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书
尊敬的各位 业主:
我们已取得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以下称“该室”)业主的同意,将该室作为商务办公场所使用。为取得各位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现我们承诺,仅将该室作为商务办公场所使用,不干扰各位业主生活起居,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规约的规定。
特此承诺!
中山市 有限公司(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以下各位利害关系业主签字同意 将该室作为商务办公场所使用:
业主: 电话:
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意见(对厉害关系业主进行回访确认):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关分局:
申请将位于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该房屋用途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经相关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不扰民,并经社区(业主委员会)确认。
特此证明。
社区(业主委员会)
(盖章)
年月日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申请将位于**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该房屋用途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经相关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经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确认。
特此证明。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盖章)
年 月 日
住改商管理办法
1.0目的
明确物业管理过程中对住宅小区内业主擅自将住宅改为商业行为(以下简称住改商)的控制措施及对物业管理责任部门的考核、激励方式。 2.0适用范围
所有已交付住宅项目 3.0定义
无 4.0职责
4.1物业事业部物业管理中心:制定住改商控制作业指导书,确定住改商管理的总体原则,根据各区域公司实施情况及时修订指引。
4.2物业事业部客户关系管理中心:检查一线公司对装修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
4.3区域公司品质管理中心:
4.3.1负责监控和跟进各项目住改商处理情况,落实各项目住改商的检查。4.3.2协助处理疑难住改商,为各项目提供专业支持。 4.4项目物业服务中心:
4.4.1为业主办理装修手续,书面告知禁止住改商,做好防止住改商的宣传与引导。
4.4.2项目现场的日常巡查与提示。4.4.3对住改商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理。 5.0 程序要点 5.1 前期识别及宣传 5.1.1住改商管理的前置要求:
1 / 6 前期介入阶段,物业事业部前期介入专业部门结合地产公司的设计方案,考虑到当地客户装修习惯,分析可能出现的住改商情况,提出物业的意见,建议地产公司能够通过修改设计方案避免违章出现的,应尽可能避免。各区域公司要主动协助地产商业配套房屋销售招租,合理配备商业服务业态,尽力满足社区商业配套需求,避免住改商的潜在需求。
5.1.2新项目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时,应将禁止住改商列入业主业务内容,后期在业主大会通过《管理规约》时,也应包括上述内容。
5.1.3交房前对项目房屋进行现场勘查,针对住改商可能性大的房屋列出清单,项目给予高度关注,制定应对措施,将禁止住改商内容编制成《(小区名)装修管理指引》,明确各岗位职责并对装修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培训。交房时与此类房屋业主进行沟通,宣传禁止住改商的法律法规,并注意收集业主反馈,对流露出住改商意向的业主房号进行重点关注;
5.1.4应在多场合通过灵活有效的方式向业主进行装修要求的宣传引导,在入住办理现场节选《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装修管理规定》、小区《管理规约》等相关法规和制度,制作宣传文件海报等进行宣传。5.1.5交房前与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有效沟通,寻求政策支持; 5.2装修手续办理识别 5.2.1装修告知:
在业主办理装修登记过程中应提示业主小区禁止住管商,装修管理人员严格审核装修方案和图纸,核对是否有商业用途的设计内容。审核过程中着重关注加建改造事项,是否属于违章行为。存在住改商等违章诉求的方案,必须和业主及装修单位沟通,让业主仔细了解相关法规与本小区管理规约的规定。
5.2.2装修服务协议:
遵循地方法规、管理规约明确的装修限制行为,在《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2 / 6 内约定禁止住改商的条款。 5.2.3住改商事件处理要求:
涉及容易引起业主关注或者群诉的住改商:(如扩建、搭建房屋,侵占绿地等公共部位,明显更改房屋外观等),服务中心需立即启动预案,按照采取有效并合法手段给予坚决制止。对于已经完成的住改商,可按要求逐步完成整改,新建违章必须坚决制止。
5.2.3.1控制:要求所有门岗人员对住改商的物品能够清晰识别,涉及住改商的装修材料和物料用品,坚决严禁进入小区,并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及控制中心;项目经理应立即组织人员对住改商户进行沟通,现场作好相关记录包括照片、摄像等。 5.2.3.2现场巡查控制:
