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协议

2022-03-12 来源:协议书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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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定义与结构

2.贷款与担保

3.先决条件

4.提款

5.还款

6.提前还款

7.利息

8.增加成本

9.非法性

10.付款

11.债务证明书

12.陈述与保证

13.约定事项

14.违约救济

15.成本与费用

16.代理行

17.比例受偿条款

18.补偿

19.抵销

20.累积权利与弃权

21.通知

22.协议用语:英语

23.条款的无效

24.协议利益

25.法律适用

26.管辖权承认

本协议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下述各方之间订立:

1.abc一家在(_________)国成立的公司,注册办公地点为(_________),作为“借款人”

2.附录列明的数家银行,作为“贷款人”,以及

3.xyz银行,作为“代理行”。根据以下协议条款与条件,贷款人在此特同意向借款人提供一笔累积本金最大金额不超过usd_________$的贷款:现在此同意如下:

第一条 定义与结构

1.01 本协议中,除非另有规定:

“代理行”指以贷款人的代理人资格从事活动的xyz银行,或任何根据16.09条任命的继任代理行。

“银行工作日”指银行同业市场进行美元交易的一个工作日,以及纽约市与新加坡银行从事营业(包括外币存款与兑换业务)的一个工作日。

“借款人”指abc公司及其权利继受人。

“贷款承诺”,关于各贷款人,指附录上在各贷款人的名字旁列明的本金数额。

“美元”和“¥”指美国此时及以后的法定货币。

“违约条件”指构成14.01条所指的违约事件的任何事件或情事,“预期违约事件”指任何由于发出通知和/或随着时间流逝和/或任何其它条件之满足将构成一项违约事件的事件或情事。

“最后还款日期”指提款日起60个月后的那一日。

“指示小组”指其贷款参与份额或累积参与份额等于或超过当时贷款总额的50%的一个贷款人或数个贷款人,或者,如果尚未提供提贷款时,其贷款承诺或累积贷款承诺超过最大可供支付款项50%的一个贷款人或数个贷款人。

“银行同业市场”指新加坡银行同业存款市场。

“利息支付日”指任何利息期的最后一天。

“利息期”指由7.02条确定的一个利息期。

“贷款人”指附录中列明的数个贷款人以及其相应继受人和被允许的受让人,亦指上述作任何一人。

“贷款”指由贷款人贷给借款人的(_________)美元,或依贷款协议上下文规定,指当时未偿付的累积本金数额。

“利差”指(1)就开始于提款之日起60个月后的那一日或该日之前的任何利息期或其它期间而言,为百分之二(2%);及(2)就开始于上述日期或该日之后的任何利息期或其它期间而言,为百分之一(1%)。

“提款通知”指一份依照附录i规定的格式给予代理行的通知。

“未偿付债务”指在任何时候在本协议下及根据本协议,借款人所欠贷款人的所有款项。

“参与份额”,关于各贷款人,就贷款或所欠贷款人的其它任何金额而言,指当时及以后任何时间的贷款或所欠该贷款人的其它任何金额的份额比例。

“报价日”就确定贷款利率的任何期间而言,指通常由银行同业市场的主要银行就在上述期间的第一天提供美元存款报价的日期。

1.02 本协议中,除非协议文本另有所指:

一个州或政府的“代理人”包括任何部门、代理机构、理事会、局、委员会、部委、法定公司(不管匿名与否)或其它执行部门或由上述州或政府控制或拥有的任何公司或实体。

一项“授权”包括任何及所有批准、同意、许可、允许、特许经营权、认可、登记、宣告和豁免。

“法律和规章”和“法律或规章”包括所有宪法性条款、条约、协定、成文法、法令、法律、规章、条例、辅助及附属立法、命令、具备法律效力的规则和规章、民事和普通法及衡平法规则、指令、指示、通知、公告、政策声明和指南(不论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及其它类似权威性文件。

一个“月”指一个日历月。

一项“命令”包括任何法院仲裁庭作出的判决、禁令、决定或裁决。

一个“人”包括任何个人、法人、公司、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合伙、企业、合营、信托或任何联营体、州或其附属机构或、任何政府代理人。

一家公司的“子公司”、“控股公司”、“关联公司”应按照1985年重版新加坡公司法第5节和第6节解释。

“税”包括当前及以后施加、征收、预提或评估的任何性质的税费、强制贷款、费用、预提或扣除,“税收”亦应相应解释。

1.03 本协议中,单数用语亦包括复数,反之亦然;对任何词性的所指也包括其它任何词性。条款标题及小标题仅为方便指示而用,在解释条款时应忽略不计。参考条、款及附录,意指参考某条、该条的各款,以及由此所指的附录。

第二条 贷款

2.01 根据协议条款及本协定规定的条件,各贷款人分别地而非连带地同意向借款人提供等价于其贷款承诺的本金。

2.02 提供贷款应用于为借款人融通流动资金之需要。

第三条 先决条件

3.01 在代理行收到下述文件时,贷款可供借款人提取(须遵从第四条规定):

(1)一份借款人公司章程和章程细则的副本,由借款人的一名经授权的官员证明其为真实、完整、最新的副本;

(2)被授权履行本协议的当事人的签名样本,由借款人的一名经授权的官员认证;

(3)由代理行任命的律师就与本次交易提出的关于新加坡法或其它相关法律事项的代理行认为必要的法律意见书。

3.02 上述每一份3.01条所指文件均须在形式和实质上令代理行满意。

第四条 提款

4.01 根据本协议;

(1)在贷款提取日(或其它任何代理行为上述目的而同意的时间)以前第三个银行工作日不迟于上午十时之前具备3.01条所指的条件;

(2)根据提款日的事实和情况,借款人在此作出的所有陈述与保证在提款日确属真实和正确;

(3)违约事件或预期违约事件尚未发生(除非贷款人已事先弃权或借款人已事先补救),或将不会在提款日发生;和

(4)代理行应在提款日以前第二个银行工作日不迟于上午十时之前(或代理行同意的其它较迟时间)收到由借款人或为借款人利益而恰当和送达的提款通知书;

借款人应在从该日期开始的一个星期内任何一个银行工作日一次性提取贷款款项。如果在上述一个星期结束之后尚未提款,则贷款人对借款人履行贷款承诺的相应义务亦被取消。

4.02 收到提款通知书后,代理行应即通知各个贷款人,各贷款人应在根据l0.01条确定的日期通过代理行使其贷款承诺的款项可供借款人使用。

4.03 提款通知书是不可撤销的,借款人应在仅仅满足第三条和第4.01条规定之条件的情况下提取款项。尽管发出提款通知书,如果由于借款人无法提取贷款的原因,或因为第三条和第4.01条列明之条件未获得满足的原因而致使贷款未被提取,则借款人应负责凭要求向代理行支付每名贷款人确证的(上述证明对借款人是终局性和有拘束力的)用于赔偿因未提取贷款而给贷款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或费用所必需的款项(如果有的话),在不影响上述规定的情况下,该款项包括所有的利润损失,以及因清算所获得的用以提供或融通贷款的资金或以低于借款人应付利率的利率重新安排该笔资金所产生或将要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费用。

第五条 还款

本笔贷款应以_________期季度还款方式清偿,每期偿还_________美元。第一次还款应在第一次利息支付日支付,随后的每期还款应在随后的每期利息支付日支付。

第六条 提前还款

6.01 根据以下规定,借款人可在任何利息支付日向代理行提前偿还全部(而非部分)贷款,只要:

(1)借款人不少于60个银行工作日之前书面通知代理行其将提前还款,并指明具体还款日期;及

(2)根据本项规定提前偿还的贷款须同时支付提前偿付部分的应付利息及根据本协议应付的其它款项。

6.02 借款人根据本条规定发出的任何提前还款通知书均是不可撤销的,借款人必须依该通知书提前还款。

6.03 在不符合本协议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借款人不得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提前偿还的款项不得再重新提取。

第七条 利息

7.01 借款人应根据本条以下规定按贷款人比例向代理行支付利息。

7.02 提款日与最后还款日之间的期间应被分为连续的以3个月为一组的期间(每个期间被称为“利息期”),每个利息期(第一个利息期除外)应在上一个利息期的最后一天开始。

7.03 适用于每个利息期的贷款利率应为代理行确定的年利率,由下述两种利率累积而成:(a)利差;(b)由一家或数家银行同业市场的主要银行在上述利息期的报价日或未报价时的随后日期的上午十一时,就与贷款数额和期限均可比的一笔美元存款报出的利率,或如不只一个报价时则采用以算术平均值法(必要时采取四舍五入)求得的与0.5%最为接近的整数倍的利率。

7.04 代理行就任何利息期内的利率及应付利息额向借款人出具的证明是终局性的和有拘束力的。根据本条规定确定的利率应由代理行立即通知借款人和贷款人。

7.05 由上述利率确定的利息应逐日计算,并在实际天数及一年360天的基础上计算,应包括利息期的第一天,但不包括最后一天,利息应在累积至每个利息支付日支付。

第八条 增加成本

借款人应凭贷款人要求向其以美元形式补偿所有因其贷款或履行本贷款协议项下义务而增加的成本或减少的已收或应收款项,其原因乃基于任何法律、法规、条约之签订或任何改变、解释,或贷款人须遵守任何政府或机构之指令、要求或请求(不论有无法律效力),包括但不限于,由于(a)任何税收之征收或修改;(b)任何储备金、针对资产或负债的特别存款或类似要求、为该贷款人之帐户或贷款所保持的存款之征收或修改。

第九条 非法性

如果任何贷款人在任何时候认为任何法律、法规、条约,或其中任何改变,或其解释、适用将使该贷款人参与贷款或保持贷款参与权或要求、收到任何其它应付款项成为非法,该贷款人应书面通知借款人上述确定。如果上述通知在付出该贷款参与份额之前发出,则该贷款人的义务于发出通知时解除。如果在付出贷款参与份额之后发出,则借款人应在紧接通知日之后的利息支付日全额预付该部分参与贷款,或如果贷款人要求在上述利息支付日之前提前偿还,则借款人应按该贷款人的要求将截止于该提前偿还日的该参与贷款份额的应计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一并支付给贷款人,但无须支付溢价。

第十条 付款

10.01 借款人在本协议下的每笔付款应通过纽约银行间支付清算所系统或代理行认为符合纽约国际美元融资交易惯例的其他系统以美元形式偿还,在上述付款日的纽约时间上午十一时存人代理行帐户(帐号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或存入代理行通知借款入的其它帐户。

10.02 任何指定或到期的付款日或利息支付日应与下述一个特定的月份中的一天相对应,如果没有上述对应日期,则应以该月的最后一天作为付款日或利息期结束日(视情况而定)。如果指定或到期的付款日,或指定或结束的利息期当日不是银行工作日,则应在下一个银行工作日付款或结束该利息期,除非该下一个银行工作日在另一个不同的日历月,此时则应在下一个日历月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付款或结束利息期。

第十一条 债务证明书

11.01 代理行应按其惯常做法在帐簿上记录贷出款项金额和属于其所有的金额。

11.02 在任何产生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法律诉讼或程序中或为上述目的的其它情况下,上述帐户的记录在没有明显错误的情况下,其存在及由此记录的借款人义务之数额与币种对借款人具有终局性和约束力。

第十二条 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在此向每个贷款人陈述和保证:

(1)借款人合法存在且有完全能力,并正当地、无条件地取得任何政府部门或其它机构的授权,该授权具有完全的效力,根据该授权借款人有权拥有其资产及签署、履行本协议项下交易;

(2)签署、交付本协议及履行其它任何交易均未违反限制或影响借款人任何资产的任何协议、文件、法律、判决、命令、许可证、同意或允许,亦未构成违约;

(3)本协议不需要登记、记录、备案或公证,亦不需要支付任何税款(除印花税外)和采取其他行动以保证其借款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或贷款人的权利在新加坡具有合法性、可强制性或优先性;

(4)未发生构成,或经通知和/或随着时间流逝和/或将构成对限制或影响借款人任何资产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违反,该等违反或违约将对借款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造成重大和不利的影响;

