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申请书范文

2022-08-08 来源:申请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律师执业申请书)

律师执业申请书范文(精选多篇)

本人自x年x月x日实习一年以来,在xx所xx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参与了本所各项业务的实践活动,逐步将所学的法律知识与实务操作结合起来,完成了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变,现已具备了独立办理案件和法律事务的能力。

实习期间,本人注重思想道德和政治理论的学习和提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正确思想,牢记八荣八耻,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同时,作为一名中共党员,争取在各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在工作中,作为一名实习律师,能够严格遵守所里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

领导、团结同事,积极参与各项活动,按时完成所里交给的各项工作。在实习期间,作为一名实习律师,本人勤奋、虚心,在指导律师的帮助下,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协助指导律师和其他同事办理了多起民、刑事案件及非诉法律事务,受到了同事和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经过一年多的实习,更加坚定了我做一名律师的信念,也更深刻的意识到了律师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今后,我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正确处理和当事人、其他律师、法官等的关系,本着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原则,努力将自己塑造成一名合格的优秀律师。

恳请上级机关对我的申请予以批准为盼。

律 师 执 业 申 请 书

本人, 年 月从毕业,于年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自年月份开始,即在 辅助指导律师办理了大量刑民事案件,积累了基本的

法律执业经验和办案技巧,已经具备独立办理律师业务的能力,现实习期已经满一年,已经符合律师法规定的申请执业条件,现申请执业。

本人一定恪守《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决心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在律师所的领导和帮助下,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法学理论水平和律师实务技能,按照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做好律师各种业务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为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和法制建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自己的努力,争取成为一名合格称职的律师。请上级机关对我的申请予以审核批准为盼。

申请人 某某某年某月某日

律师执业申请书

本人自实习一年以来,在本所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参与了本所各项业务的实践活动,逐步将所学的法律知识与实务操作结合起来,完成了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变,现已具备了独立办理案件和

法律事务的能力。

实习期间,本人注重思想道德和政治理论的学习和提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正确思想,践行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

在工作中,作为一名实习律师,能够严格遵守所里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积极参与各项活动,按时完成所里交给的各项工作。在实习期间,作为一名实习律师,本人勤奋、虚心,在指导律师的帮助下,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协助指导律师和其他同事办理了多起民、刑事案件及非诉法律事务,受到了同事和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经过一年多的实习,更加坚定了我做一名律师的信念,也更深刻的意识到了律师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今后,我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正确处理和当事人、其他律师、法官等的关系,本着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原则,努力将自己塑造成一

名合格的优秀律师。 恳请上级机关对我的申请予以批准为盼。

申请人:曹全聪

年 月 日

律师执业能力鉴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实习鉴定书》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律师执业

人员实习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实习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出生年月 性别 学历 党派

身份证编号

实习律

所名称 手机号码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时间 年 月 法律职业资格

号码

实习起始时间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实习证书编号

实习人员简历

指导律师姓名 执业

时间 从 年 月至今 手机号码

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案件案由

案 号

指导律师点评

填写说明: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规定,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案件不得少于3件,律师执业能力鉴定。

参加接待当事人活动情况说明

指导律师点评

填写说明: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规定,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接待当事人的活动记录不得少于10次。

案卷整理及归档的实际操作说明

指导律师点评

填写说明: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规定,在指导律

师指导下必须进行案卷整理及归档的实际操作并进行记录。

参与诉讼、非诉讼或仲裁活动说明

指导律师点评

填写说明: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规定,在指导律

师指导下必须参与诉讼、非诉讼或仲裁活动并进行记录。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个人总结

实习人员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指导律师综合意见:

指导律师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品行综合鉴定:

执业能力综合鉴定:

主任本人签字:

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鉴定材料《律师执业能力鉴定》。

山西省司法厅将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品行鉴定制度。政治表现、个人品行将成为山西律师获准执业的先决条件。今后,山西全省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对拟接收执业人员的品行考察制度,注意收集公安、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的信息资料,做出品行鉴定,从源头上确保进入律师队伍人员

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山西司法厅严格律师职业准入门槛,将政治表现和个人品行作为律师获准执业的先决条件,出发点是好的。但由于律师职业的特殊性,未必能够起到很好的效果。

在当下的语境中,政治表现的内涵已与过去有很大差异,各方在具体的认识上有时并不统一。现实中,政治表现往往被利害化一味地将服从、维护领导个人权威和利益等不正常现象与政治表现等同起来。这实际上是对政治表现的严重曲解。律师是特殊行业,他们以法律为职业,法律是其赖以谋生的唯一合法工具。如果律师以服从领导为先决条件,当领导意志和法律冲突,譬如当一些官员以曲解的政治表现为借口逼迫律师维护其私利而无视法律时,律师应该何去何从?如果以此为律师执业的先决条件,不仅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而且会造成律师队伍的严重奴化 。

律师是一份依法执业的工作,《律

师法》规定,律师职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所以,忠于事实和法律的律师就是一名好律师,这也是其最好的政治表现。从更广的角度看,政治和法律并不冲突,它们是一致的。一个法治国家,尊重和遵守法律的行为,就等同于政治表现良好。因此,在对律师的职业准入考核中,除业务能力外,考查其是否忠于法律,是否有违法乱纪的行为就已足够。再外加一个政治表现,不仅多余,而且有被人曲解滥用的风险。

此外,《律师法》明确规定了申请律师执业的四个要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这里面没有提及政治表现作为先决条件。但法律明确要求品行良好。所以,山西建立律师执业人员品行鉴定制度和考察制度是有法律依据的。不过,个人品行很难量化,《律师法》虽做了原则要求,但在广义上要精确落实是不可能的事。因为品行是一种主观判断。因此要将品行作

为进入律师行业的先决刚性条件,就必须对其做狭义的客观理解。在《律师法》中有这样的规定,比如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申请人不颁发律师执业证;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可以注销其执业证书。这些规定实际上包含了品行不端的推论。从立法本意来讲,《律师法》中的品行是否良好的依据是申请人有没有违法违规犯罪记录,而不是周围人或单位的主观评价。

可见,无论是政治表现,还是个人品行的考察,在律师的执业条件中,均可以由法律规定所替代,而且法律规定的内涵更精确,操作更便利,所以实在没有必要再增加一些“先决条件”。

律师执业所需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

《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最高学历证书;

《实习人员登记表》及实习证;

律师事务所与申请人签定的不少

于一年期限的聘用合同;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品行鉴定;

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身份证、户籍证;户籍地与申请执业地不一致的,还应提交申请执业地的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

2、申请人与政府所属人才交流中心签定的档案保管合同

档案存放证明的内容包括:存档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政治面貌、学历情况、职称情况、档案存放的起止时间、存放性质、档案号、申请人的职业状况以及有无开除公职的记录。

无其他职业的证明:

1、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大中型企业人员,提交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批准辞职的正式文件;其他从业人员,提交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协议书、证明书。

2、城镇户籍无业人员,提交国家

统一印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农村户籍无业人员,提交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

3、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提交人事部门发放的退休证。

4、军队转业、复员、退伍人员,提交自主择业证、复员证、退伍证等。上述

1、2类人员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的,还应提交报到证。

小二寸近期蓝底彩色正面免冠证件照一张。

推荐第2篇:律师执业申请书

律 师 执 业 申 请 书

本人, 年 月从毕业,于年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自年月份开始,即在 辅助指导律师办理了大量刑民事案件,积累了基本的法律执业经验和办案技巧,已经具备独立办理律师业务的能力,现实习期已经满一年,已经符合律师法规定的申请执业条件,现申请执业。

本人一定恪守《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决心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在律师所的领导和帮助下,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法学理论水平和律师实务技能,按照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做好律师各种业务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为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和法制建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自己的努力,争取成为一名合格称职的律师。请上级机关对我的申请予以审核批准为盼。

申请人 某某某年某月某日

推荐第3篇:律师执业申请书

律师执业申请书

本人自实习一年以来,在本所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参与了本所各项业务的实践活动,逐步将所学的法律知识与实务操作结合起来,完成了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变,现已具备了独立办理案件和法律事务的能力。

实习期间,本人注重思想道德和政治理论的学习和提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正确思想,践行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

在工作中,作为一名实习律师,能够严格遵守所里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积极参与各项活动,按时完成所里交给的各项工作。在实习期间,作为一名实习律师,本人勤奋、虚心,在指导律师的帮助下,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协助指导律师和其他同事办理了多起民、刑事案件及非诉法律事务,受到了同事和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经过一年多的实习,更加坚定了我做一名律师的信念,也更深刻的意识到了律师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今后,我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正确处理和当事人、其他律师、法官等的关系,本着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原则,努力将自己塑造成一名合格的优秀律师。 恳请上级机关对我的申请予以批准为盼。

申请人:曹全聪

年 月 日篇2:律师执业申请书

律 师 执 业 申 请 书

本人 , 年 月从 毕业,于 年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自 年 月份开始,即在 辅助指导律师办理了大量刑民事案件,积累了基本的法律执业经验和办案技巧,已经具备独立办理律师业务的能力,现实习期已经满一年,已经符合律师法规定的申请执业条件,现申请执业。

本人一定恪守《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决心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在律师所的领导和帮助下,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法学理论水平和律师实务技能,按照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做好律师各种业务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为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和法制建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自己的努力,争取成为一名合格称职的律师。 请上级机关对我的申请予以审核批准为盼。 申请人 某某 某年某月某日篇3:律师执业申请书

律师执业申请书

本人路佳伟,2014年7月取得律师资格,2014年7月在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参加实习,现实习期已满1年,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执业条件,现申请执业。

本人一定严格遵守《律师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法学理论水平和律师实务能力,遵从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做好律师各种业务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为维护国家的法治统一和法制建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自己的积极努力,争取成为一名合格的优秀律师。

推荐第4篇:新律师执业申请书

本人自X年X月X日实习一年以来,在XX所XX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参与了本所各项业务的实践活动,逐步将所学的法律知识与实务操作结合起来,完成了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变,现已具备了独立办理案件和法律事务的能力。

实习期间,本人注重思想道德和政治理论的学习和提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正确思想,牢记八荣八耻,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同时,作为一名中共党员,争取在各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在工作中,作为一名实习律师,能够严格遵守所里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积极参与各项活动,按时完成所里交给的各项工作。在实习期间,作为一名实习律师,本人勤奋、虚心,在指导律师的帮助下,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协助指导律师和其他同事办理了多起民、刑事案件及非诉法律事务,受到了同事和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经过一年多的实习,更加坚定了我做一名律师的信念,也更深刻的意识到了律师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今后,我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正确处理和当事人、其他律师、法官等的关系,本着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原则,努力将自己塑造成一名合格的优秀律师。

恳请上级机关对我的申请予以批准为盼。

推荐第5篇:律师执业申请书(推荐)

律师执业申请书

本人自实习一年以来,在本所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参与了本所各项业务的实践活动,逐步将所学的法律知识与实务操作结合起来,完成了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变,现已具备了独立办理案件和法律事务的能力。

实习期间,本人注重思想道德和政治理论的学习和提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正确思想,践行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

在工作中,作为一名实习律师,能够严格遵守所里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积极参与各项活动,按时完成所里交给的各项工作。在实习期间,作为一名实习律师,本人勤奋、虚心,在指导律师的帮助下,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协助指导律师和其他同事办理了多起民、刑事案件及非诉法律事务,受到了同事和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经过一年多的实习,更加坚定了我做一名律师的信念,也更深刻的意识到了律师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今后,我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正确处理和当事人、其他律师、法官等的关系,本着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原则,努力将自己塑造成一名合格的优秀律师。 恳请上级机关对我的申请予以批准为盼。

申请人:曹全聪

年 月 日

推荐第6篇:律师中止执业申请书

中止执业申请书

由于本人工作调动,拟前往XX(省市)执业,按照XX市司法局的相关要求,外地律师申请本地执业需要先注销原有执业证,再重新申请执业。经过再三考虑,我决定申请中止执业,望予以批准!