a)装修管理巡查岗、安全巡逻岗、客户经理等物业工作人员每天对现场进行巡查监控,要求及时发现业主住改商情况,将违章信息及时上报项目经理和控制中心。
b)立即制止:在确定住改商情况后,按以下预案要求处理:
服务中心当日内下发《装修整改通知书》,并持续采取措施对违章情况进行制止,包括但不限于禁止住改商材料进场、采取必要措施对违章施工现场进行实施停止施工操作、组织人员先行恢复被破坏、占用的公共区域和设施,加大对住改商施工人员出入管理力度,引导相邻业主向执法机关进行投诉等措施,以促进违章情况的整改。
5.2.3.3送达书面《装修整改通知书》时业主不配合接收的,由物业服务中心进行现场取证(以EMS的形式邮寄;张贴入户门上拍照留存等)后上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并跟踪事件的处理结果。重复发生违章和新发违章一样,每发生一次都应向业主发《装修整改通知书》,并保留好存根。
3 / 6 5.2.3.4 发现住改商情况后24小时内物业服务中心须将违章情况书面上报区域公司品质管理中心,并按业务信息上报要求报区域公司领导和物业事业部领导。区域公司总经理核实情况后判断是否向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5.2.3.5向行政执法部门举报住改商应采取书面形式,取得报告回执后交物业服务中心保存,行政执法部门不给回执的,物业服务中心应将书面报告以快递形式发送至行政执法部门,并妥善保管回执单。回执单上应有邮寄材料的名称信息。
5.3资料记录和存档要求
5.3.1装修巡查过程中发现有住改商迹象,应在《装修现场巡查记录》详细记录,并请业主或业主授权人员签字确认,同时拍摄照片与相应记录一并存档。5.3.2各服务中心每月派专人整理、归档违规装饰装修相关的材料,下列违规装饰装修的材料需及时整理,统一放入业主资料归档: 5.3.2.1与业主签订的《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5.3.2.2对住改商现场的拍照、录音、录像; 5.3.3.3业主签字的《装修整改通知书》; 5.3.3.4对装修情况的巡查记录;
5.3.3.5受侵害业主的投诉记录及处理报告;5.3.3.6向行政执法部门的书面报告及回执;
5.3.3.7违章、违约拆改照片需冲洗后归档,尚未取得业主签字的记录,在取得业主签字或第三方证明后再归档。
5.3.3各区域公司至少每半年需对住改商资料完整性进行核查,以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5.4追责和激励政策
4 / 6 5.4.1工作人员管理腐败的预防和管理: 无论何种渠道得知以下情况,各区域公司品质管理中心负责核实情况,并报集团审计部门开展管理责任调查。首先通过管理流程和质量记录查清管理责任,然后对责任人进行腐败嫌疑调查。责任人存在收受好处费等情况的,按照公司规章处理。工作人员触犯法律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a)客户的装修方案已经注明住改商部分但被默许和备案的。
b)装修方案没有注明,在装修实施过程中出现住改商,按照装修巡查、现场品质巡查等流程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的。
c)发现了住改商行为,报告给责任人,未得到有效处理也没有继续向上呈报的。
d)应该启动处理预案但没有启动的。
e)启动了预案但工作消极,没有达成目标也没有协调上级资源处理的。 5.4.2管理过程中任何人存在违规,未经允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便利获取利益的,经查实,均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处理。有工作人员触犯法律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5.5住改商信息动态记录和奖罚:
各物业服务中心每月《住宅项目运营统筹一览表》中设置住改商动态记录,凡当月出现住改商户及制止情况,均需在表格中注明,凡当月项目新增一户住改商并正常营业的,对项目进行1000--3000元的处罚,项目经理个人给予处罚500—1000元;项目成功制止一户住改商并恢复被破坏绿地和公共设施的,对项目给予1000-2000元的奖励,项目经理个人奖励500—1000元;在集中装修高峰期一年内无住改商,对项目进行3000-8000元的奖励,项目经理个人奖励1000—3000元。
5 / 6 6.0相关文件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临时管理规约》 7.0相关记录
无
6 / 6
致“住改商”居民告知书
尊敬的各业主:
“住改商”企业,使原本用于居住的房屋改为用于经营的房屋,住宅的性质、用途由居住变为商用。这一改变带来一些利端和弊端。
利端主要表现有:(1)、有利于发展区域经济。(2)、企业发展前期整合有效资源,减少费用,有利于企业今后的发展。 弊端主要有:(1)干扰业主的正常生活,造成邻里不和,引发社会矛盾,这是当前物业小区主要矛盾之一。(2)造成小区车位、电梯、水、电等公共设施使用的紧张;(3)容易产生安全隐患,不安定的因素,防火防盗压力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请各位业主在认真阅读告知书,权衡本”住改商”企业是否会对自己居住环境带来影响,选择签字与否定。办事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整个单元住户100%签字率,经居委会核实签字人签字属实后,决定是否同意“住改商”企业的落户。
“住改商”居民签字表
房号: 户主: 电话: 备注:
证
明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麓分局
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一致同意张梦雅将坐落于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19号嘉汇大厦N单元6层610房的住宅用房出租给长沙盛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经营场所使用。特此证明!
