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失业申请范文

2022-09-29 来源:申请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流程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流程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的条件及需提供的材料: 本区户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的,由劳动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出具的目前尚末就业的证明、本人免冠照片两张及以下规定的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并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审批表》进行登记和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须提供毕业证(肄业证);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须提供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停业或注销营业执照的证明;

4、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失地证明等有关资料;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末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需提供复员转业军人证书;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需提供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等相关证明;

7、其它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程序:

1、村委会具体承办本辖区内的就业失业登记的入户调查、接受申报、资格审查、登记、基础信息录入、变更、汇总上报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等工作。

2、村委会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初审,经所在大队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后,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栏目中登记相关内容,送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复核。

3、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本辖区内的就业失业登记的复审、汇总上报等工作。街道劳动服务管理站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后汇总上报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4、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5个工作日完成复审认定,对审核合格的加盖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章和“就业和失业就业失业登记证专用章”钢印,同时录入全省信息平台管理系统并报市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三、就业登记办理时所需提供的材料:

就业登记规定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实现就业的应及时向《就业失业登记证》核发机构报告,并办理就业登记,《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的失业登记失效:

1、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应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须向单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交以下资料:(1)劳动合同(原件);(2)被录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被录用人员的《就业失

业登记证》;(4)属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出示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5)其他规定的资料。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在就业后30日内,持以下资料到其原失业登记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就业登记手续:(1)属自雇型就业,包括自己开办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有效身份证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办理;

(2)属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就业登记办理程序:

1、村委受理失业人员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栏目中登记相关内容,送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复核。

2、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复核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汇总上报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5个工作日完成复审认定,同时录入全省信息平台管理机构并报市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郑州航空港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推荐第2篇: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申请1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申请

XX县就业服务中心:

我镇 李萍 为 XXX有限公司单位的就业失业人员,因解除劳动合同领取失业保险金,特由本人提取登记资料到就业服务中心办理。

镇劳保所2014年 4月日15

推荐第3篇:就业失业登记证

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提供资料及

办理流程

一、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提供资料

〈一〉失业登记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社区出具的至今未就业的证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省户籍人员还须提供居(暂)住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同底照片2张〈1寸和2寸各一张〉

除须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4、从学校毕业或肄业的相应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从用人单位失业的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6、个体业主停止经营的提供相关证明;

7、按有关规定失地、失林、失海劳动者提供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

8、退役且未纳入统一安置的提供相关证明;

9、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的提供相关证明;

10、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除须提供该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外还须提供以上

1、

2、

3、项资料;

11、其他。

〈二〉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在其就业之日起30日内到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写《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表》凭以下材料,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申领《登记证》: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

2、劳动者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初次申领《登记证》须交近期同底彩色照片两张〈2寸和1寸各一张〉

4、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省户籍人员,须提供其所在城镇常住地的居〈暂〉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还须提供该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流程

〈一〉申领人提供以上所需资料到当地乡〈镇〉劳动保障所接受初审并进行登记、

填写登记表(乡镇劳动保障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乡〈镇〉劳动保障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领人资料报送县就业中心进行

复审,复审合格后领取《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乡〈镇〉所自收到申领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就业失业登

记证》。

备注:原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不再使用。

推荐第4篇:就业失业登记证

申报材料:

1、求职者的户口本;

2、求职者的身份证;

3、求职者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4、求职者的毕业证及相关证件。

办理程序:

1、需要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力,应持证件到办证所在地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

(1)填写《求职登记表》,要如实填写本人的年龄、学历、职称、职业资格、专业特长、健康状况等基本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件和证明;

(2)工作人员详细核定求职登记情况和验查各种证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3)初高中毕业生,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参加所在地就业前培训,培训合格后由市就业培训中心注册盖章;

(4)市内各区所办的《就业失业登记证》,需到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审核盖章并加盖照片骑缝钢印。

(5)各县(市)所办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县(市)劳动就业服务局职业介绍机构直接办理。

