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运申请
广州机场海关
我司委托顺丰公司承运一票
年
月
日的大陆进口快件,运单号为
,
箱,
KG,内有
。因
,经与收件方协商后决定将此批货物退回原寄地。
我司郑重申明以上情况属实,我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敬请核准,谢谢!! 此致 敬礼!
寄件公司:
盖公章
2016年 月
日
收件公司:
盖公章
2016年 月
日
退运协议
甲方:
(寄件公司名称) 乙方:
(收件公司名称)
我司(甲方)与收方(乙方)所经顺丰公司托运
(托寄物名称)事宜,由于
,甲方决定办理退运手续,经双方友好协商就退货一事达成一下协议:
1、
2、
3、甲方负责办理退运手续,退运运费与其他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此货物退运所造成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所有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该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持一份。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 签字:
签字: 盖章:
盖章: 日期
日期
委 托 书
本人(
)证件号码(
), 年
月
日从拱北口岸进(出)境时,携带
物品,
件,《代旅客保管物品赁单》编号为
被海关作退运(征税)处理,现委托
证件号码(
)代理办理物品退运(征税)手续,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负责。 委托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被委托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委 托 书
今XXX委托XXX至XXX海关补办通关手续,并代取XXX,XXX全权代表XXXX签署一切由于此事而引发的法律文书及处理其他事宜。
特此委托
委 托 人:
被委托人:
: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委托书
********海关 :
兹委托我公司 ***** 同志(身份证号: **************** )前来贵处办理 逾期年报 事宜,请贵处领导给予办理为盼。
********有限公司
2015年
9 月 20 日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56号 【发布日期】2007-02-02 【生效日期】2007-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1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牟新生
二○○七年二月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申请将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直接退运境外的,或者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适用本办法。
进口转关货物在进境地海关放行后,当事人申请办理退运手续的,不适用本办法,应当按照一般退运手续办理。
第三条 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由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决定。
第四条 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一)因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
(二)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
(三)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
(四)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
(五)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收货人申请而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第五条 申请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应当在载运该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海关放行货物前,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货物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
第六条 当事人向海关申请直接退运,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已报关货物的原报关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书以及海关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海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当事人不具备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资格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并由当事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当事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
依据前款第
(二)项规定作出告知,以及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的,应当制发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告知书》(格式见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受理决定书》(格式见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格式见附件4),并加盖本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
第八条 除当场作出直接退运决定的外,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直接退运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于经审查决定予以直接退运的,应当向当事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决定书》(以下简称《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格式见附件5);对于经审查决定不予直接退运的,应当向当事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决定书》(格式见附件6)。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直属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延长直接退运审查期限通知书》(格式见附件7),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 对在当事人申请直接退运前,海关已经确定查验或者认为有走私违规嫌疑的货物,不予办理直接退运,待查验或者案件处理完毕后,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退运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境外:
(一)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经海关依法处理后的;
(二)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经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处理并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后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经海关依法处理后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责令直接退运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对需要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由海关根据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书,向当事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以下简称《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格式见附件8)。
第十三条 当事人收到《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或者《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向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申报手续。
第十四条 当事人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申报手续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先填写出口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再填写进口报关单,并在进口报关单“关联报关单”栏填报出口报关单号。
第十五条 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备注”栏填写《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或者《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二)“监管方式”栏均填写“直接退运”(代码“4500”)。
第十六条 经海关批准或者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不需要验凭进出口许可证或者其他监管证件,免予征收各种税费及滞报金,不列入海关统计。
第十七条 对货物进境申报后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在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出境申报手续前,海关应当将原进口报关单或者转关单数据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因进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承运人的责任造成货物错发、误卸或者溢卸,经海关批准或者责令直接退运的,当事人免予填制报关单,凭《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或者《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向海关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第十九条 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应当从原进境地口岸退运出境。对因运输原因需要改变运输方式或者由另一口岸退运出境的,应当经由原进境地海关批准后,以转关运输方式出境。
