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申请书

2020-08-10 来源:申请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请书(全文)

XX区税务局:

公司为上海李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8日, 公司企业所得税目前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我公司现有员工10人,规模较小,公司的内部制度未及时建立,一般的员工对财务知识不了解,取回的报销票据不完善、不及时、漏取等原因形成残缺不全;这种种因素造成我公司暂时对成本、费用等支出难以正确核算;因此向贵局申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请给予支持与批准。

特此申请!

上海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014/5/16

推荐第2篇:核定征收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

西安市雁塔区国家税务局:

陕西络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登记证号:610113762565577,公司注册地址:西安市含光路南段56号吉祥大厦一楼 法人代表: ,财务人员: ,联系电话: 242229 ,经营范围:网络工程的设计、施工 ,移动通信业务代理等等。在国税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经实际调查该公司虽设置账簿,但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三条第

(四)款及第四条第

(一)款规定该公司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方式,应税所得率为 10 %。

调查人:

时2010.03.12 所在单位:小寨所

推荐第3篇:查证征收与核定征收

一:概念及优缺点 1.查账征收

概念:查帐征收也称“查帐计征”或“自报查帐”。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其营业额和所得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先开缴款书,由纳税人限期向当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帐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优点:以应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查账征收方式计算结果准确,这就有效地解决了企业旺淡季节盈亏不均的矛盾。这种征收方法的特点是以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数额为基础,进行税收调整作为计税依据,税负合理,体现着“所得多者多征,少者少征,无所得不征”的原则。缺点:投入的核算工作量较大 2.核定征收 概念:即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主要计算方法是以收入总额计算所得税额。对帐册不健全,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优点:便于税务机关的管理,税款缴纳也比较简单,每期按照核定税额缴纳税款,一般不会再进行查账检查。对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方便征收管理起着积极的作用。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根据情况调整核定征收比率,税收比较稳定。对企业来讲,企业可以不必参加汇算清缴,减少查账的费用和麻烦;经营效益好的企业,有可能会从中取得额外收益;但是对效益差的企业有可能会带来额外损失。

缺点:是以经营收入为计税依据,不论企业盈亏如何,—律按月征,年终也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它也有缺陷,特别与查帐征收方式相比较,在具体到户的税收负担上可能不均衡,只能是基本合理或接近合理。 3,两者的区别最大方面在于:查帐征收企业能够正确核算收入和成本,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税和应缴税款;而核定征收企业帐簿核算不清,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或成本,只能按照收入或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计算应缴税款.二:方法选择

1.对帐册健全,能正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准确计算盈亏,并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税务报表资料的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对帐册不健全,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2.查帐征收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关键是看利润率与核定应税所得率谁高,如果是利润率高,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就会少缴税,否则就会多缴税。 在公司没利润的情况下,当然是查账好

3.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都采用查账征收税款的方式,但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1、收入方面:主要是查该入帐的是否全部入帐,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帐。

2、成本方面:主要是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有多结转的情况存在。

3、费用方面:主要是计提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多提情况存在(特别是与工资有关的项目);列支渠道是否正确(特别是与福利费项目有关的);按实扣除项目是否计算正确(特别是招待费项目);

2、查资金流入是否与销售额相比是否正常,有无已收款未确认收入的情况,从而稽查是否有无偷漏税情况。

3、2。查应纳税情况,是否有少报,少交税款的情况。

4、3。查库存账,根据期初金额+本期购入金额-本期出库金额=期未金额的关系式,查看是否少报漏收入,以逃税的情况。

5、总的来说,税局查账都是与税收有关的。

推荐第4篇:告知书核定征收

告 纳 税 人 书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适用核定征收企业)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有关申报要求和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依法在本市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时间的要求

请纳税人根据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8]145号,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和•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110号)的有关规定,于2012年5月10日前向区局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在2012年5月31日前结清应补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具体时间安排以各管理所在组织汇算清缴培训辅导时布置为准。

三、汇算清缴申报的要求

1、准备阶段。

纳税人在办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如果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的需要报经区局审批或事先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及报送材料等规定及时前往办税服务厅或主管税务所办理。

应注意的是:

(1)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则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我局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2)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

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我局报告。主管税务所经查明事实后,予以核准。

(3)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所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结清应缴税款。

(4)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2、申报阶段。

201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继续采用•居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告‣客户端和试行网上电子申报方式。所有居民纳税人均需先按使用会计制度类型和会计报表种类选择录入财务会计报表数据后再录入汇算清缴数据,方能进行整个客户端申报。

①自行从上海财税网站(网址:)“网上办事”栏目内下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

②纳税人应根据2011年度会计报表及相关账户的数据输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居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告‣表中。

③纳税人将已输入数据经过审查无误的各个客户端,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上传数据,进行系统校验。

④eTax系统自动将审核通过的数据上传税务征管系统,再次进行系统校验至通过,则纳税人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⑤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所安排的时间内报送盖好公章及法人代表、经办人签字(盖章)的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纸质资料。

