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2022-05-28 来源:广告词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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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6年11月10日

【生效日期】2007年1月1日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

【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

【题注】1993年9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公布,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修订,2006年1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修订。

【正文】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

(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方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

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予以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第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

第十一条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格式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十二条 省级卫生管理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四条 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

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的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和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六条 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告知有关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受到停止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医疗机构停止、歇业或被注销的;

(三)其他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形。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

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管理、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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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1993年9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管理,保障人民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医疗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下称广告客户)通过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向社会或者公众宣传其运用科学技术诊疗疾病的活动。

第三条 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

第四条 医疗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条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

第六条 诊疗科目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文件为依据;疾病名称以国际疾病分类第九版(ICD-9)中三位数类目表和全国医学高等院校统一教材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诊疗方法以医药学理论及有关规范为依据。

第七条 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一)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二)贬低他人的;

(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四)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五)利用患者或者其它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

(六)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

(七)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

(八)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

(九)违反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八条 广告客户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式样附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

第九条 广告客户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

(三)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1

(四)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营业登记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第十条 县(区)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在十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提交的证明材料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审查广告内容(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并在十五日内做出决定,符合规定的,出具《医疗广告证明》。

第十一条 《医疗广告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变更广告内容或者期满后继续进行广告宣传的,必须重新办理《医疗广告证明》。

《医疗广告证明》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制。

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必须与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医疗广告,必须查验《医疗广告证明》,并按照核定的内容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的,广告经营者不得承办或者代理。

第十三条 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必须持《医疗广告证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发布手续。

第十四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吊销《医疗广告证明》。

第十五条 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

(三)、

(四)、

(五)、

(六)、

(七)

(八)项,第八条,第十一条第

一、三款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吊销《医疗广告证明》,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第十六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

(二)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

(一)、

(九)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或者出证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出具非法、虚假证明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实施。其中吊销《医疗广告证明》的决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对停止发布广告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必须立即执行。

2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广告管理部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有关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部分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 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工商广字(2003)第7号

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 加强医疗 广告监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当前,日益严重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市场和广告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为从根本上制止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净化医疗广告市场,根据《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禁止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包括军队单位、军队个人和冠以与军队相关的任何称谓)、医疗机构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二、医疗机构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发布医疗广告,必须具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广告证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必须严格审查《医疗广告证明》并按照核定的内容

3 发布。对《医疗广告证明》中核定的内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任何改动。

三、医疗机构发布含有义诊内容的广告,必须按照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的要求进行备案后,方可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手续。

四、省级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有关广告、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规定,依法核定广告内容,并遵守下列规定:

1、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广告法律法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及本通知要求,对医疗广告出具证明文件;

2、及时将《医疗广告证明》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同时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医疗广告证明》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

3、对出证过程中遇到的技术性问题,可以组织专家审定;

4、对医疗机构未能提供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医师资格证明及医师注册证明等资料的以及广告内容与其实际服务提供能力和服务水平不相符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为医疗机构出具《医疗广告证明》。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无效。

五、暂停就下列疾病发布医疗广告: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

六、禁止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文章中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地址、电话、联系办法等广告宣传内容;在发表有关文章的同时,不得在同一媒介同一时间或者版面发布有关该医疗服务及其

4 医疗机构的广告。以上述形式发布广告,发布者声称未收取费用的,也应认定为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

七、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1、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中核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不符的、或者使用其他不规范名称的;

2、与药品相关的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制剂以及医疗机构自制的中药配方药品、中药汤剂等;

3、涉及推销医疗器械的内容;

4、从业医师的技术职称,包括“XX博士”、“XX专家”等非医学专业技术职称;

5、使用未经过临床验证、评定的诊疗方法,或者不确定、不规范的诊疗方法的;

6、诊疗科目、诊疗方法等宣传内容超出卫生行政部门核准范围的;

7、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8、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八、广播电台、电视台中的空中门诊、电视门诊等专题性栏目符合医疗广告特征的,应当按本通知规定予以规范。

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欺骗和误导患者的,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对伪造、变造、提供虚假医疗广告证明文件的,依据《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对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的,依据《广告法》第四十条规定予以处罚;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利用医疗广告宣传药品、推销医疗器械,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对广告中含有本通知禁止性规定的内容以及超出《医

5 疗广告证明》范围发布广告的,应认定为未取得证明文件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从事医疗活动,对其发布的医疗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其他违法行为,依据《广告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广告法》无相关规定条款的,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广告发布者,可视具体情节,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医疗广告。