(业主委员会或社区盖章)
年
月
日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江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有业主
冯德琼
将位于
江油市太平镇红庙村二组
的房屋租赁给
作为住所。该房屋用途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已经本业主(居民)委员会同意。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
(姓名)申请将位于 县 镇 社区(村) 组 号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该申请已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特此证明。
社区(村)
年 月 日
产权证明
兹有 县 镇 社区(村) 组 号房屋一栋,经营面积 ㎡,产权归 所有,该房屋不属于危房、不属于拆迁范围、不属于违章建筑物。因乡镇及村级行政区划调整的原因,未及时更换建房证。
特此证明。
社区(村) 年 月 日
证
明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分局:
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
位于长沙市
号房屋的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并提供
作为办公场所使用。特此证明!
社区居委会盖章
日期:
住改商厉害关系保证书
篇1:住改商承诺书
承诺书
尊敬的各位业主:
我们已取得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以下称“该室”)业主的同意,将该室作为商务办公场所使用。为取得各位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现我们承诺,仅将该室作为商务办公场所使用,不干扰各位业主生活起居,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规约的规定。
特此承诺!
中山市有限公司(筹)
法定代表人:
年月 日
以下各位利害关系业主签字同意将该室作为商务办公场所使用:
业主:电话:
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意见(对厉害关系业主进行回访确认): 篇2:论“住改商”与未经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救济方法
论“住改商”与未经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救济方法 关键词: 区分所有建筑物 住改商 相邻关系 利害关系业主 救济
内容提要: “住改商”应当经全体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并且同意的方式应采用明示的方法。未经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住改商”,利害关系业主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住改商”),除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就是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由于“住改商”属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相邻关系范畴,利害关系业主应当按照相邻关系进行判断,超出容忍限度受到损害的业主是利害关系业主,本栋建筑物内的业主属于利害关系业主,其他业主主张利害关系的则需要举证证明。
我国《物权法》对此进行了原则上的禁止,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物权法的这一规定表明,“住改商”行为的合法性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第二,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因而,对于“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理解成为“住改商”问题的关键,其中涉及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利害关系业主应当如何判断。二是,应当经全体利害关系业主同意还是大多数利害关系业主同意。三是,如果未经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法律后果如何。近期公布并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规定,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是从理论的角度对于“住改商”中的利害关系业主同意进行深入分析,仍然必要,本文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展开具体分析。
区分所有建筑物“住改商”就是将区分所有建筑物中的某专有部分由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重要问题。区分所有权人对其专有部分应当依照法定或者预先设定的特定用途进行使用,是得到一致肯认的通行观点,专有部分的用途由规划法事先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将专有部分的用途从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会影响其他业主的居住环境和品质,因此日本、瑞士、俄罗斯和我国台湾地区或者间接或者直接禁止“住改商”[1]。
一、“住改商”的性质
“住改商”的性质对于利害关系业主相关问题的理解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对于应当经全体利害关系业主同意还是大多数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判断会产生直接影响,因此首先对于“住改商”的性质进行分析。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复合的所有权,包括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表现出的法律关系则更加复杂,一般认为,体现为三种具体的法律关系,这就是相邻关系、共有关系和团体关系[2]。相邻关系,是指各区分所有权人因其专有部分相互间形成权利的延伸和限制的关系。一个业主对特定的专有部分与相邻的其他业主的专有部分,必存在相互间的相邻关系。而且建筑物区分所有是一个立体相邻关系,其上下左右前后都可能构成相邻,较一般的相邻关系远为复杂。共有关系,是指区分所有权人对于建筑物大门、楼梯、走廊和屋顶等部分共有之权利义务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之共有关系因其使用上与性质上的不可分割,与一般共有有所不同,且应永远保持该共有状态。团体关系,是指全体业主作为一个整体,形成一个团体,这就是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的各个成员就是业主,就是共同管理权的基础[3]。
