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事管理制度范文

2022-12-31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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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事管理制度

南丰镇卫生院

药品是人类与疾病斗争的重要武器,药品有防病治病的积极作用,但使用和管理不当又会引起药物中毒或药源性疾病等。要做到合理用药需要有医药专业知识的医师、药师的指导,目前生产、经营的药品大多数都在医院以处方药的形式使用。因此医院是药品使用的主要部门,医院药事管理是整个药事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医院药事管理,又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传统的医院药事管理主要是指采购、贮存、分发药品的管理,自配制剂的管理,药品的质量管理和经济管理等,即对物的管理。随着现代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医院药事管理的重心,也从对“物”的管理,逐步转变为重视“人”用药的管理,即以对患者合理用药为中心的系统药事管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和药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均须实施规范化一样,国外也开始对药品使用进行规范化管理。1993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在日本东京召开药学国际会议,向世界各国政府推荐了“优良药房工作规范”(Good Pharmacy Practice,简称GPP)。在药品使用各个环节上均要实施规范化管理,而且强调药学要面向社会拓展服务内容,是21世纪医院药事管理的努力方向。

医院药事管理的内容医院药事管理是由若干互相联系、又有区别、互相制约的部门管理和专业管理构成的一个整体。医院药事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1.组织管理 医院药剂科 (部、处)的组织体制、人员配备和各类人员的职责等。

2.药品供应管理 药品采购、贮存、供应等。

3.调剂业务管理 药品从医院转移给患者,是药品使用的重要环节。

4.自配制剂管理 按制剂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5.药品质量和监督管理 包括药品检验、合理用药和特殊管理药品作用的监督管理。

6.临床药学业务管理 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的评价和管理。

7.药物信息管理 为医护人员和患者提供用药咨询。

8.其他 科研管理、经济管理、各类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管理等。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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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事管理制度条目

一、工作制度

1、医院药事管理制度

2、药剂科工作制度

3、临床药学工作制度

4、药库工作制度

5、药房工作制度

二、药事管理制度

1、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2、药品采购供应制度

3、药品质量验收制度

4、药品储存养护制度

5、临床用药管理制度

6、拆零药品分装制度

7、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8、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9、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10、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1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及监测制度

1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

13、突发事件药事应急管理制度

三、处方管理制度

1、处方管理办法实施办法

2、处方权管理制度

3、处方点评制度

4.处方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二、药学人员岗位职责 (1)药剂科主任职责

(2)主管药师(中、西药)职责 (3)药剂师(中、西药)职责 (4)药剂士(中、西药)职责 (5)临床药师职责 (6)调剂岗位职责 (7)药品采购岗位职责 (8)药品验收岗位职责 (9)药品保管岗位职责

(10)药学信息咨询服务岗位职责

医院药事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应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其人员组成应符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本机构科学管理和合理使用药品。纠正药品使用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合理用药教育。

1.建立药事管理委员会的基本原则

药事管理委员会要以有多学科专家的合作,透明的方式运行, 该委员会的专家应经医院确认,有一定的专业能力。

2.药事管理委员会的目标和职能

(1)监督、检查本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药事工作的规定;

(2)负责制定本机构药物临床指导原则、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督导实施;

(3)负责制定与定期修订本机构基本用药目录和处方集,并督导实施; (4)定期调查分析本机构药品使用情况,指导药物利用研究,优化药物治疗方案。监督检查本机构临床各科室用药情况,组织相关专家评价药物临床疗效与安全性。对不合理用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5)督查毒、麻、精神及放射性等特殊管理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情况,及时研究存在的问题与隐患,提出改进和完善管理的意见; (6)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法规、合理用药知识教育;

3.定期与不定期召开会议,有完整的会议记录,为加强信息交流沟通,可建立“会议记要”形式。

药剂科工作制度

一、药剂科是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工作,既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又有执行药政法规和药品管理的职能性。

二、依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药剂科各项工作,包括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三、负责保障全院临床用药的采购、储存、分发、调剂、质量监测以及临床用药管理和药学服务等有关药事管理工作。并及时与临床沟通,保证药品质量安全有效。

四、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的采购、保管、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六、积极开展临床药学工作,建立临床药师制度。

七、药剂科所属各种技术岗位必须由取得药学技术专业资格的人员承担。

八、药剂科各岗位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它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

十、应经常以各种不同的形式组织科室的各级各类药学技术人员,学习和掌握专业技术知识与技能。定期进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提高全体人员的技术和服务水平。

十一、应根据相关的规范要求,制定出科学的、完善的、可行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和执行。

十二、遵守院纪院规,按规定着装上岗。必须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面向临床的服务意识。

临床药学工作制度

1.临床药师通过实践工作必须掌握所在专业的基本用药方案和用药品种,以及何种途径用什么药,发现临床用药问题,提出合理化的建议,积极参与临床合理用药工作。

3.负责药品不良反应资料的收集、管理、上报工作。

4.收集整理药学情报,建立药学信息系统,及时为临床提供药物信息。5.积极开展临床药学科研工作,开展药物评价。

6.保证工作记录和档案的原始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妥善保管归档资料。

药库工作制度

1、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院内规章进行日常工作。

2、采购药品、器械等应从招标规定的经营企业采购,并审核供应商资质备存。由保管报出采购量,并根据临床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采购计划,保证临床用药需求。

3、采购药品需质量验收签字后方能进行入库。

4、保管人员应按相关规定对合格药品进行分类储存,并定期养护,对效期近、积压、破损等的药品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特殊药品的采购、保管、出入库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6、应按规定时间进行盘点,应对药品的品名、规格、数量等项目进行清点登记。做到帐物相符。

7、特殊药品应由专人清点,单独造册,做到帐物相符。

8、盘点时如发现药品积压,应及时调整药品库存,做到在库药品不过期,保证质量,提高资金周转率。

9、盘点结果应及时汇总,报药品会计与出入账核对,使得账物相符率符合规定要求。

药房工作制度

1、药剂科应根据实际情况及临床医疗工作的需要和要求,设置相应的药房工作岗位及值班人员。

2、各岗位设置人员及值班人员资格应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必须是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并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工作认真负责,急患者所急,保证患者用药的安全。

3、调剂处方时,应遵守“四查十对”的规定,认真核对处方中各项内容(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等),确认无误后方可发药。发现不当处方时应及时与处方医师联系,修改处方并经医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调剂。药师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内容。

4、发药时应向患者或取药者详细说明药品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5、值班人员遇有重大事件应按事件性质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及领导,并做好详实记录,及时交接特殊药品的使用情况,交接需双人签字。如遇临床所需急用药品又无库存时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

6、值班人员应按时到岗,不得擅离职守,在未经准许的情况之下,不得随意给他人替班,并严禁在值班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7应保持值班室内干净整齐,严禁非值班人员进入值班室。

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一、组成及管理

1、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是由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医院感染管理和医疗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根据药事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负责医院药物采购及临床应用等评审工作。专家应本着对患者、对医院医疗安全负责的态度有责任反馈所购入新药在临床使用的效果。

2、医院药事委员会应制定相应的职责及基本工作任务,日常工作由药剂科负责承担。

3、药事委员会采取主任委员负责制,在院长领导下工作。

二、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及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医院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险目录》及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规定、医院遴选原则制定医院用药目录,并根据临床应用实际情况调整。

3、审计药剂科工作计划及年终总结并确定工作重点。

4、积极支持临床药学工作,推动专职临床药师工作,促进医院安全合理用药。

5、定期分析医院抗菌药物使用情况,组织专家评价医院所用药物的安全性及临床疗效,提出淘汰品种意见。

6、组织检查毒、麻、精神及放射性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请及时纠正。

7、组织药学教育、培训、监督和指导医院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

三、基本任务

1、每年不定期召开两次工作会议,审核药剂科去年的工作及今年的工作计划,提出存在问题并确定工作重点。审定药品年度供应计划,监督药品采购-仓储-临床应用-管理的全过程,保证药品质量;审核临床药物应用中实施细则或规则的执行情况及文件修订。

2、监督检查医院贯彻执行国家药事法规情况,检查、指导药剂科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监督医院特殊药品管理。

3、协调院医务部、药剂科、感染办、护理部做好医院抗微生物的应用和监督管理,防止抗菌药物滥用。

4、组织开展临床药学工作及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促进医院安全、合理用药。

5、制(修)医院基本用药目录。

6、研究处理药疗事故及用药差错事故,严防差错事故重复发生。

四、医院药物应用

1、以《医院基本用药目录》为基础,依照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相关规定,由药剂科提供基本目录,经由药事委员会研究后制定本院《医院基本用药目录》,药剂科按照目录采购,保障临床基本需求。

2、目录外品种即临床从未使用过的药品,临床确实需要使用的,由药品申报人提供相应资料至药剂科备案。由需用临床科室开具处方,主任签字,医务部、药剂科主任审核后,由药库购入。

药品采购供应工作制度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机构中使用的药品、一次性耗材和所用的试剂应由药剂科负责统一计划、采购和供应。应指定专人负责采购工作。

2、药品采购计划及品种应依据国家、地方和本部门的《基本用药品种目录》、《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处方集目录等,并结合临床需要制定。

3、药品采购必须从有资质的正规的药品经营企业购入,应将有关业务关系的经营企业和业务人员的资质(如:企业三证等)备案。

4、凡临床必须使用《基本用药品种目录》、《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处方集目录外的的药品或新药时,必须由临床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采购,采购人员不得自行决定。

5、特殊药品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执行。

6、临床特需或急救的一次性购入药品,应由使用临床临床科室提出申请并经科主任签字,药剂科主任批准,由采购员按照申请表中的申请量购买。

7、采购计划以少量多次购入为原则,做到药品不积压,不断货。

8、采购人员要严格自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药品入库验收制度

1、药剂科负责对全院购入药品进行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2、购入药品仅对其外观、数量、包装等外在项目进行验收,内在质量出现问题均由供货方负责。对供货单位、药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生产厂家、批号、效期、包装、批准文号等项进行登记。

3、购入的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建立专册检验登记簿,验收时保管、供货方、质检人员三方现场验收,针剂逐支验收,片剂逐盒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4、对购入的进口药品要求供货方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口岸检验报告”,不能提供者不予验收。

5、有效期为一年的药品效期余三个月不得入库,有效期为一年以上的药 品,效期余六个月不得入库。

6、验收人员验货时发现近效期的药品及一次性耗材应立即通知供货单位退货。

药品储存、养护制度

1、药品的储存与养护应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2、保管人员应熟悉药品及器械质量性质及储存要求,按其不同属性分类及相关要求规定码放,储存中应遵守以下各点:

2.1 药品、器械必须分库保存,内服药与外用药必须分开存放,性能相互影响容易串味,名称容易搞错的品种也应分开存放。

2.2 特殊药品应专柜或专库存放,指定专人保管。

2.3 危险品应严格执行公安部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储存管理暂行办法”、“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和“仓库安全防火管理规则”等规定,按其危险性质分类存放于专柜。

2.4 药品按效期远近依次专码堆放。

2.5 退货药品应存放于退货区域有明显标识并及时处理。

3、药品应按说明书要求进行储存,冷处保管温度控制在2-10度之间;阴凉暗处温度控制在20度以下;室温温度控制在0-30度之间,相对湿度控制在45-75%之间。

4、保管人员应定期对在库储存的药品的温度、湿度、效期等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5、药品入库时,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标志不清等药品有权拒收。

6、搬运或堆垛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标记的要求,安全操作。

7、要贯彻“先进先出”、“近期先出”和“易变先出”等原则。

8、要有安全意识,注意防火防盗,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临床用药管理制度

1、临床用药是使用药物进行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的医疗过程,临床用药管理的目的是合理用药。临床医师、药师、护师等专业人员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加强协作,共同为病人用药的安全性负责。

2、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制定医院“处方集”和“医院药品供应目录”。药学部门在“医院药品供应目录”内组织有效的药品供应。

3、医院制定相关的处方权限制的规定 (1)抗菌药物处方权限 (2)麻醉药处方权限

(3)“医院药品供应目录”外药品处方权限和审批办法

4、使用自费药品或乙类药品,以及扩展用药须经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在临床诊疗中,医生要制定合理用药方案,超出药品使用说明书范围用药或更改、停用药物,必须在病历中做出分析记录。

5、医院药房设有处方权签字留样,药学人员须在核对处方签字后方可发药。

6、医院制定药物治疗医嘱书写规范与查对制度。医师、护士、药师应知晓这些规范与管理流程,并能得到切实地执行。

拆零药品分装管理制度

1.分装前应清理工作台、分装工具、分装器皿,保证其清洁。

2.分装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检查原药品的包装品名、规格、效期等是否符合规定;分装药品的品名、规格是否与分装计划一致;药袋上印制粘贴的标签是否与分装计划一致。 3.按要求着装,佩戴帽子、口罩、手套。

4.做好分装计划,在保证供应的前提下,少量、多次分装。

5.对使用量小且易引湿、潮解、氧化的有效期短的药品应小批量分装,严格控制分装数量,选择适当的包装材料。

6.一次只能分装一个品种,不得同时分装不同批号的同一品种,分装后应及时清理废弃的包装材料。

7.分装后应立即在《分装登记本》上登记分装前后药品的名称、批号、效期、规格、数量、生产厂家、分装日期等项目并由分装人和核对人签字。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印鉴卡):各医疗机构应建立由分管院领导负责,医、药、护和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并结合实际制定出管理制度和人员职责,定期组织专项检查,保证安全合理用药。 1.“印鉴卡”的申办及管理

医疗机构应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批准核发的“印鉴卡”由专人负责保管并按规定要求及时更换,医疗机构医疗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变动时应当向当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药品采购与验收

药库特殊药品管理人员根据药品用量和库存情况提出采购计划,药品采购员应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送达后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用本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双签字,无误后方可入库。 3.药品的储存和保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后应全部储存于专用保险柜内,保险柜应双锁双人负责,除库管人员和调剂部门专门领药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库内。

4.专用保险柜和基数卡的管理

各调剂部门、临床各科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保险柜,专人负责。药库与各调剂部门,各调剂部门与临床用药科室均实行基数管 理,基数卡注明所用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由双方管理特殊药品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签字。 5.药品的领发

各调剂部门及临床各科指定专人,凭处方、专册登记本、领药本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基数卡限定的数量,发药人和领药人需认真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等后,签字办理领药手续。领药人必须亲自运送药品至用药部门,并将药品储存于专用保险柜中,完成入帐等相关手续,中途不得停留或办理其它事宜。 6.调剂部门的药品使用管理

调剂部门应指定符合资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对于使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并将当日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进行装订,做到日清日结。药品调剂人员应按《处方管理办法》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有特殊药品的调剂资格。调剂人员应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中对特殊药品的规定进行处方审核,并核对是否与处方医师的签名留样一致,对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要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按《处方管理办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7.临床科室的药品管理

临床科室需要留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书面申请,相关部门签字同意后在调剂部门建立基数卡,由双方特殊药品管理人员、负责人签字审核,临床需求变化时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变更基数。临床科室在管理使用上应遵循《临床科室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保管管理制度》。 8.管理人员交接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调整时,需在组长的监督下进行交接清点,并记录签字。 9.药品过期、损坏申报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药品的有效期、数量和质量情况,以保证质量合格,过期药品需要单独存于专用保险柜中,并有明显的标志并及时处理。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10.药品的销毁管理

破损和过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统计后报经药学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地区卫生局批准进行监督销毁,并登记记录。 11.药品丢失、被盗案件的报告

药品使用中,一旦发现骗取、冒领者或发生药品丢失、被盗、被抢案件时,应立即报告药学部门负责人和医疗机构保卫部门,并向地区卫生局、公安局、药监局报告。 12.值班巡查

节假日值班人员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设施进行巡查,以保证药品储存、保管处于安全状态,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13.专用账册的保管

专用账册的保管期限应按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生部发布的《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合理应用,结合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1.定点采购

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买。 2.验收

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制定采购计划,购入药品双人验收,查验购药凭证,清点药品数量,检查与药品质量相关的内容,详细记录相关信息,双人签字。 3.专柜加锁储存

储存药品必须有安全防范措施,严防药品丢失。 4.专用账目管理

出账入账要有购(领)药或处方使用凭据,做到购(领)入、发出、结存数量平衡。调剂部门使用药品应用专用登记本登记患者姓名、使用数量、发药日期,做到日清日结。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5.使用专用处方,规定用量

医师应按照《处方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开具处方。处方应单独储存,保存不少于两年。 6.发药

药师应按《处方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审核处方后发药。 7.定期检查药品质量

要定期检查药品的质量情况,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登记造册,按规定及时申请销毁。

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不合格药品管理,防止不合格药品用于临床,保证药品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1、不合格药品是指入库验收时不合格或购入验收时合格的,但在本院贮运过程中发生了破损、变质、过期、污染等情况。

2、在药品验收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存于不合格药品区并及时退货;特殊情况应填写有关单据,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药品在养护或出库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和出库,同时按销售记录追回已销出的不合格药品,存放于药库不合格区,待处理。

4、药剂科在每月的质量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不合格耗材等,应立即通知药库停止出库,药房各点停止销售,同时按销售记录追回已销出的不合格药品或耗材,放于不合格药品区,并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5、上级药监部门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品时,或上级药监、药检部门公告、发文、通知查处发现的不合格时,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追回销出的不合格药品,统计出所销售的数量,并尽最大力量追回;将收回的不合格品移入不合格药品区封存,等待处理。

6、不合格药品销毁时,应对销毁药品登记造册,由药剂科质量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填写“药品销毁记录”,上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统一销毁。

7、特殊药品因上述情况而导致的质量问题,应单独存放于保险柜内,登记造册,并及时上报医院相关领导,同时报所在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及药监部门,及时销毁处理,妥善保存销毁凭据。

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1、购入药品的生产批号、效期等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对近效期的药品如临床急需,应按临床需求,适量购入。

3、药品应按批号的先后进行储存养护,根据药品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出库时要以“先进先出”、“近期先出”为原则。

4应定期检查药品效期,并记录。凡有效期在6个月以内的药品必须登记造册,密切关注临床使用情况,以免过期造成医疗事故。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及监测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以下简称ADR)报告和监测制度。

1、医疗机构应有ADR监测机构,并建立ADR报告监测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剂科负责。

2、药剂科负责ADR报告的分发、收集、分析、上报和监测等日常工作。各临床科室必须指定人员做为ADR监测员,负责本科室的ADR收集并上报至药剂科。

3、医疗机构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临床科室对所发现的ADR应及时对患者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并及时认真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4、药剂科对临床上报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进行收集整理、分析鉴别,每季度集中报告,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需及时报告。

5、医院设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小组,药师接到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后应与医师核实,按规定上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应填报真实,完整准确。

6、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范围: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应报告该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五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满五年的,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7、医院实行药品不良反应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

抗菌药物是临床应用范围广泛且品种繁多的一大类药物,抗菌药物应用的目的是有效控制感染,同时减少患者不良反应与细菌耐药性的产生。临床医生使用抗菌药物要严格掌握适应症并遵守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主要体现在选择的药物品种、剂量、用药时间、给药途径、疗程是否与患者的感染状况及其生理、病理状态相适宜。因此,为促进和加强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医院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内容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

一、抗菌药物使用基本原则与要求

(一)抗菌药物是指具有杀菌或抑菌活性,主要供全身应用(个别也可局部应用)的各种抗生素以及喹诺酮类、磺胺类、硝基咪唑类、硝基呋喃类等化学合成药。抗菌药物用于细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体、真菌等所致的感染性疾病,非上述感染原则上不用抗菌药物。初步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以及病原检查确诊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由真菌、结核分枝杆菌、非结核分枝杆菌、支原体、衣原体、螺旋体、立克次体及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亦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缺乏细菌及上述病原微生物感染的证据,诊断不能成立者,以及病毒性感染者,均无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二)医师对住院患者可根据临床诊断针对最可能的病原菌进行经验治疗。同时,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必须在使用抗菌药物治疗前,正确采集标本(血液、尿液、痰液等分泌物),及时送病原学检查及药敏试验,以期尽早查明感染病原,获得科学的用药依据。

(三)抗菌药物品种的选用 原则上应根据病原菌种类及病原菌对抗菌药物敏感或耐药,即细菌药物敏感试验(以下简称药敏)的结果而定。病原学检查与药敏试验结果必须结合临床表现评价其意义。

(四)综合患者病情,病原菌种类及抗菌药物特点制订抗菌药物治疗方案。

临床医生在使用抗菌药物时,应严格掌握抗菌药物的适应症、毒副反应和给药剂量、用法,制订个体化的给药方案。限制无指征的抗菌药物使用,非感染性疾病和病毒性感染者原则上不得使用抗菌药物。选用抗菌药物应以同疗效药物中的窄谱、价廉的药物为先。力求选用对病原菌作用强,在感染部位浓度高的品种,此外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患者的疾病状况:疾病类型、病情严重程度、机体生理、病理、免疫功能状态等。

2.药物的性能:包括抗菌药物的抗菌谱,抗菌活性、药代动力学特点(吸收、分布、代谢与排泄,如半衰期、血药浓度、组织浓度、细胞内浓度等),药效学特点及不良反应等。

3.药物品种选择:根据本院各病区细菌耐药状况选用对病原菌敏感的抗菌药物,应以窄谱、不良反应少、价廉者优先。

4.给药剂量:在各种抗菌药物的治疗剂量范围内,根据患者具体情况和感染程度,选择适宜的给药剂量。

5.给药途径:应根据感染的严重程度及药代动力学特点决定给药途径,轻症感染尽量选用生物利用度高的口服制剂。重症感染及全身性感染患者初始治疗应予静脉给药,以确保药效;病情好转时应及早转序贯疗法口服给药,避免抗菌药物注射剂的过度使用。

6给药次数:依据浓度依赖型及时间依赖型抗菌药物的不同类型特点、抗菌药物的后效应及半衰期确定抗菌药物给药次数。

7.其它:药物的相互作用、不良反应等。

(五)抗菌药物的更换:一般感染患者用药72小时(重症感染48小时)后,可根据临床治疗效果或病原学检查结果,决定是否需要更换所用抗菌药物。

(六)疗程:抗菌药物治疗因感染不同而异,一般宜用至体温正常、症状消退后72-96小时,特殊情况,妥善处理。但是,败血症、感染性心内膜炎、化脓性脑膜炎、伤寒、布鲁菌病、骨髓炎、浓血性链球菌咽炎和扁桃体炎、深部真菌病、结核病等需较长的疗程方能彻底治愈,并应防止复发。

(七)抗菌药物治疗的同时不可忽视必要的综合治疗,不过分依赖抗菌药物。有局部病灶者需同时进行局部引流等治疗。严格执行消毒、灭菌、无菌操作及隔离制度。

(八)尽量避免皮肤粘膜局部使用抗菌药物,以防对临床常用药物耐药菌株的产生。

(九)加强对抗菌药物使用中的不良反应监测,认真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在对老年、婴幼儿及肝、肾功能减退等特殊人群患者应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时,应加强使用药物的监测,提高用药的安全性和疗效。对较长时间使用抗菌药物的患者,要严密监测菌群失调、二重感染,特别是深部真菌感染。

二、抗菌药物的分级原则

(一)抗菌药物分级原则

1.非限制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2.限制使用: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做为非限制药物使用。

3.特殊使用: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

(二)抗菌药物分级目录

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要求,结合本医疗机构具体情况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目录。

三、医院对临床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一) 管理办法与监督:

1.医疗机构应成立抗菌药物使用的监督管理机构并制订相关制度,同时成立由多学科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督查本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情况。

2.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医院院内感染病原微生物耐药等情况,以《抗

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相关文件为依据,及时修订医院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实施细则。

3.有条件的医院应设立微生物培养、鉴定与药敏实验的实验室。负责监测全院细菌耐药情况,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4.提倡在使用或更改抗菌药物前采集标本做病原学检查

5.医疗机构应结合本机构的具体情况,制定监测本机构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监测方式,并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的动态监测预警制度,定期组织相关专家对本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的应用进行评价,上报相关部门并有处理结果。

6.医院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滥用危害、医院感染、抗菌药物耐药性监测等相关性等知识的宣教,提高全院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水平。

