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申请书

2020-12-25 来源:申请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强制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俞丽华,女,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东阳市吴宁街道中河路35号。

被申请人:李新伟,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阳市歌山镇象塘夏楼村夏楼2-236号。

被申请人:单小峰,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阳市城东街道塘西村许宅5-52号。

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自2012年7月31日起按月利率20‰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代理费2000元及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执行依据:(2013)东商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由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决,有(2013)东商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在案,现履行期限已过,但被申请人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推荐第2篇:强制拆迁申请书

强制拆迁申请书范例

申请人: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

因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搬家腾地的义务,且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____大街市政工程的进展,特向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责成有关部门强制被申请人履行拆迁义务。

事实和理由:

为了拓宽____大街,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经____市市政委员会等部门的批准,并经市房管局批准,申请人为该公司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该公司拆除包括____胡同______号在内的房屋。被申请人在____胡同______号承租他人房屋三间,居住面积为______平方米。____开发公司为其安置____小区______号楼______号一居室一套,但被申请人要求另行安置一居室一套。因拆迁人与被申请人未能达成拆迁协议,申请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拆迁裁决,裁决由拆迁人为被申请人安置____小区______号、______号二居室、一居室各一套,居住面积为______平方米,远远超过了被申请人原来的居住面积,并限被申请人在三日内搬家腾地,但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拆迁义务,现被申请人所居住的房屋严重妨碍了市政工程的建设。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迁决定书,限令被申请人履行拆迁义务,如被申请人仍然拒绝履行拆迁义务的,请责成有关部门强制被拆迁人履行拆迁义务。

此致

____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____区房地产管理局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推荐第3篇:强制清算申请书

强制清算申请书

申请人xxx,性别,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股东,住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xxx 第三人人xxx,性别,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系xxxxxxxxx有限公司股东。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对xxxxxxxxx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事实和理由:

Xxx请求解散被申请人xxxxxxxxxx有限公司一案,经xxxxxx人民法院判决,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申请人xxxxxxxxxx有限公司已经解散。

鉴于xxxxxxxxxx有限公司未能在判决书确定的15日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xxx不断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势必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第3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

被申请人xxxxxxxxxx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推荐第4篇:强制清算申请书

强制清算申请书3篇

(578字)

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第三人某某,

申请事项

1、依法对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强制清算;

2、诉讼费用及其他清算费用由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 于20xx年12月24日在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登记设立,注册资金为125万元,股东为:申请人、第三人和某某化工有限公司。20xx年12月2日,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将享有被申请人百分之二十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就享有申请人百分之五十二的股权,申请人享有百分之四十八的股权。某某年元月18日,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某某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实行承包经营的决议》,将公司承包给第三人经营管理。承包期满,被申请人没有进行生产,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申请人与第三人于某某年12月2日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终止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经营。20xx年度,被申请人未参加年检。20xx年4月1日,申请人与第三人又形成股东会决议决定解散公司,进行清算。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受申请人的委托于20xx年5月7日向第三人发律师函,但第三人不同意提出的基本原则,无法自行清算。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法提出强制清算,请求贵院依法受理,并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940字)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定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

2.本案的申请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2月8日,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合资开发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该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46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申请人出资225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第三人出资234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后经工商变更登记,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双方出资比例未变。该公司成立于20xx年12月20日,约定经营期限为5年,至20xx年12月19日届满。

由于申请人与第三人就该公司续办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上述《合资开发合同》第七章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公司符合解散之条件,应于20xx 年12月20日解散。另该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代表组成。 自20xx年底,申请人多次通过电话、派人与第三人联系,要求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拟成立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进行清算。但第三人置之不理,一拖再拖,既不开会,也不作出合理解释。20xx年7月27日,申请人致函第三人与被申请人,再次要求对被申请人依法进行清算。但第三人至今尚未答复。

第三人置申请人多次催促于不顾,故意拖延清算,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股东利益。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七条之规定,公司股东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处理。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20xx年 月 日

证据清单

1.出资证明书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份

证明申请人的股东资格。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份

证明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3.工商查询单1份

证明第三人由铜陵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变更为安徽中房置业有限公司。

4.合作开发合同1份

证明申请人与第三人约定,被申请人经营期限为5年;合资期满,至少一方不同意续办时,合资企业解散。

5.被申请人公司章程1份

证明申请人与第三人合资期限为5年;营业期限届满时,公司终止和清算,15日内成立由股东代表组成的清算组。

6.关于清算铜陵中房环信置业有限公司的函1份

证明申请人要求第三人、被申请人开展清算的意思表示。

提交人:

