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申请书

2020-04-18 来源:申请书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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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申请书

监外执行申请书一:监 外 执 行 申 请 书

申请人:(姓名等自然情况 )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准予申请人监外执行。

申请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患有高血压等重病,需要长期服药医治,请求法院对我准予监外执行。

申请人于 20XX年2月24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公安机关将我送至宿迁市看守所执行,但看守所对我体检后,认为我患有高血压,不予收押;当时公安机关又将我送到宿城区人民医院复诊,进一步确认病情严重,需要治疗,不治疗容易发生生命危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或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法院可以准予监外执行。

我的病情及身体状况符合上述有关情形,请贵院予以考虑,准予我监外执行,我保证在监外,服从当地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管教,认真接受改造,遵守法律,遵守监外执行期间的各种规定,随传随到,不妨碍司法,请批准为盼!

此致

宿豫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监外执行申请书二:监外执行申请书>>(269字)

申请人:(姓名等自然情况 )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准予申请人监外执行。

申请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患有重病,需要长期服药医治,请求法院对我准予监外执行。

申请人于20xx年2月24日,因危险驾驶罪被xx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公安机关将我送至xx市看守所执行,但看守所对我体检后,认为我患有高血压,不予收押;当时公安机关又将我送到宿城区人民医院复诊,进一步确认病情严重,需要治疗,不治疗容易发生生命危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或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法院可以准予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申请书三:监外执行申请书>>(720字)

申请人:(姓名等自然情况 )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准予被告人李小x监外执行。

申请事实和理由:

李小x患有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空洞型肺结核等重病,生命垂危,请求法院对其准予监外执行。

李小x于20XX年12月9日被荔湾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当时公安机关欲将其送去荔湾区看守所关押,但看守所对李X新体检后,认为李小x病重,生命垂危,不予收押;当晚公安机关立即将其送往广东武警总队医院抢救,才挽回李X新生命。由李小x病重,从拘留的当日至今,李小x均被关押在武警总医院的治疗,若离开医院,李小x随时有生命危险。

由于李X新疾病严重,病史长,患有多种慢性病。其中肺结核病病史已有十多年,肺部已形成空洞,平时常有吐血情况出现,曾多次发病入院医疗,早在20XX年

1月在中山医科大学住院时,经查已发展到双上肺浸润型肺结核,且具有高传染性,需长期服药治疗,病情也一直恶化;另外,糖尿病病史也近十年,为I型糖尿病,依赖打胰岛素才能维持生命。李小x疾病发作极易引发心脏、大脑等器官功能衰竭,随时有可能死亡。(有关李X新的病史详见此前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的《病历》、《检验报告单》,贵院也可以向广东武警总医院了解情况)

现在李X新被关押,随时会病危,其不适合继续关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或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法院可以准予监外执行。

李小x病情及身体状况符合上述有关情形,请贵院予以考虑,准予李小x监外执行,让其家人送其到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治疗,以免发生病死意外。

李X作为李小x的大哥,可以保证李小x能遵守监外执行期间的各种规定,随传随时到案,不妨碍司法,请批准为盼!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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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申请书

一、当前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暂予监外执行法律规定亟待完善

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多见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文件之中,由于立法规定的不尽完善及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监外执行在实践中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亟待引起高度重视。以下两种情况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1、脱管罪犯上网追逃问题。根据司法部监狱管理局规定,对保外就医期限已满,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致使不能及时收监的罪犯,应按逃脱犯对待。要及时通知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尽快将其追回。由于监狱与罪犯执行地不一定在同一地区,导致实际工作中追捕非常难。如平阳籍罪犯张某某,因诈骗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该犯因患“肺结核”被批准保外就医,回原籍平阳县治疗,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届满续保过程中,被浙江省第二监狱发现其续保的医学司法鉴定属冒名顶替,对其收监时发现该犯已脱逃,虽然组织追捕,仍无法将其缉拿归案。依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只能凭刑事拘留证、逮捕证上网追逃。监狱和公安机关的追捕,仅局限于辖区之内,罪犯不可能守在家里等着被抓,追捕谈何容易,因此该犯至今仍逍遥法外。

2、人民法院在判决的同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续保问题。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续保,无论是家住本省、市、自治区的罪犯,还是外省籍的罪犯,有关续保医学司法鉴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提出,都缺乏法律规定,以至无法可依。如平阳籍罪犯徐某某,因合同诈骗罪,被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该犯患有吉兰-巴利综合症,随即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回原籍平阳县治疗。在期限届满需续保时,因委托医学司法鉴定及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等规定的不明确,该院迟迟未予办理续保手续。在平阳县监所检察部门督促协调下,才启动续保程序。最近几年,平阳县法院在判决的同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续保,都是在监所检察部门协调下,由执行地派出所带罪犯进行医学司法鉴定,才使续保工作得以开展。

(二)、病残鉴定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

依照法律规定,对于实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期满前,监狱应当派干警实地考察或者发函调查。当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监狱以发函的方式调查保外就医犯的病情变化时,罪犯若想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只要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开一个病情尚未好转的证明寄往监狱,监狱就可以以此证明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局,办理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时间的手续,即可按程序审批。这一规定显然失之过宽,漏洞也很多,难以实现对病残鉴定的监督和制约,使权钱交易、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有机可乘,导致以保代放和收监难等问题的出现。如上述罪犯张某某,被浙江省第二监狱发现其续保的医学司法鉴定属冒名顶替,在监狱对其收监时发现该犯已脱管。

(三)、司法机关作出监外执行判决、裁定或决定时把关不严、不及时

司法机关在作出监外执行决定、裁定或判决时,存在把关不严的现象,以情代法时有发生。这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中尤为突出,在呈报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时,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呈报单位和审批部门受人情关系的影响,不坚持原则,对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既不组织人员到指定

医院复查所患疾病的真假和严重程度,又不按规定对照审查,仅凭医院的病情证明就作出决定。有的监管部门为了减轻监管压力而违法拒收年老、患病罪犯,个别看守所为了减轻负担将这些罪犯放宽条件监外执行。因把关不严使一些本应在监内服刑的罪犯变为监外罪犯,这些人大多没有彻底转化,成为再犯罪的高危人群,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对一些需要延期的保外就医罪犯,在公安机关呈报后,人民法院未及时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延期手续办理的不及时,造成脱管失控。

(四)、法律文书未送达,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脱节,交付罪犯脱节,造成脱管失控

1、在对监外罪犯的考察中发现,脱管失控大都是由交付执行环节中,司法机关的配合衔接不到位造成的。一是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没有根据法律规定,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及时送达执行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有的监狱甚至把相关法律文书让罪犯自己带回,造成见人不见档、见档不见人,甚至人档都不见的情况;二是监外执行中,有的劳改机关未按规定将齐全的有关法律文书,一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只给监外执行罪犯办理出监手续,让他们自己到执行地派出所报到,原执行机关、决定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机制,交接环节出现漏洞,造成脱管失控。

2、人民法院在判决同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投劳退回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如果户籍地在外省、市、自治区,则执行交接、续保困难。这类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没在监狱服刑,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无法通过法院或看守所所在地省级监狱管理局,转到罪犯户籍所在地省级监狱管理局指定监狱代管,势必加大司法成本,甚至造成脱管失控。如罪犯杨某某,因贩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该犯因患“右肺结核伴空洞”,2004年10月29日,由平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在回原籍贵州铜仁治疗,在期限届满需办理有关续保手续时,执行机关却不知罪犯杨某某去向。脱管后,服刑机关请求当地执行机关追捕,却迟迟无法到案。平阳县检察院请求当地检察机关予以协助督促,多次询问抓捕情况,直到今年5月7日才将其抓捕归案。

(五)、监督机制不健全、管理措施不得力、帮教不到位

1、对监外罪犯刑罚执行的监督管理重视不够。由于对监外罪犯进行监督考核的是罪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而基层派出所警力有限,业务繁杂,常常是“重办案,轻监管”,没有建立健全监外罪犯档案,没有成立帮教组织和落实具体的监督考察责任制度,对监外执行罪犯的表现、去向无从掌握,出现虚管、漏管、脱管、失控等现象,存在该及时收监的不收监,该延期的不办手续等等,姑息养奸,贻害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如罪犯谢某某,因贩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因生活不能自理由平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在此期间,又涉嫌贩卖毒品犯罪,平阳县公安局仍未将其收监。经平阳县检察院建议,并将情况向县人大、县政法委汇报,平阳县公安局才将其收监。

2、帮教组织流于形式。目前对监外罪犯监督管理主要是公安机关一家,基层组织的帮教往往流于形式,社会力量参与少,而帮教组织的成员主要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成员组成,他们往往疏于监督甚至不愿监督,个别监外罪犯横行乡里、寻衅滋事,帮教人员避之忧恐不及,更谈不上监督教育,无法达到综合治理。监外罪犯亲属配合帮教不力,他们中的多数人存在片面认识,错把监外执行和考验当作刑满释放,认为对监外执行罪犯无需帮教。现行法律在严格管理监督方式上没有制定统一的规章制度及措施,导致具体操作上无章可循。

3、部分保外就医的罪犯由于家中经济困难或为了逃避刑罚而未医治,造成无法收监。相当部分保外就医的罪犯由于家中经济困难,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造成久病不愈,无法收监,有的则是为了逃避刑罚故意不治疗,也造成无法收监。如罪犯陈某,因贩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其患乙状结肠异物穿孔,术后肠粘连,右下腹人工肛门,平阳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年,该犯在保外就医期间故意不予治疗造成无法收监。之后因该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违反了《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规定,平阳县公安局才将其收监。

(六)、检察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的职能没有充分发挥

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开展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有些监所检察部门在监外执行检察中,往往处理不好敢于监督与善于监督的关系,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管部门的违法行为,不敢或不愿检察纠正,使监督管理职能很难落实到位,而仅满足于发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意见书,忽视了落实和改正的情况,再加上法律对不接受监督的行为如何制裁未作出明确规定,监督效果往往不佳。对此,检察机关也无其他办法,如决定机关或人民法院未及时将法律文书送达检察机关,有的甚至根本不送达,造成了检察监督的严重滞后;客观上存在一些不利于检察监督的因素,在监督力度上明显软弱无力。

三、加强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的几点对策

(一)、完善立法,制定一部系统、完善的监外执行法规

《刑法》和《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固然权威但过于原则,如在司法机关内网设立信箱,随时征集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采纳成功的做法和可行性建议,从而不断完善暂予监外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公、检、法、司各部门的职权、任务、职责范围、工作制度、审批程序、执行、检察、处罚等各项内容,使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能够统一程序、统一标准、统一实施、统一考核,清除暂予监外执行法律盲区,时机成熟后再制定一部系统、完善、统一的监外执行管理监督法规。

(二)、建立和完善病残鉴定制度

规范进行刑事诉讼医学鉴定时的监督制约措施,规定鉴定时必须有服刑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或驻所检察室人员在场,经签字后生效,然后再报监狱管理局审查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坚决杜绝在罪犯保外就医过程中的钱权交易、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现象的发生。为了规范医学司法鉴定的监督制约机制,平阳县检察院与平阳县医院制定制度,实行对所有平阳籍罪犯医学司法鉴定的规定:必须有监所检察部门派员在场,否则不予鉴定。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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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落实该监督制约机制过程中,发现浙江省女子监狱、乔司监狱倪某某、周某某两名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罪犯,平阳县检察院及时发出建议,现已予以收监。