7.“卫生部抗菌药物监测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抗菌药物监测中心”的各成员单位,应按要求及时上报本单位抗菌药物监测数据,并根据监测中心的反馈结果调整本医疗机构的抗菌药物的使用。

(二)抗菌药物的分级使用管理

遵循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院具体情况制定临床医生使用不同分线抗菌药物的权限及使用细则。

(三)抗菌药物的联合用药原则

1.抗菌药物的联合应用要有明确指征,单药可有效治疗的感染,不应联合用药。严格掌握联合用药的原则和指征,以期达到提高疗效、减少患者不良反应、减少细菌耐药性产生。

2.联合应用一般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抗菌药物联合应用,以获协同抗菌作用。联合用药适用于下列情况:

1)病原体不明的严重感染。包括免疫缺陷者的严重感染。 2)单一药物不能有效控制的需氧菌及厌氧菌混合感染 。

3)单一药物不能有效控制的2种或2种以上病原菌严重感染。 4)单一药物不能有效控制的耐药菌株感染,特别是医院感染。 5)需长期用药并防止细菌产生耐药性,如结核病,深部真菌感染。

四、特殊情况下抗菌药物的应用

对于肝、肾功能不全患者,新生儿患者,小儿患者,老年患者,妊娠期和哺乳期患者等特殊人群的抗菌药物的使用,应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定,结合患者的具体情况,权衡使用抗菌药物的利弊等情况综合考虑后决定。

五、抗菌药物预防性使用原则

抗菌药物的预防性应用,包括内科及儿科系统预防用药和外科手术预防。应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等要求,,结合临床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使用抗菌药物。

突发事件药事应急管理制度

1、以“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为原则,加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培训和教育。全员处理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思想。

2、医疗机构应制定突发事件药事应急预案。

3、参加医院和药剂科组织的药事应急预案的培训。熟练应急程序和方法,努力学习急救药品知识,为临床及时提供咨询服务。

4、认真落实医院的相关紧急事件管理的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工作方案,按医院指派的任务参加拟定紧急事件应急预案的药品保障方案。

5、药剂科应做好应急药品的储备工作,健全应急急救药品的供给系统,随时准备执行应急药物保障任务。

6、应急药品目录应由专人负责管理,一旦启动应急预案,应快速备齐目录中药品,专人管理调配。

7、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快速反应机制。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补充。

8、药学人员应开展急救药品知识培训学习,能够对常见的传染病、急性中毒的药物急救和治疗提供药学信息咨询。

9、药房值班人员遇突发事件应按类别立即报告药学部门负责人员和医院总值班。药学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对事件的内容、性质、影响面、严重程度、医院采取的紧急控制措施、控制效果、发展趋势等进行了解,及时报告相关领导,并对是否启动相应的预案提出建议。

10、药剂科全体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突发事件药事应急管理的有关规定。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办法

按照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及自治区卫生厅《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等法律法规制定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定。

1、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助理执业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做为发药凭证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2、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3、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4、处方的格式:处方由医院按卫生部规定的标准及自治区卫生厅提供的模式统一印制,其颜色及标识均应符合规定。

5、处方的书写应符合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

6、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试用期(进修)医师的处方权按《处方管理办法》执行。医师应在医务部门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必须在药剂科留样备查。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

(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四)不按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7、开具处方的依据: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处方开具量应按《处方管理办法》执行。若需超剂量、超适应症使用及处方被修改时应再次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

8、开具特殊管理药品处方规定: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一)执业医师经县市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二)为门(急)诊患者一次性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有病历记录;

(三)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处方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生签名。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量应执行《处方管理办法》规定;

(六)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登记内容、专册保存期限应符合《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处方应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装订并单独保存。二类精神药品应对

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三年,应使用专用处方并单独保存。

11、处方的时效:处方开具为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天。

12、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凭医师处方调剂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14、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15、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16、处方由医疗机构、药剂部门妥善保存,每月应按《处方管理办法》、自治区卫生厅《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规定装订。普通处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制剂处方保存两年)、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一年。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两年,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三年。

17、医疗机构应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按自治区卫生厅《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的处方数量进行处方点评。

处方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1、处方书写内容: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自治区卫生厅《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对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书写内容进行审核,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2、处方正文的审核:

2.1是否使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开具处方。2.2处方是否按《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分色使用,即:普通处方为白色,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儿科处方为淡绿色,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处方为淡红色

2.3处方用药的适应性审核:

2.3.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2.3.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2.3.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2.3.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2.3.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2.3.6是否有潜在的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2.3.7其他用药不适宜的情况。

2.4对超出《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量、超出药品说明书适应症范围和被修改后的处方等是否有处方医师的签名及修改日期。

2.5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须延长有效期的,医生是否签字并注明理由。

2.6核对医师签名或专用签章样式是否与在药剂部门备案一致。

3、处方调配:调配者应仔细按处方量配齐所有的药品提供给复核者。

4、处方复核与发药

4.1复核者应按“四查十对”的要求对配方者所配出的处方药品仔细核对,并对审核、调剂的内容进行再次确认,无误后送至发药窗口。

4.2发药者应按处方核对药品后发出,并仔细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进行用药交待。

5、审核、调配、复核、发药后都应在处方相应位置签字。

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审核:首先对处方的合法性进行确认,同时审核处方的前记填写的完整性,重点审核药品的名称、规格、剂量、临床诊断、身份证号码、医师签名等内容,审核合格后配发药品,及时填写记录并签名。

7、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是否建立了相应的病历,签署了《知情同意书》,病历及《知情同意书》的格式与内容是否与自治区卫生厅《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一致。专册记录的内容是否符合《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8、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使用的处方及开具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处方权管理制度

1、在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由医疗机构聘任的在本医疗机构医务科备案后方有处方权,并将本人的签字或印模留样于医务科、药剂科。

2、药师不得擅自修改医师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并签名 注明更改日期后方可配发。凡处方不符合规定者,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

3、有关特殊药品的处方权及开具量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医师不得为 自己开具此类药品处方。

4、医师应根据病情诊断开具处方,处方开具量应按照《处方管理办法》 规定执行。

5、处方一般用钢笔或蓝黑炭素墨水笔书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如 有涂改,医生必须在涂改处签字,应以中文或英 文书写。

6、药品名称、制剂名称及剂量单位的书写应按《处方管理办法》执行。如医疗需要必须超剂量时医生应在剂量旁重新签字并注明日期。

7、处方保存及销毁应按《处方管理办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方管 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8、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对处方实施动态监 测及超常预 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

9、从事药剂工作的必须是药学专业人员,药师以上职称负责处方的评估、审核、核对工作,药士从事调配工作,药师有权监督医师科学合理用药。

10、各医疗机构应建立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其内容应包含有处方权医 师的登记、签名留样、处方权取消的内容。

处方点评制度

一、医疗机构应成立处方点评小组,处方点评日常工作由医务部或药剂科承担。

二、处方点评的目的:通过对门诊处方、病区医嘱的定期点评,使医生开具的处方更加规范化、合理化。加强医师、药师的行业自律性,建立防范意识,规范处方和药事管理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处方进行公示。

三、点评内容:

1、医疗机构应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要求进行处方点评工作。

2、医疗机构应根据本机构临床用药情况制定处方点评内容。

四、监督管理

1、医疗机构应针对不合理用药制定出相应干预措施,相关部门应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并按规定对不合理用药进行处理。

2、医疗机构的相关部门应对违反《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医师按相关规定处理。

药剂科主任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负责药剂科的管理工作。

2、负责审核药品采购、供应计划,报相关部门审批后监督执行。

3、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组织制定药学部门的各类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4、组织和安排药剂科的工作,保证工作正常运转。检查和督促各部门依法工作情况,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积极与临床配合,及时协调特殊药品、急救药品等临床需求。

5、定期组织相关人员督促和检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近效期药品的使用管理,并做好记录。

6、积极开展临床药学工作,并组织、指导和协调临床药师的工作。

7、组织安排全科人员进行业务学习、技术考核及在职人员继续教育。

8、协助医疗机构负责人做好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9、负责安排药剂科全体人员的考核、工作安排等事项,并定期向主管院长汇报。

10、检查监督药品价格执行情况。

主管(中、西药)药师职责

1、在主任/副主任药师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各项业务工作

2、负责指导下级药师的业务工作,并承担处方审核、点评工作。

3、承担医院药品质量验收、药品及特殊药品的使用的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主任、上级药师汇报。

4、积极参加科研工作。负责收集整理药物不良反应报告,积极深入临床科室,了解用药情况,介绍新药。

5、参加临床的查房、病房讨论,参与临床合理用药等工作。参加用药咨询服务工作。

6、担任进修生、实习生的带教工作,组织下级技术人员的业务学习。

7、服从本部门领导的工作安排。

药剂师(中、西药)职责

1、在上级药师的指导下进行各项业务工作。

2、执行各项操作规程,进行相关的业务工作。

3、积极与临床医护人员沟通,了解用药情况,配合临床医疗,保障药品供应。

4、积极参加科研工作。收集整理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参与用药咨询工作。 承担特殊药品及其它药品的使用、保管工作。

5、服从本部门领导的工作安排。

药剂士(中、西药)职责

1、在药剂科主任和上级药师的领导和指导下进行各项业务工作。

2、执行各项操作规程,进行相关的业务工作。

3、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4、在上级药师的指导下,深入临床,了解用药情况,介绍新药;收集临床意见,并及时向上级药师汇报。

5、服从本部门领导的工作安排。

临床药师工作职责

临床药师是临床医疗治疗团队成员之一,应与临床医师一样,坚持通过临床实践,发挥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药物治疗过程中的作用,在临床用药实践中发现、解决、预防潜在的或实际存在的用药问题,促进药物合理使用。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深入临床了解药物应用情况,直接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审核用药医嘱或处方,与临床医师共同进行药物治疗方案设计、实施与监护;

二、参与日常性医疗查房和会诊,参加危重患者的救治和病案讨论,协助临床医师做好药物鉴别遴选工作。在用药实践中发现、解决、预防潜在的或实际存在的用药问题。

三、指导护士做好药品请领、保管和正确使用工作;

四、掌握与临床用药有关的药物信息,为医务人员和患者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用药信息及咨询服务;开展合理用药教育,宣传用药知识,指导患者安全用药;

五、协助临床医师共同做好各类药物临床观察,特别是新药上市后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监测,并进行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和反馈工作;

六、结合临床药物治疗实践,进行用药调查,开展合理用药、药物评价和药物利用的研究。

调剂岗位责任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处方调配。

2、按照“四查十对”的规定进行处方药品审方、调配、复核、发药。

3、对不当处方应拒绝调配并及时与处方医师沟通确认,如需更改处方,医师应在更改处签名,并注明更改日期。

4、对涉及说明书用法之外及超剂量使用的处方,应由处方医师再次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应按相关规定由专人进行调剂,并按规定登记。

6、处方调剂过程中涉及的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

7、发药人员应向病人或其家属认真交待药品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

药品采购岗位职责

1、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全院的药品、一次性耗材等采购工作。

2、特殊药品的采购,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3、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之外的药品品种应遵守一次购药制度。

4、建立短缺药品登记簿,积极组织抢救、急需药品的采购供应,以保证急救、抢救的治疗需要。

5、应及时与药库保管人员和各科室的负责人员沟通,根据库存合理制定采购计划。

6、应自觉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廉洁自律。

药品验收岗位职责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负责进行全院购入药品、医疗用消毒剂和化学试剂的验收工作。

2、验收时应按照操作流程进行,做到批批验收,记录验收内容并按规定保存。

3、特殊药品应做到货到即验,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时如发生问题应按规定报告。

4、对近效期(半年)药品应不予验收,但若为临床急需药品,按规定进行验收。对短效期的药品(效期为一年)应按规定执行。

药品保管岗位职责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开展日常工作。

2、按照操作流程进行药品的分类储存、保管、养护。

3、对特殊药品应按规定进行保管、养护。

4、根据药品库存和使用情况制定药品采购计划。

5、按出库单进行药品品种的配发,并做到近期先出、先进先出。

6、定期对库存药品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并做详细登记。

药学信息咨询服务岗位职责

1、及时掌握国内外药学发展动向,负责药学情报资料的收集、分类整 理工作。

2、及时收集药品说明书、新药介绍等相关药品信息资料,并分类保存。

3、负责及时收集临床药物用药情况,收集整理药物不良反应报告。

4、收订和保管药学及相关专业的报刊、杂志、会议论文和图书文献等资 料.

5、承担临床用药咨询服务,并做好登记记录。

6、积极主动提供药品相关资料信息,为科研、教学和治疗用药等提供优质的服务。

推荐第3篇:药事管理制度

药事管理制度

1、卫生院医疗用药必须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有计划、保质、低价购进,放置积压,严防假劣药进入我院,确保用药安全。

2、药品计划由药剂科人员按需求数量制订,事前必须征求医生使用意见,并对照市场最低价格作出基本采购价格,供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参考,采购数量一般用至1—2个月为宜。

3、采购计划出来后,有药事管理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讨论通过并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采购,由采购人员将计划网上报送自治区药品器械采购中心采购。

4、采购大型医疗器械需经药事管理委员会充分讨论后,交由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购进。

5、采购药品必须按政府以及卫生局有关规定到我县合法经营部门采购,不得与个体户、药贩购药,严禁接收药品供销商的吃、请、红包,违者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经县外购药时必须经县卫生局批准,定期检查药品有效期。

推荐第4篇:药事管理制度

药事管理制度第一部分 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制度 …………………………………3

一、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 ……………………………………………3

二、药事管理委员会会议制度 ………………………………………6 附表 1:医院药事管理工作意见/建议征集表 附表 2:第×届×次会议议案 附表 3: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第×届×次会议议案简报 附表 4:第×届×次会议决议

三、药品筛查引进及淘汰制度………………………………………12 附表 1:新药引进申请表 附表 2:新药信息表 附表 3:拟引进新药评估表 附表 4:新药临床使用评价表 附表 5:临时用药申请表 附表 6:待批准新药汇总表 附表 7:新药审批意见汇总表 附表 8:拟淘汰药品汇总表第二部分 医院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24

一、药品质量监督领导小组工作制度与职责………………………24

二、临床科室备用药品管理制度……………………………………24 附表 1:临床科室备用药品检查评分表

三、退药管理制度……………………………………………………26

四、住院患者自带药品使用管理制度………………………………27 附表 1:住院患者自带药品使用申请表第三部分 医院安全用药监督管理制度 ………………………………29

一、安全用药监督指导小组工作制度与职责………………………29

二、安全用药管理制度………………………………………………29

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小组工作制度与职责………………………32 附表 1: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四、特殊药品管理制度………………………………………………34

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工作制度与职责………………35

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36 附件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附表2:科室备用麻醉精神药品申请表 附表3:科室备用麻醉精神药品退库申请表 附表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销毁记录表 附表5:意外损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证明书 附表6: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退库记录表

七、高危药品管理制度…………………………………………………46 附件1:高危药品目录

八、重点药品观察制度…………………………………………………47 附件1:重点药品观察程序 附件2:重点药品的目录

九、输注药品安全管理制度……………………………………………49

十、用药后观察制度……………………………………………………51

一、输注药品配伍禁忌管理制度……………………………………52

二、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53第四部分 医院合理用药监督管理制度 …………………………………54

一、合理用药监督指导小组工作制度与职责…………………………54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55 附表 1:感染性疾病经验治疗选用药物参考表 附表 2:针对不同病原体的抗菌药物选择参考表 附表 3:非手术感染的预防用药 附表 4:I 类切口延长使用抗菌药物申请单 附表 5: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 附表 6:肝功能减退感染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附表 7:肾功能减退感染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附表 8:抗微生物药在妊娠期应用时的危险性分类 附表 9:新生儿应用抗菌药物后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 附表 10:医院常用抗菌药物分级表

三、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管理制度……………………………………97 附件1:浙江萧山医院中药注射剂外配知情同意书

四、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9 附件 1:处方标准

五、处方点评管理制度……………………………………………… 106 附表 1:处方点评工作表 附表 2:浙江萧山医院住院病历用药情况检查评分表 附表 3:浙江萧山医院住院病历抗菌药物使用检查评分表(手术) 附表 4:浙江萧山医院住院病历抗菌药物使用检查评分表(非手术)

六、不合理用药登记及通报公示制度…………………………………115

七、药品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通报制度………………………………116

八、外配处方管理制

度…………………………………………………118 第一部分 制度

一、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等药政法规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医院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Pharmacy AdministrationCommitte,以下简称药事会。为规范药事会的各项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药事会是医院药事管理和药品管理的监督权力机构,也是对医院药事各项重要问题做出专门决定的专业技术组织。在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药剂科负责。 第二节 职责和任务 第三条 药事会的职责 在上级药政机关指导下,在医院院长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医院的药事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等国家的药政法规,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制定颁布医院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促进合理用药,规范化审批医院用药计划,使医院药品管理达到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要求。 第四条 药事会的任务

1、学习、贯彻药政法规,监督检查医院的贯彻执行情况。

2、制定、修订《医院基本用药目录》和《医院处方集》。指导、检查医院合理用药,并把合理用药作为考核医师的一项内容,促进医院临床各科室的合理用药。

3、组织评价药物的临床疗效与不良反应,提出淘汰药品目录与意见。

4、指导、支持新药临床研究工作,监督、检查临床试用药品和临床试验用药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组织分析医院药物使用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医院药疗事故、严重用药差错和其它重大的医疗用药的重大问题。

6、审定医院用药计划,制定新药筛查引进制度,建立新药引进评审专家库,负责新药的评审工作。

7、开展医院药学学术活动。举办药学进展、新药介绍、药物不良反应、药政管理等培训、讲座,主办内部或公开出版的药学学术刊物。

8、组织检查医院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放射性药品及临床科室备用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9、提出与药事管理有关的奖惩事项的建议。第五条 药品质量监督领导小组:在药事会的领导下,对医院使用的药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处理涉及药品质量、工作质量的严重事件,检查临床科室备用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条 安全用药监督指导小组:在药事会的领导下,对医院使用的药品进行安全管控,对医院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进行监测、登记、存档,并按规定上报,组织检查医院医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用放射性药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条 合理用药监督指导小组:在药事会的领导下,对医院临床科室正确、合理使用药品进行指导,制定本院合理用药指导原则,运用药物经济学理论和方法监督、检查、分析本院药品使用动态,防止药物滥用和不合理使用。 第三节 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 组织机构

1、药事会由医院院长、副院长,医务、质管、药学、护理等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具有专业代表性的技术人员组成。

2、药事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分别由主管业务副院长,医务部门主管药事工作的负责人及药剂科主任等担任。委员若干名,应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 10 年以上药品临床使用经验的有专业代表性的各学科专家担任。秘书一人。可根据情况设无投票权的特邀委员。

3、药事会下设:药品质量监督领导小组、安全用药监督指导小组、合理用药监督指导小组。工作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员若干名。组长由主管业务副院长兼任。 第九条 工作制度

1、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委员会开会研究医院药事管理的有关问题,必要时可邀请院内外有关专家参加。

2、原则上会议每季度一次,总结和检查工作,安排下阶段工作,审核新药的报批材料。遇特殊情况可由三名以上委员提议,主任委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

3、药事会会议应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的情况下召开。

4、药事会会议的决议应经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有投票权的委员的同意方可通过、颁行。

5、药剂科是药事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落实药事会的决议。

6、药剂科是药事会的常设机关。在药事会闭会期间,药剂科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履行其药事管理职能,做出临时性决定。在此期间遇不能自行处理的事项,应及时向主任委员请示,或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药剂科的所有临时性决定均应在下次药事会会议上进行通报,并经会议通过方可成为正式决议。

7、药事会秘书协助主任委员收

集议案,准备会议议题、资料和文件,负责做会议记录,整理记录,编制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委员通报。秘书应负责建立包括各种原始记录、凭证在内的《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会议档案》,整理、保存药事会的文件和档案。

8、主任委员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由副主任委员依次临时主持药事会的工作。第十条 药事会向医院负责,有责任向医院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每季组织药品质量监督领导小组、安全用药监督指导小组、合理用药监督指导小组活动各一次,总结交流经验,学习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药事会委员的产生:药事会的委员实行兼职聘任制。应由院长或主管业务的副院长提名,院长办公会通过批准。一般聘用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特殊情况可由药事会的主任委员提名按上述程序做出调整。 第四节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委员的权利

1、按有关法律和规定,独立履行职责并对药事会负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2、对医院药事管理问题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医院各临床科室用药进行监督检查。

4、提出或联署会议议案。

5、参加药事会会议,发表意见,参与讨论和表决。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6、在药事会闭会期间,监督药剂科的药事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委员的义务

1、应按时参加会议,并本着认真负责和科学公正的态度参与议题的讨论和决议的表决。

2、对药事会的有关议题和决议应保守秘密,特别是对新药申购计划的讨论情况、审评意见及其他有关情况须予以保密。

3、若委员与药事会讨论的议题有直接利害关系,该委员应主动向主任委员申明并在评议表决时回避。

4、委员不得接受与新药申请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馈赠,不得私下与新药生产、供货单位、人员进行可能影响到公务的接触。

5、委员有义务向药事会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公正、不廉洁行为。

6、收集药事管理信息,征集有关意见和建议,经过整理后提交给药事会参考。

7、学习有关法规和知识,参加有关培训,不断提高药事管理水平和能力。

8、委员应积极宣传并带头落实药事会各项决议。第五节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用语的含义

1、医院药事管理 是指医院内以服务患者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促进临床合理、安全、有效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活动。

2、新药是指本院未使用过的药品。本院已使用过的药品改变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品牌、因各种不良事件停用一年以上的药品亦按新药管理。

3、药品不良反应 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医院药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国家相关的药政法律、法规、条例变化时,由药剂科负责起草修改草案和修改说明,报请医院药事会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药事管理委员会议制度

1、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会议”是医院药事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保障院药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会)正常行使其对医院药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

2、药事管理委员会应于每季度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应听取药剂科的工作汇报,就会议议题进行充分、民主的讨论并做出决议。

3、会议由药事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且应在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的情况下召开。

4、药事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应经出席会议的 2/3 以上有投票权的委员的同意方可通过、颁行。

5、药剂科应征询药事管理委员会 3 个工作组的意见,根据有关的法规、制 ,总结工作,发现问题,度和各种记录、档案,编写《医院药事管理工作报告》提出建议。经药剂科主任签字同意后,于会议召开前 15 个工作日报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应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阅,并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示。经主任委员 ,由药事会秘书立即按委员人数发送到各批示同意的《医院药事管理工作报告》自邮箱,供全体委员审阅。

6、药事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征集对药事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附表 1)并进行汇总,认真审阅《医院药事管理工作报告》,提出会议议题,形成《医院药 (附表 2)事管理委员会第×届×次会议议案》 ,于会议召开前 8 个工作日交药事会秘书。 ,进行汇总和整理,拟

7、药事管理委员会秘书应协助主任委员征集《议案》订会议议程,按重要性顺序编写不超过 1000 字的《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第×届 (附表 3)×次会议议程简报》 ,报兼任药事会副主任的药剂科主任。经药事会正副主任委员协商同意,

并获主任委员批准后,由药事管理委员会秘书按委员人数足额发送该简报,于会议召开前 3 个工作日发全体委员审阅。 ,组织对药事管

8、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应审议《医院药事管理工作报告》理情况的查询,对药品质量、安全、合理使用、不良反应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主持讨论并提出解决问题或改进工作的意见,讨论、决定药品的申购、淘汰、调整,决定奖惩事项,就每个议题做出决议,主持决议的表决。

9、会议应形成《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第×届×次会议决议》 《决议》应包括以下内容:决定事项、内容简述、解决改进措施、应达到的标准、责任人、落实时限、检查与监督。

10、药事管理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通知、资料准备与发放、会议记录、全部文件的建档和保管等工作。

11、会议记录应真实、完整,并经适当整理后,编制会议纪要,报主任委员和有关部门。

12、各部门应认真落实会议决议,接受检查和监督。

13、药剂科负责决议落实工作的协调、监督、检查、指导,遇不能裁决的问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人员协商,或向主任委员报告。

