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承诺书

2020-04-05 来源:承诺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金融机构承诺书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承诺书

一、树立法治意识,管理审慎稳健,维护合法权益。

二、从严内部控制,经营诚实守信,确保资金安全。

三、加强自我约束,讲究职业道德,公平对待客户。

四、优化窗口设置,提高办理效率,减少等候时间。

五、忠实履行义务,尊重客户选择,文明高效服务。

六、主动披露信息,产品明码标价,服务收费有据。

七、加强金融教育,履行告知义务,充分提示风险。

八、依法管理信息,保障数据安全,保护客户隐私。

九、落实首问责任,畅通投诉渠道,处理妥善满意。

十、强化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营造良好环境。

承诺机构:重庆市酉阳县黔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投诉电话:75703288 人民银行投诉电话:12363

中国人民银行黔江中心支行印制

推荐第2篇:保密承诺书(金融机构版)

保密承诺书

*********(单位名称)

鉴于贵社即将成为个人信用报告的查询使用者,为妥善保护信息主体的保密信息,请贵社按法律法规以及本承诺书的要求履行对保密信息的保密责任:

第1条定义

保密信息:是指贵社所获取的有关信息主体的各种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关于信息主体的个人身份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信用卡明细信息、信用卡还款记录信息、贷款明细信息、贷款还款状态记录信息、特殊交易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个人养老保险金信息、查询信息。下述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

(1)在我行或信息主体向贵社披露前,贵社已合法持有的信息;

(2)已进入公共领域或可从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

(3)在贵社接受保密信息后,非由于贵社的原因导致该信息为公众所知悉;

(4)贵社自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处合法获取的信息。

第2条保密义务

1.贵社应承诺,保密信息仅用于本社内部相关部门使用。

2.贵社应对保密信息妥善保密,保护的程度应不低于贵社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和审慎程度。

3.仅贵社的下述人员可接触保密信息:已被授权经办查询人和信贷审批人员。本款所列人员应与贵社承担与本保密承诺函同等的保密义务,且如该等人员发生违反保密义务的情形,贵社应与该等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4.未经我行或信息主体事先书面同意,贵社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保密信息,也不得在信贷审批之外使用保密资料。

5.未经我行或信息主体事先书面同意,贵社不得对保密信息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进行复制。

6.未经我行或信息主体事先书面同意,贵社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保密承诺书的存在或本保密承诺书的任何内容。

7.如基于法律、法规、判决、裁定或政府要求必须披露保密信息时,贵社应当事先尽快通知我行或信息主体,并且,贵社应尽最大的努力防止或限制其他未被要求披露的保密信息因此而泄露。

第3条保密信息的交回

1.一旦我行要求,贵社应立即交回所有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保密信息以及所有描述和概括该保密信息的文件等保密信息的全部载体。

2.未经我行或信息主体事先书面同意,贵社不得擅自处臵记录或保存保密信息的任何载体。

第4条赔偿责任

如贵社违反本保密承诺书项下的任何承诺,贵社应赔偿我行以及信息主体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方的赔偿、因此支出的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等)。

第5条法律责任

贵社应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履行对信息主体的保密责任,杜绝泄密事件发生。如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失泄密的,我行将暂停为贵社提供查询服务,并依据相关规定对贵社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6条保密期限

贵社在本保密承诺书项下的保密期限应自贵社在本承诺书上签署确认之日起至永久。

第7条适用法律

本保密承诺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如贵社同意本保密承诺书的各项内容并愿意承担保密责任,请贵社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授权承办人在本承诺书后附确认区域签字并加盖公章,本承诺书自贵社签字盖章之日起即对贵社发生效力。

***********************************************************我社已阅知上述内容并承诺承担本承诺书所述各项保密责任。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被授权承办人(签字):

日期:

推荐第3篇:金融机构

支部遵照公司党委创先争优活动的统一部署,扎实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全体党员认真学习贯彻有关文件精神,以“促进科学发展,实现争先进位”为主题,以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增强服务能力、增强支部的战斗力和凝聚力为指针,联系实际、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努力实现“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职工群众、加强队伍建设”的具体目标,现结合我支部创先争优活

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成立领导小组,制定活动方案

为使支部创先争优活动顺利开展,支部及时召开了创先争优活动推进动员大会,成立了以支部书记为组长的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落实分工,明确责任,并结合实际制定了支部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确定了支部创先争优活动的指导思想、活动内容、步骤和目标。着力引导和促进支部和党员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和谐上创先争优;在务实创新、提高业绩上创先争优;在增强能力素质、树立良好形象上创先争优;在改进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切实为投资者办事上创先争优。

二、加强党员学习教育,营造创先争优活动氛围。

按照公司党委的安排部署,在党员干部职工中倡导和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支部定期组织党员职工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学习总书记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重要讲话、学习沈浩、杨善洲等优秀党员的先进事迹,先后观看了电视系列片《人民的好儿女》、《永远的忠诚》等,同时,充分利用展板、宣传栏、公司网站等宣传阵地,在单位全体员工乃至整个营业场所掀起宣传学习优秀党员先进事迹的热潮。支部要求大家将学先进的活动与单位的各项工作结合起来,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进一步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通过学习,提高了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工作业务水平、分析、处理、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为为客户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创建“五好四强”组织,推进创先争优深入开展

1、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实行支部书记负责制,支部活动开展、支部大会召开、支部学习及党员思想教育等工作由支部书记亲自部署督导;党员管理、党员发展、群众座谈、党建宣传等一系列具体工作均由支部委员负责跟踪落实。使支部真正成为“书记作用突出,班子坚强有力”的“四强”集体,受到了职工群众的好评。

2、根据公司党委的要求,结合本支部实际,先后开展了一系列丰富多彩的主题实践活动。通过学习典型、参观示范点、送温暖献爱心、召开民主座谈会等方式,强化对党员的党性教育,激发了创先争优的内在动力。同时设置共产党员示范岗,开展业务竞赛及表先进促后进等主题活动,增强党员“五带头”及“四优”意识,保证了党员在群众中的先锋模范作用。两年来,为优化党员结构,增强党员队伍活力,支部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先后发展预备党员?名,积极分子?名,现有正式党员?名。

3、在创先争优活动开展的不同阶段,支部认真做好宣传、推进、深化提升活动方案,按时报送创先争优活动月报,定期开展自查点评工作,落实党员目标管理责任制,通过设置“党员责任岗”、“党员服务区”等载体,明确责任,作出承诺,做到事前有计划、事中有检查、事后有总结,逐步使支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支部各项工作目标顺利实现。

4、按照创先争优的指导思想,支部紧密结合单位实际,把争先创优活动融入到单位各项经营活动中,坚持“围绕业务抓党建,抓好党建促业务”的理念,面对当前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全体党员职工认清形势、改进工作作风,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使支部党建工作和业务发展齐头并进。

5、通过创先争优活动的不断深入,全体党员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以维护客户利益为己任,努力做好投资者宣传教育工作,认真倾听群众呼声,着重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在2012年初开展的创先争优群众评议活动中获得了较高的满意度。特别是今年重点工作中,党员干部带头贯彻落实公司文件精神,全体业务人员团结协作,集思广益,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利用节假日加班加点联系通知客户,提示风险,规范账户,使得该项工作得以顺利实施,提高了党员在群众中的威信,真正树立了党组织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四、总结经验寻找差距,落实整改完善制度

支部部创先争优活动的开展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个别党员干部在创先争优理论学习中,认识不够深刻,就学习而学习,没有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二是创先争优活动与业务工作结合不够紧密,员工的创新意识、危机意识、竞争意识和服务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创先争优活动中实践载体不够多样化。

针对上述问题和不足,支部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是高度重视加强理论学习,注重学以致用。准确把握科学发展的大局,端正工作理念,采取支部书记谈心,党员之间交流的沟通方式,找准存在问题的主观原因,排除个别党员干部思想上的模糊意识和障碍,使科学发展和创先争优意识真正落实

推荐第4篇:金融机构

机构

美国银行、英国巴克莱银行、美国花旗集团、瑞士信贷银行集团、德意志银行、高盛集团、美国摩根大通公司、美林公司、摩根士丹利公司和瑞士银行

世界银行排行榜前十位

1 JP Morgan Chase & Co 摩根大通公司 US JPM

2 Bank of America Corp 美国银行 US BAC

3 Citigroup 花旗集团 US C

4 Royal Bank of Scotland 苏格兰皇家银行 UK RBS

5 HSBC Holdings 汇丰集团 UK HBC

6 Wells Fargo & Co 美国富国银行 US WFC

7 Mitsubishi UFJ Financial Group 三菱日联金融集团 Japan MTU

8 ICBC 中国工商银行 China

9 Credit Agricole Group 法国农业信贷银行 France

10 Santander Central Hispano 西班牙国际银行 Spain STD

全球十大证券交易所

1.纽约泛欧交易所(美国)

2.纳斯达克交易所

3.东京证交所

4.伦敦证交所

5.纽约泛欧交易所(欧洲)

6.上海证券交易所

7.香港联交所

8.多伦多证交所

9.印度国家证券交易所

10.巴西证券、商品及期货交易所

全球十大期货交易所

1、伦敦金属交易所

2、芝加哥商业交易所

3、芝加哥商品期货交易所

4、纽约商业交易所

5、纽约商业交易所

6、伦敦洲际交易所

7、ICE-NYBOT

8、新加坡交易所

9、东京工业品交易所

10、香港期货交易所

形态:

就业方向:中央银行(政府)

主要工作性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监管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等,专业侧重:经济学、银行学、金融学,就业单位举例:中国人民银行。

就业方向:金融监管部门(政府)

主要工作性质:监督辖内各类金融机构合规经营;研究并提示金融风险,专业侧重:经济学、金融学、保险、统计、投资、精算、财务会计,就业单位举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就业方向:财政、税务、审计、工商等部门(政府)

主要工作性质:管理侧重收入、支出;检查各级政府机构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运转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检查各类企业经营的合法及合规性,专业侧重:经济学、财务、会计、审计、税务、统计、工商管理,就业单位举例:财政部、审计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国资委等

就业方向:社会保障部门(政府)

主要工作性质:保证社会保险资金、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专业侧重:精算、投资、会计、金融学、统计学,就业单位举例:社保基金理事会

就业方向:商业保险公司

主要工作性质:设计保险产品,为保险产品定价,管理保险产品风险,管理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专业侧重:保险、精算、审计、财务、会计、经济学、金融学、投资、市场营销,就业单位举例:平安保险、美国友邦保险、安邦财险、中国再保险等

就业方向:商业银行

主要工作性质:筹集资金,提供金融咨询、结算、兑换、融资、理财等服务,专业侧重:金融学、银行学、投资、精算、会计、商业、国际商业、财务、法律、市场营销、统计,就业单位举例: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渤海银行、汇丰银行、花旗银行等

就业方向:政策性银行

主要工作性质:配合国家政策,对风险较高或回报较低的基建、农业或进出口项目提供融资支持,专业侧重:金融学、银行学、精算、投资、会计、法律,就业单位举例: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就业方向:投资银行

主要工作性质:为企业引进战略合作者,对企业并购、上市、专项融资等业务提供咨询及服务,专业侧重:精算,就业单位举例:美林、摩根斯坦利、高盛、德意志银行等

就业方向:证劵公司

主要工作性质:辅导企业上市,销售企业发行的股票机进行股市投资,专业侧重:精算、投资、经济学、金融学,就业单位举例:银河证劵、国信证劵等

就业方向:基金公司

主要工作性质:对募集资金进行投资,实现保值、增值,专业侧重:精算、投资、经济学、金融学,就业单位举例:博时基金、广发基金等

就业方向:国际金融组织

主要工作性质:为清除贫困,对发展中国家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建设项目提供贷款,对关系到一国民生的灾难性市场提供资金援助,专业侧重:经济学、银行学、金融学,就业单位举例: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

就业方向:结算组织

主要工作性质:为金融机构及个人间本外币资金结算提供服务,专业侧重:金融学、财务、会计、市场营销,就业单位举例:Visa、Mastercard、American Expre、JCB、Diner\'s Club、银联、Money Gram、Western Union等

就业方向:会计师事务所及咨询公司

主要工作性质:对企业财务进行第三方审计、并对改善经营、财务工作提供咨询服务,专业侧重:金融学、精算、财务、会计、审计、税务,就业单位举例:普华永道、安永、德勤、KPMG、淡马锡等

就业方向:各类媒体、企事业单位及跨国公司

主要工作性质:财经媒体、所有企业的财务、投资及战略、规划部门均需要财经人才,专业侧重:国际商业、金融学、财务、会计、税务、投资、市场营销、统计,就业单位举例:路透、彭博、人民日报、宝洁、IBM、中国移动、中国远洋

就业方向:其它

酒店管理、赛事管理、经纪人、私人理财顾问

产品

资本市场的金融产品:股票、债券、基金...货币市场的金融产品:国库券、商业本票、承兑汇票...

银行的金融产品:存款、放款、汇兑、信用状、保证...衍生性金融产品:可转债、认购(售)权证、期货、选择权、交换、证券化债券...

国际金融产品:外汇买卖、外汇期货、外汇选择权、存托凭证DR、避险基金、黄金、购并...

保险金融市场产品:寿险、财产险

不动产金融市场:抵押权债券、房地产交易、持分产权交易

地下金融市场:股票黑市空中交易、哈达、民间标会、暴力讨债公司(合法的叫应收帐款公司)

(一)按融资方式划分

1.直接融资:

是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直接见面,根据协议的条件直接融通资金。直接融资是以债券、股票为主要工具的一种金融运行机制,其特点是经济单位直接从社会上吸收、筹措资金。

2.间接融资:

是资金的供给者和需求者不直接见面,而是通过金融机构为媒介体进行的间接资金融通。如银行存款,就是资金供给者把资金存入银行,由银行把资金集中起来贷放给资金需求者,银行充当资金供求的中介,这是现代信用制度下典型的间接融资方式。

(二)按投资时间长短划分

1.长期投资:是投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投资活动。如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等,其偿还期较长;又如股票投资,是一种永久性、无期限的投资,没有偿还期。

2.短期投资:是投资期在一年以下的投资活动,其偿还期较短。如活期存款,其资金可以随时抽回;又如短期国库券,时间一般为

3、

6、9个月。

投资时间的长短与金融资产的性质、收益、风险、流动性等都有着紧密的关系。

(三)按收入性质划分

金融投资的主要目的是获取收入,但证券种类很多,因其性质、期限等因素各不相同,因而其收入的高低和支付方式也有所不同,归结起来有两类。

1.固定收入投资:是投资者购买的某种金融资产应得收入,事前即规定一个确定的收益率,定期支付或到期支付,并在金融投资的整个期限内固定不变,如银行存款、债券、优先股投资等。这种投资一般风险性较小。

2.非固定收入投资:是投资者购买的某种金融资产应得收入,事前并不确定固定的收益率,也不一定会按期支付,而是因时而异,如普通股投资。这种投资一般风险较大,但获利机会也较大,收益也较高。

保险信托 与 租赁证券投资国际金融商业银行授信商业银行

推荐第5篇:非银行金融机构

中国合伙人财富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末

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1999年我国为了管理和处置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成立了信达、长城、东方、华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收购管理和处置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的部分不良资产。

其中;

华融(工行的机构)

长城(农行的机构)

东方(中行的机构)

信达(建行的机构)

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正在探索实行股份制改造及商业化运营。信托公司

一般采取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的方式,信托投资公司受托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财产、只能收取手续费、费率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依据2004年7月27日修订实施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的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允许从集团外吸收存款,为成员单位提供服务,母公司有义务在所属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情况下负责提供资金,满足支付需求。

金融租赁公司

兼营或专营租赁业务,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供贷人的选择或许可,将其从供贷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货币经济公司

通过电子技术或者其他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它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向境内外金融机构提供经纪服务,不得从事任何金融产品的自营业务。

六、汽车金融公司

是指专门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提供相关汽车金融服务的专业机构。

从事一下业务:

1.接受境内外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

2.提供购车贷款业务;

3.办理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的贷款;

4.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

5.向金融机构借款;

6.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

7.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代理业务;

8.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信贷业务;

证券机构

证券机构是指由开展证券业务或为证券交易提供支持的金融机构,主要有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证券评估公司。

推荐第6篇:金融机构分类

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从宏观层面统一了中国金融机构分类标准,首次明确了中国金融机构涵盖范围,界定了各类金融机构具体组成,规范了金融机构统计编码方式与方法。

该《规范》对金融机构的分类:

一、货币当局:

1、中国人民银行;

2、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监管当局: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1、银行;

2、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

3、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

4、农村资金互助社;

5、财务公司。

四、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1、信托公司;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3、金融租赁公司;

4、汽车金融公司;

5、贷款公司;

6、货币经纪公司。

五、证券业金融机构:

1、证券公司;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3、期货公司;

4、投资咨询公司。

六、保险业金融机构:

1、财产保险公司;

2、人身保险公司;

3、再保险公司;

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5、保险经纪公司;

6、保险代理公司;

7、保险公估公司;

