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委托书

2020-10-12 来源:委托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行政处罚听证委托书

行政处罚听证委托书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你局指证我(单位)一案,将于近期举行听证。根据法律规定,特委托以下人为我的听证代理人,参加听证。

受委托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址:委托权限:受委托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址:委托权限:

受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委托人员及受委托人员在听证参会签到时,除提交行政处罚听证委托书外,还应同时提供委托人员及受委托人员的身份证明。

2、是单位参加听证会的,除提交委托书外,还应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推荐第2篇: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案)类风险点

行政处罚类风险点是指分局执法办案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市局,分局的廉洁自律及其它规定,引起当事人的申诉,投诉,诉讼和行政复议以及可能发生不廉洁行为的后果.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不按规定使用案件系统,查办案件系统外运行,造成人情案,弃案的发生,可能导致不廉洁现象出现.

(二)违反办案程序,裁量权等规定,滥用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可能造成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导致行政复议被撤消或行政诉讼败诉.

(三)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提前预收罚没款的,可能导致不廉洁现象和行政复议撤销和行政诉败诉.

(四)在案件调查取证环节中,未坚持证据穷尽原则,未按照程序规定依法取证,遗漏证据,可能导致案件定性,裁量不准确,导致行政复议被撤消或行政诉讼败诉.

(五)在查办案件环节中,未坚守办案纪律,向当事人泄漏案情,或利用职权收受当事人的好处,不能严格执行案件处罚裁量权标准,可能导致行政处罚出现畸轻畸重现象,导致行政复议被撤消或行政诉讼败诉.

(六)暂扣及罚没物品没能及时进行登记,入库,物品清单中对物品型号,数量等登记不详,可能导致物品损毁,丢失,侵占,挪用,数量型号出现差错等不良后果.

推荐第3篇:行政处罚

1、行政许可法:是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法律。

2、公路:联接城市、乡村和工矿基地之间,主要供汽车行驶并具备一定技术标准和设施的道路称公路。

3、行政处罚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法律。

4、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调整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目录:(1)案件卷宗皮(2)卷宗目录

(3)现场笔录4)立案审批表5)询问笔录(6)勘验(检查)笔录

(7)车辆暂扣凭证(路政用)(8)案件处理意见书(9)违法行为通知书(10)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11)行政处罚决定书(12)文书送达回证(13)处罚结案报告(14)粘贴纸(15)备考记录表(16)案卷封底

推荐第4篇:行政处罚条例

行政处罚条例

A、工作场合高声说笑,口吐污言秽语者;

B、产线串岗或办公室串岗影响他人者;

C、违反公司规定投掷公司物品者(如有损坏须照价赔偿);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给予员工书面警告一次并写检讨书一份:

A、主管交办工作推动不力或拒不听从主管指派,情节轻微者;

B、因自身过失,导致工作发生错误,情节轻微者;

C、违反工作场所纪律或妨碍工作秩序,情节轻微者;

D、工作时谈天或从事内容与工作无关者;

E、拒不配合或故意规避门禁检查者;

F、持未经核准之员工放行单离开厂区者;

G、擅自到与工作无关之管制区域者;

H、未经允许进入重要物品仓者;

I、不按规定储藏化学危险品产生隐患者;

J、不依废料处理规定处理废料者;

K、穿拖鞋驾驶叉车或其他机动车者;

L、擅自打开消防器材保险或使用消防器材者(急救除外);

M、浪费公司资源(水电、办公室用品、生产物料先等),情节轻微者;N、违反安全卫生规定,情节轻微者;

O、破坏公司环境卫生或公共设施,初犯且情节轻微者;

P、酒后上班,影响恶劣者;

Q、其他违反公司规定,情节轻微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给予员工记小过一次并写检讨书一份:

A、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造成公司损失者;

B、上班期间未依规定着装者;

C、阻塞通道或消阴谋诡计栓造成隐患者;

D、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挑起事端者;

E、任意撕毁或破坏公司公告或张贴物品者;

F、违反就餐公约者(第一次记小过,第二次记大过,第三次开除);

G、私自携带食品进入工作区域者(第一次记小过,第二次记大过,第三次开除);H、在公司内乱丢垃圾、随地吐痰者;

I、其他违反公司规定,情节较严重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给予员工大过一次并写检讨书一份:

A、违纪、失职或过错造成公司损失达RMB500(含)以上1000元以下者;

B、在责任区范围内有违规作业而未尽督导责任者;

C、利用公司资源办理私事者;

D、未按作业程序(SOP)作业,导致异常发生者;

E、推带违禁品入厂区或宿舍者;

F、违反行政处罚条例拒绝写检讨书者;

G、其他违反公司规定,情节严重者。

编写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解除劳动关系条例

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赔偿金,造成公司损失或他人财务损失的须照价赔偿,违反政府法令者得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

一、违反资讯安全或智慧财产相关规定者

1、未经授权违规发布公司资讯、指示、或接受外部媒体采访,造成严重后果者;

2、其他致使公司重要资讯泄露或智慧财产损失者。

二、违反工作纪律者

1、不服从工作安排、正常分工,或不尽职守在同仁中造成恶少影响,经劝告仍不能改正者;

2、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之指挥与调遣或拒不完成正常工作任务,经劝导仍不听从者;

3、不服从安全管理人员(如保安)正常检查与指示,致发生冲突者;

4、擅离职守、脱岗串岗、当班睡觉或其他玩忽职守造成工作延误或失者;

5、违反工作纪律与生产运作规定,严重扰乱正常生产、工作秩序者;

6、发生工伤、消防、火灾等事故,有关责任人员隐瞒不报者;

7、餐饮管理人员工作失职,造成员工食品安全事故者;

8、连续旷工三日或三个月内累计旷工达四日及以上者;

9、未经申请之离职,或未依离职程序于规定期限内办妥离职交接手续者;

10、因工作过失(不含考勤)在半年内受警告、记小过等处分五次以上,或半年内爱大过处分两次而无功相抵者;

11、年度累计记大过三次者;

12、领导、组织、参与怠工、停工、罢工者;

13、其他违反工作纪律,情节特别严重者。

三、违反生活纪律者

1、在公司内违规驾驶(如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驾驶等)机动车辆(如汽车、叉车、球车等)者;

2、在厂区或宿舍酗酒、打架斗殴、聚众滋事者;

3、在厂区或宿舍区燃物,或制造火灾隐患者;

4、在厂区或宿舍区的非吸烟区吸烟者;

5、携带危险品进入公司、宿舍区、不听劝阻者;

6、未佩戴识别证强行进入厂区、集体宿舍者;

7、擅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或随意占用别人床位住宿者;

8、违反宿舍管理规定,擅闯异性宿舍者;

9、宿舍内存放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者;

10、在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热得快、热水杯、电饭煲、电热炉、电暖器、电热毯等)者;

11、其他严重违反生活纪律者。

四、品行道德不良者

1、伪造、冒用主管或其他权限人员签字者;

2、伪造、涂改账目及表单欺骗公司、客户者;

3、以公司名义招摇撞骗,对公司名誉造成不良影响者;

4、偷盗或侵占公司或分人物品,经查证属实者;

5、制造、散布谣言、煸动怠工、闹事及非法罢工者;

6、拉帮结派、破坏团队组织气氛者;

7、使用虚假证件(身份证、学历证等)入职或将本人身份证、厂牌或识别证等公司资料借与他人使用者;

8、在厂区或宿舍有伤风化行为者;

9、其他品行道德不良,影响败坏者;

10、填写的求职申请表信息内容有虚假,经查证属实者;

五、违法犯罪行为者

1、不偷窃、挪用公款行为者;

2、高空抛物导致他人人身损害或财务损失者;

3、存放、传播、出售涉黄淫秽物品者;

4、非法持有、运输、销售、吸食或引诱他人吸食毒品者;

5、参加赌博、抢劫、吸毒、嫖娼或其它违法活动者;

6、违反当地治安条例、当地法律法规或被公安机关拘留者;

7、违法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者;

8、其它参加非法组织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编写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推荐第5篇: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X烟专罚〔XXXX〕XX号

当事人:陈XX性别:男年龄:XX岁

身份证号:32070X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32070XXXXXXX

营业执照号码:XXXXXXXXXX

字号:XXXXXXXXXX

经营地址:XXX市XXX县XX路1号门面

委托代理人:无

案件来源:X年X月X日,我局在位于XXX市XX县XX路1号门面,当事人的经营场所(XX超市)内,查获下列卷烟:84`S南京(精品)5条、84`S南京(红)5条,合计10条,案值人民币1550元(市场中间价)。当事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证号为32070XXXXXXX。因上述卷烟均有明显假冒特征,其行为涉嫌销售非法生产卷烟,本局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于同日立案调查,对上述卷烟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存放于XXX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库,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XXXX年X月X日,我局对当事人下发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告知其被登记保存物品已抽样送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鉴定。

违法事实:经过审理查明,上述卷烟均系当事人从上门推销卷烟的男烟贩处购进并全部放在经营场所销售。具体情况如下:84`S南京(精品)5条(进价150元/条,售价200元/条)、84`S南京(红)5条(进价60元/条,售价110元/条)。因均未售出即被我局查获,无违法所得,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其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违法销售总额为人民币1550元。

上述卷烟经检测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均属非法生产卷烟,该检测结果已告知当事人。