14、会议形成的信息中可以公开发布的,应采用适当的形式及时向有关人员发布。

15、医院全体人员均有义务了解会议精神,发现药事管理问题并通过规定渠道向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16、附表 1:医院药事管理工作意见/建议征集表 附表 2:第×届×次会议议案 附表 3:第×届×次会议议案简报 附表 4:第×届×次会议决议 附表 1: 医院药事管理工作意见/建议征集表 征集人 职务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建言人 职务 所在部门内容:征集人意见:意见/建议所涉及部门意见:药剂科意见:药事管理委员会意见:备注: 附表 2: 第×届×次会议议案提案人 职务 提案日期 年 月 日议案 1 名称:内容:议案 2 名称:内容:议案 3 名称:内容:议案 4 名称:内容:议案 5 名称:内容: 附表 3: 第×届×次会议议案简报编制人 职务 汇总日期 年 月 日第 届 次会议将于 年 月 日召开,本次会议共收到议案 份,经药事管理委员会正副主任协商同意,按重要性顺序汇总为如下议程。请参加会议人员认真阅读,做好参会准备。议案 1 名称:内容:议案 2 名称:内容:议案 3 名称:内容:议案 4 名称:内容:议案 5 名称:内容:议案 6 名称:内容:备注: 附表 4: 第×届×次会议决议编制人 职位 汇总日期 年 月 日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第 届 次会议已于 年 月 日召开,本次会议共讨论议案 份,经与会人员民主协商,按重要性顺序做出如下决议。请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遵照执行。议案 1 名称:内容简述:解决/改进措施:应达到的标准: 年 月责任人 部门 落实时限 日前议案 2 名称:内容简述:解决/改进措施:应达到的标准: 年 月责任人 部门 落实时限 日前议案 3 名称:内容简述:解决/改进措施:应达到的标准:责任人 部门 落实时限 年 月 日前

三、药品筛查引进及淘汰制度

(一)新药的定义 是指本院未使用过的药品。本院已使用过的药品改变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品牌、因各种不良事件停用一年以上的药品亦按新药管理。

(二)新药的申请 ,表格可向药剂科临

1、引进新药应由临床专科医师填写《新药引进申请表》床药学室领取或从医院信息平台药剂科相关下载栏下载。

2、临床专科主任组织本专科医生(不少于 3 人)对申请引进的新药进行讨论,并有讨论记录。

3、临床专科医师认真填写《新药引进申请表》中的有关项目: (1)药品名称、规格、厂家、价格。 (2)药品的申请理由。 (3)药品的主要药理作用。 (4)药品的主要适应症。 (5)与同类药品比较优势。 (6)医院现有相同或相似品种情况。 (7)需替换药品名称及规格。 (8)指定用药范围。 (9)推介人员及联系电话。 (10)临床专科意见及人员签名。

4、新药申请应原则上申请引进一种新药需淘汰本专科原先使用的一种同类药品,申请科室需根据医院用药情况提出需淘汰的药品。

5、申请的新药应符合医院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数量规定:普通剂型不超过 2 种,处方成份类同的复方制剂不超过 2 种。 《新药引进申请表》必须有专科主任、副主任、科秘书及参加讨论的成员

6、的签字,否则表格无效。

7、每年每位专科主任提交本专科新药申请表限 3 张。

(三)新药的评估 ,由药剂科主任任组长,副

1、

药剂科设立新药药学评估小组(不少于 3 人)主任任副组长,临床药学室人员任组员。

2、药剂科在收到临床专科主任提交的《新药引进申请表》后,由药剂科通知药品推介人员提供资料,每周四下午为药剂科办公室接待推介人员时间。

3、推介人员应提供的资料有: 。 (1)药品说明书(批文复印件及电子版文档) 。 (2)药品质量标准(批文复印件) 。 (3)新药证书和/或中药保护品种证书或进口药品注册证(批文复印件) (4)药物临床资料汇编(包括本品药理、药效、毒理和剂型特点的研究资 。料,与其它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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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隆县中医院药事管理

各 项 制 度

(2011年5月)

各项制度目录:

第一章

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制度 第二章 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制度 第三章 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制度

第四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五章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六章 药品管理制度 第七章 处方管理制度

第八章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与报告制度 第九章 突发事件药事应急管理制度 第十章 临床药师制度 第十一章 医院制剂管理制度 第十二章 药学服务制度

第十三章 临床用药超额预警动态监测制度 第十四章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制度

第一章

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制度

第一条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成立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其它医疗机构应设立药物与治疗学组。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会应认真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机构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二条

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由院长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级医院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学、临床医学、医疗行政管理、医院感染管理、护理等方面的专家及纪检监察负责人组成。院长任主任委员,药学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由药学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并定期向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汇报。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下设“药品质量管理小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小组”、“临床合理用药督导小组”、“ 抗生素合理应用指导小组”。

第三条

建立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工作制度,原则上药事会议一年在四次以上,会议应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主要指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院感)等出席的情况下召开,会议决议应经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有投票权的委员同意方可通过、颁行。

第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审批购药渠道,制定本院药物遴选办法,制定本单位基本用药目录和处方集;审核、批准新药采购申请,替代及淘汰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多发和滞销的药物品种。

第五条 审核、报批本院医院制剂品种的申报工作。

第六条 加强临床用药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促进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督导本院临床合理用药工作。实行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管理,重点加强对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

心脑血管类药物、消化类药物、生物制品类药物的监测管理。对不合理用药进行用药干预,促进药物合理使用。

第七条

推动开展临床药学工作,临床药物评价工作。定期分析药品管理情况,研究决定药品使用、管理中的重要问题,责成有关部门执行。

第八条

组织宣传合理用药知识和基本药物政策,开展对医务人员的合理用药教育,监督、检查临床科室的合理用药情况并持续改进。

第九条

倡导医务人员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优先使用基本药物、规范调配,纠正不合理用药等违规行为。

第二章 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制度

第十条

医师和药师在药物临床应用时须遵循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

在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领导下,药学部门、医疗部门及医院感染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院临床合理用药进行监督、管理、培训。

第十二条

临床用药须根据医疗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以及疾病治疗指南合理施治,遵守基本药物制度,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和本机构基本用药临床应用办法,制定本单位基本用药目录和处方集。制定抗菌药物、生物制品类药物、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高价位药品、高危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医院应建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处方点评制度,按照《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要求,填写《处方点评工作表》,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不合格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

时予以干预。

第三章 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基本原则

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方案》、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规定。

(一)抗菌药物应用于治疗和控制细菌、真菌、支原体、衣原体、螺旋体、立克次体及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

(二)尽早确立感染性疾病的病原学诊断,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住院病人应该在开始抗菌治疗前先留取相应的标本,立即送细菌培养,以尽早明确病原菌和药敏结果。对于未明确致病菌的危急病例,可根据患者年龄、发病情况、发病场所、原发病灶、基础疾病等临床特点,给予抗菌药物经验性治疗。一旦获知细菌培养及药敏结果后,应对疗效不佳的患者调整给药方案。

(三)根据抗菌药物的药动学、药效学特点选择用药。包括选用品种、剂量、给药次数、给药途径、疗程及联合用药等。

(四)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应用的管理

正确掌握围手术期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的适应症和疗程。重点为清洁手术(一类手术切口)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的管理。

1.清洁手术:通常不需要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仅在如下情况可使用抗菌药物:①手术范围大、时间长、污染机会增加;②手术涉及重要脏器,一旦发生感染将造成严重后果者,如头颅手术、心脏手术、眼内手术等;③异物植入手术,如人工心瓣膜植入、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放臵、人工关节臵换等;④高龄或免疫缺陷者等高危人群。

2.清洁-污染手术:由于手术部位存在大量人体寄殖菌群,

手术时可能污染手术野引致感染,故需要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

3.污染手术:由于手术野严重污染,此类手术需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

(五)抗菌药物联合应用要有明确指征。只适用于单用一种抗菌药物不能控制的严重感染、混合感染及难治性感染,联合应用后应能达到协同或相加疗效,减少不良反应。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以两联为宜。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应严格遵守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对药物选择、给药时间、给药方法、疗程等规定。

(六)加强对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严格掌握临床应用指征,控制临床应用品种数量。氟喹诺酮类药物的经验性治疗可用于肠道感染、社区获得性呼吸道感染和社区获得性泌尿系统感染,其他感染性疾病治疗要在病情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逐步实现参照致病菌药敏试验结果或本地区细菌耐药监测结果选用该类药物。应严格控制氟喹诺酮类药物作为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对已有严重不良反应报告的氟喹诺酮类药物要慎重遴选,使用中密切关注安全性问题。

(七)普通感冒、麻疹、水痘等病毒性疾病,昏迷、休克、中毒、心力衰竭、肿瘤应用肾上腺皮质激素等患者通常不宜常规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预防和纠正不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现象。

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分级管理:

(一)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主治医师及以下专业职称可使用;严重感染、免疫

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职称可使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可使用。医疗机构应根据本院具体情况制订分线药物目录,并定期调整、更新。

(二)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一天用量。

(三)在经验使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前,应做细菌培养与药敏试验,获得药敏试验结果后,参照药敏试验结果调整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监督管理措施:

(一)医院须加强对抗菌药物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分析总结,指导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二)建立抗菌药物耐药监测预警制度。检验科需定期汇总本院细菌耐药情况,向全院反馈,为临床选用抗菌药物提供依据。

(三)建立抗菌药物使用量超常预警制度。每季度由药剂科向医院上报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对无特殊原因使用量突然增加的品种应调查原因,并进行合理性评价,并通报评价结果,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

(四)医院应定期开展面向临床医师、药师、护师和检验师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培训与教育,提高用药水平。

(五)抗菌药品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及时向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贯彻落实《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建立由院长或主管院长负责,医、药、护和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组织,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专项检查,保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及合理用药。

第十八条

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自查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第十九条 “印鉴卡”管理。药学部门应指派专人依据“印鉴卡”的申办规定,负责向辖区卫生局申办、换发“印鉴卡”,申报用药计划及变更手续。按要求报送药品购用情况统计报表。批准核发的“印鉴卡”由专人保管。

第二十条 “专用病历”管理。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门诊病历患者,首次必须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采用凭处方给药方式,同时交还空安瓿或废贴(含用过的贴剂包装)。

第二十一条

专用保险柜和基数管理。药库、各调剂部门及需要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临床科室贮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保险库(柜)、专人负责,各调剂部门与临床用药科室实行基数管理,基数需注明所用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患者、使用医生等信息记录。各部门领用时由双方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及负责人签字确认,人员变更时,须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采购与验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在验收中发现

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院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第二十三条

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全部贮存于专用库(柜)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钥匙指定由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管人员和药品保管员保管。

第二十四条

调剂部门药品使用管理。调剂部门应指定符合资质(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按“五专”管理做好相应登记,做到“日清日结”,药品调剂应指定发药窗口,使用专用处方,用法用量应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方至少保存3年备查。调配人员应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审核和调配。调剂部门贮存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每天下班(或交接班)前,管理人员应核对药品和登记交接班等相关记录并签字。

第二十五条

过期、损坏与销毁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药品有效期和质量情况,保证质量合格。过期、破损的药品须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识,统计汇总后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报辖区卫生局批准,进行监督销毁、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二十六条 空安瓿、废贴处理。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保管。经医务科请示主管院长同意后,在保卫科、医务科、药剂科监督下销毁空安瓿、废贴,做好销毁记录并签字,销毁记录保存两年。

第二十七条

药品丢失、被盗案件报告。药品使用中一旦发现骗取、冒领,或发生药品丢失、被盗、被抢案件,须立即报告药学部门、医务部门、保卫部门及辖区卫生、公安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建立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医院应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制定采购计划,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买。购入后,双人验收、清点药品数量,并检查药品质量。

第二十九条

医院应使用专用处方,用法用量应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方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三十条

单张处方超过规定用量的特殊情况,必须由处方医师注明理由并签名加盖章后,方可调配。对于用药不合理的处方应拒绝调配。

第三十一条

住院病人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如果开具长期医嘱可在长期医嘱单体现,如果一次性临时医嘱,要求开具专用处方,一次用量。

第三十二条

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登记造册、单独保存、明显标示,定期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销毁。医疗机构应根据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逐日登记。

第六章 药品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采购员应当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青海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目录》及本院制定的“基本用药目录”, 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要求,制定药品采购计划,购入药品。首次药品购入单位,采购员应索取《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及签订《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和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法人委托书等相关资料。了解药品的合法性、性能、质量、用途、贮存条件等;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及药品口岸检验单、物价批文等。

第三十四条

应建立药品验收、养护制度。药品保管员对每批次购进的药品都必须进行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库房内必须具备防潮、防尘、防鼠、防虫、避光的设备及温度、湿度监测及调控的设备等相关资料,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三十五条

药品管理部门应建立药品效期管理制度,药剂科购入的药品和自制制剂必须标有有效期,距有效期少于六个月的药品为近效期药品,特殊情况需采购近效期药品的,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由药品使用部门制订使用计划,采购员严格按计划采购。

第三十六条

医院退药和药品召回管理制度。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药品一经发出,除医方责任外,不得退换。如特殊情况确需退回,药品必须由药剂科核实确属本院所发出药品,并检查药品批号、药品包装以及药品的有效期等相关内容。国家或企业要求召回的,按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七章 处方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医院处方管理应符合《处方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并建立具体医院处方管理措施和办法。

第三十八条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负责定期对本单位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授予相应的处方权和调剂权,名单报同级卫生和药监部门备案;其他医疗机构由辖区卫生局统一组织培训、考核和授予工作。

第三十九条

医务部门负责本院执业医师处方权的审批和授予,被授权的执业医师在本院内方可开具处方。药师在执业的医院应取得处方调剂资格。

第四十条

凡被授权的执业医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医务

部门须统一制作签章式样,签字及签章式样留存医务部门和药学部门备案。医师和药师在执业过程中的处方签字/签章必须与留存式样一致。

第四十一条

医院应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处方评价表》的内容定期进行处方分析,并将结果院内公示及有持续改进措施。

第四十二条

处方必须经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后方可缴费,进行调配。对不合理用药和书写不规范或错误处方,应进行干预和记录,对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拒绝调剂。

第四十三条

药学部门应建立差错防范制度并落实。

第八章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与报告制度 第四十四条

医院应设立由临床医师、药师、护理人员组成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小组,药剂科作为常设机构负责本院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监测、报告及评估。

第四十五条

鼓励医务人员主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减少漏报。药学部门负责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上报、资料保管和信息反馈工作。

第四十六条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报告原则应为可疑即报,应特别关注新药的不良反应/事件。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报告和监测具体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医务部门负责对医务人员培训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关知识,对监测工作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对重大和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即时组织分析。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发生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病例进行因果关系评价。

第四十八条

医院应制定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和监测管

理的奖惩办法,并与科室绩效考核挂钩。对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有意隐瞒不报者应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突发事件药事应急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医院应以“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为原则,加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培训和教育,全员树立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思想。

第五十条

医院须制定突发性应急事件的药事管理应急预案,根据工作职责认真落实应急事件的药品保障。

第五十一条

医院要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各类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熟悉应急程序和方法。

第五十二条

认真落实医院的相关应急事件管理的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工作方案,根据工作职责落实应急事件的药品保障。

第五十三条

药学部门应做好应急药品的储备工作,健全急救、抢救药品的供给系统,保障药物应急供应。

第五十四条

药学部门设专人负责应急药品的管理。做好应急药品的储备、保管、定期养护和更换工作。

第五十五条

药学人员应注意应急药品知识和经验的积累,能够对常见的传染病、急性中毒的治疗提供药学信息咨询。

第五十六条

值班人员遇突发事件应对事件的内容、性质、影响面、严重程度、医院采取的紧急控制措施、控制效果、发展趋势等进行全面了解,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相关领导。

第十章 临床药师制度

第五十七条

医院应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合理用药为目标,制定本院临床药师培养的实施计划,建立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与医生、护士共同组成治疗团队的临床药师制度。

第五十八条

临床药师应协助医生促进临床用药的安全、有效、经济、合理。其职责包括:

(一)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对处方或者用药医嘱进行适宜性审核,开展治疗药物监测,进行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的设计、实施,对重点病人实施用药监护并书写药历;

(二)参与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和疑难、危重病人的医疗救治,协助医师做好药物遴选,对药物临床应用提出改进意见,与医师共同对药物治疗负责;

(三)掌握并及时反馈与临床用药相关的药物信息,监测药物安全性,提供用药咨询服务,开展合理用药宣传教育,指导合理用药;

(四)结合临床药物治疗实践,进行药物临床应用研究,开展不合理用药干预和药物利用评价研究,开展新药上市后安全性和有效性监测。

第五十九条

临床药师应由具有药学或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经过毕业后五年药师规范化培养或取得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一定临床医学、药物治疗学和相关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的人员担任。临床药师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并具备药学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

第六十条

临床药师应与临床医生、护士共同组成治疗团队,发现、解决并预防药物治疗中存在或潜在的用药问题。

第六十一条

医院必须重视临床药师的配备和培养工作。三级医院应配备3-5名专职临床药师,二级医院应配备2-3名专职(或兼职)临床药师。医院应保持临床药师队伍的相对稳定,为临床药师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非药学专业人员,不得在药学部门任职。

第六十二条

临床药师应接受定期或不定期的专业培训和教育,以满足促进合理用药所需的知识与技能。

第十一章 医院制剂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条

医院制剂是指医院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常规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医院配制制剂须严格遵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要求执行,并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医院配制的制剂应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制剂外包装、标签、说明书应规范、准确,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的要求。

第六十五条

医院开展制剂配制工作,须在药学部门下设制剂室及药检室等质量管理组织。相关岗位人员的职责应明确,并配备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十六条

制剂室和药检室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具有相应的管理实践经验,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够及时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制剂室和药检室的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十七条

制剂室和药检室应制定以下几方面的管理文件:

(一)人员管理(岗位职责、人员培训、健康档案等);

(二)物料管理(原料、辅料、包材、标签等);

(三)设备与器具使用规程;

(四)卫生清洁规程(工作间、操作台、设备、器具、工作服、清洁工具等);

(五)凭证文件(配制记录、检验记录、质量管理组织工作

记录、自检与接受主管部门检查记录、质量标准、工艺流程图、制剂室总平面布局图、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证明、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及空气净化系统的验证等);

(六)配制管理(制药用水质量控制、各剂型配制标准操作规程等);

(七)质量管理(质量管理组织的职责、药检室职责、有效期制定、返工制剂与不合格制剂的处理、不良反应报告等)。

第十二章 药学服务制度

第六十八条

药学部门要建立以合理用药为中心的临床药学服务模式。

第六十九条

开展下列形式的药学服务:

(一)发药时在药品包装上粘贴用法用量标签和特殊提示标签,向患者交待服药方法和注意事项,特别是新药和进口药,告知患者用前请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帮助患者增加用药依从性;

(二)在门诊药房设臵用药咨询窗口或咨询室,由药师为患者解答药物治疗的相关问题;

(三)在适当场所张贴或发放合理用药宣传资料;

(四)为出院带药患者提供书面或面对面的用药指导;

(五)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方案的制定、评价和监测,对不合理用药进行干预;

(六)为医务人员提供及时、准确的药物信息;

(七)开展讲座、随访等各种形式的患者用药教育,开展基本药物相关政策解读宣传工作。

第七十条

为保证药学服务的质量,药学部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医疗机构应分别设立门诊、急诊、病区等药房,具有保证药品安全的工作空间和环境舒适的患者等候区;

(二)根据工作量设臵相应的发药窗口,每个发药窗口日均处方不超过300张,并配备相应数量的药师和调配人员;

(三)发药窗口应尽量接近患者,便于与患者交流;

(四)咨询窗口应相对独立,有利于保护患者隐私;

(五)向社会公布药物咨询电话,方便患者电话咨询。

第七十一条 定期调查患者及医务人员对药学服务的满意程度,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十三章 临床用药超额预警动态监测制度

第七十二条 按照临床药学工作原则,对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心脑血管类药物、消化类药物、生物制品类药物五类药品使用情况进行监测。

第七十三条

结合本单位临床实际需要,定期公布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和本单位实验室药敏试验结果,为医师提供临床用药参考。

第七十四条 对五类药品按使用数量和使用金额进行统计汇总,组织专家对排序前10位的药品进行评价分析,对超常用药行为进行通报,对不合理用药行为进行干预。同时将使用数量和使用金额排序前10位五类药品统计汇总情况、评价通报情况报省卫生厅。

第七十五条

对用药量连续3个月排名前5位的的药物实行重点监测,组织专家结合处方、病历等相关资料进行合理性分析评价,对使用不合理的科室和医生,通过警告谈话限期改正、限定处方权、取消处方权进行及时干预。

第七十六条

对门诊医师处方药品使用进行不定期抽查监测公示,内容包括:抗菌药使用率、抗菌药分级执行率、使用金额前10位的药品等情况,其评价结果纳入科室和个人综合考核指标。

第十四章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制度

第七十七条

三级综合医院配备的基本药物品种不低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收载药品品种数量的80%,二级综合医院不低于9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第七十八条

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因临床需求须配备使用非目录药品,暂由各地政府申报并经省政府批准,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后方可配备使用。配备使用的非目录药品应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药品总使用金额的30%。

第七十九条 医疗机构要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基本药物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通过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措施,对医院用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促进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

第八十条

本制度于2011年5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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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科学、规范药事管理和中心药学工作。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精神,特制定

本制度。

一、按照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并将计划与总结提交药事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讨论通过。

二、药事管理委员会每次会议或检查内容,事先由主持日常工作人员提出,经药事管理委员会主任同意后方可进行。

三、根据年度计划,定期举行相关会议和活动,每次活动应有记录,记录要完整真实。

四、学习有关药事管理的各种法律法规,并分析本院贯彻执行情况,提出相关整改措施。

五、决定中、西药剂科药品采购方式及药品品种、规格、剂型等。新药引进根据中心相关制度进行评审,并提出淘汰品种意见。

六、研究决定有关处方管理事宜,加强对处方合理性调查分析,制定措施并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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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医学科药事管理制度

为保障科室药品安全,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临床用药原则,促进合理用药,全面提高医疗质量,依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精神,经

科科务会讨论,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

药事管理组成员: 组 长:科主任 王永顺

副组长:护士长、日常工作负责人 卢玉林

成 员:……付朝江…陈名睿…肖云 …..…………………………………………………..。 合理用药管理负责人:

付朝江 特殊药品管理负责人:(精麻 高危 毒性 )

卢玉林 急救药品管理负责人:

余太丽 李文芳

抗菌药物管理负责人:

肖云

特定肿瘤治疗药物管理负责人:付朝江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 付朝江 陈名睿

二、工作方式:

1、药事管理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讨论和决定科室药品管理和使用中的重要问题和管理制度。

2、督促和检查科室各诊疗组合理用药、各类药品管理、不良反应报告等情况。

3、定期检查科室药品质量管理与药物使用的安全管理情况。

4、指导、监督各专项负责人开展工作的情况。

三、工作职责

1、根据医院相关管理规定及制度,制定科室各项药事管理规范和合理用药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高危药品等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

3、负责科室急救药品、抗菌药物的使用管理。

4、负责科室药品不良反应上报告情况。

5、积极开展各类药品管理使用的培训,推进科室安全合理使用药品。

科合理用药管理制度 一.总则

科室全体人员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点评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及医院相关的管理制度等,提高对合理用药的认识,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经济。 二.工作内容及职责

1. 组织科室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认真学习业务,每年至少安排两次有关药事管理、专项药物知识的业务学习。 2.按照医院合理用药的要求,监管组织落实科室合理用药检查;监督各医疗组对医院各类合理用药表格的填写。

3.重点对抗菌药物、特定肿瘤治疗药物、肿瘤辅助治疗药物、特殊管理药品等进行监控,依据相关规定合理使用药物。

4.临床医师应合理用药,严禁超说明书、超范围使用药品,做到药物选择、给药途径和使用方法合理,减少患者的药品不良反应,减轻患者经济负担。 5.开展合理用药评价工作

(1)药事管理小组定期检查抗菌药物、特定肿瘤治疗药物、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情况,分析、评价用药合理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每季度有分析整改报告。 (2)科室利用业务学习时间加强药物知识的学习,并且开展用药自评。 (3)药事管理小组对科室用量居前三位的肿瘤辅助治疗药物进行合理性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

