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书要件

2020-04-18 来源:委托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7个要件

7个要件:

(1)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具体方案;

(2)领导班子学习教育、征求意见环节的工作小结;

(3)领导班子“四风”问题具体表现;

(4)领导班子征求意见、查摆问题的汇总情况;

(5)领导班子制度建设初步计划;

(6)班子成员谈心交心情况及效果评价;

(7)领导班子边学边查边改初步成果。

推荐第2篇:融资要件

1、融资主体企业基本五证一卡原件扫描件:

(1) 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

(2)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扫描件

(3) 企业税务登记证原件扫描件

(4) 企业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扫描件

(5) 企业贷款卡原件扫描件

2、融资主体企业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1) 企业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原件扫描件(如果没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则必 须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原件扫描件及会计报表附注)

(2) 企业本年最近一期的加盖公章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三、各种项目融资资料

1、房地产项目融资资料(如果融资主体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要提供,如果融资 主体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则不需要提供)

(1) 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原件扫描件

(2) 用于融资的房地产项目的《土地证》原件扫描件(必须将每一页到扫描, 不能有遗漏)

(3) 用于融资的房地产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扫描件

(4) 用于融资的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扫描件

(5) 用于融资的房地产项目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原件扫描件

(6) 用于融资的房地产项目的《预售证》或者原件扫描件(如有须提供,如果 没有则不需要提供)

(7) 抵押物评估报告(评估单位盖章)扫描件及其他融资主体相关批示性文件

推荐第3篇:合同有效要件

合同的有效要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合同行为能力和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这是当事人了解和把握合同的发展状况及法律效果的基本条件。

自然人签订合同,原则上须有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不得亲自签订合同,而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缔约人的表示行为应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即其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相一致。

意思表示不真实,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在一般误解等情况下,合同仍为有效。

在重大误解时,合同则可被变更或者撤销。

在乘人之危致使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合同可被变更或者撤销。

在因欺诈、胁迫而成立合同场合,若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若未损害国家利益,合同可被变更或撤销。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合同标的决定着合同权利义务的质和量,没有它,合同就失去目的,失去积极的意义,应归于无效。

合同标的可能,是指合同给付可能实现。

合同标的确定,是指合同标的自始确定,或可得确定。。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132,4296,6417(免费)

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

推荐第4篇: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摘要: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那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捡到一个手机或者钱包属于什么行为呢?这就是典型的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到底是什么呢?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又是什么呢?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自己获得利益而使得他人遭受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就是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所以虽然是既成事实但却不受到法律保护,受益人应当返还不当得利给受损人。这类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而不当得利的获得人被称为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对该债务负有返还义务,财产受损失的人被称为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返还债权的权利。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司法实务可供司法判案的依据,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也是不当得利制度走向完善的标志。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四点:一方受有利益;致他方受到损失;受有利益与受损害之间须有因果联系;无法律上的原因。

(一)一方获得利益

一方获得利益是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之一。一方获得利益是指因为产生一定的法律事实结果,使得当事人财产的增加或利益上的积累财产、权利都属于利益的范围,但精神利益除外。一方获得利益包括利益的积极增加和利益的消极增加。利益的积极增加:例如当事人财产,权利的增强,财产,权利的消灭等情形。利益的消极增加,即当事人的利益本应该减少而并没有减少所获得利益的情形,例如费用等。如果不具备获得不当利益的构成要件,如一方当事人仅使他人的财产受到损害,但自己却没有从中获得利益,则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不当得利返还的责任。

(二)他方利益受损

他方利益受到损失是指因有一定事实而使得财产总额减少。如果仅仅一方获得利益,而未造成他人的损失,不构成不当得利。例如,拾得乙抛弃的沙发,所谓损失不只是减少他人既存之财产,他人可获得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例如:甲租房给乙,乙没有获得授权而转租给其他人,造成房东甲的损失 。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受到损失是否为并存的要件,有不同的看法。这里的损失有两种情形:第一是,现有利益的减少(直接或积极的损失)第二是:利益应当增加而未增加(间接或消极损失) 。

(三)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指受到损失是由获得利益的人造成的后果。受损失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它只影响义务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其形态不必相同。例如甲把乙的古董卖给丙,甲所得到的是古董的钱,而物的所有人乙丧失了对该物所有权,也不会影响不当得利成立。

关于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长期有直接因果关系说与非直接因果关系

1 说两种说法 :

1、直接关系说主张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必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由同一个原因使得一方受到损害,而他方获得利益。)反之,如果两个事实间有牵连关系,由于不是同一事实发生,也不认为是有因果关系。例如,乙向甲借钱给丙买自行车,在乙没能力还钱时,甲就不得不向丙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其因果关系必须是直接的,而且应该以受益的原因事实与受损的原因事实是否为同一为判断标准。若受益的原因事实与受损的原因事实非为同一事实,即使一者之间在利益变动上具有一定关联也不能认定为不当得利。这样一来,原权利的权利无法得以补正。

2、非直接因果关系说主张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不须要基于同一事实,只要两者之间依据社会观念认为有牵连关系,则两者之间便有了因果关系。例如甲拾得乙的财物而赠与丙,即可构成不当得利。 非直接因果关系弥补了直接因果关系不足,捍卫了公平,但基于公平理念,依社会上一般观念决定因果关系将使不当得利衡平化,影响法律适用的安定。

(四)获得利益及利益受损均无法律根据

尽管各个国家对不当得利的实体法律规定有所不一样,但实质上都强调利益取得的不当性,取得利益“没有法律的原因”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各国表述不一,如罗马法称之为无原因,瑞士法称之为无适法原因等。在我国民法称为“没有合法根据”与无法律上的原因,在解释上意义相同,是不当得利构成的核心要件。无法律上的原因既可以是自始无原因,也可以是事后无原因。例如无权人有偿处分他人财物而受益的是自始无原因,合同履行了给付,该合同后被确认无效的是事后无原因。

小结:不当得利制度作为一项独立的债权债务制度,源于《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简单,学术界各种学说都各持意见,没有统一定论。因此,我国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无论在理论上或立法上都有待发展和完善。

推荐第5篇:注销税务登记证要件

注销税务登记证要件(地税)

1、书面申请(加盖公章)自备

2、股东决议书(需股东签字,加盖公章)自备

3、地税证正副本原件

4、地税发票领购簿

5、最后一次购买的发票

6、国税注销表复印件

7、地税注销表,一式二份

推荐第6篇:要件审判九分法

三、“要件审判九步法”的具体应用方法

“要件式”审判方法提炼于司法实践,其价值亦根植于具体的案件处理程序中。为给广大法官提供更直观、简洁的操作程序和可行标准,将“要件式”审判方法与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相结合,通过“流程”化的顺序加以安排,可以依次分解为九个有机联系的步骤,谓之“要件审判九步法”。[9]

(一) 固定权利请求

只有对当事人要求或需要保护的权利有充分的了解,才能保证诉讼程序有的放矢。所以,固定权利请求是民事诉讼的首要任务,包含三层含义:明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含义、剔除当事人诉讼请求中的矛盾之处以及促使当事人更正明显错误、荒谬或非理性的诉讼请求。例如,请求确认民事行为效力应明确是请求确认有效,还是请求确认未生效、撤销或无效等。值得注意的是,原告可能因同一法律事实,对同一被告同时成立两个以上请求权。这些请求权可能指向不同的法律规定且又不能同时得到满足(即请求权竞合)。此种情况下,比较合理的做法是由法官将不同的请求权的法律规定向当事人作出解释,让其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做出选择。当事人选择请求权明显荒谬或不当的,法官可以告知当事人剔除、更正或补充。

(二)识别请求权基础

请求权基础是指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所依据的法律基础。权利请求是否有明确的立法支撑和法律标准是判断该权利请求是否合法并启动下一步程序的关键。[10]一般而言,原告可能会在起诉状、庭前准备程序或庭审中,通过诉讼请求或诉讼理由直接声明权利基础规范。此时,法院应按照该权利请求基础进行审理,不得任意改变。相反,如果原告没有明确声明,法院应按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与原告共同确定法律关系,并在该法律关系基础上进行审理。

