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活动方案

2020-04-18 来源:活动方案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氏祠堂》文物保护方案

《*氏祠堂》文物保护方案(提纲)

第一稿

《*氏祠堂》始建于清乾隆十一年,距今已有265年。虽经两百多年沧桑之变,至今仍发挥着纪念祖宗恩德,树立族人崇高的信仰及德行,激励培养子孙成才、报国、为民,扶贫、解困、睦族,维系宗族血脉、连接海内外张姓子孙根系的重要功能。2008年以来,族孙**、**、**、等高瞻远瞩,通过艰苦努力,祠堂按照原有制式和建筑风貌修葺一新。现祠堂为砖木结构,双坡平房,三进布局。一进为仪门,由大门和过厅、仪厅组成,主要是祭祀时供鼓乐之用。大厅后是天井,东西两廊贯通,取四水归一之意。二进为享堂,为主体部分,是祭祀祖先和处理本族大事的场所,享堂中间正位供奉祖宗塑像。三进为寝室,为供奉祖先牌位及祠堂中贵重物品的地方。祠堂总用地

平方米(合

亩),建筑面积

平方米,

自然间。2009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市文物保护单位和第二批文物控制单位名单的通知》(*政发„2009‟111号)中,“***氏宗祠”被列为第二批文物控制单位。

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之规定,结合我“***氏宗祠”的实际情况,准备从:编制文物保护规划;建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修订文物保护管理制度等四个方面加强对“***氏宗祠”的管理和保护。

一、制订《*氏祠堂》文物保护方案(提纲)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 2

规划的指导思想是:以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第十二章“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中华文化,建设和谐文化,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充分发挥文化引领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功能。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全民文明素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各项要求。

2、功能定位。在现有功能的基础上,加强“祠堂文化”的内涵建设,完善提升现有功能,发展文化产业。把祠堂建设成为:

⑴ *氏宗族祭祀活动中心;

⑵ 新农村文化、教育、科技、文体活动的中心和老年活动中心; ⑶ 设臵功德榜、能人榜、成才榜、寿星榜等,大力弘扬尊师重教、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勤劳致富、诚实守信、健康乐观的典型人物;

⑷ 拟建“骨灰堂”改革丧葬习俗。

3、保护的内容。可参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结合实际,简化编制。主要成果应包括:

⑴ 带有地形、用地范围、规划路网的总平面图;

⑵ 规划说明,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重要性、现状、管理等各项评估的详细内容,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⑶ 保护措施,包括防火、防潮、防雷、防盗等,以及修缮、养护计划; ⑷ 管理措施,包括组织机构、责任制度等管理制度、管理信息化等; ⑸ 扩建项目及费用计划。

三、建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

1、必要性。祠堂的修缮和开发,资金需求量大。现资金的来源单

一、

- 4

7、按章程成立*氏崇本堂基金会理事会,成员11—13名。

8、申报成立。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民政部门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

四、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

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可以和基金会理事会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五、修订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根据祠堂文物保护工作的进程,逐步修订、建立、健全以下各项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

1、专职族工的编制、工资待遇及考核奖励管理办法

2、功德榜、能人榜、成才榜、寿星榜的考核标准和评定、奖励办法

3、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4、族工廉洁守则

5、族工处分条例

6、财务管理办法

7、工程管理办法

8、文物安全管理制度

9、祠堂资产管理制度

10、中心学习小组管理制度

推荐第2篇:文物保护

保护文物,人人有责

文物是祖先留给我们的无价之宝,是金钱买不到的。经过多少年的风风雨雨和战乱,流传至今的文物相对来说已经不多了。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能够留传于世的文物会越来越少。所以文物十分珍贵,我们也应该爱护文物。

文物是指具体的物质遗存。文物有这样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由人类创造,或者是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二是成为历史的遗存,不可能再重新创造的。 按照国际上的一般惯例,文物是指一百年以前制作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遗存。

在中国古代文物中,有大量巧夺天工的艺术珍品。 各种传统的艺术形式,尽管有文献记载的描述,但是因为缺乏具体的形象,人们不可能真切地了解其历史特征。只有文物,才能将不同历史时期的传统艺术形式生动地展示出来。

在中国古代文物中,有大量巧夺天工的艺术珍品。 各种传统的艺术形式,尽管有文献记载的描述,但是因为缺乏具体的形象,人们不可能真切地了解其历史特征。只有文物,才能将不同历史时期的传统艺术形式生动地展示出来。

通过对文物的鉴赏,不仅可以体味文物本身的艺术价值,还可以联想到文物制作者生活的历史时期的文化风貌和时代精神。鲁迅有一篇《看镜有感》,写到自己在鉴赏古镜时的感想,其中“遥想汉人多少闳放”,“汉唐虽然也有边患,但魄力究竟雄大”等认识,都体现出十分透彻的历史眼光。他由一件文物而涉及历史,涉及时代风格的变迁,涉及近代化,涉及国民性,进行了十分深刻的文化分析。不过,他说“海马葡萄镜”是“汉代的镜子”,却是一种误会。现在考古学者已经明确知道,这种镜是唐代制作。“海马葡萄镜”又称“海兽葡萄镜”,也有“禽兽葡萄镜”、“天马葡萄镜”和“瑞兽葡萄镜”等称呼。

各个国家和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化传统,这种文化传统在一定意义上可以成为人们自立和进取的精神支柱。文物体现了不同国家和民族长期形成的共同的心理倾向、意识风格、生活习俗等。因此,从某种角度可以说,文物是民族文化的一种象征。另外,文物又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见证。也就是说,文物不仅是各个国家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而且也是全人类的共同的文化财富。 现代社会工业化、城市化的迅速发展,人为的和自然的破坏和损坏文物的因素显著增长,文物保护成为世界各国所面临的共同问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64年6月发起了历时6个月的保护文物古迹的国际运动,要求各成员国充实和改进保护文物的技术和法制措施,同时要求各成员国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使文物的价值观念家喻户晓。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72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7届会议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8年11月,第20届会议又通过了《关于保护可移动文化财产的建议》。

中国原本就有保护文物的传统。秦始皇曾经派千人打捞沉没在泗水的周鼎。汉武帝得到出土的铜鼎,将年号改为“元鼎”。据《宋书?五行志》记载,西晋的武库中收藏有孔子穿过的鞋子和汉高帝斩白蛇剑。 《吕氏春秋?节丧》中写道,对于盗墓行为,要“以严威重罪禁之”。《淮南子?论》说,当时法律有“发墓者诛”的条文。唐代法律包括制裁盗墓行为的内容,《唐律疏议》卷一九有关于对“发冢”者处以刑罚的明确规定。 明代法律还规定,不论是国有土地还是私有土地,凡地下发掘得到的古物,限期上缴国家,否则予以惩处。

不管是在现代还是在古代,文物都是十分珍贵的,我们应该保护文物,保护中华上下五千年流传

古发掘现场保护中的环境因素及影响

谈到文物的保护,与之相关的文物环境因素是不容回避的话题。文物的埋藏与保存环境就像人类与其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一样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各种各样的环境条件及因素会对文物的保存与保护产生不同的作用,形成不同的后果,而对于考古发掘中的文物保护

来讲,周边环境的复杂带来的各种不确定因素为文物保护工作增加了相当的难度,甚至直接影响到保护工作的成败,这一点通过汉阳陵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工作的实践,能够切实感受到各种环境因素对保护的影响,因此说在考古现场的文物保护中,相应环境问题的研究对文物的保护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做好考古现场保护工作,首先涉及到考古现场保护工作的内容及现场环境研究的内涵。

所谓考古发掘现场的环境问题研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

一、是指发掘前文物埋藏于地下的状况,即埋藏环境,由于长时间处于较为恒定的封闭状态,在缺氧条件下,加之土壤酸碱度、压力、温湿度等因素较为恒定,这种长期形成相对稳定的文物埋藏环境,使文物遭受腐蚀的速率逐渐趋缓,相应起到了保护文物的作用;其二,是指从发掘工作开始以后文物暴露在自然环境中,这时候一切对出土文物产生作用的外部变化因素,包括温湿度、光照射、空气污染、虫害及微生物等等都是需要了解的内容,研究它们的存在、发生与变化的规律对文物产生的影响,从而制定相应的对策解决文物保护中的难点问题。

通常所说的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是指一切配合考古发掘中同步进行的保护工作,主要是常说的抢救性保护,其次就是遗址、遗迹类现场保护,考古现场保护是做好文物保护最初也是最重要一个环节,这一问题解决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文物保护的最终结果,目前其重要性越来越受到文物保护专家、考古学家的重视。由于发掘工作的进行,地下文物原有的稳定、平衡的环境遭受破坏,这一环境骤变过程直接产生包括肉眼能观察到的有机质文物腐化、灰化等现象,无机质文物存在酥解、破损等延续性破坏的发生,如果没有有效的现场保护工作将会使一些极为重要的遗物遗迹仅仅存在于绘图、照片之中。而现场保护工作就是采用必要的技术手段和适当的保护材料支持,在第一时间内有效控制紧急危害的发生,如临时性加固、区域环境控制、器物科学起取等,为进一步保护奠定基础。相对于抢救性保护,由于特殊要求需现场展示的遗址类文物以及特殊情况下目前无法提取遗迹、遗存的保护,也属于考古现场的保护问题。汉阳陵考古发掘现场保护状况基本类似于后者,根据汉阳陵发展规划的要求与设计,它是在遗址、遗迹上建立的保护性博物馆,因此保护工作也围绕着现场展示进行,以下通过保护工作中具体实例说明与环境间的不可分割性。

——考古发掘现场的环境调查

了解保护对象的基本情况是任何保护工作 的前题,而像野外考古发掘现场受周边复杂外部因素的影响比较明显、直接,因此说从文物保存环境角度来讲,及时掌握文物所处环境及周边相关因素的影响,可综合评价造成文物破坏的外部因素及目前文物状况,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解决文物的有效保护问题。

汉阳陵帝陵考古发掘现场,目前所作的防护措施是采取钢结构框架支撑、顶棚用玻璃钢瓦防护,现有的状况仅能防止雨水直接冲刷和阳光曝晒,其它方面的作用不明显。

阳陵文物中环境因素起作用的有以下几个方面为:

1.温湿度的剧烈变化。温湿度的作用在于促进各种文物破坏反应的进行,是文物遭受损害的根本因素。而阳陵发掘现场近似露天的条件,温湿度也自然随着一天的变化而随时波动,根据我们简单的温湿度记录显示,日气温波动范围达20℃以上、湿度变化超过30%-40%,特别是冬夏两季面临着持续高温和寒冬结冻还造成文物的物理性破坏,以及其它化

学作用和微生物生长等生物作用。因温湿度剧变而引发的木质遗迹文物失水开裂问题已成为保护中的一大难题。

2.坑壁坍塌。阳陵地处咸阳原上,地质形成较晚,为三级失陷性黄土,这种土壤结构松散,含沙量较大,故极易开裂,失水收缩量大,因此将形成塌陷,起壳、脱落。近两年多来,坑壁四周多处塌落且形势愈发危急。

3.降尘及风沙的作用。咸阳原是西安以北的一道天然屏障,而对处于原上的阳陵文物来讲降尘及风砂的破坏作用较其它地方明显,除去机械磨损的破坏、文物表面的风化,空气尘埃降落于文物表面成为有害气体、微生物的载体而产生作用,另外这种尘土在文物表面影响到观赏性,出于参观需求经常性的清扫带来损害。

4.动物昆虫的破坏。在划定保护范围之前,发掘现场为种植农田。经考古发掘后,由于文物中有大量的木质文物和坑道木框架,经常年腐化,遗迹的腐殖物形成了坑道独特的营养生态条件,且周边杂草丛生及现场安全需要的灯光,诱集了大量的农田害虫进入坑道,威胁、破坏文物。

5.微生物、低等植物的大量滋生。同上原因,坑道独特的生态环境,使微生物自身需求得到满足,及高温高湿的外部条件和目前为了保护文物环境的相对稳定所采取覆盖塑料布的因素,在阳陵造成了大量微生物、低等植物的泛滥,也成为危及文物安全的重要隐患。

除此之外,其他如因发掘暴露造成的地下水分散失、裂隙及粉化等表面风化因素的加重;光线及紫外线的辐射等都直接或间接的起到破坏作用。

——文物保护中的环境作用

考古发掘现场的文物保护,任何一项实际工作中更应该注重现场环境的各种影响,许多在室内条件下能够完成的工作,而在田野却因操作条件的不确定性导致失败,从某种意义上讲,外界环境条件往往左右着保护工作的成败。

如选择适当的加固保护材料是一常用的技术手段,但是在现场加固中,更应考虑加固材料的合理性与适用性,以满足复杂情况下对材料的要求。以阳陵木质及木质彩绘遗迹的加固为例,由于木质的腐朽,埋藏环境中的土壤颗粒或矿物质成分在水及其他地质营力的作用下逐渐地填充到木质糟朽降解以后留下的空间,形成仅有器形的土质车辆及马匹等遗迹,由于上述土壤化过程使其质地结构疏松、脆弱且不定型,现有条件根本无法从现场提取出来,只有在现场保留下来。此类问题在实验室内能得到妥善处理,但是在发掘现场中对加固材料的要求需同时满足以下几方面的需求,即材料与水的兼容性、具备优良的透气性、耐候性、渗透性,还有在加固过程中保持土质表面不产生失水开裂等。目前来看,现有的保护技术和材料,无法达到满意效果,其原因就是无法排除现场外界环境条件的作用。

还有由于微生物的任意生长与繁殖,对文物的侵害而特别是对有机质文物及彩绘颜料的损伤是极其致命的。在阳陵发掘现场由于存在诸多的不利因素,微生物的防治就显得极迫切,经反复摸索,多次实验结合现场环境下气温变化大、水分散失快的特殊条件,在防霉剂的应用上选择以丙二醇作为载体,这样能有效控制水分的快速散失,从而大大提高了使用

效果。

在虫害的控制方面,通过采取药剂封闭熏蒸,饵诱杀施放药带,坑道喷雾及四周加装防虫网等技术防治技术外,不容忽视的是,由于周边环境杂草丛生及现场安全需要的灯光,仍然会诱使大量害虫产生再次进入坑道威胁文物,在这种情况下有效阻止害虫发生的手段就是环境的隔离,即加装防虫隔离网,对于这种大面积的除虫工作是迫不得已进行的,真正有益的工作是作好虫害的预防,同时采取必要措施破坏虫类适宜的生存环境。

——现场保护中的环境控制

文物处于地下经过一段时间后,随着这种埋藏环境趋于稳定,这其中的文物也就处于一个相对、暂时的动态平衡之中,但随着发掘进行固有平衡被破坏,特别是温湿度骤变、光辐射等对文物产生一突变过程。这一过程正是导致文物毁坏的重要原因,加之出土后环境条件的反复波动,增大了破坏反应的进行,从长远考虑,文物的环境保护问题是文物保护研究中一个新的发展趋势,最新的研究成果显示,对文物实施保护的最有效手段就是控制文物所处环境,为文物营造一个相对稳定、单独存在的空间。从稳定的文物环境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可以通过阳陵南区从葬坑8号坑文物保护示范工程中表现出来。