6、及时在科室内反馈处方点评结果,对科室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

三、监督管理

1、药事管理小组以督察、通报、公示、处罚等形式,促进合理用药。

2、临床医师合理用药情况应作为晋级、晋升,评先评优和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3、督促科室合理用药持续改进工作。

4、因不合理用药导致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医疗纠纷的,由主管医师自行负责处理。

5、严肃行业纪律,不得收受医药代表和药品经销商给予的回扣、提成,一经发现移交纪检部门查处。

科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麻醉、精神药品管理,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在保证正常治疗需要的同时防止麻醉、精神药品的流失,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1、全体医务人员应当掌握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2、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3、科室备有麻醉、精神药品基数时必须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4、领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开具麻醉药品专用处方。

5、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领用、储存、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追回和追踪。

6、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空白处方严格管理,建立处方保管、使用登记。

7、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8、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注射剂、透皮帖时需收回空安瓿、空帖,并登记。再次使用时,应当将原批号的空安瓿、空帖交回药剂科方能取药。

9、如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医院药剂科、医务部报告:

(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10、科室负责人为科室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第一责任人。

科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基本原则

正确合理地应用抗肿瘤药物是提高肿瘤患者生存率和生活质量,降低死亡率、复发率和药物不良反应发生率的重要手段,是肿瘤综合治疗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卫生部《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及我院《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基本原则》的精神,鉴于抗肿瘤药物有明显毒副作用,可给人体造成伤害,对抗肿瘤药物的应用要谨慎合理,特制定以下基本原则,请严格遵照执行。

1、权衡利弊,最大获益 用药前应充分掌握患者病情,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权衡患者对抗肿瘤药物治疗的接受能力、对可能出现的毒副反应的耐受力和经济承受力,尽量规避风险,客观评估疗效。即使毒副作用不危及生命,并能被患者接受,也要避免所谓“无效但安全”的不当用药行为。

2、目的明确,治疗有序 抗肿瘤药物治疗是肿瘤整体治疗的一个重要环节,应针对患者肿瘤临床分期和身体耐受情况,进行有序治疗,并明确每个阶段的治疗目标。

3、医患沟通,知情同意 用药必须与患者及其家属充分沟通,说明治疗目的、疗效、给药方法以及可能引起的毒副作用等,医患双方尽量达成共识,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4、治疗适度,规范合理 抗肿瘤药物治疗应行之有据,规范合理,依据各专科公认的临床诊疗指南、规范或专家共识实施治疗,确保药物适量、疗程足够,不宜随意更改,避免治疗过度或治疗不足。药物疗效相近时,治疗应舍繁求简,讲求效益,切忌重复用药。

5、熟知病情,因人而异 据患者年龄、性别、种族以及肿瘤的病理类型、分期、耐受性、分子生物学特征、既往治疗情况、个人治疗意愿、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制定个体化的抗肿瘤药物治疗方案,并随患者病情变化及时调整。特殊年龄(新生儿、儿童、老年)及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患者和有严重基础疾病的患者需使用抗肿瘤药物时,应充分考虑上述人群的特殊性,从严掌握适应证,制定合理可行的治疗方案。

6、谨慎处理不良反应 必须参见说明书谨慎选择、合理应用抗肿瘤药物,充分认识并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毒副作用,施治前应有相应的救治预案,毒副反应一旦发生,应及时处理。

7、临床试验,积极鼓励 鼓励符合条件的患者积极参加;严禁因药物临床试验延误患者的有效治疗。

8、抗肿瘤药物治疗应遵循以下原则:

1、必须以病理组织学诊断作为肿瘤化疗的基础,不能用抗肿瘤药做诊断性治疗和预防用药。

2、严格控制抗肿瘤药物的适应证,争取最佳疗效,改善患者的生存状况。

3、严格掌握药物联用的指征,降低毒副作用。

4、制定个体化的给药方案,注意剂量、疗程和合理给药方法、时间。

5、密切观察药物的副作用,及时调整给药方案。

6、大剂量化疗和特殊化疗时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调整剂量和给药时间,以防意外发生。

7、加强药物经济学的应用,尽量降低患者的药物使用支出,减轻患者经济负担。

9、联合化疗选择药物的原则:(抗肿瘤药物联合治疗的选择原则)

1、联合使用药物中的每一药物应该在单独应用时疗效确切。

2、所用药物应具有不完全相同的药理作用和毒性。

3、数药同用时应不致减效或拮抗,并力求协同或增效。

科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鉴于抗肿瘤药物的特性,结合我科室实际用药情况,加强抗肿瘤药物的管理,以保证抗肿瘤药物安全有效地管理和使用,制定医师分级使用抗肿瘤药物,各级医师不的越级使用。

1、严格执行我院《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医师应按照医务部授权开具抗肿瘤药物。

2、抗肿瘤药物静脉用药实行集中调配与供应,科室不再自行配置,特殊时间需科室自行配置、使用抗肿瘤药物时应加强安全防护。

3、接收抗肿瘤药物配置成品时护士应认真核对后签字,严格按药物稳定性要求及时输注,以保证药效。

4.给患者使用抗肿瘤药物前必须核对患者信息、药品信息,并仔细检查药品的外观状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给药。特殊管理的抗肿瘤药物使用时必须由护师复核。

4.抗肿瘤药物输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注意抗肿瘤药物的保存条件、给药方式、输注速度、输注时间、渗漏处理等环节的安全。

4.医护人员应掌握抗肿瘤药物的相关不良反应、药液渗漏发生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办法。密切关注药物不良反应,一旦发生应立即按照抗肿瘤药物不良反应处置应急预案处理并及时上报药剂科、医务部。

5、抗肿瘤药物废弃物必须与其它物品分开放置,并密闭存放在有特殊标记的特制的防渗漏的污物袋中,统一交医疗垃圾运送组收集、集中焚烧处理。

科高危药品管理制度

1、护士长是高危药品管理第一责任人,应严格监督高危药品管理制度的执行。

2、科室存放高危药品应设专用存放区域,设置高危药品专用药柜,不得与其他药品混合存放。

3、高危药品应标识醒目,设置明显的高危药品专用警示牌以示提醒。

4、配置、使用高危药品时要实行双人复核并签字,确保用药安全无误。

5、加强高危药品的效期管理,保持先进先出,保持安全有效。

6、加强高危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定期总结分析,促进安全使用。

7、制定本科室高危药品管理目录。

科急救药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科的急救药品的有效管理,确保急救药品的质量和安全,保障临床抢救病人时及时获取,根据医院的《急救药品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1、护士长是急救药品管理第一责任人,应严格监督急救药品管理制度的执行

2、急救药品是临床抢救急危重症患者所用药品,必须严格管理,不能延误抢救使用。

3、科室急救药品统一存放在抢救室(监护室),专车存放,统一清单目录格式,统一摆放顺序,以满足临床抢救病人时方便使用。

4、由 负责急救药品管理,负责请领、发放,并做好登记,实行急救药品日交接制和周核对制。

5、根据急救药品种类与性质(如针剂、内服、外用、毒性药品等)分别放置,逐班交接,每日清点,保证备用状态。

6、急救药品使用结束后,应及时清点、补齐药品,以备后用。

7、定期对急救药品进行检查,防止积压变质。对近效期的药品要及时采取预警或更换。近效期药品需在药品失效前3个月,提出更换申请,到药房进行更换。超过有效期、发生沉淀、变色、标签模糊、药瓶标签与盒内药品不符者不得使用,要及时到药房进行报损处理,并有检查记录。

8、每月接受药剂科、护理部对科室急救药品的管理进行检查、指导、监督。

科医疗用毒性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科毒性药品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及我院《医疗用毒性药品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我科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1、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2、毒性药品必须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严防混药。

3、建立专门的领用账目,每日交班记录,做到帐物相符。

4、医生开具毒性药品处方时应清楚地写明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病名、住址、用法等

5、护士配置药品时必须凭药师医嘱,每次用药量,不得超过规定的用药量。

6、需要报损的毒性药品必须由科主任提出申请,报医务部审核、主管院长批准,交药剂科处理。

7、处方当日一次有效。

科生物治疗与生物靶向治疗药物管理规定

1.临床科室应成立本科室的生物与生物靶向专业治疗小组,负责本专业患者的收治,管理及质量控制。

2.临床在进行生物治疗,生物靶向治疗前必须获得病理学诊断(包含EGFR)及其他必要的检测与检查结果为依据。

3.生物治疗与生物靶向治疗方案应由本科室生物与生物靶向专业治疗小组讨论制定,并严格按照生物治疗与生物靶向治疗药品说明书规定的适应症及禁忌症使用,治疗方案需由本科室内二名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签字确认。对超说明书,超规范使用药物须经科内集体讨论决定,并按医院《超说明书用药的管理规定》执行。

4.生物治疗与生物靶向治疗的阶段小结、治疗后小结及疗效评价需由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确认签字,记录于病程中,同时将治疗后小结及疗效评价交药剂科质量管理小组。5.接受药剂科质量管理小组对我科生物治疗与生物靶向治疗的安全监测,根据医院的监测通报落实整改措施。

6.生物治疗与生物靶向治疗必须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实施前临床医生应告之患者治疗方案及治疗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可预测的危险,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科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局发布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为保障病人的用药安全和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制定我科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察报告制度。

1、药品不良反应系指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情况下所出现的与治疗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药品不良反应的病例报告资料不得作为医疗纠纷、医疗诉讼的依据。为避免不必要的思想混乱,报告的内容应予保密。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人群的用药风险,本着“可疑即报”的原则,各监测点需报告新发现的所有药品的不良反应、可疑不良反应和严重不良反应。

2、科室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工作第一责任人为科主任。

3、各临床科室指定专人担任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负责科室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上报工作。科室药品不良反应监察员应熟悉药品不良反应工作制度,发现可疑的药品不良反应后及时认真地填写、上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保持与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组的密切联系。

4、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应详细登记本科室药品不良反应上报情况,对严重药品不良反应要有分析报告,落实整改措施。

5、医师、护士、技师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药品不良反应需详细记录,及时汇报给本科室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调查、分析和初步评价后,协助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的有关人员立即填写《药品不良反应告表》,将报告表及时上报至药剂科和医务部。

6、对于普通的药品不良反应,每周集中向临床药学室报告。对于严重、罕见的或新的药品不良反应病例,必须用快速的方式在24小时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必须在12小时内报告。对严重的不良反应也可直接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7、发现群体不良反应,应立即向药剂科、医务部报告,并由药剂科、医务部立即向药监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8、各科室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率必须达到出院患者的1%以上。

9、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率纳入科室考核体系,切实兑现奖惩。

科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职责

1、科室主任是科室抗菌药物管理第一责任人;监督围手术期抗菌药物使用、监督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的实施。

2、每月对我科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专项点评,点评结果在全科进行通报和公示。

3、每月对科室医师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使用强度、微生物标本送检率进行排名。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医师进行表扬,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医师进行处罚。

4、规范本科室医生行为,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

5、监督科室医生使用抗菌药物时临床微生物标本送检率达医院要求。

6、监督各诊疗组和各位医师抗菌药物使用率、使用强度及围手术期抗菌药物使用达到科室责任目标要求。

7、对科室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对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进行宣传教育。

科外购药品及自备药品的使用管理规定

外购药品是指尚未列入本院《基本用药目录》和《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且价格昂贵的自费药品,这些药品是临床抢救急需、突发性疾病急需、外院专家会诊急需的药品或特殊肿瘤化学治疗的新药,必须由科主任批准后由药剂科向供货公司购买的药品;自备药品指未通过我院药剂科购买的任何患者自备药品。

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结合我院药品的使用情况,现将本院外购药品和自备药品的使用作如下规定:

1.自备药品,原则上不准许在我科使用;特殊情况下必须使用时,患者在用药期间发生的一切不可预测的情况与医院无关。

2.根据病情需要必须使用外购药品者,须出具病历、处方、药品使用说明、会诊等材料,本院医师在熟知其性质、性能、适应症、用法、剂量、禁忌证及不良反应的情况下提出申请,经科主任审批同意后,通知药剂科代购。医师应告知患者用药时、用药后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严重后果,患者表示同意并签字后方可使用。 3.外购药品使用范围:

(1) 本院暂缺而病情需要无法用同类或相关类药品替代; (2) 特殊专科用药; 4.医务人员如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在做好应急处理、观察与记录的同时,应及时报告医务部和药剂科。

5.如处方和医嘱违反治疗原则(如有配伍禁忌、超剂量处方等);或适应症及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者拒绝使用。

6.下列情况的药品,不得使用:

(1) 凡自备的生物制剂、血液制品、麻醉药品、外院自制制剂等特殊管理药品; (2) 有效期和批号不符合规定;标志不清、过期、变质的药物。

(3) 难以辨别真假、质量的药品(如变质、污染、破损、三无产品或厂家无药品生产许可证);

(4) 名称、剂型、规格不符或模糊; (5)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未获批准的;

7、科室建立登记制度,对外购药品和自备药品的使用情况详细记录。

8、患者自行服用或合并使用自备药品者,本院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科备用药品管理制度及程序

为加强对我科备用药品的有效管理,确保科室备用药品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医疗质量及患者用药安全,制定本制度。

1、备用药品是科室因临床检查或治疗需要准备于病区的药品,以便科室使用时能及时获取。

2、科室备用药品的品种、数量,由科室负责人根据临床需要和科室情况确定,报医务部审批后报药剂科备案。

3、科室备用药品由 专人负责管理,药品请领应做好登记,实行药品日交接制和周核对制。

4、根据备用药品种类与性质(如针剂、内服、外用、毒性药品等)分别放置,注意需特殊保存的药品的储存条件,以保证药品质量。逐班交接,每日清点,保证备用状态。

6、备用药品使用结束后,应及时清点、补齐药品,以备后用。

7、定期对备用药品进行检查,防止积压变质。对近效期的药品要及时采取预警或更换。近效期药品需在药品失效前3个月,提出更换申请,到药房进行更换。超过有效期、发生沉淀、变色、标签模糊、药瓶标签与盒内药品不符者不得使用,损失管理责任人自行承担。

8、药剂科、护理部每月对临床科室备用药品的管理进行检查、指导、监督。

推荐第8篇:药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执业药师执业行为的监管,不断规范执业行为

一是制定连锁总部端及门店端设施设备的配备标准。连锁总部药事服务中心,应具有独立的场所。配备与门店对接的在线服务管理软件,安装具有音频、视频、扫描或拍照功能的设备,并有储存所经营品种的基础数据功能。门店端显示器应具有可显示提供在线服务的注册执业药师图像,便于顾客选择。

二是明确了所配备人员的执业业资格和配备数量。连锁门店数少于20家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注册执业药师开展远程药学服务。门店数超过20家的,每增加20家门店,应当增加1名注册执业药师。其中注册执业中药师配备比例应不低于30%。药事服务中心执业药师应在系统中设置用户名和密码,用户名和密码必须唯一,登陆系统应使用指纹识别仪登陆。 三是提出了管理要求。企业应制定远程视频药事服务中心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远程审方系统必须做到先审核后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应由注册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进行调配。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在通过远程网络审方的同时还应由驻店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士除外)进行审方,双人签字后方可销售。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计算机和门店计算机必须能够满足远程网络在线审方的要求。

(五)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必须在总部设置执业药师远程审方工作室,通过远程网络审方系统为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提供在线审方服务。顾客到门店购买处方药时,处方信息经电子扫描后传输至总部远程审方室,由远程审方室的执业药师审核并确认后发回门店,经门店药师核对后方可销售。企业必须建立执业药师指纹或人脸识别系统,执业药师审方确认方式应当通过指纹或人脸识别系统来执行。该系统必须实现与药品监管部门联网,接受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

(六)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必须建立远程网络在线审方的配套制度和管理规定,确保远程网络在线审方责任落到实处。

1、目的:提高药品销售服务质量,为顾客提供一个安全、放心、满意、文明的服务和购药环境

2、依据:连锁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江苏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审方药事服务指导原则。

3、范围:本连锁公司各门店、总部远程审方室服务质量。

第一条、连锁总部端及门店端设施设备的配备:连锁总部审方室及药事服务中心,应具有独立的场所。远程审方室应根据执业药师在岗人数配备专用计算机、以及必要的通讯、视频设备,确保执业药师可实时与门店工作人员或顾客进行沟通。

(二)远程审方室应配置远程审方管理软件。远程审方管理软件中应包含执业药师在岗考勤、远程审方、调配核发以及处方保存等功能,并能自动记录处方审核相关工作记录,相关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并按规定期限保存。

(三)连锁企业总部远程审方室计算机系统要实现与所有门店联网,审方室和门店网络信号要能确保连接顺畅,网络传输容量和速度满足门店管理端口设备的正常运转以及远程审方、图像、数据上传等功能的正常实施。

(四)连锁门店应设药事服务室或相对独立区域, 并在显著位置悬挂提供远程药事服务和审方服务的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对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挂牌明示。

(五)连锁门店药事服务室或相对独立区域应配置与总部远程审方系统相匹配的计算机、处方扫描或抓拍设备、传输设备等。

(七)连锁门店药事服务室或相对独立区域应配置通讯设备,便于门店员工或顾客与总部远程审方室执业药师沟通咨询。第二条、具有执业资格配备数量:根据公司规模,目前审方室必须配备3名执业药师负责远程审方和药事服务。公司还必须按排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对药学服务质量进行巡查。各门店必须有一名药师和中药师(中药饮片门店)进行处方药销售复核。进行药事服务中心执业药师应在系统中设置用户名和密码,用户名和密码必须唯一,登陆系统应使用指纹识别仪登陆。

第三条、远程审方系统必须做到先审核后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应由注册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进行调配。经门店药师核对后方可销售。

第四条、执业药师和门店药学技术人员上下班应实行指纹刷卡考勤,工作时间应保证与门店营业时间同步,确保营业时间内有执业药师在岗,为消费者提供处方审核并指导合理用药;

第五条、接待顾客热情、服务周到、解答顾客的提问要耐心。

推荐第9篇:药学部药事管理制度

药学部制度

1.药学部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制度

1.药学部安排专人负责在岗人员、新上岗人员和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工作。

2.在岗人员包括药学部门各岗位人员,新上岗人员包括新分配、新药学部门人员。

3.普通员工的培训包括药政法规、医院管理制度、科室工作规程岗位技能、业务知识、国内外药学、新技术、新进展等内容。

4.新进人员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岗位描述、工作程序、工作技术规范等。 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5.培训方式分脱产培训和非脱产培训两类,采取常年培训和专题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脱产培训包括:①参加相关协会、学会、专业委员会等举办的各种培训项目和研讨班;②到相关院校、医院进修专业知识;③参加相关组织举办的专题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④参加本单位举办的专业培训。

(2)非脱培训包括:①参加本单位、本科室组织的专业讨论交流;②参加国内外其他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等;接受函授、夜大等非肤产教育。

(3)常年培训即按科室制订的季度、年度培训计划组织的培训,专题培训即根据专业需要临时组织一些专题学习、研讨等方式培训。

6.不同岗位人员年度接受培训的时间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7.对考核不合格或不胜任本职工作及违反医院规章制度人员的待岗、下岗培训,执行医院的相关规定。

8.脱产进修或外出培训结束后,要进行总结,并向全科报告相关内容。

9.每年底科室要对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总结,并提出改进方案。赴外进修培训人员的方法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10.科室每月进行1次学术讲座,每个部门每周进行1次专业理论知识交流或专题讲座。

2.药学部业务学习及业务活动制度

1.业务学习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提高专业技术素质的必备途径。药学部鼓励各种形式的业务学习、业务竞赛。

2.药学部每月开展二次业务学习讲座,每次讲座时间40分钟为讲座结束后,讲者应将多媒体课件交药学部存档备案。

3.外出参加学术会议、业务进修等学术活动的人员,应注意收集会议论文集等相关会议资料交部里存档,并在部里进行汇报。

4.在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鉴定的科研课题、专著等,应及时将期刊封面复印件、论文复印件等交部里登记,部里每年根据论文等的质量和有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

5.药学部在“医院药学服务网”开辟业务学习交流平台,以供各临床科室交流和学习。

3.药学部人员体检制度

1.药学部从事药品采购、验收、报告、运输、调配、使用、制剂配制、煎药、药物临床试验等岗位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

2.经检查合格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对检查不合格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3.健康检查应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或疾病控制机构进行。

4.根据要求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5.一般健康检查按规定包括以下项目:肝功能,大便培养,胸透,皮肤体征,药品质量检验、验收、保管、制剂工作人员的视力和辨色力。

6.健康检查机构确认患有病毒性肝炎、伤寒、副伤寒、细菌性或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渗出性或化脓性皮肤病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患有伤寒、副伤寒、细菌性或阿米巴性痢疾等传染病的人员经治疗痊愈后,凭体检合格报告允许返回原岗位工作。

7.辨色力检查不合格或矫正视力在1.0以下者,不得从事药品质量检验、验收、养护、制剂工作。

8.在药学部实习、见习、进修人员按本规定管理。

9.药学部部长按规定安排健康检查合格人员上岗工作;健康检查不合格人员及时报告院领导、人事部门。

10.按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本年度健康检查人员名单;建立健康检查人员档案;接受和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4.药学部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1.药学部各部门工作室环境要求卫生整洁,无杂物及私人物品堆放。

2.各调剂室内药品摆放整齐,条块分明,有明确标志。

3.制剂室工作区域内按相应净化级别要求,定期进行消毒,空气监测。制剂人员牢固树立无菌观念,上班穿戴专用工作服、帽,不得化妆、佩带首饰,保持工作环境整洁。

4.药学部各部门人员应具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每日对王作区域内进行清洁打扫,定期进行全面的卫生清扫,以保证良好、干净、整洁的工作环境。

5.指定场所按规定进行清洁消毒,对仪器设备经常保持整洁,对药品包装器皿按规定清洗、消毒,对药匙、药勺、数药碗每日应用75%的乙醇擦拭,仪器设备灭菌后方可投入使用。

6各工作室应备有防火设施,定期检查其性能,确保使用质量。

7各室内应有防盗设施,门、窗应有加固装置、特珠药品按相关要求保管。8下班后,按要求关闭好水、电、门、窗。

9严禁在工作区内吸烟。

5.药学部便民措施

1.设立药物咨询电话,制作“药学服务卡”,解答患者用药咨询,提供药学服务(药物使用知识、药品信息、药品价格、药品预约等)。

2.开通患者投诉电话,设立患者投诉登记,解决病人的服务质量投诉,

3.编制药物咨询登记表,对于咨询患者逐一登记,力争做到“病人的需要,我们的服务”。

4.开通患者购药绿色通道,解决本地患者外地购药路程往返。适时调整和引入国产、进口等同品种不同层次的药品,满足患者需要。

5.设置“药物咨询专栏”,向患者宣传药品知识等信息。

6.取药高峰期组织人员突击,根据季节变化调整窗口数量和延长窗口值班时间,开设老干部、特殊群体取药窗口,缩短病人取药排队时间,保证病人快速取药。

7.耐心回答病人的询问,作好药品“四查十对”。

8.处方调配实行“双人核对”制度,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9.病人取药后有疑问时,可随时持收据到药房查询药品名称、数量、金额等信息。

10.开通药品价格查询触摸屏,实行药品价格公开,方便病人自查,增加透明度。

11.设置温馨提示牌,告知患者取药注意事项。

12.为患者提供药品费用打印清单。

13.在取药等侯区设置座椅。

6.药学部组织纪律管理制度

为了调动药学部每个人的积极性,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进一步贯彻“一切为病人服务,一切为临床服务”的宗旨,培养每个人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组织纪律性,特制定如下规定:

1.各部门工作人员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分工协作,服从调配。

2.严格遵守医院及科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每月积累迟到三次或脱岗半小时以上者,将扣除当月50%的奖金。

3.对待病人态度和蔼,热情大方,任何情况下不与病人争吵,否则,酌情扣除当月奖金。

4.员工有事必须持请假条向部门负责人请假,超过三天者,需报科长、部长、批准。

5.上班时间禁止洗澡,洗私人衣物,否则,酌情扣除奖金。

6.各部门必须保持良好整洁的环境卫生。

7.团结协作,避免同事间纠纷,同事之间吵架者,不管谁对谁错,扣除两位当事人及小组负责人当月奖金。

各部门负责人监督执行,科长不定期抽查。

7.各项记录、凭证的管理制度

1.为保证质量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可追溯性及完整性,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记录和票据的设计首先由使用部门提出,报药学部统一审定、印制、下发。使用部门按照记录、票据的管理职责,分别对管辖范围内的记录、票据使用、保存及管理负责。

3.记录、票据由各岗位人员负责填写,整理, 由各部门主管人员每年收集、整理,并按规定归档、保管。

4.保管质量记录要字迹清楚,正确完整。不得用铅笔填写,不得撕毁或任意涂改,需要更改时应划线后在旁边填写,并在更改处签名或盖章,具有真实性、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5.实行计算机录入数据的质量记录,签名部分手工填写,以明确责任。

6.医院购进药品要有合法的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

7.严格票据的控制、保管、使用管理,杜绝违规、违法使用票据的行为。

8.部秘书、质量管理部门及质量督查组负责对记录和票据的日常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应提出改进意见。

8.各种仪器、设备管理和维修制度

1.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实行岗位责任制,实验室仪器、设备按精密程度实行分级管理使用。

2.所在实验室人员需经岗前培训合格方可操作使用仪器、设备。

3.各种仪器、设备需要制定有严格的标准操作规程,且规程上墙,上岗人员严格按规程操作。

4.其他具备上岗资格的人使用仪器、设备需征得责任人同意。

5.建立仪器、设备使用登记制度,所有仪器、设备使用后均需登记。

6.仪器、设备要按照规定定期请专门机构校验。

7.加强仪器、设备的保养工作,做到随时保养和定期检测相结合,确保设备状态完好。

8.仪器、设备发生故障需要维修,须经科长批准后请医疗设备管理部门派人维修,维修后须重新校准。

9.仪器、设备管理损坏报废,由使用者提出书面申请,负责仪器、设备维修部门检验核实后,按医院相关规定进行报废、销账。

10.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9.药学部复印机使用管理制度

1.复印机属于固定资产;仅用于办公使用,不得擅自复印与本科室无关的材料。

2.复印机由专人管理、养护与使用,使用前检查仪器连接确保正确后方可开机。

3.复印机使用要按规定操作,执行操作规程,注意通风,防止机器过热;搞好卫生,防止灰尘。

4.每次复印工作完成后,按要求关机并切断电源,盖好仪器,登记后方可离开。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制度,包括使用时间、工作内容、纸张消耗、登记时间,并将废纸、废物放入垃圾箱内。

5.严禁在复印机上乱堆乱放杂物,要远离水源,防止受潮,每月定期全面清洁1次。

6.复印机出现故障应报科长批准后请专业人员前来维修,不可擅自防止损坏影响使用.

