开阳县高寨乡中心小学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节职工招用
1、职工应聘学校保安时,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2、职工应聘学校保安时,必须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
3、学校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在岗继续教育等。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1、学校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2、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方能生效。
3、学校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学校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学校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学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5、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学校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学校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6、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学校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学校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7、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学校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8、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学校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9、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学校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学校如下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
(2)对学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所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及工资福利
按照签订合同执行。
第四节社会保险
学校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学校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五节劳动纪律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须向学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3)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4)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6)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报告》;
(7)职工辞职由学校批准,辞职获准后,学校方与其办理离职手续。
第六节附则
1、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2、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3、本制度已由全体职工讨论,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4、本制度与学校与职工签字之日生效。
开阳县高寨乡中心小学
2011年9月8日
开阳县高寨乡中心小学
劳动管理
规
章
制
度
2011年9月8日
开阳县高寨乡中心小学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管理和员工行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劳资关系,推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和全体员工。
第三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第四条企业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提供劳动安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享有生产经营决策、劳动用工、工资奖金分配、依法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等权利。
第二章 招聘录用
第五条企业聘用员工的基本原则是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严格考核、择优录取,应聘员工权利平等,不受歧视。 第六条应聘员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一般年满十八周岁(必须年满十六周岁),持有效身份证明; (2)身体健康,持有效健康证明; (3)持国家认可学历或技能证明;
(4)入职时没有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任何劳动关系。
第七条企业录用员工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须符合拟任岗位、职务的任职条件。企业有权对员工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有权了解和查验劳动者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技术等级证书、相关的职业资格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对编造虚假资料或证件者,企业查实后有权拒绝录用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 第八条 企业对应聘者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经初试和复试后,从符合招录条件的对象中择优录用,并通知应聘者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入职报到手续,逾期取消录用资格。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九条 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用工之日起30天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经员工本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公司盖章,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企业自用工之日起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对新招用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计为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变更劳动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企业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在30天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
第十四条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员工本人 2 原因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有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企业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本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企业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员工办理完毕证件、资料及公用物品等移交手续之日起15天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 第十八条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后一次性支付。 第四章 工作时间
第十九条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每周休息1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对特殊岗位的员工试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员工正常上下班时间为 白天 上午:7:00~11:00 下午: 3 13:00~17:00 晚上 上半夜:19:00~23:00 下半夜:1:00~5:00 第二十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加班,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前提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超过36小时。
第二十一条员工自愿加班的,应当填写加班申请表,并于加班前交部门主管审批。未经报备核准,员工不得私自加班加点,违者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二条企业建立劳动考勤制度,记载员工出勤情况,并对加班进行工时统计,与员工核对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员工因公外出,无法考勤时,需由部门主管补签证明,并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及修正考勤记录。
第二十四条员工必须在企业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第二十五条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社会活动的,参加企业或企业工会组织或批准的各项文体活动、社会活动的,企业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第五章 休息休假 第二十六条企业确保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二十七条假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资福利
第二十八条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津贴、技术补贴)、计件考核工资、加班工资、奖金等。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集体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为准。基本工资,指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得的 4 报酬。
第二十九条 员工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条企业以现金形式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工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清。
第三十二条安排员工加班的,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十三条 员工因工作任务加班的,企业应尽量安排员工补休,补休的企业不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四条 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停工医疗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按照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80%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五条因员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要求员工赔偿,其赔偿额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每月扣款金额不超过员工基本工资的20%后,发放的工资不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减发不属于克扣工资:
(1)员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员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4)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载明应由员工承担的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等;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5 第三十七条 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业、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业、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工资,员工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七章社会保险
第三十八条企业按照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费用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担。
第三十九条 企业不断改善和提高员工的食宿条件和各项福利待遇。 第八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四十条 企业努力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确保设施设备达到国家安全规定标准。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体检。
第四十一条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负责制,部门主管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总经理对企业的安全问题负总责。
第四十二条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四十三条 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监控体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组织安全卫生检查,及时整治各类事故隐患。切实加强安全源头管理,设立危险场所设备警示标志,落实专人负责制度。
第四十四条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卫生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规范,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确保本人及他人的安全与健康。
6 第四十五条对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企业在1个月之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医疗期内依法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等相关待遇,伤残评定等级后,依法支付相关待遇。
第四十六条员工发生伤亡事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事故的,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章培训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企业实行岗前培训、职业培训、转岗培训和专项技术培训等制度,促进员工综合技能素质的不断提升,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
第四十八条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对新招用的员工于报到当日组织岗前培训,具体内容有企业简介、劳动合同与员工守则、工作注意事项、安全卫生、品质观念、行为规范等教育,使新招用的员工基本了解工作流程以及生活辅助功能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为满足岗位需求,提高员工适应工作的能力,企业开展职业培训。主要内容有管理技巧、沟通艺术、操作技能、供销采购、技术研发等。
第五十条对新任岗位调(转)岗的员工,企业采取分类、分岗等形式,进行有序转岗培训,促进员工工作技能的提高,尽快适用新岗位要求。 第五十一条企业对专门管理、技术等人员经过组织、人力资源等部门筛选后,对选送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员工,企业与其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按照尚未履行月数(或按年)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支付违约金。 第十章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五十二条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企业 7 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本企业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五十四条企业将记载有保密信息的文件资料等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建立文件、资料登记、借用、保密等制度,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企业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资料等。 第五十五条员工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不得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形式将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或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谋求个人利益。
第五十六条 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本人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按规定移交给企业,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五十七条未经企业许可,任何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的产品和项目。、
第十一章 奖励与惩戒
第五十八条为增强员工责任心,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生产经营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奖励分为表扬、嘉奖、记功、晋职等。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予以奖励
(1)员工思想品德优良,关心企业,遵规守纪,服从安排,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评为优秀员工的;
8 (2)生产工作中,为企业节约能源、降低成本、优化环境等作出较大贡献的;
(3)消除事故隐患或抢救重大灾害,有突出表现,使国家和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在产品开发、工艺工装、技术改造、劳动保护等方面有发明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执行确有成效,产生效益,贡献较大的; (5)举报违规或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使企业免受重大损失的;
(6)业务成绩卓越或在销售与顾客服务上有特殊成效的;
(7)代表企业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文体比赛为企业赢得荣誉或对公共关系有特殊具体表现提升企业声誉的。
(8)具有其它特殊功绩,成为企业表率的。
第六十条为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秩序,严肃纪律,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戒制度。具体内容按企业制定《员工违规违纪处罚条例》执行。
第六十一条员工对企业处理不服的,享有申诉权利。通常申诉程序为:向人力资源部门(办公室)申辩事实与理由,由人力资源部门(办公室)牵头,组织申诉人及所在部门等进行调处。
第十二章 劳动争议
第六十二条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员工代表、企业代表等组成。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六十三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9 起诉讼。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章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本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有抵触的,以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为准。
第六十六条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六十七条本规章制度已由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审议通过,并张榜公布。本企业向每位员工发放《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手册》,以此作为已向员工公示的证明。
第六十八条 本规章制度自2016年10 月 1日起生效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为保证我公司宗旨和目标的实现,公司全体职工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理论学习和劳动各项专业技能学习,努力提高思想水平和行政管理水平。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自律、文明待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使公司劳动管理和生活秩序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以保障工人正常施工,使各项工作全面正常发展。 特制本制度:
一、强劳动法的学习,认真贯彻各级领导下发的文件精神,
以劳动法律、法规为准则。
二、抓好安全工作,作到“十防一灭”。让工人工作放心。
三、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工人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四、公司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
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五、公司负责对工人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
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教育。
六、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办理有关社会保
险手续。
七、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八、员工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
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公司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九、公司和员工签定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公
司应将终止或续定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公司未提前通知员工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以员工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迟一日,支付员工一日工资的赔偿金。
十、公司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员工延
长工作时间工资报报酬的,除全额支付员工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十一、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
胜任工作,由公司解除个人劳动合同。
十二、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员工可以向公司劳动争议调
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员工一方也可以直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承德兴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为保证我厂宗旨和目标的实现,本厂全体职工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理论学习和劳动各项专业技能学习,努力提高思想水平,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自律,文明待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使本厂劳动管理和生活秩序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以保障工人正常施工,使各项工作全面正常发展。特制本制度。 一,加强劳动法的学习,认真贯彻各级领导下发的文件精神,以劳动法律法规为准则。 二,抓好安全工作,做到“十防一灭”。让工人工作放心。
三,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工人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四,本厂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
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五,本厂负责对工人进行职业道德,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教育。
六,按照国家和贵阳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七,本厂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八,职工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鬼扯工作规范,
爱护本厂财产,遵守职业道德。
息烽永昌砂厂
2010年1月1日
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职工招用
第1条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年满18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2条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
第3条 公司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在岗继续教育等。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4条公司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5条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6条公司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7条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8条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9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公司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1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2条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3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不同意续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14条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公司如下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
2.对生产,经营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所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15条公司连续生产岗位实行综合工作制,销售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岗位实行标准工作制。
第16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后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17条其他休息休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18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19条安排职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20条公司以现金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第21条因职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额度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22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23条公司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六节劳动纪律
