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加班费请示范文

2022-10-17 来源:申请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申请加班费的报告

篇1:加班申请报告 ×××××××××限公司 关于加班费的申请

尊敬的公司领导:

2014年3月1日至4月17日,因××××、××××××,长期加班,节假日没有休息,晚上天天加班,有时甚至加班通宵,每天平均工作时间超出12小时,特申请将予以加班费补贴×××××元。

附注:相关执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150%*日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200%×日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300%*日工资报酬)

加班计算:平均日工资4170元/31天=135元(没有扣除法定休息日,如要扣除为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平均小时工资135元/8小时=17元 节假日:7天×135元×150%=1418元 清明:2天×135元×300%=810元

平常加班以12小时计算:(12小时-8小时) ×48天×17元×150%=4896元

以上合计加班费7124元,因本人在企业时间比较久,对企业已存在一定的感情,鉴于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特此提出予以加班费补贴2000元。 特此申请,请予批准

××××××有限公司 申请人:××××

2014年××月××日篇2:申请加班费请示 xxxxxxxxxxxxxxxx部门 xxxx2014]第 号签发:

关于申请加班费的请示 公司领导:

x月份在公司领导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出色的完成了xxx等各项指标。在这些指标完成的过程中,品保部冲焊检验组员工不怕困难.不怕辛苦.加班加点,为公司的发展而奋斗。 在此,特向公司领导申请加班费用,请领导酌情批示。 附加班明细: 2014年 月 日篇3:加班申请报告 蒙城县玖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员工加班费的申请

尊敬的公司领导:

因公司前期开荒,各岗位人员配置不足,工作量较大,导致员工身兼数职的现象,每天工作时间超出12小时。现期间不能满足员工调休,特申请将占用的休息时间调整为加班时间,予以加班费补贴。 建议生效时间:2013年12月1日开始实行。

附则:

加班费计算方式如下:

1、平时加班从18:00后算起,加班累积时间8小时即按一天工资计算;

2、周末值班即按正常工作日计算工资;

3、日常工作时间:8:30--12:00,14:00-17:30

4、加班时间考勤依打卡机记录为准。

特此申请,请予批准

玖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6日

推荐第2篇:申请加班费支付申请书

申请加班费支付申请书范文

我自xx至xx入职xx发展有限公司,并签订广州市劳动合同,合同约定;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 休假

【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具体工作时间如下;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 下午14;00至18;00

周六;上午;9;00至11;00 下午14;00至17;00

第四条 关于 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按下列第1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本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计时工资;2740/一月

【二】乙方试用期工资为2540/一月

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 而实际上;我们现在的工作人员从入职之日起,一直为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休息4天,具体上班考勤为;

早班;08;00至16;00

中班;16;00至00;00

晚班;00;00至08;00

行政班;12;00至20;00

2、加班费计算的工资基数为;1440元/月

由此可见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我们每星期存在一天休息超时加班费,根据【劳动法】工资分配,应当遵守按劳务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及以下列相关条款;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报酬。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务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一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务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下,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定期限劳动合同。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工资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综与所述,请公司按劳动合同、劳动法、确定加班计算方式,支付下列款项

1.请求公司支付-至xx月-日,每周星期休息日双倍加班费用。

2.请求公司支付-至xx月日,平时超时加班按1.5倍计算加班费差额。

3.请求公司支付-至xx月-日,国家法定假期三倍加班费差额。

申请人;

推荐第3篇:义务加班如何申请加班费

主题描述

我们公司是做耐用消费品的,上半年销售业绩不理想,业务主管主动提出周六带着所有业务员外出发传单,挖掘客户。总经理非常高兴,特别鼓励大家这样做。

现在,几个月过去了,销售业绩没有明显提高,已经有业务员开始抱怨周末加班不仅没有加班费,连公交费,餐费补贴都没有,这样做下去没意思。我跟总经理反应后,总经理说员工加班是为了挖掘客户,增加自己的收入,公司不会支付加班费,还要我去给大家做思想工作,但我确实不知道该如何处理。

请教大家,领导希望大家加班,但是不愿支付加班费,怎么办?加班后应该如何向公司申请加班费?

一、问题

1、耐用消费品公司,上半年销售业绩不理想。

2、业务主管主动提出周六带领业务员外出挖掘客户,总经理特别鼓励。

3、几个月过去,销售业绩没有明显提高,业务员开始抱怨周末加班问题。

4、总经理要求HR去做大家思想工作。

二、分析&建议

这个问题其实不只是个加班费的问题。我们且分步分析和讨论:

1、法律风险

正常来说,公司销售人员一般为不定时工作制,即在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情况下,具体的销售时间可以自由安排,只要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哪怕是双休日工作,也不会涉及加班费问题。但是,从案例描述来看,该公司的销售业务员不是不定时工作制的,而是定点坐班型。所以,除非单位能够证明加班有规范的申请审核制度且加班纯属个人意志而非公司安排,否则,周六增加的工作量,加班费的问题是肯定要面临的。

因此,HR又一次面临了政策规定与老板意志相矛盾的尴尬境地。但是,这个思想工作,我们却是不得不去做,一为这个饭碗,二则是为了体现我们的价值。

2、员工那边怎么说?

如果公司业务人员的薪酬是属于提成薪酬制的,那么总经理的观点并非没有道理,但若只是按原话转达,势必会激起不必要的矛盾,反过来闹到上头,也免不了被总经理一顿批评。 所以,员工方面来说,还是以疏导为主。员工既然已经开始抱怨,那么不妨先开一个民主会议或者类似座谈会,先让员工把各种不爽先倾倒出来,顺便将他们的要求和想法等信息也都收集起来。从案例来看,无非也就是加班费、公交费、餐费等钱的问题,还有业务上怎么去改善。员工当中有时候也不乏一些有想法有能力的人哦。

等员工的情绪都发泄完了,信息也都收集好了,那么沟通起来就会顺畅很多。对于加班费、公交费、餐费等问题,先阐明公司目前的困难,如果全部按照要求发放,公司肯定是做不到的,希望大家能够理解。当然,作为HR来说,我们还是坚持“多听、少说、不表态”的原则,因为决策权不在于自己。不过呢,我们可以答应帮员工行使一些建议权,譬如,虽然公司付不了加班费,但是可以适当争取一些团建费用,犒劳一下大家的辛苦付出,稳定一下大家的情绪。(明确只是建议,最终结果还是要看总经理态度)。在此我们不得不提到《天下无贼》里黎叔的经典台词,“人心散了,队伍不好带啊!”所以,我们要意识到士气的重要性,以此为基础尝试建议。

3、总经理那边的汇报

一方面,将沟通结果汇报上级,另一方面,也可以向领导适当争取一些费用。公司业务发展好的时候,自然大家士气高涨,而公司业务困难的时候,如何维持好员工士气不倒,则更为关键。一旦员工士气跨了,想要再提起来,可不是一般的投入。虽然做不到完全的加班费发放,但是,支持一定的团建费用,组织一些活动稳定一下士气还是很有必要的。

所以,总经理那边,作为HR来说能够尽量陈清利害,提出该有的建议,适当为员工争取一些,也是力所能及的事情。

当然,我们还是那句话,谋事在HR,成事在总经理。争取成功,固然皆大欢喜,我们打着总经理的旗号用有限的资金安排一些提高员工士气的动作(聚餐或者小活动);若不能成功,我们该做的已经做了,也不用过于难过。

