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车承诺书

2020-04-05 来源:承诺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旅游包车客运经营行为承诺书

旅游包车客运经营行为承诺书

文山道路运输管理局:

我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第10号令)的有关规定要求,将严格遵守有关道路客运管理的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在经营期限内承诺如下:

一、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许可,自筹资金统一购置符合《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标准的大型高一级客车5辆(50+1+1座);中型高一级客车1辆(37+1+1座)。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一级。

二、按许可经营的范围,从事旅游客运经营:

1、严格按包车线路运行,不搭乘其他旅客。

2、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营运线路一端在车籍所在地。

3、单程的去程包车回程载客时,向回程客源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4、所派出的车辆,持有注明客运事项的旅游客票或者旅游包车运输合同以及有效的《旅游车标识》和《云南省旅游车行车路单》运营。

5、认真执行旅游车出车前例保、报派、查检、派车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不挂靠经营。

四、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按时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五、按规定定期检测、维修车辆,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装车载GPS系统。建立GPS监控管理平台,安排专人对车辆进行有效监控,严格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施,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六、建立车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档案,保证优质服务。

七、培训驾驶员、乘务员具有良好的业务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驾驶员领取了与所驾车辆相适应的从业资格证,乘务员领取了上岗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八、认真做好基础工作,确保原始资料完整齐全,并按时向行业管理机构上报旅游车工作率及相关情况等有关资料,保证数据真实性、有效性。

九、服从行业管理规定,自觉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对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处罚:

1、若有5%车辆违反,自愿停运学习、整改期为一周。整改期

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再申请恢复营运。

2、在一年内,对同一车违规而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罚过3

次以上的,自愿放弃该车旅游客运经营权,上交该车所使

用的《旅游车标识》、《道路运输证》及《从业资格证》等。

3、若经营期限届满后,对未获得许可延续经营的车辆,由本

公司自行处理并退出客运市场。

法定代表签名:经营企业签章:

3年月日

推荐第2篇:旅游包车客运经营社会稳定承诺书

旅游包车客运经营社会稳定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旅游和道路运输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从源头上消除旅游客运安全隐患,保障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让旅游包车客运经营稳定健康发展,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公司一律不得使用未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车辆从事接送、运输游客等旅游包车客运业务。

二、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规定的“统一业务受理、统一车辆调度、统一运费结算、统一经营管理”制度,即:“四统一” 制度。

三、加大宣传力度,共同打击非法使用“黑车”或者手续不全、资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接送、运输游客的非法组织。

四、统一规范旅游客运服务质量,使旅游汽车客运服务做到诚实待客、文明礼貌、安全舒适的原则。提高旅游营运的整体服务水平,促进旅游客运行业稳定、协调、健康发展,创造舒适的旅游客运环境,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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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车合同

合同编号____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包车方):山东华亮国际物流公司

乙方(承包方):

一、包车方根据承包方需要,同意将车辆承包给乙方使用,

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二、乙方包用的汽车只限于甲方计划用。甲方有调度权,乙方需服从甲方调度安排,否则甲方随时有权利收回乙方承包车辆,并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三、乙方要负责对所包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在退包时如给车辆设备造成损坏,乙方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修复期照收租费。

四、租用期定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乙方如果继续使用或停用应提前10日前向甲方提出协商,否则甲方会按合同规定期限将车调回。

五、甲方支付乙方董家口运费每趟元;甲方支付乙方黄岛运费每趟元,从合同生效日起计,每月20日结算运费。

六、所用车辆费用(除车辆保险外)由乙方负责。

七、违约责任。出租方不得擅自将车调回,否则将按租金的双倍索赔承租方。

承租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租金付款,否则,每逾期一天,加罚一天的租金。

八、其它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另订附件。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

包车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双方责任及义务:

甲 方:

1.甲方提供租赁的车辆完好无损,各机械性能良好。

2.甲方提供租赁的车辆必须手续齐全,(行车证、营运证、保险单),甲方只承担车辆每年所缴纳的保险,其他如油费、提箱费、过路过桥费、车辆修理费、车辆保养费、车辆违章等费用均由乙方自己承担。

3.乙方在承包期内,甲方可以对该承包车辆进行销售,如甲方有购车人员要求验车、看车,乙方需配合验车、看车,如车辆销售成功则该包车合同终止,甲方收回车辆。

4.甲方会不定期对承包车辆进行日常检查,确保车辆完好,发现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修理,如乙方拒不修理,甲方有权将车辆收回。

乙 方:

1.乙方所租赁车辆应严格按本合同签订归还日期归还车辆,(也可提前与甲方联系续约)。

2.乙方需按照甲方调度安排的计划来营运车辆,发现有外出接私活、无正当理由不干计划等行为,乙方需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3.乙方需爱护车辆,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及时修理车辆的各项问题。

4.乙方在承包车辆期间需承担车辆的油费、提箱费、过路过桥费、车辆修理费、车辆保养费、车辆违章等费用,甲方除承担车辆保险外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盖章签字起即刻生效,如有异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章):