7.严禁违规操作及违规使用者,因管理及使用不当造成后果与损坏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8.严格禁止外来人员使用复印机。

10.药学部计算机、打印机使用管理制度

1.计算机属于办公设备只可用于本室人员办公使用,不准利用科室计算机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使用前检查计算机连接,确保正常后方可开机。

3.计算机使用中不可随意下载软件和文件,不可随意插入U盘拷贝文件,要严防病毒传播,及时杀毒,确保计算机正常使用。

4.不允许计算机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运转,人走关机。

5.关机后,应切断电源,盖好防尘布罩。

6.应由专人负责一台计算机、打印机的维护使用,保障正常王作。

7.严禁在电脑桌上和计算机上乱堆乱放水杯、餐具和杂物,防止造成损坏,除日常清洁外,每月最后一个周末对计算机进行全面清洁。

8.计算机出现故障应报科长批准,迅速请专业人员前来维修。凡属责任事故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9.严格禁止外来人员使用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防止损坏或泄密

推荐第10篇:医院药事管理工作总结

涪陵区江东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14年药事管理工作总结

根据《涪陵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服务质量控制与评价体系(试行)》及区卫生局专家组提出的意见,我中心对药事管理进行了全面的整改。现总结如下:

一、工作完成情况:

(一)体系健全,人员合理,职责明确。

1.药事管理组织体系完善。在卫生局专家组的指导下,中心完善了合理的药事组织架构,由中心主任担任药物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本中心药事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

2.药房人力资源管理。药房所有人员均为药学专业人员,均有药监局上岗证。

3.定期每月对药房医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每月检查全中心用药合理性,并提出了整改措施,奖惩建议。

(二)药品购销、储存及质量管理

1.每批药品有进货验收登记,进货渠道合法、资质资料收集齐全,全中心所有药品均实行网上平台按中标结果采购。

2.设立专门的药品库房,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和质量检查,分类存储。

3.建立高危药品区,有统一显目的警示标示,专区管理。对急救药品有专人管理,并有记录。

4.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存储安全,有专人管理,交接班记录详实。

5.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临床医生按权限使用抗菌药物,无特殊级抗菌药物。

(三)药品调剂、用药安全及合理性

1.建立药师及处方医师签名样式留样,对不规范处方书写、用药不适宜处方有干预。

2.及时上报药物不良反应情况

3.每月抽查50张门诊处方,10份出院病历进行点评,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反馈及干预。

4.药师严格执行“四查十对”。严防差错事故发生,上半年未发生调剂差错事故。

二、存在的问题

1.个别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不合理,门诊处方抗菌药物使用比例超标,住院患者抗生素使用强度超标;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不合理,抗生素选择不恰当,使用疗程过长,Ⅰ/甲切口抗

菌药物使用比例超标。

2.处方书写不规范。个别处方医师处方一般项目填写不全,年龄无单位,地址不详细,诊断不写、简写及用英文代替。

3.超长处方无说明。部分门诊处方药物使用时间超过7天,对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

三、整改措施

1.加强抗菌药物的使用管理。

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卫计委【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2009年38号文件》】、【重庆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文件精神。开展抗菌药物合理使用讲座。使医务人员合理的使用抗菌素。

2.针对个别医师在书写处方中一般项目填写不全,地址不详细,诊断不写、简写及用英文代替,药房要拒绝发药,返回医师修改或从开。

2014年11月15日

第11篇:医院药事委员会章程

医院药事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等药政法规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医院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委员会)。为规范药事委员会的各项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药事委员会是医院药事管理的监督权力机构,也是对医院药事各项重要事项做出专门决定的专业技术组织。应在院长及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药剂科负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

第三条 组织机构

1.药事委员会由院长和主管业务的副院长、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及有关科室的负责人和具有专业代表性的技术人员组成。

2.药事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3人。委员7-9人,应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10年以上药品临床使用经验的有专业代表性的各学科专家担任。秘书1人,特邀委员若干人,每次参加药事委员会人员可以采取固定或部分固定并从药事委员专家库中抽签组成。

3.药事委员会分别在朝晖院区、望江山院区下设“药品质量管理小组”、“药品不良反应监察小组”和“合理用药管理小组”三个工作组。工作组设组长1名,组员若干名。组长一般由药事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四条 工作制度

1.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研究医院药事管理的有关问题,必要时可邀请院内外有关专家参加。

2.药事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总结和检查、安排下阶段工作,审核新药和新制剂的报批材料。遇特殊情况可由3名以上委员提议,主任委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

3.药事委员会会议应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的情况下召开。

4.药事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应经参加会议的一半以上有投票权委员的同意方可通过、颁行。

5.药剂科是药事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落实药事委员会的决议。

6.药剂科是药事委员会的常设机关。在药事委员会闭会期间,药剂科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履行其药事管理职能,做出临时性决定。在此期间遇不能自行处理的事项,应及时向主任或副主任请示,或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药剂科的所有临时性决定均应在下次药事委员会会议上进行通报,并经会议通过方可成为正式决议。

7.药事委员会秘书协助主任委员收集议案,准备会议议题、资料和文件,负责做会议记录,整理记录,编制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委员通报。秘书应负责建立包括各种原始记录、凭证在内的《浙江省人民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会议档案》,整理、保存药事委员会的文件和档案。

第五条 药事委员会向医院负责,有责任向医院报告工作情况。

第六条 每年组织召开药品质量监督和药品不良反应监察研讨会各1-2次,总结交流经验,学习、培训药品监督和药品不良反应监察的知识及技能,同时定期对临床进行合理用药检查 ,对不合理用药予以评价。

第七条 药事委员会委员专家库的产生

药事委员会的委员专家库实行兼职聘任制。一般聘用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特殊情况由药事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提名按上述程序做出调整。

第三章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 药事委员会的职责

在医院院长及主管院长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医院的药事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等国家的药事法规,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制定颁布我院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促进合理用药,规范化审批全院用药计划,使医院药品管理达到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要求。

第九条 药事委员会的任务

1.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构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确定本机构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

3.审核本机构拟购入药品的品种、规格、剂型等,审核申报配制新制剂及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的申请;

4.建立新药引进评审制度,制定本机构新药引进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并组成评委,负责对新药引进的评审工作;

5.定期分析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组织专家评价本机构所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提出淘汰药品品种意见;

6.组织检查毒、麻、精神及放射性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组织药学教育、培训和监督、指导本机构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

第十条 药品质量监督小组,负责协助药事委员会,对全院使用的药品、自制药品(制剂)及化学试剂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处理涉及药品质量、工作质量的严重事件。

第十一条 药品不良反应监察小组,负责协助药事委员会,对全院用药中发生的不良反应,进行监测、登记、存档,按规定上报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并及时处理、善后。 第十二条 合理用药管理小组,协助药事委员会,对全院临床科室正确、合理使用药品进行指导,制定我院合理用药指导原则,运用药物经济学理论和方法监督、检查、分析我院药品使用动态,防止药物滥用和不合理使用。

第四章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委员的权利

1.按有关法律和规定,独立履行职责并对药事委员会负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2.对医院药事管理问题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医院各科用药进行监督检查。

4.提出或联署会议议案。

5.参加药事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参与讨论和表决。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6.在药事委员会闭会期间,监督药剂科的药事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委员的义务

1.按时参加会议,本着认真负责和科学公正的态度参与议题的讨论和决议的表决。

2.对药事委员会的有关议题和决议应保守秘密,特别是对新药申购计划的讨论情况、审评意见及其它有关情况须予以保密。

3.若委员与药事委员会讨论的议题有直接利害关系,该委员应主动向主任委员申明并在评议表决时回避。

4.委员不得接受与新药申请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馈赠,不得私下与新药生产、供货单位、人员进行可能影响到公务的接触。

5.委员有义务向药事委员会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公正、不廉洁行为。

6.收集药事管理信息,征集有关意见和建议,经过整理后提交给药事委员会参考。

7.学习有关法规和知识,参加有关培训,不断提高药事管理水平和能力。

8.委员应积极宣传并带头落实药事委员会各项决议。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下列用语的含义

1.医院药事管理 是指对医院用药相关事务进行的管理活动。

2.新药 是指我院未使用过的药品。我院已使用过的药品改变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品牌、因各种不良事件停用一年以上的药品亦按新药管理。

3.药品不良反应 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医院药事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2篇:药事管理制度和职责

药房工作制度

一、调剂人员要根据本院医师正式处方调配发药,非本院处方不予调配。不得私自挪用或随意外借,更不得无凭证给药。

二、调剂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操作规程及检查校对工作,认真负责地保证药品及工作质量,杜绝差错事故发生,确保用药安全有效。工作时衣着整齐,工作前应洗手。

三、收方后,认真执行处方“查对”制度,审查无误后,将姓名、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详细写在药袋和瓶签上,方可调配,如处方内容不妥或错误时,应与处方医师联系更正后再行调配。

四、配方或排药时应按调配技术常规和操作规程调配或排药,不得估量取药,急诊处方及抢救用药保证随到随配。严格执行核对制度,计价配方,核对发药人均需在处方上签名。

五、护师取药应当面核对点清,交待新药或特殊用法的注意事项。对出院病人发药时,应耐心地向取药者交待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信息。

六、调剂室的在分装协定量的药品时,应将规格数量和分装日期标明在药袋上,分装人员必须详细复核,在药袋上写清药名、含量及数量、登记、签字。调配用具要定位放臵,用后放回原处。

七、调剂室的贮药瓶签(斗),应按规定书写清楚,注明规格、常用量和极量。补充药品时必须核对方可装瓶(斗)。凡是库内有药,病人需要应及时领取保证病人用药。

八、各室药品应定位限量、分类保管,要定期检查药品防止变质、过期失效。应定期会同病房检查小药柜的管理情况,如有问题及时解决。麻醉药品、毒药、精神药品按管理规定执行并监督医疗上正确使用。对麻醉药品、毒药、精神药品及贵重药品,值班人员要认真点清,发现问题当班者应及时查明原因。

九、调剂人员工作时间有事离岗要请假,不得擅自脱岗。工作室内禁止吸烟、喧哗、打闹、会客等,非公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值班人员负责处理处方调配及有关事务,并建立岗位交接班登记簿。

十、认真搞好安全保卫工作,下班前关好门、窗、水、电,麻醉药品柜等。定期检查防火设备,掌握防火常识及防火器材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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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房工作制度

一、调剂人员要根据本院医师正式处方调配发药,非本院处方不予调配。不得私自挪用或随意外借,更不得无凭证给药。

二、调剂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操作规程及检查校对工作,认真负责地保证药品及工作质量,杜绝差错事故发生,确保用药安全有效。工作时衣着整齐,工作前应洗手。

三、收方后,认真执行处方“查对”制度,审查无误后,将姓名、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详细写在药袋上,方可调配,如处方内容有不妥或错误时,应与处方医师联系更正后再行调配。急症处方先调配。

四、配方时应细心准确,按照调配技术规程进行调配,中药配方应按处方应付的统一标准调配,称量要准确,严禁估量抓药,毒性药材要逐剂称量,凡需先煎,后下,烊化,冲服,包煎的药材应单包,并在包上注明煎服方法。要严格执行配方复核制度、计价、配方发药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

五、发药时应耐心地向取药者交待煎服方法、用量、注意事项等信息。

六、调剂室的在分装协定量的药品时,应将规格数量和分装日期标明在药袋上,分装人员必须详细复核,在药袋上写清药名、含量及数量、登记、签字。调配用具要定位放臵,用后放回原处。

七、调剂室的贮药斗的标签,应按规定用书写清楚,注明规格、常用量和极量。补充药品时必须核对方可装斗。凡是库内有药,病人需要应及时领取保证病人用药。

八、各室药品应定位限量、分类保管,要定期检查药品防止变质、过期失效。应定期会同相关科室检查小药柜的管理情况,如有问题及时解决。麻醉药品、毒药、精神药品按管理规定执行并监督医疗上正确使用。对麻醉药品、毒药、精神药品及贵重药品,值班人员要认真点清,发现问题当班者应及时查明原因。

九、调剂人员工作时间有事离岗要请假,不得擅自脱岗。工作室内禁止吸烟、喧哗、打闹、会客等,非公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值班人员负责处理处方调配及有关事务,并建立岗位交接班登记簿。

十、认真搞好安全保卫工作,下班前关好门、窗、水、电,麻醉药品柜等。定期检查防火设备,掌握防火常识及防火器材的使用。

西药库工作制度

一、负责全镇医疗用药品的计划、供应和保管分发等工作。

二、药库人员要根据本镇的基本用药目录范围,以及各医疗单位上报的数量和库存数量制订采购计划,经本院药事管理委员会会议集中审核签字批准后执行,特殊药品(急救药除外)需经药事会会议讨论批准。要保证临床基本用药和抢救药品的供应,避免脱销或积压。库存药品要保证1个半月正常使用。

三、药品入库必须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并认真做好登记工作。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做好药品的养护工作,确保药品质量。

五、各部门领药应填写领药单,药库不得直接凭处方发药。

六、麻、毒、精神药品的采购、保管,应按特殊药品管理规定严格执行。

七、库房应健全帐目,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药品统计报表应做到正确及时。领发药品做到“先产先出”,发现积压药品要及时报告处理,有效期药品要在期限前调剂使用,防止造成浪费。

八、到货、缺货品种,药价调整,应及时通知有关科室。

九、做好药库安全保卫工作,要有防火、防盗措施,上、下班要进行安全检查,严禁烟火,非库房人员不得随便入内。

十、药品堆放整齐,室内保持整洁。

中药库工作制度

一、中药库房负责全镇中药材、饮片的保管、供应工作,做到品种齐全,不脱销、不积压,保证医疗和科研用药需要。

二、入库药材、饮片必须按有关要求认真验收,与采购合同不符或质量不合格者不得入库。

三、发出药材、饮片,须凭领单,填清实发数量,进行核对,并由发货人和核对人签字后方可发出。

四、在库各种药材、饮片要分类、定点、妥善管理,原药材与饮片要分库储存。饮片要按照其性质、性状分类保管,易虫蛀、霉变的药品必须特殊保管。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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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药材勤查、勤翻、防潮、防霉、防鼠、防蛀。

五、建立帐卡,定期进行盘库清点,做到帐物相符,发现积压、变质药品要及时报告,按规定处理。

六、加强与各医疗单位的联系,及时通知暂缺或新到的药品品种。

七、毒性中药、贵重药品须单独做帐,专柜加锁保管,领发要求严格手续。

八、做好库区安全、卫生和防火防盗工作。库内严禁吸烟。非工作人员不准进入库区,不得在库区会客。定期或不定期对库房进行清扫,保持库房整齐、清洁。

九、爱护库区公物,严格温湿度计使用与记录,保持库区干燥,定期进行安全防患教育,熟悉各类安全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对各类帐据应及时进行登记整理,每年按分类装订成册备查。

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我院有关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2、确定我镇用药目录和处方守则。收集临床各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以及其它相关药品资料。

3、审核审批我镇药品采购计划和新增药品申请。

4、定期分析我镇药品使用情况,组织评价我镇所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提出淘汰药品意见。

5、组织检查毒、麻、精等特殊管理药品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组织全镇医务人员进行药学教育培训和监督,指导我镇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

7、组织全镇医务人员进行抗菌素药物分级管理培训和监督,指导我镇临床各科室抗菌素药物合理用药。

从药人员管理制度

一、根据本院涉药岗位需要和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职称人员。从药人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思想,热爱本职工作,讲文明,讲礼貌,对工作一丝不苟,对业务技术精益求精。

二、从药人员每年接受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继续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参加专题讲座,不断提高从药人员的业务水平。

三、上岗人员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戒指。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且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皮肤病及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人员应立即调离岗位。

五、每年对从药人员进行一次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专业理论基础、法律法规知识、管理制度、工作质量、工作成绩等。考核成绩装入个人技术档案,作为年度奖惩、工作调整的重要依据。

基本药物购入登记验收制度

一、基本药物的购入登记验收工作由药库(房)负责人负责坚持“双人验收核对,双人签字”的原则。

二、基本药物购入登记验收必须以采购计划为依据,对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企业、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价格核对无误后,再查看生产批号、批准文号、有效期,按批号逐批进行质量抽查,检查药品包装,确定无质量问题后再填写基本药物入库登记表。

三、基本药物入库登记表(或随货同行单)必须具备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企业、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生产批号、批准文号、有效期、购货日期、验收人等项目。基本药物入库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和分管院长在表或单上签名,并交计算机入库人员办理入库手续,及时进帐。验收单作为配送、审验发票、付款的重要依据。

四、基本药物验收入库工作必须认 负责,发现配送药品与采购计划不符或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入库。敷衍了事、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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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药物保存养护制度

一、药库(房)应按照基本药物性质分类保管,注意温度、湿度、通风、光线等条件,防止药品过期失效、鼠咬、虫蚀、霉烂、变质。

二、按性质分类的药品应分别保管,编号管理,并设立账卡,随时登记,保证帐物相符。

三、基本药物出(入)库凭证、台帐以及处方,应分类按月保存备查。

四、药库(房)门窗应注意关锁,设消防设施及防鼠、防尘、防盗等设施,严禁吸烟,防止火灾。

五、有关毒、限剧药的保管,按“毒、限剧药管理制度”执 行。

六、药库(房)必须设立药品效期表,做到快进快出、先进先出,对过期失效、霉烂变质的药品要及时报废处理,对冷藏药品要配备必备设备。

药物使用统计报告制度

一、基本药物使用单位应固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基本药物统计报告工作,按要求填报月、季度、年统计报表以及临时性统计报表,及时、准确地反映消耗用量和库存情况。

二、使用单位要坚持每月末对库存基本药物进行一次清仓盘 点,填写清仓盘存明细表,摸清购销情况,及时核定损耗和调账。 每季度进行一次统计分析,弄清临床对基本药物各个品种的需求 量,为制定采购计划、完善基本药物制提供依据。

三、使用单位所有基本药物统计报表都必须经分管负责人审 核、签字后上报。

基本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一、基本药物试点单位要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做好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二、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基本药物不良反的 监测、分析、登记及上报工作。

三、医务人员在临床治疗过程中发现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该对患者做好正确的解释工作,应与医疗差错严格区别开来,以免发生医疗纠纷;要在做好观察与记录的同时,及时报告本单位药事管理委员会,并按程序上报相关部门。

四、若遇热源反应或危及生命的药物不良反应,应将药品留样封存于冰箱中,切勿冷冻。单位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人认真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并及时向区卫生局医政股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报告。

五、药房要固定人员每月到临床科室收集、登记基本药物不良反应情况。

六、单位药事管理委员会要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会议,对基本药物安全性进行分析、评价,作为 淘汰药物的依据。

药品和卫生材料集中采购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药品购销程序,确保临床用药,维护广大患者利益,根据省、市、区招标办文件精神,特制定药品和卫生材料集中采购制度。

一、采购组织程序、方案

由药库编制药品和卫生材料采购计划,分管院长初审后交药事管理委员会终审,药品由湖北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平台网上采购,区招标药品、中药饮片和卫生材料由夷陵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招标采购。药库严格按照中标结果和合同采购药品和卫生材料等。

药械购回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验收入库。并严格按照中标目录核对货物品名、规格、生产企业、中标企业和价格相符后入库,不相符者一律不得入库。特殊情况经请示医院领导同意后入库。

二、采购制度

1、根据医院业务性质、不同季节发病率和《医院用药目录》,遵照各级药械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编制合理的采购计划,经科主任下计划单,分管院长初审批准后交药事管理委员会终审从中标品种中购进。

2、药品和卫生材料在采购进入医院之前,必须严格比照各项规定审核供应商的供货资格,收齐各类证件,并严格审核其有效性(含年检情况、有效期限和经营范围)和真实性,注意随时更新,确保采购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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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得采购无批准文号(注册注号)无合格证、无批号(消毒日期)无有效期限或过期、包装破损的药品、卫生材料和假冒伪劣产品。无菌医疗器械需有《卫生许可证》、要注明消毒方法;进口药品须有盖有经营企业红色印章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所在购进的药品和卫生材料的有效期限不得低于六个月。

4、密切联系临床,做好药品保障工作。凡属急救药品、急需药品,应千方百计组织药品货源,确保医疗需要。

5、特殊药品的采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药械应“勤购勤销、先进先出”,防止过期变质。

7、禁止药械采购及其他相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药品购进管理制度

1、购进药品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购进。

2、购进药品应以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资格的供货单位进货。

3、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对照实物,依据原始票据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应载明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价格、购货日期、生产企业、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4、购进中药饮片,必须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等内容。票据和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5、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不合格或可疑药品,不得自行使用或作退、换货处理。对出现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或破损、标志模糊的药品,有权拒收

6、凡验收合格的药品,必须详细填写验收记录,验收人员应签字并注明验收日期。验收记录必须完整、准确并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药品保管养护制度

一、按《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库房、药房药品进行养护。

二、药品保管养护人员应掌握一定的药学专业知识和保管经验,工作认真负责,做到安全储存、降低损耗、科学养护、保证质量。

三、药品应按不同贮存要求分别存放于冷库(柜)、阴凉库、常温库,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的药品与一般药品应分开存放,危险品严格与药品分库房存放,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应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志。中药饮片要按照其性质、性状分类保管,易虫蛀、霉变的必须特殊保管。