第24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3)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4)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6)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报告》;
(7)职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公司方与其办理离职手续。
(8)迟到者罚款金额50元,病事假者扣除当天工资,无故旷工者扣除当天的双倍工资。
第七节附则
第25条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26条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27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28条本制度已由全体职工讨论,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29条本制度自2012年1月30日生效。
二0一二 年一月三十日
公司管理资料,建筑资料,公司手册,公司方案豆丁网 http://docin.com/1509057653 北京 XXXXXXXX 有限公司 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 第1条 法证件。 第2条 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 职工招用 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年满 16 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 动关系,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 第 3 条 公司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在岗继续教育等。 第二节 第4条 劳动合同管理 公司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自职工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5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 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6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 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 设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7条 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 8 条 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 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9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公司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 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公司管理资料,建筑资料,公司手册,公司方案豆丁网 http://docin.com/1509057653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 10 条 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 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 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 11 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12 条 职工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 13 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管理资料,建筑资料,公司手册,公司方案豆丁网 http://docin.com/1509057653 职工不同意续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公 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公司应依法支付 经济补偿金。 第 14 条 司如下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2.对生产,经营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所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节 第 15 条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公 公司连续生产岗位实行综合工作制, 销售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管理岗位实行标准工作制。 第 16 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 经与职工协商后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 间,但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 17 条 其他休息休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 第 18 条 第 19 条 第 20 条 第 21 条 工资福利 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安排职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公司以现金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因职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可 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额度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 20%, 扣除后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 22 条 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五节 社会保险 有下列情况之一, 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 公司管理资料,建筑资料,公司手册,公司方案豆丁网 http://docin.com/1509057653 第 23 条 公司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
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 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六节 劳动纪律 第 24 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3) 请假必须事先填写 《请假单》 并附上相关证明 , (病假应有医生证明) , 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4)一次迟到或早退 30 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6)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报告》; (7)职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公司方与其办理离职 手续。 第七节 第 25 条 附则 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 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 26 条 第 27 条 第 28 条 第 29 条 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 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本制度已由全体职工讨论,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生效。 北京 XXXXXXXX 有限公司 二 00 八 年 月 日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节 职工招用
第1条 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
法证件。
第2条 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
系,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
第3条 公司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在岗继续教育等。
第二节 劳动合同管理
第4条 公司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5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
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6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
设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7条 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8条 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9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 严重违反公司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的;
(4)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
(1) 职工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 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1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
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 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2条 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3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 劳动合同期满的;
(2) 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 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不同意续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14条 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公司
如下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
2、对生产,经营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所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节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15条 公司连续生产岗位实行综合工作制,销售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管理岗位实行标准工作制。
第16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后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
但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17条 其他休息休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 工资福利
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安排职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公司以现金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因职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可从
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额度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22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 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 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3) 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18条 第19条 第20条 第21条
第五节 社会保险
第23条 公司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
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六节 劳动纪律
第24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 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 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3) 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4) 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 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6) 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报告》;
(7) 职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公司方与其离职手续。
第七节 附则
第25条 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
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26条 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27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28条 本制度已由全体职工讨论,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29条 本制度自年月日生效。
公司
年月日
内蒙古塞外怡园食品有限公司
劳动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员工招聘与培训教育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七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1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3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4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1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的应遵守《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有关规定,审核《职业资格证书》持证情况,凭证录用。
3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4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员工应如实正确填写入《职工登记表》。员工因隐瞒真实情况被录用后,如果未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导致本公司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员工应聘时必须提供本人真实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合法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6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保证金、抵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暂住证、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7 公司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
8 公司培训员工的,按规定签订培训合同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培训条款,培训费用由公司负责支付。培训费用票据清单由公司保存备查。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培训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由此设定的违约金金额以实际培训费用支出为上限。
9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员工无过错而由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不支付培训费用。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1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录用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公司、员工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2 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 劳动合同应当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司印章。
4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 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约定试用期;满3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6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7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四)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8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9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如果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员工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0 员工未提交辞职报告,或者应当提前30日辞职报告,而在提交辞职报告后未满30日景离职的,属于自动离职。员工自动离职的,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5天的,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
11 员工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将按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追究员工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12 损失赔偿的范围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二)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13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15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日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
16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公司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1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8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 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8:00-12::00 13:30-17:30 3 休假日:新年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4 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一)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2天;
(三)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四)产假: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
1 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员工的基本工资(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 2 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当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
3 非员工原因造成公司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
4 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假期工资照发。员工因私事请假,公司不支付事假期间工资。
5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一)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二)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五)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理的经济性制裁;
(六)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七)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八)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九)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6 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的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7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六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1 公司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 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3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经理(或部门主管)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安全主任)对全公司的安全问题负责。
4 公司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
第七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1 考勤规定:
(一)员工应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二)上下班考勤必须自己打卡(登记),不得委托他人打卡(登记)或代替他人打卡(登记);
(三)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登记)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证明)方能有效;
(四)因事、因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部门经理或主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签。部门经理或主管无正当理由拒签的,员工可以向公司分管经理反映。员工不得无故旷工;
(五)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特殊情况下,应提早用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六)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七)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半天论处;2 辞职规定:
(一)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30日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通知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书面通知;部门经理或主管拒绝接收《辞职通知书》的,可向分管经理投诉,并直接向分管经理提交《辞职通知书》;
(二)部门经理或主管接收《辞职通知书》后,递交公司经理或主管审批。辞职获准后,凭人事行政部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三)员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部门经理或主管故意刁难的,可向分管经理或总经理提出申诉。
3 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一)进入或逗留厂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工作证和穿着工作服;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三)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四)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五)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
(六)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七)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
(八)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九)关心公司,维护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十)上班后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十一)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4 安全守则:
(一)员工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各项工艺指标;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
(二)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三)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领班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动作;
(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
(五)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六)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七)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八)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九)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十)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十一)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公司;
(十二)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1 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五种。
2 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公司,服从安排,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给予通令表扬。
3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除给予通令表扬外,另给予晋升、加薪或发奖金的奖励:
(一)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二)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三)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四)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使公司避免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加薪和奖励的标准另行规定。
4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公司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记过、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四种。
5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并给予经济处罚50元:
(一)委托他人打卡(考勤登记)或代替他人打卡(考勤登记)的;
(二)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早退(每次15分钟以上);