考查“住改商”问题的性质也就是要看一下它是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相邻关系,共有关系,还是团体关系,笔者认为,“住改商”属于相邻关系,理由如下:
第一,“住改商”不属于共有关系。共有关系所针对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共有部分,而“住改商”的问题涉及的是业主对于自己专有部分的使用,与共有部分无关,因而很明显
“住改商”超出了因居住产生的正当妨害则可认为超出了容忍限度。因为作为生活居住目的的区分所有建筑物,因为居住用途产生的正当的生活上的妨碍,属于相邻业主应当容忍的范围,而将其用作商业用途产生的妨碍,从其性质和严重程度上来说,都超出了这一正当妨害,属于超出了相邻业主的容忍限度。超出容忍限度的妨害会给相邻业主造成侵害,表现为生活质量或者房屋价值的降低。
(二)司法解释对于利害关系业主的明晰界定
传统的相邻关系限于物理上的通行、排水等事项,因此相邻关系人具有明确的空间上的标准可以判断,但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相邻关系比较复杂,除了传统相邻权的内容之外,还有不可量物的侵入等因素。“住改商”的问题涉及多种无形的妨害,因此对于利害关系业主的判断存在很大的困难。在确定利害关系业主的具体范围时,我们应注意:判断是否属于利害关系业主,应当从相邻关系理论出发,考虑形式和程度等多个标准综合确定,而不能不加区分地确定利害关系业主,全体小区的业主不能必然地成为利害关系业主。
利害关系业主是因“住改商”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相邻业主。房屋价值受到不利影响是指由于住改商行为使得其他业主的房屋价值减损,比如有业主利用住房开设餐馆,排放的油烟熏黑了临近业主的住房,排放的污水渗透进入其他业主的住房,对建筑物本身造成了损害;还有是由于商业经营活动使得相邻业主的房屋不适宜居住,使得房屋的市场交易价值大打折扣,这些都属于房屋价值受到不利影响的情况。生活质量受到不利影响是指由于商业经营活动使得其他业主的日常生活受到不利干扰,比如噪声干扰、粉尘干扰等不可量物干扰,使得其他业主的休息、健康受到影响;还有对于周围环境的破坏,以及一些低俗的商业活动的经营,对于其他业主的精神以及内心安宁造成困扰。这种不利影响包括已经造成的,还包括尚未造成但是将来可能会出现的。
但是由于实际案件往往比较复杂,不同的商业经营行为其产生的超出容忍限度的妨害的影响空间范围大小也有所不同,因此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商业利用的利害关系业主范围很难具体予以判断,司法解释按照社会通常情况认定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为物权法第77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也就是说,认定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基于相邻利益而因为住房改变为商业用房而受到的妨害超出了容忍限度,造成了侵害,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而本栋建筑物以外的业主,由于空间距离比较远,法律推定“住改商”对其造成的妨害在其容忍限度之内,如果他们要主张“住改商”对其的妨害超出了容忍限度,存在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三)利害关系业主的适当扩张理解
虽然业主这一概念已经将物业使用人排除在外,但是如果对于区分所有建筑物进行实际使用的是非业主的物业使用人,那么因为“住改商”受到影响的是物业使用人而非业主。依据相邻关系理论,相邻关系调整相邻不动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关系,该关系产生于不动产空间和地理位置上的邻接,与到底是谁在使用不动产无关,相邻权利人不限于不动产的所有人,使用人也包括在内。而且物业使用人承担了与物业使用相对应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他们的权利也应当得到维护,因此物业使用人也是利害关系人,对于“住改商”享有同意权,应当征得他们的同意。
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规则
(一)应当采用全体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规则
对于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规则,司法实践中有采用利害关系业主多数决的原则,认为“住改商”只需要征得多数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即可。本文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物权法关于业主多数决的原则仅仅针对业主大会的决议,采用了专有部分面积比例和业主人数比例相结合的原则。应当注意的是,业主大会决议的事项是关于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属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团体关系。而住改商不是业主大会共同决议的团体关系,属于相邻关系,而
如果满足了上述要件,物权人就可以请求相对人排除妨害,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于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对于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对于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造成的损害,利害关系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作为物权人可以主张排除妨害。
(二)消除危险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是指物权可能遭受侵夺占有以外的方式的妨害时,权利人享有的请求消除妨害可能性的权利。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如下几个:
第一,物权有受妨害的可能。例如,业主甲因为商业经营需要,对其专有部分进行改建,需要增加新墙,并已着手进行,虽然增建新墙的行为尚未对于楼下业主乙造成现实的妨害,但是该新墙一旦建筑完毕,必将对于业主乙的房顶产生严重损害,在此情况下,乙可以向甲主张消除危险请求权。至于何为“妨害的可能”,我们认为应当采用“社会一般观念”说,按照此种观点,妨害是否可能的判断,不必要求妨害曾经发生过,而应当结合各种相关事实,依据社会一般观念决定是否有“妨害的可能”。因此,妨害曾经发生过,只能作为认定妨害再次发生可能性的因素来考虑。
第二,可能发生的妨害具有违法性。与前面相同,此处的妨害必须具有违法性。只不过,此处所
说的妨害的违法性,是指可能的妨害是违法的,而非现实的妨害是违法的。
第三,请求权主体是物权人。凡是其物权的圆满状态有可能遭受妨害的物权人都可以行使该项权利。利害关系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都可以作为请求权主体。 篇3:住宅改商用承诺书
