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扶持资金申请书范文

2022-08-16 来源:申请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扶持资金申请书

扶持资金申请书

尊敬的政府领导:

我是xx乡高营村四组村民xx,现家有人口6人。由于家有11岁双胞胎残疾女儿,常需照顾和治疗,使家庭特别贫困。

四年前我们经历了7—8年的给女儿治疗和打工求医生活,但也解决不了女儿的病情。考虑女儿岁数逐步变大,这样的生活有很多不便。于是XX年夫妻俩决定在家做养殖维持生活。靠着爱人生小女时省下的16只土鸡做种,我们做了养殖计划。我家远离村庄,周边都是堂兄弟们外出务工留下的田地,他们全部给我种植,使我在养殖上得到很大方便。

养殖四年来:靠自种自繁自养,靠亲戚朋友的帮助,靠政府给予的低饱生活补助,靠着扶贫办给予的夫妻俩先后到xx养殖培训学习机会,使我们在养殖事业上有很大的进步。在家有妈的帮助孩子也得到更好照顾,养殖技术提高了,规模也慢慢扩大。去年靠着兄妹们的借资,建起了多个土鸡棚,发酵床母猪舍,买了全自动孵化机。现有种母鸡800只,小鸡1500只。待产母猪6头,肥育猪20多头,种鹅20只,仔鹅50多只。

为了扩大养殖规模,XX年开安养殖场计划如下:年出栏土鸡两批,每批1500只,时间6—8个月,雇用工人两人在山上看管。养猪年出栏120头,养两批,时间6个月每批。鹅出栏100只,每批50只。现由于家庭特为贫困,资金严重欠缺,非常希望得到政府帮助和支持。在此我表示万分感激!

申请人:

申请时间:

推荐第2篇:扶持资金申请书

扶持资金申请书

扶持资金申请书一:扶持养殖项目资金援助申请书

尊敬的政府领导:

我是xx乡高营村四组村民xx,现家有人口6人。由于家有11岁双胞胎残疾女儿,常需照顾和治疗,使家庭特别贫困。

四年前我们经历了7—8年的给女儿治疗和打工求医生活,但也解决不了女儿的病情。考虑女儿岁数逐步变大,这样的生活有很多不便。于是08年夫妻俩决定在家做养殖维持生活。靠着爱人生小女时省下的16只土鸡做种,我们做了养殖计划。我家远离村庄,周边都是堂兄弟们外出务工留下的田地,他们全部给我种植,使我在养殖上得到很大方便。

养殖四年来:靠自种自繁自养,靠亲戚朋友的帮助,靠政府给予的低饱生活补助,靠着扶贫办给予的夫妻俩先后到xx养殖培训学习机会,使我们在养殖事业上有很大的进步。在家有妈的帮助孩子也得到更好照顾,养殖技术提高了,规模也慢慢扩大。去年靠着兄妹们的借资,建起了多个土鸡棚,发酵床母猪舍,买了全自动孵化机。现有种母鸡800只,小鸡1500只。待产母猪6头,肥育猪20多头,种鹅20只,仔鹅50多只。

为了扩大养殖规模,2013年开安养殖场计划如下:年出栏土鸡两批,每批1500只,时间6—8个月,雇用工人两人在山上看管。养猪年出栏120头,养两批,时间6个月每批。鹅出栏100只,每批50只。现由于家庭特为贫困,资金严重欠缺,非常希望得到政府帮助和支持。在此我表示万分感激!

>扶持资金申请书二:申请政府项目扶持资金报告格式范文>>(331字)

县人民政府:

在县委、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县蚕丝公司、蚕种场的破产改制工作有序进行,现已进入人员安置阶段。县蚕丝公司各类人员522人,其中:在编正式职工408人,退休人员48人,退养蚕桑辅导24人,在岗蚕桑辅导员24人,长期临工4人,遗属定补人员4人。

按照批准的人员安置方案,根据债权、债务清算报告,经测算,人员安置费用646.28万元,退付集资款162万元,支付兑发工资313.85万元,共需资金1119.73万元。因非整合资产的处置(已委托国土供应中心)尚需时日,按照县委、县府的安排布署,为了确保在今年6月底前破产终结,,故特请示县政府先在县财政借支1000万元资金用于安置职工,待资产变现后再与县财政算帐。

以上请示可否,请批示。

日期

>扶持资金申请书三:财政扶持资金支付申请书>>(346字)

微型企业全称

微型企业地址

开户银行

用途 金额(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银行账号

财政扶持资金支付意向

支付对象全称

支付对象开户银行

支付对象银行账号

金额大写 承诺: 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以上支付意向通过开户银行主动办理财 政扶持资金的支付结算。 微型企业签章 法定代表人: 该企业在注册地已开业, 正常从事 从业人员 。 以上 所属工商所审 核意见 巡查人员: 情况属实,建议支付。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公章) 年 月 日 经营活动。

人,用于经营活动的主要设备(包括办公设备)有 资金支付情况属实, 建议支付。 巡查时间: 年 月 日

微企办审核意 见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一份申请书对应一笔财政扶持资金支付事项; 1.金额大小写须一致; 内容涂改无效; 2.为便于印鉴核对,请加盖公章于空白处,勿压线、压字; 3.一式三份,申请企业、微企办、银行各留存一份。

推荐第3篇:养牛专业资金扶持申请书

养牛专业资金扶持申请书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叫姜本生,男,现年38岁,系天柱县坪地镇发溪村(原开发村八二组)村民。我家共有5口人,由于我父亲年纪已老,又是残疾人,两个小孩还在坪地镇中学、小学读书,他们都需要人照料,以致我不能外出打工,只得在家务农。由于没有什么经济来源,家庭比较困难。为了摆脱这种困境,在国家扶持农民致富政策大好形势下,我决定在家发展养牛专业。饲养肥牛30头,建造牛圈20个,种草1000多平方米,需要资金20万元。因家庭困难,资金欠缺,希望得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帮助和扶持,本人不甚万分的感激。

申请人:姜本生

2014年1月8日

推荐第4篇:企业财政扶持申请书

企业财政扶持申请书

(镇人民政府):

我公司是上海有限公司,9位管理号为#,成立于2013年9月22日,主要经营范围是等。现有职工30人,从未受过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的处罚,企业信誉良好。我公司主要为嘉定马陆“玲珑坊”项目配套服务,随着公司的发展我们会争取到其他项目的物业管理。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生活品质和居住条件的追求日益提高,物业管理作为房地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配套工程,越来越显示出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我们公司也趁这个时机加入到“现代城市的朝阳产业”中。因我公司成立不久需要政府的支持,故申请财政扶持基金。批准为盼!

此致!

上海有限公司

2014年4月23日

推荐第5篇:外经贸扶持资金

台州市市级外经贸扶持资金 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台州市市级外经贸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外经贸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其扶持引导作用,进一步推动全市开放型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的财务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经贸扶持资金是用于支持我市外贸出口、开展重大招商活动等项目支出的政府性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 外经贸扶持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突出重点、公开透明、强化监督、专款专用原则。

第二章 资金补助对象与分配

第四条 外经贸扶持资金补助对象为市辖三区、开发区、市直属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外经贸企业、行业中介组织等相关机构。

第五条 外经贸扶持资金补助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级承担。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外经贸扶持资金使用范围为:

(一)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出口及其研发项目;

(二)出口品牌项目;

(三)国际市场开拓项目;

(四)“走出去”项目;

(五)进口促进项目;

(六)出口信用保险保费项目;

(七)电子商务平台项目;

(八)公平贸易项目;

(九)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十)服务贸易进出口项目;

(十一)引进外资项目;

(十二)市委、市政府确定开展的境内外招商、重点市场活动项目;

(十三)经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资金扶持标准

第七条 外经贸扶持资金扶持标准为:

(一) 支持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研发项目,给予一定的研发经费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二) 对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量前5位和出口增幅前5位(出口实绩不低于100万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三) 支持企业当年获得商务部“中国出口名牌”、“中国畅销品牌”称号,每个品牌奖励20万元;获得“浙江出口名牌”称号,每个品牌奖励10万元;获得“台州出口名牌”称号,每个品牌奖励5万元。此项奖励就高计算,不重复计奖。

(四) 支持企业参加列入市商务局年度计划的重点境内(外)展(博)览会,每个参展摊位费给予70%的资助,单个企业参加同一展会,展位补助数最多不超过4个,每个展位资助高限为2万元;对展示台州整体形象而进行的境内外统一公共布展及广告宣传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五) 支持企业“走出去”,凡经批准到境外开办企业或设立境外机构(含办事处),运转正常的,每设立一个项目补助开办费1万元。经批准设立的境外生产企业、研发机构,运转正常的,且中方当年累计投资在15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奖励10万元(每户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市本级企业在境外建设商品分拨展示中心,营业面积达到100m2以上且经营户达到10家以上的,每年给予20万元的资助。

(六) 支持企业开展劳务输出,每自揽出国劳务50人(次),奖励人民币2万元(每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 支持扩大进口,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技术,按进口额5%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八) 支持企业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给予其当年保费实际支出额最高不超过40%的资助,单个企业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九) 支持电子商务平台项目,企业借助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贸易首期网络服务年费给予50%补助;参加网上广交会,入会企业基本会费给予全额补助。

(十) 支持企业参加由市商务局组织的或经市商务局同意的由商务部、省商务厅、国家各进出口商会组织的赴国外进行抗辩、交涉、游说、参加听证会等活动,对企业参加人员的食宿费、交通费等正常支出给予50%补助,最高每人次不超过1万元;与进出口公平贸易和产业损害调查等有关的境内外知识培训、境外考察等活动,对培训、考察费用给予50%的补助,最高每人次不超过1万元。

(十一)支持外经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被商务部、省商务厅授予国家和省级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基地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投入和运行管理费用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二)支持外贸运行监测点、公平贸易和产业损害预警监测点以及服务贸易监测点等建设。对评为省级的每个监测示范点奖励5万元,对评为市级的每个示范点奖励3万元 。

