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书

2020-08-06 来源:申请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任志华,男,19岁,身份证号码:520181199302204110,住贵州省清镇市麦格苗族布依族乡麦格村马安山组。

被申请人:樊焕军,男,29岁,身份证号码:5225028110119265,住贵州省清镇市卫城镇新桥村桐林组。

复核请求

依法撤销清公交字【2010】第101126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1月26日14时50分,申请人驾驶摩托车从清镇往麦格方向行驶,行至清镇麦格高检路段时,因对向行驶的樊焕军驾驶贵ABS615小型轿车占道行驶,与申请人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申请人与申请人车上人员周训坤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由清镇市交警支队清公交字【2010】第101126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负同等责任、樊焕军负同等责任。申请人该认定书划分责任错误,理由如下。

一、樊焕军的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樊焕军应负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的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申请人无证驾车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45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主要有以下三个标准:

(一)事故当事人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应有才事故责任。

(二)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对事故发生原因力的大小。原因力是指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共同原因中,每一个原因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或者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

(三)当事人过错的程度。在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根据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

违章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但并不是所有违章都能引发交通事故。无证驾车是一种严重违章行为,但并不意味着只要无证驾车,就一定发生交通事故,有驾驶证不一定就不发生交通事故,无证驾驶本身不是事故发生的必然因素。在分析事故原因时,应先将有无驾驶证暂时搁置一边,强调不管是有证还是无证,都应遵守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谁有违章行为,且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谁就应承担事故责任。无证驾车者除“无证”外,在驾车过程中如果没有其他违章行为,就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如果有违章行为,应根据其行为与事故之间因果关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如果该违章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就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申请人认为本起事故的过错完全在于被申请人占道行驶,是具有严重的过错,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完全没有过错,不应当认定为同等要责任。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本着事实求是,依法公正的执法理念,依法撤消清镇市交警支队清公交字

【2010】第101126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此致

贵阳市公安局交警队

申请人:

二0一0年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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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xxxxxxxxxxxxxxx.现住址:xxxxxxxxxx

申请人认为xxx公安局第三分局巡防大队2014年4月9日作出的公安认字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责任认定不公正,认定事实不清,因果关系不明确,特向上级部门提出复核申请,请求上级部门依法查清事实,撤销原事故认定书,并作出公正的责任认定。 事实与理由:

对方当事人驾驶的四轮观光车栽着人员,在道路行驶中,由于在没有预警的条件下转弯,才导致事故的发生,申请人所栽人员有一个一岁半的孩子,由于孩子太小不能独立坐车,才有一个大人怀抱同乘,合乎情理。申请人所栽人员数与此交通事故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在事故发生后,对方当事人破坏现场,把肇事车辆移走,没有妥善安置受伤人员,妄图与此事故摆脱关系。申请人认为周口市公安局第三分局巡防大队因果关系不分,划分责任错误,作出的认定书不公正,申请人在此交通事故中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此致

Xxx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xxx

2014年4月11号

推荐第3篇:复核申请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

1、撤销佛公顺交认字(2009)第A0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认定由梁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对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的速度进行说明。

首先,不能排除梁某某超速行驶的可能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指出事故发生时梁某某的驾驶速度,因而不能排除其超速驾驶的可能性。如果梁某某超速驾驶,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本次责任的划分就肯定是有问题的。

其次,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在经过没有红绿灯的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慢行,避让行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即在经过事发地时,梁某某应当减速慢行,在确定安全的情况下方可通过。

事故发生时小汽车撞击的是自行车侧面并非迎面撞击,因而撞击时的相对速度就是小汽车本身的行驶速度。依据事故现场来看,当时撞击的力量非常大,小汽车撞到自行车后巨大的力量将王某某掀起,使其身体撞上前挡风玻璃后弹开

3、4米之远,足以证明当时小汽车 1

本身的速度就相当快,并没有减速。

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交警部门未说明事故发生时梁某某是否采取了减速措施,在撞击发生前是否有采取刹车措施,撞击时机动车的速度是多少。

二、从事故发生时的情况看,梁某某存在重大过错。

事故发生时,王某某驾驶自行车是由小汽车车行方向的右侧往左侧通过路口,并行至路中央附近。梁某某驾驶小汽车可以也应当来得及观察路面情况,避免事故的发生。

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考虑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天下大雨,天气恶劣,能见度低。梁某某作为驾驶员应当知晓在这样的天气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必须减速慢行以确保安全。交警部门在认定责任时应当考虑天气因素对驾驶者的影响。

四、交警部门未对梁某某进行酒精测试。

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交警部门说明当时是否对梁某某进行过酒精测试以及测试的结果,因此不能排除梁某某酒后驾驶的可能性。

五、该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反了以人为本的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一个立足点就是“以人为本”,在没有明显证据证明非机动一方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由机动车一方负全责。机动车经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避让,这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常识,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死者王某某驾驶自行车已行至人

行横道中间,梁某某如果驾驶时集中精神不可能不发现死者。如果不是梁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疏忽大意且速度太快,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至少不会造成王某某死亡的重大伤亡后果!因而将王某某过人行横道未推行自行车的行为与梁某某的行为作为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平等原因,进而认定梁某某、王某某各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是错误的,也是不公平的。

我们家属认为,由于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推卸了梁某某的责任,不但使其逃脱法律的制裁,也将使家属在承受巨大精神痛苦的同时再次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因为如果认定梁某某不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则相应的就不能认定其可能触犯交通肇事罪,同时对死者家属的赔偿责任也大大减轻。这不但是对死者家属的不公平,也是对死者的极大不公平!