2、本市内各辖区的求职者应在本人户口所在区的劳动就业服务局职业介绍机构办理;

3、本市各县(市)的劳动者在本县(市)求职就业的,在本县(市)劳动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

4、本市用人单位集体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在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

5、本市各县(区)和外地劳动者,在本市范围内求职就业的,在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办公地址:中国石家庄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槐安西路48号。 联系电话:89631829

1、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有劳动能力,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初次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向户籍所在地县级劳动就业服务局申领。

具有石家庄市常住户口的2011年及以后年度择业期内无就业经历的普通类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使用和管理,按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1]48号)规定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程序办理。

2、劳动者在申领时,应如实提供本人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户口簿(居住证明)。

(3)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2张。

(4)本人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

(5)《〈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登记表》1份。

(6)具有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的,提供国家认可的相关证书。

(7)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8)进行就业登记的,提供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本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街道社区证明等资料。

进行失业登记的,提供本人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注销营业证明、或无工作证明等。

3、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审查核实提交的个人资料,确定就业、失业状态。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可委托街道(乡镇)或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或工作站对申领人员状况进行初审。

4、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将个人资料录入河北省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制证,加盖发证部门印章和钢印后发放。

5、符合发放范围且资料齐全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

6、《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由本人在市级以上报纸声明。凭登报声明和有效身份证明(处于实现就业状态的还需提供就业单位证明)申请补发。

7、登记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材料到户籍地劳动就业服务局办理年度审验手续。年度审验时间为发证时间的对应月份。劳动就业服务局也可委托街道(乡镇)或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或工作站进行。未经年度审验的,注销失业登记。

推荐第5篇:就业失业登记表

《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

说明:登记失业类型:

1、从学校毕业或肄业;

2、从用人单位失业;

3、个体业主停止经营;

4、失地、失林劳动者;

5、退役且未纳入统一安置;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

7、其他人员:①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②其他失业人员

推荐第6篇: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登记表

注:

1、申请办证人员需提供本人二代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失业人员

证明,属就业困难人员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此表一式两份,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一份、区就业局一份。

(背面)

推荐第7篇: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将取代以往的《再就业优惠证》。从2012年1月1日起,《再就业优惠证》停止使用。

《就业失业登记证》适应于男58周岁以下,女48周岁以下,超龄不予办理。办理时需要提供2张二寸相片,1张身份证复印件,填写一份内蒙古人力资源登记表,下岗职工还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劳动者或劳动者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登记失业人员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凭所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审核手续。

据悉,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可申请税收减免优惠: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的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以申请享受税收扶持政策,持减免税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另外,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保,可申请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就业局:任凯

推荐第8篇:失业保险申请

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书

尊敬的民政局相关同志:

我是***,身份证号:…………………………,参加工作有7年8个月,现本人因公司要求经常出差和学习,个人时间不允许,被青岛啤酒榆林有限责任公司辞退,现已失业,如果有哪家公司愿意接纳我再就业,我会去参加工作的。

因为在青岛啤酒榆林有限责任公司参加了一份失业保险,所以我现在考虑向贵局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希望民政局相关同志核实我的情况,根据我的实际困难,给予失业保险金的支持。

推荐第9篇:失业证申请

我叫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xxxxxx,本人由于xxxxxxxx,无职无业,特此申请失业证,望领导批准。

申 请 人 :xxx

xxxx年xx月xx日

推荐第10篇:关于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报告

申请报告

关于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报告

我叫 ,性别男,年龄 岁,身份证号码为: 1,现居住在大明小区,户口所在地为:XXXXXXXX,户口性质为非农户口。

因支持政府征收拆迁,于2006年4月在大明大道绿化广场建设中我本人房屋已被征收拆迁。本人现在家未就业,并未注册工商营业执照。根据上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政策,我本人符合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条件,现特此申请。请予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14年 月 日

第11篇: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登记表(空白表)(.5.20)

《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登记表

注:

1、请将选项前的○用笔打“√”