4、业务的问题还是得业务角度去考虑解决

其实,从公司案例来看,作为主管和员工已经做了足够的努力,但是销售业绩仍不理想,那至少肯定不是员工不给力的问题了,而更可能是产品或者销售策略的问题了。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那么HR安抚员工也只是个治标不治本的动作。

虽然,业务上的事情HR是不可能插上太多的话,但是在有些方面,HR倒是不可能完全甩手不沾边。

可能涉及的问题有: (1)销售骨干的招聘问题

如果公司的营销骨干确实在这方面作为或者能力不够,那么HR应当收集足够的证据,向总经理建议是否需要考虑从外部引入销售力量寻找突破了。 (2)协助业务部门寻找和分析原因

这点不可以贸然介入,以免有越权和手长之嫌。不过在之前第一步,收集员工的抱怨信息过程中,如果获取到一些与业务相关且有帮助的信息或者建议,那么将此反馈给业务部门,也是行使好HR部门主观能动性的体现。当然,如果平时HR与业务部门领导关系较好,更可以私底下多沟通沟通,两个部门如何合作推进此事。在知会总经理且征得同意的情况下,几个部门一起落实改进,包括:业务上业务部门如何动作,人员上HR如何支持等等。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不便在此分析中展开。

总体来说,将业务的问题解决好了,公司创收,大家都有肉吃,才是治本的表现,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三、总结

1、从原则上来说,加班费的问题,公司略显理亏。但公司情况决定了HR势必要夹在中间协调好,而不是只偏向一方。

2、员工那边,先疏导后争取。该吐的苦水让员工有个口子吐完,该收集的信息尽量多收集,至于在一些费用上,可以想办法适当争取,理由是稳定员工士气。

3、总经理那边,一汇报沟通结果,二还是打着稳定员工士气的旗号,适当争取一些经费,用于安排一些犒劳。

4、归根结底,业绩上的问题,还是要从业务口子上解决。其中涉及到部分HR相关的,我们义不容辞,而是要尽量考虑在前面,以体现我们的预见性和主观能动性。

以上,个人观点,欢迎大家一起讨论。

推荐第4篇:关于申请加班费的报告

关于申请加班费的报告两篇

范文一

尊敬的公司领导:

为使国庆节期间两小区的安全和卫生得到保障,安全管理部及清洁部部分员工需安排在国庆节期间加班,而近期安全管理部缺编人员及清洁部有偿清洁较多,并且考虑到11-12月份将进行收楼工作,故安全管理部及清洁部部分员工10月份内不能进行全面排休。为体现公司人性化的管理,现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申请对国庆节期间加班的安管员、收费员及清洁工给予三倍工资报酬,即上一天班支付三天工资,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安管员、收费员: 必须10月1-3日有上班,并且月度总休假少于月度应休假。具体按国庆期间实际上班时间计算。

2、清洁工:必须10月1-3日有上班,并且月度总休假少于月度应休假。除符合以上条件外,每人最多只能安排一天的国庆假期加班。10月份假期未能休息完的,可在11月份进行补休。

妥否,请领导审批。 > 申请人: > 申请日期:

范文二

尊敬的公司领导:

为配合商场试业营运,我部员工积极主动投入到前期的准备工作当中,经过大家的不懈努力,商场按计划顺利试营业。

为了促进我部员工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增强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现向公司申请,将我部所收商户的电话安装费和电路改造费作为我部工人员的加班补贴,合计 人,共计费用: 元。

请示可否,请公司领导批示! > 公司

> 年 月 日

推荐第5篇:请02关于监理加班费的请示

武汉长科监理公司桥巩水电站监理部文件

长科桥监(2009)请02号

关于2008年监理加班费的请示

广西方元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桥巩水电站分公司:

2008年是桥巩水电站极不平凡的一年。我们经历了超标准洪水导致的基坑二次被淹和三台机组抢发电的严峻考验。在贵分公司的坚强领导下,我监理部与业主同心同德,以工程大局和业主利益为重,在困难和挫折面前不气馁、不放弃,积极组织动员、协调安排并督促落实各项应急和赶工措施,实现了各节点目标的相对最优。

在2008年,鉴于形势需要,我监理部主动采取最有力措施安排监理人员放弃休假并加班加点,平均投入33人,按平均工资水平36000元/人年、放弃探亲假和节日休假及平时加班等加班费用按50%计,加班费应为33×36000×50%=59.4万元。

现请求贵公司支付2008年监理加班费59.4万元。

在2009年,我监理部将继续与业主同心同德,以最好的工作状态,为实现上半年全面完成二期工程和年内剩余五台机组发电的目标而全力以赴!

恳请批准!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

推荐第6篇:申请支持请示

XX医院关于

申请增加业务用房用地及资金支持的请示

学校党委、行政:

为进一步推进医院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不断完善医院服务功能,加快医院整体发展步伐,更好的服务于临床教学,努力争创“二级甲等医院”,现急需增加业务用房用地面积、购置满足临床和教学需求的诊疗设备,特请学校继续给予大力支持。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医院现状

自医院成立以来,在学校的关心和大力支持下,各项工作得到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医疗护理质量不断提高,教学内涵建设不断强化,学科建设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加大,社会影响力不断增强。2011年实现业务收入9036万元,开创了医院改革与发展工作的新局面。医院虽然取得了可喜成绩,但与兄弟医院相比差距很大,不能适应社会和学校发展的需求,存在诸多制约医院发展的困难和问题:一是医院的空间和规模较小,已不能满足医院快速发展的需要,业务用房及用地面积急需增设,根据《医院等级评审标准》,我院要达到“二级甲等医院”标准,必须增设相应临床业务科室,目前已无房屋可用。二是基础条件较为薄弱,诊疗设备不完善,目前我院拥有的CT、彩超、

X光机等诊疗设备已经老化,与同级别医院相比相差甚远,综合实力和竞争能力不强,急需增添DR、彩超等一批必要的诊疗设备。三是特色专科的优势不够凸显,学术队伍中高层次、影响力大的学术和学科带头人较为缺乏。

二、医院发展规划

根据医疗市场需求,结合医院发展实际,经医院研究,计划在两至三年内床位设置由现有的160张增加到300-500张;扩大业务用房用地面积,科室、设备等按照“二级甲等医院”标准设置、配备齐全;培养和引进一大批中青年业务技术骨干,人才队伍结构趋于合理;购置一批如:DR、彩超、超声碎石机、经皮肾镜、胆道镜、超声刀、专业急救车辆等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设备;诊疗范围不断扩大,业务收入逐年递增,3年内争取年收入突破两千万元。使医院规模不断扩大,医疗和教学质量得到保障。今年计划首批融资300余万元用于购置临床急需的彩超、DR等设备,3年内计划投入1000万元用于设备购置等基础设施建设。

鉴于我院目前现状,房屋和用地已不能满足医院发展需求,仅靠业务收入结余和有限的贷款也无力解决经费缺口。为此,特请求学校给予经费支持400万元,同时划拨部分房屋和土地供附院发展使用,使学校和附院共同健康快速发展。

妥否,请批示。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推荐第7篇:经费申请请示

关于申请开展******活动的经费请示

学院领导:

院学生会****部将于**月**日**上午(本周*),在*****举办“******”比赛,为保障比赛顺利开展,现需要申请此次活动经费668元(陆百陆拾捌元整).具体如下

1、口哨*个——*元

2、横幅*条——*元

3、奖状*张——*元

4、篮球*个——*元

5、……….

