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管理制度

2022-05-15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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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BGS—Z—12—15

一、目的

为做好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承包工作的质量、进度及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承包商的基本要求,承包商的确认、甲乙双方合同签订、施工安全要求及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生产、设备维护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承担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等工程项目及日常劳务工作的所有承包商。

三、承包商的基本要求及确认

1、所有施工、技术改造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和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业绩包括近年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率、“三违”发生率和隐患治理等)。

2、承包商持有关材料首先到公司委托授权的部门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经审查合格后,双方签定《德阳市南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项目承包安全管理协议书》,甲方(工程主管部门,下同)方可与乙方签定合同。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的材料有:

2.1 验证乙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营业执照)。 2.2 验证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要求(资质等级证书)。

2.3 验证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安全许可证)。

2.4 审核乙方施工安全经历(由施工单位在办证时同时书面提供,主要为施工中发生的各种事故情况和相关部门奖罚情况)。

2.5 审核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

3、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程主管部门(发包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对施工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验证如下证件:

1 3.1 确认施工单位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 3.2 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3.3 审核施工单位施工经历。

3.4 审核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3.5 若存在工程分包,审查分包合同及分包队伍的资质。

4、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定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4.1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4.2 施工单位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以及必要的合乎标准的劳保器具

4.3 施工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的要求,为承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4 施工单位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发包方审核。

4.5 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

4.6 存在分包的施工单位要明确分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四、安全管理

1、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若违反禁烟、动火、用电、破土、用水等安全管理规定,工程主管部门、施工所在生产单位和安全等部门均可按本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因乙方责任给甲方造成事故、故障的,按公司《事故管理制度》规定处理。

2、人员安全教育

2.1 凡进入公司的施工人员(包括外包工)施工前都必须接受公司的安全教育。在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施工由施工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内容为: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定,公司安全生产特点、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与施工作业有关的车间(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注意事

2 项、安全设施和对劳保器具的特殊要求等。

2.2针对公司生产的特点提出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施工作业的有关专业安全要求等。

2.3 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受教育者本人签字。施工单位负责填写外来施工人员统计表,在公司安全消防环保科办理《临时出入证》,凭证进出现场施工。

五、甲乙双方安全职责和义务

1.甲方负责对施工单位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入场安全教育。2.甲方负责对乙方作业现场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提出具体的安全要求,重点、关键部位应设专人监护,并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给其创造施工作业的安全条件,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查处、制止其违章作业行为,并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3.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落实专(兼)职安全员,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加强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4.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有权向甲方提出合理的安全要求,并得到落实,有义务遵守甲方的安全规定。

5.乙方在现场施工作业中,如遇特殊情况以及危及人身安全时,应立即落实安全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甲方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违章操作所造成事故,致使人员伤亡,由乙方严格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处理、上报。

7.由于甲方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施工条件,强令乙方违章作业所造成的事故,或者甲方人员工作失误所造成的事故,由甲、乙双方共同组织调查、处理、上报。

8.甲乙双方负担的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按国家及当地政府颁发的法规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

六、施工前安全要求

1.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并佩戴

3 明显标志。

2.乙方施工前,应根据施工图向甲方提供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布置图和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做到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经甲方工程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3.甲方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向乙方详细介绍施工现场环境、地下工程(电缆、管线)的位置、走向、深度,明确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技术方案交底,提高安全施工条件。

4.乙方施工人员应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落实安全措施,必须派专人监护。

5.乙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严格按照特种作业安全规定办理各种作业票证。

6.乙方必须为所有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及安全装备。

七、施工单位安全管理

1.施工单位进入生产区施工作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司的各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2.施工作业人员进入厂区,只能到允许进入的作业区域进行施工,不准乱跑乱窜,严禁携带烟火等进厂。

3.进入生产装置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以及工作要求的劳保护具。

4.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按制度的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施工《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用火措施,经监护人确认后方可用火。

5.禁止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刷机具、配件、衣物等。

6.进入容器、设备内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根据分析结果,选佩适用的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具,安全监护人到位后,方可进入容器设备内作业。

7.厂内动土必须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防止损坏地下电缆、管道。严禁在施工现场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平整。

8.设立临时电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必须办理《用电作业许可证》,持证作

4 业。电工作业要严格执行“三票”制度,进入容器所使用的临时照明,要采用安全电压和防爆灯。移动式电器具要设漏电保护装置。露天开闭设备要有防雨、防潮设施。严禁乱接乱设电源。

9.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脚手架搭设要符合安全规定要求,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体或安全网等防护设施,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由专人看管。禁止抛扔工具、物件和杂物等。

10.严格执行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规定和该工种的安全规程,吊装作业要有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审批。

11.严格车辆管理,进入生产区域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必须配备阻火器,车辆要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12.施工单位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应做到:

(1)施工机具和施工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装置人员的操作、巡检。

(2)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禁止用生产设备、管道、管架及生产性建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3)高处作业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地线规范,不得将地线裸露搭接在装置设备或框架上。

(4)施工废料要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八、甲、乙双方要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特别要加强对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只要现场有施工人员,就必须有安全监护人员。

八、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要及时报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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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公司承包商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对外包工程的规范管理,保障外包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系统所有外包工程承包商的管理。

三、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对承包商的确认,对施工过程全程监督管理,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相关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督工作。

四、内容与要求

4.1 承包商的资质预审和选择

4.1.1 承包方应具备合法的资格,具备承包工程(项目)的相应资质,并将相关的文件提报项目部门审查,存留复印件备案。审查项目应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业绩表现;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资格证书;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施工单位必须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施工单位必须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凡不具备条件的,不准与其签订合同。

4.1.2 项目需要招投标时,由项目单位发布含有安全要求的招标通知书,投标单位需要出具含有安全方案的投标书,作为选取合格承包商的重要依据。

1 4.2 承包商的进厂要求

4.2.1 承包商进入公司施工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并由项目单位审查同意。

4.2.2进入公司的外来施工人员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进入作业现场。进入场地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工作服、安全鞋等劳动保护用品。

4.2.3外来施工单位要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知识、安全操作规程,新来人员进公司要进行入厂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应结合本公司实际,讲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危险因素、危险源重点告知,以此来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保证施工安全。

4.3 作业过程监督

4.3.1制定安全措施。每一项施工项目,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经工程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所在单位也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3.2严格持证上岗制度。外来施工单位的电工、焊工、架子工等特殊工种要做到持证上岗。所使用的各种工器具,要齐全完好,安全可靠。

4.3.3落实安全措施。外来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必须按规定安全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施工现场要设围栏、防护网、安全标志等。

2 4.3.4确定安全责任人。施工单位必须专人负责施工安全,安全责任人应及时与工程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沟通,报告施工现场安全情况。

4.3.5严格票证办理。外来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及相关行业施工要求,按规定办理各种作业票证。未经许可不准乱动企业的任何设备、管道、开关、阀门,不准擅自乱接水、电、风、汽等管线。

4.3.6 在施工过程中除应按施工要求制定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外,并应遵守本公司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要求,避免造成意外伤害。

4.3.7 在承包工程中,不得将工程转包和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4.3.8 在承包工程期间,应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施工考核,并将相关考核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商。

4.3.9 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故时,承包商应听从本公司的统一指挥,且外来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员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4.3.10外来施工单位施工时,一定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安全,严禁违章作业,做好文明施工。

4.3.11外来施工单位将本单位施工资质证明、特殊专业人员名单、特种专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及本单位驻公司内人员名单、安全员、负责人等报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4.4 表现评价

3 4.4.1工程项目完工后,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同相关部门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安全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填写《承包商表现评价表》,交施工单位抄送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汇入承包商档案。

4.4.2企业将为合格的承包商造册,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单》;4.5续用

根据预审、选择、评价等环节和施工过程评价结果,作为承包商是否续用的依据。对于《合格承包商名单》中的承包商,企业以后在选择时可以优先考虑。

4.6档案

将确定合格的承包商进行造册,形成承包商名录。建立承包商档案,包括承包商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最近3年的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目录、特殊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表现评价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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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对承包商的安全监督管理,减少和避免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违章及事故发生,保障施工过程的安全、健康与环保。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向本公司作业现场提供服务的承包商管理。 3 职责 3.1 生产科

3.1.1负责与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

3.1.2负责动火、动土等作业许可证和临时出入证的办理,负责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

3.1.3负责承包商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

3.1.4负责设备安装及检维修承包商的资格预审和承包合同的签订。3.3 办公室

3.3.1负责建筑施工承包商的资格预审和承包合同的签订;3.3.2负责建筑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验收与管理。 3.3.3负责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承包商资格预审

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资质否决: a) 没有合法有效的承包工程(项目)的相应资质; b) 曾经发生过有影响的人员伤亡事故和质量事故。 4.2承包商选择

4.2.1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承包商进行评价与选择。对承包商评价内容有:

1)承包项目的资质;

2)是否有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是否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是否对作业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

5)参与项目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包括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等; 6)是否曾经发生过伤亡事故和质量事故; 7)施工设施及安全措施是否齐全。

4.2.2承包商按以上内容向办公室提供资料,生产科、办公室人员参加对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选择,选择信誉好、安全管理扎实的单位作为项目的承包商。4.2.3项目需要招投标时,由办公室发布含有安全要求的招标通知书,投标单位需要出具含有安全方案的投标书,作为选取合格承包商的重要依据。 4.2.4 对长期合作的承包商,办公室建立承包商档案,并到生产科备案。 4.3开工前准备

4.3.1 承包商在与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须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并由生产科审查同意。 4.3.2项目施工前,生产科向承包商就项目进行安全交底,承包商根据安全交底情况编制施工方案、安全作业规程和应急预案,并报生产科审查。 4.3.3由办公室协助生产科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结合本公司实际,讲解公司的安全方面的规定要求,对本作业场所的重大危险因素、危险源告知。承包商应对所有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为员工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4.3.5 办公室对资质审查合格并经过入厂安全教育的外来施工人员办理临时《入厂证》,无入厂证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4.3.6施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应由被施工部门对其进行作业现场的安全教育。4.4施工过程安全管理

4.4.1 在施工过程中除应按施工要求制定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外,并应遵守本公司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要求,避免造成意外伤害。 4.4.2 在承包工程中,承包商不得将工程转包和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4.4.3 在承包工程期间,应按照公司安全管理考核规定,对施工人员进行考核,并将相关考核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商。

4.4.4承包商负责人要准时出席公司生产科组织的有关会议,按时完成公司生产科布置的各项安全工作。

4.4.5 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故时,承包商应听从本公司的统一指挥。 4.4.6 生产科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形成记录。 4.4.7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的违章管理参照本公司安全生产考核规定执行。 4.5 承包商档案管理

4.5.1 项目完工后,办公室和生产科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对承包商的表现进行评价,汇入承包商档案,作为是否续用的依据。 4.5.2 办公室保持合格承包商档案,内容包括:

1)承包商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2)过去3年的安全生产业绩;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4)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5)安全生产表现评价报告等。

4.5.3办公室将合格承包商档案到生产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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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管理制度

为选择合格的承包商,加强对承包商施工活动全过程的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确保承包商行为符合公司的安全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的承包商是指与公司签订承包协议,为公司完成某些工作或提供某些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1 相关部门职责

1.1 安全生产技术部、机电部、销售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范围负责与承包商签订安全承包合同,安全承包合同要包括以下内容:

1.1.1 明确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的安全责任条款;

1.1.2 明确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应执行的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制度;

1.1.3 承包商应选择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经过培训;

1.1.4 承包商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1.1.5 承包方必须接受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1.2 承包商管理部门负责在协议签订前对承包商的安全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1.2.1 承包商过去的安全业绩表现资料;

1.2.2 服务类型、经营范围和资质证书;

1.2.3 工程所在地建委出具的施工许可证;

1.2.4 审查承包商安全计划书;

1.2.5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1.2.6 承包商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有关信息;

1.2.7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承包单位资质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承包商管理部门复印后交安全生产技术部存档。

1.3 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对承包商人员(劳务用工)进行入厂前的安全教育,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

1.4 公司牵头部门负责承包商施工活动的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无法协调的问题,及时报公司处理。

2 承包商人员的培训

2.1 安全生产技术部对承包商进行入厂前安全培训,其内容包括: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进入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

2.2 承包工程所在部门对承包商进行进入施工现场前的安全培训,其内容包括:作业现场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护措施,施工作业的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及风险分析情况等。

2.3 承包商要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等知识进行学习,由承包商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2.4 公司承包商管理部门至少每月召开一次承包商安全例会,传达、学习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3 承包商的安全资源配置

3.1 按要求配备安全员;

3.2 承包商员工资质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3.3 承包商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3.4 承包商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

3.5承包商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器具,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等。

4 作业过程的协调与监督

4.1 作业过程的协调

4.1.1 承包商负责人应参加公司与承包作业相关的安全例会和其它临时性会议,汇报安全管理情况及安全工作安排.

