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两非承诺书

2020-04-05 来源:承诺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两非承诺书

黄冈冠瑞医院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承诺书

(超声岗位人员)

一、严格遵守超声诊断操作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所有超声诊断操作人员依法实行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严禁从事B超行为;

二、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使用B超对孕妇进行检查,按照要求逐人逐项据实登记,必须有两人同时在场,一人检查一人监督,两人签字,共同负责严格自律。

三、对妊娠妇女进行超声诊断和其他定期孕期保健检查,由接诊医师开具B超超声检查单,方可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不得透漏或暗示胎儿性别。否则,一律视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

四、对因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需索要提供的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区卫生局出具的《因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证明》,并由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准,方可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检查时必须有两名及以上执业人员在场,并在医学检查报告上签字。

五、严格执行孕妇B超检查实名制登记备案制度,规范运行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把孕情监测和住院分娩、终止妊娠、儿童免疫等个案信息实名实时准确登记录入系统。

六、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违反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愿意被吊销执业证书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科室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单位存档一份,个人保留一份,同时报黄冈市卫生局备案一份)

单位:承诺人:(签字)

二〇一一年月日

黄冈冠瑞医院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承诺书

(妇产岗位人员)

一、杜绝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非法行医、超范围行医等违法行为;

二、建立孕妇终止中期以上妊娠审批制度、婴儿出生死亡报告

三、全面规范运行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把孕情监测和住院分娩、终止妊娠、儿童免疫等个案信息实名实时准确登记录入系统。制度;

四、在为妊娠14周以上(含14周)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孕妇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之前,查验孕妇本人身份证、相关证明(属医学需要的应出具合法的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诊断结果)及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准予终止政策内妊娠通知书》,并留存复印件备查;特殊情况下,涉及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孕妇健康,需要紧急采取终止妊娠手术的,术后24小时内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情况,并于2个工作日内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说明材料。

五、加强自律,禁止未经许可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实施引产手术;

六、严格实行终止妊娠类药物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终止妊娠类药物的使用。

七、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违反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愿意被吊销执业证书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单位存档一份,个人保留一份,同时报黄冈市卫生局备案一份)

单位:承诺人:(签字)

二〇一一年月日

推荐第2篇:两非承诺书

附件:

B超、妇产科工作人员打击“两非”责任状

甲方(医疗机构):

乙方(工作人员):

为落实中央关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精神,切实开展“两非”专项治理行动,根据《象山县卫生系统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乙方自觉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学习,切实提高对治理性别比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行业自律,提高职业操守,自觉遵纪守法,自觉抵制和反对涉及“两非”的各类违法行为。

2、自觉宣传“两非”行为的严重危害,宣传性别比失调给社会、家庭、后代带来的严重危害性,宣传国家有关禁止“两非”行为的法律法规,宣传打击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打击“两非”的重要性。

3、严格执行B超使用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物使用管理制度、凭证终止妊娠制度、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和报告制度等医院规章制度。

4、涉及参与非法胎儿性别鉴定、非法终止妊娠行为的,自愿接受降级、撤职、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直至开除公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推荐第3篇:两非承诺书

XX医院院禁止“两非”承诺书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及市政府关于禁止“两非”的有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姜堰区卫生系统全面开展禁止“两非”工作,并制定如下责任状。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格遵守超声诊断操作规程,所有超声诊断操作人员依法实行执证上岗,实行逐人逐项据实登记,严格执行孕检双人签字负责。

二、不非法开展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我区施行怀孕14周以上(含14周)的孕妇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定点在市妇幼保健院施行,应严格查验孕妇身份证和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留存相关材料,并做好登记;对确因医学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指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或严重危及孕妇健的),实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机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实施手术,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严格终止妊娠药品的规范管理。建立终止妊娠药品进销存核对制度,实行专柜专账处方管理,定期清查账目,凭妇 1

产科医生处方发放,并在妇产科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严防药物外流。

四、不出具假《出生医学证明》、假结扎、假上环证明,未经区以上计生部门批准,不做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术,未经乡(镇)以上计生部门批准不施行取环手术。

六、请社会各界对我们的承诺进行监督。如违反本承诺,自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

承诺人(签字):

XX医院

年 月 日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承诺书

(超声岗位人员)

一、严格遵守超声诊断操作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所有超声诊断操作人员依法实行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严禁从事B超行为;

二、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使用B超对孕妇进行检查,按照要求逐人逐项据实登记,必须有两人同时在场,一人检查一人监督,两人签字,共同负责严格自律。

三、对妊娠妇女进行超声诊断和其他定期孕期保健检查,由接诊医师开具B超超声检查单,方可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不得透漏或暗示胎儿性别。否则,一律视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

四、对因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需索要提供的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区卫生局出具的《因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证明》,并由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准,方可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检查时必须有两名及以上执业人员在场,并在医学检查报告上签字。

五、严格执行孕妇B超检查实名制登记备案制度,规范运行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把孕情监测和住院分娩、终止妊娠、儿童免疫等个案信息实名实时准确登记录入系统。

六、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违反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愿意被吊销执业证书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科室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承诺人(签字):

XX医院

月 日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承诺书

(妇产科岗位人员)

一、杜绝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非法行医、超范围行医等违法行为;

二、建立孕妇终止中期以上妊娠审批制度、婴儿出生死亡报告

三、全面规范运行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把孕情监测和住院分娩、终止妊娠、儿童免疫等个案信息实名实时准确登记录入系统。制度;

四、在为妊娠14周以上(含14周)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孕妇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之前,查验孕妇本人身份证、相关证明(属医学需要的应出具合法的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诊断结果)及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准予终止政策内妊娠通知书》,并留存复印件备查;特殊情况下,涉及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孕妇健康,需要紧急采取终止妊娠手术的,术后24小时内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情况,并于2个工作日内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说明材料。