妥否,请领导批示。

院团委学生会****部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推荐第8篇:加班费申请书

篇1:加班费申请报告

领导:

7、

8、9月份由于部门人员编制不到位,人员紧张,多数员工本休日加班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员工加班加点、不说不讲,始终坚守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确保了整个度假村的安全。由于本部不存在说淡旺季,且\"十一\"黄金周将近,部门实在无法进行大量的调休。

经研究,请示度假村领导,给予本休日加班加点的员工发放加班费。(注:加班统计表附后)

妥否,请批示。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篇2:加班费申请报告

尊敬的公司领导:

为使国庆节期间两小区的安全和卫生得到保障,安全管理部及清洁部部分员工需安排在国庆节期间加班,而近期安全管理部缺编人员及清洁部有偿清洁较多,并且考虑到11-12月份将进行收楼工作,故安全管理部及清洁部部分员工10月份内不能进行全面排休。为体现公司人性化的管理,现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申请对国庆节期间加班的安管员、收费员及清洁工给予三倍工资报酬,即上一天班支付三天工资,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安管员、收费员:必须10月1-3日有上班,并且月度总休假少于月度应休假。具体按国庆期间实际上班时间计算。

2、清洁工:必须10月1-3日有上班,并且月度总休假少于月度应休假。除符合以上条件外,每人最多只能安排一天的国庆假期加班。10月份假期未能休息完的,可在11月份进行补休。

妥否,请领导审批。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篇3:加班费申请报告

20**年5月,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处从事机械加工工作,自20**年1月被申请人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但缴纳社会保险时,被申请人要求承担全部保险费用的一半,否则就不为申请人缴纳。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双休日仅休息一天,节假日有时也加班,但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相应的加班工资。被申请人每月支付的工资也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0**年3月,被申请人找理由就没有安排申请人工作,但没有支付申请人相应的生活费。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为了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推荐第9篇:加班费申请书

申请书范例一

尊敬的领导:

上月

7、

8、9月份由于部门人员编制不到位,人员紧张,多数员工本休日加班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员工加班加点、不说不讲,始终坚守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确保了整个度假村的安全。由于本部不存在说淡旺季,且\"十一\"黄金周将近,部门实在无法进行大量的调休。

经研究,请示度假村领导,给予本休日加班加点的员工发放加班费。

妥否,请批示。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申请书范例二

尊敬的公司领导:

为使国庆节期间两小区的安全和卫生得到保障,安全管理部及清洁部部分员工需安排在国庆节期间加班,而近期安全管理部缺编人员及清洁部有偿清洁较多,并且考虑到11-12月份将进行收楼工作,故安全管理部及清洁部部分员工10月份内不能进行全面排休。为体现公司人性化的管理,现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申请对国庆节期间加班的安管员、收费员及清洁工给予三倍工资报酬,即上一天班支付三天工资,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安管员、收费员: 必须10月1-3日有上班,并且月度总休假少于月度应休假。具体按国庆期间实际上班时间计算。

2、清洁工:必须10月1-3日有上班,并且月度总休假少于月度应休假。除符合以上条件外,每人最多只能安排一天的国庆假期加班。10月份假期未能休息完的,可在11月份进行补休。

妥否,请领导审批。

申请人:

申请日期:

推荐第10篇:明明白白加班费

明明白白你的加班费

加班,无论对劳动者还是人力资源工作者,均属司空见惯。但恰恰是经常碰到的事情,却常常引发争议。博主针对在日常工作中常遇到的有关加班问题咨询,试作汇总析疑。

一、加班和加点的区别

加班和加点,都属于劳动法所界定的“延长工作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文简称《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可见,加班是指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在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进行工作,一般以天数作为计算单位。加点则是指在法定的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工作,以小时为计算单位。

二、值班和加班的区别

值班是指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为非生产性的责任,如看门、接听电话等。

加班则指劳动者在平时正常工作时间外,继续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

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

另一方面,加班费的计算是法定的。譬如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双休日单位安排加班的,应给予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则按照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而对于值班费的计算,法律并未限定,一般根据企业规章制度来确定。

三、双休日出差可否算加班 双休日即法定公休日,一般为劳动者休息的期间。双休日加班,如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那么,双休日出差,是否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加班工资?

博主认为,加班是指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从事本职工作的状态,所以界定“出差是否属于加班”就在于“劳动者是否提供了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劳动”。譬如销售人员,如果出差期间适逢双休日,又正与客户联系工作洽谈业务的,则属于“提供本职范围内的劳动”,就应当视为加班。

当然,如果某员工双休日出差已被用人单位认定为加班,就应当支付相应的加班费,而不能用出差津贴、出差补贴等形式替代支付。

四、员工主动加班,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这表明,加班的前提是协商。单位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员工加班。另一方面,假如员工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而自己主动加班,也不应视为加班。

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如果用人单位缺乏任何关于加班审批程序的规定,且以考勤卡作为加班费的计算依据,此时,员工延长工作时间从事本职工作,就可将考勤的统计记录作为认定加班的依据。在一些司法实践中,也将这种情况视作用人单位对员工加班事实的默认。那么,员工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五、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加班费的计算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计算方法,二是计算基数。

关于计算方法,法律有明确规定,大致为:加点为150%,休息日为200%,法定节假日为300%。争议最多的,集中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方面。 目前国家、各省、市制定的关于加班费基数标准的规定也是不尽相同,更让人是无所适从。下面是几种关于加班费基数的规定的摘要:

第一种:1995年5月12日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是这样规定:“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都与制度工时相联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许多企业弄不清这个工资标准是指与岗位(职务)相对应的全部工资报酬,还是全部工作报酬中的岗位工资标准。所以操作起来也是各式各样都有。 第二种:《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对加班费基数的计算是这样解释的:“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对此规定前

(一)

(二)项尚可理解,对于第

(三)项以月工资70%为基数无从理解,不知70%又从何而来,为什么不是80%或90%呢。还有,这里所指的“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应为劳动合同确定的工资标准;而正常出勤月工资则包括员工在一个月内所获得的所有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参见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但在具体操作中,某些用人单位自行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甚至以最低工资为计算基数,均属违法行为,员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第三种:《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政策问题解答中关于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确定是这样解释的:“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是指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本人上月工资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但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样计算会不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如果上月基数高于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数,当然没有人去追究了,但如果低于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数,这就不敢保证不发生争议了。 第四种:《北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对加班工资基数规定:

(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种:2002年12月5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的《关于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有关问题通知》明确了企业加班费基数5种计算原则:

1.劳动者加班工资基数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协商确定,但应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折算数;2.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实际工资额高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额的,加班工资基数应在劳动者本人上月实际工资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范围内商定;

3.劳动合同无约定工资的、应以劳动者本人上月实际工资为基数;

4.实行计件工资的,以法定工作时间的计件单价为加班工资基数;

5.加班工资基数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应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加班工资基数。