8、企业年金。

七、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

1、交易所;

2、登记结算类机构。

八、金融控股公司:

1、中央金融控股公司;

2、其他金融控股公司。

九、新兴金融企业:

1、小额贷款公司;

2、第三方理财公司;

3、综合理财服务公司。

推荐第7篇: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1.2.1政策性银行

银行类别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成立时间1994年3月1994年4月1994年11月

经营业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融资支持进出口贸易融资农业政策性贷款的任务

政策性银行的改革:

按照分类指导、“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政策性银行改革。首先推进国家开发银行改革,全面推行商业化运作,主要从事中长期业务。对政策性业务要施行公开透明的招标制。1.2.2大型商业银行

工、农、中、建、交被称为“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

银行名称

时间1984年1月1日

工商银行

2005年10月28日2006年10月27日

1979年初

农业银行

2007年1月1912年1979年

中国银行

2004年8月26日2006年6月1日2006年7月5日1954年10月1日

中国建设银行

1979年2004年9月17日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推进其股份制改革

成立,至1949年期间,曾是国家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

外贸专业银行,并将分支机构拓展到海外。

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外贸专业银行

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成立,原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曾隶属财政部成为独立的经营长期信用业务的专业银行

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事件

成立,办理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

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同步上市

专门负责农村金融业务

2005年10月27日1987年4月1日

交通银行

2005年6月23日2007年5月15日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重新组建,是新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2.3中小商业银行1.股份制商业银行

(1)12家商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2)作用

填补了国有商业银行收缩机构造成的市场空白,满足了企业和居民的融资和储蓄业务需求; 促进了银行体系竞争机制的形成和竞争水平的提高;经营管理方面不断创新,推动了整个中国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2.城市商业银行

(1)基础:原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组建起来的(2)发展历程

1979年,第一家在河南驻马店市成立,为小企业、工商户、居民服务;1986 年,在大中城市正式推广,促进小企业发展和当地经济繁荣;1994年成立城市合作银行;1998年更名为城市商业银行。(3)发展趋势:一是引进战略投资者;二是跨区域经营;三是联合重组。1.2.4 农村金融机构

1.组成: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2.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时间

事件

新中国成立初—1957年底全国成立由农民“自愿入股”的农村信用社8.8万多个,绝大部分地区实现了

“一乡一社”

20世纪70年代

将信用社先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后交给中国农业银行管理,实际上走了“官

办”的道路。

1984年1996年2000年7月2001年11月29日2003年4月8日截止2006年底

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

决定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在江苏开展

第一家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正式成立

第一家农村合作银行——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成立全国共批准13家农村商业银行、80家农村合作银行开业

附注:农村商业银行与农村合作银行的区别?

对比项目组成

农村商业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

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

城乡一体化程度高,农业比重低,

对支农服务要求较少

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同股同权、

同股同利。

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同时设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在遵循合作制原则基础上,吸收股份制运作机制,实行

股份合作制。

股权分为资格股、投资股两种,资格股实行一人一票,投资股每增加一定额度就相应增加一个投票权。权力机构是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由股东选举产生,

同时设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设立地区

股权设置

法人治理

3.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

2007年1月29日,银监会发布并正式开始施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

村镇银行: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

农村资金互助社:由乡镇、行政村村民、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的社区性银行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来源:社员存款、社会捐赠、融入资金

对比

村镇银行

项目资金来源设立方式资金

发放短、中、长期贷款

运用

可办理银行各类业务

可向公众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各

项业务

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可吸收公众可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从其他银行业

存款。

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

行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农村资金互助社

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

行业金融机构。

发放社员贷款,确有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

构或购买国债、金融债券。可办理结算、代理业务

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得以该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1.2.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批设时间:2006年12月31日挂牌时间:2007年3月20日组建基础:邮政储蓄

市场定位:充分依托和发挥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支持新农村建设

推荐第8篇:金融机构分类

华尔街金融海啸与你有关?浅谈几类主要金融机构字体[大 中 小] 颜色[蓝 绿 黑]

美国惊爆金融危机,14日美林证券(Merrill Lynch)被美国银行以440亿美元的价格并购,世界着名券商从此步入历史。15日雷曼兄弟(Lehman Brothers Holdings Inc.)申请破产。仅仅半年的时间,华尔街前五大投资银行垮掉三家。

美林、雷曼引发的这一波金融海啸,连日来让同业多家公司跟着上了头条新闻,包括AIG(American International Group, Inc.)要如何化险为夷,大摩、高盛的下一步又是什麽,加上日前被美国政府接管的两房也格外惹人注目,消费者不禁要感到疑惑,究竟这些金融机构是什麽?功能为何?与个人投资者是否直接有关?暴风圈是否扫到您的口袋?在这种草木皆兵、人人自危的时刻,如何挑选一家可靠的银行后或者券商?

金融机构按照类别来看,涉及的概念、功能、和对象其实大有不同,本文就近日成为火线话题的几家公司,提供您最需要的基本知识。

1、储蓄银行:在你我日常生活中,与个人的金融活动息息相关的就是储蓄银行,富国银行(Wells Fargo)等金融机构属之。这种类别的银行主要目的是接受储蓄存款,有时也具备其他业务功能。它们最初的目标是向大众提供简易的储蓄产品,现今时代的储蓄银行则维持了其零售银行(Retail bank)的业务重心,包括向个人或中小企业提供付款、储蓄产品、信贷、保险等服务项目。除了强调零售业务之外,储蓄银行也因为其分权式的分布网络、向地方延伸的服务?围,这些特性与商业银行稍有不同。

2、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主要在概念上,是用於区分於投资银行的,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银行,美国规模最大的商业银行有美国银行(Bank of America)、美联银行(Wachovia Corporation)等。大萧条过后,美国国会要求一般银行仅能参与银行活动,相对地,投资银行也被限制於仅能参与资本市场的活动。然而根据现今的美国法律规定,这两者不再必须分开营运,因此也有一些人使用商业银行一词,指涉专门处理公司企业的存款、贷款的银行或银行部门。

在美国以外等地区,由於对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离运作从未严格要求过,因此商业银行一词也可被视为有别於零售银行(专门针对消费者直接提供金融服务)的概念。不过现今许多功能多元的银行,都同时提供商业银行与零售银行的业务。

3、投资银行:作为华尔街五大投资银行,美林证券与雷曼兄弟相继垮掉,不仅引爆金融危机,更让人们对於所谓投资银行的游戏规则,有了严肃的辩论和省思。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有相对区隔的含意和运作方式,究竟两者应该分离还是合一才能让风险更小,成了业界的一大课题。商业银行是经营间接融资业务的,通过储户存款与企业贷款之间的利息差距赚取利润;而投资银行却是经营直接融资业务,一般来说,它既不接受存款也不发放贷款,而是为企业提供发行股票、发行债券或重组、清算业务,从中抽取佣金。此外,投资银行的功能还包括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经纪服务和资产管理服务,并且运用自有资本,在资本市场上进行投资交易。在美国,经营以上业务的金融机构一般就称为投资银行,意义近似於中国、日本等亚洲国家所称的证券公司。

投资银行不是由商业银行分解而来的,就是由证券商发展而成。多数提供了财务顾问服务(包括兼并收购、重组、股权转让的谘询),以及承销业务(包括股票发行、债券发行、特殊金融工具发行等)。美国金融业界将投资银行按照规模分为三类,即大型(Bulge Bracket)、中型

(Middle Market)和小型(Boutique)。除了在风暴眼下的雷曼、美林,华尔街规模最大的Bulge Bracket公司是高盛、摩根士丹利,此外还有汇丰、花旗集团、摩根大通、瑞士银行集团等,由於其中一些也接受储户存款,因此它们不仅是投资银行,更适合被视为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来看待。

4、保险公司:雷曼兄弟申请破产保护后,有专家指出AIG若也走上破产命运,对经济的杀伤力恐怕更大。为了拯救美国规模最大的保险公司,联储会已提供850亿美元巨资进行纾困。政府不能让这种大型保险公司倒下,因为它涉及的业务和对象更多,造成的伤害也会更大。

保险与个人和企业都有密切关系,它是一种风险管理方式,通过缴纳一定费用,将一个实体潜在损失的风险向一个实体集合的平均转嫁。保险公司顾名思义,就是采用公司组织形式的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美国业界将保险公司分类为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两大类,后者又可在细分为标准(Standard Lines)与额外(Exce Lines)两种。在美国,Standard Lines的公司就是保险产业的主流,贩售常见的保险商品,比如汽车保险、房屋保险、商业保险等等;Exce Lines则以一般保险没有理赔的风险为主要业务。

5、信贷公司:在次贷危机持续、房贷市场低迷、法拍屋大幅增加的情况下,美国政府於2008年9月7日宣布以高达2千亿美元的可能代价,接管了濒临破产的信贷公司房利美(Fannie Mae,旧名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与房地美(Freddie Mac,旧名联邦住房抵押贷款公司)。

政府无法对房利美与房地美坐视不顾,因为两房不仅皆是美国最重要贷款公司,也是美国政府赞助企业中商业规模最大的二家公司。这种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在美国房屋抵押贷款二级市场中收购贷款,并通过向投资者发行机构债券或证券化的按揭抵押债券,以较低成本集资,赚取利差。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政府中原来对两房的直接监管单位为联邦住屋企业督察局(OFHEO),政府全面接管之后,现由新成立的联邦住房金融局(Federal Housing Finance Agency)负责。

6、零售券商:零售券商就是向一般投资者提供服务的经纪商,换句话说,对象有别於企业机构的投资者,零售券商专门服务的是零售部门的投资者。零售券商在运作上又分两类,无论是全服务证券经纪(Full service stock broker)如美林证券,或是简易证券经纪(Discount stock broker)如史考特证券,两者都是零售券商。

美林、雷曼兄弟、JP摩根、摩根大通、房地美、房利美、美联储

华尔街设有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投资银行、政府和市办的证券交易商、信托公司、联邦储备银行、各公用事业和保险公司的总部以及棉花、咖啡、糖、可可等商品交易所

纽约证券交易所、联邦储备银行在内的众多金融机构,正是这些呼风唤雨的知名机构,使其成为国际金融界的“神经中枢”。

美国大垄断组织和金融机构的所在地,集中了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投资银行、政府和市办的证券交易商、信托公司、联邦储备银行、各公用事业和保险公司的总部以及美国洛克菲勒、摩根等大财团开设的银行、保险、铁路、航运、采矿、制造业等大公司的总管理处,成为美国和世界的金融、证券交易的中心,一般常把华尔街作为垄断资本的代名词。垄断资本从这里支配着美国的政治、经济。华尔街成了美国垄断资本,金融和投资高度集中

的象征。在其东北角矗立着古老国库的分库大楼(现为陈列馆),是在华盛顿发表就职演说的地点修建起来的。

华尔街八大机构

美国银行美林:

巴克莱:美联储可能出售4400亿美元1到4年期国债,购买6600亿美元5.5到30年国债。

瑞信:在限制仓位以前,美联储可以购买3600亿10年期国债,出售1到3年期国债。

德意志银行:可能集中购买7到10年期国债,美联储购买较长期国债的能力有限。

FTN:基准预测是出售3000亿美元0.5到2.5年国债,再投资集中于8到30年国债。

摩根士丹利:美联储可能出售2年期及2年以下国债,购买8到10年及30年国债。

苏格兰皇家银行:美联储可能出售3年及3年以下国债,主要购买7到10年国债。

推荐第9篇:政策性金融机构

政策性金融机构

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那些由政府成立参股和保证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方针政策,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从事政策性金融业务,支持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全面进步配合宏观经济调控的金融机构。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征:经营目标是为了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国家预算拨款;资金的运用以发放中长期贷款为主;贷款的重点是政府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中由政府产业政策重点扶持的项目。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种类:(1)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专门为政府经济开发和发展提供的中长期贷款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作用--主要是配合政府实施相关的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加快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的建设促进经济落后区域经济振兴。(2)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指以经营农业或与农业有关的信贷业务来贯彻政府支持农业发展政策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作用--为农业提供资金支持服务于政府支持农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3)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指以经营与进出口有关的信贷业务以推动国家进出口贸易发展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作用--主要是通过融通资金提供融资条件提供咨询服务和经办对外援助服务于政府的对外政策。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1)一般职能:是指其所具有的与一般金融机构类似的或相同的职能即金融机构的金融中介职能。(2)特有的职能:倡导性职能--政策性金融机构以直接的资金投放或间接地吸引商业性金融机构从事符合政府意图的放款来发挥其首倡引导的功能;选择性职能--政策性金融机构对融资领域或部门的资金支持是有选择性的即选择政府政策支持但市场机制作用有失灵的领域或部门;补充性职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活动可以补充完善以商业性金融机构为主体的金融体系的职能。服务性职能--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企业或政府提供金融与非金融服务的职能。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政府预算拨款供给资本金;借款;发行债券;吸收存款;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基金;职工住房公积金。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贷款;投资;担保。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外部关系:政府的关系--依附型、相对独立性、中间型;业务往来对象的关系--信贷关系、投资关系;与中央银行的关系--中央银行通过再贴现再贷款或专项基金向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来源、人事互相参与、个别国家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我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政策性银行有哪些特征? 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投资建立,按照国家宏观政策要求在限定的业务领域从事信贷融资业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业务经营目标是支持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全面进步,配合宏观经济调控。 由于政策性银行由政府投资设立、并根据政府的决策和意向从事政策性金融业务,因此在经营活动中表现出如下特点:(1)不以盈利为经营目标。政策性银行业务出发点是实现社会整体效益,而不是微观效益。(2)资金运用有特定的业务领域和对象。这些领域或对国民经济发展有较大现实意义,或是国民经济薄弱环节,或对社会稳定、经济均衡协调发展有重要作用。 (3)不以吸收存款作为资金来源,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预算拨款、发行债券集资或中央银行再贷款。(4)资金运用以发放长期贷款为主,贷款利率比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低。(5)不设立分支机构。政策性银行的具体业务操作通常由商业银行代理.目的是降低营运成本。

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有何不同?

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投资设立的、根据政府的决策和意向专门从事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银行。与商业银行以营利为目的相比,他们的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并根据具体分工的不同服务于特定的领域。

推荐第10篇: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除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以外的所有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信托、证券、保险、融资租赁等机构以及财务公司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公募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小额信贷公司等。

非银行金融机构指经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一般包括典当行、担保公司、小额信贷公司等。这类机构放贷灵活、手续便捷,符合中小企业资金快速融资的要求。

信托投资机构:专门(或主要)办理金融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它是一种团体受托的组织形式。信托机构的产生是由个人受托发展为团体受托。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分工愈来愈细,经济上的交往愈来愈多,人事与商务关系愈来愈复杂,人们为了有效地经营和处理自己力不能及的财产及经济事务,就需要专门的信托机构为之服务。信托机构的重要种类有:信托投资公司、信托银行、信托商、银行信托部等。证券机构:专门(或主要)办理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证券机构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成长起来的。主要有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投资信托公司、证券投资基金、证券金融公司、评信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

合作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有着悠久的历史,在金融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主要有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劳动金库、邮政储蓄机构、储蓄信贷协会等。

保险机构:主要有保险公司、国家保险局、相互保险所、保险合作社及个人保险组织等。

融资租赁机构:主要有商业银行投资和管理的租赁公司或租赁业务部,制造商或经销商附设的租赁公司。

财务公司:又称金融公司,各国的名称不同,业务内容也有差异。但多数是商业银行的附属机构,主要吸收存款。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职工薪酬是很多人感兴趣的内容。截至3月23日,沪深两市共有690家上市公司披露2013年年报。在已公布年报的上市公司中,职工平均年薪居前的行业分别为,非银金融(42.54万元)、银行(39.32万元)、房地产(16.8万元)和采掘(13.37万元)。分析人士表示,与业绩挂钩的现金收入更有利于激励职工工作热情,有望提升企业业绩。非银金融业平均年薪42.54万

统计显示,已经公布2013年年报的非银行金融业公司的职工平均年薪为42.5433万元。2013年部分非银行金融业公司应付职工薪酬的合计情况如下:中国平安(601318,股吧)(3335400万元)、东北证券(000686,股吧)(59536.66万元)、国元证券(000728,股吧)(59636.59万元)、国金证券(600109,股吧)(63410.44万元)、西南证券(600369,股吧)(76910.58万元)、安信信托(600816,股吧)(20508.89万元)。其中 ,安信信托员工平均薪酬较高,该公司是中国第一批股份制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国内最早一批金融类上市公司,也是目前我国仅有的两家上市信托公司之一。 [4][2]

银行业平均年薪39.32万

数据统计显示,已经公布2013年年报的银行业上市公司中,银行业职工平均年薪为39.32万元,浦发银行(600000,股吧)职工的年薪高出行业平均水平。

浦发银行公布的2013年年报显示,2013年应付职工薪酬合计为158.02亿元,员工总数为38976人,平均年薪为40.54万元。其中,董事长薪酬为150万元,高管薪酬总额为2924万元,总经理薪酬为150万元,董事会秘书薪酬为200万元,财务总监薪酬为230万元。

