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承诺书

2020-04-05 来源:承诺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承诺书

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大思10标项目部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承诺书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克己奉公,是从严治党、端正党风的重要前提,也是我部施工生产和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为此,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但京成、高勇、杨林、吴文彪郑重承诺:

1、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履行党员领导干部的各项义务。

2、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做到清正廉洁,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格执行中纪委全会提出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增强纪律观念,做遵守纪律的模范。

4、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和项目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职责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5、自觉遵守党的民主集中制,认真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

6、做好自身的廉洁自律,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假公济私和化公为私,不讲排场、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7、不接受超标准的公务接待或可能影响公正用权的宴请。

8、不用公款去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或健身房消费。

9、不参与或支持封建迷信活动和黄、赌、毒活动。

10、不报销应由个人及亲属支付的各种费用。

11、不利用职权为个人或亲属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条件。

12、不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将折扣费、中介费、回扣费、佣金等私分或占为已有。

13、不在自已管辖的范围内使用亲友包工队。不违规验工计价拨款。

14、不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做假帐或设立帐外帐,私设“小金库。

承诺人:(签字)

二0一0年十二月一日

推荐第2篇: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承诺书

篇1:2014领导干部廉政承诺书

内蒙古地勘二院

领导干部2014年廉政承诺书

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对个人廉洁从政公开承诺如下:

一、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坚持“一岗双责”,在管好自己的同时,加强对分管科室人员的廉政教育,做到经常联系、及时提醒、有效预防。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负起领导责任,用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二、提高认识,加强思想建设。对不良现象、不正之风敢抓敢管,真正履行一个党的领导干部应该履行的职责;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独断专行、放任自流;严格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依法行使权力。

三、严格规范公务活动、社交活动和个人活动。廉洁办事,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不索取、收受管理、服务对象以各种名义馈赠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收受与职务、公务有关的所谓好处,一旦发生,自觉拒收并主动退还或及时上交并登记在册;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四、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不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大吃大喝、不用公款报销和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违反规定占用、借用交通工具;自觉接受监督,不搞特殊化。

五、不利用职权为自己、配偶、子女及其亲属谋取私利。严格要求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他们借自己之名谋取私利;对打着领导或其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名义办私事、谋私利的,要坚决予以抵制;对假冒领导及其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名义招摇撞骗、谋取私利行为的要相关部门依法严惩。

六、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以上承诺,敬请组织和广大职工监督。

承诺人:

二0一四年四月十日

篇2:xx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承诺书

云龙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区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我郑重作出以下廉洁自律的公开承诺: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做到“五个必须”、“五个决不允许”。

(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

(三)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贯彻并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区委十项规定和区委“十个严禁”,认真落实百姓办事“零障碍”工程。

1、遵守作风建设“约法三章”,不在工作日午间饮酒,不超标准接待,不公款旅游。

2、不出入私人会所,不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

3、不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

4、遵守公务用车相关规定,不违规配备使用公务车,不公车私用。

5、遵守财务管理各项规定,不用公款购买年货节礼,不违规转嫁公款和报销相关费用,不违反公款出国(境)管理方面的规定。

6、不借婚丧嫁娶等事宜大操大办或借机敛财。

7、遵守办公用房相关规定。

(四)努力养成“习惯在监督的环境下工作、习惯在法制的轨道上用权”两个习惯。

(五)带头遵纪守法,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积极防止利益冲突的发生。

(六)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其他各项规定。

以上承诺,诚请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如违反承诺,愿承担相应纪律责任。

承诺人:

2015年4月 日

篇3: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承诺书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承诺书

院党委、全院教职工:

我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将认真执行中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全面落实学院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廉洁勤政的良好形象,做勤政廉政的带头人,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积极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活动,采取切实措施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求别人不做的事首先自己不做,在廉政勤政上做出表率。

二、我严格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学院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依法依纪办事。

三、认真学习,对照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要求,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集体领导,凡本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要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不搞个人说了算。

四、认真执行中央的“五不许”和教育部的“六不准”规定,不违财经纪律及财务制度,不用公款报销应由本人及配偶和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严格执行“四条禁令”,不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和安排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不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等名义大操大办、敛取财物。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用公款出国(境)或国内旅游,遵守出国(境)的有关规定。

五、执行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从业有关规定,加强对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不违反公务用车有关规定。

七、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等与职务、身份不相称的活动,不违反社会公德。

八、按照要求落实好收入申报、礼品登记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报告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九、不利用职权上的影响和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物资采购、基建工程、招生考试、人员聘用等工作。

十、其他承诺(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情况和领导干部各自职责分工情况,需要承诺的其他内容)。

以上十项承诺,本人严格履行.如有违反,愿接受严肃处理。

所在部门:

职 务:

承诺人姓名:

年 月 日 篇4:提任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承诺书

xxx年度

xxx县新提任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承 诺 承 诺 书 人:

中共xx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签定日期:xxx年xx月xx日

新提任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承诺书

作为一名新提任的领导干部,本人将认真执行中央、省、市、县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全面落实xx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廉洁勤政的良好形象,做勤政廉政的带头人。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做到以下十条:

1、认真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三重一大”制度,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工作部署,确保各项规定和措施能够顺利实施;

2、按时参加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党风廉政教育活动,定期向领导和主管部门汇报个人及本单位、本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3、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主动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坚决执行重大事项领导班子民主决策制度,并严肃、认真履行决策权,教育管理好本单位、本部门的干部职工,认真执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党纪政纪、法律法规,杜绝各类违规违纪以及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

4、工作中不弄虚作假、谎报成绩,按规定做好各类帐目,不做假帐或帐外账,不截留收入及私分钱物。不利用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挥霍浪费;

5、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按照规定管理好本单位的各种物资,不擅自处理废旧生产物资;

6、不利用职权上的影响和职务上的便利为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物资采购、质量检验、物资配送、基建工程等生产经营活动;

7、不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其他实物,不到与行使自己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报销应由本人及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

8、不借出差、考察、学习之机利用公款进行旅游娱乐活动,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礼品馈赠或其他服务的,不参加赌博等与职务、身份不相称的活动,不违反社会公德;

9、按照上级要求落实好收入申报、礼品登记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报告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10、按时完成各级党组织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各种事项。

二、不违反以下十条:

1.本人不与他人合伙经商、办企业;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经商、办企业(包括与他人合伙经商、办企业)的不得与本人有关联交易;

2.不兼任下属单位或其他企业的职务,不领取薪酬或补贴;

3.不利用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不利用职务便利,为个人、家庭主要成员以及主要社会关系从事中介活动;不在经营活动中收取中介费、回扣及礼金;

4.不与与本单位、本部门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发生装修房屋、为亲属上学、出国、旅游等事项提供费用的往来; 5.不利用职权违反规定插手、干扰招标工作,不采取写条子、打招呼、指定中标人等方式破坏招标正常工作流程;

6.不擅自泄漏领导班子讨论的“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的讨论内容;

7.不违反财经纪律和法规,不设立账外资金;

8.不鼓动或参与群众性聚集上访活动;

9.不参加赌博活动;不参加色情的娱乐活动;

10.不发生《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若干准则》中列举的违纪行为。

如若没有履行上述承诺并违反纪律,我愿意接受组织的纪律处分。以上承诺,敬请广大干部职工进行监督执行。 篇5: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承诺书

廉洁从业承诺书

按照省、市分行《开展“学规定、强素质、做表率”学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要求,我认真学习了活动规定的篇目,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和剖析。我将认真按照中央和总行、省、市分行党委要求,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农业银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国农业银行问责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等各项规定。在此,我向组织郑重承诺: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用科学的理论和先进的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自觉成为学以致用、用有所成的表率。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提高学习的针对性和务实性,着眼于解决我行改革发展中的实际问题,把学习的体会和成果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促进工作的措施和领导工作的能力。

二、牢记宗旨,正确行使权力。坚持正确的权力观,牢记党员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领导就是服务,职务就是责任”的意识,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利,始终坚持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谨慎用权,廉洁从业;坚持主动服务,深入基层,实实在在帮助指导基层行解决好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和困难,树立领导干部良好的形象。

三、严于律己,保持清正廉洁。带头严格执行党中央、中纪委和总行、省分行党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格把好政治关、权力关、金钱关、享乐关、亲朋关,时刻自省、自警、

自励、自重;加强品德修养,注重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讲操守,重品行,坚决抵制腐朽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的侵蚀,保持俭朴的生活作风,清清白白做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四、发扬民主,自觉维护团结。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守组织纪律,服从组织安排,令行禁止,自觉维护领导集体权威;对职责内重大问题决定,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集体研究,虚心听取不同意见,集思广益,自觉维护领导集体的团结协调,充分发挥班子整体合力。

五、忠于职守,履行“一岗双责”。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经营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的要求,清楚自己应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以及本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中的各项任务;落实分管部门的反腐倡廉工作任务,完善廉政制度建设,积极做好员工的廉政教育和管理,切实提高合规经营意识,严控各类风险,确保职责范围内不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和各类案件,促进业务经营又好又快发展。

以上承诺请组织和全体干部员工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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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承诺书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克己奉公,是端正党风政风的重要前提,也是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保证。为此,我郑重承诺,我将严格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及中央和省、市、县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并随时接受监督和检查,具体做到:

1、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采取切实措施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不违规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公务用车;不违规装修公务用车;不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3、不收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向任何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4、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或以娱乐为名、以钱为注的变相赌博活动;不以变相赌博方式送礼或敛财。

5、不以各种名义用公款支付或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人员支付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不以任何形式参与带有色情或变相色情等低俗活动;不超标准公款接待。

6、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从业有关规定,加强对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

7、不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提升

晋级、迁新居、过生日、升学、参军等名义大操大办、敛取财物。

8、不用公款报销应由本人及配偶和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不用公款购买个人商业保险;不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审计和统计法规弄虚作假。

9、不个人经商办企业,不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含名誉职务)、兼薪。

10、不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不以各种名义向企业索要赞助、摊派费用。

若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意先停职,再接受组织的调查处理。

承诺人:

职务:

二0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推荐第4篇:学校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承诺书

学校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承诺书

本人郑重承诺:

本人将牢记宗旨,开拓创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扎实工作,始终做到廉洁勤政、廉洁从业。

一、政治坚定,维护大局,坚定信念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定,不以权谋私。

二、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履行“一岗双责”,抓好主管或分管部门工作。

三、积极作为,甘于奉献,敢于解放思想,创新思路,敢为人先,勇挑重担,爱岗敬业,恪尽职守,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为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奉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四、清正廉洁,以身作则,忠于职守,提高服务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配合学校班子,认真开展好学校安全工作、综合治理工作、法制教育工作,为学校的发展添砖加瓦。

以上承诺,请党组织和社会各界监督。如有违背,自愿接受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承诺人(签名):

2012年5月10日

推荐第5篇:学校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承诺书

学校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承诺书

本人郑重承诺:

一、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定,不以权谋私。

二、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管好班子,带好队伍。

三、模范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四、自觉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自觉抵制各种腐朽落后思想观念的侵蚀,坚持公道正派,做人清白,干事干净,作风正派,交往诚信,甘于奉献。

我将自觉履行承诺,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民主生活会、工作会、“双诺”或其它形式向党组织和广大职工报告承诺履行情况,真诚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如有违反,愿接受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承诺人:

监督电话:

推荐第6篇:学校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承诺书

学校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承诺书 我郑重承诺:

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违反公共财务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不假公济私,不化公为私。

不违反规定选拔干部

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不讲排场、不比阔气、不挥霍公款、不铺张浪费。 不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学校工作谋取私利。 不弄虚作假、不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如有违反,甘愿接受任何处置。

承诺人(签字)

中召中心校

2010年5月4日

推荐第7篇: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自查报告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自查报告

本人深刻认识到廉洁从政是事关党风关系和党的生死存亡的大事。坚决惩治和有效加强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作为每个党员领导干部都必须从自身做起,切实维护党风、党政。为此,本人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照廉政准则自查警醒,进一步明确了今后努力的方向,现将自查报告如下:

一、从思想上筑牢。廉洁从政的根源保障。

思想决定行动,本人认为只有从思想上牢记廉洁从政,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才会把廉洁从政放在心上,落实到行动上,从根源上做到勤政、廉政。为此,我们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从思想上时刻保持警醒,牢记廉洁从政准则,践行党的优良传统,把廉洁从政落实在牢固的思想基础上。

二、从行动上筑牢廉洁从政的现实保障。

进一步增强了纪律观念,通过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增强了自律意识,自觉遵守了《廉政准则》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坚决地做到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证政令畅通。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权谋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等不正之风。较好地做到了八小时之内爱岗敬业:扪心自问自己的行为尽到了职责了没有?上对得起党的要求、下不愧百姓的期望没有?八小时之外在法律和道德的范围内活动:深刻反省,作为一位基层干部,“白天”能够操守如玉,“晚上”能否依然清清白白?有效地做到了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严格地要求自己进一步树立廉洁奉公的良好形象。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同时把廉政建设的要求贯穿于勤政建设,通过加强勤政建设促进廉政建设。不断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在抓好落实上狠下功夫,在务求实效上狠下功夫,努力做出经得起实践检验的政绩。坚决纠正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及群众反映强烈的“冷、横、硬、推”等不正之风。做到勤奋敬业、执政为民。

