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2022-06-11 来源:广告词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80号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公布)

第一条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

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五条 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五)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六)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七)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七条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一)开发企业名称;

(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第八条 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第九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第十条 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 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第十二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三条 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第十五条 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第十七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第十八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第十九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二十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公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推荐第2篇: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解读

关于国家工商总局最新《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的

十大解读

成务律师认为:《规定》的重新颁布是根据新《广告法》进行条文调整的结果,今后工商部门查处广告违法将会有更充分的执法依据。今天成务律师就从实务运用角度对《规定》进行重点解读。

一、《规定》的适用范围

《规定》的适用主体包括开发商、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机构,其中的“房地产权利人”是指除开发商和中介机构之外的,通过购买、委托经营、信托等合法方式取得房地产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的主体;适用的行为包括房地产项目的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等。

《规定》列举了两种不适用本规定的行为,分别是居民私人发布的售房、租房、换房广告和非经营性的售房、租房、换房广告,如果实施前述两种行为的主体发布虚假广告的,工商机关不能依据本规定进行处罚,但当事人可以以欺诈、重大误解、缔约过失等理由请求法院撤销合同或解除合同。

二、重提《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规定》第四条与《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保持了一致,主要涉及房地产面积表述方式、不得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以时间表示距离、不得违反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不得对未完成的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房地产广告在表述面积时,应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就是建筑物长度、宽度的外包尺寸的乘积;套内建筑面积又称作使用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中可直接供生产或生活使用的净面积的总和。

除面积应当真实外,含有以下内容的房地产广告也将属于违法:(1)“每年升值XX%”、“每年按照购房款XX%返还收益”等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广告;(2)“距离CBD只需10分钟”、“开车一小时”等以时间表示距离的广告;(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有关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4)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的广告行为。

鉴于此,相关主体发布房地产广告时,如确需对房产升值做出宣传的,也不能给购房者带有具体数字或其他可能固化升值或投资回报率的承诺;如需要载明项目与某一特定区域的距离的,应当是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房地产广告中的定价和标价方法不得违反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如涉及未建成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的,应当注明属于规划中还是建设中。

三、七种不得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具体情形

《规定》第五条列举了七种不得发布房地产广告的情形,分别是:

(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以上七种行为大致可分为三类:其中

(一)、

(二)、

(六)、

(七)属于违反国家房地产管理制度,暂时或永久无法办理房产权利证书的情形,因而不能发布房地产广告;

(三)、

(五)属于房地产权属存在瑕疵未最终确定归属的情形,不得发布房地产广告;

(四)的规定则是为了防止开发商将预售款用于非项目建设的其他用途,所以只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才能发布房地产预售广告。

四、明确了发布房地产广告所需的证明文件

《规定》第六条明确了发布房地产广告需要提供的两类证明文件,一是发布主体需要取得的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文件,包括广告发布主体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中介机构代理销售房地产项目的还应提供业主委托证明等;二是房地产项目需要取得的证明文件,包括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等。

五、广告中有关项目的视觉宣传应名实相副

根据《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如涉及项目位置示意图的,应清晰准确地表示项目的占地面积、立体效果以及项目与周边建筑设施的比例关系。实践中,开发商经常在项目位置示意图中故意缩短项目与周边重要建筑设施的距离,这是不允许的。

《规定》第十三条要求“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常见的情况是,宣传材料上含有“精装酒店式公寓”、“霍曼四房门、科宝博洛尼整体橱柜、美标洁具、马可波罗地砖、圣像地板、阿里斯顿热水器、森德散热器,国际一流品牌整体精装,安置高贵身心,保证主人拎包入住”等详细装修的内容,而实际情况相差甚远,此种行为属于广告违法。

《规定》第十四条禁止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有的开发商在广告上使用“**、卢浮宫、独立公园”等其他项目的形象作为本项目的效果进行展示,这种行为属于广告违法。

根据《规定》第十五条,如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因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建筑模型照片与最终建成的房产可能会存在差别,所以如广告宣传材料使用设计效果图或模型照片的,应注明。

六、广告中的价格表示应真实、确定、有效

《规定》第十条要求,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违反本条规定的常见情形有“XXXX元/平方米起”、“每平米低至XXXX元”、“价格你来定”等。正确的做法为,价格应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多个楼盘分期开盘销售的,应该标明属于第几期的价格。

七、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只有获得国家许可的金融机构才有权面向社会公众进行融资,房地产企业不得融资或变相融资,实践中常见的融资或变相融资行为主要有不具有房产销售内容或者未取得销(预)售许可证而进行销售并收取房款的行为,因而不得就该类行为发布房地产广告。

八、禁止有关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的虚假允诺

为了吸引客户,房地产商经常会打出诸如“买房子送户口”或者“买房即可拥有名校教育资源”等对购房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内容,但实际结果要么是上述指标有限,要么购房后根本无法兑现。今后,房地产商房不得在广告中作出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九、物业服务宣传应与实际相符

《规定》第十九条要求,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实践中不少开发商打出“酒店式物业、24小时贴身服务”、“酒店式物业、24小时管家服务”、“XX物业全程顾问服务,世界级服务模式完美呈现”等内容的广告,如上述物业管理内容尚未实现的,则应标明,否则属于广告违法。

十、广告中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

因含有这类内容的广告违反了社会主义良好风尚,因而为《规定》所禁止。广告中出现诸如“龙脉圣地,世代相传”、“南北对流,通风采光,上风上水、藏风纳气”等类似的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的内容,属于此处所禁止的行为。

推荐第3篇: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1996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1号发布 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

第一条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广告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管理的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它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

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第四条 凡下更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它主体资格证明;

(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五)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六)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证明。

第六条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一)开发企业名称;

(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第七条 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第八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第九条 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第十条 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第十一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二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

第十三条 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第十四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第十五条 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第十七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第十八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第十九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二十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3日