(三)、狠抓办案,打击犯罪

检察机关应强化对监外罪犯执行工作的监督,加强对监外执行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要狠抓办案、打击犯罪,尤其要着重查办牵涉其中的职务犯罪;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查办力度,严厉打击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判决、裁定、决定监外执行的职务犯罪,把查办案件与纠正违法相结合,把惩治犯罪与预防工作相结合,以确保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

(四)、建立顺畅的交付执行、变更执行、终止执行工作机制,确保监外罪犯交付执行到位

要建立顺畅的交付执行、变更执行、终止执行工作机制,必须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和考察工作,制定更为明确的规定,便于各执行机关在实践中具体操作,杜绝在法律文书送达、罪犯移转等环节发生的漏管、脱管和人户分离现象。保证监外罪犯从监狱或看守所到执行地派出所之间的交接到位,避免交接过程中的脱管失控。同时要加强对外出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要求监外罪犯在离开居住地时必须事先向当地派出所报告,并取得外出证明,到达目的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报到,两地派出所应做好罪犯的交接工作。有关部门只有严格按程序执行,才能使监外罪犯刑罚的执行落到实处,维护法律的权威。对于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要明确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执行机关要健全监督机制、落实好管理、做好帮教措施

公安机关认真总结监管暂予监外执行犯的经验、教训,明确监督职责,制定具体的监督考察责任制度,健全、规范监外罪犯的档案管理,对所建立的监管人员考察档案,要详细记录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情况、现实表现及其他有关材料,做到一人一档、该管尽管,确保不重不漏。

基层组织或者罪犯原所在单位的职责是协助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犯进行监督,公安机关应加强与基层群众帮教组织的配合,积极探索和建立司法部目前开展的“社区矫正”教育平台,做好暂予监外执行的后期延续工作,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妥善做好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安置工作,引导他们不因生存问题而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形成合力保障社会稳定。

(六)、检察机关应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和考察工作,加大对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的力度

暂予监外执行检察应当对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时的病残鉴定、评审议定、提请报批和审查批准、执行、帮教实行全过程监督。监所检察部门尤其是派驻检察室,应当对每个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病史、简历、案情、表现和刑期做到了如指掌,对于可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要做到心中有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监督纠正,通过严格把关,确保不符合条件的罪犯不予实行监外执行,从源头上减少监外罪犯的社会危害性和再犯罪可能性。检察机关发现存在脱管、漏管和丧失监外执行条件仍未收监等违法现象的,应及时纠正、建议,把监外罪犯刑罚执行真正落到实处。

推荐第3篇:监外执行思想汇报

尊敬的XXXXX:

通过民警在这一年的对我不断的帮助教育,使我真正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了深刻的认识,同时给我自己也带来了无法挽回的痛苦和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在这段时间里,派出所民警在工作很忙的情况下,抽出大里的时间针对我所犯的罪行进行了不厌其烦的 , 耐心细致的教育下。

现在使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悔而在悔。我要从新做人,洗心命面。

这几个月我一直在家学习法律知识,力求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也没有做违法犯罪事情。今后(我)要做到遵守国家法律。同时积极同违法行为做斗争,并且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今后, 我会永远不让龌龊的东西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学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在我的心头悬有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切莫因一时冲动犯下大错而悔恨终身,所以,今后不该做的事情,我绝对不要做!

汇报人:xiexiebang

2014年8月4日

推荐第4篇:申请监外执行

关于为XX同志办理所外执行劳动教养的建议函

重庆市劳教戒毒所:

正在贵所执行劳教的XX同志,于二〇〇一年一月一日日起至今,担任我协会下属的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该同志过去表现较好,曾任广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赤岗支队副班长、班长等职务;曾被评为优秀士兵并荣立三等功等荣誉。该同志二〇〇九年被XX区XX街道党委评为优秀人才和农村实用技术人才。现因XX被劳动教养并失去人身自由,不能亲自参与企业管理,导致目前企业管理失常,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企业经济效益下滑。该企业的职工主要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近郊农民工构成。由于企业效益下滑,三百余职工收入受到影响,给企业乃至地区的稳定带来一定负面影响。鉴于XX同志的特殊情况,我协会恳请劳教戒毒所为XX同志申报所外执行劳动教养为盼。

不胜感激之至!

重庆市XX协会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关于为XX同志办理所外执行劳动教养的建议函

重庆市劳教戒毒所:

正在贵所执行劳教的XX同志,其父XX系巴南区政协委员。其子XX同志于二〇〇一年一月一日日起至今,担任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和重庆厂厂长职务。XX同志该同志过去表现较好,曾任广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赤岗支队副班长、班长等职务;曾被评为优秀士兵并荣立三等功等荣誉。XX同志二〇〇九年被XX区XX街道党委评为优秀人才和农村实用技术人才。现因XX被劳动教养并失去人身自由,不能亲自参与企业管理,导致目前企业管理失常,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企业经济效益下滑。该企业的职工主要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近郊农民工构成。由于企业效益下滑,三百余职工收入受到影响,给企业乃至地区的稳定带来一定负面影响。鉴于XX同志的特殊情况,我会恳请劳教戒毒所为XX同志申报所外执行劳动教养为盼。

不胜感激之至!

重庆市政治协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关于为XX同志办理所外执行劳动教养的建议函

重庆市劳教戒毒所:

正在贵所执行劳教的XX同志,系我辖区居民。该同志无违法犯罪前科。该同志二〇〇一年一月一日日起至今,担任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和重庆厂厂长职务。且其过去表现较好,曾任广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赤岗支队副班长、班长等职务;曾被评为优秀士兵并荣立三等功等荣誉。二〇〇九年被XX区XX街道党委评为优秀人才和农村实用技术人才。现因XX被劳动教养并失去人身自由,不能亲自参与企业管理,导致目前企业管理失常,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企业经济效益下滑。该企业的职工主要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近郊农民工构成。由于企业效益下滑,三百余职工收入受到影响,给企业乃至地区的稳定带来一定负面影响。鉴于XX同志的特殊情况,我所恳请劳教戒毒所为XX同志申报所外执行劳动教养为盼。

不胜感激之至!

重庆市公安局XX区分局XX派出所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关于为XX同志办理所外执行劳动教养的建议函

重庆市劳教戒毒所:

正在贵所执行劳教的XX同志,其母XX系我工商联合会会员。XX同志二〇〇一年一月一日日起至今,担任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和重庆厂厂长职务。该同志过去表现较好,曾任广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赤岗支队副班长、班长等职务;曾被评为优秀士兵并荣立三等功等荣誉。二〇〇九年被XX区XX街道党委,评为优秀人才和农村实用技术人才。现因XX被劳动教养并失去人身自由,不能亲自参与企业管理,导致目前企业管理失常,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企业经济效益下滑。该企业的职工主要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近郊农民工构成。由于企业效益下滑,三百余职工收入受到影响,给企业乃至地区的稳定带来一定负面影响。鉴于XX同志的特殊情况,我会恳请劳教戒毒所为XX同志申报所外执行劳动教养为盼。 不胜感激之至!

重庆市XX区工商联合会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关于为XX同志办理所外执行劳动教养的建议函

重庆市劳教戒毒所:

正在贵所执行劳教的XX同志,于二〇〇一年一月一日日起至今,担任我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和重庆厂厂长职务。该同志过去表现较好,曾任广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赤岗支队副班长、班长等职务;曾被评为优秀士兵并荣立三等功等荣誉。该同志二〇〇九年被XX区XX街道党委评为优秀人才和农村实用技术人才。现因XX被劳动教养并失去人身自由,不能亲自参与企业管理,导致目前我两家公司管理失常,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企业经济效益下滑。我两家企业的职工主要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近郊农民工构成。由于企业效益下滑,共三百余职工收入也受到影响,给公司乃至地区的稳定带来一定负面影响。鉴于XX同志的特殊情况,我公司恳请劳教戒毒所为XX同志申报所外执行劳动教养为盼。

不胜感激之至!

重庆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XX厂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申请书

重庆市劳教戒毒所:

正在贵所执行劳教的XX同志,于二〇〇一年一月一日日起至今,担任我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和重庆厂厂长职务。该同志过去表现较好,曾任广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赤岗支队副班长、班长等职务;曾被评为优秀士兵并荣立三等功等荣誉。该同志二〇〇九年被XX区XX街道党委评为优秀人才和农村实用技术人才。现因XX被劳动教养并失去人身自由,不能亲自参与企业管理,导致目前我两家公司管理失常,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企业经济效益下滑。我两家企业的职工主要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近郊农民工构成。由于企业效益下滑,共三百余职工收入也受到影响,给公司乃至地区的稳定带来一定负面影响。鉴于XX同志的特殊情况,我两家企业恳请劳教戒毒所,批准XX同志请假一个月处理公司事宜为盼。

不胜感激之至!

重庆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厂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推荐第5篇:监外执行汇报

左权县人民检察院

2011年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汇报材料

2011年,我院监所检察科以高检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和中央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为依据,按照市院监所处《2011年全市监所检察工作要点》中‚规范和加强监外执行检察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要求,对监外执行检察工作中的交付执行、监管活动、变更执行、终止执行四个环节进行了全面检察,现将检察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县监外执行工作基本情况

按照《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的监外执行对象包括‚五种人‛即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截止2011年12月5日,我县监外执行罪犯共有116人,其中缓刑 107人,暂予监外执行7人,剥夺政治权利2人。其中暂予监外执行有1人脱管(巨军华,2001年因患病被左权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04年下达收监执行通知后脱逃)。一年来我院监所检察科针对监外执行罪犯分布呈现‚点多、面广、线长‛的特点,在监外执行检察过程中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应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的情形加强对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的监督。共提出有关 1

监管活动的书面纠正违法意见10份,口头纠正意见13份。县公安局对上述10份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和13份口头纠正意见均已全部进行了纠正和落实。其中监督县公安局对1名监外执行罪犯采取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该罪犯在考验期内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2011年未发现我县监外执行罪犯有重新犯罪现象。

二、开展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规范建立监外执行罪犯检察台账

按照《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所规定的‚在监外执行工作中实现‘一帐三表’的工作制度‛的要求,全面建立《罪犯监外执行情况检察台账》、《检察纠正违法情况登记表》、《严重违法情况登记表》、《监外执行罪犯减刑情况登记表》。按照10个乡镇派出所、县城5个社区警务室,及时对罪犯监外执行情况检察台账予以分类归档。并在县人民法院向我院监所检察科送达监外执行罪犯判决书、从外省外县交付监外执行罪犯档案时,及时进行登记、填写监外执行罪犯台账,做到底数清。另外我院监所检察科还建立监外执行罪犯分布情况、考验期限总体版面,起到一目了然,便于监督的作用。

(二)及时与公安机关核对从外地交付的监外执行罪犯针对外地交付监外执行罪犯监管时间长、罪犯报到时间迟,易发生脱漏管现象的实际情况,我院监所检察科在每个

月末及时与县公安局法制科核对从外地交付的监外执行罪犯人数和相关资料信息。将监外执行罪犯的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及时与该罪犯所在的派出所联系,了解该监外执行罪犯是否按照规定时间报到、派出所是否已经列管、监管情况如何,做到情况明。

