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申请书

2020-08-04 来源:申请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房屋拆迁申请书

房屋拆迁申请书申请人:河南天怡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洛阳市吉利区文化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贾年贵,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因需要拆除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特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请求事项:

请主管部门批准申请人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并发给申请人房屋拆迁许可证。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本区河阳路以北,与文化路以东,进行危旧房改造开发建设,需要拆迁该地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依据我国拆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已经依法制定了拆迁该地区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并已经准备了拆迁安置和补偿用房,现依法提出拆迁申请,请主管部门批准申请人所提出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并依法发给申请人房屋拆迁许可证。

此致

洛阳市吉利区房地产管理局

申请人:河南天怡置业有限公司

2010-7-15

附: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略);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略);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略);

4.拆迁计划(略);

5.拆迁方案(略);

6.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拆迁计划书(略)。

推荐第2篇:房屋拆迁申请书

房屋拆迁申请书

我叫钱正平,是张家港市金港镇德积新套村居民。本人靠务农勉强维持生计,上有年迈多病的父母需要照顾,还有一个女儿在念大学。因常年为父母看病买药,经济状况每况愈下,举步维艰。本人所住房屋已建近三十年,年久失修,几成危房。本人实在无力再次修建,特向政府申请旧房拆迁。

不胜感谢之至。

申请人:

2015年2月26日

推荐第3篇:房屋拆迁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XXX,男,汉族,40岁,下岗工人,住XX市XX县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

XX县人民政府,地址:XX市XX县XX镇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职务:县长

复议请求: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X年X月X日作出的《关于XX中学校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之附件《XX中学校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臵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特向XX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依法要求重新制定合法合理的房屋征收补偿安臵方案。

事实与理由:

一、程序违法

1、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公告公布责任,缺乏民主和公众参与,特别是没有考虑被拆迁户的意见。

从X年X月X日XX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XX县教育局以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名义在申请人住宅楼院墙上张贴《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至X年X月X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住宅楼院墙上张贴《公告》的近半年时间里,被申请人及相关部门对申请人不闻不问,没有做过宣传解释,也没有召集申请人进行过座谈沟通。仅有县教育局的官员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坐着轿车来发过一次征求意见表,当时只有几人在场,大多数人都是由他人代领、复印或是自己到县教育局去拿来填的。然而在申请人递交了征求意见表后,被申请人及相关部门不作答复,也不采纳被拆迁户的意见,就匆匆发布了《公告》。

《公告》中称“在征收范围内广泛征求了被征收人及社会意见”,实在是无稽之谈,毫无事实依据。因此,被申请人违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和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的规定,在征求意见后近半年的时间里没有公布所征求意见的答复情况,也没有给申请人反馈相关情况,这显然是违背法律法规程序的。

二、置换房的规划、设计、选址不合理

1、在《补偿方案》中臵换房的规划、设计、选址都很不合理。在《征求意见表》中XX住宅楼95%以上的住户都选择不住电梯楼的情况下,《补偿方案》仍一字不改的照搬《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只设计一栋多层住宅和一栋电梯住宅,这显然是不合实际的。而且套内面积也很不合理,不能满足被拆迁户的居住需要。被申请人应充分考虑被拆迁户的意见和需求,重新规划安臵房的选址和设计安臵房的套型面积和臵换房的质量问题。

2、被申请人在《补偿方案》中没有明确给被拆迁户臵换什么质量的房屋,是商品房式的清水房(毛坯房或是简装房)或是保障房式的清水房,对房屋质量没有解释说明。因此,我们要求新建的臵换房起码应是内墙刷白,地面平整抹光,门窗安装完善,水、电、气、电视、电话、网络安装到位,入住即能正常使用,房屋保修三年以上。

三、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不合理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与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二十六条“补偿决定应当公平……”。被申请人在《补偿方案》中制定的补偿安臵标准太低,不足以弥补被拆迁户因拆迁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保障被拆迁户的居住条件,具体体现在:

1、房屋面积臵换比例太低。《补偿方案》第三项第二条第二款中“住房的产权调换安臵实行1∶1.1的套内建筑面积臵换……”据我们了解,目前XX市乃至全国各地的拆迁安臵都没有这么低的臵换比例。臵换房的臵换比例应按XX市其他区县的标准,以弥补被拆迁户因拆迁造成的

损失和不便。

2、臵换面积补差价问题

申请人大多是退休工人和因政策原因被迫下岗的工人,X年X月X日公布的《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面积补差价定位2800元/m2,申请人都认为过高不能接受,然而在全国抑制房价,各地房价普遍下跌的形势下,X年X月X日公布的《补偿方案》中的面积补差价不降反升,由2800元/m2升到3480元/m2(多层)和3680元/m2(电梯),这种不考虑申请人经济承受能力和市场趋势的做法实在让人不能接受。臵换房面积补差价格应在《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2800元/m2的基础上作适当下调。

3、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应赔偿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它不动产,应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的价值是房屋价值中的一部分,然而《补偿方案》第三项第二条第二款“……不再考虑原有房屋和臵换房的结构及装饰装修补偿。”这是完全违背《物权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条款的,是严重损害申请人权益的霸王条件,是谁也不能接受的。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装饰装修过的房屋给予合理的补偿;对申请人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防盗门等附属设施,应在臵换房安装同类设施或给予足额补偿,而不是按《补偿方案》中规定的太阳能给予150元拆迁补偿让申请人自行拆走了事。

四、应按照“先安置,后拆迁,再建设”的原则进行拆迁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被申请人、征收单位和征收实施单位至今未告知申请人征收补偿费用到位情况,也未向申请人公示补偿资金银行专户储存凭证。其次,《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而XX住宅楼大多住户都是老弱病残和下岗工人,是禁不起折腾的,18个月以上的过渡期实在太长,已不是什么临时安臵过渡了。为此,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示补偿资金情况,且先将臵换房建好后再进行搬迁,

不搞过渡期。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公告》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程序违法,其附件一《补偿方案》存在严重不合法合理的瑕疵。为此,申请人特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派人调查、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和建议,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制定合法合情合理的《补偿方案》,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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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申请书

政府拆迁办各位领导:

