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拘留申请书

2020-04-19 来源:申请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强制执行司法拘留申请书

司法拘留申请书

申请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寻文宇,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男,汉族,1989年7月9日生,住某小区2号楼3万元1203室,身份证号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某某实施司法拘留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某某人民法院以某某**号判决书作出判决,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 某某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某人民法院以**号受理。强制执行立案后,某某有限公司既不履行还款义务亦不申报财产。此行为是典型的逃债赖债、藐视法院的恶劣行为。被申请人王某某系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负责在主要责任。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王某某进行司法拘留,以警效尤,以彰正义!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 请 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推荐第2篇:司法拘留申请复议书

司法拘留申请复议书

申请人:刘晶。女,37岁,身份证210225197903180161住址;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光明山镇,冯屯村,后岚屯

申请事项:撤销庄河市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

申请理由;上访人刘晶到庄河法院信访,是为了解决案件存在的问题,要求见院领导。庄河法院信访部门是为信访人服务的部门,不为上访人办事,解决问题,反之用拘留上访人来压制上访人是错上加错。

我作为信访人要求见院长,走审判监督程序发现冤假错案依法处理,要求见执行院长,执行环节发现冤假错案依法处理。要求见纪检委领导处理办案法官存在违纪违法。庄河法院不解决信访事项。以司法拘留按质住上访人。不再上访不再上告。庄河法院管信访领导违法。

庄河市法院作为“为民服务单位”。这些年几千次到庄河法院不解决不处理上访人事项。庄河市法院以司法拘留阻碍上访。信访事项是阻碍法院工作吗?法院存在违法。中央政法委打击处理违法上访五大要求。说得很清楚。

我去庄河法院几千次,庄河法院门口登记,信访记录我要求见的人。庄河信访为我做了什么。从5月13日到5月17日王琦法官拨了我家座机,两部手机共计8次提醒要我5月18日到庄河法院,庄河法院信访专员王日东接待三案件一个不管。要求出书面答复不给,反过来就要拘留我。法院存在知法犯法。《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使用若干问题解释。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法院不处理信访问题违法。应追究信访领导责任。

法院不处理不解决信访事项是过错。信访事项阻碍法院执行工作错上加错。

推荐第3篇:如何申请司法拘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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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司法拘留

拘留是一种刑罚方式,司法拘留,是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对于有严重妨碍诉讼行为的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人员采用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那么如何申请司法拘留?下面就让赢了网小编为大家讲解。

司法拘留的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 法发〔199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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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3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第124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一)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三)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第126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直接受理并予以判决。

第127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至(五)项和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303条.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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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因妨害行为给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8日 法释〔1998〕15号)100.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4)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

(6)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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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101.在执行过程中遇有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有关材料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十

一、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8月13日 法(民)发〔1991〕21号)二十

二、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被执行财产的,应及时采取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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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措施。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司法拘留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 实施司法拘留。

事实和理由: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纠纷一案【案号: 】,经过一审和二审,被申请人一直想方设法拖延时间。

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即申请强制执行,案号: 号。但是,被申请人既不履行判决又不申报财产状况,而是采取东躲西藏办法逃避法律责任,此行为是典型的逃债赖债、藐视法院的恶劣行为。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司法拘留,以警效尤,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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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正义。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如何申请司法拘留”内容。 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就不能先行拘留。更多法律知识请上赢了网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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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http://s.yingle.com/

 印发东营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http://s.yingle.com/

  转发《财政部 http://s.yingle.com/ 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http://s.yingle.com/

 九江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http://s.yingle.com/

 加强企业所得税2018年度申报管理和数据录入工作的通知 http://s.yingle.com/

 进一步落实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http://s.yingle.com/

 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 http://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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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连市财政局 http://s.yingle.com/ 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管理软件在我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http://s.yingle.com/

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http://s.yingle.com/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http://s.yingle.com/

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http://s.yingle.com/

  上海市国税局 http://s.yingle.com/ 修订出口货物

退税申报

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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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征九江宝利粉煤灰利用有限公司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http://s.yingle.com/