(三)采取多种检察方式和方法,确保监督取得实效

按照《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的规定,监外执行检察应该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察。实际工作中我院监所检察科采取定期检察与不定期检察,全面检察与重点检察相结合的方式对监外执行工作进行全面检察,并在检察情况台账中详细登记。针对外地交付的监外执行罪犯和本县重点罪犯,我们有计划重点和及时地对县人民法院、县看守所、县公安机关的交付、监督管理、变更执行活动和终止执行活动开展检察。对检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其在限定的时间内及时进行整改和落实,并及时进行回访,了解是否真正进行了整改和落实。比如我院监所检察科通过刑期折抵检察,发现缓刑罪犯程建在考验期间有两次购买毒品的违法事实之后,及时向左权县公安局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左权县公安局接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随即对程建进行了治安处罚。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作用的有效发挥,使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做到了监督强。

(四)加强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检察监督,有效服务村

‚两委‛换届

在我县村‚两委‛换届选举之际,我院监所检察科对两名剥夺政治权利的监外执行罪犯监管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检察,把重点放在告知应遵守的各项规定、监管措施落实上,督促派出所监管民警在选举期间加强对其的监督管理,为村‚两委‛换届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五)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检察监督

依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和《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相关规定,对每一名保外就医人员的病历资料和鉴定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每年年底组织保外就医人员到省政府指定医院进行诊断鉴定。以此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保外就医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监外执行检察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监管民警对监外执行工作的业务知识不熟悉、不了解。具体表现是 :

1、对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重点和监管措施不清楚。(比如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宣告的内容和对缓刑罪犯宣告的内容区分不清,实际工作中存在二者宣告内容相同的错误)。

2、在监外执行罪犯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监管民警不明白应由哪个公安机关监督考察。有时出现两个公安机关都不进行监督管理的现象。(比如石匣派出所

石勇、寒王派出所朱宏亮、拐儿派出所任福生、芹泉派出所王瑞)。

(二)、个别监管民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认真,有应付检察现象。在检察监外执行罪犯监管档案时发现,部分派出所客观上存在人员少、业务多,监管监外执行罪犯多的状况,因此个别监管民警在落实监管措施时存在应付检察的现象,具体表现是:

1、与监外执行罪犯谈话时存在谈话内容雷同、非本人签字的现象,体现不出监督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2、在监外执行罪犯迁居外地时,未及时将该罪犯的监督考察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安机关继续监管。

(三)有的派出所不重视缓刑、假释罪犯按期予以公开宣告

在监外执行检察过程中我们发现有的派出所只重视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而在监外执行罪犯考验期满时却忽视解除有关的监管措施,不重视对缓刑、假释罪犯按期予以公开宣告。

(四)有的派出所在罪犯报到时没有及时建立监管组织和监管档案

按照正常的工作程序,被我县人民法院判处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本地罪犯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左权县人民法院执行报到通知书‛向执行地派出所报到,由派出所加

盖公章后,由罪犯本人交回县人民法院。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情况是派出所内勤民警在报到通知书上盖章之后却没有让罪犯与监管民警进行见面接管,最终导致监管民警不能及时建立罪犯的监管档案和组织。

四、今后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目标

(一)、认真学习有关监外执行的有关知识

由于监外执行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规比较多,交付执行、监督管理、终止执行等各项程序比较复杂,加上人民群众对监外执行工作还不太了解,因此我们下一步将认真学习关于监外执行的相关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特别是有关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为更好地开展监督检察打好坚实的基础。

(二)、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和中央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积极履职、认真履职,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的正确实施,有效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左权县人民检察院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推荐第6篇:监外执行人员思想汇报

尊敬的XXXXX:

这个月里,日子过的很平静,平静的思考自己的对错,平静的悔过自己最初莽撞犯下的错。而我现在是在后悔中长大,在后悔中学会坚强,在后悔中懂得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请相信我一生以此为警示,始终保持着这种法律的清醒! 以后在任何的事上自己都要着重思考,自己做这件事是否有触到法律的利剑。希望以后的自己不要还像现在的自己一样在错后反思与改正错误,为何不事先防止做错呢!

如果每次都在错后才真正去认识到自己错的多不应该那到那时候着问题还有重要性吗?所以自己在做任何事先都要思考,思考自己做的事情会触犯到什么!本月我依旧踏实上班生活,没有过任何违法乱纪的事件。每日也都有阅读法律文集,多多学习好好改过!

汇报人:xiexiebang

2014年8月4日

推荐第7篇: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情况汇报

新和县检察院2010年监外执行

工作总结

2010年,为了确保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院积极创新工作思路,强化和规范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矫正人员再次违法犯罪。现将今年以来的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得力。

今年以来,我院将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检察监督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精心部署安排,积极有序推进,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的安排部署,在人员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将日常工作与监外执行工作做了专门安排,确保监外执行监督工作顺利进行。

二、对监外执行人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为有效开展监外执行监督工作,监所科对全县范围内监外执行人员进行了逐个登记造册,从完善人员信息、档案台帐等入手,对监外执行对象进行全面落实、全方位核实掌握有关情况。截止2010年11月30日,全县范围内共有监外执行罪犯131人(城镇23人,排先巴扎乡18人,塘木托格拉格乡12人,依其艾日克乡26人,尤鲁都斯巴格镇11人,玉其哈特乡9人,塔什艾日克乡16人,渭干乡16人),其中缓刑犯125人,暂予监外执行犯2人,剥夺政治权利犯4

1人。监外执行罪犯又重新犯罪2人,无管制、假释人员。

三、深入各乡镇派出所开展监外执行监督工作。

根据《新和县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预防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对新和县范围内监外执行罪犯的交付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保证刑罚的正确执行,切实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我院向县综治委请示后,我院先后于今年在8月及12月利用6天时间,深入到各乡镇派出所,主要采取听汇报、查看档案材料、核对有关材料及数据、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面对面询问谈话等方式,对全县范围内六乡两镇的监外执行情况进行了逐个检察。按照“三清”原则,在检察过程中做到了监外执行罪犯的底数清、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情况清、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原因清。

三、各派出所对被监外执行人员执行刑法的情况

根据检察的情况,大部分派出所对监外执行罪犯的刑罚执行工作比较重视,对监外执行人员建立了档案,能够正确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实行了严格管理,定期进行考察,实现了及时掌握被监管人的一言一行,预防重新违法犯罪的发生。执行较好的是塘木托格拉克派出所,档案材料齐全,无脱、漏管现象,辖区内的监外执行罪犯均在撑控范围内,并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了严格监督管理和有效的思

想教育工作。塔什艾日克乡派出所建立了跟综管理系统,这是一种较为有效的监控管理措施。

在第一次检察中,有个别派出所不重视此项工作,对有些监外执行人员未建立档案,有些虽然建立了档案,但不规范、谈话教育内容不齐全,对本辖区内的监外执行罪犯的情况撑握不清,出现脱管的情况。个别派出所未对被监外执行罪犯和重点人员监督考察档案分别管理,存在对有些被监外执行罪犯未能有效监控的情况。针对存在的以上问题,我院向有关派出所提出了纠正意见,并协助有关派出所补充完善了有关档案材料。根据第二次检察的情况,以上问题基本得到了纠正。但个别派出所还是存在监外执行人员与重点监控对象混合建档管理的情况。

在检察中,发现漏管1人,脱管11人,提出检察建议后,纠正8人。有1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后,公安机关未及时收监执行,经我院提出检察建议后,公安机关及时进行了收监执行。

四、普遍存在的问题

1、基层基础工作有待加强,监管较乏力。按照规定,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应由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派出所负责,监管中应建立罪犯档案,成立监督考察小组,制定、落实监督和考察的具体措施。从本次检查的情况来看,虽然档案都已基本建立,由于基层派出所存在人员少、所辖

区面积大、经费紧张等各方面因素,个别派出所辖区内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不能做到经常化。

2、部门合力未充分形成。虽然政法部门联合制定了《监外罪犯监督管理及交付执行办法》,该办法对法院、检察、公安各个机关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具体工作中,衔接还不够紧密,致使监外罪犯执行工作脱节。法院、公安机关之间没有建立统一的监外执行罪犯信息库,各部门监外执行罪犯的人数往往不一致、不准确,造成了监管工作的困难。

五、今后的工作思路

监外执行检察是监所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有效防止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的发生,是一项关系社会稳定,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的工作思路是:

1、健全制度,逐步规范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监外执行工作虽在刑事法律中作了明确规定,但长期以来没有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全面监外执行工作。

2、加强配合,确保监外罪犯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监外罪犯执行工作系统性较强,法院判决裁定,公安机关执行,检察机关监督,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

积极取得政法委的支持和各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形成合力。

3、强化监督职能,防止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流于形式。为确保监外执行工作落到实处,坚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督查,每半年对全县监外执行工作进行一次普查。平常对反映强烈的进行重点督查,确保监外执行不流于形式。

新和县人民检察院

2010年12月28日

推荐第8篇:检察院监外执行工作总结

ⅩⅩ县检察院ⅩⅩ年监外执行工作总结

ⅩⅩ年,为了确保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院积极创新工作思路,强化和规范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矫正人员再次违法犯罪。现将今年以来的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得力。

今年以来,我院将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检察监督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精心部署安排,积极有序推进,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的安排部署,在人员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将日常工作与监外执行工作做了专门安排,确保监外执行监督工作顺利进行。

二、对监外执行人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为有效开展监外执行监督工作,监所科对全县范围内监外执行人员进行了逐个登记造册,从完善人员信息、档案台帐等入手,对监外执行对象进行全面落实、全方位核实掌握有关情况。截止ⅩⅩ年11月30日,全县范围内共有监外执行罪犯131人(城镇23人,排先巴扎乡18人,塘木托格拉格乡12人,依其艾日克乡26人,尤鲁都斯巴格镇11人,玉其哈特乡9人,塔什艾日克乡16人,渭干乡16人),其中缓刑犯125人,暂予监外执行犯2人,剥夺政治权利犯4人。监外执行罪犯又重新犯罪2人,无管制、假释人员。

三、深入各乡镇派出所开展监外执行监督工作。根据《ⅩⅩ县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预防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对ⅩⅩ县范围内监外执行罪犯的交付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保证刑罚的正确执行,切实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我院向县综治委请示后,我院先后于今年在8月及12月利用6天时间,深入到各乡镇派出所,主要采取听汇报、查看档案材料、核对有关材料及数据、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面对面询问谈话等方式,对全县范围内六乡两镇的监外执行情况进行了逐个检察。按照“三清”原则,在检察过程中做到了监外执行罪犯的底数清、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情况清、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原因清。

三、各派出所对被监外执行人员执行刑法的情况 根据检察的情况,大部分派出所对监外执行罪犯的刑罚执行工作比较重视,对监外执行人员建立了档案,能够正确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实行了严格管理,定期进行考察,实现了及时掌握被监管人的一言一行,预防重新违法犯罪的发生。执行较好的是塘木托格拉克派出所,档案材料齐全,无脱、漏管现象,辖区内的监外执行罪犯均在撑控范围内,并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了严格监督管理和有效的思想教育工作。塔什艾日克乡派出所建立了跟综管理系统,这