我是乌衣镇袁庄村村民张春华从事农资百货等生意多年,同时也是遵照国家政策一切为农业、农村、农民购物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为了扩大经营,把经营多年的一点积蓄加之亲戚和外界借了几十万元(大部分都是有一分以上的高额利息)于2017年在原房屋基础上翻盖了陆间三层的门面房,由于这么多年农村生意极其难做,外出劳务人员很多,即使做到的也是赊账比较多,原先指望从周边开始开发的能多做点生意,没想到政府开发动作之快,作为我们农民也是很高兴的,没有拆迁,就没有城市的发展,发展才是硬道理。由于我的一楼和二楼装修投入过大,恳求政府给予特殊考虑,三楼附属设施也得到相应的投入,同时也恳求政府适当的考虑补偿,原先所借的几十万元至今没有还清,我们一家四代,上有年迈90岁的老母亲,并有严重的心脏病,胆囊炎等病情已有30年了,我的家属也伴有严重的癫痫病,从来不能站柜台做生意,国产药不起作用,用的都是进口药,负担都非常重,至今债务都没还清。根据目前政府的需要,房屋是必须要拆的,我们的生活也是要继续的,为了做生意,儿子再也没有出去打工了,我们岁数已大,又无技术,所以恳求政府协调能否在锦绣湖考虑门面房(外面门面房我们购不起也租不起),房屋装修也恳求政府给予评估,根据目前的家庭境况和国家的政策是不会给老百姓吃亏的,想着我所提出的要求不是过分的,同时给政府增加了麻烦,在此表示歉意,敬请各位领导研究为盼。

申请人:张春华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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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杨金有,男,汉族,52岁,下岗职工,住抚顺市东洲区新屯街道四委九组, 联系电话:15141363522 被申请人:

东洲区人民政府,地址:抚顺市东洲区搭连路2号 代表人:杨伟言 职务:副区长

复议请求:

申请人受东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5年09月02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的启发,关于2012年3月新屯街道四委九组动迁的纠纷问题,至今没有解决。特向东洲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恳求杨区长为我们解决动迁纠纷。

事实与理由:

1、基本情况

杨金有抚顺市东洲区新屯街4委9组平房共7户人家的代表。平房是70年代露天区建筑工程公司建成,1988年12月30日发的抚顺市国有房产产权证,产权单位为抚顺市露天区建筑工程公司,房屋座落在露天区新屯街4委9组,统一管号为6-686,建筑面积合计294.62平方,有分栋房屋平面图(有抚顺市房产产权管理局公章),长39.44米,宽7.47米。

2012年3月新屯街道B#地块动迁,动迁单位新屯动街道动迁办,经办人4人左右。产权单位由留守人员白福英负责,产权单位归属东洲区城建局。抚顺市房产管理局下属单位测绘科王科长和另外一名同志测绘房屋面积。

2、问题产生

抚顺市房产管理局下属单位测绘科王科长和另外一名同志测绘房屋面积。结果没有公布。私下有人告诉我们测绘房屋面积比建筑面积294.62平方少了87左右,7户居民提出不满,要求合理测绘,合理划分给7户建筑面积。

7户居民找新屯动街道动迁办,新屯动街道动迁办往产权单位推,必须办房改分户。7户居民与产权单位达成动迁面积分配协议书:何伟家:49.98平方;王世华家:28.26平方;王明义家:51.69平方;巴彦琼家:51.32平方;周芳家:26.63平方;石兆顺家:

49.98平方;李秀英家:51.17平方;合计:294.62平, 7户居民都签字和按了手印。2014年12月22日城建局宋书记给我们开会,在承租证上盖了产权单位公章。2012年3月到至今集体房票分户没办成。抚顺市房产管理局领导不签字分户,说动迁办有问题,产权单位有问题,怕纪委查他们。就这样房款无法交,补偿搬迁款也不给,2015年12月9日,抓房号我们都去了,但不能发房卡,选房卡。我们没办法了,心里不好受,事情真没人管吗。

我们坚持上访,2015-03-19才从测绘科答复意见书中,明白了为什么我们的动迁这么不顺利。

2015-03-19 测绘科答复意见书

编号:21455561426561453107 杨金有同志:您好!

抚顺市房屋交易和登记管理中心就您反映的房屋测绘面积不合理问题进行了全面了解,并就该问题进行了详尽的答复。

2012年为了配合东洲区棚户区改造动迁工作,我们测绘部(当时叫测绘科)受领导指派到东洲区新屯街道为露天区建筑公司的一处无产权证房屋进行测量。(此处测量的房屋范围由产权单位及东洲区新屯街道动迁工作人员指定。)测量完成后,露天区建筑工程公司的同志说该处房屋有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不需要测量,因此,我们没有出具房屋测绘图,当时我们将这一情况下告知产权单位和新屯街道的同志。产权单位和新屯街道的同志都表示同意。

3、网上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没有通知上访人和签字)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抚东住信处字〔2015〕2号

杨金有:

经调查,现就你反映的问题处理如下:

依据市产权处相关政策,办理产权应以实际测绘面积为主,对杨金有等人要求按承租证面积办理产权的诉求不予支持。

如对此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向东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到东洲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东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09月02日

4、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不合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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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切入点预测四:房屋拆迁

(一)我国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利益。一些地方政府通过拆迁人申请,物价、国土、建设三部门联合下文的方式,代替房屋拆迁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单方确定补偿标准,从而导致补偿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甚远,被拆迁人获得的补偿价远远低于同地段商品房售价,甚至低于同地段的二手房价,在主观上造成了被拆迁人购房的经济负担。近年来,土地使用权出让价、商品房价格和二手房价格在不断攀升,而各地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却多年停滞不动,给被拆迁人造成巨大的利益损失。并且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没有明确补偿规定,拆迁补偿只补偿被拆迁人的地上建筑物,而其土地使用权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被拆迁人因土地使用权的丧失而导致的损失,仅以房屋 补偿名义是难以完全涵盖的。

一些地方政府在房屋拆迁中以个人利益要服从“公共利益”为由,非法地介人商业性目的强制拆迁。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公共利益”内涵没有具体明确规定,导致在实际拆迁工作中,作为政府的一项强制性拆迁行政权力的使用被扩大化了。一些地方政府给一些开发项目挂上“公共利益”的幌子,借助政府的公共权力,侵害被拆迁人私有财产权。

(二)土地拆迁应对措施

第一,明确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利,合理确定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标准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等因素,并充分考虑土地本身的价值和预期收益,按照市场正常交易价格评估,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切实保证拆迁补偿价格同房地产市场接轨。真正做到按照市场规律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及时调整、修正拆迁补偿价格指数,确保不低于同期商品房价格上涨的指数。

第二,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建立商业性用地拆迁的市场化机制。

政府必须退出商业性用地的房屋拆迁,并在房屋拆迁过程的监管、听证、裁决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实现政府行为的规范化和合法化。要严格区分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实行不同的房屋拆迁规定。前者是着重强调程序正当化,体现为适当补偿,后者则用市场价值规律调节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利益关系,实行充分补偿。建立商业性用地拆迁的市场化机制,将出于商业目的的拆迁完全交给市场,按市场规律办事,在被拆迁人自愿的条件下 确定是否同意拆迁。补偿标准、安置办法,由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协商解决。