2、户籍性质以户口本为准,取消农村、城镇户口划分的,统一选择“居民户”项。

3、请选择“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栏目填写。初次进城求职且尚未就业的农村劳

动者、在校高校生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只填写基本信息,不填写“就业登记”和“失 业登记”栏目

第12篇:就业失业登记证介绍信

兹有xxx同志,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到我公司就业,烦你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请接洽为荷!

xxxxxxxx有限公司xxx年xx月xx日

第13篇:《就业失业登记证》换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

换证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提供:

一、工商优惠证明(县工商局开证明)

二、地税优惠证明(县地税局开证明)

三、《再就业优惠证》原件。

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

持有《江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提供:

一、《江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二、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

第14篇:就业失业登记暂行办法

吉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和失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原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劳动者自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以及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就业和失业登记具体工作。

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和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可以按照职责具体经办就业和失业登记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负责残疾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第五条

实行全国统一的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制度。《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的载体,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的合法凭证,全国通用。 第二章

失业登记

第六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申请失业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失业后可以到常住地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申请失业登记。

第七条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七)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第八条 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应由本人填写《吉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样式见附表1),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材料: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提供户口簿、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

(二)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提供工商行政部门停业证明;()::

(四)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或证件;

(五)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教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

(六)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征地证明。第九条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应由本人填写《吉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暂住证,以及第八条第

二、第三项规定的相关材料。第十条

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在受理失业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材料审核完毕,合格的上报所在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在8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结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相关手续,将证件发到申请人手中。

第十一条 符合省政府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进行失业登记时可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或失业登记所在地)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经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核实,由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确定为就业援助对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定的就业援助对象,由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就业援助卡”页中注明认定日期、认定的援助对象类别和应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就业援助对象可凭“就业援助卡”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享受相关政策的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登记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a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省外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供相关服务的;

(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地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暂住登记有效期满,超过60天未续期的。

第十三条 本省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在省内迁移户籍的,凭迁入地户口簿和原户籍所在地的《吉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到户籍迁入地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为其建立登记失业人员档案,没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按规定程序为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已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备案但无须更换。 第十四条

农村进城务工和非本地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常住地变更的,凭原常住地的暂住证和《吉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到迁入地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辖区内失业人员登记工作,完善台帐管理,定期进行跟踪服务,掌握登记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就业愿望、就业状况等情况,准确、及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十六条

城镇常住残疾人的失业登记工作,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残疾人失业登记情况每季度应报送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办法由省残联参照本办法结合残疾人特点另行制定。 第三章 就业登记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包括用人单位录用备案和劳动者申报就业登记。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录用备案。录用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基本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订立劳动合同等情况。 第十九条

单位录用人员时,由被录用人员填写《录用(招聘)职工表》(样式见附表2),持《录用(招聘)职工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就业登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在其《录用(招聘)职工表》和《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就业登记日期并加盖经办人名章,将相关情况录入其本人《失业登记表》中。《录用(聘用)职工表》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由被录用人员交回用人单位,作为录用备案依据。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录用备案。填写《录用职工名册》(样式见附表3)和《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备案单》(样式见附表4)。《录用(招聘)职工表》作为计算工龄的原始依据存入被录用人员个人档案;《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录用单位代为保管,解除劳动关系时返还给本人;《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备案单》由备案部门存档;《录用职工名册》一式二份,备案机关、用人单位各一份,办理录用备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被录用人员名单;

(二)劳动合同书;

(三)《录用(招聘)职工表》;

(四)《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工种,需提供《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人员,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申报就业,申报就业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就业类型、时间和享受扶持政策等。其中,没有失业登记的,应先进行失业登记,发给《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记录本次就业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外省来我省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再次就业的,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其中,录用备案的《录用(招聘)职工表》加盖公章或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申报就业,均应在其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

第四章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包括:

(一)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二)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三)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外国人来华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申报,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发放,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盖章生效。其中,属于就业援助对象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办理。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登记失业时由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非本地户籍人员由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具登记失业证明,由原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

