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执法承诺书范文

2022-11-02 来源:承诺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林业执法调查报告

关于林业执法的调查报告

调查时间:2014年6月

调查地点:梁平县内林业执法区域

调查单位:森林公安局

调查目的:促进林业执法改革

调查方法:走访调查和查阅资料

调查内容:

一、经过这段时间的走访调查和翻阅相关的资料,综合整理起来,我发现本县林业执法曾经出现的一些弊端:

(一)在查处案件上有利的大家都争着上,没有利的就互相推诿,对林业部门形象和林业行政执法权威造成了不良影响。

(二)林业行政执法力量配置不合理,打击力度不够强,给违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

(三)多头执法,执法机构相互交叉重叠,容易出现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现象

(四)执法成本过高,缺乏统一管理,重复调查,远距离执法等问题,造成行政执法成本增加,工作效率降低。

二、按照行政管理职能与行政处罚只想相对分开、行政处罚职能与执法监督职能相对分开,权责一致,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林业局做出了深化改革,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明确了以森林公安为主题的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整合了全县林业行政执法力量,执法主体得到统一,解决了林业系统内部职责交叉、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一系列问题。

(二)林业行政执法归属森林公安领导和管理,保证了统一的指挥调度,保障了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的快速有力,有效解决了林业系统内部相互推诿,有利于林业行政执法形成整体优势。

(三)树立了良好的执法形象。除森林公安以外,在林业系统内部通过竞争上岗,优化执法队伍。在执法或承重全面推进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实现了行政执法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管理,树立了良好的执法形象。

(四)提高了执法效率。通过林业行政执法改革,统一了执法力量调度,增强了协调配合,减少了相互推诿,提高了执法效率,降低了执法成本。

三、林业执法仍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乡镇党委、政府重视不够,涉案人员组成复杂,执法环境差。

(二)基层队伍交通工具、通讯设备之后,后勤保障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三)林区部分群众的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参与维护林区治安的积极性不高。

(四)少数民警和林政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敬业心不强,没有充分发挥主观积极性和潜在动能

针对存在的问题,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克服。一是积极主动地向基层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二是县林业局要抓好基层队伍基础装备建设,在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方面加大经费投入,不断提高后勤保障能力。三是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宣传,在林区广泛开展林业法制宣传活动,认真落实由民警和林政执法人员联系责任片区制度,按照“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的要求,结合辖区实际,继续深入开展“三情”、“四网”、“两个管理”等森林公安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提高“防范、控制、打击”涉林违法犯罪的能力。四是进一步加强对民警和林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抓好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民警和林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把集中整顿和参与大练兵的有效做法引入队伍管理长

效机制中,狠抓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教育森林公安、林业性质执法人员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弘扬爱岗敬业精神,强化监督管理,坚决纠正在执法中以权谋私,贪赃枉法,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树立森林公安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四、建议方法

(一)加强领导,推进依法科学行政

进一步推进林业依法行政工作,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林业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格对林业行政案件处罚案件的审查、把关,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案件确保规范执法、严格执法。

(二)加强学习,规范行政执法水平

1.领导带头,学习制度化。定每月第一个周一为全体集中学习日,由局领导为保障学习法律效果,我局制定了专项学习制度,规主持,学习有关法律和法规。采取理论学习与典型案例相结合的办法,通过以案释法,增强学法效果。

2.加强宣传,营造执法环境。在加强法律学习的同时,注重对广大群众的法制宣传,不断增强全民生态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林业执法氛围。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和每年10月至次年4月的护林防火期间,开展森林法规宣教“进村入户”活动,扩大普法教育。

( 三)完善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规范行政处罚权委托。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执法职责与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健全行政执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明确法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

3.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认真学习领会法律、法规和林业政策规定,严格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法》,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

4.启用新版林业行政处罚文书。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结合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严格执行。

调查人:XX

2014年6月

推荐第2篇:林业行政执法

林业内部资料

林业行政执法手册摘录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闷度0.2以上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25度以上的坡地应当用于植树、种草。25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逐步退耕,植树和种草。

※森林覆盖率,是指以行政区域为单位森林面积与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面积包括郁闷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

※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国家年度生产计划;但是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权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树不足50株,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树50株以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可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守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未处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国家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一)有猎物的,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

(一)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当承担义务植树任务。每人每年植树3至5棵。

※森林防火期内(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每年9月定为森林防火宣传月。

※森林火灾分为:

(一)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1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

(二)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100公顷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1000公顷的

(四)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50至500元的罚款。

※采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古树名木价值5至10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或者强行冲关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由1人进行,应当向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一般程序: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2人,询问当事人或者其它知情人,制作《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勘验、检查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决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植物检疫:

(一)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

(二)乔木、灌木、竹娄、花卉和其它森林植物;

(三)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它林产品。

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50至2000元罚款。

※林业站职责:

(一)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个人开展林业部生产经营活动;

(三)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资源调查、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和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掌握辖区内森林资源消长和野生动植物物种变化情况;

(四)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林木采伐工作,配合做好林木采伐的伐区设计,并参与监督伐区作业和伐区验收工作;

(五)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六)依法保护、管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依法保护湿地资源;

(七)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

(八)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辖区内的乡村林场、个体林场;

(九)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楗全乡村护林网络,负责乡村护林队伍的管理;

(十)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为林农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十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收和协助管理各项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十二)承担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备注:凡事有林业生产和经营管理任务的地方,应当在乡镇设立林业站;林业站工作人员应当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林业站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应当不少于80%

※湖南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办法

(一)办理运输证的具体名录

1.原材:原条、原木、小径条木、棒材、旧屋料等。

2.锯材:枕木、板材、枋材、地板条、砧板、木线条等。

3.人造板:刨花板、胶合板(竹胶合板)、纤维板、细木工板、拼板、木丝板、单板。 4竹材:毛竹、各娄杂竹、竹筒、竹尾、竹片、竹地板、竹凉席、竹筷、竹牙签等竹制品。

5木、竹制品:家具、包装箱、冰签、木棺及其它以木竹为原料的成品、半成品;木竹制工艺品和从百货商店、家具市场购买的成品家具不列入凭证运输范围。

6移植的商品活立木:树桩、树桩盆景、胸径5厘米以上的商品活立木。苗圃、花卉基地定向培育的林木种苗除外。

7.其它:商品薪材、木炭、树蔸、木片、木浆(含木、竹浆纸)、木粉等。

8.松香及其产品。

(二)不需办理运输证:

1.运输木、竹制工艺品的;

2运输木、竹制品折合木材0.5立方米以下的;

3.运输在商场购买的木、竹制成品并有购货凭证的。

(三)运输下列木材在申办木材运输证时必须提供如下凭证:

1.没收变价处理的木材数量在2立方米以上的要凭处罚决定书到当地发证机关申办木材运输证;

2旧屋料要由户主申请,经当地林业工作站核实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的批件;

3农村村民在自留地、房前屋后采伐的零星树木要有乡镇林业工作站的证明;

4人造板及其它木制品要有收购原料的运输证或者其它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5商品木炭、商品薪材、木片、木浆(纸)要有生产许可证或生产经营计划;

6个人搬迁携带的木材、家具,要有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明或工作调动证明。

7基建单位剩余木材要有由原购材运输证和基建单位申请,经当地林业部主管部门资源林政管理机构核实的证明。

(四)木材运到终点又需转运的,凭原木材运输证、检疫证、检尺码单,经木材存放地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资源林政管理机构核实后,换领新的木材运输证。

(五)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将木材发运出去的,持证人应持原证在有效内到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

(六)木材运输证原则上实行“一车(船)一证”并随货同行。对运输“四同一”的批量木材(即同一起止地点、同一起运时间、同一货主、同一运输工具)可核发一份木材运输证。

(七)汔车县内运输1天以内,省内运输1至4天,出省运输3至7天;船、排和火车运输不超过45天。

推荐第3篇:执法,承诺书

篇一:行政执法廉政承诺书 行政执法廉政承诺书

为进一步严肃行政执法纪律,规避行政执法风险,确保行政执法工作质量,树立央行和央行人的良好形象,现做出如下郑重承诺:

1、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各项法律法规,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行政,严格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2、按时完成行政执法任务,全面真实地汇报检查结果,不隐瞒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规问题,对重大违规问题及时向行领导汇报。不擅自向被检查单位允诺检查处理意见。

3、执行公务时态度和蔼,举止文明,言行得体,虚心听取被检查单位的解释和意见。

4、检查期间不接受被检查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联谊活动。

5、不收受被检查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6、不借用被检查单位的资金或在被检查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7、不借工作或职务之便吃、拿、卡、要,不向被检查单位介绍业务和推销商品,不利用职权或知晓的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内部信息为个人谋利。

8、不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

9、不参与赌博等违反社会公共秩序的活动,不在工作日中午和值班时饮酒。

10、不经商办企业,不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以上承诺本人将严格遵守,如果违背了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和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及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 : 党组书记(签字):年月 年月日 日篇二: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严格执法承诺书

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严格执法承诺书

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若干规定》,忠实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本人向全社会公开承诺文明执法,保证做到:

一、依法行政,忠实履行职责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接待群众、解答咨询、受理申请时,热情接待,认真记录,耐心解答,严格履行一次性告知的规定。进行行政执法检查、调查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有序进行,不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的方式进行,不损坏当事人财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不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严格适用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和标准。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强制执行时,依据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进行;选择适当、必要的方式、强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遵守执法仪表风纪规范,规范执法用语

在执法时,衣着整洁、大方得体、仪表端庄、仪容严整、姿态良好,谈吐文明、语气亲和、用词恰当、礼貌待人,不使用轻蔑、粗俗、讥讽、歧视、训斥等语言。着制式服装要配套穿着,不与便服混穿;保持头发整洁,不染彩发;不浓妆艳抹;不佩戴首饰;不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酗酒。

三、遵守执法车辆管理规定,规范驾驶行为

除执行执法公务外,不将执法车辆用于其他公务及其他无关活动,不在餐饮、娱乐、商场、景区、学校、体育场馆等文化娱乐场所门前停放。驾驶行政执法车辆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并按规定车位停放;不酒后驾驶车辆,杜绝危险及不文明驾驶行为,保持车辆号牌完整、清晰和车身整洁;不使用无牌车辆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四、为严格自律,我坚决做到:

(一)杜绝简单粗暴,激化矛盾;

(二)杜绝冷漠生硬,以势压人;

(三)杜绝脏言秽语,恶语伤人;

(四)杜绝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杜绝徇私舞弊,刁难报复;

(六)杜绝举止粗暴,野蛮执法;

(七)杜绝酒后上岗,失态毁誉;

(八)杜绝吃拿卡要,敲诈勒索。

以上承诺真诚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监督,如有违反以上承诺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应处理。

监督投诉电话:

承诺人:篇三:执法执纪承诺书 承诺书 局党组: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树立良好的巨野交通形象,我主动承诺如下:

1、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坚持规范、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巨野交通的良好形象。

2、按照规定着装规范,按照要求填写法律文书,执法态度和蔼,语言文明,纠正违法先敬礼,尊重当事人,防止违法违纪问题发生。

3、严禁以实施罚款的名义收取现金、开具法律文书、收取证件、收缴物品等,而最后不开具处罚决定书、票据。

4、全面落实防治公路“三乱”责任制,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政策,严禁吃、拿、卡、要、报行为,认真遵守公正廉洁执法的各项规定。