(5)没有现存的或将要来临的任何单独地,或与任何其它同类程序相结合,将对借款人履行或遵守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构成重大和不利的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程序或索赔,或就借款人的所知、信息及确信,不存在任何威胁借款人或其任何资产的诉讼、仲裁、行政程序或索赔;

(6)所有必要纳税申报表均由借款人送交相关税务机构,或为其利益送交之,借款人没有不支付任何重大数额的税款,亦无与未向每名贷款人披露的与税收有关的任何重大争议;

(7)借款人提供的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均未包含不真实的陈述,或遗漏任何陈述,而该遗漏结合其所在环境下将构成误导;而且信息包含的对期望、意向、相信或意见的表述,均由借款人在正当和仔细的询查之后方在合理的基础上诚实地作出;

(8)借款人已书面向每名贷款人充分披露了其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与本协议项下各贷款人有重大关系的所有事实;

(9)自_________[日期]以来,借款人的合并财务状况无重大的不利变化。

第十三条 约定事项

借款人向贷款人保证,自本协议之日起至其全部解除本协议项下义务时为止:

(1)借款人将仅为2.02条列明的目的使用该笔贷款;

(2)借款人将使所有相关授权(包括政府的授权或其它的授权)保持其全部效力并予执行,并将立即取得任何履行本协议期望之交易所必需的进一步授权;

(3)如果借款人知晓一项违约事件已经发生,他将立即通知各贷款人,并向贷款人详细提供其为了救济或缓和违约事项的结果或与之相关的影响而采取的,或考虑采取的任何步骤;

(4)如果借款人为了取得借款或信用条件而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在其财产上创设或允许创设任何留置权或担保物权,则上述留置权或担保物权将平等地和按比例地用以担保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应付款项,但是,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任何在购买财产时对财产产生的仅作为支付价款之担保的留置权;

(b)任何在正常融资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担保一项自产生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到期的债务的留置权。

第十四条 违约事件

若发生下列事任何事件则构成违约事件:

(1)借款人未在到期日或未应要求支付本协议项下任何应付金额;

(2)除付款义务外,借款未能遵守或履行他在本协议项下或在与本协定有关的任何承诺或安排项下的任何义务,并且未在14天以内予以补救;

(3)借款人在本协定所作的(或承认已作的)任何陈述、保证或声明,或者包含在本协定规定中的或与本协定有关的任何证书、声明、法律意见书或通知中的任何陈述、保证或声明经证明在任何重大方面是错误的,或者如果任何陈述、保证或声明在任何时该被重复而参照当时存在的事关及环境将在所有重要方面是不准确的;

(4)基于任何理由,本协定的任何条款是或者成为无效或不可执行的;

(5)借款人转让或处分,或者威胁要转让或处分,其资产的重要部分;

(6)借款人的任何债务在其规定的期限届前到期或可以被宣布到期,借款人的任何担保责任或类似义务在到期日或被要求时仍未解除,或者借款人不履行或违反与上述任何债务、担保或其他义务有关的任何文件或协议;

(7)借款人的一切或任何部分的资产,被抵押权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收人或类似人员;或者借款人的该财产被扣押或以类似形式被执行或向法院提出;或者借款人的该财产被扣押或被以类似形式执行或向法院提出请求而且在被扣押、执行或提起要求后7日内未撤销;

(8)借款人召集其债权人或者计划或实行任何安排,或者与其债权人妥协或为其利益让渡财产,或者被请求于借款人破产时或为对借款人执行接收命令而委托受托人;

(9)在任何管辖地法律下发生类似于第(7)(8)规定的事件;

(10)发生被指示小组认为严重地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协定项下义务的能力的任何环境恶化事件;

则:代理行可以,或者按指示小组的要求,通知借款人:(1)宣布终止各贷款人在本协定项下的义务,该义务因此宣告而终止;(2)宣布本协定项下原本在终止日后到期的借款人的一应付金额立即到期并应即支付,止类金额应当因此立刻到期并支付,无须提出付款要求,支付要求或是任何形式的提款要求或通知,借款人于此明确放弃这些要求。

第十五条 成本和费用

15.01 应代理行或任何贷款人要求,无论是否动用任何部分的贷款,借款人应立即向代理行或该贷款人支付足以全额补偿代理行或该贷款人在本协定的谈判、准备及执行中所发生的一切成本、应付款、费用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用、印刷、通讯、广告、旅行及其他一切付现费用)。

15.02 若有的话,借款人应支付本协定或在此提及的任何其他证书或文件在任何管辖地被征收或收起的,在目前及将来发生的一切印花税及其他类似税费,及一切登记、记录及其他类似费用。

15.03 本条项下借款人的义务在偿还贷款及支付一切到期利息后继续保留。

第十六条 代理行

16.01 (1)各贷款人授权代理行代表其实施本协定特此委托给代理行的权力及其他一切合理的附属权力。代理行和各贷款人的关系仅为代理人和本人的关系,此处任何规定不得视为代理行构成任何贷款人的信托人,或者对代理行附加此处明示条款规定以外的任何义务。

(2)无论代理行或其董事、职员、雇员或其他代理人都不对下列事项承担任何责任:(a)任何借款人未履行本协定项下任何义务的行为;(b)在本协定或本协定提及的任何其他相关文件中所作的陈述与保证的真实性;(c)本协定的有效性和强制执行性。

(3)无论代理行或其任何董事、职员、雇员或其他代理人对与本协定有关的作为或不作为不负任何责任,重大过失或故意的不良行为除外。代理行有权出于善意相信其认为真实的,并由适当人员递交或签署的任何文件,相信其选择的任何独立的法律顾问或其他专业顾问的意见,并且不因上述信赖的任何结果对任何其他当事人承担责任。

(4)各贷款人已经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丁其认为对于参加贷款而言是适当的和谨慎的调查和评估。除在此明文规定外,代理行没有义务向任何贷款人提供关于借款人的任何信用或其他信息,不论这些信息是在拨付贷款之前或之后得到。

(5)代理行应立即(a)向各贷款人转送其收到的借款人寄给各贷款人或要求各贷款行采取行动的通知或其他文件;(b)将送达代理行的任何文件的副本交给各贷款人。

(6)代理行没有任何义务对借款人履行本协定项下的义务提出询问,但是,代理行应当立即向各贷款人通知其作为代理行而获悉的任何违约事件,或者将由于给予通知或时间界满或兼有两种原因而构成的违约事件。

(7)除本协定另有明确规定外,代理行没有义务向任何贷款人说明它或其附属机构关于维持任何贷款而获得的金额或有关的利润。代理行及其附属机构无任何义务向任何贷款人说明,即可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从借款人处接受存款,并一般地参与同借款人开展的各种营业活动,正如其并非代理行一样。

(8)禁止按指示小组的任何指示开始任何由本协定产生或与本协定有关的法律诉讼程序,直到对于代理行遵照该指示而发生的一切损失、毁损、罚金、诉讼、判决、控告、成本、索赔、赔偿、费用(包括一切法律费用)它已获得赔偿或补偿担保。

(9)代理行可以在任何时候辞职并以书面通知贷款人和借款人,或者由指示集团向代理行发出通知予以撤换,通知可说明理由或不说明理由。在作出上述任何一种通知时,指示小组应有权指定一家继任代理行。若作出该通知的30天内继任代理行未被指定或没有接受该指定,则卸任的代理行可以指定一家继任代理行,该继任行必须是一家合并资产和盈余至少达到5000万美元或其它等额外币的贷款人,或者该贷款人的一个附属机构。继任的代理行一经接受指定为代理行时,即应接替并被赋予卸任代理行的一切权利、权力、特权及责任,卸任代理行应被解除协定项下的义务。尽管卸任银行辞职或被撤换,为确保该行的利益,本条的各项规定对它根据本协定作为代理行时的作为或不作为应继续适用。

16.02 补偿的约定事项

贷款人同意就借款人未予补偿的部分,按照各贷款人各自参加贷款的比例,或者若贷款各部分都尚未支取则按照贷款人各自贷款承诺中能有效支取贷款的最大额度的比例,偿付代理行一切与本协定,或在此所考虑到的其他证书或文件,或贷款的安排,或与此处相联系的任何证件、声明或行为,或代理行在行使或维护贷款人在本协定及其他此处考虑到的证书、文件下的权利时的作为或不作为有关的,或由之引起的,为代理行所负担、承受或主张的无论任何种类的责任、义务、损失、毁损、罚金、诉讼、命令、控告、成本、费用(包括法律费用和全额补偿基础的付出款),以及付款。任何贷款人对于代理行故意的不良行为或重大过失所直接导致的此类责任、义务、损失、毁损、罚金、诉讼、命令、控告、成本、费用或付款的任何份额都不承担责任。

16.03 代理行未收到的资金

(1)除非代理行在本协定的付款到期日前已经收到借款人的书面通知声称借款人不打算在该到期日全额支付,代理行可以推定借款人在到期日已经支付。并且根据上述推定,代理行可以(但不应被要求)在该付款日向各贷款人提供与该行对该推定金额有权享受的比例相等的金额。如果借款人事实上并未支付代理行该款项,则一经要求,上述贷款人应即向代理行偿付其所提供的金额,连同从支付日起(包括该支付日在内)到偿付日(不含该偿付日在内)每日的利息,年利率按该日同业银行市场的美元存款的代理行贷款隔夜利率计算,并由代理行确定。

(2)在支付之日代理行应有权推定各贷款人(但已向代理行发出相反通知且代理行已在支付日之前收到该通知的任何贷款人除外)已经按4.02条的要求向代理行提供资金。并且根据上述推定,代理行可以(但不应被要求)将资金贷记于借款人的帐户,贷记金额等于代理行未收到其上述通知的所有贷款人各自的贷款承诺的总额。如果未发出上述通知的任何贷款人未按第4.02条要求提供资金,而代理行已将等价于该银行贷款承诺的金额贷记人借款人的帐户,代理行应有权选择从该贷款人或者从借款人处(不损害借款人对上述银行的权利)立即索还上述金额,连同按此金额计算从支付日起(含支付日在内)到索还之日(不含索还日)的利息,年利率按该日银行同业市场的美元存款的代理行的贷款隔夜利率加上0.5%计算,并由代理行确定。

第十七条 比例受偿条款

如果某贷款人(“分摊贷款人”)由于行使其法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销权,而获得付款(无论自愿或非自愿)或获得超过其份额的任何金额(“多余金额”),则

(1)该分摊贷款人应向代理行支付等价于多余金额的款项,代理行应将该款项及代理行接受该款项通知借款人;

(2)代理行应将该付款视为借款人由于对前述贷款人所欠款项而进行的付款,并相应地对该款项予以分配;

(3)就借款人和分摊贷款人之间,多余金额应被视为未支付,而就借款人和各贷款人之间而言,应被视为在该贷款人收到的部分已被支付。

第十八条 补偿

借款人应全额补偿代理行及各贷款人鉴于违约事件,或未按提款通知,或本协定项下或与本协定相联系的预先付款通知借款而导致的各种费用、损失、毁损或责任(金额由代理行或该贷款人不存在指示错误的证书最终确定)。在不损害其普遍性的情况下,前述补偿应扩展至由于为了结转未付金额而借入的资金所发生的任何利息、费用或其他任何已付或未付的款项,以及在清算中或使用为了提供、维持或融通贷款而获得的第三方存款中可能发生的任何损失(含利润损失)、额外费用、罚金或费用,或者本协定项下其他到期或将到期的金额。

第十九条 抵销

发生违约事件后,代理行或任何贷款人无须通知借款人即可将借款人在代理行或该贷款人的全部或任何帐户予以合并,可以抵销或划拨该帐户贷方金额以补偿在本协定项下借款人对代理行或该款行的负债,即使该帐户余额与负债可能并非由同一货币表明,也可以这样做。该贷款人在此被授权按代理行或该贷款人本身当时现行的汇率进行必要的换算。

第二十条 累积性权利和弃权

各贷款人在本协定项下各种权利具有累积性,只要该行认为合适即可时常运用,并且是一般法律权利的补充。各贷款人关于本次贷款的权利(无论来源于本协定还是来源于一般法律)除非以书面明示放弃或变更,否则不得放弃或变更。特别是,任何未行使或迟延行使任何权利均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予以放弃或变更;任何引起偏差地或部分地行使任何权利均不损害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该行或代表该行的任何行动、行为或谈判过程无论如何均不对该行行使该权利构成阻碍或构成任何该权利的中止或变更。