五、加强自律,禁止未经许可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实施引产手术;

六、严格实行终止妊娠类药物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终止妊娠类药物的使用。

七、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江苏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违反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愿意被吊销执业证书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XX

承诺人(签字):

医院年

月 日

推荐第4篇:两非承诺书

常太镇卫生院禁止“两非”承诺书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及市政府关于禁止“两非”的有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城厢区卫生系统全面开展禁止“两非”工作,并制定如下责任状。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格遵守超声诊断操作规程,所有超声诊断操作人员依法实行执证上岗,实行逐人逐项据实登记,严格执行孕检双人签字负责。

二、不非法开展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我区施行怀孕14周以上(含14周)的孕妇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定点在市妇幼保健院施行,应严格查验孕妇身份证和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留存相关材料,并做好登记;对确因医学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指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或严重危及孕妇健的),实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机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实施手术,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严格终止妊娠药品的规范管理。建立终止妊娠药品进销存核对制度,实行专柜专账处方管理,定期清查账目,凭妇产科医生处方发放,并在妇产科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严防药物外流。

四、不出具假《出生医学证明》、假结扎、假上环证明,未经区以上计生部门批准,不做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术,未经乡(镇)以上计生部门批准不施行取环手术。

五、按照莆城人口„2011‟49号文件规定,认真落实实名制登记和信息“一月一报”制度,全面规范使用出生、B超实名制软件。

六、请社会各界对我们的承诺进行监督。如违反本承诺,自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

单位:承诺人:(签字)二○一一年月日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承诺书

(超声岗位人员)

一、严格遵守超声诊断操作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所有超声诊断操作人员依法实行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严禁从事B超行为;

二、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使用B超对孕妇进行检查,按照要求逐人逐项据实登记,必须有两人同时在场,一人检查一人监督,两人签字,共同负责严格自律。

三、对妊娠妇女进行超声诊断和其他定期孕期保健检查,由接诊医师开具B超超声检查单,方可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不得透漏或暗示胎儿性别。否则,一律视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

四、对因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需索要提供的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区卫生局出具的《因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证明》,并由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准,方可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检查时必须有两名及以上执业人员在场,并在医学检查报告上签字。

五、严格执行孕妇B超检查实名制登记备案制度,规范运行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把孕情监测和住院分娩、终止妊娠、儿童免疫等个案信息实名实时准确登记录入系统。

六、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违反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愿意被吊销执业证书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科室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单位存档一份,个人保留一份,同时报区卫生局备案一份)

单位:承诺人:(签字)

二〇一一年月日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承诺书

(助产岗位人员)

一、杜绝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非法行医、超范围行医等违法行为;

二、建立孕妇终止中期以上妊娠审批制度、婴儿出生死亡报告

三、全面规范运行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把孕情监测和住院分娩、终止妊娠、儿童免疫等个案信息实名实时准确登记录入系统。制度;

四、在为妊娠14周以上(含14周)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孕妇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之前,查验孕妇本人身份证、相关证明(属医学需要的应出具合法的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诊断结果)及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准予终止政策内妊娠通知书》,并留存复印件备查;特殊情况下,涉及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孕妇健康,需要紧急采取终止妊娠手术的,术后24小时内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情况,并于2个工作日内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说明材料。

五、加强自律,禁止未经许可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实施引产手术;

六、严格实行终止妊娠类药物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终止妊娠类药物的使用。

七、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违反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愿意被吊销执业证书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单位存档一份,个人保留一份,同时报区卫生局备案一份)

单位:承诺人:(签字)

二〇一一年月日

推荐第5篇:两非承诺书

羊 场 乡 人 民 政 府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

承诺书

甲方:羊场乡人民政府

乙方:、(夫妇)住址:村(社区)组

为了进一步抓好我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经甲乙双方协商,特达成以下承诺:

一、甲方承诺

1、广泛宣传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宣传省、地、县有关文件精神,使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人人知晓。

2、依法查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3、加强对生育全程的跟踪服务,加强B超的管理,妊娠14周岁以上引产管理和终止妊娠药品管理。

二、乙方承诺

1、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2、禁止暗中向个体诊所、非医学机构和个人以不良手段进行鉴定胎儿性别和实行终止妊娠手术和药品终止妊娠。

3、禁止组织、介绍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4、禁止符合法定条件妊娠的妇女,擅自实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自报新生儿死亡不能提供合法证明。

以上情况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追究处理。

甲方:羊场乡人民政府

乙方:(签字)

年月日

注明:凡前来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和《贰孩生育证》的夫妇按照规定签订承诺书。

推荐第6篇:禁止“两非” 承诺书

禁止“两非” 承诺书

甲方: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男

、女 住址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确实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自觉履行以下承诺

1、领取《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或《二孩生育证》后,自愿三个月一次到乡(镇)指定的妇检点参加妇检服务,外出务工人员,每三个月寄回一次妇检服务证明,出现一次不按时参加妇检服务的,按照《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

2、持证妊娠14周以上的,不得终止妊娠[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终止妊娠的除外:(1)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3)孕妇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害健康的],出现终止妊娠的按照《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不再安排生育;

3、婴儿出生后死亡的,及时向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主动配合乡(镇)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死亡原因,婴儿死亡后未报告的,经司法机关调查核实属溺婴的,按照国家法律追究责任,并依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再安排生育;

4、婴儿出生后被父母遗弃或送养的、父母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按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再安排生育。

