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申请书

2020-04-18 来源:申请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司法救助申请书

司法救助申请书

申请人:李西山,男,汉族,1953年9月17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财源办事处七西村村民。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助。

事实与理由:

原告李西山与被告祖彪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于2007年5月18日依法作出(2007)泰山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被告祖彪支付原告李西山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款77130.16元及利息。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已满,但被告仍未履行,后向贵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被告人至今未露面,因申请人经道路交通事故后丧失经济能力,申请人之妻有糖尿病一家人毫无生活来源,特向贵院申请司法救助,请予批准。

此致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西山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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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

古浪县人民法院:

我站与满兴辉因财产损害纠纷,经古浪县定宁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与当事人满兴辉达成书面调解协议,请人民法院确认该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调解协议附后。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古浪县自来水供应站

201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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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申请书

提交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材料的说明

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书(格式见附件);

2、《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

3、身份证;

4、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行业执业资格证书及与所申请执业类别相关的学历证书;

5、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证书;

6、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证明;

7、由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开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和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格式见附件);

8、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证明材料;

9、2寸近期免冠彩色便装照片2张;

10、申请人本人保证只在一个鉴定机构执业的声明(格式见附件);

11、申请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还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格式见附件);

12、申请人曾在外省市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要在《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的“业务工作简历”中说明;

13、申请人曾在外省市进行司法鉴定执业登记的,须提交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及原执业机构出具的已在当地注销司法鉴定执业登记及无遗留问题的证明;

14、申请人户籍为外省市,现申请在北京执业的,应提供该申请人在北京的长期居住证明材料,司法鉴定人申请书,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人申请书》。

15、满63周岁的,应提交半年内的体检证明;

16、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年龄须70岁以下,鉴定机构内70岁以上的鉴定人不得超过机构司法鉴定人总数的30%;

2、相关工作经历证明须由申请人人事档案所在的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申请人在申请执业登记时若已调入现单位,工作年限不满足申请条件的,须由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已退休人员可提供退休证;

3、申请人曾在外省市有司法鉴定执业登记经历的,要说明:原执业地及执业机构、原《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原执业登记注销时间及原执业类别等;

4、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5、各类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原件后退还,复印件存档;

6、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申请人须具有高级职称。

推荐第4篇:司法救助申请书

司法救助申请书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男 汉族 生于xx年x月xx日,原籍:xx省xx县xxx镇xx庄村一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理人:xxx,女,汉族,生于xxxx年xxx月xx日,原籍:同上。现住址:xx省xx村xxx巷(xx家租房)系:申请人之母,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 申请事项:xxx市xx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xx)xx初字第00xxx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20xx年xx月x日又发了(2xxx)金执字第00xx1号终结(xx)x民第007x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的事实与理由:xxx于20xxx年就读于xx电子工业学校期间(校址:xxxx区)被同学xxx致六级伤残,二级重伤害诉讼后,xx区法院判决由xx及父xx,母xxx赔偿xxxxxxx元判决于xxx年xx月xx日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至今未执行付款财产。

因本人的家庭属社会弱势群体 ,本人的父亲xx岁,右眼失明,三级伤残,本人的哥哥先天性脑瘫,不能自理,一级残疾,本人的母亲长年多病医疗,我本人又被别人致残成六级伤残,家庭经济特困,现在是精准扶贫户、低保户。我本人今年xx岁,也无法上学、对人生失望了。目前身体虚弱、经常感冒发烧、免疫力下降,家里无经济来源,难以给我买药治病。我母亲整天以泪洗面,哥哥坐轮椅度日,父亲给别人拉煤打零工为生,借钱无门,前期贷款也无力偿还,当我看到这个无法生存下去的家庭日益崩溃,不由我伤心之至,欲哭无泪,谁能救我金家人呢?

当我到网上看到xx高院颁布《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细则》,我心里才有了生的希望,特申请司法救助请求法律援助,万分感激。

此致!

