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申请书范文

2022-08-13 来源:申请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设施农用地申请书

设施农用地申请书

为了发展当地红枣产业,我公司申请占用丛罗峪镇马家山村集体土地(园地)0.2078公顷用于1000亩红枣的晾晒、分拣、包装、储存,这样既可增加农民收入,又可解决剩余劳力40余人,请予批准。

山西科普红枣业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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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申请书

我公司叫

,法人叫

,现年

岁。为落实上级关于“农民增收,农业增产”指示精神,切实做好农业结构的调整,现已在位于

(小地名)的土地上投资

万元筹建一个

养殖场,现拟完善污水处理设施,计划使用

(小地名)的土地,计划使用年限为

年。请给予批准。

特此申请

申请人:

推荐第3篇:设施农用地

设施农用地

一、定义和范围:设施农用地定义: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设施农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

2、规模代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

2、仓库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4、各市国土资源根据本地实际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进一步规定。

二、分类管理:

1、管理方式: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农业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2、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3、设施农用地范围: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4、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

1、经营者申请。

2、乡镇申报。

3、县级审核。(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由农场提出申请,报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

1、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

2、建立设施农用地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

3、设施农用地使用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

4、严肃查处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推荐第4篇:设施农用地

设施农用地

一、设定的法律依据

1、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

二、办理流程

1、用地者向所在镇街提出书面申请;

2、国土员现场勘查,核实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报区国土局审查;

4、区政府审批。

三、申报必备材料

1、镇(街)人民政府向区人民政府写请示;

2、用地单位向镇街写申请;

3、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通知书涉及成立企业的(涉及注册登记企业);

4、设施农用地审核申请表

5、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土地使用者与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户签订,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与土地所有者签订。签订合同的用地主体与镇办请示的主体、复垦保证书主体、营业执照的法人四者必须统一);

6、农业设施用地协议(与土地所有者签订)

7、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农业设施用地会议纪要。(纪要应明确记录: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应到社员代表多少、实到多少、各代表的意见、最后决定是否同意用地,决定同意前提标准为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签字同意)。

8、选址意见书及选址图;(属城镇规划区内,由区规划局办理,之外的由各镇街办理)

9、地形图及勘界技术报告;(用地单位委托中介单位办理)

10、占用林地的需提供林业部门批复(用地单位到林业部门办理)。

11、设施建设方案及平面布置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用地规模等)

12、用地复垦保证书、委托造地协议及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复垦保证书针对全部设施农用地,由用地单位出具,委托造地协议只针对附属设施用地占用耕地部分,由用地单位到区国土房管局土地整理中心办理)。

13、缴纳委托造地费票据;(只针对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占用耕地须到区国土房管局土地整理中心缴纳委托造地费,委托区国土房管局土地整理中心进行耕地占补平衡)。

14、标注拟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局部彩色图件(用地单位到区国土房管局规划耕保科办理)。

15、土地利用现状图。(区国土房管局房地籍科办理)

16、用地红线图光盘

四、承诺时限(工作日) 5个工作日

五、受理机关及地点 区国土房管局用地科

六、决定机关 区人民政府

七、专用申请表(书)名称 设施农用地审核申请表

八、证照(件)名称

九、证照(件)有效期限

用地单位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协议终止时间

十、是否收费

十一、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合川府发〔2012〕5号收取委托造地费,七个街道25元/平方米、建制镇20元/平方米十

二、证照(件)是否年审或年检,审验时间 不年检

十三、项目申请受理人 廖玲玲

十四、项目审批负责人 区政府

十五、附件

推荐第5篇:设施农用地备案

本报北京10月17日电 (记者高云才)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取消设施农用地审核,改为备案制;进一步支持规模化粮食生产,配套设施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经论证可占用基本农田;严格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落实农地农用原则,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执法、监管。

《通知》指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论证后可占用基本农田。

新规对设施农业的用地范围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将规模化粮食生产所需的配套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以支持土地规模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将附属设施中的生活用地从设施农用地范围中剔除。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设施农用地备案

(一)办理规定

(1)国土所审查不占用基本农田、存量建设用地、避开挂钩置换项目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及占补平衡项目区;

(2)国土所审查是否符合设施农用地范围,合理选址,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并远离村庄。

(3)附属设施用地占用耕地的,需落实占补平衡。

(二)办理依据

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

2、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国土资发[2012]3号)

3、《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分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泰岱政办发[2012]42号)。

(三)办理流程

1、国土所初审。

2、经营者申请。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

4、区农业、畜牧、水务等部门审核。

5、国土资源部门审查。

6、区政府批复。

7、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备案。

(四)办理所需要的材料

1、设施建设方案(制式表格由所提供);

2、用地协议;

3、乡镇(街道)出具审查意见;

4、农业、水务、畜牧兽医等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5、附属设施占耕地的,提供耕地开垦费收据;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证明;

7、不小于1:2000的勘测定界图(详细标注生产设施用地规模和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及位置,并加盖村章);

8、拟占用土地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五)份数

A4格式,纸质材料一式三份。

(六)收费标准

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按照现行岱岳区耕地开垦费标准落实占补平衡。具体参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16条规定收取。

(七)办理时限(分局共12个工作日)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15个工作日。

2、区农业、畜牧、水务部门审核,15个工作日。

3、国土资源部门审查,10个工作日。

4、区政府批复,不计入工作日。

5、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备案,2个工作日(备案日期以区政府批复为准)。

(八)分局办理程序

1、受理审查(2个工作日)

(1)国土所向分局窗口提报报件材料,窗口受理人出具《业务受理回执单》,填写《报件受理运转记录单》,转耕保科主办员。 (2)耕保科主办员对报件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查材料齐全,符合办理规定。

