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承诺书

2020-04-05 来源:承诺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爆破安全承诺书

爆破安全承诺书

为了确保爆破作业安全,保质保量完成爆破任务,本人郑重向公司做出以下承诺:

1.认真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GB6722-2014《爆破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努力做好本职工作。2.严格执行当日领用清退制度,领用爆破器材时做到认真清点。领用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当班没有使用完的民爆物品及时退回炸药库,不得存放在施工现场和住宿地,领到施工现场的民爆物品派专人看守。严禁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器材。

3.轻拿轻放爆破器材,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向炮孔内装药时使用木竹炮棍,严禁使用铁制工具,装药时不可用力过猛,不得冲击起爆药包或拉动起爆药包中的雷管。

4.在装药时,严格按照爆破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做到不使用手机、对讲机、不抽烟,不酒后从事爆破作业。当发现其他人违规时及时进行制止。 5.按规定做好炮孔填塞工作,保证填塞长度及质量,防止发生冲炮。 6.在起爆前,选定安全的掩蔽处所,掩蔽处所必须坚固牢靠,确保安全。 7.警戒人员应提前到达安全指定区域进行警戒,并在爆破危险区边界及各路口设立明显的警界标志(警示牌、警戒带、路障等)。

8.确认做好警戒及周围人员设备已撤离安全区域后方能起爆。起爆时由现场指挥员下达起爆命令后,爆破员方准进行起爆。

9.认真进行爆后检查,发现有盲炮时,当班小心、认真、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在场,禁止用压缩空气吹炮泥、雷管炸药,深孔爆破时禁止从炮孔中拔出或掏出炸药雷管。可用起爆药包重新起爆。对失效(盲炮处理)的爆破器材做到不乱丢乱放,妥善保管,询问现场爆破技术人员确定销毁或退库。

10.在无安全照明的夜间、中大雨、浓雾天、雷雨和五级(含五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均不得进行露天爆破作业。11.按规定完成填写爆破作业记录等工作。

12.本人如违反《民爆物品管理安全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公司相关规定及以上承诺时,同意依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时,自觉到公安部门接受处理。

承诺人:

推荐第2篇:爆破安全承诺书

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承诺书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爆破安全规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为切实做好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做到以下承诺。

一、承诺双方(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

二、承诺事项

(一) 甲方承诺事项

1、负责对辖区内爆破物品的运输、储存、发放等实行严格管理并对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2、爆破材料固定单价为炸药每公斤12元、雷管每个2.5元,甲方从乙方的计量款中扣回费用。

(二)乙方承诺事项

1、保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爆破物品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以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

2、保证对爆破物品做到“六严禁”。

㈠严禁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供各类爆破物品; ㈡严禁在甲方区域内从事爆破物品经营或储存;

㈢严禁运送爆破物品时雷管、炸药混装或混背;

㈣严禁向甲方以外的任何单位、个人和市场采购爆破物品;

㈤严禁将坑下爆破物品带出地面;

㈥严禁向他人提供非法经营或储存爆破物品的场地等便利条件。

3、乙方参与生产的爆破工人必须取得国家认可的上岗证件。

4、积极配合甲方组织的安全检查,严格执行爆破物品的领退制度。

5、对以上承诺,若有违反,自愿解除与甲方的劳务合同,并承担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三)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执行,有效期限与甲、乙双方签订的《碎石和细砂加工承包合同》期限相对应。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月日

推荐第3篇: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承诺书

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承诺书

一、承诺双方

中铁四局甘泉铁路项目三分部(以下简称甲方)

藏永志施工队(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爆破安全规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列》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为切实做好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结合现场的实际,经双方协议,自愿做到以下承诺。

二、承诺事项

(一)甲方承诺事项

1、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修改、制定和完善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负责对辖区内爆破物品的运输、存储、发放等实行严格管理并对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3、负责组织对从事爆破物品工作的各类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做到爆破工、库管工、押运工等百分百持证上岗。

4、安质部牵头组织,安全、生产等部门参加,每季对爆破工、库管工、押运工等百分百持证上岗。

(二)乙方承诺事项

1、保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爆破物品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

2、保证对爆破做到“六严禁”。

(1)严禁私拿、私用、死藏、赠送、转让、转卖、转供各类爆破药品;

(2)严禁在甲方区域内从事爆破物品经营或储存;

(3)严禁运送爆破物品时雷管、炸药混装或混背;

(4)严禁向甲方以外的任何单位、个人和市场采购爆破物品;

(5)严禁将坑下爆破物品带出地面;

(6)严禁向他人提供非法经营或存储爆破物品的场地等便利条件;

3、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

4、负责对所属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5、积极配合甲方组织的安全检查,严格执行爆破物品的领退制度。

6、对以上人承诺,如有违反,自愿解除甲方的劳务合同,并承担引发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三、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执行,有效期限为爆破结束后,方可失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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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班组爆破安全承诺书施工班组向毕节至生机高速公路第十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承诺,领用的民爆物品,按照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及毕节至生机高速公路第十合同段的管理使用民爆物品:

1.爆破员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以及各级政府制定的相关条例,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

2.爆破物品在使用前、后必须清点,严格当日领用、清退制定,并记人当班报表,对失效(哑炮处理)的爆破物品,也应记人班报表,严禁乱丢乱放,工地应配雷管箱并上锁。

3.向炮眼内装药,应用木,竹棍装药,严禁使用铁制工具,装药时不可用力过猛,不得冲击起爆腰包或拉动起爆腰包中的雷管。

4.爆破员在装炸药时,按照爆破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使用手机、对讲机、抽烟,不得酒后作业,不是爆破员不得使用炸材。

5.领用的民爆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当日的使用量,当日没有使用完的民爆物品当日退回炸药库房,不得存放在施工现场和住宿地,领取到施工现场的民爆物品派专人看守。

6.在无照明的夜间、中大雨、浓雾天、雷雨和五级(含五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均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7.爆破员在起爆前,应选定安全的掩蔽处所,掩蔽处所必须坚固牢靠。

8.警戒人员应提前到达安全区域进行警戒,并在爆破危险区边界外围设立明显的警界标志(警示牌、路障等)在道路口和危险区口,应设立警界人员。

9.爆破时做好警戒后,确认周围人员已撤离安全区域后方能起爆,起爆时由爆破员亲自起爆。

10.处理哑炮时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在场,禁止用压缩空气吹炮泥、雷管炸药,禁止从炮眼中拔出或掏出炸药雷管。可用起爆药包重新起爆。

11.如违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项目部管理办法由项目部按照《民爆物品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自行到公安部门接受处理。后果自负与项目部无关。

施工班组负责人:爆破员:爆破安全员:

年月日

推荐第5篇: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承诺书

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承诺书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爆破安全规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为切实做好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经双方商议,自愿做到以下承诺。

一、承诺双方

个旧云锡老厂第一采选厂(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所属单位及各集体劳务(以下简称乙方)

二、承诺事项

(一)甲方承诺事项

1、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亲规定,负责修改、制定和完善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负责对辖区内爆破物品的运输、储存、发放等实行严格管理并对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3、负责组织对从事爆破物品工作的各类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做到爆破工、库管工、押运工等百分百持证上岗。

4、由保卫部门牵头组织,安全、生产等部门参加,每季对全厂范围内的爆破工、库管工、押运工等百分百持证上岗。

(二)乙方承诺事项

1、保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爆破物品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以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

2、保证对爆破物品做到“六严禁”。

(1)严禁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供各类

爆破物品;

(2)严禁在甲方区域内从事爆破物品经营或储存;

(3)严禁运送爆破物品时雷管、炸药混装或混背;

(4)严禁向甲方以外的任何单位、个人和市场采购爆破物品;

(5)严禁将坑下爆破物品带出地面;

(6)严禁向他人提供非法经营或储存爆破物品的场地等便利条件;

3、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

4、负责对所属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5、积极配合甲方组织的安全检查,严格执行爆破物品的领退制度。

6、对以上承诺,若有违反,自愿解除现甲方的劳务合同,并承担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三、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执行,有效期限现甲、乙双方签订的《集体劳务生产合同》期限相对应。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推荐第6篇:爆破工承诺书

爆破工岗位操作承诺书

我是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华拓三采一名爆破工,在工作中应自觉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1、自觉参加班前会,掌握作业时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2、严禁酒后上岗,上岗时必须正确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工具装入工具袋内。

3、不携带打火机进行现场,装卸炸药时必须轻拿轻放,不将炸药和雷管放在一起。

4.申领和使用火工产品时必须严格执行华拓公司制定的《爆炸物品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制定的《爆破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穿孔爆破及现场管理制定》。

5.所领取的火工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看管,要妥善管理,不得乱扔乱放。

6.按规定做好爆区警戒和放炮时的安全警戒,爆破后必须按要求进行检查,确认爆区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施工设备和人员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保证爆破安全。

7.操作火工器材时,严禁动用明火和抽烟,.装炮时,必须用木质、竹质炮棍装填药卷。严禁用钎杆、金属物作炮棍使用。

8、装炮后剩余的火工器材要及时退交火药库,严禁私藏。

9、保证作业中严格按照爆破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违章作业,保证作业安全。

承诺人: 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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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煤矿爆破员

承诺书

为了使我矿管理规范化,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意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保证企业顺利发展,促进企业效益,保证企业无重特大事故,特向本矿管理人员签订本责任书:

一、签订对象

爆破员

二、签订的目的和意义

通过责任书的签订,使签订对象明确了解责任书中所赋予的权、责、利,充分认识到自身的职责,从而促使其不折不扣完成所管辖范围的工作,真正意义上做到“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把安全隐患控制到最小化,控制在源头上,有效遏制伤亡事故的发生。

三、签订对象的职责

1、对放炮工作全面负责,对安全放炮工作全面负责。

2、严格执行放炮员岗位责任制上所规定的各条规章制度,并认真落实抓好放炮的安全工作。

3、在运输、储存、装药、起爆等过程中,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

4、放炮过程中,应遵循“一炮三捡”、“三人连锁放炮”等制度,处理瞎炮时,应按相应的安全规程执行。

5、严格炸药、雷管的领退制度,如失落应立即报告。

6、严禁讲钥匙和放炮器转借他人放炮。

7、放炮员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以上条例。

四、考核办法

1、平时由安全副矿长组织检查和收集放炮员的工作情况,累到当月底组织考评,并将考核结果于月底向矿长书面上报。

2、在检查和平时的收集过程中,对放炮员轻微的失职现象,按考核标准给予扣分,如严重失职,则可立即开除。

五、处罚与奖励

1、对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者给予奖励,对70-79分(含70分)者不奖不罚,对60-69分(含60分)者给予处罚,60分以下者开除。

2、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安全事故者,除按本矿有关规定处理外并依法移送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六、该责任书一式三份,矿长办公室、安全副矿长、签订对象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矿长(签章):

爆破员(签章):

镇雄县毡帽营煤矿(盖章)

2013年2月15日~2014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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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技术措施

爆破安全技术措施

1、编制依据

(1)《广东省民用爆炸物管理实施细则》;

(2)《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3)《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安全管理办法》(2005)318号;

2、爆破安全措施

2.1生产技术管理

2.1.1实施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五项制度:

2.1.1.1有安全员监督,指定专人负责安全。

2.1.1.2由持有《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作业。

2.1.1.3在危险区边界设置岗哨和警示标志。

2.1.1.4爆破前必须有信号,危险区内的人员必须撤至500m外的安全地点。

2.1.1.5必须在爆破后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2.1.2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2.1.3爆破器材的组装、加工等危险作业必须在专门场所进行,严禁在放炮现场或库房内进行。

2.1.4领用爆破器材,不得超过当天所需爆破器材用量。由施工员核定当天用量、填写领料单或准领证,交工区长签字后,方可到炸药库领取。 2.1.5保管好爆破现场的爆破器材,严防被盗、丢失,严禁赠送、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等。

2.1.6严禁在接触爆破器材时吸烟、用水、、用电。

2.2人员到位持证上岗

爆破人员须持证上岗,爆破人员须进行专业培训,取得合格的上岗证。 2.3器材管理

2.3.1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和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2.3.2仓库保管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规定,严格执行领发制度,保管好库内的爆炸物品。具体任务是: 2.3.2.1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2.3.2.2负责按照领导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

2.3.2.3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2.3.2.4负责库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防盗、防火、防爆、防鼠等措施。

2.3.2.5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领导。

2.3.2.6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2.3.3仓库看守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做好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被盗、火灾、爆炸等危及仓库安全的事件发生,确保库房万无一失。具体任务是:

2.3.3.1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中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带入库区。

2.3.3.2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清除隐患。

2.3.3.3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2.3.3.4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工作。

2.3.4每个爆炸物品仓库应选派2名及以上的看守员担负守库任务;保证24小时有人在岗值班、巡查。

2.3.5爆炸物品库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及意外性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处置预案。

2.3.6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等工作制度。收存、发放应按制度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2.3.7爆炸物品要按其性质分类专库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存储。炸药库的库存量必须与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相符。

2.3.8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要保持通风良好,配备干湿温度计,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范围内。库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2.3.9爆炸物品在库房内堆放时,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堆垛之间留有通道;堆垛距离库墙不少于0.2米,底部应垫高0.2~0.3米。

2.3.10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堆放时,硝铵炸药垛高不应超过1.8米;胶质炸药不应超过1.5米;放置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

2.3.11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应符合有关建筑规范的要求,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性能。

2.4宣传、警示警告标志

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后,才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爆破前必须有信号,危险区内的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必须在爆破后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2.4.1万一发生各类事故的抢险预案

作业队队长在出现紧急情况后组织并带领应急抢险队实施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确定的施工方案。

作业队医疗救护队由有医疗救护经验的医生3~5人组成,配备医疗设备齐全、先进的医疗救护车,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立即奔赴现场。

应急抢险队由作业队队长领导,由具有专业技能、身体健康强壮的中青年职工、管理人员组成。在发生紧急情况下时,根据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指令,立即投入应急抢险施工。

3.警戒实施方案

3.1装药时警戒区域及人员

装药时,普通工人及其他人员撤离装药现场100m,并禁止装药区域附近有其他人经过,施工现场只有爆破员在现场操作。

3.2起破信号为吹信号哨三次,并确认爆破区域附近500m范围内无其他人时,开始起爆,距起爆点500m设置防护人员防护,联络方式采用对讲机。

3.3组织机构及人员

爆破作业时由工区长负责,爆破员现场指挥,安全员设置警戒线。

3.4警戒布设及人员

爆破点附近500m范围内为警戒区域。爆破前,安全员在施工现场检查,确认附近无人并设置好防护时,爆破员开始放炮。

3.5实施程序

钻孔结束 警戒 装药 撤离 起爆 安全检查 解除警戒

4.爆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1.装药作业规程

4.1.1爆破工必须经专门的技术、安全培训,经公安部门考试合格,持有《爆破员作业证》方可上岗作业。作业前必须佩戴好安全帽,穿好工作服、工作鞋等劳动防护用品,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作业。

4.1.2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标准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等规定。

4.1.3爆破工对爆破设计无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足的项目,有权拒绝进行爆破作业。

4.1.4爆破作业前,班长应组织爆破工认真学习、讨论爆破计划方案与安全措施,做好作业分工布置工作。

4.1.5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按《爆破设计说明书》要求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一切行动必须听从爆破班长的指挥,并接受安全员的监督。如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或存在严重威胁安全作业的情况,应报告有关领导作处理。

4.1.6禁止在大雾、大风雨或雷雨天气中进行爆破作业。

4.1.7炸药、雷管不准与其它物品混装、搬运过程中不得扔、砸、撞,应轻拿轻放。

4.1.8药包加工、装药作业中,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引火物品,严禁在作业场所吸烟。

4.1.9装药和充填应用木质炮棍;深孔爆破出现药包堵塞时,在未装人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采用木制长杆处理;装起爆药柱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4.1.10禁止使用石块(块度大于30mm)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柱。

4.1.11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柱的导火索或导爆管。

4.1.12深孔爆破,每个炮孔应使用两只毫秒雷管组成复式网路,在进行爆破网路联接时,应防止塑料导爆管拉细、拉断、变形和打死结。

4.1.13当装药、充填、联线等全部工作完成后,必须由爆破班长和爆破技术员进行技术检查后,确认无误,方准发出信号进行起爆。

4.1.14当装药、联线、检查工作全部完成后,发出预告信号(竖绿旗或鸣警笛),警戒人员按各自地点、范围进行警戒,其余人员应撤离危险区。发出预告信号后,爆破范围内禁止闲杂人员进人。

4.1.15警戒人员全部按指定地点就位后,检查警戒危险区内确认无人后,才可发出起爆信号(竖绿旗)。

4.1.16爆破作业应按要求,严格遵守起爆时间。

4.1.17起爆5分钟后,由两名爆破工进入爆破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拒爆、盲炮现象,即发出解除警戒信号(撤掉绿旗),警戒人员撤回;如发生或怀疑拒爆,必须经过15分钟后方准进入现场检查。拒、盲炮区应插上红旗警示,并报告有关领导组织人员进行处理。

4.2网路联接作业规程

4.2.1导爆索起爆网路应采用搭接、水手结等联接方法。搭接时,两根导爆索重叠的长度不得小于15cm,中间不得夹有异物和炸药卷,捆绑应牢固。支线与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不得大于90度。

4.2.2导爆索网路除连接时的水手结外,禁止打结或打圈。交错敷设导爆索时,应在两根导爆索之间放一厚度不小于10cm的垫块。

4.2.3起爆导爆索的雷管应绑紧在距导爆索端部15cm处,雷管的聚能穴应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4.2.4导爆管网路中不得有死结,孔内不得有接头。孔外传爆雷管之间应留有足够的间距。

4.2.5用雷管起爆导爆管网路时,起爆导爆管的雷管与导爆管捆扎端端头的距离应>15cm,应有防止雷管聚能穴炸断导爆管和延时雷管的气孔烧坏导爆管的措施,导爆管应均匀地敷设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捆扎牢固。

4.2.6电起爆网路所有导线的接头,均应按电工接线法联接,并用绝缘胶布缠好,不得使用裸露导线。在潮湿有水的地区,应避免导线接头接触地面或浸泡在水里。

4.2.7网路联接,必须按从里到外的顺序进行。

4.2.8电雷管只准采用专用的爆破电桥导通网路和校核电阻,电桥的工作电流应小于30mA。在装药填塞完毕,无关人员撤离现场后,才准在工作面导通网路和校核电阻。

4.2.9在电雷管起爆网路中已敷设好的导线两端,应保证接通良好。在未与下一部分导线连接之前,必须接成短路,并用胶布缠好。

4.2.10电力起爆时,流经每个雷管的电流为:一般爆破交流电不小于2.5A,直流电不小于2A;硐室爆破:交流电不小于4A,直流电不小于2.5A。

4.3警戒清场作业规程

4.3.1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4.3.2地面爆破应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岗哨,使所有通路经常处于监视之下,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

4.3.3警戒人员应戴安全帽,戴臂章或拿小红旗等明显标识。

4.3.4起爆前,先进行清场工作,除爆破员之外的其他人员一律撤至危险区外,待爆破员检查危险区内无人后,爆破员撤至起爆站。

4.3.5硐室爆破和拆除爆破的警戒工作按设计要求进行。

4.3.6爆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解除警戒,警戒人员才能离开警戒岗位。

4.3.7信号:爆前应使全体职工和附近居民,事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声响信号的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

第一次信号——预告信号。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应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向危险区边界派出警戒人员。

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根据这个信号准许爆破员起爆。

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未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前,岗哨应坚守岗位。除爆破人批准的检查人员以外,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

4.4起爆作业规程

4.4.1导火索起爆时,应采用一次点火法点火。单个点火时,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地下爆破不得超过5根,露天爆破不得超过10根。导火索的长度不得短于1.2m。

4.4.2同一工作面由二人以上同时点火时,应指定其中的一人为组长,负责协调点火工作,掌握信号管或计时导火索的燃烧情况,视情况及时发出撤至安全地点的命令。

4.4.3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点火。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4.4.4只准用快刀切割导爆索,但禁止切割接上雷管或已插入炸药里的导爆索。

4.4.5雷雨季节宜采用非电起爆法。

4.4.6在爆破危险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作业组)进行露天爆破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

4.5.7硐室爆破必须采用电力、导爆索或导爆管起爆法。

4.5.8硐室爆破,必须采用复式起爆网路。

4.5.9硐室爆破和拆除爆破应设立起爆站。

4.5.10硐室爆破和拆除爆破的起爆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爆破网路的要求。

4.5.11爆破网路的联接必须在工作面的全部炮孔(或药室)装填完毕和无关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之后,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两线的接点应错开10cm,接点必须牢固,绝缘良好。

4.5.12爆破作业场地的杂散电流值大于30mA时,禁止采用普通电雷管。

4.5.13在特殊条件下(如冰冻土层或流砂等),经单位总工程师批准,方准边打眼、边装药,且只准采用导爆索起爆。

4.5.14深孔扩壶时,禁止向孔内投掷起爆药包,孔深超过5m时,禁止使用导火索起爆。

4.5.16两个以上的蛇穴爆破,禁止使用导火索起爆。

4.6爆后检查作业规程

4.6.1炮响完后,露天爆破不小于5分钟(不包括硐室爆破);地下爆破不少于15分钟(经过强制通风吹散炮烟后),经检测有毒气体浓度

低于允许浓度,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4.6.2露天深孔爆破后,至少经过15分钟,才允许受过专门训练的爆破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4.6.3峒室爆破爆后的等待时间,由设计确定。

4.6.4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现场,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4.6.5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4.6.6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4.6.7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4.7盲炮处理作业规程

4.7.1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7.2难处理的盲炮,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硐室爆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应由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4.7.3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4.7.4处理盲炮时,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4.7.5电力起爆发4.7.6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4.7.7每次处理盲炮后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

4.7.8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眼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4.7.9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允许用手小心地去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药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起爆药包,加上封泥起爆。

4.7.10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用以下方法:

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b.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于0.3m,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为确定平行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填塞物。

c.用木制、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并将爆破网路短路。

d.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4.7.11处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b.在距盲炮孔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眼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作确定。

c.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

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

.7.12处理峒室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如能找出起爆网路的电线、导爆索或导爆管,经检查正常,仍能起爆者,可重新测量最小抵抗线,重划警戒范围,联线起爆。

b.沿竖井或平峒清除填塞物,重新敷设网路,联线起爆或取出炸药和起爆体。

5.爆破员安全职责

5.1火工品必须按规范加工使用。

5.2领用爆破器材,不得超过当天所需爆破器材用量。必须由施工员核定当天用量、填写领料单和准领证,交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经有关部门审核,方可到炸药库领取。

5.3爆破器材的组装、加工等危险作业必须在专门场所进行,严禁在放炮现场或库房内进行。当天领用的火工品未使用完的必须退库保管,严禁私自保管炸药。

5.4保管好爆破现场的爆破器材,严防被盗、丢失,严禁赠送、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等。

5.5爆破人员须持证上岗,爆破人员须进行专业培训,取得合格的上岗证。

5.6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操作。

5.7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并请相关人员到现场研究处理方案后处理。

推荐第9篇:爆破安全协议书

爆破作业安全协议书

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减少爆炸伤亡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创造经济效益。经项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与下属施工队决定签订2017年度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石黔高速项目经理部爆破作业安全协议书。

一、双方职责

甲方职责

(一)项目部有制定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下发火工品安全技术交底的职责。

(二)项目部有对爆破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的职责。

(三)项目部有运送火工品至爆破作业现场的职责。乙方职责

各施工队伍应遵循以下条款:

(一)爆破物品的领用

1、各作业班组应提报《爆破物品领用申请单》,现场技术负责人根据实际孔数、孔深、装药系数进行审核,安全员、爆破员复核,依次由项目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总监审批(写明火工品品名、数量),审批后交物资部开具《火工品出库通知单》,由指定的爆破作业人员凭项目物资部开具的《出库通知单》到库房领取,发料要当场办理登记签字手续。

2、领取爆炸器材,应经批准后由2 人以上共同领取,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炸药和雷管不得由一人同时搬运,电雷管不得与带电物品一起搬运,搬炸药与拿雷管同行时,两人之间的安全间距不得小于50m。

3、签字手续不全不发、涂改出库通知单不发、非爆破员或单人领取不发。库房发料后,保管员填写《火工品入库、出库、退库和库存数量明细帐》,并由领取人员签字。

4、领用过程禁止入库人员穿化纤衣服、携带手机,禁止携带火柴、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

