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父母协议书

2020-04-19 来源:协议书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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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父母协议书

被赡养人姓名:周文友、徐文英

赡养人姓名:周忠华、周忠祥、周忠仁、周忠娥

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传统美德,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促进家庭和睦、和谐,切实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赡养人(本协议以下简称“子女”)和被赡养人(本协议以下简称“父母”)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子女轮流赡养父母方式及义务

1、因父亲身患重病母亲生活不能自理,现在子女按照事先共同商定的周期每人轮流到父母家中生活照料和护理。一个周期为四个月,其中周忠华为一个月,周忠祥为两个月,周忠仁和周忠娥各半个月。

2、当值赡养子女应妥善安排好父母的膳食结构,保证父母吃饱、吃好,其他子女不得过分挑剔指责。食品的购买、烹饪和餐具的清洗由独立赡养子女负责,父母对膳食有特殊要求的,应尽量满足父母的要求。并保证父母的衣服、被褥干净、整洁。

第二条 当值赡养子女对父母生活上照料的内容及义务

1、父母日常生活和感冒等轻微疾病,当值赡养子女应及时给予医治,并负责生活照料与护理。

2、父母其中如有一人大病住院期间由各子女协商轮流护理,同时照顾好两位老人。

3、当值赡养子女要做好物质赡养(包括衣、食、住、行、医、水、电、煤气、电话、采暖、维修费等),要为父母庆祝生日或春节等节假日聚会,费用由子女事先共同商定的比例承担(其他子女爱心购买的除外)。

第三条 赡养费及共同承担的费用支付、给付方式

1、父母大病住院费由子女事先共同商定的比例负担,出院时及时结算,父母日常生活和感冒等轻微疾病等费用由子女事先共同商定的比例一个周期结算一次为宜。商定的费用比例为:周忠华占25%,周忠祥为50%,周忠仁和周忠娥各占12.5%.

第四条 父母财产保护、丧葬费用及遗产继承

1、父母双方有任何一方在世的情况下,房屋产权归父母所有,并受法律保护,此期间任何子女不得出售,此期间如父母房屋拆迁,其拆迁补偿款任何子女不得截留、侵占。

2、父母一方如与世长辞,按本地风俗,后事由长子周忠华出资操办,另一被赡养人继续由子女按原先约定分滩比例赡养,直到告终,后事由小儿子周忠祥出资操办。

3、父母全部离世后,父母住房、现金、其他财产等遗产由赡养的子女按承担赡养费用的比例继承(周忠华占25%,周忠祥为50%,周忠仁和周忠娥各占12.5%)。轮流赡养父母期间拒绝轮流赡养父母一轮以上的子女无任何继承权,并配合有关法律部门履行放弃继承手续。

第五条 协议变更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

1、变更本协议应取得父母、子女全部同意后方可变更、修改。

2、因履行本协议出现纠纷的,子女各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调解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由父母、子女向父母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3、子女在协商、调解的过程中,各子女应本着实事求是、求同存异、最有利于维护父母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妥善处理好争议事宜。

第六条 附则

1、子女对本协议的内容要完全理解和认同,并同意替代此前所有口头、书面协议。本协议一经签订,未经其他子女、父母书面同意,任何子女不得随意更改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生效,任何更改(包括父母另立遗嘱等)均需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本协议生效后,子女必须切实遵守,赡养关系不存在时自然终止。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签署补充协议进行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达成补充协议的参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行。

3、已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可以向未尽赡养义务的人追偿其应分担的赡养费和其他应当共同分担的费用。子女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4、本协议可经律师见证或公证,未见证或公证的,不影响本协议的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6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子女、父母、居民委员会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被赡养人签字:

赡养人签字 :

见证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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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父母协议书

被赡养人:李绍荣徐辉翠

赡 养 人:甲:李先平(次子)徐英(次媳)乙:李红军(三子)李蓉(三媳)丙:夏桂兰(四媳)

因被赡养人年事已高,需赡养人赡养。经甲、乙、丙三方赡养人商议决定并经被赡养人同意,特定如下协议:

1、生活费:甲、乙、丙三方赡养人每月交赡养生活费300.00元(叁佰元)人民币。必须在当月上旬交到经办人(邓开琼)账户上。(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卡号:6227003682040167020,开户人:邓开琼)

2、医疗费

①平时医疗费:每月交100.00元(壹佰元)人民币。 ②住院治疗费、护理费。国家医疗保险报账后剩余部分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平均承担。

3、被赡养人百年后的安葬费也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平均分担。

4、上述所交费用交到指定银行账户后,每方必须保留小票,年底交经办人对账。

5、生活费、医疗费每年按国家物价上升指数调整,由经办人通知甲、乙、丙三方。

6、住宿:由于被赡养人已故四子李小军在华都花园所购住房(华都花园23栋2单元502房)部分资金由被赡养人出资所购买的小城镇住房卖出的资金所筹集。现商议决定被赡养

人的住宿由四媳负责。被赡养人李绍荣、徐辉翠住在已故李小军所购的华都花园,以后如果夏桂兰组成新家庭,两位被赡养人愿租房住,租金由夏桂兰支付。所租房必须水、电、气三通,并且不漏雨等基本条件满足。

7、由于被赡养人李绍荣、徐辉翠有继承李小军遗产的权力,如果夏桂兰不履行赡养义务,再根据法律进行遗产分割。

8、此协议一式八份。被赡养人一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经办人一份,报送甲、乙、丙三方所居住的居委或村委各一份(并请监督执行)。

9、未尽事宜,再商议决定,如果商议不成,再由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10、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

赡 养 人:甲(签字):李小平徐英

乙(签字):李红军

(李红军远住新疆,今天未到场,但在2012年前已在履行赡养义务)

丙(签字):夏桂兰

被赡养人(签字):李绍荣徐辉翠

执 笔 人:李先波

在 证 人:胡邦明黄志杰徐辉财

李绍兴李先洪

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签约于广安市城南和美江南茶楼 附:原始签字协议复印件于后,原始签字协议存经办人邓开琼处。

李绍荣、徐辉翠赡养费缴费银行开户银行:建设银行

卡号:6227003682040167020户名:邓开琼

李先平:13982608386

徐英:

李红军:

夏桂兰:

李绍荣:

邓开琼:18982638968 15899379456 18980333138 13629097944 18008266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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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父母协议书

被赡养人姓名:代士英

赡养人姓名:张玉芳、张玉娥、张玉法、张玉明、张玉侠、张玉光、张玉亮。

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传统美德,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促进家庭和睦、和谐,切实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赡养人(本协议以下简称“子女”)和被赡养人(本协议以下简称“母亲”)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子女轮流赡养父母方式及义务

1、每个月张玉芳上交240元、张玉娥200元、张玉法360元、张玉明360元、张玉侠240元、张玉光280元、张玉亮360元.合计1800元。每个人一次性缴清全年赡养费合计21600,并有张国金保管。

1、因年龄较大母亲生活不能自理,现在子女每人轮照料和护理。一个周期为7个月,每人照料一个月,先从张玉芳开始。每月有张国金从赡养费中支付该月当值者赡养费1800元.

2、当值赡养子女应妥善安排好母亲的膳食结构,保证母亲吃饱、吃好,其他子女不得过分挑剔指责。食品的购买、烹饪和餐具的清洗由独立赡养子女负责,母亲对膳食有特殊要求的,应尽量满足父母的要求。并保证父母的衣服、被褥干净、整洁。

第二条 当值赡养子女对父母生活上照料的内容及义务

1、母亲日常生活和感冒等轻微疾病,当值赡养子女应及时给予医治,

1 并负责生活照料与护理。 如有大病住院期间由各子女协商轮流护理,

2、当值赡养子女要做好物质赡养(包括衣、食、住、行、医、水、电、采暖、),要为母亲庆祝生日或春节等节假日聚会,费用由子女事先共同商定的比例承担(其他子女爱心购买的除外)。第三条 赡养费及共同承担的费用支付、给付方式

1、母亲大病住院费由子女事先共同商定的比例负担,出院时及时结算,母亲日常生活和感冒等轻微疾病等费用由子女事先共同商定的比例一个周期结算一次为宜。商定的费用比例为:张玉芳占10%、张玉娥占10%、张玉法占20%、张玉明占20%、张玉侠占10%、张玉光占20%、张玉亮占20%.第四条 协议变更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

1、变更本协议应取得母亲、子女全部同意后方可变更、修改。

2、因履行本协议出现纠纷的,子女各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调解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由母亲、子女向母亲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3、子女在协商、调解的过程中,各子女应本着实事求是、求同存异、最有利于维护父母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妥善处理好争议事宜。第五条 附则

1、子女对本协议的内容要完全理解和认同,并同意替代此前所有口头、书面协议。本协议一经签订,未经其他子女、父母书面同意,任何子女不得随意更改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生效,任何更改(包括父母另立遗嘱等)均需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

2 式确认。

2、本协议生效后,必须切实遵守,赡养关系不存在时自然终止。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签署补充协议进行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达成补充协议的参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行。

3、已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可以向未尽赡养义务的人追偿其应分担的赡养费和其他应当共同分担的费用。子女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4、本协议可经律师见证或公证,未见证或公证的,不影响本协议的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7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子女、母亲、居民委员会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被赡养人签字:

赡养人签字 : 见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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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赡养人姓名__

赡养人(及侵权第三人)姓名__

被赡养人__抚养赡养人__二十年业已尽到抚养义务,并对赡养人疼爱有加无任何亏欠,现赡养人因不切实际的婚恋纠纷不服被赡养人管教,为自身一己私利,不顾家庭和睦和邻里劝告,严重伤害父母,业已侵犯了第三方被赡养人的合法权益,现自愿放弃在职工作并断绝与被赡养人的父母关系,从此双方互不干涉。但其非法决定并不能免除其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为维护被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被赡养人的晚年生活,现根据相关法律,经双方协商一致,由赡养人一次性赔付被赡养人以下赡养费用并自愿达成协议:

一:基本养老费《濮阳市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X)》7000*10=70000元

二:晚年租房费6000*10/2=30000元

三:必要的精神损失及消费性支出10000元

四:保险金费用40000*2/2=40000元

五:晚年医疗保障器械费5000元

以上内容由赡养人一次性兑现,赡养权力人以后生老病死不得向赡养义务人提出任何要求。如无兑现赡养义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赡养权力人主张任何权利。

被赡养人(父母)__

赡养人(子女及侵权第三人)__

证明人__

证明人__

_年_月_日

此协议一执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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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父母协议书范本

被赡养人姓名__

赡养人(及侵权第三人)姓名__

被赡养人__抚养赡养人__二十年业已尽到抚养义务,并对赡养人疼爱有加无任何亏欠,现赡养人因不切实际的婚恋纠纷不服被赡养人管教,为自身一己私利,不顾家庭和睦和邻里劝告,严重伤害父母,业已侵犯了第三方被赡养人的合法权益,现自愿放弃在职工作并断绝与被赡养人的父母关系,从此双方互不干涉。但其非法决定并不能免除其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为维护被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被赡养人的晚年生活,现根据相关法律,经双方协商一致,由赡养人一次性赔付被赡养人以下赡养费用并自愿达成协议:一:基本养老费《濮阳市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X)》7000*10=70000元

二:晚年租房费6000*10/2=30000元

三:必要的精神损失及消费性支出10000元

四:保险金费用40000*2/2=40000元

五:晚年医疗保障器械费5000元

以上内容由赡养人一次性兑现,赡养权力人以后生老病死不得向赡养义务人提出任何要求。如无兑现赡养义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赡养权力人主张任何权利。

被赡养人(父母)__

赡养人(子女及侵权第三人)__

证明人__

证明人___年_月_日

此协议一执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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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父母协议书

被赡养人:王家全翁明珍

赡 养 人:甲:王道均(长子)刘思会(长媳)乙:王道福(次子)

因被赡养人年事乙高,并长期重病,需赡养人赡养。经甲、乙双方赡养人商议决定并经被赡养人同意,特定如下协议:

一、被赡养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成员,特别是甲、乙双方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照顾父母的特别需要。

二、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父母的住房,对患病的被赡养人应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三、赡养人不得强求被赡养人承担体力过重的劳动;不得岐视、侮辱和虐待被赡养人。

四、被赡养人的生活方式由被赡养人自己选定,可以同甲、乙双方生活在一起,也可以单独生活,甲、乙双方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待遇从优、生活来源由甲、乙双方保障。供应标准由甲、乙双方共商决定,每人每年白面_______斤,小米(大米)______斤,豆类杂粮_____斤,油__斤,必须保证质量或生活费用________元/年大写();必须保证被赡养人用电、用水和用煤的方便。

五、医疗费

①平时医疗费:每月交)人民币。 ②住院治疗费、护理费。国家医疗保险报账后剩余部分由甲、乙二方共同平均承担。

六、被赡养人百年后的安葬费也由甲、乙二方共同平均分担。

七、此协议一式四份。被赡养人一份,甲、乙二方各一份,村委各一份(并请监督执行)。

八、具体说明略

以上各条经村两委批准,对不执行上述协议规定者,未尽事宜者,再商议决定,如果商议不成,再由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九、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赡 养 人:甲(签字):乙(签字):

被赡养人(签字):执 笔 人:

在 证 人:

新华村委会签定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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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独立赡养父母协议书(草案)

