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条件

2022-06-15 来源:申请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再审申请

关于实名控告盐城市中级法院徐军枉法裁判

控告人:顾远忠,男,1968年3月8日生,汉族,身份证320925196803084534,居民,住江苏建湖县庆丰镇华林村四组。13770080040 被控告人:, 徐军盐城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事因:我2011年12月27日诉讼,一个普通的民事纠纷,等了二年半才下判2012盐商初字0005号[案由企业出售纠纷]!判决时间2014年5月29日,严重违反民诉法关于审限的规定。2012年5月14江苏克胜集团向盐城中院存在欺诈和显失公平等事由讼诉,历经一年多,拖延于2013年5月20日下判 2012年盐商初字第0065号,不支持克胜关于案由撤销权纠纷诉讼请求,2013年9月16日,江苏省高院2013苏商终字0155号驳回上诉,案由股权转让纠纷,维护原判决,。2013年10月6日庭审结束,至2014年5月29日,我经百次中院和高院上访,才得到2012盐商初字0005号判决书,近二年多盐城中院一手操作恶意拖死拖累原告不说,三份判决书荒唐极致,使法律不顾,严重枉法徇私,早在二年前就闻听克胜十亿资产老板已花重金买通院长徐军和庭长岳维群,当初我们相信法律,比登天难的等到一份判决书是一份将我们送上万丈深渊不归之路,公正在那,找审判官李志忠质疑,才知进审判委与研究室三个月之久,为本院重大疑难案件,听传言徐军院长大领导也收取吴重言重金,理由保护大企业名誉,上诉不是拖累你,就是玩法律游戏,不能伸张正义,加之三年的恶意拖延使我们走投无路,上诉省高院,2014年11月7日2014苏商终字0355号以案由股权转让纠纷维持原判,在法制阳光的今天,盐城市中院公然无视法纪,枉法裁判,以权压制无钱无权无势的一方,江苏省高院不顾二个案子,四个案由[案由撤销权纠纷,江苏盐城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2年盐商初字第0065号,一审被告;案由企业出卖合同纠纷,江苏盐城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2年盐商初字第005号,一审原告;案由:股权转让纠纷,2013年苏商终字第0155号,二审被告;案由:股权转让纠纷,2014年苏商终字第0335号,二审原告。],严重违反了法律尊重事实为准绳的根据,助长盐城中院枉法判案。该案卷宗在我历经几十次上访于2015年5月12日才得到阅卷,发现疑点重重,我方提交主要证据收购协议被换.对方2012年2月14日律师答辩状和众多证据消失.克意将原企业出售合同纠纷庭审中双方确认资产收购部分证据丢失,又江苏动感控虫科技有限公司执照于2014年6月11日被吊销,一.二审法院使明知商标无法成就办理过户手续,而一个案子故意二判,控告人认为:一,二审认定法律关系错误,1股权纠纷是股东与股东的转让,2转让股权的资产买卖,其从卷宗证实发现疑点重重,我方提交主要证据收购协议被换.对方2012年2月14日律师答辩状和众多证据消失.克意将原企业出售合同纠纷庭审中双方确认资产收购部分证据丢失,导致高院以股权转让纠纷成立。这有“违背事实”之审判!收购协议被换和突出无效力战略合作变成了股东与股东的转让。原本2010年1月6日到2010年9月15日.企业独资的法人财产帐目与股东财产混淆,企业独资的法人财产的帐目与该企业2010年9月15日重组后股东帐目的行为的概念及法律关系,据此独资法人股东的股权被重组后,公司法人财产权,法人人格依法一同消亡,所以原动感2010年9月15日之前财务帐目一同消亡,本案依据扣除房屋等证据不足。一,二审法院否认原动感独资企业重组,重组后五股东方案效力错误,实际江苏克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动感五股东的企业资产收购(偷换证据收购协议书目的所在,漏掉2012年2月16日答辩状目的所在,已确认资产买卖变股权转让。并以偷喊捉偷,克胜大呼江苏动感科技汇编等书证物证大量失踪,给盐城市人大写信以便行政干涉,掩盖案件背后的复杂原因),一,二审法院将独资期间房屋买卖150万元(设备150万元及商标60万元),排除在股权重组行为之外错误。一,二审法院将认定重组形式与江苏克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买卖,不能以重组前的财务依据扣除独资期

间房屋买卖150万元(设备150万元及商标60万元)。就劣造未质证协议书,且没有吴伟鉴字,改换有同意整体收购,商标可是吴总,这吴总是谁,这一行为的犯罪提出严惩并强烈要求公开庭审,启动审监程序,维护法律尊严。

我向上一级组织反映的情况,请查实这桩司法黑暗,罚治犯罪,

顾远忠,男,1968年3月8日生,汉族,身份证320925196803084534,居民,住建湖县庆丰镇华林村四组。手机13770080040邮编224700

推荐第2篇:再审申请证据目录

证据目录和证据说明

1.合作意向书,原审原告提供。2页

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确签署过合作意向并明确由被申请人出资70万元,申请人以30万元货物形式出资,共同建立经营实体,开发福瑞达玻璃安全膜业务;

2.福瑞达玻璃安全膜经销合同书,原审原告提供。3页

证明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就产品经销、采购、利益分配等以书面合同形式做过书面约定和协议;

3.关于退出股份的谅解备忘录,原审原告提供。1页

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有债权债务关系;

4.工商材料一,原审原告提供。28页

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确有合作并实际投入资金入股。但该证据系伪造证据,全部申请人签字均系伪造。该份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蓄意造假企图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5.工商材料二,二审上诉人提供。11页

证明被申请人继续以伪造申请人签名方式,将申请人的股份转让给被申请人自己。被申请人声称的与申请人有合作经营的说法完全是被申请人利用伪造证据编造出来的谎言。

6.合作协议,二审上诉人提供。2页

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曾就合作事宜详尽约定过双方权利义务,被申请人实 际上根本没有依照合作协议履行过义务,双方的合作实际上并不存在。

1.合作意向书,原审原告提供。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确签署过合作意向并明确由被申请人出资70万元,申请人以30万元货物形式出资,共同建立经营实体,开发福瑞达玻璃安全膜业务;

2.福瑞达玻璃安全膜经销合同书,原审原告提供。证明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就产品经销、采购、利益分配等以书面合同形式做过书面约定和协议;

3.关于退出股份的谅解备忘录,原审原告提供。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有债权债务关系;

4.工商材料一,原审原告提供。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确有合作并实际投入

资金入股。但该证据系伪造证据,全部申请人签字均系伪造。该份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蓄意造假企图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5.工商材料二,二审上诉人提供。证明被申请人继续以伪造申请人签名方式,

将申请人的股份转让给被申请人自己。被申请人声称的与申请人有合作经营的说法完全是被申请人利用伪造证据编造出来的谎言。

推荐第3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申请再审

(本文仅供学习交流所用,文中关键因素已做相应处理。切勿随意联想,否则,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武汉杨春平律师(159 0277 9095)之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女,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武汉市#####。系受害人赵#之母。

再审申请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湖北省

#。系受害人赵#之父。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址武汉市

##。系肇事车司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址武汉市###。系肇事车实际车主。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客运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理由: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张#交通肇事附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月#日作出的(2009)武刑终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武汉市###区人民法院(2009)新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应当再审的事由,特提出如下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一、撤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09)武刑终字第####号、武汉市##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9)新刑初字第###号第二项,改判如一审诉讼请求(再审被申请人连带赔偿¥####元);

二、判令再审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7年#月#日#时#分许,再审被申请人张#驾驶鄂A###金龙牌客车,由武汉市#####街前往武汉城区,行驶至阳福线仓埠街###段时,因路面凹凸不平,被申请人张#为避让路面一坑洼,向左打方向盘在路左行驶是,所驾驶客车与对向赵#驾驶的鄂A###两轮摩托车发生刮擦相撞,由于被申请人张#没有及时采取救治措施,亦没有及时报警,导致被害人赵#由于救治不及时而死亡。经武汉市###区人民法院(2009)新刑初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09)武刑终字第###号,均没有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申请人认为,基于如下理由,本案应当再审:

一、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经过一审,二审,可以依法确定,受害人赵#生前(2003年10月至2007年3月)一直生活、居住在武汉##区###路为##村###家中,是武汉市#####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而且也有武汉市公安局于2003年10月11日签发的《暂住证》予以证明,故应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同时,受害人赵#生前的经济来源均是武汉市城区。武汉市####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用工《证明》已经明确表明:受害人赵#于2005年至2007年3月期间均在该公司工作,每月工资2100元,该证据与武汉市##区####民委员会出具的受害人赵#自2005年3月起长期在武汉打工的《证明》、武汉市公安局于2003年10月11日签发的《暂住证》,均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可以依法确定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在武汉城区。

