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申请范文

2022-10-03 来源:申请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有税收优惠政策不知道申请

现象一:有税收优惠政策不知道申请

纳税人吃亏指数:★★★

一些企业想当然地认为,只有企业所得税能汇总纳税,增值税不能。其实不然。

典型案例:某有色金属行业公司总部在兰州,在甘肃省有A、B、C、D四家分公司。公司总部负责材料的统一采购与产品的统一销售,各分公司属于四个生产中心,负责产品的生产,材料统一从公司总部购进,产品统一由公司总部销售。公司总部和四家分公司分别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公司总部2011年统一采购并按采购价向各分公司销售材料10亿元,A、B、C、D四家分公司分别为1亿元、2亿元、3亿元和4亿元,各分公司按公司总部指定价格向公司总部销售的产成品分别为2亿元、3亿元、2亿元和5亿元。最后产品统一由公司总部按市场价对外销售,年销售额20亿元。

由于C公司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亿元,进项税额为3亿元,未形成增值税,只有A、B、D三家公司缴纳增值税,缴纳金额为0.51亿元(3亿元×17%),总公司缴纳增值税为1.36亿元(8亿元×17%),总公司和各分公司共计缴纳增值税为1.87亿元。但是实际上,按照政策规定,总分公司增值税可以汇总纳税,全年增值税纳税额1.7亿元(10亿元×17%),可以少缴0.17亿元。

汪洋点评:2012年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上述企业的总公司和分公司都在甘肃省境内,完全可以向甘肃省财政厅和省国税局申请增值税汇总纳税。众所周知,增值税申报比较复杂,如果实行汇总申报,各分支机构就可以不再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管理,能够节约不少行政成本。同时,虽然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与独立纳税从纳税总额上可能是一样的,但在一段时间内,可以实现合理少纳税或延迟纳税,从而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另外,增值税汇总纳税后,可以避免总分机构货物移送的增值税纳税风险,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还可能会减少对分支机构的检查次数,好处非常多。

现象二:被认定视同销售补税又罚款

纳税人吃亏指数:★★★

一个经济行为是否视同销售,税法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但是,一些企业往往对这些规定研究不细致,本来可以不构成视同销售的行为,最终却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视同销售,结果多缴纳了税款。

典型案例:某食品公司总部在成都,公司在甘肃、青海、宁夏三地分别设有办事处(分支机构)。总部分别向甘、青、宁三地派出管理人员负责在当地招聘业务员并进行市场推广工作。各办事处职责主要有:从成都总部接收货物;向各商场、超市进行产品推销和货物发送;联系总部给客户开具发票;向客户催收货款等。为便于回收货款,各办事处在当地开设有银行账户。各办事处费用由总部按核定数向派出管理人员先行预借,然后凭合法单据定期在总部报销。

2012年,兰州办事处受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税务机关检查后认为,成都总部与兰州办事处之间的货物移送已构成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应在当地缴纳增值税、滞纳金和罚款共计12万元。

汪洋点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第137号,以下简称137号文件)的规定,上述“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是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是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补充规定,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137号文件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因此,如果上述公司及早了解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就可以让兰州办事处以成都总部的名义在当地开立银行账户,从而避免被税务机关征税和罚款的风险。

推荐第2篇:优惠政策

奖励政策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0-05-31 16:22 浏览次数:934

县委、县政府设立招商引资奖励专项基金,大力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从事招商引资。

招商引资奖励范围:

1、引进的无息或利息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项目资金。

2、以合伙、联营、独资等方式(包括购买股权)实际投资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及债转股项目)。

3、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引进的资金:①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②兴办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③合作开发;④对外发行股票;⑤国际租赁引进的设备;⑥补偿贸易提供的技术、设备;⑦加工装配提供的设备;⑧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及出口信贷;⑨其他外商直接或间接投资。

招商引资奖励标准:

1、引进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给予奖励。

2、引进合伙、联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的,项目建成后,按认定投资额的0.3%给予奖励。

3、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或在某一领域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高新技术项目以及国内百强企业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县委、县政府将给予引进人招商引资突出贡献奖励。

招商引资奖励申报程序和条件:招商引资奖励申报由凤翔县招商局负责,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引荐人申请奖励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奖励报告。申请报告应附投资商和项目承办单位出具的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资格证明或委托书。个人申请报告应注明单位、地址、签字盖章,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确认引进资金的项目审批文件、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明的副本或复印件。

3、引进资金的到帐证明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凡引进各类项目和资金的个人、单位及中介机构均可申请奖励。本项奖励为一次性奖励,如项目和资金的引荐人为多个单位或超过一人时,按一个份额计算。

对于无中介机构或引进人的项目,可以对项目投资方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奖励。

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乡镇、部门,按照《凤翔县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办法》兑现奖励。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来源:由县上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环境政策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0-05-31 16:21 浏览次数:572

对客商投资项目,由县招商局负责全程服务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协作。

实行行政管理部门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和投资客商投诉受理制。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县政府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协调服务工作,并列入重点项目建设计划,予以重点支持和奖励。

鼓励新建项目按产业类型向“八大园区”集中。县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在资金、项目、技术、人才等扶持措施上,积极向园区倾斜。对入驻园区项目,由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协调项目开工建设前的“七通一平”(道路、给水、排水、电力、通讯、通视、供暖及场地平整)工作。

对于户口不在凤翔县的区域外投资者,其子女在入托、入学、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方面,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鼓励和支持投资客商参与全县政治经济事务管理,县委、县政府为投资客商参政、议政创造宽松环境和积极条件。区域外投资者来凤翔投资,贡献突出的优先参加劳动模范评选,并给予一定的政治荣誉和奖励。

财税政策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0-05-31 16:21 浏览次数:569

对于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由投资者提交相关资料,县招商局负责做好协调落实工作。

新办生产性企业,自盈利年度起,前三年按上缴所得税留县部分50%的额度,予以奖励。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高于省级土地主管部门规定的,可提高一定额度予以奖励。

新办企业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建办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全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新办交通、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设施产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自开始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即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建办生产粮食、蔬菜、肉类、水果等人们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投资污水治理、垃圾处理等环保项目的,在享受城市公益事业有关政策基础上,经协商给予特殊优惠。

适用范围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0-05-31 16:16 浏览次数:576

1:在凤翔县境内注册、投资、纳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法规和城镇建设规划,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投入)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社会自然人投资的项目。

投资资本包括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知识产权等。投资方式包括独资、合资、合作、兼并、购买企业产权及BOT、TOT等。

2:对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或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原则,给予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

用地政策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0-05-31 16:16 浏览次数:867

新办企业建设用地,由县政府负责统征后依法办理转让手绪。

1、投资新建项目所需土地,通过出让、土地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工业项目用地以协议出让最低价为起始价,按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亩均投资强度、容积率、预期税收贡献三项指标值越高,土地出让价格越优惠。

3、区域外投资者兼并、收购辖区内公有制企业,或投资建设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属于国家《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供地目录》范围的,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4、对房地产开发、商贸流通、服务业等项目用地,可通过土地储备中心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收费政策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0-05-31 16:16 浏览次数:660

1、客商投资建设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般按下限收取。

2、:中介服务机构(如验资、评估、劳动就业服务、税务代理、公证等)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原则上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凤翔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招商引资工作,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在凤翔县境内注册、投资、纳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法规和城镇建设规划,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投入)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社会自然人投资的项目。

投资资本包括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知识产权等。投资方式包括独资、合资、合作、兼并、购买企业产权及BOT、TOT等。

第二条:对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或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原则,给予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

