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代持股协议书
委 托 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 托 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
1、受托人以合伙份额内部发行方式将所其持重庆XX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XX”)(合伙份额)中的
XX %转让给甲方;
2、鉴于国家目前对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人数有所限制,甲方暂不能作为工商登记合伙人,为此,双方决定,甲方含代持所持合伙份额,在工商登记中以乙方名义代持。
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签订代持股协议如下:
第一条:本次代持的标的
1.1 本次代持标的为甲方在合伙企业中占合伙企业总合伙份额的
%,对应合伙企业出资
元。乙方受托代持股的标的合伙份额。
1.2 甲方通过增资、送配股等形式新增的股份视为标的合伙份额,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一并由乙方代持。
第二条:本次代持的期限
2.1 本次代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7.3条规定条件成就之时止。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作为标的合伙份额的实际拥有者,以标的合伙份额为限,根据重庆XX合伙企业章程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包括按投入合伙企业的资本额拥有所有者权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包括表决权、查账权、知情权、参与权等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
3.2 在代持期间,获得因标的合伙份额而产生的收益,包括现金分红、送配股等,由甲方按出资比例享有。
3.3 若甲方决定放弃送配股、增资等权利的,需在该等权利行使期限届满30日前,以书面指示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根据该书面指示办理相应的手续。逾期未通知的,则视为甲方未放弃该等权利。
乙方因执行甲方的书面指示或者为实现甲方的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需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需缴纳的税费等,由甲方承担。
3.4 如重庆聚清谊大健康管理有限合伙企业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3.6 甲方作为标的合伙份额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7 如乙方任意决定对外转让其所持有的合伙份额,甲方有随售权,有权要求将甲方所持有的合伙份额按同等条件一并转让,乙方有协助、配合之义务。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在代持期间,乙方作为标的合伙份额形式上的拥有者,以乙方的名义在工商登记中具名。
4.2 在代持期间,如乙方代甲方收取标的合伙份额产生的收益,收益为现金分红的,则乙方应当在收到该等收益后5个工作日内,采用汇款的方式将其转交给甲方。若合伙企业在此期间进行送配股、增资,且甲方未放弃该权利的,则送配、新增的合伙份额权属甲方但仍登记在乙方名下,由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代持。
4.3 若乙方为甲方垫付了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从标的合伙份额获得的分红中扣除,直至垫付费用全部结清为止。
4.4 在代持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合伙份额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标的合伙份额,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等合伙份额上设定质押等。
4.5 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标的合伙份额被查封的,乙方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4.6 乙方违反本协议或不适当履行受托义务,或因乙方原因和责任,给甲方的合伙份额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上一年会计年度合伙企业每合伙份额净资产的1倍计,对甲方进行赔偿。有合伙份额转让成交记录,且成交价高于本条净资产的1倍数的,以成交价的1倍作为赔偿金。
4.7 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4.8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单方增资的形式稀释或部分稀释乙方实际所持的合伙份额比例。
第五条:标的合伙份额的转让
5.1 在代持期间,甲方可转让标的合伙份额。甲方转让合伙份额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通知中应写明转让的时间、转让的价格、转让的股份数并提供合伙份额受让方的相关资料。
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后,应当依照通知的内容办理相关手续。
5.2 若标的合伙份额的受让方为合伙企业以外的第三方或其他内部职工股的,则标的合伙份额在转让之后仍由乙方代受让方持有。甲方应保证受让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在受让方与乙方按本协议内容重新签订《代持股协议》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若乙方为甲方代收合伙份额转让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合伙份额转让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合伙份额转让款交给甲方,但乙方不对受让的履行能力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5.3 因标的合伙份额转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保密
6.1 未经对方同意,协议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本协议的任何内容。若因违反本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一方应当予以赔偿。
第七条:协议的生效与解除
7.1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7.2 各方一致确认,除发生3.4条规定的事由外,各方均无权解除本合同。
7.3 当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相关文件明确甲方可以直接持有合伙企业合伙份额,且该等持有合伙企业合伙份额的行为不会影响合伙企业合法存续和正常经营的,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本协议终止之后,乙方将履行必要的程序使目标合伙份额恢复至甲方名下。
第八条:争议解决
8.1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协议生效及份数
9.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9.2 本协议一式贰份,各方各执一份。
委 托 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受 托 方:
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有限合伙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实现了企业管理权和出资权的分离,可以结合企业管理方和资金方的优势,因而是国外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我们耳熟能详的黑石、红杉都是合伙制企业。
2007年6月1日,中国《合伙企业法》正式施行,青岛葳尔、南海创投等股权投资类有限合伙企业陆续成立,为中国私募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掀开了新的篇章。
优点:
1、有限合伙基金的投资范围更广,可以投资二级市场的股票,也可以投资参与一级市场的投资。
2、有限合伙基金的组织结构非常灵活
3、综合费用低,操作效率高,节税。
国内主要有限合伙企业:
一、2007年9月26日,青岛葳尔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在青岛市市南区工商局正式注册成立,标志着中国北方第一家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成立。
二、上海朱雀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朱雀投资\")成立于2007年7月2日,是上海首家有限合伙企业
三、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2006年,基金规模3-10亿。
国外主要有限合伙企业:
一、红杉资本:在美国硅谷成立于1972年,创始人唐·瓦伦丁(DonValentine)共有18支基金,超过40亿美元总资本,总共投资超过500家公司,200多家成功上市,100多个通过兼并收购成功退出的案例红杉资本中国团队目前管理约20亿美元的海外基金和近40亿人民币的国内基金,用于投资中国的高成长企业。
二、黑石集团:1985年成立于美国纽约,是全世界最大的独立另类资产管理机构之一,美国规模最大的上市投资管理公司。业务覆盖私有股权投资基金、房地产基金以及对冲基金、债务投资等诸多领域。2006年,黑石集团盈利超过22亿美元,人均创造利润295万美元,是高盛人均利润的8倍,成为资产规模超过800亿美元的PE天王。
诺亚财富管理中心:2003年8月成立,中国目前最大的第三方理财顾问机构,2007年10月,美国最大的风险投资机构“红杉资本”注资诺亚,2010年11月10日,诺亚财富管理中心登陆纽交所,股票代码“NOAH”,成为中国第一支上市的第三方理财机构。诺亚立志成为中国高净值投资者的理财“总管”,而不是金融产品的分销商,她是客户完成整个理财过程所需的解决方案的提供者。
北京展恒理财成立于 2004 年 2 月,是国内最早从事家庭理财服务的独立理财顾问机构之一。是最专业的第三方理财公司
(1)独立开发具备业内领先水平“展恒基金投资专家系统”,
(2) 展恒理财的理财顾问具有一流的专业能力,
(3)展恒理财常年为主流财经媒体提供专业的理财研究和咨询成果
展恒理财,为客户提供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和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方案,已经在广大投资者心目中树立了“基金专家”的形象。
国际私募投资基金最佳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它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灵活高效的作用。
有限合伙企业是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出资出力,参与经营管理,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只提供资金,不直接参与决策和经营,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什么是普通合伙人(GP):
一类合伙人作为真正的管理者,只投入极少部分资金,但全权负责经营管理,并要承担无限责任,称为普通合伙人。