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颁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集中进行了修改。 第二十一条改为“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改为“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4篇:城建局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广告的监督管理,有效规范房地产广告行为,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广告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它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全市房地产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市城乡建设管理局是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录像、路牌、墙壁、橱窗、印刷品、霓虹灯、车体等媒介或形式发布含有房地产内容的广告主,必须取得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意见等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并到广告发布地的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房地产广告备案或依法登记手续。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发布房地产广告,该广告主应到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备案或依法登记手续。

第五条 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第六条 凡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刊登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其广告。

(一)在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

(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

(四)预售商品房,但未取得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五)违章建设的房屋;

(六)权属有争议的房屋;

(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不得出售的其他房屋。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预售商品房广告时,应载明商品房预售证编号和发证机关。其预售广告中的项目名称、楼宇编号必须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致,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 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预订”等进行预售商品房广告宣传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要加强监督,按各自职能依法查处。

第九条 房地产广告不得含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第十条 商品住宅应按套销售,不得出现分割拆零销售广告。

第十一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

第十二条 房地产广告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其基准销售价格。

第十三条 预售商品房广告中以参照物表示项目位置的,应以从该项目到达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车程等来表示距离。项目坐落位置示意图,应当真实、准确、清楚,比例恰当。售楼资料上明示的房屋装修标准、材料、设备、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等应当真实、准确、清楚。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第十四条 预售商品房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出现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的内容。不得出现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内容。

第十五条 预售商品房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在广告中有承诺减免或赠送若干年物业管理费的内容。

第十六条 预售商品房广告中出现各种评奖、排名、国家或者省示范工程等称号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明示评奖机关、奖励种类、有效年份。对列入实施计划但未经验收获得奖励称号的,不得使用该称号。

第十七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不得以诋毁其他房地产项目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八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九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第二十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发布预售商品房广告时,应当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营业执照》、广告文本及图片等证明材料到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广告申报手续;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广告还应当提供开发企业出具给代理人的委托书。广告主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后出具的房地产广告发布证明材料,按照本《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办理广告备案或依法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在受理房地产广告业务时,要查验相关证件,特别是在受理商品房预售广告时,必须查验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出具的广告备案、户外广告登记等有关证明文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核实广告内容。广告发布者严格按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上核定的房地产广告内容发布,不得添加内容。对不符合有关规定、证明文件不齐全、内容失实的房地产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经营,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分别对违法者予以处罚。

推荐第5篇:商场广告发布管理规定

XXXX 广告发布管理规定

总则

为提升商场整体形象,突出品牌形象宣传,达到广告宣传的最大化,简历标准化的工作程序,确保商场室内、外广告位策划、广告发布、现场管理等工作顺利有序进行。就场内外的广告发布,特做如下管理规定和要求。

一、广告发布形式及申请

1、广告发布的形式

1.1、商场指定公共区域的墙面张贴广告画面。

1.2、电梯口、楼梯通道内展架及展板。

1.3、其余经企划部许可的宣传方式。

2、广告发布的申请

2.1、申请:场内商户推广或活动需要,均需统一到XXXX好信物业营运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商户需求申请表,并注明广告形式、使用面积及发布时间周期。由营运部及企划部主管签字确认后方可发布,申请表一式两份,由企划部、营运部专人建立广告登记档案并存档、备案。

2.2、广告画面画面已过申请期限,但需延长时间或者变更的应重新填写商户申请表并做好备案工作。

二、广告发布的管理

1、广告内容的要求

1.1、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顾客;若因此发生经营纠纷,与商场无关。

1.2、广告画的内容健康,形象大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要求,并能突出商品特色,体现品牌形象。

1.3、为便于后期营运部维护管理,经批准设立的展架展板具体内容必须是申请范围内的,不得超出申请范围,例如:申请单填写促销信息,实际画面为招聘及其他。

2、广告制作与安装

2.1、广告画面的制作及张贴更换原则上均由商户自行解决。2.

2、若商户的画面为KT板,需要木质画架的,可至好信物业营运部缴纳50元押金,免费领取一个木质画架使用,画面过期后联系营运部门收回画架,押金退还。

3、广告发布期间的维护

3.1、广告发布期间,广告位的维护由商户配合营运部门协同完成,营运部门主要负责巡视。发现过期广告及违规广告发布,及时报备。

4、广告发布结束后的拆除

4.1、广告发布周期到期前三天,营运部应主动通知商户,对广告宣传物料进行拆除或延期。

4.2、若商户在广告发布周期到期之日,未对广告宣传物料进行拆除或延期的,则视为作废物料由XXXX安排保洁清除。

5、违规广告发布处理办法

5.1、营运部门根据商户提报的广告张贴范围进行日常巡场,若发现未经允许私自张贴的广告,第一时间联系商户自行拆除,若在规定的时间里没有拆除,则由工程部统一安排保洁清除。

三、室内、外广告发布允许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A区一楼,四楼东西侧电梯厅摆放画架等宣传物料,张贴地贴。

2、B区观光电梯外墙张贴广告宣传画面。

A区优爱生活馆门口回廊张贴地贴。

3、C区过道张贴地贴。

3、外广场地贴。

4、其他经企划部审核批准的公共位置。

若商户指定区域张贴或摆放宣传物料,需持照片至企划部确认许可后方可宣传,申请单附带照片为准。

四、本管理规定解释权由XXXX企划部所有,本管理规定未尽事宜,一切以企划部批准为执行依据。

推荐第6篇:2月1日版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内容及解读

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0号发布《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该规定将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局令第86号公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

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五条 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五)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六)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七)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第七条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一)开发企业名称;

(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第八条 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第九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第十条 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 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第十二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三条 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第十五条 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第十七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第十八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第十九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二十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公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解读:

一、突出了重点的禁止性条款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中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上述条款既将常见的几种房地产广告违法形式集中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又与新《广告法》保持了一致。

二、明确了较模糊的条款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六条第

(七)项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该项规定将暂行规定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作了明确,进一步强调对房地产广告真实性的要求。

三、删除了不适宜的条款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删去了原第十三条第二款的“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此款删去后,结合新规第六条第

