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股协议书范本

2021-07-17 来源:协议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公司债权转股协议书

本《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由下列双方在某省某市订立:

转让方:

受让方:

鉴于:

1.某公司为经某部门批准成立的债权转股权公司;

2.根据某资产管理公司、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和原某局(后整体改制为某公司)于 年 月 日共同签署的《债权转股权协议》和于 年 月 日共同签署的《出资协议书》,原某局多种经营开发公司及其资产均已投入某公司;

3.年,原某局多种经营开发公司变更为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某集团多种经营有限公司。为进一步理顺某集团多种经营有限公司股权关系,现依据上述债权转股权协议及某公司建立时的其他相关文件,某公司和某公司矿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如下:

一、本次转让

1、某公司同意向某公司出售、某公司同意向某公司购买某集团多种经营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

2、自转让交割日起,某公司享有标的股权及其项下的所有权益、权利,并承担标的股份项下的所有责任和义务。转让交割日指某集团多种经营有限公司完成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变更之日。

3、交割日前股权项下的所有未分配利润以及在该等股权下所有盈利或亏损,亦均由某公司享有或承担。

4、某公司保证截至转让交割日(含转让交割日当日),不存在、也不会发生任何第三方对标的股权享有任何权利,标的股权且未设定也不存在任何质押、委托管理或其他第三方权利。截至转让交割日(含转让交割日当日),不存在、也不会发生针对标的股权的任何查封、冻结、扣押或者强制执行等任何法律程序。

二、转让价款

双方同意本协议下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款为零元。

三、工作安排和交割

双方将共同采取所有必要行动并签署所有必要文件、文书,以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工作。

四、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应适用中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国法律解释。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进行。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五、保密

双方都应当,并应当促使其代表,对另一方的未公开信息和/或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保密信息予以披露(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接受采访、回答问题或调查、新闻发布、在指定媒体刊登公告或者其他方式)。

六、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后生效;

2、本协议正本4份,由某公司和某公司各执一份,其他各份报主管机关审批运用或备案,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本协议文首日期订立,以昭信守。(此页无正文,为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页)

转让方: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受让方:某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推荐第2篇:转股协议

转让协议

甲方:

乙方:

在2009年由韩乃合出资十五万元、张继民出资十五万元、李亚伟出资十五万元、杨新利出资十万元、吴广跃出资十万元,共出资六十五万余元,经五人协商由吴广跃、杨新利联系在贸易广场购买一个网吧,网吧名称为歆馨网吧。后经五人协商将网吧迁至东工人镇北。后吴广跃之股份转让给韩乃合所有。自此之后由于在经营过程中意见不一致,导致经营不利。现经韩乃合和杨新利协商,杨新利的所有股份愿以五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韩乃合。

自2012年11月1日,以后该网吧与杨新利无任何关系。 本协议一式二份,签订后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推荐第3篇:转股协议

转股协议:向股东以外转让股权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鉴于:

在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前,甲方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转让事宜向其他股东履行了书面告知的义务,且符合向股东以外转让股权的条件。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 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转让方):乙方(受让方): 住所:住所:

第一条股权的转让

1、甲方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权(即认缴出资额万元,其中实缴出资 额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的股权;

3、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4、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5、本次股权转完成后,乙方即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甲方不再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

6、甲方应对该公司及乙方办理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第二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三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闷 如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解决。

第四条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生效之日即为股权转让之日,该公司据此更改股东名册、换发出资证明书,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该公司存档一份,申请变更登记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推荐第4篇:转股申请

转股申请

XXX市XXXXX有限公司股东会:

本人于公司开业之初经公司股东会商议决定,吸纳本人为公司股东,入资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持股比例 %。现本人由于自身的原因向公司股东会提出转股申请,望公司股东会批准。

特此申请

申请人:

XXXX年X月XX日

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推荐第5篇:撤股协议书

撤 股 协 议 书

兹有‘陈祥’自愿撤除,处位于新螺蛳湾国际商贸城精品区1期9栋,凯云楼酒店的所有所持股份。所属股份自愿转让给‘林建武’持有。股金为捌万元人民币。转让完成后,该酒店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与‘陈祥’无关。‘林建武’需一次性支付‘陈祥’,股金人民币捌万元整。

此转让协议,均为双方自愿。协议一式两份,妥善保存。

受让人:

转让人: 电话:

电话: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日期:

日期:

推荐第6篇:隐名股协议书

协 议 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鉴于:

1.大连 公司(下称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中国法律法规设立的具有独立资格的法人;

2.甲方系公司的合法股东,并持有该公司 %的股份; 3.乙方系公司的合法股东,并持有该公司%的股份; 4.丙方系以其全部意愿成为公司的隐名股东,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权利。

经三方平等、自愿协商,就丙方作为股东投资公司之事宜,与甲方及乙方签订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股权转让 1.丙方受让甲方合法持有的公司40%的股权,受让价款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丙方作为公司的股东,并以甲方的名义对该公司持有40%股权。 2.本合同交易完成后,丙方以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依据,享受40%的股东红利分配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3.乙方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并自愿放弃股份优先购买权。 4.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将股权受让价款汇至甲方指定账户,甲方于款项到账后 个工作日内向丙方出具收款凭证。 5.甲方收到前款约定的价款后,以公司名义为丙方出具股东书面确认函件(股权凭证)。 6.股权转让前(即股权凭证出具之日以前)公司权利义务由甲方与乙方承担,股权转让后,丙方按持股比例承担相应义务。

二、保证 1.甲方保证在本协议中所陈述之情况属实,并具备签署与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全部权利与授权。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乙方保证在本协议中所陈述之情况属实,并具备签署与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全部权利与授权。 3.丙方保证在本协议中所陈述之情况属实,并具备签署与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全部权利与授权。

三、各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本合同交易完成后,甲方按%持股比例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2、甲方负责办理本合同交易所必需的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银行账号、出具收款凭证、以公司名义出具股东确认函件等。

3、未经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其名下的股权,不得采取可能导致公司资产实质性减少的行为。

4、甲方不得侵害丙方依据公司法作为股东所享有的合法权利。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本合同交易完成后,乙方按 %持股比例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2、乙方不得侵害丙方依据公司法作为股东所享有的合法权利。

(三)丙方权利与义务

1、本合同交易完成后,丙方按40%持股比例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2、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丙方有权按持股比例等比增资。

3、丙方有权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甲、乙方转让公司股权时,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4、丙方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其它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5、丙方认可其对公司的权利仅限于股东权利,并承诺不对该部分出资以任何名义行使债权人权利。

四、监事

各方同意由冯文阳女士,居民身份证号: 出任公司监事,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职权。

五、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须承担中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违约责任。

六、协议解除或终止

1、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协议,但须由各方签订书面终止协议。

2、任何一方单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须提前60日书面通知合同各方,并按照中国现行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及承担义务。

七、法律适用与管辖

各方同意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适用中国法律并由公司所在地的中国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

八、其它 1.合同各方送达地址以本合同载明内容为准,任何一方送达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其它各方。 2.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以中文和英文文本制作,因不同文本解释产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3.本协议中英文文本各一式四份,协议各方及公司持有中文及英文文本各一份。各方所持有的协议文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

国籍:中国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国籍: 中国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丙方: 国际:法国

护照号码:篇2:隐名显名股东协议书

协 议 书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

1.(下称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中国法律法规设立的具有独立资格的法人;

2.甲方现系公司唯一的合法股东,持有该公司的股份; 乙方系以其全部意愿成为公司的隐名股东,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权利。

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就乙方作为股东投资公司之事宜,签订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股权转让 1.乙方受让甲方合法持有的公司50%的股权,受让价款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乙方作为公司的股东,并以甲方的名义对该公司持有50%股权。 2.本合同交易完成后,乙方以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依据,享受50%的股东红利分配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3.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于款项到账后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 4.本合同生效之前公司权利义务由甲方自己承担,与乙方无关;股权转让后,乙方按持股比例承担相应义务。

二、保证

甲方保证在本协议中所陈述之情况属实,并具备签署与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全部权利与授权。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三、各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本合同交易完成后,甲方按持股比例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其名下的股权,不得采取可能导致公司资产实质性减

少的行为。

3、甲方不得侵害乙方依据公司法作为股东所享有的合法权利。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本合同交易完成后,乙方按持股比例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2、乙方不得侵害甲方依据公司法作为股东所享有的合法权利。

3、甲方转让公司股权时,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公司运营管理

1、双方同意由乙方指定人员负责公司财务、印章管理等相关工作;公司出现运营资金不足或其他财务问题时由甲方负责解决,与乙方无关;

2、双方同意由甲方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每月从财务人员处支取一万元作为公司运营资金,该笔费用在公司进行盈利分配时从甲方应得利润中予以扣除。

3、公司重大经营事项需经乙方认可方可实施;所有支出项目需经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方可有效,否则由实施人员自理。

五、盈利分配方式

公司根据双方的持股比例,每年度分两次进行利润分配;时间分别为每年度的六月份、十二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

公司产生利润分配前必须提取20%的运营资金作为公司的资本填充部分;剩下利润再进行分配。

五、协议解除或终止

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协议,但须由各方签订书面终止协议。

经营期间,如一方违反本协议内容或有其它不正当行为损害公司名誉、利益的,除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外,还应当向另一方支付15%的年度分红作为惩罚金,无责一方有权自行解除本合同。

六、其它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篇3: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

隐名投资人(实际股东,以下简称甲方):

显名投资人(名义股东,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双方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保障隐名股东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如下条款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实际出资额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元,其中甲方实际出资 元,乙方实际出资 元。 甲方出资方式为(现金/实物),该出资在 年 月 日已全部到位。

公司成立后,甲方不得抽回资金,逃避责任和风险。

甲方对公司股份的认购出资,交由乙方以乙方名义对公司投资。

第二条 责任承担与利益分配

乙方为公司股东,载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其他公司或工商登记资料。

甲乙双方均以自己的实际出资通过乙方向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如乙方先向公司承担责任后,其有权向甲方追偿应由甲方承担的相应份额。

乙方以其名下在公司的投资比例取得的盈余分配,按甲、乙双方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分配。

甲乙双方在公司的增资扩股、配股权,按甲乙双方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享有,但需以乙方名义与公司产生法律关系。

第三条 股权转让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甲方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乙方须配合甲方实现该优先受让权。

乙方转让股权全部的,由甲、乙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产生新的显名投资人的名义,按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在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新的显名投资人为公司名义股东。

第四条 权利限制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能单方面转让、出质股权,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如由于乙方的债务纠纷,导致其名下的股权被他人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处分时,乙方必须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条 保密条款

乙方对此协议负有保密义务。非经甲方同意或本协议约定外,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甲方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竞业禁止

乙方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谋取私利,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侵占公司财产和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和民事责任。

第七条 其他条款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股东合作协议书

股东甲(甲方): 身份证号:

股东乙(乙方): 身份证号:

股东丙(丙方): 身份证号:

甲方和乙方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公司,丙方作为名义股东参与分红,经三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三方均确认:甲方实际出资万元,乙方实际出资万元,丙方没有实际出资而名义上持有公司的股份。甲方和乙方按出资比例享有公司全部资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2、三方同意:各方名义上按以下比例持有股份:甲方占%股份,乙方占%股份,丙方占%股份。

3、三方确认:丙方只享有按股份比例取得红利的权利(没有盈余的不分配红利),而不享有《章程》和法律规定涉及股东的所有实体权利,不承担《章程》和法律规定涉及股东的所有义务。《章程》和法律规定丙方的权利和义务由甲乙双方按出资比例行使和承担。

4、丙方应当履行勤勉义务并不得损害其它股东的权益。丙方有权在公司成立后成为公司的员工,负责相应的职务,具体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

5、丙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行使以下行为,否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外转让、抵押、出资等。丙方退出股东时,无权获得任何对价。

6、根据经营和管理的需要,丙方应以股东的名义按《章程》和法律的规定配合签署相关文件,产生的责任由甲方和乙方按出资比例承担。需要变更股东时,丙方应予配合。

7、丙方和其直系亲属不得设立公司或作为该公司的股东进行同业竞争。

8、《章程》中有不同约定的,以本协议为准,按签订本协议的目的履行,《章程》仅限于工商登记的需要而签订。

9、其它约定:

甲方: 乙方: 丙方:

日期: 日期: 日期: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

隐名投资人(实际股东,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510×××× 联系方式:

显名投资人(名义股东,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510××××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向成都金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堰水泥公司)投资,乙方则作为名义股东登记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金堰水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成都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仟万元。其中甲方以乙方名义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登记的出资额为人民币××××元, 占投资比例的××%,该项出资全部由甲方投入,乙方并没有实际出资。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甲方权利,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以乙方的名义出资××万元的全部注册资金由甲方实际出资。甲方的出资在2010年×月×日全部到位,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出资方式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实际出资人为甲方,公司成立后,甲方不得抽逃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

第二条:甲方享有完全的公司管理参与权、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收益,并承担投资风险。乙方不享有公司管理参与权,也不享有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收益,不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条:乙方作为名义股东作如下承诺: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单方面转让、出质股权,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条:乙方应向金堰水泥公司及其他股东披露甲方及本协议的存在,使得金堰水泥公司认可甲方的实际股东身份并行使股东权利,参与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等。