什么是有限合伙人(LP):
一类合伙人作为真正的投资者,投入绝大部分资金,但不得参与经营管理,并且只以其投资的金额承担有限责任,称为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是风险投资企业的最佳组织模式:
在有限合伙中,既有人合因素又有资合因素,它承载了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两种责任形式,既能扩大融资渠道,又能积极防范“道德危险因素”的出现,可以有效地解决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的弊端,从而在高风险、高回报的风险投资业中发挥积极作用,成为风险投资业的最佳组织形式。具体来说,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具有以下优越性:
1.具有良好的激励机制。有限合伙的激励机制在于利益捆绑。有限合伙制通常规定,普通合伙人出资1%,而取得风险投资机构收益的20%,有限合伙人出资99%,而取得风险投资机构收益的80%。这种制度安排,比较充分地考虑了对风险投资家的利益激励,为了追求自身利益,风险投资家将尽全力争取成功。
2.具有良好的约束机制。在有限合伙制中,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的约束是多方面的:一是风险投资家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1%,但对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这正与现代企业理论所强调的企业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应尽可能地匹配的原理相吻合, 极大弱化管理者的道德风险,约束其随意性投资行为;二是普通合伙人声誉的约束。由于合伙期限一般只有10年,普通合伙人要想不断地筹集资金,就要努力地保持自己的声誉,他就要不断地创造出成功的业绩,
以保持声誉,彰显能力;三是有限合伙制实行报告制度。即管理人须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报告机构运作情况,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对风险投资家起到控制作用;四是投资者优先回报条款的约束。为了保护有限合伙人的利益,在合伙协议中,加入了给投资者优先回报的条款,这个条款规定在普通合伙人收到利润分配之前,允许投资者先收回某个固定比率的回报。为防止普通合伙人的过度风险投资,协议中还可规定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占资本总额的最大比例。
3.有限合伙制可以降低代理风险。私人权益资本市场和处于创业阶段的高科技企业一样,具有高度的信息不对称性和不确定性,并由此引发出代理问题。有限合伙制能通过投资者,风险资本家和风险企业家之间责、权、利的基础制度安排和它们之间一系列激励与约束的契约连接来有效地降低代理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从这个意义讲,有限合伙制投资机构的出现也有其必然性。
4.有限合伙制可以降低运作成本。对于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者而言,有限合伙十分有效地降低了其运作成本。一是由于有限合伙不是税法上的纳税主体,当有限合伙形式的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于风险企业并取得盈利时,它无须就该盈利缴纳所得税、利得税或其他税,只是投资者从机构取得的相
应利润中缴纳所得税,这就使投资者避免了重复纳税;二是从日常管理费用的支出来看,由于有限合伙协议是一种自由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约定双方都满意的权利义务条件,即可以通过合理确定风险投资家从合伙中抽取的固定比例,来事先固定其成本,因而管理费用也是可控的。
5.有限合伙是投资者与专业人员的最佳组合。投资者希望找到可信赖的经营专才实现资本增值,创造投资回报,而懂经营、善管理的经营专才对资金望眼欲穿。有限合伙使其紧密结合,建立起互相信赖的机制,避免合伙企业的共同管理易引起的职责不清、管理混乱的缺陷,从而充分实现资本效益的最大化。
有限合伙制作为风险投资基金运作的有效组织形式,是我国风险投资业迅速发展的客观要求,我们应当顺应经济的发展的客观需要,借鉴国外经验,构建完善的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和优势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无论是对于掌握大量资本的金主,还是对于具有专业企业家才能的创投家,乃至被投资企业,都有着重要作用,作为一种有效的投资、融资渠道,它具有如下特点和优势:1.运作模式简单、灵活。
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果采用有限合伙制成立,与一般公司的设立一样采取准则制,无需国家行政机关的审批,只需向相应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即可,这有别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它的设立需经过证监会的严格审批。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7年11月16日颁布的《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意见》,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登记铺平了道路,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另外其退出机制也非常灵活,根据《合伙企业法》,只要合伙协议载明的退伙事由出现,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即可退伙。这种聚散灵活的组织形式,决定了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具有设立简单、较为快速组织资金,在法律框架下融资,且适应性强、灵活多变的能力。
2.实现社会资本与创投家(知本)两项生产要素的成功结合,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产生了1+1>2的协同效应。
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兴起,资本与创投家这两项生产要素的有机结合创造了巨大的生产力。有限合伙制中,有限合伙人主要是资金持有者,不参与经营管理,对合伙债务仅承担有限责任的规定使其不再有承担无限责任的后顾之忧,从而愿意投资有限合伙企业;而对于普通合伙人,拥有良好的专业化管理团队来负责企业的运营,利用其专业能力和人脉资源寻找发现目标企业,另外,以较少的资本投入,即可获得丰盛的回报,以及必须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规定,动力与压力俱在,更能激发他们的积极性与责任心。
3.为被投资企业引入了“企业家才能”,更有利于被投资企业的发展,进而有利于更多本土品牌企业的诞生。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仅仅提供狭义的货币形态资本,其同时也提供“企业家才能”(Entrepreneurial Talent)这个生产要素。私募股权基金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创投公司要介入被投资公司的管理。创投家在介入后,会利用其专业能力、先进理念,包装企业,提供多种外部资源及国际化运作的方式,帮助被投资企业快速地发展,而这种外部资源及国际化运作方式的实际经验与平台,是很多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层所不具备的。以盛大娱乐(Shanda
Entertainment, NASDAQ: SNDA)为例,盛大经过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不仅在纳斯达克上了市,而且公司治理也今非昔比。再比如分众传媒,从公司组建到海外上市,一共用了3年的时间,其惊人的发展速度亦是得益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介入
4.避免“双重”赋税。
众所周知,公司制一般都存在着“双重”征税的问题,即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这加重了投资者的纳税负担,从而减少了其相应利润。而有限合伙制则可以合法地规避“双重”赋税,因为合伙企业并不构成税法上独立的纳税主体。《合伙企业法》第6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据此,实行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从投资者层面缴税,减少了投资者的纳税负担,增加了其投资回报,使得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企业具有了少纳税的优势
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合伙企业合伙人各自的权利义务,特制订本协议,以资遵守。 第一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地及经营范围
1.1 企业名称: (有限合伙) 1.2 注册地址/经营地址:
1.3 经营范围:从事对未上市成长企业的股权投融资,股权托管及相关咨询 第二条 合伙的目的
2.1 为了响应中央提出全国支持新疆的号召,依法合伙成立基金公司募集资金专对新疆项目进行股权投资。
2.2 通过有限合伙制度充分调动投资人的投资热情,增强专业理财人士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实现投资者和投资专家的最佳结合,通过对基金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谋求基金财产的最大化增值。 第三条 合伙人及其出资
3.1 普通合伙人
名 称 : 住 所:
3.1.1 (发起人)
3.1.2 (发起人) 3.1.3 (有限合伙)
3.2 有限合伙人
姓名 身份证号 出资方式 认缴金额
3.2.1 货币 万元(出资期两年)
3.2.2 货币 万元(出资期两年)
3.2.3 货币 万元(出资期两年) „„„„„„„„„„„„„„
有限合伙人及出资数额出现新的增加,在到资后一个月内,管理人应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3 出资的缴付
3.3.1 合伙人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缴付出资: (1)一次性缴清。
(2)本基金成立时,先支付认缴出资额的 2 %作为保证金。其余出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投资项目的实际需要,通知有限合伙人缴纳。合伙人有义务在收到执行事务合伙人交付通知时,缴纳认缴出资额的全部或一部分。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必须在本基金成立后的2年内缴清。
3.4 认缴期限届满合伙人未缴清出资的处理
3.4.1 普通合伙人违背出资承诺,缴付期限届满仍拖欠或者拒绝缴纳已认缴的出资额的,丧失基金收益的分配资格,其应得的基金收益由其余所有基金合伙人平均分享。
3.4.2 有限合伙人违背出资承诺,缴付期限届满仍拖欠或者拒绝缴纳已认缴的出资额的,已缴付的保证金予以没收,作为基金财产,不予退还。扣除保证金以外的部分,按实际缴付金额分享投资收益。 第四条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4.1 普通合伙人
4.1.1 按照约定执行合伙事务。
4.1.2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基金相竞争的业务。
4.1.3 在基金存续期间,未经执行事务小组的同意,不得转让出资份额,亦不得将出资份额出质。 4.1.4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获取报酬和收益。