第二十条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口货物的直接退运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
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将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直接退运境外,以及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 令直接退运的,适用本办法。
进口转关货物在进境地海关放行后,当事人办理退运手续的,不适用本办法,当事人应当按照一般退运手续办理。
第三条 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一)因为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
(二)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
(三)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
(四)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
(五)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第四条 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的进口货物未向海关申报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以及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 证、证明文书,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填制报关单,办理直接退运的申报手续。
第五条 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的进口货物已向海关申报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原报关单或者转关单以及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提运单 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证明文书,先行办理报关单或者转关单删除手续。
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下,海关依法删除原报关单或者转关单数据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填制报关单,办理直接退运的申报手续。
对海关已经确定布控、查验或者认为有走私违规嫌疑的货物,不予办理直接退运。布控、查验或者案件处理完毕后,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责令当事人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境外:
(一)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已经海关依法处理的;
(二)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已经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处理并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已经海关依法处理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责令直接退运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由海关根据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书,向当事人制发《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以下简称《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
第八条 当事人收到《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向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申报手续。
第九条 当事人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报手续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先行填写出口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然后填写进口报关单办理直接退运申报手续,进口报关单应当在“关联报关单 ”栏填报出口报关单号。
第十条 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一)“监管方式”栏均填写“直接退运”(代码“4500”);
(二)“备注”栏填写《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或者《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第十一条 直接退运的货物,海关不验核进出口许可证或者其他监管证件,免予征收进出口环节税费及滞报金,不列入海关统计。
第十二条 由于承运人的责任造成货物错发、误卸或者溢卸的,当事人办理直接退运手续时可以免予填制报关单。
第十三条 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应当从原进境地口岸退运出境。由于运输原因需要改变运输方式或者由另一口岸退运出境的,应当经由原进境地海关批准后,以转关运输方式出境。
第十四条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以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口货物的直接退运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 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发公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2月2日
以海关总署令第156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授权委托书
海关业务一科:
兹有我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前去贵处打印我公司年度自营出口总值证明。用于申报:“”之用。望贵处给予方便。
有限公司年月日
退还保证金委托书 xxxxxxx(业主):
我公司参加了xxxxxxxxxxx工程投标工作,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了投标保证金,由于未能中标,现委托贵司将投标保证金叁拾叁万元整(¥330000.00)退回以下账号:
账户:xxxxxx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xxxxxx 开户账号:xx22 xxx4 0x01 xxx 投标人:xxxxxx(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篇二:委托书模板
委托书
致:
成都云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关于退押金的相关事宜,具体如下:
成都市帆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现委托: (身份证号码: )来办理:在2014年 月- 月期间,于摩天轮商业街购内租用商铺 的押金退还手续。
特此说明!请给予办理,谢谢!
成都市帆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18日篇三:保证金退还委托书2 委 托 书
致:
#招标有限公司
我公司参加贵公司作为代理机构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工程的投标活动,缴纳投标保证金 ¥¥¥¥元整(¥¥¥),因未中标,现委托某某某办理我公司缴纳的投标保证金退款事宜,请贵司将退款汇入以下帐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全称):
特此委托
单位名称:
日 期: 年 月 日篇四:保证金退还委托书格式
委 托 书
户名:
账号:
开户行(全称)
以上开户银行及账号如有虚假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委托
单位名称
日 期:
委 托 书
我公司于 2011年 9月30 日参加了 工程的投标活动,缴纳投标保证金 元,因未中标,现委托广州建成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办理我公司缴纳的投标保证金退款事宜,请贵司将退款汇入以下帐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全称):
以上开户银行及账号如有虚假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委托 单位名称:
日 期:篇五:退保证金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本人 赵砚 (姓名)系 贵州大茂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前来贵单位办理退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新增2800吨茅台王子酒制酒技改工程及配套设施项目房屋建筑工程的资审保证金等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账户:贵州大茂建设有限公司
开户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 账号:11810120030002418 委托期限 : 30日历天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退还保证金委托书
XXXXXXX(业主):
我公司参加了XXXXXXXXXXX工程投标工作,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了投标保证金,由于未能中标,现委托贵司将投标保证金叁拾叁万元整(¥330000.00)退回以下账号:
账户:xxxxxx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xxxxxx
开户账号:xx22xxx40x01xxx
投标人:xxxxxx(盖单位章)
日期:年月日
Returned agreement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Our customer can’t handle the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CCC), they need to return it to us so that we\'ll put back in our stock,
Order number :
Item Name :
Hope this will be OK for you.