二、收费政策

第三条:客商投资建设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般按下限收取。

第四条:中介服务机构(如验资、评估、劳动就业服务、税务代理、公证等)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原则上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三、用地政策

第五条:新办企业建设用地,由县政府负责统征后依法办理转让手绪。

1、投资新建项目所需土地,通过出让、土地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工业项目用地以协议出让最低价为起始价,按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亩均投资强度、容积率、预期税收贡献三项指标值越高,土地出让价格越优惠。

3、区域外投资者兼并、收购辖区内公有制企业,或投资建设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属于国家《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供地目录》范围的,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4、对房地产开发、商贸流通、服务业等项目用地,可通过土地储备中心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四、财税政策

第六条:对于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由投资者提交相关资料,县招商局负责做好协调落实工作。

第七条:新办生产性企业,自盈利年度起,前三年按上缴所得税留县部分50%的额度,予以奖励。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高于省级土地主管部门规定的,可提高一定额度予以奖励。

新办企业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建办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全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新办交通、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设施产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自开始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即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建办生产粮食、蔬菜、肉类、水果等人们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投资污水治理、垃圾处理等环保项目的,在享受城市公益事业有关政策基础上,经协商给予特殊优惠。

五、环境政策

第八条:对客商投资项目,由县招商局负责全程服务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协作。

第九条:实行行政管理部门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和投资客商投诉受理制。

第十条: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县政府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协调服务工作,并列入重点项目建设计划,予以重点支持和奖励。

第十一条:鼓励新建项目按产业类型向“八大园区”集中。县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在资金、项目、技术、人才等扶持措施上,积极向园区倾斜。对入驻园区项目,由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协调项目开工建设前的“七通一平”(道路、给水、排水、电力、通讯、通视、供暖及场地平整)工作。

第十二条:对于户口不在凤翔县的区域外投资者,其子女在入托、入学、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方面,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投资客商参与全县政治经济事务管理,县委、县政府为投资客商参政、议政创造宽松环境和积极条件。区域外投资者来凤翔投资,贡献突出的优先参加劳动模范评选,并给予一定的政治荣誉和奖励。

六、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县委、县政府设立招商引资奖励专项基金,大力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从事招商引资。

第十五条:招商引资奖励范围:

1、引进的无息或利息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项目资金。

2、以合伙、联营、独资等方式(包括购买股权)实际投资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及债转股项目)。

3、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引进的资金:①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②兴办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③合作开发;④对外发行股票;⑤国际租赁引进的设备;⑥补偿贸易提供的技术、设备;⑦加工装配提供的设备;⑧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及出口信贷;⑨其他外商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十六条:招商引资奖励标准:

1、引进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给予奖励。

2、引进合伙、联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的,项目建成后,按认定投资额的0.3%给予奖励。

3、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或在某一领域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高新技术项目以及国内百强企业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县委、县政府将给予引进人招商引资突出贡献奖励。

第十七条:招商引资奖励申报程序和条件:招商引资奖励申报由凤翔县招商局负责,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引荐人申请奖励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奖励报告。申请报告应附投资商和项目承办单位出具的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资格证明或委托书。个人申请报告应注明单位、地址、签字盖章,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确认引进资金的项目审批文件、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明的副本或复印件。

3、引进资金的到帐证明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第十八条:凡引进各类项目和资金的个人、单位及中介机构均可申请奖励。本项奖励为一次性奖励,如项目和资金的引荐人为多个单位或超过一人时,按一个份额计算。

对于无中介机构或引进人的项目,可以对项目投资方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奖励。

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乡镇、部门,按照《凤翔县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办法》兑现奖励。

第十九条: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来源:由县上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七、附则

第二十条:新建项目享受国家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有关鼓励规定及中央、省、市有关部门给予投资企业的各项优惠措施。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其它相关规定自行作废。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推荐第3篇: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_优惠政策_买房全攻略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λ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住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体申请条件,由地方制定细则,下面以杭州为例详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其它地方具体申请条件根据当地相关政策确定。

推荐第4篇:大学生创业贷款优惠政策及其申请要求

大学生创业贷款优惠政策及其申请要求

现在,很多大学生不再传统地选择“就业”,而是选择自力更生——创业。这就不得不提“大学生创业贷款”。大学生创业贷款是国家给大学生提供的创业优惠措施,为支持大学生创业,国家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涉及融资、开业、税收、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诸多方面。淘钱宝就来告诉大家,大学生创业贷款优惠政策及其申请要求。

大学生创业贷款优惠政策:

1、利息减免。到当地银行申请创业贷款,当地政策对于创业贷款会有一定的利息减免的政策。主要表现为创业贷款的利率会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利率下浮20%。

2、贴息政策。国家为大学毕业生提供的小额创业贷款是政府贴息贷款,其期限为1~2年,2年之后不再享受财政贴息。

3、当地政府。大学生创业贷款金额在全国各地有各自的政策规定,相关优待政策就要看当地政府实际情况。各地政府为了扶持当地大学生创业,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而且更加细化,更贴近实际。

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要求:

1、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

2、毕业后6个月以上未就业,并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失业登记;

3、贷款申请者必须有固定的住所或营业场所;

4、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的能力;

5、创业者所投资项目已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大学生创业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

1、婚姻状况证明、个人或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等还款能力证明文件;

2、贷款用途中的相关协议、合同;

3、担保材料,涉及抵押品或质押品的权属凭证和清单,银行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质)押物估价报告。

大学生创业贷款金额及期限:

1、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流动资金、购置(安装或修理)小型设备(机具)以及特许连锁经营所需资金总额的 70%;

2、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贷款额度在 5万元左右;

3、期限一般为 2年,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生产经营性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

4、个人创业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期限贷款利率,可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上下浮动。

本文原地址:http://www.daodoc.com/

推荐第5篇: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_优惠政策_买房全攻略

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什么条件?

市中心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首先要参加城市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登记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目前,本年度此两项工作尚未开始,一旦开始组织实施时,会向社会发布公告,请关注媒体宣传,届时请在规定时限内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领取并提交相关材料。

目前,市中心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是:

1.申请家庭已在住房困难申报登记工作中登记入库;

2.申请人具有芝罘区或莱山区城市常住居民户口;

3.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年收入低于18630元,高于4560元(不含);

4.申请家庭属于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并且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参加过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

5.申请人属未婚人员的,在登记入库时须年满25周岁。

以上“无房户”是指从无自有产权房屋并未承租公有房屋的家庭;“住房困难户”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拥有过自有产权房屋或承租公有房屋的建筑面积;“家庭成员”,是指家庭夫妇双方与同户口未婚子女。

推荐第6篇:关于享受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申请

关于享受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申请

呼市金桥国税局:

我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至2034年4月14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经审批能够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2014年度以来, 我公司能够按时正常申报,从2015年度申请销售收入(帐多少元)依法减免增值税额多少元。经公司决定,特申请享受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请给于及时批复。

特此申请

呼和浩特市绿成荫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2月11日

推荐第7篇:大学生创业贷款优惠政策及申请要求

大学生创业贷款优惠政策及申请要求

 2009年04月15日08:33 大学生创业网讯大学生创业贷款的概念

创业贷款是指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或已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因创业或再创业提出资金需求申请,经银行认可有效担保后而发放的一种专项贷款。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根据个人的资源状况和偿还能力,最高可获得单笔50万元的贷款支持;对创业达一定规模或成为再就业明星的,还可提出更高额度的贷款申请。创业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为了支持下岗职工创业,创业贷款的利率可以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利率下浮20%,许多地区推出的下岗失业人员创业贷款还可以享受60%的政府贴息

大学生创业贷款是国家给大学生提供的创业优惠措施,为支持大学生创业,国家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涉及融资、开业、税收、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诸多方面。