(三)识别抗辩权基础

法院应审查被告的答辩,查明其是否提出抗辩并识别抗辩权基础,从而帮助当事人恰当抗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帮助法官从法律上判断和澄清抗辩权的合法性、有效性,从实体和程序上正确推进诉讼。为此,法院首先应当审查被告的答辩主张或理由是否明确,被告答辩意见含糊不清的,法院应当予以释明,引导和促使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律关系性质、事实等重要主张作出针对性答辩。其次,法院应当审查分析被告的答辩内容是否包含实体法上的抗辩权,在此应注意将抗辩与否认明确区分。再次,确定被告具有抗辩权后,法官应确定作为被告抗辩主张基础的权利妨碍规范、权利消灭规范或权利排除规范,然后令被告对有关法律规范构成要件对应的事实进行证明。[11]

(四)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

法官对权利基础规范及其对立规范进行法理分析既是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请求的前提,也是准确适用法律,增加裁判说服力的要求。基础规范所包含的法律要件通常有多个,且法律概念有多层次性。因此,法官应当对基础规范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将条文中所包含

的构成要件分析出来。对于不完全性法条则要通过法律解释或者法律补充的方法,把隐含的要件找出来,获得完全法条,以便在嗣后的环节中与案件事实进行准确对照。

(五)诉讼主张的检索

若当事人没有就于己有利的要件事实加以主张,法官就无法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当事人也因此受到不利裁判。此种不利益即所谓的主张责任。[12]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抗辩确定后,法官应审查双方是否就基础规范的每个要件都主张了相应的事实和理由,或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是否与其诉讼请求矛盾。具体来说,诉讼主张必须基于请求权提出,并且是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的对象。若当事人没有提出主张或虽然提出但与其诉讼请求相矛盾,法院应当予以释明,要求其补充事实和理由,或者就矛盾之处予以解释明确。

(六)争点整理

争点是指当事人存在争议的具体事项。争点的存在说明部分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而争点整理又有助于充分证明争议事实,防止遗漏重要事实导致再次开庭。法院应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主张及其请求权基础规范,准确归纳案件争议焦点。要求以要件事实为核心,将争点归纳到要件事实层面并且与当事人的每一个诉辩称,包括起诉要点和答辩要点相对应。此外,争点具有可变性,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争点。

(七)要件事实的证明

法官应以案件的事实争点为核心,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以进一步提高证明资源的发现程度和证明过程的效率。此阶段,法官一是应根据整理出的事实争点,帮助当事人理清举证、质证的基本任务和要求。二是分配举证责任,即以法律要件作为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将法律规范分为权利发生规范、权利阻碍规范、权利消灭规范,要求当事人就法规所指向之要件事实负担证明责任。三是在证明过程中及时将心证结论告知当事人,作为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指引。四是审查当事人是否已经用尽证明资源及证明方法、是否对所有要件事实完成了证明,如存在明显缺陷,可通过释明要求其继续举证。

(八)要件事实的认定

要件事实的认定是历经充分的证明活动和法律分析后走向裁判的一个重要台阶。当事人举证质证完成后,法官一方面应依据规范要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过滤”,排除缺乏关联性的证据事实;另一方面对证据内容、证明力大小等作出判断,并据此确认要件事实,其结果有三种:当事人的证据能够支持原告提出的全部事实主张的,应当认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能够支持被告提出的否定性主张或其抗辩事实主张时,应当认定被告的事实主张成立或原告提出的事实主张不能成立;证据穷尽后案件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来解决真伪不明的问题。

(九)要件归入并作出裁判

即应用“归入法”,将经确认的要件事实,与原被告主张所对应的法律规范构成要件,逐一进行分析比对,得出裁判结论并列出裁判事项。具体来说:一是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告依

据的权利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完全相符,应当适用该基础规范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二是查明的案件事实与被告依据的抗辩权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完全相符,应当适用该基础规范认定被告抗辩成立,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三是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告依据的权利基础规范构成要件不完全相符或全部不符,应当根据该基础规范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书记员:

?:清点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情况;

?:请原、被告把开庭传票呈交法庭;

?:宣布法庭纪律;

?:当事人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或审判员)入庭;

?:(面向审判人员)报告审判长(或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均已到庭(或×告已到庭,×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请审判长(或审判员)开庭。

(二)审判人员:

1、法庭准备阶段:

?:请坐下;

?:敲击法槌,现在开庭;

?:泊头市人民法院××审判庭(或×××人民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规定,公开(或不公开)审理×××与×××、××纠纷一案;

?:核对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原告、被告、第三人讲一下姓名、出生时间、民族、职业及住址;

?:(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讲一下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名称、住所地、单位性质,(涉及经济纠纷的问清开户银行及帐号);

?:讲一下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宣读法定代表人证明);

?:原告(被告、第三人)××代理人(不是律师的)讲一下姓名、与原告(或被告、第三人)的关系,出生时间,民族,职业,住址及代理权限;(是律师的)×告委托代理人讲一下姓名、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宣读授权委托书);

?: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有无异议;

?: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主体资格无异议,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如有异议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及时作出决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规定,审理本案由审判员×××、×××、×××(或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重、再审案件可讲,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可讲: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本案缺席审判;(原告不出庭按第一百二十九条当庭裁决按撤诉处理)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本院已在立案和送达起诉状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本庭不再复述; ?: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按原告、被告、第三的顺序询问);

2、法庭调查阶段:

?:进行法庭调查;

?: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传各方证人到庭(集中交待权利、义务;如只有一个证人的,可在传唤出庭作证时交待权利、义务); ?:证人讲一下姓名、出生时间、民族、职业及住址;

?:证人讲一下与各方当事人的关系;

?:证人出庭作证应如实陈述所知道的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做伪证要负法律责任,听清了;

?:请证人在出庭作证保证书上签字;

?:请证人暂时退庭,听候传唤;

?:由原告宣读起诉状;

?:原告对起诉状内容还有补充的吗;

?:原告就你增加的诉讼请求,应立即交纳(或限×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元,听清了吗;(立即交纳时,宣布休庭,敲击法槌)。

?:被告就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是否需要答辩期限;

?:(请求答辩期限的),根据被告的请求本案定于×月×日再开庭审理(并当庭送达开庭传票),当事人核对笔录,休庭(敲击法槌);

?:(被告不需要答辩期限的),被告宣读答辩状;

?:被告除答辩状内容外,还有什么补充的吗;

?:(被告无书面答辩的)被告口头答辩;

?:(被告提起反诉的)根据被告的反诉请求,你应立即(或限×日内)交纳反诉费×××元,(立即交纳的应宣布休庭、敲击法槌);

?:反诉被告对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是否需要答辩期;

?:(请求答辩期限的)根据反诉被告要求答辩期的请求,本案定于×月×日再开庭审理(并当庭送达开庭传票),当事人核对笔录,休庭(敲击法槌);

?:(不请求答辩期限的)反诉被告对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进行口头答辩:

?:第三人进行陈述;

?:(不属争执焦点而又必须查明的问题),请原告(或被告)回答××问题……;

?:本案经庭前证据交换、调解及根据原、被告的起诉和答辩,对××事实、××证据,予以确认; ?:(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争执的),因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所诉事实无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不再继续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直接进行法庭调解;

?: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被告对案件事实证据有争议的)本案归纳如下争执焦点……;

?:各方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争执焦点是否有异议;

?:原告就第一个争执焦点(而后就是第二个……)陈述举证;

?:被告质证;

?:被告对××焦点举证;

?:原告质证;

?:传原告方(或被告方、第三人方)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就你知道的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如实作证;

?: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对证人有发问的吗;

?:请证人核对笔录并签名;

?:请证人退庭;

?:本案对原告(或被告、第三人)在×个争执焦点中提供的所有证据及证人出庭做证情况给予分析并确认或不予采信(不能当庭确认的合议后再确认,或暂不确认。同时讲明确认或不采信的理由); ?:各方当事人就法庭调查还有补充的吗;

?:(如认为需要或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的)原告(或被告)应在×月×日前把证据提交本庭,于×月×日再开庭审理,休庭,核对笔录(敲击法槌);

3、法庭辩论阶段:

?: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

?:原、被告是否需要法庭辩论;

?: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

?: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言;

?:第一轮辩论结束,进行自由辩论,双方还有需要辩论的吗;