可是,一审、二审法院却没有依法采信上述证据,认定受害人经常居住在武汉城区的事实。而不予采纳的理由也非常牵强,完全不合理,无法让人信服。因为,第一,即便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没有延期登记,也不能说明受害人就不是连续居住在武汉城区。实践当中,并不是所有在武汉城区工作的人都是武汉户口,更不是每个非武汉户口的人都办理了《暂住证》。没有办理《暂住证》的武汉打工者或者没有办理《暂住证》延期登记的打工者,并非没有在武汉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第

二、一审提交的用工证明,即便没有工资表和缴纳税款的证明佐证,也只能说明受害人所在单位用工制度不够完善,而不能否认受害人生前一直在武汉工作的事实。

三、受害人居住房屋的房主王志祥出具的租住证明,足以认定受害人一直居住在武汉城区的事实,而用工单位总经理####与受害人赵#并不居住在一起,他的说法并不真实,况且用工单位有多处工地,即便出现受害人赵#随工跟住的情况也很正常,但并不能否认受害人赵#经常居住地为武汉城区的事实。由此可见,受害人赵#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是一直生活在武汉城区,应该按照受诉地人民法院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而一审、二审法院,将受害人赵#作为农业居民来赔偿,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本案的《交通事故调解书》应属无效,根本就不应该具有法律拘束力,该证据不应采信。一审、二审法院据此认定申请人已经接受该协议的说法是错误的。

首先,本案的《交通事故调解书》签订的程序严重违法。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4条规定,正常情况下,应该是先制作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十天之后,才会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可是奇怪的是,本案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时间为2007年#月#日,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的申请时间却为2007年#月#日,这一明显瑕疵,程序严重违法。更让人费解的是,在受害人火化之后十六天才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案中《湖北##法医司法鉴定所尸表检验报告》与《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报告》的出具时间均在2007年#月#日之前,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的时间却为2007年#月#日,远远超过《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规定的期间“五日内”,事故认定不及时。

再次,本案《交通事故调解书》签订的主体不适格。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刘#、王#在1984年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后生育二子,次子王#(即为本案的受害人赵#,1987年11月12出生),申请人刘#、王#于1996年分居后,刘#即到武汉##区####,与该村村民赵老大共同生活,后赵#随母生活,但长期在武汉工作。该事实中很明显,申请人申请人刘#、王#可以依法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两人从未办理过离婚登记,两人的婚姻关系依法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从法律上讲,赵#的父母应该是申请人申请人刘#、王#。而关于申请人刘#和赵老大于1996年共同生活,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因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况且事实上申请人刘#被他人诱骗、拐卖至##,赵老大为此花了钱且于1999年已经得知刘#有丈夫,两人并未一起共同生活。那么,申请人刘#与赵老大根本不能认定为夫妻关系。 事实上,受害人赵#跟随母亲生活后,赵老大也实际上也没有抚养过赵#,赵老大与赵#事实上也就不可能形成继父子关系。那么,赵老大自己无权处理更无权委托他人处理赵#死亡赔偿事宜,更何况赵老大也没有口头委托赵老二处理。赵老二根本无权以受害人赵#亲属即二叔的身份参与事故赔偿调解、代收事故责任认定书、领取赔偿款,其擅自参与行为理应属于无效,该行为对申请人刘#和张#没有约束力。

其次,本案的《交通事故调解书》在事后根本没有得到申请人的追认,属于无效的。本案中,申请人刘#、王#作为受害人赵#的父母,是真正的赔偿权利人。负责处理该事故赔偿事宜的###交警部门有义务和责任通知并要求申请人刘#、王#亲自参与或者事先出具书面委托书让他人参与调解赔偿事宜,可是事实上,##交警部门根本没有核实受害人赵#家近亲属的真实身份,就草率处理事故的赔偿工作,该行为完全不负责任,也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刘#、王#作为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刘#在本案诉讼之前,根本不知道还有《交通事故调解书》,更不知道其处理程序和内容。待申请人知情以后,自2007年#月起多次向赵老

二、##交警部门、被申请人提出异议,以此表达对《交通事故调解书》的强烈不满,根本就没有认可其内容。申请人王#同样不了解受害人赵#赔偿事宜的相关情况,还多次就此事到##交警部门交涉,也没有认可《交通事故调解书》的内容。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人所签的协议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很明显,《交通事故调解书》的签订过程以及内容均严重违背了申请人刘#、王#的真实意思,且被申请人也没有催告,申请人亦没有追认,应属无效。

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刘#、王#认可《交通事故调解书》的说法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完全不合理,以此作为判决的依据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一审、二审法院判令被申请人不再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承担受害人赵#的赔偿责任,采信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交通事故调解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错误判决、裁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并依法改判被申请人连带赔偿申请人¥###元,以维护法律的公正、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年 月 日

推荐第4篇:退件申请

退件申请

尊敬的白云区建设局:

您好!我司申请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流水号********,现想申请退回修改。

望予以办理,为盼!

2018年6月13日

推荐第5篇:行政诉讼再审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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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再审申请期限

行政诉讼的提起方式,可以是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也可以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申诉。申请再审是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上诉的,那么这个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呢?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行政诉讼再审申请期限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行政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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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诉讼期限时效

起 诉 期 限

【复议后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诉法45条)

【直接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诉法46条)

【对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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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行诉法47条)

【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行诉解释41条) 立 案

【登记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行诉法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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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期限的扣除和延长

【起诉期限扣除和延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行诉法48条)

【起诉期限的扣除】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行诉解释43条)

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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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行诉法67条) 申请回避

【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行诉解释47条)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行诉解释47条)

【法院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的期限】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行诉解释47条)

【复议期限】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行诉解释47条) 一审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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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行诉法81条)

【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行诉法83条)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新行诉法第八十一条)、第六十条(新行诉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期间。鉴定、处理管辖争议或者异议以及中止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行诉解释64条)

发送裁判文书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发送裁判文书】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行诉法8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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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诉 期 限

【上诉期限】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

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行诉法85条)

【法院移送案件期限】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当事人。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已经预收诉讼费用的,一并报送。(行诉解释66条)

二 审 审 限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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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行诉法88条)

再 审 申 请 期 限 【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行诉法90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诉法101条)

再 审 审 限 【再审按一审程序审理的】6个月。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新行诉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审理期限。(行诉解释81条)

【再审按二审程序审理的】3个月。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新行诉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审理期限。(行诉解释8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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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审限】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行诉解释82条) 申

【申请执行】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

请 执 行 期 限

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诉解释84条) 【非诉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诉法97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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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决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53条) 其 他

【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

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诉法101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行诉解释97条)  最新倒卖文物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http://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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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6篇:申请再审材料清单

以再最高人民法院卷宗。申请再审材料清单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四份

二、再审申请书四份

三、(2011)朝中民权再终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2006)北民权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2006)朝中民二权终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2007)朝民监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各四份和辽审一民提自地103号。

四、申请人耕地承包合同书、北票市宝国老镇马达营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部分分地成员出具的证明材料、部分村民联名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各四份

推荐第7篇: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指南

再审或申诉案件是所有案件中最棘手最难办的,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的案件尤其如此。因为见到许多申诉人因为不懂得办事程序失望而归,故将本人的从业经验作一简要总结,希望给还在申诉路途上的朋友特别是北京外地的朋友一些有益的帮助。要想申请再审,第一步是向法院递交材料。有许多朋友(包括外地律师)都吃过不少苦头。本文只简要介绍到递交材料这一步,其后的审判程序暂时不作介绍。因为法律规定的言论自由是有限度的,更深入的交流请直接联系作者。

一、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申诉、申请再审或接待全国群众来访的办公地点在哪里?

许多外地来的朋友直奔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的本部。其实最高人民法院负责接待全国来访、申诉、申请再审的地点在北京市丰台区幸福路18号的一个小院里。地点非常不显眼。可以坐地铁到北京南站,然后打一电动车(一般价格为5元),多数师傅一听就知道。

二、最高人民法院接待室的工作时间是什么?

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周

三、

六、日不接待。

三、去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准备哪些材料?