5、因工作不力或不廉洁自律违反上述规定的,我自愿接受有关法律、规定的责任追究。

6、如有违反,我自愿接受局党组一切处理。承诺人: 2013-1-21

推荐第4篇:林业党员承诺书

林业党员承诺书3篇

作为林业局党员,作一个承诺书,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林业党员承诺书,仅供参考。

林业党员承诺书一:

在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中,我承诺:

1、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提高自己工作能力。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中央、省州有关林业的政策以及保护区的有关政策和新理念。

3.践行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林业相关改革、结合保护区有关政策和新理念,搞好保护区内宣

传工作,促进保护区及周边社区经济发展,促进保护区与社区协调发展。

5.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进一步更新观念和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积极工作。

承诺人:

职 务:

xx年x月x日

林业党员承诺书二: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克己奉公,是端正党风政风的重要前提,也是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保证。为此,我郑重承诺,我将严格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及中央和省、市、县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并随时接受监督和检查,具体做到:

1、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采取切实措施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不违规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公务用车;不违规装修公务用车;不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3、不收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向任何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4、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或以娱乐为名、以钱为注的变相赌博活动;不以变相赌博方式送礼或敛财。

5、不以各种名义用公款支付或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人员支付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不以任何形式参与带有色情或变相色情等低俗活动;不超标准公款接待。

6、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从业有关规定,加强对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

7、不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提升晋级、迁新居、过生日、升学、参军等名义大操大办、敛取财物。

8、不用公款报销应由本人及配偶和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不用公款购买个人商业保险;不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审计和统计法规弄虚作假。

9、不个人经商办企业,不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含名誉职务)、兼薪。

10、不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不以各种名义向企业索要赞助、摊派费用。

若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意先停职,再接受组织的调查处理。

承诺人:

职 务:

xx年x月x日

林业党员承诺书三:

为切实加强社会监督,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服务质量和廉政建设水平,优化林业发展环境,树立XXX林业良好形象,XXXX林业局干部职工向社会公开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上班期间不得打游戏、上网聊天、炒股、浏览与工作无关网页,不得逛市场、商场办私事或办理工作之外事宜;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来访者和办事群众文明礼貌,热情接待,服务周到,不得推萎责任,刁难办事群众。

三、在林业行政审批办证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按规定时限审批办理,不得吃、拿、卡、要,不得优亲厚友,讲人情关系。

四、在林政执法过程中,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不得徇私情,谋私利,不得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规违纪行为;

五、不得参与木材、野生动植物经营活动;不得与林主、加工经营户相互勾结,为其提供林业执法情报,不得掩护、协助非法采伐、非法运输、非法经营行为;

六、在林业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检查验收中,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资金,坑害群众利益。

七、不收受管理对象财物、接受管理对象宴请、参加管理对象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

以上承诺敬请社会各界广泛监督,若发现林业干部职工违反以上规定的,及时向XXXX林业局纪委举报,林业局将保守举报人秘密,严肃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或在林业网站上公布。

举报电话:XXXXXXXXXXXXX 承诺人:

职 务:

xx年x月x日

推荐第5篇:林业行政执法依据

林业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职责:

1、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2、负责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3、负责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

4、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子工作。

5、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6、负责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

7、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运输的管理工作。

8、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9、负责城县规划区以外和森林公园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10、负责全县森林火灾的预防和组织扑救工作。

11、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5、《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

6、《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

7、《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

8、《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四条

9、《成都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

10、《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1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执法职责:

1、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2、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2、《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 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施行时间:199610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850101)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880303)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01201)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0101)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000129)

7、《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20301)

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70101)

9、《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90218)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41201)

11、《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80315)

12、《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030120)

13、《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20513)

14、《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91218)

15、《四川省绿化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0303)

16、《四川省绿化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0303)

17、《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80101)

18、《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70819)

19、《四川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00101) 20、《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91129)

2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60618)

25、《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施行时间:19940630)

26、《森林采更新管理办法》(林业部、施行时间:19870910)

27、《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施行时间:20010104)?

28、《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60801)

29、《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60801) 30、《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70326) 行政行为(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共9项)

1、对四川省林木采伐(集)证的许可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2、对《四川省木材运输证》的许可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 (2)《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运输木材,必须持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木材运输证件。”

3、对林权证的许可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

4、对植物检疫证书的许可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2)《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七条“植物检疫证书,由省植物检疫机构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5、对占用征用林地审核的许可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6、对四川省林木种子经营证的许可、对四川省林木种子生产证的许可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7、对《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二款“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8、对特许猎捕证的许可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县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

9、对林木和宜林荒山的流转 依据:

《四川省林木和宜林荒山荒地转让管理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林木和宜林荒山荒地有偿转让,均适用本办法。”

(二)行政处罚(共69项)

1、违反规定,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3)《成都县林业行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

一、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分别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盗伐林木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

(二)盗伐林木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至10倍的罚款;”

2、违反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3)《成都县林业行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

三、四款“

(三)滥伐林木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至3倍的罚款;

(四)滥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规定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它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6、违反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2)《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运输木材无效木材运输证、无木材运输证或者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和无效证件,可以并处相当于木材价款10%至30%的罚款。”

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承运无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2)《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木材的单位和个体运输户,可以处以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数量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 (2)《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运输木材的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或者超过规定数量的,没收收其不符部分的木材。” (3)《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没收超过木材运输证规定数量部分的木材时,可以没收实物,也可以没收超运部分的变价款。”

1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2)《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运输木材的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或者超过规定数量的,没收收其不符部分的木材。” (3)《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没收超过木材运输证规定数量部分的木材时,可以没收实物,也可以没收超运部分的变价款。”

1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恢复原状、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1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1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1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1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1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1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 ? 2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2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2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2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2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示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没收所采种子、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所收购的种子、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

2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行为

?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试验、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2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采集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2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所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3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所采集、收购得野生植物、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2、违反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 (1)《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2)《成都县林业行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但未造成损失的,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33、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34、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35、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有森林火灾隐患,经通知不加消除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36、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37、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罚款 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38、违反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罚款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9、违反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40、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1、?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42、?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追缴二至五倍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43、??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44、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罚款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的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4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46、违反规定,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罚款 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47、违反规定,外国人未经批准在四川境内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罚款 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外国人未经批准在四川境内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并处四万元以下罚款。

48、违反规定,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猎获物及其猎捕工具,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49、违反规定,伪造、倒卖、转让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处罚种类: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伪造、倒卖、转让经营许可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0、违反规定,超越准运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期限运输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超越准运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期限运输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无证运输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行为处罚。”

51、违反植物检疫法规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等五种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依照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以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未依照本条例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予以没收、销毁,并可处5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可处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可处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引起疫情扩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52、违反植物检疫法规的规定,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纠正 依据: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六条“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纠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3、违反植物检疫法规的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4、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纠正、罚款 依据: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纠正。”

55、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规定,逾期不交纳植物检疫费的行为 处罚种类:加收滞纳金 依据: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九条“逾期不交纳植物检疫费的,每日按收费总额的3‰加收滞纳金。”

56、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规定,?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行为、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为、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为等三种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罚款 依据: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2)《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人民币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造林的;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不按除治通知书的要求除治以及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57、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50元至2000元的罚款。

58、违反规定,无证经营、加工木竹材和收购无证木竹材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依据: ?(1)《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无证经营、加工木竹材和收购无证木竹材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竹材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2)《成都县林业行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无《四川省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经营木竹材的,没收非法经营的木竹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收购无证木竹材的,没收非法收购的木竹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无销售证明销售自有木竹材的,扣留其木竹材,责令限期补办证明,超过限期未能补办证明的,没收其销售的木竹材。”

59、违反《四川省绿化条例》的规定,擅自占用林地、草地、和园林绿地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退出、恢复原状、罚款 ??依据: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同意占用林地、草地和园林绿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恢复原状,并依法予以处罚。” 60、违反规定,擅自和非法购买移栽古树名木和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没收树木或变卖所得、罚款 依据: (1)《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擅自移栽古树名木和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非法购买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移栽的,没收树木或其变卖所得,可并处购买价1至3倍的罚款;擅自移栽致使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处评估价3至5倍的罚款。” (2)《成都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管理部门责今赔偿,处赔偿费二倍至五倍罚款;造成死亡的,处赔偿费五倍至十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违反《四川省绿化条例》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移栽胸高直径10厘米以上活立木的,并未按有关规定办理采集证、植物检疫证和木材运输证,实行凭证运输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树木或变卖所得、罚款 依据: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擅自移栽活立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移栽的树木;对已栽种的,处活立木价值1至3倍的罚款;擅自运输移栽的活立木的,依照《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有关无证运输的规定予以处罚。”

62、违反《四川省绿化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土、采石、开挖、堆积毁坏植被的行为

?处罚种类:限期退出、恢复原状、罚款 依据: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土、采石、开挖、堆积毁坏植被的,由有关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活动,限期退出、恢复原状,依法赔偿损失,并处毁坏植被价值1至5倍的罚款;经批准毁坏植被但不及时恢复、也不交纳植被恢复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可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6

3、违反《四川省绿化条例》的规定,不按规定交纳育林费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交纳、罚款 依据: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按规定交纳育林费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拒不交纳的,可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6

4、违反规定,盗伐楠竹或杂竹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竹子或变卖所得、罚款 依据:

《成都县林业行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款“

(五)盗伐楠竹或者杂竹,责令补种盗伐面积10倍的相应种类竹子,没收盗伐的竹子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竹子价值3至10倍的罚款;滥伐楠竹或者杂竹,责令补种滥伐面积5倍的相应种类竹子,并处滥伐竹子价值2至5倍的罚款;”

65、违反规定,造成林木毁坏或造成林地破坏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成都县林业行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款“

(六)造成林木毁坏的,责令补种毁坏株数1至3倍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1至5倍的罚款;造成林地破坏的,可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66、违反规定?,运输木材未持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依据:

《成都县林业行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木材检查站扣留所运输的木材及运载工具,分别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无证运输木材或者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没收所运的全部木材,可以并处木材价值30%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伪造、涂改、作废等无效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没收所运的全部木材和无效证件,并处木材价值10%至50%的罚款;

(三)运输木材的树种、材种、规格、数量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没收其不符部分与超过记载数量的木材;

(四)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没收非法运输的全部木材,并处以木材价值30%至50%的罚款;

(五)运输木材拒不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木材检查站依法检查而强行运输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强行通过造成其他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六)承运人违犯本条

(一)、

(四)、

(五)项的,没收其木材运费,并处运费1至3倍或所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七)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木材检查站,依法扣留木材及运载工具的,应当在3日内将运载工具发还给当事人,并对所扣留的木材作出处理决定;确因情况特殊,3日内难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经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至1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7、违反《成都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依据:

《成都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古树名木行政管理部门责今改正;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每株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管护责任单位每株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对直接责任人每株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管护责任单位每株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每株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管护责任单位每株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古树名木行政管理部门责今其限期追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逾期不退还或未恢复原状的,可处每天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6

8、违反《成都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之一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依据:

《成都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之一的,由古树名木行政管理部门责今改正、赔偿(赔偿费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并处以罚款:

(一)对古树名木损害较轻的,每株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损害古树名木枝干或者根系的,处赔偿费一倍至二倍罚款;