证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一)程序部分。证明我局对当事人陈XX涉嫌销售非法生产卷烟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的程序合法。

1.X烟专处立[XXXX]XX号《立案报告表》,书证,证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立案批准程序;

2.《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书证,证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程序;

3.X烟专存处[XXXX]XX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书证,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在7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进行了处理;

4.X烟专检告[XXXX]XX号《卷烟鉴定结果告知书》,书证,证明按照法定程序告知了当事人鉴定结果以及申请复检的途径和期限;

5.X烟专处终[XXXX]XX号《调查终结报告》,书证,证明按照自立案之日起30内调查取证终结。

(二)事实部分。证明当事人陈XX涉嫌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行为的时间、数量、销售总额等。

1.XXXX年X月X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在现场销售有明显假冒特征卷烟的事实;

2.XXXX年X月X日对当事人所作的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书证,证明对当事人的涉案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履行了告知义务和告知当事人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的具体状况;

3.XXXX年X月X日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书证,证明当事人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及特征确认无误;

4.XXXX年X月X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照片4张(店面、涉案卷烟、价格标签等),视听资料,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场状态、涉案卷烟及销售价格等情况;

5.鉴别检验抽样单1份,书证,证明抽样产品名称、抽样日期、抽样数量和抽样基数,符合抽样的标准和程序;

6.鉴别检验委托书1份,书证,证明受委托的检测单位为具有资质的合法的检测单位;

7.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编号:XXXXXXXXX~0XX);鉴定结论,证明涉案卷烟的检测结论,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8.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书证;证明已依法告知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期限和相关权利义务;

9.当事人陈XX的身份证照片1张,视听资料,证明当事人本案身份;

10.对当事人陈XX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陈述,证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11.工商营业执照照片1张,视听资料,证明当事人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1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1张,视听资料,证明当事人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13.从当事人经营场所提取的卷烟价格标价签2张,书证,证明当事人对外销售涉案卷烟的销售价格;

14.卷烟零售户诚信经营承诺书1份,书证,证明当事人明知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行为为违法行为。

本局已于X年X月X日向当事人陈XX全部出示并制作证据质证笔录,当事人对我局调查取证情况无异议。以上证据经过查证属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XXXX年X月X日向当事人发出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烟专处告[XXXX]XX号),并于X月X日收到当事人的送达回证,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我局于X月X日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申辩其自己也是受害者,并不知道其销售的卷烟为非法生产的卷烟,要求对其减轻处罚。我局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进行了复核,认为当事人作为卷烟经营者,应当从其购进的卷烟价格上辨明其购进的卷烟为非法生产的卷烟,当事人对此应该是明知。我局认为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不具备减轻处罚的条件。

违法依据和定性:本局认为,作为卷烟经营户,应该自觉遵守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XXX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第

(一)项的规定:“销售总额在2000元(含)以下的,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2、公开销毁上述非法生产卷烟,即84`S南京(精品)5条、84`S南京(红)5条;

3、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5%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佰捌拾柒元伍角(¥387.50)。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的顺延)到中国XX银行XXX分行营业部(XXX罚没收入专户,账号:XXXX,地址:XXX县XX路XX号)缴纳上述

款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X烟草专卖局或XXXX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十五日内直接向XXX市X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和起诉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

XXXX年X月X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推荐第6篇: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处字〔2014〕10006号

当 事 人:余章发(**市**路**贸易商行业主)经 营场 所:**市**小区**号

经 营 范围:零售副食、酒、乳制品、日用品。

执照注册号:4207086000*****

经查明,2013年12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厂方举报,对当事人位于市**大道胡书坊112号的商品仓库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在该仓库内发现标注湖南常德金果园科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核桃露(手提式)528提,“**”核桃露(开窗式)500件(每件6提);标注广东广粮实业有限公司出品的**莲子绿豆爽饮料(红色外包装)5304提;标注生产商为**市**食品有限公司的**牌维生素运动饮料20提,其产品内包装标识上标注生产日期为2014年1月2日;标注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及广东泰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的“**”营养素饮品128提。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商品予以查封。

已查实:河北**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YANGYUAN及图”商标于2010年10月8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六个核桃”商品为知名商品。经“六个核桃”与“**”商品的包装相对比,发现当事人经销的“**”的包装无论从其形状、字体、大小、主体颜色还是从其图案的布局设计等均与河北**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六个核桃”商品的包装、装潢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的误认。

广州**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凉茶及系列产品的包装箱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201230372413.4和ZL201230372104.7。其“**”商标于2009年4月24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商品为知名商品。经过“**凉茶”与“**莲子绿豆爽饮料(红色外包装)”商品的外包装相对比,发现当事人经销的“**莲子绿豆爽饮料(红色外包装)”的外包装无论从其形状、字体、大小、主体颜色还是从其图案的布局设计及其所处位置等均与广州**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凉茶”商品的包装、装潢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的误认。据当事人陈述:从广东广粮实业有限公司购进7000提**牌绿豆爽的原始包装为绿色纸盒外包装,为了促使销售情况的好转,当事人擅自在武汉印制了7000个红色纸盒外包装,将**牌绿豆爽的绿色外包装改为红色外包装对外销售。

北京**饮料销售有限公司使用的是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于2006年10月8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商品为知名商品。经当事人销售的标注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及广东泰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的“**”营养素饮品与北京**饮料销售有限公司的**维生素功能饮料商品的外包装相对比,发现当事人经销的“**”营养素饮品的外包装无论从其形状、字体、大小、主体颜色还是从其图案的布局设计及其所处位置等均与**维生素功能饮料商品的包装、装潢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的误认。

2013年12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查处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1月2日的**牌维生素运动饮料20提,该批食品是生产厂家虚假标注日期的。

上述商品,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完整的购货发票、销售发票,本局无法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搜集到购进的价格、数量等直接证据,加之当事人未建立财务账目,本局认为属于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情形。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登记的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2、投诉材料3份,证明案件的由来及当事人经销“**莲子绿豆爽饮料”和“**”、“**”营养素饮品三种仿冒商品的违法事实情况;

3、当事人的购进发票1份、送货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销“**莲子绿豆爽饮料(红色外包装)”商品的违法过程;

4、违法现场照片10张,对比照片3组,实物包装对比3组,证明当事人经销仿冒商品违法事实情况;

5、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调查过程;

6、当事人的经销协议书1份,证明当事人经销**莲子绿豆爽饮料事实情况;

7、其他资料1份,证明办案人员的调查情况。

综上所述, 当事人销售“**”、“**莲子绿豆爽饮料(红色外包装)”、“**”营养素饮品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内容,即:“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不得擅自制造、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璜;不得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的商品,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本条所称知名商品是指:

(一)具有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称号的商品;

(二)国家和省认定为名优的商品;

(三)其他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构成了销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的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事人销售虚假标注日期的**牌维生素运动饮料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所谓“经营下列食品”包括该条第十一款的内容。即:“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构成了销售虚假标注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所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包括该条款第

(一)项内容,即:“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的商品和擅自制造、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璜的。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014年1月23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工商责停字[2014]14011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 “**绿豆爽”和“**” ,由本局监督销毁该批商品的包装、装潢。2014年1月24日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内已无上述商品,当事人涉嫌擅自将“**绿豆爽”和“**”这两种商品进行了转移、隐匿或销毁,对当事人的这一行为,本局将另案调查处理。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研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一、对当事人销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的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5000元;

二、对当事人销售虚假标注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没收20提**牌维生素运动饮料。

以上二项共计罚款4万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必须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农行国贸支行(帐号:61510104000025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一)、

(三)项规定执行。该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以上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市政府大楼***室联系电话:07**-383****),也可以依法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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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

1特点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最重要的行政处罚文书,具有严肃性、强制性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也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财产的依据之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要件,法律法规有着严格的规定和要求,这些规定和要求,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措词、内容、格式和规范化等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保证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质量,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种类

我们国家行政机关种类较多,各机关结合自身特点,都制定了适合自己的行政处罚法规,但有一点:它们制作的行政处罚文书应该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分为两种:

一是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仅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是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又称普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适合一般程序的法律案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的规定。

3决定书 概念及适用依据 1.概念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按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文书。

采用简易程序处罚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按照事先制作好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填写有关内容,而不通过立案审批等一般程序,节省了时间,便于提高效率,也有利于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2.适用依据

该文书制作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结构及制作要求 1.文书结构 本文书是一种有统一预定格式的多联填写式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2.制作要求

(1)首部 包括文书标题、文书编号。 文书标题——即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编号——格式:地区简称+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顺序号,如:(邯)药当行罚[2006]25号。

(2)正文 包括被处罚单位(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被处罚单位(人)——填写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性别、年龄和职务等内容。

违法事实——是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表述要简明扼要,并用相关证据证明。该证据既可以是现场检查中取得的书证、物证,也可以是现场检查笔录。

处罚依据——包括违反的法律条款和处罚的依据条款,要写明法律法规全称和依据的具体条、款、项。

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必须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 (3)尾部 包括告知事项、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行政管理部门公章。 告知事项——告知缴纳罚款的途径,即收缴罚款的银行名称及地址;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权,即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申请行政诉讼的时限和途径;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将采取的措施等。

当事人签名和日期——当事人签名即为送达,签注的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要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所注明的日期即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公章——为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公章。 制作注意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填全、不漏项。

