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购申请书范文

2022-11-22 来源:申请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土地收购储备实务

土地收购储备 土地收购储备

一、基本概念

土地储备,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权限范围内,对通过收回、收购、征收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并向社会提供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

二、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

4、《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5、《不动产登记条例》

6、《合同法》等

三、工作程序

1、制定土地收储计划

根据龙游县城市规划和县土地利用现状,编制土地收储年度计划。

2、申请收购、报政府审批

(一)县规划区范围内闲置、荒芜的土地和无主地;(二)因国家建设带征而未处置的土地; (三)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其他依法收回及没收的土地;

(五)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改制

土地收购储备

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原行政划拔的国有土地;(指令收储) (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指令收储)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整理的需要,被政府征收的土地;(指令收储)

(八)县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九)因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应当优先收购的土地,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指令收储) (十)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并符合储备条件的土地;(申请收储) (十一)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依据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凡在县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直接向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出收购申请,提交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

3、权属核查

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申请收购的土地和地上附属物、土地面积、房屋面积、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审核。

4、征询意见

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的情况,向县规划部门征求控制性详规意见。

5、费用测算

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的结果,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测算评估拟收购地块的收购补偿费用。

6、方案报批

土地收购储备

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其中特殊地块收购方案须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7、签订合同

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等。

8、收购补偿

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9、权属变更

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合同支付收购定金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10、交付土地

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被收购的土地随即纳入土地储备库。

11、土地收储资金的筹措

采取土地抵押贷款、融资和从政府土地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等方式,设立土地收储基金,由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土地收储。

土地收购储备

13、土地收储成本清算

成本清算采取宗地清算的方式,即在宗地出让、成交价款全部到位后,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成本清算,将该宗地收储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征、收土地补偿费,拆迁安置费,财务费用,评估、勘测、公告、组织招拍挂等费用)列出清单,由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确认后,将成交价款一次性转入财政清算户,财政部门将收储成本再返还给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净收益部分由财政入库。

14、收储资金管理

严格执行省财政厅下发的《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办法》,土地收储资金要设立专户,实行封闭运行,接受财政、审计、银行等单位的监督检查。

土地储备中心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为盘活国有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龙游县土地储备供应暂行办法》等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土地收购储备

收购方:龙游县土地储备供应中心(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址:龙洲街道幸福路148号,联系电话:7020786

被收购方: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址: ,联系电话: .

第二条 甲方收购位于 的国有土地,面积平方米(合 亩),用途为 用地,其四至位置:东: ;南: ;西: ;北:《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 ,原土地取得方式。

第三条 经协商土地收购价格(含地上建筑物)确定为(大写)人民币 万元/亩(元/㎡ )(小写) 万元/亩(元/㎡ )。总额为(大写)人民币 万元/亩(元/㎡ )(小写 万元)。

第四条 收购款支付方式

本合同经县政府批准后 15日内,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土地收购款总额的10%即 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可充抵土地收购款。

㈠本合同经政府批准后 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土地收购款(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

㈡本合同经政府批准后 日内开始甲方分 期付给乙方土地收购款。

土地收购储备

第一期: 年 月 日前付给乙方土地收购款总额的 %即 万元;

第二期: 年 月 日前付给乙方剩余土地收购款总额的 %即 万元

第三期: 年 月 日前付给乙方全部土地收购款即 万元。

分期支付的土地收购款计利息。 第五条 甲、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的义务

1、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一款规定按期支付乙方土地收购款。

2、甲方在支付收购定金后,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于 年 月 日验收乙方交付的全部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收购定金的同时,向甲方交付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资料,并开始清理、搬迁、拆除其宗地范围内的暂停户、工程技术设备和房产设施。年 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全部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

土地收购储备

2、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

3、若因该宗地或房产权属发生纠纷,乙方负责协调处理。

第六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一经签订,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即为违约。

(一)若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按期支付收购款,每延迟一天,按应付款项的3‰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二)若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每延迟一天,按应付款额的3‰赔偿甲方损失。

㈢若因甲、乙任何一方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违约方按本合同约定土地收购款总额的13‰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商定可签订补充协议。若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龙游县签订,壹式陆份,并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第九条 本合同经龙游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土地收购储备

(章) (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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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工作总结

2009年,中心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饱满的政治热情、良好的精神状态、认真的工作态度,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应对复杂多变的宏观经济形势,克服困难,奋力拼搏,最大限度地发挥职能作用,重点项目推进、土地收储-

和一级开发整理等工作成效明显,为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现将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2009年主要工作情况

年初以来,中心紧紧围绕“五个服务、三个力保、三个创新”的工作思路,在“服务”和“突破、创新”上下功夫。通过招拍挂出让45宗2436亩土地(含工业用地),出让合同金额19.27亿(截止11月份);收储92.85亩土地(存量), 合同金额7167.91万元;规划储备3998.21亩,新增土地(存量)850.96亩,已经储备4500余亩土地。截止目前,中心借款余额77290万元(其中商业银行贷款余额58300万元,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余额18990万元)。通过各项卓有成效的工作,实现了对旧城区的改造、新城区的建设,有效的支持了企业搬迁和改制,改善了人居环境,优化了产业布局,促进了企业发展。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各项业务工作圆满完成

一是加大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力度,全力盘活土地资产。

年初以来,为了解全市土地储备资源,掌控土地市场,做到工作有的放矢,中心领导连续十多次组织有关人员到各区现场办公进行实地踏看,帮助协调有关问题,在为各区开展土地储备工作提供强有力支持的同时,也为我中心中长期土地储备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土地储备计划,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实施。按照土地储备计划,一是围绕老城区企业破产、异地迁建、退城进郊抓好存量土地的储备;二是围绕开发区、工业园区抓好工业土地的储备;三是围绕新增土地抓好农转用土地的储备;四是围绕重点项目抓好重点地块的储备。全年以收回、收购方式储备存量土地92.85亩土地, 合同金额7167.91万元,报批新增用地850.96亩。土地收储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地促进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支持了国有企业改革,保证了城市规划的实施,增加了政府土地收益,促进了城市建设和发展。

二是超前做好拆迁等土地出让前期工作,确保及时供地。为努力达到 “净地出让”工作目标,避免因交地时间及交地条件不确定而拖欠出让金的情况发生,实现土地交易工作全过程的良性循环。一方面,强化了与各区政府的动迁联动合作机制,全力推进居民动迁工作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大了土地储备项目地块的前期开发力度,不断细化和量化交地条件和标准,加强与市规划部门和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各建设单位的协作,努力做到出让地块的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建设与地块的开发建设进度协调一致。全年中心一级开发整理工作取得可喜成绩,安庆肉联厂及周边45.9亩地块的一级开发吸引社会资本5000万元参与,现已搬迁完毕并成功出让;黄土坑路的桐城市供销公司办事处5.8亩地块的一级开发也已结束并成功出让;大观西城改造项目已推出300余亩净地。一些位置看好的地块如纸厂北厂区、原燎原化工厂厂区等地块相继成功推出。

三是加强土地资金管理,力求防范土地资金风险。土地收购储备资金需要量较大,为保证中心工作正常运行,我们一方面加强与财政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联系沟通,取得他们的支持;另一方面加强内部管理,科学合理用好储备资金。中心建立了以地块为载体的封闭式管理制度,并通过土地抵押,对每一笔借款都落到相应的储备项目。专款专用,所有贷款资金都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对银行贷款,力求做到即借即用,到期即还,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对拆迁

补偿费用,按合同约定、根据工作进度按时拨付。通过多种方式来保障资金正常运转,防范土地储备资金的风险。截止目前,中心借款余额77290万元(其中商业银行贷款余额58300万元,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余额18990万元),资金运转状况良好。

(二)以市委、市政府决策精神为依据,各项重点工作进展顺利

一是东部新城建设取得新进展。2009年,中心在市委、市政府领导的精心部署和指导下,加大了工作力度,东部新城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第一,碧桂园一期工程全面开工建设,东部新城初具规模。截止目前,碧桂园公司已累计投资36.2亿元,其中净投资16.5亿元。商业中心建成4.4万㎡。商品房开工面积26万㎡,竣工18万㎡,共售楼868套,成交价款

6.11亿元。我市目前唯一一家按五星级标准建设的安庆碧桂园凤凰酒店已经建成,已于10月18日正式营业,并圆满完成了我市第五届黄梅戏艺术节的主要接待任务。第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同步启动,展现一流新区的良好形象。按照高起点、高标准的要求,努力把东部新城商务区建设成为环境优美、服务优质、设施优化的一流新区,树立安庆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良好形象。项目区内的华中路、港口路已基本建成,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处理、公共绿化、通讯等基础设施正在按计划陆续兴建,二期地块内占地207亩的从幼儿园到高中15年一贯制学校即将开工建设。第三,民生工程稳步推进,被征迁群众得到妥善安置。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切实维护群众利益,项目建设得到了当地广大干部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共安排还建房用地692亩,开工建设还建房44万㎡。切实抓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大力开展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安置工作,积极协调碧桂园公司安排失地农民上岗就业,有力地维护了项目区社会稳定。

二是招商引资工作取得新成果。按照市政府2009年度利用外资工作部署,我中心充分发挥房地产招商引资职能作用,努力做好招商、安商等项工作,在全国房地产市场普遍低迷的态势下,实现了房地产招商引资从规模到质量的全面提升。第一,土地招商推介和整体策划作用明显。注重提高招商项目对外宣传片的品质和水平,积极与规划局对接,编制精美招商册子,得到了市领导及其他兄弟城市的一致好评。6月份,中心以房地产交易会为契机,共推介33幅精品地块,总规划净用地面积5560亩,吸引了多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推介带动效应明显。第二,重点城市建设项目加快推进。突出区位优势,加强了肉联厂、化工总厂等地块的宣传和推介,效果显著;发挥协调作用,多次与马来西亚阿蒙塔公司洽谈氮肥厂地块事宜,加快了苏果超市等项目的落户步伐,与安徽置地集团等客商的洽谈亦有较大进展。第三,招商服务保障到位。对有意愿来我市投资国内外客商,均热情接待,并安排相关负责人陪同现场勘探,给予详细介绍,提供政策咨询,招商服务受到广大客商高度赞许。

三是土地储备工作机制取得新改进。为加强土地调控,促进土地节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中心从有利于加强管理,提高企业积极性的原则出发,不断完善土地收购储备的制度措施,重点在土地收购后的整理经营等主要环节上研究制定了具体的操作程序,使我市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土地储备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大。今年,按照市委《关于交办第一批40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文件要求,积极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土地储备工作运行机制,在学习和借鉴其它城市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经过反复调研和论证,组织研究提出了《安庆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草案),正在按程序进行报批工作。随着《办法》和《意见》的出台,我市的土地储备工作将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同时,中心还协助市财政局、国土局起草了《关于市区经营性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

(三)以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核心,党建及纪检监察工作稳步推进

党建及纪检监察工作作为我中心重要的工作内容,在年初以来,各项制度全面落实,理论学习得到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得到进一步巩固,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得到进一

步规范。中心每周五下午认真组织了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使得全体干部职工的理论水平和综合素质普遍增强。积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进行科学发展观学习和实践活动,结合中心工作实际,把活动的重点放在实践上,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的理念,自觉运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努力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中心工作的方方面面,做科学发展观的实践者和推动者,提高应对复杂经济形势的能力,积极有效地推动土地储备工作平稳较快发展。以市纪委的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作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了纪检监察工作制度,起到了认真把关和保驾护航作用。严格落实了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对个别同志可能出现的危险苗头能及时发现、及时制止,保证人人都在规定和准则的制约之中。

(四)以基础性工作为根本,各项服务保障工作出现新特点

中心政务公开工作成效明显,今年中心政务公开网站开通,增强了政务透明度,促进了廉政建设,提高了办事效率,增强了服务意识,实现了人民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业务工作流程控制更加规范和严格;督查督办工作从形式到内容都有了新举措;保密工作准确无差错;档案管理质量和水平又有新的提高,全年组织完成了2001年以来文书档案立卷工作,共收集归档案卷200余卷,中心还整理100余卷宗地资料移交国土局;财务工作能根据形势任务搞好建章立制,并积极做好财务审计工作。宣传报道和信息报送工作有新起色。年初以来,在各种新闻媒体和市委、市政府信息上共发表各类信息40余篇,创办了土地储备简报,增强了各级各类人员对我中心工作的了解,扩大了我中心的影响。注重抓了信息收集,每次中心领导现场办公,都做了图片和文字资料收集并上传到中心网站。每逢重大活动,都能组织新闻媒体进行集中报道,各种公文处理比较顺畅。同时认真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今年以来,中心共接待法律咨询达30人次,群众来访15起、来信2件200余人次。通过法制宣传和政策疏导,来信来访问题,已全部得到处理和妥善解决,没有造成重复上访和集体上访的问题,没有久拖不决的上访老大难问题。人事劳资工作进一步理顺。今年6月份我中心被省人事厅批准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经过与市人事局和财政局的沟通协调,基本完成了公务员的登记工作,下一步正准备做好工资套改工作。

可以说,过去的一年,既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一年,也是团结一致、续写新篇的一年,在这一年中,我们遇上了百年未见的金融风暴,对土地市场造成前所未有的冲击,但中心干部职工齐心协力,积极应对,克服困难,土地收储事业呈现健康良好的发展态势。但工作还有许多不足之处:一是土地前期开发的力度不够;二是外借款较多,运行成本较高;三是土地出让金追缴力度不够;四是对已收储临时利用不够;五是土地出让的净收益不明显。工作中我们深深体会到:一是不断解放思想是收储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二是坚持项目带动是收储工作的关键所在,三是依法合规操作是收储工作的基本要求,四是搞好资金运作是收储工作的根本保证,五是围绕市委、市政府关注的重点地块是收储工作的重要任务。

二、2010年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

2010年,中心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把“保增长”作为我们的最终工作目标,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创新体制机制,确保收益上下功夫,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增长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和保障。要突出抓好几项主要工作,归纳起来就是“抓好一个完善,做到两个确保,实现三个突破”。