(三)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处赔偿费三倍至五倍罚款;

(四)损坏古树名木附属设施的,处重置费用一倍至二倍罚款。” 6

9、违反《成都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罚款 依据:

《成都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侵害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管理部门责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8项)

1、征收育林基金费用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第四款“征收育林费,专门用造林育林。” (2)《四川省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生产、销售木材、竹材、木竹制品和林副、林化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提取或者交纳育林费。?木竹制品的原材料已提取或者交纳育林费的,在其销售环节中不得再提取或者交纳育林费。” (3)川林计(1998)70号文件

2、征收林权证工本费 依据:

国家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财综[2001]43号,计价格[2001]1998号)

3、征收植物检疫费 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2)[1992]价费字196号

4、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财综[2002]73号、川财综[2003]26号

5、征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2)财综字[1996]94号

6、征收四川省林木种子经营证的许可证工本费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八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法实施有关证照的核发工作中,除收取所发证照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 (2)成价费[2003]29号

7、征收四川省林木种子生产证的许可证工本费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八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法实施有关证照的核发工作中,除收取所发证照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 (2)成价费[2003]29号

推荐第6篇:林业执法相关法律法规

一、行业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第4号令发布,部分条款经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修改通

过)

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条森检员应当由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员担任。 森检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门批准,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森检员执行森检任务时,必须穿着森检制服、佩带森检标志和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单位,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

兼职森检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兼职森检员证。

兼职森检员不得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第五条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

(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第六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

(一)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三)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第七条确定森检对象及补充森检对象,按照《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确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补充森检对象名单应当报林业部备案,同时通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疫区、保护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划定、改变或者撤销,并采取严格的封锁、消灭等措施,防止森检对象传出或者传入。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森检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森检检查站,开展森检工作。

第九条地方各级森检机构应当每隔三至五年进行一次森检对象普查。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检机构编制森检对象分布至县的资料,报林业部备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检机构编制森检对象分布至乡的资料,报上一级森检机构备查。

危险性森林病、虫疫情数据由林业部指定的单位编制印发。

第十条属于森检对象、国外新传入或者国内突发危险性森林病、虫的特大疫情由林业部发布;其他疫情由林业部授权的单位公布。

第十一条森检机构对新发现的森检对象和其它危险性森林病、虫,应当及时查清情况,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彻底消灭,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向林业部报告。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森检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

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森林病、虫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或者造林。

第十四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制。 《植物检疫证书》按一车(即同一运输工具)一证核发。

第十五条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检疫要求应当根据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的分布资料和危险性森林病、虫疫情数据提出。

第十六条出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省际间调运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实施检疫。

从国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时,存放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可以凭原检疫单证发给《植物检疫证书》,不收检疫费,只收证书工本费;存放时间虽未超过一个月但存放地疫情比较严重,可能染疫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实施检疫。

第十七条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室内检疫检验结果,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第十八条森检机构应当自受理检疫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实施检疫并核发检疫单证。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森检机构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对可能被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的危险性森林病、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

污染,托运人应按森检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

因实施检疫发生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承担。复检时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的危险性森林病、虫的,除害处理费用由收货人承担。

第二十条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时,《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应当交给交通运输部门或者邮政部门随货运寄,由收货人保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森检机构应当进行补检,在调运途中被发现的,向托运人收取补检费;在调入地被发现的,向收货人收取补检费。

第二十二条对省际间发生的森检技术纠纷,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林业部指定的单位或者专家认定。

第二十三条 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办理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时,应当向林业部森检管理机构或者其指定的森检单位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引进后需要分散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种植的,应当在申请办理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前征得分散种植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的同意。

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关的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审批的检疫要求。

森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引进申请后二十日内按林业部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从国外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审批机关确认的地点和措施进行种植。对可能潜伏有危险性森林病、虫的,一年生植物必须隔离试种一个生长周期,多年生植物至少隔离试种二年以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森林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第二十五条 对森检对象的研究,不得在该森检对象的非疫情发生区进行。因教学、科研需要在非疫情发生区进行时,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扩散。

第二十六条森检机构收取的检疫费只能用于宣传教育、业务培训、检疫工作补助、临时工工资,购置和维修检疫实验用品、通讯和仪器设备等森检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疫情调查和采取消灭措施所需的紧急防治费和补助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每年的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费中安排。

第二十八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检工作的需要,建设检疫检验室、除害处理设施、检疫隔离试种苗圃等设施。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与违反森检法规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二)在封锁、消灭森检对象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

(三)在森检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获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效益的;

(四)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传播蔓延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

(一)、

(二)、

(三)、

(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森检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森检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当;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森检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中规定的《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处理通知单》、《森林植物检疫员证》和《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等检疫单证的格式,由林业部制定。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9月17日林业部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同时废止。

2.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于1998年11月11日经省人民政府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8年省政府第41号令《关于修改〈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删去第二十七条,自2008年3月20日起生效。

第一条为了加强植物检疫工作,防止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障农业、林业生产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进出口植物检疫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设区的市、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植物和森林植物的检疫工作。

交通、铁路、邮电、民航、口岸等部门应当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做好植物检疫工作。 第四条农业主管部门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菜、烟、果(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药材、牧草、绿肥、食用菌、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材料;

来源于上述植物、未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第五条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检疫范围:包括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盆景、干果和其他林产品。

第六条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应当依据国务院农业和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农业植物、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产品名单,以及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补充名单。 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检疫范围内实施检疫,但应当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履行植物检疫职责。

第七条植物检疫人员在执行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任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验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

(二)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三)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证据;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植物检疫人员在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应当穿着检疫制服、佩带检疫标志,并依法出示江苏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

第九条各级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植物检疫人员,并逐步建立相应的检疫实验室和检验室等设施。

专职检疫员应当具备相当资格,并经培训考试合格,由省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发给全国统一的专职检疫员证书。 设区的市、县植物检疫机构,可以在科研院校、农技推广、种苗繁育及国有农场、林场等单位聘请兼职检疫员。兼职检疫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并经培训考试合格,由设区的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报省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发给全省统一的兼职检疫员证书。

第十条各级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对植物检疫对象每隔3至5年调查一次,对重点对象每年调查一次,并按规定编制疫情资料逐级上报。

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向有关生产单位及时通报疫情、疫区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改变或者撤销,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办理。

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各级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封锁、消灭和保护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滋生和蔓延。

第十二条进行疫情调查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和林业主管部门安排,疫情防治及采取消灭措施所需经费由省人民政府和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

第十三条在发生疫情地区,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道路联合检查站、木材检查站,开展检疫工作。

发生重大疫情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临时防治机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第十四条调运植物、植物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实施检疫:

(一)列入国家和省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运出县级行政区域的;

(三)可能受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和铺垫材料、运输工具、场地、仓库等。第十五条调运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省外调入的,必须事先征得省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或受其委托的市、县植物检疫机构同意,领取检疫要求书,经调出省的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入;

(二)调往省外的,必须事先征得调入方的省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或受其委托的市、县植物检疫机构同意,领取检疫要求书,由所在地的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出;

(三)在本省县以上地区间调运的,调入方必须先征得所在地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同意,领取检疫要求书,经调出方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

第十六条调运过程中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的,托运人必须按照所在地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的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处理或处理后仍不合格的,应当停止调运。

对调入的应施检疫植物、植物产品和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所在地的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对来自发生疫情地区的,可以进行复检。复检中发现问题的,由双方植物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农业、森林植物检疫证书由省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样式印发,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 禁止翻印、转让、买卖、涂改和伪造植物检疫证书,亦不得以其他证明代替。 第十八条交通、铁路、邮电、民航等部门以及其他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承运和收寄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必须凭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办理。

第十九条各级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林场、母树林基地及其他繁育基地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检疫合格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书。

第二十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地区建立繁育基地。繁育基地的选址,应当征求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书后方可用于试验、示范和推广。

已经实施产地检疫并领取产地检疫合格证书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运时凭产地检疫合格证书换发植物检疫证书,不再收取植物检疫费。

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生产单位和个人报检,并及时进行植物检疫,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植物检疫费。 植物检疫费只能用于植物检疫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从境外引进(包括接受、交换)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具备隔离条件的证明,并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30日前向省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境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从境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符合下列检疫要求:

(一)引进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对外贸易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书,证明符合中国的检疫要求。

(二)引进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引种前,应当安排好试种计划。引进后,必须在指定的地点集中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的时间,一年生作物不得少于一个生育期,多年生作物不得少于两年。

(三)隔离试种期内,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进行疫情监测,证明确实不带检疫对象的,方可分散种植;有植物检疫对象或者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的,应当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费用由引进单位和个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从境外进口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再次调运出省的,存放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可以凭原检疫单证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存放时间超过1个月或者虽未超过1个月但存放地疫情比较严重、有可能被污染的,应当由所在地的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第二十六条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境外引种的试种期疫情监测工作,实施监测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疫情监测费。

第二十八条处罚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款收入上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植物检疫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植物检疫人员和交通运输、邮电等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检疫和植物、植物产品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植物检疫费和疫情监测费管理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7篇: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2012年,我所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在高县林业局正确领导和高县森林公安局指导下,强化林业法制建设,规范林业行政执法程序,严格公正执法,服务林业发展。严格按照《中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大力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提高全民法制观念和保护森林资源意识,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积极做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使我所森林资源管理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一、取得的成效

2012年,我所查获盗伐国有林木案5起,收回木材2.5立方米,收损失费1080元;依法协调解决林权纠纷2起;协助来复林区派出所破获森林火灾案件2起;在来复林区派出所的支持下制止了业主在黄水口国有林内非法开采石英砂矿石行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林区治安防控体系,维护了林区安全稳定,有效地保护了我所管护国有林3.531万亩森林资源的安全,促进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

二、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我所把保护森林资源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所长为组长,分管副所长为副组长,林政执法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林业政策,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素质,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大对林业行政执法的力度等工作。

三、主要措施

1、积极开展活动,大力加强林业法律法规宣传。加大对林业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特别是\"湿地日\"、\"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森林防火宣传月\"及保护森林资源专项整治活动中,利用广播、设点宣传、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向全社会宣传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依法治林的重要意义,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创造了良好的氛围。

2、注重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水平。为进一步提高我所全体林业执法人员的工作效率和业务能力,把学习培训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除常规抓好法律法规知识学习、上岗培训外,我所多次请高县森林公安局对我所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培训,进一步规范文书制作。

3、认真办理案件,进一步提高行政处罚案件质量。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严格遵守《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各项规定,明确执法主体,落实执法责任,依法实施处罚,尤其注重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对于不依法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时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要追究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确保了办案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4、认真组织实施,进一步确保森林资源的安全。为了确保森林资源的安全,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我所根据县林业局组织发动的\"春季森林防火\"、\"春季行动\"、\"打击违法占用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等专项行动和集中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等一系列严打整治行动,对乱砍滥伐严重的区域实施重点打击,有效地打击了毁林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同时以案释法,教育了一大批群众参与爱林护林,共同维护林区治安稳定。

四、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执法理念落后

存在重处罚、轻防范的思想,认为执法就是处罚,成绩就是破案率,缺乏如何降低发案数,如何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法律,自觉地遵守法律的思想。树立执法是为人民服务,执法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执法理念有待进一步加强。