综上,佛公顺交认字(2009)第A0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认定划分不当,望贵局对此复核并重新作出认定。

此致

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年月日

推荐第4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申请书范本(定稿)

2016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申请书范本

_________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__________,男,______族,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人,住___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系__________牌电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男,______族,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人,住______,系______轿车驾驶人,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申请事项:申请人______因对______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______公交认定[______]第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

1、______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2、______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不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______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依法申请复核。

事实及理由: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驾驶______牌电动车,由______往______方向行驶,______时______分,行至______,当时申请人______已经打了左转向灯,可由于被申请人______系醉酒驾驶______号轿车,且车速较快而与申请人驾驶的______牌电动车相撞,造成申请人______、乘车人______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这个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被申请人______违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所致,已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故被申请人______应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而______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却作出双方承担同等责任的认定,这有违法律规定。为此,申请人特书面向______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核,望予以支持申请人的复核请求为谢!

特此申请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

1、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_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______公交认字[______]第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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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

家庭地址:

身份证号:联系手机:

复核请求:

请求依法撤消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此致

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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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申请复核

一、在交警队、车辆管理所、事故处理单位设值日警官,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办信访事项。

二、在采取临时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的路段和分流路口,设立指路标志,告知群众限制的原因、时间和绕行路线。

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询案件侦办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向受害人及其亲属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四、对出具机动车合法有效证明、凭证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考试合格的,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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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车辆管理所及有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设立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在有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设立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窗口,群众可以就近接受交通违法处理或者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六、对机动车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未换领、机动车驾驶人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向社会公告,提醒机动车所有人或机动车驾驶人及时办理。

七、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机动车号牌号码,由2个号码选1个增加为5个号码选1个。

八、机动车报废后,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按规定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九、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不能按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换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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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在机动车驾驶证副页打印下一次换领驾驶证或者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时间等提示语。

十一、交通事故立案后,当事人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时,可以请委托的律师到场。律师可以查阅、复制、摘录交通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十二、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和计划单列市,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多国语言考试题库。

十三、允许具备条件的汽车销售商、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代办机动车牌证。

十四、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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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省、自治区选择1至2个地市,商财政、银行等部门,试行在地市范围内跨县(区)就近向银行缴纳交通违法罚款。

十六、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试行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声讯电话或者设在车辆管理所的计算机等方式自助预约考试。

以上服务措施,一至十项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十一至十六项从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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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7篇:复核申请书

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王韶,男,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官渡镇下陂村湖洋围20号,身份证号:440221981113323X 被申请人:翁源县交警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翁公交认字[2015]第0036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申请人对本次事故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次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1月2日18时09分许,王喜养驾驶粤FJJ582号牌摩托车搭乘钟香花,途经翁源县龙仙镇三华村涂志伟美术馆路段时,碰撞在林友青驾驶因车辆故障停放在路边的无号牌拖拉机车尾装载的树木上,致王喜养和钟香花连人带车飞身跃过拖拉机车头跌落于道路中间,当时失去行为能力,受伤严重程度未明。事故发生后,林友青在离王喜养受伤处大概十米外的公路中间放至四五根树木,当时天色昏暗,正是这几根树木,导致二次意外的发生。大约15分钟后,王韶驾驶粤AU381Z号牌小轿车从龙仙往官渡方向正常行驶,当发现路边停放的拖拉机时,急打方向盘以避免撞上,却被路中间堆放的树木导致车辆失控,可能与当时已经受伤失去行为能力的王喜养发生接触。

一、认定书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之规定认定申请人应负事故责任是错误的。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该规定是倡导性规范,《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等法律均无违反了该倡导性规范应负的法律责任或处罚条款。该规范只能对条款有争议时作为解释的参照依据,不能作为处罚或判定责任的依据。如果该条款能作为处罚或判定责任的依据,则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百分之百地均负有责任,除非机动车静止不动,被动地被撞击。

2、本事故中申请人车辆性能正常、车循规蹈矩行驶在道路上,林友青的拖拉机未有任何灯光信号装置,车箱左右两侧及后部未有车身反光标识,更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地停在机动道一侧,当时天色已晚,能见度较低,当申请人在视线范围内发现其车辆违规停放时,正常反应是急打方向盘以避让,未料到前方道路中间堆放的几根树木让车子失控,可能无可避免的与早已受伤躺在路中间的王喜养有所接触,但申请人一系列操作均是一般驾驶员遇到突发情况的正常反应,无任何违反车辆操作规范的行为,故认定书认为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之规定无事实依据,更不应以此为依据认定申请人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二、林友青的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导致了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其应为此次事故负上主要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林友青无证驾驶无牌不合格拖拉机在道路上发生故障,不但把车停在机动车道一旁,并且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警告标志,造成王喜养第一次意外事故受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在第一次事故发生后,林友青亦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警告标志,而只是在离伤者大约十米远处放置几根树木,也许他的本意是想提醒后面的车,但他却忽略了当时天色昏暗,那些树木并未如愿阻止事故发生,相反正是由于他的疏忽大意,导致了二次事故的发生。由此可见,林友青的一系列违法行为,才是导致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他应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三、王喜养无证驾驶应该为该次事故负次要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王喜养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证仍然搭载他人行驶于道路上,发生事故时,王喜养和钟香花连人带车都飞过拖拉机车头跌落于道路中间,可以推测其当时车速应是十分快的。王喜养明知违反交通规则极有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仍然任意为之,放任悲剧后果的发生,他应该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负上责任。

