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实施细则

2022-04-16 来源:广告词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安全监理实施细

重庆市园博园巴渝园工程

安 全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园博园项目监理部

一、安全监理的依据:

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3.施工组织设计。

二、安全监理的具体工作:

1.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

2.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3.督促施工单位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4.审核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5.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分部、分项工程或各工序的安全防护措施;

6.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冬季防寒、夏季防暑、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各项工作;

7.进行质量安全综合检查。发现违章冒险作业的要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安全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责令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8.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员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程序

1.审查施工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 ⑴《营业执照》; ⑵《施工许可证》; ⑶《安全资质证书》; ⑷《建筑施工安全监督书》;

⑸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安全专业人员的配备等; ⑹ 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体系; ⑺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⑻ 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及管理情况; ⑼ 各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⑽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及安全条件。

2.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和证明文件(总包单位要统一管理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⑴ 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写、审批: ① 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写;

② 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工会、设备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

③ 安全技术措施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④ 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报建设单位审批认可;

⑤ 安全技术措施变更或修改时,应按原程序由原编制审批人员批准 。 ⑵ 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① 土方工程:

A 地上障碍物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B 地下隐蔽物的保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C 相临建筑物的保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D 场区的排水防洪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E 土方开挖时的施工组织及施工机械的安全生产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F 基坑的边坡的稳定支护措施和计算书是否齐全完整; G 基坑四周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② 脚手架:

A 脚手架设计方案(图)是否齐全完整可行; B 脚手架设计验算书是否正确齐全完整; C 脚手架施工方案及验收方案是否齐全完整; D 脚手架使用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E 脚手架拆除方案是否齐全完整。 ③ 模板施工;

A 模板结构设计计算书的荷载取值是否符合工程实际,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B 模板设计应包过支撑系统自身及支撑模板的楼、地面承受能力的强度等; C 模板设计图包过结构构件大样及支撑系统体系,连接件等的设计是否安全合理,图纸是否齐全; D 模板设计中安全措施是否周全。 ④高处作业:

A 临边作业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B 洞口作业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C 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⑤ 交叉作业:

A 交叉作业时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B 安全防护棚的设置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C 安全防护棚的搭设方案是否完整齐全。 ⑥ 临时用电:

A 电源的进线、总配电箱的装设位置和线路走向是否合理; B 负荷计算是否正确完整;

C 选择的导线截面和电气设备的类型规格是否正确; D 电气平面图、接线系统图是否正确完整; E 施工用电是否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F 是否实行“一机一闸”制,是否满足分级分段漏电保护; G 照明用电措施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⑦安全文明管理:

检查现场挂牌制度、封闭管理制度、现场围挡措施、总平面布置、现场宿舍、生活设施、保健急救、垃圾污水、放火、宣传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4.审核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专业管理人员资格;

5.审核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安全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6.审核安全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控制措施; 施工单位应提供安全设施的产地、厂址以及出厂合格证书 7.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8.现场监督与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及时下达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

① 日常现场跟踪监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监理人员对各工序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现场检查、验证施工人员是否按照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和操作规程操作施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下达监理通知,责令施工企业整改; ② 对主要结构、关键部位的安全状况,除日常跟踪检查外,视施工情况,必要时可做抽检和检测工作;

③ 每日将安全检查情况记录在《监理日记》;

④ 及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汇报施工现场安全情况,必要时,以书面形式汇报,并作好汇报记录。

9.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如遇到下列情况,监理人员要直接下达暂停施工令,并及时向项目总监和建设单位汇报:

1.施工中出现安全异常,经提出后,施工单位未采取改进措施或改进措施不符合要求时;

2.对已发生的工程事故未进行有效处理而继续作业时;3.安全措施未经自检而擅自使用时; 4.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时; 5.使用没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或擅自替换、变更工程材料时; 6.未经安全资质审查的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时; 7.出现安全事故时。

2010年12月1日

推荐第2篇:广告法

·宋代广告业被认定位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广告发展的一个高峰。

·广告法制建设是我国整个经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强有力的保障

·广告法制体系的构架已形成了以《广告法》为主要法规,以《广告管理条例》为必要补充,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应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具体操作依据,以地方行政规定为运作措施,以行业自律为补充的广告管理立体式、分层次的法制体系。

广告法规对广告活动的规范从以下方面进行:

程序性规定

限制性规定

资质条件方面的规定

政策性规定 广告管理法规的作用

1、强化对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为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3、能使整个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有序地进行

广告法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 广告法的局限性:

1、关于广告发布前的审查程序与审查机构等规定较为模糊

2、广告法中的内容所调整的对象侧重于商业、服务性广告,从整个内容上看更像是一部商业广告法,缺少了对社会性、公共类广告予以规范的法律条款。

3、广告法并未对广告活动主体违反广告法,从事违法广告活动时所应承担刑事责任做出具体规定。

4、广告法对于违法、虚假广告的处罚条款过轻

5、广告法中未能对网络广告、移动电视广告、手机广告等新媒体广告活动做出具体的法律规定条款,加大了执法难度

·我国的广告业目前和国外大致一样,基本上形成了一套由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和消费者监督相结合的全方位广告管理体系。

·对于广告业来讲,广告活动的主体(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其所从事的广告活动中,必须根据广告活动的自身规律开展广告活动,这一广告活动中的规律就是广告原则。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这是法律对广告的最基本要求。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从上规定可以看出,广告原则主要有三条,即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

·不真实广告的类型:

1、广告本身就是假的

2、广告自我介绍部分有虚假内容

3、广告中产品的性能质量是真的,但承诺是假的

4、特殊性商品违法夸大产品功能,欺骗消费者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

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005年11月27日在北京召开了中国广告主协会成立大会暨首届会员代表大会,这标志着代表中国广告主合法利益的组织的诞生,中国广告主协会以维权、自律、服务为宗旨。 ·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代理各种广告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向社会提供真实的商品或信息服务。

· 广告准则是指在广告活动中一切广告都应当遵循的标准,是发布广告时的原则规定,也是判断广告能否发布的依据。

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第十一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专利广告的内容必须要保证专利广告真实合法。

专利权是专利法对其保护对象暨发明创造者的权属认定

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要求广告具有可识别性,目的就在于能够使消费者知道这一信息是不是广告。当前违反这一规定最显著表现就是新闻式广告。所谓新闻式广告是指大众传播媒介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发布商业广告。

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十七条规定中所指的农药广告是农药生产厂家以及销售单位,通过大众传播媒介直接或间接的宣传农药产品的广告行为。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烟草广告的含义指烟草制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示、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

烟草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1、吸烟形象

2、未成年人形象

3、鼓励怂恿吸烟的

4、表示吸烟有利于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

5、其他违反国家广告管理规定的。烟草广告的忠告语所占面积不得少于全部广告面积的10% ·烟草生产、经销者利用广播、电影电视等发布的下列广告,不认作为烟草广告:1,、社会公益广告

2、迁址、换房、更名等启事广告

3、招工、招聘、寻求合作、寻求服务等企业经营广告

4、广播、电影、电视节目首尾处出现的鸣谢单位或赞助单位名称

5、报纸、期刊、报花、栏头上标的协办单位名称。但上述广告不得出现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出现的企业名称与烟草商标名称相同时,不得以特殊设计的办法突出企业名称。

第十九条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从辞海中的解释可以看出,广告是由广告主通过付费的方式,由广告公司将其所要宣传介绍的产品或者商业服务信息制作成广告形式,当广告主付出一定费用后由媒介单位将这一广告信息传播出去的一种社会性宣传活动

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以不当手段达到承揽广告的目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已许诺回扣、干股或给广告主某种好处为诱饵拉拢腐蚀广告主

2、以非正当途径从广告发布者手中争夺广告刊播时间或版面

3、用不正当手段争取户外广告发布位置

4、联合其他广告活动主体以压价或者抬价方式击垮竞争对手

5、利用职权或借助于某一权利手段独占广告资源,或借助权利的自身影响力承接广告业务。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是利用自己拥有的媒介资源或其他发布手段的优势,妨碍其他广告活动主题之间的正当竞争。

第二十二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合法经营资格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所经营的广告制作业务或广告发布业务是依法设立的,另一方面则是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在其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内从事广告活动时有一个合法经营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广告证明文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能证明广告主主体资格和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的文件、证件,比如企业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等

2、发布广告法中所规定必须进行发布前审查的产品其广告内容是否经过了审查的证明

3、所提供的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第二十五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对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应具备的条件做了具体规定,一是从事广告活动所应具备的条件,二是事先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所从事广告经营活动业务申请登记注册。

第二十九条 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广告收费是指广告公司为广告主开展市场调查、策划、创意、制作广告、全面代理广告服务时所收取的服务费,以及媒介为广告主提供广告发布服务时所收取的广告费用。

第三十条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户外广告主要指设立在户外任何地域起着信息传播载体作用的媒介物,向灯箱,霓虹灯、广告牌等。

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 4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广告法中对于广告发布前的审查主要有国务院相关部委一级的审查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一级的审查两级审查方式。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和由此所造成的危害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 广告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我国广告管理法规从事违法广告活动时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做、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十九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广告道德作为一种影响面很广的职业道德,是指被特定政治经济关系所决定的,广告人在这一具体社会现状下,在从事广告活动时所遵循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

广告行业自律主要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通过章程、准则、规范等形式来进行自我约束和管理,是自己的行为更符合法律、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的要求的一种制度。它建立在理性、责任感和远见卓识的基础之上。

你认为名人如何代言广告产品才能让消费者满意? 除了国家执法机关要加大对名人代言违法、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外,名人自己更应该树立起一个守法的自觉意识,主动抵制广告主以金钱对其的诱惑,把消费者的利益作为从事广告代言活动时首先考虑的要素,这样,名人们可重新树立起在社会大众心目中的地位和良好形象,同时也能为净化广告业市场做出榜样作用。

广告应尊重民族忌讳;广告创意如果触犯了民族忌讳,不仅会造成整个广告宣传活动的失败,甚至会产生国际间的不良影响与纠纷;这就要求广告人一方面应努力加强自身文化基本功的训练,通过不断广泛的学习来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和修养;同时亦应广泛了解各个国家间的不同民族风俗和忌讳。另一方面在其广告创意与制作中,注意尊重各民族间的不通风尚和宗教信仰,使自己的广告作品与各个不同民族间的文化有一个真正的融洽。 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2、医疗机构配置的制剂

3、军队特需要品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5、批准试生产的药品

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 药品对象不得 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名医介绍少药品

推荐第3篇:广告法

广告法那些事】小二官方解答!

因最近广大商家朋友对广告法的咨询热度较高,为了让各位商家朋友更加清晰地了解广告法相关知识,提高正确发布商品的意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特此将之前邀请到相关业务专家做的答疑会的FAQ共享给大家。

问:请小二提供下哪些不能使用的词汇之类的!广告法禁用的! 答:确定需管控的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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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写但是需要凭证证明: 首个、首家、金牌、独家、全球首发、全网首发、领先、最先、著名商标, 不建议使用 优秀、掌门人、超赚、巨星、奢侈、高档

问:我就想问了产品本身是正品,怎么就不能使用正品字眼? 答:亲,现在关于正品一词没有说明一定不可以使用的,如果说您的商品的确是属于正品,而且是有相关的凭证可以证实,可以如实发布和说明。如果不是正品的话,或者是没有品牌的,就不要描述为正品了呢!

问:像电子秤,会有一个最大承重量的,这个本来就是商品本身的一个性质,然后现在最字不能用了;还有一个精确度,现在精确也不能用了呢

答:精确和准确要看具体的场景的,如果说是电子称是有一股最大的称重量,这个是可以的

问:请问我做三免一活动,这样写可以吗:全场买3双免1双,免其中最低价产品,这个“最低价”违反了广告法了吗?

答:亲,这个在具体场景中并没有什么问题。建议将描述写清楚,不要带误导即可。

问:被投诉\"独具匠心\"是否属于极限词?

答:亲,《广告法》中并没有对“独具匠心”进行规定,但是这个词被升级投诉的概率非常高,为了避免投诉问题,建议不要使用。

问:您好,您的店铺已经违反,新广告法,关键词不能使用【高档】!!一旦发现举报投诉处罚20万!!天猫客服会处理罚款,工商局之后也会介入调查! 中枪中!!!不知该如何解决 答:高档需要根据您的具体商品,建议将描述写清楚,不要带误导购物性质即可。

问:后台能否出一个工具,可以输入测试哪次词语能用哪些词语不能用的,不然做详情真的很为难!

答:规蜜目前已经在规划这类产品,各位商家敬请期待!

问:我想问下 为什么别人投诉我们 明摆着qq上讲要掏钱解决 为什么没有规则针对这类人的处罚?

答:亲你好,如果遇到买家利用发起的投诉来恶意敲诈的话,可以提交规蜜报案,报案链接:https://guimi.tmall.com

另外:目前对于售后的投诉,投诉小二主要为交易过程的投诉处理,如https://guize.bbs.taobao.com/?spm=0.0.0.0.tSJZzR&appId=4501&postId=1618595另外如果商品本身有涉及违法广告法的问题,一定要及时修改哦!

问:我的产品本来就是100%棉的,在详情里能写100%棉吗?

答:亲,你好。请核实您的吊牌信息,成分信息和吊牌信息上的成分保持一致。如确认是100%棉,可以写的。 问:昨天隔壁家店铺,在群里说了件事,说他们产品采用100%天然矿泉水,是X地规模最大水厂,这些他们都能拿出政府给的证书和报道,放到天猫上就被投诉。这到底是怎么样才不算违法广告法?即使是真的用当地天然矿泉水,有质检所、工商局给的凭据也没用? 答:如果可以提供有效凭证,是可以使用的~

问:特价也不能使用吗?我们确实大打折比之前低的呢!

答:特价这类不是广告法的范畴,属于价格法的范畴内,当描述特价时候需要标明清楚什么时间段是特价,不能说一直都是特价,这样是不太符合常理,属于诱导消费

问:今天又收到一例投诉,因使用“高档”这个词,我想知道又不是最高档,而且我的产品也不是全网最差的,用了高档违规了吗?“正品”和“高档”到底算不算违规?以及面对投诉如何有效处理才能减轻商家损失不被敲诈?

答:高档和正品都需要凭证证明,根据具体场景和具体商品,建议将描述写清楚,不要带误导即可。

问:如果被投诉 到工商 罚款一般为多少,随意罚款还是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答:亲,这个在《广告法》中明确规定,如被判广告违法成立的情况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 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 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问:关于广告法本身没有意见,毕竟新法规目的也是为了规范市场,可恨的只是利用法规,职业打假谋取利益的一帮人,我宁愿钱给国家,也不要给这帮XX 答:咱们商家本身也做好商品如实宣传,商品本身没有违法广告法的问题,被投诉也不用害怕。(规小蜜补充:来肥在圈内宣导好久了一把辛酸泪,你们咋都不认真看看来肥的广告法科普帖呢?!)

问:请问,驰名商标都是原先商品上有的了,平面是一时失误在详情页上有的改了有的没改,这个被拍下订单说要投诉怎么处理呢。

答:首先建议您现在在详情页上及时修改,商品上的字段建议也进行修改。

问:爆款加上品牌名可以用吗,比如我们是帕森,我们写帕森人气爆款,这样可以吗? 答:亲,如果是自己品牌店铺内的爆款,而且是有凭据(淘宝数据魔方)的话,是可以发布的。

问:标题中出现:“高档XXX奢华XXX”这也违反广告法吗?

答:如果您可以提供凭证证明就不需要修改,根据具体场景和具体商品,建议将描述写清楚,不要带误导即可。

问:宠物羊奶粉宣传写贴近犬猫母乳配方 吗?

答:亲,建议不要使用。广告法第二十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问:

1、食品类,“养生”可以用吗?

2、最好的给最爱的人,违规吗?

答:1.“养生”属于保健功效的描述,普通食品不可以使用的。2.“最好的给最爱的人”建议修改

问:NO.1 领口设计 NO.2 特色袖口 NO.3 肩部设计 这里面的NO.X 算不算违规 答:NO.1您是想描述顺序符号是吗,如果是描述顺序,建议直接用1.2.3代替哦。

问:我有句话,是针对一脚蹬的鞋子描述,“穿脱方便,懒人最爱”这样的语境下,这个最爱是否违规?

答:建议您修改”最爱“字眼

问:客服聊天过程中这些词语能说吗?如果客服人员说了,然后被投诉,是否会成立,天猫是怎么处理?谢谢! 答:亲,建议不要使用。聊天记录在平台是作为有效凭证的。这类情况在平台属于描述不符;如被投诉至工商部门,平台会配合处理,如行政机关要求平台处罚商家,会给与相应处罚。

问:那【高档】这个词究竟能用吗?有没有违法广告法呢?请给个明确的答复,谢谢 答:亲,高档这个词是不建议使用的,假设说商品质量问题一般,用高档就不太合适。

问:药品类产品 可以说解决 治疗 这些字样吗?

答:非处方药只能按照说明书上的字眼来描述,其他的不能多的呢!

