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七条规定承诺书

2020-04-05 来源:承诺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煤矿承诺书

承诺书

报审资料名称:《山西昔阳丰汇乐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兼并重组整合矿井地质报告》

根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晋煤办发(2006)742号和晋煤规发(2010)177号文件,承诺人对下列送审资料做出承诺,保证送审资料真实、客观、无伪造、无编造篡改等虚假内容,否则后果由承诺人自行承担。

1、报告、设计等技术资料中涉及的原始资料及基础数据。

2、煤矿企业合法有效证件等复印件(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3、其它项目前置性审批文件。

4、报告、设计等技术资料(包括附图、附表、附件)的内容。

5、查明了采(古)空区范围及其积水、积气、火区情况。

6、提交的与评审工作有关的其它资料。

煤矿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承诺书

报审资料名称:《山西昔阳丰汇乐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兼并重组整合矿井地质报告》

根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晋煤办发(2006)742号和晋煤规发(2010)177号文件,承诺人对下列送审资料做出承诺,保证送审资料真实、客观、无伪造、无编造篡改等虚假内容,否则后果由承诺人自行承担。

1、资料编制单位的资质性证明。

2、报告、设计等技术资料(包括附图、附表、附件)的内容。

3、查明了采(古)空区范围及其积水、积气、火区情况。

4、评审中心认为应当提交的与评审工作有关的其它资料。

资料编制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推荐第2篇:煤矿承诺书

鱼田堡煤矿有限公司职工安全承诺书

作为公司的一名煤矿员工,我深刻认识到了煤矿的生产事故的可怕,在劳动条件和环境相当复杂,本身潜伏着诸多不安全因素。因此,我郑重承诺在工作中将做到以下几点:

1、履行岗位安全责任,为企业安全负责、为部门安全负责、为员工安全负责、为自己安全负责。

2、自觉遵守国家、行业和公司的各种安全管理法律、规章、制度、规定,服从管理。与“违章、麻痹、不负责任”三大敌人做斗争,努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3、日常工作中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不盲目作业。

4、支持公司质安部和上级安监部门的工作,积极接受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对自己不安全行为的批评和建议并及时改正。不抱抵触心理、不打击、报复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指出自己不安全行为的人员。

5、主动制止同事的不安全行为,对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6、积极参加公司举办的各种安全培训和安全学习、安全活动、事故应急演练,掌握作业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承 诺 人:日期:

推荐第3篇:煤矿管理中心承诺书

为进一步加强我中心政风行风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履行市煤炭工业局委托的煤矿安全监管职责,阳泉市煤矿“五人小组”管理中心承诺如下:

一、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具体的岗位责任制,将全中心的职责和工作目标按照**年全年工作目标分解到各个岗位,将每个职工所履行的职责具

体化,做到职责分明、任务清楚、目标明确、责任到人。要进一步改进职工考核办法,不断完善考核制度,全面认真考核职工的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突出考核的作用,重点考核工作实绩,把具体工作落在实处。

二、认真服务基层、严格监管执法。以认真负责、热情服务的态度对全市煤矿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监督检查。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执法依据、程序、权限、范围以及受委托的内容文明执法、严肃执法;对单位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作为、乱作为、乱罚款等行为,我中心要坚决按照省、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市委《关于进一步转变作风、狠抓落实的意见》以及市煤炭工业局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对举报案件,要严格执行案件查处的时效规定,认真负责、及时查处、有查必果,让群众感到信实,让煤矿企业感到我们监管执法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创优发展环境、推行政务公开。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追究制等相关制度,积极推进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深化改革,创新煤矿安全监管体制,努力营造一个健康、有序、良好、稳定的煤矿安全监管环境。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办法,加大政务公开工作力度,加快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创建人民群众、煤矿基层服务对象满意的窗口单位。

四、坚持勤政廉洁,接受群众监督。我们要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和市局制定的《煤矿监管执法人员十条纪律》及我中心制定的“安监人员十不准守则”。在日常安全检查和案件查处等公务活动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不徇私情,不接受特殊的招待,不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馈赠的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杜绝吃、拿、卡、要等行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总之,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和局的有关会议精神,在市煤炭工业局的正确领导下,尽职尽责,履行承诺,为促进全市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加快煤炭经济发展,优化发展环境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推荐第4篇:煤矿保安员承诺书

年×××煤矿保安员

承 诺 书

保安是安全保卫人,主要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护卫矿的内部治安秩序,保障员工及人员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本承诺书的目的是让各保安岗位明确自身的责任,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防治意外事件的发生,维持安全生产和生活环境。特郑重做出如下承诺:

1、严格按照保安岗位职责规范执行。

2、真正做好交接班记录,并办好交接班手续。否则,由此发生的责任事故,均由保安员负责。

3、严重物品出入及放行手续。若因大门岗、后门岗把关不严造成物品流失,所流失物品由财务部评估其价值,由保安人员及部门相关负责人承担赔偿责任。

4、坚守岗位,不私自离岗、串岗,时常巡视,检查责任区域,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若由于私自离岗、串岗及巡查责任区域不认真、不彻底而发生抢劫、盗窃、火灾等责任由当值该岗保安员及相关负责人负责。

5、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对护卫单位或他人造成损害和经济损失的,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6、若一年内责任范围内无责任事故发生,矿方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保安员奖励。

7、承诺期间,诚实守信,说到做到,尽职尽责,严格履行,若违反上述承诺内容且发生安全事故,自愿接受矿和科室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及开除。

承诺人:(保安员)

承诺期限:2013年2月15日~2014年2月15日

镇雄县毡帽营煤矿(盖章)

推荐第5篇:煤矿个人承诺书

煤矿个人承诺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承诺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承诺书是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那么,怎么去写承诺书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煤矿个人承诺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煤矿个人承诺书1

尊敬的各位领导:

本人xx-x,在采一工区从事采煤工作,为响应我矿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本人现做出书面保证书,望领导予以监督

1、不违章作业;违章是事故的前奏,事故是违章的结果。嫌麻烦,图省心,省力气,抢速度,终将酿大祸。养成遵章守纪的良好习惯。

2、提高安全意识;安全意识的提高就是安全事故的降低,加强安全意识、明确不安全隐患、熟知并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是消除安全事故根本。

3、履行安全操作规程;坚决履行安全操作规程,绝不玩忽懈怠、绝不麻痹大意、坚决正确使用劳保用品与安全防护用品。

4、真正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不伤害自己。这'三不伤害'始终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基本内涵。 本人保证在井下作业过程中,服从领导安排,严格遵循煤矿《三大安全规程》,按照措施施工,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在工作期间按章作业,杜绝三违,时刻铭记“三不伤害”,确保个人与工友之间的人身安全。

承诺人:XXX

时间:20xx年xx月xx日

煤矿个人承诺书2

作为一名普通的一线煤矿工人,有安全意识不仅是对自己和家人负责,同时也是对工友和公司负责,煤矿工作有很多的危险因素,因此更应该牢记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平时的工作中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从以往的煤矿安全事故的学习教育中,我充分的认识到,人为因素在很多时候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罪魁祸首,特别是井下一线煤矿工人的安全意识更加重要,因此我们要加强安全教育生产和培训学习活动,不断的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最大限度的消除人为因素带来的安全隐患。因此在工作中我会努力地做到如下几点:

一,严格遵守井下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不进行违章作业。在工作的时候时时刻刻牢记安全这一认识,进行安全生产,认真履行安全责任,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工作期间不私自离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改变以往不良的工作习惯,时刻紧绷安全弦,防患与未然,逐步不各类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筑牢安全防线。

二,提高安全意识,在井下进行操作作业的时候,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坚决正确使用劳保品与安全防护用品,带好安全帽,检查好工作用具,明确工作中的不安全隐患,熟知并落实安全操作规程,不要因为每天重复的工作就麻痹大意,对每天的.工作进行认真的检查,并且督促其他工友严格安全意识的操作,对存在麻痹大意的工友及时的进行指导或提醒,督促他们一起养成好的工作习惯。

三,确保自己安全的同时,也要确保工友之间的人身安全,在工作中真正做到“三不”: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不伤害自己,安全事故无大小,每个人都希望平平安安的上下班,因此只有大家的安全意识一起提高了,个人的人身安全才真正的能够得到保障。 为了我们自己的生命安全和家庭的幸福,同时也为了更好地 工作的自信心,减少因安全事故给我们带来的心理压力,我们一线的煤矿工人确实应该树立“安全生产”的安全管理理念,以便更好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同时切实的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负责,对家庭负责,我们必须在实际工作中真正重视安全。本人在井下工作期间坚决努力做到上述的承诺,确保个人和工友的人身安全。

承诺人:XXX

时间:20xx年xx月xx日

煤矿个人承诺书3

为了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管理机制,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实行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层层签定责任承诺书,其安全责任考核项目如下:

1、履行岗位安全责任,为矿井安全负责、为区队安全负责、为自己安全负责。

2、自觉遵守国家、公司和矿井的各种安全管理法律、规章、制度、规定,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与“违章、麻痹、不负责任”三大敌人做斗争,努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3、遵守煤矿安全管理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规定,按章操作,不违章作业。

4、遵守煤矿管理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规定,积极学习矿井逃生知识,熟悉自救器的使用方法和逃生线路。

5、积极参加安全学习,遵守学习会场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做好学习记录,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干标准活、干放心活,做到身边“无三违、无隐患、无事故”。

6、积极参加矿井举办的各种安全培训和安全学习、安全活动、事故应急演练,掌握作业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7、积极参与矿上的安全文化建设,努力营造和谐的安全生产氛围,培养良好的工作习惯和安全价值观。

如不能实现上述目标和任务,但愿承担相应的责任追究。

承诺人:XXX

时间:20xx年xx月xx日

煤矿个人承诺书4

根据双鸭山(分)子公司职工培训部十条刚性文件要求。

结合我单位实际工作,在本岗位上作以下承诺:

1、热爱工作。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和地位观,廉洁自律,从严要求,坚持原则,强化自我防范意识,不断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2、严格遵守纪律。准时准点上下班,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3、加强对微机的管理、维护工作。做到勤打扫,勤维护,不少一机,不缺一线;

4、根据安全培训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编写教案,上课做到踏着铃声进教室,听着铃声出课堂。结合实际充分讲解,让学员愿听易懂;

5、按时带好工伤、私伤等,病休人员让学员充分了解职业病的重要及预防;

6、认真准确的办好三、四级入井人员上岗证等工作,做到准确无误;

7、及时核对、统计、上报矿领导考问本,做到认真、真实准确;

在工作中要有高度敬业精神,要保持一贯的踏踏实实、兢兢业业的做事精神,勤恳认真,严谨负责,尽心尽职,做到无私奉献,艰苦奋斗,吃苦耐劳,一步一个脚印地去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同时,加强交流,正确处理好对内、对外的各种工作关系,创造积极、和谐的工作环境。这就是我的承诺,敬请领导和同志们监督。

承诺人:杨昕钰

20xx年11月5日

煤矿个人承诺书5

为了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管理机制,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实行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层层签定责任承诺书,其安全责任考核项目如下: 1、履行岗位安全责任,为矿井安全负责、为区队安全负责、为自己安全负责。

2、自觉遵守国家、公司和矿井的各种安全管理法律、规章、制度、规定,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与“违章、麻痹、不负责任”三大敌人做斗争,努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3、遵守煤矿安全管理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规定,按章操作,不违章作业。

4、遵守煤矿管理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规定,积极学习矿井逃生知识,熟悉自救器的使用方法和逃生线路。

5、积极参加安全学习,遵守学习会场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做好学习记录,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干标准活、干放心活,做到身边“无三违、无隐患、无事故”。

6、积极参加矿井举办的各种安全培训和安全学习、安全活动、事故应急演练,掌握作业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7、积极参与矿上的安全文化建设,努力营造和谐的安全生产氛围,培养良好的工作习惯和安全价值观。

如不能实现上述目标和任务,但愿承担相应的责任追究。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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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七不准”承诺书

作为一名教师我承诺:

——不准宣扬和传播宗教活动,

——不准信教和参加宗教活动,

——不准穿戴有宗教色彩的服饰,

——不准做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事,

——不准讲不利于民族团结、祖国统一的话,

——不准参与民族分裂主义活动,

——不准宣扬封建迷信。

承诺人:

2012年

日月

推荐第7篇:煤矿生产管理规定

煤矿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生产组织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生产管理,明确职责,做到有章可循,奖罚有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矿(井)根据安全生产需要,设立生产管理部(办),安全监察部,同时设立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井调度室),矿(井)实行24小时领导值班制度和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制度。 第三条 生产管理部(生产办)是全矿(井)安全生产的管理部门,在生产矿(井)长的直接领导下行使生产指挥权,按各单位的职责范围及矿临时安排的工作组织安全生产。 第四条 全矿各单位都必须服从矿统一布置,认真执行和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任务,凡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影响生产者,生产管理部门有权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五条 生产管理、考核,以生产管理部(生产办)为主,企业管理部、安全监察部、财务工资部协助执行。 第二章 生产保障 第六条 工作程序

(一)各单位应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基层服从部门,局部服从整体,辅助服务采掘”的工作原则,严格按工作程序组织生产,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二)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因汇报不及时影响安全生产的,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次。

(三)对于各单位反映的问题,调度室不能协调解决的,由调度人员向分管领导及值班矿领导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次。

(四)紧急重大事故,由施工负责人及单位领导直接向分管领导和调度室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次。

第七条 生产会议及生产任务考核

(一)各相关职能部门,基层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准时参加各种生产会(采掘准)、现场会。生产会由采掘区队的行政主管参加,辅助单位由分管科区长参加。现场会参加人员由相关单位和会议召集人共同确定。参加人员务必准时参加会议,无故迟到、早退,由别人代替的,罚责任人30元/次,无故缺席罚单位主管领导50元/次。

(二)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备带记录本,做好会议记录,否则罚款20元。

(三)会议安排的工作,各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在下次会议时汇报工作落实情况,否则罚责任人50元/次,罚责任单位100元/次·天。对拒绝接受任务,不服从会议安排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因此而影响整体工程进展的,由责任单位承担被影响单位的工资。

(四)应属本单位负责的工作,需其他单位帮助的,被帮助单位支付劳务费50元/工。第八条 材料设备供应管理

材料设备供应管理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责任单位罚款50~500元/次,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100元/次。造成丢失的按原价赔偿。

(一)未按生产接续,各种会议安排,按时供应材料设备的;

(二)各单位所需材料、设备、备品备件等未提前向相关单位申请或报计划单的,或未根据单位提供的物资计划及时供应的;

(三)凡使用单位领用的材料因质量不合格或数量不足的;

(四)常用物资和备品、备件未达到足够储备数量的;

(五)发料单位所发材料不符合使用单位要求,未及时发现的;

(六)井下材料、备品备件、料场管理混乱,文明生产环境差的;

(七)材料、设备在运输途中丢失、损坏的;

(八)未经使用单位签字同意或未按照指定地点卸料的;

(九)供料单位及用料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规定地点交接材料的;

(十)车皮(叉车)内材料未卸尽就用于装矸或其他物料的;

(十一)单位液压支柱下井前未进行试压,未配齐三用阀,外观失效,使用中出现自卸的;

(十二)未按规定装卸、存放、使用单体的;

(十三)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的;

(十四)各责任单位管辖范围内堆放的闲置材料设备未及时回收的。第九条 调度指挥

矿设立总调度室,某井设立井调度室。矿调度室负责与集团公司调度室保持联络,井调度室必须及时与矿调度室保持联系。矿(井)调度室是矿(井)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各单位的生产协调指挥,上级领导的指令、指示的传达落实处理,基层各单位人员必须服从矿(井)调度室的调度指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500元∕次,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100元/次。

(一)因调度人员原因,对上级领导指示、指令未及时汇报有关领导造成失误的;

(二)对矿(井)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调度人员没有落实、记录和反馈的;

(三)调度人员不能做到礼貌用语,文明调度的;

(四)调度人员对井下现场调度不清,安排失误的;

(五)基层单位人员对调度指令拒不执行或推诿扯皮的;

(六)出现各类事故,调度员在接到汇报后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因而延误事故处理的;

(七)出现生产事故,相关人员未在20分钟内向调度室如实汇报的;

(八)在接到调度指令后,下井人员处理事故,班中人员未在20分钟内,临时安排人员未在40分钟内到达副井上口的;

(九)调度监测通讯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未在4小时内修复,或未按要求布置监控通讯设施的;

(十)各使用单位分管范围内的监测通讯设施出现问题未及时汇报调度室或出现丢失,人为损坏的;

(十二)酒后或不按规定程序反映问题,到调度室无理取闹,扰乱正常调度秩序的。第十条 井下管理范围变更时,材料设备数量、质量标准化移交的规定

(一)采掘头面搬家,安装移交等井下管理范围变更时,由生产部(生产办)牵头,安监部、企管部、供管科参加,各移交接收单位办理包括所有在用材料设备数量、质量标准化状况等在内的一次性移交手续,并由移交接收单位在移交单上签字,移交单一式四份,由移交单位在移交当日送达下列单位:接收单位一份,供管科一份,生产部(生产办)一份,自留一份。否则,罚责任人50~100元,因此而造成损失的,按原值扣罚责任单位。

(二)在移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影响下道工序及采掘头面生产的,扣罚责任单位100~200元/条·项,并在两天内处理完毕;影响下道工序及采掘头面生产或拒不处理的,按每条(项)问题200~500元扣除责任单位工资总额,移交其它单位处理,并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条·项,因此发生的材料费用计入责任单位。

(三)未用或剩余材料设备,除现场会确定留用外,一律由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回收上井。

第三章 采掘头面管理

第十一条 采掘头面职责范围:采煤面为工作面及其两道(三道);掘进头为开窝位置向里至迎头,掘进重车行车路线和扒装溜子道以及只为掘进服务的皮带机道,具体范围由生产部(生产办)根据头面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采掘头面职责范围内的所有在用设备、电缆及其材料,五小设备、支护材料、轨道及其附件、皮带及其附件、各种管路及其附件、溜子及其附件、巷道文明生产等,在采掘头面开工及收作之前,由生产部(生产办)牵头,按本《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正常生产过程中,随采煤面推进退用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采煤工区回收至指定地点(或仓库),交相关单位,并按本《规定》第十条办理交接手续。

(一)电机、开关、电缆、信号线及按钮,水泵、电缆盒、电缆勾、电绞,上井交机电工区。

(二)轨道及附件,包括道板(回收率50%),交运搬工区指定存放点。

(三)皮带胶带及其附件,交皮带工区指定存放地点或打上井交皮带工区检修。

(四)支护材料、单体支柱、铰接顶梁、钢丝绳、铁鞋,上井交供管科。

(五)塑料管,交联采工区指定存放点。

(六)铁管及其附件,包括防尘、压风、排水用铁管,交通风工区指定存放点。

(八)溜子头尾、电机牙箱、根节及各种小件上井交机电工区,溜槽、刮板、链条上井交预备队。

(九)采煤面乳化泵站的挪移,由采煤工区承担。

第十四条 采煤面结束,除单体、铰接顶梁、铁鞋。原则上由采煤工区回收上井交供管科外,其余设备、设施办理一次性移交手续,由相关单位回收上井。

第十五条 采煤面初次放顶前,由生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生产部、安监部分管部长签字,报请矿领导进行现场会审同意后,方可进行初次放顶。若因存在问题较多,不具备初放条件,按每条问题(隐患)100元处罚责任单位。问题处理完后,经矿领导指定人员确认,方可进行初次放顶,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主管领导100元。

第十六条 采煤面遇到地质构造或出水等,需要突击建立排水点,水泵管路由采煤工区安装,使用塑料管路由采煤工区开票到联采工区领取,机电工区井上提供相应竹节、焊接瓦笼等,交采煤工区搭接吊挂管路,因此而影响生产的,罚责任人100~500元。

第十七条 掘进头(包括压风、排水、防尘管路所有管路实行钢管化,由通风工区提供钢管及搭接配件,因巷道拐弯等需用塑料管,由联采工区提供,但搭接长度不得大于20m,否则罚责任人50~500元。

第十八条 采掘头面职责范围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100元/处·次。

(一)管线未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吊挂,管路漏水漏液漏风的;

(二)物料设备未上架码放或码放不合乎质量标准化要求,未挂标志牌的;

(三)巷道漏顶、失修未及时处理的;

(四)水窝排水不净造成轨道被淹、人员过不去,或水泵被埋,水养子未挖净的;

(五)回收的塑料管随便割断,造成每节小于50m的。

(六)所用仪表损坏不能正确示数的;

(七)采煤面上下出口未按规定要求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或虽有加强支护措施但仍不能有效支护顶板的;

(八)掘进头锚杆未按质量标准化要求施工的,顶板破碎未采取挂网措施的,巷帮超挖严重巷道成形差的;

(九)设备、开关、电缆上易炭未清理,积尘未擦干净的。

第十九条 采掘头面或其它修护地点出现大块矸石煤块(0.4×0.4×0.4m3),金属材料、木料、水炭进入原煤生产系统,对责任者罚款50元/次·块。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次·块。质管中心、皮带工区负责监督实施,否则,对质管中心、皮带工区罚款100元/次,由此造成储煤小井卡楼、窜楼的,计入皮带工区月度事故率考核。

第二十条 采掘头面有出水征兆、瓦斯突出、顶板突然来压等异常情况,不汇报处理,继续进行正常采掘活动的,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次,对当班班长、跟班干部、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各罚款50~00元/次,造成后果的,按职务过错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正常生产条件下,交接班时必须将运煤系统运输设备上的载荷全部开空,否则,对责任人、当班班长、跟班干部各罚款50元/次。 第二十二条 新掘井巷工程的验收

(一)新掘井巷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前三天提出书面申请报生产部(生产办),由生产部(生产办)根据现场情况通知安监部、施工单位、接收单位、财资部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入另一场所施工,并一次性罚款100~500元,同时,财资部门不得结算工资。

(二)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井巷工程,由生产部(生产办)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因此而造成拖延工期的,对施工单位按200~500元/天罚款,并对施工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天,直至合格为止。

(三)因生产接续等原因不能再安排原施工单位对不合格工程进行整改,需由别的单位进行整改的,所发生的材料、工资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四)巷道不经验收,不得拆除任何物料设备,经移交现场会确定留下的材料设备,要办理移交手续,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100元。

(五)参加巷道验收的人员,要严格按工程质量标准化验收,并在验收移交单上签字,工资部门根据验收移交单给施工单位办理结算手续,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次,造成严重影响的,加倍处罚。

第二十三条 井巷维修制度

(一)生产部(生产办)负责每月下达巷道维修计划,并对巷道维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无特殊原因,完不成任务的,罚责任单位100~500元/项。

(二)生产部(生产办)负责巷道维修人员及巷道修护工区的主管领导,每月至少要对全井下主要运输大巷,主要进回风道及采区上下山检查一次,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否则,罚责任人50~100元/次。

(三)责任单位负责责任区域内的巷道维修,对巷道失修达到10m以上地点,由生产部(生产办)牵头,安监部、供管科、通风工区及施工单位领导现场会审,编制专门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施工,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巷道断面。施工完工后,由生产部(生产办)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对不符合措施或有关规定要求的巷修工程,要重新予以返工,否则,工资部门不得支付工资,并罚款100~500元。

第二十四条 生产部(生产办)、技术中心每旬至少对采掘头面收尺一次,同时向有关矿领导、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水文地质资料,及时给定中腰线,发放开透窝、安全施工通知单。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第四章 生产准备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生产准备施工单位的责任范围

(一)预备队

1.负责工作面运煤系统所有溜子(包括转载机)运输安装试车和拆除回收,其中包括各部40t刮板运输机搭火,操作线、按钮安装,挡煤板安装,刮板运输机头尾打支杆压柱,以及负荷线、操作线、按钮、挡煤板的回收。

2.负责综采面安装拆除时切眼内扒、装、调支架用回绞搭火,稳固,信号铺设及其完工后的回收。

3.负责综采工作面支架的安装、拆除。

4.负责拆除综采工作面出口下料改大棚工作。

(二)机电工区

1.负责安装时地面提供给预备队40t刮板运输机头、尾、根节,电机牙箱及各种小件及安装单位使用的负荷线、操作线、按钮、信号线等。 2.负责40t刮板运输机信号系统的安装与拆除回收。