属于国家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申报,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样式见附表5),申请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街道(乡、镇)核实情况后,将其基本信息打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连同《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一并报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就业援助卡”页中注明认定日期、认定的援助对象类别和应享受扶持政策类别。国家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包括: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

(三)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五)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六)残疾人;

(七)零就业家庭成员;

(八)其他。

上述人员中,已进行失业登记的,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办理。按省政府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就业援助对象,上述八类人员中没有包括的,可按“其他”项目填写。 第二十六条

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人员中,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向创业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余程序手续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办理。 第二十七条

残疾人《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领取,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并到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就业援助对象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盖章生效。

第二十八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执行全国统一样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作、发放。

第二十九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按行政区划代码全国统一编号。编号由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机构按规定编制。编号由16位数字组成,1-6位为证件发放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行政区划代码;第

7、8位为发放机构代码,其中01为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代码、02以后为发证的街道(乡、镇)代码,由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编排;第

9、10位为发放年份代码;第11-16位为发证机构所在地区该年份发放证书的顺序编码。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证书编号实行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机构、申请的程序、手续向社会公布。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并将证件发到申请人手中。

第三十一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首次向劳动者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证件发放信息、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就业失业状况信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根据情况向发放对象告知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的内容和申请程序。

劳动者在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时,应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本人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受服务、办理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手续和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时,应出示《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五章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三十五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相关记录页面记载内容已满的,由原发证机构予以换发。 《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由劳动者本人向原发证机构报损,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经原发放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

第三十六条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学历情况、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情况)、就业与失业状态等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相应的信息变更。

第三十七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换发和补发均实行免费。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失效并由原发证机关公证后予以注销: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死亡的;

(六)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定期审验制度。审验范围为享受扶持政策人员和就业援助对象。每年6-7月,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中正在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由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验,审验合格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他记载事项”中加盖审验专用章;审验不合格的,注明原因,不再享受相关政策扶持,其中,属于就业援助对象的,应在“就业援助卡”页中标注“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并注明退出原因及时间。 第四十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基础台帐或计算机数据库,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信息和劳动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信息、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等信息,以及核发、注销《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关情况,录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由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上报,县(市、区)和市(州)逐级汇总报省,省汇总后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六章

第四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失业登记、就业登录试行办法的通知》(吉劳社就字〔2004〕213号)和《吉林省失业登记、就业登录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吉劳社就字〔2006〕165号)同时废止。

第15篇:证明.doc(就业失业)

证明

XXX,男(女),现年XXX岁,XXXX年X月X日出生,家住XXXXXXXX,XXXX年X月X日在XXXXXXXXXX办理了《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证号为: 611XXXXXXXXXXXXXX。 特此证明

领导签字:

山阳县劳动力资源开发局

2012年5月26日经办人签字:

第16篇:办理就业失业证

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公司存根) XXXX,性别: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自XXXX年XX月入厂,XXXX年XX月XX日因不再适用本岗位,公司予以辞退,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特此证明。

威海市银河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本人已收到威海市银河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于 开具的离职证明。

签收人: 签收日期:

--------------------------骑缝章---------------------------

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个人留存)

XXXX,性别: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自XXXX年XX月入厂,XXXX年XX月XX日因不再适用本岗位,公司予以辞退,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特此证明。

威海市银河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

个 人 声 明

本人因个人原因于合同期内自愿申请辞职。为了办理失业证,特向公司申请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该证明仅限于本次办理失业证使用,今后不会以该证明追究公司的任何责任。特此声明。

当事人签字XXX 年

第17篇:就业失业证暂行办法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实行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管理。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第二章 证件印制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全国统一样式的制定。 《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封面、封

