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案件申请书范文

2022-11-21 来源:申请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专卖执法案件移交制度(移交司法机关)

专卖执法案件移交制度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烟草专卖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 严格执行案件移送制度,凡达到移送标准的案件坚决予以移送。对不移送、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

第三条 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公安机关移送:

(1)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

(2)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

(3)伪劣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万元;

(4)生产伪劣烟用烟丝数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 (5)生产伪劣烟用烟叶数量在1500公斤以上的。

第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五条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机关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的,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向公安机关移送: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的,非法经营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第六条 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涉嫌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涉嫌妨碍公务罪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八条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实施的,以涉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九条 严格案件移送的审批程序。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对经审理判定达到移送标准的案件,应及时提出移送意见,报主管领导、局长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及时制作《犯罪案件移送意见书》。 第十条 严格规范移交手续,保证移送资料完整、准确。

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及应当出具的检验、鉴定结论。

第十一条 加强与公安机关对已移送案件情况的沟通,了解已移送案件调查进展情况,做好移送案件的跟踪反馈工作。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2篇:解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移交管理办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移交管理办法

为确保案件的及时移送,提高诉讼效率,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案件的移送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向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的当事人送达判决书、裁定书时,对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案件,应当同时送达《上诉须知》和《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并作为送达必备的诉讼文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经当事人填写确认后应与送达回证同时交回。送达回证上须加盖法院的印章和注明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名称、件数、送达方式。各级法院也可在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判决书、裁定书主文后增加一段“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裁定)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包括反诉费)同等金额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第二条 法院送达给当事人的诉讼文书,送达至当事人在《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定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即为送达。

第三条 法院收到上诉人提交的上诉状,应在上诉状右上方注明收状日期、收状人;收到上诉人邮寄的上诉状的,除注明收到日期、收状人外,还应保存盖有邮戳日期的信封。

第四条 刑事案件上诉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登记,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在收到上诉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三日内将上诉状移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移交的上诉状后三日内将案卷、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刑事二审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登记,并在上诉、抗诉期届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包括死缓)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应当将报请复核的报告、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和判决书各15份,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移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应当将报请准核案件和结案报告、判决书各15份,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移交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八条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第一审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到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被上诉人答辩期满后五日内将案卷和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九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向第二审人民法院移送上诉或复议案件材料,应包括:

(一)案件移送函1份;

(二)装订符合规范的本案全部案卷;

(三)判决书、裁定书或制裁决定书5份;

(四)含有告知当事人交纳上诉费内容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及其送达回证;含有告知当事人交纳上诉费内容的《上诉须知》及其送达回证。

(五)上诉状或复议申请书(答辩人答辩的附答辩状)1份以上;

(六)已预交足额或部分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应附经与原件核对的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银行凭证或法院出具的收费收据的复印件1份。

当事人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的,应将其提交的缓、减、免案件受理费申请一并附卷移送。

案件移送函中应详细注明上述各项上诉材料的名称、项目及数量。

第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时发现上诉案件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两日内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的通知后五日内补齐。逾期不补的,应予以登记,并将上诉案件材料退回第一审人民法院。第十一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的调卷通知后,应当在十日内将全部案卷和证据移送上级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立案的

一、二审案件,应在立案后的次日将案件材料移送给排案法官。

发回重审、审判监督、抗诉、指令再审、执行监督、指令执行案件的移送也应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排案法官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的次日进行案件排定,并在排案次日将案卷材料移送给跟案书记员或审判庭、执行庭的内勤人员。

第十四条 跟案书记员收到案卷材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发送有关的诉讼文书,并在做好发送工作后二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主审法官、执行法官。

审判庭、执行机构的内勤人员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应将案卷材料移送给主审法官、执行法官。

第十五条 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签发后,主审法官应在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跟案书记员。跟案书记员收到案卷材料后应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一审案件,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按本办法第四条、第八条规定办理;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应在收到案卷材料后二个月内装订完毕,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验收归档。

(二)二审、审监、执行案件,应在收到案件材料后二个月内装订完毕,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验收归档。

(三)二审、审监案件,应在案件结案后十五日内将一审法院的一审案卷退回原审法院,并附三份二审裁判文书及退卷函。

第十六条 省法院于每季度对不依照本办法规定移送案件的法院进行一次通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工作后”、“届满后”、“收到后”、“通知后”、“次日”均不包括当日在内。本办法规定的以日为单位的期间均为工作日。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000年八月一日起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施行。本院以前下发的有关案件移送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执行本办法。

发布部门: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1年07月13日 实施日期:2000年08月01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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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终止申请书

西峡县人民法院:

关于我组与李玉芬合同纠纷一案,县有关部门正在协商解决,土地证正在办理之中,望人民法院终止审理此案。

申请人:西峡县白羽街道土门居委会新房组

2012年月日

推荐第4篇:案件移送申请书

申请书

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 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周某请求将该案中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

年 月 日, 市人民法院裁定 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重整。 年 月 日, 市人民法院指定 律师事务所为 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的重整管理人。 年 月 日, 市人民法院裁定 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破产。

有限公司已向 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了债权申报。 根据《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相关规定, 市人民法院受理 有限公司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综上,请贵院按照法律规定将本案中止审理,望予以批准!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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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移送申请书

申请人:王永明 ,男,汉族,现役军人,系死者次子 申请人:王永林,男,汉族,住枫相乡草坪村,系死者长子 申请人:王永霞,女,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长女 申请人:杨岁儿,女,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母亲 请求事项:

请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将案件移送陇南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并追究被告人陈俭明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开庭审理的陈俭明故意伤害致死一案,在开庭审理中,陈俭明承认在案发当晚其用刀砍王进贵的主观意愿是想将王进贵砍死。因此案件在事实上符合故意杀人的犯罪构成,应当按照故意杀人对其定罪量刑。本案武都区人民法院已经没有管辖权,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在本案审理之前,申请人已经向检察院和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将案件交由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查明故意杀人的事实,但是申请人的正当理由没有得到法院和检察院的重视。现在本案在审理中发生的事实,证明了申请人的理由是正确的,望人民法院和检察院认真重视。

望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查明事实,严格办案程序,秉公执法。

此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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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案件申请书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贵院审查起诉的杨吉成伤害罪一案,因我和杨吉成是同一祖父母的叔伯兄弟,自小生活在一起,过去杨吉成在生产、生活活动中,对我及亲属都有很大的关照,本次伤害事件事出又因,他也是一时冲动,下错了手。事后他能积极筹措赔偿款进行赔偿,并深表悔恨,我认为其悔过表现很好,特别是他瘫痪在床的老母亲,我的伯母需要他本人日常护理其起居和饮食生活,实在是一天也离不开杨吉成本人的护理。事发后杨吉成当即替杨吉祥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其后又积极对杨吉祥进行了护理和关怀,并主动与我协商进一步赔偿事宜,并已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了全部的赔偿款71000.00元。我本人对杨吉成的行为予以谅解,自愿不再追究杨吉成的刑事责任,请求依法撤销对杨吉成伤害罪的追究,不予起诉,撤销案件,请予批准。

申请人:

2014年1月 8日

推荐第7篇:涞源县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移交处理办法

涞源县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移交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及时查办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环境监察,发现应由其他职能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并对处理情况实施全程跟踪监督。

第三条移交案件不得出现推诿扯皮和多头移交现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案件移交时,要填制规范的《涞源县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函》,说明移交的依据和理由,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第四条有关部门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决定立案伯案伯按法定程序调查自理,对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制作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写明不予立案的依据和理由,自受到案件起七日回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受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七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

对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管辖权有争议的,上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管辖权。

第六条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处理完毕后十日内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案件相关材料,同时抄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及时与有关部门磋商。必要时要提交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复核,确保违法案件得到正确、及时处理。

第七条《涞源县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函》移送有关部门的同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有详细的移交登记,以便实施监督。必要时提交同级政府督察室,列入同级政府督办事项。

第八条各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生态案件,应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鼓励个人和社会其它组织举报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和行为。

第九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每半年对有关职能部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工作列为年终考评部门主要领导工作政绩的考核内容。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这日起施行。

涞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2月10日印

推荐第8篇:市工商信息通报、案件移交制度

扶余县工商局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信息通报制度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综治办[2010]44号)、《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松原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意见》(松政办发﹝2010﹞25号)、《扶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余县人民政府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扶政办明﹝2010﹞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对县局决定的事项进行任务分解,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并将落实情况定期向县局报告,同时抄告本级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每半年向本级联席会议、上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一次本行政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本地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体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对策和建议等。报告时间为每年7月15日前和下年1月15日前。

(三)要每月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各地、各部门工作经验、存在问题报上级局。

二、具体要求

(一)要每月定期将本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本级政府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内容包括:当月本地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开展情况,接受投诉、举报、上级批转督办件及处理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等。报告时间为下月15日前。

(二)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等多种方式,畅通信息渠道,及时收集、整理、通报有关信息。

(三)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的联系,开展宣传教育,发布提示、警示,营造全社会共同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的良好氛围。

