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承诺书

2020-04-05 来源:承诺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预开增值税发票承诺书

预开增值税发票承诺书

本人承担的“

”课题,因为 “ ”原因,经与甲方协商后,需要提前预开增值税发票,发票金额 万元(价税合计)。

增值税发票一经开出跨月国税局不予退、换。本人保证甲方(付款方)在“ ”月内(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将发票金额足额拨付到北京科技大学账户中。如果不能及时到账,发生的坏账损失由本人承担。

本人提供的开票信息准确、真实、无误。

承诺人:

位:

间:

推荐第2篇: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承诺书

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承诺书

致: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针对营改增后支付费用的发票开具工作,我公司承诺如下: 我公司属于以下第种情况。

一、我公司不是一般纳税人,对于我公司支付给贵公司的各项费用,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对于我公司支付给贵公司的各项费用,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对于我公司支付给贵公司的各项费用,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开票资料如下: 单位名称: 是否三证合一:

纳税人识别号(已启用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和联系电话: 开户行和账号:

我公司承诺上述信息均已在税务机构进行备案。

附件1:税务登记证副本扫描件(已启用三证合一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附件2:一般纳税人资格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附件3:税务信息台账

针对开具发票我公司知悉如下事项:

1、我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均真实有效,由于我公司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的各类发票问题,由我公司自行负责,贵公司不予退换。

2、我公司知悉增值税发票的各项规定,由于我公司的操作有误,导致的各类发票问题,由我公司自行负责,贵公司不予退换。

特此承诺!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承诺日期:

承诺方(盖章):

推荐第3篇:红字增值税发票

过了作废期限?那过了90天了吗?如果没过90天认证期,可以退回对方,让其去办红字发票通知单,重新开发票给你.你写个拒收证明加盖公章.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

1、销货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凭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方可开具;未取得《通知单》或者取得的《通知单》不是税务机关出具的,一律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申请只能在抵扣发票认证期内办理,超过90天认证期限限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办理。

3、购买方已认证抵扣的税款在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后,不论销货方是否已情节具红字发票,不论购买方是否已收到对方的红字发票,购买方必须在取得《通知单》的当月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4、购买方取得的红字专用发票不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在次月纳税申报时奖需作进项税金转出的金额填八申报表附件表二“21”栏次。

5、购货方办理退货、折让前,必须先将原购货发票进行认证,同时购、销双方签订“退货协议”或者“折让协议”。

6、开票系统升级后纳税人应通过开票系统自行打印《申请单》(《申请单》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同时提供《申请单》电子信息(用U盘拷贝);从2008年12月1日起,一律通过开票系统生成《申请单》。

7、除退货、折让外,企业在填写《申请单》时,必须按原蓝字发票上的信息填写;办理退货、折让的,《申请单》上的金额必须与购、销双方签订的“退货协议”或者“折让协议”上金额、税额相一致。

8、《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核销从2009.1.1起,改为由企业在防伪税控抄税时自动核销,企业购票时不需要再带当月已开具的《开具红字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到发票发售柜台核销。

9、企业申请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手续作如下规定:

(1)因开票有误等原因销货方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或者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可以由销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提醒注意:发票未交付购买方的,必须在开具有误发票的次月办理;拒收专用发票的,在发票认证期限内办理,并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拒收证明(拒收证明必须加盖购买方的公章)

(2)除开票有误外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已认证抵扣的发票,因发票模糊不清元法认证的发票,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不符,退货,折让等等)全部必须由购买方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手续。

(3)开票有误仅指:企业名称、地址、帐号、货物名称等明显开错。(特别提醒注意:纳税人识别号开错、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错不属于开票有误范围)

(二)企业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注意事项:

1、《通知单》右上角的16位编号不得输错,该编号为全国唯一编号。

2、应正确选择开具发票的“类别”,请正确选择“专用发票”还是“废旧物资发票”

3、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上的“金额、税额“应与《通知单》上的”金额、税额“一致。企业如果出现上述错误或其他情况,企业在防伪税控抄报税时系统将无法对《通知单》进行核销。

(三)企业在日常操作中注意事项:

1、销货方在开具销货发票后或者购货方收到购货发票后,经办人员应及时查看发票有无开错或票面字迹不清,发票开错或票面字迹不清,(在当月)应立即收回或者退回发票,销货方在开票系统做“作废”处理,然后重新开具发票。

2、如果购、销双方发生业务纠纷或其他问题,建议购货方收到抵扣发票后先在90天认证期限内及时认证,否则超过90天无法再办理相关手续。

3、购货方取得的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不符”发票,需将原发票联、抵扣联原件退回销货方。

(四)其他相关事项告知:

1、一份《通知单》只能开具一张红字发票。(特殊情况可通过临时扩版或者开具多份《通知单》解决)

2、由于开具《通知单》前,防伪税控系统要对原蓝字发票情况进行远程同步数据对比,特别是非本省内的发票对比时间有的较长,有的要等一天以上方可办妥。总之,企业在办理《通知单》时,有部分企业可能无法当场办结,请纳税人给予谅解。

3、上午11:30分后、下午4:30分后,由于总局系统停止同步数据更新比对,柜台无法为纳税人办理《通知单》。

推荐第4篇:增值税发票说明

关于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的说明

增值税发票分为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客户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发票开具的内容:

发票开具内容为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所包含的业务事项。

二、发票作废说明:

发票开出后若由于开票有误等原因要作废处理的应在当月进行,隔月无法作废。发票开出后隔月由于各种原因需要退票的,则要去税务局开具红字发票(即冲销上次开出的发票)所需资料如下:

专用发票开具红字发票所需资料: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2.发票原件(三联齐全)及复印件(后两联)