8号坑是陕西省考古研究所与斯洛文尼亚文物保护机构共同建造,按照最初设计思路是通过在封闭条件下,采用控制温湿度、冷光源照明及空气过滤与交换系统等技术手段,为其中清理出土的现场文物营造稳定的环境条件,但由于资金和项目执行中的问题,该项目没有完成,目前8号坑仅为封闭条件,未安装使用其它调控设备,虽然如此,由于它达到了阻止温度剧烈波动的效果且长期保持着高湿度,经过6年多时间出土文物保存较好,仍然起到了很好的保护效果,与其他同期的出土物相比较,产生了明显的差别。

在汉阳陵帝陵从葬坑博物馆的建设方案中,其下沉式地下现场展示也是出于环境因素的考虑,将着眼点放在营造较为稳定的现场环境,即通过控制文物所处小环境来达到阻止出土文物免遭破坏的目的。

综上所述,环境因素对发掘现场保护的影响实际体现在防与治两方面,具体表现为三个步骤:首先环境调查就是找出病因;而克服各种影响文物保护的不利因素解决好现场保护的难题,就是治;所谓防,就是尽可能的创造和控制良好的外部条件和适宜的保存环境,这就像人类创造和改善生存环境一样,坚持预防为主,才是文物保护的根本出路。发掘现场文物的保护问题必须与环境相协调,只有解决好各环境条件对文物产生的作用与文物现存状况之间矛盾,才能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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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

文物是传承人类文明的重要载体,也是资教育人的宝贵资源,保护、管理、使用好文物是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下一阶段对“如皋公立简易师范学堂旧址”的保护、管理、使用形成如下计划:

一保护方面。本着修旧如旧的原则,对现有文物进行定期修缮、维护。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保证现存文物的完好无损;进一步听取文物和古建筑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创造条件对西院进行恢复性修建。

二管理方面。本着严谨科学的宗旨,加强对现存文物的常规管理。将进一步完善机构,明确职责,加强督查;切实加强文物保护范围内的环境管理,严格限制周边建筑布局;重视文物保护区的消防和保卫安全,做到技防、人防到位,确保万无一失;进一步筹措经费,保证文物修缮、维护之需;完善文物保护相关档案资料,逐步形成电子文档。

三使用方面。本着资教育人的目的,充分发挥现存文物的社会功能。组织人员对与文物相关的文史资料进行整理、汇编;多方搜求,对与主体文物相关的其他文物小件进行摄像复制,进一步充实、丰富校史馆存信息,建成开展校史校情教育的重要基地;待国家级文物单位申报成功后,报请国家教育部在我校成立“中国近代师范教育博物馆”,对传承师脉、展示师史、激励师魂发挥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现存文物研究和信息资料的建设,不断挖掘、丰富现存文物的历史价值、美学价值、科学价值和文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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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

我国历史上各个时代的人们在生产、生活和社会实践中产生并遗留下来的具有重要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遗物和遗迹,包含着特定历史时期存留下来的丰富信息,从不同侧面揭示出一定的历史现象,直观地反映古代社会的真实面貌。它不仅可以弥补文献资料的不足,又是研究没有文字记载的史前社会生产、生活、文化、居住、交通、贸易、人口和婚姻等古代社会面貌的唯一根据,是考古学的传统研究对象,是研究人类历史、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及其发展的可贵实物史料。这些实物史料是人类文明信息的一种储存形式,包含着特定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工艺美术等诸多方面的各种信息,开发利用这些信息资源,不仅能长久地为人类文明的发展服务,而且还会为我们现在进行的科学研究和生产活动提供极有价值的宝贵资料和有益的借鉴。

随着岁月的流逝,本身的材料组成、结构、性能及自身的不停运动及所处的各种外界环境因素的变化,导致和加速了文物材质自身的一系列物理、化学、生物等变化,从而改变了文物材料的结构和性能,使文物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甚至毁灭了文物材料自身,使文物真品失去原貌,甚至大批珍贵文物正蒙受着无可挽回的损失。为了使文物长期妥善地保存下去,尽快挽救那些已糟朽腐蚀的文物,尽可能地延长古代珍贵文物的寿命,就必须十分珍惜文物和科学保护文物,否则不仅愧对我们的祖先,也愧对我们的后世子孙。

“保护为主、抢救第

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这不仅是文物工作的基本方针,也是文物保护的基本指导方针。文物保护研究的主要内容是研究保存环境对文物的影响,控制环境因素,防止环境因素对文物的破坏,进而研究如何采用新的、性能良好的保护材料和新的保护方法来提高文物抗老化能力,使已遭到损蚀破坏的文物得以抢救保护处理,使文物材料的病害清除,强度增强,重新变得稳定。这种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是作好文物保护工作的依据。

保持文物原貌,即保护或恢复文物的原状,修旧如旧,是文物保护修复的一条基本原则。文物最初制作出来的原始状态,又有千百年历尽沧桑,在各种因素影响下发生变化后的状态,即刚发掘出土时的状态。文物保护中要求保存或恢复文物原状,不可能是文物最初的始态。如一件十分精致的在地下埋藏数千年的西周青铜鼎,表面形成一层铜锈,紧贴于青铜器表面,不仅显示出古代青铜器的珍贵古朴的价值,而且起到保护青铜器被进一步腐蚀的作用。在文物保护程序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就是清除文物病害。要清除病害,防止病害对文物的破坏,首先要调查文物的病害,分析引起文物病害的有害因素,从而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损蚀破坏文物的祸根。

文物保护的目的就是以科学理论指导的技术和方法,防止文物的损坏及消除已损文物的病害使文物健康保存。在保护修复中应坚持保存文物原来制作材料、制作工艺、原有的结构和形貌的原则,以保护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体现这些有重要价值的历史标记和历史文化信息,严防任何有损文物价值的“保护性”损害行为和事件的发生。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文物保护研究的不断深入,研究手段和方法的不断改进,研究设备的不断更新,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应用于文物保护,大大提高了文物保护的理论基础和技术水平。这些是文物保护科技创新的良好基础和有利条件。文物保护只有加强本学科自身的研究,才能有目的、有针对性、有选择性地吸收、引进对文物保护有用的技术和材料,在博采众长的基础上,根据文物质地、性质、保存现状、保存需要等,自主研制适合文物保护特殊要求、性能良好的新材料,简便有效地保护工艺技术和方法,彻底改变目前很多文物保护材料依靠进口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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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

文物保护技术是一门综合性的专业知识,包括文物制作、保护以及与防治有关的科学技术、材料性能、操作工艺和各种勘察、检测等。

木质文物由于年代久远,本身耐久性差,易受自然因素(物理、化学、生物损害及腐朽菌、虫)的侵蚀,使木材强度降低甚至损坏。另外社会因素如战乱或认为破坏也会对文物造成损坏。对木质文物进行科学处理,使木材免受损害,可以达到延长木材使用寿命的目的。

木质文物保护中的影响因素:

1、生物性损害

(1)动物性损害 蛀木害虫危害木材主要是它的幼虫在木材中取食、生长蛀蚀出大小不同的孔道。蛀木害虫包括天牛、白蚁等

(2)微生物损害 真菌可以使纤维素、半纤维素降解,木质素提高,腐朽木材因而呈现褐色或白色。细菌对木质文物的损害较大,细菌将细胞壁侵蚀成孔洞状,且细菌生命力顽强现发现的主要细菌有丁香假单胞菌、自养水螺菌、肠杆菌属等。

2、物理性损害 气候、光、含水率都会造成木材的损害。

3、化学性损害

各类酸、碱盐溶液、金属和气体等都会对木材造成影响,严重是可造成古建筑和木质结构的不可逆转的破坏。 保护措施:

1、物理防腐 由于在某些古木质文物、古木建筑的保护和修缮中,木材防腐剂限制使用,使用物理方法也能达到消灭蛀虫的效果。检疫辐射处理利用离子化能照射有害生物,防止有害生物扩散传播将其杀灭。常用的离子化能有γ射线、x射线、微波、红外线、可见光和紫外线等。γ射线可以有效杀死害虫的不同发育阶段的虫体,原因是γ射线可以使蛀虫的新陈代谢紊乱而死,x射线由于木材的过滤作用而不能有效杀死害虫。

2、生物防治 利用生物或生物技术杀灭害虫的方法。如以虫治虫、以生物治虫等。生物防治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可以避免对环境的污染。目前二氯苯醚菊酯、三氯杀虫酯、杀灭菊酯、氯菊酯和氟氰菊酯等对治白蚁有效。

3、化学防腐 利用化学药剂保护木材的方法。

4、化学加固 利用加固药剂使木质文物免受菌、虫、机械伤害,使木材的强度、尺寸稳定性、防腐和抗虫能力得到有效增强。

5、无损检测技术应用于木质文物的保护 对古建筑结构维修和保护时,在维修前读木质结构的保存程度、可靠性和安全性作出评价,这一要求可以通过采用无损检测技术检测木结构的残余强度和木质构件内部缺陷位置而得以实现。目前我国采用肉眼和锤子敲打来判断结构部件有无空洞或腐朽。

6、熏蒸剂处理 熏蒸处理是目前普遍使用的一种化学方法,常用的熏蒸剂有环氧乙烷、溴甲烷、硫酰氟等。环氧乙烷一般与二氧化碳或氟利昂混合使用,混合比例为9:1,其能破坏DNA中核酸物质,阻碍害虫生理化学反应和新陈代谢。溴甲烷使疏基类化合物烷基化,对细胞中正常生化反应造成破坏,利用溴甲烷熏蒸不仅能消灭各种螨虫还对细菌真菌有一定的杀灭作用。硫酰氟能破坏生物体磷酸的平衡,抑制氧气的吸收,阻断虫体内贮存脂肪的代谢作用,使之无法获得生存所需充足的能量而死亡。

目前文物保护存在问题:

1、各级文保单位及文物点受损情况普遍存在。由于有些地方群众文物保护意识比较淡薄,认为文物保护是文物部门的事,与己无关,文物损毁严重。

2、基建过程中,损毁文物现象严重,文物保护意识淡薄。目前一些地方不能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文物保护,有的地方政府和企业法人刻意规避考古调查勘探而进行工程施工,造成文物损毁消失。文物修缮“好心办坏事”现象也时有发生。有些人随意并私自修整、装修文物、擅自改变文物现状,恢复原状较为困难导致大量的珍贵历史文物被破坏。

3、文物部门建制低,执法力量单薄,文物保护工作有时难以开展。由于建制低,文物部门提出的文物保护合理化建议有时根本不被相关部门所重视,且文物保护相关法规不完善,文物保护工作难以有效实施。

4、资金短缺,保护工作难以施展。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主要经费来源于政府财政预算。然后在文物保护经费经常只能对濒临损毁文物进行抢救性抢修,就目前而言,如果没有外来资金投入,地方政府很难拿出足够的钱满足各项事业发展。

、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矛盾。一些地方领导和有关部门视文物保护为包袱,为经济建设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障碍,往往从眼前的经济利益来衡量文物的价值。

解决措施:

1、加大文物保护工作的宣传,增强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单靠文物部门的力量,难以对其实施全覆盖、全日制的有效管理和保护,更主要的是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集中开展对文物知识及文物保护的意义、目的、要求的宣传。同时,要坚持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正面宣传与反面“曝光”相结合,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使文物保护知识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爱护文物、自觉遵守文物法规的浓厚氛围。

2、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各界的重视,加快形成文物保护的整体合力。文物部门在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的同时,要多向地方政府请示汇报,多与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联系沟通,建立起一种纵横联系、密切协作的机制,以赢得各方的配合支持,共同推进文物保护工作。

3、加大对文物事业经费和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虽然每年地方政府都投入大量资金来进行文物保护工作,但是,这远远不能满足现在众多文物保护的要求,致使许多急需维修的文保单位和文物点因资金紧缺而无力实施维修。我们只有依据《文物保护法》的要求,严格按文物法办事,加大对文物事业经费和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认真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将文物事业经费确定一个占当地政府财政收入的固定比例,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而增加。这样,才能使面临即将损毁的文物能够得到及时的抢救性整修和维护,使文物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

4、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文物保护的能力和水平。文物保护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现有工作人员大多数都是中途调入,专业知识相对较弱,队伍结构亦不尽合理。随着当前高科技时代的到来,我们必须按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公开选拔人才,引进人才,建立完善培训制度,定期对专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充分调动文博工作者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尽快建立起一支既有专业知识、理论水平,又能吃苦耐劳、团结协作的高素质文物工作专业队伍。

5、树立“两手抓”意识,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利用的互动关系。把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确保城乡建设不破坏文物,并把文物工作与旅游事业紧密结合起来,对可持续发展的文化遗产旅游产业进行深入探讨,建立合理的旅游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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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1994年6月30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8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自1994年9月7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保持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风貌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窑址、古建筑、石窟寺、石刻,以及传统特色街区、地方标志性建筑和构筑物;

??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

(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文物管理委员会,协调和处理辖区内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开发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地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配备业余文物保护员。

??第四条 建设、规划、公安、土地、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事业费、文物维修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并逐年有所增加。

??在城市公用建设、园林建设中,涉及到文物保护、维修的,其保护维修经费应当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第二章 文物保护单位

??第六条 本市的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和公布,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办理。

??对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标志说明,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建立记录档案,设立专门机构或落实专人管理。

??第七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在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全国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省文物、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方案,报原公布机关批准或省人民政府授权批准。

??第八条 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史迹,市、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确定公布为文物保护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文物保护点的撤销,应当经原公布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性质、高度、体量、色彩、密度等应当与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环境风貌相协调,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征得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由非文物管理部门使用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委托代管协议或使用协议。使用单位应当负责该文物的经常保养、维修和安全工作。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限期搬迁。

??第十一条 对已公布的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由所在地县(市、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制定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级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的制订,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史迹的,应当有所在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加会审。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实行规划控制,并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详细规划和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或街面装饰等工程,其设计方案应当征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旧城改造和开发建设中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原则上应就地保护,并由建设单位会同该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该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和建设。

??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必须对市、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迁移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原公布机关和上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所需迁建费由建设或生产单位列入投资计划。

??因旧城改造和开发建设需要迁移属国家所有的文物保护点和有文物价值的建筑,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无偿移交给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迁建或保存。

??需要迁移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和有文物价值的建筑内的单位和居民,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有关法规规定负责安置。

??第三章 考古发掘和馆藏文物

??第十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地下文物调查勘察或配合基本建设进行抢救性考古发掘,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在紧迫情况下,经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先行发掘,并在开工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办报批手续。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考古发掘。

??第十四条 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规定,划定重点考古区。在重点考古区内进行基本建设,建设单位须取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地下文物勘探试掘完毕通知书》后,方可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配合基本建设进行的地下勘察和考古发掘,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其地下文物仍属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过程中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古文化遗址、重点考古区的,其土地开发使用方案的拟定,必须有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如确需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土地用途或保护规划的,应当征得上级文物、规划、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在基本建设施工或生产中发现文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或发掘。

??第十七条 属国家所有的文物藏品,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其他行政部门保管的文物,应当移交给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有专用的文物藏品库房;

??