乙方:单位名称(章)(个人签字)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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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车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按《******教育局关于****年学校组织开展“缅怀先烈 重温党史国史”活动的通知》安排,甲方拟选派四年级学生前往东坡区烈士陵园参加活动,需公交车接送,为规范安全用车,保证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需在****年*月*日早上9:50前将**名师生由学校送到烈士陵园开展扫墓活动,并于*月*日12:00前将师生由烈士陵园送回学校。

二、乙方:派车于早上

在**小学接学生前往烈士陵园,并派车于当天

在烈士陵园送学生回学校。

三、经双方共同商定,往返包车费用总计

元,(大写人民币元

整)。

四、甲方在此次用车中,应保证:

1、当日平安返校后一次性付清往返包车费。

2、遵守约定时间,遵守交通规则,文明有序乘车。

3、不得带学生和教师以外的人员。

五、乙方在此次用车中,应保证:

1、车辆手续齐备合法,车况较好,无安全隐患。

2、驾驶人员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持证上岗,身体健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稳重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3、应遵守时间,准时接送。不得延误时间。

六、空口无凭,签订此协议为据,如有一方违约,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负 责 人:

负 责 人:

推荐第5篇:包车合同

客运包车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1、甲方为乙方提供市场上可供包车的车辆,甲方应及时将乙方所承租车辆型号、车牌号、驾驶员姓名及手机号告知乙方。

2、乙方租用甲方车辆价格为元,结算方式为先交押金元,包车结束后三日内付清租车款。

3、乙方租用甲方车辆行驶线路为:思南——,途经休息点:,休息点:,时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若无特殊情况,双方不能随意改变线路,若确实有需要改变,由双方协商后才能改变,如此增加费用,由乙方支付。

4、如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包车,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因甲方原因,中途撤回包车,则由甲方退还未完成的费用;若延长包车,须经甲方同意,并支付相应费用。

5、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车辆应保障车况良好,各种手续齐全。甲方所提供的车辆必须按指定的时间及地点准时交付乙方使用,若因延误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6、在行驶过程中,乙方应尊重驾驶员的工作,不能要求驾驶员做不利安全举动,不能影响驾驶员的安全行驶,不能强迫驾驶员改变路线等,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7、如因其他原因,如塌方、泥石流、堵车、非本车交通事故等人力不可抗拒原因造成行程不能完成或行程延误,互不追究则任,由双方协商解决后续事宜。

8、若因驾驶员或其他原因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乙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由甲方全权负责。

9、本合同双方签字有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10、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执行。

甲方:乙方:

代表签字(盖章):代表签字(盖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承 诺 书

现承诺贵DC05

59、DC056

6、DC056

7、DC056

8、DC059

8、DC059

3、DC0592等七台客车履行包车业务行驶过程中的相关事务如下:

一、严格执行包车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夜间10点至凌晨6点,不行驶三级含三级以下公路,严格执行2点至5点落地休息制度。

二、保证不超员超速、酒后驾车、疲劳行驶,坚持按每位驾驶员行驶4小时必须换班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行车的管理规定和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行车安全。

三、严格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进站发班,发班前的例检的管理规定。

承诺人:

年月日

推荐第6篇:包车协议

出租车包车协议

甲方身份证号

住址电话乙方身份证号住址电话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蒙BT捷达出租车包给乙方,双方自愿达成如下

协议:

1、乙方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而且必须有五年以上的驾龄。

2、乙方必须向甲方交付押金小写元。

3、包车费每天元,每个月按30天计算,乙方必须每

4、包车时间从年月年月日止。

5、乙方两次无故不按时交包车费,甲方有权收回所包车辆并从抵押金中扣除20%,作为对甲方的补偿。

6、乙方不得向外转租、转包或把车交给其他人驾驶,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20%的抵押金。

7、严禁乙方酒后驾车、超载、扫站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如有发现,甲方立即解除合同,并扣除10%的抵押金。

8、乙方包车期间,用出租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9、乙方包车期间,无论发生大小或重特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从乙方的抵押金扣除,如不够乙方自愿承担赔付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和修车费用。

10、乙方包车期间,若酒后驾驶造成本人或乘客伤亡的由乙方自行赔付,承担赔偿责任,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11、乙方包车期间,若发生交通事故,事故期间的包车费乙方照付不误,报保险以后,保险金额上浮,上浮的金额由乙方全部承担。

12、乙方包车期间,若把行车手续或车上的设施丢失,由乙方负责补办。

13、乙方包车期间所有修车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14、承包期内,凡政府部门给予的补贴由甲方支配。

15、如遇甲方出售车辆,乙方应无条件在一周内把车交回。

16、租赁期满后,乙方将车辆完整无损按时交回,经甲方验收合格后,退押金时少退3000元,3个月以后,没有违章记录再退给乙方。

17、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如违约,违约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18、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超出保险范围,有乙方自己承担全部费用,与甲方无关。

19、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决。

20、附行车手续:

(1)营运证正副本(2)行车本正副本(3)计分手册

(4)计价器本(5)钥匙把(6)保险单张

(7)灭火器个(8)三脚架个(9)地税票张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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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车协议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自己车牌号为夜班包给乙方,就包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包车时间:从年月年月日止。在包车时间内出现各种违章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每月租金为,每半月支付一次金额为元。

