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申请书

2021-04-09 来源:申请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破产重整申请书

破产重整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申请事项:破产重整 事实与理由:

公司(债权人)已于年月日向贵院提出申请--公司(债务人)破产,贵院于年月日裁定受理----公司的破产申请。现债务人公司(或出资额占债务人公司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认为通过重整,还有继续经营的可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书。请予以裁定许可。

附:重整计划草案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公司 (盖章) 年月日

推荐第2篇:破产重整申请书

破产重整申请书

破产重整申请书一:破产重整申请书

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__公司因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现根据企业破产法(指新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和第七十条向你院提出重整申请,请予许可。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盖章或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重整申请书(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申请和解适用)

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__公司因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你院提出破产申请,你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已裁定受理______公司破产一案,现根据企业破产法(指新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和第七十条向你院提出重整申请,请予许可。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盖章或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破产重整申请书二:破产重整申请书>>(421字)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申请对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重整。

事实与理由:

限责任公司于年月日经 批准,同月经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为 ,注册资金为 万元,共有股东 家,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生产、销售,由于公司设立后,经营资金一直缺乏,连年亏损,再加之公司的生产系统的收尘环保等设施落后,生产一直不能正常,同时,许多货物发出后,货款也收不回来,目前已经停产停业近一年之欠。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报告显示,目前,公司固定资产帐面值为 元,流动资金 元,应收帐款为 元,资产总计 元;而公司的负债情况是,银行借款 万元(未计利息),应付材料款 万元,应付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万元,总计负债 元,资产负债率为 %,实属资不抵债。按照公司章程第 条的规定,经公司第 届 次菫事会及股东代表大会研究决定,鉴于公司目前状况,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重整申请,请予许可。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破产重整申请书三:破产重整申请书>>(213字)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申请事项:破产重整

事实与理由:

Xx公司(债权人)已于x年x月x日向贵院提出申请xx公司(债务人)破产,贵院于x年x月x日裁定受理xx公司的破产申请 。现债务人xx公司(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认为债务人还有挽救希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请予以裁定许可。

附:重整计划草案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公司

(盖章)

X年x月x日

推荐第3篇:破产重整申请书

文章来源:云法律网 http://www.daodoc.com/docList.htm

破产重整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申请对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重整。 事实与理由:

限 责任公司于年月日经 批准,同月经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为 ,注册资金为 万元,共有股东 家,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生产、销售,由于公司设立后,经营资 金一直缺乏,连年亏损,再加之公司的生产系统的收尘环保等设施落后,生产一直不能正常,同时,许多货物发出后,货款也收不回来,目前已经停产停业近一年之 欠。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报告显示,目前,公司固定资产帐面值为 元,流动资金 元,应收帐款为 元,资产总计 元;而公司的负债情况是,银行借款 万元(未计利息),应付材料款 万元,应付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万元,总计负债 元,资产负债率为 %,实属资不抵债。按照公司章程第 条的规定,经公司第 届 次菫事会及股东代表大会研究决定,鉴于公司目前状况,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重整申请,请予许可。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

1、财产状况说明;

2、债务清册;

3、债权清册;

4、财务审计报告;

5、职工安置预案; 文章来源:云法律网 http://www.daodoc.com/docList.htm

6、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

推荐第4篇: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流程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流程]国内公司上市流程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流程]国内公司上市流程 篇1 : 国内公司上市流程 公 司 上 市 流 程

改制上市的基本业务流程来看,一般要经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上市辅导、发行申报与审核、股票发行与挂牌上市等阶段。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

11、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公司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进行产品销售或原材料采购的金额,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

12、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以承包、委托经营、租赁或其他类似方式,依赖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均不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30%。

13、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没有在控股股东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也没有在控股股东处领薪。

14、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15、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16、所募集的资金有明确用途,投资项目经过慎重论证,酬资额不得超过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值的两倍。

为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的制作做好准备工作

1、聘请律师和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分别着手开展核查验证和审计工作。

2、和保荐机构共同制定初步发行方案,明确股票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滚存利润的分配方式,并形成相关文件以供股东大会审议。

3、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出具募集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相关部门批准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取得有关部门的批文。

4、对于需要环保部门出具环保证明的设备、生产线等,应组织专门人员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测试,并获得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5、整理公司最近3年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向税务部门申请出具公司最近3年是否存在税收违规的证明。

制作股票发行申请文件

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招股说明书及招股说明书摘要;

2、最近3年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全文;

3、股票发行方案与发行公告;

4、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推荐公司发行股票的函;

5、保荐机构关于公司申请文件的核查意见;

6、辅导机构报证监局备案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汇总报告》;

7、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8、企业申请发行股票的报告;

9、企业发行股票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股东大会决议;

10、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股东大会的决议;

11、有权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

12、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3、股份公司设立的相关文件;

14、其他相关文件,主要包括关于改制和重组方案的说明、关于近三年及最近的主要决策有效性的相关文件、关于同业竞争情况的说明、重大关联交易的说明、业务及募股投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说明、原始财务报告及与申报财务报告的差异比较表及注册会计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历次资产评估报告、历次验资报告、关于纳税情况的说明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鉴证意见等、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原始财务报告。股票发行审核

1、受理申请文件。申报文件要求齐全和形式合规;审计资料最后审计日在三个月内。

2、初审。具体包括发行部静默审核申报材料、发行部提出反馈意见、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落实反馈意见、发行部审核反馈意见落实情况、发行部形成初审报告。在此过程中,证监会还就公司募股投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商务部的意

见。

3、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证监会初审完毕后,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工作会议审核。7名委员进行充分讨论后,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

4、核准发行。依据发审会的审核意见,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

在审核过程中收到的举报信必须处理完毕,方能提请发审会讨论发行申请;在发审会后收到的举报信,必须处理完毕后,方可核准发行。

四、股票发行与挂牌上市 股票发行 不同发行方式下的工作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主要包括:

1、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

2、发行人通过互联网采用网上直播方式进行发行路演。

3、投资者通过各证券营业部申购新股。

4、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投资者的有效申购进行配号,将配号结果传输给各证券营业部。[]

5、证券营业部向投资者公布配号结果。

6、主承销商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组织摇号抽签。

7、主承销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布中签结果,证券营业部张贴中签结果公告。

8、各证券营业部向中签投资者收取新股认购款。

9、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清算交割和股东登记,并将募集资金划入主承销商指定帐户。

10、承销商将募集资金划入发行人指定帐户。

11、发行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股票上市

1、拟定股票代码与股票简称。股票发行申请文件通过发审会后,发行人即可提出股票代码与股票简称的申请,报深交所核定。

2、上市申请。发行人股票发行完毕后,应及时向深交所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

3、审查批准。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在受到上市申请文件并审查完毕后,发出上市通知书。

4、签订上市协议书。发行人在收到上市通知后,应当与深交所签订上市协议书,以明确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

5、披露上市公告书。发行人在股票挂牌前3个工作日内,将上市公告书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

6、股票挂牌交易。申请上市的股票将根据深交所安排和上市公告书披露的上市日期挂牌交易。一般要求,股票发行后7个交易日内挂牌上市。

篇2 : 公司破产重整流程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

十、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

十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

十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十三、《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

十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十五、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

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

篇3 : 公司破产重整流程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

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

十、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

十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

十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十三、《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

十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十五、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

推荐第5篇:重整申请书

重整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事实与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七十条等法律规定,【】公司现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3年 月 日

推荐第6篇:破产重整与借壳上市程序

借壳上市属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形式之一,指非上市公司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来取得上市地位。

方式 :收购股权,分协议转让和场内收购。换壳即资产置换。

资产重组的一般程序:

一、收购主体与上市公司洽谈,草签转让协议。

二、国有股权收购先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文件批准。

三、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再向证券监管部门申报。

重组委批准,证监会批准。

四、公告及过户。

公告:当获得重组委和证监会批准后,应在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过户:股权过户是收购行为完成的标志。

五、向证交所申报恢复上市。

获得批准后,应在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债务和解及资产重组操作流程

一、债权转股权(按比例清偿)

二、利息豁免

三、部分债务减免

四、股权、债权、资产拍卖出售

五、拍卖现金清偿优先债权

六、缩股(适用于大比例个股)

七、让渡股权(大股东及小股东比例可能不同)

八、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可重新商定)

破产重整操作流程

一、债务或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

二、法院受理申请(一般规定20天后停牌,并同时申请债务)