(七)项的内容,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中对房屋装修档次、装修用料等的描述可以视为广告主的真实承诺,既放宽了对房地产广告宣传内容的约束,又增加了广告主的出证责任。

那么,《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施行后,广告主在对房地产项目进行广告宣传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第一,对房地产项目的介绍要真实。

1.在价格表示上,应当清楚地表示为销售价格,并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2.在位置表示上,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同时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3.在面积表示上,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还是套内建筑面积。

4.在结构及装修装饰的表示上,应当真实准确,不能简单说某级某类、豪华装修、进口材料装饰等。

5.在环境和形象表示上,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环境和形象作为本项目的效果;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6.在周边设施表示上,涉及正在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7.在物业管理表示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另外,预售、出售房地产广告中,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1.开发企业名称;

2.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3.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但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第二,对房地产项目的评价要客观。

1.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2.广告表现要符合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

3.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内容。

4.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评估师和评估时间。

5.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6.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推荐第7篇:重庆市工商局发布房地产广告12条规范

重庆市工商局发布房地产广告12条规范

2011年3月17日下午,在房地产广告整治规范动员会上,重庆市工商局针对一些房地产商利用广告对价格、环境、配套设施、面积等内容作夸大虚假宣传的现象,发布了“房地产广告12条规范”。

规范房地产广告的12条规定

1.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如虚构房源,或将已售房源用作广告等。

2.房地产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发布预售广告。

3.房地产广告对地理位置、配套设施、环境的描述应当清楚、明白,属于规划或建设中的项目,应在广告中注明“规划中”、“建设中”。不得向购房者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根本无法兑现的环境及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等。

4.房地产项目名称应当与规划、建设、国土等房地产开发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文件一致。

5.房地产广告不得在广告中使用内容低俗的用语和图像;不得以“炫富”为噱头哗众取宠;不得利用重大政治事件和言论作为广告创意元素。

6.房地产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如最好、最佳、唯

一、第

一、首席、楼王、极品、冠军、绝版、无可替代等用语。

7.除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如销量方面的数据、满意率、市场占有率等排序内容。

8.房地产广告中对依法减半计算面积的,以及属于公共区域面积等,不得宣称赠送。如“买一层送一层”、“买一房送一间”等。

9.房地产广告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的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能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10.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销售价格,并明示价格的有效期;标明起点价格的,应同时清楚标明最高价格。起点价格和最高价格标注的位置、字体、大小、比例应该一致。

11.房地产广告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或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如“即买即租”、“带租约销售”、“一铺富三代”、“投资避风港”等。

12.房地产广告中应当标明忠告语“本广告仅作参考,广告中具体确定的内容可作为购房合同附件”。推销境外房地产项目的广告,还应当标注忠告语“购买境外房地产项目有风险,购房者应当事先了解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购房政策”。

推荐第8篇:房地产企业发布广告的11个禁区

房地产企业发布广告的11个禁区

2015年4月我国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并于同年12月出台《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此次规定的公布也被誉为最严厉的房产广告规定。本律师结合多年为房地产企业服务的经验,从房产企业惯用的广告内容为切入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等多部法律法规,总结出以下几点房产企业广告发布的禁区,供大家借鉴:

一.不得使用国旗、国徽、国歌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如果房地产使用国旗、国徽、国歌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发布广告进行宣传,将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二、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顶级”等修饰词

房地产广告中为了彰显商品房的品味与层次,常常会使用一些夸大型的修饰词如“最高级”、“最佳”、“顶级”等,这些是不被允许的。以上词汇运用到房地产广告中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违反上述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三、不得含有有违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

这类广告意欲通过低俗调侃的语气达到哗众取宠的宣传效果,实际案例不胜枚举,如:“结婚不买房就,耍流氓;木有房子就木有老婆”;“高巢来了;想艳遇吗?”。对于此种内容的房地产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

六、

七、八项的规定,工商部门将作出行政处罚。

这类的广告的惩处力度很强,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四、不得含有歧视性、侮辱性内容

此类房地产广告,在自觉或不自觉间,就明显或隐含着此类歧视性内容,如近期网络备受关注的某洗衣液广告:一个黑人通过某洗衣液变成了白人,涉嫌种族歧视,又譬如某房产广告列明“身价低于50万元恕不接待”等。此种内容的房地产广告,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

违反该条款的惩处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五、不得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承诺

在房地产销售中,房地产公司往往向购买者暗示或明示房地产会升值并以承诺的方式作出,此种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该类情形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六、不得含有关于 “区位”、“城市规划”的虚假陈述

对于房地产而言,最大的特点是区位,一个有着良好区位的小区不仅拥有便利的交通生活、优良的配套设施,也有着良好的升值空间。因此“区位”因素是消费者购买房屋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正因为如此,“区位”及“城市规划”等要素成为了房地产的最大卖点之一。比如:距离某些标志性位置的描述,政府在建设施或者未来规划等,这些广告无形中增强了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因此也成为法律调整的重要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如违反上述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进行处罚。

七、不得含有为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户籍制度及学区房问题是很多购房人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房地产公司为吸引购房人眼球,往往会承诺该小区对口某某重点学校,或者帮助购房人办理户口等问题。该广告作出的承诺已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八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今后,消费者只要看见“名校学区房”等承诺性、暗示性广告,都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反映。 违反上述规定,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工商部门将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反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不得在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时发布房产广告

房地产公司为“预热”房地产销售或想尽快回笼资金,往往具有提前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冲动”,而预售的房地产,在发布广告时,具有一个法定的限制条件,即必须具备预售许可证,否则不得发布广告。 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五条:“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并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不得发布金额超过5000元的有奖销售广告

房地产公司为了聚集人气达到良好的宣传效果,会采用抽奖式销售广告的方式。如实物抽奖类“为了促销其楼盘,出台高额有奖销售活动,一等奖最高奖项是一辆小轿车”;如现金抽奖类“优惠抽奖3000元、5000元、8000元和礼品抽奖”;再如100%中奖类,“通过抽签、摇号等确定不同等级的,最高奖励等级超过10000元”。以上举例的三则类型的广告均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严格执行:“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现金抽奖式的广告的广告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如是实物抽奖类则依据《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局令第1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可见,实物抽奖类奖品价值也不得超过五千元。

