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申请书

2021-02-22 来源:申请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土地确权申请书

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xxx(性别、年龄、籍贯、详细住址)

被申请人:xxx(性别、年龄、籍贯、详细住址)

申请事项:

请求xx镇政府依法确认位于xx村xx组与xx村xx组xxxxxxxxxxx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我所有。

事实与理由:

该地块属于我村xx组所有。70年代,在xx路的西边开挖一条南北方向的河道,把我组的土地一分为二,之后,经村、组干部同意,从70年代开始,我家就在该土地上进行种植树木,后因架设高压线路,树木被砍伐后,我家继续在该土地上种植其他植物至今,没有任何人提出过异议。

2010年春天,被申请人xxx在该土地上种植瓜果,被我母亲毁坏,后经人调解无果,被申请人又把草堆在诉争的土地上。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我的权利,我多次找当地派出所、司法所要求处理,均无结果。

被申请人xxx作为外村人,强行侵占我的土地,该土地与他无任何关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申请xx镇政府依法对该诉争的土地作出确权认定。

此致

xx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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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年××月××日生,××族,××××人,农民,住×××××××××。 被申请人:××××,××,×××岁,××族,××××人,农民,住×××××××××。 申请确权的目的:

请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原××村××组××××××及周围活动场所处理给×××××的民事行为合法、有效。××××所有权及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归×××享有;责成被申请人将其强占我户管理使用的部分场所归还回给我户继续管理使用。

申请确权的理由:

××××年,农村实行以户为组的联产承包制,土地承包给了农户,经济体制进行了改革。随着农村形势的变化,管理方式也相应采取了变革。经××××全体生产队员各户主共同商议决定:将属于××××××及其周围活动的场地处理给××××,×××××等部分生产工具处理给××××××××等户,帐目当时已结清。因历史背景与现在大不相同,文化程度、法律意识、办事程序远远不能与现在相比,不具备规范化,仅由××户人家组成的生产组组长××××和成员×××、×××、×××、×××人口头达成协议,没有形成书面文字根据。但除被申请人×××外,其他××人至现在对口头协议是一致认可的。

大约在×××年左右,被申请人×××在与我的场地相连的自留地里修建房屋,以他是××户人家组成的生产小组成员之一,否认×××周围的场地已经全部处理给我家,他家应有一份为借口,强占了位于××家房屋北面我的场地长×××米,宽×××米,面积为×××平方米,作为他家的院坝使用。当时我母亲找他理论无果,他仍强占。另外,在他的房屋后面××坎下的一块×××地,本属我户管理使用的场地,他家强占,拒不退还给我户。(两处被占情况,见示意草图)。

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父年事已高,已将上述场地移交给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第

(二)款和国土资源部2003年1月3日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特申请乡政府确权,确认上述场地的使用权归我享有;责成被申请人×××退还强占的土地给我管理使用。

此致

××××××××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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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碧江区环北办事处清水村农场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李昌友,该村民组组长。

被申请人碧江区环北办事处清水村新滩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李国昌,该村民组组长。

第三人滕明清,男,1955年5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农民,住铜仁市碧江区环北办事处清水村农场组,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55080051635。

第三人徐建四(又名徐富四),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住铜仁市碧江区环北办事处新滩村民组。

申请事项:

1、依法确认“鱼田”处两丘田属申请人所有;

2、依法确认“鱼田”处两丘田四至抵界及其面积;

3、依法确认“鱼田”处两丘田承包经营权及使用权属第三人滕明清所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原是一个生产队,1981年分成了现在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直属于申请人所有的“鱼田”处两丘田1984年第一轮承包时,发包给了我组村民滕明清。由于第二轮土地延包时的工作疏忽(当时土地延包各地都有类似

情况发生),末将滕明清承包的“鱼田”两丘登记在第二轮承包证上,但是,“鱼田”两丘田承包经营权,直属滕明清所有,申请人至今未对滕明清“鱼田”处两丘田进行调整或收回。

滕明清由于1995年铜仁市涨大洪水,无法过河耕种,于1995年、1996年没有耕种。1997年3月份,徐建四(属被申请人村民)的伯伯徐发喜找到滕明清商量,希望代耕“鱼田”田一丘(自耕自收),滕明清同意后,徐发喜即叫徐建四耕种,其断断续续的耕至2007年。后该土地被征收,滕明清与徐建四就该承包地发生争议,滕明清于2010年12月13日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政府申请确权。《碧江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滕明清土地确权申请的回复》认为:申请人(滕明清)与被申请人(徐建四)不存在权属纠纷。后第三人滕明清就土地补偿款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滕明清承包了“鱼田”的士地,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其未将该地填证承包,但未有证据证实该地被集体收回;徐建四在第二轮农村土地延包时在“鱼田”(鱼前田)登记有三块田。双方对“鱼田”使用权有争议。

徐建四认为,滕明清承包的“鱼田”处两丘田,系其二轮承包的田,并在“鱼田”赴有三丘田,其中两丘就是滕明清承包的。现申请人认为该土地一直属申请人所有,并且1

984年发包给了滕明清,至今没有改变过,其承包经营权及其使用权属滕明清所有,因此,请求碧江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确权。

此致

铜仁市农业局

申请人:组长:年日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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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杨疃中学土地确权的申请

灵璧县人民政府:

杨疃中学始建于1958年,位于灵璧县杨疃街文明路,占地面积24000平方米,现有15个教学班,800余名学生,学区覆盖近10平方千米,原来未办手续,现申请办理土地确权相关手续。

特此申请

杨疃中学 2015.9.3

关于杨疃中学土地权属来源的证明

杨疃中学始建于1958年,位于灵璧县杨疃街文明路,占地面积24000平方米,现有15个教学班,800余名学生。其申请确权的土地属杨疃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的产权都归杨疃中学所有。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杨疃镇杨疃村民委员会

2015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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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35年出生,汉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保靖县迁陵镇撒珠村。 被申请人:XX,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住保靖县迁陵镇撒珠村XX号。 申请请求:确认申请人对本案争议地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 事实与理由:

2016年11月下旬,申请人将生长在自家屋后左侧林地的一棵“金弹子树”出售给他人。被申请人声称该树生长的地方系他户土地,以致形成林地权属纠纷。

申请人的林地地名为“屋后头”四至界线为:上齐大路,下齐本人屋,左齐大路,右齐延阶竹地。被申请人新屋位于申请人林地(面对林地看)左边。中间有一条历史老路相隔。其管辖地不可能越过大路而延及申请人林地。其旧屋处于被申请人下方(中间还隔着一块土地),其宅基地也不可能延齐申请人屋后。被申请人主张“金弹子树”生长的地方系他户管理的土地无事实依据,请政府依照实际情况支持申请人申请请求。 此致

保靖县迁陵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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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

队 法定代表人:

(队长/屯长),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

队 法定代表人:

(队长/屯长)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

东面的旱地

亩的权属归板江队所有。

事实和理由:

东面的旱地从自古至今均全部属于

队所有。于1980年后,农业生产执行包产到户经营,

东面0.8亩旱地于1980年至今均由本队村民

户管理经营,真没想到都安县城市建设的需要征用上述土地,被申请人

的队长

先到场,对征地员自称说:“

东面

亩的旱地归其所有”,征地员就误会把

东面旱地征地的亩数列为塘下队的亩数,从而引起土地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人民政府申请确认上述土地权属,请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处理。

此致

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

队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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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王**,女,19*8年*8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址:乐安县********。联系电话:137****.申请事项:

请求确认位于***敬老院和*******屋背的荒山(四向界址为:东至小坑,南至******敬老院、鳌溪镇林场和去鳌溪镇林场小路,西至乐安至抚州油路,北至稀有杉树山齐龙分水和乐安至抚州油路)使用权为申请人所有。 事实与理由:

为了发展乐安经济,******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拍卖“五荒”精神,将坐落于****镇敬老院和****镇林场屋背的荒山拍卖给申请人永久所有,双方于2000年8月24日签订《荒山拍卖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四至范围为:东至小坑,南至鳌溪镇敬老院、鳌溪镇林场和去鳌溪镇林场小路,西至乐安至抚州油路,北至稀有杉树山齐龙分水和乐安至抚州油路。

现申请人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向贵府提出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望贵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能,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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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庞应立,男,1948年5月124日出生,汉族,住普安县白沙乡大小寨村旧屋组,务农,身份证:522323194805248111 被申请人:庞应强,男,汉族,住普安县白沙乡大小寨村旧屋组,务农。

申请事项:

请求确认位于白沙乡大小寨村旧屋组的长地、撒达、花椒田(地名)3亩地使用权为窝沿乡新花村新花组村民庞应立所有。

事实与理由:

位于白沙乡大小寨村旧屋组的长地、撒达、花椒田3亩地系第一轮土地承包时由发包方承包给庞大成、易烈飞一家,对该土地的使用权人为:庞大成、易烈飞、庞应敏(已出嫁)三人。老人在世期间,生活难以自理,系申请人一直照顾,被申请人一直未过问老人的生活起居,老人过世时明确提出土地给申请人继承,老人过世后,被申请人前来挣土地所有权,申请人无奈,于是向白沙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土地所有权更改为申请人。

此致

申请人:庞应立

201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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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县....镇....村...村民小组 负责人:....,系该组组长 电话: 委托人:.......,系该组村民代表 被申请人:....县....镇...村....村民小组 负责人:....,系该组组长,电话: 申请事项:确定土地所有权

事实与理由: 争议地名称、四至、面积、位置、现状。

从那时开始,我村便对该土地进行管理耕种,而且......等一直生活在这里。1956年转初级合作社,.......,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确定为一个基本核算单位。1960年,.......1978年.......1980年,实行土地承包后,因该地块坡陡且土质较差,没有村民愿意耕种,村委会便将该地块留为村集体机动地。

...................