第一、土地储备融资平台要更加完善。利用国家和省市出台的有利政策机遇,扩大与各商业银行的业务,增加授信,按照各金融机构对政府土地储备项目贷款的要求,积极争取信贷支持。进一步做好工行、建行新的授信工作,巩固提高徽行、交行、中行、农行现有授信规模,全面与我市金融机构进行对接,力所能及地开展项目合作。确保资金流转顺畅,使土地收储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有足够的资金保证。

第二、东部新城建设要做到两个确保。一要确保工期。东部新城商务区二期要精心策划,严密组织,克服困难,确保明年年底完工。二要确保质量。在保证工程进度的同时,要保证

工程质量,做精品。

第三、土地储备规模上要实现新的突破。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力争早日出台并实施《安庆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加大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力度,全年拟安排年度土地储备规模为4000亩。

第四、招商工作要实现新的突破。要积极做菱湖南路(少年宫)综合项目、新河东侧地块项目以及原市政府所在地项目、477厂及周边地块招商工作,特别是氮肥厂和东部新城商务区三期地块为招商重点,做好东部新城商务区三期项目招商和签约企业的跟踪推进工作。第

五、土地出让收入要实现新的突破。继续坚持“有计划出让,不饱合供应”的原则,及时掌握全市土地供应规模,合理调控土地供应结构。2009土地供应总量拟安排1000亩,土地出让合同收入15亿元,追缴土地出让金2—3亿元,力争土地收益达3亿元。

推荐第3篇: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职责

1.负责全县范围内国有土地的收购储备工作。2.负责土地征用、收购、储备以及土地招标、拍卖等事务性工作。3.依法做好国有土地收购储备的相关工作。4.依法办理土地收购储备权属变更登记工作。5.依法组织实施以招标、拍卖形式直接出让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6.负责管好用好土地资产,盘活存量土地,控制用地总量。

推荐第4篇:长治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驻市有关单位:

《长治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修订稿)已经2011年4月7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2001年12月27日发布执行的《长治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长治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区、郊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内以及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实行政府授权实体运作,按照法定程序,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收等方式(以下简称收购)取得的国有土地进行前期整理和开发,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配置土地资源。

第四条长治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是市政府指定的土地收购储备主体,隶属长治市国土资源局,受市政府委托在长治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供应的前期准备工作。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收购、储备土地。

第五条经营性用地或工业项目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禁止划拨供地。协议出让土地的,应当经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凡国家、集体、个人进行非农建设(宅基地除外),必须使用国有土地。使用集体土地的应依法征为国有土地。

第七条市发改委、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资委、公安、各金融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九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国土资源、规划、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计划。

第十一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依据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用地规模;

(三)项目规划条件;

(四)土地前期开发的主要内容;

(五)成本测算;

(六)资金计划安排;

(七)其他附件。

第三章 收购、储备

第十三条下列国有建设用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四条使用权不明的土地、政府征收的土地,可直接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进行储备。

第十五条应当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收购储备手续:

(一)方案报批。应当依法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方案》,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通知收回。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政府的批准决定,向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通知》。

(三)注销登记。以无偿方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以有偿方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收购合同》,支付补偿费,再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

(四)储备入库。收回的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手续。

(五)房屋被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六条收购国有建设用地的一般程序:

(一)确定收购宗地对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和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收购宗地对象,报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批准后,向被收购土地单位下达收购土地通知书。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所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

(三)费用测算。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调查结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收购土地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不包括城市拆迁改造涉及的居民住房)的补偿费用进行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要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四)收购方案报批。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报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批准。

(五)签订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六)收购补偿。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

(七)权属变更。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支付收购定金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共同向市国土资源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八)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

第十七条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依据第十六条的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二)授权委托书;

(三)营业执照;

(四)土地使用证;

(五)房屋所有权证;

(六)土地平面图;

(七)职代会、主管部门意见;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条被收购的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原土地使用者应当按剩余土地使用年限给予补偿,补偿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被收购宗地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报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因实施城市规划,统一开发牵涉到与已确定收购宗地相邻的土地需要收购的,在给予合理补偿后,被收购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因实施城市规划,统一开发涉及到居民拆迁补偿安置,由市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拆迁安置,实行货币拆迁安置的费用由市财政支付。

第二十四条因实施城市规划,统一开发涉及到收购企业用地(含破产企业用地),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土地收购(破产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除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外,由政府无偿收回),企业搬迁由市财政、国资委、国土资源、住建、规划部门负责,破产企业人员安置、债务清偿等由市财政、国资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收购补偿费用按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和被依法收购土地的单位、个人,应当按规定期限交接土地,共同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 开发、利用

第二十七条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报经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可以对储备土地进行开发、保护、管理、临时使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活动。第二十八条储备土地需进行前期开发整理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

用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开发单位。

第二十九条在储备土地上需要拆除的住宅房屋,应当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储备土地出让前,需要配套基础设施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出具体意见,报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研究确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各相关部门组织落实。

第三十一条对储备土地暂时不予出让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规划部门批准后,可以将该幅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

在储备土地上建设临时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三十二条凡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为了实施城市规划政府指定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给予原土地使用者合理补偿进行储备,土地使用者应当配合。

第五章 土地供应

第三十三条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编制土地供应方案。供地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储备的土地用于经营性项目或工业项目建设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在市土地有形交易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三十四条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完成储备土地供应后,应当及时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备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备份)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备份)提供给市土地储备中心,待确认竞得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交纳全部地价款后,办理土地交付手续。

第六章 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土地收购资金由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负责筹措,专款专用。财政和金融部门要大力支持。所筹集的资金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管理,用于支付收购土地的补偿、定金等有关成本费用。

第三十六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市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市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四)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三十七条储备土地依法出让后,土地出让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出让金全部上缴财政专户,对收购、储备土地的成本和其他费用,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出意见,市财政审核同意后,在十个工作日内,返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或直接支付用款单位。

第三十八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应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

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未按照收购合同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收购合同,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已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定金不予退还。

第七章 其他

第四十条 在达成土地收购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后,土地使用者应在法定时限内到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办理有关事宜,超过法定时限的,可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批准擅自交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第四十一条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合同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地上建筑物的,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有权要求其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无权收购、储备、供应土地的机构和单位,擅自收购、储备、供应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第四十三条土地收购、储备及前期开发利用中的其他纠纷,争议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从事土地收购储备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单位、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2001年12月17日发布施行的《长治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长政发【2001】13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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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2001年10月23日 南府发[2001]122号印发 )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规范供地方式,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资产的利用效能和利用价值,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将收回、收购、征用的国有土地予以储存,并进行前期开发后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或进行招标、拍卖出让或者出租等经营管理行为。

第三条南宁市土地储备中心,为市政府国有土地收购储备职能单位,代表市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第四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收购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市计划、经济、财政、建设、规划、土地、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相关工作。

第六条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收购储备:

(一)市区内的无主地;

(二)因单位破产、撤销、解散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

(三)经核准报废的原划拨道路、采矿场、取土区用地;

(四)土地使用期限已满,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五)因拖欠地价款等违约行为被依法解除出让合同收回的土地;

(六)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七)被依法没收的土地;

(八)企业改制、旧城改造、污染企业外迁、城市规划调整中可置换的土地或因城市建设需要征用后剩余的闲置土地;

(九)土地使用权转让申报价格低于标定地价20%的土地;

(十)政府统一征用的集体土地及统一收回的国有土地;

(十一)土地使用者申请被收购的土地;

(十二)其他需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七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统一征用集体土地的程序和补偿标准,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统一收回国有土地按同类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70%给予补偿。

第八条依本办法第六条第

(一)、

(二)、

(三)、

(四)项规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依本办法第六条第

(五)、

(六)、

(七)项规定没收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依本办法第六条第

(八)、

(九)、

(十)、

(十一)项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委、规划、房产、建设、财政等部门共同拟定有偿收回土地方案,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期将土地交出,并按规定做好相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收购储备的国有土地,由计委、建设、规划部门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确定规划条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委、规划、房产、建设、财政等部门编制出让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向社会招标、拍卖等形式公开出让(出租)。

第十三条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收购。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收购储备范围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收购。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中心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勘验和审核。

(三)补偿核算。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回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要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四)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权属核查、补偿核算的结果,提出收购土地具体方案,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公共事业等特殊地块的收购(收回)方案,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六)收回补偿。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案,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回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差价结算。

(七)权属变更。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注销被收购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

(八)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设物;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人及法人代表证明材料;

(三)授权委托书;

(四)营业执照;

(五)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

(六)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

(七)地籍图(地形图);

(八)主管部门意见;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回补偿费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

第十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七条收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土地收回补偿费一般按土地开发成本计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还应包括对土地使用权人已支付的出让金补偿,但应扣除原土地使用权人已实际使用土地期间应付出的出让金。

第十九条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对收回储备的土地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前期开发利用:

(一)前期开发。土地储备机构在储备土地招标、拍卖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会同规划、建设等有关职能部门(单位)以招标等方式组织实施储备土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

(二)土地利用。原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后,储备土地招标、拍卖前,土地储备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

第二十条土地储备中心实行财务独立核算,专帐管理,专户储存。储备土地资金运作实行收支两条线,受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储备土地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财政拨款;

(二)土地储备机构的暂存资金;

(三)土地储备机构运作后的增值资金提留部分;

(四)土地储备机构利用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使用权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颁布实施后,土地使用权符合土地收购条件、原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进行土地储备而擅自转让应由政府收购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土地储备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土地收回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收购合同,土地储备机构已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定金不予返还。

第二十四条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合同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土地储备机构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履行的,土地储备机构可申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南宁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邕宁、武鸣县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并公布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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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书(通用3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协议,协议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协议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书(通用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书1

甲方(出售方):乙方(购买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友好协商,乙方同意将位(_______)村的土地,卖给甲方(_______)使用,双方达成具体协商如下:

一、乙方本着自愿购买甲方土地原则,购买其土地位于_______,面积共_______平方米,约_______亩。

二、期限为_______年。即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三、土地费按每亩_______元计算,总额为_______,支付方式为:1、一次性。2、分期。

四、其他未尽事宜及国家政策变化需做调整的由双方协商共同做出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上协议在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否则后果由造成方负责。

甲方(签字)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书2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土地概况:

1、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x县x镇x村二组小地名叫x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久转让给乙方。

2、地块四至:

东齐: 西齐:

南齐: 北齐:

3、面积:

二、转让期限:

永久

三、计人民币大写:

壹拾玖万伍仟元整(195000.00元)。 农历x年腊月26日付清。以甲方收据为证。

四、双方约定: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印)之日甲方收款后即生效。

2、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该地块的管理权及使用权完全归乙方所有,甲、乙方及其家属、亲属人等不得以任何借口反悔,否则,视为违约。违约者,按该地块转让费的三倍价付给对方。

3、乙方在使用该地块的过程中,如出现与该地块的争端问题或受到外人干涉阻碍等事端,甲方应立即出面排解,直至平息纠纷,排除障碍为止,为乙方顺利使用该地创造有利条件。若因甲方化解无效导致乙方不能顺利使用该地或因贻误时间所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负责。

五、争议条款:

因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覆行、变更及终止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协议管理机关调解;

2、向有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和村委会各执一份。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见证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书3

甲方:

乙方: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地块概况:

1、该地块位于海口市××××,土地面积为×××平方米(折×××亩)。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详见附件《土地使用权座落及现状》。

2、现该地块的用途为商住用地,属开发用地。

二、转让方式:

1、甲方与乙方共同出资成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甲方以所售卖的土地作价470万入股认缴注册资本,占70%股权;乙 方以货币出200万一次性出资注册资本,占30%股权。

2、甲方所出让的土地保证在合作公司营业执照下发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成土地过户至合作公司名下事宜。并确保该地块的容积率大于等于2.0,绿化 率不少于30%,建筑密度不小于25%,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转让价为××万元/亩[包括级差地租、市政配套费、开发补偿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费、青苗补偿费、空中或地下的管线(水、电、通讯等)迁移费和土地管理费],转让总价为人民币670万元。

3、乙方同意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四期向甲方支付土地价款:第一期定金,地价款的5%,计人民币33.5万元,付款时间及条件:双方签订协议书, 且已办好合作公司营业执照手续和完成货币入资。第二期,转让土地在国土局登记受理办理过户于合作公司名下时,双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乙方再行支付地价款的 30%,计人民币200万元。第三期,办结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地价款的55%,计人民币368.5万元,余下10%的尾款待土地 办理完规划许可证后十天内付清。

4、为保证前款第一期地价款的及时支付,甲方应先行办理合作公司购买转让土地的出让协议,以确保过户等工作的实施进度与本协议相吻合。

5、该项目由乙方独立运作,盈亏自负。甲方愿意帮助乙方解决有关开发指标、税费返还及政策协调。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诚邀乙方参与其×××亩土地的第三方转让事宜,并承诺创造条件让乙方取得该块土地,若乙方未能取得该地块,甲方愿意双倍返还定金,计 67万元,甲方应在确认乙方不能取得该土块的土地使用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此款。

2、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地价款,应以每日未付部分的万分之二点一作滞纳金支付给甲方。如未能按时付款超过20个工作日,视同终止履行本协议,并有 权处置已付定金。

3、甲方、乙方分别承担合作公司注册的相关费用。

四、其他:

1、在土地出让过程中,乙方仅承担应由受让方承担的土地契税和交易费用,其他有关营业税等均由甲方另行承担。

2、乙方的开发建设应依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5、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6、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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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实现土地资源集约利用,防止土地资产流失,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或集体土地征收储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全市范围内国有土地和征收集体土地采取“实物储备、红线储备、信息储备”的方式进行管理,储存一定建设用地,以供应、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行为。

1、实物储备:即政府收回或通过支付资金收购而储备的土地。

2、红线储备:即政府对一些成片旧城改造或腾迁的地块,按红线规划交给储备机构运作、拆迁、公建配套后,按需求推向市场。

3、信息储备:对一些不急于收购储备的地块或受财力限制一时无力收购的地块进行信息储备,在适当的时机进行实物储备。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和集体土地的征收储备,应坚持规划先导、计划收储、统一管理、兼顾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机构设置

