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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0 来源:协议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竞业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公司”)

乙方:(以下简称“员工”)

鉴于:

1、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能够接触、掌握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

2、员工理解并确认,员工离职后从事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工作,将会严重损害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经济利益或使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处于非常不利的竞争地位。

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公司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竞业限制

1.1 竞业限制期限为员工与公司任何一方与对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不论终止或解除的理由,亦不论终止或者解除是否有理由)之日起的【法定最长不超过24个月】个月内,员工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

1.2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不得为以下单位工作或任职:

1.2.1 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附件1所列明的单位);

1.2.2 与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公司关联企业所在的其他任何

地方直接或间接的设立、参股、控股、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研发机构、咨询调查机构等经济组织;

1.2.3 其他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单位。

1.3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3.1 与公司的客户发生商业接触。该种商业接触包括为其提供信息、提供服务、收取订单、直接或间接转移公司的业务的行为以及其他各种对公司的业务产生或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不论是否获得利益;

1.3.2 直接或间接在本协议第1.2条所列单位中拥有股份或利益、接受服务或获取利益;

1.3.3 员工本人或与他人合作直接参与生产、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1.3.4 直接或间接引诱、要求、劝说、雇用或鼓励公司的其他员工离职,或试图引诱、要求、劝说、雇用、鼓励或带走公司的其他员工,不论何种理由或有无理由,不论是否为自身或任何其他人或组织的利益。不得以其个人名义或以任何第三方名义怂恿或诱使公司的任何员工在其他单位任职;

1.3.5 向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直接或间接提供任何形式的咨询服务、合作或劳务。

1.4 不论员工因何种原因离开公司,员工均应在进入新用人单位就职前向公司书面说明新的用人单位的名称、性质和主营业务。

第二条 义务的履行和解除

2.1 员工在离开公司时即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但公司可在员工离职前或离职后通过书面通知的形式解除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本协议所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自上述通知指定之日起解除,同时公司将不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2.2 在员工完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超过三个月的,员工可以依法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双方如因竞业限制补偿金发生争议的,在争议解决期间,员工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第三条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3.1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不论在任何情况下与公司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在竞业限制期间内,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协议有关竞业限制的规定,公司则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3.2 竞业限制补偿金为员工离职前月平均工资的【法定要求不低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 】,公司按月支付,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3 员工应当在每季第一个月以亲自送达或挂号邮寄的方式向公司提供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证明,该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其所就职单位的证明以及员工作出的保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书面承诺。

3.4 员工应在离职前向公司书面提供其本人的银行账户用于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员工未提供账户、提供账户错误、账户注销等各种原因导致公司无法支付该等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员工自行承担,且在此期间不免除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

3.5 员工拒绝接受、自行放弃、不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或因员工原因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员工自行承担,且不免除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

3.6 若本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低于公司所在地政府强制性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则公司在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前予以补足到最低标准,在此之前,员工仍应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如员工违反本协议约定,公司将停止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有权利要求员工纠正违约行为。

4.2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如违反本协议,应当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协议第3.2条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总额的【建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酌定】倍。违约金不足弥补公司实际损失的,公司还有权要求员工按照实际损失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3 员工依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赔偿损失和其他民事责任后,公司仍保留提请司法途径追究员工刑事及行

政责任的权利。

第五条 争议处理

5.1 公司与员工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公司注册登记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六条 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6.1 公司由于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所遭受的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6.2 公司为了调查、处理、纠正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所付出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 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七条 适用法律

7.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解释、执行及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 国家和地方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者修改现行法律、法规时,如果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本协议适用新的法律法规的,则本合同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抵触之处,按 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其他

8.1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参照方便而设,并不限制或从其他角度影响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和诠释;对本协议条款的修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8.2本协议是甲乙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合同编号:)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本协议继续有效。

8.3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本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本协议各条款 的法律含义,并同意遵守执行。

8.4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每份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附件1

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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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为了满足特许经营的要求,根据公司(_________)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以下竞业禁止协议:

第一条 竞业禁止

本协议所称竞业禁止,是指乙方在《特许经营合同》(或《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从事与特许系统相竞争的业务,包括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参与竞争的行为:

(一)以投资、参股、合作、承包、租赁、委托经营或其他任何方式参与有关业务;

(二)直接或间接受聘于其他公司或组织参与有关业务;

(三)直接或间接地从与公司相竞争的企业获取经济利益。

第二条 禁止期限

竞业禁止的期限包括合同履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_________年内。合同终止时间按照以下规定予以确认:

(一)双方协商终止合同的,以协商确定的时间为准;

(二)因乙方违约而终止合同的,以仲裁裁决的时间为准,但同时裁决履行债务及其他义务的,从履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三)因乙方违约终止合同,但未经仲裁裁决的,自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向甲方及_________清偿债务(货款、违约金等)并履行其他全部义务之日起计算,否则应自合同终止之日起满两年。

第三条 禁止行业

本协议所指与特许经营系统相竞争的业务,应理解为与公司相同和相似的经营领域,包括以下行业:

(一)_________行业,包括_________;

(二)_________行业,包括_________;

(三)_________行业,包括_________。

第四条 禁止地域

乙方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地域范围,包括乙方参与本协议规定的竞业禁止行为时,公司特许经营系统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以及已经签署《特许经营合同》正在筹备经营的省(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

第五条 除外情形

鉴于乙方长期从事_________,乙方在合同终止后,可以在_________行业、_________地域范围内继续从事原来的业务,但不得开展特许经营及_________。

第六条 补偿

在合同终止后,乙方履行竞业禁止义务期间,甲方(不)给予乙方补偿,补偿标准为_________;但因乙方违约而终止合同的,乙方在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同时,无权要求补偿。甲方有权放弃要求乙方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权利,但不再给予乙方补偿。

在乙方履行竞业禁止义务期间,甲方终止特许经营合同的,由_________承担补偿义务。

第七条 支付

给予乙方的补偿,应当按月(季)支付,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到甲方财务部门领取补偿。甲方不按时支付的,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甲方应当在_________个月内予以解决;超过期限仍未解决的,乙方不再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第八条 总部保留权利

乙方依照本协议承担的竞业禁止义务及其他义务,均视为公司享有相应的权利。在甲方终止与公司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后,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依据本协议向乙方主张权利。

当甲方为分部时,公司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违约行为,直接行使赔偿请求权,除非乙方已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

未经公司同意,甲方不得放弃对乙方的赔偿请求权,否则,其行为无效,公司有权依照本协议主张甲方放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第九条 监督

甲方有权对乙方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配合甲方的监督与检查:

(一)每季(年)提供一份其人事档案存档机关出具的证明其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二)每季(年)提供一份证明其任职单位为其交纳养老保险的证明文件;

(三)_________。

义务人未能按时提供上述证明文件或履行其他义务的,甲方有权停止给予乙方补偿,且

不免除乙方的竞业禁止义务。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其所得收入归甲方所有,并应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数额,为乙方所参与的业务在违约期间所获得的利益,或者甲方及特许经营系统在违约期间所受到的损失,包括为制止、调查违约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在违约期间所得利益,或者在违约期间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根据违约行为的情节给予_________万元以上_________万元以下的赔偿。

乙方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停止给予乙方补偿。乙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且无权要求甲方继续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协议文本

本协议使用公司统一制定的文本,不得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其内容无效,仍应按原协议文本的内容执行。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由甲方、乙方及_________各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人:

乙方: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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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

公司:xx电梯有限公司

员工:

鉴于:

1、员工在其工作岗位上能够掌握公司及其所属集团的某些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所属集团、以及公司股东的产品、技术、生产工艺、财务、客户、组织机构等方面的各种形式的信息和资料,以下简称“商业秘密”);

2、员工认识到其在公司工作期间,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需要接触和了解公司的商业秘密;

3、员工理解并确认:对公司保密信息的任何公开、泄露,将会严重损害公司的经济利益或使公司处于非常不利的竞争地位,员工应承担保密义务。

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公司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竞业限制

1.1 竞业限制期限为员工与公司任何一方与对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不论终止或解除的理由,亦不论终止或者解除是否有理由)之日起的24个月内,员工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

1.2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不得为以下单位工作或任职:

1.2.1 与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附件所列明的单位);

1.2.2 与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公司关联企业所在的其他任何地方直接或间接的设立、参股、控股、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研发机构、咨询调查机构等经济组织;

1.2.3 其他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单位。

1.3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3.1 与公司的客户发生商业接触。该种商业接触包括为其提供信息、提供服务、收取订单、直接或间接转移公司的业务的行为以及其他各种对公司的业务产生或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不论是否获得利益;

1.3.2 直接或间接在本协议第1.2条所列单位中拥有股份或利益、接受服务或获取利益;

1.3.3 员工本人或与他人合作直接参与生产、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1.3.4 直接或间接引诱、要求、劝说、雇用或鼓励任何公司的其他员工离职,或试图引诱、要求、劝说、雇用、鼓励或带走公司的其他员工,不论何种理由或有无理由,不论是否为自身或任何其他人或组织的利益。不得以其个人名义或以任何第三方名义怂恿或诱使任何迅达集团公司的员工在其他单位任职;

1.3.5 向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直接或间接提供任何形式的咨询服务、合作或劳务。

1.4 不论员工因何种原因离开公司,员工均应在进入新用人单位就职前向公司书面说明新的用人单位的名称、性质和主营业务。

第二条 义务的履行和解除

2.1 员工在离开公司时即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但公司可在员工离职前或离职后通过书面通知的形式解除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本协议所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自上述通知指定之日起解除,同时公司将不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此种解除不能理解为解除保密义务。