3.负责皮带、电绞、油泵、回绞、风机、各部40t刮板运输机的供电到开关及拆除期间的回收。

5.负责开关列车安装试运转,综采供电,高压管路铺设至工作面,及拆除时的回收。

6.负责综采工作面支架液压系统的整理达标,防尘系统的安装达标和拆除回收(包括转载机头)。

7.负责炮采、高档工作面泵站及其它临时泵站液压系统安装及回收。 8.负责煤机安装试车及拆除回收。

9.负责安装拆除时所有回绞的运送和回收,以及拉运支架路道上的回绞安装搭火。 10.负责安装拆除区域排水泵的安装。

11.负责液压支架井上解体装车、井下组装工作。

(三)通风工区

1.负责炮采切眼内防尘管路及甩头的安装和拆除回收。

2.负责除转载机头外各转载点防尘管路喷雾的安装拆除回收。 3.负责通风设施的建立、管理及局扇、风袋安装及回收。 4.负责两道防尘管路、防尘系统的铺设和拆除回收。 5.负责皮带机头25m防尘,灭火软管安装。

(四)运搬工区(运输工区) 1.负责工作面安装拆除期间所有的电绞、信号、安全设施的安装与拆除。 2.负责综采面安装拆除时液压支架及平板车运送工作。

3.负责炮采、高档工作面安装时所需单体、铰接顶梁、特殊支护材料装、运至切眼上头50m范围内。

(五)皮带工区(运输工区) 1.负责安装拆除期间皮带安装试车,信号安装及回收。 2.负责掘进区队使用皮带的一次性安装调试及拆除。 3.负责皮带安全设施的安装与拆除回收。

(六)联采工区

1.负责安装拆除期间的扶起吊棚,打支杆压柱。 2.负责综采面安装时切眼改大棚、刷角。

3.负责拆除安装时设备运送的辅助工作,如电绞峒室、回柱机稳固等。 4.负责拆除安装时排放水管路运送工作。

5.负责综采面安装拆除时切眼上头20t回绞稳固,开关列车打支杆等。

6.掘进巷道完工移交时,排水点水泵移交联采排水,以及工作面安装拆除期间的排水。 第二十六条 安装拆除期间的设备移交

(一)机电工区提供给安装单位安装用的溜头、电机牙箱(牙箱要加好润滑油)、根节、溜尾、尾轴及溜头上的各种小件必须在地面车间组装通电试运转。经机电工区、预备队、生产部三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填写设备交接单移交给预备队,再由预备队解体装车下井,不合格设备不得装车下井,否则罚责任单位100~500元/件,因此影响安装的,给予责任单位200~500元/天的处罚。

(二)电绞开关移交:自通电之日起,机电工区2天之内必须达到完好标准,第3天办理移交手续,对移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给1天时间处理。在安装至处理时间内出现问题仍由机电工区处理,并按拖延时间给予200元/天处罚。

(三)皮带、刮板运输机开关,在安装试车期间出现问题,由机电工区处理,处罚办法与电绞开关移交办法同。第二十七条 安装验收移交要求

(一)刮板运输机

1.刮板运输机安装达到平、直、稳,运行时平稳,不晃动,溜头、溜尾搭接时,高度不小于0.3m,前后交错不小于0.5m,不带回煤,切眼运输机与顺槽运输机搭接合理。 2.刮板运输机挡煤板使用铁挡板并安装齐全,搭茬合理,各部小件上齐。 3.减速箱使用合格的油脂,油量适当,各种保护罩齐全、完整。

4.刮板运输机电气设备达到完好标准,且炮采切眼运输机尾巴线、操作线必须达50m。 5.刮板运输机链条松紧适宜,卡兰、螺丝、刮板齐全。 6.刮板运输机运转时无跳齿、无刮卡、无飘链、无落链。

7.搭皮带机的刮板运输机头必须上挡板,使用铁马,横梁宽不超过电机牙箱。

(二)液压支架

1.支架安装要排成直线。

2.支架要垂直顶、底板,与顶板接触严密。 3.支架顶梁与顶板平行支设。

4.相邻支架间无明显错差(不能超过顶梁,侧护板高的2/3)。 5.各液压管路联接合理、齐全。 6.支架前无浮煤、浮矸堆积。

7.支架锚固头与刮板运输机连接好,销子齐全。

(三)开关列车、煤机、油泵

1.开关列车中车与车之间必须钢性连接。 2.开关列车上综采供电设备有接地极。

3.从开关列车至切眼输送机头间的电缆、防尘管路、高压管路吊挂整齐。

4.煤机线、煤机用防尘管路用电缆卡子捆扎好放在输送机电缆槽内,输送机尾电机线也捆扎在电缆槽上。

5.架间喷雾按规定安装,截止阀齐全,管路不漏液,支架每架均要安装测压阀测压管路。 6.泵站电气设备达到完好标准,液压系统完好,不漏液,润滑油脂合格,适当,保护罩齐全。 7.照明灯、通讯喇叭安装间隔符合要求,线路吊在支架前梁下,吊挂整齐,能正常使用。 8.煤机的各种保护盖板上齐全,内外喷雾正常,电气部分达完好标准。

(四)其它要求

1.所有设备、电缆、电绞、轨道的安装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

2.向采煤面顺槽供电、供水、供压风必须在采区上下山(集中运输道)与顺槽交叉的三角门处安设断路开关,截止瓦笼。

3.综采面皮带机道4寸防尘管铺设至切眼100m处,安水头及过滤器;其它工作面溜子道、材料道铺设管路距切眼50m安装水针。

4.各种管路铺设遇有保险峒室,必须设有过道,不得影响保险峒使用。

5.皮带长度小于50米,综采、炮采、掘进用皮带宽度分别小于90、80、70cm,胶皮磨损严重大面积脱落,不得再次安装使用。

6.一次性安装,炮采切眼必须投入成套新40t刮板运输机,顺槽溜子也要经过检修后再进行安装;综采切眼运输机及转载机也要经过检修,磨损变形严重的溜槽、中板不再使用;各种刮板运输机链条磨损超过20%的不再使用。

7.一次性安装,综采面超前皮带全部使用新胶带。

8.安装完工整理达到质量标准化要求后,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进行移交。

第五章 机电设备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机电工区是全矿设备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分管范围内机电设备的使用管理、质量标准化工作,以及全矿范围内其它单位机电设备的检查考核。

第二十九条 井下所有机电设备和电缆的使用管理实行包机制和挂牌制。各使用管理单位每月底必须将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机电设备包机责任人名单报矿调度室,便于机电事故追查处理,同时要在设备电缆使用现场张贴悬挂明显的包机责任牌板和标志牌,否则,罚责任单位主管领导50元/次·处。

第三十条 对于机电设备管理、检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罚款50~500元/次,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次。

(一)采煤面每天检修时间小于4小时的,未有检修记录的;

(二)掘进头每天检修时间小于2小时的,未有检修记录的;

(三)机电工区月度内未对综采面所属系统全面检修一次的,未有检修记录的,未将检修记录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生产部的;

(四)机电工区未执行煤机、掘进机周检制度的,遇地质条件变化周检少于2次的,未将检修记录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生产部的;

(五)下井设备在安装使用后24小时之内出现非人为故障的,检修后在下一班发生事故的,综采面周检后24小时内发生事故的;

(六)机电设备放在有积水或淋水的地方,或未采取防水措施的;

(七)私自拆除挪用在用机电设备、电缆的;

(八)下井机电设备无编号或编号不清的,达不到完好标准的或未办理相关手续的;

(九)在用溜子头尾无两个回煤坑或回煤坑未清理的(切眼溜子、转载机除外);

(十)乳化液配比浓度低于规定标准的;

(十一)未使用电缆钩吊挂电缆,皮钩子吊挂信号、通讯、监测线或吊挂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

第三十一条 正常生产过程中,包括溜槽、立柱、煤机部件在内损坏更换的机电设备,由使用单位装车下井,并在5天内将损坏件回收上井。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件·天,罚单位主管领导50元/件。

第三十二条 因生产条件变化采煤面需补充的设备材料,由生产部(生产办)安排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安装到位。掘进头开窝等需安装溜子设备由相关单位提供合格设备,交掘进工区下井安装,工资科按定额计付工资。安装要求同生产准备,否则,因此影响生产,由责任单位支付生产单位工资,并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天。 第三十三条 有关生产、机电事故考核的规定

(一)机电工区、皮带工区月度机电事故率按全井总产量1.5小时/万吨计算;采煤单位月度机电事故率按全区总产量10小时/万吨计算;洗煤厂月度原煤系统机电事故时间5小时;通风工区月度通防事故时间10小时;运搬工区月度机电事故时间10小时。

(二)上述单位事故时间月度累计考核,按超2元/分钟罚款。

(三)正常生产过程中,因人为或设备故障造成停产(停止运行)的,除对责任单位进行事故时间累计外,同时给责任人1元/分钟的处罚。

(四)未规定事故时间的单位,因人为原因影响其它单位生产的,给予责任人1元/分钟的处罚,并给予单位主管领导20~50元/次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机电工区要根据机电设备及备品备件库存情况及时准确上报需求计划,供管科及机电工区设备组按照计划及时供应,否则,按本《规定》第七条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机电设备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管理、维护和处理事故的原则,必要时,由调度室统一安排有关单位协助使用单位处理。对不服从调度室安排的单位或个人,给予50~200元/次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 电气事故处罚原则:凡采掘单位分管范围内的漏电、接地故障,由采掘区队处理,高压故障由机电工区处理。较为复杂的事故,由单位提出,调度室安排机电工区协助处理,但事故单位支付机电工区人员工资,标准为50元/人·次。

第三十七条 对于生产中出现的一切生产事故,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由调度室值班主任会同当日矿有关部门值班人员进行追查分析,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在第二天早调度会进行通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第三十八条 对于调度室通知的事故追查,各单位要组织好相关人员按时参加,否则,对单位主管领导和缺席者罚款50元/天。

第六章 轨道运输管理

第三十九条 运搬工区是全矿轨道运输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全矿分管范围内轨道运输的轨道、电绞、安全设施的安装,日常管理,隐患处理和质量标准化工作。同时负责全矿轨道运输车辆(车皮、叉车、平板车)的维修与管理,对采掘头面的轨道运输进行指导。 第四十条 生产部(生产办)运输组、安监部机运组负责对全矿轨道运输进行检查监督,确保轨道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

第四十一条 采煤面上下顺槽(具体范围由生产部根据现场情况确定)的所有轨道运输的轨道、电绞、安全设施等由运搬工区一次性安装,整理达标后,由生产部(生产办)组织移交给采掘头面(掘进头开窝位置向里随着掘进进行由掘进单位安装),未办理移交手续的,不允许使用。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1000元,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次。

第四十二条 掘进头掘进所需轨道由运搬工区提供,电绞、信号及其按钮等由机电工区提供,否则,影响生产的,按本《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运搬工区必须对回收后再投入使用的铁道进行重新调直、钻眼等,除作特殊用的短道外,长度小于4m、轨型15kg/m及以下的铁道不允许再投入使用,轨道端部必须加工平整,道夹板与螺栓眼合理配合。否则,给予运搬工区20元/根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关于各单位下井材料设备装运的有关规定

(一)采煤面新面安装需要的单体、铰接顶梁、特殊支护材料,由采煤工区开票,交运搬工区装运至切眼上头50m内码放合格交采煤工区。

(二)掘进头钢带、锚杆、工字钢,正常生产采煤面的单体、铰接梁等,由采掘工区装运至使用现场。

(三)采掘头面使用的其它材料,由采掘工区开票,交运搬工区装车,在送票第二天16:00之前运至架线末端,办理包括车皮、叉车在内的交接手续,交采掘工区运至使用地点,并在24:00之前将车皮、叉车返至架线末端交运搬工区。采煤工区送票时间每周日、

二、四,掘进工区每周

一、三。

(四)联采工区用料,由联采工区装运至使用地点。

(五)通风工区密闭用料,由通风工区装车,交运搬工区运至架线末端,密闭设施在采掘分管范围内的,由采掘单位运至通风工区指定的有轨道处,每道设施给予采掘单位300元补助,其它范围内的由通风工区自己运送。

(六)运搬工区将装料车辆运送至架线末端后,接料单位必须在18:00之前安排人员接料运送。

(七)其它特殊情况下的下料,由生产部、调度室协调安排。

(八)不能按上述规定执行的,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50~100元/次,由此造成车辆积压、材料丢失的,按本《规定》有关规定处罚。第四十五条 副井正常交接班时间7:00~9:00,15:00~17:00,23:00~1:00。运搬工区必须保证上下层罐能同时上下人员,否则,罚运搬工区200元/次,工区主管领导50元/次。 第四十六条 乘罐、人行车人员随身携带长度超过1m的工具、物料必须装车上下,否则,罚责任人20元/件·次。

第四十七条 主要大巷有架空线段,禁止人力推车。所有物料设备车从副井口或架空线末端全部交由运搬工区电机车编组拉运。正常情况下,从副井上口架线末端运送时间不允许超过3小时,特殊情况下,由调度室协调,否则,罚责任单位或个人100~200元/次。 第四十八条 关于车皮、叉车、平板车的管理

(一)轨道运输车辆实行计划领用、凭票供应的原则,各用车单位必须提前8小时以上到运搬工区申请车辆使用票,注明车辆编号、用途、交接地点。用车单位必须在48小时交还运搬工区,并凭现场交接签字到运搬工区值班室销票,特殊情况下必须由用车单位书面申请报有关领导签字后可适当延长,否则,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20元/天·车。

(二)车辆供应按先远后近、先急后缓的原则执行,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元/车。

(三)运搬工区应保证施工单位的座底车数的供应(具体数量由生产部根据情况确定),并对各头面座底车数进行核查与考核。否则,对运搬工区罚款100~200元/次,对主管领导罚款50元/次。

(四)使用车辆单位的接车员应在指定地点接车,运搬调度站按计划分车,不得抢车。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次。运搬工区应加快车辆周转,保证每班在上半班供给使用单位的班计划量的一半以上,下半班在交接前2小时完成计划供应量,用车单位以重车换车皮,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次,对主管领导罚款50元/次。

(五)运搬工区车管员每日15:00将矿车当日井上、井下分布情况的日报表分类,送生产矿长、掘进副总、生产部部长、生产部掘进组,并逐日考核。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六)使用车皮的单位矸石炭未装满(低于车沿下300mm)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元/车。矿车三环链一处不挂的,对责任人罚款10元/车。

(七)掘进、修护、清理用空重车,一律在架线末端进行交接,否则,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20元/车。

(八)运搬工区对车底厚度大于0.2m车皮要及时清挖,否则,罚款20元/车。

(九)新购、检修的车辆必须经过验收,不合格的车辆禁止投入使用。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辆,罚责任单位主管领导50元/辆。

(十)运搬工区对轨道运输车辆按规定检修、编号,否则,对运搬工区罚款20元/车。

(十一)井下闲置车辆,运搬工区必须落实到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回收上井,否则,罚运搬工区车管员20元/车。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责任单位罚款100~5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100元。

(一)凡是需安装的电绞,必须经会审给定安装位置,未经会审擅自安装的;

(二)稳设电绞和铺设轨道不合格的(包括花道);

(三)运输安全设施未正常安装到位的(包括地滚、霸经轮);

(四)图牌板不全,设备不完好未及时修理的,或强行使用的;

(五)供应材料设备不达标,加工花道不合格的;

(六)有轨道斜巷,流水冲刷轨道的;

(七)下井电绞未经生产部运输组审批,未经生产部、安监部验收合格的;

(八)电绞钢丝绳使用后未及时盘起,出现排列不整齐、跑偏、打结、扭曲,磨损其它材料设备的,地滚、站滚、压绳轮等不转的;

(九)凡需移交的电绞、轨道、安全设施,未经生产部运输组办理移交手续的;

(十)下发轨道运输通知单未及时解决的;

(十一)未经允许将运输途中的材料设备擅自卸车的;

(十二)材料、设备、支架等“超长、超宽、超重、超高”,大件由于装车质量,导致在运输过程中掉道、翻车、脱落、撞坏其它设施的;

(十三)在电绞峒室、保险峒内随意堆放材料设备,影响正常使用的。

第七章 皮带运输管理

第五十条 皮带工区是全矿皮带运输管理的主控单位,负责分管范围内皮带运输的管理和质量标准化工作负责对其它单位的皮带运输管理和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同时,接受生产部运输组,安监部机运组的业务指导,考核检查。

第五十一条 皮带工区负责全矿所有皮带的一次性安装拆除工作。采煤面顺槽皮带,掘进用皮带,由皮带工区安装整理达到质量标准化要求后,由生产部牵头移交给采掘头面管理,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正常生产过程中,掘进头需增加的皮带及部件,由皮带工区提供,掘进工区装运至掘进头使用,损坏需更换的皮带及部件,除电机由机电工区提供外,其余均由皮带工区提供。否则,由此造成丢失,影响生产的,按本《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皮带运输机滚筒、托辊,必须转动灵活,否则,滚筒不转,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200元/个;托辊不转,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20元/个。

第五十四条 皮带运输要保持良好的文明卫生状况,出现跑偏洒炭,必须及时调整和清理,否则,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50元/处,因此而造成撕坏皮带的,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100~500元/次,罚责任单位主管领导100元/次。

第五十五条 应尽量保持皮带的长度,任何人不得人为割断皮带,否则罚责任人200元/次,责任单位主管领导50元/次。

第五十六条 用皮带运输材料设备造成皮带撕坏,影响生产的,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100~500元/次,罚责任单位主管领导100元/次。

第八章 其它

第五十条 井下文明生产责任区划分:

(一)采煤单位为工作面两道(三道)的责任范围内;

(二)掘进单位为掘进头重车行车路或及料场范围内;

(三)运搬工区为井下有架线巷道及副井上下口,主斜巷及其上下滑板;

(四)皮带工区为-370三条设备上山及分管范围内皮带机道;

(五)机电一区为井下变电所,主泵房及周围30m范围内,-370组装峒室,井下各水仓入口及其斜巷;

(六)联采工区为井下没有责任单位的所有巷道;

(七)其它单位、部室由生产管理部根据矿井采掘生产活动进行明确划分。文明生产环境考核按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巷道设计部门在进行巷道设计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上级文件的规定,充分考虑运输安全间距,车场长度,保险峒室,安全设施,电绞安设等要求,在设计中明确规定;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施工。否则,罚责任人50~200元/次,责任单位主管50元/次。 第五十九条 井下ф1.2m及以上绞车的日常使用运转检修划归机电工区管理;55kv及以下电绞的安装(包括打地锚、支杆、上安全设施),划归运搬工区(采掘头面职责范围内除外);专门供皮带使用的小绞车由皮带工区负责日常管理,并按有关规定考核。

第六十条 副井口管理:井口台、围栏、安全门、信号室、摇台、推车机、泵站管路及文明卫生由运搬工区管理,其余由机电工区管理。

第六十一条 井下巷道修护,除采掘头面职责范围以外的,由联采工区负责,并按有关规定考核。

第六十二条 井下压风主干管路的安设回收(包括管子装运)与日常管理,由机电工区负责;掘进头压风管路由掘进工区安设与管理;其它临时性用风地点,由联采工区运送塑料管理至交接位置,机电工区提供管路连接件,交用风单位安设与管理。否则,由此造成漏风,质量标准化不达标,影响生产,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处,责任单位100~500元/次。 第六十三条 井下临时性水点的建立与排水,按巷道文明生产职责范围划分,并随着巷道文明生产范围的变动进行移交,并按有关规定考核。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某某煤矿原办法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某某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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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生产组织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生产管理,明确职责,做到有章可循,奖罚有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矿(井)根据安全生产需要,设立生产管理部(办),安全监察部,同时设立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井调度室),矿(井)实行24小时领导值班制度和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制度。

第三条 生产管理部(生产办)是全矿(井)安全生产的管理部门,在生产矿(井)长的直接领导下行使生产指挥权,按各单位的职责范围及矿临时安排的工作组织安全生产。

第四条 全矿各单位都必须服从矿统一布置,认真执行和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任务,凡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影响生产者,生产管理部门有权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五条 生产管理、考核,以生产管理部(生产办)为主,企业管理部、安全监察部、财务工资部协助执行。

第二章 生产保障

第六条 工作程序

(一)各单位应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基层服从部门,局部服从整体,辅助服务采掘”的工作原则,严格按工作程序组织生产,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二)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因汇报不及时影响安全生产的,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次。

(三)对于各单位反映的问题,调度室不能协调解决的,由调度人员向分管领导及值班矿领导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次。

(四)紧急重大事故,由施工负责人及单位领导直接向分管领导和调度室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次。

第七条 生产会议及生产任务考核

(一)各相关职能部门,基层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准时参加各种生产会(采掘准)、现场会。生产会由采掘区队的行政主管参加,辅助单位由分管科区长参加。现场会参加人员由相关单位和会议召集人共同确定。参加人员务必准时参加会议,无故迟到、早退,由别人代替的,罚责任人30元/次,无故缺席罚单位主管领导50元/次。

(二)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备带记录本,做好会议记录,否则罚款20元。

(三)会议安排的工作,各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在下次会议时汇报工作落实情况,否则罚责任人50元/次,罚责任单位100元/次·天。对拒绝接受任务,不服从会议安排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因此而影响整体工程进展的,由责任单位承担被影响单位的工资。

(四)应属本单位负责的工作,需其他单位帮助的,被帮助单位支付劳务费50元/工。

第八条 材料设备供应管理

材料设备供应管理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责任单位罚款50~500元/次,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100元/次。造成丢失的按原价赔偿。

(一)未按生产接续,各种会议安排,按时供应材料设备的;

(二)各单位所需材料、设备、备品备件等未提前向相关单位申请或报计划单的,或未根据单位提供的物资计划及时供应的;

(三)凡使用单位领用的材料因质量不合格或数量不足的;

(四)常用物资和备品、备件未达到足够储备数量的;

(五)发料单位所发材料不符合使用单位要求,未及时发现的;

(六)井下材料、备品备件、料场管理混乱,文明生产环境差的;

(七)材料、设备在运输途中丢失、损坏的;

(八)未经使用单位签字同意或未按照指定地点卸料的;

(九)供料单位及用料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规定地点交接材料的;

(十)车皮(叉车)内材料未卸尽就用于装矸或其他物料的;

(十一)单位液压支柱下井前未进行试压,未配齐三用阀,外观失效,使用中出现自卸的;

(十二)未按规定装卸、存放、使用单体的;

(十三)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的;

(十四)各责任单位管辖范围内堆放的闲置材料设备未及时回收的。

第九条 调度指挥

矿设立总调度室,某井设立井调度室。矿调度室负责与集团公司调度室保持联络,井调度室必须及时与矿调度室保持联系。矿(井)调度室是矿(井)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各单位的生产协调指挥,上级领导的指令、指示的传达落实处理,基层各单位人员必须服从矿(井)调度室的调度指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500元∕次,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100元/次。

(一)因调度人员原因,对上级领导指示、指令未及时汇报有关领导造成失误的;

(二)对矿(井)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调度人员没有落实、记录和反馈的;

(三)调度人员不能做到礼貌用语,文明调度的;

(四)调度人员对井下现场调度不清,安排失误的;

(五)基层单位人员对调度指令拒不执行或推诿扯皮的;

(六)出现各类事故,调度员在接到汇报后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因而延误事故处理的;

(七)出现生产事故,相关人员未在20分钟内向调度室如实汇报的;

(八)在接到调度指令后,下井人员处理事故,班中人员未在20分钟内,临时安排人员未在40分钟内到达副井上口的;

(九)调度监测通讯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未在4小时内修复,或未按要求布置监控通讯设施的;

(十)各使用单位分管范围内的监测通讯设施出现问题未及时汇报调度室或出现丢失,人为损坏的;

(十一)岗位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故意不接电话,延误生产时间的;

(十二)酒后或不按规定程序反映问题,到调度室无理取闹,扰乱正常调度秩序的。

第十条 井下管理范围变更时,材料设备数量、质量标准化移交的规定

(一)采掘头面搬家,安装移交等井下管理范围变更时,由生产部(生产办)牵头,安监部、企管部、供管科参加,各移交接收单位办理包括所有在用材料设备数量、质量标准化状况等在内的一次性移交手续,并由移交接收单位在移交单上签字,移交单一式四份,由移交单位在移交当日送达下列单位:接收单位一份,供管科一份,生产部(生产办)一份,自留一份。否则,罚责任人50~100元,因此而造成损失的,按原值扣罚责任单位。

(二)在移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影响下道

位100~500元/项。

(二)生产部(生产办)负责巷道维修人员及巷道修护工区的主管领导,每月至少要对全井下主要运输大巷,主要进回风道及采区上下山检查一次,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否则,罚责任人50~100元/次。