(二)有确保文物安全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手段;

??

(三)有健全的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

(四)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不得提供作为拍摄电影、电视片的服装、道具使用。藏品的出馆、复制、拓印和拍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应当按其级别,分别建立藏品档案,并禁止出售或私自赠送。

??第四章 文物市场和流散文物管理

??第二十条 文物商品购销活动,由国家或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文物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经营业务。

??第二十一条 经国家划定的文物监管物品,允许在文物市场上流通。

??各县(市、区)组建文物监管物品市场,须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经营文物监管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核,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其销售物品应开列清单,经省文物鉴定机构或受其委托的市文物鉴定组鉴定后,加盖监管标识,在指定场所销售,并接受当地文物、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设立文物市场稽查员,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稽查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安、司法、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依法查处盗掘、盗窃、走私和非法经营文物、文物监管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中,没收或追缴的文物及文物监管物品,应当及时移交给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外贸、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供销社、旧货市场、典当行、废旧物资回收等单位,对收购的各类古旧器物、历史货币、书画、碑帖、革命文献、手稿、书刊等,在发运、出售、冶炼、化浆之前,应当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拣选掺杂在其中的文物和文物监管物品,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作价收购。

??第二十六条 外国友好城市、团体或个人赠送的礼品,其中属国家所有并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鉴定具有一定文物收藏价值的,应当及时移交给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收藏。

??第二十七条 文物复制品的生产,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文物复制。

??第二十八条 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和境外人员。

??文物出境,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文物利用

??第二十九条 有条件对公众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可以提供参观、游览和科学研究,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必须保证文物安全,不得损害文物。

??属国家所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如果需作其他用途,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由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文物事业单位可以开展有偿服务活动,生产文物仿制品、微缩制品、绘绣制品以及印刷品等,其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发展文物事业。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有偿服务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文物事业单位收藏的文物资料,凡可以公开的,应当有计划编纂出版,并公开发行。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下列在文物保护方面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

(一)发现文物受到人为或自然破坏,及时报告或积极抢救、保护、制止,使文物免遭破坏和减少损失的;

??

(二)向国家捐献私人收藏的珍贵文物、图书的;

??

(三)文物征集、鉴定、拣选工作有显著成绩的;

??

(四)在文物市场管理和打击文物走私、盗掘、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有显著成绩的;

??

(五)长期从事文物保护、修复、考古、研究工作有显著成绩的;

??

(六)从事业余文物保护工作有显著成绩的;

??

(七)对发展文物保护事业有重要创造发明或有重大贡献的;

??

(八)发现文物及时报告或上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使文物得以妥善保护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行政处罚:

??

(一)刻划、涂污、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尚不严重的,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处罚,并责令赔偿损失。擅自移动、损毁文物保护标志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

(二)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并追缴非法所得的文物;

??

(三)未经批准,或虽经批准而不按规定标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造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破坏环境风貌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

(四)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未造成后果的,由公安部门或公安部门根据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予以制止,并可处以罚款;

??

(五)对使用的文物建筑不履行保养、维修责任或进行破坏性使用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维修,逾期不修或造成文物严重损坏的,责令停止使用或限期迁移,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在生产、施工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强行施工或哄抢,造成文物损失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或生产,赔偿损失,追缴被哄抢的文物,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七)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文物购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经营的文物、文物监管物品和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

(八)对有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隐患的文物保护单位,在公安机关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仍不整改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顿或停止开放,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贪污或盗窃国家文物的;

??

(二)盗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的;

??

(三)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名胜古迹的;

??

(四)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或进行文物投机倒把活动情节严重的;

??

(五)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流失的。

??任何组织或个人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以走私论处。

??文物工作人员对所管理的文物监守自盗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宁波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7篇: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方案)

本工程涉及到环境、古建筑、佛像的保护,所以必须建立环境、古建筑以及成品保护意识,制定相应保护措施。

1、文物保护组织管理措施

(1)项目经理部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并保持一套工作程序,对所有参与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

(2)工地设专门文保员,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文物保护小组。会同业主、监理和文物部门对文物进行定期检查、确认、并做记录。负责现场的日常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并且有完备的文字记录,记录当日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结果等。

(3)开工前会同文物部门划定保护范围,划定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对所有参建成员工进行交底。

(4)在工地显著位置安置好文物部门设立的标志,标志中说明文物性质,重要性,保护范围,保护措施,以及保护人员姓名。

(5)建立文物保护科学的记录档案:包括文字资料:做好对现状的精确描述,对保护情况和发生的问题做好详细的记录。测绘图纸:(做好对文物现状的测绘,地理位置,平面图,保护范围图等各部位的尺寸关系)。照片:(包括文物的全景照片,各部位特写,需要重点保护部位的照片)。

(6)保护措施上报审批制度。每个具体的文物保护措施都要在得到文物部门和建设方的批准后才可以实施。

(7)每周召开一次施工现场文物保护专题会,根据前一周的文物保护情况及施工部位、特点布置下一周的文物工作要点。

(8)文保员每日对现场进行巡回检查,并向项目经理汇报检查结果。

(9)所有施工人员签订《重庆潼南大佛修复施工文物保护协议书》建立奖罚制度,对不遵守文物保护规定,私闯现场、破坏文物,要进行处以50~100元罚款,并停工再次接受教育培训,情节严重的要处以更高的罚款,直至除名,对保护文物有突出表现的要适当给予奖励。

(10)进场后立即会同甲方和文物部门,共同核查施工区古建筑、纪念物,明确保护项目范围,由文保员做好记录,开工前按遗址文物进行拍照、编号、测绘。做好标识和交底,分别制定保护措施。

(11)对所有进场职工进行文物意识的教育和培训考核,使每个职工弄清文物的文物价值和保护方法。

(12)对施工区域做好全封闭硬质围档,不得随意进出施工现场,未经项目经理允许不得进入文物保护区。也不得随意越出指定的施工现场区域。

2、对大佛的保护技术措施

(1)在搭设施工脚手架时,严禁对大佛造成磕碰;不得将脚手架搭设在大佛的躯体上,脚手架应自成安全、稳定体系。

(2)在进行洁除、石质胎体打磨时,应按技术交底进行,不得造成损坏。

(3)清除污染、尘垢前,必须对金箔、彩绘进行保护,提醒施工人员小心谨慎,避免踩踏造成损坏。

(4)在对原有金箔、彩绘清理除尘后,用塑料布进行苫盖,防止污染。

3、对室内地面的保护

(1) 搭设施工脚手架时,架子立杆下必须垫板进行防护,避免将钢管直接落在地面上,确保文物建筑、设施的现状不受损。

(2)现场施工用地面,除铺垫塑料布外,还应铺垫硬质板材,防止运料、配料、清理时对地面造成硬伤和污染。

(3)颜料、桐油等材料在施工时妥善放置、使用、保管,防止遗洒,污染地面。施工期间的废弃油、灰等必须建立集中收集点,并分类存放,由专人负责装袋并及时清运。

4、成品保护措施

为确保取得良好的施工效果,做好成品保护工作意义重大。在现场设专人负责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

(1)技术交底必须强调对已完工序成品保护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分项、分部工程交验时同时检查成品、半成品保护执行结果,项目部在修缮施工开始前,制定出具体的成品保护奖罚制度,并设专人检查监督。

(2)做好施工程序和工序安排,后道工序不得对后道工序造成污染。

(3)脚手架搭设的操作面高度应便于操作,横向应到位,保证施工人员站在脚手架上操作。

(4)对已完部位要用塑料布保护,以免被污染。

(5)施工中对各工序的每道成品均要进行保护,设专人负责管理。看管人员必须加强责任心。现场实行责任制分工,明确责任,确保成品保护工作的落实。

(6)在架子拆改架子时,由架子工工长统一指挥协调,严禁对大佛和相邻的周边文物设施以及已完成的修缮成品造成磕碰,随拆搭随撑牢支戗。

(7)脚手管、扣件、脚手板倒运时,不得抛扔,尽可能不在“文物地面”上存放,如不可避免时,应衬垫塑料布和木板。

(8)在竣工验收前,项目部必须派专人看护,未经项目部批准,任何人员不得进入已完工的区域,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负责成品保护的管理、检查工作。

推荐第8篇:文物保护责任书

曲阳县文物保护责任书

为加强文物保护,确保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实施办法》之有关规定,现与各文物保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

1、文物保护责任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及省、市有关文物保护的政策、法规,履行保护文物的义务。

2、使用文物保护单位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文物保护单位。

3、使用文物保护单位负责对所使用的文物建筑进行维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维修方案需报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协助文物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对文物进行安全、消防等检查工作。

5、因单位管理不当造成文物损毁、丢失的,由使用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6、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的主要殿屋进行生产、生活用火。在古建筑的厢房、走廊、庭院等处需要设置生产用火的,应当有防火安全措施,并报请文物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纪念建筑、代表性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举办灯会、焰火晚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7、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加强火源、电源的管理,配备必要的灭火设备,在重点场所设置“禁止烟火”的警示标志。

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部位应当安装自动报警、灭火、避雷等设施。安装、使用自动报警、灭火、避雷等设施不得对文物建筑造成破坏。

8、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它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要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9、遇有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重大险情时,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曲阳县文化文物旅游局(盖章) 乡(镇)(盖章)

曲阳县消防支队(盖章) 村(盖章)

曲阳县宗教局(盖章) 使用、管理单位或人员

年 月 日

推荐第9篇:文物保护协议书

文物保护协议书

1、文物遗址保护管理协议书

(草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文物保护法则》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杜陵的文物保护和管理,现西汉帝陵保护管理中心(甲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与XXX内各单位(乙方)签订如下保护管理使用协议书:

一、甲方职责:

1.对该文物保护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2.及时向乙方传达上级文化文物部门对文物保护的信息。

3.提供文物保护法规、文保政策的咨询工作。

4.乙方在保护管理文物保护单位时如有问题或困难,可以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应给予协助。

二、乙方职责:

1、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危害文物保护安全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活动。

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设施。

3、配合甲方依法开展的各类文物保护检查工作;

4、如发现盗墓、盗挖瓦当等现象,应及时向甲方汇报,如有意外发生,要立即采取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甲方;

5.落实防火、防盗、防坍塌等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管理、保护好文保单位的标志说明,保持干净、整齐。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 方:

代表签名:

(公章)

乙方签名:

二○一○年 月 日

2、文物保护单位xx保护管理使用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

一、文物名称:

XXX(此处应列出具体的文物点)

二、甲方职责:

1.及时向乙方传达上级文化文物部门对文物保护的信息。

2.对该文物保护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3.甲方报请所在地政府为文物保护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

4.乙方在保护管理文物保护单位时如有问题或困难,可以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应给予协助。

5.乙方依法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时,甲方应予以协助,在经费上确实存在困难的,甲方应帮助乙方向各级政府提出申请。

二、乙方职责:

1.乙方同意将XXX申报为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

2.XXX(文物保护单位名称)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但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3.XXX由乙方负责修缮、保养。该文物有损毁危险,乙方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乙方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4.在管理期间不得擅自修缮。确需修缮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由实施单位向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申报,方案同意后方可进行修缮。

5.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6.应成立负责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的机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护管理工作。

7.在管理使用期间,要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日常保养、维护。

8.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危害文物保护安全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活动。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设施。

9.落实防火、防盗、防水、防虫、防坍塌等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管理、保护好文保单位内外的设施、物品、标志说明,保持干净、整齐,如有意外发生,要立即采取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甲方;

10.配合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开展的各类文物保护检查工作;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 方:

代表签名:

(公章)

乙方签名:

二○一○年 月 日

3、红岩乡文物保护管理协议书

红岩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南府发(20XX)20号文件关于公布县级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通知精神,为了更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特与 签订此协议:

一、甲方职责:

定期不定期对文物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向乙方传达上级文化文物部门对文物保护的信息,如文物出现不安全因素,将视其情节追究乙方法律责任,乙方在保护管理文物时如有问题或困难,可以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应给予协助。甲方每年给乙方管理费100元。

二、乙方职责:

负责对辖区内的 不可移动文物全权保护,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设施。配合甲方依法开展的各类文物保护检查工作;如发现盗墓、盗挖瓦当等现象,应及时向甲方汇报,如有意外发生,要立即采取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甲方;落实防火、防盗、防坍塌等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管理、保护好文保单位的标志说明,保持干净、整齐。

三、此协议书一式二份,乡人民政府、村各执一份,本协议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代表签名:(公章)

乙方签名:

二○一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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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西铁路客运专线

建设期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建大同至西安北工程建设中的文物保护管理,预防项目建设对国家文物造成损坏,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物保护工作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及各省市有关文物保护、发掘等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体系由项目部、各部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设计单位构成。

第四条 项目部负责文物保护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项目部工程管理部为建设施工期文物保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施工期的文物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调查处理施工期的文物破坏事件。

第五条各工区负责管段内建设期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计单位负责落实项目建设中文物保护方案。具体职责:

1.负责落实可能涉及的重点保护文物、文物保护区的

保护措施。

2.负责落实项目建设中文物保护的发掘和保护费用。

3.指导现场文物保护措施的实施,及时跟踪和完善设计方案。

第七条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文物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具体职责:

1.检查施工单位文物保护的组织管理机构设置、制度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2.审查涉及有文物保护内容的工程施工组织方案。

3.对施工单位的文物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日常检查。

第八条施工单位负责施工中各项文物保护措施的实施。具体职责:

1.建立健全施工期文物保护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以及应急预案。

2.了解施工现场的环境特点,掌握设计对文物保护的工程措施和要求,熟悉和掌握文物保护的工作程序。

3.积极配合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的文物挖掘抢救和搬迁保护工作。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九条项目建设的各参建部门要熟悉掌握文物保护的工作程序和措施。

第十条施工单位开工前要有针对性的制定文物保护措施和文物保护预案,报监理单位批准。

第十一条涉及文物保护的工程施工,施工单位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施工现场须作出标志说明,并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管理。

第十二条施工中,如发现文物遗迹(历史文物、古墓群、古生物化石及矿藏等),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向监理单位、指挥部、公司、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现场,待文物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四章处罚

第十三条对文物保护工作不重视、造成文物破坏的,公司将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给予全线通报批评,并在“信用评价”中,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不同程度的扣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项目部安全质量和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11篇:文物保护预案