平安银行(000001,股吧)公布2013年年报显示,2013年平安银行应付职工薪酬合计为108.1亿元,员工总数为28369万元,职工平均年薪为38.10万元。其中 ,总经理薪酬为833万元,董事会秘书薪酬为346.5万元。

房地产业平均年薪16.8万

数据统计显示,2010年、2011年、2012年房地产行业净利润同比增速分别为26.8%、13%、15.6%。截至3月23日,已经有51家房地产公司发布了2013年年报,累计实现净利润为548.6亿元。

数据显示,截至23日,已公布年报的公司中 ,2013年房地产上市公司职工的平均年薪为16.8万元。具体来看,已经发布2013年年报的51家房地产公司中 ,职工平均年薪居前三名的分别是中华企业(600675,股吧)(42万元)、浦东金桥(600639,股吧)(40万元)、国兴地产(000838,股吧)(32万元)。

采掘业平均年薪13.37万

数据显示,截至23日,采掘行业共有14家上市公司披露2013年年报。已公布年报的公司中 ,2013年采掘类上市公司职工的平均年薪为13.37万元。在上市14家已经公布年报的公司中,有9家公司2013年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其中 ,海默科技(300084,股吧)(605.14%)、海油工程(600583,股吧)(223.56%)、煤气化(000968,股吧)(112.92%)3家公司业绩增幅最为显著。

第11篇: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目 录

摘要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键字 ...................................................................1 Abstract .................................................................1 Keywords .................................................................1

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义 .................................................2

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现状 .............................................2

1、村镇银行发展状况 ...................................................2

2、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状况 .............................................3

3、小型贷款公司的发展状况 .............................................3

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存在的障碍 .................................4

1、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外部障碍 ...............................4 (1)农村信用环境差 ...............................................4 (2)政策扶持力度不够 .............................................4 (3)政府监管不到位,监管难度大 ...................................5

2、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内部障碍 ...............................5 (1)资金来源有限 .................................................5 (2)金融产品单一 .................................................5 (3)从业人员素质普遍较低 .........................................5 (4)盈利能力相对较差 .............................................6 (5)多种风险问题突出 .............................................6

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相应策略 ..................................6

1、解决外部障碍的相应对策 .............................................6 (1)完善信用体系,优化农村信用环境 ...............................6 (2)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7 (3)加强政府监管 .................................................8

2、解决内部障碍的相应对策 .............................................8 (1)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8 (2)注重金融服务创新 .............................................8 (3)引进与培养金融人才 ...........................................9 (4)制定灵活的利率定价机制,提升盈利水平.........................9 (5)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10 结语 ....................................................................10 参考文献 ................................................................10 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研究

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 经济系 公理(1)班 学生:师少楠

指导老师:刘放

摘要:自2006年国家鼓励设立农村新型金融机构进行增量改革以来,农村新型金融机构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遇到后续资金不足、社会认可度低等问题的困扰,面临着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难题,政策预期目标难以实现,发展规划难以落实。随着我国农村新政策的推广不断加深,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在我国广大农村得到了相应的发展,有的甚至已经找到了适合的生存土壤,缓解了农村金融供给不足,并逐步实现了规模的扩大。但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新型金融机构仍然存在着资金规模有限、缺乏技术支撑、风险隐患突出、监管力度缺失等问题,严重影响着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本文将在分析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现状的基础上,针对所出现的问题提出扶持对策和方向。

关键字: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可持续发展 问题

Abstract:Since 2006, the State encourages the establishment of new-type ru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re incremental reform, ru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o obtain the unprecedented development, but met follow-up insufficient funds, low social recognition of problems in the proce of development, facing the problem of how to realiz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e policy is expected to realize the goal, development planning difficult to implement.With the promotion of China's new rural policy unceasing deepening, ru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has been a corresponding development in the vast rural areas of China, and some even have found a suitable for the survival of the soil, to alleviate the inadequate supply of rural finance, and gradually realize scale expansion.But in some economically underdeveloped areas of ru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re still limited capital scale, the problem of the lack of technical support, risk, supervision and lack of prominent, seriously affecting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Based on analyz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new type of ru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the light of the problems put forward the supporting strategy and direction.Keywords: the new type of ru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sustainable development,probl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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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义

《中国农村金融发展报告》指出:农村金融在我国一般是指在县及县以下地区提供的存款、贷款、汇兑、保险、期货、证券等各种金融服务,包括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即民间金融。然而,本文描述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同于以上的农村金融机构的定义,根据2006年12月20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新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有三个,一是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二是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也可按照自愿原则,发起设立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三是鼓励境内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也就是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这三类新型金融机构。 第一类是村镇银行,它是指为当地农户或企业提供服务的银行机构。区别于银行的分支机构,村镇银行属一级法人机构。村镇银行可经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以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村镇银行还可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第二类是农村资金互助社,它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自愿入股组成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业务。它实行社员民主管理,谋求社员共同利益为宗旨。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独立的法人,对社员股金、积累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三类是贷款公司,它是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

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正规金融体系大部分分布在城市地带,农村的金融布局还存在很大的空白。于是银监会于2006年12月20日出台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揭开了帷幕。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在南方一些省市发展相对较快,在北方地区仍旧以农村信用社作为主要农村信贷机构。

1、村镇银行发展状况

自2007年3月1日,我国首家村镇银行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在四川省仪陇县金

第 2 页 (共 11 页) 城镇正式挂牌开业以来,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和成长起来,机构数量迅速增加。截至2012年9月底,我国已组建村镇银行数量为799家。这与2012年5月银监会出台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有很大的关系,它提出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将村镇银行主发起行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并明确在村镇银行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后,主发起行可以与其他股东按照有关原则调整各自的持股比例,使得民间资本涌入村镇银行,成为其组建的主要力量。据统计,民营资本直接和间接持股村镇银行的比例高达74%。截至2013年10月,已实现全国除港澳台以外的31个省份村镇银行全覆盖,全国1880个县市覆盖面超过50%,中西部地区组建620家,占比62%,村镇银行县域覆盖面和服务充分性明显提升。从某种意义上说,村镇银行的出现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金融之间的供求关系,对供求关系起到了良好的调节作用。但总体来讲,我国村镇银行的资产状况较为良好,业务品种趋向多元化。例如,初期建立的村镇银行业务范围狭窄,覆盖范围少,但随着村镇银行规模的扩大,数量的增长,越来越多的村镇银行开始创新业务品种。由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创新研发“兴业宝”、“现贷通”、“农家乐”、“车得利”等16项信贷产品,解决农户贷款问题;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针对农户推出农户联保贷款,农户养殖专项贷款以及农户安居按揭贷款;澳洲联邦村镇银行推出了针对农户的无抵押贷款,针对农村企业的订单贷、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以解决农户抵押难问题。

2、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状况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中国银监会在2007年的时候开始推行的,放宽农村贷款标准的试点工作。该工作首先在青海、四川、甘肃、内蒙、湖北等六个省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试点,但是到2013年6月末,全国共有49家农村资金互助社获得金融许可证,由此可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情况远远不如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的发展情况。目前,我国真正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是农村资金互助社,它的融资渠道主要来源有三个方面:社员、社会捐赠和其他商业银行借贷。相对于村镇银行而言,发展滞后和缓慢。这导致农户信贷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严重影响了农民收入增加和农村经济发展。

3、小型贷款公司的发展状况

随着新农村政策的不断推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民间资本逐渐充裕,小额贷款公司在县级地区以及农村地区,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并且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以浙江省为例,在2010年5月以前,浙江省就有117家符合国家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正式营业,总注册资本达到187亿元,但是在河北等北方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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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跃程度也远远不如浙江等地区。截至2013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7839家,贷款余额8191亿元,全年新增贷款2268亿元。从2008年底的不到500家,到2013年底的7839家,短短5年小贷公司增长达14.6倍之多。小额贷款公司多以三农政策以及中小企业融资作为主要服务范围,并推出了多款与当地三农政策相匹配的贷款产品,并在抵押政策上进一步放宽条件。

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存在的障碍

1、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外部障碍

(1)农村信用环境差

信用环境是金融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目前,我国农村的信用环境不尽如人意,这主要表现在农村整体信用环境欠佳,部分农民信用观念淡薄,对不讲诚信的贷户缺乏有效的惩戒、制裁措施,由此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信用环境建设滞后。其中,农村信用体系作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然而,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信用秩序混乱、诚信缺失等现象,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部分农户提供的信息不够真实,违背了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初衷。二是农户信用档案信息系统还不够完善,缺少农民其他收入信息,例如外出务工收入、经商收入等,导致对农户的评分不够准确。三是农村征信系统推广缓慢,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尚未有效发挥在推进农村信用环境建设中的作用。目前,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尚未完全覆盖农村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仅县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能进入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且不具备查询功能。由于没有形成统一的、全面覆盖农村各金融机构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农村金融机构很难了解、掌握企业及个人的资信状况,从而给农村金融机构防范风险和债权维护带来了困难。这些问题已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影响着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

(2)政策扶持力度不够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作为为弱势群体提供金融服务的制度创新,相比追逐利益最大化的商业银行,其生存发展更加艰难,这就势必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但是现阶段,对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政府支持力度很有限。从财政政策方面来看,村镇银行在所得税、营业税征收标准方面参照的是商业银行标准,无法享受到与农村信用社同样的税收优惠。同时,税收优惠的财政补贴资金覆盖深度和广度不够,财政对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所发放的农业贷款进行贴息,但没有明确规定对村镇银行发放贷款进行贴息。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尽管从事的是金融服务,但性质上是不属于金融机构,必须按工商企业标准征税,这就说小贷公司要承担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没有享受税收优惠。如果难以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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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那么将影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持续健康发展。

(3)政府监管不到位,监管难度大

目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着运行不规范,抗风险能力差等问题,但是相关部门却不能进行有效监管。一方面,新型金融机构均设立在农村地区,经营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不同,监管起来难度大,费用高。同时,我国银行监管的渗透深度不够,难以对村一级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监管,加大了监管难度,不利于农村金融机构的全面发展以及平稳进步。而从目前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分支机构情况来看,县域机构是最为薄弱的,监管资源相对缺乏。另一方面,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一类独特的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有着本质的区别,但面对新生事物政府监管部门缺乏可借鉴经验,容易将监管一般金融机构的制度直接应用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这是不合适的。而且相关法律政策、行业规章制度的约束并不配套而行,也增加了监管的成本和难度。

2、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内部障碍

(1)资金来源有限

充足的资金来源是金融机构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前提和基础。调查发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着筹集资金难度大,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村镇银行,既使具有吸收存款的功能,但由于其成立时间短,居民对其缺少了解,社会认同度较低,信誉度积累不够,营业网点少以及农民存款还是偏好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因素制约了其存款业务的发展,限制其存款总量的增长,这对于村镇银行的影响尤为显著。同时,从小额贷款公司看来,由于其不具有吸收存款的职能,这种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及较少的注册资本,导致资金匮乏,后续资金不足,无法满足较为旺盛的贷款市场需求,这就成为制约其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2)金融产品单一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成立时间尚短,由于面向广大县域,受到区域条件和经济条件的限制,农民收入水平不高等因素,导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服务单一。绝大多数的村镇银行以传统的信贷业务为主,理财产品、办理银行卡等业务均未涉及,类似承诺兑付、贴现、代收代付、咨询服务等中间业务也开展得相对缓慢,与商业银行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这都使得村镇银行难以为客户提供符合实际需求的金融服务,缺乏竞争优势。资金互助社只有存款和贷款两项业务,其他业务还未开展。总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较为简单,创新能力不足,不能很好地满足客户实际需求。

(3)从业人员素质普遍较低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因经营规模小,环境条件比较差和薪酬底的因素,大部分农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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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机构很难聘请到业务技能和素质高的金融人才,同时,农村金融人员接受培训的机会少,并且培训技能落后,进而导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素质普遍偏低,制约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顺利发展。

(4)盈利能力相对较差

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国有商业银行大举撤并农村金融网点记忆犹新,同时也对后期一些农村金融机构动辄偏离“三农”的主业去搞房地产等行为心存很大不满,但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还在于银行的逐利性和“三农”业务的难盈利性。所以,农村金融是个很大的市场,但也是一个很难做的市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也不例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普遍具有贷款额度小、贷款时间短、使用急、可抵押物少等特点,盈利能力也相对较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近两年的资产利润率为0.6%左右,而四大国有银行的为1.2%左右,由此看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相对较差。因此,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盈利水平不高是影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5)多种风险问题突出

首先,大部分农村由于受经济的脆弱性,信用客户的多样性以及金融生态环境不佳等因素的影响,农民普遍缺乏信用意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着严重的信用风险。其次,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数量有限,尚处于发展初期,一方面存在着基础设施、现代技术手段、管理素质等多种条件落后的制约;另一方面,由于农村金融市场中客户的复杂性,借款人及相关人士为满足自身利益,与银行内部人员勾结进行暗箱操作。这两个方面导致的操作风险都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再者,地方政府大规模地参与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不同地方政府的操作模式不同,没有统一明确的流程可循,这也使得机构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各地政府和控股银行政策导向的制约,抑制了其他投资主体的积极性,造成潜在的风险隐患。最后,农业作为高风险低收益行业面临着价格、供给、自然环境等一系列经营风险,而且服务对象是一家一户的农户,造成了资金占用的分散性,这就增加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贷款按时足额收回的风险。这些风险都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很大障碍。

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相应策略

1、解决外部障碍的相应对策

(1)完善信用体系,优化农村信用环境

在中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改善农村信用环境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一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而金融支持需要有良好的信用环境。同时,农村信用体系作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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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为了解决现实农村的信用环境和信用体系出现的问题,政府以及相关金融组织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措施:一是通过加强诚信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农牧户的信用意识。政府可以联合社团组织、金融机构等各方力量开展适合农村特点、形式多样的信用及相关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村地区信用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以此提升农村经济主体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识,增强农村经济主体信用意识和风险意识,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二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广泛开展农户信用档案建设和信用评级,改善全社会的信用大环境。具体要求是推动涉农金融机构依托现有客户管理系统为有信贷需求的农户建立起规范化的电子信用档案,逐步完善统一的农户信用档案。推动开发农户信用评价模型,逐步形成科学、有效的农户信用评价体系,将农户信用评价结果与农户贷款审核、管理相结合,建立健全信贷业务及信用风险管理体系,逐步形成“农户+征信+信贷”的业务模式。三是加快信用立法,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保驾护航。信用立法的主要目的是建立社会信用制度基础,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信用活动提供完整、公开和相对稳定的标准,指导和保障社会信用活动与行为健康、有序的发展。通过对农村信用体系立法,达到充分体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从而强化违约责任追究,提高失信成本,为乡镇企业和个人等行为主体提供伸张正义、惩罚失信者的法律保障。四是提高乡镇企业和农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农村地区的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农村金融机构接入乡镇企业和农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工作,尽快实现乡镇企业和农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全国范围内信贷信息的全采集与查询服务的全覆盖。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进一步提高征信数据质量,全面、完整、及时地将涉农经济主体的信贷业务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五是健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大力推动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多层次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动员和鼓励担保机构开展农村担保业务,积极支持农业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经济实体和各类社会资金参与组建担保公司,为“三农”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引入信用评级、信用调查与咨询等信用中介机构,借鉴其专业知识与技能,帮助农村经济主体提高信用管理水平与防范信用风险,培育并规范征信业务,促进征信市场发展。

(2)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由于农村融资存在着“高成本、高风险”的特殊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作为新生的支农组织没有财政税收的支持是发展不起来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面向的是农户和农村企业,自筹资金有限,政府的资金支持和政策倾斜是必不可少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也应当立足于自身比较优势或者是突出优势积极地去寻求政府政策支持。政府应当加大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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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对金融的支持力度,健全农村金融政策扶持体系,充分发挥财政杠杆作用,推动更多金融资源为“三农”服务;财政部应积极落实向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放定向费用补贴的政策,增强金融机构的资金可持续性;在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的同时,政府应当注重财政、货币和监管政策的积极配合,通过多项政策的组合形成合力,进一步调动和激发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加强政府监管

实施监管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风险,保障客户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监管还能确保公平而有效地发放贷款,由此避免资金过多地流入中小企业和非涉农类金融服务。要加强政府监管就要建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体系,第一是需要采用传统业务监管与新型监管理念并重的方式。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制度上必须严格,市场准入制度的确立不是由银行所在区域决定的,而要以更加严密的方式来降低风险系数。另外,监管模式还应该渗透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日常经营,将传统的存贷款进行单独监管,严格控制内部人员在工作期间与外部人员的关联交易。同时,也要加强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把握机构成立的初衷,真正服务于“三农”。第二是要以利率的调控来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管理制度上进行创新。也只有开放利率才能保证新型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有效覆盖资金成本和潜在风险,保证金融企业的持续盈利和可持续发展。从目前我国国情来看,还需要进一步开放我国农业金融领域的市场利率,让农村以及村镇银行的利率水平真实的反应资金供求情况及平均风险水平。监管部门也应该强化利率的控制作用,规范农村融资活动,坚决杜绝高息揽存和高利贷行为的出现,以利率调控保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理念。