问:万能 算不算极限用语?我有个同行用了万能 如果是极限用语 我就要开始跟他们打官司了!!!在线等

答:正常情况万能是不能用的哦,有一种情况是可以的,例如“万能”已被您注册成自己的品牌,描述自己品牌的时候这个时候是可以使用的。

问:BB霜可以使用美白词吗?

答:亲,美白属于特殊化妆品功效,需要化妆品有特字号。一般BB霜最多是表面的遮瑕作用而不是功效。

问:商品的印花图案中,有极限词,算违法广告法吗?如印着“万能”,“第一”等 答:亲,算的,商品描述中包括(标题,主图,详情图)都是不可以使用的

问:养生壶,可以写食谱材料的功效吗?例如枸杞红枣补血之类的? 答:养生产品记得不要写治疗功效!

问:请问 好评返现 现在到底能不能做?我们看到很多KA大商家的首页以及详情页都仍有这样的描述,我们电话咨询天猫小二,得到的答复是原则上不允许这类行为,但是当我们针对此类现象对某些店铺发起投诉的时候,发现无一起投诉成立,请问现在针对 好评返现 到底是如何规定的?

答:亲,目前天猫投诉投诉小二主要为交易过程的投诉处理,如:https://guize.bbs.taobao.com/?spm=0.0.0.0.tSJZzR&appId=4501&postId=1618595 ,但是平台是不支持好评返现的行为的哦!

问:【彻底】这个词可以用吗? 答:不建议使用的

问:高端高档奢华这三个词到底能不能用呢,还有非要用这个词要实名证明?

答:亲,这些是不确定的词,但是有可能是会被投诉要求出具凭证的。投诉是否成立,工商部门是要看具体凭证的。

问:超字可以用吗? 比如皮肤风衣本身很轻薄,写超薄可以吗? 答:超薄目前广告法是没有规定不可以使用的哦

问:如果我们的产品确实是类目第一名,或者类目销量前三名,这样的能打上去么?需要哪些数据来支撑呢?

答:如果可以提供具体的第三方官方凭证支持,例如数据魔方的数据

问:关于天猫所出售的产品本来就是正品,小二说【正品】需要凭证证明,是指那些凭证呢? 答:例如品牌的正规进货发票,或者品牌授权等

问:完美,绝无,必备,这些算是极限词吗? 答: 亲,这类算是极限词

问:我们是做奶粉的,在详情中添加了“增强免疫力”“提高骨骼强度”这样的词算是违反广告法吗? 答:奶粉是普通食品,不可以增加保健食品的描述。

问:求解写天猫唯一的官方旗舰店可以吗?

答: 如果的确是天猫唯一的官方旗舰店且可核实和证实的,是可以使用的

问:我是卖 羽绒服的在描述里面 使用的 “采用鸭子最保暖的部位” 这样也不行吗? 答:亲,不建议使用哦!

问:【权威认证】算违禁词吗?

答:需证实是什么权威认证,认证的证明是什么?

问:【超大】、【超强】、【超轻】可以用吗? 答:目前广告法没有规定不可以使用。

问:【精准减肥】 可以使用吗?

答:亲,这个要看具体商品的,减肥是宣传保健功效,需要蓝帽子和健字号批文。有了批文,是有食药核准的功效,按照核准功效如实描述。

问:如果被投诉了,我们马上改正这样的情况还能投诉成立吗? 答:亲,你好。如果买家向工商部门投诉,您的问题就会被分为“投诉”和“举报”2个部分。投诉的受理不是以您是否改正为前提,是以买家在购买时您的网页宣传情况为标准。如果当时确实存在宣传问题,投诉人会要求赔偿,赔偿方面双方进行协商处理,工商部门不会要求商家必须赔偿。但在举报方面,该问题会由当地工商部门联系您进行处理,处理时需积极配合及时改正。该问题最终是由当地工商部门来定性的,千万不要回避或躲起来找不到。

问:完美能不能用 精湛工艺能不能用

答:亲,“完美”是不能使用的;“精湛工艺”如果能提供相应实物照片,且与消费者实际收到的物品一致,则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

问:仅亏一天可以用吗,算极限词吗?

答:仅亏一天不属于广告法的范畴,属于价格法,如果不是仅亏一天,例如第二天还是一样的价格,这个就有问题了!

问:衣服洗涤说明中,其中有“水温最高不超过40度”。这句话有问题吗? 答:根据水洗标上的实际情况来填写,可以使用。

问:漱口水类目可以使用:消炎、杀菌、去除口臭异味、减轻牙龈炎、缓解牙痛等字样么?会违反广告法么? 答:这个非处方药只能按照说明书上的字眼来描述,其他的不能多。商品功效的宣传要看具体商品包装上的批文,属于哪一类。如消炎、杀菌属于消毒类商品才可以使用的。所以建议还是按照商品包装标签上的实际情况进行反应,不要使用自己认为有的功效。

问:**之王,**皇后,能用吗?护肤品有哪些违禁词呢?美白、抗衰老、祛痘、消炎、祛斑、淡斑能用吗?

答:亲,你好!**之王,**皇后都是不能使用的。普通化妆品不可宣传:美白、抗衰老、祛痘、消炎、祛斑、淡斑。特殊功效: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需要化妆品获得特字号)

问:完美这个词可以用吗? 答:不可以哦亲

问:图片是用了“比药还好 的牙膏”,遭到顾客投诉,目前已经修改,请问这个违反广告法了么?

答:《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亲,不建议做这样的比较,非药品的均不得宣传药品的功效。

问:只为奉献最醇正的什么什么能这样写吗? 答:亲,不能,无法证明您的商品是最醇正的。

问:我们商品很多形状如锥形圆柱体的,我们在标注数据时,要使用最大直径;产品的拉力有最大拉力值;线的最小线径等,这种不是宣传广告,只是针对产品说明数据,难道也违反广告法吗?不是广告宣传的正常用词都不行吗?

答:亲,如果只是对产品实际情况的描述并不是广告宣传也不会令人误解的是可以的。

问:我是卖图书的,有些书本的名称 里面带极限词的很多,这样的该怎么算? 答: 图书通过版权发表了的话,是不属于广告违法呢!

推荐第4篇:广告法

广告法应如何规制山寨明星在广告中的权利和义务2915

一、现状

在当今中国,对于““山寨明星””现象的规制尽管并非“无法可依”,但也应当承认,现行法律对形象权的保护是“不充分、不周延的”。《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该条没有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而被其视为代言人不承担责任的依据,对广告法应如何规制山寨明星在广告中的权利和义务这个问题也没有明确的回答,于是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解读,有些人认为山寨代言人参与广告的行为就是广告经营行为,并且从中受益,无需担当法律责任。有些人则认为“山寨明星”们出于营利目的,故意模仿明星的穿着打扮和行为举止,无论是否直接利用明星的“名号”,都会给消费者造成一定混淆,在代言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已成为共同侵权人,应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针对广告法应如何规制山寨明星在广告中的权利和义务这个问题,本文试从构成“山寨明星”这种广告活动的中的“山寨明星”、广告主、广告公司、消费者四个方面入手,进而解答该问题。

二、广告三主体与问题解决

(一)山寨明星

从过错侵权责任构成四个要件的要求分析,山寨名人代言商业广告可以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代言人应该与其他侵权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山寨名人代言广告具有违法性。《广告法》第38条规定仅仅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的侵权责任,并没有直接规定广告代言人的侵权责任。 山寨名人代言广告损害了其所模仿的名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山寨名人代言广告侵害了名人的肖像权、姓名权、声音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山寨名人代言广告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山寨名人代言广告对于所模仿的名人以及消费者所造成的损害,实际表现为期待利益或者现实利益的损失。

在确定山寨名人代言广告行为与所模仿的名人或消费者的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应用不同的因果关系规则。在侵害所模仿的名人的人格权时,确认所模仿的名人市场价值减损与山寨名人代言广告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应当适用直接因果关系规则。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属于多因一果侵权情况,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规则。

山寨名人代言广告的过错表现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就被模仿的名人起诉的侵权责任,山寨名人代言广告的主要过错形式是故意。就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山寨名人代言广告的过错应当是过失。山寨名人代言广告应当承担最高的注意义务,即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15]确定其是否违反该注意义务,应该主要考虑如下因素:危险或者侵害的严重性;代言人的获利情况;防范避免损害发生的负担情况;代言人在广告中的主观意思表示。 结论是,如果山寨名人明知或者应知自己所代言的广告是“山寨式”的、“李鬼式”的,仍然参与设计、制作、发布广告,那么其就具有主观过错。

(二)企业主

对照商家的行为,虽然商家有意让“山寨明星”模仿明星的发型、衣着、动作,甚至神态,使消费者误以为是正牌明星代言,但毕竟“人有相似”,而每个人都有一张脸。肖像权作为具体的人格权,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不能因为长的像明星而不剥夺了其本应享有的肖像权。故而,只要经本人同意,普通人也可以允许他人出于营利目的而有偿或无偿的使用自身的肖像。

商家的行为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法律的功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公平、有序。当山寨产品、山寨明星的进入,开始影响社会的正常生活消费和交易时,就需要法律进行规范。虽说法律是滞后的,对于“山寨产品”、“山寨明星”这一新生事物并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可规范,也无判例可借鉴,但并不表示它就一定能钻法律的“空子”。虽然商家这种打“擦边球”的行为,没有触犯民法,但并不表示法律对它就真的束手无策。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经营者“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之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进行“一加一”的双倍赔偿。

一个正常健康的市场经济必须在公平、有序、健康的规则下竞争,而我们需要一个公平、文明的消费环境,像商家这种大打法律“擦边球”的行为不值得提倡,严重的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商业欺诈。企业用山寨明星做代言可能会伤害公司品牌,存在一定风险。

(三)广告公司

有观点认为,山寨明星从包装到推出的整个过程中,最受益的一方不是企业,也不是山寨明星本人,而是包装山寨明星的网络公司或广告公司。”张律师说,“山寨明星处在整个产业链的下游,他们分得的利润取决于包装他们的广告公司,而企业起用山寨明星又存在风险,所以获益最大的实际上是对山寨明星进行包装的广告公司。山寨明星代言存在的侵权隐患是可以规避的,如果山寨明星在代言时用的是自己的名字,或者其他艺名或化名,那就不构成侵权。

“如果没有引起误会的行为发生就不会构成侵权,但是如果山寨明星在头像上做修饰,让他和真正的明星更加相像,或者在对山寨明星进行标注时,写成„山寨版某某某‟,但是„山寨版‟三个字写得很小,某某明星的名字又写得很大,引起消费者的误会,那就构成了侵权。”

广告公司要遵守《广告法》的相关法律,不要投机取巧。

(四)消费者

2008年以来,“山寨”之风刮遍大江南北,“山寨明星”更是充斥网络荧屏。这些“山寨明星”模仿甚至假冒“明星本尊”,参与娱乐节目,投身商业推广。一时间声名鹊起,财源滚滚。“山寨明星”的模仿性表演不乏娱乐价值,且关涉言论、表达自由,并不违法。“山寨明星”凭借本人体貌特征和文艺才能从事演艺活动、获取收益,无可厚非;反对者则主张,“山寨明星”利用“明星本尊”的名声吸引公众眼球,获取不正当利益,有侵权之嫌。

这种现象的出现,和消费者的“支持”是离不开的。消费者要发挥其舆论监督的职能,不能纵容该现象的泛滥。

三、道德的补助

除了上述三个主体的分析,道德是在法律植物规制山寨明星在广告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个重要方面,三者都应该流有道德的血液。法律与道德有相互重合的部分,也有相互矛盾的部分,单就与道德相关的法律而言,这一部分一般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遵守这些法律规定,是道德的起码义务,但是法律不干预或是无法干预道德可以干预。那些与道德无关的法律,非道德所能调整,只能由法律调整。法律和道德都随人类生产生活所需要的发展,调整的范围日益扩大。有时候个人的良心不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不道德的,而在另一时期,而在另一时期又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不道德的。而法律则不同,它以国家强制力做后盾,当个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并不必考虑违法主体的承受能力,只需根据准则适用法律,做出评价而已,违反法律就要承担法律后果,受法律制裁。道德与法律的区别并非完全在强制力的有无,道德的强制力,可以借助社会无形的压力,迫使人民履行道德义务。

因此,怎样是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才是最关键的。法律所体现的道德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道德又具有法律的性质为人民所遵守,才是对法律与道德关系最完美的诠释。我国立法机关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专门的形象权法。这不仅是规制““山寨明星””现象的一时之需,更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必然选择。

推荐第5篇:广告法

● 不可缺少部分 开发商名称 产证号(预售证号) 价格有效期

照片类型:如有照片,请注明“效果图”或“实景图”

首付:如有首付概念,请注明“按揭银行名称以及年限和贷款百分比” 广告忠告语:本广告仅供参考 广告中具体内容可作为购房合同附件 ●禁用广告用语

升值潜力大,升值空间大、高回报、回报率高、投资回报高、保底回报 稳健收益 顶级、最佳、绝佳、极品、至尊、楼王、绝版、唯

一、无敌、独一无

二、仅此一套、超级、超、首、最、奢侈、××王、第一法租地段、老法租界不可复制(租界概念)、豪宅、风水好,风水宝地、贵族式华宅 ●五大“不能”

◇不能出现繁体字 ◇面积,需标清:建筑面积 ◇价格不能写“××万元起” 正确:“××万-××万”或“××万” ◇不能以时间表示距离 ◇不能写地铁

正确:轨道交通,并须注明“几号线” ◇面积不能写平方

正确:平方米或m2 广告警示语标注文字大小,不能小于正文文字最小字号。

新广告法正文部分: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二十五条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极限用语包括哪些?

如: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

一、唯

一、首个、首选、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

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

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均属于极限用语。

推荐第6篇:国有企业公文处理实施细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适应日常办公需要,推进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的公文是本单位在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国家、自治区、电力公司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和工作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本单位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专人负责,不断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 行政办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

- 1也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方法。

(十)纪要

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 “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 3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二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 行文关系应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能越级行文,确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同时抄送越过的上级机关;向下级单位的重要行文,应抄送其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四条 行文规则

(一)本企业可以对所属部门部署工作,可以向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请示、报告工作,可以同政府各委、办、局相互行文,也可以根据政府的授权和有关规定,答复有关政府机构提出的业务问题,但无权对其下命令、作指示。

(二)管理部门在主管业务范围内,可以本部门名义向所属各部门行文,由行政办统一印制文头,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发,各部门文书负责编号,编号为“XX„20XX‟X号”,加盖部门印章,行政办不负责核稿。此类公文只能对局属单位行文,不能对局外部行文。各部门之间不互相行文。多个部门联合发文,发文字号取主办部门发文字号。

(三)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等业务性较强的公文,在报请上级审批的同时,可抄送下级机关及有关单位。

(四)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

- 5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行政收文由行政办文书签收;机要件、党委收文由党委工作处文书签收。代表本企业参加会议带回的重要文件和各部门收到给本企业的公文,应对口交行政办、党委文书处理。

(三)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电子公文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中填写收文登记簿。

(四)拟办。文书部门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并根据公文内容提出拟办意见。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批办。由文书依据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行政办文书呈送局领导、各部门传阅的文件,在传阅时不得积压、不得横传。

(五)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根据批办意见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应主动承办,会办部门应协同配合。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

- 7

推荐第7篇:广告法复习资料

广告法的概念:广告法是调整管理和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告法的调整对象:广告管理关系(即广告管理机关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之间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广告经营关系(广告活动经营者之间所发生的经营关系)广告法基本原则:1.真实合法原则2.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守信原则5.遵守法律和行为法规的原则。广告管理机关是工商机关,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行政管理局。广告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能:1.立法和法规解释2广告经营登记3.广告的监督检查4.接受违反广告投诉、查处和复议广告违法案件5.广告管理的协调和服务6.指导广告业健康发展 广告管理法律体系是调整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共同参与的广告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章程的总称。广告管理法律体系的构成:广告管理法律体系是有基本法《广告法》、主要法规《广告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相关法律、行业规章、政策性文件几个部分组成。广告主: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广告主的特点:

1.广告主必须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2.广告主发布广告的范畴为商业广告3.广告主的行为范围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广告主的权力是指广告主参与广告活动中,根据法律的规定,在财产和人身方面,应当享有的民事权力。广告主的权力:1.广告决定权2.对广告代理公司和广告媒介的选择权3.拒绝行政机关乱收费、乱摊派的权力4.要求进行不正当竞争企业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的请求5,。要求广告管理机关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6.申请复议和 提起诉讼的权利 广告主的义务是指广告主在参与广告活动中根据《广告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广告主的义务:1.广告必须复核人自己经营范围的义务2。必须委托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3.应当具备或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4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义务5.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义务6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的义务7依约定支付广告费8.不得发布法律禁止生产销售商品的义务做好广告证明文件,各类证明文件的审查(P75)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飞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广告经营者的义务:1.依法审查的义务(主要义务)2.依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3.收费合理公开、备案4,不得利用任何形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的权力:1.依法经营方法的权力