提交日期:20xx年 月 日

推荐第5篇:行政强制申请书

第四十八条 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三十四)是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所使用的文书:

(一)写明受理强制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的全称,受理法院一般为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执行标的为不动产的,受理法院为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

(二)写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是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起行政诉讼或写明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判决的有关情况;

(三)写明当事人应当履行的处罚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内容、复议决定书中确认的处罚内容和法院裁决确认的处罚内容;

(四)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有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案卷资料。

第四十九条 文书送达回证(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三十五)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将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回执证明文书:

(一)“送达单位”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

(二)“送达人”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有关人员;

(三)“受送达人”指案件当事人;

(四)“送达地点”应明确具体街道、门牌号、房间号,表述准确、规范;

(五)送达时间应具体到时、分,由收件人手签;

(六)送达回证空白部分应作划线处理,包括备注栏。

第五十条 处罚结案报告(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三十六)是指案件终结后,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报请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文书:

(一)“处理结果”栏应当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总结,对给予行政处罚的,写明违法事实、相关证据以及处罚决定的内容;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予以撤销案件的,写明撤销的理由;

(二)“执行情况”栏应当根据案件终结的具体情况写明:“当事人自觉履行了法定的义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的义务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完毕”、“当事人死亡或者被注销、被解散,经法定程序无法执行相应义务”等内容。

推荐第6篇:海事强制令申请书

供参考

海事强制令申请书

申请人:上海市大象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南京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张三,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市雄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北京路456号

法定代表人:李四,董事长

请求事项:

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付承运人为威尔航运有限公司(Whale Shipping Limited Company)、编号为0123456的正本提单一套。

事实与理由:

2006年3月1日,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代理出口一票服装至美国纽约,价值为100,200美元。为此,被申请人向威尔航运有限公司(Whale Shipping Limited Company)订舱,威尔航运有限公司于3月15日签发了全套正本提单给被申请人,由被申请人转交申请人。提单载明:提单编号为0123456,托运人为申请人,提单签发人为承运 1

人威尔航运有限公司,收货人凭CITY BANK指示,装货港为上海,目的港为纽约。

该提单项下的货物已于提单签发当日装船出运,但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欠付其他货物运费、代理费共计人民币100,000元为由,迟迟不向申请人交付正本提单,使得申请人无法结汇,贸易对方亦无法提货,申请人将面临索赔。据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并无被申请人所称的运费纠纷,被申请人擅自扣留提单属违约行为。

鉴此,为了及时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损失的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申请人向贵院提供争议金额人民币100,000元作为强制令申请担保,特向贵院申请海事强制令,强制被申请人交付全套正本提单,请予准许。

此致

上海海事法院

申请人:大象进出口有限公司

200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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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强制令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海事强制令申请书

申请人(法人):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职务: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申请人(自然人):性别:民族:

出生日期:文化程度:电话:

工作单位:

住址:

被申请人(法人):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职务: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被申请人(自然人):性别:民族:

出生日期:文化程度:电话:

工作单位:

住址: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责令被申请人作出(或停止)以下行为:

1、了

2、

3、

事实和理由

此致海事法院

申请人:

附:

证据一:

证据二:

证据三:法定代表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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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申请书

申请人:秘鲁共和国利马市汉民酒店公司

地址:ANCAMINO REAL 1251 SAN ISIDRO LIMA PERU(中文:秘鲁国利马市圣地若街阿柯门路1251号)

中国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南湖花园城康乐苑18栋403室法定代表人:WANG HAN NAN (中文:)

被申请人:

地址:

负责人:

申请事项

1、依法指定清算组对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并指定申请人法定代表人W为清算组负责人;

2、本案受理费用及相关清算费用由ZNJ承担。

事实和理由

1993年11月28日,申请人与ZNJ原下属的KAT公司签订了一份合资经营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的合同。该合同约定: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350万元,以该投资总额作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KAT公司出资192.5万元人民币,占55%,出资方式为现金人民币122.5万元,房屋人民币70万元;申请人出资26.2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57.5万

元,占45%,出资方式为现金11.6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70万元,进口设备14.5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7.5万元。双方认缴的出资额在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0天内到位。合营公司法定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期限为11年。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合同还约定:康奥特