2、解决内部障碍的相应对策

(1)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资金来源不足已经成为制约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针对这一问题,可以采取多种方法。第一是引导民间资本有序规范地投入,改善资本结构,壮大资金实力;第二是适当增设营业网点,吸收储蓄存款,扩大资金来源;第三是努力探索业务创新,研发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产品,从而扩大存款的吸收,扩大资金来源渠道。

(2)注重金融服务创新

我国农村新型金融机构要注重金融创新服务对可持续发展是很有必要的。金融创新服务能够通过提供大量具有特定内涵与特性的金融工具、金融方式等增强金融服务,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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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提高金融机构的运作效率。加快金融创新服务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自身发展的迫切需求,也是机构适应金融环境及市场需求的客观要求。因此,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把握服务“三农”的宗旨,提高机构的运营能力,注重开展针对农民的金融服务,建立起在农村地区的信誉。比如,积极发展“龙头企业+农户”的信贷方式,通过向龙头企业提供贷款,带动解决广大农户资金需求问题;结合农村实际积极创新服务,从政策允许、市场分析和客户调查入手,着力寻求服务“三农”的最佳结合点;创新信贷产品,开设专项贷款,大力支持大棚蔬菜、畜牧业生产等农业产业化优质项目开发,实现与农户、农业项目的对接,解决农村企业和农民贷款难的问题。

(3)引进与培养金融人才

要做到提升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知名度,增加金融机构的核心实力,这都需要大量引入与培养金融人才,这也是促进新型金融机构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有效措施。鉴于此,第一是金融机构要大力引进人才。像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村镇银行需要认清自身存在着规模小、业务简单的特点,因地制宜的选用当地优秀的金融工作人员以及中高层管理人才,逐渐搭建起企业内部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形成灵活性强、工作效率高、管理完善的人力资源结构。另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还应该通过与当地就业指导部门合作,保证当地高素质人才的引入,充实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人才团队。第二是金融机构也要提供培育员工提高素质的机会。大型商业银行可利用其有效的管理模式、优秀的业务人员、成熟的风险控制机制等优势,向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输送或培育优秀的员工,帮助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同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也可推荐其优秀员工向大型商业银行介绍农村金融业务,实现双方人才的互相交流。这不仅降低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走弯路的概率及其探索成本,也通过人才交流和培养为双方的合作提供了机会和资源,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员工能力。

(4)制定灵活的利率定价机制,提升盈利水平

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稳步推进,存贷利差的空间缩小,金融机构对利率定价有了一定的自主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根据农村地区的现实情况,建立健全贷款定价管理体系,开展专业化分工,进行利率定价、风险管理和绩效考核的细化,其管理会计制度按照产品、客户和业务经营为单位的成本核算和绩效考核开展,贷款定价作为其基础数据的来源,找出利润新的增长点。同时,制定灵活的利率定价机制,提高利率定价水平。转变成本核算思路和方式,由现行的综合成本核算模式转向单一产品成本核算模式,即要根据某产品的投入成本、风险高低、收益预期来定价,体现收入与产出相平衡、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建立以效益为中心,各方面协调的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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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原则,产品定价必须保持在盈利平衡点之上,这样只有清楚自己的风险成本和风险承受能力,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守住底线,而不至于用非正常的价格盲目竞争,才能逐步提升金融机构的盈利水平。

(5)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风险控制是金融机构的工作重要环节。提高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是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提高风险控制就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必须建立一套适合农村金融体系生存发展的风险防范体系。在解决发放贷款时信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时,可以考虑通过平时信用系数好的用户来提供信用信息,从而增加了信用保证。比如,浙江村镇银行建立起的“村镇银行—贷款服务中心(信贷员)—金融服务站(村)—农民贷款小组”的四级市场网络就是信用系数较高的风险防范体系。在仅有的几家农业金融互助合作社中,形成了社员自发组成的贷款小组,这样不仅可以形成贷款风险连带责任,还可以更加容易控制信贷风险。第二方面是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损失准备金,以全面覆盖风险。

结语

目前,国家大力在乡村地区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发展过程中虽然出现了诸多问题,但在农村市场也取得了显著效果,尤其在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非常重要作用。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今后的发展任重而道远,我国应该坚实发展符合农村实情的金融组织,大力发展现代农村金融,提升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实力需要政府部门等多方努力才能实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也需要注重提升企业自身实力,在农村市场做大做强,来营造良好有序的金融环境,促进新农村建设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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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金融机构介绍

集团公司介绍

一.集团公司简介

福建金联华贵金属公司是福建联华金融集团的下属公司,福建金联华贵金属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壹千万,是海西商品交易所综合类会员(会员编号016),集团公司下属有天津金世家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是天交所136会员)同时也是昆明泛亚有色金属,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会员单位。是目前海西交易所会员单位实力最雄厚,管理最佳的公司,同时集团涉及还有房地产项目,贸易等业务。金联华公司以贵金属、矿产和海西地区大宗商品等品种交易为主,辅以贸易、物流、资金托管、信用评定等新型金融投资咨询业务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金联华是目前国内较大规模的投资银条生产加工和批发零售的生产商和供应商,同时是泛亚有色金属的投资银条的供应商,其投资银条及制品具有投资、收藏、观赏、艺术、礼品、日用品等多重属性。

金联华具备一支国际化、专业化的经营管理团队。通过健全高效的客户服务体系,为客户提供了优质、成熟、稳键的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交割等投资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高度赞誉。

金联华秉持“诚信、合规、专业、创新”的公司理念和“共创业绩、共享成果、共同发展”的公司发展观,承担服务客户和保护客户的责任。公司坚持以品牌建设为核心、以客户利益为宗旨,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相信:“只有客户的认可,才有我们的发展”。

一:本集团金融机构性质是股份制

拥有4家贵金属经营编号

第一:天津交易所金世家交易所综合会员会员编号(136)

第二:海西商品交易所金联华交易所综合会员会员编号(016)

第三:福建泛亚有色金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泛亚有色金属(0299)批发商会员及1566号服务中心。总部落于海峡西岸经济中部---泉州 第四: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082)会员福建鲲鹏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大宗商品投资)

本公司秉承在金融市场发展给广大加盟商提供一个更加完善全面的金融商超模式,供全国加盟商选择。

二:目前全国就金属交易所有

1:上海黄金T+D以及上海期货(均属于凑合成交性质) 2:白银:天交所、海西商品交易所

3:其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4:贵金属现货黄金方面目前没有其交易

仅有实物黄金交易

5:实物黄金交易可赎:卖出+回购-当日市面价-会员手续费(15元/克)

实物黄金是紫金矿业的实物9999金条,10kg、20Kg、50Kg、200Kg.实物白银是泛亚有色金属银条的供应商

第13篇:金融机构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

根据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内控风险提示及开展内控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合行总部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社实际,我社积极开展了案件专项治理活动.成立了以主任同志为组长,副主任、委派会计、分社负责人为成员的案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对我社的内控制度、信贷管理、三防一保等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自查,重点检查了印鉴密押,重要空白凭证,现金管理,信贷业务,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现场整改.

1、全面动员,组织职工认真学习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各岗位职工端正思想,摆正位置,先从自身岗位自查,对照有关制度的要求,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要求及时反映,不得隐瞒,知情不报,对其他岗位其他员工的业务行为和管理行为提出意见.由委派会计同志负责实施对分社、社部各岗位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基本操作规定执行情况较好,“一分四双”和交叉复核制度、“十六项”基本规定、业务操作流程符合制度要求,重要空白凭证帐实相符,销号登记簿与领用、使用情况相一致,分社在领入重要空白凭证时未按要求入库,而是直接留在柜面使用,已责令立即纠正.检查了会计凭证、帐簿、各类登记簿,会计凭证要素齐全,帐簿设置合理,错帐冲正规范,计息正确.有少数收贷凭证及借款凭证未签经办人名章,帐簿有硬性涂改现象.

2、对微机储蓄业务进行了检查,能按操作程序进行操作,特殊会计业务无缺漏登记的情况,操作员临时离岗能退出操作系统.由于分社掌握微机操作技能的仅操作员和出纳员,存在操作员离岗时由出纳员代岗,而由信贷员代出纳岗的串岗现象.

3、对内部往来资金帐户进行了核对,查实了未达帐项.支票帐户存款能按月发出对帐单,但收回率较低,一是我社对睡眠户存款无法及时联系处理,二是许多农村公司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不重视对帐工作,造成一部分对帐单滞留信用社,一部分对帐单发出后迟迟不能收回.我社已加强了对帐工作的管理,进两个月发出和收回率明显提高.通过业务过程随机核对了储蓄存款余额,分社和社部分别核对了20户,除未登折款项外,帐折均相符.对帐据、帐实、帐卡、帐帐、帐表进行了通打核对,检查日均做到了相符.

4、对印、押、证的管理进行了重点检查.岗位设置合理,能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各类印章的启用、使用和保管符合规定要求,检查中发现有个人名章长时间闲置桌面的情况,已当场要求改正,要求所有员工重视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杜绝印章、凭证管理上的漏洞.信贷业务方面.我社已建立了贷款授权,贷款责任追究和贷款的审批制度.在联社对信用社授权的基础上,由信用社对信贷员进行了授权,对大额贷款由审批小组进行集体研究审批,落实第一责任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管理与农户档案的限额一致,大额贷款建立了信贷档案.信贷管理工作一直是困扰信用社经营的重点和难点.去年以来,尽管我社在信贷管理上加强了风险控制,规范了贷款操作程序,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存在的问题仍比较多,尤其对存量贷款的清收化解措施乏力、手段单一,对茶厂和茶厂各万元的贷款只能在提供抵押物的基础上办理续贷手续.农业的弱质性,信用社贷款的期限管理与农业生产周期的不一致,致使农户个人贷款违约率较高,信贷人员往往处于被动的局面,对刚刚产生的逾期贷款进行催收,而对刚性更强的不良贷款的化解显得力不从心.

5、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种类多,客户数量大,获取信息的渠道狭窄,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使信贷人员处于茫然无着的状态.“三查”制度的流于形式,从事信贷人员的观望等待心理,往往使一笔有问题贷款得到关注时,通常已经比较严重了.农村信用社的考核机制和工资制度,迫使信用社从高管到一般员工,为了求短期的发展,为了取得最多的经济效益,往往把预期收益想象的较高,往往千方百计甚至不考虑实际可能去扩大业务,其结果必然使风险产生且加剧.

6、“三防一保”方面.信用社已与员工签定了安全责任书,落实了安全责任.安全防卫设施,消防设施处于正常运转的状态.信用社制订了防暴预案,要求职工熟悉安全保卫工作的要求,在遭遇突发事件时保持头脑冷静,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通过自查,我社进一步提高了案件的防范意识,对一些过时的规章制度进行废止和重订.力图通过对重点部位和岗位的有效监督,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我社健康稳定发展.通过自查,我们也剖析了内控制度长期流于形式的原因.

7、内控制度从无到有,从初步建立到形成一项系统的制约控制机制,凝聚了信合人强化制度的决心和心血.但这几年的发展似乎误入歧途,大量的类同的规章、制度、办法、责任制,挂在墙上、夹在文件夹里、存在电脑中,登记簿、工作日志一字排开,越设越多,一笔挂失业务要登记挂失登记簿、登记会计特殊事项登记簿、登记计算机工作日记志,一笔借款要登记受理登记簿、借款合同登记簿、内勤工作日志.上级检查乐于看登记簿看工作日志,却往往忽视实地的实质性的检查和盘点.很多信用社也热衷于以规章制度的装订精巧,以登记簿的名目繁多展示内控制度建设的完善.查库制度、“三防一保”检查纸上谈兵,事后监督制度勾勾画画,大事小事都要报告,鸡零狗碎也要形成书面材料,相同格式、相同内容的报告一年送上四次.执行上的流于形式根源于内控制度本身的形式主义泛滥,源于形式山上的河水只能归于形式的窠臼.委派会计实行以来,在抓内控、抓防范、抓监督的过程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但多数委派会计的大部分时间大部分精力都置身于必须的不容滞后的繁琐的具体的会计业务中.委派会计本身也还是一个风险源,却赋予其监督与管理的重任,只能是以剩下的一点点时间一点点精力在形式的河流上随波逐流,而内心却流淌着真实的无奈.其实,内控制度建设只需紧紧围绕着“一分四双”,“六相符”,“十六项基本规定”的贯彻落实来进行,在各岗位之间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以基本制度为经,以各项业务和重点部位为纬,织就一张缜密的内控之网,无重复、无遗漏,不断地加以完善,随时能发现触网之鱼.而委派会计不能是联社放养的一尾鱼,鲨鱼也不行,他应该是一位吃苦耐劳技艺高超的渔夫,鱼鹰也可以.内控制度建设山重路遥,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常抓不怠,而什么时候内控制度真正落实了,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也就不需要了.

第14篇:中国金融机构

中国金融机构培训内容

第一节什么是金融?金融,是指有关货币、信用的所有经济关系和交易行为的总称。金融分为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前者是指没有金融机构介入的资金融通方式;后者是指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资金融通方式。

第二节什么是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机构体系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最早的信用中介组织是货币兑换业,主要办理货币代保管、代收、代付一类的业务,这些信用中介机构逐步演化为银行业。“银行”一词的原意,是意大利文中的“坐长凳的人”,说明最初的银行业务非常简单,设备非常简陋。坐在长凳上即可进行交易活动。

我国的金融机构的发展历史我国金融机构始于唐代,到明末清初,以“票号”、“钱庄”为代表的早期金融业已十分发达。

但我国近代银行业发展缓慢。新中国成立后到1978年以前,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金融机构单一,基本上只有国家银行,在国民经济活动中主要起会计、出纳的作用。

改革开放使金融业走上了蓬勃发展的轨道。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了以国有金融机构为主体、各类金融机构分工合作的金融组织体系,逐步形成了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

第三节我国金融机构的分类目前,我国金融机构按其地位和功能可分为两大类

(一)金融监管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经营性金融机构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机构、证券机构、政策性银行

(一)金融监管机构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我国实行分业监管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金融业(证券、保险除外)实施管理和监督,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并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务。中国证监会:是我国证券业监管机构,负责对证券业和期货业的监管。中国保监会:是我国保险业监管机构,负责对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监管。

(二)经营性金融机构

保险机构,是指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和在华开业的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

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凭公司等。 商业银行,一般是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从事其他中间业务的盈利性机构。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住房储蓄银行,外资、合资银行

信用合作机构,包括城市信用社及农村信用社。

证券机构,是指为证券市场参与者,如发行人、投资者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发起、出资成立,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特定经济政策和意图而进行融资和信用活动的机构。在我国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为了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1997年11月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1998年5月,该委员会正式成立。其主要职责是领导金融系统党的建设工作,不领导金融业务。同时,相应成立中共中央金融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和主要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党组改为党委,对本系统党的工作和干部工作实行垂直领导,地方性金融机构也可成立系统党委,受当地党委领导。

第二单元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节历史沿革

1948年:中国人民银行是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的。

1984年:在1984年以前,中国人民银行既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又对企业单位和居民个人办理存、贷款等业务。

1983年: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同时决定成立中国工商银行,办理有关商业银行业务。

1993年: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对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的监管,维护金融体系安全、有效地运行。

1995年: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至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的形式被确定下来。

第二节性质和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中央银行享有货币发行的垄断权,是发行的银行。中央银行代表政府管理全国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经理国库,所以,通常把它称为政府的银行。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在商业银行资金不足时,可向其发放贷款,因而又称它为银行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决定了它的特殊地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国人民银行相对于国务院其他部委和地方政府具有明显的独立性。财政不得向中国人民银行透支;中国人民银行不得直接认购政府债券,不得向各级政府贷款,不得包销政府债券。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派出机构,它执行全国统一的货币政策,依法对所辖范围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其职责的履行也不受地方政府干预。

第三节主要职责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具有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等十一项职责。大体可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保持货币币值稳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再贴现、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公开市场业务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保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与这一职责相适应,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任务包括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管理存款准备金、利率,对商业银行发放再贷款和再贴现,以及开展公开市场业务。

(二)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即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发布有关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稽核检查等。

(三)维护支出、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即协调、组织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清算,协调金融机构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

(四)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五)经理国库和负责金融统计业务。包括代理国库收支;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组织金融机构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六)代表我国政府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我国于1980年恢复了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席位,1985年正式加入了非洲开发银行集团,1986年正式加入亚洲开发银行,1996年加入了国际清算银行,1998年参加了加勒比开发银行。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非行集团”都派有常驻代表。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还在境外设立了东京代表处、欧洲代表处和美洲代表处。

第四节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在北京,过去在全国按行政区划设有众多分支机构。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对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根据地域关联性、经济金融总量和金融监管的需要,在全国设立了9个跨省(区)分行,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

9个分行分别是:天津分行(管辖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沈阳分行(管辖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分行(管辖上海、浙江、福建);南京分行(管辖江苏、安徽);济南分行(管辖山东、河南);武汉分行(管辖湖北、湖南、江西);广州分行(管辖广东、广西、海南);成都分行(管辖四川、贵州、云南、西藏);西安分行(管辖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北京市分行和重庆市分行撤销后,分别设总行营业管理部和重庆营业管理部。