4.1.2 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无法自力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汇报工程所在单位或公司牵头部门协调处理。

4.1.3 承包商的施工计划、施工进度必须服从公司相关部门的协调,重大问题要共同协商。

4.2 作业过程的监督

4.2.1 对于较为危险的施工作业,必须经安全生产技术部检查认可,并安排专人现场监护;

4.2.2 承包商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4.2.3 承包商管理部门及安全生产技术部应采取定期和随机检查的形式对承包商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记录、通报;

4.2.4 对于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和承包合同的行为或违章作业,安全生产技术部有权进行处罚、责令其停工。

4.2.5 在公司同一作业区域内有两个以上承包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时,安全生产技术部应组织并监督承包商之间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5 承包商评价

安全生产技术部、机电部销售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范围每半年一次

组织相关部门对承包商进行评价,确定承包商是否续用,如不续用,依据承包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确定是否解除合同并索取赔偿。

6 事故处理

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因非阿拉尔青松化工因素发生事故,由承包商负责调查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因阿拉尔青松化工原因导致的事故,由公司与承包商共同对事故调查处理。

7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技术部、机电部共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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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包商管理制度

第1篇:XX矿业公司供应商与承包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承包商和供应商的安全管理,使其严格遵守我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防止因为承包商和供应商的责任而影响我公司的声誉和效益,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与我公司签署有关尾矿库经济合同的供应商和承包商及负有管理职责的相关职能科室。 第二章细则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供应商和承包商,是指为我公司完成某些工程或提供服务以及供应原材料、设备设施、配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公司对供应商与承包商实施归口管理,由相关部门负责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等起草工作,负责供应商和承包商的选择审批及过程管理。 第五条供应商与承包商参与公司的承包活动前,必须由公司归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预审的主要内容有:承包商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经营范围和能力、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持证、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等。

第三章供应商和承包商的选择与调查 第六条供应商的选择与调查

1、选择程序

(1)供应商资料收集;

(2)供应商基本资料表填写; (3)供应商接洽;

(4)供应商问卷调查; (5)提出供应商调查申请。

2、调查程序

(1)组成供应商调查小组;

(2)分别对供应商之质量、资质、信誉、服务管理作评核; (3)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录。

3、调查内容

(1)国家或行业办法的有关许可资格证件; (2)各种管理规章制度;

(3)遵守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能力; (4)满足我公司安全生产要求的能力;

(5)物资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检验检测报告; (6)过去的安全表现及取得的绩效等;

(7)供应商可能带来的重大风险及危险因素。 第七条承包商的选择与调查

1、选择程序

(1)承包商资料收集;

(2)承包商基本资料表填写; (3)承包商接洽;

(4)承包商问卷调查; (5)提出承包商调查申请。

2、调查程序

(1)组成承包商调查小组;

(2)分别对承包商之质量、资质、信誉、服务管理作评核; (3)列入合格承包商名录。

3、调查内容 (1)资质证书;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经营范围和能力;

(5)法人授权委托书、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质条件; (6)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 (7)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情况; (8)公司所需的条件及要求;

(9)供应商和承包商预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能力;

(10)安全绩效情况:如过去的安全表现、遵守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能力、满足我公司安全生产要求的能力等;

(11)承包商可能带来的重大风险及危险因素。 第四章供应商与承包商的管理

第八条供应商和承包商由公司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建立供应商和承包商档案。在供应商和承包商履行合同过程中,公司归口管理部门要派专人及时进行沟通联系,解决和处理与供应商和承包商的争端,做好批准过程和作业过程之中的各种相关记录并保存。 第九条在供应商和承包商的选择、调查、评价与作业现场等各项工作中,安全管理科全程参与。供应商和承包商在与我公司签订经济合同并涉及到安全生产管理时,需经安全管理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在许可供应商和承包商员工使用我公司设备设施或进入现场作业前,供应商和承包商必须认真学习我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服从管理。并进行以下方面的培训:

1、操作规程;

2、紧急处置程序;

3、事故、事件报告程序;

4、员工安全、健康责任;

5、与任务相关风险;

6、法律法规要求;

7、防护设施与个体用品要求;第2篇:化工厂承包商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雇佣来完成某些工作或提供服务的个人或单位。

二、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制定本制度。

三、职责

3、1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企业内承包商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对承包商管理的有关规定。

3、2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依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制定《承包商管理制度》。

3、3各部门负责各自归口部门的安全工作。

四、控制程序

1、承包商资格审查的内容:承包商过去的3年的安全业绩表现资料;服务类型、经营范围和资质证书;工程所在地建委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审查承包商安全计划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承包商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管理人员的有关信息。

2、签订合同时的要求

(1)明确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的安全责任条款;

4、

2、2明确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应执行的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制度;

(2)承包商应选择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经过培训;

(3)承包商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4、

2、5承包方必须接受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3承包商人员的培训

(1)管理部组织对承包商进行入厂前安全培训,做好培训记录,与承包商签订《外协安全合同》。

(2)施工项目所在单位应对承包商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其内容包括: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执行《事故管理制度》;进入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

4承包商的安全资源配置如下:按要求配备安全员;承包商员工资质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承包商为检修人员配备必需的个人防护用品;承包商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配置必需的安全防护器具、安全标志等。 5作业过程的协调与监督

(1)作业过程的协调承包商负责人应参加本公司与作业相关的安全例会和有关安全事项的临时会议,汇报安全管理情况及安全工作安排,落实会议要求;

(2)作业过程的监督的内容如下:对于较为危险的施工作业,必须经管理部检查认可,并安排专人现场监护;承包商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 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各个部门应采取定期和随机检查的形式对承包商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记录;d)对于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和合同的行为或违章作业,管理部有权进行处罚、责令其停工。

五、相关制度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检维修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六、记录

1合格承包商名录。

2安全生产表现评价报告。 3承包商档案。 4安全检查记录。 5《外协安全合同》。

第3篇: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承包商的基本要求,承包商的确认、甲乙双方合同签订、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民工的招收及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在*****炼油化工区、油品储运装卸区和公用工程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承担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等工程项目及日常劳务工作的所有承包商。本公司有关单位使用的外来民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石化集团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石化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3、承包商的基本要求及确认

3、1所有施工、检修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必须实行安全、环境和健康(HSE)管理体系,编制完成HSE管理体系文件及运行程序文件,具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业绩包括近年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率、\"三违\"发生率和隐患治理等)。

3、2承包商持有关材料首先到公司安全环保处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经审查合格后由安环处颁发《安全施工作业许可证》,双方签定《长岭分公司工程项目承包安全管理协议书》,由乙方(施工单位,下同)向分公司财务处交纳一定数量的安全施工保证金后,甲方(工程主管部门,下同)方可与乙方签定合同。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的材料有:

3、

2、1验证乙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营业执照)

3、

2、2验证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要求(资质等级证书)

3、

2、3验证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安全许可证)

3、

2、4审核乙方施工安全经历(由施工单位在bàn zhèng时同时书面提供,主要为施工中发生的各种事故情况和相关部门奖罚情况)。

3、

2、5审核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

3、3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程主管部门(发包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对施工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验证如下证件。

3、

3、1查验安全资格审查情况,有无安环处签发的《安全施工作业许可证》。

3、

3、2确认施工单位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

3、

3、3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3、

3、4审核施工单位施工经历。

3、

3、5审核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3、

3、6若存在工程分包,审查分包合同及分包队伍的资质。

3、4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定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3、

4、1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集团公司和我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3、

4、2施工单位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以及必要的合乎标准的劳保器具

3、

4、3施工单位要根据国家、集团公司和企业的法令、制度和规定要求,为承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

4、4施工单位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生产单位审核。

3、

4、5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

3、

4、6存在分包的施工单位要明确对分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4、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4、1施工单位审查合格后,必须向甲方交纳一定数量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交纳顺序是由安环处计帐填单,施工单位持单到财务处一次交清抵押金,然后返回一份给安环处,自己保存一份。

4、2第七条安全施工风险抵押保证金的数额,由工程主管部门和安环处根据工程投资额、施工危险程度、施工时间来确定,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标准为:

项目投资费100万元以下为

2、5%,100万元~200万元为2%,200万元~500万元为

1、8%,500万元以上为

1、5%。

4、3乙方违反甲方的禁烟、动火、用电、破土、用水、用风等安全管理规定,工程主管部门、施工所在生产单位和安环处等部门均可按我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事故的,由安全部门按规定加重处罚。甲方对乙方的罚款金额均从乙方交纳的安全施工风险抵押保证金中扣除。

4、4抵押金数额不够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书面通知及时补交。

4、5工程项目施工完成后,由安环处对乙方的安全施工风险抵押保证金进行结算,安全风险抵押金的90%归还乙方,10%作为双方施工安全管理费用,违章违纪及发生事故的罚款均从抵押金中扣除。退还抵押金的数额为:抵押金*90%-罚款金,施工单位凭安环处填单,到财务处将剩余抵押金一次性向乙方返回。

4、6安全风险抵押金额的10%安全管理费和罚款金额,统一由安环处掌握使用,用于安全施工的教育及奖励双方在施工中有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4、7各单位所有收支项目必须建立财务明细帐目,专款专用,符合财务手续。

4、8安环处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后,其它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再收取施工单位的费用。

5、人员安全教育

5、1凡进入分公司的施工人员(包括临时工、民工等)施工前都必须接受入厂安全教育。

5、2对施工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由公司安环处负责组织进行。在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区域施工由所在的生产单位再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5、3安环处负责统一建立安全教育台帐,负责组织考试,实行安全承诺后,双方签字,发给\"安全教育合格证\",\"安全教育合格证\"一年内有效。在施工中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5、4安全教育内容为:

5、

4、1国家、集团公司和我公司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规定,我公司安全生产特点、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5、

4、2与施工作业有关的车间(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和对劳保器具的特殊要求等。

5、

4、3针对我公司生产的特点提出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施工作业的有关专业安全要求等。

5、

4、4观看安全教育录像。

5、5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经过书面考试合格,受教育者

本人签字。施工单位负责填写外来施工人员统计表,安环处负责签发考试成绩,由安环处出具\"入厂证办理通知\",施工单位凭此通知到生产保卫科统一办理入厂证。

5、6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办理入厂证,施工单位不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5、7生产保卫科根据安环处出具的通知,严格按人数和施工期限办理入厂证。施工人员要严格遵守门卫制度,凭证进出现场施工。

5、8施工人员接受安全教育,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联系,同安环处商定教育时间,到安全教育室统一接受教育。

6、甲乙双方安全职责和义务

6、1甲方负责对施工单位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入厂安全教育。

6、2甲方负责对乙方作业现场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提出具体的安全要求,重点、关键部位应设专人监护,并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给其创造施工作业的安全条件,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查处、制止其违章作业行为,并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6、3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并以队班建制,选配专(兼)职安全员,实行队(班)长负责制,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加强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6、4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有权向甲方提出合理的安全要求,并得到落实,有义务遵守甲方的安全要求并落实在施工过程中。

6、5乙方在现场施工作业中遇有特殊情况以及危及安全生产的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落实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6、6由于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违章操作所造成事故,致使人员伤、致残、死亡,由乙方调查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理,甲方概不负责。乙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甲方主管部门和安环处,由安环处报集团公司备案。乙方应严格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

6、7由于甲方强令乙方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由于甲方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造成的事故,由于甲方人员失误(过失)所造成的事故,由甲、乙双方共同调查分析,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6、8乙方人员与甲方人员混合作业时,由于甲方生产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或无法预测的情况,又由乙方违规或行为过失所造成的事故,由甲乙双方负责调查处理,甲乙双方按责负担经济损失。

6、9乙方单独承包的施工项目,所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调查处理及经济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6、10以上各条中由甲乙双方负担的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按国家及当地政府颁发的法规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

6、11遇双方协议时有争议,任何一方有权诉诸法律裁决。

6、12甲民工与乙民工之间发生的事故,应由民工队自行解决。

6、13凡外来施工单位、劳务用工必须签定并执行安全管理协议书,双方签字后生效。

7、施工前安全要求

7、1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并佩戴明显标志。

7、2乙方施工前,应根据施工图向甲方提供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布置图和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做到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经甲方工程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7、3甲方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向乙方详细介绍施工现场环境、地下工程(电缆、管线)的位置、走向、深度及厂规厂法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技术方案交底,提高安全施工条件。

7、4甲方有关人员陪同乙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一同落实安全措施,危及甲方安全生产的关键要害部位,必须设有明显的警戒设施,且甲乙双方必须派专人监护。

7、5乙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到公司安环处备案。

7、6乙方必须对所有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及安全装备。

8、施工单位安全管理

8、1施工单位进入生产区施工作业,要严格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厂方的各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8、

1、1施工作业人员进入厂区施工作业区必须持有安环处颁发的进入该区作业的《安全施工作业许可证》,只能到允许进入的作业区域进行施工,不准乱跑乱窜,严禁携带烟火等进厂。

8、

1、2进入生产装置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以及工作要求的劳保护具。

8、

1、3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按制度的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施工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用火措施,做到\"三不动火\",经监护人确认后方可动火,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能用于一处。用火人要持特殊工种作业证上岗,实际用火人要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的人员相符,如临时更换用火人要重新办理手续。

8、

1、4禁止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刷机具、配件、衣物等。

8、

1、5严格执行《进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设备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进设备作业许可证,根据分析结果,选佩适用的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具,安全监护人到位后,方可进入设备内作业。

8、

1、6厂内动土必须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防止损坏地下电缆、管道。严禁在施工现场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平整。

8、

1、7设立临时电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必须办理用电作业许可证,持证作业。电工作业要严格执行\"三票\"制度,进入容器所使用的临时照明,要采用安全电压和防爆灯。移动式电器具要设漏电保护装置。露天开闭设备要有防雨、防潮设施。严禁乱接乱设电源。

8、

1、8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脚手架搭设要符合规定要求,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体或安全网等防护设施,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由专人看管。禁止抛扔工具、物件和杂物等。

8、

1、9严格执行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规定和该工种的安全规程,吊装作业要有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审批。

8、2严格车辆管理。

8、

2、1进入生产区域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办理特别通行证,通行证必须具有时效性,标明行车路线并放在易检查处。进入生产装置及罐区还要到所属单位办理准入证。

8、

2、2车辆阻火设施齐备、完好,符合国家标准。车辆要按指定线路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8、3施工单位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应做到:

8、

3、1施工机具和施工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装置人员的操作、巡检。

8、

3、2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禁止用生产设备、管道、管架及生产性建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8、

3、3施工临时用水、用风,要办理有关手续,严禁用消防栓供水。

8、

3、4高处作业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地线规范,不得将地线裸露搭接在装置设备或框架上。

8、

3、5施工废料要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8、4运行中的生产装置区域内的改扩建、检修等施工动火作业,均为一级动火,原则上节假日和夜间不得安排动火作业,有专项安全措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五一节、国庆 节、元旦、春节等节假日前,由工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安全、生产、机动部门检查确认,共同会签,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按一级用火管理程序办理,其它时间按正常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9、安全监督管理

9、1为确保施工全过程处于有序受控状态,工程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编制施工进度网络计划与专项安全措施,负责与安全管理部门和生产装置负责人进行衔接、交底。

9、2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所在生产单位要职责明确,对安全施工实行有效监督,并有安全否决权。

9、

2、1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特别要加强对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9、

2、2严格按集团公司有关安全制度的规定和我公司有关要求,监督施工单位办理作业许可证和各项施工作业票证。

9、

2、3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纪律,只要现场有施工人员,就必须有安全监护人员。

9、3工程主管部门、安全部门和生产装置要抓好施工隔离措施的落实和现场情况交底。

9、

3、1审查、批准施工单位的施工区域隔离方案,组织对区域隔离措施完成后的验收。

9、

3、2凡与改扩建、检维修等施工项目有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隔离必须加盲板;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9、