第二十一条 通知

本协定项下或与本协定有关的任何通知或消息必须采用书面,并且必须亲自送达,或以邮寄、电传或电报送交至本协定列出的地址或者收件人已经用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的其他地址。投寄或发送的证明应被视为收到的证明:

(1)使用信件的,视为投寄后第三个工作日收到;

(2)使用电传或电报的,视为紧接着发送日的后一个工作日收到。

第二十二条 协议用语:英语

本协定项下或与协定有关的所有通知或消息应当采用英语,或者采用其他语言的应附英文翻译。在英语文本与其他语言文本发生冲突时,英语文本优先。

第二十三条 任何条款的无效

如果本协定的任何条款依任何相关法律失效、违法或无法执行,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无论如何不受影响或损害。

第二十四条 协议的利益

各贷款人的可以转让本协定项下或其任何部分的权利,并且/或在借款人同意之下(借款人不得无理拒绝),以协定条款为限转让本协定项下或其任何部分的义务,并且为实现此目的各贷款人可以向潜在的权利受让人或义务承担人揭示已为该贷款人所知的关于借款人的信息。在贷款人转让全部或部分义务时,借款人应执行在该义务转让的范围内解除贷款人的义务,及接纳受让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加入该贷款所必需的合理的文件。借款人不得让与本协定项下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法律选择

本协定适用英国法,并依该法予以解释。

第二十六条 管辖权承认

(1)借款人

(a)不可撤销地服从英国法庭的非专属管辖权;

(b)不可撤销地同意以邮寄或有关法律文件的任何其他方式送达传票。

(2)借款人为在任何时刻送达传票设有一名代理人。该代理人是(_________)。借款人保证不撤销对上述代理人的授权。如果基于某种原因,该代理人不再作为借款人收受送达传票的代理人,借款人应立刻指定另一名代理人,通知代理行上述事项,并迅速向代理行递交该代理行接受其指定的通知。

各当事人于合同开端所述日期以对当事人有约事力的方式正式签署协定,以资证明。

借款人:_________代理行:_________贷款人: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附件:

表一

银行名称贷款承诺

xyz银行:5,000,000美元

def银行:5,000,000美元

ghi银行;5,000,000美元

jkl银行;5,000,000美元

推荐第2篇:行内银团贷款内部协议

编号:

行内银团贷款内部协议

牵头行: 管理行: 一般成员行:

上述支行已对贷款进行了评估和审查,并完成行内审批,现根据《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行内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组成行内银团,共同为 公司提供贷款,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

1.贷款基本条件 (1)借款人: (2)担保方式: (3)贷款利率: (4)罚息利率: (5)借款合同编号: (6)授信额度: (7)贷款本金: (8)贷款期限:

2.各成员行的贷款份额及占比如下:

支行: 元,占 %; 支行: 元,占 %; 支行: 元,占 %。 3.其他约定事项

牵头行(行章): 授权代表签字:

管理行(行章): 授权代表签字:

一般成员行(行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推荐第3篇:银团贷款案例

银团贷款案例

一、背景知识

我国的银团贷款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目前银团贷款在我国已经取得了广泛的发展,不但利用国际银团贷款的项目越来越多,而且我国的各银行也越来越多地参加到银团贷款中。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银团贷款暂行办法》,这是我国银团贷款业务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2007年8月1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又颁布了《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基本建立了与国际相接轨的比较完善的银团贷款制度。

银团贷款,即由一家或几家牵头银行发起组织一批银行,按共同的贷款条件对一个借款户进行放款。这种贷款的数额可高达几亿或几十亿美元,贷款期限一般在7-10年,也有长达20年。

银团成员的构成:

(1)牵头银行或经理集团:

组织辛迪加贷款的第一步是选定牵头银行。

银团贷款可以由一家或几家银行牵头,若一家银行牵头称为牵头银行,若几家银行牵头,则分别称为牵头银行、经理银行和共同经理银行,共同组成经理集团。它们负责组织贷款,并与借款人商讨贷款协议,同时提供贷款总额的50%-70%。

借款人会选择与自己关系密切或有着良好过去记录的大银行来承担。牵头银行的责任是:与借款人谈判贷款的数额、利率、期限、各项费用等贷款条件,安排银团的其他成员行及各行贷款份额等。

(2)代理银行

代理银行是银团的代理人,负责监督管理贷款的具体事项。可以由牵头银行兼任,也可由经理集团指定一家银行担任。代理行在贷款协议签订后,具体管理各项事务,包括贷款的收集、发放以及还款时本金和利息的分摊、收付款的通知等事宜。

(3)安排行

协助代理行的工作。

(4)参加银行--提供一部分贷款的银行,由牵头银行或代理银行出面邀请,一般同牵头银行或银团贷款方面有过良好的合作关系。参加行按照各自的贷款份额提供贷款。

信贷条件:

国际借贷双方必须签订严格的借贷协议,规定借贷双方必须遵守的权利与义务,这就是信贷条件。通常包括三个内容:一是贷款的利息与费用;二是币种选择;三是贷款期限与偿还。 一是贷款的利息与费用:

1.利率:

以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IBOR为基础再加上一个附加息率构成。附加利率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贷款的风险程度、贷款的期限、市场资金供求、金额的大小等情况来确定。 贷款利息一般按实际贷款天数计算:

贷款利息=贷款额X年利率X实际贷款天数/360天

2.管理费或佣金:

是借款人支付给辛迪加贷款牵头银行的管理费和佣金,是对牵头银行成功地组织了这次辛迪加贷款的额外报酬。管理费一般按贷款总额的一定百分比(0.5%-1%)一次或分次提取。

3.代理费:

支付给代理行的费用 。代理行负责与借款人的直接联系。代理费包括在贷款期间发生

的邮政、通讯、公务等费用及支付给代理行的报酬。代理费是签订贷款协议后发生的费用。

4.实报实销的费用

这是中长期辛迪加贷款方式下发生的费用。这是签订贷款协议前发生的实际费用。是牵头银行在联系、协调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律师费、宴请费等支出。

5.承担费:

这是借款人未能按期使用银团已按贷款合约准备好的资金而支付的一种赔偿性费用 。一般为未使用贷款额的千分之五。这是为了促使借款人积极有效地使用贷款,同时也使贷款银行能有效地运用资金。

一般在整个贷款期间,规定一个承担期,即借款人必须提取支用全部贷款的期限。如果在承担期内没有用完全部贷款,则贷款余额自动取消,且对未使用完的款项要按一定比例交纳承担费。 二是币种选择:

在国际辛迪加贷款中,所选择的货币均为国际可兑换货币,可选择的币种包括: 贷款国货币、借款国货币、第三国货币、混合货币(包括一揽子货币、特别提款权等)

在选择币种时,借贷双方的利益正好相反:对借方而言,应尽量选择到期时贬值的货币,对贷方而言,应尽量选择到期时升值的货币。

一般而言,以软货币计值的贷款合同的利率要大大高于以硬货币计值的贷款合同利率,因为,汇率风险必须由利率补偿。因此,在选择币种时,不能仅仅考虑币种的软硬问题,还要考虑利率成本,即综合考虑利率和汇率问题。 三是贷款期限与偿还: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必须按期(一般为每半年一次)分次偿还本金及利息。偿还方式大致有三种:

一是分期支付利息、到期一次支付本金。这对贷款额不大的中期贷款较适用。

二是有宽限期的分次等额偿还本息。在宽限期内,借款人不用偿还本金,只需支付利息。这对贷款金额大、期限长的贷款较适用。

三是无宽限期的分次等额偿还本息。

在以下情况下,借款人应尽量选择提前还款:

第一,贷款所采用的货币的汇率存在上升趋势;第二,在浮动利率贷款条件下,贷款利率存在上浮趋势;第三,在贷款采取固定利率条件下,市场利率存在上浮趋势。

担保形式:

银团贷款的担保大致可以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另外具有担保性质的保险权益转让在实践中也被广泛采用。

二、银团贷款案例

银团贷款业务的流程主要包括委托与授权,组织银团,银团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和银行间合作协议的谈判和签署等。下面结合银团贷款案例分别进行介绍和说明。

华夏发电有限公司正在建设华夏发电有限公司2×1000MW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项目,项目动态总投资为1226846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20%,为24.54亿元,项目总投资的80%通过融资解决,华夏发电有限公司拟采用银团贷款方式融资98亿元,于是华夏发电有限公司按照下述程序委托牵头行组建银团。

(一)委托与授权此程序属于银团贷款的前期准备阶段,主要包括借款人联系银行并向银行提交委托书、银行接受借款人的委托以及借款人正式向牵头行进行授权等。

1.借款人联系银行并向银行提交委托书

(1)操作实务。银团贷款委托书是借款人选择牵头行的程序性文件。借款人决定申请银

团贷款后,开始在金融机构中寻找合适的牵头行,在此过程中,借款人可以只同一家银行进行接触并直接向其出具委托该银行为其安排银团贷款的委托书,也可以同时向多家银行发出委托银行为其安排银团贷款的委托书,然后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牵头行。

委托书中一般应包括项目概况、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用途、担保情况等,该委托书一般不在借款人与银行之间产生实体上的权利义务。

委托书相当于借款人向银行所发出的要约邀请,而非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成立,所谓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后,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是一个一经承诺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邀请或者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只与要约在法律性质上具有实质性不同,要约是一个一经承诺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如果承诺才成立合同。

在银团贷款组建过程中,委托书是借款人向银行发出的要约邀请,银行的承诺书一般则是银行根据委托书向借款人发出的要约。

在本项目中,华夏发电有限公司经过与多家银行沟通后,决定委托甲银行为其组织银团,为此,华夏发电有限公司向甲银行出具了委托书。

(2)委托书的参考文本。

委托书

致: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我公司将开发、建设华夏发电有限公司2×1000MW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项目,本项目动态总投资为人民币1226846万元,其中我公司自筹资金人民币24.54亿元,尚有人民币98亿元的资金缺口。

为保证本项目开发、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经我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委托贵行为我公司组织人民币98亿元的银团贷款,贷款期限为25年,此银团贷款由我公司以本项目的电费收入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如贵行同意接受委托并为我公司组织上述银团贷款,请贵行在2006年10月30日前致函我公司,我公司将另行向贵行出具授权委托书。

华夏发电有限公司

董事长签字:

2006年10月10日

附件: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本项目的批准文件、担保人的担保承诺书等。

2.银行接受委托

(1)操作实务。银行收到借款人出具的委托书后,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分析,包括对借款人和贷款项目的有关情况调查分析以及对利率及其他资金成本等有关情况的调查和测算分析,然后根据调查分析结果决定是否接受借款人的委托。

银行决定接受借款人的委托的,应向借款人提交承诺书,承诺书一般应包括同意接受借款人的委托的承诺、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和银团贷款的承销方式等。

银团贷款的承销指的是牵头行安排的银团贷款份额的承担方式。承销是牵头行对借款人所负有的一项重要义务,在银团贷款中,承销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牵头行承担一般的承销责任,即牵头行尽最大努力组织银团并安排有关贷款份额,如银团未能组成或贷款份额未能由银团全部认购,牵头行不承担提供全部贷款的责任,在这种承销方式中银团组织成功与否的风险及借款人能否获得足额贷款的风险完全由借款人自己承担;另一种是包销,即牵头行尽

最大努力组织银团并安排有关贷款份额,如银团未能组成或贷款份额未能由银团全部认购,则由牵头行向借款人承担全部贷款或差额部分的贷款,采用包销方式时,借款人往往要向牵头行支付包销费以补偿牵头行承担的风险。

如前所述,委托书是借款人向银行发出的要约邀请,银行的承诺书一般则是银行根据委托书向借款人发出的要约。由于要约是一个一经承诺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旦借款人接受承诺书的条件,银行就将成为牵头行并负有为借款人组建银团的责任,借款人可以据此向牵头行主张权利。因此,银行在出具承诺书前,应特别注意对于借款人、担保人和贷款项目的评估,并且应在承诺书中准确说明贷款条件,注明牵头行的免责声明。

