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021-07-15 来源:申请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申 请 人 情 况

申请人 (取得方)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共有情况

□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所占份额:)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申请人 (失去方)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共有情况

□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所占份额:)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申请内容

登记类别

□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异议登记

房屋坐落

区街(路,巷)号附号

幢单元楼(所在楼层)号(房号)

规划用途

建筑面积

套内面积

所在建筑物总层数

地上层数

地下层数

土地使用证号

土地使用证地号

预售许可证号

房屋所有权证号 (房地产权证号)

合同备案号

预告登记证明号

变更(更正)事项

变更(更正)前:

变更(更正)后:

备注:

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申请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申请人(取得方):

申请人(失去方): 代理人:

代理人:

申请日期:申请日期:

房屋登记询问笔录

取得方

失去方

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请填写是或否)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登记房屋是共有,还是单独所有? (请填写共有或单独所有)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登记房屋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共有情况下填写)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登记房屋共有份额情况?

(按份共有情况下,请填写具体份额。共同共有人不填写本栏)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申请异议登记时,权利人是否不同意办理更正登记?(申请异议登记时填写,申请其他登记不填写本栏)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申请异议登记时,是否已知悉异议不当应当承担的责任?(申请异议登记时填写,申请其他登记不填写本栏)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事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请填写是或否)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登记房屋是共有,还是单独所有? (请填写共有或单独所有)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登记房屋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共有情况下填写)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登记房屋共有份额情况?

(按份共有情况下,请填写具体份额。共同共有人不填写本栏)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申请异议登记时,权利人是否不同意办理更正登记?(申请异议登记时填写,申请其他登记不填写本栏)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申请异议登记时,是否已知悉异议不当应当承担的责任?(申请异议登记时填写,申请其他登记不填写本栏)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事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询问人

(申请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询问时间

年月日

推荐第2篇: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

房屋登记受理、审核书

信息收集声明:

本申请书信息系依法定职权收房屋所有权证号:集,用于房屋登记和登记资料利用。档案号:

万年县房屋登记申请书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申请人: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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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总计页第页)

▲如为临街商业房等有地名编号的请填写门牌号。

(总计页第页)

▲房屋面积为面积。(填写“建筑”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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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书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证书号:

我于年月日购买位于的商品房一套,合同号,房屋权属为。我委托该公司代我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及领证事宜。

我已将我房屋物权的所有情况如实地告知了受托人,我委托受托人在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登记签署相关文件,我对受托人在相关文件上签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均予以确认,并承担提供相关信息的所有法律责任。

委托人(签名):受托人(签名):

年月日

推荐第5篇:万年县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收件号:

档案号:

江西省万年县房屋登记

申 请 书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申请人:

万年县房管局房屋登记发证大厅编制

应向房屋登记发证大厅交验下列文件

1申请书

申请人向发证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的内容为房屋的基本状况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内容,申请人所填写的申请书,表明了登记申请人向发证大厅提出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请求和申请登记的事项。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身份证明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为《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自然人还应提交婚姻状况的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1)、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包括商品房销售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如果房屋是通过拍卖来转让的,以拍卖确认书和付清房款发票替代房屋买卖合同); (2)、互换合同。就是房屋和房屋进行交换; (3)、赠与合同。赠与合同一般要办理赠与公证。一要对赠与人的赠与书进行公证,二要对受赠人的接受赠与进行公证,三要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 (4)、受遗赠证明。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遗嘱人死后,遗赠受益人必须持“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向发证大厅提出申请。 (5)、继承证明。法定继承,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遗嘱继承的,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如果是放弃继承权的,提交“放弃继承权公证书”。 (6)、分割、合并协议书。当事人对房屋进行分割或合并的协议。 (7)、人民法院生效的文书。

5、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1)、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2)、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和证明。 (3)、房屋产权受让人属房屋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6、房屋登记发证大厅对申请人进行询问:

发证大厅在受理申请人的登记发证申请时具体事项的规定。包括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就申请登记事项进行询问。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发证大厅予以保留。

7、发证大厅认为其他必要的材料:

发证大厅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申请人应予以配合.