2、科室会签(5个工作日)。分局耕保科主办员填写会签表格交分局政务大厅,由政务大厅组织规划科、地籍科、整理中心进行会签,各科室在接到会签件后半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地籍科审查土地利用现状图、权属;规划科审查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是否位于挂钩置换项目区和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整理中心审查是否位于占补平衡项目区。会签完毕后及时交耕保科主办人员进行内部审查。对没有问题的报件,由耕保科主办员交分局政务大厅,由政务大厅组织现场踏勘;对需要进一步完善材料的,以书面形式写好清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待补正完毕后再由耕保科主办员交分局政务大厅进行现场踏勘(补正期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要写清楚原因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说明情况,退还报件。

3、现场踏勘(3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的,由耕保科提议、分局政务大厅组织地籍科、执法大队、国土资源所及有关单位参加现场踏勘,耕保科负责制作《现场踏勘调查记录表》。

4、组织会审(不计入工作日)

(1)耕保科主办员将材料转交政务大厅,由政务大厅组织会审,分管局领导主持会审会议,进行会审。

(2)耕保科主办员起草会议纪要,经分管领导签字后签发。

5、审查签字。材料经会签合格后,由耕保科主办员、耕保科负责人、分管局长、局长逐级审查签字后,出具设施农用地备案审查意见。

6、报区政府批复(不计入工作日)。

7、备案。分局出具设施农用地备案证明(2个工作日)。

8、归档。分局耕保科存档1套,国土所及申请人各1套。

推荐第6篇:设施农用地政策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4〕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但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用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1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各地应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

2 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二、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用地

(一)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二)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

3 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三)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各地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的,可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四)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县级农业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相互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

4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级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

(一)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二)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

5 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

对于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可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服务与监管

(一)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建设与管理有关政策规定。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及其他形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分类与用地规模标准、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用地协议签订与备案等有关规定要求;农业部门主动公开行业发展政策与规划、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要求,以便设施农业经营者查询与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在设施农业建设过程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应主动服务、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

6 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建立设施农用地信息报备制度,全面掌握本区域内设施农用地和设施农业的情况和发展趋势,及时准确地开展土地变更调查设施农用地核实工作。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将有关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

(三)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从事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据职能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管,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要坚决予以纠正。今后,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省级政

7 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内容,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每年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检查和考核。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本《通知》下发后,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停止执行。

本通知有效期为五年。

2014年9月29日

8

推荐第7篇: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

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建议)

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农业局和国土资源局审核,县政府审批。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持以下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领取、填写《平和县设施农用地审核表》。

1、设施农用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用地协议(权属证明);

4、设施农用地范围图(乡镇总体规划图);

5、复垦协议书;

6、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应附具城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二)乡镇申报。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县级审核。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

(四)缴纳费用。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后,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相复垦保证金。

推荐第8篇: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

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

(一)用地单位(个人)

XX有限公司 负责人:

(二)建设地点

(三)建设内容

1、该养殖基地占地 亩。养殖基地将建成钢管焊接加盖铁棚的牛舍,占地面积平方米,一年养牛300头。

2、养殖基地总投资:计划投入资金300万元。投入资金主要用于平整土地、修建牛舍和其他的附属设施和购买首批肉牛种。建成牛舍后立即可以进行肉牛饲养。

3、建设周期:计划2个月之内建好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立即投入生产。

(四)经济效益和作用意义

1、经济效益:养殖基地建成后,每年可以繁殖小牛50头,出栏100头,年产值130万以上,年净收入80万以上,3年就可收回全部投资。

2、作用意义:XX公司计划招收养殖人员5人,兽医人员1人,运输人员1人。共可安排就业人员7人,可为地方税款带来可观的收入和经济的发展。

推荐第9篇:使用设施农用地申请报告

使用设施农用地申请报告

史官镇人民政府:

我单位拟使用群英村350亩土地用于发展现代农业,为了生产管理和发展需要,需使用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10亩,具体实施项目如下:

一、项目名称:康惠生态农业园

二、建设地点:白水县史官镇群英村

三、项目概况:康惠生态农业园总占地规模350亩,是一个集蔬菜种植、苹果种植、无公害畜牧养殖等为一体的现代化农业循环经济示范园。

四、设施用地规模及拟建设施类型:设施农用地用地规模约10亩,其中生产设施用地7亩,附属设施用地3亩。

(1)生产设施用地7亩,联排鸡舍3亩主要用于无公害养鸡,实现园区循环农业绿色经济。简易活动板房结构的育种育苗看护房4亩用于蔬菜育种、果树育苗。

(2)附属设施用地3亩,简易仓库用地1300㎡,其中化肥房300㎡、农药房100㎡、农具房200㎡、蔬菜苹果简易冷储房400㎡、蔬菜、苹果分拣包装房300㎡。硬化晾晒场600㎡。

五、投资估算: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

六、拟建设及经营年限:建设期2年(2016年8月—2018年7月),经营年限13年,自2016年4月31日-2029年3月31日。

七、效益分析

(1)蔬菜种植区及苹果采摘区效益

无公害蔬菜及苹果产量预计年产量达30万斤;年销售额稳定保持在90万元左右,利税约45万元,缴纳税金7万元左右,带动提高周边200户菜农收入,解决约15人就业,带动并惠及农民就业岗位约100人次,可为当地农民增加年人均收入15000余元。

(2)苹果种植区效益

每年稳定产量供应达170万斤;年销售额稳定保持在612万元左右,利税约45万元,带动提高周边1000户果农收入,解决约50人就业,带动并惠及农民就业岗位约5000人次,可为当地农民增加年人均收入10000余元。