2.执法人员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场宣读并交付当事人,不能事后送达,当场宣读相当于事先告知,当事人如有陈述申辩意见的应认真听取。

3.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填写的日期应一致。

4.严格掌握当场处罚的适用范围,《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只适用于警告和规定的较小数额的罚款,没收物品、违法所得数量和数额再小也不能使用该文书。

5.执法人员应在作出当场处罚之日起7日内将当场处罚情况报所属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机关备案。

6.在简易程序中主要是指罚款执行方式。一种是当场缴纳,当场缴纳的条件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来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而且执法人员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将罚款上缴银行。另一种方式是由当事人将罚款直接交到指定的银行。如果按照这种方式缴纳罚款,应填写清楚指定银行的名称、地址。 模式性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说明

(一)写明被处罚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事实:简易程序要求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应写明经查证属实的违法事实的具体情况。有多种违法行为的,应分类填写。

(三)违法依据:写明违反法律的具体条款。一般是禁止性或义务性条款。

(四)处罚依据:要求写明法律名称和具体条款,一般是法律责任条款,没有相应法律责任条款的不得处罚。

(五)处罚内容: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当场处罚只能做出警告、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应当用中文大写表述。

(六)罚没款的收缴: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有:

1、依照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的案件,处20元以下罚款或虽然超过20元,但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执法人员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做出处罚决定,无论适用一般程序还是简易程序, 当事人向指定银行交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由执法人员代收代交的。

(七)救济途径:告知被处罚人(单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院和时效。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做出处罚决定的药监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诉讼受理法院一般是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八)签收:当事人签收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关乎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和复议、诉讼时效的计算,一定要由当事人当场签收。

注意事项

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案件并不是简化到只有一份当场处罚决定书。由于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较轻的情况,所以与一般程序相比,简易程序的“简”在于可以省略立案审批、证据的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案件合议、处罚的事先告知或听证告知、处罚前的案件审核等环节。但是,有一些环节是不能省略的,如对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给予即时处罚的,应有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询问,告知陈述申辩权并听取其陈述申辩,应当将相关内容记录于调查笔录中;当场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合法收据等。没有其他的执法文书作支撑,很难说明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同时也为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埋下了隐患。

4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 5制作内容编辑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最重要的执法文书,也是最终对管理相对人产生一定影响的法律文书。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符合相关文书的要求,特别是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或者做出从重、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都必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待清楚。行政处罚告知书名称、文号及送达时间也应该在处罚文书中说明。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首部。包括标题、编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正文。包括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决定等内容。 1.事实: (1)案件事实的表述要完整准确。案件事实就是案件发生时的一切真实情况,包括:案件来源、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和结果等要素。相关单位和个人,涉案违法物品标示生产厂家、生产批号、购进渠道、数量、货值、违法所得、剩余物品数量和价值、违法行为定性及相应的违法后果等内容应写全。叙述一般应当按照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客观、全面、真实的反映案情,并抓住重点,详述主要情节和因果关系。对影响自由裁量的从重或者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等情形,执法人员也应当写明。另外,在叙述事实时不应加任何主观的评论性语言。

(2)证据的列举。违法事实必须是经过调查核实,有充分证据证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对于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要求明确、具体,全面列举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认定的每个违法事实要素都要有证据支撑以及证据分析过程,证据列举方式既可以在叙述事实过程中同时分析列举,也可以在叙述违法事实后单独列举分析。

(3)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情况。对是否采纳当事人所提出观点的理由应详尽说明。应当表述行政处罚决定前的告知时间、形式,当事人有无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述意见的,应描述当事人的申辩要求和理由依据,并将复核以及采纳与否的情况和理由在本文书中予以说明。当事人在听证中对行政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定性、法律适用、证据程序等提出的相关质疑及其证据也应当按上述要求描述。尤其是不采纳的理由要援引法律法规,并进行必要的法理分析以说清、说透。 2.理由和依据: (1)法律适用的理由应全面表述。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处罚的法律依据,应当结合具体个案事实,对具体适用某一法律条款作为处罚依据的理由进行解释,必要时要对法律条款进行法理解释。

(2)引用法律条款要准确,符合法律适用原则,并且应当根据条、款、项、目的顺序写明适用到最底一层。

(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规范合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阐述作出具体行政处罚的理由,包括依法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节的适用。

3.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应当表述清楚,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客观性和可执行性。罚款除书阿拉伯数字外,应同时采用汉字表述。

第三部分:尾部。

主要是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同时表述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时要写明复议机关和诉讼法院的具体名称(地址),复议、诉讼的期限,写明制作日期并加盖行政执法机关的公章。

推荐第8篇: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环保总局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制定。

一、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一种即时处罚程序,也称现场处罚程序,适用于一些情节简单,违法事实清楚,处罚较轻的行政违法行为。

简易程序的适用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但是并不意味着简易程序的适用,可以不受限制,草率行事,所以说简易程序不可以简单行事,现在我就讲讲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

(一)适用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2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杂草、树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现场处罚的程序

1、表明身份,现场取证

①执法人员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②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有的环境执法人员在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之前,不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直接进行现场检查或询问当事人、证人,这样做直接影响到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的证明能力。这是错误的做法。 ③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制作《询问、调查笔录》,要求当事人在《询问、调查笔录》上签章。

2、告知权利,听取陈述

①向当事人告知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证据、理由应该进行复核,成立的应当当场进行采纳;

③另外告知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当场裁决,就地送达

①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二联;,载明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引用法律时具体到条、款,罚款金额、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②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

4、及时备案、文书归档

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报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呈报领导审阅。

②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书》,按一案一卷归档。

二、一般行政处罚程序

(一)立案程序

这里我想先说一下立案的法律意义是什么,立案是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启动

2 程序,是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环节,对于保护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履行环保执法部门的法定职责具有重大的意义,而且立案程序具有明显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立案程序是环保执法部门追查环境违法行为的时效依据。

在我们的环境执法实践中,往往有先调查后立案的问题。执法人员不得在发现案件后即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待案件事实查清、取证结束后才填写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领导审批。这就导致虽然案件有立案,但此时的立案是在案件调查取证之后进行的,使“立案”失去了原有的法律意义,是不符合法律程序要求的。

行政处罚法第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此条规定,环保执法部门没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形,经过两年后,就不能追查和追究环境违法行为的违法责任。但是立案程序的启动,标志着环保执法部门已经明确对环境违法行为着手进行发现和查处,就不存在两年追查时效的问题了。

1、立案登记

在对举报、信访案件的处理,以及在执法检查、专项检查、现场检查、环境稽查等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或没有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时,符合立案条件的,并在7日内予以立案填写《立案登记表》,登记立案;

2、制定方案

3 立案登记表经本单位领导审批后,交由专人负责,成立两人以上的调查小组。案情复杂、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案情可以制定查处方案;

3、调查取证

对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并向当事人说明来意。 执法人员现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由当事人阅核后签名。必要时可采取照相、摄影、录音、监测采样及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的方法进行取证,所有证据的收集必须满足行政处罚的需要。

(二)提出处理建议

调查人员调查终结后,撰写《案件调查报告》,报本单位负责人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1、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下达《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由承办部门限期督促、落实整改情况;

2、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这里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时候,必须要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一是一事不再罚原则;

就是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也就是说,行为人的一个行为无论是违反一规范,还是数个规范,受一个行政主体管辖,还是数个行政主体管辖,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但如果是罚款,则罚款只能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是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也可以是责令停产停业,还可以是没收等,只

4 是不能再罚款。

例如,某个体户在禁止摆摊设点的公共厕所附近卖食品,此一行为同时触犯了工商、卫生、市容三个行政法规范, 构成了几种违法名称,可以分别由几个行政机关来处罚,其中一个行政机关先行处罚了,违法行为人只能受一次处罚,别的行政机关不应再处罚,即“先罚有效,后罚无效。”

举例:2006年11月,我省大庆的华顺有限公司没有危险废物的处理资质,就擅自接收该市另一该市另一家企业的含有钾钠等剧毒的易燃铅渣,转卖给辽宁省的一家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在铁岭界自燃了,造成危险废物的污染,于是铁岭环保局依照《固废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大庆市环保还能不能处罚华顺公司了?当然就不能按照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情形,进行行政处罚了。但是想罚还是可以处罚的,按照固废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可以处罚。

依照《固废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予以二万元罚款了。

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规定的,应当如何进行处罚问题。

如有关单位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高浓度医药废液,该行为同时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4条关于“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环保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可依照两种法律规定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性处罚。

二是正确适用自由裁量权的原则;

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未对行为的范围、方式、手段做出明确具体的说明,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明示或默示的范围

5 内,根据具体情况和自己的评价,选择处理的方式和手段。

环境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自由裁量权的时候是特别多的,如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这是行政处罚的种类可以视情选择,行使自由裁量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是罚款数额只规定上限,没有规定下限的。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虽然罚款数额只规定上限和下限,但是罚款数额可以在规定幅度内选择。

正确适用自由裁量权的原则,最重要的就是公正,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具体要求就是以下几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 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6 ①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目的、动机、心理状态,是主观故意还是过失,是明知故犯还是过失或者好心办错事。

②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危害后果有多严重,环境污染的事故等级,持续的时间和空间长度;造成的损失如何,财产损失的数额,是否涉及到人身伤亡。