第五条 市(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县)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领导机构,主任、副主任由政府主管领导和副秘书长担任,国土、建设规划、计划、城管、财政、房产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市(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土地收购、储备和供应政策;

(二)确定年度土地收购、储备、供应计划;

(三)协调各有关部门关系;

(四)审查计划执行和资金运行情况,监控国有土地资产的运作。

第六条 市(县)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是市(县)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供应及前期整理的工作机构,隶属国土资源部门,接受市(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管。

第七条 市(县)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的职责是:

(一)根据市(县)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的收购储备计划,对单位和个人需盘活的存量土地和其它需调整的城市存量土地适时进行实物收购,并对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纳入储备管理;

(二)根据土地市场发育状况,建立土地储备库;

(三)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及市场需求,增加实物储备土地入库量,为增强政府对土地供应的调控力度服务;

(四)政府依法收回的违法用地、闲置抛荒土地及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纳入储备库管理;

(五)加强与金融系统的联系,多渠道、多途径筹措资金,并管理、使用好土地收购储备资金;

(六)做好储备土地整理工作、收购储备土地的资金测算平衡、招商洽谈以及投放市场的前期准备;

(七)掌握土地市场需求信息,搞好综合统计,定期向市(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报告土地收购储备及供应情况。

第三章 土地储备

第八条 市(县)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情况,制定土地收购储备计划,报市(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下列土地应当及时进行实物储备:

(一)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期限届满的,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三)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土地;

(四)依法没收的土地;

(五)改变原批准用途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项目的土地;

(六)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改制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连续两年未使用依法收回的土地或土地使用者申请交回政府的土地;

(八)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由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九)依法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

(十)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土地;

(十一)无主土地;

(十二)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和征收的集体土地。

因规划或收储资金制约而不能进行实物储备的土地,采用红线储备和信息储备。

第十条 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提前向土地储备机构申报:

(一)企业迁移或改制过程中产生的闲置土地;

(二)纳入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土地;

(三)需要流转的土地;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无力开发的土地;

(五)土地使用期届满的土地。

第十一条 依法收回、收购或征收的土地,由市(县)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并办理收储手续。

第十二条 土地收购按下列方式补偿:

(一)收储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据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实际投入给予适当的补偿;

(二)收储城市居民使用的国有土地按当地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涉及房屋拆迁的,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收储国有企业划拨土地,涉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经中介机构评估,根据财政部门确认的价值给予补偿。涉及土地的补偿,按现使用用途评估价给予补偿;

(四)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按照土地转让申报的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实物储备的土地一般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收购。符合实物储备条件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申请收购储备;

(二)权属核查。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对申请收储的土地或政府指令性收储的土地,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进行勘测定界;

(三)费用测算。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测算收购储备补偿费用;

(四)方案报批。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根据权属调查和补偿费用测算情况,提出收购方案报市(县)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审批;

(五)签订协议。土地收购储备方案批准后,由市(县)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

(六)收购补偿支付。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差价结算;

(七)权属变更。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和原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权属变更或注销手续,原土地使用权人按协议规定向土地储备机构交付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

第十四条 红线储备、信息储备土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按城市规划红线和现行政策确定储备范围;

(二)以政府公告形式告知现土地使用权人,要求现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现状;

(三)待条件成熟后及时采取实物储备,按实物储备程序办理。

第四章 储备土地的前期整理与利用

第十五条 市(县)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对储备的土地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土地前期整理与利用:

(一)前期整理。市(县)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在储备土地出让前,应按城市规划部门对该地块的规划要求,完成储备土地平整等前期整理工作;

(二)储备土地整理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由市(县)土地储备机构委托有拆迁资质的法人进行拆迁;

(三)土地利用。对已储备的土地,在出让前市(县)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加以利用。

第五章 储备土地供应

第十六条 储备土地供应纳入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市场需求,制定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储备土地的供应,严格按计划执行。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供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干预。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将土地供应信息以公告方式公布。公布内容包括拟供应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

第十九条 储备土地供应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项目的土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出让;

(二)用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等划拨用地的,办理储备土地出库手续后,按划拨方式供地;

(三)严格限制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对同一宗土地协议出让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用地者,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因城市重大引资、投资确需以协议方式供地的,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经市(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批准,由市(县)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将协议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市(县)土地储备机构办理土地出库手续。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的供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确定拟供应土地的地块;

(二)土地储备机构拟订储备土地供应方案,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批准;

(三)根据已批准的土地供应方案,土地储备机构公开发布土地供应信息;

(四)依法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确定土地受让人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受让人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由土地储备机构办理出库手续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办理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者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土地受让人或划拨土地使用者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以划拨方式使用红线储备或信息储备的土地,用地单位应将批准文件等资料,报土地储备机构备案。以划拨方式使用实物储备的土地,用地单位应按成本价支付收购整理补偿费。

第六章 土地储备资金

第二十二条 市(县)政府应建立土地储备专项资金。

土地储备专项资金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投入、土地收益和银行贷款等。

土地储备专项资金用于土地储备、开发整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受市(县)财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土地出让收益,按《延安市市级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各县参照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进行土地储备,又未经市(县)政府批准,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批准出让、转让。擅自批准出让、转让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列入年度收储计划的地块,在实施实物储备时,用地单位或居民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故意阻挠和设置障碍,影响收购储备。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已实施实物收购储备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不能及时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由市(县)土地储备机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收回土地。

第二十九条 有关当事人,因土地收购、储备发生纠纷,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实行,原《延安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推荐第8篇:土地收购储备办法(示例)

齐齐哈尔市土地收购储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完善土地使用制度,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的土地收购储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龙沙、铁锋、建华、富拉尔基、梅里斯、昂昂溪、碾子山等七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采用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予以存储以备供应的行为(以下简称“收储”)。

第四条 本市土地收储坚持政府调控、效益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凡因公共利益和城市规划调整列入土地收储范围的国有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收回收购。拒绝收回、收购的,不得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未经收储的土地原则上不得进行土地供应。

第五条 市土地收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审议、决定本市土地收储重大事项。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是本市土地收储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具体土地收储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土地收储工作开展。

除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进行土地收储活动。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会同发改、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编制土地收储规划和年度土地收储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本市土地收储工作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工作奖励或绩效奖励。

第二章 收储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下列范围内的土地可以进行收储: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重点为已获得出让权,但逾期未开发利用的闲置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含改制企业用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完毕国有农用土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应当收储的土地。

第九条 土地收储采取国有土地收回、收购和国有农用土地收回、集体土地征收的方式进行。

(一)收回。应当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手续后收回。

(二)收购。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洽谈收购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后对其使用的国有土地实施收购。

(三)国有农用土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由相关部门按照国有农用土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收回和征收。

第十条 土地收回、收购补偿费通过以下方式确定,经市土地收储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依法收回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法律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二)收购满足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需要的划拨土地,按基准地价的5%予以补偿;

(三)收购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据国资委审定的产改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确认的实际成本和相关政策给予收购补偿;

(四)收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土地评估价格扣除原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期间出让金部分为基准,确定土地收购价格;

(五)收回国有农用地,按土地登记用途和使用权类型的评估价格补偿,地上建(构)筑物和附着物按政策给予补偿。

第三章 收储程序

第十一条 收储土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收储对象。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列入收储计划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并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收储计划的土地。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对拟收储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等情况进行权属核实。

(三)征求意见。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核查结果,征求规划、建设部门对拟收购土地的意见,由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说明及附图,建设部门出具必要的权属证明。

(四)制定调查测算方案。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拟收储地段情况制定区片收储调查测算方案,并向市政府申请拨付区片土地收储调查评估测算经费。

(五)发布公告。市城投公司按照市政府的委托,申请市拆迁办对需封闭的收储区片实施封闭并发布公告。其中的国有农用土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由市政府发布征地预告和征地公告。

(六)现场调查测算。成立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财政评审中心、城投公司、土地统征工作站、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棚改办等单位和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的拆迁调查承办、中介机构组成的调查测算组,进入封闭现场进行调查评估测算。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同步进行核准。

(七)制定收储补偿安置方案和落实资金。涉及到拆迁安置的国有建设用地收储(下同),由市城投公司按照市政府委托 (下同)根据调查测算及评估结果,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方案;国有农用土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工作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调查测算及评估结果,制定国有农用土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企事业单位土地收购补偿工作,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测算和评估结果,制定收储方案。上述方案经市土地收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市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落实储备资金并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额度上浮5%-10%拨付到市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储备专用账户,市土地储备中心分别拨付给市城投公司和土地统征工作站。

(八)签订合同。国有建设用地收储,由市城投公司与被拆迁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以下简称《收回、收购、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国有农用土地和集体土地征收由市土地统征工作站履行法定征地程序。企事业单位土地收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被收购土地使用权的企事业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收回、收购合同》。

(九)收回、收购、征收补偿。市城投公司按照《收回、收购、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约定,向被拆迁人支付收回、收购费用。国有农用土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由市土地统征工作站履行征地补偿手续。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与被收购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收回、收购合同》约定,向被收购土地使用权的企事业单位支付收回、收购补偿费用。

(十)拆迁安置。国有建设用地收储涉及拆迁安置的,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由市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由市城投公司进行拆迁和补偿安置,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进行协调和配合;涉及棚改地段的,由市棚改办负责进行全程监督。国有农用土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房屋和地上附着物需要拆迁安置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储备管理与开发利用:

(一)权属变更登记与入库管理。市城投公司对其拆迁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在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和产权灭籍手续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储备登记,纳入土地储备。收回和征收的国有农用土地、集体土地以及棚改用地和其他依法收回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公告,注销土地登记后,纳入土地储备。收购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在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和产权灭籍手续后,进行储备登记,纳入土地储备。

(二)开发利用。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市城投公司应当对其收储的土地进行净地平整,并可在土地未供应前进行前期开发,也可以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但不可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影响市容环境。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除因收储土地需要以库存土地抵押方式进行融资外,储备土地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三)融资抵押。以库存土地抵押方式进行融资的,应当经市土地收储工作领导小组核准,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供地计划,经市土地市场供应协调评审小组审核,市政府审批后实施,原则上实行“净地”出让。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回、收购土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土地收回、收购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书;

(三)土地使用权来源证明及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四)宗地图;

(五)职工安置方案(产改企业应当提交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六)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区政府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和附件:

(一)收回、收购土地及拆迁房屋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宗地图;

(三)土地收回、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期限;

(五)交付土地和房屋的期限和方式;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

(八)纠纷的处理。

第十六条 收回、收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生效之日起失效。

第十七条 土地收储实行公示制度,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布土地收储信息,提高土地收储透明度。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土地收储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20%资金;

(二)银行贷款;

(三)可用于土地收储的其他资金。

第十九条 收储的土地出让后,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金到账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收储资金来源将土地出让金中的土地收储成本费用,返还给土地储备中心或城投公司,用以滚动投入及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 监察、审计和财政监督等部门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收储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或挪用土地收储资金的,由财政、审计等部 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收储工作中,玩忽职守、执法违法、滥用职权、索贿受贿,造成国家财产损失以及人民群众利益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土地收储工作实际的相关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7日起施行。2004年3月19日发布实施的《齐齐哈尔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绵阳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人民政府对绵阳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供应的调控力度,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结合绵阳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绵阳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纳入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库管理,并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利用,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收购储备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供应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统一收购、统一储备、统一供应国第五条绵阳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代表市人民政府实施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计划、建设、规划、财政、房产等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收购储备

第七条 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供应计划和城市规划区土地市场的供需状况,制定土地储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无主地,包括已全征全转按建设项目供地后剩余的土地;

(二)新增建设用地(统一征用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或依法没收的土地;

(五)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土地;

(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开发或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七)为公共利益需要或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市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八)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收购的土地或实施回购的土地以及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第九条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凡符合本办法储备条件的,用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前30天报告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

第十条 无主土地、统征土地和依法无偿收回的土地,直接纳入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库管理。

第十一条 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收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土地收购条件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向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申请收购;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的权属、面积、四至界线、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三)征询意见。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的情况,向市规划部门征求意见,确定土地规划用途;

(四)费用测算。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估价结果进行收购费用测算。实行土地置换的,要对置换土地估价结果进行地价测算;

(五)方案报批。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根据土地权属核查、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六)签订合同。土地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支付收购费用。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

(八)权属变更。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支付收购费用后,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向市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注销登记手续;

(九)交付土地。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管理。

第十二条 被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应向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书;

(三)授权委托书;

(四)营业执照;

(五)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六)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七)土地平面图和建构筑物平面图;

(八)主管部门意见书;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市国土资源局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予以解除。

第三章 土地储备补偿

第十五条 征用集体土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通过有偿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拟储备地块原用途拟定补偿价格标准,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使用或者申请续期使用未获批准的;

(二)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公路、铁路、机场、矿场、国营农场等用地经核准废弃的;

(四)其他应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七条 收购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一)以取得出让土地时缴纳土地成本费用的凭证计算补偿;

(二)以原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缴纳的出让金总额扣除原土地使用权人已使用土地期间应付的出让金部分后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一)按原取得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给予适当补偿;

(二)按土地储备后实际售价的50%予以补偿;

(三)下列划拨土地的补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按一定比例向原土地使用权人返还土地收益:

1、因城市公共利益需要或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其补偿价格按本条(一)、(二)项确定不足以弥补原土地使用权人因收回土地导致的经济损失或影响原土地使用权人异地建设用地的;

2、原划拨土地使用者为解困企业或破产企业需要安置职工的。

第十九条 土地转让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行使市人民政府法定的优先购买权,收购价为其原转让双方预约的转让交易价。

第二十条 需置换的土地,根据该地块原使用性质,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价格,差额部分可以以现金或等价土地抵偿。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偿。

第四章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第二十二条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可以对收购储备的土地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利用:

(一)前期开发整理。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对储备的土地实施前期开发整理,达到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等市政配套条件。

(二)土地利用。储备土地进入供地程序前,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

(三)储备土地开发整理涉及房屋拆迁的,由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负责拆迁,或者委托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成片开发需拆迁的,可委托所在地有关部门组织拆迁。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中涉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拆迁以及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的,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应持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收回合同,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众利益。

第五章 储备土地供应

第二十五条 储备土地供应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纳入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土地利用年度供应计划、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市场需求情况,制订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储备土地的供应应严格按照计划执行。

第二十六条 供应储备土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公布土地供应信息,公布内容包括拟供应土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条件等。

第二十八条 严格限制协议方式出让土地。除招商引资的工业项目和高科技项目、城市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外,其余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的用地,必须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网上竟价方式进行出让。

第二十九条 储备土地的供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根据土地利用年度供应计划,拟定储备土地供应方案,确定拟供应土地地块,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二)市国土资源局公布土地供应信息;

(三)市国土资源局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确定土地受让人;

(四)市国土资源局与土地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受让人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土地受让人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发证等手续。

第三十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使用储备土地的,由用地单位与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签订储备土地出库协议,按规定向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支付土地的储备成本,凭缴费凭证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土地登记等手续。

第六章 土地储备资金运作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土地储备资金主要来源:

(一)市人民政府投入启动资金;

(二)储备土地的增值资金;

(三)以储备土地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

(四)其它资金。

第三十二条 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在银行设立专用帐户,专门用于土地收购储备费用的支付和储备土地供地后资金的归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按收购储备土地的项目进行核算,项目之间实行盈亏互补,滚动积累土地储备资金。

第三十四条 储备土地资金运作受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的监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符合收购条件,土地使用权人不申请收购或拒绝收购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符合收购条件、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进行土地收购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偿费用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收购合同。

第三十八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公室未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按本办法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的,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纠正并继续履行合同。

第三十九条 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严重损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绵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9篇:土地收购储备出让办法

麻城市土地收购储备出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和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出让,是指市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臵、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承担。

第三条 市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规范管理土地二级市场。严禁多头供地。新增建设用地的征收、征用、转用,国有划拨土地的供地、出让、转让,集体划拨土地的供地、流转,一律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手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签订征地协议和补偿协议。严禁国有划拨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自行入市,对手成交。严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从事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

第四条 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监管”的土地经营机制。城市规划区内的存量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转为经营性用地必须完全由政府控制。要充分发挥土地储备系统的调节作用,根据需要供应土地,调整储量,公开交易。实行储备土地项目成本核算,规范资金运行。

第五条 市政府委托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统一组织、调度、监管土地收购储备出让事宜。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发改局、建设局、规划局和房产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严格按规定程序核发相关的法定文书,依法履行职责,对非法交易和违规建设进行严格监管。

第六条 对原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改变为商业、旅游、金融、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原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市政府要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再按规定程序实行出让供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项目建设,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第二章 土地储备的计划与管理

第七条 土地储备的计划与管理

(一)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臵、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二)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城投公司、发改局、规划局根据麻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批准的收购储备计划对需盘活和调整的存量土地和其它增量土地开展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的前期工作。

(三)凡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等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 ,一律由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先收购储备,后依法公开出让,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先确定用地对象。

(四)市城投公司代表市政府对土地收购储备出让工作进行统一组织、调度和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监督检查。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依法管理土地,加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审查项目时,应当与国土资源部门的年度用地计划相衔接,对无用地预审意见的不予核准。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编制好计划出让地块和拟收购储备地块的详细规划,并将规划的各项详细控制性指标书面通知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作为制定收储和供地方案的依据。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对外招拍挂出让时,要将规划控制条件一并公布。市建设部门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相应的项目开工手续。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凭土地使用权证和规划

3 许可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登记和二手房交易手续。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市监察部门要对土地规划、收购、交易、供应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土地市场规范运作。 第三章 土地的收购、储备

第八条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流程:

(一)受理;

(二)由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向市规划局发函明确土地用途和规划指标;

(三)市城投公司会同市国土资源、财政、规划等相关单位就经营性用地收储的有关问题(如收购方案、底价等)进行会审,形成会审意见;

(四)向市政府呈报收储方案,市政府签署是否同意收购的意见;

(五)商谈收购合同;

(六)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出让宗地的底价;

(七)向市政府呈报招拍挂出让方案;

(八)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招拍挂出让工作;

(九)出让成交价款入财政专户。

第九条 土地收购储备的补偿原则、方式和标准:

(一)对规划控制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收购的

4 城市存量划拨土地作为政府储备用地的,要坚持平衡、协调、互动、客观的原则,按先征(购)后补、批后实施的办法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

(二)土地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

1、原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补偿;合同未约定的,根据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限的余期和土地用途按基准地价核定土地收购价。

2、原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除依法无偿收回的,其他划拨土地按照下列方式予以适当补偿:补偿标准分地段按80000元/亩—120000元/亩进行补偿。

3、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现行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规定予以补偿。

4、地上有建筑物、附着物的,由双方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5、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按拆迁政策进行补偿后,其土地不再重复补偿。

第十条 储备土地的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1、城市规划区内闲臵、荒芜的土地;

2、因国家建设征收后未利用的土地;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4、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改制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5、土地使用者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6、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银行收回处臵土地抵押权、法院依法裁定的土地;

7、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批准报废后收回的土地;

8、土地使用者违反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被依法解除合同的土地;

9、擅自改变划拨土地用途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10、非法占用、转让土地,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11、其他应依法收回的土地。

以上所列应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报请市政府审批并办理法定收回手续后移交给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二)收购的国有土地:

1、因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政府指令收购或征收的土地;

2、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土地;

3、土地使用者申请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

各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供收购地块的有关资料,由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本规定与被收购土地使用者直接洽商收购事宜,并依法给予补偿。 (三)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1、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必须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

第十一条 根据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收购国有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收购。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领取和填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申请书》;

(二)土地权属核实。对确定收购土地的权属、面积、地上物、四至范围、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勘测和审核;

(三)征询意见。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地调查情况,向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银行等征询规划、企业资产、财务等情况;属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市规划局、房产局要对相应事项提出书面意见;

(四)价格评估。根据实地调查和市区、集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收购储备的地块进行评估,为确定收购价格提供依据,并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

7 测算;将土地收购补偿方案定期公示;

(五)方案报批。根据地块权属调查和收购的费用测算情况,与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协商、谈判,达成收购的一致意见后,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六)签订合同。经市政府批准后,将拟收购土地对外发布公告,无异议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提交未抵押或抵押已注销的权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

(七)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臵换的,进行土地臵换差价结算;征收集体土地的按现行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八)办理权属变更和注销手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原权属证书同时予以注销;地上有建筑物和附属物的,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或注销手续;

(九)交付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应按合同约定,如期向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

第十二条 根据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会同市规划局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区域划为红线区,实行红线储备;

(二)向市国土资源局咨询转用征收事宜,并会同市国土资源局与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行政村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洽谈土地征收补偿事宜,签订收购合同;

(三)提供报批相关资料,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报批。

第十三条 对属于改制企业工业用地的土地收购、储备,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不预先支付收储资金。待该中心按相关程序招拍挂出让后,由企业改革工作领导专班根据改制企业资金缺口情况核定返还基数,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负责返还资金。 第四章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与利用

第十四条 开发与利用

(一)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以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土地储备期间,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以对储备的土地设定他项权利,避免土地资产闲臵;

(二)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对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批准手续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三)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

(四)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第五章 储备土地的使用权出让

第十五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后,纳入麻城市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第十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容积率原则上不得改变。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调整容积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出改变事项的申请;

(二)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就改变的事项向市规划局发函;

(三)市规划局审核后,若符合规划要求,则向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回函明确可以改变的用途或可以调整到的容积率;

(四)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批转市规划局回函并明确可以具体办理的事项;

(五)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调整的项目,征收应补缴的土地

10 出让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六)市国土资源局向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发办结回函;

(七)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发函给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核发准许调整的法定文书。

第十七条 禁止城市规划区内用地单位在所属划拨土地上自建、联建和集资建住宅。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一律不得与房地产开发商私下签订协议,搞定向开发。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要严格按政策供地,不得借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之名变相从事商品房开发。

第十八条 市区临街主干道两侧的房地产一律不得擅自重建、改建、扩建,对此类申请,未经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发函表示同意,市相关职能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对需要重建、改建、扩建且不能成规模开发的小宗临街地块,由市城投公司收储后公开出让,原房地产权利人可参与竞买。

第十九条 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律先收储后出让,严禁协议入市。

第二十条 市城投公司垄断经营城市规划区内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新增建设用地。没有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出具的事项办理函,相关职能部门一律不得办理法定手

11 续。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准建手续,房产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或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市规划局凭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来函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明确规划指标等相关工作。对于其他单位或个人要求土地用途变更为经营性用地、明确规划指标等法定文书的,市国土、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受理。

第二十一条 切实规范破产改制企业划拨土地资产处臵行为。凡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要依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处臵。严禁企业、事业单位私下转让土地使有权,或在招拍挂出让时,设立门槛,暗箱操作,搞定向挂牌出让。

第二十二条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按国家确定的标准执行,此标准中不包含场地“三通一平”(通公路、通供排水、通电和平整土地)和拆迁费用。如涉及市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市政府及招商局、财政局等部门核定具体优惠政策,由市财政局办理优惠事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非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偿收回土地。

第二十四条 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未按协议

12 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的,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违反合同约定,不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或在交付土地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的,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原土地使用权人在交付土地时擅自处理地上建筑物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收回土地法定条件的,依法收回土地。对擅自处理地上建筑物,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关当事人因土地收购、储备发生纠纷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后,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原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城投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10篇:股权收购取得土地使用权

股权收购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以公司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支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1)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2)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3)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4)以房地产抵债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上述法律规定为“以公司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了充分有力的法律政策支持。

二、对于公司股权转让操作方式。主要分为收购和兼并两种方式,即股权的并购。

(1)通过股权兼并方式实现的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股权兼并,指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将公司的资产(包括其享有的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和权利义务均转移给受让公司,由接受全部股权的公司以吸收的方式,以自己的名义继续运行。

在这种操作模式中,公司以股权变动和产权流通来实现房地产公司的重新组合,可以避免被兼并公司的解散清算程序,有利于通过有实力的股东重新控制公司运作而实现其市场发展和顺利运作,并同时取得被兼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

但是,在公司兼并中,由于受让公司吸收转让公司并以自己的名义重新开发,受让公司本身必须具有房地产开发的相应资质;兼并公司吸收了被兼并公司的全部股权,其所有的债务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依法均由兼并公司承担;兼并后原被兼并公司被吸收,项目运作以兼并公司的名义进行,因此,公司开发的项目及土地使用权等必须办理变更手续。

(2)股权收购,指经由接收转让公司股权的方式而达到对原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转让公司无需消失仍可以自己的名义运作。这种操作方式由于转让公司没有被吸收,只是公司股东和股权发生变动,具有比公司股权兼并更灵活、更简便的操作性。

在股权收购中,因项目开发与运营仍以原公司的名义经营,收购公司本身未必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对外债务仍由项目公司承担,仅是公司内部股东和股权比例发生变动,股东之间可以按股权比例或约定方式在股本金限额内承担责任;收购股东以分配股利的方式实现利益,因而对于原公司的资产,如开发项目审批文件和土地使用权等均不需办理项目变更手续。

三:以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利与弊

(一)此种转让方式的优点

1、转让程序操作简单 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其核心标志是股权的转让,只要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且符合不同类型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受让方即可实际参与土地的开发利用,即土地使用权实质上发生转移。

对于以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它的一般程序是:合作开发土地的当事人就以转让公司股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达成协议;最后股权转让的当事人签订《股权转让签订书》,进行公司股权变更的一系列登记、备案手续。

手续简单。收购项目公司,只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按规定办理股权变更和工商变更登记即可通过控制公司的经营权来直接控制和管理整个项目。而土地使用权、项目或在建工程的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过户及建设手续更名等手续,比较复杂。

由以上对比可以看出通过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要简便许多。

2、转让方式具有保密性特点。

公司股东的变更,除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公示的情况外,只要经过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即发生效力,无须第三方的认可。而土地使用权的一般转让必须经过申请、报批等手续;此外,如果所转让土地会产生债务,则需通知相关债务人清理债务。对于项目转让来说也需履行申请、报批、转让等程序。虽然有的股权受让方为了保险起见,对所受让的股权进行公告,告知相关债权人申报债权。这种公告在一定程序上会披露当事人之间的股权转让,但这种公布程序要比经政府部门批准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小得多,因此以公司股权变更的方式转让土地所有权具有显而易见的保密性。

3、股权转让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1)契税。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下发的《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企业在公司制改造中,对不改变投资主体的出资比例改建成的公司制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收契税。

(2)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而就其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颁布的《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在房地产投资中以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是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

(3)营业税。营业税是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收入额征收的一种税。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中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交纳营业税,但如果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进行合作开发,享有利润的分配和承担投资法律风险,就无须交纳营业税。

综上所述,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以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享有免交部分税金的优惠,土地使用权、项目或在建工程的转让与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相比,前者受让方必须多交相当于成交金额3%的契税和房地产交易中心的交易手续费0.5%,转让方也须承担转让的营业税的5%和土地增值税。税费节省。

4、项目开发速度加快。一旦股权转让手续获得有关部门的审批通过,在项目公司的名义下,投资者即可立即投入资金进行手续开发建设,无须再重新立项办理建设手续。

二)此种转让方式的缺陷

1、所转让土地原有权属、性质不宜确定

通过政府作为第三方介入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虽然会产生许多的手续,以及可能产生因政府干预使转让计划流产的可能,但是政府介入土地使用权最大的好处是可以使得转让土地的各项特征明晰化,其符合转让土地的一切特征,从而保障受让人的权益;而当事人之间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受让方可能因为事先未调查清楚所受让方的土地是否具有瑕疵,而导致因为土地的瑕疵致使开发受阻、成本加大或计划流产的可能。