  大连市财政局 http://s.yingle.com/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 http://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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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http://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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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国税局 http://s.yingle.com/ 海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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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 http://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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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http://s.yingle.com/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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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http://s.yingle.com/

 做好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http://s.yingle.com/

 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s.yingle.com/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http://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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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4篇:谈法院执行程序中司法拘留的适用

司法拘留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过程中对妨害诉讼进行的人予以强行关押,在一定的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而采取的一种排除妨害的措施,这种措施既是诉讼强制措施,又兼有一定的处罚性质。而人民法院在民事强制执行中,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时往往存在很多问题,由此造成司法权威的损害,甚至人权观念的淡薄是明显的。

一是把司法拘留当成一种执行措施

。这可能是当前民事执行活动中最普遍、最常见的现象和问题,民事执行的对象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而不是人身,这是无庸置疑的。而在实践中有些执行人员图省事、怕麻烦,执行方法简单、粗暴,不知是不知,还是有意地将司法拘留作为执行措施运用,在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和采取查封、冻结、变卖等等措施的情况下,以拘代执,甚至拿钱赎人。

二是把司法拘留看成是检验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手段和标准。有些执行人员不采取对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而是把被执行人一抓,从而判断出经拘留也未能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就是无履行能力的人,更有把是否已经采取强制措施作为可以中止结案的衡量标准。

三是把司法拘留作为安慰权利人的一种手段,对权利人的一个交待。实际执行工作中,有些执行人员片面强调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不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人权,特别是对那些确实没有履行义务能力的被执行人,纯粹为了安慰权利人,而拘留被执行人。实践中,甚至出现由权利人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的怪事。

四是对司法拘留的批准程序不严格。司法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属执行程序中的重大事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院长批准。实际工作中,对某人是否适用司法拘留往往由案件承办人个人认定,法律规定的程序形同虚设。甚至有的承办人“先斩后奏”,已经宣布对被执行人的拘留,院长还没有批准的情况非常普遍,而领导为了不打击执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案情也不加以认真了解,事前一个电话,事后补办批准手续。

五是借司法拘留名义,变想羁押、审讯被拘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4条的规定,对被拘留的人,应由司法警察根据院长签发的司法拘留决定书执行,并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机关看管。而现实工作中,执行人员往往将宣布拘留后的被拘留人滞留在办公室或其他任何地方,变相非法羁押、审讯,以逼迫其履行还款义务。

六是依法赋予被拘留人的法定权利执行的不好。对被司法拘留的人,根据民诉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人员应明确告知被拘留人上述权利。另一方面虽然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应通知被拘留人家属,但将被执行人拘留的原因和理由及关押的处所告之其家属,应有现实的意义。而这一点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七是提前解除拘留随便。根据法律规定,提前解除拘留措施的前提应是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在实际执行中,可能被拘留人的亲戚、朋友代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是执行人员与其家人达成了“拿钱就放人”的默契,而被拘留人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执行人员对被拘留人既不进行提审谈话,也不进行教育。一旦钱到手,立刻放人。

根据司法拘留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应该从同下几方面规范司法拘留:

第一,司法拘留必须根据程序法和适用条件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第12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规定的情形是适用民事执行程序中司法拘留适用的依据,除此之外,不得适用司法拘留。特别的是,如果当事人如果确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能力,更不能拘留。

第二,司法拘留要严格执行法定的程序和手续。作为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拘留,是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或惩罚措施,适用时应当严格报批程序,要由案件承办人将相关材料报请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讨论决定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报请院长(或分管院长)审批。对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又来不及请示院长或无法与院长联系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6条的规定,可以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

第三,严格提前解除司法拘留措施的规定。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报请院长批准,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表明妨害民事诉讼的障碍已经排除,采取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因此,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提前

推荐第5篇:司法拘留执行存在的问题及规范对策

司法拘留执行存在的问题及规范对策

作者:王晓宝发布时间:2006-02-10 16:39:24

近几年来,由于少数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程序中,不能正确适用强制措施,不仅没有有效地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在拘留中发生了不少的问题,而且还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了不少负面影响,甚至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为了规范执行司法拘留,努力解决执行难,拟就执行程序中司法拘留存在的问题、以及规范对策谈谈自己的粗浅认识。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不容忽视:

问题一:把司法拘留作尚一种执行措施。民诉法规定,法院的执行措施主要有查封、冻结、扣划或变卖等。执行措施仅限于执行阶段行使,其指向的客体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拘留是对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的人所采取的一种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它指向的是被拘留人的人身权利,适用于民事诉讼全过程。可见,无论是适用范围,还是适用时间、适用对象,司法拘留与执行措施之间均存在质的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将拘留措施混同于普通执行措施而随意使用,甚至将拘留措施作为衡量执行手段是否用足的一个标准,以拘代执。

问题二:把司法拘留作为检验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手段。《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了六种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其中第六项规定,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法院有权对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其中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的行为是指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对抗履行的行为,这与无力履行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法院只有在查实被执行人确有能力履行而不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时,才能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本末倒置,用拘留措施来验证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认为经拘留也未能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才是无履行能力的人,甚至有些法院将是否采取过强制措施作为案件中止的条件,并作为经验加以推广。

问题三:司法拘留必十五日。民诉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警告、训诫、具结悔过、罚款、拘留等几种,其中司法拘留是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法院应视行为人的违法情节轻重分别适用不同的强制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对妨碍民事诉讼的人通常是简单地一拘了事,而且一拘就是十五日,有的甚至对被执行人变相实施连续拘留。很少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使其他强制措施未能发挥应有的效用。

问题四:司法拘留是安慰申请人的一种手段。诉讼是私权的公力救济手段,法院执行的职责是依法公正、效率地推进执行程序的开展。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是债权能否得以实现的基础,权利人应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承担风险责任。但现实中,许多权利人,甚至有些执行人员都将法院执行的职责与义务人的风险责任混同,认为法院有保证债权实现的义务,一旦案件因种种原因不能执结,法院就应该给权利人一定的精神补偿,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便成了安慰权利人的手段。

问题五:片面追求办案效率,变相将应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审批拘留决定的权限下放给执行庭长或执行局长代为审批签发。执行庭长或执行局长在签发拘留手续时,普遍存在审查把关不严的现象。执行员看似减少了汇报案情的中间环节,加快了办案的节奏。但实质上,反映出有的法院在执行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审批拘留决定的法律规定上大打了折扣,违反法定程序办案,从而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问题六:司法拘留执行程序违法。有的执行人员不着制服,在无法警参与执行的情况下,随意使用戒具将被执行人带上手铐,铐紫铐破被执行人手臂的事情时有发生。有的法院执行人员由于押解看管不力,发生被拘留人伤人或自残的事件。有的执行人员甚至将被拘留的人滞留在办公室或其他地方,变相非法羁押、审讯。变相地侵害了被执行人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

针对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拘留执行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规范与对策:

1、严格司法拘留的适用条件。根据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严重妨害执行的人才能适用拘留,对妨害执行情节轻微的一般都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第12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规定的情形是民事执行程序中司法拘留适用的依据。对这些妨害执行的行为,大多数都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造成了较大危害,故对其行为人都可以依法适用司法拘留。对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通知书后,拒不协助的,不能适用拘留。对那些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或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人可以适用司法拘留。严格对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执行拘留的条件。对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只要被执行人不抗拒、阻碍执行,就应先行处理财产,坚决克服将人一抓草率走捷径的不规范做法。

2、严格拘留的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在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时,除应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做到程序合法。第一,在执行程序中,严格把握司法拘留的法定条件,对确实构成妨害民事执行的行为人,执行人员亦应认真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尔后,再由承办人将相关材料报请合议庭合议讨论,合议庭应重点审查拘留的理由、条件以及依据,坚决克服合议庭议而不审不查走走过场和形式。合议庭决议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报请院长(或分管院长)审批,院长(或分管院长)严格把关,坚决纠正将审批权下放代签和越权报批的做法。第二,实施司法拘留应由执行人员、法警参加,严格戒具的使用规定。第

三、人民法院对同一严重妨害民事执行的行为人,不得连续拘留,但发生了新的妨碍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拘留。