三、从学习上提高廉洁从政的理论保障。

廉洁奉公、勤政为民是各级领导干部必备的品质,也是党和人民对党员领导干部最基本的要求。我坚持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论

述,认真记写学习笔记,撰写心得体会文章。通过学习,使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反腐倡廉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到廉洁从政,必须从我做起,从一点一滴的事情做起,而不能仅仅停留在文件上、口头上。我深刻地认识到:加强干部廉政勤政建设,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全面履行司法行政职能的必然要求。充分认识开展廉政勤政、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决心把开展廉政勤政、依法从政自查自纠作为自己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切实上心入脑、认真查找、自查自纠、抓出实效。进一步树立了科学发展观,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和利益观及“无功即是过”的工作理念,改进工作方法,转变干部作风。积极发扬求真务实作风,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坚决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工作平庸、不求进取、畏首畏尾等固步自封,倡导开拓创新、勇于尝试的敢打猛冲劲头,切实做到以饱满旺盛的干劲和科学求实的奋斗精神,完成好本职工作。

四、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是理论学习不深入不系统。有时忙于具体工作,学习有所放松,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还不紧密。学习是个长期的过程与积累我仍要努力,尤其是对廉洁从政的理论学习仍要加强,仍要提高廉洁从政政治理论水平,总结不足积累经验,

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够,把握工作的能力欠缺,导致出现有时穷于应付,工作重点不够突出,工作的预见性、前瞻性、创新性不够,工作成效不够突出。

二是对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理解和贯彻还不到位。表现在比较注重自己的工作,不是自己范围的事考虑的少一些;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方面不够经常和深入。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够,导致工作的针对性不足,在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上存在一定差距。

五、整改措施及下步打算。

一是对政治理论,特别是廉洁从政的知识理论要坚持做到勤学、精学、终身学,做到自觉加强学习,接受教育,不断进步。要进一步加强自身的理论学习,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提高政治素质,提高业务素质,以适应反腐倡廉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真正体现与时俱进的要求。

二是切实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质。正确处理工作和学习的关系,努力摆脱繁杂事务,挤出更多的时间学习政治理论、市场经济、科技文化等各种新知识,努力充实自己,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适应本职工作的需要。要进一步加强对反腐倡廉工作、依法从政工作特点、规律的研究,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创新性和有效性,把纪检监察工作从事后查处转为事前查找、事中监督为主。

三是要进一步转变作风,彻底杜绝那种对待基层人员群众“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机关老爷作风,深入基层群众,了解基层群众的疾苦,多为基层群众办好事、实事。全面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模范遵守党的组织纪律,本着对事业负责、对同志负责的精神,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是要进一步振奋精神,保持积极进取的心态。学习和发扬我党长期以来的不屈不挠,顽强坚持,决不放弃,决不抛弃、信念坚毅,以奋发向上的精神,在廉洁从政的道路上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做得更好,更出色,以实际行动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推荐第8篇: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学习心得体会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党内法规,对于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综观《廉政准则》,它明确了8个方面的禁止,并将这8个方面的禁止细化为52个不准,涉及到领导干部履职、生活、家庭、作风、干部任用等各个方面。对领导干部积极履职、廉洁从政提出了更高要求,为领导干部勤政廉政赢得民心树立了标杆。可以说,这52个不准连成了一条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高压线,标志反腐倡廉网络越织越密,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不断加强。

遵守《廉洁从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而言是基本要求,也是必须执行的行为法则。要求我们在工作过程中,从点滴做起,构筑防腐之墙,堵塞腐败漏洞,切实炼就成“金刚不败之身”,做到“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权为所用”。

一要深刻领会《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内涵。认真学习《廉政准则》内容,学习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把握《(转载自第一范文网http://,请保留此标记。)准则》的基本精神,以贯彻实施《准则》为契机,着力解决灌区水权水价改革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切实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成效取信于民、以水惠民。

二要严格践行《廉政准则》要求。要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从我做起,从点滴做起,做好表率,自觉做到标准更高一些,要求更严一些,切实作学习的表率、落实的表率,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努力解决影响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深层次问题,铲除腐败行为滋生蔓延的土壤。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始终保持职务行为廉洁性,做一名让党放心、人民满意的廉洁公朴。

三要自觉接受监督。在实际工作中,要围绕解决群众利益的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水利、资源水利、公益生态水利等突出问题着手,深入田间地头,看水情、访民情、掌握实情,为群众做好服务工作。在工作中,注意思想改造;在工作中,落实《准则》规定要求;在工作中,查找自身不足,用实际行动加强作风建设,破除为、唯书唯上,安于现状的思维定势,树立敢试敢闯的创新意识;破出漠视群众,脱离实际的不良作风,树立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的良好风气取信于民,使人们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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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学习心得

我市认真组织学习,迅速传达贯彻中央、全省、福州市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简称《廉政准则》)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规范,今年,2月23日召开的中央和全省、市电视电话会议,是一次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十分重要的会议。此次中央颁布实施

的《廉政准则》,是在1997年颁布的《廉政准则(试行)》执行了近13年的基础上,立足世情、国情、党情的新变化进一步健全完善的成果,是中央运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践成果,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也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重大举措。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廉政准则》,对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就我市深入贯彻落实好《廉政准则》工作,我个人认为: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全面把握规范要求,切实增强贯彻执行《廉政准则》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增强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确保《廉政准则》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全市各级党委(党组)作为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责任主体,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研究具体措施,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工作指导,确保学习贯彻工作落实到位。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率先垂范,洁身自好,模范遵守《廉政准则》。要紧密联系实际,对照《廉政准则》条款内容,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要把贯彻落实《廉政准则》与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与贯彻中纪委五次全会、省纪委八届八次全会、福州市纪委九届八次全会和福清市纪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落实《建立健全惩防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结合起来,与执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纪处分条例》等其他党内法规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三、切实加强学习宣传

要精心组织党员干部认认真真、原原本本、逐句逐条地学习《廉政准则》原文,全面把握《廉政准则》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基本内容和具体规定以及使用范围。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制定宣传计划,开辟专题专栏,深入宣传《廉政准则》,营造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的良好氛围。要把学习《廉政准则》作为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作为党校教育和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深刻领会和全面把握《廉政准则》的具体要求。

四、切实完善配套制度

要严格按照《廉政准则》的要求,针对我市发展实际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现状,把改革创新和完善制度结合起来,及时研究突出问题,不断完善配套制度,有效发挥制度的整体效应,加快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

五、切实强化监督检查

要完善《廉政准则》执行监督机制,采取日常监督、专项检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全面掌握《廉政准则》贯彻实施情况。要把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廉政准则》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纳入民主生活对照检查,列入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重要内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主动协助党委抓好《廉政准则》的贯彻落实,组织开展廉政专题教育活动,加强对《廉政准则》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及时纠正违反《廉政准则》行为,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和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以铁的纪律确保《廉政准则》全面贯彻落实,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纪律保证。

推荐第10篇: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手册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手册

第一部分 相关基本知识

1.党的性质、奋斗目标和指导思想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2年11月14日通过) 2.党员的基本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9,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2年11月14日通过) 3.党员的基本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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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2年11月14日通过) 4.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2年11月14日通过) 5.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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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9,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2年11月14日通过) 6.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

每个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委的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党委的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一级党委提出声明,但在上级或本级党委改变决定以前,除了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的非常紧急的情况之外,必须五条件地执行原来的决定。

必须反对和防止分散主义。全党服从中央,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首要条件,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根本保证。任何部门、任何下级组织和党员,对党的决定采取各行其是、各自为政的态度,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公开地或者变相地进行抵制,以至擅自推翻,都是严重违反党纪的行为。

对于关系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和全局的重大政治性的理论和政策问题,有不同看法,可以在党内适当的场合进行讨论。但是,在什么时候、用什么方式在报刊上进行讨论,应由中央决定。党的报刊必须五条件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治观点。对于中央已经作出决定的这种有重大政治性的理论和政策问题,党员如有意见,可以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提出,但是绝对不允许在报刊、广播的公开宣传中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反的言论;也不得在群众中散布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相反的意见。这是党的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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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共产党员和党的干部,都必须按照党的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来处理个人问题,自觉地服从党组织对自己工作的分配,调动和安排。如果认为对自己的工作分配不适当,可以提出意见,但经过党组织考虑作出最后决定时,必须服从。

每个党员都必须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并同泄漏党和国家机密的现象作坚决的斗争。一切党员看文件,听传达,参加党的会议,都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把党的秘密泄漏给家属、亲友和其他不应该知道这种秘密的人。必须注意内外有别,凡属党内不许对外公开的事情,不准向党外传布。

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成为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劳动纪律、工作纪律,遵守共产主义道德的模范。

共产党员无论何时何事,必须顾全党的、国家的和人民的大局,并且用这种顾全大局的精神教育群众。这是共产党员革命觉悟的重要表现,也是巩固全国安定团结的重要保证。少数人闹事,党员必须按照党的政策向他们进行宣传解释,慎重处理,使事态平息;对他们提出的某些合理要求,要说服和帮助他们通过正常的途径解决。共产党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怂恿、支持和参加闹事。

(参见《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1980年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后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7.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3条规定,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二)《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高级干部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规定》规定: 1.高级干部必须模范地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下列保密守则: (1)不泄露自己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

(2)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 (3)不使用无保密保障的电信通信传输党和国家秘密。

(4)不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秘密。 (5)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述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6)不在社交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应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7)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8)不在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经批准的除外。

(9)不将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私自留存而不及时按规定清退、归档。 (10)不擅自复制或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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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职高级干部阅办秘密文件、资料和办理其他属于党和国家秘密的事务,应在办公室内进行。

党和国家领导人及现已退居二线或者离休的原党和国家领导人,确需在家中阅办秘密文件、资料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单独的具有保密保障的办公室; (2)有存放秘密文件、资料的保密箱、柜; (3)有专门负责管理秘密文件、资料的人员; (4)有防止无关人员接触秘密的措施; (5)经所在直属管理部门检查同意。

其他现职高级干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家阅办秘密文件、资料的,必须具备一定的保密条件,但不得将绝密文件带回家中。

其他离退休高级干部阅读秘密文件、资料,到所在机关指定的办公室进行;行动不便的,由机关派人送阅,阅毕即由来人送还机关。

3.高级干部住院治疗或疗养期间,确需阅办的秘密文件、资料,由秘书或秘书部门派人送达,阅办完毕即由秘书人员送还机关。

4.高级干部的秘书人员的任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经组织部门和秘书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高级干部个人不得自行决定。

5.高级干部必须接受所在机关和保密部门对其保守党和国家秘密情况的监督检查。 6.高级干部及其身边工作人员发生泄密问题,应主动、及时地向所在机关和保密部门如实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2年11月14日通过;《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高级干部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规定》中委[1990]247号) 8.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不准搞特权

各级领导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只有勤勤恳恳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在政治上、生活上搞特殊化的权利。按照工作需要,对领导人提供某些合理的便利条件并保证他们的安全是必要的,但绝不允许违反制度搞特殊化。

在我们的国家中,人们只有分工的不同,没有尊卑贵贱的分别。谁也不是低人一等的奴隶或高人一等的贵族。那种认为自己的权力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的思想,就是腐朽的封建特权思想,这种思想必须受到批判和纠正。共产党员和干部应该把谋求特权和私利看成是极大的耻辱。

必须坚持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在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决不容许有不受党纪国法约束或凌驾于党组织之上的特殊党员。决不允许共产党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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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允许超越党组织所赋予自己的权限,侵犯集体的权限和别人的权限。所有的党员都是平等的同志和战友,党的领导干部要以平等的态度待人,不能以为自己讲的话不管正确与否,别人都得服从,更不能摆官架子,动辄训人、骂人。由于上级领导人员的缺点和错误,使下级的工作出了问题,上级要主动给下级承担责任,首先作自我批评。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保持和发扬我党艰苦奋斗,与群众同甘共苦的光荣传统。要坚决克服一部分领导干部中为自己和家属谋求特殊待遇的恶劣倾向。禁止领导人违反财经纪律,任意批钱批物。禁止利用职权为家属亲友在升学、转学、晋级、就业、出国等方面谋求特殊照顾。禁止违反规定动用公款请客送礼。禁止违反规定动用公款为领导人修建个人住宅。禁止公私不分,假公济私,用各种借口或巧立名目侵占、挥霍国家和集体的财物。