3、3凡在运行的装置区域内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有关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

9、4生产单位必须加强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9、

4、1制订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处理预案,并组织职工进行学习和演练。

9、

4、2制定精心操作、保持平稳的相应措施并认真执行。

9、

4、3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正常采样、脱水等操作要预先通知施工单位暂停施工;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要及时报警,及时报告处理。

9、5在生产装置改扩建、检修等施工期间,工程主管部门、安全部门要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组织联合检查组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制度和规定的施工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对性质严重的要停工整顿,接受安全教育,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辞退。

10、民工、临时工管理要求

10、1公司所属各单位因生产、建设需招收民工,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人教处审核同意,通过民工所在地乡级以上政府招收,民工队伍应具备法人资格,组织健全,能承担法律责任,不准对民工本人招收。

10、2所招收的民工,应符合国家《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且招收的民工劳务期限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且保持相对稳定,招收民工年龄应为18至45岁,身强力壮、无疾病、无身体缺陷的男性。

10、3民工所在地政府必须按我公司的要求,提供民工身份证和体检情况,经双方确认合格后,厂方与所在地政府签署合同,签定合同的代表必须是双方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委托人,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职责。

10、4民工、临时工的安全教育,应经安环处考核考试合格后发放《安全教育合格证》,凭《安全教育合格证》才能办理入厂证方可进入施工现场。民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由主管及使用单位负责,应组织民工、临时工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生产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由使用单位负责。

10、5使用民工、临时工的单位在作业前应交清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在施工(作业)中,使用单位要派专人(我公司职工)现场监督检查,关键部位、要害岗位作业时,必须派专人盯在现场,不得擅自离开,以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民工、临时工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独立作业。

10、6民工、临时工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由其使用单位会同主管部门(单位)组织调查处理,并报安环处备案。

10、7对民工、临时工的要求:

10、

7、1民工、临时工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规、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和厂方的各项安全规定。

10、

7、2民工、临时工要备足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手套以及安全着装等),制定好安全措施,进行事故预想。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安全隐患以及安全险情时应及时上报厂方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或工作,确保安全施工。

10、

7、3民工、临时工所持《安全教育合格证》、《入厂证》不得丢失或转借他人,违者将予以除名。

10、

7、4乙方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调换民工、临时工,如确需调换时,应将原有《安全教育合格证》、《入厂证》上交甲方后,再按要求重新办理。

10、

7、5从长丰公司调用民工不得超过《民工使用申请单》上批准的人数、时间以及内容使用,确需超过时,必须另行补办,否则不予结算。

10、

7、6从长丰公司调用民工不得用于职工本职工作或单位应干的工作以及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的工作,更不得私用。

11、检查与考核

对违章违纪、发生事故及违反文明施工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4篇:承包商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外协单位在公司工作的管理,保证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外协单位包括土建、安装、保温、防腐、装修、厂区维护、绿化、废物处理等。

3、管理部门

管理部设施技术课对承包商进行统一管理,负责资质的审核与建档工作。 管理部设施技术课指定项目负责人对档案资料进行保管,项目负责人还要对入厂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登记存档。

4、内容:

4、

1、资质预审

在确定外来施工单位时,由项目负责人对该单位的安全资质进行严格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资格证书;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施工单位必须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施工单位必须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凡不具备条件的,不准与其签订合同。

4、2选择

根据项目风险评价和选择规定以及项目的大小,确定是否需要招标。如果需要招标,应发布招标通知书,承包商根据招标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的投标书。安全管理课对其安全生产保证措施进行审核,作为选择承包商的重要依据之一,选择信誉高、承担风险能力强、安全管理规范的施工单位。

4、3开工前的准备

4、

3、1签订协议。中标后的承包商,应编制项目安全生产计划,外来施工单位及其他人员到企业施工和工作,在签订工程项目协议书的同时,安全与消防管理部门必须同时签订安全、防火责任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消防责任。

4、

3、2职业体检。外来施工单位的所有人员进行施工前职业体检, 禁止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的人员从事施工及高空作业。

4、

3、3安全教育。外来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公司的安全教育,未经安全教育的不准进行施工作业。

5、0作业过程中的监督

5、1制定安全措施。每一项施工项目,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经工场项目部门,工场施工监督部门和工场安全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发包公司也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5、2严格持证上岗制度。外来施工单位的电工、焊工、架子工等特殊工种要做到持证上岗。所使用的各种工器具,要齐全完好,安全可靠。

5、3落实安全措施。外来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必须按规定安全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施工现场要设围栏、防护网、安全标志等。

5、4确定安全责任人。施工单位必须专人负责施工安全,安全责任人应及时与工场项目部门,工场施工监督部门和工场安全部门沟通,报告施工现场安全情况。

5、5严格票证办理。外来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及相关行业施工要求,按规定办理各种作业票证。未经许可不准乱动企业的任何设备、管道、开关、阀门,不准擅自乱接水、电、风、气等管线。

5、6加强监管,设施技术课必须指定专人具体协调与施工安全有关的事项,安全管理课协助设施技术课共同做好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对违章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6、评价,工程项目完工后,设施技术课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安全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将承包商安全生产表现评价并备案,汇入承包商档案。

7、续用

根据预审、选择、评价等环节和施工过程评价结果,作为承包商是否续用的依据。不断促使承包商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8、档案

将确定合格的承包商进行造册,形成承包商名录。

9、外协单位在本公司工作,要严格遵守我公司各项规定制度,按手续 办理各种工作票证后,方可安排人员进入工作现场。

10、外协人员施工期间,必须按照所办票证项目要求、地点施工,不准任意挪用。

11、外协单位施工时,一定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安全,严禁违章作业,做好文明施工。

12、外协单位负责人要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知识、安全操作规程,新来人员进公司要进行入厂安全教育,以不断丰富员工的安全知识和业务技能;提高安全意识,保证施工安全。

13、外协单位安全员要负责本单位的安全施工工作,按规定办理各种票证,并严格监护施工人员执行票证中安全措施及要求,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发现异常要及时与监护人或动火单位负责人联系处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14、凡违章作业而造成伤亡事故,要追究外协单位负责人、安全员的责任,并按公司规定作出处理。

15、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推荐第6篇:承包商管理制度

承包商管理制度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承包商的基本要求,承包商的确认、甲乙双方合同签订、施工安全要求及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在所承担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等工程项目及日常劳务工作的所有承包商。

二、承包商的基本要求及确认

1、所有施工、检修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必须遵守本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具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业绩包括近年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率、“三违”发生率和隐患治理等)。

2、承包商持有关材料首先到本公司安全部门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经审查合格后,双方签定《甲乙方安全施工合同书》,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的材料有:

(1)验证乙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营业执照)。

(2)验证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要求(资质等级证书)。

(3)验证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安全许可证)。 (4)审核乙方施工安全经历(由施工单位在办证时同时书面提供,主要为施工中发生的各种事故情况和相关部门奖罚情况)。

(5)审核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

3、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程主管部门(发包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对施工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验证如下证件:

(1)查验安全资格审查情况,有无签定的《甲乙方安全施工合同书》。

(2)确认施工单位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

(3)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4)审核施工单位施工经历。

(5)审核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6)若存在工程分包,审查分包合同及分包队伍的资质。

4、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定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省、市和本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2)施工单位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以及必要的合乎标准的劳保用品和器具。

(3)施工单位要根据国家、省、市和本公司的法令、制度和规定要求,为承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施工单位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生产单位审核。

(5)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

(6)存在分包的施工单位要明确对分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三、人员安全教育

1、凡进入本公司的外来施工人员,施工前都必须接受入厂安全教育。

2、对外来施工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由公司技术安全科负责组织进行。进入施工现场安全教育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进行。

3、技术安全科负责安全教育的存档工作,以备检查。

4、安全教育内容为:

(1)国家、省、市和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规定,本公司安全生产特点、特殊危险部位及注意事项等。

(2)与施工作业有关的车间(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和对劳保器具的特殊要求等。

(3)针对本公司生产的特点提出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施工作业的有关专业安全要求等。

5、经安全教育后,受教育本人要在安全教育记录上签字。然后施工单位到保卫防火科统一办理入厂证。

6、未经安全教育的施工人员,不得办理入厂证,施工单位不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7、施工人员要严格遵守门卫制度,凭入厂证进出现场施工。

8、施工人员接受安全教育,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联系,同技术安全科商定教育时间,统一接受教育。

四、甲乙双方安全职责和义务

1、甲方负责对施工单位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

2、甲方负责对乙方作业现场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提出具体的安全要求,重点、关键部位应设专人监护,并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给其创造施工作业的安全条件,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查处、制止其违章作业行为,并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3、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并以队班建制,选配专(兼)职安全员,实行队(班)长负责制,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加强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4、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有权向甲方提出合理的安全要求,并得到落实,有义务遵守甲方的安全要求并落实在施工过程中。

5、乙方在现场施工作业中遇有特殊情况以及危及安全生产的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落实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6、由于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违章操作所造成事故,致使人员伤、致残、死亡,由乙方调查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理,甲方概不负责。乙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甲方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备案。乙方应严格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

7、由于甲方强令乙方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由于甲方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造成的事故,由于甲方人员失误(过失)所造成的事故,由甲、乙双方共同调查分析,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8、乙方人员与甲方人员混合作业时,由于甲方生产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或无法预测的情况,又由乙方违规或行为过失所造成的事故,由甲乙双方负责调查处理,甲乙双方按责负担经济损失。

9、乙方单独承包的施工项目,所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调查处理及经济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10、以上各条中由甲乙双方负担的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按国家及当地政府颁发的法规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

11、遇双方协议时有争议,任何一方有权诉诸法律裁决。

12、甲民工与乙民工之间发生的事故,应由民工队自行解决。

13、凡外来施工单位必须签定并执行甲乙双方安全合同书,双方签字后生效。

五、施工前安全要求

1、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并佩戴明显标志。

2、乙方施工前,应根据施工图向甲方提供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布置图和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做到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经甲方工程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3、甲方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向乙方详细介绍施工现场环境、地下工程(电缆、管线)的位置、走向、深度及厂规厂法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技术方案交底,提高安全施工条件。

4、甲方有关人员陪同乙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一同落实安全措施,危及甲方安全生产的关键要害部位,必须设有明显的警戒设施,且甲乙双方必须派专人监护。

5、乙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到公司安全技术部门备案。

6、乙方必须对所有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及安全装备。

六、施工单位安全管理

1、施工单位进入生产区施工作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和甲方的各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1)施工作业人员进入厂区后,只能到允许进入的作业区域进行施工,不准乱跑乱窜,严禁携带烟火等进厂。

(2)进入生产装置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以及工作要求的劳保护具。

(3)严格执行《厂区动火审批制度》,按制度的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动火证,落实安全动火措施,做到“三不动火”,经监护人确认后方可动火,一张动火证只能用于一处。动火人要持特殊工种作业证上岗,实际动火人要与动火证上的人员相符,如临时更换动火人要重新办理手续。

(4)禁止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刷机具、配件、衣物等。

(5)严格执行《进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设备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进设备作业许可证,根据分析结果,选佩适用的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具,安全监护人到位后,方可进入设备内作业。

(6)厂内动土必须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防止损坏地下电缆、管道。严禁在施工现场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平整。

(7)设立临时电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必须办理用电证,持证作业。电工作业要严格执行“三票”制度,进入容器所使用的临时照明,要采用安全电压和防爆灯。移动式电器具要设漏电保护装置。露天开闭设备要有防雨、防潮设施。严禁乱接乱设电源。

(8)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脚手架搭设要符合规定要求,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体或安全网等防护设施,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由专人看管。禁止抛扔工具、物件和杂物等。

(9)严格执行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规定和该工种的安全规程,吊装作业要有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审批。

2、严格车辆管理。

(1)进入生产区域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必须经过技术安全科审批。

(2)车辆阻火设施齐备、完好,符合国家标准。车辆要按指定线路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3)施工单位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应做到。

①施工机具和施工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装置人员的操作、巡检。

②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禁止用生产设备、管道、管架及生产性建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③施工临时用水、用风,要办理有关手续,严禁用消防栓供水。

④高处作业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地线规范,不得将地线裸露搭接在装置设备或框架上。

⑤施工废料要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4)运行中的生产装置区域内的改扩建、检修等施工动火作业,均为一级动火,原则上节假日和夜间不得安排动火作业,有专项安全措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五一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节假日前,由工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安全、生产、设备等部门检查确认,共同会签,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按一级用火管理程序办理,其它时间按正常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七、安全监督管理

1、为确保施工全过程处于有序受控状态,工程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编制施工进度网络计划与专项安全措施,负责与安全管理部门和生产装置负责人进行衔接、交底。

2、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所在生产单位要职责明确,对安全施工实行有效监督,并有安全否决权。

(1)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特别要加强对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2)严格按本公司有关安全制度的规定和有关要求,监督施工单位办理作业许可证和各项施工作业票证。

(3)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纪律,只要现场有施工人员,就必须有安全监护人员。

3、工程主管部门、安全部门和生产装置要抓好施工隔离措施的落实和现场情况交底。

(1)审查、批准施工单位的施工区域隔离方案,组织对区域隔离措施完成后的验收。

(2)凡与改扩建、检维修等施工项目有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隔离必须加盲板;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3)凡在运行的装置区域内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有关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

4、生产单位必须加强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1)制订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处理预案,并组织职工进行学习和演练。

(2)制定精心操作、保持平稳的相应措施并认真执行。 (3)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正常采样、脱水等操作要预先通知施工单位暂停施工;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要及时报警,及时报告处理。

5、在生产装置改扩建、检修等施工期间,工程主管部门、安全部门要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组织联合检查组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制度和规定的施工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对性质严重的要停工整顿,接受安全教育,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辞退。

推荐第7篇:承包商管理制度

承包商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承包商管理,避免和减少承包商在各类建设项目、检维修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检维修、抢修及大修等项目的外来施工单位的管理。

3、职责

3.1基建科是承包商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承包商进行预审查,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负责对承包商的安全表现进行定期评审,并重新评价和修订承包商名录;防损课负责承包商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负责对承包商安全管理措施及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与承包商签定《承包商安全管理协议书》。