Best regards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一、出口货物退运办理进口运输及报关所需费用:1.报关费2.代理费3.代作检4.海运费5.港口费,港杂费,换单费,堆存费根据国外客户提供船名航次提单号件重尺与船艾及仓库确认费用。6.商检费根据8位商品编码,件重尺与商检局确认费用。
二、所需单据:退运说明,退运协议(双方签章),换单保函,箱单,发票,合同。(以上从货代那里拿到的资料) *国税局税务局出具证明 1.已办理退税的货物:持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补税联系单》向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已退税款的补缴手续。补缴后持盖有主管征税机关及国库章的税收缴款书、出口销售发票、进口提单等凭证向主管征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税已补税证明》。已补税的退运货物经加工修理又重新出口的,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销售发票和《出口商品退税已补税证明》、税收缴款书原件重新办理退税申报。 2.已申报未退税货物。货物发生退货而转为内销或部分内销的,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税已补税证明》。其应退税款不在退税。 3.未申报退税货物。由出口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原始凭证,经主管退税机关审核后,在书面申请报告及原始单据上签注“未办理”字样;如属部分退货的,则在出口报关单上注明退货数量及商品编码。
*海关方面:进口方退运货物出运后,出口方收到退运货物的发票、箱单、提单、清关报关单,协同原始出口的报关单、发票、装箱单、退税部门的《出口商品退税已补税证明》(如未申报退税则不用)、核销单退税联、海关制式退运货物情况说明、报关委托书、报检委托书交货代办理清关事宜。
直接退运申请
黄岛海关: 我司原定进口货物: 提单号:KMTCMUMXXXX 船名航次:PIRAEUS/17003E 箱号箱型:KMTUXXXXXX 1*22G1 品名:顺式氯氰菊酯原药 数(重)量:16000KGS
现经国内外收发货双方协商一致,申请办理直接退运。
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与费用均由我司承担,给贵关带来的不便,我司深表歉意。
望贵关予以审核办理。
北京XXXXXX有限公司
2017-8-17
生产企业出口后办理退运的详细流程
(2012-12-13 19:28:58)
一、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的流程
(一)录入流程
进入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入向导-单证申报向导,1.第二步-单证明细数据采集-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2.第三步-设置单证申报标志-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3.第四步-打印单证申请表-选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表;4.第五步-生成单证申报数据。
发生本年度退运的,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企业出口退运若发生在单证收齐前,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作单证不齐冲减,同时录入退运证明;若退运时,恰好单证收齐,还未在申报系统中作收齐,可进行单证收齐冲减,同时录入退运证明;若退运时,已作单证收齐申报,可作为当期出口货物明细录入负数,作当期收齐处理,同时录入退运证明。
发生跨年度退运的,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二)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项目的填写
1.\"所属期\":填写退运的年月;
2.\"退货计税金额\":填写办理退税申报的出口退税明细表的计税金额;
3.\"已冲减免抵退\":若是当年退运,已冲减免抵退=退货计税金额X退税率,如果是跨年度退运不需填写;
4.“冲减所属期”:若是当年退运,填写记账的月份,若是跨年度退运不需填写;
5.“入库日期”:若是当年退运,不需填写,若是跨年度退运,填写实际补税的日期,若没有补税,不需填写。
6.若出口后还没有进行免抵退税申报,要退运,不录入原退税率、免抵退税额、已冲减免抵退等项目。
二、出口退运的帐务处理
1.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时
根据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冲减当期出口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根据退关退运货物调整已结转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注意事项:
(1)当出口货物发生部分退运时,冲减的销售收入应按照该部分退运货物的原始出口销售额确定。
(2)对于货物出口时与退运时汇率发生变化的,应以货物出口时的汇率为准。
(3)发生退关退运业务,在帐务上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4)对于退关退运货物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的,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含退关退运货物,所以在帐务处理上可以不对退关退运货物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2.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在当年发生退关退运时
根据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调整已结转的退关退运货物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根据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乘原出口退税率计算补交免抵退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注意事项:
(1)当出口货物发生部分退运时,应按照该部分退运货物的原始出口销售额计算补税。
(2)对于货物出口时与退运时汇率发生变化的,应以货物出口时的汇率为准。
(3)据以计算补税的税率,应以货物出口时的出口退税率为准。
(4)与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不同,对于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在当年发生退关退运时,不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冲减。
三、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的办理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出口企业发生退货,需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退运证明录入,生成电子数据,持纸质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等资料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商品退运证明。生产企业发生本年度退运的,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不需补税;发生跨年度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如须实行免税或征税办法,不用负数冲减,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由委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转交受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时应填报《退运已补税(未退税)