四、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喜养现时的伤势与申请人的驾驶行为有因果关系。

在第一次事故发生时,王喜养从摩托车撞向拖拉机后飞身跌落道路中间,其当时已经受伤并失去行为能力,那么,王喜养现时的伤势,极有可能是在第一次事故已经造成。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并无相关证据证明王喜养的伤势是由于申请人的驾驶行为造成,所以由此认定申请人负主要责任是不成立的。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道路上遵章行驶,无任何违反交通规则、交通标示之行为,亦无任何证据显示申请人的哪一个操作行为属不安全、不文明行为,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应属无过错,事故属林友青和王喜养严重违反交通规则导致。本次事故无证据证实申请人存在违章行为,申请人对事故发生应当无责任。 即使申请人违反操作规范不安全文明驾驶存在,其违反交通规则的严重性亦远不能比林友青和王喜养忽视安全无证擅自驾驶进入城市道路且违反交通规则的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本案情节轻重明显悬殊,认定书认定主次责任明显不公,请求贵支队秉公办事,重新进行事故责任认定,以教育公民遵守交通规则,保障交通安全。 此致

韶关市公安交警支队

申请人:

2015年11月24日

推荐第8篇:复核申请书

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 AAA,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漳州市龙文区ZZZZZZ,身份证号:35062119 。

被申请人:BBB,男,1955年1月7日出生,务农,住长泰县武安镇ZZZZ号,身份证号:350625191 。

申请人因对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泰交认【2015】第CCC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做的事故认定不服,现特提出申请,请求上级交警部门依法撤销该认定,查清事实后,重新划分事故责任,依法认定由被申请人承担事故责任。

事实与理由

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事故的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通过长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图和现场照片均可以证实:

一、在事故发生前,申请人驾驶的轮胎式转载机已经进入本人按交通规则应行的车道。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进出道路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法定情形已经消失,申请人不可能再从自己按交通规则应行的车道退回到道路的左侧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二、从申请人驾驶的轮胎式转载机与被申请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的部位可知,被申请人未未靠道路右边行驶,并且在与申请人会车时没有注意安全造成两车相撞,被申请人未按交通规则行驶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因此,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以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进出道路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认定申请人负责事故的全部责任是错误的。

请上级交警部门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依法撤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V交认字【2015】第CCC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事故责任。

此致

HHH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2015年10月30日

推荐第9篇:复核申请书

复核申请书

汕头市交警支队政工科:

2011年9月6日,我家属陈敬样,男15岁,乘坐粤DJ0205面包车,沿华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黄河路口,被一辆冲红灯胡业生驾驶的粤DG3135的小车车头撞向王继东驾驶的粤DJ0205面包车左侧前门,造成我家属陈敬样腿部严重受伤,汽车损坏。事故发生后我方马上报警龙湖大队查办,后陈敬样送汕大附二医院抢救治疗。发生是9月6号至今达一个月出,因龙湖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对该事故拖延、超期不对事故采取认真调查、取证导至事故无法给我们定出责任,在我方强烈要求下,才于10月9日发给我方事故证明书。

由于对方闯红灯的违法行为导至我家属受伤入院,我们一个外地打工者到处东拼西借凑的两万多元医治,现无钱看病生活非常困难。因为是龙湖大队事故中队的不作为行为。我方要求交警支队给我们对该宗事故进行复核申请,还我们受伤家属一个公道,如不受理我方将向上级机关继续追究龙湖事故中队的行政不作为行为。望支队领导给于我们帮助解决。

宋东辉

2011-10-12

推荐第10篇:东北农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书

背景材料二

关于东北农业大学学生感染布病赔偿责任解决方案

法律论证意见

受黑龙江省教育厅及东北农业大学委托,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王歌雅教授、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院长王跃先教授、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所长王元庆研究员、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张铁薇教授、哈尔滨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苗正达教授、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秦亚东教授、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院长王福友教授组成法律论证组,由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王歌雅教授任法律论证组组长。

2011年6月16日下午,在法律论证组组长王歌雅教授的主持下,全体法律论证组成员就东北农业大学学生感染布病赔偿责任的相关事宜进行了法律论证,并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一、法律论证组调查的事实

2011年3月14日,东北农业大学动物医学学院医硕0701班(本硕连读七年,该班现为大学本科四年级)1名学生,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总医院检测出布鲁氏菌血清学为阳性,确诊感染布病。自首例病例确诊后,动物医学学院医硕0701班6名学生、动医1001班1名学生,应用技术学院畜禽生产教育0801班16名学生、0901班2名学生,动物科学技术学院动科0802班1名学生,又相继被检测出布鲁氏菌血清学为阳性,确诊感染布病。

东北农业大学发现学生染病后,立即将学生送往我省布病专门医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总医院进行救治,并对参加过相关实验的学生进行一一检测,最后确认27名学生感染此病。学校高度关注此事,