3.客户的拒收说明要求加盖客户公章

普通发票红字发票开具流程:

1.客户的拒收说明要求加盖客户公章

2.找税务局所长盖章签字

注意红字发票的开具容易给公司带来税务风险建议尽量避免开具。

三、发票抵扣期:

由于普通发票不需要抵扣所以不存在抵扣期的限制。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期为开具之日起180天(注意180天不等于六个月),超过180天尚未进行抵扣的发票只能做普通发票使用,不得做进项税的抵扣。以下情况发生可以继续抵扣:

但是以上特殊情况为购货方继续抵扣的特殊情况,销方(即开票方)已无法重新开票。

推荐第5篇: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避免因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不善而给企业和个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和保管

1、财务部设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管员,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保管和开具。

2、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要做到安全保险,加装必要的防盗门、窗、保险柜等。

3、发票专管员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和缴销,不得因工作拖延而影响公司的经营。

4、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发票丢失或被盗都将追究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专用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1、因销售经营工作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门,经办人要持业务单位的详细资料并对其准确性负完全责任。一般要有业务单位的全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邮编、联系人、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

2、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人员应根据经办人员及客户提供的开票信息认真开具,开具合格率要达到100%。

3、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应由业务经办人员仔细核对无误后,在发票第四联(记帐联)签字领用。

4、开具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及时装订,并妥善保存,保存期为15年以上,到期由负责人监督处理。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传递

1、财务人员应及时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帐务处理,及时办理挂帐待收手续。

2、业务人员开具专用发票后,应及时交对方财务部有关部门办理发票挂帐待付手续,对无特殊情况下,对方客户两个月内挂帐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情节相应作出处理。

3、因传递需要,须邮寄专用发票的,经办人要避开密码区折叠,并准确写明收件人住处,并保存好邮寄小票以备追查,(一般采用特快专递邮寄方式)对在邮寄过程中发生的专用发票丢失,业务人员及寄件人要承担责任。

4、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推荐第6篇:增值税发票相关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规定

一、期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所属期)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在规定的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为保证收到的抵扣联及时认证抵税,我司要求收到的客户发票应于收到的当月及时交接财务部。

二、发票作废

(一)、当月作废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隔月作废

,如果是跨月的并且在从开票日算起的180天之内需作废的发票只能红冲来处理,具体步骤如下: 企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应先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单,税务机关审核并开具通知单后,企业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可以分为购买方申请开具和销售方申请开具两种情况,其处理流程不同,具体如下。

1、购买方申请开具(即:客户申请)

(1)开具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由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A、购买方获得专用发票认证相符且已进行了抵扣,之后因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B、购买方获得专用发票后因以下问题无法抵扣时;

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

②专用发票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③专用发票认证结果为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④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2)开具流程

第一步:购买方提交申请单

若购买方需要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单。

第二步:购买方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

购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单,审核后通过红字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通知单。 第三步:购买方将通知单交予销售方

购方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后,将纸质通知单交给购买方,购买方即可以适当方式将纸质通知单传递给销售方。

第四步: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销售方接收到由购买方传递的纸质通知单,根据通知单的内容在开票子系统中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销售方申请开具

(1)开具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由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A、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

B、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

2、开具流程

第一步:销售方提交申请单

若销售方需要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销售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单。

第二步:销售方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

销售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单,审核后通过红字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通知单。 第三步: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销售方凭取得的通知单内容在开票子系统中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三、发票丢失

(一)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A、已认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B、未认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二)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三)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推荐第7篇:增值税发票(版)

增值税发票

百科名片

增值税发票也是发票的一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都可以到主管国税部门申请领购增值税发票,并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可以凭增值税发票抵扣增值税。

简介

增值税发票也是发票的一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都可以到主管国税部门申请领购增值税发票,并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可以凭增值税发票抵扣增值税。

与普通发票的区别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为了推行新的增值税制度而使用的新型发票,与日常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普通发票相比,有如下区别:

1.发票的印制要求不同:

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3.发票的内容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

4.发票的联次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四个联次和七个联次两种,第一联为存根联(用于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用于购买方记账),第三联为抵扣联(用作购买方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用于销售方记账),七联次的其他三联为备用联,分别作为企业出门证、检查和仓库留存用;普通发票则只有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5.发票的作用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证;而普通发票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

虚开增值税发票如何鉴别

时下一些不法之徒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手法虽然隐蔽,但并非天衣无缝,总会露出蛛丝马迹。首先从取得增值税发票企业的财务处理上看,往往有如下特征:

1、虚拟购货,签订假合同或根本没有采购合同;

2、没有入库单或制造假入库单,且没有相关的收发货运单据;

3、进、销、存账目记载混乱,对应关系不清;

4、在应付账款上长期挂账不付款,或资金来源不明;

5、从银行对账单上看,资金空转现象较为明显,货款打出后又转回;

6、与客户往来关系单一,除“采购“”付款”外,无任何其他往来;

7、与某个客户在采购时间上相对固定和集中,资金进出频繁;

8、采购地区相对集中。

明显虚假特征

1、供应商大多是个体私营者且经营期限并不长,在这些企业中,有的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有的经营期限已过,有的则被工商部门吊销;

2、经营范围广、品种齐全,如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原料、纺织塑料、汽车配件、电子产品、照相器材、农副产品等不一而足;

3、注册地址含混不清,东拼西凑,查无实处;

4、有的企业根本不存在,而是盗用他人名号进行违法活动。

针对以上情况,应从两个方面加以审查:

(一)购销业务是否真实存在;

(二)到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其税务登记情况,并请税务专业人士对增值税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一旦认定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则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彻底追查。

为杜绝经济犯罪的发生,从以下途径所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均不得予以抵扣:

1、采购的商品未交纳进项税的不得抵扣;

2、没有真实购销业务而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

3、未支付货款,或虽已支付又通过其它途径转回的,不得抵扣;

4、货款已支付,但货物未发生转移的不得抵扣;

5、有真实的采购业务,但取得的增值税发票非销售方开具的,不得抵扣;

6、盗用他人名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

7、经税务机关鉴定是假发票的不得抵扣。

总之,在购销经济活动中,票、货、款必须一致,否则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一旦抵扣,无论是真票假开还是假票真开,都属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90天延长至180天。 出台背景:

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意见》并经国务院同意,文中规定 “

三、有关企业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申报认证;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凡认证不符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税务机关要查明原因,依法处理。”

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该文件已被国税函〔2009〕617号文废止)。

自2000年以来,我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管理,一直采用先认证后抵扣的办法。2003年以后,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陆续实行了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对于提高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质量、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受认期的限制,一些纳税人因邮寄、转送等原因限制,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超过了规定的认证期间无法抵扣,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为了减少纳税人因认证期限而带来的增值税不能抵扣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对税收征管工作进行实质性的改进,使税收政策更倾向于纳税人,特制定本通知。

政策主要亮点:

1、取消了认证期90天的规定,延长至180天。

《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需注意事项:纳税人在执行上述政策时,应注意文中“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个别纳税人理解:这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相同,即本月认证下月抵扣。如果纳税人,在抵扣中这么处理就大错特错了,就会引起认证的发票不能抵扣。对于这个规定,但纳税人一定要正确理解。如:2010年1月份认证的专用发票,2010年1月份增值税申报期是2010年2月1日——15日,纳税人在申报时,应将2010年1月份认证的发票填入1月份的纳税申报表中抵扣,并在次月(2月)的15日内申报抵扣。

《通知》第二条规定:“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需注意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 第二条的规定:每月申报期内,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上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对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对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的办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按照《通知》规定的期限申请稽核比对,取得比对结果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例如开具海关完税凭证之日起的第180天的当天日期为2010年7月10日,而6月征期截止日为7月15日,那么此票的抵扣期限为7月15日,而不是7月征期截止日8月15日。如果刚好落在7月18日,那么抵扣期限为7月征期截止日即8月15日。

2、认证期仍为90天。

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期仍为90天。

《通知》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需注意事项: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时间,根据时间及时的认证相关发票。如贵公司取得一张开票日期为2009年12月31日的发票和一张开票日期为2010年1月1日的发票,两张发票的最后认证时间分别为2010年3月30日和2010年6月

30日。

3、超期未认证不得抵扣。

仍执行当月认证当月抵扣政策,超期未认证不得抵扣。

《通知》第五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中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需注意事项:该《通知》再次强调了超过期限未认证抵扣的凭证不能作为进项税款抵扣的政策,要求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这与认证当月抵扣是一个意思。

同时,对于超过认证期限的进项凭证,纳税人也不能返还销货方作废重开,只能作为财务上的记账凭证了,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该同购入的货物价款一并计入货物成本,在结转收入时同比结转销售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4、丢失发票仍执行原来政策。

《通知》第四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需注意事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发票丢失,还应按原规定的处理办法处理。即如果一般纳税人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增值税抵扣

我们国家执行的是生产型的增值税,就是用在生产其他产品、销售环节的东西才能执行抵扣,用在消费环节就可以不抵扣。比如原材料、辅料、包装物这些用在生产的就可以,如果这些东西不用在生产的,那就不能抵扣。另外那些用在非应税项目,比如用在职工福利、用在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也不能抵扣。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购进固定资产(东北地区除外);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13%)计算。

4.一般纳税人外购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费,根据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的运费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5.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废旧物资,可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应税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2.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3.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开具专用发票具体要求的。

所谓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主要是指未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或只取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或抵扣联。所谓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主要是指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未按税务机关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未按税务机关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要求装订成册;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丢失专用发票;损(撕)毁专用发票;未执行税务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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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立案追诉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上海市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国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相关规定]

虚开税款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起点标准。 虚开税款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因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或者曾因虚开发票受过事处罚,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虚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因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

(2)虚开的税款数额已达到前款规定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有其他严重情节;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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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新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公司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开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应该满足如下要求:

1、落实安全保管。对领购的发票要落实专人保管,做到发票进入保险柜存放,落实防盗措施,要将专用发票及IC卡分开存放于专门的保险柜内,确保发票、IC卡保管万无一失。

2、落实登记管理。对领购的发票必须建立《购、用、存登记簿》,如实填写有关情况。按领购批次的发票实行逐批汇总装订成册,在每册存根联前页附订上该批次的《存根联明细表》的开票明细情况;对已填开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局查验后销毁。

3、禁止带票外出。

4、妥善保管发票及金税卡、IC卡,不得丢失。如果发生被盗、丢失,应立即上报主管分局(被盗应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分局会同区局发票等部门派员调查核实后,填写《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逐级上报审批,并在《中国税务报》上声明作废。遗失的发票及两卡如发生偷税案件,应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

1、按程序开具专用发票;

2、已开具的发票不得修改,如果填开有误,应录入税控机确认发票作废的号码后,将原整套发票打印“作废”字样,普通发票整套加盖“作废”印章;

3、填开项目齐全,内容正确无误;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全部联次一次开具,上下联内容、金额、税额一致;

6、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发票,发票号码顺序同填开日期顺序应当一致;

7、发票联、抵扣联应加盖发票专用章;

8、不得开具伪造的发票。

三、有下列情况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非应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无偿赠送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6、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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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

第二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

第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簿。

1.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3.领购簿的核发。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2)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

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3)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第三条专用发票的购买一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买,特殊情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1.验旧。