第五条:甲方享有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乙方不享有股东权益。

第六条:若金堰水泥公司担保与第三人出现纠纷时,由甲方承担实际的股东责任,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乙方应积极配合办理公司登记设立及其他法定的相关手续,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如由于乙方的债务,而导致其名下的部份或全部股权被他人通过司法等途径强制处分时,乙方必须对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直接和可预见的间接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乙方对此协议具有保密义务,除经甲方同意或本协议约定之外,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乙方不得利用在金堰水泥公司的股东身份谋取私利,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侵占公司财产和损害金堰水泥利益的活动,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外,还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甲方或乙方死亡的,其继承人享有承担被继承人在本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如金堰水泥公司在存续期间增资扩股、配股权,则甲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仍然依照本协议由甲方出资,以乙方的名义认购,并由乙方与公司发生法律关系。

第十三条:本协议任何问题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公司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如甲方在金堰水泥公司存续期间要求转为显名股东,则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的工作,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十五条:本协议的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由公司保存,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2010年 月 日 2010年 月 日篇4: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140104)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

隐名投资人(实际股东,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显名投资人(名义股东,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鉴于:

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向 公司投资,乙方则作为名义股东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其中以乙方名义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登记的出资额为万元,占投资比例该项出资全部由甲方实际投入,乙方并不实际出资。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保障甲方作为隐名股东的权利,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兹签订该隐名股东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以乙方名义出资的 万元全部由甲方实际出资。甲方的出资方式为 (现金/实物)。甲方出资在日全部到位,并经甲方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

二、甲方享有完全的公司管理参与权、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权益,

并承担投资风险。乙方不享有公司管理参与权,也不享有股息及其他股份财产权益的分配,不承担投资风险。

三、乙方作为显名股东作如下承诺: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单方面转让、出质股权。若乙方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单方面转让、出质股权,则乙方应当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

四、乙方应向公司及其他股东披露甲方及本协议的存在,使公司认可甲方的实际股东身份行使权利。

五、甲、乙双方的利益分配方式:甲方享受公司股东权益,乙方不享受股东权益。

六、若公司与第三人出现纠纷时,由甲方承担实际的股东责任,乙方不承担实际股东责任。

七、乙方应积极配合办理公司登记设立及其他法定的相关手续,履行相应的义务。

八、如由于乙方的债务纠纷,导致其名下的股权被他人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处分,乙方必须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直接和可遇见的间接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九、乙方对此协议负有保密义务,除经甲方同意或本协议约定其他股东外,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十、乙方不得利用显名股东身份谋取私利,不得在本地区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或者从事侵占公司财产和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十一、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协议的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签约地点: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

时间:2011-05-07 07:09:32 作者:闫志真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

显名投资人(甲方):

隐名投资人(乙方):

以上甲、乙两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乙方隐名出资设立 公司的相关出资及股权、利益分配等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东形式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元。甲方为显名营业人,乙方为隐名出资人。其中甲方出资人民币_______元,乙方出资人民币 _______元。

二、公司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的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股东出资额、股权比例

甲方:出资人民币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 乙方:出资人民币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 其中,乙方的实际出资挂在甲方名下,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以甲方为显名股东,基本情况为: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出资期限:

甲、乙双方所认缴上述出资应分期(或一次性)到位_______,甲方须向乙方开具乙方出资证明。

五、表决权的行使 表决事项由各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各股东作出《公司法》规定的重大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表决事项为一般事项,由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同意通过。

六、公司的经营管理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具体职责和权利

1、显名股东的权利义务

2、隐名股东的权利义务

八、利益分配

甲、乙双方的利益分配方式:

乙方按每年公司纯收益的______﹪分得红利。

九、违约责任

1、乙方应当按约向甲方缴纳所认缴的资本金。乙方未按约按时缴纳认缴资本金的,则应向甲方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 责任。

2、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分配红利或阻止乙方行使股东权利的,甲方应向乙方承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责任。

3、公司出现第三人的纠纷时,由 ____方承担实际的股东责任。篇5:隐名股东协议书

隐名股东协议书

隐名投资人(实际股东,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显名投资人(名义股东,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向 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投资,乙方则作为名义股东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

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其中以乙方名义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登记的出资额为 万元,占投资比例 %,该项出资全部由甲方实际投入,乙方并不实际出资。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保障隐名股东的权利,经双方友好协商,兹签订该隐名股东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乙方的名义出资 万元全部由甲方实际出资。甲方的出资在年 月 日全部到位并经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甲方的出资方式为 (现金 /实物)。公司注册资本的实际出资者为甲方。公司成立后,甲方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 第二条 甲方享有完全的公司管理参与权、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权益,并承担投资风险。乙方不享有公司管理参与权,也不享有股息及其他股份财产权益的分配,不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条 乙方作为显名股东作如下承诺: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单方面转让、出质股权,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第四条 乙方应向公司及其他股东披露甲方及本协议的存在,使公司认可甲方的实际股东身份行使权利。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利益分配方式:甲方享受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乙方不享受股东权益。 第六条 若公司与第三人出现纠纷时,由甲方承担实际的股东责任,乙方不承担实际股东责任。

第七条 乙方应积极配合办理公司登记设立及其他法定的相关手续,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 如由于乙方的债务纠纷,而导致其名下的股权被他人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处分时。乙方必须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直接和可遇见的间接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九条 乙方对此协议负有保密义务。除经甲方同意或本协议约定外,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乙方不得利用显名股东身份谋取私利,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侵占公司财产和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由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2010年11月25日

隐名股东的法律需知 股东必须是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的出资人,公司法第33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由此不难看出,股东名册是公司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对本公司进行投资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的簿册,股东名册作为公司的法定置备文件,具有辨别股东身份的的重要作用,第一,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直接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这就是股东名册的确定效力、推定效力。第二,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是在实践中,经常遇到委托他人出资、委托持股、代替持股的问题,即隐名股东问题,特别是公司法律制度发展的初期, 投资渠道狭窄,莫名的禁忌较多,加上的制度设计,许多投资者特别是自然人以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人的名义对公司进行投资,由于不能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在法律上又缺乏保障,导致纠纷不断, 极有必要进行研究。 所谓隐名股东,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应当依据其出资形成确定两者的法律关系,但最常见的是委托关系。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股权之争

投资就有风险,这是常识。发生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股权之争,应当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情况、出资证明书、

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因素来考量。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约定以显名股东名义实际上由隐名股东出资并享有股东权利、承担投资风险,这种情况虽然在两者之间比较清楚,但对于公司来说不受其约束,公司仍然承认显名股东的权利。

2、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有合同约定,同时已经实际行使公司股东的权利,公司也已经知道其股东的地位,实际上已经由隐名转化为显名,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隐名股东的地位应当得到确认,但如有争议必须由人民进行裁判。

3、隐名股东案例中大量的存在与职工持股会中,如果职工持股会已经办理社团法人登记,可以代表职工作为投资主体行使股东权利,应当维持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对 于职工要求转为显名股东的,不应予以支持。 此外,作为显名股东无相反证据不被否定的特例,盗用他人名义或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义作为显名股东的,被盗名者不具有股东资格,股东资格仍应有实际出资人或直接责任人享有。这是因为投资者以民事行为必须以其真实意思表示为前提,既然系被盗名则必不存在意思表示,这不仅限于权利,同样适用于风险与义务。对于盗名或伪造假名这一行为,涉及其他法律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寻求其他救 济途径。

推荐第7篇:管理股协议书

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股东协议

本股东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签署: 甲方: 注册号码: 注册地址: 乙方: 注册号码: 注册地址: (上述各方以下分别单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

鉴于各方拟利用各自拥有的管理、资金及项目资源优势,设立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与直接股权投资相关的经营活动。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一致达成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下列名词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管理公司 xxxx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 本协议 xxxx创业投资基金;

xxxx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公司章程 被投资企业 公司资产 人 xxxx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出资投入的企业; 股东向公司实际缴纳的出资、公司的对外投资及其收益; 任何个人、合伙、公司、协会、信托、合资企业、联盟、非公司组织、政府部门或其他实体;

以上/以下 工作日 会计年度

不包括本数;

除星期

六、星期日以及中国的法定假日以外的任何日子;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以书面形式/书印刷、打印、电传、传真、电子邮件、复印和所有其他以永久可视面 1.2 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

(1)“条”、“项”、“款”、“附件”指本协议的条、项、款、附件; (2)索引和标题仅为方便目的使用,不应当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

第二条 公司设立 2.1 公司成立日

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指法定工作日,下同)内,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 2.2公司名称和法定地址

中文名称:xxxx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法定地址: 。

2.3 公司组织形式

公司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公司的全部债务及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按照其持股比例分享公司利润及权益、分担公司风险及亏损。 2.4公司营业期限

公司营业期限为七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 方式表现或复制文字的方式。

如果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存续期延长的,届时本公司权力机构应当决定就营业期限相应延长,直至基金完成注销。 第三条 宗旨、经营范围、投资范围及限制 3.1 宗旨

设立本公司的宗旨【系为了发挥和利用各方的优势和资源,为管理的基金提供专业的投资管理服务,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3.2 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关审批内容为准) 3.3 投资限制 3.3.1 公司的注册资本【仅应用于投资xxxx创业投资基金,并作为管理人为其提供专业的投资管理服务。

非经公司股东一致同意,本公司不得从事其他的投资业务。】 3.3.2本协议、公司章程和基金有限合伙协议共同构成一组有关公司、基金资产运作和管理的法律文件。本公司及其出资人、经营管理人员在进行投资活动、提供投资管理服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前述的协议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出资 4.1 注册资本及持股比例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佰万(3,000,000)元,股东均以货币方式出资。各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持股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4.2 出资缴付期限及方式

4.2.1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应当于公司设立之时一次性缴足。 4.2.2 有关各方出资完成后,由公司委托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名称、成立日期、股东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及出资证明编号等。 4.3各方声明,其对公司的出资为其自有合法资金,或者其对公司的出资资金来源不违反任何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其它规定。其对公司的出资已经依照法律或其内部决策程序履行了充分及必要的批准程序。 4.4 股权转让

4.4.1 股东之间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股东协商一致方可进行。 4.4.2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条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5.1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取得可分配利润和其他利益; (2)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优先按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3)出席股东会会议,并在股东会上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提名适当人选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5)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6)对列席股东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

(7)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自该等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造成股东利益损害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取得公司清算解散后的剩余财产; (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5.2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2)按期足额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3)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

(4)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维护公司利益; (5)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6)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7)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8)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公司的组织架构 6.1 股东会

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6.1.1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 (3)选举和更换监事;

(4)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监事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 5 -篇2:管理技术控股合同

技术能力入股协议书

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第一条:甲方以其所合法持有的技术、管理、产品技术扩展,以及其自身所掌握的资源等智力能量、技术能力方案作为无形资产入股公司运营管理(在财务独立核算)。为保持公司快速发展,设立事业部进行产品开发及引资全面运营管理工作,完善后可申请注册新公司,负责整体品牌运作和市场营销。

第二条:乙方公司现有的资产及设备:

1、乙方公司于2008年8月成立,注册资金200万元,现有经营场地200平方米,各职能部门管理团队的织建和运作已趋,出资资产50万元运营微通品牌。

第三条:经甲乙双方以协商作价的方式确定股后拥有公司运营管理利润百分之10%的股份,余下90%的股份由乙方占有。

第四条:甲方有权利管理运营公司,提供有效的客户资源、技术能力资源,进行技术能力指导﹑抓运营管理盈利部门,使该技术能力顺利运作公司并被公司消化掌握。 第五条:技术能力形式入股后,甲方第一年按照每季度10%收益提取收入的分红;甲方完成设定的目标任务并且取得期股股东地位;更具完成目标甲方股份可调升5%至10%(期股股权为十年,十年后甲方可有优先续约或将持有股权变卖乙方或并购方)其数据库资源由甲乙双方享有。

第六条: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不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所拥有的股份跟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股权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协议的期限以及甲乙双方关于公司股权质押、转让、赠与的限制通过《公司章程》另行约定。

第八条:甲乙双方均承诺遵守公司制度,在各自岗位权限范围内发挥特长、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

第十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每月甲方薪酬:基本工资:5000元,

2、乙方为甲方按3000元购买五险一金。

3、为甲方每月报话补200元,甲方如有三次以上不接电话或关机每次扣除10元。甲方所管辖业务的收入中10%作为甲方每月的奖励,如超过200万元之后则单独注册公司进行运营

4、甲方担任公司的运营管理ceo任职,负责公司产品发展、研发、服务和技术能力指导工作。

5、双方直系亲属在公司期间和离开公司后 5 年内,未经双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名义在他处从事或者以他人名义从事与公司经营类似或有竞争业务的工作,也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与公司经营类似或有竞争业务的企业。

6、甲方不得将公司的技术能力成果(包括甲方入股的技术能力)、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有偿或无偿地泄漏、披露、让他人使用或自用于无益于公司的用途。在遵守保密制度的前提下,甲方为公司利益在公司内部的使用和披露行为不受此限。

7、甲方作为股东享有法律规定的股东应有的权利,包括随时要求查看财务账目,并按规定的股份,按期分红。

8、为保持公司稳定性,本协议签订期限为十年,五年后退股退还折算本金,八年后退股公司三倍赎回。甲方确因个人需要将其股权质押、转让或赠与第三方时,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认购权。