综观上述几种规定,可以说标准不一,更不用讲尚未制定《工资支付规定或办法》省市了,混乱状况更是可想而知,劳动争议也就在所难免了。由国家进行统一立法是十分必要和紧迫。针对目前各地的执行情况,笔者对加班费基数持以下观点:

(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因为按合同约定确定加班费基数,属用人单位和职工按合同履行权利和义务,具有一定权威性和约束力,二可增加加班费支付的透明度,减少劳动争议,三也可避免由协商确定基数使职工处于被动或不利一边。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上月工资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确定。这也符合《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安排职工加班,用人单位应分别按规定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劳动报酬的规定中强调的正常工作时间的要求。另外也避免将加班费作为计算加班费基数后,造成的“滚雪球”现象,增大用人单位负担。

(四)实行计件工资的,以法定工作时间的计件单价为加班工资基数,一是科学地体现了时间价值,二是操作简单。但是不管最终以多少作为计发加班工资的基数,但这个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低于的应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加班工资基数。

六、调休和加班,谁说了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另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可见,休息日加班后,是否安排补休,决定权在企业。优先安排补休,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其目的是充分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因此,员工应遵守用人单位关于调休的安排。

七、员工加点,用人单位可否安排调休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可见,法律并未规定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拥有像休息日加班一样的“安排调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的选择权。

具体操作中,许多用人单位通过合同或者规章制度的形式,与劳动者达成一致,规定对工作日延长工作的时间统一安排调休。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博主认为,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加点可以调休,同时也未赋予用人单位选择权,此种情况下,应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如果用人单位征得劳动者同意,履行了民主程序和告知程序,就应视为有效约定;反之,如果未经协商而自行规定将加点统一作为调休,则属于违法。

八、调休可否累计到下月

在许多用人单位,员工加班后,单位往往通过开“调休单”形式赋予员工休息权。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员工常会出现本月调休单未能在当月使用完的情形,那么能否累计到下月呢?有些员工提出,当月未能休完的调休假,企业应按照加班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但根据法律规定,员工在休息日加班,企业应首先安排补休。企业通过开调休单的形式赋予员工权利,应视为企业对何时安排调休“决定权”的放弃,员工可以自行决定何时安排自己补休。

那么,员工是否拥有调休还是支付加班工资的决定权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因为企业既已通过开调休单形式给予员工补休,那么员工只能决定何时调休而不能决定是否调休。因此,在双方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调休单可以累计到下月,但不能折算成加班工资要求企业支付。

九、综合工时制员工如何计算加班

综合计算工时制,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年等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必须经过批准,未经审批,企业无权自行决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由于综合计算工时制以被批准的计算周期(周、月、季、年)来计算工作时间,所以其工作时间不受标准工时制最高额的限制。譬如被批准的计算周期是季度,则在一个季度中,总工作时间为20.83天×3月×8小时=499.9小时,而没有每天8小时和每周40小时的限制。但在一个计算周期内,如果工作超过499.9小时的部分,则应计算加班费。

十、不定时工时制员工也有加班吗

与综合计算工时制一样,不定时工时制也属于非标准工作时间制,而且也需要审批,企业不能自行决定实行。

不同于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是,不定时工时制是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一般适用于:一是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是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是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

就法律后果而言,不定时工时制除法定节假日延长工时外,不受加班加点的限制。但综合计算工时制仍受这方面限制,只是在计算周期上减少限制。因此,就不定时工时制来说,加班只有一种情形,即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此时应支付300%的工资,而在其它时间,用人单位只要确保员工身体健康和休息休假权利,均不算加班,也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第11篇:加班费请示报告

篇1:加班申请报告 ×××××××××限公司 关于加班费的申请

尊敬的公司领导:

2014年3月1日至4月17日,因××××、××××××,长期加班,节假日没有休息,晚上天天加班,有时甚至加班通宵,每天平均工作时间超出12小时,特申请将予以加班费补贴×××××元。

附注:相关执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150%*日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200%×日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300%*日工资报酬)

加班计算:平均日工资4170元/31天=135元(没有扣除法定休息日,如要扣除为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平均小时工资135元/8小时=17元 节假日:7天×135元×150%=1418元 清明:2天×135元×300%=810元

平常加班以12小时计算:(12小时-8小时) ×48天×17元×150%=4896元

以上合计加班费7124元,因本人在企业时间比较久,对企业已存在一定的感情,鉴于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特此提出予以加班费补贴2000元。 特此申请,请予批准

××××××有限公司 申请人:××××

2014年××月××日篇2:申请加班费请示 xxxxxxxxxxxxxxxx部门 xxxx2014]第 号签发:

关于申请加班费的请示 公司领导:

x月份在公司领导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出色的完成了xxx等各项指标。在这些指标完成的过程中,品保部冲焊检验组员工不怕困难.不怕辛苦.加班加点,为公司的发展而奋斗。 在此,特向公司领导申请加班费用,请领导酌情批示。 附加班明细: 2014年 月 日篇3:加班费申请书 关于技术人员加班费的申请 to:湖南公司人事行政部 attn:刘部长

fm:总经办2011-8-16 sujb:关于技术人员加班费的申请

一、申请原因:

因公司技术人员目前工作量比较大,同一人员负责的工作任务比较繁杂,存在身兼数职的现象。有的岗位,比如it人员,实际上一直是由技术质量工程师在完成本身的技术质量工作之外,再额外负责it、通讯等方面的工作,由此产生的较多工作量通常都是他利用加班时间完成的。

公司原来实行的调休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因生产线工作时,技术人员都必须跟进生产线工作,而生产线放休时,技术人员却因为需要跟进产品或新项目而无法休息,导致实际每月允许休息的时间少于调休时间。

为了调动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特申请将现有调休制度改为加班费制度。

二、目前申请所覆盖的人员名单:技术质量工程师,电气工程师

三、建议生效时间:从2011年8月份开始实行

四、加班费计算方式:按《劳动法》执行,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4.1平时加班加班费=底薪/21.75/8*加班小时数*1.5 4.2周

六、周日加班费=底薪/21.75/8*加班小时数*2 4.3法定节日加班费=底薪/21.75/8*加班小时数*3 以上,敬请批准,谢谢!

第12篇:加班费申请报告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在标准工作日加班的,支付1.5倍工资,在周末安排加班又不能补休的,支付2倍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支付3倍工资。

加班费申请报告范例

尊敬的公司领导:

为使国庆节期间两小区的安全和卫生得到保障,安全管理部及清洁部部分员工需安排在国庆节期间加班,而近期安全管理部缺编人员及清洁部有偿清洁较多,并且考虑到11-12月份将进行收楼工作,故安全管理部及清洁部部分员工10月份内不能进行全面排休。为体现公司人性化的管理,现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申请对国庆节期间加班的安管员、收费员及清洁工给予三倍工资报酬,即上一天班支付三天工资,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安管员、收费员: 必须10月1-3日有上班,并且月度总休假少于月度应休假。具体按国庆期间实际上班时间计算。

2、清洁工:必须10月1-3日有上班,并且月度总休假少于月度应休假。除符合以上条件外,每人最多只能安排一天的国庆假期加班。10月份假期未能休息完的,可在11月份进行补休。

妥否,请领导审批。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加班费的计算方法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