(四)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信息共享、密切协作的原则。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查处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涉嫌违法事项抄告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抄告单位反馈受理情况;20个工作日内,向抄告单位反馈查处情况。

扶余县工商局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制度

一、本局及下属分局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中,对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案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要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严禁以罚代刑。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案人员在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违法行为的情节、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立即书面报告,报经办案机构和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后,呈报局长或分管局长。

办案机构和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报告之日起2日内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分管局长应当自接到书面报告之日起2日内进行审定,并签署意见;局长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三、局长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批准移送的,办案机构在24小时内填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四、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连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涉案物品清单及其他

涉嫌犯罪的材料一并移交公安机关,接受移送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副本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一份。

五、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移送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涉案物品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

六、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移送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七、对公安机关最终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和公安机关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不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或者不按规定移送的,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徇私枉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推荐第9篇:案件的移交、移送及诉讼的种类

案件的移交、移送及诉讼种类

一、案件移交

案件移交是指受理案件的部门对不属本部门管辖的案件,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行为。

二、案件移送

犹转送。《清会典事例〃户部〃杂赋茶课》:“由陆路者,自 河南 陕州 验引,移送 潼关 秤盘截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一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程序法中的移送

我国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同时,案件被移送后即算审结。因此,部分法院就案件的管辖问题,基于各种原因,有积极争取管辖权的,有消极移送案件的,这种现象在某种程度上既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又影响法院之间的关系,并造成了不良的法律后果。以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为例,2006年以移送方式结案的为67件、占同期结案数的1.66%;2007年为89件、占同期结案数的1.91%;2008年为94件,占同期结案数的1.65%;2009年1-10月为57件,占同期结案数的1.75%。多数案件被移送至他院审理是正确的。但不排除原审法院的个别法官为“甩包袱”等主观原因,此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笔者对此分析并寻找对策。

1、案件移送的主要原因

(1)立案庭把关不严。立案庭的有关人员在立案审查中不细,没有对被告(包括第三人)的住所地作细致的审查;对于合同之诉,没有审查是否有约定管辖;部分人员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熟知,致使一些案件本不属于本院受理的案件而予以立案。如专属管辖等。

(2)某些法院为收取高额的诉讼费用。某些法院为收取更多的诉讼费用,跨级别管辖收案,将本应由上级法院受理的案件违规立案;有的法院为增收,对诉讼标的相对较大的案件,明知不属本院管辖却予以受理甚至动员法官主动寻找大诉讼标的的案源。不论是否属于本院管辖均以立案处理,极易导致案件被移送。

(3)原告故意误写被告的地址。原告起诉时,因对被告的具体地址不详知,故意将被告的地址写在本院辖区内,其目的要么欲在本院审理;要么依赖法院去查找被告的真实地址。一旦找到被告后,被告很有可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4)部分承办法官为“甩包袱”而移送案件。有的案件承办人认为案件棘手,想法设法将案件推出去,其中案件移送就是其中的方法之一。甚至有的诱导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让被告提供虚假地址的证明;或者以其他法院对此案也具有管辖权为由而将案件移送。

2、移送卷宗存在的主要问题

(1)卷宗材料不全。依法移送的,有的没有对当事人作笔录,已确认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或者办公所在地;有的没有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办公地的证明材料、也没有告知其移送原因及法律依据的笔录,移送函中案件被移送的原因也不写明。

(2)程序违法。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有的没有制作民事裁定书送达给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依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以移送

方式结案,有的没有制作合议笔录。

3、案件移送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1)影响了法院对案件实体的审理工作,加大了法院的工作量。如果立案庭把关不严,业务庭的承办法官不得不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从而人为地拉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降低了审判效率。而且增大了法院的工作量,使原本就较为缺乏的的司法资源被浪费。

(2)影响了兄弟法院之间的关系。部分法院对被移送的案件以移送不妥为由而将案件交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或者干脆将被移送的案件退回移送法院,法院之间因此为案件相互推诿,甚至反映到上级法院。从而影响到法院之间的关系。

(3)妨碍了当事人的正常诉讼,影响了司法公信。法院之间因此为案件的移送相互推诿,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有的为最后的管辖权问题苦苦等待,甚至给被告或者第三人恶意转让财产、逃避履行债务的机会,使原被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得到救济乃至受到侵害,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正。

4、对策

(1)严把“立案庭”审查的第一道关口。首先,负责立案的人员要熟练地掌握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相关规定,以应对各种诉讼案件的管辖问题;其次,立案人员要严格审查案件的管辖问题,对侵权或者合同之诉应审查必要的诉讼材料。对被告地址不明确的不予立案;对被告的地址存疑的,应责令原告提供被告经常居住地的证明材料。