2 是一种较为有效的监控管理措施。

在第一次检察中,有个别派出所不重视此项工作,对有些监外执行人员未建立档案,有些虽然建立了档案,但不规范、谈话教育内容不齐全,对本辖区内的监外执行罪犯的情况撑握不清,出现脱管的情况。个别派出所未对被监外执行罪犯和重点人员监督考察档案分别管理,存在对有些被监外执行罪犯未能有效监控的情况。针对存在的以上问题,我院向有关派出所提出了纠正意见,并协助有关派出所补充完善了有关档案材料。根据第二次检察的情况,以上问题基本得到了纠正。但个别派出所还是存在监外执行人员与重点监控对象混合建档管理的情况。

在检察中,发现漏管1人,脱管11人,提出检察建议后,纠正8人。有1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后,公安机关未及时收监执行,经我院提出检察建议后,公安机关及时进行了收监执行。

四、普遍存在的问题

1、基层基础工作有待加强,监管较乏力。按照规定,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应由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派出所负责,监管中应建立罪犯档案,成立监督考察小组,制定、落实监督和考察的具体措施。从本次检查的情况来看,虽然档案都已基本建立,由于基层派出所存在人员少、所辖 3 区面积大、经费紧张等各方面因素,个别派出所辖区内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不能做到经常化。

2、部门合力未充分形成。虽然政法部门联合制定了《监外罪犯监督管理及交付执行办法》,该办法对法院、检察、公安各个机关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具体工作中,衔接还不够紧密,致使监外罪犯执行工作脱节。法院、公安机关之间没有建立统一的监外执行罪犯信息库,各部门监外执行罪犯的人数往往不一致、不准确,造成了监管工作的困难。

五、今后的工作思路

监外执行检察是监所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有效防止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的发生,是一项关系社会稳定,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的工作思路是:

1、健全制度,逐步规范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监外执行工作虽在刑事法律中作了明确规定,但长期以来没有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全面监外执行工作。

2、加强配合,确保监外罪犯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监外罪犯执行工作系统性较强,法院判决裁定,公安机关执行,检察机关监督,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

4 积极取得政法委的支持和各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形成合力。

3、强化监督职能,防止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流于形式。为确保监外执行工作落到实处,坚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督查,每半年对全县监外执行工作进行一次普查。平常对反映强烈的进行重点督查,确保监外执行不流于形式。

ⅩⅩ县人民检察院 ⅩⅩ年12月28日

推荐第9篇:监外执行思想汇报的

监外执行思想汇报的范文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

监外执行思想汇报的范文一

尊敬的XXXXX:

自从司法所里的领导到社区了解了我的情况后,街道领导和司法所的同志对我的帮助更多了。我会把你们的话深深地记在心中。做人要有目标,我就快要解除刑期了,以后的人生出路更加重要。我要用所学到的知识去回报社会,用自己的力量感谢社会对我的信任。更加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尊老爱幼这是矫正对象郑

晓军思想汇报里的一段话。像这样的思想汇报,他每个月都要交上一篇。

2005年,郑晓军帮人卖煤气罐,为了所谓的江湖义气,在不知不觉中与其他三人参与了盗卖公司煤气的活动。郑晓军对记者说,当时自己只想着朋友需要帮忙,自己就应该去帮,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在犯罪。在看守所关押了半年后,晓军被法院依法判处二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执行,每个月要去派出所报到一次。

郑晓军说,那段时间自己真的很压抑,每次去派出所都有一种强烈的负罪感。2007年8月,郑晓军被东安区新安司法所接收,正式开始了社区矫正。

东安区新安司法所司法助理辛丽告诉记者:矫正对象到我们这儿报到,我们七天内要到他们家里走访,了解矫正对象的家庭状况,安排监护人(监护人一般是配偶、父母、兄妹),一个月矫正对象要到我们这汇报一次最近一段时间的情况,我们也会安排两名社区志愿者帮助矫正对象改造。每周我们通一次电话,及时了

解他们的生活和工作情况,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向,也会根据矫正对象存在的问题,每月有目地的开展集中教育,比如看电影、讲政策法律、技能培训、参观学习。为他们将来顺利回归社会,起到积极的正向引导作用。

正是在这种春风化雨般的感化下,郑晓军发生了可喜的变化。由于是单亲孩子,郑晓军从小就缺少亲情的温暖,新安司法所就帮助他解决实际困难,考虑到他没有生活来源,社区为他申请了低保,并跟有关部门联系了一个公益岗位。郑晓军住的是公房,由于没有经济来源,已经十年没交房租,司法所的同志帮助他协调有关方面,减免了他的房租。

正是司法所的一项项工作,不但温暖了郑晓军的心,也让他开始有目的地回报社会。支矫民警马丽领着记者看望了一位孤寡老人。她告诉记者,自从去年末,郑晓军开始帮助老人,一有时间,他就主动帮助社区做一些有意义的事情,特别是汶川地震他还交了50元捐款。马丽深

有感触地说:本来他就是个需要帮助的人,而在我们的亲情化感化下,他不但转变了自己对社会的看法,而且开始回报社会、服务社会,此次汶川大地震,我们所9名矫正对象全都主动为灾区捐款,这是我们最值得欣喜的。

牡丹江市司法局矫正办曾庆忠主任告诉记者,考虑到矫正对象的隐私,他们从来不组织大型的公益劳动,尽量不让矫正者的身份曝光。在每个司法所的公示板上,矫正对象的名字全部由编号代替。一些保外就医的矫正对象身体不好,他们就将每月12小时的公益劳动量减少,社区志愿者甚至去帮他们劳动。一些矫正对象没有什么文化,写不出思想汇报,就改用嘴说。只要他们是真心改造,形式并不是唯一标准。曾庆忠说。

除了人性化管理,办低保、找工作、平时多谈心,逢年过节都要去探望,矫正对象时刻感受着来自社会的关怀。杨柳(化名)是一名下岗工人,几年前因为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

年。刑罚给杨柳带来了巨大的心理负担,2007年,随着杨柳成为一名社区矫正对象,他的生活也发生了变化。矫正工作者常常去他家和他谈心,给他讲道理,帮他恢复以往的信心。同时,了解到杨柳有电焊专长,经过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司法所在一个单位帮他找到了一份电焊的工作。同时,还帮助他向民政部门递交了低保申请,使他成为我市第一个获得低保救助的矫正对象。

此致

敬礼!

汇报人:xxx

时间:20XX年X月X日

监外执行思想汇报的范文二

尊敬的XXXXX:

通过民警在这一年的对我不断的帮助教育,使我真正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了深刻的认识,同时给我自己也带来了无法挽回的痛苦和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在这段时间里,派出所民警在工

作很忙的情况下,抽出大里的时间针对我所犯的罪行进行了不厌其烦的 , 耐心细致的教育下。

现在使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悔而在悔。我要从新做人,洗心命面。

这几个月我一直在家学习法律知识,力求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也没有做违法犯罪事情。今后(我)要做到遵守国家法律。同时积极同违法行为做斗争,并且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今后, 我会永远不让龌龊的东西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学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在我的心头悬有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切莫因一时冲动犯下大错而悔恨终身,所以,今后不该做的事情,我绝对不要做!

此致

敬礼!

汇报人:xxx

时间:20XX年X月X日

监外执行思想汇报的范文三

尊敬的XXXXX:

这个月里,日子过的很平静,平静的思考自己的对错,平静的悔过自己最初莽撞犯下的错。而我现在是在后悔中长大,在后悔中学会坚强,在后悔中懂得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请相信我一生以此为警示,始终保持着这种法律的清醒! 以后在任何的事上自己都要着重思考,自己做这件事是否有触到法律的利剑。希望以后的自己不要还像现在的自己一样在错后反思与改正错误,为何不事先防止做错呢!

如果每次都在错后才真正去认识到自己错的多不应该那到那时候着问题还有重要性吗?所以自己在做任何事先都要思考,思考自己做的事情会触犯到什么!本月我依旧踏实上班生活,没有过任何违法乱纪的事件。每日也都有阅读法律文集,多多学习好好改过!

此致

敬礼! 汇报人:xxx 时间:20XX年X月X日

推荐第10篇:监外执行犯罪材料

监外执行罪犯,是指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以监外执行其刑罚的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力、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目前,司法机关对罪犯的改造工作普遍存在重墙内轻墙外的现象,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办法,致使监外执行罪犯监督管理不力失控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承担着对监外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实践中,有些执行机关在此项工作中缺乏必要的监管力度,脱管、漏管现象比较严重。结合我院对监外执行活动法律监督情况分析。

对哪些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因身体状况不适合在监狱或者其他关押场所执行的罪犯,经过法定的程序,采用暂时不关押而在监外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方法。经过一定时间,如果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已不存在,而且刑期还没有执行完毕,或者符合取消监外执行的条件时,执行机关仍然要将其收监执行。

为了正确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制度,法律严格规定了监外执行的条件和批准程序:1.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并且还在执行过程中。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已经被剥夺了生命自由,不存在暂予监外执行的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大多是罪行严重,主观恶性比较深的罪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如果允许其暂予监外执行,势必造成不安定的社会影响,使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失去信心。被判处管制或者单独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属于开放性的刑罚,即不关押而放到社会上对其执行所判处的刑罚,也没有暂予监外执行的必要。

2.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至于罪犯所患何种疾病属于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需要由执行机关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确定。以防止一些人利用此规定,逃避刑罚的执行。而确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来出具证明文件,也是为了防止各种医院都出具证明文件,造成执行中的混乱,使执行机关难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罪犯患有的疾病危害到自己或者其他人的生命健康,靠关押场所的医疗条件难以治好的疾病,可以认定为严重疾病等。(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这是人道主义原则的重要体现。其目的是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在执行场所执行刑罚,而使罪犯回到家庭中,得到更好的照顾或者照顾好婴儿。(3)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这主要考虑到有些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虽然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规定,但由于其年老体弱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不适宜继续执行刑罚。

法律上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也规定了不允许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1)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不得适用保外就医。(2)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自伤自残是罪犯在关押场所内故意吞食异物,如钉子、大头钉等,使自己身体受到伤害、残疾等。对这类罪犯不能暂予监外执行。有权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主要包括对罪犯判处刑罚并交给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和看守所、拘役所的上级主管公安机关。在对罪犯判处刑罚时,人民法院发现没有被关押在看守所的罪犯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如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等,此时,人民法院在判处刑罚的同时,有权决定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的判决,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时,监狱在将该罪犯收押前,应当对送交执行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如果在检查中发现罪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时,可以暂不收监执行,而由原来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来决定暂予监外

执行。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发现罪犯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由执行机关(如监狱、拘役所、看守所)提出书面材料和意见,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或者看守所、拘役所的主管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法的正确执行,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进行有效的监督。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人民检察院认为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也就是说,认为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是错误的。那么,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通知当天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批准决定进行重新审查,如果确实属于批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放归社会后,由罪犯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生活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监督执行。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或者严重违反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原执行机关将罪犯收监,继续执行刑罚。执行中,该罪犯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生活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或者罪犯所在的原单位也应当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监督。

如果暂予监外执行已不存在,但罪犯刑期还没有结束,应当及时收监继续执行剩下的刑期。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是人民法院在判决的同时,对该罪犯也判处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罪犯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生活所在地的公安机关通知原判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罪犯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生活所在地的公安机关通知原执行刑罚的监狱或者看守所、拘役所等执行机关将该罪犯收监继续执行剩下的刑期。