要从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和规范政府行为出发,完善房屋拆迁秩序。一是要通过公告、听证、协商等方式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获得房屋拆迁的确认;二是设立“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认定程序;三是建立商业性拆迁的相关程序、实施原则和具体办法。

第三,完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确保被拆迁人基本居住需要。

一是建立商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二手房为一体的完善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从而拓宽被拆迁人住房选择空间,保证被拆迁人“买得到,买得起,有房住”。

二是建立政府住宅基金,扩大廉租房屋和经济适用房的比例,对被拆迁人购房提供优惠政策,在相关税费上予以减免,保障低收人被拆迁人的基本居住条件和基本生活来源。

三是要不断完善拆迁安置办法,控制拆迁还原房的价格,建立对拆迁安置工作不落实的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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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2003/9/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各地城镇建设的快速发展,城镇房屋拆迁工作量不断扩大,房屋拆迁中遇到的矛盾不断增加。由于各地有关部门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促进拆迁合法在序进行,有力推动了城镇面貌的改善,创造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但是今年以来,由于一些单位拆迁补偿不到位、拆迁安置不落实,工作方法不当,造成因城镇房屋拆迁引起的纠纷和集体上访有增加趋势,甚至引发恶性事件,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地方和部门提高认识,关心群众利益,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是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群众生活质量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城镇建设中的房屋拆迁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大,做好这项工作,不仅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正确处理城市建设发展与保护群众具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克服重建设进度,轻拆迁管理的做法,把做好拆迁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加强管理,依法行政,做到群众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拆迁工作能够有序进行;既保证发展的需要,又能够防止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

二、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各地要加强对拆迁单位和拆迁评估单位的管理,严格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补偿金额,并实行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要严把审批关,对没有拆迁计划与拆迁安置方案,或违反城市规划的拆迁项目,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拆迁资金以及被拆迁人安置不落实的坚决不准实施拆迁,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在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中要特别重视妥善处理好\"双困\"家庭的拆迁安置工作。要结合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对违法违规拆迁、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不及时解决被拆迁人合理要求的拆迁单位,加大处罚力度,采取不批准新的拆迁项目、

停业整顿、依法吊销拆迁单位资格证书等措施严肃处理;对不依法行政,不认真解决拆迁投诉的管理部门,要批评教育,责成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通过增加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健全廉租住房制度等措施,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保证符合条件的拆迁居民能够进住到不同档次、不同类型的住房。••••

三、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改进工作方法

••••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严格依法规范拆迁行为。对于依据规划、依据法定程序审批的建设项目,被拆迁人如有不同意见,要认真耐心地做好说服工作,对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要经依法裁决后才能实施强制拆迁。对不能达成协议且涉及面广的拆迁项目,要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性拆迁措施,防止矛盾激化;确需强制执行的,必须严格执行法律程序,做好预案。对在合法拆迁工作中无理取闹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努力化解矛盾;对极少数借拆迁之机,无理阻挠,甚至串联闹事,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要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各地要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调控和指导作用,严格依据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审批建设工程项目。对涉及拆迁的,在规划审批前应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设工程规划方案一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过规划部门审批;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重新进行公示。

••••

四、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对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能力完成建设项目导致拆迁补偿资金不落实、安置用房不到位的问题,地方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开发企业抓紧落实;或先行解决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再根据法律法规和拆迁合同约定,追究开发企业的责任。

••••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工作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近期各地政府要根

据通知精神,针对当前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特别是拆迁问题上访较多的地区,要制定相关措施,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由于工作原因造成大量群体性上访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向广大人民群众正百宣传我国城市建设的成果和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情况,防止渲染、炒作拆迁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失误和问题,激化矛盾。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地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派出督查组,对拆迁问题突出、影响社会稳定的地区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

•••••••••••••••••••••••••••••••••••••••••••••••••••国务院办公厅 2003年9月19日

推荐第8篇:房屋拆迁

有效化解“钉子户”问题,推进和谐拆迁的对策措施

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用地在不断外延扩展的同时,老城区的更新改造也在不断推进,导致拆迁数量大增,由此引发的矛盾也十分突出。政府拆迁部门当前面临着两大老大难问题,一是城中村的拆迁;二是征地拆迁。前者是旧城中遗留的问题;后者则是城市扩建,征用农民土地的问题。城市发展越快,拆迁问题越多。国家信访局接待的群众集体上访,反映企业劳保、城市拆迁、征地三类问题的批次和人次占到60%以上,其中以房屋拆迁和居民安置为中心的城市拆迁冲突成为群众上访的一大焦点。政府若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只顾一味开发,忽视群众利益,导致的不单单是拆迁户的不满,更为严重的是触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有效化解城市拆迁中的“钉子户”问题势在必行。

1.摆正位置,抓住关键

目前城市建设发展很快,城市规划的发展离不开政府,拆迁问题的解决也离不开政府,但关键问题是政府应该认清自己在拆迁过程中的位置。政府主要的任务应该侧重于规划管理和适当审批,而不应过多地介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补偿问题的具体解决过程,要从执行过程中解脱出来。为此,要注意和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商业利益与公共利益问题。如果是依照市政建设的需要,拓宽马路,在原地修建公共图书馆等,拆迁户应服从公共利益。但很多“钉子户”面对的是开发商,面对的是拆掉民用住宅修建商业建筑,根本就没有涉及国家利益。某些人挺会“挟天子以令诸侯”,假借满足公共利益而大量地用于商业目的,大量租用行政权力来牟利。所谓社会公益性是来源于公众的利益,应直接造福于民众,而不是首先造福于商人,更不能千方百计“绕道”公共利益,假借国家之名,谋取商业利益。因此,在城市拆迁中,政府出面解决拆迁问题时,分清开发商利益与国家利益是拆迁问题的核心,是能否动用行政拆迁的必要依据。二是政府强制拆迁问题。“据《南方都市报》3月24日报道,苏州市发生因拆迁补偿纠纷酿出杀人命案,争执中,拆迁户将3名拆迁人员砍成两死一伤。”[3]当拆迁户与开发商在不能够达成搬迁赔偿协议时,开发商向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强拆,拆迁户予以暴力抗拆并非针对国家,而是针对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开发商。政府处理属于商业性质拆迁“钉子户”事件,就得分清是民事纠纷而非行政纠纷。是民事纠纷,就应本着双方当事人平等原则,依据民法处理,并非像行政纠纷那样,国家司法机关必须介入。因此,处理属于商业利益的拆迁,公民与国家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实质接触,政府出面是否合适,需要慎重考虑。三是协调服务问题。赔偿一口价,强买贱卖,赔偿款不足或异地安置、回迁安置不合理是造成钉子户不愿搬迁的重要原因。以重庆“钉子户”杨武夫妇为例。拆迁户向拆迁公司提出异地安置,但拆迁公司只同意两种方案,一是货币安置,安置费350万元,因为杨武的房屋评估价只有250余万元;二是“一还一”的实物安置,但不能回迁,安排到邻近斌鑫世纪城