申请---受理---审核----载入房屋登记簿------发证

推荐第6篇:《开发公司房屋所有权备案登记》申请书

***房产产权登记发证中心:

我公司开发XXX小区。东至XXX,西至XXX,南至XXX,北至XXX,于X年X月X日经长规字X号修建工程位置批准书,批准建造X栋房屋,商品房销售X号楼X平方米,自留房X号楼X平方米,回迁安置直管产X号楼X平方米,返还单位产X号楼X平方米,返还私产X号楼X平方米等等。其中一栋X号为商品房销售X平方米。于X年X月X日经(长)城规管理字X号城市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已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现申请房屋所有权备案登记。

注:商品房销售应写“申请房屋所有权备案登记”,自留房应写“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打字复印,取证拿法人代表名章或者法人代表委托书,委托办事人的名章也可以。

申请单位盖章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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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

类型:合法建造房屋□、房地产开发项目□、其他□(请用黑色水笔填写)

填表说明:

本表式为依法取得本市房屋的个人或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包括合法建造房屋、房地产开发项目等)时使用。申请人应据实按表内内容填写,字迹端正勿涂改,最后由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人填写下列栏:

1、姓名或名称栏: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填写申请人身份证明上的姓名,不得使用与姓名同音、同形的不规范简化字代替。申请人为单位的,填写与本单位身份证明及公章相一致的单位全称。申请人为境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其中文译音。

2、申请人关系栏:申请人为多个自然人的,填写自然人间的社会关系,如夫、妻、兄、妹、子等。

3、身份证明名称及号码栏:填写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4、共有情况栏:填写共有房屋的共有性质和共有情况,如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属按份共有的,还需填写共有份额比例,用“%”表示。不属共有情况的,填写单独所有。

5、法人代表姓名栏:填写申请单位身份证明上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6、单位或住址及联系电话栏:填写申请人的单位或家庭住址及常用联系电话。

7、申请登记房屋状况栏:填写申请登记房屋的基本情况。其中:“房屋坐落”填写房屋的具体地理位置,按地名使用证或门牌证填写;“房屋结构”根据钢、钢和钢筋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混合、砖木、其他六种分类按实填写;“建筑面积”按测绘成果报告上的建筑面积填写;“规划用途”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其所附图件上确定的房屋用途;“其他”填写房屋以外的特定空间、构筑物名称等。

8、申请人声明及意见栏:请申请人或代理人仔细阅读声明内容后签字。

9、询问笔录栏:请申请人或代理人仔细阅读询问笔录内容后签字。

以下由收件人填写

登记种类:初始登记□补证□换证□

业务分类:一类□二类□三类□ 申请方式:双方申请□单方申请□

收件号码:收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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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种类:□房屋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地名改变□配偶之间变更房屋权利人□房屋共有关系变化

□房屋翻建、改建 □房屋分割 □房屋合并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监制

天津市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1、种类:根据申请登记的种类在相应的□内划√。

2、房屋坐落: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填写,应填写完整、规范。

3、建筑面积:提交房屋测绘成果报告或房屋测绘成果资料的,按照房屋测绘成果报告或房屋测绘成果资料填写;其他按《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填写。

4、土地来源、土地面积和使用期限: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证件的,填写此栏,按照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证件的记载填写。

5、申请人栏:单方申请变更登记的,只填写第一栏;双方申请变更登记的,变更后的房屋权利人填写在先,变更前的房屋权利人填写在后。

申请人、代理人必须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完整。证件名称及证件号码按照申请人所持身份证件据实填写,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官证”、“兵役证”、“营业执照”等;自然人提交户口簿的,证件号码填写户口簿上记载的身份证号。

6、情况说明:详细填写需要变更的事项,例如房屋分割的,填写分割情况;共同共有转为等额按份共有的,填写按份共有的份额等。申请书各栏填写不下的,也可以填写在“情况说明”栏,但必须要填写清楚。

7、申请人、代理人签章栏: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有代理人的,由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8、领证人签章:由领证人签名或盖章。

9、申请书应用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正楷书写、字迹清晰、不要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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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种类:□商品房买卖 □存量房屋买卖 □房改购房□房屋交换□房屋赠与□以房屋抵债□以房屋作价出资