此致

申请人:

年 月 日

推荐第7篇:律师执业鉴定

律师执业鉴定

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正在深入进行,司法鉴定执业机构正在不断增加,律师执业鉴定。目前有三类法定执业司法鉴定机构。

一类是专门的司法鉴定执业机构。即从事传统司法鉴定的研究所、大专院校依法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从事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物证技术学、司法会计学、司法生物学等学科的专门性问题的鉴定。其所以叫“专门”,是因为这些机构是专门研究这些学科的鉴定理论与实践,并主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或教学科研活动。

二类是司法鉴定行业执业鉴定机构。即传统司法鉴定学科以外的为各个专门领域服务的众多学科的行业鉴定组织,因司法鉴定工作需要,按规定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兼职司法鉴定执业机构。目前这类机构数量较多,涉及30多个专业学科。如价格评估、会计审计、建筑工程、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这类机构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它隶属于行业主管;二是它的主要职责是行业鉴定,司法鉴定是其兼职,所以一般称其为司法鉴定行业机构。

三类是司法机关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按规定程序已取得对外司法鉴定执业许可证的鉴定机构。已有地方司法鉴定法规的盛市,大多规定公安、检察、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在承担职能管辖案件的鉴定外,具备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对外鉴定执业许可证。司-法-部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也有类似规定,鉴定材料《律师执业鉴定》。

山西将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品行鉴定制度,今后,政治表现、个人品行将成为山西律师获准执业的先决条件。

今后,山西省的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对拟接收执业人员的品行考察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注意收集公安、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的信息资料,在综合考察的基础上做出品行鉴定。把品行良好作为申请律师执业的基本前提,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政治表现、个人品行和实习期的表现进行认真调查审核,从源头上确保进入律师队伍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同时,要对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严格审核。出现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1年的;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3年的;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律师事务所一律不得接收实习人员。

山西省司法厅强调,省律协将成立以秘书处为主,吸收司法行政部门人员参加的考核委员会,各市亦应成立相应工作机构。

每年实习期满前,考核委员会将分赴各市与各市考核机构一起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进行考核,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客观、准确。

推荐第8篇:律师执业风险

律师执业风险

(2010-08-23 14:10:35)转载标签: 风险辩护律师被告人律师执业案卷杂谈

律师该怎么做?做律师的底线在哪里?哪些界限是律师执业的红线?此前我并没有认真、系统地思考这些问题。这些天来,看到很多法律人在提及这些问题,但是没有哪个提出问题的人确实地把律师执业所可能遇到的问题具体化,仅仅停留在口号式的宣讲和发泄上,这对律师以后的司法实践并没有什么具体的帮助。哪些情况是我们每一个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都会遇到,而界限还不清的问题呢?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思考的问题。

2010年1月13日,在我参加一个学术研讨会时曾对到会的上百名律师提出建议,希望大家分工将律师执业过程中遇到的但立法尚未明确规定的问题开展充分的研讨,形成统一的认识,并且在立法滞后的情况下通过媒体将我们的研讨结果公布,以便让所有的律师、所有的法律人能形成一些基本的共识。这样不仅为立法做好准备,也让律师们知道我们的界限在哪里,让我们的执业风险变小一些。

前不久,司法部组织全国律协、北京律协召开了一个会议,在这个会上同样谈到了类似的问题。究竟有多少困扰律师执业的界限问题还没有明确?究竟有多少问题需要明确?应当怎样明确?

静下心来思考这个问题时,才猛然发现这种情况原比自己认识到的更为复杂。在自己以往的执业过程中,只是朦胧地根据自己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对公平正义的朴素认知、对法治的社会价值的判断,履行自己的职责。现在看来这样的“自我创新”也许很危险!因为有些问题自以为是没有争议的,答案很简单也明确而顺理成章地去执行,但在立法缺失的状态下,很可能因为另一个观点的产生而被指责为错误的行为,没有立法明文规定这一标杆,谁敢妄言对错?!事实上也是如此,在我看来,有些问题很明显是不对的,但是实践中确实在这样实施(甚至我也在其中),虽然现在没出问题,可谁又能保证下一次被追究责任的不是我自己? 所以,我迫切地将自己的看到的问题提出来,希望引起同行的重视、希望引起大家的研讨、希望有人补充自己认识到的问题!

关于律师阅卷:

1、是否可以使用照相机、录像机、扫描仪等电子设备复制案卷材料?

2、辩护律师是否可以根据案卷材料的多少,决定请几名助手帮忙复制案卷材料?

3、二审辩护律师是否可以从一审辩护律师手中直接复制案卷材料?

4、同案不同被告的辩护律师是否可以直接从已经取得案卷材料的律师的手中复制案卷材料?

5、分案处理、或者两个不相干的案件,不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之间能否接受对方调查?能否出示、提供案卷材料?

6、开庭时提交辩护人手续的第二辩护律师,能否在此之前就从第一辩护律师处阅读案卷材料?

关于通信:

1、被告人与其所请的辩护律师之间可否通信、通讯?

2、目前一些看守所允许被告人给辩护律师寄明信片,告诉辩护律师需要会见、需要生活费、案件已经延期审理等信息,是否合法?

3、一些看守所允许被告人给辩护律师打电话,告诉辩护律师需要会见、需要生活费、案件已经延期审理等信息,是否合法?

4、辩护律师将案件的程序性决定,比如重新鉴定、退回补充侦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等,

通过信件的形式寄给看守所,通知被告人是否合法?

5、通过看守所的网站传递上述信息的合法性?

6、被告人、辩护人之间能否就证据分析、质证意见、重现鉴定的申请、要求证人出庭的申请、上诉状、辩护意见等文件通过通信的方式传递?

关于律师会见:

1、庭审前会见,作为辩护律师能否让在押的被告人全面阅卷,核对、辨认证据?

2、能否区别对待,即客观证据(比如书证)、派生证据(鉴定结论)可以让被告人审阅,而主观证据(证人证言、同案被告人的供述等)不能让被告人审阅?

3、庭审前会见,能否详细宣读、或者只能简要介绍,客观证据、主观证据、派生证据?

4、辩护律师是否可以询问被告人关于对案卷材料的意见?

5、庭审前会见,将案卷材料留在羁押场所以便被告人充分阅卷?

6、庭审前会见,能否将自己对案件情况的汇总意见讲给被告人听?或留给被告人文字材料?(包括:证言表述矛盾对比表表格、资金流线图、法人关系图、案情发生时间表)

7、庭审前会见,能否将分析证据以及质证意见讲给被告人听或留给被告人看?

8、庭审前会见,能否将辩护意见给被告人看(如果辩护意见中含有质证意见、含有对比的表格)?

9、被告人是否可以将自己的要求律师调查证据的意见、质证意见、辩护意见等书面文件交给自己的辩护律师?

10、辩护律师是否应该详细介绍庭审的过程和规则?对于法庭询问、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是否能进行指导、培训?

11、一审宣判后二审开始前,是否允许一审律师回访会见?

12、一审宣判后,二审律师是否可以凭三证会见(此时可能二审法院还没有收到一审转上来的材料)?

13、辩护律师一人会见被告人的合法性?

14、一名辩护律师会见时,出于安全、监督、记录、翻译语言等工作需要,能否邀请其他律师陪同会见?包括异地律师、不同所律师的情况是否合法?

关于庭审过程:

1、被告人、辩护人是否有权要求辨认证据?

2、被告人对于公诉人、辩护人没有全面宣读的证据进行补充宣读的合法性?

3、根据质证的情况,被告人要求对已经质证过的证据重新比对、辨认和质证的合法性?

4、被告人在辨认证据过程中,需要与辩护律师进行协商的合法性?

5、被告人认为证据对比、核对、辨认不能在短时间内完成,要求休庭的合法性?

6、被告人认为自己有罪时,辩护人能否做无罪辩护?

7、被告人认为自己无罪时,辩护人能否做有罪辩护?

这些内容,都是我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最具普遍意义的疑惑,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时候,和我的同行所采取的策略一样,都会根据个案,在不同的地域、对不同的承办机关或人员而采取不同的做法。至今尚未出现差错,想来也真是万幸。希望有更多的人关注这些问题!

推荐第9篇:律师执业技巧

一. 注意在提交起诉状和答辩状时一定要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二. 尽量将同一案卷的所有材料装在同一档案袋中,以免疏漏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三. 自己必须理出案情时间表,以对整个案件有全面了解

四. 在起诉状中所列原.被告信息时不要把自己当事人的电话写在起诉状上,以免法官直接联系当事人,绕开律师

五. 注意在律师函上要写上自己的联系方式执业证号(特别时刑事案件),以便公安.检察.法官联系自己

六、所有证据材料的原件都由当事人自己保管,律师只留下复印件,以免遗失原件导致案件发生举证不能时,承担重大过错责任。---这是我们一直很小心的。

七、不要为了一点小钱,轻易去做律师见证!宁可让当事人自己做公证,这里面含很大风险。

八、刑事方面,会见时最好2人同去,不要传递给嫌疑人任何物品(包括烟),有时候一点点的同情心会害死你。

九,每次和当事人得谈话,都要有笔录,并让当事人签字后按手印。这个也很重要。有时候,当事人会反悔并可能诬告你。

十、不要轻易对当事人或其家属作出某种承诺!