补休还是付加班费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加班后,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换句话说,双休日加班后,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决定权在企业,职工没有选择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平时晚上的加班和国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国庆总共休息7天,但从目前国家的规定看,只有10月1日、2日、3日是国定假日,其余4天是把前后的双休日调换来的。所以1~3日的加班是国定节假日的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按300%计算),其它4天,是双休日加班,由企业决定安排补休还是给加班费。

第13篇:加班费申请书

加班费申请书

我自xx至xx入职xx发展有限公司,并签订广州市劳动合同,合同约定;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

休假

【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具体工作时间如下;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

下午14;00至18;00

周六;上午;9;00至11;00

下午14;00至17;00

第四条

关于 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按下

列第1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本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计时工资;2740/一月

【二】乙方试用期工资为2540/一月

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

而实际上;我们现在的工作人员从入职之日起,一直为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休息4天,具体上班考勤为;

早班;08;00至16;00

中班;16;00至00;00

晚班;00;00至08;00

行政班;12;00至20;00

2、加班费计算的工资基数为;1440元/月

由此可见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我们每星期存在一天休息超时加班费,根据【劳动法】工资分配,应当遵守按劳务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及以下列相关条款;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报酬。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14篇:加班费问题

2010年我国从法律法规以及各种社会保障机制上全面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从中暑列入职业病到职业病鉴定法律的完善等等,可见一斑。

对于加班常态化却不能领到加班费的现象,在2010年格外凸显,尤其是富士康12连跳的惨案发生后,加班问题成为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所以作为国家公务员应该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有足够的关注度。我们从不同角度来审视一下加班问题的多个层面。

一、加班政策解读

1.假期分类及费用核算标准

假期可以细分为两类,分别是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费算法不同。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实行轮班工作制的,法定休假日工作按加班处理。

2.核算演示

我们以中秋、国庆假期为例,来演示一下加班费的核算。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从9月18日至10月10日,休息日12天,工作日11天。其中,9月19日(周日)、9月25日(周六)为中秋节借调的上班日,9月26日(周日)和10月9日(周六)为国庆借调的上班日。中秋节假期为9月22日、23日、24日,国庆假期为10月1日至10月7日。

9月22日(中秋节)、10月1日至3日,这4天是法定节假日。9月23日、24日以及10月4日、5日、6日、7日,这6天为休息日。因此,4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是按3倍算,不能以补休代替。6天休息日加班,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再按照2倍支付加班工资。

3.加班工资的基数

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在具体折算时,劳动者还需要了解相应的规则。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资。目前,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计算方法为: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 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例如,如果某职工月工资2000元,用人单位安排其在10月1日加班,由于当天属于法定假日,因此其加班工资为:

2000(元)÷21.75(天)×300%×1(天)=275.86(元);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其在10月7日加班1天且不能补休,由于当天属于休息日,因此其加班工资为:

2000(元)÷21.75(天)×200%×1(天)=183.90(元)。

4.索要加班费时限一年

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必须在下月发工资时兑现,至于休息日的加班,单位可以选择安排补休,但如果在半年内不补休的,则必须以现金形式支付加班费。

没有得到加班费的劳动者,要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拨打12333劳动保障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特别提醒,一些劳动者拿不到或拿不全加班费,却不敢举报投诉,选择离职后再讨要。但是,此项劳动仲裁是有时限的,一般不超过一年。

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劳动者起诉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的案件大幅上升。为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管理,引导劳动者正确行使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二、维权案例

201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对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的相关事项的司法解释。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称,对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案件,劳动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者举证具有一定的难度,因为一般来说,相关证物都掌握在用人单位那里,这就需要劳动者们在平时的工作中多留个心眼。类似于值班表、签到表等,都是可以证明工作时间的表单,就是重要的物证。虽然这些表单都会保存在用人单位那里,但是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都会接触到这些表单。及时对这些表单进行复印或者拍照,就有可能成为将来维权的重要证据。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但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所以,即使在打官司时用人单位不愿意出具这些表单的原件,劳动者也可以根据这一条司法解释进行维权。

某企业曾要求4名员工24小时轮流值班,因此员工们平均每周至少需要上班42小时,已经超出国家规定的每周工作40小时。可是,这4名员工没有得到加班费,他们就此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在劳动仲裁期间,员工们出示了值班签到表复印件这一重要证据,对胜诉起了很大帮助。

刘先生是南宁市某企业的职工,经常需要加班,甚至在当天已经工作10小时后,还被要求继续加班。刘先生对用人单位的要求一直都是默默接受,但由于经常加班,刘先生感到自己的身体有点吃不住了,就向用人单位申请不加班。可是,刘先生提出申请后却被用人单位告知业务素质不高,需要待岗学习,每个月只能拿很低的基本生活费。刘先生说,自己是家里的顶梁柱,只拿几百元基本生活费根本维持不了一大家子的开支。因此,刘先生只有接受用人单位的加班要求。

对于刘先生这种情况,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同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刘先生所在用人单位,已经构成了强制加班行为。

有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出于害怕丢饭碗,在遇到用人单位强制加班时,都选择了忍气吞声地服从。其实,劳动者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具有维权意识,在遇到强制加班时要敢于说不,并向基层工会组织反映,由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协调,如果协调无效,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对于刘先生所在用人单位并不直接以不加班为理由打击不服从的劳动者让其待岗,而是采用“业务素质不高”的说法。韦律师表示,目前很多用人单位都像刘先生所在用人单位一样,在实施强制加班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以此来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这就更加需要劳动者保留好证据,以便于依法维权。

工会是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的组织,所以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想到向工会组织求助。在2010年7月,广西某市的一家企业在生产经营旺季要求劳动者加班赶进度,却不足额支付加班费,导致劳动者与企业闹出了矛盾。事发之后,自治区总工会与当地工会组织进行了介入,经过协调,劳动者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三、主要解决措施

加班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在今天的中国,加班已成为普遍现象,加班带来的诸多问题是许多人必须面对的。导致加班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工作任务本身过重,二是个人工作能力与企业的期望值之间不匹配。很多人加班了不敢通过法律途径索要加班费,最主要的原因是怕丢了工作,维权成本太高,让他们只能望加班费而却步。

所以,在解决加班这个问题上,还需合力,有关部门应该切实管起来,而不是一味强调劳动者维权。

目前不少行业都存在加班现象,不少人拿不到加班工资,或者工资水平很低。节假日加班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追加的劳动,根据相关法律,理应拿到几倍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有1.5倍的,有2倍的,也有3倍的。这个问题已经写入了法律,有法可依,但现实情况还是不理想,这只能说明执法环节出了问题,还有漏洞。所以,相关政府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而不能仅仅作为劳动纠纷来处理。

解决这个问题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各级工会组织要发挥作用。工会是劳动者的代表,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组织,在劳动者加班费的问题上绝对不能失声。很多拿不到加班费的劳动者,之所以不敢维权,主是害怕因此而丢了工作,得不偿失。在这个时候,作为工人自己的组织,工会更应该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15篇:关于加班费

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是200%还是300%”在网络上被炒得沸沸扬扬,焦点集中在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按300%支付,是应该在减去正常工资收入前,还是在其之后。《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而,答案很明确。但是,由此暴露出的问题却不容人忽视,为什么相同的法律条款,确会出现不同的理解。类似的与加班费相关的问题还很多,比如,按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和《关于员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目前全国统一定为21.75天/月,那么,月工资收入具体指什么?而月工作日为20.83天/月,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月,这两者分别有何用途?