二、三楼(回迁地与安置地地价每平方米相差一万元)。至此,拆迁户与开发商出现较大分歧,谈判中断。政府一方面作为开发商的引凤人,有必要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而另一方面面对的是补偿款不到位,住户不愿拆迁的坚决态度。在此既不能阻碍城市商业发展,又不能进行强制拆迁侵害公民私有财产。对此,政府部门应该摆正位置,端正作风,以协调的态度做调解员,促使开发商、拆迁户重新协商,而不应该以强制拆迁为手段,威胁一方尽快达成协议。

2.强化行政监督,关注民生促和谐

加强政府监督职能,督导合法化拆迁,促使城市综合整治拆迁项目运作规范化。居民对城市规划建设项目有拆迁知情权和异议权,拆迁项目应及早规划(至少半年前)公示于民,将项目的性质、用途以及规划图公布。拆迁户可在政府监督下采取听证制度行使知情权、异议权,防止拆迁方暗箱操作,杜绝“一口价”现象发生,保障拆迁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可避免拆迁户漫天要价现象发生。评估工作是补偿安置的前置条件。政府部门应该尽快建立完善的拆迁评估机制。一是允许多方评估机构参与拆迁评估,评估赔偿方案由政府、开发商、拆迁户通过评估机构分别提出,最后开发商与拆迁户在政府的监督引导下协商拟定拆迁赔偿方案,避免开发商霸王价、一口价,损害拆迁户利益。二是拆迁管理部门要与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分离,确保拆迁管理部门独立、公正地履行行政管理职责,避免政府拆迁部门在拆迁中暗箱操作,徇私舞弊,保障拆迁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拆迁中的弱势群体主要是那些低收入、住房面积较小的“双困”家庭,拆迁过程中完全靠市场机制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促使拆迁户不愿拆迁的主要原因。加快低价位住房建设,最好是拆迁安置用现房,尽量减少拆迁给百姓带来的困难和不便,尤其是老城区改造拆迁,大多居民都是老年人,无法安全度过腾仓期,且生活大多比较困难。满足被拆迁居民的住房需求是解决搬迁户的先决条件。各地应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的商品房,保证符合条件的被拆迁居民能够选择不同档次、不同类型的住房。或者在廉价住房供应体系相对完善的城市,通过廉租住房解决弱势群体基本的居住问题。力争多渠道解决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避免因拆迁造成新的住房困难。

3.加强法制建设,严格依法办事

修改完善政策和法律法规,是做好拆迁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条件。面对拆迁,政府处理“钉子户”问题,一边是刚刚颁布的《物权法》,一边是中外记者 “长枪短炮”的舆论风暴,扒不扒都尴尬。《物权法》是维护公民权利的标志性法律,可关于拆迁,它无非是简单的法条阐述。具体到复杂的拆迁现状,现有的拆迁条例作为政府规章显然落伍老迈不合时宜了。因此,要敦促政府尽快修改完善拆迁条例,使其与《物权法》实现无缝对接,避免城市开发中当地方政府使用“蛮力”拆迁时出现的被动局面。重庆“钉子户”事件,法院强调限期拆迁之际,重庆市九龙坡区区长黄云在3月31日上午区政府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JP+3]“该项目原国土批准用地面积为2.35万余平方米,其中,实施杨家坪环道、轻轨、公交换乘站等市政设施建设用地约1万平方米;办公、商用、住宅综合建设用地为1.3万余平方米。”[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重庆“钉子户”杨武夫妇所系房屋拆迁并未注明是否属于公共用地范围,若强制拆迁,则有侵犯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之嫌。房屋拆迁是属于公共利益需要,还是属于商业利益需要,双方争执较大。建议国家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准确定位公共利益,以避免拆迁尴尬。总而言之,作为政府行为的城市建设拆迁,应让拆迁户得到应有的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赔偿,感受到社会的进步,只有真正实现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尊重和保护,公民才能真正告别拆迁带给他们的苦痛。工作方式简单、粗暴,在政策面前不能人人平等,都是“钉子户”产生的原因。对此,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当前和谐拆迁迫切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

推荐第9篇:房屋拆迁司法解释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规范办理房屋征收补偿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2012-04-09 22:51来源:新华网打印本页 关闭

新华网北京4月9日电(记者杨维汉)为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称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9日对外发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总共11条的司法解释,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十分关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践运行情况,经过认真研究和积极协调,起草并多次修改了司法解释草案。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2年2月讨论通过了这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介绍,司法解释在充分考虑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确立“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吸收最新立法成果和域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着眼于提高操作性、指导性,从案件受理、审查、执行和新旧规定衔接等程序和实体方面对人民法院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作出了具体规范。

就此类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司法解释明确,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司法解释规定,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等七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不准予执行的裁定应当在五日内送达申请机关,申请机关对此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就强制执行的方式,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就受理程序及异议处理方式,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立案受理或裁定不予受理,申请机关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

推荐第10篇:房屋拆迁承诺书

2016房屋拆迁承诺书范文

房屋拆迁承诺书范文

作为被征收人我承诺:房屋位置: 评估单: 协议编号: 上所列房屋为我个人所有,所提供的房地权证,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均真实合法有效,没有抵押、转让、留置、租赁等纠纷存在,所提供户口本、低保证、房产信息、等手续合法有效,符合《征收补偿方案》要求,否则,由我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退回全部补偿安置金。 承诺人:

年 月 日

房屋拆除承诺书范文

为了加强对房屋拆除工程施工活动的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工程施工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保证做到:

一、建设单位或拆迁实施单位将拟拆除的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持下列文件资料到苏州建筑业安全监督站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拆除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和作业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5、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二、建设单位要向房屋拆除施工单位提供拟拆除的房屋建筑工程的结构图、管线图和周围环境的说明。

三、建设单位要对房屋拆除施工活动进行综合协调,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要求,检查、督促施工安全和环境卫生。

四、施工现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1、需要临时占用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五、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对拆除工程安全全面负责,不转包和违法分包拆房工程。

六、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要对拟拆除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详细的调查和现场实地勘察,编制拆除施工组织方案。拆除三层或三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水塔、烟囱等构筑物工程,要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在编制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时,要制定预防拆除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要经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采用爆破作业方法拆除房屋建筑工程时,其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要经公安部门批准。

七、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要设置封闭的围栏围护,拆除位于主次干道两侧及城区繁华区域和居民区的房屋建筑时,要做到“先防护,后拆除”。防护架搭设要采取全封闭形式,并做到节点可靠、固定点合理,能满足抗倾覆的要求。