3.2工程课:负责对在本单位范围内施工的承包商进行教育培训和全面的监督管理。

4、程序

4.1合格承包商确认

4.1.1承包商相关资料收集

设备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的项目,如:动设备(起重、机泵)、静设备(一般、压力容器)、电气、仪表、通讯、综合类(土建、防腐、化学清洗)的检维修等建立承包商数据库。包括以下内容:

1)承包商的名称、法人、地理位置、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基本信息。

2)资信情况、服务范围、注册资金、经营业绩、工作类型、工程施工能力等经营情况。 3)安全管理机制及实施情况。

4)过去3年来的安全表现。包括因工伤亡的人数,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次数,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的符合情况。 4.1.2合格承包商确认

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册》。 4.2选择承包商

基建科根据《合格承包商名册》,通过招标确定具体工程项目的承包商。 4.2.1工程项目招标书中对承包商的安全要求 1) 承包商安全管理体系情况;

2) 针对工程项目承包商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 3) 需要业主提供的施工条件和安全措施。

4.2.2 选择符合要求的承包商并签订《承包合同》,合同中要规定项目完成后交接的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明确承包商对施工作业中事故的责任及对转包、分包队伍的安全责任。

4.2.3 审查合同书中的相关条款。 4.3开工前准备

4.3.1 安全培训

1)防损课实施对承包商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卖场安全要求和相关规定、施工作业环境的主要危险因素、安全注意事项及施工安全要求等。

2)项目所在基层单位对承包商进行部门级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A)作业对象和地点的主要危险因素及注意事项;施工中应遵守的安全规定; B)易发生泄漏、跑冒、着火、爆炸、中毒的部位及防范措施; C)消防、报警设施和防护、救护设施的摆放位置及使用方法; D)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理方法;

E)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制度规定要求。

4.3.2检查承包商施工所用的车辆、设备、机具是否满足企业的安全管理要求、是否为施工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3.3培训合格后防损课为承包商办理人员、作业许可证等。4.3.4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价

承包商在进行施工前,应先进行风险评价,并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车间和基层单位共同审查承包商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防止安全事故、伤害事故、环境污染的具体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

4.3.5落实安全隔离措施,提供安全作业条件

项目施工前,项目所在单位应做好安全隔离措施,加好相关盲板,封好地漏,提供安全作业条件。

4.3.6办理作业许可证

1)项目所在基层单位与承包商共同确认施工范围、作业对象、限制条件和注意事项,逐项落实安全措施后,按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

2) 特别危险的作业,由项目所在基层单位和承包商分别安排专人现场监护。 4.4作业过程监督

4.4.1检查监督的内容

检查监督的内容包括:作业地点、作业对象、作业内容、作业程序、作业行为、设备机具、该项目的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情况等。

4.4.2监督检查

安全员对承包商的作业过程进行经常检查监督,及时纠正和制止施工过程中的违章违纪行为,保证承包商遵守公司的制度规定。

4.4.3 问题整改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承包商应及时整改,并编写不合格整改报告,并对承包商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验证,确认整改符合要求。

4.4.4 检查的不合格及纠正措施要记录并存档。 4.5应急处理

4.5.1承包商应建立书面应急预案 4.5.2进行应急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4.5.3明确与作业有关的主要危害及防护、控制、处理的办法 4.6事故报告

发生事故后,承包商应向防损课报告。按事故管理办法执行。 4.7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防损课组织各部门、承包商及其他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的交接程序、交接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项目验收。 4.9表现评价与考核

4.9.1项目完工后,项目所在基层单位填写《承包商安全表现评价表》交防损课备案。4.9.2防损课应记录并存档施工期间承包商的安全综合表现。

推荐第8篇: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承包商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管理程序、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要求以及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施工管理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企业承包商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一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6号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0年第5号 (6)《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7)《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8)GB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9)GB1589《道路车辆外廊尺、轴荷及质量限值》 (1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11)《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 (12)Q/XHJ 0616《罐式集装箱(TANK)、槽罐车安全操作规程》

(13)Q/XHJ 0617-2011《危险化学品槽车取样、押运、罐装卸货安全管理规定》 (14)Q/XHG1334《厂内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15)Q/XHG1325-2009《车辆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16)各部门《成品岗位操作法》 (17)各部门《原料岗位操作法》 2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2.1 安全环保部

2.1.1安全环保部为承包商综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进入公司承揽土建、安装、维修、拆除、防腐、保温、吊装、搬运、包装、装卸、车队、绿化等承包商进行综合安全监督管理。

2.1.2 对承包商归口管理部门及施工区域所属部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2.1.3 对承包商施工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有权提出整改、处罚意见。 2.2 工程设计部

2.2.1工程部为土建、工程安装、防腐、保温、钢结构安装、搭设脚手架、拆除等施工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

2.2.2负责对承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对承包商进行入厂前安全告知.2.2.3验证施工单位营业执照等资质证书及经营范围等是否符合要求,并留存相关资证复印件,并要求对方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2.2.4负责与承包商签订相关书面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书。

2.2.5经常检查进场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证件是否有效,各项作业的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2.3 生产运行部 2.3.1生产运行部是装卸、搬运、包装、吊装等外来施工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 2.3.2负责对承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对承包商进行入厂前安全告知。

2.3.3验证施工单位营业执照等各类资质证书及经营范围等是否符合要求,并留存相关资证复印件,并要求对方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2.3.4负责与承包商签订相关书面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书。

2.3.5经常检查进场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证件是否有效,各项作业的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2.4 物管部

2.4.1物管部为运输车队的归口管理部门。

2.4.2负责与承运单位签订货物运输安全协议、运输合同。

2.4.3制定车辆运输事故救援预案,及时提供给各运输公司,敦促各运输公司组织学习和演练。

2.4.4对装运危险品的车辆货物承运单位及车辆、承运人员、押运人员资质进行审查、控制和管理,建立档案。核对货车的货物保险情况,达到公司要求后,方可允许承运。

2.4.5要督促货物承运单位加强驾驶员行车安全教育,及时向承运单位传达公司的有关规定。2.4.6对发生的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货物承运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据规定进行处理、教育、整改。

2.4.7对在本公司承运货物的运输车辆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2.5其他未列明的作业根据部门职能归口管理。 3 施工区域所属部门职责

3.1所属部门对外来施工的管理职责

3.1.1外来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由该施工区域所属部门担负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3.1.2 对承包商进行安全告知。

3.1.3 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的检查、监督,针对施工人员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制止,对不听劝阻的,有权责令停工。

3.1.4 严格按要求开具各项安全票证,针对不同的作业点和作业环境制定详细的、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进行作业前的相关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监督施工单位将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3.1.5 在各项施工作业前,对施工人员、监护(监火)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措施、安全职责、安全注意事项等安全要求进行宣读。

3.2 所属部门对外来运输车辆的管理职责

3.2.1检查承运车辆及驾驶员是否符合运输要求。

3.2.2与承运车辆做好沟通联系,督促驾驶人员按规定安全行驶。3.2.3严格按Q/XHJ0616-2009《罐式集装箱(TANK)、槽罐车安全操作规程》、《成品岗位操作法》、《原料岗位操作法》进行装卸作业。

3.2.4监督检查货物装卸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3 管理规定

3.1 对外来施工的管理规定 3.1.1对承包商有需求的部门,根据需求,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施工联系单”(零星点工作业除外)。 3.1.2 外来施工进场前,归口管理部门应告知施工区域所属部门。承包商凭归口管理部门签字的“施工联系单”到拟施工区域所属部门报到。

3.1.3 外来施工部门在进场施工前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公司有权进行检查。

3.1.4外来施工部门应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供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操作证的复印件,归口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严禁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3.1.5 施工区域所属部门接到返回的“施工联系单”后,应向承包商进行安全注意事项告知。告知书内容应包括: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制度,部门的危险性,施工注意事项和安全要求等。安全告知书须经承包商负责人或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签字。未开“施工联系单”的零星点工作业,施工区域所在部门在接到归口管理部门的通知后,要指定人员与作业人员进行交接和安全告知。

3.1.6无论施工作业是否由施工区域所属部门提出,只要作业所在地在该部门地域范围内,该部门对该施工作业就应承担起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3.1.7 外来施工部门与公司相关部门联系工程进度、质量、处罚等其他相关事项,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联系。

3.2 对外来运输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规定

3.2.1装载危险化学品,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以及《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定》、《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有关规定。3.2.2装载的各种货物(包括运输进厂原材料),应有有效的遮盖、捆绑措施,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滚动,封盖须严密。路途中驾驶人员应谨慎驾驶,防止货物洒落、丢失。 3.2.3车辆载物不得超过行驶证上的核定载的重量。

3.2.4根据装载危险品的性质,装运车辆应配带相应的防护、消防器材。3.2.5驾驶员装卸货物必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厂区不得乱停放、乱鸣喇叭,不得私自吊装、接罐,违者取消为本公司承运的资格。

3.2.6车辆进入厂区应严格执行Q/XHG 1334《厂内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的限速要求及其他规定。 3.2.7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保持车距,严禁超速和强行超车,严格按公安部门规定的线路行驶。不得随意改变线路,不可在繁华的街道、居民区行驶、停留和过夜。

3.2.8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进入装卸场所、厂区内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物品三角灯。3.2.9根据危险品的性质,装运车辆应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静电接地、遮阳等有效防护措施。 3.2.10危险物品长途运输,除驾驶员必须按规定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领取上岗证外,必须配备押运员。 3.2.11货物承运单位运输车辆必须整洁干净,防止坚硬物和锋利物撞破容器。对理化性质不同物品不得混合运装。对包装破损、老化、泄漏、无品名、无标识的,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容器不得装运。 3.2.12危险化学品罐式集装箱、槽罐车所装容量应符合Q/XHJ0616-2009《罐式集装箱(TANK)、槽罐车安全操作规程》规定的要求;要避免高温运输,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雨天运输要采取相应的防潮、防雨措施。

3.2.13车辆装卸货物时,应符合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轴荷及质量限值》的规定,不得超重、超长、超宽、超高。

3.2.14车辆装卸货物时,承运人员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听从装卸人员的指挥,维护货场秩序。3.2.15在运输过程中,货物用桶包装的,出现渗漏和破损,驾驶员必须将该包装桶带回,经三方人员验证后确定,若是桶的质量问题,由公司负责处理,若是运输问题,则由承运人员负责。 3.2.16厂区内行驶除驾驶室外,其它任何部位禁止乘人。 3.2.17在危险化学品装卸区,驾驶人员禁止使用手机。 3.2.18不得在装卸区域、生产区域维修车辆。

3.2.19承运货物的运输车辆除汽车制造厂原配置的装置出厂后,一律不得再添加如水箱等附件。如遇特殊情况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本公司确认。

3.2.20承运车辆严禁装载与货物不相符的物资,不得往货物里掺水、石头、黄沙等杂物。未经允许一律不得拼车运输。

4 承包商施工安全要求

承包商进入公司区域进行施工作业,需遵守下列安全管理规定: 4.1 严格遵守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4.2 承包商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必须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不得穿短裤、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遵守本工种、行业安全操作规范,持证上岗,按章操作。 4.3 施工作业前,承包商必须制定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切实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

4.4施工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我公司规定的安全动火、动土、用电、有限空间、登高等安全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我公司安全环保部门或施工区域所属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4.5 严禁吸烟和其它未经批准产生明火的行为。

4.6 施工设备、设施、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特种设备应在有效期内。 4.7 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或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4.8 禁止高处(2米以上)抛掷物件。 4.9 叉车运行时,车上严禁站人。

4.10 施工作业中遇有电焊、气焊、塑焊、切割、使用喷灯、电炉、熬炼、生火炉、烘烤、铁器工具摩擦、撞击(铲、凿、敲)、使用砂轮、电钻、角向磨光机、砂轮切割机、使用烙铁、浇注沥青、溶化金属等情况之一,必须办理动火证。

4.11 施工作业中,进入容器、设备、炉膛、煤仓、煤斗、贮槽、深井、暗沟、电缆沟等有限空间须办理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4.12 施工中,严禁用铁器等其它金属敲击易燃易爆的设备、容器和工艺管道。 4.13 承包商在作业时所需的用电,由归口管理部门协调,与动力部签订用电协议,由动力部安装与拆除。用电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a、架设临时电源线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b、使用移动式电动工具,必须安装触电保安器。

c、防爆区域严禁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设施、工具等。

5.14 动土作业前必须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并做好以下措施: a、动土施工中要注意保护地下埋设的动力电缆、通讯电缆和管道。 b、动土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和警示标志。

c、动土施工挖掘深坑深度大于40CM的,施工作业后应设置防护栏杆及警示标志。 5.15 吊装作业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

5.16 禁止动用施工作业区域内生产设备、阀门、开关、闸刀、按扭、电器、仪表和消防设施(器材)以及安全装置设施等。

5.17 进入深井、电缆沟、水沟等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必须将井口、电缆沟等盖板重新复原。

5.18 施工人员必须服从公司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对违章人员或影响本公司安全生产的行为,公司各部门均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要求整改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5.19如施工项目有多个承包商的,执行以上规定外,由安全环保部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5.20在企业启动安全应急程序时,承包商必须无条件服从总指挥的统一调度,不得自行其事。 6.事故处理规定

6.1外来施工事故处理规定

6.1.1外来施工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他事故,由承包商自行调查和处理。涉及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施工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安全主管部门,并同时通报我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和安全环保部。

6.1.2外来施工由于事故原因对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由造成事故的施工单位负责赔偿。

6.2承运单位事故处理规定

6.2.1驾驶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谨慎驾驶,安全行车,确保货物准时到达目的地。

6.2.2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承运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事故处理手续。

6.2.3危险品车辆发生事故应第一时间通知市场部相关人员,并于24小时之内出具书面事故经过,对事故隐瞒不报,擅自处理的,其后果自行负责。6.2.5必须严格执行“谁运输,谁负责”的原则,发生各类交通运输事故均由承运单位自行承担,并赔偿由此造成本公司全部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7 处罚规定

7.1 针对外来施工,违反本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一经查实将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7.1.1 未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环保协议的扣绩效考核20分。 7.1.2 未组织进行安全告知的扣绩效考核10分。