(二)火工品的运输

1、火工品的运输必须由项目专用车辆运输至作业现场,严禁各单位以任何理由用自有私家车运输。

2、人工搬动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夜间或隧道中,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电筒;

(2)一人不得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 (3)雷管应放在专用放在防爆箱内;

(4)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随意丢放; (5)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3、人工运输时,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超过: (1)雷管:1000 发; (2)拆箱(袋)运搬炸药:20 kg; (3)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 (4)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袋);

(5)用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 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磨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三)现场使用

1、雷管和炸药运送至作业面后,由熟悉其性能的爆破人员卸货,如不能立即装药,要分开存放,存放点之间距离不小于20m,并且每处有专人负责看管,不准离岗,火工品箱必须上锁、放置在安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并标识清楚。无人看管的现场不得存放火工品。

2、爆破作业现场须按照最小爆破安全距离划定警戒区,在确定的危险区边界设置明显的警戒线、警戒标志和警戒岗哨,警戒岗哨须处于通视范围并配有通讯器材,在警戒点竖旗予以警示。起爆前应进行清场,确定安全后,按爆破信号实施爆破作业。

爆破须经15 分钟后才可接近现场检查;发现盲炮,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确定安全后方可解除爆破警戒。

3、对当班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应及时清点退库并登记入账。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严禁带回宿舍、工棚;严禁临时存放在其他材料机具仓库内,严禁放在施工现场留作下次使用,严禁乱丢乱放。

火工品的领取和退库应按照公安机关和爆破物品管理条例使用手持机登记,并登记造册,备查。爆破员和火工品保管员清点退库火工品数量,办理双方签字退库手续,并注明退库时间。退回的火工品清点入账后,保管员填写《火工品入库、出库、退库和库存数量明细帐》。退库手续必须记录清楚,不得涂改,做到账物相符。

爆破作业工班长、技术员、安全员必须全程跟踪,认真清点火工品实际使用数量,并做好记录,建立现场消耗台账,认真填写爆破作业项目施工记录手册。

4、对过期或质量有问题的炸药、雷管在未定性前不得使用;凡被列入报废范围的火工品,必须由项目安全质量部、设备物资部和库管员、看守员按照规定登记造册,各交接环节必须有严格的文字手续;待报废的火工品的库存量,炸药不得超过100Kg,雷管不得超过500枚;报废火工品,必须由分部设备物资部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待申请批准后,由公安机关会同地方安监部门在指定地点监督处理。

(四)其他注意事项

1、爆破员应对现场爆破的全部炮孔进行检查,对不合格的孔应采取补孔、补钻、清孔等处理措施。

2、从带有电雷管的起爆体进入装药警戒区开始,装药警戒区内应停电,可采用安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照明。

3、装药应使用木质或竹制炮棍。

4、不应投掷起爆药包和敏感度高的炸药。

5、装药发生卡塞时,若在雷管和起爆药包放入之前,可用非金属长杆处理。装入起爆药包后,不得用任何工具冲击、挤压。

6、在装药过程中,不得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导爆管、导爆索和电雷管脚线。

7、爆破总指挥在未发出解除警戒命令的情况下,各警戒岗位不得擅自撤除警戒并坚守岗位,得到命令后方可解除警戒。

8、爆破后应超过15 分钟,方可进入现场排查盲炮。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进行处理。

9、对孔底剩药现象,采取用水冲洗和取出残药卷的方法进行处理。

10、对只爆雷管而炸药未爆的现象,采取用木棍掏出炮泥,重新装起爆药包起爆或用水将炸药冲洗干净的方法处理。

11、对雷管与炸药全部未爆现象,应采取如下处理方法:

(1)仔细掏出部分炮泥后,重新装起爆药包或聚能药包进行殉爆; (2)查出错连的炮孔网路,重新连线起爆;

(3)在距盲炮不小于0.3~0.5m 的地方钻平行孔装药起爆; (4)用风水吹管吹洗炮孔。

12、雷雨天气禁止爆破作业。遇到突然的雷雨时,爆破现场人员立即撤离,并派专人看管现场,防止无关人员闯入危险区。

13、严格按有关规定控制单响最大药量和一次最大爆破规模。

三、考核处罚

1、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火工品申领手续,或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代签火工品领用申请单。发现一次罚款10000元,停工整改3天。

2、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无专人看管,火攻品存放箱未上锁,未设置警戒线。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停工整改3天。

3.爆破现场未按照要求设置警示牌、未吹哨示警、未拉警戒线、未设岗哨指挥断交、相关人员未撤离至警戒区外。发现一处罚款5000元,停工整改1天。

4、挖孔桩爆破孔口未盖炮被,未有效控制飞石。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停工整改1天。

5、爆破作业现场爆破员不在场的,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停工整改1天。

6、火工品现场发放后,发现火工品在现场随意裸放,雷管炸药安全距离不足。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停工整改1天。

7、发现盲炮未经上报擅自违规处理的,发现一次罚款3000元,停工整改1天。

四、附则

1、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均有监督权力,日常检查中发现违规可立即通知项目安质部按考核处罚办理。

2、实行考核处罚制度,其目的不是为了处罚,而是为了保护作业人员的生命。希望各单位务必重视安全工作,切实按照规定严格落实。

3、作业班组未遵守本协议规定条款及爆破安全交底,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均有施工班组自身承担。

4、本责任书一式俩份,项目部和施工单位各一份。

项目经理: 施工队负责人: 项目书记: 爆破员: 安全总监: 安全员: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路基爆破安全交底书

1.爆破作业须统一指挥,统一信号,第一次警报—预告信号,第二次警报—起爆信号,第三次警报—解除警报信号。

2.爆破前应对爆破器材、起爆器、检测仪表和爆破主线进行检测,确保使用合格产品。同一起爆网路中,应使用同厂、同批、同型号产品。

3.在确定的危险区边界设置警戒带,在人流和交通进出口设置爆破告知牌,如下图所示。人员撤离在爆破区的上风侧。

4.爆破作业时宜采用手摇式警报器作为预告、起爆、解除警戒信号设施,必要时可采用声光报警装置。

5.飞石防护宜采用篱笆、胶管帘、草袋装土等材料进行防护。6.未能及时处理的肓炮设安全标志。

7.有边坡滑落危险、工作面有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不爆破。8.周围设备、建筑有防护措施。

9.露天爆破遇到能见度不超过100 米大雾、雷电、暴风雪来临时、风力大于六级(含六级)以上恶劣天气,禁止爆破作业。 10.选择炮位时,炮眼口应避开正对的电线、路口和构造物。凿打炮眼时,坡面上的浮岩危石应予以处理,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11.装药前要认真复核孔距、排距、孔深、最小抵抗线等。如有不符合要求者,应根据实测资料采取补救措施,或修改装药量,严禁超装药。装药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前应对炮眼进行验收和清理,对刚打成的炮眼应待其冷却后装药。

(2)应用木质炮眼棍装药,严禁使用金属器皿装药,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前,可采用铜或木制长杆处理。

(3)装好的爆药包(柱)和硝化甘油类炸药严禁投掷或冲击。 (4)炮孔堵塞宜采用细砂土、粘土或凿岩石的岩粉,堵塞过程中,不得破坏起爆网络。

(5)已装药的炮孔须当班爆破,装填的炮孔数量应以一次爆破的作业量为限。

(6)解除爆破警戒后,须清理作业面上的悬岩危石。清理时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撬棍的高度不得超过人的肩膀,不得将撬棍紧抵腹部,也不得将撬棍放在肩上施力。确定安全后,施工人员、机械方可进入现场。

桩基爆破安全交底书

1.爆破作业须统一指挥,统一信号,第一次警报—预告信号,第二次警报—起爆信号,第三次警报—解除警报信号。

2.爆破前应对爆破器材、起爆器、检测仪表和爆破主线进行检测,确保使用合格产品。同一起爆网路中,应使用同厂、同批、同型号产品。

3.在确定的危险区边界设置警戒带,在人流和交通进出口设置爆破告知牌,如下图所示。人员撤离在爆破区的上风侧。

5.爆破前断开爆破区域的电源。6.爆破前对锁口进行覆盖防护。 7.附近既有管线、建筑物采取防护措施。 8.爆破后用高压风管进行通风。

9.爆破后检查桩孔有害气体,用气体检测仪检测是否超标。10.爆破前人员全部撤离到安全地点并吹口哨提醒。

11.挖孔桩内岩石爆破时,应采用浅眼爆破法,严格控制炸药用量。孔口防护宜采用炮被.12.装药前应对炮眼进行验收和清理,对刚打成的炮眼应待其冷却后装药。

13.应用木质炮眼棍装药,严禁使用金属器皿装药,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前,可采用铜或木制长杆处理。

隧道爆破安全技术交底

1.洞内爆破作业时,所有人员须撤离,撤离的安全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1)独头巷道内不小于200 米; (2)相邻上下坑道内不小于100 米;

(3)相邻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小于50 米; (4)双线上半段面开挖时不小于400 米; (5)双线全断面开挖或深孔爆破时不小于500 米。 2.遇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装药起爆: (1)照明不足;

(2)开挖面围岩破碎未支护; (3)出现流沙、突泥未经处理;

(4)可能有大量溶洞水及高压水涌出未治理; (5)警戒措施未到位的。 3.装药与钻眼不得平行作业。

4.爆破后须检查隧道顶板及两侧有无松动围岩、支撑有无变形、损坏。

5.两个相向贯通开挖的工作面接近时,应加强两端的联系和统一指挥,当工作面距离剩下15~30m 时,只允许从一个开挖面作业,另一端应停止施工,撤走人员和机具,并在安全距离处设置禁止入内的警示标志。

6.瓦斯隧道炮孔堵塞长度须不小于炮孔深度的一半。7.边仰坡施工按路基爆破要求执行。

8.隧道洞内爆破洞口应设置警戒线、警示标志牌,如下图所示。

9.瓦斯隧道应采用防爆防溅器材。

10.爆破器材加工房设在洞口50m 以外的安全地点。

11.爆破后通风排烟超过15 分钟后方准许人员进入爆区检查。 12.装药前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要进行检查确保牢固。 13.有流砂、流泥、突水等现象不得继续装药。

14.电雷管爆破,装药前把不必要的用电设备、用电箱断电。15.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与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必须大于1 米。 16.爆破后必须经过15 分钟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检查有无“肓炮”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雷管。检查洞内是否有松动石块,支护是否有损坏与变形,是否有裂纹。

17.隧道对挖,两工作面接近20m 内,爆破时撤离另一边的人员到安全地点。

推荐第10篇:爆破安全协议

爆破安全协议

xx爆破服务有限公司二00七年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书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的要求,结合爆破工程的特殊情况,爆破公司与安全管理人员、爆破员签订本“包保”责任书,具体“包保”内容如下:

一、安全管理人员、爆破员必须服从公司的统一管理和安排,树立“安全第一,文明施工”的思想,坚持“安全生产保生存,热情服务拓发展”的宗旨。

二、安全管理员职责

1、根据公司合同要求进入现场后,必须和甲方协调好工作做到施爆前、中、后的准备工作,保证工程进度有序进行,

测量记录好工程量,并双方签字 认可。

2、在施工管理时严禁饮酒,必须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服务,不准无故刁难用户,必须为用户提供及时、准确、安全的爆破服务。

3、必须督促爆破员、技工严格按照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和《爆破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及时、纠正、制止爆破员、技工的违章、违纪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4、必须根据气候、地质等现场容易造成安全隐患,合理安排好爆破员、技工进行作业,并做好记录。

5、必须督促爆破员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爆破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定安全后,才能解除警戒信号。

6、必须督促严格执行清退制度,按时领取保管爆破器材,施爆后,必须及时、如数将爆破器材交回配送清退员清退回库,严禁私自留存。

7、使用爆破器材时,督促做好记

录,保证帐物相符,对无证爆破员及其他人员不得发送民爆器材,不准将爆破器材转让、转借、倒卖给他人。

8、安全管理员必须遵守执行以上条款;不遵守执行的,造成安全事故,由安全管理员负责。

三、爆破员职责

1、在施工现场必须安排好作业人员,保证工程进度、质量有序进行,纠正、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2、所领取的爆破器材,必须放在临时保管防爆箱内,上双锁,同安全管理员各持一把钥匙管理,并须存放在临时保管存放室内有人看管;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爆破结束后,同清退人员、安全管理员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配送清退人员清退回库。

3、严格按照爆破设计施工方案执行,禁止擅自增加、减少爆破器材的使用量,改变爆破器材品种减少覆盖物,

改变警戒措施。

4、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5、不准酒后施爆,不准为不具备使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施爆作业,为亲朋友好私买、私借爆破器材。

6、必须严格按照方案技术要求和《爆破安全规程》操作,因违规操作在施爆过程中造成一切安全事故由爆破员负责。

四、本“包保”责任书一式五份,公司总经理、分管经理、双方、安办各执一份,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县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包保”责任人签字:

xx爆破服务有限公司 证号

xx年

第11篇:爆破安全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

时间:2011年4月8日

地点: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会议室 主持人:唐平

主题:土石方爆破安全会议 内容:

我司将加强对土石方爆破安全的管理,加重对爆破作业的检查力度。具体如下:

唐总:

1、各项目部必须加强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及落实安全责任制,项目投资人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2、项目部要严格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等国家及重庆市地方有关爆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公司有关爆破安全规章制度。

马工:

1、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爆破员、爆破安全员及爆破器材保管员必须签定公司下发的爆破安全管理责任书。如实落实安全责任制,禁止弄虚作假,禁止实际操作人员与签字人员非同一人。

2、爆破项目负责人、爆破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爆破安全员、爆破器材保管员等项目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爆破安全法律法规和爆破安全规程取得相应的资格,持证上岗。

3、如果项目部对爆破作业分包出去的,分包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要对分包单位管理人员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加强管理。

4、做到爆破施工现场管理有序,爆破施工必须由专人负责,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在爆破现场指导施工,不得违章作业。严格按照规定布孔,装药、覆盖、起爆,爆破器材临时堆放应符合安全规定远离施工点,并由专人看守。.

5、爆破施工后要及时清理现场,发现盲炮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处理,未使用完的民爆器材当天必须退库,并认真填写《施工记录》,严禁私自存放爆炸物品。

6、爆破工程结束后要及时清理、检查所用爆破器材的情况,全面核查《施工记录》、《进出库明细账》,并写出完工报告在一周内报公安部门备案。

7、凡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导致涉爆事故、案件发生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同时,还将按责任划分追究相关人员(特别是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责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将承担第一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亢工:

1、各项目部坚持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如果有材料报审,请提前三天报送到公司进行审核。

第12篇:爆破安全规范

爆破安全规程

GB 6722-1986 国家标准局1986-08-22批准 1987-05-01实施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生产建设的发展,防止爆破事故。特制定本规程。

除军事爆破工程外,一切进行爆破工作的人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都必须遵守本规程。

1 管理制度与职责范围

1.1 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

1.2 在爆破工程中推广应用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和仪表,必经爆破作业的主管部(或相当于此一级的总公司)鉴定批准。

1.3 进行爆破工作的企业,必须设有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段(班)长、爆破员和爆破器材库主任。

1.4 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

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由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工程师、技术员担任。

1.5 爆破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5.1 年满十八周岁,从事过一年以上与爆破作业有关的工作;

1.5.2 工作认真负责;

1.5.3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1.5.4 体检合格;

1.5.5 按爆破培训大纲(附录A)的要求,进行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1.6 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三个月后,方准独立进行爆破工作。

在高温、有沼气或粉尘等爆炸危险场所的爆破工作,必须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进行。

爆破员从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须经过专门训练。

1.7 爆破工作领导人的职责:

1.7.1 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1.7.2 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考核爆破工作人员与爆破器材库管理人员;

1.7.3 监督本单位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1.7.4 组织领导重大爆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

1.7.5 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条例;

1.7.6 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8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

1.8.1 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1.8.2 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1.8.3 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

1.8.4 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9 爆破器材库主任的职责:

1.9.1 负责制定仓库管理细则;

1.9.2 督促检查爆破器材保管员(发放员)的工作;

1.9.3 及时上报质量可疑及过期的爆破器材;

1.9.4 组织或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1.9.5 督促检查库区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10 爆破器材保管员(发放员)负责验收、发放、统计和保管爆破器材,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有权拒绝发给爆破器材。

1.11 爆破器材试验员负责进行爆破器材的检验工作。

1.12 爆破段(班)长的职责:

1.12.1 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1.12.2 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1.12.3 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1.12.4 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1.13 爆破员的职责

1.13.1 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1.13.2 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1.13.3 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1.13.4 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1.13.5 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2 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2.1 一般规定

2.1.1 露天、地下、水下和其它爆破,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

峒室爆破、蛇穴爆破、深孔爆破、金属爆破、拆除爆破以及在特殊环境下的爆破工作,都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

裸露药包爆破和浅眼爆破应编制爆破说明书。

爆破设计书应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爆破说明书由单位的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2.1.2 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名胜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和重要设施附近进行爆破,须经主管部门批准。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协商,并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

大爆破应有现场指挥。大爆破设计书的审批权限,由各主管工业部(或相当于此级的总公司)规定。大爆破作业除报主管部门批准外,应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

2.1.3 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a. 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b. 支护规定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c. 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d. 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e. 距工作面20m内风流中沼气含量达到或超过1%,或有沼气突出征兆;

f. 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g. 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h. 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i. 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j. 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2.1.4 禁止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2.1.5 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和水下爆破。需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2.1.6 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装药前对峒室、药壶和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b. 大爆破装药量应根据实测资料校核修正,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c. 使用木质炮棍装药;

d. 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和硝化甘油炸药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e. 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铜或木制长杆处理;

f. 禁止烟火;

g. 禁止用明火照明;

h. 禁止使用冻结的或解冻不完全的硝化甘油炸药。

2.1.7 填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装药后必须保证填塞质量,峒室、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扩壶爆破除外);

b. 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c. 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d. 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 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e. 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2.1.8 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线、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2.1.9 炮响完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分钟(不包括峒室爆破),地下爆破不少于15分钟(经过通风吹散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2.1.10 地下爆破作业点的有毒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表1的标准。

爆破工作面的有毒气体含量应每月测定一次,爆破药量增加或更换炸药品种,应在爆破前后进行有毒气体测定。

地下各爆破作业点的通风要求与安全措施,应由单位的总工程师批准。

2.1.11 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2.2 爆破警戒与信号

2.2.1 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2.2.2 地面爆破应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岗哨,使所有通路经常处于监视之下,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

地下爆破应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煤矿在爆破空气冲击波危险范围外的回风巷道设置岗哨,必须经矿山总工程师批准。岗哨应配带自救器。

表1 地下爆破作业有毒气体允许浓度

2.2.3 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

第一次信号——预告信号。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应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向危险区边界派出警戒人员。

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根据这个信号准许爆破员起爆。

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未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前,岗哨应坚守岗位。除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检查人员以外,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2.3 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2.3.1 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2.3.2 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

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标志。

2.3.3 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2.3.4 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2.4 盲炮处理

2.4.1 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b. 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大爆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应由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c. 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d. 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e. 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短路;

f. 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g. 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

2.4.2 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允许用手小心地去掉部份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药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起爆药包,加上封泥起爆。

2.4.3 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 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b. 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于0.3m,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壶边缘不得小于0.5m。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填塞物;

c. 用木制、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d. 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e. 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眼方向、装药数量和起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2.4.4 处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 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b. 在距盲炮孔口不小于10倍炮也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

c. 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了预见部分填塞的,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

2.4.5 处理峒室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 如能找出起爆网路的电线、导爆索或导爆管,经检查正常,仍能起爆者,可重新测量最小抵抗线,重划警戒范围,联线起爆;

b. 沿竖井或平峒清除填塞物,重新敷设网路,联线起爆或取出炸药和起爆体。

2.4.6 处理水下裸露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 在盲炮附近另行投放裸露药包,使之殉爆;

b. 小心地将药包提出水面,用爆炸法销毁。

2.4.7 处理水下炮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 造成盲炮的因素消除后,可重新起爆;

b. 填塞长度小于炸药的殉爆距离或全部用水填塞者,可另装入起爆药包起爆;

c. 在盲炮附近投放裸露药包爆破。

2.4.8 破冰爆破发生盲炮,可在盲炮药包处投放新起爆药包诱爆。

2.4.9 处理地震探勘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 从爆孔中小心地取出药包,用爆炸法销毁;

b. 不可能从炮也或炮井中取出药包者,可装填新起爆药包进行诱爆。

2.4.10 处理金属、金属结构物和热凝物爆破的盲炮,应吹出部分填塞物,重新装起爆药包诱爆。处理热凝物爆破盲炮,必须使孔壁温度冷却到40℃以下,才准重新装药爆破。

2.5 机械化装药

2.5.1 粒状炸药露天装药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车厢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制造,厢体必须有良好的接地;

b. 输药管必须使用专用半导体管。钢丝与厢体的联接应牢固;

c. 装药车系统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万欧姆;

d. 输药螺旋与管道管间必须有足够的间隙;

e. 发动机废气排出管应安装消焰装置。排气管与油箱和轮胎应保持适当距离。装药车上应配备适量的灭火器。

2.5.2 井下装药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装药器的壶体应用耐腐蚀的导电材料制作;

b. 输药管必须采用专用半导体管;

c. 装药器应接地良好,整个系统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万欧姆。

2.5.3 采用上述装药车(器)装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输药风压不得超过额定风压上限值;

b. 不准用不良导体垫在装药车(器)下面;

c. 返粉药再使用必须过筛,严禁石块和其它杂物混入药粉室;

d. 电力起爆和导爆管起爆的起爆药包,必须在装药结束后,方准装入炮孔。

3 起爆器材加工和起爆方法

3.1 起爆器材加工

3.1.1 起爆管和信号管应在爆破器材库区的专用房间加工,严禁在爆破器材存放间、住宅和爆破作业地点加工。

城市拆除爆破和其它不超过6个月的短期爆破工程,允许在作业面附近的单独房间、帐棚等安全场所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

3.1.2 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应在铺有软垫和凸缘的工作台上操作。工作台上应安装带有金属框架厚度不小于8mm的有机玻璃防护板、以保护操作者的脸部和胸部。多工作台同时加工时,相邻工作台的端部应安装厚度不小于100mm、高度不小于0.7m、宽度与工作台宽度相同的硬质木板。两相邻工作台的间距不小于1.5m。

每个工作台上存放的雷管不得超过100发,且应放在带盖的木盒里。操作者的手中只准拿一发雷管。

3.1.3 应使用快刀切取导火索和导爆管。每盘导火索或每卷导爆管的两端应先切掉5cm。

切取导火索和导爆管时,每根导火索的一头应切成垂直面。每根导爆管的两端都切成垂直面,一端封口。

切割导火索和导爆管时,工作台上禁止堆放雷管。切割前应认真检查导火索和导爆管的质量,凡有过粗、过细、破皮和其它缺限的部分,均应切除。

3.1.4 装配起爆管和信号管前,必须逐个检查雷管质量,凡管体压扁、破损、锈蚀、加强帽歪斜者,严禁使用。雷管内有杂物,严禁用工具掏和嘴吹,只准用手指轻轻地弹出杂物。弹不出杂物的雷管,禁止使用。

3.1.5 应将导火索和导爆管有垂直面的一端轻轻插入雷管,不得旋转摩擦。金属壳雷管应采用安全紧口钳紧口,红壳雷管应采用胶布捆扎紧口或附加金属箍圈后紧口。

3.1.6 加工好的起爆管与信号管应分开存放,信号管必须系上标记。

3.1.7 用于潮湿或有水工作面的起爆管和起爆药必须进行防潮、防水处理。

3.1.8 加工起爆药包和起爆药柱应在爆破作业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加工数量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需用量。

加工起爆药包时,应用木质或竹质锥子,在炸药卷(包)中心扎一个雷管大小的孔。孔深应能将雷管全中插入,不得露出药卷。

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细绳或电雷管的脚线将雷管固紧。加工起爆药柱时,必须将雷管放在药柱的预留孔内,禁止露在药柱外面。

3.1.9 开凿井筒用的起爆药包,应在地面离井口50m以外的安全地点加工,延深井筒时,经单位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方允许在井筒内的某一水平层的专用峒室内加工起爆药包。

峒室爆破用的起煤药包,应在距工作面50m以外的特定地点加工。

3.2 起爆方法

3.2.1 电雷管使用前,应在单独房间里(不超过六个月的野外流动爆破作业允许在室外安全地点)用专用爆破仪表逐个检测每次爆破所用的电雷管电阻值。电阻值应符合产品证书的规定。