三、公告召开债权人会议(可数次)

四、成立清算小组,确定成员

五、公布出资益调整方案

六、征集出资人组对权益调整草案进行投票表决

七、各债权组进行表决(优先债务组/担保债权组、税款债权组、职工债权组、普通债权组等),须全体通过才有效,不通过重新表决。

八、子公司股权、债权、资产进行拍卖并经法院确认(全部资产)。

九、公司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五个组必须通过),终止重整程序。

十、大股东股权拍卖

一、公告一系列缩股、让渡的股权处理结果、拍卖结果、让渡股权抵债事宜

二、签署重组框架协议

三、公告重组方案并董事会表决

四、股东大会批准方案

五、证监会受理重组方案

十六、证监会通过重组方案

十七、证监会下发核准文件

十八、资产、股权转移过户

附件:

借壳上市操作流程

借壳上市属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形式之一,指非上市公司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来取得上市地位。

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 一是收购股权,分协议转让和场内收购,目前比较多的是协议收购;二是换壳,即资产置换。借壳上市完整的流程结束,一般需要半年以上的时间,其中最主要的环节是要约收购豁免审批、重大资产置换的审批,其中,尤其是核心资产的财务、法律等环节的重组、构架设计工作。这些工作必须在重组之前完成。

第一部分 资产重组的一般程序

第一阶段 买壳上市 评估与判断 。

第二阶段 资产置换及企业重建 宣传与公关。

1、对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及目标公司股东和管理层开展公关活动,力图使资产重组早日成功。

2、制定全面的宣传与公共关系方案,在大众媒体和专业媒体上为重组方及其资本运作进行宣传。

第三阶段:董事会重组

1、改组目标公司董事会,取得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2、制定反并购方案,巩固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第二部分 资产重组流程

一、明确的合理的重组动机

二、目标公司的选择

三、资产重组的前期准备

1. 设定合适的收购主体

2. 买方形象策划

四、展开资产重组行动

1. 资产重组的基本原则:(1)合理的利益安排;(2)积极的与各方沟通;(3)处理好与关联方的关系

2. 股权收购价格确定:(1)以净资产为基础,上下浮动:(2)以市场供求关系决定

五、申报与审批

1. 重组中的各种组织

管理部门(国有股权转让涉及财政部和地方各级国资局)、中国证监会及地方证管办、沪、深交易所、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并购顾问

2. 国有股权收购申报文件 (供参考)

①转让股权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②或有关部门同意转让的意见 ③双方草签的转让协议④公司近期的财务报告⑤资产评估资料 ⑥公司章程 ⑦提供有关部门对公司产业政策的要求 ⑧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3. 向证券监管部门申报

将法人股转让签定的合同(如国有股权转让获财政部批准后签署的正式合同)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向深、沪证交所申报分两种情况:若转让不超过总股本30%,仅需向相应证交所报告并申请豁免连续披露义务及申请公告和办理登记过户。若转让超过总股本30%,则应先后向中国证监会和相应证交所申请豁免全面收购以及连续披露义务并申请公告和办理登记过户。

4. 上市公司收购申报程序

公告:重组委通过,证监会通过。当获得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后,应在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过户:法律意义上讲,股权过户是收购行为完成的标志。公告发布后,双方应该去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过户登记。

六、企业重建

1. 管理整合

(1)改组董事会及管理层 (2)文化融合 (3)制度整合 (4)人力资源问题 (5)部门机构调整

2.战略协同

(1)调整公司经营战略

确立上市公司经营战略:①注重公司专业形象,提高净资产收益率;②注意避免同业竞争。

(2)重构公司核心优势

选择和突出产品的竞争优势,扩大生产规模,降低成本开支,或加强技术开发、市场营销。

(3)组织现金流

对原有资产保留经营或出售,投资建设新利润增长点,包括配股、增发、发行企业债券、股权质押贷款、抵押贷款等。

推荐第7篇:破产重整工作常见流程

公司破产重整流程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法

7、70条)

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十、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

2、84条)

十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

6、87条)

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

6、8

8、92条)

十三、《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

9、90、91条)

十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十五、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法93条)

推荐第8篇: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法律程序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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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法律程序破产清算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新破产法增加了破产重整一章(第八章)。\"破产重整\"是引进英美法系的一种破产保护制度,使那些濒临绝境的企业真正有了重整、拯救的制度保障。

一、上市公司重整申请

1、债务人(上市公司)依据破产法规定直接申请法院进行重整(第二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

2、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债务人(上市公司)进行重整(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

3、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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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二、重整裁定

重整裁定由破产案件受理法院作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1、重整期间: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由此可见:重整的法定期间为六个月,最长不能超过九个月。债务人或其管理人与债权人的减债谈判,与战略投资人资金或资产进入债务人的谈判、债转股或其他任何形式的重整计划都应该在这一期限内完成。任务之艰巨,时间之紧迫是可想而知的。如何充分运用重整期间是对重整参与各方战略决策和智慧的重大考验。

应当强调的是,如果在上述期限内不能提出重整计划草案,法院将依法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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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整裁定作出的时机把握

重整参与各方在就减、免债务(包括债务清偿或延期清偿方案)、战略投资人的资金或资产注入方案、上市公司原股份相应变更方案(股权转让)等等重整计划草案基本达成一致时,再请求法院作出重整裁定,重整参与各方在时间上就会争取主动,增加了重整成功系数。

因此,法院何时作出重整裁定也是重整成功的关键因素。

三、重整计划草案

1、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

重整计划草案由债务人或其管理人制定并提交,具体由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由债务人或其管理人掌握来确定。

2、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

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了重整计划草案必须具备的内容:包括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人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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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债转股、定向增发等等重整方法多种多样,均应属于\"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因此说:重整计划草案是一个内容复杂的综合性企业拯救方案。

四、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在表决前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1、债权人分组表决通过:根据债权种类一般分为:有财产担保权、职工、税款、普通债权等组;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可以设出资人组;普通债权人是否设小额债权人组由法院视情况决定。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2、部分表决组未通过的、提案者可与该组再次协商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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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院强制性批准:破产法第87条规定了六项条件,重整计划草案只要全部符合该六项条件,法院有权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五、上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的信息披露与证监部门的监管

上市公司的破产不仅涉及到《破产法》,还涉及到《证券法》、《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由于上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并不意味着其股票交易的当然摘牌(退市),所以仍应及时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

1、信息披露主体:上市公司或接管其财产和营业权的管理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确了应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四大类。但未涉及上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在破产程序中应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应当包括:a、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件;b、可能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事件;c、可能引起本公司股价波动的任何情况;d、投资者应当知道的其他情况。

2、具体在破产重整阶段上市公司或其管理人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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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重整申请;

(2)、裁定上市公司重整的法律文书;

(3)、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借款数额及所设定的抵押信息;

(4)、重整计划草案;

(5)、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情况;

(6)、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法律文书;

(7)、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信息。

(8)、重整阶段上市公司高管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信息。

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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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公司法本文带您了解公司企业相关法律常识,希望对您有所启发。公司的结构是否健全、公司的行为是否规范,直接涉及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公司法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一个公司设立和运作的不规范,不但难以长久发展,更会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来源:(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法律程序破产清算http://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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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的区别

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的区别

破产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破产所规定的和解制度与一般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不同的:

首先,破产和解只能由债务人提出,其的目的是为了中止破产程序,使债务人进人整顿阶段,避免破产,而债权人不能提出和解。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出和解的要求。

其次,破产和解的内容可以包括减免债务清偿的数量,延期清偿债务的期限以及企业整顿的事项等。而民事诉讼中的调解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债务的偿还.纠纷的解决等问题。 再次,破产和解是既不是完全由法院裁判,又不是债权人会议和债务人之间自行达成和解即可生效,它必须先经债权人会议原则通过,再由人民法院认可之后方能生效。而在民事诉讼的调解中,只要双方当事人不违反有关法律,就可以自由和解。

最后,破产和解协议虽经法院认可,但没有强制执行力,其效力主要表现在中止破产程序,使债务人进入破产整顿阶段。如果企业整顿失败,就恢复已中断的破产程序,按法定的程序继续破产。债权人不能以法院认可了破产和解协议,作为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诉讼的依据,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和解协议。

破产破产和解提出可以在申请破产时到破产分配开始前之中的任何时间提出.