2.依法审查广告的权力3.依法制定广告收费标准的权力——自定价权4.按约定收取报酬的权力5.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力广告经营者的表现形式:1.广告设计者2.广告制作者3.广告代理者广告发布者,是指广告主或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广告发布者的义务:1.提供真实的覆盖率、收视率和发行量2.不得发布法律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和禁止提供的服务的广告3.不得违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4.不得发布新闻广告广告发布者的特征:1.广告发布者必须是法人或经济组织,个人不能是发布者2.必须有发布广告的媒介广告发布者的种类:1.大众新闻媒体2.具有发布媒介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新闻广告(P92)广告审查制(P130)广告发布的禁止性标准:1.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2.不得使用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3,。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4.不得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6.不得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7.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歧视的内容8.不得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9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10.不得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广告发布的其他标准:1.对广告介绍商品或服务的内容要求清楚、明白2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质量3.涉及专利的产品广告应标明专利号、专利种类4.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与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5.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6.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7.不得随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做广告8.禁止用领导人的名义、形象、言论做广告广告发布监督管理(P145)医疗广告的概念: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通过一定的媒介或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其运用科学技术诊疗疾病的活动医疗广告内容的规定:医疗广告的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治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医疗广告中不得出现的内容:1.不得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2.贬低他人的内容3.不得有保证治愈或隐含保证治愈的内容4.不得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内容5.不得利用患者或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6.不得冠以祖传秘方或名医教授等内容7不得单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8不得出现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办法9.不得出现违

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医疗广告禁止出现的内容:1.祖传秘方、名医传授2.以通信方式诊断疾病3.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eg变性手术、人工受精、胎儿性别诊断等户外广告:户外广告是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以外又一重要媒介形式。凡是能在露天胡奥公共场所通过广告表现形式进行诉求达到促销目的的媒体物质均可称为户外广告户外广告的范围:1,。利用公共或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橱窗等广告2.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3.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1。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2.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达的正常使用3.不得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4.不得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进行5.不得在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发布广告

案例1.“协和G3”机贬低同类产品广告案。1995年3月,《抚顺日报》在第三版为抚顺胜天寻呼台发布一则介绍“协和G3”寻呼机广告。广告称:“协和G3机:隆重登场,夺取王位,打败天下无敌手”,“协和G3机功能无比、信息无比、储量无比、安全无比、价格无比”。该则广告发布后,引起其他品牌经销商的强烈不满。 ⑴ 《抚顺日报》发布的这则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几条?为什么,应如何处理?答:《抚顺日报》发布的这则广告,贬低了其他品牌的寻呼机,予以没收广告费用及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广州京粤广告公司“免费做广告”虚假广告案。 1995年2月中、下旬,广州京粤广告公司分别在广东省和广州市的两家广播电台发布“唔使花钱做广告”、“做广告不用钱”的广告120次和296次;在某晚报发布“免费做广告、携手创辉煌”的广告,投入的广告费共约8万元。所谓“免费做广告”,其实是要求客户先期投资服务费用,3年后还本,利息不退。就是说,京粤广告公司是以广告客户3年投资的利息为广告费,并非免费做广告,或不花钱做广告。请问: ⑴ 上述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几条?为什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如何处理?答: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因为上述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含有虚假的内容,责令京粤广告公司停止继续发布上述广告;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除以全部广告费1倍的罚款。对发布上述广告 3家媒体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应依法制作出行政处罚。3.石家庄有线电视台广告部发布“含羞草雨水靓肤露”违法广告案1995年6月2日,石家庄有线电视台广告部与重庆含羞草科技实业公司签订播出“含羞草雨水靓肤露”化妆品广告合同,随后该台从6月5日至7月7日在《电视导购》栏目中播出该化妆品广告,宣传该化妆品为“纯中药制作,对黄褐斑、老年斑有特效”,收取广告费12000元。石家庄有线电视台广告部工作人员在承接该化妆品广告时,只查看了广告主——重庆含羞草科技实业公司的《营业执照》,未按有关规定查验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就按照客户的要求发布了“含羞草雨水靓肤露”化妆品广告,广告中宣传该产品对黄褐斑、老年斑有治疗效能。请问 ⑴ 上述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几条规定?内容是什么? 答:违反了“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规定。⑵ 上述违法广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如何处理?答:对负有审查责任的石家庄有线电视台广告部作出以下处理:

一、停止发布“含羞草雨水靓肤露”化妆品广告;

二、没收广告部收取的12000元广告费;

三、处以广告费3倍罚款36000元,两项合计48000元,上缴国库。

4。“贡”字牌商标违法广告案。杭州中茗实业有限公司是以经营茶饮料制造为主的企业,该公司为推销其产品,于1995年7月8日在《杭州日报》报眼位置发布该公司出品的西湖龙井茶罐装饮料广告,广告中标明该产品注册商标为“贡”字牌,并且标注其为“著名商标”字样,支付广告费用13000元整,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发现该广告后,调查认定,“贡”字牌并非注册商标,该公司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并自标为“著名商标”,属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请问: ⑵ 上述违法广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如何处理?答:,对中茗实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一、停止发布此广告,并在《杭州日报》上以等额广告费用刊登公开更正广告,消除影响。

二、罚款13000元整。

推荐第8篇:广告法 作业

论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责任认定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品牌已成为市场营销的重要手段,企业聘请明星作为广告代言人的现象日益普遍,但明星代言的一些负面影响也颇受人们的争议。本文从明星代言的作用、对其案例的分析和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展开分析,探讨明星代言广告的相关法律责任,以达到全面认定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的责任的目的,进而以此警示和规范明星广告代言,希望其走上健康良性发展的道路。

关键词: 明星代言(Spokesman) 名人效应(Celebrity charm) 虚假广告(False advertising) 连带责任(Joint liability) 政策(Policy) 正文: 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种商品琳琅满目,品牌竞争也就随之日益激烈,而且竞争手段也多样化。以著名影视演员、歌星、体坛名将、社会名人等各界明星作为企业和产品代言人的现象也日益普遍。成功的明星代言能令代言的品牌相得益彰,蓬荜生辉,使目标消费群体倍感亲切和信赖。而一些品牌个性特征与品牌代言人完全相悖,甚至有少数明星代言涉嫌虚假广告或违规广告,给消费者留下极差的印象,对公共社会也带来一些不利影响。因此探讨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责任认定,有必要全面解读明星代言现象,最大限度发挥明星代言的积极作用,尽量避免明星代言可能存在的风险,让明星代言走上健康良性发展道路。 首先要明确明星代言的内在涵义--是以明星作为形象代言的方式来传达品牌独特、鲜明的个性主张,使产品得以与目标消费群建立某种联系,顺利进入消费者的生活和视野,达到与之心灵的深层沟通并在其心中树立某种印象和地位。它通过一定的媒介或载体传播给目标受众,从而在品牌如云的市场中树立和打造个性化的品牌形象。

而众多品牌喜欢用明星代言的原因在于,明星代言具有很多优势。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1、将受众对明星的关注转移到对产品的关注,提高品牌的关注度和知名度。

2、利用受众对名人的喜爱,产生爱屋及乌的移情效果,增加品牌的喜好度。

3、通过名人的个性/形象魅力,强化产品及品牌的个性/形象。有一项关于明星广告的影响调查,调查中50.2%的人认为明星广告对自己会引起关注,10.5 %的人认为对自己会刺激购买,38.3%的人认为对自己没

有更多的影响,这说明明星广告确实产生了明显的社会效应。

例如周杰伦代言的中国移动的动感地带品牌,外表冷酷的周杰伦一句广告语“我的地盘我做主”,就打动了那些处于叛逆期、渴望自主的年轻人的心,非常符合动感地带年轻人的短信服务的定位,取得了良好的品牌宣传效果。还有美国超级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1984 年代言耐克品牌后,以飞人乔丹命名的体育用品深得青少年喜爱。据专家估计,耐克仅仅借助乔丹代言及“Just d o it ” 这一句天才口号,就使其运动鞋在美国的市场占有率由18% 升至47% ,耐克公司也因此成为利用明星代言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典型范例。但是名人广告效应不全是这样的。还有一些名人代言的虚假广告时常出现在公众的视野。

侯耀华代言虚假广告病历---2009年,中国广告协会发出通报,著名演员侯耀 华共代言了包括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多个行业的10个虚假产品广告。这些广告包括澳鲨宝胶囊、渭肠益生元、加拿大V6胶囊、黄金九号、方舟凯达降压 仪等。事件被曝光后,侯耀华开始还高调坚称要维权,因为不夸张就不叫广告。随即其言论遭来口诛笔伐,认识到问题严重性的侯耀华连忙发公开信道歉。在新版《广告法》中规定,明星除了要为代言虚假违法广告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等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明星代言广告要负责,代言虚假广告更应该负担相应法律责任!

我国1994年10月27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该法对广告经营行为中发生的侵权行为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主要是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而针对近年来明星代言广告的泛滥现象,在最新的《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对现行广告法进行了较大修改,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大主体的基础上,把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包括名人、明星等公众人物也列为了需要规制的广告主体,把连带责任的主体扩展到个人,约束代言行为。并且新版《广告法》中规定,明星除了要为代言虚假违法广告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等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广告协会法律服务中心

主任李方午认为,广告代言人实际上包括了3种情形:一是现身说法型,这类代言人不仅自己使用该产品,还进行宣传推荐,这是最明显的代言人身份,应承担的责任也最大;二是介绍推荐型,在广告中不说自用,只说产品效果;三是“形象大使”型,明星出现在广告中的身份是主持人或采访者,也就是“有名的非记者”,看上去似乎和产品没直接关系,但只要出现在广告中,实际上就是对产品的一种默许、承认,起码表示不反对此类产品。所以足以可见明星代言广告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代言虚假广告更应该负担相应法律责任!

我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都有涉及虚假广告问题,这说明我国对虚假广告这一违法现象给予了足够重视,并用行政、民事、经济、法律等手段加以制裁,同时在每年一度的节目中也将虚假广告曝光,这在一定程度上对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有所打击,缓解了一些矛盾。但对个体代言上的规定仍有瑕疵,使对该类问题的追究处于空白状态。而国外对于明星代言广告这一块制度很严厉。比如在韩国虽然很多明星的身影频繁地出现在各类电视广告中,但是有关虚假广告的问题却很少发生,究其原委是通过严厉的预审制度防患于未然。在美国,明星代言人广告必须“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意思就是明星们必须是其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就会被重罚.一个好莱坞演员曾因做虚假广告被罚款50万美元。

而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审议通过,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将面临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民事赔偿责任。即

1、《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可见社会对明星广告代言这一块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所以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认定也不再是无律可寻,慢慢的清晰化、明朗化。

在我看来要想规范明星代言广告行为,最大限度发挥明星代言的积极作用,尽量避免明星代言可能存在的风险,让明星代言走上健康良性发展道路。不光要明星本身的自律,更需要相关广告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企业的共同努力。

第一:代言广告是名人的权利,但与这项权利相对应的,明星们要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洁身自好; 代言产品不能过多过滥; 对代言企业或产品要做市场调查,尽量选择市场品牌知名度高、信誉良好的企业; 要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仅要保护自己,也要对代言产品负一定责任。

第二:社会国家方面1.完善广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2.加大执法力度,健全广告监管体系。3.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执法力度,强化对媒体发布广告的监管,明确其连带责任。4.加强广告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广告协会的作用。7.加强普法教育,提高消费者对虚假广告行为的鉴别能力。

第三:企业方面

1、要考虑所代言的产品与明星的发展周期是否吻合

2、要考虑品牌的个性与明星的风格是否一致?

3、要考虑明星与产品是否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

4、要考虑是否符合整合营销传播的规律来发挥明星的效应?最根本的还是把自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信誉与品牌扎扎实实的做好。因此,代言人市场的规范与完善,还需要行业组织的通力合作,加快该领域的标准化与法制化建设,为品牌与明星组建一个美好家庭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李正良、徐丽瑛,明星广告代言的风险审视与对策,湖南科技大学学报 2004年11月第6期

2) 王兴运,形象代言的法理分析,西北政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 《理论导刊》 2003年4月

3) 百度文库—明星代言的利与弊

4) 百度文库—虚假广告罪

推荐第9篇:广告法重点

第七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国旗、国徽、国歌象征着国家的主权与尊严)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依法行使管理国家事务权利的机关和人员,其名义和形象代表着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地位和身份特殊,用于广告不仅不严肃,也有损于国家机关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违背事物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客观上抬高了自己、贬低其他竞争对手的作用,不利于公平竞争)

第十三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1.广告和新闻报道不同,新闻不允许虚构,广告可以在真实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艺术加工。

2.新闻不能收费,广告可以收费。

第十八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同时也禁止所有以大众人物为对象的媒体发布烟草广告)

第二十五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他人可以是单个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团体等。)

第三十四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品、医疗等商品服务广告发布前要经过审查,药品发布前要经过省级药监局的审查,取得药品广告的文号方可发布;医疗器械发布前要取得省级药监局的批准,取得医疗器械批准文号方可发布;农药和兽药发布前要经过省级农业和畜牧业主管部门的审查,取得农药和兽药广告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保健品发布前要经过省级药监局的批准,取得保健品广告批准文号方可发布;医疗广告发布前必须取得省级卫生部门发布的省级卫生审查报告方可发布。)

二、《广告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三款,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并在广告中标明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时间和部门。 (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有效,其他机构颁发无效不准发布在广告中)

三、《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十五条,国内企业在境外发布广告,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员在境内承揽和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在中国注册的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代理。

四、《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第九条,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营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双方都必须是);

(二)合营各方须成立并运营二年以上;

(三)有广告经营业绩。

(中外合营包括中外合资和中外合营)

五、《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从事广告业务的下列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二)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出版社)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以企业为形式的不必申请,如广告公司)

六、《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第十条,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有效率和治愈率的;

(六)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

(七)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效退款”、“无依赖”、“保险公司承保”等承诺性用语,含有“唯一”、“精确”、“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等绝对化或排他性的用语。

八、《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

九、《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第七条,广告客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第八条,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他人名义中关于“代言人”和“证人证言”问题,可以用“代言人”,“代言人”以第三者身份客观介绍;不能用“证人证言”的原因包括不能以使用者身份,不能以使用前后的效果对比介绍,不能“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

十、《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省级药监审查不能管理,县级以上工商监督管理)

十一、《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第三条,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由国家控制)

(二)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具备国家标准)

(三)军队特需药品(涉及军事机密)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已经明令禁止)

(五)批准试生产的药品。(不具有稳定性)

第四条,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处方药必须凭医生处方才能配到或购买到,专业性和针对性很强,如果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就会误导消费者,不利于国家对药品市场的管理。)

第十五条,药品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药品广告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名义介绍药品。 (儿童是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未成熟,用药与成年人不同,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二、《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第三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户外广告登记申请,由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在依法查验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确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申请登记条件后,向户外广告发布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发布所在地)

十三、《关于禁止报刊刊载部分类型广告的通知》

(二)自2006年11月1日起,所有报刊暂停发布以下广告:治疗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及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等疾病和无痛人工流产内容的医疗广告。

(三)禁止刊载含有淫秽、迷信、色情内容或格调低下的广告;禁止刊载传播不健康内容的声讯台广告;禁止刊载介绍赌博技术的广告;禁止刊载介绍汽车解码器、万能钥匙、麻醉专用药等各种可用于犯罪技术的广告。

十四、《关于整顿广播电视医疗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内容的通知》

(二)自06年8月1日起,所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暂停播出介绍药品、医疗器械、丰胸、减肥、增高产品的电视购物节目。

十五、《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第六条,广告主自行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标明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同时标明广告经营者的名称、地址。

第八条,广告经营者申请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营广告,具有代理和发布广告的经营范围,且企业名称标明企业所属行业为“广告”;

(二)有1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企业成立3年以上。

第十二条,广告经营者应当在每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顶部位置标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广告经营者名称和地址、登记证号、期数、发布时间、统一标志“DM”。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依次组成:广告经营者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企业字号+“广告”字样。

十六、《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第七条,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食品广告与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包含医疗作用。食品的功能是满足人们的食欲,保健食品功能是调节人的机体,都不能治病。如果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间接宣传治疗作用,会误导消费者。)

第十条,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保健食品功能目录:免疫调节,延缓衰老,改善记忆,抑制肿瘤(卫生部已于2000年1月暂停受理和审批)

十七、《酒类广告管理办法》

第七条,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六)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的明示或者暗示;

(七)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

(房地产、医疗器械、药品、医疗都不能出现评优„等)

十八、《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节目以及报纸、期刊的文章,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烟草广告禁止在以大众为宣传对象的媒体上做广告) 十

九、《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第十条,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第十六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第十八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十、《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广告用语用字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八条,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在文化范围,语言文字是一个国家的尊严和主权,因此我国广告语言文字的管理明确规定,在我国境内刊播广告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其广告用语用字应该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因特殊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

二十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小区招商广告管理的通知》

(三)经济小区招商广告禁止出现下列情形:

1.使用诸如“户籍不限、行业不限”等用语;

2.对办照期限、办照结果作出保证;