3、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应该制定预案,由司法警察根据院长签发的司法拘留决定书执行。执行法官在向被拘留人宣读拘留决定前,给当事人一个心理预期,做好必要的思想疏导工作,防止当事人思想情绪过激走极端。在向被拘留人宣读拘留决定的过程中,执行法官以及司法警察应严密监控被拘留人,注视被拘留人的一举一动,宣读拘留决定完毕后,由司法警察迅速将被拘留人送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押送去拘留所的途中,执行人员、法警应忠实履行押解职责,防止被拘留人伤人或自伤。法院工作人员不可以将被拘留的人滞留在办公室或其他任何地方,变相非法羁押、审讯。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期限。对于那些已经超出妨害行为限度,构成刑事犯罪的,应严格依法追究,树立司法权威,不可以以拘留敷衍了事,特别是在执行中,不适宜“拿钱了,就放人”。

4、充分保障被拘留人享有法定的权利。对被司法拘留的人,应当在二十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阐明拘留的原因和理由。拘留时,应向被拘留人送达拘留决定书,并告知其有复议权;当事人在拘留期间提出复议的,执行拘留的法院应及时将复议材料转交上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五日内审查完毕,维持、撤销的决定应及时通知下级法院和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却有理由和事实认为属于错误拘留的,还可以提起国家赔偿。

5、加强对执行案件的评查和督查,对司法拘留执行的每一个程序,每一个环节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认真的核对和把关。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执行司法拘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将依法追究违法执行的责任。

司法拘留是针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所采取的一种极为严厉的强制措施,不能将之等同执行手段而随意使用。在司法活动中应克服功利思想,严格依法适用,才能体现法律精神,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

(作者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法院)

推荐第6篇:谈法院执行程序中司法拘留的适用

司法拘留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过程中对妨害诉讼进行的人予以强行关押,在一定的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而采取的一种排除妨害的措施,这种措施既是诉讼强制措施,又兼有一定的处罚性质。而人民法院在民事强制执行中,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时往往存在很多问题,由此造成司法权威的损害,甚至人权观念的淡薄是明显的。 一是把司法拘留当成一种执行措施。这可能是当前民事执行活动中最普遍、最常见的现象和问题,民事执行的对象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而不是人身,这是无庸置疑的。而在实践中有些执行人员图省事、怕麻烦,执行方法简单、粗暴,不知是不知,还是有意地将司法拘留作为执行措施运用,在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和采取查封、冻结、变卖等等措施的情况下,以拘代执,甚至拿钱赎人。

二是把司法拘留看成是检验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手段和标准。有些执行人员不采取对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而是把被执行人一抓,从而判断出经拘留也未能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就是无履行能力的人,更有把是否已经采取强制措施作为可以中止结案的衡量标准。

三是把司法拘留作为安慰权利人的一种手段,对权利人的一个交待。实际执行工作中,有些执行人员片面强调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不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人权,特别是对那些确实没有履行义务能力的被执行人,纯粹为了安慰权利人,而拘留被执行人。实践中,甚至出现由权利人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的怪事。

四是对司法拘留的批准程序不严格。司法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属执行程序中的重大事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院长批准。实际工作中,对某人是否适用司法拘留往往由案件承办人个人认定,法律规定的程序形同虚设。甚至有的承办人“先斩后奏”,已经宣布对被执行人的拘留,院长还没有批准的情况非常普遍,而领导为了不打击执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案情也不加以认真了解,事前一个电话,事后补办批准手续。

六是依法赋予被拘留人的法定权利执行的不好。对被司法拘留的人,根据民诉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人员应明确告知被拘留人上述权利。另一方面虽然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应通知被拘留人家属,但将被执行人拘留的原因和理由及关押的处所告之其家属,应有现实的意义。而这一点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七是提前解除拘留随便。根据法律规定,提前解除拘留措施的前提应是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在实际执行中,可能被拘留人的亲戚、朋友代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是执行人员与其家人达成了“拿钱就放人”的默契,而被拘留人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执行人员对被拘留人既不进行提审谈话,也不进行教育。一旦钱到手,立刻放人。

根据司法拘留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应该从同下几方面规范司法拘留:

第一,司法拘留必须根据程序法和适用条件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第12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规定的情形是适用民事执行程序中司法拘留适用的依据,除此之外,不得适用司法拘留。特别的是,如果当事人如果确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能力,更不能拘留。