7.1.3 施工前归口管理部门未书面通知施工区域所属部门进行施工的扣绩效考核10分。 7.1.4 未对承包商资质进行审查扣绩效考核10分。

7.1.5 未向承包商索取特种作业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或收集不全的扣绩效考核5分。 7.1.6 进场施工设备、设施、工具有不符合安全要求、摆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扣绩效考核5分。 7.1.7 未按规定开具安全作业票证即同意(或默许)承包商进行施工的扣绩效考核50分。 7.1.8 未制定详细、有效、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扣绩效考核10分。

7.1.9 施工作业前未对施工人员、监护(监火)人员宣读安全防范措施、安全职责、安全注意事项的扣绩效考核10分。受教育人未签字的扣绩效考核5分。

7.1.10 发现违章作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行为而不予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及上报的扣绩效考核10分。

7.1.11 其他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扣罚绩效考核。

7.2针对外来运输,违反本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分厂)负责人,一经查实将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7.2.1未与承运单位签订货物运输安全协议、运输合同的扣安全员、调度绩效考核50分。

7.2.2未对装运危险品的车辆货物承运单位及车辆、承运人员资质进行审查、控制和管理,未建立运输档案及核对货车的货物保险情况的扣责任人车辆调度绩效20分。

7.2.3在货物装卸时,未检查运输车辆及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扣发货员绩效10分。7.2.4未检查货物装卸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扣绩效5分。

7.3 外来施工单位违反以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即视作违反合同约定,公司有权按下述规定要求施工单位支付违约罚金:

7.3.1 未办理动火、动土、有限空间、高处作业等安全操作票证,擅自作业的,处违约罚金2000元。 7.3.2 施工人员应严格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得穿短裤、凉拖鞋进入施工现场作业,违者处罚200元/人次。未按规定正确配戴、使用安全帽、安全带以及其他劳动防护用品的,每人次处违约罚金500元。 7.3.3 每次施工结束后,未按规定将作业现场彻底清理干净,施工、生活垃圾未倾倒在公司指定地点的,处违约罚金500元,同时承包商应按每处500元标准支付清理费用。

7.3.4 施工物资未按公司指定堆放地点堆放,处违约罚金500元,同时公司有权将该等物资移至他处,所需搬离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搬离费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公司有权统一按每处500元标准向施工单位收取。

7.3.5因承包商野蛮作业造成公司财物(含绿化植被)受损的,应一律按市场价值进行赔偿,另处违约罚金500元。

7.3.6搅拌沙浆等作业应远离公司生产装置,具体作业地点应服从公司安排,听从公司业务 归口管理部门指令。如有违反,按次处以违约罚金500元。

7.3.7承包商车辆进入公司厂区应按规定路线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未经许可一律不得进入生产区,违者每车次处罚金500元。

7.3.8 施工作业人员在公司禁烟区内吸烟的,对该承包商处以每人次违约罚金1000元,且该违章吸烟者不得再在我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施工作业。在施工区域发现,能确定是承包商施工人员吸烟留下的,每发现一只烟头处罚200元。 7.3.9 施工设备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若有违反,处罚金500元。 7.3.10 氧气、乙炔气瓶间距以及与动火点的间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违约罚金500元。 7.3.11 氧气、乙炔气瓶未按规定竖立并进行有效固定的,处违约罚金500元。 7.3.12 施工作业现场未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和警示标志的,处违约罚金500元。 7.3.13 未经许可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违约罚金500元。 7.3.14 高处作业随意抛物的,处罚金500元。

7.3.15 未经许可擅自私接电源线的,处罚金500元。

7.3.16 施工作业人员不服从公司安全管理、辱骂管理人员的处罚500元,并不得在公司内继续作业;殴打本公司管理人员的处罚2000元,并报公安机关处理。

7.3.17对承包商不遵守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公司有权提出警告、责令改正,同时处理2000-10000元,对于拒不服从公司安全管理的行为,有权要求停工、解除合同等,并处违约罚金10000元至50000元。如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商必须给予全额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7.3.18 其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予以处罚。

7.4承运单位违反本车辆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即视作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公司有权按与承运单位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以及下述规定要求承运单位支付违约罚金:

7.4.1承运货物的车辆如弄虚作假、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公司有权收取与该车货物合同价值同等金额的违约罚金,并有权向承运车辆驾驶员收取违约罚金两万元。

7.4.2承运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未按本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的,一经查实处违约罚金500元(公司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按公司管理制度执行),情节严重的有权禁止该驾驶员(押运员)来我公司从事相关工作。7.4.3承运车辆未按车辆运输规定、物资装卸规定执行的,一经查实处违约罚金500元,情 节严重的处违约罚金500-2000元不等,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的由承运公司全额赔偿。

7.4.4承运车辆发生事故未在第一时间通知市场部相关人员,并于24小时之内出具书面事故经过的,处违约罚金500元, 对事故隐瞒不报,擅自处理的,处违约罚金1000元。 7.4.5其他违反车辆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予以处罚。 8 记录 施工联系单 安全责任协议 货物运输安全协议 运输合同 9 说明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修订。

本制度于发布日期实施。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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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劳务承包商管理制度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焦化厂

劳务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劳务承包商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劳务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务承包商人员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劳务承包商,是指来自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焦化厂以外进入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焦化厂区域进行生产、操作、运输、清理等劳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派工部门是指具体负责管理劳务承包商的引入、接洽、委派部门。

用工单位是指接受劳务承包商活动的单位,包括各车间、科室。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制度适用于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焦化厂。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劳务承包商安全管理坚持实行“谁引进谁主管,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实行资质审查、风险金抵押、危险作业审批、过程监控和竣工评价等管控措施。

第五条

劳务承包商所属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劳务承包商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对劳务承包商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到承包商人员与本单位职工同样对待,同样管理、同样考核,督促其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管理规定。

(一)派工部门、用工单位全面负责劳务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将涉及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事项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在焦化厂区域内组织生产的劳务承包商必须制订施工或检修方案,其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须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明确规定涉及的各项工作内容、各单位的任务、安全技术交底、职责等,未经重新确认不得更改。

(二)派工部门、用工单位要向劳务承包商进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对在焦化厂区域内组织生产的劳务承包商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劳务承包商的作业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严格控制劳务分包,严禁违法分包、层层转包。

(三)派工部门、用工单位要将劳务承包商人员,纳入本单位全员安全培训教育范围,开展安全培训教育。

第三章 劳务承包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七条

劳务承包商必须具有法人资质。派工部门签定《劳务承包合同》前,应当严格审查劳务承包商的法人资质、单位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和单位人员特种作业资质,不符合劳务承包承包条件的,不得允许进入厂区作业,不得与其签订《劳务承包合同》。

第八条

派工部门应与有合法法人资质的劳务承包商签定《劳务承包合同》后,到安全管理部门签订《相关方安全协议书》,并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九条

劳务承包商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佩戴醒目的安全管理标识(如安全臂章)上岗,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

劳务承包商应制定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劳务承包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派工部门、用工单位负责对劳务承包商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为焦化厂及生产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危险及安全控制措施,安全施工要求等),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要求劳务承包单位对所有入厂人员进行教育和考试,教育的内容和成绩单(盖章)交安全生产科存档,办公室(保卫科)按参加培训的施工人员名单做好劳务承包商人员登记、发证和身份管理。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与劳务承包商共同确认劳务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范围,进行作业危害辨识与评价。劳务承包商人员只能在用工单位规定的区域内进行作业,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现场。未经用工单位同意,严禁进入其它区域从事与工作范围无关的作业及其他任何活动。劳务承包商不得擅自使用与劳务作业无关的用工单位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用工单位防护设施及标识;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工艺技术。

第十三条

劳务承包商需临时用电、用气、用水等作业,必须按焦化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要求办理相应手续,由机动设备科指定管理单位(接电、气、水单位),在联系确认管理单位及指定部位后,由管理单位具体安排和监护实施,并明确负责人、监护人。

第十四条

劳务承包商及各专业主管单位、部门加强作业现场和人员的安全管理,并确定作业现场安全负责人、监护人和联系方式,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和协调。在作业过程中劳务承包商必须服从用工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否则责令停工。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与劳务承包商加强对人员暂住工棚的安全管理,生活区域与作业区域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若劳务承包商人员盗窃用工单位生产物资及个人财产的,依厂相关制度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劳务承包费用结算,必须经派工部门、用工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方可进行结算。

第四章 供货、提货、装卸及其他服务商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生产计划科、机动设备科、业务接洽部门、单位负责对供货、提货、装卸及其他服务商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上述人员进入工作或服务场所前,主管责任单位或用工单位要发给其《来客安全须知卡》或进行安全告知,使服务商明确工作或服务场所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危险及其预防措施并严格遵照执行,工作或服务活动结束时将《来客安全须知卡》交回。

第十八条

服务商进入工作或服务现场,要穿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自觉服从现场人员的管理,活动范围不得超出指定区域。

第五章 劳务承包商事故报告及安全管理评价

第十九条

劳务承包商在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焦化厂所辖区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用工单位应立即报告分管厂领导、派工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并协助进行应急处理,保护现场,参与事故调查与事故处理等事宜。

第二十条

派工单位应当建立、落实劳务承包商安全管理评价制度,对劳务承包商的安全管理状况及其安全绩效进行评价,建立劳务承包商安全管理档案,并作为其续用、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对劳务承包商的安全监督管理纳入厂安全薪酬和绩效考核。安全部门对用工单位、责任部门的责任履行情况实施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劳务承包商管理纳入厂及用工单位安全督察的范围。对督察发现的不符合,要责令其限期纠正,并进行考核、评价,同时在督察信息中通报。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劳务承包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对焦化厂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参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递减一级追究用工单位和责任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考核。

(一)未按照第三章第七条规定,与没有合法法人资格的工程承包单位签定《劳务承包合同》或《相关方安全协议书》的,追究派工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二)派工部门未对劳务承包商合法法人资格、《相关方安全协议书》、特种作业资质等进行审查而与劳务承包商签定《劳务承包合同》的,致使本单位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务承包商签定《劳务承包合同》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派工部门、用工单位未按要求对劳务承包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同时又未对其进行监督考核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四)劳务承包商根据工程量及合同款,综合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施工单位风险评价结果,向安全部门缴纳1000--10000元不等的安全风险抵压金。若劳务承包商未按照要求加强安全管理,按照如下规定对其风险抵押金进行扣罚:

1.劳务承包商因违反《劳务承包合同》或《相关方安全协议书》条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由劳务承包商自行负责,并由厂扣罚其缴纳的年度安全风险抵押金。《劳务承包合同》有效期间,劳务承包商发生轻伤 1 人次(含险肇事故),扣罚1000 元;发生重伤 1 人次(含重大人身险肇事故),扣罚 5000 元;发生工亡 1 人次扣罚 10000 元。

发生一起一般火灾事故,扣罚1000 ~5000元;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扣罚 5000~10000 元;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扣除全部施工抵押金。 因火灾造成损失的按照火灾损失价值的1~5倍赔偿。

发生一次环境污染事故,罚款2000元,发生一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罚款10000元,造成特大污染事故,罚款20000----100000万元。

2.经监督检查,劳务承包商各类事故隐患和三违现象,每一项或人次罚款100元/分,不按期整改或重复性三违现象加倍扣罚。

3.劳务作业过程不遵守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焦化厂有关安全作业规定而对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焦化厂带来新的风险或危害而不及时消除,发现一次扣罚 1000 元。

4.劳务承包商安全管理组织及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没有指定专人负责安全施工管理,发现一项扣罚500元。

5.厂安全部门或派工部门制定的其它扣罚条款。

(五)未按规定对供货、提货、装卸及其他服务商进行安全监督管理,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对焦化厂生产经营秩序造成损害的,追究用工单位及相关责任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焦化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焦化厂

2015年3月13日

推荐第10篇:26承包商管理制度

承包商管理制度

编号:AQ-BZH-026-A

1.目的

为了加强对承包商监管力度,提高承包商安全意识,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和检维修以及治安的安全和稳定,建立承包商管理机制,特制订本规定。

2.职责

2.1项目责任部门负责承包商的资格预审。

2.2项目责任部门负责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及承包商档案,并对承包商档案进行管理。

2.3安全办公室负责对外来承包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2.4项目责任部门和安全办公室负责对承包商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对承包商作业表现进行评价。

3.规定内容

3.1资格预审

3.1.1项目责任部门根据承包工程项目的特点选择有意向的承包商。

3.1.2有意向的承包商,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原件(原件核查后退回);

2)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及原件(原件核查后退回);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图复印件;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复印件;

5)安全操作规程复印件;

6)单位简介(包括经营范围及能力)及以往业绩;

7)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情况;

8)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等

3.1.2根据提供的资料选择承包商,并要求承包商根据承包项目的特点编制含有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的计划书。

3.1.3由项目责任部门对承包商提出的安全生产保证措施进行审查,作为选择承包商的重要依据。

3.1.4由项目责任部门与承包商签订合同。

3.2承包商入场前的有关规定

3.2.1承包商必须提供与本公司签定的合同、委托书或工单等有效文件给门卫室进行查验。

3.2.2由门卫室人员带领承包商工作人员到办公室,由安全办公室人员对承包商的施工人员进行教育。

3.2.3提供承包商进场施工所有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2.4承包商进场施工期间若有特殊工种作业(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搭架工、起重工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的,必须提供有效特殊工种证件(原件),方可进行特殊工种作业。

3.2.5提供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所有人员及设备清单一份。

3.2.6施工单位进场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若违反将严格按规章制度执行。

3.2.7外来承包商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填写承包商施工人员教育台账。 教育的内容主要有:

本厂的基本概况,安全生产特点;

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厂区内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厂区内防火、防爆重点场所的分布等;

3.3对外来承包施工单位和人员入场后的有关规定

3.3.1严禁携带香烟、打火机、火柴等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生产车间、仓库区域内严禁吸烟,违者罚款,并取消其入场作业资格。

3.3.2承包商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破土作业、施工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控制措施,配备、使用安全防护用品、配备监护人员,规范现场安全生产行为。

3.3.3按施工作业的特点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许可证》/《动土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等作业许可证,未办理相关的作业许可证,任何人严禁从事施工作业。