2.2 在员工完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且经员工书面要求仍未支付的,员工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双方如因竞业限制补偿金发生争议的,在争议解决期间,员工不得主张免除竞业限制义务。

2.3 如员工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经公司允许转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地设立、参股、控股、实际控制的关联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本协议仍然有效,竞业限制期间从员工与公司关联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不再为公司或公司关联单位工作之日起计算。

2.4 如员工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经公司允许转与劳务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其派遣至公司或公司设立、参股、控股、实际控制的关联单位工作的,本协议仍然有效,竞业限制期间从员工结束劳务派遣,不再为公司或公司关联单位工作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3.1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不论在任何情况下与公司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在竞业限制期间内,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协议有关竞业限制的规定,公司则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3.2 竞业限制补偿金为员工离职前月平均工资的20%(税前),公司按月支付,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3 员工应当在每季第一个月以亲自送达或挂号邮寄的方式向公司提供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证明,该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其所就职单位的证明以及员工作出的保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书面承诺。

3.4 员工应在离职前向公司书面提供其本人的银行账户用于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员工未提供账户、提供账户错误、账户注销等各种原因导致公司无法支付该等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员工自行承担,且在此期间不免除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

3.5 员工拒绝接受、自行放弃、不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或因员工原因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员工自行承担,且不免除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

3.6 若本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低于公司所在地政府强制性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则公司在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前予以补足到最低标准,在此之前,员工仍应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如员工违反本协议约定,公司将停止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有权利要求员工纠正违约行为。

4.2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如违反本协议,应当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协议第3.2条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总额的2倍。如违约金不足弥补公司实际损失的,公司还有权要求员工按照实际损失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损失的数额可由公司委托的有资质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定。

4.3 员工依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赔偿损失和其他民事责任后,公司仍保留提请司法途径追究员工刑事及行政责任的权利。

4.4 其他单位违反本协议的规定聘用员工的,应当与员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 争议处理

公司与员工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公司注册登记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第六条 定义

6.1 公司的业务包括:参考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的内容。

6.2 工作、任职:指员工与任一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或者为该单位提供商品、服务,不论是直接或间接、有偿或无偿、兼职或专职。

6.3 获取利益:指员工从任一单位获得报酬、分红、报销等形式的经济利益,或者获得服务、实物。

6.4 客户:指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前一年内仍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客户,同时也包括公司在员工离开公司时公司正在评估、谈判、接触或准备发展的客户。

6.5 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6.5.1 公司由于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所遭受的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6.5.2 公司为了因调查、处理、纠正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所付出的经济代价,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调查取证费等。

6.6 员工离职前月平均工资:按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平均计算,员工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第七条 适用法律

7.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解释、执行及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 国家和地方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者修改现行法律、法规时,如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适用新的法律法规的,则本合同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抵触之处,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 其他

8.1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参照方便而设,并不限制或从其他角度影响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和诠释;对本协议条款的修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8.2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均不得被解释为授予员工对公司保密信息有任何独立于公司的权利、所有权和利益。

8.3 本协议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本协议继续有效。

8.4 公司与员工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本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本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并同意遵守执行。

8.5 协议一式四份,员工持一份,公司持三份,经公司与员工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每份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Xx电梯有限公司

2011年 月 日

员工:

身份证号码:

201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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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邮编:

电话:

乙方:

住址:

邮编: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紧急联系人:

紧急联系人电话:

鉴于乙方确认,由于其在甲方从事岗位的工作,接触并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

鉴于乙方进一步确认,如果其离开甲方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或近似产品或业务的公司,或就职于生产同类或近似产品或经营同类或近似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其他公司,将会对甲方造成严重损害;

鉴于乙方已详细阅读甲方的《竞业限制管理办法》,已充分理解各条款的含义,认可上述制度的所有内容,且承诺遵守该制度的各项规定;

因此,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乙方的竞业限制义务

1、在离职后约定的期限内,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或近似产品或业务;

2、在离职后约定的期限内,不得在与甲方生产同类或近似产品或经营同类或近似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

3、不得抢夺甲方的客户;

4、不得引诱甲方其他员工离职;

5、对于在乙方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含当日)与甲方有合作关系的客户,乙方离职时,只要该合作关系仍然存续,乙方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就该合作事项与甲方竞争或者参与第三方对甲方的竞争。但是,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6、对于乙方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含当日)与甲方正处于接洽、磋商的潜在客户,只要乙方在离职前参与了相关的接洽、磋商,或者承办、参与了相关业务工作,且乙方离职时该接洽、磋商及相关业务工作仍在继续的,则乙方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就该客户与甲方接洽、磋商涉及的同一事项与甲方竞争或者参与第三方对甲方的竞争。但是,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二条 与甲方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的范围

第二条所述的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企业 :

1、在中国大陆生产、销售XX的企业;

2、涉及XX行业业务的咨询公司、社团、协会等。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增加或减少上述企业,但应将具体变动情况书面通知乙方。

第三条 乙方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期限

乙方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期限为年,自乙方离职次日起计算。

第四条 竞业限制补偿标准:

甲方与乙方约定的补偿标准为月薪的百分之,即:人民币(税前/税后)元/月。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遵照公司竞业限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1、若乙方按照甲方《竞业限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各项要求,自乙方离职次日起计,甲方向乙方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每满一月支付当月,直至竞业限制期满。乙方不得以不领取竞业限制补偿费为由,换取其竞业限制义务的终止。如发生该情况,则视为竞业限制义务人放弃了补偿费,但其竞业限制义务并不因此而终止。

2、竞业限制补偿标准根据甲方制定的《竞业限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1、本协议书是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如乙方不同意签署本协议书的,公司将不予聘用或者可以调整其岗位;

2、如果乙方工作岗位发生变化,双方应根据情况及时修订或终止本协议。

3、乙方离职后30日内,应向甲方书面申报重新就业情况,如:就业状态、新聘公司名称、所任职务等。若乙方在受限期间工作发生多次变更,每更换一个新公司,均应在30日内向甲方人力资源部申报,直至竞业限制期满。如不按规定申报,则视为竞业限制义务人放弃了补偿费,但其竞业限制义务并不因此而终止。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第一条所述义务,应按竞业限制补偿金总额(包括已支付的和未支付的)10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承担甲方为调查和解决该案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及因调查发生的费用;

2、甲方违反第四条规定,未按时或未足额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超过1个月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

第八条 本协议的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可随时解除本协议;

2、下列情况,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① 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

② 乙方不胜任工作,甲方解除其职务或者劳动合同的;

③ 由于乙方的原因为公司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④ 根据法律法规,甲方有权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

第九条 本协议的终止:

1、竞业限制期满,《竞业限制协议》自然终止;

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即行终止;

3、受竞业限制的岗位或人员由于职务或工作变更后不再属于受限制的范围的,

公司有权根据其具体情况单方面决定何时终止《竞业限制协议》;

4、除竞业限制期满该协议自然终止的情况以外,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均应由

公司与员工书面签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解决。

第十一条 本协议的有效期及续签

本协议签订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效期满后根据需要双方协商是否续签,续签后的竞业限制协议有效期顺延。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直到乙方竞业限制期限届满之日失效;

2、本协议的修改,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做出。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日期:年

日(签名)日期:年日乙方: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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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公司技术人员,准备离职了,公司要我跟他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请问:如果我跟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话,竞业限制年限不宜超过多少年?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竞业限制是企业通过限制劳动者的就业范围进而保障自身的竞争力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到约定的单位就业,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赔偿。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单位在签订竞业限制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九个方面:

1、合理确定竞业限制的对象

竞业限制的对象不是全体员工,竞业限制的对象必须是企业中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那么,是否与上述员工都签订竞业限制合同呢?当然不是,因为若全部与上述员工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企业每月要支付巨额的补偿金,因此,企业应合理的确定竞业限制的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竞业限制的范围。

2、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

竞业限制的范围是指对劳动者再就业时的择业限制范围,是竞业限制的核心条款,若范围不明确可能就无法实现限制竞业的最终目的。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用人单位最好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避免约定不明确的风险,必要时可以用图表的方式将限制竞业的单位明确。

3、明确竞业限制的地域

竞业限制的范地域是指对劳动者再就业时的地域的限制,该条款是也竞业限制协议的重要条款。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地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用人单位最好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竞业限制的地域,避免约定不明确的风险,必要时可以用图表的方式将限制竞业的地域的明确。

4、合理确定竞业限制年限

我国劳动合同规定,竞业限制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是否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越长越长越好呢?当然不是,由于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故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避免不必要的负担。因此,企业应根据商业秘密的更新时间确定竞业限制的年限。

同时《劳动合同法》有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

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这就意味着上述特定的竞业限制范围的限制年限不的超过两年,否则超过的期限无效。

5、明确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标准

由于竞业限制合同限制了公民劳动的权利,因此,根据公平原则,企业必须给员工相应经济补偿,否则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我国劳动合同法对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做了约定,但对补偿金的数额并没有具体规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6、选择恰当的签约时间

用人的那位要选择恰当的时间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有些用人单位在动合同期限届满时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这是不妥的。因为,首先,员工离职的原因多半不是合同到期而终止劳动关系;其次,员工辞职大多出于待遇、高薪诱惑或与企业产生矛盾等,此时员工往往会拒绝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故,企业应选择恰当的时间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