(十三)支持服务外包业务发展。对经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20万、10万元奖励;对经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外包培训机构(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10万、5万元奖励;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境内外服务外包商务会展活动的参展费用、进行CMMI、CMMT、PCMM、ISO27001等国际认证费用和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费用,给予50%补助。

(十四)支持促进文化产品出口。对认定为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奖励5万元,市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奖励3万元。对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和文化推介活动的展费、摊位费给予资助。(参展资助参照本条第四款执行)

(十五)鼓励外商投资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节能环保产业、研发中心、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上述产业的合资、合作及并购项目,当年到资2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奖励10万元人民币;5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奖励20万元人民币;1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奖励40万元人民币;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奖励60万元人民币。凡与世界500强企业进行合资、合作或并购的,加倍奖励。(上述奖励不重复计算;合资、合作及并购项目,奖励颁发项目合作中方;返程投资项目除外)

(十六)支持经市政府批准境内(外)招商推介、服务外包、品牌培育、品牌展示、市场拓展、产业专题等考察活动。

(十七)支持经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五章 资金申报、审查和拨付

第八条 外经贸扶持资金申报、审查和拨付程序:

(一)已享受或已上报部、省级促进政策资金资助的资助类项目不得重复上报。

(二)项目申报单位按当年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通知要求,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向同级商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项目所需的相关材料和凭证。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研发项目必须经过专项审计。

(三)市辖三区、开发区商务、财政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联合行文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扶持项目并制定资金安排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行文下达扶持资金。

(四)市财政局将市财政承担的资金下拨给市辖三区、开发区财政部门,企业凭下达的文件,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市本级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企业收到扶持资金后,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五)外经贸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专项管理,资金的拨付按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要求执行,专款专用。

(六)企业申报的项目补助资金总量超过专项资金总额时,将酌情降低各项目补助标准。

第六章 资金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九条市商务局、财政局要加强项目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补助项目进行检查,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共同组成评价工作组开展项目绩效分析、评价工作,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补助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项目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外经贸扶持项目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责任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项目补助资格等措施。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变更。

台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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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非公有制企业扶持奖励资金申报书

申 请 单 位:嘉峪关市维尔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生情单位地址:嘉峪关市工业园区双泉农副产品深加工分区

申 请 时 间:

推荐第7篇:黑龙江创业扶持资金

黑龙江省哈尔滨 建立专项资金扶持创业

用于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补贴、优秀创业项目奖励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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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6日召开的哈尔滨市“创业服务周”活动启动仪式上获悉,哈尔滨市出台政策,建立专项资金扶持创业。

据悉,哈市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补助资金、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以及其它渠道筹集资金建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补贴、登记失业人员创业孵化基地场租补贴及创业实训补贴、优秀创业项目奖励补贴、创业标兵奖励补贴、扶持公共创业服务等。

据悉,享受创业补贴的对象是哈尔滨市区内已参加创业培训、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执照,并已申领小额担保贷款,持续生产经营且正常纳税6个月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标准为每人每户一次性补贴2000元。

享受创业孵化基地场租补贴的对象是已参加创业培训,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失业人员。补贴标准为:单户租用的使用面积为50平方米以下一次性补贴2000元/户,51-150平方米一次性补贴3000元/户,151平方米以上一次性补贴4000元/户。

享受创业实训补贴的对象是创业实训基地。按实训基地接受符合条件实训人员每人享受一次的原则给予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实训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优秀创业项目奖励补贴方面,单个项目带动成功创业3-5户或新增吸纳5-10人就业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其最高标准为,单个项目带动成功创业16户以上(含16户)或新增吸纳31人以上(含31人)就业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推荐第8篇:农业扶持资金项目

2015-2016年度农业扶持资金项目合集

很多企业家都不知道国家到底出台了哪些扶持政策,小编为你整理2015-2016年度扶持资金项目大合集,看看有没有适合你的。

一、国家农业扶持资金项目申报目录 农业部 种植、养殖类

(1)畜禽良种基地项目申报 (2)商品粮良种繁育基地项目申报 (3)小杂粮良种繁育基地项目申报 (4)水产良种繁育基地项目申报 (5)蔬菜(食用菌)良种繁育基地项目申报 (6)茶叶良种繁育基地项目申报 (7)花卉良种繁育基地项目申报 (8)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试点项目 (9)水果良种繁育示范基地项目申报 (10)桑蚕良种繁育示范基地项目申报 (11)深水网箱养殖基地项目申报 (12)秸秆养畜项目申报 (13)沼气工程项目申报 (14)经济林类项目申报 (15)设施农业类项目申报 (16)高产攻关作物项目申报 加工类

(1)粮食加工项目申报 (2)果蔬加工项目申报 (3)畜产品加工类项目申报 (4)油料加工类项目申报 (5)水产品加工类项目申报 (6)生物工程类项目申报 (7)农业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申报 (8)食品加工类项目申报 (9)液态奶加工类项目申报 (10)酒花麦芽类加工项目申报 流通设施类 (1)保鲜类项目申报 (2)集散地批发市场项目申报 基本建设类

(1)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申报 (2)节水灌溉项目申报 (3)田间水电路改造项目申报 (4)中、小型灌区水库改造项目申报 (5)盐碱地改造项目申报 (6)沙荒地改造项目申报 (7)草地建设项目申报 发改委

(1)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与现代农业高技术工程项目申报 (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申报 (3)现代中药产业发展项目申报 财政部

(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

(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 (3)中药材生产扶持资金项目申报 (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专项项目申报 商务部

(1)“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项目 (2)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项目 科技部

(1)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 (2)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申报 (3)国家推广计划项目申报 (4)国家高新技术科研项目申报

二、部分项目扶持资金额度 财政部部分项目扶持资金额度

1.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300-800万) 2.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分产业化经营和贷款贴息两种,50万-300万)

3.农业综合开发林业专项(120万) 4.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50万-200万) 5.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500万左右) 6.现代农业园区试点申报立项(1000-2000万) 7.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不超过2000万) 农业部部分项目扶持资金额度 1.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项目 2.开发性金融支持农产品加工业重点项目 3.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300万以内)

4.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良种繁育、优势特色种养项目)(100-500万) 5.大中型沼气工程中央投资项目(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发文)(100-200万) 6.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与财政部联合发文,项目总投资的30%左右 发改委部分项目扶持资金额度

1.现代农业示范项目(与农业部联合发文,200万-2亿)

2.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项目(与工信部联合发文,项目总投资10%) 3.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项目总投资10%左右) 4.经贸领域中央投资项目(500万左右)

5.节能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项目总投资10%左右) 6.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10-80万) 7.奶牛标准化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50-150万) 8.生物质能综合利用示范项目(项目总投资10%左右) 其他项目扶持资金额度

能源局: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与发改委、农业部联合发文,2500万) 科技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60-300万)

科技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现代农业领域项目(不超过80万) 科技部:富民强县工程(300万) 工信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300万)

扶贫办:产业化扶贫项目(与财政部联合下发,500万)

三、项目申报须知

1.企业项目申报应具备的条件 2.企业项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 3.企业如何利用扶持政策自主策划与包装项目 4.企业项目申报技巧及分析 5.企业如何有效的递交项目

6.企业如何设计行业产业盈利经营模式

推荐第9篇:国家专项扶持资金

2015-2016年国家专项扶持资金

(一)政策信息解读 1)2015中央一号文件解读 2)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形势与政策

3)解读国家土地流转政策(如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准入和监管办法分析、农业企业如何正确利用)

4)剖析未来一个时期“产业政策导向”及涉农机构的发展新机遇(如何在优化农业结构上开辟新途径,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上寻求新突破)

(二)项目发布 ① 发改委部分项目:

现代农业示范项目(与农业部联合发文,200万-2亿)

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项目(与工信部联合发文,项目总投资10%) 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项目总投资10%左右) 经贸领域中央投资项目(500万左右) 节能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项目总投资10%左右) 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10-80万) 奶牛标准化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50-150万) 生物质能综合利用示范项目(项目总投资10%左右) 冷链物流和现代物流项目 ② 农业部部分项目: 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项目 开发性金融支持农产品加工业重点项目 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300万以内)

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良种繁育、优势特色种养项目)(100-500万) 大中型沼气工程中央投资项目(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发文)(100-200万) 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与财政部联合发文,项目总投资的30%左右

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农产品促销项目资金及种子工程植保工程储备项目 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旱涝保收标准农田示范项目 ③ 财政部部分项目:

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300-800万) 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分产业化经营和贷款贴息两种,50万-300万) 农业综合开发林业专项(120万) 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50万-200万)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500万左右) 现代农业园区试点申报立项(1000 -2000万) 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不超过2000万) ④ 其他项目:

能源局: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与发改委农业部联合发文,2500万) 科技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60-300万) 科技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现代农业领域项目(不超过80万) 科技部:富民强县工程(300万)

工信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300万)工信部:国家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

扶贫办:产业化扶贫项目(与财政部联合下发,500万)

注:以上资金均需撰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推荐第10篇:关于请求解决企业扶持资金的要求

关于请求解决企业扶持资金的要求

玉龙县人民政府:

玉龙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是目前玉龙县境内唯一具备路桥施工资质的路桥施工企业,近几年一直致力于县内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在公路项目建设的同时,为地方经济发展排忧解难,多次成功融资,2014年评为县里“融资工作” 先进单位。但是在参与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和融资过程中暴露出了公司的一些问题,企业施工资质低 ,原有的路基三级资质已不能适应市场要求,企业规模小,资金流量不足,这些问题导致企业市场竞争力弱,融资过程障碍大。为了改变现状,加强公司市场竞争力,提高信誉度,提升融资能力,公司已全面开展升级工作,在升级工作中公司遇到了资金困难,现特向玉龙县人民政府请求解决扶持资金300万元。公司升级成功后,将为县里的公路建设、增加税收、增大融资等各方面更加努力工作,做出企业应有的贡献。