被赡养人姓名

父亲:金孝

母亲:于凤芝

赡养人姓名

长子:金伟成

次子:金伟东

三子:金伟辉

长女:金桂荣

次女:金桂霞

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传统美德,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促进家庭和睦、和谐,切实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赡养人(本协议以下简称“子女”)和被赡养人(本协议以下简称“父母”)签订本协议。

父母于1956年结婚,婚后生有3儿2女,现已长大成人。因父母年事已高,生活行动不便,需要各位子女的赡养。经过父母、各子女的充分协商,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儿女独立赡养父母协议如下:

第一条 赡养的基本原则

1、子女不分男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各子女应积极履行对父母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照顾父母的特殊

1 需要,使父母能够在身体、心理和智力方面尽可能得到妥善的照顾,幸福的生活。

2、子女应为父母提供适合其需要和健康状况的居住环境,提供必要的健康保健,使父母能够自由选择生活方式,子女不得强行将有配偶的父母分开赡养。

3、子女的配偶有赡养公、婆(岳父、岳母)的义务。子女的子女应当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积极协助、支持父母履行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义务。

第二条 子女独立赡养父母方式及义务

1、独立赡养子女应保证父母每年春、夏、秋、冬合理添置新外衣、内衣、鞋帽等个人物品,所需费用由独立赡养子女承担(其他子女爱心购买的除外),并保证父母的衣服、被褥干净、整洁。

2、独立赡养子女应妥善安排好父母的膳食结构,保证父母吃饱、吃好,其他子女不得过分挑剔指责。食品的购买、烹饪和餐具的清洗由独立赡养子女负责,父母对膳食有特殊要求的,应尽量满足父母的要求。

3、独立赡养子女应为父母提供安全、舒适、方便的居住场所以及其它生活用品,妥善安排父母的住房,不得强迫父母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第三条 独立赡养子女对父母生活上照料的内容及义务

1、父母日常生活和感冒等轻微疾病,独立赡养子女应及时

2 给予医治,并负责生活照料与护理,就诊、买药费用由独立赡养子女负责。

2、父母大病住院期间由各子女轮流护理,没有时间或条件亲自护理的,可以按照父母的意愿,请人代为护理,并由当事人支付所需费用。子女之间也可以协商由其中一个子女护理,其他子女应支付相应的补助,补助的数额由子女共同协商。

3、独立赡养子女在做好物质赡养(包括衣、食、住、行、医、水、电、煤气、电话、采暖、维修费等)的同时,应尽力满足父母文化、娱乐等方面的需求,保证父母生活充实、精神愉快。其他子女应当经常问候、看望,对父母的生活给予关爱。

4、父母体弱多病行走不便的,独立赡养子女要及时给予医治、照顾和精心护理,在精神上关心父母,不得用粗暴蛮横的语言对待父母,要使父母在精神上感到温暖。

5、子女每年要为父母庆祝生日或春节等节假日聚会,子女的家庭成员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尽量参加,聚会费用由全体子女共同承担。其他子女平常看望父母时,应以协助照顾父母为出发点,尽量不给独立赡养人增加不必要的经济、精力负担。

第四条 赡养费及共同承担的费用支付、给付方式

1、父亲在世的情况下,赡养费(重大疾病费用除外)可由独立赡养子女从父亲的退休工资、父母房屋出租收入中支取,父母的存款经与父母协商留足丧葬费用外,可部分作为赡养费使用,其他子女不负担赡养费。父亲过世的情况下,母亲的赡养费

3 可由独立赡养子女从父母房屋出租收入中支取,其他子女不负担赡养费。

2、父母有医疗保险的,父母大病医疗费由独立赡养子女优先从医疗保险或医疗保险卡中报销、支付,其他不能报销费用由所有子女平均负担。父母无医疗保险的,父母大病医疗费由所有子女平均负担。

第五条 父母财产保护、丧葬费用分担及遗产继承

1、子女执行独立赡养义务前,父母应无保留地公开现有存款及借贷往来账目。经父母及所有子女确认并认可,父母现有固定财产如下:父母现有产权住房1处,建筑面积??平方米;现有存款??元;父亲每月退休金??元;父母其他财产??;父母其他收入??。

2、父母双方有任何一方在世的情况下,房屋产权归父母所有,并受法律保护,此期间任何子女不得出售,但父母房屋闲置时可以出租,出租期间所获租金可由独立赡养子女作为赡养费使用;此期间如父母房屋拆迁,其拆迁补偿款任何子女不得截留、侵占。

3、父母去世后,子女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丧事,丧葬费用从父母的存款中支取。子女应遵守国家关于丧葬的有关规定,不得铺张浪费。个别子女在未同其他子女协商的情况下,超过正常标准办理丧事的,所花费的费用,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4、父母全部离世后,父母住房、现金、其他财产等遗产由

4 独立赡养父母终生的子女全部继承,其他子女不得争夺,并配合有关法律部门履行放弃继承手续。承诺独立赡养父母终生的子女无故中途毁约的,父母住房、现金、其他财产等全部遗产由接续独立赡养父母终生的子女全部继承,其他子女不得争夺,并配合有关法律部门履行放弃继承手续。如其他子女接续轮流赡养父母终生,父母住房、现金、其他财产等全部遗产由接续轮流赡养父母终生的子女共同继承,中途毁约子女、拒绝轮流赡养子女无继承权,并配合有关法律部门履行放弃继承手续。以此类推,由最终为父母养老送终的子女(子女们)继承,中途无故毁约的所有子女无继承权,并配合有关法律部门履行放弃继承手续。如出现独立赡养子女及配偶一方先于父母亡故、重大疾病而无力再继续履行赡养义务的,该子女家庭享有父母全部遗产受一份的继承权。如出现独立赡养子女及配偶一方先于父母亡故,另一方继续履行赡养义务并为父母送终的,该家庭仍享有父母遗产的全部继承权。

第六条 协议变更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

1、变更本协议应取得父母、子女全部同意后方可变更、修改。

2、因履行本协议出现纠纷的,子女各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当地社区、街道、居民委员会等调解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由父母、子女向父母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3、子女在协商、调解的过程中,各子女应本着实事求是、

5 求同存异、最有利于维护父母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妥善处理好争议事宜。

第七条 附则

1、子女对本协议的内容要完全理解和认同,并同意替代此前所有口头、书面协议。本协议一经签订,未经其他子女、父母书面同意,任何子女不得随意更改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生效,任何更改均需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本协议生效后,子女必须切实遵守,赡养关系不存在时自然终止。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签署补充协议进行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达成补充协议的参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行。

3、各方变更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所有子女、父母,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4、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意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5、已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可以向未尽赡养义务的人追偿其应分担的赡养费和其他应当共同分担的费用。子女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6、本协议可经律师见证或公证,未见证或公证的,不影响本协议的法律效力。本协议子女共同委托协议履行监督人监督执

6 行。

7、本协议共7页,一式8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子女、父母、协议履行监督人、居民委员会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被赡养人

父亲:

赡养人

长子:

次子:

三子:

长女:

次女:

协议履行监督人:

协议签订时间:协议履行时间:

年7

母亲: 协助赡养人

配偶:

配偶:

配偶: 配偶:

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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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轮流赡养父母协议书(草案)

被赡养人姓名

父亲:金孝

母亲:于凤芝

赡养人姓名

长子:金伟成

次子:金伟东

三子:金伟辉 长女:金桂荣

次女:金桂霞

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传统美德,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促进家庭和睦、和谐,切实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赡养人(本协议以下简称“子女”)和被赡养人(本协议以下简称“父母”)签订本协议。

父母于1956年结婚,婚后生有3儿2女,现已长大成人。因父母年事已高,生活行动不便,需要各位子女的赡养。经过父母、各子女的充分协商,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子女轮流赡养父母协议如下:

第一条 赡养的基本原则

1、子女不分男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各子女应积极履行对父母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使父母能够在身体、心理和智力方面尽可能得到妥善的照

1 顾,幸福的生活。

2、子女应为父母提供适合其需要和健康状况的居住环境,提供必要的健康保健,使父母能够自由选择生活方式,子女不得强行将有配偶的父母分开赡养。

3、子女的配偶有赡养公、婆(岳父、岳母)的义务。子女的子女应当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积极协助、支持父母履行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义务。

第二条 子女轮流赡养父母方式及义务

1、所有子女按照事先共同商定的顺序每人轮流接到自己家中(或到父母家中)赡养一年,赡养期满后由接续赡养子女负责将父母接到自己家中(或到父母家中)赡养一年。轮流赡养的当值子女应保证父母每年春、夏、秋、冬合理添置新外衣、内衣、鞋帽等个人物品,所需费用由当值赡养子女承担(其他子女爱心购买的除外),并保证父母的衣服、被褥干净、整洁。

2、当值赡养子女应妥善安排好父母的膳食结构,保证父母吃饱、吃好,其他子女不得过分挑剔指责。食品的购买、烹饪和餐具的清洗由独立赡养子女负责,父母对膳食有特殊要求的,应尽量满足父母的要求。

3、当值赡养子女应为父母提供安全、舒适、方便的居住场所以及其它生活用品,妥善安排父母的住房,不得强迫父母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第三条 当值赡养子女对父母生活上照料的内容及义务

1、父母日常生活和感冒等轻微疾病,当值赡养子女应及时给予医治,并负责生活照料与护理,就诊、买药费用由当值赡养子女负责。

2、父母大病住院期间由各子女轮流护理,没有时间或条件亲自护理的,可以按照父母的意愿,请人代为护理,并由当事人支付所需费用。子女之间也可以协商由其中一个子女护理,其他子女应支付相应的补助,补助的数额由子女共同协商。

3、当值赡养子女在做好物质赡养(包括衣、食、住、行、医、水、电、煤气、电话、采暖、维修费等)的同时,应尽力满足父母文化、娱乐等方面的需求,保证父母生活充实、精神愉快。其他子女应当经常问候、看望,对父母的生活给予关爱。

4、父母体弱多病行走不便的,当值赡养子女要及时给予医治、照顾和精心护理,在精神上关心父母,不得用粗暴蛮横的语言对待父母,要使父母在精神上感到温暖。

5、子女每年要为父母庆祝生日或春节等节假日聚会,子女的家庭成员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尽量参加,聚会费用由全体子女共同承担。其他子女平常看望父母时,应以协助照顾父母为出发点,尽量不给当值赡养人增加不必要的经济、精力负担。

第四条 赡养费及共同承担的费用支付、给付方式

1、父亲在世的情况下,赡养费(重大疾病费用除外)由当值子女从父亲的退休工资、父母房屋出租收入中支取,其他子女不负担赡养费。父亲过世的情况下,母亲的赡养费由当值子女从

3 父母房屋出租收入中支取,其他子女不负担赡养费。父母的存款任何当值子女不得作为赡养费使用。

2、父母有医疗保险的,父母大病住院费由当值赡养子女优先从医疗保险或医疗保险卡中报销、支付,其他不能报销费用由所有子女平均负担。父母无医疗保险的,父母大病住院费由所有子女平均负担。

第五条 父母财产保护、丧葬费用及遗产继承

1、子女执行轮流赡养义务前,父母应无保留地公开现有存款及借贷往来账目。经父母及所有子女确认并认可,父母现有固定财产如下:父母现有产权住房1处,建筑面积??平方米;现有存款??元;父亲每月退休金??元;父母其他财产??;父母其他收入??。

2、父母双方有任何一方在世的情况下,房屋产权归父母所有,并受法律保护,此期间任何子女不得出售,但父母房屋闲置时可以出租,出租期间所获租金可由当值赡养子女作为赡养费使用;此期间如父母房屋拆迁,其拆迁补偿款任何子女不得截留、侵占。

3、父母去世后,子女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丧事,丧葬费用从父母的存款中支取。子女应遵守国家关于丧葬的有关规定,不得铺张浪费。个别子女在未同其他子女协商的情况下,超过正常标准办理丧事的,所花费的费用,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4、父母全部离世后,父母住房、现金、其他财产等遗产由

4 所有子女共同平均继承。轮流赡养父母期间拒绝轮流赡养父母一轮以上的子女无任何继承权,并配合有关法律部门履行放弃继承手续。

第六条 协议变更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

1、变更本协议应取得父母、子女全部同意后方可变更、修改。

2、因履行本协议出现纠纷的,子女各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当地社区、街道、居民委员会等调解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由父母、子女向父母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3、子女在协商、调解的过程中,各子女应本着实事求是、求同存异、最有利于维护父母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妥善处理好争议事宜。

第七条 附则

1、子女对本协议的内容要完全理解和认同,并同意替代此前所有口头、书面协议。本协议一经签订,未经其他子女、父母书面同意,任何子女不得随意更改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生效,任何更改(包括父母另立遗嘱等)均需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本协议生效后,子女必须切实遵守,赡养关系不存在时自然终止。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签署补充协议进行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达成补充协议的参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行。

3、各方变更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所有子女、父母,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4、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意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5、已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可以向未尽赡养义务的人追偿其应分担的赡养费和其他应当共同分担的费用。子女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6、本协议可经律师见证或公证,未见证或公证的,不影响本协议的法律效力。本协议子女共同委托协议履行监督人监督执行。

7、本协议共7页,一式8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子女、父母、协议履行监督人、居民委员会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6 被赡养人

父亲:

母亲:

赡养人

协助赡养人

长子:

次子:

三子:

长女:

次女:

协议履行监督人:

协议签订时间:协议履行时间:

年7

配偶:

配偶:

配偶: 配偶:

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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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轮流赡养父亲协议书

被赡养人姓名

父亲:熊炳烈

赡养人姓名

长子:熊应富

次子:熊应祥

三子:熊应春 长女:熊玉彬

次女:熊玉静

三女:熊玉琼

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传统美德,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促进家庭和睦、和谐,切实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赡养人(本协议以下简称“子女”)和被赡养人(本协议以下简称“父亲”)签订本协议。

因父亲年事已高,,加上生病,生活行动不便,需要各位子女的赡养。经过父亲、各子女的充分协商,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子女轮流赡养父亲协议如下:

第一条 赡养的基本原则

1、子女不分男女都有赡养父亲的义务,各子女应积极履行对父亲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照顾父亲的特殊需要,使父亲能够在身体、心理和智力方面尽可能得到妥善的照顾,幸福的生活。

2、子女应为父亲提供适合其需要和健康状况的居住环境,提供必要的健康保健,使父亲能够自由选择生活方式,子女不得强行将有配偶的父亲分开赡养。

3、子女的配偶有赡养公、婆(岳父、岳母)的义务。子女的子女应当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积极协助、支持父亲履行赡养祖父亲(外祖父亲)义务。

第二条 子女轮流赡养父亲方式及义务

1、所有子女按照事先共同商定的顺序,两人一组轮流赡养父亲。因父亲有退休养老金,每月4600元,父亲身体正常情况下分成以下几个部分: 1 .日常医药费,由于现在需要常年吃药(住院除外),每月医药费预留1200元。2.生活费,每月1000元,现在由长子熊应富提供饮食起居场所,如果继续由长子提供饮食起居场所,生活费支付给长子;如果愿意接回自己家中照料,在谁家生活费支付给谁。3.因现在父亲需要两人同时服侍,服侍的2人每人每天40元;如果有子女因没有时间服侍,经两人协商后同意一人服侍的,服侍的人每天80元。如果住院,退休金全部用于支付住院费用,不够部分由父亲的存款支付。

2、当值赡养子女应妥善安排好父亲的食宿,保证吃饱、吃好,其他子女不得过分挑剔指责。食品的购买、烹饪和餐具的清洗由赡养子女负责。因父亲对膳食有特殊要求(吃素),应尽量满足要求,同时保证衣服、被褥干净、整洁。

第三条 当值赡养子女对父亲生活上照料的内容及义务

1、父亲日常生活和感冒等轻微疾病,当值赡养子女应及时给予医治,并负责生活照料与护理,就诊、买药费用由当值赡养子女负责并从预留的医药费中扣除。

2、父亲大病住院期间由各子女轮流护理,没有时间或条件亲自护理的,可以按照父亲的意愿,请人代为护理,并由当事人支付所需费用。子女之间也可以协商由其中一个子女护理,其他子女应支付相应的补助,补助的数额由子女共同协商。

3、当值赡养子女在做好物质赡养(包括衣、食、住、行、医、水、电、煤气、电话、维修费等)的同时,应尽力满足父亲文化、娱乐等方面的需求,保证父亲生活充实、精神愉快。其他子女应当经常问候、看望,对父亲的生活给予关爱。

4、父亲体弱多病行走不便的,当值赡养子女要及时给予医治、照顾和精心护理,在精神上关心父亲,不得用粗暴蛮横的语言对待父亲,要使父亲在精神上感到温暖。

第四条 赡养费及共同承担的费用支付、给付方式

1、父亲在世的情况下,赡养费(重大疾病费用除外)由当值子女从父亲的退休工资中支取,其他子女不负担赡养费。父亲的存款任何当值子女不得作为赡养费使用。

2、父亲有医疗保险的,父亲大病住院费由当值赡养子女优先从医疗保险或医疗保险卡中报销、支付,其他不能报销费用由父亲的工资和存款中支付。

第五条 父亲财产保护、丧葬费用及遗产继承

1、子女执行轮流赡养义务前,父亲应无保留地公开现有存款及借贷往来账目。经父亲及所有子女确认并认可,父亲原有存款80000元,母亲住院实际花费25000元(住院费用25000元,其中报销13000元),丧葬费用共计35000元。扣除以上费用后现有存款33000元;父亲每月退休金4600元;

3、父亲去世后,子女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丧事,丧葬费用从父亲的存款中支取。子女应遵守国家关于丧葬的有关规定,不得铺张浪费。个别子女在未同其他子女协商的情况下,超过正常标准办理丧事的,所花费的费用,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4、父亲离世后,父亲现金、存款,其他财产等遗产由所有子女共同平均继承。轮流赡养父亲期间拒绝轮流赡养父亲一轮以上的子女无任何继承权,并配合有关法律部门履行放弃继承手续。

第六条 协议变更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

1、变更本协议应取得父亲、子女全部同意后方可变更、修改。

2、因履行本协议出现纠纷的,子女各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当地社区、街道、居民委员会等调解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由父亲、子女向父亲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3、子女在协商、调解的过程中,各子女应本着实事求是、求同存异、最有利于维护父亲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妥善处理好争议事宜。

第七条 附则

1、子女对本协议的内容要完全理解和认同,并同意替代此前所有口头、书面协议。本协议一经签订,未经其他子女、父亲书面同意,任何子女不得随意更改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生效,任何更改(包括父亲另立遗嘱等)均需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本协议生效后,子女必须切实遵守,赡养关系不存在时自然终止。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签署补充协议进行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达成补充协议的参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行。

3、各方变更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所有子女、父亲,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4、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意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5、已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可以向未尽赡养义务的人追偿其应分担的赡养费和其他应当共同分担的费用。子女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6、本协议可经律师见证或公证,未见证或公证的,不影响本协议的法律效力。本协议子女共同委托协议履行监督人监督执行。

7、本协议共6页,一式8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子女、

5 父亲、协议履行监督人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被赡养人

父亲:

赡养人

长子:

次子:

三子:

长女:

次女:

三女:

协议履行监督人:

协议签订时间:协议履行时间:

年6

母亲: 协助赡养人配偶:

配偶:

配偶: 配偶:

配偶:

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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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赡养父母协议

被赡养人:

父亲: 姚玉芳

母亲: 张爱琴 赡养人:

长子:姚新水

次子: 姚红旗

次子:姚卫民 长女:姚芙蓉

次女: 姚小萍

为维护被赡养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传统美德,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促进家庭和睦、和谐,切实保障被赡养人的晚年生活,根据《老年人权益保证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签订家庭协议如下。

被赡养人儿 女(赡养人),现已长大成人,成家立业,但被赡养人因年亊已高,生活行动不便,需要儿女(赡养人)的赡养,赡养人都具备赡养的能力。经过被赡养人、和赡养人的充分协商,在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赡养的基本原则

1、赡养人不分男女都有赡养被赡养人的义务,各赡养人应积极履行对被赡养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照顾被赡养人的特殊需要,使被赡养人能够在身体、心理和智力方面尽可能得到妥善的照顾,并福的生活。

2、被赡养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侵犯。赡养人应尊重被赡养人的生活习惯、宗教信仰、隐私,禁止侮辱、诽谤、殴打、虐待和遗弃被赡养人。

3、被赡养人在身体健康、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

1 给赡养人及家庭以帮助,酌情减轻赡养人的负担。

被赡养人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可以给予赡养人一定的帮助,如照顾孙子女、简单家务等,但赡养人不得要求被赡养人承担不愿意或力不能及的劳动。

4、赡养人应为被赡养人提供适合其需要和健康状况的居住环境,提供必要的健康保健,使被赡养人能够自由选择生活方式,幵在其熟悉的环境中度过他们所希望的独立生活。

5、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家庭成员应尊重、照顾被赡养人。

被赡养人所需的各项赡养费用和物资由赡养人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协商负担。

6、被赡养人的房产权、房屋租赁权和居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被赡养人同意或者授权,赡养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强占、出卖、出租、转让或者拆除,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关系。

经被赡养人同意由赡养人出资翻建的,应当明确被赡养人享有的产权和居住权。

7、赡养人不得强行将有配偶的被赡养人分开赡养。

8、被赡养人有权依法继承配偶的遗产。被赡养人的财产依法由被赡养人自主支配,赡养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向被赡养人强行索取。

9、赡养人中经济条件较好的,可以对被赡养人适当多增加赡养费,经济条件较差的,在征得被赡养人和其他赡养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减少赡养费。

10、赡养人的配偶、子女应当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

2 积极支持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幵经常问候、看望、照顾被赡养人。 第事条:赡养人对被赡养人经济上供养的内容及义务

1、赡养人应为被赡养人每年春、夏、秋、冬合理添置新外衣、内衣、鞋帽等个人物品(被赡养人同意不购买的除外),所需费用由赡养人共同承担。赡养人保证被赡养人的衣服、被褥干净、整洁,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由当期赡养人负责,被赡养人同赡养人共住的由同住赡养人负责。

当期赡养人是指赡养人按照本协议轮流赡养、护理、照顾被赡养人,当轮到具体的赡养人时,该赡养人即为当期赡养人。

2、赡养人应妥善安排好被赡养人的膳食结构,保证被赡养人吃饱、吃好,每周保证有肉、鱼、蛋、新鲜蔬菜和水果等。

食品的购买、烹饪和餐具的清洗,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由当期赡养人负责;被赡养人同赡养人共同居住的,由同住赡养人负责。 被赡养人对膳食有特殊要求的,应尽量满足被赡养人的要求。

被赡养人单独居住自己负责购买、烹饪的,所需费用由赡养人共同承担,在征得被赡养人同意的情况下,赡养人可以提供粮食、蔬菜以及柴、米、油、盐等实物。

3、赡养人应为被赡养人提供安全、舒适、方便的居住场所以及其它生活用品。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被赡养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被赡养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如房屋损毁,赡养人应负责及时维修,确保被赡养人的居住房屋不破、不漏,卫生整洁,费用由赡养人共同承担。

4、赡养人应保证被赡养人为满足日常需要自由出行的权利,所需交通费用由赡养人共同分担。

3 如被赡养人不能自行出行,赡养人应安排时间负责被赡养人出行,所需交通费由当期赡养人承担。

被赡养人需要添置轮椅的,赡养人应及时购买,所需费用由赡养人共同承担,当期赡养人应经常陪同被赡养人到户外活动。

5、被赡养人单独居住时所需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零用钱等日常必须费用由各赡养人承担。被赡养人生活用品、个人用品的更换、维修费用由各赡养人共同承担。

第三条 赡养人对被赡养人生活上照料的内容及义务

1、被赡养人生病,赡养人应及时给予医治,幵负责生活照料与护理。被赡养人日常检查、就诊、买药由当期赡养人或同住赡养人负责,就近购买。被赡养人大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就近治疗。

2、被赡养人住院期间由各赡养人轮流护理,没有时间或条件亲自护理的,由当期赡养人聘请专人护理。

3、被赡养人生活不能自理时,赡养人自行护理的,每 个月轮换一次,由当期赡养人护理。个别赡养人不能亲自照料被赡养人的,可以按照被赡养人的意愿,请人代为照料,幵及时支付所需费用。赡养人之间可以协商由其中一个赡养人护理,其他赡养人应支付相应的补助,补助的数额由赡养人共同协商。

4、全体赡养人没有时间或条件亲自护理的,可以聘请专业人员护理,护理人员、餐饮费用由全体赡养人共同分担。

第四条 赡养人对被赡养人精神上慰藉的内容及义务

1、赡养人在做好物质赡养(衣、食、住、行、医等)的同时,赡养人应尽力满足被赡养人文化、娱乐等方面的需求,保证被赡养人生活充实、精神

4 愉快。

2、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幵对被赡养人的生活给予妥善安排。

当期赡养人或其家庭成员应每天不定时探望,本地赡养人应每周或每个月探望被赡养人只少一次。

3、被赡养人体弱多病行走不便的,赡养人要及时给予医治、照顾和精心看护,在精神上关心被赡养人,不得用粗暴蛮横的语言对待被赡养人,要使被赡养人在精神上感到温暖。

4、、赡养人每年要为被赡养人庆祝生日或结婚纪念日,赡养人的家庭成员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必须参加。

宴会费用由全体赡养人共同承担。庆祝期间赡养人最大限度的创造轻松、愉悦的气氛,不得谈及伤害、侮辱被赡养人或其他赡养人的话题。 第五条 赡养人对被赡养人其他亊务的义务

1、赡养人有义务根据被赡养人的意愿代耕、代种、收割被赡养人的责仸田、承包田等、收益归被赡养人所有。被赡养人可以对提供劳务的赡养人给予适当补助。

2、赡养人有义务按照被赡养人的要求领取村委和政府以及社会给予的各种补助金以及其他物品如实交给被赡养人,同时还要代为缴纳各种费用,邮件等。(费用交纳要保存相关票据)

3、赡养人有义务按照被赡养人的要求管理其他亊务,其他赡养人不得干涉。

4、被赡养人参加亲朋好友的婚、丧、嫁、娶等需要随礼的,当期赡养人应负责安排接送幵不得干涉。第六条 赡养的方式、周期

1、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赡养人应主动上门赡养,如被赡养人因病确需人照顾的,各赡养人每个月轮换一次。

2、被赡养人同赡养人同住的,各赡养人按照长幼顺序每 个月轮换一次,下一顺序的赡养人负责上门接回被赡养人。

第七条 赡养费及共同承担的费用数额、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1、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赡养人每月给付被赡养人赡养费最少150元,多者不限,被赡养人同赡养人共同居住的,其他赡养人每月支付被赡养人零用钱 100元。(上述费用女儿采取自愿)