十一、在解答咨询的时候,说的千万不要太具体。只把部分实体问题解释给当事人听,不要谈程序问题。不要把有关案件的文件或资料或有关法律条款给当事人复印或带走,有的人在拿到依据后往往不会再回头。

十二:不要完全相信当事人的话,要看证据.

十三:交法院的资料及与当事人进行联络的信函应有备份,建立完整档案十四 与你的当事人接触时要始终保持大律师的气势。

十五 注意自身形象,即使身无分文,也要气宇轩昂。

十六:当事人,当时是人!!!!!对当事人交办的事要有责任感,并随时作好与当事人翻脸的准备!

十七、授权委托书最好叫当事人多签一份,以备开庭冲突时更换代理人。

八、如果有可能,开庭时最好通知当事人听庭;如果当事人没空,也最好让其派员听庭,以便让其感受律师为其案子所做的努力及所表达的观点。十

九、与当事人见面,不要因当事人想急着了解聘请律师的价格而轻易告诉他这个案子你的收费,而是要当事人先将他的所有案卷资料交给你,说要研究几天才能答复,然后下一次再约当事人谈,先谈整个案件的情况,主要是疑难点,让当事人知道你已经熟悉并进入了这个角色,然后在当事人频频点头时,话峰一转:经研究,我们对你这个案件的收费是……

十、在刑事辩护中尽量多使用公诉机关的证据材料,自己不要轻易调查取证,一来很难取得有用的证据,二来也致公诉人怀疑你作伪证。还有在辩护词中对采用的公诉方的证据材料的出处要标明清楚,以免辩论时找不出证据出处而导致被动。

推荐第10篇:执业律师总结报告

2014年度执业律师总结报告

时间最公平,最宽容,2014年不管是什么人、不管你经历了什么,时间都让每个人迈过2014年,跨入了2015年。逝去的2014年,对我来说,是悲喜交集的一年。

掐指一算,我从事法律工作已进入了15春秋,随着律师职业执业时间和自己年龄的增长,并没有感觉到从事律师这项职业的轻松,从执业过程中体会到的疑点与难点,更让我感觉所学知识尚浅,包括但不限于理论知识。于我而言,过去的一年,无论是沮丧、忧郁还是快乐,毕竟已经过去,留下的惟有沉思、改过、奋斗。现对我一年的执业情况回顾总结如下:

一、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四中全国精神,在执业过程中深入贯彻并落实会议精神,严于律己,依法依章办事。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在北京举行。 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全会还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随着依法治国的序幕拉开,律师的地位也有望提高,律师将与公、检、法司法机关成为法律的执业共同体,律师也将会交流到司法机关。因此,身为律师,应当严格要求自己,克服以往自由散漫的坏习惯,克服以追逐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执业理念。2014年度律师执业期间,在工作中我始终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认真遵守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忠实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没有任何执业违法违规行为。能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规范自己的言行,珍惜和维护职业声誉,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职业形象,今后,在执业过程中,更要以《公务员法》和《律师法》、《律师执业纪律和执业规范》严格要求自己。

二、本年度具体执业情况汇总。

2014年,总共办理诉讼案件 60件,其中民事案件 50 件,刑事案件 6 件,劳动争议案件 2 件,非诉讼法律业务30 件,医疗事故案件2件,法律援助案件2 件,代写法律文书 150份。 在过去的执业过程中,总是力求简单,每受理一桩案件,只是简单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就开始着手办理,没有将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在具体分析给委托人后通过笔录的方式让委托人签字确认,以至于后期有个别不讲诚信的委托人翻过来“秋后算帐”,给自己职业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2014年,在总结过去工作失误的情况下,对所接受的每起案件基本上都做了接待笔录,主要记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反映的事实、当事人请求解决的问题以及当事人的期望值,更重要的是明确告知当事人律师对案件的分析,案件可能遇到或面临的问题,以及案件的诉讼风险,都非常清楚地告知当事人,不对案件做任何承诺。这样在受案之前就让当事人充分了解到律师虽不承诺任何结果,但会尽心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接待笔录的初衷是让自己的工作细致起来,把接待的每一位当事人的情况记录下来,一方面是为了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另一方面也作为接待当事人经验的积累。这样细致认真的作法,不仅获得了当事人的信任,而且接案数量越来越多,社会口碑越来越好。今后我还会继续不断探索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使自己的工作更加细致有序。 这一年所承接的案件,数量、难度、金额及当事人人数都较以前大为增加,是自己执业以来最感觉最为疲惫又收获最多、最为欣慰的一年。挑战高难度的案件,敢于尝试,努力攻坚,在更大的压力和考验下,学到了很多,总结并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

三、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2014年度,在办理完律师事务所受理的案件同时,兼顾做好法律援助事务,2014年,我踏踏实实完成了法律援助工作,积极参加市妇联组织的公益活动,还参加司法局组织的各项普法活动,多次为十堰市妇联接访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

四、参加继续教育、参加省中小企业协会举办的“座谈会”、撰写理论研讨文章情况。

根据律师协会的通知,我认认真真完成了“楚天律师培训系统”律师业务培训任务,也利用其它培训学习机会来不断充实自己的业务知识。另外我还根据省、市律协要求撰写“法律论文要求”,根据执业过程中发现的亮点,我先后撰写了四篇论文都分别获得了省一等将、两个市二等奖两篇文章,主要目的是锻炼自己,也希望能将实践与理论紧密结合起来,今后,还会加大自己知识而拓展力度,力争取得更多的成果。 2014年11份,应湖北省中小企业律师顾问团的邀请,作为十堰唯一一位律师,参加了省中小企事业协会组织的“座谈会”,这次座谈会,有幸聆听了各位专家领导及资深律师有深度地讲话,这次座谈会,不仅拓展了自己视野,还为自己今后服务指明了方向。

五、仲裁工作的现状。

2013年度,经十堰仲裁委员会的考核,有幸被聘为“仲裁员”,被聘为仲裁员以来,2014年度,自己参与审理了三件仲裁案件,独任审理了一件,担任首席仲裁员审理案件一件,担任边裁仲裁员参与合议审理的案件一案。三件案件均以调解方式结案,仲裁事务于我而言是刚刚涉足,为争取做一名合格的仲裁员,还需要努力学习,不断总结。

六、执业过程中存在的不足,考虑欠缺,诉前工作做得不够细心。在律师这个行业中,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广泛,每天都面临着处理各种错综复杂的案件,因此每天必须要坚持学习,执业经验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提高自身执业能力的基础,执业经验在于自己通过执业而不断的积累所得。在执业过程中,还是无法克服不细致的习惯,如:今年受理的二十多人的合同纠纷案件,由于自己对地方政策把握的不精准,一味地从法律的角度去处理此案,导致案件的处理结果与自己初始所预定的结果大相径庭。加大了诉讼难度,诉讼之路一波三折。今后,涉及到重大案件,较大在受理前要和当地司法机关先期有个初步的沟通,了解到法院对某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做到知己知彼!

七、新的一年工作打算。

在思想上,进一步加强政治学习,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执业领域里,首先要不断地学习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其次要认真办理好受托的每一起案件。再者就是要尽力帮扶需受援助的对象;在公益事业方面,积极参与普发宣传,在需要法律帮助的岗位上尽心竭力为民办好事,办实事;在理论知识方面,完成各种论文撰写活动,尽量在原来工作的基础之上,认真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中国的法律服务行业并不缺少提供服务的律所和律师,但服务质量提高的程度远赶不上数量增多的程度,专业化、精细化以及业务范围的扩大化是行业发展大势。法律服务行业的竞争也越来越大。随着执业年限的增长,自己的执业规划与职业目标越来越清晰,在对各个专业代理事务充分掌握的情况下,有侧重点、有倾向性地对某一领域进行深入研究,做好法律援助事务,力争成为一名为百姓维权的、让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今年的总结既是对自己执业经历的阶段性总结,也是对自己以后律师执业的一种激励和鞭策!感谢市司法局、市律协、所主任对我工作的引导和支持,感谢全所人员对我的帮助! (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 曹贞)

第11篇:律师执业承诺书

律师执业承诺书

为认真履行律师职责,我承诺:

一、本人并符合《律师法》及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专职律师执业身份条件,不具有公职身份,也不具有与其它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兼职身份。

二、本人向市律师协会、执业许可机关提供的考核材料真实;

三、执业期间,本人保证遵守《律师法》及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关于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

承诺人:

二0一 年 月 日

第12篇:执业律师总结

执业律师总结

律师的价值体现在对社会做出的贡献,律师行业属于服务行业,同时也是国家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否是一名称职的律师,在于你服务的当事人以及社会是否认可了你。因此,你必须具备三方面的素质,一是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二是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是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保持高度一致的思想政治素质。只有具备了这三方面的素质,你才是一名称职的律师,也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2013年度已经过去,但自己所做的各项工作才定格成型,构成了自己职业生涯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年的工作有得有失,有经验有教训。现总结如下。

一、积极学习政治知识,提供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以及科学发展观、“八荣八耻”、群众路线等知识,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政治理论。只有真正的学习、领会,才能学以致用,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与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培养出敏锐的政治觉悟。立足本职岗位,在解决当事人法律问题的同时,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维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得以贯彻实施,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我积极的参加市律协党委组织以及律所党支部组织的党务会议和学习,与律师交流沟通,这一年来,我的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在身份上,觉得自己有了一个更高的境界和提高,处理非凡复杂的具体法律事务也显得沉着冷静、得心应手,少了以往的浮躁情绪。

二、努力提高自身修养,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

不会做人就不会做事,不会做事就不会做人,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因此要想把事做好,就必须先做人。律师是一个与人打交道的行业,就必然要求你严格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国家对律师提出了严格的执业纪律要求,要求不私自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及商业秘密,不能与对方或者法官等私自接触贿赂,不得私自收费,不得承诺包打赢官司等等。要求以你的专业法律知识最大程度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职业道德,更多体现的是当事人对你评价,你的言谈举止,处事风格,当事人是否认可,直接体现你的职业道德风貌。在工作中,我一直要求自己谦虚、和善、坦诚相待、雷厉风行。虽然工作上与当事人认识,但律师工作更多体现的是人情的交往。通过我的自觉,当事人对我的个人评价很高,说明他心里认可了我。同时法官的评价也印证了这一点,一个法官不可能认可一个没有素质和道德的律师。我来自外地,在济宁执业,本来朋友不多,我更注重自身的修养和道德,通过自身的努力,众多的当事人成为朋友,使自己能在这异乡站住脚,靠的就是品行,靠的就是职业道德。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永远做一个道德高尚的人,这是律师最起码的要求。