2、通过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性质不必做变更,对受让人存在隐患。

土地使用权是指使用权人依法对国有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土地使用权依据法律规定经登记程序取得,产生对抗第三人之效力,属物权性质的使用权,其内容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不会变更转让土地的机会和分享收益的可能,如果一旦开发流产,受让人是不能够直接以“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自己的损失的,而只能要求具有过错的合作方承担违约责任。

3、受让人获得股权的法律风险有多大,不易确定。

股权转让不仅仅是权利的转让,而且也是法律风险的承担,寻找一个良好的合作伙伴进行投资,当然是每一个开发企业的期望。但是房地产市场风云变换、鱼龙混杂,谁也不敢保证所合作开发的土地无任何瑕疵,而往往这些瑕疵具有的法律风险难以估量。对于衡量转让股权的法律风险,股权转让方至多会为股权受让方提供一份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但该评估报告的可信度具体有多大,值得商榷。首先评估报告是在一定的时间点上做出的,它代表的是企业过去的情况,而对于现在的企业状况却无法准确说明;其次评估报告是股权转让方委托评估机构做出的,该报告肯定会更多地反映股权转让方的观点。由此可见,股权的受让方在股权转让时要谨慎,不可盲目决断。

四:公司股权转让程序

公司股权转让形式下的地产转让程序同在建工程、房地产项目或土地使用权转让相比有很大不同点。股权转让形式下,地产项目仅作为一种资产,本身不是标的,随资产所有权人变化而变更,但项目立项等建设手续的名称没有变化(企业名称没有改变)。因此,股权转让形式下的地产转让不需要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和到房屋土地管理局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它不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转让法律及法规制约。其次,国有股权转让和外资股权转让的程序有所不同。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权的内部转让,无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所以,不必经过复杂的程序,只需转让方(股东)与受让方依法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过户、变更登记)即可。但是,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一般认为主要应经过以下程序:

1、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为执行董事)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必须载明转让的理由、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或作价方法)等情况,并附(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即可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

2、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临时股东会,就该股权转让的申请作出决议。如经全体股东过半数通过,则可依股权转让协议履行,或者由不同意的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为了保护股东的比例性利益不受损害,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为2人以上时,可以按原股权比例行使优先出资权。如未获全体股东过半数通过,则股东不得对外转让。

3、股权转让完毕,应依法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公司法》规定:“依照本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这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4、依法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法律风险分析

1、法律风险因素。

收购方承担的法律风险因素增加。收购方除考虑房地产项目本身的建设法律风险外,还需考虑目标公司的对外担保、债务、未支付款项、合同违约等潜在法律风险。

前期谈判调查时间比较长。批租地块或在建工程通常停建原因复杂,存在项目权利人多个的现象,由于商业秘密的关系,外部人员很难了解项目公司的对外担保、合同违约或有负债等经营、财务或税务情况,产生的信息不对称增加了彼此沟通和谈判的难度。

如是国有股权的转让,股权的合法性和主体资格的认定涉及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产权交易所等机构或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所以交易时间可能会变长。

转让合同的技术处理。通常股东对项目公司的总投资大于注册资本。为了审批的便利,需要把转让价格设计为由股权价格(实收资本)和债权(股东新增投资视作股东贷款)组成。

2、项目本身存在的法律风险

土地使用权是否有其他的瑕疵,有被查封、抵押或出租等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情形。土地使用权的四至、土地周边的交通、环境等等。

土地所负担隐瞒的情况:

一、所转让土地设有抵押权,也就是说,随着土地使用权和地上物所有权的转移,抵押关系的权利义务也一同移转给受让人,不管受让人是否知晓抵押之事实,都将无条件承担抵押权人追偿的债务。受让人只能向让方主张权利,而这种主张权利的方式大多是通过诉讼来解决的。

二、所转让土地上设有租赁权。租赁合同是债务合同,依照债权的相对性,其只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但是因租赁权特殊的物权化倾向,故土地使用权虽然转让,若转让前已设租赁权,转让时租赁合同未到期的,转让后租赁合同因继续有效而成为受让人的负担。

三、有关地上税、费事等其他负担,如土地使用费按土地面积以年底计收,这些税、费都可以因转让时被故意隐瞒而成为受让人的负担。 3:企业经营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企业的成立情况,原始的工商登记注册情况,企业是否有变更登记情况,目前的经营、财务状况,等等,这些基本情况都是需要了解的,因为它们都是衡量项目转让法律风险的度量衡。这其中企业的债权、债务又是所需了解的难点和核心。企业的债权、债务是企业经营的内部事故,如无特殊要求是不对外公开的;然而作为买家最担心的却是这些问题,尤其是对一些隐形债务,如对外担保等情况,常常令人防不胜防。因此对与合资企业的原经营状况,必须尽最大可能调查清楚。

4:公司内部法律风险

股权转让时常有许多表面上不易被发现的问题,它们表现在诸如财务、法律、税务或是抵押担保方面。例如,有的项目公司虽然获得了项目的批准,但公司原股东方的注册资金或者部分或者全部尚未到位,或者是原股东方中途部分更换,而新股东支付的股权交易款没有完全付清致使股权变更手续没有了解。有的转让中,大股东代表同意转让公司股权并掌控公司印章与受让方签转让协议,而小股东方意见不一致。股权有纠纷或股权全部或部分设有质押更是股权转让案例中令人烦心的事,遇到这样的情况会使得受让方支付了转让金而不能获得相应的股权。

5:债务法律风险问题。目标公司的或有负债,包括未披露的对外担保、潜在的合同违约、潜在的一般性债务等。受让方收购股权后,必须承担目标公司的债务责任。即使转让协议明确规定受让方对目标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这种协议条款也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收购方只能在对外承包了债务责任后再对原来的股东进行追偿。但这时原来股东的偿债能力已经没有保证了。所以,股权收购方容易陷入债务的泥潭。

对于房地产项目公司来讲,只获得了项目而无力签下土地出让合同,或不能按期向国家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常有的事。所以进行股权转让谈判时受让方一定要了解转让方是否签了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及市政配套费是否交清。在项目公司的日常经营过程中项目公司经常与建筑工程承包公司、设计公司、建材供应公司或供电、供水、供气、供暖方和网络、消防、电梯商等各方之间存在债务问题。同时项目公司在融资方面常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借贷关系,所以对银行的债务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大事情。除了上述问题外,项目公司对原土地方的土地拆迁及补偿问题也是不可轻视的。土地拆迁与补偿占土地成本的较大比例,实践证明许多股权转让方都在拆迁与补偿方面存在较大问题。

6:担保法律风险问题。虽然受让方受让的是转让方的股权,但股权的实质在于资产,如果转让方在转让前以其资产对外进行抵押或质押担保,则股权的价值就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一般的情况是项目公司常将其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或其他金属机构,有时也将公司的部分股权质押给某些机构,有时项目公司用其资产或信用为其他第三方进行担保。如果存在上述各类担保问题而又不为受让方所知晓,受让过来的股权的法律风险就时刻存在,所以在股权转让前应该要求转让方尽可能地披露其有关担保的事项,受让方应在签订股权协议之前要求转让方解除所有担俣责任,如果解除确有困难则应该签订特殊条款以防备担保责任的出现。

7:诉讼与仲裁法律风险。项目公司正在进行的诉讼和仲裁会给公司带来难以预料的困难与经济损失,因为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的不确定性使得公司的资产随时处在法律风险之中。在诉讼或仲裁中转让方的股权或资产及土地使用权常处在诉讼保全之中,这些被冻结的资产可能会在诉讼后被法院强制执行。所以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受让方必须要求转让方披露所有正在进行的诉讼与仲裁案件,并对这些正在进行的案件的法律风险予以评估。

除此之外,受让方还应该要求转让方列出其所签的所有合同与协议,并弄清楚这些协议与合同的履行情况。在完全了解转让方所签协议情况后,对于项目公司未来发展的走势就会有一个大概的了解,转让的法律风险也基本可以予以控制。

8:公司股权法律风险:公司股权法律风险是主要的法律风险,来自于股权收购后引起的经营主体变更所产生的目标公司对外债务和义务的转移。在整个转让运作过程中,法律风险主要有:

(1)被收购股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包括股权主体(出让方和受让方)和股权转让的合法性。股权收购必须考虑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例如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在五十人以下,如果股权收购后股东人数不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可能会导致交易失效。另外收购中外合资的项目公司股权也必须遵守《中外合资企业法》,如果股权被两家以上中方企业收购,则须外经委审批并改变企业性质;如果外方股权被另一外方收购,也须经过外经委审核投资主体变更事宜。

(2)对出让股权性质的确定,如是国有股权转让,则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交易,否则转让合同视为无效。收购国有股权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办理产权界定、登记,并在产权交易所内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由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产权交割单后,才能正式办理股权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收购项目公司股权后,收购方须及时到工商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中外合资企业还须经过外经委审批,确认投资主体发生改变,否则股权收购合同没有生效。

六、法律风险规避对策。

法律风险通过调查、审查程序是可以避免的,但股权法律风险的隐蔽性、突发性和破坏性无法完全通过上述管理手段来消除。所以为了有效地避免股权收购法律风险,收购方可采取的法律风险对策有:

(1)担保对策。受让方要求出让方提供母公司担保或上市公司担保。担保形式比保证金形式能够更有效地避免债权法律风险。首先担保责任可以随潜在的债权法律风险规模而变化;其次,由于转让款全部支付给转让方,转让方容易接受这样一个事实,并愿意提供担保。

(2)保证金对策。在股权转让合同中,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留下一部分尾款作为进行股权转让潜在法律风险和潜在债务的保证金。如果在协议签订后一定时期内,因出让方或目标公司的原因,致使受让方承担了额外的债务和损失,受让方有权直接使用该笔保证金予以支付;如果在该期限届满后,没有额外的债务和法律风险出现,该款项将支付给出让方。具体操作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方式:直接以尾款的形式规定在合约中,将该条款设定为附条件生效的条款,即约定尾款的支付条件。此支付条件就是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发生未包含在协议内或通过协议无法预见的法律风险和债务,也就是潜在的法律风险和债务。该期限建议确定为股权交割日后的12个月至24个月。另一方式是将尾款直接列为保证金,由公证机关提存。如果发生协议之外或通过协议无法预见的额外债务和损失,该款将由公证处直接支付给债权人,相应的出让方也就无法再要求获得该笔款项。如果期限届满,没有发生额外的债务和损失,公证处将直接把该笔担保金划至出让方帐下。

(3)用公告的方式解决原企业拖欠债权债务的问题

对债务问题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来解决,公告可以有两种途径进行:第

一、委托律师进行公告,告知债权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债权;第

二、双方企业联合进行公告,告知企业的相关变更情况,要求可限期债权人(包括拖欠项目工程款)主张权利,最终达到掌握原企业经营状况,防范法律风险,保护土地受让方的利益。

(4)设置合理的履约担保形式促进合同双方履约

根据客观情况设置担保条款时,有以下三种形式便于操作:

土地受让方可以先将买地款如数存入银行,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银行信用。然后,应转让方的要求请求银行出具担保函,当受让人不能如期支付转让款时,转让人可以向银行追偿。

转让方也可以先取得银行的信任,请银行向土地受让方出具担保函。这样,受让方在支付转让款后,转让方未能按照约定提供开发土地时,受让方可向银行追偿。

转让方和受让方可共同选定第三方为托管单位,监督合同履行并托管转让款,如律师事务所或公证部门,进行资金的监督,促进合同双方履约。

(5)股权转让合同内容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如果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未能得到股权转让方股东的同意,或是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被宣布无效,由此会造成第二次开发流产。

当签署完进行了股权变更的一系列文本的制作之后,就进入了实质性的执行阶段。其中要注意去工商部门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程序,因为只有经过登记,才会发生法律效力。

以公司股权变更的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具有比通过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或项目收购等更为快捷、便利的特点,但在方便、宜行的同时,也蕴涵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6:收购方为了控制法律风险,除了本身的调查外,还可要求转让方作出有效的披露。

(1)调查、审查与评估程序,受让方应对项目公司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房地产项目规范建设的规范性和合法状况审查。审查内容有:审查公司注册成立文件(章程、年检报告、营业执照等);审查历年公司财务报告、税务情况、转让前的专项审计报告;审查项目建设程序中的建设、配套手续批文和证件;对外合同和用印章记录单。

(2)披露。是指目标公司或出让方应受让方要求或依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将目标公司的情况包括有关材料、资料、债权债务等告知受让方(并购方)的行为。披露应真实、完整、不会产生误导。

7:在以公司股权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操作过程中,以下几个环节应当引起注意。

(1)公司股权变更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事先取得相应的审批许可。 (2)公司股权变更后须及时办理股东和公司章程的要重新登记备案。

(3)涉及到土地使用权利主体发生变化的,还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七、如何发现公司股权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中潜在的问题。 (1)律师的尽职调查

通常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股权收购方要委托律师和会计师进行各方面的调查。律师主要在公司的法律方面进行详细调查。调查的方面包括但不限于纳税状况,转让方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对外欠债方面,是否尚欠银行的贷款或欠股东或其他个人或单位的债务;对外担保方面,是否存在对其他第三方的担保,例如信用保证或以股权质押或不动产抵押的方式为别的单位担过保;股权的纠纷是否存在,例如股东之间是否存在股权的法律争议或股权是否存在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来自于股权的不只一次的转让遗留下来的问题等;法律诉讼或仲裁,由于各种合同关系产生的债务问题或其他问题使公司的资产或股权被冻结或保全,或是悬而未决的诉讼中或仲裁中的案件使公司资产处在法律风险中。律师应该审查公司的工商注册历史文件,审查项目公司及涉及公司股权曾经有过的所有转让文件。同时律师还应区别出公司经营方面的法律文件和有关项目审批及诉迁补偿方面的法律文件。针对上述文件及各个方面律师出具尽职调查报告,该报告应该是详细阅读或审查各类法律文件的基础下和前提下客观制作出来的。