二、甲方自觉履行以下承诺

1、发放《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或《二孩生育证》后,派人每月到持证对象家中了解孕情;

2、对到乡(镇)计生服务站作孕检的,实行全免费;

3、对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每月发给5元保健费至子女14周岁;

5、对签定本承诺书的计生户优先落实”三结合”帮扶物资和帮扶项目。

三、本承诺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

年 月 日

推荐第7篇:打击“两非”工作承诺书

xxxxx

打击“两非”工作承诺书

根据市、区政府关于禁止“两非”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单位禁止“两非”工作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格遵守超声诊断操作规程,所有超声诊断操作人员依法实行执证上岗,实行逐人逐项据实登记,严格执行孕检双人签字负责。

二、不非法开展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为怀孕14周以上(含14周)的孕妇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时,严格查验孕妇的相关证明并留存备查:其中对政策外怀孕的查验乡镇级人口计生部门证明;对政策内怀孕的查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诊断意见及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证明,并按要求进行登记;对确因医学需要、情况紧急、危及病人生命安全需要施行终止妊娠的,在先行手术后及时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说明材料,并向当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通报。

三、严格终止妊娠药品的规范管理。建立终止妊娠药品进销存核对制度,实行专柜专账处方管理,定期清查账目,凭妇产科医生处方发放,并在妇产科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严防药物外流。

四、不出具假《出生医学证明》和假结扎、假上环证明,未经县以上计生部门批准,不做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术,未经乡(镇)以上计生部门批准不施行取环手术。

五、认真落实实名制登记和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全面规范运行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把孕情监测和住院分娩、终止妊娠、儿童免疫等个案信息实名实时准确登记录入提交。

六、自觉接受有关执法执纪部门对本承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违反本承诺,自愿接受执纪执法部门做出的党纪、政纪和法纪处理决定。

科室:承诺人:

日期

推荐第8篇:两非

“两非”管理

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规范管理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因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诊疗行为管理,对开展遗传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行准入管理,只有具备遗传性疾病诊断能力的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方可申请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适当形式将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向社会公示,并对这些机构和人员的执业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从严处理。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学影像科室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大监管力度,经常性地对医务人员进行防范“两非”的教育和培训。要在医疗机构及其相关科室显著位置张贴严禁“两非”的警示标识。

三卫生行政部门对利用超声和染色体检查等技术手段从事“两非”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及其医务人员,要吊销当事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调离当前工作岗位,并追究医疗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对诊所、门诊部、医务室、妇幼保健站、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其他医疗机构要吊销其妇产科、超声科、检验科等问题科室的诊疗科目登记。

四、开展自查自纠,加强长效监管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查找工作中的问题,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堵塞漏洞,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日常内部管理,坚决防止发生“两非”问题。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对工作不力、“两非”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和医疗保健机构,要按照《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和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自查自纠情况作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定期报送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我部将结合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督导检查工作,对部分地区打击“两非”情况进行抽查。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推荐第9篇:“两非”

琥政发【2011】48号签发人:陈书田

琥珀乡关于开展打击“两非”集中

宣传整治活动总结

区计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全面推进城区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深入开展,制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选择胎儿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遏制出生人

口性别比偏高。从去年10月份以来,我乡全面开展了2次打击“两非”专项活动,现将活动总结如下:

一、统一思想,增进共识

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落实区市有关会议精神,把全乡广大干群的思想高度集中到整治“两非”活动上来,充分认识“两非”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共识。牢固树立“五种意识”即:一是树立强烈的政治意识,要站在政治的高度去认识打击“两非”活动的重要性。二是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打击“两非”活动关系到我们的子孙后代的家庭幸福,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稳定,因此我们责无旁贷。三是树立强烈的全局意识,打击“两非”活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必须树立全局意识,各司其职,综合治理。四是树立强烈的长效意识,我们要着手现在,放眼未来,要以科学发展观来指导我们的工作。五是树立强烈的创新意识,我们要在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上不断探索,为我乡创造良好的人口发展环境而开拓创新。

二、加强领导,精心部署

切实加强对集中整治“两非”工作的领导,成立了由乡党委书记陈书田为组长,乡党委副书记兼乡纪检委书记张国梁、分管计生工作的副乡长董超为副组长,乡计生站主任王乔、乡服务所所长韩剑、琥珀派出所所张高元林、琥珀卫生院院长曹世科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打击“两非”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计生工作的副乡长董超同志担

任,并选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4名同志充实到区“两非”办,在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各镇(办)和相关部门成立了组织机构,制订了具体工作计划。组织相关单位召开打击“两非’联席会议1次,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部署下一步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全乡集中整治“两非”活动的深入扎实开展。

三、广泛宣传,深入发动

专项活动开始后,我乡共组织大规模宣传2次,并将打击“两非”的相关文件和制度,下发到各村委会,在主要街道、路口悬挂宣传横幅、竖幅,张贴宣传标语,出刊专题板报专栏,利用画廊、画板举办展览。

四、明确职责,严格考核

结合我乡实际,此次专项活动查处包括乡卫生院、个体诊所、药店,重点是个体诊所和个体药店。检查组要对上述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对有实施“两非”行为、非法出售终止妊娠药品的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药店,以及溺弃、贩卖女婴等现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严进行处理。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加强对打击“两非”工作的督查,加强对B超操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其执业行为,对打击“两非”工作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跟踪落实整改,发现问题依法严格处理,严格责任追究。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打击“两非”集中整治活动总结琥珀乡计生站2011年6月21日印发

推荐第10篇:两非责任书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 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责任书

甲方:乙方:

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我市出生人口的性别比例保持在正常的范围内,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口终止妊娠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茂卫[2005]54号文《关于印发茂名市卫生系统加强计划生育服务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特制订此责任书。