检测雷管的电阻应在带凸缘的工作台上进行。被检测的雷管应放在防护板后面或钢管里。

3.2.2 用于同一爆破网路的电雷管应为同厂同型号产品,康铜桥丝雷管的电阻值差不得超过0.3Ω,镍铬桥丝雷管的电阻值差不得超过0.8Ω。

3.2.3 只准采用专用爆破电桥导通网路和校核电阻。专用爆破电桥的工作电流应小于30mA。必须在装药填塞完毕和无关人员撤离现场后,才准在作业面导通网路和校核电阻。

3.2.4 爆破网路主线应设中间开关,并与其它电源线路分开敷设,应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不准利用铁轨,铁管,钢丝绳、水和大地作爆破线路。

露天爆破允许使用架设在电杆磁瓶上的裸露导线,但不准使用直流电机车的架空线。

3.2.5 必须严格检查主线、区域线、端线、电源开关和插座等的断通与绝缘情况。在联入网路前,各自的两端应短路。

3.2.6 爆破网路的联接必面在工作面的全部炮孔(或药室)装填完好和无关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之后,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两线的接点应错开10cm,接点必须牢固,绝缘良好。

3.2.7 爆破主线与起爆电源或起爆器联接之前,必须测全线路的总电阻值。总电阻值应与实际计算信综合(允许误差±5%)。若不符合,禁止联接。

3.2.8 有煤尘(含矿尘)和气体爆炸危险的矿井采用电力起爆时,只准使用防爆型起爆器作为起煤电源。其它情况下准许采用动力电、照明电和经鉴定合格的起爆器作为起爆电源。

电力起爆时,流经每个雷管的电流为:一般爆破,交流电不小于2.5A,直流电不小于2A;大爆破,交流电不小于4A,直流电不小于2.5A。

3.2.9 用动力电源或照明电源起爆时,起爆开关必须安放在上锁的专用起爆箱内。

起爆开关箱的钥匙和起煤器的钥匙在整个爆破作业时间里,必须由爆破工作领导人或由他指定的爆破员严加保管,不得交给他人。

3.2.10 爆破作业场地的杂散电流值大于30mA时,禁止采用普通电雷管。

3.2.11 地铁、隧道、地下峒室、地下水利工程和井下采煤等的电力起爆,当采用电缆作为专用爆破线时,距装药工作面50m以外允许电气照明。

地下金属矿的电力起爆,属一般爆破者,装起爆药包前必须撤除工作面的一切电源;属大爆破者,装起爆体前的停电范围由设计确定。

露天峒室大爆破,装起爆体前应撤除各个峒室的电源。

3.2.12 各种起爆器和用于检测电雷管及爆破网路电阻的爆破专用欧姆表、爆破电桥等电气仪表,每月以及大爆破前应检查一次,电容式起爆器至少每月赋能一次。

3.2.1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采用导火索起爆:

a. 竖井、倾角大于30工的斜井和天井工作面的爆破;

b. 有沼气和粉尘爆炸危险工作面的爆破;

c. 借助于长梯子、绳索和台架才能点火,而且较难撤至安全地点的爆破;

d. 深孔爆破。

3.2.14 导火索起爆时,应采用一次点火法点火。

单个点火时,一大连续点火的根数(或分组一次点火的组数),地下爆破不得超过5根(组),露天爆破不得超过10根(组)。

导火索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

3.2.15 同一工作面由一人以上同时点火时,应指定其中的一人为组长,负责协调点火工作,掌握信号管或计时导火索的燃烧情况,及时发出撤至安全地点的命令。

3.2.16 连续点燃多根导火索时露天爆破必须先点燃信号管,井下爆破必须先点燃计时导火索。信号管响后或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一否,人员必须立即撤离。

信号管和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三分之一。

3.2.17 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点火。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点火前,必须用快刀将导火索切掉5cm。严禁边点火边切导火索。

3.2.18 只准用快刀切割恨爆索,但禁止切割接上雷管或已插入炸药里的导爆索。

3.2.19 导爆索起爆网路应采用搭接、水手结等方法联接。搭接时,两根导爆索重迭的长度不得小于15cm,中间不得夹有物和炸药卷,捆绑应牢固。支线与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不得大于90度。

3.2.20 导爆索网路除连续时的水手结外,禁止打结或打圈。交错敷设导爆索时,应在两根导爆索之间放一厚度不小于10cm的垫块。

峒室爆破时,导爆索与铵油炸药接触的地方应采取防渗油措施或采用塑料被覆导爆索。

3.2.21 起爆导爆索的雷管应绑紧在距导爆索端部15cm处,雷管的集中穴应朝向导爆它的传爆方向。

3.2.22 导爆管网路中不得有死结,孔内不得有接头,孔外传爆雷管之间应留有足够的间距。用于同一工作面的导爆管必须是同厂同批号产品。

3.2.23 用雷管起爆导爆管网路时,应有防止雷管的集中穴炸断导爆管和秒延期雷管的气孔烧坏导爆管的措施。导爆管应均匀地敷设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等捆扎牢固。

3.2.24 在有矿尘、煤尘或气体爆炸危险的矿井中爆破,禁止使用导爆管起爆。

4 地下爆破

4.1 一般规定

4.1.1 地下爆破可能引起地表陷落和山坡滚石时,必须在通往陷落区和滚石区的道路上设置警戒,树立醒目的标志,防止人员误入。

4.1.2 工作面的空枯距离超过设计(或作业规程)规定的数值时,不准爆破。

4.1.3 电力起爆时,爆破主线、区域线、连接线必须悬挂,不得同金属管物等导电物体接触,也不得靠近电缆、电线、信号线

4.2 井巷、隧道掘进爆破

4.2.1 用爆破法贯通巷道,应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都要在图上填明进度。两工作面相距15m时,地质测量人员应事无下达通知,此后,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并应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派出警戒。双方工作面的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后,才准起爆。巷道贯通后两侧开掘面应协调放炮时间。

4.2.2 间距小于20m的两平行巷道中的一个巷道工作面需进行爆破时,相邻工作面的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4.2.3 距离炸药库30m以内的区域禁止爆破。在离炸药库30~100m区域内进行爆破时,禁止任何人员留在库内。

4.2.4 独头巷道掘进工作面爆破时,必须保持工作在与新鲜风流巷道之间的畅通。爆破后人员进入工作面之前,必须用水喷洒爆堆,并进行充分通风。

4.2.5 开井掘进采用深孔分段装药爆破时,装药前必须在通往天井底部出入通道的安全地点派出警戒,确认底部无人,方准起爆。

4.2.6 竖井、盲竖井,斜井、盲斜井或天井的掘进爆破,起爆时井筒内不得有人。

4.2.7 在井筒内运送起爆药包,必须把起爆药包放在专用木箱或提包内。不得使用底卸式吊桶。禁止同时运送起爆药包与炸药。

4.2.8 往井筒掘进工作面运送爆破器材时,除爆破员、司泵工和信号工外,任何人不得留在井筒内。

工作盘和稳绳盘上除护送吊桶的爆破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装药时,禁止在两个吊盘上进行其它作业。

4.2.9 井筒掘进时,必须使用绝缘的柔性电线作爆破导线;电雷管脚线的长度应比炮眼深度长1m以上;电爆网路的所有接头都必须用绝缘胶布严密包覆并高出水面。

4.2.10 起爆前必须打开所有的井盖门。与爆破作业无关人员必须撤离井口。

4.2.11 用钻井法凿坚井井筒时,破锅底和开马头门的爆破作业必须采取特殊安全措施,并报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用冻结法凿竖井井筒时,一般不得用爆破方法开凿表土冻结段。如果必须爆破,则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4.2.12 用反井凿井时,爆破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反井采和木垛盘支护,支护必须及时,爆破前最末一道垛盘到工作面的距离不得超过1.6m;

b. 爆破前必须将人行格和材料格盖严;放炮后,应道首先通风。吹散炮烟后,方准进行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经检查并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

c. 用吊罐法施工时,爆破前必须摘下吊罐,并放置在水平巷道的安全地点,放炮后,必须指定专人检查提升钢丝绳和吊具有无损坏,反井下方严禁进行其它作业;

d. 刷井时必须有防止坠人的安全措施;爆破前必须回清炮孔底以下0.3m范围内的木垛盘,否则不得爆破。

4.2.13 井筒掘进爆破使用硝化甘油类炸药时,所有炮孔的布置必须与前一批炮孔的位置互相错开。

4.2.14 在有沼气爆炸危险的隧道内爆破时,应遵守本规程4.4的有关规定。

4.2.15 在不良地质条件、河流、湖泊或水库下面掘进巷道或隧道时,应按照专项设计进行爆破。

4.2.16 用压气盾构法掘进隧道时,严禁将爆破器材放在有压缩空气的区域内。

4.2.17 在沉箱(包括下沉式沉箱和隧道式沉箱)中爆破时,必须在沉箱工作面岩石竖硬且底板至沉箱顶板的距离大于2m的条件下,才允许进行爆破作业。

4.3 地下采场爆破

4.3.1 地下孔或峒室大爆破时,起爆前所有人员必须撤出危险区。危险区范围由设计确定。

4.3.2 通向二次爆破(破大块)地点的每一个入口,都必须设置警戒标志。只有在确认爆破危险区无人的情况下,方准起爆。

4.4 煤矿井下爆破

4.4.1 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经过训练、持有合格证的专职爆破员担任。在有煤(岩)及沼气突出危险的煤层中,必须固定专人爆破。

4.4.2 有沼气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准进行爆破作业:

a. 工作面有新鲜风流,风量和风速符合煤矿的特殊要求;

b. 所使用的爆破器材和辅助爆破器材的各项指标,经煤炭工业部指定的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获得合格证;

c. 装药前和起爆前,必须检查爆破地点20m以内风流中的沼气浓度,其值应小于1%;

d. 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必须对作业面20m以内的巷道进行洒水降尘。

4.4.3 应按危险程度选用相应安全等级的煤矿炸药:

a. 无沼气岩巷掘进工作面可以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

b. 低沼气矿井,有沼气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一级或一级以上的煤矿许用炸药;

c. 高沼气矿井,有沼气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二级或二级以上的煤矿许用炸药;

d. 有煤气与沼气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三级或三级以上的煤矿许用炸药;

e. 严禁使用黑火药。

4.4.4 煤矿井下爆破使用电雷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低沼气矿井允许使用普遍的瞬发电雷管或毫秒电雷管;

b. 高沼气或有煤与沼气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的瞬发电雷管或毫秒电雷管;

c. 有沼气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使用毫秒电雷管与煤矿许用的毫秒电雷时,其总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严禁使用秒和半秒延期电雷管。

4.4.5 在岩层中开掘井巷或延深井筒时,无沼气的工作面,可以使用非煤矿安全炸药和延期电雷管。这些井巷必须距离有沼气的煤层(岩层)10m以外,工作面接近地质破碎带时,矿总工程师应根据具体情况,再加长这个距离。

4.4.6 井下爆破必须使用防爆式起爆器。开凿或延深直通地面的井筒时,无沼气的井底工作面可使用其它电源起爆。此时,电压不得超过380V,有必须有防爆式电力起爆接线盒,接线盒所用的电源、线路连接方法、开关的构造和装设的地点等都应编制设计,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

4.4.7 炸药与电雷管必须分别存放在加锁的爆破器材箱内,严禁乱扔、乱放。爆破器材箱必须放在顶板稳定、支架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的地点。每次起爆时,都必须把爆破器材箱放到警戒线外的安全地点。

4.4.8 可用水炮泥或不燃性、可塑性的松散材料(如粘土或粘土和沙子的混合物等)填塞炮孔。使用水炮泥时,其后部必须用不小于0.15m的炮泥将炮孔填满堵严。无填塞或填塞长度不足的炮孔严禁爆破。

4.4.9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爆破,并立即报告队、班长,及时进行处理。

a. 采掘工作面的支架落后于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

b. 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沼气浓度达到或超过1%;

c. 炮孔内发现出水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沼气涌出、煤岩松动、透老空等情况;

d. 爆破地点附近的设备、工具和电缆等没有可靠的保护;

e. 未设警戒。

4.4.10 为防止炸药爆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装药前,彻底清除炮孔内的煤(岩)粉;

b. 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使各药卷间彼此密接,用力要适当,不得冲撞;

c. 不得使用水份超过0.5%的硝铵粉状炸药;

d. 煤层内相邻炮孔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4m。

4.4.11 炮孔的装药量和填塞长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煤层或岩层爆破,炮孔深度不得小于0.65m;

b. 在煤层内爆破,填塞长度至少应为炮孔深度的二分之一;使用截煤机掏槽时,填塞长度不得小于0.5m;

c. 在岩层内爆破,炮孔深度在0.9m以下时,装药长度不得超过炮孔深度的二分之一;炮孔深度在0.9m以上时,装药长度不得超过炮孔深度的三分之二;炮孔剩余部分都应用填塞材料填满;

d. 在有几个自由面的工作面爆破时,最小抵抗线的长度不得小于0.5m;爆破大块时,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

4.4.12 有沼气与煤尘爆破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应采用毫秒雷管实行全断面一次爆破。长壁回采工作面不准分区段同时爆破。

4.4.13 井下爆破作业,严禁在一个炮孔中使用两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4.4.14 联接爆破主线与脚线、检查线路、导通和起爆作业,必须由指定的爆破员单人操作。

4.4.15 爆破员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起爆,掩护地点到爆破工作面的距离,由单位主管部门规定。

4.4.16 爆破后,爆破员和班、组长必须巡回检查爆破地点的通风、沼气、煤尘、顶板、支架、盲炮、残爆等情况,遇有险情,应立即处理。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警戒人员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后,方可进入工作面。

4.4.17 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除遵守4.2.1的规定外,对方工作面应设置栅栏和警标,保持正常通风,只有两个工作面的沼气浓度都在1%以下时才准爆破。

4.4.18 有严重冲击地压的煤层,采掘工作面的爆破撤退距离和爆破后进入工作面的时间,应根据实际考察结果确定。

4.4.19 有煤(岩)和沼气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爆破前所有的废炮也应用不燃性材料充满填实,大直径钻孔的充填深度应超过杆孔装药深度,同时加强采掘工作面的支护,背好顶帮。

4.4.20 在石门用震动爆破揭开有煤(岩)和沼气突出危险的煤层时,工作面一煤层之间的最小距离:急倾斜煤层为2m;倾斜和缓倾斜煤层为1.5m。

4.4.21 禁止在石门用震动爆破揭开突出危险程度较大或沼气压力大于10个大气压的煤层。

4.4.22 用震动爆破揭开有沼气突出危险的煤层,必须作专门设计,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专门设计中应规定爆破参数、起爆地点反向风门的位置、避灾路线以及停电、撤退距离和警戒的范围等。爆破前应加强震动爆破地点附近的支护。

为了减少突出强度,可采用挡栏措施。

4.4.23 震动爆破的第一次爆破如果未崩开石门全断面的岩柱和煤层,则第二次爆破仍必须按照震动爆破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加强巷道支护,设置迎面支架,有专人观察突出预兆,有专职瓦斯检员经常检查沼气浓度,方可进行作业。作业中如果发现突出预兆,工作人员应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4.4.24 在有煤气与沼气突出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巷道,采用松动爆破时,必须进行专门设计,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爆破作业由专人负责指挥。专职爆破员实施,并作好记录。松动爆破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

4.4.25 在断层、破碎层、老窿、无炭柱等复杂地质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编制防止沼气、积水涌出等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

4.4.26 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的爆破,必须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保护液压支架和其它设备的安全措施。

4.4.27 在高沼气及其有煤与沼气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应安设沼气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

4.4.28 已装药的炮孔必须当班爆破。在特殊情况下,留有未爆破的装药炮孔时,当班爆破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员交待清楚并作出明显标志。

4.4.29 严禁裸露(含糊炮)爆破。

4.5 高硫高温矿井爆破

4.5.1 在具有硫尘或硫化物粉尘爆炸危险的矿井进行爆破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定期测定粉尘浓度;

b. 禁止用明火起爆或导爆索等在孔外传爆;

c. 禁止用炮孔深度小于0.65m的浅眼爆破、裸露药包和无填塞的炮孔爆破、炮孔填塞长度不得上于炮孔全长的三分之一,且不得小于30cm;

d. 装药前,工作面应洒水。浅眼爆破时离工作面10m范围内的空间和表面都要洒水,深孔爆破时离工作面30m池围内的全面空间和表面都应洒水;

e. 破爆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自救器和防爆蓄电池灯,不得使用其它照明;

f. 每次爆破后,必须经专业救护队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4.5.2 在高硫矿井使用硝铵类炸药进行爆破,必须事先测定硫化矿矿粉的铁离子浓度和含硫量。当矿石含硫量超过30%,矿粉含硫酸铁和亚硫酸铁的铁离子浓度之和(三价和二价铁)超过0.3%,作业面潮湿有水,使用硝铵类炸药爆破时,必须清除孔内矿粉;严禁炸药与孔壁直接接触;炸药应包装完好无损;不用硫矿渣填塞炮孔;严格控制装药时间和炮孔数。

4.5.3 在超过60℃的高温矿井爆破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装药前必须测定工作面与孔底温度;

b. 爆前、爆后必须加强通风,并采取喷雾洒水等降温措施;

c. 孔底温度为60~80℃时,炸药应用沥青牛皮纸包装完好,不得与孔壁接触;向孔内装药至起爆的时间不应超过1小时;

d. 孔底温度为80~140℃时,炸药必须用石棉织物或其他绝缘材料严密包装,孔内不准装雷管,可采用防热处理的黑索金导爆索起煤;装药至起爆的时间应经过模拟试验来确定;

e. 孔底温度超过140℃时,应采用耐高温爆破材料。

4.5.4 在同时具有高温、高硫和硫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爆破时,应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准进行爆破作业。

4.6 钾矿井下爆破

4.6.1 爆破作业面及其附近巷道、电器设备附近和起爆站等重要地点,必须测定空气中氢气和沼气的浓度,确认无危险时,方准进行爆破准备工作。

4.6.2 起爆站应设在安全区的新鲜风流中。

4.6.3 装药前,必须切断采区的动力电源和照明电源,起爆前要检查爆破网路绝缘情况。

4.6.4 爆破网路的设计应使响炮顺序逆着风流方向依次起爆。

4.6.5 响炮15分钟后,瓦斯检查员应时入爆破作业面和电气设备附近检查瓦斯(氢气、沼气等)浓度,确认无瓦斯爆炸危险,并检查确认动力电网、照明电网和电气设备无破损,绝缘良好时,方可恢复送电,通风正常之后,才准人员进入工作面作业。

4.6.6 在有氢气和瓦斯爆炸危险的矿井爆破时,只准使用符合钾矿爆破安全要求的爆破器材。

4.7 石油矿和地蜡矿的井下爆破

4.7.1 应根据矿井内空气中有毒气体、瓦斯和油蒸汽等爆炸危险性气体的浓度,确定允许进行爆破作业的工作面,并由矿总工程师批准。未经批准的地点,严禁爆破。

4.7.2 在批准爆破作业的地点进行爆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确保爆破作业面有新鲜风流,可燃气体的浓度不超过危险标准;

b. 采用安全炸药;

c. 采用煤矿许用型雷管,严禁明火起爆或导爆管起爆;

d. 严禁使用裸露药包爆破,严禁用不足1m深的炮孔爆破;

e. 只准在不含石油和地蜡的岩层中掘进井筒,且无瓦斯析出的情况下,使用导爆索起爆;

f. 炮孔深度为1~1.5m时,填塞长度不应小于孔深的二分之一,炮孔深度超过1.5m时,填塞长度不应小于孔深的三分之一,且不短于0.75m,严禁无填塞爆破;

g. 有数个自由面时,每个药包的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

4.7.3 石油矿的爆破,应在装药前和起爆前测定工作面和工作面20m以内的所有巷道及起爆站的瓦斯和油蒸汽浓度。

4.7.4 应清除工作面及工作面20m以内的各巷道底上的石油,并覆盖砂子。

4.7.5 应有一名职务不低于采矿工段(或班)长的安全员在爆破现场监督实施爆破作业。

4.7.6 每次爆破后,必须有专人检查工作面的情况和工作面的通风,最后由班长或工段长批准,才准许人人员进入工作面。

4.7.7 对有瓦斯和岩石突然喷出危险的矿井,爆破作业应遵守本规程4.4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4.7.8 有轻石油和瓦斯强烈喷出的炮孔,禁止装药爆破,只有少量滴状石油析出的炮孔,仔细清出油滴之后,可以装药爆破。

5 露天爆破

5.1 一般规定

5.1.1 露天爆破需设人工掩体时,掩体应设在冲击波危险范围之外,其结构必须坚固严密,位置和方向应能防止飞石和炮烟的危害。

通往人工掩体的道路不得有任何障碍物。

5.1.2 在同一地区同时进行露天和地下开采。或在露天开采场地附近地下有排水或运输巷道时,每次进行露天(或地下)峒室、深孔大爆破的单位都应提前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通知中应说明爆破时间、地点、方法、规模、危险范围和采取的安全措施。

5.1.3 露天爆破后,须经安全人员认真检查工作面安全情况,确认爆破地点安全,才准恢复作业。

5.1.4 雷雨季节宜采用非电起爆法。

5.1.5 在爆破危险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作业组)进行露天爆破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

5.1.6 同一区段的二次爆破,应采用一次点火或远距离起爆。

5.1.7 露天高硫矿床爆破应遵守本规程4.6的有关规定。

5.1.8 为防止人员陷入松软土岩或砂矿床爆破后空穴,爆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并经安全检查,确认无塌陷危险后,方准恢复作业。

5.2 裸露药包爆破

5.2.1 裸露药包爆破,必须保证先爆的药包不致破坏其他药包,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只准用齐发起爆。禁止用石块覆盖药包。

5.2.2 一般情况下不宜将炸药插入石缝中进行爆破,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但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5.3 浅眼爆破

5.3.1 浅眼爆破应形成台阶,并应符合爆破说明书有关钻眼、装药、填塞、起爆顺序等项规定。

5.3.2 采用导火索起爆或分段电雷管起爆,炮孔间距应保证其中一个炮孔爆破时不致破坏相邻的炮孔。

5.3.3 装填的炮孔数量,应以一次爆破为限。

5.3.4 采用导火索点火起爆,应不少于二人进行爆破作业。

5.3.5 如无盲炮、从最后一响算起,经5分钟后才准进入爆破地点检查,若不能确认有无盲炮,应经15分钟后才能允许进入爆区检查。

5.4 深孔爆破

5.4.1 深孔爆破,应有爆破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5.4.2 深孔周围(半径0.5m范围内)的碎石,杂物应清除干净,孔口岩石不稳固者,应进行维护。

5.4.3 深孔爆破必须采用电力、导爆索或导爆管起爆法。

5.4.4 填塞时,不得将雷管脚线、导爆索或导爆管拉得过紧。

5.4.5 在特殊条件下(如冷、冻土层或硫砂等),经单位总工程师批准,方准边打眼边装药,且只准有杉导爆索起爆。

5.4.6 禁止用炮棍撞击阻塞在深孔内的起爆药包。

5.5 峒室爆破

5.5.1 峒室大爆破必须有经审批的爆破设计、施工组织和安全措施。

5.5.2 峒室大爆破所用的爆破器材,必须进行复查检验,并进行爆破网路的预爆模拟试验。

5.5.3 峒室大爆破的平峒、小井和药室掘进完毕后,应进行测量验收。

5.5.4平峒横断面的高不得小于1.5m,宽不得小于0.8m,小井的横断面积不得小于21m。施工中,必须经常检查巷道、峒室的顶帮围岩情况及支护的稳固程度。

在小井或平峒口附近,应设有堆放炸药的场地。

5.5.5 峒室的装药作业应由爆破员或由爆破员带领经过培训合格发给临时作业证的人员进行,装起爆体的作业只准由爆破员进行。

5.5.6 峒室装药,必须使用36V以下的低压电源照明,照明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照明灯应设保护网,灯泡与炸药堆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装药人员离开峒室时,应将照明电源切断。