2、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

执法人员都是从事林业技术推广工作,对林业法律、法规系统学习时间较少,缺乏行政执法所必备的法律知识及相关的执法技能,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执法不严、执法不懂法甚至是执法违法的现象。许多执法人员不会制作执法文书。原因有几个方面:一是发放执法证件前的岗位培训、考试流于形式;二是有些执法人员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不注重政治学习和自身修养,忘记了\"执法为民\"的宗旨,把执法权当作谋取单位和个人利益的工具;三是平时林业行政执法的学习培训不够,对执行的法律、

法规不熟悉,有的一知半解,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另外还有不能做到持证上岗,拿着过期执法证件进行执法的问题。

3、林业行政执法手段单一。装备落后由于没有林业行政执法专项经费保障,物质装备落后,缺乏必需的物质手段,导致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和实施处罚困难,严重束缚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手脚,影响了执法水平和质量的提高。如在查处乱捕滥猎野生动物案件时,偷猎者有船只等工具装备我们执法人员因工具装备落后或不齐全而束缚手脚,不能接近现场取证,无可奈何。

4、对《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还不够深入,缺乏应具的法律权威。自《森林法》公布以来,虽然多次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但往往限于帖标语、发资料、办专栏、出动宣传车等形式,而深入基层讲法、以案释法的较少,结果是声势大收效小。据调查,目前,全县干部中有13%、群众中有52%的人不了解甚至不知道《森林法》。特别是一些不识字的农民,对《森林法》知之甚少,有的只知道《森林法》就是不能随便砍别人的树,认为只要树是自己栽的,想怎样处理就怎样处理,因而违了法也不知道。有的村干部认为集体的林木属集体管理,砍几棵树自己有处理权,砍集体的树给社员解决困难没什么不对。有的社员认为山林是分给自己的,自己房前屋后栽的树,砍树办不办手续、砍多砍少是自己的事,别人管不着。另外,在《森林法》的宣传中,存在讲大道理、喊口号的情况多,对有关的具体规定和具体的配套法规讲得少的问题,如占用使用林地、木材采伐申请、苗木种子检疫、木材凭证运输等一些具体规定,有很多群众不知道,待违法后处理时,受罚人感到很委屈,不服以至造成诉讼。

5、有法难依,执法不严现象仍然存在。林业案件有法难依、执法不严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对涉及人情关系的案子,特别是涉及领导干部违法的案件,由于受到各方面的干扰,以至林业行政执法相当困难,阻力较大,很难做到严格秉公执法。如有的领导干部明知是违法采伐或运输的木材,却碍于情面和关系,打招呼,暗示执法人员开绿灯放行或轻描淡写作一般林政案件处理了事。由此而来,促使一些已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不能及时依法移送司法部门立案处理,其结果是该追究没得到追究,该处罚的没得到处罚,由此而来,损害了林业行政执法的威信,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二是个别执法人员存在工作方法简单,在开展执法工作时,对案件处理不作深究细查,图省事而轻处罚,一律以教育了之。如对群众的乱砍滥伐问题,感到法不治众,一般只作象征性的口头教育处理,因而,助长了一些人的毁林歪风;三是执法程序不严,调查取证简单化。在办案调查取证中,个别执法人员存在\"以嘴代卷\"现象,忽视证据材料的充分有力与相互印证,收集的材料不齐不力,不充分的问题。四是执法力量不足,对盗伐滥伐林木、无证运输木材、非法收购林木行为难以做到有效监控和取证,使很多案件无力查处。五是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与协调,造成执法困难。如涉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城市建设、路政工程建设、电力工程建设等,需要对树木进行砍伐时,有些部门忽视林业部门的存在,只根据自己部门的规定和建设的需要擅自砍伐树木,或先砍后补手续,将违法变成合法。

五、整改措施

1、彻底转变执法理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利用各种形式如举办培训班、电视讲座、报告会等,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理念的教育,要彻底改变\"重处罚,轻防范、轻服务\"的执法理念,牢同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意识。开展一次\"为谁执法,执法为谁\"的大讨论活动,由比谁的罚款多,到比谁的服务好,让\"文明执法,执法为民\"的思想理念成为每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座右铭。加强服务意识,增强群众的理解与支持,树立良好的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形象。

2、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改善执法人员的物质装备要建立一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执法队伍必须从人才的选拔标准、人才的培养等方面着手,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应根据年龄结构、文化层次、业务素质、政治修养等状况及其变化,适时地进行优化组合,实行岗位职务责任制。要尽可能地加大投入力度,改变目前执法物质装备落后的现象,以便于优质高效地完成林业行政执法任务……

3、规范执法程序及文书制作。在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及《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认真执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避免因执法程序违法而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败诉等问题。把工作中的一些细节都纳入规范管理的范畴。

4、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认识一是加大媒体宣传力度。运用多种形式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让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和广大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都明白自己的权利义务,既有利于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更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监督执法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结合查处的案件,公开曝光以案示法,起到震慑作用。

5、有个别林政执法人员对《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存在着畏惧心理,担心弄不好会当被告,因而在执法中畏首畏尾,不敢大胆执法,这是由于对《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许可法》缺乏正确的认识。要树立敢于打破\"人情关\"的勇气,对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应向相关部门领导作好汇报和解释,求得他们的支持,当地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反映,不能知难而退,放纵违法。同时,在林业行政执法中要做到事实清楚,于法有据,程序合法,手续(文书)完备,处罚适当,这样我们就能在工作中始终处于有利地位,有效地维护林业法制的权威和严肃性。

6、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初次违法的,可以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度处理,情节显着轻微的只教育,不处罚,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建立违法人员卡当案,对多次违法,屡教不改的行政相对人,则从重处罚。处罚的原则、处罚的标准都对行政相对人公开,做到让违法人员心

服口服,从根本上解决处罚的随意性,杜绝办人情案的现象。

7、建立健全制度,加强执法监督。确保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林业行政执法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行政执法公开制度、重大案件审批、查处、备案制度、执法过错和错案追究制度。做到制度到位,责任到人。依靠制度,强化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改变目前林业行政执法等同于林业行政处罚的现象。严格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合法、行为合法、程序合法。加强执法监督,确保依法行政。一是加强内部监督,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明确执法机构负责人及执法人员的责任。二是建立健全外部监督机制,向外界公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投诉电话,接受管理相对人的监督,接受司法机关和社会舆论监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推荐第8篇: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近年来,我县严格按照《中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福建省森林条例》所赋予的职能,坚持大力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提高全民法制观念和保护森林资源意识,依法规范林业行政审批事项,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积极做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我县森林资源管理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一、取得的成效

自2010年以来,我县共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XX起,处罚违法人员XX人次,没收木材XX立方米,罚没款共计XX万元、木材变价款XX万元;其中盗伐XX起、滥伐XX起、违法征占用林地XX起、违法运输木材XX起、非法收购木材XX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X起、非法收购、出售、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X起、违反森林植物检疫规定X起、其它XX起。进一步健全完善林区治安防控体系,维护了林区安全稳定,有效地保护了全县森林资源的安全,促进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

二、主要措施

1、积极开展活动,大力加强林业法律法规宣传。加大对林业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特别是“湿地日”、“ 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森林防火宣传月”及保护森林资源专项整治活动中,各乡镇、各林业站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向全社会宣传有关林

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依法治林的重要意义,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创造了良好的氛围。

2、注重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水平。为进一步提高全体林业执法人员的工作效率和业务能力,把学习培训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除常规抓好法律法规知识学习、上岗培训外,我局派出XX人参加了省总队、市支队举办的林业行政执法业务培训班,进一步规范文书制作。结合工作实际,我局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开展了林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培训。

3、认真办理案件,进一步提高行政处罚案件质量。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基本做到实施处罚主体,执法人员,处罚委托合法,事实和证据认定清楚,运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处罚决定和处罚程序合法,文书制作规范,案卷归档完整,案件统计和备案及时,确保了办案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4、认真组织实施,进一步确保森林资源的安全。为了确保森林资源的安全,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我县先后组织发动了“春季森林防火”、“春季行动”、“打击违法占用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团伙”、“攻势三号”等专项行动和集中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等一系列严打整治行动,对乱砍滥伐严重的区域实施重点打击,有效地打击了毁林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同时以案释法,教育了一大批群众参与爱林护林,共同维护林区治安稳定。

推荐第9篇:执法执纪承诺书

承诺书

局党组: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树立良好的巨野交通形象,我主动承诺如下:

1、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坚持规范、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巨野交通的良好形象。

2、按照规定着装规范,按照要求填写法律文书,执法态度和蔼,语言文明,纠正违法先敬礼,尊重当事人,防止违法违纪问题发生。

3、严禁以实施罚款的名义收取现金、开具法律文书、收取证件、收缴物品等,而最后不开具处罚决定书、票据。

4、全面落实防治公路“三乱”责任制,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政策,严禁吃、拿、卡、要、报行为,认真遵守公正廉洁执法的各项规定。

5、因工作不力或不廉洁自律违反上述规定的,我自愿接受有关法律、规定的责任追究。

6、如有违反,我自愿接受局党组一切处理。

承诺人: 2013-1-21

推荐第10篇:林业局局长任职承诺书

尊敬的曾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这次,组织准备安排我继续担XX县林业局局长,本人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今天,如果人大常委会通过对我的任命,我一定恪尽职守,勤勉工作,绝不辜负组织的信任,并做出以下承诺:

第一,勤奋学习,提升水平。始终把学习作为立身之本、为政之本、干事之本,坚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领导艺术、经济管理、依法行政等方面的知识,虚心向广大干部群众学习,向上级领导学习,向班子成员学习,向基层职工学习,不断增长知识和才干,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决策能力。继续抓好林业系统队伍建设,以转变作风,增强实干为主,自觉提高统揽全局的能力,正确分析判断林业形势,应对复杂局面。

第二,心系职工,关注民生。针对林业系统职工人数多,离职自谋人员多,工资发放不足的实际困难,积极开展思想教育活动,组织林场职工积极发展林下经济,从事第三产业,全力搞好国有林场机构改革,并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完成木材公司的改制任务。

第三,精诚团结,民主决策。自觉接受县委、县政府的领导,维护县委、县政府的权威,谨慎地使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廉洁自律,做人民的公仆,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多向人大常委会请示汇报工作,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对我的监督。深刻理解和把握党的生态文明建设内涵,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团结和带领局党委一班人,坚持依法治林,严格依法办事,以良好的工作作风全面推进我县林业各项工作落实。

第四,创新机制,提高效率。积极争取国家和省里的重点林业项目,完成我县林业从以木材生产为主到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为保护好我县202万亩林地,大胆创新,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监管手段,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我愿意为我崇高的绿色事业而奉献自己的不惑年华,让我们洞口的山更青、水更绿、天更蓝,为构建山青水秀、兴业富民、诚信文明的新洞口而不懈努力。

最后,真诚的希望各位主任,委员,在今后的工作中,能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并监督我和林业的工作!

谢谢大家!