(2)案件承办人应当树立正确的质量和效率意识。不可否认,在当前人少案多的情况之下,承办法官的案件压力固然很大,但是,试图通过案件移送的方式审结案件来摆脱压力的方法实在不可取。而且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

(3)规范案件移送程序。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以书面裁定的形式予以裁决,赋予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并以此加强上级法院的监督力度;依职权移送的案件,应当制作相关笔录,告知当事人移送原因及相关法律规定,尽到法律释明的义务。依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通过合议庭合议后决定是否移送。

(4)对移送的案件,移送法院应收取诉讼费,增加原告的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现有法律对案件的移送,移送法院应将所预收的所有诉讼费用一分不少地退还给原告。对于那些欲随意选择法院诉讼或者通过法院查找被告的原告来说,诉讼成本几乎为零,而法院有可能付出许多人力和财力。据此我国应完善收费办法,移送法院不应将诉讼费全额退还,而应收取相应的诉讼费用,弥补法院消耗的公共司法资源,增加原告的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使原告必须在可能付出的高昂费用和随意选择法院诉讼之间的利益得失谨慎权衡。

三、诉讼种类

公民因婚姻家庭纠纷,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财产权益争议,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但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订、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对下列三类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已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递交起诉状。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起诉状除应写明上述内容外,还应写明起诉状所递交的人民法院名称、起诉的年、月、日,并由原告签名和盖章。此外,还应提供与被告人数相同的副本。

起诉,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管辖方面的法律规定较多,这里就不一一例举,您如需要进一步了解,可查阅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案件,一般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经过复议的案件,如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自诉案件,由犯罪地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对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对于经过复议程序的,应当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收费的具体标准可查询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推荐第10篇:管辖异议申请书(海事案件)

申请人:(基本情况)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你院已受理χχχχ一案,将我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我公司认为,我公司与诸原告之间存在χχχχ法律关系,贵院不应受理将我公司作为上列诉讼的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裁定我公司退出该诉讼,或将此案移送χχ海事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简单写明整个事情的起因、经过)

此致

海事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公章)

第11篇:案件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案件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XXXXX人。

被申请人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XXX有限公司诉X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XXX认为,本案不属于XXX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综上,申请人XXX对该案的管辖权有异议;你院立案受理本案,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之规定,为此,请求你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此致

申请人: 201x年3月5日

第12篇:案件法官回避申请书

案件法官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鹿路生

被申请人:过元申法官

关于鹿路生诉无锡韵达快递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来以为原一审的错误判决被发回重审,再次接手本案的法官应该很慎重,绝对要自觉的公平公正中立的来审理这个案件,原来我错了,防不胜防,我再次被以同样的方式愚弄。申请回避也是过元申法官让我申请他回避的,之所以没有申请,是因为即使过元申法官一次次的走向错误,但他的每个错误都或明示或暗示的和我沟通,使我有表达异议的权利,尽管一次次的异议并没有被明确采纳。但原一审蔡建忠法官竟然八个月没有就案情和我沟通过一句话,使我枉费心思递给他接近30封沟通书信。现在之所以申请过元申法官回避,是因为过元申法官拒绝与我沟通,而之前的一些行为会影响到本案的公平公正审理和判决。具体理由如下:

1、过元申法官重审组成的合议庭成员有原一审合议庭成员孙利明,当然后来改正了,我也原谅了;但我仍无法排除这是故意行为。

2、原一审蔡建忠法官用“证据交换”代替“开庭”,故意制造错误判决;重审中过元申法官又用“开庭”代替“证据交换”,这是严重的程序违法,无非是千方百计的回避质证双方证据的真实性!并且在此次违法开庭中以“你现在能说的清楚的”来喝止我质证被告的谎言,必定是一个错案的开始。

3、被告一直恶意删除韵达网站上的相关证据,本人特意申请2011年12月31日之前交换双方2009年网站证据,否则之后证据将在网站中自动消失。申请被采纳,同时申请也被变相利用。不但不是证据交换,反而又是一次正式开庭,并没有质证我申请要质证的证据。本次开庭出现如下不公事实:首先,过元申在我提醒的情况下剥夺我陈述案情的权利;被告抗辩的谎言再次被过法官以“你能说的清楚的”阻止我继续质证;我对被告的正常提问多次被过元申法官抢答,且最终喝止我继续提问,这种审案方式和蔡建忠法官非常相似。且单方面明确告诉我拒绝审理书面合同之前的实际承包期间双方认可的债权债务;当然我对此非常不服,也立即递出相反意见书,从后来的谈话推理应该是拒绝采纳,我坚信这绝对是错误的!