破产重整是现代破产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名“重组”、“司法康复”,或者“重生”。我国破产法称之为“整顿”,乃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经营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在破产法体系中,完善破产重整制度,是世界破产法的发展趋势。我国破产法尽管起步较晚,但一开始,便在破产法中规定了破产整顿的有关内容。然而,如同破产法体系不完善一样,破产重整制度急需解决的问题相当多。我国目前正在修订破产法,在此过程中,加强对破产重整的研究,无疑对破产立法的完善,破产法的推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俩者有时候是很不容易区分的,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破产的规定很是凌乱,因为对待不同的所有制企业,有不同的规定。比如国企和私企。

推荐第10篇: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

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

我国于2006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是我国企业市场退出的标志性法律,首次引入了破产重整制度,它从而使我国企业破产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革。《企业破产法》第八章设立的破产重整制度,与传统意义上的破产清算不同,它是指对已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的而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企业不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从而挽救债务企业生存的法律制度。1破产重整制度又称破产保护或公司更生制度,其目的在于避免因企业破产清算而带来的职工失业、资源浪费、社会震荡、经济波动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再生一个有持续发展力且财务健康的企业,并借此平衡保护债权人、股东、员工、关联企业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进而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

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成功审理了一批破产重整案件。这些案件充分运用破产重整制度,帮助陷入困境的企业获得新生,为应对金融危机,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运行秩序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为我国破产案件提供了有效的模式和鲜活的审理经验。其中,最为大家熟知的案例,莫过于苏州雅新公司和北京五谷道场的重整成功。苏州雅新公司于2008年宣告破产重整,创造了近25亿元债务获100%清偿的经济奇迹,得到了省市两级政府的充分肯定,已被中欧商学院列入经典教材案例。2五谷道场经过破产重整,如今依然是全国方便面制造企业领域的翘楚。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破产重整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和原则,有些规定缺乏配套衔接和操作性不强,加之法律之间存在冲突,很多地方尚需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和完善。针对破产重整制度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缺陷和问题,笔者在此提出以下具体建议。

一、细化申请重整的法律要件

申请重整的法律要件主要包括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两部分的内容。《企业破产法》申请重整的实体要件比较模糊,应当明确界定。

(一)启动重整的事实状态认定

重整原因指的是法律规定的可以对重整对象开始重整的事实状态。我国《企业破产法》在第2条规定,重整原因包含两类情形:一是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二是当企业法人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的。重整原因中,《企业破产法》“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表述过于含糊,不好界定,建议司法解释细化其界定标准。笔者的具体建议为:债务企业在60天内对其50%的到期债务不能支付或到期债务超过其资产达60天以上时间的,可视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情形,这样规定非常明确,方便操作。

(二)科学界定申请重整的主要对象

法律并没有将重整企业的规模设定为受理条件,但显然大中型企业适用重整更为适宜。重整与和解的差异之一是重整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而和解不限制。一般大中型企业的固定资产在贷款时都设定了担保,必须经过重整程序才能限制担保物权行使,维持企业经营。而小型企业不一定存在固定资产担保问题,可以引导他们运用成本更低、时间更快的和解程序。 当然,实务中并不排除重整对中小企业的适用,具体应由法官审查债务人企业情况后再作裁量。

(三)建立启动重整的听证程序

要从经济价值角度对重整企业提出再建价值和再建希望的要求,并以此为核心建立启动重整的听证程序,贯彻司法民主原则,确保公正。该程序的设置,一是可以继续实践预审重整计划草案,完善立案前的前置审查程序,提前向政府汇报重整方案,预先落实重整资金来源等方法。二是可以使由法院主持,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参加,债权人、债务人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参与再建价值与再建希望预估机制得以实现。三是将利害关系人集中在一起,让他们充分表达请求和意见,可以使法院的居中裁判效能充分发挥出来。

应当制定相关听证规则,以增加破产重整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实现审判的公平公正,同时要注意提高听证效率。

(四)规制重整申请书的内容

重整申请书除应满足《企业破产法》第8条规定要求外,还应该包括以下的内容:(1)主管机关提供帮助和支持的意见,如涉及国有资产或上市公司的,应当具有国有资产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和认可的意见;(2)注入资金的来源,如相关金融机构愿意提供融资的证明或新出资人承诺注入资金的证明;(3)债权人同意减免债务或将其债权转为股权的证明;(4)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利益得到保护的证明;(5)担保债权的清偿方案; (6)更换管理层的方案;(7)职工安置和裁员补偿方案;(8)债务人提供重整申请的商务可行性报告。

二、明确和扩大破产重整申请权人的范围

申请权人指依法有权提出或向法院提出启动重整程序的法律主体。3我国重整程序规定,有三类法律主体可以作为申请权人,即债务人、债权人和股东。但该规定尚不够具体明晰,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有权提出重整申请的主体。

(一)债务人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的主体

《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债务人有权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并没有具体指明谁能代表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结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的相关权力只限于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并没有提出破产重整的权利。而股东作为公司的权力机关,有权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的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因此,应当明确,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均无权就公司的重整作出决议,只能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而后由代表机关代表公司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二)设置债权人申请的资格限制

《企业破产法》只规定债权人可以提出破产重整,并没有对债权人申请重整的债权比例作出限定。从维护交易安全和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考虑,在今后的《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中,应该对债权人持有的债权比例作出规定。这样就能避免可能出现的债权人恶意提出申请的情况的发生。建议参照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规定,对债权人申请资格进行限主制,如要求债权金额单独或联合达到公司实收资本或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以上的公司债权人才能申请对公司开始重整程序。

(三)政府有权对影响国计民生的大型企业启动破产重整程序

为做到既允许破产,又不至于引起大的金融波动,应当借鉴国外的成熟做法,允许政府对大型企业的破产重整申请,以便注入巨资挽救企业。如美国财政部提供300亿元美元资金注入“新通用”, 使有着百年辉煌的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破产保护得以成功,实现盈利,缓解了通用汽车破产对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的严重冲击。

三、规范法院对重整申请的审查

法院对重整申请的审查分为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两种。法院在收到重整申请后,应首先审查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对重整申请的实质审查应重点放在债务人是否濒临破产、有挽救紧迫性两个方面并作出专业性判断,防止假重整真逃债的现象发生。

(一)法院依职权进行实质调查的情形

法院进行实质调查的形式主要是征求各方面意见或选任重整检查人直接对债务人进行调查。调查的范围应包括:(1)债权申报的真实性;(2)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财产状况、设置物权担保的情况;(3)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破产申请的不同申请理由,如债权人申请清算而债务人申请重整的原因;(4)股东、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的,法院应当及时将申请书送达该公司即被申请人处,并要求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提供相应的答辩意见和证据。

(二)规范法院对重整申请的审查重点

法院对债务人重整申请的审查,除破产法第8条规定的应提供的材料外,还应包括债务人提供的重整可行性报告。虽然对下一步的重整计划是否可行更多是商业判断而非法律判断,让法院审查可能是个难题,但在启动重整程序时完全不考虑商业可行性,有申请就受理,将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严重影响,使重整成为债务人抗拒债务履行的武器。首先,重整可行性报告中的营业保护机制应成为重整申请审查的重要议题。因为只有通过营业才能保留营业的营运价值,才能恢复盈利能力和完成债务清偿,才能维系各种投资者的利益,实现社会政策所追求的效率和公平价值。其次,重整是否具有可能性。如果债务人大多数固定资产都设置担保,大量债务进入诉讼执行阶段,不受理案件会使企业因财产被执行而无法挽救,同时其资产业务情况又具有挽救希望,就需要启动重整程序。

(三)设置专门的重整调查人制度

在重整申请后至重整申请受理前这个时间段,如何对债务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企业破产法》没有涉及,这是法律的缺失。建议最高法院制订司法解释时,增加设立重整调查人的条款,规定法院在重整申请的受理阶段,无论债务人是否申请自行重整,均由法院直接指定重整调查人。重整调查人可由注册会计师担任,其主要工作是受法院委托调查债务人财产负债状况,视其财产是否能够保障破产重整程序费用。调查费用由当地政府支付。发现债务人没有财产,直接终结案件。如债务人具有一定财产,并符合其他条件,则启动破产重整程序,再正式指定破产重整管理人。4

四、完善重整期间的相关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72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重整期间是重整程序开始后的一个法定期间,其目的在于防止债权人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及其财产采取诉讼或其他程序行动,以便保护企业的营运价值和制定重整计划。《企 业破产法》中在有关重整期间的规定过于简单,应该加以明确和完善。