③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

当事人意识到环境违法后是否及时改正了,如小吃部不知道缴纳排污费这回事,没有缴纳排污费,告知以后,及时缴纳,就不宜在处以1-3倍罚款了。

态度决定一切,我认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凡是藐视我们环境执法部门的存在,不配合环境执法或者调查取证,甚至抗拒执法的,一律从重处罚,适用罚款额度的上限。

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

违法行为是屡教不改还是初次违法。还是上一个例子,我们执法人员多次告知小吃部缴纳排污费,仍然拒不缴纳的,就应予以一定程度的行政处罚。

三是恰当行使管辖权原则

国家环保总局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明确规定“下列三种行政处罚案件,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①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或者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 用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②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罚款处罚,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③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危险废物

7 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④相关法规关于管辖权的规定。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规定,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由污染行为发生地和污染结果发生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两个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处罚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确有困难或者不能独立行使处罚权的,经通知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当事人,可以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直接实施行政处罚。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交由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实施行政处罚。

(如黑河市环保局某年就向省局打报告,请示由省局负责审批的,将位于嫩江县的,某个未履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一个水泥厂,这个案件的行政处罚权由黑河市环保局行使。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8 的行为,市(地)、县(市、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未处罚的,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处罚或者直接实施处罚。

四是依法实施罚款权限的原则;

政府而言,法无规定者不可为之;对公民而言,法无禁止者皆可为之。

3、没有违法行为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逐级上报,移送司法机关。

(三)审查和告知程序

1、案件调查单位将《案件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报所在环保局法制部门;

2、由法制处(科室)对报送的《案件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法制处(科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案件的进行审查:(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凿;

(三)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五)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 (六)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经审查发现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时,应当通知执行调查任务的执法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重新调查取证。

审查终结,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 9 批。

3、法制处(科)经审查无误后,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对照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罚的建议,报分管局长审批,下达《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书》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如关系当事人较大利益的处理决定的,应先适用听证程序。

①应该在先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之后,再送达处罚决定书,不能同时送达。

因为法律规定告知程序的目的就是保护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充分行使。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先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之后,再送达处罚决定书的程序设定,让当事人虽然知道了自己的程序权,有权利向行政机关听取陈述和申辩。

所以在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在送达告知书的同时即送达处罚决定书的行为是错误的。

②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不一致时,需要重新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行政机关正在处罚前,依照法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拟处罚内容,但正式作出了处罚决定时,对告知的拟处罚内容作了重大调整,如:对违法事实、适用法律、处罚结果等作了变化,行政机关是否在正式作出了处罚前再次履行告知程序。

当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与决定书不一致时,需要重新告知。

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

10 处理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案件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文书送达

1、环境监察部门收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有效工作日内负责送达。

2、送达方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

(五)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和复议期限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上报所在环保局法制部门,由环保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处罚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复议期限(60天)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3、执行罚的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六)结案归档

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书》,将现场调查取证等方面的材料按一案一卷归档。

推荐第9篇:行政处罚学习心得

行政处罚学习心得

行政处罚

1、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2、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3、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推荐第10篇: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

一、立案:是行政执法主体初步认为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在作出正式决定之前,工作进入一般程序处理的标志。

二、调查:进一步查清所立案的事实真相,获得可以证明案件真相的各种证据。

三、调查报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四、告知:拟给予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行政相对人,并告知其有权作出陈述和申辩。

五、听证:交通行政执法主体在作出某种特殊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给予当事人参与并发表意见的机会,允许其陈述、申辩、质证。

六、处理、处罚决定:交通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七、送达:把交通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交付行政相对人。

八、执行: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强制拆除违法设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赔偿款、罚款。

九、结案:填写结案报告。

十、归档:由经办人对案件的文书、资料进行整理、装订、登记保存

第11篇:行政处罚规范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规范(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等要求,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体现裁量标准。

第四条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执法效果,既要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也要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

第五条

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六条

对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对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实施对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与受委托组织办理委托手续。

第九条

第六条、第七条所述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为执法机关。在执法机关和受委托组织中依法从事行政处罚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为执法人员。

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综合培训和专业培训,经考试和考核合格,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关管辖。 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

执法机关发现应当处罚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

执法过程中发生的管辖权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执法机关或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鼓励各地规划、建设、房产、城管等执法机关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定期不定期研究案情,开展联合执法。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于二日内报所属执法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实施:

(一)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查明对方身份;

(二)收集必要的证据;

(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四)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六)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执法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七)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联上签字;

(八)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提交所属执法机关备案。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第十四条

除依照《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外,执法机关通过执法巡查、群众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涉嫌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受理、登记,指定执法人员初步调查核实后,报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是否立案。

报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时,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决定立案的,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承办,并指定其中一人为案件主办人。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十六条

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第十七条

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其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执法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所收集的证据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取得的证据,并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

(二)客观真实;

(三)和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联并对证明其违法行为具有实际意义的事实。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的,应当个别进行,并向当事人、证人告知有关的权利。

询问应当制作笔录。条件允许时,询问笔录应当打印。询问笔录制作完成后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按指纹。在最后一页注明“上述记录与我所说完全一致”,并签字、按指纹、注明日期。询问笔录如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补正,并由被询问人在补正处签字、按指纹。

询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十一条

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有第三人在场的,可由第三人签名。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

对于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等类证据的收集,执法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情况。声像资料应当附有该声像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二十四条

执法机关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执法机关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鉴定委托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第二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机关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证据保存清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当事人一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七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执法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以下措施,并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

(三)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签名、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或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三节

告知程序

第二十九条

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

第三十条

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执法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记录在案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执法机关应当采纳。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的,应当由当事人签字认可,或由执法人员将此情况在案卷中载明。

第三十二条 执法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三条 执法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

2.责令停业整顿(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 3.责令停止执业业务;

4.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5.较大数额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元; 对无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0元;对有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30000元)。

第三十四条 执法机关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证告知书内容应包括:

(一)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二)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及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

第三十五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机关组织。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自接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执法机关提出。

自听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听证一般由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人员或执法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把听证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其他参加人。

听证通知书内容应包括:

(一)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会组成人员的姓名;

(三)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的权利;

(四)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第三十八条 听证会举行前,书记员应查明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是否到会,宣布听证纪律。

听证会开始时,由听证主持人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会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三十九条 在听证会调查阶段,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案件调查人员可以向当事人提问。

当事人可以向案件调查人员提问。

当事人的代理人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向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提问。

听证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提问。

第四十条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向听证会出示物证,宣读书证,让当事人辨认、质证;对未到会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宣读。 第四十一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由听证会验证,不得在公开听证时出示。

第四十二条 在听证会辩论阶段,在听证主持人的组织下,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和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听证主持人在宣布申辩终结后,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听证会的全部过程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六)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其他有关听证的内容。

听证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在笔录上写明。

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由听证会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签字或盖章。

第四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依法对案件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并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告执法机关负责人。听证会组成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如实报告。 听证报告内容包括:

(一)听证案由;

(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五)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五节

法制审核程序

第四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结束后,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一并提交执法机关法制机构,由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第四十六条

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处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第四十七条

法制机构审核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四十八条

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或撤销案件意见。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由办案机构补充调查意见。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第四十九条

对法制机构提出的意见,执法人员应当采纳。

法制机构与执法人员就有关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报请本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六节

决定程序

第五十条 行政处罚案件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执法人员应制作案件处理审批表,经法制机构会签后,报执法机关负责人审签。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一条

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做到: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准确;

(二)正确行使裁量权,不得作出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

(三)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四)按照规范填制规定的文书;

(五)依法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二条

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体现裁量标准情况;

(三)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的印章。

第五十三条

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当事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纠正其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依法送达。

第五十四条

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机关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的印章。

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执法机关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执法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七节

送达程序

第五十六条

执法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不依法定形式送达的,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七条

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八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行政执法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六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执法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但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当面送达的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六十一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执法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送达地址以当事人在执法机关签署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为准。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依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行政执行机关、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六十二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六十三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六十四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法律文书,交受送达人签收后,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六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八节

第六十六条

执法人员处理行政违法案件时,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

执法人员认为自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六十七条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所在执法机关分管负责人决定。分管负责人的回避和驳回回避申请的,由所在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执法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案件的调查处理,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同意当事人回避申请的,执法机关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同意回避申请决定书。

不同意当事人回避申请的,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

第五章

执行程序

第六十九条

执法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处罚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按照规定时限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一)当场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依照简易程序当场对公民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以及其他原因,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河南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执法机关应当执行罚缴分离制度,罚款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七十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其所在执法机关,执法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执法机关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分期或者延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填写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申请书。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执法人员以本执法机关的名义,向当事人送达同意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或不予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第七十三条

执法机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应当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书面催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收到书面催告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执法机关应当采纳。

第七十五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十六条

对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义务的非罚款案件,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程序办理,期限届满不履行义务的,应当制作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执法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七十七条

执法机关在依法组织强制执行时,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不得侵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执法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九条

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后,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结案报告和结案审批表,经执法机关负责人审签后,将全部案件材料立卷归档,统一登记保存。 上级交办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终结后,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案件的处理结果向交办单位报告。

第六章

特殊程序 第八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发现有违法行为需要立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行政强制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八十一条

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规定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并制作、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报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向当事人出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第七章

监督程序

第八十二条 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自觉接受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执法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 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执法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拒不纠正的,上级执法机关可以依据职权,作出变更或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八十四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第八十六条

本规范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八十七条

执法机关在制作卷宗、填制法律文书时,应当按照文书档案案卷及《河南省住房和建设厅行政执法文书式样》要求制作。应当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一)填写案卷封面及卷脊时一律使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字迹材料,字迹要求工整。

(二)装订的案卷要填写总页数,不装订的案卷要填写本卷的总件。

(三)目录内案卷的顺序编号,在同一个案卷目录内不允许出现重复的案卷。

第八十八条

执法机关在适用裁量标准时,应当执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相关制度》。

第八十九条

本规范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0月27日

第12篇:浅谈行政处罚

浅谈规划行政处罚

大家好,非常感激局党组给我提供与大家一起共同探讨和学习交流的机会,我汇报的主题是浅谈规划行政处罚。由于我从未办理过行政处罚案件,浅谈规划行政处罚诚惶诚恐,如有不当之处,请各位领导、同仁们批评和指正。下面我将从规划行政处罚的依据、原则和规划行政处罚程序两个方面进行汇报。

一、规划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原则

(一)规划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是法律法规和规章。就规划行政处罚而言,就是关于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具体来讲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66号)等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说到依据不得不了解什么是法律、我们国家的立法的目的是什么?行政执法的价值追求是什么?