四、汇算清缴应附送的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

2.201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财务附注及财务说明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报批或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免税、不征税收入);

4.区局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二份,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况说明表‣一式二份)。

五、汇算清缴的法律责任

汇算清缴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有关事项提出进一步核实和审查意见的,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

纳税人应负责对税务机关已确认的退税额提出退税申请,并对退税报告及所附送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自负法律责任的承诺。

纳税人应如实、正确地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可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可依据•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常见问题提示

我局将继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在2012年6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对汇算清缴有疑点的企业加大检查力度,对2011年度故意少计收入,将加大处罚力度。为了保证今年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我局挑选了一些常见问题的预警指标先行予以公布,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对清缴中的疑点户予以重点检查,望纳税人引起高度重视。

提示1:注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营业收入”应该等于1~12月增值税申报“销售额”+1~12月营业税申报“营业额”的问题。

提示2: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国税函„2009‟377号】和【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特定纳税人”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房地产、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

七、注意事项:

(1)纳税人应正确的核算企业收入总额(销售[营业]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当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应在清算时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

(2)年度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在2012年5月31日前结清应补退税款。退税的按规定时间,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到税务机关综合受理室办理退税事宜。

(3)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发现申报有误的,可在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申报。纳税人网上申报成功后若需修改,也可在网上重新办理201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4)2012年继续执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清算结束后到相关管理所办理年鉴工作。

(5)对符合国税函[2009]377号文第一条中规定的“特定纳税人”不得执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由于相关的配套政策、规程以及操作要求可能还不尽完善,可能会给您增添一定的不便,敬请谅解!如果您需进一步咨询,请查阅上海财税网站企业所得税等栏目,也可及时与主管税务所联系。

特此告知。

上海市虹口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虹口区分局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推荐第5篇:核定征收申请报告(推荐)

申请报告

广州市海珠区地方税务局:

某某公司(纳税人编码:),位于:(地址)。主要经营范围:.

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由于行业的特殊性,有些费用无法取得合法的发票凭证,造成费用成本不能准确核算。现向广州市海珠区地方税务局申请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请批准。

某某公司

年月日

推荐第6篇: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文件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

关于转发鹤岗市地税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

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现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鹤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地税发〔2012〕2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征收范围与时间

自2012年6月1日起,对我市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电脑定税的餐饮业、洗浴业、娱乐业除外)中的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以下简称“自然人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征收方法

(一)自然人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按以下方法计算征收,并依法由所投资企业代扣代缴。

考虑企业发展的需要,我市企业可分配所得暂按企业所得税后所得的50%确定,其余50%留作提取法定公积金等企业发展资金。

自然人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所得额=(核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纳企业所得税额)×50%×自然人股东投资比例。

自然人股东股息、红利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自然人股东应纳个人所得税所得额×20%。

— 1 —

自然人股东投资比例以纳税人在工商部门注册的资本比例为准。

(二)自然人股东取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以下方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依法由所投资企业代扣代缴。

自然人股东应纳个人的所得税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净额×自然人股东投资比例×20%。

(三)自然人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按月预征。

(四)清算。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改变或者企业终止清算时,应就核定征收之后未税的50%部分的应分配所得清算个人所得税。

三、征收方式鉴定程序

主管地税机关应向核定征收企业送达《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及时完成个人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核定征收企业收到《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发给自然人股东,辅导或代其准确填表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纸质表格主要用于采集信息,征询意见,并作为征收方式鉴定的基本依据。该表一式两份,鉴定后,主管地税机关存档一份,返还代扣代缴企业一份。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二)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受理《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逐户核实鉴定。

(三)主管地税机关认为必要时,可征得工商部门支持,取得相关企业的股权构成情况,与企业申报信息比对,确保信息准确。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行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是省局在今年推出的一项重点工作,对于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完善税收征收管理具有重要意义。请各单位务必予以高度重视,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和本通知精神,把落实股息红利所— 2 —

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当作当前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悉心安排、务求实效。

(二)把握政策,履行程序。推行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直接涉及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任务艰巨,工作难度大。各单位在工作中务必准确把握政策,加大税法宣传力度,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此项工作依法开展、有序推进。对在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反馈。

信息公开选项:可予公开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12年5月8日印发— 3 —

推荐第7篇:税务系统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分局核定征收管理工作,严格内部操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核定征收的对象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核定征收的办法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管理组组长负责辖区内核定征收工作的计划,实施和征管。核定征收的对象原则上以一个纳税年度为期间,特殊情况不得低于6个月。

第四条:各管理组在一个纳税年度结束后的次月,应开展对辖区内双定业户的税源册籍,按照“执行政策、应收尽收、结合实际、科学合理”的原则,确立辖区内整体税源和税负标准,以组为单位,管理组长初审签字后,将册籍资料和定税清册报送分局综合组,由分管局长审核报分局长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并执行。