宁杭高速公路NH-NJ1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实施办法附件5 文物保护应急预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高速公路指挥部关于加强对历史文物保护工作相关指示精神,让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有效的保护,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发展,根据国家文物保护法和其它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市白下区和江宁区文物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根据NH-NJ1标地段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NH-NJ1标项目部文物应急救援(保护)领导小组

组长:严 凯

副组长:叶志强潘再生李玉春

组 员:徐长明宗秀海朱新庆孟庆松李 荡熊杰

张 兵潘钢山姜利田李德忠

二、相关实施方案

1、利用开工前准备阶段的时间组织所有进场人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地方上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

2、在施工现场和宣传栏上张贴保护文物的通告和宣传资料;

3、发现文物时在现场设立“文物现场 严禁挖掘”警示标牌;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拉警戒线或围栏隔离,安排专人进行看护;

4、禁止施工人员擅自进行挖掘、捡拾、藏匿、转移文物,如发现将立即阻止并将责任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在文物保护现场周围施工时将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

6、积极配合文物管理部门做好文物的现场保护工作和其它应尽义务。江苏捷达交通工程集团第1页共1页

第12篇:半月谈文物保护

警惕以“保护”的名义毁坏文物

近年来,各地不断出现古建文物“保护性开发”问题,引起舆论广泛关注。事实上,再美丽的修辞与借口,都无法改变古建文物被破环的事实。

(1)“急功近利”惹的祸

前几年,县里旧城改造对东大街进行了“保护性开发”:老街变成了商业步行街,原生态的石板被换上了整齐划一的大理石地砖。作为旅游硬件建设的重要一环,石板街两边那些百年老宅也拆得一干二净,换上了雕梁画栋、斗拱飞檐的高大仿古建筑,里面是一家又一家的店铺。

紧贴其后的是拔地而起的小高层商品房,怎么看都像是穿在小沈阳身上别扭的苏格兰裙。开发效果可想而知,前来游玩的外地游客屈指可数,尚未开发的西大街反倒吸引了不少游客。

“保护性开发”的初衷不难理解:文物古迹如果真正保护起来,不仅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对周边地块的开发也将带来很大的制约;而如此开发,则可以引入社会资金,按现代生活需要或所谓旅游开发建造各式各样的仿古建筑,政府不但不需资金投入,甚至还有不菲的收益,光鲜的政绩也有了。如此好事,何乐而不为?

古建筑之所以能成为艺术瑰宝,并不仅仅在于建筑本身,还在于其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在于其一砖一瓦、一梁一柱背后所隐藏的那些说不完的故事。为了经济的发展、形象的提升等为官一任的政绩,把历史当成可以任意打扮的小姑娘,打着保护性开发的旗号对古建筑搞房地产开发,只能是对古建筑这一不可再生资源的破坏。

(2) 复古不如创新

复建、仿建“文物”,无论其造型外观和古建筑多么逼真,都复制不出古建筑的神韵,更缺乏厚重的文化底蕴。在原汁原味的古建筑与如今的蹩脚仿建之间,游客自然会选择前者。所以,指望仿制“文物”吸引游客、拉动经济发展,基本上是件吃力不讨好甚至会引来骂声一片的事。面对复建古物风潮,笔者认为,仿制不如创新。

国内一些经典的现代建筑,有的已经发展成为当地的地标与象征,这在国际上更比比皆是。如果把用于仿制的资金,用在建设符合当地特色、设计新颖、外观时尚、功能丰富的新型建筑上,不但能提高城市品位,而且照样能吸引游客前来观光旅游。今天的创新,经过时间的积淀,也许就会成为明天的经典。

(3)“复古”要防“伤今”

在不少地方,文物复建、古城开发被地方政府视为“救命稻草”,复建时既不考虑文物古迹实际价值和建设成本,也不考虑民众诉求和经济发展实际需要,大

拆大建,把传承文化、拉动经济的好事办成了劳民伤财、不切实际的坏事。

还有些地方,脱离本地实际,盲目追求文物古迹对旅游业的拉动效用,却忽视自身的资源环境承载力,“复建”反成了“破坏”。

因此,文物复建能否成功,能否取得群众的理解、信任与支持,关键在于地方政府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政绩观和文物保护观。对于文物古迹,应以辩证、审慎的态度看待。

对那些有价值的、应该保护的,应以严格到位的措施进行保护;对那些有必要的、可以复建的文物古迹,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的复建;对那些可建可不建,甚至“建了不如不建”的,则要慎之又慎,万不可因“复古”而“伤今”。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归根结底是为了更好的发展,所以在“复古”的同时,也要仔细看看“今天”,想想“明天”。

(4)警惕文物成为政绩“消费品”

近年来,一些地方掀起了文物拆建潮,虽然大多打着保护的旗号,但难掩其利益驱动面。在GDP至上的政绩考核体系中,文物逐渐成为领导干部眼中的生财之宝:一拆一建,GDP翻番,还博得了文物保护的美名。

破除这一现象,首先必须着力改变现行的政绩考核方式,遏制地方政府以GDP论英雄的冲动,更加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评价。其次要加强文物保护法律建设,修改现行的《文物保护法》,加大处罚力度,增大违法成本,如对损坏文物的罚款最高限度可由50万元修改为500万元,甚至更高。同时,对损坏行为人要依法进行刑事处罚,以儆效尤。唯有如此,文物保护工作才能走上良性发展道路。

(5)关键在于文化传承

文物研究价值丰富,即便残损、破败,也能嗅到一个时代的气息。文物复建与否,关键是要更好地传承历史文物的文化内涵。

文物不可再生,推倒就无法重来,故对其进行“保护性拆除”应慎之又慎。如果目前条件尚不具备保护性开发文物的能力,不妨先将它完整地保存下来,留给下一代。随着科技的发展和资金的充裕,文物会得到更好地保护,文化积淀也必将愈加浓厚。

如果进行文物修复,一要尽可能采用忠实于原文物的设计,尤其是要在体现文物时代特征的细节处下工夫,在内容和表现手法上与原文物的文化内涵一脉相承,做到修旧如旧;二要充分了解文物自身的历史价值,用文字、图片、影像等媒介加以详尽整理,尽可能记录文物的原样原貌,使文物的改造和保护能够代代传承,让复建体现出真正的意义。

第13篇:文物保护工作总结

述 职 报 告

一年来,在中心党支部和主任的领导下,在同志们的帮助和支持下,我认真学习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文物专业知识,努力提高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党性锻炼和廉政建设,严于律己、尽职尽责,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各项工作任务,为我市的文物保护工作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现将我一年来的学习、工作和履行职责情况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做一简要汇报:

一、强化理论学习,提升业务素质

今年以来,我努力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一是系统深入地学习了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学习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内容,完成了规定的学习任务,认真撰写了读书笔记和心得体会。二是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山西省第十次代表大会精神,理清思路,领会精髓,结合我们的工作实际,正确把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转型跨越发展的主导方向。三是认真学习文物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努力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在学习中注意积累资料,做好笔记,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做到学以致用。

通过学习,使自己的思想逐步成熟,认识不断提高,在思想上、行动上始终和市委、市政府保持高度一致。提高了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提高了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做好各项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自身修养,做到廉洁自律

作为一名普通的领导干部,在工作和生活中,我始终把修身、做人作为第一要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自己的头脑,提高自己的思想修养,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努力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以身作则,时时处处发挥好表率作用。把堂堂正正做人、规规矩矩办事、清清白白为政,做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二是坚持按原则办事、按程序办事,不以权谋私,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三是坚持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带头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克己奉公,廉洁自律,尽职尽责。

作为一个副职,始终摆正自己在领导班子中的位置,努力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正确处理好与正职的关系。在协助主任工作中注意把自己摆在参谋助手的位置,行权不越权,到位不越位,充分树立正职威信。二是正确处理好与其他副职之间的关系。在实际工作中,坚持做到多配合,不乱插手,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讲,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三是正确处理与分管科室负责同志的关系。在组织领导分管工作中,坚持做到商议而不干预,授权而不放手不管,实干而不代替包干,督查而不求全指责。

三、认真履行职责,干好本职工作

除日常工作外,根据领导的安排和我的工作职责分工,一年来我主要完成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完成了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第三次文物普查是文物保护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安排,2011年文物普查工作要全部完成。按照省“三普办”的意见,今年我们对文物普查的各种资料和数据进行了进一步整改和完善,确保了普查资料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完成了《侯马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共完成105处文物点的信息采集工作,其中新发现34处,完成原有文物点复查71处。通过普查登录了一批具有较高历史、文化、艺术价值,保存较为完好的不可移动文物。

2、协助完成了彭真故居保护规划等相关工作。今年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彭真故居进行维修保护,并成立了领导组,作为文物主管部门的业务负责人,我完成了领导安排的相关工作。一是协助规划设计单位完成了《彭真故居维修保护设计方案》。二是在省委党史办、彭真生平暨中共太原支部旧址纪念馆的指导下,编制制定了《彭真故居展示陈列大纲》,现已完成了第三稿的修改工作。

3、完成了台骀庙的彩绘、壁画修复等保护工程。台骀庙是我市唯一一处临汾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几年来,我们陆续对庙内的古建进行维修,使庙内一些濒临倒塌的古建筑得到了保护。今年雨水较多,庙内献殿两侧壁画出现剥落,我们请来了专业彩绘人员,对献殿壁画进行了修复,为文昌阁进行彩绘,增加了护栏、护板,同时增加了雕刻,丰富了文昌阁的展示内容。

4、服务经济建设,完成文物勘探和项目选址工作。文物保护工作、文物事业发展始终要服务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今年以来,我们努力做好各项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工作,最大限度的为项目单位提供快捷、方便、周到的服务,全年共受理完成选址意见书8件,为9个建设项目的工地进行了文物勘探,总勘探面积30余万平方米,都受到广大服务对象的好评。

5、对珍贵文物进行核查,确保馆藏文物安全。为了吸取北京故宫博物院文物失盗案件教训,我们根据省、临汾市文物部门有关文件要求和安排,对全市的馆藏珍贵文物进行了核查,做到帐、物相符,同时完善了文物库房各项管理制度,对技防设备进行了检查及时排除了安全隐患,确保了馆藏文物的安全。

一年来,我虽然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这与领导的支持和同志们的帮助是分不开的,功劳应该归功于大家。我个人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今后要从两方面努力:一是政治理论学习还要进一步加强,使自己不断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二是组织管理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在工作中真正做到班长的得力助手,把我市的文物保护工作做的更好,为全市的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好务。

汇报完毕,有不到之处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2011年12月

第14篇:文物保护制度

文物保护制度

为了加强对文物资源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文物法,黄堡镇文化站特制定以下文物保护制度,全体文物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严格执行。

五项安全制度

一是领导带班制度。值班要保证每时每刻都有领导,杜绝只留名不留人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作风,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

二是安全巡查制度。值班人员要加强对重要保护区域不间断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置;

三是值班和交接班登记制度。各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必须保证每天24小时有值班人员,每班不得少于两人。值班人员忠于职守,不得擅自脱岗,要做好交接班记录,以便分清责任;

四是领导抽查制度。各文物保护单位的领导人,要定期不定期的亲自对本单位的防盗、防火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及时整改;

五是安全检查签字备案制度。安全检查要做到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登记在册,有据可查。

领导责任制度

1、贯彻执行文物安全法律、法规,保障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各项安全情况。

2、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3、为单位的安全保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5、组织各项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以及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确保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领导带班制度

1、文物安全工作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把文物安全工作放在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轮流带班制。

2、带班领导在带班时间内,安全保卫消防工作都由带班领导负责。

3、坚持值班领导带班检查安全工作,严禁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如有事须请假换班。

4、值班领导值班期间如遇重大安全事故无法处理,及时上报主要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

5、带班领导带班期间,要对重点防范部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作到防患于未然。

6、安全检查登记在册,做到有据可查,并在值班交接时签字、备案,做到谁签字谁负责。

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1、为切实抓好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2、健全、充实文物保护机构,主要领导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亲自挂帅,狠抓落实。

3、坚持“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头、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做到警钟长鸣,确保文物万无一失。

4、各岗位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物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上级文物安全会议精神。

5、认真执行安全规章制度,文物保护安全工作预案,岗位安全作业规程,落实好安全措施。

6、搞好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对文物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掌握各种文物安全知识,安全技能。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值班巡逻人员在上岗期间擅离职守,有章不循,违反规定或因失职而导致发生事故案件者,依法追究带班人员责任。

2、对本来可发现不安全的因素,由于工作不认真而没有发现或已经发现不安全因素,既不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又不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而最终导致事故发生者,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3、由于游客设施、设备的损坏,警告标识的不明显而造成游客游览过程中受到伤害,依法追究管理人员、保卫人员以及值班领导的责任。

5、认真落实责任制,将事故责任层层分解到岗、到人。

6、事故处理后,立即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内容:事故经过及处理;事故原因及责任;今后防范措施。

安全奖惩制度

表扬和奖励

1、热爱文物安全保卫工作,在防范和杜绝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的。

2、见义勇为,保护财产安全不受重大损失的。

3、及时发现文物安全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

4、在文物安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批评和处罚

1、严重违反文物安全法规,发生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2、对可能引发安全事故隐患,长期不能发现和消除,导致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者。

3、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长期无人负责,不予以整改者。

4、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混乱、造成恶劣影响者。

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1、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陕西省消防管理条例》、《古建筑消防条例》并严格执行。

2、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责任到人,燃着的烟头及时扑灭,电源及时切断。

3、消防安全领导组要定期、不定期地对重点要害部位进行消防安全大检查,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时排除与整改。

4、消防安全领导组、保卫科不定期地检查消防器材,电器设备,线路是否完好有效,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在古建筑内安装电灯和其他电器设备,必须经过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由正式电工负责安装维修,并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

6、电工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带电工作。

7、古建筑内电线一律采取铜芯绝缘导线,并穿管敷设,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8、在古建筑内严禁使用液化气等易燃、可燃物,供游客参观的地方禁止吸烟,并设鲜明的标志。

文物安全保卫人员 “四懂”“四会”

四懂

1、懂火灾危险性;

2、懂防火措施;

3、懂灭火方法;

4、懂组织逃生方法。四会

1、会报火警(119);

2、会使用消防器材;

3、会扑救初起火灾;

4、会自救逃生。

文物安全保卫人员工作守则

1、服从命令听指挥,勇敢应战各种犯罪分子的袭击,忠于职守并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认真完成保卫任务。

2、爱护公务,正确操作和使用防盗报警设施和专用警戒器具。

3、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脱岗、不无故缺岗,上岗期间不会私客、不请假,特殊情况提前一天向领导请假并要写请假条。

4、上岗期间发现可疑人或者发生案件、事故等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领导,同时要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5、上岗期间要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坚持巡逻,严禁睡觉、看电视、打扑克、下棋、看书、喝酒等。