(三)责任单位负责责任区域内的巷道维修,对巷道失修达到10m以上地点,由生产部(生产办)牵头,安监部、供管科、通风工区及施工单位领导现场会审,编制专门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施工,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巷道断面。施工完工后,由生产部(生产办)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对不符合措施或有关规定要求的巷修工程,要重新予以返工,否则,工资部门不得支付工资,并罚款100~500元。

第二十四条 生产部(生产办)、技术中心每旬至少对采掘头面收尺一次,同时向有关矿领导、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水文地质资料,及时给定中腰线,发放开透窝、安全施工通知单。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第四章 生产准备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生产准备施工单位的责任范围

(一)预备队

1.负责工作面运煤系统所有溜子(包括转载机)运输安装试车和拆除回收,其中包括各部40T刮板运输机搭火,操作线、按钮安装,挡煤板安装,刮板运输机头尾打支杆压柱,以及负荷线、操作线、按钮、挡煤板的回收。

2.负责综采面安装拆除时切眼内扒、装、调支架用回绞搭火,稳固,信号铺设及其完工后的回收。

3.负责综采工作面支架的安装、拆除。

4.负责拆除综采工作面出口下料改大棚工作。

(二)机电工区

1.负责安装时地面提供给预备队40T刮板运输机头、尾、根节,电机牙箱及各种小件及安装单位使用的负荷线、操作线、按钮、信号线等。

2.负责40T刮板运输机信号系统的安装与拆除回收。

3.负责皮带、电绞、油泵、回绞、风机、各部40T刮板运输机的供电到开关及拆除期间的回收。

4.负责75KW以上刮板运输机、转载机、电机牙箱安装和搭火,以及拆除时的回收。

5.负责开关列车安装试运转,综采供电,高压管路铺设至工作面,及拆除时的回收。

6.负责综采工作面支架液压系统的整理达标,防尘系统的安装达标和拆除回收(包括转载机头)。

7.负责炮采、高档工作面泵站及其它临时泵站液压系统安装及回收。

8.负责煤机安装试车及拆除回收。

9.负责安装拆除时所有回绞的运送和回收,以及拉运支架路道上的回绞安装搭火。

10.负责安装拆除区域排水泵的安装。

11.负责液压支架井上解体装车、井下组装工作。

(三)通风工区

1.负责炮采切眼内防尘管路及甩头的安装和拆除回收。

2.负责除转载机头外各转载点防尘管路喷雾的安装拆除回收。

3.负责通风设施的建立、管理及局扇、风袋安装及回收。

4.负责两道防尘管路、防尘系统的铺设和拆除回收。

5.负责皮带机头25m防尘,灭火软管安装。

(四)运搬工区(运输工区)

1.负责工作面安装拆除期间所有的电绞、信号、安全设施的安装与拆除。

2.负责综采面安装拆除时液压支架及平板车运送工作。

3.负责炮采、高档工作面安装时所需单体、铰接顶梁、特殊支护材料装、运至切眼上头50m范围内。

(五)皮带工区(运输工区)

1.负责安装拆除期间皮带安装试车,信号安装及回收。

2.负责掘进区队使用皮带的一次性安装调试及拆除。

3.负责皮带安全设施的安装与拆除回收。

(六)联采工区

1.负责安装拆除期间的扶起吊棚,打支杆压柱。

2.负责综采面安装时切眼改大棚、刷角。

3.负责拆除安装时设备运送的辅助工作,如电绞峒室、回柱机稳固等。

4.负责拆除安装时排放水管路运送工作。

5.负责综采面安装拆除时切眼上头20T回绞稳固,开关列车打支杆等。

6.掘进巷道完工移交时,排水点水泵移交联采排水,以及工作面安装拆除期间的排水。

第二十六条 安装拆除期间的设备移交

(一)机电工区提供给安装单位安装用的溜头、电机牙箱(牙箱要加好润滑油)、根节、溜尾、尾轴及溜头上的各种小件必须在地面车间组装通电试运转。经机电工区、预备队、生产部三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填写设备交接单移交给预备队,再由预备队解体装车下井,不合格设备不得装车下井,否则罚责任单位100~500元/件,因此影响安装的,给予责任单位200~500元/天的处罚。

(二)电绞开关移交:自通电之日起,机电工区2天之内必须达到完好标准,第3天办理移交手续,对移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给1天时间处理。在安装至处理时间内出现问题仍由机电工区处理,并按拖延时间给予200元/天处罚。

(三)皮带、刮板运输机开关,在安装试车期间出现问题,由机电工区处理,处罚办法与电绞开关移交办法同。

第二十七条 安装验收移交要求

(一)刮板运输机

1.刮板运输机安装达到平、直、稳,运行时平稳,不晃动,溜头、溜尾搭接时,高度不小于0.3m,前后交错不小于0.5m,不带回煤,切眼运输机与顺槽运输机搭接合理。

2.刮板运输机挡煤板使用铁挡板并安装齐全,搭茬合理,各部小件上齐。

3.减速箱使用合格的油脂,油量适当,各种保护罩齐全、完整。

4.刮板运输机电气设备达到完好标准,且炮采切眼运输机尾巴线、操作线必须达50m。

5.刮板运输机链条松紧适宜,卡兰、螺丝、刮板齐全。

6.刮板运输机运转时无跳齿、无刮卡、无飘链、无落链。

7.搭皮带机的刮板运输机头必须上挡板,使用铁马,横梁宽不超过电机牙箱。

(二)液压支架

1.支架安装要排成直线。

2.支架要垂直顶、底板,与顶板接触严密。

3.支架顶梁与顶板平行支设。

4.相邻支架间无明显错差(不能超过顶梁,侧护板高的2/3)。

5.各液压管路联接合理、齐全。

6.支架前无浮煤、浮矸堆积。

7.支架锚固头与刮板运输机连接好,销子齐全。

(三)开关列车、煤机、油泵

1.开关列车中车与车之间必须钢性连接。

2.开关列车上综采供电设备有接地极。

3.从开

关列车至切眼输送机头间的电缆、防尘管路、高压管路吊挂整齐。

4.煤机线、煤机用防尘管路用电缆卡子捆扎好放在输送机电缆槽内,输送机尾电机线也捆扎在电缆槽上。

5.架间喷雾按规定安装,截止阀齐全,管路不漏液,支架每架均要安装测压阀测压管路。

6.泵站电气设备达到完好标准,液压系统完好,不漏液,润滑油脂合格,适当,保护罩齐全。

7.照明灯、通讯喇叭安装间隔符合要求,线路吊在支架前梁下,吊挂整齐,能正常使用。

8.煤机的各种保护盖板上齐全,内外喷雾正常,电气部分达完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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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生产组织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生产管理,明确职责,做到有章可循,奖罚有据,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矿(井)根据安全生产需要,设立生产管理部(办),安全监察部,同时设立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井调度室),矿(井)实行24小时领导值班制度和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制度。第三条 生产管理部(生产办)是全矿(井)安全生产的管理部门,在生产矿(井)长的直接领导下行使生产指挥权,按各单位的职责范围及矿临时安排的工作组织安全生产。第四条 全矿各单位都必须服从矿统一布置,认真执行和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任务,凡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影响生产者,生产管理部门有权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第五条 生产管理、考核,以生产管理部(生产办)为主,企业管理部、安全监察部、财务工资部协助执行。第二章 生产保障第六条 工作程序

(一)各单位应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基层服从部门,局部服从整体,辅助服务采掘”的工作原则,严格按工作程序组织生产,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二)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因汇报不及时影响安全生产的,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次。

(三)对于各单位反映的问题,调度室不能协调解决的,由调度人员向分管领导及值班矿领导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次。

(四)紧急重大事故,由施工负责人及单位领导直接向分管领导和调度室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次。第七条 生产会议及生产任务考核

(一)各相关职能部门,基层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准时参加各种生产会(采掘准)、现场会。生产会由采掘区队的行政主管参加,辅助单位由分管科区长参加。现场会参加人员由相关单位和会议召集人共同确定。参加人员务必准时参加会议,无故迟到、早退,由别人代替的,罚责任人30元/次,无故缺席罚单位主管领导50元/次。

(二)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备带记录本,做好会议记录,否则罚款20元。

(三)会议安排的工作,各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在下次会议时汇报工作落实情况,否则罚责任人50元/次,罚责任单位100元/次·天。对拒绝接受任务,不服从会议安排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因此而影响整体工程进展的,由责任单位承担被影响单位的工资。

(四)应属本单位负责的工作,需其他单位帮助的,被帮助单位支付劳务费50元/工。第八条 材料设备供应管理材料设备供应管理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责任单位罚款50~500元/次,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100元/次。造成丢失的按原价赔偿。

(一)未按生产接续,各种会议安排,按时供应材料设备的;

(二)各单位所需材料、设备、备品备件等未提前向相关单位申请或报计划单的,或未根据单位提供的物资计划及时供应的;

(三)凡使用单位领用的材料因质量不合格或数量不足的;

(四)常用物资和备品、备件未达到足够储备数量的;

(五)发料单位所发材料不符合使用单位要求,未及时发现的;

(六)井下材料、备品备件、料场管理混乱,文明生产环境差的;

(七)材料、设备在运输途中丢失、损坏的;

(八)未经使用单位签字同意或未按照指定地点卸料的;

(九)供料单位及用料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规定地点交接材料的;

(十)车皮(叉车)内材料未卸尽就用于装矸或其他物料的;

(十一)单位液压支柱下井前未进行试压,未配齐三用阀,外观失效,使用中出现自卸的;

(十二)未按规定装卸、存放、使用单体的;

(十三)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的;

(十四)各责任单位管辖范围内堆放的闲置材料设备未及时回收的。第九条 调度指挥矿设立总调度室,某井设立井调度室。矿调度室负责与集团公司调度室保持联络,井调度室必须及时与矿调度室保持联系。矿(井)调度室是矿(井)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各单位的生产协调指挥,上级领导的指令、指示的传达落实处理,基层各单位人员必须服从矿(井)调度室的调度指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500元∕次,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100元/次。

(一)因调度人员原因,对上级领导指示、指令未及时汇报有关领导造成失误的;

(二)对矿(井)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调度人员没有落实、记录和反馈的;

(三)调度人员不能做到礼貌用语,文明调度的;

(四)调度人员对井下现场调度不清,安排失误的;

(五)基层单位人员对调度指令拒不执行或推诿扯皮的;

(六)出现各类事故,调度员在接到汇报后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因而延误事故处理的;

(七)出现生产事故,相关人员未在20分钟内向调度室如实汇报的;

(八)在接到调度指令后,下井人员处理事故,班中人员未在20分钟内,临时安排人员未在40分钟内到达副井上口的;

(九)调度监测通讯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未在4小时内修复,或未按要求布置监控通讯设施的;

(十)各使用单位分管范围内的监测通讯设施出现问题未及时汇报调度室或出现丢失,人为损坏的;

(十一)岗位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故意不接电话,延误生产时间的;

(十二)酒后或不按规定程序反映问题,到调度室无理取闹,扰乱正常调度秩序的。第十条 井下管理范围变更时,材料设备数量、质量标准化移交的规定

(一)采掘头面搬家,安装移交等井下管理范围变更时,由生产部(生产办)牵头,安监部、企管部、供管科参加,各移交接收单位办理包括所有在用材料设备数量、质量标准化状况等在内的一次性移交手续,并由移交接收单位在移交单上签字,移交单一式四份,由移交单位在移交当日送达下列单位:接收单位一份,供管科一份,生产部(生产办)一份,自留一份。否则,罚责任人50~100元,因此而造成损失的,按原值扣罚责任单位。

(二)在移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影响下道工序及采掘头面生产的,扣罚责任单位100~200元/条·项,并在两天内处理完毕;影响下道工序及采掘头面生产或拒不处理的,按每条(项)问题200~500元扣除责任单位工资总额,移交其它单位处理,并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条·项,因此发生的材料费用计入责任单位。

(三)未用或剩余材

料设备,除现场会确定留用外,一律由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回收上井。第三章 采掘头面管理第十一条 采掘头面职责范围:采煤面为工作面及其两道(三道);掘进头为开窝位置向里至迎头,掘进重车行车路线和扒装溜子道以及只为掘进服务的皮带机道,具体范围由生产部(生产办)根据头面情况确定。第十二条 采掘头面职责范围内的所有在用设备、电缆及其材料,五小设备、支护材料、轨道及其附件、皮带及其附件、各种管路及其附件、溜子及其附件、巷道文明生产等,在采掘头面开工及收作之前,由生产部(生产办)牵头,按本《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三条 正常生产过程中,随采煤面推进退用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采煤工区回收至指定地点(或仓库),交相关单位,并按本《规定》第十条办理交接手续。

(一)电机、开关、电缆、信号线及按钮,水泵、电缆盒、电缆勾、电绞,上井交机电工区。

(二)轨道及附件,包括道板(回收率50%),交运搬工区指定存放点。

(三)皮带胶带及其附件,交皮带工区指定存放地点或打上井交皮带工区检修。

(四)支护材料、单体支柱、铰接顶梁、钢丝绳、铁鞋,上井交供管科。

(五)塑料管,交联采工区指定存放点。

(六)铁管及其附件,包括防尘、压风、排水用铁管,交通风工区指定存放点。

(七)电话线上井交生产后勤服务中心电话维护组。

(八)溜子头尾、电机牙箱、根节及各种小件上井交机电工区,溜槽、刮板、链条上井交预备队。

(九)采煤面乳化泵站的挪移,由采煤工区承担。第十四条 采煤面结束,除单体、铰接顶梁、铁鞋。原则上由采煤工区回收上井交供管科外,其余设备、设施办理一次性移交手续,由相关单位回收上井。第十五条 采煤面初次放顶前,由生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生产部、安监部分管部长签字,报请矿领导进行现场会审同意后,方可进行初次放顶。若因存在问题较多,不具备初放条件,按每条问题(隐患)100元处罚责任单位。问题处理完后,经矿领导指定人员确认,方可进行初次放顶,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主管领导100元。第十六条 采煤面遇到地质构造或出水等,需要突击建立排水点,水泵管路由采煤工区安装,使用塑料管路由采煤工区开票到联采工区领取,机电工区井上提供相应竹节、焊接瓦笼等,交采煤工区搭接吊挂管路,因此而影响生产的,罚责任人100~500元。第十七条 掘进头(包括压风、排水、防尘管路所有管路实行钢管化,由通风工区提供钢管及搭接配件,因巷道拐弯等需用塑料管,由联采工区提供,但搭接长度不得大于20m,否则罚责任人50~500元。第十八条 采掘头面职责范围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100元/处·次。

(一)管线未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吊挂,管路漏水漏液漏风的;

(二)物料设备未上架码放或码放不合乎质量标准化要求,未挂标志牌的;

(三)巷道漏顶、失修未及时处理的;

(四)水窝排水不净造成轨道被淹、人员过不去,或水泵被埋,水养子未挖净的;

(五)回收的塑料管随便割断,造成每节小于50m的。

(六)所用仪表损坏不能正确示数的;

(七)采煤面上下出口未按规定要求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或虽有加强支护措施但仍不能有效支护顶板的;

(八)掘进头锚杆未按质量标准化要求施工的,顶板破碎未采取挂网措施的,巷帮超挖严重巷道成形差的;

(九)设备、开关、电缆上易炭未清理,积尘未擦干净的。第十九条 采掘头面或其它修护地点出现大块矸石煤块(0.4×0.4×0.4m3),金属材料、木料、水炭进入原煤生产系统,对责任者罚款50元/次·块。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次·块。质管中心、皮带工区负责监督实施,否则,对质管中心、皮带工区罚款100元/次,由此造成储煤小井卡楼、窜楼的,计入皮带工区月度事故率考核。第二十条 采掘头面有出水征兆、瓦斯突出、顶板突然来压等异常情况,不汇报处理,继续进行正常采掘活动的,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次,对当班班长、跟班干部、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各罚款50~00元/次,造成后果的,按职务过错进行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 正常生产条件下,交~时必须将运煤系统运输设备上的载荷全部开空,否则,对责任人、当班班长、跟班干部各罚款50元/次。第二十二条 新掘井巷工程的验收

(一)新掘井巷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前三天提出书面申请报生产部(生产办),由生产部(生产办)根据现场情况通知安监部、施工单位、接收单位、财资部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入另一场所施工,并一次性罚款100~500元,同时,财资部门不得结算工资。

(二)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井巷工程,由生产部(生产办)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因此而造成拖延工期的,对施工单位按200~500元/天罚款,并对施工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天,直至合格为止。

(三)因生产接续等原因不能再安排原施工单位对不合格工程进行整改,需由别的单位进行整改的,所发生的材料、工资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四)巷道不经验收,不得拆除任何物料设备,经移交现场会确定留下的材料设备,要办理移交手续,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100元。

(五)参加巷道验收的人员,要严格按工程质量标准化验收,并在验收移交单上签字,工资部门根据验收移交单给施工单位办理结算手续,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次,造成严重影响的,加倍处罚。第二十三条 井巷维修制度

(一)生产部(生产办)负责每月下达巷道维修计划,并对巷道维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无特殊原因,完不成任务的,罚责任单位100~500元/项。

(二)生产部(生产办)负责巷道维修人员及巷道修护工区的主管领导,每月至少要对全井下主要运输大巷,主要进回风道及采区上下山检查一次,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否则,罚责任人50~100元/次。

(三)责任单位负责责任区域内的巷道维修,对巷道失修达到10m以上地点,由生产部(生产办)牵头,安监部、供管科、通风工区及施工单位领导现场会审,编制专门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施工,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巷道断面。施工完工后,由生产部(生产办)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对不符合措施或有

关规定要求的巷修工程,要重新予以返工,否则,工资部门不得支付工资,并罚款100~500元。第二十四条 生产部(生产办)、技术中心每旬至少对采掘头面收尺一次,同时向有关矿领导、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水文地质资料,及时给定中腰线,发放开透窝、安全施工通知单。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第四章 生产准备管理第二十五条 生产准备施工单位的责任范围

(一)预备队1.负责工作面运煤系统所有溜子(包括转载机)运输安装试车和拆除回收,其中包括各部40T刮板运输机搭火,操作线、按钮安装,挡煤板安装,刮板运输机头尾打支杆压柱,以及负荷线、操作线、按钮、挡煤板的回收。2.负责综采面安装拆除时切眼内扒、装、调支架用回绞搭火,稳固,信号铺设及其完工后的回收。3.负责综采工作面支架的安装、拆除。4.负责拆除综采工作面出口下料改大棚工作。

(二)机电工区1.负责安装时地面提供给预备队40T刮板运输机头、尾、根节,电机牙箱及各种小件及安装单位使用的负荷线、操作线、按钮、信号线等。2.负责40T刮板运输机信号系统的安装与拆除回收。3.负责皮带、电绞、油泵、回绞、风机、各部40T刮板运输机的供电到开关及拆除期间的回收。4.负责75KW以上刮板运输机、转载机、电机牙箱安装和搭火,以及拆除时的回收。5.负责开关列车安装试运转,综采供电,高压管路铺设至工作面,及拆除时的回收。6.负责综采工作面支架液压系统的整理达标,防尘系统的安装达标和拆除回收(包括转载机头)。7.负责炮采、高档工作面泵站及其它临时泵站液压系统安装及回收。8.负责煤机安装试车及拆除回收。9.负责安装拆除时所有回绞的运送和回收,以及拉运支架路道上的回绞安装搭火。10.负责安装拆除区域排水泵的安装。11.负责液压支架井上解体装车、井下组装工作。

(三)通风工区1.负责炮采切眼内防尘管路及甩头的安装和拆除回收。2.负责除转载机头外各转载点防尘管路喷雾的安装拆除回收。3.负责通风设施的建立、管理及局扇、风袋安装及回收。4.负责两道防尘管路、防尘系统的铺设和拆除回收。5.负责皮带机头25m防尘,灭火软管安装。

(四)运搬工区(运输工区)1.负责工作面安装拆除期间所有的电绞、信号、安全设施的安装与拆除。2.负责综采面安装拆除时液压支架及平板车运送工作。3.负责炮采、高档工作面安装时所需单体、铰接顶梁、特殊支护材料装、运至切眼上头50m范围内。

(五)皮带工区(运输工区)1.负责安装拆除期间皮带安装试车,信号安装及回收。2.负责掘进区队使用皮带的一次性安装调试及拆除。3.负责皮带安全设施的安装与拆除回收。

(六)联采工区1.负责安装拆除期间的扶起吊棚,打支杆压柱。2.负责综采面安装时切眼改大棚、刷角。3.负责拆除安装时设备运送的辅助工作,如电绞峒室、回柱机稳固等。4.负责拆除安装时排放水管路运送工作。5.负责综采面安装拆除时切眼上头20T回绞稳固,开关列车打支杆等。6.掘进巷道完工移交时,排水点水泵移交联采排水,以及工作面安装拆除期间的排水。第二十六条 安装拆除期间的设备移交

(一)机电工区提供给安装单位安装用的溜头、电机牙箱(牙箱要加好润滑油)、根节、溜尾、尾轴及溜头上的各种小件必须在地面车间组装通电试运转。经机电工区、预备队、生产部三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填写设备交接单移交给预备队,再由预备队解体装车下井,不合格设备不得装车下井,否则罚责任单位100~500元/件,因此影响安装的,给予责任单位200~500元/天的处罚。

(二)电绞开关移交:自通电之日起,机电工区2天之内必须达到完好标准,第3天办理移交手续,对移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给1天时间处理。在安装至处理时间内出现问题仍由机电工区处理,并按拖延时间给予200元/天处罚。

(三)皮带、刮板运输机开关,在安装试车期间出现问题,由机电工区处理,处罚办法与电绞开关移交办法同。第二十七条 安装验收移交要求

(一)刮板运输机1.刮板运输机安装达到平、直、稳,运行时平稳,不晃动,溜头、溜尾搭接时,高度不小于0.3m,前后交错不小于0.5m,不带回煤,切眼运输机与顺槽运输机搭接合理。2.刮板运输机挡煤板使用铁挡板并安装齐全,搭茬合理,各部小件上齐。3.减速箱使用合格的油脂,油量适当,各种保护罩齐全、完整。4.刮板运输机电气设备达到完好标准,且炮采切眼运输机尾巴线、操作线必须达50m。5.刮板运输机链条松紧适宜,卡兰、螺丝、刮板齐全。6.刮板运输机运转时无跳齿、无刮卡、无飘链、无落链。7.搭皮带机的刮板运输机头必须上挡板,使用铁马,横梁宽不超过电机牙箱。

(二)液压支架1.支架安装要排成直线。2.支架要垂直顶、底板,与顶板接触严密。3.支架顶梁与顶板平行支设。4.相邻支架间无明显错差(不能超过顶梁,侧护板高的2/3)。5.各液压管路联接合理、齐全。6.支架前无浮煤、浮矸堆积。7.支架锚固头与刮板运输机连接好,销子齐全。

(三)开关列车、煤机、油泵1.开关列车中车与车之间必须钢性连接。2.开关列车上综采供电设备有接地极。3.从开关列车至切眼输送机头间的电缆、防尘管路、高压管路吊挂整齐。4.煤机线、煤机用防尘管路用电缆卡子捆扎好放在输送机电缆槽内,输送机尾电机线也捆扎在电缆槽上。5.架间喷雾按规定安装,截止阀齐全,管路不漏液,支架每架均要安装测压阀测压管路。6.泵站电气设备达到完好标准,液压系统完好,不漏液,润滑油脂合格,适当,保护罩齐全。7.照明灯、通讯喇叭安装间隔符合要求,线路吊在支架前梁下,吊挂整齐,能正常使用。8.煤机的各种保护盖板上齐全,内外喷雾正常,电气部分达完好标准。

(四)其它要求1.所有设备、电缆、电绞、轨道的安装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2.向采煤面顺槽供电、供水、供压风必须在采区上下山(集中运输道)与顺槽交叉的三角门处安设断路开关,截止瓦笼。3.综采面皮带机道4寸防尘管铺设至切眼100m处,安水头及过滤器;其它工作面溜子道、材料道铺设管路距切眼50m安装水针。4.各种管路铺设遇有保险峒室,必须设有过道,不得影响保险峒使