(3)生态农业观光旅游效益

每年将吸引约5万人次,每年带来收入约1000万元。

本单位承诺,按照农业生产项目用途使用土地,不破坏耕地,不建永久性建筑物,对所建造建筑物的农业生产设施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自愿与村协商交纳复耕履约金,并在土地承包期满后予以复耕,退还所流转土地,如未予复耕,地面建筑物及附着物由村统一处置,复耕履约金由村用于土地复耕。

特此申请,望予以批准为盼。

申请人:白水县康惠粮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推荐第10篇:设施农用地复耕合同书

设施农用地复耕合同书

村民委员会 (以下简称甲方) 户(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乡镇(街道) (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大力支持发展设施农业,确保三方合法权益,特订立以下合同:

一、使用土地座落:

二、使用土地面积: 亩,其中耕地 亩。

三、使用土地用途:

四、使用土地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五、使用土地补偿费:按土地流转或承包合同规定支付。

六、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批准的面积、位置、用途使用土地,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坚持不破坏耕作层和临时设施原则,做到不超标,不移位,不走样,做到不改变用途,不出租,做到不建单独宿舍,不搞永久性建筑,建筑物限于一层。

七、自觉服从县农业、国土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的监管;如若发生配套设施用地建设超标、移位、改变农业用途等违规行为,愿接受拆除、罚款等处理。

八、期满后停止生产、经营的,乙方应当退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同时甲方全额退还乙方土地复耕履约金。如乙方期满后确需继续使用的,双方另行协商。

九、乙方使用土地期满后拒不归还土地,甲方丙方有权处置地上建筑及附着物,复耕履约金没收后用于土地复耕。

十、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间,因国家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村庄规划建设需要使用乙方土地的,乙方应无偿退出土地,地面建筑物等自行拆除,土地使用费按使用年限折算退回,土地复耕履约金由甲方全额退回。

十一、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县农委一份,国土局一份,本合同三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 方(签字盖章):

丙方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第11篇:设施农用地用地协议书

设施农用地用地协议书

用 地 单 位 (甲方): 土地权属单位(乙方):

为了

,甲方需使用乙方集体土地,用于项目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用地协议如下:

一、用地位置

该用地范围位于高青县

村,其四至界线详见用地现状图,该图需经甲乙双方盖章认可。

二、用地面积

设施农用地总面积为

亩(其中农用地面积

亩,耕地面积

亩)

三、补充耕地方式

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甲方负责复耕,附属设施建设需硬化地面的,由甲方按照硬化面积2000元/亩的标准,向镇政府缴纳复垦保证金。

四、用地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五、用地补偿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经甲、乙双方协商,设施用地补偿费总额为:

万元(大写:

元整)。甲方用地结束后,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土地复垦,恢复土地原貌,不能恢复原貌的,由乙方负责复垦恢复原貌,复垦费用由甲方支付。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七、本协议一式贰份,由双方签字盖章且该宗地经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

方:(章)

负责人:

方:(章)

负责人:

第12篇:设施农用地三方合同书

设施农用地三方合同书

港南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

(以下简称甲方) 贵港市XX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贵港市XX镇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大力发展设施农业,确保三方合法权益,特定立以下合同:

一、使用土地座落:贵港市港南区XXX镇XX村

二、使用土地面积:10.3130公顷(林地8.5839公顷,村庄0.8973公顷,坑塘水面0.8318公顷),不涉及基本农田。

三、使用土地用途:养殖、种植

四、使用土地期限:25年。其中3.1054公顷自2017年5月1日至2042年4月30日止;7.2076公顷自2018年4月1日至2043年4月30日止。

五、使用土地补偿费:按承包合同支付。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批准面积、位置、用途使用土地,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坚持采取预制板面隔离,耕作层保护措施,做到不破坏耕地和临时设施原则。做到不超标,不移位,不走样,做到不改变用途,不出租,做到不建单独宿舍,不搞永久性建筑。

自觉服从市环保、农业、国土等相关部门和镇政府的监督;如若发生农业配套设施用地建设超标、移位、改变农业用途等违规行为,愿接受拆除、罚款等处理。

期满后停止生产、经营的,乙方应当退还土地,并恢复土地耕种条件。如乙方期满后确需继续使用的,需提前一个月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

乙方使用土地期满后拒不归还土地和将土地复垦,甲方丙方有权处置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从处置地上物钱款中支付土地复垦费用。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本合同三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丙方代表(签字盖章):

第13篇:设施农用地常见问题汇总

设施农用地常见问题汇总

设施农用地近年来备受关注,它的定义与界定也常被人混淆,政府为规范设施农用地的管理,也出台了《通知》,进一步明确设施农用地的界定与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扶持。怎么申请设施农用地,需要哪些条件,哪些行为容易触碰违法的地雷,在本专题,小编将一一汇总,网友如有相关问题,可以在问答频道提问,我们有强大的专家团为您作答。

一、有人跟我说说什么设施农用地吗?能说一下概念吗?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

1 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二、茶叶加工厂是否是设施农用地

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所以加工厂不属于这两大块。所以,茶叶加工厂不是设施农用地了。

三、想问下设施农用地是否包括温室大棚,就是不是工厂来的,它算设施农用地吗?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3 从这里看出,设施农用地包括了温室大棚。

四、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吗?