第五条:各管理组和征管人员所辖业户核定税负应与册籍税源基本符合,并确保每月申报缴纳的税款与核定数额相等,与上报的征缴月报表的数额相同,对核定业户要有分行业的重点税源调查、核定依据,并实行重点监控。对列入重点监控的纳税人各管理组必须上报分局综合组认定并备案,时间为每季度上报一次,对重点业户由分局统一组织年度纳税结算。

第六条:纳入核定征收的业户,在税负核定标准上应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和业户的经营状况按照从高从严的原则执行,但必须有明确的政策依据,禁止一刀切,一个纳税年度需调整核定税负的,必须向分局提交书面报告,经分局领导审议批准后方可执行,各管理组一律不得随意调整税负税额标准。

第七条:分局综合组负责对各管理组年度核定征收工作的督办检查,每个纳税年度应开展不少于两次的随机调查,确保分局核定征收工作的政策准确性和管理稳定性,综合组的检查督办工作应予开始前 向分局提出书面实施意见,经分局长批准后执行,检查结束后应做出调查报告报分局领导,各管理组应积极配合支持检查督办工作,禁止各自为政,自行其是。

第八条:各专管员负责辖区内纳税人的常规管理工作,按照职责权限,严格履行,不得推诿塞责,渎职违纪,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分局相关考核管理制度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XX年1月10日起执行。

推荐第8篇: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

1、企业所得税目前有两种征收方式:查帐征收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查帐征收:适用财务会计核算规范的企业,按收入减成本费用后的利润找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对能够正确核算收入而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企业适用。

2、查帐征收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关键是看你的利润率与核定应税所得率谁高,如果是利润率高,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就会少缴税,否则就会多缴税。

比如:你经营收入100万元,成本费用50万元,流转环节税金10万元,利润率为40%,假如核定应税所得率为30%:

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费用-流转环节税金)*税率=(100-40-10)*25%=12.5万元;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税率=100*4%*25%=7.5万元;两者相差5万元,主要就是取决于你的利润率40%高于核定应税所得率30%的原因。

3、如果你们财务核算制度不键全,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税务部门肯定是要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如果你们的利润率低于核定应税所得率的话,建议按规定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争取查帐征收(可以少缴税),否则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对你们有利。

4.查帐征收也称“查帐计征”或“自报查帐”。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其营业额和所得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先开缴款书,由纳税人限期向当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若有办理ETS,那可直接扣款,无需再跑银行)。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帐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5.核定征收税款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

6.核定征收的办法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

1、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办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推荐第9篇:核定征收鉴定表

核定征收鉴定表

核定征收方式,按收入计算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核定征收申报表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一、本表为按照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税额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月(季)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包括依法被税务机关指定的扣缴义务人。其中: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按收入总额核定、按成本费用核定、按经费支出换算分别填写。

二、本表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报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季(月)度最后一日。

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报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 “收入总额”: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写本年度累计取得的各项收入金额。

2、第2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鉴定材料《核定征收鉴定表》。

3、第3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1行“收入总额”×第2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4、第4行 “成本费用总额”: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写本年度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金额。

5、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6、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4行 “成本费用总额”÷(1-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7、第7行“经费支出总额”:按照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报累计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金额。

8、第8行“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9、第9行“换算的收入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换算的收入额=第7行“经费支出总额”÷(1-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10、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第9行“换算的收入额”。

11、第11行 “税率”:填写《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

12、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

(1)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计算结果:

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3行“应纳税所得额” ×第11行“税率”

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 ×第11行“税率”

按照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 ×第11行“税率”

(2)实行核定税额征收的纳税人,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

13、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第13行≤第12行。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14、第14行“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当年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15、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 :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补(退)所得税额=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第14行“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当第15行≤0时,本行填0。

推荐第10篇:核定征收和查帐征收

核定征收和查帐征收,是税务机关根据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的状况,特别是帐务会计建立健全的状况所采取的两种不同的征收管理方式。

所谓核定征收,就是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采取一定的方式进行核查和评定的税收征管方式,

而查账征收则是根据纳税人的帐面记录,由纳税人自行进行纳税申报后,再由税务机关按帐面记录的应纳税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的税收征管方式。二者都是以国家统一的税法规定为基础的税收征管形式,是为了适用纳税人不同经营管理水平所采取的不同征管方式。查账征收是怎样征收?编号:50483

我是一家刚开的公司,纳税方式为查账征收,据我所知,查账征收是根据我的账册,当月营业收入多少就报多少,但国税局的工作人员通知我,每月申报的时候不能低于某一个额,吓!!!这样有没有搞错,公司交税也有限额,你们国税凭什么说我公司当月是多少营业收入,每一个月的销售收入都不一样的呀!后来,我问了其他市朋友开的公司,他们都说是\"奇闻\",这不是等于是强迫性纳税吗?!我想问一下,你们东莞国税是不是这样收税的?我是一个刚刚出来创业的外省青年,是不是东莞国税看不起我们外省人,或者要打压外省人.