大学生创业贷款优惠政策

(1)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

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2)大学毕业生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3)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 5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确定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以上优惠政策是国家针对所有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所制定的,各地政府为了扶持当地大学生创业,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而且更加细化,更贴近实际。例如: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上海地区应届大学毕业生创业可享受免费风险评估、免费政策培训、无偿贷款担保及部分税费减免四项优惠政策。

大学生创业贷款要求

(1)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者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贷款行所在地合法居住证明,有固定的住所或营业场所;

(2)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者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的能力;

(3)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者投资项目已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4)大学生创业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银行信贷政策规定,不允许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5)在银行开立结算帐户,营业收入经过银行结算。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资料

(1)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者及配偶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住证原件)和婚姻状况证明;

(2)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者个人或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等还款能力证明文件;

(3)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者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贷款用途中的相关协议、合同或其他资料;

(4)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者担保材料:抵押品或质押品的权属凭证和清单,有权处分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银行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质)押物估价所告。

推荐第8篇:大学生创业贷款优惠政策及申请要求

大学生创业贷款优惠政策及申请要求

2009年04月15日08:33 大学生创业网讯

大学生创业贷款的概念

创业贷款是指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或已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因创业或再创业提出资金需求申请,经银行认可有效担保后而发放的一种专项贷款。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根据个人的资源状况和偿还能力,最高可获得单笔50万元的贷款支持;对创业达一定规模或成为再就业明星的,还可提出更高额度的贷款申请。创业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为了支持下岗职工创业,创业贷款的利率可以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利率下浮20%,许多地区推出的下岗失业人员创业贷款还可以享受60%的政府贴息

大学生创业贷款是国家给大学生提供的创业优惠措施,为支持大学生创业,国家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涉及融资、开业、税收、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诸多方面。

大学生创业贷款优惠政策

(1)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2)大学毕业生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3)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 5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确定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以上优惠政策是国家针对所有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所制定的,各地政府为了扶持当地大学生创业,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而且更加细化,更贴近实际。例如: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上海地区应届大学毕业生创业可享受免费风险评估、免费政策培训、无偿贷款担保及部分税费减免四项优惠政策。

大学生创业贷款要求

(1)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者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贷款行所在地合法居住证明,有固定的住所或营业场所;

(2)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者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的能力;

(3)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者投资项目已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4)大学生创业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银行信贷政策规定,不允许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5)在银行开立结算帐户,营业收入经过银行结算。

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资料

(1)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者及配偶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住证原件)和婚姻状况证明;

(2)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者个人或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等还款能力证明文件;

(3)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者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贷款用途中的相关协议、合同或其他资料;

(4)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者担保材料:抵押品或质押品的权属凭证和清单,有权处分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银行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质)押物估价所告。

二、帮助大学生创业的“彩虹工程”

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向银行申请开业贷款担保额度最高可为7万元,并享受贷款贴息。 (1)大学毕业生做个体户一年免五项收费。 (2)大学生自主创业免费存档2年。

(3)只需凭借身份证及大学学生证即可创办企业。

(4)免费风险评估、免费政策培训、无偿贷款担保以及部分税费减免。 (5)低息贷款。

(6)大学生、研究生可以休学保存学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7)“彩虹工程”将通过多种方式帮助扶持大学生创业带头人。

(8)申请《自主创业证》将提供三大优惠政策:即优先受理,优先办照并简化登记手续;申请从事小规模私营企业的,实行试办期制,试办期间,免收注册登记费、变更手续费、年检费;减免企业所得税。此外还享受贷款担保,贷款金额一般在2万元左右。此证在三年内有效。

大学生自主创业证办理流程

1、申领《自主创业证》须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书、毕业证及复印件、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报到证。

2、申领《自主创业证》发放程序

(1)申请自主创业的毕业生要持有关材料,向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由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审批表》。

(2)师范类毕业生到各市教育局申请办理,非师范类毕业生到各市人事局办理。

(3)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情况进行登记,并依据学校提供的档案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免费发放《自主创业证》。

(4)各市所辖的县、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也可依照上述程序向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自主创业证》。

3、《自主创业证》的使用和管理

(1)《自主创业证》的有效时限: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自领取日起三年内有效。

(2)《自主创业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撕页。

(3)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创业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交由用人单位保存,报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备案。 (4)各有关政策执行部门,在为毕业生办理享受优惠政策手续时,要在《自主创业证》上注明优惠的内容、减免额度和享受的时限,并加盖执行部门和经办人印章。

(5)各市(含县、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领取《自主创业证》的毕业生基本情况登记册,实行微机管理。

(6)省教育厅对各市《自主创业证》发放情况实行监督管理、检查指导,并建立微机管理网络体系,随时了解掌握《自主创业证》发放情况。每月要向省教育厅上报《自主创业证》发放情况。

(7)《自主创业证》实行年审制度。年审由原发证机构负责,每年7月进行。年审时,要将享受就业优惠政策情况录入微机管理系统。

(8)《自主创业证》如有丢失,应及时向发证机构报失,不予补发。但可按中领程序重新申领,其办证部门在《自主创业证发放情况表》和补发的新证上注明“补发”字样。

(9)对转让、出租、借用《自主创业证》的,由发证机构没收其《自主创业证》。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自主创业证》骗取国家优惠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推荐第9篇: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_优惠政策_买房全攻略

1、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的区别是什么?

经济适用房有全房产证。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单套面积设定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实用效果。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折让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1%~3%的管理费。经济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只售不租。其成本价由7项因素(征地折迁费、勘察设计费、配套费、建安费、管理费。贷款利息、5%以内的利润)构成。

2、怎么样的条件在西安才可以买经济适用房?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市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全市人均建筑面积60%的家庭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中低收入线标准(中低收入线标准由市政府每年公布,目前,中低收入线为家庭年收入不高于29800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户型限定方面,单身家庭可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二至三人家庭为80平方米,四人以上家庭每增加一人可增加20平方米,最大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3、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流程是什么?

需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首先在西安市房产交易大厦(西大街234号)一层办公大厅或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部门领取《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并如实填写。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行政或纪检部门分别审核签字并盖章,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档案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行政部门及党组织审核签字并盖章。

《审核表》填写完毕并盖章之后,由申请人持本表及家庭成员的身份和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子女归属证明等)、家庭成员现居住房屋的相关证明(房产证、公房租赁证等)和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到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办理审核手续。经审核,管理中心将把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情况通过西安房地产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超面积部分按商品房算。

4、经济适用房审批公示期满后我该做什么?

公示期满后,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投诉举报不实的市民,管理部门将在申请表上加盖“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专用章 ”(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一年),申请人可在本市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自行选购,申请人应在公示后两月内领取审批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购买资格。此外,对实际购买面积超出核准购买面积部分,购买人应按规定,到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办理补交差价款手续,补交差价款面积部分按商品房对待。

5、取得的审批资格证有效时间是多长?

审批资格在一年内都有效,在这期间如果还没有找到合适的房子,就需要重新填表审批了。

6、经济适用房的契税是如何收取的?

经济适用房过户时,税费的优惠如下:

1、符合相关规定的,买受人按1.5%而不是3%承担;

2、交易费,转让人按1.5元/平方米而不是 3元/平方米承担。

7、经济适用房的大修基金怎么收取?

《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12月23日起,房屋大修基金将按面积收取。新《办法》规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为: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6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配备电梯的):90元/平方米;小高层、高层住宅(7 层以上,含7层):145元/平方米。

新旧标准有两个月过渡期。过渡期时间从2009年12月23日至2010年2月22日。过渡期内,新、旧交存标准并行。过渡期内,业主可自主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标准交存专项维修资金。过渡期后,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8、经济适用房几年内办理房产证?

