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质权登记编号:
出质人签字(盖章)质权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出质人:质权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委托事项: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同意□不同意□修改文件材料的文字错误;2.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委托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出质人、质权人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注:1.出质人和质权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其盖章,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字。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
打√;第3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领照清单
注:领照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归档情况
股权出质登记问题解答
2010-11-18
1.什么是股权出质登记
股权出质登记,是指出质人、质权人就双方协商一致的股权出质事宜,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并将相关登记事项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的行为。
股权出质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不属工商部门登记范围,其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什么样的股权可以出质,哪些股权不能出质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有以下情形的股权不能申请办理出质登记:
(1)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尚未解除冻结的;
(2)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
(3)出质股权为公司持有股权,且担保数额超过该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数额限额规定的;
(4)已办理出质设立登记但尚未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或撤销登记的;
(5)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本公司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6)其他依法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股权出质应由谁提出申请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4.质权合同一般应包括哪些条款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①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④担保的范围;⑤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5.在办理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后,设置了质押的股权能否转让
在质权消灭之前,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作为质押的股权不得转让。
6.什么情况下应当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7.什么情况下应当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8.什么情况下应当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9.股权出质登记需要缴纳费用吗
股权出质登记不收费。
10.如何确定出质股权的数额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数额是指出质人(公司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额,或者公司章程记载、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记载、股东名册记载的出质人(公司股东)的出资额,一般以人民币“万元”计算。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权的数额是指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的出质人(公司股东)认购的公司股份数,或者出质人(公司股东)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的股份数,一般以“万股”计算。
根据出质人持有的公司股权情况,以及债权担保的需要,出质人、质权人可以协商确定出质股权的数额,并在质权合同中予以明确。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即以质权合同中载明的事项以及有关股权证明为依据,确定出质股权的数额。
11.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注意哪些事项
(1)核实股权所对应的出资是否已实缴到位。如果未实缴到位,即使通过行使质权,取得股权,还是必须承担缴付出资的义务。
(2)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3)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4)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5)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6)股权质权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不得以口头约定。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①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④担保的范围;⑤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股权质押合同中,不能有流质条款,即是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
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股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非通过法律规定的对质物的处分方式,出质股权不得自然归质权人所有。股权质押的期限不能长于质押股权所在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登记机关注册的经营期限。
(7)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因提交材料实质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12.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登记机关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和登记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的登记机关可能发生变化:一是公司的跨区迁移;二是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管辖权的调整;三是公司登记机关自身的撤并等。当出现上述情况以后,公司的登记档案应当移转至有权登记机关存管,由该登记机关继续行使对公司的登记管理。相应地,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以该公司股权出质的登记管辖权也应随之调整到新的公司登记机关,已在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有关档案要移转至新的公司登记机关。出现上述第一种情形的,应当由公司申请办理公司登记档案的移转手续。出现上述第二和第三种情形的,公司登记机关之间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公司及出质当事人。
13.债务人以股权作为银行贷款的质押,如合同期满不能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如何处理质押股权,债务人应当尽哪些义务
在债务人(出质人)到期不偿还债务时,债权人(质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出质人)协议以出质股权折价受偿。协议不成的,债权人(质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依法拍卖、变卖该出质股权所得的价款受偿。出质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出质人)清偿。
出质股权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均导致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必须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债务人(出质人)有义务协助办理相关股权转让登记事宜。
14.出质人或质权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股权出质登记的,有哪些法律责任
出质人或质权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股权出质登记,以及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因提交材料实质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15.导致出质股权权能缺失的情形有哪些,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出质人因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提供虚假验资证明、恶意转移公司资产等导致出质股权权能缺失,侵害质权人利益的,由出质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股权出质登记政策解读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www.daodoc.com 2008年03月18日
市工商局 按:近日,市工商局发布了《重庆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试行办法》(渝工商发〔2008〕7号,市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号:渝文审〔2008〕5号),并正式施行。为便于公众更深入理解这一新型融资方式,鼓励和促进市场主体多渠道融资发展,经重庆市政府网约稿,市工商局对此进行了解读。