四、药品应合理堆放,留有规定的间距,不倒臵,不混堆,各仓库都应配臵地架,货架。

五、库房应保持整洁卫生,认真做好防蛀、防霉、防鼠、防潮、防热、防冻、防火等工作。

六、在库药品要按效期远近、批号顺序依次堆放,按先进先出原则发放使用。近效期药品应催报使用。

七、药房、药库要配臵温湿度计,每天定时(上午9:00,下午3:00)观察并记录,根据温湿度情况及时采取通风、防潮、降温、保温等养护措施。在库药品应定期进行循环检查养护(养护周期:药房每月一次,药库每季一次)。中药饮片应做到勤查看、勤晾晒,定期进行循环检查养护(检查养护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对易生虫、霉变的重点品种应每月检查一遍。

八、药品养护记录应及时、真实、规范。

九、经常对各种养护设备设施进行保养检查。

卫生材料保管保养制度

一、购进的卫生材料必须认真执行验收制度,严禁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库房。

二、库房应具备冷藏、防冻、防火、防潮、防鼠、防虫、防盗、避光、通风等适宜的仓贮条件,保证卫生材料质量。

三、物品应分类贮藏,整齐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特危险物品必须另设仓库,单独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四、严格按照卫生材料标示的贮藏条件进行存放,严防毁损和再污染。

五、定期对库存物品进行养护,防止变质失效,短效期物品应制作“效期物品一览表”,或经常查阅电脑中建立的效期管理系统,做到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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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严格遵照先进先出、发陈储新的原则发放物品,防止损失。

七、做好库房清洁卫生工作,定期消毒,保持洁净,防止污染卫生材料。

合格药品和卫生材料管理制度

一、从药人员对在验收、保管、养护或调配过程中发现药品、卫生材料有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时,应立即停止进货、发货,并按本制度采取措施。

二、验收人员在验收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卫生材料不得入库。

三、保管、养护过程中发现药房(库)中药品、卫生材料有质量问题的,或厂家因故收回及上级质量公告不合格药品,应将其移放于“不合格品区”,停止发货、停止使用,同时,按出库记录追回发出的不合格品。

四、经确认为不合格药品、卫生材料的,应及时登记“不合格品登记台帐”,报院领导审批作出处理意见。

五、属内在质量不合格的药品、卫生材料应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不得擅自作退货处理。

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1、药剂科负责对不合格药品实行有效控制管理。

2、质量不合格的药品不得采购、入库和销售。

3、在药品验收、储存、养护、出库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放于不合格区,挂红色标识,并及时上报质量负责人处理。

4、药剂管理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及时通知仓储、调剂室等岗位,立即停止出库和销售。同时将不合格品集中存放于不合格药品区,挂红色标识。

5、药监部门监督检查、抽验发现不合格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同时,将不合格品移入不合格药品区,做好记录,等待处理。

6、不合格药品销毁时,应在药剂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并填写“报损药品销毁记录”,记录应妥善保存至少两年。

近效期药品管理制度

1、药库在购进药品时,除特殊急需购进外,一律不得购进近效期的药品。

2、药库药房保管人员定期检查药品效期,认真填写药品效期一览表,并及时向临床医师提供近效期药品目录。

3、应严格遵循“先进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尽可能防止药品过期失效。

4、药品保管人员要对近效期药品质量进行抽查,以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药品和卫生材料质量事故管理制度

一、因药品、卫生材料属内在质量问题或因保管、配制制剂及调配处方不当等原因造成药品报废或者威胁人身安全甚至造成医疗事故的均为质量事故。

二、事故当事人或部门应在当日写出事故发生情况、内容、后果的书面报告。

三、药品、卫生材料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基础上,三天内写出书面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内容、发生经过、造成损失或后果以及处理意见、经验教训、今后避免事故发生的措施等,与事故当事人或部门报告一并呈交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机构应在3天内向卫生行政部门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针对事故后果及影响大小作出相应处理。

四、重大质量事故除履行上述程序外,相关科室应在24小时内向医院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报告。

五、因药品、卫生材料属内在质量原因而发生的事故,应在第一时间迅速将已发出的本批药品、卫生材料全部收回,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处方调配制度

一、药师接到处方后,应仔细阅读、逐项审核检查,及时调配。发现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时,药剂人员首先应当拒绝调配,并与处方医师联系,进行说明。必要时,由处方医师签字更正,如果处方医师坚持处方是正确的,药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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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应要求处方医师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

二、严格依据医师的处方所列药品调配发药,不得擅自对处方所记载的药品以及用法、用量作任何的增配发药,不得擅自对处方所记载的药品以及用法、用量作任何的增减、替代或者变动。

三、调配处方过程中,必须做到\"四查十对\",确保调配的处方和发出的药品准确无误。调配完毕,应当进行认真的复核,检查所配药品与处方是否一致,并且在处方上双人签字。

四、调配中药饮片处方时应检查戥称是否准确,调剂称量误差总重不得超过±3%,帖重不得超过±5%。饮片装斗及配方时应避免撒落、串斗,定期检查药斗内有无虫蛀、霉变等,并做好妥善处理。

五、特殊管理药品的调配按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处方单独保管。

六、发出的药品应注明病人姓名、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并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病人交待清楚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

七、急诊处方优先配发。

八、对取药病人以礼相待,态度和蔼,有问必答,不得与病人争吵。

九、保持配方区整洁、卫生,做好配方准备工作。下班时按规定整理、统计处方,填写工作日记,认真交接班。

药房拆零药品管理制度

一、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台),不得散乱存放。

二、拆零药品区应设明显标志。

三、拆零药品保留原包装物存放拆零药品,如必须用代用品存放,则应保留原包装的标签。

四、拆零药品销售时应保证环境、工具及包装品清洁卫生。

五、拆零药品销售时,应使用专用药袋包装药品,包装袋必须标明品名、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并向顾客交代清楚。

退药管理制度

药品是特殊商品,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对临床实际工作中,患者要求退药的情况,须按下述规定办理。

一、为保证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凡属下列情况的,一律不予退药: 1.因费用报销原因; 2.无原始发票凭据;

3.药品有特殊保存要求,如:冷藏、避光等;4.以药品说明书中不良反应为由拒绝用药的;

二、考虑到临床医疗工作实际情况,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予退药。1.经调剂药品药房负责人确认,药品存在明显质量问题;

2.患者用药过程中出现严重过敏反应或其它不可预知的严重不良反应,无法继续使用该药;

3.经医师签字说明,确属处方不当(如禁忌症、超治疗用量、重复用药等),患者不宜继续使用该药;

三患者退回药品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确属在我中心就诊,由我中心医师依据病情开具处方并在我中心药房取出的药品;

2.药品品名、规格、批号等与我院发出的药品完全一致;

3.药品是完整的最小单位包装;内外包装无破损、无污迹、药品说明书完好如初,临床可继续使用;

4.退药时间不得超过取药后一周;

退药须严格按药剂科和收款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由医师在处方底方背面详细写明退药原因(药品质量问题除外),并经临床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签字。

确因用药不当而必须退回的药品,如该药不能继续使用,给中心造成的经济损失,须由开具处方科室当事医师承担,由财务室从科室当月绩效工资中扣除。

药品调价制度

一、药品价格管理人员应及时掌握药品价格信息,了解药价变动情况。

二、药品价格管理人员应及时登记药品价格及变动情况和调价原始依据,并通知药剂科药品会计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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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药品价格变动后,由药品会计按药品发票或调价通知单,对微机内药品价格进行调整,并登记药价调整的时间、品名、剂型、产地,并对药品价格发票审核签字。

四、药品价格管理人员应经常督促检查药品价格的调整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病房小药柜管理制度

一、为方便药房和临床科(室)治疗和抢救设立的小药柜应由护士长或指定一名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护士保管,负责领药和保管药品,工作调动时要办理移交手续。

二、小药柜药品的配备,以常用和抢救药为主,其品种数量,不易过多,设立小药柜的病房可由病房药房会同病房按需要协定品种数量,按照病房医师(士)处方到病房药房领取,每星期补充一次(抢救例外)。

三、小药柜一般不配备贵重、自费药及麻醉药品,如确需要配备少量麻醉药品时,必须经院长批准,并按麻醉药品、毒药、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和使用,用后必须登记病情以备考查。

四、小药柜的药品,应分类存放,定期清点。检查药品质量,防止积压变质,发现有沉淀、变色、过期、标签模糊等药品,应停止使用,报药剂科处理,小药柜的药品要做到帐物相符,并应经常检查毒、麻、精神药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五、小药柜的药品只供住院病人按医嘱使用,非住院病人不得应用。

六、药剂科定期检查,随时抽验各病区小药柜药品管理情况。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一、特殊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其管理、使用严格按《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二、使用麻醉药品的医生处方权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量应按《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的相关规定14

严格执行。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用专用处方书写完整,字迹清晰,签具开方医生全名,并盖有相应处方权的医生印章,配方应严格核对,配方核对人均应签字,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册,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五、癌症病人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凭“麻醉药品专用卡”到指定医疗单位开方配药。使用剂量严格按照《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中规定的剂量执行。专用卡有效期为两个月,期满后药房不得继续供应。如继续使用应按规定核取新卡。取药前详细核对供应单位、供应期限、病人姓名等项目,并在卡上登记。注射剂或贴剂需收缴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

六、医疗单位应加强麻醉药品的管理,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代用麻醉药品,医疗单位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备查。

七、医疗用毒性罂粟壳必须凭本院处方调配,应捣碎、分包调配,处方应保存三年。

八、毒性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亦应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医生签字的正式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量。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配炮制品。取药后处方保存2年备查。

九、放射性药品的使用必须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十、药剂科应根据使用情况制定年度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进计划,报市卫生局审核批准,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专人负责到指定供应点用支票结算购买,不准现金交易。

十一、特殊药品验收入库必须两人共同逐盒检查验收到最小包装,认真、真实、完整地填写验收记录,并双人签名,发现可疑问题,及时报告。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加强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现结合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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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国家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国家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二、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和外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医院实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五专、三铁、三双”管理和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五专”即专人负责、专柜双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三铁”即贮存保管要求防盗门、防盗窗、铁保险柜等安全设施,安装报警装臵;“三双”即验收入库、保管、出库、配方过程中的双人核对、双人签名、双人双锁管理。签名须签全名,字迹清晰,易于辨认。

四、医院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和空安瓿、废帖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上溯或追回。

五、各职能科室职责按《关于调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及规范相关科室管理职责的通知》执行。药剂科和各病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如下:

药品采购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工作;库房保管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验收、储存、保管、对药房发放及全院药品、空安瓿、废贴的报残损、销毁和各项报告等工作;药房组长负责各自药房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贮存保管和药品领发、调配、使用及病区、病人的空安瓿、废贴的回收登记等管理工作;各临床科室、护士长负责各自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须向卫生局申请,经批准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后,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和核定的“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计划表”,向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用。由于临床用药需求量增加,批准的计划量不足时,可向卫生局申请增加供应量,保持医院合理库存。

七、因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院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告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和区卫生局。

八、医院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取银行转帐方式,不得现金交易。

九、药品运输应由定点经营单位将药品送至医院,医院不得自行提货。

十、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医院药品采购员和药库保管员与16

公司运送人员共同在医院内现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名。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应予拒收。

十一、药库入库验收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名。

药库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名,做到帐、物、批号相符。药房应建立专用帐册记录进销存情况,每天对麻醉药品数量进行结算,确保帐、物、批号相符。

专薄和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二年。

十二、药房、手术室、注射室凡配备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建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制度,每天或每班交接,确保帐、物、批号相符。交接班记录包括日期、发药部门、药品名称、规格、批号、库存数量、交班人签名、接班人签名,手术室、注射室还应登记用药病人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等。

交接班记录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二年。

十三、药房应保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避免缺药现象发生。

四、如果出现丢失或被盗事件,所在部门须立即上报医院,医院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因安全防范措施、值班制度等不落实,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被盗和流失事件,造成社会危害的,将追究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属当事人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十五、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是经医院培训、考核合格,授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离退休人员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十六、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资格”医生的处方签名影印件应留存医务科和药房备查。

十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院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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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空白处方实行统一编号,计数管理。由药库保管员统一保管,各科主任领取分发医生使用,药库和各科室应登记各医生处方号段,医生须妥善保管空白处方,严防流失。不能使用的处方退回药库,由药库登记造册,在医务科、财务科、审计科监督下集中烧毁,并做好记录。

十九、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必须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门诊患者还应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医院保管。其中住院病历、门诊观察病历按有关规定管理;门诊病历存放于门诊药房,患者复诊时凭有效身份证明到门诊药房领取。不再使用的门诊病历集中移交医务科,医务科定期移交病案室按有关规定保管。

医生在为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记入病历。《知情同意书》、报告单、诊断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等应由接诊医生粘贴入患者门诊病历。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除《处方制度》规定的项目外,还需写明疾病名称、门诊病人家庭住址、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和代办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身份证明编号等。

二十一、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本院内使用,或者由医院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二十二、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接诊医生应当认真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为其开具处方。

二十三、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院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须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以上文件复印件。 二十

四、处方量的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量应按《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禁止超量使用。同天内只能为同一病人开具一张同一品名和剂型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同一代办人不得同时为多名病人代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当日有效。

二十五、加强对罂粟壳的管理,严格凭医生处方使用。不准生用,严禁单味零售,每次处方量不得超过18克。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二十六、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和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二十七、门诊药房必须将患者门诊病历收回后才能划价,凭收费后的注射证和处方才能将药品发给患者。

二十八、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对滥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应当拒绝发药,并向医务科报告。

二十九、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号码、病案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号码。专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二年。

十、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三年,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留存二年备查。期满后在医务科、财务科、审计科监督下烧毁并作好记录。

三十

一、住院各科室、手术室应指定专人回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或者废贴,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门诊病人、临床各科室、手术室再次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帖剂时,应凭处方及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换取,药房要注意核对和记录,实行双人验收、双人复核、双人签名和送达人签名,确保安全存放、帐物相符。回收的空安瓿、废贴集中交药库,在医务科、财务科、审计科监督下销毁,做好交接和销毁记录。

三十

二、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务科,由医务科照规定销毁处理。

三十

三、各部门残损、变质、过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妥善保管原物,并实行双人核对登记。药房、手术室应每年六月、十二月中旬将销毁清单报送药库,药库集中上报医院,由医院上报区卫生局,在区卫生局和医院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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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财务科、审计科监督下进行销毁,各部门应记录销毁情况,并送一份交医务科存档。销毁记录内容包括销毁日期、地点、品名、规格、批号、数量、销毁方式、销毁人、监督人等。

三十

四、为确保临床用药,医院现对各药房实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基数管理。药房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存量不得超过本基数。需存放基数的科室和基数可根据需要由医务科进行确定和调整。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药品管理法》,严格遵守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要求。

二、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三、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特殊管理。药品库存适量、专人管理。开展终止妊娠手术服务的机构,应制定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建立购买和使用的记录。

四、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五、严格禁止将终止妊娠药品外借、转让和违规使用。

药库安全制度

一、药库应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爆、防盗设施。

二、易燃易爆品应储存于危险品库内,不得与其他药品同库存放,并应远离电源。

三、危险品应分类存放,特别是性质相抵触的物品(如强酸与强碱)、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储存。

四、危险品的包装应严禁烟火,不准明火操作,并应有消防安全设备(如灭火器、沙箱等)。

五、危险品的包装和封口应经常检查,如有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六、氧化剂的保管应避免高热、日晒,避免与酸类接触;易燃品、自燃品应与热源隔绝,并远离火源,存放于避光阴凉处。

七、下班前做好安全检查,关闭电源及门窗。

药房(库)清洁卫生制度

一、药房和药库每星期进行一次清洁卫生大扫除,做到无尘、无杂物、无积水,确保工作场所整洁美观。

二、日常生活用品应设立独立区域存放,做好“六防”工作,避免影响药品质量。

三、严禁药品裸露存放,定期整理药柜药架,清除灰尘杂物,检查药品质量和效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四、制剂室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和有关要求做好环境、室内卫生管理工作。

五、凡违反本制度造成医院声誉或经济损失者,将给予严厉处罚。

药房(库)差错管理规定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小差错:

一、配制制剂,剂量、规格有错误,贴错标签,液体制剂澄明度明显不合格。

二、注射制剂标签批号错误,或未经检验发出使用。

三、油膏、散剂不细腻或混合不均匀,发出后病人使用或使用后有轻度影响。

四、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对霉坏变质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发给病员。

五、因管理不当,药品霉坏变质、过期失效,已发给病员。

六、上列差错应经过检查、检验但未查出者,负同等责任。

七、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所生产的制剂不符合质量要求。

八、药品分析报告错误或试剂配错,影响质量分析。

九、药瓶洗涤不清洁,瓶内留有异物。

十、消毒未按正规操作,造成药品报废或使药瓶破损过多;消毒不及时,影响药品供应。

十一、中西药房配错药、配漏药,称量误差大于规定或发错药,已用于病人。

二、分装药品,药袋名称与内装药品不符或数量不对,瓶签贴错,已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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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

十三、凡注有“急”字的危急重病人所用的药物,未立即配制发出。

四、中药煎熬质量太差、漏煎、重煎、错装、漏送,造成浪费,影响病人按时服药。

十五、未经查对医生处方权或所开药物即将药物发给病人。

十六、对住院整盒、瓶包装的西药或大额处方(金额在400元以上)未严格把关,已将药物发出。

十八、其它相当上列情形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大差错:

一、因配方错误,可能严重损害病人健康,经及时发现,仅少量服用,造成严重影响。

二、配制无菌制剂不合格,用于病员发生热源反应或感染。

三、配制剂加错药、投错量或未遵守操作规程,致整批报废,造成经济损失。

四、将有严重错误制剂发出,发现后及时退回,未造成严重后果。

五、将过期失效、变质的药品配发给病员,造成不良后果。

六、错配毒、限、剧药品处方。

七、保管毒、限、剧药品出现药品数量差错,达一剂致死量以上。

八、上列错误应经过检查、检验但未查处者,负同等责任。

九、贵重药品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损失、或帐物有较大不符。

十、中药重煎、错装、错送,病员已服用造成不良影响。

十一、限、剧、毒、麻醉药品处方的处方权、审签权或药品用量未核对和把关即将药品发出,造成不良后果。

十二、重要器材、贵重仪器因保管、使用不当,造成仪器部件重大损坏。

三、由于责任心不强或保管不当造成药品过期、失效、生霉、变质,损失达500~1000元者。

关于加强药房药品管理的规定

一、医院实行电脑化药品实物管理,凡造成帐物不符甚至短缺的,将追究责22

任人责任。药房工作人员为药品管理责任人,应注重药品管理,特殊药品和贵重药品要实行专人专帐管理和交接班制度,确保帐物相符。

二、进入药房的药品只能是直接从本院药库领入或从该药房发出后经批准退回的,严禁其他药品以任何方式进入药房。

三、换药退药严格实行审核批准制度。除院方责任外,特殊药品、需在特殊条件下贮藏的药品和质量受到影响的药品不得退换。确属发错药品或发出前具有质量问题的,药房应立即退换。退换药品一律由组长核对是否为本药房发给该病人的药品,包括病人姓名,药品品名、规格、批号和质量等,经批准后由药房组长或其委托人经手执行,执行人在处方上签字。

四、门诊病人需退换药品的,由原处方医生书写退药换药病历和退药换药处方,经药房组长按第三条规定核实、分管院长或医务科签字批准后执行。

五、住院病人需退药换药的,由经治医生开具退药换药处方和出具退药原因书面证明,由药房组长按第三条规定核对,累计退药量不超过三天用量的由药房组长签字后执行,超过三天量的(单次退药价值未超过200.00元或累计未超过500.00元的由药房组长签字后执行,单次退药价值超过200.00元或累计超过500.00元的)由药房组长核实签字并报分管院长或药剂科主任签字批准后执行。但所退药品尽量不收进药房,发药时用相同品规的药品冲抵。

六、退药换药处方和退药原因书面证明和处方一起保存十五年备查。

八、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对药房当事人处于药品金额两倍罚款。医生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症、按量开药,医生违反有关规定开药引起病人要求退药换药等纠纷的,处于处方医生违规药品金额两倍罚款。罚款从绩效工资中扣除。

抗菌药物分级分类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和抗菌药物的分级分类使用管理,根据卫生部《关于施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医疗卫生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按照抗菌药物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不良反应以及药品价格等因素,将我院目前已使用的部分抗菌药物分为第一类药物(非限制使用药物)第二类药物(限制使用药物)与第三类药物(特殊使用药物)三类。以后我院引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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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抗菌药物将比照上级有关规定或交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后进行分类。

(一)第一类药物(非限制使用药物):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第二类药物(限制使用药物):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药物使用。

(三)第三类药物(特殊使用药物):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

二、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遵循卫生部颁布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进行抗菌药物治疗。一般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第一类(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第二类(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第二类(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第三类(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

三、临床医师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第一类(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患者需要应用第二类(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第三类(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经第

一、二类抗菌药物治疗无临床效果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处方和医嘱需经具有副主任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或科主任同意并签名,方可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一级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

五、门诊患者因病情需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的,原则上只能选择使用第一类(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如因病情需要使用第二类(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的,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严禁在门诊治疗中应用第三类(特殊使用)抗菌药物。

六、应重视病原微生物检测工作,切实提高病原学诊断水平,及时报告细菌药敏试验结果,为临床医师正确选用抗菌药物的依据。

七、检验科应严格临床微生物实验室标准,配备相应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24 名称抗菌药物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规格。

四、中心确因临床需要,需采购目录外抗菌药物品种,应当

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报药事管理确保正常开展病原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及细菌药敏试验工作;并建立室内质委员会审批合格后方可纳入采购目录。 量控制标准,接受室间质量评价检查。

八、各临床科室必须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根据卫生部颁布的《抗

五、中心定期对所购进的抗菌药物进行梳理,对存在安全隐菌药物分级管理指导原则》和《抗菌药物分类目录》,结合本科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本科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报医务科备案。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使用量异常增长、使用

九、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负责开展合理用药培训与教育,督导临床合理用药量排名半年以上居于前列且频繁超适应症超剂量使用、违规促销工作;同时负责对抗菌药物进行类别界定和调整;依据卫生部颁布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指导原则》和我院制定的《实施细则》,定期与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使用以及频繁发生药物严重不良反应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可以提出清退或更换意见,并报药事管理委员内容包括: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调查分析,医师、药师与护理人员抗菌药物知识调查以及本机构细菌耐药趋势分析等;对不合理用药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 会审批,清退或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不得再进入中

十、医疗管理科将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纳入医疗质量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与绩效挂钩,定期通报各科执行情况,加强监督管理,促进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

。 心抗菌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一、药库抗菌药物采购品种目录由药事管理委员讨论制订,并向卫生局备案。

二、医疗卫生单位所需抗菌药物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和部门不得参与抗菌药物的采购供应工作、调剂工作,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三、药库购进的抗菌药物卫生院原则上不得超过20种,卫生院药房使用同一通用名称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2种 ;具有相似或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口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 ;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超过5个品种。其中卫生室抗菌药物原则上不得超过15种,卫生室使用同一通用名称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2种 ,具有相似或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三代头孢菌素类抗菌口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 ,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4个品规。

四、卫生院确因临床需要,需采购目录外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报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批合格后方可纳入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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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目录。

五、本院定期对所购进的抗菌药物进行梳理,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使用量异常增长、使用量排名半年以上居于前列且频繁超适应症超剂量使用、违规促销使用以及频繁发生药物严重不良反应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可以提出清退或更换意见,并报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批,清退或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不得再进入本院抗菌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采购目录外抗菌药物工作制度

一、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未列入本院抗菌药物采购目录中的抗菌药物,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报告,详细说明所需抗菌药物品名、规格、剂型、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由药学部门一次性购入使用。

二、本院应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启用临时采购程序不得超过5次。如果超过5次,药事管理委员会应当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继续临时采购或是纳入到抗菌药物采购目录。

门诊西药房岗位操作规程

一、审核

收到处方后,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逐一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处方要及时与处方医生联系,做好更改,无问题的处方进入划价程序。

二、配方

1、按处方依次将药品调配后,配方人应再次核对调配的药品是否正确。

2、贵重药品要认真对账,并做到账物相符。

3、注意药品的有效期,检查药品的外观质量。

4、配方后签名。

5、将药品传至发药柜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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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复核及发药

1、柜台药师收到药品后,根据医生处方仔细审核,查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及适应证,核对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及药价。