再比如,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有人认为,法定休假日加班能给予补休的,也可以不用支付加班工资,有人认为,平时加班累计够8小时的,如给予补休,也可以不用支付加班工资……

为什么同一法律条款,却会在不同的人群中产生不同的理解?是人们对法规和政策相关条款的理解有偏差,还是人们对相关法规条款的前提条件的认识尚未达成共识,还是法规的制定者对相关法规条例的前提条件界定不清?抑或是还有其它方面的原因?本文希望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对加班工资相关规定给予明确的诠释,对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给予规范的说明,以减少这种理解偏差与错误理解的现象。

【案例】

小李,是广东地区某服装生产企业的工资核算员,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月工资为900元,其每月的实际收入为1200元,包含有交通费80元/月、通讯补贴40元/月、伙食补贴180元/月,但这三种补贴以充值卡和现金的形式发放,未在工资总额中体现。当地最低保障收入为750元/月。2008年春节前一月,由于工作忙,小李被要求在一个周末加班两天,在春节前第二周,由于事情做不完,她自己决定每天加班2小时。而且,在春节期间,还安排了值班三天,分别是初

一、初四和初五。当月累计加班时间50小时。

春节后一上班,小李就向人力资源部递交了辞职申请,并在第二天就获得同意辞职的批复。在结算工资的时候,小李获得的加班工资为180元,过节费150元。并在春节上班后的第一周安排小李补休1天。小李认为加班费的计算不合理,要求人力资源部提供加班工资的算法,人力资源部告诉她,其加班工资240=750÷25÷8×32×2。小李觉得这种算法不合理,认为:(1)公司应该按照其月实际收入的1200元来计算加班工资基数,(2)春节前一周,她每天加班2小时,累计有10小时,应该也计算加班费,(3)补休只能补休休息日加班,而不应补休初一的三倍加班工资,因此,其加班工资=1200÷25÷8×(24×2+10×1.5+8×3)=522元,要求企业补给她282元加班工资。

企业不同意小李的要求,认为:(1)加班工资基数在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决定,(2)春节前每天加班2小时是小李的自愿行为,(3)企业给小李发了过节费,由给了补休,因此,可以不按3倍计发初一的加班工资,所以,不会给小李补发加班工资。

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小李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仲裁结果认定:小李的加班工资=900÷21.75÷8×(24×2+8×3)=372元,因此,裁定企业补发小李加班工资132元。同时,认为服装公司在1月内安排小李的累计加班时间40小时,超过了规定的36小时,对服装公司做出行政处罚。

案例中小李、服装公司和劳动仲裁机构之间争议的地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加班事实的认定,即什么样的情况下加班是法律意义上的加班;(2)加班工资基数如何认定;(3)加班倍数如何确定;(4)法定假 1

日加班是否可补休;(5)加班时间如何限定;(6)发放节日补贴,能否代替加班费等六个方面,下面逐个进行分析。

一、“加班”事实的认定

计算加班工资的一个前提就是“加班的事实”是法律意义上的加班,案例中各方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小李平时自愿每天加班2小时的情况算不算加班。结果是服装公司不认可这是加班,仲裁机构也支持服装公司的观点,小李的要求没被采纳,因为法律意义上的加班是公司安排的加班,员工自愿加班不属于法律意义上加班,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在实践中,员工和企业在对“加班事实”的认定方面应把握以下几点:

(1)自愿工作的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员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在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而只是自愿加班的情况,则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加班予以追认的话,就是单位安排的加班,就应该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2)有证据证明为单位安排可确认为“事实加班”。比如,某公司的部门主管总是在放长假前,安排下属小李在长假结束后交一份企划书。这实际上,间接要求小王不得不在长假期间,留出时间完成工作。变相的延长了员工的工作时间,属于加班。但,注意前提是员工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属因用人单位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任务,而使员工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

(3)不定时工作制人员无加班收入。我国《劳动法》规定,实行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或40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企业,以及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但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条、《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的人员除外。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通常包括“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员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员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综合计算工时制人员在标准工作时间内无加班收入。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员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不低于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不低于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5)计件工资制在定额外安排工作的认定为“加班”。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综上所述,案例中小李在春节前一周每天2小时的自愿加班,由于不能提供是单位安排加班的证据,不能被确认为法律意义上的加班,企业可以不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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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班工资基数的确定

在认定了加班时间的基础上,要准确计算加班费,首先必须正确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即员工的小时工资率。员工的小时工资率=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因此,要确定员工的小时工资率的前提就是清楚界定“月工资收入”和“月计薪天数”两个概念。 案例中各方争议的一个重点就是应以1200元、900元、还是750元作为“月工资收入,和应以25天还是21.75天作为“月计薪天数”。

1.月计薪天数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和《关于员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由此可见,月计薪天数法律明确规定一律为21.75天。

2.月工资收入

月工资收入由于国家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其是加班工资争议颇多的一个环节,实践中“月工资收入”的确定应把握以下几点: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月工资收入”。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 (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月工资收入”。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月工资收入”,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原则上“月工资收入”以员工实际月工资为标准。如果有具体的地方法规,遵照相应的地方法规执行。例如,上海市就出台了《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其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月工资收入”可以按照“在正常情况下的本人月实得工资的70%”确定。应当注意一点,虽然说,原则上以实际工资收入作为“月工资收入”计算加班费基数,但是,未在工资条中体现的补贴及津贴,可以不计入“月工资收入”。

(3)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另外,需要特别强度一点,即“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应以最低工资确定“月工资收入”。综上所述,案例中小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月收入为900元/月,因此,应该以900元作为其“月工资收入”,其加班工资基数=900÷21.75=41.38。

如果小李是在上海地区,按照70%计算其“月工资收入”的结果为630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其“月工资收入”应等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50元。

三、加班倍数的确定

加班工资是指员工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在规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员工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都是占用了员工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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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的角度是不给予鼓励并加以限制的,因而,劳动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员工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例如,《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员工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本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做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都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都是对员工权益侵犯的行为,员工都可以依法申请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案例中小李初一一天的加班,应该按300%支付加班费。如果春节前一周小李每天自愿2小时的加班也获得企业追认,那该段时间的加班费应按正常小时工资的150%支付。

四、补休及加班费能否替代性

案例中小李与企业还有一个争议点就是“法定假日能不能因为安排补休和发了过节费而不发加班工资”,答案是否定的“不可以”。根据规定,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而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但是,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因而,在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安排了补休可以不再支付加班工资。

另外,过节费与加班工资是完全不相关的两回事,过节费是公司的一种福利政策,而加班公司是对员工在额外工作时间提供额外工作的报偿,不管公司是否支付过节费,如果安排员工加班,就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安排补休或计算加班工资。

综上所述,案例中服装公司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小李初一的加班可以获得300%的加班工资,补休可以抵消小李周末或初

四、初五四天中的两天。

五、加班时间限定

既然企业安排员工加班需要支付员工加班费,那么,企业是不是就可以无限定的安排员工加班了呢?答案是否定的“不可以”。《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如果超时,无论给多少加班费,用人单位都违法了。