□企业分立、合并 □接管公有住房 □国有房产授权经营 □房屋调拨、划拨 □继承、受遗赠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房屋转移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监制

天津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1、种类:根据申请登记的种类在相应的□内划√。

2、房屋坐落: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填写。

3、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填写。属于部分房屋转移登记引起面积变动的,应按房屋测绘成果报告或房屋测绘成果资料填写。

4、土地来源、土地面积和使用期限: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证件的,填写此栏,按照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证件的记载填写。

5、申请人栏:单方申请转移登记的,只填写第一栏;双方申请转移登记的,受让方填写在先,转让方填写在后;申请人一方或双方为共有的,可在“姓名(名称)”栏填写一个代表人的姓名(名称),并注明共有人的数量,如:“某某等X人”,并将共有人的详细情况填写在“情况说明”栏内;申请书须由全体共有人签章。

申请人、代理人必须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完整。证件名称及证件号码按照申请人所持身份证件据实填写,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官证”、“兵役证”、“营业执照”等;自然人提交户口簿的,证件号码填写户口簿上记载的身份证号。

6、情况说明:填写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申请书各栏填写不下的,也可以填写在“情况说明”栏,但必须要填写清楚。

7、申请人、代理人签章栏: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有代理人的,由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8、领证人签章:由领证人签名或盖章。

9、申请书应用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正楷书写、字迹清晰、不要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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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事项名称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

办理条件

1.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2.已经规划部门确认建设工程符合规划,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房屋已竣工。

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

7.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二、审查

三、决定

四、登簿

五、缮证

六、发证

收费情况

住宅按80元/套;非住宅按550元/件;经济适用住房登记费减半收取。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按10元/本收取工本费。

第11篇: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事项名称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办理条件

房屋已办理房屋登记

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相关材料

5.房屋测绘报告

6.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二、审查

三、决定

四、登簿

五、缮证

六、发证

收费情况

1、登记费:住宅按80元/套;非住宅按550元/件;经济适用住房、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登记费减半收取。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按10元/本收取工本费。

2、核档费:私房按40元/本;公房按200元/本。

第12篇: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办事须知

凡发生房屋买卖、继承、赠与、析产等转让行为的,当事人自转让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国内企业和个人进行房屋转移登记,由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

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投资的单位的房屋和有必要由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直接受理的房屋,其所有权登记、审核和权属证书的填发工作在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市场管理处办理。授权经营的房产由产权市场处登记发证。单位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在天津市房地产产权市场处办理交易手续。个人之间的买卖和单位购买私房及个人购买公房的,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交易手续。

外地单位和个人购买房屋及单位购买私房,须经市产权市场处批准。

办理工业调整、三改、军产的产权登记须经产权市场处审批。

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买卖登记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代办,委托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购买商品房登记

1、登记要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

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交费凭证

抵押的房屋出具房屋抵押权人同意出售证明

2、收费标准

按成交价格收取买方4‰登记费,10‰交易手续费,3%契税,10元工本费。

从1999年6月2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至2000年12月31日(受理登记申请的时间),凡居民购买商品住宅的,买方交易鉴证手续费由10‰降为5‰,登记费由4‰降为2‰。购买1997年底以前竣工的空置商品房买方登记费由2‰降为1‰,交易鉴证手续费由5‰降为3‰。

凡居民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私产房后,一年之内再购买商品住宅的(指原私产房屋买卖立契至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期间),新购房屋的登记费、手续费按差额价款收取。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方签订人和私产房屋的所有权人必须是同一主体。

购买的商品住宅与出售的私产房屋不在同一区、县的,出售私产房屋的区、县产权登记机关要给购买商品住宅的区、县产权登记机关开具《出售私产房屋证明》,购买商品住宅的区、县产权登记机关依据《出售私产房屋证明》,按差价收费。

(1)个人购买售价在5000元/m2以下自用普通住宅,自99年8月1日后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的,暂减半征收契税。

(2)凡在99年8月1日以后购买1998年6月31日前的空置商品房,在2000年底以前契税免征。

房屋买卖登记

1、登记要件

《房屋所有权证》

《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除外)