......村民小组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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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黄乾合

现年81岁

涟源市白马镇庙边村新建组人 身份证:432503193406277176 联系电话:15377395176

被申请人:白马镇庙边村村委会。

申请事项:

请求确认位于新建组原庙边小学与申请人居所相邻处一弧形土地(约2㎡)使用权为申请人所有。

事实与理由:

上世纪六十年代中期,我建房居住于此;按照当时的农村习俗惯例,屋前屋后近在咫尺的“方寸之地”则成为该房屋的附属用益物权,一则利于房主堆置农用物件,二则房主家禽放养时不利于集体及他人耕种。因此,自然而然地成为该房主的农村自留地(按六七十年代称之为自留地)。

上世纪七十年代中期“原庙边大队”占用新建组集体土地毗邻我住处三五米处修建了庙边小学;其中也包括了我的部分自留地(注:当时村与组约定:学校后面檐水滴水沟之外地段属于新建组集体土地)。校舍右侧前段以挡土墙与我家隔开,后段部分的小道与及小道内侧“弧形”自留地(约2㎡)属于我的住房附属物;挡土墙未能延伸至终端盖因如此。

该弧形土地(约2㎡,下同)位于我屋后通道内侧,距离我家约2—3m处。从房屋落成迄今皆由我在使用与耕种。

本组邻居杨柏春于2015年2月4日取得了“原庙边村小学”房屋的所有权;并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重新桩界了转让物的边界范围。(见附件图) 若按照杨柏春与被申请人所签订的转让协议及所圈定的边界范围:

①我屋后拾阶而上经由学校后面平地或左或右侧沿水塘绕学校通往外界田头地间的出行小道;(无局限的通行空间)

②小道内侧弧形土地;

③学校后面滴水沟之外的坪地。(平时新建组村民通行、物体堆放集散之用) 上述之①②属于我个人权益, 上述之③属于新建组集体土地;

上例皆圈定在内,概由杨柏春支配与所有。此行为显然侵害了申请人个人及新建组集体的利益!

虽然我没有官方证据来证明申请人拥有上述之②弧形土地的权属(若有,该证据也应在村委会留存),但村委会也同样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上述之②、③属于原庙边学校的产权!

但可以肯定的是该土地近五十年以来一直由我耕种与使用,这是众所周知的既成事实!而且,我耕种的历史也远早于原庙边学校的落成。若按农村习俗惯例,该土地的用益权无疑是我!理由如下:

在我国第四次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改革过程中,仅针对耕地(水田)承包进行了登记、丈量、桩界、造册等。山地(旱地、山林)的承包则以村民原自留地及集体山地按户按人口所得份额为依据进行分配;由于环节复杂,操作繁琐并未进行细化的丈量、桩界、记录等。

换言之,任何一个村民承包权属范围内的山地具体边界在相关文书资料中无法明细的体现出来,只能按照既成事实与村民已认同的分配方案及当地习俗惯例来认定。这就是说没有文字证据充分体现该“弧形地块”归属于我的原因之所在。

因此,该“弧形地块”并非我之后非法占有,而是由六十年代的人民公社体制下的“自留地”转化为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的“承包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 小道内侧“弧形土地”如同其他农村土地性质,皆属我的承包使用权范畴,是国家赋予我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非法侵占!

该“弧形土地”是属于我的承包地?或属于庙边学校的产权?抑或属于不能确定权属的国有土地?敬请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及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进行确权处置!

此致

申请人:

2015年08月24日

第11篇:土地确权申请书

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3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村一组,务农,身份证:

申请人:xxx,女,193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xxx之妻),务农。

被申请人:xxx,男,1967年住10月1日生,汉族,住xxx,xxx,xxx村一组,务农,住址同上。申请事项:

请求确认位于xxx村一组滑石板地(地名)0.45亩地使用权为一组村民xxx、xxx所有。

事实与理由:

位于xxx村一组滑石板地(土地名)0.45亩地系第一轮土地承包时由发包方承包给xxx、xxx一家,对该土地的使用权人为:xxx、xxx、李贤飞、李贤群、李书兰五人。1996年申请人之子xxx与被申请人xxx签订了“关于xxx与xxx两家承包土地协议书合同书”,协议将地名为滑石板的土地进行转包,xxx收取了xxx给予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五仟元整),协议签订后xxx于1996年12月26日向有管部门申请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证号为:(282019)号,并在转包的耕地上修建了187.7平方米的永久性住房一栋。申请人xxx、xxx得知此事后,于2006年把xxx和xxx告上了法庭,xxx人民法院作出了(2006)黔水民初字第614号

民事判决。xxx不是滑石板土地的使用权人,擅自与xxx签

订的土地转包协议合事后为取得以上五位土地使用权人的

追认,属于无效合同。

xxx因对法律法规的无知,擅自处分了别人的财产,事

后把收到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五仟元整)返还给xxx,

情有可原。可是xxx不顾法院的判决,依然一错再错地侵占

着别人的土地,并在地上修楼房,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既伤

害了同村同组人的感情,也践踏我国法律的尊严。

滑石板地(地名)是申请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就取得

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

土地明细登记的该宗土地,笔迹清晰,四至界限明确,均与

xxx家的土地无任何牵连,同时申请人还持有xxx村民委员

会出具的两张证明,以上证据充分证明了滑石板地(地名)

的使用权只属于申请人。

现如今被申请人依然在申请人的土地上强行建房,申请

人依据我国《行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xxx人民政

府提出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恳请将争议土地的使用权确权

为申请人所有,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xxx、xxx

2011年5月26日

第12篇:土地确权申请书

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郑继勇,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农职业,生于1974年7月13日,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土坪镇林溪村上坪组,电话:15329428838。