?:法庭辩论结束,各方当事人还有什么最后陈述的;

4、法庭调解阶段:

?: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双方同意调解时)由原告陈述调解意见;

?:被告是否同意原告的意见;

?:(被告不同意时)被告说一下你的调解意见。

?:原告是否同意被告意见;

?:(双方分岐较大时)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本庭不再调解;(或本庭定于×月×日再行调解); ?:法庭调解结束;

5、法庭宣判阶段:

?:(如定期宣判)各方当事人于×月×日到本庭听候宣判,领取判决书,休庭后核对笔录,休庭,(敲击法槌);

?:(如当庭宣判)休庭××分钟后继续开庭,休庭(敲击法槌);

?:(敲击法槌)继续开庭;

(宣判)……根据《××法》×条××款判决如下:

(书记员喊:当事人起立) ……

?:原告(或被告、第三人)听清了吗,是否上诉;

(判决离婚的案件)本判决生效前,原、被告不得再婚;

?:各方当事人于×月×日到本院××庭领取判决书,闭庭后核对笔录,闭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当事人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推荐第7篇:事业单位档案需用要件

事业单位档案需用要件

1、干部人员工资变动表;

2、年度职员、工人考核登记表;

3、干部调入调出呈报表;

4、职工工资支付明细表;

5、干部调动介绍信;

6、工资证明介绍信。

推荐第8篇:合同的成立要件

1.答合同的成立要件? 答: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2.无权处分合同的特点。答:无权处分合同,是指无权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

特点在于:第一,行为人实施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第二,行为人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而处分了他人的财产。第三,因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第四,行为人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处分行为。

3.合同主给付义务的特点?

2.答: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直接影响到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的义务。主给付义务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该义务是依据合同的性质所必备的和固有的义务,合同中缺少该义务将导致合同不能成立。第二,主给付义务既可以由法律规定,或依据合同约定,还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来确定。第三,主给付义务是事先确定的,该义务直接影响到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的实现。

4.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答:1.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债务3.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

5.债权人代位权的特点? 答:1.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消极不行使权利的行为,即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

2.代位权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3.代位权的行使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

6.提存的条件?

答:1提存主体资格2提存的合同有效且已届履行期3提存原因合法4提存客体适当

7.买卖合同的特点?

答:1买卖合同是一方当事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3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5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8.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与法定撤销的区别?

答:第一,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有溯及效力,即使赠与人已移转赠与标的物的权利,也可以请求受赠人返还;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则不具 有溯及效力。第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其目的主要是对受赠人的忘恩负义行为或不履行义务行为的一种惩罚;而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其目的在于照顾确实已处于困窘中的赠与人,平衡双方利益。 9.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与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区别? 答:

一、自然人之间订立借款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金融机构订立借款合同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二、自然人之间借款,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当事人达成借款的书面协议,合同就成立。

三、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对以约定支付利息,也可以不约定支付利息,当事人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四、自然人之间借款,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借款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论述 1.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答:1.两者的概念和性质不同;所谓合同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发了些约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2.两者的要件不同;合同成立,一方面,当事人一旦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即可宣告合同成立,而对非主要条款并未达成协议,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另一方面,达成一致的协议,意味着当事人经过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并形成了合意。合同生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3.区分成立和生效有助于正确处理各种纠纷。 2.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答:第一,从责任性质上看, 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产生竞合的情形? 4..可以。因为乙公司违约,需要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事实上,乙公司也是能够履行合同的,甲公司可 以请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剩下的10吨钢锭。虽然乙公司继续按照原定价格履行合同会使乙公司赢利减少,甚至遭受损失,但这是正常的商业风险。 2甲公司请求乙公司返还多少定金?7万元。按照《合同法》第115条规定,甲公司可以按照定金罚则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不过,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不能发生定金的效力。所以,本案中甲公司交付给乙公司的定金应认定为4万元,剩余的1万元应当返还给甲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乙公司履行了一半债务,4万元定金中的一半可以适用定金罚则。所以,乙公司应当返还7万元(1元+2万元+4万元)给甲公司。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可以。乙公司在履行期届满后仍不履行主要债务,且经催告仍不履行,甲公司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 4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多少损失? 2.2万元。违约方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的履行利益损失,包括积极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甲公司在合同履行中,为催促乙公司履行合同而支出的2000元属于甲公司的积极损失。因乙公司未正常履行合同,甲公司每吨钢锭多支出2000元,购买了10吨钢锭,产生2万元可得利益损失.当然,如果因为乙公司的迟延履行而给甲公司造成其他损失的话,乙公司也应赔偿

5、甲公司在请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后,能否再要求以公司支付违约金? 不能。按照《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守约方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之一。

6、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是多少?为什么?2.2万元。甲公司的实际损失为2.2万元,如果按照合同约定的5% 来计算违约金的话,甲公司可以请求支付1万元违约金,这低于甲公司的实际损失。按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甲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至2.2万。1

推荐第9篇:办理房产证所需要件

办理房产证所需要件

一、应提交的证件

1.个人房屋(私产)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登记应在房屋竣工后的三个月内向登记机关提供以下证件: (1)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规划许可证;

(3)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4)居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 (5)开工许可证; (6)建房申请书;

(7)所刊登房产公告的《许昌广播电视报》; (8)照片、手章。

2.单位(集体)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的,申请人应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证件: (1)计委批复的立项手续;

(2)用地证件文件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开工执照;

(6)竣工验收备案表; (7)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8)营业执照复印件; (9)规划红线图; (10)标准平面图; (11)《许昌日报》或《许昌广播电视报》所刊登的房产公告。

3.个人、单位(集体)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权属发生转移,当事人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转移登记的应提供以下证件: (1)原房屋所有权证的复印件; (2)交易过户单;

(3)契税申报表(可有可无); (4)买卖合同; (5)契税完税证;

(6)法人资格证或身份证、户口簿; (7)购房发票复印件;

(8)被继承者死亡证明(只限于继承产权的房屋所有人);

(9)公证书(只限于交换、赠与、继承、析产等权属变更登记); (10)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划拨、合并等权属变更登记);

(11)其它涉及分割、析产、判决、调解等权属变更所应提供的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合同及相关的证明资料,执行通知书;

(12)协助执行通知书。

4.遗失补办《房屋所有权证》的产权人就提供的证件:

权利人应持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到登记机关查档,并由登记机关出具证明到《许昌广播电视报》报社登报声明作废,经六个月无异议后,到《许昌广播电视报》报社刊登补发公告,方予以补发。手续齐全的由申请人如实填写《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申请表、墙界表等表格。

备注:以上各项,除已注明可提交复印件的之外,其它均需提交原件。

推荐第10篇:表见代理及其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及其构成要件

一、概念

在现代民法理论上,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独立为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是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并且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由于表见代理中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因此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如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其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的,第三人便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

代理制度是在当事人很难事必躬亲的情况下产生的。代理法律关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三方当事人,具有内部和外部两个法律关系,作为内部法律关系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是否有效以及效力是否及于被代理人的问题。作为代理权权源的基础法律关系有以下三种:一是基于法律规定,即法定代理的权源;二是基于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即指定代理的权源;三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授予的代理权,即委托代理的权源。如不具备上述权源则为

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在学理上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原则上是无效的,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一概否认无权代理的效力是不科学的,将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危害社会交易的安全,破坏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信赖,因此肯定一部分符合表见代理条件的无权代理的效力是弥补上述不足的有效手段。在立法上真正明确将无权代理划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是1997年的《合同法》,该法以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视为无效。”的规定具体的明确了表见代理制度。在《民法通则》的“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表见代理的情形进行了明确。从而通过《合同法》对表见代理制度的确认和明确,为审判实践中处理表见代理合同,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促进市场交易,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构成要件:

(一)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但法律赋于其有权代理的效力。因此,其需具备代理的表面要件(1)行为人须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能够出示证明自己接受委托为本人办理某项事务的文件或声称为代理人,这是表见代理的基础要件。行为人可以是没有代理权的人,也可以是超越代理权的人,还可以是代理权已终止的人,但必须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行为的人,在这几种情况下,行为人其实