往峒室中装带有电雷管的起爆药包,只准使用矿用蓄电池灯,安全汽油灯或安全手电筒照明,并且必须切断一切电源,拆除一切金属导体。

5.5.7 爆破工作领导人必须核实峒室装药量,并检查峒室内炸药和起爆药包安放的位置是否正确。

5.5.8 峒室装药时间超过一昼夜,并且使用硝铵类炸药做起爆药包者,应事先对雷管的金属壳或纸壳采取防潮措施。

5.5.9 峒室内有水时,应进行排水或对炸药采取防水措施。

5.5.10 在保证填塞质量的同时,必须保证爆破网路不受损坏。

5.5.11 峒室爆破小井掘进1~5m范围内,人员撤离的安全距离,由设计确定。

5.5.12平峒、小井掘进,必须经常检查通风情况严防炮烟中毒,小井深度超过7m,平峒长度超过20m,应采用机械通风。

5.5.13 小井运输可用绳梯或木梯。深度超过5m者,应使用辘轳或装有制动闸的其它提升装置。

5.5.14 小井装药,禁止向井下投掷炸药包。

5.5.15平峒、小平井内起爆用的电线、导爆索和导爆管网路,必须用木槽、塑料管、竹管等严加保护。

5.5.16 峒室大爆破,必须采用复式起爆网路。

5.5.17 装药联线时,禁止未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一切人员进入爆破现场。

5.5.18 爆破后24小时内,应多次检查与爆区相邻的井、巷、峒以及碎石堆里的炮烟,严防烟中毒。

5.5.19 小井掘进爆破深度超过3m时,应采用电力起爆法或导爆管起爆法。

5.5.20 爆破后,至少经过15分钟方准进入爆区检查。

5.6 药壶和蛇穴爆破

5.6.1 深孔扩壶时,禁止向孔内投掷起爆药包,孔深超过5m时,禁止使用导火索起爆。

5.6.2 扩药壶时,孔口的碎石、杂物必须消除干净。

5.6.3 进行扩壶爆破,用硝铵类炸药时,每次爆破后,应经过15分钟才允许重新装药;使用硝化甘油类炸药时,应经过30分钟才允许重新装药。

5.6.4 两个以上的蛇穴爆破,禁止使用导火索起爆。

6 水下爆破

6.1 一般规定

6.1.1 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下爆破时,一般应在三天之前由港航监督会同公安部门发布爆破施工通知。

6.1.2 爆破工作船及其辅助船舶,必须按规定悬挂信号(灯号)。

6.1.3 进行水下爆破前,应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a. 爆破指挥机构和爆破人员的组织分工;

b. 爆破工作船技术性能的检查;

c. 爆破器材的运输和储存;

d. 危险区的船舶、设备、管线及建筑物的安全防护;

e. 危险边界上警告标志、禁航信号、警戒船舶和岗哨等的设立;

f. 爆破区内的安全检查(含崩岩、危房、滑坡及水域中遗留的爆炸物和水中带电情况)。

6.1.4 水下爆破段(班)长,除应执行本规程1.12规定的职责外,还应根据爆破区的水位、流速、流态、风浪等情况布置爆破作业。

6.1.5 水下爆破必须使用抗水的或经防水处理的爆破器材。

用于深水区的爆破器材,还必须具有足够的抗压性能,或采取有效的抗压措施。

6.1.6 水下爆破的药包和起爆药包,应在专用的加工房内或加工船上制作。

6.1.7 起爆药包,只准由爆破员搬运。搬运起爆药包上下船或跨船舷时,应有必要的防滑措施,用船只运送起爆药包时,在航行中,应避免剧烈颠波和碰撞。

6.1.8 现场运输爆破器材和起爆药包,宜用非机动和专船装运。如用机动船装运,必须采取防电、防震及隔热措施。

6.1.9 爆破作业船上的人员,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衣,不能穿救生衣作业时,必须备有相应数量的救生设备。

禁止无关人员上爆破作业船。

6.1.10 水下爆破禁止使用导火索起爆。

6.1.11 用电力起爆时,每个起爆药包内,宜安放不少于两个同厂、同批的并联电雷管。同一组网路内的电雷管,其电阻值差应不超过0.2Ω。

6.1.12 水下电爆网路的导线(含主线、连接线)应取用有足够强度、防水性和柔韧性好的绝缘胶线,在急流乱水区,爆破主线路呈松驰状态扎系在伸缩性小的主绳上。

不宜用铝(或铁)芯线作水下电爆网路的导线。

6.1.13 盲炮应及时处理;遇有难处理而又危及航行船舶安全的盲炮,应延长警戒时间,继续处理。

6.2 水下裸露药包爆破

6.2.1 水下裸露药包(含加得物)应有足够的比重,保证药包能顺利自沉而不致漂浮,药包表面应包裹良好,防止与礁石(或被爆破物)碰撞和摩擦。

6.2.2 捆扎药包的连接加得物,应在平整的地面或木质的船舱板上进行,要用力均匀,捆扎牢实。

6.2.3 在施工现场,已加工好的裸露药包,允许临时存放在爆破危险区外的专用船上或陆地上,并派专人看守,但不准存放过夜。

6.2.4 投药船应用稳定性和质量好的船只,工作舱内和船壳外表不得有尖锐的突出物。

6.2.5 禁止在抽药船的作业舱内丰防备任何带电物品。

6.2.6 在急流河段爆破时,投药船必须由定位船或有固定端的绳缆牵引,定位船的位置应设标控制,防上走锚移位。

6.2.7 投药船离开投放药包的地点后,必须反复检查船底和船舵外是否挂有药包。

6.2.8 禁止拖曳和撞击已投入水底的裸露药包。

6.2.9 裸露药包漂浮水面或有其他异常现象,严禁起爆。

6.3 水下钻孔爆破

6.3.1 水下钻孔的位置,必须准确测定,并经常校核。

6.3.2 非抗水的散装炸药用金属或塑料筒加工成水下钻孔药筒时,应在筒口采取隔热措施后,才准用沥青或石蜡封口。

6.3.3 水下钻孔爆破,必须有可靠的隔绝电源和防止错位等安全措施,并经主管单位批准,才准边钻孔边装药。

6.3.4 内河水位变化幅度很大(含暴涨、暴落)。沿海或海港的风浪超过6级、浪高大于0.8m时,禁止进行水下钻孔装药。

6.3.5 钻孔装药时要拉稳药包提绳,配合送药杆进行,不准从管口或孔口直接向孔内投掷药包。

禁止强行冲压被卡塞的钻孔药包。

从护孔管装药时,每装入一节药包,应提升一次护孔管,待该孔装药完毕,护扎管提离药包面面后,才准填入堵塞物。

6.3.6 水下深孔采取分段装药时,各段均应装有起爆药包。各起爆药包的导线必须标记清楚,防止错拉。

6.3.7 提升套管(含护孔管)和移船时,应注意保护起爆导线。在急流乱水区,孔口段的导线应用耐磨物包裹防护。

6.4 水下峒室和岩塞爆破

6.4.1 用电力起爆时,起爆体进入药室之前,必须将电动水泵等所有的电力设备全部撤至安全地点。

6.4.2 导峒的填塞宜用砂土、碎石和水泥浆等,不宜用水作为填塞物。

6.4.3 岩厚度小于10m时,药室导峒开挖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每次循环进尺不得超过0.5m,每孔装药量不得大于100~150g,每段爆破药量不得超过1.0~1.5kg;

b. 应用电雷管或其它远距操作的非电起爆方法;

c. 起爆前所有人员均应撤出隧峒;

d. 最外层药室导峒的临水面不准超挖,其余部位的超挖欠挖宜控制在10cm以内;

e. 每次爆破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和测量,只有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继续开挖。

6.4.4 岩塞爆破作业,必须在隧峒工程按设计完成后,并经验收合格,方可进行。

6.4.5 装药工作开始之前,应将距岩塞工作面50m范围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和导电器材全部撤离。

6.4.6 装药填塞时的照明,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药室导峒内只准用绝缘手电照明,并应由专人管理;

b. 距岩塞工作面50m范围内,应用探照灯远距离照明;

c. 距岩塞工作面50m以外的隧峒内,可用常规方法照明。

6.4.7 装药时,药室导峒应进行通风。

6.4.8 岩塞爆破应采用复式电煤网路,只有预裂孔才允许使用单套电爆网路或导爆索网路。

6.4.9 电爆网路的导线宜采用电缆,端线一般不应有接头,如有接头,必须采取密封防水措施。

电缆通过填塞段时,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6.5 破冰爆破(含冰下炸礁)

6.5.1 破冰爆破的爆破段(班)长,应由有破冰经验的爆破员担任。

6.5.2 破冰爆破应用耐冻和抗水的爆破器材,如用非抗水的爆破器材,应先进行防水处理。

6.5.3 保护物周围的冰层应用人工破碎,在特殊情况下,经主管单位批准和有关部门同意,才可使用小药包爆破。

6.5.4 用爆破法排除保护物附近的阻塞冰块、冰排时,一次爆破的炸药量应根据保护物的坚固性和安全距离确定。

大块流动的冰排(块)需要破碎时,应在将被阻塞的河段或保护物的上游进行爆破。

6.5.5 由船上跨至冰层上作业的爆破员,应穿好救生衣,携带杆子和木板,并系好安全腰带。

6.5.6 用裸露药包爆破冰层下的礁石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冰层厚度应大于50cm;

b. 加工好的裸露药包,可用木制爬犁运输,但不得混装其它物品;

c. 在开凿的冰孔或爆破形成的冰穴和冰块附近,应设标记。

6.6 潜水爆破

6.6.1 海上救捞爆破,允许在作业船上设置符合爆破器材贮存和加工规定的临时专用舱。

6.6.2 海上运输爆破器材,应使用符合航海等级的机动船,同时包装必须完好,不准分散装卸。

6.6.3 在确保人员和船舶安全的情况下,并有良好的照明和通讯设备,允许在夜间进行潜水爆破。

海上风流大于6级时,禁止爆破。

6.6.4 潜水爆破的炸药包,应由经过爆破培训的潜水员安放。

6.6.5 潜水爆破作业前,应对被爆破物(如沉船等)进行检测,如果被爆破物内有易燃易爆物,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后,才准爆破。

6.6.6 潜水爆破必须在潜水员离开水面,并将作业船移至安全地点后,才准起爆。

6.6.7 禁止在潜水爆破作业的同时进行电氧切割、电爆或其它与爆破无关的水下作业。

6.6.8 同一爆破区的起爆线,宜并为一束,并用绳索加强,下端固定,严防与潜水装具或管线等挂缠。

6.6.9 潜水爆破宜用导爆管起爆,如用电力起爆,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应用抗杂电和防水的金属壳电雷管;

b. 起爆主线应用双芯屏蔽电缆;

c. 安放药包时,禁止使用水下照明灯;

d. 潜水员未离开水面前,不准校核网路电阻和连接起爆主线。

7 其它爆破

7.1 拆除爆破

7.1.1 本节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在城镇、室内、重要建筑和设备附近的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拆除爆破。

7.1.2 拆除爆破前,应对爆破对象进行观察分析,弄清结构特性及材质状况,同时应对爆破区周围环境情况进行详细检查。

7.1.3 拆除爆破必须编制施工设计,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应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施工设计文件中,除图示爆破对象及有关设计与计算资料外,尚应包括:

a. 爆破地区平面图(内容包括爆破地点各类设施的位置,危险区等);

b. 施工技术要求及安全防护措施和组织领导;

c. 爆破方案(含一次起爆最大装药量);

d. 建筑物爆后倒塌方向及爆堆的位置。

7.1.4 进行拆除爆破时,爆破体的临空部位必须有防护覆盖;以防止飞石及减弱爆破噪音。爆破高大建筑物大范围覆盖有困难时,可在拆除建筑物周围采取其它可靠的防护措施。进行水压式爆破时,应视具体情况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7.1.5 结构格质不明或重要工程的拆除爆破,应进行局部试爆。

7.1.6 采用定向倾倒法爆破拆除烟囱、水塔之类的细高筒体构筑物,如果风速较大,且其倒向与风向不一致,则应顺预定的倾倒方向张拉钢缆,以提高倾倒方向的准确性或顺延爆破日

7.1.7 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爆破后塌落时的着地震动,如对周围建筑物或设备等有危害,应采取减震措施。

7.1.8 进行室内设备基础拆除爆破,应在基础四周挖出明沟,沟底应左右础底面以下,沟内不得有积水。

7.1.9 对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分期爆破解体,应严防因局部拆除而导致整体失稳。

7.1.10 水压式爆破,应预防水柱外冲的危害,并采用爆破后的排水措施。

7.1.11 建筑物的拆除爆破,必须在其倒塌稳定后,方可进入现场检查,经过全面检查,确认安全无误后,其他施工人员才能进入现场。

7.1.12 特殊情况下,允许将爆破后剩余的零星或少量爆破器材,在爆破工作领导人的监督下就地销毁。

7.2 金属爆破

7.2.1 金属爆炸加工应在专用爆炸场或爆炸厂房内进行,爆炸加工的规模与型式应由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批准。

7.2.2 爆炸加工场的安全范围应设置篱笆或铁丝网。爆炸加工场地的建筑应包括作业建筑和辅助建筑两部分。

7.2.3 爆炸加工厂房必须有防震的基础、防塌墙以及轻型屋顶。地基周围必须有防震沟,其深度应根据最大允许起爆药量确定。

7.2.4 室内爆炸井应有良好的通风系统,起爆线路应与测试线路分开,并设置安全自锁装置。

7.2.5 爆炸砂井应尽量设置在较偏僻的地方,若采用反射板时,必须严格控制药量,不得产生反射板飞抛现象。

7.2.6 爆炸机床操作时,雷管与炸药被送入爆炸腔内才允许起爆。

火药锤应以黑火药或无烟药做能源。最大装药量由设计确定,不得超药量进行操作。每次爆炸后,待有毒气体排空后才准进入地下室。

7.2.7 火药锤应以黑火药或无烟药做能源。最大装药量由设计确定,不得超药量进行操作。每次爆炸后,待有毒气体排空后才准进入地下室。

7.2.8 金属爆炸加工应采用电力起爆(高压线爆炸压接除外),起爆电源宜用专用起爆器,接通雷管与起爆操作必须由同一个人进行。

7.2.9 制作药包应在专用的操作间内进行。辗药与装药操作,应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采用专用工具。炸药中不得混入砂子或金属屑等杂物。

7.2.10 金属及金属结构的破碎必须在爆炸场及专用爆炸坑内进行,爆炸方案应经主管单位负责人批准。

7.2.11 采用多个药包同时破碎金属结构物时,不准用导火索起爆。使用电雷管起爆时,起爆线应与金属结构物绝缘。

7.2.12 每次爆破后,待爆破坑内的有毒气体排完后,方准进入坑内工作。

7.2.13 用高温气体在金属结构物内钻孔时,必须待孔壁温度降到40℃以下,孔内铁屑清除干净后,方准装药。

7.2.14 热凝结构破碎,必须用导爆索与导火索起爆。

7.2.15 炮孔底部温度超过200℃时,禁止向炮孔内装药;温度低于200℃时,可向炮孔内装药,但药包应进行隔热处理,确保药包内温度不得超过80℃。

7.2.16 爆破前应先做隔热实验,把雷管用石棉严密包裹后放入炮孔内,如果雷管在5分钟内仍未自爆则为合格,否则应加厚石棉包皮再做实验。

7.2.17 炮孔底部温度超过80℃时,药包及导爆索或导火索应用石棉全部包起来,导火索的长度不得小于60cm,一次装药时间不得超过4分钟。

7.2.18 炮孔底部温度低于80℃时,药包可用其它包装型式,一次装药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

7.2.19 多个药包同时进行爆破,炮孔底部温度低于80℃时,允许同时装药的孔数不得超过5个;温度在80~200℃时,允许同时装药的孔数不得超过2个。

7.2.20 在热凝结构物内进行爆破时,禁止使用裸露药包。

7.2.21 填塞炮也必须使用经良好筛分并凉干的砂土作炮泥。

7.2.22 在邻近的炉子出铁(钢)渣时,炉内不准进行爆破。

7.3 地震勘探爆破

7.3.1 在有射频电源、高压电网和其它电磁波干扰源附近,一般情况下不准进行爆破作业。必须进行爆破时,应经主管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7.3.2 爆破作业站应设在上风方向的安全区内,并与炮孔(井、坑)口有良好的通视。

7.3.3 在爆破作业站周围20m范围内,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站内不得堆放与爆破作业无关的物品。

7.3.4 炮点与爆破作业站之间应尽量避开输电线路。若有输电线路通过,必须采取防止早爆及起爆时爆破网路导线由炮孔(井、坑)内冲出与输电线路短接的安全措施。

7.3.5 装药前,应检查爆破网路导线、记时线和电话通讯线是否破损,确认绝缘良好时才允许将网路导线两端短路。爆破网路导线与计时线应用明显标志加以区别。

7.3.6 同一爆破作业站,只准使用一套网路导线作业,在同一炮点上同时只准存在一个起爆药包(组合爆破除外)。

7.3.7 由爆破中心作业站遥控起爆时,仪器操作员必须得到爆破员通知并确认无误后,方准起爆。爆破结束后,爆破员应立即取下起爆器上的钥匙、亲自保管,不得交给任何人,并拆除爆破网路导线。

7.3.8 起爆后,须经5分钟方准人员进入炮点检查安全情况,在无机械通风的溶洞、涵洞、小坑道或小井内爆破,必须待炮烟排除后,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区。

7.3.9 在水坑或其它浅水区爆破,装药点必须距水面1.5m以上。

7.3.10 使用导爆索作爆破震源时,用于挖沟和敷设导爆索的机械未离开沟线,不得倒车和回转。

7.3.11 炮孔(井、坑)发生药包堵塞卡结现象和拒爆,均应按盲炮处理,不准用钻杆桶井,不准将药包埋在炮孔(井、坑)里。

7.3.12 已加工好的下井(坑)药包不得在野外过夜;特殊情况下需在野外过夜时,必须派专人看管。

7.3.13 在水域进行勘探爆破,应遵守水下爆破的有关规定。

7.3.14 地震勘探作业船上的爆破作业人员,应事先进行爆破安全技术培训与考核。船上应有个人救生设备。

7.3.15 爆破作业船与地震探船之间无可靠通讯联系到,禁止爆破。

7.3.16 爆破作业船与地震勘探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并应遵守安全距离的有关规定。

7.3.17 水中不同深度处的爆破药包,应在其对应的水面上设置明显的浮标标示。

7.3.18 下放药包时,药包下应系重物,以防止药包上浮。爆破网路导线应由专人看管,并悬挂在高处,禁止用爆破网路导线将浮标系在药包上。

7.3.19 爆破作业船不得在水中及水底拖曳药包。药包安放到所需深度的指定位置后,爆破作业船方准离开作业地点。爆破作业船撤至安全地点后,应再次检查船体外表及周围水域是否挂带有药包,确认无误,方可进行导通检测,然后发出起爆信号,进行爆破。

7.3.20 从装药开始至爆破警报解除的时间里,所有来往船只必须按爆破员所发信号指定的航向航行,不得进入爆破危险区域或靠近爆破作业船。船舶航行的上、下游应设置警戒船进行警戒,防止无关船人误入危险区。

7.3.21 采用气体爆炸或电火花作震源,应按专门的安全设计进行。

7.4 油、气井爆破

7.4.1 保管炸药、射孔弹和取芯器火药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在单独的库房内存放过油管内的传爆射孔弹,不得与其它射孔弹、导爆索等混合放置;

b. 及时销毁交库的拒爆雷管、炸药和火药。

7.4.2 取芯器装药时,应将弹筒向上用钳子夹牢,并设有保护装置。放置衬垫时禁止使用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得与烟火、电源接近。

7.4.3 爆炸筒装药前必须试压,合格后才允许装填。装填炸药应指派专人在离钻机、居民点和建筑物不小于50m的低沟处进行,其他人员不得在场。装药时,必须把爆炸筒的丝扣部分揩擦干净,然后上紧筒帽。禁止把破壳射孔弹药柱捣碎装入爆炸筒。

往爆炸筒内装雷管时,禁止用力拉动脚线或冲击摩擦。

7.4.4 装配有枪身和无枪身的射孔枪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装有枪身的射孔枪时要用送弹器将射孔弹依次送入,导爆索应拉直,但不得有力过猛,上枪尾时必须用手托好定位。

b. 装无枪身内、外传爆射孔弹中的雷管时,必须捆系牢固,不得脱落、摩擦。

7.4.5 在井场装炮时必须离开井口和电源。枪身两侧禁止站人。

7.4.6 爆炸筒、射孔枪(弹)、取芯器搬到井口前,必须切断一切电源。绞车、仪器车必须接好地线,待爆炸筒、射孔枪(弹)、取芯器下进井内50m后,方可检查通断情况。井口接炮前,必须使电缆放电,确保无电后,方准将缆芯与炮接通。

7.4.7 禁止用已装药的爆炸筒、射孔枪(弹)、取芯器进行捅井。爆炸筒的上升和下放速度不得超过3000m/h,有枪身的射孔枪不得超过7000m/h,无枪身的射孔枪不得超过4000m/h,过油管射孔枪不得超过2000m/h。取芯器的上升速度不得超过3000m/h,下放速度不得超过5000m/h。

7.4.8 拒爆爆炸筒、射弹孔、取芯器提出井口前,应切断电源,提出井口后,应断开火线,搬到安全地方。

应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地点用爆炸法销毁拒爆的爆炸筒,用燃烧法销毁取芯器内的火药。返工射孔枪(弹)必须仔细拆掉,分别存放、交库统一销毁。

37.4.9 在硫化氢、一氧化碳含量大于1g/m的油、气井中进行爆炸、射孔和取芯时,井口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防毒面具。

7.4.10 油、气井爆炸灭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编写设计施工方案,呈报上级机关批准并向公安部门备案;

b. 由企业管生产的领导或主管工程师亲自指挥;

c. 地面装药处应设在井口火源的上风方向,其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00m,并设安全警戒;

d. 盛装炸药和雷管的木箱内外,用耐火材料包裹并用石棉绳紧密缠绕。石棉绳应浸水(用于气井燃烧)或浸泡沫灭火剂(用于油井燃烧);

e. 起爆前全部人员必须撤离到安全地点;

f. 全部高压灭火水龙头必须配足水源,并聚集在药箱和火苗与喷气界面处,爆破前全部高压水龙头必须固定在设计的位置。

7.4.11 用导爆索爆炸松扣解卡时,大钳周围严禁站人。装配好的高温导爆索和高温雷管束的直径不得超过导向套(扶正器)的直径。在含硫化氢的井内或井温高于130℃、液压高于500个大气压的井内,不得使用塑料皮导爆索。

8 安全距离

8.1 一般规定

8.1.1 各种爆破、爆破器材销毁以及爆破器材仓库意外爆炸时,爆炸源与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距离,应按各种爆破效应(地震、冲击波、个别飞散物等)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

8.2 爆破地震安全距离

8.2.1 一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爆破地震安全性应满足安全震动速度的要求,主要类型的建(构)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震动速度规定如下:

a.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屋 1.0 cm/s

b.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 2~3 cm/s;

c. 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 cm/s;

d. 水工隧洞 10 cm/s; e. 交通隧洞 15 cm/s; f. 矿山巷道:

围岩不稳定有良好支护 10 cm/s; 围岩中等稳定有良好支护 20 cm/s; 围岩稳定无支护 30 cm/s;

8.2.2 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可按工(1)计算

式中:R——爆破地震安全距离,m;

Q——炸药量,kg;齐发爆破取总炸药量;微差爆破或秒差爆破取最大一段药量;

V——地震安全速度,cm/s;

m——药量指数,取1/3;

K、α——与爆破点地形、地质等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可按表2选取。或由试验确定。

表2 爆区不同岩性的K、α值

8.2.3 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或爆破条件复杂地区进行爆破时,必须进行必要的爆破地震效应的监测或专门试验,以确定被保护物的安全性。

8.3 爆破冲击波安全距离

8.3.1 露天裸露爆破时,一次爆破的炸药量不得大于20kg,并应按式(2)确定空气冲击波对掩体内避炮作业人员的安全距离。

式中:Rk——空气冲击波对掩体内人员的最小安全距离,m;

Q——一次爆破的炸药量,kg;秒延期爆破时,Q按各延期段中最大药量计算;毫秒延期爆破时,Q按一次爆破的总炸药量计算。

8.3.2 药包爆破作业指数n<的爆破作业,对人和其他被保护对象的防护,应首先核定个别飞散物和地震安全距离。当需要考虑对空气冲击波的防护时,其安全距离由设计确定。