(三)不戴厂证或不穿厂服进入厂区的;
(四)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五)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六)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七)擅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的;
(八)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九)在禁烟区吸烟的;
(十)违反公司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十一)违反本制度禁止性规定的,或者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6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记过,并给予经济处罚100元;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累计被记过10次以上的,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处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无理取闹,打架斗殴等不良或违法行为,影响公司生产秩序和员工生活秩序的;
(二)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公司利益受损或损害公司声誉的;
(三)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四)将公司内部的文件、帐本等内部文件给公司外的人阅读的(行政机关执法检查除外);
(五)在公司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气灶的,或者其他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7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500元经济处罚:
(一)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5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日的;旷工每天按***元的标准处罚。
(三)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公司录用的;
(四)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安排培训,员工拒绝公司的安排,或者拒不参加培训的;
(五)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依法调整工作岗位,员工拒绝调整工作岗位,拒不到新安排的岗位的;
(六)上班期间(或在厂区内)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七)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九章 附则
1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2 本制度所设置的关于警告、记过、经济处罚等名词,仅适用于本制度所构建的范围体系内,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定义无关。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特制定本劳动管理制度。
1、对所进场的劳务队伍的资执、政治技术素质进行考察具有《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代表人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手续,手续不全的不宜选用。
2、
3、被选用的劳务队所有人员必须具具备所在地区政府的一切合被选用的劳务队必须和公司劳务部(项目部)签订《劳务合同》、法手续,违反规定的,责任一律由责任者自负。《施工承包合同》、《安全作业合同》实行一个月,不合格者随时辞退。
4、公司项目部需提供被所选用的劳务队人员的住宿,并负责对劳务队的日常管理和进场教育。内容:
1、法制教育
2、企业形势和任务教育
3、规章制度教育
4、质量安全知识教育和日常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劳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
5、所进场的劳务队必须认真惯窃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项目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提高劳务队的职能技术,执行劳动安全生产规程和职业道德的素质。
6、公司将根据劳务队的工程情况,按照地方劳动部的规定按时发放工程款,劳务队根据作业人员的出勤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杜绝工资拖欠。
7、对不负责任违反劳动管理条例得劳务队,公司项目部有权根据劳动法得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二零零五年三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和职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期内职工和正式履约期内职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公司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公司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
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最低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6条
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个人资料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如不做特殊说明,公司视职工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地址为通讯地址,送达相关书面文件材料。
职工联络方式、通讯地址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五天内书面通知公司人事部备案,否则公司按职工先前提供的通讯地址邮寄书面文件材料后即视为送达。
第7条
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1 公司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8条
职工的工作能力和表现符合所应聘岗位的工作职责要求,具体工作要求在岗位职责说明书中有详细的描述。职工必须按岗位说明书中所规定的职责完成甲方要求的任务。公司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
公司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
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
公司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签字、公司盖章后方能生效。
第12条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3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满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14条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15条
公司与职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职工的能力或公司的工作需要,公司有权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16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
2 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8条
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违反合同期限而约定的经济责任。正式履约期内职工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提前通知期限不足30天,则以上个满勤月的平均日工资乘以不足天数为计算赔偿损失的标准用来代扣工资,用以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不足弥补公司损失的,公司保留继续追偿的权利。
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9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条
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职工应当承担公司下列损失和经济责任: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1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将公司授予使用的工作装备,工作证,员工手册,文件等物归还公司;若职工与公司仍有债务时必须结清,同时与公司办理工作交接,确保公司工作不受影响,否则需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
第三节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2条
公司实行国家法律规定的相关工时制度,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加班管理制度》,可以按国家规定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
第23条
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
工资福利
第24条
职工基本工资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职工的工资性收入中含加班、加点补贴。
第25条
公司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
对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正常工作时间是指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11小时。
公司不按实际加班加点时间每月予以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加班加点补贴,如果在一个计算周期内,职工实际加班加点工资之和不超过公司发放的加班加点补贴之和,将不再另行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26条
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27条
公司每月的最后一天(如有变动按公司临时提供的通告为准)以现金形式或委托银行代发上月的工资,如职工对工资有异议,应在工资领取或到帐后一周内书面向人事部提出,否则视为认可。
第28条
离职职工的工资发放时间与在职职工的工资发放时间同步。 第29条
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公司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
4 费标准支付工资;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公司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30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反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31条
公司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职工应及时向公司提供缴纳社会保险所需的相关材料,公司对不愿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每月进行保险补贴。 职工不及时向公司提供缴纳社会保险的各项材料或在每月领取公司的社会保险补贴后一周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职工自身不愿缴纳社会保险。公司对职工以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不予经济补偿。
第32条
公司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三章
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33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3、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一式两联,一联交公司人事部,一联员工自己留存备查),由直接上级签字确认,并由部门主管审核签字后方可休假。病假需附上相关证明(病历、发票及县市级以上医院加盖公章的证明等)。若有特殊情况无法提前请假的,职工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向直接上级请假,由直接上级代为办理请假手续,并在上班后二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否则视为旷工;
4、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或未办妥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6、公司每月1号对考勤进行公示(节假日顺延),职工如有异议,在考勤公
5 布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事部书面提出,否则视为认可;
7、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30天向人事部提交《员工辞职申请表》,并办理相关手续,在指定日期凭《员工离职结算单》办理移交手续后离厂。
第34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或逗留厂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厂牌和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
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公司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9、关心公司,维护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10、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11、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第35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生产主管和组长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车间主任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组长、部门主管报告;
5、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公司;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二节
奖励与惩罚
第36条
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
一、员工奖励分以下四种:
1、嘉奖:每次奖励10-50元;
2、记功:每次奖励50-100元;
3、大功:每次奖励100—200元;
4、特别奖励。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
1、品行端正,工作积极努力,能及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任务者;
2、热心服务,关心他人,有具体事实者;
3、有显著好人好事,为公司带来荣誉者;
4、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5、拾金不昧(价值200元以上)者。
三、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功:
1、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建议改进,经采纳实行,有成效者;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为公司带来利益者;
3、发现职守外故障,予以速报或妥为处置,为公司减少损失者。
四、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1、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失者;
2、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劳者;
3、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4、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五、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特别奖励:
1、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贡献,并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
2、对公司有特殊贡献,作为全公司表率者。
3、一年内记大功两次以上者。
第37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公司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一、员工惩罚分以下四种:
1、通报批评:取消制度补贴20元;
2、书面警告:取消当月制度补贴20-60元;
3、记大过:取消当月制度补贴60元,并视情节轻重扣罚当月满勤工资的5%-10%;
4、开除:取消当月制度补贴60元,并视情节轻重扣罚当月满勤工资的10%-20%。
二、触犯下列条款之一者,加强教育,全厂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制度补贴20元。
1、进出公司不主动出示胸卡,配合门卫的检查。工作时间进出公司不按规定主动出示胸卡或《出门证》 ;
2、进入厂区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安规定减速(厂区内限速5公里),并不按规定在指定地点有序停放;
3、不在规定场所内吸烟,公司内不准吸游烟;
4、在公司内随地吐痰、乱扔果壳杂物等;
5、将个人物品、包、头盔等带入工作场所;
6、上班时不穿工作服,佩带胸牌等;
7、不在指定地点喝茶水,将食品、茶水带入车间;
8、将生产用具、衣物搁置、挂在消防器材、搁架及附近;
9、工作时随意离岗、串岗、嬉戏、打堆子;
10、不在工作结束后要做好机台擦拭及工作场所周围的卫生,不将垃圾、线角、坏衣架等需要放到指定位置,缝制组下班后不将垃圾堆到走道中间,导致清洁工困难,下班后不及时切断电源,关好门窗,关闭日光灯;
8
11、如厕后不及时冲水,导致厕所堵塞;
12、有其他与上述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三、触犯下列条款之一者,加强教育,记书面警告一次,取消当月制度奖20-60元。
1、生产过程中不按操作规程及工艺要求操作;
2、无故使用,拔弄,开启他人设备;
3、不服从公司领导管理,工作安排;
4、在工作时间睡觉、看书报、吃零食、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5、在公司内制造异常响声,大声喧哗,擅自停机,消极怠工等;
6、在公司内搬弄是非、吵架、粗言秽语(含口头语)等;
7、员工之间因工作或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不通过正当的渠道解决,大声吵、骂、以致影响生产。
8、用公司面、辅料加工个人用品;
9、上班时间喝酒;
10、在公司生产区域内打牌、下棋等;
11、无故迟到、早退、中途溜号;
12、工作时间玩手机、玩游戏机等;
13、工作时间不经批准随意进入宿舍;
14、随意拔弄、损坏消防器材;
15、不遵守食堂、宿舍管理制度〈具体考核细则另订〉;
16、有其他与上述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四、触犯下列条款之一者,加强教育,记大过一次,取消当月制度奖60元,并视情节轻重扣罚当月满勤工资的5%-10%。
1、因工作失职发生责任事故影响生产,隐瞒事实,欺骗领导,造成损失(损失较小);
2、爱护公司环境,不损坏、踩踏花草树木草坪等(视损失大小);
3、损坏公司的财物(如损坏除照价赔偿外,另考核);
4、因工作安排、生产考核等,员工有异议,不通过正当渠道逐级反应,扰乱办公秩序或影响、阻碍小组生产(经教育有所认识情节较轻);
5、私自录样衣向外界提供公司生产技术资料、工具及内部数据;
6、工作失职、管理不到位,造成后果(损失较小);
7、庇护下属,造成不良影响;
8、不按工艺要求生产,擅自改变工艺流程及要求,造成次品;
9、在公司内做私活,除没收“私活”外,另考核;
10、伪造考勤记录;
11、偷窃公司财物(累计在500元以下);
12、有其他与上述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五、触犯下列条款之一者作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开除处理并取消当月制度奖,视情节轻重扣罚当月满勤工资的10%-20%。
1、提供虚假入职资料;
2、搬弄是非、散布谣言,严重破坏他人声誉和公司形象,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秩序;
3、连续旷工3天,一个月内累计旷工5天,全年累计旷工10天;
4、半年内累计受到3次(含3次)以上书面警告,或2次(含2次)以上记大过,一年内累计受到4次(含4次)以上书面警告,或3次(含3次)以上记大过;
5、偷窃公司或个人财物(累计达到500元以上,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6、故意损坏公司财物(视损失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7、谎报火情或擅自开启、动用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者(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8、在公司内打架斗殴,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等(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9、工作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公司重大责任事故,影响公司声誉,引起客户索赔等
10、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无理取闹影响他人工作,影响公司生产秩序等;
11、工作中有矛盾时,不通过正常途径逐级反映,纠缠管理人员、坐办公室,严重阻碍小组生产,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情节严重者;
12、同时与其他用人单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13、不履行本职工作,代替他人完成计件产量,套取工资的;
14、集体旷工(5人以上),闹事,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秩序的;
15、触犯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10
16、有其他与上述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38条
职工违规违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39条
对职工的违纪处理,由违纪职工的部门主管根据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提交人事部门,再由人事部门提交总经理室审批。经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向违纪职工送达处理决定书,由职工签字或进行通告确认。
第40条
职工对公司处理不服的,享有申诉权利。申诉程序:第一步向车间主任申辩事实与理由;第二步对车间主任再次处理不服的,书面向人事部门申辩事实与理由;第三步对人事部门再次处理不服的,书面向总经理室申辩事实与理由,总经理室做出的再次处理决定为本公司最终处理决定。
第四章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41条
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公司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42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43条
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
第44条
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45条
严格遵守公司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46条
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批准。
第47条
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
11 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公司总经理或由总经理指定的人员,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48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49条
未经公司同意,职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
第50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职工从离开公司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公司内任职,公司按月向职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公司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补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竞业限制补偿费按年计算为职工离开公司前一年从公司获得报酬总额的1/2按月支付,职工违约金为补偿金的2倍。
第五章
附则
第51条
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52条
本规章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之一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53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公示的形式予以补充或更新。
第54条
公司的其它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作为本制度的附件之一。
本公司向每位职工培训或发放本手册,以职工签字作为职工已知悉的证明。 第55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前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南通华浦高档服装有限公司
2009年4月8日
语夜家纺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
第二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 职工招用
第3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4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
第5条
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二节 劳动合同管理
第6条 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7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8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第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10条 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节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11条 企业实行10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计件工作制。
第12条
职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2 上午: 7.00 至下午 :5.00-- :(其中:中午休息半小时)
第四节 工资福利
第13条
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
第14条 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罚款的,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三章 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15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3)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4)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5)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通知书》;
第16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工作区域,必须按规定佩戴工作牌和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3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企业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企业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9)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敢于同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10)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11)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17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生产主管和领班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车间主任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
(5)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 4 物品;
(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企业;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二节 奖励与惩罚
第18条
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19条