(一)应当准备如下基本文件:

第一部分:

1.一审裁判文书;2.二审裁判文书;3.再审申请书。

请勿必带上裁判文书的原件供法院核对。

所谓裁判文书,包括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且生效裁判文书的级别必须是省级法院以上。在进门的时候,法警会要求来访人提供裁判文书,然后才予以放行。但如果裁判文书是由黑龙江、辽宁、内蒙古、河北、河南五省出具的,则法警很可能不予放行。因为最高法院在这几省派驻了工作组,法院要求来访人在本省处理。即使这几省的当事人进到申请大厅,法院也“只登记不予接待”。所以,请这几省的当事人要特别注意,不要千里迢迢来到京城,最后却得到一个不予接待的答复。

当事人需要将

一、二审裁判文书按照原审裁判文书排版的样式,输入电脑打成Word文档,连同再审申请书的电子版刻成一张光盘,以便向法院提交。请注意,不要把文件扫描进去编成一个word文档,因为那样的文件无法自由剪切和编辑。最高法院的规定是“可以提交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在实践中,如果申请人是法人,必须提交电子文本;如果是自然人,一般也会要求交。除非得到法官允许,请不要试图通过发电子邮件或使用可移动硬盘的方式提交电子文本。之所以这么要求,是为了使法官在出具相关文件时不用打太多的字,可以直接引用当事人的电子文本。

强烈建议当事人遵守规定,将文件的电子版刻成光盘;最好刻两张,以防所刻的光盘在法官的电脑上读不出来。

第二部分:

支持申请再审的主要证据。请注意,是主要证据,并非全部证据。请将证据分类编号。

第三部分:

主要是手续文件,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要提供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有代理人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

(二)须规范整理再审材料。

除手续文件外,来访人宜将再审材料按如下顺序编排:①再审申请书;②一审裁判文书;③二审裁判文书;④支持再审的证据目录及相关证据。⑤光盘。全部文件请用A4纸复印或者打印;要求全部文件上的字迹或图形清晰可辨;如果原文件上有印章,则要求复印件上也能显示印章。请仔细检查每一页文件,如果文件上有数字或字母或文字不清,请立即修正。

请按“再审被申请人的个数+1”的标准准备向法院递交的再审材料的套数。即如果再审被申请人只有一个,则需要提交的再审材料为两套,一套给法院,一套给再审被申请人。如果再审被申请人不只一个,则需要相应增加再审材料的份数。申请人最好自留一套;如果是代理人,则代理人还应当留一套。

四、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接待室之后的基本办事程序是什么?

1.填表

进入接待大院之后,能见到左右两个窗口。所有初次来上访或申诉的人都可以到右面窗口领取一张表格。上面会要求来访人填写一些基本信息:包括来访人基本信息;因何事申诉;对何裁决不服;要求申诉人用简要的语言概括案件基本情况和申诉理由。请注意,领表窗口只在接待日的上午8:00~9:30和下午13:30~14:30发放表格;所领取的表格上均盖有当天日期;交表窗口下班时间一般晚一些。请遵守工作时间的规定,去晚了就领不到表了。

2.交表

表格填好之后,申诉人可到左边的交表窗口交表。表格分上下两部分,上面的部分交给法院,下面一截由申诉人保管作为回执。里面的工作人员会根据表格将基本信息输入法院内部的系统,对申诉人来访的目的进行基本的分类:主要有民事、刑事、国家赔偿、行政、执行等类别,在有些大类下面还按省份分成更小的类别。

3.排队等叫名

表格上交后,法院会将来访人填写的表格分类,将其转交给负责接访的法官。一般情况下交完表后,来访人便可到接待室里面的电子显示屏里看到自己的名字。接待大院里有左右两个电子显示屏,右屏显示一些与申诉有关法律法规;左屏显示各类来访人的排队情况,例如某一类别初访多少人,再访多少人,已谈多少人,未谈多少人。

法院会通过院内的大广播通知来访人,要求进入其办公区接受谈话。

每位来访人每个月(自每月1日至31 日)只用填一次表就行了,不必重复填写;所填表格当月有效。重复填也没用,因为名字已经在电脑系统里了。

每位来访人每个月有三次被叫到名字的机会,如果错过了,就得等下个月再来。

对省高院的裁决文书申请再审的人数一般不多,来访人等一两天就有可能被叫名。其他类别的人比较多,等待的时间就可能长很多。所以,要有足够的耐心。当然,有些室的接访法官也会主动给来访人打电话,简要告知来访人应当准备的材料及相关要求,也有可能会与当事人约定一个时间。

当然,也有些特殊人士可以免去排号程序,直接进入法官办公室。这里讲的是一般情况。

4.谈话

被叫到名字的人可以持回执条,带上材料和身份证件到办公区接受法官谈话。

在谈话之前要接受严格的安检,法警会检查包里的每一个角落。来访人不要带任何危险品(如刀具、利器、打火机等)。

律师在地方法院的免检特权在这里不生效。

法官一般会非常严肃。首先会询问来访人是不是律师;是第几次来访。之后一般会要求来访人用最简短的语言概括来访目的、事由及原法律文书的错误所在。法官谈话对申请人的要求较高,申请人应当做对对案件了然于胸,尽可能使用法言法语;要求申请人对法官的询问对答如流;要求能够准确的理解法律和解释法律。许多申请人历尽艰辛得见法官,却因为表达问题,导致达不到预期目的,实在遗憾。

谈话时,有些法官会有选择性的记录一些双方谈话的内容,在其内部的工作平台上形成处理意见。

5.等待法院立案审查处理结果

就民商事案件而言,对不服省高院二审判决、裁定、调解,不服省高院再审改判的案件,法院会根据情形作出如下两种处理:

第一种情况,经法院审查,如果全部材料形式合格,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法院会考虑予以立案,接访法官会将案件报请审判长(或分管庭长)批准,立案编号转立案二庭其他合议庭审查。请注意,这与省级高院由告申庭负责再审立案审查是不同的。法官收取当事人的材料后,会要求当事人填写一张收取材料的清单。该清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予申请人。如果法官收取材料了,则申请人算是完成了申请再审的第一步。

第二种情况,经法院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法定事由之一,但材料不符合法院要求,法官有可能给申请人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须知》,则法院会将材料退回申请人,要求补正。如果出现法官拒收材料的情况,则申请人的大麻烦就来了。申请人很可能需要再次经过漫长的排队程序才能得见法官;还可能因为法官认为申请人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的名字再也不会进入法院的电脑排队系统。

五、为什么申请再审的材料被拒收?

在实践中,接访法官对当事人材料的审查不仅仅限于形式上,还会涉及到内容。法官会对案件形成一个基本判断。法官经常会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合格为由拒收申请人的材料:如复印件不清晰;判决书最后一页的法院公章没有复印上;某一页数字不清;授权委托书上只有当事人的公章而没有法人代表的签字(或名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上没有公章;律师代理的没有交律师事务所函;刻的光盘读不出来……其他的理由有:经初步审查,原审判决没有大问题;法院办案人太少,要求改判的太多;申请人无法流利的回答法官的询问……

六、再审申请书的应当怎么写?

(一)对格式的基本要求。

有许多来访人(包括外地律师)按照教科书或其所在省的传统样式写再审申请书,到了最高法院却被认定为不合格。

如下是一份再审申请书的参考格式:

再审申请书(居中,黑体+B小三号)

(以下正文均为四号仿宋体;行距25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X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此处应当准确列明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X

电话: 邮编: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X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

电话: 邮编:(必须写明电话,以便法院通知对方。)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XX省人民法院院于XXXX年X月XX日作出的(XX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出申诉。(此处应注明原审判文书的案号。)

再审事由:

XX省人民法院(XX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基本证据缺乏证据支持,且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XX款之规定,请求再审。(必须列明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每几款的规定。)

再审请求:

1.撤销XX省人民法法院(X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第XX项;(可以要求撤销全部判决,也可要求撤销判决中的某一项或几项。)

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在提出的下列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即要求再审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立即支付XX款XX元及XX款利息XXXX元;(必须写清再审的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许多申请人疏忽这一点。)

3.本案

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二)对内容的基本要求。

首先,应当用准确、精炼的语言描述案件基本事实及原审法院判决;其次,应当鲜明指出原审判决的错误及相应的法律依据。第三,对于原审判决的错误要进入鞭辟入理的理论分析。原审判决是专业法官造就的,他不会犯轻易犯错误。因此,对于原审判决的错误应当准确定性。其错误是在程序上,还是在采信证据、认定事实或是适用法律方面,都应当准确的表述出来。当然,这一部分最能衡量律师的业务水平。

下列写法是不应当有的:1.描述案情时拖泥带水,不能准确表达出案件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地位,不能陈述基本案情;2.喊冤叫屈,使用太多感情色彩强烈的词汇。法律是讲证据讲理性的,过分使用哭诉的词汇无助于法律职业人士去理解案情,反而会增加他们阅读的困难。3.篇幅过长。个人建议申请人在写作时将主要观点列在段首并用粗体字标明,全部内容最好不要超过5页。

七、当事人是否需要聘请专业的律师?