8.3.3 地下爆破时,对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的空气冲击波安全距离由设计确定。地下大爆破的空气冲击波安全距离应邀请专家研究确定,并经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8.3.4 水下爆破当覆盖水厚度小于3倍药包半径时,对水面以上人员或其他保护对象的空气冲击波安全距离的计算原则与地面爆破时相同。

8.3.5 在水深不大于30m的水域内进行水下爆破,水中冲击波的最小安全距离,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对人员按表3确定;

表3 对人员的水中冲击波安全距离

b. 对船舶:

非施工船舶:位于爆破点上游时1000m,位于爆破点下游或静水区时1500m;

施工船舶:按表4确定。

表4 对施工船舶的水中冲击波安全距离

一次爆破炸药量大于1000kg,对人员和施工船舶的水中冲击波安全距离,可按式(3)计算。

式中:R——水中冲击波的最小安全距离,m;

Q——一次起爆的炸药量,kg;

K0——系数,按表5选取。

表5 K0值

8.3.6 在水深大于30m的水域内进行水下爆破,水中冲击波安全距离,通过实测和试验研安确定。

8.3.7 在重要水工、港口设施附近或其它复杂环境中进行水下爆破,应进行测试和邀请专家研究确定安全距离。

8.4 个别飞散物安全距离

8.4.1 爆破(抛掷爆破除外)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6的规定;

对设备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由设计确定。

抛掷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设备和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由设计确定,并报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8.5 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和库间殉爆安全距离

8.5.1 设置爆破器材仓库或露天堆放爆破器材时,仓库或药堆至外部各种被保护对象的距离,应按下列条件确定:

a. 外部距离的起算点是库房的外墙墙根、药堆的边缘以及隧道式峒库的峒口;

b. 确定外部距离时,可不考虑炸药的性质;

c. 爆破器材贮存区内有一个以上仓库或药堆时,应按每个仓库或药堆分别核定外部距离;

d. 确定仓库或药堆至企业的住宅区或村庄边缘的距离应遵守:地面库房或药堆不小于表7的规定:隧道式峒库不小于表8的规定。

表6 爆破(抛掷爆破除外)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

注:①沿山坡爆破时,下坡方向的飞石安全距离应增大50%。

②同时起爆或毫秒延期起爆的裸露爆破装药量(包括同时使用的导爆索装药量)。不应超过20kg。

③为防止船舶、木筏驶进危险区。应在上、下游最小安全距离以外设封锁线和信号。

④当爆破器置于钻井内深度大于50m时,最小安全距离可缩小至20m。

表7 地面爆破器材库或药堆至住宅区或村庄边缘的最小外部距离

注:表中距离适用于平坦地形,当遇到下列几种特定地形时,其数值可适当增减;

① 当危险建筑物紧靠20~30m高的山脚下布置。山的坡度为10~25度时,危险建筑物与山背后建筑物之间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可适当减小10~30%;

② 当危险建筑物紧靠30~80m高的山脚下布置,山的坡度为25~35度时,危险建筑物与山背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可适当减小30~50%;

③ 在一个山沟中,一侧山高为30~60m,坡度10~25度,另侧山高30~80m,坡度25~30度,沟宽10m左右,沟内两山坡脚下对布置的两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应增加10~50%;

④ 在一个山沟中,一侧山高为30~60m,坡度10~25度,另侧山高30~80m,坡度25~35度,沟宽40~100m,沟的纵坡4~10%,沿沟纵深和沟的出口方向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应适当增加10~40%。

表8 隧道式峒室至住宅区或村庄边缘的最小外部距离

按表8确定距离时,应根据表中数据作图(如图1),且应使保护的住宅区或村庄位于图示的包络线(图1中虚线)之外。

图1 作图确定峒库与住宅区或村庄的距离

图中O点为装药中心,是90°~180°范围作图的圆心;O′点为峒口中心,是0°~90°范围作图的圆心

e. 仓库或药堆至其他保护对象的距离,应先按表9确定各该保护对象的防护等级系数,并以规定的系数分别乘以表7和表8规定的距离来确定。

表9 各种被保护对象的防护等级系数

注:峒轴线±90°~±180°范围内,如有高耸建(构)筑物、输电线铁塔时,应通过地震安全性评价,专门确定防护等级系数。

8.5.2 确定仓库间的殉爆安全距离,应遵守下列规定:

a. A1级库房或药堆间的距离,不小于表10的规定;

表10 A1级仓库之间的最小距离

注:本表适用于黑索金、铵梯黑炸药、黑梯药注和胶质炸药。

b. A2级库房或药堆间的距离,不小于表11的规定;

表11 A2级仓库之间的最小距离

注:本表适用于梯恩梯、雷管、导爆索,其中雷管和导爆索按其装药量计算存药量。

c. A3级库房或药堆间的距离,不小于表12的规定;

表12 A3级仓库之间的最小距离

注:本表适用于硝铵类炸药和黑火药。

d. 隧道式峒库的峒口外沿峒轴线左右75°范围内,不宜设其他爆破器材仓库或药堆。

9 爆破器材库与爆破器材管理

9.1 一般规定

9.1.1 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结构和设施等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当地县(市)公安局许可。

9.1.2 爆破器材必须贮存在爆破器材库里。特殊情况下,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法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后,方准在库外存放。

9.1.3 爆破器材库的爆破器材贮存量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地面库单一库房的最大允许容量不得超过表13的规定:

表13 地面库单一库的最大允许容量 [t]

b. 地面总库总容量:炸药不得超过本单位半年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得超过一年生产用量。地面分库的总容量;炸药不得超过三个月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得超过半年生产用量;

c. 峒室式库的最大容量不得超过100t;

d. 井下只准建分库,其库容量不得超过:炸药三昼夜生产用量;起爆器材十昼夜生产用量。

9.1.4 库房建立后,任何单位不得在爆破器材库的危险区域内修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

9.1.5 各类爆破器材的贮存必须遵守表14的规定。

表14 爆破器材的允许共存范围

注:①“+”号表示爆破器材名称类内横行的某种爆破器材与竖列的某种爆破器材二者间可同库存放;“-”号则表示不可同库存放。

②当库房内存放两种以上爆破器材时,其中任何两种爆破器材均应能满足同库存放的要求。

③硝铵类炸药包括硝铵炸药、铵油炸药、铵松蜡炸药、铵沥蜡炸药、多也粒状铵油炸药、铵黑炸药。

9.2 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结构和设施

9.2.1 库区布局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库区不得布置在有山洪、滑波和地下水活动危害的地方,应尽量利用山丘等天然屏障;

b. 库房多时,相邻库房不得长边相对应布置。雷管库应布置在库区的一端;

c. 在库区周围应设密实(或双层铁刺网)围墙,围墙到最近库房墙脚的距离不得小于25m,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m;

d. 库区值班室应布置在围墙外侧距围墙不小于50m的地方,岗楼布置在围墙周围;

e. 空箱棚(室)应布置在围墙外侧距围墙25m以外;

f. 库区办公室、生活设施等服务性建筑物应布置在安全的地方。

9.2.2 永久性地面爆破器材库房结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贮存爆破器材的库房应为平房,房屋宜为钢筋混凝土梁柱承重,墙体应坚固、严密和隔热,并注意合理的方位;

b. 爆破器材库房的门应为两层,向外开,外层门应为铁皮包覆的耐火门,里层门应为栅栏门;贮存雷管和硝化甘油炸药的房屋,应为金属丝网门。

门到库房内任一点的距离不得超过15m,门的宽度不得小于1.4m,高度不得小于2.1m;

2门的外面宜设门斗,其面积不得小于6m;

c. 库房应具有足够的采光通风窗;库房采光比应为二十五分之一至三十分之一;窗门为三层,外层为包覆铁皮的板窗门,里层为玻璃窗门,中层为铁栅栏;采光窗台距地板高度不小于1.8m;地板下应设金属网通风窗;

d. 库房内净高不得低于3m,炎热地区不得低于3.5m;

e. 库房地面应平整、坚实、无裂缝、防潮、防腐蚀、不得有铁器之类的东西表露;雷管库房的地板应辅软垫;

f. 库房宜采用钢筋凝土屋盖,房顶应有隔热层;采用木屋顶,必须经防火处理;贮存火药和硝化甘油类炸药的库房,必须采用轻型屋盖。

9.2.3 永久性地面库区的消防设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应根据库容量的多少,在库区修建高位消防水池:库容量小于100t者,贮水池容33量为50m;库容量100至500t者,贮水池容量为100m;库容量超过500t者,设消防水管;

b. 消防水池距库房的距离不大于100m;消防水管距库房不大于50m;

c. 草原和森林地区的库区周围应修筑防火沟渠,沟渠边缘距库区围墙不小于10m,沟宽1至3m,深1m。

9.2.4 永久性地面库区交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铁路运输的机车头距库房的距离不小于50m;

b. 机车行驶的时速不超过10km;

c. 蒸汽机车应设挡火星装置、完好的燃烧室和火箱;驶入库区时,司机应关闭燃烧室和火箱,并停止放气;禁止在库区进行任何明火作业;

d. 汽车运输的时速不超过10km;库房装卸地点的道路,冬季应有防滑措施;

e. 库区主要运输道路的纵坡坡度不宜大于6%;手推车运输道路的纵坡坡度不大于2%。

9.2.5 永久性地面库房设置防护土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土堤堤基至库房墙壁的距离为1至3m,有套间的一侧可达5m中按运输要求确定;

b. 土堤与为房之间应设有砖石砌成的排水沟;

c. 允许用块石或混凝土砌筑不高于1.0m的堤基,堤基上部必须用泥土、砂质粘土等可塑性和不燃材料修建;禁止用石块、碎石和可燃材料修建;

d. 土堤高出库房屋檐1m,顶部宽度1m,底部宽度根据土堤所用材料的稳定坡面角确定。

9.2.6 必须在库区外设爆破器材检验与销毁场。

9.2.7 永久性峒室(或隧道)式库房应建在稳定的岩层或坚固的黄土层里,采用平峒与地表联通。平峒长度超过15m时,库房必须有2个出口。

库房出口不应直接向居民区、厂房和重要的建(构)筑物。

9.2.8 永久性峒库库房的高度必须大于联通巷道的高度。联通巷道底板的坡度为由里往外下斜千分之五,并应有带盖的排水沟。

9.2.9 永久性峒室式库的平峒口应安设朝外开的双层门,外层为铁皮包覆的板门,里层为栅栏门。

9.2.10 永久性峒室式库必须有通风巷道或采用钻孔、探井通风,其入口和通风设备必须设置围墙。

9.2.11 永久性峒库库房巷道的支护为木结构时,应涂防火漆。

9.2.12 距永久性峒室峒25m和爆破漏斗的上、下破裂线范围内,应设围墙或铁刺风。

9.2.13 井下爆破器材库的布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井下爆破器材库不得设在含水层和岩体破碎带内;

b. 库房距井筒、井底车场和主要巷道的距离;峒室式库房不小于100m;壁槽式库房不小于60m;

c. 库房距经常行人巷道的距离:峒室式库房不小于25m;壁槽式库房不小于20m;

d. 库房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距离:峒室式库房不小于30M;壁槽式库房不小于15m;

2e. 库房的联通巷道必须拐三个直角弯,联通巷道在拐弯处要延长2m,断面不小于4m;

f. 井下爆破器材库应有两个出口;

g. 井下爆破器材库除设有专门贮存爆破器材的峒室和壁槽外,应设有联通峒室或壁槽的巷道和若干辅助峒室;

h. 贮存雷管和硝化甘油类炸药的峒室或壁槽应设金属丝网门;

i. 贮存爆破器材的峒室、壁槽等相互之间,应留有足够的殉爆安全距离。

9.2.14 井下爆破器材库必须有单独的通风风流,回风风流应直接进入矿井的回风巷道内,并保证每小时有4倍于爆破器材库总容积的风量。

9.2.15 井下爆破器材库和距库房15m以内的联通巷道都必须用不燃材料支护。库内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和高压水管,出入口处必须设置向外开放的防火铁门。

9.2.16 有矿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井下爆破器材库的附近,必须设置岩粉棚,并定期更换岩粉。

9.2.17 井下爆破器材库的单个峒室贮存的炸药不得超过2t;单个壁槽贮存的炸药不得超过400kg。

9.2.18 在多中段开采的矿井里,爆破器材库距工作面的距离超过2.5km或井下不设爆破器材时,允许在各中段设置发放站。

9.2.19 井下爆破器材发放站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发放站应设有专用通风巷道;

b. 发放站距经常行人的巷道应不小于25m,至少拐一个直角弯与行人巷道相联;

c. 发放站存放的炸药不得超过500kg;雷管不得超过一箱;

d. 炸药与雷管必须分开存放,并用砖和混凝土隔墙隔开,隔墙厚度不小于25cm。

9.2.20 井下爆破器材库区禁止设爆破器材检验与销毁场。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检验与销毁应在地面指定的地点进行。

9.2.21 禁止在井下爆破器材库房对应的地表修筑建筑物和距库房30m池围内掘进巷道。

9.2.22 临时性地面库应设置在不受山洪、滑坡和危石威胁的地方。

允许利用结构坚固但不住人的各种房屋、土窑和车棚等作为临时性爆破器材库。

9.2.23 临时性爆破器材库的最大贮存量为:炸药10t;雷管2万发;导火索1万米。

9.2.24 临时性库房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库房宜为平房;

b. 库房地面必须平整无缝;

c. 墙、地板、屋顶和门为木结构者,应涂防火漆;窗户必须有一层外包铁皮的板窗门;

d. 宜设简易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低于2m;

e. 库内必须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2f. 库内必须设置独立的发放间,面积不小于9m;

g. 应设独立的雷管房。

9.2.25 在不超过六个月的野外流动性爆破作业中,用安装有特制车厢的汽车或马车存放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存放爆破器材的量不得超过车辆额定载重量的三分之二。同一车上,装有炸药与雷管时,雷管不得超过2000发和相应的导火索与导爆索。

b. 特制车厢必须是外包铝板或铁皮的木车厢,车厢前壁和侧壁应开有30cm×30cm的铁栅通风孔,后部应开设有外包铝板或铁皮的木门,门应上锁,整个车厢外表应涂防火剂,并设有危险标记;

c. 车厢内的右前角设置一个能固定的专门存放雷管的木厢,木厢里面必须衬软垫,箱应上锁;

d. 禁止将特制车厢做成挂车形式;

e. 车辆停放位置应确保作业点、有人建筑物、重要构筑物和主要设备的安全;

f. 白天、夜晚均应有人警卫;

g. 允许在离危险车辆50m以外的地方加工起爆管和检测电雷管电阻。

9.2.26 用船只保管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存放爆破器材的船只应停泊在航线以外的安全地点,距码头、建筑物、其它船只和爆破作业地点不得少于250m;

b. 船上应设有单独的炸药舱和雷管舱,各舱应有单独的出入口并与枪舱和热源隔离;

c. 爆破器材的存放量不得超过2t;

d. 存放爆破器材的框架应设凸缘,装爆破器材的箱(袋)应牢固地固定;

e. 船上应悬挂危险标志,夜间挂红灯;

f. 船上应有警卫人员;

g. 存放爆破器材的船舱只准用移动式蓄电池提灯或安全手电筒照明;

h. 船上严禁烟火,并应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i. 船靠岸时,50m内的岸上不准无关人员进入;

j. 海上不得使用非机动船存放爆破器材。

9.3 爆破器材库的照明、通讯和防雷装置

9.3.1 各类地面爆破器材库的电气照明,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贮存爆破器材的库房的供电危险等级按Ⅰ类供电场所设计;辅助建筑物按一般供电场所设计;

b. 从库区变电上到各库房的外部线路应采用铠装电缆埋地敷设或挂设,外部电气线路村止通过危险库房的上空;

c. 库房内禁止安装电灯照明;可自然采光或在库房外安设探照灯进行投射采光;

d. 电源开关和保险器应设在库房外面,并装在配电箱中;

e. 采用移动式照明时,只准使用安全手电筒、汽油安全灯,禁止使用电网供电的移动手提灯。

9.3.2 峒室式和井下爆破器材库的电气照明,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只准采用防爆型呀矿用密闭型电气器材,电线应用铠装电缆;

b. 井下库区的电压宜为36V;

c. 贮存爆破器材的峒室或壁槽内不得安装灯具;

d. 电源开关和保险器应安设在外包铁皮的专用开关箱里,井下爆破器材库的电源开关箱应设在辅助峒室里,峒室式爆破器材库的开关箱应设在峒口外;

e. 有可燃性气体和粉尘爆炸危险的井下库区只准使用防爆型移动电灯和安全手电筒,其它井下库区应使用蓄电池灯;安全手电筒和汽油安全灯作为移动式照明。

9.3.3 凡有雷击的地区,地面爆破器材库(含车、船库)及覆盖岩层厚度小于10m的峒室式爆破器材库,均应设防雷装置。

9.3.4 爆破器材加区各类建筑物(含车船)的防雷等级和防雷装置应参照执行《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

9.3.5 库区通讯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库区一般不设电话总机室,只设与本单位的保卫和消防部门的直通电话;

b. 库区值班室与各岗楼之间应有光、音响或电话(库区范围大量)联系。

9.4 爆破器材的管理

9.4.1 每个库房的贮量不得超过其设计容量。

9.4.2 爆破器材的存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装硝化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和继爆管的箱(袋)必须放在货架上;装其它爆破器材的箱(袋)应堆放在垫木上;架、堆相互之间的通道宽道不小于1.3m;

b. 在架上堆放硝化甘油类炸药和雷管时,禁止迭放;

c. 爆破器材箱(袋)距上层架板的间距不得小于4cm,架宽不超过两箱(袋)的宽度;

d. 货架(堆)与墙壁的距离不小于20cm;

e. 堆放导火索、导爆索和硝铵类炸药等的货架(堆)高度不超过1.6m。

9.4.3 库内必须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

9.4.4 库区内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

9.4.5 库区严禁存放与管理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9.4.6 库区必须昼夜设警卫,加强巡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9.4.7 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

9.4.8 总库内不准拆箱(袋)发放爆破器材,只准整箱(袋)发放。

9.4.9 爆破器材的收发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查;

b. 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c. 变质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

d. 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9.4.10 爆破器材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发放峒室)里进行,严禁在贮存爆破器材的库房、峒室或壁槽里发放。

9.4.11 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和发放间。开箱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设的发放间内进行。

9.4.12 必须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经常检查库房的情况,发现硝化甘油类炸药箱渗油,冻结和硝铵类炸药吸潮结块,应及时处理。

9.4.13 在地面作业地点存放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运至作业地点的爆破器材应有专人看管;

b. 作业地点只准存放当班作业所需的爆破器材;大爆破时,可存放本次工程所需的炸药;雷管或起爆体不得和炸药存放在一起;

c. 拆除爆破和地震勘探及油气井爆破时,禁止将爆破器材散堆在地上,雷管应放在外包铁皮的木箱里,箱应加锁。

9.4.14 在特殊情况下,经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和当地县(市)公安机关比准,爆破器材可临时堆放在露天场地,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堆放场应选择在安全地方;

b. 爆破器材要严加看管,昼夜有人巡逻警卫;

c. 堆放爆破器材的场地不得堆放任何杂物;

d. 炸药堆与雷管的距离不小于25m,严禁混放;

e. 爆破器材应堆放在垫木上,禁止直接堆放在地上;

f. 在爆破器材堆上,应覆盖帆布或搭简易的帐棚;

g. 距堆放场周边100m范围内严禁烟火。

10 爆破器材的运输

10.1 一般规定

10.1.1 在企业外部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和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10.1.2 爆破器材到达火车站或码头时,单位领导人应指派专人前往领取。

领取爆破器材时,应认真检查爆破器材的包装、数量和质量,如果包装破损和数量、质量不符合,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县(市)公安局,并根据运输部门的规章,在有关代表参加下编制报告书,分送有关部门。

10.1.3 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托车运输爆破器材。

10.1.4 装卸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应有专人在场监督;

b. 应设置警卫,禁止无关人员在场;

c. 禁止爆破器材与其它货物混装;

d. 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和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

e. 严禁磨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

f. 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额定载重量的三分之二;其它爆破器材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的额定载重量;

g. 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和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二层;

h. 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装一层;

i. 用吊车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的重量不准超过设备能力的50%;

j. 遇雷雨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爆破器材;

k. 爆破器材的装卸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

10.1.5 装卸爆破器材的地点应有明显的信号:白天应悬挂红旗和警标;夜晚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

10.1.6 爆破器材从生产厂或总库向分库运送时,包装箱(袋)及铅封必须完整无损。

10.1.7 同车(船)运输两种以上的爆破器材时,应遵守表14的规定。

10.1.8 在特殊情况下,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起爆器材与炸药可以同库、船装运但其数量不得超过炸药1000kg,雷管1000个,导爆索2000m,导火索2000m。

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保险箱里,箱子内壁应衬有软垫,箱子应紧固于运输工具的前部。炸药相(袋)不得放在雷管箱上。

10.1.9 雷管箱(盒)内的空隙部分,应用泡沫塑料之类的柔性材料塞满。

10.1.10 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10.1.11 装有爆破器材的车(船),在行驶途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有押运人员;

b. 按指定路(航)线行驶;

c. 不准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和桥上(下)停留;

d. 车(船)用帆布覆盖,并设明显的标志;

e. 非押运人员不准乘坐;

f. 气温低于10℃时运输易冻的硝化甘油炸药或气温低于零下15℃时运输难冻硝化甘油炸药,必须采取保温防冻措施;

g. 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等感度高的爆破器材时,车厢和船舱的底部应铺软垫。

10.2 铁路和水路运输

10.2.1 铁路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过下列规定:

a. 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严禁溜放;

b. 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的停车线路应与其它线路隔开;通往该线路的转撤器应锁住;车辆必须楔牢;其前后50m处设危险标志;

c. 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之间,炸药车厢与雷管车厢之间应用未装爆破器材的车厢隔开;

d. 车辆运行的时速,矿区不超过30km/h,厂内不超过15km/h。

10.2.2 水路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遇浓雾或大风浪时必须停航;

b. 停泊地点距岸上建筑物不小于250m;

c. 船头和船尾设危险标志,夜间和雾天设红色安全灯;

d. 船上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e. 禁止用筏类运输爆破器材。

10.2.3 运输爆破器材的机动船应符合下列条件:

a. 装爆破器材的船舱不得有电源;

b. 底板和舱壁应无缝隙,舱口必须关严;

c. 与枪舱相邻的船舱隔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d. 对蒸汽管进行可靠的隔热。

10.3 道路运输

10.3.1 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出车前车库主任(或队长)应认真检查车辆,并在出车单上注明:“该车检查合格,准许用于运输爆破器材”;

b. 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质,具有安全驾驶经验的司机驾驶;

c. 汽车行驶速度:在能见度良好时不超过40km/h;在扬尘、起雾、暴风雪等能见度低时速度减半;

d. 在平坦的道路上行驶时,两台汽车的距离不小于50m;上山或下山时不小于300m;

e. 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空旷地方;

f. 寒冷地区的冬季运输,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10.3.2 用畜力车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使用经过训练的牲口;

b. 车辆要安装制动闸,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的车辆要有防震装置;

c. 爆破器材装载量不超过正常载重的一半;

d. 在平坦道路上运输时,两辆畜力车之间的距离不小于20m;上山或下山时不小于100m;

e. 车上的爆破器材要捆牢。

10.4 往爆破地点运输爆破器材

10.4.1 在竖井、斜井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事先通知卷扬司机和信号工;

b. 用罐笼运输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时,其升降速度不超过2m/s;用吊桶或斜坡卷扬运输爆破器材时,其速度不得超过1m/s;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绝缘措施;

c. 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禁止运输爆破器材;

d. 除爆破人员和信号工外,其它人员不得同罐乘坐;

e. 用罐笼运输硝铵类炸药,装载高度不超过车厢边缘;运输硝比甘油类炸药或雷管,不超过两层,其层间须铺软垫;

f. 禁止爆破器材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停留。

10.4.2 用电机车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列车前后设“危险”标志;

b. 用封闭型的专用车厢运输雷管和炸药,车内应铺软垫,运行速度不超过2m/s;

c. 用未装爆破器材的车厢把装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或装雷管的车厢与装其他爆破器材的车厢隔开;

d. 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

e. 用架线式电机车运输,在装卸爆破器材时,机车必须断电。

10.4.3 在斜坡道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行驶速度不超过10km/h;

b. 禁止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运输;

c. 车头和车尾应分别安装特制的蓄电池红灯,作为危险标志;

d. 应在巷道中间行驶,会车让车,应靠边停车;