一、乙方要加强领导,组织有关医务人员认真学习《规定》和《通知》精神并严格贯彻执行,要将保持出生人口性别比例纳入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二、乙方要制定有关胎儿性别鉴定审批、B超的使用与管理、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及新生儿死亡通报的管理制度,并将制度张帖上墙。对妊娠妇女拟施行非医学需要终止中期(十四周以上)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证明,没有批准证明的不得为其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如因紧急情况(如前置胎盘大出血、外伤性大出血等突发因素)需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要在事发后4 8小时内向受术者单位及当地计生部门报告。

三、乙方要在妇产科,B超室,手术室等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杜绝利用超声技术、中医技术以及其他医学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手术行为。

四、乙方必须做好十四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及无生育证分娩的详细登记造册工作,并于每月5日前将本单位上月情况汇总上报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上报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欺报瞒报。

五、乙方要加强B超使用的管理,要实行“双管制”,对确需进行B超诊断的怀孕对象,必须另册详细登记,并由两名工作人员共同签字备查。B超管理实行院长、科主任负责制,责任落实到人,层层落实。

六、甲、乙双方要切实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凡违反规定术前没有查验有关证明,擅自给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或B超鉴别胎儿性别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注销施术机构、施术者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等服务项目。非法为他人进行选择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实行“一票否决”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甲方不定期对各单位贯彻落实《规定》和《通知》精神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规定》和《通知》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八、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签名:签名: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第11篇:“两非”标语

“两非”标语

1、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违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妊娠;

2、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

3、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妊娠;

4、禁止违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第12篇:“两非”行动

受传统文化、社会保障制度滞后等因素影响,近年来我县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给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带来了严重隐患,为了扭转出生人口性别比继续上升的势头,促进人口的均衡发展,8月30日,我县公安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局、药监局、工商局等5部门在全县范围内联合开展了以“打击‘两非’和整顿终止妊娠药品流通情况”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此次行动将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符合法定条件怀孕的妇女擅自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介绍他人从事“两非”行为的,对经调查取证属实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项行动兵分两路,分别对县乡两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个体诊所、性用品店,药品批发零售店进行了逐一排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详细检查了医疗单位的新生儿登记簿、终止妊娠手术登记簿、计生手术记录、计生手术证明存根;药品批发零售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终止妊娠药物的库存及销售情况等,还对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规范管理服务和登记备案制度、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经营和使用终止妊娠类药品以及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等提出了严格要求。检查中,执法人员对存在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完善,B超孕检登记和计生手术记录不规范等问题的医疗单位现场提出了整改意见和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其中1家非法销售米司非酮的性用品店进行了立案查处。

行动中还通过张贴《“两非”案件查处举报奖励公告》等形式,向被检查单位工作人员及周围群众宣传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有关打击“两非”行为的法律法规,为我县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13篇:两非登记表

综合治理两非工作登记表

单位/个体名称:法人:单位性 质:经 营地址:监督内容:

1. 单位/个体是否系合法经营。是()否()

2. 是否按经营范围开展诊治活动。是()否()

3. 单位或个体是否有B超,有()无()。

4. 是否按合法开展B超检查登记管理登记制度。

是() 否()

5. 单位或个体诊所、药房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人流药品及非法进行人流、引产违法活动。 是() 否() 督查中存在的问题:

3

4

督查单位:日期: 督查人员:

第14篇:两非制度

打击“两非”工作制度

根据《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打击“两非”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医院每季度就综合治理“两非”问题召开会议,交流整治“两非”工作经验,研究工作,部署任务。

二、协调制度。由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整体工作,各相关科室根据分工和工作要求,服从协调,各尽职守。

三、督查制度。不定期抽调有关职能科室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和督查,检查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情况,看是否有超范围开展流、引产手术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等行为,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四、责任追究制度。对专项整治“两非”不力、工作效果较差的科室和个人,其检查结果将作为年终计划生育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年终不得参加评先评优,三年内不得提拔和晋级。

五、奖惩制度。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关心、监督、参与打击“两非”工作,鼓励群众主动举报相关案件的线索,经打击“两非”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对举报“两非”行为经调查属实的个人进行奖励。举报的内容为:利用B超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举报人可采取电话、来信等方式向院医务科举报。对举报经调查属实的案件,奖励首位举报人1000—3000元。

六、投诉举报制度。为调动群众参与整治“两非”活动的积极性,我院建立了有奖举报制度,公布了举报电话(5980315)。对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会议记要

2011年11月7日下午四时,迪沙医院副院长辛明建在医院八楼会议室主持召开了集中整治“两非”专项会议。院长黄德华出席了会议并作重要指示,医院领导班子及各科主任参加了会议相关议题。现将会议记要如下:

一、副院长传达了关于印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会议精神。医院集中整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行为”,重拳打击,违法必究。会议要求:

1、医院迅速成立“两非”专项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2、功能检查科和妇产科制度牌要挂在明显的墙上。

3、各科室要召开“两非”专项学习,责任到人。

4、严厉打击违纪违法人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留情面,不论资格,依法处理。此次专项活动时间安排:

1、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11月10日至2011年11月30日),

2、综合治理阶段(2011年12月1日至 2011年12月31日),

3、督查评估阶段(2012年1月1日至1月31日)。

二、院长黄德华同志同意副院长传达的会议精神。特别强调了二点:

1、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要精心组织,通过宣传、会议、迅速启动整治“两非”专项活动,针对我院暴露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措施,结合我院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健全B超备案登记使用管理、终止妊娠药物管理、终止妊娠手术审批等好各项工作制度。