党的各级领导人员必须自觉地严格遵守关于生活待遇的规定,同时加强对子女的教育。如果违反了有关规定,经过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必须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任何领导干部,不得违反党的干部标准和组织原则,将自己的亲属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不得让他们超越职权干预党和国家的工作;不应把他们安排在自己身边的要害岗位上。

为了保持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防止党的领导干部和党员由人民的公仆变成骑在人民头上的老爷,必须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党内和党外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党组织和群众对党的领导干部和党员的监督。要监督他们是不是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不是遵守党纪国法,是不是坚持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是不是搞特权,是不是在生产、工作、学习和对敌斗争中起模范作用,是不是密切联系群众和为人民谋利益。要表扬那些觉悟高、党性强、表现好的同志,批评教育表现差的同志。

要在充分走群众路线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对干部的考试、考核、奖惩、轮换、退休、罢免等一整套制度通过实行这些制度,真正做到功过分明,赏罚分明,鼓励先进,激励后进。

各级领导干部要定期听取所在单位的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评论。各级党组织要重视群众来信来访中对领导干部、党员的批评和意见。党组织要将党员和群众的评论、批评和意见经核实后报送上级党委,作为考核干部的一个重要依据。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人党的一个组织,参加组织生活。各级党委或常委都应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交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参见《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1980年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9.“八个坚持、八个反对”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反对照抄照搬、本本主义;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反对独断专行、软弱涣散;坚持党的纪律,反对自由主义;坚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坚持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坚持任人唯贤,反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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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后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2001年9月26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后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10.“两个务必”

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参见《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后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1949年3月5日),《毛泽东选集9第四卷》

11.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各级党组织必须切实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是严重违反党纪的。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问题的讨论,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对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批评。党员对党的方针、政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提出,也可以向各级党组织直至中央作口头或书面的报告。党组织应当欢迎党员群众的批评和建议,并且鼓励党员为了推进社会主义事业提出创造性的见解和主张。

对于犯了严重错误拒不改正或不称职的干部,党员有权建议罢免或调换。

党员对党组织关于他本人或其他人的处理,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或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声明、申诉、控告和辩护。党组织对党员的声明、申诉、控告和辩护必须及时处理或转递,不得扣压,承办单位不得推诿。申诉和控告信不许转给被控告人处理。不许对申诉人或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控告人和被控告人都不允许诬陷他人,对诬陷他人者,要按党纪国法严肃处理。

党组织对党员的鉴定、结论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在通过处分决定的时候,如无特殊情况,应通知本人出席会议。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和考虑本人的意见。如本人有不同的意见,应将组织决定和本人意见一并报上级党组织审定。

(参见《关子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1980年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12.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同志

在党内斗争中,对犯错误的同志,采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达到既弄清思想、又团结同志的目的,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对于一切犯错误的同志,要历史地全面地评价他们的功过是非,不要一犯错误就全盘否定;也不要纠缠历史上发生过而已经查清的问题和历史上犯过而已经纠正了的错误。要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他们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以热情的同志式的态度,帮助他们认识犯错误的原因,指出改正的办法,启发他们做必要的检查。要相信犯错误的同志大多数是可以改正的,要给他们改正错误、继续为党工作的条件。

犯了错误的同志,应该诚恳地接受党组织和同志们的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要吸取教训,认真改正,更好地为党工作。对于确实犯有严重错误、拒不承认而又坚持无理取闹的人,要加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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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1980年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后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1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内容

(一)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4.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

5.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参见《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 1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考核

(一)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各级党委(党组)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委、纪委。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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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参见《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 15.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

(一)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内容(本书第13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内容(本书第13条)第二款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参见《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 16.对党员的纪律处分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五种:警告、严重警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一)警告。受到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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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严重警告。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撤销党内职务。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的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担任的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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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 ( 一 ) 索取管理、服务对象钱物 ; ( 二 )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 ( 三 )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 ( 四 ) 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 五 ) 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 ( 六 ) 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 ( 一 ) 个人经商、办企业 ; ( 二 )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 , 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 三 ) 个人的国 ( 境 ) 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 ( 一 ) 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 二 ) 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 ( 三 ) 公费出国 ( 境 ) 旅游或者变相出国 ( 境 ) 旅游 ; ( 四 ) 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 五 ) 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 , 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 ( 一 ) 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 ( 二 ) 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 1 ( 三 ) 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 , 突击提拔干部 , 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 ( 四 ) 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 五 )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 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 不准有下列行为 : ( 一 ) 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 ( 二 ) 用公款支付配偶、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 ( 三 ) 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 ( 境 ) 旅游、探亲、留学向国 ( 境 ) 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 四 ) 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 五 ) 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 , 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 , 铺张浪费。

第12篇: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自查自纠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自查自纠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一件大事。廉洁奉公、勤政为民是领导干部必备的品质,也是党和人民对党员领导干部最基本的要求。从我区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自查自纠活动以来,我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按照廉政准则“八个严禁”“52个不准”认真对照、深刻剖析,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工作准则和今后努力的方向。现将个人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一、继续加强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一件大事。廉洁奉公、勤政为民是各级领导干部必备的品质,也是党和人民对党员领导干部最基本的要求。我坚持学习、深入理解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论述,认真做好学习笔记,撰写个人心得体会。通过学习,使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反腐倡廉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到廉洁从政,必须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而不能仅仅停留在文件上、口头上。树立牢固的马克思列宁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通过参加本次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自查自纠活动,我深刻地认识到:加强干部廉政勤政建设,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全心全意为人民干实事谋福利、全面履行司法行政职能的必然要求。充分认识开展廉政勤政、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决心把开展廉政勤政、依法从政自查自纠作为自己现在及以后工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对待,切实上心入脑、认真查找工作中的不足,抓出廉政勤政实效。

二、在工作中坚决遵守纪律,勤政廉洁。

通过本次学习我进一步增强了纪律观念,认真剖析了自己:一是严格遵守了党章和党的纪律,严格遵守了政治纪律;二是加强了党性修养,增强自律意识;三是自觉地遵守了《廉政准则》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四是坚决地做到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证政令畅通;五是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权谋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等不正之风;六是坚定了自己的价值观、利益观、权力观,坚决抵止了糖衣炮弹的腐蚀。较好地做到了八小时之内爱岗敬业,我常扪心自问自己的行为尽到了职责了没有?对得起党和组织的要求没有?对得起百姓的期望没有?为民办实事谋福利没有?八小时之外我依然深刻反省:作为一名基层领导干部,八小时内我能够自律勤政,八小时之外能否依然清清白白?通过不停的反省、自查、

自律有效地做到了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三、勤政踏实,敬业工作,为民办实事谋福利。

工作中我不断学习进一步提高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能力和水平,提高了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和水平,提高了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思考问题和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加强勤政建设,同时把廉政建设的要求贯穿于勤政建设,勤政建设和廉政建设两手抓两手都不放松。不断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在抓好落实上狠下功夫,在求真务实上狠下功夫,努力做出经得起实践检验、人民群众满意的政绩。坚决纠正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及群众反映强烈的“冷、横、硬、推”等不正之风。做到勤奋敬业、执政为民。

四、求真务实,开拓创新。

进一步树立了科学发展观,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和利益观及“无功即是过”的工作理念;努力改进工作方法,转变干部作风。积极发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一切从人民群众利益出发。坚决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工作平庸、不求进取、畏首畏尾等固步自封、小胜即安的不良风气,严格要求自己和部下埋头苦干、踏实工作;努力倡导开拓创新、勇于尝试的敢打猛冲劲头,切实做到以饱满旺盛的干劲和科学求实的奋斗精

神,完成好本职工作。

五、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是理论学习还不够深入不够系统。有时忙于具体工作,学习有所放松,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还不紧密。学习是个长期的过程与积累,我仍要努力尤其是对廉洁从政的理论学习仍要加强,仍要提高廉洁从政政治理论水平,总结不足积累经验。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还不够,把握工作的能力还欠缺,导致出现有时穷于应付;工作重点不够突出,工作的预见性、前瞻性、创新性不够,工作成效不够突出。

二是对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理解和贯彻还不到位。表现在比较注重自己的工作,不是自己范围的事考虑的少一些;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方面还不够经常和深入。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够,导致工作的针对性不足,在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上存在一定差距。

六、整改措施及下步打算。

一是对政治理论,特别是廉洁从政的知识理论要坚持做到勤学、精学、终身学,做到自觉加强学习,接受教育,不断进步。要进一步加强自身的理论学习,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提高政治素质,提高业务素质,以适应反腐倡廉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真正体现与时俱进的要求。

二是切实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质。正确处理工作和学习的关系,努力摆脱繁杂事务,挤出更多的时间学习政治理论、市场经济、科技文化等各种新知识,努力充实自己,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适应本职工作的需要。要进一步加强对反腐倡廉工作、依法从政工作特点、规律的研究,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创新性和有效性。

三是要进一步转变作风,彻底杜绝那种对待基层人员群众“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机关老爷作风,深入基层群众,了解基层群众的疾苦,多为基层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全面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模范遵守党的组织纪律,本着对党的事业负责、对同志负责的精神,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是要进一步振奋精神,保持积极进取的心态。学习和发扬我党长期以来的不屈不挠、顽强坚持、决不放弃、决不抛弃、信念坚毅的精神,以奋发向上的昂扬斗志,在廉洁从政、依法行政的道路上把城市管理工作做得更好更有效更出色,做到让上级领导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以实际行动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13篇:党员廉洁从政承诺书示例

党员廉洁从政承诺书示例

小编寄语:

**,男,48岁,中共**镇党委书记,主持镇党委全面工作,主管镇人大、纪委、武装工作。我以个人名义郑重作出以下承诺,并自觉接受上级组织和本单位干部职工及社会各界监督。

一、作为**镇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我将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全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亲自抓、负总责,在实际工作中全面落实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要求。一是提高自身政治理论素养和党性修养,提高拒腐防变能力。二是定期组织班子进行党风廉政学习和廉政谈话,提高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意识。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听取班子成员意见,并经集体研究决定。四是坚持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发言制,杜绝“家长制”和“一言堂”。

二、坚决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不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不相符的言论,不信谣、不传谣、不散布小道消息,不该说的话坚决不说,不做与中央的决定、决议等相违背的决定,保证政令畅通。以全局为重,不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大局利益之上,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做到令行禁止。

三、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保证做到“8个不准、52个禁止”,严格贯彻执行中

央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不伸手谋私利,不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对工程项目决不插手招投标,对自己身边的亲人和工作人员做到高标准、严要求,严格按要求上报个人财产和个人问题,填报相关表格。做到不正之风不染、不义之财不取、不法之事不做。

四、自觉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州、县的实施办法,切实解决突出“四风”问题,做到开短会、发短文、讲真话、出实招、干实事,杜绝公车私用,严禁超标招待,不接受请托,时刻置身于群众的监督之下。

五、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规,对辖区内各村(社)干部、镇机关和镇属各事业单位中层干部的任用,严格执行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主管业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坚持基层上报请示、民主推荐、民主测评、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六、认真执行相关规定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三重一大”一律提交班子会讨论决定,并请联系的纪工委参加,会上充分发挥班子的作用,由班子认真讨论,充分酝酿,我不先定调,不先表态,保证民主决策。扎实抓好“四个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规范权力运行、推进干部作风建设。

为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便于全县干部群众对我的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本人在此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央提出的领导干部“四大纪律、八项要求”、“52个不准”和县委“五个不许”等各项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做遵规守纪的模范。

二、严于律已,拒收钱物。不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钱物和利益。清廉为官,老实做人,扎实做事,不讲排场,不比阔气,不搞铺张浪费。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不滥用职权。重大事项、大额度资金开支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带头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坚决维护班子和队伍的团结和统一。

四、廉洁自律,不谋私利。管好自己、管好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及亲朋好友谋取私利。

五、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切实履行职责,主动做好服务,紧紧围绕“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发扬密切联系群众优良作风”为主题,对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和“两个务必”的要求,为实现把广南建成中东部产业转移的承接区、文山建设“新高地”的增长级、泛珠合作经济区的生态屏障、民族团结进步和谐壮乡,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六、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廉政建设要求,做好表率,抓好班子和队伍建设,严肃查处队伍中违法违纪行为,切实抓好政法委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建设。

七、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其他规定。

以上承诺,请全县干部群众对我进行监督。

本人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在担任领导职务期间,保证做到以下几点: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忠于职守,自觉维护企业和职工群众利益;

二、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监督,规范从业行为。

三、认真执行中央、中纪委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礼品登记、收入申报等一系列廉洁自律规定。

四、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十条禁令”。主要内容是:不私设“**库”;不在经营中赊销产品;不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和擅自对外担保、抵押、委托理财;确保职工权益,不克扣职工工资奖金;不利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利用婚丧嫁娶等收受礼金礼品;不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不在企业资产整合、对外投资、项目建设等过程中谋取私利。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组织任何处理。

根据镇党委的要求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本人就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从政方面作出如下承诺:努力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自觉接受党纪、政纪和廉政教育,不断提高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1、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两委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