不属于,设施农用地是指为实施农用地生产管理,为了农业生产配套所需土地属于设施农用地,比如,水浇地中的水泵房用地、水渠用地等。项目用地、园区用地本身就不是法律用语,是经营词句,因此不能与设施农用地混为一谈。 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不属于设施农业。其用地中相关农业生产的部分,属于农用地,依据规定按农用地进行管理;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五、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想了解一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明确了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政策措施,对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

4 制度、大力开展土地整治、明晰土地产权、规范集体土地流转、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当中,关于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就有以下的内容:

(十七)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各地要完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和畜牧水产、温室大棚等设施农用地的管理,支持改善生产条件的农业设施建设,鼓励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养殖业的发展。除了设施农业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的用地,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外,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温室大棚和附属绿化隔离等用地,以及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由市、县政府审批,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但涉及占用耕地的要落实补充任务。

(十八)统筹安排,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等建设用地的支持力度。各地要对关系到提高农村生产和生活水平的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流通基础设施等农村建设用地加大支持力度,在安排新增用地计划时,要将有关用地指标和宅基地一并单列,挂钩周转指标优先配套,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5 农村基础设施用地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非农用土地的,由市、县级政府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并可在本集体内部统筹协调补偿。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坚持严格规范管理。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探索用地管理新机制,依法依规办理农业和农村各类用地手续。凡涉及对有关用地政策要作重大调整的事项,应做好全面的评估论证,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定权限提出明确意见,或继续试行或中止执行。对农村土地利用状况实施有效监管,发挥基层国土所的管理作用,加强动态巡查。加大对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落实问责制,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和城乡统筹发展。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

(一)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经营者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

6 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国土资源部门切实加强用地监管,农业部门切实加强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经营行为和土地流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

(二)建立设施农用地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加强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的跟踪监管,督促指导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掌握本区域内设施农用地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总结情况、研究问题,改进管理工作。

(三)设施农用地使用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国土所在土地巡查中要对设施农用地开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市县开展卫片执法检查自查中,对设施农用地的利用进行合规性核实,不符合规定的,计入违法用地予以纠正和查处。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在有关督察工作中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用地督促地方政府及时纠正整改。

(四)严肃查处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设施农用地跟踪监管、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应严肃查处。对于未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不符合设施

7 农业用地规定的,要恢复土地原状;符合规定的,处理到位后确需用地的,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

对于已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应予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恢复土地原状。

六、设施农用地管理是否正在完善?政府有没什么文件规范设施农用地的管理?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

七、我国设施农用地管理的现状是什么?在设施农用地管理方面,目前存在哪些问题? 国土资源部建部以来,就农业结构调整用地管理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明确了管理的基本思路,即设施农用地以建造临时或永久建(构)筑物为标准,划分为两类:属临时建(构)筑物的,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要签订复垦协议,县级备案;属于永久建(构)筑物的,按照建设用地管理,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耕地的须 8 占补平衡。

目前,天津、上海、浙江、成都等地出台了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及用地标准,这些做法有如下特点:一是将设施农用地区分为办理和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两类,划分标准有差异,有的按临时设施或永久设施划分,有的按地表是否固化划分。二是对附属设施部分的用地进行规模控制,附属设施内涵不一,规模控制标准也有所差别。三是设定的用地管理程序基本一致。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签订复耕协议,县级备案,不作为耕地减少考核;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四是如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地如何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计划,各地没有具体规定。 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农村土地流转加快,农业规模化经营扩大,新建农业设施越来越多,占地量也越来越大。目前,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各地有关部门对设施农业一般不立项,承包土地流转中转入方直接与村里协商,相关管理部门很少介入用地管理;按规定应实行用地审批的,也很少按规定操作,导致设施农用地实际处于自发状态,借设施农业名义违法占地用地案件频发,农民土地权益时常受到损害。

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临时与永久农业设施缺少具体的划分界限,用地管理时难以掌握;二是由于设施用地不同于独立的非农建设项目用地,难以预先纳入土地利用总体

9 规划,用地实际难以报批。

八、设施农用地的管理上,有哪些改善的举措?不是有《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吗?这通知出台,有哪些举措改进了对设施农用地的管理?

完善管理的具体政策措施上,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的: 第一,设施农用地全部按农用地管理,坚持农地农用。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设施农用地与耕地、园地、草地等并列,均属于农用地。按照此分类原则,设施农用地中无论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还是其他附属设施用地,均按农用地管理。

第二,界定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范围。设施农用地进一步细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规模化养殖中的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以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仓库用地、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第三,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其一,兴建农业设施的,

10 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如果涉及土地经营承包权流转的,还要先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民签订流转合同。其二,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其三,对设施农用地中的附属设施用地明确控制规模,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制定具体用地标准。

第四,设施农用地由县级政府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农业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审核把关,国土资源部门就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用地协议和补充耕地情况审核把关。

申请设施农用地时,设施农业经营者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签订用地协议。涉及经营承包权流转的,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及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由乡镇政府呈报县级政府。 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农场提出,经农场主管

11 部门初审后,送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

第五,设施农用地“三不得、三禁止”。即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设施农用地由国土、农业部门共同监管,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设施农用地使用情况要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施农用地计入违法用地,督察机构要加强对督察区域内设施农用地的监督检查。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发现设施农用地未依法报市县政府审核或擅自改变用途、违法违规用地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九、如何申请设施农用地? 办理流程

1、用地者向所在镇街提出书面申请;

2、国土员现场勘查,核实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报区国土局审查;

4、区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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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必备材料

1、镇(街)人民政府向区人民政府写请示;

2、用地单位向镇街写申请;

3、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通知书涉及成立企业的(涉及注册登记企业);

4、设施农用地审核申请表

5、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土地使用者与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户签订,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与土地所有者签订。签订合同的用地主体与镇办请示的主体、复垦保证书主体、营业执照的法人四者必须统一);

6、农业设施用地协议(与土地所有者签订)

7、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农业设施用地会议纪要。(纪要应明确记录: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应到社员代表多少、实到多少、各代表的意见、最后决定是否同意用地,决定同意前提标准为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签字同意)。