4.1.5 有权督促有限合伙人及时缴纳出资。 4.2 有限合伙人
4.2.1 有权了解基金财产的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查询、抄录基金账目及处理基金事务的其他文件;但对了解的基金所有情况和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4.2.2 不参与合伙事务,无权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4.2.3 有权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基金相竞争的业务,或者同本基金进行交易。 4.2.4 可以转让在本基金中的财产份额,但如果向本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应当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且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4.2.5 有权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4.2.6 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2.7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缴付认缴金额,获取基金收益。 第五条 经营管理机构
5.1 管理人
5.1.1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 。
5.1.2 管理人的责任、权利义务: 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和本协议规定执行 。
5.2 基金顾问:是由基金管理团队聘请的、在股权投资基金业界享有高度声誉的资本运作专家。基金顾问仅对基金管理、运用和发展提供指导和咨询意见,不参与基金日常事务,不属于基金合伙人范围,基金顾问以领取顾问津贴的方式取酬。
5.3 执行事务合伙人
5.3.1 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如下其中符合一项条件的机构或个人担任: (1)认缴基金出资的普通合伙人。
(2)具有法定受托管理股权基金的专业机构。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5.3.2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责任、权利与义务与管理人一致。
5.4 执行事务小组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设立执行事务小组作为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执行事务小组由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人组成。
5.4.1 执行事务小组受全体合伙人的委托和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1)确立基金业务理念、基金业务原则和基金业务目标。
(2)制定基金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基金的各项重大计划,并监督、检查、落实项目的开展。
(3)监督、检查基金执行事务人、基金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4)对外代表基金开展经营范围许可的各项业务,全权代表基金对外订立合同。
(5)审议与核准基金投资或退出、转让等事项,审议与批准基金挂牌方案。
(6)合伙人向本基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退伙、以及对未实际认缴出资的合伙人进行除名、增加新的合伙人等合伙人变更事项。
(7)改变基金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动议并决定是否延迟基金期限,动议并决定是否修改合伙协议。
(8)决定执行事务小组成员、执行事务人的薪酬待遇。
(9)提名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财务经理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10)聘任基金执行事务人以外的基金高级经理、基金顾问、其他工作人员,并决定其薪酬待遇。
(11)组织召开全体合伙人会议,严格按照规章披露基金信息。
(12)基金经营管理的其他事务。
执行事务小组对以上事宜作出决定,须经执行事务小组过半数成员同意,并由执行事务小组全体成员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5.4.2 执行事务小组的义务:
(1)按照本协议和基金管理计划,执行合伙事务。
(2)执行事务小组必须保存处理基金事务的完整记录,必须依据基金文件规定,于基金管理计划终止时将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所有合伙人及其收益人。
(3)执行事务小组对合伙人及其受益人的情况,以及处理基金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基金事务必须披露的除外。 (4)执行事务小组成员违反基金目的处分基金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
基金事务不当致使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5)执行事务小组成员辞任的,必须征得过半数合伙人的同意,并在新执行事务小组成员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基金事务的职责。
5.4.3 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小组成员及执行事务人应当审慎、诚信、有效地履行义务,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原则处理基金事务,必须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1)不得自营或者参与经营与本基金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2)不得同本基金进行交易。
(3)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4)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利益的活动。 5.4.4 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入选由执行事务小组决定。 第六条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转变
6.1 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小组的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6.1.1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转变之前形成的基金债务仍需负无限责任。 6.1.2 执行事务合伙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转变为有限合伙人,除非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原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变更为有限合伙人。 6.2 一次性缴清出资的有限合伙人或者已经缴清出资的有限合伙人,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小组的同意,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参与基金的经营和管理活动。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转变前后基金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第七条 基金入伙、退伙及除名
7.1 入伙
7.1.1 新合伙人申请入伙的,在承认本合伙协议的基础上,由执行事务小组决定是否接纳并办理相关手续。
7.1.2 新合伙人签署本合伙协议;
7.1.3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清偿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2 退伙
7.2.1 除非有本条第7.2.2款约定的情形,在本基金存续期限内,合伙人不得退伙,要求分割基金财产。但有限合伙人可以转让出资。
7.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该合伙人退伙。
(2)自然人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且无继承人或者其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基金合伙人或者其继承人不符合基金合伙人的条件和资格。
(3)自然人合伙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4)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其在基金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6)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承受人不愿意成为基金合伙人,或者没有成为基金合伙人的资格。
上述情形的退伙以合伙人作出允许退伙决议之日或者退伙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7.3 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事务小组有权决定将其从基金合伙人中除名:
(1)出资期限届满,合伙人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者。
(2)有限合伙人未经执行事务小组同意,以基金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给基金造成名誉或财产损失的。
(3)因泄漏基金商业秘密等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4)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因被除名人在基金备案的地址错误或者发生变更导致除名通知被退回的,自除名通知发出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7.4 财产的退还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生效日/除名生效日的基金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直接从该退伙人退还的财产份额中直接扣减应当赔偿的数额。 第八条 基金的继承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时,自然人的继承人或法人(组织)的权力承受人可以选择继承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除非出现本协议第七条第(7.2、7.3)款约定的情形。 第九条 基金收益的分配
9.1 一般原则
本基金所获得的收益,在本基金期限届满时结算,并按照本条第9.2款的约定在合伙人之间分配。
9.2 存续期间分配
9.2.1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当基金财产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进行分配:
(1)在每个会计年度,经核算,基金增值产生现金收益时;