6、各岗要按要求按时认真交接班,同时要做好值班记录。

7、所有保卫人员必须做好保密工作,报警控制中心位置及操作方法均属机密。

8、凡违反以上任何条款,首先予以批评警告,再次立即予以解雇,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文物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建立健全安全保卫管理机构,明确行政负责人。

2、严守各级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做到有案可查。

3、签订各科(部、室)安全工作责任书,将安全工作落实到每个科(部、室)、岗位、个人。

4、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加强安全教育,做到人人都是安全监督员,明确各岗位责任范围。

5、如遇到紧急情况,要做到逐级上报,对延误时间、谎报、瞒报、漏报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负刑事责任。

定期安全汇报制度

1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并将检查结果由执行人签字,上报主管领导。

2将安全保卫工作作为重点在每周例会研究、讨论。

3利用现代防控设施,关注安全隐患,并及时通报各科室。

4、执行每周、每月、每季度及年度的检查,并将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上报主管领导。

5、做好突发安全事故的记录,将事故原因、处理过程及时汇报并留档封存。

6、对节假日的安全检查要在节假日前进行。做到每日有负责人,每岗有具体人员。

7、对各类安全事故,不欺骗、不谎报、有险必报。

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1、根据各单位的特殊性,逐年实行定期安全检查,并要组织有关人员,统一检查。

2、实行定期月报、季查、节前节后查,做好记录,向上级领导汇报。

3、查出的隐患,必须落实到具体科室,要求定期整改,如有难以落实的问题,必须向上级领导汇报。

4、将记录保存成册、存入档案,作为查对的依据。

5、参加检查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把关,确实起到检查工作的作用。

二0一一年十月

第15篇:文物保护规章制度

文物保护制度

为了加强对文物资源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文物法,黄堡镇文化站特制定以下文物保护制度,全体文物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严格执行。

五项安全制度

一是领导带班制度。值班要保证每时每刻都有领导,杜绝只留名不留人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作风,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

二是安全巡查制度。值班人员要加强对重要保护区域不间断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置;

三是值班和交接班登记制度。各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必须保证每天24小时有值班人员,每班不得少于两人。值班人员忠于职守,不得擅自脱岗,要做好交接班记录,以便分清责任;

四是领导抽查制度。各文物保护单位的领导人,要定期不定期的亲自对本单位的防盗、防火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及时整改;

五是安全检查签字备案制度。安全检查要做到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登记在册,有据可查。

领导责任制度

1、贯彻执行文物安全法律、法规,保障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各项安全情况。

2、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3、为单位的安全保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5、组织各项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以及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确保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领导带班制度

1、文物安全工作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把文物安全工作放在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轮流带班制。

2、带班领导在带班时间内,安全保卫消防工作都由带班领导负责。

3、坚持值班领导带班检查安全工作,严禁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如有事须请假换班。

4、值班领导值班期间如遇重大安全事故无法处理,及时上报主要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

5、带班领导带班期间,要对重点防范部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作到防患于未然。

6、安全检查登记在册,做到有据可查,并在值班交接时签字、备案,做到谁签字谁负责。

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1、为切实抓好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分

管领导具体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2、健全、充实文物保护机构,主要领导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亲自挂帅,狠抓落实。

3、坚持“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头、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做到警钟长鸣,确保文物万无一失。

4、各岗位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物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上级文物安全会议精神。

5、认真执行安全规章制度,文物保护安全工作预案,岗位安全作业规程,落实好安全措施。

6、搞好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对文物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掌握各种文物安全知识,安全技能。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值班巡逻人员在上岗期间擅离职守,有章不循,违反规定或因失职而导致发生事故案件者,依法追究带班人员责任。

2、对本来可发现不安全的因素,由于工作不认真而没有发现或已经发现不安全因素,既不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又不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而最终导致事故发生者,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3、由于游客设施、设备的损坏,警告标识的不明显而造成游客游览过程中受到伤害,依法追究管理人员、保卫人员以及值班领导的责任。

5、认真落实责任制,将事故责任层层分解到岗、到人。

6、事故处理后,立即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内容:事故经过及处理;

事故原因及责任;今后防范措施。

安全奖惩制度

表扬和奖励

1、热爱文物安全保卫工作,在防范和杜绝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的。

2、见义勇为,保护财产安全不受重大损失的。

3、及时发现文物安全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

4、在文物安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批评和处罚

1、严重违反文物安全法规,发生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2、对可能引发安全事故隐患,长期不能发现和消除,导致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者。

3、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长期无人负责,不予以整改者。

4、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混乱、造成恶劣影响者。

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1、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陕西省消防管理条例》、《古建筑消防条例》并严格执行。

2、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责任到人,燃着的烟头及时扑灭,电源及时切断。

3、消防安全领导组要定期、不定期地对重点要害部位进行消防

安全大检查,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时排除与整改。

4、消防安全领导组、保卫科不定期地检查消防器材,电器设备,线路是否完好有效,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在古建筑内安装电灯和其他电器设备,必须经过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由正式电工负责安装维修,并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

6、电工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带电工作。

7、古建筑内电线一律采取铜芯绝缘导线,并穿管敷设,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8、在古建筑内严禁使用液化气等易燃、可燃物,供游客参观的地方禁止吸烟,并设鲜明的标志。

文物安全保卫人员

“四懂”“四会”

四懂

1、懂火灾危险性;

2、懂防火措施;

3、懂灭火方法;

4、懂组织逃生方法。

四会

1、会报火警(119);

2、会使用消防器材;

3、会扑救初起火灾;篇二: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3、《上海市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4、《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职工职责

工程建设涉及到的所有文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属国家所有。各外协作业队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不得侵占、截留或破坏文物、阻挠文物部门进行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

1、开工前,根据施工期间详细的文物保护措施和文物保护园,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学习,同事学习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认识。

2、负责具体文物保护措施。

3、发现文物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好现场,防止文物流失,并及时向工程管理部、安质部等部门报告

4、积极配合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文物挖掘抢险和搬迁保护工作

三、文物保护措施

在工程现场发掘出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均属于国家财产,因此,在施工中,我们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文物保护工作。

1、加强教育、提高全员的文物保护意识。

开工前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文物保护重大意义、文物保护知识方面的教育,增强全体职工保护文物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2、在文物保护区或建设控制带施工时,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在施工现场作出标志说明,并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管理。

3、开工前主动和地方文物保护部门进行联系,与当地群众进行

文物保护方面的调查,对地上、地下是否有文物初步做到心中有数,以便超前、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

4、一旦发现文物,我单位遵守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有关规定,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1)已开工的要立即停工保护现场,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该类物品。

(2)尽快向项目负责人、业主和文物保护部门汇报。

(3)按照项目负责人、业主和文物保护部门的指令,积极协助处理。

(4)文物保护部门处理完现场,并接到业主、工程师和文物保护部门可以继续施工的通知后才能重新开工。

5、不准随意乱刻、乱画、破坏文物,坚决打击、抵制贩卖文物活动。

6、对文物保护工作部重视或采取措施不力的作业队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篇三:文物管理所规章制度定稿

长城第一墩文物管理所

内 部

目录

一、所长工作职责

二、副所长工作职责

三、办公室主任工作职责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保卫部主任工作职责 滑索部主任工作职责 保卫部人员岗位职责 滑索部人员岗位职责

讲解员岗位职责 售票员岗位职责 驾驶员岗位职责

十一、长城第一墩文管所务会会议制度十

二、长城第一墩文管所党支部会议制度

三、兵营管理制度十

四、滑索管理制度十

五、食堂管理制度十

六、夜间值班制度十

七、文物安全巡查制度十

八、备注

长城第一墩文物管理所所长工作职责

一、在文物局及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第一墩文管所的全面工作,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全面完成文物保护及各项工作任务。

二、坚决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

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文物安全工作,加强文物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安全。加强对职工的文物保护,

三、负责组织召开所务会议,主持制定所内工作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好组织落实工作。加强管理,抓出成效。

四、负责人事管理工作,抓好全所职工的思想作风建设,组织全所职工学习文物保护知识、以及旅游管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职工队伍建设的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

六、维护班子的团结,坚持原则,明辨是非,分工合作,顾全大局,不闹无原则纠纷,不搞小团体主义,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互帮互助,步调一致,搞好工作。

七、关心职工生活,倾听职工意见,秉公办事,不拘私情,奖惩分明,扶正祛邪,团结团体职工,一心一意搞好工作,使第一墩文管所的文物保护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八、勤政廉洁、公道正派、严于律己、率先垂范,要求职工做 得到,首先自己做得到,禁止职工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以模范的行为影响职工,带动职工。

九、并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长城第一墩文物管理所副所长工作职责

一、在所长领导下,协助落实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文物保护及各项工作任务。

二、坚决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

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加强对职工的文物保护,以及旅游管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

三、当好所长的参谋和助手,配合所里制定完善工作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协助支部书记做好党支部党务工作,做好党员学习、发展、培养与教育工作,抓好全所职工的思想作风建设,组织全所职工学习文物保护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五、加强工作责任心,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坚持原则,明辨是非,分工合作,顾全大局。

六、关心职工生活,倾听职工意见,秉公办事,不拘私情,奖惩分明,团结团体职工,勤政廉洁、公道正派、严于律己,要求职工做得到,首先自己做得到,率先垂范,恪尽职守。

七、做好所长随时安排的分管工作,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办公室主任工作职责

一、紧密联系群众,倾听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做好下情上达,协助领导,做出正确的决策,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二、认真执行上级机关和所务会的决议,做好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补充完善工作,督促、检查和落实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负责公文、函件的收发和报送,负责职工的考勤、考核表册的汇总,上报工作。

四、做好接待、票务、库房、车辆、食堂、水、电、维修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办公用品购置和发放。

五、做好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负责单位各区域卫生清扫检查工作。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保卫部主任工作职责

一、在所长领导下,主要负责所内安全保卫工作,确保财产及游客的人生安全,负责交接班日志的填写及保卫工作的安排。督促、检查部门工作人员遵守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

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甘肃省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三、负责制定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做好人员配置和任务分配;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或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向所领导汇报,确保景区内无安全事故发生。

四、负责组织保卫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篇四:丹阳市乡镇文物保护工作制度

丹阳市乡镇文物保护工作制度

一、对文物保护单位与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属地管理,是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各镇(区)文物保护工作力度,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率,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根据《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精神,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丹阳市域内各镇(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的保护、巡查与日常管理。各镇(区)需成立文化遗产工作领导小组,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管理、巡查、上报等工作。

三、各镇(区)对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等进行巡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巡查人员在巡查时,需填写《乡镇文物保护巡查记录表》,根据情况拍摄、保存反应实际情况的照片、摄像资料,及时将发现问题与处理情况录入表格,做好被巡查点的电子与纸质记录档案归档工作,一户一档。

四、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与不可移动文物的巡查工作内容:

(一)文物本体的保护:是否有刻划、涂污的行为,是否有擅自迁移、拆除、修缮的行为。

(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施工工程:是否擅自进行建设工程、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三)文物保护工程:是否按审批的方案进行保护工程施工,修缮、迁移、重建不可移动的文物的施工单位是否取得相应的资质。

(四)安全情况:古建筑类的文物保护单位与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按规定整改安全隐患。

五、巡查中发现问题,应给予及时制止,并及时向市文广新局与辖区公安机关反馈。

六、各镇(区)对行政区域内关系到地下埋藏文物安全的农田平整、水利建设、道路建设、窑厂取土等工程建设,必须进行专题巡查。

七、对有突出安全隐患的文保单位与不可移动文物,要重点加大巡查力度,监督责任方落实整改措施,跟踪整改情况。篇五:文物管理规章制度

文物管理规章制度

《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要建立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的这一规定,《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对这一规定进行了必要的细化,规定了馆藏文物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办理必要的手续,要规定藏品的提用手续,要在文物收藏单位根据不同情况下,不同级别的文物规定相应的提用文物的手续,并且在出入库时对藏品的数量和现状进行认真核对,以避免被调换或者在外被损坏而无法追究责任。

七、保养、修复和复制制度。为防止文物的自然损坏,对馆藏文物应该根据其性质定期进行保养。为保障文物保养的及时到位,文物收藏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根据文物的不同性质,规定保养的方法、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员等。对存在损坏的文物,要进行必要的修复。《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修复文物不得改变文物的原状。因此,对文物修复,文物收藏单位也应该慎重进行,要建立相应的启动制度和实施制度,以保证文物的安全。对重要的或者易损坏的文物,为避免其移动,保证其安全,要复制必要的复制品,作为研究、展览的代用品。由于复制品在尺寸、外观、材料等方面都有特别的要求,与真品很容易混淆,为避免以假充真的情况出现,必须进行严格控制。文物收藏单位对什么情况下应该进行文物复制,应该怎样进行文物复制都应该建立一整套制度。

第16篇:文物保护英文

How to protect cultural relics? When talking about protecting the cultural relics, I think the following aspects may be focused on. Firstly, we should improve people’s awarene of protecting cultural relics, letting people know that destroying them means destroying ourselves.Secondly, the government should shoulder the main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them, and if neceary, laws should be made to punish those who destroy them on purpose.Last but not the least, as a student, we can help to raise money for the work on cultural relics. In conclusion, only with our joint effort can we protect the cultural relics.

inChina,there is remarkabl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protection of historical relic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ourism.and there are different points of views on how to treat and handl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se two.This paper starts with important significance of historical relics in the development of tourism,raises the view that developetoursim would benefit the protection of historical relics while in the meantime,brings some negative influences to the protection work that can\'t be ignored.

therefore,we should rationally use historical relics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ourism on the premise of the well protection on it,at the same time,stimulate the protection work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oursim,andperfectlly combine protection with utilization.Finally,this paper raises some protecion measures from the aspect of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heritage tourism.

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中国的文化遗产日。 当今社会迅猛发展,而各地区所拥有的世界文化遗产更是经济发展的一条快捷通道,在当今我们可以看到无数因为坐拥优秀的旅游点而崛起的旅游城市,如果拥有世界文化遗产不但会带来数以万计的游览者与城市收入,更会吸引更多的投资商,达到经济发展的目的。但是如今不少世界文化遗产已经遭遇“过度开发”,即不是可持续发展的,破坏性的开发;例子也已经数见不鲜,借用九寨沟拍电影时所造成的破坏,长城上随处可见游人所刻的到此一游,这些都是旅游或者投资开发的弊端。那么如何平衡旅游开发与世界文

▲被剧组破坏的九寨沟自然景观化遗产保护这二者的关系呢?我们或许可以从国外的经验中借鉴一二。

It is high time that we should place some regulations to protect tourist attractions.The primary proposal came up in my mind is that, local government should carry out more rigid laws banning misbehavior in tourist attractions such as doodling and spitting arbitrarily.In the second place, it is undeniable that restriction on the number of tourists can make a difference.Keeping the flow of visitors under control will undoubtedly exert beneficial influence on cultural heritages such as the Forbidden City and the Great Wall.