二、16个内页、封三(留白)、封底组成。其中,封面、封

二、内页第1-9页、内页第16页为全国统一内容页;内页第10-13页为“自选页”;内页第14-15页为“自定义页”。

第五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全国统一样式印制本地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选用《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自选页”,并可在“自定义页”部分增加记载内容。在“自定义页”增加记载内容的具体项目、填写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内页第10-15页进行调整的,应将所调整的具体项目记载页按照“自选页”在前、“自定义页”在后的顺序从第10页起排,其余页作为“其他记载事项”页接排,并将本地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设计方案和样本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六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编号制度。《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证书编号实行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第三章 证件发放 第七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包括:

(一)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二)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三)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劳动者。

外国人来华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和相关统计。具体发放机构由地方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

第十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根据情况向发放对象告知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项目的内容和申请程序。

劳动者在办理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时,应如实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本人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具体发放程序和相关证明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第四章 证件使用 第十二条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接受服务、办理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手续和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时,应出示《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十三条 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登记失业人员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就业援助对象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就业援助卡”中标注的内容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凭所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首次向劳动者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证件发放信息、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就业失业状况信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等内容。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等各类手续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本次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应当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就业援助卡”部分注明认定日期、认定的援助对象类别。对认定为已不属于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应在“就业援助卡”中注明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日期和原因。

就业援助对象具体认定程序和相关证明材料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个人基本情况(包括户籍和常住地址情况、学历情况、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情况)、就业与失业状态等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相应的信息变更。

第十七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信息和劳动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信息、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等信息,以及核发、注销《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关情况,录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十八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十九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劳动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失业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第二十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相关记录页面记载内容已满的,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予以换发。

《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由劳动者本人向原发证机构报损,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经原发放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

第二十一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换发和补发均不得向劳动者收费。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失效并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注销: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死亡的;

(六)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发布的有关就业失业登记证明的相关规定内容,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就业失业登记证》栏目解释及填写说明

一、证件信息

(一)证件编号

〖栏目解释〗指该证件的编号,共16位。其中,第1-6位为证件发放机构所在地的区(县)行政区划代码,根据相关国家标准确定;第

7、8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义编码;第

9、10位为发放年份代码;第11-16位为发证机构所在地区该年份发放证书的顺序编码。 〖填写要求〗

1.证件编号使用阿拉伯数字。

2.行政区划代码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国家标准执行。

3.未进行自定义编码的,该2位数字统一编为“00”。 4.发放年份代码使用该发放年份后两位数字作为编码。 5.证件编号实行一人一号,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例〗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130103,未自定义编码,该区2011年发放的第15本证书编号应为:“1301030011000015”。

(二)发证机构

〖栏目解释〗指具体发放该证件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名称。 〖填写要求〗

1.机构名称使用该机构全称并包括该机构所属行政区划名称。

2.机构名称中包含数字的,数字大小写方式以当地习惯为准。

3.机构名称加盖骑字公章后方为有效。 〖例〗“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就业管理局”。

(三)发证日期

〖栏目解释〗指该证件发放的具体日期。

〖填写要求〗年、月、日信息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例〗“2011”年“05”月“22”日。

二、个人基本情况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 〖填写要求〗与持证人有效居民身份证记录一致。

(二)照片

〖栏目解释〗 指持证人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 〖填写要求〗

1.照片可采用粘贴方式或直接打印方式。

2.粘贴照片的应当加盖发证机构钢印;直接打印照片的,可免加盖钢印。

三、户籍性质、户籍地址及变更情况

记录持证人办理此证相关业务时的户籍性质、户籍地址及变更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一)日期

〖栏目解释〗 指持证人户籍的首次登记日期及发生变更的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

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例〗“20110522”。

(二)户籍性质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的户籍性质,包括:(1)农业;(2)非农业;(3)居民户。

〖填写要求〗以户口簿记录为准,在“农业、非农业、居民户”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已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划分的,统一填写“居民户”。 〖例〗“居民户”。

(三)详细地址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的户籍地址。 〖填写要求〗与户口簿记录一致。