1.法律:法律是社会规则的一种,通常指:由国家制定

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即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社会规范)。法律是维护人民权利的工具。

2.立法的目的:从大的方面说是为了依法治国。通过立法用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人们清楚自己的行为规则,明确应该怎么作、不应该怎么作、违反了法律将会受到什么样的惩处。比如刑法上“杀人偿命”、民法上“欠帐还钱”,就是人们口语化的法律准则,人们只有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才能创造出一个安定和谐的生活环境和社会环境。

3.行政执法的价值追求: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公正(公开)、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无救济既无处罚和受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是其六大原则。而最能体现行政处罚价值追求的当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即作为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行政处罚以维护行政管理秩序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对行政违法行为施以处罚的同时,从行政效率优先和节约行政成本出发,只要达到了纠正相对人违法行为特别是教育了其他被管理者的目的,行政处罚的价值应视为最大化的实现了。

如何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一方面是要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进行惩罚,另一方面也要教育他们自觉遵守法律,行政处罚主要是通过对违反行政法义务的

行政相对人进行惩罚,从而对其本人及其他行政管理相对人产生威慑作用,抑制并预防将来可能的对行政管理秩序的侵害。所以处罚本身具有很强的教育作用。这种教育作用,一是通过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实施处罚并对其进行思想教育,使其从思想上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做到以后不再违法,以达到教育目的;二是通过实施行政处罚,以国家强制力所产生的威慑作用对其他行政相对人起到警戒作用,使其悬崖勒马,自觉守法,从而收到预防教育的效果。但是,教育须以处罚为后盾,教育代替不了处罚,对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在给予处罚时予以帮助,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制止、预防违法行为侵害社会的功效。

为什么我提以上几个概念,就是想从思想上,让大家形成一种共识。现在行业中或社会上有传言说,开发商违法应该从轻处理,不然会影响XXX的经济发展,我想说这种认识是片面的、错误的,我们执法部门不能“放水养鱼”,所谓“放水养鱼”是指政府监管部门为能持续收取罚款,而纵容违规企业持续生产经营,以保持监管部门稳定的罚款来源。“养鱼执法”违背了行政执法应当遵守合法、合理、程序正当的基本要求,在这种养鱼执法说之下,政府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荡然无存,更有可能会沦为机构、部门的“创收”工具。说通俗点就是,我们不能为了城市短期的经济发展,而纵容开发商的违法行为。如何做好执法工作呢?我想概括

起来就是八个字:“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这既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我们部门执法的要求。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要求:有法可依(前提);有法必依(中心环节);违法必究(必要保证);执法必严(关键)。

(二)原则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和处罚依据,严格执行上级和我局有关处罚裁量权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及过罚相当的原则。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隐私。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依法实施回避制度。

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4)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要求回避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要求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

的,应当记录在案。

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由局长或者分管局领导决定。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没有申请回避,但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局长或者分管局领导可以指令回避。

二、规划行政处罚程序

谈到规范规划行政处罚程序,我们必须了解什么是行政处罚,什么是规划行政处罚,什么是违法建设,它们的种类或者表现形式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

1.什么是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行政处罚的主要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什么是规划行政处罚: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城市规划及其法律规范和规划许可,尚未构成犯罪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简单的讲,就是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实施的行政处罚。规划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警告;

b罚款;

c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等);

d责令停业整顿(包括责令在规定时限内停止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行业务;

e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许可证、执照;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什么是违法建设?

指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违法建设工程的统称。主要包括七个方面:

(1)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经批准的临时用地上进行永久性的建设;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3)未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

(4)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擅自变更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的建设工程;

(5)违反批准文件规定的临时建设工程; (6)超过规定期限拒不拆除的临时建设工程; (7)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职责和权限,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批准的建设项目。

以上七种情况,归纳起来就是:无证、违证、逾期、越权。

4.违法建设有哪几种表现形式?

(1)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2)不按规划批准内容施工,擅自移位和扩大建筑面积的;(3)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的;(4)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私自改变设计、改变结构、改变造型的;(5)未经规划管理部门验收,边装修边投入使用的;(6)建筑项目属于有关部门越权审批的。

(二)规范规划行政处罚程序

由于此次学习有很强的针对性,要达到以案说法的目的,会对现实操作过程中的处罚案件进行剖析,由于本人没办理过处罚案件是个新手,说的有不当之处可能会让一些同仁不舒服,在此表示歉意,请各位同仁谅解。言归正传,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2.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3.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执法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我个人认为简易程序不适用于规划行政处罚案件,因为

简易程序的核心是办案机关可以不经立案、调查取证、听证、核审等程序,由执法人员代表办案机关对违法当事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简单来说就是:

1、调查取证;

2、立案;

3、下达整改通知;

4、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

5、法律规定的应组织听证,下达听证通知书;

6、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对拒绝执行的下达催缴通知;

8、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规划行政处罚程序

我个人认为一个完整的规划行政处罚程序应包括:立案、调查、核审、告知与申辨、决定、执行、终结;另外还有听证程序和送达。

1.立案

(1)通过批后监督检查、验收,或者依据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等途径发现违法建设行为。

(2)对于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给予与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3)确认违法主体、违法事实后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4)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审查批准。

2.调查 (1)调查取证

a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应首先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这一过程应记录在调查笔录首页首项。

b调查及现场勘测不得少于两人,且都须在笔录上签字。 c调查、勘测笔录应详细记录被调查人的身份、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以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

d调查笔录应采用一问一答形式。调查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e调查笔录应问明违法建设项目土地权属问题。 f调查笔录对违法建设事实应有详细记录。如建筑定位、建筑平面、建筑立面、门窗设置、建筑总高度、层高等是否改变及如何改变。

g执法人员应当全面收集原审批资料,包括批准总图、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单、审批图纸(施工图、红线图)、放(验)线结果报告单、建筑面积复核表等的复印件。

h执法人员现场查勘后,应当在与现状相符的图纸上签字注明。

i执法人员不能查明建筑定位的,应通知规划设计信息服务中心测绘队,实测成果作为定位依据并存入案卷。

j书写笔录和填写法律文书应当使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和

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不能使用圆珠笔或者铅笔。

k调查笔录、勘测笔录及相应图纸应当让被调查人核对。如记录有误或者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更正或者补充。调查笔录、勘测笔录及相应图纸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其逐页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更正、涂改、补充之处,应有被调查人签名和盖章)。拒绝签名的,由在场人及调查人员签名证明。

l调查单位收集的证据应真实、齐全。

证据应包括以下几种:书证、物证(包括照片、影视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鉴定结论、现场勘察笔录以及复印并核对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建设批准等相关材料等。 案例一:

这是查处永定区南庄坪街道办事处三眼桥居委会无证新建的综合办公楼的行政处罚案卷,在案卷附件中缺少了以下几组证据:1.物证不齐,缺少了违法建设现场照片、影视资料;2.证人证言;3.现场勘察笔录;4.机构代码证;5.法

人代表证书。由于证据不足,难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界定。

案例二:

这是查处永定区街道办事处教场居委会违证扩建的综合办公楼的行政处罚案卷,在案卷附件中缺少了案例一中的几组证据以外,还缺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相关的许可资料。

(2)案件调查终结,填写案件调查报告。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影响规划实施程度、处罚建

议、处罚依据(包括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引用)等。填写处罚审批表连同案件材料,报核审部门进行核审。

在此我要强调的是调查报告是办案执法人员写出反映全部案件情况和处理意见,呈请有关机构、领导或上级机关审核的书面报告,是对整个案件的总结,是提请案件审理的基础。所以,案件调查报告必须全面、准确、规范。我查阅过部分案卷,发现几乎所有案卷的调查报告,只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进行了说明,未对违法建设影响规划实施程度进行分析,就直接给出了处罚建议,且未引用自由裁量权基准条款。在此我个人认为处罚建议是一件严肃的事情,执法人员对违法建设在提出处罚建议时应根据不同的规划影响程度,客观全面的进行分析后再写,我们不能就超出原规划许可的建筑面积多少拟写处罚决定,还应将其他的内容如实纳入处罚建议。如:1.位移或者扩大底层建筑面积导致相邻间距发生变化,对四邻的通风采光、消防安全是否影响,产生影响应怎么处理;2.停车泊车建设未达到原许可的数量,应怎么处理;3.原由航空部门进行了航空限高审批,又突破了原审批同意的建筑高度,应怎么处理;4.绿化率减少的,应怎么处理;5.其他各种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不到位的,应怎么处理;6.建筑外形(风格)改变、外墙装饰改变、占压道路红线、超出用地界线等,应怎么处理;这些要素都是拟写处罚建议时应一并考虑纳入处罚建议的。