1 /

4公司负责协助合营公司对其经营场所的土建、装修工程在94年元月15日前完工。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湖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同日,双方还签署了一份《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章程》。该章程除对上述内容作了相同约定外,还约定:合营公司经营规模为建筑面积1476平方米。合营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期计算。

1993年11月23日,ZNJ向湖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成立金城公司。同年,湖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了鄂经贸资[1993]025号《关于中外合资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1993年12月15日,金城公司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期限为1993年12月15日至2004年12月4日。1996年4月2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为金城公司颁发了批准号为外经贸鄂审字[1993]04080号,批准日期为1993年12月1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金城公司成立后,申请人以设备款缴清了全部出资,KAT公司则以金城公司往来款122.5万元人民币作为货币出资,并于1994年6月,将根据双方约定扩建后折价人民币70万元,座落于青山区吉林街建筑面积为1657.06平方米的房屋(权利人为ZNJ,房屋坐落地点也即双方合同约定的金城公司的法定地址武汉市青山区号。)作为出资交金城公司实际使用至今,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期间申请人曾多次催告。1995年11月20日,ZNJ作为KAT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也即出资房屋登记的权利人,出具《承诺书》承诺:“按金城公司合资合同之约定,我局将金城公司现在使用的的房屋(按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青山房地产局241号图所绘制的平面图)作为中方的出资列入金城公司的固定资产,若在金城公司合资期满时仍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我局承诺该房产纳入金城公司的固定资产进入清算。”

2002年4月15日,金城公司及KAT公司曾共同向湖北省工商局去函称:金城公司的投资者之一康奥特公司由于领导班子换届而未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正在积极办理之中。

2003年3月27日,KAT公司经ZNJ批准同意注销后,经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ZNJ在KAT公司注销时承诺:KAT公司债权债务由其承担。

2004年12月15日,金城公司经营期满,董事会决议:终止“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并进行清算。同时任命为清算委员会成员。自此金城公司清算委员会开始了长达3年多的清算工作。其中包括通知、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委托湖北海信会计事务所对金城公司进行清算审计及资产评估。湖北海信会计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出具了《关于双方出资核实情况》、《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往来账务函证核实情况》、《关于对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企业清算审计情况的说明》等文件。其中《关于双方出资核实情况》证实:KAT公司出资情况为金城公司于1994年12月在应付KAT公司往来款中转出122.5万元作为出资款。同时按合同、章程约定以房屋出资入账70万元,合计192.5万元。KAT公司以房屋出资70万元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申请人出资情况为以申请人代表W于1994年11月28日购进香港联发冷气贸易工程公司设备款2028487.80港元,折合人民币2225490.40元中的157.5万元作为出资款。

金城公司清算委员会清算期间,由于ZNJ既无视经政府部门批复的合资公司合同、章程中关于KAT公司以房屋作价人民币70万元出资的约定,及KAT公司早已将出资房屋交付金城公司实际使用的事实;也无视其作为KAT公司主管部门和出资房屋权利人曾作出的“若在金城公司合资期满时仍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我局承诺该房产纳入金城公司的固定资产进入清算。”的承诺,及湖北海信会计事务所关于金城公司按合同、章程约定以房屋出资入账70万元的情况核实;更无视“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的法律规定,执意拒绝将已认缴出资的房屋作为金城公司清算财产处理,从而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导致金城公司清算工作无法继续进行。

鉴于上述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七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及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的规定,申请人特依法申请贵院对金城公司强制清算,

请求如前。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秘鲁共和国利马市汉民酒店公司2008年9月25日

推荐第9篇:强制招待申请书范本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李*刚,男,汉族,1975年8月23日出生,住址:南昌市青山湖区XXXXXX 被申请人:南昌**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刚 电话: XXXXX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经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赣民(1)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材料款及劳务费125000元;

2、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材料款及劳务费125000元的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自2012年5月15日至2013年7月15日的);

3、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材料款及劳务费125000元的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的双倍(自2013年12月16日至执行完毕当日)

4、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诉讼费3000元;

5、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事实与理由

2008年被申请人承建南昌某工程,为了能按期完工,被申请人雇佣申请人带领的安装队帮助安装并垫付安装材料,2012年5月15日经结算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垫付材料款及劳务费共计125000元,由于被申请人一直未支付故申请人向南昌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作(2013)赣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南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李*刚垫付材料款及劳务费共计125000元;