1 将所有染病学生均送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总医院治疗,现染病学生总体症状明显减轻,阳性体症(发烧症状等)基本消失,物理学检查及生化检查未见异常,将陆续结束预定三个疗程的治疗。东北农业大学对学生的染病发现及时,组织救治主动积极,采取措施稳妥得力,救治效果良好。

二、关于事件性质及责任认定的问题

东北农业大学与其感染布病的学生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学生的布病感染也非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而是东北农业大学动医学院在组织学生实验教学的过程中发生的,所以,不应将学生的布病感染认定为工伤。

东北农业大学动医学院在组织学生实验教学的过程中,没有遵循相应的实验操作规程,造成学生感染布病,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民事侵权赔偿案件。

东北农业大学动医学院在组织学生实验教学的过程中,由于相关工作人员没有严格遵守相应的实验操作规程,因而导致27名学生在实验过程中感染布病。根据《侵权责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东北农业大学因过错致他人人身损害,应对该损害后果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

从对染病学生的治疗过程上看,东北农业大学的赔偿责任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医疗终结前以实际发生的赔偿责任,此责任具有确定性;二是医疗终结后可能发生的其他赔偿责任,此责任的发生仅具有可能性,因而是不确定的。分述如下:

(一)医疗终结前发生的确定的损害

2 1.具体赔偿范围: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相关费用。

2.法律依据: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一款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3.对上述赔偿责任,东北农业大学若已经实际支付,就不应再行支付;若没有支付或支付数额不足,应足额支付。

(二)医疗终结后的尚未确定的损害

本法律论证组建议:待医疗终结后,如果学生要求东北农业大学支付伤残赔偿金的,应当由学校、家长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司法医学鉴定机构对染病学生的治疗结果进行司法医学鉴定,再根据司法鉴定结果确定赔偿责任。

1.如果医学司法鉴定结论为伤残的,东北农业大学应按伤残等级赔偿标准予以赔偿。

(1)赔偿标准(由于染病学生均为在校学生,故均按城镇居民即最高标准赔偿)如下:

黑龙江201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856.5元,,不同等级残疾所得赔偿金分别为:

13856.5×20年×100%=277,130元(一级残) 13856.5×20年×90%=249,419元(二级残) 13856.5×20年×80%=221,704元(三级残) 13856.5×20年×70%=193,991元(四级残)

3 13856.5×20年×60%=166,278元(五级残) 13856.5×20年×50%=138,565元(六级残) 13856.5×20年×40%=110,852元(七级残) 13856.5×20年×30%=83,139元(八级残) 13856.5×20年×20%=55,426元(九级残) 13856.5×20年×10%=27,713元(十级残) (2)法律依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5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如果医疗终结后,司法鉴定结论为不构成伤残的,则东北农业大学不需要承担伤残的损害赔偿责任。

3.如果以后出现复发或转入慢性期、残疾、不育不孕情况,学生可另行求偿。

(1)赔偿标准:如果复发或转入慢性期,东北农业大学应当负责继续治疗,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由东北农业大学承担,如治疗不愈,可根据造成的相关残疾等级依法进行一次性赔偿;如果残疾、不育不孕,可根据造成的相关残疾等级依法进行一次性赔偿。

(2)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

4 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三)精神损害

由于受害人受到的是人身权益的侵害,可能会要求侵权人承担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人身权益受到侵害,二是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本案中,学生的健康权受到侵害,目前未造成严重后果,未来是否造成严重后果还不确定。但出于对学生的人文关怀,学校适当考虑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

1.赔偿标准:一般黑龙江省司法实践掌握的标准为: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法院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不给或酌情在2000元以下给付;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按一个伤残等级给付2000元为准。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

(四)受害学生对损失扩大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人只承担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合理费用的赔偿,对于因受害方原因而扩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的责任。如果医生确定受害人已经痊愈并终结医疗,受害学生在接到医院下达的出院通知单后仍拒绝出院的,此后继续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受害方自行承担。

第11篇: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申请书

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申请书

太原市建筑节能管理中心:

我单位XXXXXXXXX工程项目;由于考虑外立面整体效果的原因将原图的窗框材料变更,将原设计塑料窗改为铝合金窗,现按建筑节能设计变更的有关规定重新备案。

申请单位:XXXXXXXX公司

XXXXXXXX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XXXX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月X日

第12篇: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xx,男,19x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xx

被申请人xx,男,19x年3月26日出生,住xxx

复核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xx市交通警察支队x县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XX』第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XX年年10 月18日18时在220国道x县xx园饭店门口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全在庄景雷,庄景雷存在以下违法之处:

1、xx无证驾驶 。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xx无牌驾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3、xxx侵犯xx的路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4、xx事逃逸应承担全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xx按照规定路线行使,没有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公安部出台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 第十四条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

总之,xx市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XX』第0025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错误,特申请复核,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xxx

第13篇: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林xx 男 46岁 浙江xx人

家庭地址:xx县xx镇平西路xx号

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 联系手机: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陈 男21岁 浙江xx人、