3.3.4严禁穿拖鞋、凉鞋、高跟鞋进入作业区作业以及穿带铁钉的鞋、化纤服装进入

本公司生产车间、仓库。

3.3.5严禁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

3.3.6进场机动车辆必须戴防火罩,按指定路线行驶,严禁超速行驶、无证开车、酒后驾车。

3.3.7在易燃易爆区内,严禁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设备、物体和作业。

3.3.8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非火灾使用消防栓须经副总经理批准。

3.3.9严禁损坏区域内各类设施,严禁乱动仪器、仪表、阀门和电器开关设备。

3.3.10进入施工现场应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3.3.11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或不安全因素时,必须及时采取正确的应急措施并通知项目责任部门及作业地点所在单位有关人员。

3.3.12 承包商人员违章作业,违章者须写出保证书,接受违章处罚。

3.3.13外来务工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到施工地点以外的区域。

3.3.14用工单位或外来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安全教育的人员作业,违者罚款,并立即清除出场。

3.4 对承包商的监管

3.4.1项目责任部门至少每天一次到承包商的作业现场进行检查。

3.4.2 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提出书面的整改要求,并督促承包商整改,以提高承包商的安全生产水平。

3.4.3 公司对进入同一作业区的相关方进行统一安全管理。

3.4.4 相关方在作业前应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并采取有效措施。

3.5承包商表现评价及续用

项目完工后,项目责任部门应对承包商安全生产表现进行综合评价,将承包商安全生产表现评价一份送交承包商、一份由项目责任部门汇入承包商档案,作为是否续用的依据。

3.6承包商档案管理

3.6.1 由项目责任部门建立承包商档案,档案的内容包括: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图复印件;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复印件;

5)安全操作规程目录复印件;

6)单位简介(包括经营范围及能力)及过去3年的安全生产业绩;

7)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情况;

8)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9)安全生产表现评价报告(每个项目一份);

10)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的计划书(每个项目一份,应有安全办公室的书面审查意见);

11)安全隐患整通知书及整改情况资料(如果有);

12)承包商工程项目合同(每个项目一份);

13)承包商名录;

14)其他资料

4.记录

承包商台账

第11篇:承包商、供应商管理制度

承包商、供应商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对外包工程的规范管理,保障外包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本公司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 3职责

工程业务部负责对承包商的确认,对施工过程安全全程监督管理。 4内容与要求 4.1资格预审

1、所有施工、检修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供应商都必须具有2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业绩包括近年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率、“三违”发生率和隐患治理等)。

2、承包商、供应商持有关材料进行安全资格确认 1)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营业执照);

2)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要求(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安全许可证);

3)施工安全经历(由施工单位在办证时同时书面提供,主要为施工中发生的各种事故情况和相关部门奖罚情况);

4)承包商、供应商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若存在工程分包,审查分包合同及分包队伍的资质。

4.2选用

1、施工单位进入公司辖区内从事施工任务前必须参加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学习、生产危险源、安全控制措施、施工注意事项交底,经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入厂开展工作。未经本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单位,不具备在我公司开展服务的资格。

2、工程主管部门和承包商、供应商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承包商、供应商必须遵守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2)承包商、供应商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以及必要的合乎标准的劳保器具。

3)承包商、供应商要根据国家、公司的法律、制度和规定要求,为承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承包商、供应商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公司生产科审核。

5)明确承包商、供应商对服务中发生事故的责任。

6)存在分包的承包商、供应商要明确对分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4.3开工前准备

1、职责和义务

业主负责对施工单位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入厂安全教育。 2)负责对承包商、供应商作业现场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提出具体的安全要求,重点、关键部位应设专人监护,并根据承包商、供应商的合理要求给其创造施工作业的安全条件,在施工过程中,有权查处、制止其违章作业行为,并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3)承包商、供应商应自觉接受业主的安全教育,并以队班建制,选配专(兼)职安全员,实行队(班)长负责制,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加强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4)承包商、供应商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有权提出合理的安全要求,并得到落实,有义务遵守业主的安全要求并落实在施工过程中。

5)承包商、供应商在现场施工作业中遇有特殊情况以及危及安全生产的情况,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落实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6)由于承包商、供应商不服从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违章操作所造成事故,致使人员伤、致残、死亡,由承包商、供应商调查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商、供应商自理,本公司概不负责。承包商、供应商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公司主管部门。承包商应严格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

2、安全要求

1)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网络,明确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并佩戴明显标志。

2)施工前,应提供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布置图和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做到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经公司工程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3)业主有关人员陪同承包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一同落实安全措施,危及安全生产的关键要害部位,必须设有明显的警戒设施,且双方必须派专人监护。 4)承包方、供应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到公司生产科备案。

5)承包方必须对所有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及安全装备。

3、安全管理

1)施工单位进入生产区施工作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及公司各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2)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以及工作要求的劳保护具。

3)施工单位必须做到文明施工,严格执行各类《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4)进入生产区域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办理特别通行证。车辆阻火设施齐备、完好,符合国家标准。

4.4评价与续用

1、生产科每年至少对承包商、供应商进行1次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承包商、供应商职责与义务的落实情况、文明施工情况、安全管理情况等。

2、目完工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对承包商、供应商安全生产做出评价,将安全生产表现评价送交施工单位,抄送生产科,并汇入承包商、供应商档案。对确定为合格的承包商、供应商进行造册,形成合格承包商、供应商名录。

3)安全生产评价合格的承包商、供应商方有资格继续承包公司其他项目。

4.5档案管理 承包商、供应商档案包括:资质证书复印件、过去3年的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制度目录、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表现评价报告、合格承包商名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5相关记录

《合格承包商、供应商名录档案》

第12篇: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选择合格的承包商,确保施工、生产的安全,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合本企业承包商的管理。

3.职责:安全科和技术设备科负责承包商的预审、教育、施工监督检查验收;综合办公室负责后勤的保管和供给,车队的供给;安全生产副厂长统筹管理,协调各科室配合帮助。

4.资格预审

4.1承包商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企业的经营能力和范围、以往的业绩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范围等内容;

4.2安全科、技术设备科、生产计划科、综合办公室会同其它各科室、车间针对承包商提供的内容进行审核,确定承包商的安全生产作业能力,根据审核结果选出适合的承包商,将审核结果报厂长,经厂长批准后方可正式选用承包商;

4.3安全科汇总各科室意见,针对承包商的施工内容提出安全生产要求,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

4.4承包商要根据企业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编制必要的生产计划,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检查与作业有关的安全设施、配备,接受企业安全培训教育;

4.5教育合格后安全科出具“承包商一级教育合格证明”,承包商凭借《承包商一级教育合格证明》及《安全责任协议书》方可进入厂区;

5.作业监督

5.1安全科对承包商的作业落实安全责任人,作业过程中,承包商有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施工作业的实际情况,落实安全措施;

5.2承包商人员涉及到用火、用电、登高、吊装等作业时应到安全科申请,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作业许可证的办理须符合企业相关制度;

5.3安全科针对作业内容不定时的检查监督承包商的施工作业和安全生产状况,填写《承包商作业安全检查表》。

6.施工中的安全措施

6.1承包商主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本企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厂区内严禁吸烟、严禁酗酒和酒后上班作业,严禁违章动火、违章作业等规定。不得将火种及香烟带入厂区内。在施工作业时要按照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在厂区内不准有穿短裤、裙子、拖鞋和赤脚(背)、无袖背心、追逐打闹以及将小孩带入厂区内等现象。

6.2承包商要爱护厂内公物及所有设备、管道和消防设施(器材),未经安全科批准办理许可证,严禁动用消防栓和其他消防器材。禁止无端爬越厂区内的各种机械装置、建筑物或在其上面做与本施工工作无关的事情。

6.3承包商所带(开)施工车辆必须接受门卫检查和登记,按照规定戴好防火帽,在厂区内限速行驶。未经安全科批准,严禁将非作业车辆驶入装置区内以及将车辆停放装置区内和消防通道上。

6.4承包商要按照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允许的作业范围,在指定的区域内从事施工作业。严禁在装置区内随意开启机泵、动用、触摸机器、仪表、阀门、电器设备等,更不准未经同意随意拖用厂内、他人或外单位施工材料和建筑等物品。在施工现场的设备、物资材料要有专人看管,发生窃盗案件时要及时向安全科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6.5承包商在施工作业过程中,要与相关科室做好联系工作,相互交代安全施工注意事项,防止因施工作业情况的变化和不注意安全而造成各类事故。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严禁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以及穿带铁钉的鞋。

6.6承包商应遵守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在厂区内未经安全科批准,严禁使用电炉、电锅、电壶等大负荷电器。

6.7承包商应安排具有资质和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对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进行专业监护。

6.8在企业启动安全应急程序时,承包商必须无条件服从总指挥的统一调度,不得自行其事。

6.9如施工项目有多个承包商的,执行以上规定外,由安全生产副厂长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6.10承包商凡在厂区内违反上述有关条款和厂内有关规定者,安全科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企业有关安全管理文件中的处罚条款作出处理,视情节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造成事故、险情或形成案件及造成恶劣影响时,视情节对责任者和责任单位进行赔偿损失或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7.表现评价和续用

7.1项目完工后,企业相关科室应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表现做出评价,填写《承包商表现评价表》,汇入承包商档案;

7.2企业将为合格的承包商造册,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单》;7.3对于承包商名单中优秀的承包商,企业以后在选择时可以优先考虑。

8.相关记录 安全责任协议书

承包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表 承包商表现评价表 合格承包商名单

第13篇:加油站承包商管理制度

中油吉林白山临江经营处

承包商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证公司选择合格的承包商,对承包商实施全过程的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确保承包商符合公司的安全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适应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雇佣来完成某些工作或提供服务的部门、单位或合作者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综合管理部负责审查承包商的安全资质。

3.2 综合管理部参加对承包商的安全业绩审查;负责监督承包商对用工人员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教育,检查监督承包商在施工中的安全活动。 4.程序

4.1 承包商的安全资格评审

综合管理部对承包商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和劳务用工资格评审。承包商资格审查的内容: a) 承包商过去的安全业绩表现资料; b) 服务类型、经营范围和资质证书; c) 承包商安全施工方案; d)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e) 承包商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有关信息; f)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2 签订合同的要求

4.2.1 明确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的安全责任条款; 4.2.2 明确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应执行的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制度; 4.2.3 承包商应选择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经过专业的培训;

4.2.4 承包商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4.2.5 承包方必须接受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4.3 承包商人员需接受安全培训与有关管理规范的培训。 4.3.1 承包商人员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进入现场的注意事项。 4.3.2 承包商的安全资源配置 a) 按要求配备安监员;

b) 承包商人员资质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业人员进行了有关培训;

c) 承包商为检修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d) 承包商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 e) 承包商配置必需的安全防护器具、安全标志等; 4.4 作业过程的协调与监督 4.4.1 作业过程的协调

承包商负责人应参加公司内与作业相关的安全例会与有关安全事项的临时会议,汇报安全管理情况及安全工作安排,落实会议要求;

4.4.2 作业过程的监督

a) 对于较为危险的施工作业,必须经公司主管部门检查认可,并安排专人现场监护;

b) 承包商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c) 公司主管应采取定期和随机检查的形式对承包商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记录;

d) 对于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和合同的行为或违章作业行为,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处罚、责令其停工。 4.5 事故报告

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由承包商负责调查处理。

中油吉林白山临江经营处

第14篇:承包商与供应商管理制度

承包商与供应商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对承包商与供应商安全管理,防止承包商与供应商因出现安全生产事故而影响本公司的声誉和业绩,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本公司承包商与供应商。

3、职责

1)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对承包商进行资格预审,协助公司领导对承包商的选择。负责对承包商开工前的准备的审查,作业过程监督,施工完后对承包商安全生产表现进行评价,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 2)购销部门负责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协助公司领导对供应商的选择,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和档案。 3)企业相关负责人负责对承包商和供应商进行选择。

4、承包商管理制度 4.1资格预审

1)安全生产管理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发布招标通知书,提出安全管理要求。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对投标承包商进行预审,审查内容包括:

(1) 资质证书; (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 安全操作规程; (5) 以往业绩表现;

(6) 经营范围和能力;

(7) 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等。

2)对没有相应资质证书、没有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没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高、业绩不佳、人员持证不齐全的承包商,坚决不录用。

3)审查完毕后,选取符合要求的承包商上报至公司相关项目负责人。 4.2选择

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协助公司相关项目负责人对承包商的投标书中的安全生产保证措施部分进行审查,作为选择承包商的重要依据,并对负责人对承包商进行选择作出建议。

2)选择好承包商后,应与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应有安全管理要求及约定双方的安全职责范围。 4.3开工前的准备

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对中标后的承包商在开工前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1) 安全生产计划是否符合实际要求; (2) 是否对所有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3) 是否为员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4) 是否对作业相关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检查; (5) 是否为施工项目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 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对承包商进行相应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为承包商办理入厂证。

3)若发现承包商没有做好上述安全要求或没有遵守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立即与承包商进行交涉,停止其施工作业。并对不符合要求的方面提出整改建议,监督其改正,承包商整改完成,经安全生产部验收通过后方可施工。

4)若承包商拒绝接受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或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上报公司相关负责人,取消承包商的施工资格。

4.4作业过程监督

1)安全生产管理部应对承包商的作业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承包商的施工作业工程符合本公司相关安全规章制度的要求。

2)若承包商公司相关安全规章制度时,应及时制止其施工活动,并向承包商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并跟踪复查,确保承包商的安全生产管理符合本企业的要求。

3)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根据制止其施工作业,并上报至公司相关负责人取消其施工资格。 4.5表现评价与续用

1)项目完工后,项目相关管理部门应结合安全生产管理部的安全监督考核情况对承包商安全生产表现做出评价。

2)安全生产管理部对合格的承包商录入合格承包商名录,作为是否续用的依据,并建立承包商档案,内容应包括:

(1) 承包商资质证书复印件; (2) 过去3年的安全生产业绩; (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4) 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5)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6) 安全生产评价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3)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对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的存档、保管和定期更新工作。

5、供应商管理制度 5.1资格预审

1)由购销部门、质量管理、技术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联合编制、发送招标书(包含安全要求)。

2)接受供应商投标书后,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的质量、性能、使用说明、价格、售后服务、安全特点、相关资质证明等进行预审。

3)预审完毕后,选取合格的供应商送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选择。 5.2选用

1)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从质量、性能、使用说明、价格、售后服务、安全特点、相关资质证明等方面进行确认,选择供应商。