超过五千元有奖销售处罚,依据《发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违法本法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不得未经他人许可在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

房产公司为了对产品进行大范围的推广,会使用一些明星或者公众人物的肖像以此来增加关注。此类问题不单是在房产领域,在其他领域该类推广方式也普遍存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三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关于违反规定在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依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由法院判定对被侵权人作酌情赔偿,而工商机关则未明确对该类侵权的处罚金额,只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七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该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

十一、不得未经他人许可在广告中侵犯他人著作权

在房地产广告中不仅会出现他人肖像权侵权的现象,比较普遍的侵权还包括著作权侵权,比如在广告中配上未经权利人授权使用的歌曲,或者未经权利人授权使用的文章等,该类侵权因房产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薄弱而受到忽视。《著作权法》47条第七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具体赔偿规则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宋安成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推荐第9篇:广告发布合同

广告主或广告代理商名称(甲方):_________

广告发布单位名称(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1.甲乙委托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期间发布第_________期共_________期广告,出版日期每月_________日。

2.广告发布媒介为《_________》杂志。

3.甲方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必须通过乙方的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应要求甲方做出修改,甲方做出修改前,乙方有权拒绝发布,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4.广告样稿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一并保存。

5.广告单价_________元,设计费_________元,加急费_________元,其它费用_________元,扣除优惠_________元,扣除代理费_________元,刊出次数_________,总计_________元。

6.甲方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广告发布费付给乙方,付款方式_________。

7.广告客户应提供的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对广告中注明认证,专利,获奖,鉴定,注册商标等需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对注册统计数据,调查结果等应表明出处并提供相应证明;

(3)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及相关的其他证明文件。

8.甲方提供广告资料

(1)广告内容和表达方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广告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出版物的标准规定。

(2)提交软片的客户,务请在出片前将设计稿件传真或寄至乙方,经审核通过后再出片。定稿后,请打印一份彩样,并同该广告光盘及软件一起于截稿日前寄送乙方。

(3)需要乙方代为制作广告的广告客户,请将广告稿于截稿日前寄(送)至乙方。

(4)除已注册商标外一律使用简化字。

·广告制作合同 ·小区广告合同 ·电梯广告租赁合同 ·广告刊登合同

(5)广告截稿日为预刊期前_________天。

9.交付广告费用

(1)广告收费见本合同附件(版面价格)。

(2)本刊实行广告费预付制度,广告费须在广告截稿日之前寄(汇)至乙方指定帐号。

(3)广告代理费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推荐第10篇:广告发布协议

2011年度广告发布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于甲方所在地签订: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群邑(上海)广告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28层

鉴于:

1、甲方系其广告客户)的广告代理商;

现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发布江苏广播FM89.7广告事宜,特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如下:

一、节目赞助

乙方节目系由乙方所制作并在播出。甲方代表甲方客户,于 2011 年 4 月 日至节目

二、甲方权利与责任

(1) 在乙方按约履行其全部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付款予乙方;

(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播甲方所赞助的该节目,但须提前15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双

方对已经实际播出的节目赞助权益按照已播出部分占全部赞助权益的比例结算相应费用。

三、乙方权利与责任

(1) 乙方应负责确保其所制作并播出的节目符合本协议附件一之规定,且节目中涉及甲方客

户或甲方客户产品的部分符合甲方要求,该要求可由甲方不定时地以书面方式提供;

(2) 对于乙方遵循甲方及甲方客户确认拍摄的内容,甲方及甲方客户可以就拍摄的某些节目

细节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尽量满足需要,但乙方拥有最终编辑权;

(3) 乙方应保证其对该节目具有合法经营权,且此种权利在本协议存续期间不会受到任何第

三方的影响而被取消、受到限制或被无效(不可抗力之原因除外),如该节目因为上述权利瑕疵而被取消或受限,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之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 乙方拥有所拍摄及编辑的电视节目的所有版权,但乙方权利应受到本协议第十一条规定

的限制,且对于其中所涉及到甲方客户的部分乙方在使用前应征得甲方客户的事先书面同意。

四、费用和支付:

(1) 就本协议项下的节目对甲方客户赞助权益的制作及播出,甲方应按照以下规定向乙方支

付总计人民币捌万玖仟捌佰捌拾元整的费用(RMB89880)。

(2) 具体付款方式为:甲方收到所有监播报告、播出证明、相应金额的发票且核对无误后90

个工作日支付其余的费用;付至乙方帐户;甲方支付的上述费用已经包含了为获取本协

第1页,共5页

议项下甲方权利而应支付的全部费用,甲方无须向乙方承担其他任何的支付义务。

(3) 乙方账户:

开户银行:

账号:

开户名称:

(4) 甲方对乙方的上述付款均系基于乙方按约履行乙方之协议义务的前提下而支付,若出现

乙方未能按约播出且未能按照甲乙双方同意时限内采取补救措施(当且仅当根据乙方违约行为的性质可采取补救措施时,且甲方有权单独决定是否给予乙方采取补救措施的机会)的情形,则甲方有权单方拒绝付款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5) 乙方应在要求甲方付款前向甲方提供合法广告业专用发票及本协议第三条第4款所规定

的相应监播报告及播出证明作为要求甲方付款的支持文件,否则甲方有权单方拒绝付款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6)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各方同意按本协议的规定各自承担由于其各自履行本协议

规定的义务和责任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中国法律规定的有关税费和政府规费;

附广告排期:

《早安897》8:20-8:25, 8:50-8:55, 《非诚勿点》12:20-12:25, 12:50-12:55, 《城市乐游》18:20-18:25,18:50-18::55,《897娱乐报》21:20-21:25,21:50-21:55每档时间1′15″其中4月15日,4月22日,4月29日和5月6日《非诚勿点》12:20(2′30″)