四、常住地址及变更情况 记录持证人居住半年以上的常住地址及变更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常住地址与户籍地址一致的,直接填写户籍地址,不得空缺。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在常住地居住的起始日期,包括年、月、日,以相关机构书面证明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详细地址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现居住半年以上的具体地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县)、街道(乡镇)及门牌号等。 〖填写要求〗地址名称中包含数字的,数字大小写方式以当地习惯为准。

五、学历及变更情况

记录持证人具有的学历情况及学历变化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无法提供学历证明的,此项可不填写。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学历证书的发放日期,包括年、月,以学历证书记录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的顺序,按照“yyyymm”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

(二)毕业于何校何专业

〖栏目解释〗指学历证书上记载的毕业学校和专业,以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记录为准。

〖填写要求〗直接填写学历证书上的毕业学校名称和专业名称。

〖例〗“北京大学法律专业”。

(三)学历

〖栏目解释〗具体包括:(1)初中及以下;(2)高中;(3)中专职校;(4)大专;(5)本科;(6)研究生及以上。 〖填写要求〗以学历证书记录为准,在“初中及以下、高中、中专职校、大专、本科、研究生及以上”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 〖例〗“大专”。

(四)备注

〖栏目解释〗指经办机构需要对持证人的学历及变更情况进行记载的其他事项。

六、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及变更情况

记录持证人具有的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以及变化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无法提供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书面证明材料的,此项可不填写。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职业资格证书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的日期,包括年、月、日,以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与等级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具有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的等级,以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内容为准。

〖填写要求〗以“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在前,“等级”在后的顺序填写,两者之间加全角符号。 〖例〗“维修电工,中级”。

(三)备注

〖栏目解释〗指经办机构需要对持证人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及变更情况进行记载的其他事项。

七、就业登记情况 记录持证人办理就业登记的情况,包括实现就业情况和终止就业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或用人单位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登记类型

〖栏目解释〗指本次就业登记的登记类型,包括:(1)实现就业;(2)终止就业。

〖填写要求〗在“实现就业、终止就业”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 〖例〗“实现就业”。

(三)实现/终止就业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实现就业和终止就业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其中,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以建立、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为准;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以相关证明材料的日期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四)就业单位名称或自主就业类型 〖栏目解释〗

1.就业单位名称:指招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名称。 2.自主就业类型:指持证人自主就业的形式,包括:(1)个体经营;(2)灵活就业;(3)其他。 〖填写要求〗

1.就业单位名称使用该单位全称。名称中包含数字的,数字大小写方式以当地习惯为准。

2.持证人自主就业的,在“个体经营、灵活就业、其他”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

3.就业登记类型为“终止就业”的,此栏填写持证人在终止就业前的所在单位名称或自主就业类型。 〖例〗“个体经营”。

(五)经办机构和经办人

〖栏目解释〗指经办就业登记的机构名称和经办人员姓名。 〖填写要求〗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

八、失业登记情况

记录持证人办理失业登记的情况,包括进行失业登记情况和注销失业登记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或注销失业登记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登记类型

〖栏目解释〗指本次失业登记的登记类型,包括:(1)登记失业;(2)退出登记。

〖填写要求〗在“登记失业、退出登记”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 〖例〗“登记失业”。

(三)失业/退出失业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进入失业状态或终止失业状态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以相关书面材料为准,不能证明实际发生日期的以登记日期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四)失业登记/注销失业登记原因

〖栏目解释〗指《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符合失业登记和注销失业登记条件的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和注销失业登记的具体原因。下述填写要求中的两类填写类型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所确定的两类具体项目执行。 (第六十五条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七)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第六十六条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填写要求〗

1.进行失业登记的,在下列7个类型中选择一项填写(不含序号):

(1)从学校毕业或肄业 (2)从用人单位失业 (3)个体业主停止经营

(4)按有关规定失地、失林、失海劳动者 (5)退役且未纳入统一安置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 (7)其他

〖例〗“从学校毕业或肄业”。

2.进行注销失业登记的,在下列11个原因中选择一项填写(不含序号): (1)被用人单位录用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服务 (9)未按规定与公共服务机构联系 (10)其他