处理状态:已回复

网友:一个愤怒的纳税人 发言时间:2010-06-25 08:59:37受理时间: 2010-07-20 16:03:17

市国税局回复

《阳光热线》专栏:

现就“意见与回音”编号50483群众来信反映问题答复如下:

由于投诉人所留下的联系方式都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我局无法核实相关情况。我局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不存在本地人和外地人有所区别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具有如实纳税申报的义务。为加强税收管理,辅导纳税人提高申报准确性,我局建立了征管数据分析监控制度,定期分析各地区各行业的税收征管数据,对纳税水平严重低于地区同行业均值的企业,按照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纳税人的经营、纳税申报情况开展评估,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我局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纳税人如果对我局下属税务分局的税收执法行为有异议的,可到我局政策法规科提出行政复议。

此复。

吴桥地税按照“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的总体要求,对纳税人开具、接受发票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不仅查验发票本身真假,更注重审核发票所反映的业务是否真实,将打击发票违法活动引向深入。(刘耐岗 摄影报道)

第11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专题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专题

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程序如何规定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填写成本费用不能准确核算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2,请问核定征收企业按什么预缴所得税?

国税发[2008]30号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3,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做帐风险点在哪里? 1;会计利润控制点问题—虚报有代价 2;成本核算凭证控制—无票胜有票 3;核定企业风险控制—鉴定表第三项

4;事先核定与事后核定的意义—征管不是稽查

5;房地产;中介机构;--主动申请还是被动核定

财务风险控制方法—没有100%正确。 相机决择,两害相权取其轻。

●案例:核定征收,会计利润大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处理方法

案例:商业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率5%;年收入1000万元,缴所得税7。5万元。

会计利润:300万元。因核定后白条没有入帐。 危机处理方法:

1;承认会计帐务处理错误。会计信息失真。 2,坚持核定征收。坚持成本费用核算不实。 3,协调沟通,可同意稽查重新核定应税所得率。 ●偷税的认定:广西地税桂地税发(2010)19号 (十八)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证据证明以前核定征收的税款偏低,不定性为偷、逃、抗税的,不宜进行税款追缴,也不作为违法行为来处理,但可以作为下一年度核定调整的依据。

●河北地税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号

十八、应纳税所得额增减变化达到20%计算口径问题

实行定率征收的企业,按全年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实际经营核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比较,其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

●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号 以下类型的企业不实行: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及其它金融企业;

(五)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4,案例:●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诉沈阳市地税局稽查局案

和平区法院行政庭开庭审理了34名律师状告沈阳市地税局稽查局案。2008年6月23日,稽查局对辽宁同方律师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分别对34名律师补征03—05年度个人

所得税滞纳金共计1690余万元,原告不服。

一审原告胜诉.

原告认为:同方律师事务所未设成本费用帐,故不能对律师事务所按查账征收方式计算个人所得税,而应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辽地税发(02)73号《辽宁省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税务机关为同方律师事务所核定征收率为5%,同方律师事务所03—05年已按5%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认为:同方律师事务所具备查账征收的条件,税务机关要求同方律师事务所按查账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方律师事务所拒不执行。同方律师事务所账目齐全,应当据实申报,查账征收。税务机关依据审计报告向审计机关提供的财务报表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市税务检查中部分涉税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

国税函[2005]402号

三、对于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税务检查

中发现其实际应纳税额大于税务机关核定数额的差额部分,应据实调整定额数,不进行处罚。

5,●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收入计算所得税争议处理

林场案例

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收入,应按辽国税发〔2009〕42号第八条规定处理,即“纳税人取得的非主营业务经营活动收入,扣除相关成本及税费后,其余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相关成本无法查实或核实的,按非主营业务经营活动收入乘以应税所得率后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收入的税务处理问题

冀地税发(2009)48号

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所取得的正常生产经营之外的偶然收入,如土地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资产转让收入、应税的财政性资金等,应将扣除取得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的所得,并入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收入和应税所得率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6,●关于核定征收的建安企业分包业务确定收入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核定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向外进行项目分包时,分包收入额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应当全额作为“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7,●旅游、广告代理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额如何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 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 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根据上述公式,旅游、广告代理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额不允许扣除转付给第三方的支出。

旅游、广告代理业等行业核定企业的应税收入额是否允许扣除转付给第三方的支出?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对收入总额做了明确规定,国

税函[2009]377号也明确:“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所以旅游、广告代理业等行业的企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额不得扣除转付给第三方的支出。(另外,此类企业的支付对象通常是酒店、广告公司等单位,是可依法取得发票的,同时收入通常也可以做到准确核算,因此税务机关应引导此类企业建账并实行查账征收。

8,查账改核定,再改查账资产扣除处理

辽地税函(2011)16号

(六)查账征收企业改为核定征收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如何处理?以后年度如再转为查账征收能否继续弥补?查账征收企业改为核定征收后,不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以后年度转为查账征收后也不能弥补核定征收年度及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

核定征收期间形成的资产(如开办费)在以后查账征收年度能否摊销?