被申请人:胡永维,女,汉族,不识字,64岁,住址同上,系申请人母亲。

郑继华,42岁,初中文化,系郑继勇之二哥。

申请事项:请求镇人民政府依法确认申请人原猪圈所属地基(地名:新房子)的使用权属申请人。

事实及理由:申请人共四兄弟,截止1987年祖父母,父母共有老房子一间半,新房子四列三间,猪圈三列两间,1987年申请人的二哥郑继华结婚后不久,父母便请窦永良、韩世伦、郑德友等人在场就把家分了。由于是四兄弟,老房子的一间半就分给幺弟郑凯,所房子的四列三间分给大哥郑继平各一间半,申请人就没房子。只分得猪圈三列两间,为了在价值上予以充平,便把当时的72块大小不等的木板分给申请人,但当时我去拿的时候只有40块,还差32块不知去哪儿了,并由分是房子的三弟兄共同补800元钱和300斤粮食给申请人,钱是兑现了的,粮食没有兑现我都没有追他们要。

2004年,幺兄弟郑凯结婚才三天就与发生家庭纠纷,申请人就必须另想办法修房子搬出去他们的房子,按分家时的

明确是“今后申请人办房子就由父母给的土地做屋基”。但没有去向父母要屋基,便把房子修到了离原住处约1公里的地方(幸福学校旁),房圈都建好后,申请人就拆掉了分家所得的猪圈,现被申请人说那块圈屋基是他们的,不是申请人的,甚至横不讲理,阻碍申请人对该地行使使用权。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都属于申请人拥有使用权。特申请镇人民政府依法确权。

此致

土坪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郑继勇

2012年9月14日

第13篇:土地确权申请书

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组。 申请人:×××,×,×××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与×××是××关系。

被申请人:×××,男,×××年生,汉族,×××人,农民,小学文化,住址同上。系村支书×××之子。 申请的目的和要求:

要求×××××街道办事处对我们与被申请人×××争议的土地纠纷进行确权,明确村民组于×××年划分给我们婆婆×××、太婆(婆婆的婆婆)×××两人合计宽××尺,长××米,面积约××余平方米的开垦荒山土地的管理使用权归我们二人享有;责成被申请人将侵占我们的这块土地回归给我们耕种管理。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我们的太婆×××居住在×××××××××,生育有我们的公爹××等子女。我们的婆婆××系随姑妈做媳妇与我们的公爹××结为夫妻,生育有×××、×××高等子女。公爹××在×××××局工作,婆婆×××与太婆×××在×××务农为生。我们二人中,×××与×××、×××与 1

×××先后分别结婚。(该二人先后于××年××年病亡)。1980年农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我们的太婆×××和婆婆×××都参加承包得土地。1994年村民组划分集体开荒的耕地,是按1980年承包得土地的人口划分的,×××按原承包人口×××人划给,由村民组长×××和×××持竹竿丈量,由我们的公爹××和××两位老人用油漆做标记,按每个人口两尺宽从我们家开始,除出公路边沿三公尺后,划给我们婆婆、太婆婆×尺宽(实为××尺),长××米,面积约××余平方米的土地。接下去是划给××家二尺、×××家八尺„„。被申请人××家根本没有在此处划分有土地,但却利用其父××担任村支书职务无人敢惹的权势,强行侵占划给我们婆婆、太婆的应由我们二人耕管的这块土地。我们数次去耕种均被×××操骂和以暴力相威胁而离开。

×××霸占我们的这块土地后,曾将该地作价××××××元(×××元)准备出卖给×××之子×××,因我们阻止写字未成,出卖土地未成交。×××又将该块土出租给×姓搭棚打铁的住户种菜,租期已达×年。

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多次口头及一次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司法所、综治办解决,均因被申请人×××之父×××是村党支部书记的因素,顾及上下级关系的面子不好着手,以我们没有证据为借口,推给法院和县政府。

根本不注重1994年划分荒地,没有填入承包责任地的承包册内之事实。并强调按“谁连续管理使用20年,土地归谁所有,”之规定处理。我们已提供很多证人,只要司法所、综治办的人员调查、核实就可以作出处理结论。但该所办就是不予采信。

对于×××办事处司法所、综治办的上述态度,我们曾向县政府法治办汇报请示,答复:“书面申请××办事处确权,作出处理决定,若不服再申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据此,再次书面申请××办事处对争议土地进行确权。

此致

×××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

二O××年××月十四日

附:证人名单:

第14篇:土地确权申请书

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刘明山,男,汉族,生于1933年11月6日,贵州习水县人,住本县官店镇先丰村湾头组。农民。

被申请人刘天万,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籍贯、住址、职业同上。

第三人刘天树,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籍贯、住址、职业同上。系先丰村湾头组组长。

请 求 事 项

请求镇人民政府依法将棕树丘耕地(田)的使用权确定给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将该耕地归还给申请人。

事 实 与 理 由

1983年8月,申请人从同居一排房子的陆昌友手中以350月的转让金转得土地一块,地名为棕树丘,当时在场人有刘明万、刘光龙、刘应云等人,被申请人使用该土地至今。198

7、1988年曾有人无理争夺,当时乡领导陆久堰、陆远州先后来了解情况后宣布该土地的使用权归申请人,仍由申请人管理使用,同时还给申请人增加公粮200斤。申请人在管理使用期间,一直按国家规定上缴农业税和各项提留,直到国家免收农业税为止。2010年9月被申请人刘天万以该地为本组组长(第三人)以现金5300元卖给他为由,强行进行耕种,遂发生权属争议。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制止申请人和第三人的不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望政府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盼!