2、“两非”专项领导小组通过科室监督,群众举报,实名投诉,要一查到底,坚决杜绝说情行为,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曝光,依法严惩,决不姑息。

迪沙医院办公室

2011年11月7日

医院病历处方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

辛明建 副组长:孙庆勇成员:

张永健于嘉吉

宫主任姚子祥

威海迪康医院

二O一二年二月十一日

关于医院新增设医疗科室的申请

在医疗改革不断深入,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历史条件下,要牢牢把握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三好一满意”为目标,明确发展方向,实现快速发展,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增加服务项目,改变服务模式,针对疾病的发生、发展,采用相应的治疗手段;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走适应服务广大群众的需求之路。为了更好的方便我地区群众就医,积极创建“人民群众满意科室”,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特申请新增设医疗科室:

1、泌尿外科:医院招聘了二名有多年泌尿外科临床经验的副主任医师,二名医科大学毕业的本科生。并与中日友好医院泌尿外科签有协议,邀请泌尿外科专家,定期来院手术、义诊。购置了比较完善的泌尿外科医疗器械和治疗器材,目前完全有能力解决泌尿外科疾病。

2、耳鼻咽喉科:医院聘用一名耳鼻咽喉科副主任医师,二名医助。购置了豪华Ⅱ型耳鼻喉综合检查台、全自助多功能耳鼻喉诊疗椅等医疗设备。

3、麻醉科:医院聘用二名麻醉副主任医师,在三甲医院工作多年,临床经验丰富。可完成各科手术需要的各种麻醉方式。购置2台RY-111A麻醉工作站。

4、中西医结合科:医院聘用三名中西结合科医生,在二级以上医院工作多年,临床经验丰富,对中西医的多发病、常见病掌握熟练。

5、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医院聘用三名妇产科副主任医师,在三甲以上医院工作多年,对生殖健康与不孕症有独特的技术见解。在国内多家杂志刊登文章,得到了同行的认可。购置了配套的专用器械。

为了我地区广大群众需求,为支持威海市卫生事业快速发展,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单位:威海迪康医院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病 上 历 级 管 文 理 件

第15篇:两非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丁集镇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

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各镇直机关

现将去人口计生委、公安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妇女联合会制定的《江苏省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全力抓好落实。

联系人:庄

梅0517

84288244

丁集镇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西安市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4.26讲话和全国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省人口计生委、公安厅、卫生厅、省妇联关于印发《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省人口发[2011]91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4.26讲话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严厉打击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切实促进社会性别平等,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促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平衡,为创建国际化大都市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目标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通过开展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进一步推动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制度与机制建设,为实现我市“十二五”出生性别比下降目标奠定基础。

(一)广泛宣传禁止“两非”行为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两非”行为的严重危害,营造严厉打击“两非”行为的舆论氛围,形成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社会环境。

(二)集中力量,联合依法查处一批“两非”案件,处理一批涉案单位和涉案责任人,在全社会产生震慑作用。

(三)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B超机、终止妊娠药品、人流与引产手术管理,建立和完善B超机使用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物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度、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综合治理部门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落实各部门职责,相互协调,共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有效降低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

三、集中整治工作内容与重点

(一)整治工作内容

1.健全和规范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相关单位日常管理制度。各区县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要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各类医疗保健、人口计生服务机构和终止妊娠药品销售、使用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并限期整改到位。建立和完善B超机使用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物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度及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

2.严厉打击“两非”行为。查处一批“两非”案件,严肃处理涉案单位及有关责任人。专项行动期间,从计生办、派出所、卫生、妇联等部门抽调专门人员,统一开展“两非”案件集中整治。

⑴对涉案的公立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一经查实,依法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主管人员视性质和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对进行“两非”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情节严重者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⑵对涉案的非公立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行医人员,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及相关医疗器械,从重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机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进行“两非”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⑶对非法行医机构及非法行医人员,一经发现立即依法取缔,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及相关医疗器械,从重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和完善部门协调机制。要健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建立经常性的信息统计监测机制,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实现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信息共享。

4.广泛开展宣传倡导活动。专项行动期间,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通过开设宣传专栏、制作专题宣传片、涉案人员现身说法等形式,及时报道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曝光“两非”典型案件,通报案件处理情况,营造打击“两非”的舆论氛围。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对相关技术人员进行严禁施行“两非”行为的专项培训。

5.加大有奖举报力度。区县要采取设立举报信箱、举报电话等多种形式,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安排专人受理群众举报,认真排查,一经查实,要严格处理到位,并及时兑现举报奖励。

(二)整治重点

1.重点内容

(1)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她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2)个体诊所、非法行医机构鉴定胎儿性别、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孕妇终止妊娠行为;

(3)符合《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怀孕的妇女,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并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4)介绍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2、重点单位和地区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药品批发及零售企业、药店等;

四、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

(一)组织领导。此次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由市人口计生牵头,派出所、卫生院.市妇联、共同组织开展。成立全市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各单位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人口计生、派出所、卫生院、妇联、监察、等部门组成的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实行联合查处。监察、工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适时参与查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协作,确保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取得成效。

(二)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

1.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⑴负责集中整治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宣传教育活动,制订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负责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⑵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的B超数量、型号、操作人员等情况进行清理、登记。调查清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近两年来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和施行人流、引产的情况。

⑶调查清理近两年来领取《二孩生育证》的生育情况;

⑷会同派出所、卫生院、妇联、等部门联合开展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

①会同卫生部门调查清理近两年来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和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情况;共同建立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信息共享机制。

②会同卫生、药监等部门制定B超管理、终止妊娠药物管理、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出生死亡登记报告等制度,并负责在本系统内实施。建立孕情检查和访视制度,对符合法定二胎生育条件的孕产妇,实施全程优质服务; ⑸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打击“两非”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总结、评估;