房屋买卖协议

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共有房产出具共有人同意出售证明

抵押的房屋出具抵押权人同意出售证明

对限制转移的房产按单位补贴房产转移登记办理。

单位买卖房屋须提供上级机关批准文件、如果买方属于外省市单位,还须提交该省市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工业调整、企业改制、三改企业;授权经营;军产还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文。

2、收费标准

按成交价格收取卖方4‰登记费、5‰交易手续费;按成交价格收取买方4‰登记费、10‰交易手续费、3%契税、10元工本费。

个人购买售价在5000元/m2以下自用普通住宅,自99年8月1日后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的,暂减半征收契税。

工业调整按照企业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收取当事人4‰登记费。企业改制、授权经营按0.2元/m2,最高不超过2万元收取登记费。三改企业按每件10元收费。

工业调整、企业改制、三改企业;授权经营按《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缴纳契税。注: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房屋交换登记

1、登记要件

互换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私产与公产或单位产互换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租赁合同》,单位产还应提供产权单位同意换房的证明。)

房屋互换协议

互换双方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共有房产出具共有人同意换房证明,私产承租人换房须提供私房产权人同意换房证明

2、收费标准

房屋价值相等的,只收双方4‰登记费;有找价的,找价部分按房屋买卖登记标准收费。 注:房屋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价格核定。

房屋继承登记

1、登记要件

《房屋所有权证》

申请人身份证明

继承公证书

2、收费标准

继承按标准房价收取继承人4‰登记费、10元工本费。

注: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该部分权利由其他人继承的,应先办理继承后再按赠与办理登记。

房屋赠与登记

1、登记要件

《房屋所有权证》

赠与公证书

当事人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2、收费标准

赠与按标准房价收取双方各4‰登记费及受理方10元工本费、3%契税。

房屋析产登记

1、登记要件

《房屋所有权证》

析产公证书

当事人身份证明

2、收费标准

析产按标准房价收取析产人4‰登记费、10元工本费。

注:关于离婚案件中涉及房产分割的,属于共有房产或一方所有房产双方进行分割的,应按析产办理。

房改售房登记

1、登记要件

(1)、出售直管公产

《房屋所有权证》

《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审批表》

《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

所售楼房平面图

买方卖方填写\"天津市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表\"

个人身份证明

公有住房出售专用发票

(2)、出售单位产公有住房:

《房屋所有权证》

《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许可证》或《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许可证》

售出房屋明细表

《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审批表》

《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

所售楼房平面图

买方卖方填写\"天津市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表\"

购房人身份证明和售房单位营业执照

公有住房出售专用发票

2、收费标准

平房每件收取90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52元;向个人收取38元。楼房一间的每件收取165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90元;向个人收取75元。楼房二间的每件收取210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115元;向个人收取95元。楼房三间的每件收取270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145元;向个人收取125元。楼房四间的每件收取320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170元;向个人收取150元。

房改购买部分产权后续购全部产权的登记

1、登记要件

续购产权需提供补充协议

《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审批表》

个人身份证明

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

2、收费标准

根据规定为鼓励职工(住户)续购全部产权,对售房单位,按房改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对续购全部产权的职工(住户)免收手续费,只收工本费。

房改购房再出售房屋的登记

1、登记要件

《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买卖协议或合同

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2、收费标准

按照98年公有住房政策收取:卖方2.5‰的交易手续费;买方5‰登记费,2.5‰交易手续费,3%契税,10元工本费。

个人购买售价在5000元/ m2以下自用普通住宅,自99年8月1日后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的,暂减半征收契税。

房改购房后单位内部职工调增住房的登记

1、登记要件

《房屋所有权证》

当事人身份证明

单位证明

2、收费标准

(1)、调增的住房是首次出售的,只交纳增加间数的房改综合费用,(即第二次购买间数减去第一次购买间数)。

(2)、调增的住房只增加面积,未增加间数的,按增加的建筑面积计算。增加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包括13平方米),按一间住房交纳房改综合费用;增加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上的,都按增加两间住房交纳房改综合费用。

(3)、调增住房间数减少,面积增加的,增加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包括13平方米),不交纳手续费,增加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上的,按一间交纳房改综合费用(房屋所有权登记间数按实际房屋间数记载)。