2、做到严守党纪党规,廉洁自律,树立党员先进性形象,积极参加上级党组织和村党总支组织的各项学习和活动,增加党性理念。

3、坚持原则,公正办事,廉政为民,始终坚持党员为任何事都要体现先进性,坚持从我做起,从每件小事做起。

4、务实工作,随时领会掌握上级的指示精神,并且及时贯彻落实到工作中去,尽职尽责,把本职工作搞好。

5、深入群众,了解群众困难,及时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尽力解决群众的困难。

6、不以权谋私,不参与封建迷信、赌博活动,不违犯财务管理规定,奢侈浪费,用党章党纪标准去对照自己,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7、坚持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14篇:工会学校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承诺书

学校廉洁从政承诺书

本人郑重承诺:

一、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定,不以权谋私。

二、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履行“一岗双责”,抓好主管和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带好队伍。

三、对职工福利,确定专人负责,不拿回扣,不中饱私囊。并对购买物品质量、价格进行核算,做到保质低价。

四、在工作中做到廉洁自律,不吃请。

五、以身作则,忠于职守,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

我将自觉履行承诺,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民主生活会、工作会或其它形式向党组织和广大职工报告承诺履行情况,真诚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如有违反,愿接受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职务:工会主席

承诺人 :

监督电话:监督电话:

第15篇:青山镇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承诺书

青山镇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承诺书

为切实做好本人及所分管部门的廉洁自律工作,认真执行省、市、区廉洁从政有关规定,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更好地接受全体党员、干部、群众和各级党组织的监督,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珍惜并正确运用组织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决不滥用职权。

二、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依法依纪办事,模范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做干部职工廉洁自律的表率。

三、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

四、自觉规范从政行为,不为个人和亲友谋私利。

五、不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不用公款报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六、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管理规定和外出学习考察等规定。

七、严格执行诺廉、述廉、谈廉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八、严格自律,不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跑官要官”;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不放任、纵容自己的家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职务影响谋取各种私利。

九、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凡属本单位的“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事项安排及大额资金的使用),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不搞个人说了算。

以上承诺,诚请广大干部职工和群众进行严格监督,如有违诺,我愿意接受责任追究及党政纪处分。

承诺人:

监督单位:中共青山镇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0一二年四月

第16篇:廉洁从政,党员领导干部当言传身教

廉洁从政——党员领导干部当言传身教当前,人们只要聚集在一块,议论最多的就是中共中央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可以说新《廉政准则》的颁布实施是我们的党自身建设的又一大提高,其规范的主体主要是党员领导干部,规范的行为是从政行为的廉洁性。那么,什么是廉洁从政?从怎样的政才是廉洁的?这就是我们首先需要搞清楚的问题。

查阅词典,“廉洁”解释为:不损公肥私,不贪污,即公正不贪,清白无污。“从政”解释为:参与政事,指做官,从政,也应该就是从事国家事务的处理,即公务员公务行为。

关于“廉洁”,有学生曾请教于老师,老师答曰:“廉洁就是不拿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或财物,不比吃穿、不乱花钱,拾到东西归还失主或交公,比如古时候的包拯,包青天,他就是一个廉洁奉公的人。”说到廉洁,印象首席想到的是政府官员,或者我狭隘的认为只有当官者才可以有资本谈廉洁。试想,一个老百姓,你有资格贪污受贿吗?你有条件贪污受贿吗?谁给你机会让你贪污受贿呢?没有贪污受贿的机会,何来的廉洁?因此廉洁也就主要针对于从政之人而言,尤对官员、领导言之。我国五千年的历史文明证明:清正廉洁盛行之日,则国家昌盛;贪污腐败猩獗之时,则国势衰微。古有“羊续悬鱼”、“ 包拯《诫廉家训》”,近有“马寅初拒贿”、“ 周恩来不舍旧衣”的廉洁故事告诫我们清官

受人颂扬,污吏遭人唾骂。

从政这一概念,在古老中国的含义就等于做官,一个人只有做了官,才算从了政。所以我认为,从政广义的说就是从事政府部门工作,狭义的说就是从事掌握一定政权的工作。在我国,从政者就是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人,是执行国家权力的人,这些人的所作所为就代表了国家权威和政府行为。当然,从政也是个人报效国家、实现人生理想的一个重要途径,是许多人向往的一项光荣的职业,但是,政治又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为什么要从政?从什么样的政?我们党的“八字”宗旨早就告诉了大家——“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为民就是为人民服务,做人民公仆,没有公仆意识,就很难做到廉洁,因而,我们的党才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

农有谚语“上梁不正下梁歪”,再如“上行下效”此种言语不难理解,只说明了一个问题——带好队伍,做好榜样。要领导干部大力弘扬清正廉洁的传统美德,提倡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清白做人的精神,这些已不用多说。我认为讲廉洁从政,首先要克服的是搞形式主义,形式主义的典型表现是搞概念炒作、刮风、搞“形象工程”、热闹一阵子,造影响搞声势者比比皆是,谁都知道廉洁从政不只是嘴上说说、会上提提、纸上写写,也不是开个大会、发个文件、写个体会、作个报告,更不是挂挂横幅、贴贴标

语、读读报纸、写写笔记、装装样子。尽管我们的党多年来对形式主义的痼疾屡加挞伐,但因其根深蒂固、盘根错节,总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你方唱罢我登台,很难根除。“领导就是开会,贯彻就是发文,检查就是汇报,协调就是喝醉,落实就是收费”,在一些地方已成为普遍现象。形式主义的要害,是不顾实际,只会跟风;不计成本,只要轰动;不求实效,只图虚名。比规模比投入;你办灯箱一条街,我就搞文化长廊;你搞演讲竞赛,我就来知识大赛„„花了不少资金和人力物力,但从政者廉洁意识提高不大,腐败现象处处可见,扼刹的不正之风不见停,禁绝的腐败现象不见多。

其次,廉洁从政,必须改革我们的反腐倡廉机制,反腐倡廉机制当有四个境界:第一个境界是有严密可行的制度,使人不能贪;第二个境界是有冷酷无情的惩罚,使人不敢贪;第三个境界是有相对丰厚的薪酬,使人不必贪;第四个境界是有及时严格的教育,使人不愿贪。当前我国反腐倡廉的党纪法规主要停留在第一个境界,期望通过颁布具体的行为规范,约束公务员的行为。但现在看来,由于惩罚措施的不到位、微薄薪酬与物质生活需求不相称和思想教育的不如实,很难达到预期的目的。法无外乎人情,在纪律处分与人情世故之间,总有一些公务员飞蛾扑火,这说明我们的反腐倡廉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本人认为在反腐倡廉建设方面应注重以下几方面的改革:一是反腐倡廉如拆墙,应从最高端做

起,才没有坍塌之险;二是开展工作不能刮一阵风;三是少一些明察多一些暗访;四是阳光下运行工作,不要搞暗箱操作。

第三,抓廉洁从政,最重要的是摈弃官本位思想。“官本位”是一种以官为本、以官为贵、以官为尊为主要内容的思想意识,“官本位”是以“官”为本的价值取向。官僚主义、唯上是从就是这种思想意识的外在表现,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就是这种思想意识支配下的具体行为。“官本位”意识与我们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民本位”思想背道而驰,是制约科学发展的根本性因素。党员领导干部“官本位”意识越浓,科学发展阻力就越大,政治风气就越差。一些领导干部之所以“官本位”意识浓厚,就是因为有“官”就有利,或者可依“官”谋利。把做官、升官看作人生最高价值追求,把“升官”作为出人头地的唯一途径,为了升迁,虚报浮夸,欺上瞒下,不择手段,找靠山,拉关系,走门子,四处活动。官职似乎可以衡量一切:政治待遇、社会名声、经济收益、薪酬多少、住房大小、专车档次,等等。认为“做官才有出息、从政才是本事”,有了官位就能封妻荫子、光宗耀祖。在现实中形成了“万般皆下品,惟有做官高”的社会心理,由此造就一种对权力、官位、官员的崇拜和敬畏,进而导致“官本位”思想的盛行。更有甚者把党和人民赋予的职权以及自己的地位、影响和工作条件

视为既得利益,不是用这些职权和条件来为党、为人民更好地工作,而是把从政看成是谋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的工具,想方设法追逐对公共资源的特权,捞取自己的特殊利益。

我们可以好不避讳的说,在相当一些地方和部门,下级对上级唯首是瞻,上级对下级拥有绝对权力的等级关系。在这种单一行政化体制下,往往是“官大嘴大”,惟我独尊,“一言堂”,对与错的评判标准不是实践而是官帽的大小,官员的意见成了判断正误、善恶、美丑的唯一标准,并且官越大说的话就越正确;对下级官员说来,一切只对能决定其个人命运的上级官员负责。

当前,党员领导干部面临着很多诱惑和考验,要抵挡住各种物欲的诱惑和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经受住各种风险的考验,必须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不断加强党性锻炼,正确对待权力、地位和自身利益,永远做人民的公仆;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前车为鉴,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保持正确的人生追求;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分得清黑白,辩得清真伪,看得清是非,克己自律,严于自察,永葆党员干部的纯洁性。

第17篇: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

第18篇: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

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19篇: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个人自查报告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个人自纠自查报告

朝阳县农机局副局长李景柱

根据《中共朝阳县纪委2011(12)文件关于开展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以十七届六次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人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七.一” 讲话精神和《廉政准则》。通过学习,我深深地认识到,《廉政准则》就是党员干部行为规范的标尺,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指南。我们党员干部自身在学习的过程中不但要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加强自律自警意识,同时对照《廉政准则》做好他律,监管好我们身边的人。经过廉洁从政教育活动和自身的学习,在思想认识上有一定的提高,现将自己对照“八个严禁”、“52个不准”,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方面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讲科学,保持共产党人的浩然正气。

一是讲学习。根据客观实际需要,不断丰富和充实自己。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教育、法律、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在学习各种理论知识的同时,十分重视党纪政纪条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工作能力与个人修养。克服自我满足,厌学浅学甚至不学的情绪,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精神境界。自觉培养自己成为对党、对国家和人民忠诚的好干部。二是讲政治。有坚 1

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纪律和政治敏锐性。三是讲正气。继承和发扬我们党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形成的好传统、好作风,坚持同歪风邪气和腐败现象作斗争。廉洁自律,洁身自好,不谋私利,一身正气,为教职员工做好表率。四是讲科学。学习科学、尊重科学、运用科学。坚持马克思主义哲学、科学主义、科学唯物辩证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工作中尊重科学、尊重民主、尊重事物的发展规律,尊重教育规律、尊重学生的成长规律,按管理科学规律办事。

二、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做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一是正确用权。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做到了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利,淡化“官念”和权欲,用平常心看待官位,用责任心看待和运用权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二是以节制欲望。从不谋取规定以外的非法利益,不贪吃喝、不贪钱财、不贪享乐、不贪名利,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工作。艰苦朴素,俭以养德,保持了良好的品行和高尚的情操。三是防微杜渐。时时刻刻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见微知著,防微杜渐。力争做到大事不糊涂、小事不马虎。追求党性和道德修养的更高境界。四是表里如一。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自觉以党性原则和道德规范衡量、约束自己,没有人前一套、人后一套,做到了严格自我监督。

三、严格遵守“八个严禁”和“52个不准”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

在工作中,我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做到了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没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私自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遵守公共财物治理和使用的规定。没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奉公守法,没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做到了讲究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严格遵守“八个严禁”、“52个不准”,培养和提高“三种能力”,自觉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规范着自己的从政行为。

四、认真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政治坚强,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人。

没有出现以下行为: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条例、条规;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亲友牟利;对职工吃、拿、卡、要,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等。

第20篇:《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手册》最新版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手册

第一部分 相关基本知识

1.党的性质、奋斗目标和指导思想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2年11月14日通过)

2.党员的基本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9,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2年11月14日通过)

3.党员的基本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2年11月14日通过)

4.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2年11月14日通过)

5.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9,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2年11月14日通过)

6.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

每个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委的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党委的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一级党委提出声明,但在上级或本级党委改变决定以前,除了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的非常紧急的情况之外,必须五条件地执行原来的决定。

必须反对和防止分散主义。全党服从中央,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首要条件,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根本保证。任何部门、任何下级组织和党员,对党的决定采取各行其是、各自为政的态度,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公开地或者变相地进行抵制,以至擅自推翻,都是严重违反党纪的行为。

对于关系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和全局的重大政治性的理论和政策问题,有不同看法,可以在党内适当的场合进行讨论。但是,在什么时候、用什么方式在报刊上进行讨论,应由中央决定。党的报刊必须五条件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治观点。对于中央已经作出决定的这种有重大政治性的理论和政策问题,党员如有意见,可以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提出,但是绝对不允许在报刊、广播的公开宣传中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反的言论;也不得在群众中散布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相反的意见。这是党的纪律。