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
2.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3.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以及生产企业本年度发生退运的、不需提供);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章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运及复出口的处理办法
出口退运
最近在此看到很多企业在征询关于出口退运的手续问题,也发觉有些货代没有实际接触过(这个也是正常的),造成SHIPPER发帖咨询。今天比较空闲,这里把要向海关提供的单证和要点提供给大家,也希望版主保存一下,如果你认可的话。
1)外方退运声明(理由要写的清楚,原因看要点)和 SHIPPPER/BUYER之间的退运协议。这2份都要要双方的签字(COPY)
2)进口装箱单/发票(COPY)。注意:部分退运:单价一致就可以。全部退运:所有数据都必须和当初出口申报上的数据都保持一致(COPY)
3)中方的退运的情况说明(正本+公章)
4)进口提单(COPY)和提货单(正本)
5)当初的外销合同(正本最好),出口发票/装箱单(正本)+出口提单(COPY)
6)出口退单。如果已经核销/退税了,那让国内外管局/国税局出具正本的已核销/退税证明,给海关。如果海关还没退下来,那就出具正本的未核销/退税证明,也交给海关。
7)进出口报关委托书和报检报验委托书(如果进口报关单没有,不是很重要)
要点:
出口退运是无需征进口关税的。但以下几点务必要注意:
1)如果确实质量不合格,那在中/外退运说明书上要详细,具体地描述出来,争取得到海关的认可。如果海关吃不准,那是要由商检局来鉴定。如果商检验局鉴定下来是否认的,那就按照一般贸易征税。所以一切取决于海关认可的情况说明书的正确,有力的描述(中方退运说明书上最后一句要写好:以上情况属实,决无讹诈。如违背事实,愿意接受海关处罚.这个是指冒充正常进口,而采取逃税手段。当然,我想大家胆子也没那么大)。
2)出口退运是100%海关查验。如果国外拿到货了,发现质量有问题要求退运回来。那要对方千万不要把原来的包装扔掉,还是原封不动地包装上去,最好不要其他包装材料代替。一个包装中的小件数,原来多少,那退运回来还是多少。尽量保持其完整性,原始性。产品外包装/产品本身,有中国制造或者MADE IN CHINA字样,那是最好。如无,建议把C/O的COPY件给海关。C/O都没有,那只能取决于海关的认可了。其他方式应用,我就不说了,自己斟酌。
3)如果外方不支付货款,造成中方经济损失,而要求退运回来:
FCL:柜子还在码头。那就在中方的情况说明书中,写清楚啥时候出运,啥时候到港。在对方大致堆放了多少天等等。箱号/封号也要写清楚,这个是充分证明是实实在在的出口退运,与原来出口的提单上的箱号/封号一样的,不可能动里面的货物的。有一定的理由让海关认可。那中方情况说明就无需说是质量不好了。而把具体原因写清楚就可以了。至于外方退运情况说明书,有最好。不肯写,就无需提供。那中外方的退运协议也无需要提供。钱都不付,也不会理睬你了。
LCL或者空运:毕竟是放在对方仓库的。不存在箱号/封号了。中方情况说明书,描述清楚,争取让海关认可。
4)如果当初是逃商检/配额/出口许可证/与当初出口申报中品名完全不一致的,那就奉劝你们不要退运回来。否者我说的难听点,是自己找死。就想办法在当地找其他BUYER,打折,卖全套正本提单。
5)举例:出口到美国的,最好不要莫名其妙从欧洲退运回来。有的向海关解释情况了。这种可能性比较小,但也有时候存在的。我以前听说过的。花了2个月时间,中国海关才同意放行。
写了那么多,可能有些未必正确和遗漏。有专业人士指正/补充,深表感谢。也学习学习。反正外贸/货运中,发生的事情很多。大家多多做好保护自己利益的工作准备。
1、退保审批单(退保申请)(一式两份,盖公章);
2、委托书盖公章(委托报关行办理退保事宜);
3、情况说明【海关财务要】(需要写上公司名,开户行,账号,盖公章和财务章,和账号章),一式两份;
4、公司开具一张国家统一收据,退保金额,抬头写上当时办理保证金的海关机构名称:“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6.原海关开具的保证金收据; 7.原报关的报关单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007040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第 156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1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牟新生
二○○七年二月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申请将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直接退运境外的,或者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适用本办法。
进口转关货物在进境地海关放行后,当事人申请办理退运手续的,不适用本办法,应当按照一般退运手续办理。
第三条 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由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决定。
第四条 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一)因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
(二)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
(三)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
(四)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
(五)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收货人申请而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第五条 申请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应当在载运该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海关放行货物前,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货物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
第六条 当事人向海关申请直接退运,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已报关货物的原报关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书以及海关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海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当事人不具备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资格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并由当事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当事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