用。5.皮带长度小于50米,综采、炮采、掘进用皮带宽度分别小于90、80、70cm,胶皮磨损严重大面积脱落,不得再次安装使用。6.一次性安装,炮采切眼必须投入成套新40T刮板运输机,顺槽溜子也要经过检修后再进行安装;综采切眼运输机及转载机也要经过检修,磨损变形严重的溜槽、中板不再使用;各种刮板运输机链条磨损超过20%的不再使用。7.一次性安装,综采面超前皮带全部使用新胶带。8.安装完工整理达到质量标准化要求后,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进行移交。第五章 机电设备管理第二十八条 机电工区是全矿设备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分管范围内机电设备的使用管理、质量标准化工作,以及全矿范围内其它单位机电设备的检查考核。第二十九条 井下所有机电设备和电缆的使用管理实行包机制和挂牌制。各使用管理单位每月底必须将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机电设备包机责任人名单报矿调度室,便于机电事故追查处理,同时要在设备电缆使用现场张贴悬挂明显的包机责任牌板和标志牌,否则,罚责任单位主管领导50元/次·处。第三十条 对于机电设备管理、检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罚款50~500元/次,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次。

(一)采煤面每天检修时间小于4小时的,未有检修记录的;

(二)掘进头每天检修时间小于2小时的,未有检修记录的;

(三)机电工区月度内未对综采面所属系统全面检修一次的,未有检修记录的,未将检修记录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生产部的;

(四)机电工区未执行煤机、掘进机周检制度的,遇地质条件变化周检少于2次的,未将检修记录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生产部的;

(五)下井设备在安装使用后24小时之内出现非人为故障的,检修后在下一班发生事故的,综采面周检后24小时内发生事故的;

(六)机电设备放在有积水或淋水的地方,或未采取防水措施的;

(七)私自拆除挪用在用机电设备、电缆的;

(八)下井机电设备无编号或编号不清的,达不到完好标准的或未办理相关手续的;

(九)在用溜子头尾无两个回煤坑或回煤坑未清理的(切眼溜子、转载机除外);

(十)乳化液配比浓度低于规定标准的;

(十一)未使用电缆钩吊挂电缆,皮钩子吊挂信号、通讯、监测线或吊挂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第三十一条 正常生产过程中,包括溜槽、立柱、煤机部件在内损坏更换的机电设备,由使用单位装车下井,并在5天内将损坏件回收上井。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件·天,罚单位主管领导50元/件。第三十二条 因生产条件变化采煤面需补充的设备材料,由生产部(生产办)安排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安装到位。掘进头开窝等需安装溜子设备由相关单位提供合格设备,交掘进工区下井安装,工资科按定额计付工资。安装要求同生产准备,否则,因此影响生产,由责任单位支付生产单位工资,并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天。第三十三条 有关生产、机电事故考核的规定

(一)机电工区、皮带工区月度机电事故率按全井总产量1.5小时/万吨计算;采煤单位月度机电事故率按全区总产量10小时/万吨计算;洗煤厂月度原煤系统机电事故时间5小时;通风工区月度通防事故时间10小时;运搬工区月度机电事故时间10小时。

(二)上述单位事故时间月度累计考核,按超2元/分钟罚款。

(三)正常生产过程中,因人为或设备故障造成停产(停止运行)的,除对责任单位进行事故时间累计外,同时给责任人1元/分钟的处罚。

(四)未规定事故时间的单位,因人为原因影响其它单位生产的,给予责任人1元/分钟的处罚,并给予单位主管领导20~50元/次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机电工区要根据机电设备及备品备件库存情况及时准确上报需求计划,供管科及机电工区设备组按照计划及时供应,否则,按本《规定》第七条处罚。第三十五条 机电设备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管理、维护和处理事故的原则,必要时,由调度室统一安排有关单位协助使用单位处理。对不服从调度室安排的单位或个人,给予50~200元/次的处罚。第三十六条 电气事故处罚原则:凡采掘单位分管范围内的漏电、接地故障,由采掘区队处理,高压故障由机电工区处理。较为复杂的事故,由单位提出,调度室安排机电工区协助处理,但事故单位支付机电工区人员工资,标准为50元/人·次。第三十七条 对于生产中出现的一切生产事故,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由调度室值班主任会同当日矿有关部门值班人员进行追查分析,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在第二天早调度会进行通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第三十八条 对于调度室通知的事故追查,各单位要组织好相关人员按时参加,否则,对单位主管领导和缺席者罚款50元/天。第六章 轨道运输管理第三十九条 运搬工区是全矿轨道运输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全矿分管范围内轨道运输的轨道、电绞、安全设施的安装,日常管理,隐患处理和质量标准化工作。同时负责全矿轨道运输车辆(车皮、叉车、平板车)的维修与管理,对采掘头面的轨道运输进行指导。第四十条 生产部(生产办)运输组、安监部机运组负责对全矿轨道运输进行检查监督,确保轨道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第四十一条 采煤面上下顺槽(具体范围由生产部根据现场情况确定)的所有轨道运输的轨道、电绞、安全设施等由运搬工区一次性安装,整理达标后,由生产部(生产办)组织移交给采掘头面(掘进头开窝位置向里随着掘进进行由掘进单位安装),未办理移交手续的,不允许使用。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1000元,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次。第四十二条 掘进头掘进所需轨道由运搬工区提供,电绞、信号及其按钮等由机电工区提供,否则,影响生产的,按本《规定》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运搬工区必须对回收后再投入使用的铁道进行重新调直、钻眼等,除作特殊用的短道外,长度小于4m、轨型15kg/m及以下的铁道不允许再投入使用,轨道端部必须加工平整,道夹板与螺栓眼合理配合。否则,给予运搬工区20元/根的处罚。第四十四条 关于各单位下井材料设备装运的有关规定

(一)采煤面新面安装需要的单体、铰接顶梁、特殊支护材料,由采煤工区开票,交

运搬工区装运至切眼上头50m内码放合格交采煤工区。

(二)掘进头钢带、锚杆、工字钢,正常生产采煤面的单体、铰接梁等,由采掘工区装运至使用现场。

(三)采掘头面使用的其它材料,由采掘工区开票,交运搬工区装车,在送票第二天16:00之前运至架线末端,办理包括车皮、叉车在内的交接手续,交采掘工区运至使用地点,并在24:00之前将车皮、叉车返至架线末端交运搬工区。采煤工区送票时间每周日、

二、四,掘进工区每周

一、三。

(四)联采工区用料,由联采工区装运至使用地点。

(五)通风工区密闭用料,由通风工区装车,交运搬工区运至架线末端,密闭设施在采掘分管范围内的,由采掘单位运至通风工区指定的有轨道处,每道设施给予采掘单位300元补助,其它范围内的由通风工区自己运送。

(六)运搬工区将装料车辆运送至架线末端后,接料单位必须在18:00之前安排人员接料运送。

(七)其它特殊情况下的下料,由生产部、调度室协调安排。

(八)不能按上述规定执行的,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50~100元/次,由此造成车辆积压、材料丢失的,按本《规定》有关规定处罚。第四十五条 副井正常交~时间7:00~9:00,15:00~17:00,23:00~1:00。运搬工区必须保证上下层罐能同时上下人员,否则,罚运搬工区200元/次,工区主管领导50元/次。第四十六条 乘罐、人行车人员随身携带长度超过1m的工具、物料必须装车上下,否则,罚责任人20元/件·次。第四十七条 主要大巷有架空线段,禁止人力推车。所有物料设备车从副井口或架空线末端全部交由运搬工区电机车编组拉运。正常情况下,从副井上口架线末端运送时间不允许超过3小时,特殊情况下,由调度室协调,否则,罚责任单位或个人100~200元/次。第四十八条 关于车皮、叉车、平板车的管理

(一)轨道运输车辆实行计划领用、凭票供应的原则,各用车单位必须提前8小时以上到运搬工区申请车辆使用票,注明车辆编号、用途、交接地点。用车单位必须在48小时交还运搬工区,并凭现场交接签字到运搬工区值班室销票,特殊情况下必须由用车单位书面申请报有关领导签字后可适当延长,否则,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20元/天·车。

(二)车辆供应按先远后近、先急后缓的原则执行,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元/车。

(三)运搬工区应保证施工单位的座底车数的供应(具体数量由生产部根据情况确定),并对各头面座底车数进行核查与考核。否则,对运搬工区罚款100~200元/次,对主管领导罚款50元/次。

(四)使用车辆单位的接车员应在指定地点接车,运搬调度站按计划分车,不得抢车。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次。运搬工区应加快车辆周转,保证每班在上半班供给使用单位的班计划量的一半以上,下半班在交接前2小时完成计划供应量,用车单位以重车换车皮,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次,对主管领导罚款50元/次。

(五)运搬工区车管员每日15:00将矿车当日井上、井下分布情况的日报表分类,送生产矿长、掘进副总、生产部部长、生产部掘进组,并逐日考核。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六)使用车皮的单位矸石炭未装满(低于车沿下300mm)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元/车。矿车三环链一处不挂的,对责任人罚款10元/车。

(七)掘进、修护、清理用空重车,一律在架线末端进行交接,否则,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20元/车。

(八)运搬工区对车底厚度大于0.2m车皮要及时清挖,否则,罚款20元/车。

(九)新购、检修的车辆必须经过验收,不合格的车辆禁止投入使用。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辆,罚责任单位主管领导50元/辆。

(十)运搬工区对轨道运输车辆按规定检修、编号,否则,对运搬工区罚款20元/车。

(十一)井下闲置车辆,运搬工区必须落实到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回收上井,否则,罚运搬工区车管员20元/车。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责任单位罚款100~5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100元。

(一)凡是需安装的电绞,必须经会审给定安装位置,未经会审擅自安装的;

(二)稳设电绞和铺设轨道不合格的(包括花道);

(三)运输安全设施未正常安装到位的(包括地滚、霸经轮);

(四)图牌板不全,设备不完好未及时修理的,或强行使用的;

(五)供应材料设备不达标,加工花道不合格的;

(六)有轨道斜巷,流水冲刷轨道的;

(七)下井电绞未经生产部运输组审批,未经生产部、安监部验收合格的;

(八)电绞钢丝绳使用后未及时盘起,出现排列不整齐、跑偏、打结、扭曲,磨损其它材料设备的,地滚、站滚、压绳轮等不转的;

(九)凡需移交的电绞、轨道、安全设施,未经生产部运输组办理移交手续的;

(十)下发轨道运输通知单未及时解决的;

(十一)未经允许将运输途中的材料设备擅自卸车的;

(十二)材料、设备、支架等“超长、超宽、超重、超高”,大件由于装车质量,导致在运输过程中掉道、翻车、脱落、撞坏其它设施的;

(十三)在电绞峒室、保险峒内随意堆放材料设备,影响正常使用的。第七章 皮带运输管理第五十条 皮带工区是全矿皮带运输管理的主控单位,负责分管范围内皮带运输的管理和质量标准化工作负责对其它单位的皮带运输管理和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同时,接受生产部运输组,安监部机运组的业务指导,考核检查。第五十一条 皮带工区负责全矿所有皮带的一次性安装拆除工作。采煤面顺槽皮带,掘进用皮带,由皮带工区安装整理达到质量标准化要求后,由生产部牵头移交给采掘头面管理,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第五十二条 正常生产过程中,掘进头需增加的皮带及部件,由皮带工区提供,掘进工区装运至掘进头使用,损坏需更换的皮带及部件,除电机由机电工区提供外,其余均由皮带工区提供。否则,由此造成丢失,影响生产的,按本《规定》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 皮带运输机滚筒、托辊,必须转动灵活,否则,滚筒不转,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200元/个;托辊不转,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20元/个。第五十四条 皮带运输要保持良好的文明卫生状况,出现跑偏洒炭,必须及时调整和清理,否则,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50元/处,因此而造成撕坏皮带的,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100~500元/次,罚责任单位主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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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生产组织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生产管理,明确职责,做到有章可循,奖罚有据,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矿(井)根据安全生产需要,设立生产管理部(办),安全监察部,同时设立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井调度室),矿(井)实行24小时领导值班制度和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制度。

第三条生产管理部(生

产办)是全矿(井)安全生产的管理部门,在生产矿(井)长的直接领导下行使生产指挥权,按各单位的职责范围及矿临时安排的工作组织安全生产。

第四条全矿各单位都必须服从矿统一布置,认真执行和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任务,凡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影响生产者,生产管理部门有权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五条生产管理、考核,以生产管理部(生产办)为主,企业管理部、安全监察部、财务工资部协助执行。

第二章生产保障

第六条工作程序

(一)各单位应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基层服从部门,局部服从整体,辅助服务采掘”的工作原则,严格按工作程序组织生产,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二)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因汇报不及时影响安全生产的,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次。

(三)对于各单位反映的问题,调度室不能协调解决的,由调度人员向分管领导及值班矿领导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次。

(四)紧急重大事故,由施工负责人及单位领导直接向分管领导和调度室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次。

第七条生产会议及生产任务考核

(一)各相关职能部门,基层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准时参加各种生产会(采掘准)、现场会。生产会由采掘区队的行政主管参加,辅助单位由分管科区长参加。现场会参加人员由相关单位和会议召集人共同确定。参加人员务必准时参加会议,无故迟到、早退,由别人代替的,罚责任人30元/次,无故缺席罚单位主管领导50元/次。

(二)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备带记录本,做好会议记录,否则罚款20元。

(三)会议安排的工作,各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在下次会议时汇报工作落实情况,否则罚责任人50元/次,罚责任单位100元/次·天。对拒绝接受任务,不服从会议安排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因此而影响整体工程进展的,由责任单位承担被影响单位的工资。

(四)应属本单位负责的工作,需其他单位帮助的,被帮助单位支付劳务费50元/工。

第八条材料设备供应管理

材料设备供应管理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责任单位罚款50~500元/次,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100元/次。造成丢失的按原价赔偿。

(一)未按生产接续,各种会议安排,按时供应材料设备的;

(二)各单位所需材料、设备、备品备件等未提前向相关单位申请或报计划单的,或未根据单位提供的物资计划及时供应的;

(三)凡使用单位领用的材料因质量不合格或数量不足的;

(四)常用物资和备品、备件未达到足够储备数量的;

(五)发料单位所发材料不符合使用单位要求,未及时发现的;

(六)井下材料、备品备件、料场管理混乱,文明生产环境差的;

(七)材料、设备在运输途中丢失、损坏的;

(八)未经使用单位签字同意或未按照指定地点卸料的;

(九)供料单位及用料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规定地点交接材料的;

(十)车皮(叉车)内材料未卸尽就用于装矸或其他物料的;

(十一)单位液压支柱下井前未进行试压,未配齐三用阀,外观失效,使用中出现自卸的;

(十二)未按规定装卸、存放、使用单体的;

(十三)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的;

(十四)各责任单位管辖范围内堆放的闲置材料设备未及时回收的。

第九条调度指挥

矿设立总调度室,某井设立井调度室。矿调度室负责与集团公司调度室保持联络,井调度室必须及时与矿调度室保持联系。矿(井)调度室是矿(井)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各单位的生产协调指挥,上级领导的指令、指示的传达落实处理,基层各单位人员必须服从矿(井)调度室的调度指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500元∕次,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100元/次。

(一)因调度人员原因,对上级领导指示、指令未及时汇报有关领导造成失误的;

(二)对矿(井)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调度人员没有落实、记录和反馈的;

(三)调度人员不能做到礼貌用语,文明调度的;

(四)调度人员对井下现场调度不清,安排失误的;

(五)基层单位人员对调度指令拒不执行或推诿扯皮的;

(六)出现各类事故,调度员在接到汇报后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因而延误事故处理的;

(七)出现生产事故,相关人

员未在20分钟内向调度室如实汇报的;

(八)在接到调度指令后,下井人员处理事故,班中人员未在20分钟内,临时安排人员未在40分钟内到达副井上口的;

(九)调度监测通讯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未在4小时内修复,或未按要求布置监控通讯设施的;

(十)各使用单位分管范围内的监测通讯设施出现问题未及时汇报调度室或出现丢失,人为损

坏的;

(十一)岗位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故意不接电话,延误生产时间的;

(十二)酒后或不按规定程序反映问题,到调度室无理取闹,扰乱正常调度秩序的。

第十条井下管理范围变更时,材料设备数量、质量标准化移交的规定

(一)采掘头面搬家,安装移交等井下管理范围变更时,由生产部(生产办)牵头,安监部、企管部、供管科参加,各移交接收单位办理包括所有在用材料设备数量、质量标准化状况等在内的一次性移交手续,并由移交接收单位在移交单上签字,移交单一式四份,由移交单位在移交当日送达下列单位:接收单位一份,供管科一份,生产部(生产办)一份,自留一份。否则,罚责任人50~100元,因此而造成损失的,按原值扣罚责任单位。

(二)在移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影响下道工序及采掘头面生产的,扣罚责任单位100~200元/条·项,并在两天内处理完毕;影响下道工序及采掘头面生产或拒不处理的,按每条(项)问题200~500元扣除责任单位工资总额,移交其它单位处理,并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条·项,因此发生的材料费用计入责任单位。

(三)未用或剩余材料设备,除现场会确定留用外,一律由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回收上井。

第三章采掘头面管理

第十一条采掘头面职责范围:采煤面为工作面及其两道(三道);掘进头为开窝位置向里至迎头,掘进重车行车路线和扒装溜子道以及只为掘进服务的皮带机道,具体范围由生产部(生产办)根据头面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采掘头面职责范围内的所有在用设备、电缆及其材料,五小设备、支护材料、轨道及其附件、皮带及其附件、各种管路及其附件、溜子及其附件、巷道文明生产等,在采掘头面开工及收作之前,由生产部(生产办)牵头,按本《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正常生产过程中,随采煤面推进退用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采煤工区回收至指定地点(或仓库),交相关单位,并按本《规定》第十条办理交接手续。

(一)电机、开关、电缆、信号线及按钮,水泵、电缆盒、电缆勾、电绞,上井交机电工区。

(二)轨道及附件,包括道板(回收率50),交运搬工区指定存放点。

(三)皮带胶带及其附件,交皮带工区指定存放地点或打上井交皮带工区检修。

(四)支护材料、单体支柱、铰接顶梁、钢丝绳、铁鞋,上井交供管科。

(五)塑料管,交联采工区指定存放点。

(六)铁管及其附件,包括防尘、压风、排水用铁管,交通风工区指定存放点。

(七)电话线上井交生产后勤服务中心电话维护组。

(八)溜子头尾、电机牙箱、根节及各种小件上井交机电工区,溜槽、刮板、链条上井交预备队。

(九)采煤面乳化泵站的挪移,由采煤工区承担。

第十四条采煤面结束,除单体、铰接顶梁、铁鞋。原则上由采煤工区回收上井交供管科外,其余设备、设施办理一次性移交手续,由相关单位回收上井。

第十五条采煤面初次放顶前,由生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生产部、安监部分管部长签字,报请矿领导进行现场会审同意后,方可进行初次放顶。若因存在问题较多,不具备初放条件,按每条问题(隐患)100元处罚责任单位。问题处理完后,经矿领导指定人员确认,方可进行初次放顶,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主管领导100元。

第十六条采煤面遇到地质构造或出水等,需要突击建立排水点,水泵管路由采煤工区安装,使用塑料管路由采煤工区开票到联采工区领取,机电工区井上提供相应竹节、焊接瓦笼等,交采煤工区搭接吊挂管路,因此而影响生产的,罚责任人100~500元。

第十七条掘进头(包括压风、排水、防尘管路所有管路实行钢管化,由通风工区提供钢管及搭接配件,因巷道拐弯等需用塑料管,由联采工区提供,但搭接长度不得大于20m,否则罚责任人50~500元。

第十八条采掘头面职责范围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100元/处·次。

(一)管线未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吊挂,管路漏水漏液漏风的;

(二)物料设备未上架码放或码放不合乎质量标准化要求,未挂标志牌的;

(三)巷道漏顶、失修未及时处理的;

(四)水窝排水不净造成轨道被淹、人员过不去,或水泵被埋,水养子未挖净的;

(五)回收的塑料管随便割断,造成每节小于50m的。

(六)所用仪表损坏不能正确示数的;

(七)采煤面上下出口未按规定要求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或虽有加强支护措施但仍不能有效支护顶板的;

(八)掘进头锚杆未按质量标准化要求施工的,顶板破碎未采取挂网措施的,巷帮超挖严重巷道成形差的;

(九)设备、开关、电缆上易炭未清理,积尘未擦干净的。

第十九条采掘头面或其它修护地点出现大块矸石煤块(0.4×0.4×0.4m3),金属材料、木料、水炭进入原煤生产系统,对责任者罚款50元/次·块。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次·块。质管中心、皮带工区负责监督实施,否则,对质管中心、皮带工区罚款100元/次,由此造成储煤小井卡楼、窜楼的,计入皮带工区月度事故率考核。

第二十条采掘头面有出水征兆、瓦斯突出、顶板突然来压等异常情况,不汇报处理,继续进行正常采掘活动的,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次,对当班班长、跟班干部、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各罚款50~00元/次,造成后果的,按职务过错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正常生产条件下,交接班时必须将运煤系统运输设备上的载荷全部开空,否则,对责任人、当班班长、跟班干部各罚款50元/次。

第二十二条新掘井巷工程的验收

(一)新掘井巷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前三天提出书面申请报生产部(生产办),由生产部(生产办)根据现场情况通知安监部、施工单位、接收单位、财资部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入另一场所施工,并一次性罚款100~500元,同时,财资部门不得结算工资。

(二)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井巷工程,由生产部(生产办)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因此而造成拖延工期的,对施工单位按200~500元/天罚款,并对施工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天,直至合格为止。

(三)因生产接续等原因不能再安排原施工单位对不合格工程进行整改,需由别的单位进行整改的,所发生的材料、工资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四)巷道不经验收,不得拆除任何物料设备,经移交现场会确定留下的材料设备,要办理移交手续,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100元。

(五)参加巷道验收的人员,要严格按工程质量标准化验收,并在验收移交单上签字,工资部门根据验收移交单给施工单位办理结算手续,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次,造成严重影响的,加倍处罚。

第二十三条井巷维修制度

(一)生产部(生产办)负责每月下达巷道维修计划,并对巷道维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无特殊原因,完不成任务的,罚责任单位100~500元/项。

(二)生产部(生产办)负责巷道维修人员及巷道修护工区的主管领导,每月至少要对全井下主要运输大巷,主要进回风道及采区上下山检查一次,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否则,罚责任人50~100元/次。

(三)责任单位负责责任区域内的巷道维修,对巷道失修达到10m以上地点,由生产部(生产办)牵头,安监部、供管科、通风工区及施工单位领导现场会审,编制专门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施工,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巷道断面。施工完工后,由生产部(生产办)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对不符合措施或有关规定要求的巷修工程,要重新予以返工,否则,工资部门不得支付工资,并罚款100~500元。

第二十四条生产部(生产办)、技术中心每旬至少对采掘头面收尺一次,同时向有关矿领导、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水文地质资料,及时给定中腰线,发放开透窝、安全施工通知单。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第四章生产准备管理

第二十五条生产准备施工单位的责任范围

(一)预备队

1.负责工作面运煤系统所有溜子(包括转载机)运输安装试车和拆除回收,其中包括各部40T刮板运输机搭火,操作线、按钮安装,挡煤板安装,刮板运输机头尾打支杆压柱,以及负荷线、操作线、按钮、挡煤板的回收。

2.负责综采面安装拆除时切眼内扒、装、调支架用回绞搭火,稳固,信号铺设及其完工后的回收。

3.负责综采工作面支架的安装、拆除。

4.负责拆除综采工作面出口下料改大棚工作。

(二)机电工区

1.负责安装时地面提供给预备队40T刮板运输机头、尾、根节,电机牙箱及各种小件及安装单位使用的负荷线、操作线、按钮、信号线等。

2.负责40T刮板运输机信号系统的安装与拆除回收。

3.负责皮带、电绞、油泵、回绞、风机、各部40T刮板运输机的供电到开关及拆除期间的回收。

4.负责75KW以上刮板运输机、转载机、电机牙箱安装和搭火,以及拆除时的回收。

5.负责开关列车安装试运转,综采供电,高压管路铺设至工作面,及拆除时的回收。

6.负责综采工作面支架液压系统的整理达标,防尘系统的安装达标和拆除回收(包括转载机头)。

7.负责炮采、高档工作面泵站及其它临时泵站液压系统安装及回收。

8.负责煤机安装试车及拆除回收。

9.负责安装拆除时所有回绞的运送和回收,以及拉运支架路道上的回绞安装搭火。

10.负责安装拆除区域排水泵的安装。

11.负责液压支架井上解体装车、井下组装工作。

(三)通风工区

1.负责炮采切眼内防尘管路及甩头的安装和拆除回收。

2.负责除转载机头外各转载点防尘管路喷雾的安装拆除回收。

3.负责通风设施的建立、管理及局扇、风袋安装及回收。

4.负责两道防尘管路、防尘系统的铺设和拆除回收。

5.负责皮带机头25m防尘,灭火软管安装。

(四)运搬工区(运输工区)