每个共产党员和党的干部,都必须按照党的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来处理个人问题,自觉地服从党组织对自己工作的分配,调动和安排。如果认为对自己的工作分配不适当,可以提出意见,但经过党组织考虑作出最后决定时,必须服从。

每个党员都必须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并同泄漏党和国家机密的现象作坚决的斗争。一切党员看文件,听传达,参加党的会议,都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把党的秘密泄漏给家属、亲友和其他不应该知道这种秘密的人。必须注意内外有别,凡属党内不许对外公开的事情,不准向党外传布。

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成为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劳动纪律、工作纪律,遵守共产主义道德的模范。

共产党员无论何时何事,必须顾全党的、国家的和人民的大局,并且用这种顾全大局的精神教育群众。这是共产党员革命觉悟的重要表现,也是巩固全国安定团结的重要保证。少数人闹事,党员必须按照党的政策向他们进行宣传解释,慎重处理,使事态平息;对他们提出的某些合理要求,要说服和帮助他们通过正常的途径解决。共产党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怂恿、支持和参加闹事。

(参见《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1980年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后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7.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3条规定,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二)《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高级干部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规定》规定:

1.高级干部必须模范地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下列保密守则:

(1)不泄露自己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

(2)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

(3)不使用无保密保障的电信通信传输党和国家秘密。

(4)不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秘密。

(5)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述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6)不在社交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应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7)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8)不在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经批准的除外。

(9)不将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私自留存而不及时按规定清退、归档。

(10)不擅自复制或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2.现职高级干部阅办秘密文件、资料和办理其他属于党和国家秘密的事务,应在办公室内进行。

党和国家领导人及现已退居二线或者离休的原党和国家领导人,确需在家中阅办秘密文件、资料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单独的具有保密保障的办公室;

(2)有存放秘密文件、资料的保密箱、柜;

(3)有专门负责管理秘密文件、资料的人员;

(4)有防止无关人员接触秘密的措施;

(5)经所在直属管理部门检查同意。

其他现职高级干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家阅办秘密文件、资料的,必须具备一定的保密条件,但不得将绝密文件带回家中。

其他离退休高级干部阅读秘密文件、资料,到所在机关指定的办公室进行;行动不便的,由机关派人送阅,阅毕即由来人送还机关。

3.高级干部住院治疗或疗养期间,确需阅办的秘密文件、资料,由秘书或秘书部门派人送达,阅办完毕即由秘书人员送还机关。

4.高级干部的秘书人员的任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经组织部门和秘书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高级干部个人不得自行决定。

5.高级干部必须接受所在机关和保密部门对其保守党和国家秘密情况的监督检查。

6.高级干部及其身边工作人员发生泄密问题,应主动、及时地向所在机关和保密部门如实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2年11月14日通过;《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高级干部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规定》中委[1990] 247号) 8.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不准搞特权

各级领导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只有勤勤恳恳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在政治上、生活上搞特殊化的权利。按照工作需要,对领导人提供某些合理的便利条件并保证他们的安全是必要的,但绝不允许违反制度搞特殊化。

在我们的国家中,人们只有分工的不同,没有尊卑贵贱的分别。谁也不是低人一等的奴隶或高人一等的贵族。那种认为自己的权力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的思想,就是腐朽的封建特权思想,这种思想必须受到批判和纠正。共产党员和干部应该把谋求特权和私利看成是极大的耻辱。

必须坚持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在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决不容许有不受党纪国法约束或凌驾于党组织之上的特殊党员。决不允许共产党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允许超越党组织所赋予自己的权限,侵犯集体的权限和别人的权限。所有的党员都是平等的同志和战友,党的领导干部要以平等的态度待人,不能以为自己讲的话不管正确与否,别人都得服从,更不能摆官架子,动辄训人、骂人。由于上级领导人员的缺点和错误,使下级的工作出了问题,上级要主动给下级承担责任,首先作自我批评。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保持和发扬我党艰苦奋斗,与群众同甘共苦的光荣传统。要坚决克服一部分领导干部中为自己和家属谋求特殊待遇的恶劣倾向。禁止领导人违反财经纪律,任意批钱批物。禁止利用职权为家属亲友在升学、转学、晋级、就业、出国等方面谋求特殊照顾。禁止违反规定动用公款请客送礼。禁止违反规定动用公款为领导人修建个人住宅。禁止公私不分,假公济私,用各种借口或巧立名目侵占、挥霍国家和集体的财物。

党的各级领导人员必须自觉地严格遵守关于生活待遇的规定,同时加强对子女的教育。如果违反了有关规定,经过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必须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任何领导干部,不得违反党的干部标准和组织原则,将自己的亲属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不得让他们超越职权干预党和国家的工作;不应把他们安排在自己身边的要害岗位上。 为了保持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防止党的领导干部和党员由人民的公仆变成骑在人民头上的老爷,必须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党内和党外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党组织和群众对党的领导干部和党员的监督。要监督他们是不是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不是遵守党纪国法,是不是坚持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是不是搞特权,是不是在生产、工作、学习和对敌斗争中起模范作用,是不是密切联系群众和为人民谋利益。要表扬那些觉悟高、党性强、表现好的同志,批评教育表现差的同志。

要在充分走群众路线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对干部的考试、考核、奖惩、轮换、退休、罢免等一整套制度。通过实行这些制度,真正做到功过分明,赏罚分明,鼓励先进,激励后进。

各级领导干部要定期听取所在单位的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评论。各级党组织要重视群众来信来访中对领导干部、党员的批评和意见。党组织要将党员和群众的评论、批评和意见经核实后报送上级党委,作为考核干部的一个重要依据。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人党的一个组织,参加组织生活。各级党委或常委都应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交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参见《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1980年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9.“八个坚持、八个反对”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反对照抄照搬、本本主义;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反对独断专行、软弱涣散;坚持党的纪律,反对自由主义;坚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坚持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坚持任人唯贤,反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后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2001年9月26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后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10.“两个务必”

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参见《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后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1949年3月5日), 《毛泽东选集9第四卷》

11.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各级党组织必须切实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是严重违反党纪的。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问题的讨论,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对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批评。党员对党的方针、政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提出,也可以向各级党组织直至中央作口头或书面的报告。党组织应当欢迎党员群众的批评和建议,并且鼓励党员为了推进社会主义事业提出创造性的见解和主张。

对于犯了严重错误拒不改正或不称职的干部,党员有权建议罢免或调换。

党员对党组织关于他本人或其他人的处理,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或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声明、申诉、控告和辩护。党组织对党员的声明、申诉、控告和辩护必须及时处理或转递,不得扣压,承办单位不得推诿。申诉和控告信不许转给被控告人处理。不许对申诉人或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控告人和被控告人都不允许诬陷他人,对诬陷他人者,要按党纪国法严肃处理。

党组织对党员的鉴定、结论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在通过处分决定的时候,如无特殊情况,应通知本人出席会议。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和考虑本人的意见。如本人有不同的意见,应将组织决定和本人意见一并报上级党组织审定。

(参见《关子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1980年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12.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同志 在党内斗争中,对犯错误的同志,采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达到既弄清思想、又团结同志的目的,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对于一切犯错误的同志,要历史地全面地评价他们的功过是非,不要一犯错误就全盘否定;也不要纠缠历史上发生过而已经查清的问题和历史上犯过而已经纠正了的错误。要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他们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以热情的同志式的态度,帮助他们认识犯错误的原因,指出改正的办法,启发他们做必要的检查。要相信犯错误的同志大多数是可以改正的,要给他们改正错误、继续为党工作的条件。

犯了错误的同志,应该诚恳地接受党组织和同志们的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要吸取教训,认真改正,更好地为党工作。对于确实犯有严重错误、拒不承认而又坚持无理取闹的人,要加重处分。

(参见《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1980年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后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1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内容

(一)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4.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

5.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参见《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 1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考核

(一)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各级党委(党组)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委、纪委。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参见《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

15.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

(一)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内容(本书第13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内容(本书第13条)第二款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参见《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 16.对党员的纪律处分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五种:警告、严重警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一)警告。受到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严重警告。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撤销党内职务。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的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担任的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一般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并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留党察看。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可以视其具体表现情况,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按期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其党籍;又犯有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也应当开除党籍。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开除党籍。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人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人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2年11月14日通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发[1997]7号;《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 17.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

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有两种:

(一)改组。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的领导机构。受到改组处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中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者外,均作为自然免职。由上级党组织任命或者由相应的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新的领导机构成员。

(二)解散。适用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对于受到解散处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错误严重,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开除党籍;不起党员作用,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不予登记,宣布除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应当予以重新登记,对其中犯有错误的,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规定,给予处分。

(参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发[1997]7号)

18.纪律处分的程序

(一)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三)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9,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2年11月14日通过)

19.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一)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二)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分则中另有规定的以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根据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三)一人犯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错误,应当合并处理,按所犯数种错误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错误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分则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五)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分则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的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

1.主动交代错误的;

2.主动检举同案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3.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4.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七)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后,主动退赔、退赃的,可以从轻处分。

(八)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2.包庇同案人的;

3.强迫、唆使他人违犯纪律的;

4.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5.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的;

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九)犯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分则中没有规定的错误,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报中央纪委批准;其他案件由省(部)级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参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7号) 20.对违法犯罪党员的党纪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开除党籍: 1.因危害国家安全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2.因经济方面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

3.因其他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4.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5.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6.畏罪逃往国外、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

前款第三项不包括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不开除党籍,但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1.除危害国家安全和经济方面犯罪以外的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2.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较轻刑罚的。

符合第(二)项第

1、2两种情况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服刑期间,停止过党的组织生活,留党察看期限从刑满之日起计算。

(三)依法被劳动教养的,一律开除党籍。(参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发[1997]7号)

21.失职错误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

(参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发[1997]7号) 22.违纪党员领导干部被免职后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党组织对违纪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调查期间,如果该党员领导干部因查处其问题被免去职务的,案件查清后,该党员领导干部确实犯有严重错误,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仍然应当按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而不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根据违纪事实,应当给予违纪党员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在党组织查处其问题前,该党员领导干部因其他原因被免去党内职务的,若其还有行政职务,可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建议撤销其行政职务;如果在查处其问题前,该党员领导干部因其他原因被免去党内职务且没有行政职务的,可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应当作出降低其职级的决定。

(参见《关于“对违纪党员领导干部被免职后可否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请示”的答复》,中纪法复[2001]1号)

23.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接受私营企业老板出资的旅游活动的定性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接受其邀请,本人或携带亲友外出旅游,费用由邀请方支付的行为,以受贿错误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61条给予党纪处分。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他人邀请,本人或携带亲友外出旅游,费用由邀请方支付的行为,以受礼错误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63条给予党纪处分。

行政监察对象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接受他人邀请,本人或携带亲友外出旅游,费用由邀请方支付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参照本答复处理。 对于“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接受私营企业老板出资的旅游活动”问题,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根据上述规定定性处理。

(参见《关于对浙江省纪委的答复》,中纪办[2000]98号) 24.检举、控告、申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1.对党员、党组织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3.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件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5.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二)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2.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

3.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参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纪发[1993]8号) 25.被检举、控告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有下列权利:

1.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2.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他的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

3.有权要求党组织将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4.对党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5.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当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二)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配合党组织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代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2.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3.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参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纪发[1993]8号)

26.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上级党委或纪委对违纪案件的处理决定,申诉期间不停止原行政处分决定的执行

上级党委或纪委对违纪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贯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上级党委或纪委提出,但是,当上级党委或纪委没有改变原处理决定时,不得停止执行,对拒不执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向监察机关提出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申诉期间不停止原行政处分决定的执行。

(参见《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中纪发[1991]5号;《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办法》,监察部第2号令1991年11月30日发布)

27.案件审理中保障党员的合法权利

(一)基层党组织在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处分时如无特殊情况,应通知本人出席会议,允许他在会上为自己申辩,也允许他人为之辩护。

(二)党组织对党员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当本人对党组织所认定的错误事实有不同意见时,要认真地进行复核,采纳其合理的意见。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人坚持错误意见或拒不签署意见的,由党组织作出书面说明,并根据事实作出处理决定。需要报上级审批的案件,连同本人意见一并上报。

要切实保障检举人、证明人的权利,检举材料和证人证言,不能给犯错误的人看。

(三)党组织作出的处分决定(或结论),需由本人签字,经上级批准后,连同批复给本人一份,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四)处分决定一经批准即执行。如果本人不服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及时处理或迅速转递,不得扣压,承办单位不得推诿。对于申诉有理,需要改变的,要实事求是地予以改正;对于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而本人坚持错误和无理要求的,要批评教育;对于无理取闹的,要严肃处理。

(参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纪发[1987]12号) 28.国家公务员的义务

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服从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参见《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令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令第125号发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29.国家公务员的权利

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参见《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令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令第125号发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30.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的行为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十一)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参见《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令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令第125号发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31.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