如何写好调查报告,我认为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a 标题。是案件调查报告的特定化内容,由“当事人+案由(违法行为类型)+调查终结报告”组成。一般表述为“关于×××一案调查报告”,也可简化为“案件调查报告”。

b 正文。是报告的主体部分,反映整个调查报告的核心内容。一般包括以下6个方面:

(a)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的经过。包括受案的经过、立案时间、批准立案的机关;承办人员的组成,调查的时间、范围、方法步骤和主要问题、结果等。

(b)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单位的全称,并写明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以及经济性质、经营方式、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当事人是个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地址、工作单位、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c) 案情及违法事实。主要是调查所得内容的叙述,这是调查终结报告最为重要的部分,应具体写明案发时间、地点,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危害以及影响等情况。特别要把重要情节、疑难问题、关键所在作重点的叙述。其书写形式,可以按案件发生和发展的顺序写,也可以按照调查阶段划分的时间顺序写,还可按照违法的问题类别写。在叙述违法事

实时,应列举证据,说明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才能作为证据。 (d)相关问题的说明。这部分重点写与本案有关联的其它违法事实。即当事人是否有过“前科”,是否被其他部门处理过。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等数据的计算依据和明细等。 (e)案件分析定性。在叙述违法事实的基础上,从有关法律法规的高度审视案情,通过综合分析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定其违法的性质。一般包括4个方面内容:一是根据违法事实,引用有关法律法规的条款来确认违法案件的性质。二是根据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对违法行为的认识态度和其它法定情形,依照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提出应从重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条件。三是当事人意见,包括当事人对查证核实的违法行为认定与否,提请考虑的因素等。如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有异议或提请考虑因素,承办人应在报告中进行说明,并提出是否采纳的理由。四是争议要点,承办人对案件如有意见分歧应予叙述,以供领导审批参考。

(f)处理意见。在违法事实确实存在和对违法事实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是否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认定当事人违法的依据,具体写明违反哪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二是作出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款;三是逐条列出具体处罚建议和拟执行处罚

建议。处罚的意见一般应按照违法性质、违法事实和处罚形式分项提出。必须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并应当根据案卷证据材料反映的当事人的情节,说明提出具体量罚幅度和种类的理由。

落款。由案件承办人分别签名,写明成文时间。

3.核审

对于核审的主体,是由监察支队还是由局法制科进行核审,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建设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是必须由执法机关的法制部门进行核审;根据局三定方案,行政执法案件核审由监察支队进行核审。由于这方面涉及到机构设置职能设定等方面的问题,我不想做多的表述,统一用核审部门进行替代。

(1)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a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b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c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d定性是否准确;

e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f处罚是否适当;

g程序是否合法。

(2)核审部门对案件核审后,应提出以下书面意见:

a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

适当的案件,同意执法人员意见。

b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 建议执法人员修改。

c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补正。

(3)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纠正。

(4)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按有关规定移送。

(5)对核审部门提出的意见,执法人员应当采纳。

(6)核审部门与执法人员就有关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报请局主要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局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告知与申辩

目前我局作出处罚决定之前的告知程序,是以权利告知书的形式进行的。权利告知阶段应履行下以程序:

(1)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根据《行政处罚法》

32、41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

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2)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根据《行政处罚法》

32、

41、42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当时人要求举行听证,并且确实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会。

5.决定

(1)对当事人作出作出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a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b违法的事实和证据;

c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包括自由裁量权基准条款的引用);

d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e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f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日期。

g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处罚机关的印章。

(2)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a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b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c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d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应督促当事人履行或依职权强制执行,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将案件资料移交法制部门。

7.终结

行政处罚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结案报告,报局领导审定结案,并及时将立案审批表、处罚审批表、证据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执行情况等材料立卷,及时移交档案室归档。

听证程序

1.执法机关在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整顿(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业业务、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的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听证范

围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听证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执法机关提出。执法机关法制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自听证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执法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日期、地点;听证一般由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人员或者执法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听证规则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

送达

1.执法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权利告知书、听证通知书等有关文书,应当直接送受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2.不能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下列规定送达:

(1)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2)受送达人已向执法机关指定代收入的,由代收人签收;

(3)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3.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当事人不服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位领导、同仁们,规划行政执法工作具有专业性强、社会影响大、历史责任重的特点,不仅要求规划执法人员具有较高的规划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而且执法队伍开展的每项工作,必须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专业人员提供的依据,并要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下进行。规划执法

工作不当,不仅存在现时的危害,从长远角度看,还有着潜在的影响,它最终将危害整个城市总体规划布局,影响城市发展。

我的汇报完毕,谢谢大家!如有不当之处,再次敬请谅解!

第13篇:行政处罚申请书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申 请 人: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申请事项:

根据《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权告字【 】第 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及理由:

*******工程系*****年度重点电网建设项目,该项目对于本地区经济基础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年*月*日申请人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成为该项目施工中标单位,*年*月*日申请人与********(发包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月**日申请人按照************工程业主项目部《********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一级节点计划的通知》(***【】**号)及《开工报告》的要求,正式入场施工。施工过程中,贵局以申请人项目部“明知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批复手续的情况下进行复测线路施工,造成林木及林地较大面积的破坏”事由拟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仅为该项目的施工承包人,其主要义务是按照相关合同及发包人的通知、报告要求,对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等负责,并非该工程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的申请报批人,不应成为行政处罚的相对人。

该项目系*****建设重点工程,工程进度要求较紧,相关征占赔偿尚未与被补偿单位达成协议,导致征占用林地批复手续未办理完毕,申请人将积极配合贵局与该工程发包单位、业主单位及相关方尽快完善征占用林地手续。请贵局从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出发,对事实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后,依法免除对申请人的处罚。

此致 *****林业局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第14篇: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民国土资罚【 2011 】4号 当事人:G315-萨勒吾则克乡公路建设工程第86合同段项目部地址:萨勒吾则克乡

你项目部在萨勒吾则克乡未取得任何批复的情况下,违法开采砂石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新疆维吾以上事实有下列证实:现场照片、询问记录、实地踏勘。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我机关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2.罚款5万元人民币; 履行方式和期限:要求你项目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民丰县国土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民丰县人民政府或和田地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民丰县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民丰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注:此法律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当事人

第15篇:税务行政处罚

一、税务行政处罚概述

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法定原则。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设定,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而且税务执行处罚必须由法定的税务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实施。

(二)一事不二罚原则

(1)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务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

(2)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务违法行为已经受到罚款处罚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给予相同种类的税务行政处罚。

(3)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税务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不同种类的税务行政处罚,即对同一个税务违法行为可给予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

(三)过罚相当原则。过罚相当是指税务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方面,都要根据税务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而定。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五)监督、制约原则

税务行政处罚的权限

国、省、地、县四级主体,税务所不是行政处罚的主体。【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这是法律的特别授权】

税务行政处罚的时效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税务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年。]

二、程序

简易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适用的程序,也称“当场处罚”。【有别于“当场收缴”。】

一、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税务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

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税务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一般程序

税务机关简易程序之外的其他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一、税务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之日起3日内向税务机关陈述、申辩,进行陈述、申辩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采取口头形式进行陈述、申辩的,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当事人对《听取陈述申辩笔录》审核无误后应签字或者盖章。

三、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税务机关不能因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而加重处罚。

四、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复核后,或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后,税务机关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签收。

三、听证程序

听证的举行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听证公开举行。因案件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当事人要求不公开举行的,可以不公开举行。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负责入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公开进行的听证,允许群众旁听并可以发表意见。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终止。

决定和执行

一、听证后,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税务机关不能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二、对听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复核后,或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后,税务机关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印章。

听证的条件

税务机关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证的申请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之日起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税务机关决定。听证申请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名称、住所、税务登记号、法人代表姓名、职务;当事人为公民个人的,应当载明当事人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

2、有代理人的,应当载明代理人单位、姓名、联系方法(地址、电话、寻呼)、代理权限并应附代理委托书;

3、案由及要求听证的理由;

4、声明本案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5、当事人签章。

四、执行

作出罚款决定的税务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指定的银行可以是当事人的开户银行,也可以是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

当场收缴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当场缴纳的。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法律责任

当事人逾期不复议、不起诉、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16篇:行政处罚裁量权

武邑县烟草专卖局举办烟草专卖行政处罚 裁量权及行政处罚案卷实施办法知识培训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对《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和《衡水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卷标准》相关制度的学习,11月3日下午,武邑县烟草专卖局组织全体专卖执法人员进行了知识培训。

培训会由到市局参加知识培训的科长和案件审理员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培训共分三个步骤展开:一是围绕《实施办法》和《标准》分章逐条进行讲解,就其运用规则和相关制度重点说明;二是通过实际案例,讲述如何按照《实施办法》及《标准》和相关规定要求办案,并就办案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规范文书制作等做了具体要求;三是通过提问、讨论等互动形式,探讨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通过培训,使全体执法人员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有了较为全面深刻的认识,掌握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相关规则制度,通过统一案卷制作标准,加强了执法队伍建设,在抓好案卷评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完善案卷评查方式方法上采取了措施,全面提高案卷规范水平,以此带动了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全面提升。