9、甲方有权引进投资方,投资人的股份由甲乙双方按股份比例转让给投资方,所得资金作为本项目的后续发展资金。 第十一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王振宇)担任公司执行董事任职,负责整个公司大的方向发展包括售后和资本运作。

2、乙方每年定期向甲方公布三次财务账目,并应甲方要求,可随时提供财务账目查看。乙方遵照法律规定的股份,按股分红(运营利润的10%为分红),其支付形式以每年的1月10日前现金支付。

第十二条: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经股东会表决需要追加投资或者因经营发生亏损需要弥补

亏损的,由乙方按照股份比例承担出资。乙方有权引进投资方,投资人的股份由甲乙双方按股份比例转让给投资方,所得资金作为本项目的后续发展资金或追加投资和引进外界资金后其一方可申请退股。按照公司法,股份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负责协调产品研发开拓市场与乙方提供所有运作资金支持及负责公司的整体运作,是双方合作的基础。以下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①乙方或甲方违反竞业禁止规定,或将公司的技术数据内容(包括甲方入股的技术能力)、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泄漏、披露或让他人使用,或者擅自使用无益于公司的用途,造成公司损失的; ②在未经公司同意状况下,甲方拒绝提供技术能力指导或者停止技术能力研发的内容;

2、违约处理: ①任何一方违反竞业禁止规定,或将公司的技术能力成果、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泄漏、披露或让他人使用,或者擅自使用无益于公司的用途,造成公司损失而难以计算数额的,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另一方可同时解除合同。构成对公司侵权的,公司另有权按照侵权产品销售额的30%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

甲方在合作期间以及退出合作后十年内,与合作经营期间公司相关产品的开发、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开发产品以及相关的技术等等均属于公司职务成果或商业秘密,其知识产权均属于公司。违反竞业禁止进行研发的,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公司。

第十五条:其他

1、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本协议与补充协议条款内容相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公证处留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签字)

日期:

日期:篇3: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协议

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协议

甲方(公司):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个人): ________________ 为了激发公司管理层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公司决定对盛世九五传媒3d工作室负责经营管理的实施股权激励。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详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一、股权激励的条件和内容

甲乙双方确定,由乙方主持盛世九五传媒3d工作室的经营管理。当乙方达到或者超过下列经营目标时,甲方应当对乙方实行股权激励:

1、盛世九五传媒3d工作室2012年净利润达到或者超过 万元,甲方给予乙方盛世九五传媒的普通股股票 股。

盛世九五传媒3d工作室2012年净利润超过前款规定的利润数额达到百分之15及其以上时,甲方在前款激励的基础上再增加给予乙方盛世九五传媒的普通股股票 股。

2、盛世九五传媒3d工作室2013到2015年净利润的增长速度每年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 ,甲方将给予乙方盛世九五传媒的普通股股票 股。

盛世九五传媒3d工作室2013到2015年净利润的增长每年超过前款规定增长速度的百分之15及其以上 时 ,甲方在前款激励的基础上再增加给予乙方盛世九五传媒的普通股股票 股。

3、该协议所述盛世九五传媒的普通股股票 的面值为一元。

二、乙方的责任

1、盛世九五传媒3d工作室2012年净利润达不到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目标,乙方应当付给甲方人民币 元。

2、盛世九五传媒3d工作室2013年到2015年任何一年的净利润增长速度达不到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目标、但在xx以上的乙方应当给予甲方盛世九五传媒的普通股股票

股。

盛世九五传媒3d工作室2013年到2015年任何一年的净利润增长速度为 xx(包含xx)以下的,乙方应当给予甲方盛世九五传媒的普通股股票 股。

2、乙方没取得甲方同意擅自放弃对盛世九五传媒经营管理的主持,乙方应当付给甲方盛世九五传媒的普通股股票 股。

3、乙方没有达到本协议第一条所规定的经营目标,甲方有权调整包括乙方本人在内的盛世九五传媒3d工作室管理层。

三、盛世九五传媒3d工作室净利润的计算 盛世九五传媒3d工作室净利润不包括传媒业务以外的利润。

盛世九五传媒3d工作室净利润数据以盛世九五传媒公司财务部门核算的数据或者经双方认可的财务机构核算的数据为准。

四、说明

该协议所说股票为盛世九五传媒的普通股股票, 面值为一元。

五、协议执行期限

从该协议签字生效日起到2015年年底结束。

六、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七、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篇4:管理公司股权协议

股协议书

甲方: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1:

住址:身份证号码:

甲2: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方是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注册资本:成立于:,甲

1、甲2均为甲方的股东,其中甲1占 %股份,甲2占 %的股份。现引进乙方作为甲方的股东,为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培训等技术支持工作。 甲方、甲

1、甲

2、乙方四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资遵照履行:

第一条:经四方同意,乙方以为甲方提供技术支持及顾问的形式入股,占甲方注册资本的10%。

第二条:甲1转让占甲方注册资本 %的股份给乙方,甲2转让占甲方注册资本 %的股份给乙方,转让后,甲

1、甲

2、乙方分别占甲方的股份为:,甲1 %,甲2 %,乙方 %。甲

1、甲

2、乙方三方均具有同等的股东权益。

第三条:甲

1、甲2应于2010年?月?日前将上述股权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甲1 元 ,甲2 元。,并签订与本协议具有相等法律效益的《股权转让协议》。

第四条:乙方不进行2010年度的分红,但乙方自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为甲方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工作将折合人民币 元,作为乙方在甲方公司的资金投入。乙方自2011年1月1日起正常享受在甲方公司的分红等一切股东应享有的权利。

第五条:如任何一方股东需要退股,则需得到另外两方股东同意,方可进行,并按退股时公司的实际盈利状况,由另外两方股东以现金回购的形式退股。 第六条:发生股权转让时,在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后,方可进行。并优先考虑股东现金回购的形式。

第七条: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 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议不成,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本合同经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壹式叁份,甲方、甲

1、甲

2、乙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有限公司(公章)

日期:

甲1: (签字)

日期:

甲2: (签字)

日期:

乙方: (签字)

日期:篇5:项目管理实行股份制协议书

项目管理实行股份制

协 议 书

随着经济市场的不断发展变化,加入wto后经济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为在竞争中求生存、在竞争中求发展、转变管理机制、改变管理理念、向管理要效益、充分体现和发挥出每位管理人员的才能、才干,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增强项目部团结精神,提高凝聚力,真正体现利益共享、风险同担,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并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股东: (以下简称甲方) 股员: (以下简称乙方)

一、工程项目名称:

二、工程地址:

三、工程项目经理:

四、入股人员要求:

股员必须是本公司、本项目部管理及后勤人员,外单位人员不得入股。

五、入股金额要求:

每股5000元,每人入股金额应控制在5000元—20000元以内。项目部入股总额应大于工程合同总价的3%;

六、双方股份比例:

甲方占总股份的70%;(项目部入股总额应大于本工程合同总价的3%);项目部占总股份的30%;乙方入股金额

为: (元),占项目部股份: %;

七、入股时限:

工程开工后一月内,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八、利润及利润分配:

工程竣工后及时做成本核算,机械费部分及工具用具由甲方全部投入,决算机械费及工具用具费全部归属甲方,另上交公司上级管理费8%;

工程利润=工程决算价-机械费-工具用具费-决算价*8%管理费-地方税-各项人工费支出-各项材料费支出-租赁费支出-各项间接费用支出=利润。

利润=甲方70%+项目部30%(乙方 %)。如工程出现亏损、同样按此比例分担。

九、项目管理:

在公司统一领导下、由现已成立的项目经理部成员负责实施完成本工程项目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全部工程内容;严格执行公司的《管理制度》。入股人员监督检查,如遇到重大问题和争议、由股员会议(以少数服从多数)裁决。

十、财务管理:

本项目财务单独独立管理与核算,按照公司原订的财务管理办法及管理细则执行;财务要求公开、每月月底向股员公布一次,股员可定期抽查、抽检。

十一、其它:

1、项目部新增添的机械设备折旧后顶替上缴。

2、乙方入股后、由入股之日起壹月内要退股即可, 只退股 金、不计利息、不分红。入股时间超过壹月不退股、等工程

交工后成本核算完后执行股份分配比例和退股。

3、公司提供给项目部的钢化材料按租赁计费,架板、方木、胶

合板等进入项目部工地后由项目经理、股员代表、公司人员

一同登记制表、一次性折价;退还时同样登记折价。

4、利润分红前必须保障本项目付清所有的材料费、人工费、租

赁费、上缴公司管理费、税金后分红。如工程出现亏损、同

样必须保证以上费用后退股或股金不够后按入股比例再分

摊。

5、入股股金只参加分红、不计取利息。

6、对于不负责任的管理人员及股员、由股员提出、通过股东会

议、隋时更换或令其退股,只退股金、不分红、不计息。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持一份、项目部持一份、乙方持一份。

本协议由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分红退股后终止。

推荐第8篇:转股协议(500万法人股)

佛山市公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人股股权转让的协议书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书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在中国广东省佛山市签署。

佛山市公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8号京华大厦28楼

法定代表人:韦顺海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广东省中山市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厦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陶公司”)为一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其住所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和平路5号陶城大厦,法定代表人吴应真。

2、乙方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协议签署时依法持有佛陶公司的法人股股权。

3、佛山市公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一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为此,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甲方购买乙方持有的佛陶公司的法人股股权签署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转让标的

1.1乙方持有佛陶公司的法人股股权500万股。

1.2 经甲、乙双方协商,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由甲方购买乙方持有的佛陶公司的法人股股权。

1.3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甲、乙双方均认为本协议约定的甲方购买乙方持有的佛陶公司股权,包括但不限于与乙方所持股权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董事委派权、资产分配权等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有限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

1.4从本协议生效且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之日起,乙方股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再行使股东权益。甲方按其所持股权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二条转让价格

2.1 经双方协商,甲方、乙方确认:甲方购买乙方持有的佛陶公司法人股股权(500万股),双方协商购买价格为人民币75万元。

第三条转让价款的支付

3.1 甲方、乙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以现金支付全部转让价款。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资料,并积极协助甲方办理转让标的的股权登记变更手续。

3.2甲方应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将转让价款汇划到乙方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

收款人:

开户行:

银行账号:

第四条费用负担

4.1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各项税款和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应向本协议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5.2 对于未按期支付的转让价款,甲方按每日万分之二点四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保密和信息披露

6.1 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未得到其他各方书面允许时,不能将本协议内容向各自聘请的中介机构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本保密条款不适用于有关政府部门、乙方的上级机构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和法律要求的披露。

第七条不可抗力

7.1 如因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本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则免除该方的违约责任,但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产生后合理的时间内通知本协议的对

方,并采取必要的降低损失的措施。

第八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8.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2 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不能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佛山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通知

9.1 本协议规定的任何通知或其他书面通讯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通知或书信,均应以专人送达、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方式送到下述地址:

甲方:佛山市公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8号京华大厦28楼

联系人:陈本华

邮政编码:528000联系电话:0757-83995184

乙方: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厦

联系人: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第十条协议的终止、变更和解除

10.1 本协议于甲方、乙方履行完义务后终止。

10.2 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补充或解除本协议。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协议或文件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十一条生效及其他

11.1 本协议经甲方、乙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11.2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1年内,如甲方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佛陶公司股权,其价格不得高于向乙方购买的每股单价。

11.3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乙方各执四份,每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佛山市公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乙方: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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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公司资讯速递

股转公司资讯快递

2016年3月 资讯速递第1310期 2016.03.01 关联交易是否都需要提前预计?

答复:否。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涉及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是否均需要披露?

答复:否。挂牌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作为确定对象的股票发行,股东大会通过后有发行对象放弃认购的,是否算作对发行方案的重大调整,是否需要重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答复:否,不需要。只要最终认购对象在发行方案确定的发行对象范围内。 资讯速递第1312期 2016.03.02 挂牌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的,是否都需要先将申请材料报主办券商审查?

答复:否。挂牌公司根据《业务规则》第4.4.1条第

(三)项至第

(七)项规定情形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的,应当首先准备申请材料,并报主办券商审查。挂牌公司根据《业务规则》第4.4.1条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情形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的,或者根据《重组业务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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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第六条规定情形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的,不需要先报券商审查,而应按相关要求直接发送至全国股转公司并抄送主办券商。

主办券商对挂牌公司的恢复转让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的,哪些情况下需要出具是否同意股票恢复转让的意见?

答复:挂牌公司根据《业务规则》第4.4.1条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情形申请暂停转让的,或者者根据《重组业务指引》第六条规定情形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的,主办券商还应对证明材料或说明材料内容的完备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核查并出具是否同意挂牌公司股票恢复转让的意见。

挂牌公司停牌期间需要履行哪些信息披露义务?

挂牌公司根据《业务规则》第4.4.1条中任意规定情形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的,在披露股票暂停转让公告后,应当至少每10个转让日披露一次未能复牌的原因和相关事件的进展情况。

挂牌公司根据《重组业务指引》第六条规定情形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的,在股票暂停转让后至少每月披露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说明重大资产重组的最新进展情况。

资讯速递第1314期 2016.03.03 挂牌公司已披露的公告能不能撤销?