Last but not least, the rising awarene of acting morally is also a neceity.Only with more citizens attaching crucial significance to the living condition of tourist attractions can we solve

第17篇:文物保护 人人有责

文物保护 人人有责

2012年1月14日上午,入闽始祖吴祭公文物保护工作座谈会在莆田市黄石镇隆重召开。来自莆田各地以及福清、泉州等市的文物保护热心人士共140多人冒着寒风赶来参加。主办方莆田市吴祭文物保护中心是经莆田市文物办、市民政局批准、依法登记的法人单位,负责开展对吴祭文物保护、修复、宣传、研究等活动。

莆田市文物办主任连金焰在会上讲话并宣读福建省文化厅闽文物【2011】211号文件,该文件已确认吴祭墓、祠为涉台文物,并要求依法加强保护管理工作。

莆田市吴祭文物保护中心理事长、法人代表吴国林就吴祭文物保护工作的现状及计划做了主题发言。与会人士畅述己见,气氛热烈,除了即席发表意见外,许多人还写了书面材料。大家一致认为:莆田成为“文献名邦”,唐代吴祭等先贤功不可没。吴祭在台湾、香港、新加坡等地具有重大影响力,后裔奉他为入闽始祖,是历史文化名人。吴祭墓、祠对联系台胞、侨胞,对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对发展海西经济发挥独特的作用,一定要认真加以保护,并申报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让千年古墓、古祠永放光芒。

第18篇:建立重庆文物保护志愿者(义工)服务队方案

发动民间力量加强文物保护

——建立重庆文物保护志愿者(义工)服务队方案

一 背景

根据去年老街群年会精神和2012年老街群工作计划,特别是最近北京梁林故居事件,北京文物局准备成立1000人的文物保护志愿者的前提下,重庆老街群依托重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委会和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重庆市文物局)成立重庆文物保护志愿者(义工)服务队

为了更能够全面的传承历史文脉,促进文物保护工作,发挥民间力量一起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是一个有效的办法。依靠现在全社会对文物的关心,特别是现在重庆老街群近700人的爱好者,建立一支文物保护志愿者(义工)服务队,弥补地方文管部门人少经费缺的矛盾,加强对现有文物的监督巡查工作防止文物的人为和自然的损毁、破坏、他用。

二 保护对象

各级文物(国家、省市、区县)、优秀建筑物、历史街区、各级历史文化名镇(古镇)

三 目的

加强现有文物保护、发现新文物并协助文物部门做好保护工作

四 宗旨

致力于重庆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关注重庆文物、老街、老建筑、古镇,并且期望能够对重庆历史文化的保护起到一定的正面作用。

五 方式

以重庆历史文化名城专委会下属的外围组织的名义,在重庆文化(文物局)指导下成立重庆文物保护志愿者(义工)服务队。

在主城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巴南区、渝北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成立分队,每个分队招募30~50人,对相应的辖区内的保护对象(根据保护名单)进行定期(1月/半个月)巡查,要求各服务队派出志愿者到文物现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要求进行全面、深入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文化管理相关部门。

同时,到现场进行巡查的志愿者,应及时将检查到的文物,通过照相、签

到、上传照片到论坛等方式,向社会展现巡查的结果,再由各服务队不定期的抽查,以达到协助文物部门保护文物的效果。

六 具体操作

1.以现有重庆老街群、重庆老街历史文化群机近700人为基础,对群友进行动员,并通过商报、晨报、大渝网、重庆生活网等平台对社会征集志愿者;

2.对志愿者的基本要求:爱好历史文化、有一定的业余时间、热爱文物及建筑、热心、实名制、有担保;

3.由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重庆市文物局)牵头,对报名的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如何检查文物等;

4.由志愿者服务队统一发放胸牌,挂牌巡查,到点签到,上传图片。

5.志愿者在巡查中发现受保护文物出现人为损毁、盗窃等问题的,应及时向志愿者服务队相关对接人汇报,再由对接人向文物部门汇报。

重庆老街历史文化群2012年2月20日

第19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北京圆明园遗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不可移动文物所核定的最高保护级别——即中国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国国务院所属的文物行政部门(国家文物局)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者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并报国务院核定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目录

背景 发展

列表北京市(98处) 天津市(14处) 河北省(163处) 山西省(270处)

内蒙古自治区(77处) 辽宁省(52处) 吉林省(33处) 黑龙江省(28处) 上海市(19处) 江苏省(119处) 浙江省(130处) 安徽省(56处) 福建省(85处) 江西省(51处) 山东省(95处) 河南省(189处) 湖北省(91处) 湖南省(60处) 广东省(66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42处) 海南省(14处) 重庆市(20处) 四川省(127处) 贵州省(39处) 云南省(76处) 西藏自治区(35处) 陕西省(138处) 甘肃省(71处) 青海省(18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18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58处) 背景 发展

列表 北京市(98处) 天津市(14处) 河北省(163处) 山西省(270处)

内蒙古自治区(77处) 辽宁省(52处) 吉林省(33处) 黑龙江省(28处) 上海市(19处) 江苏省(119处) 浙江省(130处) 安徽省(56处) 福建省(85处) 江西省(51处) 山东省(95处) 河南省(189处) 湖北省(91处) 湖南省(60处) 广东省(66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42处) 海南省(14处) 重庆市(20处) 四川省(127处) 贵州省(39处) 云南省(76处) 西藏自治区(35处) 陕西省(138处) 甘肃省(71处) 青海省(18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18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58处) 展开 编辑本段背景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拥有极为丰富的文化遗产。文物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保护和利用好文物,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的要求,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

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针对不同文化遗产的特点,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方式,科学规划,妥善处理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条件改善的关系,认真做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北京圆明园遗址 中国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分为文物保护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个级别。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而世界最高文物保护单位为联合国颁布的世界文化遗产。 “国保”的由来还要从解放战争说起。1948年,人民解放军包围北平城(北京)时,为保护城内的众多文物尽可能免受战火破坏,便邀请古建筑专家梁思成先生提供一个需要保护的文物建筑简目。梁思成先生根据营造学社对中国古代建筑的调查和研究情况,编撰了《全国重要建筑文物简目》,其中共登录古建筑450余处。解放军用这份《简目》作为攻城的文物保护手册,当然最后的结果皆大欢喜,北京和平解放,文物完好无损。虽然当时这份目录没有派上用途,但为后来的文物摸家底和公布“国保”提供了重要参考。 编辑本段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后,首都面临着恢复生产和城市建设、改造等问题,它们与文物保护的矛盾冲突时有发生。据古建筑专家罗哲文先生回忆,1953年,北京市曾召开一个会议,与会人员就某些文物该不该保护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时任文化部文物局局长的郑振铎表态说:“要把北京有价值的文物进行彻底调查,调查清楚再来讨论保护的问题。”文物普查摸家底的工作自此从北京开始,逐渐发展到全国。1956年,中央曾经印发过一个记有8000多处文物保护单位的名单,在此基础上,1956年4月,国务院在《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中提出:“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对历史和革命文物遗迹进行普查调查工作„„分批分期地由文化部报告国务院批准,置于国家保护之列。”后来由于受“反右”、“大跃进”等运动的影响,这项工作受到一定程度冲击,直到1961年,国务院才公布了第一批180处“国保”单位。据说在讨论第一批“国保”名单的会议上还闹出了一个误会,当时主持会议的国务院副总理陈毅同志认为中国这样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仅有180处“国保”太少。他说“如果这个名单通过了,我作为主持人就对不起我们的祖宗和子孙后代”。文化部有关同志急忙解释说,这只是第一批“国保”,今后还会分批地陆续公布。这样,陈毅同志才表示同意。

第一批“国保”公布以后,又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继续评定“国保”的工作也只能搁置。考古学家黄景略先生告诉笔者,“*”结束后,国家文物局在评估文物的损失情况时发现,相比其他文物,“国保”所遭受的破坏要小得多,这也为政府继续公布“国保”平添了信心和决心。1982年,第二批62处“国保”公布。六年以后,又有258处被公布为第三批“国保”。1996年、2001年和2006年,国务院又先后公布了第

四、第五和第六批“国保”,数量分别为250处、518处和1080处。加上另行增补的3处“国保”,目前我国的“国保”数量总计2351处。随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开展,下一批次的“国保”数量还将大幅度增加。

第一批:1961年3月4日公布,共180处。

1964年10月26日撤销1项(太平天国忠王府)。

1981年10月16日恢复1项(太平天国忠王府)。

第二批:1982年2月23日公布,共62项。

第三批:1988年1月13日公布,共258项。

第四批:1996年11月20日公布,共250项。

第五批:2001年6月25日公布,共518项,并将第一批所公布的2项合并为1项。

第五批增补a:2002年11月22日公布,共1项。

第五批增补b:2003年3月2日公布,共1项。

第五批增补c:2003年4月3日公布,共1项。

与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项目共23处

第六批:2006年5月25日公布,共1080项。

第六批增补a:2009年公布,共1项。

与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的项目共106处 编辑本段列表

(为便于统计,跨区域的单位只记录在公布地点中的第一个地点)

索引: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北京市(98处)

北京市境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东城区

北京大学红楼 | ** | 人民英雄纪念碑 | 故宫 | 智化寺 | 国子监 | 雍和宫 | 皇史宬 | 古观象台 | 正阳门 | 太庙 | 社稷坛 | 北京孔庙 | 崇礼住宅 | 北京鼓楼、钟楼 | 可园 | 孚王府 | 东交民巷使馆建筑群 | 地坛 | 柏林寺 | 京师大学堂分科大学旧址 | 清陆军部和海军部旧址 | 亚斯立堂 | 协和医学院旧址 | 孙中山行馆

西城区

妙应寺白塔 | 北海及团城 | 北京宋庆龄故居 | 恭王府及花园 | 郭沫若故居 | 大高玄殿 | 历代帝王庙 | 南堂 | 景山 | 白云观 | 利玛窦和外国传教士墓地 | 德胜门箭楼 | 月坛 | 中南海 | 关岳庙 | 醇亲王府 | 广济寺 | 清农事试验场旧址 | 西什库教堂 | 国立蒙藏学校旧址 | 北京国会旧址 | 京师女子师范学堂旧址 | 北平图书馆旧址 | 北京鲁迅故居

崇文区

天坛 | 北京城东南角楼 | 袁崇焕墓和祠

宣武区

牛街礼拜寺 | 天宁寺塔 | 法源寺 | 先农坛 | 安徽会馆 | 报国寺 | 国民政府财政部印刷局旧址 | 大栅栏商业建筑

朝阳区

北京东岳庙 | 清净化城塔 | 元大都城墙遗址 | 日坛

海淀区

真觉寺金刚宝座 | 颐和园 | 圆明园遗址 | 觉生寺 | 景泰陵 | 碧云寺 | 大慧寺 | 十方普觉寺 | 未名湖燕园建筑 | 清华大学早期建筑 | 元大都城墙遗址 | 大觉寺 | 静明园 | 健锐营演武厅 | 万寿寺 | 辛亥滦州起义纪念园 丰台区

卢沟桥 | 金中都水关遗址石景山区法海寺 | 承恩寺

房山区

房山云居寺塔及石经 | 周口店遗址 | 琉璃河遗址 | 万佛堂、孔水洞石刻及塔 | 十字寺遗址 | 金陵

昌平区

居庸关云台 | 十三陵 | 银山塔林门头沟区戒台寺 | 潭柘寺 | 爨底下村古建筑群

延庆县

万里长城—八达岭 天津市(14处)

天津市境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和平区

天津利顺德饭店旧址 | 天津劝业场大楼 | 天津盐业银行旧址 | 法国公议局旧址

河东区

天妃宫遗址

南开区

南开学校旧址 | 天津广东会馆 河北区

望海楼教堂 | 梁启超旧居

红桥区

义和团吕祖堂坛口遗址

滨海新区

大沽口炮台

西青区

石家大院

蓟县

独乐寺 | 千像寺造像 河北省(163处)

河北省境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邯郸市响堂山石窟 | 赵邯郸故城 | 磁山遗址 | 邺城遗址 | 磁县北朝墓群 | 磁州窑遗址 | 娲皇宫及石刻 | 八路军一二九师司令部旧址 | 赵王陵 | 石北口遗址 | 讲武城遗址 | 大名府故城 | 成汤庙山门 | 弘济桥 | 永年城 | 纸坊玉皇阁 | 五礼记碑 | 中共晋冀鲁豫中央局和军区旧址

石家庄市

安济桥 | 永通桥 | 广惠寺华塔 | 赵州陀罗尼经幢 | 隆兴寺 | 西柏坡中共中央旧址 | 开元寺 | 凌霄塔 | 中山古城遗址 | 治平寺石塔 | 正定文庙大成殿 | 毗卢寺 | 天护陀罗尼经幢 | 井陉窑遗址 | 临济寺澄灵塔 | 幽居寺塔 | 大观圣作之碑 | 大唐清河郡王纪功载政之颂碑 | 台西遗址 | 常山郡故城 | 万寿寺塔林 | 柏林寺塔 | 正定府文庙 | 井陉古驿道 | 福庆寺

唐山市

清东陵 | 李大钊故居 | 西寨遗址 | 爪村遗址 | 天宫寺塔 | 寿峰寺 | 净觉寺 | 丰润中学校旧址 | 潘家峪惨案遗址 | 唐山大地震遗址

秦皇岛市万里长城—山海关 | 北戴河秦行宫遗址 | 源影寺塔 | 大佛顶尊胜陀罗尼经幢 | 山海关八国联军营盘旧址 | 北戴河近代建筑群 邢台市邢窑遗址 | 普利寺塔 | 东先贤遗址 | 邢国墓地 | 隆尧唐祖陵 | 扁鹊庙 | 邢台开元寺 | 宋璟碑 | 义和拳议事厅旧址

保定市冉庄地道战遗址 | 定县开元寺塔 | 义慈惠石柱 | 燕下都遗址 | 清西陵 | 北岳庙 | 直隶总督署 | 涧磁村定窑遗址 | 中山靖王墓 | 阁院寺 | 开善寺 | 慈云阁 | 万里长城—紫荆关 | 龙兴观道德经幢 | 晋察冀边区政府及军区司令部旧址 | 南庄头遗址 | 汉中山王墓 | 药王庙 | 定州贡院 | 腰山王氏庄园 | 涿州双塔 | 古莲花池 | 庆化寺花塔 | 北福地遗址 | 钓鱼台遗址 | 南阳遗址 | 刘伶醉烧锅遗址 | 所药村壁画墓 | 张柔墓 | 怡贤亲王墓 | 解村兴国寺塔 | 修德寺塔 | 静志寺塔基地宫 | 净众院塔基地宫 | 圣塔院塔 | 西岗塔 | 兴文塔 | 永济桥 | 大道观玉皇殿 | 伍仁桥 | 金门闸 | 大慈阁 | 育德中学旧址 | 保定陆军军官学校旧址 | 布里留法工艺学校旧址 | 晏阳初旧居 张家口市宣化古城 | 下八里墓群 | 蔚州玉皇阁 | 泥河湾遗址群 | 代王城遗址 | 元中都遗址 | 梳妆楼元墓 | 昭化寺 | 鸡鸣驿城 | 南安寺塔 | 释迦寺 | 土城子城址 | 九连城城址 | 小宏城遗址 | 西古堡 | 时恩寺 | 暖泉华严寺 | 真武庙 | 常平仓 | 蔚州灵岩寺 | 万全右卫城 | 洗马林玉皇阁 | 察哈尔都统署旧址承德市普宁寺 | 普乐寺 | 普陀宗乘之庙 | 须弥福寿之庙 | 避暑山庄 | 金山岭长城 | 殊像寺 | 安远庙 | 溥仁寺 | 会州城 | 承德城隍庙 | 普佑寺