不是代理人,只能是与被代理人即本人有一定关系的人,行为人在与相对人进行民事行为时,并没有合法的代理权源,但是他是基于与被代理人的一定关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并造成一定的表象使相对人认定其具有代理权,如果行为人与相对人进行的民事行为未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表见代理则无从谈起;(2)行为人一般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能力,在表见代理中,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各项民事活动,行为人需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具有意思表达能力,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相应的民事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3)无权代理人所为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无权代理人以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除受代理规范调整外,还要受民事行为规范的调整,必须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标的要合法,标的合法并非指标的有法律依据,而是指标的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4)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应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实施的是能够产生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才能够成代理行为,才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这种无权代理才能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二)行为人无代理权,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便是行为人无代理权,所说的无代理权是指行为人实施代理行为时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否则,如果行为人对实施的行为拥有代理权则构成有权代理,便不会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三)客观上须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

理由,这是成立表见代理人的客观要件,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本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是要经过相对人的判断的,而相对人的判断要依客观标准,而非主观的,首先判断相对人的相信,并不按其自己的主观的感受为标准,而是按平常人的感受为标准;二是法律所要求的亦不是相对人的主观感受而是按客观的事实,即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有有代理权的那些客观事实。例如,行为人持有单位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合同书等证明文件来证明自己有代理权;或代理人授权不明,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有代理权,或被代理人在代理行为终止后没有及时通知相对人,或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具有某种特定的关系,如亲属关系或劳动雇佣关系等,这些事实的具备才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当然对于这些事实或理由相对人负有举证的责任,同时在审判实践中对表见代理的认定还有以下几种情况须注意:第一,对于盗用他人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进行民商事行为的,不应认定为表见代理,但本人对此应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就构成表见代理;第二,对于借用他人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为民商事行为的,因行为人与代理人行为的不合法性,也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行为的后果应由出借人与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四)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善意且无过失是指相对人在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时,在主观上应是善意的,且没有过失,善意的标准是指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而是根据被代理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的某种关系,可以确定或推定行为人是被代理权的合法代理人,反之,如果相对人明知行为人的代理权有瑕疵而与之进行民商事行为,这在主观上就不具备善意,而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过失的标准就是指相对人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由于疏忽大意而失察未能了解知道,对于相对人恶意、存在过失而与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法律便没有予以保护的必要。因此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即不能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五)本人在裁判前对无权代理行为未予追认,无代理权人的代理行为在未被认定为表见代理前,首先构成无权代理,如果本人在代理行为发生后,对该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那么自然构成有权代理,也就没有必要浪费法律资源再审查其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第11篇:合同诈骗罪几大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罪几大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1][2]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全。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

其次,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数额较大的。所谓数额较大,根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3.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规定了五种犯罪行为方式。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骗取他人的财物,但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本罪的犯罪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上述诈骗故意,只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构成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行为人意图本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图为法人、单位或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

怎样防范合同诈骗?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由人来订立的,有的骗子往往把这个最安全的合同变成最危险的陷阱。时下,一些不法分子抓住一些个人和单位发财心切的心理,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大肆进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坑蒙拐骗的违法犯罪活动,他们精心编织着一个又一个的圈套,使大量公司和个人债台高筑,甚至濒于破产。

一、各种类型合同诈骗

1、组合型诈骗越来越多。

现今的合同骗子,已从以往的单干户向组合型发展,一般由多人合伙,明确分工,进行多头行骗。这种形式的诈骗,往往因貌似合法而更具有欺骗性。 2001年9月,高某等6人为达到诈骗目的,由高某出面借得江西伟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公司印章后,分别对外假称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业务员等职务,租用了南昌市某建筑材料公司的四间办公室。他们对外谎称是南昌市某建筑材料公司下属企业,他们分工协作,进行诈骗活动,在短短几个月中,先后骗取了钢材等建筑材料,价值高达288万余元。

2、障眼法以假乱真。

他们有的虚构单位或冒用其他单位的名称进行诈骗;有的利用私刻公章、提供虚假担保等手法,使人在不知不觉中上当受骗。2002年,南昌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了一件合同诈骗案:被告人杜某为了骗得巨额钱款,采用私刻公章、伪造货物提单和房产权确认书、提供虚假担保等手法,骗取南昌某公司与之签订抵押协议,共骗得该公司人民币600余万元。这种采用连环式造假手法的诈骗案,由于障眼程度较高,欺骗性很大。

3、部分付款做诱饵。

一些骗子利用一些单位离他们路途较远、信息不畅,对他们的身份、信誉等缺乏了解又急于推销产品的心理,以货到款清为幌子,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并假意先付部分货款进行诈骗。A、2003年9月,被告人李某等人,冒用南昌市某化工采供站的名义与有关化工公司、单位签订采供合同,采用先履行小额合同或履行部分合同的手段骗取对方信任,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他们共骗得全国各地39家化工厂高达价值为700余万元的化工产品,然后低价销售,分赃潜逃。

谈谈合同诈骗罪及其预防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合同诈骗罪是我国刑法修订以后新增加的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合同诈骗罪的立法背景

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纽带,对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社会经济的有序运行起着极其巨大的作用;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纠纷也日趋增多,利用合同犯罪的现象十分突出。

合同诈骗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在当前社会上得以蔓延,其背景复杂,原因诸多。一是我国经济体制处于转型期,市场主体多元化,导致市场关系和经济关系的错综复杂,给行骗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合同诈骗犯罪具有复杂性、隐蔽性和欺骗性等突出性特点,与民事欺诈交织在一起,犯罪界限难以把握;三是个别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持地方保护主义态度,或明或暗庇护行骗者,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四是合同的签订极其自由,政府对市场主体的资格审查、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督也还不够严格,并且对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合同诈骗犯罪活动的产生和存在,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大公害,主要表现在:一,个案诈骗金额越来越高,给国家利益、公私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二,案发总量持续增加,严重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三,污染了社会风气,个人和企业、事业之间在缺乏诚信的环境下互相欺诈,严重危及国家利益。

合同诈骗罪,主要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中形成的。与传统型诈骗相比,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行为的具体方式等方面具有不同特点,有必要将合同诈骗罪从普通诈骗罪中独立出来。因此,一九九七年在修订刑法过程中,将合同诈骗罪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普通诈骗罪中独立出来而单独定罪量刑。

第12篇:可研审批要件

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审批要件

1、申请文件;

2、有相应资质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规划选址意见书;

4、用地预审意见;

5、环评批复意见;

6、节能审查意见;

7、项目招标方案;

8、项目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9、咨询机构或专家论证意见;

10、政府投资办审核意见。

第13篇:出租车公司成立要件

出租车公司成立的要件

一、关于XXX出租公司的成立申请

二、由运管部门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三、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公司办公室房产证明、非自有需要租赁协议

七、企业验资报告

八、关于成立XXX出租公司可行性报告

九、公司章程

十、出租车服务承诺书

十一、企业的安全组织机构

十二、安全员任命书(有安全员的复印安全员证件),没有的

必须培训

十三、领导岗位责任制

十四、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十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制度

十六、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十七、安全员责任制

十八、驾驶员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十九、经理岗位责任制

十、机动车安全管理制度 二十

一、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二十

二、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二十

三、安全防火制度

二十四、

二十五、

二十六、

二十七、

安全员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14篇:单独二胎要件

单独二胎的审批要件

(要求女方年满26周岁)

①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2份)

②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首页,本人页及子女页) ③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第

1、2页)

④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复印)

《婚育情况证明》的简化办理:

夫妻双方户籍为本省的,且在本省办理过初次生育登记手续的(⑤一孩生育登记单原件、复印件),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时,不再需要提供《婚育情况证明》,⑥※无法提供一胎生育指标的申请人,出具夫妻双方的婚育情况证明。

夫妻一方户籍为外省的,《婚育情况证明》应当由其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

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父母持有的⑦《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⑧结婚证或户口簿 对于申请人父母婚育情况有变动或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需提供申请人父母双方的⑨户口簿、存档单位(或户籍地社区、村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申请人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独生子女父母有死亡的,要有死亡证明。

⑩给孩子办过光荣证的需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15篇: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到他人家里玩将东西遗忘在人家家里,乘坐出租车把财物遗忘在车里等。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后者年代久远,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一般应属于国家所有。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国家、单位之物基于委托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为人如果非法占为己有,则应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他人遗忘的财物,财物的所有权虽然可能是国家或单位的,但遗忘行为仅是个人行为,其应对遗忘之物