三、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法律推陈出新的速度很快,几乎每天都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律师是适用法律的专家,要想为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就必须第一时间掌握了解。为此,我坚持每天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对常用的法律知识进行温故。同时坚持学习理论及实务知识,中国法院网、中国普法网及中国律师网是我经常浏览的网站。上面就经典案例及实务研究,通过对各个敏感、经典案例知识的学习,我的业务知识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和提高。另外,其他学科的知识,譬如财物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包括文学自然科学等知识,也是律师工作中涉及到的,为了准确的使用法律,我也利用空余的时间学习了解其他学科知识。一是充实了自己,更重要的是为本职的法律工作做了充分的准备。在与朋友和其他行业的人们在一起聊天时,他人玩笑似地说,一句话就知道你是律师。虽然有点玩笑的意思,但你的律师素质已经体现到了你的为人处世中去了。

四、2013年度具体办理案件的情况2013年度具体办理案件的情况年度,是我从事专职律师2年来,成绩最好的一年,一个是经办的案件数量比往年增多,再一个涉足的领域也所扩大。年总计承办各类诉讼案件件,法律咨询及代书件,签订法律顾问单位家。其中承办民商事经济纠纷案件,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民间借贷、婚姻家庭、道路交通事故等,刑事案件,涉及诈骗、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现已办结,已全部归档。经过各类案件的办理,自身的业务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同时,经过与当事人的积极配合案件办理效果当事人也都非常满意。2013年度,没有发生一起投诉案件,这是我最为欣慰的一点。

五、2013年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首先,虽然案件办理的数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诸如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高端业务没有涉及,说明自己在高端业务上的知识还很欠缺,还要继续努力学习,向高端业务领域发展。第二,还没有更好的更及时的回访当事人,我一直认为认识就是缘分,要珍惜这份感情。应该及时的与当事人保持联系,不能因为案件办结了,就不联系了,这也是律师业务拓展的一个方面,以后要进一步的做好。第三,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不多,年度仅办理2件,现实中有很多当事人因为经济条件困难,因支付不起律师代理费,而影响你维权,以后要积极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给那些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法律帮助。年度的工作,有得有失,给了我经验也给了教训。人要善于总结,才能进步。今天书面整理,顿觉得有时光倒流的感觉,收益和启发很大。年度已经开始,我将继续以饱满的热情,认真负责的态度,扎实的理论知识和高尚的职业道德投入到新的工作中去,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我国的法治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王松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13篇: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2004年3月20日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本规范自2004年3月20日起施行) 颁布日期:20040320 实施日期:20040320 颁布单位:律师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律师的职业道德 第三章 执业前提 第四章 执业组织

第五章 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 第六章 律师收费规范 第七章 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八章 执业推广

第九章 律师同行关系中的行为规范 第十章 律师在诉讼与仲裁中的行为规范

第十一章 律师与律师行业管理或行政管理机构关系中的行为规范 第十二章 执业处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律师是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律师的执业权利源于法律的规定和委托人的授权。律师执业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按照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和权限,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 1 师协会章程》制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是指导律师执业行为的准则,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处分的依据。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的所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应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善意地理解、判断和执行本规范。

第二章 律师的职业道德

第一节 基本准则

第六条 律师必须忠实于宪法、法律。

第七条 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八条 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业内外言行,以影响、加强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

第九条 律师必须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十条 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一条 律师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二条 律师应当关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 律师必须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二节 执业职责

2 第十四条 律师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因涉及专业领域问题而邀请另一律师事务所参与办理,且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被邀请的律师事务所之间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前者承担并告知委托人的,不违背上述的规定。

第十五条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进行独立的职业思考与判断,认真、负责。

第十六条 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

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

第十七条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仅应当考虑法律,还可以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治以及其他与委托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

第十八条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庄重、耐心、有礼貌地对待委托人、证人、司法人员和相关人员。

第十九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从事,或者协助、诱使他人从事以下行为:

(一)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二)欺骗、欺诈的行为;

(三)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

(四)明示或暗示具有某种能力,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改变既定意见的行为;

(五)协助或怂恿司法、行政人员或仲裁人员进行违反法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一条 曾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未满两年,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非律师人员以律师身份或以 3 其他变相方式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不得为本所非律师人员以律师身份或以其他变相方式提供法律服务提供任何便利。

第三章 执业前提

第二十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持有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有效的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的唯一凭证。

第二十四条 律师执业必须经过律师协会规定的岗前培训。

第二十五条 律师应按照当地律师协会的安排进行执业宣誓,执业宣誓誓词是本规范的组成部分,是律师承担职业责任的庄严承诺。

律师执业宣誓誓词:我志愿加入律师队伍,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忠实宪法、法律,严格执行《律师法》,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律师义务,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勤勉敬业,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捍卫法律的尊严而努力奋斗。

第四章 执业组织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第二十七条 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与所内执业律师、其他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按期如实交纳事务所律师、其他工作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医疗社保金、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费用。

第三十条 律师事务所必须依法纳税。

第三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按照章程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工作,学习法律和国家政策,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第三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投资兴办公司、直接参与商业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在本所律师受到停业处罚期间,不得允许或默许其以律师名义继续从事律师业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 不得采取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专用公文、收费凭据等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从事违法执业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条 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行贿。不得为承揽案件事前和事后给予有关人员任何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利益。

第三十六条 不得拒绝或疏怠履行有关国家机关、律师协会指派承担的法律援助和其他公益法律服务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转所手续。

第三十八条 转所后的律师,不得损害原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应当信守对其作出的保守商业秘密的承诺;不得为原所属律师事务所正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九条 接受转所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接受转所律师时注意排除不正当竞争因素,不得要求、纵容或协助转所律师从事有损于原所属律师事务所利益的行为。

第四十条 律师在承办受托事务时,对出现的不可克服的困难和风险应当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

第四十一条 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纠纷的,律师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解决方案。

第四十二条 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律师事务所有权向律师追究。

第四十三条 律师对受其指派办理事务的辅助人员出现的错误,应当采取制止或者补救措施,并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有义务通过建立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管理措施,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并监督律师认真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四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负有监督的责任, 5 对律师违规行为负有干预和补救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有义务对律师以及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法律实习生、行政人员等辅助人员在律师业务及职业道德方面给予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

第四十七条 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讨论,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或者取得委托人的确认。

第四十八条 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第一节 委托代理的基本要求

第四十九条 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第五十条 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目的的方法。

第五十一条 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

第五十二条 律师应当建立律师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的业务工作记录。

第五十三条 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保证其不遭灭失。

第五十四条 律师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要求,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第五十五条 律师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如需特别授权,应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第五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 6 其他信息。但是律师认为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律师可以公开委托人授权同意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八条 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可能无辜地被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律师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委托人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九条 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第二节 接受委托的权限

第六十条 接受委托后,律师只能在委托权限内开展执业活动,不得擅自超越委托权限。

第六十一条 律师在进行受托的法律事务时,如发现委托人所授权限不能适应需要时,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在未经委托人同意或办理有关的授权委托手续之前,律师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法律事务。

第六十二条 律师接受委托时必须与委托人明确规定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两方面的委托权限。委托权限不明确的,律师应主动提示。

第六十三条 律师在委托权限内完成了受托的法律事务,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律师与委托人明确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不得再以被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第六十四条 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律师不得同时接受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委托,为其办理法律事务。

第六十五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不得无故拒绝辩护或代理。

第三节 禁止虚假承诺

7 第六十六条 律师不得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

第六十七条 律师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接受委托后也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承诺。

第六十八条 律师在接受刑事辩护委托后,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刑事辩护证据不足以否认有罪指控,不得承诺经过辩护必然获得无罪的结果。

第六十九条 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后,应向委托人提出预见性、分析性的结论意见,但应当注意避免虚假承诺。

第七十条 律师依法辩护、代理案件提出的正确意见未被采纳或因枉法裁判,使律师的预先分析意见没有实现,不能认为律师的意见是虚假承诺。

第七十一条 委托人拟委托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时,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

第四节 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

第七十二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

第七十三条 除依照相关规定收取法律服务费用之外,律师不得与委托人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委托人约定胜诉后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诉讼标的物。

第七十四条 律师不得向委托人索取财物,不得获得其他不利于委托人的经济利益。

第七十五条 非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运用来自于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得到的信息牟取对委托人有损害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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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利益冲突和回避

第七十六条 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第七十七条 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七十八条 拟接受委托人委托的律师已经明知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回避,但双方委托人签发豁免函的除外。

第七十九条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及时将这种关系明确告诉委托人。委托人提出异议的,律师应当予以回避。

第八十条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同一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的,应由双方律师协商解除一方的委托关系,协商不成的,应与后签订委托合同的一方或尚没有支付律师费的一方解除委托关系。

第八十一条 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即使在解除或终止代理关系后,亦不能再接受与前任委托人具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同法律事务,除非前任委托人做出书面同意。

第八十二条 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不得在以后相同或相似法律事务中运用来自该前一法律事务中不利前任委托人的相关信息,除非经该前任委托人许可,或有足够证据证明这些信息已为人所共知。

第八十三条 委托人拟聘请律师处理的法律事务,是该律师从事 9 律师职业之前曾以政府官员或司法人员、仲裁人员身份经办过的事务,律师和其律师事务所应当回避。

第六节 保管委托人财产

第八十四条 律师应当妥善保管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财物,不得挪用或者侵占。

第八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财物时,应将委托人财产与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严格分离。委托人的资金应保存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信用良好的金融机构的独立账号内,或保存在委托人指定的独立开设的银行账号内。委托人其他财物的保管方法应当经其书面认可。

第八十六条 委托人要求交还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的委托人财物,律师事务所应向委托人索取书面的接收财物的证明,并将委托保管协议及委托人提交的接收财物证明一同存档。

第八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或第三人不断交付的资金或者其他财物时,律师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委托人,即使委托人出具书面声明免除律师的及时告知义务,律师仍然应当定期向委托人发出保管财物清单。

第七节 转委托

第八十八条 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他人办理。

第八十九条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出现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情况,需要更换律师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更换律师的,律师之间要及时移交材料,并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十条 非经委托人的同意,律师不能因为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经济负担。

第六章 律师收费规范

第九十一条 律师费用的收取应当合理。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根据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律师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合理收费。

第九十二条 律师收费应当考虑以下合理因素:

(一)从事法律服务所需工作时间、难度、包含的新意和需要的技巧等;

(二)接受这一聘请会明显妨碍律师开展其他工作的风险;

(三)同一区域相似法律服务通常的收费数额;

(四)委托事项涉及的金额和预期的合理结果;

(五)由委托人提出的或由客观环境所施加的法律服务时间限制;

(六)律师的经验、声誉、专业水平和能力;