3.暗示无需注册资本,只需支付较少费用即可办理营业执照;

4.假借政府部门的名义对外招商;

5.表述中涉及政府部门职能。

二十二、《关于加强医疗美容服务广告管理的通知》

(二)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须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根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三)医疗美容服务广告宣传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执行、医疗美容机构必须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并按照医疗广告格式化的要求进行广告宣传。

二十三、《关于加强招聘、招工广告管理的意见》

(四)招聘、招工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2.人才中介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招聘、招工广告的,广告中应当同时注明《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或《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名称和证号。

3.广告主自行招聘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广告中应当同时注明“非中介,不收费”字样。

二十四、《关于在房地产广告中标注忠告性用语的通知》

凡利用各种媒介和形式在本市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应当以醒目文字注明:本广告作为签订购房合同的参考。广告中有明确约定的事项,可作为合同附件。

(要用经济合同法的条约来制约规范房地产开发商的广告行为,要使其严格履行合同要约和广告承诺,防止其将广告和合同相分离,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以防其误入虚假房地产广告的“黑洞”)

二十五、《关于严禁刊播有关性生活产品广告的通知》、《关于禁止发布有关性生活内容广告的通知》、《关于转发的通知》、《关于发布有关性生活有关的产品和服务广告问题的答复》

性生活用品和性生活内容严禁发布广告。

二十六、《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含有有奖销售内容广告管理的通知》

(一)在抽奖式有奖销售中,下列促销活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广告:

1.经营者单独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利用各类彩票设置奖励推销商品,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不能超过5000元)

推荐第10篇:广告法讲义

1、立法目的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广告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广告法是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的,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该法施行二十年以来,对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广告业的迅速发展,广告发布的媒介和形式发生了较大变化,现行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过于原则,约束力不强,对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缺乏规范,已不能完全适应广告业发展的客观需要。近年来,社会各界对修改、完善现行广告法,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呼声十分强烈,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了修法的建议和提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广告法修订工作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一类项目。2014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国务院提请的广告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此后又经过2014年12月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15年4月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两次审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广告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广告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广告活动,并通过对广告活动的规范达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

1.规范广告活动。社会经济活动中,广告是商品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推销其商品或者服务的重要手段,作为商业营销活动的一种方式,广告活动在实践中容易出现一些不规范的现象,主要涉及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一些国家和地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竞争法,对广告活动进行规范,同时通过一些专项法律,对涉及烟草、酒类、食品、医疗等特定商品的广告活动和通过电视、户外等特定媒介进行的广告活动作出规范,如美国、英国、法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一些国家和地区则制定了专门的广告法,统一对广告活动进行规范,如俄罗斯、西班牙和我国澳门地区等。我国于1994年10月制定了广告法,针对实践中的问题,明确广告活动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定广告的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建立特殊广告发布前审查制度和户外广告管理等制度,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等。此次修改,针对进一步规范有关广告活动的需要以及广告发布媒介和形式变化等情况,围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增加了针对医疗、保健食品、教育、培训、招商、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广告的专门规定,对烟草广告的内容进行了完善,增加了有关针对未成年人的广告、有关互联网广告的规范,增加了对虚假广告的界定,进一步加大了对虚假广告的惩处力度,对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行为进一步规范,强化了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2.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告是商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通过广告,商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对消费者的购买决定产生影响,通过规范广告活动,使消费者不受虚假广告的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根据本法,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构成虚假广告;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3.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广告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生产、引导消费、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文化发展方面,具有积极作用。本法通过规范广告活动,明确广告活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有关部门的权限和职责等,对广告活动涉及的方方面面予以规范,将起到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4.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广告是商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进行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通过规范广告活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要求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要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等的规范,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起到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作用。

2、广告法调整范围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调整范围以及关于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定义的规定。

一、本法调整范围

广告活动可以分为商业广告活动和非商业广告活动,商业广告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宣传活动,非商业广告活动则不以营利为目的,通常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公告、启事和声明,包括政治广告(如竞选广告)、公益广告和个人广告(如寻人启事和征婚广告)等。商业广告活动的性质、特点和监督管理不同于非商业广告,实践中最常见也最容易对消费者和社会经济秩序产生影响的广告活动主要是商业广告活动,因此,本条第一款规定,本法的调整范围是商业广告活动。需要说明的是,本法的适用范围是商业广告活动,但同时在附则中对公益广告作了原则性规范,目的是宣示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强调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并授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益广告的管理办法。 本法调整的商业广告活动,第一,须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广告活动涉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各个环节,只要某一环节发生在我国境内,其相应的广告活动即须受本法调整。第二,须是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商业广告活动。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包括进行了工商登记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企业法人等。实践中一些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自然人等,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也应属于本法所指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第三,须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广告总是需要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来进行。这里所指的“媒介和形式”范围较广,通常包括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印刷品、电话、互联网、户外广告设施等,但不限于这些范围。第四,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目的是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不以推销为目的的介绍,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这里的介绍,包括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也包括对企业形象进行宣传等的间接宣传,通过间接宣传,目的仍然是使消费者对企业认可,购买其商品或者服

明确虚假广告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释义】本条是关于虚假广告的规定。

一、虚假广告的含义

虚假广告应当同时包含两个特征:

1.形式上,广告的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广告内容虚假,即广告内容不真实,与实际情况不符。例如,将国内小作坊产品宣传为国外知名企业产品,宣传药品包治百病,等等。广告内容引人误解,一般是指广告中使用含糊不清,或者有多重语义的表述,或者表述虽然真实,但是仅陈述了部分事实,让人引发错误联想。例如“瑞士进口全机械机芯手表”,既可以理解成机芯是瑞士进口的,又可以理解成手表是瑞士进口的。

2.效果上,造成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客观后果,或者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此处的“消费者”,既包括购买了广告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又包括可能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的潜在消费者。

应当注意的是,“欺骗、误导”应当与广告的艺术表达相区分。广告需要通过一定的艺术手法来表达,有的内容虽然虚假或者引人误解,但正常的消费者能够正确理解其含义,不足以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不构成虚假广告。例如,某化妆品宣传“今年二十,明年十八”,虽然现实中不可能实现,但是消费者都知道这是夸张的表现方法,不会被欺骗或者误导。

二、虚假广告的情形

为了便于识别判断虚假广告,本条第二款对构成虚假广告的常见情形作了列举。分别是: 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为虚假广告。例如,没有货物、虚构产品发布邮购广告,打算收到汇款就跑的;不具备从事特定服务的资质、能力等,就发布提供服务的广告等。

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为虚假广告。此项规定包括两个条件:一是,商品、服务及其允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例如,将国产商品宣传为进口商品;将工业化制成品宣传为纯手工制品;将提供服务的普通工人宣传为国家高级技师;将三无产品宣传为拿过若干国际国内大奖;宣传无条件包退包换,结果拒不履行;等等。二是“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即宣传的虚假信息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如果信息虽然不真实,但对购买决策没有实质性影响的,不构成本项规定的虚假广告;例如,某商场宣称“十周年店庆,三折特惠”,实际上该店营业仅九年,该信息虽然不真实,但对消费者购买决策有实质性影响的是优惠力度,不是营业年限,即不构成本项规定的虚假广告。

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为虚假广告。广告中使用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能够大大增加广告的可信度以及商品或者服务的吸引力,从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因此,证明材料本身应当真实、准确。如果证明材料本身是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则必然会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

4.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为虚假广告。广告中关于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描述,是吸引消费者购买的重要因素,其描述既不能无中生有,又不能肆意夸大,否则,必然构成欺骗、误导消费者。例如,招商广告虚构收益,药品广告宣传“包治百病”,牙膏广告宣称一刷就白,在减肥产品广告中用演员假扮消费者介绍减肥成功经验等。

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虚假广告情形千变万化,在本法中无法逐一列举,为防止挂一漏万,本项规定了兜底条款。

互联网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释义】本条是关于规范垃圾广告的规定。 对本条的理解,需要把握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是向其发送广告的前提 随着社会的进步,自然人的私人生活空间的安宁越来越受到尊重和保护。未经公民的同意或者请求,向自然人的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或者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使他人在接收、查看、删除这些广告时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侵扰了他人私人生活空间的安宁,侵害了他人私生活不受侵扰的权利。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通过立法制定了保护消费者不受无关商业信息侵扰的措施,如欧盟和日本的法律都规定,在消费者表明不希望接收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情况下,禁止经营者通过邮件或者其他方法继续向消费者发送该类信息。我国法律也对保护个人不受商业性信息打扰的权利作了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同时,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这些规定均明确了经营者负有确保消费者不受无关商业信息侵扰的义务。本条第一款参考了上述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对于本款的理解,需要把握以下几点:其一,规范的是向自然人的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的行为,不仅包括向自然人的住宅、交通工具,也包括向自然人的其他场所发送广告。其二,规范的是以电子信息方式向自然人发送广告的一切行为,不仅包括通过电话、短信、传真,而且包括通过电子邮件、社交媒体平台、应用软件等方式发送广告的行为。其三,向自然人发送广告必须经其同意或者请求,也就是说,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是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和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的前提。

二、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应当承担的义务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对本款规定的理解,需要把握以下两点:首先,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也就是说,必须明确、如实地表明发送者的身份和联系方式,包括其名称(或姓名)、电话、有效邮寄地址等可以确定发送者真实身份的信息。其次,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实践中,一些广告主经常用群发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大量受众发送电子邮件广告,接收者往往并不欢迎这些广告,却被迫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接收、读取和删除这些电子垃圾广告,而且由于发送者提供了错误或者虚假的回复地址,接收者无法拒绝继续接收,不得不继续受到电子垃圾广告的侵扰。针对上述情况,本款规定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也就是说,发送者应当保证接收者可以方便地拒绝继续接收商业性电子信息,比如提供可以让接收者拒绝继续接收的标志、标识、有效链接、电话、地址等。接收者表示拒绝继续接收商业性电子信息的,发送者应当立即停止发送。

第四十四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释义】本条是关于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的规范的规定。

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广告占据的市场份额逐年大幅提高,互联网已经成为我国广告市场上重要的广告媒介。与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户外等传统广告形式相比,互联网广告是一种比较新的广告形式,网络的开放性和自由性使得互联网广告的发布渠道呈现出隐蔽化、多样化的特点,在网络环境下,理论上任何拥有网络使用权的人都可以在网上发布广告,即人人都可以成为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因此,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网络容易成为违法广告滋生的沃土。在此次修改过程中,一些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单位提出,网络逐渐成为广告发布的重要媒介,实践中互联网广告违法、影响用户使用网络等问题较为突出,建议增加有针对性的规定,加强对互联网广告行为的规范。因此,为了规范互联网企业的广告经营活动,使互联网广告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维护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这次广告法修订,专门增加了针对互联网广告的规范内容。

1.本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的广告活动均应当适用本法关于传统商业广告的所有规定,包括总则、广告内容准则、广告行为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互联网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适用本法的所有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负有一般义务和具体义务。首先,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这是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应当遵循的一般义务。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一些严重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的现象:一些互联网广告或不能正常关闭,或提供欺骗性链接,或根据用户的浏览习惯连续地发送,等等。也就是说,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必须要考虑用户体验,要考虑怎样才能不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其次,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这里的“一键关闭”效果应当是彻底的,不能在关闭一个弹窗广告的同时链接至另一个广告页面或者其他页面,或者隔一段时间又弹出同样的广告。这样一来,就将最终选择权交给了网络用户,用户可以选择保留,也可以选择关闭互联网页面上的弹出式广告。本款规定,是为了进一步解决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影响用户体验的问题,以切实保障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制止违法广告的义务的规定。

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利用他人的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平台发送、发布广告的现象,而其中不乏违法广告。比如在车站、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发送广告,利用电信传输平台发送短信、语音广告,利用门户网站、论坛等新媒体平台发送、发布广告,等等。在上述广告活动中,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本身并不是广告发布者,也不是广告信息的接收者,只是为他人发送、发布广告的活动提供了一个信息传输的场所或者平台,它们的角色属于“第三方平台”。为更有效地打击违法广告,本条对这些“第三方平台”设定了制止违法广告的义务,即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对本条的理解,需要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一、履行制止违法广告义务的前提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第三方平台”履行制止违法广告义务以其明知或者应知广告发布者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为前提。也就是说,其主观上必须是“明知或者应知”。在具体执行时,应当综合各种因素,以合理的标准来进行判断。

二、制止违法广告义务的措施

制止违法广告义务是指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以排除风险并减轻损失的义务。不同的“第三方平台”,根据其自身特点,可以采取的制止措施也不尽相同。

1.关于公共场所的管理者 这里的公共场所既包括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场所,也包括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非经营性场所,如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宾馆、公园、体育场馆、图书馆,等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其场所既有管理的职权也有管理的义务。对于利用其场所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应当及时采取制止发布、责令离场等措施。

2.关于电信业务经营者

这里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业务活动的经营者,如中国电信、移动、联通、网通、铁通、卫通等基础电信运营商。电信业务经营者对于利用其传输平台以语音、文字、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负有管理职责,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如通过暂停提供电信服务的方式立即停止传输违法信息,保存有关记录。

3.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这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通过互联网向网络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的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通过互联网向网络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由于网络具有即时性、开放性的特征,信息传播极为迅速、广泛,一旦在网络上发布违法广告,如果不及时予以制止,就会使损害后果迅速扩大。客观地讲,广告监管部门对于网络违法广告的监管具有滞后性,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具有天然的“主场”优势,拥有专业的技术配置及技术人员,可以对其平台进行实时监控,更容易及时发现其平台上的违法广告。因此,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设定制止违法广告的义务在客观上是可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制止违法广告继续发布,防止影响进一步扩大。

需要说明的是,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作为“第三方平台”具有工具性、中立性的特点,不应当加重其义务。对此,在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后我们认为:其一,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处于其控制下的网络空间既有管理的权力也有管理的义务,对于出现在其平台上的违法广告负有合理注意的义务。其二,虽然网络上的信息是海量的,违法广告信息混杂其中,难以一一辨别,但现在网络技术的发展已经可以通过一些技术措施对违法广告进行识别和控制,并且实践证明这类技术并不会给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造成过重的经济负担。其三,网络违法广告社会影响恶劣,如果视而不见,听之任之,一方面不利于净化广告市场,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维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自身的形象,从更大的方面说,不利于整个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除了广告监管部门的尽职执法之外,还需要通过其他积极措施对网络违法广告进行治理,让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去制止其平台上的违法广告正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3、互联网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规定向他人发送广告以及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的规定。

一、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或者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可能造成环境、交通安全危害;以电子信息方式向消费者发送广告,比如向消费者的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以及消费者个人的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社交媒体账户等发送广告,对消费者的工作和生活产生一定干扰,损害消费者权益,造成网络资源的浪费。为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本条第一款规范的违法行为包括:1.未经当事人书面或者口头同意或者请求,即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或者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消费者个人的电子邮箱等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2.在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的广告中,未明示发送者的名称等真实身份,以及有效邮寄地址等联系方式。3.在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的广告中,未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不能使接收者很容易地免费取消订阅。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同时,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广告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针对实践中网络弹窗广告泛滥、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的突出问题,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广告主违反该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的,或者不能确保用户一键关闭该广告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责任,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同时,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的规定。

为加强对利用第三方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布、发送广告行为的规范,发挥第三方制止违法广告传播的作用,以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制止利用其所管理的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义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该条规定的,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主体限于对其场所或者平台负有管理义务的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2.上述主体对于利用其场所或者平台进行的违法广告活动,在主观上是一种明知或者应知的状态;3.上述主体对有关违法广告活动未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比如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利用其场所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未及时进行劝阻,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广告链接等技术措施等。

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即没收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违法广告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平台而取得的相关收入。2.并处罚款。如果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果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则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电信、网络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停止其相关业务。

第11篇:《广告法》课件

解读新《广告法》烟草广告相关规定

此次修订之后的《广告法》共分六章七十五条,较95《广告法》内容进行了较大调整,其中涉及烟草广告的内容共有2处。

关于烟草广告的发布,95《广告法》规定:

第十八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臵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修订之后的《广告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关于涉烟草广告的违法责任,95《广告法》规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臵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修订之后的《广告法》规定: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便属于“下列行为”之一。

仅从条文的文字表述对比中就可以清楚地看到,修订之后的《广告法》对于烟草广告发布的限制越来越严格,对于违法责任的界定和处罚也更加明确、具体并更为严格。

在禁止烟草广告发布的空间和平台上,95《广告法》以列举法规定了五种媒体(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和四类场所(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禁止烟草广告。而新《广告法》则将禁止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等,禁止的范围更加广泛。

在烟草广告内容的认定上,对于什么是“烟草广告”,新《广告法》增加了明确而具体的界定,即所有“烟草制品的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都将被认定为烟草广告。

更加引人关注的是,在受约束的主体和禁止的方式上,新《广告法》增加了“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的内容,并进一步明确“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也不得出现烟草广告,没有明确烟草广告的发布主体,这就意味着任何组织和个人的烟草广告经营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约束。