⑹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等。

2.派出所部门

⑴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整治“两非”专项行动;

⑵会同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妇联等部门,联合对有关“两非”案件线索进行调查,参与案件的调查取证,依法查处,依法依纪处理“两非”案件,打击虐待、溺弃、贩卖婴儿的违法犯罪行为;

⑶严厉打击妨碍“两非”案件查处的违法行为。

3.卫生部门

⑴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并负责本系统案件的查处;

⑵会同人口计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妇联等部门联合对有关“两非”案件线索进行调查,依法依纪处理“两非”案件;

⑶在本系统广泛宣传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法律、法规,对卫生系统从事B超操作、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进行专门教育,严格管理,并加强监督检查;

⑷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终止妊娠手术;

⑸对医疗机构的B超机数量、型号及操作人员进行清查、登记。对医疗保健机构2010年来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药物终止妊娠的情况进行清理、登记;

⑹整顿医疗市场,坚决取缔非法行医,对个体诊所非法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药物终止妊娠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对个体诊所B超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清理;

⑺与人口计生部门加强信息沟通,严格执行出生婴儿的实名登记、婴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和实行终止妊娠手术报告制度。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⑴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整治“两非”专项行动;

⑵会同人口计生、公安、卫生、妇联等部门联合对有关“两非”案件线索进行调查,依法依纪处理“两非”案件;

⑶建立终止妊娠药品流通的管理、监督制度,严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禁止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⑷负责清理整顿药械市场,调查清理终止妊娠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药店,依法查处非法经营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行为。

5.妇联部门

⑴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

⑵会同人口计生、公安、卫生、药监等部门联合查处“两非”案件;

⑶发挥社会群众团体优势,动员和组织广大妇女参与整治“两非”专项行动;

⑷大力开展相关宣传活动,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利。

五、工作步骤

(一)部署阶段(2011年8月20--9月20日)

研究部署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制定下发《丁集镇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各单位按照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集中整治“两非”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启动整治“两非”专项行动。

(二)治理阶段(2011年9月30日--2012年2月28日) 1.宣传发动,调查摸底。

(1)宣传发动。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宣传、文广新等部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在全社会大力宣传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广泛宣传保持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的重要性以及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危害性,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依法整治“两非”专项行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通过公告、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公布有奖举报电话,鼓励群众积极参与专项行动。

(2)调查摸底。

①掌握2010年10月1日以来,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的B超检查、人流、引产登记簿及相关病历档案;

②掌握本地2010年10月1日以来,领取《二孩生育证》后的生育情况。特别是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未生育、怀孕后外出、孕情消失以及有人流、引产史的育龄妇女情况;

③掌握孕情登记、管理、跟踪服务资料;

④检查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市场,重点检查终止妊娠药品的进、销、存的登记管理情况;

⑤对符合生育条件规定,尚未生育的妇女,实行实名登记管理。

2.立案调查,依法查处。

⑴各区县根据调查摸底、群众举报取得的线索进行调查取证,对确有嫌疑的,按照有关程序立案;

⑵对涉嫌溺弃女婴的有关人员,交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⑶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经调查取证属实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各区县要根据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中暴露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制订和完善孕情监测和随访服务制度、B超管理制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出生婴儿实名登记和婴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有奖举报制度等,重点加强孕情、助产技术服务、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

(三)督查评估阶段(2012年3月)

1.各区县在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期间,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和查处案件情况报市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各区县工作开展情况和立案、结案及处理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2.各区县于2012年3月10日前,要对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并将总结材料书面报市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上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县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检查结果将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打击“两非”专项行动开展不力,工作效果较差的区县和部门,要说明原因,限期整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集中整治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将此次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联合集中整治机构,在人、财、物上全力保障,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每个阶段的工作要求,将专项行动重点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制度建设。坚持标本兼治,注重将集中整治行动与日常综合治理结合起来。各地人口计生、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妇联、人民武装部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和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及管理制度。要全面加强对重点单位和人员的监管,抓好对B超、终止妊娠药物及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等关键环节的管理。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区县人口计生、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妇联、监察、人民武装部等部门要落实各自职责,积极协调配合,共同查处“两非”案件,依法严肃处理涉案单位及有关责任人。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区县、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倡导,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充分认识集中整治“两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各级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行业自律,提高职业操守,自觉遵纪守法。

2011年9月20日前,各地制定本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上报市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丁集镇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领导

小组名单

组 长:庄

副组长:高传荣

党委副书记

员 陈延海

派出所所长

徐爱国

卫生院院长

计生站长

赵绪伟

淮阴区丁集镇人民政府

2011年10月9日

丁集镇两非 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庄

成 员:陈延海

徐爱国

赵绪伟

蒋龙梅

第16篇:两非两违

宽城满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两非两违”工作情况汇报

根据县委、县政府“两非两违”整治动员大会的要求,我局结合实际,迅速行动,认真部署,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我局“两非两违”专项行动总结汇报如下:

一、加强工作领导,周密安排部署

我局召开了全体干部会议,制定了相关的方案,提出了工作要求,对“两非两违”专项行动进行了周密安排部署。我局根据县政府“两非两违”专项行动总体要求,也分别制订了“两非两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深入扎实地推进专项行动有序开展。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确保了专项行动的实效。

二、下阶段工作打算

我局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工作,继续保持依法打击的高压态势,巩固发展专项行动的成果。要充分认识我局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认识开展打击“两非、两违”专项行动的必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和行动,采取更加有力、更加有效的对策措施,确保下步“两非两违”工作取得成效。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第17篇:两非总结