八、房屋拆除工程门口明显处要设置施工标志牌,写明建设单位、围栏责任单位、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及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技术负责人姓名、安全员姓名,安监登记编号、监督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施工现场的危险区域和临街、临路的危险地段要悬挂安全标志、夜间用红灯警示。在有车辆、行人通过的地方施工,要采取有效的便民措施。

九、位于主次干道两侧及城区繁华区域和居民区的房屋拆除工程, 施工时间要避开上下班高峰期,不在晚上22:00至次日凌晨6:00进行施工;“中考、高考”期间在考场100米半径范围内停止拆房施工。重点工程或采用爆破工拆除的工程必须在夜间施工的,事先向工程所在居委会提出申请,报安监站审批、区环保局批准同意后才进行施工。

十、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要规范用工行为,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不招收“三无”盲流人员,患有心脏病、高血压和癫痫病的人员不安排从事高处作业。新工人、换岗工人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机械操作人员等必须持证才能上岗。在拆房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要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和文明施工交底,告知该项作业的基本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交底人和被交底人须分别签字。施工现场负责人需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班前教育,并由施工现场安全员记录教育内容、人员和拆房施工“安全日志”。 十

一、房屋拆除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要在现场指挥,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按施工方案规定施工。施工现场的所有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戴好安全帽,禁止穿汗背心、短裤、拖鞋和酒后上岗作业。高处作业不得任意向下抛掷拆除的物料,禁止用人力推倒方法进行拆除施工。使用吊机或起重设备,要有专人指挥,机操工、指挥和司索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允许超载、斜吊,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十二、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进行管道、容器拆除时,要查清管道、容器的用途,采取相应措施清除废气、废液后方可施工。采用电气焊,要严格执行明火作业的有关规定,配备监护人员和灭火器材。

十三、遇有雨、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要停止拆除施工。施工单位不得将未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作为临时办公、住宿及仓库使用。

十四、施工作业发现文物、爆炸物以及不明的电缆、管道和构筑物时,要停止作业,保护现场,并向有关单位及部门报告,经同意后再恢复施工。

五、施工作业时要采取降尘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拆卸的各种材料、构件要及时清理,堆放整齐。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至市容环卫部门指定的场所倾倒,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抛、洒、滴、漏等污染环境的行为。不在施工现场焚烧废弃杂物。

十六、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要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七、施工作业结束后,做到场清地平,及时修复因施工损坏的市政公用设施。

十八、对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活动的安全监督检查,我们要予以配合支持。

十九、本工程项目拆除过程中,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房屋拆除工程标准、规范、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十、本保证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安监站备案,一份留施工现场项目部。建设单位/拆迁实施单位(盖章) 现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房屋拆除施工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房屋拆迁工程安全承诺书

拆迁工程安全承诺书可以有效的规避拆迁工程中的风险和隐患,是拆迁工程的重要指导原则和目标,也是其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

一、房屋拆迁施工安全制度

1、在进入现场施工前,班组领导要进行口头交涉,内容有:施工图中的各项技术要求,施工操作要求,各工序的先后顺序,操作规章制度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2、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施工时,要佩戴好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具。

3、房屋拆迁人员在施工前必须切断相关的水、电、暖,杜绝意外发生。

4、对于有生理缺陷的人员坚持禁止进入现场施工。

5、房屋拆迁人员在高空作业时,必须先安装好相应的保护用具和安全网及过天天棚等,以防伤害他人。

6、对于施工中经常用的机械设备、电缆线路、机械要经演常检查维护保养,以防高处的坠落、机械伤人、触电等事故。

7、新工人入场前必须进入场教育,岗位安全教育,培养工人自我保护意识,防止盲目上岗。

8、按期给施工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减少和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9、对于特殊工种,如电气、焊接等,工人要进行相应的岗位安全培训教育和技术训练,经考核后方可持证上岗。

10、班组领导要督促工人、提醒工人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11、使用时要严格检查各种机械设备,应满足使用的条件,杜绝野蛮施工,违章操作。

12、要做到放水、防潮、防暑、防寒、防风等工作,确保安全施工。

二、员工规章制度

为了提高公司各项业务水平及工作效率,特制度以下条款:

1、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迟到、不早退、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2、员工之间互相帮助,团结友爱,做到讲文明,讲礼貌,衣着合体,举止得当,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公司的利益。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办事,依法征迁,依法安置补偿。

4、认真学习《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经济技术开发局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意见及房屋拆迁时常证评估补偿指导价格等各项政策文件。

5、与被拆迁房洽谈拆迁事宜时,平等的对待人于事,与被拆迁人交朋友,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做到嘴勤、腿勤、太度和蔼,在政策范围内工作要做到被拆迁人满意为止。

6、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在工作中一定要走不可言传,决不能图省事逾越程序。

7、在日常工作中对待工作必须认真负责,服从领导安排,支持领导工作,及时向公司领导如实反映工作情况,不做私下交易,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8、在日常工作中注意自身修养,在言谈举止中处处维护人事政府的形象。

三、施工方案

为了确保拆除工程的顺利进行,我公司制度如下施工方案:

1、派我公司施工安全工作人员,工程师进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

2、根据考察结果,制定出合理的施工方案。

3、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将派安全员在甲方的指导下做好安全施工工作,断水、断电,如果周围有居民将搭建好防护栏,防止伤及行人。

4、为了确保施工的安全,进入施工现场,工作人员将在安全员的带领下安全施工,施工人员必须带安全帽。

5、根据施工要求,安排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由专业持证人员操作,保证安全操作施工。

6、施工现场未经施工安全员同意不得入内,施工机械未经许可不得擅动。

7、地上、地下如有需要加固保护的设施,我公司将配合甲方做好保护工作,带地下室的须将地下室砌筑物挖走,主动接受甲方审核。

8、所有应拆除建筑物拆除标高均以自然地坪为准,拆除后部分废土清运出场。

四、承包项目施工的优势

1、本公司人员配备齐全,管理人员、主要技术力量均具务有较高的学历及相关的专业技术水平,并制定一套完整有效的施工方案。

2、本公司具有承揽各类拆迁项目的机具设备及丰富的施工经验。

3、本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工人工资按月发放,形成了一支稳定的施工队伍。

4、本公司成立至今,承揽多项拆除业务,均按照业主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树立了良好的企业、社会形象。

五、原立新厂三万锭主体厂房拆迁工程进度

1、专业工人:60人,4台挖掘机,20天时间完成。乌鲁木齐中意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2016年8月6日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房屋征用拆迁补偿协议书

编号 : 甲方:东营金座房地产有限公司 (拆迁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被拆迁人) 甲方(拆迁人)经陈庄镇人民政府批准,在陈东村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修建商业住宅。甲方以招拍挂形式购得 地块,土地转让合同号 ,现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友好协商,就甲方征用土地范围内乙方房屋迁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房屋位置﹑结构﹑面积﹑用途