1.负责工作面安装拆除期间所有的电绞、信号、安全设施的安装与拆除。

2.负责综采面安装拆除时液压支架及平板车运送工作。

3.负责炮采、高档工作面安装时所需单体、铰接顶梁、特殊支护材料装、运至切眼上头50m范围内。

(五)皮带工区(运输工区)

1.负责安装拆除期间皮带安装试车,信号安装及回收。

2.负责掘进区队使用皮带的一次性安装调试及拆除。

3.负责皮带安全设施的安装与拆除回收。

(六)联采工区

1.负责安装拆除期间的扶起吊棚,打支杆压柱。

2.负责综采面安装时切眼改大棚、刷角。

3.负责拆除安装时设备运送的辅助工作,如电绞峒室、回柱机稳固等。

4.负责拆除安装时排放水管路运送工作。

5.负责综采面安装拆除时切眼上头20T回绞稳固,开关列车打支杆等。

6.掘进巷道完工移交时,排水点水泵移交联采排水,以及工作面安装拆除期间的排水。

第二十六条安装拆除期间的设备移交

(一)机电工区提供给安装单位安装用的溜头、电机牙箱(牙箱要加好润滑油)、根节、溜尾、尾轴及溜头上的各种小件必须在地面车间组装通电试运转。经机电工区、预备队、生产部三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填写设备交接单移交给预备队,再由预备队解体装车下井,不合格设备不得装车下井,否则罚责任单位100~500元/件,因此影响安装的,给予责任单位200~500元/天的处罚。

(二)电绞开关移交:自通电之日起,机电工区2天之内必须达到完好标准,第3天办理移交手续,对移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给1天时间处理。在安装至处理时间内出现问题仍由机电工区处理,并按拖延时间给予200元/天处罚。

(三)皮带、刮板运输机开关,在安装试车期间出现问题,由机电工区处理,处罚办法与电绞开关移交办法同。

第二十七条安装验收移交要求

(一)刮板运输机

1.刮板运输机安装达到平、直、稳,运行时平稳,不晃动,溜头、溜尾搭接时,高度不小于0.3m,前后交错不小于0.5m,不带回煤,切眼运输机与顺槽运输机搭接合理。

2.刮板运输机挡煤板使用铁挡板并安装齐全,搭茬合理,各部小件上齐。

3.减速箱使用合格的油脂,油量适当,各种保护罩齐全、完整。

4.刮板运输机电气设备达到完好标准,且炮采切眼运输机尾巴线、操作线必须达50m。

5.刮板运输机链条松紧适宜,卡兰、螺丝、刮板齐全。

6.刮板运输机运转时无跳齿、无刮卡、无飘链、无落链。

7.搭皮带机的刮板运输机头必须上挡板,使用铁马,横梁宽不超过电机牙箱。

(二)液压支架

1.支架安装要排成直线。

2.支架要垂直顶、底板,与顶板接触严密。

3.支架顶梁与顶板平行支设。

4.相邻支架间无明显错差(不能超过顶梁,侧护板高的2/3)。

5.各液压管路联接合理、齐全。

6.支架前无浮煤、浮矸堆积。

7.支架锚固头与刮板运输机连接好,销子齐全。

(三)开关列车、煤机、油泵

1.开关列车中车与车之间必须钢性连接。

2.开关列车上综采供电设备有接地极。

3.从开关列车至切眼输送机头间的电缆、防尘管路、高压管路吊挂整齐。

4.煤机线、煤机用防尘管路用电缆卡子捆扎好放在输送机电缆槽内,输送机尾电机线也捆扎在电缆槽上。

5.架间喷雾按规定安装,截止阀齐全,管路不漏液,支架每架均要安装测压阀测压管路。

6.泵站电气设备达到完好标准,液压系统完好,不漏液,润滑油脂合格,适当,保护罩齐全。

7.照明灯、通讯喇叭安装间隔符合要求,线路吊在支架前梁下,吊挂整齐,能正常使用。

8.煤机的各种保护盖板上齐全,内外喷雾正常,电气部分达完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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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煤矿生产管理规定

煤矿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生产组织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生产管理,明确职责,做到有章可循,奖罚有据,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矿(井)根据安全生产需要,设立生产管理部(办),安全监察部,同时设立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井调度室),矿(井)实行24小时领导值班制度和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制度。第三条 生产管理部(生产办)是全矿(井)安全生产的管理部门,在生产矿(井)长的直接领导下行使生产指挥权,按各单位的职责范围及矿临时安排的工作组织安全生产。第四条 全矿各单位都必须服从矿统一布置,认真执行和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任务,凡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影响生产者,生产管理部门有权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第五条 生产管理、考核,以生产管理部(生产办)为主,企业管理部、安全监察部、财务工资部协助执行。第二章 生产保障第六条 工作程序

(一)各单位应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基层服从部门,局部服从整体,辅助服务采掘”的工作原则,严格按工作程序组织生产,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二)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因汇报不及时影响安全生产的,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次。

(三)对于各单位反映的问题,调度室不能协调解决的,由调度人员向分管领导及值班矿领导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次。

(四)紧急重大事故,由施工负责人及单位领导直接向分管领导和调度室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次。第七条 生产会议及生产任务考核

(一)各相关职能部门,基层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准时参加各种生产会(采掘准)、现场会。生产会由采掘区队的行政主管参加,辅助单位由分管科区长参加。现场会参加人员由相关单位和会议召集人共同确定。参加人员务必准时参加会议,无故迟到、早退,由别人代替的,罚责任人30元/次,无故缺席罚单位主管领导50元/次。

(二)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备带记录本,做好会议记录,否则罚款20元。

(三)会议安排的工作,各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在下次会议时汇报工作落实情况,否则罚责任人50元/次,罚责任单位100元/次·天。对拒绝接受任务,不服从会议安排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因此而影响整体工程进展的,由责任单位承担被影响单位的工资。

(四)应属本单位负责的工作,需其他单位帮助的,被帮助单位支付劳务费50元/工。第八条 材料设备供应管理材料设备供应管理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责任单位罚款50~500元/次,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100元/次。造成丢失的按原价赔偿。

(一)未按生产接续,各种会议安排,按时供应材料设备的;

(二)各单位所需材料、设备、备品备件等未提前向相关单位申请或报计划单的,或未根据单位提供的物资计划及时供应的;

(三)凡使用单位领用的材料因质量不合格或数量不足的;

(四)常用物资和备品、备件未达到足够储备数量的;

(五)发料单位所发材料不符合使用单位要求,未及时发现的;

(六)井下材料、备品备件、料场管理混乱,文明生产环境差的;

(七)材料、设备在运输途中丢失、损坏的;

(八)未经使用单位签字同意或未按照指定地点卸料的;

(九)供料单位及用料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规定地点交接材料的;

(十)车皮(叉车)内材料未卸尽就用于装矸或其他物料的;

(十一)单位液压支柱下井前未进行试压,未配齐三用阀,外观失效,使用中出现自卸的;

(十二)未按规定装卸、存放、使用单体的;

(十三)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的;

(十四)各责任单位管辖范围内堆放的闲置材料设备未及时回收的。第九条 调度指挥矿设立总调度室,某井设立井调度室。矿调度室负责与集团公司调度室保持联络,井调度室必须及时与矿调度室保持联系。矿(井)调度室是矿(井)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各单位的生产协调指挥,上级领导的指令、指示的传达落实处理,基层各单位人员必须服从矿(井)调度室的调度指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500元∕次,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100元/次。

(一)因调度人员原因,对上级领导指示、指令未及时汇报有关领导造成失误的;

(二)对矿(井)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调度人员没有落实、记录和反馈的;

(三)调度人员不能做到礼貌用语,文明调度的;

(四)调度人员对井下现场调度不清,安排失误的;

(五)基层单位人员对调度指令拒不执行或推诿扯皮的;

(六)出现各类事故,调度员在接到汇报后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因而延误事故处理的;

(七)出现生产事故,相关人员未在20分钟内向调度室如实汇报的;

(八)在接到调度指令后,下井人员处理事故,班中人员未在20分钟内,临时安排人员未在40分钟内到达副井上口的;

(九)调度监测通讯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未在4小时内修复,或未按要求布置监控通讯设施的;

(十)各使用单位分管范围内的监测通讯设施出现问题未及时汇报调度室或出现丢失,人为损坏的;

(十一)岗位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故意不接电话,延误生产时间的;

(十二)酒后或不按规定程序反映问题,到调度室无理取闹,扰乱正常调度秩序的。第十条 井下管理范围变更

内的漏电、接地故障,由采掘区队处理,高压故障由机电工区处理。较为复杂的事故,由单位提出,调度室安排机电工区协助处理,但事故单位支付机电工区人员工资,标准为50元/人·次。第三十七条 对于生产中出现的一切生产事故,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由调度室值班主任会同当日矿有关部门值班人员进行追查分析,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在第二天早调度会进行通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第三十八条 对于调度室通知的事故追查,各单位要组织好相关人员按时参加,否则,对单位主管领导和缺席者罚款50元/天。第六章 轨道运输管理第三十九条 运搬工区是全矿轨道运输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全矿分管范围内轨道运输的轨道、电绞、安全设施的安装,日常管理,隐患处理和质量标准化工作。同时负责全矿轨道运输车辆(车皮、叉车、平板车)的维修与管理,对采掘头面的轨道运输进行指导。第四十条 生产部(生产办)运输组、安监部机运组负责对全矿轨道运输进行检查监督,确保轨道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第四十一条 采煤面上下顺槽(具体范围由生产部根据现场情况确定)的所有轨道运输的轨道、电绞、安全设施等由运搬工区一次性安装,整理达标后,由生产部(生产办)组织移交给采掘头面(掘进头开窝位置向里随着掘进进行由掘进单位安装),未办理移交手续的,不允许使用。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1000元,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次。第四十二条 掘进头掘进所需轨道由运搬工区提供,电绞、信号及其按钮等由机电工区提供,否则,影响生产的,按本《规定》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运搬工区必须对回收后再投入使用的铁道进行重新调直、钻眼等,除作特殊用的短道外,长度小于4m、轨型15kg/m及以下的铁道不允许再投入使用,轨道端部必须加工平整,道夹板与螺栓眼合理配合。否则,给予运搬工区20元/根的处罚。第四十四条 关于各单位下井材料设备装运的有关规定

(一)采煤面新面安装需要的单体、铰接顶梁、特殊支护材料,由采煤工区开票,交运搬工区装运至切眼上头50m内码放合格交采煤工区。

(二)掘进头钢带、锚杆、工字钢,正常生产采煤面的单体、铰接梁等,由采掘工区装运至使用现场。

(三)采掘头面使用的其它材料,由采掘工区开票,交运搬工区装车,在送票第二天16:00之前运至架线末端,办理包括车皮、叉车在内的交接手续,交采掘工区运至使用地点,并在24:00之前将车皮、叉车返至架线末端交运搬工区。采煤工区送票时间每周日、

二、四,掘进工区每周

一、三。

(四)联采工区用料,由联采工区装运至使用地点。

(五)通风工区密闭用料,由通风工区装车,交运搬工区运至架线末端,密闭设施在采掘分管范围内的,由采掘单位运至通风工区指定的有轨道处,每道设施给予采掘单位300元补助,其它范围内的由通风工区自己运送。

(六)运搬工区将装料车辆运送至架线末端后,接料单位必须在18:00之前安排人员接料运送。

(七)其它特殊情况下的下料,由生产部、调度室协调安排。

(八)不能按上述规定执行的,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50~100元/次,由此造成车辆积压、材料丢失的,按本《规定》有关规定处罚。第四十五条 副井正常交接班时间7:00~9:00,15:00~17:00,23:00~1:00。运搬工区必须保证上下层罐能同时上下人员,否则,罚运搬工区200元/次,工区主管领导50元/次。第四十六条 乘罐、人行车人员随身携带长度超过1m的工具、物料必须装车上下,否则,罚责任人20元/件·次。第四十七条 主要大巷有架空线段,禁止人力推车。所有物料设备车从副井口或架空线末端全部交由运搬工区电机车编组拉运。正常情况下,从副井上口架线末端运送时间不允许超过3小时,特殊情况下,由调度室协调,否则,罚责任单位或个人100~200元/次。第四十八条 关于车皮、叉车、平板车的管理

(一)轨道运输车辆实行计划领用、凭票供应的原则,各用车单位必须提前8小时以上到运搬工区申请车辆使用票,注明车辆编号、用途、交接地点。用车单位必须在48小时交还运搬工区,并凭现场交接签字到运搬工区值班室销票,特殊情况下必须由用车单位书面申请报有关领导签字后可适当延长,否则,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20元/天·车。

(二)车辆供应按先远后近、先急后缓的原则执行,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元/车。

(三)运搬工区应保证施工单位的座底车数的供应(具体数量由生产部根据情况确定),并对各头面座底车数进行核查与考核。否则,对运搬工区罚款100~200元/次,对主管领导罚款50元/次。

(四)使用车辆单位的接车员应在指定地点接车,运搬调度站按计划分车,不得抢车。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次。运搬工区应加快车辆周转,保证每班在上半班供给使用单位的班计划量的一半以上,下半班在交接前2小时完成计划供应量,用车单位以重车换车皮,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次,对主管领导罚款50元/次。

(五)运搬工区车管员每日15:00将矿车当日井上、井下分布情况的日报表分类,送生产矿长、掘进副总、生产部部长、生产部掘进组,并逐日考核。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六)使用车皮的单位矸石炭未装满(低于车沿下300mm)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元/车。矿车三环链一处不挂的,对责任人罚款10元/车。

(七)掘进、修护、清理用空重车,一律在架线末端进行交接,否则,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20元/车。

(八)运搬工区对车底厚度大于0.2m车皮要及时清挖,否则,罚款20元/车。

(九)新购、检修的车辆必须经过验收,不合格的车辆禁止投入使用。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辆,罚责任单位主管领导50元/辆。

(十)运搬工区对轨道运输车辆按规定检修、编号,否则,对运搬工区罚款20元/

车。

(十一)井下闲置车辆,运搬工区必须落实到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回收上井,否则,罚运搬工区车管员20元/车。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责任单位罚款100~5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100元。

(一)凡是需安装的电绞,必须经会审给定安装位置,未经会审擅自安装的;

(二)稳设电绞和铺设轨道不合格的(包括花道);

(三)运输安全设施未正常安装到位的(包括地滚、霸经轮);

(四)图牌板不全,设备不完好未及时修理的,或强行使用的;

(五)供应材料设备不达标,加工花道不合格的;

(六)有轨道斜巷,流水冲刷轨道的;

(七)下井电绞未经生产部运输组审批,未经生产部、安监部验收合格的;

(八)电绞钢丝绳使用后未及时盘起,出现排列不整齐、跑偏、打结、扭曲,磨损其它材料设备的,地滚、站滚、压绳轮等不转的;

(九)凡需移交的电绞、轨道、安全设施,未经生产部运输组办理移交手续的;

(十)下发轨道运输通知单未及时解决的;

(十一)未经允许将运输途中的材料设备擅自卸车的;

(十二)材料、设备、支架等“超长、超宽、超重、超高”,大件由于装车质量,导致在运输过程中掉道、翻车、脱落、撞坏其它设施的;

(十三)在电绞峒室、保险峒内随意堆放材料设备,影响正常使用的。第七章 皮带运输管理第五十条 皮带工区是全矿皮带运输管理的主控单位,负责分管范围内皮带运输的管理和质量标准化工作负责对其它单位的皮带运输管理和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同时,接受生产部运输组,安监部机运组的业务指导,考核检查。第五十一条 皮带工区负责全矿所有皮带的一次性安装拆除工作。采煤面顺槽皮带,掘进用皮带,由皮带工区安装整理达到质量标准化要求后,由生产部牵头移交给采掘头面管理,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第五十二条 正常生产过程中,掘进头需增加的皮带及部件,由皮带工区提供,掘进工区装运至掘进头使用,损坏需更换的皮带及部件,除电机由机电工区提供外,其余均由皮带工区提供。否则,由此造成丢失,影响生产的,按本《规定》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 皮带运输机滚筒、托辊,必须转动灵活,否则,滚筒不转,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200元/个;托辊不转,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20元/个。第五十四条 皮带运输要保持良好的文明卫生状况,出现跑偏洒炭,必须及时调整和清理,否则,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50元/处,因此而造成撕坏皮带的,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100~500元/次,罚责任单位主管领导100元/次。第五十五条 应尽量保持皮带的长度,任何人不得人为割断皮带,否则罚责任人200元/次,责任单位主管领导50元/次。第五十六条 用皮带运输材料设备造成皮带撕坏,影响生产的,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100~500元/次,罚责任单位主管领导100元/次。第八章 其它第五十条 井下文明生产责任区划分:

(一)采煤单位为工作面两道(三道)的责任范围内;

(二)掘进单位为掘进头重车行车路或及料场范围内;

(三)运搬工区为井下有架线巷道及副井上下口,主斜巷及其上下滑板;

(四)皮带工区为-370三条设备上山及分管范围内皮带机道;

(五)机电一区为井下变电所,主泵房及周围30m范围内,-370组装峒室,井下各水仓入口及其斜巷;

(六)联采工区为井下没有责任单位的所有巷道;

(七)其它单位、部室由生产管理部根据矿井采掘生产活动进行明确划分。文明生产环境考核按矿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八条 巷道设计部门在进行巷道设计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上级文件的规定,充分考虑运输安全间距,车场长度,保险峒室,安全设施,电绞安设等要求,在设计中明确规定;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施工。否则,罚责任人50~200元/次,责任单位主管50元/次。第五十九条 井下ф1.2m及以上绞车的日常使用运转检修划归机电工区管理;55kv及以下电绞的安装(包括打地锚、支杆、上安全设施),划归运搬工区(采掘头面职责范围内除外);专门供皮带使用的小绞车由皮带工区负责日常管理,并按有关规定考核。第六十条 副井口管理:井口台、围栏、安全门、信号室、摇台、推车机、泵站管路及文明卫生由运搬工区管理,其余由机电工区管理。第六十一条 井下巷道修护,除采掘头面职责范围以外的,由联采工区负责,并按有关规定考核。第六十二条 井下压风主干管路的安设回收(包括管子装运)与日常管理,由机电工区负责;掘进头压风管路由掘进工区安设与管理;其它临时性用风地点,由联采工区运送塑料管理至交接位置,机电工区提供管路连接件,交用风单位安设与管理。否则,由此造成漏风,质量标准化不达标,影响生产,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处,责任单位100~500元/次。第六十三条 井下临时性水点的建立与排水,按巷道文明生产职责范围划分,并随着巷道文明生产范围的变动进行移交,并按有关规定考核。第九章 附则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某某煤矿原办法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某某煤矿。