是的。这是一个专业人士玩的游戏。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建议当事人聘请专业律师。第一,律师可以编制出符合法院要求的整套再审材料。第二,律师与法官同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在使用法律术语进行交流时不存在理解上的障碍,更加容易沟通;第三,律师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与职业道德;第四,律师解放了当事人的时间,为当事人承受委屈。

应当聘请什么样的律师呢?第一,忠诚有良知,能为民请命,不唯利是图。第二,具备较好的专业水准。他看了当事人的案件以后,能够找到一个更有说服力的法律依据或理论依据。

八、申请再审时应当具备的心态是什么?

1.作好打持久战的准备。

2.依法上访,不要试图通过违法手段达到目的。比如,申请再审应当在生效法律文书作出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过期则很可能不受理,即便受理了,其请求也会被驳回。又如,不要越级上访。有些申请人往往觉得,地方上解决不了的事,就直接上北京;到了北京自然会得到一个更有威慑力的命令。因此,他们便越级上访。但是,中央的司法资源是如此的有限,远不足以满足来自全国各地的正义需求。

3.理解。必须具如下精神:即能够去爱而不渴求被爱,去理解而不渴求被理解,去原谅而不渴求被原谅。因为只有去爱,才会被爱;去给予,才会得到。做到这一点,来访人许多想不通的问题便能想通了。

比如,法院为什么要安检?因为法院是社会矛盾最集中最深刻的地方,而法律并不能全部解决当事人所遇到的问题;很多当事人来到法院,是带着愤满、伤心、悲痛的情绪来的,也是带着对终级正义的最后一丝希望而来的,当其正面诉求无法满足时,很可能出现非正常的举动,这种情况下,一些当事人的人身危害性远会高于正常人。

又如,为什么最高法院对于材料要求如此严格?法律每作出一个结论都需要证据。证据上的瑕疵会导致无法认定某些应当被认定的事实。

再如,为什么必须写明再审被申请人的电话号码和通信地址?当事人应尽可能为法官提供方便,让法官很辛苦的寻找再审被申请人的电话显然无助于实现再审申请人的利益。

4.理性。法院是讲法的地方,来访人想达到其任何一个目的,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有事实基础,即有证据;二是有法律依据。

没有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的诉求,肯定不会被支持。比如,有些*受害者主张数百万人民币的国家赔偿。还有,法律并不能解决全部矛盾和问题;尤其是我国法制不完善,对于现实生活中的许多领域,法律还没有准备好。

申请人来到法院,是希望有一个更高的权力,能够下达对另一方的有强制力的命令,改变自己原本力量弱小的格局;是希望增进自己的利益,减损另一方的利益。司法程序一旦启动,所有人都必须按照设定的程序往下走。法官会非常谨慎,不会轻易启动一个司法程序。他不愿的打破已经存在的社会稳定。申请人要想使法院启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程序,必须提供足够的法律理由。

理性还要求申请人能够尽可能客观的陈述案件事实,尽量避免情绪。也许申请人觉得自己或亲人最不公最委屈最可怜,等他来到大院一看,原来这个地球上还有那么多更冤枉更可怜的人。法官天天见到这么多的上访人,个个都叫喊不公,他的同情心和怜悯之心自然比平常人更容易免疫。既然来到法院,就让法律来作一个最后的了断吧。申请人还应当尽可能取得法官的理解与信任;任何因言词和行为而导致对立都必然无助于实现申请人的利益。

九、如果立案了,审判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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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8篇: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流程

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流程

当事人提交再审申请书,比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符合上述条件的,法院应在提交的 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院应退回申 两份材料清单上注明收到日期,盖 请人并告知其补正。 收件章

法院应组成合议庭立案审查再审案件,就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申请人未主张的事由可不予审查

申请符合条件的,法院应5日内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

请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和再审申请书副本。

经审查申请书、书面意见和证 据等足以证明再审事由不能 成立的,可不经审阅原审卷宗 裁定驳回申请

推荐第9篇:民事再审申请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指南

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8-01-26 14:56:40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正确行使民事申请再审权利,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稳定性、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哪些民事案件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下列情形不得申请再审: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

(二)当事人将生效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案件;

(三)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四)再审申请被驳回的案件;

(五)再审判决、裁定;

(六)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的案件。

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八十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二、当事人可以对哪些裁定申请再审?

当事人可以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不予受理的裁定;

(二)驳回起诉的裁定。法条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

三、民事申请再审应当在何时提出?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四、再审申请人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再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判决、裁定、调解书列明的当事人;

(二)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所提出的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的案外人;

(三)上述当事人或案外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

五、哪些民事案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六、哪些民事案件可以向原作出生效判决和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一)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十人以上);

(二)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九条

七、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都有哪些方式?

(一)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及巡回法庭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二)向最高人民法院邮寄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八、民事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二)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须列明所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款、项)及具体事实、理由;

(五)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明确表述;

(六)再审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再审申请人除应提交符合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原件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提交基层法律服务所函原件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隶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系二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裁判文书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四)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五)支持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和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

(六)再审申请人有新证据的,应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新证据。

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同时应当附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的可编辑的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和再审申请书的电子文本(word文本),并提供所有纸质文件的便携式格式文本(PDF文本),将上述两种格式的电子文本刻录在同一张光盘中,与纸质材料一并提交。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应当补充或改正。

九、涉外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有没有特别规定? 涉外民事案件中的外国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人为外国人的,应当提交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护照复印件,或能证明其身份信息的其他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应当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及代表人身份证明。上述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法官见证下签署,或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的公证书。

十、民事案件再审条件的是什么?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二〇一八年一月

推荐第10篇:最高院申请再审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指南

再审或申诉案件是所有案件中最棘手最难办的,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的案件尤其如此。因为见到许多申诉人因为不懂得办事程序失望而归,故将本人的从业经验作一简要总结,希望给还在申诉路途上的朋友特别是北京外地的朋友一些有益的帮助。要想申请再审,第一步是向法院递交材料。有许多朋友(包括外地律师)都吃过不少苦头。本文只简要介绍到递交材料这一步,其后的审判程序暂时不作介绍。因为法律规定的言论自由是有限度的,更深入的交流请直接联系作者。

一、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申诉、申请再审或接待全国群众来访的办公地点在哪里?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的本部。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负责接待全国来访、申诉、申请再审的地点在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红寺村40号。其咨询电话为010-67550300,该电话“对本院正在审理的案件进展情况及来信办理情况,本电话不作答复”。

1.接待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室的接待时间为每周

一、

二、

四、五的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当事人填写的表格已分为红、黄、蓝三种颜色,以区别初访和再访。

2.不再对原来的五个省份进行限制,即对全国人民一视同仁,这是一个进步。

3.为律师开辟了“律师专用通道”,律师可以直接进入大厅,免去了普通当事人所需要的排队程序。这次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对本人进行安检,这也是一个进步。提醒律师同仁注意:1.同过去相比,现在必须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含年检页);2.你的一举一动都在监视之下,为保障自身安全,不要散发名片,不要和陌生人说话,更不要主动为他人提供咨询。3.不要拍照或录音。

4.如果是申请再审,受理窗口只对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内容审查,故对再审材料在形式的要求极为严格。

5.对需要准备的文件作一个补充:

(1)《再审申请书》的份数为原裁决书上载明的当事人个数,必须提交原件。例如,如果原裁决书上有四方当事人,由必须提供四份《再审申请书》。

(2)请将证据分类编号,并简要说明证据形成时间、来源、主要内容或证明目的。可列为表格的形式。

二、去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准备哪些材料?