(一)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给予国家公务员降级处分,一般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本人级别为十五级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给予国家公务员撤职处分,在撤销原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撤职后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本人职务为办事员的,可给予降级处分。

给予国家公务员开除处分,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涉嫌违反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规定办理。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企业、事业单位对受党纪处分人员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可参照《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组通字[1998]19号)执行。

(二)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三)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参见《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令第125号发布;《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关子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 32.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解除

(一)解除行政处分,按照谁给予处分,谁负责解除的原则,由批准给予行政处分的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办理。

(二)国家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已改正错误的,按下列期限由原批准处分的机关(原批准处分的机关撤销或合并的,由承继其行政职能的机关或上级机关)予以解除:

1.行政警告处分满半年; 2.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满一年;

3.行政撤职处分满两年。

规定期限的起始时间,从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改正错误,是指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没有再犯与受到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同一性质的错误,也没有其他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

(三)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提前解除行政处分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期限的一半。

特殊贡献,是指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隐瞒其他严重错误,需要追加行政处分的,行政处分期限合并计算。

在受行政处分期间,受到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又犯错误,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在给予新的行政处分时,加重一档处分,行政处分期限合并计算。

(五)监察机关直接批准做出的行政处分,由批准的监察机关解除行政处分。

上级监察机关对下一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直接做出行政处分的,由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解除行政处分。

(六)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监察机关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解除行政处分时,需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监察机关解除行政处分。

监察机关提出监察建议,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解除行政处分;提前解除行政处分的,须征求提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同意。

(七)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应由受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根据受行政处分者改正错误的表现,向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做出解除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受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本人。

(八)行政机关做出解除行政处分决定,由人事部门按照任免权限,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将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九)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做出解除行政处分决定,按有关规定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监察机关直接做出行政处分决定,向上级监察机关备案的,解除行政处分时,也应报上级监察机关备案。

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参见《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9]100号;《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履的通知》,人发[1996]82号) 33.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有关问题

(一)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公务员因违纪需要撤销职务时,有两个必经程序:一是由人大常委会依据职权做出撤销职务的决定;二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做出撤职处分决定。

(二)对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所受行政处分,应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处分期满后由给予行政处分的部门予以解除。

(三)按照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国家公务员受行政处分期满,其解除处分的时间应自处分期满之日算起,并应在解除处分的决定书上注明时间。

(参见《关于对河北省监察厅的答复》,监法复[2O00]2号) 34.国家公务员的辞职

(一)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二)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辞职:

1.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2.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3.正在接受审查的;

4.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三)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2.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3.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4.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

(四)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表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过三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国家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五)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参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77号) 35.国家公务员的辞退和不得辞退的条件

(一)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1.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5.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二)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1.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36.国家公务员的申诉和控告

(一)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国家公务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二)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受理国家公务员控告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三)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和控告,必须忠于事实。

(四)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参见《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令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8月14日国各院令第125号发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37.国家公务员的回避

(—)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二)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上文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三)国家公务员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但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除外。

(参见《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令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令第125号发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38.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

(一)关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纪需要追究责任的行政处理及待遇的问题。

1.对于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违纪,退休后被立案调查组应当追究其行政纪律责任的,考虑到他们已退出国家公务员队伍,可不作处分决定。根据其所犯错误,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处分种类和标准,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应当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应当给予降级处分的,以退休时的级别为基础,降低一个级别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处分前已经发放的退休金不再退回。

(3)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以退休时所担任的职务为基础,降低一职以上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同时,按照所受处分降低具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处分前已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4)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一般不再给予开除处分,改为撤职处分。以退休时的职务为基础,降低三职以上职务,其中对于担任副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降到办事员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同时,按照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处分前已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2.对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犯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以及泄密、贪污、贿赂等严重违纪行为,但尚不够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根据其所犯错误,比照应受到的行政处分的种类,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应当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后的基本退休金为基数,按下列不同比例减发基本退休金:

应当给予降级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5%;

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0%,并按撤职处分相应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5%,并按降低三职以上职务,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二)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需追究责任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

1.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C1999~177号)办理。 2.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者退休后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三)对于退休后的国家公务员因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项的规定处理(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参见《监察部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监发[2001]3号)

39.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主管行政机关不服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提出复核申请的有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因此,只有国家公务员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不服,向上一级监察机关提出复核申请,才能够进入复核程序。 《行政监察法》没有赋予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主管行政机关不服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有向上一级监察机关提出复核申请的权利。《行政监察法》规定复核程序是对被处分人员的一种救济渠道,是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合法权利进行保护的法律规定。所以,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主管行政机关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复查决定不服的,不能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因而也不能因此进入复核程序。

在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主管行政机关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复查决定存在不同看法,不同意复查决定的情况。为保证客观、公正地办理被处分人员的复核申请,上一级监察机关在进行复核时,应当听取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主管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二部分 廉洁自律规定

40.禁止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四)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五)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六)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七)接受下属单位或地方、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

(八)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和支付上网费用。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号;《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2000年1月14日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41.不得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一)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1.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2.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3.外商、私营企业主;

4.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领导干部接受上述第(一)条所列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应当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上述第(二)条处理。

(四)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前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主动如数上交、如实报告组织的,根据情节,可以不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减轻处分;不上交、不主动报告组织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理。

(参见《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中纪发[2001]6号)

42.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

(一)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在国内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礼品,除价值不大的以外,均须登记。

(二)按照规定须登记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将登记表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受理登记的部门可将礼品登记情况在本机关内公布。

登记的礼品按规定应上交的,与礼品登记表一并上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

(三)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登记、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参见《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办发[1995]7号)

43.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一)国家领导人、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负责人出国访问,根据国际惯例和国别情况,可以酌情赠送礼物。对首次访问我国的外宾,如果对方赠礼,可以适当回赠。

对来华帮助建设、免费讲学或者长期工作的外国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离华回国时,可以赠送纪念品。

对再次或者多次访问我国的外宾,包括参加定期磋商、会晤、会议等活动的外宾,可以商对方互相免赠礼品。如果对方坚持赠礼,可以向代表团团长及其夫人、重要成员适当回礼。

对外赠送礼物必须贯彻节约、从简原则,礼物应尽量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所受礼物,价值按照我国市价折合人民币不满200元的,留归受礼人使用;200元以上的,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贵重礼品,黄金、珠宝制品,高级工艺品,有重要历史价值的礼品,由受礼单位交礼品管理部门送有关机构或者博物馆保存、陈列。

2.专业用品、设备器材和具有科研价值的礼品,可以留给受礼单位。

3.高级耐用品,汽车、摩托车,交礼品管理部门;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组合音响、高档照相机等,交礼品管理部门处理,经礼品管理部门同意后也可以留给受礼单位。

4.食品、烟酒、水果类礼品,可以归受礼人本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5.高中档实用物品,如钟表、收录机、衣料、服装等,按照国内市价折半价由受礼人所在单位处理,可以照顾受礼人,每人一年以两件为限。

6.其他贵重物品和未经礼品管理部门批准归受礼人或者其所在单位的物品,全部交由礼品管理部门处理。

礼物变卖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三)在对外公务活动中如果对方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应当谢绝;确实难以谢绝的,所收礼金、有价证券一律上缴国库。

(四)受礼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的要求填写礼品申报单。

(五)出访、来访以外的其他对外交往中赠送礼品的标准和接受礼品的处理,参照前列有关规定办理。

(六)对外赠送礼物金额由财政部和外交部规定。两部可以根据我国物价的变动,对金额作出调整并发文通知,其他任何部门均无权变更。

(参见《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的通知》,中办发[1933]26号)

44.不准弄虚作假、虚报浮夸

不准搞脱离实际、沽名钓誉的各种“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节庆、达标评比活动。对以虚报等手段获取荣誉及其他利益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政治影响的,必须认真查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参见《关于印发吴富正同志在中共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的通知》,中纪发[2003]2号)

45.不得在引进资金、项目中获取奖金

党政干部在引进资金、项目后按一定比例或定标准获取奖金或其他物质性奖励,实质上是从事经济生活中的有偿中介活动。而且这种活动容易诱发行贿受贿、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以及其他以权谋私行为。《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第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八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员干部,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依照经商办企业错误处理。因此以下人员不应适用地方政府对引进资金、项目的物质奖励政策。

(一)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

(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其他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三)领导班子由省部级以上党委管理的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由地厅级党委管理的企业的领导班子中的领导干部。

上列人员为当地引进资金、项目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作为年终评优和评选各种先进的参考条件予以鼓励。

如以引进资金、项目获取奖励为名行贿受贿、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以及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严肃查处。

(参见《党政干部因引进资金、项目按当地政府政策获取奖金等物质性奖励问题如何处理的答复》,中纪办[2001]220号) 46.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

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号) 47.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

(一)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包括党委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坚决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历来的规定,不准经商、办企业。所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必须与党政机关在财务、名称、人事等方面彻底脱钩。严格划清党政机关管理职权与经济实体经营权的界限,凡是经济实体,必须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严禁用经济实体经营所得增加机关干部的工资、奖金、补贴等收入或用作其他福利开支。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自己掌握的权力为经济实体谋取非法利益。

在当前机构改革试点和下一步机构改革中,由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建制转成为经济实体的,要严格实行政企职责分开,不能“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不能再行使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一律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兼有党政机关干部和企业职工双重身份。在机构改革试点中,应支持和鼓励一部分干部从党政机关分离出来,从事包括第三产业在内的各种经济活动,尤其应提倡其中的专业技术人员领办、承包、租赁亏损、微利企业,创办开发性、服务性的经济实体。但这些人员不能保留原在党政机关担任的职务,不能再以党政机关的名义或以党政机关干部的身份从事经营活动,要与党政机关脱钩。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2]5号)

48.严禁利用职权采取不正当手段在股票、证券交易中谋利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的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二)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三)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五)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六)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七)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办发[2001]10号) 49.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不准买卖股票

(一)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三)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约束。

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再继续持有。

(五)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有犯罪赚疑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宜当予以没收。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办发[zoo1]10号)

50.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准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一)党和国家机关的退(离)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不得到这类企业任职,不得在商品买卖中居间取酬,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倒卖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不得向有关单位索要国家的物资,不得进行金融活动。

(二)党和国家机关的退(离)休干部,不得到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担任任何领导职务(含名誉职务)和其他管理职务,企业也不得聘请他们任职。已经任职的,必须辞去职务。

(三)党和国家机关的退(离)休干部,可以应聘到非全民所有制的非商业性企业任职,但到本人原所在机关主管的行业和企业任职,必须在办理退(离)休手续满两年以后。到这些企业任职的,要经所在机关退(离)休干部管理部门批准,并与聘用单位签订合同。

退(离)休干部应聘到这些企业任职期间,原所在机关应即中止其享受的各项生活待遇,改由企业负责。本人在企业所得报酬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其原工资与原机关干部平均奖金之和。退休干部到企业任职,应向原机关如实呈报自己的收入。按此规定执行的,在退出企业后由原机关恢复其原生活待遇;不按此规定执行的,应取消其退休待遇,并不再恢复。

(四)党和国家机关的退(离)休干部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生产,进行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讲学、写作、翻译,以及从事为改善机关后勤服务而开办小卖部、洗衣房、理发室等经营服务活动,继续按中发[1984]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取得合理报酬,严格照章纳税,其原享受的退(离)休待遇不变。

(五)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聘任,不准个人从事或代理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参见《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办发[1988]11号;《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2000年12月27日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51.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三)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四)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五)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9,中发[1997]9号)

52.严禁用公款出国(境)和变相出国(境)旅游

严禁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不准违反规定跨地区、跨部门组织出国(境)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访问国家、绕道或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党政机关要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访,一般性考察和没有明确目的及实质内容的出国(境)活动要坚决制止。地方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单独组团出国(境)进行立法、司法、财税等领域的考察和交流。党政机关的省(部)级领导干部,未经党中央或国务院批准,不得在国(境)外主持和参加经贸洽谈会、展销会、招商会等经贸活动,不得出国(境)进行股票发行的推介活动,不得参加企业事业单位团组出国(境)。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着干规定》,中发[1907]13号) 53.严禁用公款旅游

(一)各级领导干部,首先是高级干部,必须做到不用公款旅游,如果违反规定,领导机关和纪检部门要责令他们认真检查,严肃处理。对查处不力的部门和单位,上级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二)严禁借出差、开会等名义用公款旅游。干部出差应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按计划执行。出差期间,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不允许离开工作地区,用公款到旅游区、名胜区游览。对违反纪律的要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超支费用不予报销。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学术组织,原则上不得到旅游城市和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如确需到这些地方召开会议,应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并征得当地人民政府的同意,在时间安排上要避开旅游旺季。