答复:不能,信息披露文件在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后,如因错误或遗漏需要更正或补充的,挂牌公司需发布更正或补充公告,并重新披露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原已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做撤销。

涉及重大重组事项的,挂牌公司是否可在停牌之前与股转公司工作人员沟通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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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不可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重大重组事项暂停转让申请实行统一登记、集中管理。公司必须在确认公司证券已暂停转让后才能开始与我司工作人员沟通重大重组事项相关业务。

确定对象的股票发行,股东大会通过后有发行对象放弃认购的,是否算作对发行方案的重大调整?

答复:否,不需要。《业务细则》规定的对股票发行方案作出重大调整,是指以下两种情形:

(1)发行对象名称(现有股东除外)、认购价格、认购数量或数量上限、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办法的调整;

(2)发行对象范围、发行价格区间、发行价格确定办法、发行数量或数量上限的调整。 资讯速递第1316期 2016.03.04 股票发行中发行对象能否同时以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票?

答复:可以。发行对象可用现金、非现金资产,以及同时以非现金资产和现金认购发行股票。

股票发行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的,发行方案中董事会应对资产定价合理性进行哪些说明?

答复:资产交易价格以经审计的账面值为依据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定价合理性予以说明。资产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的,在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主要参数的合理性、未来收益预测的谨慎性等问题发表意见,并说明定价的合理性,资产定价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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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取得新增股份登记函后是否可以自主决定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的时间? 答复:不可以。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在取得全国股转系统出具的新增股份登记函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

资讯速递第1316期 2016.03.04 2015年年度报告通知中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要对挂牌公司2015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意见,若不存在占用情况是否仍要出具专项意见?

答复:是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包括哪些情况?

答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指挂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确定发行对象的股票发行,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应于何时生效?

答复: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认购合同应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票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该合同即生效。

资讯速递第1320期 2016.03.09 挂牌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是否存在期限要求?

答复:存在,权益分派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2个月内必须实施完毕,如未能实施则需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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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现有股东拥有优先认购权的,其优先认购数量以何为限?

答复:每一股东可优先认购的股份数量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与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的乘积。

涉及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是否均需要披露?

答复:否。挂牌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资讯速递第1322期 2016.03.10 挂牌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何时可向有关部门咨询?

答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应当在相关股票暂停转让后进行。

挂牌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时,公司向主办券商提交定期报告同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复:应包括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本年度内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形的,挂牌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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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挂牌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充分披露相关的决策程序,以及占用资金的期初金额、发生额、期末余额、占用资金原因、预计归还方式及时间。

资讯速递第1328期 2016.03.15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何时应当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答复: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股份变动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即以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比例为准,而不是以发生变动的股份数量为准。

投资者通过股票发行进行挂牌公司收购的,是否属于协议收购?是否适用《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关于协议收购过渡期的相关规定?

答复:投资者通过股票发行进行挂牌公司收购的,不视为协议收购,不适用《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关于协议收购过渡期的相关规定。

收购中,收购人、挂牌公司是否都应当聘请律师?

答复: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与《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的规定,收购人、挂牌公司应当分别聘请律师,出具并披露关于收购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资讯速递第1330期 2016.03.16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达到权益披露要求的,是否需要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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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如果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因认购挂牌公司发行的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在股票发行完成后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权益披露的规定,该投资者应当在挂牌公司披露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同时,单独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如果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认购挂牌公司发行的股份,仅因其他认购人参与认购导致其持股比例被动变化并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权益披露的规定,则该投资者无须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仅因其他投资者持有的股份发生变化而被动成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是否需要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答复: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仅因其他投资者持有的股份发生变化而被动成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豁免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挂牌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披露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

挂牌公司在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是否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收购事项?

答复:如果挂牌公司在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且变化后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收购事项。

资讯速递第1332期 2016.03.17 以协议方式、股票发行方式进行挂牌公司收购的,如何界定《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事实发生之日”的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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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以协议方式进行挂牌公司收购的,相关协议签订之日为“事实发生之日”。收购人应当在相关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履行《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股票发行方式进行挂牌公司收购的,挂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票发行方案之日为“事实发生之日”。收购人应当在挂牌公司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股票发行方案的同时,履行《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收购人在收购过程中,是否可以聘请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担任其财务顾问?

答复:不可以。由于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负有持续督导职责,如果由其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可能对该主办券商担任收购人财务顾问的独立性造成影响,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备范围中是否包括交易双方不知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答复:挂牌公司及交易对手方的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无论是否知情,均应当纳入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备范围。

资讯速递第1334期 2016.03.18 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人数发生变化,是否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收购事项?股份在前述一致行动人之间或者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是否构成收购?

答复: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人数发生变化,但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不视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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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收购事项。但对新增的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比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自其成为一致行动人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股份在一致行动人之间或者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如果导致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收购事项。

收购中,收购人、挂牌公司是否都应当聘请律师?

答复: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与《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的规定,收购人、挂牌公司应当分别聘请律师,出具并披露关于收购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挂牌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暂停转让后,决定取消重大资产重组,是否需要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

答复:需要。挂牌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股票暂停转让后,无论是否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均需要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

资讯速递第1336期 2016.03.21 挂牌公司购买或出售土地使用权、房产、生产设备,是否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挂牌公司出资设立子公司或向子公司增资,是否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答复:挂牌公司购买或出售土地使用权、房产、生产设备,若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标准,则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挂牌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增资、新设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挂牌公司新设参股子公司或向参股子公司增资,若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标准,则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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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否可以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判断重大资产重组的依据?

答复:造成公司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原因已消除的,相关财务数据可以作为判断重大资产重组的依据,但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原因以及该原因是否已消除作出专项说明,并予以披露。

挂牌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暂停转让后,决定取消重大资产重组,是否需要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

答复:需要。挂牌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股票暂停转让后,无论是否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均需要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

资讯速递第1338期 2016.03.22 如何判断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挂牌公司股东人数是否不超过200人?

答复: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中,重组方案及配套资金募集方案中确定或预计的新增股东人数(或新增股东人数上限)与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股东大会规定的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人数之和不超过200人的(含200人),视为重组完成后挂牌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

在重大资产重组中,对重组标的资产审计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有特别规定?

答复:重大资产重组中,标的资产审计报告应当在《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第四条规定的财务资料有效期之内披露。但对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且发行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重组,挂牌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核准申请文件时,重组报告书中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1期财务资料的剩余有效期应当不少于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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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是否可以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是否可以分别定价?募集配套资金金额有何具体要求?

答复:挂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可以同时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发行的股份可以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但应当逐一表决、分别审议。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应超过重组交易作价的50%(不含本数)。

重组完成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挂牌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发行股份概况”部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要求,单独披露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案,并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说明。挂牌公司最迟应当在缴款起始日前的两个转让日披露认购公告,并列明认购对象。同时,挂牌公司应当在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中,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中发行情况报告书的格式要求,披露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实施情况。

资讯速递第1342期 2016.03.24 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使用评估报告作为标的资产定价依据的,有何信息披露要求? 答复: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使用评估报告作为标的资产定价依据的,应当根据评估方法的不同着重披露定价相关信息,并就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挂牌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进行说明:

采用成本法评估的,应当着重列明单项资产增减值的具体情况,并逐项说明资产增减值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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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收益法评估的,应当着重对评估标的未来收入预测及折现率计算过程进行详细说明。未来收入预测趋势与重组标的历史财务数据不匹配的,应当着重对该差异的合理性进行说明。

采用市价法评估的,应当着重对参照对象与评估标的是否具有较强的可比性,是否针对有关差异进行了全面、适当的调整进行说明。

挂牌公司披露重组报告书后,应当在何时披露股东大会通知?

答复: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等文件的同时,就召开股东大会事项作出安排并披露。据此,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同时披露股东大会通知。

但挂牌公司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经股转系统审查需要更正的,应当在收到反馈问题清单后披露暂缓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待挂牌公司完成信息披露文件更正并重新披露后,重新按照《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的规定发布股东大会通知,该通知披露之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间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5天。

挂牌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是否可以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对预案中披露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及支付手段等主要内容进行重大修改?

答复:挂牌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对重组预案中披露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及支付手段等主要内容进行修改的,视为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1号》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2号》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暂停转让,并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以及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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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速递第1346期 2016.03.28 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中针对关联交易应披露哪些内容?

答复:应在重要事项中对本年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披露。挂牌公司应当披露本年度内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预计及执行情况。公司应当说明本年度内发生的偶发性关联交易的金额,与关联方的交易结算及资金回笼情况,并说明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持续性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挂牌公司之前披露的经营计划或目标延续至本年的,年度报告管理层讨论分析部分是否要针对此事项进行分析说明?

答复:需要。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的经营计划或目标延续到本年度的,公司应对计划或目标的实施进度进行分析,实施进度与计划不符的,应说明原因。上一年度披露年度经营计划的公司,应对经营计划的实现情况进行分析,与经营计划不符的,应说明原因。

会计事务所对挂牌公司年报进行审计时,应特别关注哪些事项? 答复:会计师事务所要严格遵守有关执业准则,审慎实施审计:

(一)针对挂牌公司计提减值准备的方法、比例发生变更的情形,充分关注变更的理由及其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恰当地发表审计意见;对会计政策变更的有效起始时间、会计估计变更的合理性、会计差错更正的处理,予以适当关注,并恰当地发表审计意见。

(二)对关联方的认定,关联交易的真实性、有效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审议程序的合规性予以适当关注,并恰当发表审计意见,充分考虑是否存在虚构交易、实质为关联交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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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挂牌公司2015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意见。

资讯速递第1350期 2016.03.30 挂牌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时,公司向主办券商提交定期报告同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复:应包括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诉讼、仲裁事项是否应于年报中披露?

答复:挂牌公司应当披露本年度内发生的所有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累计金额,如果上述金额不超过本年度末净资产(经审计)绝对值10%的,可以免于披露。

已在上一年发生的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的,但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当披露案件进展情况、涉及金额、是否形成预计负债,以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对已经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当披露案件执行情况。

挂牌公司披露季报的,对披露时间有何要求?

答复: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且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资讯速递第1352期 2016.03.31 年报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应对财务数据进行哪些分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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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应对财务报表中主要财务数据进行讨论、分析,可以采用逐年比较、数据列表或其他方式。对与上一年度相比变动达到或超过30%的重要财务数据或指标,公司应充分解释导致变动的原因,以便于投资者充分了解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未来变化情况。

挂牌公司涉及对外担保的,年报重要事项部分应披露哪些相关信息?

答复:挂牌公司应当披露本年度内履行的及尚未履行完毕的对外担保合同(不包括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包括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对象、担保类型(一般担保或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决策程序等;对于未到期担保合同,如有明显迹象表明有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明确说明。

应当披露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公司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不含本数)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以及公司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不含本数)部分的金额。

公司应当说明本年度是否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资讯速递第1354期 2016.04.01 注册会计师对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相关专项说明中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复: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年报中挂牌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计算和披露应遵循哪些要求? 答复: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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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前后的数据。

(二)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数据填列或计算以上数据和指标。

(三)财务数据按照时间顺序自左至右排列,左起为本年度的数据,向右依次列示前一期的数据。

(四)对非经常性损益、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确定和计算,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应当遵照执行。

2016年2月 资讯速递第1280期 2016.02.01 [闪电]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每次买入公司股票都要办理限售吗? 答复:是的。请挂牌公司与主办券商注意,挂牌公司董监高每次买入公司股票,都应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及时向我司申请股票限售!

[闪电]挂牌公司使用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的时间要求是什么?

答复:挂牌公司在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闪电]判断是否涉及重大资产重组时,若挂牌公司购买或出售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则相关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应以何为准?

答复:购买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以该资产的账面值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该资产的账面值、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为准;该非股权资产不涉及负债的,不适用相关条款规定的资产净额标准。

资讯速递第1282期 201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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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电]挂牌公司报送股票发行备案材料,还是需要向窗口提交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吗? 答复:不是。自2016年2月3日起,报送股票发行备案文件时,只需提交原件一份,无需再提交两份复印件,其他要求不变!

[闪电]公司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后是否需要持续披露?

答复:需要。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闪电]定期报告若无法按时披露,应履行哪些程序?

答复: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资讯速递第1286期 2016.02.04 [闪电]挂牌公司报送股票发行备案材料,还是需要向窗口提交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吗? 答复:不是。自2016年2月3日起,报送股票发行备案文件时,只需提交原件一份,无需再提交两份复印件,其他要求不变!

[闪电]股票发行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的,发行方案中董事会应对资产定价合理性进行哪些说明?

答复:资产交易价格以经审计的账面值为依据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定价合理性予以说明。资产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的,在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主要参数的合理性、未来收益预测的谨慎性等问题发表意见,并说明定价的合理性,资产定价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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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闪电]公司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后是否需要持续披露?

答复:需要。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资讯速递第1288期 2016.02.05 [闪电]关于做好挂牌公司XBRL格式年度报告编制及其他相关工作的通知[闪电] 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的规定,挂牌公司应使用编制端软件进行公告的编制,生成XBRL格式年度报告后,校验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确保不同文件中相对应的内容保持一致。近期,我司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部分挂牌公司XBRL格式的年度报告与公开披露版本的年度报告中的数据不一致,不利于相关数据的有效利用。因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牌公司应按照《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的要求,使用编制端软件编制年度报告,提前做好XBRL数据的校验工作,保证XBRL格式年度报告与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中的数据保持一致。

二、挂牌公司如进行年度报告更正的,应在上传更正公告的同时将更正后的XBRL格式年度报告提交我司。主办券商应对更正后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查核对。

三、挂牌公司应保证年度报告中的本年度期初数与以往披露文件中的相对应的上期期末数保持一致。

在挂牌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我司将对XBRL格式的年度报告数据进行校对检查,对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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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挂牌公司以及未切实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的主办券商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具体内容见股转系统官网。 资讯速递第1290期 2016.02.16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包括哪些情况?