承诺书
尊敬的各位XX大厦业主:
我们已取得南宁市XX大道XX号XX大厦XX室(以下称“该室”)业主的同意,将该室作为商务办公场所使用。为取得各位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现我们承诺,仅将该室作为商务办公场所使用,不干扰各位业主生活起居,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规约的规定。
特此承诺! 南宁市XXXXX有限公司(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以下各位利害关系业主签字同意南宁市XXXXX有限公司(筹)将该室作为商务办公场所使用: XXXXX室业主
XXX 电话 XXXXXXXXXXX
关于同意我村委会业主将其本人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宜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业主拟将其位于我村委会()之住宅作为宜宾优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办公场所(或经营场所),经本村委会核实,该业主已经征得所有有利害关系业主的意见,完全同意其将该住宅改为上述企业办公场所或经营场所。
特此证明
盖章处2014 年月日
关于住改商的法律规定 在***小区内,购买一层和夹层的部分居民将所购买性质为住宅的房产改为商用,用于经营,如:洗衣店;药店;建材店;便利店等,个别业主在住宅内经营办事处;公司等,在楼内进行经营活动,不但严重扰民还会出现噪音、异味、光污染、环境污染、破坏电子门、长时间占用电梯、散杂人员出入乱窜等现象,正常居住生活的业主对此颇有意见,业主产生意见后,来找物业公司,物业公司采取劝阻,举报的办法加以制止,甚至发生流血冲突,但收效甚微,业主有意见,经营户有意见,物业公司无奈,政府执法部门不作为,把所有的矛盾集中在物业服务企业上,业主不理解,认为交了物业服务费,物业就应该包打天下,对此,依据2007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予以说明。 关于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因此,上述法律规定业主享有对自己房产专有部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明确的物权,其他任何人是不能侵犯的,但是在处置使用上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也就是说,要想改变房屋使用用途,是需要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不是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在这部法里,已经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有关物业服务企业的概念是: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在条例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范围和行为能力,物业企业是服务性质的企业,不具备任何政府和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利,不论是正常的居住业主还是私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违法业主,在物业服务企业来说,是一样的,同样是接受物业服务的,改动是违反了国家的法律,不是违反物业服务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物业是没有任何权利处罚的,但是,法律赋予了物业企业举报的权利,当遇到上述违法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及时进行举报,完成了法律上的义务,惩戒由政府相关部门执法,物业企业完成义务,其他相关的业主也就没有指责物业企业不作为的必要了,举报后违规户没有受到执法部门的查处,是执法部门部不作为,因此就不能将执法部门的过错强加于物业服务企业上。
在住改商的过程中,有下列环节需要注意:
在办理工商执照的时候,需要四邻同意的一份签字手续,如果你不同意其商业行为,你可以不必居于面子,给他签字,有过这样显现,因为碍于情面,前面给签字,过后来物业闹,并且说是物业在挑拨邻居关系,同意邻居住改商是违心的,要求物业去制止,好人他当,恶事物业做。
一旦你没有签字,邻居开业,就只有两种情况,一是无照经营,二是欺骗手段获得营业执照,那么,这种情况就有人管了,甚至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手段追究发照机关的过错。
一点小常识,请广大业主擦亮双眼,辩明是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乌鲁木齐市经营单位进小区“住改商”愈演愈烈
2008-09-04
中经网新疆中心讯 等电梯一等10多分钟,晚上经常遭遇醉汉敲门……自从对门搬来一家公司后,郑先生的生活就偏离了正常轨道。
郑先生所住的小区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和他有着同样苦恼的居民为数不少,原因是住宅小区内的许多居民住房变成了公司、小旅馆、美容院等经营性单位,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甚至带来安全隐患。
郑先生翻开去年实施的物权法对记者说:“法律规定\"住改商\"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但从来没人找我谈过这事并征询我的意见。”
记者还了解到,去年国家工商总局也曾下发通知规定,企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须取得经营场所所在地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证明文件。但是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在乌鲁木齐很多小区,物权法中“住改商”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实际上成了一句空话。
经营单位进军住宅小区
9月2日,记者来到乌市扬子江路的一个大型小区,只见这里小旅馆、公司的招牌随处可见。记者站在小区内一栋居民楼前,仅从招牌看,这栋楼内便有3家旅馆、1家按摩馆。一位刘姓居民告诉记者,楼内不挂牌的美容院、宾馆、公司还有多家。
居民李勇的楼上就是家公司。李勇对记者说:“每天早晨上班时,电梯被那家公司人员挤得满满的。遇到他们运货,那就别想乘电梯了。”
采访中记者发现,在乌鲁木齐市,“住改商”问题主要出现在市区繁华地段的住宅小区。小区内经营单位的规模一般较小,以经营装饰、电脑、美容、广告者居多。
一家公司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之所以入驻住宅小区是因为写字楼成本太高,小区租金要便宜得多。另外,住宅小区相对隐蔽,可以不用办理相关手续,同时,也是为了方便开拓客源。
“住改商”扰民到底谁来管
面对“住改商”现象,居民们感到既头疼又无奈,究竟该由谁来管理呢?