此外,此次修订,还明确增加了“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也就是说,不论是谁、不论通过什么方式,向未成年人发送烟草广告都将被视为违法,彰显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

范围更广、限制更严、界定更明确,此次《广告法》的修订无疑进一步扩大和强化了对于烟草广告的“广泛禁止”。

修法广聚共识 责任义务兼顾

法者,国之权衡也,法者,治之端也。法律的修订要以国家利益为重、从国家大局出发,并体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这是法律修订的基本原则,也是此次《广告法》修订的现实背景。

我国95的《广告法》由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审议通过,并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逾20年。《广告法》实施2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已经发生许多新的变化,95《广告法》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各界对于修订《广告法》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

烟草行业由于体制和产品的特殊性,使得涉及烟草类广告一直受到社会关注。此次《广告法》修订草案一出炉,涉及烟草广告的条文表述就成为舆论热点话题,各界围绕《广告法》修订草案中烟草广告相关内容的讨论也非常热烈。

今年年初,中国烟草学会组织召开了《广告法(修订草案)》研讨会,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中国人民大学、部分知名律师事务所、中国实施广告战略委员会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及云南、湖南、重庆、贵州等省(市)的消费者、烟农、零售客户代表,围绕烟草广告修订各抒己见、广泛讨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代表参加研讨会,认真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

以国家利益为重、从国家大局出发,以《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为依据,充分考虑客观实际,兼顾各方的利益,这是讨论中各方形成的共识。

吸烟有害健康,推进烟草控制。一直以来,这都是我国的基本政策,在依法治国成为我国政治新常态的今天,加强烟草控制同样需要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事实上,早在2007年4月,国务院就批准成立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从完善法律法规、健全政策体系开始,我国的履约工作迈出了实质性步伐。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全国性法律法规到《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部门规章和规定,再到各地相继出台的一系列地方性法律条例和规定,我国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政策体系。

为持续推进我国的控烟履约工作,领导小组又联合制订了《中国烟草控制规划(2012~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并

于2012年年底发布。《规划》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烟草控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集中反映了我国政府关于烟草控制的立场和决心,表达了各部门在控烟履约方面的共识和主张。其中就明确提出,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广告法》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相关内容为此次《广告法》的修订提供了依据。

新修订的《广告法》涉及烟草广告内容符合国际法、国内法,符合《中国烟草控制规划(2012-2015年)》的精神和原则,而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和强化了“广泛禁止”,体现了我国政府控烟履约的坚定态度。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法治是良法之治,良法的基本要求是法律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得到各利益方认同,只有认同才能信仰,才能在实施中得到严格执行、普遍遵守。

卷烟作为一种特殊商品,需要进行一些必要的管制,但同时,它也是一种合法的商品,具有商品的一般特性,同其他商品一样,有进入市场被消费的客观需求,应该同其他商品一样,有作为商品所必要的权利。而且烟草企业是合法商品的生产者,是合法的市场主体,其生产运行、销售行为也是一种合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正如有关法律专家所指出的,此次《广告法》的修订较好地体现了各方诉求,与我国现行宪法法律的规定以及所承担的国际公约义务相一致,符合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烟草生产和消费大

国的基本国情,同时兼顾了国家财政收入、公共卫生事业和烟草产业生存发展实际,是较为客观、理性的法律表达。

知法懂法树形象 守法用法促规范

“史上最严《广告法》”、“无死角清理烟草广告”……新《广告法》公布之后,不少人用了这样的字眼来评价此次《广告法》修订中对涉烟草广告内容的调整。的确,新《广告法》对烟草广告作出了更为明确、更为严格的限制,无疑将会进一步压缩烟草广告的“生存”空间。

但作为一个负责任的行业,面对新《广告法》的调整,更要以积极的态度和作为去应对,知法懂法树形象,守法用法促规范。

一直以来,作为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履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于控烟履约工作,国家烟草专卖局的立场是明确和一贯的:吸烟有害健康,控烟势在必行,履约是义务,更是责任,这些义务和责任在《公约》对我国生效以来得到了有力执行。

在今年年初的全国烟草工作会议上,凌成兴局长再次提出“烟草控制做减法”的发展思路,要求全行业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认真执行中办、国办《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认真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和《中国烟草控制规划(2012-2015年)》规定,调控烟叶种植面积和收购数量,调控卷烟产量和销量,

减少烟草制品焦油和其他有害成分含量,减少非法烟草贸易,坚决支持公共场所禁烟,坚决支持中小学生禁烟,坚决劝阻青少年吸烟。

依法依规,推动控烟履约工作,多年来,烟草人这样说,也是这样做的。

《广告法》是规范广告行业行为、促进市场健康和谐发展的一部重要法律。烟草行业由于体制的特殊性和产品的特殊性,各级烟草工商企业更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烟草广告方面的法律法规,通过学法、知法、懂法,降低烟草广告发布的法律风险。

另一方面,从卷烟工商企业生产经营,从卷烟零售客户合法经营以及消费者的合理需求来看,烟草广告在一定程度上是消费者获取合法烟草制品信息、辨识烟草产品是否合法和质量优劣的重要渠道。因此卷烟工商企业一定的品牌形象展示、信息发布等是非常必要的。重要的是要以此次新《广告法》的发布为契机,规范烟草广告的发布,将相关信息的发布范围、发布对象、发布途径及方式,锁定在法律规定的“条条框框”里,不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传送烟草广告,确保烟草广告不超法定范围、不打法律“擦边球”,从而树立行业控烟履约、知法守法的良好形象,维护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12篇:广告法题库

判断题

1、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对)

2、保健食品不得与其他保健仪器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对)

3、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对)

4、广告用语用字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对)

5、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对)

6、广告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查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原件或者经原审查机关签章的复印件,并保存1 年。(对)

7、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期刊、报纸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室、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对)

8、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对)

9、食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对)

10、《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有效期为2 年。 (对)

1、凡在药品广告中出现“治愈有效率达到**%字样,均可判定为违法广告。(√)

2、广告经营者申请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企业成立应在 2 年以上。(X)

3、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X)

4、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2 年,到期作废。(X)

5、户外广告应进行登记。(√)

6、“特级”、“极品”、“第一品牌”能作为广告语。(X)

7、广告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

8、《广告法》对涉及专利广告的广告应当标明专利和专利种类。(√)

9、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吸烟形象。(√)

10、房地产广告中可以用所需时间表示距离。(X)

11、我国《广告法》中所称的广告包括商业广告和非商业广告。(×)

12、我国《广告法》是 1994 年 10 月 27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通过的。 (×)

13、我国《广告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广告主或广告主委 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1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审查机关。(×)

15、我国《广告法》所指的广告经营者,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 广告公司。 (×)

16、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做广告。(√)

17、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 利种类,正在申请专利的,标明申请号。 (√)

18、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19、药品广告中,可以使用“国家级新药”做宣传内容。(×)

20、药品广告中,不得宣传该药安全无毒副作用。(√)

21、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时可以宣传治愈率。(×)

22、不得在交通标志上设置户外广告。(√)

23、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必须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其广告内容后,方可发布,未经审查,不得发 布。(错)

24、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没收等额广告费 用,并处罚款。 (×)

25、麻醉药品不得做广告。(√)

26、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大众传播媒介从事广告业务,不需办 理广告经营登记。 (×)

27、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广告监督管理 机关可以责令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 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对广告主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

28、大众传媒发布新闻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对 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以处以一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29、药品广告中, 经营者可以向消费者作出“无效退款”的承诺。 (×)

单项选择题

1、广告应当具有( A ),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A、可识别性 B、显著性 C、可传播性 D、有偿性

2、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忠告语必须清晰易辨别,所占面积不得少于全部广告面积的( B )。

A、5% B、10% C、15% D、20%

3、新闻单位不得以( B )形式刊登广告。

A、文字 B、新闻报道 C、图案 D、文字+图案

4、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C )以下的罚款。

A、1 万元 B、2 万元 C、3 万元 D、4 万元

5、《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适用范围是( D )。

A、广告主在我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 B、广告经营者在我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 C、广告发布者在我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 D、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我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

6、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为( D )。

A、广告 B、广告主 C、广告经营者 D、广告发布者

7、刊播(C )度以下酒类广告,必须标明酒的度数。

A、65 B、45 C、39 D、52

8、广告不得使用( B )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A、社会团体 B、国家机关 C、企事业单位 D、其他经济组织

9、药品、医疗器械不得有说明( A )或者效率的内容。

A、治愈率 B、药品成分 C、材料说明 D、质量标志

10、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订立 ( B )。

A、口头合同 B、书面合同 C、工作计划 D、买卖合同

1、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A)要求。

A.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B.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C.社会主义民主进程 D.为人民服务宗旨

12、(C)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B.物价局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广播电视局

1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D)等特殊药品不得做 广告。 A.兽用药品 B.人用药品 C.保健用品 D.放射性药品

14、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 (B) 的罚款。

A.1 千元以上,5 千元以下 B.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 C.5 千元以上,5 万元以下 D.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

16、广告不得使用(B)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A.社会团体 B.国家机关 C.企事业单位 D.其他经济组织

17、药品、医疗器械不得有说明(A)或有效率的内容。 A.治愈率 B.药品万分 C.材料说明 D.质量标志

18、广告应当具有(A) ,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A.可识别性 B.新颖性 C.独特性 D.艺术性

19、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B)卫生 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A.县级 B.省、自治区、直辖市 C.计划单列市 D.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20、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标明赠 送的品种和(C) 。

A.质量 B.等级 C.数量 D.价值

21、《广告法》中所称广告是指(B) 。 A.所有广告 B.商业广告 C.公益广告 D.户外广告

2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应 当承担(D)民事责任。

A.连带 B.部分 C.相应 D.全部

23、当事人对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 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B)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 请复议。

A.15 B.60 C.90 D.30

14、(C)、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事项。

A.烟草 B.保健品 C.食品 D.卫生用品

15、(D)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是发布 广告时应提供的有效证明文件。

A.社会团体 B.新闻媒体 C.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D.质量检验机构

16、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 (C) 。

A.商品类别 B.申请时间 C.专利种类 D.有效期限

17、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C)形式发布广告。

A.报告文学 B.产品介绍 C.新闻报道 D.文艺表演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通过时间是(A)

A.1994 年 10 月 27 日 B.1996 年 10 月 27 日 C.1994 年 10 月 1 日 D.1996 年 10 月 31 日

19、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 订立(B) 。

A.口头合同 B.书面合同 C.工作计划 D.买卖合同

20、禁止利用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C)

A.酒类广告 B.药品广告 C.烟草广告 D.食品广告

21、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由广告 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责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 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D)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A.一倍以上二倍以下 B.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C.一倍以上四倍以下 D.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22、大众传播媒介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 理机关责令发布者改正,处以(A)的罚款。

A.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B.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C.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D.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由(C)制定颁布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国务院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国家工商总局

24、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 必须注明(A) 。

A.按医生处方购买使用 B.按药品说明书使用 C.过敏者慎用 D.孕妇儿童禁用

多项选择题

1、广告经营行为包括( ABCD )。

A、设计 B、制作 C、代理 D、发布

2、广告发布监督管理的主要制度有( ABCD )。

A、广告监测制度 B、案情通报制度 C、行政告诫制度 D、暂停发布制度

3、( ACD )不属于广告法的调整范围。

A、公益广告 B、商业广告 C、婚介广告 D、非商业广告

4、( ABCD )属于虚假广告。

A、欺诈广告 B、夸大性广告 C、误导性广告 D、假冒伪劣广告

5、广告法规定哪些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ABCD )。

A、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B、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C、妨碍生产者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D、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设控制地带

6、广告法规定不得做广告的特殊药品有哪些( ABCD )?

A、麻醉药品 B、精神药品 C、毒性药品 D、放射性药品

7、广告法所称广告主要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 ABC )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A、设计 B、制作 C、发布 D、计划

8、( ABC )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A、食品 B、酒类 C、化妆品 D、建材

9、广告不得使用( ABC )等用语。

A、国家级 B、最高级 C、最佳 D、正确

10、广告不得含有淫秽( ABCD )的内容。

A、迷信 B、恐怖 C、暴力 D、丑恶

11、《广告法》中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 或者委托他人(ABC)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A.设计 B.制作 C.发布 D.计划

12、(ABC)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 医疗用语或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A.食品 B.酒类 C.化妆品 D.保健品

13、(ABCD)广告不得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语言。

A.药品 B.医疗器械 C.农药 D.兽药

14、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 (AB) 并标明出处。

A.真实 B.准确 C.明白 D.概括

15、广告不得使用(ABC)等用语。

A.国家级 B.最高级 C.最佳 D.正确

16、广告不得使用含有(ABC)歧视的内容。

A.民族 B.种族宗教 C.性别 D.党派

17、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AB)禁止的内容。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制度 D.章程

18、麻醉药品(ABD)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A.毒性药品 B.放射性药品 C.农作物药品 D.精神药品

19、农药广告不得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ABCD)

A.文字 B.语言 C.画面 D.说明 20、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ABC)专利做 广告。

A.终止 B.撤销 C.无效 D.暂停

21、农药广告不得使用(AB)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断言。

A.无毒 B.无害 C.无菌 D.无病

22、广告中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ABC)

A.国旗 B.国徽 C.国歌 D.文字

23、广告不得含有淫秽、(ABCD)的内容。

A.迷信 B.恐怖 C.暴力 D.丑恶

24、(ABC)的建筑控制地带,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A.国家机关 B.文物保护单位 C.名胜风景点 D.火车站

25、禁止利用(ABCD)发布烟草广告。

A.电影 B.电视 C.报纸 D.期刊

26、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ABCD)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B.省卫生行政部门 C.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 D.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27、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ABCD)有表 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A.价格 B.生产者 C.有效期限 D.允诺

第13篇:广告法复习题

广告法律法规考试试题

一、判断题

1.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但可以使用“最好、顶级”等语。

( 错 ) 2.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 对 ) 3.成立2年以上、注册资金超过150万的企业均可以申请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错 ) 4.商业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但可以使用已离任或已故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 ( 错 ) 5.广告中如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应当采用以普通话和规范化汉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不得在同一广告语句中夹杂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对 ) 6.《广告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对 ) 7.医疗机构可以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错 ) 8.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 错 ) 9.某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为国内旅游,不得发布出境旅游广告,但出境商务考察、探亲、出国培训等不属于旅游,可以发布广告。 (错 ) 10.只要有科学的依据,药品可以在广告中与其他药品进行功效对比。 (错 ) 11.利用交通工具等流动载体发布户外广告的登记申请,由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在履行有关规定的审查义务后,向交通工具等运动物体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 ( 错 ) 12.“开双眼皮”等整形美容项目属于医疗服务的范畴,其广告应当取得《医疗广告证明》后方可发布。 ( 对 ) 13.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 ( 对 ) 14.医疗资讯服务节目应侧重介绍疾病预防、控制和治疗的科学知识,在节目中可以出现被介绍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 (错 ) 15.药品生产经销企业可以在互联网上发布处方药广告。 ( 错 ) 16.烟草制品生产经营者发布的公益广告中,可以出现与烟草企业的烟草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文字图形 。 ( 错 )

1 17.代理企业注册的中介机构可以在广告中以政府部门的名义进行宣传。 ( 错 )

18、在我国,正当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但应当在一定的场合和范围内进行。“观音菩萨”是佛教专有的形象,具有特定的宗教意义,其用于商业广告活动,未超出正常宗教活动的范畴,是合法的。 ( 错 ) 19.委托分支机构从事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业务的,应当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标明发布单位名称和代理经营的分支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对其代理经营行为依法承担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委托单位依法承担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 错 ) 20.某保健食品经核准具有“促进生长发育”的保健功能,该产品广告可以宣传“服用本产品保证您的孩子每年多长2公分”等内容。 ( 错 ) 21.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无需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错) 22.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 对) 23.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 对)

24.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对)

25.广告可以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错)

26.酒类广告应当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对)

27.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它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对) 28.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错)

29.农药广告内容应当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对) 30.票据、包装、装潢以及产品说明书等含有广告内容的,有关内容按照《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管理。

(对)

二、单项选择题

1.广告主在为提高其商业信誉和社会知名度而开展的商业活动的广告宣传中,如开业庆典,征集厂徽、厂标、产品名称、商标等,( D )。 A.可以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 B.只能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

C.只能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D.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

2 2.抽奖式有奖销售广告中,应当同时注明中奖概率和奖项设置等内容,其中最高奖项的金额( C )。 A.可以随意设置 B.不得超过1000元 C.不得超过5000元 D.不得超过1万元

3.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 B ),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A.新闻标记 B.广告标记 C.媒介标记 D.专题标记

4.药品广告中可以出现( A )的名义和形象。 A.大学生 B.军队人员 C.医生 D.患者

5.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 C )用语。

A.专业 B.行业

C.易与药品想混淆 D.法律

6.广告经营者应当在每期固定印刷品广告首页顶部位置标明固定印刷品广告名称、广告经营者名称和地址、登记证号、期数、发布时间和 ( A )。

A.统一标志“DM” B.统一标志“MM” C.统一标志“DN” D.统一标志“NM”