3月5日,重庆市工商局出台《重庆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试行办法》(渝工商发[2008]7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启动了我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工作。3月5日起,相关申请人即可前往工商部门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我市成为继上海以来第二个出台股权出质登记规范性文件并开展出质登记工作的省级行政区。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法律依据
去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的实施机关。由于股权出质登记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一项行政执法工作,其登记条件、标准和操作程序应当全国统一,按照贯彻执行新法律法规的有关原则和惯例,应由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下发股权出质登记的程序性规定,指导各级工商部门开展出质登记工作。但据了解,国家工商总局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和现行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之间如何衔接,遇到较大的技术难题,正在向全国人大进行请示,因而导致这部规章迟迟未能出台。为认真落实《物权法》的有关精神,大力促进市场主体的快速发展,丰富股权融资形式,我局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重庆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试行办法》,及时启动我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工作,解决了我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的燃眉之急。
二、出台《办法》的目的和现实意义
(一)在《物权法》出台前的法律制度下,股权出质的总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我市乃至全国范围内的股权出质几乎停留在理论层面,实际数量相当有限,股权出质并未成为各类市场主体贷款融资的主要形式。原因在于:《物权法》出台前,按照《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设计,股权出质登记采用了“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方式,并辅之与公证手段。这种模式不但会产生公证费用等高昂的交易成本,而且还存在着一些不可避免的固有法律风险。首先,虽然《公司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但在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股东与公司的人格难以真正分离,公司股东尤其是大股东仍对公司拥有绝对的实际控制权,这种控制权及于公司的经营方略拟定、利润分配、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自然也就及于股东名册等公司资料的制定和管理,这是一种“出质人实际控制出质登记薄”的形式,与公平、公正的民法原则背道而驰。其次,这种模式既无公开、可供查询的登记记录,也没有相应的警示手段,缺乏公示公信力,除质权人、出质人及公司等相关当事人外,社会公众难以知晓股权设立质押的事实,无法对股权的状况进行全面了解并作出正确判断和决策,进而极易产生纠纷。比如,股东恶意转让出质股权,在受让人善意的情况下,是应该保护质权人的权利还是应该保护受让人的利益;再如,股权设立质押后被法院查封,是质权人的权利优先还是法院的司法查封行为优先。这些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有效的实际解决办法。
(二)出台《办法》的现实意义。
《重庆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试行办法》的出台,使《物权法》所确立的股权出质登记制度在我市范围内将由法律层面向实际操作层面迈进,产生积极的现实意义。首先,有利于丰富融资形式,实现市场主体多渠道融资发展。股权出质登记工作启动后,股权出质不但有公示公信力作保障,目前还不会产生任何费用,其简便、易行将会促使大量市场主体通过这一方式融资。目前,我市共有公司8.6万余户,股权理论价值高达4100亿元,即便仅有其中1/10的股权进入出质状态,融资潜力也相当巨大。股权将与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一样,成为我市市场主体融资的重要形式。其次,有利于丰富股权的价值实现方式,促进投资兴业。在股权广泛用于出质融资之前,要实现股权价值,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获得转让款;二是通过解散、清算公司的方式取得公司剩余财产;三是通过分红实现股权投资收益。前两种方式不但要预先支付成本,而且有诸多限制条件,并不以单个股东的意志为转移;第三种方式,股东完全处于被动状态,根本无法自行控制。在这种情况下,股东投入公司的出资,就好像被冻结了一样,容易变成“死钱”,从而导致股东丧失诸多投资、增值机会。股权出质登记工作启动后,股权将由“静态”资产转化为“动态”资产,尤其是一些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较好的公司,股权将会充分流动、运转起来。对股东来说,可以充分实现股权价值,于公司而言,可以借此扩大经营规模,创造价值,形成股东与公司双赢的局面。
三、《办法》的总体框架及需要关注的重点内容
《重庆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试行办法》共十九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的登记机关、登记管辖、申请人、申请出质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以及登记机关的审查原则、审查内容、办理程序等作出规定。
(一)股权出质登记的对象。
考虑到我市现有有限责任公司有8.6万余户,而股份有限公司仅有144户,有限责任公司占据了全市公司的绝大多数,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是目前各方面反映的重点,是主要需求。此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法律规定比较明确,基于现行的公司登记制度,在操作方面亦无明显障碍。因此,我局从满足当前主要需求考虑,保障出质登记工作的严谨、有序进行,先行制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二)股权出质登记的申请人、所需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及登记管辖。 1.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股权出质登记的申请人。具体前往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可以是出质人和质权人,也可以是其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2.登记管辖。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直属分局、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股权出质的登记机关,负责办理由其登记注册的目标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将出质股权所在的有限责任公司称为“目标公司”)。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可前往相应的工商部门登记窗口进行咨询。
3.所需材料。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是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二是当事人签订的主合同和质权合同;三是目标公司出具的出质人合法持有出质股权的证明文件;四是出质人和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五是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六是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以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4.办理程序及时限。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工作,按照受理、审查、准予登记的程序办理。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受理。受理股权出质登记申请后,与目标公司的企业登记档案及企业经济户口所记载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的,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三)办理了出质登记的股权,一般情况下不得转让,出资人也不得减少相应出资。
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后,未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该股权不得转让,出质人也不得减少相应的出资。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同意转让的,在办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时,除应当提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申请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文件。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同意出质人减少相应出资的,除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文件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外,还应当同时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四)国有股权出质的特殊规定。
以国有股权出质后,因质权实现导致国有出质股权转让的,在办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时,须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提交材料。
证明
兹有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出质给公司,并于年月日在贵局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贵局出具了编号为:号《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现双方债权债务已经结清,主债权消灭,股权质押关系终止,拟注销以上股权出质登记!
特此证明!