(七)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是否固定,是否附有条件;

(八)合理的成本。

第九十三条 律师收费方式依照国家规定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可以采用计时收费、固定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在一个委托事项中可以同时使用前列几种方式,也可使用法律不禁止的其他方式。

第九十四条 采用计时收费的,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供工作记录清单。

第九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收费方式、标准、支付方法等收费事项。

第九十六条 以诉讼结果或其他法律服务结果作为律师收费依据的,该项收费的支付数额及支付方式应当以协议形式确定,应当明确计付收费的法律服务内容、计付费用的标准、方式,包括和解、调 11 解或审判不同结果对计付费用的影响,以及诉讼中的必要开支是否已经包含于风险代理酬金中等。

第九十七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委托人提出采用根据诉讼结果协议收取费用,但当事人提出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 律师不得私自收案、收费。委托人所支付的费用应当直接交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得直接向委托人收取费用。委托人委托律师代交费用的,律师应将代收的费用及时交付律师事务所。

第九十九条 律师不得索要或获取除依照规定收取的法律服务费用之外的额外报酬或利益。

第一百条 律师事务所收取的法律服务费用,应当在计入会计账簿后才可以按规定项目和开支范围使用。

第一百零一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向委托人开具非正式的律师收费凭证。

第一百零二条 下列费用应当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一)司法、行政、仲裁、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二)合理的通讯费、复印费、翻译费、交通费、食宿费等;

(三)经委托人同意的专家论证费;

(四)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一百零三条 律师对需要由委托人承担的律师费以外的费用,应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

第一百零四条 律师事务所因合理原因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有权收取已完成部分的费用。

第一百零五条 委托人因合理原因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律师事务所有权收取已完成部分的费用。

第一百零六条 委托人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应按约定支付律师费。

第七章 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一百零七条 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律师事务所应终止其代理工作:

(一)与委托人协商终止;

(二)被取消或者中止执业资格;

(三)发现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

(四)律师的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代理;

(五)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

第一百零八条 终止代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尽量不使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受到影响。

第一百零九条 终止代理,律师应当尽可能提前向委托人发出通知。律师事务所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另行指定律师继续承办委托事项,否则应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第一百一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律师可以拒绝辩护、代理:

(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

(二)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

(三)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的;

(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五)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

(六)其他合法的缘由。

第一百一十一条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发生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情况,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促使委托人接受律师的劝告,纠正导致律师拒绝辩护或代理的事由。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解除委托关系前,律师必须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委托人利益,如及时通知委托人,使其有充分时间再委聘其 13 他律师、收回文件的原件以及返还提前支付的费用等。

第一百一十三条 因拒绝辩护、代理而解除委托关系的,律师可以保留与委托人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件的复印件。

第八章 执业推广

第一节 业务推广原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法律服务市场及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禁止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百一十五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通过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加强自身业务竞争能力的途径,推广、开展律师业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向中介人或者推荐人以许诺兑现任何物质利益或者非物质利益的方式,获得有偿提供法律服务的机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律师可以通过简介等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第一百一十八条 律师可以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等,以普及法律并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

第一百一十九条 律师可以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以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

第一百二十条 律师可以以自己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参加各类依法成立的社团组织。

第一百二十一条 律师在执业推广中,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行政等关联机关的特殊关系,不得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不得以提供或者承诺提供 14 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以明显低于同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业务。

第二节 律师广告规范

第一百二十二条 律师广告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与获得委托,让公众知悉、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而发布的信息及其行为过程。

第一百二十三条 律师广告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坚持真实、严谨、适度原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 律师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当能够使社会公众辨明是律师广告。

第一百二十五条 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布。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的律师广告应当注明律师个人所在的执业机构名称。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情况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

(一)没有通过年度年检注册的;

(二)正在接受暂停执业处分的;

(三)受到通报批评处分未满一年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出生地、学历、学位、律师执业登记日期、所属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时间、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以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

第一百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网址、所属律师协会、所辖执业律师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不得利用广告对律师个人、律师事务所作出容 15 易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宣传。

第一百三十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布的律师广告不得贬低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及其服务。

第一百三十一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以有悖于律师使命、有失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能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

第一百三十二条 律师在执业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所属律师协会有关律师执业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节 律师宣传规范

第一百三十三条 律师宣传是指通过公众传媒以消息、特写、专访等形式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报道、介绍的信息发布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自己进行或授意、允许他人以宣传的形式发布律师广告。

第一百三十五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进行歪曲事实或法律实质,或可能会使公众产生对律师不合理期望的宣传。

第一百三十六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能自我声明或暗示其被公认或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

第一百三十七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进行律师之间或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比较宣传。

第一百三十八条 通过公众传媒以回复信函、自问自答等形式进行法律咨询的行为,亦应当符合有关律师宣传的规定。

第九章 律师同行关系中的行为规范

第一节 尊重与合作

第一百三十九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与同一事由的法律服务。

第一百四十条 就同一事由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之间应明确分工,相互协作,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及时通报委托人决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公众场合及传媒上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庭审或谈判过程中各方律师应互相尊重,不得使用挖苦、讽刺或者侮辱性的语言。

第二节 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一百四十三条 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了推广律师业务,违反自愿、平等、诚信原则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违反法律服务市场及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采用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损害其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四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及其他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

(一)故意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

(二)无正当理由,以在同行业收费水平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或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方式争揽业务;

(三)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

(四)向委托人明示或暗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排斥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

(五)就法律服务结果或司法诉讼的结果做出任何没有事实及法 17 律根据的承诺;

(六)明示或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

第一百四十五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与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

(一)借助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力,或通过与某机关、某部门、某行业对某一类的法律服务事务进行垄断的方式争揽业务;

(二)没有法律依据地要求行政机关超越行政职权,限定委托人接受其指定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限制其他律师正当的业务竞争。

第一百四十六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

(一)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

(二)在司法机关内及附近200米范围内设立律师广告牌和其他宣传媒介;

(三)向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散发附带律师广告内容的物品。

第一百四十七条 依照有关规定取得从事特定范围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一)限制委托人接受经过法定机构认可的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

(二)强制委托人接受其提供的或者由其指定的其他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

(三)对抵制上述行为的委托人拒绝、中断、拖延、削减必要的法律服务或者滥收费用。

第一百四十八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相互之间不得采用下列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一)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收费;

(二)为低价收费,不正当获取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收费报价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

(三)非法泄露收费报价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等暂未公 18 开的信息,损害所属律师事务所合法权益。

第一百四十九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擅自或非法使用社会特有名称或知名度较高的名称以及代表其名称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以混淆、误导委托人。

所称的社会特有名称或知名度较高的名称是指:

(一)有关政党、国家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名称;

(二)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高等法学院校名称;

(三)为社会公众共知、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非律师公众人物名称;

(四)知名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第一百五十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法律服务质量名优标志、荣誉称号。使用已获得的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质量名优标志、荣誉称号的应当注明获得时间和期限。

第十章 律师在诉讼与仲裁中的行为规范

第一节 调查取证规范

第一百五十一条 律师不得伪造证据,不能为了诉讼意图或目的,非法改变证据的内容、形式或属性。

第一百五十二条 律师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应当以客观求实的态度对待证据材料,不得以自己对案件相关人员的好恶选择证据,不得以自己的主观想像去改变证据原有的形态及内容。

第一百五十三条 律师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利用他人的隐私及违法行为,胁迫他人提供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证据材料;不得利用物质或各种非物质利益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第一百五十四条 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提交已明知是由他人提供的虚假证据。

第一百五十五条 律师在已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不得为获得 19 支持委托人诉讼主张或否定对方诉讼主张的司法裁判和仲裁而暗示委托人或有关人员出具无事实依据的证据。

第一百五十六条 律师作为必要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该案的辩护人或代理人出庭。

第二节 庭审仪表规范

第一百五十七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必须按照规定穿着律师出庭服装,注重律师职业形象。

第一百五十八条 律师出庭服装应当保持洁净、平整、不破损。

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出庭时,男律师不留披肩长发,女律师不施浓妆,面容清洁,头发齐整,不佩戴过分醒目的饰物。

第三节 体态语态规范

第一百六十条 律师的庭审发言用词应当文明、得体,表达意见应当选用规范语言,尽可能使用普通话。不得使用黑话、脏话等不规范语言。

第一百六十一条 律师庭审发言时应当举止庄重大方,可以辅以必要的手式,避免过于强烈的形体动作。

第四节 谨慎司法评论

第一百六十二条 律师不得在公共场合或向传媒散布、提供与司法人员及仲裁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品行有关的轻率言论。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诉讼或仲裁案件终审前,承办律师不得通过 20 传媒或在公开场合发布任何可能被合理地认为损害司法公正的言论。

第五节 尊重法庭与规范接触司法人员

第一百六十四条 律师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程序性规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应当尊重法庭、仲裁庭,服从审判长、首席仲裁员主持,不能当庭评论(包括批评和颂扬)审判人员、仲裁人员言论。对于庭审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在休庭后向法官、仲裁员个人或其主管部门口头或书面提出。

第一百六十六条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对事实真假、证据真伪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而与诉讼相对方意见不一的,或为了向案件承办人提交新证据的,可以与案件承办人在司法机关内指定场所接触和交换意见。

第一百六十七条 律师不得以不正当动机与司法、仲裁人员接触。

第一百六十八条 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人员馈赠财物,更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形态的利益)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司法或仲裁人员进行交易。

第十一章 律师与律师行业管理或行政管理机构关系中的行为规范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司法行政管理机构制定的有关律师管理的规定、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行业规范和规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承担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一百七十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和年度登记手续。

第一百七十一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参加、完成律师协会组

21 织的律师业务学习及考核。

第一百七十二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加国际性律师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并成为会员的,应当提前报律师协会批准。律师以中国律师身份参加境外国际性组织的,应当报律师协会备案,在上述会议作交流发言的,其发言内容亦应当报律师协会备案。

第一百七十三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因执业成为民事被告或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或受到行政机关调查、处罚,应当向律师协会做出书面报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业务研究活动,完成律师协会布置的业务研究任务,参加律师协会布置的公益活动。

第一百七十五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处理律师执业中发生的各类纠纷,自觉接受律师协会及其相关机构的调解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履行律师协会就律师执业纠纷做出的裁决。

第一百七十七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章 执业处分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情节显著轻微,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训诫处分。训诫处分做出后的两年内,该律师再次受到处分的,应考虑已受过训诫处分的情况。

第一百七十九条 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情节轻微,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通报批评处分作出后的任何时候,该律师再次受到处分时,应考虑已受过通报批评处分的情况。