(4)、房改购房后继续改善居住条件的,职工将房改购房交单位,单位再次出售给本单位其他职工的,本着简化手续,降低费用的原则,可按照原购房款标准,由原产权人和售房单位各交纳4‰的手续费。

合作建房社员办理产权登记

1、登记要件

《合作建房社员集资申请表》或《合作建房买卖合同》

《天津市购买房屋证明》

个人身份证明

交款收据

2、收费标准

平房每件收取90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52元;向个人收取38元。楼房一间的每件收取165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90元;向个人收取75元。楼房二间的每件收取210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115元;向个人收取95元。楼房三间的每件收取270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145元;向个人收取125元。楼房四间的每件收取320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170元;向个人收取150元。并按售房价格核收3%契税。

注:对向社会出售的合作建房按个人购买商品房标准核收税费。

单位补贴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1、登记要件

补贴单位出具的还款收据及同意房屋转移证明

《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买卖协议或合同

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2、收费标准

按成交价格收取卖方4‰登记费、5‰交易手续费;按成交价格收取买方4‰登记费、10‰

交易手续费、3‰契税、10元工本费。

个人购买售价在5000元/m2以下自用普通住宅,自99年8月1日后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的,暂减半征收契税。

注:单位补贴房屋在办理继承和赠与时也必须由补贴单位出具还款收据及同意房屋转移证明。

补贴单位书面同意不收回原补贴,并放弃权利的,房管局不再收回原单位补贴。

个人购买危改还迁安置房屋登记

1、登记要件

危改还迁安置房屋买卖协议书

身份证明

2、收费标准

平房每件收取90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52元;向个人收取38元。楼房一间的每件收取165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90元;向个人收取75元。楼房二间的每件收取210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115元;向个人收取95元。楼房三间的每件收取270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145元;向个人收取125元。楼房四间的每件收取320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170元;向个人收取150元。

个人购买还迁安置房屋登记

1、登记要件

还迁安置房屋买卖协议书

身份证明

2、收费标准

房屋面积冲抵部分核收当事人各4‰登记费。除此之外,按差价核收卖方4‰登记费,5‰手续费;按差价格核收买方4‰登记费、10‰手续费,3%契税。

个人购买售价在5000元/m2以下自用普通住宅,自99年8月1日后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的,暂减半征收契税。

二、办事程序

1、受理登记申请。填写《天津市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表》,提交登记要件,领取进件收据。

2、权属审核

3、公告。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进行公告。

4、核准登记,交纳费用,颁发权属证书。

三、办事时限

第13篇: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事项名称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办事程序

1、申请

2、窗口受理;

3、房管处审核缮证;

4、窗口收费发证。

申报材料 国有土地上申报材料:(提交复印件的资料需核对原件) 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⑵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如: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个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 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1份); 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1份); ⑸《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 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原件1份)(不含乡镇区域); ⑺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1份); ⑻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及配证图(原件1份); ⑼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

⑽地名办门牌证(复印件1份);

⑾白蚁发票及预防合同(复印件1份);

⑿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⒀申请人是个人的情况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1份); ⒁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发票(复印件1份;城区范围)。 收费依据及标准:发改价格〔2008〕924号、衢江物价〔2008〕13号文件

房屋登记费:住房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

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

收费对象:房屋所有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

4工作日

房屋登记费:住房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只收取证书工本费10/本)。 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

收费对象:房屋所有权人

发改价格〔2008〕924号、衢江物价〔2008〕13号文件法律依据 承诺时限 收费说明 收费依据

第14篇: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填表说明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填表说明

1、受理编号:由登记部门填写。由各区县分编。各区县登记部门按收取登记件的顺序分年度编号,顺序号前加X和区县简称;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受理的,单独按收取登记件的顺序分年度编号,顺序号前加X和市。

2、房屋坐落:按公安局编制的地名、门牌或楼号填写。

(1)平房只填到门牌号,一般门牌后不再填部位;

(2)楼房有门牌的填到门牌号、楼号,无门牌的填地名及楼号。不填部位及单元号、房号。

3、图号、地号:按房产平面图或者房屋登记表中的图号、地号填写,如没有的不填写,如有几个图号、地号的应全部填写。

4、原房屋所有权证号:填卖房人(转让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5、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填卖房人(转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