〖例〗“被用人单位录用”。

(三)经办机构和经办人

〖栏目解释〗指经办失业登记的机构名称和经办人员姓名。 〖填写要求〗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

九、就业援助卡

就业援助卡包括一页纸的正反两面,是就业援助对象的专用卡。该卡正面用来登记持证人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情况以及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反面印刷就业援助政策措施。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被认定为是或不是就业援助对象的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情况

〖栏目解释〗指依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将持证人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类别和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情况。

〖填写要求〗

1.认定为是就业援助对象的,在下列8个类型中选择一项或几项填写,具体填写项目选择该类别后括号内的内容(选择多项的,各项中间加全角逗号;每个类别后括号内的内容为该类别的规范化简写):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企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国企关闭破产安置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 (5)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6)残疾人(残疾人)

(7)零就业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成员) (8)其他(其他)

〖例〗“国企下岗失业人员”。

2.认定为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在下列10个原因中选择一项填写,具体填写项目选择该类别后括号内的内容(每个类别后括号内的内容为该类别的规范化简写):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单位就业)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就业)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灵活就业)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丧失劳动能力)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退出市场)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判刑劳教)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不接受服务)

(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未主动联系)

(10)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他)

〖例〗“灵活就业”。

(三)认定机构和经办人

〖栏目解释〗指认定持证人为就业援助对象的经办机构名称和经办人员姓名。

〖填写要求〗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

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

记录持证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核准持证人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522”。

(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及期限 〖栏目解释〗

1.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指为其办理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具体类型。包括:(1)公益性岗位补贴;(2)社会保险补贴;(3)职业介绍补贴;(4)职业培训补贴;(5)职业技能鉴定补贴;(6)税收优惠政策;(7)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8)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9)其他就业扶持政策。

2.期限:指持证人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起止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 1.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在“岗位补贴、社保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税收优惠政策、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其他就业扶持政策”中选择一项或几项填写。选择多项的,各项中间加全角逗号。

2.相关政策有享受期限的,紧接所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内容,按照“(yyyymmdd- yyyymmdd)”的格式注明享受政策的起止日期,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与起止日期之间无字符。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税收优惠政策(20110522-20140521)”。

(三)经办机构和经办人

〖栏目解释〗指为持证人办理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经办机构名称和经办人员姓名。

〖填写要求〗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

十一、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情况(自选页) 记录持证人接受就业服务的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在经办机构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内容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接受就业服务的具体项目,包括:(1)职业介绍;(2)职业指导;(3)创业服务;(4)职业培训;(5)其他服务。 〖填写要求〗

1.在“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职业培训、其他服务”中选择一项或几项填写。 2.选择多项的,各项中间加全角逗号。 〖例〗“职业介绍,职业指导”。

(三)经办机构和经办人

〖栏目解释〗指登记持证人接受就业服务情况的经办机构名称和经办人员姓名。

〖填写要求〗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

十二、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享受情况(自选页) 记录持证人的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享受情况。享受情况按照从上至下、从左至右的顺序,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共3页,每页可记录一次待遇核定和12个月的待遇享受情况。各地可自行设计本地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享受情况各栏目内容。对于不在本证件中记录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享受情况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这3页用于“其他记载事项”页。

(一)缴费年限、核定期限、核定领取期限、失业保险金标准、医疗补助金标准

〖栏目解释〗指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月数、日期和金额标准。 〖填写要求〗

1.月数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2.年月信息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3.失业保险金标准、医疗补助金标准使用阿拉伯数字,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例〗“6”个月,“2011”年“05”月,“200.00”元/月。

(二)其他

〖栏目解释〗指不属于该栏以上列出的内容且需要记载的其他标准。

(三)审核单位

〖栏目解释〗指审核该页记载项目相关手续的经办机构名称、经办人员姓名和审核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