(一)规范重整期间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自由裁量权因其运行过程中的不确定,常常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我国《企业破产法》在重整期间和破产重整案件审理周期的问题上,并没有对其作出具体的程序性规定,而是给出了一个模糊的期间。重整期间究竟是长还是短,自由裁量权由法官行使。为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充分发挥程序功能作用,增强司法公信力和透明度,强化审判监督,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尽可能挽救企业出发,根据司法实践经验,笔者建议将重整期间限定为1年为宜,以有效规范和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司法公正。当重整进展超过上述期限时,无论何种原因,法官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同时,对效果较差的重整,应当及时裁定终结。

(二)立法规定管理人、经营者在继续经营中的权限

我国《企业破产法》的重整程序中,对继续营业机构的设计,采用管理人负责主持营业,但可以将营业事务委托给债务人的管理层,并对其实施监督的方案。这样方案比较谨慎,也比较灵活,为债务人在继续经营企业中发挥作用提供了一定的机会。但破产企业重整权委托给管理人,管理人又委托给经营人,在法律逻辑上构成双重委托管理,这种双重代理会增加代理成本,实践中也很难区分破产重整企业在继续经营中哪些是管理人的权限,哪些是经营者的权限。为此,需要科学制定管理人、债务人的职权范围及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性规定,为顺利进行破产重整提供保障。

(三)构建重整期间财产使用和处分的规范

财产的使用和处分是从事营业的基本手段。关于重整企业的继续营业,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即要平衡好为继续营业而处分无担保的财产与普通债权人的清偿利益之间的矛盾。笔者认为,制定重整期间财产的使用和处分方面的管理规范,建立健全监督体系,是解决当前法律缺失的根本方法,具体建议为:(1)与日常营业无关的处分行为和设立财产担保的行为,须经法官批准始得进行;(2)出卖或出租无担保负担的财产,应当同时报法院备案,以便法院监督;(3)管理人可提请法院对债务人管理层发布相关司法限制或禁令,限制债务人对财产进行处分。

(四)对重整期间新债权赋予优先清偿地位

对债务人企业的继续经营业来说,取得资金是至关重要的。我国处理重整案件的经验证明,受托管理人、债务人面临的首要问题之一,是在重整计划制定和通过期间为营业的进行提供资金。获得资金对于几乎所有的企业复兴程序都是必不可少的。然而一个重整企业获得资金总是比一个正常营业中的企业困难得多。其原因很简单:重整企业处于濒临破产状态,信用基础较差。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办法,就是强化对新债权的保障,即赋予其优先受偿地位乃至提供财产担保。建议增加如下规定:企业因继续营业而合法发生的债权,到期随时支付;如果未支付,当出现企业全部转让或者破产清算情形时,这些债权在清偿中应优先于除劳动债权以外的其他所有债权,包括享有优先权或担保权的债权。这样规定意味着,为继续营业而取得的贷款或者负债,不仅享有随时支付的地位,而且享有优先于担保权而受清偿的地位。

(五)规制重整期间担保权行使的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75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执行上述规定,需要考虑在企业拯救与债权人保护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建议作出如下补充规定:在担保物因使用而价值减少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判令向担保权人定期支付相当于该减少价值的现金,或者以其他财产提供替代担保。

(六)设立限制措施保护无担保债权人的利益

继续营业通常伴随着重整企业资产减少和债务增加,这可能涉及无担保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因此,重整开始后,为了尽可能地减少无担保债权人可能蒙受的损失,应该对重整中的借款行为规定一些限制性措施:如借款的使用必须限定用途并受到控制和监督;经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停止债务人的部分营业,或者对营业活动作出必要的限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使保护无担保债权人利益具体化、规范化。

(七)法官与管理人在重整期间的职责应当分工明确

破产法官专司案件的审判,有关破产重整事务则由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管理人在其职责范围决断,依法行使职权,不必要事事请示法院,处分时只是通知法院,而非请示法院。这样做,可以克服目前管理人事必请示法院决断的弊病。而法官的主要职责是: (1)决定采取调查、保全措施;(2)监督破产重整管理人;(3)决定破产重整管理人费用;(4)及时发布法院的破产重整决定和裁定等。

(八)规范重整计划批准前重整程序终止的效力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重整程序在不同阶段的终止作了规定,但对重整程序是在重整计划批准前终止的法律效力未作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参照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实践,笔者认为,重整程序终止发生在重整计划批准前的,应当发生下列法律后果:(1)对于非依重整程序不得行使的债权均解除限制,债权人可依一般民事程序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2)中止的破产清算程序或破产和解程序以及民事诉讼或者执行程序等均得以恢复;(3)重整程序终止前发生的共益债务和共益费用仍然作为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共益债务和共益费用,由破产债务人的财产随时支付;(4)在重整程序进行过程中,相对人与重整企业进行交易所得的财产或权利,不因重整程序的终止而失去法律效力。(5)因裁定重整而停止行使职权的债务人的有关机构恢复权利。

五、进一步完善重整计划的制定规则

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中最重要的法定文件。它是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协商基础上就债务清偿和企业拯救作出的具体安排。因此,应当建立和完善重整计划的制定规则,具体建议如下:

(一)扩大重整计划制定的主体范围

《企业破产法》第79条规定重整计划的制定主体是债务人或管理人,但对其他人是否可以制定和提出重整计划未作规定。笔者认为,从重整计划的可操作性出发,除债务人、管理人外,债权人、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或新的出资人均可作为重整计划制定的主体。这样规定,有利于重整计划的执行。

(二)制订重整计划必须听取各类主体意见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条的规定,管理人的主要职责,除了掌握和经营债务人的资产和营业外,就是在债务人的协助下制订重整计划。重整计划的制定实际上是一个协商过程。因此,管理人在制作重整计划时,应当广泛听取债权人、出资人、经营者、供应商、销售商、消费者、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使重整计划更加切合实际,平衡保护各方利益,有利于当事人多赢,促进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

企业破产重整中的职工权益问题事关社会稳定和程序正义,应当引起足够的注意。应细化职工在破产重整中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述权、监督权,公开安置方案、财务状况等。此外,要明确工会在重整中享有的平等协商权、谈判权、交涉权和请求处理权的具体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尊重职工民主权利,维护职工权益,保证企业破产重整工作顺利进行。职代会在重整中的作用也应当明确。

(三)严格逾期提交重整计划的条件

《企业破产法》对重整计划的提交时间作出了要求,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逾期无法提交,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3个月。由于市场的瞬息万变,9个月的时间,一方面可能会使债务企业的营运价值大大降低,这对以后的挽救债务企业非常不利;另一方面,9个月的时间足以发生债务人利用重整程序对其他程序发生阻断效力而进行逃债的情形,这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对“正当理由”应当确立两个原则:一是准备延长计划提交期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应该向法院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延长是善意的。二是延长行为对债权人而言是安全的。否则,法院不能允许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获得3个月的延长期。

六、统一破产重整计划的审查标准

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的核心和灵魂,法院的批准是重整计划的必要条件,是司法权力在重整程序中发挥作用的重要体现。实务中,要加强重整申请审查,防止重整制度滥用。

(一)明确重整计划的审查重点

根据重整程序所要实现的目的,对重整计划的审查,重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

一、审查重整计划是否符合债权人最大利益。

二、审查重整计划是否符合公平对待原则。

三、审查重整计划是否具有成功的可能性,防止债务人假借重整之际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四、审查重整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应经国家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而未获许可的,法院不能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草案。第

五、审查重整计划的表决情况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规定。

六、审查债权人的最低清偿限度及清偿的顺序。

七、审查股东利益调整的公正性,慎重把握原股东利益削减。

(二)保证重整计划反对者的法定既得利益不受损害

《企业破产法》主要考虑以分组团体为单位的公平,没有考虑到组内个体间的公平,尤其是对反对者法定利益的保护。笔者认为,法院在审查重整计划时,不管是正常审批还是强制审批,必须重点审查各组(即使通过重整计划)反对者的法定既得利益是否受到损害。因为,债权人会议不过是自治团体,其多数表决不能剥夺少数反对者的法定既得利益。要保证反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或者出资人在重整程序中至少可获得他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本可获得的清偿,即要保护对重整计划持反对意见的少数派的既得利益。5 强制审批时对于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是模拟计算的,普通债权人有权对重整清偿率是否实质高于破产清算率等问题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利害关系人及时进 行听证,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重新测算。在审查重整清偿率是否实质高于破产清算率时,应对延期清偿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给予不低于法定利息的补偿。此外,对股东利益调整的公正性也要进行审查。在重整案件审理中,法院要精确衡量各方利益博弈交汇点,慎重对待、妥善处理削减出资人权益的重整计划。6总之,要强调重整计划的合理性,防止强制批准裁定埋下隐患。