2、若发现调配有误,应将药品退回配方人,并及时更正。

3、审核给药途径、药品相互作用及配伍的合理性,确保所用药物剂量和服药次数应符合患者的病情、年龄,无配伍禁忌和不合理用药现象。

4、如果对处方上的药品名称不清楚或对所用剂量有疑问,应该向开处方的医师询问或与其他药剂师商讨和确认,必要时向医师提出改进建议。

5、处方如有超剂量使用或更改时,需医师再次签字。

6、药剂师要向患者逐一解释药品包装上的内容,贴上服法标签,标明用药次数及用药单次剂量,以确保患者知道药品的名称、如何正确使用药品及用药注意事项,对患者的询问要耐心解释和解答。

7、确认准确无误后在处方上签字,发药。

门诊中药房岗位操作规程

一、审方及划价

1、审核处方上姓名、性别、年龄、科别、日期、医师签字等,项目不全须请医师补充。

2、审查处方中如有相反、相畏及禁忌药物,毒剧药物超过规定使用剂量或改动时,需医师再次签字。

3、审阅药品名称、剂量、剂数,处方书写是否清楚。

4、审阅处方中“自费”药品并告知患者;向患者确认是否由医院代煎及告知等候取药时间。

二、收方及配方

1、除详细审查处方中相反、相畏、禁忌和毒剧药物及剂数外还需核对药品别名、脚注等,审核无误后,方可调配。

2、调配小包装中药饮片需依据处方显示的规格调配。

3、调配散装饮片时,选择合适的戥子,并确保称量准确,按处方药味程序调配,顺序间隔摆放,不可混成一堆。

4、调配的各种饮片,应保证洁净、没有杂质,无发霉、变质、虫蛀、不合格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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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处方中需要先煎、后下、包煎、烊化、布包另煎、冲服等品种,均应按照煎药常规单包并注明。

6、处方中矿物药、动物贝壳类、果实、种子等坚硬药品,遵照处方中“打碎”、“捣碎”、“劈”等脚注说明捣碎方可入药。

7、分戥时,三戥一平,处方中并开药品,应分别称量。凡细料药品或毒性药品,可用递减分戥法,每味药应逐剂进行复戥,并按剂分包。

8、称量检查时,每剂误差不得超过士5%。

9、调配完毕,详细查对无误后,调剂者签名。

三、复核及包装

1、首先核对调配的药品是否符合处方所开的药味剂量和剂数,确保无多配、漏配、错配或掺混异物的现象。

2、无相反、相畏、禁忌和超剂量等。

3、药品质量无虫蛀、发霉、变质,无以生代制、生制不分、整药、籽药未捣等现象。

4、将先煎、后下、布包煎、烊化、另煎、冲服、兑服和特殊要求以及同服的成药等进行另包并注明用法。

5、复核合格后即可签字包装。

6、包装时,应将先煎、后下、烊化、冲服、另煎等药品另包,以便提醒患者注意按规定方法煎药和服用,在纸袋上写明患者姓名防止差错。

四、发药

1、柜台药师首先根据处方核对号牌姓名,核对剂数,注意相同或相似姓名等以防发错造成事故。

2、无论内服或外用药都必须向取药者详细说明用法、用量、煎药方法,有先煎、后下、布包煎等给以提示。

3、耐心地解答患者有关药品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问题的询问。

4、核对正确后,在处方上签字。

5、每日工作完毕时清点处方及单据,按日分类装订成册,妥善保存。

住院药房岗位操作规程

一、片剂摆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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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计算机打印的摆药单,认真核对给药时间、患者姓名、床号以及核对药名、剂量、用法。

2、摆药时应将桌面、摆药勺、手消毒干净后,方可操作,以避免污染裸露的药片,摆药完毕在摆药单上签名。

3、摆完药后要将瓶盖盖好,以免药片风化、吸潮,影响药品质量。

4、向投药瓶内补充药品时需将效期在瓶签上标示,并注意核对片剂的外观、颜色、大小、形状,若有差异不可与原药瓶内药品混为一瓶。

5、调配临时处方及口服摆药时要在口袋外注明药名、剂量、数量。

6、贵重药摆药按上述要求操作后核对一遍。

7、每天清点一次贵重药品,要求药品、手工账、计算机账三方核对准确无误,如出现错误要及时查找,不得拖延或私自更改账目。

8、近效期药品要做到挂牌示意,要有记录,采取措施,有效控制,以免造成过期失效。

二、针剂及其他药品

1、依据计算机打印的病房领药单,认真核对药名、剂量、用法,累加数量要准确,并将药品准确发放。

2、药品效期要有记录,近期药品要提前3个月与药库协调,以免造成过期失效。

3、如遇药品短缺应及时与药库联系,不要随意停药。

4、药品要按药理作用分类摆放整齐,药品要及时补充,不要堆放在地,完成工作后要及时整理。

5、领药单要及时确认,以免贻误,造成浪费。

三、出院带药岗位

1、处方要及时确认。

2、调配时要核对患者姓名、性别、药品名称、剂量、剂型、用法、用量及数量,审核处方有无配伍禁忌,有无超量违反规定。

3、调配药品,贴签写明服用方法和单次给药剂量。

4、如需特殊提示(如需冰箱低温保存、用前摇匀等)应贴标签注明。

5、处方调配后应签字,发至各病区。

6、病房护士核对后应在处方上签全名以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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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采购人员岗位操作规程

一、购入的药品应符合以下条件: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药品,具有法定的质量标准,有法定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的复印件并盖有供货单位的印章。

二、签订购货合同并应明确质量条款,内容包括: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药品附产品合格证,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购人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

三、特殊药采购条件

1、特殊药品:经科室申请,药剂科审核,医务科、院领导批准后采购。

2、药品招标品种按药品招标有关规定执行。

4、购人药品,应建立完整的记录,应注明: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批号、生产厂家、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内容,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5、认真核对药品价格,协同物价员做好药价监督调整工作,妥善保管相关文件。

药库保管人员岗位操作规程

一、验收人员按照法定的药品标准及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药品进行逐批验收。

二、入库验收时需检查药品合格证、药品标签或说明书、药品外包装、批准文号、有效期、注册商标、外观等。

三、验收时应做好记录:包括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家、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验收人等。

四、怀疑有不合格药品要及时送药检室检验,对不合格药品要及时退货。

五、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每次进货要核对检验报告书。

六、中药材除验收药材的品种、数量外,还要验收药材的质量、检验规格等30

级有无伪劣残次、虫蛀、霉变、泛油等情况,注意防止以假冒真。

七、对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剧毒药不能与其他药材混放,必须有专人保管,进销要二人复核,做到日清月结账物相符。

八、药品储存与保管实行分类管理,按贮藏条件分别储存于冷库、阴凉库或常温库,危险品应存放在危险晶库,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存放于保险柜内。

九、根据各种中药性质不同,选择不同的储存条件、按性质分类保管,将容易发霉、吸潮、泛油的中药,放在干燥、通风、能调节温湿度的地方;易生虫的药品可采用冷藏法;易风化和潮解的,放在比较干燥不受风吹的地方;怕热易融化、挥发和发酵的,放在干燥又阴凉的地方;易变色的放在干燥、光线弱的地方;易枯朽失润的放在阴凉和能调节温湿度的地方。应根据不同情况,适时采用通风、吸潮、翻堆、倒垛等方法,对温湿度加以调整和控制。

十、在储存期中定期检查,保管过程本着先进先出、易变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防止药品存放过久,库房管理员必须做好养护记录,包括养护品种的进出时间、品质及每次检查的情况,每半月查询1次药品效期,距有效期半年进行报警。

十一、按计划给各医疗卫生单位备药并送药至药房,如有急需药品时,应随时供应,领药时要有出库单,当面点清并签字。

十二、对所有药品要登记人账,出库后核对库存,保证账物相符,每季度按时盘点。

临床药师工作职责

1、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方案设计与实施,协助临床医师选药和合理用药,使病人不受或减少与用药有关的损害,提高临床药物治疗水平,提升患者生活质量。

2、开展药学信息与咨询服务,进行用药教育,宣传、指导病人安全用药。

3、进行临床药学研究,为提升药物治疗水平提供科学的监测或实验数据。

4、承担医院临床药学教育和对药师、医师、社区医师进行培训,开展患者用药教育。

5、掌握与临床用药有关的药物信息,为医务人员和患者提供及时、准确、

31

完整的用药信息及咨询服务;开展合理用药

6、协助临床医师共同做好各类药物临床观察,特别是新药上市后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监测,并进行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和反馈工作;

7、结合临床药物治疗实践,进行用药调查,开展合理用药、药物评价和药物利用的研究。

主任(中、西)药师职责

一、在科主任领导下,指导本科各项业务技术工作。

二、指导复杂的药剂调配和制剂,保证配发的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三、督促检查毒、麻、限剧、贵重药品使用管理以及药品检验鉴定工作。

四、经常深入临床科室,了解用药情况,征求用药意见,介绍新药,必要时参加院内疑难病例大会诊及病例讨论。

五、开展科学研究,配合临床开展新剂型、新技术。

六、担负教学工作,指导进修生、实习生学习,做好科内各级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工作。

副主任药师参照主任药师职责执行。

主管(中、西)药师职责

一、在科主任领导和主任药师指导下进行工作。

二、负责指导本科室技术人员对药品调配、制剂和加工炮制工作。

三、负责药品检验、鉴定、保证药品质量符合药典规定。

四、组织参加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配合临床研究制作新药及中草药提纯,了解使用效果,征求意见,改进剂型,提高疗效。

五、检查毒、麻、限剧、贵重药品和其它药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担任教学和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组织本科室技术人员的业务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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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剂师(中、西)职责

一、在科主任领导和主管药师指导下进行工作。

二、指导和参与药品调配、制剂工作,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防差错事故。

三、负责药品检验鉴定和药检仪器的使用保养,保证药品质量符合药典规定。

四、参加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配合临床研究制作新药及中草药提纯,了解使用效果,征求意见,改进剂型,并经常向各科室介绍新药知识。

五、检查毒、麻、限剧、贵重药品和其它药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六、担任教学和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指导药剂士、调剂员的业务学习和工作。

药剂士(中、西)职责

一、在药剂师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二、按照分工,负责药品的预算、请领、分发、保管、采购、报销、回收、下送、登记、统计和药品制剂与处方调配等工作。

三、主动深入科室,征求意见,不断改进药品供应工作,检查科室药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四、担负药剂员的业务学习和技术指导。

五、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格管理毒、麻、限剧、贵重药品,严防差错事故。

六、经常检查和校正天平、冰箱、干热灭菌器及注射液过滤装臵等设备,保持性能良好。

药剂员(中、西)职责

一、在药剂师、士指导下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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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处方调配和一般制剂工作

三、协助药剂师、士进行灭菌制剂的配制和消毒。

四、协助药剂士进行药品的出纳、分发、保管、消耗、回收、下送、登记、统计工作。

五、负责所在科室的清洁卫生工作。

六、根据实际情况,经科主任批准可参加药剂科值班。

药房组长(负责人)职责

一、在医疗管理科领导下,负责该组学习、业务、行政事宜。

二、负责组内工作人员排班,经常向科长反映有关工作、方面与工作人员方面的情况。

三、认真执行医院和科室的各项制度,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若发现差错应及时登记和纠正,并上报科长。要加强岗位责任制的落实,严格考勤,检查当日各岗位的工作。

四、经常检查药品质量,确保配发药品安全、有效。

五、负责毒、麻、精神、贵重等特殊药品的使用管理。

六、负责新药介绍工作。对于一些“老药”也要经常与临床医生取得联系,以发挥“老药新用”的功能。

七、负责保管本组的全部物资及安全。

八、及时传达医院各科室的各类文件、通知和安排,完成医院和科室分配的临时性任务。

九、负责组织实施每半年一次的药品盘存工作。

十、负责本组实习进修人员学习计划的执行和督促。

一、根据具体情况可担任值班工作。

药品采购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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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分管院长领导下,依法、适时购进质量优良、价格便宜的药品。

二、严格执行采购计划。不得采购计划外药品,并保证所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质量符合规定。

三、不得采购“三无”(即无生产日期、无批准文号、无注册商标)药品和过期失效、伪劣药品。

四、凡属抢救、急需和个别病人特殊用药,要千方百计组织药源,确保医疗需要。

五、严格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程序,拟定拟集中招标药品品种、规格、数量。在执行过程中,严格按有关文件操作。

中药保管职责

一、在药房组长领导下,负责中药保管工作。

二、根据我院业务性质、工作范围、用药习惯、不同季节发病率、《基本用药目录》编制合理的采购计划。

三、药品入库验收时,严格执行药品入库验收制度。

四、根据药物性质和药物作用,对药物进行分类存放、合理储存、确保质量。

五、经常检查仓储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并按季节和温度变化及时予以调整。

六、对库存药品经常进行质量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七、对有效期的药品应将其有效期列于“有效期标示牌”上,做到心中有数,以避免经济损失,特殊药品的保管严格执行特殊药品管理法。

八、对中草药应经常进行翻晒、防止药品虫蛀、霉变。

西药保管职责

一、在组长领导下,负责西药保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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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我院业务性质、工作范围、用药习惯、不同季节发病率、《基本用药目录》编制合理的采购计划。

三、药品入库验收时,严格执行药品入库验收制度。

四、根据药物性质和药物作用,对药物进行分类存放、合理储存、确保质量。

五、经常检查仓储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并按季节和温度变化及时予以调整。

六、对库存药品经常进行质量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七、对有效期的药品应将其有效期列于“有效期标示牌”上,做到心中有数,以避免经济损失。

八、特殊药品的保管严格执行特殊药品管理法。

九、卫生材料的管理严格按卫生材料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全院使用的卫生材料符合规定。

药品会计岗位职责

一、在分管院长领导下和财务科指导下负责药品及卫生材料财务工作。

二、负责药品和卫生材料的调拨开票。

三、负责药品和卫生材料明细帐簿的记帐、算帐、对帐和报帐。

四、及时传递药品和卫生材料调拨单等会计凭证。

五、参加并协助搞好药品和卫生材料的清查。

六、负责药品和卫生材料价格的监督把关。

七、完成医院安排的其它工作。

药房值班岗位职责

一、由具有独立操作能力和值班资格的药品调剂人员承担本岗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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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时值班,严守岗位。

三、严格执行配方发药制度,不得违章发药。值班配方时,由本人自行核对,双签字后方可发出,并于次日由负责药师审核。

四、交接班须认真清点值班专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急救药品及其他指定移交物品。

五、负责汇总统计当日处方,并检出不合格处方。

六、认真填写值班日记,记录当班处理和传达有关工作内容、须交待工作事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等。

七、值班时遇需特殊处理事宜,及时按规定程序请示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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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药事管理委员会管理制度

药事管理委员会管理制度

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落实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不断拓展,药事管理工作的内容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并结合本院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药事管理委员会的重要任务是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医院的药事工作进行管理,并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以保证病人用药的安全、有效和经济。

2、药事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分管院长任副主任委员。

3、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大力宣传认真执行和落实《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配合医院工作实际的有关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其实施。

(2)确定我院临床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制定《抗生素使用管理规范》、《生物制品使用规范》。

(3)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审核医院拟购入药品的品种、规格、剂型和生产厂家。

(4)建立新药引进评审制度,制定医院新药引进标准,并负责对新药的引进和评审工作。

(5)定期分析医院的药物使用情况,组织专家评价医院所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提出淘汰药品品种意见,以保证临床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保障病人的用药安全。 (6)依法加强对毒、麻、精神药品的管理,组织检查毒、麻、精神及放射性等药品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监督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制度的落实以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品种和价格的执行。

(8)组织药学教育、培训,促进临床工作和药学工作的结合,制定临床药师培养计划,监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上报和处置。

4、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药事管理规定,掌握医院临床用药情况,定期向全体委员会议汇报,并参与讨论和决策。

5、药剂科作为药事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管理模式和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药学工作制度,落实和执行药事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议,组织实施各项具体管理规定,为临床提供药学技术服务,并积极开展相应药学研究和教学,以提高药事管理水平和临床医疗质量。

6、药事管理委员会每年召开2次全体委员会议,年初集中讨论年度的工作计划和安排,布置和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审核本年度用药计划,年终结束前总结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分析和讨论一年来所发生的重大用药问题,提高进一步改进措施。

第14篇:药事管理委员会管理制度

药事管理委员会管理制度

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药品“三统一‘管理制度的落实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不断拓展,药事管理工作的内容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并结合本院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药事管理委员会的重要任务是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医院的药事工作进行管理,并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以保证病人用药的安全、有效和经济。

2、药事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

副主任委员2名

委员若干名,

主任委员由医院副院长担任

3、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大力宣传认真执行和落实《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配合医院工作实际的有关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其实施。

(2)确定我院临床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制定《抗生素使用管理规范》、《生物制品使用规范》。

(3)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审核医院拟购入药品的品种、规格、剂型和生产厂家。

(4)建立新药引进评审制度,制定医院新药引进标准,并负责

对新药的引进和评审工作。

(5)定期分析医院的药物使用情况,组织专家评价医院所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提出淘汰药品品种意见,以保证临床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保障病人的用药安全。

(6)依法加强对毒、麻、精神药品的管理,组织检查毒、麻、精神及放射性等药品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监督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制度的落实以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品种和价格的执行。

(8)组织药学教育、培训,促进临床工作和药学工作的结合,制定临床药师培养计划,监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上报和处置。

4、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药事管理规定,掌握医院临床用药情况,定期向全体委员会议汇报,并参与讨论和决策。

5、药剂科作为药事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管理模式和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药学工作制度,落实和执行药事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议,组织实施各项具体管理规定,为临床提供药学技术服务,并积极开展相应药学研究和教学,以提高药事管理水平和临床医疗质量。

6、药事管理委员会每年召开4次全体委员会议,年初集中讨论年度的工作计划和安排,布置和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审核本年度用药计划,年终结束前总结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分析和讨论一年来所发生的重大用药问题,提高进一步改进措施

第15篇:医院退药管理制度

医院退药管理制度

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药品是特殊商品,但目前患者要求退药的现象较为普遍,究其原因多为院方责任。为加强药品管理,确保药品质量,特制定退药管理制度。

一、为保证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凡属下列情况的,一律不予退药。

1、因费用报销原因;

2、无原始发票凭据;

3、非本院药房发出的药品;

4、药品有特殊保存要求,如:冷藏、避光等;

5、血液制品、生物制剂、精麻毒等特殊制品。

二、考虑到临床医疗工作实际情况,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予退药。

(一)药品没有离开药房,患者要求退药的情况一般均给予退药。

(二)药品已经离开药房发放到患者手中的属于合理退药情况。

1、经药房负责人确认,药品存在明显质量问题;

2、患者发生药品不良反应,且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时,属于合理退药:

(1)医生已询问过患者并确定患者无该药过敏史、禁忌症,病历中有记录;

(2)处方开具的使用量符合《处方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处方金额符合医院有关规定;

(3)需填写有相应的药品不良反应(ADR)报告;

(4)退药时间必须在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的一周内。

3、患者死亡,且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时,属于合理退药:

(1)退药时间必须在患者死亡后的一周内;

(2)处方开具的使用量符合《处方管理办法》中的规定。

4、患者用药过程中出现严重过敏反应或其它不可预知的严重不良反应,无法继续使用该药。

三、除以上情况外,其它任何情况退药皆属不合理退药。

四、退回药品的处理

一经发出的药品退回,如果批号显示不清、外包装缺失或破损,作报废处理(医务科工作人员或院长签字盖章的退药处方作为报损依据)。

五、不合理退药处理

每月由药房统计,医务科进行考核并公示,由于不合理退药给院方带来的经济损失,报分管院长批准,由处方医生承担经济损失。

六、退药操作流程

1、患者至开方医师处,由开方医师检查药品外观是否符合要求,并用红笔开具退药处

方注明退药原因。

2、由医务科工作人员(院长)在退药处方上写明退药是否合理并签字盖章。

3、药房负责人(及其委托人)需同时确认退药条件:

(1)进一步审核药品包装是否完好。

(2)登记所退药品批号,并核对此批号是否与在库的药品批号一致。

(3)审核医生与医务科工作人员已经签字的退药处方

如符合以上要求,由药房药师收下药品,并在发票单正面签名并署“同意退药”。

4、收费处凭退药单及发票退还药品金额。

七、住院部汇总发药,各别小剂量的退药偶尔体现在汇总表上,多是由于长期医嘱未能及时停掉引起的或是临时患者病情变化产生的换药,药房汇总发药以后领药护士在汇总表上签字药房可以给予退药;剂量大的退药,须有处方医师注明的退药原因,当天经护士长签字,三天以上的退药及已办理出院手续要求退药者,须经医务部(院长)、护理部签字,药房审核登记后方可进入退药流程。下列情况下不能退药:

1、已开外包装,未能恢复原状,已损坏的或外包装已涂写字的;

2、以厂家药品说明书中介绍的不良反应为由而非禁忌症者拒绝用药的;

3、抗生素类药品批号与药房现有库存批号不一致的;

4、药品有特殊保存要求的,如:低温、冷藏、密封、避光等一经发出不予退药;

5、对于合理性退药如:不良反应、死亡、出院、转院等应详细登记,严重不良反应需提交《药物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申领/申报物品(药品)

一、申请人填写物品申报单→院长签字采购→库房(药房)出入库→申请人签字领走物品(药品),库房(药房)做出库(报损)→交给会计给申请人(科室)核算成本。

二、急救药品申报(快过期的急救药品提前一个月),护士长统一填写物品申报单→院长签字采购→药房出入库→申请科室签字领走急救药品(过期急救药品交药房做报损)→交给会计给申请人(科室)核算成本。申领单作为报损依据。

第16篇:医院退药管理制度

医院退药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药品的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针对实际工作中患者要求退药的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凡属下列情况,一律不得退药:

1、无原始凭据的;

2、包装受损(如破损、有污渍、输液药品粘有病人姓名等非药品标示或有粘贴痕迹等)、药品质量变更的;

3、药品有特殊保存要求院方无法控制的(如要求冷处保存药品等,避光保存药品裸瓶不得退药);

4、传染病用药(如阿德福韦酯、拉米夫定、恩替卡韦等);

5、麻醉、精神、毒性等特殊药品(麻醉药品免费回退待销毁除外);

6、不能提供完整最小包装的拆零药品;

7、其他不适宜继续使用的;

8、一般情况下非近3日发出药品不得退药。

二、根据临床工作实际情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保障药品质量前提下予以退药:

1、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出现过敏反应或其它不良反应,无法继续使用的;

2、确属处方用药不当(禁忌症、超治疗用量、重复用药等),患者不宜继续使用该药的;

3、患者因病情变化,或门诊转住院,需要调整治疗方案的;

4、病员在院死亡后,未使用完的药品;

5、其他医方责任导致患者不能继续使用的。

三、退药程序:

1、门诊病人需提供用药原始凭据,住院病人由经治医师、护士核对住院医嘱,确认病人确有使用本院药品;

2、医师填写《临床科室退药申请表》,门诊病人直接到药房窗口,住院病人经护士长开具电脑退药申请单,由护士或工友交药房工作人员执行;

3、药房工作人员核对药品品名、规格、厂家、批号是否与药房发出药品完全一致,详细检查回退药品质量,做出同意退药与否意见;

4、电脑执行退药,相关人员在《临床科室退药申请表》签字。

四、相关规定

1、退药时间:为确保药品安全,中班、夜班除特殊情况外均不办理退药;

2、各科室医师不合理退药情况纳入年终考核;确因用药不当必须退回的药品造成经济损失的,报财务科由相应责任人负担;住院病人冷处保存药品必须退药的(限3日内),护士长在《临床科室退药申请表》签字保证药品贮存质量;

3、因厂家药品质量存在问题的无条件予以退药,并及时上报领导处理;

4、药品未经发出,处方退修产生的电脑回退记录不属于本规定的退药范畴,退修记录在《处方审核登记表》登记备查。

第17篇:医院药事管理及合理用药监督管理制度

医院药事管理及合理用药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节 医院药事监督管理制度

一、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制度与职责

㈠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㈡制定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㈢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㈣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公众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宣传教育。

二、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处方集》等,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