6、房屋状况:填实测的房屋状况。

(1)楼(幢)号:填写按自然院落、房屋结构分别编定的幢号;

(2)部位及房号:填写按自然间分别编定的房号或楼房的单元号、房号;

(3)建筑结构:填钢、钢和钢筋、钢筋、混合、砖木、其他六类结构;

(4)总层数:平房层数填平房;楼房按整幢房屋的地上、地下总层数分别填写,错层的按局部最高层数填写,楼上房不填层数。地下层数用负数表示,填在括号里。如地上6层,地下2层填6(-2);

(5)所在层数:填登记的房屋所在楼房中的层数;

(6)建筑面积:以建筑平方米为单位,填房屋实测面积;

(7)套内建筑面积:填套内建筑平方米数;

(8)平房间数: 按自然间填写;

(9)房屋规划用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用途名称填写,无记载的不填写。房屋所有权证中的设计用途栏,按房屋规划用途填写,房屋规划用途栏空白的,设计用途栏不填写。

(10)房屋使用用途:依据《房产测量规范》中房屋用途分类规定(见附件),按照二级分类28项填写。申请人可按房屋登记表中使用用途填写。

7、成交总价:买卖房屋转移登记的,填写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房屋总价。其他转移登记不填。

8、单价:买卖房屋转移登记的,填写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房屋单价。其他转移登记不填。

9、汇率:填写购房合同时的外汇牌价。

10、契税额:填写缴纳契税总额。

11、契税单据号:填写契税凭证的编号。

12、购房时间:填写签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

13、申请人情况:

(1)名称或姓名:买房人(受让人)、代理人:填买房人的名称或姓名;代理人:填买房人委托的登记申请受委托人姓名。 卖房人(转让人)、代理人:填卖房人(转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代理人:填卖房人委托的登记申请受委托人姓名。

(2)性质(买房人):填写本市城镇居民、本市非城镇居民、外省市个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军人、外国个人、外国记者、其他个人;北京行政事业机构、北京企业、中央行政事业机构、中央企业、外地行政事业机构、外地企业、港澳机构、台湾机构、外国机构、其他等。

(3)份额:按份共有的,填房屋共有权人所占有房屋的份额;共同共有的,填共同共有。单独所有的,不填写;

(4)证件名称:填所有权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法人、其他组织的填执照、证书名称;

(5)证件号码:填所有权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件编号;法人、其他组织的填执照、证书编号;

(6)联系电话:填所有权申请人、代理人的电话号码;

(7)地址:填所有权申请人、代理人的联系地址;

14、买房人(受让人)、卖房人(转让人)盖章或签名:买房人(受让人)加盖与买房人(受让人)的名称相符的图章;卖房人(转让人)加盖与卖房人(转让人)的名称相符的图章,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买房人(受让人)、卖房人(转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买房人(受让人)、卖房人(转让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字(加盖图章的,也应签字)。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可由代理人签字(加盖图章的,也应签字)。

15、申请日期:由申请人按申请的当天日期填写。

共有房屋转移登记的,共有权人栏由交易权属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未使用管理系统的,可另加附页。

第15篇:农村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农村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办事指南

(一)审批事项:农村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审批实施机关:通江县房地产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827-7224360。

(三)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2、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二条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四)审批条件

1、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

2、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1)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3)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4)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5)房屋灭失;(6)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1)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2)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3)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4)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5)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6)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7)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五)申报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5、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6、其他必要材料;

7、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

(六)审批流程:

1、受理

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政务服务中心房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材料不全的,由窗口口头或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的,窗口收件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通知书》。

窗口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符和受理条件的,窗口当场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当场决定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查

政务服务中心房管窗口组织人员现场查看,签署查看意见,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

3、审批

政务服务中心房管窗口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登记条件,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后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意见,并向申请人出具《办结通知书》。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所需时间)。

4、记载于登记薄

符合登记条件的,将有关房屋状况记载于登记薄。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5、制证发证