此致

习水县官店镇人民政府

2011年3月5日

申请人:

第15篇:土地确权申请书

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3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村一组,务农,身份证:

申请人:xxx,女,193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xxx之妻),务农。

被申请人:xxx,男,1967年住10月1日生,汉族,住xxx,xxx,xxx村一组,务农,住址同上。

申请事项:

请求确认位于xxx村一组滑石板地(地名)0.45亩地使用权为一组村民xxx、xxx所有。

事实与理由:

位于xxx村一组滑石板地(土地名)0.45亩地系第一轮土地承包时由发包方承包给xxx、xxx一家,对该土地的使用权人为:xxx、xxx、李贤飞、李贤群、李书兰五人。1996年申请人之子xxx与被申请人xxx签订了“关于xxx与xxx两家承包土地协议书合同书”,协议将地名为滑石板的土地进行转包,xxx收取了xxx给予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五仟元整),协议签订后xxx于1996年12月26日向有管部门申请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证号为:(282019)号,并在转包的耕地上修建了187.7平方米的永久性住房一栋。申请人xxx、xxx得知此事后,于2006年把xxx和xxx告上了法庭,xxx人民法院作出了(2006)黔水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xxx不是滑石板土地的使用权人,擅自与xxx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合事后为取得以上五位土地使用权人的追认,属于无效合同。

xxx因对法律法规的无知,擅自处分了别人的财产,事后把收到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五仟元整)返还给xxx,情有可原。可是xxx不顾法院的判决,依然一错再错地侵占着别人的土地,并在地上修楼房,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既伤害了同村同组人的感情,也践踏我国法律的尊严。

滑石板地(地名)是申请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就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土地明细登记的该宗土地,笔迹清晰,四至界限明确,均与xxx家的土地无任何牵连,同时申请人还持有x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两张证明,以上证据充分证明了滑石板地(地名)的使用权只属于申请人。

现如今被申请人依然在申请人的土地上强行建房,申请人依据我国《行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xxx人民政府提出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恳请将争议土地的使用权确权为申请人所有,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xxx、xxx 2011年5月26日

第16篇:关于土地确权申请书

关于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女,汉族,生于***年3月27日,***县**旗**村农民。

一、请求事项

请求确认位于***乡***村***组二道渠和三道渠共十亩地为本人承包经营用地。

二、基本事实

1983年,***实行包产到户时,本人与丈夫***在***乡**村**组二道渠和三道渠共分得十亩承包地(全家共有五口人,其中侄女***也在本人的户口本上)。自分得承包地后,本人与丈夫勤勤恳恳,不辞辛劳,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过上富足的生活,供两个女儿上学读书。然而,天有不测风云。1996年夏天,由于连降三天三夜的暴雨,多坝沟暴发了特大洪涝灾害,将我们耕种的十亩地的粮食全部冲走,造成我们颗粒无收,彻底击碎了我们靠种地致富奔小康的梦想。同时,我的大女儿**考上了**师范,二女儿**也即将中考,家中开销巨大,靠种地根本无法供两个女儿上学和维持一家人的基本生活。无奈之下,我和丈夫只好到县城四处打零工挣钱,而我们承包的土地也全部交给同村的***、***、*等人代种。 1998年,多坝沟开展了第二轮土地承包,由于我和丈夫当时在县城打工,没能按时回乡签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但是属于我们的承包土地一直由同村的村民代为耕种。我们承包的该地块一直没有人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如今,我和老伴身患多种疾病,我先后做过阑尾炎和胆结石摘除手术,同时还患有结肠炎;老伴***患高血压、冠心病和风湿性关节炎等病症,2010年又因肾癌晚期做了左肾切除手术,加之年事已高,实在无法继续打工为生。作为农民,土地就是我们的“命根子”,如今我们想要回到我们赖以生存的土地上去。经与**、**、刘**等人协商一致,他们同意将以前代耕的承包土地还给我们,该土地并无权属争议,希望乡政府在本次土地确权时,能考虑我们的实际状况,将上述土地确权给我们。

三、法律及政策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有以下几个:一为国家所有,二为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又分为乡农民集体所有、村集体所有、小组集体所有。本人所说的二道渠、三道渠的十亩承包地归多坝沟村团结组全体村民集体所有。

(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本人及家人现在虽然搬迁到县城居住,但户口依然在***阿克旗乡,是多坝沟村团结组村民,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文件精神,本次土地确权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探索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和谐稳定提供体制保障。”从十亩地历史及状况来看,二道渠和三道渠的土地在1983年第一次进行家庭联产承包时,就已经划分给我们,我和老伴一直耕种到1997年秋收,1997年以后我们的承包地并未撂荒,闲置,而是一直由同村村民代种,村集体并未将我们的承包地收回,在事实上是认可我们的承包经营行为的。而且现在代耕代种的村民均承认该土地使用权归我们所有,并且愿意无偿退还我们的耕地,没有土地纠纷。请乡政府从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和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变的角度,对我们予以确权。

(四)根据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十八条“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答:根据国发〔2014〕25号文件精神,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承包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没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我们的土地并没有交回村委会,也不打算交回,因此,本次应当为我们进行确权登记。

综上,恳请乡政府依据事实和法律将本人位于**村**组二道渠和三道渠的土地予以确权登记。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第17篇:土地确权颁证申请书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申请书

某某县人民政府:

我是吴某某某某乡某某村二组的一位村民,第二轮集体土地承包时,我家依然承包了原来第一轮承包土地时的集体土地,只是队上说承包经营权证书用完了,没有及时给我颁发证书,说是以后补发。2001年2月15日,我将自己家里的承包土地转包给了同乡海子坪村的村民毛某某(我们不是同一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双方签订了《土地、林地转包协议》,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在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茸卡唐社的自留地、责任地及承包的经济林木转包给乙方‛等内容。协议签订后,我家的承包土地交给了毛某某耕种,相关土地补偿款也由毛某某以我家的名义领取。

2008年,我们要求队上和村上补发自己的承包经营权证的时候得知,村上已经给毛某某颁发了一本《阿坝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下简称《承包证》),而且该证书上记载的承包土地也不是我们家的承包土地(只有一块土地属于我们家的)。于是,我们找到村社干部反映,村社干部告诉我们说发给毛某某的《承包证》是发错了的,不该发给毛某某。同时,村委会于2008年11月12日向我们出具了一份书面证明,证明发给毛某某的《承包证》是错误的。这次

1 村干部还是说证书用完了,以后给我补发。

就在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时候,毛某某持有不是自己所在的集体组织的某某乡某某村茸卡唐社的《承包证》向有关职能部门要求确权登记颁证。与此同时,我们家也向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对自己的承包土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相关职能部门对此没有认真调查落实,没有对毛某某与我不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毛某某所持有的《承包证》上的土地不是全部是我家的承包土地、毛某某所持有的《承包证》已经被村社证明是错发的事实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的前提下,认为我们家与毛某某之间存在争议,草率的拒绝了我的确权颁证申请。要求我们必须得先解决她与毛某某之间的承包土地纠纷,否则不予颁发《承包证》。

为此,我向某某县农业局提出了相关申请,但因种种原因未能得到妥善解决。于是,我又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民事诉讼,希望通过人民法院解决自己与毛某某之间的争议。可是,我提出诉讼后,经某某县人民法院、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某与毛某某之间并未就《土地、林地转包协议》的事实内容本身产生任何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

2 经营权。’‛两级法院均认为,我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或者提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行政诉讼。

我之所以按照有关部门要求提出民事诉讼,就是不想提出行政诉讼,增加县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的诉讼负担。但是,民事诉讼已经两审终审,一审、二审法院就此已经做出认定,认为 ‚吴某某与毛某某之间并未就《土地、林地转包协议》的事实内容本身产生任何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我特书面申请县政府依法为我的承包土地经营权登记确权颁证,依法保护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特此申请,请依法予以支持!

申请人:吴XX 2016年5月20日 附:

联系人: 地址:

第18篇:1.土地确权登记申请书

附件一

申 请 书

郑州市二七区国土资源局:

╳╳村于╳年列入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范围,根据郑州市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现申请区国土资源局对╳╳村土地申请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特此申请。

╳╳村民委员会 ╳年╳月╳日

第19篇:土地确权

土地确权是对土地二轮承包政策落实十多年后的再次完善,确权过程中遇到较多的问题集中在地块权属、地块面积、家庭成员方面。

土地确权是对土地二轮承包政策落实十多年后的再次完善,确权过程中遇到较多的问题集中在地块权属、地块面积、家庭成员方面。

农村土地确权,关系着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也关系着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先后出台了多个政策文件,对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作出部署。

1、主动放弃过土地现在想要回能否确权?

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因农业税费负担重,少数农户主动放弃二轮承包经营权未承担农业税费义务,经核实无议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可按无田户处理,不予确权登记。

2、承包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情况以实际情况为准

承包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的,各村尊重历史、尊重农民意愿,对农户承包地原四至范围内的实测面积,应据实确权登记给原承包户,对超出的部分承包地不得强制收回。

3、分地时户口不在但又签回的如何确权?

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户口外迁不在册或按当时政策不符合分田条件的农户或人员,目前户口仍在外地或已回迁,要求分田的,暂不处理。

4、无法复垦的承包地按原面积和用途确权

对因国家、省、市、区建设道路被用作取土用土,且无法复垦的承包地,仍按原农村二轮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备注栏内注明取土面积及用途,但对征用后的承包地多出的应当确认有承包户以防止发生新的纠纷。

5、二轮承包后村里又有调整过土地的

对二轮土地承包后,个别组以大稳定小调整的形式进行土地调整的,可以按照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在不违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由组民实行民主协商,形成决议,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6、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流转双方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且无争议的,在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没有书面协议(合同)的,由双方达成书面土地流转协议(合同)向村集体备案,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7、未批先建改变用途的,不予确权

对于农户未经依法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建房变成宅基地的以及其它设施的,暂不登记,对获准建设房屋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8、子女分户的如何确权?

承包农户因子女结婚要求分户的,由承包双方出具书面分割协议,在协议分户后分割的承包面积,予以分户确权登记。

9、出嫁女和入赘女婿如何确权?

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期间,除死亡绝户、全家迁入设区市的农户外,承包地共有人原则上仍按二轮承包时的共有人登记,但在土地经营权证书备注栏注明农户人员变动的情况。出嫁女、入赘女婿婚后在现生活家庭的,作为承包共有人登记,本人如提出在娘家有承包地经营权主张的,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而且娘家无任何异议,可在娘家进行确权登记。

10、离婚的如何确权?

承包户因离婚要求分户的,由离婚双方当事人提供法院判决书或协议书,如果对承包地分割没有异议的,并提出分户申请的,分别予以确权登记,如果二轮承包人不同意的除外。

11、孤寡、单身户、五保户如何处理?