答: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账簿并进行会计核算,核定征收方式没有免除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责任。

纳税人各项资产的计税基础的确定和折旧或摊销的扣除,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处理。

如果能够通过原始合法凭证确认核定期间新增资产的

计税基础的,则允许在查账征收年度内在剩余使用年限内(资产全部折旧或摊销年限不低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折旧或摊销扣除;

如果不能确认计税基础的则不得计算扣除。

核定变更为查帐征收后,资产折旧和长期待摊费用能否延续扣除?

问:2009年前,我是一家核定征收企业,2010年1月起转为查帐征收,核定征收期间未摊销完毕的费用如开办费是否可以继续在税前返销,相关的资产折旧是否继续计提?

答:核定征收期间发生的费用一般不得结转到查帐征收年度。

如果你企业的资产折旧符合税法规定并且不同征收方式年度折旧年限与残值确定方法没有出自避税安排的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能够举证符合查帐征收的要求,那么这些资产在查帐征收年度发生的折旧可以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长期待摊费用也可比照这个方法确认。

核定变查帐,折旧和长期待摊费用能否延续扣除? 答:核定征收期间发生的费用一般不得结转到查帐征收年度。

如果你企业的资产折旧符合税法规定并且不同征收方式年度折旧年限与残值确定方法没有出自避税安排的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能够举证符合查帐征收的要求,那么这些资产在查帐征收年度发生的折旧可以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长期待摊费用也可比照这个方法确认。

核定变查帐,核定年度的应收帐款能否在查帐年度报损?

答:核定征收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已经综合了各类成本、费用、损失等因素,是按综合税负纳税的,不存在额外坏帐报损的计税方法。

因此,核定征收企业的收入不得以坏帐形式再从以后年度收入中扣除。

核定变更为查帐征收后,核定年度的应收帐款能否在查帐年度报损?

2009年前,我是一家核定征收企业,2010年1月起转为查帐征收,核定征收期间发生的应收帐款在2010年以后发生坏帐,能否报批并在税前扣除?

答: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

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核定征收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已经综合了各类成本、费用、损失等因素,是按综合税负纳税的,不存在额外坏帐报损的计税方法。

因此,核定征收企业的收入不得以坏帐形式再从以后年度收入中扣除。

9、同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采取两种征收方式?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一宗建设用地,开发某住宅小区项目,其中绝大部分住宅由其自行开发,

另一小部分由挂靠单位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义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管理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部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财务记载详细、真实、完整,符合查账征收条件;

挂靠单位开发部分未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账务处理中,由挂靠单位建账,但账务混乱,收入、成本、费用残缺不全,难以查实征收。

答::按照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规定确定纳税人,然后可以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上述情况可以分别采取不同的所得税征收方式。

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并单独建账的部分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对挂靠单位建账部分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10、关于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额确认问题 自2009年1月1日起,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执行,即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第12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解决之道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一、核定征收的情形

所谓“核定征收”,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

与核定征收相对应的是“查帐征收”,即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其营业额和所得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先开缴款书,由纳税人限期向当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发出《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对下列纳税人可以采取核定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办法:

依照税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收入凭证、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于查实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期限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随后,又发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64号)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二、案例分析

1、爱尔眼科(300015)

招股书披露,全资子公司上海恒科根据上海市地方规定,2005年和2006年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0.5%,但不属于《中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其招股书称,2006年,上海恒科查账征收应缴所得税269万元,核定征收(实际)已缴所得税仅17万元,两种征收方法差异数252万元。

反馈意见中律师披露:(补充法律意见书23页)

(1)上海恒科按营业收入的0.5%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计缴企业所得税,系按照上海市当地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政策执行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条件以及应税所得率不一致,属于越权审批,存在被税务机关按照查账征收执行33%的税率追缴企业所得税的可能性。

(2)实践中确实存在主管税务机关“不论是否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对销售(营业)收入额在一定数额以下或者对某一行业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的做法”[引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64号)]。上海恒科在2005年度~2006年度按营业收入的0.5%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计缴企业所得税已获得了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青浦区分局的确认,且上海恒科的主管税务机关已经对其合法纳税做出确认。

(3)发行人控股股东爱尔投资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果上海恒科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缴纳2004年6月至2006年12月期间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与按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33%)之间的差额时,爱尔投资将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和被追偿的损失,保证发行人及上海恒科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因此,即使上海恒科被要求补缴所得税,也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海恒科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虽然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条件以及应税所得率不一致,但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2、新开源(300109.SZ)和万顺股份(300057.SZ)。

反馈说明:

(一)、发行人上市后将执行的税收政策、优惠政策享受年限(略)

(二)、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因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而少缴纳所得税金额、发行人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的原因、会否导致其被税务部门处罚及对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构成实质性障碍。

1、实行核定征收的原因及因此而少缴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2、发行人税务主管部门确认发行人无欠缴税款情形

博爱县地方税务局2010年2月10日出具《证明》:“我局于2003年、2004年和2006年对博爱新开源制药有限公司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企业已足额缴纳,不存在欠缴税款情形。”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对可能导致的处罚作出了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杨海江、王东虎、王坚强出具《承诺函》,承诺若相关主管部门就上述核定征收事宜要求发行人补缴税款、罚款及滞纳金,杨海江、王东虎、王坚强将代为补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审慎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新开源有限自设立以来,根据博爱县地方税务局的要求,于2003年、2004年、2006年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合计享受税收优惠2,143,670.28元。对新开源有限执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核定征收的规定不符。