不予登记的,载明不予登记结果的《办结通知书》代替《不予登记决定书》。予以登记的,政务服务中心房管窗口在作出登记决定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按登记薄记载的事项制作注明有“集体土地”字样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的要在《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共有”字样),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取件。

(七)办理时限: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八)办理地点:政务服务中心房管窗口。

(九)收费标准:国家发改委发改[2008]924号、川价法[2008]87号和川价费[2002]51号文件:

工本费10∕本,共有权证免费发一本,增加一本加收工本费10∕本。

(十)投诉地点: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处。投诉电话:0827--7235633,7235555。

第16篇: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变更

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变更操作指南

第一步:在“权属管理”——“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变更”——草拟:点击“导入”

在弹出后界面,筛选原转移预告登记业务信息,选中并保存后,关闭弹出界面

在业务界面自动生成业务、原所有权证、楼栋房屋、转出方、原转入方信息

第二步:在弹出后界面填写以下业务信息并保存:

(一)、业务信息选项说明:

1、上报组织:选择受理本次预告登记变更业务的登记部门名称。如在朝阳区办理,则选择“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2、共有方式:指现转入方共有情况,根据实际所有方式选择。转入方仅一人选择“单独所有”,转入方有多人并设定共有份额则选择“按份共有”,转入方有多人不设定共有份额则选择“共同共有”;

(二)填写现转入方信息:如存在多个现转入方或代理人信息,则点击业务界面下方的“加行”,即可填写多人信息,如下图:

(三)选择是否是“预告人”。

提示:预告人——选择“是”,表示是预告登记的申请人;选择“否”,表示不是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在转移预告登记变更业务中,转出方及现转入方一方或双方是预告人。

填写完所有信息后,点击“保存”

第四步:预览申请表输出信息

点击页面右上方的“下一步:申请表” 或直接点击左侧操作节点“申请表”,预览转移预告登记变更申请表。如下图:

第五步:提交

核对填写信息及查看申请表输出信息无误后,提交此条信息。如下图:

第六步:点击转移预告登记变更->申请,选中要提交的业务点击“详细”,核对相关信息。

核对无误后在线打印《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变更申请表》、

《询问笔录》

注意:打印申请书效果是所见即所得的,如果发现有的信息显示不完整,请调整相应表格的行高或宽度,使之显示完整后再打印。

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签字或盖章,然后携带相关资料到转移预告登记变更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如果在申请步骤发现信息有误,可以选中它点页面右下方的“回退” ,将其回退到草拟步骤修改。

注意事项:

1.草拟完成后,核实填写内容准确性;

2.所有业务只允许在草拟步骤修改录入信息,业务处于其他步骤的需要回退到草拟后再进行修改;

3.申请书必须在申请步骤打印;

4.申请步骤完成后,需要再次提交至受理步骤,登记部门才能受理业务;

5.提交后,业务记录及详细情况可在反馈中查看。

第17篇: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材料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登记申请材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验收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

6、房屋测绘成果(两张,含储藏室,原件)

7、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8、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9、房屋测绘图(两张,含储藏室)

转移登记所需材料

(一)办贷款的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初始登记证

5、房屋预告登记

6、契税发票

7、房屋测绘图(两张,含储藏室)

8、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9、房屋测绘图(两张)

10、计划生育证明

(二)未办贷款的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4、房屋登记初始证

6、契税发票

7、房屋测绘图

8、合同

9、计划生育证明

第18篇: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批

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批

审批责任单位: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权属处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2、《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1998]57号令);

3、《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市房登记办发(1988)第3号 市房办字(1988)111号)。

审批收费标准及依据:

每建筑平方米0.3元。收费标准依据京政办发(1988)6号文件。

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审批步骤: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根据不同情况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初始登记

1、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复函(出让宗地)(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3、商品房需提交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材料(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来源证明材料(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5、房屋竣工证明文件(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6、立项批复(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8、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二)转移变更登记

1、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2、购买的房屋,提交购房合同、买卖契证(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3、交换的房屋,提交产权交换协议书(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4、受赠的房屋,提交赠与公证书(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5、继承的房屋,提交继承公证书(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6、析产的房屋,提交析产证件(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7、调拨的房屋,提交批准调拨的文件(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8、作价入股、合并、兼并、转移的房屋,提交相应证明文件(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9、房屋面积变化的,提交测量面积成果报告(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10、改建、翻建、扩建的房屋,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11、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初审