4、2012年3月5日的谈话彻底揭开了过元申欲枉法判决之路,完全是拒绝审理和质证被告的虚假证据,不尊重原告的客观事实证据,强制性的相信谎言,完全不顾“谁主张,谁举证”、“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双方质证”等当事人举证须知原则。请问过元申法官用开庭代替证据交换,拒绝审理双方证据的真实性,一定强迫我去被告处找人证来证明我的证据的真实性,否则必输!这合情、合理、合法吗?以下是过法官说过的话,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过元申法官说过“原一审法官那怎么都没认定的,我们的思维都是一样的”

;“实话给你说,光凭这一个东西肯定改不了”;“他(韵达公司)现在认为,其他的都没有,他现在就是在抗辩,他不用提供什么证据”;“他应该出具我会跟他说,但是拒不提供没有法律后果的,我给你说清楚的”;“那人家都有问题,那我也有问题。怎么你碰到的人都有问题呢?你怎么不考虑考虑?”;“你其实是想说清楚,我呢,也相信你说的是真话,但是我不能在判决书上写,我相信你说的是真话,我就认定这个情况。你也要理解,最后哪怕是你输,我也要给你说清楚。就是这么回事”;“那每次拿出欠条,都让出具明细,不出具明细就不认,那没有办法审理案件了”;“他当然不承认了,承认就是坏人了。法院不一定会都查清楚的”;“你别老是那个,我给你说,世上有两种,一种是事实,但是证明不了,有一种不是事实,但是证明的了。你说法院怎么做”。

“我给你说,案件没有细看,但是我知道这里面有2个问题,定完区域我们再定那些有瑕疵的问题。这是两个问题,如果瑕疵没问题,他给你解除合同是没有道理的;如果瑕疵有问题,一样要解除合同的”等等。

综上,为了使本案能够公平公正中立的审理和判决,还给本人迟来的公正,特申请过元申法官回避此案。

此致

锡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鹿路生

2012年3月26日

第13篇:传销案件 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邓国敏律师,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对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 *** 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 *** 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被 *** 市 *** 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看守所。根据犯罪嫌疑人***亲属 *** 的委托,申请人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其亲属愿依法为犯罪嫌疑人 *** 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 *** 在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行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交代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良好,应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特别应强调的是,犯罪嫌疑人 *** 不仅自己本人主动投案,而且还规劝同案的三名犯罪嫌疑人一起到派出所投案,其行为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起到了重大的协助作用。

二、犯罪嫌疑人 *** 到公安机关自首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没有任何的隐瞒,其认罪态度非常诚恳,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 *** 在2014年之后就离开了传销组织,外出打工,后再没有在传销组织中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在此期间,他还多次规劝深陷传销骗局中的亲属朋友清醒觉悟。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思想上早就深刻意识到了传销的违法性与危害性。

此外,犯罪嫌疑人 *** 以往没有任何前科记录,本次犯罪尚属初犯,此次走上犯罪的道路也是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和受他人欺骗怂恿所致,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故犯罪嫌疑人 *** 没有再犯的可能性。

四、申请对犯罪嫌疑人 *** 取保候审,还有其自身的客观需要以及其父母、子女需要照顾等因素。 *** 本人身体消瘦,体质较差,又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幼小的孩子,家庭经济状况非常困难,其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与精神支柱,故对犯罪嫌疑人 *** 实施取保候审也是客观现实的需要。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 *** 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对其实施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恳请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准予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此致

*** 市 **** 区公安分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14篇:案件受理费退费申请书

诉讼费退还申请书

申请人: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退还申请人交纳的申请人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有限公司一案,申请人于贵院受理该案时依法向贵院交纳了案件受理费元。现贵院已作出 (案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本案诉讼费元,由(被告)负担。”且二审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案号) 维持一审判决。故申请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贵院申请退还申请人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元。望贵院依法准予。

申请人收取所退案件受理费的账户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

1、一审 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2、二审 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3、预交诉讼费收据复印件

第15篇:中止案件审理申请书

中止案件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被告):昆明台兴精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昆明市龙泉路663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1318784106

5申请事项:请求依法中止审理公司云南齿轮厂、限公司诉昆明台兴精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申请理由:

一、云南齿轮厂的法人主体的资格尚待另案确认2007年5月18及法律规定,云南齿轮厂作为国有经济的法人主体资格已经消亡,南齿轮厂的净资产已全部出售,制造有限公司。美国云海投资公司与申请人昆明台兴精密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完成了对云南齿轮厂的收购工作。美国云海投资公司与昆明台兴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云南齿轮厂的合资合作合同》,该合同已实际履行至今,但由于美国云海投资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相关报批及工商手续,注销云南齿轮厂,导致昆明台兴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股东身份未能登记确认。2012年昆明台兴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云海投资公司(被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影响到云南齿轮厂的法人主体资格及承继者。诉昆明台兴精密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南齿轮厂还是云南云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齿轮厂现有的工商登记显示的法定代表人林开祥,厂长职务,显示的经济性质仍是国有经济,状严重不符。

二、云南齿轮厂、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合同关系及性质待另案确定云南齿轮厂、云南云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昆明台兴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被收购的资产重组成立云南云海机械12月11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云南云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昆明台兴精密机涉及的生产场地的使用,

2007年

5、云南云南该案审理的结果将在云南齿轮厂早就被国资委免去

也不云南云海机械制造有日,云南齿轮厂就已经改制出售,按照改制要求云月10日,《关于收相应地,适格之原告究竟是云尚属不确定状态。且云南这与云南齿轮厂的客观现

实际上是

昆明台兴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美国云海投资公司之间《关于收购云南齿轮厂合资合作协议》的履行,从2007年5月10日至今,在履行过程中还有大量的资金往来、机械互调、共同销售、收益分配等履约行为。现云南齿轮厂、云南云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要求昆明台兴精密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生产场地的使用费用,收回生产场地,实质是拒不履行《关于收购云南齿轮厂合资合作协议》。昆明台兴精密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向昆明中院所提起的诉讼,就是为了确认和理顺双方之间的收购云南齿轮厂的合资合作行为,因此本案的合同性质和关系以及最终的处理,都有待于另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昆明台兴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云海投资公司(被告)、云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企业出售合同纠纷的审理结果。

综上,在云南齿轮厂、云南云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昆明台兴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案件的起因是昆明台兴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美国云海投资公司《关于收购云南齿轮厂合资合作合同》的合同关系所产生的,生产场地的提供是履行

云南齿轮厂合资合作合同》的其中一部分。2012年12

院开庭审理的两个案件,一是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要求支付所谓的生产机床的零件费用;二是另案物权确认纠纷,要求支付使用加工机床的设备费用,返还加工机床的设备,以及在贵院尚未开庭的收回场地,支付场地租赁费用的纠纷,均表明美国云南投资公司、

制造有限公司联合已没有国有法人资格的云南齿轮厂拒不履行履行收购云南齿轮厂的实施方案,拒不履行《关于收购云南齿轮厂合资合作合同》,将履行行为割裂,逃避《关于收购云南齿轮厂合资合作合同》的违约责任。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昆明台兴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云海投资公司(被告)、云南云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企业出售合同纠纷。即是《关于收购云南齿轮厂合资合作合同》的是否履行、如何履行应由昆明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判,因此本案的合同关系、性质均应在中院另案裁判生效后,才能认定。

另由于云南齿轮厂的国有法人主体已经终止,云南齿轮厂的主体身份以及债权债务的归属均须在确认和理顺《关于收购云南齿轮厂合资合作合同》后才能确定。因此,本案中原告的主体是否适格、关系的性质及处理都有待于另案昆明台兴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云海投资公司(被告)、云南云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企业出售合同纠纷的审理结果,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云南 《关于收购11日在贵 合同月云南云海机械

十六条第

(三)款“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款关于“本案必须以另一审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的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特申请中止审理本案,请求贵院批准,以维护审理程序的公正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诉讼权益。

此致

昆明市五华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昆明台兴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附:

1、昆明市中级人民案件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复印件)

0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二

第16篇:管辖异议申请书(海事案件)

申请人:(基本情况)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你院已受理ΧΧΧΧ一案,将我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我公司认为,我公司与诸原告之间存在ΧΧΧΧ法律关系,贵院不应受理将我公司作为上列诉讼的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裁定我公司退出该诉讼,或将此案移送ΧΧ海事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简单写明整个事情的起因、经过)

此致

海事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公章)

《管辖异议申请书(海事案件)》

第17篇:北海市市政工程移交管理预申请书

附件

1北海市市政工程移交管护(预)申请书

我单位建设的工程已于年月日通过了工程竣工验收,符合《北海市城市道路、排水、桥梁、照明、绿化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移交管护条件,现申请将该工程移交北海市城市管理局管护。

申请单位:

年月日

附件:

1、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2、工程竣工图

3、工程质量保修文件

第18篇:工程竣工资料目录及工程竣工移交申请书

目 录

A类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A1 工程立项文件 A1-1项目建议书

A1-2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 A1-3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 A1-4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 A1-5关于立项有关会议纪要、文件 A1-6专家建议文件