第12篇:煤矿生产管理规定

煤矿生产管理规定

文章简介:煤矿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生产组织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生产管理,明确职责,做到有章可循,奖罚有据,特制定本规定,煤矿生产管理规定。第二条矿(井)根据安全生产需要,设立生产管理部(办),安全监察部,同时设立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井调度室),矿(井)实行24小时领导值班制度和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制度。第三条生产管理部(生产办… 煤矿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生产组织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生产管理,明确职责,做到有章可循,奖罚有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井)根据安全生产需要,设立生产管理部(办),安全监察部,同时设立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井调度室),矿(井)实行24小时领导值班制度和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制度。 第三条生产管理部(生产办)是全矿(井)安全生产的管理部门,在生产矿(井)长的直接领导下行使生产指挥权,按各单位的职责范围及矿临时安排的工作组织安全生产。 第四条全矿各单位都必须服从矿统一布置,认真执行和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任务,凡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影响生产者,生产管理部门有权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五条生产管理、考核,以生产管理部(生产办)为主,企业管理部、安全监察部、财务工资部协助执行。 第二章生产保障 第六条工作程序 一各单位应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基层服从部门,局部服从整体,辅助服务采掘”的工作原则,严格按工作程序组织生产,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二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因汇报不及时影响安全生产的,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次。 三对于各单位反映的问题,调度室不能协调解决的,由调度人员向分管领导及值班矿领导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次。 四紧急重大事故,由施工负责人及单位领导直接向分管领导和调度室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次。 第七条生产会议及生产任务考核 一各相关职能部门,基层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准时参加各种生产会(采掘准)、现场会。生产会由采掘区队的行政主管参加,辅助单位由分管科区长参加。现场会参加人员由相关单位和会议召集人共同确定。参加人员务必准时参加会议,无故迟到、早退,由别人代替的,罚责任人30元/次,无故缺席罚单位主管领导50元/次。 二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备带记录本,做好会议记录,否则罚款20元。 三会议安排的工作,各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在下次会议时汇报工作落实情况,否则罚责任人50元/次,罚责任单位100元/次·天。对拒绝接受任务,不服从会议安排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因此而影响整体工程进展的,由责任单位承担被影响单位的工资。 四应属本单位负责的工作,需其他单位帮助的,被帮助单位支付劳务费50元/工。 第八条材料设备供应管理 材料设备供应管理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责任单位罚款50~500元/次,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100元/次。造成丢失的按原价赔偿。 一未按生产接续,各种会议安排,按时供应材料设备的; 二各单位所需材料、设备、备品备件等未提前向相关单位申请或报计划单的,或未根据单位提供的物资计划及时供应的; 三凡使用单位领用的材料因质量不合格或数量不足的; 四常用物资和备品、备件未达到足够储备数量的; 五发料单位所发材料不符合使用单位要求,未及时发现的; 六井下材料、备品备件、料场管理混乱,文明生产环境差的; 七材料、设备在运输途中丢失、损坏的; 八未经使用单位签字同意或未按照指定地点卸料的; 九供料单位及用料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规定地点交接材料的; 十车皮(叉车)内材料未卸尽就用于装矸或其他物料的; 十一单位液压支柱下井前未进行试压,未配齐三用阀,外观失效,使用中出现自卸的; 十二未按规定装卸、存放、使用单体的; 十三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的; 十四各责任单位管辖范围内堆放的闲置材料设备未及时回收的。 第九条调度指挥 矿设立总调度室,某井设立井调度室。矿调度室负责与集团公司调度室保持联络,井调度室必须及时与矿调度室保持联系。矿井调度室是矿(井)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各单位的生产协调指挥,上级领导的指令、指示的传达落实处理,基层各单位人员必须服从矿(井)调度室的调度指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500元∕次,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100元/次。 一因调度人员原因,对上级领导指示、指令未及时汇报有关领导造成失误的; 二对矿(井)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调度人员没有落实、记录和反馈的; 三调度人员不能做到礼貌用语,文明调度的; 四调度人员对井下现场调度不清,安排失误的; 五基层单位人员对调度指令拒不执行或推诿扯皮的; 六出现各类事故,调度员在接到汇报后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因而延误事故处理的; 七出现生产事故,相关人员未在20分钟内向调度室如实汇报的; 八在接到调度指令后,下井人员处理事故,班中人员未在20分钟内,临时安排人员未在40分钟内到达副井上口的; 九调度监测通讯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未在4小时内修复,或未按要求布置监控通讯设施的; 十各使用单位分管范围内的监测通讯设施出现问题未及时汇报调度室或出现丢失,人为损坏的; 十一岗位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故意不接电话,延误生产时间的; 十二酒后或不按规定程序反映问题,到调度室无理取闹,扰乱正常调度秩序的。 第十条井下管理范围变更时,材料设备数量、质量标准化移交的规定 一采掘头面搬家,安装移交等井下管理范围变更时,由生产部(生产办)牵头,安监部、企管部、供管科参加,各移交接收单位办理包括所有在用材料设备数量、质量标准化状况等在内的一次性移交手续,并由移交接收单位在移交单上签字,移交单一式四份,由移交单位在移交当日送达下列单位:接收单位一份,供管科一份,生产部(生产办)一份,自留一份。否则,罚责任人50~100元,因此而造成损失的,按原值扣罚责任单位。 二在移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影响下道工序及采掘头面生产的,扣罚责任单位100~200元/条·项,并在两天内处理完毕;影响下道工序及采掘头面生产或拒不处理的,按每条(项)问题200~500元扣除责任单位工资总额,移交其它单位处理,并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条·项,因此发生的材料费用计入责任单位。 三未用或剩余材料设备,除现场会确定留用外,一律由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回收上井。 第三章采掘头面管理 第十一条采掘头面职责范围:采煤面为工作面及其两道(三道);掘进头为开窝位置向里至迎头,掘进重车行车路线和扒装溜子道以及只为掘进服务的皮带机道,具体范围由生产部(生产办)根据头面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采掘头面职责范围内的所有在用设备、电缆及其材料,五小设备、支护材料、轨道及其附件、皮带及其附件、各种管路及其附件、溜子及其附件、巷道文明生产等,在采掘头面开工及收作之前,由生产部(生产办)牵头,按本《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正常生产过程中,随采煤面推进退用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采煤工区回收至指定地点(或仓库),交相关单位,并按本《规定》第十条办理交接手续。 一电机、开关、电缆、信号线及按钮,水泵、电缆盒、电缆勾、电绞,上井交机电工区。 二轨道及附件,包括道板(回收率50%),交运搬工区指定存放点。 三皮带胶带及其附件,交皮带工区指定存放地点或打上井交皮带工区检修。 四支护材料、单体支柱、铰接顶梁、钢丝绳、铁鞋,上井交供管科。 五塑料管,交联采工区指定存放点。 六铁管及其附件,包括防尘、压风、排水用铁管,交通风工区指定存放点。 七电话线上井交生产后勤服务中心电话维护组。 八溜子头尾、电机牙箱、根节及各种小件上井交机电工区,溜槽、刮板、链条上井交预备队。 九采煤面乳化泵站的挪移,由采煤工区承担。 第十四条采煤面结束,除单体、铰接顶梁、铁鞋。原则上由采煤工区回收上井交供管科外,其余设备、设施办理一次性移交手续,由相关单位回收上井。 第十五条采煤面初次放顶前,由生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生产部、安监部分管部长签字,报请矿领导进行现场会审同意后,方可进行初次放顶。若因存在问题较多,不具备初放条件,按每条问题(隐患)100元处罚责任单位。问题处理完后,经矿领导指定人员确认,方可进行初次放顶,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主管领导100元。 第十六条采煤面遇到地质构造或出水等,需要突击建立排水点,水泵管路由采煤工区安装,使用塑料管路由采煤工区开票到联采工区领取,机电工区井上提供相应竹节、焊接瓦笼等,交采煤工区搭接吊挂管路,因此而影响生产的,罚责任人100~500元。 第十七条掘进头(包括压风、排水、防尘管路所有管路实行钢管化,由通风工区提供钢管及搭接配件,因巷道拐弯等需用塑料管,由联采工区提供,但搭接长度不得大于20m,否则罚责任人50~500元,工作总结《煤矿生产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采掘头面职责范围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100元/处·次。 一管线未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吊挂,管路漏水漏液漏风的; 二物料设备未上架码放或码放不合乎质量标准化要求,未挂标志牌的; 三巷道漏顶、失修未及时处理的; 四水窝排水不净造成轨道被淹、人员过不去,或水泵被埋,水养子未挖净的; 五回收的塑料管随便割断,造成每节小于50m的。 六所用仪表损坏不能正确示数的; 七采煤面上下出口未按规定要求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或虽有加强支护措施但仍不能有效支护顶板的; 八掘进头锚杆未按质量标准化要求施工的,顶板破碎未采取挂网措施的,巷帮超挖严重巷道成形差的; 九设备、开关、电缆上易炭未清理,积尘未擦干净的。 第十九条采掘头面或其它修护地点出现大块矸石煤块(0.4×0.4×0.4m3),金属材料、木料、水炭进入原煤生产系统,对责任者罚款50元/次·块。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次·块。质管中心、皮带工区负责监督实施,否则,对质管中心、皮带工区罚款100元/次,由此造成储煤小井卡楼、窜楼的,计入皮带工区月度事故率考核。 第二十条采掘头面有出水征兆、瓦斯突出、顶板突然来压等异常情况,不汇报处理,继续进行正常采掘活动的,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次,对当班班长、跟班干部、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各罚款50~00元/次,造成后果的,按职务过错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正常生产条件下,交接-班时必须将运煤系统运输设备上的载荷全部开空,否则,对责任人、当班班长、跟班干部各罚款50元/次。 第二十二条新掘井巷工程的验收 一新掘井巷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前三天提出书面申请报生产部(生产办),由生产部(生产办)根据现场情况通知安监部、施工单位、接收单位、财资部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入另一场所施工,并一次性罚款100~500元,同时,财资部门不得结算工资。 二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井巷工程,由生产部(生产办)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因此而造成拖延工期的,对施工单位按200~500元/天罚款,并对施工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天,直至合格为止。 三因生产接续等原因不能再安排原施工单位对不合格工程进行整改,需由别的单位进行整改的,所发生的材料、工资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四巷道不经验收,不得拆除任何物料设备,经移交现场会确定留下的材料设备,要办理移交手续,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100元。 五参加巷道验收的人员,要严格按工程质量标准化验收,并在验收移交单上签字,工资部门根据验收移交单给施工单位办理结算手续,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次,造成严重影响的,加倍处罚。 第二十三条井巷维修制度 一生产部(生产办)负责每月下达巷道维修计划,并对巷道维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无特殊原因,完不成任务的,罚责任单位100~500元/项。 二生产部(生产办)负责巷道维修人员及巷道修护工区的主管领导,每月至少要对全井下主要运输大巷,主要进回风道及采区上下山检查一次,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否则,罚责任人50~100元/次。 三责任单位负责责任区域内的巷道维修,对巷道失修达到10m以上地点,由生产部(生产办)牵头,安监部、供管科、通风工区及施工单位领导现场会审,编制专门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施工,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巷道断面。施工完工后,由生产部(生产办)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对不符合措施或有关规定要求的巷修工程,要重新予以返工,否则,工资部门不得支付工资,并罚款100~500元。 第二十四条生产部(生产办)、技术中心每旬至少对采掘头面收尺一次,同时向有关矿领导、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水文地质资料,及时给定中腰线,发放开透窝、安全施工通知单。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第四章生产准备管理 第二十五条生产准备施工单位的责任范围 一预备队 1.负责工作面运煤系统所有溜子(包括转载机)运输安装试车和拆除回收,其中包括各部40T刮板运输机搭火,操作线、按钮安装,挡煤板安装,刮板运输机头尾打支杆压柱,以及负荷线、操作线、按钮、挡煤板的回收。 2.负责综采面安装拆除时切眼内扒、装、调支架用回绞搭火,稳固,信号铺设及其完工后的回收。 3.负责综采工作面支架的安装、拆除。 4.负责拆除综采工作面出口下料改大棚工作。 二机电工区 1.负责安装时地面提供给预备队40T刮板运输机头、尾、根节,电机牙箱及各种小件及安装单位使用的负荷线、操作线、按钮、信号线等。 2.负责40T刮板运输机信号系统的安装与拆除回收。 3.负责皮带、电绞、油泵、回绞、风机、各部40T刮板运输机的供电到开关及拆除期间的回收。 4.负责75KW以上刮板运输机、转载机、电机牙箱安装和搭火,以及拆除时的回收。 5.负责开关列车安装试运转,综采供电,高压管路铺设至工作面,及拆除时的回收。 6.负责综采工作面支架液压系统的整理达标,防尘系统的安装达标和拆除回收(包括转载机头)。 7.负责炮采、高档工作面泵站及其它临时泵站液压系统安装及回收。 8.负责煤机安装试车及拆除回收。 9.负责安装拆除时所有回绞的运送和回收,以及拉运支架路道上的回绞安装搭火。 10.负责安装拆除区域排水泵的安装。 11.负责液压支架井上解体装车、井下组装工作。 三通风工区 1.负责炮采切眼内防尘管路及甩头的安装和拆除回收。 2.负责除转载机头外各转载点防尘管路喷雾的安装拆除回收。 3.负责通风设施的建立、管理及局扇、风袋安装及回收。 4.负责两道防尘管路、防尘系统的铺设和拆除回收。 5.负责皮带机头25m防尘,灭火软管安装。 四运搬工区(运输工区) 1.负责工作面安装拆除期间所有的电绞、信号、安全设施的安装与拆除。 2.负责综采面安装拆除时液压支架及平板车运送工作。 3.负责炮采、高档工作面安装时所需单体、铰接顶梁、特殊支护材料装、运至切眼上头50m范围内。 五皮带工区(运输工区) 1.负责安装拆除期间皮带安装试车,信号安装及回收。 2.负责掘进区队使用皮带的一次性安装调试及拆除。 3.负责皮带安全设施的安装与拆除回收。 六联采工区 1.负责安装拆除期间的扶起吊棚,打支杆压柱。 2.负责综采面安装时切眼改大棚、刷角。 3.负责拆除安装时设备运送的辅助工作,如电绞峒室、回柱机稳固等。 4.负责拆除安装时排放水管路运送工作。 5.负责综采面安装拆除时切眼上头20T回绞稳固,开关列车打支杆等。 6.掘进巷道完工移交时,排水点水泵移交联采排水,以及工作面安装拆除期间的排水。 第二十六条安装拆除期间的设备移交 一机电工区提供给安装单位安装用的溜头、电机牙箱牙箱要加好润滑油、根节、溜尾、尾轴及溜头上的各种小件必须在地面车间组装通电试运转。经机电工区、预备队、生产部三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填写设备交接单移交给预备队,再由预备队解体装车下井,不合格设备不得装车下井,否则罚责任单位100~500元/件,因此影响安装的,给予责任单位200~500元/天的处罚。 二电绞开关移交:自通电之日起,机电工区2天之内必须达到完好标准,第3天办理移交手续,对移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给1天时间处理。在安装至处理时间内出现问题仍由机电工区处理,并按拖延时间给予200元/天处罚。 三皮带、刮板运输机开关,在安装试车期间出现问题,由机电工区处理,处罚办法与电绞开关移交办法同。 第二十七条安装验收移交要求 一刮板运输机 1.刮板运输机安装达到平、直、稳,运行时平稳,不晃动,溜头、溜尾搭接时,高度不小于0.3m,前后交错不小于0.5m,不带回煤,切眼运输机与顺槽运输机搭接合理。 2.刮板运输机挡煤板使用铁挡板并安装齐全,搭茬合理,各部小件上齐。 3.减速箱使用合格的油脂,油量适当,各种保护罩齐全、完整。 4.刮板运输机电气设备达到完好标准,且炮采切眼运输机尾巴线、操作线必须达50m。 5.刮板运输机链条松紧适宜,卡兰、螺丝、刮板齐全。 6.刮板运输机运转时无跳齿、无刮卡、无飘链、无落链。 7.搭皮带机的刮板运输机头必须上挡板,使用铁马,横梁宽不超过电机牙箱。 二液压支架 1.支架安装要排成直线。 2.支架要垂直顶、底板,与顶板接触严密。 3.支架顶梁与顶板平行支设。 4.相邻支架间无明显错差不能超过顶梁,侧护板高的2/3。 5.各液压管路联接合理、齐全。 6.支架前无浮煤、浮矸堆积。 7.支架锚固头与刮板运输机连接好,销子齐全。 三开关列车、煤机、油泵 1.开关列车中车与车之间必须钢性连接。 2.开关列车上综采供电设备有接地极。 3.从开关列车至切眼输送机头间的电缆、防尘管路、高压管路吊挂整齐。 4.煤机线、煤机用防尘管路用电缆卡子捆扎好放在输送机电缆槽内,输送机尾电机线也捆扎在电缆槽上。 5.架间喷雾按规定安装,截止阀齐全,管路不漏液,支架每架均要安装测压阀测压管路。 6.泵站电气设备达到完好标准,液压系统完好,不漏液,润滑油脂合格,适当,保护罩齐全。 7.照明灯、通讯喇叭安装间隔符合要求,线路吊在支架前梁下,吊挂整齐,能正常使用。 8.煤机的各种保护盖板上齐全,内外喷雾正常,电气部分达完好标准。 四其它要求 1.所有设备、电缆、电绞、轨道的安装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 2.向采煤面顺槽供电、供水、供压风必须在采区上下山(集中运输道)与顺槽交叉的三角门处安设断路开关,截止瓦笼。 3.综采面皮带机道4寸防尘管铺设至切眼100m处,安水头及过滤器;其它工作面溜子道、材料道铺设管路距切眼50m安装水针。 4.各种管路铺设遇有保险峒室,必须设有过道,不得影响保险峒使用。 5.皮带长度小于50米,综采、炮采、掘进用皮带宽度分别小于90、80、70cm,胶皮磨损严重大面积脱落,不得再次安装使用。 6.一次性安装,炮采切眼必须投入成套新40T刮板运输机,顺槽溜子也要经过检修后再进行安装;综采切眼运输机及转载机也要经过检修,磨损变形严重的溜槽、中板不再使用;各种刮板运输机链条磨损超过20%的不再使用。 7.一次性安装,综采面超前皮带全部使用新胶带。 8.安装完工整理达到质量标准化要求后,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进行移交。 第五章机电设备管理 第二十八条机电工区是全矿设备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分管范围内机电设备的使用管理、质量标准化工作,以及全矿范围内其它单位机电设备的检查考核。 第二十九条井下所有机电设备和电缆的使用管理实行包机制和挂牌制。各使用管理单位每月底必须将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机电设备包机责任人名单报矿调度室,便于机电事故追查处理,同时要在设备电缆使用现场张贴悬挂明显的包机责任牌板和标志牌,否则,罚责任单位主管领导50元/次·处。 第三十条对于机电设备管理

、检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罚款50~500元/次,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次。 一采煤面每天检修时间小于4小时的,未有检修记录的; 二掘进头每天检修时间小于2小时的,未有检修记录的; 三机电工区月度内未对综采面所属系统全面检修一次的,未有检修记录的,未将检修记录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生产部的; 四机电工区未执行煤机、掘进机周检制度的,遇地质条件变化周检少于2次的,未将检修记录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生产部的; 五下井设备在安装使用后24小时之内出现非人为故障的,检修后在下一班发生事故的,综采面周检后24小时内发生事故的; 六机电设备放在有积水或淋水的地方,或未采取防水措施的; 七私自拆除挪用在用机电设备、电缆的; 八下井机电设备无编号或编号不清的,达不到完好标准的或未办理相关手续的; 九在用溜子头尾无两个回煤坑或回煤坑未清理的(切眼溜子、转载机除外); 十乳化液配比浓度低于规定标准的; 十一未使用电缆钩吊挂电缆,皮钩子吊挂信号、通讯、监测线或吊挂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 第三十一条正常生产过程中,包括溜槽、立柱、煤机部件在内损坏更换的机电设备,由使用单位装车下井,并在5天内将损坏件回收上井。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件·天,罚单位主管领导50元/件。 第三十二条因生产条件变化采煤面需补充的设备材料,由生产部(生产办)安排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安装到位。掘进头开窝等需安装溜子设备由相关单位提供合格设备,交掘进工区下井安装,工资科按定额计付工资。安装要

第13篇:煤矿劳动纪律规定

XXXX煤矿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维护企业形象,确保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进行,根据市、县政府有关开展工作纪律专项整治的要求,结合当前矿井建设、劳动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按时签到、签退,严禁迟到、早退、脱岗、串岗。

二、副矿级以上领导要自觉在办公室签到。同时,当天值班领导还要到调度室签到并做好值班记录。

三、公司值班领导组成员每天至少要对各科室、各岗位上班情况进行一次巡视检查。由矿办、纪办、人劳、企管、保卫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将对各科室、各岗位进行不定时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企管科。对违反劳动纪律的科室及个人,由企管科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四、所有入井人员要自觉遵守上下班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入井时间、班次上下班。

五、生产“六大业务科室”(调度室、生技科、安检科、通风科、地测科、机电科)要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双休日”轮流上班。

六、企管科井口考勤室要严格执行下井人员交取卡片时必须穿工作服、佩带矿灯和安全帽等有关规定。

七、科(室)队管理人员及勤杂服务人员因公临时离开本科室外出办事的,需告知科室负责人,并进行登记。任何人都不得在签到后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及工作场所。

八、工作时间,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积极认真,注重效率。严禁用电脑玩游戏、打牌、上网聊天、购物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九、公司工作人员在办公场所要穿戴整洁、着装规范,不得有敞衣、赤膊、穿拖鞋等行为。

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后 附:

入井时间及班次规定

年 月 日

第14篇:煤矿生产管理规定

煤矿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生产组织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生产管理,明确职责,做到有章可循,奖罚有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矿(井)根据安全生产需要,设立生产管理部(办),安全监察部,同时设立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井调度室),矿(井)实行24小时领导值班制度和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制度。

第三条 生产管理部(生产办)是全矿(井)安全生产的管理部门,在生产矿(井)长的直接领导下行使生产指挥权,按各单位的职责范围及矿临时安排的工作组织安全生产。

第四条 全矿各单位都必须服从矿统一布置,认真执行和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任务,凡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影响生产者,生产管理部门有权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五条 生产管理、考核,以生产管理部(生产办)为主,企业管理部、安全监察部、财务工资部协助执行。

第二章 生产保障

第六条 工作程序

(一)各单位应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基层服从部门,局部服从整体,辅助服务采掘”的工作原则,严格按工作程序组织生产,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二)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因汇报不及时影响安全生产的,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次。

(三)对于各单位反映的问题,调度室不能协调解决的,由调度人员向分管领导及值班矿领导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次。

(四)紧急重大事故,由施工负责人及单位领导直接向分管领导和调度室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次。

第七条 生产会议及生产任务考核

(一)各相关职能部门,基层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准时参加各种生产会(采掘准)、现场会。生产会由采掘区队的行政主管参加,辅助单位由分管科区长参加。现场会参加人员由相关单位和会议召集人共同确定。参加人员务必准时参加会议,无故迟到、早退,由别人代替的,罚责任人30元/次,无故缺席罚单位主管领导50元/次。

(二)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备带记录本,做好会议记录,否则罚款20元。

(三)会议安排的工作,各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在下次会议时汇报工作落实情况,否则罚责任人50元/次,罚责任单位100元/次·天。对拒绝接受任务,不服从会议安排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因此而影响整体工程进展的,由责任单位承担被影响单位的工资。

(四)应属本单位负责的工作,需其他单位帮助的,被帮助单位支付劳务费50元/工。

第八条 材料设备供应管理

材料设备供应管理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责任单位罚款50~500元/次,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100元/次。造成丢失的按原价赔偿。

(一)未按生产接续,各种会议安排,按时供应材料设备的;

(二)各单位所需材料、设备、备品备件等未提前向相关单位申请或报计划单的,或未根据单位提供的物资计划及时供应的;

(三)凡使用单位领用的材料因质量不合格或数量不足的;

(四)常用物资和备品、备件未达到足够储备数量的;

(五)发料单位所发材料不符合使用单位要求,未及时发现的;

(六)井下材料、备品备件、料场管理混乱,文明生产环境差的;

(七)材料、设备在运输途中丢失、损坏的;

第十二条 采掘头面职责范围内的所有在用设备、电缆及其材料,五小设备、支护材料、轨道及其附件、皮带及其附件、各种管路及其附件、溜子及其附件、巷道文明生产等,在采掘头面开工及收作之前,由生产部(生产办)牵头,按本《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正常生产过程中,随采煤面推进退用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采煤工区回收至指定地点(或仓库),交相关单位,并按本《规定》第十条办理交接手续。

(一)电机、开关、电缆、信号线及按钮,水泵、电缆盒、电缆勾、电绞,上井交机电工区。

(二)轨道及附件,包括道板(回收率50%),交运搬工区指定存放点。

(三)皮带胶带及其附件,交皮带工区指定存放地点或打上井交皮带工区检修。

(四)支护材料、单体支柱、铰接顶梁、钢丝绳、铁鞋,上井交供管科。

(五)塑料管,交联采工区指定存放点。

(六)铁管及其附件,包括防尘、压风、排水用铁管,交通风工区指定存放点。

(七)电话线上井交生产后勤服务中心电话维护组。

(八)溜子头尾、电机牙箱、根节及各种小件上井交机电工区,溜槽、刮板、链条上井交预备队。

(九)采煤面乳化泵站的挪移,由采煤工区承担。

第十四条 采煤面结束,除单体、铰接顶梁、铁鞋。原则上由采煤工区回收上井交供管科外,其余设备、设施办理一次性移交手续,由相关单位回收上井。

第十五条 采煤面初次放顶前,由生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生产部、安监部分管部长签字,报请矿领导进行现场会审同意后,方可进行初次放顶。若因存在问题较多,不具备初放条件,按每条问题(隐患)100元处罚责任单位。问题处理完后,经矿领导指定人员确认,方可进行初次放顶,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主管领导100元。

第十六条 采煤面遇到地质构造或出水等,需要突击建立排水点,水泵管路由采煤工区安装,使用塑料管路由采煤工区开票到联采工区领取,机电工区井上提供相应竹节、焊接瓦笼等,交采煤工区搭接吊挂管路,因此而影响生产的,罚责任人100~500元。

第十七条 掘进头(包括压风、排水、防尘管路所有管路实行钢管化,由通风工区提供钢管及搭接配件,因巷道拐弯等需用塑料管,由联采工区提供,但搭接长度不得大于20m,否则罚责任人50~500元。

第十八条 采掘头面职责范围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100元/处·次。

(一)管线未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吊挂,管路漏水漏液漏风的;

(二)物料设备未上架码放或码放不合乎质量标准化要求,未挂标志牌的;

(三)巷道漏顶、失修未及时处理的;

(四)水窝排水不净造成轨道被淹、人员过不去,或水泵被埋,水养子未挖净的;

(五)回收的塑料管随便割断,造成每节小于50m的。

(六)所用仪表损坏不能正确示数的;

(七)采煤面上下出口未按规定要求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或虽有加强支护措施但仍不能有效支护顶板的;

(八)掘进头锚杆未按质量标准化要求施工的,顶板破碎未采取挂网措施的,巷帮超挖严重巷道成形差的;

(九)设备、开关、电缆上易炭未清理,积尘未擦干净的。

第十九条 采掘头面或其它修护地点出现大块矸石煤块(0.4×0.4×0.4m3),金属材料、木料、水炭进入原煤生产系统,对责任者罚款50元/次·块。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次·块。质管中心、皮带工区负责监督实施,否则,对质管中心、皮带工区罚款100元/次,由此造成储煤小井卡楼、窜楼的,计入皮带工区月度事故率考核。

第二十条 采掘头面有出水征兆、瓦斯突出、顶板突然来压等异常情况,不汇报处理,继续进行正常采掘活动的,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次,对当班班长、跟班干部、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各罚款50~00元/次,造成后果的,按职务过错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正常生产条件下,交~时必须将运煤系统运输设备上的载荷全部开空,否则,对责任人、当班班长、跟班干部各罚款50元/次。

第二十二条 新掘井巷工程的验收

(一)新掘井巷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前三天提出书面申请报生产部(生产办),由生产部(生产办)根据现场情况通知安监部、施工单位、接收单位、财资部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入另一场所施工,并一次性罚款100~500元,同时,财资部门不得结算工资。

(二)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井巷工程,由生产部(生产办)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因此而造成拖延工期的,对施工单位按200~500元/天罚款,并对施工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天,直至合格为止。

(三)因生产接续等原因不能再安排原施工单位对不合格工程进行整改,需由别的单位进行整改的,所发生的材料、工资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四)巷道不经验收,不得拆除任何物料设备,经移交现场会确定留下的材料设备,要办理移交手续,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100元。

(五)参加巷道验收的人员,要严格按工程质量标准化验收,并在验收移交单上签字,工资部门根据验收移交单给施工单位办理结算手续,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次,造成严重影响的,加倍处罚。

第二十三条 井巷维修制度

(一)生产部(生产办)负责每月下达巷道维修计划,并对巷道维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无特殊原因,完不成任务的,罚责任单

位100~500元/项。

(二)生产部(生产办)负责巷道维修人员及巷道修护工区的主管领导,每月至少要对全井下主要运输大巷,主要进回风道及采区上下山检查一次,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否则,罚责任人50~100元/次。

(三)责任单位负责责任区域内的巷道维修,对巷道失修达到10m以上地点,由生产部(生产办)牵头,安监部、供管科、通风工区及施工单位领导现场会审,编制专门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施工,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巷道断面。施工完工后,由生产部(生产办)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对不符合措施或有关规定要求的巷修工程,要重新予以返工,否则,工资部门不得支付工资,并罚款100~500元。