乙方房屋位于甲方所购买的地块内,为砖混结构,一层平房,建筑面积平方米。用途为 型(商业或住宅)。

二﹑补偿方式:甲方以货币补偿方式对乙方进行拆迁补偿。

1.以当地实际情况,结合被征用房屋的地段、用途、建筑面积、朝向、装修、环境、配套设施等因素,甲方补偿乙方人民币 元,(大写: ),此费用包含住宅房屋过渡费﹑房屋装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家费共四项。 2.甲方于本协议生效后五天内将该货币补偿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足额支付给乙方。 三﹑拆迁约定

(一)甲方在按照本协议如实履行货币补偿义务后,在合理期限内乙方搬迁完毕后甲方可安排拆迁事宜。在以上补偿未履行前,乙方有权拒绝搬迁;

(二)乙方搬迁并同意拆迁后,拆迁事宜由甲方自行安排进行。四﹑协议生效与解除

(一)生效: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二)解除:当出现以下事项时,乙方有权利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各项实际损失:

1.甲方未按本协议之约定按期履行货币补偿义务;五﹑违约责任

(一)如果出现甲方提供的相关政府性批文系造假或存在欺骗,或者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及时交付补偿款乙方,乙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甲方恶意拖欠不支付导致乙方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以及交通费等其它一切合理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二)乙方在甲方履行货币补偿义务后,应在合理期限内清理搬迁。逾期未搬迁,甲方视乙方放弃房屋及附着物内财产处置权;

(三)未尽事宜,双方可再行友好协商。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代理人): 乙方: 甲方盖章: 年 月 日

房屋拆迁还建协议书

甲方:户主 乙方:开发新建人

为了响应县政府有关城镇危旧房改造总体规划精神,美化城市环境,提高居民住房条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由乙方开展兴建“彭家独屋”居住小区,甲方有私房一幢,因乙方开发需要须将甲方此房屋拆迁,现就房屋拆迁还建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私有房屋为“彭银东四巷8号”,占地面积280平方米(发证206.6平方米),建筑面积240平方米(发证126.7平方米)。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齐全。

二、甲方同意将此处房屋有偿交给乙方拆除重建,所有拆迁、新建施工由乙方负责、承担。

三、乙方对甲方的具体补偿如下:

1、乙方在小区新楼房建成竣工后,补给甲方新建住房叁套,具体为二楼壹套,三楼壹套,四楼壹套,每套住房面积120平方米(每套不少于120平方米,如有超出面积乙方不计,甲方不另作补款)。

2、乙方补偿甲方新楼底层配套车库叁个,具体为28平方米车库贰个,18平方米车库壹个(每个车库不少于即定面积,如有超出面积乙方不计,甲方不另作补款),并要求在甲方原址还建房屋。

3、乙方还建甲方的住房、车库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由乙方负责办理到户交给甲方,并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其中两证登记户主姓名具体为:两套住房及配套两个车库的户主姓名为:付艳霞,另一套住房及配套车库的户主姓名为付艳芳。

4、还建新住房车库由乙方负责安装防盗门、铝合金门窗、车库大门为卷闸门,水、电、管线到户门,并由乙方承担所有费用。

四、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拆除时提前10日通知甲方搬离清场,由乙方支付甲方租房费每年3000元,共计6000元,甲方须配合乙方施工,如期搬离清场,并提交两证原件,配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在本协议所指地域拥有开发建设施工经营楼盘自主权,甲方不得妨碍乙方正常建设秩序,并给予积极配合维护。

六、乙方须在甲方搬离拆迁之日起,二年内交付甲方所补偿住房、车库,并按甲方要求办齐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住房的朝向与采光通风确保良好,房屋的建造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由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如二年内乙方不能如数交房给甲方,由乙方每年补偿乙方损失10万元。

七、乙方必须保证所开发新楼盘小区内配套设施齐全,绿化到位,道路出行畅通。

八、本协议条款由甲乙双方商订,双方签字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须按约定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将承担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第11篇:房屋拆迁责任书

房屋拆除安全施工责任书

甲方(建设单位): 代表人签字: 乙方(施工单位): 代表人签字:

为加强房屋拆除安全施工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杜绝重大事故发生,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甲方委托乙方对 房屋进行拆除,经双方协商,签订本房屋拆除安全施工责任书。

一、乙方责任

1、乙方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政策。

2、乙方应当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建立由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完善紧急救援措施,保证安全施工,做到\"组织有保证,任务有要求,工作有检查,预防有措施\"。

3、明确房屋拆除安全生产职责,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

4、施工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并配备符合规范的消防设施,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布置临时设施、机具设备、堆放建筑材料,保证出入口及场内通畅、整洁。

5、拆除旧房前,应先截断电源、关闭天然气,拆除楼房应当搭设防护架、设立防护网,施工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安全帽、挂设保险绳,应有效的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噪声和震动,按有关规定运输建筑材料、处置建筑渣土和各种废物。

6、乙方在房屋拆除施工时不得有下列行为:高空抛撒废料;将有毒有害废物作土方回填;泥浆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河道;无符合规定装置而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在应拆除建筑物内办公、生活或非作业性滞留;其它应当禁止的行为。

7、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存在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经费保障、完工日期等整改计划,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按规定的时间上交安全检查整改情况书面材料,并向甲方报送整改情况。

8、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完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若发生安全事故,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救援,最大限度杜绝人员伤亡,及时上报事故情况,不得拖延或瞒报事故。安全事故发生后,要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按照责任及相关规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9、乙方如违反以上所述内容,发生任何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均与甲方无关。

二、甲方责任

1、及时传达和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要求,督促乙方安全施工工作的落实。

2、对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范的,及时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3、如发生安全事故,除及时报警外,务必在第一时间内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不得拖延或瞒报事故。同时保护好现场,维护秩序,组织力量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三、为确保房屋拆除施工的安全顺利进行,乙方向甲方交纳安全生产保证金 元。当安全事故发生时,甲方负责督促乙方及时处理。如乙方未及时处理的,甲方可自行处置,其所需经费从安全生产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可通过其它合法途径向乙方追偿。房屋拆除施工完毕,没有发生安全事故,甲方应退还乙方安全生产保证金。

四、其它约定:

1、

2、

3、

五、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甲方存一份,乙方存一份,交房屋拆除安全施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第12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建设批准文件及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该条是对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原则规定,在拆迁实践中,究竟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哪些“国家规定的建设批准文件”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建设部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样式说明中仅仅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划批准文件等,但就是该文件的规定在实践中也没有得到贯彻执行,许多建设单位尚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建设规划批准文件,就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既没有审查建设单位的有关建设批准文件也没有审查建设单位的资信情况就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造成拆迁开始后有关建设工程因没有批准文件而被责令停工等,也造成拆迁工作不能顺利进行,造成拆迁安置和补偿用房因资金问题不能及时建成交付使用,影响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新拆迁条例总结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就核发拆迁许可证应当由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批准文件及建设单位的资信情况作了明确规定,依照即将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证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建设单位的资信状况,只要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拆迁补偿和安置资金已经到位的证明即可,拆迁补偿和安置依照新拆迁条例的规定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拆迁调换补偿两种方式,只要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了拆迁补偿和安置资金到位的证明,基本上可以证明建设单位已经将拆迁安置和补偿的资金准备齐备,不会发生在拆迁过程中因资金到位而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情况发生。

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因此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必须的,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就不能进行项目建设,而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必须在国家计划部门办理立项批准文件,因此取得了立项批准文件,才能申请规划批准。我国城市建设必须利用国有土地进行,进行城市建设需要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先征用为国有后才能进行,因此建设单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能够证明建设单位进行建设需要拆迁已经基本上是合法的,有上述建设批准文件,可以证明建设单位申请拆迁的项目已经取得了合法的批准。

只要建设单位符合上述规定,经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就可以发给建设单位房屋拆迁许可证,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管理下,进行拆迁工作。中孚律师事务所张翔律师

第13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

作规程》的通知

建住房[2003]25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

第四条 行政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八)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 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具体标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二)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组织当事人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四)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五)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行政裁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况。

中止裁决的因素消除后,恢复裁决。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受理裁决申请后,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二)发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裁决当事人的;

(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15天之内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未表示参加裁决或放弃参加裁决的;

(四)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的。

第十四条 行政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裁决,应当出具裁决书。

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三)裁决的依据、理由;

(四)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五)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

(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

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第十五条 裁决书应当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第十九条 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第二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第二十二条 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第二十三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行政强制拆迁执行人员违反本规程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警告;造成错案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错案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申请行政裁决的,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14篇:房屋拆迁申请

房屋拆迁申请

丹水镇政府:

负责同志:

中铁十七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我叫王建敏,住河南省西峡县丹水镇卓沟村廖庄组,全家6口人。

2013年8月份宁西二线从我组经过,红线居我家只有15米。建桥墩时放炮,将房屋震漏多处,墙体不同程度损坏,已构成危房,无法长久居住,加上距离过近,严重的影响到全家人的生活和身心健康,望领导实地查看,已解我后顾之忧,给我全家人一个安静的生活环境,特写此申请书希领导予以审批为盼。

申请人:王建敏

2015.8.23

房屋拆迁安置申请

丹水镇政府:

负责同志:

中铁十七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我叫封建坤,住河南省西峡县丹水镇卓沟村廖庄组,全家4口人。2013年8月份宁西二线从我组经过,红线居我家只有23米。隔墙邻居房屋已经征迁安置。现就我独自一户,我已60多岁,不会开三轮,仅靠一把拉车艰难度日,道路不畅,给生产生活带来不便,故建桥墩和桥时打井放炮,将房屋震漏多处,厢房墙体裂缝,杠子顶着,已成险房无法居住,铁路距离过近,严重的影响到我家人生产生活和身心健康,望领导在百忙之中抽空实地考察,给我家人一个安静的生活环境,希予以审批为盼。

申请人:封建坤

2015.8.25

第15篇:房屋拆迁协议书

房屋拆迁协议书

拆 迁 人: 施工单位: 被拆迁人:

乡宁县南循环十字岭—梵王寺公路建设项目是县委、县政府三干会确定的2010年重点工程项目之一,为了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按期完成拆迁任务,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施工企业协议如下:

一、拆迁时间:

从2010年月日——2010年月日。

二、安全拆迁:

被拆迁人将拆迁范围以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公用设施,在规定期内拆除,拆迁企业必需在安全条例下进行施工,房屋拆迁中发生的一切事故由施工企业自负。同时将建筑垃圾必需清运到指定地点,对乱倒垃圾者一经发现,将给予重罚,罚款在拆迁费中扣除。保证拆除质量,安时安全交工。

三、拆迁范围:

根据指挥部测绘丈量组拆迁建筑面积平面图,被拆迁面积共计________m²,同时包括围墙等附属物.

四、拆迁验收:

被拆迁单位在拆除完毕后,必需经过拆迁人验收签字后给予付款,拆迁企业凭验收单领取拆除费,否则不予付款。

五、费用标准

根据《乡宁县城区改造房屋拆迁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拆迁人应付给拆迁工队,拆除费__________元。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三方各执一份,存档备查一份。本协议自三方签定之日起生效。

拆迁人 :(签字)

施工单位:

(签字) 被拆迁人:

(签字)

二〇一〇年月日

第16篇:房屋拆迁标准

2010年国家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标准相关法律规定

2013-07-31 13:43搜房网综合整理 评论 收藏打印字号:T|T

[摘要]2010年国家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标准相关法律规定。

2010年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二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拆迁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

第十三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参照相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格,协商确定货币补偿金额;也可以共同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评估费由拆迁人支付。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日期、搬迁日期、搬迁补助费和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还应当规定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结构、结算差价,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

第十四条 拆迁依法应予拆除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违法建筑的认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房地产估价的有关规定,做到独立、客观、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 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评估机构应当予以说明。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可以要求原评估机构复估,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另行委托评估费由异议方承担。

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按照下列方式补偿、安置:

(一)承租人租住直管公有住房,且符合有关租住廉租住房条件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调换后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

(二)租住本单位自管公有住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补偿金额的80%支付给承租人、20%支付给被拆迁人,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拆迁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私有住房,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迁人以重置价提供相同地段、相同用途和同等面积的住房供被拆迁人优先购买的,可以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

第十九条 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

拆迁人以期房进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布局、设施等应当方便使用,符合设计规范标准,并依法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产权调换房屋设计文件经批准后,拆迁人未征得被拆迁人书面同意,分割房屋,改变房屋布局、设施等侵害被拆迁人利益的,按照商品房销售有关规定处理。

前款规定事项应当在拆迁补偿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拆迁无人主张、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等产权不明的房屋,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拆迁房屋所发生的搬运、误工等搬迁补助费,具体数额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过渡期内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费的标准由房屋所在地的市

、县人民政府按照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确定和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房屋拆迁的过渡期限,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过渡期间,从批准公布的拆迁截止日期起计算,不得少于安置用房的施工合理工期。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实际过渡期,从搬迁之日起计算至回迁之日止。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的,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对周转房的使用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在产权调换期间因停产、停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拆迁当事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被拆迁人应当将房屋产权证交由拆迁人办理房地产权属注销登记手续