五、错漏播管理及补偿条件

1.双方共同承认第三方权威监测机构的监测结果,乙方需提供非常规广告的监播带和常规

广告的监播数据与甲方核对。甲方原则上应在广告播出日7日前将订单发给乙方,乙方必须在收到订单当日内将订单签认发回给甲方,并在每张订单播出的前5天主动提供首播确认,以避免错漏播情况发生;

2.乙方应当按双方确认的媒介订单所规定的广告内容、规格、顺序位置、时段等要求安排

广告的播放,并保证广告播放的质量;

3.广告播出期间,乙方如有节目调整,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在同时段同位置安排甲方广告

播出。

六、陈述和保证:

(1) 协议各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

(2) 协议各方均具有签署本协议并全面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义务的权力和能力。本协议在正

式签署后对各方有效且具有约束力。

(3) 协议各方均已获得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所必需的条件并采取了履行本协议所必须的一

切其他行动。

(4) 本协议的签署将不会导致协议一方违反对该方有约束力的合约及适用的法律。

七、违约责任:

(1)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下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或所作陈述和保证不真实或不正

确时,给守约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2) 当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下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时,或乙方在本协议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为

不真实或不正确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等额于本协议第四条所规定的甲方应付乙方的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此种违约金的支付尚不足以弥补甲方及甲方客户损失的,则乙方还应赔偿违约金与损失的差额。

八、终止条款:

(1) 如任何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该方即时终止本协议:

(a) 进行清算或类似行为;

(b) 于任何法律程序中被裁定为破产;

(c) 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定义见下文)使其无法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连续达3个月之久;

(2) 本协议按照上款规定终止并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其损失的权利,但上款第(C)

项规定的情况除外。

九、不可抗力:

(1)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电台政策改变以及受影响一方对其发生和后果不

能合理地防止及避免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受到妨碍,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受影响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之后从速以电传、传真或挂号空邮信件的方式通知另一方,并须在其后的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详情及书面证明,证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程度,各方须通过协商决定是否终止本协议,或免除或延迟履行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该部分责任。

(2) 对于由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均无权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

十、通知:

(1) 除非经任何一方事先通知更改地址,否则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有的通知均应以专人派送、

特快专递、传真或挂号邮件发往下述通讯地址或协议一方在协议签订后另行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

如送至甲方

通讯地址:中国上海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28层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邮政编码: 2000

41如送至乙方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电子邮件:

邮政编码:

(2) 通知及通讯应依下列规定被认定为已送达:

(a) 如为传真形式,则应以传真传送记录所显示之时间为准,若传送记录所显示之时

间为该日下午五时之后,或如收件所在地之时间并非营业日,则收件日期应为收

件人所在地时间之下一个营业日;

(b) 由专人派送时(包括特快专递),按收件方签收之日期为准;

(c) 以挂号邮件递送时,按邮局出具收据之日起3日为准。

十一、保密条款:

(1) 本协议各方有义务对本协议及本协议涉及的事宜保密。除非法律或本协议另有规定,任

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各方有关雇员和顾问以及书面指定的媒体及甲方客户除外)披露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得到的有关另一方的任何保密性商业信息。

(2) 乙方在此明确确认,甲方及甲方客户向乙方所披露、提供或乙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

知悉的与甲方及甲方客户相关的一切信息、资料、数据等均视为保密信息(“保密信息”),上述保密信息的一切权利均属于甲方及甲方客户,乙方对保密信息不享有任何权利或权益。

(3) 乙方同意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对上述保密信息予以保密,保护的程度不能低于乙方保护

自己的保密信息。但无论如何,乙方对该保密信息的保护程度不能低于一个管理良好的企业保护自己的保密信息的保护程度。乙方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甲方及甲方客户提供的保密信息进行保密,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和坚持令人满意的作业程序来避免非授权透露、使用或复制保密信息。乙方保证不向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的存在或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3) 乙方同意:(i)保密信息只能被乙方用于双方之间的合作;(ii)不能将甲方所透露的

保密信息用于其它任何目的;(iii)除乙方直接参与本项工作且必须知晓相应保密信息的职员之外,不能将保密信息透露给其它任何人;(iv)无论如何,不能将此保密信息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复制或仿造;(v)如果在履行服务过程中,需要向任何第三方(包括不属于甲方授权人员之外的任何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乙方应事先同甲方协商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甲方并应有单独及绝对裁量权,决定是否可以进行此种披露;(vi)乙方应当告知并以适当方式要求其参与本项工作之雇员遵守本协议规定,乙方应当保证并使其接触保密信息的每位雇员以乙方在此应遵守的方式遵守本协议的相应保密要求和条件,乙方承诺使其接触保密信息的负责人和雇员签署与本协议条款与条件相同的保密承诺函,同时该等人员对保密义务的违反将视为乙方亦同样违反保密义务并应共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4) 当甲方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交回保密信息时,乙方应当立即交回所有书面的或其他有形

的保密信息以及所有描述和概括该保密信息的文件(包括但不限这类内容的复本、纲要、以及笔记)。没有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丢弃和处理任何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保密信息。

(5) 除非甲方通过书面通知明确说明本协议所涉及的某项保密信息可以不用保密,否则乙方

必须于双方合作关系存续期间及之后的任何时间内均按照本协议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对在结束协议前收到的保密信息进行保密。

(6) 本保密条款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及之后均始终有效,且不受本协议终止、解除、无效等的

影响,乙方应始终对其接触、了解、知悉的上述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保密信息的义务。

十二、知识产权条款

(1) 甲方或甲方客户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用于本协议下赞助权益内容制作的元素的知识产权均

归甲方或甲方客户所有,不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发生任何形式的转让。

十三、一般条款:

(1) 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下之权利义务,非经对方事前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它人。

(2) 本协议不应视为在本协议各方之间形成雇用关系、代理关系、合伙关系。任何一方均无

权代表另一方明示或默示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也无权使另一方受到任何此方面的约束。任何一方都不因另一方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3) 本协议包含了各方关于甲方客户赞助乙方节目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各方以前就此达