(2)基金投资的某一项目,在项目完成时,经核算,基金收益大于100% 9.2.2 当出现上述应当进行收益分配的情形时,分配基金收益的全部还是部分配,由执行事务小组决定。
9.3 本基金所获收益按照以下比例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9.3.1 普通合伙人之间分配比例由普通合伙人会议和执行事务小组自行决定。 9.3.2 有限合伙人之间,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基金收益。本条所称出资比例,是指有限合伙人在收益分配前实际的出资比例。若有限合伙人在收益分配前没有实际缴付出资,则无权要求收益分配。 第十条 基金终止和清算
10.1 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本基金终止: 10.1.1 基金期限届满。
10.1.2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基金。
10.1.3 基金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10.1.4 执行事务合伙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且没有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10.1.5 基金财产净值连续12个月低于 万元,执行事务小组有权决定解散基金。
10.2 基金终止后的清算
基金解散或终止,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小组、基金托管人以及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共同组成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本条第10.1款第10.1.4项无法履行职责时,由执行事务小组负责组建清算小组进行基金清算。
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10.2.1 执行事务小组应当自基金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所有合伙人。 10.2.2 执行事务小组应当自基金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组建清算小组。 10.2.3 清算小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基金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两家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10.2.4 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10.2.5 清算小组自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将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和财产状况向全体合伙人说明,编制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送达合伙人。合伙人对清算小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之日起15日内提出,合伙人有权查阅会计账簿等资料和文件。 10.2.6 清算结束,清算小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清算报告送达全体合伙人,合伙人对清算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清算报告之日起15日内提出。在收到清算报告之日起1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清算报告。 10.2.7 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报基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基金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
10.3 清算财产的分配
清算财产按下列顺序支付: 10.3.1 支付清算费用。
10.3.2 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及法定的经济补偿金。 10.3.3 缴纳应缴税款。 10.3.4 清偿债务。
10.3.5 合伙人之间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剩余财产分配。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均须承担违约责任。
11.2 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协议一方订立协议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争议的处理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执或纠纷,且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协议合伙人各方约定管辖法院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住所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变更、终止本协议。 第十四条 通知和送达
14.1 相关信息的变更通知
合伙人在本基金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处填写的邮寄地址(或住所)、电话为基金合伙人保证可以联系到其本人的通讯地址、电话。合伙人的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基金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 14.2 送达方式及送达地点:
本条规定适用于本协议所有的需传递的通知、文件、资料等。
本基金所有文件对合伙人的送达均采用邮寄送达及网站公布的方式。合伙人实际签收之日即视为送达。因合伙人联系方式方式发生变化,邮寄被退回的,邮件退回日视为送达日,因此使合伙人遭受损失的,由合伙人自行承担。
邮寄送达的同时,本基金的重大事项均在执行事务合伙人网站上公布,合伙人可以随时查询。
第十五条 基金期限、类型与规模
本基金经营期限为 3 年,自在有关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算。 3 年期限届满,执行事务小组根据基金具体情况有权决定是否延长。但是延长基金期限不超过两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 1 年。 第十六条 其他事项
16.1 本协议组成
基金管理计划、基金托管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本协议未规定的,以基金管理计划和基金托管协议为准;如果本协议与基金管理计划和托管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基金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同时签署该风险申明书。
16.2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后另外签订补充协议。
16.3 各合伙人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阅读了基金文件,对本协议和基金管理计划、基金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等基金文件的内容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合伙人之间的基金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与执行事务小组一致的理解。 16.4 协议文本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执行事务合伙人持一份,基金存档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日期及地点: 年 月 日于 签署
普通合伙人签署及日期:
有限合伙人签署及日期:
合伙协议书
合伙人:甲方:,身份证号:,年 月日出生,现住址:
合伙人:乙方:,身份证号:,年月日出生,现住址:。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副食品店,总投资(预算)为
1.5万元,(大写壹万伍千元整)甲方出资元(现金),乙方出资元(现金),各占投资总额的%、%。
第二条双方约定由乙方负责办理工商登记及相关证件。
第三条副食品店地址:
第四条经营范围:
第五条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在合伙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某人超越权限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则由该合伙人个人承担。
2.本合伙推举乙方为负责人,合伙负责人依照合伙章程或合伙人授权进行经营活动,对全体合伙人负责。
3.在执行合伙业务过程中,因合伙人的过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如因个体合伙人自身原因导致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合伙人
自行承担责任。
4.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积累的财产和权益为合伙财产,供共有并为合伙经营使用。
5.合伙财产在合伙解散前不得分割。
6、合伙期间,如因经营需要借贷,则必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决定,如果仅单方面借贷,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不承担还债义务。
7.以下合伙事务由双方共同决定:
(1)修改合伙协议;
(2)处分合伙财产。
(3)解散合伙。
第六条利益分配
1.利润按投资比例分配。
2.合伙人为合伙经费垫支的费用,以合伙财产偿还,执行合伙业务,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第七条本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制订,生效后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经全部合伙协商一致,就未尽事宜和以上条款修订、补充合伙协议。
第九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签订协议时间:
合伙协议书
甲方:金淑莲
乙方:金树峰
丙方:金淑莉
甲乙丙三方经自愿协议一致,就合伙经营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伙名称或项目:工程承包.主要经营地:大连.
二、合伙期限:自2009年3月4日起至三方散伙时止,合伙协议书。
三、出资金额.方式.期限: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50万元。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20万元。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30万元。甲方与丙方的出资交到乙方保管。
四、出资总额及各方占比: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100万元,甲方出资占50%,乙方出资占20%,丙方出资占30%。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五、.盈亏分担比例:本合伙产生的盈利及亏损均按各方出资比例分配及分担。