沧州市沧州铁狮子 | 献县汉墓群 | 泊头清真寺 | 海丰镇遗址 | 纪晓岚墓地 | 单桥 | 聚馆古贡枣园

廊坊市边关地道遗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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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隐藏▲ 查 · 论 · 编辽宁省境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沈阳市沈阳故宫 | 清昭陵 | 福陵 | 张学良旧居 | 新乐遗址 | 叶茂台辽墓 | 东北大学旧址 | 高台山遗址 | 石台子山城 | 锡伯族家庙大连市中苏友谊纪念塔 | 旅顺监狱旧址 | 大连俄国建筑 | 大连中山广场近代建筑群 | 万忠墓 | 关东厅博物馆旧址鞍山市海城仙人洞遗址 | 析木城石棚抚顺市平顶山惨案遗址 | 永陵 | 赫图阿拉故城 | 抚顺战犯管理所旧址本溪市五女山山城 | 庙后山遗址丹东市凤凰山山城 | 鸭绿江断桥锦州市奉国寺 | 北镇庙 | 崇兴寺双塔 | 广济寺古建筑群 | 广宁城营口市玄贞观 | 金牛山遗址 | 石棚山石棚 | 西炮台遗址阜新市查海遗址 | 阜新万人坑辽阳市辽阳壁画墓群 | 辽阳白塔朝阳市万佛堂石窟 | 朝阳北塔 | 牛河梁遗址 | 东山嘴遗址 | 袁台子墓 | 冯素弗墓 | 云接寺塔 | 佑顺寺葫芦岛市兴城古城 | 姜女石遗址 | 万里长城—九门口 | 圣水寺 | 中前所城参见:辽宁省文物保护单位 吉林省(33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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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境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黄浦区豫园 | 上海外滩建筑群 | 国际饭店卢湾区上海中山故居 | 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中央机关旧址 |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会址徐汇区龙华革命烈士纪念地 | 徐光启墓 | 上海宋庆龄故居 | 龙华塔长宁区宋庆龄墓静安区马勒住宅普陀区真如寺大殿虹口区鲁迅墓 | 上海外滩建筑群 | 上海邮政总局松江区松江唐经幢 | 兴圣教寺塔青浦区福泉山遗址浦东新区张闻天故居参见: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 江苏省(119处)

江苏省境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南京市中山陵 | 明孝陵 | 太平天国天王府遗址 | 堂子街太平天国壁画 | 雨花台烈士陵园 | 南京城墙 | 栖霞寺舍利塔 | 南京南朝陵墓石刻 | 南唐二陵 | 国立紫金山天文台旧址 | 中国共产党代表团办事处旧址| 浡泥国王墓 | 千佛崖石窟及明征君碑 | 原国民政府旧址 | 南京人化石地点 | 钟山建筑遗址 | 明故宫遗址 | 龙江船厂遗址 | 象山王氏家族墓地 | 瞻园 | 甘熙宅第 | 中央体育场旧址 | 国民大会堂旧址 | 中央大学旧址 | 金陵大学旧址 | 金陵女子大学旧址 | 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死难同胞丛葬地苏州市太平天国忠王府 | 云岩寺塔 | 拙政园 | 留园 | 苏州文庙及石刻 | 保圣寺罗汉塑像 | 玄妙观三清殿 | 网师园 | 环秀山庄 | 瑞光塔 | 罗汉院双塔及正殿遗址 | 彩衣堂 | 退思园 | 宝带桥 | 耦园 | 绰墩遗址 | 沧浪亭 | 崇教兴福寺塔 | 紫金庵罗汉塑像 | 报恩寺塔 | 太仓石拱桥 | 盘门 | 狮子林 | 轩辕宫正殿 | 寂鉴寺石殿 | 赵用贤宅 | 张溥宅第 | 东山民居 | 艺圃 | 全晋会馆 | 师俭堂 | 俞樾旧居 | 春在楼 | 柳亚子旧居扬州市何园 | 个园 | 扬州城遗址 | 盂城驿 | 龙虬庄遗址 | 普哈丁墓 | 莲花桥和白塔 | 吴氏宅第 | 扬州大明寺 | 小盘谷 | 高邮当铺 | 朱自清旧居无锡市寄畅园 | 徐霞客故居及晴山堂石刻 | 国山碑 | 薛福成故居建筑群 | 骆驼墩遗址 | 宜兴窑址 | 鸿山墓群 | 泰伯庙和墓 | 惠山镇祠堂 | 东林书院 | 昭嗣堂 | 天下第二泉庭院及石刻 | 阿炳故居 | 荣氏梅园镇江市丹阳南朝陵墓石刻 | 焦山碑林 | 镇江英国领事馆旧址 | 昭关石塔常州市淹城遗址 | 瞿秋白故居 | 三星村遗址 | 张太雷旧居淮安市周恩来故居 | 明祖陵 | 洪泽湖大堤 | 淮安府衙 | 苏皖边区政府旧址徐州市汉楚王墓群 | 大墩子遗址 | 花厅遗址 | 徐州墓群 | 户部山古建筑群连云港市孔望山摩崖造像 | 将军崖岩画 | 大伊山石棺墓 | 藤花落遗址 | 海清寺塔南通市南通博物苑 | 水绘园 | 青墩遗址 | 南通天宁寺泰州市天目山遗址 | 泰州城隍庙 | 人民海军诞生地盐城市新四军重建军部旧址宿迁市龙王庙行宫参见:江苏省文物保护单位 浙江省(130处)

浙江省境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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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

花鸟灯塔 | 普陀山多宝塔 | 法雨寺

安徽省(56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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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境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福州市华林寺大殿 | 林则徐墓 | 瑞岩弥勒造像 | 马江海战炮台、烈士墓及昭忠祠 | 昙石山遗址 | 陈太尉宫 | 崇妙保圣坚牢塔 | 鼓山摩崖石刻 | 福建船政建筑 | 名山室 | 圣寿宝塔 | 三坊七巷和朱紫坊建筑群 | 狮峰寺 | 福州文庙 | 栖云洞造像 | 显应宫泥塑 | 灵济宫碑 | 严复故居和墓厦门市陈嘉庚墓 | 青、白礁慈济宫 | 胡里山炮台 | 陈化成墓 | 鼓浪屿近代建筑群 | 集美学村和厦门大学早期建筑 | 厦门破狱斗争旧址泉州市安平桥(五里桥) | 清净寺 | 开元寺 | 郑成功墓 |崇武古城 | 洛阳桥 | 泉州天后宫 | 清源山石造像 | 九日山摩崖石刻 | 屈斗宫德化窑遗址 | 伊斯兰教圣墓 | 草庵石刻 | 蔡氏古民居建筑群 | 泉州府文庙 | 磁灶窑址 | 德济门遗址 | 泉州港古建筑 | 陈埭丁氏宗祠 | 安溪文庙 | 施琅宅、祠和墓漳州市东山关帝庙 | 漳州石牌坊 | 福建土楼 | 漳州府文庙大成殿 | 江东桥 | 赵家堡—诒安堡 | 南胜窑址 | 南山宫 | 漳州林氏宗祠 | 漳浦文庙大成殿 | 德远堂 | 林氏义庄 | 天一总局旧址 | 中国工农红军东路军领导机关旧址南平市城村汉城遗址 | 建窑遗址 | 北苑御焙遗址 | 武夷山崖墓群 | 朱熹墓 | 宝严寺大殿 | 建瓯东岳庙三明市泰宁尚书第建筑群 | 万寿岩遗址 | 安贞堡 | 宝山寺大殿 | 正顺庙 | 建宁红一方面军领导机关旧址龙岩市古田会议会址 | 长汀革命旧址 | 四堡书坊建筑 | 培田村古建筑群 | 西陂天后宫 | 福建土楼莆田市木兰陂 | 释迦文佛塔 | 元妙观三清殿 | 天中万寿塔 | 镇海堤 | 无尘塔 | 妈祖庙宁德市闽东北廊桥参见:福建省文物保护单位 江西省(51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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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境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武汉市武昌起义军政府旧址 | 八七会议会址 | 盘龙城遗址 | 武汉国民政府旧址 | 湖泗瓷窑址群 | 明楚王墓 | 武汉农民运动讲习所旧址 | 大智门火车站 | 江汉关大楼 | 武汉大学早期建筑 | 詹天佑故居 | 汉口近代建筑群 | 汉口中华全国总工会旧址黄石市铜绿山古铜矿遗址 | 鄂王城城址 | 龙港革命旧址 | 汉冶萍煤铁厂矿旧址 | 大冶兵暴旧址 | 红三军团革命旧址十堰市武当山金殿 | 紫霄宫 | “治世玄岳”牌坊 | 南岩宫 | 学堂梁子遗址 | 玉虚宫遗址 | 武当山建筑群 | 慈孝沟“采皇木”摩崖荆州市楚纪南故城 | 湘鄂西革命根据地旧址 | 八岭山古墓群 | 鸡公山遗址 | 荆州城墙 | 走马岭遗址 | 阴湘城遗址 | 鸡鸣城遗址 | 荆江分洪闸宜昌市玉泉寺及铁塔 | 关庙山遗址 | 磨盘山遗址 | 季家湖城址 | 青山墓群 | 关陵 | 黄陵庙 | 凤凰山古建筑群 | 三游洞摩崖 | 杨守敬故居和墓襄阳市广德寺多宝塔 | 雕龙碑遗址 | 襄阳“古隆中” | 楚皇城城址 | 襄阳城墙 | 襄阳王府绿影壁 | 邓国故址| 米公祠| 九连墩古墓群| 承恩寺| 鄂州市怡亭铭摩崖石刻 | 鄂州观音阁荆门市屈家岭遗址 | 明显陵 | 纪山楚墓群 | 马家垸遗址 | 荆州三观 | 荆州万寿宝塔 | 钟祥文风塔孝感市新四军五师司令部旧址 | 门板湾遗址 | 陶家湖遗址 | 中原军区旧址黄冈市李时珍墓 | 红安七里坪革命旧址 | 四祖寺塔 | 柏子塔 | 五祖寺 | 陡山吴氏祠 | 东坡赤壁 | 李先念故居 | 董必武故居咸宁市北伐汀泗桥战役遗址 | 李自成墓随州市擂鼓墩古墓群恩施州大水井古建筑群 | 建始直立人遗址 | 施州城址 | 唐崖土司城址 | 容美土司遗址 | 鱼木寨 | 仙佛寺石窟 | 五里坪革命旧址天门市石家河遗址潜江市龙湾遗址参见: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 湖南省(60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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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66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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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境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海口市海瑞墓 | 丘浚故居及墓 | 五公祠 | 中共琼崖第一次代表大会旧址 | 秀英炮台三亚市落笔洞遗址 | 藤桥墓群琼海市蔡家宅儋州市东坡书院 | 儋州故城澄迈县美榔双塔陵水县陵水县苏维埃政府旧址西南中沙群岛甘泉岛遗址 | 北礁沉船遗址参见:海南省文物保护单位 重庆市(20处)

重庆市境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主城区八路军重庆办事处旧址 | “中美合作所”集中营旧址 | 桂园 | 重庆湖广会馆 | 中国西部科学院旧址合川区钓鱼城遗址 | 涞滩二佛寺摩崖造像 | 育才学校旧址潼南县潼南大佛寺摩崖造像 | 杨氏民宅大足县北山摩崖造像 | 宝顶山摩崖造像忠县石宝寨 | 丁房阙—无铭阙涪陵区白鹤梁题刻丰都县高家镇遗址奉节县白帝城云阳县张桓侯庙巫山县龙骨坡遗址酉阳县赵世炎故居参见:重庆市文物保护单位 四川省(127处)