2、新开源有限的主管税务机关博爱县地方税务局已出具证明,该局于2003年、2004年和2006年对新开源有限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企业已足额缴纳,不存在欠缴税款情形。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杨海江、王东虎、王坚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若相关主管部门就上述核定征收事宜要求发行人补缴税款、罚款及滞纳金,杨海江、王东虎、王坚强将代为补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发行人2003年、2004年和2006年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及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对本次发行上市申请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3、万顺股份(300057)(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5页)

股份公司2007年和2008年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税,2006年采用核定征收征税。

4、东方雨虹(002271)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控股子公司,也是发行人非常重要的子公司。其重要性体现在:1.其资产和业绩对合并报表有不小影响。2.募投方向之一。上市成功后,公司将对该公司增资4500万元(约占募集资金总额的五分之一)用以补充其流动资金。3.公司业务拓展的重要环节。公司主导产品是防水材料、通过承接工程带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是公司非常重要的展业方式。

然而就是这样一家对公司非常重要且资产规模和收入规模均已不小的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却一直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缴纳所得税。2005年~2007年、该子公司的应税所得率分别为6%、6%和9%。证监会反馈意见关注到了该问题。

对此,发行人律师认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核定征收的规定,但实践中确实存在主管税务机关“不论是否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对销售(营业)收入额在一定数额以下或者对某一行业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的做法”[引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64 号)]。

根据发行人陈述、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杨镇税务所“顺地税杨[2008]1 号”《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变更通知书》并经合理查验,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经申请且已经获准从2008 年开始以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且控股股东李卫国已为此出具《承诺函》,承诺若相关主管部门就上述核定纳税事宜要求补缴税款,李卫国将代为补缴税款并承担相应责任。

所以,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纳税方面的上述瑕疵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及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此外,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以更加直观的定量分析形式揭示了上述瑕疵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以图进一步打消审核者与投资人的顾虑。有关表格在此略去了。从有关数据来看,上述瑕疵影响07年净利6.01%,不是很大。

4、上海佳豪(300008)(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14个问题,34页)

基本情况:佳豪船舶的全资子公司上海佳船工程设备监理有限公司,目前税务机关是按照其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题分析: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建议佳豪船舶对该问题进行整改,要求自2009年起上海佳船工程设备监理有限公司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

解决情况:上海佳船工程设备监理有限公司已向主管税收征管机构申请,自2009年起已经按照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类似案例还有奥维通信(002231)等。

三、解决的一般思路

从以上各案例中可以看出,证监会对该问题都会在反馈意见中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作出说明,一般的解决问题方式和思路主要是:

1、说明核定征收的原因及因核定征收而少交的所得税金额,部分的还可说明该金额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消除大家对此的疑虑。

2、发行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说明应纳税款已经足额缴纳,不存在补缴的情形。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函,对补缴税款和可能的税收滞纳金、罚款承担责任。

4、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已经采取查账征收政策缴纳所得税。

5、中介机构出具意见,进行说明。

第13篇: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2005年05月1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其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三条

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应遵循及时、准确、公平、合理原则。

第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依照印花税征收范围,对符合第二条规定范围的纳税人,按以下规定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率征收印花税:

(一)购销业务,分别按实际采购、销售或购销总额7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二)加工承揽业务,按实际加工承揽收入7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加工承揽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收取费用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业务,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五)财产租赁业务,按实际租赁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财产租赁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六)货物运输业务,按实际运输费用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货物运输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七)仓储保管业务,按实际仓储保管费用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仓储保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八)借(贷)款业务,按实际借(贷)款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借款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九)财产保险业务,按实际保费收入或支出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财产保险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业务,按实际收取或支付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技术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一)产权转移业务,按产权转移实际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

其它应税凭证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填写《印花税核定征收确定表》(表格附后)。如纳税人申请改变征收方式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确定。

第六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将核定的应税项目、核定比例、纳税期限书面通知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并向纳税人发放《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表格附后)。

第七条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应按月或按季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申报时间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要加强宣传和有效监控,对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予以处罚。

第九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建立基础资料库,确定科学的评估模型。

第十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印花税核定征收的政策管理和业务指导,省地方税务局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可适时调整印花税核定计税依据比例。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仍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14篇: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请报告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请报告

XX税务局:

我XX有限公司于X年X月成立,现时主要经营范围XXX,等。由于我公司是新办企业,创业经验有限,市场竞争激烈,经营未能全面有序开展。在2014年几个月时间,我公司营业收入合计XX元,经营成本费用支出合计XX元,利润总额XX元。

我公司现有员工XX人,规模较小,公司的内部制度未及时建立,一般的员工对财务知识不了解,取回的报销票据不完善、不及时、漏取等原因形成残缺不全;这种种因素造成我公司暂时对成本、费用等支出难以正确核算

,不能准确的核算利润;因此向贵局申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请给予支持与批准。

此致!