在实践中,如果银行与借款人在贷款条件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距,或者为了进一步防范相关风险,银行也可以在承诺书中注明该等承诺书为要约邀请,借款人接受该等承诺书后所出具的授权书为要约,银行接受该授权书方构成承诺。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在理论上要约与要约邀请有很大区别,但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准确区分,当事人可能原意是发出要约,但由于内容不确定只能被看作是一个要约邀请,也可能当事人原意是发出要约邀请,但由于符合了要约的条件而会被判定为是一个要约,因此,银行在出具承诺书时应准确措辞。

在本项目中,甲银行经过评审后,决定接受华夏发电有限公司的委托,同时提出主要贷款条件,并向华夏发电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

(2)承诺书的参考文本。

承诺书

致:华夏发电有限公司

贵公司发来的关于2×1000MW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项目银团贷款事宜的委托书已经收到,经我行研究,愿意接受贵公司委托,为贵公司组织人民币98亿元的银团贷款,贷款期限为25年,此银团贷款由贵公司以本项目的电费收入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主要贷款条件如下:

1.借款人名称:华夏发电有限公司

2.拟借款币种及金额:人民币98亿元

3.贷款用途:华夏发电有限公司2×1000MW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项目

4.贷款期限:25年,其中宽限期6年

5.贷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

6.提款:提款期5年

7.还款:宽限期届满后每年等额本金还款

8.提前还款:可以提前还款

9.担保方式:借款人以本项目的电费收入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10.费用:借款人承担律师和相关的咨询机构的服务费用,不承担承诺费、代理费等其他银团费用

11.适用法律及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提交牵头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

12.牵头行/代理行:甲银行担任牵头行,代理行由牵头行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本承诺书为要约邀请,贵公司接受该等承诺书后所出具的授权书为要约,我行接受该授权书方构成承诺。

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自出具之日起至2006年11月10日10:00,如果贵公司接受上述贷款条件,请贵公司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向我行出具正式的授权委托书,以便于我行为贵公司组织上述银团贷款。

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签字:

2006年10月25日

3.借款人向牵头行出具授权书

(1)操作实务。借款人收到银行的承诺书后,对银行在承诺书中提出的贷款条件进行研究分析,借款人同意接受银行在承诺书中提出的有关条件的,向该银行发出授权该银行组织银团的授权书,同时在授权书中明确授权范围,该银行收到借款人的授权书后正式成为牵头行,开始组织银团。该等授权书一般属于承诺。

如果借款人对承诺书中的条件有异议,则双方就此进行谈判,直至达成一致或者不能达成一致。在此过程中,借款人与银行之间将形成一系列往来文件,该等往来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或者要约,主要取决于往来文件的法律要素。由于要约邀请与要约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在出具相关文件时应予以注意,必要时可以注明相关文件为要约邀请或者要约,以避免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

在本项目中,华夏发电有限公司收到甲银行的承诺书后,经过研究分析,决定接受甲银行在承诺书中提出的有关条件,并向甲银行发出了授权甲银行组织银团的授权书。

(2)授权书的参考文本。

授权委托书

致: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开发、建设华夏发电有限公司2×1000MW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项目,我公司于2006年10月10日向贵行出具了委托书,委托贵行为我公司组织金额为人民币98亿元、期限为25年的银团贷款。

贵行收到我公司的上述委托后,于2006年10月25日向我公司出具了承诺书,经我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完全接受贵行在承诺书中提出的贷款条件,委托贵行作为牵头行为我公司组织金额为人民币98亿元、期限为25年的银团贷款。

我公司在此向贵行授权,无须经我公司同意,贵行即可以进行以下工作:

1.选择银团的参加行并决定其在银团内部的贷款份额和分工;

2.聘请律师和相关的咨询机构,有关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3.准备和起草信息备忘录及银团贷款合同等有关文件;

4.组织银团贷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谈判和签署工作;

5.其他组织银团所需要的工作。

上述委托和授权自本授权委托书签字之日起生效,我公司将采取一切措施积极配合贵行为上述委托事项而采取的一切行动。

华夏发电有限公司

董事长签字:

2006年10月30日

(二)组织银团

此阶段属于银团贷款的正式组织阶段,主要包括牵头行起草信息备忘录、向有关银行发送参加银团的邀请和正式组建银团等。

(三)银团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和银行间合作协议的谈判和签署

推荐第4篇:浅谈银团贷款

浅谈我国商业银行的银团贷款业务

摘要

我国银团贷款虽然近几年来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与我国的市场实际需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各银行的政策、观念、规模、环境等还远不能满足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别是银团贷款在诸如法律、政策、操作等方面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目前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银团贷款在各行贷款期限、利率、担保等方面的统一性依然难以保证,银团贷款难以推进。

关键词:银团贷款;现状;问题;解决方案

一、银团贷款的概念

银团贷款又称为辛迪加贷款(Syndicated Loan),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多家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合同,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形式上,各银团成员与借款人表现为同一合同关系,实质上,各银团成员分别与借款人存在合同关系并独立而非连带地承担合同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 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贷款成员协商确定。

二、银团贷款的特点和优势

(一)银团贷款的特点

银团贷款与传统双边贷款相比,特点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基于相同的贷款条件,使用同一贷款协议;二是融资额度大,期限长,参加行多;三是成员银行相对独立,互相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银团贷款的优势

银团贷款对于借款人来说,可以获得长期稳定、金额巨大的资金来源,对于银行而言,具有以下优势:

(1)有利于识别信贷风险。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一家银行能力有限,难以全面把握客户风险,但是三个臭皮匠,顶一个诸葛亮,集合众家银行的资源,就会大大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增强整个银团的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就能有效防范客户信贷欺诈行为,防止对企业的过度授信。

(2)有利于分散信贷风险。

信贷集中可能带来“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的风险,而且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贷款集中度有明确的要求。通过银团贷款,可以有效地分散信贷集中带来的风险,各贷款行只按照各自贷款比例承担贷款风险,可以避免在一个项目上贷款过多,超过资本金比例限制的规定。

(3)有利于降低银行间的恶性竞争。

由于各银行的目标市场趋同,经营业务趋同,服务方式趋同,因此银行间的竞争十分激烈,有时会发生竞相压价或降低融资条件的恶性竞争。通过银团贷款,各家银行加强沟通和合作,就利率、期限等主要贷款条件达成一致意见,有效防止银行间为争夺项目的恶性竞争,促进银行关系从单纯的竞争走向竞争合作,提高银行信贷资源配置的效率。

(4)有利于拓宽银行收费渠道,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银团费用是银团贷款参与行的一项中间业务收入,国际先进银行往往通过牵头组织银团贷款获取额外的银团费用收入,中国银监会2007 年颁布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也规定,银团贷款收费由借款人与银团成员行自愿协商确定,并由借款人支付。大力发展银团贷款,争取合理的银团费用收入,有利于商业银行拓宽收费渠道,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银团成功的组建是基于各参与行对借款人财务和经营情况的充分认可,借款人可以借此业务机会扩大声誉。有利于借款人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银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银团贷款充分的发挥了金融的整体功能,更好地为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和重大项目提供融资服务,促进企业集团壮大和规模经济的发展,分散和防范贷款风险。

为有效防范集团客户风险,,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同业合作,2007 年8 月11 日由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正式发布《银团贷款业务指引》,这对于我国银行业迅速、规范发展银团贷款业务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三、我国银团贷款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银团贷款的现状

近些年,为了防范贷款风险,各个银行虽然制定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甚至于借鉴了国外现代商业银行的防范风险方法,但我国银行信贷资金被骗案时有发生,给银行造成了巨额信贷损失,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不可忽视的一个原因就是:一些客户多头开户、多头贷款、超风险承受力借款。《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推行和实施,必将调动银行大力发展银团贷款的积极性,其重要意义在于: 银行之间将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共同防范和控制各类风险,防止客户利用信息不对等手段实施信贷欺诈。

银团贷款作为一种先进的融资模式,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被广泛应用, 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已成为现代商业银行最具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核心业务。

尽管银团贷款在国际金融市场已是成熟产品, 但我国银行业的国际银团贷款业务起步较晚,在上世纪80 年代及90 年代,能够承担起安排一宗银团贷款牵头行地位的银行并不多,主要集中在外资银行手里,可以说那时的银团贷款产品设计还是西方银行的专利。当时在中国市场上,由中国银行、美国第一芝加哥国民银行(后改名为第一银行)等四家机构合资成立的中芝兴业财务有限公司较早的在内地引入银团贷款项目, 先后引进外资几十亿美元。那时的香港中资银行及国内的银行大多只能作为一般参加行,既不能够成为银团筹组过程中的经理团角色,当然也就与任何管理费分配无缘。由于银团贷款在增加费用收益和分散贷款风险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因而也吸引了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参与。民生银行组建的“俱乐部”制银团贷款团队涵盖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 专门为企业提供超大融资需求的银团贷款。随着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 我国对大规模投资资金的需求日益增多, 银团贷款为大型项目融资提供了极好的投资渠道。2003 年11 月,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就得到了由中国建设银行牵头, 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工商银行等10 家金融机构参与的银团贷款,贷款总额33.5 亿元人民币。我国备受瞩目的南水北调工程也同样得到了银团贷款的融资支持,2004 年6 月,《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银团贷款银行间框架合作协议》举行了签字仪式。这是由国家开发银行牵头,9 家金融机构参与组建银团,对南水北调工程提供的大型项目贷款,贷款总价值488 亿人民币。此次贷款项目为南水北调工程提供了充分的金融支持。据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统计,截至2010 年6 月30 日,全体成员单位(指银团贷款委员会49 家成员单位)银团贷款余额为2.08 万亿元人民币(不含间接银团、内部银团和境外银团),突破2 万亿大关,银团贷款市场不断壮大。近年随着银团贷款一级市场的快速发展, 银团贷款余额的不断扩大, 发展银团贷款二级市场的需求随之产生。银团贷款二级市场,是银行优化资产结构、调整资产规模的有效渠道, 能够形成更加市场化的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增加市场流动性。2010 年,结合我国市场情况,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银行业协会银团委员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转让交易示范文本》,并在全行业进行了推广培训,旨在规范市场操作流程,提高交易效率,减少交易成本。2010 年9 月,中国银行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就广州地铁三号线银团贷款转让交易项目正式签约并交割完毕。该项目为国内首笔银团贷款二级市场规范化交易,标志着我国银团贷款二级市场规范化建设取得了又一阶段性成果。

2011年1月,中行浙江省分行、国开行浙江省分行与温州市交通投资集团签署温州市高速公路重大项目融资协议。中行浙江省分行将牵头组建总金额达236亿元的银团贷款,这是迄今省内最大金额的银团贷款项目。本次签约协议共包括甬台温高速公路(复线)温州段及诸永高速温州延伸段两大项目,总投资约315亿元。中行浙江省分行作为银团贷款牵头行,全面负责组建银团贷款。近年来,中行浙江省分行投行业务发展速猛,建立起包括并购贷款、出口信贷、银团贷款在内的投资银行综合服务体系,并拥有一支专业化的人才队伍,提供精准快速的融资服务。在银团贷款领域,除传统项目融资外,还重点突破企业债务类银团创新产品;同时积极提高银团贷款业务的附加值,为客户设计结构化融资,提供票据贴现、项目融资、企业债券等一揽子金融服务方案。2009年以来,浙江中行共叙做银团贷款项目27个,其中牵头12个,牵头数在全省名列前茅。甬台温高速公路(复线)温州段全长约136公里,全线按双向6车道标准建设,总投资约287.7亿元;诸永高速温州延伸段项目是连接温州市区和永嘉县的重要通道,估算总投26.47亿元,已于2010年12月开工建设。作为国家规划中的沈海高速公路一部分,甬台温高速公路(复线)将贯穿温州市产业基础最好、经济活力最强的东部沿海区域,连接起机场、港口等一批重大基础设施,是温州市推进产业集群建设的重要交通动脉,将为促进温州市“十二五”海洋经济战略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我国银团贷款存在的问题

我国银团贷款虽然近几年来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与我国的市场实际需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各银行的政策、观念、规模、环境等还远不能满足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实际需要, 特别是银团贷款在诸如法律、政策、操作等方面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目前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 银团贷款在各行贷款期限、利率、担保等方面的统一性依然难以保证, 个别项目甚至需要各行总行层面的协调, 银团贷款难以推进。