A1-7工程项目评估研究材料 A1-8发改委(局)批准的立项文件 A2 建设用地管理文件

A2-1征占地的批准文件和对使用国有土地的批准意见 A2-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A3 招投标文件 A3-1勘察合同 A3-2设计合同 A3-3监理合同 A3-4施工合同 A4 勘察设计文件 A4-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A4-2有关行政部门(人防、环保、消防等)批准文件 A4-3施工图审查意见书 A5 工程开工审批文件 A5-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A5-2工程质量监督书

A5-3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审查书 A5-4施工许可证

目 录

B类 施工质量管理资料 B1建筑与结构工程

B1-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B1-2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 B1-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审批 B1-6施工日志

目 录

C类 施工质量控制资料 C01-1施工技术管理资料

C01-1-01图纸会审记录 C01-1-02技术交底记录 C01-1-03设计变更通知单 C01-1-04工程洽商记录

C01-2原材料、构配件质量证明资料

C01-2-01原材料、构配件汇总表

C01-2-02水泥进场验收记录、出厂合格证、见证取样、复验报告 C01-2-03钢筋进场验收记录、出场质量证明书、见证取样记录、复验报告

C01-2-05砖进场验收记录、产品合格证书或产品性能检测报告、见证取样记录、复验报告

C01-2-06粗、细骨料进场验收记录、见证取样记录、试验报告 C01-2-07外加剂进场验收记录,产品合格证及检测报告,出厂检验报告、产品性能和使用说明书、见证取样记录、复验报告

C01-2-08掺和料进场验收记录、出厂质量证明文件、见证取样记录、复验报告

C01-3 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C01-3-01土壤击实试验报告 C01-3-02砂浆配合比试验报告 C01-3-03砌筑砂浆试件抗压强度统计评定表 C01-3-04砂浆试件见证取样记录、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C01-3-05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试验报告 C01-3-06标准养护混凝土抗压强度统计评定表

C01-3-07标准养护混凝土试件见证取样记录、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C01-3-08 600℃·d同条件养护试件混凝土抗压强度统计评定表 C01-3-09 600℃·d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件见证取样记录、抗压试验报告 C01-3-10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报告

C01-4 施工记录

C01-4-01验槽记录 C01-4-02地基钎探记录 C01-4-03混凝土开盘鉴定记录 C01-4-04混凝土施工记录 C01-4-05交接检查记录

C01-5施工测量记录

C01-5-01工程定位测量记录 C01-5-02基槽验线记录 C01-5-03基础轴线标高检查记录

C01-6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C01-6-01无支护土方开挖、回填等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C01-6-02地基处理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01-6-03混凝土钢筋、混凝土 C01-6-04砌体基础砖砌体、配筋砌体、石砌体

C01-9地基与基础分部(子分部)、分项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C01-9-01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C01-9-02 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C01-9-03各分项工程及所含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目 录

C02主体分部

C02-1施工技术管理资料

C02-1-01图纸会审记录 C02-1-02技术交底记录 C02-1-03设计变更通知单 C02-1-04工程洽商记录

C02-2原材料、构配件质量证明资料

C02-2-01原材料、构配件汇总表

C02-2-02水泥进场验收记录、出厂合格证、见证取样记录、复验报告 C02-2-03钢筋(预应力筋)进场验收记录、出厂质量证明书、见证取样记录、复验报告

C02-2-04砖、砌块进场验收记录、产品合格证书或产品性能检测报告、见证取样记录、复验报告

C02-2-05粗、细骨料进场验收记录、见证取样记录、试验报告

C02-3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C02-3-01砂浆配合比试验报告

C02-3-02砌筑砂浆试件抗压强度统计评定表 C02-3-03砂浆试件见证取样记录、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C02-3-04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试验报告 C02-3-05标准养护混凝土抗压强度统计评定表

C02-3-06标准养护混凝土试件见证取样记录、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C02-3-07 600℃·d同条件养护试件混凝土抗压强度统计总评定 C02-3-08 600℃·d同条件混凝土试件见证取样记录、抗压试验报告 C02-3-09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报告

C02-4 施工记录

C02-4-01混凝土开盘鉴定记录 C02-4-01混凝土试件留置统计表

C02-4-02现浇混凝土结构拆模记录、同条件养护试件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

C02-4-03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等效护领期统计表 C02-4-04混凝土施工记录 C02-4-05交接检查记录 C02-5 施工测量记录