第11篇:林业执法考试试卷(A卷)

2013年度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试卷

林业专业法律知识试卷(专业代码 18 )

(A卷)

注意事项:

1.本试卷为林业系统工作人员考试使用。请考生作答前,首先核对本人准考证号左起第

八、九位数字是否与本试卷的专业代码相同。

2.本试卷为标准化试卷,试题部分和答题部分分开。考试人员阅读试题及试题所给选项后,应在所附的答题卡上依要求作答,请勿在试题上作答。并按要求在答题卡上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码。

3.答题卡上“专业法律知识”一栏不需填涂。

4.本试卷不得携带出考场,违者以违反考场规则论处。

一、判断题(本部分20题,每题1分,总计20分。请对题目说法的对、错做出判断,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在答题卡上将你认为正确的答案的字母用2B铅笔涂满。不答、多答、错答均不得分。)

1.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A.正确 B.错误

2.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 ) A.正确 B.错误

3.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行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 A.正确 B.错误

4.对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单位或个人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证部门不得发放。( ) A.正确 B.错误

5.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 ) A.正确 B.错误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登记造册的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簿是确认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根据。( ) A.正确 B.错误

7.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禁止转让。( )

2 A.正确 B.错误

8.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依法向林农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 )

A.正确 B.错误

9.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

A.正确 B.错误

10.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该严格管理。( )

A.正确 B.错误

11.依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回避未被决定以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

A.正确 B.错误

12.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

A.正确 B.错误

13.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

A.正确 B.错误

14.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 A.正确 B.错误

3 15.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应当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 ) A.正确 B.错误

16.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A.正确 B.错误

17.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可以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批准。( ) A.正确 B.错误

18.种子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 A.正确 B.错误

19.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推广使用。( ) A.正确 B.错误

20.《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所称林业有害生物,可能包括病、虫、杂草等。( ) A.正确 B.错误

二、单项选择题(本部分20题,每题1分,总计20分。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在答题卡上将你认为正确的答案的字母用2B铅笔涂满。不答、多答、错答均不得分。)

1.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 年。( )

4 A.1 B.2 C.3 D.4 2.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之日起 内,决定批准或不予批准。( ) A.7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3.需要捕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 申请特许猎捕证。( ) A.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B.省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C.市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D.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4.权属争议解决前, 不得进入争议区域砍伐林木和从事涉及木材、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关的活动。( ) A.单方 B.一方 C.任何一方 D.双方

5.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 ( )。

A.森林采伐量 B.森林消耗量 C.森林5年采伐量 D.森林年采伐量

6.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 A.各级林业主管部门 B.各级人民政府 C.集体经济组织 D.村民自治组织

7.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

5 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 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 A.3 B.5 C.7 D.10 8.国家对下列哪类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 A.珍贵、濒危 B.有重要经济价值 C.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 D.所有有益的

9.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是 ( )。

A.一般森林火灾 B.较大森林火灾 C.重大森林火灾 D.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10.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 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 ) A.不得少于 B.可少于 C.不得多于 D.应等同于

11.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 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 A.国务院 B.省级 C.地市级 D.县级 12.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 的罚款。( ) A.3倍以上10倍以下 B.3倍

6 C.2倍以上5倍以下 D.10倍以下

13.依据《种子法》,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 ,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管理办法。( ) A.种子生产许可证 B.种子经营许可证 C.运输证 D.检疫证明

14.依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负责制定主要森林病虫害的测报对象及测报办法。( ) A.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B.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C.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D.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15.依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违法行为在 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林业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16.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 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 A.不得少于 B.应当等于 C.不得多于 D.可略少于

17.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 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

7 A.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B.省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C.市(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D.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18. 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 )

A.单位和个人 B.各级林业主管部门 C.各级人民政府 D.国家

19.根据《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没有林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的编号、审批、发布由 决定。( )

A.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B.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C.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D.企业

20.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森林公园的林权登记向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B.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C.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D.林地使用期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三、多项选择题(本部分20题,每题3分,总计60分。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请在答题卡上将你认为正确的答案的字母用2B铅笔涂满。不答、错答、多答、少答均不得分。)

8 1.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使用的工具有(

)。 A.军用武器 B.汽枪 C.地枪 D.排铳

2.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 A.典型的自然地区

B.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森林 C.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

D.珍稀野生动物物种的天然保护分布的

3.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禁止 等行为。( ) A.毁林开垦 B.毁林采种 C.过度修枝 D.违规采脂 4.《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 )。 A.珍贵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 B.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 C.有益的陆生野生动物

D.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5.在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可以( )。

A.责令停止破坏行为 B.没收工具 C.限期恢复原状 D.罚款 6.下列属于防护林的有( )。

A.国防林 B.护岸林 C.水土保持林 D.水源涵养林 7.下列属于可以依法转让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有( )。

9 A.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 B.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C.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D.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8.在 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 ) A.自然保护区

B.禁猎区 C.禁猎期

D.林区

9.下列哪些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

A.造成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B.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C.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D.省界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10.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的依据有( )。

A.土地证

B.合作化时期的有效凭证

C.土改清册

D.法院的判决书 11.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审定, 可具体实施审定工作。( )

A.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B.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C.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D.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2.以下哪些情形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 A.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B.种子经营者设立的分支机构

10 C.受具有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 D.农民在集贸市场上出售剩余的自繁常规种子的 13.依照《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作出下列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A.责令停产停业 B.行政拘留

C.较大数额罚款 D.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14.根据《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等级分为( )。

A.一级 B.二级 C.三级 D.四级 15.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25度以上的坡地应当用于植树、种草

B.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成活率不足百分之九十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

C.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岸、湖泊水库周围,各有关主管单位是造林绿化的责任单位

D.省属国有林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16.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B.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

11 C.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D.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17.森林采伐包括( )。

A.主伐 B.抚育采伐 C.更新采伐 D.低产林改造

18.下列属于林木种子或者林木种质资源形态的有( )。 A.籽粒、果实 B.根、茎、苗、芽、叶 C.花、花粉 D.组织、细胞

1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家庭承包林地使用权要求办理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

A.出让方应当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 B.受让方属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C.双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D.发包方同意转让

20.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查处该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A.森林派出所 B.森林公安分局 C.森林公安警察大队 D.森林公安局

第12篇:某年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2009年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石鼓区林业局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在区委、区人大、区政府领导重视和支持下,在市林业局的指导下,我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林业行政执法的文件精神,积极与市局、乡政府协调合作,加强对林业用地的监管,强化我区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确保林业资源合理承续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由于我区处于市经济城市建设的发展图内,高速发展的城市建设对林地的征占用程度频繁、强度大,所征占用的林地面积,远远超过区林业局的审批权限,加之,这几年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国家公益林的划分等大型国家林业工程的实施,我区的林地绝大部分均列入国家保护范围。其审核、审批权相应升格,鉴于此,在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中,我们只能从林业法律、法规给予的权限内进行工作。

今年来,我们执法的重点在于打击非法盗砍林木,非法侵占林地与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由于有市局的强力介入,我局已成事实上的从属地位,执法的主体已由市局兼任,此情况的存在,对我局行政执法的影响,无可言喻。

目前的情况,我们只能是以市局为中心,围绕市局林业

1 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协助配合,此模式的运转,产生的效果:

1、使得各项重点工程的征占用林地,依法依规,森林资源得以合理开发利用;

2、使得城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被弱化,之而被市局支配;

3、重要的是使得城区林业沦为市局的附属后勤单位,沦为专职的森林扑火、植树造林队,彻底丧失城区林业的主体地位。

此现实的客观存在,使得城区林业执法无所作为,但按照市局布置的全年执法要求,我们全区未出现重大的林地纠纷及影响较大的森林资源被损事件,完成了林业局下达我区的林业目标任务。

第13篇:林业行政执法试题1

2010年林业行政执法考试专业法律知识

试题

(一)

一、填空题

1.《森林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培育和 合理利用 森林资源,加

快国

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2.森林法》将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

林,

其中经济林是指以生产果品, 食用油料、饮料、调料 ,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3.《森林法》规定,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

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 林木所有权 和其他合法权益。

4.《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 珍贵、濒危 的

陆生、

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5.《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 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 规划 和措施。 6.《种子法》规定,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

广 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7.《种子法》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

金 ,用于扶持良种选育和推广。

8.《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 单位 和 个人 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

向所

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

9.《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

自然

环境 和 自然资源 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10.《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

动物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 生物技术 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维护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

11.制定《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是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 生物多样性 ,维护 生态平衡 。 12.《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 植物检疫 对象。

13.《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管理规定》规定,沿海地区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

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特殊保护林带建立 档案 和设立 保护 标志。

14.《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规定,案件调查终结,在报行政负责人

审查

决定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全部案件材料送 法制工作机构 提出初步意见。

15.《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测报试验室、检疫检验试验室、林木种苗及

木材除害

设施、物资储备仓库、通讯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做好 药剂、器械 等有关物资的储备。

二、选择题

1.《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在野生动物______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ABC )

A.资源保护 B.科学研究 C.驯养繁殖 D.开发利用 2.《种子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种植业、林业 发展的需要制定种子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______等方面采取措施保证规划的实施。( ABC )

A.财政 B.信贷 C.税收 D.发展

3.《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 性质不变。( B )

A.使用权 B.所有权 C.承包权 D.经营权

4.《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_______林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BC )

A.国家重点防护林 B.地方重点防护林

C.地方特种用途林 D.用材林

5.《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违法行为在_______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林业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B )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三、判断题

1.《森林法》规定,用材林是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

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对 )

2.《防沙治沙法》规定,从事公益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要求进行治

理,并可以将所 种植的林、草委托他人管护或者交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护。 ( 对 )

3.《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 管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错 )

4.《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

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随之改变,承包地可以买卖。( 错 )

5.《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

当通过

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省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 对 )

6.《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对 )

7.《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

子生产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 对 )

8.《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规定,属于从国(境)外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以及首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的林业检疫

性有害生物,

应当经过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鉴定。( 对 ) 9.《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

门可

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和投资,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错 )

10.《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在本行政区

域内

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猎捕的机关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错 )

11.《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

权。( 对 )

12.《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规定,发现严重森林病虫害的单位和个

人,

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对 )

13.《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规定,凡有林业生产和经营管理任务的

地方,

应当在乡镇设立林业站;林业生产和经营管理任务相对较轻的地方,可以在两个以上的乡镇设立林业站。( 对 )

14.《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规定,松

材线

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专家评审论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对 )

四、简答题

1.《种子法》规定的种子的概念是什么?