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一样都是全产权,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都是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在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都是购房者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书面凭证,其财产权利受国家相应法律法规的保护和规范。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否则开发商违约,业主拿产权证的时间会拖后。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的规定,预售合同购房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产证;现房购房人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产证。

房产证的取得时间,则首先要看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房产证的办理首先以合同约定为准,您需要查看合同内对此是如何约定的,如果超出合同规定的办理时间,开发商应该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同时如果项目在证件等方面存在问题,也难以顺利办理房产证,建议您就此问题咨询开发商。

9、经济适用房需要哪些申请材料?

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由申请人持本表及家庭成员的身份和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子女归属证明等)、家庭成员现居住房屋的相关证明(房产证、公房租赁证等)和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到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办理审核手续。如果是军人申请,需要提供军官证等相应的证明。

推荐第10篇: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九)—促进残疾人就业30条

索 引

KC038-K1200-2008-009

号:

文件编

号:

生成日

2008-2-

2期:

公开日

2008-2-

5期:

发文机

仪征市地方税务局 构:

仪征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九)

—促进残疾人就业30条

1、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三条)

2、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注: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四条)

3、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基本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

一、

二、三级肢残,

一、二级盲残,一级低视力,

一、

二、三级智力残,

一、

二、三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全年应纳税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

(注:苏政办函[2003]9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

4、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四级肢残,二级低视力,

一、

二、

三、四级听力语言残,四级智力残,四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下(不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其全年应纳税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5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25%;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

(注:苏政办函[2003]9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

5、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注:财税字[1999]2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6、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提供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每人每年3.5万元限额减征营业税。

(注:“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享受条件:①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②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⑤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注: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7、兼营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注: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8、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注: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9、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10、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

(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

(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11、特殊教育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即可享受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条件: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或者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可以享受财税[2007]92号第二条第

(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注:财税[2007]92号第六条第

(二)项)

12、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从业人员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均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应缴保障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数*1.5%-已安排从业残疾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注:扬地税发[2007]196号《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11篇:八条优惠政策

绛县工商局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采取八条优惠政策

1、免收登记费、工本费。

2、

3、

4、

5、

6、

7、

8、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中行政区划限制。鼓动农民跨区域办理登记和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 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种类,无最低出资限额。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自主选择业务范围。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年检。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违规行为不罚款。 在登记窗口开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绿色通道登记”。

第12篇:残疾人优惠政策

残疾人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1

二、减免规费........................1

三、残疾人如何申请法律帮助或法律援助.................2

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2

五、残疾人劳动者都有哪些权益? ....................2

六、国家对下岗的残疾职工再就业有什么优惠措施? .............3

七、国家对盲人从业保健和医疗按摩有什么措施?.................3

八、残疾人接受义务教育享有哪些权利 ....................3

九、社区如何解决“三无”残疾人的生活问题.....................4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优惠政策的通知 .............4

一、税收优惠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减免规费

(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

三、残疾人如何申请法律帮助或法律援助

残疾人遇到侵害或民事纠纷,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要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也可向指定的残疾人法律威权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还可委托律师事物所或法律服务所办理有关事项。申请具体流程如上图所示。

如果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需要提起上诉还可以向二审法院同级的法律援助机构、残疾人法律维权机构申请援助帮助,具体程序相同。

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根据《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1997]第37号令)规定:本省行政区域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

五、残疾人劳动者都有哪些权益?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用工单位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并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中国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国残联教就字[1999]87号)规定:除宣布停产和破产的企业 外,有生产任务的企业,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进行改组、改制的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裁员。残疾人所在的单位应当鼓励、帮 助残疾人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文化、艺术、体育和其他有益活动,其在集训、比赛、表演期间,视为出勤。

六、国家对下岗的残疾职工再就业有什么优惠措施?

下岗残疾职工自谋职业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协助所在企业帮助他们选择项目、安排培训,工商、税务等部门和街道、社区在办营业执照、减免税费、落实经营场地、筹集资金等方面提供服务。

再就业中心为进入中心的下岗残疾职工提供岗位需求信息,利用现有的资金、技术场地、设备进行进行针对性的转业、转岗训练。对参加培训取得证书的,职业介绍机构要在半年内提供三次职业介绍。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的1.5%的比例的单位,在招录人员时应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需的工勤人员,有适合残疾人岗位的,应优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

七、国家对盲人从业保健和医疗按摩有什么措施?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扶持盲人按摩人员开办个体、私营及其他形式的按摩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盲人按摩机构、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和有按摩业务的饭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应优先录用获得相应从业资格的盲人按摩人员。

八、残疾人接受义务教育享有哪些权利

《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

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根据实际情况 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学习;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 接受教育。

九、社区如何解决“三无”残疾人的生活问题

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属城镇户口的,由社会福利院收养或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和救济金;属农村户口的,由所在农村基层组织,按五保户供养的办法,保障基本生活。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优惠政策的通知

成府发[2002]6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扶弱助残优良传统,使全社会更加理解、关心和帮助残疾人,从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出发,切实保障残疾人以平等权利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使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四川省实施办法》,制定并实施以下优惠>策。

一、本>策享受对象是常住户口在本市的残疾人。

二、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落实残疾人优惠>策等工作,各成员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密切配合,依法行政。

三、企事业单位对残疾职工作出下岗、辞退、除名、开除等决定时应征求本单位工会组织的意见,一般不宜安排残疾职工及其配偶下岗。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民政部门对城镇、农村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四、教育部门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或贫困残疾人子女(包括随残疾人父母在城市生活的子女)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市属普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及成人教育机构在招生时,应当录取符合分数标准的残疾考生。

五、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医院享受挂号、就诊、交费、取药四优先。

六、为减轻农村残疾人的负担,凡被确定为贫困户的残疾人家庭应缴纳农业税的,可视其家庭生活情况及残疾人劳动能力情况给予“农业税社会减免”照顾,征收办法按照《四川省农业税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七、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市属非商业性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公共图书馆、公园、动物园等公共场所。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允许1名陪同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陪护。

八、盲人凭《残疾人证》或《免费乘车证》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盲人读物邮政免费寄送;残疾人乘车时可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残疾人使用市内收费公共厕所凭《残疾人证》予以免费。残疾人专用车在(指定)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

九、对我市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条件具备的,工商、税务、公安、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应按>策规定优先办理,核发执照。工商部门免收管理费,税务部门按税收>策给予减免税照顾。公安、文化部门要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对残疾人从事文化娱乐经营给予适当的照顾。

十、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等,规划、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物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对现有道路、公共设施,应当有计划地按照《规范》进行改造。对残疾人使用的公共设施要设置无障碍标志。

十一、各法律业务机构要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对持有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的涉及残疾人权益的事>,优先接待、优先办理。

各公证处对持乡、镇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的贫困残疾人涉及财产事项需要公证的,酌情减免公证费。

十二、夫妻一方或双方是残疾人,持有城镇户口的一方申请将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残疾人子女转为城镇户口的,有市级医院出具的伤残证明,公安机关应按户籍>策予以优先办理。

十三、残疾人住宅安装有线电视、煤气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凭《残疾人证》,安装单位应优先安装。

十四、贫困残疾人经批准在非耕地上建住房,应酌情减免其他相关费用。

农村残疾人在申请住宅基地时,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和办理手续。

十五、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方便生活的原则在安置房楼层上予以适当照顾。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费时,对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贫困残疾人应当比规定标准提高20%。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残疾人过渡用房,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由拆迁单位提供周转用房。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13篇:开县优惠政策