德江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两非”专项行动总结

我县“两非”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从2012年3月4日开展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现将该专项整治工作简要总结如下:

一、部门联动、分工协作

县人民政府张勇副县长于3月4日下午4:00召集政府 办、卫生、计生、公安、卫生监督所5个部门负责人到县政府会议室,对“两非”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为了不走漏风声,立即于当天分两组深入药店、诊所进行认真检查,于当日查获一家违规使用“两非”手术。3月5日到煎茶镇街上继续检查发现有1家诊所和2家药店违法经营终止妊娠药品,在5家民营医院也同时查获有关违反“两非”整治行为,3月5日晚7:00在县政府会议室召开“两非”整治碰头会。张勇副县长要求从重从严从快打击处罚违反“两非”整治管理相对人,绝不能手软,执法部门按照各部门执法程序进行分工协作处理。(“两非”药品本局立案3件、结案3件)

二、存在不足

1、因各自部门事情多,集中整治时间较短

2、专项检查覆盖面不够广

三、下步工作意见建议

1、建议分不定期召集相关单位深入部分重点乡镇检 查。

2、各相关单位进一步通力合作,抓好大案、要案的查 处,起到“两非”整治的震慑力。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18篇:两非2

临夏市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临市计生领导小组发„2012‟ 号

关于开展集中整治“两非“专项活动的

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市属各医院、各镇卫生院、市辖区内各个个体诊所:为遏制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势头,推动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开展,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扎实开展集中整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以下简称“两非”)专项活动。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的重要性

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攀升既损害了女孩的生存权、发展权,也造成了人口结构失衡等严重社会问题,给人口安全、社会稳定带来巨大隐患,特别是当前,群众生育意愿与国家现行人口政策之间矛盾突出,“传宗接代”、“养儿防老”等传统婚育观念短期内难以根本转变,我市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任务非常艰巨。这次各项政治,要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一

次打击“两非”的宣传,并对医院、诊所逐一进行检查,一经查出违规问题依据省上规定进行严肃处理。通过专项政治活动,遏制人口性别比过高的问题。

二、明确目标,推进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有序开展这次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市妇联、卫生、人口计生、公安、工商、药监、民政、文广等部门共同参与,重点打击破坏计划生育秩序、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溺弃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本次专项行动从今年5月1日开始至5月底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及线索搜集阶段(2012年5月1日—5月15日)。充分发挥市电视台等媒体的主阵地作用,通过张贴《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打击“两非”活动的通告》、发放明白纸、设立宣传栏、出动宣传车等形式,大力宣传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严重危害,以及开展打击“两非”活动的重要意义,增强群众依法生育观念,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到活动中来,真正使关爱女孩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发布有奖举报办法,张贴户外举报公告,逐级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广泛发动群众举报“两非”线索;对近年来的违法生育案件、私自终止妊娠案件逐一进行清理,追溯查找“两非”线索;对各类医疗保健、计生服务机构、个体诊所、药品经营单位进行集中排查,查找“两非”案件线索。

(二)集中整治及立案查处阶段(2012年5月16日—25日)。成立由卫生、人口计生、公安、工商、药监等部门为成员的专案组,在市人口局设立办公室,具体工作人员从上述部门抽调,联合办案、集体办公。各镇街道也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案件调查组,对搜集的线索逐一排查分析、调查取证。对重大复杂案件及时报打击“两非”工作领导小组,市专案组要及时参与,做

2到快查快结、严肃处理、公开曝光;同时,要加强与周边县的协作,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共同打击“两非”行为。

市卫生、人口计生、公安、药监等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其中,卫生部门要对辖市所有医疗保健机构、民营医院、个体私营诊所进行突击检查,对B超机的购置使用情况进行清理、登记,严格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对14周以上的终止妊娠手术进行登记造册,并严格落实月通报制度;人口计生部门要对计生服务机构的B超机进行统一管理,对近年来的违法生育、私自终止妊娠案件逐一进行清理核查,有“两非”嫌疑的,迅速立案调查;药监部门要对辖市医疗机构、诊所、药店、保健品店进行明查暗访,加强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加大对私自出售终止妊娠药物的处罚力度。

(三)评估总结阶段(2012年5月25日—33日)。卫生、人口计生、公安、工商、药监等单位要对涉及“两非”案件人员,根据各自权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单位和个人经济处罚、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各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坚持“一边抓整治、一边抓完善”,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制度建设,构建长效机制,把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纳入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工作职责落实到位。市人口计生局要加强对打击“两非”工作的督查、指导,加重考核分值,严格兑现奖惩,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全面完成专项行动各项任务目标

为加强对此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协调全市集中行动和

3综合治理工作,对性别比治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对各镇街、有关部门实行责任量化奖惩,建立定期议事会议制度,及时解决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对工作积极主动、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对工作被动应付、无明显成效的单位严肃追究责任,切实促进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明确职责分工。为进一步明晰职责,联合执法,推进专项行动有序开展,现将相关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1、卫生局: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B超机购置审批备案、使用的监管,加强对B超及妇产科从业人员的法制培训及资格备案,严格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整顿医疗市场,取缔无证行医及超范围执业,依法打击“两非”行为;严格执行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和报告制度,对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实行定点终止妊娠制度,落实查验、登记证明及无证明24小时报告制度,严肃处理参与“两非”行为的医务人员,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2、人口局:负责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的组织、协调、考核评估等工作;加强对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B超、操作诊断人员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严格落实终止妊娠报告审查制度,全力征集“两非”案件线索;同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两非”行为和介绍妊娠妇女进行“两非”活动的人员,以及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和私自取环、复通等违法行为,严肃处理本系统参与“两非”行为的工作人员,对弄虚作假及渎职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严格落实“单月查、双月访”孕情跟踪服务制度,预防私自终止妊娠现象发生。