成的所有协议、安排和谅解。本协议的附件系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1篇:广告发布协议书

广告发布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广告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定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1、宣传内容:品牌宣传

2、媒体位置及形式:河南小康村2号楼

3、尺寸及版面位置:5米×12米

4、宣传期限:2012年2月10日至2013年2月9日

5、宣传费每广告位单价人民币¥3.5万元,共1块,总计:叁万伍仟元整。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清。

6、次年在相同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续做此广告。乙方须知:

提供的资料必须合理合法,真实有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宣传内容,甲方坚决拒绝发布。对于因误导、侵权、欺诈等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签约定稿后,甲方派人进行逐个寻查并免费维护(一周之内),以确保广告质量,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备注:

若因某些客观原因造成甲方无法按约定时间发布广告的,宣传期限以实际发布日期往下顺延。双方互在所签协议书上注明。 执行协议期间双方若产生纠纷,应协商解决或进行诉讼。

甲方:乙方:

开户银行:

帐号:

年月日

第12篇:广告发布协议书

广告发布协议书

媒体广告发布协议

甲方(广告客户或代理单位):_____________

乙方(广告发布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现就媒体广告发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间发布_____广告。

二、广告发布媒介: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单位广告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广告采用样稿(样带),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改动广告样稿(样带)。

五、乙方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

表现形式,可要求甲方做出修改,乙方在甲方做出修改前,有权拒绝发布。

六、广告样稿(样带)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一并保存。

七、广告单价_______元,其他费用_______元,扣除优惠_______元,扣除代理费_______元,播出(刊登)次数_______,总计_______元。

八、甲方应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将广告发布费付给乙方。

九、违约责任:

十、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由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十二、广告的编排方式和发布时间表:(略)

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 方:_______________

代 表: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

代 表: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3篇:广告发布委托合同

甲方(广告客户或代理单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乙方(广告发布单位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期间发布_________广告。

二、广告发布媒介为_________。

三、单位广告规格为_________。

四、广告采用样稿(样带),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动广告样稿(样带)。

五、乙方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可要求甲方作出修改,甲方作出修改前,乙方有权拒绝发布。

六、广告样稿(样带)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一并保存。

七、广告单价_________元,加急费_________元,其他费用_________元,扣除优惠_________元,扣除代理费_________元,播出(刊登)次数_________,总计_________元。

八、甲方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广告发布费付给乙方,付款方式_________。

九、违约责任:_________。

十、合同纠纷解决方式:_________

(1)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_________。

十二、广告的编排方式和发布时间表:_________。

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4篇:广告发布管理制度

广告发布管理制度

编号:

为规范公司广告发布业务活动,使广告发布依法依规进行,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社会形象,根据《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广告发布审查、审批程序

1、公司广告发布先由商务部门进行广告业务承接工作,并对广告予以备案登记和初步审查。

2、商务部门对广告初步审查后,移送法务部门进行整体审查。

3、对经法务部门审查的广告业务,由副总经理审批后,由法务部交广告后台管理中心上传广告发布。

二、规范广告业务登记管理

1、广告业务承接归口商务部。业务承接时应告知广告发布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名称、数量、格式、方式要求。对广告发布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详尽登记,完成广告业务的初步审查。

2、商务部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包含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广告发布申请人向我方提出的广告发布申请单; (2)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主工商营业执照、住所、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等)。

(3)、广告内容、类别、拟发布区域、发布点、发布时间、发布时长及其他发布要求。

(4)、广告内容证明文件,包括生产、经营、销售、卫生许可等国家行政部门核发的证明文件。广告发布需事先经国家行政部门审查审批的,需提交广告审查审核批准文件;

(5)、证实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6)、广告经营者与广告主的广告发布合同; (7)、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书; (8)、广告发布申请人对广告审查的内部文件;

3、商务部门经初步审查,发现资料不全,应督促资料提交者补全资料。

4、商务部应设立广告业务承接登记专职人员,应定期对备案登记专职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督查,并接受法务部门对相关工作的督导。

三、法务部门广告业务的审查职责

1、对商务部门移交的广告业务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对资料不全、可识别性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商务部门补充资料,商务部门应按要求督导广告发布申请人补充资料。

2、对广告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及有效性进行审查。包括(1)、广告主的经营资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信息;(2)、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合同是否影响广告的最终发布;(3)、国家行政部门广告发布内容证明文件、审核审批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4)、广告内容表现形式合法性和妥当性。(5)、评介广告发布后可能导致的社会影响。

3、法务部应当对广告发布出具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包括审查通过、审查不通过,并说明理由。审查意见书须由法务部门主管负责人签字。

4、出具的通过的审查意见书交由副总经理审批。审批通过后送达至后台管理中心,由后台管理中心上传广告,进行广告发布。审批不通过的广告发布业务,交由商务部门,按审批意见处理。

5、法务部门应对商务部门在广告业务工作进行督导,提出广告初审工作的改进建议或意见。

6、法务部门应对广告业务审查工作进行登记备案。

四、后台管理中心广告发布职责

1、对经审批通过的广告按要求进行及时发布,不接受任何人的广告发布请求。

2、对广告发布的格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3、对广告发布时间、时长提出意见或建议;

4、把好广告发布终级审查关。广告上传前,发现广告内容合法性、真实性或表现形式存在问题的,及时向法务部门或副总经理报告。

5、因广告内容合法性、真实性、表现形式存在问题的广告或因业务要求需要中止或终止的广告,商务部门、法务部门提出中止或终止广告发布的,后台管理中心应立即中止或终止广告发布。广告发布中止的,应待中止原因解除后,方可重新上传。

6、后台管理中心应对发布的广告进行登记备案。

五、规范广告业务档案管理

(一)、广告业务档案管理归口行政部,行政部应设专职人员对广告业务档案进行专项管理;

(二)、广告业务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商务部门承接业务登记所涉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2、广告业务审查意见书;

3、广告业务审批意见书;