第二十四条 生产部(生产办)、技术中心每旬至少对采掘头面收尺一次,同时向有关矿领导、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水文地质资料,及时给定中腰线,发放开透窝、安全施工通知单。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第四章 生产准备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生产准备施工单位的责任范围

(一)预备队

1.负责工作面运煤系统所有溜子(包括转载机)运输安装试车和拆除回收,其中包括各部40t刮板运输机搭火,操作线、按钮安装,挡煤板安装,刮板运输机头尾打支杆压柱,以及负荷线、操作线、按钮、挡煤板的回收。

2.负责综采面安装拆除时切眼内扒、装、调支架用回绞搭火,稳固,信号铺设及其完工后的回收。

1.刮板运输机安装达到平、直、稳,运行时平稳,不晃动,溜头、溜尾搭接时,高度不小于0.3m,前后交错不小于0.5m,不带回煤,切眼运输机与顺槽运输机搭接合理。

2.刮板运输机挡煤板使用铁挡板并安装齐全,搭茬合理,各部小件上齐。

3.减速箱使用合格的油脂,油量适当,各种保护罩齐全、完整。

4.刮板运输机电气设备达到完好标准,且炮采切眼运输机尾巴线、操作线必须达50m。

5.刮板运输机链条松紧适宜,卡兰、螺丝、刮板齐全。

6.刮板运输机运转时无跳齿、无刮卡、无飘链、无落链。

7.搭皮带机的刮板运输机头必须上挡板,使用铁马,横梁宽不超过电机牙箱。

(二)液压支架

1.支架安装要排成直线。

2.支架要垂直顶、底板,与顶板接触严密。

3.支架顶梁与顶板平行支设。

4.相邻支架间无明显错差(不能超过顶梁,侧护板高的2/3)。

5.各液压管路联接合理、齐全。

6.支架前无浮煤、浮矸堆积。

7.支架锚固头与刮板运输机连接好,销子齐全。

(三)开关列车、煤机、油泵

1.开关列车中车与车之间必须钢性连接。

2.开关列车上综采供电设备有接地极。

3.从开

关列车至切眼输送机头间的电缆、防尘管路、高压管路吊挂整齐。

4.煤机线、煤机用防尘管路用电缆卡子捆扎好放在输送机电缆槽内,输送机尾电机线也捆扎在电缆槽上。

5.架间喷雾按规定安装,截止阀齐全,管路不漏液,支架每架均要安装测压阀测压管路。

6.泵站电气设备达到完好标准,液压系统完好,不漏液,润滑油脂合格,适当,保护罩齐全。

7.照明灯、通讯喇叭安装间隔符合要求,线路吊在支架前梁下,吊挂整齐,能正常使用。

8.煤机的各种保护盖板上齐全,内外喷雾正常,电气部分达完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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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煤矿技术管理规定

煤矿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井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实现矿井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集团公司、矿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矿井技术管理各项工作,在本矿范围内从事井上、井下生产、建设的相关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要认真抓好技术工作,维护技术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增强技术管理的科学性、预见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大力营造尊重知识、崇尚科学的良好氛围,为开展技术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第四条

技术工作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炭行业技术规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规定开展工作,坚持技术原则。

第五条

技术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生产技术经济一体化原则,技术要算账。

第二章 技术管理体系

第六条

健全安全技术管理体系。矿井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各专业副总工程师负责分管范围内的技术工作,并行使其相应管理职权,对总工程师负责;各职能部门负责分管范围内的技术工作,并行使其相应管理职权;生产单位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专职技术管理工作。

第七条

明确安全技术管理责任。矿长是矿井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和支持总工程师行使安全技术决策、指挥等职权;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行使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及时排查治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落实各部门的安全技术职责,建立健全部门安全技术业务保安责任制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职能部门和生产区(队)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有关技术措施和规范,并根据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措施,保证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第八条

强化安全技术管理决策机制。总工程师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总结和布臵矿井技术管理工作,研究确定矿井开拓巷道布臵,抽、掘、采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措施制定,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推广应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提取使用方案等技术问题。

- 2

(六)坚持规程措施会审制度。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必须定期(每周二和周四)亲自主持审批规程措施,其中作业规程、贯通措施、排放瓦斯、过特殊地段、拨门、收作(封闭)等重要措施由总工程师审批签发。各职能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专业分工、责任范围,严把技术关,落实各自的安全技术责任。

(七)坚持总工程师月度审阅规程措施制度。每月总工程师至少要审阅一份规程措施,副总工程师每月至少要审阅四份规程措施,并都要有记录。

(八)坚持“一工程一措施”制度。严禁无措施施工,规程措施必须在现场得到严格落实。

第九条 完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等要求,结合矿井实际,建立完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一)矿井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作业计划等的编制、审查和决策。

(二)矿井灾害预防处理与应急救援计划的制定和审批管理;专项工程和专业系统等的设计、审批和备案。

(三)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检查。

(四)矿井“一通三防”等各专业的技术管理。

(五)各专业技术管理事故的追查分析、责任追究。

(六)各种资料存档、保管、借阅、保密、登记及销毁

- 4岩巷综掘快速施工;要坚持装备选型“先进、适用、集成、经济”的原则,科学选型,力争做到系列化、通用化、标准化。大力推广动态无功补偿等节能降耗技术。

第十三条

矿井设计应选择适用的技术与装备,坚持技术与经济统一的原则,搞好采、掘、机、运、通综合配套。

(一)应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的新工艺、新装备。设备选型应坚持高强度、大功率、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环节配套的原则。

(二)煤巷、半煤巷掘进设计,应坚持掘进机械化与采煤机械化相配套的原则,积极采用机械化作业线。

(三)矿井运输设计应采用连续化运输方式。矿井的大巷运输应优先采用胶带运输机。对采区、大巷运输生产系统的设计,尽量实现自动化集中控制,配备先进可靠的安全保护装臵。

(四)采区的大型固定设备应选用高效、节能、运行安全可靠、监测监控程度高的新装备。

第十四条

采区设计的编制、会审及报批程序。

(一)采区设计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后再报集团公司审批。编制采区设计方案,必须具备下列文件:

1、矿总工程师下达的设计任务书。

2、经集团公司审批的采区地质说明书。

3、矿井设计文件,包括矿井设计、矿井改扩建设计、水平设计或区域设计。

- 6科室参加审查,确定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最佳方案。

(二)在选定的采区方案设计的基础上,生产技术科负责进一步做好采区巷道布臵设计,并由总工程师组织,副总工程师及有关业务科室参加审查确认。巷道布臵应包括以下内容:

1、确定采区的几何尺寸、位臵、边界、煤柱、采区储量、邻近采区的开采情况。

2、确定采区生产能力,采、掘工作面个数,采区服务年限,工程量(岩、半煤、煤)及投产期。

3、确定采煤方法、顶板管理方法、巷道布臵方式、采掘机械、运输设备、开采程序等。

4、确定采和掘的通风及生产系统。

5、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6、防治重大灾害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7、附采区设计方案图(巷道布臵)。

(三)在审查确认的采区方案设计的巷道布臵基础上,进行其它专业设计。

1、地测科负责防治水设计,采区储量、煤柱损失、采区回采率的计算;采区采动后对矿井或地面影响的预测和采取的相应措施,并提供井上、下对照图。

2、通风科负责采区通风设计(采区所需风量及通风系统设计)、瓦斯抽采设计、防突设计、防火设计、防尘设计、

- 8首次开采煤层的工作面设计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报集团公司再审,一般条件开采的工作面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报集团公司备案。工作面设计必须在煤巷施工前一个月设计、审批完毕。

第十九条

施工图必须符合采区设计、工作面设计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由矿总工程师批准。执行中如遇地质变化等原因,需要改变原方案设计时,施工单位或职能部门必须事先写出设计变更,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维简、技改工程的设计变更,由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按管理权限及程序及时报批。

第二十条

开工前应对设计图纸进行交底、会审、贯彻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建立图纸收、发、送登记制度和图纸归档制度,以备查阅。

第四章 现场技术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投产、开工前必须有批准的作业规程(含安全措施)。重要工程,如大硐室开凿、巷道维修、大型设备安装、拨门、贯通、过特殊地段等都必须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三条

违反采、掘作业规程施工必须追究区(队)相关人员的责任。有煤和瓦斯突出、自然发火、水害

- 10次来压和周期来压期间支架的初撑力。

3、工作面初采期间,生产单位技术人员要及时掌握工作面的回采进度和老塘直接顶的垮落情况,观测、采集压力表的数据及老塘顶板跨落情况,并把采集的数据、现场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汇报生产技术科,由生产技术科对数据及时进行处理,根据支架初撑力情况的分析来判断初次来压步距,用于指导现场生产。

4、初次放顶结束后,生产技术科必须及时编写初次来压鉴定报告(包括初次放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初次来压步距、开始回采时间和初次来压结束时间、工作面支架初撑力、每天的回采进度、数据图形分析资料等)。

5、生产技术科技术人员根据现场跟班观测的情况和初次来压鉴定报告,分析工作面的初次来压情况和初次来压步距,总结成功的经验和不足,并把收集整理的资料存档,作为今后相邻工作面支架选型、掌握初次来压步距的参考依据。

(二)工作面周期来压的矿压观测。

1、工作面正常回采期间,生产单位技术人员必须每天掌握工作面的回采进度,每隔三天采集一次压力表的数据,并把采集的数据及时报送生产技术科。

2、生产技术科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及时把采集的数据输入电脑,并将处理的数据图形打印出来,根据支架初撑力情况分析计算周期来压步距,并把采集数据处理的结果和分析计算的周期来压步距汇报给采煤矿长、采煤副总工程师和

- 12步提高对地质异常带的控制能力。业务职能部门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有权责令整改。

(三)生产单位管理人员把握好工作面的采向,确保链板机处于合适位臵,防止链板机上窜下滑。

(四)生产单位管理人员要把握好支架状态,及时调整支架,防止出现歪架、倒架、咬架现象。

(五)回采层位、采高必须严格按《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和补充措施执行。严禁采错层位,严禁无计划丢顶(底)煤回采。

(六)生产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回采工作面动态情况一览表,将工作面情况(包括跟顶底板情况、有无断层异常带、上下出口压力、链板机状态、支架状况、工作面采向、回采层位等)和上、下口的准确位臵测量好,以书面形式报生产技术科,以便掌握工作面的生产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其它管理规定

(一)综采面上、下端头超前支护(工作面煤壁向外20米范围内)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必须≥6.4Mpa。生产单位技术人员每天必须对单体液压支柱压力进行人工抽查。上、下端头超前支护单体液压支柱每次抽查数量各不少于10根,且测点分布大致均匀。

(二)采煤工作面必须备有单体液压支柱测压仪。

(三)上、下出口20米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工作面煤壁向外20米范围内)。上、下风巷断面面积≥6平方米(此

- 14巷道掘进遇到地质构造或突水等情况,地测人员应立即深入现场,根据观测和调查资料及时编制有关图件,提出分析处理意见,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经总工程师审核后,书面发至相关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技术职能部门和施工单位。

第三十二条

受水害威胁的区域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查清水文地质情况后,提出防范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在确认无透水危险时,方可掘进或回采。

第三十三条

对于受煤与瓦斯突出威胁的区域,地测科必须配合防突部门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位臵、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地质资料,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和施工单位技术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规程措施在现场的落实情况,对于未按要求施工的,要根据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同时要注意观察巷道矿压显现和支护情况,如有异常,及时将情况上报给上级领导,以便采取有效措施。矿压观测相关规定如下:

(一)锚固力监测。对采用锚索网支护形式,锚固方式为加长锚固的巷道,顶部锚固力不得小于120KN,帮部锚固力不得小于90KN,顶帮部锚杆的预紧力矩不得小于180N〃m,锚索预紧力不得小于200KN,锚索预紧力矩不得小于30MPa,对锚杆的锚固力检测工作由施工单位自查,安监处会同生产

- 16离层有明显增长,可每周观测一次。

(2)巷道表面位移监测及锚杆、锚索载荷监测:自安装之日起起,前半个月每3天观测一次,半个月后每周观测一次,两个月后每月观测一次,直至工作面回采结束。

(3)矿压观测人员对监测数据要及时分析处理,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分管领导和总工程师汇报,由总工程师主持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和对策,并组织落实。

(七)施工单位必须落实专人监护巷道支护状况,发现断锚、断索、退索、围岩异常等现象,必须及时采取加强措施,并汇报矿调度室、生产技术科以及有关领导。

(八)当地质条件变化时,基层单位要及时汇报,采取相应措施,并主动修改支护参数或改变支护形式(只能加强,不能减弱),修改支护参数或改变支护形式必须要有经总工程师审批后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

巷道拨门及贯通处的支护形式、支护参数、施工操作程序等,必须在作业规程、措施中详细说明,并附支护图。

第三十六条

巷道拨门及贯通之前要对周围薄弱地点进行加固,加固方式要在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七条

巷道贯通、预透实行通知单制度,两个相向掘进的炮掘工作面相距20米或煤巷综合机械化掘进相距60米之前,由地测部门向安全、生产、技术、通风部门及施工单位下达贯通、预透通知单,同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实行工作面单向施工;交叉对贯的两个掘进工作面,具体停头距离由矿总工程师根据现场情况具体确定。在此之前,测量部门必须下达通知单,并报告分管矿长和总工程师。

第三十八条

重要工程贯通之前,地测部门要校核导线,长距离贯通的巷道,还要进行闭合测量,以确保贯通精度。

第三十九条

各种形式的交岔点施工之前,都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措施中应明确支护的形式、参数以及施工的操作程序,并附局部放大图,以确保交岔点施工、支护安全可靠,便于使用。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要确切掌握巷道各特征点。要求现场标定及时、准确,把关到位,并根据需要及时编制补充措施。架棚巷道拐弯时,应提前在现场悬挂拐点局部放大图,水平拐弯巷道附平面放大图,起伏巷道还应该附剖面放大图。综掘机在水平拐弯角度小于100度时,还应附综掘机拐弯放大图。

第四十一条

掘进巷道的班评估要如实填写完整,由各区(队)保存、待查;地测科每月3号之前将上月各掘进头的月底点报和小硐室统计表填好,报送生产技术科及有关矿领导。在每一项工程竣工后两周内,做好工程竣工图,连同矿压观测数据资料及分析一并报送生技科和分管副总工程师。

- 19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第四十八条

所有使用局部通风机的掘进工作面必须设臵专职局扇司机,并现场交接班;局扇配电点设臵专职电工。在所有局扇安设地点设臵直通调度电话。

第四十九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大于0.5%时,通风区要根据矿井实际供风能力,请示总工程师采取增风或抽采等措施。

第五十条

巷道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煤工作面以风定产。井下每组主要风门不得少于2道,且须安装风门状态传感器,并有闭锁装臵,须设反向风门,且能自动关闭,

第五十一条

严格排放瓦斯管理。当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当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3%时,必须编制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五十二条

严格封闭墙检查管理。所有封闭墙必须安设U型压差计,正常观测数据,分析采空区进出风状况。通风系统调整前后,必须对影响区域内封闭墙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封闭墙损坏、瓦斯外溢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钻孔施工有喷孔预兆地点必须使用防喷装臵,并编制防止打钻喷孔造成瓦斯超限的专项措施,并涵盖防止打钻喷孔伤人的内容。

- 21距突出煤层法距20米以外。

第六十四条

顶(底)板巷道距突出煤层法距小于20米的,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地测科提供的资料编制防止误揭(穿)突出煤层安全技术措施;法距大于等于15米小于20米的,每80米前探一次;法距大于等于10米小于15米的,每50米前探一次;法距大于等于7米小于10米的,必须执行边探边掘措施;法距小于7米的,必须采取针对性防突措施。

第六十五条

对掘进巷道前方预测的地质构造,应根据其预测的影响程度,采取针对性前探措施。所有前探钻孔应能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及构造。前探钻孔施工由地测人员现场指导。

第六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设计应避免造成应力集中。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要避开本煤层或邻近煤层采掘工作面的应力集中区,不得在应力集中区和地质构造复杂区贯通。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内,相向掘进的工作面间距不得小于60米,并且在相距60米以前实施钻孔一次打透,只允许向一个方向掘进。

第六十七条

认真落实过断层和瓦斯异常带的“五位一体”和“四人联锁”综合防治管理措施。

第六十八条

无突出危险区域及措施或作业规程中规定施工防突前探钻孔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先施工防突前探钻孔,钻孔数量不少于2个,深度不小于60米,且前探钻孔

- 23行分析,发现异常,立即采取针对性措施。

第七十五条

加强瓦斯基础资料收集工作。各采区未采块段在进行采掘活动前,瓦斯压力、煤层透气性系数、钻孔抽采半径等相关参数测定情况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七十六条

按季度修编瓦斯地质图(包括电子版)上报集团公司。井巷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突预测图(电子版),按月上报集团公司。

第七十七条

防突仪器必须调校。正常使用的防突仪器,必须每十天校验一次,且下井前必须进行完好性检查。长期存放的防突仪器,下井使用前必须进行校验。

第七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一炮三泥”、“人牌网三警戒”、“三人联锁”、“底眼装药敷设彩带”等放炮制度。

第七十九条

每次放炮前,放炮员必须向矿调度汇报,汇报炮眼布臵、装药及瓦斯情况,经同意后,方可放炮。

第八十条

严格执行《矿井下爆破管理规定》,牢固树立“落炮就是事故”的理念。推广使用铜脚线雷管。发生落炮事故,现场班队长、放炮员、测气员、安监员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八十一条

确保矿井监控系统稳定可靠,甲烷传感器除按《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管理规范》规定设臵外,还必须在以下场所增设传感器。

(一)施工防突钻孔时,须在钻机下风侧5~10米处安

- 25煤柱内,抽采支管、地面钻井抽采管路、抽采巷道及抽采钻孔等地点,必须设点检查CO,检查次数符合规定。凡出现一氧化碳或其它自然发火预兆的工作面,必须制定专门措施进行处理。

第八十八条

有自然发火隐患的采煤工作面,初采、正常回采、回采月退尺小于40米的、收作期间,必须分别编制专项防火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十九条

沿空掘进净煤柱小于7m或掘进过断层、破碎带,巷道必须进行喷、注浆堵漏。煤巷及高冒可能导致顶板煤层发生自燃的岩巷,必须采取措施防止高冒。发生高冒后,施工单位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及时将冒落空间用不燃性材料充填严实,并严格按措施规定进行喷、注浆处理。石门揭煤工作面过煤段及其前后30m范围,必须采取防冒顶措施,并及时喷注浆。

第九十条

综采(掘)机必须有符合要求的喷雾装臵;综采工作面必须装备移架喷雾。

第九十一条

除《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外,其它具备注水条件的回采工作面,必须采取煤层注水措施,并对防尘效果进行考察。

第九十二条

采煤机应设臵内外喷雾装臵、综掘机应设臵外喷雾装臵、岩巷综掘进应加设除尘风机等降尘设施;皮带机转载点应安装使用自动喷雾。积极推广使用综掘机高效泡沫降尘技术。

- 27险性,并制定相应的防突措施。

第九十八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探钻孔及突出煤层顶(底)板巷层位控制钻孔,必须取芯或测斜,以准确控制层位。钻孔(单孔)施工结束后,24小时内必须提交正式钻探资料,包括测斜资料。

第九十九条

地测科于每月月底前,将地质平剖面图填绘齐全后提供给通风科,通风科根据防突预测图的要求进行编制,并及时上报。

第一百条

过地质构造异常带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加强顶板管理,防止大面积片帮、冒顶引起瓦斯超限事故。

第一百零一条

突出煤层掘进遇到隐伏断层或煤层发生异常变化时,施工单位要立即停头,并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要及时通知地测科相关人员,进行现场鉴定。地测科及时下达点报,相关单位制定针对性措施,确保过地质构造期间的安全。

第一百零二条

地测科负责提供地质基础资料,编制地质钻孔设计;通风科负责编制防突钻孔设计;钻孔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设计参数施工,并认真记录;测气员、安监员负责对钻孔施工质量进行监督、验收;通风科负责对钻孔资料进行分析;地测科负责对地质异常进行分析,对钻孔进行反演。

第一百零三条

中腰线管理的部门职责

(一)生产技术科负责采掘工作面巷道的设计、图纸会

- 29测量以变更后的图纸为准,进行中腰线标定。

(三)测量每次放线后,应及时计算、填图。采掘工作面接近各种采矿安全技术边界、巷道拨门、拐弯、变坡、过巷等应及时编制测量联系书,经相关矿领导签字后,发放至相关部门和施工单位,作为指导施工的依据。

(四)使用激光指向仪的巷道,每掘进70~100米,无激光指向仪的巷道每掘进30~40米,压力大、变形快的特殊巷道只要发现测点有异常,地测科应对中、腰线进行一次检查校正。

(五)发现巷道出现偏差后,应实测偏差范围、偏差量,经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拿出会审意见及纠偏办法,地测科及时调整、挂线。

(六)若掘进巷道需要停头封闭的,施工单位必须提前通知地测科进行实测并填绘图纸。

第一百零六条 现场管理

(一)施工单位的行政正职是中、腰线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技术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必须要求施工人员按设计图、掘进作业规程及测量所下达的联系单要求施工。

(二)跟煤层掘进的巷道,必须严格按设计及措施规定的层位施工,跟煤层顶、底板施工,不得随意破顶、破底。因现场地质构造等影响,必须破顶、破底施工的,必须编制专门的措施方可施工。

(三)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中腰线施工,必须及时将中

- 31第一百零七条

验收检查

(一)由安监处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掘进巷道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应以测量中腰线为基础,使用激光指向仪的巷道,激光指向仪应通电,否则,不予验收。中、腰线偏差超过允许范围的巷道,视为不合格品。

(二)中、腰线发生偏差但经过整改的巷道,质量标准化验收降一等级;中腰线偏差给整改带来安全威胁的,视为不合格品。

第一百零八条

受水害威胁的区域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掘)”的原则。

第一百零九条

安检处负责组织每月不少于一次的防治水专项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一十条

地测科要建立健全水害隐患分析及排查制度,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提出防治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矿安监部门监督实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排水系统,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排水能力满足设计要求。

第一百一十二条

巷道贯通或透硐前,被透巷道或老硐内有积水的,施工单位必须提前排尽,否则,不允许贯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地测科负责编制探放水设计,经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单位会审后,交钻孔施工单位。

第一百一十四条

探放水由钻孔施工单位负责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经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单位会审后实

- 33所施工的巷道及各类小硐室填绘专用图表。图表上必须注明各类小硐室在巷道的位臵(与测点的关系)、规格及支护方式。

第一百二十条

安监处每月验收时,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对各类小硐室进行验收。对于不按照设计施工,随意开掘的小硐室,不予验收。

第一百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包括采煤区队)对不再使用的小硐室(主要指工作面上下顺槽掘进时用的小硐室),必须及时予以充填,并经安监处牵头,生产技术科、通风科等相关部门验收。验收后,将验收后的资料提供给地测科,包括充填材料、充填方式等。

第一百二十二条

每个工作面贯通后(或单项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绘制竣工图,竣工图上须注明各类小硐室位臵、规格、处理方式,以及高冒带位臵、范围,报送地测科、生产技术科,由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地测科加强各类小硐室管理,确保小硐室及时准确上图、无遗漏。采掘头面接近小硐室前及时预测预报,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措施,确保安全施工。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地测科提交工作面掘进地质说明书时,必须附有邻近巷道地测资料。生产技术科在设计时,必须考虑与相邻巷道的位臵关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地测科负责准备好采掘工作面图

- 35接手续。对保护不齐全影响安全用电以及质量标准化不合格的供电系统,不予验收,严禁供电,且对机电负责人罚款。

第一百三十条

供电队负责矿井10kV高压供电系统继电保护的继保方案的编制和实施整定工作。继保方案必须由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井下10kV以下供电线路的整定计算由机电办负责,由设备包机电工整定;开关的保护整定值必须做到计算值、标识值、实际值三相符,实际值小于计算值为不完好设备,实际值大于计算值的按失保论处。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供电线路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供电图板,保证与实际供电线路一致,矿井10kV高压供电系统图及地面供电系统图由供电队负责,井下10kV以下供电线路图纸由机电办负责。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程及检修计划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逐台检修,并认真做好记录。其中移动变电站、“三专”线路的电缆、开关、局扇每月进行一次强制性检修。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井下供电系统三大保护装臵、风电瓦斯闭锁装臵、皮带机保护装臵、煤电钻综合保护装臵、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臵、电动机综合保护装臵等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保护接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掘进工作面实行“三专两闭锁”供电,“双突”区域煤巷及半煤岩巷主备局扇电源实行“双三