开县“万名人才引进工程”优惠政策

(一)普惠政策。开县机关事业单位和在开县注册的各类企业引进的各类人才,均可享受以下政策:

1、配租公租房。引进并承诺服务5年以上的各类人才,在开县无住房的,原则上一年内在工作地就近配租公租房。

2、重点培养使用。引进的博士、双硕士、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工作当年,硕士研究生工作满1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学历的紧缺专业人才工作满2年,国民教育专科及非紧缺专科本科毕业生工作满3年,且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可参加开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后备人才选拔储备,经组织考核考察优秀的,按有关规定挂职担任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

在开县返乡创业的,还可享受“返乡创业”和“青年创业”、“妇女创业”、“微型创业”等相关优惠政策。

(二) 特惠政策。引进到开县的高层次人才或紧缺专业人才,除享受上述普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特惠政策:

1、补助安置费。引进到机关事业单位并承诺服务5年以上的,博士、双硕士和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高层次人才一次性补助安置费8万元,硕士研究生一次性补助安置费

次性补助安置费3万元。

2、享受特殊津补贴。引进到事业单位并承诺服务5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合格的,博士、双硕士和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高层次人才每月享受岗位津贴1000元、生活补贴500元、住房补助4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享受岗位津贴700元、生活补贴300元、住房补助300元;紧缺专业人才每月享受岗位津贴400元、生活补贴200元、住房补助100元。享受特殊津补贴期限均为5年。

3、直接评聘职称。引进到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或紧缺专业人才,可不受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限制,按程序直接办理职称聘任手续。引进的博士、双硕士,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的,可直接确定为中级职称;引进的硕士研究生,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1年,可确定为中级职称;引进的紧缺专业人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4年,可评聘为中级职称。

因被引进到开县工作而辞职、自动离职或被辞聘的高层次人才或紧缺专业人才,工作满1年后,根据本人要求和用人单位意见,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查属实可连续计算工龄;档案不能转交的,可据实重新建档;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的,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完善续保手续.

引进到开县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或紧缺专业人才,其配偶、子女可随迁;配偶、子女要求来开县工作或入学的,可根据本人条件帮助推荐就业、联系入学。 5万元,紧缺专业人才一

第14篇:合肥市优惠政策

一、进一步提升支柱产业创新能力,着力培育新兴产业集群

1.对合肥市符合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支持和鼓励发展产业的相关核心技术、重大装备的研发项目,或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单个项目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对其超额部分给予20%、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科技支撑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国家工信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国家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项目,国家财政部成果转化资金计划项目,省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项目,省科技厅火炬计划项目,并在本地产业化,其拨款资金在200万元以内的,给予国家、省拨款额50%配套资助;其拨款资金超过2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拨款额10%配套资助,最高配套资助不超过1000万元。

2.对合肥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爆发性增长的新兴产业和规模巨大的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及科技创新试点市示范区建设,在资金支持上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由市自主创新领导小组主任单位与项目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

一事一议的项目单位不再享受本政策关于投资、配套、企业所得税奖励方面的资助。

3.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来合肥市落户,投资合肥市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支持和鼓励发展产业,给予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0%、最高500万元奖励。

来合肥市落户的企业将研发总部迁入合肥市,研发总部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超额部分投资额20%,最高1000万元资助,专项用于研发总部建设。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含分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创新咨询中心、军转民研发机构等,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符合合肥市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支持和鼓励发展产业的新认定省级上述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专项用于中心设备购置。

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5万元奖励。

6.对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的各项行政性收费省、市留成部分,实行免征;对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实行零收费。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将其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

7.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将其所缴纳增值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

对新认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重点)新产品,给予其产品研发团队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自主创新产品、(重点)新产品,给予其产品研发团队一次性5万元奖励。

8.中央在肥科研院所实行转企改制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有关政策到期后2年内,将其相应税收的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

9.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排名前三位)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主持制定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排名前三位)行业标准的企业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该项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10.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5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30万元;对获得全国质量奖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

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5万元。

11.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开展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对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2.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且增幅达到25%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年销售收入增幅25%以上且税收增幅15%以上,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支持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

13.对获国家批准或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等以自主创新为主题的各类产业基地,给予产业基地所在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100万元资助,专项用于产业基地和园区建设。

14.符合合肥市平台管理要求,当年新建的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检测实验平台、信息情报平台、科技成果工程化平台、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咨询服务平台、创新服务机构及产业集群服务机构等,给予50万元资助;进入合肥“一中心三基地”创新平台,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按市场化运营、独立核算且年营业收入达200万元以上的,自开业起3年内,每年给予20万元资助。对市政府批准新组建的各类研究院,根据其组建方案和实际运行情况,给予资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15.围绕合肥市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支持和鼓励发展产业,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等新组建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以支持联盟攻克制约合肥市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

16.经合肥科技成果转化交易网登记备案,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由企业购买或高校、科研院所自行在合肥市首次实现产业化,其转化产品一年内销售收入在100-5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在500-10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购买科技成果在合肥市实现产业化的企业,从项目获利年度起3年内,将其每年因科技成果转化而产生的新增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

17.对合肥市企事业单位在研发中使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及专业化协作网而发生的分析测试费用,从事科学研究开发的,按实际应收分析测试费用补贴10%;参与协作共用的团体会员单位,按实际应收分析测试费用补贴20%;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按实际应收分析测试费用补贴30%。

18.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符合国家在孵企业条件的,将其所缴纳各项税收的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

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效果显著并考核优秀的,给予30万元奖励。

19.实施社会发展、农业科技、国际合作和软科学研究科技专项。对合肥市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支持和鼓励的社会发展、农业科技和国际合作技术开发项目,给予单个项目当年研发费用2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对创新型城市、合芜蚌试验区建设软科学研究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切实加大自主创新投入,建立多层次投融资支撑体系

20.市政府设立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下称市创新资金),用于落实本政策措施各类项目资金、资助及奖励等支出。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不少于5亿元,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21.享受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将兑现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22.设立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型企业,其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23.每年从市创新资金中安排1亿元,作为有偿资金滚动使用,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其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24.高校、科研院所、留学回国科技人员携带具有发明专利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来合肥市创办企业的,当年注册(现金占注册资金50%以上)且一年内有销售收入的,给予企业注册资金50%、最高200万元资助。鼓励高校大学生来合肥市创新创业,对创新类产品开发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

25.鼓励发明创造及产业化。对企事业单位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分别给予800、1000、5000元资助;对个人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分别给予400、500、3000元资助;对获得国外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1万元。代理合肥市专利申请量超过500件,且发明专利占30%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奖励10万元。

26.企业的发明专利实施产业化,一年内产品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企事业单位,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列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50万元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分别给予30、10万元奖励。

27.对合肥市列入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参与政府采购的给予优惠。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给予5%至10%的价格扣除;对符合先进技术发展要求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自主创新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度;对重大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实行政府订购制度。

28.落户合肥市的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因投资未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执行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后仍有风险亏损的,给予风险亏损额30%、最高1000万元资助。

建立健全适应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体系。支持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联合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动产质押等新型质押贷款,上述质押贷款发生风险亏损的,给予风险亏损额30%、最高1000万元资助。

四、强化创新人才激励措施,打造创新型人才高地

29.在市创新资金中安排创新人才专项资金,用于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支持产业英才建设工程、拔尖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等。安排信息化专项资金,提升合肥市信息化建设水平。

30.对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启动经费5万元资助。对在站工作的博士后每人每年给予生活补助经费2万元。

对新建“院士工作站”的单位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对在站工作的院士每人每年给予生活补助经费3万元。