第一百八十条 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情节严重,给委托人或律师事务所造成一定损失的,应当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公开谴责处分作出后的任何时候,该律师再次受到处分时,应考虑已受过公开谴责处分的情况。

22

第一百八十一条 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情节特别严重,应当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第一百八十二条 对律师严重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以及违法的行为可能由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律师协会应作出提交相关机关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建议。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上列处分方式适用于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处分。

第一百八十四条 律师违规执业处分的机构及程序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另行规定。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本规范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试行,理事会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一百八十六条 本规范以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修改,修正案由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试行,理事会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本规范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对本规范中对其适用的条款,应当尊重并遵守。

第一百八十九条 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一百九十条 本规范自2004年3月20日起试行。

23

第14篇:律师执业鉴定书

鉴 定 书

XXX律师在我单位工作期间,一直依照《律师法》及律师执业道德规范严格规范工作,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

xxxx律师踏实肯干,吃苦耐劳。有创造性、建设性地独立开展工作的思维;具有一定的开拓和创新精神,接受新事物较快,在法律知识领域不断地探索,有自己的思路和设想。能够做到服从指挥,认真敬业,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效率较高。能够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够积极主动的配合其他相邻工作同仁协调完成各种工作任务。

该律师思想上进,与时俱进,政治觉悟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能够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论,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去分析和观察事物,明辨是非,坚持真理,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指导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实践。

2013年4月20日

Xxxxx律师事务所

第15篇:律师执业年度报告

2011年度律师执业工作总结

在2011年的执业过程中,我和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律师行业的要求高度保持一致,认真、谨慎的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要求自己,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业务上也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律师业务也有了新的发展,现分项总结如下:

一、思想品德方面

在工作和学习中,我认真学习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邓小平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理论,认真学习和贯彻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特别是认真学习了十七大精神,让我明确了我们的下一步工作目标和任务,很有收获。同时,进一步坚定了共产主义信念。

二、开展律师业务情况

1、2011年度业务又有较大进步,同时办案的方式也有很大突破,多用非诉讼方式解决诉讼问题,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又妥善化解了社会矛盾,及时地息讼解纷,促进了当事人的和解,增进了团结。在2011年度中,我积极开拓案源,努力用自己的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服务,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2011 年没有代理敏感性、集团性案件。

三、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情况

我作为一名律师,热心社会公益活动。我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多起,同时积极参加法律体检、法制宣传、担任温岭市农村法律顾问、积极捐款、提供法律帮助等公益活动,在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

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方面表现突出。另外,本人积极地为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和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并为其主持婚姻家庭、劳动就业、民事侵权等方面的调解等工作。通过网络、电话、社区宣传等方式,便利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和孤寡老人的法律服务需求,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不计其数。

四、参加本所活动情况

本人积极参加了我所开展的各项活动,积极参与律师文化建设研究和实践活动,深化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参加研讨会,撰写研究文章。参加所内举办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学习研讨活动多次。

五、遵纪守约情况

本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领导,遵守中华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章程,和司法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同时,认真遵守《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和本所的各项管理制度,明明白白告知委托人的各项权利和风险,不为谋取业务而误导当事人或者做虚假承诺;没有采用贬损、诋毁、降低收费标准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的行为;严格按业务操作规程办理,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和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行为;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相互关系中,没有非工作场所会见的行为,没有请客送礼和指使当事人送礼、行贿的行为,没有假借他人之名向当事人所要财务的行为;没有向司法机关出示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的行为;没有从事违法和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一年来积极参加法律援助,热

情对待义务法律咨询。 虽然业务拓展方面有待努力, 但我用细致、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娴熟的法律知识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信任和感激!

六、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

1、工作视野不够开阔。

2、工作细节考虑不周,工作方法有待提高。

3、组织、沟通能力上还有欠缺

总之,为社会、为公众服务是律师的永恒工作主题。今后要积极查找自己在执业理念、业务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 存在的差距与不足,办案过程中自觉恪守“忠于法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严格自律”的原则。努力实现每经办、处理一起法律事务均取得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再接再厉,进一步钻研法律业务,磨炼自己的办案能力,为社会提供更为优质的法律服务。

2012年 3月7日

第16篇:律师执业审核

律师执业审核

------------------

一、许可依据

《律师法》第五条、十一条

二、申报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律师资格;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

(七)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八)非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

(九)非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律师法》第

八、

九、十三条)

(十)申报兼职律师的,须经所在单位允许;(《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

(十一)申报专职律师的,必须无其他职业。

三、申报材料

(一)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的书面证明材料;

(二)本人填写的《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

(三)申请人的律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没有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五)申报专职的,应提交基层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辞职文件和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退休文件;

(六)申报兼职律师的,应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协议”、所在单位允许其从事兼职律师职业的证明以及在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证明。(《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第

五、七条)

四、办理程序

(一)实习人员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将申报材料报送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

(二)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

(三)省司法厅审核。(《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

八、九条)

五、承诺期限

20日

六、收费标准

七、窗口电话:0551-2866713

投诉电话:0551-2866663

中心语音查询电话:0551-96123

第17篇:律师执业纪律

浅谈律师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纪律是指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以后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律师执业纪律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具体化,并以相应的行业协会处分乃至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强制实施。违反律师执业纪律的行为将会受到律师协会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还会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规范,有助于充分发挥律师社会职能,维护律师职业的社会形象,保证律师职业的健康发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一方面,律师执业纪律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具体化,是确保律师执业行为符合职业道德要求的强有力手段。律师职业道德只是对律师执业行为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以宣言性或者纲领性的文字表述指引律师职业向健康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律师执业纪律在表现形式、强制力和指引功能等方面区别于律师职业道德。在表现形式上,律师职业道德通常较为原则和抽象,而律师执业纪律则相对具体和明确,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在强制力方面,律师职业道德以律师内心的信念以及社会舆论的压力保证实施,刚性不足,很难确保律师遵守职业道德的要求,而律师执业纪律以律师协会的行业协会处分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为强制力保证实施,能够保证律师切实遵守。在功能方面,律师职业道德对律师的执业行为提出了宣言性或者纲领性的要求,其以积极提倡的方式引导律师职业向着健康方向发展,而律师执业纪律则主要依照职业道德的要求为律师的执业行为划定“红线”,要求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从事执业纪律中禁止性的行为,其以禁止性的规定来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

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最新修订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执业纪律包括以下内容:

一、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

(一)律师不得以个人身份执业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我国不允许律师以个人身份执业,律师必须隶属于某一个律师事务所,当事人委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律师必须通过律师事务所。该规定是法律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律师事务所有义务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并要对律师的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依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二)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基于律师事务所监督管理律师执业行为的职责,律师事务所要对律师的执业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方便律师事务所进行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律师法》限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三)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依照相关规定缴纳税款。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

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律师事务所有上述行为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二、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1.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的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律师出庭时应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

律师作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人员,律师应当模范遵守出庭纪律,尊重法官和仲裁员,文明出庭争辩,依照法律的规定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促使法庭审判顺利进行。

2.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律师应当模范遵守法律规定,在接受委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应当兼顾社会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正确实施。依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

依照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证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

1.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受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律师不应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的除外。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那里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2.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的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律师不得超越委托人委托的代理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委托的事务。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

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委托人代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3.律师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得因迎合委托人或满足委托人的不当要求,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协助委托人实施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行为。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对委托人拟委托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禁止的事项或者要求,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4.律师对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承担保密义务。律师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其赔偿,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泄露国家秘密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保证其不丢失或毁损。律师不得挪用或者侵占代委托人保管的财物。律师应当合理开支办案费用,注意节约。

四、律师与同行之间的纪律

律师应当遵守行业竞争规范,公平竞争,自觉维护执业秩序,维护律师行业的荣誉和社会形象。

1.律师应当尊重同行,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共同提高执业水平。律师不应诋毁、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和声誉。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1)可以通过文字作品、研讨会、简介等方式以普及法律,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2)提倡、鼓励律师、律师事务所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2.律师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1)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2)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3)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4)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5)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事务。律师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第18篇:律师执业概论

律师执业概论

第一章: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律师制度并非是与国家和法同时产生的,而是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大约公元前奴隶制的罗马共和国时期,才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的锥型,被认为是现代律师制度的起源。

古代中国讼师只是律师制度的萌芽,远远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现代律师制度。这主要源于中国封建社会在政治上是新高度政治集权统治,经济上实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司法活动采用的是纠问式的诉讼模式,被告人是诉讼的客体,属于被纠问、被拷打的对象;当事人没有基本权利可言,更何况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诉讼的权利。由于缺乏律师制度存在的基础,尽管古代中国存在一些类似现代代理和辩护的社会现象,但是始终没有产生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直到清朝末年,才从西方引入律师制度。

第二章:律师的性质和任务

律师的性质是指律师职业的本质特点,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律师职业区别于其他职业的本质属性;二是指律师职业区别于检察官、法官等其他职业的本质属性。

律师的任务也可称为律师的职能、功能、职责,指的是律师的作用如何,律师的任务反映了律师的性质。其任务有两项: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律师是指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律师的业务主要有: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非诉讼事物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物的其他文书。

律师职业原则: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职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执业受法律保护。

自由职业者的定性可以引伸出律师区别于其他法律职业者的若干具体性:

1、业务性;

2、服务性与有偿性;

3、独立性与自主性;

4、自治性。

目前困扰我国律师业发展的难题与困境,概括起来有两个:一是律师依法独立执业的权利保障不足,这一问题及表现在律师管理体制中存在着浓厚的行政色彩,也可以表现为律师执业环境的恶劣、执业权利不足且经常遭到无理限制;二是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滞后,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十分严重,特别是律师与司法人员拉关系现象十分普遍,办关系案、金钱案现象呈上升趋势,严重损害了律师业的社会公信力,阻碍了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

律师资格是指从事律师职业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成为执业律师,既能够以律师名义执业,必须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执业的法定证件。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

1、具有律师资格;

2、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3、品行良好。律师执业的限制:

1、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3、曾经担任过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执行诉讼代理与辩护业务。

我国实行统一司法考试的意义:在于保证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素质,加强法律职业人员管理,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障法律职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项基础制度。

第四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律师在执行职务时所具有的一定权限,主要包括律师依法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律师依法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律师权益受到侵犯时请求救济的可能性。一般认为律师的权利分为两类:人身权和工作权(调查取证权、问卷权、刑事辩护中的会见权与通信权、出席法庭和参与诉讼的权利、享有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权利、拒绝辩护代理的权利)。

所谓完整性,是指律师权利的规定应当涵盖律师执业活动中的各项权能,并细化权利的实现途径与保障机制;所谓合理性就是律师权利在专门律师法与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律师执业的法律中应当协调设置,以达到最优效果,权利之间既无矛盾,又不重叠。