二、被告南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李*刚垫付材料款及劳务费共计125000元的利息(利息自2012年5月1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被告南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后被申请人提起上诉,2013年8月26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2013】赣民(1)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负担。 至此被申请人于终审判决生效后10日内未按照判决履行,特申请贵院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附:一二审判决书

年月

申请人:

推荐第10篇:强制评估拍卖申请书

强制评估拍卖申请书3篇

(559字)

申请人:张xx,男,195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xx市xx镇xxxx中路xx号。

委托代理人:陈艳,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略.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执行人龚xx所有的位于义乌市xxx路xxx号的房产进行强制评估和拍卖。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龚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贵院已于XX年底执行受理。在本案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拒不遵照贵院作出的(XX)金东孝民初字第 xx号判决书内容履行法定义务,并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至今,导致该案执行2年多才执行回来区区四万多元,剩余的三十五万多元及相应的利息至今无法执行到位,给申请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被执行人有债不还尝到甜头,更给贵院的执行工作带来困扰。

现鉴于被执行人龚xx所有的位于义乌市xxxxx中路xxx号的房产可供法院强制执行,且此房产已由贵院于XX年xx月xx日进行了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规定,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申请强制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房产,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贵院判决的严肃性。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xx

代理人:陈艳

XX年3月6日

强制评估拍卖申请书三:强制评估、拍卖申请书(425字)

申请人刘xx,女,1977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x号。

被申请人邹xx,女,1975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x房。

被申请人翟xx,男,1968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x房。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房产进行强制评估和拍卖。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期间,被申请人拒不遵照贵院作出(XX)雨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和限期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执行义务。据查,被申请人在长沙市内有两套以上的房产可供法院强制执行,其中自住一套,另一套房产坐落于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中路232号x房(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X号“)由他人居住,且该房产已在本案审理期间被贵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据此,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贵院申请强制评估、拍卖该房屋所有权,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贵院判决的严肃性。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

第11篇:户口强制迁出申请书

户口强制迁出申请书

尊敬的**********:

本人*****,户籍为*********,本人于****************二手住房,根据与上一任业主*******签定协议要求,上一任业主******必须在签定购房转让合同后******年内把户口迁出,截止*****年***月***日,本人到贵派出所查询上一任业主*********仍然未按协议要求把户口迁出,现本人特向贵派出所申请强制将上一任业主******从*****************迁出,望贵派出所早日批复!

附:*******补充协议书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年***月***日

第12篇:强制拍卖评估申请书

强制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房产申请书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执行人所持有的坐落于“”三套房屋进行强制评估和拍卖。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期间,被申请人拒不遵照贵院作出的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现鉴于被执行人所持有的坐落于“三套房屋可供法院强制执行,且该三套房屋已在贵院执行期间由贵院采取了查封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规定,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申请强制评估、拍卖被申请人所有的上述三套房屋,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第13篇:强制隔离戒毒申请书

强制隔离戒毒申请书

尊敬的XX公安分局XX派出所:

我儿子/女儿XXX(性别X,现年X岁,籍贯X,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因不听家庭管教,现已染上毒品海洛因,且已成瘾严重,于X年X月X日在X附近被X派出所抓获。现因我们家长对其已无力监管戒毒,特申请公安机关对我儿子/女儿XXX进行强制隔离戒毒,以便让其戒断毒瘾为谢!

此致 敬礼!

家长 父亲:

母亲:

X年X月X日

第14篇:强制评估拍卖申请书

强制评估拍卖申请书

强制评估拍卖申请书一:强制拍卖申请(范本)

申请人:刘文强,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园268号3号楼1单元201室。

被申请人:山东远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济大路12号,法定代表人,张大东,经理。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土地及地上物进行强制评估和拍卖。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期间,被申请人拒不遵照贵院作出(2008)市中商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和法院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执行义务。据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槐荫国有(2005)第050028号土地一宗及地上物,且该土地已在本案执行期间被贵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据此,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贵院申请强制评估、拍卖该宗土地及地上物,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贵院判决的严肃性。

此致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强制评估拍卖申请书二:强制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申请书>>(559字)

申请人:张xx,男,195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xx市xx镇xxxx中路xx号。

委托代理人:陈艳,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略.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执行人龚xx所有的位于义乌市xxx路xxx号的房产进行强制评估和拍卖。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龚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贵院已于2011年底执行受理。在本案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拒不遵照贵院作出的(2011)金东孝民初字第 xx号判决书内容履行法定义务,并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至今,导致该案执行2年多才执行回来区区四万多元,剩余的三十五万多元及相应的利息至今无法执行到位,给申请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被执行人有债不还尝到甜头,更给贵院的执行工作带来困扰。