31.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高层技术、管理人员(限额),年薪10万元以上的,且所处企业当年销售收入和上缴税收增幅在20%以上的,将其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个人创新创业。

32.对合肥市企业聘请的外国高端技术专家和创新咨询专家(限额),且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一次性给予企业聘用费50%、最高50万元资助。

33.改革职称评聘办法,强化实际贡献和创新能力的考核。高校、科研院所从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中介服务的科技人员,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可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依据。评聘农业专业技术职务时,拥有品种权视同专利权。

34.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创新型企业,可比照执行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政策,对企业科技和管理人员进行股权激励。

五、其他

35.本政策受理前在合肥科技网、合肥日报、合肥晚报上发布信息。政策兑现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1日—3月10日、7月1日—7月10日、11月10日—11月20日,受理地点为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部门为市科技局,审核部门为市科技、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结果公示时间为受理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奖励政策涉及税收本市留成部分,市与县、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36.本政策与市其他财政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

37.2010年3月3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合政〔2010〕29号)同时废止。

38.本政策措施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39.本政策措施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第15篇:独生子女户优惠政策

2016年独生子女户优惠政策

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第二条 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推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

第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奖励费发放和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016年独生子女新政策【解读】

2016独生子女政策最新消息:晚婚晚育假或取消 独生子女政策走到尽头

12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中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修正案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晚婚晚育政策终结

草案中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也就是说,明年1月1日起,晚婚晚育夫妻将不再有晚婚假、晚育假。法律修改后,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的父母也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相关奖励。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只有13年,但“只生一个好”的计划生育政策从上世纪70年代便开始。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即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此前,我国鼓励晚婚晚育,给予额外福利。如在原有的3天婚假基础上,晚婚假可延长至10到30天不等;晚育假则是在原有的98天产假基础上延长,例如在上海和北京,晚育假增加30天。浙江为15天(婚假3天+晚婚假12天)。

此次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

不过,只要新政策没实施,就按老政策执行。所以,只要12月31日前拿着结婚证去请假,符合条件的仍可享受晚婚假。

除此之外,修正案草案还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同时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提倡生育两子女 符合条件者可再生育

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

具体规定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同时明确,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为了限制生育数量,法律中有关社会抚养费的条文仍然维持原样。这是“超生罚款”的具体体现。所不同的是,“超生罚款”的对象变成了生育三胎及以上多孩的人群。

第16篇:榆林优惠政策

榆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推动榆林经济跨越式发展,根 据中省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榆林市辖区内投资的所有投资者。

第二章 投资领域

第三条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未明令禁止的,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领域,都允许内外资投资经营。鼓励和引导内外资重点投资以下领域:

(一)煤、气、油、盐深度转化产业;

(二)矿山机械、基础机械、环保设备、精细化工和精密铸锻件加工等装备制造业;

(三)以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废渣为原料的水泥产业和新型塑料制品、墙体材料、高岭土材料等建筑建材业;

(四)煤炭、兰炭、煤焦油、电力、轻纺、皮革等传统优势产业的技术提升改造;

(五)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型能源和光伏产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

(六)房地产、旧城改造项目以及供水、供气、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道路和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

(七)马铃薯、玉米、羊子、红枣、小杂粮、大漠蔬菜以及食品加工、中药材加工、规模种养业;

(八)金融业、现代物流业、创意、策划、规划、中介和研究咨询等现代服务业,会展、设计装饰、文化娱乐和社区服务等新兴服务业,对批发、零售、仓储、宾馆、餐饮等传统服务业改造提升的商贸服务业;

(九)以旅游景区开发与经营、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为主的旅游业;

(十)医院、学校、剧院、游乐园、城市公共交通等社会公共事业;

(十一)公益性基金会、公益性小额信贷、养老院、扶贫开发、救灾援助、助学、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土地供应

第四条 市、县区的土地规划和工业园区的园区规划可在相应级别的政府网站上查询;北部六县区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投资者、南部六县投资超过500万元的投资者,由所在县区招商局联合土地、规划相关部门提供选址服务。

第五条 农民可以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对经营耕地、林地、荒地面积在500亩以上农业企业或农畜产品加工企业,优先适用我市土地流转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简化用地审批程序,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工业园区用地按批次审批,保证重点工业园区和重大项目建设用地。

第七条 投资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开发的企业,享受各级政府基础设施开发享有的全部优惠政策。

第八条 已进入到土地征用阶段的建设项目,县区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并确保工作按既定进度完成。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涉及征地项目的建设进度调查,对项目进度进行通报。

第九条 对《榆林市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重点扶持类和鼓励类项目优先考虑供地,按时完成土地预审和土地报批。

第四章 财政支持

第十条 资金支持措施。各类投资主体可根据具体适用条件申请享受市、县区、工业园区提供的各类专项资金支持,各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和具体申请程序在每年的《招商手册》中向企业公开。专项资金名称具体如下:

(一)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二)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

(三)农村土地流转专项资金。

(四)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五)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六)科技促进专项资金。

(七)榆林市扶持南部县专项资金。

(八)农业保险补贴。

(九)贷款财政贴息。

(十)引进外国专家人才专项经费。

(十一)招商引资奖励基金。

(十二)物流业发展促进基金。

(十三)外贸发展专项资金。

(十四)企业技术改造资金。

(十五)金融业发展促进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财政奖励措施。各类投资主体可根据具体适用条件享受市、县区、工业园区提供的下列专项奖励支持:

(一)融资奖励。凡我市辖区内注册企业在境内外首发上市,按其融资额给予20—100万元奖励。实现再融资的,按融资额的0.2%给予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鼓励优势企业直接发行企业债券,支持有潜力的中小企业打包发行债券发行债券产生的前期费用,由同级财政以奖励方式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二)信贷奖励。每年对辖区贷款总量和增速排名靠前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金融办制定。

(三)投资奖励。凡我市辖区内新注册企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金额的1%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上限不超过300万元。

(四)名牌奖励。市辖区内注册企业,获“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100万元;获得 “陕西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20万元;获得“榆林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10万元。

(五)企业发展奖励。凡我市辖区内注册企业,进入国家500强企业名单,一次性奖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100万元;进入陕西省百强企业名单,一次性奖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10万元;进入榆林市十强企业名单,一次性奖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5万元。

第五章 税费优惠

第十二条 对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从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继续按原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未获利而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第十四条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企业符合条件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相关部门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十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按相关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第十七条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第十八条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定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计税。

第十九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条 企业对由于技术进步导致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或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短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为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第二十一条 在榆林投资符合国家政策进行的化工产品及精细化工产品生产,或投资于能源化工领域的装备制造,企业第一年和第二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以财政支出的形式全额返还,第三年至第五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以财政支出的形式减半返还。

第二十二条 鼓励用电大户申请国家大用户直购电优惠试点资格。

第二十三条 企业依据《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及榆林市相关收费规定缴纳费用、享受费用减免优惠,对不合法的收费项目有权拒缴。市财政局商有关部门制定《榆林市收费明白卡》,在每年度企业工商年检时通过工商系统各分支机构向所有企业免费发放。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认为相关单位收费有疑问的,可向市、县区投资环境110办公室投诉,对相关单位的投诉及查处结果列入年底投资环境专项考核内容。

第六章 工商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放宽企业注册资本分期出资期限。股东在法定出资期限届满前无法按期出资,经全体股东同意,允许其出资期限延长一年。

第二十六条 允许投资人以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作为资本出资。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可以以知识产权形式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能提供产权出资证明材料,可以依法转让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经评估作价,可以作为股本金出资。

第二十七条 放宽私营企业集团设立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2个以上控股公司的企业,可以申办企业集团。