玉龙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2014年5月25日

第11篇:重庆市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加强对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号)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持资金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资金,包括微型企业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等有关资金。

第三条 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综合运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降低费率、业务补助等方式,用于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小微企业经营场所、完善小微企业服务体系等方面。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手续简单、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扶持资金分配采用因素分配和项目申报两种方式。因素分配主要依据全市五大功能区划、区县产业发展条件和小微企业发展工作成效等,并适当向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区倾斜。

第六条 根据本办法享受创业补助和创业扶持贷款政策的微型企业,指雇员(含投资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5万元以下,营业执照标注有“微型企业”字样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且属于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军队复员人员等重点人群创办的科技创新、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特色效益农业等鼓励类微型企业。

第二章 改善融资环境

第七条 微型企业可向金融机构申请15万元以内2年期的创业扶持贷款,贷款利率执行同期限基准利率,市级财政按照贷款金额给予承贷银行1个百分点奖励。

第八条 建立市级微型企业创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承贷银行按基准利率贷款形成的微型企业创业贷款损失,由工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级财政、区县财政和承贷银行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担原则,对承贷银行进行补偿。

第九条 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融资性贷款收取的担保费率在2%以下的新增担保发生额,市级财政按照新增担保发生额,给予担保机构0.5个百分点补助。

第十条 筹集资金组建市级再担保机构,设立代偿补偿资金专户。市级再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代偿额50%以上的比例给予补偿时,代偿补偿资金专户同时给予最高30%的补偿。

第十一条 区县在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中安排部分资金,对鼓励类小微企业当年发生的商业贷款给予贴息,贴息时间不超过两年,财政按不超过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小企业贴息金额每年不超过20万元,微型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小微企业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等符合条件人员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2年,财政按有关规定给予贴息。小微企业可具体向区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咨询和申请办理。

第十三条 由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出资2亿元,与社会投资机构建立小微企业发展产业引导基金,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运作方式,重点支持我市市场潜力大、创新能力强的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政策指导,并积极做好优质项目储备。

第三章 鼓励创业活动

第十四条 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主要用于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军队复员人员等重点人群创办的科技创新、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特色效益农业等鼓励类微型企业的创业补助以及小微企业场地租金和贷款贴息等补贴。微型企业9月1日前取得营业执照的,按原政策给予资本金补助,资金在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中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区县工商部门在微型企业设立登记满2个月后,对其经营情况进行审查,区县微型企业创业评审小组根据微型企业实际营业情况、从事行业、实际投入金额、创业者身份、雇工人数等因素开展创业评审,确定创业补助金额并公示后,由区县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创业补助资金应专项用于微型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买卖股票、债券、期货等金融投资活动,不得用于购买房产、轿车等个人消费。微型企业应在每年向工商部门报送企业年报时,将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区县工商局审查。未按照规定使用补助资金或恶意逃避行政监管的,纳入“异常经营名录库”和“黑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其他补助。

第十七条 市级微型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微型企业孵化园、创业孵化基地、微型企业特色村建设及微型企业经营场地、后续培训、水电等补贴。

第十八条 区县在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中安排部分资金,对鼓励类微型企业给予场地租金补贴,对入驻新打造楼宇产业园的小企业给予场地租金和水电气补贴,补助标准由各区县具体制定。

第十九条 鼓励类中小型微型企业包括市级鼓励类和区县鼓励类两种类型。区县鼓励类目录,由区县根据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结合全市五大功能区划分和区县产业发展情况予以确定,并在10月1日前报市中小企业局和市工商局备案。市级鼓励类目录由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并在10月1日前公布。

第四章 减轻小微企业负担

第二十条 对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对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底,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对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免征关税。2016年12月底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新办微型企业和鼓励类中小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2年补贴。201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微型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注册资本(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中的个人出资部分。

第二十二条 坚持简单便民原则,对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地方留成部分的补贴,由工商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分别提供微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基本信息,税务部门提供上述企业纳税情况,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2015年底前,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贫困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6000元/人的一次性岗位补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咨询和申请并按规定办理。第五章提供聚集发展空间和优化服务环境

第二十四条 利用工业用地新建的市级楼宇产业园、小企业创业基地,其生产性用房及配套用房同等享受工业园区标准厂房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都市功能核心区和拓展区范围内经认定的市级楼宇产业园和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根据其连续3年对市级财政的贡献,通过转移支付奖补各区,用于支持楼宇产业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运营及入驻企业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两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楼宇产业园、小企业创业基地的楼宇维护、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给予补助,对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及其提供的服务给予补助或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市级重点楼宇产业园,按照市、区县两级财政补助和楼宇业主让利的“三个一点”支持方式,对入驻小微企业给予不超过三年的房租补贴,市级财政的补助标准为不超过租金价格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投资微型企业孵化园、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帮扶成效显著、展示效果明显的微型企业孵化园、微企村和创业孵化基地,在市级微企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

第六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工商、人力社保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主管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组织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中小企业、工商、人力社保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包括根据资金支持方向、使用范围和支持标准,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中小企业、工商、人力社保等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上年四季度会同财政部门,明确下年扶持资金的使用方向、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等事项,并通知区县和企业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的申报工作。

第三十一条 申请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

(二)近两年没有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相关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本着公平、公正原则就企业申请资料组织开展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项目,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组织核实。公示期结束后,主管部门将无异议的项目和经核实没有问题的项目列为扶持项目,并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商财政部门。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扶持企业,企业收到后按《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市和区县中小企业、工商等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强化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市人力社保局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扶持资金的使用、项目实施及效果等实施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扶持资金以后年度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对骗取、套取资助资金的,擅自改变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的,以及截留、挪用扶持资金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相关企业3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扶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分,依据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奖励及风险补偿、中小微企业融资性贷款担保费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9月22日

注:以上关于“重庆市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由 东莞厂房网 转载自重庆忠县人民政府 网址:http://zx.cq.gov.cn/main/zxzw/ggzt/gsgg/10fe350a-c7bc-46ed-90a7-829176f07b3f.shtml

第12篇:加强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促进丽水工业经济发展

国企处课题组

撤地设市以来,市委、市政府确立“三市并举”发展战略,并首次把“工业强市”融入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我市合力兴工氛围不断加强,各级政府陆续出台各类企业扶持政策,积极推动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快企业技术创新,为我市工业提前完成“十五”发展目标,经济发展跃上一个新台阶奠定扎实基础。据统计,从2001年至2004年底,我市各级政府安排各类工业企业扶持资金(含外贸,下同)约32128万元,向省级、中央争取扶持资金约12487万元,共计44615万元。为加强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丽水工业经济发展,今年我们就我市企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具体情况如下:

一、我市工业企业扶持资金基本情况

(一)资金设置情况。

我市现有的企业扶持资金主要包括中央、省级、市县(区)三部分。

1、中央扶持资金主要有5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央机电产品与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更新项目贷款贴息、出口机电产品研究开发资金、国家技术产业项目技术研究与开发奖金、产业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

2、省级扶持资金主要有16项: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技术创新项目和纳米材料专项资金、节能专项资金、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清洁生产项目财政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财政补助(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科技局)、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信息产业电子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省重点技改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专利专项资金、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参与西部大开发财政贴息资金、欠发达县(市)出口商品贴息、机电产品出口业绩突出企业奖励(前五名)、外经贸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补助资金。

3、市、县(区)的扶持资金有10类33项,主要是:技术改造资助、技术创新奖励(3项)、管理创新奖励(5项)、企业发展奖励、企业上市奖励(2项)、外贸出口奖励(17项)、专利资助、企业信息化资助、工业园区建设奖励、园区新办企业奖励。

(二)资金使用取得的成效。

由于采取了积极的财政扶持政策,逐年加大对工业企业支持的力度,通过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和鼓励,我市工业经济的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在促进工业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有力地推进了我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

1、财政专项扶持奖励资金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有力促进了我市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上台阶。我们对市直47户重点扶持企业(不含纳爱斯和新办企业)近三年来有关数据进行了调查,调查资料显示:①企业规模稳步壮大,截止2004年底47户企业资产总额为20.95亿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为7.25亿元、职工人数为9378人, 比2002年分别增长64%、56%、30%,年平均增幅达28%、25%、14%。2004年底,比2002年底7218人增加2160人。②企业收入大幅增长,2004年度47户企业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3.82亿元,比2002年度8.5亿增加5.32亿元, 增幅达62.5%,年平均增幅达27.5%。③企业效益大幅提高,2004年度47户企业实现利润总额1.24亿元,比2002年度0.61亿增加0.63亿元, 增幅达105%,年平均增幅达43%。④固定资产不断增加,截止2004年底固定资产合计8.44亿元,2002—2004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达5.63亿元。⑤社会效益明显提高。2004年度上缴税金总额5631万元,比2002年度3628万元增加2003万元, 增幅达81%。

2、财政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快了我市企业技术改造的步伐,成为企业技改的助推器。由于采取有效措施支持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有力地调动了企业技改的积极性,“十五”期间全市企业技改无论是总量、规模或者是项目的档次以及取得的成效方面都大大超过“九五”期间。2001-2004年全市专项用于企业技术改造的扶持资金、贴息等共计达9134万元(不含纳爱斯专项扶持8291万元),占同期财政扶持工业扶持资金总额的28.4%(含纳爱斯为54%),同时充分利用省委17号文件有关扶持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政策,努力发挥政策效应,四年来全市向省级争取技术改造贴息共计3766万元,用于企业技术改造。由于连续不断加大对企业技改扶持力度,政策效应逐步显现,如纳爱斯集团2002-2004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3.25亿元,完成了纳爱斯工业园区的整体建设,遂昌县元立集团完成了年产20万吨各类金属制品生产线,遂昌县凯恩投入2亿多元完成占地300亩的凯恩特种纸高科技工业园前三期工程的建设。