第二,司法拘留要严格执行法定的程序和手续。作为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拘留,是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或惩罚措施,适用时应当严格报批程序,要由案件承办人将相关材料报请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讨论决定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报请院长(或分管院长)审批。对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又来不及请示院长或无法与院长联系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6条的规定,可以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

第三,严格提前解除司法拘留措施的规定。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报请院长批准,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表明妨害民事诉讼的障碍已经排除,采取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

推荐第7篇:司法救助申请书

司法救助申请书

申请人:李西山,男,汉族,1953年9月17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财源办事处七西村村民。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助。

事实与理由:

原告李西山与被告祖彪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于2007年5月18日依法作出(2007)泰山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被告祖彪支付原告李西山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款77130.16元及利息。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已满,但被告仍未履行,后向贵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被告人至今未露面,因申请人经道路交通事故后丧失经济能力,申请人之妻有糖尿病一家人毫无生活来源,特向贵院申请司法救助,请予批准。

此致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西山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推荐第8篇:司法确认申请书

申请书

古浪县人民法院:

我站与满兴辉因财产损害纠纷,经古浪县定宁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与当事人满兴辉达成书面调解协议,请人民法院确认该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调解协议附后。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古浪县自来水供应站

2013年4月29日

推荐第9篇:司法鉴定人申请书

司法鉴定人申请书

提交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材料的说明

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书(格式见附件);

2、《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

3、身份证;

4、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行业执业资格证书及与所申请执业类别相关的学历证书;

5、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证书;

6、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证明;

7、由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开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和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格式见附件);

8、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证明材料;

9、2寸近期免冠彩色便装照片2张;

10、申请人本人保证只在一个鉴定机构执业的声明(格式见附件);

11、申请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还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格式见附件);

12、申请人曾在外省市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要在《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的“业务工作简历”中说明;

13、申请人曾在外省市进行司法鉴定执业登记的,须提交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及原执业机构出具的已在当地注销司法鉴定执业登记及无遗留问题的证明;

14、申请人户籍为外省市,现申请在北京执业的,应提供该申请人在北京的长期居住证明材料,司法鉴定人申请书,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人申请书》。

15、满63周岁的,应提交半年内的体检证明;

16、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年龄须70岁以下,鉴定机构内70岁以上的鉴定人不得超过机构司法鉴定人总数的30%;

2、相关工作经历证明须由申请人人事档案所在的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申请人在申请执业登记时若已调入现单位,工作年限不满足申请条件的,须由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已退休人员可提供退休证;

3、申请人曾在外省市有司法鉴定执业登记经历的,要说明:原执业地及执业机构、原《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原执业登记注销时间及原执业类别等;

4、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5、各类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原件后退还,复印件存档;

6、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申请人须具有高级职称。

推荐第10篇:司法救助申请书

司法救助申请书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男 汉族 生于xx年x月xx日,原籍:xx省xx县xxx镇xx庄村一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理人:xxx,女,汉族,生于xxxx年xxx月xx日,原籍:同上。现住址:xx省xx村xxx巷(xx家租房)系:申请人之母,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 申请事项:xxx市xx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xx)xx初字第00xxx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20xx年xx月x日又发了(2xxx)金执字第00xx1号终结(xx)x民第007x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的事实与理由:xxx于20xxx年就读于xx电子工业学校期间(校址:xxxx区)被同学xxx致六级伤残,二级重伤害诉讼后,xx区法院判决由xx及父xx,母xxx赔偿xxxxxxx元判决于xxx年xx月xx日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至今未执行付款财产。

因本人的家庭属社会弱势群体 ,本人的父亲xx岁,右眼失明,三级伤残,本人的哥哥先天性脑瘫,不能自理,一级残疾,本人的母亲长年多病医疗,我本人又被别人致残成六级伤残,家庭经济特困,现在是精准扶贫户、低保户。我本人今年xx岁,也无法上学、对人生失望了。目前身体虚弱、经常感冒发烧、免疫力下降,家里无经济来源,难以给我买药治病。我母亲整天以泪洗面,哥哥坐轮椅度日,父亲给别人拉煤打零工为生,借钱无门,前期贷款也无力偿还,当我看到这个无法生存下去的家庭日益崩溃,不由我伤心之至,欲哭无泪,谁能救我金家人呢?