第七章 行政服务

第二十八条 企业向相关部门提请项目审批、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的事项,按照《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服务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结办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推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牵头、一个班子服务、一个部门负责、一套实施方案管理的工作机制,实行重大项目特派员制度、项目季度调度会议制度、项目跟踪督察制度、重点项目挂牌保护制度。

第三十一条 实行投资环境年度综合评价考核制度,对投资环境评价靠前的部门和县区、工业园区予以奖励,对投资环境评价靠后的部门和县区、工业园区予以警示。

第八章 企业服务

第三十二条 凡市辖区内居民在全市范围内的非户籍所在地投资,免办暂住证;市外企业员工需要办理暂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免费办理。

第三十三条 凡年度上缴税金北部县区达到100万元、南部县区达到50万元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在市或所在区办理户籍登记;企业引进的高级人才需要解决户籍,应予解决。

第三十四条 市外投资企业职工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上学,可安排就近入学,子女需要参军的,符合规定的可以在当地办理。

第三十五条 企业员工需要参加职称评定的,受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加收评定费用。

第三十六条 凡来我市投资的企业家可按相关规定推选各级政协委员或参选各级人大代表。

第九章 市场准入

第三十七条 招商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行业准入条件以及省、市、县区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属于《榆林市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类项目禁止投资。

第三十八条 新建工业项目,资源应就地转化利用,企业应执行省市有关资源开发补偿、工业反哺农业和促进当地群众脱贫致富等政策措施。

第三十九条 坚持当地注册原则。新建项目业主应当在所在地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

第四十条 鼓励市外企业向我市进行产业链或产业集群整体转移,对已形成一定规模、产业配套和基础设施完善的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可以冠转移城市的名称。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对本政策中未列入的其他事项,可根据投资项目的产业、规模、技术含量和对我市实际贡献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另行确定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榆林市人民政府2007年1月26日发布的《榆林市投资促进若干政策》(榆政发〔2007〕5号)同时废止。

第17篇:失地农民优惠政策

失地农民优惠政策

就业创业

〃失地农民经本人申请,公安部门免费办理转为非农户籍。

〃劳动就业部门采取定向培训方式对失地农民进行免费培训,接受培训后可自主择业或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介绍其就业。

〃积极扶持失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失地农民创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贴息贷款。

基本养老保险

〃以领取《失地农民证》之日为基准日,凡年满16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均可列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失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县财政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参加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达到法定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按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

困难家庭基本生活保障

〃已经转为非农户籍满3年后的失地农民,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享受城市低保救助。

〃农业户籍的失地农民,凡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纳入农村低保救助范围,享受农村低保救助政策。

子女就学补助

〃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失地农民子女,凭学校正式票据按小学每人每学年100元、初中每人每学年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家庭贫困的,还可优先享受国家资助贫困生的政策。

〃凡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失地农民子女,凭学校正式票据按每人每学年补助400元。未升入普通高中到定南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接受1—3年的学历和技能教育的失地农民子女,按每人每学年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家庭贫困的,还可优先享受国家资助贫困生的政策。

〃凡考取并进入二本(含二本)以上公办大学就读的失地农民子女,凭学校正式票据,每人一次性补助2000元。家庭贫困的,还可优先享受国家资助贫困生的政策。

第18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柏字„2010‟18号

中共柏乡县委

柏乡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柏乡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工业园区:

《柏乡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柏乡县委 柏乡县人民政府

2010年9月2日

1 柏乡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2010年9月2日)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柏乡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外来(县外、国外)投资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合资、合作、独资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0万元人民币)的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在县内交纳流转税和所得税。

第二条 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0万元人民币)、正式投产后年度纳税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开工项目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给予返还,前三年返还100%,后二年减半返还。

(二)对收购破产、停产生产性企业的,视为新上项目,按本条

(一)款执行。

(三)对现有企业扩大规模或县外企业兼并县内现有生产性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对企业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一年奖励性返还。

第三条 收费优惠政策

(一)新建企业办理开业所需证件,只收取工本费,免收县

2 政府支配的行政性收费。

(二) 新办企业在建设期间的各种行政收费,对县以上上缴部分按最低限收取,免收县留成部分费用。

(三) 对新建的高新技术和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收前3年县政府可以支配的各种费用,水资源费减半征收。

第四条 土地优惠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企业投产后,对土地出让价款中政府收益部分予以全额奖励,并奖励耕地占用税的50%。

(二)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含1亿元人民币)的生产性项目,企业投产后,对土地出让价款中政府收益部分以及企业交纳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予以全额奖励,农民补偿费用从企业缴纳税金的县留成部分逐年返还。

(三)国内外客商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国外专利、使用省级以上(含省级)著名商标(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的认定,均以省级以上科技、商务部门的证件为准),其奖励条件可低于本条

(一)、

(二)款所定投资额度。

(四)利用县内原划拨土地投资兴办企业,可将土地使用权按国家规定以最低价出让给新办企业。

第五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给 3 予更大优惠,原则上实行一事一议。对科技含量高、出口创汇能力强、产业拉动作用大的项目可适当降低“一事一议”的条件。

第六条 对进园区的项目,确保路、电、通讯、排水、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完备。

第七条 信贷帮扶政策

(一)对重点项目和企业,实行金融部门分包承诺制。金融部门要积极主动创造条件帮助企业搞好信用等级评定,扩大贷款抵押范围,予以信贷倾斜。

(二)对企业办理土地、房产贷款抵押手续,国土、建设、物价等部门要提供优质快捷服务,最大限度放宽抵押手续有效期限。

第八条 优质服务政策

对投资企业采取“保姆式”的服务办法,由一名县级领导牵头负责,引荐单位、政法部门、纪检部门、银行负责分包,采取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和首问责任制,跟踪协调,限时办结。县行政服务中心实行“全程一站式”服务,一口对外。对企业所需的各种证照,一般在10日内办结。充分发挥我县环境举报电话(7712346)的作用。需要省、市审批的,有关部门全程帮办。

第九条 投资者享受优惠政策的认定程序

(一)投资者向县商务局和项目办出具固定资产投资到位等证明文件及享受优惠的申请,县商务局、项目办对项目的固定资 4 产进行审核。

(二)审核结果报县政府研究确定后,由县政府向投资者出具“外来投资项目享受优惠政策通知单”。

(三)投资者持“通知单”等资料到相关部门办理享受优惠政策手续。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资者申报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不予兑现优惠政策的,投资者可以向县监察部门投诉,监察部门按照行政问责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条 县内投资者参照此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引资人的奖励政策

(一)引资认定。引资人是指在第一时间首位将外来投资者介绍到我县考察的单位和个人。由引资人提出申请,引进外资额由县商务局、统计局负责审核确认;引进内资额由县商务局、项目办负责审核确认。审核结果报县政府研究确定。(引资人提供如下资料:引进企业的营业执照、国地税登记证、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合同、投资者身份证明、权威部门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

(二)奖励标准。从县外引进的生产性投资,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按投资方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1%-0.3%提取奖金。奖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奖励兑现。在项目投资额达到协议的承诺后兑现奖励,奖金由县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并负责发放。

(四)激励措施。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

5 上,且项目投产后连续二年纳税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项目,财政开支的单位工作人员,放弃物质奖励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优先提拔重用。

(五)一个项目只能明确一个引进单位和引进人。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2010年9月2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政策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 通知

中共柏乡县委办公室 2010年9月2日印

(共印100份)

第19篇:优先优惠政策

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

一、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在十四周岁以下)的,由县财政通过县人口计生局发给一次性奖励费200元,对符合再生育条件而放弃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在十四周岁以下)的发给一次性奖励费600元。