六、经营管理:合伙事务由乙方负责管理,甲方及丙方不参与日常管理,如遇合伙事务重大事项的决定应经甲方和丙方的同意。
七、.入伙及退伙:新合伙人入伙,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订本合伙协议约定权利义务。合伙人请求退伙的,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八、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和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协议书《合伙协议书》。
九、财务管理:本合伙每年至少结算一次盈亏,并实际分配,经各方同意,也可不分配。
十、违约责任:各合伙人未经全体同意,不得擅自处理合伙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十一、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协议或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按交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法院管辖诉讼。
十二、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适宜进行补充。
十三、本合同一式叁份,三方个持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2009年3月4日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签订本合伙协议,并自愿就合伙协议的内容承担法律和民事责任。
一、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双方协商,由双方投资经营 ,地址:沙河口区龙祥花园330号 ,经营面积平方米,经营范围: 干洗、皮革清洗保养等(具体以工商营业执照为批准的为准) 。
二、合伙期限:本合同期限为20年。除本协议约定的终止情形外,期限届满自然终止。
三、出资方式、额度及利润分配
1、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已经投资人民币50万元。
2、经双方协商,乙方需以现金及劳务方式进行投资,现金投资人民币 万元,在本协议签订时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同时,乙方应保证每天遵守合伙组织的工作时间正常上下班,并依照双方的约定负责培训新学员以及皮革的清洗保养业务。
3、经双方协商,双方出资比例各占50%。双方同意仅对合伙组织的净利润进行分配,净利润分配比例为1:1。在本协议签订后,该合伙组织开始经营之日起每满一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四、工资、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
1、合伙组织经营期间,各合伙人工资为每月人民币 元;
2、盈余分配:以扣除全部经营成本(包含但不限于房租、各种日常费用、合伙人工资、工作人员工资、应缴税款等)的净利润为分配基数,按双方约定的比例及时间进行分配;
3、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进行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双方按利润分配比例承担清偿责任;
3、如果在经营期间发生亏损,不足以支付本条第一款中的房租、各种日常费用、工作人员工资、应缴税费时,双方按利润分配比例共同承担。
五、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的条件:须承认本合同;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需执行合同约定的履行出资义务及其他义务;
2、除名退伙。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有权将其除名:
(1)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2)未履行出资义务;
(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组织造成经济损失;
(4)执行合伙组织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5)未履行本协议第三条的义务,未按时按点上班超过三次的;
(6)违反本协议第八条之约定内容的;
除名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即视为放弃其在该合伙组织中占有的财产份额,并不再参与本年度合伙组织利润盈余分配,其他合伙人即自动拥有该财产份额,但不免除其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二) 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转让
合伙期间,未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不得随意转让其在合伙组织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如经其他合伙人书面同意该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组织的合伙人。
第六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的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进行监督;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其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或者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2、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组织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合伙人会议、合伙事务执行人
1、合伙人会议
(1)召集: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事务执行人耿长波召集和主持,合伙负责人可根据情况需要决定召开合伙人会议;
(2)时间:一般情况下每月一次,具体召开时间由合伙事务执行人根据情况决定;由合伙事务执行人公布当月收支情况,研究下月合伙事务的具体安排。
(3)一般事项由合伙事务执行人决定,重大事项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
(4)重大事项是指:更换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和利润分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决定合伙组织的经营价格和工资、奖金、福利制度
2、合伙事务执行人
1、本合伙组织的事务执行人为耿长波。
2、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权限为:(1)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对合伙组织的重大事项(如扩展业务、调整、转换经营项目等)享有最后的决定权;(2)对外开展业务,决定加盟事务,对外签订合同;(3)对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根据合伙人会议决定任免和调整其职务和负责事项;(4)合伙组织的用人权利、开除员工的权利及员工的薪酬;(5)管理合伙组织的财务及帐目;(6)出售合伙组织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等;(7)支付合伙债务;(8)
第八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本合伙协议或合伙人会议授权,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组织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私自进行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如违反规定经营,应向本合伙组织支付前两年内经营所得利润最高月份利润10倍的违约金;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如有违反,交易所得利益归合伙组织所有,给合伙组织造成的损失应该双倍赔偿;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本合伙组织因以下事由之一得以终止:(1)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2)合伙事务连续长期不能有盈利运营达 个月以上的;(3)合伙事务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被相关部门吊销;(4)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人终止后的事项:(1)经双方协商推举清算人,并邀请第三方参与清算;(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支付员工工资、支付所欠税款、合伙人收取债权、清偿合伙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先后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组织共同财产清偿合伙组织债务,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投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纠纷的解决
双方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补充和变更。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协议附件为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伙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拟合伙经营批发零售项目,签订本合伙协议,以资共守。
第一条、合伙项目:。
第二条、合伙经营范围:,以方的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具体经营字号和范围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三条、甲乙双方各占50%股份,先期投资约元,其中甲方投资元,乙方投资元。上述投资全部到位后,如合伙项目在经营中需增加投资的,甲乙双方根据出资比例进行投资。
第四条、如果甲乙双方朋友拿货必需在20天以内资金到位,所有财务由乙方管理,甲方可以派人监督。
第五条、甲乙双方根据股份比例分配利润、负担亏损。合伙债务应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由甲乙双方根据股份比例分担债务。如有盈余,双方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分配。
第六条、方负责联系货源,双方共同开展对外销售业务,合伙人共同经营、共同决策、执行合伙事务。在合同期间,任何合伙人不得与他人开展同类业务,否则业务收入归合伙人共有。
第七条、合伙项目设立财务帐本,租店费用、人工工资、业务宣传、销售费用等所有业务往来必须如实入帐,每月对帐一次。