农村二轮承包时,因无能力种田、村组照顾未分田的孤寡、单身户、五保户,按无田户处理,不予确权登记。

12、在城镇落户的农村家庭承包地如何进行土地确权登记?

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的改善,不少农村人赚了大钱,去往城里买房安家,但自家土地还承包在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居民转入城镇户口后,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不变。农户家庭虽然已迁入城镇落户居住,但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13、承包户家庭人员死亡的如何确权?

家庭承包人员死亡的,其他成员还存在,也没有与家庭死亡人员分户的,家庭承包户没有消亡,还按原承包土地确权登记。家庭承包户消亡的,原家庭承包土地不予确权登记(死亡人员与原家庭承包人是分户的,死亡人员单独立户的;死亡人员的原家庭人员迁入设区的市或转为国家在职公职人员或婚嫁后在居住地已取得承包田,只剩死亡人员的;死亡人员属孤寡户)。

14、转租和外包的土地如何确权?

承包农户代种他人承包地的。现代种户要求确权的,原则上不予确权。

15、当时未承包到户的土地如何确权?

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已经承包到户的村组小农场或集体土地,可按二轮承包时实际发包到户的面积确权登记,未承包到户的原则上暂不确权登记,归集体所有。

16、转包互换的如何确权?

同一村民小组承包农户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地的,若双方没有异议,按实确权登记,若双方有争议的,按原二轮承包归属的面积和四至予以确权登记。

17、整治和长期流转的如何确权?

土地综合整治或土地长期流转的组,应按照土地综合整治或流转前的农户承包关系,因为承包土地四至无法登记可采取综合确股确权的形式登记,如万顷良田。

18、有争议的土地如何确权?

在确权登记中,对历史遗留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应尽量通过调解解决,对调解不成的可通过仲裁、诉讼程序,若仍不能处理暂不确权登记,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19、什么样的土地不能确权?

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当中,规定凡属以下情况不能登记发证:如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是“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因此,大家必须注意自家的土地不能违反上述规定,否则将无法享受土地确权之后的权益。

20、存在承包经营纠纷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对于承包地块、面积、边界及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和纠纷的,由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可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程序依法解决,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承包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可以暂缓登记。

21、确权登记颁证是否需要重新丈量承包地?

从已开展的试点情况看,通过重新核查,把面积、四至弄准,农民是欢迎的。具体用什么办法,是重新丈量、重新航拍,还是用国土“二调”的数据图像调绘,各地可以从实际出发确定。但无论采取什么办法实测,走什么样的技术路线,要结合各地实际确定。可以全部实测,也可以部分实测,只要符合标准规范、达到精度要求、符合当地实际、农民群众认可,都是可以的。要充分利用国土“二调”等现有资料成果,尽可能减少人工和费用成本。

22、农村土地确权的价格是多少钱一亩?

据介绍,中央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确权提供的价格是每亩35块钱,而根据各地土地情况不同,提供信息服务的公司每亩可以获得其中的15-25块不等。

23、土地确权中实地测量多出土地如何处理?

通过实地测量,实际面积普遍多于二轮承包面积,对于实测多出土地的处理,各地要把握好政策,尊重历史、尊重农民意愿,不能简单化处理。对农户承包地原四至范围内的实测面积,应据实确权登记给原承包农户,不得强行收回;对极个别农户承包地面积明显多于其他农户的,要分清情况,妥善处理;对开荒新增的耕地,要由农民群众讨论确定如何确权。确权登记的实测面积不作为农业补贴基数,也不与农民承担费用、劳务等挂钩。

24、已经进行流转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农户之间如果互换、转让(转让承包土地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以后的承包地,若经营权没有纠纷,应按现占有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

25、“小产权房”可以确权登记发证吗?

严格禁止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民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只调查不登记发证。

26、土地确权后可以继承吗?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土地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承包人是指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而不是指家庭中的某个成员。

按照《土地承包发》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承包人死亡是指承包户家庭的人均已死亡的情况。承包耕地、草地的家庭中某一个人死亡,其他成员还在,不发生继承问题,仍由其他成员承包。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也就是说,家庭承包的耕地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问题。

第20篇:土地确权

某县土地使用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1年10月,张甲因建房需要,经尤甲介绍,与刘甲、李甲、李乙协商一致,使用位于某镇某村刘甲、李甲、李乙面积292.4平方米的小宗地,并与刘甲、李甲、李乙签订租地协议,协议中规定张甲长期使用其三人共同所有的小宗地,并约定张甲付给刘甲、李甲两人租用土地款4000元,协商张甲付李乙2500元。协商一致后,张甲随即付清租用土地使用费、刘甲、李甲、李乙交付土地给张甲。2002年春,张甲在租用的292.4平方米的土地上盖成砖混结构平房五间作为住房使用。2004年,张甲向村组申请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县政府为张甲颁发了编号为(×)第×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这期间张甲办理土地使用证一事未向刘甲、李甲、李乙提及,也未征得他三人的同意。直至2017年张甲拆除旧房建新房时,刘甲、李甲、李乙出面予以阻止,由此几人发生纠纷后,才得知张甲已经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每宗地的土地确权都需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土地权属确定的原则有依法原则、充分考虑历史背景的原则、土地所有权的单向流动原则。”鉴于此,刘甲、李甲、李乙认为政府在给张甲办理土地使用证时未进行调查、核属审核这块地的真正所有人就给张甲办理了土地使用证。这违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同时,刘甲、李甲、李乙认为政府的确权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对确权行为不服,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县政府对的行政复议行为作出了复议决定并发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刘甲、李甲、李乙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没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是转向了信访。至此案件的矛盾激化。

案件焦点

1.刘甲、李甲、李乙与张甲已经签订协议,张甲支付使用款并长期使用该土地,刘甲、李甲、李乙对张甲建房行为进行阻止是否有法律依据?