家庭住址:xx县xx镇xx村154号

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消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公交认字[2010]第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月17日1时许,申请人驾驶浙xxxxxx号大型卧铺车,从福建省石狮开往xxx方向,途径104国道线xx县xx镇xxxxx路段,在车辆临近被申请人大约2米距离时遇被申请人突然自左向右横穿公路,造成采取无法避及无法预见事故的紧急措施后,仍以致被申请人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申请人认为:2010年1月17日1时许,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在于被申请人突然加速横穿公路的行为,被申请人它的违法之处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上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很显然,本次事故是被申请人在有意识地在横穿公路时,是在车辆临近行人距离约2米时突然加速横穿公路而导致申请人采取措施来不及,车头碰撞到被申请人而发生的事故。而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是发生本起事故的主要引起的原因。

(2).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过错,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应当避让”。的规定,因为这条规定是在车辆车辆可控制的安全区行驶的情况下适用,而并不适用行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的行为。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这是任何人是无法预见的,也是无法避让和无法克服的,并不是申请人思想麻痹而导致的,所以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申请人套上这一条法律是错误的。

(3).申请人没有超速行驶,是在规定的正常的行驶速度,当时发生事故准确时间是2010年1月17日1:05:07,这是当时车辆上gps卫星定位系统测出的,当时行驶速度是65.95公里/小时。(附:提供原始当时在xxxx集团信息中心测试的卫星定位数据库资料作为证据)。申请人并没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而事实上车辆正常行驶即速度在65.95公里/小时,车辆可控制非安全区内应大于2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的标准推算:车辆以8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时,停车距离(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约为56米,车辆以6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时,停车距离(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约为42米,而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2米突然横穿公路,根据计算行驶速度65.95公里/小时,(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应是45米,显然是无法躲避和采取任何措施能避免的。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申请人认为本起事故的过错完全在于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公路,是具有严重的过错,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完全没有过错,不应当认定为主要责任。这是完全颠倒黑白的事故认定,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本着事实求是,依法公正的执法理念,依法撤消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公交认字[2010]第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此致

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林xx

附证据:卫星定位数据表2张。

第14篇: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男,身份证号:********** 申请事项:请求撤消前公交认字(2015)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依法重新认定。

事实和理由

2015年11月30日,申请人收到前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前公交认字(2015)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该份认定书认定申请人驾驶蒙*****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吉****号陕西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与###驾驶的吉*****号长安牌小型轿车相撞,致辆车损坏,###死亡,事故发生后申请人驾车逃逸,并认定申请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现申请人对该认定书不服,特申请复核,理由如下:

一、前公交认字(2015)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交通事故的认定考虑双方车辆的实际情况

申请人驾驶的是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车身较长且车上装载几十吨的物品,死者###驾驶的是小型轿车,车身轻且低,无论是从整车的长度、体积还是重量上,均远远低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又因其撞击的部位是申请人驾驶车辆的尾部,因此申请人完全有可能对事故发生毫不知情。

2、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追尾”一事毫不提及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但###驾驶车辆在后,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仍未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造成事故发生,在申请人驾驶的车辆不存在任何违法违章行为的情况下,###应负全部责任,申请人无需对其死亡结果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申请人对事故发生确实知情,也没有必要逃逸,但事故认定书对###驾驶车辆前部撞击申请人驾驶车辆的后部这一“追尾”情节丝毫未提,也未在划分责任时予以考虑。

3、###超速驾驶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路段为203国道,而203国道作为我国一级公路限速规定为80Km/h,本次事故中双方同向行驶,###具有明显的超速行为才导致后车追尾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致其自身死亡的后果。但是在本次交通事故认定中,对于###的超速驾驶只字未提。

4、申请人主观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申请人对于事故发生本身并不知情,更没有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事故现场无监控录像、无证人作证,前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不考虑肇事双方车辆的实际状况,不考虑死者驾驶车辆的违法违章情况、亦不考虑与申请人同车乘客的陈述,在事故发生经过侦查不清、种种客观情况对死者###均十分不利的情况下,为使申请人达到足以够成交通肇事罪的追诉标准,直接将系逃行为强加给申请人,属明显的枉法认定。

二、前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滥用职权,在事故责任未划分、无法确定申请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情况下,直接将申请人刑拘,属于程序违法。 综上,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驾驶车辆无任何违法行为,死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未保持安全距离致车辆追尾造成死亡,应由其个人承担全部责任,申请人不存在逃逸情节,希望贵支队能够对本起事故彻查,重新认定事故责任,还申请人清白。如申请人不能得到公平的待遇、案件不能得到公正的审查,冤屈不能平反,申请人及家属绝不会善罢甘休,绝不放过任何机会上访、申诉、检举控告,即使上告到中央也在所不惜。

此致

松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

1、前公交认字(2015)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

第15篇:信访复核申请书

信访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周开领,男,1982 年3 月 28日生,住东明县沙窝镇马集行政村西水坡村78号,身份证号码;372930198203281113 联系电话:15376933915

被申请人:沙窝镇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梅,职务:镇长。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东明县沙窝镇政府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的东沙信答字2018(1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特此申请复核;请求对此违反国家政策精神,无政策法规依据的信访答复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下意见作出有政策依据,合理合法的答复。

一、复核审查对东明县沙窝镇政府行政不作为,作出违反国家政策精神的《答复意见书》,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二、责令东明县沙窝镇政府依据;(1)国家发改委签发的“山东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规划”第8页中外迁安置住房项中;依据«山东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指导(试行)2013»和«关于帮助各地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的通知»;(2)国务院扶贫办主任刘永富在接受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国际在线记者提问时:我们的投入一部分是盖房,一部分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建设,还有一部分就是后续产业的发展。