(2)调查对象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还要与会计师配合对公司已发生的财务问题进行审查,会计师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各类财务报表进行分类审查。对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要笔笔落实,对项目公司前期的投入和支出和将要发生的支出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价。律师和会计师应该到土地管理部门、相关金融机构、原土地方、被拆迁方、工商管理机关、规委和建委及各利益相关方或有关债权人处进行调查。只有在进行了深入调查和认真仔细的审阅各类法律文件后,律师和会计师才能真正勤勉尽责地出具律师尽职调查报告和会计报告,转让才能在法律风险较小的情况下进行。

八、避免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1)完善协议

所有避免转让中法律风险的方法都要具体落实在协议中,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要把双方责任分清。例如,将收购方付款的数量和转让方必须履行的义务相联系,转让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及相关责任的承担要具体规定。尤其对于股权转让全价格的构成要有定义,否则有的款项是否要另外支付会成为新的问题。对于该项目后续工作及后续手续的完备也要有具体的说明,对于股权转让手续完成后出现的由于先前合同履行而发生的诉讼和仲裁引起的法律风险也要在转让协议中约定解决方案。总而言之,转让协议应该尽量完善,把所有诉讼、债务及各类法律风险问题都考虑进去。

(2)充足的资金安排

收购方在股权收购前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好收购资金,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还要准备充足的资金对被收购后的公司的各类到期债务予以支付。

(3)与利益相关方续约 一个公司的股权进行了转让,股东进行了变更,但公司并没有改变,公司的对外关系在法律上也没有改变,所以公司原先对外所签的协议也要继续履行。新的股东不能因为股权变动而要求终止对外的协议,这样无理的要求会招致诉讼。所以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如无正当理由,现任股东仍要继续承认和履行原先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协议。如果协议到期,公司可以选择是否续签。一般情况下,原来与公司保持长期合作的机构如银行、物业代理行、工程监理公司、工程承包方、建筑材料及设备供应商对原项目公司情况熟悉,在选择续约方面新的股东可以优先考虑他们,这样对公司的未来工作开展大有益处。

(4)综合调查

股权协议签订之前,收购方要对目标项目公司的情况进行综合调查,调查不仅涉及公司内部而且还要涉及项目的周边环境,周边环境也包括交通、绿化、环保、道路、各类配套设施,同类项目的销售价格、市场消费偏好、该类项目市场发展趋势等。这种调查有助于收购方全面了解被收购方的基本情况及项目前景,以利于收购方有效决定。

(5)工商税务手续的完善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要明确规定,转让金的支付与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挂起钩来。例如,法定代表人更换的时间,项目名称变换的时间以及工商年检文件的完备时间等等。税务遗留问题的处理包括补交税款的数量和罚款的数额,同时明确在转让过程中双方应该承担的税款的责任及交付时间。

(6)原职工的安排

公司原来的职工由于对项目公司比较熟悉,在股权转让以后,新股东应最大限度地稳定原公司职工,继续履行公司与原职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续聘用原来的广大职工,如果部分职工愿意离职并且对公司的利益不造成损害,公司可以解除原劳动关系,如果职工愿意继续工作,并且对公司有益处,建议公司仍然聘用原职工,这样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持续性有益处。

(7)股权转让金的支付

股权转让金何时支付、支付多少、什么时侯支付完毕对转让双方都很重要。对于收购方来讲,支付了转让金而未及时获得公司股权是最大的法律风险;对于转让方来讲,只收到了少量的股权转让金而转让了大部分或全部的股权也是极大的法律风险,而面对这种局面就要设定部分或全部转让金的中介机构监管帐户。约定将股权转让金先划转到一个公正处的帐户中,待约定的股权转让后再将转让金一并划入转让方的帐户,这样对于交易双方都有法律保障。为保障收购方的合法权益,降低收购方的法律风险,应该建议对转让方未予披露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这种机制的设立具体落实在最后一笔股权转让金的延期支付。例如,等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一年后再支付该笔转让金,用这种方法最大限度地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

第11篇:土地申请书

土地申请使用报告

申请事项:我是湖北中南成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责人陈少平,因业务发展需要,现依法申请生产用地20亩。

事实与理由:

黄冈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领导您们好:

我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2日,经过几年艰辛创业,现总投资已超过俩佰多万元,拥有员工35人, 解决了部分人员的就业问题。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建筑行业,更多地解决就业人员,我公司拟建一个中型厂房,共占地20亩,而我公司目前没有空地,远远不能满足进一步的发展需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现特向黄冈市人们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如下用地申请:申请用地面积为20亩,土地位置在黄冈市内。

以上申请,敬请批复。

此致

申请单位:湖北中南成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陈少平

申请日期:2014年3月26日

第12篇:粮食收购资格申请书

附件1

粮食收购资格申请书

北京市粮食局:

我公司于 年 月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一、说明申请人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理由。

二、介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住所、注册资本(资信证明或银行证明)、年经营量及用途、相关检化验和仓储设备设施、专业人员资质等情况。

特此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并承诺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合法、有效,请审批。

附件:(请将申请材料顺序列出)

申请人(盖章):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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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镇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方案2

**镇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方案

为加强**镇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和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臵,推动**新一轮城镇开发。根据地、县有关**镇土地收购收储的指示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通过“征地、收购、储备、出让”运行机制,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优化土地资源配臵,盘活土地资产及时保障项目用地,以经营土地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土地收购储备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政府对建设用地集中统一供应;

2、土地收储储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储备,统一出让。

3、确保土地使用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4、坚持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收土地,严格

执行补偿标准,确保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顺利进行。

二、收储主体

铜仁地区梵净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梵投公司)

三、土地收储范围

根据地委、行署对**的功能定位及**城镇建设规划,本次土地收购收储范围为铜仁-**快速主干道(**境内)两侧,其中:流留寨范围1850亩,大永范围230亩,总面积为2000亩(详见附图)。为增强**镇政府自身发展能力,进一步完善被收储地的社会服务功能,拟预留400余亩地作**镇城镇开发及各种社会服务机构建设用地,不足2000亩部分在快速干道两侧补足。其中:流留寨大桥两侧预留200余亩、流留寨半岛预留200余亩作**镇城镇建设用地。

四、土地收购储备的操作程序。

1、镇国土所会同测量单位对拟收购土地的权属、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四至界限、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审核、登记。

2、镇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发布土地收储公告。

3、组织召开村组干部会议,安排部署土地收储相关事宜。

4、镇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协助村组干部召开征地动员大会,与被征地农户签订征地协议。

5、征地工作组(含村组干部)对征地范围进行实地丈量,核实轻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并进行征地拆迁补偿测算,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征地丈量和补偿测算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6、征地补偿测算审核后,由镇国土所进行张榜公示,无异议后,镇国土所将征地款通过信用社发放到被征地农户“一折通”中。

7、被征地农户足额领取征地补偿款后,督促被征地农户按征地协议约定将征用土地移交梵投公司。

8、梵投公司按照铜仁地委行署、松桃县委县政府、**镇党委政府的土地利用计划,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程序,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

五、资金来源和管理

(一)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来源:由梵投公司负责筹措。

(二)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支出范围及标准:

1、土地及其附着物征用收购:

(1)征地补偿标准及安臵办法:

根据《》规定,本次收购收

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田元/亩;土元/亩;荒山元/亩;林地元/亩;青苗元/亩;坟元/个。征地补偿安臵费及青苗补偿费按《暂行规定》执行,不得超过该标准的上限值。青苗补偿按土地耕种现状一次性到位,已征未用的土地继续让农民耕作,保证不抛荒。(但不得新种植多

年生农作物)已征用地在动工前3个月通知种植户,不再作二次青苗赔偿。安臵主要以货币补偿安臵为主。**镇党委、政府及管委会将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多渠道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安臵,解决生活生产等后顾之忧。并从安臵补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为部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农村社会保险,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险体系。

(二)征地补偿方式:

梵投公司将所需征地补偿资金一次性转入**镇国土所帐户,由镇国土所根据实际测量农户土地面积,将征地款转入被征地农户“一折通”。

2、征地工作经费:

根据地区行署要求,征地工作经费按征地补偿费的2%进行控制,征地工作经费的70%分配给松桃县,其中**镇占40%,县国土部门占30%。

征地测量费:

由梵投公司按照118元/亩的标准委托给**镇人民政府聘请专业队伍测量。

4、储备管理费:由梵投公司按照的标准支付给**镇人民政府,委托给**镇人民政府看管。

5、应交来的各项税费:含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地社保资金、耕地占用税等税费资金由梵投公司承担。

五、效益分成

本次土地收储后获得的效益主要用于偿还铜仁-**快速主干道账务,其余部分松桃县委、政府与**镇党委、政府按照3:7比例分成。

六、时间安排

总的要求是:2011年年底前完成上述土地收购储备任务,力争在10月底前基本完成。

(一)8月20日前,完成实施方案的制定及其他相关事宜,同时完成各储备地块的界线划定,确定各责任单位调查摸底范围,并制定补偿原则与补偿标准。

(二)8月30日前,完成负责区域内的资源摸底情况。查清每宗土地的具体情况,并完成收储地测量工作。

(三)9月1日至9月31日前,根据地、县批准的工作方案与被收储单位和个人开展土地储备工作。

(五)10月1日至11月30日前,与被收储单位和个人达成意向,签订收储法律文件,支付补偿费用。

(六)12月31日前,完成储备工作,达到净地交付要求。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本次土地收储工作是地委行署安排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为确保土地收储工作顺利进行,**镇人民政府成立**镇土地收购储备领导小组,龙国华同志任组长,田贤珍同志任常务副组长,周文胜、龙昌才、杨松、刘明等四位同志为副组长,党政办、国土所、社保所、

社会事务办、派出所、财政所、**社区等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国土所,吴和明兼任办公室主任,同时组建征地工作组、矛盾纠纷协调工作组、执法监察及司法保障工作组。抽调同志具体办公。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单位要按照收储工作领导小组的分工,将任务逐级分解,把责任落实到人头,既要保证完成土地收储工作任务,又要保证稳定。在土地收储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艰苦、深入、细致的动员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确保土地收储工作顺利进行。

(三)明确权限,合理开发。梵投公司在获得土地所有权后,要按照**镇城镇建设规划要求分步骤分阶段组织开发,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经**镇政府、松桃县政府评审同意后,方可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四)正确引导,合理安臵失地农民。镇村组干部要正确引导被征地农户,耐心细致作好群众思想工作,确保征地工作顺利完成。同时,结合目前省、地、县各项社保政策,妥善安臵失地农户。

第14篇:天津市结构调整土地收购中心简介

天津市结构调整土地收购中心

2002年6月28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编制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处级事业单位,隶属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注册资本金2亿元人民币。主要职责是:受市政府委托,负责编制我市结构调整土地收购的年度计划,对拟收购土地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协调解决工业企业东移、破产企业土地收购、补偿洽谈事宜;负责办理结构调整土地转让、土地处置的相关手续,并落实拆迁配套等工作;负责对结构调整土地资源进行调研,建立土地资源信息库;合理利用土地收购资金,实现保值增值。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黄浦南路81号

第15篇:09年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工作总结

2009年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工作总结

2009年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工作总结

2009年,中心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饱满的政治热情、良好的精神状态、认真的工作态度,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应对复杂多变的宏观经济形势,克服困难,奋力拼搏,最大限度地发挥职能作用,重点项目推进、土地收储

和一级开发整理等工作成效明显,为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现将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2009年主要工作情况

年初以来,中心紧紧围绕“五个服务、三个力保、三个创新”的工作思路,在“服务”和“突破、创新”上下功夫。通过招拍挂出让45宗2436亩土地(含工业用地),出让合同金额亿(截止11月份);收储亩土地(存量), 合同金额万元;规划储备亩,新增土地(存量)亩,已经储备4500余亩土地。截止目前,中心借款余额77290万元(其中商业银行贷款余额58300万元,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余额18990万元)。通过各项卓有成效的工作,实现了对旧城区的改造、新城区的建设,有效的支持了企业搬迁和改制,改善了人居环境,优化了产业布局,促进了企业发展。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各项业务工作圆满完成

一是加大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力度,全力盘活土地资产。

年初以来,为了解全市土地储备资源,掌控土地市场,做到工作有的放矢,中心领导连续十多次组织有关人员到各

区现场办公进行实地踏看,帮助协调有关问题,在为各区开展土地储备工作提供强有力支持的同时,也为我中心中长期土地储备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土地储备计划,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实施。按照土地储备计划,一是围绕老城区企业破产、异地迁建、退城进郊抓好存量土地的储备;二是围绕开发区、工业园区抓好工业土地的储备;三是围绕新增土地抓好农转用土地的储备;四是围绕重点项目抓好重点地块的储备。全年以收回、收购方式储备存量土地亩土地, 合同金额万元,报批新增用地亩。土地收储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地促进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支持了国有企业改革,保证了城市规划的实施,增加了政府土地收益,促进了城市建设和发展。

二是超前做好拆迁等土地出让前期工作,确保及时供地。为努力达到 “净地出让”工作目标,避免因交地时间及交地条件不确定而拖欠出让金的情况发

生,实现土地交易工作全过程的良性循环。一方面,强化了与各区政府的动迁联动合作机制,全力推进居民动迁工作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大了土地储备项目地块的前期开发力度,不断细化和量化交地条件和标准,加强与市规划部门和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各建设单位的协作,努力做到出让地块的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建设与地块的开发建设进度协调一致。全年中心一级开发整理工作取得可喜成绩,安庆肉联厂及周边亩地块的一级开发吸引社会资本5000万元参与,现已搬迁完毕并成功出让;黄土坑路的桐城市供销公司办事处亩地块的一级开发也已结束并成功出让;大观西城改造项目已推出300余亩净地。一些位置看好的地块如纸厂北厂区、原燎原化工厂厂区等地块相继成功推出。