四川省境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成都市武侯祠 | 杜甫草堂 | 王建墓 | 都江堰 | 辛亥秋保路死事纪念碑 | 什邡堂邛窑遗址 | 明蜀王陵 | 杨升庵祠及桂湖 | 大邑刘氏庄园 | 成都平原史前城址 | 十二桥遗址 | 成都古蜀船棺合葬墓 | 宝光寺 | 石塔寺石塔 | 观音寺 | 罨画池 | 水井街酒坊遗址 | 金沙遗址 | 孟知祥墓 | 彭州佛塔 | 淮口瑞光塔 | 望江楼古建筑群 | 洛带会馆 | 蒲江石窟 | 邛崃石窟 | 领报修院自贡市燊海井 | 西秦会馆 | 富顺文庙 | 荣县大佛石窟 | 吴玉章故居| 泸州市龙脑桥 | 泸州大曲老窖池 | 泸县宋墓 | 春秋祠德阳市三星堆遗址 | 德阳文庙 | 剑南春酒坊遗址 | 塔梁子崖墓群 | 庞统祠墓绵阳市平阳府君阙 | 云岩寺 | 郪江崖墓群 | 七曲山大庙 |平武报恩寺 | 老君山硝洞遗址 | 李业阙 | 卧龙山千佛岩石窟广元市皇泽寺摩崖造像 | 广元千佛崖摩崖造像 | 觉苑寺 | 剑门蜀道遗址遂宁市鹫峰寺塔 | 广德寺 | 宝梵寺 | 陈子昂读书台内江市大庙飞来殿 | 隆昌石牌坊 | 资中文庙和武庙乐山市乐山大佛 | 峨眉山古建筑群 | 麻浩崖墓 | 杨公阙 | 犍为文庙 | 夹江千佛岩石窟 | 乐山郭沫若故居南充市朱德故居 | 张桓侯祠 | 阆中永安寺 | 五龙庙文昌阁 | 玉台山石塔 | 无量宝塔 | 醴峰观 | 张澜旧居眉山市江口崖墓 | 瑞峰崖墓群 | 眉山报恩寺 | 三苏祠 | 双堡牌坊 | 牛角寨石窟宜宾市僰人悬棺葬 | 真武山古建筑群 | 夕佳山民居 | 黄伞崖墓群 | 石城山崖墓群 | 旋螺殿 | 隘口石坊 | 中国营造学社旧址广安市安丙家族墓地 | 邓小平故居 | 宝箴塞达州市渠县汉阙 | 罗家坝遗址 | 城坝遗址 | 开江牌坊雅安市高颐墓阙及石刻 | 樊敏阙及石刻 | 严道城址 |平襄楼 | 芦山青龙寺大殿 | 开善寺正殿巴中市红四方面军总指挥部旧址 | 南龛摩崖造像 | 通江千佛岩石窟 | 通江红军石刻标语群资阳市安岳石窟 | 毗卢洞石刻造像 | 圣德寺塔 | 木门寺 | 陈毅故居阿坝州卓克基土司官寨 | 直波碉楼 | 松潘古城墙 | 棒托寺 | 营盘山和姜维城遗址 | 措尔机寺 | 日斯满巴碉房 | 阿坝红军长征遗迹甘孜州泸定桥 | 德格印经院 | 丹巴古碉群 | 松格嘛呢石经城和巴格嘛呢石经墙 | 波日桥 | 白利寺凉山州大洋堆遗址 | 凉山大石墓群 | 博什瓦黑岩画参见:四川省文物保护单位 贵州省(39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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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境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昆明市太和宫金殿 | 地藏寺经幢 | 云南陆军讲武堂 (旧址) | 聂耳墓 | 妙湛寺金刚塔 | 石寨山古墓群 | 筇竹寺 | 惠光寺塔和常乐寺塔 | 曹溪寺 | 安宁文庙 | 真庆观古建筑群 | 王仁求碑 | 马哈只墓碑 | 石龙坝水电站 | 国立西南联合大学(旧址) | 抗战胜利纪念堂曲靖市爨宝子碑 | 爨龙颜碑 | 段氏与三十七部会盟碑 | 八塔台墓群 | 会泽会馆玉溪市李家山古墓群 | 秀山古建筑群保山市国殇墓园 | 汉庄城址 | 保山玉皇阁 | 和顺图书馆旧址 | 松山战役旧址昭通市袁滋题记摩崖石刻 | 孟孝琚碑丽江市大宝积宫与琉璃殿 | 营盘村墓群 | 宝山石头城 | 黑龙潭古建筑群 | 金龙桥普洱市孟连宣抚司署 | 民族团结誓词碑临沧市广允缅寺 | 石佛洞遗址 | 沧源崖画德宏州南甸宣抚司署 | 允燕塔迪庆州中心镇公堂 | 寿国寺 | 茨中教堂大理州石钟山石窟 | 崇圣寺三塔 | 太和城遗址 | 南诏铁柱 | 喜洲白族古建筑群 | 元世祖平云南碑 | 白羊村遗址 | 山龙山于图山城址 | 水目寺塔 | 佛图寺塔 | 州城文庙和武庙 | 西门街古建筑群 | 沙溪兴教寺 | 长春洞楚雄州元谋猿人遗址 | 腊玛古猿化石地点 | 大姚白塔 | 龙华寺红河州纳楼长官司署 | 建水文庙 | 指林寺大殿 | 朝阳楼 | 双龙桥 | 五家寨铁路桥 | 蒙自海关旧址 | 鸡街火车站 | 企鹤楼 | 陈氏宗祠西双版纳州景真八角亭 | 曼飞龙塔 | 曼短佛寺参见:云南省文物保护单位 西藏自治区(35处)

西藏自治区境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拉萨市大昭寺 | 布达拉宫 | 噶丹寺 | 哲蚌寺 | 色拉寺 | 罗布林卡 | 小昭寺 | 聂塘卓玛拉康那曲地区邦纳寺昌都地区卡若遗址 | 查杰玛大殿林芝地区烈山墓地山南地区昌珠寺 | 藏王墓 | 桑耶寺 | 扎塘寺 | 拉加里王宫遗址 | 吉堆吐蕃墓群 | 朗色林庄园 | 色喀古托寺 | 吉如拉康 | 松卡石塔 | 敏竹林寺 | 康松桑卡林日喀则地区江孜宗山抗英遗址 | 萨迦寺 | 扎什伦布寺 | 夏鲁寺 | 白居寺 | 曲德寺、卓玛拉康、大唐天竺使出铭 | 查木钦墓群 |平措林寺阿里地区古格王国遗址 | 托林寺 | 科迦寺参见: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 陕西省(138处)

陕西省境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西安市大雁塔 | 小雁塔 | 兴教寺塔 | 西安城墙 | 西安碑林 | 半坡遗址 | 丰镐遗址 | 阿房宫遗址 | 汉长安城遗址 | 大明宫遗址 | 秦始皇陵 | 西安事变旧址 | 蓝田猿人遗址 | 八路军西安办事处旧址 | 西安清真寺 | 杜陵 | 姜寨遗址 | 隋大兴唐长安城遗址 | 灞桥遗址 | 华清宫遗址 | 仙游寺法王塔 | 西安钟楼、鼓楼 | 水陆庵 | 康家遗址 | 老牛坡遗址 | 栎阳城遗址 | 东渭桥遗址 | 鸠摩罗什舍利塔 | 公输堂 | 香积寺善导塔 | 西安城隍庙 | 八云塔 | 重阳宫祖庵碑林 | 秦东陵 | 明秦王墓 | 长安圣寿寺塔 | 长安华严寺塔 | 昭慧塔 | 大秦寺塔 | 易俗社剧场铜川市药王山石刻 | 黄堡镇耀州窑遗址 | 玉华宫遗址 | 耀县文庙 | 神德寺塔宝鸡市周原遗址 | 秦雍城遗址 | 隋仁寿宫唐九成宫遗址 | 慈善寺石窟 | 石摞摞山遗址 | 北首岭遗址 | 凤凰山遗址 | 杨家村遗址 | 法门寺遗址 | 太平寺塔 | 周公庙 | 扶风城隍庙 | 杨珣碑咸阳市茂陵 | 霍去病墓 | 昭陵 | 乾陵 | 顺陵 | 大佛寺石窟 | 昭仁寺大殿 | 秦咸阳城遗址 | 长陵 | 郑国渠首遗址 | 甘泉宫遗址 | 泰陵 | 西汉帝陵 | 三原城隍庙 | 泰塔 | 泾阳崇文塔 | 武陵寺塔 | 咸阳文庙渭南市司马迁墓和祠 | 西岳庙 | 桥陵 | 魏长城遗址 | 永陵 | 韩城大禹庙 | 甜水沟遗址 | 元君庙—泉护村遗址 | 京师仓遗址 | 良周遗址 | 唐代帝陵 | 仓颉墓与庙 | 韩城普照寺 | 韩城文庙 | 韩城城隍庙 | 党家村古建筑群 | 澄城城隍庙神楼 | 横阵遗址 | 梁带村遗址 | 精进寺塔 | 百良寿圣寺塔 | 法王庙 | 北营庙 | 玉皇后土庙 | 玄武庙青石殿 | 庆安寺塔 | 丰图义仓 | 渭华起义旧址延安市延安革命遗址 | 黄帝陵 | 瓦窑堡革命旧址 | 钟山石窟 | 延一井旧址 | 彬县开元寺塔 | 洛川会议旧址 | 石泓寺石窟 | 万安禅院石窟 | 吴旗革命旧址 | 保安革命旧址汉中市褒斜道石门及其摩崖石刻 | 武侯墓 | 龙岗寺遗址 | 李家村遗址 | 张骞墓 | 蔡伦墓和祠 | 开明寺塔 | 五门堰 | 张良庙 | 灵岩寺摩崖榆林市统万城遗址 | 府州城 | 白云山庙 | 杨家沟革命旧址 | 石峁遗址 | 李家崖城址 | 麟州故城 | 吴堡石城 | 榆林卫城 | 盘龙山古建筑群 | 姜氏庄园商洛市花石浪遗址 | 东龙山遗址参见:陕西省文物保护单位 甘肃省(71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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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乡镇文物保护工作总结

乡镇文物保护工作总结

年来,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下,结合与市文物局和县主管局所签订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在认真贯彻执行文物工作方针的基础上,各项工作都得到了顺利开展,现总结如下:

一、扎实有效地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在全党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以来,按县先教办和主管局的实施方案,同时结合我单位的具体情况,我们坚持做到了以下四点:

1、单位党支部及全体党员都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到这次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为开展好此项活动打下了坚实的基矗

2、建立了平泉县文保所党支部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同时结合单位实际,确立实施方案,以保证先教活动不走形式、不走过常

3、认真学习领会上级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具有可行性的实施方案,并在学习中不断充实,除认真学习《读本》上的文章外,,还组织全体党员和职工认真学习了《文物法》及相关法规政策,乡镇文物保护工作总结。面对我单位人员少,同时只有四名党员的实际情况,为全面提高全体职工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我们以县委关于在全县开展全员素质工程活动为契机,在整个学习阶段,全体职工与全体党员一样,同学习,同做笔记,确保受教育面达到100%,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40个小时。通过学习,全体职工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都有了明显的提高,干工作的积极性增强了,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也得到了充分发挥。党员同志都认真撰写了个人的党性分析材料及今后的努力方向。为巩固成果,我们在原有的基础上,还制定了巩固和扩大先教活动成果的实施方案,为今后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矗

二、有条不紊的开展各项业务工作

在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基础上,一年来,我单位的各项业务工作也得以顺利开展。真正做到了“两手抓、两不误”。

外业:

1、加强《文物法》的宣传力度,真正使广大群众的文物意识得以增强和提高。为此,我们今年又恢复出版了单位主办的《平泉文物》小报,每季一期,全年共出版四期,200余份。上刊登有关我县文物工作的新动态,文物法规、政策及职工撰写的专业文章等。我们坚持每期都及时发送至盛市、县有关领导和各乡镇文化站和市内友邻单位,受到了领导的好评。同时也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2、加强分布于我县城乡不可移动古文化遗存的安全保护工作。几年来,对几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我们都建立起县、乡、村三级文物保护网络,并在遗址所在地聘请一至两名有责任心和事业心的保护员,并与之签订目标责任书,年终兑现奖惩,工作总结《乡镇文物保护工作总结》。今年3月份,我们接到文物保护员于景阳电话,称石羊、石虎古墓群又发现盗坑。为此,我们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处理,并及时与乡派出所取得联系,并在第一时间内向市局进行电话和书面汇报,并及时将盗坑回填,要求保护员加强责任心,发现情况及时汇报。11月中旬,我们又接群众电话汇报,称榆树林子镇郑杖子村村民在盖大棚挖地基时,发现石砌起拱物体,怀疑为墓葬。我们及时组织所内专业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探。结果证明是一晚清时期石拱桥,并向围观群众进行了解答,同时进行回填。即教育了群众,同时又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提高了当地群众的文物意识。

3、三月中旬,我县党坝镇围场沟村民在修平青乐公路时,出土一缸古代钱币,当场被群众哄抢。我们得知消息后,及时与县公安局和党坝镇派出所联系,在他们的配合下,经实地向群众讲文物法规和政策,部分群众主动上交了手中的钱币,计400余枚。

4、5月上旬,我县杨树岭镇许杖子村民在村中挖自来水管道沟时,于距地表约1.5米处出土一口对口扣置的酱釉大缸和六鋬铜釜。缸在下,铜釜倒扣于缸上,由于当时为机械作业,大缸已完全被打碎,铜釜底部亦被打碎,缸内装有瓷器、铁器近30余件,部分瓷器已被打碎,其中20余件完整的瓷碗、盘及铁器被当地村民拿回家中。我所得知后,及时前往现场,在当地派出所的配合下,通过向群众宣讲相关政策,村民-主动将存于家中的20余件文物如数上交。经初步研究,此批文物的历史年代为金元时期。同时,我们根据《文物法》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了奖励。

5、今年以来,省文研所进行南水北调工程沿线考古发掘工作。由于工作量大,专业技术人员少,省所要求我所派一名同志前往配合。为锻炼职工,提高所内人员的业务水平,在单位人员少的情况下,我们派李健同志前往参加。主要工作地点为保定和邯郸,为期半年之久。

6、配合省文物研究所进行小寺沟至遵化西铁路和平泉至铁门关公路沿线文物普查和勘探工作,计发现古文化遗存6处。同时于12月中旬进行了勘探,并写出了普查和勘探报告。

内业:

1、按市局的工作安排,进行五处省保单位的维修情况调查工作。为了做好此项工作,我们成立了由4名业务水平较强的同志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上报了光盘和全部文字资料。

2、按省文物局统一安排,于8月中旬在全省开展全省博物馆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由于时间紧、任务量大,我们组织部分人员加班加点。整理材料,下乡调查了解情况,拍照部分文物,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工作任务,及时上报了电子和纸质材料。

3、面对我馆即将投入使用的实际,为全面反映我县浓厚的地方文物特色,拟举办《辽代文物精品展》和《平泉县出土文物展》,为保证展览的质量和效果,我们组织展厅人员撰写了陈列大纲。

4、为确保馆存上级文物的安全,在县有关领导的大力协助下,将存于县人行档案室的60余件文物移至县工行金库中保存,增强了安全系数,确保了文物的安全。

三、积极努力,确保新馆的投入使用

由于缺少资金,新建办公楼一直不能投入使用,即不利于文物的安全,同时又影响了我单位的各项业务工作。为此,今年以来,在县主要领导的关怀下,由县人大一名付主任出面与施工单位协调,同时又经主管局领导和单位领导的多方努力,在向县财政借款10万元,同时将一楼两间底商抵押施工单位使用12年的基础上,最终与施工单位达成协议,于11月下旬,终于将新办公楼交付使用。

四、精心组织,认真进行单位搬迁的准备和搬迁工作

(一)、面对新办公楼的投入使用,为确保文物安全,在单位缺少资金的情况下,我们首先进行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

1、及时与省文物局博物馆联系,将新办公楼报警设备安装完毕;

2、投资4000元进行文物库房的加固改造工作;

3、投资3000元安装了办公楼

二、三楼楼道口铁门及文物库房窗户的防盗窗;

4、由于单位自成立以来,一直没有更换办公设备,部分桌椅已无法使用,同时新调入的四名同志一直没有办公桌椅,为此,进行部分办公设备的更换;

5、为增加文物安全系数,从县档案局新购置两套保险柜,同时将办公楼大门按上卷匣门。

(二)、精心进行搬迁工作

11月上旬,施工单位将新办公楼交给我单位。为此,将文物搬运回新楼事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为确保文物安全,在向市、县及局主管领导汇报,并经领导同意后,我们首先召开全体职工会议,强调搬迁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同时进行分工,责任到人。之后,挑选平时为单位搬家、有责任心的运输工人四名,在向他们强调工作的重要性的基础上,于11月25-27日,利用三天时间,将全部文物安全运回新的文物库房。并于12月10日,将存于县工行金库的三箱上级文物也安全运回。目前正在进行文物的清点工作。

五、积极组织筹划文物展厅的布展工作

《文物保护活动方案.doc》
文物保护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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