答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指挂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公司若同时购买、出售资产,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判断的相关比例如何计算? 答复:公众公司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且以二者中比例较高者为准。

确定发行对象的股票发行,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应于何时生效?

答复: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认购合同应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票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该合同即生效。

资讯速递第1292期 2016.02.17

挂牌公司取得新增股份登记函后是否可以自主决定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的时间? 答复:不可以。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在取得全国股转系统出具的新增股份登记函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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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方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是否可以通过索引的方式进行披露? 答复:需满足以下条件: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曾经披露过的信息,如未发生变化,公司可以采取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

对于曾被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应在发行合法合规意见中补充哪些内容?

答复:主办券商应在合法合规性意见中就被惩处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是否已督促挂牌公司及时改正、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及相关信息披露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说明。 资讯速递第1298期 2016.02.22 挂牌公司取得新增股份登记函后是否可以自主决定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的时间? 答复:不可以。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在取得全国股转系统出具的新增股份登记函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

股票发行方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是否可以通过索引的方式进行披露?

答复:需满足以下条件: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曾经披露过的信息,如未发生变化,公司可以采取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

对于曾被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应在发行合法合规意见中补充哪些内容?

答复:主办券商应在合法合规性意见中就被惩处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是否已督促挂牌公司及时改正、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及相关信息披露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说明。

资讯速递第130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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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包括哪些情况?

答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指挂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公司若同时购买、出售资产,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判断的相关比例如何计算?

答复:公众公司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且以二者中比例较高者为准。

确定发行对象的股票发行,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应于何时生效?

答复: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认购合同应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票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该合同即生效。

资讯速递第1302期 2016.02.24 重大资产重组内幕知情人报备文件应于何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

答复:一般应在证券暂停转让之日5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但是公司暂停转让日距离首次董事会召开之日不足5个转让日的,应当在申请暂停转让的同时报送相关材料。

挂牌公司股东若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条件,其股票买卖行为有何限制? 答复:公司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等,如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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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证券简称变更的是否直接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即可?

答复:否。挂牌公司如果是申请证券简称变更的,还应事先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业务部进行沟通,核实新证券简称的可行性。

资讯速递第1304期 2016.02.25 挂牌公司使用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的时间要求是什么?

答复:挂牌公司在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通过设立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的,挂牌公司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复:通过设立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的,挂牌公司应当履行法定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还应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

(二)》的有关规定。

判断是否涉及重大资产重组时,若挂牌公司购买或出售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则相关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应以何为准?

答复:购买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以该资产的账面值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该资产的账面值、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为准;该非股权资产不涉及负债的,不适用相关条款规定的资产净额标准。

资讯速递第1308期 2016.02.29 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对于财务顾问有什么要求?

答复:与收购不同,挂牌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必须要聘请财务顾问,且应当聘请为其提供持续督导服务的主办券商为独立成财务顾问,但存在影响独立性、财务顾问业务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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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等不宜担任独立财务顾问的情形除外。挂牌公司也可以同时聘请其他具有资质的机构共同担任重大资产重组的财务顾问。

什么是控制权变动?

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安排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收购人持有的股份有哪些限售要求?

收购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

2016年1月 资讯速递第1240期 2016.01.04 [闪电]挂牌公司披露季报的,对披露时间有何要求?

答复: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且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闪电]公众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该符合什么要求?

答复:应符合下述要求:

(一)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众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所购买的资产,应当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

(三)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有利于提高公众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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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公众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四)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有利于公众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资讯速递第1242期 2016.01.05 [闪电]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中针对关联交易应披露哪些内容?

答复:应在重要事项中对本年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披露。挂牌公司应当披露本年度内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预计及执行情况。公司应当说明本年度内发生的偶发性关联交易的金额,与关联方的交易结算及资金回笼情况,并说明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持续性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闪电]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的,对应股份有何特殊限售要求?

答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的,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公众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特定对象为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资讯速递第1244期 2016.01.06 [闪电]协议收购过渡期间,收购人能否改选公众公司董事会?

答复: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公众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

[闪电]挂牌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担保事项的,应注意哪些内容?

答复:

(一)挂牌公司应当披露本年度内履行的及尚未履行完毕的对外担保合同(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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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包括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对象、担保类型(一般担保或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决策程序等;对于未到期担保合同,如有明显迹象表明有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明确说明。

(二)应当披露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公司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不含本数)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以及公司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不含本数)部分的金额。

(三)公司应当说明本年度是否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资讯速递第1246期 2016.01.07 [闪电]挂牌公司停牌期间需要履行哪些信息披露义务?

挂牌公司根据《业务规则》第4.4.1条中任意规定情形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的,在披露股票暂停转让公告后,应当至少每10个转让日披露一次未能复牌的原因和相关事件的进展情况。

挂牌公司根据《重组业务指引》第六条规定情形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的,在股票暂停转让后至少每月披露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说明重大资产重组的最新进展情况。

[闪电]重大资产重组内幕知情人核查过程中发现相关人员有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当事人应提交那些材料?

答复:相关人员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当事人应当书面说明其买卖股票行为是否利用了相关内幕信息;公司及相关方应当书面说明与买卖股票人员相关事项的动议时间,买卖股票人员是否参与决策,买卖行为与该事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是否签订了保密协议书等。

资讯速递第1250期 2016.01.11 [闪电]挂牌公司披露季报的,对披露时间有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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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且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闪电]公众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该符合什么要求?

答复:应符合下述要求:

(一)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众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所购买的资产,应当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

(三)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有利于提高公众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众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四)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有利于公众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闪电]收购过程中,被收购公司能否向收购人提供财务资助?

答复:不能;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资讯速递第1260期 2016.01.18 [闪电]挂牌公司取得新增股份登记函后是否可以自主决定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的时间?

答复:不可以。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在取得全国股转系统出具的新增股份登记函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

[闪电]股票发行方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是否可以通过索引的方式进行披露? 答复:需满足以下条件: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曾经披露过的信息,如未发生变化,公司可以采取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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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的方法进行披露。

[闪电]对于曾被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应在发行合法合规意见中补充哪些内容?

答复:主办券商应在合法合规性意见中就被惩处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是否已督促挂牌公司及时改正、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及相关信息披露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说明。

资讯速递第1262期 2016.01.19 [闪电]挂牌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是否应该披露方案具体内容? 答复:需要。挂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闪电]机构和自然人在哪些情况下不能成为挂牌公司的收购人?

答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闪电]定期报告若无法按时披露,应履行哪些程序?

答复: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资讯速递第1264期 2016.01.20 [闪电]发行中涉及的“发行后股东人数不超过两百人”具体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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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 200 人”,是指股票发行方案确定或预计的新增股东人数(或新增股东人数上限)与审议本次股票发行的股东大会规定的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人数之和不超过 200 人。

[闪电]股票发行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的,发行方案中董事会应对资产定价合理性进行哪些说明?

答复:资产交易价格以经审计的账面值为依据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定价合理性予以说明。资产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的,在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主要参数的合理性、未来收益预测的谨慎性等问题发表意见,并说明定价的合理性,资产定价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闪电]公司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后是否需要持续披露?

答复:需要。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资讯速递第1266期 2016.01.21 [闪电]律师在哪些情况下应对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发表保留意见?

答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予以说明,充分揭示其对本次股票发行的影响程度及存在的风险:

(一)公司股票发行的全部或者部分事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

(二)股票发行的事实不清楚,材料不充分,不能全面反映客观情况;

(三)核查和验证范围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律师无法取得应有证据;

(四)律师已要求公司纠正、补充,而公司未予以纠正、补充;

(五)律师已依法履行勤勉尽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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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仍不能对全部或者部分事项作出准确判断;

(六)律师认为应当予以说明的其他情形。

[闪电]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如何判定其是否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答复:公众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闪电]发行对象中涉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的,主办券商是否需要对自身业务隔离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发表意见?

答复:需要。发行对象中涉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的,应对其是否严格遵循《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隔离制度发表明确意见。

资讯速递第1270期 2016.01.25 挂牌公司取得新增股份登记函后是否可以自主决定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的时间? 答复:不可以。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在取得全国股转系统出具的新增股份登记函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

股票发行方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是否可以通过索引的方式进行披露?

答复:需满足以下条件: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曾经披露过的信息,如未发生变化,公司可以采取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

对于曾被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应在发行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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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意见中补充哪些内容?

答复:主办券商应在合法合规性意见中就被惩处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是否已督促挂牌公司及时改正、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及相关信息披露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说明。

资讯速递第1274期 2016.01.27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及会计业务问答

(二)—发行费用的会计核算

问:挂牌公司在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答:近期,随着市场功能的完善,挂牌公司融资日趋活跃。实践中,部分挂牌公司对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行费用的会计处理不规范,造成投资者对财务信息的误判误读。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参照《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第四期)》的要求,特发布本问答。

挂牌公司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承销费、财务顾问费、备案材料印刷费、律师费、评估费、会计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冲减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行的路演费、财经公关费、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挂牌公司以权益性证券作为企业合并的对价,在此过程中涉及的费用一般包括合并费用与权益性证券发行费用。通常情况下,针对被收购方的尽职调查、评估和审计、为申报重大资产重组而发生的费用,属于企业合并费用;为验资、权益性证券发行备案、股份登记而发生的费用,属于发行证券的费用。公司需要合理区分属于企业合并交易的费用和属于发行证券的费用,合并费用应在发生当期计入损益,发行费用直接扣减发行股份产生的溢价。

201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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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速递第1194期 2015.12.1 [闪电]挂牌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的,是否都需要先将申请材料报主办券商审查? 答复:否。挂牌公司根据《业务规则》第4.4.1条第

(三)项至第

(七)项规定情形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的,应当首先准备申请材料,并报主办券商审查。挂牌公司根据《业务规则》第4.4.1条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情形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的,或者根据《重组业务指引》第六条规定情形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的,不需要先报主办券商审查,而应按相关要求直接发送至全国股转公司并抄送主办券商。

[闪电]主办券商对挂牌公司的恢复转让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的,哪些情况下需要出具是否同意股票恢复转让的意见?

答复:挂牌公司根据《业务规则》第4.4.1条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情形申请暂停转让的,或者者根据《重组业务指引》第六条规定情形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的,主办券商还应对证明材料或说明材料内容的完备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核查并出具是否同意挂牌公司股票恢复转让的意见。

[闪电]挂牌公司停牌期间需要履行哪些信息披露义务?

挂牌公司根据《业务规则》第4.4.1条中任意规定情形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的,在披露股票暂停转让公告后,应当至少每10个转让日披露一次未能复牌的原因和相关事件的进展情况。

挂牌公司根据《重组业务指引》第六条规定情形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的,在股票暂停转让后应至少每月披露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说明重大资产重组的最新进展情况。

资讯速递第1198期 2015.12.3 [闪电]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对于财务顾问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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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与收购不同,挂牌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必须要聘请财务顾问,且应当聘请为其提供持续督导服务的主办券商为独立财务顾问,但存在影响独立性、财务顾问业务受到限制等不宜担任独立财务顾问的情形除外。挂牌公司也可以同时聘请其他具有资质的机构共同担任重大资产重组的财务顾问。

[闪电]什么是控制权变动?

答复: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安排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闪电]收购人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有哪些限售要求?

答复:收购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

资讯速递第1204期 2015.12.8 [闪电]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转让有何限制?

答复: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当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闪电]何种情形下股转系统对公司股票转让实行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加注标识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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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闪电]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是否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需要提交机构自查报告?

答复:是,需要。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需要提供个人和机构的自查报告。

资讯速递第1208期 2015.12.10 [闪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包括哪些情况?

答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指挂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闪电]公司若同时购买、出售资产,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判断的相关比例如何计算? 答复:公众公司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且以二者中比例较高者为准。

[闪电]确定发行对象的股票发行,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应于何时生效? 答复: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认购合同应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票的数量或数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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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认购价格、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该合同即生效。

资讯速递第1210期 2015.12.11 [闪电]发行中涉及的“发行后股东人数不超过两百人”具体怎么判断?

答复:“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 200 人”,是指股票发行方案确定或预计的新增股东人数(或新增股东人数上限)与审议本次股票发行的股东大会规定的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人数之和不超过 200 人。

[闪电]股票发行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的,发行方案中董事会应对资产定价合理性进行哪些说明?

答复:资产交易价格以经审计的账面值为依据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定价合理性予以说明。资产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的,在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主要参数的合理性、未来收益预测的谨慎性等问题发表意见,并说明定价的合理性,资产定价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闪电]公司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后是否需要持续披露进展情况?