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从本质上讲,仍属于遗忘者个人之物。至于埋藏物,国家和单位一般不会为了隐藏而埋于地,因此,不会存在本罪意义上的埋藏物。至于这些财物的表现形式,则可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动产,又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物,又可以是无形物;既可以是合法之物,又可以是违禁品、赃物;等等。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

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旧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等等,当然,行为人如果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了财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赔偿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张后还擅自处分财物但又作了赔偿的,等等,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

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第16篇:收养的形式要件

收养的形式要件

所谓收养的形式要件,是指“收养人、送养人将收养、送养的意愿表现于外部的法定方式,旨在确立并公示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的稳定,防止不法收养。”收养的形式要件是建立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各国收养的形式要件概括起来,可分为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司法程序是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收养申请,经法院许可,收养关系即告成立。行政程序是指,收养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行政机关审查批准,收养关系即告成立。

一、我国规定的收养的形式要件

我国1998年修改的《收养法》对收养的形式要件采一元的登记主义,具体规定是: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机前予以公告。此外,收养关系当事人可可订立收养协议,但收养协议并非必要程序;收养当事人各方或一方要求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但收养公证也非必经程序。很明显,我国收养的形式要件采用了行政程序。

我国香港地区采取的是收养申请与审批分离制,即负责收养的机关有两个,分别为社会福利署和地方法院,向社会福利署收养科申请收养,由法院进行审批。此外,还规定了6个月的试养期。可见,我国香港地区采用的是司法程序。

二、其他国家规定的收养的形式要件

法、德、英、美等国家采用司法程序进行收养;日本、瑞士等国采用行政程序进行收养。

三、我国现行收养立法在收养形式要件方面的不足

1.缺乏对收养审查权的监督。目前我国采用一元的登记模式,收养的登记和审查一律由民政部门来负责,却没有对收养登记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难以避免违法收养登记的发生,而且也与国际通行的做法不吻合。因此,有必要赋予人民法院对收养的审查权。

2.缺乏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感情沉淀环节。在收养关系成立之前,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虽有接触,但难以产生情感认同。因此,有必要规定一定的试养期,这样既有利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增进了解,兼顾收养当事人双方的意愿,也有利于避免盲目收养与违法收养,减少收养纠纷。

3.关于收养登记机关人员的素质。人员素质不高,容易造成收养审查纯粹形式主义、走过场,不利于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因此,收养登记机关的人员应由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员组成,必要时邀请专家协助,并应赋予这类人员以实质调查权。

四、有关涉外收养

1.外国人收养中国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条例》规定:“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签订书面收养协议。”“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可见,外国人在中国收养

子女的,必须同时签订收养协议和办理收养登记。

2.中国人收养外国子女

我国《收养法》和《民法通则》均未对此做出规定。 国际上关于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

一般适用收养成立地法,个别国家有例外。

第17篇: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赵红霞辩护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第18篇:房屋登记办法要件

房屋各类登记应提供的要件

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1、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七)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八)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九)房屋测绘报告;

(十)开发企业或单位法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十一)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三)购房合同、发票原件(一手房);

(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五)转让方共有权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2、申请房屋所有权互换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互换双方共有权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五)证明发生房屋互换的事实的材料(协议)原件。

3、申请房屋所有权赠与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赠与协议或公证书原件;

(五)赠与共有权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4、申请房屋继承、受遗赠,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

(四)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复印件;

(五)继承公证书原件。

5、申请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房屋分割、合并协议书、原件;

(五)房屋测绘报告;

(六)单位法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七)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申请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离婚证原件、复印件;

(五)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复印件。

7、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房屋测绘报告。

8、房屋所有权抵押期间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原件。

9、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四)人民法院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

10、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遗失、灭失的,权

4 利人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补发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换发、补发登记申请书;

(二)权利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登记证明原件、复印件;

(四)报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五)单位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原件(企业名称变为法人名称的需提供工商局出具的独资证明)。

2、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或有关部门(地名办)出具变更的证明材料。

3、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证明发生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拆迁协议等)的事实材料原件、复印件(受理工作人员并现场实地勘察);

(五)测绘报告。

4、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证明发生变更的事实材料原件;

(五)测绘报告。

四、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1、房屋灭失的,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拆迁、拆除协议书)或相关部门的事实材料原件;受理工作人员并现场实地勘察。

(五)其他必要材料。

2、权利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灭失的事实材料原件;

(五)他项权利人放弃的书面同意文书原件;

(六)房屋无明确权利人,经公告无异议,由政府接管。

五、房屋抵押权登记

1、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房屋共有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五)主债权合同原件;

(六)其他必要材料。

说明:自然人与自然人办理借贷抵押的需提供双方自愿、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类型利率的四倍的公证书。

2、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同意。

3、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4、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记申请书;

(二)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 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 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五) 其他必要材料。

5、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最高额抵押合同;

(五)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6、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7、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8、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9、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主债权合同原件;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复印件;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八)其他必要材料。

10、在建工程抵押权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登记证明;

(四)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11、在建工程抵押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登记证明;

(四)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12、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登记证明;

(四)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六、地役权登记

1、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地役权合同或协议;

(四)房屋所有权证书。

2、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的材料。

3、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证明地役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4、申请地役权消灭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证明地役权发生消灭的材料。

七、预告登记

1、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2、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

12 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主债权合同;

(四)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五)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3、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四)房屋所有权证书;

(五)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4、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主债权合同;

(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

(五)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5、申请注销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抵押登记的预告证明;

(四)当事人关于注销预告登记的约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八、其他登记

1、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更正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2、异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证明房屋异议的书面材料。

3、异议登记的注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撤销异议的书面材料。

九、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1、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户口本或村委会出具证明到辖区派出所户籍予以确认);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村委会出具证明,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盖章予以确认);

(五)申请登记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七)房屋竣工验收证明;

(八)登记机构出具的公告证明及相片。

2、申请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

(六)房屋竣工验收证明;

(七)登记机构出具的公告证明及相片。

3、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

(六)村民会议同意登记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登记的证明材料;

(七)登记机构出具的公告证明及相片。

4、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5、集体土地房屋坐落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或有关部门(地名办或城乡规划科)出具变更的证明材料。

6、集体土地房屋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符合城乡规划证明原件、复印件;

(五)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复印件;

(六)证明发生变更的事实材料(新增面积竣工验收证明或减少面积拆除协议)原件、复印件;房屋拆除的受理工作人员需现场实地勘察并记录。

(七)测绘报告。

7、集体土地房屋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证明发生分割、合并的事实材料;

(五)测绘报告。

8、集体土地村民住房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村委会出具证明,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盖章予以确认);

(五)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户口本或村委会出具证明到辖区派出所户籍予以确认);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材料。

9、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集体所有建设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同意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

18 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同意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村民会议同意登记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登记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必要材料。

9、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主债权合同。

十、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登记可以参照房屋登记办法执行。

滨州市房地产产权交易中心 二00九年十一月一日

第19篇:职务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职务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从近年的工作实践看,虽然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作了许多有益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现实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需要澄清的认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要搞好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对职务犯罪有充分的认识。职务犯罪是伴随着生产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到一定程度,公共权力的产生而产生,已成为当今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科技发展的强大阻力,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主要因素。认识职务犯罪的危害、特点、原因,是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前提。预防,应从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入手。控制,必须采取各种手段综合治理,方可取得最佳的控制效果,通过政治、法律的手段实现预防。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人们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徇私舞弊、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处以刑事处罚的行为。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管要件的总和。形形色色的犯罪,其具体犯罪构成都是不一样的但概括起来说,它们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管方面,职务犯罪和其它犯罪形式一样,也必须具备四方面的要件。

一、职务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国家机关”,是指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 “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即国家干部。但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包括三方面内容:(1)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公司、企业等单位中具有经营、管理职责,或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一些具有国有资产成分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当中,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有关国有单位为了行使对所参与的国有资产的管理权,而派驻的管理人员:(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即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贵任。根据这一立法解释,以下“四种人”纳入了渎职犯罪的主体范围之内。一是法律授权规定某些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在某些领域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二是在机构改革中,有的地方将原来的一些国家机关调整为事业单位,但仍然保留某些行政管理的职能,如林业管理部门等。三是有些国家机关将自己行使的职权依法委托给一些组织行使,如烟草专卖、盐业管理部门等。四是实践中有的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了一部分国家机关以外的人员从事公务,如合同制民警、聘用人员等。