现鉴于被执行人龚xx所有的位于义乌市xxxxx中路xxx号的房产可供法院强制执行,且此房产已由贵院于2013年xx月xx日进行了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规定,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申请强制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房产,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贵院判决的严肃性。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xx

代理人:陈艳

2014年3月6日

>强制评估拍卖申请书三:强制评估、拍卖申请书>>(425字)

申请人刘XX,女,1977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X号。

被申请人邹XX,女,1975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X房。

被申请人翟XX,男,1968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X房。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房产进行强制评估和拍卖。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期间,被申请人拒不遵照贵院作出(2008)雨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和限期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执行义务。据查,被申请人在长沙市内有两套以上的房产可供法院强制执行,其中自住一套,另一套房产坐落于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中路232号X房(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X号“)由他人居住,且该房产已在本案审理期间被贵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据此,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贵院申请强制评估、拍卖该房屋所有权,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贵院判决的严肃性。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

第15篇: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书

篇1:强制清算申请书

强制清算申请书

申请人:秘鲁共和国利马市汉民酒店公司

地址:ancamino real 1251 san isidro lima peru(中文:秘鲁国利马市圣地若街阿柯门路1251号)

中国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南湖花园城康乐苑18栋403室

法定代表人:wang han nan (中文: ) 被申请人:

地址:

负责人:

申请事项

1、依法指定清算组对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并指定申请人法定代表人w为清算组负责人;

2、本案受理费用及相关清算费用由znj承担。

事实和理由

1993年11月28日,申请人与znj原下属的kat公司签订了一份合资经营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的合同。该合同约定: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350万元,以该投资总额作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kat公司出资192.5万元人民币,占55%,出资方式为现金人民币122.5万元,房屋人民币70万元;申请人出资26.2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57.5万

元,占45%,出资方式为现金11.6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70万元,进口设备14.5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7.5万元。双方认缴的出资额在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0天内到位。合营公司法定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期限为11年。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合同还约定:康奥特

公司负责协助合营公司对其经营场所的土建、装修工程在94年元月15日前完工。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湖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同日,双方还签署了一份《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章程》。该章程除对上述内容作了相同约定外,还约定:合营公司经营规模为建筑面积1476平方米。合营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期计算。

1993年11月23日,znj向湖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成立金城公司。同年,湖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了鄂经贸资[1993]025号《关于中外合资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1993年12月15日,金城公司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期限为1993年12月15日至2004年12月4日。1996年4月2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为金城公司颁发了批准号为外经贸鄂审字[1993]04080号,批准日期为1993年12月1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金城公司成立后,申请人以设备款缴清了全部出资,kat公司则以金城公司往来款122.5万元人民币作为货币出资,并于1994年6月,将根据双方约定扩建后折价人民币70万元,座落于青山区吉林街建筑面积为1657.06平方米的房屋(权利人为znj,房屋坐落地点也即双方合同约定的金城公司的法定地址武汉市青山区号。)作为出资交金城公司实际使用至今,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期间申请人曾多次催告。1995年11月20日,znj作为kat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也即出资房屋登记的权利人,出具《承诺书》承诺:“按金城公司合资合同之约定,我局将金城公司现在使用的的房屋(按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青山房地产局241号图所绘制的平面图)作为中方的出资列入金城公司的固定资产,若在金城公司合资期满时仍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我局承诺该房产纳入金城公司的固定资产进入清算。”

2002年4月15日,金城公司及kat公司曾共同向湖北省工商局去函称:金城公司的投资者之一康奥特公司由于领导班子换届而未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正在积极办理之中。

2003年3月27日,kat公司经znj批准同意注销后,经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znj在kat公司注销时承诺:kat公司债权债务由其承担。

鉴于上述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七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及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的规定,申请人特依法申请贵院对金城公司强制清算,

请求如前。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秘鲁共和国利马 市汉民酒店公司 2008年9月25日 篇2:强制清算申请书

强制清算申请书

申请人:a公司

(注:应为申请强制清算的股东或债权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申请人:b公司

(注:应为申请强制清算的股东或债权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 被申请清算人:c公司

(注:应为被强制清算的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指定清算组对c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a公司、b公司与d公司、e公司合资合同纠纷一案,已由 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 ) 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被申请人c公司应依法解散并进行清算。