(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2.供新。

(1)审核办税人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账》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并按规定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

第三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第五条 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第六条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二)销售免税项目;

(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根据要求可以开具)

(七)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第七条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八条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

(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天。

(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第九条 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次必须按以下定用途使用:

(一)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

(二)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

(三)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四)第四联为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第十条 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和自营进口货物外,购进应税项目有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二)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三)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

(一)至

(九)项和

(十一)项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本规定第十条所称未按规定取得专发票:

(一)未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

(二)只取得记账联或只取得抵扣联。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一)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三)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四)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

(五)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六)丢失专用发票。

(七)损(撕)毁专用发票。

(八)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

第十三条 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者,如其购进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应从税务机关发现其有上述情形的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四条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第十五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

(一)有专业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

(二)具备通过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和按月列印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的能力。

(三)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申请报告及以下资料:

(一)按照专用发票(机外发票)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模拟样张。

(二)根据会计操作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最近月份的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

(三)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情况。

(四)有关专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情况。

(五)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使用专用发票必须按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栏目中如实填列购、用(包括作废)、存情况。

第十九条 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证明联,交由购买方送销售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第三联,购货单位留存。

证明单必须由税务机关开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不得将证明单交由纳税人自行开具。

证明单的印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有关发票印制的规定办理。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证明单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并按照有关发票保管的规定进行保管。

第二十条 专用发票的票样与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其他单位和纳税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均指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所属支局以上征收机关。

第四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

第二十二条关于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问题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在专用发票“金额栏”逐行或合计行填写的销售额超过了该栏的最高金额单位。凡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购货方取得这种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第二十三条关于价格换算出现误差的处理方法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填开专用发票,如果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

(一)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

(二)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

(三)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第五章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凡经税务机关认定,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须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统一要求,在XX年底以前逐步纳入税控系统管理.具体步骤是:

(一)XX年1月1日起,企业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销售额在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自XX年4月1日起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XX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版专用发票.自XX年4月1日起,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第二十五条纳入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必须通过该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对使用非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要按照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破坏,擅自改动,拆卸税控系统进行偷税的,要依法予以严惩.

第二十六条企业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于纳税申报时或纳税申报前到税务机关申报认证;凡愈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凡认证不符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并由税务机关查明原因后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自XX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第二十八条自XX年9月1日起,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执行标准如下:

(一)企业税控金税卡零售价格为1303元,税控ic卡为79元,小读卡器定为173元.此价格为最终到户安装价格.

(二)各技术维护单位对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日常技术维护的价格标准为每年每户450元,安装使用当年按实际技术维护月数计收.并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在10%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

第二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控系统的销售和售后服务要进行严格监督,但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对为纳税人提供的有关税控系统的技术维护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税控系统省级服务单位和省内服务网络应由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建立和管理(西藏除外).

第六章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应用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是:

1、负责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的编制工作。

2、负责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工作.

3、负责税务、企业用金税卡和ic卡在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的发行管理工作。

4、负责对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的业务管理工作。

5、负责对同级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对国家税务总局明令要求上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必须应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十一条 省级技术服务单位由系统研制单位商省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确定。省级服务单位商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组建市(地)县级服务单位。各级服务单位必须接受同级国家税务局监督,并对同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各级技术服务单位有义务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报告技术服务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 省级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全省的技术服务工作。各级服务单位要在省级服务单位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的服务标准开展工作,保证服务工作安全、及时、有效。

第三十三条 防伪税控系统实行计划管理。市、县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推行工作要求,在调查的基础上确定企业名单,编制当年的推行计划报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到省局流转税管理处,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据此编制全省推行计划。

第三十四条 企业上防伪税控系统。首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申请书五日内核定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然后报市(地)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科)、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按照省局计划安排确定上防伪税控企业名单并下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通知书一式四联,第一联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下达给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第三联下达给申请企业、第四联给市(地)级技术服务单位。

第三十五条 企业接到通知书后,携带通知书到指定的技术服务单位办理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手续。并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防伪税控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确认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一式三联。第一联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留存;第二联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三联为防伪税控企业办理系统发行的凭证。

第三十六条 技术服务单位接到通知书后,按规定对申请企业计算机、打印机进行技术认定,企业购置的计算机、打印机必须满足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七条 技术服务单位将办完销售手续的防伪税控系统的金税卡、ic卡五日内送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在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办理发行。发行后的金税卡由技术服务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安装。ic卡由企业领回。

第三十八条 省级技术服务单位按照省国税局下达的推行计划购买专用设备。并将购买的金税卡、ic卡 的编号打印成册报给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分地区销售的金税卡、i c 卡也分别编号打印报给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将金税卡、ic卡编号按企业所属征收分局打印成册,下发给征收分局。

第三十九条 征收分局将金税卡、ic卡编号录入到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子系统,做入库管理。

第四十条企业增加分开票机按新上企业的工作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通知服务单位。在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监督下由技术服务单位工作人员拆卸金税卡,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将金税卡和ic卡在发行系统注销,然后才能办理注销手续。

(一)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

(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减少分开票机,

第四十二条 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登记手续。对本章十四条规定情形以外,不需要注销作废金税卡的企业,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初始发行。

第四十三条 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管理工作。企业在申报期内必须将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报到主管征收机关进行认证,未经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坚决不准抵扣。对因褶皱、揉搓等无法认证的加盖“无法认证”戳记,认证不符的加盖“认证不符”’戳记,属于利用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加盖“丢失被盗”戳记。认证完毕后,应将认证相符和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退还给企业,并同时向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附件八)。对认证不符和确认为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进一步核查,确认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逐级汇报,不得隐瞒。

第四十四条 防伪税控企业应将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连同《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一起按月装订成册备查。