C02-5-01主体楼层平面放线记录

C02-5-02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测量记录

C02-5-03建筑物沉降观测记录,同条件养护试件混凝土抗压强度抗压强度报告

C02-5-04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等效养护领期统计表 C02-5-05混凝土施工记录 C02-6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02-6-01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预应力、现浇结构、装配结构等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C02-6-02砌体结构配筋砌体等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C02-7主体分部(子分部)分项、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C02-7-01 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C02-7-02 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C02-7-03 各分项工程及所含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目 录

C03 建筑装饰装修

原材料、构配件质量证明资料

1、门窗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见证取样记录

2、涂饰工程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出厂质量证明文件、见证取样记录、复验报告

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1、砂浆配合比试验报告

2、砂浆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汇总表

3、砂浆试件见证取样记录、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4、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试验报告

5、标准养护混凝土抗压强度统计表

6、标准养护混凝土试件见证取样记录、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7、地面基层的基土、垫层材料干密度(或贯入度)试验(检测)报告

施工记录

1、混凝土试件留置统计表

2、交接检查记录 施工测量记录

1、建筑物垂直度、全高测量记录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地面工程隐蔽检查验收记录

2、抹灰工程隐蔽检查验收记录

3、门窗工程隐蔽检查验收记录

装饰装修分部(子分部)、分项、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1、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各分项工程及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目 录

C04 建筑屋面工程

原材料、构配件质量证明资料

1、原材料、构配件汇总表

2、水泥进场验收记录、出厂合格证、见证取样记录、复验报告

3、粗、细骨料进场验收记录、见证取样记录、试验报告

4、

5、保温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出厂合格证、见证取样记录、复验报告 防水卷材进场验收记录、出厂合格证、见证取样记录、复验报告

施工记录

1、

2、

3、

4、屋面工程施工记录 屋面淋水检查记录 屋面蓄水检查记录 细部构造施工检查记录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

2、

3、

4、保温层隐蔽检查验收记录 找坡层隐蔽检查验收记录 找平层隐蔽检查验收记录 防水层隐蔽检查验收记录

建筑屋面分部、分项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

2、建筑屋面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各分项工程及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目 录

C05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

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设备质量证明资料

1、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设备汇总表

2、管材、管件、散热器、卫生器具、水箱、配件等进场检验记录、合格证

3、阀门等进场检验记录、合格证、见证取样记录、复验报告

施工试验调试记录及检测报告

1、室内给水管道系统压力试验记录

2、室内给水系统通水试验记录

3、室内排水管道灌水试验记录

4、室内排水管道排水试验记录

5、室内采暖系统压力试验记录 施工记录

1、交接检查记录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分部、分项检验批验收记录

1、给排水与采暖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分项工程及所含检验批记录

目 录

CO6 建筑电气工程

原材料质量证明资料

1、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汇总表

2、开关、插座、断路器、接线盒及其附件导管、电缆桥架、线槽、裸母线、裸导线、电缆头部件等进场检验记录、合格证

3、电线、电缆的进场检验记录、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安全认证标志

4、高低压成套配电柜、照明配电箱进场检验记录设备开箱检验记录、合格证、技术文件、许可证编号和安全认证标志

施工试验调试记录

1、施工试验调试记录汇总表

2、电气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3、电气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施工记录

1、交接检查记录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1、建筑电气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建筑电气分部、分项、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建筑电气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建筑电气各分项工程及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目 录

D类 工程竣工资料

D-1 工程概况表

D-2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D-3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D-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D-5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第19篇:离婚案件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汉族,1980年3月6日出生,工作单位:xxxxx,联系电话:1xxxx,住址:xxxxx。

被申请人:xxxx,男,汉族,1982年4月14日出生,工作单位:xxxxx,电话:1xxx,住址:xxxxx。

请求事项:

将原诉讼请求中第三项请求变更为:判令夫妻名下住房2套(桂园小区3-602,价值156127元;香槟花园1-503,价值276990元)、大众捷达车一辆(价值102975元)全部归原告所有。

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已由兴义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现由于原告诉讼请求书写错误原因,特申请对原诉讼请求第三项进行变更。恳请人民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准予原告的申请。

此致 x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Ο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20篇:仲裁案件合并审理申请书

仲裁案件合并审理申请书

杭州仲裁委员会:

贵委受理的申请人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高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件【受案编号:(2012)杭仲字第338至339号】,由于两案的当事人相同,事实问题相互关联,合并审理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审结。根据《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特申请对上述案件进行合并审理,仲裁裁决单独作出。请予以批准为盼。

此致

杭州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中高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2012年11月30日

《移交案件申请书范文.doc》
移交案件申请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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