但在判决生效后,d公司、e公司一直故意阻挠c公司正常清算

开展,c公司至今无法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规定。截至目前,尚没有c公司债权人对该公司提出强制清算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七条规定,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申请人作为c公司的股东,特向贵院依法申请由贵院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申请人:a公司 (盖章) 申请人:b公司 (盖章) 月

篇3:强制清算申请书

强制清算申请书

申请人xxx,性别,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股东,住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xxx 第三人人xxx,性别,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系xxxxxxxxx有限公司股东。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对xxxxxxxxx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事实和理由: xxx请求解散被申请人xxxxxxxxxx有限公司一案,经xxxxxx人民法院判决,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申请人xxxxxxxxxx有限公司已经解散。 鉴于xxxxxxxxxx有限公司未能在判决书确定的15日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xxx不断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势必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第3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

被申请人xxxxxxxxxx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篇4:股东强制清算申请书

股东强制清算申请书

股东强制清算申请书一:强制清算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公司股东:**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公司股东„„„„„„。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对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

事实和理由:—*学院请求解散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业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18日 作出(20xx)一中民终字第7744号民事判决。根据该终审判决,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xx年8月18解散。

由于被申请人公司章程规定所有事项均需要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方为有效,而公司股东之间矛盾重重,故公司虽于20xx年9月4日举行了股东会议,但无法就清算组的组成形成有效决议,因而无法在法定期间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学院不断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势必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第3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

此致

申请人:

年月日

>股东强制清算申请书二:强制清算公司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658字) >>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定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

2.本案的申请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2月8日,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合资开发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该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46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申请人出资225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第三人出资234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后经工商变更登记,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双方出资比例未变。该公司成立于20xx年12月20日,约定经营期限为5年,至20xx年12月19日届满。

由于申请人与第三人就该公司续办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上述《合资开发合同》 第七章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公司符合解散之条件,应于20xx 年12月20日解散。另该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代表组成。

自20xx年底,申请人多次通过电话、派人与第三人联系,要求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拟成立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进行清算。但第三人置之不理,一拖再拖,既不开会,也不作出合理解释。20xx年7月27日,申请人致函第三人与被申请人,再次要求对被申请人依法进行清算。但第三人至今尚未答复。 第三人置申请人多次催促于不顾,故意拖延清算,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股东利益。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公司股东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处理。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20xx年 月 日

>股东强制清算申请书三:强制清算申请书>>(525字)

申请人:„„„„„

被申请人: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12号法定代表人:王登山,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翟虎渠,院长。

公司股东„„„„„„。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对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事实和理由:中国农业科学院请求解散被申请人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业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18日 作出(20xx)一中民终字第7744号民事判决。根据该终审判决,被申请人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xx年8月18解散。

由于被申请人公司章程规定所有事项均需要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方为有效,而公司股东之间矛盾重重,故公司虽于20xx年9月4日举行了股东会议,但无法就清算组的组成形成有效决议,因而无法在法定期间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中国农业科学院不断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势必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第3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

年 月 日

篇5: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

谈会纪要答记者问 2010-03-04 08:01: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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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召开工作座谈会并在此基础上出台该《纪要》的背景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章对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以及清算组的职权、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确认清算方案、清偿顺序、剩余财产分配、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清算报告的确认,以及清算组的责任和义务等作出了基本规定。同时,我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二十二条《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第261款也明确规定了公司清算纠纷这一案由。各地人民法院在根据上述规定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过程中,陆续向我院反映,鉴于上述规定比较笼统,以及强制清算案件非讼性特点等原因,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缺乏具体、详实、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导致各地法院案件审理进展困难,且存在执法尺度不一的状况。虽然我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在公司法的基础上已对程序性规范作出了一定规定,但仍然无法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一些高级法院自行出台了有关公司强制清算方面的规范意见,以解决本辖区内审理相关案件规范依据不足的问题。在当前因受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影响,许多公司资金链断裂,经营严重困难,公司大量解散的背景下,债权人、股东和公司的利益纷争和矛盾不断激化,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呈激增状态,商事审判工作面临新的挑战。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商事审判的职能作用,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庭在充分调研,并就相关问题征求专家学者和我院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于2009年9月15-16日在浙江省绍兴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与会同志结合各地法院审判经验,通过认真讨论,就有关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达成了共识,形成该《纪要》。

问:《纪要》将坚持清算程序公正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应当遵循的首要原则予以明确,请您谈谈为什么将该原则作为第一原则。