所以应依据上述规定和国家指导精神去规划建设马集行政村安置房。

三、责令东明县沙窝镇政府依据;(1);国家发改委2018年3月30日发布的“中国的易地扶贫搬迁政策”;(2)、山东省政府2017年8月22号邀请省发改委、省扶贫办、省财政厅负责人解读«山东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规划»新闻发布会中,陈东辉在回答中国经济导报记者提问时回答的;由政府财政安排的资金和承担最终偿还责任的债务融资,占到90%左右。(3)改委在2016年9月发布的“全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文件中的第18页,农户自筹资金为9.5%;

所以应依据上述国家和省政府的政策,合理收取建房自筹款。

事实与理由:

1、东沙信答字2018(1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称,省政府批文每人自筹款1万元,35平方米。马集行政村属于外迁村,每人增加5平方米,中标价1700元/㎡每人增加约8500元;另外10平米的储藏间计款1.7万元,按户均三四口人的通用指标,每人需缴纳5000元。每人增加的5平方米和储藏间使得每人多缴纳1.35万元(8500元﹢5000元=13500元)。每人实际应缴纳2.35万元(1万元﹢1.35万元=2.35万元),政府只让每人承担1.5万元,属于让利8500元;并且还不包含征地款和马集行政村以后的配套设施建设费。

没有注明依据省政府哪个批准文号或附有省政府的批文,难以服众。且省政府和省发改委、省扶贫办官网也难以查到。

房子目前都没有确定建设在哪里,户型都没有征询民意,标书也没有公布,更谈不上中标价1700元/平方米的说法;安置房建设不包含征地款和配套费,并且政策规定免建设中税费,所以更不值1700元/平方米这个价钱。

2、依据发改委发布“中国的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注重引导搬迁群众全流程参与安置房设计、工程招标施工、材料采购、质量监管,充分调动搬迁群众参与美好新家园建设的积极性,有效保障搬迁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户型的建设方案在没有征询群众意见,及适用性评价下,就做出建设高层是违背民意和实际需要的决定;

沙窝镇政府配有专人负责该项目,且是申请人的父母官,不仅有责任督促和检查国家政策和精神是否落到实处,更应当注意防范与国家上层政策发生不符的决策。沙窝镇政府对此应承担失职责任。

因此;被申请人所作出的信访答复严重错误,请求东明县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此致 东明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

第16篇:成绩复核申请书

篇1:成绩复查申请书

2012年江苏专转本考试

成绩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学院盖章处: 篇2: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

年 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

注:1.考生对考试结果有疑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30天内(以网站公布成绩时间为准)办理查卷手续,过期不予受理;

2.查卷是指查卷申请人在答题纸或答题卡上所作的答案有无漏评,计分、登分是否准确,是否有违纪记录或其他异常情况进行复查;对主观题评分标准掌握上的分歧及客观题成绩不属于查卷受理范围。 3.“单位意见”中的“单位”指考生所在单位(或所在的社区)。

4.此表由考生本人报(送)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职称考试处。省内负责评阅的试卷,自受理截止之日起60天内在网上公告给予答复;全国统一评阅的试卷,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职称考试处自成绩公布之日起40天内将查卷申请汇总报人社部考试中心,待收到部考试中心回复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篇3:2015年成绩复核申请表

青岛大学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初试成绩复核申请表

本人参加了青岛大学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对初试中以下科目的成绩存在疑问,自愿申请对其进行复核。

考 生 姓 名:

考 生 编 号(后四位):

复核科目代码:

复核科目名称:

复核科目成绩:

联 系 电 话: 考生本人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篇4: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

年 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 注:

1、考生对考试结果有疑问,可在考试合格标准公布后30天内(以网站公布合格标准时

间为准)办理查卷手续,过期不予受理;

2、查卷是指查卷申请人在答题纸或答题卡上所作的答案有无漏评,计分、登分是否准

确,是否有违纪记录或其他异常情况进行复查;对主观题评分标准掌握上的分歧及客观题成绩不属于查卷受理范围。

3、“单位意见”中的“单位”指考生所在单位。

4、此表由各市人事局考试机构或考生本人报(送)省人事考试局。省人事考试局负责评阅的试卷,自合格标准公布之日起60天内给予答复;全国统一评阅的试卷,省人事考试局自合格标准公布之日起40天内将查卷申请汇总报部考试中心,待收到部考试中心回复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17篇: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事故认定复核申请

申请人:XXX 男 汉族 XX岁 山东省XXXXXX镇人 身份证号:370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

复核请求:撤销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认定被申请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复核申请理由:

案发当日,申请人驾驶电动车沿灵山大街北侧由东向西直行通过灵山大街与奈何东路的丁字路口,被同路口由西向北左转弯的被申请人驾驶电动车撞到申请人电动车的左侧面,导致被申请人电动车脚踏板儿童座椅上的9个月儿童掉落地面,摔伤头部,双方车辆均未倒地损伤。在此事故中认定申请人负次要责任,但是认定书中未提及部分事项:

一、认定书中没有提及被申请人在路口有明示“禁止向左转弯”标志的情况下进行左转,禁止向左转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为“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车辆向左转弯”,并未规定电动车除外,应理解为全部车辆包括机动车及非机动车等,也可以认定为对方存在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二、认定书中没有提及被申请人在驾驶电动车的同时车上载有两名12岁以下的儿童,并且在电动车的脚踏板上自行加装儿童座椅,在泰安交警执法过程中曾经明令禁止该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5条第3款规定“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车自行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城市区道路上可以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车辆处于超载状态,由于两名儿童均为满12岁且一名儿童只有9个月大,这也使被申请人在驾驶时无法全神贯注的注意交通安全,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三、被申请人在左转弯的情况下撞到申请人电动车左侧面,可以说明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直行过程中并没有尽到转弯让直行的义务,侵犯申请人的直行权利,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综上所述,在此交通事故中申请人并未出现违法驾驶的行为,而被申请人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请求上级主管机关对本案予以复核,并重新作出责任认定,以确保法律的严肃性,请审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2017年X月XX日

第18篇:行政复核申请书

行政复核申请书一:行政复核申请书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化州市良光镇出拔管区山松村村民领导小组20xx年2月21日擅自用推土机推毁耕地一案,20xx年7月18日、11月19日和2008年1月5日,本人已三次向贵厅反映。现在因对茂名市国土资源局的答复意见不服,特向贵厅申请复核。

一、温良佐(本人父亲)的《土地证》足以证明:山松村村民领导小组在塘尾地建办公室和戏场的确是占用耕地。

1、村民领导小组推毁的位于塘尾地的耕地包括:本人的两块自留地,壹队地(坡地)和贰队地(坡地)及良杰地(自留地)(见本人的父亲——温良佐的《土地证》)。从本人的父辈开始,一直在这片土地种植蔬菜、番薯、芋、甘蔗、香蕉等农作物。20xx年7月18日寄给贵厅的香蕉树照片,则是被推毁后在现场拍的。《土地证》中的壹队地和贰队地,在包产到户时已经分给村民耕种,也一直种蔬菜、葱、番薯、芒果等农作物,还播种秧苗;良杰地也一直在耕种。无论办公室和戏台建在这片土地的哪个位置,都是占用耕地;现已建在本人其中一块自留地上,看戏的广场则完全占用了本人的自留地。因此,办公室和戏场的确是占用耕地。

2、村民领导小组不敢先办理用地手续,再建办公室和戏场,也证明其占用了耕地。

证据不足?壹队地和贰队地及良杰地都有土地证可证明是耕地,《土地证》是干什么的?

二、20xx年10月17日良光镇人民政俯颁发的《广东省化州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化[良] 建字(20xx)第114号)是不合法的,不能作为处理依据。山松村村民领导小组根本没有办村建规划手续!

1、20xx年5月14日已向化州市国土资源局报案,为何到20xx年4月7日才给书面答复意见?为什么不在60日内(20xx年7月14日之前)答复?等20xx年10月17日良光镇人民政俯颁发的《广东省化州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因此,20xx年10月17日化[良] 建字(20xx)第114号不能作为处理依据。

2、根据《村庄和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及第十七条规定: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而本人作为村民和当事人,从来没听说开村庄建设规划大会,在20xx年4月13日和5月14日分别向良光镇国土所和化州市国土资源局报案时,也没听说村民领导小组已办村建规划手续!另外,在20xx年4月13日至今,没有见过良光镇人民政府公布的山松村村建规划。因此, 20xx年10月17日良光镇人民政俯颁发的《广东省化州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没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是不合法的,因此不能作为处理依据。村民领导小组根本没有办村建规划手续!

三、村民领导小组未经批准动工建成红砖结构办公室和戏台,化州市国土资源局已依法立案查处,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查处吗?村民领导小组擅自在本人的其中一块自留地的耕地上建办公室和戏台,破坏种植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为什么不依立案查处?

四、维持化州市国土资源局的《答复意见》不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村民领导小组没有办任何手续则实行抢建,改变土地现状。正在补办用地手续是违法的!

2、村民领导小组没有办理用地手续则实行抢建,为何制而不止?

村民领导小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抢建,违反了《土地法》第七十六条。另外,肯定有人暗中支持、怂恿。本人强烈要求彻底查处,并按《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破坏种植条件的)、第七十六条规定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和《土地复垦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现本人强烈要求:

1、立案查处村民领导小组的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严惩凶手!

2、村民领导小组拆除非法建筑(办公楼和戏台),还本人自留地!

3、村民领导小组必须恢复自留地的原状!

4、村民领导小组必须赔偿本人20xx年和20xx年的损失!