2、赡养人可以以被赡养人的名义建立养老专用账户,各赡养人通过转账方式将赡养费或共同分担的费用转入专用账户,为被赡养人设立专用帐户、自愿给予被赡养人零用钱可以现金方式支付。

3、被赡养人养老专用账户资金,仸何赡养人不得以仸何理由向被赡养人索取。

4、本协议中所涉及的赡养费或共同承担的费用,由赡养人承担。赡养费或共同承担的费用有被赡养人委托的人负责支取。被赡养人从医疗保险报销的部分仍然归被赡养人所有,赡养人不的扣留或挪用。 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部分或被赡养人无力支付的医疗、护理等费用,由赡养人共同承担。

被赡养人同意从养老帐户或其他财产中支取的,在保留一定的费用的前提下,赡养人可以从中支取,不足部分,赡养人共同承担。

5、赡养协议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调整;赡养人单独居住的,赡养费标准按照当地物价上涨幅度每事年浮动一次,幵不低于当期赡养人家庭成员生活标准或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原则就高不就低。

6 第八条:

被赡养人原有五间窑洞房产已无价值,具体有赡养人姚卫民处置。 第九条:

现被赡养人独居赡养人姚新水宅院,被赡养人愿随仸何赡养人一起生活采取自愿,赡养人不的拒绝或刁难。 第十条:被赡养人现有储蓄

1、被赡养人现有储蓄赡养人无权过问或诱导支配。

2、被赡养人不愿公布财产情况的,赡养人不得强行要求被赡养人公布,更不得对被赡养人的财产进行搜查。被赡养人的财产依法由被赡养人自主支配,有权自行决定使用。赡养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向被赡养人强行索取,更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一条 被赡养人预定监护人及其权利义务

1、被赡养人委托 作为本人丧失判断能力之后的监护人为(

),有被赡养人填写。

2、监护人在监护期间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代理被赡养人参加民亊活动和民亊诉讼活动;保护被赡养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了被赡养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赡养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责仸,给被赡养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其他赡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消监护人的资格。

3、在被赡养人无行为能力时,如监护人也丧失行为能力的,由其他赡养人共同推选另一位赡养人担仸被赡养人的监护人。第十事条 其他赡养人对监护人的权利、义务

1、执行监护人依法作出的决定。

2、监护人失职或者滥用监护权时,及时予以警告。

3、监护人侵害被赡养人合法权益时,代表被赡养人的利益进行制止,幵代理被赡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4、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时,选仸新的监护人。第十三条 家庭会议

1、家庭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具体时间暂定为每年的被赡养人生日之日。家庭会议由全体赡养人组成,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家庭会议主持人拟定会议内容,由全体赡养人表决。家庭会议的表决,实行赡养人一人一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占赡养人事分之一(含事分之一)以上或被赡养人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家庭会议由被赡养委托的赡养监护人担仸主持人,负责召集、主持家庭会议;主持人不能召集、主持家庭会议时,由半数以上赡养人共同推举一名赡养人召集、主持。召开家庭会议,主持人应当于家庭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赡养人。家庭会议应当对所议亊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彔,出席家庭会议的赡养人应当在会议记彔上签名。

3、家庭会议记彔由赡养人或家庭成员记彔,记彔有困难的,可由亲朋好友或相邻记彔。主持人负责保管家庭会议记彔,亊后应根据赡养人的人数复印,然后交给各赡养人。

4、由家庭会议表决的亊项:决定增加赡养费;选举和更换监护人;提请修改赡养协议;起诉不履行赡养协议的赡养人;为被赡养人购买数额在500元以上的生活用品、个人用品;被赡养人住院治疗、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

8 理、病危、死亡需要筹集费用;依法处理被赡养人财产;变更赡养方式;变更给付赡养费时间;被赡养人财产的使用;赡养人、监护人侵害被赡养人财产的;其他重要亊项。

5、赡养人以乢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家庭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幵由全体赡养人在决定文件上签名。

6、赡养人的配偶、子女以及其他亲属、都可以参加家庭会议,提出建设性意见,但对赡养亊宜没有表决权。

7、经家庭会议主持人同意的,赡养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家庭会议上可以发言,发言按照长幼顺序进行,不得抢话、压制别人说话,不得使用侮辱、威胁性的语言,更不得使用暴力。

8、赡养人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的,应当出席家庭会议。家庭会议召开过程中,仸何赡养人不得中途退出。家庭会议作出的决定对缺席的赡养人或中途退出的赡养人有约束力,缺席的或中途退出的赡养人应当执行。

9、表决由全体赡养人过半数通过,半数或未过半数的由被赡养人决定。表决结果当场宣布。通过的表决结果不得损害被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合法的表决结果赡养人应共同执行。

10、家庭会议表决后,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各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第十四条 被赡养人财产的使用

1、赡养人在下列情况可以使用被赡养人的财产:为被赡养人购买数额在500元以上的生活用品、个人用品;被赡养人住院治疗;被赡养人病危;被赡养人死亡;被赡养人生活不能自理;被赡养人需要聘请专业人员护理;被赡养人决定使用自己的财产。

2、赡养人在使用上述财产时,应征得被赡养人的同意,但被赡养人因病不

9 能意思表示或不能正确意思表示的,经家庭会议决定可以不征得被赡养人的同意。赡养人使用财产时,应遵循为了被赡养人的利益,合理使用被赡养人的财产,不得铺张浪费,不得侵占、挪用。

3、经办亊务的赡养人对使用被赡养人财产数额做好记彔,开具或收据,交被赡养人签收,在家庭会议上汇报,由家庭会议进行确认。其他赡养人可以查阅、质询花费情况,经办亊务的赡养人应予以说明。

4、对私自动用被赡养人财产的,被赡养人或赡养人推选的代表可以要求返还,拒不返还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 属于全体赡养人共同分摊的费用(见附表)

1、被赡养人的衣、食、住、行、医疗等费用。

2、被赡养人单独生活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房租、维修费等生活费用。

3、被赡养人生日或纪念日宴会费用。

5、丧葬费用等被赡养人花费的其他需要共同分摊的费用。第十六条 被赡养人的丧葬费用分担和遗产继承

1、被赡养人去世后,赡养人应按照乡村规矩办理丧亊,丧葬费用从被赡养人的遗产中支取,不足部分由赡养人共同承担。

2、赡养人应遵循勤俭办亊、不得铺张浪费的原则。个别赡养人在未同其他赡养人协商的情况下,超过正常标准办理丧亊的,所花费的费用,由责仸人自行承担。正常标准范围内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赡养人共同承担。

3、被赡养人去世后,被赡养人的遗产有遗嘱的按遗嘱执行。没有遗嘱的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被赡养人的个人物品、金银首饰等遗产可由赡养人共同协商处理。

10 第十七条:争议或纠纷处理

1、因履行本协议出现纠纷的,赡养人各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的,由被赡养人、赡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2、赡养人在协商、调解的过程中,各赡养人应本着实亊求是、求同存异、最有利于维护被赡养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妥善处理好争议亊宜。第十八条 赡养人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形

1、赡养人无行为能力。

2、赡养人部分丧失行为能力,且没有经济收入。

3、赡养人无经济收入,不能独立生活。

4、被赡养人对赡养人或其家庭成员有严重犯罪行为。第十九条 附

1、本协议生效后,赡养人必须切实遵守,赡养关系不存在时自然终止。本协议未尽亊宜,由各方签署补充协议进行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达成补充协议的参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行。

2、各方变更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所有赡养人、被赡养人,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仸。

5、已尽赡养义务的赡养人可以向未尽赡养义务的人追偿其应分担的赡养费和其他应当共同分担的费用。

6、本协议有第三方见证人见证,本协议赡养人共同委托见证人监督执行。

7、本协议共7页,一式七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赡养人、被赡养人、协议履行监督人、各执一仹。

11 被赡养人:

父亲:

母亲:

赡 养 人;

长子:

配偶:

长女: 次子:

配偶:

次女: 次子:

配偶:

孙子:

协议履行监督人:

被赡养人监护人:

协议签订时间:

见证人:

孙女:

第11篇:赡养父母民事起诉状

赡养父母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XXXXX,住XXXXX,联系方式XXXXXXX

被告一:陈XX,男,汉族,身份证XXXXXX,联系方式XXXXXX

被告二:陈XX,男,汉族,身份证XXXXXX,联系方式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赡养费,医药费,护理费每月支付3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生有两子,均以成人立户 。2004年,原告前妻不幸辞世。2005年,因原告前妻逝世,在同村另外的地方买下了一套住所,房契上的所有人是原告,但是一直放在被告二那里。2008年,原告与张桂兰再婚。被告二不但不给一粒粮食,不履行赡养义务,还经常制造家庭矛盾。为求家庭安宁,原告一再忍让。2012年1月24日,原告在家不小心摔倒,导致脑出血,经过在医院治疗,2012年3月8日出院。出院至现在仍然半身瘫痪,左边身子不能活动,原告没有经济来源,因此由被告承担医药费。出院当天,回到茅坪家中时,发现家中的锁全部给被告二的妻子换掉,无法进入。通过原告一联系原告二,将原告二从福建叫回,才将门打开。当时,原告二回来后,与其岳父岳母家的人到屋门口,就要打张桂兰,由于当时邻居及村干部都在场,原告二及其岳父家人未能得逞。之后,在家里开了次陈家门会议,人员有村干部、原被告、几位陈家人,经过讨论,原告的生活费,护理费,医药费由被告各自承担一半,当时被告都答应了。至今为止,一直都是由被告一承担,被告二只汇了500元。原告多次与被告二联系,被告二一直推拖。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以上法律明确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且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故被告应当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

综上所述,被告不赡养父母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人伦道德,原告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第12篇:赡养父母保证书格式

抚养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去承担的责任。但生活中不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过收养的方式才能为人父母的现象还存在着有些子女不愿赡养自己年迈双亲的事实。前者应该按照法定程序收养子女而二者则应按照赡养法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那么保证书怎么写呢?下面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赡养父母保证书格式

被赡养人:李绍荣徐辉翠

赡 养 人:甲:李先平(次子)徐英(次媳)乙:李红军(三子)李蓉(三媳)丙:夏桂兰(四媳)

因被赡养人年事已高,需赡养人赡养。经甲、乙、丙三方赡养人商议决定并经被赡养人同意,特定如下协议:

1、生活费:甲、乙、丙三方赡养人每月交赡养生活费300.00元(叁佰元)人民币。必须在当月上旬交到经办人(邓开琼)账户上。(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卡号:,开户人:邓开琼)

2、医疗费

①平时医疗费:每月交100.00元(壹佰元)人民币。 ②住院治疗费、护理费。国家医疗保险报账后剩余部分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平均承担。

3、被赡养人百年后的安葬费也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平均分担。

4、上述所交费用交到指定银行账户后,每方必须保留小票,年底交经办人对账。

5、生活费、医疗费每年按国家物价上升指数调整,由经办人通知甲、乙、丙三方。

6、住宿:由于被赡养人已故四子李小军在华都花园所购住房(华都花园23栋2单元502房)部分资金由被赡养人出资所购买的小城镇住房卖出的资金所筹集。现商议决定被赡养

人的住宿由四媳负责。被赡养人李绍荣、徐辉翠住在已故李小军所购的华都花园,以后如果夏桂兰组成新家庭,两位被赡养人愿租房住,租金由夏桂兰支付。所租房必须水、电、气三通,并且不漏雨等基本条件满足。

7、由于被赡养人李绍荣、徐辉翠有继承李小军遗产的权力,如果夏桂兰不履行赡养义务,再根据法律进行遗产分割。

8、此协议一式八份。被赡养人一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经办人一份,报送甲、乙、丙三方所居住的居委或村委各一份(并请监督执行)。

9、未尽事宜,再商议决定,如果商议不成,再由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10、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

赡 养 人:甲(签字):李小平徐英

乙(签字):李红军

(李红军远住新疆,今天未到场,但在2014年前已在履行赡养义务)

丙(签字):夏桂兰

被赡养人(签字):李绍荣徐辉翠

执 笔 人:李先波

在 证 人:胡邦明黄志杰徐辉财

李绍兴李先洪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签约于广安市城南和美江南茶楼 附:原始签字协议复印件于后,原始签字协议存经办人邓开琼处。

李绍荣、徐辉翠赡养费缴费银行开户银行:建设银行

卡号:户名:邓开琼

李先平:

徐英:

李红军:

夏桂兰:

李绍荣:

邓开琼:

第13篇:赡养父母的法律规定

赡养父母的法律规定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也不得任意放弃,它不以子女是否与父母订立某种协议为前提,子女也不得以订立了不赡养协议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根据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不以对方的付出为前提,而是基于双方特殊的身份关系。

兄弟姐妹之间的关于放弃继承的权利从而不承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的协议同样无效,

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亲属,属于姻亲。现实中,常见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有以下两种:

名分型;即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没有受其继父或母的抚养教育,当然也就没有对继父或母尽赡养的义务。

共同生活型;即生父或母与继母或父再婚时,继父或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教育费,继父或母与继子女已形成了抚养教育的关系,此时继子女就有义务对继父或母尽赡养义务。