7、确定单方解除权

由于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须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故将会给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同时用人单位也很难合理的确定竞业限制的合理期限,故用人单位可以在竞业限制合同中约定单方解除权,这样,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需要选择竞业限制保护商业秘密。

8、明确竞业限制的履行方式

签订协议并不是最终目的,最终目的是保证该协议地履行。故,协议的履行方式也是整个限制竞业协议的关键问题。基于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协议旅行过程中的被动性,可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证明义务,因为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处于主动地位,而且也不会过分加重劳动者的负担。如约定劳动者自离职后固定期限内、或经用人单位要求时,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提交下列相关证明材料:离职后与新的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新的单位为该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劳动者所在居委会出具的从业情况证明等材料。若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同时提交以上证明材料,则视为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即有权追究该劳动者违约责任。

9、明确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明确不仅能够督促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而且还可以在追究劳动者违约责任时实现举证责任的倒置,降低用人单位的举证难度,如:返还经济补偿金、支付违约金(数额双方约定)、赔偿损失(计算方式可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无权要求继续支付补偿金等。

推荐第6篇:竞业协议(模板)

方:xxxxxxx

方:

xx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

住址:

址:xxxx

xxxxxx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

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xxx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此协议为甲乙双方签订之《劳动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效用。

第一条: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签订之《劳动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甲乙双方应在遵守《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共同遵守本协议约定的事项。

第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在甲方

(部门)担任

(岗位),服务期间经实践证明,乙方不能胜任约定岗位的,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进行调整。

第三条:竞业限制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乙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两年。

第四条:竞业限制期间乙方应严格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事项,不得泄漏、转卖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第五条:甲乙双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每月支付乙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元。

第六条:乙方违反本竞业协议的,应支付甲方违约金

元。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方:xxxxxxxxxxxxx

方:(签章)

x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日期:

推荐第7篇:竞业限制协议(版)

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叶氏化工研发(上海)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

1.乙方将要(或已经)成为甲方的聘用员工,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

2.乙方已经(或可能)知悉公司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公司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

3.乙方进一步承认,如果其离开公司后在与公司竞争的单位工作,将会损害公司的业务,可能给公司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总则及定义

1.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本协议遵循如下原则:既要防止出现针对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要保证乙方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得到实现。

2.本协议中的“甲方公司”指甲方所属集团公司及其所有分公司、子公司和实质关联的公司(总称“甲方公司”)。

3.本协议中的“任职期间”,是指乙方与甲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日开始到甲乙双方劳动关系结束(或消灭)为止的期间。

4.本协议中的“离职”,是指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劳动关系并将此种意愿付诸实践的行为,包括辞职、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等一切正常离职和一切非正常离职。

5.本协议中的“竞争性单位”,指与甲方公司提供同类服务的或对甲方公司业务构成现实或潜在竞争的任何个人、公司、企业、合伙、机关、协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这些竞争性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与甲方公司有相同业务或相近似业务的公司或企业,尤其是下列单位:

经营与其在甲方公司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一致或类似的其他类型的公司或企业;为上述公司或企业提供专业咨询或顾问服务的公司或企业或其他机构。

6.本协议中的“竞业限制义务”,指本协议第二条第4和第5款所列的义务。

第二条 不竞争的约定

1.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参与经营与甲方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

2.乙方保证在甲方的任职期内所使用的技术知识均与前受聘单位无关,不侵犯前受聘单位的技术秘

密,如承担了对前单位的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则应保证在甲方工作期间不利用前单位的保密信息为甲方服务。

3.在甲方任职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承诺:不从事第二职业;乙方和/或乙方的关联人

不在竞争性单位或与甲方有直接经济往来的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内接受或取得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董事、监事、股东、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或向该类竞争性单位提供任何咨询服务(无论是否有偿)或其他协助(例如,从事与公司正在进行的业务或公司董事会不时决定拟发展的业务相同或近似的业务范围);不得利用在甲方的任职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就本协议而言,乙方的关联人包括但不限于:

(1) 乙方担任管理人员或作为合伙人或者直接或间接地拥有10%或以上权益的任何种类的机构;

(2) 乙方拥有重大占有权益或乙方作为受托人(或类似的受托职务)的任何信托或其他财产。

4.在甲方任职期间,乙方不得对竞争性单位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持有股份或股份期

权、借贷或组成合伙等),也不得以其它方式与甲方竞争或协助任何个人或单位与甲方竞争。如乙方的亲属在甲方的竞争性单位就职,乙方应如实向甲方人事部门告知上述事实。

5.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在甲方支付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金的期限内,都不得到甲方的竞争性单位就职。

6.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在甲方支付了竞业限制经济补

偿金的期限内,都不得直接或间接服务于或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 包括但不限于:

(1) 服务于、开办或经营与其在甲方公司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一致或类似的其他类型的公司或企业。

(2) 服务于、开办或经营与甲方公司有相同业务或相近似业务的公司或企业。

(3) 服务于、开办或经营为上述公司或企业提供专业咨询或顾问服务的公司或企业或其他机构。

7.乙方同意,在其任职于公司期间及离职后的1年内,乙方保证不会直接或间接地指使、引诱、鼓

励、唆使或以其他方式试图影响公司的其他员工离职,去为乙方或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服务;乙方保证不会引诱公司的客户或以前的客户以攫取他们的业务而直接或间接获利。乙方在任职公司期间为履行其职责而采取的行动除外。

8.乙方承诺,除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下列活动:

(1) 不得直接或通过其他实体在公司之外设立提供与公司产品或项目相同或类似的机构;

(2) 不得直接或通过其他实体提供与公司生产的产品相同、类似或有竞争关系的产品,不得直接

或间接从事与公司所从事业务相同、类似或有竞争关系的任何业务;

(3) 不得向任何个人、合伙、公司、信托、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提供任何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产品,

或直接或间接提供任何服务(不论作为代表、代理人、独立承包人、顾问、咨询人或其他类似身份或通过其他关系);

(4) 不得在任何竞争者中拥有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作为所有者、特许经营者、合伙人、股票持有

人、委托人、成员、投资者、托管人或其他类似身份或通过其他关系);

(5) 不得直接或通过其他实体以任何方式向公司的任何先前、现有及潜在的客户提供与公司提供

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或服务;

(6) 不得以攻击公司的业务能力或其他任何方式损害公司的商业声誉和名誉。

第三条 补偿金的支付

1.甲方有权在乙方离职后的2个月内,在乙方提出要求后,做出是否要求乙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及

承担竞业限制期限的选择,期限长短由甲方决定。

2.如甲方选择要求乙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则应按本协议第三条第3款的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3.竞业限制补偿金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乙方离职之日开始计算。但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而提起仲裁或诉讼时,则竞业限制期限应将仲裁和诉讼的审理期限扣除;即乙方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在扣除仲裁和诉讼审理的期限后,不应短于上述约定的竞业限制月数。

4.本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是乙方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得的补偿金总额,甲方可以任选下列

两种方式之一向乙方支付:(a)在乙方正式离职后一个月内一次性计算付清,乙方可将领取到的上述补偿金自行平均分摊到竞业限制期限的每个月中使用;(b)甲方将竞业限制补偿金平均分摊到竞业限制期限的每个月,并在乙方正式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将平均分摊计算后的补偿金陆续支付给乙方。

5.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由乙方到甲方领取(或甲方通过银行或邮局支付)。

6.如果在乙方离职后的一个月内,甲方没有支付乙方竞业限制补偿金,则表示甲方免除乙方的竞业

限制义务(即乙方可以不受且仅仅不受本协议第二条第4和5款所列义务的约束)。此时,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仲裁或诉讼的途径)向甲方提出要求给付其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请求。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第

1、

2、

3、6和7款规定的义务,甲方可以按照企业内部制度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或处分,并要求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如甲方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而乙方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则乙方应按如下方式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支付尚未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同时乙方除了双倍返还甲方所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外,还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上述违约金或赔偿金的给付并不意味着乙方对甲方竞业限制义务的解除或终止。

3.在甲乙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甲方可以从应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奖金、各种补偿金和其它收入中直接扣除全部或部分金额以补偿自己的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的损失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因其违约的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的或/及间接的、有形的或/及无形的财产或/及非财产方面的损失;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专业顾问费、律师费、诉讼费等)。

4.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5.甲方拒绝支付乙方竞业限制补偿金而又采取非法手段限制乙方工作去向而给乙方造成直接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第五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双方商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即自行终止:

1.协议中约定的对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届满;

2.甲方拒绝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或甲方无正当理由,延迟支付该到期补偿金达到一个月;

3.法人资格终止且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人。

第六条 修改、放弃

1.本协议只有经每一当事方签订书面文件同意后方可做出修改或变更。

2.本协议一方对某一事件做出的同意或放弃或变更等表示,仅对该次事件适用。除非书面明确表示,不得推定为该方对日后发生同类事件的态度。

3.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延迟行使在本协议项下的或相关之任何权利、权力或优惠权时,不应视为弃权;而任何单独的或部分的权利、权力或优惠权之不履行,亦不妨碍其日后任何权利、权力或优惠权之行使。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 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甲方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双方纠纷的第一审法院。

第八条 其他

1.本协议任何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强制执行;而且该无效条款应以另一条

在最大程度上反映各方原来意愿的有效、合法及可强制执行的条款取代。

2.本协议构成各方就本协议内容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各方以前与此相关的所有讨论、记录、