二、职务犯罪客体

犯罪的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职务犯罪侵犯客体的多重性。大多数犯罪一般只侵犯某一种社会关系,担所有职务犯罪都要侵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既犯罪客体为多重客体,如果将职务犯罪作为与普遍刑事犯罪相区别的一类犯罪,那么此类犯罪无一例外地侵犯了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同时还侵犯了具体的社会关系。职务犯罪除侵犯了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这一同类客体外,往往还要侵犯其他的具体社会关系。如受贿罪还同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刑讯逼供罪同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这表明职务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多重的,要求我们在认定职务犯罪时,不仅要看到职务犯罪客体的特定性,而且还应注意职务犯罪客体的复杂性,从而正确划分职务犯罪的范围,充分认识其社会危害的广泛和严重性。职务犯罪的客体一般有以下两方面组成。

1.国家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活动及公司财产。

2.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及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三、职务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即犯罪故意和犯罪果实)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研究犯罪主观方面有助于正确的定罪和量刑。主观方面的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过失,是一切犯罪构成均须具备的主观条件。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前者对行为危害程度的影响一般大于后者。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可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如果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这就是无罪过的意外事件,不认为是犯罪。大多数职务犯罪由故意构成,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不报等行为;只有少数职务犯罪由过失构成,如:玩忽职守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四、职务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诸事特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职务犯罪罪的构成要件,通说认为,职务犯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职权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条件,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便利条件。 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为此,职务犯罪必须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有必然的联系,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其职责无关,则不能构成职务犯罪。

五、职务犯罪的特性

第一、职务犯罪存在的长期性和必然性。职务犯罪非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有现象,尽管各国的提法不同,事实上自国家出现以来,一直存在于人类的各个历史时期。马克思主义认为,只要有阶级、国家和商品的存在,就会有犯罪的发生。本人认为属于犯罪范畴的职务犯罪同样如此,只要有国家、商品和收入差别等因素的存在,就会有职务犯罪的发生。 第

二、职务犯罪的普遍性和群体性。职务犯罪这一社会现象,广泛的存在于国际社会,是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一个问题。我国的职务犯罪存在于社会的各个层面和领域:从中央到农村、从行政部门到企事业单位。职务犯罪的侦查实践还表明,一个地区的****风气或一个单位主要领导的道德品质,直接诱发一个地区或一个单位的群体性的职务犯罪,譬如,宝安国土局系列受贿案、厦门远华走私案。

第三、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和复杂性。职务犯罪与其它的犯罪相比,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其隐蔽性和复杂性表现为:案件不易暴露、举报热情不高、部分案件证据不多(如贿赂案)、取证难度大、有些案件定性困难(如渎职类)、干扰性大。存在隐蔽性复杂性的原因是:犯罪主体多为有一定职务的人,大多数人不敢得罪他们;犯罪主体通常有较高的智商,心理防线不易突破;侵犯的客体多为公有财务,一些人有“与己无关”的思想,不愿举报;有的案件属于高科技犯罪,证据不易获取;有的案件不仅证据少,且暴露时间晚,时过境迁,证据难以收集;有的领导和财务人员的问题,在位期间,他人不易察觉;裙带关系或“官官相护”阻挠办案;侦查部门技术落后、手段不多、措施不力。

第四、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和腐蚀性。职务犯罪对社会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对社会风气和人的精神具有极强的腐蚀性。职务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主要有:动摇执政党的地位、危及国家的安全、破坏地区的稳定、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严重影响投资环境和改革开放的进程。职务犯罪的腐蚀性表现为:毒化社会风气,使人们的精力不是用来搞好本职工作,而是大搞投机钻营、买官卖官、权钱交易、权色交易、以权谋私、结党营私;腐蚀人的精神,使人们不是奋发进取,而是道德沦丧、社会奢靡,吃喝嫖赌、追求享乐。

职务犯罪,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现象最突出的表现。二战以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相继开始了现代化的进程。在这一发展过程中,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困扰他们最甚的问题之一就是官员的****问题。①

六、职务犯罪的原因

职务犯罪现象如此严重,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微观层次上个人素质方面的,也有宏观层次上制度结构方面的,而究其根本原因则应该是权力的失控。

公共权力是根据公共意志组织、协调和控制社会公共生活的力量,它是基于人类共同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自国家产生以来,公共权力主要表现为国家的政治权力。历史实践表明,无论是少数人还是多数人统治的国家,都无法做到统治者全体直接授权各种具体的国家职能权力,而只能经授权程序由部分人代为行使。②从理论上说,任何授权关系都存在着权力被代行者非合理使用的风险,这是权力政治学的普通常识。当具体的公共权力偏离了法律规范的轨道,被用来服务于个人或小集体的意志和利益时,权力通常就处于同授权人整体的意志和利益相冲突的状态。这时,权力蜕变为个别人实现私欲的手段,成为被滥用的力量。

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公共权力即人民的权力,人民的权力主要是由公职人员代行的。这种授权关系会不会由于社会制度的先进而自动免除了被代行者滥用的可能性?现在我们已经可以明确地确认,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的公共权力同样存在被其代行者滥用的风险。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反****斗争一直在进行,但是****的蔓延之势并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其主要原因就是单纯地打击和处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权力滥用的问题。既然授权关系是必须的,那么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应当对权力的代行者从制度上施以有力的约束和监督。权力****的泛滥说明现行的权力体制对授权后权力过程的控制力和约束力还不足,使得用权人有较大的个人随意行为的空间。而权力失控后,加之经济和社会的诱因,必然发生滥用的情形,正所谓“绝对的权力绝对****”。③

(一)从政治的层面来看,我国政治生活和公共管理中所发生的权力失控现象,主要由于现行政治体制中权力配臵上存在的一些弊端,概而析之,其原因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首先,权力过于集中。权力过分集中是我国党政领导体制中传统的弊端。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中的主要弊端之一是权力过分集中,过分集中往往把党的领导变为个人领导。“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④“不少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似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惟命是从,甚至形成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⑤有些人自恃大权在握,专横跋扈,违法乱纪,贪污受贿,最终滑入****的深坑。固然,****分子的堕落有其个人品质的原因,但是他们的****活动既然发生于体制内,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认真检讨制度环境存在的内在的疏漏。无疑,正是过分集权的体制为某些掌权的人提供了自由公用的可能。过大的权力膨胀了他们的个人意志。而且,权力过分集中还使得纠正权力过错的代价大大提高。在实践中,很多****活动在其初期已被群众发现和举报,但集权体制为其提供了排除障碍的力量,直至违法行为不可收拾,对国家和人民造成极大的损害,才受到制止和追究。 其次,权力行使过程中缺乏有力的制约和监督。权力现象的一个客观规律是,没有制约的权力容易被滥用。在失控和约束不力的情况下,个人的意志常常会由于没有压力和牵制而轻易地进入权力过程,从而使用权人形成不谨慎甚至是随意的精神状态。由于缺乏制约机制作保障,权力行为的规范也往往流于形式,丧失应有的权威和严肃性,得不到真正的贯彻。******同志说,权力被滥用而又得不到制止,往往就会出现大问题。⑥我国****现象发生的现实直接地证明了这一点。虽然在党政体制中有专职地监督各级权力的机构,但监督权和被监督权之间明显失衡,使得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受到限制。权力运作的规律表明,权力越大、越关键,就越是应当予以规范和约束。而现实权力体制中的情况却是相反,权力地位越高,受到的制约和监督却越弱。正因为制约监督不力,才使得某些人有恃无恐,肆意妄为。