答:《种子法》规定的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2.《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有哪些情形需要猎捕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

答:《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

(一)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

(二)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三)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 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四)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 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五)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六)为调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

须猎捕的;

(七)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第14篇: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山林发[2007]129号签发人:武建书

山阳县林业局

关于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总结报告 市林业局:

按照国家林业局(林策发(2005)102号)《国家林业局关于继续开展第二批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县积极开展了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现将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一、试点形式:国家林业局(林策发(2005)102号) - 1 -

《国家林业局关于继续开展第二批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把我县试点形式定位以资源林政队伍为主组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这种试点模式。后经上级同意,2007年9月3日县政府1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我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模式定位以森林公安队伍为主组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模式。

二、工作步骤: 2005年8月第二批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单位负责人培训班结束后,我局专题向县政府作了汇报,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县局专门成立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编写领导小组,由主管林政工作的副局长专门负责。为编写好方案,领导小组分三片在全县30个乡镇,2个国有林场、4个林业公安派出所、1个木材检查站进行调研,广泛征求执法单位和群众意见。10月份,领导小组就各片调研情况、基层意见反馈情况召开研讨会,通过3次专题会议,理出了我县林业行政综合执法的基本思路和大框架,形成了《实施方案》讨论稿。11月份,领导小组将《实施方案》(讨论稿)印发给全县林业各执法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广泛收集修改意见。12月份,领导小组又专题召开2次会议,讨论各执法单位对讨论稿的修改意见,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形成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草案)》。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方案(草案)》于12月28日上报到市林业局。经过半年时间实践,发现以资源林政队伍为主组建林业

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这种模式,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是森林公安警力闲臵;二是林业行政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对此,我局又多次召开局务会进行研究,一致认为以资源林政队伍为主组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这种模式,不符合我县县情,我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模式必须以森林公安队伍为主组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为了慎重起见,我们先以森林公安队伍为主组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制定出试点方案草案在林业系统内部运作,再经过一段时间实践,时机成熟后给上级报告。从2006年7月至今年7月实施一年时间,实践证明以森林公安队伍为主组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是切实可行的。2007年8月,县林业局给市局和县政府作了专题汇报,经市局和县政府同意,9月,我县试点工作由以资源林政队伍为主,组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模式,调整进入以森林公安队伍为主,组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模式阶段,目前,试点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三、具体做法:一是为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县上成立了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主管农业的副县长担任,成员有县委组织部、宣传部、政府办、公安局、林业局、编办、人事局、财政局、司法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由林业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全面负责试点工作的组

织、领导、协调、督查工作。二是成立了山阳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内设办公室、刑侦股、督察股、稽查队。下设6个中队,木材检查站划归执法大队管理,对全县林业行政案件按30个乡镇划片管理。同时,在县林业局内设法制股,对全县所有林业行政案件办理过程和结果进行审核和监督,把案件办理质量关。通过同时成立这两个机构,保证了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与监督。三是明确规定,将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林政股、野保站、县林业站(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木材检查站的行政执法职能划拨到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原单位只承担管理、服务、技术检验、检疫职能,实现了两个“相对分开”(即行政管理职能与行政执法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四是研究制定规章制度,加强了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制定《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规范了执法行为;制定《工作责任制》、《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值班备勤制度》,明确了各位执法人员具体职责;制定《绩效考核制度》,建立了激励机制;制定《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执法人员个人执法档案实施办法》、《执法监督工作制度》、《林业行政案件审核流程》、《林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了案件质量保障机制;制定《财务管理制度》、《涉案财物管理制度》等制度,建立了防止贪污挪用现象发生的执法队伍清廉机制;制定《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管理制度》、《案件档案

管理制度》、《林业行政案件处罚统计制度》,规范了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的基础性工作;建立《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便民措施》、《接待制度》,树立了良好政府执法形象。五是筹措经费,装备了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在没有上级试点经费的情况下,县局给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配臵小车5辆,计算机4台,摩托车2辆,保障了大队、中队正常工作的开展。

四、成效:通过试点,我县初步建立了高效、廉洁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进一步明确了各林业单位的工作职责,理顺了各林业单位的工作关系,基本实现了行政管理职能与行政执法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从而更好的保护了我县森林资源。集中表现在规范了林业行政执法行为,一是林业行政执法主体明确。规定林业行政执法大队是全县林业行政案件执法的主体,在日常办理的林政案件中,大队办案人员都具有执法资格,做到持证上岗办案。二是执法规范。在执法中,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能严格按照《森林法》等实体法和《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规规定程序办理案件,严把立案、取证、告知、听证、裁决、送达、立卷七关,以保证案件办理质量。同时,实行办案、审查、裁决“三分离”,即办案单位提初步处理意见报局法制股,局法制股审查案卷提出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局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发出裁决,重大案

件裁决实行局务会议研究决定裁决。一年多来,大队共办理林政案件568起,每一案件都达到了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裁决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未出现1起行政复议和上访案件,案件查结率和正确率达到双百。三是实行“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执法队伍目标管理,队伍的内部管理、外部形象明显得到提高。通过制定一系列制度,杜绝了执法人员以权谋私、贪赃枉法、滥用职权、执法犯法等现象,经2006年民意测评,广大干部群众对我县林政执法的满意、基本满意率达到95%以上,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行风受到了社会好评。

五、存在问题和建议:试点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编制46人,在将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原有的30名工作人员全部编入后,需新增加的16名编制至今还未解决。二是装备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需要的60万资金,还是缺口。对此问题,我们建议,一是因县级机构、人员编制权限在市级政府手中,请市局给于协助。二是由于试点工作没有专项经费,县局经费紧张,请市局协助县局向上级争取一定的工作经费。

六、今后工作打算:一是继续以全国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为契机,切实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林业综合执法新机制。二是强化基层执法,加强林区执法网络建设,加大打击力度,确保森林资源安全。三是进一步规范林业综合执法的各项制度,使执法工作正规化、规范

化。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六日

主题词:林业行政执法报告山阳县林业局2007年10月16日印发共印8份

第15篇:人大林业执法检查工作情况汇报

县人大林业执法检查工作

情 况 汇 报

县 林 业 局

( 2005年4月18日 ) 各位领导:

根据县人大2005年工作安排,***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太人常办字(2005)7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县关于《森林法》宣传、贯彻、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森林法》的宣传情况

自1998年7月1日新的《森林法》实施以来,在《森林法》学习宣传上,我们抓了以下几个方面折工作:

一是抓好林业系统职工的学习。按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我局每年都要组织本系统职工统一培训,并进行测试,把《森林法》做为林业干部职工的必修课和岗位培训的必考课。到目前为止,林业系统机关和基层共有150人通过学习,获省市统一进行的执法考核合格资格,成为持证上岗的执法人员占全体林业干部的98%以上。

二是做好向群众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新的《森林法》正式实施,分管林业的副县长在县电视台作了题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森林法〉,依法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电视讲话。随后,林业局录制了宣传磁带,出动宣传车,用一周时间

1 深入所有乡镇宣传,边广播、边写标语、边发材料。山区各乡镇充分利用当地宣传舆论工具,通过电视讲话宣传栏、印发材料、写标语、做广告、开学习班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近几年来,市、县两级人大、政协多次对我县林业生产和林业行政执法进行视察,审议和检查,大大促进了我县宣传、贯彻、实施《森林法》工作和各项林业工作的开展。

二、营林生产情况

***县是8省十九个重点山区县之一,全县土地总面积为2030平方公里,其中山场面积占60%,为12.33万公顷;山场优势明显,可以说是希望在山,潜力在山,林业已逐步成为富民强县的支柱产业。近年来,在全县上下及林业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林业发展步伐日益加快,林业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全县有林地面积已达到10.75万公顷,活立木蓄积411.5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上升到50.7%,林业总产值逐年增加,2004年已达到3.1亿元。特别是2000年以来,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的引进与实施,共完成各类造林19.72万亩,封山育林70万亩次,中幼林抚育25万亩,其中项目造林16.72万亩,其它造林3万亩,为***林业发展注入了强劲活力。

1、林业项目的完成情况

(1)、世行三期“贫困地区林业发展项目”。***县从1999年开始该项目的实施,总规划造林(垦复)面积3134.8公顷。项目总预 2 算投资15008.56万元,其中利用世行信贷资金829.7万元,项目区覆盖10个乡镇。通过四年多的实施该项目共完成造林(垦复)面积2880公顷,完成了项目计划。

(2)、退耕还林项目。自2002年开始,我县承担了国家林业重点工程----退耕还林项目的建设任务。通过三年的实施,截止2004年,全县共完成8.9万亩,其中坡耕地造林4.8万亩,荒山荒地造林4.1万亩,除每亩补助50元苗木款外,国家对坡耕地给予了5-8 年的管护费和粮食补助,每年的补助金额达1104万元。

(3)、世行四期“林业持续发展项目”。该项目从2003 年在我县开始实施总规划面积4900公顷,总投资为2300余万元,目前,项目实施已进入第三年,任务完成约为计划的70%,进展顺利,效果良好。

(4)、退耕还林科技支撑项目。结合退耕还林工程建设,2004 年我县作为全省唯一的一个县,实施了退耕还林科技支撑项目,共完成该项目的造林、培育4400亩。通过该项目的实施大大提高了我县科技兴林水平。

(5)、个私林业发展潜力巨大。通过几年项目带动,个人投资荒山造林,发展经果林及用材林,在我县已由点到面逐步铺开。2004年全县个私造林达5000余亩,占全县2005年2万亩造林任务的四分之一,为我县林业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

2、2005年营林生产情况

3 2005年我县营林生产在县委、县人大、县政府的的高度重视下,通过全县上下的共同努力,取得了较为可喜的局面。全省南方片春季造林现场会在***召开,对我县营造林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全县共完成新造林2万亩,并对前两实施的退耕还林项目,开展了“回头看”活动,针对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补缺补差和补植工作,全县共进行各类补植面积达9000余亩,进一步巩固了退耕还林成果。

3、林业项目的实施,为***林业发展带来了机遇

(1)、促进了***林业的对外开放步伐。林业重点项目的引进与项目的成功实施为***林业赢得了良好的声誉,达到了功夫下在绿化之内,意义达到林业之外的效果,同时也大大开拓了***林业的发展空间。

(2)、促进了林业管理水平的提高。林业重点项目始终坚持高起点、高质量、高效益的原则,注重引进国外先进营造林技术和管理经验,有力地促进了我县林业生产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的进程。在项目工作中,我们结合“全国林业科技示范县”的建设,重点应用推广了ABT生根粉、菌根剂、稀土微肥、容器育苗、板栗嫁接等育苗、造林新技术,使***的科技营林水平整体上有所提高。同时通过林业重点项目的实施,全县涌现出了一批优质、高产、高效的科技兴林示范点(户)面积达1500公顷。项目先进的管理方法和 4 营林技术,已在全县的林业生产实践中广泛推广,并产生了较好的辐射推动作用。

(3)、促进了生态环境的改善。环境与发展问题是当今社会的两大主题。林业担负着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发展的双重使命,造林绿化是改善生态环境的根本措施,各种项目造林及其它造林本身就是一项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据测算,近几年***县的森林覆盖率提高了4.2%,水土流失治理面积累计达150平方公里。山绿了,水清了,生态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人们的精神面貌发展了很大变化。

(4)、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通过营造林项目的实施,农村剩余劳动力有了用武之地,每年可解决4000多个劳动力就业,增加了农民的收入。许多过去的荒山秃岭,现在是绿树成荫。同时,通过创办集体林场,壮大了集体经济为农民脱贫致富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三、林政管理情况

我县是林业大县,森林资源比较丰富。几年来,由于木材供需矛盾比较突出,木材价格上涨快,给林政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林业部门目前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尽管困难重重、阻力很大,但林政管理工作取得了有效成绩,主要表现在:

1、采伐限额指标得到很好的落实,林业行政执法战果辉煌。近几年来,我县的森林采伐量都控制在采伐限额之内,每年的采伐量 5 都没有超过5成立方米。2004年度,全县共核发林木采伐证3920份,采伐林木蓄积32143立方米。其中商品材1306立方米,农民自用材19082立方米,采伐毛竹26.625万根,均未突破省厅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全县共凭证外运木材及其制品5.53万立方米,木炭153吨,毛竹35 万根。今年元-3月份全县共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1025份,采伐林木蓄积7947立方米。其中商品材4600立方米,自用材3347立方米,毛竹5万根。