第17篇:房屋拆迁调解书

白银市平川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调解书

白银市平川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由牵头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单位(拆迁人),法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多次协商,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严重影响该片区的建设,拆迁人拟申请区拆迁办依法裁决,区拆迁办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之规定,会同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拆迁协调部门共同再次协调,结果如下:

一、被拆迁人信息及房屋设施情况

1、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人口

2、住房结构 1)面积;附属房结构面积

2)面积;附属房结构面积

二、拆迁人拟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1、主房置换:

2、附属房货币补偿:

3、过渡方式:

三、评估结果

经甘肃宏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评估被拆迁人的房屋设施补偿价值为元。

四、被拆迁人要求

1、

2、

五、经协调达成的一致意见

1、

2、

拆迁人(签字):被拆迁人(代表签字):区拆迁办调节员(签字):拆迁工作组成员(签字):地点:时间:

第18篇:房屋拆迁手续

1、房屋拆迁许可证

⑪办事程序:申请→审核→受理→发证

⑫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05号第二章七条。

⑬申报材料:

①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③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④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⑤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⑥拆迁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⑭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⑮收费标准:住宅按拆迁补偿安置费0.2%;非住宅按拆迁补偿安置费0.4%。 ⑯收费依据:川价费[2001]157号

2、房屋拆迁资格证

⑪办事程序:申请→审核→受理→发证

⑫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号第四条

⑬申报材料:

①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②法人代表履历表;

③法人代表任命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④银行资金证明;

⑤拆迁工作人员培训考核资料及身份证复印件;

⑥办公场地产权证或使用证证明材料复印件;

⑦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申报审批表一式二份。

⑭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⑮收费标准:不收费

⑯收费依据:无

备注:申请办证材料须齐全、真实、符合法形式

3、办理房屋拆迁延期:房屋期限届满仍未完成拆迁任务的拆迁单位,在向区房管局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发放延期公告并在《拆迁许可证》上注明延期时间。备注:须在房屋拆迁期满15天前提出

4、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事宜: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经协商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拆迁当事人一方拒绝商谈补偿安置事宜,当事人要求裁决的,应当提出书面裁决申请,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⑪拆迁人申请裁决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裁决申请书;

②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③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房屋拆迁公告;

④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 权委托书;

⑤被拆迁房屋权属情况材料;

⑥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承租人的情况材料;

⑦安置房屋情况材料;属于过渡安置的,还应提交周转房屋情况材料;

⑧房屋评估报告;

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补偿安置事宜协商的2次以上谈话记录;一方拒绝协商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⑩裁决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⑫被拆迁人申请裁决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裁决申请书

②房屋所有权证(包括房屋共有权证)或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凭证; ③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身份证明文件。

第19篇:房屋拆迁注意事项

房屋拆迁注意事项一

熟知拆迁办法办公现场“八公开”内容,充分了解拆迁政策,维护合法权益。

“八公开”内容如下:工程名称、拆迁许可证、拆迁评估从业人员、拆迁评估政策、补偿标准、从业人员文明用语、拆迁工作程序、监督投诉电话。

房屋拆迁注意事项二

拆迁、评估人员须佩证上岗,对未佩带证件或佩带证件与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评估单位,拆迁地址、有效期限不符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与其商谈拆迁补偿安置事宜。

房屋拆迁注意事项三

明确评估报告内容,细致核查附属物项目,防止丢项、漏项评估。被拆迁人应配合拆迁评估,被拆迁不配合评估的,评估机构也可以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必须送达给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拆迁注意事项四

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解决办法

拆迁当事人经协商达未成拆迁协议或者拆迁当事人一方拒绝商谈拆迁补偿事宜,在规定时间内拆迁当事人可申请行政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政府部门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如果拆迁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房屋拆迁注意事项五

裁决听证

申请拆迁纠纷裁决,所在拆迁工程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总拆迁户数40%以上的,将进行是否受理拆迁裁决申请的听证。

在听证会举行的3个工作日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除将听证会的举行时间、地点书面通知拆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听证会上,将有5至10位具有社会公信度的人士作为听证人参加。如果拆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不参加听证或在听证过程中擅自退出听证会的,视为放弃陈述或申辩的权利,但不影响拆迁裁决的受理。

房屋拆迁注意事项六

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提交的相关资料,裁决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被拆迁房屋的全书证明,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裁决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20篇:房屋拆迁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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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知识

1、拆迁人?

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2、被拆迁人?

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3、拆迁的方式有几种?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具备自行拆迁资质),也可以委托拆迁。

4、建设单位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拆迁范围内的暂停事项?

(1) 取得立项批准文件。(2)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申请拆迁范围内的暂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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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拆迁停办公示有哪些事项?

停办包括下列事项:(1)新建、改建、扩建房屋。(2)房屋租赁。(3)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6、拆迁公告包括哪些内容?

(1) 拆迁许可证文号。(2)拆迁人。(3)工程名称。(4)拆迁范围。(5)搬迁期限。

7、什么情况给予提前搬家奖励费?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

8、提前搬家奖励费多少?

按提前搬家的日期计算,每户500元至5000元。

9、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应给谁?

给予被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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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多少?

根据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按每建筑平米500元

至1500元一次性给予。

11、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是否有补助?

属于出租非住宅房屋,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按双方协议约定给予补偿,没有约定由被拆迁人参照前款,对承租人适当补偿。

12、搬迁补助费多少?

按搬迁正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米20元(自行搬迁)。

13、被拆迁房屋面积的认定?

建筑面积按房产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未核发房产证标明的依据相关建房审批手续核准的建筑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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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拆除违章建筑,超期的临时建筑是否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超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面积的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

15、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是否可以拆迁?

经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并提存公证后,先行拆迁。

16、拆迁规定所认定户的时限?

以 2001年11月1日为准。

17、被拆迁人住房确有困难的(不到30平方米)怎么补偿?

按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每户30平方米计算,给予补偿。

18、拆迁货币补偿怎么确定的?

由评估公司,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通过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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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什么情况提出拆迁行政裁决?

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双方经协商未达成拆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提出裁决申请。

20、行政裁决被申请人不参加调查询问是否可以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被申请人经通知,不参加调查询问或未经许可退出调查询问,可以作出行政裁决。

21、行政裁决中的证据由谁提供?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22、受理行政裁决后拆迁双方是否还可以签定《拆迁协议》?

经裁决部门调解或当事人自行和解签定《拆迁协议》,是符合规定的。

23、行政裁决书的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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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24、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多少天?

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25、在什么情况下举行听证?

(1)达成拆迁协议的户数不到该拆迁工程总户数的40%,在受理裁决前,要进行听证。

(2)在作出行政裁决后,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要进行听证。

26、作出行政裁决后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接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3个月内向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15条第2款规定,诉讼期间,依法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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