监外执行的一般特点和监管方式的现状

监外执行具有非监禁性及附条件性,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按照法律的规定不在监管场所关押,采取非监禁的刑罚方法,罪犯可以回家居住,但限制其一定的行动自由,交给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开放型的刑罚方法。此外,对缓刑犯、假释犯、暂予监外执行犯的监外执行是附条件的,一旦条件消失,应当收监执行。如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病情痊愈、怀孕条件消失或哺乳的婴儿已满一周岁的应当收监执行。缓刑犯、假释犯,如果不遵守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或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或假释收监执行。

此外,由于《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这就意味着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刑的执行也涉及到监外执行,公安部23号令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监督管理中也同时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应当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具体监督管理措施”的用语是一种指引性的规范,本身不够具体明确,致使各地理解不一样,造成了实践中几种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措施几乎没有区别,在社区矫正地区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仍然安排公益劳动、外出要经过批准、报告自己活动情况等,只是在安排公益劳动的量上、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的时间上相对宽松一些,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地限制人身自由和限制思想自由。另外,客观上,公安机关限于警力不足等原因,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工作也不够重视,难于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对监外五种人有针对性地区别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走形式的状况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三、对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监外执行程序,确保罪犯交付执行到位

1、目前,监外监外执行除了如何交付这个程序环节不够具体外,其余比较明确,从判决、裁定的送达,到指定单位执行,从接受罪犯应告知的规定,到监外执行期满的宣布解除,均有具体规定,其中的每一个法定程序都有它应有的作用,不可随意缺漏。有关部门只有严格按程序执行,才能使监外罪犯刑罚的执行落到实处,维护法律的权威。

2、有关部门应在现有的交付执行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更为明细的规定,便于各执行机关在实践中具体操作,保证监外罪犯从监狱或看守所到执行地派出所之间的交接到位,避免交接过程中的脱管失控。

3、对监外执行罪犯的刑罚执行和监督考察,政法各职能部门必须依法办事,严格管理,对那些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监外执行罪犯,该扣除执行期的要坚决扣除,该顺延的就要顺延,该收监执行的就要收监执行。

4、公、检、法要严格按照《刑诉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履行职责,要以基层派出所为骨干,以社区、村委会为基础,建立健全帮教组织,构建基层帮教网络,发挥联手帮教的作用,加大对监外服刑罪犯的监管教育工作,从根本上解决脱管失控现象。

(二)规范刑罚暂缓或中止执行的鉴定机制

为了防止罪犯在监外“无限期地治疗或哺乳婴儿”,决定暂缓或中止刑罚执行时应当附设相应的期限。罪犯是否需要在监外较长时间治疗,判决期间的,由法院组织多名专业医生进行集体鉴定;服刑期间的,则由所在监狱组织鉴定,从而改变仅凭一名医生的诊断意见即可同意外出就医的现状。更不允许任由罪犯本人私下去找医生出具诊断证明。集体作出的医学鉴定应当提出外出治疗的建议期限。期限届满前,若罪犯及其家属认为需要延长治疗期限的,则由执行监督机关组织专业医生进行病情康复鉴定,以决定是否按时收监或者延长治疗期限。鉴定医生的资质条件、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应当适用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规定。不论何种鉴定,均应通知所在地的检察机关派员进行现场监督。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的鉴定结论,检察机关有权予以否决。属于正常怀孕情形的,一般给予正常的孕育时间和哺乳期。哺乳期的长短,则应当适用劳动规章的相关规定即自婴儿出生之日起1年。若婴儿体质特别虚弱,经医学鉴定后可以延长2个月。怀孕的女罪犯中途中止妊娠或者分娩后胎儿死亡而没有哺乳需要,或者婴儿出生后拒不哺乳婴儿或将婴儿送给他人抚养的,可以给予一定的康复期限后提前收监。

(三)强化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

1、明确各方的监督管理职责。居住地公安机关和原监狱等监管场所职责分明。居住地公安机关承担日常性监督管理职责,原监狱等监管场所定期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进行考察,双方要建立经常性的信息通报制度,动态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情况,以便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及时收监执行。

2、强化基层组织协助监督之责。对有条件的社区,设立社区矫正平台,落实具体的帮教对象,努力帮助罪犯改邪归正,促其悔过自新,重新做人;对没有条件的社区,要继续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不能给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工作留下空白。

3、强化保证人的管束和教育职责。明确规定保证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管束和教育能力,保证人在提供担保时,应当被告知应履行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此来督促监督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自觉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4、重视发挥被害人的监督作用。被害人与罪犯的刑罚执行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罪犯刑罚执行的效果如何对被害人情绪的安抚有着重要作用,因而被害人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作用不容忽视,事实上也存在监督的可行性。

5、强化检察机关对监督管理行为的法律监督。建立健全罪犯脱管、漏管的责任追究机制。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渎职行为造成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情节严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其主管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做出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1篇:监外执行一年半思想汇报

一年年时光飞逝,转瞬间又是岁末临近。一年多前发生的事故犹如昨天的场景历历在目,让我久久不能忘却。现在一切后悔都晚了,因为时间不可逆,生命是不可挽回,我只能用我的后半生来偿还我所犯下的滔天罪行。同时我也要感谢党,感谢国家,感谢政府,能给我一个赎罪的机会,不然我也会在自责中煎熬我的余生。

在这一年多中,首先我要感谢公安局~~同志对于我的关心和监督,是他在这个过程中不断教育我,为了摆明了前面的道路使我不再迷茫,也不断警示我,让我不再犯错。我也通过他的教导学习了不少法律知识,并一直在关注社会上大大小小的法律事件,提高了个人法律意识和思想觉悟。其次,我要感谢单位的各位领导和同事们,是他们对我不离不弃,始终没有把我当成罪大恶极,十恶不赦的人来避而远之,当然这一切都建立在我自身端正态度,改正自身行为的基础上。他们的关心和劝导,使我能够慢慢走出事故的阴影,重新敢面对他们,面对自己,重新规划自己的人生道路,让我有信心在经历一场重大交通事故之后,重新拥有活下去的勇气。在单位期间,我也经常参加工会和党组织的各项会议和活动。主要是为了能够聆听群众们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和坚忍不拔的工作作风,洗礼我之前不成熟和独断的思想意识。由于不断的参加学习,我的集体意识也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也提升到了新的层次,特别是在最近,我提出了申请,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虽然我知道这是一种奢望,我还离成为党员的标准差的很远,但是我却是用这些标准来时刻督促自己,警示自己,提高自己,不断修正自己的人生目标。最后我要感谢自己的家人和朋友,从事故刚开始在医院的悉心照料,到我思想出现波动时对我的理解和关怀,都让我有力量重新面对自己的人生,没有自暴自弃。

“人生的磨难是很多的,所以我们不可对于每一件轻微的伤害都过于敏感。在生活磨难面前,精神上的坚强和无动于衷是我们抵抗罪恶和人生意外的最好武器。”我经过一年多监外执行,遇见了很多人和事情,但是我在经历那一场事故之后,对待他们的态度和想法和之前完全不同,我学会了用法律的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用科学的认识去看待客观事物,用积极的态度去面对挫折与失败。我想这一年多来的学习是对我今后的人生起到了更积极的作用,感谢党,感谢国家,感谢政府。从今以后,我会用一个全新的面貌来迎接我今后的人生。

第12篇:监外执行人员的“娘家人”

监外执行人员的“娘家人”

来源: 辽源日报 作者: 郑玉权 赵继刚 艳红 发布时间: 201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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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是政法机关开展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项工作中,西安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公安、司法等部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深入探索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新思路、新途径。2010年8月,该院监所检察科在监外监督考察工作中,发现监外人员段某家中5口人,只有一个人上班养家糊口,生活十分困难,家庭矛盾重重,段某的思想情绪也十分不稳定。得知情况后,该院监所科的同志与市公安局泰安分局主管局长一起来到泰安街道,会同民政等部门为其女儿办理了城镇低保,稳定了段某的思想情绪。

监外执行罪犯刑罚执行的监督工作要从多方面入手,强化管理与宽大优抚政策并用,密切关注社会治安动态,有针对性地提出消除隐患、强化管理、预防犯罪的建议,跟踪帮教、帮扶,建议公安、司法对就业困难的监外人员给予帮助,从他们的切身利益入手,用党和社会的温暖感召他们。今年3月初,西安区人民检察院监所科了解到德春米业集团有招工意向,便与泰安分局主管局长一起到德春米业集团协商,最后确定由公安机关审查,将18名非暴力犯罪、改造比较好的监外人员推荐到用人单位,现已达成共识。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认真贯彻上级院工作部署,深入探索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机制,不断加大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力度,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贡献。目前,全县有监外执行罪犯121人,未发生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为把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开展好,该院按照省、市院的工作部署,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认真履行打击、监督、预防、保护职责,同时梳理核对了“罪犯监外执行情况台帐”,及时掌握全县社区矫正工作的第一手材料,使社区矫正工作不留死角。

东丰县人民检察院在对监外执行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中,组织考察组对全县接受社区矫正的30名外出打工服刑人员的20%进行突击抽查,他们到监外执行人员工作、学习居住地明察暗访,还同7名外出打工服刑人员进行面对面谈话,询问了其接受公安机关管理和社区矫正情况,看是否存在脱管、漏管,及时地掌握了监外执行人员的工作生活情况,同时建立了外出打工人员突击抽查数据库。

检察干警在工作中一直扮演监外执行人员“娘家人”的角色,他们在工作中不仅对监外执行人员进行监督改造,更大一部分作用是为监外执行人员帮困解忧,使其尽早成为社会的一员。

第13篇:监外执行的管理不容忽视

一、监外罪犯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 法院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没有时限的弊病端。

我们在驻看守所检察中发现,法院在判断决、裁定生效后,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行时,监狱经入监体检后,认为不符合收监规定的,作出《罪犯不收监通知书》,将罪犯退回看守所,存在许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4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监狱不予收监的罪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应当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书》,将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应当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让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但法院何时作出《决定》没有时限规定,有许多弊端。

其主要弊端有:一是存在滋生司法腐败的土壤。二是不利于保护罪犯正当合法权益。三是不利于犯罪分子的思想改造。四是不利于看守所的管理,影响看守所安定稳定。

(二)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考察问世不能落实到位,造成漏管、脱管。

根据《刑诉法》214条规定可以看出对于监外执行的罪犯都是由公安机关执行或考察,由基层组织予以协助、配合。但是当前公安机关治安任务繁重,基层公安机关治安任务繁重,基层公安警力紧张,在人、财、物大流通的社会转型时期,这些非监禁刑的服刑罪犯极易失控脱管,使行刑活动、监管组形同虚设,刑罚效果无从体现。还有的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未将批准决定抄送有执行、考察权的公安机关和有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致使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不能及时掌握犯底数,考察、监督就更无从谈起。犯大多是有严重疾病或怀孕、哺乳期的妇女或生活不能自理者,因此执行单往往也放松了对这些人的监控,长期对这些人没管没问,造成漏管、脱管。

(三) 保外就医审批把关不严,一保了之。

《刑诉法》第214条及其司法解释对保外就医的条件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然而,一些地方和单位普遍存在如下对保外就医的条件和程序执行不严格的部题:

1、随意降低标准和条件。没有严格按照司法部、高检院、公安部1990年第247号文件颁布的《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标准审批而将一些普通常见疾病,如关节炎、胃炎、肺炎、气管炎、骨质增生、非传染性慢性肝炎、高血压等作为严重疾病保外就医。