3、财政专项资金有效发挥了“抛砖引玉”、“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使工业企业的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我市实施的积极的财政政策,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探索,已取得明显的成效。如纳爱斯集团2002年度企业利润额为1.29亿元,2004年度为2.37亿元,年平均增长35.5%;上缴税金合计2002年度1.37亿元, 2004度年为1.81亿元,年平均增长15%;2004年底该企业资产总额达22.69亿元,所有者权益总额达11.92亿元。

总之财政对工业的支持,既促进了工业发展,又大大增加了财政收入,基本达到了“双赢”的效果。

二、企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资金政策点多面广,存在撒“胡椒面”现象,影响资金使用效益。一是各级政府通过各部门(财政、科技、外贸、发改委、经贸委等)管理兑现的扶持资金项目高达50多项(其中市级33项),内容涉及促进企业发展的各个方面。由于项目多,申报程序繁多,不仅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而且就企业来说,扶持支持力度却不大,给企业有每年政府“排排座,分果果”的感觉,难以达到促进企业积极发展的目的。如2004年我市共向省级、中央争取扶持资金项目20多项,受扶持企业户数近300户,获得扶持资金总额仅3000多万元,平均一户企业享受仅10万元;市直2004年安排扶持资金52家992万元(不含纳爱斯),平均每户企业19万元;二是各级政府重复设置相同扶持项目,而且分别由不同的部门管理,造成“一个项目,多头拿钱”情况时有发生,从而影响扶持资金公平性和使用效果。如对高新技术开发项目中央、省发改委和省科技局每年都安排财政补助;对企业技术中心、ISO9000质量标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ISO18000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各级也安排有不同的补助。曾有位部门同志笑言,天晓得一个企业享受的扶持资金到底有多少。显然扶持资金的这种多头管理,既不利于扶持资金的管理和问效,也难以发挥扶持资金的最大使用效益。

(二)部分扶持政策不符国际贸易规则,政府日益面临“反补贴”调查风险。我国加入WTO已近5年,中国成为反倾销调查的全球“重灾区”。但随着2004年加拿大等国针对中国烧烤架和复合木地板等发起的反补贴调查,作为三大贸易救济措施之一的反补贴也开始影响中国对外贸易。反补贴是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各国为保护本国产业而采取的三大贸易救济措施之一,反补贴调查应诉以政府为主体,它不仅针对政府的出口补贴,还针对政府的生产补贴。2004年,我省企业开始遭遇第一次反补贴诉讼,某生产钢制紧固件的出口企业由于遭到反补贴调查,被迫退出国外大部分市场,损失惨重。这是由于目前在我们企业的扶持政策中,不但包含WTO规定应禁止的出口补贴(红灯),如直接与企业出口数量挂钩的补贴和奖励,还包含一些WTO规定进口国可以起诉的生产补贴(黄灯),如专向性补助和税收优惠。这些政策短时期能对地方企业发展起到重大作用,长期却会对企业加大开拓国际市场,增强国际竞争力带来严重隐患。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陆续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中国可能遭遇的国外反补贴调查将会越来越多,企业扶持政策迫切需要按照国际贸易规则进行调整。

(三)财政扶持资金在发挥激励作用的同时,不同程度存在企业奖励大于企业贡献的“倒挂”现象。一些企业发展缓慢,经营业绩多年没有增长,税收贡献低下,甚至经常处于亏损状态,却可以连年获得扶持资金资助。调研中我们发现有市直某企业2002-2004年获得扶持资金总额达86万元,其经济指标2002年销售额为511万元、2004年度却已降为385万元,三年来的纳税总额仅为4万元,而且连年亏损,亏损额累计达88万元,甚至还有企业在获得扶持资金不久即告破产的个案存在。这样的企业却可以获得政府奖励,明显与政府安排企业扶持资金发展地方经济、涵养财源的初衷相违背。究其原因:一是由于国务院规定不允许地方财政扶持奖励与企业税收贡献挂钩,所以目前企业扶持政策大多对被扶持企业财政贡献指标不设限定条件;二是与我们的扶持政策制订尚不完善有关,如不论企业处于什么发展时期,不论企业是先进产业或落后产业,不分是否高能耗或资源利用型企业,不分是否环保企业,只要做了“规定动作”,就能得到奖励,难以体现政府的产业、税收倾向。如果长此以往,扶持资金调整产业结构、涵养财源的功能将受到逐渐削弱。

(四)对企业扶持资金使用效果长期缺乏跟踪,存在“重分配、轻管理、轻绩效”现象。一直以来,各级政府资金管理部门过于关注企业扶持资金支出分配,却忽视资金的管理和绩效跟踪,虽然近几年随着公共财政体系的逐步建立,各级政府对财政支出管理逐渐加强,但对企业扶持资金的管理和问效,依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追踪问效的考核机制。从全市“十五”期间财政安排企业扶持资金管理问效情况随机调查显示,有相当一部分得到财政支持的中小企业财政资金效益不尽如人意,企业各项经济指标增幅多年徘徊,典型的有缙云县去年安排的腾马竹业、新丰木业两家企业的技改项目,安排了技改专项扶持资金达45.3万元,但由于产品、市场及企业内部管理等原因,两家企业分别只生产了几个月就停产至今,财政资金没有发挥应有的效益。据了解,到目前全市尚没有一个县市出台专门的企业扶持资金跟踪问效办法,有近50%的县市没有建立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加快企业扶持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建设,切实提高企业扶持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政支出浪费,已是刻不容缓。

(五)企业在资金使用上仍存在不规范现象。一是企业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据对市直48户重点扶持企业的调查,发现有4户未设单独财务制度和专职财务人员、9户企业没有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占调查户数27%,其中包括个别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左右的企业。这些企业财务管理的不规范,直接影响到财政扶持资金规范使用;二是部分企业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财政扶持资金。一些企业通过的各类认证、获得的名牌产品等称号在财政奖励到位以后,并没有将资金应用于生产管理,而用于工资支出;有的企业取得技术创新、技术中心奖励资金不专项用于技术研究与开发,而用于管理支出。

三、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的建议

(一)正确认识我市欠发达地区实际,充分发挥财政扶持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完善企业扶持资金政策。

我市属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方财力有限,财政收支矛盾还十分突出,企业扶持资金的安排还面临较大的困难和压力。所以必须将扶持资金“好钢用在刀刃上”,充分发挥财政扶持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一要政策导向清晰化。据统计,我市98%企业属小企业,小企业成长关键在于市场竞争力,竞争力必须依托自主创新。作为欠发达地区,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必须要做到增量和提质并举,既做大经济总量,又提升产业层次。所以政策导向上要清晰化,要围绕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创新做“文章”,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带动地方经济快速、稳定、可持续发展。二要奖励设置重点化。根据各类扶持项目扶持资金使用效果,围绕扶持政策主要导向,对繁杂的奖励项目设置进行认真清理、甄别,减少一些扶持没有效果或效果不明显的项目,突出对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类项目的重点支持,并提高奖励额度加大扶持力度,努力改变“撒胡椒面”式的扶持方式。三要设立扶持资金申报“绩效门槛”。根据申报企业以前年度获得扶持资金绩效情况,对上年度达不到资金扶持效果的企业,暂停资金申报一年;对连续两次绩效跟踪达不到资金扶持效果的企业,暂停资金申报五年。通过“绩效门槛”,筛选掉绩效差劣的企业,增加绩优企业的扶持面,从而在整体上提高财政扶持资金效果。

(二)积极探索建立企业扶持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企业扶持资金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的指标体系和合理的评价标准,对扶持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和判断,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扶持的主要依据,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长期以来,由于财政支出范围广泛,再加上支出绩效呈多样性的表现特点,既有可以用货币衡量的经济效益,还有更多的无法用货币衡量的社会效益,而且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长短期效益,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财政部门一直无法采取一种比较准确的办法,来对财政支出进行衡量。突破这一“盲点”,恰恰是减少资源损失浪费、提高效率的关键点。一要建立重点企业资料数据库,通过月报、年报等形式,充分掌握被扶持企业各类基础数据资源,逐步实现数据信息化管理,为最终建立绩效评价项目库、标准库打下基础;二要明确绩效评价的对象、内容和范围,规范企业扶持资金绩效评价的程序和行为,保证绩效评价工作规范、协调、有序进行;三要完善(企业扶持)财政资金绩效跟踪办法,除对经济效益指标进行考核外,增加社会效益(就业人数、公益支出等)、生态环境效益(污染物排放等)和循环经济(节电、节水、节能)等指标,努力提高考核指标科学性、合理性;四要根据企业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特点,采取“先易后难”的原则,先在企业技术改造资助项目中重点选择具有代表性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试点,循序渐进,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建立企业扶持资金绩效评价体系。

(三)加强企业扶持资金申报、支出、使用管理,建立健全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一是建立健全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对象、内容和扶持办法,规范资金支出程序,规定资金使用范围和财务处理方法,强调违规处罚办法,努力使扶持资金支出达到公开、公平、高效;二是加强扶持资金申报管理。首先要加强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严格审核企业上报材料,确保材料完整无误,做到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财务数据与财务报表核对一致、财务数据与企业账簿核对一致,缴纳税收数必须取得税务部门的证明;其次在企业申报扶持资金项目时,要求必须填报该项目是否申报过其他项目扶持或在其他扶持资金项目已享受扶持数额,防止同一项目多头享受;最后要求企业出具声明书,承诺对不按规定要求如实提供申报材料的,将自动放弃该项目的申报,如扶持资金已拨付应及时上缴财政部门,并自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等,增加对企业的自身责任追究;三是加强企业扶持资金支出管理。按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做好对各部门提出的资金使用方案审核,严格按照支出程序履行扶持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四是加强对企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通过座谈、培训、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提高企业对财政资金使用的正确认识,同时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不定期对有关企业进行资金使用情况抽查,监督企业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扶持资金,如有发现不按规定使用、挪作他用扶持资金的,要及时限期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处罚办法严格处理。