第15篇: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请报告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请报告

金山区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

上海扶金水利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于一九九八年成立,法人代表严水龙,户籍上海市金山区:注册资金210万元,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松隐经济小区,实际经营地址亭林镇松隐大街471号,现有公司工作人员12人;经营行业建筑水利施工。

二○一三年公司实际营业额1053.7万元,营业税30.5万元,税率3%,利润率3%。预计公司二○一四年完成营业收入1000万元,完成营业税30万元,税率3%,利润率4%左右。二○一三年年末货币资金3.8万元。应收账款305.6万元,其他应收款65万元。

一、当前财务核算状况

目前公司采用小企业会计制度,设会计一人,财务会计陈大超,文化程度初中;出纳严新军,文化程度大专。

1、账簿设置情况:公司历年来财务制度比较完备,设置的账簿是: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账,明细分类账。

2、收入总额的核算情况:收入类科目设置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二级明细科目根据工程项目设置,能按时核算及进行纳税申报收入总额。

3、成本费用核算情况:在成本费用类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具体为主营业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但由于财务业务比较弱,加上公司主营业收入业务资质等级低没有投标的机会,业务都由中标单位分包过来,财务结算周期长,导致二级明细科目无具体分类,造成不能准确划分和核算成本费用和成本结转。

4、账簿、凭证保存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历年对企业设置的会记账簿,会计凭证按时装订进行保管。

5、纳税义务履行情况:能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按时进行各类纳税申报,无欠税,能按时编制、上报财务会计报表。

二、规范核算整改措施

在新的会计年度里,一是健全财务结构,加强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会计业务熟练程度和成本核算业务水平。二是规范财务核算制度,实行按项目进行收入和成本核算的跟踪管理。三是加强办税力量,积极参加税收业务知识的培训,熟悉税务知识。积极依法纳税。

我公司二○一三年及以前年度执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现申请贵所对我公司二○一四年度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特此,申请!

上海扶金水利航务工程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第16篇:核定征收白条入账问题

核定征收了,白条入账的问题

并不是说核定征收了,就可以白条入账,只能说只核定征收企业,税务机关不再考虑白条子问题。 企业“白条”支出的扣除条件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政策精神,有些项目或者是特殊事项的白条费用只要符合真实、合理的要求,可以在税前扣除。操作中如何有效掌握白条的真实、合理性。可以直接扣除的白条应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费用合法、真实

所谓合法,是指白条费用所支出的项目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真实,就是白条所记载的费用支出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已经真实发生,必须坚决杜绝虚列支出的违法行为。

(二)费用必须与生产经营有关

所支付的费用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与生产经营无关的白条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如个人支付的生活费用、经营活动之外的招待费用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符合有关扣除标准

费用发生的标准必须在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标准以内,如业务招待费、利息支出、出差补助费等必须符合税收政策或者财务制度的规定的标准。

(四)费用本身不具有“经营性质”

白条所记载的项目既不涉及购销商品,又不涉及应该纳税的劳务等应税事项,凡是涉及要纳税的事项必须按规定取得发票。 企业“白条”支出的税务处理

根据上述条件,对企业发生的白条费用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是符合四个条件的个人费用可以扣除。如个人领取福利费、慰问费、丧葬费、出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拆迁安置费等等,重点掌握费用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其中,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拆迁安置费因数额较大,政策性强,应该有土地和房屋拆迁等监管单位的鉴证材料。

二是无法取得正规发票的特殊事项核定扣除。如饮食业在集贸市场购买的原材料。核定中可从两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是白条应有内部稽核签字;二是原材料金额在营业成本的合理范围之内;三是凡具有经营性质的白条均不得扣除。

第17篇: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请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请

XX市XX区国税局:

兹有XXXXXXXX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成立,注册资金XXX万元,现有员工XX人,是一个主要以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及应用、计算机系统集成及综合布线;计算机及配件、通信设备、金属材料、电子产品、办公用品、日用百货、农副产品销售的小型微型企业。由于我公司是新办企业,公司规模较小,创业经验有限,市场竞争激烈,经营未能全面有序开展。公司的内部制度未能及时建立,一般的员工对财务知识不了解,取回的报销票据不完善、不及时、漏取等原因形成残缺不全,这种种因素造成我公司暂时对成本、费用等支出难以准确核算,但能准确核算企业的经营收入,因此特向贵局提出申请,望贵局根据我公司小型微利企业的实际,按照收入给予我公司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望给予支持与批准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X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

日期:

第18篇:核定征收的几个具体问题

核定征收的几个具体问题

【思考1】第一季度核定征收,准备在下一个季度改为查账征收,是否可以?什么时间到税务机关申请?