一位社区居民对记者说,他们和小区内的公司出现矛盾时,一般都是向物业公司反映,但大多得不到解决。对此,物业公司也是一肚子苦水。乌市日月星光小区物业管理中心一位负责人说,由于没有管理权,居民和公司发生矛盾后,他们也只能进行协调。
乌市天山区日光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孙惠敏也对记者说:“在小区业主的投诉中,很多都是反映\"住改商\"扰民。我们能做的也就是从中协调。对于一些严重扰民以及带来安全隐患的公司,我们不会给其开具相关证明,但是一些公司在物权法出台前就已经开办,对于这种情况,我们也无可奈何。”
律师张元欣分析说,究竟什么才算是物权法所规定的“利害关系业主”?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出具证明文件的标准是什么?如何保证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这些问题在物权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通知中都没有提到和解释。物权法关于“住改商”的规定,从法律的角度讲没有问题,但从执行操作的角度来看,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但张元欣同时表示,受干扰的业主或者是业委会也可依据物权法到法院起诉经营单位。(R03)
住改商“一票否决” 会不会有碍公平?
2009-05-26 14:17:55
“住改商”要取得全楼业主的同意,几乎不可能完成。当“开店权”与“否决权”
生权利冲突时,合理的“开店权”与“否决权”并无高下之分,而是应当更合理、
公正地调整各方权利和利益,而不是简单地一刀切或一票否决。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是《物权法》制订时的一个难题。2007年的
物权法》规定“住改商”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但何谓“有利害关系
业主”,《物权法》并未提供答案。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物权法》司
解释,明确将“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原则上确定为在本栋建筑物之内,这被媒
普遍解读为“‘住改商’须经全楼业主同意”。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住改商”
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换言之,
怕只有“一票否决”,就不能“住改商”。
这一司法解释在网上引发褒贬不一的热议,这表明,“住改商”问题或许仍未“
局”。
“住改商”实际上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在住宅楼内开办餐厅、歌舞厅、公司等,
导致小区居住环境下降,比如带来油烟、噪音等污染,造成小区车位紧张、电梯拥
等;另一方面,一些“住改商“后在小区内开设的便利店、干洗店、医疗诊所、打字
印等,有效弥补了社区商业配套不足,为居民带来了生活便利。因此从某种程度而
,“住改商”的实质问题是究竟有没有产生妨碍、损害其他业主利益的事实。
按照目前的司法解释,“住改商”不管是否有扰民等行为,要取得全楼业主的同
,几乎都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但我们不妨提出这样的假设,如果有业主的“住改
”——比如开办一家便利店,并无任何扰民之处,且因其便民而受到绝大多数业主
欢迎甚至是期盼,但仅仅因为与本楼某位业主有其他因素造成的个人过节儿,便
一票否决,这对想“住改商“的业主是否公平?是否也妨害了绝大多数业主的合理
望和利益?
有人说,“住改商”改变了房屋的用途,应当受到严格限制。但是,合情合理的
住改商”不仅是一种世界趋势,有助于公民低成本创业——比如在一些国家,非常
倡个人艺术工作室、个人律师事务所等在家办公的SOHO一族,巴黎等世界名城 有“住改商”形成的特色商圈;而且,“住改商”本身实际上也是一种物权,《物
法》已经明确规定:“业主对其房产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权利”,当然这种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换言之,“住改商”
然应当受到限制,但应当是合理的限制,而不是简单、粗暴的限制。
那么,业主在自己的住宅里“住改商“,并且没有任何扰民等不良后果,是不是
种正当的权利行使呢?是否应当得到合理的保护呢?