(四)认真研究,积极应对,努力防范政府反补贴应诉风险

一要认真研究WTO 关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相关规定,及时疏理现行扶持政策中明显与该协定相违背的扶持内容,深入理解WTO协定中“红黄绿灯补贴政策”的内涵和外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建立起符合WTO规定的补贴和优惠政策体系;二要建立反补贴预警机制,相关部门要在出口企业中建立政企信息互馈通道,及时掌握企业出口产品销售额、售价、国外占有率等相关信息,定期分析预测,同时政府部门也要及时反馈企业有关国内其它企业受到反补贴调查的信息,对企业提前预警,这样,当我们遇到反补贴调查时,才能心中有数,从容应对;三要加强宣传。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出口企业WTO相关知识的宣传,提高企业对反补贴调查的认识,使企业充分了解享受扶持政策可能存在的风险,促进企业主动应对,使其在复杂的国际竞争中长久立于不败之地。

组 长:刘小平

成 员:余小平卢剑峰 吴晓英

执 笔:汤延武

第13篇:江门市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扶持资金

江门市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扶持资金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制定原则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5〕4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小微企业规范升级为上规模企业,鼓励、引导和支持小微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从2017年起至2018年,对首次实现“小升规”的企业给予扶持。为加强资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扶持范围

2017年至2018年期间,我市新发展为规模以上的小微型工业、商业批发业和商业零售业企业。(注:规模以上企业指的是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商品销售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和年商品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

第三条 扶持标准

(一)对首次实现上规模的小微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对首次实现上规模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对首次实现上规模的商业批发业、零售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

2.对首次实现上规模的企业,同时其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达到当年规上企业平均增速以上的,给予额外奖励扶持:

(1)工业企业再给予10万元、商业企业再给予5万元额外奖励。

(2)对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按照该企业上一年度缴纳贷款利息总额(不含逾期利息和罚息)最高80%给予贴息。

(3)单个企业只可在两项额外奖励中选择其中的一项,不得重复申请。

3.单个企业该年度获得扶持资金总额(含一次性奖励和额外奖励)上限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另行确定。

(二)对于政策实施年度内首次实现“小升规”,第二年继续保持为规上限上企业的,并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达到全市规上企业平均水平以上的,继续给予贷款贴息补贴。具体标准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另行确定。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 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依法经营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管理及财务制度。

(二) 2017年至2018年年度内达到指定标准: (1)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2)商品销售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 (3)年商品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

(三)企业按规定申报纳入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并经统计部门审核确认。

(四)申报贷款贴息的,企业贷款银行必须是各商业银行在江门的分支机构或江门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企业当年度缴纳利息总额为依据,没有发生过逾期或其他失信行为。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江门市小微企业上规模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江门市小微企业上规模扶持资金申请承诺书》;

(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四)企业申请奖励资金当年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企业实地清晰照片(照片应多角度、多层次反映企业场地面貌、设备装备、生产经营、产品类别等情况,不少于5张);

(六)企业获得贷款以及缴纳利息的相关凭证;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上述材料要求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六条 申报、审核及审批程序

(一)由市统计局提供上一年度“小升规”企业名单,列入名单内的企业具备申请资格。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名单内企业进行申报。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将完整的申报材料 (一式三份,含电子版)装订成册报送企业所在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三) 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初审,加具初审意见后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核算奖励金额。市统计局负责确认企业是否为首次“小升规”企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奖励资金安排方案》,提交市政府审批。

(五)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

第七条 申报受理时间

奖励资金申请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对上一年度实现“小升规”的企业进行奖励扶持。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通知为准。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企业自动放弃申请。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做好奖励资金申报资料存档工作,负责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等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不定期对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进行检查,防止虚报骗取奖励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三)各市、区政府要以主营业务收入1000-2000万的小微工业企业、商业批发企和200-500万的零售企业为重点培育对象,加强引导和政策配套扶持,促进小微企业规范上规模发展。

(四)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五)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

第14篇:烟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烟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自2015年起,设立“烟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以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建设和发展。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从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列支,用于对孵化器的在孵企业房租减免、免费提供公共技术性服务、公共研发平台仪器设备购置等所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助,以及对孵化器孵化业绩的奖励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对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进行补助。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按照孵化器补助申请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下达补助计划,按规定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专项资金补助的孵化器管理运营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烟台市行政区域内(不含省直管县)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机构或企业;

-1-

(二)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近两年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五)经市科技局认定的烟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培育单位的运营管理机构。

第三章 补助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根据孵化器在孵企业(仅指科技型企业)数量,按照每个在孵企业平均租用50平方米、1元/平方米·天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单个孵化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孵化器内设有集中办公区,且在集中办公区注册的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的,按集中办公区300平方米给予房租补贴。

第六条 对公共研发平台新增科学仪器设备,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发生的实际购置费用5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孵化器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的公共技术性服务,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实际费用5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孵化器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公共技术性服务包括:

1、技术支持:通讯网络共享、实验分析、检验检测、公共软件平台、专业技术数据信息服务等;

2、创业辅导:企业发展计划的咨询、整合创新资源、政策法规辅导、技术及管理培训服务等;

3、技术中介: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技术转移信息平台服务、经确认的全国性或国际性专业技术会议等;

-2-

4、投融资服务:为在孵企业提供信贷、风险投资、融资租赁、上市服务等。

第八条

孵化器在孵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1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孵化器10万元奖励。在孵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须在2015年1月1日之后。

第九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补助,但同一个孵化器累计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单个孵化器一年的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章 补助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全市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需求,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重点扶持领域、扶持孵化器数量、金额及拨付方式,制定科学详细、具有可操作性的申报和评审程序,于每年6月底之前完成专项资金申请受理、核实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按要求提报申请材料。市直所属单位直接报送市科技局,县市区所属单位经所在县市区科技、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补助材料进行实地核实审计,提出综合审核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资金预算和综合审核情况报告,择优确定拟补助孵化器名单,经公示无异

-3- 议后,予以公告,统一拨付补助资金。

第五章 经费支出范围与监管

第十四条

孵化器管理运营机构对补助经费应专户核算,用于规定范围内的支出。主要用于公共研发平台仪器设备购置,开展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管理咨询、市场拓展、投融资、中介代理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增值服务支出等。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资金使用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市科技局提供绩效自评报告、经费使用报告等相关材料。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进行核实,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事前、事中、事后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资金的使用是否合理、规范,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是否规范等内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采取停止补助、收回已拨资金、取消申请资格、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烟台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9月28日印

-4- 发

-5-

第15篇: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文化“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文化“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本市对外文化贸易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71号)、《上海市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财教[2014]34号)及有关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设立专项扶持资金是为了营造上海对外文化贸易良好发展环境,集聚国内外优秀文化企业,进一步扩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加快推进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在国家“一带一路”和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战略中发挥更加突出的作用。

第三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运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效率、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实效。

第二章 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上海)(以下简称:基地)是由文化部与上海市政府共同建立的旨在实践中华文化“走出去”战略和文化产业领域改革的重要创新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在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的共同支持下,基地依托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的政策和区位优势,着力推动建设国际文化贸易服务创新、信息咨询、展示推介、人才培训、政策试验等平台功能。

第五条 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上海)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基地联席会议)指导基地建设发展,确定发展目标并确保其有效实施,主要有:审核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的有关基地发展的规划、计划等重大事项,审核《上海文化“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各项细则,审核资金年度使用预、决算和计划调整方案。

第六条 基地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专项扶持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拟订《上海文化“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各项细则,负责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并提出资助标准和金额,建立专项扶持资金专家库,做好资金使用绩效的评估等工作。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文化改革发展办公室。

第七条 上海东方汇文国际文化服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汇文)负责基地的日常运营管理。受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承担有益于基地和相关文化企业发展的建设工作、推动有助于文化“走出去”的公共服务项目、受理专项扶持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及评审的组织工作,监管资助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专项扶持资金来源和预算管理

第八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来源由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浦东新区政府等额配套出资构成。专项扶持资金划入设立在东方汇文的“上海市文化‘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专门帐户,实施统一管理。专项扶持资金年度使用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九条 受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东方汇文于每年12月上旬向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次年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计划及预算,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基地联席会议主要领导批准;东方汇文每年9月上旬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向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当年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计划调整申请,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基地联席会议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

第四章 专项扶持资金的支持范围、方式及标准

第十一条 专项扶持资金支持在本市注册、从事对外文化贸易的文化企事业单位和组织。重点支持在基地内注册,且税收户管在浦东新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

第十二条 专项扶持资金予以支持的范围包括:(一)公共服务类项目;(二)出口导向类项目;(三)房租补贴类项目。具体分类如下:

1、参加境外文化节庆、项目投标、市场调研、会议研讨等国际文化市场前期拓展活动;

2、组织、策划赴境外开展商业性演出;

3、组织、策划境外推介活动,租用境外文化博览会等场馆进行展示,宣传并推广我国文化产品或服务;

4、针对文化出口企业和文化出口项目在国外遭遇贸易摩擦和开展贸易维权所提供的服务;

5、以促进本市文化产品和服务开拓国内、国际市场为目的,在本市开展的文化企业交流、专项展览展示、专业研讨论坛、行业专家咨询、企业人才培训等活动;

6、以出口为目的的电影、电视、游戏、图书等的翻译、外文配音和字幕的打印制作等;

7、开展文化产品或服务的涉外版权登记;

8、开拓或协助开拓国际文化市场成绩突出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项目;

9、对国家文化战略、品牌项目、文化贸易重点区域项目等的支持;

10、其他以走出去为导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文化项目。

第十三条 专项扶持资金予以支持的方式主要有项目补贴、贷款贴息、房租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等。

第十四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资助标准如下:

(一)公共服务类项目。一般为东方汇文组织或联合其他单位组织开展的海内外展会、培训等公共服务类项目,也可由行业协会、文化龙头企业等牵头组织开展。单个项目补贴一般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且不得超过项目总投入。