2)必要时需成立一个由采购、质管、技术部门组成的供应商评选小组,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对质量水平、交货能力、价格水平、技术能力、服务等进行评选。

3)对所需的产品质量、产量、价格、付款期、售后服务等与供应商进行逐一测试或交流。

4)对供应商的产品进行小批量的生产、交期方面的论证。 5)根据合作情况,签订供应合同(包括安全管理要求条款),逐步加大采购的力度。

5.3续用

1)购销部门负责对供应商进行年度评价,对产品质量好、售后服务好的给予续用。

2)购销部门应将合作良好的供应商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录和档案。 3)购销部门应及时识别人为风险、经济风险和自然风险等采购风险,及时反馈给供应商,以便降低采购风险,确保所采购的产品符合要求。

4)购销部门不能只考虑预测和防范采购风险,更应该站在整个公司的角度上,考虑由此对公司制造、物流、财务、营销、质量、售后服务等各方面造成的影响。耍注意核算企业总权益成本,而不只是采购成本;使得整个公司的利润最大化、成本最低、风险最小。

6、相关的文件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合格承包商名录与档案》、《合格供应商名录与档案》

供应商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确保原材料,设备及售后服务的质量,规范供应商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2.资格预审

企业供应部门和相关部门在供应市场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生产需要和供户基本情况,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价标准和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并拟定标底,供应商根据所需材料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制作标书,进行投标,接受资格预审。 3.选用

企业供应部门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从质量、性能、使用说明、价格、售后服务、安全特点、相关资历证明文件、投标单位企业信誉、长期合作承诺、经济实力及承担风险能量资格进行确认,选择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合同内应有安全管理条款。

中标供应商拒绝接受《中标通知书》或接受《中标通知书》后不按时签定者,供应商三年内不准进入公司物资资源市场。 4.续用

企业供应部门应对合格供应商进行评价,对产品质量高、诚实守信、信誉高、售后服务等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给予续用。

企业供应部门应经常识别与采购有关的风险,及时反馈给供应商,以便降低采购风险,确保所采购的产品符合要求。 5.档案

将确定合格的供应商进行造册,形成供应商名录,建立档案,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产品规格、价格、安全特点以及管理情况的有关资料。

第15篇:7 供应商承包商管理制度

供应商管理制度

1、为了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标准规范,避免因外供产品缺陷而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供应商的管理。

3、采购人员负责对承包商的确认,对采购物品的质量、运输安全负责。相关部门负责采购物品的质量监督。

4、采购活动中应对供应方的商品质量、生产能力、检测手段等做到心中有数,供货方必须具有所经营活动所需的资质,否则不得作为合格供货方。

5、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要求供方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按规范包装、运输、装卸、存储,避免造成意外泄露,形成危险和污染。

6、相关部门对所采购物品需要提出安全方面的要求,签订供应合同时,应有安全方面的内容,确保成品符合要求,避免带来安全生产风险,职业健康风险及环境产生影响。

7、供货期间,对出现不合格情况应向供方及时反馈,以有利于供方采取整改措施。对连续三次出现不合格的供应商停止其供货,重选合格供方。

8、供应商在商品尚未交接完成时,一旦发生燃烧、爆炸等意外事故,供方应听从本公司指挥,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扑救。

承包商管理制度

1、为加强公司对外包工程的规范管理,保障外包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于对本公司外包工程承包商的安全管理。

3、安保部门负责对承包商的确认,对施工过程全程监督管理,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督工作。以及相应档案的管理工作。

4、承包商的选择

4.1 承包方应具备合法的资格,具备承包工程(项目)的相应资质,并将相关的文件提报供销部审查,存留复印件交总务部门备案。审查项目应包括:资质证书、安全管理机构、业绩表现、安全管理人员持证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4.2 项目需要招投标时,由安保部门发布含有安全要求的招标通知书,投标单位需要出具含有安全方案的投标书,作为选取合格承包商的重要依据。

5、承包商的进厂要求

5.1 承包商进入公司施工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5.2 由安保部门协调生产部门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结合本公司实际,讲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危险因素、危险源重点告知。 5.3 进入公司的外来施工人员必须在安保部门进行登记方可进入作业现场。

5.4 施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应由被施工部门对其进行作业现场的安全教育。

6、对承包商的施工监控

6.1 在施工过程中除应按施工要求制定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外,并应遵守本公司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要求,避免造成意外伤害。

6.2 在承包工程中,不得将工程转包和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6.3 在承包工程期间,应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考核,并将相关考核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商。

6.4 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故时,承包商应听从本公司的统一指挥。

7、采购人员应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

第16篇:工程项目承包商EHS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承包商EHS管理制度

1 目的

规范对公司新、改、扩建项目承包商管理,降低事故风险,确保公司新、改、扩 建项目安全有序进行。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有限公司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工程项目以及大额(1000万元及以上)技改项目的承包商管理。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程序的引用而成为本程序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程序,然 而,鼓励根据本程序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程序。 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GB/T 24001-2004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AQ3013-2008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安监总管三[2011]93号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的通知

苏安监„2011‟202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 准(试行)》的通知 4 职责

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成立项目部则下述职责由各专业组履行,如不成立项目部, 则相关职责由括号内对应的部门履行。

4.1 EHS管理部门:EHS组(EHS部) 4.1.1 对承包商进行EHS资质评审。 4.1.2 对承包商入厂员工进行EHS教育。

4.1.3 对承包商现场作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定期进行公布。 4.1.4对承包商进行定期的绩效评估。

工程项目承包商EHS管理制度

4.2 施工主管部门:工程组(生产技术部)

4.2.1 负责监督检查项目EHS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承包商整改,并跟踪检查。 5 管理要求

5.1承包商EHS管理要求的确定

5.1.1EHS组应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施工主管人员和其它相关人员,按照整个项目可能涉及的施工活动的不同类别或EHS管理的不同主题进行总体风险评价,划分风险等级,确定高风险的作业活动和EHS管理的重点。

5.1.2根据风险大小及项目EHS特点,原则上确定所选承包商应具备的资质、经验、业绩、管理水平等。

5.1.3根据风险评价结果、项目内容及特点,确定对承包商进行管理的模式、标准、内容及程度等EHS管理要求。以标书或其它书面文件形式告知承包商。项目EHS管理要求应经EHS组审核、EHS总监批准,内容至少包括:安全绩效和安全目标要求、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能力要求、危险作业标准、文明施工标准、作业人员健康体检与团体意外险、安全生产费用金额等内容。 5.2承包商资格预审及评价

5.2.1工程组组织EHS组按照承包商选用基本要求进行资格预审,形成“承包商资格预审表”,承包商选用基本要求包括:

a)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取得工程施工资质,且施工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与所承揽的工程相符; b)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c)承包商相关人员资质和能力符合要求;

d)承包商EHS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符合要求,专职EHS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比例不得低于1:50,作业人员不足50人的至少配备1名EHS管理人员; e)具备健全的EHS规章制度和管理体系文件;

f)承包商两年内无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承包商两年内无被政府相关部门处罚和媒体曝光的记录;

g)承包商办理了相应的团体意外保险; h) 为从业人员开展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i)承包商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必要时,应对承包商以往业绩和实际EHS管理能力进行现场考查。

5.2.2通过资格预审的承包商,方可进行后续评标或评价。评标时,根据承包商提交的标书及EHS管理文件等评价承包商有效控制风险的能力,结合EHS评分标准,全面真实地评价承包商EHS状况。

工程项目承包商EHS管理制度

5.2.3 工程项目承包商选用须EHS总监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承包商,由施工主管部门建立“工程项目合格承包商名单”,并保存承包商的相关档案。“工程项目合格承包商名单”应提交EHS组备案。承包商EHS资格每年复审一次,连续三年复审合格的,可将复审周期延长至两年一次。 5.3合同签订

5.3.1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安全费用的金额及使用、监管规定,同时需签订EHS协议,EHS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通过EHS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条款应与项目的风险大小及EHS特点相适应。

5.3.2EHS协议应经EHS管理部门会签,EHS总监审核,未经会签的施工等合同不得开工。如有违反,应按《承包商EHS违约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对发生事故的还应追究领导责任。EHS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a)EHS目标; b)EHS管理要求;

c)风险抵押金金额的确定、提取、监管,支付流程,扣款规定,申诉渠道;明确承包商EHS违约处理办法和考核细则; d)双方EHS责任;

e)设备租赁使用的,应明确投入运行后的EHS责任;

f)明确双方施工作业EHS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和现场EHS管理的联络人员; g)必要时,参加公司召开的EHS例会,并落实会议要求; h)若是监理单位的,还应明确EHS监理的配备及管理要求。

5.3.3公司同一作业区域内有两个以上承包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时,EHS管理部门应组织并监督承包商之间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5.4开工前准备

5.4.1在项目实施前,双方的EHS管理人员应召开专题会议,明确EHS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a)项目存在的主要危险及采取的措施;

b)对参与危险作业的人员的胜任能力进行评价;

c)确认各项EHS工作的目标;

d)澄清双方在程序、规定等方面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消除双方管理规定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如果使用公司的EHS体系或程序,应向承包商提供这些文件并进行讲解指导;

工程项目承包商EHS管理制度

e)确认EHS会议、检查及审核制度,明确EHS工作范围及进度;

f)双方在事故应急过程中相互协调的方式方法,并明确需要使用的第三方应急资源;

g)明确双方对于分包商的管理职责; h)项目实施前的培训计划及实施方案; i)确认事故汇报和调查的程序;

j)为了鼓励承包商改进EHS业绩,发包方建立的奖惩规定; k)其他需要澄清的内容。

4.4.2项目实施前,EHS管理部门应对承包商制定的EHS计划进行审核。项目EHS计划的内容应包括资源、职责、培训和能力要求、事故报告和处理、应急预案等方面的内容, 具体容包括:

a)管理层的EHS承诺、政策及目标;

b)各级EHS管理人员的设臵及职责、分包商管理规定、与相关方的沟通渠道、EHS培训程序、资源配备、文件控制、EHS法律法规及标准等;

c)危险辨识及控制程序、危险品及危险作业控制程序、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及培训规定等;

d)各种操作程序、工作许可程序、应急响应程序、设备的EHS检查程序、职业健康及环境保护程序、安全运输程序等;

e)EHS运行控制的方法、承包商内部激励机制的建立、EHS绩效信息的收集分析及反馈、事故的报告处理及统计等;

f)双方对项目的EHS管理、人员的EHS行为、分包商管理、职业健康及环境保护、培训等内容进行审核及检查的计划。

5.4.3 EHS计划确定后,所有与项目EHS工作有关的双方人员应对EHS计划有清晰的了解。

5.4.4在项目实施前,承包商应向EHS部门提交入场人员名单、团体意外险证明文件、健康体检证明文件、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特种设备清单及检定证书、个人防护用品清单、风险抵押金款项到账信息等。由EHS管理部门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向承包商发放“承包商临时出入证”,有效期应与施工期限同步,最长不超过一年。

5.4.5在项目实施前,EHS管理部门应对承包商进行审核及现场检查,确认承包商已经按照项目的EHS计划及要求完成了准备工作。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内容,承包商应及时进行整改。

工程项目承包商EHS管理制度

5.4.6在项目实施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实施实际需要配备常用药品及绷带、止血带、颈托、担架等急救器材,并根据具体需要采取防暑降温和消毒、防毒等措施。5.5施工作业要求

5.5.1进场前,承包商必须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企业要求的个人保护用品。

5.5.2承包商应对其进场作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针对不同工种、不同施 工阶段的特点,至少每季度对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EHS培训教育,并将培训教育情况报EHS管理部门备案,具体按照承包商制定的EHS计划执行。

5.5.3施工期间,EHS管理部门、施工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承包商召开施工安全会议,对上一阶段施工工作进行总结,对下一步施工计划和要求进行布臵。承包商内部也要定期召开施工安全会议,EHS部、施工主管部门派代表参加。 5.5.4承包方施工现场的工地布臵、设备工具管理、文明施工管理、消防管理、保安管理、标识管理、危险物品管理等按《工程项目施工现场EHS管理规范》执行。 5.5.5EHS管理部门应根据施工特点和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在公司相关制度的基础制

定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直接作业的相关规定,以指导施工现场直接作业,也可参照公司相关直接作业规定执行。

5.5.6EHS管理部门应系统分析识别潜在的事件和紧急情况,明确应急指挥系统、应急期间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任务,应急措施,人员营救和疏散程序、应急资源等,定期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以减少紧急情况造成的危害。EHS管理部门应监督承包商为施工现场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5.5.7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事件按公司《事故事件管理程序》执行。 5.5.8大型的起吊、安装、施工、检修等作业,承包商应编制施工方案,方案包括风险辨识及安全控制措施、操作程序、个人防护用品配备要求、应急响应程序等。EHS相关内容应由EHS部门会签,EHS总监审核。 5.6日常检查和监督

5.6.1为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效执行项目的EHS计划,双方在项目实施阶段应按照职责划分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如果EHS计划确需修改调整,双方应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进行完善。

5.6.2施工主管部门、EHS管理部门及监理方应结合施工过程管理的实际情况坚持每日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直接作业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承包商施工人员违反EHS管理规定,应及时制止或停止作业,下达“EHS问题整改通知”,对于严重违章应根据公司《承包商EHS违约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下达“EHS违约处理通知书”,并跟踪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5.6.2.1承包商对EHS承诺的履行;

5.6.2.2各项EHS制度、规定及合同中EHS条款得到有效执行;

工程项目承包商EHS管理制度

5.6.2.3对使用的设施设备状况、人员行为等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5.6.2.4承包商定期召开EHS会议,总结及部署EHS工作; 5.6.2.5按照EHS计划的要求完成培训内容;

5.6.2.6承包商保持应急预案,按计划举行或参加演习;

5.6.2.7按照EHS计划要求进行事故及未遂事故的报告、调查及整改;5.6.2.8其他内容。

5.6.3若发生承包商多次违规或违规情节较为严重,或出现重大隐患不积极采取有效整改等情况,企业应对其进行罚款、通报批评、警告、直至清退出场。5.7承包商绩效总结与评价

5.7.1对于工程建设项目,EHS管理部门应制定承包商EHS绩效评价准则,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每月对承包商进行审核评估,促使承包商不断提高EHS绩效,将考核结果抄送给承包商的上级主管部门。