申请人:(质权人签章)
(出质人签章):
年月日
山东省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21日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东以自己所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在省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用于出质的股权,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办理出质登记:
(一)以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股权出质的;
(二)以未实际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出质的;
(三)以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出质的;
(四)将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
(五)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办理本机关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条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四)股权出质协议期限。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包括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负责。
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股权证明;
(三)股权合同当事人共同签署的质权合同;
(四)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同意股权出质的股东会决议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股权出质的证明文件;
(六)出质人持股的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无禁止性规定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应当由申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八条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因质权实现导致国有股权转让的,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二) 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二条 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应当由出质人或质权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二)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人应当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登记机关提交申请。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登记机关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并依法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登记机关对于因自身原因导致股权出质登记事项记载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经贸法发(1997)第267号)办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新的规定后,本办法自行废止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
(2008年6月25日)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股权出质登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出质人和质权人将股权出质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所属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开发区分局分别负责办理各自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工作。
第四条 股权出质登记的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质股权数额、质押期限、出质人持股公司名称。
第五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也可以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的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出质人名称(姓名)及其出质股权的公司名称、数量、份额;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期限;
(六)出质股权证明书的交付时间;
(七)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其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应当在出质人持股公司的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内。
第七条 质押合同约定质押期限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其约定登记质押期限;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押期限表述为无固定期限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表述为“无固定期限”。
第八条 申请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质权合同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公司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
(三)质押合同和债务主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由出质人持股公司盖章的股东出资证明书;
(六)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无禁止性规定的证明文件;
(七)出质人持股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加盖公司公章);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公司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
(三)变更出质人、质权人、出质股权数额和质押期限的,应当提交出质人和质权人就变更事项所达成的协议文件;
(四)变更出质人、质权人的,还应当提交新出质人、新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申请办理质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公司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注销登记事由的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以国有股权出质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同意。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一)收到股权出质登记申请后,对收件进行登记。
(二)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对。
(三)根据核对结果,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出具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文书。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准予股权出质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股权出质登记决定书》,并载明出质事项。
准予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决定书》,并载明登记事项的变更情况;同时收缴原《准予股权出质登记决定书》;
准予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决定书》,并载明原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同时收缴原《准予股权出质登记决定书》,并解除出质股权的冻结;
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登记决定书》,并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设立股权质押登记薄。
公众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询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质押登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股权出质登记,并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本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由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有关管理机关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股权出质登记的法律文书和表格,由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申请书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现申请股权出质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出质人签字(盖章)质权人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注:出质人和质权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其盖章,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字。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一三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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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由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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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编号:
甲 方(保证人):
公司名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地 址: 账 号:
乙 方(债权人):
公司名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为保障乙方与债务人 (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所签订的编号为 的 《 》(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 )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
第一条 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和期限
1.1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乙方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交易所形成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种类为 ,币种为 ,本金额数额为(大写) ,期限自年月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保证方式
3.1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主合同债务人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主债权。
3.2若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向乙方提供物的担保)的,或乙方发现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业务逾期没得到保证,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向甲方提出申请,终止协议(合同),甲方退还双方手续费。甲方对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其保证责任的承担也不以乙方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若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变更主合同债务人向其提供物的担保、变更担保的顺位,造成其在上述物的担保项下的优先受偿权益丧失或减少,甲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3.3若甲方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权提供担保,主债权获得任何部分清偿并不相应减轻或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未偿还得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2.1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费、律师费等)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第四条 保证期间
4.1甲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4.2前款所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之日。
4.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两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第五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保证人)
5.1甲方保证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单位,具有法律规定保证人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自愿承担并履行保证责任。
5.2甲方保证签订本合同已依照法律规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得到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或甲方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3甲方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甲方及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甲方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甲方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
5.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5.5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5.6若本合同项下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甲方保证主合同债务人与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背书人或其他当事人发生的任何票据及非票据纠纷,均不影响甲方依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承担保证责任。
5.7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不再向第三方提供超越自身担保能力的其他任何方式的担保。
5.8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检查、监督。
5.9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托管、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或兼并)、分立、产权有偿转让、合资(或合作)、减少注册资本,或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撤销)、申请重整、和解和破产等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的三十日以前,书面通知乙方,并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5.10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被宣布停业整顿、被宣布关闭、被宣布解散(撤销)、被申请重整、破产等自身体制和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或其他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经营、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5.11若甲方变更住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后七日内通知乙方。
第六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债权人)
6.1乙方有权随时要求甲方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及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
6.2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主债权分次到期或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为依约还款的,乙方均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3若甲方为按约定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时,乙方对甲方应当支付的款项有权在甲方开立于 。乙方在甲方账户中划收款项时,账户中的币种与主债权币种不同的,按划收当天乙方公布的牌价折算。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
8.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8.2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则甲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九条 附则
9.1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
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9.2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9.3本合同项下采用□方式进行选项时,在□内打√表示该条款适用,打×表示该条款不适用。
9.4本合同甲方 份及乙方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9.5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6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
致:A银行(作为下述债权人的代理人)
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拟借款作改造(“项目”)之用。由A银行所安排的银团,同意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贷款。A银行作为代理行及安排行及各贷款人(其名称详列在下述贷款协议附表一)在_________签订贷款协议,贷款人同意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元贷款(“贷款”)。
C有限公司鉴于贷款人同意按贷款协议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我司(以下简称“担保人”)愿意向贵行A银行(“代理人”)(代表其本身即安排行及代理行及作为各贷款人的代理人,代理行、安排行及贷款人以下统称“债权人”)为此项贷款提供担保,内容如下:
1.在借款人未能按贷款协议规定支付到期应付款项时,担保人在任何时间在代理人书面要求下,无条件地及时以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下的应付货币支付及清偿借款人在贷款协议项下到期应付但未偿还的所有款项(上述款项以下统称“债务”)。
2.在第1条所述责任之范围内,担保人须在收到代理人书面还款要求时即时支付本担保书内担保人承诺支付的所有债务。若担保人未按时支付款项,担保人必须支付到期未付的应付款项的利息。利息计算日期自代理人书面要求担保人清付债务之日起至该款项完全偿还之日为止。年利率按贷款协议第6.4条规定有关债务逾期利息计算,到期应付而未还清的利息每月累积成为债务之一部分。
3.作为一独立保证及在不影响本担保书第1条的前题下,担保人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承诺及保证担保人将按第l条的规定,在代理人要求时,即时赔偿所有代理人及债权人因借款人未有按时偿还债务或履行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责任而蒙受的、相等于债务金额的一切损失。若本担保书第1条所规定的担保因任何原因变成无效,没有约束力或不能执行,本条款的赔偿责任将依然生效并对担保人仍具约束力。
4.担保人承诺及确认由代理人或其授权职员签署并列明确定债务数额及到期的文件对担保人有约束力,有明显错误除外。
5.代理人及债权人可将在本担保书收到的款项放人一个独立的暂记帐户,而不须即时将该等款项用于偿还债务。一旦借款人或任何人士破产或清算或解散或重组时,代理人及各债权人可以向清算人索偿借款人或该人士的所有债务,而无须扣除在暂记帐户的款项。但无论如何,若代理人及/或各债权人由此共得之款项超过借款人所欠的债务,余额须归还担保人。
6.担保人在本担保书和其在本担保书项下的一切责任和义务,均不会因下述情况而解除、减轻或受到影响:
(a)代理人及/或任何债权人给予借款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以时间宽限或付款延期;
(b)借款人或担保人清算或破产;及/或
(c)代理人及/或任何债权人持有借款人或其他人士就债务偿还作出的其他抵押、担保或保证;及/或
(d)代理人及/或任何债权人对借款人或任何人士处分、行使、不行使、放弃、解除或改变任何贷款协议或其他就债务偿还作出的保证书或抵押书所赋予的权力(包括放弃任何贷款协议规定的贷款先决条件或其他条件)或权利或抵押权;及/或
(e)贷款协议或其他就债务偿还所作担保书或抵押书项下的任何责任变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或借款人或任何人士无权力签署或履行贷款协议或该担保书或抵押书下的责任;及/或
(f)任何如没有本项的条款将导致本担保书或担保人的责任解除、减轻或受到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
但无论如何,假如代理人和/或债权人与借款人对贷款协议作出任何修改和/或变动,从而会增加了担保人在本担保书的义务和责任,代理人须得到担保人确认后该修改和/或变动方为有效。
7.担保人在此向代理人(作为债权人的代理人)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
(a)担保人是依照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_________,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以其本身名义起诉和应诉及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现在或计划经营的业务;
(b)担保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订本担保书和履行本担保书下的责任;
(c)本担保书在贷款协议生效时同时生效,即对担保人构成合法、有效和具约束力的义务,可以按其条款付诸实施,并可以随时在_________法庭执行;
(d)担保人在签署及/或履行本担保书都不会(i)违反或触犯任何法律或条例、或担保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ii)违反或触犯担保人签订的任何契约或协议或对担保人本身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文件;或(iii)超越担保人借款或担保的权限(不论是受担保人的章程或其他协议所限制的),或超越担保人董事会的权限,或(iv)导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资产上设置任何抵押;
(e)担保人没有拖欠任何应付之其他贷款本金和利息,亦未在担保人已签下的任何契约、信托契约、协议或其他文件中发生或因任何事情的发生和存在而构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违约事件;
(f)没有人正在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处或政府机关对担保人或其资产提出诉讼,此诉讼将会严重影响担保人的财务、业务、资产及其他状况;
(g)除法定的优先债务以外,担保人在本担保书下所承担的责任为直接的及无条件的,而其付款责任均在任何时间与其他无抵押的债务享有同等地位;
(h)担保人在本担保书签署之日时并未违反任何有关借款的协议,或不履行或违反任何其他协议,该等违约会对担保人有不利影响;
(i)担保人已经向代理人及债权人充分和准确地披露了其在本担保书签约日时存在的全部实际的重要债务;
(j)担保人向代理人及债权人提供的最近审定的年度财务报表已经按照_________法律与条件以及公认的常用会计原则编制妥当。上述财务报表连同其所附记录均真实和清楚地反映了该报表所涉及期间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同时自上述财务报表完成后,担保人的营运、业务、资产、债务或(财务或其他)状况未发生实际不利变化;
(k)担保人没有任何未在其最近审定财务报表或其所附记录未予以披露的任何重要债务或任何重要的未实现的损失或预期的损失;
(l)担保人向代理人及债权人提供(不论是否遵循本担保书的任何条款而提供)关于担保人的一切资料,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为真实的、完全的和准确的;
(m)担保人在本担保书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无任何税项引致的扣减或预扣。
8.担保人在此向代理人(作为债权人的代理人)陈述、保证和承诺,在本担保书有效期内:
(a)第7条款所包含的每一项陈述与保证,就当时存在的事实与情况而言,在实质方面每一天都将是真实与正确的;
(b)担保人将以恰当及有效的方式维持和经营其业务;
(c)担保人将尽快(但无论如何不迟于本担保书签约日后担保人的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一百八十(180)天将担保人在该年度经审核的年度财务报表副本(连同有关的董事和会计师报告副本)交付代理人,上述副本须经担保人的任何一名董事证实为其各自原文的真实副本;
(d)担保人将迅速向代理人交付代理人及/或任何债权人可能不时合理要求的有关担保人的财务资料或其他资料;
(e)如发生任何事情从而影响担保人在本担保书内的责任能力时,担保人将尽快通知代理人;
(f)担保人将维持与履行其在本担保书内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及确保本担保书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并取得所有需要的批准,同时使这些批准保持完全有效,遵守与任何上述批准有关的一切条款、条件与限制(如有的话);
(g)担保人将不会在未经代理人的书面同意前(代理人在此不会无理地拒绝担保人的请求)将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设定抵押、或出售或转让(不论通过单一交易或若干有关或无关交易,也不论一次或在一段时间内交易);
(h)担保人将不会在未经代理人的书面同意前(代理人在此不会无理地拒绝担保人的请求)与任何其他公司或人士合并或并入任何其他公司或人士;
(i)担保人将不会在未经代理人书面同意前(代理人在此同意不会无理地拒绝担保人的请求)将其营业性质作重大改变,不论这种改变是通过单一交易或若干有关或无关交易,一次或在一段时间及通过出售、转让、收购或其他任何方式,但如该改变不会削弱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则无须经代理人同意,但担保人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代理人;
(j)担保人将不会在未经代理人书面同意前(代理人在此同意不会无理地拒绝担保人的请求)回购或减少其发行的股份或将其资本或资产分配给其股东。
9.本担保书由担保人独立承担责任。若有第三者为借款人向代理人及/或任何债权人出具担保书或抵押,则本担保书是完全独立及不受该等担保书或抵押影响。
10.担保人在此声明和承诺放弃要求代理人及/或任何债权人首先向借款人或其他人士采取法律诉讼,或将抵押物先行变卖之权利。
11.担保人在此承诺,在贷款债务未还清以前,它不会行使及在此放弃因法定原因而拥有的代位权或向借款人(不论是否与本担保书下的责任有关与否)作出索偿。担保人亦不会与代理人和债权人在借款人的破产或清算的索偿中竞争,代理人和各债权人将优先于担保人向借款人追索债款。担保人将不分享及不要求分享代理人和债权人在所持有其他抵押品及担保所享有的权益和权利。如担保人违反本条款的规定所收的任何款项(不包括担保人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及律师费用),它将会以信托人的身份代代理人和债权人持有该笔款项以作为债务的持续担保。
12.如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达成任何解除本担保书或其他和解的协议,该担保解除或和解协议的条件是借款人或其他人士向债权人所出具之担保、或所支付的款项没有因任何有关破产、清算、关闭、解散或无法偿还债务的法律或法规而遭取消、禁止或减值。若代理人或任何债权人需按法律的要求退还任何有关债务的款项予付款人,担保人在此的责任将继续有效。而在计算担保人所应付的款项时,该些债权人曾经收过但要退还给付款人的款项将不计算在内。而代理人及债权人可在本担保书解除后或和解协议签订后继续执行本担保书及向担保人追讨欠款。
13.担保人在本担保书项下应付之一切款额必须如数支付给代理人及债权人,不得从中抵销或反索借款人欠担保人的任何款项,亦不得从中扣减现行的或将来的任何税项(代理人及债权人本身的总利润应课税项除外)或其他费用或预扣税。
14.凡按本担保书规定的应付款项,应以债务原币支付,如担保人以其他货币支付,应以可即时使用及自由兑换的货币,按代理人或各债权人当天汇率折算,汇予代理人或各债权人。
15.本担保书是持续性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并将连续保持有效,直至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下所欠之一切款项全部偿还给债权人为止。但是,担保人的担保责任随贷款额的归还而相应减少,并且在债务全部清还给债权人时解除。本担保书为附加保证,但不取代代理人和债权人现在或将来所持有的有关债务的任何其他担保及抵押品。担保人承诺及同意当代理人及债权人在追讨担保人欠款或执行本担保书时,代理人及债权人无须先追讨借款人或第三者欠款或提出诉讼,亦无须先对代理人和债权人持有的其他抵押品或其他担保作出处分或强制执行。
16.若担保书内某些条款在将来被公布或被裁定为不合法、无效或法律上不能执行,该等条款应视作为并未列入本担保书内,而不影响本担保书其余条款之有效性。
17.代理人及各债权人因追讨本担保书之到期款项而支出的一切费用(以全数偿还为准)及所蒙受的一切损失,由担保人负责赔偿。担保人承诺在代理人的书面要求下须即时支付和清偿该等款项。
18.