当我到网上看到xx高院颁布《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细则》,我心里才有了生的希望,特申请司法救助请求法律援助,万分感激。

此致!

证据:(1)判决书1份

(2)裁定书1份

(3)精准贫困明白卡1份

(4)残疾证2份

(5)户口本复印件4份

(6)贫困证明1份

申请人:xx

代理人:xx

20xx年xx月xx日

第11篇:司法救助申请书

司法救助申请书

中请人:*绪林,女,汉族,生于1957年5月5日,住四川省南江具元潭镇凉水街1号。

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助。 事实与理由: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就申请人*绪林诉被申请人廖*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2016) 川1922民初87号),判决被申请人廖*吉应于2016年4月17日前支付申请人*绪林171852,92 元赔偿款。被申请人来上诉,原判决现已生效。且履行期已过两年,但被告并未履行,后向贵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被告人至今未履行,因申请人经道路交通事故后丧失经济能力及生活不能自理,申请人因早年丧偶,儿媳因看到我生活无法自理,毫无生活来源,还要家人护理,一气之下离家出走,导致一家人毫无生活来源,特向贵院申请司法救助金叁万元,请于批准。

此致

巴中市南江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绪林

二0 一八年七月十日

第12篇:司法赔偿申请书

司法赔偿申请书

申请赔偿人:张顶金,男,70岁,宁夏银川铁路车务段退休职工,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长城街新村20-6号。

被赔偿申请人: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被赔偿申请人: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赔偿请求:

1、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扣张顶金工资7136元,执行费200元,程东福本应返还原告张顶金的20000元,诉讼费818元,法院强行扣划给了醴陵市城郊碳素厂,总共强行扣划张顶金款项28154元,和再审诉讼费2316元,均应由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双倍)赔偿。

2、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株中经再终字第18号判决枉法推翻了(2000)株中经终字第75号判决货款32000元、违约金14464元,

一、二审诉讼费3000元、执行费300费,合计49764元,均应由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双倍)赔偿。

3、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造成受害人张顶金14年多次诉讼所支付的差旅费、上访费、住宿费、赔偿抚慰金(精神损失费)共计140000元。被赔偿申请人总共应赔偿受害人张顶金款项299468元。

事实和理由:

1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24日错误的作出(1997)石大经初字第217号判决、被告张顶金返还原告货款26856元,诉讼费1158元。张顶金自始不服,想上诉,但因手头仅有的一些钱都给醴陵城郊碳素厂买了煅煤,又因未及时提供相关证据而失去了上诉机会,因此受害人张顶金申请再审,交清了再审诉讼费2316元,(1998)石大民监字第3号判决书下达,又维持了(1997)石大经初字第217号判决,本人不服,立即上诉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交清了上诉费2316元。审判长寇志松、书记员刘惠新多次找我,要我到湖南打官司,法官陈美荣也劝导我,你到湖南打官司,又是履行地,你又是原告,对你有利,在这里官司你打不赢。判决书最后一页第十二行:“被告的这项主张可以另行起诉。”因此,无奈,受害人张顶金同意到湖南打官司,法官陈美荣退还给我了2316元,并把所有证据材料交给了我,还特意为钱的事做了笔录。

受害人张顶金到合同履行地湖南打官司,一审败诉了,二审上诉打赢了,可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又搞了一个再审,在审理和庭审中违反(民事诉讼法179条)对方没有新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以及不可抗拒的腐败势力在作怪,通过再审(2001)株中经再终字第18号判决,枉法推翻了(2000)株中经终字第75号判决。由于受害人张顶金证据充分,在湖南官司打赢了,[见(2009)湘高法民再终字第

2

136号判决书]证实张顶金不欠醴陵市城郊碳素厂的钱,1997年5月21日醴陵市城郊碳素厂给张顶金支付的货款60000元是重复判决,文辉香、李舒明到宁夏法院起诉张顶金是恶意诉讼。因此,大武口区人民法院(1997)石大经初字第217号判决和(1998)石大监字第3号判决是错误的,是枉法裁决。张顶金始终坚信共产党领导的中国总有说理的地方。