备忘录、谈判、谅解以及文件和协议。本协议签署前各方签署的有关本协议事项的全部协议、合同以及其他文件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自动失效或无效。

3.双方确认,已经仔细审阅并完全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的内容和其法律含义,并由甲方授权代表和

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乙方(签字):

推荐第8篇:竞业及保密协议

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 乙方:

一、知识产权与保密条款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将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知识产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知识产权、保守甲方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约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计算机游戏软件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文字作品、专利技术、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人身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署名的除外)可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乙方享有,甲方尊重乙方的知识产权人身权利并协助乙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由甲方双方协商确认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 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乙方申明后,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途径解决。

第三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甲方有权对乙方利用甲方设备,信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电子邮件等进行监控。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知识产权,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五条 乙方同意,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通过薪金的形式的计算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在职或离职后,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六条 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七条 乙方在履行职务和完成具体工作任务时,若按照甲方的明确要求和指示而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乙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第八条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适当补偿。

第九条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在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甲方也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第十条 本协议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源代码、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美术作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及其它甲方公司保密制度规定的内容等。 本协议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

第十一条 本协议的知识产权亦包括但不限于:专有知识、专用技术、设计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等,也包括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技术信息,如通用与特殊系统装臵与方法、网络安全技术(如屏蔽作弊软件的方法)、终端扩展技术、多媒体技术、激励优选等技术、用户搜索技术、收费与交易技术、进程控制技术等。

二、竞业限制条款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遵守下列竞业禁止规定: 1.在职期间不得在与甲方有竞争企业兼职或任职。 2.在职期间不得自行组织公司、与他人合伙并与甲方竞争。 3.离职之前不得抢夺甲方客户,离职后不得带走甲方的客户。

4.不得引诱甲方或其关联方的其他员工解除其与甲方或该关联方的劳动关系或,到与甲方或其关联方有竞争业务的单位任职或参加咨询活动。

5.离职后的两年内,不得开展与甲方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与甲方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

6.不得开展任何有损甲方及其关联公司,以及甲方投资人的经济利益、商誉等的活动或行为。

7.不得为与甲方或其关联方有直接或间接竞争业务的实体或个人提供咨询建议、财务支持或担保。乙方同意,如上述行为涉及其亲属,或借助他人名义,均视为乙方行为,由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及与甲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内,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得服务、就职于且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松散的合伙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投资人、顾问等等。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中所称“有竞争关系”是指与该员工与甲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已开展的业务有竞争关系;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竞争的单位及其直接或间接参股或控股或受同一公司控制的的单位。

第十五条 本协议规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和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将由甲方于乙方与甲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最终确定。具体指,甲方将在乙方与甲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对乙方所掌握的甲方的知识产权、秘密信息等保密信息的情况以及竞业限制的义务进行具体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如果甲方要求乙方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则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该补偿金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标准。为避免歧义,竞业限制补偿金不构成甲方的义务,除非甲方在乙方与甲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要求乙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第十六条

如果甲方要求乙方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乙方需要按月定期向甲方报告工作单位和工作内容。

第十七条 甲方如认为乙方已无竞业限制必要,有权随时通知乙方终止其竞业限制义务,乙方同意:自通知按本协议乙方提供的地址发出七日后,乙方的竞业限制义务终止。

第十八条 乙方清晰地知道,如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乙方义务,均会导致甲方巨大商誉及经济损失,且有可能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因此,乙方一旦违反本协议的保密与竞业禁止义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万元。若该违约金仍不足以弥补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甲方有权进一步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意,选择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_四_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书面形式。

第二十三条 双方同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执行本协议,本协议任何部分的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均不影响或削弱本协议其余部分的有效、合法与可执行性。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其中内容,并完全了解和正确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推荐第9篇:员工竞业限制协议

飞翔化工滨海有限公司

员工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乙方户籍所在地:

乙方居住地址:;乙方身份证号码:鉴于乙方已经或可能知悉甲方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精神,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共同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的制定遵循如下原则:既要防止出现针对甲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要保证乙方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得到实现。

双方确认,已经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一、权利和义务

1、未经甲方同意,在本合同和可能存在的补充协议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

2、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二年内(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到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二年后的次日止),都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就职,并不得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这些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企业:

2.1;

2.2;

2.3;

3、在任何时候,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或变相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 的有关讲师、客户及相关培训信息;甲方所拥有知识产权的电子或书面教材等);乙方承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上述商业秘密泄露或转移至公司以外的任何载体。

4、禁止劝诱离职。乙方承诺离职后不得诱使其他知悉本公司签有保密协议的员工离职。

二、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约定:

1、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第

(一)款第1小点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 1

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还甲方。公司有权对乙方的违约行为给予处罚。

2、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第

(一)款第2小点所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因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已经支付违约金的,应当予以抵扣)。

3、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①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乙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本公司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本公司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

②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①款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计算方法是:乙方从每件与违约行为直接关联的本公司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本公司产品销售的总数之积;

③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4、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包括但不仅限于本协议第一条第

(一)款第2小点款第4小点至情形),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双方商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一) 乙方所掌握的甲方重要商业秘密已经公开,而且由于该公开导致乙方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已无重要影响;

(二)甲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的义务,拒绝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的(甲方无正当理由,延迟支付该到期补偿费达到一个月,或者甲方支付该到期补偿费的数额不足本协议规定数额的4/5的,视为拒绝支付)。

(三)本合同规定的终止期限到来而自然终止。

四、合同生效与解释权

本合同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与乙方签订劳动/聘用合时同时签订、同时生效。

甲乙双方共同承诺:已确认本合同所有条款是双方意愿真实合法的表示,同意签收本合同。 甲方:有限公司(盖章)乙方:(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年月日

年月日

推荐第10篇:竞业限制协议通知书

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

员工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你于

日与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你所负有的竞业限制义务自

日开始生效。

竞业限制协议履行期间的竞业补偿自本通知书通知之日起算,计算与发放方式按照双方签订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公司

《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签收回执

本人已收到 公司于___ _ __年_ ___月____日发出的《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该回执自执行之日起作为《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的附件。

离职人签名:

__ ___年____月____日

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

经公司决定,离职员工: 身份证号码为:

自 年 月 日起终止其在离职期间所履行的竞业限制义务。公司无须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

公司

年 月 日

《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签收回执

本人已收到 公司于___ _ __年_ ___月____日发出的《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自回执收到之日,公司无须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

离职人签名:

__ 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1篇:竞业限制协议(版)

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

1.

乙方将要(或已经)成为甲方的聘用员工,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

2.

乙方已经(或可能)知悉公司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公司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

3.

乙方进一步承认,如果其离开公司后在与公司竞争的单位工作,将会损害公司的业务,可能给公司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总则及定义

1.

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本协议遵循如下原则:既要防止出现针对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要保证乙方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得到实现。

2.

本协议中的“甲方公司”指甲方所属集团公司及其所有分公司、子公司和实质关联的公司(总称“甲方公司”)。

3.

本协议中的“任职期间”,是指乙方与甲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日开始到甲乙双方劳动关系结束(或消灭)为止的期间。

4.

本协议中的“离职”,是指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劳动关系并将此种意愿付诸实践的行为,包括辞职、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等一切正常离职和一切非正常离职。

5.

本协议中的“竞争性单位”,指与甲方公司提供同类服务的或对甲方公司业务构成现实或潜在竞争的任何个人、公司、企业、合伙、机关、协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这些竞争性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与甲方公司有相同业务或相近似业务的公司或企业,尤其是下列单位:

经营与其在甲方公司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一致或类似的其他类型的公司或企业;为上述公司或企业提供专业咨询或顾问服务的公司或企业或其他机构。

6.

本协议中的“竞业限制义务”,指本协议第二条第4和第5款所列的义务。

第二条

不竞争的约定

1.

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参与经营与甲方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

2.

乙方保证在甲方的任职期内所使用的技术知识均与前受聘单位无关,不侵犯前受聘单位的技术秘密,如承担了对前单位的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则应保证在甲方工作期间不利用前单位的保密信息为甲方服务。

3.

在甲方任职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承诺:不从事第二职业;乙方和/或乙方的关联人不在竞争性单位或与甲方有直接经济往来的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内接受或取得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董事、监事、股东、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或向该类竞争性单位提供任何咨询服务(无论是否有偿)或其他协助(例如,从事与公司正在进行的业务或公司董事会不时决定拟发展的业务相同或近似的业务范围);不得利用在甲方的任职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就本协议而言,乙方的关联人包括但不限于:

(1)

乙方担任管理人员或作为合伙人或者直接或间接地拥有10%或以上权益的任何种类的机构;

(2)

乙方拥有重大占有权益或乙方作为受托人(或类似的受托职务)的任何信托或其他财产。

4.

在甲方任职期间,乙方不得对竞争性单位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持有股份或股份期权、借贷或组成合伙等),也不得以其它方式与甲方竞争或协助任何个人或单位与甲方竞争。如乙方的亲属在甲方的竞争性单位就职,乙方应如实向甲方人事部门告知上述事实。

5.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在甲方支付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期限内,都不得到甲方的竞争性单位就职。

6.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在甲方支付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期限内,都不得直接或间接服务于或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

包括但不限于:

(1)

服务于、开办或经营与其在甲方公司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一致或类似的其他类型的公司或企业。

(2)

服务于、开办或经营与甲方公司有相同业务或相近似业务的公司或企业。

(3)

服务于、开办或经营为上述公司或企业提供专业咨询或顾问服务的公司或企业或其他机构。

7.