7.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体发布( B )的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取得相应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并按照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内容发布广告。 A.房地产

B.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 C.化妆品 D.旅游

8.对虚假广告,应责令广告主( D )发布更正广告。

3 A.以1/2广告费用在指定媒介上 B.以1/2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 C.以等额广告费用在指定媒介上 D.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

9.广告中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是指它们不得被完整地用于商业广告中,( A )。

A.也不能部分地或者变形地被用于商业广告中 B.但可以部分或者变形地被用于商业广告中

C.但只要经过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可用于商业广告中 D.但只要创意严肃、正确、可用于商业广告中

10.《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规定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D ) A.中成药 B.兽药 C.农药

D.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11.广告客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C )。 A.使用日期、使用程序 B.使用次数、使用内容

C.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D.有效日期、适用人群

12.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消费者缺乏医疗器械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弱点,以( B )或者无法证实的演示误导消费者。 A.数字数据 B.专业化术语 C.艺术性用语 D.陈述性用语

13.在登记地以外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 C )应当按照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及时报送双方登记证明、委托代理合同、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样本等材料。不按要求报送的,可以认定其违反《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照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A.发布单位 B.代理单位

C.发布单位和代理单位 D.代理单位和广告主

14.根据国家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使用方言播音的节目,其广告中( C )。 A.不可以使用方言 B.必须使用方言

C.可以使用方言

4 D.是否可以使用方言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15.以下( A )内容在化妆品广告中是可以出现的。 A.涉及化妆品功能的

B.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 C.涉及化妆品功能方面的数据的 D.使用“无副作用”语言的

16.以处方药通用名称或者商品名称、处方药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成立的各种咨询服务机构或者医疗服务机构,( B )。 A.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 B.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 C.只能发布户外广告

D.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

17.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忠告语必须清晰、易于辨别,所占面积不得少于全部广告面积的( B ) A.5% B.10% C.15% D.20% 18.房地产广告中如标明销售价格的,( C )表示方式不得出现。 A.逐个标明实际销售价格

B.标明不同类型商品房的最低实际销售价格至最高实际销售价格 C.标明平均销售价格

D.标明基价×楼层系数×朝向

19.以下属于允许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有( C )。 A.利用交通信号灯悬挂旗帜广告 B.利用行道树悬挂布幅广告

C.利用高架道路的照明灯杆悬挂旗帜广告 D.在道路指示牌上覆盖布幅广告

20.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名称由以下三部分依次组成:( C )。 A.企业名称+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证号+有效期限

B.企业名称+企业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设计的自用名称+“广告”字样 C.广告经营者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企业字号+“广告”字样 D.《办法》未对此做特别规定

2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 B )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A.治疗肝炎药品 B.放射性药品 C.治皮肤病药品

三、多项选择题

1.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 B )提出;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 C )提出。

A.药品生产企业注册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 B.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 C.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 D.国家商检局提出

2.对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B D )。 A.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B.未取得专利权,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C.广告中涉及专利申请的,必须标明专利申请号 D.禁止使用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3.食品广告包括( ABCD )。 A.普通食品广告 B.保健食品广告 C.新资源食品广告 D.特殊营养食品广告

4.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 ABC )。 A.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B.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C.贬低他人的

D.冠以祖传秘方或名医传授的

5.经审查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 AB ),应当重新申请审查。 A.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批准号的有效期届满 B.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

C.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号或者批准号被撤销的 D.被国家列为淘汰的医疗器械品种

6.( ABD )的内容,不得在房地产广告中出现。 A.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 B.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 C.全装修

D.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7.下列( ABC )是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的部分条件: A.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B.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C.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

6 8 报刊禁止刊载( A BD )的广告。 A.介绍赌博技术 B.介绍汽车解码器、C.介绍电子门铃

D.介绍麻醉专用药等各种可用于犯罪技术的

9.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哪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ABC ):

A.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B.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C.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10.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 A BC )等事项。 A.开发企业名称;

B.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

C.载明该机构名称;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11.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 AC )和评估时间。 A.评估单位; B.评估价格; C.估价师。

12.从事广告业务的( ABC )等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 A.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B.事业单位

C.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 D.行政机关

13.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 ABCD )等条件。 A.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B.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C.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D.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14.《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是指依法经营广告业务的( AC ),以及外资广告企业。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B.国外合资经营企业 C.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5.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以及( ABCD )等项目。 A.诊疗科目;

7 B.床位数; C.接诊时间; D.联系电话。

16.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ABCDE)等情形。A.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B.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C.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D.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E.淫秽、迷信、荒诞的

17.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出现(ABCDE)内容: A.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B.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C.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D.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18、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ABC) A.银行名称 B.贷款额度 C.贷款年期 D.贷款利率

19.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它主体资格证明、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外、,还应提供()等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A.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B.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C.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D.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证明

20.发布(ABCD)等广告,应当依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A.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

B.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C.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D.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21.需要改变户外广告的(ABCD),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8 A.发布期限 B.形式 C.数量

D.规格或者内容的

2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哪些化妆品广告(ABC)

A.化妆品引起严重的皮肤过敏反应或者给消费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等事故的 B.化妆品质量下降而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C.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者《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

23.酒类广告,是指含有(ABCD)等内容的广告 A.酒类商品名称 B.酒类商品商标 C.酒类商品包装 D.制酒企业名称

24.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ABCD)等评比结果。A.评优 B.评奖 C.评名牌 D.推荐

25.食品广告不得含有(ABC)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A.最新科学 B.最新技术

C.最先进加工工艺

26.广告用语用字,不得出现使用错别字以及(ABCD)等情形。A.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 B.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简化字 C.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印刷字形 D.其他不规范使用的语言文字

27.化妆品广告禁止使用最新创造、(BCD)等绝对化语言的内容。A.最新科技 B.最新发明 C.纯天然制品 D.无副作用

28.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AB)或者形象。A.医疗机构的名义 B.医生的名义 C.专家的名义 D.消费者的名义

9

29.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得含有(ABCD)等内容。A.免费治疗 B.免费赠送 C.有奖销售

D.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内容的;

30.烟草广告中不得含有吸烟形象、(ABCD)等情形。A.未成年人形象;

B.鼓励、怂恿吸烟的;

C.表示吸烟有利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D.其他违反国家广告管理规定的。

第14篇:广告法条例

新闻广告,就是在用户和消费者看来是新闻报道,但从宣传过程和实质条件上看却是广告,即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发布的商业广告。

具体表现为:

1、以新闻发布会形式,介绍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广告;

2、以新闻采访的形式,通过采访人或被采访人之口,说出企业商品或服务的特点;

3、以播放专题片方式,集中介绍出资企业的企业情况、经营方针、产品商标等有关情况等。

报刊以文章形式发布的广告均应标明广告标记,以下情形属于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1、不标明“广告”标记,而使用其他非广告标记刊登广告文章,尤其是所报纸软文广告。

2、关于商品、服务和经营者的相关文章中含有企业事业单位详细地址、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法,未标明“广告”标记的。

3、虽标明广告标记,但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报告文学、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的文体形式发布的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利用新闻研究报道形式介绍医疗机构及其服务,如出现医疗机构的地址、电话号码或其它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因发表有关医疗机构报道的同时,在同一媒体同一时间(时段)发布该医疗机构广告的,即使发布者声称未收取费用,也应认定为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

第三条 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二)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三)军队特需药品;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五)批准试生产的药品。

第四条 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

第七条 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可以只发布药品商品名称。

药品广告必须标明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名称,不得单独出现“咨询热线”、“咨询电话”等内容。

非处方药广告必须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

第八条 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

非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第十条 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的;

(四)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

(五)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药为“天然”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

(六)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该药品为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的;

(七)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能够帮助提高成绩、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内容的;

(八)其他不科学的用语或者表示,如“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

第十二条 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使用不恰当的表现形式,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

(二)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内容的;

(三)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

(四)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内容的;

(五)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

第十三条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药品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不得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药品广告宣传。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

药品广告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名义介绍药品。

第十六条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第三条 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

(一)《广告法》;

(二)《药品管理法》;

(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五)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1年,到期作废。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在发布时不得更改广告内容。药品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第二十条 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撤销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第三十条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为“X药广审(视)第0000000000号”、“X药广审(声)第0000000000号”、“X药广审(文)第0000000000号”。其中“X”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0”为由10位数字组成,前6位代表审查年月,后4位代表广告批准序号。“视”、“声”、“文”代表用于广告媒介形式的分类代号。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第五条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应在广告中标明“禁忌内容或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八条 推荐给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广告,必须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第十条 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有效率和治愈率的;

(三)与其他医疗器械产品、药品或其他治疗方法的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四)在向个人推荐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中,利用消费者缺乏医疗器械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弱点,使用超出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以外的专业化术语或不科学的用语描述该产品的特征或作用机理;

(五)含有无法证实其科学性的所谓“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六)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

(七)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效退款”、“无依赖”、“保险公司承保”等承诺性用语,含有“唯一”、“精确”、“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等绝对化或排他性的用语;

(八)声称或暗示该医疗器械为正常生活或治疗病症所必须等内容的;

(九)含有明示或暗示该医疗器械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或升学、考试的需要,能帮助改善或提高成绩,能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能增高、能益智等内容。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使用医疗器械,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公众购买使用,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所导致的危害,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或所患疾病产生担忧和恐惧,或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

(二)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

(三)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

(四)含有表述该产品处于“热销”、“抢购”、“试用”等的内容。

第十二条 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不得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医疗器械广告宣传。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的名义介绍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医疗器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1年。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在发布时不得更改广告内容。医疗器械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

(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四条 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

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的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和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六条 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发布关于防治农、林、牧业病、虫、草、鼠害和其他有害生物(包括病媒害虫)以及调节植物、昆虫生产的农药广告,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第三条

农药广告审查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二)《农药登记规定》及国家有关农药管理的法规;

(三)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法规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广告审查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对农药广告进行审查。

第五条 通过重点媒介发布的农药广告和境外生产的农药的广告,需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其他农药广告,需经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异地发布,须向广告发布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八条

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一年。

农药广告审查标准

四、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无害”、“无毒”、“无残留”、“保证高产”等。

五、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六、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农药科研、植保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七、农药广告中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错觉。

八、农药广告中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

九、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十、农药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画面。如在防护不符合要求情况下的操作,农药靠近食品、饲料、儿童等。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广告,是指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销者(以下简称烟草经营者)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

第三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第四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节目以及报纸、期刊的文章,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第五条 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 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烟草经营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业、服务业的销售点和居民住所发送广告品,须 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第六条 烟草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吸烟形象;

(二)未成年人形象;

(三)鼓励、怂恿吸烟的;

(四)表示吸烟有利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广告管理规定的。

第七条 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该商品、服务的广告,必须以易于辨认的方式,明确表示商品名称、服务种类,并不得含有该商品、服务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

第八条 在各类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中,凡利用烟草经营者名称、烟草制品商标为活动冠名、冠杯的,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带有冠名、冠杯内容的赛事、演出等广告。

第九条 烟草经营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下列广告时,不得出现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 装、装潢。出现的企业名称与烟草商标名称相同时,不得以特殊设计的办法突出企业名称。

(一)社会公益广告;

(二)迁址、换房、更名等启事广告;

(三)招工、招聘、寻求合作、寻求服务等企业经营广告;

(四)广播电影、电视节目首尾处出现的鸣谢单位或者赞助单位名称;

(五)报纸、期刊报花、栏头上标明的协办单位名称。

第十条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忠告语必须清晰,易于辩认,所占面积不得少于全部 广告面积的10%。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酒类广告,是指含有酒类商品名称、商标、包装、制酒企业名称等内容的广告。 第五条 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酒类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经营,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六条 酒类广告应当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医疗作用的酒类商品,其广告依照《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进行管理。

第七条 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一)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饮酒的动作;

(三)未成年人的形象;

(四)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

(五)诸如可以“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不科学的明示或者暗示;

(六)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的明示或者暗示;

(七)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

(八)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不科学、不真实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在各类临时性广告活动中,以及含有附带赠送礼品的广告中,不得将酒类商品作为奖品或者礼品出现。

第九条 大众传媒媒介发布酒类广告,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一)电视:每套节目每日发布的酒类广告,在特殊时段(19:00——21:00)不超过二条,普通时段每日不超过十条;

(二)广播:每套节目每小时发布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二条;

(三)报纸、期刊:每期发布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二条,并不得在报纸第一版、期刊封面发布。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食品广告,包括普通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新资源食品广告和特殊营养食品广告。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适宜于特定人群,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新资源食品是指以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者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生产的食品。

特殊营养食品是指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

第三条

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

《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以及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有关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第六条

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第七条

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第八条

食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第九条

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第十条

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第十一条

保健食品不得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

第十二条

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应当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 第十三条

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第十四条

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份或者特殊营养成份。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和监督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其广告申请不予受理。国务院有关部门清理整顿已经取消的保健功能,该功能的产品广告申请不予受理。

第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份/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任意改变。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

(一)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

(三)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四)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五)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六)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七)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八)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

(九)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品;

(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

(十一)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

(十二)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

(十三)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的;

(十四)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

(十五)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正常生活或者治疗病症所必需;

(十六)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

(十七)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第九条 不得以新闻报道等形式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第十条 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

第十一条 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电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识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

第十四条 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制度,定期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对《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进行汇总。《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应当同时抄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十六条 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为“X食健广审(X1)第X2号”。其中“X”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X1”代表视、声、文;“X2”由十位数字组成,前六位代表审查的年月,后4位代表广告批准的序号。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它类似的办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第三条 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 化妆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七条 广告客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第八条 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

(四)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

(五)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

(六)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

(七)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下列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一)在道路、广场、绿地、水域、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者非公共场地的空间、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外表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

(二)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设置与其单位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户外招牌广告。

第四条 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福州市户外广告和灯光夜景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灯管办)具体负责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辖区内沿街道路一层店面店牌店招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市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资格审查及广告发布内容的登记工作,发放《户外广告登记证》。

城管执法、公安交通、园林、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实施办法。

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和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集中办公场所的区域和路段;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纪念性建筑物、教育、文化设施用地范围内;

(三)违章建筑、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四)交通标志、信号灯、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五)立交桥、高架桥等各种桥梁及机动车下穿地道(隧道)的内外侧和上下方;

(六)建筑物坡屋顶或不宜改变原有造型的建筑物顶部;

(七)在广场、道路交叉口和铁路道口50米范围内;

(八)测量标志、消防栓、进水井、各类检查井、路灯杆以及闸阀设施周围3米范围内;

(九)桥涵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即大中型桥梁基础周围60米,小型桥梁和桥涵基础周围30米;

(十)宽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场地与设施。

第七条 利用城市公共视觉空间设置户外广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但店牌店招广告、公益性广告除外。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为二年。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主需要延续设置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负责对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应委托专业检测单位每年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一次结构安全的技术检测,保证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整洁、美观,检测报告应报市灯管办备案。

福州市区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临时性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公共场地以横(条)幅、布幔、充气类拱门、气球、彩旗等形式在户外临时设置的各类商业性、公益性广告。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鼓楼、台江、晋安、仓山、马尾区(不含琅岐经济区)范围内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管理。

第四条 市执法局应与市规划、公安交通、工商、建设等部门按照“严格控制总量”的原则编制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禁止在下列设施或区域设置临时性广告:

(一)人行天桥、高架桥、江河桥梁及路灯线杆;

(二)行道树或者公共绿地;

(三)道路交通隔离栏等交通安全设施或交通标志;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第六条 在下列设施或区域限制设置临时性广告:

(一)除新、旧会展中心广场、金山榕城广场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新建工业企业工地开工外,禁止在其他区域利用充气类拱门设置临时性广告;

(二)除开业、庆典活动外,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建(构)筑物设置或悬挂横(条)幅宣传标语。

第九条 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5日,设置期满后,广告发布者应在一日之内以拆除。

第十一条 依法许可设置户外临时性广告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指定地点、数量、内容发布;

(二)广告材料使用喷绘布制作,广告设置牢固、安全、形体完好,文字规范,字体清晰,式样美观。

(三)标明广告分布者名称和许可证号;设置临时性公益广告,广告发布者可以标注商标标识,但不得标注商品(服务)名称以及其他与企业商品(服务)有关的内容。

(四)不得在建(构)筑物上直接喷绘涂写文字、图形。

第十二条 户外临时性广告发布者应当加强管理,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

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第七条 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第八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第九条 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第十条 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第十一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二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

第十三条 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第十四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第十五条 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第十八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第十九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二十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第15篇: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标准)

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部有关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定和《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建立和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不断提高我省卫生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与业务水平,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含中医药继续教育,下同)是卫生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其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四条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或具有中级及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以及未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化培训的各类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并提供条件和制度上的保证。各医疗卫生单位、医学院校和学术团体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好落实。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种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在省卫生厅、人事厅的领导下,负责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组织管理。委员会由省卫生厅、人事厅、有关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和专家组成。

l、拟定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2、依据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和相应政策措施;

3、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组织申报、初评与推荐;负责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省卫生厅批准、公布的依据;