2、保外就医不医。罪犯保外就医后,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从看守所或监狱保外就医出去的罪犯,一次批准保外就医时间为一年以内,而在此期间,许多保外就医的罪犯,没有就医,届满未能收监,保外就医无限延长至刑期届满。如罪犯陈湖林因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因肺炎连续保外就医三次,都没有就医,直至刑期届满。

3、届满续保手续走过场。罪犯保外就医届满后,没有及时办理复查、续保或收监手续,即使办了复查或续保手续,也只是走走过场,不到实地考察,不与罪犯见面,仅凭罪犯亲属的一纸医院证明就搞定一切手续。

二、加强监外执行监督的措施

(一)完善立法,使其更个可操作性。

建议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要规定应遵守的制度,对保证人要制定相应的保证制裁措施,可责令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如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在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没收其保证金或追究保证人的责任,并撤销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立即收监。

(二) 加大检察监督的力度。

监所检察部门在监外执行监外监督上,第一要做好事前监督。驻所检察人只对每个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病史、简历、案情、表现和刑期要做到了如指掌;第二要做好事中监督。要掌握罪犯的病情鉴定情况及批准法律手续是否齐全,如发现存在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第三要做好事后监督。检察机关接到批准监外搪行决定通知书后,监所检察部门要根据事前、事中监督中的情况,立即做出是否全面审查的决定。

(三)拓宽监督渠道。

一是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正确纠正意见,不被执行机关或人民法院采纳的,检察机关可向人大提请监督执行,从而借助权力机关的监督来确保法律监督的效力。二是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监督,发挥街道、乡、村委会干部的力量,依靠社会综合治理的优势,对监外执行罪犯齐抓共管。三是成立监外执行检察室。

(四)规范管理和考察工作。

一是建立顺畅的交付执行、变更执行、终止执行工作机制,杜绝在法律文书送达、罪犯移转等环节发生的漏管、脱管和人户分离现象。二是公安机关应健全考察档案,要求责任区民警填写《所外监管人员列管审批表》;建立被监管人员考察档案,确保不重不漏。

五)建立和完善病残鉴定制度。

保外就医期满前,由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将罪犯带到居住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对病情进行复查,或者由监狱将其带到原出具病情鉴定证明人的医院对其病情重新作出鉴定,出具证明,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报经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延长保外就医时间,并及时通知罪犯所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不符合保外就医

条件的,监狱或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将其收监执行。

第14篇: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

(2008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的任务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监外执行罪犯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的职责是:

(一)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付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对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变更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监外执行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五)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监外执行检察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检察人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恪守检察职业道德,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应当坚持原则,讲究方法,注重实效。

第二章 交付执行检察

第五条 交付执行检察的内容:

(一)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付执行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付执行的相关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三)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付执行是否及时。

第六条 交付执行检察的方法:

(一)监所检察部门收到本院公诉部门移送的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后,应当认真审查并登记,掌握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情况;

(二)通过对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狱、看守所检察机构的《监外执行罪犯出监(所)告知表》内容进行登记,掌握监狱、看守所向执行地公安机关交付执行被裁定假释、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刑满释放仍需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情况;

(三)向执行地公安机关了解核查监外执行罪犯的有关法律文书送达以及监外执行罪犯报到等情况。

第七条 发现在交付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没有向执行地公安机关送达监外执行罪犯有关法律文书或者送达的法律文书不齐全的;

(二)监狱没有派员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押送至执行地公安机关的;

(三)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没有将监外执行罪犯的有关法律文书抄送人民检察院的;

(四)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因交付执行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监外执行罪犯漏管的;

(五)其他违反交付执行规定的。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对辖区内的监外执行罪犯,应当逐一填写《罪犯监外执行情况检察台账》,并记录有关检察情况。

第三章 监管活动检察

第九条 监管活动检察的内容:

(一)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监外执行罪犯是否发生脱管现象;

(三)监外执行罪犯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第十条 监管活动检察的方法:

(一)查阅公安机关监外执行罪犯监督管理档案;

(二)向协助公安机关监督考察监外执行罪犯的单位和基层组织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三)与监外执行罪犯及其亲属谈话,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发现公安机关在监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没有建立监外执行罪犯监管档案和组织的;

(二)没有向监外执行罪犯告知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的;

(三)监外执行罪犯迁居,迁出地公安机关没有移送监督考察档案,迁入地公安机关没有接续监管的;

(四)对监外执行罪犯违法或者重新犯罪,没有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公安民警对监外执行罪犯有打骂体罚、侮辱人格等侵害合法权益行为的;

(六)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向人民检察院通报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情况的;

(七)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分析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活动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工作的措施。联席会议可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四章 变更执行检察

第一节 收监执行检察

第十三条 收监执行检察的内容:

(一)公安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和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执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裁定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三)监狱、看守所收监执行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第十四条 收监执行检察的方法:

(一)查阅公安机关记录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违法违规情况的相关材料;

(二)向与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管有关的单位、基层组织了解有关情况;

(三)必要时可以与违法违规的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谈话,了解情况。第十五条 发现在收监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公安机关对缓刑罪犯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没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的;

(二)公安机关对假释罪犯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监督管理规定, 尚未构成新的犯罪,没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建议的;

(三)原作出缓刑、假释裁判的人民法院收到公安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后没有依法作出裁定的;

(四)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罪犯,没有及时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收监执行的;

(五)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没有及时通知监狱、看守所收监执行的:

1.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应当收监执行的;

2.骗取保外就医的;

3.以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4.办理保外就医后无故不就医的;

5.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6.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

(六)监狱、看守所收到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执行通知后,没有及时收监执行的;

(七)不应当收监执行而收监执行的;

(八)其他违反收监执行规定的。

第二节 减刑检察

第十六条 减刑检察的内容:

(一)提请、裁定减刑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二)提请、裁定减刑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

(三)对依法应当减刑的罪犯是否提请、裁定减刑。

第十七条 减刑检察的方法:

(一)查阅被提请减刑罪犯的案卷材料;

(二)向有关人员了解被提请减刑罪犯的表现等情况;

(三)必要时向提请、裁定减刑的机关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本办法对管制、缓刑罪犯的减刑检察的未尽事项,参照《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第三章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将提请、裁定减刑检察活动情况,填入《监外执行罪犯减刑情况登记表》。

第五章 终止执行检察

第二十条 终止执行检察的内容:

终止执行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二)终止执行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具备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终止执行检察的方法:

(一)查阅刑事判决(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监外执行罪犯的刑期、考验期;

(二)了解公安机关对终止执行罪犯的释放、解除等情况;

(三)与刑期、考验期届满的罪犯谈话,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第二十二条 发现在终止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公安机关对执行期满的管制罪犯,没有按期宣布解除并发给《解除管制通知书》的;

(二)公安机关对执行期满的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没有按期向其本人和所在单位、居住地群众宣布恢复其政治权利的;

(三)公安机关对考验期满的缓刑、假释罪犯没有按期予以公开宣告的;

(四)公安机关对刑期届满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没有通报监狱的;监狱对刑期届满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没有办理释放手续的;

(五)公安机关对死亡的监外执行罪犯,没有及时向原判人民法院或者原关押监狱、看守所通报的;

(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对刑期、考验期限未满的罪犯提前释放、解除、宣告的;

(七)其他违反终止执行规定的。

第六章 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

第二十三条 纠正违法的程序:

(一)监所检察人员发现轻微违法情况,可以当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并及时向监所检察部门负责人报告,填写《检察纠正违法情况登记表》;

(二)监所检察部门发现严重违法情况,或者在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后被监督单位七日内未予纠正且不说明理由的,应当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三)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十五日内,被监督单位仍未纠正或者回复意见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对严重违法情况,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填写《严重违法情况登记表》,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报送并续报检察纠正情况。

第二十四条 被监督单位对人民检察院的纠正违法意见书面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被监督单位对于复议结论仍然提出异议的,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第二十五条 发现对于监外执行罪犯的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活动中存在执法不规范、管理不严格等可能导致执法不公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第七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可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察,全面检察与重点检察,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等方式进行。

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在监外执行检察工作中,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察。

第二十七条 检察人员在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纪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实行“一账三表”的检察业务登记制度。“一账三表”是指《罪犯监外执行情况检察台账》、《检察纠正违法情况登记表》、《严重违法情况登记表》、《监外执行罪犯减刑情况登记表》。

监所检察部门登记“一账三表”,应当按照“微机联网、动态监督”的要求,实现办公自动化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5篇:监外执行罪犯矫正工作

高发(2008)70号

关于成立高庄乡监外执行罪犯矫正

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为更好地开展监外执行罪犯的矫正工作,加强监外执行的力度,完善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提高监外执行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确保我乡社会稳定,建设平安高庄。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高庄乡监外执行罪犯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乡监外执行罪犯的矫正工作。现将领导小组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李凤翔(纪委书记) 副组长:朱海峰(工会主席)

员:李

刘 君(司法所所长) 杨宝清(综治办副主任) 王和平(综治办副主任) 郭小平(派出所所长) 李文军(法庭庭长) 韩凤娟(妇联主席) 杨志刚(团委书记) 王业民(民政所所长)

杜贵凤(劳动保障事务所所长)

杰(司法所工作人员)

路俊梅(综治办工作人员) 杨玉炜(综治办工作人员) 戚卫东(工会副主席)

刘英利(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周丽霞(民政所工作人员) 张立周(派出所干警) 张金海(派出所干警) 李 楠(派出所干警) 成

李卫东(派出所干警)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刘君任办公室主任,李杰任办事员。

各村成立本村监外执行罪犯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本村的监外执行罪犯的矫正工作。

中共高庄乡委员会 2008年10月9日

第16篇:监外执行:须多方堵塞“漏洞”

走出监狱后,监外执行犯能否珍视这一机会,真正走向新生?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指出:“(检察机关2003年)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中,对不依法交付执行,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以及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等依法提出监督意见7055人次。”检察机关已把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列为2004年工作重点。就如何加强监外执行法律监督加以探讨,甚为必要。

监外执行是我国刑罚执行的一种,是对罪犯采取不予关押,放在社会上交由基层群众监督和派出所执行相结合的一种方式。监外执行罪犯包括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暂予监外执行5类罪犯。从总体看,监外执行罪犯为数少,分布面广,居住分散,监督管理难度大。一些地区有关机关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监外执行中时常出现虚管、漏管、脱管和失控,甚至又犯罪现象,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监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从检察环节了解的情况看,监外罪犯刑罚执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文书未送达,交付罪犯脱节。有的劳改机关未按规定将原判法律文书或抄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或抄件、复印件、裁定书副本和犯人出监鉴定表,一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只是给监外执行罪犯办理出监手续,让他们自己回执行地派出所报到至于罪犯实际是否到派出所报到全凭个人自觉性;有的执行机关在收到罪犯监外执行的有关法律文书后归档了事,接收来报到的罪犯后,又未及时向移交罪犯的监所回复,双方互不通气,交接环节出现漏洞,为监外罪犯脱管、失控提供了条件。

(二)监督机制不健全,管理措施不得力。有的执行机关把刑满释放人员列入重点人口管理,却没有将监外执行的罪犯列为重点人口管理,有的没有建立监外罪犯档案,没有成立帮教组织和落实具体的监督考察责任制度,有的监狱给患病罪犯办了保外就医手续,把罪犯交给当地派出所就不管了,(按规定一年应办一次保外手续)对监外执行罪犯的表现、去向无从掌握,出现虚管、漏管、脱管、失控等现象。