1.年月日信息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2.可加盖审核单位专用章。

(四)领取年月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领取当月失业保险金的日期,包括年、月。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的顺序,按照“yyyymm”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

(五)失业保险金(元)、其他(元)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依据核定标准实际领取的当月失业保险金和其他政策待遇金额,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十三、其他记载事项(自定义页)

“其他记载事项(自定义页)”为2页,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本证件中记录其他相关信息。

对于需要进行自定义设计的地区,这2页的具体内容、项目、填写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自行设计和制定。

对于不进行自定义设计的地区,这2页用于“其他记载事项”页。

十四、其他记载事项

记录本证件所列项目中未能记录的持证人其他相关信息或需要备注的事项,具体记载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十五、关于本证件的其他事项说明

(一)关于部分内容的选项增加

对于就业登记情况中的“自主就业类型”、失业登记情况中的“失业登记类型”和“注销失业登记原因”、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情况中的“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类型”和“被认定为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原因”、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及期限中的“就业扶持政策内容”、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项目”等部分,各地可根据本地的相关规定,增加其他选项,但不得与统一规定的项目类型交叉重叠。

对于本地规定的类型选项属于统一规定类型的子项目的,在本证件相关部位应填写统一类型名称,在“其他记载事项”页中记载相关信息。

(二)关于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标注 按照政策规定,在受理申请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时: 1.对符合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对象条件的劳动者,通过审核可以享受政策的,应在本证件第7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及期限”栏中,标注“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2.对符合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对象条件的企业,通过审核可以享受政策的,应在本证件第7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及期限”栏中,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三)关于本附件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文中所称“栏目解释”是指《就业失业登记证》各栏目的具体含义。

2.文中所称“填写要求”是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应当填写内容、格式的具体要求。

3.文中所称“例”是对《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应栏目的填写示例,以引号内引用的部分为准。

第18篇:就业失业登记注意事项

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意事项

一、申领就业登记:

(一) 对象:单位用人、自主创业者、自谋职业者、灵

活就业人员

(二) 所需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 享受政策:

1、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受税费优惠等政策;

2、自主创业者可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3、自主创业符合条件者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

4、灵活就业人员中符合条件者可享受社保补贴。

二、申领失业登记:

(一) 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

求,尚处在失业状态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

(二) 所需资料:

1、属于新成长劳动力的,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和户籍

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无业证明;

2、由就业转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原单位(或有关

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

3、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停业人员,持本人身份

证,及工商部门发给的停业证明;

4、属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持本人身份证、和原就业

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证明。

5、毕业当年8月底前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持本人身

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

6、下岗职工,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卡,及身份证复印

件。

(三) 享受政策:

1、免费享受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2、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补贴;

3、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第19篇:唐山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办理

(一)有就业愿望,且未就业的城乡初、高中毕业生、

中等职业学校和技校毕业生、大专以上毕业生、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一寸免冠照片1张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填写《求职录用登记表》后,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毕业证、部队复员转业退伍证明、一寸免冠照片1张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的未就业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公众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填写《求职录用登记表》后,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就业转失业的城乡劳动者,按分级管理的原则,

由企业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登记表及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1张,市属以上企业(含市属企业)到唐山市就业服务局,区属以下企业(含区属企业)到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填写《求职录用登记表》后,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具有本省(市外)户籍的城乡劳动力,持有效

证件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具有省外户籍的城乡劳动力,持本人身份证、

毕业证、暂住证、到唐山市就业服务局填写《求职录用登记表》后,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地址: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第20篇:就业失业申领表

附件2:

《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

附件3:

就业失业登记表

说明:登记失业类型:

1、从学校毕业或肄业;

2、从用人单位失业;

3、个体业主停止经营;

4、失地、失林劳动者;

5、退役且未纳入统一安置;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

7、其他人员:①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②他失业人员

附件4:

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员;

3、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

5、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6、符合相关规定残疾人;

7、零就业家庭成员;

8、其他:①就业困难的被征地人员、②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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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申请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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