二、在承包期间,双方不得违约,如乙方违约,违约金为伍仟元整。乙方如因人为因素,影响另一方正常运营,须赔偿对方白班误工费200元。

三、包车押金个月后如没有违章,甲方退还乙方保证金元。

四、乙方保证甲方车辆状况良好,车容整洁,甲方保证车辆证件齐全,乙方需有从业资格证。

五、承包期以前的交通事故,违章及经济纠纷有甲方负责。

六、乙方承包期间不允许以扫站方式去东胜、呼市及周边地区。一经发现合同自行终止,并扣违约金。

七、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八、乙方包车期间若发生交通事故报保险以后,保险金额上浮,上浮的金额由乙方全部承担。

九、因乙方个人因素不接车,甲方不承担租金。

十、车辆的正常磨损是甲方的,如果是认为因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

十一、乙方包车期间,如遇甲方出售车辆或者其它原因,甲方有权即使解除协议,立即收回车辆,乙方应无任何条件予以配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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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车合同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

电话: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

电话:

经甲、乙双方协商对出租车承包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将

车 (

色)

发动机号:

,车架号:

,车牌号车自愿租给乙方。

2、承包期限:

年,自

日至

日止。

3、承包费:以人民币

150

元/天租给乙方。

4、抵押金伍仟元整(5,000.00元),承包期满甲方将押金,全部退还给乙方伍仟元整(5,000.00元)。

5、承包期间,修车、违章由承租人承担。

6、承租人有责任保持车辆卫生和车辆的完好。

7、承包期间,车辆强制保险费,环路费,检车费等车辆所有费用都由甲方负责。车辆商业保险费用甲方承担1000元整。

8、车辆燃油补贴费,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1日。车辆燃油补贴费,甲方乙方各一半。

9、甲方不得无故收回出租车辆。

出租方:

承租方: 年

推荐第9篇:包车合同

租车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向乙方租用53座大巴,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赁车型、用途、行程、车费租金、(甲方以租赁的形式,向乙方租用车辆) 车型: 用途: 行程及数量:

车费基本租金: 备注:

1、三年左右的车况,干净卫生整洁;

2、当天车辆不能取消,否则费用照收;

3、如需增加行程或用车数量及天数,根据实际数量核算。

三、付款方式

1、租车费用车结束后由乙方开具租车发票交给甲方,甲方于收到发票7天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付清给乙方。(普通增值税发票内容:代订租车费)

乙方帐号如下:

四、租车期间甲乙双方的责任与义务(除本合同其他约定外)

1、乙方提供给甲方的租赁车辆必须按期年检,并具有营运许可证、行驶证等符合交通管理部门要求的各类证件。车辆租赁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换车辆;如须更换车辆,须以书面方式提前2天通知甲方。

2、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车辆必须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按期缴纳各种税费、管理费,按期购买路桥费,按期购买交强险、车上乘客险等险种。

3、乙方应定时检修、保养汽车,以保证汽车行驶安全。

4、车辆租赁期间,司机由乙方配备。乙方配备的司机必须具有健康证、与租赁车辆相符的驾驶证及其他资格证件,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更换司机;如需更换司机,须以书面方式提前2天通知甲方。

5、乙方配备的司机不准违章行车、不准酒后驾车、不准在车上吸烟,仪容仪表、礼仪礼貌及对客服务必须达到甲方的要求。如因乙方司机有违章行车、酒后驾车及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违章罚款及其他全部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由此造成甲方损失或车上人员人身伤害或其他方损害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其自身的损失责任自负,由此给甲方、车上人员或其他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7、甲方违反合同约定,其自身的损失责任自负,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8、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互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于不可抗力发生时日起3日内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未能履约的有关证明材料。

9、在乙方对环境和安全状况已事先给予甲方充分说明、劝诫、警告的情况下,由于甲方之过错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对由于非双方过失且无法预知的原因所发生的意外事故,乙方应及时采取善后处理措施,所发生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五、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比约定时间晚5分钟之内的,视为按约定时间)接送的,则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0 元的违约金,每个月累计发生超过 3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

2、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应付而未付款项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六、其他

1、因履行本协议产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珠海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3、协议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日期:

日期:

推荐第10篇:包车合同

出租车辆包车合同

甲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包车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包车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承包给乙方全年,车牌号为: 车架号: 2011年起亚车,外表无损车况良好。

二、乙方在所包车辆只限于出租车载客,乙方只享有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使用该车辆,再无其它享有该车的权利。

三、承包费用

全年包车费 元( 元正),押金 元( 元正),租金于 年 月 日付 元, ( 元正),剩余 (大写: 元整)于 年 月 日全部付清。

四、乙方负责的费用,包括正常运行的维护、检车、维修检气瓶、检营运证、等一切费用,公司挂靠费、车辆保险、由甲方负责办理该车。如果甲方需要卖车时,甲方有权收回此车,车辆承包费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其余退还乙方。