第三,权利对权力的监控力不足。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人们的参与手段主要是两种,公职人员依靠公共权力,而公共大众主要运用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在具体生活中,公共权力是为实现公民的权利服务的。为了保证权力使用权的合理正当,通常必须建立和完善权利对权力的监控控制制度,防止权力践踏和侵犯人民的权利和利益。权利对权力的监控是现代权力制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这样的制度尚未健全。权利对权力的制约缺乏有效的实现手段,公民权利行为组织性差,制度保障也不够。在公职人员的选拔、业绩评估和考察、权力违法的遏制以及权力受****行为侵害的救助等方面,尚未建立起严密的权利参与和保障制度。例如舆论监督对权力违法乱纪的实际压力还远远不够,群众对贪官的抨击常常很难转化为组织制度的抨击,从而使得某些握有权力的人无所顾忌。甚至出现已怨声载道的官员仍然提拔重用的现象。这表明,权力的运用离开了人民群众权利活动的监控,也必然出现滥用的后果。

(二)从权力的实施来看,公共权力过程中的****活动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精神文化的发展具有致命性的危害。这一过程导致职务犯罪的原因,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首先,在政治上,权力****破坏国家政治和法制的统一,引发和激化社会矛盾,破坏政治稳定。⑦现代化建设的过程是一个国家实现政治整合的进程,它要求有统一的法制实践和稳定的政治局面。而官员的****行为使统一的权力体系陷入了被各种私欲分割隔离的境地,导致法制权威的极度削弱。近年来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职能活动中普遍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就是一种典型表现。各种滥用权力的行为侵犯着公民的合法权益,刺激社会矛盾和冲突的爆发。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动荡直接导因于权力的严重****。我国过去政治局势的波动也有类似教训。

其次,在经济上,权力****制造分配不公,刺激不正当竞争,催发经济利益的恶性冲突。****分子以权创收,以权获利,直接的破坏了按劳分配和等价交换的原则。而当权力一旦成为交换或掠夺的手段,在为侵犯市场法则却能带来丰厚利润的特殊商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必然遭到破坏,最终必然造成经济局面的混乱以及整个社会健康的经济机体的毁损。 第

三、在精神文化方面,权力****助长腐朽没落思想,瓦解人民群众对现代化事业的信心,滋生对执政党的政府的离心离德倾向。我国社会上近年来泛滥的极端个人主义和拜金主义思潮,同****浊流的推波助澜有直接关系。

七、职务犯罪的预防以及控制方略 通过以上对职务犯罪原因的剖析,我们可以得出:预防职务犯罪应从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入手。

(一)强化权力制约。这是根本,因为****的根源在权力失控,这是制度、机制的问题。

首先,在战略上大力推进中国的政治现代化进程。如果政治现代化如政治民主、政治效率、权力结构科学化等没有相应的发展,经济增长创造的财富就很可能成为****分子饱食的美餐或被其挥霍浪费。

其次,完善权力体制,强化制约监督。****表现为权力的滥用,因此应当在权力体制和结构的改革上寻求对策,改善权力动作的体制环境和相关环境。针对传统体制中过分集权、缺乏制约功能的弊端,主要应做到:①权力体制的改革应在民主和科学的原则指导下进行。实践证明,民主政治的发展同权力****的发生,通常呈反比关系。尽管民主政治做不到完全根除****,但确实可以起到减少****发生和控制****规模的作用。权力体制的科学化是指权力的配臵和结构设计要遵循权力活动的客观规律。②改革过分集权的弊端。③建立系统严密的权力监督机制。

第三,强化对权力的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舆论对权力的监督作用。社会监督是指公民、企事业、社团和其它社会组织依法定权利对公共管理权力进行的监控和督促。它是权力监督和制约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对国家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力量。权力****损害着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保卫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必然构成对违法犯罪的有力抵制。

(二)以法治腐,把反****斗争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具体来说,反****斗争的法制化应该包括:有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完善的廉政法律体系,如反贪污的立法;有与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相适应的、强有力的反腐倡廉的监督机制,如监督法的出台;有政治上坚定、业务上强、装备良好、反应迅捷的执法队伍;有领导重视、群众支持、社会形成廉洁意识的执法环境。而其中,主要应该作好三方面的工作:①继续完善反****和廉政立法,一要抓紧制定从宏观上强化反****、廉政建设地位的法律,使“两手抓,两手都要硬”⑧的方针取得法律上的保证;二是要抓紧制定规范市场经济行为的法律;三要抓紧制定对违法违纪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严惩的法律。②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改善执法条件,保证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坚持标本兼治方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③发挥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 控制方略,有以下两个结论,作为设计职务犯罪控制方略的前提

1、职务犯罪的深层原因决定了其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欲将职务犯罪彻底消灭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理性的目标应当是将其控制在社会可以容忍的程序和范围之内。

2、职务犯罪既然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因而职务犯罪的控制也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采取各种手段综合治理,方可取得最佳的控制效果。

还需说明,职务犯罪只是一系列犯罪的总称,它本身包含多种不同的犯罪类型,对不同类型的职务犯罪应根据其具体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控制策略。例如对贪污贿赂罪的控制方法就应当同玩忽职守罪有所区别。这里我们是在总体上探讨各种职务犯罪的共同对策。

(一)职务犯罪的道德控制

道德控制,是指通过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其抵御外界各种致罪因素的免疫力,以达到所谓的使人“不想犯”的境界,这是预防职务犯罪的第一道防线。⑨建国之初的50、60年代,我国职务犯罪发案率很低,卓有成效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改革开放以后,社会思潮的多元化致使传统的道德控制有所削弱,出现了所谓的“道德滑坡”现象。与此同时,反****斗争中有一种倾向值得注意,即过分推崇法制的作用,以为只要订立了完备的法律和制度就能根治****,而忽视道德教化的作用,认为道德是软弱无力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相对于法制背后的国家强制力而言,道德固然是一种“软约束”,但是道德规范一旦内化为人的信念,其作用是不容忽视也不可替代的。另一方面,任何法律和制度都是靠具体的人去操作的,如果人的道德素质低下,再好的法律也可能变成一纸空文,再严的制度也会被钻空子。从国外来看,反腐工作搞得好的国家莫不重视对公职人员的道德教育,有的国家在大学乃至中学就开设有关从政道德的课程,还有的国家将从政道德法制化,如美国在1978年通过的《从政道德法》、韩国在1993年颁布的《公务员道德法》等。中华传统文化中,对于“德治”是极为重视的,这在今天仍是有借鉴价值的。我们认为,预防职务犯罪的最佳对策应是“软硬兼施”,即把道德的“软约束”同法制的“硬约束”有机结合起来,使二者功能互补,而不是厚此薄彼。 二)职务犯罪的社会控制

社会控制,就是“把社会生产和生活组织到尽可能高的有序状态”,“控制犯罪的最优方案就是控制社会”。对于职务犯罪的社会控制而言,核心是制度建设,即以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来约束权力的运行,这是遏制职务犯罪的根本途径。如果把道德控制称为“严教”,把司法控制称为“严惩”,那么,社会控制可以称为“严管”。严教、严管、严惩三者各有侧重,不可或缺,但其中最根本的就是严管,严管的目标是使人“不能犯”,这是治本之策,前些年我国的反腐斗争侧重于“严惩”,但效果并不理想。近年来人们逐步接受了“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略,治理****的重心开始向社会控制倾斜,这无疑是明智之举。社会控制的内容是很丰富的,其中最关键的有三点

一是深化体制改革。当前****现象大面积蔓延的主要原因在于体制转轨带来的社会控制弱化,因此,抑制****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改革,加速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前几年,“价值双轨制”取消后,猖獗一时的“官倒”现象近乎销声匿迹,这说明深化改革对于遏制****有着巨大作用。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必须加速政治体制改革,否则会影响整个改革大业的进程。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建立一个“有限政府”,限制政府权力的过度扩张,从而为市场和社会留一个适度的独立空间。政府对市场和社会直接干预的减少,必然会带来权力滥用机会的减少。

二是强化权力监督。首先,要健全权力的内部制衡机制,即以权力制约权力,通过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理顺各权力监督机构的组织和运作体制,以实现最佳的监督效益;其次,要完善权力的外部监督体系,即以权利制约权力,通过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大力培育公民的权利意识、纳税人意识和参政议政督政意识,同时制定法律保障新闻自由,强化媒体对政府的监督;最后,要实现权力监督的全程、动态运作,即从权的授予、权力的运行到权力滥用的责任追究一系列过程,都纳入权力监督网络之中,尤其要严格监控权力授予环节,避免权力落入****分子手中。