三是加强土地资金管理,力求防范土地资金风险。土地收购储备资金需要量较大,为保证中心工作正常运行,我们一方面加强与财政部门和各金融机构

联系沟通,取得他们的支持;另一方面加强内部管理,科学合理用好储备资金。中心建立了以地块为载体的封闭式管理制 度,并通过土地抵押,对每一笔借款都落到相应的储备项目。专款专用,所有贷款资金都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对银行贷款,力求做到即借即用,到期即还,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对拆迁补偿费用,按合同约定、根据工作进度按时拨付。通过多种方式来保障资金正常运转,防范土地储备资金的风险。截止目前,中心借款余额77290万元(其中商业银行贷款余额58300万元,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余额18990万元),资金运转状况良好。

(二)以市委、市政府决策精神为依据,各项重点工作进展顺利

一是东部新城建设取得新进展。2009年,中心在市委、市政府领导的精心部署和指导下,加大了工作力度,东部新城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第一,碧桂园一期工程全面开工建设,东部新城初具规模。截止目前,碧桂园公司已累

计投资亿元,其中净投资亿元。商业中心建成万㎡。商品房开工面积26万㎡,竣工18万㎡,共售楼868套,成交价款亿元。我市目前唯一一家按五星级标准建设的安庆碧桂园凤12全文查看

第16篇:萍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工作章程

萍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工作章程

信息发布时间:2003-2-28

第一条 为继续深化我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进一步盘活城市存量土地,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加强土地市场的统一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根据《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萍乡市土地储备实施暂行办法》,建立萍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规范中心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心是受市政府委托,在萍乡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管下,代表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出让前期开发和经营的行为。

第三条 土地储备包括中心依法以收回、收购和统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和经营的行为。

第四条 中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归口萍乡市土地管理局。

第五条 中心的主要职责:

1、根据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收购计划,对企事业单位需盘活和调整的存量土地和其它增量土地适时进行收购储备;

2、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市场需求,适量储备土地,为增强政府对土地供应的调控力度服务;

3、管理和运作由市政府依法收回的违法用地、闲置抛荒土地、带征土地及无主土地(即无合法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并将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4、在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管下,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配合,管理、运作好土地收购、储备的资金;

5、在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协助下,做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收购、储备土地的资金测算平衡,招商洽谈和出让前的准备工作;

6、搞好综合统计,定期向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报告运作情况;

7、完成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和土地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中心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其中具备土地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济师、土地拍卖师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占中心在编人员总数的50%以上。其他业务工作人员也必须参加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第七条 由市财政拨款500万元人民币作为中心的注册资金。中心可对储备土地进行运作和管理,降低土地储备成本,减少运作风险。储备土地经地价评估后,可进行抵押并可以抵押代款支付部分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第八条 储备土地预出让程序:

1、确定出让土地的座落、面积、用途、四至界限。

2、发布出让信息。对拟出让的储备地块通过一定渠道,发布出让信息。

3、确定开发单位。在地块出让信息发布后,根据申请进行开发资质的审查,确定开发单位。

4、出让洽谈。中心与确定的开发单位对出让地块的补偿费用、资金支付方式、支付进度和交地方式等方面进行洽谈,确定开发单位。

5、报批。在土地开发单位确定后,填写《土地预出让报批表》,报市土地管理局审批。

6、签订预出让协议。经市土地管理局审批同意后,与开发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开发单位凭《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立项、规划、开发等手续。

7、交纳土地开发补偿费用。根据协议约定的期限、金额和方式,由开发单位向中心支付土地开发补偿费用。

8、交付土地。根据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可由中心负责土地平整,预先交付待开发地块,由开发单位暂行管理。

9、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在开发地块条件成熟后,由市土地管理局代表政府与开发单位签订《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10、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在受让单位支付完全部土地出让金后,会同中心一起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并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储备土地实行招标拍卖的,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中心做好招标拍卖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条 中心的所有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上交资金中的成本部分土地收购补偿费及贷款利息、地块控制详细规划编制、土地测量、土地评估、土地

房产登记等相关费用,由市财政局核定并及时拨付给中心。

中心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和设施装备经费等由市财政核定拨付,其财务纳入市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

市会计核算中心为中心设土地运作支出专户和办公经费支出专户。

第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重新审定批准。

第17篇:徐汇区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实施办法

徐汇区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实施办法(试行)

(初

稿)

编制说明:至今为止,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招标拍卖试行办法等只是对土地使用权进入招标、拍卖等出让环节后的操作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对在此之前的土地收回、收购、前期开发等均未作说明,在这一环节各部门间缺乏协调运作的机制,不利于生地、毛地先开发为熟地,再行出让,为此试图通过本办法的制订弥补这一实际工作中的空白。

第一条

为推进徐汇区旧区改造和城市开发,促进土地资产盘活、保值、增值,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推行土地以熟地条件出让,加强区域土地市场的调控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徐汇区行政管辖范围内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需盘活的土地收回、收购予以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优化土地利用条件,盘活土地资产,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先行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土地收购和储备。

第四条

徐汇区土地储备机构受徐汇区人民政府委托,在徐汇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土地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土地整理、征收、收购、收回、置换、储备、组织土地一级开发

土地收购储备具有非盈利性,不占用年度用地指标。收购、储备的土地进入出让程序时,方按有关规定,实行指标控制。

第五条

土地收购储备应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为降低土地收购储备的成本,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契税、手续费等税费应免予征收。

第六条

收购、储备的土地应当依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优先用于实施招标拍卖出让,但经市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旧区改造项目除外。

第七条

区计委、建设、规划、住宅、公安、财政、监察、房地等管理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徐汇区范围内,下列土地应当实施收购、储备:

(一)新增建设用地中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土地;(北京)

(二)4.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1 5.政府依法收购和整理的国有土地;

7.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8.土地使用者要求政府收回的土地;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被列为旧区改造的地块;

(二)经有关部门核定为“三废”企业用地和符合市、区产业结构调整规划的企业用地;

(三)无主地;

(四)为政府带征的土地;

(五)市政府对工商企业已注入土地资产的土地改变为六类项目用途的;

(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转让房地产后改变为新建六类项目用途的;

(七)可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2)因用地单位破产、解散、撤销、迁移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包括原有城市基础设施改造中调整出来的划拨用地(北京);

3)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4)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6)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 7)土地使用者违反出让合同规定,依法解除出让合同的。

(八)因城市规划实施、功能布局调整、旧区改造、城市开发、建设和土地整理等需要,区政府指令依法收购的土地。

第九条

徐汇区土地收购、储备等工作中的问题由区土地领导小组(包括公安)协商、解决。徐汇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土地招标办公室)负责具体指导和监督土地收购、储备的日常工作。

区计划、建设、规划、住宅、公安、财政、房地等部门应选定一至二名精通业务的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落实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中与各自部门相关的任务。

第十条

土地收购储备应制定年度计划,具体程序如下:

1、区土地储备机构在区政府指导下,根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规划实施、旧区改造、城市开发建设以及土地招标、拍卖计划等需要,从本区范围内符合土地收购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中,开列建议收购储备地块清单,在地籍图上用红线标示地块范围,并提交土地领导小组讨论。

2、区计划、建设、规划、住宅、房地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和权限,对清单列示的地块建设项目的立项条件、选址范围建议、规划参数、市政配套等内容提出明确的建设要求,在每个地块的地籍图上标明、盖章,并在一个月内交给区土地储备机构。根据规定属市级管理部门审批的,各区土地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还应当代为征询落实有关建设指标参数和要求。

区公安部门应协助清查每个地块内的门牌号码、居民户数、户主、家庭成员姓名等资料,在一个月内提供区土地储备机构相关内容的打印清单和电脑盘片。

区土地储备机构应调查每个地块内的房地产权属和租赁情况,徐房集团等有关产权单位应予以配合,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资料。

3、区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各种资料和征询意见结果,对土地收购储备中的动拆迁补偿、房屋拆除、土地平整等成本费用进行测算,并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情况,进行土地收购储备可行性分析,提出土地收购储备年度计划方案(书面报告)。

4、区土地领导小组对土地收购储备年度计划方案进行讨论、审议,确定下一年度徐汇区土地收购储备的地块名单;由区土地招标办公室发文下达下一年度区土地收购储备年度计划,作为区土地储备机构实际运作的依据。

5、特殊地块的收购储备根据实际需要,由区土地储备机构准备资料在平时的区土地领导小组会议上提出,按年度计划制定的程序运作,区土地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同意进行收购储备的,由区土地招标办公室发文明确。

第十一条

无主地、为政府带征的土地和依法没收、收回的土地,直接由区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土地储备。

除前款规定外需要储备的土地,由区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收购。

第十二条

土地收购储备项目根据规定今后应当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由区土地招标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向有审批权限的市、区计划、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征询、落实收购、储备地块建设项目的立项条件、规划参数、市政配套等建设要求,并委托区土地储备机构进行收购储备,实施土地前期开发准备。

根据规定可以协议等其他方式出让的地块,应由区土地储备机构直接向有审批权限的市、区计划、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提出立项等申请,落实收购、储备地块建设项目的立项条件、规划参数、市政配套等建设要求。

第十三条

对收购储备土地,审批权限在区级管理部门的,各区属管理部门应当本着优化土地利用条件、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以及有利于土地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予以批准或提出书面建设要求。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区计划委员会:负责建设项目的立项,或书面提出立项条件; 区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商住办综合用地提供市政配套要求;

区外经委员会:负责提出收购储备项目若引进外商投资须达到的要求和条件; 区规划局:负责提供收购储备的地块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

3 密度、高度等规划要求或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收购储备土地,区规划局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并报市规划局批准,落实收购储备地块的各项规划要求。

区住宅局:负责对住宅用途的收购储备土地提供市政配套及公建配套要求; 区房地局:代表区政府负责对区土地储备机构核发用地批文,收回收购储备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划拨给区土地储备机构。

各区属管理部门接受区土地招标办公室和区土地储备机构征询和申请后,工作周期为八天,批准和建设要求应当出具书面文件。

审批权限属于市级管理部门或须由市级管理部门复核的,各区属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区土地招标办公室、区土地储备机构,和市级管理部门进行协调、落实。

第十四条

区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完成对收购储备土地原使用单位和居民的动迁、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

第十五条

收购储备土地的动拆迁工作应当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以下简称拆迁单位)实施。区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优先在有意参与项目动拆迁工作的区属拆迁单位中择优委托。

区土地储备机构和被委托的拆迁单位订立拆迁委托合同后,应当派工作人员与拆迁单位组成联合拆迁小组,拆迁单位负责动拆迁工作的具体实施,区土地储备机构派出工作人员负责对动拆迁资金和房源使用进行监管。

所有与原用地单位和居民户签订的动迁协议均须由区土地储备机构主任签字,方能生效、实施。动迁协议正本至少应制作三份,其中一份须交区土地储备机构归档保存。

土地收购储备项目动拆迁工作完毕,须由动迁单位编制决算分析报告,由区土地储备机构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审计通过,方可进行结算。动拆迁费用决算分析报告应交区土地储备机构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后,储备土地出让前,区土地储备机构为降低土地收购储备的成本,可以依法将收购储备的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等利用。

第十七条

制订区土地收购储备年度计划及具体项目实施中,各部门审批、提出建设要求和提供资料,依法应收取费用的,区土地储备机构予以支付,列入管理费。

第十八条

区土地储备机构启动资金由区政府拨款。

收购储备土地出让的成交金额中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动拆迁、土地平整以及管理费等所有费用后的剩余资金可以逐步充实区土地储备机构的运作资本金。

区土地储备机构资金运作受区房地局指导,并受区财政局监督。

4 (二十一)市财政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拨付一定数量的启动资金。除市财政拨付的启动资金外,土地收购储备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方面:

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垫支;

2.银行贷款(以储备土地为抵押物);3.储备土地的经营性收入。

第十九条

区土地储备机构的运作资金可以通过收购储备土地的抵押贷款筹措,也可以与商业银行协商取得银行的授信额度。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徐汇区范围内凡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以有偿出让方式使用的土地,均应当先由区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储备。

擅自转让符合收购储备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以规避收购储备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为目的的房地产交易和股权转让,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过户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有关土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纠纷,争议双方可在合同(协议)中的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二十二条

土地收购储备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徐汇区人民政府

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8篇:土地收购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土地收购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初步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文件要求

备注

1、公司结构事项

1.1详细的组织机构图,包括所有的子公司、母公司或公司 加盖公章 √ 的前身,并指明上述各公司的: ⑴公司名称; ⑵公司设立地;

⑶同 有限公司的关系;

⑷各公司股东或者合伙人,以及其各自持有的股权比例; ⑸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⑹业务;

⑺与 有限公司的财产关系、债权债务关系

1.2公司的组建文件(原始文件、批准文件及随后所有的修订件,

包括:

1.2.1营业执照正、副本;核对原件 √ 1.2.2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核对原件 √ 1.2.3公司章程; 核对原件 √

1.2.4股权登记册和颁发后每一股东的出资证明;核对原件 √ 1.2.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核对原件 √ 1.2.6国税登记证; 核对原件 √ 1.2.7地税登记证; 核对原件 √ 1.2.8财政登记证; 核对原件 √ 1.2.9统计登记证;

核对原件 √ 1.2.10劳动登记文件; 核对原件 √ 1.2.11社会保险登记证明; 核对原件 √ 1.2.12有关出资和增资(如有)的验资报告,所有同验资 有关的报告,所有同公司注册资本增减相关的申请 和批准文件。 核对原件 √

1.3公司股东变更的协议、工商变更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

1.4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及现任职务。加盖公章 文件要求 备注

1.5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各 自现在的职责。 加盖公章 √

1.6公司完整的会议记录,包括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下设

的主要委员会以及监事会的所有会议记录和书面决议。(如:

股东、董事、法定代表人变更决议)。 复印件 √ 1.7其他以 有限公司名义取得的政府机构和/或行业

协会要求公司取得或已授予公司的与其业务经营有关的所

有特许证书、执照或许可证。 核对原件 √ 1.8公司贷款卡。 核对原件 √

2、公司股东事项

2.1列出公司全部股东、期权持有人,标明其名称、地址、持

股比例、购买/授予日期、价格、到期日。 加盖公章 √ 2.2列出一切有其他权利获得公司股权的权利持有人,标明其

各自的名称、地址、发行日期、权利说明以及其他有关条 款。 加盖公章 √

2.3公司的股东协议、买卖协议、委托投票协议、股权质押协

议或其他有关公司股权出售、转让或投票的限制性协议。 核对原件 √ 2.4公司股东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 核对原件 √ 2.5公司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及现任职 务。 加盖公章 √

3、公司经营事项

3.1对于公司基本情况及总体经营业务的介绍。加盖公章 √ 3.2任何可能会限制公司下列各项能力的协议: 核对原件 √

⑴承担额外债务;

⑵出售、租赁或转让公司的任何资产。

3.3所有同公司有重大合作安排的机构的名单以及同该等合

作安排相关的所有合同或文件。 核对原件 √ 文件要求 备注

3.4公司签订的或他人代表公司签订的有关下列交易的文件

(如合同、协议、谅解备忘录、意向书及类似文件): 3.4.1与任何其他机构共同组建的任何子公司、合伙

企业或联盟; 核对原件 √

3.4.2收购或出售任何机构和/或其任何资产;核对原件 √ 3.4.3与任何机构合并或从任何机构分立; 核对原件 √ 3.4.4其他类似的交易。 核对原件 √ 3.5所有同公司有关的现有重大合同及其所有修订/补充协议,

包括但不限于:

3.5.1所有借款合同及未偿还借款的明细;核对原件 √ 3.5.2同供应商达成的合同总价格超过5000美元或者合

同期超过一年的合同(包括购买订单); 核对原件 √ 3.5.3所有管理合同(包括物业管理合同)、咨询合同、服务以及排他性分销或者代理合同; 核对原件 √ 3.5.4以公司或任何子公司为一方,以关联人员为一方

(关联人员包括任何集团成员的股东、董事、雇员,

或者上述人员所服务、持股或拥有金钱利益的任何

机构)的所有合同; 核对原件 √

3.5.5公司在正常商业经营范围之外达成的合同或承诺;核对原件 √ 3.5.6所有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或者不披露协议; 核对原件 √

3.5.7需要取得同意或批准才能完成所计划的交易的合同;核对原件 √ 3.5.8公司或任何子公司签署以及做出的可能对公司或任

何子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其他任何方面产生不利影

响的所有合同及承诺; 核对原件 √ 3.5.9所有以公司为一方,以其他人为另一方的关于共享

相关设施的合同或承诺; 核对原件 √

3.5.10关于上述合同以及承诺的履行的说明;加盖公章 √ 3.5.11所有发给上述合同或者承诺的任何相对方或者从任 文件要求 备注

何相对方收到的重要通信文件或者材料。 核对原件 √ 例如:

⑴终止函;

⑵宣称违约或者不履行支付义务的信件;

⑶合同转让或者委托履行的信件。

3.6公司的主要动产(例如汽车、机器和设备)清单。(请列 明物品为自有或租赁) 加盖公章 √ 3.7与对公司有管辖权的所有政府监管机构的信函往来, 包括:

3.7.1房地产有关政府机关;核对原件 √ 3.7.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核对原件 √ 3.7.3税务机关; 核对原件 √

3.7.4环境、健康、公共安全和消防机关;核对原件 √ 3.7.5劳动机关; 核对原件 √

3.7.6金融和外汇管理机关;核对原件 √ 3.7.7其他政府机关。 核对原件 √ 3.8公司向有关政府管理机关提出的申请和咨询,以及该等 机关做出的答复。 核对原件 √

4、项目文件事项

4.1公司拥有的所有正在开发或开发完成的项目名称、地址、

投资额、开发进度、竣工日期等情况的描述。 加盖公章 √ 4.2公司名下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如有)。 核对原件 √ 4.3公司或任何子公司通过出让、转让或划拨方式取得的土

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核对原件 √ 4.4与公司所占用的土地的权利有关的全部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

4.4.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对原件 √ 文件要求 备注

4.4.2土地使用权全部交齐的证明;核对原件 √ 4.4.3其他有关政府机构发布的政策、规定、决定和批复,

有关政府机构授予公司的许可、同意或者特许和公司

与有关政府机构签署的协议; 核对原件 √ 4.5与公司开发的每一个项目有关的批准、许可、证照、图 册以及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规划、土地勘探测量、民防、消防、环境、绿化、排水、设计以及与建设相关的批准或者许可;

4.5.1建设用地许可证;核对原件 √ 4.5.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核对原件 √ 4.5.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核对原件 √ 4.5.4项目施工许可证; 核对原件 √ 4.5.5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相关文件(例如:申请文件、

大配套工程收费合同等); 核对原件 √ 4.5.6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核对原件 √ 4.5.7项目设计方案图册; 核对原件 √ 4.5.8项目核定用地相关图; 核对原件 √ 4.5.9申报及项目立案表; 核对原件 √

4.5.10当地地名管理机构出具的物业地名批准文件/证书;核对原件 √ 4.5.11项目的投资计划历年结转文件(市建委下达); 核对原件 √ 4.6与拆迁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拆迁许可证、拆迁计划

和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协议以及拆迁进度的说明; 核对原件 √ 4.7抵押合同以及抵押登记证(例如:在土地和在建工程上 设定抵押); 核对原件 √

4.8与公司开发的建筑相关的建设合同,包括:开发管理合 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以及监理合同); 核对原件 √ 4.9公司就其购买或自行开发的建筑物支付购买价款或建设

费的证明; 核对原件 √ 文件要求 备注 4.10工程图纸及资料

4.10.1项目地籍图;核对原件 √ 4.10.2项目地形图; 核对原件 √

4.10.3带边界线的土地勘测图;核对原件 √ 4.10.4项目试桩、桩基、桩位图; 核对原件 √ 4.10.5楼层平面图、截面图及正面图; 核对原件 √ 4.10.6完工及示意图复印件; 核对原件 √ 4.10.7先期准备的所有机械、电气、结构或其他工程调

研文件; 核对原件 √

4.10.8消防安全系统描述;核对原件 √ 4.10.9面积测量文件; 核对原件 √ 4.10.10完工证明文件(如有); 核对原件 √ 4.10.11与项目各个有关部分相连接的道路、电力、排

污、天然气、供水、电信接口的位置图; 核对原件 √ 4.10.12工程计算书。 核对原件 √

4.11供电、供气、供水、供暖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及相关协议。核对原件 √ 4.12交通管理部门为停车区颁发的停车许可证(如有)。 核对原件 √ 4.13对项目现有的评估报告(如有)。 核对原件 √

5、财务事项

5.1公司自成立年度起已审计详细财务报表(损益表、资产 负债表和现金流量变动报表)。 核对原件 √

5.2公司自成立年度起的详细营业报表。核对原件 √ 5.3应收帐款及帐龄清单。 加盖公章 √ 5.4应付帐款清单。 加盖公章 √ 5.5公司所支付保证金和预付款清单。 加盖公章 √ 5.6公司拥有的存款清单。 加盖公章 √ 5.7过去五年资金使用情况摘要。 加盖公章 √ 文件要求 备注

5.8所有为物业服务的供应商清单。加盖公章 √

6、税收事项

6.1所有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批复文件 核对原件 √

(例如:营业税或所得税减免税批复等)。 6.2所有其他从税务局取得的文件和通知

(例如:纳税方法界定通知、税务调查或税务处罚通知 等)。 核对原件 √

6.3开业至今所有营业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核对原件 √ 6.4开业至今所有房地产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 核对原件 √ 6.5开业至今所有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及完税凭证。 核对原件 √ 6.6开业至今所有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及完税 凭证。 核对原件 √

6.7开业至今所有预提所得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核对原件 √ 6.8开业至今所有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 核对原件 √ 6.9开业至今所有契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 核对原件 √

6.10开业至今所有应缴印花税的合同及缴税金额明细表。核对原件 √ 6.11开业至今所有存货的明细及变动情况表。 加盖公章 √ 6.12开业至今所有固定资产的清单,按不同资产进行分类并

注明取得时的原始成本及累计折旧金额。 加盖公章 √ 6.13开业至今所有无形资产情况明细表,包括:取得日期、

原值、摊销政策、净值等信息。 加盖公章 √

7、诉讼和其他争议事项

7.1就公司或任何子公司提起的、针对公司或任何子公司提

起的或影响公司或任何子公司的一切诉讼、仲裁程序、

行政程序及政府调查所做的说明(包括:在过去一年中

了结的、目前尚在处理中的或将要发生的此类事件), 文件要求 备注

应附随一切有关的答辩状、来往信函及其他相关文件。 加盖公章 √ 7.2可能对公司或任何子公司产生约束力或有影响的一切命

令、法令、判决、和解协议、禁令或裁决。 核对原件 √ 7.3可能导致诉讼的事实或状况的说明。 加盖公章 √ 7.4员工赔偿(现有和历史的赔偿)的说明。 加盖公章 √ 7.5对过去两年中公司及任何子公司卷入的已经完结的诉讼

事件的说明。 加盖公章 √

7.6过去两年的和解文件和通信往来。复印件 √

8、雇员聘用和人力资源事项

8.1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 8.2公司所有员工的名单,包括:员工姓名、性别、工作说 明、职务、年度工资、奖金、奖励和其他报酬以及最初

雇佣日期和雇佣年限、退休计划和全职/兼职状况。 ———— √ 8.3公司的员工福利清单,包括但不限于: ———— √

⑴福利计划;

⑵正常工作周内的加班政策说明;

⑶休假制度;

⑷带薪假期;

⑸带薪和无薪病假制度;

⑹任何目前缺勤的人员名单(注明缺勤事项以及是否带 薪)。

8.4公司所有股票激励、期权、股票购买、奖金、报酬以及类

似计划以及关于该等计划的实施文件(例如:股票、期权 授予协议)。 ———— √

8.5所有保密协议、不竞争协议、雇员发明和专有信息协议以 及类似协议的标准格式,以及受这些协议约束的雇员、董 事、官员、代理人和顾问的名单。 复印件 √ 文件要求 备注

8.6公司的公司守则和雇佣手册。复印件 √ 8.7最高薪资记录。 复印件 √

9、知识产权事项

9.1有关公司的知识产权的说明(不论是否已注册。若已注册,

则请列出注册的地区、到期日或预期的续展日)、申请文 件、登记证明及其他相关文件。 复印件 √ 9.2公司与任何其他机构达成的所有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技术 转让协议、技术服务协议、技术开发协议和其他类似协议,

以及关于上述协议或安排的所有批准或登记文件。 复印件 √

10、保险事项

10.1公司及各子公司持有的保险单(注明保险商、被保利益、

保险范围、保险金以及其他重要条款)以及上述保险单

的复印件。 核对原件 √

10.2公司及各子公司自成立以来所有保险索赔的列表,以及

该保险索赔的现状。 加盖公章 √

11、其他事项

11.1任何贵司认为对公司及各子公司的业务有重要意义的其 他信息或文件,或任何未准确评估公司及各子公司的状况 并为确定与目前拟进行的交易有关的协议和文件中将要包

含的陈述的准确性所必须考虑和审阅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

第19篇:土地确权申请书

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xxx(性别、年龄、籍贯、详细住址)

被申请人:xxx(性别、年龄、籍贯、详细住址)

申请事项:

请求xx镇政府依法确认位于xx村xx组与xx村xx组xxxxxxxxxxx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我所有。

事实与理由:

该地块属于我村xx组所有。70年代,在xx路的西边开挖一条南北方向的河道,把我组的土地一分为二,之后,经村、组干部同意,从70年代开始,我家就在该土地上进行种植树木,后因架设高压线路,树木被砍伐后,我家继续在该土地上种植其他植物至今,没有任何人提出过异议。

2010年春天,被申请人xxx在该土地上种植瓜果,被我母亲毁坏,后经人调解无果,被申请人又把草堆在诉争的土地上。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我的权利,我多次找当地派出所、司法所要求处理,均无结果。

被申请人xxx作为外村人,强行侵占我的土地,该土地与他无任何关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申请xx镇政府依法对该诉争的土地作出确权认定。

此致

xx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第20篇:土地确权申请书

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年××月××日生,××族,××××人,农民,住×××××××××。 被申请人:××××,××,×××岁,××族,××××人,农民,住×××××××××。 申请确权的目的:

请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原××村××组××××××及周围活动场所处理给×××××的民事行为合法、有效。××××所有权及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归×××享有;责成被申请人将其强占我户管理使用的部分场所归还回给我户继续管理使用。

申请确权的理由:

××××年,农村实行以户为组的联产承包制,土地承包给了农户,经济体制进行了改革。随着农村形势的变化,管理方式也相应采取了变革。经××××全体生产队员各户主共同商议决定:将属于××××××及其周围活动的场地处理给××××,×××××等部分生产工具处理给××××××××等户,帐目当时已结清。因历史背景与现在大不相同,文化程度、法律意识、办事程序远远不能与现在相比,不具备规范化,仅由××户人家组成的生产组组长××××和成员×××、×××、×××、×××人口头达成协议,没有形成书面文字根据。但除被申请人×××外,其他××人至现在对口头协议是一致认可的。

大约在×××年左右,被申请人×××在与我的场地相连的自留地里修建房屋,以他是××户人家组成的生产小组成员之一,否认×××周围的场地已经全部处理给我家,他家应有一份为借口,强占了位于××家房屋北面我的场地长×××米,宽×××米,面积为×××平方米,作为他家的院坝使用。当时我母亲找他理论无果,他仍强占。另外,在他的房屋后面××坎下的一块×××地,本属我户管理使用的场地,他家强占,拒不退还给我户。(两处被占情况,见示意草图)。

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父年事已高,已将上述场地移交给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第

(二)款和国土资源部2003年1月3日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特申请乡政府确权,确认上述场地的使用权归我享有;责成被申请人×××退还强占的土地给我管理使用。

此致

××××××××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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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购申请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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