(三)执行程序未到位,监管不严。有的执行机关没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向罪犯及其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执行考验期限,以及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对监外执行罪犯的变动情况,未通知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期满的未按规定通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解除,一方面造成监外罪犯成了“终身制”的“编外公民”,另一方面该收监的不收监,姑息养奸,贻害社会。

二、监外执行产生诸多问题的原因

监外罪犯刑罚执行存在不少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

1.有的执行机关和个别领导对监外罪犯刑罚执行的监督管理重视不够。错误认为监外罪犯不是有病在身,就是罪行较轻或在劳改期间改造较好的,下了锅的“泥鳅”掀不起大浪,思想麻痹,未能把这项工作当做一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大事抓紧抓好,有的认为目前警力紧张,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把对监外罪犯的管理监督当做一种额外负担,没有负起应有的责任和发挥积极作用。

2.负有执行任务的监狱、看守所和公安机关,经办人员调动频繁,业务不够熟悉。有的给刑期未满的监外罪犯办理释放手续,用的是制式的“刑满释放证明书”,弄得执行地派出所无所适从,有的对监外罪犯的有关法律文书该送交的不懂得送交,执行通知该下达的未下达,该指定当地派出所或有关单位执行的不知道指定,造成监外罪犯交付执行上的脱节。

3.罪犯“交付”监外执行的规定不具体,实践中不便操作。这是执行地派出所普遍反映的问题。对需要监外执行的罪犯,在交付的问题上,究竟是由监狱或看守所把罪犯交付到执行地派出所,还是执行地派出所到监所接管罪犯,无明确规定。

4.有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对监外执行工作督促指导不够。有的多年未作检查,放任自流;有的虽有检查,但时紧时松,发现问题不及时,解决问题不得力,监督管理职能很难落实到位,监外罪犯刑罚执行流于形式。

5.监外罪犯亲属配合帮教不力。他们中的多数人存在片面认识,错把监外执行和考验当做刑满释放,认为对监外执行罪犯无需帮教。

三、完善监外执行的对策与建议

(一)监外罪犯交付执行应确保到位。有关部门应在现有的交付执行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更为明细的规定,便于各执行机关在实践中具体操作,保证监外罪犯从监狱或看守所到执行地派出所之间的交接到位,避免交接过程中的脱管失控。

(二)建立监外罪犯近亲属担保追究制。针对有些监外罪犯出监后,不到当地派出所报到接受管理监督,随意出走,脱管失控,甚至流窜外地重新犯罪,给社会造成危害的问题,很有必要建立监外罪犯近亲属担保追究制,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这一条文:凡是被判决、裁定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要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保证人应履行以下义务:监督被保证人遵守监外刑罚执行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被保证人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在依法惩处被保证人的同时,对保证人处以一定制裁措施。通过实行监外罪犯近亲属担保追究制,促使监外罪犯的近亲属积极参与对罪犯的监督管理教育,实施内部“自治”,在目前警力紧张的情况下,可起到良好的辅助作用,监外罪犯慑于亲属家庭利害关系,不敢随意违规违法,增强守法改造的自制力。

(三)强化监外罪犯监管责任。一是检察机关应强化对监外罪犯执行工作的监督,加强对监外执行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尤其要着重查办牵涉其中的职务犯罪;二是执行地派出所统筹安排,把监管任务分解到片区民警,专人负责;依靠基层组织、单位保卫部门、治保会动员监外罪犯家属进行帮教;三是完善奖惩制度,把这项工作列入考评内容,对于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于不能履行职责,造成监外罪犯漏管、脱管、失控或重新犯罪的,追究一定责任。

(四)完善监外刑罚执行程序。目前,监外罪犯刑罚执行,除了如何交付这个程序环节不够具体外,其余比较明确,从判决、裁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到指定单位执行,从接受罪犯应告知的规定,到监外执行期满的宣布解除,均有具体规定,其中的每一个法定程序都有它应有的作用,不可随意缺漏,有关部门只有严格按程序执行,才能使监外罪犯刑罚的执行落到实处,维护法律的权威。

(五)加强司法部门联合回访考察。可由政法委牵头,每年组织司法部门联合对监外执行情况进行一至二次全面回访考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通报有关情况,推广经验做法,把监外罪犯刑罚执行真正落到实处。

第17篇:监外执行新刑法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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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新刑法如何规定(2018)

很多的罪犯如果犯罪了是会进行相关的处罚的,那么对于不同的罪行是会进行相关的处罚的,那么接下来就由赢了网小编对于监外执行新刑法如何规定的相关知识进行具体的介绍,希望大家可以有所了解。那么接下来就来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和条件

1、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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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2、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上述第(2)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3、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4、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二、决定

1、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2、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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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前监督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2、事后监督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三、及时收监执行

1、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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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五、刑期计算

1、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2、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3、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监外执行后再次犯罪怎么量刑

监外执行又犯罪的,被收监羁押,未执行刑期及新犯罪判决刑期合并计算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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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刑罚。

被假释的监外执行罪犯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的原则,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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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同时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也有规定,一旦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应当收监执行。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 死刑或者 死缓执行未 减刑的罪犯,一律 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 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 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 释放。

以上就是赢了网小编对于监外执行新刑法如何规定的相关知识的具体介绍,以及对于监外执行也是具有相关的规定的,以及对于不同的罪行也会进行相应的处理,如果大家对于这方面还有其他任何的问题,随时来咨询赢了网的相关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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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关于监外执行的几点建议

一、收监执行的情形有疏漏

根据现有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监:骗取保外就医的;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的;以自伤自残等手段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违法犯罪的等等,可称之为法定收监情形。但是这些规定均忽略了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保外就医罪犯因经济困难无力就医的,二是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扶养义务人不能尽扶养义务的,三是取保人不能履行担保职责的。对前两种情形,《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13条第1款虽然规定:“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的生活和医疗费用,由其负有扶养义务的亲属负担;个别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可以酌情予以补助。”但对于不宜采取经济补助方法解决或采取此法也解决不了的,该办法未提及。

笔者认为,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目的就是让罪犯能够在扶养义务人的照料下更好的生活和医疗。当罪犯在监外无法得到和维持这样的生活和医疗时,刑罚执行机关就不应再采取监外执行的方式。笔者在实践中发现确有一些罪犯因经济困难无法继续就医要求监狱收监,有的扬言监狱如拒收就上访等。这已经成为一个应当面对的现实问题。

笔者主张:对确有困难无力就医的,监狱可酌情予以补助或收监;如罪犯的扶养义务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对罪犯有虐待、遗弃甚至加害行为的,监狱可予收监。这样做不但符合立法初衷,也有利于消除罪犯因求助无门可能引发的不安定因素。对后一情形,如取保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不尽职责、不愿继续为罪犯担保的,监狱应要求罪犯重新提供担保人,罪犯不能重新提供担保人的,监狱可考虑收监执行。上述三种情形, 可称之为酌定收监情形,建议纳入立法。另外,对取保人的职责及其恶意不履行担保职责的如何处罚立法上也存在空白,应当尽快弥补。

二、收监执行的办法欠缺灵活性、可操作性

刑事诉讼法第216条只原则性地提到“应当及时收监”,至于由哪个机关负责收监,何时收监才算及时等问题未明确。监狱法第28条有“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的规定,但也显粗略。《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

第12条第1款虽然规定由监狱收监执行,但仅针对“保外就医罪犯病情基本好转的”这一种情况。纵观现行规定,既缺乏灵活性,可操作性也不强。

笔者建议从两方面加以改进:一是增设罪犯主动回监制度,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罪犯应当三日内主动回监服刑。为此,首先应当解决如下几个问题:

1.明确何种情况属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已经消失,并作为司法部狱务公开内容向社会公布,有针对性地告知罪犯及其担保人及有关基层组织等,以利于执行和监督。2.建立相应的奖罚制度。罪犯依照规定及时回监的可根据计分考核规定予以加分或给予表扬等,对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与不主动回监罪犯区别对待。规定罪犯不主动回监服刑的,自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次日起至收监执行之日止的时间不计入刑期。3.规定监狱对主动回监的罪犯应及时作出处理。监狱审查认为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确已消失的应当立即收监,反之应当向罪犯说明情况,通知其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因主动回监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监狱可酌情补助。二是规定收监执行由公安机关负责并在时间上作出限定,监狱应当予以协助。因为公安机关与监狱相比能够更及时全面地掌握罪犯的情况,例如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是否已经消失,罪犯住址有无变动,社会关系及行踪等,对那些应收监而监狱难以收监的罪犯,更要依靠公安机关的优势才可达到。

三、暂予监外执行文书的送达制度应严谨

暂予监外执行的文书应及时送达有关单位和个人,以便于有关方面及时掌握罪犯及其担保人的情况,便于移交执行和监督。对此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

216条规定较简陋,甚至未规定应向公安机关送达文书。监狱法第26条、第27条规定的稍细,但对应送达的文书范围列举较窄,受送达对象不够具体,将送达义务赋予监狱管理机关实践中不便操作。且现行规定均对送达时限未作要求,均忽略了是否应向罪犯及其担保人送达相关文书的问题。实践中因上述原因而导致的衔接工作不及时、罪犯脱管失控等现象,也时有发生。笔者建议立法对送达问题作如下规定: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应当在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批准决定书、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担保人情况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检察院和原判法院,同时抄送担负监狱检察任务的检察院。罪犯及其担保人应当在监狱指定的期限内到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报到,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报到时送达罪犯和担保人义务书,告知其应当遵守的规定。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延长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应当在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批准决定书送达上述单位。公安机关发现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应当立即通知监狱,必要时先行采取监控措施。监狱应当立即报请监狱管理机关决定,对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立即将罪犯收押并及时解往监狱。收监执行情况由监狱及时通报罪犯居住地的县级检察院、原判法院和担负监狱检察任务的检察院。

四、增设保证金方式以适应实际需要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特别是保外就医罪犯,一般均采取人保方式,由其提供担保人,监狱审核同意后方可批准监外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虽然未规定保证金方式,但确有必要予以设立。因为有的罪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但提供不出适合的保人,如其经济条件许可,收取一定的保证金将有助于增强其遵规守纪的自觉性,加强执行机关的约束监管力度。而且与可以使用财保方式的取保候审相比,二者在实质要件上并无区别,适用对象都是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都要求不致有社会危害性。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后者用于侦

查审判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者用于执行阶段的罪犯。实践中在侦查审判阶段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执行阶段如上述情形仍未消失,经批准往往也可以转化为暂予监外执行。既然取保候审可以选择适用人保或财保方式,暂予监外执行何不加以借鉴呢。

笔者不同意那种以为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是负罪在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疑罪在身甚至可能无罪,因而认为前者的危险性大于后者,主张对前者不宜采取财保方式的观点。恰恰相反,笔者认为后者的危险性可能更大。因为疑罪在身可能正说明其罪恶尚不见底,甚至可能罪孽深重,判断其危害性大小更具或然性;而前者法槌落定,罪行昭然,评价其危害性大小更具确定性。后一类型的人,因其罪不可测才是险莫大焉。因此比较而言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更适宜采取保证金保证。当然应尽力避免监狱为利益驱动而滥收保证金,徇私舞弊以钱抵刑等问题的出现。可以结合当地居民生活水平、罪犯刑期长短、现实表现、经济条件等因素并参照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确定一个上下限,防止金额过高或过低。