所有会议都不得用公款组织游览。

(三)坚决制止以参观学习为名用公款旅游。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外出参观学习。如确有必要组织外出参观,跨县的,要报地(市)主管部门批准;跨地(市)的,要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跨省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事先征得参观地区省人民政府和接待单位的同意。否则,一律不予接待。所有的外出参观学习,都应明确目的,控制人数,严格规定时间、往返路线和经费数额。不按规定办事,绕道或中途滞留用公款旅游的,按违纪处理,费用不予报销。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省长、主席、市长跨省活动,应分别报中央或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中央、国家机关部长离京外出,应事先向中央办公厅或国务院办公厅报告。

(四)各级干部疗养、休养和探亲,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正副省(部)长级干部外出疗养、休养时,因病或年老体弱确需家属陪同的,经批准,只报销一名家属的同席车船机票费和住宿费。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用公款组织离退休干部旅游或以其他名义变相旅游,不得把离休干部的公用经费发给个人。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活动,应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五)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要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堵塞用公款旅游的漏洞。对违反规定的费用,无论是谁花的、谁批的,都不予报销。各级领导干部要支持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履行职责。如果领导干部强令报销用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的费用,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纪检部门如实反映。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部门应查明情况,严肃处理。财会人员应模范遵守财经纪律,违章徇私、放弃职责的,要严肃批评,责令改正。

(参见《关于坚决制止干部用公款旅游的通知》,中办发[1986]4号)

54.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

(一)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1.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2.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3.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4.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2.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4.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5.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6.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7.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8.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9.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10.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02年7月9日)

55.禁止利用职权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三)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四)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

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的中外合资企业中接受外方委派或者推荐出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职位。

不准省(部)、地(厅)、县(处)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异地注册登记后,到该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的职权为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从中谋取私利;不准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条件。

领导干部要加强对自己的配偶、子女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不准默许或授意他们打着领导干部的旗号以权谋私。对放任、纵容他们违纪违法的,要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号;《关于对第五条第二款的补充规定》,中纪发[1908]3号;《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公报》,2002年1月25日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印发吴官正同志在中共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的通知》,中纪发[2003]2号)

56.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地区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地区千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作出如下规定:

(一)不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代理、评估、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

(二)不准从事广告代理、发布等经营活动。

(三)不准开办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律师的,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地区代理诉讼。

(四)不准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活动。

(五)不准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参见《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中纪发[2001]2号)

57.禁止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

(一)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五)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讯工具。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号) 58.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

大力精简会议和严格控制出国(境)团组,压缩会议费、招待费、出国考察费等一般性支出。禁止以开会、考察、培训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禁止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小汽车和在住房问题上以权谋私。禁止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大吃大喝和安排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和培训中心。要加强审计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参见(关于印发吴官正同志在中共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的通知》,中纪发[2003]2号)

59.不准接受超标准的接待

(一)各级党政机关的接待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办事,不准超标准接待。上级机关检查指导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同级机关之间公务往来、参观学习,当地主要负责同志不要到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迎接,不要搞层层陪同;要严格按规定使用警车,避免扰民和影响交通;住宿要安排在指定宾馆、招待所,不要安排豪华宾馆、涉外旅游饭店,客房内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具和其他不必要的生活用品;不得超标准安排用餐,陪餐人数和次数要严格控制;不得用公款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与工作无关的旅游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贵重礼品。要建立健全公务接待报批制度,接待标准列入报批内容,谁批准谁负责,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提高接待标准。

(二)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要始终保持公仆本色,带头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以身作则,廉洁自律,对接待安排不提规定之外的要求,对超标准的接待安排要自觉予以纠正,并加强对随行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三)要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各级党政机关要认真抓好公务接待工作中厉行节约情况的检查。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接待服务项目的财务审查稽核和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接待经费开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及时查处公务接待工作中的铺张浪费问题,对于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

(参见《关于在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中切实做到勘俭节约的通知》,厅字[2001]3号) 60.严禁违纪违法建私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

坚决遏制党政干部违纪违法建私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的歪风。

(一)今后,党政干部确因住房困难需要建私房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上级党委和政府主管领导批准,按规定履行用地、建房等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土地和建筑面积,统一组织,统一规划,采取集资联建、集资统建或参加建房合作社等形式进行。一律不准在城镇自筹自建私人住房。

(二)党政干部建私房只限于自住,不准出租、出售。由于工作调动或人口自然减少等原因,确需转让或出租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和政府主管领导批准,租金、售价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收取高价,并严格依法交纳税款。违反规定出租、出售的,要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课以罚款。

(三)党政干部一律不准利用公款公物超标准装修住房(含租用公房、购买的商品房和私房);已建私房的必须按规定在限期内退出租用的公房;不准用国家和单位留成外汇购买商品房分给个人;不准利用职权多占住房。违犯者除经济退赔或退出住房外,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党政机关特别是地市以上领导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不准为领导干部建造和购买超标准的或独门独院的住宅。违犯者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四)在建私房中,凡属收支明显不符而又说不清正当资金来源的,按有关法规以非法所得论处;属于贪污、受贿、敲诈勒索、投机倒把、挪用公款的,要坚决追回非法所得,直至没收住房,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属套购国家统配物资或低价、压价购买建筑材料的,要限期按当时当地市场平均价补足差额款;不付少付土地、建筑、运输、建材等费用和税款的,要按规定的标准交款,决不能让其在经济上占便宜,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于超过规定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或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要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处理。

(五)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批、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单位违反规定,巧立名目,化公为私,滥发建房补助的,除所发款额要如数退还外,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单位或个人用国家、集体物资送人情、拉关系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参见《中共中央纪委关于清理党政干部违纪违法建私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的报告》,中纪发[1990]3号)

61.违规购买、更换工作用车的处理办法

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购买、更换工作用车的处理:

(一)违反中央有关规定,购买供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乘坐的进口豪华小轿车,或者追求享受更换进口豪华小轿车,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以及在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后违反规定购买和更换小轿车的,小轿车予以收缴,并给予有关领导干部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购买、更换奔驰、林肯、卡迪拉克、公爵王等高档进口豪华小轿车,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以及在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后违反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调换、借用和摊派款项购买各种机动车辆,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以及在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后向企业、下属单位调换、借用和摊派款项购买机动车辆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给予有关领导干部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用贷款、集资款和专项资金购买小汽车供领导干部使用,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以及在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后违反规定的,给予有关领导干部和责任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其中挪用救灾款、救济款、扶贫款、教育基金等专项资金购买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四)非法购买走私车供领导干部使用的,车辆予以没收,并给予有关领导干部和责任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拖欠职工工资(由财政负担的部分)的县(市)党政领导机关购买小汽车,或拖欠职工工资的其他单位购买小汽车,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以及在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后违反规定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给予有关领导干部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六)在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后,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使用的普通轿车进行豪华装修,情节较轻的,责令有关领导干部和责任者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后,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使用的普通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参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七)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装修小汽车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参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中纪发[1996]15号) 62.不准党政机关超标准配备和更换工作用车

(一)严格按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小汽车,五年之内不准更换。使用五年以上,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更新的有关规定,经交通管理部门鉴定如已达到报废更新标准,可申请更换。有关主管部门要从严审批。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能在现有车辆中配备小汽车的,不准配备新车。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借用下级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的车辆,对现已借用的车辆要一律清退。

(二)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配备使用排气量3.o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配备使用排气量3.o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这是省部级领导干部配备使用轿车的控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领导干部已配备使用的轿车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要继续使用,不得借机更换,避免造成浪费;达到报废更新条件时,在坚持使用国产车原则的前提下,按照排气量和价格标准,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更换。

(三)党政机关的其他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各地区、各部门党政机关已按本地原定标准配备的轿车,均要继续使用;达到报废更新条件时,按规定的标准,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更换。

(四)对违反规定,更换不符合报废更新条件轿车的,对换车的领导干部本人按违纪论处,根据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对主管部门批准更换不符合报废更新条件轿车的,谁审批,追究谁的责任,根据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对地区、部门配备使用和更换轿车工作领导不力、管理不严,导致发生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和更换轿车的,要追究主管领导直至主要领导的责任。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 《关于加强对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和更换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中纪发[1999]4号) 63.严格控制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和购买移动

(一)要严格控制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的范围,不得将安装住宅电话作为一种待遇任意扩大范围。一些地方和部门将所有处级以上干部都纳入安装住宅电话范围的规定必须纠正。

(二)对住宅电话的费用一律实行规定限额、超支自付的管理办法。各地所规定的住宅电话费用限额应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的标准执行,少数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确属工作需要,全年实际支出的住宅电话费用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经过核查,可以据实报销。

(三)对无线移动电话一律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费用限额报销的办法。以财务独立核算单位作为总量控制单位,各地所规定的移动无线电话控制总量不得超过单位行政编制数的5%;不得将无线移动电话作为一种待遇固定配备给领导干部个人;无线移动电话费用限额每月最高不得超过400元,并不得发给个人。

(四)对超额配置的无线移动电话,各地应当实行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理,或者在单位内部公开、公平、合理地作价处理,不得任意降价。各地对于单位内部作价处理给个人的移动电话,应根据使用年限按照不低于同类机型现行市场价(包括入网费)的30%至50%标准掌握。作价处理收回的款项,一律缴入财政。在清理中违反上述原则和要求的必须予以纠正,对于不认真纠正或顶着不办的要严肃处理。

(参见《关于切实抓好清理通讯工具工作的紧急通知》,中纪办发电[1998]3号)

64.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和支付电脑上网费用

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已经配备的,要坚决纠正。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电脑支付上网费用。

(参见《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2000年1月14日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65.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市场经济活动

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参见《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公报》,2003年2月19日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66.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开会

(一)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准到庐山、黄山、峨嵋山、普陀山、九华山、五台山、武夷山、九寨沟、张家界、黄果树瀑布、西双版纳和三亚热带海滨12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一律不准借在其他地方召开会议之机到上述12个风景名胜区旅游。

除上述12个风景名胜区外,各级党政机关召开的 会议也不准用公款组织与会人员到会议所在市、县 的行政区域以外的其他风景名胜区旅游。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外省、区、市党政机关一律不准以办培训班的名义,到建在庐山等12个风景名胜区的培训中心开会。今后一律不得在12个风景名胜区兴建培训中心。本省党政机关能否到建在庐山等12个风景名胜区的培训中心开会,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研究决定。

各级党政机关在庐山等12个风景名胜区修建的疗养院、干休所,只能用于符合条件的干部、职工的疗养、休养,不准以疗养、休养的名义到上述场所开会。

由我国政府主办的国际会议以及中央和风景名胜区所在省有关部门召开的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宗教等与庐山等12个风景名胜区有密切关系的专业会议,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在相应的风景名胜区召开。

(参见《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厅字[1998]23号:《关于落实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工作的通知》,中纪发[1999]9号) 67.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

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党政机关现有办公楼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不准改扩建、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现有办公楼未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从1997年起三年内原则上不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因危房或新增机构办公用房等确有必要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须按国务院发布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中的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要严格执行规定标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不准贷款或挪用其他资金。贫困地区的党政机关一律不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党政机关不得以建业务楼等名义新建办公楼。

党政机关新建的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办公楼投入使用后,应及时交出超面积标准的旧办公楼供调剂使用。

(参见《关子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 68.严格控制各种会议

严格控制各种会议。党政机关召开会议要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既无明确目的又无实质内容的会议或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确有必要召开的会议,应严格控制数量、会期和参加会议的人数。要严格控制各种类型的纪念会、研讨会、表彰会、新闻发布会等。要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党政机关召开的各类会议,不准赠送礼品和纪念品,不准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以开会为名游山玩水,不准向企业事业单位摊派会议费。要提倡就地开会,提倡开电话会议。要逐步建立和推行会议费预算总额包干制度。要减少对会议的新闻报道。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 13号) 69.严格控制各种庆典活动

严格控制各种庆典活动。党政机关除经上级批准举办有特殊重大意义的庆典活动外,一律不准举办其他庆典活动。凡举办全国性的庆典活动,须经中共中央办公厅或国务院办公厅审批,必要时报党中央或国务院审批;地方性的庆典活动,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政府审批,必要时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要本着节俭的原则严格控制庆典活动的规模和开支。庆典活动不准发放礼品和贵重纪念品,不准向企业事业单位摊派各种费用。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参加庆典活动要由负责安排领导干部活动的部门统一安排,不准擅自应邀参加庆典活动;举办庆典活动的部门对参加庆典活动的人数要严格控制。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 70.必须按规定申报收入

为保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党中央、国务院制定了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

(一)申报人必须申报下列各项收入:

1.工资;

2.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

3.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4.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二)申报人于每年7月1日至20日申报本年度上半年的收入;次年1月1日至20日申报前一年度下半年的收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经接受申报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时限。

(三)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接受本单位申报人的收人申报,并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申报材料报送相应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四)申报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办发[1995]8号) 71.必须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下同)干部。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应向组织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二)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三)各级党委及其纪委,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以及上述领导机关所属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下同)的党组(党委),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不设党组、党委的部门和单位,由相应的机构受理,下同)。各部门和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入事部门负责受理。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受理。