乙方同意,在其任职于公司期间及离职后的1年内,乙方保证不会直接或间接地指使、引诱、鼓励、唆使或以其他方式试图影响公司的其他员工离职,去为乙方或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服务;乙方保证不会引诱公司的客户或以前的客户以攫取他们的业务而直接或间接获利。乙方在任职公司期间为履行其职责而采取的行动除外。

8.

乙方承诺,除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下列活动:

(1)

不得直接或通过其他实体在公司之外设立提供与公司产品或项目相同或类似的机构;

(2)

不得直接或通过其他实体提供与公司生产的产品相同、类似或有竞争关系的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所从事业务相同、类似或有竞争关系的任何业务;

(3)

不得向任何个人、合伙、公司、信托、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提供任何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产品,或直接或间接提供任何服务(不论作为代表、代理人、独立承包人、顾问、咨询人或其他类似身份或通过其他关系);

(4)

不得在任何竞争者中拥有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作为所有者、特许经营者、合伙人、股票持有人、委托人、成员、投资者、托管人或其他类似身份或通过其他关系);

(5)

不得直接或通过其他实体以任何方式向公司的任何先前、现有及潜在的客户提供与公司提供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或服务;

(6)

不得以攻击公司的业务能力或其他任何方式损害公司的商业声誉和名誉。

第三条

补偿金的支付

1.

甲方有权在乙方离职前,在乙方提出要求后,做出是否要求乙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及承担竞业限制期限的选择,期限长短由甲方决定。

2.

如甲方选择要求乙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则应按本协议第三条第3款的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3.

竞业限制补偿金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补偿金24竞业期限会根据职位高低设定,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个月,补偿金按月发放。竞业限制期限从乙方离职之日开始计算。但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而提起仲裁或诉讼时,则竞业限制期限应将仲裁和诉讼的审理期限扣除;即乙方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在扣除仲裁和诉讼审理的期限后,不应短于上述约定的竞业限制月数。

4.

本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是乙方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得的补偿金总额,甲方可以任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向乙方支付:(a)在乙方正式离职后一个月内一次性计算付清,乙方可将领取到的上述补偿金自行平均分摊到竞业限制期限的每个月中使用;(b)甲方将竞业限制补偿金平均分摊到竞业限制期限的每个月,并在乙方正式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将平均分摊计算后的补偿金陆续支付给乙方。

5.

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由乙方到甲方领取(或甲方通过银行或邮局支付)。

6.

如果在乙方离职后的两个月内,甲方没有支付乙方竞业限制补偿金,则表示甲方免除乙方的竞业限制义务(即乙方可以不受且仅仅不受本协议第二条第4和5款所列义务的约束)。此时,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仲裁或诉讼的途径)向甲方提出要求给付其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请求。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第1、2、3、6和7款规定的义务,甲方可以按照企业内部制度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或处分,并要求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

如甲方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而乙方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则乙方应按如下方式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支付尚未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同时乙方除了双倍返还甲方所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外,还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上述违约金或赔偿金的给付并不意味着乙方对甲方竞业限制义务的解除或终止。

3.

在甲乙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甲方可以从应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奖金、各种补偿金和其它收入中直接扣除全部或部分金额以补偿自己的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的损失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因其违约的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的或/及间接的、有形的或/及无形的财产或/及非财产方面的损失;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专业顾问费、律师费、诉讼费等)。

4.

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5.

甲方拒绝支付乙方竞业限制补偿金而又采取非法手段限制乙方工作去向而给乙方造成直接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第五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双方商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即自行终止:

1.

协议中约定的对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届满;

2.

甲方拒绝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或甲方无正当理由,延迟支付该到期补偿金达到一个月;

3.

法人资格终止且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人。

第六条

修改、放弃

1.

本协议只有经每一当事方签订书面文件同意后方可做出修改或变更。

2.

本协议一方对某一事件做出的同意或放弃或变更等表示,仅对该次事件适用。除非书面明确表示,不得推定为该方对日后发生同类事件的态度。

3.

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延迟行使在本协议项下的或相关之任何权利、权力或优惠权时,不应视为弃权;而任何单独的或部分的权利、权力或优惠权之不履行,亦不妨碍其日后任何权利、权力或优惠权之行使。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

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甲方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双方纠纷的第一审法院。

第八条

其他

1.

本协议任何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强制执行;而且该无效条款应以另一条在最大程度上反映各方原来意愿的有效、合法及可强制执行的条款取代。

2.

本协议构成各方就本协议内容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各方以前与此相关的所有讨论、记录、备忘录、谈判、谅解以及文件和协议。本协议签署前各方签署的有关本协议事项的全部协议、合同以及其他文件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自动失效或无效。

3.

双方确认,已经仔细审阅并完全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的内容和其法律含义,并由甲方授权代表和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日期:

日期:

第12篇:竞业限制解除协议

竞业限制解除协议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依据甲、乙双方于

日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编号:

),现因乙方从甲方离职,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已经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协议如下:

1、

甲、乙双方同意自

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编号:

《竞业限制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合同解除后,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乙方无需履行任何竞业限制义务。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第13篇:电子商务行业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鉴于:

1、乙方在甲方任有重要职务,已经或将会知悉甲方商业秘密,或者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

2、本协议将商业秘密界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本协议的制定遵循如下原则:既要防止出现针对甲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要使乙方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得到保障。

4、本协议为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共同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竞业限制的期限、范围、地域

1、在职期间

在职期间不计算竞业限制补偿金,但乙方仍然需要履行本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内的义务。

2、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

自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24个月内,乙方不得到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1)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机构就职,包括但不限于任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工作;

(2)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机构,或者从事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经营、推广、披露或销售等活动。

所谓“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机构”,指与甲方商业秘密直接相关的、可能与甲方构成竞争关系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公司、企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3、地域

上述竞业限制的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

二、竞业限制补偿金

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总额为:_________________

2、支付方式: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甲方按月支付。

3、如果甲方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即视为甲方自动放弃要求乙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权利,乙方同时免除甲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

4、因乙方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甲方开除或除名,乙方无权要求得到竞业限制补偿金但仍需履行竞业限制业务。

三、违约责任

乙方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乙方已经获得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当归还给甲方;

2、乙方因违约行为获得的收益收归甲方所有;

3、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__元。

四、其他事项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如因本协议产生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无法解决的,交由深圳福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

3、本协议签订前所签劳动合同等文件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

乙方:(签名) (签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第14篇: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

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代 理 人:

乙 方:

住 所: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所担任的职务涉及甲方的技术和经营信息,而这些技术和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是甲方的

财产,且将会在其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被乙方随时知悉;如果乙方向甲方现有或潜在的竞争对手披露任何这些商业秘密,将会导致甲方处于一个非常不利的竞争地位,并损害甲方的业务;如果其离开甲方,并在竞业限制期内到与甲方存在竞争性关系的企业工作,则将会对甲方造成无可补救的损害。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便规范双方关于保密、竞业限制的关系。

一、定义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属于公司专有或公司保有的,不为公众或其它第三人所知悉的任何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有形或无形信息或材料):

1、有关组织与财务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机构及组织的变动、合并、分立;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变动;

(2)经营管理层人事变动;

(3)来自国内外的投资;

(4)银行贷款情况;

(5)会计报告及财务资料。

2、有关市场研究,推销战略,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市场调查,预测出一定地区、一定时期对产品的需求数量和可能的价格;

(2)竞争对手的销售组织、销售价格、售后服务、促销手段、广告宣传等方面的信息;

(3)制品的仓储场所、供货是否平衡等等;

(4)销售网络、销售渠道、客户名单;

(5)甲方的管理决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投标书内容,传输中的商业数据,电话信号等信息。

(6)甲方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7)甲方尚未付诸实施的或正在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定计划、经营项目及各项目资料;

(8)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年度报告及总结等重要文件资料。

3、有关新技术开发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以物理学的、化学的、生物的或其他形式的载体所表现的设计、制作工艺、数据、产品配方、制作方法、程序、决窍等;

(2)甲方准备或已经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

(3)甲方准备或已经申报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

(4)甲方在研究开发工作中取得的阶段性技术成果;

(5)甲方准备转让或已经转让技术;

(6)如乙方属甲方聘用的科技人员在执行甲方单位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所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成果;

(7)专门人才的招募动向和计划;

(8)新产品的开发计划、组织、试验过程及有关数据等等。

4、法律关系,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是否卷入或即将卷入法律诉讼/仲裁;

(2)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

(3)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的动向和进度等等。

5、其他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职员的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2)甲方在不断经营和发展中所产生的甲方要求保密的新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及其他甲方要求保密的信息。

(3)其他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保密

在乙方任职于甲方期间及劳动关系终止后的所有时间内,乙方承诺:

1、保证严格保守本合同项下甲方之商业秘密。但因工作需要并善意履行对甲方义务和取得甲方指示并在业务需要的程度内,向应该知道本合同项下商业秘密某一内容的甲方其他职工或甲方客户进行保密交流和因适用法律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指令的要求而使用或披露者除外;

2、不得直接或间接使任何第三者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这些信息;

3、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甲方内部无关人员泄露/披露;

4、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5、不得复制或披露包含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给甲方内部无关人员或其他任何第三者;