分行的主要职责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授权,负责执行全国统一的货币政策,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证券、保险除外)的金融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为了协助分行独立、公正、有效地实施金融监管,在不设分行的省(区、市)的省会所在地设立以该地名命名的金融监管办事处,作为分行的派出机构。

金融监管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分行的授权,对所在省(区、市)金融机构实施现场调查。在分行所在地以外的省会城市以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和深圳经济特区设立中心支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除履行原来承担的职责外,增加原省分行在国库经理、支付清算、现金发行和金融统计等业务中的管理汇总工作。原有地、市分行改为中心支行。调整县(市)支行职能,重点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

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内设若干司局,另外还设立了一些直属企事业单位,如印钞造币总公司、清算总中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等,它们主要为中央银行履行职责服务。

第五节国家外汇管理局

197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于1979年3月13日,当时和中国银行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直属国务院领导,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管。

1982年:1982年12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国务院的决定,与中国银行分开,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改称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其后,改称国家外汇管理局。

1983年: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国家外汇。

1990年:1990年1月,国务院决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国务院直属、归口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副部级国家局,是实施国家外汇管理的职能机构。

1993年:1993年4月,根据八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国家局,是依法进行外汇管理的行政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主要职责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若干职能司和直属单位。在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所在地建立国家外汇管理分局,在北京、重庆设立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在其他省会城市设立国家外汇管理分局,在非省会的副省级城市设立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在外汇业务量比较大的地(市)和县(市)设国家外汇管理局支局,与同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合署办公。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主要职责为以下四项。①负责国际收支的统计与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负责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采集,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提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②负责外汇市场的管理,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③负责外汇外债管理,制定经常项目下的汇兑管理办法,依法监督经常项目下的汇兑行为;规范境内外外汇账户管理。依法监督管理资本项目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兑付。④受中国人民银行委托,经营国家外汇储备。

第三单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历史沿革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是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主管机构。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主管机构。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

1995年3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方案》,确定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监管执行机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期货市场进行监管。

1997年8月,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统一划归中国证监会管理,在沪、深交易所设立中国证监会监管专员办事处。同年11月,国家决定对全国证券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对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将原来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证券经营机构划归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

1998年4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国务院证券委与中国证监会合并组成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

1998年9月,国务院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进一步明确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专司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职能。

第二节主要职责

中国证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对证券、期货业实施监督管理,具有十三项主要职责,大致可归纳为四个方面。

1.研究和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

2.统一监管证券、期货机构。监管各类证券、期货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负责证券、期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3.负责对有价证券发行的管理。监督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托管和清算;批准企业股票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交易活动;监管境内期货合约市场、交易和清算、监督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

4.负责对上市公司及其信息披露的监管。第三节组织机构

中国证监会总部设在北京,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内设若干职能部门,在国内一些地区设立若干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第四单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历史沿革

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从20世纪50年代后半期起,我国保险业进入长时间的低谷状态,对保险业的监管也就停滞不前。 1979年4月,国务院批准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保险业仍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 1985年3月3日,国务院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之后,中国人民银行逐步建立和加强了监管保险业的内设机构。

199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保险公司,专司对中资保险公司的监管。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加强了系统保险监管机构建设,要求在省级分行设立保险科,省以下分支行配备专职保险监管人员。

着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发展,为了更好地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国务院于1998年11月18日,批准设立中国保监会,专司全国商业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能。

第二节主要职责

中国保监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具有十六项主要职责,大体可归为五个方面。

1.研究和拟定保险业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行为规划,起草有关保险业的法律、法规;制定保险业的规章。

2.审批和管理保险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3.制定、修改或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4.监督、检查保险业务经营活动。对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和资金运用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以保证保险公司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

5.依法对保险机构业务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第三节组织机构

中国保监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求,内设若干职能部门,在国内一些地区设立若干派出机构。中国保监会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第五单元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 第一节历史沿革

为了健全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监督,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向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派出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并于3月15日实施。随后,国务院决定向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6家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派出监事会。

第二节性质和地位 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监事会有别于国家监管机构,监事会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实行有限监管,重点监督国有重点金融机构资产的保值增值行为;而国家监管机构则是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业务运营、风险防范和市场推出进行全面监管。监事会与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参与、不干预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节主要职责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财务活动及董事、行长(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①检查国有重点金融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经济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②检查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财务,查阅其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其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其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③检查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金营运等情况;④检查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董事、行长(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根据《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监事会一般每年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定期检查两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监事会每次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后,应当及时做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财务、资金分析以及经营管理评价;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国务院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监事会由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主席由国务院任命。监事会的管理机构是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办公室)。

第六单元政策性银行 第一节性质和特征 所谓政策性银行,主要是指由政府创立或担保、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为目标的金融机构。我国政策性银行的金融业务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相比,有共性的一面,如要对贷款进行严格审查,贷款要还本付息、周转使用等。但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也有其特征:①是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多由政府财政拨付;②是政策性银行经营时主要考虑国家的整体利益、社会效益,不以盈利为目标,但政策性银行的资金并不是财政资金,政策银行也必须考虑盈亏,坚持银行管理的基本原则,力争保本微利;③是政策性银行有其特定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发行金融债券或向中央银行举债,一般不面向公众吸收存款;④是政策性银行有特定的业务领域,不与商业银行竞争。

第二节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于1994年3月正式成立,总行设在北京,下设总行营业部、27家国内分行和香港代表处。国家开发银行注册资本金为500亿元人民币,由国家财政金额拨付。国家开发银行惯窃“既要支持经济建设,又要防范金融风险”的方针。

1.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任务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筹集和引导境内外资金,重点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项目以及重大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发放贷款;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和结构进行控制和调节。

2.国家开发银行运营方式国家开发银行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开发银行信贷原则独立评审贷款项目、发放贷款。其资金主要靠以市场方式向国内外发行金融债券筹集,资金运用领域主要包括:制约发展的“瓶颈”项目;直接关系增强综合国力的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重大高新技术在经济领域应用的项目;块地区的重大政策性项目等。

3.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形式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分为两部分。①是软贷款,即国家开发银行注册资本金的运用。其主要按项目配股需要贷给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由其对企业参股、控股。②是硬贷款,即国家开发银行借入资金的运用。国家开发银行在项目总体资金配置的基础上,将借入资金直接贷给项目,到期收回本息。目前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主要是硬贷款。截至2000年末,国家开发银行资产总额为8138亿元,贷款余额为6204亿元。

第三节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于1994年4月正式成立,总行设在北京,境内有9家代表处,境外设有2家代表处。中国进出口银行注册资本金为33.8亿元,由国家财政全额拨付。中国进出口银行实行自主、保本经营和企业化管理的经营方针。主要任务是: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中国进出口银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贸政策、产业政策和自行制订的有关制度,独立评审贷款项目。其资金主要靠以市场方式向国内外发行金融债券筹集,业务范围主要是为成套设备、技术服务、船舶、单机、工程承包、其他机电产品和非机电高新技术的出口提供买方信贷和买方信贷支持。同时,该行还办理中国政府的援外贷款及外国政府贷款的转贷款业务。截至2000年末。中国进出口银行资产总额为672亿元,贷款余额为545亿元。

第四节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于1994年4月正式成立,总行设在北京,国内设有2276家分支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注册资本金为200亿元人民币,由国家财政全额拨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的经营方针。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

目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实行“库贷挂钩、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封闭运行”的信贷原则。即发放的收购贷款额要与收购的粮棉油库存值相一致,销售粮棉油收入中所含贷款要全部收回,防止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保证收购资金及时、足额供应,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粮棉油生产和粮食购、销、调、存等方面工作的顺利开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主要源于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其业务范围主要是向承担粮棉油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提供粮棉油收购、储备和调销贷款。此外,还办理中央和省级政府财政支农资金的代理拨付,为各级政府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开立专户并代理拨付。截至2000年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产总额为7922亿元,贷款余额为7400亿元。

第七单元商业银行 第一节性质和特征

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存、放款,办理转账结算为主要业务,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的金融企业。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能够吸收活期存款,创造货币,是商业银行最明显的特征。正是这一点,使商业银行具有特殊的职能,他们的活期存款构成货币供给或交换媒介的重要组成部门,也是信用扩张的重要源泉。因此,通常人们又称商业银行为存款货币银行。

商业银行的特征

我国商业银行除具备商业银行的一般特征之外,还有以下几个特点和要求。

1.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国家独资或控股的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同时发展一定数量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2.在现阶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在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3.实行稳健经营的方针,在严格执行金融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保证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增收节支,争取最好的盈利水平,为国家增加积累,壮大自身实力。

4.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5.实行风险管理,包括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商业银行必须遵守《商业银行法》和中央银行有关风险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二节基本情况和服务对象

到2000年末,我国商业银行的总资产为137209亿元,其中贷款余额为74610亿元。商业银行为我国资金融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我国商业银行可分为三种形式:

(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三)城市商业银行

(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从国家专业银行演变而来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这四家银行是1979年以后陆续恢复、分设的。原来的分工是:中国工商银行主要承担城市工商信贷业务;中国农业银行以开办农村信贷业务为主;中国银行主要经营外汇业务;中国建设银行主要承担中长期投资信贷业务。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这四家银行的传统分工已逐步被打破。

1994年,原国家专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被划分出去,由几家政策性银行负责经营。国有专业银行专营商业性业务,成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行业务的交叉进一步扩大,传统分工更为淡化。1999年,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被剥离后,其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和经营效益有所提高。不良资产的剥离,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建立现代商业银行经营体制创造了条件。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主体。到2000年末,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产总额为11.2万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59.4%。近几年来,四家独资商业银行的运营机制有所改善,内部管理得到加强。除中国农业银行外,其他三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业务逐步向大中城市集中。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陆续组建和成立了一批股份制商业银行。1987年4月,创建于1908年的交通银行重组开业,成为我国第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随后,又成立了深圳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这些商业银行股本结构不完全相同,在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资本金中,财政入股占相当比例;其他商业银行主要吸收企业法人入股;也有些银行,如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属上市公司,有一些个人股份。从总体上看,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本以企业法人和财政入股为主。这些银行按照商业银行机制运作,服务比较灵活,业务发展很快。到2000年末,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产总额为1.9万亿元,其中贷款余额为9158亿元。

(三)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前身是城市合作银行。虽然冠以“合作”两字,城市合作银行实际上也属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性质,适用于《商业银行法》。我国原有约5000家城市信用社,有相当多城市信用社已失去合作性质,实际上已办成小型商业银行。为规避风险,形成规模,1995年国务院决定,在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的基础上,通过吸收地方财政、企业入股组建城市合作银行。其服务领域是,依照商业银行经营原则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1998年,城市合作银行全部改名为城市商业银行。截至2000年末,全国共有90家城市商业银行,总资产为6998亿元,其中贷款余额为3481亿元。从整体上看,城市商业银行发展速度很快,经营管理水平有所提高,经济效益明显改善,抵御风险能力有所增强。

第三节组织结构及主要业务 我国商业银行采取的是总分制,即法律允许商业银行在全国范围或一定区域内设立分支行。采用总分行制的商业银行,对外是一个独立法人,一律不得设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行。分行之间不应有相互存贷的市场交易行为,不能变成多级法人制的银行集团。

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有严格的限制:一是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二是商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三是商业银行总行要按规定拨付营运资金,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的60 。此外,还要求资产负债比例应达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各项管理指标;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反金融监管法规的行为;遵守一定的审批、登记程序等。

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以下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及代理保险业务等,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呈现多样化,如银行卡业务的推广,汽车、住房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开办等。

第八单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第一节性质和管理体制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目前,我国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即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接收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于1999年4月成立,其他三家于1999年10月份分别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

第二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的背景

银行业是高风险行业,从银行业发展的历史看,银行资产质量差、企业债务负担重的问题在许多国家不同的时期都曾出现过。从总体上看,由财政支持,通过组建过渡性机构,集中处理银行不良资产,是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方法。如美国的重组信托公司(RTC)、日本的处置和回收公司(RCC)、韩国的韩国资产管理公司(KAMCO)等。从我国的情况看,自1995年《商业银行法》颁布以来,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建立现代制度、加强信贷管理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但由于经济环境的变化、金融法制不健全、金融监管薄弱、管理混乱、社会信用观念淡薄等原因,也积累了大量不良贷款。仅仅依靠四家银行催收到期货款和每年提取有限的呆账准备金来核销坏账,已难以化解历年积累的信贷风险。在此背景下,借鉴国际经验,国务院于1999年批准组建了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收购和处置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出来的部分不良贷款,专责回收、搞活,以化解潜在风险。成立金融管理公司,表明了我国政府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重整金融体系的决心,对于彻底解决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历史遗留问题,建立一个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银行体系,巩固和增强国际、国内对中国经济及金融体系的信心,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节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目的

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同时达到以下三个目的。 1.是改善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状况,提高其国内外资信。同时深化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革,对不良贷款剥离后的银行实行严格的考核,不允许不良贷款率继续增加,从而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办成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商业银行。 2.是运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特殊法律地位和专业化优势,通过建立资产回收责任制和专业化经营,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3.是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支持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

第四节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 1.追偿债务; 2.对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3.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4.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5.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6.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7.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第五节收购不良贷款的范围、资金来源及有关税收政策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范围和额度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的贷款;超出确定的范围或者额度的,须经国务院专项审批。在国务院确定的额度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账面价值收购有关贷款本金和相对应的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对未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实行无偿划转。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后,即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原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金的来源:一是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部分再贷款,即把中国人民银行以贷款给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再贷款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二是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相应的银行发行金融债券。

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交工商登记注册费等行政性收费,免交在收款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和承接、处置因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业务活动中的税款。

第六节债券转股权 实施债权转股权,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收购的不良贷款的重要方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将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取得的债权转为对借款企业的股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受本公司净资产额或注册资本的比例限制。实施债权转股权,应当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有关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推荐。金融企业管理公司对被推荐的企业独立进行评审,制定企业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并与企业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和协议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转换经营机制,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管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帮助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股权后,作为企业的股东,可以派员参加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企业股权,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内外投资者转让,也可以由债权转股权企业依法收购。

下部分

第一单元保险公司

第一节性质和作用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人们在生活中,面临着种种难以预料的风险,从“茅屋为秋风所破”到“洪水滔天千里汪洋”,都可能对个人、家庭、单位造成损失。如何规避这些风险呢?最合理的方法是运用互助共济的原理,将个人面临的风险由群体来分担,这就是保险。

保险公司的作用以经营保险业务为主的经济组织就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具有其他金融机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除了对某些个人、家庭和单位有分散风险、消减损失的职能之外,保险公司在宏观上还有四大功能: 1.是承担国家财政后备范围以外的损失补偿; 2.是聚集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发展; 3.是增强对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 4.是为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提供经济保障,防止因某个环节的突然断裂而破坏整个社会经济的平稳运行。 第二节历史沿革和发展

1937年,意大利的一位商人签发了第一张海运保险单,这标志着保险作为一个行业开始运营,同时,这也说明保险最初起始于风险最大的海洋运输。

1805年,英国人在广州开设的“广州保险会社”是在中国最早出现的保险公司。

1865年,上海义和保险行成立,这是中国人自己最早开办的保险公司。为了抵抗不断进入的外国保险商,中国轮船招商局于1885年在上海创办了具有相当实力的“仁济和”保险公司。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宣告成立。新中国建立初期,登记复业的华商保险公司有63家,外商保险公司有41家。

1958年以后,由于受“左”的思想的干扰,保险业陷入停顿状态,全国保险系统职工人数锐减至不足500人。直到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大力开展涉外保险以后,中国的保险事业才得以复苏,并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1993年以来,保险业改革步伐进一步加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完成了财产险、人寿险和再保险业务的分离工作,改组设立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包括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和中保再保险公司三家子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与交通银行脱钩,改制为独立的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将六家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取消,将其改为直属分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与平安保险公司还完成了财险与寿险的分账核算工作。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有计划地批准设立了一批新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如大众、天安、华泰、永安、华安、泰康、新华等保险公司,出现了保险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独揽转向“百家争鸣”的局面。

截至2000年底,全国共有32家保险公司。按投资主体分,国有独资保险公司4家,股份制保险公司9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10家,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9家。按业务性质分,综合性保险公司2家,财产险公司15家,寿险公司14家,再保险公司1家。保险公司初步形成了以国有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体,外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发展的格局。1980年,全国保险收入4.6亿元。到2000年底,已发展到1596亿元,保险深度为1.8 ,保险密度为128元。

第三节经营原则及主要业务

保险公司的运作是以科学分析和专业知识为基础的综合性经营活动。它强调按照客观经济规律、自然规律、技术规律和保险活动本身的规律,合理而有效地组织经营。保险公司的经营原则是大多数法则和概率论所确定的原则,保险公司的保户越多,承保范围越大,风险就越分散,也才能够在既扩大保险保障的范围,提高保险的社会效益的同时,又聚集更多的保险基金,为经济补偿建立雄厚的基础,保证保险公司自身经营的稳定。