1.宏观市场环境有待完善。

我国银团贷款发展缺乏配套的金融市场环境, 市场交易规则建设仍显滞后;缺乏一套比较完善的银团贷款转让实施办法, 信息披露制度和统计体系尚不健全;规范、灵活、透明的信贷二级市场尚未建立, 分销、回购和资产证券化等手段利用不足, 银团贷款的流动性难以实现, 无法及时分散和转移信贷风险。和国际银团贷款市场相比,我国银团贷款市场缺乏成熟的机构投资者,而且利率市场化程度不高。在我国内地,银团贷款仅在上海、广东和深圳得到了广泛开展,其重要前提是这些地区经济相对比较发达,融资需求较旺,且外资银行和外资企业较多,对银团贷款具有较高的认同感,银行同业的合作意识较强。但从全国范围看,一直缺乏适合银团贷款发展的市场环境。 2.银行经营理念有待转变。

银团贷款的理念尚未真正深入到银行的经营理念中去, 银行间合作交流的方式和渠道还不完善。这是由于国内商业银行传统的“信贷文化”抑制了银团贷款的合作。“信贷文化”多要求在业务上重视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而忽视其融资风险,而且缺乏分散风险意识。在大型优质客户相对稀缺的情况下, 很多银行以扩大资产规模为发展目标, 一旦寻找到贷款机会, 首先考虑自己能不能消化全部贷款需求, 追求独家承贷或高份额贷款, 而不是通过银团方式分散和规避风险。银团贷款的对象、范围局限性非常大。一旦国家鼓励消费、扩大内需、加大基础建设投资等经济刺激政策发生变化,大企业、大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放缓,银团贷款业务也会随之减缓。表面看似大额度融资需求减少,贷款客体缺乏,实质是银团贷款介入范围和支持对象狭隘,归根结底是现代银团理念不强,沟通和合作意识缺乏。

3.企业共赢意识尚需深化。

银团收费增加企业成本, 借款人对银团贷款付费的制度安排尚存在一定程度的抵触情绪。特别是在宽松的货币政策背景下, 借款人与银行业的供求关系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 借款人偏爱背靠背的贷款模式。在这种模式下, 借款人容易受短期利益驱使, 通过项目包装, 利用信息不对称实施项目“一女多嫁”, 更多地套取银行贷款, 增加了银行信贷风险。

4.流动性过剩困扰银行业。当前我国资金市场流动性充足, 国内银行业服务趋向同质化, 银行资金运用渠道仍然狭窄。迫于股东回报和盈利方面的考虑, 银行只能加大信贷投放, 而不愿以银团方式分散宝贵的信贷资源。面对能够满足银行贷款条件的有效信贷需求相对不足, 同业竞争激烈,为了争夺优质客户或重点项目, 银行竞争往往体现为价格战或主动降低融资条件, 结果是银行被迫降低准入和回报要求。

5.银行间合作的不同步影响了银团组建。直接银团贷款要求各参团银行基于相同的贷款条件、使用同一贷款协议向借款人发放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要求参贷行独立评审并且协同一致, 但在银团组建过程中因各银行评审能力、业务流程等方面的差异性导致审批效率参差不齐。实际操作中, 因某家意向参贷行迟迟不能审批通过而影响组团进程的现象时有发生, 严重影响了组团的效率和银团声誉。

6.银团贷款相关费用收取难。

由于银团贷款一般金额巨大,且涉及多个贷款人(银行),银团参加行需要进行相应的前期准备,尤其是牵头行和代理行,更需要在业务营销、市场调研、可行性分析等方面进行相当的人力、技术甚至经济付出,因此中国银监会颁发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中规定:“银团贷款的收费应遵循谁借款、谁付费的原则,由借款人支付。其费用种类和金额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不得在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但目前实际运转过程中,银团贷款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等的收取存在很大难度,收取比例不到三分之一。原因是借款人财大气粗,处于强势地位,银行无可奈何,只能选择放弃。

四、银团贷款在我国发展的建议

(一)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大力发展银团贷款的二级、三级市场,提高银团贷款的流动性 完善银团贷款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国际银团贷款发展经验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应该使其条款与国际接轨,促进银团贷款市场的发展,特别是国际银团贷款市场的发展。例如:我国在《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中扩大银团贷款市场的主体范围,加强违约条款处罚力度,并及时更新规章制度。

银团贷款的二级市场可以实现银团贷款的快速、高效流动,及时分散和转移信贷风险;三级市场指直接将信贷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或类似模式分成小份直接向社会机构或公众发售的市场。完善的

二、三级市场不仅能为发行市场提供充分的流动性,而且能为银团贷款的定价提供准确的信息。建立二级市场转让平台允许银团贷款成员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进行银团贷款转让,以促进银团贷款二级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此,各地银行业协会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于当地实际的银团贷款转让具体办法或细则,疏通银团贷款的流通渠道,充分发挥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力量,推动银团贷款二级市场的规范发展。对于以资产转让为形式, 以规避资本监管、变相扩大信贷规模为目的的“假转让”必须坚决制止,严厉惩戒。

(二)推广新的信贷理念,从根本上解决“信贷文化”的制约

银团贷款虽然是“资源共享、风险共担”的贷款方式,但由于各家商业银行受根本利益的驱动,容易引发银团内部利益冲突和摩擦。因此,要大力提高和增强银团发展理念。银团贷款作为国际金融市场普遍采用的多边贷款方式,明显优于其他贷款方式。对于银行来说,要提高资产质量和收益结构,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核心竞争力,必须尽快转变经营理念,树立正确的风险观、竞争观和收益观,学会在竞争中合作、在合作中竞争,“合则两利、分则俱伤”,尤其当面对优质信贷市场时更要头脑冷静,自觉把开展银团贷款业务作为防范信贷风险、改善经营结构、提高业务回报的重要手段,予以高度重视。对于企业而言,要充分意识到银团贷款对于提高企业知名度、扩大企业社会影响,享受现代金融服务,提高企业融资能力,降低财务资金成本等多方面的优势,提高成熟度、增强认同感,放弃短期行为和眼前利益,积极配合银行,实现共赢局面。通过推广“合作共赢”的信贷理念来改进这一现象将有助于我国银团贷款市场的发展。

(三)建立丰富的银团贷款产品线,不断创新业务模式

国际上银团贷款主要有再融资贷款、中长期贷款、循环贷款、债项备用贷款等形式,应当加以合理利用,丰富我国的银团贷款产品线。积极拓展产品服务对象和业务范围。当前,落实中央经济工作要求,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的内在动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抑制产能过剩和高耗能、高污染产业,是未来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性选择。银团贷款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尤其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更为迫切、更为重要的后金融危机时代,更要打破业务局限于传统产业和基础设施的局面,积极拓展服务对象,扩大支持范围,旗帜鲜明地把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电子信息、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先进制造、高技术服务等领域企业,以及其他领域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成长性强的企业,列为银团贷款支持和扶助的重点。反之,对于那些竞争激烈、效益一般、前景不明,或者国家产业政策明确抑制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行业、企业,要果断退出和减少支持力度,充分体现银团业务的杠杆驱动和导向引领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培养专业人才 加大对银团贷款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及时关注、解决银团贷款业务发展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促进我国银团贷款业务的稳健发展。

提高信贷人员的银团专业化素质势在必行,因为不论业务创新、市场开拓,还是风险管理、制度建设,最终都要落实到具体的操作人员。(1)加强银团业务培训。鉴于银团贷款参与方多、谈判难度大、合同文本复杂,而当前银团专业人才明显不足的实际,首先应认真学习《银团贷款指引》,制定银团贷款管理办法,明确办理流程,加强银团业务的学习、培训、推广工作,设计、开发培训内容和考试科目,建立上岗资格认证和岗位等级认证。(2)严格业务操作规程,用缜密的制度控制每个具体人员的每项业务和每个操作环节,教育工作人员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导向和最新信贷政策,做到拓展业务与加强管理,严格防范银团贷款风险有机结合,严禁顾此失彼。(3)在完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基础上,建立项目主牵头人制,将业绩考核和分配激励组合捆绑,在调动员工积极性的同时,培育形成一支稳定的银团职业化人才队伍。

(五)进一步完善银团贷款费用收取机制。

由于银团贷款需要大量的业务营销、调查研究、市场分析等前期准备工作环节,银团贷款行需要相应的人力、技术、经济资源付出,借款人支付一定的费用合乎情理。为此,要认真执行《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研究制定银团贷款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标准与管理规定,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要强化合作意识,协调一致,做好与借款人的沟通,取得其理解支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银行与企业“双赢”。

(六)提高工作效率,发展项目融资,激活不良贷款。

对银团贷款业务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减少流转环节,加快办理速度。同时,要进一步发挥银行专业金融服务功能,为优质客户设计优化融资方案,提供票据贴现、项目融资、企业债券、信托计划等具有复合选择权的方案,提高银团贷款业务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避免降低利率、降低贷款条件等不良竞争行为,提高核心客户的综合贡献度。

为稳步开拓优质信贷市场,要重点抓好三方面客户的贷款:一是现金流稳定、具有长期良好综合回报、对国计民生至关重要的交通、能源等基础产业领域(公司集团)和基础设施项目;二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培育一批信用良好、管理规范、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优秀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三是世界500强及大型跨国公司及其在华控股公司。与此同时,还要充分发挥银团贷款的工具和杠杆作用,主动参与国企改革和企业单个的债务重组,寻求以最少的银团贷款增量资金,最大限度地激活银行存量不良资产。特别在当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并购、重组、股权转让不断加大的情况下,必须抓住时机,完成信贷资源由劣质资产向优质资产的转化。将企业改制、债务重组和项目融资三个链条紧密衔接,争取在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产业升级、促进并购重组等方面发挥作用。

另外要加大银团贷款业务的宣传力度,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关注和解决银团贷款业务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促进银团贷款业务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伟沁.商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的现状与改善建议[J].海南金融,2006,(04).[2]刘黎 马博 银团贷款市场发展历程与成因[J] 研究与探索 2011(03) [3]马惠军 浅议我国银团贷款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对策[J]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10 年第20 卷第18 期

[3]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银监发2007(68)号.[4]秦凯,沈国儒 银团贷款发展的瓶颈与对策[J] 金融教学与研究2010 年第4 期(总第132 期)

[5]于 壮, 苏 磊, 梁炜昊 对我国银团贷款业务发展的思考[J] 新疆财经 2010年第5期

推荐第5篇:国际银团贷款合同

本借款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由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简称“借款人”),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银(简称“代理人”),经理人xyz银行的abc银行(简称“经理行”),以及若干银行与在签名页上列明为银行的金融机构(合称“各行”,单称一家“银行”)签署。

鉴于借款人提出从银行借款,各银行分别地但不连带地提出向借款人贷款,总额为__________________万美元,当事人协议如下

1.定义与释义

1.1 定义 为合同目的,下列术语具有所指明的含义:

“美元”或“¥”指美国的合法货币。

“付款日”具有第2.2条中该术语的含义。

“付息日”就利息期而言,指这种利息期的最后一天。

“违约事件”具有第11.1条中主语的含义。

“利息期”指在付款日开始(就首个利息期而言),或在前一个利息期的最后一天开始就任何后续利息期而言,并且在与付款日日数相应之日或其后第6个月最后一天终止的时期。

“贷款”……

“贷款承诺”……

“贷款分行”……

“伦敦银行同业拆放率”……

“银行工作日”……

“参考银行”……

“子公司”……

“终止日”……

1.2 释义 本文条款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影响本文任何条款的含义或解释。

2.承诺、付款

2.1 贷款承诺 每个银行按照本条例的条款和条件,分别地但不连带地同意,通过其贷款分行,向借款人提供与该银行的贷款承诺相等的本全数额贷款。

2.2 通知与借款承诺……

2.3 付款……

3.还款

3.1 还款 除本合同另有明文规定外,借款人分九个半年期偿还贷款。每期的数额相等于贷款的九分之一。但头一期每期均应进位到1美元的完整倍数,最后一期为全部清偿未偿还的贷款余额所必要的数额。每期贷款应在自第八个付息日开始的连续付息日支付。