(四)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五)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六)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参见《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1997]3号) 72.必须按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

(一)将民主生活会改为每年召开一次为便于集中时间和精力解决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更好地发挥民主生活会的作用,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决定将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由原来的一年召开两次改为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可安排在4至8月之间。每次民主生活会都要认真做好准备,集中安排时间,以保证民主生活会的质量。

(二)认真抓好会前的几个重要环节

找准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每次民主生活会前,党委(党组)可以采取“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互相帮”的方法,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等多种方式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听取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并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对一年来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回顾和总结。在此基础上,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如上级党组织对民主生活会的内容有统一要求,党委(党组)要按照要求,结合实际确定重点解决的问题。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及开法,一般应提前15天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上级党组织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回复。 2.组织好学习,为开好民主生活会奠定思想基础。要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组织领导干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的相关内容,学习党的有关文件。时间一般安排3天左右,其中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天。领导班子的每个成员,都要认真阅读规定的篇目。学习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为对照检查、自我剖析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好准备。

3.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如实进行反馈。民主生活会前,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会议的时间和主题,听取群众意见。对群众提出的意见,要“原汁原味”地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并向上级报告。

4.认真撰写发言提纲,深刻进行自我剖析。领导班子每个成员都要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群众所提意见,认真准备发言提纲,着重检查在党性党风方面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检查廉洁自律情况,剖析思想根源;同时对其他成员提出批评意见,对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不能出席会议的同志,其发言提纲可由有关同志在会上代为宣读,会后要及时向本人转达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批评意见。

5.开展谈心活动,坦诚交流思想。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同领导班子的每个成员分别谈心,对其一年来的思想、工作情况作出适当评价,肯定成绩,同时着重指出存在的问题;涉及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一些问题,要做好思想沟通工作。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谈心,增进了解,互相帮助,化解矛盾,加强团结。

(三)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好民主生活会

要拿起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增强民主生活会的思想性和原则性。坚决克服和纠正那种只谈工作不谈思想,只讲成绩不讲缺点,或者就事论事、敷衍了事的做法。领导班子成员都要认真检查自己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群众提出的意见,正确的要诚恳接受并切实改正;不符合事实或不完全符合事实的,要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互相批评既要坚持原则,又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采取与人为善的态度,不乱扣帽子,不无限上纲。在民主生活会上对违纪问题能主动检查并积极纠正的,可根据情况,不予处分或从轻处分;有违纪问题又不在民主生活会上自查自纠的,必须严肃纪律,从重处分。

(四)切实发挥党委(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的作用

党委(党组)书记是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把握好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时机。准备工作不充分的,不要匆忙开会。在民主生活会上,要带头认真学习,带头进行自我检查和剖析,带头开展批评,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动其他同志,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

要切实担负起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整改措施要具体,针对性要强,要明确具体责任人。每次民主生活会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通报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接受群众监督。在下次民主生活会上,党委(党组)要对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说明和总结。

(五)加强对民主生活会的指导

按照一级抓一级的原则,建立健全上级党委(党组)成员指导下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的制度。省(部)、地(厅)党委(党组)成员每年要参加两个以上的下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中纪委、中组部领导同志每年至少要参加一个省部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省(区、市)纪委、组织部的领导同志每年至少要参加一个地市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对问题较多、群众意见大的领导班子,在召开民主生活会时,上级党组织尤其要加强具体指导。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指导民主生活会的同志,可以提前介入。党委组织部派往参加会议的同志,会后要及时报告情况,对那些不符合要求的民主生活会,可提出责令重开的建议,经批准后执行。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管理、指导,以党委组织部门为主,纪检机关和有关工委(机关党委)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参见《关于改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意见》,中组发[2000]3号)

73.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之类组织

(一)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已经参加的,必须退出;已经担任职务的,必须辞去。

(二)在职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由于统战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参加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三会”组织或者继续留任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领导干部参加这些“三会\'\'组织,要向原工作单位党组织报告;需要担任秘书长以上职务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三)领导干部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要坚持党的原则,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有关法律,倡导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人际交往。

(四)领导干部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等行为。

(五)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用公款为此类组织和活动提供赞助,不得用公款报销此类活动经费。

(六)领导干部要把违反规定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的情况,作为廉洁自律的内容,严格自查自纠。

(七)组织上发现领导干部在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中有违反规定行为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促其改正;对违背组织原则,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参见《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组通字[2002]19号)

74.国有企业领导人不准利用职权谋私利

(一)个人或他人合伙经商办企业或投资人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

(二)未经上级批准或本企业领导班子决定,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并领取报酬;

(三)私自进行职务发明专利的对外投资、人股、转让、合作等,或利用职权办理相关事宜;

(四)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或将其泄露、提供给他人或其他企业;

(五)离职、离岗退养或退(离)休后3年内从事下列行为:

1.个人、合伙或以其他企业名义从事或代理与原任职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为交易对象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2.未经企业返聘,在原任职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分包工程项目;

3.利用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为个人或为他人(包括其他企业)经商办企业。

(参见《关于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中企[2002]9号) 7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收取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折扣费、中介费、礼金

(一)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折扣,必须如实人账,不得据为已有;

(二)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从事中介活动并将所得据为已有,以企业名义从事中介活动的所得也不得据为已有;

(三)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用公款以个人名义给予的礼金并据为已有。

(参见《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中纪发[1995]7号)

7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违反规定领取报酬和收受现金、物品 (一)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或者其他报酬(含兼职企业送给企业领导人员的股份及红利)应当上交本企业,由企业按奖惩制度处理。

(二)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技术成果、非职务发明专利在本企业或下属企业投资、人股、转让时,企业应严格按经济合同程序办理相应手续和制定监管办法,不得损害企业利益。

(三)企业领导人员在经济交往中无法拒受前述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及奖励和赞助的,应在收受1个月内按干部管理权限向上级有关部门登记上交,并在本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参见《关于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中企[2002]9号) 7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在参加健身、娱乐活动中接受关联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赞助

企业领导干部不准在参加健身、娱乐活动中接受与其有关联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及外商、私营企业主提供的各种奖励和赞助。

(参见《关于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中企[2002]9号) 7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其他企业和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以划转、调拨、公款私存、将用公款购买的房产或汽车等公物落户给私人、无偿或低价将国有企业的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让私人使用或者转让给私人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将国有资产转移到私人名下谋取非法利益。也不许以上述方式将国有资产转移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以外的任何企业和其他经营性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参见《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中纪发[2000]12号)

79.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

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前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的,应主动自查自纠,一律停办。其中私自经办与其所在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有关联的企业,依托所在国有企业进行营利活动的,应将盈利部分交给所在的国有企业。不自查自纠的以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私自经商办企业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并收缴经营所得。其中将国有资产非法转移到个人经办的企业的,以贪污论处,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

(参见《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 中纪发(1995)7号)

8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擅自兼职和领取兼职工资或其他报酬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未经主管部门、上级企业或者本企业批准,企业领导干部不准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或者担任这些企业的顾问或名誉职务。

(二)主管部门、上级企业或者本企业批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应当确定其本职和兼职,组织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不在一处的,应当并为一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兼职的,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或者其他报酬,应当上交本企业。

(三)企业领导人员个人出资在经批准兼职的企业合法持有的股份,其红利不视为个人兼职取酬。但兼职企业给予企业领导人员的股份及其红利应视为兼职取酬。

(参见《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中纪发(20003 12号)

8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未经批准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人的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因驻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必须以个人名义进行上述活动的,应当经过投资企业批准;投资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企业的,还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企业批准。进行上述行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委托协议书的公证手续。 (参见《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中纪发[2000]12号)

8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是指提供人力、资金、关系贷款、物资、技术、设备、担保、经营场所、经营项目、。商标、品牌、专利、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等方面的便利,或者以降低卖出价格、提高买人价格或者降低场地、设备租金,以及其他方式提供优惠条件。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既包括私人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也包括以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

(参见《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中纪发[2000]12号)

8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准从事可能侵害该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

配偶、子女个人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经办或者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个人受聘担任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私营经济组织高级职位;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经营;个人进行中介活动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可能侵害该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或者依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因专利、特许经营等原因具有经营项目的独占性,企业必须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其经营的项目及项目所涉及的重要指标应当列为厂务公开的一项内容。

(参见《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中纪发[2000]12号)

8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和用公款购买、建造超标准住房

(一)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各地区、企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或完善企业领导干部住房原则规定。各企业要依据国家以及本地区、本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领导干部住房具体标准。企业领导干部要根据要求自查自纠,清理清退违反规定多占用的住房。

(二)不准用公款购买、建造超标准住宅。企业领导干部居住、使用用公款购买的超标准住宅的,应退出。有关责任人和居住人应主动自查自纠。对于不自查自纠的以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违反的,责令退出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参见《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 中纪发[1995]7号)

8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违规购买小汽车

(一)不准在企业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小汽车。1992年7月1日以来在企业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供领导干部使用的小汽车的,有关责任人应作出检查,小汽车予以拍卖或变卖,钱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或补发所拖欠的职工工资。不自查自纠的,以及在1995年1月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违反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不准购买进口豪华小轿车。1995年1月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购买和更换供企业领导干部使用的排气量超过2.6升(含2.6升)进口小轿车的,小轿车由有关部门予以收缴拍卖或变卖,钱款返还企业用于发展生产,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参见《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 中纪发[1995]7号) 86.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新规定

(一)不准利用职权在企业物资购销、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中谋取私利。

(二)不准个人及其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三)不准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营。

(四)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

(五)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提供、泄露给他人及其他企业。

(参见《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公报》,2003年2月19日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8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损害国家、企业、职工利益

不准损害国家、企业、职工利益,从事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国有资产落户或变相落户至私人名下,或低价出售、低价折股、无偿处置、无偿量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或徇私舞弊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二)在合资、合用、股份制经营活动中,与他人串通损害国有资本权益或对损害国有资本权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

(三)违反规定,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做假账或设立法定账册以外的任何账册;

(四)动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伙同他人买卖股票;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从事中介活动,收取中介费;

(六)在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将折扣费、中介费、回扣费、佣金等私分或据为已有;

(七)在关联交易和业务活动中,索要和收受关联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贵重物品;

(八)收受或变相收受直接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及外商、私营企业主所送予的现金、股票、股权和各种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或向上级领导干部赠送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参见《关子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中企[2002]9号) 8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擅自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违反企业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不准擅自决定大额度资金的运作。即不准擅自决定超过由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以上的资金运作。

不准擅自决定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即不准擅自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企业的资产重组,工程发包,对外担保;企业对外部投资,在国(境)外投资;企业上市、配股、分红,股权收购、转让;企业重大技术改造,引进重要技术和设备,新产品开发,委托生产,转产;企业的工资制度和福利制度等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改革、重要管理制度、职工利益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不准擅自决定重要的人事任免。即不准擅自决定对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任命、免职或者聘用、解除聘用。

(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擅自决定下列事项:

1.违反企业决策管理程序,在未进行可行性研究、资产评估和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决定企业合并、分立、转让、公司制改造或进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成立新企业等涉及国有资产变动的重大事项; 2.不进行可行性研究,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委托理财、担保、出让银行授信额度、为他人代开信用证或对本企业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引进重要技术和设备、进行新产品开发、生产、转让等重大事项:

3.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未经批准实行年薪制、股票期权等分配制度,将国有资产或股权作为奖励进行分配,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薪酬、补贴,侵蚀国有资产权益;

4.违反决策程序,超越权限调拨使用大额资金;

5.未经批准,或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其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暗箱操作大宗商品物资采购及固定资产修建事项;

7.违反组织人事工作规定和公司章程,决定对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任免、聘用、奖励和晋升,决定对职工的安置。

(参见《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中纪发[2000]12号; 《关于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中企[2002]9号)

89.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按规定向职代会报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

(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职代会报告下列重要事项:

1.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2.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3.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有关的事项。

(二)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用于必要招待的各项费用。

报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应当包括:业务招待费全年核定额和实际支出额以及主要开支项目,开支是否符合制度、手续是否完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报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应当包括:本人收入,住房、购房、装修住房,电话费开支,使用公车,出差出国(境)费用支出,购买本企业内部职工股以及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等情况。

(四)报告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有关的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兼并、出租、破产、拍卖、用工、裁员、职工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资分配、住房分配、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事项。

(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每年向职代会报告一次上述重要事项。需要及时向职代会报告的,在职代会闭会期间可以向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报告,由联席会议协商处理。

(六)未建立职代会和通过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的国有企业,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报告并听取代表的意见。

(七)职代会可以根据需要成立审核小组,负责对报告的事项进行审核,并向职代会报告审核情况;职代会应当对报告的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对企业裁员、工资、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依法作出决定。

(八)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根据职代会提出的意见或作出的决定,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向职代会报告改进情况。

(九)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部门应当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的情况列入对其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依据。

(十)国有企业上级党组织、工会组织,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权对《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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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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