8、选址意见书及选址图;(属城镇规划区内,由区规划局办理,之外的由各镇街办理)

9、地形图及勘界技术报告;(用地单位委托中介单位办理)

10、占用林地的需提供林业部门批复(用地单位到林业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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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设施建设方案及平面布置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用地规模等)

12、用地复垦保证书、委托造地协议及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复垦保证书针对全部设施农用地,由用地单位出具,委托造地协议只针对附属设施用地占用耕地部分,由用地单位到区国土房管局土地整理中心办理)。

13、缴纳委托造地费票据;(只针对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占用耕地须到区国土房管局土地整理中心缴纳委托造地费,委托区国土房管局土地整理中心进行耕地占补平衡)。

14、标注拟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局部彩色图件(用地单位到区国土房管局规划耕保科办理)。

15、土地利用现状图。(区国土房管局房地籍科办理)

16、用地红线图光盘

十、怎么样才有资格申请设施农用地?

其一,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如果涉及土地经营承包权流转的,还要先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民签订流转合同。其二,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

14 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其三,对设施农用地中的附属设施用地明确控制规模,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制定具体用地标准。

十一、申请设施农用地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设施农用地时,设施农业经营者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签订用地协议。涉及经营承包权流转的,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及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由乡镇政府呈报县级政府。

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农场提出,经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

在自家承包土地内建造生猪养殖场需要设施农用地审批吗?

需要,先上当地的村镇提出用地申请,然后上土地分局申请,分局上报给相关科室,联系测绘等部门现场看,出测绘图纸,

15 交钱耕地开垦费交钱。然后是上农业局、畜牧局,有时候还要上林业局,建设局等部门,反正如果没有认识的人,跑完要好几个月。建议多联系联系土地上的人。省不少钱的。如果不审批就是违法的,到时候执法、土地、建设等单位可是要钱的。

十二、哪些是打着设施农用地名义做的违法行为?

以设施农业为名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签订协议进行“生态园”、“种植园”、“农家乐”等农林开发建设并转租转售的违法用地行为。这些都是违法的。政府坚决制止以农业设施为名违规占用土地、违规建设现象的重要性,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坚决刹住违法占用土地之风。

十三、国土资源部与农业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养殖场等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规定设施农用地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但是对于不申请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的该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

请问,对于占用基本农田搞养殖的,按非法占地进行处罚是否得当?

对于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土地作为设施农用地,但没有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的该如何处理?

对于某些因规

16 模小导致政府不予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的农户,应如何处理?

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设施农用地由国土、农业部门共同监管,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笔者认为,设施农用地未依法报市县政府审核,但附属设施用地符合规定比例标准的,不能按违法占地进行处理,可由农业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通知其补办手续。但若超过比例标准,不管是基本农田,还是一般耕地,超过部分均应按照违法占地进行处理。

当然,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设施农业用地是有数量限制的,低于省市规定的数量标准的(比如天津市规定设施农业用地须在100亩以上),不能按照设施农业对待,其所谓的附属设施用地只要破坏了耕作层,即可认定为违法用地,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17 十

四、我在自家的鱼塘建了一个小房子,这是设施农用地吗?合法吗?

这是可以的。小屋相当于农用地设施。

这是有法律依据的,请阅读一下下面的资料(注:关于您的疑问,可以在第一条第二款关于附属设施的规定中找到答案)

十五、想问下,蘑菇食用菌种植大棚要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吗?能否占用基本农田?

可以的,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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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制定适度灵活的用地政策 ——国土资源部耕保司负责人就《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答记者问

高效农业、设施农业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方向。10月25日,部耕地保护司有关负责人就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的背景、总体思路及具体政策措施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首先,请您介绍一下,我国设施农用地管理的现状是什么?

负责人:国土资源部建部以来,就农业结构调整用地管理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明确了管理的基本思路,即设施农用地以建造临时或永久建(构)筑物为标准,划分为两类:属临时建(构)筑物的,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要签订复垦协议,县级备案;属于永久建(构)筑物的,按照建设用地管理,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耕地的须占补平衡。

目前,天津、上海、浙江、成都等地出台了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及用地标准,这些做法有如下特点:一是将设施农用地区分为办理和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两类,划分标准有差异,有的按临时设施或永久设施划分,有的按地表是否固化划分。二是对附属设施部分的用地进行规模控制,附属设施内涵不一,规模控制标准也有所差别。三是设定的用地管理程序基本一致。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签订复耕协议,县级备案,不作为耕地减少考核;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四是如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地如何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计划,各地没有具体规定。

记者:在设施农用地管理方面,目前存在哪些问题?

负责人: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农村土地流转加快,农业规模化经营扩大,新建农业设施越来越多,占地量也越来越大。目前,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各地有关部门对设施农业一般不立项,承包土地流转中转入方直接与村里协商,相关管理部门很少介入用地管理;按规定应实行用地审批的,也很少按规定操作,导致设施农用地实际处于自发状态,借设施农业名义违法占地用地案件频发,农民土地权益时常受到损害。

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临时与永久农业设施缺少具体的划分界限,用地管理时难以掌握;二是由于设施用地不同于独立的非农建设项目用地,难以预先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实际难以报批。

记者:针对上述问题,《通知》完善管理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负责人:高效农业、设施农业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支持设施农业发展,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有利于农民增产增收。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总的指导思想是:从兴建农业设施目的是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将农业设施区别于其他非农建设项目,有针对性制定适度灵活的用地政策,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同时,严格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进行非农建设,违法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记者:在完善管理上,《通知》中提出了哪些改进的政策措施呢?