案例中,服装公司安排小李的有效加班时间为40小时,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这也是案例中“为何仲裁机构要对服装公司做出行政处罚”的原因。

另外,在实践中,关于加班工资还有以下两个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1)单位是否可以自定加班工资标准;(2)单位是否可以统一规定周工作日。

例如:浙江化工设备制造企业明确规定,本单位员工车间操作工人工资为950元,如果单位安排加班,那么,所有加班人员的加班工资一律按照5元/小时计发,从管理人员到车间工人一律如此,单位觉得这样的做法非常公平,然而,由于不同员工在相同的额外工作时间做出的额外贡献是不一样的,因此,单位统一规定加班工资标准的办法看似公平,实质上是不公平的。这个问题实际上属于“加班基数”确定范畴,在上面我们已经详细阐述“加班基数=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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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加班费案例

加班费案例精选

一、综合工时制岂能“弹掉”员工的休息时间和加班费

案情简介

北京某外资机械制造企业,因订单较多且不均衡,无法安排员工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经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对部分工段员工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度。2009年度,因订单量一直较大,该企业安排压铸工段员工连续生产,每天工作10小时,除春节期间统一放假一周外,该企业一直未安排员工倒休。

今年年初,压铸工段员工李某等经咨询12333热线后,向企业提出安排倒休和支付加班费的申请。但该企业人事部门则这样答复:综合工时制是弹性工作制度,在生产任务没有完成前,任何员工不得休息;企业已经按照实际出勤发放了工资,不同意补发加班费。

李某等遂向区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企业保障其相应休息休假权利并支付加班费。

案例评析

本案例中的机械制造企业,因为生产需要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经征询工会意见,并报经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对压铸工段员工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但是该企业人事部门对于综合工时制的理解并不完全正确。

首先,实行综合工时制的企业存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否则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本案例中的机械制造企业,每日安排员工工作时间10个小时,除春节放假七天外一直未安排员工倒休,2009年度实际总工作时间远远超过年度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2000小时),所以超过部分应当视为延时加班,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员工本人的小时加班工资基数的150%计算员工延时加班工资,由于该企业已经按照1倍的标准支付了加班期间的工资,所以还应当补发员工延时工作时间那另外50%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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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实行综合工时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目(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每月平均延长工作时间不能超过36小时。

该机械制造企业安排员工每日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每月平均延时工作超过60小时,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应当予以纠正。

实务中,许多企业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存在认识误区,认为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万能的,只要审批了综合工时制度,企业就可以任意安排加班,不必支付加班费。实际上,企业不能利用这种“弹性工作制”,“弹掉”职工的休息时间和职工应得的加班费。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岗位,企业应当采取增加轮班班次和人员等措施,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

二、辞职之后,仍能依法索要加班费

重庆一名员工在企业工作四年多,他在工作期间,加班共计3509小时,可是,公司从未支付过加班费。2011年3月,这名员工辞职后,把企业诉上法庭……

员工辞职要求企业支付加班工资

2006年12月,彭峻峰在广州天力建筑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下称天力公司)富力城项目部担任资料员,主要负责工程资料报送、员工考勤等工作。由于工作繁杂,他自从在这家公司上班后,就经常加班,不但工作日经常加班到很晚,而且很多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也得不到休息。

彭峻峰自己统计了一下,截至2011年3月他提出辞职时止,在四年多的时间里,他总计加班时间长达3509小时,约合146天。可是,天力公司却从未对此支付过加班费。辞职后,他决定向企业索赔19万元的加班费。7月12日,重庆沙坪坝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彭峻峰说,天力公司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谁提加班工资,谁就得走人。所以,这几年他只好忍气吞声,敢怒而不敢言。直到2011年3月,他实在忍无可忍, 2

决定辞职。办完辞职手续后,彭峻峰将天力公司告上法庭,他以自己平均每月5000元的工资为标准,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19万元。此外,他还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4.9万元。

两张考勤表在法庭上打架

2011年7月12日,在法庭上,彭峻峰说,他在天力公司上班期间同时担任“考勤员”。其间,公司多次变更考勤方式,从纸卡变成射频卡,再变成指纹打卡。但不管方式怎么变,他一直担任为全体员工打考勤的工作。考勤统计表都是他签字之后,再交给人事部、项目经理和老总签字,这种情况从未改变过。为了证明自己的确加班3509小时,彭峻峰将四年来自己留存的102页出勤情况登记表和考勤统计表提交给法庭,上面记录了全公司职员的考勤情况。

不仅如此,彭峻峰还请出3位原来的同事出庭作证,证实自己原来确实负责公司的考勤工作。在法庭上,作证的员工还证实,最开始公司每月只有2天休息时间,后来才变成每月4天。彭峻峰的一位旧日同事还说:“领导曾口头规定,员工该加班就得加班。”

对于彭峻峰提交的102页考勤记录,天力公司未予认可。公司代理人表示,考勤用的是指纹打卡,由电脑统一管理,不会由员工经手,所有考勤记录都是在打卡之后直接送达公司保存的。该代理人还表示,公司从未主动要求彭峻峰加班,因此,他加班的事实根本不存在,也就不存在加班工资的说法。

天力公司也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考勤记录,证明彭峻峰没有加过班。公司代理人在提交该记录时解释,因为考勤记录的保存时间只有两年,他们只能出示彭先生辞职之前两年的考勤记录。

彭峻峰查看公司方出示的考勤记录之后,立即对这份考勤记录提出质疑。他说,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时间、记录格式明显不对,考勤表的时间记录格式应该是统一的,以上班时间为例,在公司出示的考勤记录上,上班时间有的是08:00,有的是8:00,虽然只有一个“0”的区别,但是同一个考勤机器的记录不应该有这样的格式差异。

面对彭峻峰的质疑,公司代理人说:“考勤表是公司人事部门打印的,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我也不清楚。”

公司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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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10万元加班费

天力公司表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彭峻峰的月工资为2340元,并不是他所说的5000元。彭峻峰则说,他的月收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打在工资卡上,一部分是公司用信封的形式发放的奖金。

法官当庭向彭峻峰阐明,加班费应该以基本工资为计算标准,不包括奖金、福利等。在法官耐心的调解下,彭峻峰和天力公司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公司一次性支付彭峻峰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0万元。

【法官点评】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

根据我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应当严格加以限制,对此以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如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支付加班费。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加班,用人单位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用人单位的行为就是违反《劳动法》、4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行为,构成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10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曾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称,对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案件,劳动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针对此案,专家表示,许多劳动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遇到最多的就是证据不足或说不清楚,彭峻峰之所以能迅速地在一审期间就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利益,讨回加班工资,其中他自己保存的102份考勤记录起了关键作用。如果劳动者都能像彭峻峰一样,将自己的劳动资料保存起来,或者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员工加班的证据,维权就不会那么困难。

三、奖金能否代替加班费? 关于加班加班费奖金的文章 \"加班经济\"挤压员工合法权益 \"傻瓜蛋\"的奖金 \"请客刮彩\"刮出奖金官司 \"加班文化\"凸现制度缺失 等 \"加班文化\"成职场潜规则 \"加班费之争\"背后的思考等 \"加班费之争\"背后的思考等 \"三八\"妇女节加班有加班费吗? \"奖金来源\" \"科学\"\"技术\"溯源/世界科学奖金知多少

工资就是指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自上世纪90年代起,我国各地制定实施了本地工资支付有关法律规定,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正在紧锣密鼓研究制定工资支付统一立法工作,然而,单位发的项目奖金算不算工资范畴?奖金和加班费二者可以相互代替吗?工资的内涵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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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法律对加班已有相关规定,然而由于一些规定不够明确和一些人对规定理解的偏差,造成很多人对加班费种种问题不能达成共识产生纠纷。本文以案例分析为基础,对工资范畴及加班费问题给予明确的规定和分析,以减少大家对加班费理解的偏差和困惑。

案情简介

本某企业员工王某,与单位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王某所从事的这个岗位比较特殊,需要经常加班,但却没有加班费。原来,王某所在的单位有一个内部规定,那就是因为完不成工作所需的加班,无论是平日还是法定节假日,都没有加班工资。王某觉得这样很不公平,认为付出了劳动就应该拿到报酬,况且国家对加班还有规定。 对于王某的问题,单位认为他们在一个项目做完后会发给职工项目奖金,二者可以相互抵消。那么加班费和奖金二者可以相互代替吗?