职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企业,服从安排,成为职工楷模者,给予通报表扬。
第20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职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另给予晋升、奖金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 5 业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第21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解除劳动合同四种。
第22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罚款5至20元:
(1)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10分钟以上)的; (2)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3)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4)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5)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6)在禁烟区吸烟的;
第23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记过1次,罚款20至50元;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和职工生活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3)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6 (4)将企业内部的文件、帐本给企业外的人阅读的;
第24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日的;
(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3)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4)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本制度自 2012 年 4 月 16 日生效。
语夜家纺窗帘、床上用品制造销售公司(单位公章)
二0一二 年 四 月 十 日
季节性临时工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为规范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 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根据工程需要招用的季节性临时工。
1.本公司所招收的员工应年满18岁,不大于60岁周岁,持有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且身体素质较好,无传染病和危险病的健康公民。
2.自用工之日起,员工与公司在平等 自愿 公平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定劳动合同。签定劳动合同时,员工必须持有效身份证件。
3.公司为员工提供食宿方便,生活费用自理,如员工不在施工地点食宿,往返费用由员工自己承担。
4.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接受公司的岗位生产 安全 环保 操作培训规章等培训,严格按规章制度施工,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安全条例等。
5.员工要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一次迟到早退30分钟按旷工处理。如因迟到早退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的,公司有权辞退并作出处理。
6.实行请销假制度,员工如有事不来上班,事先通知带班施工队长,不通知不来上班的,按旷工处理,并处以一天的工资的罚款。如身体有病者不得带病作业,必须请假休息。
7.因故辞职的,签定劳动合同终止书,解除劳动合同,方可离开。
8.员工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和分派,保质保量完成分配的各项生产任务。
9.员工上班期间不得喝酒,如违反公司规定则公司有权辞退。
10.无理取闹 打架斗殴者影响生产秩序和员工生活秩序者公司有权辞退。
11.故意损坏公物 偷窃 勾结外部人员盗窃公司物质等公司发现立即辞退,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局部门处理。
12.员工因违规 违章作业施工,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损失由个人承担。
13.员工进入工地后,必须穿戴公司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确保醒目 保证人身安全。
14.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自身及宿舍内清洁干净,严禁室内吸烟 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
15.严禁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工地。
16.维护公司形象,不做有损公司形象的事,敢于同有损公司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公司并给予奖励及表彰。
17.遇到灾情,勇于负责,处理得当,极力抢救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公司给予表彰及奖励。
18.敢于同坏人 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使公司免受重大损失,公司给予表彰及奖励。
19.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公司秘密。
20.如若违反公司上述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辞退。
21.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法》有抵触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企业实施《劳动合同法》应注意的风险、责任和对策
一、规章制度
风险:企业建立规章制度的程序、内容不合法。 责任:
1、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在仲裁或诉讼中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公示”三个条件,才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2、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策:
1、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的书面证据,履行公示程序;
2、对旧的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进行修订或删除;
3、公示方法:(1)员工手册发放(要有员工签领确认);(2)内部培训法(注意一定要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培训内容、与会人员签到);(3)劳动合同约定法;(4)考试法(开卷或闭卷,保留试卷);(5)传阅法
1 (保留员工签名);(6)入职登记表声明条款(保存有员工签名的登记表);(7)意见征询法(保留员工意见的签名和书面资料)。
尽量避免如下公示方法:(1)网站公布;(2)电子邮件告知;(3)公告栏,宣传栏张贴。
二、职工名册
风险:企业未建立职工名册或者违反有关规定。 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精神,依据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建立职工名册制度的通知》(泰劳社发[2008]215号)的规定建立企业职工名册。
三、录用审查
风险:企业录用劳动者未进行严格审查。
责任:
1、劳动者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2、招用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策:
1、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其提供与前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如招用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要求其原单位提供同意意见的书面意见。
2
2、认真核对劳动者提供的相关材料,比如身份证、学历证明、健康证明、从业经历等。以上情况,需要劳动者提供有关的书面证明材料,企业应该保留、掌握和管理。
四、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风险: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责任:
1、自用工之日第二个月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企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企业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策:
1、使用劳动合同管理软件,提高劳动合同信息化管理水平,防止因遗忘、工作失误等人为原因导致未订立劳动合同。
2、劳动者拒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要保留送达《劳动合同订立(续订)通知书》、《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等书面证据,并在用工一个月内辞退该劳动者。
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风险: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
责任: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 对策:
1、使用劳动合同管理软件,提高劳动合同信息化管理水平,防止因遗忘、工作失误等人为原因导致违法用工。
2、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征询需订立哪种类型的劳动合同。
六、试用期
风险:试用期期限超过法定期限
责任: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按超过法定试用期间支付赔偿金,标准为试用期满后月工资*超过期间。
对策: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严格执行试用期有关规定。
七、押金、扣押档案等
风险:企业为防止职工随意离职向职工收取押金、扣押档案或者其他物品(包括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等)。
责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档案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策:严禁收取押金、扣押档案或者其他物品,通过设立次月发放“月度考核奖”等奖励机制,鼓励职工安心工作,减少不辞而别现象。
八、劳动合同解除、终止
风险:企业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4 责任: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劳动者不愿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应业应当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对策: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见《劳动合同解除注意事项》)。
九、保存重要材料、证据
风险:在劳动关系运行中,企业没有保存如考勤记录、工资凭据等有关材料,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企业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让证据丢失、损坏。
责任:对企业作出的订立劳动合同、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企业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承担不利后果。
对策:企业在劳动用工管理中,应注意对证据的准备和保存。需要注意保存的材料主要有:
1、招聘录用方面:录用通知书、员工登记表、体检表、岗位情况告知书、订立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收单、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员工借用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劳动规章制度告知表、员工手册、档案等;
2、劳动关系运行方面:续订、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征询单、辞职书、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向工会告知)、终解劳动合同证明书、处分决定通知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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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方面:企业建立(修改)规章制度程序的有关记录、谈话记录、请假单、考勤记录、安排加班表、加班申请表、带薪年休假安排、申请、取消的表格、职工名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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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应注意事项
一、应注意制定(修改)规章制度的程序必须合法 企业制定劳动规章的法定程序主要有起草、讨论、通过、公布四个步骤:
(一)企业劳动规章草案的草拟
企业制定劳动规章,一般先有劳动规章草案。草拟劳动规章的具体过程可按以下次序进行:
1、选定起草人员
企业应当选定懂法律政策,熟悉企业情况,有管理知识及较强文字写作能力的人员组成起草班子,具体承担劳动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如果企业自身难以组织起强有力的起草人员,也可以委托专门的劳动保障政策法律咨询机构代为起草。
2、拟定起草大纲
在起草班子确定后,要由起草人员拟定出起草大纲,确定企业劳动规章的基本框架、体例构成、内容梗概,明确起草工作的指导思想、方法步骤、人员分工、起草工作的具体要求以及完成工作的时间等。
3、形成起草文稿
起草工作人员按照起草大纲确定的框架和内容,在计划时间内进行起草,形成劳动规章草案的文稿。
(二)企业劳动规章草案的修改讨论
7 修改和讨论草案文稿是企业起草劳动规章必不可少的步骤,也应该按照一定的步骤次序进行。一般先由起草工作人员自行修改,然后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企业员工的意见,经过反复的讨论和征求意见,对文稿反复修改后,形成比较成熟的讨论文稿提交企业行政机关讨论,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最后形成审议文稿。
(三)企业劳动规章的通过
劳动规章草案文稿草拟好以后,必须经过全体员工的最后审议通过。企业劳动规章通过方式,可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决定采取相应的方式。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劳动规章草案应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应征得工会的同意;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应征得超过半数的职工群众推举的代表讨论通过。审议通过可以采取投票方式,也可以采取举手方式,但都应有书面记载,有监督措施。
(四)企业劳动规章的公布
企业向职工公布规章制度可采取企业与工会联合发文、公告、发放员工手册、对员工培训、在企业内部网站上发布、给职工发电子邮件等告知方式。企业应不断组织员工学习,让员真正熟悉掌握劳动规章。
二、应注意符合规章制度的一般要求
企业在制定劳动规章时,除了要有充分可靠的依据,坚持一定的原则,遵循一定的程序外,在起草劳动规章草案文稿以及在讨论审议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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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格式,内容齐全
企业劳动规章一般应由名称(标题)、正文(内容)、落款(结尾)三部分组成。名称可写成某某公司劳动规章;正文部分主要规定劳动规章的内容,可以分章,每章可以列条、款、项,也可以不分章,直接以条、款、项的方式表达;落款主要写明劳动规章的发布日期和生效的时间。
企业劳动规章的内容应当覆盖劳动关系的方方面面,凡涉及劳动管理、企业和劳动者劳动权利和义务的事项,都应在劳动规章中作出相应的规定。包括有关政策规定、行为规范和劳动争议处理三个方面的内容。
(二)文字表达应朴实庄重
1、文风要朴实。企业劳动规章规范的内容表述要清楚、准确和完整,文字表述要科学合理。
2、文风要严肃庄重。企业劳动规章应当使用严肃规范的书面语言,文字表述必须庄重,排斥口语、白话、方言,做到恳切决断,明确清晰,以充分体现规范作用和行为准则的约束力。
3、语言规范,言简意赅。制定企业劳动规章应准确地使用专业词语,语句力求完整规范,文字表述要准确,要言简意赅,语句要前后照应,不自相矛盾。
三、修改企业规章制度应注意及时性
企业劳动规章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国家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等发生变化或发现劳动规章在制定时就存在某些问题时,应当对劳动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去除
9 不合法、不公正、不合理的条款,补充新的内容,从而使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更加完善。
(一)企业劳动规章修订的程序
1、拟定修订草案
企业认为需要对劳动规章的某些内容进行修订时,应拟定修订草案,将计划增加的内容、删除的内容、修改的内容形成文字,并说明修订的理由。
2、征求意见,确定方案
劳动规章制度修订草案形成后,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可以将草案稿印发给全体职工,也可以召开各种座谈会进行讨论。然后,对职工意见进行整理,按照职工意见修改后,确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最终修订方案。
3、审议通过
对于确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修订方案应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并采取本企业劳动规章制定的审议方法进行审议通过。
4、公示
经审议通过的劳动规章制度修订稿向全体员工公示。
(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修订的要求
1、劳动规章制度修订要及时
每当国家制定颁布了新的法律法规,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已和法律法规相违背时,或者企业的生产经营有了重大变化时,劳动规章制度就应及时进行修改。
2、劳动规章制度修订应体现进步性
10 企业在修订劳动规章制度时,应充分体现劳动管理的进步性,所修订的条款、新增的内容,应能够进一步调动员工的劳动积极性,激发企业的活力。
3、劳动规章制度的修订应着眼于企业发展
在修订时应立足发展,从长远考虑,使修订后的劳动规章制度能在一个较长的期限内发挥作用,避免出现修改过于频繁的问题。
4、劳动规章制度修订需要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相一致
企业在修订劳动规章制度时,应注意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内容相协调并保持一致,防止修订后的条款出现与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相矛盾的问题。
5、劳动规章制度修订应注意可操作性
修订时应特别注意不管是改动的内容还是新增加的内容,都应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用得上,不要照搬法律,不要说空话。
四、企业规章制度不合法的后果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不合法的,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主要是:
(一)不具有效力
如果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合法、制定程序不合法,它就不具有效力,对员工不产生任何约束力,不能对员工进行有效管理。
(二)行政处罚
11 企业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三)员工流失
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还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损害赔偿
企业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不予适用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内容不合法,不仅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而且也不能作为处理员工关系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劳动规章制度内容合法,经过民主程序,并向员工公示的,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五、其他注意事项
1、企业应建立的劳动规章制度不能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尽量注意内容的完整、准确和全面。
2、制定(修改)规章制度的每一步程序都要有完整的记录、相关人员的签字。
3、企业在向劳动者公示告知规章制度后,应请劳动者填写《企业劳动规章制度送达告知签收表》(见第33页)。
4、对于总公司的规章制度和重要规定,分公司应通过工会或者全体职工(不能是职工代表,否则无效)进行学习
12 讨论,由工会或者职工提出方案和意见,然后由分公司再根据职工的意见以分公司的名义下发文件,将总公司的规章制度和重要规定转化为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规定。但如果总公司在制定规章制度和其他重要规定时,已经向包括分公司职工在内的全体员工履行了民主协商和公示、告知程序,且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合理,该规章制度对子公司职工产生法律效力。
5、在规章制度里尽量不要采用“罚款”的处罚形式。如企业使用这种形式应注意三点:一是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职工月工资的20%;二是罚款后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三是适用“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对同一次过错不能给予两次(含两次)以上的罚款
XXX有限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XX年X月X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共有**职工代表参加会议,代表公司**名职工,经表决通过以下事项:
选举***为公司职工监事。
13 职工代表签字:
XX年X月X日
第X届X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XX公司于20XX年XX月XX日在XX会议室召开第X届X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XX公司XX管理办法》、《XX公司XX管理办法》及《XX公司XX实施细则》三项管理办法、细则。会议应到职工代表XX人,因病因事请假XX人,实到职工代表XX人,符合法定到会人数。会议由公司工会主席XX主持。
与会代表认真审议以上三项管理办法、细则后进行投票表决,与会职工代表XX人,XX人赞成,XX人反对,XX人弃权,通过了《XX公司XX管理办法》;XX人赞成,XX人反对,XX人弃权,通过了《XX公司XX管理办法》;XX人赞成,XX人反对,XX人弃权,通过了《XX公司XX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签名:
XX公司工会委员会(盖章) XX年XX月XX日
14
萍乡市大众房屋拆迁维修有限公司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三章 工作时间及休假制度 第四章 薪酬与考核制度 第五章 社会保险制度 第六章 培训发展制度 第七章 劳动纪律制度 第八章 劳动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章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第十章 奖惩制度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用人单位和职工行为,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用人单位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体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职工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1 第4条用人单位负有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利。
第二章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5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职工聘用基本条件:年满18周岁(按照未成年保护法规定,适合年满16周岁以上劳动者工作的岗位可放宽至年满16周岁)、?以上文化、身体健康、无违法不良记录。
各岗位人员具体招聘条件,详见用人单位岗位说明书(注: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自己生产经营特点,制定各职位说明书,明确各岗位用人基本条件)。
第6条 劳动者应聘,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就业登记证等相关证件。所提供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采取欺骗行为借用或伪造证件。
第7条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概不录用。
第8条 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年,特殊岗位劳动合同期限由企业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9条 新招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10条 劳动合同必须全面履行。用人单位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随时通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知悉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注:有关商业秘密内容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依法另行制订)。
2 第11条 劳动合同期满,企业提前?天书面征求劳动者意见(注:建议提前30天)。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在通知书中明确告知。
第12条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在?日内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在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并在?日内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其它相关资料交还职工。
第13条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工作时间及休假制度
第14条用人单位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15条 作息时间规定:
常日班上班时间:上午 -- ,下午 -- ;
运转班上班时间:早班——、中班——、夜班—— (注:具体作息时间可根据胜仗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16条 严格遵守国家工时制度。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加班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17条 非经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不得私自加班。职工个人确需加班的,必须填写加班申请并得到主管批准。未经批准私自加班的不得作为加班统计。
第18条 考勤以科室、班组为单位,考勤周期为每月 日至 日。考勤记录包括出勤、病事假、公假、加班加点时间等。考勤统计表交职工签字确认。
第19条 严格执行国家法定休假日有关规定。职工每年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依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执行。
第20条 职工休年休假必须提前?天向所在部门或经理提出申请,由所在部门经理(注:具体审批权限由用人单位确定)批准后方可休假。
3 第21条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医疗期。医疗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因病或受伤需要治疗请病假的,必须由本人出具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病情证明及病假单(注:提供病假证明的定点医疗机构由用人单位确定,同时应考虑急诊病人病假如何处理),经主管批准后方能休假。
第22条 职工因处理个人或家庭事务可申请无薪事假,用人单位可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前提下批准休无薪事假。
第23条 职工申请无薪事假,须提前?天向?部门(注:具体提前期及向哪级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确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职工因处理紧急事务不能履行提前请假手续的,应立即电话告知企业,说明情况及预计到岗时间,获得口头批准后方可休假。到岗位后应即时补办休假手续。(注:何为紧急事务,向用人单位哪级主管电话告知,由用人单位确定)
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作旷工处理。
第24条 事假审批权限:(注:由用人单位根据管理层级具体设臵,如请假1天由哪级批准,请假2天由哪级批准……)。
第25条 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休假需提前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注:具体审批部门由用人单位确定)。
第四章 薪酬与考核制度
第26条 基本工资是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工作任务或劳动定额应享有的工资报酬。基本工资不低于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各岗位基本工资标准另行制定。