4、负责省内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初评、推荐。负责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省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5、组织和指导继续医学教育文字、声像教材的编写、出版和发行工作,负责开展远程教育;

6、对全省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若干学科组和省继续医学教育中心。办公室负责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的指导协调、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学科组由专家组成,负责相应学科专业的继续教育业务指导工作。省继续医学教育中心负责承担委员会及办公室交办的事务性、技术性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市要加强对本地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贯彻落实省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与要求。各县(市、区)和有关医疗卫

生单位应做好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组织、考核、登记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地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三章内容和形式

第十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意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并结合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需要,加强对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

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要注意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等有关内容的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形式要灵活多样,以短期培训、业余学习和自学为主,主要有: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远程教育、业务考察、临床进修、实地指导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为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教材、学术报告,以及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得科研立项、奖励等亦视为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定期将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专业公布,供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第十三条经审批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卫生部公布;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由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省卫生厅、人事厅公布;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市卫生局、人事局公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科研单位、学术团体、医学院校应积极申报和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四章考核

第十四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任职期限内学分可以累计计算,平均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低于25分,当年所获学分不得低于20分。学分的授予与管理应严格执行《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考核登记制度。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负责考核并授予相应学分,卫生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进行学分审核登记。

第十六条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实行年度验证和任期合格证制度。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各单位负责对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年度考核验证;卫生技术人员任职期满,由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进行任期考核,合格者发放全省统一印制的继续医学教育任期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合格、技术职务聘任、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条件之一。

第十八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列入单位工作目标和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作为单位年终考核和领导干部任期内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十九条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的评估制度。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定期对各市、各有关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上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条各级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对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细则》及有关规定,继续医学教育开展不力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技术人员,要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年度考核不合格或缓聘、低聘、解聘卫生技术职务和不准参加相应技术职务资格考试、不予执业再注册的处理。

1、不服从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安排的;

2、未达到学习目标的基本要求,修业不合格的;

3、学习期间违反办学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获得规定学分数的;

5、在学分登记、年度和任期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三条继续医学教育的经合,采取国家、单位、个人等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继续医学教育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各单位用于继续医学教育经费不能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卫生技术人员本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费用。提倡通过其他途径筹集资金。继续医学教育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举办单位,可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收取合理学习费用,但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之前所制定的有关继续医学教育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条款,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未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各类初级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可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学时制,即每年脱产学习时间不少于96学时,经考核合格即为继续医学教育年度合格;二是参照执行《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开展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及所登记学分仍认可有效,不再重新核实、登记。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16篇:关于关于黑龙江省实施《婚姻登记办法》细

黑龙江省实施《婚姻登记办法》细则

(黑龙江省民政厅 1987年8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应依照《婚姻登记办法》和本细则进行登记。

依法履行登记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各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对合法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如实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并有责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情况,协助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

第五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距离婚姻登记机关路程较远,交通不便,人口较多的农场、林场,由省民政厅批准设立代办机构,业务工作受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导。

第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由民政助理员或专职民政部担任;代办机构的登记员由所在单位指定专人担任。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应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后,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第七条 办理婚姻登记使用的各种证件,均由省民政厅按照民政部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哈尔滨除外),由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后方可使用。婚姻登记机关使用的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由省民政厅统一刻制。

第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离婚证》或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时,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由市、县民政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并应持下列证件: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男女双方免冠半身二寸合影照片三张;

四、离过婚的申请结婚登记,还应持离婚证件,婚姻登记机关在发给《结婚证》的同时,收回离婚证件。

第十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了解,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第十一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取不到所需证件时,婚姻登记机关应查明情况,对符合婚姻法的,写出调查材料,报主管民政部门批准,发给《结婚证》,并将调查情况在《结婚申请书》的“提供证件情况”栏内注明。

第十二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结婚,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麻疯病或性病未治愈的。

第四章 离婚、复婚登记

第十三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应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后,应准予离婚,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

男女双方或一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的,或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要求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男女双方领得《结婚证》后未同居要求撤销结婚登记的,按离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双方应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

第五章 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

第十六条 军队干部、超期服役战士和志愿兵申请结婚登记,应持所在单位的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男女双方亲自到一方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超期服役战士和自愿兵,在探亲期间申请结婚登记的,如来不及到原部队开具证明时,也可持当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出具的证明,男女双方亲自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离过婚的申请结婚时,还应持《离婚证》。

第十七条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登记,应持所在单位的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男女双方共同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第六章 涉外婚姻登记

第十八条 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同本省公民的婚姻登记,由各市、县民政部门介绍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省涉外婚姻登记机关设在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伊春、绥化、北安市的民政部门,其他婚姻登记机关不准办理涉外婚姻登记。

第七章 婚姻登记档案

第二十条 县、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民政部门设立婚姻档案室,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婚姻档案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结婚证》、《离婚证》丢失不予补发,可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可向需要了解情况的公安、司法等机关出具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的婚姻证明。

第八章 处罚

第二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婚姻证书(结婚证书、离婚证书、复婚证书)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婚姻证书;拒不交回婚姻证书的,由婚姻登记机关向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发出缴销婚姻登记的书面通知,责令交回婚姻证书,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婚姻登记员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涂改户口及有关证件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当地领导批准的违法婚姻登记,婚姻登记员有权拒绝。对该领导应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婚姻登记员出具假证,私自销毁,涂改档案材料的,应调离该工作岗位,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不登记而同居的非法婚姻,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并动员其分居,待符合婚姻条件时,再办理登记手续。

罚款一律上缴当地财政。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执行本细则。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你好哦啊,

第17篇:安防工程实施细要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工作总结

我公司近一年来承接大小安防工程十几起,工程总额达600余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个优秀的安防工程来之不易,是多方面因素综合发生良性作用的结果。

安防工程是一个科技含量较高的复杂系统,需要经过勘查、设计、方案论证、施工、检测、验收等六个阶段。

1、勘查阶段:首先建设单位向有安防设计资质的单位发出书面委托书,就建设项目进行委托设计,随后进一步下达设计任务书,就实际需求对建设项目进行技术细化要求,设计单位则根据需求,首先进行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时需要收集建设项目的建筑特点,风土人情,气象水文等资料,然后出具现场勘查报告,为方案设计提供依据,并及时存档。

2、设计阶段:设计时应依据建设方的设计任务书以及国家的有关规范与标准进行,方案设计应包含:平面布防图、系统原理图、系统功能说明、设备配置明细表、设计图纸等,其中,图纸的设计应认真执行公安部门颁布的标准图集和规定。方案设计时还要根据甲方的投资情况综合考虑。

3、方案论证:安防方案设计完成后,须报经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评审后,才能实施,在论证会上,与会专家会针对工程提出一些合理意见和建议,设计单位结合专家意见进行修改设计,而后再报主管部门和专家审阅通过后,共同签署设计整改落实意见后,方可实施。

4、施工阶段:工程施工应按照正式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在《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的指导下进行,不得随意更改,若需局部调整和变更的,须填写“更改审核单”,经批准后方可施工。若有管线暗埋的,施工中应及时做好隐蔽工程随工验收。施工时应按计划有条不紊,循序渐进,认真细心,合理安排好人力和物力等各种资源,协调各方关系,为建设方节约资金。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调试,需要检查与调试系统设备的各种功能与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调试时可先调试各个子系统,最后进行总系统联合调试。特殊的行业(如文物、电信、电力等)在施工时还要注意保密和甲方设备器材的安全等。

5、检测阶段:系统调试完成后,须经由法定检验机构检测后方可进行验收,在检验前,系统一般应试运行一个月以上,检测时应依据GB50348-2004和相关工程技术文件,检测完成后,由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对检验结果进行评判,再根据检测报告作出最后完善。

6、验收阶段:工程施工完成后,须进行工程验收,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工程验收前,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设计任务书或工程合同提出的设计使用要求对工程进行初验,要求初验合格并写出初验报告,最后进行竣工验收,一般是由建设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安排,成立工程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技术验收和资料验收,并给出验收结论。

综上所述,经过了上述六个步骤,一个合格的安防工程才能诞生。安全防范是人防、物防、技防的有机结合,因为再先进的安防系统都会有漏洞,尤其是管理上的漏洞更为危险,所以,建设方应未雨绸缪,加强管理,取缔不良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在应用安防系统的同时,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员管理,并适时更新安防设备,对于降低安防风险,减少财产损失,是尤为重要的。

陕西百赫实业有限公司

2011年6月1日

第18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称“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单位自行采购,也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由国务院颁布。

第四条 规划与财务司归口管理总局政府采购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总局和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简称“本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具体规章制度;

(二)汇总编制本系统政府采购年度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三)协助政府集中采购部门实施政府集中采购;

(四)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五)对本系统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

(六)汇总编报本系统年度政府采购统计信息;

(七)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项。

第五条 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中的职责是:

(一)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表(部门预算组成部分);

(二)根据部门预算批复情况,编制政府采购的实施计划;

(三)依据批复的实施计划,协助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四)组织实施单位自行采购工作;

(五)依法验收采购货物并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

(六)编报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统计信息;

(七)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项。

第六条 监察局全过程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

监察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货商、专家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采购单位达到公开招投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前报规划与财务司批准。

第八条 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招标公告、中标和成交结果都应当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九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从财政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十条 采购单位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按预算管理关系逐级上报。

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按国务院颁布的年度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规划与财务司汇总编制本系统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各单位按要求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 各采购单位应当自下达部门预算2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报规划与财务司。

第十三条 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调整或补报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当及时调整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或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三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十四条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编制计划。规划与财务司在部门预算批复后,依据政府采购预算表,组织各采购单位编制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二)签订委托协议。各采购单位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单位制定实施方案。

(四)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单位共同组织采购,确定中标、成交结果。

(五)采购单位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五条 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由规划与财务司根据项目特点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

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细化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规划与财务司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部门预算,进一步明确本年度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并下达各采购单位。

(二)编制计划。各采购单位根据要求,及时提交本单位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三)制定方案。规划与财务司根据各采购单位上报的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制定具体操作方案。

(四)实施采购,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五)规划与财务司及有关采购单位要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工作,并组织采购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单位分散采购可以由项目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单位分散采购,要做到决策公开、程序规范、有效竞争、采购合同等文件档案保存完整。其中,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采购活动,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对日常开展的工作资料及情况及时纪录,并妥善保管好下列报告(含附件)和批准文件: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四)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第四章 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

第十八条 规划与财务司按照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权限,对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实施备案和审批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备案事项包括:

(一)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

(二)经批准后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除另有规定外,备案事项不需要回复意见。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审批事项包括: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四)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审批事项应当经规划与财务司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五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采购单位提出的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经规划与财务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采购单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招标文件及招标代理机构情况,报规划与财务司备案。

第二十三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过程应当纪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单位的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中标结果经规划与财务司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国家环保总局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涉及有关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违反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行为的,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七章 附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使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安排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的管理,可参考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9篇:仓储精细化管理实施细1

仓储精细化管理

为了贯彻粮库提出的开展仓储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同时为了

进一步提高仓储管理水平,并有效控制储存成本。结合我库实际

情况,制定如下细则。

一业务流程的管理

1收购入库环节

(1) 搞好新粮调查。每年秋粮收购前,我库都要派经营部对辖

区内的粮食生产情况进行调查,填写《新粮自然质量情况调查记

录》,准确掌握收购范围内各乡镇的粮食产量、等级、水分等情

况,为做好粮食收购工作提供依据。

(2) 做好粮食接收准备工作。空仓进行清仓消毒,地上衡进行

检测,各种检验设备作好校验和鉴定,输送、清理等设备做好检

修,铺设好通风地笼,布置好粮情检测设备,落实好收购资金,

对参与收购的人员做好收购政策的宣传。

(3) 做好粮食收购工作。严格执行门检制度,检斤室每台秤要

2人进行操作,一名检斤员,一名复核员,对入库的每一车粮食

进行认真的检斤。保管员要认真坚守收购现场,对每一车粮进行

数量的核对,同时和复检员密切配合,保证入库粮食的质量。

2装仓环节

(1)粮食装仓要做到“五分开”即不同品种、不同性质、不同

等级、不同水分、不同年度的粮食分开储存。

(2) 粮食入仓前,要做好仓房的检查工作,对仓房的质量、气密性、防潮、仓顶隔热层都要做好检查。同时对与仓房配套的通风设备、电子检温设备、照明设备等进行检测,做到一切完好无损。

(3)对入仓的粮食要进行严格的检验。按照中央临储粮的有关政策的要求,确保入库的粮食在中等品以上。

(4) 粮食入仓前要进行清杂处理。对入仓的粮食要过筛处理,减少杂质含量,同时在仓内派专人清扫粮堆表面的大型杂质。

(5) 保管员要对当天装仓的粮食进行汇总。每天装仓结束后,保管员要根据收购数量或内部移库证的数量进行汇总,形成装仓日结报单,与仓储统计、检斤员核对无误后记载保管帐,并将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6)粮食装仓结束后,化验室要对入仓的粮食质量情况进行复检,同时做好品质分析。保管员根据检测结果,填写中央储备粮油专卡、中央储备粮实物台帐、粮情检查分析记录等。

(7) 粮食装仓结束后,要对粮面表层30公分拌入保粮粉,铺设检温电缆,配备手动检温探子。平整粮面,铺上踏粮板,最后关闭门窗,进入常年保管阶段。

3日常保管环节

1粮食入仓后,保管员每天要对仓库实行电子检温,分析粮温变化规律,绘制储粮三温曲线图,详细记载《临储粮粮情检查分

析记录》,如发现粮温变化异常,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另外保管员每三天进仓检查一次粮情,进行手动检温,与电子检温相对照,避免出现意外,同时填写《临储备粮检查记录簿》。粮办仓储成员每七天进行一次小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认真填写《小组检查记录》。每十五天进行一次有仓储主任参加的大组检查,认真填写《联合检查记录》。上级领导检查时,认真填写《领导检查工作记录》。如遇风雨天气,要进仓检查门窗是否密闭,仓壁、仓顶是否渗水漏雨,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随着季节的变化,适时做好机械通风。进入11月份后,选择有利天气进行降温通风,通风前化验室要对通风仓库的水分进行测定。通风时必须监控粮温、外温、外湿变化情况,安排专人每隔4小时对粮情检查一次,作好记录,通风结束后,化验室要对仓库的水分进行测定,保管员要根据通风中记录的各种数据填写《中央储备粮机械通风记录》。夏季尤其是进入7月中旬以后,仓内积温普遍较高,这时可利用有利天气打开窗户或开启轴流风机降低仓温,延缓粮食表层粮温变化。如果粮食局部发热或通风时出现死角,可利用多管通风机,进行局部通风降温。

3发现虫粮,及时处理。如发现虫粮,首先要确定害虫的密度、种类、抗药性和在粮堆中的部位,再根据粮食品种、数量、水分、粮堆高度、粮温、气温、仓湿和大气湿度等到情况,制定完整的熏蒸方案进行熏蒸。

4出库环节

1临储粮出库时,必须凭华粮吉林分公司下达的轮换计划或中央储备粮油出库单才能出库。

2临储粮出库前,要做好设备、器材、检验、检斤等各项准备工作,以便临储粮能顺利的出库。

3粮油出库时要认真填写《临储粮内部移库》,做到数量真实。化验室要对出库的粮油进行检验,做到质量良好。粮油出库后,及时进行帐实对照,核算粮食溢余或损耗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 统计员、保管员、会计员核对出库无误后,核减库存粮油数量,调整帐卡。

二安全管理

在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方面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和场所,如锅炉房、烘干车间、检验室、药品库,要配备2只以上灭火器,配电室要配备4只以上专用灭火器。

储粮仓房周边50米不能有易燃、易爆物品和污染源,储粮区要有消防设施、设备。

储粮区、资材区、仓内不准吸烟。

保管员、检验员及特殊工种的技术人员实行持证上岗。机械通风、谷物冷却、粮食出入库等生产作业现场要设立安全员,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停机,由技术人员排除,严禁机械带病作业。

三、仓储费用定额管理

1、加强预算管理,控制费用

仓储管理的收购、烘干、装仓、日常保管、出仓环节的费用支出进行测算和预算。对各业务环节的每个细节,综合各种因素,制定出科学、先进、合理的指标,在此基础上,编制年度仓储费用开支计划,纳入本企业年度财务预算,通过加大仓储费用管理力度,严格控制费用开支。

2、实行定额管理,减少费用

制定科学、合理的分环节的费用指标,要根据作业量、作业时间、强度,量化到用工、耗能、耗材、小修费,制定消耗定额、劳动定额和费用定额,促使仓储作业过程中厉行节约,减少费用。

3、加强核算管理,节约费用

要加强仓储业务环节的费用核算管理,在仓储保管费用形成过程中,依据核定的费用定额,对每一个仓储业务环节都应该分项进行单项、单人、单车核算或定额核算。通过严格的保管费用核算和管理,使每一项费用支出都控制在核定的范围之内。奖勤罚懒,节约费用。

4、加强环节管理,降低费用

收购费用(不包括仪器鉴定费)