十、各地应建立违法医疗广告公告制度。对多次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典型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及卫生行政部门发现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涉嫌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单独或者会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予以公告。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查处的典型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广告样件,在每季度末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将涉嫌虚假违法广告样件,在每季度末分别上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虚假医疗广告过程中,发现其违法事实涉及金额、违法事实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涉嫌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罪的,必须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关于实行医疗广告发布内容格式化的通知》(工商广字[1998]第2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

6 [2001]第32号)停止执行。

附件:关于虚假广告罪的追诉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OO三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关于虚假广告罪的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节选)

(2001年4月18日发布实施)

六十

七、虚假广告案(刑法第222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十

八、附则

1、本规定中“追诉”是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活动;

2、本规定中“在————以上”包括本数;

3、本规定中“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4、本规定中“货币”包括人民币、外币和流通纪念币,凡是没有标明货币名称的都是人民币。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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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1993年9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管理,保障人民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医疗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下称广告客户)通过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向社会或者公众宣传其运用科学技术诊疗疾病的活动。

第三条 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

第四条 医疗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条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

第六条 诊疗科目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文件为依据;疾病名称以国际疾病分类第九版(ICD9)中三位数类目表和全国医学高等院校统一教材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诊疗方法以医药学理论及有关规范为依据。

第七条 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一)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二)贬低他人的:

(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四)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五)利用患者或者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

(六)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

(七)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

(八)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

(九)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八条 广告客户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式样附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

第九条 广告客户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

(三)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四)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营业登记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第十条 县(区)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在十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提交的证明材料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审查广告内容(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并在十五日内做出决定,符合规定的,出具《医疗广告证明》。

第十一条 《医疗广告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变更广告内容或者期满后继续进行广告宣传的,必须重新办理《医疗广告证明》。

《医疗广告证明》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制。 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必须与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医疗广告,必须查验《医疗广告证明》,并按照核定的内容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的,广告经营者不得承办或者代理。

第十三条 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必须持《医疗广告证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发布手续。

第十四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吊销《医疗广告证明》。

第十五条 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六条第

(三)、

(四)、

(五)、

(六)、

(七)、

(八)项,第八条,第十一条第

一、三款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吊销《医疗广告证明》,责令停止发右广告。

第十六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

(二)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

(一)、

(九)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或者出证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出具非法、虚假证明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实施。其中吊销《医疗广告证明》的决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对停止发布广告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必须立即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广告管理部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有关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部分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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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与其它行业的广告相比,比较特殊,它不存在太大的创意空间。走遍全中国,到处都是妇科和泌尿,要么整形美容、要么不孕不育。譬如前列腺炎,全中国的“前列腺炎”症状都是一样的:尿频、尿急、尿等待、尿痛、血尿、滴白、会阴部涨痛等,所以,病种广告只能在疗法和设备上去“包装”它,创意它。如果当地广告监测部门卡得严,譬如上海市场,只能把话表达清楚就行了,高明的还可以体现出一点可信度和权威性就够了。所以,它给许多平庸的策划人和广告人提供了饭碗。纵观现在的许多医疗广告,报纸上充斥着大量不讲创意、不讲美感的告知性广告,它们不考虑版面的位置,甚至选择较差的版面,不停地打;电视广告不考虑电视频道的受众,电视上充斥着大量不追求卖点,不讲究记忆点的叫嚣式广告,如果是30秒以上的广告带,基本上选择垃圾时段滚动播出,医疗广告以量取胜,不断地滚动播出,以加强目标受众听觉和视觉上的记忆,这是广告的一大悲哀。

现在各种医疗广告普遍水平不高,非常泛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医疗广告本身不存在太多的创意空间。莆田的医疗机构不管走到哪里,喜欢采用本土的广告和企划人才,造成近亲繁殖和水平低下。高水平、高层次的策划人才和广告人才不愿意进入医疗行业。

建立一个医疗机构,不一定意味着赚钱,亏本的也很多,为什么有些医院广告打了出去,却没有几个病人过来?医院营销不是广告营销,而是整合营销;医院盈利不是以增加患者的数量来盈利,而是重复就诊和反复购买来盈利。我们应该解放思想、改变观念,不单单要向广告要病人,更重要的是要向渠道、向市场要病人。