一般执业权是指律师独立自主而不受干涉的享有依法执业的权利。完整合理的律师权利体系包括:一般执业权、拒证权与拒绝扣押与搜查权、职业豁免权、取得合理报酬权。具体职业权的完善:

1、调查取证权;

2、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自由交流权;

3、证据知悉权;

4、在场权;

5、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的权利。

律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法规与律师执业规范、律师执业道德的要求,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作出或者不应当作出的一定行为的限制或者禁止性规定。律师对当事人的义务:

1、忠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2、不得为利益冲突双方提供法律服务,避免利益冲突的义务;

3、保密义务;

4、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委托的义务与尊重当事人解除委托的权利;

5、合理收费义务。律师对司法机关的义务:

1、律师的真实义务;

2、维护司法公正与司法秩序的公正;

3、职业禁止的义务;

4、提供法律援助义务。

律师的义务分为四个层次:律师对当事人的义务,律师对司法机关的义务,律师对同行的义务,律师的隶属义务。

第五章: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活动的工作机构。其形式有:

1、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国资所是指国家开办的律师事务所,它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国家需要设立的,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2、合作律师事务所(是指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由律师共同集资,自愿组合,订立合作协议,报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3、合伙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1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的资产;

3、有三名因以上律师。律师事务所终止的事由包括:

1、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律师管理制度,被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厅吊销执业证书;

2、律师事务所解散。

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主要有:

1、同意接受当事人委托的权利;

2、按国家规定统一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权利。其义务主要有:

1、按时交纳管理费、会费等各种费用和参加年检的义务;

2、依法纳税义务;

3、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义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循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准则。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由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管理制度两部分组成。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包括业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以及财务管理制度;外部管理制度主要是司法机关行政管理制度。目前内部管理制度大致包括:统一收费、收案制度、案件讨论制度、请示汇报制度、工作总结制度以及归档制度。收案制度是指任何案件,都必须经过律师事务所统一接收,不要允许律师以个人名义收案。案件讨论制度是指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对律师个人提交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共同研究、集思广益,帮助承办律师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六章:律师的管理

律师的管理是指有关机构和组织依据有关律师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律师行业自治规范,对律师的职业资格、执业行为、违规行为的惩戒等执业事物进行规范,以确保律师执业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契合行业规范,而律师管理的体制指的就是有关律师管理方面的各项权限划分的制度与具体管理规则总称。

律师管理的主要内大致包括:

1、律师惩戒;

2、律师资格授予;

3、律师管理规范制定;

4、律师事务所设立与审核;

5、律师执业争议的调解、处理;

6、法律援助事务、收费事务等其他相关律师执业事务管理。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其职责包括:依法保障律师执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组织律师业务培训;进行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的纠纷;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目前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不足主要是行政管理过多。纠正管理权力过度行政化的弊端主要是通过权力移交与参与管理程序两种方法。所谓权力移交是指目前司法行政机关所享有的部分律师管理权应当逐步移交给行业管理水平逐步提高的律师行业协会行使;所谓参与管理程序是指律师协会全面参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各项管理职能中,发挥律师自治管理的补充作用。

律师协会的宗旨:团结和教育会员总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会员法律素质和职业技能;加强行业自律;促律师进实业的健康发展,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概括起来我国律师协会的宗旨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自我管理以实现律师维护公正、追求法治的脚色要求;二是谋求律师职业自身福利与利益,实现律师业健康、良性发展。

第七章:律师收费制度

律师作为社会自由职业者在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收取合理的报酬。其收费的内容主要包括:酬金和其他支出、费用;收费的方式有:计件收费制、计时收费制、按标的比例收费制、协商收费制、胜诉收费制;律师费的支付方式一般分为预付部分或全部费用、法律事务中分期支付与事后支付三种方式。

价格监督机构对于律师事务所下列违法收费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1、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2、扩大收费范围的;

3、自立明目乱收费的;

4、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5、不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的;

6、违反本办法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

完善我国律师收费制度有以下几方面:

1、增加收费方式,充分运用协商收费方式,赋予律师与当事人更多的自主权;

2、对于收费标准,国家应当减少过多干预,但应设立最高与最低收费标准;

3、完善相关争议解决程序。

第八章: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国家对于因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接受法服务的当事人,免收或者减缓法律服务费用,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从本质上看是一种国家责任与社会责任的体现,其中以国家责任为主,社会责任为辅。确保社会的安宁与稳定,建立一个法治社会是当代世界各国的普遍追求。

法律援助的功用与积极意义:

1、法律援助制度有助于在社会范围内实现公正,从而促进法治社会的形成与良好社会治理秩序;

2、法律援助制度是我国依法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3、法律援助制度是实现宪法上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与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规定的必然要求。

民事、行政案件法律援助的范围:

1、请求国家赔偿;

2、请求给于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刑事法律援助范围:第一种,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而没有聘请律师的;第二种,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第三种,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分别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从事有偿法律的;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法律后果可能是:警告、责令整改、停业整顿;律师的法律责任是:警告、责令改正、停业处罚。

从立法和国家政策两方面完善我法律援助事业。其不足主要体现在:

1、经费不足、法律援助人力资源不足、法律援助供需关系矛盾突出;

2、法律援助范围设置缺乏一定的合理性;

3、法律援助规范体系的完善。

第九章: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规范概述 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规范,是指由一定机构制定的,作为律师从业人员和律师执业机构所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其特点:

1、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规范具有很强的规范性;

2、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规范包括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两个部分;

3、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规范具有现实的约束性。

加强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规范建设和教育的意义:首先,制定和规范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规范符合律师执业特征;其次,制定规范化的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规范有利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再次,制定规范化的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规范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作的要求;最后,制定规范化的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规范有利于律师队伍建设。

第十章: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 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包括:

一、律师必须忠于宪法、法律;

二、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

四、律师必须保守职业秘密;

五、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职业水平;

六、律师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七、律师应当关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八、律师必须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一章: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律师执业前提包括三个方面:

一、具备职业法律知识和技能,依法取得执业证;

二、处于律师事务所有效管理中;

三、没有受到停止执业的处罚。律师不得为牟取代理或辩护业务面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接受委托后也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承诺,律师在接受刑事辩护委托后,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笔哪壶意见;刑事辩护证据不足以否认有罪指控,不得承诺经过辩护必然获得无罪的结果。

律师在确定代理范围与权限进行划分的时候,要遵守以下原则:

1、服务手段的选择;

2、律师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

3、转委托;

4、律师独立。律师可以拒绝辩护、代理的情况有:

1、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

2、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或不合理的目标的;

3、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的;

4、在实现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5、委托人提供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

6、其他合法缘由。

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涉及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涉及人民法院等有关机构的效率。因此,这种关系的终止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

1、劝诫义务;

2、通知义务;

3、采取其他合理保护措施的义务;

4、不得扣押当事人诉讼材料的义务。

律师保守委托人秘密义务,是指律师在处理委托人秘密事项时,所应当遵守的义务。其特点:保密义务的广泛性、保密主体的广泛性、保密时间的后续性;律师保守委托人秘密义务的例外:

1、防止未来伤害的例外;

2、自我保护的例外;

3、授权披露的列外。

律师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因本所执业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或双方自愿协商,向当事人收取一定数量财物。这些费用包括:

1、司法、行政、仲裁、鉴定、公正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合理的通讯费、复印费、翻译费、交通费、食宿费等;

3、经委托人同意的专家论证费;

4、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所维胜诉收费,就是将诉讼结果或者其他法律服务的结果的实现作为律师收取律师费条件的收费方式。利益冲突是指律师对委托人的代理将因律师自身的利益,律师对其他现行委托人,前委托人的职责或者其他职责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风险状态。其基础主要有: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职责要求,律师忠于委托人的职责要求。

委托人利益冲突,是指律师现行委托人之间存在着冲突以及律师的现行委托人与前委托人以及其他职业关系中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的冲突。连续性利益冲突,是指律师对委托人代理可能受到对前委托人的职责或职务职责的影响利益冲突。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法律服务市场及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禁止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律师广告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与获得委托,让公众知悉、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而发布的信息及其行为过程。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了推广律师业务,违反自愿、平等、诚信原则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违反法律服务市场及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采用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损害其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行为。

第十二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职业责任 律师职业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总,因为违反有关律师的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规范所应承担的责任。律师职业责任制度的建立对于督促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族大限度的维护当时是人合法权益,增强律师执业自律意识、风险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律师刑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而应当承担的刑事处罚责任。其包括:

1、律师泄露国家秘密行为;

2、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行为;

3、提供证明明知其为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

律师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因违法执业或者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其特征:

1、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在主观上有错误;

3、律师给当事人造成了实际损失;

4、律师主观上的过错与当事人实际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建立和完善律师赔偿制度的意义:首先,建立和完善律师赔偿制度有利于完善律师制度;其次,有利于促进律师队伍提高执业水平;再次、有利于委会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最后,符合市场经济要求。

律师行政责任,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规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律师的纪律处分,是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执业规范行为作出的行业处分。其包括: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章:律师业务概述

律师业务是指律师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以及活动的总称。刑事诉讼业务包括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和律师代理两个方面。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律师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自诉案件中的代理、公诉案件中的代理以及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民事诉讼业务是指律师接受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维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行政诉讼业务是指律师接受单位和公民个人的委托,代理他们参加行政诉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委托人授予的权限为被代理人实施行政诉讼行为的活动。

律师非诉讼业务是指律师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委托,为其诉讼以外的事物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所谓诉讼以外的法律事物有两类:一是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法律事物;二是尽管当事人对某些事项存在争议,但不是必须经过诉讼程序才可以得到解决的法律事物。其包括:法律顾问业务;法律咨询、代书;律师参加仲裁;律师参加诉讼外调解;律师办理其他非诉讼业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在一段时间内,运用法律知识和工作技巧为聘请人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法律咨询,是指律师就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提出的法律问题的询问,有针对性的作出解释和说明,或者就某一问题、案件提出解决意见、建议的一种业务活动。代书及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是指律师接受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委托,根据事实和法律,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角度出发,已委托人的名义书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十四章:刑事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局限性:

1、不是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了解事实真相;

2、其心理状态不利于为自己辩护;

3、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剥夺了人身自由,缺乏辩护能力;

4、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法律知之不多,缺乏辩护能力。

律师辩护的优势:

1、律师是专门的法律工作者,不仅掌握较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而且有丰富的辩护经验;

2、律师享有比较广泛的诉讼权利;

3、律师辩护有充分的法律保障;

4、律师有严格的组织纪律,受职业道德约束;