三是完善廉政法制。要广泛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加紧制订和完善有关立法,以弥补廉政法制的空白;同时要特别注重立法质量,我们不仅要实现廉政建设法制化,而且要使廉政法制走向科学化。

(三)职务犯罪的司法控制

司法控制,是指国家刑事司法系统通过惩罚犯罪与改造罪犯对犯罪实行控制。司法控制是控制职务犯罪的最后屏障,其目标是借助于刑罚的强大威慑力,达到使潜在犯罪人“不敢犯”的效果。相对于道德控制和社会控制而言,司法控制比较容易操作,见效也比较快,因此,在实践中倍受青睐,实际上居于犯罪控制系统的中心。但司法控制毕竟是一种治标之策,它本身存在着被动性(因属事后控制)及运行成本高等缺陷,因而不能对司法控制的期望值过高。在缺乏道德及社会控制有力配合的情况下,司法控制所取得的成效很难维持长久。多年来我国刑事司法系统所发动的多次“严打”斗争并没有完全实现预期的效果,以至于形成了实践中犯罪量与刑罚量交替上升的局面,其根本原因即在于此。但是,不能因为“严打”的作用有限而完全否定“严打”方针。在当前职务犯罪形势依然严峻的状况下,继续贯彻“严打”方针以保持对犯罪的高压态势仍是必要的。不过,应当重新认识、全面把握“严打”方针的确切含义,不能把“严打”简单理解为多判、重判甚至多杀、快杀。我们认为,严打的准确内涵应包括这样几层含义

一是严密立法。我国于1997年修订了刑法典,有关职务犯罪的规定有很大完善,但法网粗疏的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就总体而言,我国刑法具有“厉而不严”(刑罚苛厉而法网不严密)的特点,而国外立法多采取“严而不厉”的模式。仅以贪污贿赂罪为例,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死刑,而国外除泰国、韩国等极个别国家外,一般没有判处死刑的规定,甚至很少有判处无期徒刑的,通常是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德国对贿赂罪的最高刑为10年,日本为7年。另一方面,从贪污贿赂罪的构成条件来看,我国刑法却显得过于宽松,例如贿赂范围仅限于财物,贪污、受贿罪的起刑线同盗窃罪相比悬殊过大,而且刑种单调,缺乏罚金刑、资格刑这样针对性强的处罚措施。反观国外立法,大都对贪污贿赂罪的构成标准规定得极为严格。如德国刑法中的受贿罪,贿赂范围不限于财物,而包括一切不法利益,无论是既得利益,还是约定取得的利益;无论是利用现在的职务,还是将来的职务,都可以构成犯罪,实践证明,适度扩大犯罪圈比单纯加重刑法量更能取得遏止犯罪的功效,因此,“严而不厉”应是我国刑法今后改革的方向。

二、严格司法。为了有效控制职务犯罪,必须提高刑事司法的效能。 首先要加大打击力度,形成威慑效应。当前职务犯罪是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期盼解决的热点问题,它严重败坏了党风,影响了干群关系,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是社会前进发展中的强大阻力。因此,加大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坚持重点查办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认真查办金融、建筑、海关、人事、司法等领域贪污贿赂、徇私枉法、买官卖官、严重失职渎职的案件,对这些案件要一查到底,严厉惩处。

三、严惩有方。严打之下职务犯罪仍层出不穷,且节节攀升,究其原因是目前诱发犯罪的动机、条件,还强于制约犯罪的方法和手段。主要表现为过去重严打、轻预防。事实证明,打击是治标不治本,必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确定“重严打,重预防”的战略思想,在战术上充分发挥打击与预防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作用,来最大限度地遏制职务犯罪活动。应把“严打”活动常抓不懈,避免“运动化”倾向。

综上所述,职务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通过对其产生的原因及其特点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工作中,必须贯彻党中央关于反****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要求,坚强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动员全社会力量,发挥预防工作的整体效能。检察机关,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必须立足于履行检察职能,紧紧围绕检察职权,不能超越检察职权搞预防,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配合和系统预防、部门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防止在工作中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结构中的分工和定位,更不能“种了别人之田,忘了自己的地”。只要我们运用正确有效的手段,经过几代人共同努力,敢于坚持不懈地同****问题作长期而坚决的斗争,才能有效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才能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大局。

七、认定职务犯罪应注意的事项

1.对“职务”含义的正确理解。

对“职务”词义的内涵《现代汉语词典》中对“职务”的解释为:“职位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而工作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因而职务的范畴应当包括公务和劳务。职务是一项工作,不能与“职权”划等号,职权是指职务范围内的权力。职务包括担当单位的管理职责和从事具体的业务活动。从我国刑法对职务犯罪的规定来分析,1979年刑法只规定了公务犯罪,即刑法中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实施的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等。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从事公务活动的便利实施的犯罪。而1997年刑法不仅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也规定了许多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如职务侵占罪、商业受贿罪等。

刑法规定的后一类犯罪如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实施的犯罪,严重侵犯了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合法权益,对公司企业等单位所造成的危害后果都是相同的。刑法并没有将二者仅因利用不同的职务便利而分别规定为两种不同的犯罪。因此,刑法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包括了利用从事公务活动之便实施的犯罪和利用从事劳务活动之便实施的犯罪。 2.从刑法对犯罪主体身份的规定来理解。

职务犯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究竟是利用从事公务活动之便,还是利用从事劳务活动之便,我们可以从刑法对该罪犯罪主体身份的规定来加以分析。我国刑法凡是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同时对其主体予以明确规定,其目的就在于明确规定该罪的构成要件,也为我们认定利用职务之便的含义提供法律依据。

如刑法规定的贪污、受贿罪的实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了从事公务活动的便利。刑法对职务侵占罪主体规定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而未明确是仅包括从事公务的人员如董事、经理、厂长等领导层人员,因而应该认为刑法对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职工,即同时包括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应认为同时包括利用从事公务活动之便和利用从事劳务活动之便。因此,结合刑法犯罪主体的规定,就能正确认定利用职务上便利究竟是否包括利用从事劳务活动之便。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职权的关系

职务犯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一定要求行为人具有职权?对此,有观点认为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是职务犯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的是利用行为人主管、管理、经手的职责范围内的便利,与是否享有职权无关。笔者认为,刑法规定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均是以享有职权为前提的,没有职权就谈不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这两条解释中均强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利用了权力或职权,行为人根本就没有职权的,即使实施了侵吞公共财物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比如国有企业中生产线上的工人利用生产中经手产品的机会盗窃产品的,或者某领导的司机利用为领导开车之机为他人说情而收受他人财物的,均不构成贪污、受贿罪。

所以,可以理解为,在其他罪名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均应要求具有职权的存在。当然,职权与任职是两个概念,具有职权不等于一定是领导。职权的核心是强调具有职务范围内对财物与事项的管理权力。生产线上的工人其职责仅仅是生产产品,不享有对财物进行管理、支配的职权,因此不能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

第20篇:合同法违约的要件

两要件。

我国《合同法》第七章,对违约责任做了规定,其中第一百零七条和一百零八条提出了违约责任的两个构成要件。

一、违约责任的第一个构成要件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当事人相对地位的不同,可以做如下分类。

1、在债务人方面的违约行为。

现实违约,指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主要发生在履行期限以后,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未依约履行。

现实违约主要表现为: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

不履行又可以分以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

拒绝履行,即债务人有履行能力,但其主观上不愿履行义务。

履行不能,即债务人客观上丧失了履行债务的能力。

不完全履行,一般表现为迟延履行,即履行合同的时间违约;部分履行,即履行合同的程度或数量违约;瑕疵履行,即履行合同的质量违约。

先期违约,即债务人违约行为发生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

如《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考试大|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针对此种情况,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 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在债权人方面的违约行为主要指债权人迟延受领标的物。

二、违约责任的第二个构成要件是违约方不能举证有免责事由存在。

免责事由分为约定免责鬲和法定免责事由。

约定免责事由由双方在订立合同约定,在此需指出的是,《合同法》对免责条款作了限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法定免责事由分为不可抗力和特别法定事由。不可抗力一般表现为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和战乱*。

特别法定事由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免责事由,如《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在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七十四条也对法定免责事由做了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承担不以过错为要件,这是商事合同与民事合同在违约责任承担上的重要区别,民事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要求行为人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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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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