第27条 等部门和岗位实行计时工资制; 车间(班组)实行计件工资制。各岗位计时工资标准和计件工资计算单价由企业另行制定,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4 第28条 用人单位制订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保证90%以上的职工通过努力能够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达到和超过定额的指标。
劳动定额由用人单位制定,并根据职工技能熟练程度及时调整,定期公布。
第29条 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日加班的,按150%标准支付加点工资;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的,在6个月之内安排调休,6个月内不能安排调休的,按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加班的,按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30条 加班工资以职工基本工资为计发基数(注:也可与职工协商按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建议以职工基本工资为基数)。实行计件工资的,其加班工资100%部分与计件挂钩,另50%-200%部分(加点50%、休息日加班100%、法定节假日加班200%)与工时挂钩。
第31条 用人单位每月 号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向职工提供本人工资清单,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2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可实行月度工资全额结算按月预付制,并经职工签字确认。预付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结余工资部分在年底12月30日前全额支付(注:具体时间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
职工生活确有困难的,可向用人单位申请借款,用人单位在工资余额结算时予以抵扣。
第33条 职工休病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工资按基本工资发放。(注:病假期间工资也可直接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0%-80%发放,建议以基本工资为妥,具体由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按最低工资标准60%-80%发放的,其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34条 职工因个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损失标准由用人单位定),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规章制度对职工实施经济处罚。经济处罚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总额不超过职工工资的20%,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35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用人单位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依照规章制度扣除赔偿的损失费、违规违纪被扣除的部分工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其它工资或费用。第36条 用人单位每年根据物价指数、经济效益和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在对职工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实施薪资调整和奖金发放,确保职工工资水平不下降,稳中有升。
第37条 用人单位因受金融危机影响经济效益下降,经采取措施仍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可与职工协商临时降低工资,但降低工资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应充分理解和支持,与用人单位共度难关。
第五章 社会保险制度
第38条用人单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六章 培训发展制度
第39条 加强职工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
第40条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脱产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或由用人单位出资选送职工参加技能人才培训并获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涉及有关事项通过劳动合同或签订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41条用人单位根据个人受教育程度或工作技能提升情况,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做到量才施用。
第七章 劳动纪律制度
第42条 职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爱护用人单位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培训,提高道德意识和职业技能。职工违反规章制度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或处分。对实施纪律处分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6 第43条 职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企业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连续旷工 天或者全年累计旷工达 天(注:旷工天数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2、严重失职,徇私舞弊行为而导致用人单位遭受损失,金额重大或对企业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
3、违反用人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且经确定为情节或后果严重的行为(标准由用人单位定);
4、盗窃企业财物价值超过 元人民币(注:金额由用人单位确定);
5、违反道德标准谋取私利,接受商业贿赂,骗取钱物,提供虚假休假信息骗取假期,或利用职务之便,从用人单位或有关第三方谋取私人利益等行为;
6、在工作场所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导致他人被动离岗治疗或休养 ?小时以上(注:时间由用人单位确定)或干扰他人工作,受到劝阻仍不改正的;
7、违反保密制度,未经授权故意将保密资料泄漏给予他人或者其他单位;
8、受到违纪处分后, 个月内再次发生 次违纪的(注:违纪次数、性质和类型由用人单位确定)
9、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人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10、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同时与用人单位经营同类业务或存在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
11、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
第44条 职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给予书面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以 元至 元的罚款以示惩诫(注:建议罚款数额不宜过大以5-10元以内,重在教育);
1、一次迟到或早退 分钟以上的作旷工论处,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自不到岗的均以旷工论处。旷工1天扣 元;
2、上班迟到、早退,上、下班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每发现一例扣 元;
3、工作期间消极怠工,干私活、串岗、吃零食,打闹嬉戏的,每发现一例扣 元;
4、随地吐痰、乱丢烟头杂物,浪费公物或公物私用的,每发现一例扣 元;
5、拒不服从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的,每发现一例扣 元;
6、进入或逗留厂区,未按规定佩戴厂牌和穿着工作服的,每发现一例扣 元;
7、……
(注:第43条、44条所列情形仅供参考,具体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章 劳动安全管理制度
该部分内容由用人单位自定。
第九章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该部分内容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注意掌握以下几点:
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2、可能成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3、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需要制定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包括职工调职或离职时,有关资料移交规定。
4、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5、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职工离开后的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2年),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内任职,但需按月向职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第十章 奖惩制度
该部分内容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注意掌握以下几点:
1、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应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形式有表扬、晋升、嘉奖等。
2、为维护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惩罚形式有口头批评教育、书面告诫、降职、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等。
3、对职工的违纪处理决定,必须书面送达当事人。职工对用人单位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附则
第45条 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46条 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不相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注:一般情况以劳动合同为准,用人单位也可以规章制度为准,但必须在劳动合同中加以注明)
第47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9 第48条 本制度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后确定,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49条 本制度自2013 年1 月1 日生效。
用人单位制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注意事项
(供参考)
一、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有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四十条第二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四、工作时间和工资支付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工作时间:《厦门市劳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工时制度,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二)加班工资:《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或者安排劳动者补休: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2.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首先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
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3.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本人要求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3倍。《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为:21.75。
(三)工资的支付:《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应当在办理合同终止或解除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四、关于假期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婚丧假: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
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15日。
(二)产假:《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135日至180日,男方照顾假为7日至10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三)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病假: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劳动部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五)事假: 劳动部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六十一条规定: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劳动者的日工资,按其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进行计算。
(六)工伤假:工伤假依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或《厦门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劳动监察大队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HR Planning System Integration and Upgrading Research of
A Suzhou Institution
中小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参考样本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 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6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7条 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企业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8条 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 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 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 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第11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12条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3条 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满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14条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与职工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15条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16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9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的,或者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职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企业。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21条 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22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除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23条 企业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金。
第24条 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企业与职工双方对职工赔偿计算有异议,可按职工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每满未履行1年赔偿1个月工资;不满1年满6个月赔偿1个月工资;不满未履行6个月赔偿半个月工资。
第25条 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26条 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三节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7条 企业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28条 职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上午 : -- : ,下午 : -- : 第29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30条 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 工资福利
第31条 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32条 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
其中计件工资单价的计算公式:
式中:G是计件单价;G a是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Gb是当地企业平均工资;2和168是常数,2代表最低工资和社会平均工资的中间值,168是月法定工作时间(以小时为单位);T是以小时为单位的劳动定额,即工时定额。
第33条 安排职工加班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4条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5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36条 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工资;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37条 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罚款的,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38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企业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39条 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五节 社会保险
第40条 企业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 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41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8)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通知书》;
(9)职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凭《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42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或逗留厂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厂牌和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企业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企业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9)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敢于同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10)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11)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43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生产主管和领班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车间主任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
(5)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企业;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二节 奖励与惩罚
第44条 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45条 职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企业,服从安排,成为职工楷模者,给予通报表扬。
第46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职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另给予晋升、奖金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5)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47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解除劳动合同四种。
第48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罚款5至20元: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10分钟以上)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6)擅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的; (7)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8)在禁烟区吸烟的;
(9)违反企业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10)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49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记过1次,并罚款20至50元;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和职工生活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3)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4)将企业内部的文件、帐本给企业外的人阅读的; (5)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气灶的; (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50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日的;
(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企业录用的;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5)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51条 职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52条 对职工的违纪处理,由违纪职工所在的车间主任根据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提交人事部门,再由人事部门提交总经理室审批。经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向违纪职工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必须包括职工违纪事实、违纪证据、处理原因、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五项内容。整个处理过程不得超过30日。
第53条 职工对企业处理不服的,享有申诉权利。申诉程序:第一步向车间主任申辩事实与理由;第二步对车间主任再次处理不服的,向人事部门申辩事实与理由;第三步对人事部门再次处理不服的,向总经理室申辨事实与理由,总经理室作出的再次处理决定为本企业最终处理决定。
第四章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54条 为了维护企业利益,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企业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55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企业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56条 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
第57条 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58条 严格遵守企业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企业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59条 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60条 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企业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61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62条 未经企业同意,职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的营业。
第63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职工从离开企业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企业内任职,企业按月向职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企业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补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竞业限制补偿费按年计算为职工离开企业前一年从企业获得报酬总额的1/2按月支付,职工违约金为补偿金的2倍。
第五章 附则
第64条 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65条 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66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67条 本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协商后确定,并向全体职土公布。
本企业向每位职工发放本手册,职工签收以此作为已向职工公示的证明。
第68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生效。
(单位公章) 二00 年 月 日
名词解释
1、罪犯劳动组织与管理
所谓劳动组织与管理就是通过建立劳动组织结构,规定职务或职位,明确责权关系,以使劳动组织中的成员互相协作、互相配合、共同劳动,有效实现劳动组织目标的过程
2、罪犯劳动考核
罪犯劳动考核是指监狱机关按照一定标准,采用科学的方法对罪犯劳动过程中所表现出思想、行为及劳动成果进行考查和评定的管理活动。
3、罪犯劳动改造质量
罪犯劳动改造质量是指监狱通过组织罪犯劳动,使罪犯得到改造,从而在罪犯身上所表现的优劣变化程度。
4、罪犯劳动定额
指罪犯在一定的生产技术条件下,为生产一定数量的产品或完成一定量的工作所规定的劳动消耗量的标准
5、罪犯劳动现场的定置管理
罪犯劳动现场的定置管理,是指为完成罪犯劳动任务,根据监狱生产活动的规律和目的,考虑罪犯劳动的安全、质量、效率等制约条件和物品自身的特点,划分适当的放置场所,确定物品在场所中的位置状态,明确人与场所、物品联系的信息媒介,使之达到最佳结合状态的一门科学管理方法
6、罪犯的劳动时间 指罪犯在法定的限度内应当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具有强制性和法定性
7、手工业性罪犯劳动
手工业性罪犯劳动在我国监狱劳动中也较普遍。手工业性罪犯劳动主要指以手工为主的科技含量不大的以产品加工和装配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产业。
8、智力型罪犯劳动
所谓智力性罪犯劳动又称脑力性罪犯劳动,是指针对高学历、高职称、高职务、高智商、高科技罪犯的实际而开展的一种有较高科技含量的、复杂的生产物质性和精神性产品的活动过程。
简答题
1、罪犯劳动现场的互监包夹机制
是指以2—4名罪犯(一般为3名)组成的一个联号同行组,通过罪犯之间的相互监督,对重控罪犯落实包夹,从而达到罪犯严格遵守监规纪律,防范各类违规事件、监管事故发生的目的;
2、如何避免罪犯出收工时队列不整秩序混乱情况的发生?