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

当前我国保险公司的业务险种达400余种,按保障范围划分,主要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四大类。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补偿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比如为防止本企业的汽车被盗可以投保。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比如担心本公司生产的热水器对用户造成损害可以投保。

保证保险:指由保险人承保在信用借贷或销售合同关系中因一方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比如出口一批工艺品,顾虑对方不及时付款可以投保。

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人寿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一种保险。健康保险指对被保险人的疾病、分娩及由此所致的伤残、死亡的保险,又称疾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指保障被保险人在其遭受意外伤害及由此所致的伤残、死亡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再保险:还有一种保险机构之间的保险业务,被称为再保险,也称分保。再保险是保险人通过订立合同,将自己已经承保的风险,转移给另一个或几个保险人,以降低自己所面临的风险的保险行为。再保险又分为自愿再保险和法定再保险。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营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有特别的规定,要求其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从国外的情况看,保险公司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最有实力的机构投资者,特别是寿险资金具有长期资金的性质,更便于投资于资本市场。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逐步发展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内控机制有待健全,保险监管有待加强,因此,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被严格限制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随着条件的逐步成熟,保险公司将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探索其他资金运用方式。1999年10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保险公司可以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已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在一级市场上配售新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有利于适当拓宽保险公司资金运营的渠道,满足保险公司长期投资的需要,是保险资金管理的重大改革。

第二单元信托投资公司

第一节信托投资公司的性质

信托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原始的信托行为起源于数千年前古埃及的遗嘱托孤,18世纪后现代信托业在美国兴起。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一种多边信用关系,这种多边信托信用关系的建立,必须根据法定程序才能成立,并将各方关系人的条件、权利和义务通过信托合同加以确定,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现代信托已成为一种以财产为核心,信用为基础,委托、受托为主要方式的财产运用和管理制度。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以受托人身份,代人理财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财产管理和运用、融通资金,提供信息及咨询,社会投资等功能。

第二节历史沿革和发展

20世纪初,现代信托业由外国私营银行传入中国,1917年,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设立保管部(后改为信托部),开始了中国人独立经营金融性信托业的历史。

1918年,浙江兴业银行开办具有信托性质的出租保险箱业务。

1919年,聚兴诚银行上海分行成立了信托部,经营运输、仓库、报关和代客买卖有价证券业务。这是我国最早经营信托业务的三家金融机构,标志着中国现代信托业的开始。此后,私营银行纷纷设立信托部。

1921年开始出现独立的信托公司。新中国成立后,在对旧中国信托业进行接管和改造的同时,又开始试办新的金融信托业。20世纪50年代中期信托业停办。

1979年10月,中国银行总行率先成立了信托咨询部。同年,中国国际信托公司在北京成立。

198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股份制院关于银行要试办信托的指示,正式开办信托业务。接着,各银行也先后试办信托业务,以支持经济联合,搞活国民经济。此后,各家银行、各部委和各地政府等纷纷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到1988年信托公司曾多达745家。当时,信托业对我国吸引外资、搞活地方经济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信托投资公司没有真正办成“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机构,实际成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银行。加上在发展信托公司过程汇总出现了盲目竞争、乱设机构、资本金不实、管理混乱等问题,带来了很大的金融风险。因此,1982年、1985年、1988年国家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了三次大的清理整顿,撤并了大量机构,到1991年减少到376家。

1993年以来,继续清理。截至2000年底,全国共有177家信托投资公司,总资产为5708亿元。

第三节业务经营

199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全面整顿信托投资公司的精神,开始对信托投资机构再次进行整顿。整顿后的信托投资公司要与银行业、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不得吸收存款,不得自营期货,不得用负债资金发放贷款和进行实业投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

1.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将自己无法或者不能亲自管理的资金以及国家有关法规限制其亲自管理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置;

2.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房产、地产以及版权、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置;

3.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4.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

5.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单元证券机构

第一节基本概念

证券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发行和流通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存托凭证等有价凭证。证券机构是指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评估公司等。它们在证券市场上扮演不同的角色,从事不同的业务,起着不同的作用。例如,证券公司专门替人买卖证券,有时候自己也买卖证券,前者叫投资银行业务、经纪业务,后者叫自营业务。证券交易所专门提供买卖证券的设施和场所,方便大家随时随地买卖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则为买卖双方提供股票过户、资金清算服务。这三类机构是证券市场的主要机构,它们各司其职,共同支撑证券市场的日常运作。

第二节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又称证券商,是由证券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在证券市场上经营证券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推销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和股票,代理买卖和自营买卖已上市流通的各类有价证券,参与企业收购、兼并,充当企业财务顾问等是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我国第一家证券公司成立于1987年在深圳经济特区成立,以后各省市都相继成立了证券公司。当时成立证券公司的初衷,一是配合、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革,二是解决国库券发行和流通的问题。到2000年底,我国共有101家证券公司,证券从业人员10万多人。我国证券公司多是集承销、经纪、自营三种业务于一身的综合性经营机构。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明确了综合性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分类管理原则,前者可从事证券承销、经纪、自营三种业务,而后者只能从事证券经纪类业务目前,中国证监会正对证券公司进行清理、整顿和分类,并积极促进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增加资本金,督促证券公司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着力培育一批遵纪守法、管理严格的大型证券公司,提高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对信托投资公司所属证券业务部门的清理、脱钩、兼并、重组工作也将开始。

第三节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并履行相关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在我国,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目前,经批准设立的交易所有两家,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的职能是: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和上市公司进行监管;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管理和公平市场信息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到2000年底,深、沪两家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共1088家,总股本为3792亿股,市价总值为4.8亿元,相当于GDP的54 ,投资者开户总数为5801万户,2000年全年成交量为3738亿元。由于证券交易必然带来股票所有权转移和资金流动,为确保过户准确和资金及时、足额到账,两家证券交易所都附设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证券和资金进行清算、交收和过户,使买入者得到证券,卖出者得到资金。由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实现了无纸化和电子化交易,建立了相应的高效、快捷、安全的结算系统,每日的结算和交收于次日上午开市前即可完成,实现T+1交收。

第四单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第一节基本概念

财务公司起源于西方,世界上最早的财务公司是1716年在法国创办的,后来英、美等国相继成立财务公司。由于各国的金融制度不同,各国的财务公司性质也不相同。国外财务公司并不限于在集团内部融资,他们以集团服务为重点,但又不限于在集团内部融资。

在国外,财务公司一般不能吸收存款,只能承作贷款,业务品种主要是集团产品的销售融资,但也可不限于本集团的产品。财务公司主要通过在货币市场上发行商业票据和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来筹资,也从银行借款,但比重较小。如美国财务公司的资金来源除自有资金外,主要是依靠发行商业本票和长期债券来融资,因此财务公司是大量举债的公司,它们运用负债管理以创造信用。

在英国,财务公司也较金融公司或贷款公司,主要向工商企业和消费者提供分期付款和其他银行信用。在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除中外合资的财务公司外)都是依托大型企业集团而成立的,主要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产品销售提供服务。

从1987年我国第一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成立至今,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已具有一定的规模,在促进我国大型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截至2000年底,在我国共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69家,资产总规模达2584亿元人民币,约占金融机构总资产的1.4%。

第二节主要业务

根据2000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能够开展的主要业务有:吸收成员单位三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发行财务公司债务,同业拆借,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融资租赁,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股权及成员单位股权投资,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顾问、信用签证及其他咨询代理业务,境外外汇借款,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新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从原来的1亿元增至3亿元;原注册资本金须从集团中资成员单位中募集,现放宽到集团内合资企业及不超过40%的外部股份,允许中外合资成员单位参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将吸收的存款限定为三个月以上定期存款;投资业务中新增成员单位及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增加了消费信贷业务;增加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行业自律的有关条款;坚持风险控制,如限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所有对外融资(包括短期拆借及发行长期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对内融资,资本总额与风险资产的比例不低于10%,一年期以上的长期负债与总负债的比例不低于50%,拆入资金余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不高于100%等;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市场准入标准;明确本,外币业务及内、外资统一监管。同时,要求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信贷资金管理、利率管理、结算管理、现金管理、费率管理以及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民的管理等,均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五单元信用合作组织

第一节信用合作的原则与特点

合作制是分散的小规模的商品生产者为了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困难,获得某种服务,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作为经济和社会领域的一种互助形式,合作制在它一百多年的历史中,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长期的实践中,合作制理论得以不断发展和完善。

1995年,国际合作联盟确定了合作制七项原则:资源和开放的社员原则,对所有能够利用合作社服务和愿意承担社员义务的人开放;社员民主管理的原则,各级合作社的方针和重大事项由社员参与决定,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入股。盈利主要用于充实积累的原则;自主和自立的原则,合作社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教育、培训的原则,合作社要为社员提供教育和培训,要向公众宣传有关合作的性质和益处;合作社间的合作原则,合作社与通过地方的、全国的、区域的和国际的合作社间的合作,为社员提供最有效的服务;关心社区的原则,合作社在满足社员需求的同时,要推动所在社区的持续发展。

合作制与股份制是两种不同的产权组织形式。一是入股方式不同。股份公司一般自上而下控股,下级为上级所拥有;合作制则自下而上参股,上一级机构由下一级机构入股组成,并被下一级机构所拥有,基层社员是最终所有者。二是经营目标不同。股份制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股东入股的目的是寻求利润分红;合作组织的主要经营目标是为社员服务。三是管理方式不同。股份制实行“一股一票”,大股控权;合作制实行“一人一票”,社员不论入股多少,具有同等权力。四是分配方式不同。股份制企业利润主要用于分红,积累要量化到每一股份;合作组织盈利主要用作积累,积累归社员集体所有。

最早的信用合作社是由德国人舒尔茨于1849年建立的。世界信用合作事业已走过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历程,目前已成为世界金融大家庭中的重要成员。在信用合作事业比较发达的国家里,信用合作社已经发展成合作银行体系。

我国的城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群众性合作制金融组织,是对国家银行体系的必要补充和完善。它的本质特征是: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信用服务。

第二节城市信用社

城市信用社是我国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产物,是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城市信用社是在改革开放后出现的。 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开展,一些地区出现了少量城市信用社。1986年以前,城市信用社的数量约为1300家,总资产约为30亿元。

1986年1月,国务院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城市信用社的地位。同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对城市信用社的性质、服务范围、设立条件等作了规定。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城市信用社设立的速度加快,当时主要设立在地级以上大中城市,但有一些地方在县(市)也设立了城市信用社。

随着城市信用社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建立,为加强管理,1988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提高了城市信用社的设立条件,注册资本由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到1989年末,城市信用社的数量达到3330家,总资产为284亿元。

1989年上半年,根据中央治理整顿的精神,中国人民银行组织了对城市信用社的清理整顿工作。

1990年到1991年清理整顿期间,各地控制了新设机构的规模,对经营不善的城市信用社予以撤并。两年间新设机构253家,撤销机构75家。到1991年底,全国城市信用社为3500多家,总资产为497亿元,职工77000多人。

1990年,开始了城市信用社市联社的试点工作。

1992年清理整顿工作结束,我国经济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各行各业申办城市信用社的要求非常强烈。这一期间,城市信用社的数量急剧扩大,在绝大多数县(市)都设有城市信用社。到1993年底,城市信用社数量近4800家,较1991年末增加了1200多家,总资产为1878亿元,职工12.3万人。

自1993年下半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大力清理整顿金融秩序,总行责令各省分行自1993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审批新的城市信用社,已下达但未用完的指标暂停使用,同时对越权超规模审批城市信用社的问题进行清理。这一精神贯彻之后,绝大多数地方都有审批新的城市信用社。

自1995年起,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部分地级城市在城市信用社基础上组建了城市商业银行。同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信用社管理的通知》,以文件形式明确;“在全国的城市合作银行组建工作过程中,不再批准设立新的城市信用社”。这个通知下发后,全国基本上完全停止了城市信用社的审批工作。

1998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城市信用合作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整顿方案》)。《整顿方案》要求各地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城市信用社的清产投资工作,彻底摸清各地城市信用社的资产负债情况和风险程度,通过采取自我救助、收购或兼并、行政关闭或依法破产等方式化解城市信用社风险;按照有关文件对城市信用社及联社进行规范改造或改制;要求全国各地进一步加强对城市信用社的监管。

全国各地按照《整顿方案》的要求,至1999年底,除了对少数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的城市信用社实施关闭或停业整顿外,还完成了将约2300家城市信用社纳入90家城市商业银行组建范围的工作,为城市信用社的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城市信用社发展现状 至2000年底,对城市信用社的全国性清产核资工作全部结束。据清产核资的统计结果,2000年底全国共有城市信用社1689家,资产总额为1823亿元。根据有关规定,城市信用社的主要业务有:吸收社员存款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限额以下的非社员的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收代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服务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特别是城市信用社社员。城市信用社贷款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满足社员的资金需要。

第三节农村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是农民自愿入股组成,由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农村信用社入股组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要为入股的农村信用社提供服务,同时对农村信用社实行管理、监督和协调。

农村信用社的历史沿革1923年,中国第一家农村信用社在河北香河成立。20世纪50年代初,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迅速发展。但随后的二十多年中,农村信用社走了官办的道路,给农村信用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1984年8月,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此后十几年,农村信用社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领导下,按照合作金融的方向进行了改革。

199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全国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俗称“脱钩”),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管理和金融监管分别由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承担。脱钩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发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了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行为,强化了金融监管责任制,有效防范和化解了局部地区出现的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同时,通过发放支农再贷款等措施,支持、帮助农村信用社发展业务,改善经营状况,改进支农服务。

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农村信用社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形势下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主要为广大农户、个体工商户,为农产品产前产后经营的各个环节提供金融服务,处于农村金融的最基层,是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是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截至2000年底,全国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达10489亿元,其中农业贷款为3588亿元,占所有金融机构全部农业贷款的73.4%。同时,农村信用社的机构网点众多,遍布整个农村地区,是最便利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2000年底,全国共有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40140个,其中县级联社2447个,从业人员46.9万人。

农村信用社的地位与作用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它在服务农民,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1.是聚集农村闲散资金,引导农村资金流向。农村信用社点多面广,贴近农民吸收农村闲散资金具有独特的优势。 2.是为广大农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发展农业生产提供金融服务。 3.是促进农村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调整,支持农民组织的各类产前产后加工、运输服务组织的发展,并以此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4.是调节农村货币流通。 5.是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生产,帮助农民脱贫致富。 6.是引导农村民间借贷,维护农村金融秩序。

农村信用社的主要业务农村信用社的业务主要包括:个人储蓄;农户、个体工商户及农村经济组织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代理其他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代理收付款项;买卖政府债券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国农村信用社的改革,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和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00年8月在江苏省首先开展了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试点工作,主要内容是将目前信用社、县联社各为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相应转换农村信用社的内容经营机制批;组建联合社,完善对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理顺农村信用社与地方党政的关系等。

第六单元其他金融机构

第一节 邮政储蓄机构

中国邮政储金汇业局是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对原邮电部邮政储金汇业局改组而成的邮政金融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平衡。中国邮政储金汇局在行政上接受邮政局的指导,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管。

1950年,由于历史的原因撤销了当时的邮政储金汇业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蓬勃发展,经国务院批准,邮政部门于1986年恢复办理储蓄业务,并相应组建了邮政储汇机构。到2000年底,邮政储蓄存款余额达4578亿元。

十几年来,邮政储蓄在方便城乡居民储蓄、聚集社会资金、增加货币回笼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现行邮政储汇管理体制尚未理顺,邮政储汇部门难以做到降低运营成本、高效调度资金、确保及时支付,为此,国务院决定改组国家邮政局所属的邮政储汇局,组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作为国有独资准银行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平衡,在行政上受国家邮政局领导,在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目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在组建过程中。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个人为服务对象,可以吸收本外币储蓄、办理个人汇兑、办理代理业务、承销兑付政府债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其吸收的储蓄存款,除按规定缴纳存款准备金和留足备付金外,其余部分可以转存中国人民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或购买国债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

第二节金融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是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殊类型的筹集资本、设备的一种方式。它既有别于传统租赁,也不同于贷款,它给承租企业代来的好处是明显的和独特的。融资租赁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一种新的经济活动方式,具有融资、投资、促销和管理功能。

这种业务的办理过程是:租赁公司根据企业的要求,筹措资金,提供以“融物”代替“融资”的设备租赁;在租赁期内,作为承租人的企业只有使用租赁物件的权利,没有所有权,并要按租赁合同规定,定期向租赁公司交付租金。租期届满时,承租人向租赁公司交付少量的租赁物件的名义货价(即象征性的租赁物件残值),双方即可办理租赁物件的产权转移手续。双方也可以办理续租手续,继续租赁(在中国,这一方式很少运用)。

在许多国家,租赁已成为设备投资的重要方式,在各种信贷方式中,融资租赁已成为仅次于商业银行贷款的信贷方式,美国租赁业务量在设备总投资中的比例一直保持在30 以上,德、法、意、英、韩等国的这个比例也高达20 左右。