五、乙方从接车时应自行检查车况,确保行车安全。如乙方驾车离开甲方视线将默认车的安全,因此由本车引发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六、如乙方驾驶人在承包期间,驾驶人出现伤亡或者轻伤或重伤由乙方负责,车辆因过错或意外所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以及交通事故由乙方承

担全部责任(在保险公司索赔外其余都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不得将车辆转包他人,或由他人驾驶运营。如违约甲方将不退还乙方的押金,乙方交车时需换四条新轮胎交于甲方油补由甲方领取。

八、乙方不能拉运国家明令禁止物品或为犯罪分子提供交通工具。

九、甲乙双方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不得违约,如乙方违约不再退还承包费用。甲方违约赔偿同等损失。

甲方: 乙方:

年 月

第11篇:包车合同书

包车合同书

现有桑塔纳出租车壹辆,车主车号为鲁ST1531,承包给,经双方协议,合同如下:

车主(甲方):

承租方(乙方):

1、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至年月日止。租期壹年,乙方须向甲方预交风险押金壹万元整,以收条为准。租期到后,甲方将押金退还乙方柒仟元整,其余叁仟元十五天内无违章罚款全部退还乙方。

2、自年月日之前本车所发生的一切事情与乙方无关,年月日起,乙方因个人违纪、违法导致车辆被扣等一切事情乙方自负。

3、乙方向甲方每月交租金贰仟贰佰元整(¥2200元),租金每月日前必须存入甲方所开的帐户内,如乙方拖延租金半月,甲方将把本车收回,押金不退。

4、甲方为乙方提供一车两项保险(交强险、三者商业险),如乙方因自己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承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其它费用全由乙方自己负担,其中的误工及损失由乙方自负,与甲方无关。

5、合同期未满时,乙方不得中途单方终止合同,否则押金不退。合同期满时,乙方需提前50天向甲方告知下一年是否续签合同,以免耽误本车的营运。合同期满时,此车应无明显刮痕,轮胎与包车时相同,发动机保持良好,由甲方看好车后再终止合同,如有明显创伤,将让乙方自己修理,直至甲方满意。

6、合同期内,本车的维修、保养及费用全由乙方自己负担,车主监督本车换机油公里数(5000公里/次),在定点保养、维修、本车的燃油补贴由甲方领取。

7、乙方应按时二级维护、营运证年审、车辆年审、计价器年审,费用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应按时交纳各项规费。

8、如在合同期内车辆出现自燃、事故、丢失、被抢,乙方为甲方购新车并补好手续,合同终止。

9、在合同期内,若因甲方特殊情况卖车,合同终止。

10、在营运期内,乙方不得将车辆转租,甲方发现转租,押金不退,合同终止。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一份,担保人一份,公司一份,双方签字、捺手印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担保人(签字):证明人(签字):

年月日

第12篇:包车协议书

协议书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友好协商,遵循诚实守信、平等

互利、优势互补、互为依托、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承租甲方车辆之事宜经协商一

致达成本协议。

第一项:甲方义务

第一条:本次包车分为五个时间段:

1、2012年6月12日,考生33人,甲方负责提供1辆旅游大巴(37座或以上);

发车时间:中午12点30分

广州下车地点先后:广州市连新路171号科学馆大院广州市越秀区麓景西路41号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6号

回程时间:车辆于19:15分在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6号等候考生。

联系方式:

车牌号:

2、2012年6月13日,考生39人,甲方负责提供1辆旅游大巴(37座或以上);

发车时间:早上5点30分

广州下车地点先后:广州市连新路171广州市越秀区麓

景西路41号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6号

回程时间:车辆于15:15分在广州市越秀区麓景西路41号等候考生。

联系方式:

车牌号:

3、2012年6月15日,考生73人,甲方负责提供2辆旅游大巴(一辆37座和一辆45

座);

发车时间:早上5:30分(32人)和早上9:00分(41人)

5:30分班车下车地点先后:广州市连新路171号科学馆大院广州市越秀区麓景西路41号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6号

9:30分班车下车地点先后:广州市连新路171号科学馆大院广州市越秀区麓景西路41号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6号

回程时间:

5:30分班车:车辆于中午12:15分在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6号等候考生

9:30分班车:车辆于下午18:45分在广州市越秀区麓景西路41号等候考生 联系方式(37座):

车牌号:

联系方式(45座):

车牌号:

4、2012年6月19日5点30分,考生97人,甲方负责提供2辆旅游大巴(45座或以

上);

发车时间:早上5:30分(46人)和早上9:00分(44人)

5:30分班车下车地点先后:广州市连新路171号科学馆大院广州市越秀区麓景西路41号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6号

9:30分班车下车地点先后:广州市连新路171号科学馆大院广州市越秀区麓景西路41号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6号

回程时间:

5:30分班车:车辆于中午12:15分在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6号等候考生

9:00分班车:车辆于下午18:45分在广州市越秀区麓景西路41号等候考生 联系方式:

车牌号:

联系方式:

车牌号:

5、2012年6月22日,考生35人,甲方负责提供1辆旅游大巴(37座或以上);