(一)应当准备如下基本文件:

第一部分:

1.一审裁判文书;2.二审裁判文书;3.再审申请书。

请勿必带上裁判文书的原件供法院核对。

所谓裁判文书,包括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且生效裁判文书的级别必须是省级法院以上。在进门的时候,法警会要求来访人提供裁判文书,然后才予以放行。但如果裁判文书是由黑龙江、辽宁、内蒙古、河北、河南五省出具的,则法警很可能不予放行。因为最高法院在这几省派驻了工作组,法院要求来访人在本省处理。即使这几省的当事人进到申请大厅,法院也“只登记不予接待”。

所以,请这几省的当事人要特别注意,不要千里迢迢来到京城,最后却得到一个不予接待的答复。

当事人需要将

一、二审裁判文书按照原审裁判文书排版的样式,输入电脑打成Word文档,连同再审申请书的电子版刻成一张光盘,以便向法院提交。请注意,不要把文件扫描进去编成一个word文档,因为那样的文件无法自由剪切和编辑。最高法院的规定是“可以提交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在实践中,如果申请人是法人,必须提交电子文本;如果是自然人,一般也会要求交。除非得到法官允许,请不要试图通过发电子邮件或使用可移动硬盘的方式提交电子文本。之所以这么要求,是为了使法官在出具相关文件时不用打太多的字,可以直接引用当事人的电子文本。

强烈建议当事人遵守规定,将文件的电子版刻成光盘;最好刻两张,以防所刻的光盘在法官的电脑上读不出来。

第二部分:

支持申请再审的主要证据。请注意,是主要证据,并非全部证据。请将证据分类编号。

第三部分:

主要是手续文件,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要提供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有代理人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

(二)须规范整理再审材料。

除手续文件外,来访人宜将再审材料按如下顺序编排:①再审申请书;②一审裁判文书;③二审裁判文书;④支持再审的证据目录及相关证据。⑤光盘。全部文件请用A4纸复印或者打印;要求全部文件上的字迹或图形清晰可辨;如果原文件上有印章,则要求复印件上也能显示印章。请仔细检查每一页文件,如果文件上有数字或字母或文字不清,请立即修正。

请按“再审被申请人的个数+1”的标准准备向法院递交的再审材料的套数。即如果再审被申请人只有一个,则需要提交的再审材料为两套,一套给法院,一套给再审被申请人。如果再审被申请人不只一个,则需要相应增加再审材料的份数。申请人最好自留一套;如果是代理人,则代理人还应当留一套。

三、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接待室之后的基本办事程序是什么?

1.填表

进入接待大院之后,能见到左右两个窗口。所有初次来上访或申诉的人都可以到右面窗口领取一张表格。上面会要求来访人填写一些基本信息:包括来访人基本信息;因何事申诉;对何裁决不服;要求申诉人用简要的语言概括案件基本情况和申诉理由。请注意,领表窗口只在接待日的上午8:00~9:30和下午13:30~14:30发放表格;所领取的表格上均盖有当天日期;交表窗口下班时间一般晚一些。请遵守工作时间的规定,去晚了就领不到表了。

2.交表

表格填好之后,申诉人可到左边的交表窗口交表。表格分上下两部分,上面的部分交给法院,下面一截由申诉人保管作为回执。里面的工作人员会根据表格将基本信息输入法院内部的系统,对申诉人来访的目的进行基本的分类:主要有民事、刑事、国家赔偿、行政、执行等类别,在有些大类下面还按省份分成更小

的类别。

3.排队等叫名

表格上交后,法院会将来访人填写的表格分类,将其转交给负责接访的法官。一般情况下交完表后,来访人便可到接待室里面的电子显示屏里看到自己的名字。接待大院里有左右两个电子显示屏,右屏显示一些与申诉有关法律法规;左屏显示各类来访人的排队情况,例如某一类别初访多少人,再访多少人,已谈多少人,未谈多少人。

法院会通过院内的大广播通知来访人,要求进入其办公区接受谈话。

每位来访人每个月(自每月1日至31 日)只用填一次表就行了,不必重复填写;所填表格当月有效。重复填也没用,因为名字已经在电脑系统里了。每位来访人每个月有三次被叫到名字的机会,如果错过了,就得等下个月再来。

对省高院的裁决文书申请再审的人数一般不多,来访人等一两天就有可能被叫名。其他类别的人比较多,等待的时间就可能长很多。所以,要有足够的耐心。当然,有些室的接访法官也会主动给来访人打电话,简要告知来访人应当准备的材料及相关要求,也有可能会与当事人约定一个时间。

当然,也有些特殊人士可以免去排号程序,直接进入法官办公室。这里讲的是一般情况。

4.谈话

被叫到名字的人可以持回执条,带上材料和身份证件到办公区接受法官谈话。

在谈话之前要接受严格的安检,法警会检查包里的每一个角落。来访人不要带任何危险品(如刀具、利器、打火机等)。

律师在地方法院的免检特权在这里不生效。

法官一般会非常严肃。首先会询问来访人是不是律师;是第几次来访。之后一般会要求来访人用最简短的语言概括来访目的、事由及原法律文书的错误所在。法官谈话对申请人的要求较高,申请人应当做对对案件了然于胸,尽可能使用法言法语;要求申请人对法官的询问对答如流;要求能够准确的理解法律和解释法律。许多申请人历尽艰辛得见法官,却因为表达问题,导致达不到预期目的,实在遗憾。

谈话时,有些法官会有选择性的记录一些双方谈话的内容,在其内部的工作平台上形成处理意见。

5.等待法院立案审查处理结果

就民商事案件而言,对不服省高院二审判决、裁定、调解,不服省高院再审改判的案件,法院会根据情形作出如下两种处理:

第一种情况,经法院审查,如果全部材料形式合格,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法院会考虑予以立案,接访法官会将案件报请审判长(或分管庭长)批准,立案编号转立案二庭其他合议庭审查。请注意,这与省级高院由告申庭负责再审立案审查是不同的。法官收取当事人的材料后,会要求当事人填写一张收取材料的清单。该清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予申请人。如果法官收取材料了,则申请人算是完成了申请再审的第一步。

第二种情况,经法院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法定事由之一,但材料不符合法院要求,法官有可能给申请人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须知》,则法院会将材料退回申请人,要求补正。如

果出现法官拒收材料的情况,则申请人的大麻烦就来了。申请人很可能需要再次经过漫长的排队程序才能得见法官;还可能因为法官认为申请人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的名字再也不会进入法院的电脑排队系统。

四、为什么申请再审的材料被拒收?

在实践中,接访法官对当事人材料的审查不仅仅限于形式上,还会涉及到内容。法官会对案件形成一个基本判断。法官经常会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合格为由拒收申请人的材料:如复印件不清晰;判决书最后一页的法院公章没有复印上;某一页数字不清;授权委托书上只有当事人的公章而没有法人代表的签字(或名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上没有公章;律师代理的没有交律师事务所函;刻的光盘读不出来……其他的理由有:经初步审查,原审判决没有大问题;法院办案人太少,要求改判的太多;申请人无法流利的回答法官的询问……

五、再审申请书的应当怎么写?

(一)对格式的基本要求。

有许多来访人(包括外地律师)按照教科书或其所在省的传统样式写再审申请书,到了最高法院却被认定为不合格。

如下是一份再审申请书的参考格式:

再审申请书(居中,黑体+B小三号)

(以下正文均为四号仿宋体;行距25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X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此处应当准确列明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X

电话: 邮编: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X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

电话: 邮编:(必须写明电话,以便法院通知对方。)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XX省人民法院院于XXXX年X月XX日作出的(XX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出申诉。(此处应注明原审判文书的案号。)

再审事由:

XX省人民法院(XX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基本证据缺乏证据支持,且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XX款之规定,请求再审。(必须列明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每几款的规定。)

再审请求:

1.撤销XX省人民法法院(X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第XX项;(可以要求撤销全部判决,也可要求撤销判决中的某一项或几项。)

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在提出的下列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即要求再审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立即支付XX款XX元及XX款利息XXXX元;(必须写清再审的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许多申请人疏忽这一点。)

3.本案

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二)对内容的基本要求。

首先,应当用准确、精炼的语言描述案件基本事实及原审法院判决;其次,应当鲜明指出原审判决的错误及相应的法律依据。第三,对于原审判决的错误要进入鞭辟入理的理论分析。原审判决是专业法官造就的,他不会犯轻易犯错误。因此,对于原审判决的错误应当准确定性。其错误是在程序上,还是在采信证据、认定事实或是适用法律方面,都应当准确的表述出来。当然,这一部分最能衡量律师的业务水平。

下列写法是不应当有的:1.描述案情时拖泥带水,不能准确表达出案件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地位,不能陈述基本案情;2.喊冤叫屈,使用太多感情色彩强烈的词汇。法律是讲证据讲理性的,过分使用哭诉的词汇无助于法律职业人士去理解案情,反而会增加他们阅读的困难。3.篇幅过长。个人建议申请人在写作时将主要观点列在段首并用粗体字标明,全部内容最好不要超过5页。

六、当事人是否需要聘请专业的律师?