第四十五条 经税务机关认证确定为“无法认证”、“认证不符”’以及“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企业如已申报扣税的,应调减当月进项税额。

第四十六条 报税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和认证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应按规定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

第四十七条 防伪税控企业金税卡需要维修或更换时,其存储的数据,必须通过磁盘保存并列出清单。税务机关应核查金税卡内尚未申报的数据和软盘中专用发票开具的明细信息,生成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企业计算机主机损坏不抄录开票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通过认证系统认证,产生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用的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由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统一管理,不得由技术服务单位管理税务专用设备。设立省、市(地),县三级发行网络,各发行网络必须建立在省、市(地)流转管理处(科)和征收机关,并选派专人管理。各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发放专用设备要严格执行交接制度,分别填写《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入库单》(附件四)和《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出库单》(附件五),同时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收、发、存台帐》(附件六)。各级税务机关对库存专用设备实行按季盘点制度,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盘存表》(附件七)。

第四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增配专用设备的,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入库单》报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转报省局核发。

第五十条 企业用的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由省级技术服务单位统一管理。省级技术服务单位要建立专用设备库房,保证设备的安全。省、市(地)两级技术服务单位要按第十八条的规定,加强对企业专用设备的仓储发售管理,详细纪录收发存情况。对库存专用设备实行按月盘点制度,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库存表》(附件七),于次月10日前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五十一条 省、市(地)、县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对同级技术服务单位进行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各级服务单位应与同级税务局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工作程序、业务规范和权力义务等。每半年对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一次走访调查,写出服务质量情况报告。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进行汇总,分别于7月15日和次年的1月15日上报给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当年服务满意率达不到95%以上的,通知其限期进行整改,限期不能整改的取消服务资格。

第五十二条 技术服务单位每半年向同级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科)报告一次技术服务情况。每年由省级服务单位组织召开全省技术服务工作会议,通报全省服务情况,研究解决服务中存在的问题,部署全年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 市(地)技术服务单位要与服务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法律责任,签订的服务合同要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对企业的培训,企业开票员必须经过服务单位培训后持证上岗,企业开票员没有上岗证主管税务机关不得进行ic卡的授权操作。服务单位要按着统一的服务标准开展服务工作,对解决不了的故障要及时更换金税卡,不能影响企业开票。对非系统故障影响开票和报税的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五十四条 为了保证系统的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局批准不得擅自改动系统软件和硬件。使用企业不得擅自装卸金税卡。金税卡的更换和软件的升级要由技术服务单位技术员完成,系统出现问题马上通知服务单位进行修理维护。更换金税卡前一定做好数据维护工作,保证数据的安全。

第五十五条 防伪税控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税务机关、服务单位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附件九)分别逐级上报省局和省级服务单位。

第五十六条 企业服务质量投诉采取下管一级的办法,一般向上一级服务单位投诉本级服务单位。由上一级服务单位仲裁解决。重大的服务质量问题也可以越级投诉,服务单位对受理的投诉要认真解决,不得推诿扯皮。对于服务投诉不能解决的按合同法规定向相关部门投诉。

第五十七条 防伪税控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开票设备的安全,对税控ic卡和专用发票应分开专柜保管,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其进行检查。

第五十八条 实行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

第五十九条 损坏的两卡以及收缴的两卡,统一上交主管税务机关。

第六十条 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

(一)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装专用设备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携带系统外出开具专用发票。

第七章 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第六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XX年6月12日起执行。

第11篇: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附件1)。

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六)开票机数量;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

一、

三、

四、

五、

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规定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一)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四)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第二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本规定所称报税,是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第二十二条 因IC卡、软盘质量等问题无法报税的,应更换IC卡、软盘。

因硬盘损坏、更换金税卡等原因不能正常报税的,应提供已开具未向税务机关报税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或者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补采开票数据。

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

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第二十六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第二十七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重复认证。

本规定所称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二)密文有误。

本规定所称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三)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本项所称认证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

(四)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本规定所称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二十九条 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12篇: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避免因增值税发票管理不善而给企业和个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现根据国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内容,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增值税发票的领用和保管

1、财务部设增值税发票专职操作员,操作员应经过税务机关培训,方可负责增值税发票的购买、保管及开具等有关事项。

2、操作员应按国家有关增值税发票的领购规定,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的领购和缴销,不得因工作拖延而影响公司的经营。

3、公司应配置保险柜等安全设施,操作员应对增值税发票的保管做到安全保险,未开具的空白增值税发票应及时放入保险柜保存。

4、操作员要保管好增值税发票领购簿、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读卡器和发票专用章,维护好增值税发票的开票电脑、打印机等设备。

5、有关当事人在增值税发票的领购、使用、作废、传递、保管、缴销等过程中,应按国家有关发票及增值税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1、操作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部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按规定填写《增值税发票申请单》, 并详细填写相关资料,以保证正确开票。

3、《增值税发票申请单》经销售部经理及总经办签字后,公司财务部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相关人员出差时,可由总经理或董事长签字同意。

4、操作员应根据审批后的《增值税发票申请单》认真开具发票,操作员应将《增值税发票申请单》妥善保管以便查询。

5、原则上发票的开具时间为每月25日之前,26日至月底公司停止开票。

三、增值税发票的传递

1、财务人员应及时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作账务处理。

2、开具后的增值税发票经申请人仔细核对无误后,在发票移交登记薄上签字确认。

3、申请人应及时将增值税发票转交购买方业务员或其财务部人员,以便及时办理发票挂帐待付手续,同时要取得对方接收发票人员的签收单。

4、对于路程较远的客户,需邮寄增值税发票的,经办人要避开密码区折叠,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中间放置空白纸,以防止无意中的复写,而影响密码区字迹的清晰。