发车时间:早上5点30分

广州下车地点先后:广州市越秀区麓景西路41号广州市连新路171号科学馆大院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6号

回程时间:车辆于下午18:45分在广州市越秀区麓景西路41号等候考生。

联系方式:

车牌号:

本次包车是从XXXXXXXX分别到广州市越秀区麓景西路41号、广州市连新路

171号科学馆大院和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6号等三个地点。甲方需确定去到最终地点所需大约时间和到目的地的行车路线,并且告知乙方负责人路线安排,按时到达校门口接送。

第二条:甲方于必须在约定时间安排车辆到指定地点接送考生,将考生安全送回XXXXXXX门口处,如有特殊情况可与乙方负责人协商。

第三条:正常使用情况下所包车辆出现故障无法使用时,甲方应该立刻提供替换车辆。

第四条:甲方要支付行车过程中所产生的过路费、过桥费、高速费、停车费、司机用餐费等一系列费用。

第五条:甲方提供每位司机的联系方式以及名单,方便乙方及时准确联系,并且甲方驾驶员具有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具有驾驶员资格,且经验丰富。

第六条: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第七条:用于接送考生的车辆需是在8成新以上,并且没有发生过重大事故或故障的。

第八条:甲方收到乙方的全部款项之后要给乙方开正规发票。

第二项:乙方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第十条: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第十一条:有权获得甲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上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十二条:在包车活动开始前,乙方支付总款项的20%,共计人民币XXXX

第十三条:在包车活动完满结束后,乙方须完整支付剩余款项共计人民币

7000.00元(柒仟元整)给甲方。

第三项: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若甲方没能够按时到XXXXXX门口接送学生出发至考试地点,从而耽误考生考试,造成的损失,则按违约处理。

第十五条:在行车过程中车辆出现故障,且甲方未能及时调派另外一辆同等级的汽车继续投入服务,造成车上考生未能够准时进入考场考试,造成的损失,则由甲方负责。

第十六条:若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由甲乙双方协商其他方式将考生准时送到考点,若没能准时送达,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四项:附则

第十七条:本协议书附则与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或手印)后生效。

第十八条:本协议设四项,一共二十条。

第十九条:本合作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本协议于甲、乙双方履行上述全部义务当日终止。 甲、乙双方均同意以上协议 (签字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盖章:盖章: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第13篇:包车协议书

(包车方)甲方:

(营运方)乙方:

为规范旅游安全用车,保证旅客及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经甲乙双方共同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一,甲方因受客户业务需要,现包租乙方旅游汽车 辆,型号为: .座位,车内(空调,电视,话筒,座椅)及卫生状况良好.

二,甲方用车时间: 年 月 日 时,在 上车.返程时乙方汽车必须送达出发地点(不一一下客),乙方应遵守上车时间,不得拖延.

三,甲方包车共 天,用车地点为 .

四,经双方共同商定,用车总价格为 元/辆(包含过路桥费,车辆轮渡费,燃油费,停车费,及司机补贴).车费在甲方 结清.

五,甲方联系人及电话: .司机姓名及电话: .

六,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七,甲方在此次用车中,应保证:

1,甲方的团队如没有特殊原因应按时出发,不得超载,超限,并按计划路线行驶.若无特殊情况,双方不能随意改变线路;若确实需要改变,由双方协商后才能改变,如由此增加费用,由甲方支付.

2,甲方如取消包车,应提前通知乙方,如有损失的赔偿损失;如双方协商一致,中途中止包车,则退还未完成的费用.

3,在行驶过程中,甲方应尊重驾驶员的工作,不能要求驾驶员作不利安全的举动,不能影响驾驶员的安全行驶,不能强迫驾驶员改变行程等,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八,乙方在此次用车中,应保证:

1,车辆必须保证清洁卫生,车况良好,设备齐全,无安全隐患,且合法手续齐备(若无合法手续,应提前告知甲方).

2,如乙方提供的车辆中途因车辆本身的故障造成抛锚,则由乙方尽快的更换相应的车辆,或双方协商一致,退还剩余的费用,由乙方为其提供相应的车辆,费用由乙方负责.

乙方驾驶人员符合规定条件,持证上岗,禁止喝酒,并且认真配合导游员及领队的工作.

乙方司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携带家属及其他成员共同前往,否则后果自负.

乙方司机应注重遵纪守法,文明礼貌,尽量满足客人的合理要求.

乙方车辆若途中不能正常运行,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随时调整其他车辆.