是的。这是一个专业人士玩的游戏。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建议当事人聘请专业律师。第一,律师可以编制出符合法院要求的整套再审材料。第二,律师与法官同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在使用法律术语进行交流时不存在理解上的障碍,更加容易沟通;第三,律师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与职业道德;第四,律师解放了当事人的时间,为当事人承受委屈。

应当聘请什么样的律师呢?第一,忠诚有良知,能为民请命,不唯利是图。第二,具备较好的专业水准。他看了当事人的案件以后,能够找到一个更有说服力的法律依据或理论依据。

七、申请再审时应当具备的心态是什么?

1.作好打持久战的准备。

2.依法上访,不要试图通过违法手段达到目的。比如,申请再审应当在生效法律文书作出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过期则很可能不受理,即便受理了,其请求也会被驳回。又如,不要越级上访。有些申请人往往觉得,地方上解决不了的事,就直接上北京;到了北京自然会得到一个更有威慑力的命令。因此,他们便越级上访。但是,中央的司法资源是如此的有限,远不足以满足来自全国各地的正义需求。

3.理解。必须具如下精神:即能够去爱而不渴求被爱,去理解而不渴求被理解,去原谅而不渴求被原谅。因为只有去爱,才会被爱;去给予,才会得到。做到这一点,来访人许多想不通的问题便能想通了。

比如,法院为什么要安检?因为法院是社会矛盾最集中最深刻的地方,而法律并不能全部解决当事人所遇到的问题;很多当事人来到法院,是带着愤满、伤心、悲痛的情绪来的,也是带着对终级正义的最后一丝希望而来的,当其正面诉求无法满足时,很可能出现非正常的举动,这种情况下,一些当事人的人身危害性远会高于正常人。

又如,为什么最高法院对于材料要求如此严格?法律每作出一个结论都需要证据。证据上的瑕疵会导致无法认定某些应当被认定的事实。

再如,为什么必须写明再审被申请人的电话号码和通信地址?当事人应尽可能为法官提供方便,让法官很辛苦的寻找再审被申请人的电话显然无助于实现再审申请人的利益。

4.理性。法院是讲法的地方,来访人想达到其任何一个目的,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有事实基础,即有证据;二是有法律依据。

没有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的诉求,肯定不会被支持。比如,有些*受害者主张数百万人民币的国家赔偿。还有,法律并不能解决全部矛盾和问题;尤其是我国法制不完善,对于现实生活中的许多领域,法律还没有准备好。

申请人来到法院,是希望有一个更高的权力,能够下达对另一方的有强制力的命令,改变自己原本力量弱小的格局;是希望增进自己的利益,减损另一方的利益。司法程序一旦启动,所有人都必须按照设定的程序往下走。法官会非常谨慎,不会轻易启动一个司法程序。他不愿的打破已经存在的社会稳定。申请人要想使法院启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程序,必须提供足够的法律理由。

理性还要求申请人能够尽可能客观的陈述案件事实,尽量避免情绪。也许申请人觉得自己或亲人最不公最委屈最可怜,等他来到大院一看,原来这个地球上还有那么多更冤枉更可怜的人。法官天天见到这么多的上访人,个个都叫喊不公,他的同情心和怜悯之心自然比平常人更容易免疫。既然来到法院,就让法律来作一个最后的了断吧。申请人还应当尽可能取得法官的理解与信任;任何因言词和行为而导致对立都必然无助于实现申请人的利益。

八、如果立案了,审判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11篇:申诉与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试行) 规定的申诉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再审虽然都是由法律设定的当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保护的权利手段, 但是, 二者之间是有区别的。

(1) 性质不同。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 而申诉则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民主权利, 后者的外延更大。

(2) 行使权利的期限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的规定, 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应当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而申诉却不受时间的限制, 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的任何时候,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都有权申诉。

(3) 法律效力不同。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再审应当引起再审程序的开始, 而申诉却不能直接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 只能作为人民法院在审判监督中了解情况的一个渠道。

(4) 案件的范围不同。申诉案件范围无限制, 而申请再审的限制很多,如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按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和同级法院再审维持原判的案件等, 当事人均不得申请再审。

(5) 受理的机关不同。申请再审作为诉讼权利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 且只能向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提出, 申诉则不仅可以向任何一级法院提出, 还可以向人大、监察、检察院等部门提出。

(6) 提起的主体不同。申请再审的主体只限于案件的当事人。提

起申诉的主体既可以是案件的当事人, 也可以是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公民。因此, 申诉实际上是一个民主权利, 属于广义的诉权,具有“四无限”的特点, 即没有次数、级别、案件、申诉时间的限制。而申请再审作为一项诉讼性权利, 则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定条件。同时,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和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的申诉、行政诉讼法中当事人的申诉也有着本质的区别。正因为申诉与申请再审存在如此大的区别, 因此, 无论从性质还是作用上来看, 两者都是不能混淆的。

实践中, 人们之所以将申请再审和申诉混用, 是由于我国的再审程序不完善, 原来的“申诉难”变成了现在的“申请再审难”, 但如果因此而否定现行民事诉讼法将“申诉”改为“申请再审”的价值, 则是因噎废食,不仅理论上混乱, 实践中也会引发新的问题。

第12篇:民商事申请再审指南

民商事申请再审指南

为依法保护申请再审人正当申请再审权,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应了解和注意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再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

二、申请再审应在什么时间范围内

1、申请再审应当在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2、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三、申请再审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四、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有无次数限制

申请再审人就同一民事案件以相同理由向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请再审一次。

五、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几种情形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六、对民事案件不得提出再审申请的几种情形

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3、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离婚案件已经处理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七、申请再审人以新的证据申请再审有什么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再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申请再审人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经审查,如果申请再审人在申请再审提供的证据系其在原审中应当提供而且能够提供但不提供或者故意隐瞒证据直至申请再审时才提供的,不作为再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

八、对民事案件提出再审请求有什么限制

申请再审人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是针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错误而提出的,故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提出再审请求不得超出原审诉讼请求。

申请再审人在民事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原审已反诉的除外)。

九、申请再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是否停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再审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不停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十、申请再审应提交哪些材料

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的具体请求和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及生效日期,并应按照原审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2、原

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证据线索。

十一、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正确的申请再审案件如何处理

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正确的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十二、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审查应在何时间范围内完成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十三、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立案与再审立案是否相同

申请再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民事案件进行申请再审立案。申请再审立案的民事案件只有经复查后,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之一的,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再审立案。

十四、哪类民事再审案件应当交纳诉讼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下列民事再审案件当事人应当交纳诉讼费用:

1、因当事人提供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的证据而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13篇:申请再审书范本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男,195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吴秀英,女,1953年3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

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宅基地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现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恳请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

二、维持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05)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

三、一审、二审、鉴定费用、再审费用等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事实1995年11月13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依据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申请,颁发编号为3-36号宅基地使用证;1997年3月19日经科左后旗人民政府批的宅基地,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比再审被申请人吴秀英(丈夫陈洪奎)早11天取得。2001年6月15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以吉政裁2001(1)号行政裁决书收回了再审申请人和被再审申请人建设用地指标。再审申请人与2001年10月向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2001)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归再审申请人所有。

2001年9月25日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政府批地说明: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合法取得本案争议的宅基地。2001年11月23日,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做出(后民初)字1344号强制执行裁定书,再审申请人阔建了再审申请人居住的房屋。被再审申请人不服再审,(2002)后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撤消了(2001)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2003年1月16日科左后旗国土资源局做出 “陈洪奎、李国梁住宅用地使用权确权面积示意图”但是再审申请人李国良没予认可。

再审申请人不服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通民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再审判决,2003年9月16日被再审申请人,另案请求再审申请人持有的房屋准建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撤销,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中止了本案。

2004年4月1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以后政决字第1号行政决定书撤销了科左后旗人民政府2002年9月10日颁发再审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证件号),再审申请人不服向通辽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通辽市人民政府以通政复决字(2004)第18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科左后旗人民政府的行政决定书,2005年1月经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单方委托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宅基地进行了测量,科左后旗人民法院程序违法。2005年1月28日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做出了错误的鉴定,现依照法律规定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消其鉴定结果重新鉴定。

经2005年5月13日以(2003)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后,再审申请人取得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通民终字第528号裁定如下:撤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03)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驳回被再审申请人陈洪奎的起诉。被再审申请人陈洪奎不服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2006)通民再终字第20-1号;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民再终字判决第2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5月20日作出(2009)内民申字第15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2010年12月9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撤销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05)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维持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03)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坚决不服。