依据前款第
(二)项规定作出告知,以及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的,应当制发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告知书》(格式见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受理决定书》(格式见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格式见附件4),并加盖本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
第八条 除当场作出直接退运决定的外,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直接退运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于经审查决定予以直接退运的,应当向当事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决定书》(以下简称《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格式见附件5);对于经审查决定不予直接退运的,应当向当事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决定书》(格式见附件6)。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直属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延长直接退运审查期限通知书》(格式见附件7),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 对在当事人申请直接退运前,海关已经确定查验或者认为有走私违规嫌疑的货物,不予办理直接退运,待查验或者案件处理完毕后,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退运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境外:
(一)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经海关依法处理后的;
(二)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经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处理并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后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经海关依法处理后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责令直接退运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对需要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由海关根据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书,向当事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以下简称《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格式见附件8)。
第十三条 当事人收到《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或者《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向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申报手续。
第十四条 当事人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申报手续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先填写出口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再填写进口报关单,并在进口报关单“关联报关单”栏填报出口报关单号。
第十五条 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备注”栏填写《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或者《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二)“监管方式”栏均填写“直接退运”(代码“4500”)。
第十六条 经海关批准或者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不需要验凭进出口许可证或者其他监管证件,免予征收各种税费及滞报金,不列入海关统计。
第十七条 对货物进境申报后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在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出境申报手续前,海关应当将原进口报关单或者转关单数据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因进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承运人的责任造成货物错发、误卸或者溢卸,经海关批准或者责令直接退运的,当事人免予填制报关单,凭《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或者《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向海关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第十九条 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应当从原进境地口岸退运出境。对因运输原因需要改变运输方式或者由另一口岸退运出境的,应当经由原进境地海关批准后,以转关运输方式出境。
第二十条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口货物的直接退运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告知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受理决定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决定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决定书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延长直接退运审查期限通知书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
退运货物报关,退运货物代理,退运货物出口流程,退运货物保税区,天津港货物退运 退运货物涉及到的单证资料 1.原进出口报关单
2.原出口报关单复印件(盖公章) 3.发票 4.装箱单 5.报关委托书 6提单 7.换单委托书
8.报检委托书退港原因是什么?