广告只是实现销售的一个技术环节,不能把“宝”押在广告上,因为广告不是万能的,它不是唯一的手段,如果谁开办医院,大投广告就能成功,那我看赚到钱的不是医院,而是电视台和报社。

为什么呢?因为如果不是做全中国市场,如疑难杂症:肿瘤和不孕不育,大部分医疗市场都是区域性市场,区域性市场它存在一定的市场半径和市场容量,有几家对手争抢蛋糕,市场就那么大,鱼就那么多,不是张大网,就能捕多的鱼。

现在医疗广告铺天盖地,信息泛滥,消费者对医疗广告具有天生的免疫力和警惕性,加上医疗广告本身创意性不强,粗制滥造,很难引起人们注意,抓不住目标受众,白白浪费大量的广告费用。所以,利用大众媒体大打广告,高声尖叫,以便引起目标市场和目标受众的注意,这个时代基本上过去了。

所以,整合营销非常重要。除了广告,渗透性的信息传播和营销方法才是最实效的。一个医疗机构至少要四条腿走路:广告、活动、市场、周边培育。如:一个医疗机构,除了广告,还可以举办义诊;免费为社区孤寡老人、五保户定期检查,免费治疗;免费为社区老人体检;举办社区健康宣传专栏;想办法让知名人士来医疗机构看病,造成权威性,增加可信度;或成为哪个团体如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记者协会的定点体检单位;发放爱心治疗优惠卡;全家固定来该院治疗享受几折优惠等。广告只能给予医疗机构知名度,无法给予美誉度,上述情况其实就是渗透营销,既节约了广告成本,避免浪费大量的广告资源,又实实在在地激活了患者,渗透到患者终端。

请记住:广告只是拉,拉住患者;其它SP才是推。讲究整合营销是大势所趋。 有效果的电视广告一般只追求三点:一是记忆点,二是卖点,三是动情点,电视广告只要抓住其中的一点,就算是比较过得去的广告。但很遗憾的是,目前的电视医疗广告基本上是粗制滥造,老百姓不太喜欢看,这与医疗广告存在的创意空间不大、企划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水平低下有关。

你只要打开电视一看,通常30秒以上的医疗广告,都是在垃圾时间段里播出,如早上7点,晚上11点,中午12点等。其实电视广告中最有销售力的是15秒,太长了观众要换遥控器,更换频道的。所以拼的就是15秒,怎么样在15秒内讲些文章,是每个影视广告公司伤脑筋的地方。另外,同一个脚本,拿给100个广告公司来拍,会拍出100个不同效果的电视广告。这是为什么呢,这基本上取决影视广告公司的三大能力:电视脚本的创作和二度创作能力;导演的现场发挥和控制能力;后期的剪辑合成制作能力。

很多集团广告资源都在浪费,怎么样才能够合理地控制和调配资源?一要聘请到非常专业、非常出色的媒体总监。二是要讲究媒体组合。大众媒体为主,辅助媒体为辅;大众媒体如电视、报纸、网络高举高打,辅助媒体如户外、杂志、车体、夹报、派报、POP海报、传单、小区条幅、跨街横幅、楼层广告、楼宇电视广告、公交车后不干胶、车后玻璃、出租车内椅套、车载电视、公交车报站提示、出租车启程和停靠报站等渗透传播,推拉结合,相得益彰。三是精确投放。如电视:要用5秒标榜、10秒、15秒锁住电视频道的黄金时间(特A和A时段)的正一和倒一时段,用30秒在普通时段(B时段)播出,60秒或10分钟以上的讲座,在中午或深夜垃圾时段播出。在播15秒时,可以用连续三次5秒标榜来重复播出,以便加深受众记忆。

在投播方式上,也可以讲究技巧:如冠名赞助播出娱乐节目、压台标、播放医疗广告、滚动字幕、专题讲座、电视短剧、纪录片、五秒标版。

再说报纸广告,纸张比较多的报纸,完全可以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即每个版面都出现报花,风格一样,病种不一样,来强化记忆。

在报纸表现上,软文永远比硬广告杀伤,信息量大,可读性高,内涵丰富。

在网络广告上,可以投三九健康网、新浪等,表现方式有:文字链、广告位、各门户口网站搜索引擎、游戏平台、各高校网站等。但要注意:只有北京、广州和上海三大城市才存在网络广告,各省会和地区市不存在网络广告,非典事件造就了这三大城市的网络营销。