七、强化对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和制约

重整计划的执行是对重整计划的具体实施,是重整程序的最后落脚点。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但规定比较笼统,不够明确。为保证重整计划执行的公正及不发生偏颇,有必要作一些补充规定。

(一)法院应成为重整计划的执行的独立监督主体

重整计划通过后应加强计划执行的监督,尽可能避免因重整计划无法执行而破产。《企业破产法》第86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依据该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后,即可以进行案件报结。此时报结,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法院的结案率,但也会引发一系列的后续问题,如案件报结之后,法院应以何种身份对重整计划的执行进行监督。如北京市房山法院在审理五谷道场一案时,在重整计划批准之时并未立即进行案件报结,这一做法使得房山法院在重整计划的执行阶段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对重整计划执行阶段遇到的法律问题及时向上级法院进行了请示汇报,促成了本案的审结。

法院在重整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应成为独立的监督主体,重整计划的执行人、监督人应当每月向法院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法院应当切实地履行监督职责。当然,这种监督,亦需要有一个合理的限度,否则,没有约束力的权力最终会导致腐败,致使重整计划的执行又走向另一个误区。

(二)明确管理人在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内的职权

管理人在监督期内享有何种权力,《企业破产法》并无明文要求。笔者认为,管理人在执行职务时,享有下述职权:(1)公司财务检查权,检查中发现疑问可以以债务人企业的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帮助复审;(2)监督董事、经理执行重整计划的行为,当董事、经理的行为偏离重整计划时,有权通过法院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3)对公司特定业务具有同意权,管理人虽不具有业务执行权,但对公司特定业务具有拘束的权力,从而使管理人一定程度上限制债务人计划执行的随意性。这些特定事项应当包括印章的监督、重整计划的事前许可、资金监管、重大事项报告、定期汇报。7

(三)规定计划执行监督期内债务人的主要义务

在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内,债务人有义务向管理人、法院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企业破产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报告的方式。笔者认为,债务人应尽善良的注意义务,按照法院的规定和管理人的要求,每月定期汇报情况。汇报的内容包括债务的清偿情况、经营行为、重大的人事变动等。同时每月定期向法院和管理人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等财务报表,使法院和管理人的监督真正落到实处。

(四)制定重整计划的修改条件

从原则上讲,法律应当允许重整计划因某种特殊情况进行适当的修改,这一点不难理解。我国《企业破产法》对这个问题没有提及,但实践中已经碰到这类问题,这就需要考虑对此问题作进一步的明确。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对计划进行修改,同样要符合重整法律的各项原则及相关规定。因此,对重整计划的任何修改都必须得到债权人会议的同意和法院的批准,且不能适用法院强行批准制度。

八、改进破产重整管理人的选任模式

《企业破产法》设立了管理人制度。在整个破产重整过程中,“管理人”几乎遇到了中国民商法领域的所有法律问题,也遇到了中国法律上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大量法律问题。因此,管理人团队的选任和建设就显得非常之重要,应当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

(一)引入管理人竞争机制

应当公开管理人的聘用条件,管理人的整个选择过程应当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践证明,法院目前采取“抓阄”方式确定重整管理人,并不是一个最优选择。8在指定重整管理人过程中,法院应更多地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将权力更多赋予债权人,同时引入竞争机制,让有关单位、中介机构针对个案出具完整的工作预案,在基本符合个案管理人要求的基础上,再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来确定具体案件的重整管理人,不宜采用单独的随机方式产生。这样做有利于减轻法院的负担,比纯粹的摇号更好。

(二)探索建立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和管理人职业化制度

我国企业破产法司法实践虽然将与破产事务最相接近的律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中介机构作为管理人的选用范围,但建立一支真正符合上述要求和职业管理人队伍仍任重而道远。9为加强管理人队伍的长效管理机制,建议设立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由该行业协会对破产重整中介机构进行分级管理和行业自律。不同等级或资质的管理人,按照债务人企业重整难易程度和规模大小,由相应等级的管理人出任。同时要完善对管理人的考评机制,建立管理人的业绩档案。考评可由法院或行业协会定期组织,采取向债权人、债务企业、出资人、职工、工会等主体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按照考评业绩对中介机构进行等级维持、下降或上升的确定,把那些评价不好的中介机构纳入“黑名单”,将之从管理人名册中剔除,对管理人名册实行动态管理,以不断优化管理人的队伍结构。与此同时,要逐步建立管理人职业化制度,加强对管理人的培训。

九、加强地方政府在破产重整案件中的监管职责和救助措施

破产重整的意义在于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充分利用、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稳定。应立法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在破产重整案件相关社会问题解决上的法定职责与社会责任,对属于地方政府职能的事项作出原则性规定,规范和制约政府影响破产重整案件的行为,以弥补《企业破产法》在这方面的不足,并制定具体措施防止其向法院推脱责任或将解决社会问题的成本转嫁给债权人、新出资人承担,保障审理破产重整案件的宽松环境。笔者认为,诸如职工的就业安置、社会救济,制定对破产重整企业的鼓励政策,协调不同政府机构间对重整的配合工作,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资金保障机制,维稳工作等问题应属于地方政府的职责,各级政府应积极履行上述职责。同时,应避免政府政策过度干预市场,在充分发挥地方政府 9 资源整合、行政动员和局面控制的作用时,要防止其越位干涉。地方政府不得干预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工作,其对破产重整案件的介入应该适当,并与市场保持一定距离。地方政府的职责明晰了,有利于发挥地方政府在破产重整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利于引导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应立法确立由政府设立、官民出资的企业破产基金和职工工资垫付制度,专门帮助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重整,确保劳动者的利益在破产重整中能够及时得到保障和实现。对于政府或第三方的垫款,应当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在第一顺位中优先获得清偿。同时要加快社会保障立法,从根本上解决职工债权的清偿问题。应立法规定,企业股东、董事及高管人员在有过错时对职工欠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企业的破产倒闭往往会导致对银行、供应商、员工、销售商以及终端消费者的一系列连锁反应。如果这个企业是超大型企业,影响则会更加大。因此,政府对特大型企业破产重整及时施以援手,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员工、供应商、销售商的就业与生存。但政府出手救助不能背离市场竞争法则,应当注重正当性。政府帮助大型企业通过破产重整迎来新生的过程必须是迅速高效的,结果必须是债务企业更稳健、更具竞争力。

十、重点解决好重整中的法律冲突问题

企业重整涉及公司法、证券法、税收征管法等诸多法律及行政权与司法权的交叉与界定。10但目前这些法律及相关行政规定均是对正常经营状态企业的调整,对重整中出现的如债权流转、债转股、新股或债券的发行、资产置换等问题均缺乏有针对性的调整措施,有的法律规定之间不统一,甚至存在矛盾,给司法实践带来许多困难,阻碍企业重整的顺利进行。所以,建议立法机关尽快修改公司法、证券法、税收征管法、劳动法等法律,抓紧制定《企业破产法》实施条例,从立法上对破产重整制度程序、实体方面存在的问题加以规范和统一,以解决现行重整制度中的法律冲突和法律欠缺问题。有关部门应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使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共同围绕企业破产重整制度进行规范,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增强法律规定的操作性,从而确保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正确有效进行,更好地贯彻实施企业破产法。

(一)尽快制定特殊企业主体破产重整的实施办法

对特殊主体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公用企业等破产重整应根据其行业特点作出详细规定。以银行破产重整为例,既涉及经济法与行政法、民商法的关系,又涉及经济组织法、客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的关系,同一位阶和不再同位阶的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相互抵触和相互矛盾的情况。11鉴于破产重整是人民法院主导下的司法程序,行政法规不能超越权限干预司法权,笔者建议由全国人大对银行破产重整问题以立法形式制定。立法应当注意解决以下问题:第

一、银行破产重整的标准问题;第

二、地方政府在银行破产重整处理中的角色问题;第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第

四、社会公众利益维护问题。面对可能出现的银行破产案件,各级法院应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