一是树立民警的管理意识。
二是要加强民警的责任心教育,教育民警到岗尽职,防止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而影响习艺劳动现场的安全稳定,并由此给集体和自己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
三是提高民警的管理技能和效能。
四是要进一步加强民警的警体技能训练,要通过岗位练兵、岗位技能比武等手段,不断提高民警身体素质,以期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以良好的身体素质从容处置。
五是要加强对执勤(带班)民警的督查,监狱及上级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对一线执勤(带班)民警的督查,检查民警是否严格执行有关部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予以纠正。
六是要加强民警出收工管理的制度建设和应急演练。目前对于罪犯出收工管理的制度还不健全,主管门应该明确出工收管理的硬性规定,如罪犯出、收工人数与执勤(带班)民警人数的比例、夜间加班时出、收工的民警数等。各监区和分监区还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细化罪犯出收工时的应急措施,并开展应急演练。
3、简述如何做好罪犯劳动班组的管理 (1)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 (2)进行定额管理
(3)负责罪犯劳动过程的监督 (4)验收班组产量与质量 (5)班后对劳动情况进行评价 (6)实施奖惩
4、简述罪犯劳动技能培训的目标
(1)帮助从业人员取得上岗资格岗位工作的发展要求 (2)成为本岗位的能工巧经过、多面手尖子人才 (3)使其熟练地进行岗位工作,
5、罪犯劳动的特点 (1)依法强制的不可选择性 (2)潜移默化的渐染性 (3)劳动主体与客体的互塑性 (4)劳动实践的综合影响性
6、简述罪犯劳动管理岗位的要求 (1)较高的政治素质 (2)较高的文化素质
(3)良好的身体素质和警务机能 (4)过硬的业务能力 (5)良好的心理素质
7、简述在罪犯劳动组织与管理中如何处理与教育和监管的关系 (1)在罪犯改造工作中,劳动改造和监管改造、教育改造一起构成罪犯改造的三大基本手段。这三大基本手段是我国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整体,不可割裂开来,它们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可替代。 (2)在三大基本手段中,劳动改造起着根基性作用。从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的关系来看,劳动改造是教育改造不可或缺的实践基础和价值检验渠道,教育改造需要劳动改造为其提供信息、检验成效及论证价值,离开了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就难免有空洞说教之嫌,就会苍白无力,抽象乏味。
(3)从劳动改造和监管改造的关系来看,劳动改造为监管改造提供了有效管理的空间和必要途径,劳动改造过程不仅是对罪犯进行科学监督管理的过程,而且是对罪犯进行行为矫正和技能养成的必不可少的场所,离开了劳动改造,监管改造不仅不能有效发挥管理和约束作用,而且容易走入单纯监禁和单独羁押的窠臼。
8、简述罪犯劳动组织的形式 (1)生产班组 (2)作业组 (3)轮班组织
9、简述罪犯劳动现场管理的内容 (1)罪犯的出收工管理
(2)罪犯劳动现场的作业和质量管理 (3)罪犯劳动现场的定置管理 (4)罪犯劳动现场的监督管理
10、简述罪犯的劳动定额的基本形式 时间定额和产量定额 案例:
某监狱一加工车间为节约成本,集中管理,在车间放置了过多的罪犯,造成劳动场地拥挤不堪,现场脏、乱、差,时而引发罪犯之间的矛盾,罪犯岗位不明确,少数罪犯四处窜岗,货物和设备堆放不整齐,工具出入库房记录不清,数量不准确,能够束缚的工具没有束缚,随意放置。在加工服装过程中,部分罪犯责任心不强,将半成品堆放在成品定置区。出货装车时,不少半成品被当作成品装车运走,给厂家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也给监狱带来了负面的影响。
根据本课程所学内容,谈谈如何改变这种局面 1.清除与生产无关之物。
①生产车间或工序现场不准摆放与本工序生产无关的原材料或其他物品,保持现场环境卫生、整洁并有专人打扫
②对生产中产生的废料、废渣及时清理,并按环保要求,堆放在统一规定的地点或场所,能回收利用的及时回收交材料库
③生活用具应集中存放在规定的物品柜内。清洁、整齐、优美的环境带来良好的心情,使罪犯减少烦躁不安的情绪,使罪犯的劳动改造认真。
2.按定置图实施定置
①车间内应标明明显的区域界线
②物品的定置要与图相符,位置要正确,摆放要整齐,贮存要有器具。可移动物,如推车、电动车等也要定置到适当位置。
③生产车间或工序的设备、分类安装摆放,并成条成线、整齐划一,各种设备要有明显标识;
④各车间、工序要制定置管理图,情况变化了的要及时修正定置管理图;
⑤生产成品或半成品摆放要有序,
⑥对维修工具摆放整齐有序,或放在规定的工具箱内。
⑦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不串岗或擅自串区域,生产需要时报告现场值班干警审批。 3.放置标准信息名牌
放置标准信息名脾要做到牌、物、图相符,设专人管理,不得随意挪动。要以醒目和不妨碍生产操作为原则。 某监狱服装加工车间发生重大火灾,重伤3人,直接经济损失达50余万元,该厂房是一栋三层钢筋混凝土建筑,一楼为裁床车间,内用木板和铁栅栏分割出一个仓库,库房内总电闸的保险丝用两根铜丝替代,穿出库房顶部并搭在铁栅栏上的电线没有用套管绝缘,下面堆放了2米高地布料和海绵等易燃物。二楼是手缝和包装车间和办公室。三楼是成衣车间。车间实施封闭式管理。唯一的上下楼梯平台上还堆放杂物,大火是因为库房内电线短路产生的高温溶珠引燃堆在下面的易燃物所致。起初火势不大,有罪犯试图拧开消火栓和用灭火器灭火,但因不会操作未果,火势迅速蔓延至
二、三楼,一楼人员全部逃出,二三楼约300多名罪犯,慌乱逃生,由于路窄人多,浓烈烟火,致使人员中毒窒息严重灼伤,造成重大事故
根据上述材料,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一、原因
(一)直接原因
库房电线短路引燃易燃物而蔓延火灾
(二)主要原因
1、监狱没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在不符合安全生产的条件下进行生产,平时缺乏安全管理及安全教育,罪犯自救能力差
2、违反消防安全一系列规定(如安全出口),使得火灾发生时,罪犯无法撤离
二、措施
1、监狱自上而下教育干警与罪犯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消防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对监狱的安全生产和防火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不符合安全条件时。不予进行生产
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开工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生产
4、监狱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所有人员的素质 •
小学生劳动自我管理
后郝村小学田景海
在现实社会里,劳动将慢慢地被校园这块文明之地所忽略,孩子从小娇生惯养,家长又对孩子百依百顺,我们只能在学校的安排和部署下来给孩子创造劳动实践的机会和实践场所,从身体强健和培养劳动意识上来塑造一支和谐文明、热爱劳动的好孩子。在片面追求学习成绩思想的影响下,我们往往会只重视智育而轻德育,社会劳动实践活动更加没有地位。为了探求富有特色的学生劳动实践之路,我们积极寻求社会的广泛支持,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作为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途径。在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劳技的技能培养。
劳动技术是加强劳动教育、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使学校更好地与社会生活、工农业生产相衔接的有效措施,是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需要,也是使小学教育从“成绩教育”转变为“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特定的社会环境也要求我们改变以传授书本知识为中心的传统模式,大力开展劳技教育。
同时,开展劳技教育,又是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在学校工作中,德、智、体、美、劳都是重要的,他们在全面发展的教育中有机联系、相互渗透和相互配合着。人的全面发展就是各方面的和谐发展,而劳动教育就是架起德、智、体、美的桥梁。一方面,通过劳技课,可以
培养学生的劳动观点,形成劳动习惯。同时,从心理学角度看,劳技教育能促进身心的全面和谐发展。这是因为人的认识发展与技能发展是相互统一的。动作技能是心智技能形成的最初依据,也是它的经常的体现者,心智活动又是外部动作的调节者,两者相互渗透。在完成比较复杂的活动过程中,不仅需要心智技能,还需要动作技能。动作技能的不断熟练,有助于心智技能的发展,可以使感知、记忆、想象和思维得到升华。劳动教育还能满足不同层面上学生的兴趣和爱好,是他们充分发挥才能的舞台。
我们从落实双重任务,培养合格人才的需要出发,建立了自己学校的学生劳动实践基地,经过认真的准备,开设了葡萄栽培、工艺美术、计算机操作等劳动技术课。劳动技术的培养,深受学生和家长的欢迎。学生在学习实践中既磨练了思想,掌握了一些劳动、生活的本领,同时也开发了智力。由学生自己栽培管理的学校花树,不仅美化了校园,还让孩子增强了责任心。这些活动不仅开拓了学生的知识视野,丰富了学生的学习生活,还使学生深切感受到科学之美。通过系统的劳动教育,使学生学到了不少生产知识,受到了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养成了热爱劳动、热爱科学、勤俭节约的思想,为毕业后的就业打下了基础。
二、利用校外教育基地,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学校教育寻求社会的广泛支持,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引导他们走与工农相结合、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道路,是提高学生道德素
质的重要途径。
三、利用资源优势,提供社会实践场所
根据实际,我们在学校育禾园、建立了劳动基地,引导学生热爱劳动。
我们按学生的年龄特征和劳动教育序列,原则上安排一个年级参加一个基地的主要劳动。这些基地平时由学校教师和农民、工人代表共管,再由他们确定劳动内容,保证了基地平时有人管、活儿大家干。大家为学校科技示范园尽心尽力。在劳动过程中,学生了解到一粒种子经过劳动者的播种、育苗、锄草、灌溉而丰收的农作物的生长过程,亲自体验到了粮食从粗糙的原料变为精美的产品所经过的几十道工序,不仅懂得了要珍惜劳动成果,珍爱劳动人民的道理,而且体验到了人类驾驭大自然的神奇之美。有的同学感叹道:“生产劳动虽然是艰苦的,但所获劳动果实是甘甜的,它给人们带来喜悦,使人们感受到辛勤劳动就是美,不劳而获就是丑。”这些活动使他们充分认识到那些热爱劳动、尊重劳动人民、用自己的双手创造人类美好生活的人是美的,那些能够自力更生、奋发图强的人也是美的。有的同学激动地说:“劳动不仅能创造人、锻炼人、美化人,改造人的形体,改造人的思想,美化人的形体,美化人的心灵,这就是古往今来人们讴歌劳动神圣的理由。”。通过这种自我服务劳动和家务辅助劳动,大大地克服了当前学生中的娇、骄二气和好逸恶劳的恶习,既培养了他们从小吃苦耐劳、孝敬父母、尊敬师长的美德,而且训练了他们自己,
培养了他们独立生活的能力。如自己收拾床铺,打扫屋子,洗换衣服,为家庭买菜、购粮,做简单的饭菜。这些劳动不仅美化了学生自己的生活,而且还美化了他们的心灵,从小培育了一种热爱劳动、热爱生活的情感。每年暑假,我们还要求学生参加“当一个星期家”的活动,培养他们艰苦朴素、勤俭持家的良好品德和自治能力。把“在学校当个好学生,在家里当个好孩子,在社会当个好青年”的教育活动系统地结合起来。
四、合理安排学生的假期劳动是校园外的最好教育的方式。
鉴于学生会在放假中出现教育间断状况,学校以生活区为单位组织起“快乐的校外小队”。每学期末,在教师的分头指导下,要求队员们以主人翁的精神,自订计划,自定内容,自聘校外辅导员,开展形式多样的有益活动。