据此受害人张顶金申请司法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支持受害人张顶金这一主张。

此致

司法赔偿申请人:张顶金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13篇:司法救助申请书

司法救助申请书

司法救助申请书

助申请书 申 请 人:某某某 请求事项:免交诉讼费用 理 由:

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遗产继承诉讼,但是由于申请人目前属城市低保人员且生活非常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特申请贵院依法提供司法救助,予以免交诉讼费用。 请予准许为盼。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某某某 2010年7月15日

附:街道低保及经济困难证明一份。

第14篇:司法审计申请书

司法审计申请书

申请人:李国忠(鄞县五乡兴业静电喷塑业主),男,1971年1月16

日出生,汉族,住鄞县五乡镇蟠龙村。 被申请人:宁波中迪洗衣机厂 住所:宁波西郊望童公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赵一龙,厂长

申请事项:

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公司财务帐目进行司法审计。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价款纠纷一案,经鄞县人民法院(2001)鄞经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于今年3月20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申请人在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况下,仍有意逃债拒不履行。为此,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库存原材料、往来资金、应收债权等财务财目予以司法审计,请予支持。

呈 鄞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1年5月10日

异地扣押申请书

申请人:李国忠(鄞县五乡兴业静电喷塑业主),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鄞县五乡镇蟠龙村。 被申请人:宁波中迪洗衣机厂 住所:宁波西郊望童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赵一龙,厂长

申请事项:要求对已由贵院保全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洗衣机采取异

地扣押保全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价款纠纷一案,经鄞县人民法院(2001)鄞经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于今年3月20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申请人很有采取低价转让或出卖已被扣押的洗衣机,为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及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债权,特依法向贵院提出如上申请,请予支持。

呈 鄞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1年5月10日

第15篇:司法处罚申请书

司法处罚申请书

任丘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与原告 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贵院也已受理,原告李瑞敏在法院庭审时向人民法院出示其在 事业部工资表和误工证明证明其误工期间工资全部扣发,申请人当庭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到 事业部调查、核实原告的工资扣发情况,经人民法院调查、核实,原告在误工期间工资并没有全部扣发。

申请人认为原告和 华北事业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对原告及 事业部给予司法处罚,已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申请人:

2015年12月18日

第16篇:司法确认申请书

司法确认申请书

申请人:***,男,生于*年*月*日,汉族,甘肃省**县**乡**行政村**自然村,职业(农民)。联系电话 ******。

申请人:***,女,生于*年*月*日,汉族,甘肃省**县**乡**行政村**自然村,职业(农民)。联系电话 *****。

申请人***与***的**纠纷,于**年*月*日经**乡调委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协议书内容见副本(附后)。

现请求镇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

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此致

镇原县人民法院

附:人民调解协议书1份

申请人:

申请人:

二O一一年*月*日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受理通知书

(2011)镇调确字第01号

*** :

你请求本院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已收到。经审查,你的申请符合条件,本院决定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本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如实回答问题;

二、在本院做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申请人有权撤回司法确认申请;

三、如果本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本院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相关纠纷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O一一年*月*日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确认决定书

(2012)镇调确字第09号

申请人刘德峰,男,汉族,生于1966年2月16日,住甘肃省镇原县城关镇中街7号,职业农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6602161230。

委托代理人刘馨,男,汉族,现年40岁,住甘肃省镇原县城关镇中街3号,身份证号码:622827197210080356。

申请人叶仁堂,男,汉族,生于1954年12月22日,住甘肃省泾川县荔堡镇袁口村西山社42号,职业农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54132222037.