(二)应当确立上市公司重整的规则

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研究,切实解决好行政监管与司法程序的有效衔接问题,促进和保障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1)《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公司重整的信息披露制度,而《证券法》对破产重整中非常态公司的信息披露也没有规定。因此,上市公司进入重整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等问题急需 加以规定。

(2)在重整计划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是其融资的重要手段。但证券法律对发行证券公司的盈利能力、净资产规模有强制性规定。而重整中的上市公司是不可能具备上述法律法规中的条件的。因此,必须在发行新股的批准条件方面作出特殊规定,以保障上市公司能够顺利重整。

(3)简单地以濒临破产的上市公司的“壳资源”吸引买家并以“卖壳所得”偿债、完全切断债务人公司的“延续性”的做法并不应当被列入“破产重整制度”范畴。12

(三)加强破产重整程序与其他程序的衔接

处理好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问题,确保破产财产妥善处理,是重整制度完善的重点之一。虽然《企业破产法》第19条明确:“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但司法实践中,破产重整程序与其他执行程序的衔接问题却是影响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进程的一大难题。如在债转股重整模式下,债务企业股权保全的解除工作应由原审法院承担还是由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法院承担。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在不损害债务企业股东、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相关原审法院应当协助破产重整审理法院解除债务企业股权查封。又如,当债务企业净资产为负时,出资人的股权实际上已无价值,重整前其他执行法院对股权采取的保全措施的效力应该归无,可由破产重整法院直接以裁定方式认定出资人的股权已无价值,相关行政机关应协助破产法院办理股权变更事宜。建议日后的司法解释对股权价值的认定及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对出资人股权所采取的保全措施的效力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同时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和完善破产法律制度建设,构筑民事、行政、刑事法律相衔接的企业破产法律体系。

(四)成立破产法庭及建立重整案例指导制度

为加强对破产重整案件审判工作,建议在全国法院四级系统内设立专司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的破产法庭或建立破产案件集中管辖、集中审理制度,由专业化的审判人员审理破产案件。成立破产法庭,对于贯彻落实企业破产法、统一把握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确保企业破产重整案件的正常审理和重整计划的执行协调,加强破产案件审判理论研究与司法交流,发挥专项审判优势,提高破产案件的审判质量,具有重要积极意义。破产法庭应当充分重视实践经验积累,推动破产法律的立法完善。破产法庭可以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会可由专家、学者、政府官员、专业律师、资深法官组成,专家可以阅卷,向破产法庭提供咨询意见,也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案件审理,以充分发挥理论研究对于审判实践的指导作用,以理论创新推动司法实践创新,提升破产案件审判效率与水平。

上级法院应指导、规范本辖区的基层法院具体适用破产重整制度,加强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各法院内部也应作出协调意见,力求避免在实践中出现操作随意性大、执法标准不统一的情况。同时要加强审理破产案件法官专业化队伍建设,实行专业化审判模式。审理破产重整案件的法官素质要求比普通法官高,应当加强法官审理破产案件的业务培训,如开设有关课程,举办破产法论坛,通过讲座解析疑难问题等,不断提高破产案件法官队伍素质,为企业破产重整制度顺利地实施奠定基础,使每个破产法官成为专家型法官,精通破产重整的各项法律规定,能有针对性地解决破产重整案中的专门性问题。

法律规定总是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又鉴于有些企业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结果曾引起多方 争议,如“东星航空宣告破产案”。13为解决司法实践中此类问题,维护司法统一和法律权威,强化破产重整案件法律适用的尺度,一个现实可行的途径是实行重整案例指导制度,做到既有立法规定,又有判例借鉴。应积极发挥破产案件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创新审判指导方式。重整案例工作机构应该在最高法院、地方高级法院的审委会内设。案例发布后,各级法院的破产法庭要及时组织破产案件法官学习讨论,借鉴适用于审判实践,并以此丰富和发展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论,推动破产重整案件审判质量不断提高。立法机关应对指导性案例给予及时和充分的关注,并适时进行法律清理和修订完善。有条件的地方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还可以尝试推出破产案件审判白皮书,扩大司法行为服务大局和对社会经济运行的影响。

(五)加强破产案件司法解释工作

为了加强对破产重整案件的审判指导,统一裁判规则,有必要对《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重整案件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法律障碍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和归集,在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前提下,注意吸纳国外破产保护立法例的经验和案例精华,兼顾国际惯例,及时出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规范和引导破产重整案件的审判实践。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立法应当做到与时俱进,但完善破产重整制度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与市场经济发展和司法实践相比,立法滞后于实践,不完善是绝对的。14依据我国依法治国的方略和大陆法系国家的通例,在破产重整法律规则不完善的情况下,需要司法机关、法官、政府根据法律的价值趋向、原则、精神和运行规律去能动地实践法治,创造性地运用法律,不断总结经验,以司法智慧平衡好各市场主体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正义,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11篇:破产申请书

破产申请书范例 申请人:闫________,男,45岁,汉族,_______省______市人,服装商业个体户,现住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街______号。

被申请人:________服装厂,厂址:______市______区_______街______号。法定代表人:郝_______,厂长。

请求事项:被申请人_______服装厂严重亏损,确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请求裁定宣告该厂破产还债。

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______服装厂原属国营企业,是一个有职工不到200人的小厂。申请人闫_____于______年开始经营个体服装销售业,常年向被申请人批发服装。_______年______月和______月,被申请人声称资金周转不灵,现将向申请人借人民币______万元,并无担保,先后各出借据一张,写明一年为期,到期如数归还,不计利息。但在借用款项期间,对申请人批发的服装,按批发价再优惠1%。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申请人曾多次索要借款,但被申请人一直以经营不善,资金周转不灵为由,要求缓期;要求以批发的服装折抵欠款,被申请人不同意。据了解,被申请人从______年______月起,每月只发给职工部分工资,历时达半年。截至目前为止,两年来,估计该厂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约43万元。历年拖欠税款共约48万元;拖欠银行抵押贷款22万元;向被申请人登门索债的经营销售服装的个体户约30户,债款约50万元。亏欠款项总数在170万元以上。而被申请人所有的厂房和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约100万元,流动资金,包括半成品服装在内,约32万元,资产总值不过130万元,确已达到资不抵债的地步。同时,被申请人所经营的服装生产仍在继续亏损,毫无扭亏为盈的迹象,长此下去,越发不可收拾,破产还债将会全部落空。

上述情况,请向本市______区轻工业局、税务局和被申请人进行调查,即可证实。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你院早日宣告被申请人破产还债,以求破产债权至少得到部分偿还,实为感盼。

此 致

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闫________(盖章)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12篇:破产申请书

申请人:某市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XXXXX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某某某,某律师。

请求事项:申请某市XXXX有限公司破产。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系一家民营有限责任公司,1993年9月在某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范围是服装、针织内衣的加工。

申请人因经营不善,到目前为止,已严重资不抵债。截至2004年3月31日,申请人帐面资产总额为3,980,279.81元,负债总额为8,619,961.43元。在公司的应付帐款或借款中,绝大部分为到期债务,包括中国银行某分行的贷款145万元,公司已连续很长时间无法偿还。

以上情况有申请人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资产清册可以证明。根据《民事诉讼法》199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破产申请,请求依法裁定申请人破产还债。

此致

某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盖章):

2004年4月20日

破产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________,男,45岁,汉族,_______省______市人,现住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街______号。

被申请人:________服装厂,厂址:______市______区_______街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厂长。

请求事项:被申请人_______服装厂严重亏损,确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请求裁定宣告该厂破产还债。

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______服装厂原属国营企业,是一个有职工不到200人的小厂。申请人_____于______年开始经营个体服装销售业,常年向被申请人批发服装。_______年______月和______月,被申请人声称资金周转不灵,现将向申请人借人民币______万元,并无担保,先后各出借据一张,写明一年为期,到期如数归还,不计利息。但在借用款项期间,对申请人批发的服装,按批发价再优惠1%。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申请人曾多次索要借款,但被申请人一直以经营不善,资金周转不灵为由,要求缓期;要求以批发的服装折抵欠款,被申请人不同意。据了解,被申请人从______年______月起,每月只发给职工部分工资,历时达半年。截至目前为止,两年来,估计该厂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约43万元。历年拖欠税款共约48万元;拖欠银行抵押贷款22万元;向被申请人登门索债的经营销售服装的个体户约30户,债款约50万元。亏欠款项总数在170