负责人:完善管理的具体政策措施上,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的:

第一,设施农用地全部按农用地管理,坚持农地农用。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设施农用地与耕地、园地、草地等并列,均属于农用地。按照此分类原 20 则,设施农用地中无论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还是其他附属设施用地,均按农用地管理。

第二,界定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范围。设施农用地进一步细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规模化养殖中的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以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仓库用地、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第三,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其一,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如果涉及土地经营承包权流转的,还要先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民签订流转合同。其二,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其三,对设施农用地中的附属设施用地明确控制规模,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制定具体用地标准。

第四,设施农用地由县级政府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农业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审核把关,国土资源部门就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用地协议和补充耕地情况审核把关。

申请设施农用地时,设施农业经营者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

21 约责任等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签订用地协议。涉及经营承包权流转的,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及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由乡镇政府呈报县级政府。

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农场提出,经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

第五,设施农用地“三不得、三禁止”。即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设施农用地由国土、农业部门共同监管,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设施农用地使用情况要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施农用地计入违法用地,督察机构要加强对督察区域内设施农用地的监督检查。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发现设施农用地未依法报市县政府审核或擅自改变用途、违法违规用地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记者: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吗?

负责人: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不属于设施农业。其用地中相关农业生产的部分,属于农用地,依据规定按农用地进行管理;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

22 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合肥市人大代表李存良、陈自文等对当前设施农业用地情况进行了调研,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高效农业、设施农业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方向。设施农业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以下简称115号文件)规定,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一、设施农业用地方面存在的问题

1、规划滞后。截止目前,无论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是城乡规划均没有对设施农用地进行统筹。另外,按照115号文件精神,农用地审批只要求不占用基本农田,没有要求规划允许和项目立项等,导致设施农用地实际处于自发状态,有些项目借设施农业名义私自占地,违法案件频发,农民土地权益时常受到损害。

2、权属不清。根据相关文件推定,设施农用地应该属于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范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设施农用地的审批和管理主要是农业部门和发包方。但是,根据调查,目前绝大部分设施农业用地都是国土部门一家在审批管理,似乎是按建设用地使用

23 权对待。

3、范围不明。按照155号文件规定理解,附属设施用地是要依附与生产设施用地,即没有生产设施用地就不能申请附属设施用地。但是,随着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随着土地整治力度的加大以及国家对农村土地改革政策的不断完善,使得农村土地流转加快,农业规模化经营扩大,土地逐渐从分散的农户手里向业主集中、向种植大户集中。这些种植大户绝大部分都是外来承包,没有附属设施用地,新建农业设施也就越来越多,占地量也越来越大。所承包经营的土地虽然用来种植农作物,但不是设施农业。按照115号文件规定,不能申请看护房等附属设施用地的审批。

4、审批无据 。115号文件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设施农用地的使用权人大部分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是不能使用集体土地,所以在实际工作中无法批准,也不知道如何审批。

5、监管不力。建设用地通过这几年的努力,国家及地方建立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使得近几年的违法用地逐年下降。但是,由于设施农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有的使用权人认为没有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等,不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有

24 的虽然经过审批,但是,由于没有纳入监管系统,审批也只不过是颁发一张白纸而已。另外绝大部分此类项目位置偏远,建设简易快捷,造成发现难,加之很多项目的投资是农民辛苦一辈子的血汗钱,所以处置起来难上加难。

6、现状堪忧。一是圈地现象。随着土地整治、整村推进、新农村建设等,使得大量土地需要流转,加上流转费用较低,每亩每年500-700元,低的甚至不到百元,而且租期较长,一般都在15年。不排除有些地方土地成片租赁,看似流转,实则圈地;二是改变用途。由于设施农用地的特殊性,一些权利人改变审批用途,有的将育种育苗改变为植树造林,有的将堆放农具的仓库改变为加工车间或仓储物流,有的甚至变相建起会所、农家乐等旅游娱乐项目。三是套取资金。随着中央加大对农村的基金扶持,一些商人为了套取国家配套资金,从农村低价租赁部分土地,骗取批准设施农用地项目,实则并非从事设施农业生产。

二、几点建议

1、建立由国土、农业部门共同监管、共同责任机制。设施农业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按照现行的政策规定,主要有农业部门管理。因此市县农业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2、设施农用地使用情况要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

25 查范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施农用地计入违法用地,督察机构要加强对督察区域内设施农用地的监督检查。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发现设施农用地未依法报市县政府审核或擅自改变用途、违法违规用地的,应依法严肃查处。坚持做到“三不得、三禁止”。即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3、规划先行。设施农用地按照155号文件规定,划为农用地管理。但是在实际管理中又不完全等同于农用地,介于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之间。因此,随着城乡一体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加快,土地流转量越来越大,流转面越来越广,设施农用地管理必须规范、有序,做到规划先行。

4、出台细则。目前全国部分地区如天津、上海、浙江、成都等地出台了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及用地标准,我省暂未出台。出台的细则中特别要结合地方现状及特点,明确不同类型设施农用地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和方法、无生产设施用地的附属设施用地的审批等内容。另外,必须规定土地流转租赁费用标准,保证农民利益不受侵害。

5、探索有偿使用。虽然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是农业和

26 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通过实践我们看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带来的积极效果,但也发现了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其中包括涉嫌经营等,例如一些水产养殖池塘和垂钓中心结合起来。要解决这类问题必须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那就是依法、自愿、有偿和“以农民为本”。对待这类用地,区分经营者及经营目的,实行一定范围的有偿使用。

咨询:你好!我是苍山县国土资源局一名工作人员,问题咨询如下:

1、一烟草公司在我县一镇流转土地100亩,准备用于建设大型烤烟房(厂),占地类型为未利用地,主要收购当地烟农的烟叶进行加工。

2、一企业在我县预流转土地1000亩,地类为一般农用地,主要建设大型养牛基地,还准备在园区内建设一座占地面积约10亩的办公楼。另,山东省国土厅、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厅、畜牧局四部门联合下了通知,要求,设施农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一点,是否和国土资发[2010]155号文件的要求相衔接?本人认为以上两宗土地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归划,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去把握。 本人对问题一的理解,如果烤烟房(厂)按设施农用地管理,应归为附属设施用地,不知当否?问题二能否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 请给予答复!致谢!!