答复:需要。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资讯速递第1212期 2015.12.14 [闪电]挂牌公司因哪些事项可以申请紧急停牌(在一般规定的申请时间外进行申请)? 答复:因不可预计的突发事项,挂牌公司根据《业务规则》第4.4.1条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情形,以及根据《重组业务指引》第六条规定情形,申请紧急停牌的,应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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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向股转公司报告,股转公司同意后启动相关程序。挂牌公司根据《业务规则》第4.4.1条第

(三)项至第

(七)项规定情形申请紧急停牌的,全国股转公司原则上不予受理。

[闪电]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后,购买资产实现利润未达相关利润预测金额的,公司或相关人员应负什么责任?

答复: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凡不属于公众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预测金额的80%,或者实际运营情况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存在较大差距的,公众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在公众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实现利润未达到预测金额的50%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公众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闪电]什么是违规对外担保?

答复:是指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经其内部审议程序而实施的担保事项。

资讯速递第1226期 2015.12.23 [闪电]若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信息披露内容应满足什么要求?

答复: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闪电]挂牌公司提交股票发行备案材料的时间应满足什么要求?

答复:挂牌公司应在验资完成后十个转让日内,按照规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送材料,履行备案程序。

[闪电]股票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和发行方案披露时间应满足什么要求?

答复:挂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发行方案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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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披露董事会决议的同时,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股票发行方案。

资讯速递第1232期 2015.12.28 [闪电]公司协议收购情况下,如何判断“拟成为”?通过股票发行进行收购的,何时作为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拟成为”时点?

答复:

1、涉及协议收购的,相关协议签订之日即视为“拟成为”之日;

2、在股票发行中,挂牌公司董事会作出向收购人发行股份决议之日即视为“拟成为”之日,收购人需在挂牌公司披露股票发行方案及董事会决议的同时,披露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闪电]主办券商对股票发行的规范性及结果有效性应发表那些意见?

答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董事会、股东大会议事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执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发行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涉及需呈报有关部门批准的,主办券商需对是否已获得有效批准发表明确意见。

[闪电]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一经接受或受理,能否增加、撤回或更换?

答复:文件一经接受或受理,未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替换。 资讯速递第1234期 2015.12.29 [闪电]以协议方式收购公众公司的过渡期是指哪一期间?

答复:以协议方式进行公众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公众公司收购过渡期。

[闪电]挂牌公司在编制2015年年报时,在格式和披露事项上有哪些要求?

答复: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应按照《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的要求进行编制,要确保相关章节的完整性,尤其是审计意见、财务报表及附注部分,并重点关注关联方、关联交易、资金占用、募集资金、股份代持、减值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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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会计估计及政策变更、未决诉讼、仲裁等披露事项(具体详见官网);

[闪电]挂牌公司预计无法在4月30日之前披露公告的,公司和券商应履行哪些程序和披露义务?

答复:

1、挂牌公司、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16年4月30日前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在2016年4月15日前就延期披露原因、延期期限、对公司股票转让方式的影响或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等事项进行公告。

2、主办券商对预计无法在2016年4月30日前披露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应及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暂停受理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解除股份限售申请

2015年11月 资讯速递第1154期 2015.11.2 [闪电]挂牌公司购买理财产品需要发布对外投资的临时公告吗?

答复:取决于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事项是否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如果需要,则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董事会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26条)。

[闪电]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复: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32条)

请各方中介机构尽职履责,严格依据关联方认定标准,辅导挂牌公司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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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披露关联方、关联交易。

[闪电]上市公司规定“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这一条款是否适用挂牌公司?

答复:挂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因此,挂牌公司并不直接适用上述条款,具体看公司章程规定。

资讯速递第1156期 2015.11.4 [闪电]挂牌公司股东股份解除限售或限售是否进行公告即可?

答复:不是。挂牌公司股份解除限售或限售应及时与主办券商联系,通过主办券商向我司申请办理限售、解除限售业务,取得股份登记函去中国结算办理股份登记并公告方视为办理完成。尚未办理限售、解除限售业务不得披露相应公告。

[闪电]根据证监会《收购管理办法》,买卖挂牌公司股票达到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标准的披露义务人是否还可以继续买卖这一公司的股票?

答复:不是!请各挂牌公司注意,买卖挂牌公司股票达到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标准的披露义务人,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闪电]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只确定部分认购对象,是否需要签订认购合同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是否应在股票发行方案中披露认购合同摘要?

答复:是的。根据我司《股票发行业务细则》,已确定的发行对象(现有股东除外)应当与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部分发行对象确定的,已确定的发行对象也应当签署认购合同,并经董事会审议,且应在股票发行方案中披露认购合同摘要。

资讯速递第1160期 2015.11.6 [闪电]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应该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挂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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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是否应注意审议当次股票发行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否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当次发行应该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答复:应该特别注意!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包括向发行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挂牌公司应特别注意在审议本次股票发行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挂牌公司股东人数是否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本次发行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闪电]根据证监会《收购管理办法》,买卖挂牌公司股票达到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标准的披露义务人是否还可以继续买卖这一公司的股票?

答复:不是!请各挂牌公司注意,买卖挂牌公司股票达到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标准的披露义务人,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闪电]挂牌公司报送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介机构是否只需要对本次公司股票发行的认购对象中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情况进行核查?

答复:不是。中介机构应对挂牌公司现有股东及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及其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说明,请注意核查对象应包括公司现有股东。

资讯速递第1162期 2015.11.9 [闪电]挂牌公司通过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公司什么时间才可以使用?

答复:在取得我司出具的股份登记函后方可使用。根据我司《股票发行业务指南》,挂牌公司在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闪电]挂牌公司股票发行,认购对象有自愿限售承诺的,备案材料中是否应该包括自愿限售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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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是的。挂牌公司应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增加请我司协助出具自愿限售登记函的申请文件,具体内容详见我司2014年7月发布的《关于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协助具自愿限售登记函有关事项的公告》。

[闪电]挂牌公司股票发行认购结束时是否需要验资?验资报告是否可以由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所出具?

答复:需要验资,必须由总所出具,验资报告加盖总所公章。根据我司《股票发行业务细则》,挂牌公司应当在股票发行认购结束后及时办理验资手续,验资报告应当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闪电]关于股票发行股权代持问题的通知 [闪电]各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 自2015年11月10日起,报送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备案材料时,请在主办券商合法合规性意见和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中,就本次股票发行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发表明确意见。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审查要点中相应增加该审查要求。

资讯速递第1164期 2015.11.10 [闪电]《股票发行业务指引2号》第13条规定“以股权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应披露相关股权的下列基本情况:

(四)披露最近一年及一期(如有)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意见”,其中要求的是“如有”,是不是意味着挂牌公司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加期?如果不是,是否有明确规定?

答复: 不是。根据《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1号》第4条规定,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的,非现金资产若为股权资产,应当提供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的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如有)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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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超过6个月。

[闪电]股票发行中,如果是通过“现金+股权”的方式认购新增股份,在册股东还有优先认购权吗?

答复: 没有。在全部现金认购的情况下,应当保证挂牌公司在册股东优先认购权。 [闪电]挂牌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可能对挂牌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需要披露吗? 答复:《信息披露细则》中规定的是,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挂牌公司的重大信息,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对于未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事项,挂牌公司认为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自愿披露。

资讯速递第1166期 2015.11.11 [闪电]挂牌公司董监高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公司股份,所得有益也是归挂牌公司所有吗?

答复:不是,但是请注意董监高买入挂牌公司股份后请及时办理限售。

题干中的表述是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闪电]收购报告书需要披露哪些内容,有模板吗?

答复:请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编制收购报告书。具体路径如下:证监会官网首页-证监会公告-证监会公告[2014]34号。

[闪电]“权益分派应当在2个月内实施完毕”,是从什么时候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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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挂牌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后2个月内根据《权益分派业务指南(试行)》规定的流程完成实施权益分派的工作。

资讯速递第1168期 2015.11.12 重大资产重组业务中涉及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的,认购人也要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吗?

答复:需要。

挂牌公司已向股转系统公司申请办理自愿限售,自愿限售到期时还需要来申请办理解除限售吗?还是自动解除限售?

答复:自愿限售股份到期后需要解除限售的,应当按照法定解除限售的申请程序办理。 多少数量的股份质押就需要披露股权质押公告?

答复:挂牌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依法限制表决权,应当自事实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披露。

资讯速递第1170期 2015.11.13 [闪电]通过认购挂牌公司新增股份成为挂牌公司控股股东的,需要聘请财务顾问吗? 答复:不需要。请注意《收购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了几种收购人聘请财务顾问的除外情形。

[闪电]股票发行验资报告能由会计事务所分所出具吗?

答复:不可以。请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闪电]挂牌公司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就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求收购作出约定吗?

答复: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公众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在公司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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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时收购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并明确全面要求收购的触发条件以及相应制度安排。

资讯速递第1172期 2015.11.16 [闪电]挂牌公司原董秘辞去董秘职务,但是还在公司担任财务负责人(属于高管),其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是否需要办理限售?

答复:不需要。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股份公司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挂牌公司股份。本案例中尽管其辞去董秘职务,但是其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仍属于高管,仍按照“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执行。

[闪电]外部自然人投资者想认购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律师需要对其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进行核查及说明吗?

答复:需要。法律意见书必备内容:发行对象是否符合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此外,请各中介机构严格根据《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及4个指引的要求履行中介服务职能

[闪电]挂牌公司提交的股票发行备案资料中,签名可以用名章代替吗?

答复:不可以。股票发行备案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资讯速递第1174期 2015.11.17 《股票发行业务指引2号》第13条规定“以股权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应披露相关股权的下列基本情况:

(四)披露最近一年及一期(如有)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意见”,其中要求的是“如有”,是不是意味着挂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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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加期?如果不是,是否有明确规定?

答复: 不是。根据《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1号》第4条规定,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的,非现金资产若为股权资产,应当提供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的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如有)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个月。

股票发行中,如果是通过“现金+股权”的方式认购新增股份,在册股东还有优先认购权吗?

答复: 没有。在全部现金认购的情况下,应当保证挂牌公司在册股东优先认购权。 挂牌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可能对挂牌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需要披露吗?

答复:《信息披露细则》中规定的是,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挂牌公司的重大信息,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对于未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事项,挂牌公司认为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自愿披露。

资讯速递第1176期 2015.11.18 挂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但是都是原董事、监事续聘,不存在变动事项,这种情况还需要披露董监高变动公告吗?

答复:不需要。但请在相关决议中写明为换届连任。

重大资产重组业务中涉及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的,认购人也要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吗?

答复:需要。

多少数量的股份质押就需要披露股权质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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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挂牌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依法限制表决权,应当自事实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披露。

资讯速递第1182期 2015.11.23 [闪电]所有的股票发行都必须有在册股东优先认购吗?

答复:不是,两种情况下可以不适用在册股东优先认购要求:其一,非现金认购;其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闪电]股票发行涉及实际控制人与股票发行认购人签订对赌协议的需要披露吗? 答复:需要披露。应披露于股票发行方案或者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当中,同时主办券商、律师应当就对赌协议或条款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闪电]挂牌公司所有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都需要披露吗?

答复:不是。董事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细则(试行)》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以临时公告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的,公司应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监事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细则(试行)》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以临时公告形式及时披露。

资讯速递第1184期 2015.11.24 [闪电]非上市公众司是否可以向持股平台、员工计划定向发行股份,有何具体要求? 答复: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保障股权清晰、防范融资风险,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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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序并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其中金融企业还应当符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有关员工持股监管的规定。

[闪电]股票发行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是否必须提供标的资产的审计报告? 答复:不一定。非现金资产若为股权资产,应当提供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的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如有)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个月;非现金资产若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应当提供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1年。

资讯速递第1186期 2015.11.25 [闪电]涉及重大事项需通过临时报告披露的,是否仅在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才需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答复:否。挂牌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闪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是否仅履行披露义务即可?

答复:否。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挂牌公司还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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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电]以非现金资产认购股票涉及审计、评估的,资产审计结果、评估结果是否在备案前公告即可?

答复:否。以非现金资产认购股票涉及审计、评估的,资产审计结果、评估结果应当最晚和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资讯速递第1188期 2015.11.26 [闪电]关联交易是否都需要提前预计?

答复:否。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闪电]涉及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是否均需要披露?

答复:否。挂牌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闪电]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挂牌公司应何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证券暂时转让?

答复: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立即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公司证券暂停转让:

(一)交易各方初步达成实质性意向;

(二)虽未达成实质意向,但在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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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公司证券转让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三)本次重组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

除挂牌公司申请证券暂停转让的情形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权在必要情况下对挂牌公司证券主动实施暂停转让。

资讯速递第1190期 2015.11.27 [闪电]挂牌公司已披露的公告能不能撤销?

答复:不能,信息披露文件在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后,如因错误或遗漏需要更正或补充的,挂牌公司需发布更正或补充公告,并重新披露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原已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做撤销。

[闪电]确定对象的股票发行,股东大会通过后有发行对象放弃认购的,是否算作对发行方案的重大调整?

答复:否,不需要。《业务细则》规定的对股票发行方案作出重大调整,是指以下两种情形:

(1)发行对象名称(现有股东除外)、认购价格、认购数量或数量上限、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办法的调整;

(2)发行对象范围、发行价格区间、发行价格确定办法、发行数量或数量上限的调整。 [闪电]涉及重大重组事项的,挂牌公司是否可在停牌之前与股转公司工作人员沟通相关业务?