10.4.4 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

b. 炸药与雷管应分别放在两个专用背包(木箱)内,禁止装在衣袋内;

c. 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禁止乱丢乱放;

d. 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e. 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准超过:

同时搬运炸药和起爆器材 10kg

拆箱(袋)运搬炸药 20kg

背运原包装炸药 一箱(袋)

挑运原包装炸药 二箱(袋)

11 爆破器材的检验与销毁

11.1 爆破器材的检验

11.1.1 对新入库的爆破器材应抽样进行性能检验。对超过贮存期、出厂日期不明和质量可疑的爆破器材,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以确定其能否使用。

11.1.2 爆破器材的检验应由库房保管员和试验员进行。

11.1.3 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检验,应在安全的地方进行。

11.2 爆破器材销毁的一般规定

11.2.1 经过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都应销毁。

11.2.2 销毁爆破器材时,必须登记注册并编写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被销毁爆破器材的各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和时间,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报告一式五份,分送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单位安全保卫部门、爆破器材库和当地县(市)公安局。

销毁工作应根据单位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的书面批示进行。

11.2.3 销毁爆破器材,准许采用爆炸法、焚烧法和溶解法。

11.2.4 用爆炸性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必须清除销毁场地四周的易燃物、杂草和碎石。

11.2.5 用爆炸法和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有坚固的掩避体。掩避体至爆破器材销毁场地的距离,由设计确定。

在没有人工或自然掩避体的情况下,用爆性法和焚烧法销毁爆炸器材,起爆前或点燃后,参加销毁的人员应远离危险区,此距离由设计确定。

11.2.6 禁止在夜间、雨天、雾天和三级风以上的天气里销毁爆破器材。

11.2.7 不能继续使用的剩余包装材料(箱、袋、盒和纸张)经过仔细检查,确认没有雷管和残药时,可有焚烧法销毁。

包装过硝化甘油类炸药有渗油痕迹的药箱(袋、盒),应予销毁。

11.2.8 销毁爆破器材后,应对现场进行仔细检查,如果发现有残存爆破器材,必须收集起来,进行销毁。

11.3 爆破器材的销毁方法

11.3.1 只有确认雷管、导爆索、继爆管、起爆药柱、射孔弹、爆炸筒和炸药能完全爆炸时,才允许用爆炸法销毁。

11.3.2 允许一次用爆炸法销毁的爆破器材不得超过20公斤。销毁地点按具体情况确定。

11.3.3 如果把全部要销毁的爆破器材一次运到销毁场地,而又分批进行销毁,则应将待销毁的爆破器材放置在销毁场地上风向的掩避体后面,其距离由设计确定。

11.3.4 用爆法销毁爆破器材,应采用电雷管、导爆索或导爆管起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用火雷管起爆。导火索必须有足够的长度,以确保全部从事销毁工作的人员能撤到安全地点。导火索应从下风向敷设到销毁地点,并应将其拉直,覆盖砂土,以避免卷曲。雷管和继爆管应我装好后埋入土中销毁。

11.3.5 用爆破法销毁爆炸筒、射孔弹、起爆药柱和有爆炸危险的废弹壳,只准在深2m以上的坑(或废巷道)内进行并应在其上面覆盖一层松土。

11.3.6 销毁爆破器材的起爆药包必须用质量好的爆破器材制作。

11.3.7 销毁传爆性能不好的炸药,可用增加起爆能的方法起爆。

11.3.8 燃烧不会引起爆炸的爆破器材,可用焚烧法销毁,焚烧前,必须详细检查,严防其中混有雷管和其他起爆材料。

11.3.9 应将待焚烧的爆破器材放在燃料堆上,每个燃料堆允许烧毁的爆破器材不得多于10kg。药卷在燃料堆上应排列成行,互不接触。

待焚烧的有烟或无烟火药,应散放成长条状。其厚度不得大于10cm,条间距离不得小于5m,各条宽度不得大于30cm。同时点燃的条数不得多于三条。

焚烧火药,应严防静电、电击引起火药燃烧。

11.3.10 禁止将爆破器材装在容器内焚烧。

11.3.11 点火前,应从下风向敷设导火索和引燃物,只有在一切准备工作做完和全体工作人员进入安全区后,才准点火。

11.3.12 燃料堆应具有足够的燃烧,在焚烧过程中不准添加燃料。

11.3.13 只有确认燃料堆已完全熄灭后,才准走进焚烧场地检查。焚烧场地完全冷却后,才准开始焚烧下一批爆破器材。

11.3.14 不抗水的硝铵类炸药和黑火药可用溶解法销毁。

允许在容器中溶解销毁爆破器材。不浴解的残渣应收集在一起,分别用焚烧法或爆炸法销毁。

12 炸药的再加工

12.1 炸药的干燥和粉碎

12.1.1 硝铵类炸药发生结块或含水量超过1.5%时,禁止用于爆破作业,将其烘干和粉碎后,可用于露天爆破。

12.1.2 炸药的烘干和粉碎等再加工工作,必须在专设的加工房或露天加工棚内进行。禁止粉碎含硝酸脂的炸药。

12.1.3 在室外干燥、粉碎和包装炸药,必须在天气晴朗、风力小于3级的白天进行。炸药应放在帆布、胶合板或其它垫板上,运送炸药的容器应密实、坚固、撞击不产生火花。

12.1.4 加工房的炸药总容量不得超过1t。

12.1.5 加工好的炸药应按照有关部门颁发的炸药生产技术标准进行包装。

药包浸蜡温度不得超过105℃,蜡时间不得超过5秒。熔蜡锅应设铁丝网罩,每班清理一次。

12.1.6 人工粉碎炸药,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操作人员应穿防护服、戴口罩,防止与药粉直接接触;

b. 只准用木、竹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c. 加工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设施。

12.2 硝酸脂炸药的解冻

12.2.1 冻结了的含液态硝酸脂的炸药,使用前必须解冻。

12.2.2 在设有热水(低压蒸气)管道的爆破器材库内解冻炸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库房温度不超过30℃;

b. 认真记录炸药解冻的时间;

c. 送入库房解冻的炸药,至少经过两昼夜后才准发放使用。

12.2.3 在专门的单独解冻容器内解冻炸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解冻容器应采用撞击不产生火花的金属制作;

b. 用热不作热源并将水注入容器壁的夹层,水温不得超过40℃,炸药应放在隔槽里;

c. 每次解冻的炸药不超过10kg,一个房里存放的解冻容器不得超过5个。

12.2.4 炸药消耗量大,爆破器材库又无供热设备时,应在库区修建专门的解冻房,解冻房的设置和解冻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炸药可以整箱或拆箱散装的形式在解冻室里解冻;

b. 散装解冻时,应特别小心,严防撞击和摩擦;应将散状的炸药卷(盒)水平地排成一列,放于解冻台(架)上;台(架)应有凸缘;台(架)之间、台(架)与墙壁之间应有不小于0.7m宽的通道;

c. 整箱解冻时,炸约箱应水平地排成一列,放于台(架)上;

d. 解冻室的地面应铺上软垫;

e. 往台(架)上放炸药前,应用抹布将软垫擦洗干净,然后铺上干净纸;

f. 解冻室的地板、墙壁和软垫等,至少每周要用热碱水或肥皂水清洗一次;

g. 解冻室里不得同时停留两人以上,不得进行与解冻工作无关的作业;

h. 解冻室的修理或其它工作,必须在清除炸药并用热碱水或肥皂水将地板、墙壁、软垫和全部设备清洗干净后,才准进行;维修和其他工作结束后,亦必须清洗干净,才能恢复解冻工作;

i. 解冻室应有控制仪表和温度超过限值的警报信号。用电暖器的解冻室里,应设置温度自动控制器。

12.2.5 运搬冻结了的炸药时,应将炸药放在专用的担架上,担架应安装背带,以便肩背。担架上肩和放下应当平稳、无振动摩擦和撞击。

解冻后的炸药应放在保温容器内运往工作地点。

13 奖惩

13.1 对认真遵守本规程,在安全生产 预防爆破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精神,发给爆破作业安全奖。

13.2 一切进行爆破工作的人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违反本规程时,都应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收回有关证件、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3.3 一切进行爆破工作的单位及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追究其领导人的责任:

a. 所发布的指令和批准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法、操作细则违反本规程;

b. 允许无证人员从事有关爆破工作;

c. 发现违反本规程的情况或行为而未加制止;

d. 因作业环境不安全而造成了事故;

e. 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积极组织抢救,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13.4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追究事故肇事者或当事人的责任:

a. 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重大爆破险肇事故或爆破事故;

b. 擅离岗位,玩忽职守,造成爆破事故;

c. 发现有立即发生爆破事故的危险情况,不采取防止措施,又不及时报告;

d. 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

13.5 参加大爆破,特殊爆破或有沼气、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爆破的作业人员,违反本规程时,应立即停止其对爆破工作的领导权或作业权。

附录A

爆破员培训大纲 (参考件)

A1 基础部分

A1.1 概述

爆破工程在我国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及意义。

炸药及爆破工程的发展简史。

爆破员的主要任务。

本课程的主要内容、特点与学习方法。

A1.2 炸药

炸药及爆破的基本概念,化学爆炸的三要素。

炸药的分类。下列各类炸药的理化性能和使用条件:

硝铵炸药、浆状炸药、硝化甘油炸药、乳化油炸药、水胶炸药、梯恩梯、黑索金、特屈儿、太安、硝化甘油、雷汞、氮化铅、二硝基重氮酚。

安全炸药和燃烧剂的概念。

炸药的外观检验和性能测定。

炸药的危险性及使用炸药的安全措施。

A1.3 起爆器材和起爆方法

A1.3.1 起爆器材

a. 雷管

雷管的种类(火雷管、瞬发电雷管、延期电雷管、毫秒微差电雷管、抗杂电雷管、抗静电雷管、无起爆药雷管、耐高温高压雷管等)、构造、作用原理、使用方法和使用条件。

雷管的外观检验和性能测定。

使用雷管的安全措施。

b. 导火索

导火索的构造、性能、使用方法和使用条件。

导火索的点火方法和点火器材。

导火索的外观检验和性能测定。

使用导火索的安全措施。

c. 导爆索

导爆索的构造、性能、使用方法和使用条件。

导爆索的外观检验和性能测定。

使用导爆索的安全措施。

d. 导爆管

导爆管的构造、性能、使用方法和使用条件。

导爆管的外观检验和性能测定。

使用导爆管的安全措施。

e. 继爆管

继爆管的构造、性能、使用方法和使用条件。

继爆管的外观检验和性能测定。

使用继爆管的安全措施。

f. 起爆药柱

起爆药柱的构造、性能、使用方法和使用条件。

起爆药柱的外观检验和性能测定。

使用起爆药柱的安全措施。

A1.3.2 起爆方法

a. 电力起爆法

起爆电源和起爆器种类。

常用起爆器的构造、作用原理、使用方法。

动力电源和照明电源起爆时使用的仪器、装置及使用方示。

测定导电性的仪器及其使用方法。

电阻测定仪及其操作方法。

起爆母线、支线、连接线、端线、脚线的规格。

导线绝缘接头及其构造。

电爆网路的敷设和联接方法、网路计算和导通。

电力起爆法的特点、起爆方法、适用条件和安全措施。

b. 导火索起爆法、导爆索起爆法和导爆管起爆法

导火索起爆法、导爆索起爆法和导爆管起爆法的特点,网路敷设和联接,起爆方法,适用条件和安全措施。

A1.4 爆破器材的保管和销毁

爆破器材库的分类。

爆破器材库的基本要求。

爆破器材库的额定保管量和各类爆破器材的共存必

爆破器材的存放方法及统计和发放制度。

库房的照明、通风、防火、防雷、防潮等技术措施。

粉状炸药的干燥和装卷。

硝酸酯炸药的解冻和安全措施。

爆破器材的检验,销毁方法和安全措施。

爆破器材库的安全措施和警卫工作。

A1.5 爆破器材的运输

铁路、道路、水路运输。

运输方式、运输工具。

特别敏感的爆破器材的运输。 向作业地点运送爆破器材。

爆破器材运输的特点、要求和安全措施。 A1.6 破爆作业的一般要求 起爆器材的加工。

炮孔装药型式和装药方法,炮孔填塞形式和填塞方法。 爆破时人员撤离、避炮、警戒与信号。 爆破后的检查及盲炮处理。 爆破作业的组织与管理。

爆破作业说明书与爆破设计的基本概念。 爆破作业的安全措施。

A2 专业部分 A2.1 地下爆破

裸露、浅眼、深孔、药壶、峒室爆破法。 地下爆破作业的特点和爆破方法的确定。 各种爆破方法的特点及适用条件。 爆破参数的选择及计算。

炮孔的布置方式,最小抵抗线的确定。 装药型式和装药方法,装药量与爆破效果。 炮孔填塞形式和填塞方法。 起爆顺序。

地下爆破作业的安全措施。

有瓦斯和危险性矿尘的矿井爆破作业的特点和爆破方法 对爆破器材的特殊要求,准许使用的爆破器材及安全措施。 高温高硫矿床爆破作业的特点和爆破方法。

对爆破器材的特殊要求,准许使用的爆破器材及爆破作业时的安全措施。 A2.2 露天爆破

裸露、浅眼、深孔、药壶、峒室爆破法。 露天爆破作业的特点和爆破方法的确定。 各种爆破方法的特点及适用条件。 炮孔布置方式,最小抵抗线的确定。

装药形式和装药方法、装药量与爆破效果。 炮孔填塞方式和填塞方法。 爆破网路的敷设和联接。 电爆网路的计算与导通。 起爆顺序。

危险范围的圈定和警戒。 露天爆破作业的安全措施。 A2.3 水下爆破

水下爆破作业的特点和要求。

水下爆破的方法,适用条件和操作方法。

水下爆破时对爆破器材的要求及爆破器材的加工。 水下装药、填塞、连线和起爆的操作方法。 水下爆破作业的安全措施。 A2.4 其它爆破 A2.4.1 拆除爆破

拆除爆破的方法、特点和适用条件。 拆除爆破的装药布置和装药方法。 拆除爆破的作业组织与管理。

拆除爆破的安全措施。 A2.4.2 金属爆破

金属爆破的方法与特点。

各种金属爆破作业的操作技术及对爆破器材的要求。 金属爆破作业的安全措施。 A2.4.3 地震勘探爆破

地震勘探爆破方法、特点和安全措施。 其他爆破作业的方法、特点和应用范围。 A2.4.4 油、气井爆破

石油井和天然气井爆破作业方法和特点。 使用的爆破器材及作业时的安全措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提出。

本标准由冶金工业部组织编写,由冶金工业部安全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韦健实、徐天端、张其中、胡国文、邓建、边克信、冯叔瑜、霍永基、杨善元、钮强、龙维祺、陶颂霖、朱德达、廖先葵、钱瑞伍、关志中、甘鉴登、刑昭芳、熊维纲、陈维波、黄定帮、王效仁、刘清荣、赵宝月、白永江、马柏龄、张儒林。

第13篇:爆破安全工作总结

泸州市市民中心场平土石方

爆破工程

安全监理工作总结

(爆破专题安全总结)

四川新双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在公司领导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思路,突出(矿山安全、化学危险品、交通运输、消防安全)重点开展了的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反三违”工作,通过严格准入标准、规范涉爆危险品申报,完善安全管理机制,保证了生产任务顺利完成。现将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如下:

安全工作开展情况

在安全管理方面,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认真落实执行公司安全生产例会会议精神,按照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行严格的管理,项目经理和安全员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是落实“安全月”、“百日安全专项行动”活动态度坚决,措施到位,驻点和巡检相结合,及时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对生产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与纠正措施。

主要开展了以下安全工作:

1、抓现场基础管理,做到“三落实”,即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落实。

(1)按照要求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项目负责任组长,配备了专职安全员。

(2)安全人员巡检监督检查指导安全工作。 (3)专职安全员蹲点现场抓落实。

(4)项目及雇用的施工队都设置专职安全员,做到责任明确,专职专责,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5)接受安监局安全设施达标验收,配合做好此项工作是公司的要求,也是公司的重点工作之一。

2、以“安康杯”竞赛为平台、以班组安全生产建设为重点

(1)以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为切入点,以班组安全生产建设为重点,托乎木台项目设立了穿爆班,挖装班、采矿技术班共3个班组。在施工过程中,各班组对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告知、危险源辨识,及采取的纠正与预防措施,对所有作业人员均进行了安全技术及安全交底。按照公司的有关要求举办各类安全教育培训班,对新上岗人员采取有针对性的入场安全教育培训。

3、以“安全生产月宣传教育活动”为楔机,做好安全会议和安全检查

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及时解决施工中发现的问题,按要求传达公司的各类文件内容及要求及计划、安排、部署近期安全生产工作。每月负责都对施工现场至少安全检查一次,对驻地帐篷、食堂、爆破施工现场、运输车辆、挖装机械进行了专项安全检查,对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要求对事故、事件、不符合项及时采取纠正与预防措施,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方案。加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

在“安全生产月”——

(1)驻地悬挂以“安全责任、重在落实”的主题月活动内容横幅,悬挂有关安全生产的宣传标语和安全生产警示牌,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

(2)通过全员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安全知识竞赛活动,提高了项目员工的法律知识,了解了国家安全生产发展的政策方针。

(3)按照党支部要求党员在涉爆工作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自律意识,每个人作出安全承诺,并上公示栏,接受群众监督。以党员的先锋模范行为和自律意识带动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4)开展了“我是一名安全生产检查员活动”,活动挂牌上岗,针对所在岗位进行了查找一条事故隐患、提出了一条安全生产建议,使每一个员工都能感受到安全在我身边,安全需要我参与。

(5)认真开展安全大检查活动。在安全生产月期间项目组成安全检查组,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和反“三违”活动。紧紧围绕隐患排查治理这条主线,重点突出爆破施工,交通运输重点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防煤烟中毒,火灾事故,自然灾害的预防工作,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对驻地及交通运输车辆,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标志牌进行严格的检查,对检查出的事故事件不符合项,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7)在活动期间加大对各类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爆破作业人员,汽车驾驶员,挖掘机操作手,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分门别类具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组织作业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危险、危害因素及“三违”现象进行辨识学习,提高了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及安全专业知识,达到了预期目的。

4、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是项目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

对爆炸物品从购买、保管、使用全程管理的项目,安全风险程度高,因此项目始终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落实班组建设抓起,把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实处,对爆破物品的审批、领用、使用、清退等各个环节实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做到每次放炮——上报爆破作业申请——填写爆破作业指导书——进行爆破作业安全交底——作好爆破作业检查记录,每班都有安全情况记录,并由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及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还重点加强了爆破现场安全警戒工作,防止发生意外,做到了爆前有检查,爆后有总结,账物相符,专人管理,责任到人,不留死角,确保了安全。

5、安全管理方面

(1)要求项目设立劳动监督员;为作业人员配发符合行业规定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防尘口罩)。

(2)加大安全设施的投入:该工程施工以来购置了安全警示牌、安全标志牌、安全宣传条幅、干粉灭火器、购置安全帽、防尘口罩、安全宣传资料、安全防护设施。事故隐患整改等方面,项目开展了一次消防演练。

(3)加强对爆炸物品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在领用、运输、使用、清退等方面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进行操作,认真做好爆炸物品的登记使用记录工作。

(4)按照公司及甲方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并做好各项安全记录工作。及时上报各类安全报表。

6、加强对车辆及外协人员机械的安全管理

该工程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安全隐患大;本着“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按规定对使用的车辆进行定期强制保养,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行车教育,严禁超载、超速、酒后驾车、疲劳驾车等违章行为,督促驾驶人员对车辆的自检自查,特别是刹车、转向、灯光等部位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杜绝车辆带“病”运行,确保人身财产安全。并加强教育培训力度。对外协人员、机械项目严把进口关,要求持证上岗,并做好现场培训和管

7、严格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

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和问责制的要求,加大对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追究。

8、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安全管理组织系统还需不断加强,树立“布置不等于完成”的理念,会议、文件传达不等于落实,确保系统不断“链”;

(2)安全生产管理中细节工作做得还有不到位的地方,表现在事故、事件中存在的 “小疏忽、小漏洞”没有及时打上补丁,没有筑牢“防火墙”,隐患治理追踪不及时;

综述安全生产工作,在公司领导的正确关心和支持下,该工程的安全工作紧紧围绕安全管理总目标,以“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依靠项目职工,创新思维,树立安全理念,建立安全体系,为公司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14篇:爆破安全教学大纲

《爆破安全》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中文名称:爆破安全 课程英文名称:explode safety 课程编号:011010170 学 时 数:32 执 笔 者:袁东升

编写日期:

适用专业:安全工程(单招) 学 分 数:2 审 核 人:程磊

一、课程的性质和目的

爆破安全是安全工程(实用、对口)专业本、专科生的一门专业选修课程,是安全工程(实用、对口)专业将来从事矿山工作学生的一门重要专业技术课。

通过教学使学生掌握有关爆破方面的基本知识,培养学生解决工程技术问题的初步能力,为以后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课程教学内容

第一章

炸药爆炸基础

主要介绍炸药的爆炸和反应形式。 第二章 常用炸药

主要介绍起爆药、单质猛炸药的特性,炸药威力的衡量,炸药氧平衡的设计等内容。 第三章

炸药的敏感度

主要介绍炸药的起爆、炸药的敏感度、炸药的热感度、炸药的机械敏感度、炸药的爆炸冲能感度等内容。

第四章

起爆方法

主要介绍火雷管起爆、电雷管起爆、导爆管—雷管起爆、导爆索起爆以及混合起爆的方法等内容。

第五章

爆破器材的检验与销毁以及管理

主要介绍工业炸药的质量检验、报废炸药的销毁、起爆器材的安全检验、起爆器材的储存、运输等内容。

第六章

爆破事故与预防

主要介绍爆破地震、空气冲击波、飞石、爆破噪音、有毒气体、早爆、拒爆等公害以及炸药库爆炸、打残眼等常见事故及其预防措施。

三、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1、通过课堂教学、作业、实验等教学环节,来实现教学目的

2、每次课后布置适当的作业,加深学生对所学内容的理解和掌握

3、作业量

每章5-10题

4、考核方法:本课程是一门专业必修课,可采用闭卷、开卷等考核方式,着重是对专业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情况的考核。

四、本课程与其他课程的联系

本课程的先修课程是“工程热力学与传热学”、“普通地质学”和“矿井开采”。应注意已学过的有关概念不要过多的重复,只是引过来加以应用而已。

五、建议教材及教学参考书

[1] 袁东升编写,《爆破安全》(河南理工大学自编讲义)

第15篇:爆破安全基础知识

爆破安全基础知识

课题:爆破器材

教学目的:

1、使新工人了解掌握爆破器材;

2、使新工人掌握煤矿炸药的正确使用。

教学重点:使新工人了解爆破器材并掌握煤矿炸药的正确使用。 教学难点:使新工人掌握煤矿炸药的正确使用 教学过程:

我国煤炭生产还虽然机械化程度有了很大的提高,但由于地质条件等限制,煤矿生产还离不了炸药爆破。因此,要从事煤矿井下生产,必须了解和学习有关炸药和爆破的知识。

一、爆破器材

煤矿井下生产所用的爆破器材主要包括矿用炸药、雷管、发爆器等。

(一)矿用炸药

把适合于矿山工程使用的炸药叫矿用炸药。

1、炸药的概念

能进行化学爆破的物质叫炸药。炸药爆炸具有三个基本要素: (1)爆破反应速度快,约为1500~8500m/s,铵梯炸药爆炸反应时间仅为十万分之三秒。

(2)爆炸反应过程中能发出大量热,一般工业炸药为262.6×104~627×104J/kg,铵梯爆炸的热量约为420×104J/kg。

(3)爆炸反应能生产大量气体,约为700~1000L/kg,铵梯炸药为850~920L/kg。

2、常用的几种矿用炸药 (1) 铵梯炸药

它是由硝酸铵、梯恩梯、木粉、沥青和石蜡、食盐等材料配制成的混合炸药。分为石铵梯号炸药和煤矿铵梯炸药两类。

岩石铵梯炸药有1号、2号、2号抗水、3号抗水和4号抗水型五个品种。这类炸药贮存保证期为六个月,只用于无瓦斯的岩层中爆破。煤矿铵梯炸药有2号、2号抗水型,为一级安全;3号、3号抗水型,为二级安全。贮存保证期为四个月。