回复:首先,对于155号文件规定的设施农业项目,涉及土地按照设施农用地进行管理,不包含问题一中的烤烟厂,该厂房建设是服务于周边烟叶生产,不属于自身烟叶生产必须的附属设施,用地应按建设用地管理;其次,对于问题二中办公楼,如果农业部门、畜牧部门认定属于规模化养殖所必需的办公和管理设施,且符合155号以及你省相应配套管理规定要求的,可以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耕地保护司)

我国在设施农用地管理方面,目前存在哪些问题

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农村土地流转加快,农业规模化经营扩大,新建农业设施越来越多,占地量也越来越大。目前,也存在一

27 些问题,比如,各地有关部门对设施农业一般不立项,承包土地流转中转入方直接与村里协商,相关管理部门很少介入用地管理;按规定应实行用地审批的,也很少按规定操作,导致设施农用地实际处于自发状态,借设施农业名义违法占地用地案件频发,农民土地权益时常受到损害。

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临时与永久农业设施缺少具体的划分界限,用地管理时难以掌握;二是由于设施用地不同于独立的非农建设项目用地,难以预先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实际难以报批。

28

第14篇:设施农用地备案材料

设施农用地备案程序

一、设施用地备案表

二、乡镇(街道)红头文件

三、用地申请

四、环评备案表(养殖类)

五、无违法建设行为证明或处罚到位证明

六、调查报告

七、设施用地三方协议书

八、设施用地复垦协议书

九、设施用地复垦保证书

十、建设方案

一、平面图

二、信访评估报告

十三、公示照片(建设方案、平面图、农业设施用地协议、

复垦协议、复垦保证书、不改变用途保证书) 十

四、营业执照、经营者(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勘界报告、规划图、现状图

第15篇:设施农用地系列报告

设施农用地申请报告

xx乡人民政府:

本人在xx村张浅子承包土地4819平方米,用于xx县xx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育肥牛养殖项目,因生产建设需要使用设施农用地4819平方米。本人承诺,将按照农业生产项目用途使用土地,不破坏耕种层,不建永久性建筑物,对所建造建筑物的农业生产设施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自愿与村协商交纳土地复耕违约金,并在土地承包期满后予以复耕,退还所承包的土地,如未予复耕,地面建筑物及附作物由村统一处置。复耕违约金由村用于土地复耕。

特此申请,望予批准。

申请人:xx 2017年1月1日

养殖用地申请书

因建育肥牛养殖项目需要,特此依法同xx乡xx村申请养殖用地7 2285亩。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己掌握了一定的养殖知识与技能,形成了自己的养殖理论体系并决定开办目己的养殖场,同时带动本村村民一起走同发家致富道路。特向xx乡xx村申请土地建立一座存栏量为300头牛养殖场。建设完成后可以向本村村民提供就业岗位,同时还可以解决困扰农民的秸秆禁烧问题,提高部分村民经济收入。在政府的支持与引导下,通过自己坚持不懈的努力与奋斗逐步扩大养殖规模,建立养殖小区。采取基地加农户,包回收的模式进行运作。从而实现养殖销售一条龙服务,带动本村乃至本乡镇的养殖业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现根据《畜牧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申请:申请土地面积7.22S5亩地址为xx乡xx村张浅子6组(土地是xx的地,本人已经协商好)。

以上申请,敬请批复。

申请人:xx.xx 2107年1月1日

养殖业土地租赁合同

甲方:xx 乙方:xx(341225

).xx(3412225199402068920)

为发展地方经济.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 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xx乡xx村张浅子6组的7 2285亩土地租给乙方从事xx县xx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育肥牛养殖项目乙方每年按每亩每年1000元的价格交纳土地租金。以后每年土地租金不变。

二、乙方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前交纳下一年度租金。

三、租赁期限定为8年即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24年3月12日止。租赁期满后,如需要续租双方另行协商。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有线租赁的权利。

四、在经营期间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冢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制度,并接受甲方监督,自行投资,目担风险自负盈亏,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转包渔利。经营期满后的地面养殖设施由乙方自行清除

五、乙方在经营期应享受的政府补助奖励资金由乙方享有。甲方负责配合乙方同有关部门申请补助奖励资金

此防议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2017年1月1日 规模化种植、畜禽养殖用地租赁合同

x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xx村xx,xx户(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大力支持村民发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确保双方合法权益,特订立以下合同。

一、使用土地坐落位置:xx乡xx村张浅子6组。

二、使用土地面积为4819平方米,

三、使用土地用途为发展xx县xx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育肥牛项目。使用土地期限为8年即自2 016年3月1 2日起至2024年3月12日止。

四、使用土地补偿费乙方使用土地期间应同甲方交纳土地补偿费每年每亩1000元。

五、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及修建永久性建筑

物(即浇筑地梁圈梁及砖混结构等)期满后确需继续使用应及时续土地使用手续,若停止生产经营,乙方应退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

六、乙方使用土地期满后拒不归还土地或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乙方在使用土地期’司因国家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企业项目建设、村庄规划建设等需要使用乙方土地的,乙方应无条件拆除建筑物,退还土地。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报备案机关一份。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2017年1月1日 xx台村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