5、邮寄时应准确填写收件人公司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并保存好快递的客户联。邮寄时应将发票签收单一并邮寄给客户,待客户收到发票后在签收回执单上签字,并将签收回执单回传给公司,发票申请人应将签收回执单妥善保管至少180天。

6、建议邮寄增值税发票尽量选择安全可靠的快递公司,如邮政快递、顺丰快递。邮寄后要及时跟踪发票的邮寄过程,发现延迟等情况要及时联系处理。在邮寄过程中发生的发票丢失,经办人及邮寄人要承担责任。

7、如不慎丢失增值税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应及时向公司汇报,由财务部按国家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的规定办理手续。

8、已经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等情形的,或发生销售部分退回和销售折让的,按国家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办理作废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续。

9、若因个人原因导致增值税发票错误、丢失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当事人需按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四、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13篇: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我公司财务制度,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增值税发票的定义、分类、开具、取得和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的定义和分类

第四条 增值税发票的定义

增值税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是销售商品或者 提供应税劳务所开具的发票,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 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 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专用发票。

第五条 增值税发票的分类

增值税发票按开具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具体如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

第三章 增值税发票的填开

第六条 增值税发票的填开

增值税发票的填开是指公司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单位开具的发票,各部门业务人员在申请开取增值税发票以前,必须填写“增值税发票开票申请表\"。

“增值税发票开票申请表”需注明购货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双方单位合同编号等内容,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财务经理审批后交到财务部,财务人员将根据此表填开增值税发票。

第四章

增值税发票的取得

第七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发票上的所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与实际交易必须相符;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收取发票一式两联,分别为发票联和抵扣联,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其各栏具体填写方法和注意事项如下:

一、“开票日期\"栏:

本栏填写开具专用发票的日期。

二、购货单位“名称”栏: 本栏填写购货单位名称的全称: 注:不得简写、漏写或写错别字。

三、购货单位“地址、电话”栏: 本栏填写购货方单位的详细地址和电话号码: 购货单位地址: 购货单位电话:

四、购货单位“纳税人登记号(税务登记号)”栏: 本栏填写购货方税务登记号,共15位: 购货单位税号:

五、购货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栏: 本栏填写购货单位的开户银行名称及其账号。 购货单位开户行: 购货单位帐号:

六、“密码区域”栏

本栏为密码栏,密码要清晰,不得压线、错格。

七、“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

本栏填写货物或劳务的名称。如果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品种较多,纳税人可按不同的货物汇总开具专用发票,但应在本栏内注明汇总专用发票。汇总填开专用发票不填写“计量单位”、“数量”和“单 价”栏,但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的销货清单。

销货清单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应与专用发票栏“金额”栏的数字一致,购货方 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没有附销 货清单或填写错误的情况,一概返回重开。

八、“规格型号”栏:

填写货物的规格型号,如汇总开票,则不填写。

九、“计量单位”栏:

本栏填写货物或劳务的计量单位,如汇总开票,则不填写。

十、“数量”栏:

本栏填写货物或劳务的数量。如汇总开票,则不填写。

一、“单价”栏:

本栏填写货物或劳务的不含税单价(应保留到小数点后六位)。 十

二、“金额”栏:

本栏填写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额。应按不含税单价和数量相乘计算填写,计算公式为:“金额”栏数字=不含税单价×数量

三、“税率”栏:

填写货物或劳务的适用税率。 十

四、“税额”栏:

本栏填写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税额”栏数字应按“金额”栏数字和“税率”相乘计算填写。 十

五、“合计”栏:

本栏填写销售项目的销售额(金额)、税额各自的合计数。 十

六、“价税合计”栏:

本栏填写各项商品销售额(金额)与税额汇总数的金额。 十

七、销货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等栏,必须清晰、完整。

八、“备注”栏:

本栏填写一些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十

九、“收款人”、“复核”、“开票人”栏: 以上几栏填写有关人员的姓名。 二

十、“销货单位(开票单位)”栏:

本栏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销货单位名称必须与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名称一致。

第八条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取得

“增值税普通发票”除“购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可不填写外,其他填开要求和注意事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一致。

第五章

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第九条 填开增值税发票管理和要求

一、各部门在填写“增值税发票开票申请表”前,应向财务部提供购货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二、若购货单位对开具增值税发票有特殊要求的,各部门业务人员应在“增值税发票开票申请表”中说明情况。

第十条 取得增值税发票管理和要求:

一、各部门业务人员于每月27日之前将本月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到财务部,逾期财务部将不予以受理。

二、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如为增值税普通发票,需提供销售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销售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向其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收取增值税普通发票,财务部将予以拒收。

第十一条 其他

一、各部门业务人员在取得发票时必须严格按照取得发票要求审查内容,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视为不合格发票,业务经办人应予以拒收。若根据上述要求可以避免收取不合格发票的仍收取其发票,财务人员将不予以报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

二、各部门业务人员在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前,严格按照开具增值税发票要求办理,凡不符合开具要求的,财务人员不予以办理。

第14篇:增值税发票管理

Tax PLUS VAT增值税发票管理解决方案

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Tax PLUS VAT增值税发票管理解决方案专门针对中国的航天金税工程,为各企业的增值税发票管理设计。Tax PLUS增值税发票管理解决方案专为销项税发票开票和管理设计,能够全面覆盖从金税接口到智能税务管理平台的需求,将以往繁琐易错的人工工作变为可靠的自动过程,使凌乱无序的数据,形成发票管理报表变得清晰易读,让您轻松应对发票流程的同时,获得强大的税务管理能力。