3.2 自愿提前还款 借款人得在付息日以_________万美元的完整倍数全部或部分提前还款。如果不迟于借款人愿意提前还款之日前15个银行工作日纽约时间下午5时,借款人应向代理行发出有关上述日期和提前还款数额的不可撤销的通知。所定数额连同到付息日利息应在该日并对各行按对其提前偿还数额百分之二分之一(1/2%)的升水支付。部分提前还款应按在贷款中的比例分摊,并按第3.1条规定的分期,按倒序偿还。提前偿还的数额不得根据本合同重新借用。

3.3 非法行为 如果任何银行在任何时间确定,任何法律、条例或条约或其中的任何变动,或其解释或适用的任何变动,使银行进行贷款或继续贷款或索取或收受任何应付数额的行为不合法时,该银行应将上述决定通知借款人。如果在该笔贷款支付之前发送该通知,则该银行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将因发送通知而告终止。如果在上述贷款支付之后发送,则借款人应在紧接着通知日之后的付息日有偿还全部贷款;或者,如果该银行确定,在付息日之前需要提前偿还贷款,则根据该银行的要求,不需支付升水但应连同支付该贷款提前偿还之日应付的利息,以及借款人应付给该行的所有其他金额。

4.利息

4.1 基本利率

(1)除第4.2条或4.3条另有明确规定外,每笔贷款在第一利息期应付利息,自利息期的第一天起(包括第一天在内),到该利息期的最后一天(但不包括最后一天在内),年利相当于该利息期利差加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的金额。

(4)代理行和银行特聘的纽约律师出具的意见书,基本上按照附录7规定的格式。

(5)__________________信箱作出的不可撤销的书面承诺,接受指定作为借款人的代理人以接受传票,基本上按照附录8规定的格式。

8.2 付款时或付款之前应满足的额外条件 各行贷款的义务应根据下列额外条件而定:

(1)在付款日没有发生或没有继续存在任何违约事件,或没有由于发出通知或时间届满,或者由于两者而可能构成违约事件。

(2)代理行在贷款付款时或付款之前已收到(i)证明各该行贷款承诺的9份票据,总额相当于该行贷款总额。而每张票据的金额与贷款的每期偿还金额相等,这些票据基本上按照附录2的格式,并根据第3.1条确定,经正式签署和交付,而且注明支付日期;以及(ii)一份经签署的文本和经确认的文件副本若干份,或额外签署的副本若干份,使所有银行足以得到为代理行和任何银行合理要求的这种其他文件,其形式和内容应为代理行满意。

9.声明与保证

9.1 声明与保证

借款人向各行声明与保证如下:

(1)借款人是根据_________地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在的公司,有权拥有自己的财产,从事目前从事的营业,并完成本合同预计的交易。

(2)借款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授权签署和递交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并履行其在本合同以及票据项下的义务,完成本合同预计的交易。

(3)本合同已经借款人正式签署和提交,与经过借款人签署和交付时的票据均构成借款人合法的、有效的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并按各该条款可对借款人执行。

(4)批准贷款或为本合同或票据的有效或强制执行所必需的所有政府许可和措施,已经取得或得到履行,并仍继续有效。

(5)没有发生或没有继续存在任何违约事件,或没有由于发出通知或时间届满,或由于上述两者而可能构成违约事件,或借款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包含有对所借款项的义务或提供信贷的义务时,没有违约事件,而且在贷款时,亦将不发生上述违约事件。

(6)借款人或作为借款人的任何子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条款,不需要借款的债权人或任何子公司的债权人同意或批准,或向其通知本合同或票据的签署或提交,或本合同或票据项下的义务的履行,或本合同预定的交易的进行。上述签署、提交、履行和进行,不会违反对借款人或任何子公司的公司章程或细则,或任何合同、文件,或对借款人或子公司或其财产适用的判决,命令、法律法规或条例构成违约行为。

(7)借款人目前没有尚未结案的,或据借款人所知,也没有或将提起的诉讼、审理程序或索赔要求,此项诉讼案件或索赔要求,一旦败诉,可能对借款人以及子公司的综合财务状况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损害借款人履行本合同或票据项下义务的能力,或影响本合同或票据的有效性或强制执行力。

(8)除第10.6条但书所指的留置权类型,借款人对其财产拥有完好的和可以出售的所有权,在其财产上,没有一切留置权和其他抵押权。借款人在本合同和票据项下的义务,至少与借款人或所借款项或发放信贷的保证人的所有其他义务处于比例平等的排列次序。

(9)借款人和子公司在1981年12月31日及截止该日为止的会计年度综合财务报表是完整和准确的,是按照__________________地为良好的会计惯例普遍接受的原则,准备和经常适用的,并且为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证明为公正地反映了该日借款人和子公司综合财务状况,及其在该会计年度经营活动的综合结果。

(10)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来,借款人和子公司的综合财务状况或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或票据项下义务的能力没有重大不利的变化。

(11)无论借款人或是其财产均不得根据主权或其他事由,就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诉讼或审理程序享有不受管辖,在判决前后不受扣押或强制执行的豁免权。

(12)在此之前提交给代理行或任何银行的有关借款人的、并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情况,在一切重要方面是完整而准确的。

9.2 重要声明与保证 第9.1条所规定的第一项声明与保证,视同在支付贷款之日当日和在每一利息支付日当日所作出的声明与保证一样。

10.约定事项

10.1 收入的利用……

10.2 政府许可……

10.3 财务报表……

10.4 检查权……

10.5 违约通知 借款人应将每一构成违约的事件,或由于发出通知或时间届满,或由于二者而不能构成的违约事件,以及对其根据本合同或票据项下的义务的履行能力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每一其他事件,立即通知代理行。

10.6 留置权和抵押权 如果借款人就其作为借款人的义务,或对所借款项或提供的信贷作为担保人的义务,在其财产上没有或允许产生任何留置权或其他抵押权,上述留置权或抵押权应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证本合同和票据项下全部应付的金额得到支付;并且在设立任何上述留置权或抵押权时,应作出明文规定,任何银行对此不负担任何费用。但是,本条不适用于:

(1)购买时在财产上设立的任何留置权仅仅作为支付财产购买价格的保证;

(2)在银行交易的一般过程中产生的留置权,用以保证在最初发生之日后一年内到期的债务;

(3)对于库存设立的留置权,用以保证在最初发生之日一年内到期的债务,该项债务由出售库存所得中付还。

10.7 保险……

10.8 免税通知……

11.违约事件

11.1 违约事件 如果发生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违约事件,或该违约事件正在继续,代理行以及各行应行使第11.2条规定的补救方法。

(1)借款人未能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

(2)借款人未能履行或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款人履行或遵守的任何约定事项或合同(但不是第11.1条中所指的事项),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天内没有得到补救。

(3)借款人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声明或保证,或在递交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声明或保证,证明其在作出、重复作出或认定其作出或重复作出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准确、不完整的或使人误解的;

(4)借款人或任何子公司未能履行或遵守任何其他借款或提供信贷合同中的任何约定事项或合同,在该合同中,借款人或作为借款人或保证人的子公司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5)借款人或任何子公司将被解散;没有付清或不能付清到期债务;在破产程序中自愿开始破产清理案件,或根据影响债权人权利的任何类似法律,寻求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任何其他诉讼或审理程序;在破产程序中,对开始强迫破产清理案件或任何其他此类诉讼或审理程序,用答复或其他方式表示同意;在破产程序中或任何其他诉讼或审理程序,已经开始强迫破产清理案件诉讼,如果该案或任何其他诉讼或审理程序在案件提起时60天内未被驳回或中止,或如果任何上述驳回或中止不再有效;

13.代理行

13.1 代理行

(1)各行授权代理行代表该行实施本合同专门委托给委托行的权力及其他所有合理的附加权力。代理行和各行之间的关系仅为代理人和本人的关系,而决不能将代理行视为任何银行的信托受托人,或对代理人规定本合同明示条款规定以外的任何义务。

(2)无论代理行或其任何董事、职员、雇员或其他代理人,都不对下列事项承担任何责任:

(i)借款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或票据项下的义务;

(ii)在本合同中所作声明与保证或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的真实性;

(iii)本合同或票据的有效性或强制执行性。

(3)无论代理行或其董事、职员、雇员或其他代理人对与本合同或票据有关的作为或不作为,除重大过失或故意的不良行为外,不负任何责任。代理行有权善意信赖经认为是真实的、并由适当的人递交或签署的任何文件,信赖由它选择的任何独立的法律顾问或其他专业顾问的意见,并对任何其他当事人由于上述信赖的结果不负责任。

(4)各行已对借款人进行了有关贷款的资信情况的调查和评估,并确定作出这项贷款是适当和谨慎的。除本合同明确规定以外,代理行没有责任向任何银行提供与借款人有关的信用或其他情报,不论这些情报是在拨付贷款之前或之后得到的。

(5)代理行应立即

(i)向各行传送其收到借款人给或要求各行采取某项行动的每份通知或其他文件;

(ii)在收到第7.1条的所有文件时,通知每家银行;

(iii)在收到第7.2条的所有文件时通知各行;

(iv)将收到的各银行的全部票据转交该行;以及

(v)将根据第6.1条递交代理行的任何文件的副本转交各行。代理行应尽快将根据第8.1条和8.2条收到的文件副本转交各行。

(6)代理行没有责任询问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或票据项下的义务。但是:代理行应立即向各行通知其作为代理行收到关于违约事件的通知,或由于通知或时间届满,或由于两者而构成违约的事件。

(7)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代理行没有义务向任何银行说明由于它或它的附属机构贷款而收到的金额或其利润。代理行及其附属机构得向借款人贷款,接受借款人存款,并一般地与借款人进行各种经营活动,如同不是代理行一样。

(8)根据本合同,代理行可将各行视为为所有目的而提交给该行的票据持有人,除非或直到向代理行通知转让或让与。任何票据持有人的任何请求、许可或同意应是决定性的,并对任何后手持有人有约束力。

(9)代理行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辞职,以书面通知各行和借款人,多数贷款权银行也可说明理由或不说明理由地通知代理行予以撤换。在作出上述任何一种通知时,多数贷款权限行应有权指定一个接替的代理行。如果在作出上述通知的30天内接替的代理行没有被指定和没有接受这种指定,则已卸任的代理行可以指定一接替的代理行,这种指定的代理行其综合资本和盈余至少有_________万美元或与其相等的其他货币,或者是这种银行的一个附属机构。接替的代理行一经接受指定为代理行时,即应接替并赋予卸任的代理行的一切权利、权力、特权和责任。卸任代理行应被解除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尽管卸任的代理行辞职或被撤换,在它根据本合同和为代理行时所作所为或不作为,本条的各项规定应继续对它有效。

(1)任何税款的征收或变更,但不是

(i)以该银行或其贷款分行净所得计算并由该行总行或贷款分行所在地征收的任何税款,以及

(ii)第6.1条所指的任何税款的征收或变更;或者

(2)对该行准备金、专门存款的征税或变更,或对该银行资产、负债或其账上存款或贷款的类似要求的任何上述费用或减少。

15.一般条款

15.1 法院的选择 本合同受纽约州法律的管辖。并据此释义和解释。

15.2 管辖权

(1)借款人同意凡与本合同或任何票据有关的诉讼或审理程序都可在纽约州法院或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并执行;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接受各该法院管辖,不可撤销地指定__________________信箱(该信箱在纽约设有办事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街)为其收受任何上述诉讼或审理程序送达的传票或其他法律传唤的代理人。借款人同意,如果不能保护该代理人,任何传票或传唤得按本合同通知规定的地址,用挂号邮件邮寄送达借款人。

(2)借款人并同意,可以在_________地或可以找到借款人或其任何财产的任何其他管辖地的法院,提起任何上述诉讼或是程序及执行,并不可撤销地接受上述法院管辖。

(3)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放弃就本合同或票据有关的任何诉讼或审理程序不受在美国纽约州_________地,美国纽约南区巡回法院或任何其他国家或管辖地法院的管辖,在判决前后不受扣押及执行的所有豁免权(不论是以主权或其他为依据),并同意在有关任何上述诉讼或审理程序时不提起或不主张任何豁免权。