委托代理人张生明,男,汉族,现年50岁,住甘肃省泾川县荔堡镇南李村李社30号,身份证号码:62272219620711201X。

委托代理人张兴兴,男,汉族,现年24岁,住甘肃省泾川县荔堡镇街道,身份证号码:622722198810262011。

本院于2012年9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刘德峰、叶仁堂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对该协议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刘德峰、叶仁堂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2年9月6日经镇原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1、刘德峰一次性付清叶仁堂死亡赔偿金、精神赔偿费、

丧葬费、交通费、生活费、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25000元。

2、叶仁堂自行料理死者张玉香的丧葬事宜,所有费用由叶仁堂负担。

3、交通事故处理后,叶仁堂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刘德峰提出赔偿要求。

4、双方签字后履行32.5万元。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刘永正

二0一二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杨亚栋

第17篇:司法确认申请书

司法确认申请书一:司法确认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 因 纠纷,于 年 月日经(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写明调解协议内容,或者将调解协议作为附件)

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

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此致

×××人民法院

附:……(人民调解协议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签章)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人民法院

司法确认申请书二:司法确认申请书(485字)

申请人:李近,性别:女,汉族,1990年8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团结乡高观村10组

申请人:浙江力帆气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温岭市城北街道南山闸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潘伟强

申请人李近、浙江力帆气动工具有限公司因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于2011年9月6日经温岭市城北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二、浙江力帆气动工具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李近工伤保险待遇计医药费4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430元(2490元/月×7月),伤残就业补助金4980元(2490元/月×2月),工伤医疗补助金4980元(2490元/月×2月),停工留薪期工资2500元(2500元/月×1月),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正常上班工资3600元,共计34240元。

现请求温岭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

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它法律责任。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附:城北劳调(2011)086号调解书

申请人: (签章)

申请人: (签章)

年 月 日

司法确认申请书三:司法确认申请书(112字) 古浪县人民法院:

我站与满兴辉因财产损害纠纷,经古浪县定宁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与当事人满兴辉达成书面调解协议,请人民法院确认该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调解协议附后。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古浪县自来水供应站

20xx年4月29日

司法确认申请书四:司法确认申请书 (236字) 申请人:

(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 因 纠纷,于 年 月 日经 (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写明调解协议内容,或者将调解协议作为附件) 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 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此致 石台县人民法院

附:……(人民调解协议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

申请人: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第18篇:司法救助申请书

司法救助申请书

申请人:海来阿木,男,1984年5月16日,彝族,农民,户口所在地:四川省越西县古二乡洛木村保主社 申请人于2005年3月到莱芜打工,在莱芜市莱城区牛泉镇永峰砖厂工作,在工作中发现机器中有石块,为保证机器的安全就去想把石块捡出来,谁知此时机器突然转动,将申请人卷进破碎机中,右腿被搅烂,经司法鉴定为四级伤残。被告人吴永峰支付部分费用后就躲在外地,至今法院也找不到人。申请人依法进行诉讼,相关赔偿费用一直没有执行。

申请人在四川彝族居住,家庭困难,才到莱芜打工,谁知道又丧失了一条大腿,申请人为打官司,卖掉了家中的住房,在诉讼期间在莱芜因工致残,生活靠讨饭为生,现申请人依然经济困难。被告人吴永峰又找不到,相关费用又无法执行,无奈之下,依法申请司法救助,请法院可怜申请人的处境,依法办理司法救助。

此致

莱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0年6月17日

第19篇:司法确认申请书

司法确认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重庆市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重庆市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重庆市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申请人XXX与XXX、XXX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8年X月X日经重庆市XXXXXX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赔偿费用:XXX和XXX总共承担XXX遭受人身损害的所有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医疗辅助器材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XXXX元。

2、由于XXX和XXX之前已经给付XXX元,现仍需给付XXX以上各项费用共计XXX元(大写:XXX万元)。

3、在本协议签订后,XXX和XXX、XXX之间仅存在XX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得再就人身损害赔偿向XXX和XXX提出任何要求,XXX和XXX也不再对此人身损害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对于这次人生损害赔偿纠纷权利义务终结。

现请求重庆市XXX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 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此致

重庆市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20篇:司法确认申请书

司法确认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之间因法定继承纠纷,于XXXX年XX月XX日,经大肚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 此协议自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东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确认后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东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民事合同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条款自觉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擅自反悔、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申请人、被申请人各执一份,大肚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报请东宁县人民法院一份。(附(2013)XX人调字第号人民调解协议),现请求东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

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双方当事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此 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3年3月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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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拘留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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