答:程序法一直被视为是实体法的辅助法,随着程序独立价值的日益彰显,程序保障或者程序正义的呼声越来越高,人们逐渐认识到没有程序保障的实体正义不是真正的正义。公司强制清算主要是一种程序制度,其所规范的是公司清算过程中各相关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合理秩序,其目的在于在公平、公正的秩序中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通过清算程序有序地结束公司存续期间成立的各种法律关系,合理调整众多法律主体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公司强制清算更需要程序的保障。坚持清算程序公正原则要求整个清算程序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做到程序严密、程序合法、程序正当。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将清算程序的全部过程置于法定程序之下,不能出现没有程序保障的真空状态,即使在法律难以进行细密规范的操作进程中,也要恪守正当的程序理念。这里,我想再明确一下,缺乏细致的清算法是我们出台该《纪要》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强制清算的审理和其他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不同,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很窄,很多问题需要有明确的规范依据。基于上述原因,我们将坚持清算程序公正原则作为首要原则予以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坚持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清算结果的公正。

问:我注意到,《纪要》专门对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案号管理进行了规范,请问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

答:案号问题表面上看似简单,但实践确有一些问题亟待规范。有的法院原先是按照一般的民商事案件确立案号,如此,一是无法体现公司强制清算案件非讼的特点,导致法院在适用诉讼程序中错误适用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如当事人以起诉书方式提起公司强制清算申请,法院以判决书方式判决公司清算,当事人又依据法院判决向执行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等等;二是在法院内部绩效考核时无法准确确定审理法官的工作量和审结率、未审结率等,由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是对公司存续阶段形成的所有法律关系的概括性了结,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需要付出更多的劳动,按照普通案件确立案号统计工作量不利于这类案件的审理。因此,我们参照企业破产案件案号的管理,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案号确定为“清”字号。而且,考虑到申请人向法院提交强制清算申请后至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法院要进行大量的质证审查工

作,因此,又将“清”字号案件区分阶段确立为“清(预)”字和“清(算)”字两种,这样,一是在案件进展阶段上即受理还是没有受理作了区分,二是在程序逻辑上进行了明确,以此保障法院受理前听证程序的顺利进行,三是在统计工作量上也能客观准确。

问:《纪要》对于强制清算的申请、审查和受理做了细致的阐述,请问人民法院在对强制清算申请的审查和受理环节,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前面在案号管理部分已经有所涉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与一般民商事案件不同,在是否受理的审查中涉及很多内容,在这点上类似于企业破产案件的受理。因此,《纪要》一方面明确了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时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包括清算申请书、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的有关证据,以及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相关证据材料,另一方面,又对法院应当仅仅围绕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进行听证审查予以明确,目的在于依法裁定是否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对于申请人具备了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所规定的债权人或者股东资格,公司确实已经发生了解散事由,以及公司应当自行清算而没有自行清算或者违法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反之则应裁定不予受理。这里要特别强调两点,一是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或者对被申请人是否发生解散事由存在异议的,原则上应当另案予以解决,解决后再行决定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对于已有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明确解散事由的除外。二是申请人以其为公司实际出资人为由申请强制清算,但不能提供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其为股东等证据材料的,其不符合申请强制清算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诉讼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确认其股东身份后再行申请强制清算,其坚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问:对于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被申请人解散后不依法清算,故意逃废债务,导致法院因被申请人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人员下落不明而无法清算,对此,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应对。

答:这种非诚信现象在现实社会中还是比较普遍存在的,对此,我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以及法释〔2008〕10号《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已经作出了相应规定,我们在这次《纪要》中对此问题又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补充。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于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或者强制清算的案件,人民

问: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同为法人退出机制中的清算程序,且都是在法院主导下进行的司法程序,请问这两个清算程序有什么区别和关联,人民法院在适用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在分类上,公司清算分为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强制清算属于解散清算的一种,是在自行清算不能的情况下启动的一个司法清算程序。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如果公司财产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公司应当通过解散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清理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全额清偿完毕所有债务并且分配完毕剩余财产后终止法人资格。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公司应当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公平清偿债务后终止法人资格。强制清算程序是以全额清偿债务为前提的,而破产清算因不能全额清偿债务按照一定的先后顺序清偿债务,对同一顺序的债务在破产财产不够清偿时是按照比例进行清偿的,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公平受偿。由于强制清算程序启动的前提是公司财产尚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因此,强制清算程序的启动不具有冻结清算中公司财产的效力,对于强制清算中公司的给付之诉和强制执行等原则上不具有停止功能。而破产清算因其启动的前提是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因此,破产清算程序一旦启动,一是所有针对破产企业的给付之诉不得再行提起,对于申报债权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只能提起破产债权的确认诉讼,二是所有针对破产企业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所有债权债务关系一并归入破产清算程序中一揽子解决,以此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