1997年3月25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70平方米。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2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2001年6月24日,依据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申请,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编号:2001.018号,同意建筑80平方米砖木结构3间住宅。 具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编号:2001.018号及土地使用证和再审申请人阔建了再审申请人居住的屋。2002年7月18日,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土地管理所核发后国用(2002)字第2438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面积1164.30平方米;

2002年10月由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给再审申请人李国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建房注册号(15043)。在通辽市人民政府以通政复决字(2004)第18号复议决定书生效后,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于2010年8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房注册号:15043号,给再审申请人李国良颁发了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181.74平方米砖木结构,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再审申请人李国良房屋再2002年10月建筑完毕,而被再审申请人吴秀英(丈夫陈洪奎)是在2005年建筑完成的房屋。现在都已经投入使用,拆除谁的房屋都会造成损失。

二、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2002年9月10日法发(2002)13号]第9条的规定:“

(一)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二)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及《民事诉讼法》第179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

(二)项之规定的原文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05)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当时没有取到新证据: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法律规定提出申请: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调取2001年11月23日,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做出(后民初)字1344号强制执行裁定书卷宗;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消2005年1月28日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做出了错误的鉴定,重新鉴定。恳请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判决,以上这些证据和新证据和法律关系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可以推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内民提字第212号]判决。维护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合法权利。

此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李X 2011年3月21日附:

(新证据)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于2010年8月20日,建设部建房注册号:15043号,房产证;

(2001)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

(2002年)后民再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

(2003)后民初字第1043民事判决书;

(2003)通民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

(2005)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书;

第14篇:案外人申请再审须知

民事案件申诉期限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哪些情况下申请再审,法院应该受理呢?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知识延伸: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再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

二、申请再审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1、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2、对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应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三、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有无次数限制

1、申请再审人就同一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请再审一次;

2、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理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对民事案件提出再审请求有什么限制 申请再审人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是针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错误而提出的,故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提出再审请求不得超出原审诉讼请求。

申请再审人在民事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原审已反诉的除外)。

五、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立案与再审立案是否相同 申请再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民事案件进行申请再审立案。申请再审立案的民事案件只有经复查后,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再审条件之一的,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再审立案。

六、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应在裁判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提出,超过期限期限的,丧失申请再审权。

七、申请再审应由案件当事人或与原判决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提起。

八、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1、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2、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3、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4、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

案外人申请再审不得不知的那点事

一、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背景与路径

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人们交往的深入复杂,社会纠纷的状态也走向多变、不可捉摸。“变脸”的艺术从川剧走出,开始在人们的生活中无孔不入,你不知道何时会被别人联合起来“摆一道”。社会纠纷中当事人之间故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侵害案外人利益,或者案外人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得知自己利益被侵害的情况常有发生,因此,如何保护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就成了急需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案外人权利的救济规定了两种方式。第一种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将这种程序成为“执行案外人申请再审”。第二种是《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这种案外人申请再审又称为“一般案外人申请再审”。必须提醒读者注意的是该司法解释中提到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就是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中的第227条。

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注意事项

两条简短的解释远远不能解决案外人申请再审所可能出现的各种状况的。下面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来揭示案外人申请再审可能出现的一些状况,以供各位读者参考。

A公司与B公司于2008年7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将其自有房屋一套以200万元的价格卖给B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2008年9月,A公司又将该房屋以22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C公司,当日C公司交清了房款,约定一个月后去办理过户手续。后A公司没有如约履行合同义务,C公司遂将A公司诉至法庭。经法院审理判决将上述房屋归C公司所有,A公司在执行期限内协助履行。同年,在法院执行的过程中,B公司提出自己已购买该房屋,已按合同约定支付房款,该房屋应当属于自己,原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错误,法院不能执行,并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B公司申请再审的请求能否得到追求?

从这个并不特别复杂的案例中,我们认为可以牵扯出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所谓“案外人”范围如何界定?

案外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个定义无法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各种各样的侵害案外人利益的情形,比如说夫妻将家庭共有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损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因为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案外人”的范围做一个具体的界定。对此持谨慎态度的人认为,只有在执行程序中有阻却执行标的物让与的权利的第三人才可以作为案外人申请再审;持乐观态度的人认为,只要是合法权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的第三人,不管该生效裁判是否处在执行阶段,在法定期限内该第三人均可以作为申请再审的案外人;还有人认为由于我国公益诉讼很薄弱,即使生效的裁判、调解书没有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但该第三人也可以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受到损害为由申请再审。由于法律法规还没有直接的规定,因此在该问题上目前只能依据法官的自由裁量。但是可以明确的是一种特殊的案外人,不得提起再审之诉,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人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1]2号)中规定:“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因其不具有申请再审人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这是司法解释对案外人进行排除的唯一规定。

第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限制?

一般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对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享有物权,这种物权既可以是部分的,也可以是全部的。此种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时候,提出的事由无须与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一样,但是必须符合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申请再审的情形。应当注意的一点是,如果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只是程序性损害、给付不特定标的物、一般债权或行为的,案外人不得申请再审。而执行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这是两种案外人申请再审最大的不同所在。

第三,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救济如何展开?

两类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救济程序是不同的。一般案外人申请再审必须是无法通过提起新的诉讼解决执行标的物的权利争议,如果能够提起新的诉讼,就不能申请再审,比如说能够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执行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先对执行标的的主张权利提出书面异议,如果执行法院以异议理由不成立为由裁定驳回,执行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应该补充的一点是,一般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前或终止后提出,而执行案外人应当在执行立案到结案的整个执行过程中提出。人民法院在审查时也是严格按照这个规定开展的。

三、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辨析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该法第56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司法实践中有人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上是再审之诉,是对原审裁判的纠错之诉。我们认为,此种看法有待斟酌。从立法目的来说,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本质上都是对恶意诉讼的规制,但是它们还是存在根本性的区别的,它们是两种并立的诉讼。首先,第三人撤销之诉没有规定在再审制度之中,而是放在第三人诉讼制度之后,与第三人诉讼制度联系在一起。其次,第三人撤销之诉没有体现再审的基本特点。民诉法第56条第3款没有规定第三人需要提出再审申请,这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必须提出申请且须经审查不同。再次,两者适格主体范围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且第三人必须是原审诉讼案件外的第三人。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主体法律虽然没有明确例举,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是指对“执行标的物”或者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最后,适用的程序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一审程序,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我们认为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补诉”,是对应当审理而未审理的诉的一部分进行的补充审理,而非再次审理,因此,不能将两者混淆。

案外人申请申请再审之诉并非三言两语的规定可以说清,本文仅以简短的篇幅对部分问题进行梳理,希望能成为正在迷茫中的案外人敲开再审大门的“金砖”。当然,我们也欢迎大家对此问题给我们提供您的意见或者看法。

第15篇:调解书申请再审条件

1.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主体及条件:

(1)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调解书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调解书不服,认为调解书系受胁迫(威胁)签订,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法,可以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2)案外人可以申请对调解书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案外人对原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人民法院主动对调解书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再审。

(4)执行人员对调解书提请本院院长再审

《民诉意见》第258条规定,执行员在执行本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2.再审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

三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第三百七十八条 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3.调解书再审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

第三百七十五条 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第四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调解书裁定再审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二)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所主张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调解书需要继续执行的,自动恢复执行。

第四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或者经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人民检察院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抗诉事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四百二十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四百二十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案外人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依照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人民法院仅审理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经审理,再审请求成立的,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请求不成立的,维持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16篇:申请再审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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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的期限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

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二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 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内立案。 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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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再审申请须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再审申请须知

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再审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再审申请书。(几个当事人就要交几份,自身也算在内。比如原告、被告、第三人各一个,就要交三份。都必须是原件。)

2、一审生效裁判文书。(一份,复印件即可。)

3、二审生效裁判文书。(一份,复印件即可。)

4、再审生效裁判文书。(如果有的话就提交。一份,复印件即可。)

5、申请人身份证明。(适用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情况。如果当事人亲自去办,就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带原件让法官核对;如果是委托律师办理,则当事人只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官核实律师证原件即可。)

6、营业执照。(适用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单位的情况。一份,复印件盖公司公章。)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申请人是法人的情况。一份,要求原件。该证明写法:“XXX在我单位担任XX职务,是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盖上单位公章。)

8、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申请人是非法人单位的情况,比如合伙企业。一份,要求原件。内容与上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相似。)