5.7.2项目完成后,EHS管理部门应对承包商的EHS绩效进行总结并形成评价报告。评价报告的内容包括承包商现场EHS管理能力、隐患整改执行力、承包商施工人员素质、事故事件性质及整改效果、承包商执行EHS计划及合同条款的情况以及对承包商的改进意见。评价报告作为今后选择合格承包商的依据之一。评价结论纳入承包商档案并报集团QEHS部,作为今后招标或续签合同的决策依据。评估不合格的承包商,列入公司承包商黑名单。

5.7.3在项目结算时,应根据承包商EHS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结算。5.7.4施工主管部门应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承包商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承包商的资质证书复印件、过去两年的EHS业绩、安全管理机构、EHS管理体系、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复印件、承包商绩效评价表、承包商员工团体意外险、健康体检证明及其它有关资料。 6 相关文件

工程项目施工现场 EHS 管理规范 承包商 EHS 违约处理办法 事故事件管理程序 7 相关记录

承包商资格预审表工程项合格承包商名单 EHS问题整改通知单

第17篇:外来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外来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为加强承包商和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公司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保障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公司进行施工作业的外来承包商及人员的管理。

2 职责

2.1 工程管理部门及安全科负责对承包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科负责与承包商签订施工安全责任协议书,有权对承包商发生的违章违纪行为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2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批准承包商的施工方案,负责对承包商进行综合管理,并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

2.3 工程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为施工作业现场提供安全作业条件,负责办理各种作业许可证,有权对承包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监督检查。 2.4 保安员负责对承包商人员进出公司生产区门岗的管理。

3 管理内容

3.1 承包商资质审查

3.1.1 承包商进入公司进行工程项目施工前,公司工程管理部门须对承包商的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进行审查,在确认满足工程项目需要后,承包商才能进入公司施工:

1)企业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2)企业相应的技术资质等级。

3)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装备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4)社会信誉。

3.1.2 安全科负责对承包商的安全保证条件等进行确认和核查,对于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者,安全科有权予以否决。

1)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措施; 2)安全生产业绩;

3)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上岗证件; 4)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5)若有工程转包,要审查转包合同及转包队伍的资质。

1 3.2 施工前的安全要求

3.2.1 公司和承包商必须签订《施工安全责任协议书》,施工安全责任协议书由安全科负责签订,条款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承包商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要求,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必须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

2) 承包商应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完好的、功能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施工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3)承包商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提交公司项目主管领导和安全科审查。

4)明确承包商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存在分包的承包商要明确对转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3.2.2 承包商在施工作业开始前,必须做到:

1) 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并佩戴明显标志。

2) 落实施工项目“五定”即(定施工方案、定施工人员、定安全措施及事故预案、定进度和定工程质量标准),并经公司审查认可;

3) 必须对所有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及安全装备。

4) 公司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向承包商详细介绍施工现场环境、地下工程情况及公司内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5)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技术方案交底,落实安全措施,且双方必须派专人监护。

3.2.3 承包商人员进入生产装置施工现场前,必须接受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及安全科组织的入厂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为:

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公司安全安全生产制度和纪律、安全生产特性、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2) 与施工作业有关的生产现场(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和对劳动保护器具的特殊要求等。

3) 针对公司的生产特点提出施工安全注意事项和要求,以及施工作业的

2 有关专业安全要求等。

3.2.4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安全科和施工所在单位负责进行安全教育,严格按人数和施工期限办理入厂临时出入证。3.3 施工过程的安全要求

3.3.1 承包商人员进入生产区施工作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双方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1) 施工作业人员进入生产区施工作业,只能在规定的作业区域进行施工、活动,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其他危险区域和场所。

2) 生产区内严禁携带危险品、严禁吸烟、严禁酒后上岗;进入生产区内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3)禁止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刷机具、配件、衣物等。

4)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动火作业、进入设备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和动土作业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安全许可证。

5) 进入生产区域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执行本公司作业文件《车辆进出安全管理规定》,必须按规定办理进出门岗手续,进入生产区,车辆要按指定线路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6) 承包商必须做到文明施工,遵守本公司现场环境卫生规定,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施工机具和施工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应急通道和影响生产装置人员的操作、巡检;施工废料要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3.3.2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施工所在单位及安全科必须加强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1) 制订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学习和演练。 2) 制定精心操作、保持平稳的相应措施并认真执行。

3) 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若生产需要易燃易爆介质的采样、放空和排料等操作必须预先通知承包商暂停施工;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要及时报告处理。

4) 凡与新建、改建、扩建和检维修等施工项目有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3 5)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及安全科要会同承包商有关人员,组织联合检查组,定期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承包商单位和个人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罚,对性质严重的要停工整顿,接受安全教育,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辞退。

3.3.3 承包商在生产现场施工作业中遇有特殊情况以及危及安全生产的情况,应及时向公司生产科、施工所在单位、安全科和工程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落实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3.3.4 由于承包商不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造成自身或我公司生命和财产损失的,由承包商承担经济损失和处罚,直至法律责任。 3.3.5 由于本公司强令承包商违章作业、不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或公司人员失误所造成的事故,本公司和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处罚。 3.3.6 除本规定外,施工中还要严格遵守国家及公司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专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3.4 承包商的评价

3.4.1 工程项目施工结束后,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安全科、施工所在单位等对承包商的施工合同履行情况、安全管理、工程质量等进行评价。 3.4.2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对承包商的评价情况,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档案应主要包括:承包商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复印件、评价记录、安全教育记录、施工安全责任协议书、施工过程的安全检查等。

3.4.3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每年底应对合格承包商进行重新评定,编制、更新合格承包商名录,公司工程项目的施工承包优先从合格承包商名录中选择。

4 相关记录、台帐

《外包工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施工安全责任协议书》

第18篇:承包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承包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定电公司生产现场工作的承包商存在或潜在职业病危害的防治管理。 3 专业术语定义

3.1 采用GB/T28001-2001标准、《职业病防治法》中的术语和定义。

3.1.1 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1.2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1.3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4 职责

4.1 安健环监察部

4.1.1 负责督促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相关信息和资料的收集、统计、调查、处理; 4.1.2 负责督导制定职业病相关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并督促对实施效果的验证和评价; 4.1.3 负责重大及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4.2 职业健康主管

4.2.3 负责收集、整理、分类保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价资料,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磁盘等资料;

4.2.4 负责编制急性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指导书,并依据演练或实施的情况进行修订、完善;

4.2.5 负责对员工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4.2.6 负责/参与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4.2.7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制度; 4.2.8 建立健全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3 项目部(长期承包商)

4.3.1 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4.3.2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3.3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 工作程序

5.1 预防措施

5.1.1 项目部在接受建设(承包)项目时,应向建设单位索取该项目的可行性论 证报告(含职业卫生专篇)或/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5.1.2 项目部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确定的职业病危害类别向定电公司报告职业病危害项目; 5.1.3 项目部应保持配备有效的通风、排毒、除尘、消音、防振、降温、保暖、供氧等职业病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完好并正常运行,并为劳动者提供防尘毒口罩、耳塞、防护服(鞋帽、手套、眼镜)等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1.4 项目部应有专人负责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经常性的维护、检修,保证其性能和效果;

5.1.5 项目部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立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 5.1.6 项目部应主动联系公司安健环监察部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的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专人保管,每年10月底汇总一份报安健环监察部,内容包括:检测时间、地点、工艺流程、生产人数、职业病防护设备运转和个人防护用品佩带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检测时的气温、气压、风速、相对湿度;

5.1.7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项目部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使其达到标准和要求;

5.1.8 项目部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5.1.9 项目部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并组织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定期(每年一次)职业卫生培训,学习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表每年10月底报安健环监察部一份;

5.1.10项目部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5.1.11项目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5.2 职业健康监护

5.2.1 项目部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主动联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每年一次)、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

5.2.2 项目部应当将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连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病诊疗有关个人健康等资料归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每年10月底将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造册,报安健环监察部一份,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参加工作时间、既往史、工种、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当年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浓度、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负责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

5.2.3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项目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5.3 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分级、报告和调查、处理

5.3.1 一般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伤及10人以下的;

5.3.2 重大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伤及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

5.3.3 特大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伤及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的; 5.3.4 项目部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于1小时内向安健环监察部报告,报告时应说明危害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伤亡人数、发生危害事故的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有效措施和发展趋势。 5.4 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病人管理

5.4.1 劳动者可以在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5.4.2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5.4.3 项目部和负责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安健环监察部报告,并告知劳动者本人,确诊为职业病的,项目部应当及时向安健环监察部及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每年10月底汇总报安健环监察部备查,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种、工龄、职业接触史、诊断结论、诊断日期、诊断胸片或/和CT片号、诊断机构名称等;

5.4.4 项目部应当将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并安排他们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每年一次);

5.4.5 项目部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5.4.6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5.4.7 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等费用由项目部承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5.4.8 对长期及短期承包商人员入厂前要进行相关工作的职业禁忌症项目的体检。

第19篇:承包商及外包劳务管理制度

承包商及外包劳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在库进行装卸搬运的人员,必须到库保卫部门登记备案,并对搬运管理的管理部门签订《安全协议书》。

第二条装卸搬运管理人员,对搬运工人要加强管理和安全教育,遵纪守法,遵守本库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第三条对损害仓库利益和违法乱纪行为由保卫科进行审查,根据情节责令给予经济赔偿或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条出入仓库大门要自觉接受门卫的检查。因临时性装卸任务抽调来的装卸工,出入大门必须由组长领队,门卫登记人数和出入时间。

第五条装卸搬运工的自行车、摩托车,按指定的地点存放,库区内不准骑车。

第六条保持库内环境卫生,维护库内清洁,禁止损坏花草树木和器材、设施。

第七条严格按照我库储粮规程文明装卸,不符合要求,应重新码垛,否则,不能开具力资证明。对野蛮装卸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由肇事人员和当班搬运队负责。

第八条装卸搬运完毕,要认真清理作业现场,撒漏粮食要清扫装包,土杂当班负责清运干净。篷布、麻袋、铺垫物等及时整理,堆放指定位置。

第九条装卸搬运工要善待货主,爱护货物。不允许借机刁难敲诈货主。

第十条装卸工、货主或员工如有相互勾结、弄虚作假、损公肥私,一经发现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进入库区,作业时不准喝就喝酒、吸烟、打闹。

第十二条加强值班制度,坚持24小时有人值班,保证随叫随到,遇到大风、雨、雪天气时,要协作保管员主动查看存放货物是否盖严密,不经允许不准脱离作业岗位。

第20篇: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管理制度

承包商、供应商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选择程序,加强承包商和供应商的安全管理,减少承包商和供应商对公司安全生产的不利影响,制定本制度。

2、适应范围

本规定使用于在公司承担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等工程项目及日常劳务工作的所有承包商,为公司生产提供原辅料、备品、备件及其它物料的供应商的管理.

3、职责

3.1行政办公室负责对承包商进行资格预审,协助公司总经理对承包商的选择。3.2专职安全员负责对承包商开工前的准备的审查,作业过程监督,施工完后对承包商安全生产表现进行评价,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

3.3计采部负责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协助公司总经理对供应商的选择,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和档案。

4、管理程序

4.1承包商、供应商的选定

4.1.1承包商应具备与所承担的业务相应的能力,并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4.1.2供应商应具备与所提供商品相应的生产能力和相关资质,提供商品为危险化学品的供应商应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经营许可证。

4.2承包商的管理

4.2.1承包商进入公司生产区前,应由专职安全员根据其承担的工作性质,向其书面或口头说明进入本公司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所承担工作持续时间两天或两天以上的,应与公司签订书面安全协议。

4.2.2在公司生产区从事相关施工或其他劳务工作的承包商,应遵守本公司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4.2.3作业过程监督

1)专职安全员应对承包商的作业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承包商的施工作业工程符合本公司相关安全规章制度的要求。

2)若承包商违反公司相关安全规章制度时,应及时制止其施工活动,并向承包商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并跟踪复查,确保承包商的安全生产管理符合本企业的要求。

3)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根据制止其施工作业,并上报至公司相关负责人取消其施工资文件编号:ZT7.8 修订状态:1.0 实施日期:2014/02/06 页码:1/3

承包商、供应商管理制度

格。

4.2.4表现评价与续用

1)项目完工后,项目相关管理部门应结合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监督考核情况对承包商安全生产表现做出评价。

2)专职安全员对合格的承包商录入合格承包商名录,作为是否续用的依据,并建立承包商档案.3)专职安全员负责对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的存档、保管和定期更新工作。 4.3供应商的管理 4.3.1资格预审选用

1)计采部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的质量、性能、使用说明、价格、售后服务、安全特点、相关资质证明等进行预审。

2)预审完毕后,选取合格的供应商报送公司总经理决定批准。

3)计采部对所需的产品质量、产量、价格、付款期、售后服务等与供应商进行逐一测试或交流。

4)根据合作情况,签订供应合同(包括安全管理要求条款)。 4.3.2续用

1)计采部负责对供应商进行年度评价,对产品质量好、售后服务好的给予续用。 2)计采部应将合作良好的供应商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录和档案。

3)计采部应及时识别人为风险、经济风险和自然风险等采购风险,及时反馈给供应商,以便降低采购风险,确保所采购的产品符合要求。

4)计采部不能只考虑预测和防范采购风险,更应该站在整个公司的角度上,考虑由此对公司制造、物流、财务、营销、质量、售后服务等各方面造成的影响。耍注意核算企业总权益成本,而不只是采购成本;使得整个公司的利润最大化、成本最低、风险最小。

4.3.1供应商送货进入生产区内前,应有采购人员向其说明相关的防火防爆安全规定及公司的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

4.3.2进入厂区的送货人员禁止携带烟火。

文件编号:ZT7.8 修订状态:1.0 实施日期:2014/02/06 页码:2/3

承包商、供应商管理制度

5、形成的文件和记录

《承包商管理档案、监督检查记录》 AQ7.6-1.0 《承包商供应商档案》 AQ7.7-1.0 《相关方安全绩效检测》 AQ7.9-1.0

文件编号:ZT7.8 修订状态:1.0 实施日期:2014/02/06 页码:3/3

《承包商管理制度.doc》
承包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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