证据:(1)判决书1份

(2)裁定书1份

(3)精准贫困明白卡1份

(4)残疾证2份

(5)户口本复印件4份

(6)贫困证明1份

申请人:xx

代理人: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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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申请书

中请人:*绪林,女,汉族,生于1957年5月5日,住四川省南江具元潭镇凉水街1号。

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助。 事实与理由: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就申请人*绪林诉被申请人廖*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2016) 川1922民初87号),判决被申请人廖*吉应于2016年4月17日前支付申请人*绪林171852,92 元赔偿款。被申请人来上诉,原判决现已生效。且履行期已过两年,但被告并未履行,后向贵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被告人至今未履行,因申请人经道路交通事故后丧失经济能力及生活不能自理,申请人因早年丧偶,儿媳因看到我生活无法自理,毫无生活来源,还要家人护理,一气之下离家出走,导致一家人毫无生活来源,特向贵院申请司法救助金叁万元,请于批准。

此致

巴中市南江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绪林

二0 一八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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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赔偿申请书

申请赔偿人:张顶金,男,70岁,宁夏银川铁路车务段退休职工,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长城街新村20-6号。

被赔偿申请人: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被赔偿申请人: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赔偿请求:

1、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扣张顶金工资7136元,执行费200元,程东福本应返还原告张顶金的20000元,诉讼费818元,法院强行扣划给了醴陵市城郊碳素厂,总共强行扣划张顶金款项28154元,和再审诉讼费2316元,均应由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双倍)赔偿。

2、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株中经再终字第18号判决枉法推翻了(2000)株中经终字第75号判决货款32000元、违约金14464元,

一、二审诉讼费3000元、执行费300费,合计49764元,均应由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双倍)赔偿。

3、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造成受害人张顶金14年多次诉讼所支付的差旅费、上访费、住宿费、赔偿抚慰金(精神损失费)共计140000元。被赔偿申请人总共应赔偿受害人张顶金款项299468元。

事实和理由:

1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24日错误的作出(1997)石大经初字第217号判决、被告张顶金返还原告货款26856元,诉讼费1158元。张顶金自始不服,想上诉,但因手头仅有的一些钱都给醴陵城郊碳素厂买了煅煤,又因未及时提供相关证据而失去了上诉机会,因此受害人张顶金申请再审,交清了再审诉讼费2316元,(1998)石大民监字第3号判决书下达,又维持了(1997)石大经初字第217号判决,本人不服,立即上诉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交清了上诉费2316元。审判长寇志松、书记员刘惠新多次找我,要我到湖南打官司,法官陈美荣也劝导我,你到湖南打官司,又是履行地,你又是原告,对你有利,在这里官司你打不赢。判决书最后一页第十二行:“被告的这项主张可以另行起诉。”因此,无奈,受害人张顶金同意到湖南打官司,法官陈美荣退还给我了2316元,并把所有证据材料交给了我,还特意为钱的事做了笔录。

受害人张顶金到合同履行地湖南打官司,一审败诉了,二审上诉打赢了,可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又搞了一个再审,在审理和庭审中违反(民事诉讼法179条)对方没有新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以及不可抗拒的腐败势力在作怪,通过再审(2001)株中经再终字第18号判决,枉法推翻了(2000)株中经终字第75号判决。由于受害人张顶金证据充分,在湖南官司打赢了,[见(2009)湘高法民再终字第

2

136号判决书]证实张顶金不欠醴陵市城郊碳素厂的钱,1997年5月21日醴陵市城郊碳素厂给张顶金支付的货款60000元是重复判决,文辉香、李舒明到宁夏法院起诉张顶金是恶意诉讼。因此,大武口区人民法院(1997)石大经初字第217号判决和(1998)石大监字第3号判决是错误的,是枉法裁决。张顶金始终坚信共产党领导的中国总有说理的地方。

据此受害人张顶金申请司法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支持受害人张顶金这一主张。

此致

司法赔偿申请人:张顶金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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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申请书

司法救助申请书

助申请书 申 请 人:某某某 请求事项:免交诉讼费用 理 由:

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遗产继承诉讼,但是由于申请人目前属城市低保人员且生活非常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特申请贵院依法提供司法救助,予以免交诉讼费用。 请予准许为盼。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某某某 2010年7月15日

附:街道低保及经济困难证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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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计申请书

申请人:李国忠(鄞县五乡兴业静电喷塑业主),男,1971年1月16

日出生,汉族,住鄞县五乡镇蟠龙村。 被申请人:宁波中迪洗衣机厂 住所:宁波西郊望童公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赵一龙,厂长

申请事项:

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公司财务帐目进行司法审计。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价款纠纷一案,经鄞县人民法院(2001)鄞经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于今年3月20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申请人在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况下,仍有意逃债拒不履行。为此,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库存原材料、往来资金、应收债权等财务财目予以司法审计,请予支持。