9、授权委托书。(一份,要求原件。)

10、代理人身份证明。(要求代理人提交身份证或律师证复印件一份(律师证复印件盖律所公章),并带上身份证原件或者律师证原件,让法官核实。)

11、律师事务所函。(适用于律师代理的情况。一份,要求原件。)

12、原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一份,复印件即可。)

13、支持申请再审事由的有关证据。(一份,复印件即可。)来源:(http://blog.sina.com.cn/)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再审申请须知_邱铭钧_新浪博客

再审申请书一定要写清楚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第几款第几项的申请再审事由。最好把该款或者该项法律规定的内容写上。比如,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

(四)项规定的申请再审事由:“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诉讼请求要写具体明确,不能仅仅写撤销原判决之类的话。

三、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办案时间方面注意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接待时间:周

一、周

二、周

四、周五全天接待

上午8: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 星期三最高院立案庭全体参加学习,不接待当事人,所以星期三别去,否则白跑一趟。

还有,尽量不要在星期五下午去。有时可能人太多或者法官临时有其他公事,你不得不等到下星期一再去。

四、关于提供光盘

特别提示: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再审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中的第14项“提供光盘”,这里说的Word格式,意思是人工录入的或者是扫描之后通过专门软件转换的,总之一定要是能够编辑、修改、复制粘贴的文本形式,再把这些Word文件刻到光盘里。如果把判决书扫描或拍摄成照片,放到Word里面,那还是不行(之前我的一位当事人就是这么操作的,他交给我之后,我还得找打字员重新把判决书内容制作成Word文本。)

五、可以委托律师转交

这篇文章发表之后,有一些当事人及律师找到我,委托我代为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材料。对于外地的当事人及律师而言,委托北京律师代交申请材料,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亲自来交成本比较高(差旅成本、时间成本等)。

六、最高人民法院基本上是案件最后的机会,需慎重对待

很多案件的前期技术工作没有做扎实,导致再审申请被驳回(据保守估算,超过90%的再审申请被驳回)。而一旦被驳回,则这个案件基本上就已经定案了(少数案件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但难度很大)。

第18篇:申请再审超过期限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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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超过期限怎么办

再审的方式有三种,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自行再审还有检察院提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有期限的,那么,申请再审超过期限怎么办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当事人有个申请再审的期限,如果当事人超过再审期限而想要申请再审的话,可以有以下两种途径,1,向法院申诉,2,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以上两种方法是不受再审提起期限的限制的。

一、民事、行政及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期限

民事、行政案件为6个月,刑事案件为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

对生效裁判不服的,新民诉法第204条明确规定了六个月的再审申请期限。新行诉法虽没有规定再审申请期限,但其第98条规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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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据此,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期限也应为六个月。

新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同样没有规定再审申请(申诉)期限,但《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02]13号)第10条却规定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的申诉期限,同时规定了逾期申请的例外情形: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属于这三种情形的,逾期申请不予受理。而在现实中,逾期申请再审的情形屡见不鲜。这样,不论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有因逾期申请再审而被驳回的情形存在。

二、因逾期申请再审而被法院驳回后如何处理

不论民、行、刑案,均可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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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因逾期申请再审而被法院驳回后,当事人能否转而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呢?在刑事案件方面,当事人不仅可以在与其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后而且可以径行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因为法律在检察机关对生效裁判提起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方面,并无作出期限和先向法院申请再审的限制,而且申诉人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是检察机关发现错误裁判的一条重要途径,申诉材料也只是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来料来源之一。

而在民事案件方面,新民诉法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规定了三个前提条件:“(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这一规定赋予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权利,同时将向法院申请再审作为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程序前置。逾期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的,显然符合第一种情形,因而是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抗议或者抗诉的。至于行政案件方面,则与民事案件同理,可以在逾期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之后转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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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新民诉法第209条

可不申请法院再审,而直接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或抗诉

需要进一步斟酌的是,新行诉法没有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程序前置规定,是否应当适用新行诉法第98条及新民诉法第209条规定,必须在被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后再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依笔者之见是不可以适用的,行政案件当事人可以不向法院申请再审而直接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因为新行诉法第98条规定的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本法没有规定的”才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可否依当事人申请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之列。

那么可不可以用公权法定来说事呢?答案应该也是否定性的。一是这个问题可转换为当事人可否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如此便是“法无禁止即自由”了。而检察机关从当事人的申请中发现了错误的生效裁判,依法提起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二是检察机关原本没有参加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申请是其发现错误生效行政裁判的重要途径,在许多案件中甚至是必要的条件。所以,要提起对错误生效行政裁判的抗诉或检察建议,就应当允许其将当事人的申请作为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材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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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四:最后通道:以涉诉信访形式转而启动法院再审程序

涉诉信访须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将其导入司法程序机制

再则,逾期申请再审的转而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是其唯一的救济途径还是救济途径之一?比如是否可以将逾期的再审申请看成是一种涉诉信访,并将其作为法院内部审判监督的来料来源之一进而转入由法院内部启动再审程序。

按照新近的涉诉信访政策即中央两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的要求,涉诉信访须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将其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并且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其规定:“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结决定。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那么,逾期申请再审究竟属于其中的哪一种情形?

逾期申请再审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逾期即超过再审申请的法定期限;二是申请即要求对其认为错误的生效裁判予以再审改正。剩下的问题是:

(1)是否符合再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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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属于穷尽法律程序?

先以民事案件逾期申请再审为例:民事案件逾期申请再审仅仅不符合申请再审的申请期限条件,并非一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的本院院长或上级法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而启动再审的条件,也不一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实质条件。而且,既然还有法院内部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而启动再审的审判监督程序,逾期申请再审也就不属于“已经穷尽法律程序”。

因此,可以将逾期申请再审的申请看作是符合再审条件的涉诉信访,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也即本院提起再审或者上级法院乃至最高法院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只有如此穷尽法律程序之后当事人反复缠访缠诉的,才能按照涉诉信访终结程序办理。民事案件逾期申请再审的可以如此办理,与其同理刑事、行政案件的逾期申请再审的也不应例外。

【总结】逾期申请再审的救济途径可以概括为:不论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逾期申请再审,在其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之后可以转而为向检察机关申请或请求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还可以不以申请再审为前置条件而直接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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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法院也可以将当事人的逾期再审申请或被驳回再审申请后继续向法院“申诉”的作为涉诉信访,对其中符合再审条件的以本院院长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名义启动再审程序或由上级法院乃至最高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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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篇:省高院申请再审材料清单

民事再审诉讼材料收取清单

1.再审申请书原件 5份 2.一审裁判文书复印件5份 3.二审裁判文书复印件5份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 5.企业代码复印件2份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2份 7.授权委托书原件2份 8.代理人身份证明2份 9.律师事务所函原件2份

10.一、二审未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4份 11.一审提交证据材料清单4份

第20篇: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一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1、主体合法,必须是原审的案件当事人以及法定代理人。

2、对象合法,生效的裁定、判决、调解书。

3、符合法定期限要求

4、申请再审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5、须符合200条法定情形。

二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范围

1、对于以发生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2、按照督促、催告、破产、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维持原判的案件不得申请

3、当事人当事人对法院插销仲裁的裁定

4、法院对仲裁裁决依法不予执行

5、民事损害赔偿超出原审诉讼请求或以物价变动为由

6、最高法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

三 人民法院对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处理

1、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2、裁定再审

四 人民法院对民事再审申请案件的特殊处理

1、和解的处理,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被申请人等其他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洗衣,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且能够且能否确定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并制作调解书。

2、变更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

3、终结审查。因出现法定情形导致再审审查已无必要或者无法继续。

五 再审申请的撤回

1、审查期间、再审审理期间撤回的,法院裁定

2、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撤退的;拒不到庭的,中途退庭的。

六 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社会利益,或在原审中已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求情,原审未予审理的除外。

七 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1、裁定中止 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合议庭组成

3、审判程序

4、裁判:

维持原判;

依法改判(认定事实不清、错误);

发回重审(如果原审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其他处理:

1、违反法定程序,如果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具有民诉意见181条的情况,裁定撤销,一二审,发回重审。

2、对遗漏应参加诉讼当事人的处理,先调,调不成发回重审。

3、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即在审理中,发现提出的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4、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的,一审原告申请撤诉的,由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裁判、调解书。

八 调解,必须制作调解书,签收后,原裁判撤销。 九 审限自再审次日起计算,按照适用程序

十 案外人申请再审

案外人对原裁判、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再裁判、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2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起3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条件.doc》
再审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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