第八条、合伙人应当各尽其责,全力从事经营管理工作,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九条、本合伙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伙期限为年,合伙期限届满后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办理合伙结算。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均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伙协议书
合伙人(甲):李河山
合伙人(乙):胡建明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李河山所接下的公司装修项目,总投资为70万元,甲出资35万元,乙出资35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50%、50%。
第二条 本合伙协议依法签订,由甲负责工程的对外经营事宜。
第三条 本合伙协议经营期限为贰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项目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项目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俩份,合伙人各壹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
合伙人:
年月日
合伙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
丙方:,身份证号码:丁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原则,经各方充分友好协商一致,现甲、乙、丙、丁四方就合伙经营项目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伙项目
1.1项目名称:。
1.2项目地址:。
第二条 合伙期限:
2.1本合伙期限为年,自2014年月日起,至201 年月日止。
2.2合作期限届满后,经各方协商一致,可延展合伙期限。
第三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3.1甲方以现金出资万,乙方以现金出资万,丙方以现金出资万,本合伙共出资万元。
3.2各方资金应于2014年月底以前出资到位。
3.3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示分割。
第四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4.1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配盈余,按出资比例承担债务。
第五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5.1入伙:1)需承认本合同;2)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3)执
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5.2退伙: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2)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
伙;3)退伙需提前2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4)退
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
算;5)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5.3出资的转让:合伙人转让合伙出资时,其他合伙人有首先受
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
伙对待转让人。
第六条合伙事务议事原则和合伙事务执行:
6.1合伙事务议事以合伙人多数通过为准,并制定有关日常工作、
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6.2合伙事务执行
1)甲方负责:。
2)乙方负责:。
3)丙方负责:。
4)丁方负责:。
第七条禁止行为:
7.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
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7.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或者再加入其它合伙。
第八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8.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1)合伙期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5)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8.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即行推举清算人;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
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
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部分,由合伙人平均承担。
第九条 纠份的解决:
9.1如合伙人之间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合同
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条其他
10.1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10.2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
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0.3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捺印):乙方(签字、捺印):丙方(签字、捺印):丁方(签字、捺印)
本协议于2014年3月28日在四川省长宁县签署。
合伙协议书
合伙人:王雁铭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陈淑萍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詹健美身份证号码:
为集中合伙人王雁铭、陈淑萍、詹健美各自优势共同经营并共谋发展。
经合伙人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伙协议书,以共同遵守:
一、合伙经营项目:合伙资金投资于:包括但不限于义乌及全国各地
的房地产、商位使用权、证券投资、民间借贷等合法的经营项目。
二、出资比例:合伙人王雁铭出资人民币元整
(¥)。合伙人陈淑萍出资人民币元整
(¥)。合伙人詹健美出资人民币元整
(¥)。
三、利润分配及风险承担: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及承担亏损。
投资账目由合伙人每个月结算一次,利润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如有亏损,亏
损每年至少分担一次。
四、入伙与退伙:2012年4月30日之前不得退伙。2012年4月31日之后,如合伙人退伙,其所占出资仅限由其他合伙人购买,出价高者得。如无合伙人购买,不得退伙。未经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吸收他人入伙。
五、合伙事务的执行:
1、合伙人出资于年月日之前存入王雁铭的个人账户内,该账户为合伙账户,密码由合伙人设置。资产出售所
得须存入该账户内,不得另立账户。
2、合伙投资之前必须按每位合伙人一票,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资产购买及出售等投资决定。
六、违约责任:合伙资金购买的资产如登记在一位或多位合伙人名下时,该合伙人须妥善保管好合伙资产,不得违反议事规则擅自处置。如因合
伙人个人的债务纠纷造成其他合伙人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损失额无法
计算,需在造成损失7日内按该资产购买额的1.5倍资金计算违约并存入合
伙账户。
七、本协议书签字后于合伙人按合伙协议完成出资之日起生效。合伙
期限由合伙人视经营情况另行协商确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合伙人:合伙人:
合伙人: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合伙人:甲(姓名),男(女),现住址:×市(县)× 街道(乡、村)×号
合伙人:乙(姓名),男(女),现住址:×市(县)× 街道(乡、村)×号
经双方考查认定在 街合伙开设XX店,在平等,自愿、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水果零售店,总投资为×万元,
甲: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金额 元 联系方式 占投资总额的×%
乙: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金额 元 联系方式 占投资总额的×%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合伙合同
第二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早1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三条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四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六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二)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如有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应承担总投资10%的违约金。
第七条 各合伙人决不允许私自动用店里的营业额,必须经合伙人同意后才能使用。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附身份证复印件
签约日: ×年×月×日
个人合作协议
合伙人: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经三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项目名称及主要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作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第四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2.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3.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二)三人以方式出资,于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___元,大写。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四)合伙项目后期需要追加资金,各合伙人应当按前期投资比例继续追加投资。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合作期内利润分配按投资比列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以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投资比例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作人入伙,必须经三方合作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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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事由。