他们到走进村庄进行社会调查,调查劳动致富的农村专业户等等。耳闻目睹的事实,使学生对社会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写出了大量有思想、有水平的考察报告和小论文,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之情在活生生的事实面前油然而生。一位学生在参观一个纺织工厂后在日记中写道:“平时我只知道衣服要穿得好看,不知道生产一件衣服要经过多少人的辛勤劳动呀!今天农民伯伯给我上了生动的一课,使我体会到了农民为四化建设付出的艰苦劳动。今后,我要更加珍惜劳动成果,热爱劳动人民……”,在假期中学生们自发组织联欢会、智力竞赛、法制讲座、理想畅谈会、学雷锋服务队,极大地丰富了学生的假期生
活。在形式多样的活动中,学生亲自体验到了党的各项改革开放政策和措施的生命力,激发了他们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热情,同时也大大增强了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每学期开学初,我们针对假期举行的活动,举办了“家乡新闻发布会”、“寒暑假调查报告评选”、“„祖国在前进‟摄影展”,让学生在亲自经历的事实面前坚信改革开放的必要性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学生通过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活动,了解了社会,接触了工农群众,亲自体验到改革开放的生命力,激发了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投身四化建设的热情,促进了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增强了社会责任感触,提高了学好文化科学知识的兴趣。我们坚信,通过组织多种多样的社会实践活动,将使下一代得到更和谐的发展,也将使学校更贴近社会生活而得到社会的广泛支持。
当前劳动关系中应重视的有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以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于2008年 9月18日颁布并实施。《实施条例》作为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配套法规,对劳动法律关系中相关事宜进行了更具体、更明确、更具有操作性的规定,其中有些规定对企业来讲似乎非常严格,但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完善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契机。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事务中只有做到更合法、更细致、更规范,才能有效降低用工风险,减少劳动争议。我们就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需注意的事项,提出以下建议:
一、规章制度的制订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法释[(2001)14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以作为处理劳动纠纷的依据:
1)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了应当遵循的程序,企业一般应当做到:有比较规范的程序,且员工在规章制定、实施过程中有一定的发言权,保留这些程序所对应的议事、决议文件,如会议签到簿、会议记录、员工提出的有关书面建议、决议形成的制度会签等。
2)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比如女员工三期保护、员工医疗期、法定假日等,不能制定与法律规定相悖的内容。
3)已经向员工公示。企业应保留将已制定好的规章制度公示或让员工阅读的证据,以证明员工“已知道规章制度的内容”,如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公示、告知的方法、方式,或在合同(或合同附件)中明确约定已进行了告知,或是文件借阅签名;如果每位员工人手一份的,要有签收单;或者以集中开会、培训方式宣讲制度内容时留下签到簿。
2、规章制度的起草人应当对企业生产经营和员工关系现状等有非常充分的掌握,在此基础上才能制定切合企业管理的制度。
实践中容易发生争议的情况是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六种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前三种情形:“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都属于概括性规定。法律法规并未进一步界定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具体化指哪些情形。其中第
(一)种情形,企业可以制订具体的考核细则来认定何谓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第
(二)、
(三)种情形,即使企业在其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明确列举出何谓一般违纪、一般失职,何谓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等情形,最终认定其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的仍是仲裁委和法院。因此,强调企业在制定上述规定时需要本着合理、人性化的原则,不能动辄就解除合同(辞退员工)。
一般来讲,对于一般人都认为是严重的,如工作时殴打同事或上级领导、偷盗公司价值较大的财物被有权机关认定为犯罪的、工作时间擅离岗位造成极其严重后果等,可规定为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对于某些违纪行为虽然性质较轻,但如果屡教不改,也可以规定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具体的规定方式可以有3种:1)就单个行为累计,如:“无故迟到或者早退,在一个月内累计达到X次,或者1年中达到X以上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累计处罚方式,如:“一个月内累计受到警告以上处分X次以上者,三个月内受到警告处分X次以上者,…”。3)逐步加重式,如“弄虚作假,托他人代打工卡者,初次发现警告处分,再次发现,…”。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1、原则上,强调要与所有员工签订书面合同。
如果是企业原因而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责任有多种: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达到一年以上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使是员工确实不愿签,按“条例”规定,企业应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即不录用这类不愿签合同的员工。
之前,有的企业让员工写下关于自己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承诺书》,但在诉讼过程中,此类《承诺书》一般被认定为无效,企业仍
然要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也有认认为这样可以避免支付双倍工资)。如果未签合同时间持续1年以上的,从满1年的当日起即视为已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企业目前仍录用有2008年之前录用,但至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无论是哪方的原因未签,只要企业不愿与职工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就一定要在2009年之前与相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支付经济补偿金后终止劳动关系。
从另一个角度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了没有合同期限的约定外,其实与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任务的劳动合同一样,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解除条款的规定,并不等于“铁饭碗”。
2、劳动合同内容上,《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都应进行约定,不能只填写有企业和员工的名称、名字。这当中注意不但要写上户籍住址,还得要求员工本人填写其现住址和联系方式,并特别约定其现住址和联系方式如有变更,请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如未通知,公司将仍向其提供的住址和联系方式传递有关信息(如排班通知、限期上班通知书、解除、终止合同通知书等),届时,视为已经送达给员工本人。
3、签订有培训协议且确实安排员工进行专项培训的,提醒注意保留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其它因培训而产生的直接费用的单据和其它证据资料。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实施条例》将协商解除,经通知的解除,违约解除,履行条件变更的解除和经济性裁员做了归纳。企业要特别注意,各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须满足不同的条件,哪些可直接解除,哪些需要提前通知,哪些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有无论何种情况都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具体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实践中企业一定注意规避相关的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可以直接根据法律规定就依法律规定解除,如果法律规定较概括,则要同时援引规章制度中对应的条款。
2、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建议企业在劳动合同到期日之前(也不提前太久,提前一周之内的时间较好),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
以书面方式通知员工本人,也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并且要确保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形成新的事实的劳动关系。从08年1月1日之后,终止合同也要计算经济补偿金。08年之前是否支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有不同的观点:仲裁委认为08前之前的时间都不计入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而法院分段计算(依据省高院审判意见),即如果是02年前招用的劳动者,在08年之后终止合同的,02年之前的时间计算经济补偿年限,02年到08年之间的这段时间不计算经济补偿,08年1月1日后的计算经济补偿金。
3、无论是解除还是终止劳动合同,都必须向员工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员工签收,并留下签收证明,如回执,收到条等。实践中,有些员工不愿签收,如能将向其送达但其不愿签收的过程用视听设备保存更好,如果有困难,则可做好详细的记录(何时何地有何人在场,以何种方式等),然后再以快递的方式寄送,寄送时要求快递公司或邮局备下回执。
4、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无论是基于违纪还是基于裁员等原因,用人单位都要有相应地证据证明,否则将面临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即支付赔偿金。例如,员工偷了企业的生产资料,如果没有证据加以证明就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一旦不承认其偷窃行为,企业还是得支付经济补偿金。
5、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工资结构(工资组成)的设置
实践中,加班工资容易产生争议,因此,建议企业设计合理、合法的工资结构,即工资条中工资由哪些项目构成要列明,一定要将加班工资体现出来。如以现金方式支付工资的,要求员工本人签收工资条;如果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工资的,还要让员工本人另行签收工资条,这样才能避免产生分歧。