乙方车辆应投旅客保险,并承担旅途中因乙方原因所造成事故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九,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签订此协议,不得违约,如有一方违约,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确 认 人: 确 认 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甲方:

乙方:

包车路线:莆田学院——永春县下洋镇牛姆林

包车方式:来回共两趟

包车时间:XX年11月1日

协议内容:

1:甲方提供3辆车,共95座。甲方必须保证提供车容车貌整洁、技术状况良好、安全可靠的车辆。

2:甲方必须在出发当日早上6:00之前到达莆田学院后门,必须在当日下午4点之前在牛姆林大门等候,等到乙方清点好人数、保证所有的同学都已上车后,方可发车返校。

3:驾驶员保证文明服务、态度和蔼并主动配合乙方领队的工作。

4:乙方要做好自身的安全宣传工作,不得超载。

5:若无特殊情况,双方不得随意改变线路;若确定需要改变,由双方协商后才能改变,如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支付。

6:如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包车,所收费用不退;如因甲方原因,中途撤回包车,则由甲方退还甲方支付的预付款。

7:如途中发生有关行车安全问题,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8:若由甲方延误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9:结算方式:

包车总金额:3辆车* 元= 元

乙方预付给甲方的金额:3辆车* 元= 元

待所有车辆、所有同学返校后,乙方支付给甲方其余应付金额。

10: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11: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经办人: 经办人:

XX年 月 日

第14篇:包车协议书

包车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搞好旅客运输工作,使我区劳务人员有序流动,合理安排好运力,确保旅客运输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次序的顺利进行,经双方协商达到如下协议:

一、甲方提供客源。

二、发车时间:。

三、上客地点:。

四、乘客的一切运费(含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均由客运代收,承运单位的车主不得再向乘客收取其他费用,运费待旅客运输结束后在客运站财务室支取,车站所收的劳务费、管理费均按政府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

五、承运单位必须拥有承运实力与车辆行驶应有的各类证件,保证运行安全,车况良好。乙方必须遵守有关站务管理规定,服从调度安排。

六、甲、乙双方共同定装、落客地点、运行线路、装载人数等内容,据此,乙方不得随意改变,如需改变须经甲方同意,并补交运费差额后方可运行。如未经甲方同意,因超载而引起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七、行车途中,乙方应注意安全行车,做好危险品查堵工作,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进站上车,以确保旅客运输安全。

八、如已接受承运,乙方必须按时按质按量提供,如由于乙方造成的误车误班,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电话:电话:

年月日

第15篇:包车协议

包车协议

甲方:

乙方:

一、交车时间:晚4.30点——早6.00点。

二、月租金1800元(夜班),押金1000元。

三、包车时间:2014年7月18日起。

四、从包车之日起,本车如发生事故由当班司机负责(本车如丢失任何物件,由当班司机承担),当班司机不得外借车辆,如果当班司机把车辆借与外人,出现任何后果由当班司机负全部责任,如发现车辆借出,扣除押金。

五、所有正常费用、车辆正常磨损由甲方负责,本车如在乙方使用期间造成人为车辆损坏及丢失或出现所有意外等均由乙方负责。

六、乙方造成的车辆违章、扣车、罚款等由乙方负责,并赔付甲方一切损失;如因甲方造成的车辆未能交予乙方,甲方应按天数返还乙方租金。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车辆不能正常运行,由乙方自行负责。

七、如乙方造成交通事故,出现一切后果,由乙方全部负责赔偿,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八、本车配备齐全,交车时,必须保持车辆完好交予对方

九、如发现乙方有酒后驾车行为,押金不予退还,合同终止;如双方不想租用时,必须提前15日通知对方。

十、乙方在不租用甲方车辆后,甲方在15日后返还押金给乙方。

一、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夏利出租车,车号辽EB7781)。

甲方:

乙方:

2014年7月18日星期五

第16篇:包车合同

费用以及新增或未提到项目等。乙方必须对随车证件按时审验(包括:行驶证、营运证、计价器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不能拖审。

七、乙方在包车期间不得私自将车辆转包他人,如果经常出现不利于出租车经营的情况,(违反法律法规、交通法规、交通事故、客运管理条例等)甲方有权利终止合同并收回出租车及其全部证件。

八、乙方在营运中,如发生车辆丢失、自燃。由事故造成车辆报废等均有乙方负责更新车辆,如证件丢失。由乙方负责补办承担相应费用。

九、乙方向甲方交付保证金 ()元合计到期、交回车辆、及其随车证件。甲方验车满意后、退回保证金。在合同期内,如有变动,甲方提车卖车,乙方主动交出车辆及随车证件,甲方退回保证金,合同终止。

十、乙方有违反上述条约或提前结束包车协议。甲方不退还保证金。 十

一、燃油补贴及一切政府补贴均有甲方享有,与乙方无关。

十二、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其它未经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解决未果,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合同,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乙方家庭成员:

年月日

第17篇:包车协议

(包车方)甲方:

(营运方)乙方:

为规范旅游安全用车,保证旅客及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经甲乙双方共同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因受客户业务需要,现包租乙方旅游汽车 辆,型号为: 座位,车内(空调、电视、话筒、座椅)及卫生状况良好。

二、甲方用车时间: 年 月 日 时 在 上车。返程时乙方汽车必须送达出发地点(不一一下客),乙方应遵守上车时间,不得拖延。

三、甲方包车共 天,用车地点为 。

四、经双方共同商定,用车总价格为 元/辆(包含过路桥费、车辆轮渡费、燃油费、停车费、及司机补贴)。车费在甲方 结清。

五、甲方联系人及电话: 。司机姓名及电话: 。

六、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七、甲方在此次用车中,应保证:

1、乙方司机旅行中的用餐及住宿费。

2、甲方的团队如没有特殊原因应按时出发,不得超载、超限,并按计划路线行驶。若无特殊情况,双方不能随意改变线路;若确实需要改变,由双方协商后才能改变,如由此增加费用,由甲方支付。

3、甲方如取消包车,应提前通知乙方,如有损失的赔偿损失;如双方协商一致,中途中止包车,则退还未完成的费用。

4、在行驶过程中,甲方应尊重驾驶员的工作,不能要求驾驶员作不利安全的举动,不能影响驾驶员的安全行驶,不能强迫驾驶员改变行程等,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八、乙方在此次用车中,应保证:

1、车辆必须保证清洁卫生,车况良好,设备齐全、无安全隐患,且合法手续齐备(若无合法手续,应提前告知甲方)。

2、如乙方提供的车辆中途因车辆本身的故障造成抛锚,则由乙方尽快的更换相应的车辆,或双方协商一致,退还剩余的费用,由乙方为其提供相应的车辆,费用由乙方负责。

3、乙方驾驶人员符合规定条件,持证上岗,禁止喝酒、并且认真配合导游员及领队的工作。

4、乙方司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携带家属及其他成员共同前往,负责后果自负。

5、乙方司机应注重遵纪守法、文明礼貌、尽量满足客人的合理要求。

6、乙方车辆若途中不能正常运行,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随时调整其他车辆。

7、乙方车辆应投旅客保险,并承担旅途中因乙方原因所造成事故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九、甲方包车是只为客户提供车辆信息中介服务,如发生任何事件,将由营运方和客户自行承担,甲方将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赔偿责任

第18篇:包车协议

包 车 合 同

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包车协议如下: 甲方: 乙方:

1、作为中介,甲方为乙方提供可供包车的车辆。

2、乙方同意按双方商定的价格 元/天,租用甲方提供的车辆,共计 天,总费用为 元人民币,结算方式为 。

3、甲方应乙方的要求为其提供车型为

辆。此车允许载人数为____人(不包括司机),乙方上车人数不得超过此规定之人数。;

4、司机姓名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5、双方商定,此次包车所行驶的线路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若无特殊情况,双方不能随意改变线路;若确实需要改变,由双方协商后才能改变,如由此增加费用,由乙方支付。

6、如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包车,所收费用不退;如因甲方原因,中途撤回包车,则由甲方退还未完成的费用,并支付同等赔偿金;如双方协商一致,中途中止包车,则退还未完成的费用。

7、若需延长包车,需经甲方同意,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8、甲方所提供的车辆必须按指定的时间及地点准时交付乙方使用,若因延误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9、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车辆进行检查核实,如有问题,乙方可拒绝使用,并要求甲方为其改换其它合格车辆。

10、如甲方提供的车辆中途因车辆本身的故障造成抛锚,则由甲方尽快的更换相应的车辆,或双方协商一致,退还剩余的费用。

11、甲方应要求驾驶员在途中随时检修车辆,若有隐患,应立即解决;乙方应在行驶过程中随时监督车辆的运行情况,若发现隐患,应立即制止直到安全为止;若驾驶员不听劝阻,乙方应立即举报并有权拒绝上车,由此造成之损失,甲方应尽全力协助乙方向驾驶员及所在单位追讨。

12、在行驶过程中,乙方应尊重驾驶员的工作,不能要求驾驶员作不利安全的举动,不能影响驾驶员的安全行驶,不能强迫驾驶员改变行程等,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13、如因其它原因,如塌方、泥石流、堵车、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行程不能完成或行程延误,则双方各处承担各自的损失,互不追究责任,由双方协商解决后续事宜。

14、若因司机或其它第三方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或其它安全事故,造成乙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由乙方与车辆所在单位协调处理;如果甲方为其代购了旅游意外保险,则旅游意外保险按保险相关条例进行赔偿,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甲方可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15、此次包车乙方 司机的食宿;

16、补充条款: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第19篇: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包车客运经营活动,维护包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7座以上(不含7座)客车包租给客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与客户签订包车合同,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第四条 包车客运分为定线旅游包车客运和非定线包车客运。 定线旅游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路线至少有一端是旅游景区(点),且定点定线定时运行。非定线包车客运是指除定线旅游包车客运外的其他包车客运。定线旅游包车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由《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做具体规定。

第五条 按照经营区域的不同,包车客运分为县内、县际、市际、省际包车客运。

第六条 包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经济高效、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科学发展,安全第一,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

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七条 国家实行包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包车客运车辆星级评定制度,鼓励包车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九条 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条件: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4)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5)尾气排放量应符合国Ⅲ及以上标准,车辆燃料消耗限值符合《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要求》;

(6)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

2、车辆数量和经营范围要求:

(1)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自有中高级包车客运车辆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不少于30辆、客位900个以上;

(2)经营市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自有包车客运车辆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不少于20辆、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县际、县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自有中高级包车客运车辆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二)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55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经营场所条件:

1、包车客运企业应拥有或租用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坚实平整的停车场所,其面积不少于实有车辆或承诺投入车辆投影面积的1.5倍;