目前,我国租赁公司主要分为三大类:一类是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管理的金融租赁公司,共15家;第二类是外经贸部审批管理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共42家;第三类是国家内贸局及其他有关部门管理的经营性租赁公司,共1000家左右。

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租赁业在我国逐渐兴起。当时开办租赁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开辟利用外资的新渠道。在分析研究美国和日本的租赁业状况后,我国于1981年2月成立了中国东方租赁公司(与日本东方租赁公司合资的中外合资企业)。同年7月,中国租赁公司成立。这是国内第一家股份制租赁公司。1986年11月,为更好地促进国内租赁业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租赁公司为第一家持有金融营业许可证的金融租赁公司。目前全国共有金融租赁公司15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监管其中4家在京的中央级租赁公司,其余各家由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监管。

针对租赁公司的现状,在借鉴国外租赁业先进经验的基础上,200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界定融资租赁行为,规范融资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资金来源中设定租赁公司长期资金的来源渠道,开辟租赁业的发展空间,支持大型设备制造商和物资流通部门开展租赁业务。在资金运用上严格限定租赁公司只能从事租赁业务,使融资租赁业务有所规范发展。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的业务有: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经营性租赁业务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接受有关租赁当事人的租赁保证金、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向金融机构借款;外汇借款;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业务;经济咨询和担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同时坚持对租赁公司的风险进行控制,如资本总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的10%,对同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最高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总额的15%,对承租人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租赁合同金额的60%,长期投资总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的30%,租赁资产的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总额的100%,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20%等。

第七单元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与境外中资金融机构

第一节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的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金融市场,首先要设立非营业性的代表处,申请者的基本资格条件是申请前3年连续盈利。申请设立外资银行或财务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申请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代表机构两年以上;申请者在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的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申请者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

外资金融机构申请设立外资银行分行的,其资格条件基本同上,只是要求总资产最低不少于200亿美元。

目前设在上海、深圳的外资银行如果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在提出申请前已开业3年;连续两年盈利;申请前1年,外资银行分行境内外汇贷款月末平均余额在1.5亿美元以上,合资、独资银行或财务公司境内外汇贷款月末平均余额在1亿美元以上;境内外汇贷款余额占其外汇总资产的50 以上;

外国保险机构在我国设立营业性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是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是申请前1年年末的资产总额在50亿美元以上;是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代表处两年以上。由于我国保险业尚处于发展初期,保险深度明显偏低,全国保费收入仅占GNP的1 ,这就决定了现阶段只能逐步引进少量符合条件的外国保险公司,在限定的区域内进行保险对外开放试点。考虑到我国人寿保险业发展水平较低以及人寿险业务期限较长的特点,外资人寿保险公司进入我国必须采取合资公司的形式。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不论是发达国家、新兴工业化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金融开放的步伐都要与本国经济金融的发展水平、对外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本国宏观调控的能力等相适应,十几年前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采取循序渐进、逐步开放金融市场的做法符合我国的国情。

第二节 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现状与管理

1979年,日本输出入银行在北京设立了第一家外资银行代表处。1981年,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在深圳设立第一家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过20多年的发展,外资金融机构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一直重要的力量和我国引进外资的一条重要渠道。到2000年底,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的数量已有相当规模:银行类外资金融机构177家,外资财务公司7家,外债保险公司分公司9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10家,外资保险中介机构2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1家。对外资银行开放的地域限制已取消,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数量已达33家。 境内外资银行的现状目前,绝大多数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外汇存放款、票据贴现、汇款、担保、进出口结算以及批准的外汇投资等业务;服务对象仅限于外国人、三资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外汇贷款部分。但在上海、深圳已有33家外资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开办人民币业务。外资银行的业务发展相当迅速。截至2000年底,在华外资银行的资产总额为65亿美元,折人民币分别约占我国银行总资产的1.5%,贷款的1.4%,存款的0.36%。外资银行的人民币业务也有较大的增长,人民币贷款余额为261亿元,存款余额为76亿元。

境内外资保险公司的现状

1992年,国务院批准美国国际保险集团所属友邦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开始进行保险开放的试点。

1995年初,保险开放的试点城市扩大到广州。到2000年底,在我国营业性外资保险分公司9家,外资保险机构代表处达199家。外资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限于个人缴费的人身保险业务。外资财产保险公司的服务对象仅限于外国人和三资企业。截至2000年底,外资保险分公司总资产达61.29亿元,占全国保险公司资产总额的1.8 。当年保费总收入24.9亿元,占全国保费总收入的1.6 ,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4.9亿元,占全国财产险保费收入的0.8 ;人身险保费收入20亿元,占全国人身险保费收入的2.0%。

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后,作为我国金融体系中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对我国金融市场、货币政策的操作、国内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发展必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外资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和支付能力,与其总部及其他地区的经营情况密切相联。从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看,绝大多数机构内部控制较完善,能够稳健、守法经营,但也确有个别机构存在着违规经营或因内控制度不严密造成损失等问题。因此,强化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减少潜在风险是金融对外开放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也是保护我国存款人、投保人的利益以及维护我国金融体系安全稳定的需要。随着外资金融机构强劲的增长势头,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法制建设不断完善。1983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第一部对外资金融机构管理的部门规章《关于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96年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目前,中国人民银行重新修订形成了《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国保监会拟订了《外资保险机构管理条例》,已上报国务院审批。这标志着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进一步迈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目前,外资银行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外资保险机构由中国保监会监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定期分别对外资银行、外资保险机构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在兼顾合规性监管的同时,将监管重点转向以风险性预防检查为主;同时,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外部审计作用,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监管当局的协作,以提高监管的效果。

第三节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的发展与管理

1980年以前,只有中国银行在境外设有分支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机构有计划、有步骤地走向国际金融市场,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截至2000年底,我国银行在境外设立营业性金融机构68家,资产总额为1565亿美元。机构网点已遍布主要金融中心城市。境外中资金融机构在境外的发展总体上是健康的、有成效的。整体经营情况比国内同类机构更接近国际金融行业的运作水平。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境外中资金融机构在拓展业务和经营管理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资金实力进一步扩大,经济效益显著增强。我国对境外金融机构的监管也有进一步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制定《投资境外银行类机构管理办法》,报国务院审定。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我国银行境外机构同业竞争色彩比较重,在英、美等国设立营业性机构遇到困难,境外机构业务难以打入所在国主流市场,境外机构内控制度以及对境外机构的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今后,在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的审批和监管工作中,第一,要按国际准则确立严格审批和监管程序,把好审批关,在地区的选择上避免国内同业竞争,同时,杜绝审批过程中的风险防患。第二,要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加强监管力度,对同一家机构要在全球范围内实施合并监管。第三,要加强与英、美等国监管当局的沟通和协商,按照对等原则,促进我国金融机构在英、美等国设立营业性机构。第四,要遵守巴塞尔核心原则的要求,扩大与东道国监管当局的信息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国境外机构进一步融入所在国主流市场,并逐步使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与国际惯例接轨。

第15篇:金融机构名词解释

1.金融制度:是一个国家用法律形式所确立的金融体系结构,以及组成这一体系的各类银

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职责分工和相互联系。

2.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

3.期货 :是指在交易所交易的,协议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个日期按事先确定的条件(包括

交割价格,地点,方式等)买入或卖出卖出一定标准数量的特定金融工具的标准化协议。

4.远期 :是指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一特定时间,按确定价格买卖一定数量的某种特定资

产的合约。

5.主权风险:是指因国家间关系恶化或对方国家发生政治经济混乱而冻结我方资产或使我

方资产难以调回的风险。

6.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保单的主要业务的金融机构。

7.活动性风险:银行出现流动性不足时,无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增加负债或其他方式获得

足够的资金,从而影响其盈利水平。

8.净裸露头寸:意味着银行处于外汇净多头,面临外汇贬值的风险。

9.负裸露头寸:意味着银行处于外汇净空头,面临外汇升值的风险。

10.回购协议:商业银行在出售证券等金融资产时登记协议约定在一个定期限后,按原定价

格或约定价格购回所卖证券以获得即时可用资金,协议期满时再以即时可用资金作相反交易。

11.金融公司:主要业务发放贷款,但主要资金来源不是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

12.货币市场共同基金:指在贸易市场进行运作的共同基金,将众多的小额投资者资金集合

起来,由专门的经纪人进行市场运作。

13.久期:加权平均到期时间,单个现金流现值占总个现金流现值的比重。

14.联邦基金利率:各个银行同业拆借利率。

15.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是一种对个人和非盈利机构开立的计算利息的支票账户,也称为

付息的活期存款。

第16篇:涉农金融机构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有13亿人口,其中8亿左右生活在农村地区。农民、农业和农村发展问题是我国政府最关心的问题。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对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长期稳定,缩小城乡贫富差距,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发展,我国已初步形成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金融服务已覆盖了大部分农村地区。尤其是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金融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改善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当前农村金融改革已经取得初步成就,农村存贷款持续增加、金融产品创新出现良好势头、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能力增强,较好地促进了我国农村地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农村金融服务的基本情况

在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一般是指在县及县以下地区提供的包括存款、贷款、汇兑、保险、期货、证券等在内的各种金融服务。由于农村地区的特殊性,这些金融服务主要由正规金融机构提供,但也有部分由非正规金融机构提供,即通常所说的民间金融。

(一)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机构

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或网点主要分为银行类金融机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和其他形式。银行类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大型商业银行在县域内的分支网点,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县域内的分支网点,以及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在农村地区提供服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商业性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其他形式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小额信贷组织、典当行等。

2007年,全国县域金融服务网点为12.4万个,其中县域大型商业银行机构网点数2.6万个,从业人员43.8万人;中国农业银行县域网点数为1.31万个,占县域金融机构网点数的比重为10.6%;农村信用社县域网点数为5.2万个,占县域金融机构网点数的比重为41.5%。

(二)存、贷款等主要金融业务持续增长

2007年末,全国县域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9.11万亿元,占全国金融机构各项存款的比重为23.4%,比200

4、2005和2006年末分别增加3.36万亿、2.35万亿和1.11万亿元。分地区看,西南、中部地区县域存款增长较快,2007年西南和中部地区县域金融机构各项存款同比分别增长17.5%和16.5%。

2007年末,全部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为61151亿元(包括粮棉油收购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和部分农村基础设施贷款),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22%,占GDP的比重为24.8%。

根据不同用途划分,2007年末,全部涉农贷款中农林牧渔业贷款余额为15055亿元,占涉农贷款比重为24.6%;其他涉农贷款余额为46096亿元,占涉农贷款比重为75.4%。

按照承贷主体划分,2007年末,全部涉农贷款中农户贷款余额为13399亿元,占涉农贷款比重为21.9%;企业贷款余额为42063亿元,占涉农贷款比重为68.8%;各类非企业组织贷款余额为5689亿元,占涉农贷款比重为9.3%。按照发放机构划分,2007年末,国有商业银行涉农贷款余额22282亿元,占全部涉农贷款的比重为36.4%;政策性银行涉农贷款余额为12862亿元,占全部涉农贷款的比重为2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为20850亿元,占全部涉农贷款的比重为34.1%。

据银监会统计,2007年末,中国有农户约2.3亿户,有贷款需求的农户约有1.2亿户,其中,获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农户数超过7800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33.2%。

第17篇:总结(金融机构)

2010年度工作总结

2010年度我营业部在联社党委正确的领导和支持下,认真贯彻联社金融工作的指示精神,开拓进取,与时俱进,更新观念,大力开展业务,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以上级下达的各项经营目标考核指标为工作目标,结合我县地方经济环境及营业部经营状况的实际情况,全体员工思想统一,目标明确,团结协作,全力以赴,为推动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而扎扎实实开展各项工作,努力开拓业务新局面。现将营业部2010年度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2010年业务经营总体情况

(一)2010年度,营业部各项存款稳步增加,增长态势良好。截止2010年12月31日,各项存款总额XXXX万元,比年初净增XXXX万元,完成上级下达任务XXXX万元的XXX%,其中:对公存款XXXX万元,比年初增长XXXX万元,完成上级下达全年任务XXXX万元的XXXX%;储蓄存款XXXX万元,比年初增长XXXX万元,完成上级下达全年任务XXXX万元的XXXX%。

(二)中间业务。截止2010年底,我营业部共发“银行卡”XXXX张,完成联社下达全年任务XXX张的XXX%;代收代付约XXX万笔,实现中间业务收入XXXX万元,完成联社下达全年任务XXX万元的XXXX%。

(三)损益。2010年我营业部在没有信贷业务前提下实现

1 营业总收入XXXX万元,同比多收XXXX万元,增幅XXXX%,其中:金融机构往来收入XXXX万元,同比多收XXXX万元,增幅XXXX%,手续费收入(即中间业务收入)XXXX万元,同比多收XXXX万元,增幅XXXX%。2010年营业总支出XXXX万元,同比增加XXXX万元,增幅XXXX%,其中:利息支出XXXX万元,同比增加XXXX万元;营业费用支出XXXX万元,同比增加XXXX万元,增幅XXXX%;其他营业及费用支出XXXX万元,同比减少XXXX万元,减幅为XXXX%;2010年实现营业利润为XXXX万元,同比减亏XXXX万元。实现各项业务发展迈上一个新台阶。

二、年度主要工作回顾

(一)密切银企关系,增强资金实力

2010年,营业部在存款资金的组织上多措并举,牢固树立存款是“立社之本、经营之基、效益之源”的思想,以“狠抓存款促规模、扩大规模促发展”作为经营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并以“总揽大局、把握势态、抓大促小、分工协作、整体推动”为吸存工作思路,结合上级制订的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和办法,强化落实,有力调动全体员工吸存揽蓄的积极性,使营业部各项存款稳步增长,同时,在巩固原有客户的基础上注重发展新客户拓展蓄源。主要是从以下几方面积极做好存款资金的组织工作:首先,服从联社党委的统一指挥,积极配合联社市场开发部,加强与党政机关的沟通联系,与辖属各商会建立良好关系,突显我农信社的人脉优势,大力吸收财政存款和个体工商户存款,壮实我

2 农信社资金实力;其次,做好以贷引存宣传及黄金客户维护工作。通过加大宣传攻关力度,主动走访企业和个体黄金客户,广泛捕捉信息,积极开拓新的存款资源。成功争取到了广西航晨、荣兴地产、宝兴房开等企业外围资金转入以及财政村寨防火专项资金专户。 再次,抓好柜台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改变服务方式,增强服务手段,做到优质服务待人,实际行动感人,优良作风服人,以此稳住老客户,吸引新客户,促使个体储蓄存款稳步增长。

(二)重视中间业务发展,拓宽效益新增长点

营业部积极拓展中间业务,在完善促进原有中间业务品种如代扣代收业务的基础上,配合上级努力进行中间业务拓展。深入企、事业单位宣传代收代付业务等。2010年在原有的基础上相继开办了代收交通违规罚款、代收代付税费、代收烟款等中间业务,代发工资在原代办企、事业单位基础上增加了三家,此举不但为我部增加了蓄源,还赢得当地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一致好评,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强了市场竞争力。2010年我营业部加大了农信社的主打“桂盛卡”的推广和宣传工作。按联社下达的全年开卡任务,深入企、事业单位和街区居委宣传,全年共发卡1084张(包括普通卡和黄金、白金卡),超额完成联社下达的任务数,为我部的中间业务发展,增收增效拓宽增长点。。

(三)规范财务管理,千方百计节支增效

营业部始终坚持以提高经营效益,实现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一方面规范、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费用开支,厉行节约;另

3 一方面全力提高财务收入,拓宽创收渠道,积极提高资产收益率,在资金头寸相对宽裕的情况下,将XXXXX万元以约期存款存入三江农发行,XXX万元上存区联社融资中心,以减少不生息资金占用。但由于2009年联社成立贷款中心以来,我营业部信贷业务全部划归贷款中心统一管理,我营业部暂无信贷业务,经营收入主要来源于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和中间业务收入,同时,联社大部份费用仍保留在营业部核算,致使营业部2010年度帐面亏损XXXX万元,但同比仍减亏XXXX万元。

(四)强化内控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1、开展以人为本教育,实行标本兼治,逐步优化队伍结构,同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大党员以及员工队伍的道德建设、科学发展观、反腐倡廉等专项教育,倡导全体职工学政治、学业务,努力营造一支思想过硬,技能精练的队伍。

2、全面加强反洗钱工作,切实提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首先,严格执行反洗钱工作制度,规范上报渠道和操作。其次,加强提高职工队伍对反洗钱重要性的认识及识别可疑交易能力,履行相关的工作责任。第三,通过张贴海报、印制宣传资料、户外设点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讲反洗钱知识和相关法规。

3、在执行内控制度上,认真贯彻合规建设活动的精神,通过以“案件防控治理活动年”为契机,针对年度各项检查中发现的内控制度中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加强检查辅导和整改;并加强稽核检查力度,严格考核措施,使内控制度在各岗位

4 上得到落实执行;同时,继续推进案件专项治理、合规建设、治理商业贿赂等专项活动,与完善内控管理相结合,为三江农信社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的支持。