第16篇: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申请书

铁岭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申请书

铁县综申执字[]第号

铁岭县人民政府:

我局查处_________________违法建设一案,现已查明当事人________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违法建设的建筑物____________,严重影响城市(镇)规划的实施。我局查明事实后,对违法行为当事人作出“限期_____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的行政决定,但其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拒不按我局的行政决定执行。为规范城市(镇)建设行为,尽快拆除违法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现申请铁岭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当事人违法建筑的决定。

以上申请,请批示。

附:__________违法建设案卷宗

联系人: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铁岭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年月日

第17篇:强制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申请书

强制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申请书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被申请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执行人所持有的股权进行强制评估和拍卖。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纠纷执行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期间,被申请人拒不遵照贵院作出的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现鉴于被执行人所持有的的股权可供法院强制执行,且此股权已在贵院审理期间由贵院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规定,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申请强制评估、拍卖被申请人享有的上述公司股权,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贵院判决的严肃性。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三年月日

第18篇:查封、强制评估、拍卖申请书(版)

查封、强制评估、拍卖申请书

申请人: 张三,男,19XX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住 址:XX市XX区XX路XX弄XX号2203室。

被申请人: 李四,男,19XX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住 址: XX市XX区XX路X弄XX号501室

申请事项:

1、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座落于XX市XX区XX路XX弄号501室的房产进行查封、强制评估及拍卖,以偿付被申请人依据(2018)X民一(民)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应向申请人支付之款项。

2、本案查封、强制评估、拍卖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XX市XX区人民法院调解,于2018年1月2日作出(2018)X民一(民)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现已依法生效。但被申请人未按该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XX月XX日,申请人于XX区不动产交易中心查询到被申请人拥有XX市XX区XX路XX弄XX号501室房产,并认为其系可供执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规定,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予以依法查封、强制评估和拍卖,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民事调解的严肃性。

1

申请人:张三

XX年XX月XX日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第19篇:强制执法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的工作汇报

县法制办公室: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政府办公室下发的《***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将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和贯彻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学习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公共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对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等作了全面、详细的规定,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认真抓好《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我局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结合自身的岗位职责,深入学习和掌握《行政强制法》所确立的各项原则、制度和规定,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中自觉贯彻执行。1

三、认真抓紧做好行政强制事项梳理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结合我局执法实际,对现行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强制执行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认真梳理了行政强制事项及法律法规依据,并将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与执行内容与《行政强制法》的要求进行对比,没有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相抵触的行政强制措施和执行内容。

四、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我局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证》、《劳动监察证》、《仲裁员证》,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从事与行政执法有关的案件调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以及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我局对现行行政处罚程序进行一次重新梳理,及时调整执法程序。规范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严格行政强制程序,认真落实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制度,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决定的领导审批意见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确保把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

五、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与检查

加强对行政强制的监督,建立和完善行政强制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责任追究的落实,凡发生重大责任的错案要进行通报, 2

依法追究责任人相应行政和法律责任。要畅通行政强制行为的行政复议渠道,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要积极受理,对于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强制行为,坚决予以纠正。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3

第20篇:卫生行政行政强制

卫生行政行政强制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拒绝消毒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六条“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有权采取下列相应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一)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及其承运的物资进行查验;

(二)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及其他应急医学措施;

(三)对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实施控制和卫生处理;

(四)对通过该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场所,实施紧急卫生处理;

(五)需要采取的其他卫生检疫措施。

采取前款所列交通卫生检疫措施的期间自决定实施时起至决定解除时止。”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交通工具停靠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

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对拒绝隔离、治疗、留验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拒绝检查和卫生处理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交通工具、停靠场所及物资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条“对拒绝隔离、治疗、留验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拒绝检查和卫生处理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交通工具、停靠场所及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检疫措施;必要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公安部门予以协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判定性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应当按照《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要求执行。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

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接到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的报告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五)进行现场消毒;

(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接到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动物的报告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动物,诊治的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通报实验室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对有证据证明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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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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