(二)出口导向类项目。一般为有利于扩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项目。对补贴的项目,一般为一次性投入,单个项目的资助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额度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对贷款贴息的项目,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单个项目贴息比例不超过利息总额的50%,额度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三)房租补贴类项目。对入驻基地或在基地内运作文化展示、交易等项目的文化相关企业的房租补贴,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协议的,按照已签订的协议执行,但不得扩大受益时间、范围和标准,在协议到期后自然终止。在本办法实施后,不再签订新的房租补贴协议。对确实承担平台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由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审议通过后报基地联席会议主要领导同意,按其实际发生的房租金额给予一定补贴,但补贴总额不超过其房租金额的30%。

以上专项扶持资金的有关资助标准在遇到出口前景特别良好或社会、经济效益特别突出等特殊情况,经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由基地联席会议主要领导审议批准后放宽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一般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章 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和评审

第十五条 公共服务类项目由东方汇文在每年12月上旬汇总提出次年的项目,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经联席会议主要领导审议批准后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 出口导向类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供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外汇收入凭证等相关的证明和材料。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还需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以及利息结算单据等证明和材料。

出口导向类项目的申报单位应按照基地网站公布的申报要求向基地申报。项目申报一般为每年一次,遇有重要特殊项目,经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意后可单独申报。东方汇文按要求向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报送初审。

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申报专项扶持资金资助的出口导向类项目初步审核后,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综合专家评审委员会意见提出项目资助建议。基地联席会议主要领导根据评审结果和有关建议,审定批准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

第十七条 经联席会议主要领导审定的出口导向类项目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者。

第十八条 房租补贴类项目由东方汇文根据所签订协议汇总,纳入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计划及预算中,统一报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九条 东方汇文按照经基地联席会议批复同意的年度工作及预算资金使用计划开展工作。年度工作计划中的个别项目调整,应告知理由并提请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遇重大变动的,由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基地联席会议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准实施。

第六章 专项扶持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单位应随年度决算,向东方汇文报送项目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东方汇文负责组织专项扶持资金资助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第二十二条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扶持资金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行政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市文化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沪委宣〔2013〕号)同时废止。

第16篇:政府扶持资金申报解析

政府(扶持)资金申报解析

东西部经济研究院

一、什么是政府资金

政府资金,狭义上又称政府补贴资金、政府扶持资金、政府扶持项目、政府专项等,通常指的是我国政府使用财政手段通过政府与企事业、院所等单位的共同投资,促进特定领域研发投入、加速产业化成型、带动相关产业快速发展,进而实现国家层面上的宏观经济目标、科研目标甚至国防目标等。

二、政府资金实现的手段

政府资金通常采用“专项资金指南”的形式进行发布:一般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宏观战略,组织相关专家制定相关领域短期目标(一般控制在2年至5年),同时制定分步计划及任务。与此同时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整个任务量及权重进行财政资金配比,形成政府专项资金指南下发。可以面向社会公开的专项,企事业及其他类型单位如满足项目基本条件要求及自身项目符合指南要求,即可申报。通过审批的项目政府给予财政资金支持,表现形式多为资金无偿补贴、贷款贴息、奖励鼓励等。

投资无偿补助——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下一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一般政府给与的投资补助不高于总投资额度的30%;

贷款贴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贴息;

奖励——是政府部门对表现突出,业绩优秀,具有重大创新贡献企业的一种鼓励政策,奖励额度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政府(扶持)资金类型

各类政府扶持资金之间没有特别明晰的界限划分,一般根据归口主管部门来进行区分:

(一)一般技术研发类、创新类政府扶持资金

主要来源于科技口(包括省市区县各级),国家层面的如:国家科技支撑计划、863计划、科技创新计划;

(二)已经完成研发进入大范围推广

多归口于发改委(也包括省市区县各级),如国家级产业化专项等;

(三)特定领域的专项

如工信部的电子产业发展基金、文化部的文化科技计划、商贸部外贸专项等;

(四)具有地区特点的专项

如安徽省的农业专项、内蒙古的畜牧专项等;

(五)奖励鼓励专项

对已完成研发或顺利大范围应用的的项目进行奖励。

(六)其他类型

四、针对中小型企业的扶持资金

近几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设立了种类繁多的基金、专项资金,有针对性地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资助和扶持。随着《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出台,政府还专门设立了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中小企业创业,支持技术创新,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开拓国际市场等。中小企业在其发展的各个时期只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都可以申请并获得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扶持。目前我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主要表现为专项资金投资与产业政策资金投资。

国家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是指国家专门投资于中小企业专向用途的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创业辅导和服务;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支持技术创新;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等项工作;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等。

近年来,随着中小企业的迅猛发展,国家对中小企业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省市陆续出台专项资金政策,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央目前有六项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包括:设立于1999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设立于2000年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设立于2001年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设立于2003年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设立于2004年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于2004年的中小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截至2007年末,中央财政已累计安排这六项专项资金近170亿元。

这些资金的特点是利息低,甚至免利息,偿还期限长,甚至不用偿还。但是要获得这些基金必须符合一定的政策条件。尽管中小企业在申报基金条件上会受到限制,但是目前许多中小企业对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并不知情,导致许多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因资金问题而流产。

产业政策资金

产业政策投资是指政府为了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而提供的政策性支持投资。我国产业政策投资的种类主要包括财政补贴、贴息贷款、优惠贷款、税收优惠和政府采购等,从财政支出、贷款援助、税收等各方面建立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资金扶持政策体系。

最近几年国家出台的中小企业优惠政策主要有:鼓励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第三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和金融政策;下岗职工创办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中小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中小企业适用的其他通用税收优惠政策等。

五、政府(扶持)资金申报流程

一般情况下的申报通常采用顺序申报的方式进行:第一步,政府发布政府扶持资金专项指南;第二步,企事业单位根据指南要求提交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第三步,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材料的形式审查,即看材料准备的是否是按照要求进行,如否可能会被打回;第四步,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包括技术方面及财务方面)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初评;第五步,通过初评的项目,需要企业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及地点进行答辩;第六步,根据打分状况将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划档,决定支持、不支持以及支持金额数量;第七步,政府部门公布项目评审结果,与企业单位签订项目协议及任务书,下发资金;第八步,企业事业单位按要求完成预定任务目标,进行项目验收。

六、单位申报政府资金常见的问题

(一)不清楚相关领域有政府资金 目前较好的解决方式:

1、多关注政府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

2、建议访问“中国政府扶持资金申报网”等相关网站,其政府资金指南及验收信息较全,及时性也还不错。

(二)没有申报经验,感觉千头万绪无法下手

建议上规模的、适合申报项目企业成立专门的政府资金申报及管理部门,同时配合较有经验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申报。

(三)企业基础条件未完全满足申报条件

建议企业建立长效的企业研发管理系统及项目管理体系。

(四)企业组织过个别项目的申报未成功

通常情况下,企业独立组织申报的项目会卡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专业度及答辩上。

(五)无法通过验收

主要是专项资金使用不规范或是任务未完成。

七、如何成功申报政府(扶持)资金

企业作为政府扶持资金的申报单位,要申请并获得政府资金的扶持,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作为企业的决策者或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在抓好技术开发,产品市场的同时,还要了解融资,学会与政府打交道。

(二)了解哪些产业是政府扶持的对象、有什么具体的规定,企业是不是符合申请的条件,申请需要什么材料和程序等等。通常的学习和了解途径包括:通过政府各部门的网站;通过直接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与有关人员交谈;通过行业协会,以及协会兴办的一些活动和讲座;通过专家、专业人士以及中介机构。

(三)做好申请前的准备工作,立足企业实际情况来进行相应的包装。包装不是做假,而是通过详细分析、评估本企业拥有的核心技术、生产市场方面的优势、劣势,发展潜力,财务状况、把本企业的内在价值充分挖掘出来。另外,多注重增加公司的无形资产,如产品的测试和鉴定;企业标准的制订;专利、商标、著作权的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科技进步奖的评选、企业信用的评级;重点新产品的申请;重信誉、守合同的评比;出口创汇企业的评选;然后是ISO9000质量体系认定;高新技术项目(企业)或软件企业的认定等。

(四)在了解有关政策和企业的基本条件大致满足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程序来提交申请材料,开始进入审核程序。在这过程中,申请材料必须充分准备,把企业的内在价值尽真实地反映出来;同时,要主动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人员接触、沟通,使他们对你的企业基本情况,特别是管理团队有一个比较深的了解。就好比是做产品的市场推广,企业也必须做品牌推广,特别是在争取政府的资源这方面。必要的公共关系和信用关系必须建立起来,要使政府了解到企业在行业里技术水平是领先的、财务状况是良好的、企业运作是正常的、市场前景是广阔的、管理团队是过硬的。

八、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

政府扶持资金和政策扶持计划项目的申报都是需要企业上报各种各样的材料。政府资金扶持相关部门会聘请专家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主要是对申报编写材料的内容进行评审。因此材料内容的清晰、质量往往影响项目评审专家的评分,一般来说每个品种的扶持资金都有评审分数的要求,高于某一分数,项目才可能进入资金审批部门的审议。总体来说,扶持资金申报材料编写是很关键的,它的质量高低也是项目能否获得政策扶持资金的一个关键因素。

企业资金申报材料的核心是资金申请报告,在申报过程中起着很关键性的作用,资金申请报告是指项目投资者为获得政府专项资金支持而出具的一种报告。根据申报的基金或者国家政策扶持计划项目的要求,准备真实、准确、严谨、高质量的申报材料,使其能展示出公司的技术、实力等方面的优势,使项目评委们能在较短时间内抓住其关注点,并能充分的理解、正确把握企业的申报材料所提供的信息点,才是一份高质量的成功的资金申请报告。