可见,明确何为“有利益关系业主“固然重要,但厘清“住改商”是否具有“损
事实”更为重要,比如“住改商”是否妨碍了其他业主的通行权、通风权、采光权
。而是否具有“损害事实”,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是什么等,恐怕不能由争议双方
了算,甚至也不能由大多数业主投票表决,而是应当提供调解、司法等争议解决机
和权利救济渠道。换言之,当“开店权”与“否决权”发生权利冲突时,合理的“
店权”与“否决权”并无高下之分,而是应当更合理、更公正地调整各方权利和利
,而不是简单地一刀切或一票否决,在倒掉侵权的脏水的同时也泼掉了权利的孩子。
就此而言,与“住改商”有关的制度规则,似乎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尤其是,
了更好地鉴别是否具有“损害事实”,可以在制度层面严格限定“住改商”的产业
别,明确哪些便民利民的产业可以进入并接受必要的限制,哪些严重扰民的产业绝
不得进入。立法者在这方面多下点工夫,恐怕能让“住改商”问题得到更合理、更
平的解决。
广州促进就业大举措:企业个体户允许住改商
2009-10-20
中经网广东中心讯 昨天下午,广州市长张广宁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了税收优惠、收费减免、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一系列扶持就业的措施,其中包括允许企业、个体工商户按有关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等级注册。
实施意见提出放宽准入条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创业人员开放;放宽登记条件,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等级,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只需3万元即可登记;放宽场地条件,允许企业、个体工商户按有关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等级注册,允许各区人民政府在条件成熟地区开放部分场地,作为从事小型零售业、服务业人员的临时性经营场所。(R05)
贵州物管条例出台引热议 维权更有保障
2010-11-08 10:57:21
近日,《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条例》涉及的新建商品房须交质量保修金、建设单位无偿配置物管用房、业主不得拒交物管费、业主不得擅自住改商、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等敏感话题,引起了筑城市民及相关行业人士的广泛关注。大家认为,这部既与《物权法》、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相衔接,又具有本地特色的创新性法规,对指导我省物业管理行业规范、解决常见社区物业纠纷将起到重要的指导意义。
杨忠明多年来一直担任钻石广场的业委会主任,由于楼盘“住改商”现象带来的公共设施老化、小区安全无保障等问题日益突出,2008年在杨忠明的带领下,业委会就联合物管公司对“住改商”进行治理。杨忠明表示,《条例》在《物权法》等法规的基础上再次明确,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房屋和土地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业主、物业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这为他们下一步的“住改商”治理工作提供了地方性的法律支撑。同时,《条例》中另一个亮点值得关注,就是建设单位需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这也从极大程度上解决了很多物管公司、业主委员会办公条件受限的难题。
从事多年物管服务工作的贵阳金鹰物管公司沈娟主任认为,新《条例》中多个方面对物管工作具有实际的指导意义。首先,新条例中对新建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这一点提得非常好,过去,房开公司出现的一些遗留问题,业主得不到解决,常常“牵怒”于物管公司,进而滋生了业主与物管公司之间的诸多矛盾,现在有了物业质量保修金,为房开公司遗留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有效途径;其次,当前在绝大多数住宅小区,业主拒交物管费一直是一个“老大难”问题,业主常常以物管公司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交物管费,物管公司收不到物管费,难以维持正常运营,导致小区物管服务缺位,形成恶性循环,最终也损害到其他业主的权益。实际上物管公司的服务范围完全应该依据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来决定,根据《条例》规定业主不得拒交物管费,对未按约定交纳物管费的业主,经业委会督促仍未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依法请求支付。
由于《条例》牵涉到普通业主的切身利益,不少市民也对条例予以了高度关注。家住花溪大道北段某小区的张先生表示,根据新《条例》的规定,维修资金由业主直接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过去我市多个小区一度出现大量维修资金被房开公司挪用的情况,而业主真正因房屋维修、更新需要启动维修资金时才发现,房子的“养老钱”不知去向,新《条例》的规定在较大程度上堵住了房开公司挪用维修资金的漏洞。金阳新区碧海花园业主谭女士则为《条例》涉及的“禁止野蛮装修”投了赞成票。谭女士表示,近年来在一些新建小区,野蛮装修事件频频出现,一些业主为了私人利益,在小区内乱搭乱建的现象也比较严重,直接影响到其他业主的权益,现在《条例》对业主的装修行为也有了约束,比如对承重墙、主体结构擅自改动的约束,禁止自搭建筑物和构筑物等,现在对于野蛮装修,任何业主都有权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彭俊玮说,《条例》在解决一些当前房地产纠纷的焦 点问题上具有极强的操作性。以车位问题为例,随着我市私家车拥有量的不断攀升,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属问题正成为热点,《条例》明确,车位的归属权由建设单位与房屋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依法约定。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车位、车库出租的,应当首先出租给小区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这就有效杜绝了我市一些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场变更用途,将车库作为仓库、洗车场、会所等使用的常见问题。 [26]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公司、
个体户的名称)申请将位于南昌市区(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该房屋用途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已经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确认。
特此证明。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盖章)
年月日
“住改商”证明办理工作指引
会填写申请“住改商”证明备案表(见附件 1,备案表由村居 委会保管),经村(居)委会确认申请地为临街首层后领取公告 样式(见附件2)
↓ 申请人在申请地的利害关系人出入口处张贴书面公告,张贴公 告后申请人拍照证明,照片上要显示张贴公告的时间 ↓ 申请人将公告照片、公告各一份提交申请地村(居)委会 ↓ 公告期间申请地村(居)委会就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意见做好书 面记录 ↓ 公告期满后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村(居)委会查询是 否符合审批 ↙ ↘ 公告期内业主未提出反对意 见,即认为全体利害关系人同 意该申请,由村(居)委会出 具“住改商”证明(见附件3)