第17篇: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当事人:广州市脉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5月11日,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当事人建成有机硅柔软剂的生产项目,于2014年8月建成并投入生产。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常生产。

当事人上述项目设有不锈钢反应釜7台、高速分散乳化锅2台、阳离子树脂反渗透软水设备1套等。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材料(聚硅氧烷、硅烷偶联剂、催化剂)→混料→搅拌合成→乳化→包装→成品(有机硅柔软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生活污水、清洗废水、有机废气等。清洗废水经沉淀、调节后与生活污水一起排入自建的一体化生化处理设施处理;有机废气配套活性炭吸附设施。当事人未办理上述有机硅柔软剂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南环罚字〔2018〕143号

经查实,当事人有机硅柔软剂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发布施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18年6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字[2018]78号),同月25日,当事人向本局递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申辩称:

1、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完善环保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粤环函【2015】1348号)、《广州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清理整顿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文件要求补办环保手续,该公司“广州市脉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有机硅柔软剂1850吨建设项目”原以“环境现状评估报告”形式上报广州南沙开发区环保水务局,在此过程中该公司完善了废气废水处理系统,并运行良好,检测结果也显示达标排放。但于2017年7月7日咨询广州南沙开发区环保水务局后得知该项目已过南沙区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上报截止日期,但是此后9月底通过了一批项目的申报,该公司并不知情,导致错过了申报,使得第一次申报环评失败。

2、第一次申报失败后决定以“环境影响报告书”形式上报南沙开发区环保水务局,本项目环评报告书于2017年9月30日送至评估单位,原定于2017年10月24日召开专家评审会,但考虑到该项目属于未批先建项目,评估单位一中南安全环境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经请示后决定需先进行行政处罚流程后再走正常的环评报批程序。该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 “未批先建”的名义处罚3万元,该公司多次去上交罚款被告知不需要交罚款并多次与评估单位沟通抓紧评审均以未交罚款为由不予受理。此后得知该公司已过追诉期不需要交罚款,环保局与评估单位沟通后评估单位才得以受理。并于2018年6月7日召开了评审会,现阶段该公司按照专家评审会意见对现场进行整改,主要是完善雨水管网、废气排放管道以及事故废水应急池,整改完成后该公司会按照流程继续完善手续。该公司一直积极办理环保手续,但由于种种原因办理了2年还未办理下来,希望本局酌情处理。经审查,本局认为:当事人有机硅柔软剂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现本案经本局审查结束。

本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发布施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和《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第9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广州市脉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停止有机硅柔软剂生产项目的生产;

2、对当事人广州市脉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罚款80000元。限当事人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在广州市(含

第18篇:行政处罚论文

引 言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进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或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外部行政行为。行政主体通过行使行政处罚权打击行政违法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行政违法行为所侵害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但行政处罚权必须依法行使,否则,行政主体的违法处罚行为同样会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因为,行政违法行为人也有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主体一旦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就会侵害行政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在不存在行政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滥用行政处罚权,则会侵犯无辜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如何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处罚行为,行政主体如何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我国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行政处罚存在的主要问题

1、行政处罚设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9条至第12条对行政处罚设定权限作了明确规定。凡是 无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设定了行政处罚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并 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1)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情况下自行设定行政处罚。目前,我国许多部门规章、地方规章涉及行政处罚的内容都超出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以致行政处罚中管辖冲突、重复处罚、以法争权、以法扩权的现象屡屡发生。甚至一些无权制定规章的行政机关,也以规定行政措施的形式设定了名目繁多的处罚项目。尤其是罚款,有的地方和部门甚至把罚款留成作为财政收人的重要来源之一,导致滥收费、滥罚款的现象屡禁不止,严重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声誉。[1] (2)对规章设定罚款的限制不明确。规章是由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政府制定的,他们本身就是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如果行政处罚的机关,如果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和实施全由同一机关行使,将导致行政处罚不受约束,还可能造成行政机关不加限制地扩大自己的行政处罚权。[2]

2、行政处罚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议价处罚”占有一定比例。有少数行政执法人员为使当事人不提起复议或行政诉讼,实行“议价” 处罚。只要当事人承诺不复议和不起诉,就降格处罚或降低处罚标准。

1 (2)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范围不尽明确,各个行政执法机关之间不能有机地协调配合。国家机关职能之划分,系国家法律规定。行政权的范畴,由宪法或组织法予以界定,由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职责范围划分不明,相互关系没有理顺,常常出现有些方面的事情几个相关部门都不愿意去管理,而另一些涉及权、利方面的事务几个相关部门争着处罚的现象。另外有关部门不予配合的现象也普遍存在,例如,有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金融部门应协助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执行处罚罚款的决定,但在具体工作中银行为维护自身利益拒绝协助的事情时有发生。

(3)行政执法不严,处罚中“乱”的现象依然严重。在某些地方某些部门以罚代刑的现象十分严重,有些违法者的行为甚至已触犯刑律,但行政处罚机关却只给予行政处罚了事,不追究其所应负的责任。有些行政执法部门,不按处罚权限办事,越权处罚的现象经常发生。此外某些综合执法部门或者一些临时性组织在无法律法规规定或授权的情况下,仅仅凭某次会议决定就可以行使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权。[3]

(4)存在“罚态度款”现象。《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在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时有陈述和申辩权。但有些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以当事人在执法过程中的态度决定处罚的轻重。常出现把当事人陈述申辩行为作为态度不好,故意找麻烦,进而加重对当事人处罚。导致国家行政机关威信降低,极大地损害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破坏了经济发展的环境,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3、行政处罚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没有表明身份,没有出示相关证件。这个问题在实施现场处罚(即简易程序)时最为突出。实施中,一些执法人员忽视了程序的合法性。当场处罚同样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要表明身份,要出示有关证件。但是,一些执法人员图省事,把必备程序都忽略了,没有表明身份,没有出示相关证件,单靠一身制服,这会给别有用心之人以可乘之机,带来不利的后果,影响了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4]

(2)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处罚未告知或告知时机不正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怕麻烦,在处罚之前不告知。还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时送达处罚告之书,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

(3)人身拘留的行政处罚不列入听证范围的问题。听证从本质说,它是法律为受处罚人提供了一个对自己不利指控的抗辩场所;对行政处罚主体来说,它是一种权力制约的程序机制。从法理上说,法律制裁越重越应当给予受处罚人有抗辩的权利和机会。然而,行政处罚法将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排除在听证范围之外,其立法理由是不足的,与行政处罚立法目的也是相悖的。从保护受处罚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二方面看,听证不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其法律意义就大为逊色。[5]

4、行政处罚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 自罚款、自收缴、截留私分现象仍然存在。我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执行最重要的就是确立了罚缴分离制度。这是我国行政处罚制度走向规范化、科学化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它对于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处罚权的滥用,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然而时至今日,自罚款、自收缴、截留私分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最常用的处罚手段是罚款,自己罚款、自己收缴,弊病很大,容易滋生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并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

二、我国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受传统的统治阶级“拜权”意识影响,特权思想严重

受传统的统治阶级“拜权”意识影响,特权思想严重。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在执法的指导思想、执法观念上,往往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重形式、轻实效的倾向。一些执法人员特权思想严重,人权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大局观念缺乏,服务意识不强,工作作风生硬,甚至态度蛮横,欺压百姓,乱罚滥罚,在群众中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6]

(二)立法工作中的不足

现行的法律、法规欠完善:

1、一些执法机关至今还没有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特别在城市管理、新型违法现象的纠正方面,由于法律、法规未作规定,而行政机关又不能放任不管,所以一些地方和部门就通过规章甚至更低层次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对这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成了乱罚滥罚的源头。

2、一些法律、法规界定的执法机关的职责不清,相互交叉,造成了执法机关互相推诱或互相“打架”的现象发生。如海关、公安、工商对走私的处罚;食品卫生和质量监督对食品的管理;药品与工商对药品的管理;土地和城建对非法建筑的管理等,经常发生纠纷。

3、有些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执法机关的职责,但没有规定违反应承担的责任,造成了有权无责和处罚的随意性。

(三)行政处罚机关的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甚至执法人员执法违法

一些行政执法人员不懂法、不守法,在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过程中,轻过重罚,轻过重惩,处罚标准不一,同一情形对甲重罚,对乙却轻罚甚至不罚。结果是,导致群众对个别行政职能机构的不信任,破坏党群关系。

(四)行政管理体制上的原因

行政机关职能转变不到位,管了许多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在行政机关自行设定的处罚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社会事物。本来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许多事物,应当由社会成员自律管理,不能事无巨细均由政府去管,不能用行政处罚代替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纪律责任。此外,执罚主体多元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

3 行为,除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外,某些组织也行使处罚权;一些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又委托某些组织或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由于对授权处罚和委托处罚没有严格依照法律规进行,导致了乱罚滥罚现象的发生。[7]