万元以上。而被申请人所有的厂房和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约100万元,流动资金,包括半成品服装在内,约32万元,资产总值不过130万元,确已达到资不抵债的地步。同时,被申请人所经营的服装生产仍在继续亏损,毫无扭亏为盈的迹象,长此下去,越发不可收拾,破产还债将会全部落空。

上述情况,请向本市______区轻工业局、税务局和被申请人进行调查,即可证实。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第一款之规定,请求你院早日宣告被申请人破产还债,以求破产债权至少得到部分偿还,实为感盼。

此 致

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盖章)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被申请人所写的借据复印件2张。

第13篇:破产申请书

破产宣告申请书

申请人:华鼎公司破产管理人

住所地:

负责人:

电话:

20XX年X月X日,华鼎公司以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北京市XXX人民法院(以下简称“XX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XX法院于20XX年X月X日裁定((20XX)X民破字第321-1号)受理华鼎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确定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为公司破产管理人。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经过自信、审慎的工作、调查,现已查明:

1、华鼎公司资产总额为 3 118 331.14 元。其中固定资产经评估为: 130 890元 ;银行存款为: 1 580 761.14 元;应收账款为: 1 406 680 元。

2、申请人已经确认华鼎公司的负债总额约为2 879 491.8元,尚有1 950 312债务存在不确定性。在确认的负债中,优先清偿破产费用约为:171 604元;拖欠职工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约为: 371 353 元;拖欠员工保险费用约为: 98 940元;拖欠职工住房公

积金约为: 28 000元;拖欠应缴纳的税款约为: 48 000 元;已认定的普通破产债权为: 2 161 594.8 元。

尚有1 950 312元债务存在不确定性的原因是:华鼎公司对债权人XX公司有债务1 950 312元,但华鼎公司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擅自向XX公司个别清偿1 258 419元,申请人对此已提起诉讼行使撤销权,由于诉讼尚在进行中,存在不确定性,申请人认为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 如该撤销权得到法院支持,并能够实际执行。在此情况下,华鼎公司破产财产将增加1 258 419元,资产总额增至4 375 860.14元。同时,申请人确认的债权人东方信处公司的债权数额为1 950 312元,华鼎公司的负债总额为4 829 803.8元。华鼎公司负债超出资产453 943.66元,已资不抵债。

(2) 如该撤销权得到法院支持,但不能够实际执行。在此情况下,该撤销权下数额将转为一般债权,华鼎公司的应收账款增加1 258 419元,资产总额增至4 375 860.14元。由于该笔债权形成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债权人XX公司无法行使破产抵销权,则申请人确认的破产债权仍为1 950 312元,华鼎公司的负债总额为4 829 803.8元。华鼎公司负债超出资产453 943.66元,已资不抵债。

(3) 如该撤销权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在此情况下,XX公司的债权为1 950 312元,但华鼎公司已经还款1 258 419元,两者相抵,申请人确认的XX公司破产债权为691 893元。至此,华鼎公司资产总额约为3 117 441.14 元,负债总额约为3 571 384.8元(2 879 491.8

元+691 893元)。华鼎公司负债超出资产453 943.66元,已资不抵债。

由上可见,尽管华鼎公司对债权人XX公司存在的可行使撤销权具有不确定性,但无论哪种情况,华鼎公司均负债超出资产453 943.66元,已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情况。

200X年X月X日,朝阳法院召集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申请人向全体债权人汇报了华鼎公司破产情况。债权人会议期间,申请人与债权人并未就破产事宜达成和解协议。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华鼎公司的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宣告华鼎公司破产。

此致

北京市XX人民法院

(以下无正文)

华鼎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

20xx年月日

第14篇:破产申请书

破产申请书

申请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事实和理由:

一、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现已变更为:****)成立于1986年3月13日,由****共同出资200万元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2014年度已年检、20

13、20

14、2015年度已公示,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法定代表人为****。

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依法享有债权,被申请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申请人为合法的债权人

对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人民北路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人民北路支行”)诉****抵押借款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已于2000年1月13日作出****生效判决,判令被申请人偿还农行人民北路支行贷款本金250万元及相应利息。

2000年3月20日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剥离收购不良资产协议书》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并在深圳法制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2006年10月18日,****通过****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了申请人并依法在深圳商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后********,裁定申请人****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依法取得对被申请人的债权,成为被申请人合法的债权人。

(二)、被申请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申请人抵押的房产以2269404.8元抵偿给****,抵偿后剩余债权本金人民币230595.2元,逾期利息人民币1446510.66元(按判决确定的计算方法,暂计至2016年11月30日,其后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另计),后法院以在对被申请人强制执行过程中,查证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中止执行,因此,被申请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旧无法清偿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 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之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破产还债。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日 月

第15篇:破产申请书

北京睿思华鼎国际公关顾问有限公司

破产宣告申请书

申请人:XX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住所地:

负责人:

电话:

20XX年X月X日,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以无力清

偿到期债务、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XX人民法院(以下简称“XX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XX法院于20XX年X月X日裁定受理XX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经XX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确定XX市XX事务所为公司破产管理人。

20XX年X月X日,XX法院召集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申请

人向全体债权人汇报了XX公司破产情况。债权人会议期间,申请人与债权人并未就破产事宜达成和解协议。

申请人,XX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慎的工作、调查,现已查明:

1、截至20XX年X月X日,XX公司资产总额为 4 265 351.93 元。

其中固定资产经评估为: 130 890元 ;银行存款为:1,461,299.93 元;应收账款为: 2 673 162 元。上述XX公司的资产中,可用于清偿到期债务的财产为1 592 189.93元。

2、截至2011年4月11日,申请人已经确认XX公司的负债总额

为3,640,454.80元。其中,拖欠职工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为: 371 353 元;拖欠应缴纳的税款为: 48 000 元;已认定的到期普通债权为: 3 221 101.80 元。此外,原公司职工XX、高XX、郑X与 - 1 -

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正在审理中,数额尚未确定。申请人已分别支付XX公司员工医保费、四险费、公积金共计人民币114 780.61元。

截至20XX年X月X日,申请人查明:XX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为1 592 189.93元,确认的到期普通债权为3 221 101.80元;XX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XX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并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况,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宣告的情形,特向贵院申请宣告北京睿思华鼎国际公关顾问有限公司破产。

此致

XX市XX法院

(以下无正文)

XX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

20XX年X月X日

- 2 -

第16篇:破产申请书

破产申请书是指当企业法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为请求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而向法院递交的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格式

破产申请书写作的格式与民事起诉书基本相同,它要求写明下列事项:

①债权人(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法人、非法人团体的名称、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债务人名称、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②申请目的及请求破产程序开始的原因、事实和理由。

③债权数额及性质,即金钱债权的数量(外汇要换算为人民币,统一以人民币计值),其他债权财物数量、价值以及债权有无担保、产生的原因与时间、有无定期等。

④证据与证据来源。

破产申请文书在写明上述四项基本内容的前提下,其具体结构方式又可分别从债务人破产申请书,债权人与准债权人破产宣告申请书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破产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某市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XXXXX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某某某,某律师。

请求事项:申请某市XXXX有限公司破产。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系一家民营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9月在某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范围是服装、针织内衣的加工。

申请人因经营不善,到目前为止,已严重资不抵债。截至2014年3月31日,申请人帐面资产总额为3,980,279.81元,负债总额为8,619,961.43元。在公司的应付帐款或借款中,绝大部分为到期债务,包括中国银行某分行的贷款145万元,公司已连续很长时间无法偿还。

以上情况有申请人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资产清册可以证明。根据《民事诉讼法》199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破产申请,请求依法裁定申请人破产还债。

此致

某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盖章):

申请日期:

第17篇:破产申请书

破产申请书

申请人:江苏汉高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勇

住所地:徐州市淮海食品城会展中心三层

申请事项:申请宣告江苏汉高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江苏汉高信息产业化股份有限公司是经江苏省政府批准,于1999年10月28日发起方式设立。现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徐州市工程机械集团公司有限公司持有900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30%;徐州市胜券投资有限公司持有882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29.4%;徐州新世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持有468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5.6%;上海高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续有300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徐州润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84.5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6.15%;北京科希盟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持有115.5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3.85%;徐州众智发展有限公司持有16.2355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0.54%;自然人持有133.7645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4.46%。公司经营范围为:数字宽带高速骨干网、电子计算机网络工程的设计、施工,维护及应用服务,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计算机及配件、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除外)的研制、销售、维护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公司登记机关为:江苏省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成立之后,因为互联网普及率极低、网上支付环境未形成,网上营销未能真正实现。同时,公司与中国网通合作建设和运营IP宽带骨干网,经营整个淮海经济区的全光纤高速宽带网络,提供语音、图像、传真数据等基于IP技术的高品质的电信服务,业务虽然开展,