公告期间只要有业主提出反对意 见,即认为全体利害关系人不同意 该申请,村(居)委会不予出具“住 改商”证明 2 注意事项
1、公告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为申请地村(居)委会,申请 地村(居)委会应向申请人提供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公告时间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七日;
3、公告期间申请地村(居)委会应监督申请人是否在申请 地的利害关系人出入口处张贴公告;
4、申请人凭村(居)委会出具的“住改商”证明和办理工 商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工商部门根据 “住改商”证明中的经营范围核准,申请人实际经营范围应与拟 从事经营范围相符;
5、同一申请地变更经营者、经营范围应重新办理“住改商” 证明申请。
关于XX小区禁止
“住改商”的通知
各位业主:
创造一个安静、舒适、宜居的生活环境是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也是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目标。近期物业公司巡查发现有个别业主擅自将房屋住宅用途变更为经营性商户,违反了《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以及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为维护广大业主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公司重申:禁止将房屋住宅用途变更为棋牌馆、饭店、美发影响和干扰其他业主的日常生活,否则物业公司将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特此通知
XX物业管理公司
2014年10月8日
编号:
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
(非住改商)
(房屋使用人姓名或名称)使用的广州市 (房屋地址),由 (出租方)出租的 (产权方)的房屋,可临时作为生产(经营性)场所使用。经营者在使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本场地使用证明仅用于工商登记使用,不作为对建筑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及使用功能的证明和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
(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拆除经营场所所在建筑或要求无条件恢复原场地使用性质的,本证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补偿依据。经营者出现违法改变房屋结构等情形的,出具本证明的单位有权宣布本证明无效,并通告相关部门。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发证机关:
本证明文件一式三份,一份留发证部门存档,一份交工商登记机关存档, 一份交申请人保存。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
针对我公司部员工申请外住的实际情况,本公司与经申请同意就外住员工的行为规范、遵章守纪、人身安全等问题签定承诺协议书。具体条款如下:
一、乙方承诺: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所在街道、社区制定的有关公约和制度。
2.诚实、守信,履行公民社会道德规范,做文明公民,自觉维护公司声誉。
3.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注意人身安全,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尤其注意外出交通、往返公司与住宿途中、饮食等环节上的安全。外住后应对自己人身和财物安全承担责任。
4.认真遵守公司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有良好的工作风作风,按要求完成各部门的工作任务。
5.自觉参加公司、部门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注意保持与公司同事朋友的经常联系。
6.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有变动,应及时到人事或本部门班组长长处登记,保证信息畅通。
二、违反承诺的处罚:
外住后如不认真履行协议书所承诺的内容,违反本承诺书,甲方将有权要求外住员工立即无条件地搬回公司住宿,同时将按公司规章制度予以相应的处分。
三、甲方承诺:
甲方承诺在乙方外住期间,密切保持与乙方联系和信息沟通。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保存一份。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 诺 书
遵义市中百商混有限公司:
我司承建的湄潭县国际温泉旅游度假城(酒店)1#、2#、3#建设工程,鉴于工程实际情况,待
特此承诺
3栋主体封顶十个工作日内,付清所有款。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承诺人: 2013年4月13日
承 诺 书
遵义市中百商混有限公司:
我司承建的湄潭县国际温泉旅游度假城(酒店)1#、2#、3#建设工程,现
1、3#楼已基本完工,2#楼顶层未浇砼,须商品砼约400方,以前欠商混公司砼款约100万元整,待工程完工后,实际结算,我公司拨款时直接支付给贵公司。
特此承诺
湄潭县国际温泉旅游度假城开发有限公司
2013年5月10日
回收商承诺书
回收商: 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XX公司郑重承诺,在参加中国联通XX分公司报废物资处置项目公开竞价过程中承诺:
(一)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唯一。
(二)不以他人名义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参与公开竞价。
(三)根据中国联通广东省公司的相关规定,凡自愿参加废旧物资所属类别的竞价项目的回收商,需按年度向中国联通广东省公司缴纳一次性拾万元保证金或按单次项目向中国联通XX分公司缴纳保证金XX万元(二选一),凡中途自愿退出竞价活动的回收商需提出书面申请,保证金20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依据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情况除外。
(四)保证金需以公司对公账户缴纳,如用私帐或通过其他公司转入的,联通有权没收保证金。
(五)蓄电池类中标回收商,需保证60天内在各级环保部门完成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相关手续办理,并完成固废交接和转移。根据合同,如回收商未能履行蓄电池固废转移导致毁约,联通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六)如竞价成功,不得将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项目分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按照竞价文件订立合同,按照合同履行义务,通过公司对公账号交纳回收款,联通出具普通发票。
(七)遵守中国联通广东省公司其它相关规定。
回收商授权代表签字:
竞价人: 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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