最后一点,要做到合理地控制和调配资源,必须做到“医院广告费打包制”。笔者认为:打包制仍然是最科学的,根据各医院的营业额状况采取3比1制,即营业额300万,广告费100万,其中各院方企划部在控制广告预算时,应采取“缩小控制法”,即预计投100万,只能投80万,留出20万以根据实际情况,防备不需时再投。

邓小平说过一句话,不管是白猫黑猫,能够抓得住老鼠的就是好猫。再土、再没创意的广告,只要能促进销售,就是好广告。

推荐第5篇:解读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解读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中国中医药报

2007-1-12 9:26:10

为规范医疗广告市场秩序,遏制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滋生和蔓延,国家工商总局与卫生部重新修订了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于2006年11月10日以第26号部(局)长令形式公布,今年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修订和公布,是继去年8月1日国家广电总局和工商总局对电视和广播发出五类电视购物节目禁播令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从2006年11月1日起,禁止报刊发布包含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癫风、红斑狼疮等疾病治疗广告和无痛人工流产广告之后,国家有关部门对医疗广告行为进行规范的又一举措,这意味着国家执法部门已开始对公信力日渐降低的医疗广告重拳出击了。据悉,由11个部委参与的广告专项整治部际联席会议正在讨论和制定《违法广告公告制度》,近日也将实施。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实施和随之开始的清理整顿违法医疗广告集中行动,此前混乱的医疗广告市场将会得到净化。

综观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与1993年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比,有以下几点特别值得关注。

一是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前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而且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也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强调了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的审查,这就意味着医疗广告创意也列入了监管,从法规的制定上消除了违法的空间。而在此之前,卫生部门仅仅是事前的出证审查,医疗机构和广告运营商有着很大的事后创意空间,而且创意后的成品广告不必再送卫生部门审查,这就为虚假医疗广告逃避审查留下了可操作的空间。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同时还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时应当标其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二是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授权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而在此之前,卫生部门仅负责医疗广告审批,对医疗广告的发布没有执法权。这一新的授权使得卫生部门可根据自身的职能权限对违法广告的发布单位进行处罚,以此解决此前卫生和工商部门执法衔接不好的问题。按照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是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明确了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八项内容。上述主要内容还必须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还取消了原办法中医疗广告可以发布有关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方法等的内容。

四是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禁止医疗机构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五是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强调,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八种情形: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淫秽、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其中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以及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情形是新增的禁止事项。

六是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加大了对违法医疗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处罚力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可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予以处罚外,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推荐第6篇:医疗广告证明

医疗广告证明

无效。

1、广告主、广告经营广告发布者必须按照医疗广告格式内容设计、制作、发布医疗广告,不得进行非法宣传。

2、诊疗科目依据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卫医发[1994]27号)的填写,不得出现超出该名录的内容。

推荐第7篇:医疗广告证明

医疗广告证明

从河南省工商管理部门获悉:为简化办事程序,减少行政审批,从今年7月1日起全省医疗广告发布一律停止审批。

为了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简化办事程序,从7月1日起,河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再对医疗广告发布进行审批,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凭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即可到媒介进行广告发布。

停止医疗广告发布审批后,河南省工商局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律法规,认真查验《医疗广告证明》,并按照核定的内容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的,广告经营者不得承办或者代理,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认真落实广告审查员一票否决制,对内容虚假,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禁止性规定内容的医疗广告,不得发布;各级广告监管机关要加强对医疗广告发布后的监督管理,对内容虚假、涉嫌违法的医疗广告,一经发现,严厉查处。

经河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核查,河南公安医院篡改河南省卫生厅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在相关媒体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决定撤销河南公安医院《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影视:(豫)医广〔2010〕第06-23-219号;报刊:(豫)医广〔2010〕第06-23-220号),自即日起一年内不予受理该医院广告审查申请。

现予通告。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事项类别:

法定实施主体:

实际实施主体:

处理处室:市卫生局

垂直层级:

横向层级:

申请人种类: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5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年检情况:

设定依据:

文件名称及文号:

申报条件: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诊疗科目;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

申报材料: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3.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受理地点:绍兴市延安东路481号

办理流程:申请-审查-报送省医学会-审批

咨询/联系电话:88604918

联系人:

服务对象:

流程图:

监管措施。

推荐第8篇:医疗广告申请表

申请受理号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签名:医疗机构(盖章)年月日

(注:填报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时应一并填报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页码:1-1)