9企业退运申请报告(详细说明退运及不合格原因)
10与外商之间的退运协议(如果全外文,请备外文译汉一份) 11外商的质量不合格说明 要翻译成中文加盖公章+原件英文加盖公章
12.外管局出具的相关未结汇证明
13退税局出具的相关未退税或退税已补税证明 天津港口退运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直接退运货物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直接退运货物范围:
(一)海关按国家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
(二)货物进境后正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前,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可以由收货人、发货人向海关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批准手续:
1、合同执行期间国家贸易管制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并能提供有关证明的;
2、收货人因故不能支付进口税、费款,或收货人未按时支付货款至(致)使货物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并能提供发货人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的;
3、属错发、误卸货物,并能提供发货人运输部门书面证明的;
4、发生贸易纠纷,未能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能提供法院判决书、贸易仲裁部门仲裁决定书或无争议的有效货权凭证的。
经海关审核上述情况真实无讹且无走私违规嫌疑后,可予批准直接退运。
5、对在货主申请直接退运前海关已确定查验(包括已被物流监控部门列入监控和被风险布控)的货物,或者海关已确定为无证到货等有违规情节的货物,不能办理直接退运,应待查验或案件处理完毕后,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三)已正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但海关尚未放行的货物,收货人请求退运的,可比照上述规定精神撤销原申报,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四)需提交各类许可证件进口的货物,凡按署法[1997]627号文件规定属无证到货的,除海关按国家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外,不得办理直接退运。对长期滞港未报货物,各海关应查明其申请直接退运理由的真实性,防止以此逃避交纳滞报金。
第二条 直接退运货物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直接退运应在载运该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或自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由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现场海关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其中属配额、许可证及其它有关单证管理的进口货物的直接退运申请应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提出。直接退运申请应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二)现场海关接单关员对申请进行审核后报作业现场科级、处级领导复审,并提出处理建议,将审批件、随附书面申请正本及相关证明文件报总关监管处。
(三)直接退运货物由监管处复核后报分管关长书面审批,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情况反馈现场海关。
(四)审批前应首先确认申请直接退运的货物是否已实施布控并向有关部门核实是否有走私违规嫌疑。对已实施布控或有走私嫌疑的货物,应待实际查验或调查结束后,根据其结果,再确定是否同意直接退运。
(五)因错发货原因请求退运的,应在向海关正式申报前或者在海关确定查验货物之前提出申请。如已向海关申报或海关已确定查验,应待实际查验后,并证实其确为错发货,再决定是否同意直接退运。
(六)超过三个月未办结进口报关手续的货物申请直接退运,现场海关应核实货物尚未处理。
(七)准予直接退运的审批件应一式两份并编号随进出口报关单存档。审批件格式、内部参与审批的部门及具体程序由各关根据本关实际制定。
第三条 经批准直接退运的货物不需验凭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监管证件,免予征收各种税费及滞报金,不列入进出口统计。
第四条 直接退运货物的计算机操作
(一)为加强对直接退运货物的管理,便于各有关部门统计分析,新增列“直接退运”监管方式,代码为“4500”。
(二)为保证通关数据完整和舱单正常核销,直接退运货物需凭海关审批件分别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先办理出口,然后在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填报出口报关单号,即“退运出口XX(关区代码)XXXXXXXXX(出口报关单号)”。进、出口报关单“备注”栏均应注明海关审批件编号,监管方式均为“直接退运”,其他栏目按《报关单填制规范》填报。