铵梯炸药保存过期的、硬化揉不松的、水分超过0.5%的都禁止使用。

(2) 水胶炸药和乳化炸药

它们同属含水炸药,因其成分中含有水而得名。这类炸药有明显优点:威力大,密度高,抗水性强,爆炸后烟中有毒有害气体少,爆轰感度高,传爆性能稳定,加工易,成本低,制造、运输、贮存和使用安全。因此这种炸药成为煤矿大力推广使用的炸药品种。它也是由多种成分的混合炸药。其品种有

一、

二、三级煤矿水胶炸药和

二、

三、四级煤矿乳化炸药。还有用于岩石中和深孔、光面爆破的水胶和乳化炸药品种。 (3) 被筒炸药

由2号煤矿炸药为药芯,外包食盐被筒层的高安全度煤矿炸药。只用于爆破溜煤眼或煤仓堵塞。 (4) 离子交换炸药 离子交换炸药是五级安全的高安全度炸药品种,特别适用煤与瓦斯突出工作面。贮存保证期为九个月。

3、煤矿许用炸药的正确选用 《规程》规定:

1)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低瓦斯矿井的煤层采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3)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4)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工种不同品种炸药。

(二)雷管

煤矿井下一般使用电雷管爆破。主要有瞬发电雷管、秒延期电雷管和毫秒延期电雷管。

1、瞬发电雷管(瞬发雷管)

2、秒延期电雷管(段发管)

3、毫秒延期电雷管(毫秒管)

(三)发爆器(放炮器)

《规程》规定,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发爆器是井下爆破的起爆电源。发爆器要经常检查、正确使用。发爆器只能由爆破共操作,其他人不可随意操作。

《规程》规定,发爆器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别人。

(四)爆炸材料安全管理

井下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许穿化纤衣服。

2、学习安全方针,把防止散失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一项具体内容来落实。

3、进行岗位责任教育,使工人形成自觉遵守有关规定的习惯。

4、学习法律法规知识,要懂得散失爆炸材料造成严重后果即构成犯罪,要受到法律制裁。

5、严禁任何人私拿、倒卖、转借、赠送、丢失爆炸材料。

6、严格遵守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制度,执行奖惩和报告制度。

爆破安全基础知识

课题:井下安全爆破

教学目的:

1、使新工人掌握采掘工作面炮眼和掘进工作面炮眼布置;

2、使新工人掌握煤矿爆破有关安全事项。

教学重点:采掘工作面炮眼和掘进工作面炮眼布置。 教学难点:采掘工作面炮眼和掘进工作面炮眼布置。 教学过程:

二、井下安全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炮眼布置

1、采煤工作面炮眼布置 1)炮眼的种类及作用: A、底眼,位于工作面底部,其作用是先将煤层下部的煤炸出,为腰眼和顶眼创造自由面,为装煤、移溜、支护创造条件。 B、腰眼,位于煤层底板之间,作用是扩大底眼掏槽的自由面。 C、顶眼,位于煤层顶板以下,它的作用是爆落顶煤,为挂梁创造条件。

2)炮眼的排列方式及适用条件:

A、单排眼排列。一般用于1m左右的薄煤层或煤质较松软、节理发育的中厚煤层。沿工作面打一排稍俯并斜向一侧的炮眼。

B、双排眼排列。当煤层厚为1.0~1.5m,煤质中硬时,沿工作面煤壁打两排眼,煤质中硬时用对眼,煤质较软时用三花眼;顶板不好时用三角眼。

C、三排眼排列(五花眼布置)。用于煤质坚硬、采高较大时的中厚煤层中。

2、掘进工作面炮眼布置:掏槽眼、辅助眼、周边眼。掏槽眼:位于巷道断面在下部, 其作用是开创自由面;

辅助眼:位于掏槽眼与周边眼之间, 其作用是扩大自由面; 周边眼:位于巷道断面周边,

其作用是控制断面形状和尺寸,如图左所示。

(二)煤矿爆破有关安全事项

1、领药、做引药及装药 (1)领药。由爆破工完成。当爆破工所领的药较多拿不完时,可去一名熟悉《规程》和井下情况的老工人帮助背药,但只能背炸药不能背雷管,并用不导电容器如木箱等背药。

(2)做引药。就是将雷管装配到药卷中。做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通风良好、设有淋水、避开机电设备和金属物体的地点进行。雷管只许从没有聚能穴一端全部装入。

(3)装药。就是将药卷装入炮眼中。其程序是:验孔,检验炮眼角度、深度、数目及位置是否符合爆破图表要求;清孔,将打好的炮眼中煤、岩粉末清除干净以便装药;装药,按爆破图表要求,将药卷按起爆顺序用木炮棍轻轻推入孔内,每卷药连接紧密;封孔,用炮泥将炮眼封严;最后,将每个雷管脚线扭结短路。严禁超量装药,严禁装盖药和垫药。必须按作业

2、爆破前检查与警戒

爆破前要对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并设警戒。 (1)检查顶板情况,加固支架,敲帮问顶。 (2)检查瓦斯、煤尘情况,实行“一炮三检”。

(3)工作面风量不足,瓦斯浓度达到1%时都禁止装药爆破。 (4)爆破前在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每一个进口处设一个人,并挂牌、拉线作为警戒。

(5)与爆破无关的人员全部撤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人数清点准确后,班组长才可通知爆破工爆破。

3、联线与爆破 (1)联线。只能由爆破工一人操作,其他人不可参与。母线长度要以作业规程规定为准,绝缘要好,接头要用胶布包好。雷管脚线间接头及与母线接头要扭紧并悬空,禁止与杂物接触。 (2)母线要随用随挂,禁止用固定母线。 (3)爆破必须用发爆器,禁止用动力电起爆。

(4)掘进工作面必须用毫秒延期雷管全断面一次起爆;采煤工作面采用分次爆破时必须符合一组装药一次起爆,禁止一次装药分次爆破。也可用毫秒延期雷管起爆。

(5)无封泥、封泥不足,都禁止爆破。

(6)《规程》规定,在岩石中爆破时最小抵抗不小于0.3m;在煤层中不小于0.5m。

(7)严禁放糊炮和明炮。糊炮是用炮泥糊着炸药爆破;明炮是炸药裸露着爆破。

(8)爆破时,爆破工必须先发出警号或鸣哨。

(9)躲炮时背靠巷道帮底部蹲下(或坐下),双手臂保护脸面,以防伤害。即使在警戒以外也不许站在巷道中间躲炮,以防冲击波冲倒。 (10)爆破完成后不要急着进工作面,要等检查后再进入工作面。

4、爆破后检查

5、防止残爆、爆燃、缓爆发生

6、防止炮烟熏人

爆 破 安 全

课题:电的基础知识

教学目的:

1、使新工人掌握爆破事故的概念;

2、使新工人了解矿井常见的爆破事故;

3、使新工人掌握井下爆破事故防治措施。

教学重点:使新工人掌握爆破事故的概念及井下爆破事故防治措施。 教学难点:井下爆破事故防治措施 教学过程:

一、矿井常见的爆破事故:

1、爆破事故------在爆破过程中会引起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类事故称为爆破事故。

2、矿井常见的爆破事故有:爆破崩人、爆破熏人、爆破崩倒支架、爆破崩坏设备和设施、爆破引起、爆破冒顶、爆破诱发冲击地压或突出事故及爆破引发瓦斯、煤尘爆炸等。

二、井下爆破事故防治:

引起矿井爆破事故的因素很多。在爆破器材的质量、贮存、管理、运送、使用或爆破技术有关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引发 爆破事故。

1、爆破前的防治措施:

1)按适用条件使用质量合格的炸药、雷管。在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工作面,严禁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和非煤矿许用电雷管。

2)加强对爆破器材的管理。 a、严禁穿化钎衣服的人员接触爆炸材料。

b、井下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有其他人员运送。

c、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振、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

d、爆破器材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对爆破地点进行认真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装药放炮: a、空顶距过大或支架有损坏;

b、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c、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三分之一以上;

d、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聚高聚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e、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4)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地点进行爆破时,20米内应进行洒水降尘。

5)加固爆破点附近支架,机械、工具和电缆必须加以保护或移出工作面。

2、爆破过程中的防治措施

1)爆破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2)加强警戒。警戒人员责任心要强,警戒时不准兼做其他工作,不准睡觉、打闹、脱岗。警戒人员必须在有掩护的、在警戒距离之外的地点警戒,严禁其他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3)按规定装药、联线。

装药时,先清除炮眼内的煤岩粉,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接触。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炮眼部分应用黏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气体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4)爆破工不得随意将把手或钥匙转交他人。不到爆破时,不得插入将把手或钥匙放炮器或电力放炮接线盒。

5)爆破时,爆破工必须发出警号,至少再5s才可起爆。

3、爆破后的防治措施

1)加强通风。及时吹散炮烟,人员必须待炮烟散尽后,才能进入工作面,避免炮烟熏人。

2)认真检查。爆破工、瓦检工、班(组)长必须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

3)正确处理拒爆、残爆。出现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才能沿线路检查。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非连线不良引起的拒爆、残爆,处理时可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与残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 重新装药起爆; 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严禁用打眼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拒爆残爆应在当班处理完毕。

三、小结:

1、爆破事故

2、矿井常见的爆破事故

3、井下爆破事故防治

1)爆破前的防治措施

2)爆破过程中的防治措施

3)爆破后的防治措施

四、作业:

(一)名词解释:爆破事故

(二)填空:

1、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地点进行爆破时,(20)米内应进行(洒水降尘)。

2、爆破后的防治措施是(加强通风)(认真检查)(正确处理拒爆、残爆)。

3、矿井常见的爆破事故有:(爆破崩人)(爆破熏人)、爆破崩倒支架、爆破崩坏设备和设施、爆破引起冒顶、爆破诱发冲击地压或突出事故及爆破引发(瓦斯)(煤尘爆炸)等。

(三)判断题: ()

1、处理拒爆时,对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可装药放炮。

(四)问答题:

1、爆破过程中的防治措施是什么?

2、矿井常见的爆破事故?

3、爆破前的防治措施是什么?

4、爆破过程中的防治措施是什么?

5、爆破后的防治措施是什么?

第16篇: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一、放炮后洒水降尘制度

采掘工作面必须有洒水降尘设备,并严格执行放炮前后20米范围内洒水降尘制度,不进行洒水或无水炮泥不准装药放炮。

二、爆破物品清退制度

1、专职爆破员,在生产现场使用民爆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的规定。

2、在现场使用时,该班、班组长,安全员要对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规程要求从事爆破。

3、现场带领的队长、组长、安全员,要对当班实际消耗的炸药,雷管予以清点,爆破员要认真清点,民爆物品使用消耗三联单,不得漏填,不得徇私。

4、爆破员下班后,要求严格执行清退,剩余的雷管、炸药要当班退回库房,不得私自存放。

5、保管员对清退回库房的炸药、雷管要认真检查、清点,在确认无误后,互相履行签字手续,严防意外。

三、电雷管编号制度

1、根据电雷管脚线色别实行编号管理。

2、对编号后的电雷管分开存放。

3、领用电雷管时,按编号领取,依据编号做好记录。

4、在使用电雷管时,按编号顺序进行,以便清退后管理。

四、民爆物品领用制度

1、领用爆炸物品的五大员,必须是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质和爆炸规程,必须持五大员上岗证,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2、采煤队使用民爆物品,领用时必须有采煤队开出的领用单,加盖公章、经理章,队长提供实量。

3、领用单必须有队长和领用人的签字,领用人必须是放炮员,外人不得代替领用。

4、领用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在安全员的护送下,安全带入。

五、“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1、井下放炮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即: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瓦斯员检查放炮地点及其前后20米范围内的瓦斯情况,当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时,不得装药放炮,每次检查结果必须填写在瓦斯循环图表、牌板、记录手册上。

2、井下放炮都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由放炮员、瓦斯员和带班长三人连锁,换牌管理,任何一人不在,不得放炮。如果瓦斯超限、顶板等存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发炮,进行处理。放炮后,由三人对放炮地点进行检查,确定无误后人员开始工作。

六、掘进工作面放炮停电制度

第一条 掘进工作面放炮,除严格执行《安全规程》规定放炮制度外,必须严格执行放炮停电制度。

第二条 掘进工作面每次放炮前,必须由电工切断该工作面除风机、监控外的一切电器设备的电源。

第三条 掘进工作面每次放炮前,电工切断电源后,由带班长、瓦斯员、安全员联锁检查确认停电后,无其它不安全隐患后方可放炮。

第四条 放炮后,由安全员、瓦斯员首先进入工作面检查顶板、支护、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只有放炮无瞎炮、残炮,瓦斯二氧化碳浓度符合规定后方可由支护工维护工作面,由带班长安全员确认工作面支护完好后,方可由安全员下令,电工送电,工作人员进入开始作业。

第五条 掘进工作面放炮停电制度的落实,由电工做好记录,每三天上交通风科以备后查。

第六条 掘进工作面放炮停电制度,由各队长负责,安监站、通风科现场抽查记录和执行情况,每发现一次未按制度执行的,除严惩所涉及人员外连带队长责任。

第17篇:爆破安全协议书

爆破安全协议书

甲方:广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长顺县大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安全协议:

一、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监督、协调和纠正乙方所派项目负责人、安全员爆破员的违规爆破作业或不安全行为。

2、负责确定爆破现场的爆破作业范围,向乙方提供该项爆破工程的施工图纸。

3、处理好用地矛盾,协调因爆破震动而受到影响的周边单位和住户关系,保证爆破作业工程顺利进行。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2、编制切实可行的工程《爆破设计方案》和《爆破说明书》,并报公安机关批准后实施爆破作业。

3、办理爆炸物品购买和运输等相关手续,负责爆破作业工地安全管理、技术指导及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4、审查和确定工程爆破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安全员,组织爆破作业人员按时按要求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实施爆破作业。

5、加强爆破作业现场的环境保护、设备及运输机具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6、检查和指导安全员、爆破员按《爆破安全规程》安全作业。

二、特别约定

(一)、乙方应严格遵守爆破作业的各项规章,因爆破震动过大,周边单位或住户反映强烈导致行政干预、或单位、或住户致使乙方不能实施爆破作业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若因爆破过程中爆破物品丢失及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三)、在爆破过程中若出现盲炮乙方必须处理,因盲炮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及安全责任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有效期限:该《爆破安全协议书》在甲、乙双方《爆破安全协议书》正式签订后即生效,有效期2016年1月5日至2016年5月4日止。

四、其他事宜: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与本《爆破安全协议书》一并执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公安局备案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联系电话: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第18篇:安全爆破制度

安全爆破管理制度

一、装载和运输爆破器材

1、所有涉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爆破作业资质。

2、所有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必须为专用车辆,车辆配备可靠的灭火装置,车辆防滑、防震、防静电等各种设施良好。

3、公司限定运输车辆三台,分别为5#皮卡、采供部运输车和装药车,其它车辆不得运输爆破器材。

4、确需其他车辆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由矿山部和安全部对车辆的安全性进行检查,确认达到相关标准后签署使用指令,否则井下炸药库不得发放任何爆破器材。

5、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由具有《爆破物品运输资格证》的司机驾驶,除押运员和爆破员外,严禁其他人员乘坐。

6、运输爆破器材的汽车,前后必须悬挂有“危险品”字样的黄色小旗,以引起附近车辆的注意。

7、运输爆破器材车辆不准超载,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箱的边缘,运输雷管不得超过100发。

8、运输爆破器材车辆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9、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吸烟和携带发火物品。

10、装卸爆破器材应由专人负责,严禁摩擦、撞击、抛掷、拖动。雷管与炸药不准在同一地点同时装卸。

11、人工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a、有专人负责,炸药和雷管应分开装在两个专用背包内,禁止将爆破器材装在衣兜里。

b、领取爆破器材后,要直接送到运输车辆上,严禁中途乱丢乱放。 c、由多人同时运送爆破器材时,运送人间距应大于20米

12、装药车必须在车内炸药和其他爆破材料全部清理到爆破器材库,办理了相应的退库手续后,才能进行其他施工作业和保养。

二、爆破器材的储存与保管

1、存放爆破器材库房要求:

a、灭火装置必须随时保持状态良好,数量充足。;

b、照明采用防爆照明装置,线路必须采用专用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伏。

c、库房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 d、库房储存量不得超过设计库额。

2、爆破器材入库,必须由采供部经办人和值班工长签署入库指令书,由专人、专车将爆破器材运输至爆破器材库50米外,库管员确认入库指令书后,爆破器材以人工背运的方式入库。缺少入库指令书时,库管员禁止接收。

3、爆破器材入库时,库管员必须逐一核对器材的数量、规格、编号。若有异常,立即停止接收,通知采供部、安全部、矿山部进行处理。

4、爆破器材入库,必须按照手持机入库程序进行。

5、开启爆破器材包装必须使用专业工具。

6,器材成堆堆放时,箱与箱之间应保持30cm以上距离,箱堆高度不得超过1.8m。

7、禁止在同一库房内同时存放雷管和炸药,起爆器材和炸药必须分库存放。

8、不同性能和批次的爆破器材分开存放。

9、库管员必须持有《爆破器材库管员证》,有较强的责任心,熟悉爆破管理制度和发放程序。

10、爆破器材库50m范围内为警戒区,所有进入该区域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服从库管员的命令。

三、发放

1、健全发放登记台帐管理制度,所有爆破器材出入库记录清晰完整。

2、建立爆破器材使用审批制度。爆破员填写《爆破物品使用申请单》,当班班长审批后爆破员持《爆破物品使用申请单》领用爆破器材。

3、除按照手持机发放流程图进行发放爆破器材发放登记外,库管员必须手工完整填写《爆破物品发放台帐》和《爆破器材使用记录》。台帐和记录必须随时显示库内爆破器材库存详细情况。

4、库管员每班必须对现存爆破器材的数量按种类进行清点、校对,要做到单据齐全,账目清楚,帐物相符。如发现账目不清,立即向值班工长或部门经理报告报告,并负责查清。

5、爆破器材的发放必须在专用套间或隔离的硐室内进行,雷管必须放在较软的衬垫上,并要轻拿轻放。

6、发放爆破器材时,除库管员以外任何人不得进入爆破器材库。领用人必须服从库管员的指挥,在指定地点等候发放,否则库管员有权拒绝发放。

7、不同批次的爆破器材不得混发。禁止发放变质和不合格的爆破器材。

8、爆破员资料必须悬挂在爆破器材库内,领取爆破器材的人员若与资料不符,库管员不得发放。9,领用爆破器材至少两人以上。

10、手持机管理规定

a、库管员交接班时,必须在交接单上注明手持机上次上报时间和下次上报时间,需要上报手持机数据必须提前三天通知工长。 b、库管员务必严格按照手持机操作流程进行操作,保证手持机24小时之内可以正常使用。如手持机异常,必须立即停止爆破器材的发放并将情况向工长报告。

c、严禁对手持机的参数设置进行修改。

d、手持机上报数据后,返回单位必须立即做上报确认,确认结果由库管员汇总。

10、库存爆破器材量接近库容下限前三天,库管员必须填写《爆破器材入库申请单》,由工长协同相关单位办理。

11、严格执行爆破物品退库制度,爆破器材退库必须执行手持机退库程序和台帐记录。

12、库管员在回收爆破器材时,应检点清楚退回的爆破器材数量和批次、编号是否与领出时一致,有差异时拒绝入库并立即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四、使用

1、爆破工必须熟练掌握操作技能,经过“三级安全教育”,持《爆破证》上岗。严格按照《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中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爆破作业。

2、领出的爆破器材要直接运送到装药作业面,不得用于其它目的。

3、运到工作现场的爆破器材要分开放置,炸药必须距雷管或导爆管3米以上存放。爆破器材10米范围内严禁吸烟和携带发火物品。

4、爆破作业现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5、导火索有缺陷的部分必须切除,雷管内有杂物禁止使用。

6、在安全地点加工起爆药包,数量以满足本次爆破需要为限。

7、加工起爆药包时,应先将药卷端部的纸皮打开,并将药卷轻轻揉捏,用竹木钻眼后方准装入雷管,起爆管全部插入药卷后,药卷颈部处应用细线扎牢,防止雷管受到震动、冲击。禁止坐在炸药箱上加工起爆药包。

8、导爆索必须使用锋利的专用切割刀一次切断,严禁使用其它切割工具进行切割、裁剪、锯割,更不得使用其他工具砸导爆索。已经接入起爆网络的导爆索不得进行切割。雷管只能在点火时接入起爆网络。

9、严禁乱扔乱丢和脚踩爆破器材。

10、装药车装药时,液压稳定器必须支撑牢固

11、采用导火索或非电雷管起爆,必须采用一次点火法点火。点火前必须先点燃计时导火索,计时导火索不得超过1.2米。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炮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是不得短于2.0米。

12、点炮前必须在主要巷道口上设置警戒,禁止人员通行,并发出爆破信号。

13、响炮时仔细听响炮数目是否和点炮数目相符合,若有异常,不得撤除警戒,及时通知值班工长,待炮烟排净后(时间不得小于30min)由有经验的爆破工按照《爆破安全规程》中关于盲、残炮按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14、每班爆破器材的领用量和使用量,班长必须进行签字验收。领用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

15、当班剩余的爆破器材在爆破作业结束立即退回炸药库。严禁乱扔乱放、私存和转让。

五、其他规定

1、公司所有涉爆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令和本制度。违反相关制度者按照公司相应程序处理,情节严重者交相应公安机关处理。

2、本规定有根据公司相应管理程序和国家法律随时改进。

3、承包商及其他外协单位除执行本制度外,参照《尾矿库爆破器材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浙江军祥矿业有限公司 2011年8月1号

第19篇: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福建省罗源敖江供水工程C2标段

火工材料使用各项安全管

理规章制度

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福建省罗源敖江供水工程C2标段项目部

一、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二、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3

三、爆破器材储存与管理制度 ..............................................................3

四、爆破员岗位职责..............................................................................4

五、爆破安全员岗位职责 ......................................................................5

六、仓库保管员岗位职责 ......................................................................6

七、火工物品管理制度 ..........................................................................7

八、火工材料一般使用情况

................................................................9

一、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

2、在爆破工程中推广应用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和仪表,必须经主管部门鉴定批准,方可使用;

3、爆破施工中必须执行“一炮三检”的制度,即(装药前检查、装药后检查、爆破后检查)。

4、凡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特种作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5、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新的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三个月后,方可独立从事爆破作业,爆破员从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须经过专门的训练;

6、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要根据地质结构,在确保周围环境安全的情况下,设计爆破方案,确定爆破参数,即(孔深、孔距、排距、起爆顺序及方向),并负责指导实施,负责爆破质量。

装炮前检查周围环境是否有明火及其它不安全因素,装炮时必须佩带安全帽,并清退无关人员离开现场。

8、爆破装药现场不应用明火照明,爆破装药用电灯照明时,在离爆破器材20米以外可装220V照明器材,在作业现场或硐室内使用电压不高于36V的照明器材;

9、爆破前必须明确规定安全警戒线,制定统一的爆破时间和信号,并在指定的地点设安全哨,待施工人员、行人和车辆等全部避入 1 安全区内后方可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隐蔽场所必须安全可靠,道路必须畅通。

2 1.管理本单位的爆破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培训。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者和因工作调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者,均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交回原发证部门。

2.负责爆破器材购买、运输、储存、发放和使用全过程的安全管理、监督並承担安全责任。

3.按工程要求组织设计与施工、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结合工程特点制定预防事故的安全措施、操作规范,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並监督执行。

4.针对工程具体条件辨识及评价危险源,制定事故应急预案並在组织上、器材上予以保证。

5.接受公安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处理有关的爆破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

6.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爆破作业活动中发生较大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省级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对其资质等级予以降级,并根据降级情况重新核定从业范围。依法被降3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7.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爆破作业业绩档案管理制度,在每次重大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如实将本单位从事爆破作业活动的有关情况录入爆破信息管理系统。

1、炸药库由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账物相符。

2、在火药库区内严禁点火,吸烟,任何人不准携带火种,武器或引火物品进入炸药库。

3、在库房墙内,要及时清扫枯草、干树枝、干树叶等,库房外围,要有足够的防区。

4、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严禁在库房住宿内进行其它活动,不允许带钉的鞋进入炸药库。