五、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程序应作特殊规定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时,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执行机关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裁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假释,也均是由监狱等原关押监所提请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裁定。但从实际情况看,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后,执行地由监狱转至其居住地,实际执行机关由监狱转为当地公安机关,后者通过管理监督更能够全面及时地掌握罪犯的改造表现,便于就地及时收集整理其确有悔改或立功事实的材料。对立法本意也应如此理解。从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6款、监狱法第27条的规定就不难看出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主要由当地公安机

关对其执行管理监督,监狱应处于协助执行的地位。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理应成为当地公安机关管理监督权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况且明确当地公安机关享有此项权利,还可以促使罪犯改变对待管理监督所持的消极态度,自觉向公安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特别是改造表现,积极服从管理监督,以争取公安机关及时为自己报请减刑、假释。因此建议立法明确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假释建议,由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向当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由公安机关在提请之日起三日内抄送当地县级检察院、罪犯原服刑监狱。

六、对暂予监外执行活动的监督职责应按属地原则确定

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无疑负有监督职责,但是这项监督职责究竟由担负监狱检察任务的检察院承担,还是由罪犯居住地检察院承担,或是由两地检察院共同分担,现行规定并不十分明确。这导致有的地方两地检察院都去监督重复劳动,或者相互推诿,视路途远近和人力经费状况等非法定因素酌情为之,监督随意性大。有的地方暂予监外执行活动不规范,公安机关执行措施不严,罪犯脱管漏管甚至重又犯罪,与检察机关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监督不力也有一定的关系。笔者认为,为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活动进行全面及时有效地监督,高检院应当按属地原则划定两地检察院的监督权限,即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情况,由罪犯居住地县级检察院实施监督,监狱的暂予监外执行活动由担负监狱检察任务的检察院实施监督。同时两地检察院既要分工负责,又要相互配合加强协调,例如可以建立两地四方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互通情报,以促进工作。

第19篇:关于监外执行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优秀)

关于监外执行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市人大内司委

作为与监禁刑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监外执行在当前的刑事司法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对刑罚执行效果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按照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安排,近期,市人大内司委就我市监外执行工作组织了一次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监外执行的基本情况

11月

16、17日,市人大内司委牵头组织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相关部门深入三台县、游仙区调研监外执行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孙玉英带队调研。调研组查看了三台县北坝派出所、潼川司法所,游仙区新桥派出所、魏城司法所,分别召开了两地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在魏城镇还与4名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了座谈。调研组还就减刑、假释情况在绵阳监狱进行了调研。

根据公安机关统计,目前,全市共有监外执行罪犯2202人。其中,缓刑犯1903人,占86.4%,暂予监外执行犯53人,假释犯40人,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130人,管制76人。在监外执行罪犯中,未到基层派出所报到87人;分布在城内的有457人,占20.75%;分布在农村的有1745人,占79.25%。

从调研了解的情况看,各接受调研的单位,都有较为齐备的 1

监外执行工作档案和社区矫正工作档案,五种监外执行对象基本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帮教矫正措施针对性强,工作效果明显。如游仙区魏城司法所在社区矫正方面开展了独具特色的流程管理和警示教育,收到良好效果。另一方面,从调研收集掌握情况以及汇集全市相关情况来看,当前我市监外执行工作也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总体上看,我市监外罪犯刑罚执行工作情况良好,落实了监督管理制度措施,建立了监督考察小组,基本上掌握了本辖区监外罪犯基本情况,落实了必要的监管帮教措施。绝大多数监外执行罪犯能够在执行机关的有效监管下认真改造,遵纪守法,并最终回归社会。但是,我市监外罪犯刑罚执行工作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有些还是带有共性的问题,如脱管、漏管等,需要及时认真加以解决。

二、目前监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在交付执行过程中衔接不到位,造成漏管。一是人民法院作出监外执行判决或裁定后,要求罪犯自行前往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到。相关法律文书一般通过邮寄送达或者让罪犯自行带回,客观上出现了见人不见档、见档不见人,甚至人档都不见的情况;二是刑事自诉案件的缓刑判决,人民法院不将判决书副本送达检察机关(法律没有明文要求),致使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掌握的缓刑犯底数不一致,给监管和执行工作带来不便;三是监外执行中,执行机关、决定机关和负责监督的检察机关缺乏必要的沟通机制,

各自为政。根据统计,目前全市漏管87人,占监外执行罪犯总人数4%,其中数量最大、问题最为突出的是适用缓刑的罪犯,漏管现象基本发生在这类对象中。

2、执行机关和帮教组织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脱管。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机关是县(市)公安机关,具体工作一般由罪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个别执行机关由于警力不足,或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管理不愿接手或不能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一些派出所还没有建立规范的监外执行罪犯考察制度,档案不齐全,考察无记录,形式上备案,实质不管理、不考察,没有依法建立监督考察和帮教组织。由于监管工作不到位,加之一些监外服刑罪犯长期外出打工经商,其去向和表现无法掌握,造成教育和改造工作不落实。根据统计,目前全市脱管70人,占监外执行罪犯总人数3%。

3、对违反监管规定的罪犯没有及时依法处罚。部分监外执行罪犯不遵守相关规定,主动接受考察意识差,不及时到考察机关报到,不接受情况询问或汇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甚至自判决之日起始终未到派出所报到,还有的监外执行罪犯不服从管理。针对这些违法行为,相关单位没有依法作出处罚,监外执行成为事实上的不执行,责任追究的欠缺使得部分监外执行罪犯不认真对待考察监管。

4、法律与政策对监外执行主体设定不一致。司法行政部门开展的社区矫正工作目前已全面推开。截止2009年10月,全市10

个县182个司法所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接受矫正对象634人(2009年接受471人),其中缓刑448人,假释42人,管制13人,暂予监外执行20人,剥夺政治权利111人,现解除矫正61人,继续矫正对象573名。社区矫正工作与监外执行工作虽然提法不同,但工作对象完全一致,工作措施也大同小异,所不同的是社区矫正由司法行政部门推进,监外执行由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负责的监外执行有法律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开展社区矫正则只有政策依据,这在实际工作中必然造成很多问题。

三、做好监外执行工作的几点建议

1、监外执行主体机关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监外执行主体为公安机关。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明确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工作主要由司法行政部门承担,这就造成了法律与政策规定的不一致,导致在监管工作中存在管理脱节或重复管理等问题。

根据当前实际,在法律和政策未作出新的规定前,建议继续按照现行运行模式开展工作,即公安机关继续搞好监外执行工作,司法行政部门继续开展好社区矫正工作,切实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

2、严格依法适用监外执行刑罚方式。人民法院在办理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时应严格依照法定条件、法

定程序进行,杜绝办关系案、金钱案以及随意司法。积极探索减刑、假释听证程序,假释考察回访制度等新的司法办案模式,增强工作效果。

3、完善工作机制确保交付执行。交付执行是当前监外执行工作最大的薄弱环节,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不仅要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政策,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尽量解决监外执行罪犯接收难、监管执行难以及收监执行难等问题。各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中央五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严格依照程序,完善交接手续,及时交付执行,有效纠正交付脱节现象。针对当前在缓刑交付执行方面的突出问题,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解决。一是要制作统

一、规范的格式工作文书,完善交付程序,规范交付执行工作;二是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要加强联系,采取宣判时通知执行机关派人到庭交接或者将已决罪犯直接送交执行机关等方式,以确保交付衔接到位。

4、强化监外执行监管工作。执行机关要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抓好监外执行各个环节的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安部有关监管规定,拒不接受执行机关监督管理的,执行机关应坚决依法予以处臵。对于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下落

不明的的监外执行罪犯,要依照规定及时实施上网追逃。要依照规定逗硬实行考核奖惩制度,促使罪犯自觉积极接受改造。

5、加大检察监督力度。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执行机关规范监外执行监管工作的监督:一是加大对监外罪犯执行的监督检察,督促执行机关落实监管措施;二是监所检察部门每年要对监外情况进行抽查,从严治理脱管、漏管现象,督促对严重违法的监外执行罪犯依法收监执行;三是严格依法查处监外执行中的职务犯罪案件。

6、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由于监外执行工作涉及部门较多,根据中央五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建议由市综治委(办)牵头,组织公、检、法、司等部门联合对监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研究和处理监外执行工作中困难和问题,总结推广经验。把监外执行工作纳入全年工作目标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使监外执行的监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第20篇:社区矫正社会调查报告 监外执行用

社 会 调 查 报 告

被调查人:赵永强,男,汉族,1996年4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230121199604134568。户籍所在地为天津市呼兰区许堡乡,现住址为呼兰区民主街二中校后身平房。

家庭情况

父亲:赵文龙,1971年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二级视力残疾。现于天津市呼兰区屠宰厂工作,联系方式:13234505847。 母亲:唐秀珍,1967年出生,小学文化,农民,联系方式:15546025327。

姐姐:

何新刚刚满16周岁,其所在家庭关系和谐,父母勤劳朴实,乐于助人。何新平时听话懂事,孝顺父母,无骄奢表现,无不良嗜好,与亲属朋友相处融洽。何新父母平时注意对何新的教育引导,关注何新的成长和交往,关心何新的学习与生活。此次致人伤害行为,并无家庭诱因。

教育及成长经历

2003—2008年 天津呼兰区第2小学

2008—2012年 天津呼兰区第八中学

包括当多什么职务?得过什么奖励?得过什么荣誉?

在校期间,何新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刻苦努力,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为人热情开朗,积极向上,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课余生活,成绩稳定,无任何违纪行为,是老师和同学眼中的好学生。1

驻天津呼兰区第八中学心理咨询员xxx老师反馈,何新日常心理量表测试正常。

被调查人何新于呼兰区八中毕业后,取得初中毕业证书,并已收到xxx学校录取通知书。

何新所在社区情况

被调查人何新现在天津市呼兰区天恩胡同社区居住,隶属呼兰区唐元派出所管辖。社区治安状况良好,民风淳朴。社区司法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齐备,设置有完善的社区矫正制度和应急方案。适合开展社区矫正和帮扶教育工作。

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

犯罪前,被调查人何新与被害人不相识,未曾有过任何纠纷,更无策划、教唆的故意。

犯罪后,被调查人何新非常悔恨,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几次口供内容前后一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案件调查工作。案发后,何新及其家人能够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王喆的损失,并与其达成刑事附带民事和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八月初,被调查人为减轻家庭负担、自立自强,自己联系应聘到呼兰区小尤汽车修配厂担当学徒。

结论

调查机构认为,被调查人何新适合在社区和家庭环境中进行矫正。首先,何新平时表现一向良好,无任何前科劣迹行为,系偶犯、

初犯,在此次事件中非组织者与领导者。其次,被调查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事发后对此次行为有正确的认识和态度。只是出于年轻人的“兄弟义气”和一时头脑发热、冲动才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再次,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悔改意愿明显,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且求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在社区,有邻里的帮助,在家庭,有父母的亲情照顾。这些切实可行的条件完全可以教育、感化和挽救一个正在逐渐懂事和茁壮成长的孩子。

现在被调查人何新刚刚满16周岁,还是一个正在成长的花季少年,他的未来充满希望和朝阳,我们有充分理由相信,通过社会、家庭的教育和帮助,可以使他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天津第八中学

xx办事处司法所

派出所

2012年9月10日

《监外执行申请书.doc》
监外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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