3、公安局:依法打击虐待、遗弃、溺杀、贩卖婴儿及“两非”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妨碍专项治理行动的违法行为以及拒

4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和人员,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工商局:依法查处非法制作、发布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广告的行为,严防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内容的广告流入市场。

5、药监局:建立完善终止妊娠药品管理、监督制度,严厉查处终止妊娠药品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行为,以及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行为;严厉查处非法经销终止妊娠药品特别是药品零售机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案件。

6、市广电局:加大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国情国策、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宣传力度,大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宣传活动,倡导出生人口性别自然选择,跟踪报道“两非”活动的重大事件,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形成强大的震慑效应。

7、妇联、民政局:把关爱女孩、倡导婚育新风纳入新农村建设和村(居)民自治的重要内容,对计生贫困家庭特别是计生贫困女儿户和贫困母亲,符合救济条件的优先予以社会救助。

8、镇街道:各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辖区内打击“两非”工作。要成立“两非”专项行动办公室,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对所属地医疗机构、个体诊所、B超机使用、流引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两非”案件线索的收集和查处力度,集中查处、曝光一批重大典型案件;严格执行“单月查、双月访”孕情跟踪服务制度,落实人员职责,对漏报、错报、迟报二胎孕情,以及瞒报持证终止妊娠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指导村(居)以村(居)民自治的办法推进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对符合条件申请暂不办证和申请办证人员均实行3户联保,并严格落实孕情管理制度,对躲避正常管理不

5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及时足额兑现各种奖励扶助政策,确保计生女孩家庭奖励金落实到位。

(三)明确重点,严查“两非”案件

按照全面检查,重点查处的原则,对本市内从事医疗、药品服务的机构和私营、个体诊所、药店等进行全面的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甘肃省条例》、《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等政策法规,对从事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对他人进行人工流产的集体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有犯罪情节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打击两非通知

抄送:州人口委,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

州委常委、市委马学礼书记,市人大常委会马锋主任,市政府吴国峻市长,市政协边旭东主席,市委常委、宣传部黎鹏部长,市人大常委会杨梅红副主任,市政府穆涛副市长,市政协胡正强副主席,市政府喇黎霞副调研员,市人口局各局长,计生协会各会长、秘书长

存档

(二)共印25份

6

第19篇:两非方案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集中整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以下简称“两非”)专项行动,根据省局《关于印发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食药监稽[2011] *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监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2年第8号令),开展整治“两非”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销售、使用单位的管理,简历与相关部门联动机制建设,广泛宣传“两非”行为的严重危害和国家有关禁止“两非”行为的法律法规规定,营造严厉打击“两非”行为的舆论氛围,形成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社会环境。

二、领导小组

成立整治“两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小组成员:***************

三、工作重点

(一) 完善对终止妊娠药品的销售管理、使用单位的日常管

理。

组织对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进行全面清查。

1、重点检查药品品种:用于终止妊娠药品复方米非司酮片、米非司酮片、米非司酮胶囊、米非司酮胶囊()、米非司酮胶丸、米索前列醇片、卡前列甲酯牷、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液、地诺前列素注射液、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注射用乳酸依沙吖啶、天花粉蛋白注射液等;

2、检查的内容:药品批发企业有无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或者未获得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机构和个人,药品零售企业有无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等问题。

3、重点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批发企业销售渠道进行日常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购销资质审核制度,严格购销管;严格执行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规定,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品种进行认真清查,杜绝零售药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

(二)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实行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信息共享机制

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形成合力。加强行政执法和形式司法的有效衔接,依法积极会同人口计生、公安、卫生和妇联等部门联合查处“两非”案件。对违法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

机关。行动期间要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建立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信息共享机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 开展系列宣传活动

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发挥社会监督效应及媒体的作用,积极宣传,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及时向主要新闻媒体曝光“两非”典型案件,通报有关机构和人员受到处罚的情况。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9月20日前)。按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专项行动。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9月20日至2012年1月底)。按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行动。

(三)督查评估阶段(2012年2月)。于2012年2月15日前报送组织开展工作的总体情况,做好总结迎接省局的督查。

第20篇:‘两非’责任状

妇产科B超室检验科预防“两非”

(非法终止妊娠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责任状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严防“两非”案件发生,特签订本责任状。

一、医务人员必须遵守:

1、认真执行人品和计划生育、卫生法律法规。

2、B超室、化验室严禁利用医疗仪器、医疗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如疑有医学需要医学胎儿性别鉴定的,要建议其按照计生部门相关规定到上级有资格的机构鉴定。

3、开展胎儿B超检查时,必须做好登记且有两名从事B超检查的医务人员在场并在报告单上双签名(乡镇卫生院只有一名从事B超检查医务人员的,必须有一名妇产科医生在场并签名),并且每例都要做好登记。

4、妇产科应严格执行“凭证引产”制度。对妊娠14周以上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须凭县计生委书面证明;非法怀孕妇女凭乡镇计生办证明,才能实施终止妊娠手术。

5、B超室对妊娠14周以上孕妇使用B超,妇产科对妊娠14周以上施行人工终止妊娠要做到资料齐全且所有资料保存,并进行专项统计,每月填写统计报表报医务科。

二、严格责任追究。对 造成“两非”案件的人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严从重处罚。

三、如发现我单位人员有上述违规情况,将作除名处理。

(法人)

(责任人)

二○一二年 一 月一 日

《计划生育两非承诺书.doc》
计划生育两非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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