案例评析

案中该单位以发放项目奖金为由,不给职工发放加班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加班费和奖金二者是不可以相互代替的。

奖金与加班费虽然同属于工资总额的构成部分,但这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不可以相互代替。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班工资是指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和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的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奖金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奖励工资和业务提成等。奖金是公司的一种福利政策,不管公司是否支付奖金,如果安排员工加班,就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安排补休或计算加班工资。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当然,如果在公司制度方面对加班做出相关规定,那么将可以杜绝员工自己“加班”而公司支付加班费的问题。如: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加班需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后,履行加班手续,方认可为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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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结论,加班工资是法定的,只要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相应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而奖金属于用人单位自主决定范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奖金的发放与否。因此该单位以发放奖金为由,不给职工发放加班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

温馨提醒

1.正确把握加班与奖金的法律界定。奖金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范围,而加班工资是法定必须支付的。奖金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范围,是企业用来评价员工工作表现的一种凭证,考核员工工作业绩,提高企业效益的手段,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奖金的发放与否,发放数量,发放形式。而加班工资是法定的,只要劳动者有法律意义上的加班事实,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安排补休或者支付额外工作时间的工作报酬。

2.正确把握法律对“加班事实”的认定,实践中,企业的人力管理者对“加班事实”的认定方面应把握以下几点:

(1)法律意义上的加班是公司安排的加班。如果员工下班后在办公室逗留“自愿加班”,员工的工作事先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决定,事后也没有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那么就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加班,就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2)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了加班,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进行了工作,用人单位才应该支付加班工资。

(3)如员工有证据证明,确属因用人单位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任务,而使员工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实操中可被确认为“事实加班”。

相关法条

1.《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做出了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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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不支付加班工资将可能导致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17篇:加班费申请书

关于技术人员加班费的申请

TO:湖南公司人事行政部

ATTN:刘部长

FM:总经办2011-8-16

SUJB:关于技术人员加班费的申请

一、申请原因:

因公司技术人员目前工作量比较大,同一人员负责的工作任务比较繁杂,存在身兼数职的现象。有的岗位,比如IT人员,实际上一直是由技术质量工程师在完成本身的技术质量工作之外,再额外负责IT、通讯等方面的工作,由此产生的较多工作量通常都是他利用加班时间完成的。

公司原来实行的调休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因生产线工作时,技术人员都必须跟进生产线工作,而生产线放休时,技术人员却因为需要跟进产品或新项目而无法休息,导致实际每月允许休息的时间少于调休时间。

为了调动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特申请将现有调休制度改为加班费制度。

二、目前申请所覆盖的人员名单:技术质量工程师,电气工程师

三、建议生效时间:从2011年8月份开始实行

四、加班费计算方式:按《劳动法》执行,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4.1平时加班加班费=底薪/21.75/8*加班小时数*1.5

4.2周

六、周日加班费=底薪/21.75/8*加班小时数*2

4.3法定节日加班费=底薪/21.75/8*加班小时数*3

以上,敬请批准,谢谢!

第18篇:加班费计算

长假加班工资分两类计算

10月1日至3日支付3倍工资其余4天支付2倍工资

本报讯(记者赵鹏 王秋实)长假7天都加班,领取的加班费会有所不同。昨天,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10月1日至3日为法定节假日,应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其余4天则为

休息日,加班工资只能为基数的2倍。

据了解,根据今年国庆节的具体放假安排,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8日恢复上班。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如安排加班应按规定支付节假日期间加班工资。

据介绍,“十一”假期分为两类,一是法定节假日,10月1日至3日共三天为法定节假日;二是休息日,

10月4日至7日共4天为休息日。

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本市人社部门表示,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3年北京市政府142令)第14条和第44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10月1日至3日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10月4日至7日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因此,今年长假期间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分为两类。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据了解,对于单位在国庆期间安排职工加班,却拒不支付其加班工资的行为,市民可拨打本市劳动保

障热线12333进行举报。

如何计算加班工资基数

工资基数:一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二是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三是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同时,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月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在将劳动者月工资折算为日或小时工资时,应当按照《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执行。即:日工资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

>>举例说明

某职工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该职工在法定假日10月1日至3日期间加班1天,

其加班工资为:

2000(元)÷21.75(天)×300%×1(天)=275.86(元)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该职工在10月4日至7日期间加班1天且不能补休,其加班工资为:

2000(元)÷21.75(天)×200%×1(天)=183.9(元)

第19篇:加班费申请单

费餐 就 费 班 加 数时 工 间时班 加讫 际单实请申 门 费部起班加 点地及容 内作 工 名 姓 期期日 销 报日 :人请申 :人核审 :纳出 :计会 :人责负门部

第20篇:关于申请食堂员工加班费的报告

关于申请食堂员工加班费的报告

公司领导:

总经理办公室后勤科食堂在餐饮接待服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作用,月度食堂接待费用已从年初的数千元增加到11月份的近13万元,且11月份食堂招待费支出已接近公司招待费支出(13.2万元),由此可见食堂餐服人员较以往,工作量大幅度提高,由于餐服工作的特点,食堂人员的早到晚返已成常态。

12月以来,公司机构人员发生变化,公司总部的驻港人员大幅增加,考虑到饮食的卫生和方便,驻港人员统一食堂就餐,并专门提高早晚餐服务,每周一晚餐至周五早餐由食堂安排餐服人员制作菜肴提供服务,满足每餐近20人的就餐服务。

食堂原有的加班费,是经人力资源部门核准,区分为工作餐加班费和接待餐加班费,工作餐加班费按早餐24元/人(8元/小时*3小时)、晚餐32元/人(8元/小时*4小时)核定;接待餐按接待桌数核定加班费,以接待单为依据,由食堂按人头申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发放。

由于食堂接待量和早晚工作餐就餐人员的大幅增加,需要更多的餐服人员投入到相关工作中,人力资源部门核准的现行人员加班定额确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为简化核算程序,我们考虑可否采用包干制,以300元/天包干(早餐:100元/天、晚餐及接待200元/天),每月按30天计,共9000元/月,由食堂根据人员加班情况,按劳分配,报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按月发放。

特此报告

2011年12月27日

《申请加班费请示范文.doc》
申请加班费请示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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