2004年全县林业系统共发生林业行政案件1535起,查处结案子535起,处罚1638人次,共计收缴木材及其制品3850立方米,折合变价78万元,查结各类森林案件687起,其中刑事案件14起,有 15 人次受到刑事制裁(其中森林火灾案10起,滥伐林木案4起);治安案件15起,治安拘留人,非法猎捕、贩运经营野生动物案件53起,没收野生动物1230头(条、只),共计罚款5.38万元。

2、加强资源林政管理,进一步规范基层林业单位行政执法行为。资源林政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森林资源的极大破坏。去年林业局的班子调整后切实加强资源林政管理工作。

(1)、加强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过去《林木采伐许可证》由乡镇林业站发放,2004 年全部收回县林业局专人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便于掌握全县林木采伐的动态。去年从5月1 6 日至10月1日全县实行了禁伐期,在此期间停止采伐,继续禁止林木的活体移栽。

(2)、出台了《关于加强资源林政管理的规定。该规定分别就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木材运输管理、规范林业基金征收行为,明确林业行政处罚委托范围,统一木竹返销标准等事项对各类基层林业单位作了明确分工和规定。下发了《关于农民自用材采伐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

(3)、加强木材经营(加工)户的管理和规范。打击非法木材经营(加工)户,取缔了一批违法经营(加工)户。2004年在县林业局统一布臵下,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了全面的清理两次,取缔非法经营户15 户,处罚经营户56户,罚没款15万元。

(4)、加强木材运输管理,提高无证运输,处罚标准,使木材凭证运输率大幅度提高。2004年我县凭证运输木材7355 车次,登记运输木材30500立方米,毛竹29万根,征收的林业基金在采伐量与2003年持平的情况下,由98万元增加至150万元。

3、县级重点工程的征占用林地审核工作取得成效。2003年,我县工业园区一期工程征用晋熙镇124.3亩林地已于2004 年经省厅审核同意,省计委批准立项的新(仓)徐(桥)公路征占用林地和英语学校、劳动局技校的征占用林地审核正在进行之中。

4、搞好森林分类工作,巩固国家公益林成果。2001年我们对 7 全县的山场进行了分类规划,共划国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96万亩,省林业厅批准我县23万亩国家公益林进行试点,经过三年的试点,效果显著。2004年批准正式划定为国家公益林,去年我县又完成了63万亩的国家公益林的区划工作,并上报省林业厅等待审批。

5、近几年我局在资源林政管理上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1)、工业原料材的供需矛盾非常尖锐,少数经营户在利益驱动下,不惜冒险乱砍滥伐、少批多砍、无证运输、采取剃光头和拨大毛的方式采伐林木,采伐后的林相非常难看,给社会造成林木采伐过量的印象。

(2)、全县的林木采伐都是经过个人申请,林业站作业设计,乡(镇)、村签意见,林业局审批,但在具体操作中,没有真正做到伐前设计、伐中监督、伐后验收等工作,也是造成少批多砍的主要原因。

(3)、乡、村公路的拓宽改线、移民建镇工程、学校建设等征占用林地均未依法履行申报审核程序。

6、2005年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打算和建议:

(1)、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的行业管理和整顿,目前,我县木材加工企业320户,2005年我局准备结合全国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统一行动,取缔一批非法木材经营加工户,以缓解原材料供需矛盾。

8 (2)、继续加强森林采伐管理,严格执行采伐限额。2005年全县计划总采伐量控制在8万立方米以内。在采伐程序上,严格做到伐前设计、伐中监督、伐后验收工作,全县审批一支笔,全面推行集体林木采伐公示制度。

(3)、聘请全县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村村长为森林资源保护和采伐义务监督员,认真做好林业法律法规宣传工作,让全社会都来关心林业、支持林业工作,确保***的山场青山常在,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4)、继续对国家公益林区、花亭湖水库周围、公路铁路沿线死封,不得设计采伐。

(5)、做好全县的林权证的发证工作,巩固退耕还林的成果,认真调处本县内的山林纠纷,确保林农的利益。

(6)、加大林地管理执法力度,防止乱占、滥占林地的行为。 (7)、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内部管理,协调和统一林业系统内部各执法单位的执法行为,加强纪律制度的约束。

(8)、协调处理花亭湖风景区林农补偿问题,确保农民利益不受侵害。

四、森林防火情况:

近几年我县森林资源得到了恢复,在林业生态保护上,森林防火工作十分重要,每年公历10月1日到第二年的5 月1日为森林防 9 火期。本期防火工作即将结束,现就此项工作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1、工作开展情况

(1)、及时调整了护林防火组织。2004年10月1日召开了县防火指挥部成员会议,会上总结了上届森林防火期的情况,分析了本次防火期间的严峻形势,向各成员单位布臵了工作任务,划分了责任区,并要求各乡镇在区划调整后立即调整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健全护林防火组织,实行行政一把手任指挥长。

(2)、县政府印发了《通告》。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结合我县实际,于2004年10月30日颁布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区火源管理的通告》,并在全县乡镇、村广泛张贴。

(3)、明确了工作责任。县政府于2004年12 月7日召开了全县森林防火工作会议。各乡镇政府与县政府签订了《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书》。会后,各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签订了责任书,实行层层落实、级级负责。

(4)、广泛宣传,定期检查。县防火办为全县各乡镇及中小学印发了防火灭火知识光盘,并从2004年10月开始,先后出动宣传车四次,到各乡镇村巡回宣传《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和县政府《关于加强林区火源管理的通告》等有关政策、法规。有部分乡镇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印发了《加强野外火源管理通告》,发到各家各户。 10 全县新增设了防火标语警示牌130多块(条)。购买了20个喊话器,分发到山区各乡镇林业站,由护林员保管,用于各村庄巡回宣传县政府领导多次带领林业局、防火办负责人到各乡镇检查森林防火工作情况,督促各项防火措施的落实。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县政府在不同和重要时期先后向乡镇发出了《森林防火的紧急通知》,每次《通告》都明确了各阶段的工作重点和要求,增强了干群防火意识促进了防火工作的开展。

(5)、积极组织扑火力量。2004年9月,林业局组织了一支13人的火灾扑救应急分队,集中进行了扑火技能培训,参加了市组织的扑火演练。山区乡镇也组建了业余应急分队,并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县林业局、森林公安、林业站在县政府领导的带领下,到牛镇、刘畈、小池、晋熙火灾现场夜以继日,成功扑灭森林大火9起,扑灭的森林火灾及火警多起。

2、森林火灾发生情况及主要原因

由于去年11月,今年3月上旬和4月上旬,天气持续干旱无雨,山区群众烧田坝,特别是清明期间上坟烧纸的较多,火源尚未得到控制,导致森林火灾发生频繁。从2004年10月1日到2005年4月10日,全县共发生森林火警、火灾192起。给我县森林资源和人民财产造成了很大损失。

3、森林火灾案件查处情况

11 到4月10日止,森林派出所全体干警不分日夜,为查处火灾肇事者跑遍山场,走村入户,已查处了案件46起,治安拘留1人,逮捕5人,取保候审3人,立案侦查6人,治安拘留2人,治安处罚2人,治安警告14 人,行政处罚 21人,已查明火因待处罚14 人。由于森林火灾点多面广、办案程序严格,派出所力量不足,其余案件还正在不停地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之中。

4、森林防火形势分析

我县山区农田与山场连接,林区坟地分散,山林茅草柴丛生,落叶堆积较厚,山区部分农民烧田坝的现象屡禁不止,春节、清明上坟烧纸现象十分普遍。因此火源控制难度很大,这是造成森林着火的主要原因。

另外,由于各乡(镇)、村公共事业经费困难,护林防火员报酬得不到落实,大部分村都没护林员,森林管理力量不足,再加之近几年山区绝大多数青壮年劳动力都已外出务工,一旦发生森林火灾,乡村组织扑救力量很低难。森林防火工作即没有项目安排,也没有相应的专项经费,难以引起干群高度重视,没有主动性和紧迫感,甚至层层发下公文就了事,责任没有落实到人,措施没有落实到行动上。尤其发生火灾后,有些乡镇主要领导能积极组织指挥,以致小火酿成大灾。由此可见,我县森林火灾控制还有一定的难度,防火形势还十分严峻。

5、今后的工作设想和建议

(1)、我县的自然生态保护,尤其是森林防火仅靠林业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机制。县委也要有分管领导亲自抓督查落实,防火工作要列入乡镇年度工作综合考核的内容之一,以严明奖惩措施。

(2)、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在防火期间,每月要到各自的责任区进行防火检查督促,并与乡镇一起研究解决森林防火的重要问题。

(3)、森林防火工作效果显好坏,关键是基层把关。乡村领导的责任心越强,火灾发生就越少。通过经济激励形式,增强村级干部的工作责任心是很有必要的。县政府要明确规定财政给各村的转移支付要与该项目工作效果挂钩。实行每烧一亩山就由乡政府从年终补助中扣除100元,并对没有生发烧山的情况的村年终实行奖励的办法。

(4)、要求县财政要加大对森林防火工作的投入,确保每年不低于1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森林防火宣传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16篇:武威市林业执法支队自查报告

武威市林业执法支队

关于领导干部外出及会议请假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

市林业局:

按照《关于加强和规范市直林业系统领导干部外出及会议请假管理的通知》(武林党发[2011]35号)和《关于报送市直林业单位领导干部外出及会议请假落实情况的通知》精神,我队高度重视,就落实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严格控制了外出学习、考察等活动。今年以来,支队除5名新入警人员赴长春参加培训以外,其他领导干部没有参加任何展览会、洽谈会、研讨会等,也没有因公出国(境)和国内考察等活动。

二、严格落实了外出报告和请假制度。我们严格遵循分级管理原则,实行报告制度。一是主要领导外出,及时报告市林业局主要领导。二是其他领导外出,5天以内报告支队主要领导;没有出现请假5天以上的现象。三是外出期间,要求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三是严格落实了会议(活动)请销假制度。经自查,今年,支队领导干部没有出现无故不参加市委、市政府、市林业局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重要活动。

今后,我们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市林业局党委《关

于加强和规范市直林业系统领导干部外出及会议请假管理的通知》精神,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和规范支队内部领导干部外出及会议请假制度,扎扎实实地抓好各项重点工作。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第17篇:廉洁执法承诺书(整理)

篇1:依法行政廉洁执法承诺书

依法行政廉洁执法承诺书

1.坚持依法行政,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不违法执法,不发生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不当违法人员保护伞,忠实履行职责;

2.保守工作秘密,不向违法人员通风报信,不内外勾结,不在检测超限车辆、查处路产案件等工作中弄虚作假,不违反工作程序使超限运输车主减轻、逃避处罚,不超越职权执法;

3.廉洁执法,不索要、收受管理对象的礼金、财物或接受吃请、馈赠,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向管理对象“吃、拿、卡、要、借”;

5.亮证执法,不单人执法,不违反法定程序查扣物品,不准违反路政管理有关政策、规定说情讲情,确保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

6.自觉维护路政行业形象,不在工作期间玩牌、饮酒,参与有损行业和执法形象的活动;

承诺人:

日 期: 篇2:行政执法廉政承诺书

行政执法廉政承诺书

为进一步严肃行政执法纪律,规避行政执法风险,确保行政执法工作质量,树立央行和央行人的良好形象,现做出如下郑重承诺:

2、按时完成行政执法任务,全面真实地汇报检查结果,不隐瞒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规问题,对重大违规问题及时向行领导汇报。

承诺人(签字) : 党组书记(签字):年 月 年 月 日 日 篇3: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承诺书11 《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承诺书》

为履行好宪法、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司法所公开承诺:

2、不侮辱当事人;

3、不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承诺单位: 司法所 负 责 人:

2011年6月27日 篇4:廉洁执法,杜绝“三乱”承诺书

第一路政管理大队廉洁公正执法

杜绝“三乱” 承诺书

为切实做好治理公路“三乱”工作,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法纪意识,树立良好路政管理服务形象,结合大队工作实际,现签订《廉洁公正执法、杜绝“三乱”承诺书》

一、责任范围

二、责任目标

9、支持和配合上级单位和有关部门对违法违纪案件的

三、责任追究

党支部书记签名: 签状人:

签状日期: 篇5:供需双方廉洁承诺书

供需双方廉洁承诺书

为构建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廉洁的供需关系,促进双方廉政建设,确保阳光采购、廉洁经营,双方相互承诺:

3、供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商业贿赂等非法行为影响需方的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2)为需方报销应由其部门或工作人员(包括配偶、子女、亲友)个人支付的一切费用,或免费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各种物品;

(3)违反规定安排需方工作人员在供方或供方相关企业兼职或领取兼职工资及报酬;

(4)以各种名义安排需方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参加各种高消费娱乐和旅游活动;

(5)为需方工作人员及其子女、亲友装修住房;

(6)与其他投标单位围标、串标,出让投标资格,恶意竞标,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和私下联系等不规范行为;

(7)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其他机构恶意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8)利用非法手段向需方工作人员打探有关涉及需方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等;

(9)提供虚假材料,夸大自身技术和供应服务的能力。

4、需方及其工作人员(含配偶、子女)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各种形式接受或索要供方各种名义的好处费、通讯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无偿或象征性地支持少量欠款而占有供方的物品;

(2)向供方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接受供方礼金、商业预付卡、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物品等(如确实无法拒收的,应及时如数上交纪检监察部门登记);

(4)参加供方组织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高消费娱乐活动和国内外旅游活动;

(5)要求或接受供方为装修住房以及出国出境提供方便;

(6)接受赠送或长期借用、占用供方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7)违反国家、行业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规避招标或者搞虚假招标,暗箱或违规操作各类招标事项,通过“打招呼”、“递条子”等方式进行招投标活动;

5报及处理

(1)双方均建立廉政专线,受理对工作人员进行索贿、行贿的举报。

、对违规行为的举

第18篇:廉洁执法明示承诺书

依法行政廉洁执法明示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省烟草专卖局规范专卖执法纪律规定,在全局范围内积极推行依法行政廉洁执法承诺书制,确保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廉洁执法。现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坚持依法行政,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不违法执法,不发生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不当违法人员保护伞,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和费者利益;

2.保守工作秘密,不向违法人员通风报信,不内外勾结,不私放案件,不超越职权执法;

3.廉洁执法,不索要、收受管理对象的礼金、财物或接受宴请,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向管理对象“吃、拿、卡、要、借”;

4.文明执法,不打骂、侮辱和刁难管理对象,杜绝执法“冷”、“硬”、“横”问题发生;

5.亮证执法,不单人执法,不违反法定程序查扣物品或检查非经营性场所,确保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

6.自觉维护行业形象,不在工作期间玩牌、饮酒,参与有损行业和执法形象的活动;

7.严守纪律,不擅离职守,一切行动听指挥。

承诺书明确,凡违反承诺者,将自愿接受单位按照《无锡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做出的处理决定。

承诺人:

日期:

第19篇: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的调查

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的调查

内容摘要:本文主要研究我国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的一些问题,采用了理论和实证结合的方法来进行研究,从理论的基础上简述了林业执法的表现形式,、范围和执法的依据,结合了我国的国情分析了当前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研究的结果表明,我国的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着执法的主体过多、各个执法机关的职能相互交叉、执法权和管理权不分、监督权与执法权不分等很多问题。虽然在我国林业执法的改革有了一定的起效,但是并不足以改变林业综合执法的现状。因此针对国内林业执法存在的过多的问题,本文提出了一些完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林业

综合行政执法

改革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概况

(一)国内林业综合执法研究现状

随着我国林业资源和林业有关行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传统的林业行政执法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快速变化。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必要的问题。这些问题也引起了好多学者的关注,他们也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其中。在2004年的时候,一位学者顾向一针对我国林业执法的问题,简单的介绍了我国林业执法的现状和问题,并且对我国的林业执法提出了一系列的方案,建立林业执法精简机构,合理的安排资金等,建立强大的监督管理的队伍。并且还将自己的观点发表在了《论我国农业行政执法现存问题及其对策》一文中。不仅此位学者这样认为,大部分的学者都一致同意林业综合执法的改革势在必行。无论如何现在的林业执法已经不能够适应当今社会,急需先进的改革制度去完善。

(二)国外林业综合执法研究现状

由于我国的法律和国外的法律有所不同,所以实际的林业综合执法的情况也有很大的差异。在国外每个国家的林业法律各有不同,各有各的特点,有的是政企不分的模式,有的是管理与执法统一的执法模式,另外还有国家将林业中的立法以及执法、司法等统一的方式。通过这些方式来管理本国的林业资源。相对于我国的林业执法模式来说外国的法律更加齐全,更加具体,但是也有自己的一些弊端。

二、我国林业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林业执法主体过多

在林业工作中,为了更好地指导、监督和实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会配备辅助性的执法机构。比如为了负责乡镇林业的保护,会在很多的乡镇设置林业工作站。在2009年的时候我国的工作站达到了30851个。工作站几乎覆盖了我国大部分的城镇。根据相关的调查显示,在某地一个很小的县级林业管理部门,就有将近21个林业行政执法权,这对林业执法的统一简直就是一个巨大的阻碍。在现实的林业管理中,有太多的个体或机构被赋予了行政执法权,过多的主体导致了本应高效的工作变得难以实行,权力滥用的问题。

(二)管理权和执法权不分

管理权和执法权是属于两个不同行政机关的。有效的权利分割有助于管理。但是在现实中,为了加强我国森林资源的保护,通常情况下会把这两种权利赋予同一个执法机构。完全混淆了两个权利的关系,如果管理权和执法权被赋予了同一个部门,相应的肯定会使权利过于集中,导致执法不公的现象出现,也容易滋生腐败的乱象。因此两权的分离是非常必要的。

(三)人员编制不健全

人员的编制是一个部门能否很好运营的一个关键。如果人员的分配不合理,制度不健全很可能导致管理的混乱。在很多情况下,一个单位可能会出现好多编织,同一个身份拥有不同的编制很可能跟人们带来不满的情绪,导致处理事情时出现消极的现象。编制的不统一还可能影响工资、待遇的不同,严重影响员工的积极性。

三、改善我国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的建议

(一)实现林业执法责任制

要想实现林业综合执法的统一性,必须要实现林业主体的统一,减少林业执法中多部门管理的弊端,使权利统一,防止在管理过程中产生部门之间的分歧,实现一个部门一个任务的规定。避免出现滥用权利的事情出现,危害社会和公共的安全。

(二)确定对现行法律法规的合法地位 由于工作的混乱,执法的交叉,导致林业执法公信力不足,我们要想改变就得明确法律法规,积极完善法律体制,健全法律知识体系,根据实际情况,去改变执法交叉的问题。将行政处罚权进行集中式处理。我们可以通过调查发现集权的效果是很显著的。原来的管理机构可以在林业的行政、刑事上发挥其职能,现在,林业综合执法可以高效权威的进行处罚了。这样就会使原本杂论无章的管理体系变得井然有序,而且不会因为部门的冲突,职权的行使发生矛盾,行政权也不会滥用,行政管理也会不断扩大规模。林业地位也会明显提高,生态环境也会因此变好,森林资源会更好的被保护起来。实现了林业的现代化、持续发展的道路。

四、总结

林业的综合执法,是满足我国科学发展管的内在需要的,它的合理执法,也是贯彻落实我国的有关规定的需求,同时也巩固了林业部门的行政地位。改革的过程是艰难的,我们要做好全面改革的准备,不管遇到什么困难我们都要迎难而上。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使职能机构分工明确,责任分明,避免职能交叉和职能混乱状况。

参考文献

[1]周生贤.生态危机与中国林业跨越式发展[J].中国林业.2011(11) [2]薛丹丹.林业行政执法研究[D].吉林大学.2007 [3]王致德.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初探[M].森林公安.2008(4)

第20篇:林业行政执法考试专业法律知识

一、填空题

1.《森林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 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2.森林法》将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其中经济林是指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 ,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3.《森林法》规定,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 林木所有权 和其他合法权益。

4.《森林法》规定,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 幼林地 和 特种用途林 内砍柴、放牧。 5.《物权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6.《物权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 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可以延长。

7、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得)从事与争议山场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有关的活动。

8、为简化手续,方便群众生产生活需要,除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和省属国有林场经营区范围内的林地外,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不足(0.2)公顷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交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代审核。

9.《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10.《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单位 和 个人 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

11.《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 自然环境 和 自然资源 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12.《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规定,案件调查终结,在报行政负责人审查决定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全部案件材料送(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意见。

二、选择题

1.《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 性质不变。( B ) A.使用权 B.所有权 C.承包权 D.经营权

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违法行为在_______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林业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B )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3.《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 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D ) A.40 B.50 C.60 D.70

三、判断题

1.《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对 )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 对 )

3《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规定,属于从国(境)外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以及首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应当经过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鉴定。( 对 ) 4.《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权。( 对 )

5.《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规定,发现严重森林病虫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对 )

7、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庆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 )

8、林权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林地权属登记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经查实,登记事项确有错误的,登记发证机关应予更正。( √ )

9、林木、林地作为抵押物时,当事人应持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林权证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抵押登记。( √ )

10、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已经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乡(镇)集体所有的,应将林地所有权分别确定给以上各有关单位。( √ )

11、征收争议山场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征用争议山场的补偿费,以及变卖木材、果实所得收益等应当设立财政专户保管,不得挪作他用。( √ )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记载的四至范围以附图为准,附图四至界限不清的以记载的面积为准;( √ )

13、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从事与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有关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4.《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林业部门给予补偿。( ) (错,林业部门改当地政府)

15.《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 )

16.《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规定,林业站的设立,应当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错,林业站的设立,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17.《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中涉及到的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记录的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记录应当准确真实,不得使用推测性词语,涉及案件主要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内容应当完整记录。( √ )

18.《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规定,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听证主持人,由林业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员和记录员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 )(错,听证员和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19.《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错,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均有批准权)

四、简答题

1.《种子法》规定的种子的概念是什么?

答:《种子法》规定的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2.《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有哪些情形需要猎捕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

答:《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

(一)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

(二)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三)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 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四)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 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五)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六)为调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

(七)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答:条例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个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是,确立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制度。条例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三是,明确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2.《物权法》规定的不得抵押的财产是哪些? 答: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森林法》规定的林业建设的方针是什么?

答: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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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执法承诺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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