如果中途一方退伙,按总资产金额占比的60%退还,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
2.当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八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合作利益按投资占比分配。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作项目如需扩大经营,经三方同意可以以合伙公司名义向银行抵押贷款。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第十一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___合作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 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_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作为财产抵押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作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作人决定除名。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潍坊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份,合作人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作人签名后生效。
(五)因应酬产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成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协议书
甲方:蒋杏春夏树林
乙方:莫正田范可夫
狮子山碎石场原属刘荣飞所有,因其拖欠当地大量债务(运费、租金、工资等),致使碎石场停产。后来,刘荣飞自愿将狮子山碎石场的一切资产设备及产品按照338.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蒋杏春,并签订了转让协议,因此,蒋杏春取得了该碎石场的生产经营与资产处置权。现因蒋杏春资金不足,邀请乙方合伙经营该碎石场,经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出资及持股比例、后期流动资金:
1、由于甲方在项目前期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在此次合作中,甲方以已投入的105万元作为入股资金,占碎石场50%的股份,(105万元开支明细附后)。
2、乙方出资现金人民币300万元,占碎石场35%的股份,乙方出资主要用于如下方面:
(1)、代替刘荣飞支付所欠当地村民运费及工资等约180万元。
(2)、支付刘荣飞原股本金30万元(含甲方已支付部份)。
(3)、支付料场场地租金15万元。
(4)、余下部份用作为项目启动资金;按碎石场转让协议要求,项目开工后分期支付刘荣飞转让费用剩余部份。
3、刘荣飞不出资、不参与经营。赠与刘荣飞碎石场15%的股份。
4、后期流动资金的筹措:项目启动后,所需流动资金不足的部份,由碎石场整体以贷款的方式筹措、或按股东持股比例筹措,所筹措的资金由碎石场负责承担财务费用,所筹措的流动资金在贷款回笼时优先支付。
二、退股及分红:
碎石场实现正常供货后,贷款回笼在保证有正常运营资金后,按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资金。
1、退股:碎石场实现盈余后按各方出资比例优先退还本金。
2、分红:股本金全部退还后,盈余部份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三、销售费用及传输:
1、利润计算方式:碎石场利润为碎石场与常安高速所签合同价格冲减成本及各项费用后的结余部份。
2、销售费用:碎石场按2元/吨提取销售费用,销售费用实行包干使用,销售费用在货款回笼后按比例支付。
3、运输费用:由甲方委派人员负责联系运输事宜,运输价格按当地市场价格,出资双方均有权组织运输,并按最低价组织或最低价整体承包运输。
4、甲方必须保证碎石场在常安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中销售20万吨以上。
四、常安高速完成后碎石场的善后处置:
本项目主要针对常安高速的建设所需原料供应,该高速建设完成后,本合作项目终止,碎石场的固定资产由双方协商共同处置:
入股协议书
股东人:甲
入股人:乙
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入股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军屯新城巴黎站造型,总投资为15万元,乙出资1.5万元,占投资总额的10%。
第二条 如乙想随时撤股,甲应尊重乙退还10% 股份,1.5万元。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三条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二)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股东人:(签字或盖章)入股人:(签字或盖章)1013年3月16日
合伙协议书
【提醒: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它不仅可以应用在生活中,也可以应用在工作上。合伙协议书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目前调整合伙的法律规范,一是民法通则中有关个人合伙及法人联营的规定,二是合伙企业法。如果说公司是以公司章程为成立基础,那么合伙就是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基础。但公司章程与合伙协议在性质上有很大的不同。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法”,具有公开的对外效力,其功能主要是约束作为法人组织的公司本身;而合伙协议是处理合伙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内部法律文件,仅具有对内的效力,即只约束合伙人,合伙人之外的人如欲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在合伙协议上签字。所以,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处理合伙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也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出资是合伙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前提。与公司不同的是,合伙出资的形式丰富多样,比公司灵活,公司股东一般只能以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等四种方式出资;而合伙人除了可以上述四种方式出资外,还可以劳务、技术、管理经验、商誉甚至以不作为的方式出资,只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即可。合伙人共同经营是合伙不同于公司的又一特征,公司的股东不一定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甚至不从事公司的任何营业行为;而合伙人必须共同从事经营活动,以合伙为职业和谋生之本。若相互之间无共同经营之目的与行为,则纵使有某种利益上的关联,也非合伙,如约定一方为另一方设定担保或基于约定由一方独立处理经营事务而另一方坐分利润,不参与经营,则均非合伙,而是其他法律关系。因此,合伙人之间是风雨同舟、荣辱与共的关系,合伙的一些具体制度如竞业禁止等即是基于此而产生的。当然,有限合伙企业的情形有所不同,有限合伙人可以不参加合伙企业的营业,不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从事的行为一般是具有经济利益的营业行为,无论是民事合伙还是商事合伙,合伙人的目的都是为了营利,特别是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的合伙企业,属于商事合伙的性质,从事营利性行为,是一种营利性组织。公司股东按其出资比例和所持股份分享公司利润,当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则既可按对合伙的出资比例分享合伙赢利,也可按合伙人约定的其他办法来分配合伙赢利,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还需以其他个人财产来清偿债务,即承担无限责任,而且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不管其出资比例如何),即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编号:
各合伙人:
1、姓名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姓名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 合伙宗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元。
2.合伙人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元。
3.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
(1)需承认本合同;
(2)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
(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2)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3)退伙需提前________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4)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5)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对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参与合伙事业的管理;
(2)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检查合伙账册及经营情况;
(4)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第九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1.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名称继续经营原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2.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1.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而导致合伙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违反第八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如选择仲裁务必填写仲裁委员会名称):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4.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