2.张甲在为经刘甲、李甲、李乙知情的情况下申请办理了土地确权,其行为是否合法?县政府的确权行为是否合法? 分析与结论

该县政府本着尊重历史,面对实际,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安定团结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认为他们的做法是合法、合理、符合法律程序,并且认定其对张甲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的确权行为予以维持。

张甲认为其已经与刘甲、李甲、李乙签订过长期使用协议并且付过协议款的,就有权利在使用期间对这宗地的处置和使用权,盖房、拆旧房改造以及办理土地使用证这一系列的行为都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而刘甲、李甲、李乙认为他们只是租给张甲长期使用,但是这宗地的所有权还是归他三人所有,张甲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和隐瞒他三人而擅自办理土地使用权,这侵犯了他三人的合法权益。刘甲、李甲、李乙认为政府的在没有调查核实清楚之后就颁发土地使用证,并且对他三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满意。其三人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没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是转向了信访,势必对该县政府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通过该案例我个人观点认为,张甲在与刘甲、李甲、李乙签订土地使用协议且约定支付使用费后长期使用,其实是默认了第三人张甲对该土地的占有使用权,默认了对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且在2002年张甲第一次盖房时候刘甲、李甲、李乙并未出面进行阻扰,却在张甲2017年盖房时出面阻挠进而产生纠纷。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进行推算,个人认为因为生产生活的需要以及新型农村建设化的改造,刘甲、李甲、李乙租赁给张甲长期使用的土地已经超越了其原有的使用价值,利益空间的加大凸显了人性的弱点,为利益而战,故而引发了纠纷。刘甲、李甲、李乙对张甲建房行为进行阻挠,本意可能不是想将已经签订协议的土地予以收回,只是见利弃义,欲从中再次谋取利益。

张甲作为本案的利害关系人,虽然已与刘甲、李甲、李乙签订协议,但是在申请确权的时候是明知自己的行为有不妥之处而故意为之的,其行为存在故意隐瞒事实,其实,在办理土地使用证之前他应该征得其三人的意见,毕竟他们签订的只是长期使用协议,并非所有权就归他,他没有处置权,只能遵照协议长期使用,但是张甲本人出于私心隐瞒其他三人私自赵县政府办理土地确权证书,将这宗土地占为己有,这样的做法就不合乎常理,也不符合法律程序。其借助法律对其已经取得的利益进行合法化,故其隐瞒刘甲、李甲、李乙而获得土地的确认证书行为应认定为是不合法的。

县政府在为张甲颁布确认证书的行为是存在瑕疵的,他们没有严格按照土地确权的程序即对每宗地的土地确权都需要经过对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然后再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后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而是直接给张甲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并没有通过调查、走访、核实。也没有按照土地权属确定的原则,没有依照法律原则、充分考虑历史背景的原则、土地所有权的单向流动原则。就确定张甲是这宗地的使用者和所有人,只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对确权结果予以公示并且认定颁证行为有效的,这是不严谨的,县镇府应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在核实土地真实来源的基础上进行确权,否则容易存在乱确认、错确认现象,进而引发一些列的矛盾纠纷,这样既不利于群众的和谐相处也不利于政府的发展建设以及政府权威形象的树立。县政府应本着处处为民的思想,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去处理村民土地的纠纷以及社会中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使得村民和社会各界老百姓的利益切实得到维护和实现。同时也应该使得村民的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都能得到妥善协调。因为对于刘甲、李甲、李乙的行政复议没有妥善处理,他三人认为这样的确权有失公平,所以他三人直接信访这势必给政府的形象带来影响。公平正义是我们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我们政府必须建立并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如果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此案的处理,张甲、刘甲、李甲、李乙的土地纠纷利益进行协调处理,他三人就不会去信访这种损坏政府形象的行为就不会发生。所以我们政府在处理各种矛盾利益纠纷的时候必须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的的价值取向为指导,时时刻刻为民着想、为民排忧解难。让老百姓切实感到政府是提他们争取利益,为他们着想的。只有这样才能使案件定纷止争、才能让当事人息诉服判。同时政府必须把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始终贯穿于处理各种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把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公正、严明、廉洁、优质、高效的开展工作,使秩序、平等、正义得以充分实现,从而保障我们社会的安定、能够妥善处理老百姓诉求、矛盾、纠纷。真正做到为民着想,真正做到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纠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树立好政府的良好形象,有了良好的形象,才能取得老百姓对政府的信赖。政府才能在平时的各项工作中得到老百姓的大力支持。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的和谐。

附录: 本案适用的法律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案件来源:

1、110法律咨询网

《土地使用权租赁若干问题》

2、华律网专题

《农村土地纠纷案》

3、土流网

《农村土地租赁纠纷案的受案范围有多大》

《土地确权申请书.doc》
土地确权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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