(三)、广告档案资料应具备完整性,能够真实反映广告承办过程。

(四)、广告档案制订卷宗,有卷宗索引目录和卷宗内容目录。

(五)、广告业务档案内容涉及公司、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秘密,非经总经理批准,公司无关人员或外人不得借阅。

(六)、广告业务档案须妥善保管,至少保存五年。

六、本制度由行政部制定、修改、解释,经审批后立即施行。

第15篇:广告发布委托合同

广告刊户(以下称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字第____号

营业执照号:

广告经营单位(以下称乙方):

经双方同意方可更改,甲方就委托乙方发布广告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有关广告业务达成下列项目

广告种类____________广告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告面积____________设置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告字数____________起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告费用____________结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应提供的证明文件:

三、本合同签订后不得更改,但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同意方可更改,并按规定赔偿损失费: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方____份,乙方____份,报有关部门____份。

四、附则:

五、本合同严格执行广告法及合同法有关条款。

甲方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广告编排方式(广告发布总条、次、时段、版面等)

第16篇:广告发布合同范本

广告发布合同范本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广告发布合同范本,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广告客户名称(甲方):

地址:

广告发布单位名称(乙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广告发布约定

(一)广告发布媒体:

(二)广告发布内容:

(三)广告发布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广告发布位置:

(五)广告发布规格:

(六)广告发布费用:总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第二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前对乙方进行相关的资格审查,包括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加盖乙方公章的营业执照、经营资格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2.甲方承诺其提供的广告内容真实、合法,不侵犯他人的权利。

3.甲方应在广告发布日的3日前,向乙方提供广告素材及与广告排期确认书,承诺内容真实、合法,并办理书面确认手续。

5.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6.甲方不得擅自撤销广告订单。如因特别原因需要撤销广告发布订单的,应在广告发布日的 日前,以书面签章形式通知乙方。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合法拥有本合同约定媒体的广告发布资格。

2.乙方应按照双方在本合同中的约定为甲方发布广告。

3.乙方应配备相应的广告设计人员,具备为甲方设计广告的能力。

4.甲方提供的广告内容及其表现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或者规格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乙方应当及时书面要求甲方修改。甲方应在广告发布日的3日前,将修改后的广告素材交给乙方。如甲方不同意修改或逾期仍未提交修改稿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5.乙方应建立广告档案管理制度,自本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保存本合同文本半年。

第三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甲方在广告发布前,即 年 月 日付清广告款¥ 元(人民币 元整)给乙方。

2、款项支付方式:电汇或转帐。

(一)因非甲方原因造成广告无法按期发布的,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顺延履行或者解除本合同,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本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

(二)因重大突发新闻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广告无法按约定发布的,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条:补充条款

第六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本协议的推迟履行或无法履行,任何一方均不应被认为违约,也不对这种推迟履行或无法履行承担责任,但受影响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前述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台风、洪水、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

(2)战争行为、公敌行为、恐怖活动和罢工等情况,不包括劳资纠纷、任何信用或资金短缺等。

2、合同签订后,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和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的事故影响本合同履行时,可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这一期限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3、受事故影响方应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情况以邮件形式通知另一方审阅确认。若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怠于履行通知义务的,由此而导致的损失由该方承担。

4、当不可抗力事故停止或消除后,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邮件形式通知另一方,如不可抗力事故影响连续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履行问题,并尽快达成协议。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合同双方一致同意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除正在诉讼的部分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其他部分。

第八条: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之日起生效,双方签章日期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章日期为准,有效期至合同履行完毕。

2、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所有的日期,除已有明确规定外,凡直接送达的,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邮件送达的,以邮局邮戳日期为准。

4、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除双方对某事件有特别明确的约定外,双方工作人员就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相关内容产生的行为,视为对本协议履行,具有法律效力。

6、以上内容为本合同的清洁文本,任何修改均须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名称:

(章) 单位地址:委托代理人: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签订日期:

乙方单位名称:

(章) 单位地址:

委托代理人: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签订日期:

第17篇: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局,1998年12月3日修订)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修订)

第一条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广告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管理的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 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第四条 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五)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六)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

第六条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一)开发企业名称;

(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第七条 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第八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 1

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第九条 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第十条 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第十一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二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

第十三条 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第十四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第十五条 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第十七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第十八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第十九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二十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8篇:广告发布业务合同

广告客户或代理单位名称(以下称甲方):_________

广告发布单位名称(以下称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期间发布_________广告。

二、广告发布媒介为_________。

三、单位广告规格为_________。

四、广告采用_________样稿(样带),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动广告样稿(样带)。

五、乙方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应要求甲方作出修改,甲方作出修改前,乙方有权拒绝发布。

六、广告样稿(样带)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一并保存。

七、广告单价_________元,加急费_________元,其它费用元,扣除优惠_________元,扣除代理费_________元,播出次数_________,总计_________元。

八、甲方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广告发布费付给乙方,付款方式_________。

九、违约责任_________。

·广告制作合同 ·小区广告合同 ·电梯广告租赁合同 ·广告刊登合同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_________。

十二、广告的编排方式和发布时间表:

┏━━━━━━━┯━━━━━━━━━━━━━━━━━━━━━━━━━━━━━━━━━━━━┓

┃广告编排方式 │┃

┃(广告发布总 │┃

┃条、次、时段、│┃

┃版面等)│┃

┠─┬─────┴────────────────────────────────────┨

┃日│1 2 3 4 5 6 7 8 9 10 1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

┃月│┃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

┃一│┃

┠─┼──────────────────────────────────────────┨

┃十│┃

┃二│┃

┗━┷━━━━━━━━━━━━━━━━━━━━━━━━━━━━━━━━━━━━━━━━━━┛

┏━━━━━━━━━━━━━┯━━━━━━━━━━┯━━━━━━━━━━━━┓

┃广告客户或代理单位(甲方)│广告发布单位(乙方)│根据需要,双方可以向有关┃

┃单位名称:(章)│单位名称:(章)│部门申请对本合同进行鉴(┃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公)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鉴(公)证意见:┃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电挂:│电挂:│┃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鉴(公)证机关(章)┃