赡养协议是赡养人与被赡养人订立的协议,或者是多个赡养人相互之间为分担赡养义务而订立的协议。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赡养协议须注意以下细节:被赡养人和赡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家庭住址;被赡养人与赡养人之间的关系;赡养人应尽的主要义务,包括赡养费用的分担,农村老年人口粮田、自留地、承包地的耕、种、管、收,城市老年人的工资、福利及财产性收入,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医疗费用和雇人照料费用以及死后丧葬费用的负担等;赡养人提供赡养费和其他物质帮助的给付方式、给付时间;对被赡养人财产的保护措施;协议变更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违约责任;其他协议细节。若有履行协议的监督人,应在协议上签名。

尤其应注意的是,协议中不得有处分被赡养人财产,或以放弃继承权为条件下尽赡养义务等侵害被赡养人合法权益的违反法律的内容。另外,若被赡养人已经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应由赡养人之间签订赡养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的关系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并不会因父母离婚或再婚而改变,生子女对再婚的父母仍有赡养义务。 2005年5月19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母亲再婚之后引发的赡养案件,一审判决原告朱老太的子女对母亲尽赡养义务。

原告朱老太与前夫闻某生二子一女,前夫因病去世后,朱老太于1968年改嫁给同组村民于某,并落户于某家中,后又与于某生二个女儿。朱老太改嫁后,闻氏三兄妹依靠自己的辛勤劳动和集体的照顾、政府的救济相依为命。现闻氏三兄妹均已成家单独生活。朱老太一直与和于某所生的大女儿夫妇共同生活,现朱老太年老多病,无经济来源,五个子女就朱老太的赡养事宜未能形成一致意见。 1

朱老太遂将其五个子女均告上法庭,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闻家大儿子辩称:前几年逢年过节我都给母亲送百十块钱。母亲1968年改嫁后,我们三兄妹单独生活,母亲没有贴给我们一分粮草钱。于家大女儿是招女婿上门,所以他们应当对母亲尽赡养义务。我可以赡养母亲,但她必须跟我一起生活。

闻家二儿子辩称:我动过手术,家庭困难,无赡养老人的能力。

闻家三女儿辩称:赡养母亲我没有意见。但是农村有习俗,招女婿就应当养老送终,我是出嫁的女儿,可以送送东西,要我贴钱给母亲我不同意。

于家大女儿辩称:母亲一直跟随我一起生活,生病也是我一人负担的,现在要求兄妹们一起分担赡养责任。

于家小女儿辩称:我现在生病,没有能力赡养老人。

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因朱老太年事已高,体弱多病,要求五子女尽赡养义务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赡养费数额应当参照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义务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当地农村人口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朱老太自愿放弃要求于家小女儿承担除善后事宜之外的费用和赡养责任,应予准许。朱老太明确表示其生活田继续由于家大女儿耕种,并仍愿随其生活,本着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原则,法院照准。闻氏三兄妹辩称于家大女儿系招婿上门,就应当为母亲养老送终,是以农村旧俗规避自己应尽的赡养义务,其理由有违法律的规定,不予采信。朱老太生病产生医疗费后,可凭医院的正式发票由五被告平均分摊,因朱老太对于家小女儿应当承担的份额已表示放弃,故闻氏三兄妹、于家大女儿各承担上述医疗费的五分之一,住院期间亦由上述四人轮流护理。朱老太的善后事宜由于家大女儿牵头办理,所需费用由五个子女共同分摊。法院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第1款、第12条、第13条第1款、第14条、第15条第2款、第45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

俗话说:“出嫁的女,泼出的水。”意思是说女儿出嫁后,就像泼出去的水一样,与娘家就不再有多大关联了。但如果是涉及到法律问题,这句俗语就不适用了。日前,南汇法院就判决了一起涉及已出嫁女儿尽赡养义务的案件。

现年80高龄的朱老太与丈夫钱某(已于1991年过世)生有四男四女,均已成家。目前居住在二个儿子出资的建造的房屋内。现其年事已高,丧失了劳动能力且又无生活来源,因八个子女意见不一,或以无工作、或以收入低不愿出赡养费,老太的二个已嫁出去的女儿以分不到房子为由不同意出赡养费。老太无奈诉诸法院要求八个子女每人每月出50元生活费并共同负担其今后的医药费。

朱老太的二位嫁出去的女儿辩解,老母的房屋已给了二位儿子翻建成新房,当初约定由得房人即二个儿子赡养老人,故不同意老母的诉求。

审理期间,尽管承办法官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但老太的二位女儿坚持已见,使这起赡养纠纷案的处理陷入僵局。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论婚嫁与否都有赡养义务。尊重、赡养和爱护老人,

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年人为家庭贡献了大半生的精力,当他们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时有权获得来自社会和家庭的尊敬和照顾这不仅是法律规定,也是道德规范的要求,更是子女应尽义务。应当在生活上予以关心,在经济上予以帮助,在精神上予以慰藉。而不应以子女间的矛盾和自身的客观因素而忘了自已的责任和义务。本案朱老太的子女或以收入低、或以财产传男不传女等为由拒不同意赡养与法不合、与情不符。遂根据朱老太的实情及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朱老太的生活费由八个子女各人每月各出50元,今后的医药费由其八个子女共同负担八分之一。

导读:一个个家庭的温馨和谐是我们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无论是子女的赡养还是父母的抚养,既要依法规范,更要以情倾注。如此,我们的社会才不会只是冷冰冰的规则框架,才能有温情,有人性。现行法律规定“女儿也有赡养义务”、“赡养老人不应以分得财产的多少为条件”。朱老太赢得官司势在必然。然而,引起我们深思的是本案中老太二位女儿的态度。法官在此告诫:法院出一纸判决并非难事,但拿到判决书的母子、母女还要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试想,没有了互敬互爱、尊老爱幼的家庭氛围,没有了和睦的母子、母女关系,家庭人员之间形同路人,甚至怒目相对,犹如生活在狱一般,那么,由法院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还有什么价值意义!须知嫁出的女儿不是泼出去的水,无论如何,父母与儿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是无法改变的。

第14篇:赡养父母备忘录(打印版)

赡养父母备忘录

赡养父母备忘录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传统美德,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促进家庭和睦、和谐,切实保障父母的晚年生活,经赡养人和父母商量决定,签订本备忘录,供以后执行。

第一条

赡养的基本原则

1、子女不分男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各子女应积极履行对父母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使父母能够在身体、心理和智力方面尽可能得到妥善的照顾,幸福的生活。

2、子女应为父母提供适合其需要和健康状况的居住环境,提供必要的健康保健,使父母能够自由选择生活方式,子女不得强行父母分开赡养。

3、子女的配偶有赡养公、婆(岳父、岳母)的义务。子女的子女应当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积极协助、支持父母履行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义务。 第二条

所有儿子轮流赡养父母的时间安排

1、起始时间由父母身体条件决定,自通知“确定赡养之日”起执行,一律按阳历日执行,顺序从大到小排。原则上阳历的每月的1日为交接日,以便下一轮赡养人提前安排。

2、所有儿子按照商定的顺序,每人轮流接到自己家中(或到父母家中)赡养,每轮一个月(按阳历日计算,当月遇28天

或30天、31天,均按一个月计算),赡养期满后由下一轮接续赡养人主动到上一轮赡养人家中将父母接到自己家中(或到父母家中主动交接)接续赡养一个月。

3、期间父母临时愿意到女儿家或其他儿子家短暂居住(不提倡长时间,居住期间不计算原赡养儿子的赡养时间,待返回原赡养人赡养处时,应续接原未到期的当值赡养时间,同时临时到任何儿子家短暂居住的时间也不计算其赡养时间,不得在下一轮应赡养期间内,顶替或减少原确定的赡养周期)当值赡养人应告知下一后续赡养人的延期起始时间,以此类推。当值赡养人和后续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任何异议。 第三条

儿子轮流赡养父母的责任义务

1、当值赡养人应妥善安排好父母的膳食结构,保证父母吃饱、吃好,其他子女不得过分挑剔指责。吃喝费用、食品的购买、烹饪和餐具的清洗由当值赡养人负责,不得强行或责备父母干任何家务,父母自愿的除外。父母对膳食有特殊要求的,当值赡养人应满足父母的要求。

2、当值赡养儿子在做好物质赡养(包括食、住、等)的同时,应尽力满足父母文化、娱乐、精神等方面的需求,保证父母生活充实、精神愉快,鼓励有能力的赡养人多带父母(在身体允许的情况下)到户外散步、游览。其他子女应当经常问候、看望,对父母的生活给予关爱。

3、父母体弱行走不便时,当值赡养儿子要给予照顾和精心护理,在精神上关心父母,不得用粗暴蛮横的语言对待父母,要

2 赡养父母备忘录

使父母在精神上感到温暖。

4、儿子轮流赡养父母期间,女儿负责保证父母每年春、夏、秋、冬合理添置新外衣、内衣、鞋帽、被褥等个人物品,所需费用由赡养子女共同承担(其他子女单独爱心购买的除外,且不计算在共同承担的费用之内),采用每人每年1000元,以服装费名义交由变霞保管,用于父母的衣服、被褥等洗涤与更新,确保卫生、干净、整洁。

5、父母日常的不便生活和感冒等轻微疾病,当值赡养子女应及时生活照顾和疾病给予医治,并负责起居生活照料与护理;就诊费用、买药费用由父母支付。采用从每人每年缴纳的1000元生活费名义中列支。

6、如遇父母住院期间,原则上由各子女轮流护理(轮流办法视当时住院情况,由当值赡养人自行决定,不需要和其它赡养人沟通),特殊情况未能亲自护理的,由当事人亲自和护理人沟通同意后委托其护理解决。

7、子女每年要为父母庆祝生日或在节假日聚会,以达到全家团圆之气氛,子女的家庭成员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尽量参加,聚会组织及费用按照以前确定的轮流次序执行。即固定为:

⑴每年大年初一,老大中午组织全家团圆饭;

⑵每年大年初四,老二中午组织招待亲亲及全家团圆饭; ⑶每年八月十五,老三中午组织母亲生日宴; ⑷每年十一月初七,老四中午组织父亲生日宴。

8、当值赡养人负责其赡养期间的有亲亲往来的招待事宜。

第四条

赡养费用的支付方式及使用

1、暂定每人每年的赡养费包括生活费、服装费各1000元,共计2000元。

2、父母(包括食、住、等)日常费用由当值赡养人负担;除之外的其它花销费用(如为亲亲及邻居上礼金、支付过年压岁钱等)均从父亲的退休工资、赡养费中支取。父母的工资任何当值子女不得作为赡养费使用或借用。

3、关于如遇父母住院期间,其医疗费用由所有子女平均负担,所有赡养人于父母住院次3日内,根据情况主动交到变霞手中或打入其银行卡,统一由变霞负责管理(包括收缴、支付、退还)。出院后由当期赡养儿子办理医疗保险报销手续,之后其他不能报销的一切费用由所有子女平均负担。

4、父母的工资以及赡养费用的使用权在父母,任何子女不得干涉父母的使用方式和去向。

第五条

关于举行庆贺父母八十大寿活动的拟安排

1、在父母八十大寿之日,即2021年(父亲80岁)和2022年(母亲80岁),拟在本村进行庆贺活动一天。

2、关于活动方式,初步方案为: ⑴、当天宴请亲朋好友邻居。 ⑵、当天组织歌舞团演出庆贺。

3、关于活动的规模、方式、具体组织,举办年另行商定,其活动费用原则上子女平均负担。

4 赡养父母备忘录

第六条

赡养费用、活动费用、医疗费用交纳时间

1、服装费:1000元/人,每年八月十五。

2、生活费:1000元/人,每年大年三十。

3、活动费:当值年举办活动前2个月活动结束后10日内多退少补。

4、医疗费:住院后次3日内交齐出院后15日内多退少补。第七条

备忘录变更的条件及争议的解决方法

1、变更本备忘录应取得子女全部同意后方可变更、修改。

2、因履行本备忘录出现纠纷的,子女各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舅舅及其三个儿子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何赡养人可到父母居住地人民法院解决。

3、子女在协商、调解的过程中,各子女应本着求同存异、讲亲情,讲最有利于维护父母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妥善处理好争议事宜,任何情况下不允许任何人分裂大家庭。

4、关于未尽赡养义务的人判断和定性,这一点以父母的一致判断和定性为准。第八条

违约责任及附则

1、子女对本备忘录的内容要完全理解和认同,并同意替代此前所有口头、书面协议。

2、本备忘录一经签订,任何子女不得随意更改本备忘录中的任何条款。

3、本备忘录生效后,子女必须切实遵守,未达成补充协议的参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行。

4、已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可以向未尽赡养义务的人按照本备忘录条款追加违约责任,加倍追偿其应分担的赡养费和其他应当共同分担的费用。

5、父母可以向未尽赡养义务的人按照本备忘录条款追加违约责任,加倍追偿其应分担的赡养费和其他应当共同分担的费用。拒绝赡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本备忘录共5页,一式6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子女、父母各执一份。

父母同意后签字区:

赡养人同意后签字区:

长子:

次子:

女儿:

三子: 四子:

日期:2014年12月28日

第15篇:80后赡养父母问题讨论

近日,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会长李宝库在昆明表示,中国正快速步入老龄化社会,目前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有约1.69亿。预计2050年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将占三成,达31%。