5、律师有自己的组织,可以充分利用集体智慧,以高辩护质量。在刑事诉讼中,有控诉、辩护、审判三种诉讼职能。

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

1、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当权益的维护者;

2、律师依法独立行使辩护权,不受委托人的意志约束。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

1、公诉人与辩护律师处于控诉和辩护的对立关系中,既相互联系有彼此对立;

2、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辩护和控诉都应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辩护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

1、辩护律师独立于法官,二者各自行使不同的诉讼职能;

2、法官应当尊重并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重视辩护律师提出的材料和意见,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形成正确判断过程中应有的作用。

法治发达国家对辩护律师的权利规定:

1、侦查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在场权;

2、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3、查阅案卷和查看证物的权利;

4、调查取证权和证据保全申请权;

5、对不当强制措施提出异议权;

6、申请法院推迟开庭权;

7、出庭辩护权;

8、庭审言论豁免权;

9、经当事人同意,有权为当事人利益提起上诉。其义务:

1、保守职业秘密义务;

2、不办理自己曾经处理过的案件义务;

3、律师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不得进行有损于律师名誉和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4、律师不得以不正当方式和手段影响司法机关。

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职责有: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代理申诉、控告;

3、为逮捕的人申请取保候审。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有:

1、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

3、要求侦查机关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权利。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权利:

1、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3、调查收集证据;

4、提出辩护意见;

5、代理申诉。

律师出庭准备的主要工作:

1、审查起诉书;

2、查阅案卷、审查各种证据;

3、会见被告人;

4、调查和收集证据;

5、准备辩护词等辩护材料。开庭审判大致分为法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辩护律师参与法庭辩论的主要活动与程序是:

1、认真听取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听取被告人自行辩护;

3、发表辩护词;

4、与控方展开辩论。

第十五章:刑事代理 律师刑事代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在授权委托权限内代为参加诉讼活动。律师刑事代理的意义主要有:

1、有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有助于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3、有利于对案件的正确

处理。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开庭审理的时候,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可以对法庭上出事的证据发表意见;可以对证据和案件的情况发表意见和相互辩论;还可以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可以对一审判决、裁定中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权利:可以对法庭上出事的证据发表意见;可以对证据和案件的情况发表意见和相互辩论;还可以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可以对一审判决、裁定中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等。

第十六章:民事诉讼代理 民事诉讼代理,是指当事人由于不能或者难以亲自进行全部或者部分诉讼活动,而由代理人在一定权限内进行民事诉讼。其包括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其基本特征:

1、律师代理关系产生的前提基于两个方面,一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二是法律援助机构指定;

2、律师作为民事诉讼代理具有资格的特殊性;

3、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以民事诉讼的进行为前提;

4、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是代理进行一定的诉讼行为。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与代理行政诉讼的关系,都是受案件代理人委托,担任代理人,代理他们进行一定的诉讼行为;其本质区别:

1、律师代理的案件性质和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

2、代理律师在诉讼中的权限不同;

3、代理进行诉讼行为时所遵循的诉讼原则不同。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与代理刑事诉讼的关系的区别:

1、性质不同,这两种代理关系,存在于不同诉讼之中,并且受到不同诉讼程序法的调整和制约;

2、代理的内容及产生的后果不同;

3、授权进行代理行为的委托人不同。律师代理民事诉讼享有的权利:

1、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2、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3、出庭执行职务的诉讼权利;

4、解除或辞去委托关系的权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诉讼权利。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工作程序是指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工作方法、步骤。根据不同阶段律师工作具体内容,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工作程序分为接受委托、准备起诉或应诉、参加法庭审理三个方面的内容。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1、确定举证期限;

2、到法院查阅案卷材料;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4、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5、申请或参加庭审证据交换;

6、申请证据保全;

7、申请司法鉴定;

8、庭前准备过程中其他工作。

法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按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全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代理工作:

1、帮助行使申请回避权;

2、参与法庭调查;

3、参加法庭辩论;

4、参加法庭调解;

5、阅读庭审笔录;

6、审议宣判。

第十七章:律师代理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并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审理和判决的活动。其特点:

1、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在于行政诉讼过程中,其代理关系和代理活动,要受《行政诉讼法》的调整和规范;

2、代理方法和内容的特殊性;

3、被代理人权限粗在较大差异。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意义:

1、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有利于维护刑侦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代理律师参加行政诉讼,有利于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3、律师代理参加行政诉讼,有利于协助人民法院正确及时的审理案件。

第十八章:律师非诉讼业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特点:

1、服务对象相对确定;

2、服务形式的综合性和广泛的服务范围;

3、独立的法律地位;

4、平等的法律关系。作为法律顾问,除遵守一般原则外,需要特别强调以下几项原则:预防为主原则、法治原则、指导为主原则、平等原则。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聘请程序:发聘、应聘、协商、签订聘请合同或协议、发聘书。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方法:专职式、定时式、会晤式、临时约请式。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依法为政府机关及其领导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的一种业务行为。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据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专门的仲裁机构,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其特征:

1、提交仲裁协议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2、仲裁机构由当事人协议选择;

3、仲裁程序和裁决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法律咨询的特征:

1、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具有特定性;

2、律师法律咨询具有广泛性;

3、律师法律咨询具有专业性;

4、律师法律咨询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5、律师法律咨询的意见和建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律师法律咨询的意义:第一,它有助于保护有关主体的合法权益;第二,它有助于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有序性和稳定性;第三,它有助于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提高公民的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法律咨询的方法与一般步骤:听、看、问、析、答。

律师代书的特点:第一,律师代书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书写的,并反映委托人意志和利益;第二,律师代数的有关法律事物文书所引起的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律师代书所反映的内容应当符合事实与法律;第四,律师代书的范围具有限定性;第五,律师代书主要表现为书写特点。律师代书的意义:第一,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有利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正确处理纠纷,解决争议;第三,律师代书能够起到增强社会整体法制意识,提高社会整体法制水平、推动整个社会法治化进程的作用。律师代书的要求:第一,遵循格式,制作规范;第二,取材准确,主旨明确;第三,内容客观具体,理由翔实充分;第四,逻辑严密,结论合理。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从行政机关或授权的组织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性法律规定的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受当事人委托,依法对自己亲身所见的法律实施或者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律师见证的意义在于:不但能够促使当事人认真严肃的对待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增强责任感,从而保障双方建立法律关系的合法性、稳定性,有利于执行,而且一旦事后发生纠纷,见证律师可以为人民法院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律师见证程序:受理、审查、见证、出具见证书。

律师代理税收法律事务,是指律师以委托人的名义代理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申报、纳税申报法律事物。律师资信调查是指律师受当事人委托,对某个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某种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资金能力和商业信誉的调查活动。

第19篇:律师执业工作总结

2014年度律师执业工作总结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闫少奇

作为一名专职律师,本人在过去的2014年里认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依法、诚信、尽职、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认真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各项任务,无任何被投诉记录。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

本人在执业过程中,认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和言论。积极主动的服从律师监管部门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在诉讼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按时出庭、提交法律文件,积极配合法官的审理工作。在办案过程中从未做过以不正当手段妨害司法公正的行为;不伪造证据或诱导、威胁委托人、证人提供虚假证据,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违反规定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与同行之间,积极团结、互相协助,不做诋毁同行声誉的事情;没有采用贬损、诋毁、降低收费标准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的行为;严格按业务操作规程办理,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和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行为;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相互关系中,没有非工作场所会见的行为,没有请客送礼和指使当事人送礼、行贿的行为,没有假借他人之名向当事人所要财务的行为;没有从事违法和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没有受到任何行政机关、监管部门的任何一项行政惩罚或行业处罚。

二、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本人严格遵守律师协会章程,认真执行律师协会决议;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积极参加律师行业业务培训;

虚心认真地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自觉地维护律师职业荣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按规定交纳了会费。

三、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

本人在过去的一年里,积极开拓案源,共承办二十余件诉讼及非诉讼案件,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对委托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能够如实告知委托人,从不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或虚假的承诺。对委托人支付的费用能够做到合理开支。对委托人提供的保密信息能够严格保密,不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努力为委托当事人处理好每一个案件,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四、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本人在过去一年里积极履行了法律援助义务,参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多起,同时积极参加法律体检、法制宣传、积极捐款、提供法律帮助等公益活动,在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方面表现突出。本人积极地为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和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并为多位想提起离婚之诉当事人做好调解工作,起到了良好的效果。积极的调解工作,既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又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及时息讼解纷,促进了当事人的和解,增进了团结。

五、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

在过去的一年里,积极参加律协及司法局组织的各项评选及其他一系列相关活动,荣获济南市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荣立三等功,大大激发了本人的工作热情,也通过学习其他广大优秀律师同行的先进工作事迹,不断增强自己的努力奋斗、积极进取的信心,为以后的工作和学习增添了动力。在接下来的一年,我还将继续努力,积极参加评选及其他一系列相关活动,使自己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水平不断得到提高。在整个201

4年中,本人没有受到过行政机关以及行业管理及部门的任何行政和行业处罚,在新的一年里,我将一如既往地严格要求自己,在遵守各种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尽最大努力为当事人服好务。

六、参加继续教育

本人在努力工作外,不断学习时事政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为进一步提高自身的业务本领,精心收集了当年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组织律师认真进行学习,并做好学习笔记。通过自学或参加网络培训学习了《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社会保险法》《物权法》、《侵权法》等新老各项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知识。作为一名律师,只有不断地学习,不断地丰富自己的视野,政治过硬,知识过硬,作风严谨,才能担当起时代的重任,才能不辜负当事人的期望,才能为国家、为社会、为人民做出应尽的贡献。

七、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参加本所组织的党建、学习培训 本人认真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积极参加事务所组织的一系列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和增强了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坚定了律师职业信念。通过所里的党建工作,对党的历史、党的政策、党员律师先进事迹的学习,深刻领会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和精神。

过去的工作有成绩,也有不足,需要不断提高和改善的地方还有很多。但是,为社会服务、让当事人满意是本律师的不断的追求。今后的工作中,要积极查找自己在执业理念、业务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差距与不足,在办案过程中自觉恪守“忠于法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严格自律”的原则。再接再厉,锐意进取,依照《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赋予的职责,为社会提供更为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20篇:律师执业证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指“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你所询问的司法考试考的东东以及通过司法考试后拿的证书正是此证。

4、律师执业证,则是“律师执业的有效证件”。指的是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实习一年后、符合相应条件、申请律师执业做了律师以后,执业律师所持有的用以律师身份的证件。类似于司机的驾照。其他的称谓皆不准确。至于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条件,简单一句话:参考人必须具备本科学历(非法律专业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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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申请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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