1 但投入大,收益很低。2002年,公司不得不收缩业务,进行裁员,公司陷入困境。2003年,所有业务被迫停止。

截至2014年5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 826242.03元,负债总额4381726.57元,所有者权益-3555484.54元。资产负债率高达530.31%,全部资产已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公司已经符合《企业破产法》关于申请破产的规定。为避免公司损失日益扩大,为维护公司全部股东、债权人的利益,现公司特向贵院申请破产清算,恳请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江苏汉高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9月29日

2

第18篇:破产申请书

敬告

各位债权人:

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发生、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而决定解散,并于年月日成立本清算组。本清算 组决定自成立之日起日内(注意不得超过10日)通知记名债权人,并于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在日报第版发布 解散公告。敬请各位债权人及时将债权申报表寄回或送至本清算组,并注意下列事项:

1.按照《公司法》第186条第1款之规定,您(单位) 如果及时接到通知,应于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如果未及时接到通知,则应于第一次公告日起90日内(即年月日之前)向本清算组申报债权。 逾期不申报者,将不能参加分配。为避免损失,务请您(单位)及时申报债权。

2.您在填写债权额时,请注意以下几种债权额的计算:

(1)如果您(单位)的债权为非金钱债权(例如股份有限公司欠您单位钢材一吨)而股份有限公司又无力偿还债权标的物,则请您单位与本清算组协商,将债权标的物折合成金钱。您单位可在债权表上载明折算意见。

(2)如果您(单位)的债权为附利息的金钱债权,而债权到期日在清算基准日(即股份有限公司应解散日年月日,下同)之后,则请您(单位)按下列公式计算申报债权额:

债权原本+到清算基准日前一日的利息=申报债权额

(3)如果您(单位)的债权为无利息的金钱债权,而债权到期日在清算基准日之后,则请您(单位)按下列公式计算申报债权额:

s

申报债权额=——

1+pt

其中

s=原债权额;

p=法定利率(我国无法定利率,可按国际通行的商事法定利率年利6%计算)

t=清算基准日至债权到期日的期间。

3.本清算组将于年月日之日报公布债权表,请您注意查看。

4.本表可以复印或仿制但不用此表之申报,并不因此无效。

此致

敬意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章)

清算代表(签名)

年月 日

申报债权联系人:先生

联系地址:省市 区 街 号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 层 号

邮编:

电话:

电传:

接待时间:每日上午点至下午点(节假日不休息)

债权申报表

申报人(姓名或名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省市区街号

邮编:

电话:

电传:

债权原因:(合同、债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债权标的及金额:

1.实物债权及折合金钱数

2.金钱债权数

债权证明材料:

1.合同

2.其他证明材料

申报时间:

年月日

公司清算方案

一、财产状况

(一)现金

1.库存现金元

2.银行存款元

(二)非现金财产

1.固定资产变价元

2.流动资产变价元

(三)债权

1.收取金钱债权元

2.收取非金钱债权变价元

财产总计元

二、债务状况

1.清算费用元

2.职工工资、劳保费用元

3.税元

4.其他债务元

债务总计元

三、持股状况

1.优先股股

2.普通股股

四、分配方案

变价后共有现金元

清偿债务元

支付优先股东元

结余元

普通股份配比例=结余元÷普通股面值1元×普通股总股数股×100%

第19篇:破产申请书

篇1:公司破产的申请

区人民法院:

经初步审查,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自年以来连续大年发生严重亏损,累计亏损百余万元。到年底止,该公司到期债务达万元,其全部财产(万元)已不能清偿债务(详见附件),且没有扭亏的希望。根据《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该公司应予破产还债。

特此申请,请审查裁定。

经济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

篇2:破产申请书

申请人

名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省市区街号(邮编:******电话:*****电传:*******)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内容:请人民法院宣告公司破产

申请事实及理由如下:

本公司由于缺乏应变能力,在市场情况发生巨大变化情况下,无力及时调整产业结构,

加上管理混乱,导致产品大量积压。公司不得不以低价抛售。现公司有净资产****元,债务****元,已有**名债权人索还到期债务。本公司既无还债财产,又不能以自己信用筹借资金还债,也不能以经营所得还债。经年度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讨论,同意本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申请附件:

1.股东大会(股东会)记录;

2.公司亏损情况说明;

3.公司会计报表;

4.债权清册及债务清册。

此致

人民法院

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董事长(签名)

*年*月*0日

篇3:破产申请书

债务人:贸易公司

营业地址:市大街号

申请人:李,上述债务人公司经理

申请目的:

请求决定贸易公司为破产人。

事实和理由:

一、债务人公司是以经营轻工纺织品为主的贸易公司,创立于年。由于经营不善,迄今已负担有附表记载的**元债务,而本公司资产只有财产目录中记载的不动产**元,动产**元,商品**元,合计**元,实际已债务超过,不能清偿全部债务。

二、继续经营只能增加债务,经本公司上级主管部门贸易公司的同意,申请破产。

附录:

1.商业登记簿抄本,不动产登记表抄本;

2.资产负债对照表;

3.财产目录;

4.债务与债务清册;

5.贸易总公司同意破产证明书;

6.本公司工会及职工代表大会申请破产意见书。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贸易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王(章)

第20篇:破产申请书

敬告

各位债权人:

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发生、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而决定解散,并于年月日成立本清算组。本清算 组决定自成立之日起日内(注意不得超过10日)通知记名债权人,并于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在日报第版发布 解散公告。敬请各位债权人及时将债权申报表寄回或送至本清算组,并注意下列事项:

1.按照《公司法》第186条第1款之规定,您(单位) 如果及时接到通知,应于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如果未及时接到通知,则应于第一次公告日起90日内(即年月日之前)向本清算组申报债权。 逾期不申报者,将不能参加分配。为避免损失,务请您(单位)及时申报债权。

2.您在填写债权额时,请注意以下几种债权额的计算:

(1)如果您(单位)的债权为非金钱债权(例如股份有限公司欠您单位钢材一吨)而股份有限公司又无力偿还债权标的物,则请您单位与本清算组协商,将债权标的物折合成金钱。您单位可在债权表上载明折算意见。

(2)如果您(单位)的债权为附利息的金钱债权,而债权到期日在清算基准日(即股份有限公司应解散日年月日,下同)之后,则请您(单位)按下列公式计算申报债权额:

债权原本+到清算基准日前一日的利息=申报债权额

(3)如果您(单位)的债权为无利息的金钱债权,而债权到期日在清算基准日之后,则请您(单位)按下列公式计算申报债权额:

s

申报债权额=——

1+pt

其中

s=原债权额;

p=法定利率(我国无法定利率,可按国际通行的商事法定利率年利6%计算)

t=清算基准日至债权到期日的期间。

3.本清算组将于 年 月 日之日报公布债权表,请您注意查看。

4.本表可以复印或仿制但不用此表之申报,并不因此无效。

此致

敬意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章)

清算代表(签名)

年 月日

申报债权联系人:先生

联系地址:省市区街号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层号

邮编:

电话:

电传:

接待时间:每日上午 点至下午 点(节假日不休息)

债权申报表

申报人(姓名或名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省市区街号

邮编:

电话:

电传:

债权原因:(合同、债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债权标的及金额:

1.实物债权及折合金钱数

2.金钱债权数

债权证明材料:

1.合同

2.其他证明材料

申报时间:

年月日

公司清算方案

一、财产状况

(一)现金

1.库存现金元

2.银行存款元

(二)非现金财产

1.固定资产变价元

2.流动资产变价元

(三)债权

1.收取金钱债权元

2.收取非金钱债权变价元

财产总计元

二、债务状况

1.清算费用元

2.职工工资、劳保费用元

3.税元

4.其他债务元

债务总计元

三、持股状况

1.优先股股

2.普通股股

四、分配方案

变价后共有现金元

清偿债务元

支付优先股东元

结余元

普通股份配比例=结余 元÷普通股面值1元×普通股总股数股×100%

《破产重整申请书.doc》
破产重整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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