【解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调整。

(1)2011年度核定征收的,如果需要改为查账征收,必须由主管税务机关在2012年6月底前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前,该企业仍旧按上年度核定征收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2)2012年6月底前经重新鉴定,该企业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继续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3)2012年6月底前经重新鉴定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应当从2012年1月1日起改为查账征收,年度汇算清缴时,按查账征收企业对待,前期按上年度核定征收方式预缴的所得税,作为预缴税款处理,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

同时,该文件还强调,税务机关应当“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思考2】今年所得税检查中,税务机关要求2010度核定定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业户,再补缴企业所得税,理由是2010年核定的定额偏低,而企业实际的销售额过大(如一种情况:企业核定2010年定额5万元,实际2010年销售额5000万元,企业账面亏损;另一种情况:企业核定2010年定额5万元,实际2010年销售额5000万

元,企业账面盈利100万元),说是有文件规定的,不知这一要求是否正确,又如何申报或补缴入库呢?另,真的有这样的文件规定吗?如果有应如何掌握呢? 假设甲企业2010年度每季度核定定额缴纳1万元所得税。

后来经税务稽查,发现2010年度实际应当缴纳的所得税要远远超过12万元(50万元),税务机关要求该企业补缴38万元。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否正确? 【解析】

(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税务机关对上年度核定定额认为偏低,也不能对上年度的所得税进行补缴,而只能在2011年6月底前根据上述企业的实际情况重新鉴定,重新鉴

定后的定额只能从2011年度执行。不能溯及既往。

国税发【2008】30号 第九条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税务机关对定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如果认为定额偏低,应当在下年度6月底前重新鉴定后,调整定额,而不能补缴上年度的税款。

【思考】肯德基宅急送业务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还是应当缴纳营业税? 答:

国税函发【1993】149号:

饮食业是指提供饮食并通过就餐场所的,应当按饮食业缴纳营业税;只提供饮食,不提供就餐场所的,一律缴纳增值税。 国税函【2009】233号:必胜客宅急送业务的流程与饮食业类似,应当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条:饮食业凡不提供就餐场所的,一律缴纳增值税。

新法优于旧法

第19篇: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

所得税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

所得税。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帐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

定应设置但未设置帐薄的;

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

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

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五、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帐簿、凭

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三条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

,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

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核定应

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

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

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第四条 核定征收的基本要求

一、全面分析、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

情况,为鉴定其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提供依据;

二、针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及存在的

问题,帮助、督促其建帐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并积极引导其向自行申报

、税务机关查帐征收方式过渡;

三、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要准确,审批要及时;

四、要严格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批,严禁

违反规定,扩大范围;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要方便纳税人,工作部署要与本

地税收总体工作协调一致。

第五条 纳税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可按下列程序和方法确定:

一、通过填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表,以下简称鉴

定表),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征收方式。

二、鉴定表中5个项目均合格的,可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

查帐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有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鉴定表

1、

4、5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

或者

2、3项均不合格的,可实行定额征收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

3项中有一项合格,另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征收

企业所得税。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鉴定表审核后,应报县(市、区)级税务机关。

县(市、区)级税务机关接到鉴定表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分类逐

户及时进行审核确认。

四、《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级

税务机关各执一份,另一份送达纳税人。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

1至3月底。

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

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查实征收方式

的,如有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的方式。

第八条 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

的行业特点、纳税情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利润水平等因素,结合本

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类逐户核定其应纳税额或应税所

得率。

第九条 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

进行调查研究,分类排队,认真测算,并在此基础上,按年从高直接核定

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

第十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

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

…………=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

第20篇: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区别

1、企业所得税目前有两种征收方式:查帐征收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查帐征收:适用财务会计核算规范的企业,按收入减成本费用后的利润找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对能够正确核算收入而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企业适用。

2、查帐征收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关键是看你的利润率与核定应税所得率谁高,如果是利润率高,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就会少缴税,否则就会多缴税。比如:你经营收入100万元,成本费用50万元,流转环节税金10万元,利润率为40%,假如核定应税所得率为25%:

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费用-流转环节税金)*税率=(100-40-10)*33%=13.2万元;.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税率=100*25%*33%=8.25万元; 两者相差4.95万元,主要就是取决于你的利润率40%高于核定应税所得率25%的原因。

3、如果你们财务核算制度不键全,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税务部门肯定是要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如果你们的利润率低于核定应税所得率的话,建议按规定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争取查帐征收(可以少缴税),否则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对你们有利。

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都采用查账征收税款的方式,但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一、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查帐征收与核定征收。

(一)查帐征收。选择查帐征收的业户必须具备准确核算经营所得的条件,即能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帐簿,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支出,能完整保存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 。根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帐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和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中国会计社区,会计,注册会计师,会计论坛,会计社区)

5、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如企业帐务健全,能准确核算收入、费用及成本的,可按规定采用查帐征收的方式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原已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每两年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的,纳税人应于核定期满后(3月31日前)提出申请;纳税人申请征收方式鉴定,应报送书面申请一式两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所属期纳税申报表复印件(新办企业不用报送)、所属期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新办企业不用报送)、《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一式三份。

《核定征收申请书.doc》
核定征收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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