申请受理号

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提交日期:年月日

注:

1、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初审合格后再提交广告成品样件。

2、平面广告提供小样,网络广告提供页面样件。

3、医疗广告成品样件需标注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位置、形式。

4、申请审查时至少需提交本文书一式三份,广告样件粘贴处加盖骑缝章。

5、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原件需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一并作为审定凭证。

(页码:1-2)

医 疗 广 告 审 查 证 明

意事项见背面)

(审查机关盖章)

年月日

(背面)

注意事项

1、本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正文内容皆为打印,手写无效。

2、医疗机构必须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原件向广告刊播媒介或广告刊播代理单位联系广告刊播事宜。

3、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核定的内容及广告成品样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任何改动。医疗广告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保持一致。

4、发布医疗广告必须标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且足以辨认。

5、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

6、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7、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编号内容依次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中)医广【批准年份】第(批准月份)-(批准日)-(批准顺序)号。如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2007年1月30日批准的第10件《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应标为:(京)中医广【2007】第01-30-10号。

8、本广告审查证明公示网址:审查机关联系方式:

编号

注:如对本通知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推荐第9篇: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为防止医疗机构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广大患者,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执业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淫秽、迷信、荒诞;贬低他人;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日照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拟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均应先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广告审查申请,经初审合格后,再向山东省卫生厅提出医疗广告审查申请。审查合格的,由山东省卫生厅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拟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医疗机构需持有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距校验期满前三个月以上;

(二)医疗机构申请前3个月内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不良记录;

(三)医疗机构一年内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受到行政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在最后一次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申请;

(四)医疗机构受到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处理的,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但必须同时满足前述三个条件;

(五)《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到期或变更医疗广告相关内容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并符合上述条件。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均属于非法医疗广告。

推荐第10篇:[DOC] 医疗广告证明

医疗广告证明

注:

1、本证明核发数量按照广告客户实际需要确定,并送广告发布地卫生和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各一份。

2、本证明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印制。

3、医疗广告证明文号的统一格式: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医广字(或中医广证字(年度)第号)

医疗广告格式内容

(盖章)

注:

1、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必须按照医疗各个广告格式化内容设计制作、发布医疗广告,不得进行任何改动。

2、诊疗科目依据《关于实行医疗广告发布内容格式化的通知》中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要求填写,不得出现超出该名录的内容。

第11篇:医疗广告审查表

附件2:医 疗 广 告 审 查 证 明

(注意事项见背面)

(审查机关盖章)

年月日

(背面) 注意事项

1、本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正文内容皆为打印,手写无效。

2、医疗机构必须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原件向广告刊播媒介或广告刊播代理单位联系广告刊播事宜。

3、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核定的内容及广告成品样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任何改动。医疗广告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保持一致。

4、发布医疗广告必须标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且足以辨认。

5、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

6、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7、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编号内容依次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简称)(中)医广【批准年份】第(批准月份)-(批准日)-(批准顺序)号。

如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2007年1月30日批准的第10件《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应标为:(京)中医广【2007】第01-30-10号。

8、本广告审查证明公示网址:审查机关联系方式:

受理号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含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年月日

申请受理号______________

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案,网络广告提供页面样件。应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位臵、形式。

2、申请审批时需提交文本书一式二份。广告样件粘贴处加盖骑缝章。核准后,本文书一份审查机关存档,一份交医疗机构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一并作为审定凭证。

第12篇:医疗广告审核(河南)

医疗广告审核

办理机构: 河南省卫生厅受理地址: 郑州市纬五路45号

联系人: 韩玉敏联系电话: 0371-65927595

办理程序:

1、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医疗广告证明》申请表(到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领取);

2、所在地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

3、省卫生厅审核出证

自省卫生厅正式受理之日起5天办理时限:

受理条件:本省区域内按规定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

1、《医疗广告证明》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3、与医疗广告内容有关的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任职资格证及复印件;

4、涉及有关医疗设备应提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制造认可表》、《医疗器械注册证》;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营业登记的,应提交营业执照;

6、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其中电视广告应提交镜头脚本;广播广告应提交文稿和录音磁带,且文稿与录音带应当一致;平面广告应提交作品样稿;

7、其他。

否 材料明细: 收费情况:

第13篇:江西省医疗广告证明

江 西 省 医 疗 广 告 证 明

说明:

1、本证明一式十份,县、市、省工商和卫生行政部门各

一份。

2、本证明经批准后不得涂改。复印件无效。

3、媒介发布的内容仅限本证明的内容,不得作任何改动。

4、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和有效期必须与广告同时发布。

第14篇:医疗广告约谈书

山东省违法医疗广告约谈通知书

NO::

你单位在报刊版(电台(电视台)频道)发布的医疗广告存在以下问题:

□1.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2.擅自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审批内容。

以上问题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于年月日时分到滕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108室接受约谈,说明情况;如届时未参加约谈,我们将在15日内对你单位进行综合监督检查。

约谈时应出示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师执业证书》;

3.《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4.授权代表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联系电话:5827021

联系人:

当事人签名:

滕州市卫生局

年 月 日

第15篇: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一、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有关

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符合《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

二、下列医疗器械不得发布广告:

(一)未经国家医药管理局或盛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

医药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入市场的医疗器械;

(二)未经生产者所在国(地区)政府批准进入市场的境外生产的医疗器

械;

(三)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医疗器

械;

(四)扩大临床试用、试生产阶段的医疗器械;

(五)治疗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医疗器械。

三、医疗器械广告应当与审查批准的产品市场准入说明书相符,不得任意

扩大范围。

四、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

、“保证治愈”等。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医疗器械进行功效和安

全性对比。

五、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最高技术”,“最先进科学”等绝对化语

言和表示。

六、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七、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医疗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

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八、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理的画面,不得令人感

到已患某种疾病,不得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者

加重病情。

九、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消费者缺乏医疗器械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

弱点,以专业术语或者无法证实的演示误导消费者。

十一、推荐给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标明“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十二、医疗器械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十三、违反本标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

布者不得发布。

第16篇:医疗广告承诺书(范本)

医疗广告承诺书

湖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

本单位在向湖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管理局申请核发(备案)的医疗广告批准文号以及在广告发布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愿作出如下承诺:

一、我单位提交的医疗广告相关资料真实、可信,策划的广告不含任何虚假内容。

二、我单位刊播的医疗广告内容、样式(包括印刷品等)和省卫生厅卫生监督管理局审批(备案)广告内容、样式完全一致,不作任何修改和变更。

三、我单位刊播的媒体类型或其它传播媒介类型(包括印刷品等)和省卫生厅卫生监督管理局审批(备案)的媒介类型完全一致。

四、我单位已制定了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确保在全国任何媒体或其它媒介发布的广告和省卫生厅卫生监督管理局审批(备案)的内容完全一致。

五、我单位保证不将省卫生厅卫生监督管理局审批(备案)的广告批件提供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非法广告宣传活动。

以上承诺,本单位保证严格遵照执行,如发生刊播(包括印刷品等)严重违法医疗广告等行为,愿意接受省卫生厅

卫生监督管理局对我单位作出的撤销医疗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产品的审批(备案)等行政处理决定,同时按照卫生厅卫生监督管理局的要求,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消除由此造成不良影响的更正通知。

单位:襄阳市第四人民医院

第17篇: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申请受理号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医疗机构名称:(盖章)申请单位名称:

经办人(电话):申 请 日 期: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医 疗 机 构

第 一 名 称发 证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法 定 代 表 人

(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

校验有效期 壹年/叁年(自年月日起,至年医疗机构地址

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

诊疗科目

床 位 数接诊时间

联系电话邮编

发布媒体类别 □影视 □广播 □报纸 □期刊

□户外 □印刷品□网络

□其他广告时长

(影视、声音)秒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3、经办人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月日止)

经办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签名:医疗机构(盖章)

年月日

(注:填报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时应一并填报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申请受理号

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第一名称

地址

机构类别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

拟发布媒体类别 □影视□广播 □报纸 □期刊□户外

□印刷品□网络 □其它--------------------------

广告成品样件粘贴处:

(医疗机构盖章)(审查机关盖章)

注:

1、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初审合格后再提交广告成品样件(四

份)。

2、平面广告提供小样,网络广告提供页面样件。

3、医疗广告成品样件需标注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位置、形式。

4、申请审查时提交本文书一份,电子版一份,广告样件粘贴处加盖骑缝章。

5、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原件需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一并作为审定凭证。

受理

意见

受理人:年月

审核

意见

签字:年月

领导

审批

意见

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

三、四条有关规定,经审查,

发布该医疗广告。

(具体内容和形式以经审查同意的广告成品样件为准)