2、包车客运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行政办公、驾驶人安全教育、车辆日常维护、车辆动态监控的固定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安全管理条件:

包车客运企业应制定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基础保障、管理职责、驾驶人管理、车辆管理、动态监控、运输组织、操作规程、目标考核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 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其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市际、省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和申请新增包车客运运力同时进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包车运力申请表》(见附件);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对现有包车客运市场供求状况,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详细和有说服力的分析等;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6、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7、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8、经营及服务质量承诺书。

9、行政办公、驾驶人安全教育、车辆日常维护、车辆动态监控的固定场所、停车场所属证明和示意图,若租赁需提供一年以上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已获得相应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企业,申请新增包车运力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与所申请包车客运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第十三条 包车客运实行宏观调控发展规划和年度运力投放计划制度。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许可权限,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旅游业发展水平、包车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因素,制定包车客运发展规划或年度运力投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包车客运运力投放实行行政许可制度,鼓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采用经营权招标投标方式投放包车客运运力。

第十四条 包车客运实行经营期限管理,经营期限为4-8年,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经营期限内车辆报废不更新,经营期限到期后经营权自然终止。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办法规范的许可条件、程序、时限对包车客运进行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包车客运经营及新增包车客运运力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包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经营范围、新增运力数量及车辆要求、运力经营期限、车辆投放期限(180天);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预许可证》(经营期限为180天),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新增包车客运运力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包车客运新增运力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运力数量及车辆要求、经营期限、车辆投放期限(180天),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包车客运企业在180天内履行投放承诺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的,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和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并将《道路运输经营预许可证》换发为正式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 包车客运企业在经营期限内要求运营车辆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并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包车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二十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标准的,不得从事包车客运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包车客运车辆进行审验。审验内容应包括:

(一)车辆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档案;

(三)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五)包车客运经营者按规定为包车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注明;不符合车辆技术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开业要求的,应当重新核定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 包车客运车辆车容车貌应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规定的整车装备与外观检测项目的相关标准要求。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包车客运经营。

第二十五条 鼓励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舱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

第二十六条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和交通部颁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的要求实施。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包车客运经营活动。包车客运运营线路的一端必须在车籍所在地。车籍所在地原则上为设区市所辖范围、条件成熟的可设为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所辖范围,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不得超越许可经营范围从事包车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包车客运经营权。

第二十八条 包车客运经营须凭有效的《道路运输证》、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许可证明》等营运标志标识和包车合同(协议),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运行,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九条 包车客运经营不得从事班车客运业务,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协议)以外的旅客乘车。

第三十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所聘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保障从业人员享受各种法定权益。

第三十一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服从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三十二条 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对运营车辆和驾驶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制定完善的服务标准、应急预案,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包车客运市场秩序。

第三十三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管理、使用工作,

第三十四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质量投诉电话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及时处理相关服务质量投诉和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十五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当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包车客运企业在自身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及时终止治安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包车客运企业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标志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包车客运标志牌分为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市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县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县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全部采用铝质。按经营范围、发放权限分为:

(一)省际、市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配发;

(二)县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配发;

(三)县内包车客运标志牌,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配发;

第三十八条 包车客运标志牌实行一车一牌配发制度,需要与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合并使用方为有效。

省际包车客运业务还需申领包车运营趟次标贴(参考样式见附件),实行一个运营趟次一申请制度,在一个运营趟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

第三十九条 包车客运企业从事省际包车客运业务时,应按规定流程和要求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真实可信的承运业务资料。符合申请条件的,由相应运管机构出具含讫点地名称、载客人数、途经线路、有效期等相关内容的包车运营趟次标贴。具体申请流程及申领要求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行规定。

第四十条 在春运、黄金周、节假日或者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需临时调用班车或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时,组织疏运者应申领包车运营趟次标贴。具体申请流程及申领要求参照省际包车客运业务,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行规定。班车和非营运客车从事包车业务凭包车运营趟次标贴运行。

第四十一条 鼓励通过信息化手段实行网上包车运次审核。

第四十二条 包车客运车辆应按规定放置包车客运标志牌。

第四十三条 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应定期审验。具体审验要求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包车运营趟次标贴的基本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见附件),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基本式样作出具体规定,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省级统一规定印制、下发。 禁止转让、出租、伪造、涂改包车客运标志牌、经营许可证明、趟次标贴。

第四十五条 包车客运运力经营期限到期,或车辆报废退出客运市场时,由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包车客运标志牌、经营许可证明。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包车客运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执法,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法规,规范包车客运市场秩序;对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敲诈勒索、刁难企业的,应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管理。对不按照本办法要求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旅客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包车客运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五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人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行证件。

第五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说明情况。

第五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包车客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第五十四条 包车客运企业当事人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包车客运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包车客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

第五十六条 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第五十七条 违法包车客运企业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包车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包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取得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包车 15 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包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包车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包车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包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包车客运经营者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二)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包车客运经营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包车客运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包车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包车客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包车客运经营者使用伪造、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或者缴讫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缴其非法收据和缴讫证,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包车客运经营以及包车客运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包车客运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包车客运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20篇:江西旅游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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