按照这个预测比例,按照中国现有人口来算,到2050年中国的60岁以上老年人将有4亿之多,到时绝对数量可能还会更多。

李宝库还表示,“421”(即一对夫妇赡养四位老人、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大量出现,使赡养老人的压力进一步加大。“空巢老人”在各大城市平均比例已达30%以上,个别大中城市甚至已超过50%。这对于中国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提出了严峻挑战。而且,需要关注的是,“421”的家庭模式在即将步入60岁以上的“50后”一代人身上将体现得更加明显。

在网络上,记者看到有一些专门由“50后”建设起来的讨论问题的论坛,有很多“50后”就在论坛热议自己这一代人的养老问题。从大家的发言中,记者发现大多数人持有同一种观点:担心以后儿女**乏术,无法同时照顾4个老人。就算儿女再孝顺,双方4个老人的压力压在2个人身上太重了,孩子就算有孝心,也做不了太多。为此,他们都认为去养老院或者是托老所等地方是比较合适的选择,并希望政府可以考虑这种特殊情况,多发展一些有公益性质的养老机构。中国自古就有“可怜天下父母心”的说法,网上议论的大多是如何减轻子女的负担。有一位叫做“只求开心就好”的网友就这样说道,我就是50后生人,我一直在想这样一个办法养老,就是找几个志同道合的好朋友,大家吃住在一起,相互照顾,完全可以对付一般的小病小疼,这样就给儿女减轻了很大的负担。孩子们已经在这个竞争激烈的社会很累了,不要再累他们。实在不行,也要根据自己子女的实际情况来考虑。

发帖人的想法让人不禁感叹。“家有一老,如有一宝”,中国人喜欢团圆,曾经的“春晚”上,一首《常回家看看》唱湿了多少老母亲的眼角。尤其是对“50后”的这代即将步入60岁门槛的人来说,他们经历了上山下乡,经历了“*”,经历了改革开放,经历了独生子女政策的开始执行。大多数人膝下只有1-2个孩子。他们现在不仅自己即将步入60岁,而且还处在社会老龄化的拐点上。再加上各种政策和福利的不完善,他们的养老日后或多或少会带来一些问题。老龄化加速发展

我国目前不仅老龄化人口多,而且发展速度快,已居全球首位,并快速步入“少生、少死、高寿”的老龄化社会。

仅在2000年2007年7年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由1.26亿增长到

1.53亿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从10.2%提高到11.6%,占全球老年人口的21.4%,相当于欧洲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总和。中国人民大学的学者预计,2053年以后我国老年人口开始进入缓慢减少阶段,但到2100年时仍将有3.5亿以上的老年人口。

按照国际公认标准,6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7%以上,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10%以上,就是老龄化社会。从人口结构上看,我国在2000年底就已经进入了老龄社会。但是,目前的各类老年人福利机构近4万个,床位数近160万张,也就是说,平均每千名60岁以上老年人只拥有不足9张床位。

造成这样的发展原因是多方面的,最直接的原因有两个:一是人口生育率急剧和大幅度的下降。另一方面是死亡率的下降和寿命的延长。这也是学界所公认的原因。两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最终表现为全社会人口中老年人口过快增长

和比重的加大,从而使老龄化速度不断加快。

第一个原因不可否认的和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有很大关系;同时,死亡率的下降也得益于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疾病控制、卫生条件及生活质量快速提升。计划生育政策在上世纪80年代末急剧下降了生育率,控制了中青年人口数量的按比例增长。因此从2009年开始,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增长还将持续增长,老年人口比重还将增长。

1980年中国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时,有些人就担心政策将导致一些新的问题的产生,如人口的平均年龄老化、劳动力不足、男性多于女性、一对青年夫妇供养的老人会增加等。事实证明,这种担心不无道理。

实行一胎后,性别比例很快就失衡了;中国在1999年就出现老年化现象;养老金出现短缺现象;2004年时出现用工荒的问题;还有就业问题,事实并没有像当时实施计划生育时那样缓解就业压力,而是增加了就业压力。

目前的中国是9个劳动年龄人口对应1个65岁以上老年人口,且只有城市4000多万老人享受养老金,养老金缺口仍很大;过30年,中国劳动人口和老年人口的比例将为3∶1;2050年中国劳动人口和老年人口的比例为2∶1。

这样不断增大的比例意味着劳动力将逐步的减少,而劳动力的减少势必会影响到我们的国力,也会引发很多社会问题。比如高度老龄化的日本,在上世纪50年代以来,劳动力是增加的,有了辉煌,当时日本也产生了很多社会问题,社会问题都能在发展中解决,日本经济朝气蓬勃,很多社会问题在发展中被稀释了,经济也很稳定。但上世纪90年代开始,总劳动力减少,很多问题出来了,由于老年化的原因,导致了一些新的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更重要的是如日本新首相菅直人所说,人与人之间的感情纽带和联系弱化了。事实上,日本有不少上百岁的“空巢”老人失踪或者死亡是没有人知道的。

有学者针对上半年广东的“民工荒”表示,未来20年内,应容忍亚非国家向中国大量移民、据预测,未来劳力缺口达到1亿以上,中国将形成大规模的移民潮,成为除美国之外,容纳全球性移民最多的国家。

经济社会下的老龄化问题

老龄化本身可能并不能被称为是一种社会问题。如果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生活富裕,抚养下一代的成本增加,绝大多数人可能都会选择少生孩子。人口年龄自然会趋向于高龄化。再加上老年人的寿命不断延长。人口结构很容易变为中老年人的比重不断增加。就像曾经的发达国家所经历的那样,人口的老龄化随着社会的发展是迟早会出现在正在发展的中国。可是,中国的人口老龄化过程却问题不断。

上世纪50年代出生的一代人即将进入老年阶段。由于他们中相当一些人生育时正好赶上了“独生子女”政策,晚年时大多数人可能会选择老年福利机构来养老。数据统计方面,截至2009年底,全国各类老年福利机构38060个,床位266万张,收养各类人员211万人。但是,按照国际上5%的老年人要利用机构养老的经验,中国至少需要800多万张床位,现在缺口达540万张,是现有床位数的200%。这不得不说是一个可怕的缺口。农村的问题更为严峻。步入老龄化的人劳动力自然会受影响,由于农村不少劳动力都在往城市聚集,农村的老年人由谁来照顾,这个问题社会似乎都缺乏准备。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亲情的慰藉方面。就像日本孤独老人死了都没有人知道,中国虽说情况不至如此,但是防患同样的问题在中国发生至关重要。在我国人口流动规模大、范围广的前提下,父母子女间的情感需求经常难以得到满足。老龄

化问题,有了资金保障,有了服务照料,前两者都可以通过政府、社会来解决,但是情感的慰藉,却只能由子女来完成。这种情感需求无可替代。但是在我国,家庭养老的压力却越来越大,子女就业谋生往往不在本地,照顾老人有诸多不便。养老更多的要靠社会,但是社会养老负担的加重,又会在一定程度上动摇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一方面是老年人口退出生产领域,不再直接创造财富,另一方面他们的经济消费活动并未停止,而且诸如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可能还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递增。尽管有人说有国家财政兜底,但巨大的养老金空账,也将使国家财政解决乏力。

此外,人口老龄化还将影响经济持续稳定地增长。老龄化表明中国劳动力人口供给呈绝对减少趋势,将使得依靠增加劳动者数量实现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难以为继。另外,老龄人口增多必将动用更多的储蓄,导致储蓄水平下降,投资减少,单纯消费增加,从而影响到经济增长的潜力。

民政部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王振耀曾表示:过去对待老年人认为只要做到端吃端喝就是孝,积累的都是“人活七十古来稀”的经验。现在平均寿命已经是70岁了,全国80岁以上的老年人就有1800万。还用以前的老办法对付老人,是害了他们。因为80来岁的老年人恰恰需要运动,不运动身体素质很快就会下降。国家经验也是如此,我们原来有一套很丰富的经验,但是现在要搞公共服务,特别是老年服务,诸如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等。我确实感到国家公共管理要转型,挑战很大,整体上没有经验,是现在养老业面临的最大挑战。养老还需多条腿走路

城乡养老有差别;家庭赡养、自我赡养、社会赡养有差别。要想解决所有的问题,恐怕还得分别解决问题,各个击破。王振耀认为,城市绝大部分老人都有退休金,工人一般是1000元左右,干部更高。退休金覆盖意味着有三险,特别是有医疗保险。城市在资金保障和体系覆盖上强于农村。农村是8000-9000万60岁以上农民,除了新农合覆盖一些外,养老金方面还是差,新农保推进试点周期过长,难以全面覆盖,一些农村地区80岁以上老人生活相当困难。

传统理念是养儿防老、家庭赡养,缺乏很多公共设施(包括公共福利制度)。目前情况是一方面很多年轻人到外面打工,在城市又没有受到正规城市人的基本福利,比如住房、医疗等。另一方面,5000万留守儿童还得留给老年人照顾。老年人承担了照料孙辈的责任,负担比城市老人要重。现实制度安排无形中转嫁了负担。“城市繁荣是由70、80岁农村老人肩上扛着的”。

如何改变家庭赡养、自我赡养的格局?已经有了新农保,但试点进度太慢,10年时间可能造成新的不平等。当务之急,社会福利政策实行重大调整。两大方面的格局需要形成。一方面基本取得共识的是福利津贴制度,高龄津贴。1800万80岁以上老人除了得到新农保和其他照料,还能享受高龄津贴,金额参照低保标准。

另一方面抓紧开展照料型服务,保健、医疗、日常生活、应急等,大量兴办托老所和养老院。最保守统计,全国900多万老人失能,不能自理生活。加上2000多万老人生活半自理,行为不方便,一共是3000多万人需要照料。

如此看来,养老问题应当主要通过社会化服务解决。从根本上讲,养老应当靠国家,靠完善的社会化服务,子女起辅助作用。比如养老金,应当由国家负责提供。现在这个问题事实上已经开始得到解决了。从今年开始,国家将在更大范围内在农村推行养老保险制度,力争在3-5年普及。

养老金是一方面,还有一方面最需要去发展,那就是养老设施、养老社会化、

专业化服务问题。不仅要依靠政府的力量,也要依靠社会资本的力量。公益化和市场化并行应该是比较有效的途径。日本的专家就曾表示,无论是多发达、多富有的国家,都是靠公益性机构和私营收益性的企业共同来做这个养老产业的。再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讲,每个人的消费能力、消费需求差异很大。对于富人来说,他可能希望硬件设施像酒店一样好,低端的养老院就无法满足他的需求,这个群体有能力也愿意用购买的方式享受高品质的养老生活,这就是客观市场的存在,而私立的养老院通过提供差异化的产品,获得正常收益,这就形成良性循环从而带动养老产业的发展。

在子女辅助方面。由于今后一段时间内会大量存在“2个孩子赡养4个老人”的问题。再加上年轻人的生存压力、城市化进程中造成的家人异地分居等诸多问题,家庭养老恐怕越来越难以实现。对于年轻人来说,更好的办法是支付一些费用把父母放到专业的、安全的养老机构去养老,比把父母丢在家里没人照料反倒是更加负责和“孝”的态度。所以,当年轻人不能亲力亲为照顾父母养老,而通过购买养老机构所提供的专业的养老护理和服务,这就是一种正常的社会化途径,现实状况造成了养老的社会化趋势。

按照国际惯例,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以上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7%以上,即为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经济发展的结果,但它同时,也引发了老年人如何妥善地被赡养等一系列社会问题。90%以上的80后无法赡养父母

据资料显示,从2000年到2007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由1.26亿增长到1.53亿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从10.2%提高到11.6%,占全球老年人口的

21.4%,相当于欧洲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总和。人口老龄化年均增长率高达3.2%,约为总人口增长速度的5倍。预计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4亿人,占总人口的17.17%;到2050年,老年人口总量将超过4亿,老龄化水平推进到30%以上。由此,赡养老人,成为了子女重要责任,然而,据中国青年报社调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互动百科网,对1612人(其中独生子女占40.1%)进行的一项调查发现,58.3%的人选择让父母住在同一个小区或者附近,就近照顾;43.5%的人愿意跟父母住在一起,亲自照顾;24.8%的人表示父母在异地居住,定期去探望;7%的人选择由社区配备生活指导员,定期照顾老人;仅有6.9%的人愿意把父母送到养老院等机构。受访者中,80后占57.3%。

记者进行了随机调查,一位参加工作5年的80后对记者说,“尽管已经参加工作很长时间,但是消费压力很大,没有任何积蓄,目前根本无法赡养父母。”随后,记者又相继采访了多个80后,在受访群体中,99%都确定自己无法赡养自己的父母,其中,有一半以上的80后还需要父母进行资助。此外,一位已为人父母的50后对记者说到,对80后无法赡养50后表示十分的理解,并且表示并没有指望自己的孩子赡养自己,他们更加希望帮助子女的生活过的好一些。80后赡养的困难

据调查显示,74.1%的人表示生活工作压力大,照顾父母力不从心;68.4%的人表示要承担多位老人的养老负担;50.1%的人表示生活在两地,无法把父母接到身边照顾;42%的人表示社会保障、医疗保险不同城市无法互通;37.7%的人表示养老院等社会养老机构无法让人放心。

《银发中国——中国养老政策的人口和经济分析》(以下简称《银发中国》)指出,中国绝大多数人依靠子女来赡养晚年,但是由于当前的独生子女政策,可以想象,随着老年人更长寿,独生子女们成人后可能要赡养他们的父母以及他们

父母的父母,人口学家称之为“421”问题。这意味着,80后在赡养老人问题负担逐步加重。

在连日的采访中记者发现,80后称自己无法承担起赡养父母的责任,主要原因来自三方面:

一是面临的生活压力过大。一位某地产公司工作3年的张小姐告诉记者,前不久,现在刚生完小孩,但是却是因为经济条件,和老公还在租房住,每月除了缴房租,孩子的开销是一大部分,所以月月财政吃紧,对于父母赡养实在力不从心。

其次,就是来自工作的压力。面对竞争激烈就业市场,能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已实属不易,而找到一份高薪水又稳定的工作更加困难,很多80后为了经济独立等现实问题,只能被迫从事着高投入低回报的工作。

从事销售工作的王先生给记者透露:每个月收入5000元左右,每月还1500元房贷,全家生活开销控制在1500元,给孩子攒上500元今后上学的费用,朋友、同事的应酬控制在500元,只剩下1000元,再给双方家里各给一些钱,基本上所剩无几。

养老金制度受挑战

中国老人抚养问题不能只依靠家庭抚养,应逐渐转向社会抚养,即由家庭责任主体过渡到国家或社会责任主体。然而,现行社会保障体系及政策制度的不完善,导致赡养负担加重。

“35年前,中国有赡养老人能力的成人与老年人的比率是6比1,但按照目前的人口变化趋势,再过35年,这一比例将锐降为1比2”,劳动力的相对减少和人口的老龄化趋势对中国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中国的退休金制度将受到严重挑战!