签字:年月

证明

文号 (秦)医广【20】第--号

办理

结果

送达人:年月

经领人:年月

办 理 须 知

日日日日日

一、填写要求

请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空项。申请审核中各项内容要实事求是,填报有虚假者,责任自负。

二、材料要求

申请医疗广告审查,除填写申请表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2、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3、其他。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第18篇: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申请受理号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医疗机构名称:(盖章) 申请单位名称:经办人(电话):申 请 日 期: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法定代表人签名:医疗机构(盖章)年月日

申请受理号

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注:

1、申请审查时提交本文书一份,广告样件粘贴处加盖骑缝章。

2、电视、广播广告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平面广告提供小样,网络广告提供

页面样件。初审合格后再提交广告成品样件(四份)。

3、医疗广告成品样件需标注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位置、形式。

办 理 须 知

一、填写要求

请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空项。内容要实事求是,填报有虚假者,责任自负。

二、材料要求

申请医疗广告审查,除填写申请表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2、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平面广告提供小样,网络广告提供页面样件;

3、经办人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本广告审查证明公示网址:http://

邮编:450003

地址:郑州市纬五路47号

电话:0371-65927595

第19篇: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txt花前月下,不如花钱“日”下。叶子的离开,是因为风的追求还是树的不挽留?干掉熊猫,我就是国宝!别和我谈理想,戒了!

申请受理号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医疗机构名称:(盖章)

申请单位名称:

经办人(电话):

申 请 日 期: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医 疗 机 构

第 一 名 称发 证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法 定 代 表 人

(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

校验有效期 壹年/叁年(自年月日起,至年

医疗机构地址

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

诊疗科目

床 位 数接诊时间

联系电话邮编

发布媒体类别 □影视 □广播 □报纸 □期刊

□户外 □印刷品□网络

□其他广告时长

(影视、声音)秒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3、经办人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月日止)

经办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签名:医疗机构(盖章)

年月日

(注:填报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时应一并填报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申请受理号

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第一名称

地址

机构类别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

拟发布媒体类别 □影视□广播 □报纸 □期刊□户外

□印刷品□网络 □其它--------------------------

广告成品样件粘贴处:

(医疗机构盖章)(审查机关盖章)

注:

1、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初审合格后再提交广告成品样件(四

份)。

2、平面广告提供小样,网络广告提供页面样件。

3、医疗广告成品样件需标注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位置、形式。

4、申请审查时提交本文书一份,电子版一份,广告样件粘贴处加盖骑缝章。

5、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原件需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一并作为审定凭证。

受理

意见

受理人:年月

审核

意见

签字:年月

领导

审批

意见

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

三、四条有关规定,经审查,

发布该医疗广告。

(具体内容和形式以经审查同意的广告成品样件为准)

签字:年月

证明

文号 (秦)医广【20】第--号

办理

结果

送达人:年月

经领人:年月

办 理 须 知日日日日日

一、填写要求

请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空项。申请审核中各项内容要实事求是,填报有虚假者,责任自负。

二、材料要求

申请医疗广告审查,除填写申请表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2、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3、其他。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第20篇:医疗广告集中整治总结

永昌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开展医疗广告专项集中整治工作总结

根据《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广告专项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卫医函发[2012]95号)精神要求,我所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发布的医疗广告进行了监督检查,对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清理整治,依法查处。

一、基本情况

全县共有医疗机构385家,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85家,在媒体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有3家,均为无《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

二、清理整顿工作具体做法

按照《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广告专项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卫医函发[2012]95号)精神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宣传动员,以本次集中清理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为契机,强化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自律性,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推动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不断规范和创新监管措施,探索规范化、制度化标本兼治的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惩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进一步降低医疗广告的违法发布率。

对3家未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分别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警告、立即责令整改的处罚。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医疗广告的监管需要多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才能形成对违法者的高压态势。虽然本次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医疗广告监管的形势依然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一是少数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对医疗广告清理整治工作仍心存侥幸,持观望态度的思想依然存在;二是部分新闻媒体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主动约播广告,对未出示有效《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广告的的行为把关不严;三是法律、法规滞后和不完善,多部门监管,给行政执法带来一定的困难。

为继续巩固工作成果,我们将继续加大对医疗广告的监管力度,重点打击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无《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发布性病治疗、人工流产等广告的行为;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

医疗广告的监管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不断完善医疗广告监管制度,增强动态监测能力,形成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是我们今后工作的方向。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doc》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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