公示情况的证明

xx县xx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育肥牛项目位于xx乡xx村张浅子6组,申请用地规模4819平方米(投资1 20万)进行育肥牛养殖。该养殖场建设方案己于2016年3月12日至3月27在我村公示栏进行公示。经征求意见,我村委会及村民组农户对该养殖用地建设方案内容无异议。

特此证明。

xx村委会

2017年1月1日

xx县国强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育肥牛

建设方案

为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土地利用率,xx县xx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育肥牛项目与xx乡xx村民委员会协商同意在xx村张浅子6组建养殖场一处,并与2016年3月l2日签订了合同。

项目名称:xx县xx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育肥牛项目

负责人:xx、xx

建设地点:xx乡xx村张浅子6组

用地面积0 4819公顷。

建设类型:年出栏300头育肥牛养殖项目

设计年出栏30O头

投资标准1 20万元

总占地面积,0.4819公顷全部为生产设施用地

xx县

合作社 2017年1月1日 设施农用地申请备案的报告

xx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委员会:

xx县xx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育肥牛项目位于xx县xx乡xx村张浅子6组,申请用地面积0 .4819公顷,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皖国土资【2014】181号)要求,该用地单位己将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土地复耕方案报告表等进行了公告,公告期内没有异议,且与我乡xx村签订了用地协议,设施用地经批准后,我乡将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督促用地单位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资金,确保该项目按照农业生产的用途使用土地,不破坏耕作层,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并在土地承包期满后监督经营者按照土地复耕要求进行复耕。先申请将该设施农业项目予以备案,请予复查。

xx乡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日

第16篇:申请设施农用地须知

申请设施农用地须知

1、办理项目立项手续,报县畜牧兽医局批登记备案证明。

2、由县国土局进行用地审核(土地规划条件、用地规模等),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复。

(1) 自然人或法人证明原件、复印件;

(2) 立项文件(登记备案证明)原件;

(3) 《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批书》;

(4) 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承包户签订用地协议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原

件;

(5)平面布局图(2份,签字盖章)

(6) 复垦保证书及复垦保证金单据原件、复印件

(7) 规划图、现状图、勘测界定图,由国土局出局

3、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国土局颁发设施农用地备案证明。设施农用地备案期限一般为5年,备案期满后,可根据经营情况申请续期。

第17篇:设施农用地复垦保证书

设施农用地复垦保证书

我叫,系镇村人,为发展经济,新上农业建设用地项目一处,使用本村土地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作如下保证:

1、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

2、严格执行《设施农用地协议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3、认真履行耕地复垦义务,项目用地停止后,及时恢复原土地等级标准和耕作条件,用于农业耕种。

4、保证不破坏耕作层、不建设永久性建筑,并自愿缴纳耕地复垦保证金元。

特此保证

保证人:(章)

年月日

第18篇:设施农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

设施农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因建设需要,乙方需使用 乡(镇) 村所属土地平方米,用于农业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规定》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用地年限:使用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至 年 月。

二、乙方不得在临时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并应将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剥离并堆放在指定地点,统一集中用于土地复垦和其他耕作的改良。

三、乙方应在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土地原貌(耕种条件),复垦的土地必须由甲方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并限期整改。

四、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参照本县土地复垦费缴纳的有关规定,乙方向甲方一次性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 元。土地使用完毕并复垦后,经甲方组织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土地复垦保证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如乙方不履行义务或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不及时,则由甲方负责组织复垦,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用地使用期限,乙方须在用地期满之日30天前报经甲方同意后,需办理相关续期手续。

六、本协议一经签订需共同遵守,不得违约。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甲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日

第19篇:设施农用地土地复垦保证书

2016设施农用地土地复垦保证书

设施农用地土地复垦保证书平阴县国土资源局:

本 人(单位)因需要,需使用位于镇(办事处)村小组的地,面积m2(亩),为了规范使用该用地,明确我(单位)依法必须履行的义务和职责,我(单位)特此签订保证书,保证履行以下几项义务:

1.该土地只用于,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按现状的m2(亩)范围使用,不超占使用面积。

2、不污染环境,不影响周边土地的种植条件,自行处理好周边关系。

3.使用期限届满如不再申请续期,将自行恢复土地原状并恢复耕种,逾期未恢复的由国土资源管理局依法处罚。

4.同意缴交复垦保证金人民币元给贵局作恢复土地原貌押金,届时如不履行恢复土地原貌责任,该押金作贵局恢复土地原貌资金,并愿接受其他处罚。

5.如因国家和集体建设需要,本人(单位)无条件服从,按时交还土地,决不阻挠。 保证人: 年月日

设施农用地复垦保证书

我叫 ,系 镇 村人,为发展经济,新上农业建设用地项目一处,使用本村土地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作如下保证:

1、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

2、严格执行《设施农用地协议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3、认真履行耕地复垦义务,项目用地停止后,及时恢复原土地等级标准和耕作条件,用于农业耕种。

4、保证不破坏耕作层、不建设永久性建筑,并自愿缴纳耕地复垦保证金 元。

特此保证

保证人: (章) 年 月 日 第1 / 1页

第20篇:设施农用地备案材料目录

设施农用地备案材料目录

1.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场)申请设施农用地备案的报告;

2.设施农用地备案表;

3.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还应说明规划部门意见);

4.土地使用协议;(内容包括: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补偿、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

5.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6.土地流转合同(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要出具); 7.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等公告副本、影像资料及公告无异议证明(内容包括:公告起始时间、公告结束时间、公告方式、公告期间意见);

8.土地复垦保证金缴费凭据;

9.标注项目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应附占用基本农田论证材料和补划方案);

10.标注项目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11. 设施农用地勘测定界报告;

12.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设施农用地申请书范文.doc》
设施农用地申请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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