(a)本担保书对签订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对各当事人各自的继续人及受让人均有效和有约束力。惟担保人不得将本担保书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及责任转让他人。
(b)如任何贷款人按贷款协议的条款,转让其于贷款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益,该贷款人也可将其于本担保书下的全部权益或有关部分同时转让予受让人,而在此情况下所有本担保书下所指的贷款人将包括该受让人。
(c)担保人于本担保书下所作之声明、保证、承诺及安排将不会受任何贷款人转让本担保书或贷款协议的权益所影响,任何贷款人名称之更改或其合并,或被吞并等情况亦不影响担保人在本担保书下的责任。
19.
(a)本担保书项下须发出或提出的每一项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按下述地址由专人递送或用挂号邮寄(或收件人在三天前预先通知其他各方指定的其他地址)方式通知对方:_________。
(b)本担保书项下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在下述情况下应被视为已经有效送达:a)如由专人递交,在递交时由收件人签收后即为送达;b)如用挂号信发出,在邮寄后两个工作天即为送达。
(c)除非代理人另有规定,否则任何一方就本担保书向另一方发出或提出的每项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及一方在本担保书项下需要交付予另一方的任何其他文件或契约须以英文或中文书写。
20.
(a)除非代理人与担保人以书面签署确认,否则本担保书任何条款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
(b)代理人或债权人不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担保书规定的权利和权益均不会构成或被视为其对该等权利的放弃。而代理人或债权人在某次行使权利或部分的权利将不会妨碍或影响其日后行使其余的权利或权益。代理人或债权人可以同时行使,亦可以分别行使,亦可以累积,上述权利、权益和赔偿办法,故此将不会排除法律所赋予代理人或债权人的权利及其他赔偿办法。
21.本担保书受_________法律管辖并按_________法律进行解释。担保人和代理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与本担保书有关的任何法律行动或诉讼可在_________法院进行,并不可撤销地服从_________法院的管辖权。但这不损害或限制代理人及各债权人及担保人在担保人或其资产所在的任何管辖地区的所赋予的权利和权力。
22.本担保书用中文书写,一式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担保人及代理人各执一份。
C有限公司(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债权人(甲方)_________
保证人(乙方)_________
第一条 为确保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人)签订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保证,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乙方保证范围为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向甲方借用的贷款本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及其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第三条 本合同保证的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自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本保证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合同无效而免除。
第五条 乙方承诺对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上始终保留相当于借款人借款余额的_________%的款项作为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金。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索款通知后_________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如乙方未主动履行,即表示乙方授权甲方从其开立的账户中扣收。
第六条 乙方同意甲方在借款人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时,有权依第五条规定的方式直接要求乙方履行义务。
第七条 乙方保证如发生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情况时,借款人又不及时还款的,乙方立即开始履行保证义务。
第八条 乙方保证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并不因乙方受到的任何指令、乙方财力状况的改变、乙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而免除其所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接受甲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其资产状况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如再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
第十一条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一方需变更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借款人与甲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应征得乙方同意;未经乙方同意的,乙方只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范围和期限内承担责任。但甲方由于国家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乙方的同意。
第十三条 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担保余额的_________%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1._________;
2._________.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1.提交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第十七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债权人住所: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出质人、质权人或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如下文件:
(1)出质人、质权人或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
为单位的,提交该单位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为自然人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
(2)变更名称(姓名)后的出质人、质权人及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会团体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为工会的,提交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为基金会法人的,提交基金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加盖证书持有人公章)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4、变更出质股权的数额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出质人和质权人就变更出质股权数额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件(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2)出质股权数额增加的,还应当提交出质人的持股证明(应显示持股数额,由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加盖公章);可以是以下形式中的任意一种:
(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股东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书;
(3)股票(仅针对股份公司)。
注:
1、依照《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江苏工商网(http://)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出质人与质权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加盖公章。
出质股权证明书
(出质人)是我公司合法股东,现持有公司 万股股份,占注册资本 %。截至 年 月 日, (出质人)累计已出质股权数额为 万股。本期用于出质的股权数额为 万股,在质押期间内将不对上述股权办理挂失、转让、变更等手续。
(股权所在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出质股权证明书由股权所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填写。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会团体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为工会的,提交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为基金会法人的,提交基金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加盖证书持有人公章)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4、出质人在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持股证明(应显示持股数额,由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加盖公章);可以是以下形式中的任意一种:
(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股东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书;
(3)股票(仅针对股份公司)。
5、质权合同;
注:
1、依照《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
人的证明》可以通过江苏工商网(http://)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出质人与质权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加盖公章。
xx县工商局股权出质登记工作情况通报
自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实施以来,xx县工商局充分利用股权出质登记职能,解决企业资金短缺难题。截至目前,已办结股权出质登记25件,出质股权数额为19386万元,被担保债权数额达27900万元。同时,窗口受理关于股权出质的咨询30余起,接待现场咨询数38人次。从目前的登记情况看,出质人为自然人和法人的分别有24件和1件;质权人为银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企业的分别为1件、22件和2件。其中:xxx有限公司以其公司总计10000万元的股权数额出质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顺利完成融资xx亿元。解决了企业的发展资金难题。
股权出质登记是工商部门的一项新的职能工作,也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工商部门服务经济发展的一项新举措,为此盈江县工商局加大服务力度:
一是强化学习,提升内在素质。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加强对《物权法》、《担保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学习,掌握股权出质登记流程,为企业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做好相关准备。确保注册登记工作人员对股权出质登记做到全面理解、熟练操作。不断提升窗口人员服务理念和水平,加快企业融资速度。
二是宣传影响到位。结合企业年检工作,及时对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进行重点宣传,主动走访企业,为企业送政策上门,增强了辖区企业对股权出质登记的认知度和参与热情。
三是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对前来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咨询一次说清,需要补正的内容当场一次告知,需要修改的内容当场一次讲明。手续完备一办即成。
对提供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承诺当日内办结,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使企业真切地感受到工商窗口的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
四是全程服务,助推企业发展。通过电话沟通、现场指导等多种方式为企业提供有关股权出质登记的全程跟踪服务。事前,做好企业对股权出质登记有关政策的咨询服务;事中,落实专人负责对股权出质登记的受理登记、文书领取、资料填写指导等服务;事后,做好股权出质企业的回访工作,及时了解、掌握企业股权出质后的运作情况。
五是根据申请材料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切实维护出质人、质权人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六是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并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共同配合做好股权质押融资工作。热情服务,全力做好股权出质登记。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出质人和质权人签订的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补充合同;
(2)出质股权数额增加的,应当提交出质人的持股证明,可以是以下形式中的任意一种:
①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复印件; ②股权证复印件;
③公司登记机关对股权所在公司股东名册的查询单(有限责任公司);
④股票复印件(股份公司)。
上述复印件均需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加盖印章。
3、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还应提交如下文件:
(1)出质人、质权人或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
单位提交该单位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自然
人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
(2)更改后的出质人、质权人及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企业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会团体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工会提交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基金会法人提交基金会法人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证书复印件需加盖持有人公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签字。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2.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办理股权出质涉及的注册资本,须是实缴到位并已向登记机关申报实收资本的;4.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由原件持有方核对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注: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规范。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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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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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注销协议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年月字第号反担保合同的履行,甲方将的股权作质押,双方并签订股权出质合同。现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将的股权进行股权出质注销,其协议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订立后一周内就股权出质注销协议事宜
到工商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甲乙双方不得以其它理由延期或
拒绝办理。
第二条 本股权出质注销协议项下的相关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
协议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协议,使其与该协议规定相
一致。
第三条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协议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
不免除或减少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所承担的责任,以及不影响
或侵犯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下的权益。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除
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五条 本协议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之日起生
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股权出质注销合同
出质人:
质权人:
鉴于:出质人与质权人于
年 月
日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合同编号为:
,以下简称“质押合同”),出质人将其持有的
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
万股股权质押给质权人,为
(以下简称“债务人”)在《
》(合同编号为:
,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质权人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押手续,质权凭证的编号为
。现质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已经实现,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签署后解除质押合同项下的股权质押,并在股权质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二、办理股权质押注销手续的全部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三、因出质人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股权质押注销手续的,质权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合同自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五、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壹份,其余用于办理股权质押解除手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与股权质押相关的未尽事宜,遵照质押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