Tax PLUS VAT增值税发票管理解决方案完全独立于您的ERP存在,在不违反公司全球IT规范的基础上,为您提供客制化的解决方案。

方案背景

在中国,增值税销项税开票必须使用法定的金税系统,进项税抵扣联扫描、认证必须使用税务局规定的软件和在线平台,报税则必须使用统一的通用税务采集系统。然而一般跨国企业的财务管理使用全球统一的ERP。财务系统和税务工作系统相互独立的状况,两者间缺少有效的接口,造成税务流程涉及大量的手工工作和多系统间的数据人工传递。同时,由于全球化的ERP通常没有针对中国增值税发票管理的功能,增值税发票往往难以追查,难出报表,从而影响整个财务流程。

针对财会人员和财务经理在增值税发票管理中遇到的问题,Hitpoint专门推出了Tax PLUS VAT增值税发票管理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

Tax PLUS VAT增值税发票管理解决方案通过建立管理平台和数据接口,利用从 ERP 中导出的数据和扫描发票获得的数据,直接实现自动开票、报税数据自动导入、生成增值税调节表,彻底消除发票流程中的重复劳动,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将数据的效用最大化。

Tax PLUS VAT增值税发票管理解决方案极易满足企业ERP升级、个性化需求和法规变动的需要,不占用财务团队额外时间,不会与全球化ERP实施计划冲突,帮助企业全面实现增值税发票系统有效管理。

方案特点

 实现ERP系统与航天金税系统的无缝衔接,,航天金税自动批量接口,无需额外硬件投

 打破财务系统与增值税系统隔阂,直接开具增值税发票、读取进项税认证数据

 统一管理增值税数据和业务数据,实现灵活的对比查询,找出帐目数据和税务数据的差

异及出处。

 消除手工重复录入,保证数据一致

 提供高效易用的未开增值税发票筛选、修改、发票拆分、合并,无尾差处理 优化报表流程,轻松生成增值税调节报表及其他报表

客户收益

 一键开票,减少数据重复录入,实现集中开票,有效降低人工成本,提高整体效率数据输入打印一体化,完全避免出错的可能性,有效提升开票正确率实现管理系统与税控开票系统之间的数据一致性,完善企业高效管理降低发票溯源时间,实现精准搜索避免因开票失误而产生的不良影响,提升公司整体形象

第15篇: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我公司财务制度,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增值税发票的定义、分类、开具、取得和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和车间。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的定义和分类

第四条 增值税发票的定义

增值税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所开具的发票,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专用发票。 第五条 增值税发票的分类

增值税发票按开具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具体如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

第三章 增值税发票的填开

- 1 购货单位地址: 购货单位电话:

四、购货单位“纳税人登记号(税务登记号)”栏:

本栏填写购货方税务登记号,共15位: 购货单位税号:

五、购货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栏:

本栏填写购货单位的开户银行名称及其账号。 购货单位开户行: 购货单位帐号:

六、“密码区域”栏

本栏为密码栏,密码要清晰,不得压线、错格。

七、“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

本栏填写货物或劳务的名称。如果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品种较多,纳税人可按不同的货物汇总开具专用发票,但应在本栏内注明汇总专用发票。汇总填开专用发票不填写“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栏,但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销货清单。

销货清单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应与专用发票栏“金额”栏的数字一致,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没有附销货清单或填写错误的情况,一概返回重开。

八、“规格型号”栏:

- 3 十

八、“备注”栏:

本栏填写一些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十

九、“收款人”、“复核”、“开票人”栏:

以上几栏填写有关人员的姓名。 二

十、“销货单位(开票单位)”栏:

本栏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销货单位名称必须与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名称一致。 第八条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取得

“增值税普通发票”除“购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可不填写外,其他填开要求和注意事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一致。

第五章 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第九条 填开增值税发票管理和要求

一、各部门在填写“增值税发票开票申请表”前,应向财务部提供购货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二、若购货单位对开具增值税发票有特殊要求的,各部门业务人员应在“增值税发票开票申请表”中说明情况。第十条 取得增值税发票管理和要求:

- 5

第16篇:增值税发票填写

增值税发票拒收证明模板篇1

××××××××××有限公司:

贵公司于××××年××月××日给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为××××××××××,发票号码为××××××××,金额为××××××.××元,税额为××××××.××元,价税合计为××××××.××元。

贵公司开具的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方认证没有通过,未抵扣,因此我公司拒收此发票。

特此证明!

×××××××××有限公司

××××年××月××日

增值税发票拒收证明模板篇2

XXX公司:

你好!贵公司于200X年X月X日给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 XXXXX 发票号为NOXXXXXXX价款 元,税额 元,金额 元)有误,现我公司无法认证,现将此笔发票退回你公司.具体情况如下:(写明错误原因及正确开票资料:) 特此证明,请速开具正确发票。 XXXX公司(在上面盖章) 年月日

拒收证明

**有限公司:

因贵公司提供的货物不符合我公司质量要求或者是 因贵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有误等等,特将部分发票退回,具体发票号及金额如下:

票号 金额 税额

合计

拒收单位 ***有限公司

20xx年7月29日

增值税发票拒收证明模板篇3

重庆XXX有限公司:

贵公司于20XX年XX月XX日给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XX(最好写大写)份,发票代码为XXXXXX(发票左上角),发票号码为:XXXXXX(发票右上角),金额为XXXXX元,税额为XXXXX元,价税合计为XXXX元。贵公司在给我公司开具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将我公司的开票资料误填为:~~~~~正确的XXX应为:~~~ 此份发票不符合我公司的开票要求,故我公司拒收此发票。此发票我公司未进行认证。

特此证明

重庆XXXX有限公司

20xx.10.20

增值税发票拒收证明模板篇4

××××有限公司:

贵公司于××××年×月×日给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为××××11××××,发票号码为00××××××,金额为×××元,税额为×××元,价税合计为××××元。

贵公司在给我公司开具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将货物(劳务)名称误填写为“×××”,正确的货物(劳务)名称应为“×××”。此份发票不符合我公司的开票要求,因此我公司拒收此发票。此份发票我公司未进行认证。

特此证明!