合伙人(签字):________
合 伙 协 议 书
为确保工程进度,安全、质量顺利施工,明确合作期间双方责任义务,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作协议。
合伙人:阎洪波、吴总两人合伙清包工程 ,经两人共同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阎洪波负责项目主要管理责任,负责施工安全、质量、工期的现场管理。
二、吴总配合现场施工,负责资金筹措,(资金按开工前期二个月内的资金,一般材料款在200万内,流动资金50万内)第三个月工程款到位后开始冲回所筹措款项,资金情况允许也可提前冲回.
三、二人各有侧重,共担责任,股份分配为6:4,阎洪波占6,关总占4,
四、在合作期间的共有资金,共同使用不得分开,直到该本项目完工,经双方协商后再行分配。
五、合作期间10000元以上的花销双方要进行沟通,凡是合作期间的资金都要经二人签字后方能入账。
六、合作期间做到分工合理,意见统一,大事互相商量,小事多沟通,互相理解,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认真扎实地把自已份内工作做好。
本协议一式两份,阎,吴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伙人双方签名化押:
时间:
合伙协议书模板
模板一:三人合伙协议书
合伙人:甲(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址:×市(县)×街道(乡、村)×号
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合伙人: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第一条 合伙宗旨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各合伙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名称),总投资为×万元。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
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姓名)以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元。
合伙人____以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元。
合伙人____以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
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首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1.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④支付合伙债务;⑤
______。
2.其它合伙人的权利: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③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
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 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模板二:二人合伙协议书
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乙方)
协议签约地点:
一、概述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 项目合伙经营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出资额、方式、期限
甲方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乙方以 方式出资,计人
民币 元(大写 元)。
双方的出资应于 年 月 日之前悉数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者,应对应付金额计付银行利息,并以资金形式赔偿另一方由此直接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双方方出资合计 元(大写 元),为双方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任一方支配时,需经另一方同意。
五、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盈余分配:甲方享有 % 盈余,乙方享有 % 盈余。
债务承担:由双方合伙经营产生的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偿还时,甲方承担 % 债务,乙方承担 % 债务。
六、入伙、退伙与出资转让
入伙:承认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同意;执行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
退货:不可在合伙不利时要求退伙;任一方若退伙,应在 月之前,应告知另一方,且经另一方同意;退伙后以退伙时财产状况进行结算;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需进行赔偿。
出资的
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并且必须承认本合同,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七、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甲拥有权限:
义务:
乙拥有权限:
义务:
甲乙双方工作中不得越权操作,且应认真履行应尽义务。
八、禁止行为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九、合伙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甲乙双方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
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甲乙双方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十、纠纷的解决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其他未尽事宜,本着共图发展的目标,甲乙双方共同友好协商并进行补充、完善。
十三、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即生效。
甲方:
(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日 期:
年 月 日
公司内部合伙投资协议书格式
个人合伙协议书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书
合伙协议书格式范本
外购合伙协议书
三人合伙合作协议书
合伙型联营协议书格式
公司的内部合伙投资协议书格式
2017合伙租房协议书
网吧合伙协议书
合伙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一、合伙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
三、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
四、合伙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五、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1、甲方以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元。乙方以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齐。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并清算后,剩余资产予以返还各合伙人。
六、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盈余分配:按出资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按出资比例承担。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七、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八、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适用于规模小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5.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未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禁止合伙人自营或间接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一经发现,违约的合伙人对守约的合伙人赔偿 元并赔偿合伙企业的全部损失,违约合伙人必须终止其自营或间接经营的企业;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十
一、合伙营业的继续。
1、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2、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十二、合伙的终止和清算。(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十
三、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 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_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6、未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直接自营或间接经营同类竞争性企业,违约合伙人应对守约合伙人赔偿 元,并承担合伙企业损失。并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十四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以下第 种。
1、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有合伙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十
五、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本合同一式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4、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5、如日后合伙企业壮大,经各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变更为有限公司,则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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