6、乙方在职期间所接触到的甲方有关书面材料、磁盘等不得擅自带出甲方工作场所,如因工作需要,须经甲方同意。

7、乙方不得向甲方其他员工打听与自己本职工作无关的涉及本合同项下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的有关情况。

8、乙方无论何种原因,离开甲

方企业,应该清退所有属于甲方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数据、模型、实验记录、工作手册与工作有关的往来信函、传真、客户名单、笔记、备忘录、计划、图纸、工作日志、文件、软盘等等。清退应当由甲乙双方列出清单,由甲方有关负责人与乙方签字确认,乙方不得留下任何与清退资料有关的复制件或软盘。

9、其他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保密制度

执行的事项。

三、竞业限制

在乙方任职于甲方期间及其离职后的壹年内(“竞业限制期”),乙方同意,其将不会(亦不允许其配偶、本人拥有权益的公司等)在对甲方业务构成竞争的任何第三人(含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处接受或取得职位,或向此类第三人(含公司、合伙企业或其它组织以及自然人)提供咨询或其它协助(但在乙方任职于甲方期间,其为履行其职责所提供的咨询或协助不在此列)。

乙方承诺,其在任职期间及其离职后的时间内,不会指使、引诱、鼓励或以其他方式促成甲方的任何其他经营、管理、技术人员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关系。

四、知识产权归属

乙方承认在其任职于甲方期间全部与履行职务而取得的发现、发明及其他知识产权皆属甲方财产,并承诺以其最大努力与甲方合作,以使甲方获得完美的专有权。

五、乙方在职期间因保密及受甲方的竞业限制而获得的补偿费全额包含于乙方所领取的工资之中,甲方不再另外给付。

六、乙方在离职后的竞限保密期内,甲方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七、违约责任

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不低于两万元。

甲方若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按时支付经济补偿,其乙方不再受本协议约束,造成的后果甲方自负。

八、生效

本协议自甲方授权代表和乙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其效力不受甲乙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影响。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签字:

二零零 年 月 日 二零零 年 月 日

第15篇: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住所:邮寄地址:

鉴于乙方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协议:

一、保密:

1、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的任何时间里(包括离职之后),均不得将所知悉的甲方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任何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外泄或提供给他人。

2、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客户)产品的设计图纸、资料,生产工艺、方法,制作流程等;采购资料、定价政策、潜在客户名单和信息、营销计划、商机和业务事宜有关的所有信息以及财务资料等;甲方或其关联甲方的产品、服务、经营、保密方法和知识、系统、工艺、程序以及本协议文本。

3、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属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4、乙方保守掌握的甲方商业秘密,属于法定义务。甲方无需支付补偿金。

二、竞业限制: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无论何种原因离职)之后二年以内,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员工、代理人、顾问等;也不得自营与甲方相同或具有竞争性关系的产品或服务。

2、对应乙方的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在乙方竞业限制期限内应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补偿金的标准为乙方离职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基本工资,不含奖金、福利、劳保等)的20%,补偿金按月汇入给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3、甲方拒绝支付补偿金的,该协议自动失效。乙方拒绝领取补偿金的,甲方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存。

三、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向甲方支付20万元违约金;若甲方的损失大于该违约金,则乙方还应当赔偿损失。

2、乙方违反上述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甲方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绝不同情手软。

四、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同意并采用书面形式方为有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手印):

代定代表人:手机号码:

电话号码:电子邮箱: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第16篇: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甲方(公司):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

鉴于:

1、甲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规范化的法人企业。在公司经营发展中,拥有自己的商业秘密及保密信息。

2、乙方是基于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而成为甲方的员工,按甲方工作岗位的安排,完成份内工作。在完成工作中知悉或可能知悉、获得或可能获得甲方商业秘密及保密信息。

3、乙方在职期间有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并获得增进知识、技能、经验的机会,同时,甲方向乙方的劳动支付了工资、奖金,且将向其支付保密及竞业限制补偿费,因此,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并作出竞业限制的保证。

4、乙方承诺并保证:乙方进入甲方之前,对所有以前的工作单位或第三人,均未承担任何有关该单位或第三人商业秘密的保密、不使用义务;也未承担任何竞业限制义务。因此,乙方在甲方中任何知识、信息的使用,均与以前单位和任何第三人无关;乙方承担甲方交付的任何任务,均不会构成对以前单位和任何第三人商业秘密的侵犯。

5、乙方声明:乙方已经认识到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包括对外的保密信息,是关系到甲方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因此,愿意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及所有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保护义务。

基于以上前提,本着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权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甲、乙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基础上,订立以下协议,甲、乙双方共同恪守:

一、释义

下列词语,除非另有所指,具有下列含义:

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权利人)带来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主要包括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

2、技术秘密:属商业秘密的一种,是指甲方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甲方带来经营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甲方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3、经营秘密:属商业秘密的一种,是甲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独特、有较强竞争力并能带来经济效益,经甲方采取了保密措施,尚未公开的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办法、经营方案、投资方案等经营信息。

4、采取了保密措施:是指甲方采取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即包括但不限于口头或书面的保密协议、对甲方职工或与甲方有业务关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

二、甲方商业秘密列示

下列能影响甲方经营、业务发展、竞争地位、经济利益、稳定和安全的内容直接或通过分析、合成构成甲方商业秘密:

1、有关组织与财务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机构及组织的变动、合并、分立;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变动;

(2)经营管理层人事变动;

(3)来自国内外的投资;

(4)银行贷款情况;

(5)公司的财务报表、统计报表、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

2、有关经营管理中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尚未付诸实施的或正在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定计划、经营项目及各类项目资料

(2)投融资方案、投融资计划、贸易渠道等;

(3)公司的业务合作单位名单及业务合作单位信息;

(4)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协议;

(5)甲方重大项目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6)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年度报告及总结等重要文件资料。

3、法律关系,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是否卷入或即将卷入法律诉讼/仲裁;

(2)各类合同文本内容;

(3)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

(4)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的动向和进度等等。

4、其他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职员的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2)甲方在不断经营和发展中所产生的甲方要求保密的新的经营信息及其他甲方要求保密的信息。

(3)其他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三、本合同项下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

1、甲方是本合同项下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的权利人。

2、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具体行使表现在:

(1)占有权。即甲方对商业秘密实际上的管理、控制权,未经许可,包括乙方在内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违法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甲方公司的商业秘密。

(2)使用权。即甲方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在不违反法律、妨碍他人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包括乙方在内的任何人无权干涉。

(3)收益权。即甲方有权从商业秘密的占有、使用、处分中获取经济利益。

(4)处分权。即甲方有权处置其商业秘密,其可在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允许他人有偿使用商业秘密,形成商业秘密的使用许可;其可将商业秘密整体转让他人,自己不再占有和使用;还可决定将商业秘密公布于世,使之进入公有领域,对社会作出无偿贡献。

四、乙方对甲方之商业秘密所承担的义务

(一)乙方对甲方之商业秘密的保密和不使用义务:

1、乙方承诺并保证严格保守本合同项下甲方之商业秘密,除因工作需要并

善意履行对甲方义务和取得甲方指示并在业务需要的程度内,向应该知道本合同项下商业秘密某一内容的甲方其他职工或甲方客户进行保密交流外:

(1)不得直接或间接使任何第三者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这些信息;

(2)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甲方内部无关人员泄露、披露;

(3)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4)不得复制或披露包含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给甲方内部无关人员或其他任何第三者;

(5)对因工作保管、接触到的甲方之客户或合作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应妥善对待并报告、提交给甲方档案管理员,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2、甲方之商业秘密信息的部分或个别要素可能产生这种情况,即其虽被公知,但未产生使该信息的其他部分整体成为公知知识或信息从而破坏其价值的,乙方同意对这各部分或个别要素的公知不影响其对仍属秘密的信息所负有的保密义务。乙方承诺不会使用这些信息或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公开信息以整理出甲方的商业秘密,并以此证明该商业秘密已不存在。

(二)乙方为了切实履行对甲方商业秘密的保密、不使用义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规定执行:

1、乙方因职务创造和构思的有关经营秘密,归甲方所有。为甲方利益,乙方作出职务成果(例如:投融资创新方法),乙方应在该等成果接近可成功的应用阶段立刻向甲方作出书面报告,并对该等成果负有保密义务。甲方应视乙方创造或构思的成果所具有的潜在价值,给予乙方一定的奖励(具体办法由甲方在规章制度中规定)。

2、乙方须在甲方要求下,协助甲方就乙方的任何职务创新发明、设计、资料或程序等成果申请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且就该等申请签署任何必须的文件及采取必要的行为,使甲方能有效地拥有和注册该等发明、设计、改进、资料或程序的所有权。

3、对乙方与甲方经营范围有关的非职务发明,甲方有优先受让权。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当将商业秘密许可或转让给甲方使用。甲方应以价款、吸收乙方入股等方式,向乙方确定或支付合理的报酬。

4、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或离职后的两年内,所作的非职务发明,乙方享有其权利。但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并经甲方确认,经甲方确认的非职务发明,按本合同的约定处理。

5、乙方在职期间所接触到的甲方有关档案资料不得擅自带出甲方工作场所,如因工作需要,须经甲方同意(按甲方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6、乙方不得向甲方其他员工打听与自己本职工作无关的涉及本合同项下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的有关情况。

7、乙方无论何种原因,离开甲方企业,应该清退所有属于甲方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方案、合同、工作日志与工作有关的往来信函、传真、业务联系单位名单、备忘录、计划、文件、u盘等等。清退应当由甲乙双方列出清单,由甲方有关负责人与乙方签字确认,乙方不得留下任何与清退资料有关的复制件或软盘。