┃图文传真:│图文传真:│经办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年 月 日┃

┗━━━━━━━━━━━━━┷━━━━━━━━━━┷━━━━━━━━━━━━┛

第19篇:车身广告发布合同

车身广告发布合同

甲方:广西壮族自治区花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兰州新光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分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车身广告概述

1、形式:兰州新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分公司送货车车身广告(车身两侧)

2、发布数量:6辆

3、发布期限:1年,即2011年5月15日至2012年5月14日(以实际广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4、广告内容:花红片、消肿止痛酊

5、广告发布费用总金额:人民币: 壹万元整(¥10000元)

二、广告发布费支付方式

付款方式约定如下:电汇。合同签定后十个工作日一次付清。 每次付款前乙方先提供正式发票。

三、广告验收、维修与保养

乙方需确保广告发布期间广告画面载体的安全可靠、完整、整洁,若因车体损坏而不能正常发布的,乙方应尽快修复完毕,同时,乙方应将上述情况如实向甲方进行书面报告。

发生影响广告发布的情况,按实际天数相应顺延广告发布日期。

四、车体广告事项约定

1、广告发布期间,若甲方要求调整广告画面,乙方要协助甲方做好画面设计、制作及悬挂工作,甲方承担画面喷绘等费用。

2、广告发布期满后,若甲方有意继续发布广告,应提前一个月向乙方提出。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权。

五、陈述与保证

1、双方互相向对方声明、陈述和保证如下:

A、其是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

B、其有资格从事本合同项下之交易,而该等交易符合其法律允许经营范围之规定;

C、其可全权订立本合同,并且其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其签署本合同;

D、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之义务,并且该履行义务之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限制;

E、其并非清算、解散或破产程序之主体。

2、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双方合法、有效并可依本合同之条款强制执行的义务。

六、违约与赔偿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广告发布义务,且在甲方给予的5日宽限期内仍未采取甲方认可或本合同约定的补救措施,乙方除应退回相应的广告费用外,乙方应向甲方赔偿每辆车人民币500元。

七、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

2、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暂时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为止,并且无需为此而承担责任,但其应尽最大努力消除或减轻影响。对方同意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无需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可终止履行。

八、争议解决

1、双方就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和/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以先行友好协商解决;

2、如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均提请柳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3、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九、生效及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得到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项下全部内容履行完毕时终止。但本合同个别条款本身对其适用期限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2、本合同提前终止不影响此前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已经合法享有的权利和/或承担的义务。

十、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发生冲突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2、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广西壮族自治区花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兰州新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庆阳分公司

单位地址:柳州市红光路74号单位地址:庆阳市西峰区北大街生态

园66号

代理人:代理人:张永峰

电话:0772-3993500电话:18219644858

传真:0772-3850650传真:0934-8888968

邮编:邮编: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庆阳北街支行

帐号:104516170605

第20篇:高架广告发布合同

高架广告发布合同

广告客户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广告发布单位名称(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认真友好协商,就甲方租用乙方高架广告牌发布户外广告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一、广告发布地点:XXXX新区,XX大街有线台后侧一块、滨海公路佳兆业项目旁路北一块。广告牌长18米,高6米,共2块四个画面。

二、发布时间:壹年(自2013年7月20日——2014年7月19日止)本发布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续约发布权;如因政府发布公益广告,导致画面须下架几日,租赁时间须相应顺延,确保365日,顺延时间期间甲方无须支付租赁费用。

三、发布费用:经双方协商后每年广告发布费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小写:¥160000元),(每块高架广告牌人民币捌万元整 )。税金及广告画面的制作安装等其他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广告费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后,由甲方付给乙方广告发布费预付款20%即人民币叁万贰千元整(小写¥32000)。余款80%即人民币壹拾贰万捌千元整(小写¥128000),于乙方负责将甲方的广告画面文件审批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五、双方的权利责任:

1、甲方保证具有宣传经营的合法资格以及遵守相关广告法的规定发布广告。乙方保证具有广告发布的资质和出租给甲方使用的高架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完好的广告设施,保证在合同期内的正常使用,如遇到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等原因造成广告设施的毁坏、占用、拆除等后果,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尽快恢复广告设施原状或提供给甲方相似位置(位置需经甲方认可)的广告设施使用,否则乙方将甲方交付的费用中未履行的部分退还给甲方,无其他赔偿。(退款计算:合同单价/365天x交付费用中未履行天数)

3、甲方广告发布期间所产生广告画面的破损或污浊,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更换或维护若超过时限未修复,乙方有权自行安排修复,其费用由甲方负担。

4、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相关广告备案审批资料,并保证广告画面发布内容真实合法,乙方负责到工商部门办理广告宣传画面的备案审批手续。

5、乙方负责因户外广告设施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毁损而引起的诉讼、纠纷及赔偿。

6、甲方负责因户外广告画面安装、破损等造成的他人人身、财产毁损而引起的诉讼、纠纷及赔偿。

7、甲方须按时付款。如果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十个工作日,甲方仍未付款,有权停止甲方的广告发布,终止合同。如乙方原因造成广告无法发布,则按未发布天数如数无息返还给甲方。

六、其它事项:

1、租赁的广告合同期未满时,若甲方中途终止发布广告,甲方已付广告费乙方不予退还。因乙方原因而中止发布广告的,则乙方将甲方交付的费用中未履行的部分退还给甲方;如广告发布期限低于180天的,则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制作及安装广告费用的50%(计XXX元人民币)

2、合同期满后,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继续签订合同权。如不继续签订合同,乙方有权自行拆除广告画布,广告残值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权干预。

七、本合同规定之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发生法律纠纷,由本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裁决。

八、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后自行解除。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2013年

2013年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doc》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推荐

祝福语实习报告辞职报告策划书口号检讨书介绍信导游词社会实践报告求职信协议书委托书证明承诺书自我介绍自我评价自我鉴定广告词申请书活动方案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