答复:不可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重大重组事项暂停转让申请实行统一登记、集中管理。公司必须在确认公司证券已暂停转让后才能开始与我司工作人员沟通重大重组事项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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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公司资讯速递

资讯速递第1192期 2015.11.30 [闪电]股票发行方案披露后,对发行有关事项作出调整的,相关情况是否需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说明?

答复:需要。股票发行方案首次披露后,公司就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作出调整的,董事会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做出专门说明,说明调整的内容及履行的审议程序。

[闪电]本次股票发行如没有限售安排的,是否需要说明?

答复:需要。本次股票发行股份如有限售安排的,应当予以说明;如无限售安排的,也应说明。

[闪电]挂牌公司股票应何时与股票发行认购人签订认购合同?

答复:确定发行对象的股票发行,合同签订时间应当在董事会之前;不确定发行对象的股票发行,合同签订时间应当在股东大会之后(包括同日)。

2015年10月 资讯速递第1132期 2015.10.19 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能否投资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的股权?在挂牌审查时是否需要还原至实际股东?

答复: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于前款第

(二)项和第

(三)项规定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故基金子公司可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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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公司资讯速递

根据《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规定,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基础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因此,证券公司定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可由券商与客户约定投资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故私募基金(包括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54号),“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因此,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但须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上述基金子公司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公司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时,股份能否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

答复:可以。具体操作要点如下:

1、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申请挂牌时,主办券商在《公开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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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分红股授予协议书

分红股授予协议书

(仅供参考)

甲方

姓名: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身份证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XX大厦XXX室 现住址:深圳市XX区XX路X号XX大厦XX室 联系电话:XXXXXXXXX

乙方

姓名: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身份证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XX大厦XXX室 现住址:深圳市XX区XX路XX号XX大厦XX室 联系电话:XXXXXXXXX

甲、乙双方声明: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仔细阅读过《XXXX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制度》与本合同的各条款,了解其法律含义,并出于本意接受。为发展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的事业,实现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价值的和谐发展,根据《XXXX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有利激励、促进创新的原则。 2.本协议不影响乙方原有的工资、奖金等薪酬福利。 3.本协议有效期限为5年。

4.该计划中,甲方向乙方赠予________股分红股。签约当日公司的股份总数等同于注册资本数额,即__________股。

5.乙方持有的分红股每年分红一次,分红时间为每年年报正式公布后的30个自然日内。具体的分配办法由董事会按照规定执行。

6.乙方不得将所授予的分红股用于转让、出售、交换、背书、记账、抵押、偿还债务等。7.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前,当发生送股、转增股份、配股、转增和增发新股等影响公司股本的行为时,董事会有权决定乙方的分红股是否按照股本变动的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8.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退出某(“退出”包括辞职、自动离职或被公司除名、辞退、开除,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约等),其所获分红股自动失效。9.乙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乙方获得的分红股:

(1) 乙方因严重失职、渎职或因此被判定任何刑事责任的; (2) 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3) 公司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方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损害公司声誉等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10.甲乙双方根据相关税务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与本协议相关的纳税义务。

11.本协议不影响公司根据发展需要做出资本调整、合并、分立、发行可转换债券、企业解散或破产、资产出售或购买、业务转让或吸收以及公司其它合法行为。

12.公司准备发行股票并上市或有其他重大融资安排时,乙方同意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董事会的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对其所持有的分红股进行处理。

13.本协议是公司内部管理行为。甲乙双方签定协议并不意味着乙方同时获得公司对其持续雇佣的任何承诺。乙方与本公司的劳动关系,依照《劳动法》以及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办理。

14.本合同是《XXXX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制度》的附件合同。本合同未尽事宜,根据《XXXX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制度》进行解释。

15.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处理。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补充需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签署变更或补充协议书予以明确。

16.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本协议和《XXXX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制度》已涉及的内容按约定解决。未涉及的部分,按照相关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解决。

17.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____年 ___ 月__ 日

日期:____年 __ 月__ 日

第12篇:员工分红股协议书

协议书签订也是保障个人权益,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员工分红股协议书,欢迎大家查看!

甲方:XXXX公司

乙方:

鉴于乙方以往对甲方贡献和为了激励乙方更好工作,也为了使甲、乙双方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甲方以虚拟股方式对乙方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1.定义 除非本合同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1.1.股份:指XXXX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按每股人民币 元计,共计 股。

1.2.虚拟股:指XXXX公司名义上股份,虚拟股拥有者不是指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实际股东,虚拟股拥有者仅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利润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

1.3.分 红:指XXXX公司年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可分配利润。

2.甲方根据乙方工作表现,授予乙方虚拟股 股。

2.1.乙方取得虚拟股股份记载在公司内部虚拟股股东名册,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但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乙方不得以此虚拟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依据。

2.2.每年会计年终,根据甲方税后利润计算每股利润;

2.3.乙方年终可得分红为乙方虚拟股数乘以每股利润。

3.分红取得。

在扣除应交税款后,甲方按以下方式将乙方可得分红给予乙方。

3.1.在确定乙方可得分红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可得分红50%支付给乙方;

3.2.乙方取得虚拟股分红以人民币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其它形式支付。

3.3.乙方可得分红其他部分暂存甲方账户并按同期银行利息计,按照下列规定支付或处理:

a.本合同期满时,甲、乙双方均同意不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 乙方未提取可得分红在合同期满后三年内,由甲方按每年X分之一额度支付给乙方。

b.本合同期满时,甲方要求续约而乙方不同意,乙方未提取可得分红一半由甲方在合同期满后五年内按均支付;可得分红另一半归属甲方。

C.乙方提前终止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乙方违反劳动合同有关规定或甲方规章制度而被甲方解职,乙方未提取可得分红归属甲方,乙方无权再提取。

4.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虚拟股同时,仍可根据甲乙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享受甲方给予其他待遇。

5.合同期限。

5.1.本合同期限为 年,于 年 月 日开始,并于 年 月 日届满;

5.2.合同期限续展:

本合同于到期日自动终止,除非双方在到期日之前签署书面协议,续展本合同期限。

6.合同终止。

6.1.合同终止:

a.本合同于合同到期日终止,除非双方按5.2条规定续约;

b.如甲、乙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本合同也随之终止。

6.2.双方持续义务:

本合同终止后,本合同第7条规定甲、乙双方仍须遵守。

7.保密义务。

乙方对本协议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虚拟股及股数以及分红等情况,除非事先征得甲方许可。

8.违约。

8.1如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第 条,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8.2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7条之规定,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9.争议解决。

9.1.友好协商

如果发生由本合同引起或者相关争议,双方应当首先争取友好协商来解决争议。

9.2.仲裁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则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10.其他规定。

10.1.合同生效

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0.2.合同修改

本合同不得以口头方式修改,而须以双方签署书面文件方式修改。

10.3.合同文本

本合同以中文写就,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10.4.本合同为甲乙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履行本合同不影响原劳动合同所约定权利义务。

签名

第13篇:红股股权协议书

红股股权协议书

甲方(控股股东姓名或名称):乙方(员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就xxxx有限责xxx任公司红股股权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及公司基本状况

甲方为x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原始股东,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甲方的出资额为人民币元,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甲方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的考虑,为激励人才,留住人才,甲方授权在乙方在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持有的公司%红股股权。红股定义为:红股股权具有对公司经营利润的分配权,不具有公司资产的所有权。

第二条红股股权有效期

乙方对甲方上述红股股权的所有期为:乙方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考核标准,即开始进入红股股权有效期。

第三条 红股股权有效期内甲乙双方的权利

在红股股权有效期内,本合同所指的公司%股权仍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但甲方同意自乙方进入红股股权有效期以后,乙方获得的分红比例为______%,具体分红时间依照《xx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

第四条 红股股权的考核标准

1.乙方被公司聘任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每年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__%或者实现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_____万元或者____________;

2.乙方被公司聘任为高级咨询师的,应当保证完成当年的业务指标,业务指标为______________。

3.乙方同时符合本条第

1、2款所指人员的,应当同时满足前述两款规定的考核标准;

4.甲方对乙方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乙方如在预备期和行权期内每年均符合考核标准,即具备行权资格。具体考核办法、程序可由甲方授权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执行。

第五条乙方丧失行权资格的情形

在本合同约定的红股股权有效期内,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丧失股权行权资格:

1.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执行职务时,存在违反《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5.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6.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指标、盈利业绩,或者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亏损、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7.不符合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考核标准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关于聘用关系的声明

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不构成甲方或公司对乙方聘用期限和聘用关系的任何承诺,公司对乙方的聘用关系仍按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

第七条关于免责的声明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签订本红股股权协议是依照合同签订时的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制定的。如果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遇法律、政策等的变化致使甲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2.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公司因破产、解散、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或者不能继续营业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3.公司因并购、重组、改制、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增减等原因致使甲方丧失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任何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附则

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内容如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发生冲突,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内容为准。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限责任公司保存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签名)乙方:(签名)年 月 日年 月 日

第14篇:虚拟股分红协议书

虚 拟 股 分 红 协 议 书

甲 方: 陕西万盛祥实业有限公司 乙 方: 签订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 签订时间: 20 年 月 日 (虚拟股)分红协议书

甲方:陕西万盛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浐河滨河花园二期 甲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籍贯: 现住址:

乙方系甲方员工,鉴于乙方以往对甲方的贡献及激励乙方更好的工作,也为了使甲、乙双方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同意甲方以虚拟股的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一、定义:

除非本协议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1、股权:指甲方在工商部门注册的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一定比例的股权对应相应金额的注册资本金;

2、虚拟股:指甲方对内名义上的股权,虚拟股拥有者不是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虚拟股的拥有者仅享有参与甲方年终净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此虚拟股权不得对内、对外转让和继承。

3、分红:指甲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分配的税后净利润总额,各股东按照所持股权比例进行分配所得的红利。

二、分配方式及分红的兑现:

1、乙方获取虚拟股份的提取、核算方式及兑现详见甲方《公司管理人员激 励与考核管理办法》第六章:“分红比例及分红基数的确定”、第七章:“激励对象分红系数确定”及第八章:“激励红利分配办法”;

2、分红的兑现:

2.1、分红的发放分三次兑现,当年年末兑现分配红利总额的的50%,次年第二季度末兑现分配红利的30%,次年年末兑现分配红利剩余的20%;2.

2、离职员工的兑现

A、乙方被动离职情况下(被甲方开除),甲方一次性兑现前期剩余红利,同时取消其当期分配红利的资格;

B、劳动期满双方无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按相关约定扣除应扣款项,甲方一次性兑现当期所得与前期剩余红利;

C、劳动期未满因客观原因无法在甲方继续任职,按规定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并经甲方同意的员工,甲方一次性兑现前期剩余红利,同时取消其当期分配红利的资格;

D、合同期未满并没有按程序随意离职的员工,甲方有权取消当期红利及前期剩余红利。

3、签订本协议不影响甲方和乙方的正常劳动关系,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的 虚拟股同时,仍然按照甲乙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的待遇领取相应的劳动报酬。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乙方不能胜任所聘 岗位工作或者考核不合格,甲方有权取消其享受分红权激励的资格并对其岗位进行调整或辞退;

1.2、若乙方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 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甲方薪酬考核委员会审批备案,甲方有权取消其享受分红权激励的资格并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1.3、甲方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乙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 其它税费;

1.4、乙方应根据分红权激励计划及方案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相关手续并按流 程办理,若因乙方自身不配合造成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1.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相关权利义务;1.6、甲方应当及时支付乙方所得分红;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1、乙方有对公司激励及绩效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改进建议的权利; 2.

2、乙方按照约定享受公司年终分红;

2.3、乙方需以主人翁精神关心公司利益,增收节支,维护公司形象和声誉;2.

4、乙方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公司所 有规章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为公司的发展作出贡献;

2.5、乙方不得将本公司的商业秘密以有偿和无偿形式转让他人,不得在其他同 类机构中兼任职务,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

2.6、乙方有权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行权,并遵守锁定期的相关规定;2.

7、乙方所享受的分红权不得用于担保、质押或偿还债务;

2.8、乙方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2.

9、分红权激励是我公司对员工的在职激励行为,因此乙方不享受实表决权。

四、乙方丧失分红资格或扣发前期剩余分红的情形:

1、任职期限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薪酬考核委员会有权决定彻底取消其激励资格,必要时取消当期可获分配的全部分红及前期剩余分红: 1.1、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2劳动合同期未满,未获公司同意,擅自离职或辞职的;

1.3、违反劳动法等法规规定,被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辞退、解雇的;1.

4、严重违反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

1.5、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1.

6、担任或兼职本公司以外其他职务;

1.7、利用甲方或甲方项目部声誉或岗位职权谋取私利,损公济私;

1.8、人品道德差,生活作风坏,利用工作便利收受他人或其他公司礼品、金钱;1.

9、因工作失职造成其他人员伤残、死亡事故;

1.10、公司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有挪用、贪污盗窃、泄漏公司商业秘密、严重损害公司声誉与利益等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

1.

11、滥用权利或违反甲方、甲方项目部规定,给甲方项目部或甲方造成重大利益损失的;

1.

12、工作过程中没有成本控制意识,不注意节约或故意浪费的;1.