8、其他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保密制度执行的事项。

五、限制竞业条款

(一)乙方愿意与甲方签订本合同项下的限制竞业条款,并恪守限制竞业义务。

(二)乙方承诺并保证:在其任职期内,或无论何种原因离开甲方企业两年内,无论在何地域,除非获得甲方书面许可,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实施下列行为:

1、单独或联同任何其他个人、企业、公司或组织,聘用或诱导任何甲方的员工离开甲方;

2、单独或联同其他个人、企业、公司或组织进行与或可能与甲方的任何业务发生竞争的行为,或诱导任何在乙方受聘期内曾与任何甲方接触或交易过的业务合作单位成为他方的合作单位或终止与甲方的业务往来;

3、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与甲方经营投融资、基金业务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三)乙方无论何种原因离开甲方企业两年内,乙方所作的与其在甲方任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应属职务创造,归甲方所有,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职务发明、创造的有关处理条款规定。

(四)乙方无论何种原因离开甲方两年内,因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限制竞业义务而造成乙方一定的经济损失,甲、乙双方商定,甲方给予乙方竞业限制补偿费,其标准为:按照乙方在离开甲方工作岗位时的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的标准向乙方分月支付24个月。乙方认同该补偿方案的合理性并接受。

六、合同的生效与变更

1、本合同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本合同即具有约束力。

2、乙方已经与甲方充分协商,对上述条款内容充分理解并自愿签订本合同。

3、假如本合同条款的任何部分因任何原因失效或不能执行,将不影响该条款其余部分或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效力。假如本合同条款必须作出修改以收窄应用范围或缩短应用时间方可保持效力,则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对该等条款作出修订,并形成书面协议作为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补充,具有约束力。

七、违约责任

1、乙方注意到,当签署本协议时,已经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如果违背该协议,必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

2、乙方每违反一项保密或竞业限制义务,除需立即改正外,并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乙方一年工资总额的50%支付,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不足部分仍应赔偿。

3、乙方在甲方的受聘期满或因故终止劳动合同并不影响本协议任何规定在期满或终止后继续执行或保持生效的条文。

八、其他

1、本协议虽与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紧密关联,但又相对具有独立性,为此,当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出现违反本协议中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甲方除可行使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外,也可选择使用或同时使用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的权利。因甲方选择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时,乙方有异议,可直接通过劳动仲裁途径解决争议。若甲方选择本协议条款行使权利,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2、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乙 方:

(盖章):签名:

日 期日 期:

第17篇:竞业限制协议 (专业模板)

XXXX有限公司

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就乙方竞业限制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一、

定义

1、竞业限制或竞业禁止:指用人单位有条件的要求劳动者不能直接或间接从事自己存在竞争的业务,具体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2、甲方公司:包括甲方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子公司、办事处和关联单位。

3、任职期间:是指乙方与甲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之日开始到双方劳动关系结束(或消灭)为止的期间。如乙方到达退休年龄之后继续为甲方所聘用,则任职期间包括聘用期间,至聘用关系终止之日截止。

4、个人或组织:包括任何个人、公司、企业、合伙、协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组织,即各类形式的个人或组织。

5、竞争性单位:指与甲方公司生产、经营、从事类似产品或提供类似服务的或对甲方公司业务构成现实或潜在竞争的个人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

(1)从事下列业务的个人或组织;

(2)下列公司或与下列公司经营范围存在重合的组织或个人:

(3)为上述竞争性单位提供支持,例如提供专业咨询或顾问服务的个人或组织。

(4)上述个人或组织的关联企业及机构。

6、竞争性业务:与甲方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或从事的服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7、竞业行为:自己或与其它个人或组织合作,直接或间接的从事竞争性业务;或为竞争性单位提供服务或劳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任竞争性单位的合伙人、董事、监事、股东、管理人员或一般职员、代理人、顾问等。

上述行为之一即为竞业行为;此外本协议可另外对竞业行为作出补充。

8、乙方关联人: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

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2)乙方担任管理人员或合伙人或直接或间接拥有10%或以上权益的机构。

二、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

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从事竞业行为。

2、除本协议中约定的竞业行为以外,在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将视为乙方从事竞业行为:

乙方及乙方关联人从竞争性单位处直接或间接获得好处,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性利益、旅游、消费、宴请,无正当理由的。

3、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额外补偿。

三、离职后的竞业限制

1、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间内,乙方不得从事竞业行为。

2、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自乙方离职之日起两年。但是,甲方仍可通过下列方式之一缩短竞业限制期间:

(1)乙方离职后,如果甲方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即视为甲方自动放弃要求乙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权利,乙方同时免除甲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

(2)离职之日前(含当日),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缩短直至取消竞业限制义务;

(3)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内,甲方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终止竞业限制义务。

如有多次通知,则以最近的一次通知为准。

竞业限制义务到期或终止后甲方无需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甲方无需支付提前终止竞业限制义务的额外补偿。

3、竞业限制补偿:每月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为乙方离职前12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的

30%。

(1)计算月平均工资时,以乙方实发工资收入为准。与股权激励相关的分红、期权、股权等不计算在内。

(2)发放时间:按月发放。

(3)发放方式:甲方向乙方领取工资的银行卡(或双方书面确认的其它帐户)内支付。如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储蓄卡被注销、银行系统故障等原因)未支付成功,不视为逾期未支付,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此时乙方可以到甲方处现金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或书面确认乙方名下的其它收款帐户之后甲方再行发放。

4、在竞业限制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乙方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1)从竞争性单位处领取任何报酬(包括但不限于以薪酬、报酬、劳务费用、分红等任何名义),或获得旅游、实物、购物卡、消费卡、报销等好处;

(2)在竞争性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3)乙方关联人从竞争性单位处领取任何报酬(包括但不限于以薪酬、报酬、劳务费用、分红、报销、服务费用、购买等任何名义)或获得旅游、实物、购物卡、消费卡、报销等好处,而乙方不能提供合理说明的;

(4)乙方不能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说明当下工作情况或所说明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5)其它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的。

5、特别要求:

(1)如甲方提出要求,则乙方应在一周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它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当下的工作单位与工作情况。

(2)乙方如新入职、变化工作单位、自己创业等,应在一周内主动通过电子邮件或其它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当下的工作单位与工作情况。

6、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均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

7、特别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通知乙方暂停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1)乙方从事竞业行为时;

(2)乙方未按本协议要求说明当下工作情况时;

(3)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时;

此种情形下,乙方仍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四、违约责任

1、乙方在职期间,如有竞业行为,均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甲方有权同时要求乙方承担下列责任:

(1)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2)乙方从事竞业行为所获利益应归甲方所有;

(3)赔偿竞业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乙方当时12个月内月平均工资的十

倍。

2、乙方离职后,未履行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为: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月标准*双方约定的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的月份数*

十倍

。同时,乙方应将甲方在离职后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全部返还给甲方。

如甲方要求乙方改正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而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在一个月内仍未改正的,继续从事竞业行为的,则甲方有权再次要求乙方按上款约定承担违约金。

3、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损失。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直接或间接的利润损失、商誉损失、业务机会损失及为制止违约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用、公证费用等)。

4、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是同时并列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同时,甲方向乙方主张其中的部分违约责任的,不视为甲方放弃追究其它违约责任的权利。

五、通知

1、在职期间,就本协议相关事宜,甲方可通过劳动合同或其它文件中乙方提供的地址进行送达。

2、离职后,甲方可通过下列方式之一向乙方进行通知或送达:

(1)乙方电子邮箱:

(2)通信地址:

(3)手机短信。手机号为:

无论乙方是否实际查阅或拒收,甲方通过上述方式之一向乙方发出通知时,即视为乙方已经查阅。如乙方联系方式有变更,应立即书面告知甲方。

3、甲方的送达地址为:甲方办公场所。

4、双方同意本协议中所确认联系地址与联系方式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六、争议解决

双方同意,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

七、附则

1、甲乙双方建立的关系性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关系、聘用关系等)以双方签署的其它协议为准,但无论何种关系性质,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发生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甲方(签章):

本人已经详细阅读上述协议,特别是其中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条款,并同意履行上述协议。

乙方(签名确认):

第18篇:员工离职竞业限制协议

离职员工知识产权保密协议

IPLY/JL/615-02

甲方:

乙方:

第一条:鉴于

1、乙方于年月日正式从甲方离职,离职之前乙方担任甲方研发中心主管,涉及和掌握公司产品配方、产品设计、各种内部会议纪要及录音、各客户项目的解决方案文 本等多方面的重要信息;

2、乙方承认,由于受聘于甲方公司(包括接受公司向其提供的培训) ,能充分接触公司的 保密信息(定义见下文) ,并且熟悉公司的经营、业务,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客户、供 应商有广泛的往来;

3、乙方承认,如果离职之后,向甲方现有或者潜在的竞争对手或者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信 息,将会使甲方处于一个十分不利的竞争地位,并将会损害甲方的利益;

4、乙方愿意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对于甲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因此,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内容如下:

第二条:保密内容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涉及到的甲方所有资料:产品配方、产品设计、各项专利、各种内 部会议纪要及录音、各客户项目的解决方案文本等多方面的重要信息;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涉及到甲方项目的所有资料、数据和信息,这些客户包括:

3、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信息的甲方产品配方、产品设计、各项专利、各种内部会议纪要及录音、各客户项目的解决方案文本等多方面的重要信息;

4、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表、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 它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属于甲方或者甲方客户的上述信息资料,也不得使用这些 信息成果;

5、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在双方的雇佣关系终止后的五年内仍然有效。

第三条:竞业禁止义务

1、乙方从甲方离职后 3 年内,不得在与甲方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及与甲方有竞 争关系的企业内工作;

2、乙方从甲方离职后 3 年内,不得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 有关的产品的生产;

3、乙方从甲方离职后 3 年内,不能直接地或间接地通过任何手段为自己、他人或任何实体 的利益或与他人或实体联合,以拉拢、引诱、招用或鼓动之手段使甲方其他成员离职或 挖走甲方其他成员。

第四条: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第二条约定的保密义务以及第三条竞业禁止义务,应承担违约责 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因为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 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发现乙方违反本协议已经透露或者可能透露保密信息,甲方应有权阻止乙方,或组 织乙方向已透露或可能向其透露保密信息的任何一方提供服务。而且,甲方还有权寻求 其它救济方式,包括对损失、损害的索赔。

第五条:公平承诺

双方同意,本协议第

二、

三、四条中所作约定的范围和性质是公平合理的,在此约定 的时间、地理区域是为保护甲方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充分使用其商誉开展经营所必需的。

第六条:执行 双方同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执行本协议,本协议任何部分的无效、非法 或不可执行均不影响或削弱本协议其余部分的有效、合法与可执行性。

第七条 协议的修改与转让

1、本协议构成双方就本协议题述事项所达成的完整共识。未尽事宜双方可修改本协议 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同具法律效力。

2、乙方不得转让本协议或由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义务。

第八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应根据其进行解释。

2、双方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由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如协商 未果,任何一方可向 第九条 文本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第19篇: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定稿)

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

用人单位(全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地址:

员工姓名: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在乙方履行职务,乙方已经知悉(或将要)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管理秘密,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双方就乙方保守甲方秘密、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等事宜,同意订立本协议。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本协议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以下范围内的人员群体: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部经理、会计等岗 1 位。

二、有关术语定义

1、本协议所指甲方的秘密,系指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悉,由甲方所持有、控制或保管,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并采取保密措施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管理秘密。

2、本协议所指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发展计划、经营计划、经营策略、经营管理分析报告、市场计划、投资计划、投资策略、投资分析报告、客户名单和资料、供应商名单和物料供应清单、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价格构成明细、成本明细、广告计划、商业谈判策略、销售计划、销售策略、销售进度、销售额、收购或兼并计划、资产和业务重组计划、市场调查报告、顾问反馈信息、专业顾问报告、投标方案等。

3、本协议所指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技术发展计划和蓝图、项目研究方案、项目计划设计图纸、技术咨询报告、学术论文、管理诀窍、用户需求资料、技术方案、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样品、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公司所有项目的源代码、公司开发的试用软件等。技术秘密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并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4、本协议所指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各种财务报表和尚未公开的财务报告、员工薪酬、员工考评结果、员工人事档案、尚未公布的升降职决定、公共关系资料、后勤采购底价和限价、政府关系、尚未公开的管理会议决议和相关文件、网络安全资料等。

5、职务成果是指乙方因履行职务或者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经费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管理秘密,其所有权属于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管理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依据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所有权利。

三、员工的保密管理与竞业限制规定

1、乙方保证,无论是因为其职务成果或者受管理者特别指派或者无意中接触到的甲方秘密,除非得到甲方的明确授权或系履行其职务需要之外,不得向任何未经授权的第三方公开。本条所指的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口头、文字、图形、图像或者电子文档等方式使未经合法授权的第三者知悉的相关秘密。

2、乙方保证,当其在甲方工作期间,遵守甲方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妥善保管其所掌握的甲方秘密,未经甲方明确授权,乙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将其保管的甲方秘密置于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场所或带出甲方的办公区域,除非系乙方为了履行其职责所需并经甲方批准。

3、乙方保证,当其因履行职务需要而使用完甲方载有秘密的资料之后,应依规定及时、完整的将上述资料返还相关的保管人或由乙方自行妥善保管。当乙方因故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关系之后,乙方在离职前必须将其所保管的载有甲方秘密的资料全部、完整的返还给甲方,并不得保留任何形式的复印、复制件或销毁秘密件。

4、乙方保证,其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董事会书面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5、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非职务成果并可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的,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认为确属职务成果并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的,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属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乙方申明后,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6、乙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甲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甲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时,若甲方或乙方遭到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乙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乙方的上级主管人员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视为甲方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除非甲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乙方在完成具体工作过程中知悉或应当知悉自己工作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甲方主管领导。

7、乙方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后2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8、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应当在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9、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将其所持有的一切涉及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全部返还给甲方,乙方不得留存、复制任何形式的技术秘密。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 5 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甲方也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10、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私自刻录、复制、拍摄、摘抄、保存、销毁有关乙方业务的秘密信息资料,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行业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11、如果发现商业信息秘密和经营信息秘密被泄漏或者因自己过失造成泄漏,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进一步扩散,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12、乙方离职以后,若利用原来在甲方任职期间掌握或接触到的秘密研制、创作出新的成果,在拟予实施或投入使用前,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需向甲方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未征得甲方同意或无证据表明有关内容为乙方自行创作的成果,甲方保留追究当事人及当事人新任职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的权力。

13、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相关秘密,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保密期限依据各技术项目、资料的保密期限而定。

14、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及授予乙方其他相关激励、6 奖励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和竞业禁止的所有费用、薪金、补贴或补助等。

四、第三方秘密

1、乙方保证对其从甲方所接触到的甲方依法或依约定而承担了保密责任的第三方秘密,仍然依照本协议规定承担保密责任。乙方对第三方秘密的保密责任程度,与甲方对第三方的秘密依法或依约定应承担的保密责任程度一致。如甲方对第三方的保密责任程度无法确定,则乙方对第三方的秘密的保密责任程度应与其对甲方的保密责任程度一致。

2、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应本着谨慎和诚实的态度,以防止发生侵犯第三方秘密的行为。若乙方明知其工作侵犯了第三方的秘密,还指派他人继续开展工作或未按规定的要求向甲方主管领导书面汇报,使甲方或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侵权责任由乙方负责。

五、竞业限制的期限、地区及补偿

1、竞业限制的期限自乙方离开甲方公司之日起二年,并在乙方原工作和业务所涉及的全部地区为界,作为履行本协议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

2、乙方在竞业禁止的期限内有权从甲方获得每月_______元的经济补偿。

六、保密责任及违约责任承担

1、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及相关人员,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须提前三个月,公司将对其调整工作岗位。在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终止前 7 三个月,公司有权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

2、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员工的保密管理与竞业限制规定”中第7条款的,需一次性向甲方交纳_______万元违约金。

3、若乙方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甲方秘密泄露,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对乙方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检讨、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开除、追究法律责任等。

4、乙方未经甲方第一负责人审核及董事会批准而擅自离职、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泄漏有关秘密的,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新聘用乙方的用人单位有过错的,甲方保留追究相应连带责任的权力。

5、甲方同意,乙方对因不可抗力、司法机关的行为及其它不可归咎于乙方责任的事由而导致的甲方秘密被泄露不承担责任。

6、甲方或乙方违约后,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后,本协议自动失效。

七、争议的解决方法

双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因本协议发生纠纷,应先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由提出争议的一方向其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本协议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或签定劳动合同时)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乙方 8 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湖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字)

签署日期: 年 9

第20篇:“竞业协议”公司能否单方解除?

问:我曾与所在的公司签订过一份竞业协议,双方明确约定:我离职以后一年之内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企业工作,同时也不得自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作为补偿,公司将向我支付相当于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去年年底,我向公司提出辞职,但随即收到公司的通知,声称要单方解除该竞业协议,公司告知我不再受到竞业限制同时他们也不准备支付经济补偿金。我认为既然协议是双方共同确认签订的,任何一方就不能随意解除,目前我准备继续履行竞业避止的义务,另一方面也要求公司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知我的主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协议一旦签订就不能随意解除。除非协议各方特别约定解除条件,否则当事人单方解除协议的方式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然而,在劳动关系领域,合同的生效和解除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劳动法律法规对其作出了特别规范。员工的竞业限制协议就是典型的一例。从协议的生效时间看,竞业限制协议既可以针对员工的在职期间,也可以从员工离职之日起生效。相对于协议的生效而言,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条件更多地受制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其中主要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在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避止的义务时,应当向其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

首先,如果由于用人单位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则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明确约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和支付形式,则劳动者不能直接要求解除该协议,其仍须继续履行竞业避止义务,但双方可以就具体的补偿数额争议诉诸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用人单位应按该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原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次,用人单位可以在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履行期间单方提出解除协议,但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之所以用人单位能够单方行使合同的解除权,主要基于竞业限制协议从根本上维护的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权。在您的案例中,公司行使的正是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我们不宜用民事法律的一般规定来衡量这种解除方式。

除了竞业限制协议,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也非常特别。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它可以选择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合约,或者按照法律的三种直接规定来解除合同,但不具有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于劳动者,其可以在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解除合约,这样看来,双方在劳动合同的解除权利上也具有不平等性,这直接体现了《劳动法》对于劳动者倾向性的保护,同样我们也不能直接依据民法中民事主体完全平等的观点进行分析。

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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