企业在申请材料的准备过程中,经常存在不能很好的理解申报项目的特殊性,不能重点突出资金审批部门聘请的专家所关注的关键点等问题,影响评审专家的评估打分,最终致使为申请到政府的扶持资金。为了能更好地了解政策要求和准备申请材料,特别需要专业咨询机构进行编制资金申请报告,从编写技术水平来说,这些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写的材料是符合要求的、有针对性的且质量水平很高的材料。根据德诚公司资深咨询人员编写申报材料的经验以及与一些评审专家的沟通,建议申报材料的撰写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严格根据某个政策扶持资金的要求或者提供的提纲结构进行编写;(二)在编写过程中,针对某个扶持资金的关注点进行重点突出,条理清晰;

(三)技术介绍全面、重点突出;

(四)市场定位恰当、预测合理;

(五)项目实施规划清楚、合理,建设期明确;

(六)投资预算中的资金预算合理、详细;

(七)资金应用及来源明确、不能有缺口;

(八)项目实施的经济效果真实以及风险评估全面;

(九)编写材料语言顺畅、通俗易懂;

(十)附件要齐全,材料要统一;

(十)包装简约大方,不要过于花俏,也不要太随便。

附件:中央和地方政府资金扶持项目

第一部分 国家级项目

1、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 卫星应用高技术产业化专项

 信息安全专项

 彩电产业战略转型产业化专项

 绿色农用生物产品高技术产业化专项

 微生物制造高技术产业化专项

 数字电视研究开发及产业化专项

 粮食增产增收创新能力建设专项

 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

2、国家创业风险投资项目

3、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

4、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5、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

6、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备选项目

7、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

8、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9、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专项

10、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

11、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补助资金项目

12、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

13、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项目

14、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

15、国家级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和重点新产品计划备选项目

第二部分 地方政府市级项目

1、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

2、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3、高技术产业政府投资项目

4、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补助

5、促进地区工业发展的重点项目

6、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7、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8、旅游产业项目

9、农业技术推广项目

10、科技研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

11、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12、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

13、重点项目扶持资金

14、促进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

16、创新能力培育专项资金

17、产业技术联盟专项资金

18、企业研发中心补贴专项资金

19、促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

20、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

21、促进科技企业加速器发展专项资金

22、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项目

23、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

24、促进商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25、科普项目(社会征集类)

【国家政策动态】

关于报送西部地区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市、县申报材料的通知

(2011年11月8日)发改办西部[2011]2717号,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内蒙古、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广西、湖南、湖北、吉林、黑龙江、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务)厅(局)、林业厅(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开展西部地区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西部„2011‟1726号)要求,我们提出了《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市县选择评价指标体系》(附件一)、《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市县考核办法》(附件二)、《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实施规划参考大纲》(附件三),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开展试点工作有关事项发此通知。

● 关于印发《关中—天水经济区系统性融资规划》的通知

(2011年11月9日)陕发改财金„2011‟221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中—天水经济区系统性融资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贯彻落实《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2009年6月,《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批准实施,标志着关中-天水经济区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规划》的实施,对于打造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高地,实现国家战略发展的空间布局,以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促进经济与社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 关于申报2012年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的通知

(2011年11月14日)陕发改农经„2011‟2135号,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榆林市发展改革委、农业(畜牧)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农业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申报2012年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通知精神,现就2012年全省申报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有关事宜特发此通知。

项目申报条件:栏奶牛300头以上的现有奶牛养殖小区(场);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奶牛饲养实行人畜分离、相对集中、封闭管理;没有患口蹄疫及检出布氏杆菌病、结核病阳性的奶牛;项目要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各地不得再申报2008—2011年已安排中央投资的规模养殖小区(场)。安排过大中型沼气工程(已批复可研报告的项目),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者,不得申报规模养殖项目。

项目申报重点:优先支持大中城市郊区和省部级标准化示范场,省部级标准化示范场比例应占到申报项目的50%以上。为鼓励乳制品加工企业建设稳定可控的奶源基地,支持省级以上乳制品加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建、收购或参股建设的养殖小区(场)改造项目。

● 关于申报2012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的通知

(2011年11月14日)陕发改农经„2011‟2134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农业(畜牧)局(委):根据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小区)建设项目紧急通知精神,现就全省2012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特发此通知。

申报条件:实行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封闭管理;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经改造后粪污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实现饲养标准化,具体标准按照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见附件1)执行。优先支持生猪产业优势区域,优先支持获得省部级标准化示范场(小区)称号的规模养殖场(小区),省部级示范场比例必须占到申报数量的50%以上。2007—2011年已安排中央补助投资的规模养殖场(小区)不得申报。安排过大中型沼气工程(已批复可研报告的项目),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者,不得申报规模养殖项目。

● 关于2011年陕南“一县一产业”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1年11月15日)陕发改区域„2011‟2144号,汉中、安康、商洛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政府第六次陕南循环发展工作座谈会之后,陕南各市、县(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一县一产业”发展,着眼于形成独具特色的产业体系、促进地方财政和农民收入更快增加,使“十二五”陕南城乡居民收入赶上全省平均水平,组织专门力量研究“一县一产业”思路,编制“一县一产业”规划,谋划“一县一产业”项目,工作进展迅速有效,县(区)规划均已通过市级评审。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陕南循环发展若干意见》(陕政发„2011‟54号),现就今年陕南“一县一产业”项目申报工作特发此通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1年11月15日) 发改环资[2011]24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委)、墙体材料革新主管部门:为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深入开展“十二五”时期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有效保护耕地和环境、节约能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缓解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矛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我委组织编制了《“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研究提出了“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重点工作以及政策措施。

● 关于做好2012年中央投资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1年11月18日)陕中企规发„2011‟138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中小企业局:为加大技术改造的引导和支持力度,支持工业中小企业加快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提高工业中小企业发展水平,根据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关于做好2012年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中央投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11‟2663号),现就2012年中央投资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工作特发此通。

支持范围及重点:围绕《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发改产业„2009‟795号)确定的重点产业,重点支持工业各行业中小企业围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改善装备水平,增加品种提高质量,促进节能减排,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开展技术改造。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北沿海地区发展规划的通知

(2011年11月27日)发改地区[2011]259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河北沿海地区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33号),现将《河北沿海地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发此通知。

河北沿海地区区位优势独特、资源禀赋优良、工业基础雄厚、交通体系发达、文化底蕴深厚,在促进京津冀及全国区域协调发展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要认真领会国务院的批复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规划》实施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促进全国区域协调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努力把河北沿海地区建设成为环渤海地区新兴增长区域、京津城市功能拓展和产业转移的重要承接地、全国重要的新型工业化基地、我国开放合作的新高地、我国北方沿海生态良好的宜居区,在促进全国区域协调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东北地区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2011年11月27日)发改东北[2011]2590号,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大连市发展改革委:为深入贯彻落实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加快发展东北地区物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3号)要求和全国《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了《东北地区物流业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关于报送国家2012年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相关材料的通知

(2011年12月7日)陕发改环资„2011‟2327号,西安、宝鸡、汉中、商洛市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2年第一至五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的复函(发改办环资„2011‟29

31、29

32、29

33、29

34、2935号)原则同意我省十五个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请你们积极组织企业抓紧办理有关手续,逐项检查、核对项目建设条件,于12月15日前向我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的说明,证明或承诺项目已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并附项目初步(扩初)设计或批复文件,提供银行专户(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复印件)。

第17篇: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县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创新体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实施专利战略,支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范围: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个人。

第二章资金安排、使用原则和方式

第三条设立“***县科技创新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

第四条资金使用坚持“公开受理、严格把关,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采取奖补方式对达到政府扶持政策规定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加以扶持。

第三章扶持政策

第六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8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企业建设的国家级、省级质检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

— 1 —

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省科技厅、省人社厅批准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不重复享受。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研发。

第七条对来我县投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含公共服务场地),按每平方米100元给予投资方一次性补助。孵化期限为三年,三年内,对符合孵化条件的入驻企事业单位或团队的厂房(含公共服务场地)租赁费,给予50%补助。

第八条对下列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上的关键仪器、设备,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1)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3%以上,以技术为主的综合实力省内领先、行业领先的骨干企业;

(2)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县企业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

(3)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九条对企业租用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的仪器、设备,按年度租用费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按企业重点新产品销 — 2 —

售收入在当年国家重点新产品中的排序分档次奖励,排序1—10名的,每个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排序11—30名的,每个一次性奖励60万元;排序30名以后的,每个一次性奖励30万元。重点新产品销售收入数据以统计部门为准。

第十一条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按国家下拨经费的10%比例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研发。

第十二条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第十三条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列入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库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四条列入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备选库的科技团队和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中国科协“海智计划”、省“百人计划”的高层次人才来我县创办企业的,签订创业合作协议后,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对围绕我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组建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一次性奖励30万元;在国家、省考核中获得优秀的,再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研发。

第十六条对科技成果当年获国家科学技术(自然科学奖、— 3 —

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

对科技成果当年获得省科学技术(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对科技成果当年获得市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同时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十七条对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县建设实体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园(基地)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对单位或个人申报的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的,每件资助3000元;对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的单位或个人,每件资助 5000元;对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对当年获得授权发明专利5件以上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0件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50件以上的事业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授权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奖励1000元、500元。 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

第十九条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5000元的年费、转化、交易等一次性费用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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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6万元、3万元;对通过国家、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二十一条每年安排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经费120万元,用于扶持在本县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每年扶持15-20个工业、农业、社会发展类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经专家评审验收合格后,给予经费补助。

第四章申报和审批

第二十二条扶持资金使用坚持统一申报、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审批、统一奖补。

第二十三条县科技局统一受理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申报。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当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属地乡镇(园区)申报,并提供与资金用途相符的印证材料;属地乡镇(园区)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向县科技局提交,并报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每年4月,县科技局牵头组织县发改、经信、农业、招商、财政、人社、市场监管、统计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制定上年度奖补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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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审批。