标准: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标准:同初审标准。

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核准

标准:同初审标准。

时限:六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制发的证件完整、正确、有效;

2、及时通知申办人领取证书;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次性告知单:

房屋所有权登记(核准类)一次性告知单

申办需提交材料:

(一)初始登记

1、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复函(出让宗地)(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3、商品房需提交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材料(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来源证明材料(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5、房屋竣工证明文件(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6、立项批复(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8、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二)转移变更登记

1、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2、购买的房屋,提交购房合同、买卖契证(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3、交换的房屋,提交产权交换协议书(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4、受赠的房屋,提交赠与公证书(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5、继承的房屋,提交继承公证书(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6、析产的房屋,提交析产证件(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7、调拨的房屋,提交批准调拨的文件(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8、作价入股、合并、兼并、转移的房屋,提交相应证明文件(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9、房屋面积变化的,提交测量面积成果报告(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10、改建、翻建、扩建的房屋,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

八条);

11、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办者权利: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即有权得到受理。

投诉部门及电话: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察处 6512457

3注:一次性告知单仅在申办材料不齐全、审批终结时由受理人员填写。

第19篇:《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所有

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城建部

【颁布日期】 19870

421【实施日期】 19870421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建国以来,除少 数城市外,我国大多数城镇都没有进行过房屋所有权登记,核发过房屋所 有权证件,致使产权不清、产籍不明的现象普遍存在,产权纠纷日益增多 ,影响了城镇房屋的管理工作,很不利于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法制建 设。

为加强城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我部决定从今年开始,用二至三年 时间在全国城镇开展房屋所有权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的工作,现将《城镇 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并将执行中的问题,随时告我部城市住宅局。

【章名】 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城镇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城镇房屋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包括 全民所有制行政、军队、企事业单位的房屋;集体所有制房屋;私人房屋 ;宗教团体房屋等。

第二条 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由市、县人民政府主管房屋所有权登记 的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办理。

第三条 城镇房屋所有人(自然人和法人)都必须在限期内到房屋所 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全民所有的房屋,由国家授权的房产管理单位申请登记: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的期限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 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 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和 房屋共有权保持证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直辖市与省会城市也可授 权市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

全民所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发给国家授权的房产管理单位。共有的房屋,除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一份由共有人推举的执证人收执外 ,并对其余每个共有人各发给共有权保持证一份。

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可委托代理 人代办。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委托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六条 公民个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必须使用户籍姓名,不得使 用别名、化名。依照规定改变姓名时,须于3个月内申请变更登记。法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必须使用单位全称,不得使用简称。依照规 定改变名称时,须于3个月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除需依照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规定格 式填写申请书外,并须按规定出示个人身份证件、法人资格证明、交验取 得房屋所有权的证件。

第八条 登记机关依照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产权审查,凡房屋所有权清 楚,没有争议,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的,应发给房 屋所有权证件。

第九条 房屋所有权因买卖、赠与、继承、分析、调拨、以及改建、扩建、拆除等原因转移变更时,应自转移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转移 变更登记。

第十条 新建房屋,应于竣工后3个月内申请办理所有权登记。第十一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应交纳登记费,以及按照契税暂行 条例的规定,补交契税,逾期登记应视逾期长短,采取累进办法加收登记 费。登记费收取办法,在全国没有统一规定前,由地方人民政府测算制定 。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经申请可准予延期登记:

产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各种原因确实不能如期提交证件的。

延期登记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无人申请登记的房屋,或虽有人申请登记,但不能证实其 所有权的房屋,视同无主房屋,依照法律的规定程序,予以代管。

第十四条 房屋所有权证遗失,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房屋所在 地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房屋所有权情况;不得 涂改、伪造产权证件;不得侵犯他人房屋所有权,违者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十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订适合本地区的城镇 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20篇: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申请书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申请书

国土资源局:

为查清土地的权属界址、地类及面积,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特向 国土资源局(分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

申请人: (盖章)

申请人代表(主要负责人):

附注:申请人办公地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doc》
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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