(4)借款人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不可撤销地放弃对现在或以后在纽约州最高法院、纽约县或纽约南区巡回法院提起的,以任何方式与本合同或任何票据有关的诉讼或审理程序指定的审判地点提出异议,对在上述法院提起的诉讼,不可撤约南区巡回法院提起的,以任何方式与本合同或任何票据

有关的诉讼或审理程序指定的审判地点提出异议,对在上述法院提起的诉讼,不可撤销地放弃以出庭不便为理由而提出的请求。

15.3 贷款货币

(1)根据第14条规定需要偿付的费用,如果原来是以美元以外的货币支付的,借款人同意应以相当于美元的金额偿还,即发生上述费用的人,根据正常的银行程序,在原费用支出之日以上述其他货币购买美元所应支付的金额(在升水和兑换费用之后)。借款人并同意,根据第4.2条,上述金额应付的利息应根据其金额以美元计算。

(2)本合同每一条款述及的美元是至关重要的。根据本合同或票据,借款人对于任何到期金额的义务,尽管以任何其他货币支付(不论根据判决或其他),应仅以美元计算的金额履行,即以代理行或上述银行根据正常的银行手续,于收到上述支付款项之后的银行工作日立即以其他货币购买的金额(在升水和兑换费用之后)履行。如果由于任何理由,购买的以美元计的金额不足原来到期日的金额,借款人同意以美元支付为赔偿上述不足金额所必需的上述附加金额。借款人没有因这种支付而解除的债务应作为单独和独立的债务到期,并在本合同规定解除之前应继续充分有效。

15.4 票据的替换 由于票据丢失、被窃、被毁或残缺不全,

(1)在丢失、被窃、被毁的情况下,借款人收到他可以合理地满意的补偿或担保(除非票据持有人是公认可靠的金融机构,则持有人自身关于补偿的协议应被认为是令人满意的);或者

(2)如果票据残缺不全,则在向借款人出示该残损票据时,借款人应自负费用签署并递交一份新的票据,注明支付日期和相同的本金金额代替残损票据。

15.5 通知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所有通知应按照本合同以电传或电报或派人送交的书面通知,用传真发送或航空邮递,邮资已付。上述所有通知应递交给附录1指定的收受人的电传号或地址(视具体情况而定),或上述收受人通知其他当事人已指出的其他号码或地址。所有上述通知应在收到时有效。

15.6 补救和弃权 代理行或任何银行没有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应视为放弃或损害上述权利。单一地或部分地行使上述权利应不排除以任何其他方式行使或进一步行使上述权利或其他权利。除非以书面形式表示,否则上述权利的放弃应属无效。上述任何权利的放弃不能视为本合同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

15.7 变更 本合同只能由当事人书面签字的文件变更。

15.8 转让

(1)本合同对借款人、代理行和各行及其各自的继承者和受让人的利益有约束力。但是,如果代理行以及所有银行没有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能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2)各行得在任何时候让与或转让其在任何票据或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但是,任何银行都不得以根据任何管辖地的公司法或票据法需要登记的形式或方式作出上述让与或转让。借款人应经常根据任何银行的请求,签署并递交为让与或转让发生充分效力所必需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该银行应签署和递交的以换取该银行持有的票据的新票据。如果任何银行让与或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则本合同中所指各行,就其各自利益而论,应指各个被转让和义务的银行和个人。

15.9 代理行或任何银行的决定 代理行或任何银行的每一决定,在没有明显错误时,应是最终的,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15.10 继续有效 借款人在第6.1条、6.2条和14条项下的义务,在偿还贷款,取消票据及终止银行和代理行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仍然有效。

15.11 语言 有关本合同提交的每份文件均应为英文,或附有英文译文,由必须提交上述文件的当事人确认为完整和准确。

15.12 条款的可分割性 本合同中任何管辖区禁止或不能执行的任何条款就该管辖区而言,在上述禁止或不能执行限度内无效,并不使合同的其他条款无效,或者影响该条款在任何其它管辖区内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15.13 副本 本合同可以签署任何数量的副本,所有上述副本合起来应视为构成同一合同。

15.14 术语的统一性 本合同包括关于标的事项的当事人之间的全部合同,并取代所有口头陈述和以前的书面文件。

双方于合同开端所述日期在纽约正式签署和交付本合同,以资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借款人____________

签字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代理行____________

签字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xyz银行,管理行

签字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abc银行,管理行

签字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各行:贷款承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_美元

签字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_美元

签字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_美元

签字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_美元

签字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贷款承诺总额:__________________万美元

推荐第6篇:国际银团贷款合同

本借款合同于×年×月×日由借款人××公司(简称“借款人”),代理人××银行(简称“代理人”),经理人xyz银行的abc银行(简称“经理行”),以及若干银行与在签名页上列明为银行的金融机构(合称“各行”,单称一家“银行”)签署。

鉴于借款人提出从银行借款,各银行分别地但不连带地提出向借款人贷款,总额为××万美元,当事人协议如下:

1.定义与释义

1.1 定义 为合同目的,下列术语具有所指明的含义:

“美元”或“¥”指美国的合法货币。

“付款日”具有第2.2条中该术语的含义。

“付息日”就利息期而言,指这种利息期的最后一天。

“违约事件”具有第11.1条中主语的含义。

“利息期”指在付款日开始(就首个利息期而言),或在前一个利息期的最后一天开始就任何后续利息期而言,并且在与付款日日数相应之日或其后第6个月最后一天终止的时期。

“贷款”……

“贷款承诺”……

“贷款分行”……

“伦敦银行同业拆放率”……

“银行工作日”……

“参考银行”……

“子公司”……

“终止日”……

1.2 释义 本文条款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影响本文任何条款的含义或解释。

2.承诺、付款

2.1 贷款承诺 每个银行按照本条例的条款和条件,分别地但不连带地同意,通过其贷款分行,向借款人提供与该银行的贷款承诺相等的本全数额贷款。

2.2 通知与借款承诺……

2.3 付款……

3.还款

3.1 还款 除本合同另有明文规定外,借款人分九个半年期偿还贷款。每期的数额相等于贷款的九分之一。但头一期每期均应进位到1美元的完整倍数,最后一期为全部清偿未偿还的贷款余额所必要的数额。每期贷款应在自第八个付息日开始的连续付息日支付。

3.2 自愿提前还款 借款人得在付息日以×万美元的完整倍数全部或部分提前还款。如果不迟于借款人愿意提前还款之日前15个银行工作日纽约时间下午5时,借款人应向代理行发出有关上述日期和提前还款数额的不可撤销的通知。所定数额连同到付息日利息应在该日并对各行按对其提前偿还数额百分之二分之一(1/2%)的升水支付。部分提前还款应按在贷款中的比例分摊,并按第3.1条规定的分期,按倒序偿还。提前偿还的数额不得根据本合同重新借用。

3.3 非法行为 如果任何银行在任何时间确定,任何法律、条例或条约或其中的任何变动,或其解释或适用的任何变动,使银行进行贷款或继续贷款或索取或收受任何应付数额的行为不合法时,该银行应将上述决定通知借款人。如果在该笔贷款支付之前发送该通知,则该银行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将因发送通知而告终止。如果在上述贷款支付之后发送,则借款人应在紧接着通知日之后的付息日有偿还全部贷款;或者,如果该银行确定,在付息日之前需要提前偿还贷款,则根据该银行的要求,不需支付升水但应连同支付该贷款提前偿还之日应付的利息,以及借款人应付给该行的所有其他金额。

4.利息

4.1 基本利率

(1)除第4.2条或4.3条另有明确规定外,每笔贷款在第一利息期应付利息,自利息期的第一天起(包括第一天在内),到该利息期的最后一天(但不包括最后一天在内),年利相当于该利息期利差加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的金额。

(2)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贷款的应付利息应在每一付息日支付。

(3)代理行应在每次决定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后,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各行。

4.2 迟延支付的利息……

4.3 替代利率……

5.费用

5.1 承诺费 借款人每年支付给银行贷款总额0.5%的承诺费。

5.2 管理费 借款人应支付给管理行相当于贷款总额1%的管理费,在当日支付。

5.3 代理费 借款人应支付给代理行代理费,代理费包括……

6.税款

6.1 不得抵消、反索或扣交、补足条款 根据本合同,借款人所应作出的每次付款或开出的票据,均不得抵消或反索,并不得扣交由任何地点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或税务当局征收的任何性质的、目前或将来的税款。但是,如果法律规定从上述支付额中扣交税款,则借款人应为银行或代理行扣交,并按时支付给主管当局。其后付给各行和代理行另外一笔金额,以保证该行或代理行除去税收的实际所得净值,与如果对笔支付没有扣交税额时的所得相等。所有上述税款均应由借款人在支付罚金或付息之日前支付。但是,如果任何上述罚金或利息到期应付,借款人应向政府主管当局立即支付。如果代理行或任何银行应支付上述税款、罚金或利息的任何金额,则借款人一经要求,即应用美元如数补偿代理行或银行。如果借款人应交任何税款,则应在交税后30天之内,将证明上述交税的官方税收收据或证明副本交付代理行。

6.2 印花税 借款人应支付与本合同或票据有关的任何管辖地征收的注册税或转让税,印花税或类似的税款以及应付的罚金、利息。如果代理行或任何银行支付了任何上述税款、罚金或利息,则借款人一经要求即应如数补偿代理行或该行。

7.付款、计算

7.1 款项的支付

(1) 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的应付款项或票据,应在上述应付之日纽约时间上午×时为止,用美元,用纽约银行时间清算系统清算的资金,或按照代理行其时决定的、为在纽约市用国际银行交易惯用的,以美元结算的其他资金,支付给代理行在abc银行开立的账户,或代理行通知借款人指定的其他账户。

(2)凡根据本合同或根据票据写明到期应付款项,或任何利息期的终止日在某规定月份的特定日,如果没有相应的日期,则应在该月最后一个银行营业日付款或终止。凡写明上述支付的到期日或任何利息期的终止日不是银行工作日,则在下一银行工作日支付或终止利息期,除非下一个银行工作日跨月。在这种情况下,应提前在上一个银行工作日支付或终止。

7.2 计算 根据本合同应付的利息和承诺费,应按1年360日和实际过去的天数计算。

8.先决条件

8.1 付款日前应满足的条件 各行贷款的义务须根据下列条件而定:即代理行应在不迟于付款日前5个银行工作日的纽约时间下午5时收到经签署的副本以及经确认的副本若干份,或另外经确认的副本若干份,足以使所有的银行都持有下列文件,每份注明交送日期,其形式和内容均应为代理行所满意:

(1)借款人证明书,其格式基本按照附录4的规定格式,以及其中所规定的附件。

(2)借款人律师的意见书,基本上按照附录5所规定的格式。

(3)当地法律事务所、代理行和银行特聘的当地律师出具的意见书,基本上按照附录6规定的格式。

(4)代理行和银行特聘的纽约律师出具的意见书,基本上按照附录7规定的格式。

(5)××信箱作出的不可撤销的书面承诺,接受指定作为借款人的代理人以接受传票,基本上按照附录8规定的格式。

8.2 付款时或付款之前应满足的额外条件 各行贷款的义务应根据下列额外条件而定:(1)在付款日没有发生或没有继续存在任何违约事件,或没有由于发出通知或时间届满,或者由于两者而可能构成违约事件。(2)代理行在贷款付款时或付款之前已收到()证明各该行贷款承诺的9份票据,总额相当于该行贷款总额。而每张票据的金额与贷款的每期偿还金额相等,这些票据基本上按照附录2的格式,并根据第3.1条确定,经正式签署和交付,而且注明支付日期;以及()一份经签署的文本和经确认的文件副本若干份,或额外签署的副本若干份,使所有银行足以得到为代理行和任何银行合理要求的这种其他文件,其形式和内容应为代理行满意。

9.声明与保证

9.1 声明与保证

借款人向各行声明与保证如下:

(1)借款人是根据×地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在的公司,有权拥有自己的财产,从事目前从事的营业,并完成本合同预计的交易。

(2)借款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授权签署和递交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并履行其在本合同以及票据项下的义务,完成本合同预计的交易。