第二十五条县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局依据财政体制按批准意见拨付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县监察机关、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县政府已发布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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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北京旅游商品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旅游商品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京旅发 [2012]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北京旅游商品又好又快发展,引导、扶持社会资本投入北京旅游商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推进旅游商品产业化、专业化、国际化方向发展,提升“北京礼物”的品牌效应,根据《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商品主要指针对旅游者设计、开发的,可在旅游过程中购买,具有纪念性、实用性、艺术性、便携性、收藏性、馈赠性的物质形态的商品。

“北京礼物”是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的原则,以促进北京旅游消费为宗旨,以首都深厚的历史文化内涵为依托,按照“品牌化提升、特许式经营”的市场化运作模式打造的北京旅游商品专属品牌,是能体现北京地域特点、民族文化内涵、首都风貌特征、城市知名品牌的旅游商品中的精品。

第三条 奖励年度以自然年度划分,实行事后奖励。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支持旅游商品研发设计生产

鼓励旅游商品研发设计生产企业,根据北京特色与元素,深入挖掘北京丰富的文化资源、自然资源和传统工艺,重点开发“北京礼物”四大特色旅游商品系列。包括:

1、北京特色的书画制品;

2、结合民族文化与首都景区景点等地域特点的旅游纪念品;

3、北京特色的工艺美术品;

4、北京特色的、适合旅游者购买的都市工业品。

对于旅游商品研发、设计、生产企业推出适合市场需要的旅游商品,通过公开征集、专家评审,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总额30%的政府奖励资金,每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符合“北京礼物”标准的商品,授予“北京礼物”品牌称号。对在“北京礼物”研发和生产中取得好评的商品,同时加强传媒推荐。

第五条 推动“北京礼物”旅游商品营销体系建设

鼓励商业企业在北京主要旅游景区、高星级饭店、特色商业街、各大商场、中心城区主要干道、北京旅游咨询中心、交通枢纽等设立“北京礼物”旅游商品店;支持在全国主要城市设立“北京礼物”旅游商品店;推动“北京礼物”物流体系的专业化建设。

1、由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北京礼物”旅游商品特许运营商,委托其进行推广运营工作。

2、对按标准申报设立“北京礼物”旅游商品店的企业,经专家评审,将授予其“北京礼物”旅游商品店称号和统一标牌。

3、根据“北京礼物”旅游商品店经营面积的大小,通过专家评审,对于符合“北京礼物”旅游商品店标准的,给予每个“北京礼物”旅游商品店10万元—30万元不等的政府奖励资金。其中商品店经营面积在60平方米-100平方米的奖励10万元;商品店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200平方米的,奖励20万元;商品店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3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各类相应产品向旅游商品转化

1、每年在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奖的商品将被直接认证为“北京礼物”,可免费参加当年的“北京礼物”旅游商品展,并获重点宣传。

2、鼓励现有相应的居民生活用品(包括科技产品、工业品、农产品)、食品、艺术品、文物复制品、医疗保健品等都市工业产品向适宜旅游购物的方向转化;其转化成功并获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的,组织专家评审后,授予 “北京礼物”品牌称号,并根据该产品的具体销售额(不得低于100万),给予销售总额的20%的政府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开发生产“北京礼物”旅游商品加大信贷投入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贴息扶持,贴息时间为1年,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扶持旅游商品孵化基地发展

1、积极引导北京旅游商品孵化机构向专业化、市场化发展,对聚集一定数量的旅游商品在孵企业、具备较强专业服务能力并取得较好孵化效果的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评定“北京礼物”旅游商品孵化基地。

2、对认定的北京市“北京礼物”旅游商品孵化基地,根据基地规模、在孵企业数量等指标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资金,用于在孵企业房租补贴。

第八条 构建旅游商品宣传平台

政府出资运用公共宣传媒体资源有计划的对优秀“北京礼物”旅游商品的信息进行推广宣传,全方位、多角度、长时间的推广“北京礼物”等相关旅游商品。

第三章 奖励资金管理程序

第九条 项目的征集和申报

(一)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每年分上、下半年定期向社会分批公布征集公告。

(二)申请旅游商品研发、生产、经营奖励资金的企业,应按照《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填写《北京市旅游商品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并提交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绩效目标、项目风险控制等材料。

第十条 项目的评审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扶持的意见。

第十一条 资金的审核及拨付

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程序及《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旅游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资金申报,市财政根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进行资金审核批复。资金批复后,由市旅游委拨付奖励资金,并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每年组织对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取消申报资格;已拨付的资金由市旅游委予以收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有知识产权争议的企业或单位。

(二)在年度内若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诉并经查实负有责任的企业或单位。

(三)凡弄虚作假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除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外,同时取消该企业今后申请资金的资格。

(四)违反特许运营协议的企业或单位。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市旅游委负责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由市旅游委根据要求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奖励办法(试行)由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9篇:创业扶持资金申请说明

创业扶持资金申请说明

一、扶持范围:下列人员和单位可以给予创业资金扶持

(一)2012年6月后,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城镇未安置就业的复员军人、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务工返乡农民工、被征地农民、残疾人等创办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经济实体;

(二)2012年6月后创办的微利型、劳动密集型、科技型小企业;

(三)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创办者;

(四)入驻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初次创业者;

(五)创业项目开发者。

二、申报材料:申请创业扶持资金补贴的企业或者个体经济实体,应当填写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审批表,向创业指导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二)创业者身份证件(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本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花名册;

(四)新创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

(五)社保、医保机构出具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凭证;

(六)劳动合同和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七)失业人员、城镇复员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被征地农民创办的个体经济实体,提供本人的失业证、复员证、毕业证、残疾证、征地证明;

(八)创业园区或者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审批资料;

(九)创业指导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请申报单位或个人认真填写表格,做到填报项目准确、完整,同时附上真实、完整的各类证件资料复印件。若填报内容不准确,上报资料不真实,将不予扶持。

联 系 人:左 鸣

联系电话:15193682158

第20篇:农业扶持政策资金申请报告

2014年农业项目补贴概览

近年来,国家对粮棉补贴力度加大,对种植类项目扶持力度也不断加大,特别是对于大田示范项目,目前政府的扶持资金众多,这对鼓励农民积极从事农业生产,保证粮食持续稳定增产意义重大。2014年,我国农业补贴力度更大,目前各个部委也已发布相关的农业种植类政策。

我们列举出这些种植类的补贴项目政策,以方便大家申请。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种植类扶持项目只是中央财政扶持种植类的一部分,国家对种植类的项目扶持只增不减,只多不少,申报时间每年也略有差异。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土地治理项目

项目发布单位:供销合作总社、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支持范围:种植、养殖基地和设施农业项目;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花卉、蚕桑、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资金补助数额:80-160万元往年申报时间:3月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项目发布单位:各省科技厅、科委

支持范围:现代种业、食品加工、饲料、生物农药、农业机械装备、生物质利用与生物能源、林产加工、乡村环保、乡村物流等涉农产业的重大技术成果转化。

资金补助数额:100-300万元往年申报时间:4月

农产品促销项目资金

项目发布单位:农业部

支持范围:主要用于组织农产品海外市场促销、开展国内市场产销对接、网络促销、市场开拓等方面。

资金补助数额:10-80万元往年申报时间:6月

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旱涝保收标准农田示范项目

项目发布单位:农业部

支持范围:选择国家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确定的800个产粮大县(场)以外的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旱涝保收标准农田示范项目。

资金补助数额:600元/亩,单项不超过1万亩

往年申报时间:5月

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

项目发布单位:农业部

支持范围:重点扶持蔬菜(包括食用菌和西甜瓜等种类),适当兼顾果、茶,每个设施基地200亩以上(设施内面积,下同),每个露地基地1000亩以上。

资金补助数额:5000元/亩,不超过300万元

往年申报时间:7-8月

种子工程植保工程储备项目

项目发布单位:农业部

支持范围:从事蔬菜集约化育苗3年以上、已有年培育蔬菜优质适龄壮苗500万株以上能力,近3年内未出现假劣种苗问题。

资金补助数额:中央资金500万元内往年申报时间:5-6月

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

项目发布单位:财政部

支持范围:农业基础设施、良种繁育、农业污染物防治、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等。

资金补助数额:500-800万元往年申报时间:10月

一般产业化项目扶持

项目发布单位:财政部

支持范围:农产品、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

资金补助数额:50-150万元往年申报时间:10月

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

项目发布单位:农业部、财政部

支持范围:重点扶持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马铃薯贮藏窖、果蔬通风库、冷藏库和烘干房等产地初加工设施。

资金补助数额:先建后补,视具体情况往年申报时间:9月

新网工程

项目发布单位:供销合作总社

支持范围:农副产品及农资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点、批发交易市场改造;农副产品冷链物流系统改造;农副产品及农资市场信息收集与发布、农化服务体系、质量安全服务体系等公益性服务项目。

资金补助数额:200-400万元往年申报时间:4月

扶贫项目

项目发布单位:国务院扶贫办

支持范围:带动农民增收性强的农产品加工产业。

资金补助数额:500万元往年申报时间:不定

现代农业园区试点申报立项

项目发布单位: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支持范围:优质高产粮食生产基地、名特优新经济作物(或林果业)规模种植基地、粮食等农产品精深加工和冷链物流、生态观光休闲农业等各类功能区。

资金补助数额:1000-2000万元往年申报时间:5月

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项目发布单位: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支持范围:粮食主产区,灌区位于或跨越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灌溉面积为5-30万亩。

资金补助数额:单个项目的总费用不超过2000万元

往年申报时间:8月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项目发布单位: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支持范围:种植、养殖基地和设施农业项目;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花卉、蚕桑、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资金补助数额:300万元往年申报时间:6月底

农业综合开发专项-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项目

项目发布单位: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支持范围:品种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特色优势和出口优势。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群众增收作用显著。

资金补助数额:150万元往年申报时间:6-8月

冷链物流和现代物流项目

项目发布单位:各省发改委、商务厅支持范围:仓储设施、运输工具。资金补助数额:100万元往年申报时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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