13、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使甲方蒙受重大不利者;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不再参加当年度的激励分红权红利分配,已分配尚未发放的红利基金仍按本细则规定的发放期限发放:

2.1、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2.2、依据考核管理体系、岗位职责等公司制度,经甲方或甲方项目部考核,当期考核结果不合格的;

2.3、经甲方认定对当期公司或项目部目标完成率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2.

4、劳动合同期未满,激励对象申请离职,公司同意时;2.5、劳动合同期未满,激励对象因违法劳动合同被解聘时; 2.

6、年出勤率≤85%。

五、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期限为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2、协议到期后甲方根据合同期间的经营情况及乙方的工作情况决定是否签订新的“虚拟股分红协议书”,如需重新签订,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任何非书面形式形成的确认均无效。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相关争议,双方应争取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规定: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不得以口头方式修改,而须以双方签署书面文件的方式修改;

3、本合同以中文写就,正本一式 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每人持一份;

4、本协议书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补充,履行本协议不影响原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

5、本协议未尽事宜参考甲方关于《公司管理人员激励与考核管理办法》。

甲方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

或委托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15篇:出资购股、协议书

协议书

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经各方自愿、合法协商,现就乙方出资委托甲方购买九江市商业银行记名股票及今后股东权利行使等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供各方信守:

一、乙方出资人民币****元,委托甲方以甲方名义购买九江市商业银行记名股票****股(具体以股权凭证记载为准)。

二、乙方前述出资以现金/转帐方式支付至甲方,甲方应于收到该款后一个星期内办理完成前述记名股票购买事宜。

三、各方均同意,以甲方名义购买的九江市商业银行全部记名股票实际所有权人为乙方,非经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不得转让、出售、质押、抵押或转以其它任何方式对前述记名股票的使用权、收益权等所有权利予以处分。

四、乙方口头/书面通知甲方转让、出售、质押、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处分该记名股票的,甲方应按通知所载支付方式、收款帐号及支付时间等办理处分事宜。

五、甲方应根据乙方口头/书面通知,代为行使该记名股票股东权利。

如九江市商业银行对前述记名股票进行分红、派息、股利分派、增资扩股以及今后因其上市或其它原因而采取的可能使乙方受益的行为时,甲方应根据乙方书面通知行使股东权利,并应按该通知所载支付方式、收款帐号、支付时间、指定的股票权利人等内容办理有关处分事宜。

六、如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购买前述记名股票,则其应在约定时间届满后三日内将前述出资人民币****元,一次性足额支付至乙方提供的帐号,并应同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七、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除应返还乙方提供的出资人民币****元外,还应按其处分时全部记名股票市值(以九江银行提供数据为准)的十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八、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除应返还乙方提供的出资人民币****元外,还应按乙方通知处分时全部记名

股票市值(以九江银行提供数据为准)的十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九、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除应返还乙方提供的出资人民币****元外,还应向乙方支付可获得的股利、分红、股息、增资扩股所获股票等收益,并应按该收益的十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十、各方均同意,如因本协议有关内容无效、被撤销而导致乙方不能实际处分全部记名股票或不能成为该记名股票实际所有权人,则甲方应按乙方通知时间、方式向乙方退还全部出资,并支付所获得的全部股利、分红、股息、增资扩股所获股票等收益。

如甲方未按本条第一款办理,则除其继续履行第一款约定外,还应按该股票市值十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十一、各方均同意,由保证人(系甲方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自然人身份,为本协议项下甲方应履行的义务向乙方提供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时间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致该记名股票全部实体权利处分完毕日止。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提供的全部出资、所应获得的股利、分红、股息、增资扩股所获股票等收益,违约金、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

十二、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其它条款效力,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如有纠纷,则双方约定由九江市****区人民法院管辖。

十三、本协议壹式陆份,各执贰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身份证复印件)

签订时间:

第16篇:转供电协议书

转供电协议书

转供电单位(甲方):

用 电 单位(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转供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安全、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点、用电电压、用电容量

1、用电地点:

2、用电电压:6KV

3、用电容量:KVA

二、乙方的责任

1、以宏泰35KV变电站供大兴煤业电源高压开关柜下出线端子为分界点,端子螺栓(含螺栓)以下线路归乙方维护和管理。

2、乙方承担转供电源高压开关柜的电气预防性试验、维修配件材料及维修工时费用等工作。

3、乙方及时负责提供转供电范围,负荷变动情况,便于甲方整定核算。

4、所转供电线路的电耗实行单表计量,乙方每月20日前足额支付甲方电费。

三、甲方的责任

1、以宏泰35KV变电站供大兴煤业电源高压开关柜下出线端子为分界点,端子螺栓(不含螺栓)以上责任归甲方。

2、甲方负责转供馈出高压开关柜的整定值整定工作。

3、根据需要负责变电所转供馈出高压开关柜的停送电工作,并配备足够的值班工作人员。

4、甲方变电所停产检修或因故停电时,应事先通知乙方。如由于本站及上级变电站的原因造成线路跳闸,应及时告知乙方原委。

5、对变电所的巡回检查中发现异常,怀疑乙方有问题时应及时告诉乙方,以便共同维护线路正常运行。

四、其它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各自分管的用电设施,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改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改动者,事后应在6小时内通知对方。

2、在供用电设施上发生的触电损害、财产损坏等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照供用电设施分界点(馈出高压开关柜下出线端子为分界点)划分,由事故发生所在点设施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3、在甲方需对分界点以上供电设备进行维护维修需停电时,应通知乙方。

4、本协议书生效后,转供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

止。协议书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重大争议提交大庄实业。

5、本协议书一式两份,转供电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2011年11月5日2011乙方:年11月5日

第17篇:转供电协议书

转供电协议书

甲方:宜昌市固废公司

乙方:

因固废公司厂区内宜昌百川畅银新能源有限公司厂房扩建,需迁移村民用电线路,现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协议条款:

一、乙方请求从甲方的配电柜搭火接线解决,乙方用电问题,用电期为拾年,从2013年10月18日起至2023年10月18日止。

二、由乙方向电力部门申请批准。

三、乙方在转供期间保证甲方供电设备的安全,如期间由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设备损坏,所有维修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在甲方转供电期间用电按每度元人民币向甲方交纳。不得拖欠。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当事双方各一份,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第18篇:转卖房协议书

转卖房屋协议书

甲方(出售人):

乙方(买房人):

经甲乙双方商定,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购买XXX的(原房屋产权为XX)房屋及其住宅所属设施具体状况如下:

(一)所售房屋座落于XXX家属院。主建筑面积为方米以及院落和建筑设施;

(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号为;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邻见房产证;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该房屋协议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房价款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支付时间为:年月日前( 日内)。

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该房屋正式交付时,水、电、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费用由甲方结清并过户给乙方。

本契约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契约一式三 份,甲乙双方各留执一份,证明人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见证人(签章):

签约日期:

第19篇:转供热协议书

转供热协议书

协议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甲方:xx公司 乙方:xxx公司

为满足xxxx区域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用热要求,保证合理的利用热能,甲乙双方商定互为供热与转供热,双方在确保满足自己现有供热用户的基础上,本着协商一致、互惠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 供热方式及参数

1、供热方式:供热方直接向转供热方管理的热网输出 0.8±0.2Mpa的饱和蒸汽。

2、供热参数:蒸汽温度≥175℃;压力0.8±0.2Mpa。

(二) 计量方式

1. 在供热方蒸汽管道xxx设置计量装置,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计量装置由双方共同投资建设,计量装置的维护、维修和检定等费用由转供热方负担,计量装置之后供热管道上的管道维护、维修费用由转供热方负担。

2. 在计量装置的关键部分安装铅封,由供热方和转供热方双方共同管理。未经对方允许,另一方不得单独操作。 3. 如果对计量有疑义,由双方共同认可的计量监督部门进行校对,如果计量表没有问题,鉴定费用由提出疑义方承担。如果存在问题,鉴定费用由转供方承担。

4. 经鉴定若计量表计量结果超出规定误差范围,对于受损失方的补偿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5. 计量装置出现故障并经双方确认后,由转供方负责协调立即修复。故障期间的计量原则上以故障前、后一周内的平均计量作为参考,双方协商解决。

6. 供热期间若出现倒供的情况,倒供期间的计量原则上以倒供前后一周内的平均供热量作为参考,双方协商解决。

(三) 价格与结算

1. 蒸汽价格:xxx元/吨。

2. 双方每三天共同抄一次表,每月25日上午9:00的共同抄表数作为双方当月结算数量。

3. 转供热方需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热费交清,否则供热方有权停止供热,并对逾期部分按每日5‰的比例收取滞纳金。

4. 若蒸汽流量低于计量表的下限时,按计量表的下限计费。

(四)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出现纠纷,双方同意提交xxx人民法院裁决。

(五) 协议期限:一年

(六) 协议期间,供热方优先保证自身热用户的用热需求,如果供热方的供热能力不能满足自身热用户的用热需求时,双方协商解决。

(七)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月 日经办人: 年 日 月

第20篇:店铺转协议书

店铺转协议书

篇1:店面转让协议书样本

店铺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甲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顶让方(乙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自己位于______市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街(路)_____ 号的店铺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转让费人民币

元整,(大写:人民币 ________元整 ),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店铺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

并且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三、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及等;全部归乙方。

四、乙方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大写: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元整 ),甲方在 年

日内协助乙方

和市场方(铺面房东)签署铺面租赁合同,甲方在 年

日内搬出不属于

商定转让范围的货物以及设备,和交清甲方租赁期所欠水电费.垃圾费,如甲方超过商定日

期不搬离需向乙方支付铺面的日租金的双倍,完全交接后乙方在 小时内支付甲方余款元整(大写: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元整 )。

五、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以乙方无关。

六、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转让中止,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50%作为违约金,同时并全额退还乙方转让费

七、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

征用拆迁店铺,其有关补偿归乙方。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日期: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篇2:店面转让合同范本

店铺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顶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房东 (丙方):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门面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省市区(镇/乡)_阳光花园_ 街(路)_1-11#、12#(共两间)的门面房,自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与丙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在甲方租赁合同期满后,按照原租赁协议租期顺延 叁_ 年,并由乙方与丙方按原合同条款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权利与义务

二、丙方与甲方已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自_年 月 日止,月租金为 元,

剩余租金_______(大写:

)元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甲方、丙方需给乙方 为装修期,装修期间乙方不再承担租金费用。

三、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履行原有合同所约定的条款,并定期缴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 甲方缴纳的水电费用及其他各项经营费用,其中电表度数为;

四、丙方同意与乙方履行原丙方与甲方原有合同所约定的条款!

四、转让后门面现有的装修、装饰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丙方所

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乙方在接收该门面后,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保证房屋安全使用的情况下进行装修。

五、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元。甲方在合同签订后,在

2012年

向乙方腾让门面并交付钥匙,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余额转让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上述费用已包括第四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六、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

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七、违约责任:

(1)甲方保证该门面有合法承租权并有权依法转让,应该按时交付门面,逾期一天按一百

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超过7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如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乙方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1‰作为为违约金。逾期30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乙方必须按照转让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转让中止,甲方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10%作为违约金,乙方享有对店铺转让权。

(3)丙方保证该房屋为其合法所有权,并有权进行出租等,否则应该赔偿乙方转让费用同

等的损失。

八、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

拆迁门面装修、经营的赔偿金归乙方所有,丙方无权取得。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补充协议: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 篇3:商铺转让协议书

转让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方将 商铺转让给乙方,现就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就转让中牵涉到的各项事宜达成共识后,并在确认本协议书中双方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无误时,签定本协议. 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转让费(大写: 整).转让协议书签定后,甲方配合乙方与产权人( )签定正式租赁合同.同时,乙方将转让费交给甲方,转让手续全部结束. (2).甲方在与乙方交接之前须和( )商铺业主结清以前的费用.甲方的营业时间至__年__月__日.甲方必须在___年___月___日以前办理并完成变更或注销等手续.否则视甲方违约. (3).甲方对现有转让物品及装修等情况列出物品清单及装修说明.并作好正常交接手续. (4.)甲方同意下述条件在乙方与该商铺的产权人签定___的租赁合同中,得以完整的体现: *与该商铺的产权人签定的租赁合同期限为:____年___月___日至__年___月__日: *租金为/月__年内不变. *乙方的免租期为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甲方现有门口的广告位可供乙方使用,相关手续由乙方自理. (5.)违约责任:甲方如在本协议签定后___个工作日内不能或没有完成上述义务,甲方应退给乙方正支付转让费RMB_______万元整. (6.)甲方应协助乙方与商铺产权人签完租赁合同. (7.)甲方应在签完租赁合同后的___个工作日内将房屋移交给乙方. 3.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需在转让协议书签定后, 在与商铺产权人签定租赁合同当日.一次性支付万元整给甲方. (2).乙方的环保.卫生.消防.酒类等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均由乙方自己办理. (3).乙方应及时配合甲方变更原有的租赁合同,并同意支付原租赁合同约定的各项相关费用. (4).违约责任:乙方在转让手续全部结束后若没有及时支付转让费,则视为违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转让协议,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5).甲乙双方应按上述约定的内容签约. (6).本转让合同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规拟定,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拟书面协议或依有关法律予补充说明.如有疑义,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通过有关机构进行仲裁解决. (7).本转让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二方各执一份.经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方: 地

址:地

址: 电

话:电

话: 代表人: 代表人: 日

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

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

《转股协议书范本.doc》
转股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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