在我国社保体系中,养老保险体系的构建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较优的养老金制度对于赡养老人来说无疑至关重要。然而,养老保险覆盖面广、成本高,在许多国家已经成为公共财政的一大负担。在我国,光凭征缴养老保险税的收入并不能满足养老保险支出,财政每年都必须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补贴,并且这种补贴还在逐年增长。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得不面对这一世界性难题。

再分配功能是养老金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我国养老金制度虽然实际上是一个现收现付制度,但并没有起到应有的再分配功能。

这是因为改革开放后我国由于把精力集中于经济发展,过分强调效率,忽视了社会公平,走上了一条强化效率弱化公平的道路。中国经过了改革开放后,贫富差距日益扩大,中国的基尼系数1991年为0.282,到2000年已达0.458,增长幅度较大,目前已经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1。中国养老金制度没有起到缩小收入差距的功能,相反存在逆向补偿的倾向。

4月20日,在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美国战略与国际研究中心CSIS主办的“21世纪中国养老政策的人口与经济分析”国际研讨会上,JohnJHamre,CSIS(美国战略与国际研究中心)主席兼执行总裁对中国老龄化问题表示了深切的忧虑,“到2040年,中国老年人总数将达到3.97亿,超过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和英国目前人口的总和。”

Hamre此行中国的主要任务之一是介绍CSIS历时一年时间完成的研究报告《银发中国》引起了中国政府官员和参会专家学者的高度重视。

该报告指出,随着中国出生率的下降和寿命的延长,到2015年,中国老龄

人口将占总人口的15%;到2030年,这一比例升至24%;到2050年,将有近1亿的中国人口超过80岁。而中国今天的劳动力人口数量到2050年可能会失去约18%至35%。

谁“替旧制度付账”

《银发中国》两位作者RichardJackson和NellHowe提出警告说,中国养老金制度原来主要局限于国企和公共部门,采用现收现付制。1997年改革后,国家把私营部门的员工包括到基本养老保险中,新制度主要包括现收现付制和个人退休账户。Jackson说,“现收现付制依靠现有劳动力为社会退休人员提供养老金,如果《银发中国》还不是非常富裕,那么届时中国工人的微薄工资将难以支撑一个老龄社会的养老负担。”

个人账户是1997年改革后建立的一个非常好的解决养老金的途径,体现的是“自我积累、自我保障”的原则。“但它在中国并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私营企业主、包括不少新参加工作的职工都不愿意为这部分账户掏钱。”Jackson说,“原因是他们不愿意为没有资金的旧制度付账。”

关于“替旧制度付账”,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吴要武博士解释说,按目前的缴费率,私营企业的员工(1997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应交工资的24%,“这大大超过了为满足他们将来享受的养老待遇所需要缴纳的费率。实际上是变相让现在的劳动者为自己和那些改革前已经参加工作的职工交纳双重养老金。”

80后赡养父母力不从心

在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工作的刘虹,正在和男朋友一起租房住。“现在父母还没退休,身体也还不错。除非我们将来有孩子需要照顾,否则他们也不太愿意过来。”

双方父母的健康问题是刘虹最担心的。“父母年纪大了,生个大病怎么办?以前还有兄弟姐妹轮流照顾,现在就夫妻两人,还要工作挣钱。我觉得国家应该完善养老制度,医疗保险能够异地流转,要不然看个病还要回老家的定点医院,老人怎么禁得起折腾?”

80后独生子女在赡养父母上存在哪些困难?调查显示,74.1%的人表示生活工作压力大,照顾父母力不从心;68.4%的人表示要承担多位老人的养老负担;50.1%的人表示生活在两地,无法把父母接到身边照顾;42%的人表示社会保障、医疗保险不同城市无法互通;37.7%的人表示养老院等社会养老机构无法让人放心。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姚远教授指出,在养老方面,当今社会急缺的资源就是照料资源,一个是日常生活照料,像家政服务一样帮老年人打扫卫生;其次是老年人生病短时间卧床时,身边需要有人全天候照料;第三是老年人心理、情感方面的精神需要,比如带老人出去走走,接触一下社会。

中国老人抚养问题不能只依靠家庭抚养,应逐渐转向社会抚养,即由家庭责任主体过渡到国家或社会责任主体。针对我国人口老龄化起步虽晚但发展速度却很快等特点,采用社会学方法对这一问题进行认真的统计,与其他国家进行比较和分析,很有现实意义。

第16篇: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得通过协议免除

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 不得通过协议免除 赡养父母是子女法定的义务,任何形式的免除赡养义务的协议约定都是无效的。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日前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决原告王老太太的六个儿女共同支付母亲每月的生活费及护理费。

家住郑州高新区沟赵办事处的王老太太今年已88岁,与丈夫韩老先生共育有二男四女六个子女。根据当地“父母由儿子赡养”的习俗,1983年12月,韩氏兄弟签订了一份扶养老人保证书。保证书约定:母亲由大儿子扶养,父亲由二儿子扶养;在扶养当中,一切生活费用“医药费,吃穿埋葬费用等”一律由扶养人承担,兄弟俩双双在保证书上签字以示保证。从此以后,兄弟俩各自尽自己的赡养义务,大家相安无事。

2003年初,韩老先生去世,纠纷也随之而起。由于大儿子年近七旬,体弱多病,收入较低,而二儿子收入较高,王老太太要求二儿子每年给付一定的赡养费,遭到二儿子的拒绝。2005年春季,王老太太以原告身份将二儿子诉至法院,要求二儿子支付赡养费。

法庭上,二儿子的代理人辩称,被告从未不赡养原告。根据兄弟俩签订的扶养老人保证书,父亲由老二赡养;母亲由老大赡养,包括老人的生老病死。而且,被告还经常为原告买吃送穿,

故原告所述不实,诉请无法律依据,被告已经按协议履行了义务,原告应由老大赡养。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赡养。被告与其兄签订的扶养老人保证书,证明兄弟两人之间对原告赡养有约定。但该条款不能排除《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对其履行赡养义务。被告辩称其已按扶养老人保证书对父亲尽了赡养义务,不应当再对母亲尽赡养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当赡养其母亲。

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郑州高新区法院判决王老太太的六个儿女每人每月付给母亲生活费及护理费75元。(完)

第17篇:赡养父母是做人的道德底线[小编推荐]

赡养父母是做人的道德底线

近日广播、电视、报纸不时报道儿女虐待父母、不赡养父母之事,听后看后让我忍不住会骂二声。

西安某村村民将老父亲锁在一个破旧的院子,村民举报后记者前去采访。老人被关在一个废弃的院落中,院子铁门上加把大锁。门缝望去,老人干瘦如柴,穿着又脏又烂的衣服,喊着自己二天都没吃东西了,让人赶快给送点吃的。记者问村民,正好遇到老人的大孙子。大孙子对记者讲,我爷由我小叔管,我给他捎个话。

老人有两个儿子,他和小儿子生活。小儿子因在外做生意,全家搬到外县。此后老人就靠捡破烂和乞讨为生。大儿子一家人看到老人这样太丢人,就把老人锁了起来。起初还按时送饭,由于大家都在上班,有时一忙把老人就忘了。

吉林卫视报道一则案例:一个80多岁的老太太将自己的四个儿女告上法院,原因是四个儿女都不养活自己,还将她关进猪圈。

法院裁定:由四个儿女轮流照顾老人,每人一年。

过了几天,大女儿反悔了,认为这样不公平。说她妈已经83了,前边照顾了,后边的可能就照顾不上。

法院又裁定:每人半年。但大儿子、大女儿提出,谁先管谁后管不能按年龄,要求重新排个次序,老人跪在地上央求四个儿女裁决。

电视连续剧《雪花那个飘》中有一幕有关孝敬父母的故事颇为感人。

七七级大学生吕卫兵在班上说他父亲是国家干部,母亲是医生。结果老家遭洪灾,身为农民的吕卫兵父母跑到他所在学校,想让儿子帮他在城里找个住所,找个活维持生计。吕卫兵坚决不承任来人是自己的父母。班上同学知道后,安顿好吕的父母吃住,然后全班声讨吕卫兵不孝。“子不嫌母丑,狗不嫌家贫”,他连狗都不如,简直不是人,就是个畜生。吕卫兵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跪到父母面前请求宽恕。

按照对待吕卫兵的标准,上述二例全部可以断定是畜生所为,这类事情在今天数不胜数。我们老家经常发生弟兄五六个无人管老人,甚至在老人死后,为了办丧事,兄弟们打得血中捞骨头,反目为仇者比比皆是,已经形成一种风气,一家看一家,谁不笑谁。这种风气还在蔓延,还在向下一代、下下一代传递,丝毫没有扭转的迹象。改革开放30多年后的今天,中国培养出来没有人性的畜生数不胜数,且还在增加……

可悲!可恶!可耻!

如果对这类没有人性的畜生不加以管教、惩处,任其发展下去,中国的畜生可能要比人多,中国将变成一个畜生王国!这是对有着五千年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国天大的讽刺,是对受《三字经》和《弟子规》教育的后代无尽的嘲弄!

赡养父母是做人的道德底线,养儿为防老。今天的子女就是明天的父母。一个连最亲、最近,用一辈子也报答不了的恩情都不懂、不为的人,还能指望他为社会奉献、为企业奉献、为朋友奉献、为同事奉献、为无关的人奉献?

我提议:对不赡养父母、虐待父母这类没有人性的人,全社会要对他进行惩处。与这类人一起工作就是与禽兽共事,应抵制他工作;与这类人交朋友就是自己也愿意与禽兽为友,让他孤立于整个社会。

应建立孝敬黑名单制度。将有不孝敬父母行为的人列入黑名单,定期在指定媒体上公布。进入黑名单的人所有单位均不予录用、聘用。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用人员时必须检查其孝敬证明,由村委会等机构盖章,三个以上村民(市民)签字认可。

他们若有悔改表现,就罚他除加倍偿还对父母的欠债之外,再养活几个残疾人,照顾几个孤寡老人,由群众推举的两个以上人员监督,以检验其真假。如果经过三年左右时间个别人能够痛改前非,在民主评议基础上,必须让他们教育至少两名进入黑名单人员,被教育的人员同样通过了民主评议,教育者可以从孝敬黑名单中删除。

只有下猛茬、使狠招,才能遏制不孝敬父母的歪风蔓延,才能让社会道德底线不被一破再破,才能恢复人性最基本的元素,社会才能更和谐,人民才会更幸福。

第18篇:80后赡养父母力不从心 未来中国老人赡养成难题

80后赡养父母力不从心 未来中国老人赡养成难题

http:///2010年11月18日 07:49人民网

调查称超9成“80后”无法赡养父母一半以上还需父母资助

记者进行了随机调查,一位参加工作5年的80后对记者说,“尽管已经参加工作很长时间,但是消费压力很大,没有任何积蓄,目前根本无法赡养父母。”随后,记者又相继采访了多个80后,在受访群体中,99%都确定自己无法赡养自己的父母,其中,有一半以上的80后还需要父母进行资助。此外,一位已为人父母的50后对记者说到,对80后无法赡养50后表示十分的理解,并且表示并没有指望自己的孩子赡养自己,他们更加希望帮助子女的生活过的好一些。

青年焦虑父母养老问题仅6.9%的人愿把父母送到养老院

近日,中国青年报社调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互动百科网,对1612人(其中独生子女占40.1%)进行的一项调查发现,58.3%的人选择让父母住在同一个小区或者附近,就近照顾;43.5%的人愿意跟父母住在一起,亲自照顾;24.8%的人表示父母在异地居住,定期去探望;7%的人选择由社区配备生活指导员,定期照顾老人;仅有6.9%的人愿意把父母送到养老院等机构。受访者中,“80后”占57.3%,“70后”占28.1%;已婚者占53.4%,未婚的占46.2%。