(五)执法力量不足,办案经费的缺乏

为解决困扰当前行政执法的问题:执法力量不足,经费缺乏,技术装备落后等。一些地方和部门出现了“以罚款养执法,以罚款解决奖金福利”的乱开财源的混乱现象。一些人认为“执法就是罚款,管理就是收费”,“处罚有油水,有好处”,以便通过处罚“捞油水”。虽然现在很多地方已经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但由于实践中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收人与其罚没收人直接或间接有关,“收支两条线”在实践中都打了一定折扣,每年财政部门还是给执法部门下达罚款指标,上缴的罚款总额与财政拨款挂钩。因此,执法机关罚款的积极性并没有降低,乱罚滥罚也就在所难免。

三、我国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对行政处罚设定中存在问题的解决

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杜绝其中的漏洞。我国行政处罚法中有很多弹性条款,造成了法律本身的“可塑性”和“伸缩性”,使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过大。因此要从立法上“细化”有关处罚形式、手段、幅度、程序,把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规范到确定的范围,避免“空白授权”现象的出现,解决执法不力和执法不到位的现象,以适应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具体有以下几方面的建议:

首先 ,现代行政法治理论不仅在形式上要求法律至上而且在内容上要求法律本身必须符合一定标准 ,因此 ,对法律设定行政处罚的权力不加任何限制的做法是有悖于行政法治原则的 ,对于目前《行政处罚法 》对法律的行政处罚设定权不加任何限制的做法应当适当地改进。

其次 ,《行政处罚法 》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除运用排除法对罚种进行了非常宽松的约束外 ,未对设定行政处罚的条件以及行政处罚的幅度施以任何限制 ,这是不妥当的。因此 ,《行政处罚法 》关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关于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规定需要改进 ,起码应当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幅度有所规定 ,使得行政处罚的严厉性低于刑罚。

再次 ,对规章设定罚款的限制不明确。规章是由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政府制定的 ,它们本身就是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 ,如果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和实施全由同一机关行使 ,将导致行政处罚不受约束 ,还可能造成行政机关不加限制地扩大自己的行政处罚权。由于我国当前的国情 ,完全不允许规章设定行政处罚不太现实。因此 ,对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要从严掌握 ,不宜过大 ,必要时规章可以设定较轻种类的行政处罚 。

(二)对行政处罚实施中存在问题的解决

进一步明确各个部门的责、权、利范围,同时适当地集中行政处罚权,针对目前行政处罚当中出现的问题,我们要加强执法调研,逐步完善。例如可以通过成立综合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打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横向联系、减少行政机关之间在职权重叠交叉领域的相互摩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行政机关在分散的处罚体制下不易协调、配合的问题既有利于避免对当事人重复处罚,也有利于防止由于行政机关之间互不通气,而使行政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处罚。[8]

(三)对行政处罚程序中存在问题的解决

认真清理执法机构,审查执法主体资格,整顿执法队伍。执法主体混乱是造成 乱罚滥罚的重要原因。因此,要认真清理执法机构,对于那些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同时要整顿执法队伍,对于那些政治素质太差,以权谋私、弄权渎职、贪污受贿、敲诈勒索者,要坚决清除出执法队伍。并通过上岗培训、经常性培训以及考核,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思想政治素质,改善执法工作作风,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文明执法,以适应建设文明法治社会的要求。

同时执法人员还要加强宪法和组织法的学习,熟悉本部门法律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弄清法律、法规不同层级的效力,弄清同一层级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范围。要充分明了自身的职权范围,要明白哪些权力可为,哪些权力不可为,了解行使其他机关权力造成的法律后果,还要认识到不按程序处罚诉讼中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再次,要掌握处罚程序要点,如弄清什么种类的处罚要听证,多少数额罚款适用普通程序,调查取证时怎样亮证和调查时必须二人等的规则。执法人员还要牢固树立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法无明文禁止不处罚的理念。认真做好事实部分的调查取证,提高证据的收集与对不同证据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使处罚的证据无懈可击。[9]

(四)对行政处罚执行中存在问题的解决

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应严格执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的规定。对不按时缴纳罚款的要严格执行加收罚款制度,对拒不缴纳的,强化执行措施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并通过报纸、电视、宣传栏、网站等媒体将处罚标准、处罚依据、处罚对象、处罚过程对外公开,提高全民遵守法律规范的意识,减少因行政机关宣传告知不到位而造成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同时要强化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民主监督,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监督。

执法力量不足,经费缺乏,技术装备落后也是困扰当前行政执法的重要问题。因此,地方政府和部门领导还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明确行政执法的重要性,为依法行政提供必要的人、财、物支持。当前最重要的是为执法机关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弥补执—法机关办案经费的不足,堵住执法机关把罚款当作“创收”的渠道,保障执

5 法机关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0]

结 语

行政执法的状况如何,既关系到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基本方略的实现,也关系到市场秩序管理、经济宏观调控、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政治职能的转变,也决定着法律的权威。因此迫切解决行政处罚的弊端已成当务之急。本文对当前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行政处罚弊端的对策进行分析,希望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处罚法,更好的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并维护广大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创造一个更加和谐的社会。

6 注释:

[1]梁卫军:《当前行政处罚领域存在问题探析》,社会与经济发展,2003年第12期,第56页.[2]陈铁步:《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高教研究,2005年第28期,第68页.[3]布书奇:《行政处罚行为研究》,硕士学位论文,第10期,第34页.[4]张建明:《简论行政处罚权》,行政与法,2004第01期,第89页.[5]罗文燕:《听证制度的立法缺陷》,笔谈,法学1997年第6期,第22页.[6]程谷:《浅谈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 5期,第38页.[7]梁卫军:《当前行政处罚领域存在问题探析》,社会与经济发展,2003年第12期,第58页.[8]白江帆:《对行政处罚执行有关问题的探讨》,中共郑州市党委校学报,2005年第3期,第103页.[9]纪红专:《关于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探讨》,硕士学位论文,第12期,第28页.[10]魏文利:《当前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初探》,论坛,2003年第7期,第43页.

参考文献

[1]应松年,马德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学习辅导[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2]张建明.简论行政处罚权[J].行政与法,2004第01期,第89页.[3]袁仁辉.行法律漏洞的不当利用与防范[J].北京九州图书出版社,1999.[4]纪红专.关于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探讨[J].硕士学位论文,第12期,第28页.[5]肖金明,冯威.完善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若干要点[J].法学论年第6期.[6]梁卫军.当前行政处罚领域存在问题探析[J].社会与经济发展,2003年第12期.[7]霍国均,贺红英.试论行政处罚制度特点[J].赤峰学院学报第6期.[8]章剑生.时效及相关问题方面的立法缺陷[J].笔谈,法学1997年第6期,第21页.[9]罗文燕.听证制度的立法缺陷[J].笔谈,法学1997年第6期,第22页.[10]陈铁步.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高教研究,2005年第28期,第68页.[11]程谷.浅谈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 5期,第38页.[12]白江帆.对行政处罚执行有关问题的探讨[J].中共郑州市党委校学报,2005年第3期,第103页.[13]胡玉鸿.立法观念的缺陷[J].笔谈,法学1997年第6期,第19页.[14]布书奇.行政处罚行为研究[J].硕士学位论文,第10期,第34页.[15]魏文利.当前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初探[J].论坛,2003年第7期,第43页.

第19篇:行政处罚通告

关于商户用电安全事故处罚决定

2015年6月29日13:15分,孝武购物中心百货三楼女装区域,朝花夕拾厅位试衣间内自行安装空开盒内线路短路造成联线起火事件,虽然公司后勤人员及时到场,采用断电并使用灭火器扑灭明火,并于一小时内完成维修、恢复商户正常用电。但由此事件暴露出购物中心后勤物业三方面管理不足之处:

一、后勤物业对于安全管理不全面,对于商户自行安装、建设用电设备设施安全使用监管力度不到位,要加强管理力度。对于存在安全隐患商户,坚决整改管理。

二、管理人员对于购物中心员工消防安全应急处理措施及消防普及知识培训不够到位,需定期计划内部员工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对后勤消防安全人员更要加强消防措施实际操作演练培训。

三、后勤物业对公司安全细节巡力度欠缺,对于已发生安全事故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并及时汇报上级领导。

经商贸公司及后勤物业对此次事件研究后,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扣分处罚如下:

1、商贸公司管理人员: 丁龙 20分

陈飞 10分

2、后勤物业经理:

周盼 20分

3、电工主管:

方德 20分

4、电工及消防监控室人员:徐传猛 曾铁军 李升 李凯 黄松林 叶灿林新安

每人 10分

第20篇:行政处罚通告

全体同仁:

2015年01月07日06时30分,仓库搬运组员工周双明与李孝连在早餐时闲聊,引发口角,继而爆发为肢体冲突。周双明、李孝连的打架事件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为严肃纪律、教育其本人及全体员工,经公司调查事件真相后,对此事件做处如下处理决定:

1、仓库搬运工周双明、李孝连在公司公共场所打架斗殴,无视公司管理规定,按照公司规定(YT2013-003第十一章第二条)给予周双明、李孝连各记大过一次,各罚款200元;双方开除出厂,公司同该两名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从公告日起,两人的一切行为均与本公司无关。

2、李孝连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公司已垫资的)由周双明和其本人共同承担(公司已经垫付部分从他们的工资中扣除,一人一半)。

3、本公司所有员工,严禁打架斗殴,否则,当事人双方一律按无薪开除处理(从通告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希全体员工引以为戒。

广州市裕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行政人事部 2015年01月09日

《行政处罚委托书.doc》
行政处罚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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