4、在“三防一保”工作上落实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采取人防技防相结合。一是认真开展员工“九种人”排查工作,针对员工个体的不同情况进行家访和思想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和安全防范意识;二是以典型案例为反面教材,深入剖析,引导员工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使员工从思想上树立反腐拒变的心理防线,另外,加强对“八防”预案的演练,提高营业部的安全防范机能和防范水平,为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三、经营中存在问题

通过对2010年度工作回顾,营业部在经营管理中仍存在以下不足和问题:

(一)员工整体素质仍偏低,创新意识不强,各项制度仍存在执行不力的地方。

(二)传统业务依然占绝对比重,中间业务拓展缓慢。

(三)个别员工业务技能偏低,工作流程梳理不清,业务差错时有发生。

四、2011年工作计划

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自由化和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今后的金融市场竞争势必日益激烈。面对新形势、新挑战、新机遇,我

5 营业部今后的总体工作思路是,在联社党委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发展就是硬道理”的思想,找准市场定位,切实发挥“支持三农主力军”作用,以加大资金组织,扩大来源为主题,以增收节支、提高经营效益为目的,以加强管理、合规经营为保障,以改革创新、开拓进取为动力,发挥农信社灵活的机制,发展成为资金实力雄厚、服务质量上乘、科技手段先进、经营效益可观、社会信誉良好的地方性现代股份制商业银行。具体做法如下:

(一)坚持存款立社的思想, 继续加大存款资金组织力度,做好存款攻关工作,按照“稳定扩大基础客户群,寻找挖掘资源客户群,培育发展黄金客户群”的思路, 增强职工树立存款立社的思想,公关大企业和政府资金来社开户,争取资金组织工作更上一个台阶。

(二)进一步强化网点建设和窗口服务建设,加强ATM等自助设备的管理,在提升服务水平的同时,树立行业形象,扩大中间业务收入。同时切实转变服务观念,不断创新服务方式,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在优质服务上寻找新的突破口,不断提升服务的质量和层次。

(三)认真落实保卫工作,防患于未然,做到常抓不懈,确保安全经营无事故。

(四)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力度,继续做好职工思想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员工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的能力

6

(五)以联社党委为中心,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努力推进营业部各项业务快速健康发展。

总结过去一年的工作,营业部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和不足。在新的一年里,我营业部将结合实际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统一思想,树立信心,振奋精神,开拓进取,扎实工作,按照上级的要求部署,以完成年年各项任务为目标,努力开创工作的新局面。

二○一一年一月十五日

第18篇:金融机构部

一、填空、

1、金融机构业务是指以全球银行和(非银行 )金融机构客户为服务对象,运用银行自身资源,以获取综合效益为目的所从事的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等业务活动的总称。

2、第三方存管业务是指在资本市场从事投资和交易的投资者,在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放在证券公司以满足证券交易风险控制的基础上,由商业银行代替证券公司以投资者的名义管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并按照投资者的要求完成资金存取,以及根据股票交易完成证券公司资金交收的一项业务。

3、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是指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平等互利的条件下达成协议,银行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的经营行为。

4、金融机构负债业务是以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农信社、保险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为重点客户,所开展的(定、活期存款 )等业务。

5、(银期转账 )业务是指银行接受期货投资者的委托,通过连接期货公司保证金专用账户与期货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实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账户间定向实时划转的业务。

6、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销业务是指银行接受(证券公司)委托,利用其广泛的营业网点和便捷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代理销售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7、金融机构(中间)业务是以保险公司、国内银行同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外代理行等金融机构为重点客户,在保险、外汇清算、银行承兑汇票签发、第三方存管、银期转账、咨询顾问、QFII等领域开展代理,并获取中间业务手续费的各项业务。

8、第三方存管业务的交易渠道包括:(柜台 )、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设备等。

9、中国银行托管产品按目标客户和行业种类可分为三大类:包括(基金)类托管产品、机构类托管产品和全球类托管产品。

10、(银保通)系统是由中国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委托中国银行软件中心开发的,通过与保险公司实时联接、柜台出单,为银行客户提供一种快捷、安全、便利的保险代理服务的保险代理业务系统。

11、(期货保证金 )是指期货投资者为期货交易、交割、结算而存放于期货公司的资金。

12、(代理资金信托计划业务 )是指中国银行接受信托公司的委托,提供信托计划的资金收缴、资金退付、信托期满的本金及收益支付、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以及由此派生的其他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的一项中间业务。

13、议付是指议付行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不构成议付。

14、同业拆借具有期限短、金额大、风险低、手续简便等特点,能够反映金融市场上的资金供求状况。因此,(同业拆借市场上的利率)是货币市场最重要的基准利率之一。

15、世界各大金融市场都有自成体系的同业拆解利率,例如伦敦市场的(LIBOR),香港市场的(HIBOR)。

16、(同业存放业务)是指因支付清算和业务合作等的需要,由其他金融机构存放予商业银行的款项,属于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

1

17、(代理银行汇票)是指商业银行受其他银行委托,代理签发银行汇票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业务。

18、(保理业务)是指国际贸易中在承兑交单、赊销方式下,商业银行对出口商应收账款进行核准或购买,从而使出口商获得出口后收回货款的保证。

19、(福费廷业务)是指包买商或商业银行无追索权地购买或贴现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的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从而为出口商提供融资服务的一种贸易融资业务。

20、金融机构类客户包括:(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和其他金融客户。

二、判断、

1、第三方存管业务货币种类有人民币和外币。答案:错误。

2、银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包括代理销售保单、代理保险收费、代理保险付费和代理保险理赔。答案:错误。

3、银期转账业务货币种类为人民币。答案:正确。

4、从广义上讲,凡是我行与金融机构客户发生的业务关系,都应纳入到金融机构业务定义范围内。答案:正确。

5、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不包括金融租赁公司。答案:错误。

6、B股银证转账是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一种。答案:错误。

7、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包括保险兼业代理、保险存款、代客理财、授信业务、资金托管、购买次级债等。答案:正确。

8、融资融券业务是期货公司推出的一项新兴业务。答案:错误。

9、金融机构业务简单说就是银行与银行之间业务活动的总称。答案:错误。

10、保险公司由于保费投资管理压力大,所以在银行存款多为中长期存款。答案:正确。

11、中国银行第三方存管业务目前需凭借记卡办理。答案:正确。

12、代理资金信托计划业务是一项金融机构负债业务。答案:错误。

13、按追索权不同,项目融资可划分为有追索权项目融资和无追索权项目融资(对)

2

14、全额代付业务与人民币“高进高出”用于代付业务都需要占用授信额度。(错)

15、FTP收入即条线资产业务收入和条线负债业务收入(错)

16、存放额度不能调整为代付额度,但代付额度可以调整为存放额度。(错)

17.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

18.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我国村镇银行不能代理政策性、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业务。(错)

19.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贷款基准利率属于名义利率,各家金融机构实际操作中在规定范围内与客户商定的利率属于实际利率。(错)

20.我国的同业拆借,是指经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对)

三、单项选择、

1、“资金信托计划”包括( )和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A.保险资金信托计划 B.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C.证券资金信托计划 D.社保资金信托计划 答案:B

2、中国银行提供三种第三方存管服务开通方式,包括预指定开户(也称为“双边开户”)、证券单边开户、( )。 A.银行单边开户 B.证券双边开户 C.银行双边开户 D.客户自助开户 答案:A

3、( )是投保人申请投保的一种书面凭证。 A.保险单 B.批单 C.投保单 D.发票 答案:C

4、( )是从投保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牵收之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 A.保险期 B.承保期 C.投保期 D.犹豫期 答案:D

5、银行员工从事代理保险业务须取得( )。 A.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B.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 C.保险营销员证 D.保险经纪人证 答案:B

6、客户申请开通第三方存管服务,应与我行、证券公司签订( )方服务协议。 A.两 B.三 C.四 D.六 答案:B

7、第三方存管预约开户的有效期一般为( )个月。 A.一 B.二 C.三 D.四 答案:C

8、投保人(客户)在银行网点通过“银保通”系统投保并签收保单后的当天之内可到原投保网点解除保险合同,柜员需要操作的交易是( ) A.保单挂失 B.保单契撤 C.在线核保 D.投保单注销 答案:B

9、机构客户办理第三方存管业务开户需提供的材料不包括( ) A.营业执照

B.组织机构代码证

C.法人或法人授权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D.税务登记证 答案:D

10、中国银行代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 )系统销售。 A.基金代销 B.银保通

C.第三方存管 D.中间业务平台 答案:A

11、以下不属于金融机构业务的核算码是( ) A.5354 B.5383 C.5388 D.5391 答案:A

4

12、黑龙江省唯一的法人证券公司是( ) A.江海证券 B.海通证券 C.光大证券 D.中投证券 答案:A

13、银行类资产业务不包括:(B)

A、本外币同业借款业务

B、小额贷款公司业务 C、货币互存业务

D、三方原币转存业务

14、对分支行进行代付业务的检查资料中不包括:(C) A、MT799报文

B、账务处理通知书 C、开户证实书复印件

D、特种转账传票

15、对于暂无授信额度或额度已用完但仍有资金需求的银行机构客户,重点营销不包括:(D)

A、低风险质押存放同业业务

B、中间架桥业务

C、银行保函担保业务

D、代理同业委托付款业务

16、下列关于同业拆借的说法,错误的是:(C)

A.同业拆借是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的资金借贷 B.借人资金称为拆人,贷出资金称为拆出

C.同业拆借业务主要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

D.同业拆借的利率随资金供求的变化而变化,常作为货币市场的基准利率

17.根据同业存拆业务经济资本计量原理,同业存拆业务的风险权重主要以期限及交易对手类型来确定。则期限在四个月以上,交易对手类型为商业银行的风险权重为:(A) A.20%

B.0%

C.100%

D.50%

18.我国规定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B) A.100% B.50% C.20% D.10%

19.同业拆借市场最早产生于:(B) A.英国

B.美国

C.德国 D.日本

20、代付业务交易双方以(C)作为报价依据

A、电话或面谈询价

B、SWIFT报文付款指示 C、代付申请回执

D、SWIFT报文付款确认电

四、多项选择、

1、金融机构业务的服务对象有: A.股份制商业银行 B.证券公司 C.基金公司

D.资产管理公司 答案:ABCD

2、国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包括: A.保险公司 B.证券公司 C.信托公司

D.农村金融机构 答案:ABC

3、下列哪些业务属于金融机构中间业务: A.代理保险业务 B.第三方存管 C.银期转账 D.货币互存 答案:ABC

4、金融机构业务特点有:

A.以批发业务为主,零售业务为补充,成本效益较高

B.金融机构业务跨度大,与客户合作范围广,对协调能力要求较高 C.通过与金融机构客户的全方位合作,促进相关业务的发展 D.与政策相关度高,随时需研究宏观政策变化,跟踪市场行情 答案:ABCD

5、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保险公司客户包括: A.财产保险公司 B.人寿保险公司 C.再保险公司 D.保险经纪公司 答案:AB

6、托管产品包括: A.信托资金托管 B.社保基金托管 C.银行理财产品托管 D.QDII托管 答案:ABCD

7、中国银行代理保险产品种类包括: A.分红型两全保险 B.意外伤害保险 C.重大疾病保险 D.失业保险 答案:ABC

8、第三方存管客户包括: A.集团客户

6 B.机构客户 C.海外客户 D.个人客户 答案:BD

9、银期转账业务的交易渠道有:( ) A.柜台 B.网上银行 C.电话银行 D.ATM 答案:ABC

10、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货币种类有:( ) A.人民币 B.美元 C.港币 D.欧元 答案:A

11、目前,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客户的资产规模(证券市值+保证金)要求超过一定规模,多家券商将此门槛设定为( )元。 A.10万 B.20万 C.50万 D.100万 答案:C

12、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

)家保险公司合作。 A.2 B.3 C.4 D.5 答案:B

13、以下哪些属于总行级同业客户(ABD)

A、国家政策性银行 B、国家邮政储汇局 C、农村信用社 D、外资及中外合资银行

14、我行在代理国际结算业务中的优势有(ABCD)

A、560家海外分支机构 B、港币发钞行(香港分行)C、全球化的清算网络 D、90多年的国际结算历史

15、以下哪些业务为银行同业业务(ACD)

A、票据交换 B、银券通C、外汇及证券买卖D、金融咨询

16、以下哪些产品属于委托资金汇划(ABD) A、中银汇星 B、汇划易C、易汇达D、银证快车

7

17、对于代理签发银行汇票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还应具备下列条件(ABCD)

A、近两年连续盈利 B、两呆贷款比例20%以下C、存款总量在人民币5000万以上D、存贷比率合理

18、总行及各分行在对外签订代理协议前,均应报总行金融机构部审核批准。上报文件应包括(ABCD)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B、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C、办理支付结算代理业务的申请及合作对象的初审意见 D、总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9、新增代签行由代理行统一开具介绍信向被代理行领用(ABC) A、汇票专用章 B、压数机 C、编押机具 D、空白凭证

20、以下哪些业务是海外分行与国内同业合作产品(ABCD) A、汇款业务 B、保函业务 C、融资业务 D、跟单信用证

五、案例分析

1、简述代理保险业务的特点? 答案:

(1)收益贡献高,在代理产品中手续费率最高。 (2)收益相对稳定,受资本市场和外汇市场影响小。

(3)传导层次多,从总行到网点经过多层传导最终落实到网点销售。 (4)涉及面广,跨板块、多条线联动。 (5)销售难度大,专业性强。

(6)能够提升一线员工的销售技能。

2、保险期缴产品和趸交产品的主要区别是? 答案:

(1)缴费方式不同。期缴是定期(如按年)缴纳保费,趸缴是一次性缴纳保费。 (2)期缴优势在于客户资金压力小,分摊风险和成本,适合于购买保障型险种;趸缴优势在于前期积累较多,适合于购买收益型险种。

(3)购买最低起点不同。一般情况下,期缴产品购买起点金额低于趸交产品。

3、什么是第三方存管预指定开户? 答案:预指定开户是客户须先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预指定手续,指定我行为存管银行,再到我行营业网点办理预指定确认手续。

4、什么是信用证? 答: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5、代付业务的含义? 答:是指以工商客户因支付到期应付款项向银行同业申请资金融通为背景,我行在规定的对外付款日,代同业机构将融资款项先行对外至指定账户,银行同业在约定还款日归还我行代付款项本息的业务方式。目前暂限于国内信用证和国内保理项下代付业务。

6、银行同业合作如何做到双赢? 答:(1)银行同业合作风险小,降低高风险业务占比,提升商业银行资产质量 (2)拓宽商业银行业务领域和收入渠道,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节约资本,推动商业银行业务转型 (4)提高商业银行服务水平,巩固客户关系 (5)互通市场信息,加快产品技术信息

第19篇:非法金融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

非法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视为非法金融机构。

—1—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第五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金融机构不予开立账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

第六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非法金融机构设立地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与取缔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不得拒绝、阻挠。

-2-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在履行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职责中,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第二章 取缔程序

第九条 对非法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中国人民银行一经发现,应当立即调查、核实;经初步认定后,应当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第十条 在调查、侦查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应当互相配合。

第十一条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犯罪嫌疑人、涉案资金和财产,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转移资金、财产。

第十二条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经中国人民银行调查认定后,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活动为非法,责令停止一切业务活动,并予公告。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发现金融机构为非法金融机构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开立账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的,应当责令该金融机构立即停止有关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有关资金。

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骗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一经发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立即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进行调查时,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进行的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3—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调查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三章 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

第十六条 因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负责清理清退。

第十七条 非法金融机构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取缔,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没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

第十八条 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第二十条 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第二十一条 因清理清退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

-4- 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擅自批准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擅自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违反规定,为非法金融机构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开立账户、办理结算或者提供贷款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拒绝、阻碍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在履行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职责中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案件,应当移交公安机关而不移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5—

第二十八条 取缔非法证券机构和非法证券业务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并可以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取缔非法商业保险机构和非法商业保险业务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国务院商业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并可以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等机构,超越国家政策范围,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限期清理整顿。超过规定期限继续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依照本办法予以取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问:哪些企业可以开展贷款业务?

答:目前,可以开展贷款业务的企业主要包括:一是经银监会审批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具体批文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贷款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第十一条对此已作出明确规定,即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二是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 -6- 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经批准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问:那么,未经合法批准的企业开展贷款业务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参与其中的社会公众又将承担哪些法律风险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等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活动的,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个人或企业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将被依法取缔;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将会受到行政处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最近,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也对整治中介机构从事非法金融活动联合下发了专门的通知。

—7— 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十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174条第1款)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的;

2、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8-

第20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个人处罚信息授权查询使用承诺书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个人处罚信息 授权查询使用承诺书

XX银行:

本人承诺向贵行提供的所有信息真实可信,充分知悉违反承诺将带来的相应后果,同意授权贵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向有关监管机构查询本人是否受到过处罚以及有关处罚的具体情况。

承诺人姓名:

年 月 日

《金融机构承诺书.doc》
金融机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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