陕西80后网友晒赡养账单六成人没钱照顾老人

近日,陕西省“80后”网友再晒赡养老人账单,以中等数额计算,西安一个“80后”家庭每年赡养老人需要花费2.72万元,咸阳和宝鸡每年均需花费1.74万元,延安2.28万元,汉中1.38万元。网友表示,这一账单的数额似乎有些大,涉及到的项目也未必都能做到,但都是子女赡养老人应该花的钱。日前,记者在网上以简短问卷的形式调查了120余名“80后”网友,发现只有四成“80后”能坚持每月给家里寄钱;四成“80后”的收入可以基本满足自己的生活,但没有多余的能力照顾父母;二成“80后”还需要家里不时“贴补”;九成网友表示对父母有愧疚之情。

现实个案:白领月入过万养父母仍有压力

Jason四年前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现在就职于一间投资公司,月入过万,女朋友小云在事业单位工作,每月工资也有三四千元,两个人加起来收入本也不算低,然而他们的日子过得并不潇洒:白手起家的他们凭这几年的储蓄,终于在今年具备做房奴的“资格”,但每个月要负担4500元的房贷;工作地点离家远且搭车不方便,他们今年贷款买了一部车,一年内还清,每个月要还5000多元;为了以后工作,他们准备接下来报读MBA,两年下来至少得准备十万„„更重要的是,双方的父母都来自偏远的小县城,如今有的留在家里,有的还辛辛苦苦在外打工,都没有退休金,也没有医疗保险,养父母的压力自然落在他们身上。

第19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出嫁女儿赡养父母和媳妇赡养婆婆问题的批复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58-01-27 【生效日期】1958-01-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出嫁女儿赡养父母和媳妇赡养婆婆问题的批复

(1958年1月27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7)闽法研字第2217号函收悉,关于已出嫁的女儿赡养父母和媳妇赡养婆婆问题,我们基本上同意来文所提意见,遇有具体案件并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解决。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报告

(1957年9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本院于1957年8月22日接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8月21日(57)榕法办字第106号请示关于女儿对母亲和媳妇对婆婆赡养的二个问题,并提出他们对这二个问题的认识和处理意见,经本院研究,认为这二个问题涉及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问题,仅提出我们初步的处理意见,当否请指示。

(一)关于已出嫁女儿为家庭妇女,没有工资收入,可否从她夫妻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中拿出适当部分赡养父母的问题,该市法院认为:“家庭妇女照料家务抚育子女的劳动应与丈夫获取生活资料的劳动有同等的价值,丈夫劳动所得的工资,亦应认为夫妻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同时,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因而已出嫁的女儿虽是家庭妇女,没有工资收入,但也可以从她夫妻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中取出适当部分来赡养父母,如女婿不同意他的妻子这样做,可以对他进行说服教育,但要其所在单位强扣其工资是不妥当的。”

我们认为,从当前实际情况出发,同意市法院的意见。

(二)关于媳妇是否有义务赡养婆婆的问题,该市法院认为:“媳妇有否抚养婆婆的义务,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鼓楼区法院意见“有继承(婆婆的财产分给丈夫,其丈夫死后财产再由她继承而言)财产就要抚养”是不明确的,儿子分到财产不是继承;儿子死后,母亲和妻子都有继承权。媳妇既然没有继承婆婆遗产的权利,也就没有抚养婆婆的义务;但是我国过去在社会习惯上媳妇对婆婆是有抚养义务的,所以,当有必要时,且媳妇有抚养能力,也可责令其抚养婆婆。

我们认为,基本上同意他们的意见,但对旧社会中媳妇有抚养婆婆义务的提法是不尽符合实际情况,因为媳妇在旧社会中是处于从属地位,所以,只是有抚养婆婆的习惯,不能认为是义务。对责令媳妇要抚养婆婆的做法也不尽妥当,因为责令带有强制性的行为,一般应以动员说服媳妇抚养婆婆为宜,以利双方团结。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20篇:协议书

编号: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甲方: 村村民委员会 乙方:

第一条 协议的基本依据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2、有权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孕(环)情跟踪保健服务和生殖健康检查。

3、乙方违法生育的,有权协助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4、乙方未按协议要求履行义务,有权要求乙方给付违约金。 (二)义务

1、在镇计生办指导下,负责对乙方进行计划生育管理。按照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对乙方的结婚、生育、节育等情况及时上报镇计生办,并对乙方进行晚婚晚育、优生优育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

2、对乙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1)符合规定初育的,出具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有关手续。 (2)符合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出具办理《生育证》的有关手续。

(3)书面申请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落实相应措施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申请外出经商、务工或拟在县以外居住超过30日的,出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关手续。

3、指导、督促乙方按规定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及时提供避孕药具(品)及其使用方法。

4、为乙方做好产后、术后、用药(具)随访服务工作。联系县、乡镇计划生育部门为乙方按规 定次数免费进行孕(环)情跟踪保健服务和生殖健康检查。

5、做好对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夫妇的优生指导和出生缺陷干预服务工作。

6、负责通知乙方为其提供生殖保健服务。

7、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乙方夫妇,每年发放不少于12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相应土地),至子女满14周岁止。同等条件下,凭证优先享受划分宅基地、承包土地等待遇。

8、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且有生育能力、自愿不再生育的乙方,除给予表扬外,积极为其申请县、镇两级政府给予的相应奖励,在“扶贫资金”、“三结合”帮扶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9、常年公开人口计生政策,定期或随时公开本村当年新婚、在孕、出生、批准再生育及违法生育处理处罚等情况,接受监督。

10、对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妇,协助县、镇按规定落实相应扶助金。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为符合条件的乙方出具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证明,协助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

2、实行计划生育的,有权获得相应的奖励和社会保障。

3、有权要求甲方联系上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为实行计划生育的乙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定期的孕(环)情跟踪保健服务、生殖保健服务或因政策外怀孕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的有偿服务等。

4、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因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引起并发症的:有权要求甲方向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申请给予相应的免费治疗,并协助到县、市级计划生育部门进行鉴定和申请补偿等。

5、甲方未按本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有权要求甲方给付违约金。 (二)义务

1、自觉接受甲方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计划生育活动,遵纪守法,不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同时教育自己的子女。自觉实行晚婚晚育。

2、按规定准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孕(环)情跟踪保健服务和生殖健康检查,依法自觉、及时落实长效、安全的避孕节育措施。

3、乙方持《生育证》怀孕后,无正当理由、未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私自终止妊娠。

4、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生育后,两日内须告知甲方。婴儿出生后异常或死亡的,必须在2小时内告知甲方,由甲方报乡镇计划生育部门,核实再作妥善处理。

5、生育第一个子女且女方身体正常的,自生育之日起42天-60天内(剖宫产的半年)必须到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落实放环措施并报知甲方;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女方身体正常的。自生育之日起60天内必须到汶上县计划生育服务站落实长期、安全有效的绝育手术,并将手术结果报告甲方。

6、外出经商、务工或拟在县以外居住30日以上的,外出前应通知甲方并主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达居住地15日内,主动到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公安、工商、劳动等相关部门验证,依照规定参加流入地计划生育部门的孕(环)情跟踪保健服务和生殖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按时寄回甲方。必要时回乡参加镇计生办组织的孕(环)情跟踪保健服务和生殖健康查体活动。

7、政策外怀孕的,应及时报告甲方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违法生育后应及时报告甲方,主动接受相应的处理。

8、如实向甲方反映自己的婚、孕、育、节育等情况。如有隐瞒,自觉接受甲方及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处理。

第三条 村规民约的违约责任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对乙方符合生育条件且有生育能力、已提出生育申请而甲方无正当理由久拖不办的,甲方及有关责任人应向乙方支付200-300元的违约金。

(二)乙方按规定履行义务,甲方将乙方有关证件、证明遗失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200-300元的违约金。

(三)甲方除按有关规定及约定履行义务并依法收取各种费用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还应向乙方支付200-300元的违约金。

(四)确因甲方过失导致的乙方违规,甲方及有关责任人应向乙方支付100-200元的违约金。

二、乙方的责任:

1、乙方符合条件结婚时,要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要在15天内报告甲方,如不报告的,按规定每拖一天向甲方缴纳100元的违约金。乙方如未婚同居,男女双方各向甲方缴纳违约金5000元,并由甲方纳入计划生育管理;乙方未婚同居如导致怀孕,必须采取引流产补救措施,否则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每拖一天向甲方缴纳违约金1000元;乙方未婚同居如导致未婚生育,除按政策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同时向甲方缴纳违约金20000元。

2、乙方符合法律条件生育第一个子女,必须及时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之后才可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第二个子女,必须领取《生育证》后才可怀孕、生育第二个子女,否则,除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同时向甲方缴纳违约金20000元。

3、乙方生育或依法收养后,应在当月内报告甲方,并在落实相应节育措施后申报入户手续。收养婴幼儿的,应按《收养法》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被收养的婴幼儿视为乙方的子女,计入乙方子女数,甲方将按照乙方子女情况落实相应计划生育政策。

4、凡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乙方必须出具市终止妊娠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否则甲方将以私自终止妊娠论处。乙方出现死胎、婴儿出生后死亡时应立即向甲方报告,由甲方报镇计生办,计生办派人做鉴定并登记备案。乙方没有及时报告造成无法认定或未能出具有关死亡证明的,甲方将以存活论处,乙方一次性向甲方缴纳违约金10000元,同时甲方将申请镇计生办收回《计划生育服务手

册》或《生育证》,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者3年内不安排生育计划,持《生育证》者永不安排生育计划。乙方如弃、溺女婴,甲方将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5、乙方计划外怀孕的要自觉落实流引产措施,如拒不落实,每超限期一天向甲方缴纳违约金200元,直至采取流引产措施,乙方政策外生育,除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并向甲方缴纳违约金20000元。如甲方无法找到乙方的,违约金由乙方直系亲属垫付。

6、乙方如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情节轻的批评教育,严重的甲方将报请司法机关处理。

7、乙方生育一孩或二孩后要在42—60天内落实放环(皮埋)或绝育措施,剖宫产的要在6个月以内落实相应节育措施,除经县服务站鉴定不适宜落实节育措施外,如不按规定时间落实,每超过一天,向甲方缴纳违约金200元。如无法向乙方收缴的,由乙方直系亲属垫付。

8、乙方计划外怀孕后要在一周内落实相应补救措施,并在42—60天内落实放环(皮埋)或绝育措施。如无故不落实,每超过_天,向甲方缴纳违约金200元。如无法向乙方收缴的,由乙方直系亲属垫付。

9、乙方应按时参加镇计生办组织的查体。具体检查时间按镇计生办统一安排,每逾期一天不到站查体的向甲方缴纳100元的违约金。如无法向本户收缴的,由其直系亲属垫付。

10、乙方持《服务手册》或《生育证》时,每月15—18日必须到镇服务站孕检一次,否则每拖一天向甲方缴纳违约金100元,直至到站孕检。持《生育证》怀孕三个月内(含三个月)不到站查体的,每怀孕一个月交违约金500元,怀孕三个月以上按私自鉴定胎儿性别论处,除按本协议第四条相关规定处理外,并向甲方缴纳违约金20000元。

11、乙方外出务工、经商前应先与甲方签订《流动人计划生育合同》、《计划生育协议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流出一个月后不办证的,每超一个月向甲方交纳违约金500元。乙方外出期间必须自觉遵守计划生育规定,经常向甲方反馈计划生育执行情况。外出期间以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为主,但每半年必须回本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查体一次,另两季度寄回当地镇及镇级以上计生部门的查体证明报告单。具体检查时间按镇计生办统一安排,如不按期寄回查体证明,每逾期一天向甲方缴纳100元的违约金。有生育情况变动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并寄回婴儿《出生证明》及《避孕节育手术证明》原件(手术可在流入地计生服务部门进行)。乙方邮寄假证明并导致计划外怀孕的,经计生办查实后,必须立即采取引流产措施,并向甲方缴纳违约全10000元,导致计划外生育的,除按政策交纳社会抚养费外,并向甲方缴纳违约金20000元。如无法向本户收缴的,由其直系亲属垫付。

12、乙方出租房屋时监督入住人员计划生育行为的义务,凡入住人员出现违法生育的,乙方向甲方缴纳违约金10000元。

第四条 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乙方(育龄妇女)满49周岁时终止。期间如有关法律或政策发生变化,双方应无条件服从法律或政策的变更;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协议条款亦可做相应调整与修改。

第五条 协议的管理与监督 甲、乙双方应共同接受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对本协议约定内容的管理、监督、检查。经双方商定需办理司法公证的,可依法办理公证、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甲乙双方未提出公证要求的,不需要司法公证。

第六条 协议的执行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一旦签订,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如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自觉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模范执行协议条款。如一方违约后不主动承担违约责任的,如一方应先行告知,做好说服动员工作,使其自觉承担违约责任。对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可申请司法机关协助解决。

协议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书等;拒不履行的,一方可以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违约金的管理和使用

甲方的违约金由监督单位监督,2日内交给乙方。乙方因违反本协议所交纳给甲方的违约金由甲方2日内交至所在乡镇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专户储存,设立明细帐,主要用于本村计划生育事业和奖励,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定期向乙方公布使用情况,接受审计。

第八条 附则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监督单位(镇计生办)留存一份。

甲方: 村村(居)民委员会 (盖 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字盖章) 乙方:男: (签字盖章) 女: (签字盖章) 监督单位: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赡养父母协议书.doc》
赡养父母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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