二、在审批宅基地、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农村承包土地和山林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农村扶贫应把贫困的独生子女和女儿户作为重点对象。

三、独生子女户因贫困而持有低保证的,其子女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教育阶段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扶贫助学教育券”制度。

四、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未婚独生子女死亡或发生意外伤残经县相关组织鉴定严重影响劳动能力或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补助。

五、未成年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或发生意外伤残经县相关组织鉴定严重影响劳动能力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补助。

六、县相关组织鉴定,由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短期治疗给予一次性500元的补助;近期治疗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补助。

七、县相关组织鉴定,由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引起后遗症并严重影响劳动能力的,每年酌情给予500-1000元补助。

八、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县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且不属于以下对象的:(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2)未婚单亲收养的;(3)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4)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5)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及配偶。经申请并有关组织审核属实的从申请之年起每年给予720元的奖励扶助。

九、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三级以上)。经申请并有关组织审核属实的从申请之年起每年给予2400元的特别扶助。

十、有关规定应落实的其它优先优惠政策。

计划生育免费项目

一、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免费供应国家规定范围内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

三、计划生育四项手术免除手术费、妇科检查材料费、手术后的一般对症药费。

四、免费对已婚育龄妇女环孕情监测。

五、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

第20篇:招商优惠政策

标题: 安徽省安庆望江县招商优惠政策 颁布日期: 1998年12月2日 实

施日期: 1998年12月2日 终止日期:类别: 颁布单位: 安庆望江县人民政府 内容: 安徽省安庆望江县招商优惠政策奖 励 政 策凡非职能性单位和个人牵线搭桥,引进县外资金50万元人民币以上来县投资、招到客商且办成项目的,均按到帐资金3‰的比例计奖。引进省外资金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引进外资5万美元以上来县从事生产项目或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均按到帐金额5‰的比例计奖。对其中引进县外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引进外资30万元美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除以上奖励外,可根据实际情况解决个人1名亲属“农转非”指标并安排就业。招商引资的奖金由受益单位一次性支付;受益单位是中外合资企业的,由中方支付,是外商独资企业的,由县财政支付。鼓 励 政 策土地出让价下浮20;使用金两类企业五免五减,其它企业五年减半缴纳;安居工程可行政划拨;税收企业所得税两年全征全返,再投资部分全额返还;高新企业、外资企业、出口企业两年返还县财政所得部分20营业税、50房产税。为适应望江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促进我县经济发展,鼓励县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如下政策规定:

一、国有存量土地使用方面凡来我县投资兴业,需使用土地的县外客商,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出让方式取得,也可采取租赁方式取得。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或其它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县城规划区内为80元/平方米。规划区外为60元/平方米。凡在我县工商注册并纳税企业,其土地出让价格可根据土地用途、区位和项目技术先进程度的不同,在上述基础上再下浮20;从事电站、机场、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厂、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出让金可执行最低地价,并实行挂帐,待建设工程投入运营后10年内分期付清。凡成片使用土地面积100亩以上的,其土地出让金可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时先交50,其余部分可协商分期付清。凡来我县投资从事房地产成片开发建设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允许投资开发者开发后再依法转让或出租、抵押、继承。

(三)国有土地年使用金标准:

1、县城规划区内: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0.60元/平方米;工业用地为0.5元/平方米;居住用地为0.40元/平方米;科教、文卫、体育用地为0.30元/平方米;综合或其它用地为0.20元/平方米。

2、县城规划区外: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0.40元/平方米;工业用地为0.30元/平方米;居住用地为0.30元/平方米;科教、文卫、体育、综合或其它用地为0.20元/平方米。

(四)凡来我县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土地使用金,从取得土地使用权算起,5年内免缴,后5年按规定的下限标准减半缴纳;其他企业,5年内按规定的下限标准减半缴纳。

(五)凡来我县投资从事农业(农、林、牧、水产)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产品加工出口创汇企业,免缴土地使用金10年。

(六)凡来我县从事安居工程开发建设的,可享受减缴或免缴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费、邮电设施费、消防设施费、水电集资等优惠,其建设用地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建成的安居房以平价房和微利房价格先售后租。

二、水面使用方面凡使用我县国有水面从事养殖生产的,各种税费(含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国有水面使用费等)统一按下列标准收取:万亩以上按每亩20元以内收取;千亩以上万亩以下按每亩30元以内收取;千亩以下按每亩80元收取。水面使用年限为1030年。集体养殖水面中参照国有养殖水面协商确定。

三、税收方面

(一)凡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有关“合资”企业税收的优惠政策,在我县均可享受。

(二)凡来我县兴办企业,从企业开业之日起,经税务机关核准,根据不同的行业,可享受2年企业所得税全征全返还优惠,其增值税县财政分成所得的100、营业税县财政实得的50,2年内返还企业。

(三)凡来我县投资兴办的“两高一优”农业企业,属于农业特产税征税范围的,3年内减半征收农业特产税。

(四)凡来我县投资兴办第三产业,年经营收入

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除享受第二条优惠政策外,从开业之日起,2年内可将其缴纳的营业税县财政所得部分的20再返还企业。

(五)凡来我县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产品出口企业(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当年总值的60以上),除享受第四条优惠政策外,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可将其缴纳的房产税财政实得部分的50返还给企业,期满后当年房产税已缴纳税额超过以往年度最高应缴税额的部分,可按50返还企业。

(六)凡来我县投资从事公路、电力、自来水、港口码头、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经营期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前5年全征全返还,后5年全征半返还优惠。对独资经营企业,可采取出让一定期限的经营权、收益权给投资者,并在收回全部投资本息后继续无偿出让一定期限的经营权、收益权,其间,企业所得税实行全征全返还优惠。

(七)凡来我县兼并县属困难企业,自兼并之日起,2年内企业的税后利润全部留用,经县财政核准,2年内可将其缴纳的增值税县财政分成所得部分的100、营业税县财政实得部分的50返还企业。如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经税务机关核准,可用下一年度的利润进行弥补,弥补不足的,可逐年延续弥补,最长可达5年。

(八)凡来我县兴办企业的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经营期不足5年撤出该项目投资的,应缴回已退还的所得税税款。

四、管理服务方面

(一)凡来我县投资兴办(县外投资额达40以上)的企业,一律免收各种形式的集资款,各种政策性收费减半收取。

(二)凡来我县投资兴办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原材料、交通、通讯条件优先保证需要。

(三)对重大投资项目可采取特事特办,根据项目情况,具体协商确定优惠政策。

(四)凡来我县投资建设的项目,均实行“一站式”管理,建立分类受理窗口。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由市、县计委,市外经贸委分别审批;科技人员带项目来兴办科技型企业,由县科委审批。从投资者交齐各种材料之日起,审批时间不超过5天。外地区来我县设立驻外机构及办事处,由县协作办审批,资料备齐审批时间不超过2天。各项审批均由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办结。

(五)对新办企业,现场办理统一代码卡、证、证书证明,当天办结。免费提供产品标准、计量、质量技术咨询服务。

(六)外来客商投资企业,一律实行自主经营,可以自主招收工人和聘用管理人员,自主确定工资、福利标准,自主决定产品价格(国家特别规定的除外),自主决定固定资产折旧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干预。

(七)依法保护投资企业合法权益。依法保护投资者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禁向企业索、拿、卡、要,任何单位、个人不准向企业强行摊派、募捐、征订报刊杂志。对影响和防碍投资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的行为,由执法执纪部门依法从重从快处理。本优惠政策有关土地、税收、审批手续等其他未尽事宜,由县招商引资工作协调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适时提出调整意见,报县委、县政策批准执行。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授权县招商引资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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