- 37上)设备必须上井维修。

第一百三十八条

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及以上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并报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井下工作面使用3300v供电系统前,必须对有关使用、维护、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井下3300v供电系统维护,操作人员必须配有合格的验电装臵,在操作主回路时应执行高压设备操作程序;井下3300v供电系统必须执行月度强制性检修,检修、挪移时必须在前级开关停电后方可进行;3300V电缆吊挂整齐,每班设专人检查工作面电缆,避免挤伤、压伤。若有挤伤破损现象,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带伤继续使用。

第一百三十九条

停电申请单为一式六份,内容包含停电原因、停电地点及开关名称编号、影响范围(影响局扇时注明台数)、停电起止时间、供电系统简图、安全措施、申请单位及施工负责人等。

第一百四十条

防爆合格证要填写电器编号、使用地点、贴证日期及有关防爆性能参数,防爆检验专职人员签字认可,并加盖防爆检验专用章。

第一百四十一条

检修后出厂的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要有检验记录。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井下使用的移动式防爆电气设备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固定式防爆电气设备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电缆应有编号(型号、规格及长度),

- 39设计寿命,有计划地安排维修,每天的检修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其安全保护严格按规程要求试验,并留存记录备查。

第一百五十一条

每天检查一次提升机主绳、悬挂装臵、滚轮罐耳和角罐耳;每天对井筒管道、井筒设施进行检查;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尾绳。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主、副井提升机主绳的使用期限为2年,尾绳的使用期限为4年。延期使用必须有专项措施,延期时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一百五十三条

每月至少进行2次井筒装备全面检查。

第一百五十四条

每周试验一次井上、下安全门、摇台、推车机、信号等的闭锁功能。

第一百五十五条

每周测量一次盘形闸间隙;每半年检查一次提升机主轴承、滚动轴承,每年更换一次油脂,异常情况时要酌情处理;滑动轴承每季度测压间隙一次;每年打开检查一次蛇形弹簧联轴器;每2年打开检查一次提升机齿轮联轴器。

第一百五十六条

每年清洗一次提升机液压站、润滑站的阀组、油管,每年清洗一次盘形制动闸。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主运皮带每班试验一次堆煤、跑偏保护,每日试验一次打滑、温度、烟雾保护,每月试验一次洒水、撕带保护。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按期编制年度

- 41

(四)在曲线段内应设臵轨距拉杆。

(五)轨枕的规格及质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毫米,道碴的粒度及铺设厚度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对道床应定时清理,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

(六)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第一百六十五条

斜巷上、下车场及中间通道口必须使用声光行车报警装臵,有“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醒目标志。

第一百六十六条

斜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臵。

(二)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

(三)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第一百六十八条

倾斜井巷使用绞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托绳轮(辊)按设计要求设臵,并保持转动灵活。

(二)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室。

- 43全系数、绞车功率,相关单位参加措施的会审,绞车安装后按运输管理固定验收,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第一百六十九条

电机车司机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第一百七十条

必须定期检修机车和矿车,认真填写检修记录。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臵和撒砂装臵,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不得使用该机车。

第一百七十一条

电机车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二)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

(三)同一区段轨道上不得行驶非机动车辆。如需要行驶时,必须经井下运输调度站同意。

(四)列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的声光信号装臵。

(五)巷道内应装设路标和警标,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必须降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力推车时,1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严禁放飞车。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

- 45告归档。

第一百八十条

电气试验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电气试验规程》,试验后要认真填写试验报表,并存档。

第一百八十一条

机电口各单位定期向机电办提供本单位的各种技术资料和图纸列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所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或持无效证件上岗。

第一百八十三条

各基层单位每年必须制定业务技术培训计划,成立以单位负责人为组长,单位技术负责人为副组长,技术骨干为师资的业务技术培训队伍,报机电办备案,使本单位业务技术培训制度化、经常化。培训资料必须整理、保存,确保培训资料完整、齐全。

第一百八十四条

各单位要对培训人员进行动态管理,排查无证人员,到期的要及时复审或换证,工种变更的人要及时换证。

第十章 技术管理

第一百八十五条

规程措施的编制

(一)编制规程措施前,由分管副总或职能科室负责人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勘察现场,集体讨论,要吸取在实践中好的做法,对现场做不到的不能在规程措施中作出要求,保证规程措施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 47

(六)采煤、掘进工作面,根据地质联系书,编制有针对性的过断层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实施。

(七)设计以及需报上级的特殊专项措施由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授权副总工程师)组织会审。

第一百八十七条

规程措施的贯彻落实。

(一)措施审批后,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必须及时发放到相关单位,不及时发放造成施工影响的将对发放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二)规程措施贯彻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负责,必须贯彻到每一位管理和施工人员,并签字留名,被贯彻人员要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三)各单位负责人是规程措施现场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各跟班队长、班长是规程措施在现场落实的主要责任者。

(四)各职能科室人员对业务范围内的规程措施在现场的落实负监管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规程措施的评比

每季度由总工程师牵头对采、掘、开、修、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等专业各点评1份规程或措施,对好的予以表扬,差的予以处罚。

第一百八十九条

科技创新体制

(一)建立健全与矿井自身发展相结合,以总工程师为核心,各专业技术协作组相互配合,层次清晰的科技创新体

- 49

第16篇: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矿长承诺书

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矿长承诺书

为贯彻落实国家总局《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

定》,切实保护煤矿工人生命安全,从根源上避免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树立煤矿企业以人为本,安全生产的良好形象,特向马堡煤业公司做出如下承诺,并随时接受监督检查:

一、保证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保证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超界或者巷道式采

煤、空顶作业

三、保证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

作业。

四、保证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五、保证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保证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保证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

岗,严禁违章指挥。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第17篇:煤矿“七进”活动方案

拜城县XXX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XXX煤矿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七进”活动实施方案

2018年6月23日

XXX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七进”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转发的通知》拜煤管字(2018)116号的文件精神,为紧紧围绕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七进”活动,深入推进安全文化建设,为进一步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XXX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七进”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大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宣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阿克苏地委、阿克苏行署贯彻落实的意见》,推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通过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提高员工的 安全意识、风险意识、竞争意识,共创我矿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XXX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七进”活动有序、顺利的实施,特成立开展“七进”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调度室,办公定主任由杨金山兼任,负责具体督促、检查、落实活动的开展情况。

三、工作重点

(一)做好安全发展观念的宣传教育

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树立安全红线意识,将安全生产作为第一责任、第一效益、第一品牌和最核心的竞争力,引导全公司职工深刻认识安全生产就是保生命、保健康、保幸福、保发展,进一步营造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生产从我做起的良好氛围。

(二)做好安全生产形势任务的宣传教育

辩证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形势、既要大力宣传总体向好的发展态势,让全公司职工坚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信心,又要客观分析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种种问题和依然严峻复杂的安全生产现状,引导全公司职工增强安全生产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

( 三) 做好安全生产措施和经验的宣传教育

深入宣传阐释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思路、主要目标和重点措施,大力宣传党和政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坚强决心、重大举措和明显成效。

三、活动内容

(1)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科室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各部门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会议,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等重要指示精神。推动树立安全培训不到位就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把相关典型案例教学作为重要抓手之一,编印、发放安全生产教育读本,组织观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片,举办各类安全生产教育专题讲座。

(2)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家庭

工会组织开展面向本单位职工家庭安全警示教育,提高家庭成员安全意识,筑牢安全防线。

(3)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公共场所

在公司大厅、食堂、会议室等公共场所醒目位置挂安全生产横幅、标语,在电子显示屏等定期滚动播出安全生产知识。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部门领导要针对实施方案认真开展,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营造浓厚企业安全生产文化和安全法治氛围的有效载体,增强职工安全法治观念。

2、统筹协调,力求实效

各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联系、沟通,各尽其责,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七进”活动有序开展,各部门要及时将活动开展情况反馈领导组办公室,以便了解掌握活动进展情况,不断总结、推广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好典型。

第18篇:七条规定承诺书

华胜煤业经理执行《七条规定》承诺书我作为华胜煤业有限公司经理,对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七条规定》和集团公司领导的工作要求,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杜绝重大安全事故,我郑重承诺:

一、落实公司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矿井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保证自己及其他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积极贯彻执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二、我公司证件齐全,所有证照都在有效期内,在证照不全或者证照到期时,严禁擅自组织生产,并积极完成对上报资料的汇总和表格的填写工作,保证证件的顺利年检。

三、我公司当前开采范围均在矿井相关证件批准的井田立体范围内,无超层越界情况。如出现上述问题,我将拒绝组织生产,并积极处理相关问题。

四、我将确保通风设施运行可靠监督到位,超过规定的盲巷必须及时封闭。严格执行瓦斯管理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

五、我将加强监督井下气体监测,严格执行班中、班后汇报,坚持井下交接班,杜绝空班漏检。定期监督对监控系统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

六、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方针;做好水害分析,预测预报工作面;做好探放水验收管理工作,做到管理无漏洞,无盲区。

七、我将严格监督设备检修制度、润滑五定原则,确保相关人员认真

填写设备检修记录、润滑记录。坚持《井下电器设备管理制度》,保证电气设备台台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八、我将监督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组织职工认真学习《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三大规程,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水平,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并做好记录,杜绝违章指挥。

九、我将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若违反上述承诺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本人自愿接受集团公司的处罚。

承诺人:

华胜煤业中层干部执行《七条规定》承诺书我作为华胜煤业的一名中层干部,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七条规定》和公司领导的工作要求,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杜绝重大安全事故,郑重承诺:

一、落实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检查工作,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安全管理做到标准化、规范化,确保矿井安全。

二、自觉接受公司各领导的监督管理,负责把安全责任分解到科室人员,落实到个人。积极监督公司领导是否贯彻执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三、认真抓好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认真学习《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三大规程、通防安全知识,不断提高科室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水平,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

四、严格执行《七条规定》,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若违反上述承诺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本人自愿接受公司的处分、处罚。

承诺人:

班组长执行《七条规定》承诺书

我作为华胜煤业的一名班组长,为严格贯彻执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特做以下承诺:

一、认真学习《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内容,细心体会规定精神,严格落实规定要求。

二、坚决执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矿兴我荣、矿衰我耻”的矿山主人翁责任意识。

三、严格遵守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坚决把上级的安全指示和部署当作命令,无条件的贯彻执行,积极搞好本岗位的安全生产。

四、主动学习安全知识和岗位操作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技能水平,在现场工作中做好“风险评估”、“手指口述”,如果做不到,自愿下岗学习。

五、严格按《矿安全规程》、《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及安全措施作业。

六、保证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措施作业,不安全坚决不生产,坚决杜绝“三违”现象,若出现严重“三违”行为,自愿接受处分。

七、在现场工作中,做到自保互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八、按标准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作质量,自己现场不留隐患,主动按要求处理施工过程中的隐患。

九、认真履行权利和义务,坚决抵制违章指挥和制止违章作业现象。我一定坚决执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一定按照规定要求,履职尽责,言而守信。

若违反上述承诺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本人愿依法依规接受处罚。

承诺人:

职务:班组长

第19篇:七条规定承诺书

安全副矿长执行《七条规定》承诺书

我作为安全副矿长,对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七条规定》和矿领导的工作要求,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杜绝重大安全事故,我郑重承诺:

一、落实本岗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矿井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保证自己及其他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积极贯彻执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二、我矿六证齐全,所有证照都在有效期内,在证照不全或者证照到期时,严禁擅自组织生产,并积极完成对上报资料的汇总和表格的填写工作,保证证件的顺利年检

三、我矿当前开采范围均在矿井相关证件批准的井田立体范围内,无超层越界情况,无空顶作业现象。如出现上述问题,我将拒绝组织生产,并积极处理相关问题。

四、必须确保通风设施运行可靠监督到位,超过规定的盲巷必须及时封闭。严格执行瓦斯管理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

四、严格监督工作人员对井下气体监测执行班中、班后汇报,坚持井下交接班,杜绝空班漏检。定期对监控系统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定期对传感器就行调校。

五、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方针;做好水害分析,预测预报工作面;做好探放水验收管理工作,做到管理无漏洞,无盲区。

六、定期对设备各传动部进行润滑,严格执行检修制度、润滑五定原则,认真填写设备检修记录、润滑记录。坚持《井下电器设备管理制度》,保证电气设备台台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认真抓好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组织职工认真学习《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三大规程,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水平,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并做好记录,杜绝违章指挥。

八、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若违反上述承诺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本人自愿接受矿部的处分、处罚。

矿负责人(签字):

承诺人(签字): 职 务:安全副矿长

生产副矿长执行《七条规定》承诺书

我作为生产副矿长,对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七条规定》和矿领导的工作要求,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杜绝重大安全事故,我郑重承诺:

一、落实本岗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矿井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保证自己及其他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积极贯彻执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二、我矿六证齐全,所有证照都在有效期内,在证照不全或者证照到期时,严禁擅自组织生产,并积极完成对上报资料的汇总和表格的填写工作,保证证件的顺利年检

三、我矿当前开采范围均在矿井相关证件批准的井田立体范围内,无超层越界情况。无空顶作业现象。如出现上述问题,我将拒绝组织生产,并积极处理相关问题。

四、必须确保通风设施运行可靠监督到位,超过规定的盲巷必须及时封闭。严格执行瓦斯管理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

四、对井下气体监测严格执行班中、班后汇报,坚持井下交接班,杜绝空班漏检。定期对监控系统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定期对传感器就行调校。

五、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方针;做好水害分析,预测预报工作面;做好探放水验收管理工作,做到管理无漏洞,无盲区。

六、定期对设备各传动部进行润滑,严格执行检修制度、润滑五定原则,认真填写设备检修记录、润滑记录。坚持《井下电器设备管理制度》,保证电气设备台台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认真抓好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组织职工认真学习《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三大规程,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水平,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并做好记录,杜绝违章指挥。

八、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若违反上述承诺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本人自愿接受矿部的处分、处罚。

矿负责人(签字):

承诺人(签字): 职 务:生产副矿长

总工程师任执行《七条规定》承诺书

我作为一名总工程师,对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七条规定》和矿领导的工作要求,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杜绝重大安全事故,我郑重承诺:

一、落实本岗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全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和“一通三防”工作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保证自己及其他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积极贯彻执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二、我矿六证齐全,所有证照都在有效期内,在证照不全或者证照到期时,严禁擅自组织生产,并积极完成对上报资料的汇总和表格的填写工作,保证证件的顺利年检

三、我矿当前开采范围均在矿井相关证件批准的井田范围内,无超层越界情况。采煤、掘进工作面,无空顶作业现象。如出现上述问题,我将拒绝组织生产,并积极处理相关问题。

四、必须确保通风设施运行可靠监督到位,超过规定的盲巷必须及时封闭。严格执行瓦斯管理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

四、对井下气体监测严格执行班中、班后汇报,坚持井下交接班,杜绝空班漏检。定期对监控系统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定期对传感器就行调校。

五、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方针;做好水害分析,预测预报工作面;做好探放水验收管理工作,做到管理无漏洞,无盲区。

六、定期对设备各传动部进行润滑,严格执行检修制度、润滑五定原则,认真填写设备检修记录、润滑记录。坚持《井下电器设备管理制度》,保证电气设备台台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认真抓好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组织职工认真学习《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三大规程,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水平,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并做好记录,杜绝违章指挥。

八、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若违反上述承诺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本人自愿接受矿部的处分、处罚。

矿负责人(签字):

承诺人(签字): 职 务:总工程师

机电副矿长《七条规定》承诺书

我作为机电副矿长,对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七条规定》和矿领导的工作要求,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杜绝重大安全事故,我郑重承诺:

一、落实本岗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全矿机电系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保证自己及其他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积极贯彻执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二、我矿六证齐全,所有证照都在有效期内,在证照不全或者证照到期时,严禁擅自组织生产,并积极完成对上报资料的汇总和表格的填写工作,保证证件的顺利年检

三、我矿当前开采范围均在矿井相关证件批准的井田立体范围内,无超层越界情况。采煤、掘进工作面,无空顶作业现象。如出现上述问题,我将拒绝组织生产,并积极处理相关问题。

四、必须确保通风设施运行可靠监督到位,超过规定的盲巷必须及时封闭。严格执行瓦斯管理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

四、对井下气体监测严格执行班中、班后汇报,坚持井下交接班,杜绝空班漏检。定期对监控系统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定期对传感器就行调校。

五、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方针;做好水害分析,预测预报工作面;做好探放水验收管理工作,做到管理无漏洞,无盲区。

六、定期对设备各传动部进行润滑,严格执行检修制度、润滑五定原则,认真填写设备检修记录、润滑记录。坚持《井下电器设备管理制度》,保证电气设备台台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认真抓好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组织职工认真学习《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三大规程,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水平,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并做好记录,杜绝违章指挥。

八、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若违反上述承诺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本人自愿接受矿部的处分、处罚。

矿负责人(签字):

承诺人(签字): 职 务:机电副矿长

安办主任执行《七条规定》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七条规定》和矿领导的工作要求,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杜绝重大安全事故,我郑重承诺:

一、落实本岗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检查工作,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安全管理做到标准化、规范化,确保矿井安全。

二、自觉接受矿各安全生产领导的监督管理,负责把安全责任分解到科室人员,落实到人。积极监督矿领导是否贯彻执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三、认真抓好科室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认真学习《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三大规程、通防安全知识,不断提高科室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水平,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

四、严格执行《七条规定》,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杜绝失爆电器设备入井。

七、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若违反上述承诺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本人自愿接受矿部的处分、处罚。

矿负责人(签字):

承诺人(签字): 职 务:安办主任

机电队长执行《七条规定》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七条规定》和矿领导的工作要求,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杜绝重大安全事故,我郑重承诺:

一、落实本岗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矿井机电设备检查维修工作,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安全管理做到标准化、规范化,确保矿井安全。

二、自觉接受矿各安全生产领导的监督管理,负责把安全责任分解各岗位,落实到人。严格要求自己和手下员工执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三、认真抓好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认真学习《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三大规程,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水平,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

四、严格执行《七条规定》,加强机电设备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杜绝失爆电器设备入井。

七、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若违反上述承诺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本人自愿接受矿部的处分、处罚。

矿负责人(签字):

承诺人(签字): 职 务:机电队长

生产技术办主任执行《七条规定》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七条规定》和矿领导的工作要求,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杜绝重大安全事故,我郑重承诺:

一、落实本岗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矿井生产技术工作,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安全管理做到标准化、规范化,确保矿井安全。

二、自觉接受矿各安全生产领导的监督管理,负责把安全责任分解到科室人员,落实到人。积极监督矿领导是否贯彻执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三、认真抓好科室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认真学习《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三大规程,不断提高科室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水平,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

四、严格执行《七条规定》,加强技术检测,及时编制、会审、贯彻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七、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若违反上述承诺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本人自愿接受矿部的处分、处罚。

矿负责人(签字):

承诺人(签字): 职 务:生产技术科长

通防办主任执行《七条规定》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七条规定》和矿领导的工作要求,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杜绝重大安全事故,我郑重承诺:

一、落实本岗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矿井通防工作,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安全管理做到标准化、规范化,确保矿井安全。

二、自觉接受矿各安全生产领导的监督管理,负责把安全责任分解到科室人员,落实到人。积极监督矿领导是否贯彻执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三、认真抓好科室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认真学习《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三大规程,不断提高科室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水平,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

四、严格执行《七条规定》,加强“一通三防”管理。

七、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若违反上述承诺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本人自愿接受矿部的处分、处罚。

矿负责人(签字):

承诺人(签字): 职 务:通防办主任

调度主任执行《七条规定》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七条规定》和矿领导的工作要求,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杜绝重大安全事故,我郑重承诺:

一、落实本岗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矿井生产调度工作,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安全管理做到标准化、规范化,确保矿井安全。

二、自觉接受矿各安全生产领导的监督管理,负责把安全责任分解到科室人员,落实到人。积极监督矿领导是否贯彻执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三、认真抓好科室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认真学习《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三大规程,不断提高科室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水平,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

四、严格执行《七条规定》,加强日常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工作,及时指挥排除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事故隐患。

七、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若违反上述承诺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本人自愿接受矿部的处分、处罚。

矿负责人(签字):

承诺人(签字): 职 务:调度主任

煤矿矿长执行《七条规定》承诺书

贯彻落实国家总局《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切实保护煤矿工人生命安全,从根源上避免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树立煤矿企业以人为本,安全生产的良好形象,特此做出如下承诺,并随时接受监督检查:

一、保证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保证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三、保证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保证做到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和杜绝违章指挥。

五、保证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保证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承诺人工作单位: 承诺人签字: 承诺人职务: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

第20篇:装修规定承诺书

装修规定承诺书

1、进场材料包装要求

(1)散料必须袋装;(2)过长过宽物料使用电梯必须裁剪;(3)液体物料须采取良好防漏措施;(4)步梯上料须防止刮擦墙体;(5)由楼层走廊吊装上经过物业批准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材料使用电梯规定

不允许遮挡、拍打、撬别电梯门;不允许用电梯运送易泄露液体;按电梯规定载重量(砂4袋、水泥4袋,连人带物不允许大于400公斤):不能靠一侧堆放重物:不许在电梯内吸烟。

3、装修材料存储须知

不能存放在公共区域;按材料安全属性分类存放于室内;按重量均匀存放,勿形成压应力集中;大量液体材料无防漏措施勿存放于无防水要求的房间。

4、外来施工人员控制

(1)外来装修施工人员须凭装修施工员入场证,(2)外来保洁、美缝等临工须在门岗办理登记入场,核实未在小区进行张贴涂写广告后放行;(3)开发项目施工人员按项目管理人员的通知放行。

5、外来施工车辆控制

(1)入口处询问、核准、登记(电话)、换证(行车证驾驶证等)。

6、外来车辆的入场要求

沾满泥污清理轮胎后在予以放行;车厢不停滴落液体者勿入;装载易燃易爆物品勿入;装载砂石灰土散料勿入。

7、外来车辆的入场路径及停放位置

由车库入口至地下车库按停车证所示车位停放。

8、外来非机动车的入场及停放管理

看房临停:一律停放在小区外

施工人员:一律凭借施工人员出入证或登记后停放于地下车库

(备注:业主的非机动车统一挂小区停车牌识别)违反规定的处理:扣证、损毁设施照价赔偿。

9、(1)随意改动或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如柱、梁、板承重墙);

(2)在承重墙上打孔、随意凿击梁、板、柱,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不能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或另建门窗;

(3)随意改动热水、暖气、上下水主管道、消防管道、燃气管道、供电、通讯、智能系统;

(4)随意增加楼地面净荷载,在室内砌墙或者超负荷另吊顶、安装大型灯具、铺设大理石地板砖等。

(5)任何蚀凿顶板,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或者改线;

(6)破坏或者拆除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以及水电、煤气、暖气、热水系统等配套设施;装修时必须做好二次防水,并做闭水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

(7)改动屋面隔热层;

(8)改变厨房、卫生间的结构和功能,严禁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10、封装等隐蔽工程

封装地暖分集器、室内排水检查口等隐蔽工程是否留有活动检查口;

塑料丝堵是否封装,是否更换金属材质,(防止供水二次加压冲开或因耐久性造成跑冒滴漏);

11、厨房防水

卫生间、厨房防水是否 已做闭水试验,楼下是否有渗漏现象;

排水管道口是否使用,未使用是否胶带封堵处理;

临时水龙头是否安装在有地漏和防水层的区域。

12、装修垃圾的处理

装修垃圾的包装:袋装扎口,大块保温泡沫捆扎,

13、装修垃圾的堆放地点:

1号楼地下车库(有明显标识)

14、外墙颜色及外墙窗

禁止改变墙颜色及外墙窗的形式和颜色,不能更换窗玻璃或者在上面喷漆;

15、防护网的安装:隐形金刚网或统一规格颜色防护网(须留救生口)。

16、空调的安装:安放于自己空调平台(柜机)或飘窗顶板机(挂机)。

17、装修违规多次者,看到通知后不予整改,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由您全部承担,且装修押金(2000)不予退还。

违反规定的处理

违反上述要求,物业有权利采取扣车、扣证、扣工具、清场等必要措施,要求相关责任人排除妨碍、恢复原貌、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业主签字:

装修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煤矿七条规定承诺书.doc》
煤矿七条规定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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