5、爆破材料的储量不能超过设计规定量,以防万一发生火灾引起爆炸,给周围的人员和建筑物带来严重的后果。

6、库内固有的照明设备和建筑,应经常检查是否牢固,绝缘是否良好。

7、库内照明宜用铠装电缆和固定的灯具,应用防爆型,移动灯具必须使用蓄电池和手电筒。

8、发现爆破器材丢失或被盗,必须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1、爆破员必须经公安机关按规定程序政审、培训合格,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上岗,是爆炸物品领取使用和清退全过程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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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熟悉国家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胜任本职工作。

3、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构造和《爆破安全规程》、

《爆破安全技术规范》,掌握不同种类爆破器材的特殊要求,安全规定和处理办法。

4、凭《爆炸物品领料单》领取和清退爆破器材并准确核对品种、数量,在《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工业雷管发放编码登记本》签字。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开携带。

5、严格按《爆破安全规程》操作,认真落实“一炮三检”规定,起爆过程严禁明电接线,严格按规定确保炮眼深度、装药、充填、网络连接和起爆符合要求。爆破后及时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残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未爆雷管、残药应及时收回。严禁违章操作。

6、爆破器材领取、使用和清退全过程接受安全员、班、队长的监督,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爆破器材和爆破环境,爆破员有权拒绝实施爆破作业。对领取的爆破器材实行全过程管理,当班剩余爆破器材如退回库房。不得转交、丢弃、私存、销毁或转送他人。

7、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1、负责本单位的爆破器材购买、运输、贮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2、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和其他作业人员按照《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3、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工作面瓦斯超限时有权制止爆破作业。

4、经常检查本单位爆破器材临时库房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和爆破器材安全使用制度的实施情况。

5、有权制止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6、经常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安全使用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7、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

2、负责炸药、雷管的验收、保管、发放及统计工作,建立收、发台账、做好完整的记录。

3、不得将炸药、雷管发放给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炸物品。

4、负责对质量可疑及过期的炸药、雷管进行清理、造册登记,并报请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5、对配送到现场的炸药、雷管除及时登记外,还应将爆炸物品的种类、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6、爆破作业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完整的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资料交到公司有关人员的手中,并且保存二年以上,以备检查。

1、炸药、雷管领取制度

①领取使用炸药人员必须经过公安部门进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培训,考核合格并授予特种作业证者。

7 ②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领取炸药,领药单各项名称必须填写清楚,并有爆破员和库管员的亲笔签字。

2、炸药库运输爆破器材时的规定

①领取爆破器材后不准在途中休息、闲谈、喜闹;

②途中运输过程中至少应有二人同行;

③严禁运输爆破器材时抽烟,同时关闭电子设备。

3、运输爆破器材的规定:

①运送爆破器材的车辆,必须用慢速行驶。

②不准把雷管和炸药混装在一个运输车内运送。

③运送雷管和炸药时,都要有保管人员随车押送。

4、由运输车往工作面搬运爆破器材规定:

①必须由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搬运爆破器材。搬运时要把炸药和雷管分开装入两个背包内,分别用两人搬运距离不小于10米,严禁混装在一个背包内搬运;

②爆破工身背炸药不得超过20公斤,多人搬运时,人距要在10 米以上;

③禁止在衣袋中携带爆破器材;

④爆破工领到爆破器材后,要及时搬运工作面,不得中途停留,不准转交给他人带运。在爆破器材搬运途中禁止吸烟,同时关闭电子设备。

5、爆破现场保管爆破器材的规定

8 ①要设立专门防爆箱并加锁。

②装药前应将爆破器材放在安全地点、并由爆破工或安全负责看 管,钥匙不准转交他人。

③雷管、炸药要分开保管,存放雷管、炸药的箱内不准存放其它物品,禁止在照明光线不好处做药或保管炸药雷管。

④在装有爆破器材包的附近10米内严禁吸烟,也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八、火工材料一般使用情况

为加强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矿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了专题会议,明确了管理机构,充实了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完善了各种管理制度, 9 并严格各项制度的落实,现就我项目部火工品安全管理使用情况如下:

1、我项目部严格火工品的审批、购买、运输程序,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对火工用品进行管理、使用。

2、我项目部施工的岭下店支洞段地质构造复杂,断层较多,洞内地质条件较差,岩石极其坚硬,因此给爆破工作带来困难,所以炸药、雷管的消耗量相对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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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镜铁山矿。 2具体内容

2.1凡从事爆破器材的存储、使用、运输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人员从事涉爆工作。

2.2从事涉爆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爆破工作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班长、爆破员和爆破器材库管理人员。 2.3爆破工作领导人分为矿级和作业区(队)两级:

矿级由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总工程师担任;作业区(队)级由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技术主管担任;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由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工程师、技术员担任; 爆破器材库的管理人员和爆破班长应由爆破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 2.4爆破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2.4.1年满十八周岁,从事过一年以上与爆破作业有关的工作;2.4.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体检合格;

2.4.3按照爆破员培训要求,经过相关部门专门培训并考试合格;

2.4.4取得《爆破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必须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三个月至六个月后,经考核合格后,方准独立进行爆破作业;2.4.5爆破员从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2.4.6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

2.5在爆破工程中推广应用的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设备,必须经过矿爆破技术的领导鉴定批准,方可应用。

2.6露天、井下和其它爆破(包括裸露药包爆破和浅眼爆破)应编制爆破说明书,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并有专职的现场爆破负责人及相应管理台帐。生产爆破设计由技术部门负责。

2.7设计药量在5吨以下,由矿专管工程技术人员审批,药量在5-8吨由矿总工程师批准,药量在8吨以上,必须附有爆破安全措施,由矿长签字报酒钢公司批准。

2.8爆破作业严格执行警戒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接到警示通知后,必须无条件的撤离作业现场,到安全地带避炮。同时,各单位在爆破时间段必须主动按时避炮。

2.9硐室爆破(包括黑沟、白云石及周边小露天)的前一天,由爆破单位办好审批手续,并报告生产计划部门,当天早晨由爆破单位在矿调度会上正式提出,经批准后,调度通知有关单位爆破时间、地点、药量和有关安全事项,各作业区(队)必须按此通知到每个作业班组及作业人员。

2.10地表、井下因需要爆破作业而设置药库的,必须经矿武装保卫部、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置。严禁私设爆破器材库房或存放点。爆破器材库的设置执行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其中:

地面库房和井下分库的贮量不得超过其设计容量;

正规回采作业区库房(只准在同一或相邻水平设置一个)的贮量:炸药三昼夜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五昼夜生产用量。

其它工程爆破器材贮量:炸药500kg;雷管200发.2.11在有矿尘、煤尘或气体爆炸等危险场所进行爆破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

2.12每季度由矿安全监察科、矿区派出所牵头,组织涉爆单位的相关人员对爆破器材的储存、运输、使用及人员状况等情况进行检查;涉爆单位每月组织一次自检自查,做好专项记录,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安全监察科。

2.13每年由公安部门负责涉爆人员有关证件的发放、审验,并组织相应培训工作。2.14负责爆破器材的运输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爆破器材的运输。

2.15各涉爆单位必须派专人配合爆破器材运输单位的司机押运所领用的爆破器材。2.16爆破器材的发放要严格执行发放规定。雷管实行编码发放,并进行详细的登记。 3 安全生产责任制

3.1矿级爆破工作领导人(总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1.1负责本公司爆破作业的全面安全工作。主持制定爆破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3.1.2组织爆破工作、爆破安全培训工作,审查、考核爆破工作工作人员与爆破器材管理人员;

3.1.3监督本单位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3.1.4组织参与本单位爆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 3.1.5主持制定爆破工程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条例;

3.1.6新进爆破器材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质量问题负责向有关部门反映;3.1.7积极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 3.1.8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2作业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2.1负责本单位爆破作业的全面安全工作;3.2.2主持制定日常爆破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3.2.3组织本单位爆破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爆破人员的操作技能和防范意识;3.2.4组织参与本单位爆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3.2.5建立健全本单位爆破爆破安全管理制度,监督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3.2.6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3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3.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3.3.2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3.3.3负责制定盲、残炮处理技术措施,并进行技术指导;

3.3.4新进爆破器材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质量问题负责向有关部门反映,每次爆破作业都必须有详细的记录;

3.3.5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3.4爆破班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4.1组织日常的爆破作业;

3.4.2监督爆破人员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章制度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发现违章及时制止;

3.4.3有权制止无《爆破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3.4.4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落实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3.4.5建立现场爆破安全管理制度。作业现场每班指派专人负责保管、发放爆破器材,并有相应的登记台帐。

3.5爆破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5.1妥善保管当班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乱扔乱放,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或挪作它用;

3.5.2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3.5.3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5.4领用爆破器材时必须持本人《爆破作业证》,不得无证领取;3.5.5炸药与雷管分装,严禁混装或用导爆索、导爆管捆绑炸药;

3.5.6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残炮和其它不安全因素及时上报或处理;3.5.7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3.5.8取得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3个月,方准独立进行爆破工作。

3.5.9在高温、有瓦斯或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爆破工作,应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3.5.10爆破员跨越和变更爆破类别应经过专门培训。 3.6爆破器材保管员(发放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6.1对入库的爆破器材应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发现数量不符或存在质量问题时,要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

3.6.2建立爆破器材收发帐目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3.6.3爆破器材的存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开存放; 3.6.4变质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

3.6.5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3.6.6对无《爆破作业证》的人员有权拒绝发给爆破器材;

3.6.7检查库区的安全状况及消防设施、避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3.6.8严格执行爆破器材的加工安全操作规程; 3.6.9严格遵守爆破器材库的交接班制度。

3.6.10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3.7 爆破器材押运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7.1确保所押运的爆破器材的品种、数量无误;

3.7.2监督运输车辆按公安部门的指定的日期、路线、行车速度行驶;3.7.3监督装载的爆炸物品不超高、不超载,而且牢稳; 3.7.4看管好爆破物品,严防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它事故; 3.7.5货物运到目的地后,监督收物单位签收。

3.8汽车司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8.1出车前应认真检查车辆是否完善可靠。确认无问题后,由本单位领导在出车单上签字; 3.8.2装好爆破器材后,检查是否牢固安全,确认无问题后应挂上危险标志;

3.8.3控制行车速度,在能见度良好时不超过40km/h;在扬尘、起雾、暴风雪等天气能见度低时速度减半;

3.8.4雷管、炸药与导爆索不能同车运输;

3.8.5按指定路线行驶,在途中停车时要远离建筑物和人多的地方,不得在交岔路口、桥上、桥下和涵洞等处停留。

3.9装卸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9.1装卸爆破器材的地点应设明显的信号,夜间或井下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警示标志;3.9.2装卸爆破器材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摩擦撞击、抛掷或与其它货物混装;

3.9.3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高度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3.9.4雷管、炸药与导爆索不能混装,也不准在同一地点同时装卸。4 爆破器材的储存规定

4.1地面库房周围50m范围内严禁烟火,井下库房30m范围内严禁烟火,并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4.2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开存放。地表库房雷管放在独立的库房,井下库房雷管放在单独的峒室内用木箱存放并上锁。

4.3库内必须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杜绝鼠害。严禁存放与管理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4.4库内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等烘烤爆破器材。 4.5库内必须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并每月检查一次。 4.6爆破器材的存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6.1各种雷管必须放在货架上;其它爆破器材的箱(袋)应堆放在垫木上;架、堆相互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小于1.3m;

4.6.2在架上堆放雷管时,禁止迭放;

4.6.3爆破器材箱(袋)距上层架板的间距不得小于4cm,架宽不超过两箱(袋)的宽度;4.6.4货架(堆)与墙壁之间的距离不小于20cm;

4.6.5堆放导爆索和硝铵类炸药等的货架(堆)高度不超过1.6m。4.7爆破器材的收发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7.1对入库的爆破器材应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6.7.2建立爆破器材收发帐目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领取爆破器材必须持本人爆破证,否则,严禁发放;

4.7.3变质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

4.7.4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4.8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开箱(袋)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 4.9必须经常测定库房温度和湿度,经常检查库房的情况发现爆破器材有问题,应及时处理。 5爆破器材的运输

5.1一般规定

5.1.1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1.2爆破器材到达存储地时,应有专人负责领取。领取爆破器材时,应认真检查爆破器材的包装,数量和质量,如果包装破损和数量、质量不符,应立即上报,并退还。

5.1.3禁止用柴油车、翻斗车、自卸汽车、带拖挂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托车运输爆破器材。

5.1.4装卸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应有专人在场监督,禁止无关人员在场; b、禁止爆破器材与其它货物混装;

c、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 d、严禁磨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

e、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车厢边缘,雷管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二层; f、遇雷雨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爆破器材; g、爆破器材的装卸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 5.1.5装卸爆破器材的地点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5.1.6同车运输两种以上的爆破器材,应遵守各类爆破器材的储存规定。5.1.7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5.1.8装卸有爆破器材的车,在行驶途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应有专人押运,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b、按指定路线行驶;

c、不准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和桥上(下)停留; d、运输雷管等感度高的爆破器材时,车厢底部应铺软垫。 5.2汽车运输

5.2.1出车前必须有专人检查车辆,并在出车单上注明:该车检查合格,准许运输爆破器材。5.2.2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质,具有安全驾驶经验的司机驾驶。

5.2.3汽车行驶速度:在能见度好时不超过40km/h;在扬尘、起雾、暴风雪等能见度低时速度减半。

5.2.4在平坦的道路上行驶时,两台车的距离不小于50m;上山或下山时不小于300m。 5.2.5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方。 5.2.6冬季运输,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5.2.7在井下斜坡道和和黑沟上山公路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5km/h; b、禁止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运输;

c、车头和车尾应分别安装特制的红灯,作为危险标志; d、应在巷道中间行驶,会车让车,应靠边停车。 5.3罐笼、斜坡卷扬运输爆破器材

5.3.1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提前通知信号工,并持有相应的工作票。

5.3.2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禁止运输爆破器材。5.3.3除爆破人员外,其他人不得同罐乘坐。

5.3.4用罐笼运输硝铵类炸药,装载高度不得超过1.6m(包括平板车的高度);运输雷管不得超过二层,其层间必须铺软垫。

5.3.5禁止爆破器材在井口或井底车场停留。5.4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

5.4.1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好矿灯。

5.4.2炸药与雷管分别放在两个专用包或箱内,禁止装在衣袋。5.4.3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禁止乱丢乱放。

5.4.4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6 爆破作业的一般规定

6.1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6.1.1 有冒顶、片帮或边坡滑落危险;

6.1.2通路不安全或通路阻塞,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6.1.3进行中深孔、深孔爆破时,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6.1.4作业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6.1.5危险边界上未设警戒。 6.2 爆破警戒和信号 6.2.1爆破警戒

a、装药警戒范围由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装药时应在警戒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 b、爆破警戒范围由设计确定。在危险区边界,应设有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 c、执行警戒任务的人员,应按指令到达指定地点并坚守工作岗位。 6.2.2 信号

a、预警信号:该信号发出后爆破警戒范围内开始清场工作。

b、起爆信号:起爆信号应在确认人员、设备等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所有警戒人员到位,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发出。起爆信号发出后,准许负责起爆的人员起爆。

c、解除信号:安全等待时间过后,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内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解除爆破警戒信号。在此之前,岗哨不得撤离,不允许非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 d、爆破前应在有关通道上设置岗哨,各类信号均应使爆破警戒区域及附近人员能清楚地听到或看到。在爆破前40分钟,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负责警戒人员通知作业人员撤离。在爆破前15分钟,经确认全部人员已撤出危险区域,已具备安全爆破条件后,发出起爆信号。炮未响,严禁警戒人员撤离警戒岗位。

6.3炮响完后,露天爆破不少于15分钟,井下爆破不少于(在良好的通风条件情况下)30分钟后经当班爆破负责人确认有毒有害气体已降到允许浓度下,方能解除警示信号,允许人员进入作业面。否则,延长警戒时间。

6.4严禁打盲、残眼,看回头炮。严禁边点炮边警戒, 6.5硐室的爆破时间:17:00 采矿的爆破时间:1:00 9:00 17:40

采准的爆破时间:3:00 15:00 9:00 21:00 6.6响炮时段以提前5分钟和推后5分钟为准。推后5分钟以上应终止这次爆破,并向生产计划科汇报,同时撤除起爆网路,并派专人看管爆破现场。在爆破作业30分钟前,必须通知邻近上下水平爆破危险区域内作业人员撤离,并设好岗哨,现场安全确认由班长负责,班长未上班由班长指定专人进行确认。

6.7硐室、深孔及其他爆破前,当班爆破负责人与值班班人员必须全面确认本次爆破安全工作并将现场确认情况进行登记。起爆前必须确认出安全距离,在天(溜)井附近爆破作业,上下分层水平的作业人员应撤离天(溜)井100m以外。

6.8进行爆破作业时,严禁在爆破危险区内进行其它爆破工作。硐室爆破应有作业区爆破工作领导人、安全员、作业区工程技术人员及爆破班长参加。爆破班长为爆破负责人,每次点炮不得少于两人,点炮位置必须按照有关设计要求,保证点炮人员在安全地带。 6.9硐室、中深孔爆破不得与二次爆破同时进行。

6.10爆破工必须持本人爆破证领取爆破器材。井巷掘进应使用非电导爆管,爆破器材库应有10个以上的段别。

6.11当班必须按需领用火工品,消耗不完或因故未使用的火工品应退回火药库,严禁随意消毁或乱扔乱放。

6.12 起爆器材的加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6.12.1应使用锋利工具切取导爆索或导爆管。每盘导爆索或导爆管的两端应先切掉5cm。凡有过粗、过细、破皮和其它缺陷的部分,均应切除;

6.12.2装配起爆管前,必须逐个检查雷管质量,凡管体压扁、破损、锈蚀、加强帽歪斜者,严禁使用。

6.12.3用于潮湿或有水工作面的起爆管或起爆药包必须进行防潮、防水处理;

6.12.4加工起爆药包和起爆药柱应在爆破作业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加工数量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需用量;峒室用的起爆药包,应在距工作面50m以外的安全地点加工。 6.13起爆方法

6.13.1导爆索起爆网路应采用搭接、水手结等方法连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5cm,并捆绑牢固。支线与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不得大于90度。

6.13.2起爆导爆索的雷管应绑紧在距导爆索端部15cm处,雷管的集中穴应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6.13.3必须使用锋利的工具切割导爆索,但禁止切割接上雷管或已插入炸药的导爆索;6.13.4使用导爆管起爆网路时,用于同一工作面的导爆管必须是同厂同批号产品; 6.13.5用导爆管电子激发器起爆导爆管网路时,起爆导爆管的雷管与导爆管捆扎端头的距离应不小于15cm,应有防止雷管聚能穴炸断导爆管的措施,导爆管应均匀地敷设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捆扎牢固。

6.13.6传爆用导爆管在巷道内敷设时,认真检查所在位置巷道的顶板、边帮是否稳固,以防掉石切断导爆管。必须先敷设传爆导爆管,具备起爆条件时方可扎把连接起爆雷管。起爆雷管连接前,作业现场所有带电设备必须停止运行,并切断电源,以防杂散电流引发起爆网路,造成早爆事故。

6.13.7使用电子激发器起爆时,必须明确规定各水平的起爆地点,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6.13.8导爆管电子激发器操作规程

a、爆破装药工作结束后,把放炮电缆放至发火点附近,检查电缆是否导通,检查合格后再将电缆末端和发火头连接。

b、发火头与导爆管连接前,必须用利刃将传爆用导爆管末端切去不少于5厘米的长度,必须将发火头剪下1-2mm,检查确认发火头剪切质量合格后连接发火头,将发火头插入导爆管内,插入长度不小于3mm。发火头剪切端头两线间距为0.5-1mm之间,以保证发火质量。 c、检查确认爆破现场所有人员撤离至起爆地点后,将放炮电缆的首端连接在激发器的两个接线柱上,完成放炮电缆与激发器连接。

d、把组合开关旋转至充电的位置,待电压表指示接近2000V时,迅速把开关旋转至放电位置,完成一次发火起爆操作。

e、电子激发器使用时,随时观查馈电指示灯,发现指示灯亮时,必须停止电子激发器的后续爆破作业,及时使用专用充电器对电源充电。

f、放炮电缆为铜芯电缆,面积为1mm2,长度为不超过400m。

6.14在贯通掘进,两工作面相距15m时,由矿生产计划科先通知各施工单位,此后,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并在两头设警戒。间距小于20m的两平行巷道中的一个巷道工作面需进行爆破时,相邻工作面的人员必须撤致安全地点。

6.15独头巷道掘进时,必须保证工作面有足够的新鲜风流。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之前,必须用水喷洒爆堆,并进行充分通风。

6.16 采场二次爆破,是指爆破边长大于600×600的矿块,二次爆破必须在现场爆破负责人的指挥确认下,由爆破工进行浅眼爆破,其它人员禁止从事二次爆破工作。

6.17 二次爆破预告警戒应在爆破前30分钟进行。爆破工、铲运机工或T4G工及其他人员都应服从现场爆破负责人的统一指挥,各通道口必须设岗,严禁同时多处进行二次爆破作业。 6.18溜井爆破时,由爆破工统一指挥,放矿和拉矿人员配合,严禁单人作业。爆破前20分钟应发出预告信号,所有通道必须设警戒。

6.19溜井爆破应严格遵守《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严禁钻入溜井进行作业。

6.20黑沟、白云石矿大、中、小爆破设计,必须要确认警戒界线,要有安全措施,并根据药量逐级审批。爆破前应在危险区域设置岗哨,预告信号应在爆破前30分钟发出。 6.21临时和特殊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设计,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领导、安全监察科、生产技术部门及施工单位审批,符合爆破安全条件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6.22采用裸露药包进行爆破时,严格控制药量,必须保证先起爆的药包不致破坏其他药包,如达不到此要求,则只准用齐发起爆。禁止用石块覆盖药包。

6.23距离炸药库30m以内的区域禁止爆破。在离炸药库30-100m区域内进行爆破作业时,禁止任何人员留在库内。 6.24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6.24.1爆破后,当班爆破人员、值班人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作业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残炮等现象;

6.24.2如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残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标志;

当班爆破人员、值班人员在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方准其他人员进行爆破地点; 6.24.3每次爆破后,爆破人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6.25盲、残的炮处理 6.25.1 一般规定

a、处理盲炮前应由爆破领导人定出警戒范围,并在该区域边界设置警戒,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许进入警戒区。

b、应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盲炮,硐室爆破的盲炮处理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提出方案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c、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盲炮电路短路。

d、导爆索和导爆管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应首先检查导爆管是否有破损或断裂,发现有破损或断裂的应修复后重新起爆。

e、不应拉出或掏出炮孔和药壶中的起爆药包。

f、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销毁;在不能确认爆堆无残留的爆破器材之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j、盲炮处理后应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或提交报告,说明产生盲炮的原因、处理的方法和结果、预防措施。

8.25.2裸露爆破的盲炮处理

a、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可去掉部分封泥,安置新的起爆药包,加上封泥起爆;如发现炸药受潮变质,则应将变质炸药取出销毁,重新敷药起爆。

b、处理破冰爆破的盲炮,可在盲炮附近另投入裸露药包诱爆,也可将药包回收销毁。 6.25.3 浅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a、经检查 确认起爆网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b、可打平行孔装药爆破,平行孔距盲炮不应小于0.3 m;对于浅孔药壶法,平行孔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应小于0.5 m。为确定平行炮孔的方向,可从盲炮孔口掏出部分填塞物。 c、可用木、竹或其他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孔内填塞物掏出,用药包诱爆。

d、可在安全地点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应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e、处理非抗水硝铵炸药的盲炮,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但应回收雷管。

f、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孔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6.25.4 深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a、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b、可在距盲炮孔口不少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程技术

人员确定并经爆破领导人批准。

c、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时,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做进一步处理。 6.25.5 硐室爆破的盲炮处理

a、如能找出起爆网路的电线,导爆索或导爆管,经检查正常仍能正常起爆者,应重新测量最小抵抗线,重划警戒范围,联线起爆。

b、可沿竖井或平硐清除填塞物并重新敷设网路联线起爆,或取出炸药和起爆体。 8.25.6 有水炮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a、因起爆网路绝缘不好或联接错误造成的盲炮,可重新联网起爆。

b、因填塞长度小于炸药的殉爆距离或全部用水填塞而造成的盲炮,可另装入起爆药包诱爆。 c、可在盲炮附近投入裸露药包诱爆。

《爆破安全承诺书.doc》
爆破安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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