敬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复核,为本人作主!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6月16日

行政复核申请书二:行政复核申请书(517字) 行政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蔡x

申请事项:对江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三大队第20xxb0000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所做的责任认定不服,请求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进行复核并对事故重新做出认定。

事实和理由:

20xx年2月11日,我驾驶车牌号为粤a357ko小客车由广州开往电白,途径开阳高速将到阳江路段时,当时我车辆在超车道上正常行驶,速度大约每小时110公里,忽然我发现前面有一不明东西飘过,我本能反应地踩刹车减速,结果给后方的梁东驾驶的粤g/u2834号大型客车追尾,造成我的车辆完全损毁,车上的乘坐的许裕才、邵春平、邵春兰以及本人不同程度的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规定。梁东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然而遗憾的是江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三大队对本次事故的责任做出完全错误的认定,认为本次事故梁东不负责任。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以及本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处提出复核。请求贵队依法做出梁东负全部责任的正确认定。

此致

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蔡x

20xx年3月7日

广州律师黄利红

电话:13322804716

13322804716

行政复核申请书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复核申请书(1103字) 申请人xx,男,xx岁,汉族,xx镇人,现住xx。

被申请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xx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对肇事人杨锰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09年6月9日作出的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xx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xx驾驶机动车在无交通信号道路上未确保安全,夜间行至危险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被申请人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事实不清,本事故的基本事实是:xxx。根据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肇事人杨锰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弃车逃逸,未向公安机关报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据事故现场目击证人讲肇事人杨锰事故发生后,酒气冲天,为逃避酒后驾驶取材脱离事故现场。依据法律规定,肇事人杨锰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xx为xx市拆迁工程铺设电缆无证在维修的人民路面驾驶工程施工车辆,没有违返“机动车通行”的相关准则的行为,xx在驾车行驶的过程中没有过错,其无证驾驶行为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并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已对其做出了行政处罚1000元。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对xx责任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存在着:事实认定与责任承担之间的矛盾。既然xxx在驾车行驶过程中没有过错,就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xxx不应在此事故中承担责任。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驾驶人员,故请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重新划分交通事故责任,依法确定事故责任原因。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x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xxx

2009年6月12日

第19篇:复核裁定申请书

复核裁定申请书

平罗县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原告殷奋诉我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我公司于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对平罗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平价字(2005)100号估价鉴定结论书不服向贵院提出复核鉴定申请,石嘴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于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接受委托作出石价(鉴)发(2005)087号估价鉴定报告书。鉴定结论为荷花池养鱼收入共计804582元。贵院于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日送达于我公司,我公司收到该价格鉴定结算书后,认为石嘴山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估价鉴定结论缺乏客观性、缺乏科学性,具体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原估价报告确定各种鱼类的评估价明显高于市场平均销售价。

1、本案原告殷奋原承包期间,因为大量作虚假财务帐,导致原共同承包人张英、宋长英、王永强、于志宁上访告状,最终导致共同承包人退出承包原告荷花池,同原告解除承包合同关系。宁夏华强会计师事务所所作的宁华强会审字(2005)40号审计报告以及平罗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平价字(2005)100号估价鉴定结论书、石嘴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石价(鉴)发(2005)087号估价鉴定报告书均是依据原告提供的虚假帐目做出,故上述估价鉴定报告书前提虚假,结论错误。上述两级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市场价格至少超过市场实际平均售价的30%以上。

2、石嘴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数字共计804582元比原告殷奋自己二〇〇四年十月提起诉讼是自己报称的数字696669.3元还要高出十余万元,该鉴定报告书严重缺乏客观性。

二、石嘴山市价格认定中心的鉴定报告书认定我公司对“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10日,鱼苗的投放数量和总投资,渔业收入,没有异议”错误。我公司自原告提起诉讼时即对原告提出的鱼苗的投放数量和总投资,渔业收入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交了大量证据,等待法院判决确认。现在这些证据均在法院留存。

三、原平罗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报告确定沙湖荷花地为专业鱼池错误。石嘴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以鉴定机构无法裁定、不能裁定为理由偏袒殷奋更是错上加错。沙湖荷花池系沙湖旅游区旅游景点之一,首先以养护荷花为主,在以养护荷花接待游客观赏、垂钓的大前提下才兼顾养鱼,这一基本情况殷奋等人也是明知的。专业养鱼和荷花池兼营养鱼在投入收益方面差距极大,误差超过数十倍。我们希望宁夏价格认证中心能够客观公正的还我们一个公道。

四、荷花池养鱼收益应当扣除成本,如应当缴纳的承包费、水费、电费、我公司为殷奋等人承担的债务、退还的投资本息等成本因素在内。石嘴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此不予理睬是错误的。

五、殷奋等人承包后自行消费、分配、对外销售了大量的成鱼。这一基本事实原估价报告丝毫没有涉及到,严重缺乏客观性。

六、石嘴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在进行复核裁定作业中从未到过沙湖荷花池现场调查,也从未与我公司联系要求我公司提供相关材料。是在我公司丝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暗箱操作做出的鉴定估价结论。其他因素我公司拟在复核裁定中向复核裁定机构提出。

以上申请请贵院依法以予以支持。

此致

申请人: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第20篇:排污复核申请书

排污复核申请书

***市**区环境保护局:

我公司于2014年6月1日收到贵局发出的环监费核字【2014】00**4号《排污核定通知书》。我公司主要生产******产品,生产设备绝大部分采用进口设备自动化程度高,能耗小,噪声低,装置整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建设项目先进水平,项目环保投资**万元,设备均安装有隔音设施。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装置的压缩机进排气噪音、机械噪声等,这些噪声源处于空分装置占地的中心部位(主厂房内),可近似等效为一个噪声源,公司南面厂界与**公司相连,北面厂界为园区主干道。南面厂界东角、中间地带、西角处均为**公司设备。环境监测站在对我公司进行噪声监测期间,**公司正常生产,监测结果受到**公司生产噪声的影响。特此向贵局重新对我公司的排污情况进行核定。

*****************公司二O一四年六月一日

《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书.doc》
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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