- 1工作组讨论通过后,由药剂科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㈥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不得超过5次。如果超过5次,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进行调查,决定是否列入本院抗菌药物采购目录。调整后的采购目录抗菌药物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㈦应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⒈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2/3 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 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⒉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剂科、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或者更换获得抗菌药物管理组1/2 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业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

- 3床应用知识考核内容当包括:

各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细菌耐药与抗菌药物相互作用;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等。

考核合格的,方给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使用、调配及管理权限。不合格的,取消其相应资格。

第二节 医院合理用药监督管理制度

一、合理用药监督指导小组工作制度与职责

㈠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临床合理用药的管理工作。

㈡承担医院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专家咨询小组工作的职责。 ㈢实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负责指导临床各科室合理使用抗菌药物;负责对医院处方进行点评和评价。

㈣负责对住院病历用药情况进行评价。 ㈤负责对不合理用药情况进行登记及通报。

㈥负责对医院用药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通报。 ㈦负责调查处理有促销嫌疑的药品事件。

㈧每季度召开一次合理用药监督指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

- 5士、药师应知晓这些规范与管理流程,并能得到切实地执行。

㈦为确保需要时得到急诊用药,加强病区药品的管理,医院应制定病区急救、备用基数药品管理制度,药剂科负责监管。

⒈各病区急救、备用基数药品的种类和数量,由医疗、护理、药学相关人员根据临床需要协商确定。

⒉常备药品一览表(一式三份)。由病区护士长签字、病区药房负责人签字、药剂科主任签字并加盖药学部签章,并各保留一份,附每次领药品有明细(包括名称、规格、数量、批号、效期等信息)。

⒊病区药品管理人员应定期(每月)查看病区所备有效期药品,在有效期 6 个月前返病区药房调换新批号。

⒋药剂科应有临床科室在夜间、节假日应急药品供应的途径。 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

⒈护士、医生或临床药师等一旦发现可疑的药物不良反应,应立即报告病人的主管医生,并通告医务处及药剂科。

⒉药剂科在收到 ADR 报告表或报告电话后,药师应即时(至少报告的当日)前往调查,要与临床医师构通,降低病人用药风险,分析因果,填写“药物不良反应报告表”,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⒊在病历上记录发生的不良药物反应及采取的措施。 ⒋临床医师与药师及时跟踪/随访所报告的不良反应,记录不良反应的治疗及预后情况。评价所报药品不良反应或药物相互作用,如有重要发现及时通知医务科。

- 7档案,并作为个人晋升、评聘职称的参考。

三、药品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通报制度

为使我院医务人员合理、安全、规范用药,结合治理医疗领域商业贿赂工作,促进医院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㈠医院合理用药监督指导小组,负责对医院用药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通报,定期分析药物使用情况,指导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

㈡制定全院各科室药品占医疗总收入的比例,全院各科室抗菌药物占药品总收入的比例,全院各科室基本药物占药品总收入的比例,均纳入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

㈢各临床科室主任,是监控本科室药品合理使用的主角,应控制新药引进的数量,并对药品比例增长做出解释报告。

㈣质管科、药剂科每月对处方进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登记及通报,并列入医疗质量考核内容。

㈤质管科对不合理使用的药品实行有效的监控,发现有不正当促销行为的药品应立即停用,对增长幅度大、用量金额大的药品对经销商提出警戒,必要时限量供应或停用。药剂科每月对使用药品进行金额排序,将使用金额前十位的药品(全部类型药品、抗菌药物及中成药)报表、前十位医师名单、各科室医生每次门

- 9格。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处罚。

⒉对于存在严重不合理用药的大处方,每次扣当事人1000元。 ⒊每月医生个人药品比例或门急诊平均用药金额或用药总金额在同专业中排名前三位的,且存在严重不合理用药行为者,经过合理用药监督指导小组评定,确实属于情况严重的,扣除当事人当月药品总金额的5%作为经济处罚,并暂停其处方权一个月。

⒋被暂停处方权一个月及以上的行为,每发生1人次扣科室年度考核分1分。

⒌对于月度药品比例超标的科室,对其当月住院病历或门诊处方进行全查或抽查,对于存在不合理用药较多的科室,院部视情况对科室按其使用药品金额5-15%进行扣罚。

㈧对于有促销嫌疑的药品品种,合理用药监督指导小组应停止该药品在医院的使用,并暂扣药品款,报院部核实后按有关条款处理。

四、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㈠临床使用抗菌药应严格掌握合理使用的原则:

⒈有效控制感染,争取最佳疗效;⒉预防和减少抗菌药物的毒副作用;⒊注意剂量、疗程和给药方法,避免产生耐药菌株;

- 11㈦抗菌药物的局部应用应尽量避免,局部用药宜采用刺激性小,不易吸收,不易导致耐药性和不易产生过敏反应的药物。

㈧严格掌握抗菌药物的预防用药:

不应无针对性地以广谱抗菌药物及

二、三线抗菌药物作为预防感染的手段。手术科室应以严格无菌操作为预防感染的主要手段,必需预防用药时,需采用“围手术期”给药,按卫生部“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的要求选择预防用药。

㈨护士应了解各种抗菌药物的主要药理作用,准确执行医嘱,严格掌握配制要求,并观察病人用药后的反应。

㈩检验科细菌室和院内感染管理科负责总结本院临床标本病原菌的分布并进行细菌耐药性监测,每半年一次向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作书面报告。

(十一)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依据上述提供的信息,定期分析公布临床标本分离的主要病原菌及其药敏试验结果,并采取相应措施:

⒈对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应及时通报预警信息;⒉对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应慎重经验用药;⒊对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应参照药敏结果用药;⒋对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应暂停该类抗菌药的临床使用,根据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使用。

(十二)药剂科督促临床人员严格执行抗菌药物的管理制度和应用原则,及时为临床提供抗菌药物的信息,有条件者应开展血药浓度的监测工作。

- 13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敏感时,可以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㈢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其培训和考核内容如下:

⒈《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 ⒊细菌耐药与抗菌药物相互作用; ⒋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㈣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处方权的获得

⒈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获得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⒊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以上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⒋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严格掌握用药指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

- 15⒉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慎重经验用药。

⒊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 %的抗菌药物,应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⒋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 %的抗菌药物,应暂停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

㈦逐步利用信息化管理,促进抗菌药物合理应用。 ⒈如抗菌药物使用人员权限(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有相应资格的医师才能开具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特殊使用级的抗菌药物经会诊后,要使用的,根据会诊结论,给予限期内的使用权限,包括品种、数量,过期自动取消)

⒉处方审核系统(自动识别处方的合理性、提示处方医师药品的配伍禁忌、药品相互作用、不良反应等)

⒊㈪类清洁切口抗菌药物使用的规范管理,对㈪类切口使用抗菌药物(预防)作严格限制,卫生部规定预防用药不超过30%。更不允许治疗性使用抗生素(权限),凡是㈪类切口需要治疗性使用抗菌药物时,须会诊后,根据会诊结论,给予使用品种、使用期限的权限。超品种、超期限不能使用(权限限制)。

六、抗菌药物监督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抗

- 17㈦对以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开展调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⒈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

⒉半年内使用量始终居于前列的抗菌药物; ⒊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 ⒋企业违规销售的抗菌药物; ⒌频繁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抗菌药物。

㈥加强对抗菌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在本院促销活动的监管,对违规促销的企业和抗菌药物,应及时采取警告、暂停进药、清退等措施。

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

为了规范我院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确保用药安全有效,特制订本制度。

㈠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负责对医院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㈡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对纳入《抗菌药物采购供应目录》的采购品种要进行临床评价,由临床医师、药师填写抗菌药物临应用床评估表,反馈意见。内容包括该药物的不良反应监测结果,

- 19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㈠医院抗菌药物的采购工作,由药剂科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剂科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㈡医院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㈢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杭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

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 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㈣医院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区卫生局备案。

㈤医院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过上述规定,应向区卫生局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由市级卫生局核准其申请抗菌药物的品种、规格的数量和种类。

- 21

九、抗菌药物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制度

㈠医院按规定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分析本院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㈡住院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时间在术前30 分钟至2 小时内,㈪类切口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不超过24 小时。根据卫生部要求,㈪类切口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不超过30%,住院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3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逐步达到全院抗菌药物使用强度不超过40DDD值的目标。

㈢当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采取相应措施。对接受抗菌药物治疗患者,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得低于30%。

⒈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院医务人员。

⒉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慎重经验用药。

⒊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⒋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暂停临床

- 23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的过程。

㈡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在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领导下,建立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处方点评专家组,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药剂科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⒈具有较丰富的临床用药经验和合理用药知识;

⒉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㈢药剂科根据医院诊疗科目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抽样率,其中门急诊处方为总处方量的1‰,但每月处方点评不得低于100张;病区医嘱单按出院病历数计1%,但每月病历点评不得低于30份。

⒈处方点评小组工作人员,每月中旬随机抽取一天处方,按照《处方点评工作表》对门急诊处方进行点评;病区用药以患者住院病历为依据,实施综合点评,点评表格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制定。

⒉处方点评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有完整、准确的书面记录,并通报临床科室和当事人。

⒊处方点评小组,在处方点评工作过程中,若发现不合理处方,应及时通知医务科和药剂科。

- 25⑿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

⒀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⒁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

⒂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

⒉用药不适宜处方 ⑴适应证不适宜;⑵遴选的药品不适宜;⑶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⑷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⑸用法、用量不适宜;⑹联合用药不适宜;⑺重复给药;⑻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⑼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⒊超常处方

⑴无适应证用药;⑵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⑶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⑷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

㈤处方点评结果的应用与持续改进

⒈药剂科与医务科对处方点评小组提交的点评结果进行审核,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通报不合理处方;根据处方点评结果,对医院在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并向药事管理与

- 27

第18篇:某医院药事委员会章程

XX医院药事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等药政法规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医院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委员会)。为规范药事委员会的各项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药事委员会是医院药事管理和药品管理的监督权力机构,也是对医院药事各项重要问题做出专门决定的专业技术组织。应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药剂科负责。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三条 药事委员会的职责

在上级行政机关指导下,在医院主管院长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医院的药事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等国家的药政法规,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制定颁布我院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促进合理用药,规范化审批全院用药计划,使医院药品管理达到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要求。

第四条 药事委员会的任务

1.学习、贯彻药政法规,监督检查全院的贯彻执行情况。

2.制(修)订《医院基本用药目录》。审定医院用药计划,审批新药申购计划。药品年度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3.审核本院拟引入的新药。指导医院制剂的开发和应用,审核本院新制剂的技术资料,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4.组织评价药物的临床疗效及不良反应,提出淘汰品种意见。

5.指导、支持新药临床研究工作,监督、检查临床试用药品和临床实验用药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6.组织分析医院药物使用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本院药疗事故、严重用药差错和其它医疗用药的重大问题。

7.组织检查医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医用放射性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8.组织药学教育、培训和监督,指导、检查全院合理用药,并把合理用药作为考核医生的一项内容。

第五条 药品质量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协助药事委员会,对全院使用的药品、自制药品(制剂)及化学试剂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处理涉及药品质量、工作质量的严重事件。

第六条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领导小组,负责协助药事委员会,对全院用药中发生的不良反应,进行监测、登记、存档,按规定上报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并及时处理、善后。

第七条 合理用药领导小组,协助药事委员会,对全院临床科室正确、合理使用药品进行指导,制定我院合理用药指导原则,运用药物经济学理论和方法监督、检查、分析我院药品使用动态,防止药物滥用和不合理使用。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 组织机构:

1、药事委员会由医院主管业务的院长或副院长、医务部、药剂科、护理部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和具有专业代表性的技术人员组成。

2、药事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秘书1人。医院主管负责人任主任委员,药学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10年以上药品临床使用经验的有专业代表性的各学科专家担任委员。

3、药事委员会下设“药品质量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不良反应监测管理领导小组”和“合理用药领导小组”三个工作组。工作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组员若干名。组长由药事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九条 工作制度

1.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委员会开会研究医院药事管理的有关问题,必要时可邀请院内外有关专家参加。

2.原则上会议每季度一次,总结和检查工作,安排下阶段工作,审核新药和新制剂的报批材料。遇特殊情况可由3名以上委员提议,主任委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

3.药事委员会会议应在有一半以上委员出席的情况下召开。

4.药事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应经参加会议的一半以上有投票权的委员的同意方可通过、颁行。

5.药剂科是药事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落实药事委员会的决议。

6.药剂科是药事委员会的常设机关。在药事委员会闭会期间,药剂科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履行其药事管理职能,做出临时性决定。在此期间遇不能自行处理的事项,应及时向主任委员请示,或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药剂科的所有临时性决定均应在下次药事委员会会议上进行通报,并经会议通过方可成为正式决议。

7.药事委员会秘书协助主任委员收集议案,准备会议议题、资料和文件,负责做会议记录,整理记录,编制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委员通报。秘书应负责建立包括各种原始记录,整理、保存药事委员会的文件和档案。

8.主任委员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由副主任委员依次临时主持药事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条药事委员会委员的产生:药事委员会的委员实行兼职聘任制。由院长或主管业务的副院长提名,院长办公会通过批准。一般聘用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委员的权利:

1.按有关法律和规定,独立履行职责并对药事委员会负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2.对医院药事管理问题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医院各科用药进行监督检查。

4.提出或联署会议议案。

5.参加药事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参与讨论和表决。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第十二条 委员的义务:

1.应按时参加会议,并本着认真负责和科学公正的态度参与议题的讨论和决议的表决。

2.对药事委员会的有关议题和决议应保守秘密,特别是对新药申购计划的讨论情况、审评意见及其它有关情况须予以保密。

3.若委员与药事委员会讨论的议题有直接利害关系,该委员应主动向主任委员申明并在评议表决时回避。

4.委员不得接受与新药申请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馈赠,不得私下与新药生产、供货单位、人员进行可能影响到公务的接触。

5.委员有义务向药事委员会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公正、不廉洁行为。

6.收集药事管理信息,征集有关意见和建议,经过整理后提交给药事委员会参考。

7.学习有法规和知识,参加有关培训,不断提高药事管理水平和能力。

8.委员应积极宣传并带头落实药事会各项决议。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医院药事管理 是指对医院药剂科及其业务进行的管理活动。

2.新药 是指我院未使用过的药品。我院已使用过的药品改变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品牌、因各种不良事件停用一年以上的药品亦按新药管理。

3.药品不良反应 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医院药事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国家相关的药政法律、法规、条例变化时,由药剂科负责起草修改草案和修改说明,报请医院药事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9篇:某医院药事年终工作总结

药剂科工作总结

2015年度

2015年这一年是我院不断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增进效益的一年,更是落实以病人为中心,增创二甲复审胜利的一年。2015年,药剂科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现将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药品销售情况:

2015年,我院药品进货金额126003992.27,销售总金额为145735539.33元(1.45亿)。其中中成药零售金额35831473.61元,中药配方颗粒零售金额617943.81,共计36449417.42元,中药占总收入的25%;基本药物零售金额37215339.74元,占总收入的5.6%。

二、加强药品质量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1、建立药品质控小组不定期抽查,做到药品领取、验收双人核对避免差错。

2、重视药品在使用中的各个环节,效期责任人每月20号前都进行效期药品的自查,跟踪效期药品、脱签、破损、变质药品,将临近失效内的滞销药品及时上报,及时进行调控,以减少药品的报损量,保证患者的用药质量,减低医院的经济损失。

3、严格执行麻醉精神药品、贵重药品交接班制度,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管理,特别对麻精药品、高危药品和易制毒药品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每月对药剂科各部门的特殊管理药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进行及时整改。

4、每月对各科室麻精药品、高危药品、备用药品进行专项检查。

5、加强药品在购进验收、入库养护等环节的质量管理,每季度进行药品储备质量、效期等盘点,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医院和科室投入资金,对每一种药品进行货位管理,并张贴标识,对易混淆药品制作警示标牌。不定期对全科人员进行易混淆药品学习,加强记忆,对容易发错药品提前预警,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三、加强对人员素质培养,转变工作理念和工作模式。

1、推行岗位专业化,减少差错事故发生。在一线窗口工作管理中,强化专业分工制度,严格分为核对电脑、调配处方工作,利用医院现代化电子处方技术,严格“四查十对”制度要求,认真审核每一张处方,保证了药品调配的正确率,最大限度减少差错事故发生。

2、加强临床药学建设,共有三名专职药师每天到临床参与查房。今年共出版《用药通报》8期(前两期为季刊,之后均为月刊),向全院通报我院临床用药情况。

3、结合医院和科室的工作开展,积极参加医院及科室举办的各类学习讲座,积极参加继续教育,鼓励年轻职工参加业余大专、本科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服务能力和知识水平。并经常组织常规性的小组业务学习,不断更新充实各岗位人员处理业务时应具备的知识点,使员工的业务处理能力达到多面化。

2、认真带教来新来的每一位同事,老员工言传身教,使他们尽快熟悉岗位尽快进入工作状态,病掌握更多的知识和技巧,进一步提高专业技能.

四、药占比控制情况:

2015年1月,我院全院药占比为52.63%;在这一年里,我院制定了严格的控制标准与奖惩措施,直至2014年11月,我院全院药占比为47.63%,较1月份下降了9.50%,已经基本达到了二甲检查标准的要求。

2015年1月,我院门诊药占比为55.27%,住院药占比为50.19%。经过控制,我院门诊药占比与住院药占比都有明显下降,我院门诊药占比为49.97%,较1月份下降了9.59%;住院药占比为47.48%,较1月份下降了2.71%。

各临床科室药占比均有明显改善,下降幅度最大的门诊科室改善了22.34%,下降幅度最大的住院科室改善了12.48%。

五、药品“双排序”管理情况。

每月对临床用药情况按销售金额和销售数量进行了“双排序”。针对临床不合理用药,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严格落实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制度,对当月使用金额和使用量排名前十名的药物实施了限量采购。

我院药品使用情况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专科药物用量较大。

2、中药注射剂的用量较大。

建议相关科室严格控制中药注射剂及专科药物用量。特别是夏季天气炎热,中药注射剂稳定性下降,质量难以控制,临床使用时更应该谨小慎微,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

六、加强临床科室备用药品质量管理。

2015年药剂科对临床科室药品进行了多次监督检查,反馈情况如下:

1、临床各科备用药品储存情况基本合理,但也存在不足。部分科室药品保存不当,药品质量安全存在隐患。建议临床科室对备用药品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存储条件进行存放。

2、部分科室发现帐物不符、药品外包装标签模糊、包装损坏的现象。

七、强化药物安全性监测。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对药品不良反应及时发现并整理上报。2015年在我院临床科室和药剂科的紧密配合下,我院药剂科共计上报药品不良反应163例,超出了某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额定指标,并受到了秦皇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秦皇岛市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表彰。

八、加强抗菌药物管理。

(一)抗菌药物品种及分级控制情况:2015年,我院抗菌药物品种数控制在35种,符合规定,结构较为合理,分级管理采用微机管理,较为规范。

(二)配合医院制定了科室抗菌药物控制指标,与临床科室主任签订了责任状。

(三)大力开展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及病历点评:2015年,药剂科共计随机抽取15000余张门诊抗菌药物处方和1200份左右住院患者抗菌药物病历进行点评。通过开展病历点评,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率有大幅度提升。

(四)指标改善情况:在医院的重点整顿下,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抗菌药物使用强度、Ⅰ类切口抗菌药物使用率等方面都有显著下降。

通过门诊抗菌药物处方点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病历点评,我院抗菌药物使用情况有了明显改善。

1、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我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2014年上半年最高时为64.71%,经过医院的严格控制,下半年最低时下降到了51.88%,下降了12.83%,已经达到了规定值(≤60%)的要求。

2、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强度:我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强度2014年初最高时为79.62DDD,经过医院的严格控制,下半年最低时下降到了46.00DDD,下降了33.62DDD,接近了二甲标准,但仍未达到规定每百人40DDD以下的要求。

3、Ⅰ类切口抗菌药物使用率:我院Ⅰ类切口抗菌药物使用率2014年初最高时可达100%,经过医院的大力整顿,下半年最低时已经下降到了59.24%,下降了40.76%,改善非常明显,但距离规定(≤30%)还有一定差距。

4、门诊抗菌药物使用率、急诊抗菌药物使用率:由于我院HIS系统无法进行计算机统计,是由药剂科进行随机抽取抗菌药物处方进行手工点评,经过小样本统计,我院门诊抗菌药物使用率和急诊抗菌药物使用率符合二甲要求。

九、加强用药咨询工作,促进医患沟通

1、抓好用药咨询工作。在做好窗口处方调配的前提下,加强了用药咨询环节的工作开展。特别是对年老的,接受能力差的患者,抽调专门的临床药师,对他们的用药进行指导和解释,对患者用药史进行了解,并指导患者正确用药,以防新过敏反应的发生和药物相互作用。

2、安排专人接听电话及时解答患者紧急救治和药物咨询工作。

3、与患者沟通时及时提示药品可能的不良反应,通过加强用药咨询的工作,加强毒麻药品使用解释工作,进一步促进了医患之间的沟通,提高了窗口服务的质量。

总体来说,药剂科圆满完成了本年度的工作任务。

第20篇: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目的

为树立以服务病人为中心,临床药学为基础,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提供优良的药学技术服务,做好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三、参照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细则;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四、职责

药事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五、内容

1、监督检查本院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研究制定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根据医院实际情况,由主要科室提出基本用药范围,经药事管理委员会汇总讨论审定,确定本院的“基本用药目录”。根据应用情况,每季度修订一次。增删品种不超过2%。

3、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品种的资质及相关资料的审核。

4、建立新药引进评审制度,制定新药审批程序,组织评价新老药

品的临床疗效与不良反应。

5、建立健全药物不良反应登记制度,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的内容定期向药监部门报告。

6.定期检查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特别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贵重药品的使用、保管和消耗情况。评价新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提出淘汰药品品种意见。及时纠正和处理滥用成瘾、积压变质等违反制度和管理不善的情况。

7.组织开展药学学术活动,如举办药学进展、新药介绍、药物评价、药品法律法规等讲座,与医护人员进行交流。

8.组织药学教育、培训和监督,指导本机构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

9.协调督促临床药学工作的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查阅病历、医嘱处方,检查合理用药情况;进行处方和病历用药分析,不断提高医生用药水平。

10.监督检查我院贯彻执行药品管理、处方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改进。要求药剂科对门诊和临床各科差错处方进行登记,及时转给有关科室,作为考核医生的依据之一。

六、细则

1、药事委员会按照民主与集中、公开透明的原则对医院药品(器械)采购各个环节进行规范、统一管理。

2、药事委员会每月底召开一次会议,对药事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处理,特殊问题可提交院管会进行讨论与处理。

3、药事委员会每年初与2-3家正规医药公司洽谈签订医药购销合同和药品质量保证书,原则上一年一签。

4、药事委员会下设3个工作小组,分别为采购组、审核组、监察组。各个小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5、药事委员会对药品的的价格和品种等问题与医药公司商讨,任

何人不得私自决定或更改。

6、临床用的抢救和麻醉药品,药剂科必须保证库存,并做到双人双锁管理。对此类药品的采购必须经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指定医药公司购进。

七、罚则

1、临床科室申报的药品品种、制剂,原则上必须负责用药。计划量大于使用量,发生过期浪费,按价值的10%—50%进行处罚。

2、所有库存药品在距有效期半年时,药剂科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药事管理委员会,提出处理方案,请求处理。由于失职造成药品过期,追究药剂科的责任,按实际损失的20%—50%进行处罚。

3、由于药品在计划或采购环节中出现失误,造成临床常用药品(基本用药目录)断货,给患者带来不便或引起投诉,追究相关管理小组责任,给予5—10处罚(1分等于20元)。

4、药事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药品厂家、销售代理商的红包或礼物,一旦查实,除没收不当得利外,按照《公路医院目标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药事管理委员会成员发现药品(器械)等在价格、质量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及时上报委员会。如果有知情隐瞒不报者,一旦查实,给予5分处罚(1分等于20元)。查实责任人后,按价值的10%—50%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

6、药事管理委员会成员工作中违反采购程序,私自进药,药剂科不许收药入库,医院一概不予付款,造成后果由责任人自负。

《医院药事管理制度范文.doc》
医院药事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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