出质人(盖章)
质权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字人):
(或授权签字人):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于
。
股权出质注销证明
***工商局:
(公司名称) 于 年 月 日向 (借款单位) 借款 (借款数额) 万元,以股东 所持 %股权,折合人民币 万元出质为 (质权人) 提供反担保。
质权登记编号:**工商股权登记设字[0000]第000号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 出质股权数额: 出质人: 质权人: 该公司现已全部归还借款,申请股权出质注销。
特此证明。
质权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2011年上半年武汉市股权出质登记情况分析报告
2011-09-0
1源自:
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第一年。武汉市工商局按照总局党组“五个更加”的要求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紧紧围绕武汉市经济发展大局,积极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做大做强,让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市场,全市各类市场主体注册资本持续增长,规模实力不断增强,私营经济呈现持续发展态势,为大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上半年股权出质登记数及融资金额呈继续上升趋势 截止2011年6月30日,我市共办理股权出质登记2689件,融资金额650.146亿元;办理股权出质注销、撤销、变更登记1135件。其中今年上半年办理股权出质登记770户,融资金额257.73亿元;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355户。
表一 从表一可知今年上半年比去年上半年股权出质登记数增加了252户,同比增长了48.65%;融资金额增长了207.29亿元,同比增长了410.93%。从股权出质登记数分析今年仍保持继续上升态势,从融资金额分析今年上半年之所以比去年同期提高4倍多,其主要原因是总出质数增长了,单笔融资金额增多了,如“湖北某有限责任公司”于今年1月19日办理的股权出质登记,该公司的唯一法人股东以其8000万元的股权出质给银行,融资到5亿元。
二、自然人股东融资活跃,占到各类型出质人总数的八成以上。
表二 自我市开展股权登记业务以来,各类型企业股东作为出质人踊跃开展融资活动,今年上半年以自然人股东办理股权出质尤为明显。按出质人的性质来划分,办理自然人股东出质635件,占总件数的82.47%,公司股东出质98件,占12.73%,非公司企业法人股东出质37件,占4.8%。
三、非主流金融机构更受出质人青睐,担保公司作为质权人占半数以上。
表三 从质权人类型来看,有61件出质登记是将股权出质给银行这类主流金融机构,占出质总数的7.93%;有474件出质登记是将股权出质给非主流金融机构,占出质总数的61.56%,而这其中投资担保公司作为质权人的有345件,占到出质总数的近。以上数据表明,上半年企业以股权出质方式进行融资的,首选是投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而不是银行等主流金融机构,这是由于一是银行等主流金融机构因自身的利益而产生惜贷。我市中小企业相对来讲规模小、资本少,且单笔贷款数量不大、频率又高,时间又紧,逾期的可能性大,使银行等主流金融机构基于安全性、盈利性以及成本考虑,不愿进行股权出质。二是风险控制能力较弱限制了股权出质登记数。银行等主流金融机构愿意接受不动产抵押,对股权出质融资则相当谨慎。三是信息的滞后也造成银行等主流金融机构因不能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信息、信用信息,从而降低了银行等主流金融机构对股权出质融资的意愿。但非主流
金融机构却十分积极,使质权人呈现多元化趋势。这其中办理出质件数最多的是投资担保公司。出质人与投资担保公司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一般是反担保合同,即出质人与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而担保公司则作为担保人为出质人作担保。这说明大多数企业还是愿意将股权质押给银行来进行融资,只是银行的融资手续较为复杂。因此担保公司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股权融资还款率有待提高
表四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规定,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从公司的角度看,一般来说如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即表明融资贷款已还清,办理股权出质登记融资到的资金为企业解决了资金周转困难的难题。从表四可以看出,自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来,股权融资还款率为40.2%,今年上半年的股权融资还款率为46.1%。其中上半年办理的770户股权出质登记中有93户在上半年已办理出质注销登记,说明这93户的贷款风险
最小,当期还款率仅为12.1%,其原因有二,一是这93户企业的资金周转很快,偿贷能力较强,二是93户企业中有一半企业的质权人是典当行,通常典当行的贷款利率比银行要高出2-3个百分点,且按月计息,为节省融资成本,企业一旦经营好转即办理出质注销登记。
股权出质,不仅丰富了股权权能,而且对企业而言,原生性的股权得到了再生性的使用,对金融机构而言,也是一个新的业务增长点,还能更好地发掘信贷资源,是金企双方共赢的有效对接途径。今年上半年股权出质登记仍显增长态势,说明我市股权融资潜力巨大,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也出现了一个亟须解决问题,即如何能防范和控制股权融资风险的问题。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武汉市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以规范股权质押融资行为,维护股权质押当事人合法权益。
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权出质登记试行办法
为规范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以持有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权出质,可以申请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出质登记。
第二条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三条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出质人不得将股权出质给信用合作联社。
第四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权股权持有人向工商部门申请出质登记的,应当先取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会批准。
第五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股权证及复印件(加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印章);
(三)信用合作联社理事会同意出质的文件。
(四)质权合同;
(五)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七条 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九条 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一条 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第十二条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二)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三条 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并依法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
法律文书-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登记事项:
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注册号:
出质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质权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出质股权数额万元/万股
申报事项被担保债权数额万元
股权类型□有限公司股权□股份公司股权
出质人类型□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其他
质权人类型□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业企业□自然人□其他
申请人声明出质人已对上述股权作必要审查,并自愿接受其作为出质标的。申请人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已阅知下列内容:
1.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1
3.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4.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5.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6.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因提交材料实质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出质人签字(盖章)质权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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