(三)已申报货物在放行前批准退运的,应删除原报关数据。原书面报关单批注退运出口报关单号后随直接退运报关单存档。已核注的各类备案数据应删除核销标志,已批注的监管证件应作更改,加盖更改章并由经办人签字后,方可办理退运手续。
(四)对确属由于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错发、误卸货物,在申报进口前可允许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申请直接退运。鉴于运输工具负责人不具备填制报关单的资格,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申请直接退运获批准的,可免予填制报关单,舱单数据凭直接退运货物审批件人工核销。
第五条 各海关物流监控部门要加强对直接退运货物的实际监控,确保直接退运货物实际离境。因航线、航班的原因需从关区内另一口岸退运出口的,应从严审批,并应采取确实的实际监管措施,确保直接退运货物实际出境。
第六条 对已实施布控或有走私嫌疑的货物,经实际查验确有问题的,应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委托书
中建七局总承包公司:
兹委托贵公司将我公司投标的山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图文信息中心、体育馆施工项目贰拾万元整投标保证金退还至如下账户:
单位: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账号:141000681012015040774
开户行:交通银行太原五一路支行
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及法律纠纷与贵公司无关,一律由我公司承担。
委托单位: 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办人:郭凯
联系电话:13613452602
日期:2013年5月16日
1、要确定到底是退运还是返修
1),如果退运是指出口的货物因为货物的原因客人不满要求退货,只用退回来。如果是退运,那么就涉及退税,外汇原路返回 2),返修是指出口到国外的货物在保修期内由于质量的原因要求退运回来返修然后再发往国外,如果是返修就还有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纳保证金。
一)产生原因:
对外贸易过程中,因产品问题,而导致的拒收、退运,时有发生。 其中导致退运的主要原因有两种:
A、出境货物运抵目地国后因货物本身原因而遭外商拒收,如:
1、物包装原因所致的退运;
2、货物本身系统需要升级所致的退运;
3、产品出厂后部件出现故障,需重新更换新部件。B、因相关文件与实物不符,海关等机构拒绝清关,如:因出口商的大意,木制框架无IPPC认证标识,以致在目地国无法清关。
(二)解决办法: 出现了以上问题,出口商一般采取退运至保税区维修后复出口或退回工厂方式来解决,如下则是各方法的讲解:
1、退运至保税区维修加工完成再出口:
外商拒绝接收,但表示愿意在产品维修完成后再次接收,因保税区的便捷通道,出口商则会将加工场所选择在保税区加工维修,这样即节省成本、时间又维护了与外商的合作关系,货回到国境内却又没增加货物的额外税费用。 流程:
首先将货退至香港、蛇口及盐田,再从香港(或蛇口、盐田提柜转关入保税区),需做加工维修的,客户自带加工人员、维修仪器进区维修,检测成功后经保税区转香港码头出口至国外(或转关至蛇口或盐田出口国外);需做薰蒸的,在保税区内薰蒸完成,标注IPPC认证标识后,再出口国外。
2、退运至工厂
外商已明确表示拒绝再接收此货,为维护后续合作关系,出口商只能选择退回工厂维修做内销。退回工厂程序繁琐,需提供较多原出口资料,若一项无法提供,将无法完成返回工厂。如果客户有所有的资料,例如:原出口报关报检资料,出口退税证明(未出口退税证明)、退运证明(外商提供)、原出口码头(退回时也最好是此码头)等,出口商能提供到,经较长的时间还是可以完成的,但可能会对企业后续报关带来影响(企业在海关会留有不良通关记录);
如果客户无法提供必需资料中的任意一项,按正常退运来办,是无法完成的。不过也可采用一般贸易征税进口完成提货回工厂。 出口加工区退运返修的优点
1手续简单:兔保证金、兔税、免证、免协议、免商检、免报关,只需提供提供装箱单及形式发票由我
司打ED单备案申报即可入境
2.时效快:货物达到香港/深圳码头后,第二天即可拉回保税仓进行加工;工人入区无需签证、自由进
出加工区;货物维修好后可以从香港/深圳码头再出口 3成本低:人工成本及场地等维修成本均比国外/香港低 4无负面影响:货物到港后是以新启程名义向海关申报入区,维修好之后再以新启程的名义向海关申报
出区,既不会对货主企业在海关信誉上造成负面影响,也不会影响企业的品牌形象 其它案例分享
案例1:深圳某生产平板电脑的知名企业A,出口平板电脑因产品需要退运升级,更换包装,质量问题等
需要办理退运返修,A企业的平板电脑大部分出口到美国,因产品质量问题需要办理退运回来返修。A企
业把平板电脑海运到香港再转关进入坪山保税区雄图仓库,A企业安排工程师,技术工人进仓库进行货
物返修以及更换包装。维修好的货物再出到香港发送到国外。没有复杂的货物退运申请、不用做中检
中检证明,无需交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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