五、保存、收集证据方面的工作
(一)一般来讲,下列形式的资料可以作为证据:
1)违纪员工的“检讨书”、“申辩书”、违纪情况说明等等;
2)有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的违纪记录、处罚通知书等;
3)其他员工及知情者的证词;
4)有关事件涉及的物证(如被打烂的生产设备),不宜保存的,拍照后由员工在照片上签名后再处理掉这些物证;
5)有关书证及视听资料(如当事人陈述事件的录音、录像);
6)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处理记录及证明等。
其中,书面证据是最有力的证据,尤其是有违纪员工签字的书面证据,应尽收集和保留。
(二)收集和保全证据,可以采取下述方法:
1)建立日常书面行文制度和档案保管制度,如发出的各种通知、公告等,要对发布的方式、时间、地点逐一记录并留案备查;
2)对于“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员工的违纪行为,应注意平时记录在案。每次违纪时,企业都作出相应的书面处理材料,要求员工签字。
3)对于有违法行为(如赌博、盗窃等)的员工,可以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处理,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结论或者记录,就可能是有力的证据。
总的来讲,《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立法精神是建立更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切实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利益,要求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都要依法进行,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劳动管理是一项非常细微、非常人性化的工作,以上只是实践当中多发争议的情形,还有更多的工作需要企业管理人员去挖掘并解决。我们光浩律师事务所欢迎各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提出更多的建议和意见,也欢迎各位随时向我们咨询,我们将热忱为各位解疑答惑。
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
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强化公司的经营管理,完善规章制度,使之规范化,系统化,以适应公司的发展需要,现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如下:
第一条全体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或早退。特殊情况必须事前经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迟到或早退超过5分钟者每次罚款20元,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者,视同旷工半天处理。
第二条全体员工必须自觉出勤,不得旷工,否则每旷工半天罚款50元;连续或月度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的、季度累计旷工5天及以上的或年度累计旷工8天及以上的,作辞退处理。
第三条全体员工休假必须服从安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休假,违者一律按旷工处理。具体休假规定如下:
1、公司实行每月休假4天的休假制度。
2、不能正常休星期天的人员,每月的工休假日由所在班组的组长或部门负责人统筹安排,轮流休假,不服从安排擅自休假的作旷工处理。
3、一线员工(含聘工、促销员)每周
六、周日原则上不能安排休假,因特殊情况需休假的,必须事前递交书面请假条,经柜组组长和部门主任同意,由公司领导批准,否则作旷工处理。
4、公司职能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非星期天原则上不得休假,因特殊情况需休假的,必须事前递交书面请假条,经所在部门主任同意,由公司领导批准,否则、作旷工处理。经批准休假的,作事假处理。
5、全体员工(含聘工、促销员)重大节日期间原则上不能安排休假,因特殊情况需要休假的,必须事前递交书面请假条,征求柜组组长,部门主任的意见,由公司领导批准,否则作旷工处理。
6、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必须递交书面请假条,经柜组组长、部门主任、公司领导三级审批,报公司人事行政部备案。休假期间可享受公司的保底工资待遇。
7、女员工(含聘工、促销员)在孕期满五个月后,可享受待产假待遇,需休假的必须递交书面请假条,经柜组组长、部门主任、公司领导三级审批,报人事行政部备案,正式女员工休待产假期间每月可享受180元的生活补贴。
8、正式员工的父母、配偶户口不在本市和湛江市、阳江市辖区范围内的,
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假。需休假的,必须填写【探亲申请报告】,征求柜组组长、部门主任的意见,由公司领导批准,擅自休假或超假的作旷工处理。休假期间可享受公司的保底工资待遇。
9、员工(含聘工、促销员)因病或特殊情况需休病假或事假的,必须递交书面请假条,病假还需医生的休假证明,经征求柜组组长、部门主任意见,由公司领导审批,休病事假期间不享受工资待遇。正式员工月度累计休事假一天及以上的扣发当月工资总额的5%;月度累计休事假三天及以上的扣发当月工资总额的10%,年终累计休病(事)假12天及以上的,扣发年终奖(当年余下的工资).正式员工当年休事假超过2个月,聘工、促销员休事假超过15天,休病假超过1个月的,给予辞退处理;正式员工休病假超过规定医疗期的,按有关劳动法规规定处理,危急重病假可作特殊情况处理。
第四条全体员工上、下班必须如实记勤,不得虚报冒记。不记勤或虚报冒记者,否则每次罚款20元。
全体员工上班必须按公司要求统一穿着工作服、佩戴工作牌,违者分别按以下情形给予相应处罚:
上班不穿工作服者,每次罚款50元;不戴工作牌者,每次罚款20元。 员工穿着夏装不束衫、不扣好全部衣扣,女员工不佩戴领结、穿着冬装不扣好全部衣扣,男员工不打领呔的,每项每次罚款20元。
凡不按规定位置佩戴工作牌(规定:女员工须将工作牌挂在上衣的第一至第二颗纽扣之间,男员工挂在左胸前衣袋上),工作牌内夹放其它东西,或与他人换戴工作牌的每项每次罚款20元。
女员工上班时间必须配穿肉色长袜,留长发者还必须戴好头花,否则,违者每项每次罚款20元。
全体员工上班不是穿拖鞋、染异色头发,女员工不得披头散发,男员工不得留长发,违者罚款50元。
全体员工上班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违者每次罚款50元;因离岗蹿岗造成经济损失的, 由当事人赔偿全部损失。
全体员工上班时间不得在营业场所吃东西、干私活、睡觉、化妆、看书报、聚堆闲聊、喧哗嬉戏、会客长谈,领带小孩,违者每项每次罚款50元。
全体员工上班时站、坐姿要端正大方,不得东倒西歪或相互勾肩搭背,违
者每次罚款20元。
全体员工必须主动、热情、耐心、周到、礼貌地接待顾客。凡服务态度不好被顾客投诉者,分别按以下情形给予相应处罚:
因接待顾客不主动,被顾客投诉者,每次罚款50元。
因与顾客发生争吵,被顾客投诉者,每次罚款100元。
年累计被顾客投诉3次者,作辞退处理。
第五条 全体员工必须共同维护正常工作秩序,违者分别按以下情形给予相应处罚;
发生相互争吵、漫骂的,每人每次罚款100元;屡教不改者,作辞退处理。 发生打架斗欧的,每人每次罚款200元,情节严重,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同时追究法律责任及给予开除处理。
促销员凡出现相互诋毁品牌行为的,对当事人第一次进行教育和处罚(罚款50元),第二次即时予以辞退。
第六条全体员工必须共同维护商场的环境整洁,凡乱扔纸屑杂物、破坏清洁卫生者,每次罚款50元;经营场地不整洁、商品摆设零乱的柜组,当班组员每人罚款10元。
第七条全体员工必须、服从安排听从指挥,违者每次罚款50元;累计3次者,作辞退处理。
第八条全体员工必须爱护公物,不得损坏、偷盗或贪污公司财物。损坏公司财物者,按损失进行赔偿;偷盗或贪污公司财物者,罚款一至十倍,并即时予以辞退。
第九条 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安全防范规定及各项管理制度,如发责任事故(包括短款短物)或其它违纪行为,则按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条 全体员工必须积极工作,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对经常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消极怠工,不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者,经征询职工意见,由部门主任报公司批准,予以辞退。
接待顾客用语
称呼:
(1) 通常称为“先生”、“小姐”、“小朋友”、“阿姨”、“阿婆”,对女士尽量称小姐或阿姨。
(2) 无论何种情形都禁止使用不礼貌的称呼。
招呼用语:
(3) “早上好”、“您好”、“欢迎光临”、“我能帮您什么?”、“您需要什么?”、“请稍等,我马上就来。”
介绍用语:
(4) “这种商品现在很流行(或是新产品),您不妨试一试。”
(5) “这种商品正在促销,价格很实惠。”
(6) “这种商品削价是因为式样过时,质量没问题。”
(7) “这种产品的特点(优点)是……”
(8) “您使用前,请先看一下说明书,按照说明书上要求操作。”
(9) “使用这种商品时,请注意……”
(10) “您要的商品暂时无货,但这种商品款式、价格和功能与您要的商品差不多,要不要试一下?”
(11) “大件商品或数量比较多,市内我们负责免费送货。”
(12) “请您保存好电脑小票。”
答询用语:
(13) “您需要的商品在*楼*柜台”
(14) “洗手间(公用电话、办公室……)在**处”
(15) “这是您要的**商品,您看合适吗?”
(16) “相比之下,这种(件)更适合您。”
(17) “我建议您帮他(她)买这种。”
(18) “这种商品暂时缺货,请您留下姓名和联系电话,一有到货,马上通知您,好吗?”
解释用语:
(19) “先生(小姐),商场内不能吸烟的,请您配合。”
(20) “先生(小姐),超市内不能吃东西(喝饮料),请您配合。”
(21) “对不起,同类商品不能带进超市,请您先把它寄存起来好吗?”
(22) “对不起,不能带宠物进商场。”
(23) “先生(小姐),请不要趴在(或者把脚踏在)购物推车上。”
(24) “先生(小姐),请不要把包(手提电话)放在购物推车上,以防被盗。”
(25) “对不起,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已出售的食品、药品、化妆品、贴身内衣裤如果不属质量问题是不能退换的。”
(26) “对不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这不属于退换范围,不过我们可以尽力帮您联系维修。”
(27) “很抱歉,这种商品是不能拆开包装的。”
(28) “不好意思,这种商品,不能穿着鞋子试,请您脱鞋后再试好吗?”
(29) “先生(小姐)这种商品应该这样使用……”
(30) “先生(小姐),这件商品属于质量问题,请到服务台办理退换手续。” 顾客挑选商品时不能说:
(31) “不要摸商品,以免弄脏了。”
(32) “人比较多请你快点挑。”
(33) “不用试你肯定合适,不合适回来换。”
顾客退货时,禁止说:
(34) “你才买的,怎么又要换?”
(35) “买的时候干啥去了。”
(36) “你买的时候,怎么没挑好(没看清楚)?”
(37) “不是我卖的,我不知道。”
(38) “肯定是你使用不当造成的,我们的商品质量没问题。”
(39) “不符合我们的退货公约,不退(换)。”
道歉用语:
(40) “对不起,让您久等了。”
(41) “对不起,这件没条形码,我马上给您换一件。”
(42) “对不起,让您多(空)跑了一趟。”
答谢用语:
(43) “多谢您的鼓励(支持)。”
(44) “这是我们应该做的。”
(45) “非常感谢您提的建议(意见),我们马上向经理反映。” 收银用语:
(46) “收您**元钱。”
(47) “找您**元钱,请您收好(请点一下)。”
(48) “您的储值卡还有**钱。”
(49) “您的钱正好。”
(50) “您的钱不对,请您重新点(看)一下好吗?”
(51) “请您保留好电脑购物小票,退换货应持有电脑小票。”
(52) “这是您的东西,请拿好。”
道别用语:
(53) “谢谢,欢迎下次光临。”
(54) “再见。”
(55) “这是您的东西,我们送您上车。
(56) “欢迎再次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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