收购检验费用。包括检验票证费用(新粮自然情况调查表、水分测定原始记录、原始检验结果单、粮油入库复查检验记录、粮油检验票证、其它用纸)、临时人员工资、耗电

检斤室费用(不包括衡器鉴定费)。包括收购进货凭证、结报单用纸、耗电、收购软件、其它办公费。

收购现场费用。包括收购期间每天卸粮用工工资、场地照明、输送机用电、其它零活用工工资、场地机械修理、零星工具和保管员、统计员办公用品等。

5、在工人作业用工上加强管理

保管员现场监督工人作业,做到活净底清,减少零活日工的用工量。

烘干上料时,尽可能把收购车辆直接卸到烘干塔里,以减少重复作业,减少攉粮入机的费用。

如大量用日工时,仓储部长和工人队长一起对所干工作分时分量进行预估用工量,并和工人直接包干,以防拖工,延工等现象发生。

6、加强和其它部门配合。

粮食水分的情况是储粮变化的必要条件,在同一环境条件下,总是水分高的粮食先发热霉变,而在同一粮堆内,又总是水分高的部位先霉变。因此入库的粮食水分是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因素,设想粮食入库水分高,粮食自然发热,仓储必然对发热粮食进行处理,进行攉库,机械通风,势必费工费电。所以仓储必须和化验人员配合把好入库粮食水分关。确保储粮安全。

仓储部2013-11-20

第20篇: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操作实施细

附件1 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金穗贷记卡

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操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总行《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操作规程》(农银规章[2010]174号)和《关于发行金穗乐分卡的通知》(农银办发[2011]330号)文件精神,为有效、规范推动营业部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开展,结合贷记卡业务信控管理等相关规定和西安贷记卡汽车分期市场实际情况,本着操作简便、管理规范、风险可控、效益明显的原则,特制定《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操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是以信用卡商户分期付款业务为平台,以金穗贷记卡为载体,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贷记卡分期付款,以达到购车目的一项业务。

按业务种类分为自有额度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抵押担保、保证担保方式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保证担保可由担保公司、汽车经销商、自然人作为保证人。其中自然人作为保证人,保证上限为20万。

本细则主要适用本车抵押或本车抵押+自然人担保方式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的办理流程。担保公司、汽车经销商担

保方式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的办理流程参照《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自用车贷款操作规程》办理,只是放款环节采用乐分卡刷卡方式放款。

第三条 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期限分为1年、2年、3年,即12期、24期、36期。

第四条 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手续费费率最低标准为1年3.9%、2年7.5%、3年10%,可以上浮。

第五条 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额度

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的金穗乐分卡授信额度为1万至100万元。首付款比例暂定不低于30%,汽车价格30万以上首付比例应相应提高,原则上汽车价格50万元以上,首付不低于40%。首付款不得使用我行信用卡支付。

第六条 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手续费支付方式

(一)按手续费支付对象划分

1、汽车销售商全额支付。

2、汽车销售商与分期付款购车客户按比例分担支付。

3、分期付款购车客户全额支付。

(二)按手续费支付次数划分

1、一次性全额支付:适合手续费由汽车销售商全额支付。

2、按月等额支付:适合分期付款购车客户全额支付。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七条 经销商与担保方的准入条件

经销商要符合我行汽车分期商户的准入标准,并与我行签订《金穗信用卡增值服务商户业务合作协议》、《金穗信用卡增值服务补充协议》,开通商户分期功能。

担保公司、汽车经销商的担保资格及准入参照行内汽车贷款相关规定执行并经当地行贷审会审批;符合总行《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操作规程》中相关规定的自然人可以作为保证担保人。

第八条 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客户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年龄18(含)到60(含)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2、原则上具有西安市地区的户籍证明或在本地区具有居住房产;

3、信用记录和收入水平符合个人汽车贷款的有关规定,具备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

4、购车行为真实,且能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车首付款;

5、在农业银行开立借记卡或准贷记卡账户,并以此作为贷记卡约定还款账户,愿意接受农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6、个人信用等级应在B级以上;

7、符合贷记卡资信评级条件(新客户)和经办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二)客户申请需出具的资料

1、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和户籍证明;

2、户口簿户主页与本人页复印件;

3、结婚证或婚姻证明;

4、财产共有人(配偶)的承诺书。

5、个人收入证明(注:客户个人资产负债比率不得高于55%);

6、房产证明(必须为申请人或配偶名下的);

7、车辆保险单(车辆商业险保单)、车辆发票及合格证;

8、首付款凭证;

9、客户本人在农行开立的同一姓名、身份证号码的借记卡及复印件;

10、他行优质客户,需提供他行存贷款证明、贷记卡领卡、用卡证明、金融资产证明等;

11、客户为私营企业的业主、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近三个月缴税记录。对于私营企业主,其企业的纳税证明可视同为个人的纳税证明,纳税额按其在企业所占股份比例计算;

12、目标客户(见《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目

标客户营销贷记卡实施意见》(试行)农银陕营办发„2011‟123号)中借记卡或准贷记卡金卡、白金卡、钻石卡客户,已签约的目标客户,需提供通过PCRM系统打印的客户基本资料表;未签约的目标客户,需提供通过ABIS系统或PCRM等系统打印客户借记卡(准贷记卡)存款、交易、消费等明细,客户购买理财产品以及个人贷款情况;

13、在我行办理住房按揭的客户。(以本车抵押办理分期业务,应符合客户个人资产负债比率不得高于55%的规定);

14、提供个人年缴纳住房公积金达4000元以上(含)以上证明和以下证明的至少一项:近三个月的银行存折流水、近三期的信用卡消费记录、定期存单、汽车行驶证、缴税记录、国债凭证、有价证券(股票、基金)、投资理财证明和投资收入证明等。

15、政府机关、金融保险、邮电通讯、电力石油、文教卫生、新闻媒体、律师、事业单位等优势行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的需提供单位工作证明;

16、满足以上1至11条条件且能提供相关资料的客户,可按自然人保证担保、本车抵押方式办理汽车分期业务;除满足以上1至11条条件且满足12至14条条件并能提供相关资料的的客户(11至14条为或有关系),可按免抵押、免担保方式办理汽车分期业务。

17、除本车抵押外也可采取以下担保方式并提供相应担保资料:

(1)以自然人保证担保的,须提供保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现居住地址证明、有效联系方式及其他相关资料,如学历证明、职务证明、职称证明、存款证明、房产证明、收入证明及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以本车抵押+自然人担保方式进行担保的,应分别提供上述资料。

(三)个人征信存在以下逾期状态需补充佐证:

1、由于数据更新时限延迟,信用报告上显示有当前逾期,但客户已还清,应提供还款凭证。

2、属于在认定时不列入逾期期数的小额拖欠,需要提供还款凭证。

3、借款人信用卡呈冻结或止付或呆账状态,须出具相关银行情况说明,证明其非恶意逾期。

4、信用卡透支利息年费逾期的,需提供相关银行出具的证明。

第三章 发卡流程

第九条 发卡流程

(一)受理申请。客户与汽车销售商达成购车意向,客户填写《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申请审批表》;经支行调查人员查询个人征信,征信报告不为C、D级或能提供征信

佐证的,可办理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

(二)支行分期业务营销人员职责:

1、要求客户提供上述第二章第八条

(二)所需资料;

2、辅导客户填写金穗乐分卡申请表;

3、签订告知事项书;

4、两名客户经理与客户面谈并做好笔录,

5、客户出具承诺书;

6、两名客户经理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实地调查,并在资料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并签字确认;并现场照相留存,证实现场调查真实性;

7、签署《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申请表》;

8、将所有资料提交支行调查岗,要求在一天之内办结。

(三)支行分期业务受理人员职责:

1、打印客户征信报告及身份核查信息;

2、复审客户经理提交的资料;

3、对客户进行电话调查,核实客户及联系人信息;

4、签署《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申请表》审核意见并盖章;

5、对档案装订成册并编号;

6、建立交接登记簿;

7、绑定借记卡卡号正确性核对;

8、将资料提交至营业部,要求一天内办结。

(四)贷记卡审批人职责:

1、贷记卡独立审批人(或有权审批人)按权限审批汽车分期业务;

2、贷记卡独立审批人(或有权审批人)在审批汽车分期乐分卡时,要严格按照总行《关于发行金穗乐分卡的通知》(农银办发„2011‟330号)要求,根据不同授信情况分类进行处理;

3、原则上一个工作日内提交省行。

(五)授信额度支行推荐权限参照第一章第五条之规定,每份资料均须支行主管行长审核签字上报。

第四章 乐分卡放款及本车抵押登记、撤押流程 第十条 放款及本车抵押登记操作流程:

(一)客户领卡。经办行在收到乐分卡卡片后,应及时通知客户到网点签字领卡并当场激活,经办客户经理须监督客户至约定分期商户的POS机上完成分期交易,并收回一联POS签购单留档;同时告知支行业务人员填写贷记卡锁定码申请书,一个工作日内提交营业部(信用卡中心)处理。

(二)信息核对。经销商代办车辆上牌手续并将该车辆相关材料移交经办行客户经理,经办行行客户经理对客户资料应认真核实购车发票、完税证明、车辆登记证书、车辆保险单、行驶证等材料的真实性,并核对每个要件记载的车主、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车价、购销方等信息是否一致,

与发放贷款前银行取得的分期付款申请表、购车合同、首付款证明、《金穗贷记卡汽车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等文件中的记载是否一致,确认申请人分期购车行为真实性。

(三)抵押登记。以本车抵押的客户需提供汽车登记证书、《车辆抵押合同》及《金穗贷记卡汽车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由经办行负责至车管所办理抵押手续。汽车行驶证、购车发票、车辆商业险保单、车辆购臵税复印件(并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与卡申请资料及抵押手续相关资料合并留存支行保管,其中保单原件与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入库保管。

(四)还清分期款项后的撤押。抵押人还清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透支额后,向经办行提出撤押申请,由经办行提交信用卡中心,等卡中心确认客户结清汽车分期款项后,经办行负责出具《机动车抵押登记备案申请》(车管所制式),与抵押人共同到车管所办理登记注销手续。最后经办行将抵押的权利凭证交还抵押人并作签收登记。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档案管理

为便于档案管理,要求对所收存、整理和记录的、能够真实反映业务处理过程中所规避风险的各种资料进行保管、留存,统一由信用卡中心装订成册保管,各经办网点保留资料复印件。档案管理必须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包括乐分卡);

2、申领人及财产共有人(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

3、申领人收入、居住、财产、工作单位等情况的资信证明材料;

4、人民银行个人征信记录、公安系统身份核查记录;

5、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申请审批表;

6、首付款凭证复印件;

7、购车合同、发票、完税证明、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单复印件;

8、客户承诺函;

9、财产共有人承诺书;

10、动车抵押清单

11、金穗贷记卡汽车业务担保借款合同;

12、汽车登记证书及抵押登记合同复印件;

13、金穗乐分卡签收单

14、其它相关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其他

(一)本操作细则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营业部制定、解释和修改。

(二)若上级行有新的操作规范、操作规程,内容与本

操作指引存在冲突之处,以上级行为准。

(三)本操作细则自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附件1-1:《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申请审批表》 附件1-2:《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 附件1-3:借款人收入证明 附件1-4:客户承诺函 附件1-5:财产共有人承诺书 附件1-6:同意抵押承诺书 附件1-7:汽车分期业务面谈笔录 附件1-8:乐分卡签收单及用卡须知 附件1-9:锁定码调整意见单 附件1-10:动车抵押清单

附件1-11:汽车分期购车刷卡台账 附件1-12:乐分卡申请表 附件1-13:保证人承诺书 附件1-14:车辆抵押登记台账 附件1-15:汽车分期付款档案目录

附件2 陕西省分行营业部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汽车分期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后环节风险,促进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有效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贷后管理是指从用于分期购车的贷记卡(乐分卡)申请下来的刷卡放款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的信贷管理行为的总和,包括资金账户监管、现场检查与日常跟踪管理、担保物(人)监管、风险预警与处理、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档案管理、不良信贷资产管理、信用收回和总结等。贷后管理应遵循“分层管理,职责明确;责任到人,考核到位;实时监管,快速处理”的原则。

二、经办行与营业部信用卡中心职责

1、经办行职责。

(1)制定贷后管理方案。根据业务流程、风险特点和业务管理要求,制定本行的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贷后管理方案。

(2)乐分卡管理。乐分卡的保管、领用、刷卡放款、还款环节必须严格按照总行《关于发行金穗乐分卡的通知》相关规定办理。乐分卡卡片一律邮寄到经办行,专人接收保管。经

办行在收到乐分卡卡片后,应立即通知客户到网点签字领卡并当场激活,经办客户经理须现场监督客户在约定分期商户的POS机上完成分期交易,严格防范虚假交易、挪用授信额度等业务风险发生。必须绑定一张我行准贷记卡或借记卡作为约定还款账户。要告知客户每期还款资金必须存入绑定卡,以实现自动还款,如还款日绑定卡片余额不足的,必须将应还款额直接存入乐分卡。

(3)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办理。经办行应指定专人负责车辆抵押手续的办理。联系抵押人于缴交首付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者其他权利证书原件由经办行持有。

(4)抵押车辆保险的要求。经办行应要求车辆抵押人办理交强险,并连续投保以经办行为第一受益人的机动车辆损失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除交强险外,其他保险单据原件由经办行保管。保险期限应不早于最后一期分期付款还款日。

(5)日常跟踪和回访。客户经理应每月定期收集汽车分期客户还款情况,通过多种渠道搜集行业、市场、客户公开信息,跟踪客户和担保人的情况。还要定期走访客户,及时掌握抵押车辆的实时状况。

(6)定期分析。客户经理每季度对客户的贷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撰写《贷后管理定期分析报告》,报告中至少包括客户目前的基本情况、还款能力分析、风险因素分析、

结论及工作措施建议。《贷后管理定期分析报告》由客户经理签字后提交客户部门负责人和经营主责任人阅签。

(7)风险预警与风险化解。发现风险预警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进行报告,实施风险化解措施。

(8)报告。向经办行行长、贷后管理例会、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汇报辖内客户贷后管理情况。

(9)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对未移交的不良贷款,制定处臵方案(按规定未移交专业资产处臵部门前),并组织实施。

2、营业部信用卡中心职责。

(1)对辖内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经办行的贷后管理工作流程和风险控制进行监督、评价,定期进行风险分析。配合经办行进行客户还款情况查询。

(2)定期检查经办行在乐分卡管理、车辆抵押登记、抵押车辆保险等重要业务环节办理流程的规范性和时效性。检查经办行是否按要求妥善保管车辆抵押权利证书和车辆保险单据原件。对于未按规定进行贷后管理的经办行,卡中心下发风险提示和整改通知,甚至暂停问题行的该项业务,直至经办行按要求纠改。

三、风险预警及处臵

风险经理主要通过贷记卡外挂系统监测客户具体风险和车贷业务整体风险情况。

1、贷记卡贷款资产分类

正常类:指未到贷款到期日的贷款;

关注类:逾期期限为1至89天(含)的贷款; 次级类:逾期期限为90至119天(含)的贷款; 可疑类:逾期期限为120至179天(含)的贷款; 损失类:且逾期期限为180天(含)以上的贷款或者逾期期限在180天以下,但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持卡人和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款项;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款项;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款项。

2、逾期客户细分

记忆类:因忘还、少还造成逾期的借款人; 家庭类:因借款人婚姻状况不良而逾期的借款人; 资金类:因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因工作关系变换收入减少的借款人;

官司类:因生产经营过程中与第三者发生经济纠纷后造成逾期;

恶意类:因借款人主观恶意骗贷的。

3、逾期客户处理方法

关注类:贷后管理专员至客户工作经营场地查看借款人是否正常经营、了解客户逾期原因,请客户明确还款时间。将具体结果做好记录后上报贷后管理部经理;

次级类:每周保证两天客户经理至客户工作经营场地及客户住址与客户沟通客户真实经营情况和资金回收情况,下达“催收贷款通知函”至客户本人或客户直系亲属。加大压力,让客户明白逾期时间越长责任越大、罚息越多。做好催收记录并及时上报;

可疑类:至借款人家中,告知借款人亲属逾期后果,加大影响。有提供担保的,至担保人家中及工作场地告知其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使担保人明白借款人不还款情况下,担保人应代其还款的严重性,达到担保人同时催收的目的;

损失类:通过起诉、处臵抵押物等司法追索方式催收,并做好前期准备。

四、到期管理

客户还清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透支款项后,向经办行提出撤押申请,由经办行提交信用卡中心,等卡中心确认客户结清汽车分期款项后,经办行负责出具《机动车抵押登记备案申请》(车管所制式),与抵押人共同到车管所办理登记注销手续。最后经办行将抵押的权利凭证交还抵押人并作签收登记。

五、其他

1、除本细则内容以外的贷后管理工作的其他规定要求,依据《中国农业银行贷后管理办法》执行。

2、档案管理,不良信贷资产(抵押车辆)移交后的处臵按照相关制度办法执行。

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农业银行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

4、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广告法实施细则.doc》
广告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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