×××××有限公司

××××年×月×日

增值税发票拒收证明模板篇5

XXX公司:

你好!贵公司于200X年X月X日给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 XXXXX 发票号为NOXXXXXXX价款 元,税额 元,金额 元)有误,现我公司无法认证,现将此笔发票退回你公司.具体情况如下:(写明错误原因及正确开票资料:)

特此证明,请速开具正确发票。

XXXX公司(在上面盖章)

年月日

如何开发票拒收证明

问:跨月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票,要开红定发票,需要的拒收证明是要购方公司自己开具,还是购方所管辖的税务局开具

答: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应提供如下资料:

1.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对应的蓝字发票。

2.纳税人视不同情形,分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并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 证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第17篇:增值税发票丢失

问:我们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工作不慎丢失了几份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该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以后,以何凭证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答: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以何凭证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文件对此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3.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税务机关将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18篇:发票承诺书

2016发票承诺书

发票承诺书

本公司 是贵司 项目 材料供应商。本公司承诺因收取贵司材料款,而提供给贵司的所有发票均为从税务机关购买或开具的真实有效发票,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发票决无虚假、无大头小尾、无克隆发票等违法现象,一旦本公司所提供的发票被税务机关查处,本公司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相关处罚费用。特此承诺! 材料

材料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法人身份 证复印件

开具发票承诺书 致:

我公司所销货物开具给贵公司的发票真实、合法、有效,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相关条款。否则,由我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公章 时间: 年 月 日 发票承诺书 (公司/业主)承诺在合作期间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期间内开具或提供给甲方的所有发票保证真实有效,并且代办甲方业务时严格按照甲方的发票管理相关规定使用甲方提供的发票。

如因发票违规问题给收票人带来任何业务、财务、法律风险及其他负面影响,愿意承担赔偿等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罚,处罚措施由甲方制定。 承诺人: 公司/业主 签字盖章: 日期: 20 发票承诺书

我司承诺:我司开具给贵司的金额为人民币 38249.00 元的 发票为真实、合法有效发票,发票号:no.。若日后贵司发现或被有关部门查出该发票有任何不合规问题,完全由我司承担一切后果,给贵司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我司负责赔偿。 特此承诺 盖章有效) 年

发票承诺书

目前税局查询网站查验结果显示“税务机关未采集开票信息”,学校建议发票票面信息与税务机关采集的信息一致完全一致之后再报销。 如果师生坚持现在就报销,请签名承诺:

本人(姓名: 学院: )承诺将会持续跟踪本发票的税局查验信息,直至税务机关采集该发票的开票信息。若最终与税务机关采集的信息不一致,将由本人负责并积极采取弥补措施。

签名: 电话: 日期:

(以广东国税局网站为例,可能有如下两种查验结果:“该号码发票是发售您所输入的销货方(收款方)使用,但税务机关未采集开票信息。”“您所输入的发票信息与税务机关采集的发票信息一致。”) 科研经费预开发票承诺书

年 月 日,学校与合作方 (需提供对方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签订了“ ”协议书,本人系项目负责人,应合作方要求,学校在收到研究经费之前需预开发票。就此事本人作如下承诺:

一、保证该发票用于合作方与学校之间科研协作经费的结算凭证,项目经费总额 万元,预开发票金额: 万元,发票号码(开票后填写):

二、负责催促合作方依合同约定,按学校预开发票金额足额支付科研经费。若预开发票超过三个月后合作方的科研经费仍未到账,本人将则不再申请预开发票。

三、在代表学校履行合同过程中,合作方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则由本人负责及时收回发票,并交还财务部门。

四、在学校履行合同义务后,如合作方不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及时通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部。经催告后,合作方仍不按学校预开的发票付款又不退票,由学院承担借票金额的50%,从学院经费中扣除。本人保证承担因发票引起的相关经济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学院(签字、盖章) 科发院(社科院)(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第19篇:发票承诺书

合作方发票承诺书

(公司/业主)承诺在合作期间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期间内开具或提供给甲方的所有发票保证真实有效,并且代办甲方业务时严格按照甲方的发票管理相关规定使用甲方提供的发票。

如因发票违规问题给收票人带来任何业务、财务、法律风险及其他负面影响,愿意承担赔偿等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罚,处罚措施由甲方制定。

承诺人:公司/业主

签字盖章:

日期:20

第20篇:发票承诺书

篇一:开具发票承诺书

附件3 开具发票承诺书 致:

我公司所销货物开具给贵公司的发票真实、合法、有效,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相关条款。否则,由我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篇二:发票承诺书

发票承诺书

我司承诺:我司开具给贵司的金额为人民币 38249.00元的 发票为真实、合法有效发票,发票号:no.。若日后贵司发现或被有关部门查出该发票有任何不合规问题,完全由我司承担一切后果,给贵司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我司负责赔偿。 特此承诺

盖章有效) 年篇三:发票承诺书

合作方发票承诺书

(公司/业主)承诺在合作期间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期间内开具或提供给甲方的所有发票保证真实有效,并且代办甲方业务时严格按照甲方的发票管理相关规定使用甲方提供的发票。

如因发票违规问题给收票人带来任何业务、财务、法律风险及其他负面影响,愿意承担赔偿等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罚,处罚措施由甲方制定。

承诺人: 公司/业主 签字盖章: 日期: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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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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