呈 鄞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1年5月10日

异地扣押申请书

申请人:李国忠(鄞县五乡兴业静电喷塑业主),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鄞县五乡镇蟠龙村。 被申请人:宁波中迪洗衣机厂 住所:宁波西郊望童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赵一龙,厂长

申请事项:要求对已由贵院保全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洗衣机采取异

地扣押保全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价款纠纷一案,经鄞县人民法院(2001)鄞经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于今年3月20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申请人很有采取低价转让或出卖已被扣押的洗衣机,为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及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债权,特依法向贵院提出如上申请,请予支持。

呈 鄞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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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处罚申请书

任丘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与原告 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贵院也已受理,原告李瑞敏在法院庭审时向人民法院出示其在 事业部工资表和误工证明证明其误工期间工资全部扣发,申请人当庭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到 事业部调查、核实原告的工资扣发情况,经人民法院调查、核实,原告在误工期间工资并没有全部扣发。

申请人认为原告和 华北事业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对原告及 事业部给予司法处罚,已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申请人:

201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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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确认申请书

申请人:***,男,生于*年*月*日,汉族,甘肃省**县**乡**行政村**自然村,职业(农民)。联系电话 ******。

申请人:***,女,生于*年*月*日,汉族,甘肃省**县**乡**行政村**自然村,职业(农民)。联系电话 *****。

申请人***与***的**纠纷,于**年*月*日经**乡调委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协议书内容见副本(附后)。

现请求镇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

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此致

镇原县人民法院

附:人民调解协议书1份

申请人:

申请人:

二O一一年*月*日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受理通知书

(2011)镇调确字第01号

*** :

你请求本院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已收到。经审查,你的申请符合条件,本院决定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本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如实回答问题;

二、在本院做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申请人有权撤回司法确认申请;

三、如果本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本院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相关纠纷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O一一年*月*日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确认决定书

(2012)镇调确字第09号

申请人刘德峰,男,汉族,生于1966年2月16日,住甘肃省镇原县城关镇中街7号,职业农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6602161230。

委托代理人刘馨,男,汉族,现年40岁,住甘肃省镇原县城关镇中街3号,身份证号码:622827197210080356。

申请人叶仁堂,男,汉族,生于1954年12月22日,住甘肃省泾川县荔堡镇袁口村西山社42号,职业农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54132222037.

委托代理人张生明,男,汉族,现年50岁,住甘肃省泾川县荔堡镇南李村李社30号,身份证号码:62272219620711201X。

委托代理人张兴兴,男,汉族,现年24岁,住甘肃省泾川县荔堡镇街道,身份证号码:622722198810262011。

本院于2012年9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刘德峰、叶仁堂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对该协议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刘德峰、叶仁堂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2年9月6日经镇原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1、刘德峰一次性付清叶仁堂死亡赔偿金、精神赔偿费、

丧葬费、交通费、生活费、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25000元。

2、叶仁堂自行料理死者张玉香的丧葬事宜,所有费用由叶仁堂负担。

3、交通事故处理后,叶仁堂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刘德峰提出赔偿要求。

4、双方签字后履行32.5万元。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刘永正

二0一二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杨亚栋

第11篇:司法确认申请书

司法确认申请书一:司法确认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 因 纠纷,于 年 月日经(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写明调解协议内容,或者将调解协议作为附件)

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

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此致

×××人民法院

附:……(人民调解协议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签章)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人民法院

司法确认申请书二:司法确认申请书(485字)

申请人:李近,性别:女,汉族,1990年8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团结乡高观村10组

申请人:浙江力帆气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温岭市城北街道南山闸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潘伟强

申请人李近、浙江力帆气动工具有限公司因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于2011年9月6日经温岭市城北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二、浙江力帆气动工具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李近工伤保险待遇计医药费4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430元(2490元/月×7月),伤残就业补助金4980元(2490元/月×2月),工伤医疗补助金4980元(2490元/月×2月),停工留薪期工资2500元(2500元/月×1月),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正常上班工资3600元,共计34240元。

现请求温岭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

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它法律责任。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附:城北劳调(2011)086号调解书

申请人: (签章)

申请人: (签章)

年 月 日

司法确认申请书三:司法确认申请书(112字) 古浪县人民法院:

我站与满兴辉因财产损害纠纷,经古浪县定宁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与当事人满兴辉达成书面调解协议,请人民法院确认该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调解协议附后。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古浪县自来水供应站

20xx年4月29日

司法确认申请书四:司法确认申请书 (236字) 申请人:

(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 因 纠纷,于 年 月 日经 (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写明调解协议内容,或者将调解协议作为附件) 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 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此致 石台县人民法院

附:……(人民调解协议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

申请人: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第12篇:司法救助申请书

司法救助申请书

申请人:海来阿木,男,1984年5月16日,彝族,农民,户口所在地:四川省越西县古二乡洛木村保主社 申请人于2005年3月到莱芜打工,在莱芜市莱城区牛泉镇永峰砖厂工作,在工作中发现机器中有石块,为保证机器的安全就去想把石块捡出来,谁知此时机器突然转动,将申请人卷进破碎机中,右腿被搅烂,经司法鉴定为四级伤残。被告人吴永峰支付部分费用后就躲在外地,至今法院也找不到人。申请人依法进行诉讼,相关赔偿费用一直没有执行。

申请人在四川彝族居住,家庭困难,才到莱芜打工,谁知道又丧失了一条大腿,申请人为打官司,卖掉了家中的住房,在诉讼期间在莱芜因工致残,生活靠讨饭为生,现申请人依然经济困难。被告人吴永峰又找不到,相关费用又无法执行,无奈之下,依法申请司法救助,请法院可怜申请人的处境,依法办理司法救助。

此致

莱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0年6月17日

第13篇:司法确认申请书

司法确认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重庆市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重庆市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重庆市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申请人XXX与XXX、XXX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8年X月X日经重庆市XXXXXX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赔偿费用:XXX和XXX总共承担XXX遭受人身损害的所有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医疗辅助器材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XXXX元。

2、由于XXX和XXX之前已经给付XXX元,现仍需给付XXX以上各项费用共计XXX元(大写:XXX万元)。

3、在本协议签订后,XXX和XXX、XXX之间仅存在XX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得再就人身损害赔偿向XXX和XXX提出任何要求,XXX和XXX也不再对此人身损害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对于这次人生损害赔偿纠纷权利义务终结。

现请求重庆市XXX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 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此致

重庆市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14篇:司法确认申请书

司法确认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之间因法定继承纠纷,于XXXX年XX月XX日,经大肚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 此协议自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东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确认后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东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民事合同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条款自觉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擅自反悔、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申请人、被申请人各执一份,大肚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报请东宁县人民法院一份。(附(2013)XX人调字第号人民调解协议),现请求东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

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双方当事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此 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3年3月日 2

第15篇:司法救助申请书

助申请书

申 请 人:某某某

请求事项:免交诉讼费用

理 由:

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遗产继承诉讼,但是由于申请人目前属城市低保人员且生活非常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特申请贵院依法提供司法救助,予以免交诉讼费用。

请予准许为盼。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某某某

2010年7月15日

附:街道低保及经济困难证明一份。

第16篇:司法协助申请书

司法协助申请书

苏尼特右旗公安局赛汉塔拉镇派出所:在贵所处理的杨建华非正常死亡一案中,因杨建华死因鉴定已作出,其尸体已无继续保存的必要,遵照贵所尸体处理通知书按照农村丧葬习俗,经我们家庭成员研究决定在近日对杨建华的遗体进行殡葬,但由于杨建华的遗体是在案发后由其雇主段宏明、刘富平送交苏尼特右旗医院,据知医院太平间每日收费310元,死者杨建华的直系亲属,均系多伦县农民家庭生活极度困难,无力交纳高额停尸费,故此现向贵所提出申请,申请贵所责令送尸保管人段宏明、刘富平立即交纳停尸保管费,以便于申请人近日尽快对杨建华的尸体进行殡葬。

特此申请

申请人:郭文芝

2014年6月25日

第17篇:司法救助申请书

司法救助申请书

申请人:

xx,男,2005年2月2日出生,回族,住北京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西一里xx楼x门x号。

法定代理人:xx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

申请理由:申请人xx,xx之子,母亲去世前已离婚,孩子判定由女方抚养,现年8岁,随同姥姥xxx,老爷xx共同生活。

申请人xx之母xx因与有妇之夫米清中感情纠葛问题,于2010年3月自缢身亡,后经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米清中对xx之死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且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海民初字第1364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xxx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xx各项费用202001.00元整。该判决2012年3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也已经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至今尚未执行完结。

申请人在xx去世后,失去了生活费来源,现有上小学,家境已极度贫穷,已无法维持正常的生计。恳请贵院依法给予司法救助。望能批准,为盼!

此 致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2014

第18篇:司法确认申请书

司法确认申请书

申请人:徐冬香,女,汉族,1964年8月26日出生,住宣州区溪口镇东华村麦一组,系谢春来妻子,联系电话:15856355312谢锋锋,男,汉族,1988年7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谢春来儿子,联系电话:15856355312

谢玲玲,女,汉族,1986年8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谢春来女儿,联系电话:15856355312

申请人:上海震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航南公路2333号,法人代表:许凤梅

委托代理人:程小龙,男,汉族,住宣州区溪口镇东华村麦二组,联系电话:18930985233

限公司因 谢春来工伤死亡事故赔偿 纠纷,于 2012年4月 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2012年4月7日,谢春来在上海震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中死亡,上海震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事故全部赔偿责任。法人代表对上述事故的经济赔偿承担不可撤销的担保责任;

二、上海震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赔偿徐冬香,谢锋锋,谢玲玲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元),分三期支付:2012年4月10日前支付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

220000.00元),2012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2013年3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元)。以上款项不含安葬费。安葬费由上海震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三、上海震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按期支付赔偿金的,依法要承担违约金赔偿责任,违约金按当期未支付赔偿金部分每日万分之五点五计算。

四、以上全部款项按期支付完毕后,上海震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履行完毕,徐冬香,谢锋锋,谢玲玲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上海震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索要赔偿。

五、任何一方违约,对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维权请求。

现请求宣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

此致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附:(人民调解协议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

申请人 :

年月日

第19篇:司法笔迹鉴定申请书

司法笔迹鉴定申请书

司法鉴定申请书3——笔迹

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马宪春,男,1964年**月**出生,汉族,教师

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花园***

电话:139582022

2申请事项:

请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份《关于刘世清同志参加组织生活等有关事项的说明》的真实性做出司法鉴定,司法笔迹鉴定申请书。鉴定复印件的签名人笔迹是否真实。

事实和理由:

两份材料,一份有签名,签名人是陈聪诚、吴立爽(前者为宁波大学组织部副部长);一份无签名。

此鉴定用以确定是否存在伪证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此致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马宪春

2009.4.16

附:

上诉状内容见:

行政上诉书(完整版前半部)

行政上诉书(完整版后半部)

上诉附件:

附件8份(详情有超链接)

取证申请书4份:

1、申请事项:调取江北区人民法院庭审记录及相关证据,司法鉴定《司法笔迹鉴定申请书》。

2、申请事项:调取宁波大学组织部、教育学院党总支关于刘世清落实组织关系的证明文书。

3、申请事项:调取刘世清从延安大学调到辽宁师范大学组织关系的证明。

4、申请事项:证人出庭。

司青岛 司法亲子鉴定法鉴定申请书4份:

1、申请事项:请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呈请延长办案期限报告审批表》真实开出时间作出司法鉴定。

2、申请事项:请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辽宁师范大学组织部证明》是否是“党员证明信”做出司法鉴定。

3、申请事项:请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份《关于刘世清同志参加组织生活等有关事项的说明》的真实性做出司法鉴定。鉴定复印件的签名人笔迹是否真实。

4、申请事项:请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关于刘世清同志参加组织生活等有关事项的说明》(两份)、《宁波大学“三不要”党员管理及刘世清同志有关情况的说明》、《关于刘世清同志正常参加党组织活动的证明》(有公章)是否是公文文书、是否是普通书证、是否是书面证言、是否是传闻证据等做出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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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帮助中心。

第20篇:司法救助申请书1

司法救助申请书

xxxxxxxx人民法院

申诉人诉xxxxxxxx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于申请人在xxxx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xxx中医院及xxxxx医院附二院两次手术,前后共花费了十五万元。现除家里积蓄已用完外还借了亲戚朋友不少钱。申请人现家里经济十分困难,无力交纳案件受理费。

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对申请人进行救助,免交案件受理费。 请准许。

申请人: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司法申请书.doc》
司法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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