(3)本合同已经借款人正式签署和提交,与经过借款人签署和交付时的票据均构成借款人合法的、有效的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并按各该条款可对借款人执行。

(4)批准贷款或为本合同或票据的有效或强制执行所必需的所有政府许可和措施,已经取得或得到履行,并仍继续有效。

(5)没有发生或没有继续存在任何违约事件,或没有由于发出通知或时间届满,或由于上述两者而可能构成违约事件,或借款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包含有对所借款项的义务或提供信贷的义务时,没有违约事件,而且在贷款时,亦将不发生上述违约事件。

(6)借款人或作为借款人的任何子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条款,不需要借款的债权人或任何子公司的债权人同意或批准,或向其通知本合同或票据的签署或提交,或本合同或票据项下的义务的履行,或本合同预定的交易的进行。上述签署、提交、履行和进行,不会违反对借款人或任何子公司的公司章程或细则,或任何合同、文件,或对借款人或子公司或其财产适用的判决,命令、法律法规或条例构成违约行为。

(7)借款人目前没有尚未结案的,或据借款人所知,也没有或将提起的诉讼、审理程序或索赔要求,此项诉讼案件或索赔要求,一旦败诉,可能对借款人以及子公司的综合财务状况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损害借款人履行本合同或票据项下义务的能力,或影响本合同或票据的有效性或强制执行力。

(8)除第10.6条但书所指的留置权类型,借款人对其财产拥有完好的和可以出售的所有权,在其财产上,没有一切留置权和其他抵押权。借款人在本合同和票据项下的义务,至少与借款人或所借款项或发放信贷的保证人的所有其他义务处于比例平等的排列次序。

(9)借款人和子公司在1981年12月31日及截止该日为止的会计年度综合财务报表是完整和准确的,是按照××地为良好的会计惯例普遍接受的原则,准备和经常适用的,并且为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证明为公正地反映了该日借款人和子公司综合财务状况,及其在该会计年度经营活动的综合结果。

(10)自×年×月×日以来,借款人和子公司的综合财务状况或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或票据项下义务的能力没有重大不利的变化。

(11)无论借款人或是其财产均不得根据主权或其他事由,就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诉讼或审理程序享有不受管辖,在判决前后不受扣押或强制执行的豁免权。

(12)在此之前提交给代理行或任何银行的有关借款人的、并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情况,在一切重要方面是完整而准确的。

9.2 重要声明与保证 第9.1条所规定的第一项声明与保证,视同在支付贷款之日当日和在每一利息支付日当日所作出的声明与保证一样。

10.约定事项

10.1 收入的利用……

10.2 政府许可……

10.3 财务报表……

10.4 检查权……

10.5 违约通知 借款人应将每一构成违约的事件,或由于发出通知或时间届满,或由于二者而不能构成的违约事件,以及对其根据本合同或票据项下的义务的履行能力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每一其他事件,立即通知代理行。

10.6 留置权和抵押权 如果借款人就其作为借款人的义务,或对所借款项或提供的信贷作为担保人的义务,在其财产上没有或允许产生任何留置权或其他抵押权,上述留置权或抵押权应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证本合同和票据项下全部应付的金额得到支付;并且在设立任何上述留置权或抵押权时,应作出明文规定,任何银行对此不负担任何费用。但是,本条不适用于:(1)购买时在财产上设立的任何留置权仅仅作为支付财产购买价格的保证;(2)在银行交易的一般过程中产生的留置权,用以保证在最初发生之日后一年内到期的债务;(3)对于库存设立的留置权,用以保证在最初发生之日一年内到期的债务,该项债务由出售库存所得中付还。

10.7 保险……

10.8 免税通知……

11.违约事件

11.1 违约事件 如果发生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违约事件,或该违约事件正在继续,代理行以及各行应行使第11.2条规定的补救方法。

(1)借款人未能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

(2)借款人未能履行或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款人履行或遵守的任何约定事项或合同(但不是第11.1条中所指的事项),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天内没有得到补救。

(3)借款人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声明或保证,或在递交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声明或保证,证明其在作出、重复作出或认定其作出或重复作出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准确、不完整的或使人误解的;

(4)借款人或任何子公司未能履行或遵守任何其他借款或提供信贷合同中的任何约定事项或合同,在该合同中,借款人或作为借款人或保证人的子公司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5)借款人或任何子公司将被解散;没有付清或不能付清到期债务;在破产程序中自愿开始破产清理案件,或根据影响债权人权利的任何类似法律,寻求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任何其他诉讼或审理程序;在破产程序中,对开始强迫破产清理案件或任何其他此类诉讼或审理程序,用答复或其他方式表示同意;在破产程序中或任何其他诉讼或审理程序,已经开始强迫破产清理案件诉讼,如果该案或任何其他诉讼或审理程序在案件提起时60天内未被驳回或中止,或如果任何上述驳回或中止不再有效;

(6)借款人履行本合同或票据项下的任何义务所必须的任何政府许可不再有效和继续有效;

(7)多数贷款权银行合理地认为,任何政府、当局或法院所将采取的任何行动,对借款人以及子公司的状况有不利影响,或对借款人履行其本合同或票据项下的义务的能力有不利影响,如果这项行动在采取以后30天内没有撤销或撤销决定不再有效;

(8)借款人应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全部或绝大部分的财产,或不再经营其目前经营的全部或绝大的部分的营业。

11.2 违约补救 如果发生任何违约事件并且违约事件正在进行,代理行根据多数贷款权银行要求,可以,并应通知借款人:(1)宣布各行根据本合同的义务宣告终止,以及或者(2)宣布在终止日之后到期的借款人应付的全部金额立即到期并应该支付;因此所有上述金额应立即到期和应付,不需要等待、提示、要求付款、作成拒绝承兑证书或任何种类的通知,所有这些都已经借款人明示放弃。

11.3 抵消权 如果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金额到期未付,借款人授权各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根据抵消权、银行留置权或反索权,对于任何时候在该行或其任何附属银行、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所占有的借款人任何币值的资产提起诉讼,以全部偿付其支付给各行的金额。提起诉讼的任何银行应立即就该行根据本条款提起的诉讼通知代理行。

11.4 非排他性权利 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是累加的,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其他利利、权力、特权或补救方法。

12.适用、分配以及支付额的分摊

12.1 适用以及支付额的分配 代理行根据本合同或票据(但不是根据3.3或14.4条)收到借款人的全部支付额,应不考虑借款人所指定的适用而作如下分配:首先根据第14条到期未付的任何数额,但不是根据第14.4条应付的金额;其次,用于第5条到期未付的任何费用;第三,任何根据第3.2条到期未付的保险费;第四,任何到期未付的贷款利息;第五,偿还贷款本金。上述支付额应按照所收到的资金,按第14条应付的各该金额和按第5条应付的各项费用。到期未付的保险费、利息或本金按比例在代理行和各行间分配。

12.2 支付额的分摊 如果任何银行在任何时是到按照本合同应付的全部或部分金额(不是指根据第3.3条或第11.3条或14.4条,或根据第12.1条由代理行进行的分摊),该行应立即将所得金额付给代理行,代理行应根据第12.2条分配上述金额,如同该款为借款人所付还。但是,如果任何银行在任何时候通过行使抵消权、银行留置权或反索得到本合同项下应付金额的全部或部分款项,该行应立即向其他银行购买这些银行的贷款参与权,使购买贷款参与权的该行能按比例与其他银行分摊上述金额。再者,如果此后从购买银行得到上述金额的全部或部分,则购买应予以撤销,而购买价格应按补偿程度恢复。但对利息所作的调整应当是公平合理的。借款人同意,根据本条从另一银行购买参与权的任何银行可以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充分实行其所有有关该参与权的支付权利,如同该银行是借款人上述金额的直接债权人。上述规定不会以任何方式影响各该银行保有本合同或票据项下以外的债权所得到的金额。

13.代理行

13.1 代理行

(1)各行授权代理行代表该行实施本合同专门委托给委托行的权力及其他所有合理的附加权力。代理行和各行之间的关系仅为代理人和本人的关系,而决不能将代理行视为任何银行的信托受托人,或对代理人规定本合同明示条款规定以外的任何义务。

(2)无论代理行或其任何董事、职员、雇员或其他代理人,都不对下列事项承担任何责任:()借款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或票据项下的义务;()在本合同中所作声明与保证或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的真实性;()本合同或票据的有效性或强制执行性。

(3)无论代理行或其董事、职员、雇员或其他代理人对与本合同或票据有关的作为或不作为,除重大过失或故意的不良行为外,不负任何责任。代理行有权善意信赖经认为是真实的、并由适当的人递交或签署的任何文件,信赖由它选择的任何独立的法律顾问或其他专业顾问的意见,并对任何其他当事人由于上述信赖的结果不负责任。

(4)各行已对借款人进行了有关贷款的资信情况的调查和评估,并确定作出这项贷款是适当和谨慎的。除本合同明确规定以外,代理行没有责任向任何银行提供与借款人有关的信用或其他情报,不论这些情报是在拨付贷款之前或之后得到的。

(5)代理行应立即()向各行传送其收到借款人给或要求各行采取某项行动的每份通知或其他文件;()在收到第7.1条的所有文件时,通知每家银行;()在收到第7.2条的所有文件时通知各行

推荐第7篇:银团贷款合同(流动资金)

合同编号: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牵头行:_________

代理行:_________

目录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第三条 贷款

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

第五条 提款前提条件

第六条 提款

第七条 还款

第八条 提前还款

第九条 支付

第十条 担保

第十一条 借款人承诺

第十二条 贷款人承诺

第十三条 银团关系

第十四条 代理行

第十五条 变更、解除与转让

第十六条 通讯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第十九条 其它借款人因_________,向以上各家银行组成的银团申请_________期流动资金贷款。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各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1.1 “承担金额”指每个贷款人各自承诺的贷款额。

1.1.2 “贷款承担比例”提款前指各贷款人的承担金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提款后指各贷款人的贷款余额占贷款总余额的比例。

1.1.3 “银行营业日”指全体贷款人各自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1.1.4 “结息日”指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

1.2 本合同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含义。

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和保证

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或是经法人合法授权的分支机构)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为项目评审而向牵头行和其他贷款人提供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3 此前无重大经济纠纷诉讼发生。

2.4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与借款人其它无物权担保的债务处于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贷款

3.1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的贷款。各贷款人承担金额如下:

_________。

各贷款人根据其贷款承担比例参与每次放款。

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_________。

3.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其记载事项本合同有低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

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年息百分之_________。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并且本合同项下的利率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的,则由代理行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

4.2 本合同项下的代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实际贷款余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包括第一天,除去最后一天)。

4.3 本合同项下贷款按季结息,贷款人在每季最后一月20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五条 提款前提条件

5.1 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向代理行提交下列文件或办理下列事项:

5.1.1 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的复印件;

5.1.2 董事会同意借款的决议;

5.1.3 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财政部门或者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和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5.1.4 贷款人认可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订立、履行本合同合法性的法律意见书;

5.1.5 贷款证交由代理行审核;

5.1.6 需委托工其他工作人员办理提款、还款及其它合同事宜的,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5.2 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5.2.1 所作的陈述与保证真实无误;

5.2.2 担保合同已正式生效;

5.2.3 按本合同规定向代理行提交提款通知书;

5.2.4 已在代理行开立银团贷款专门账户。

第六条 提款

6.1 本合同项下贷款分_________次提取,具体提款日期和金额如下: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款人民币_________元;

_________。

6.2 任一贷款人拒绝某次放款或不按其贷款承担比例放款的,应于提款日前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书面通知代理行;代理行应于提款日前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通知借款人、并通过银团会议决定是否停止或减少该笔贷款;未经银团会议决定,任何贷款人不得单独停止或减少贷款。贷款人收到代理行放款通知后未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放款。

6.3 借款人应于提款日前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向代理行提供填妥的发放贷款的借据。代理行应于次日转送各贷款人,各贷款人根据收到的借据发放贷款。

6.4 如需提前或推迟提款,应于拟提前提款日或者原定提款日(含提款期终止日)前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向代理行提交书面申请,代理行经过银团会议决定同意后方可办理提前或推迟提款。推迟提款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赔偿推迟提款期间贷款利息与活期存款利息之差的损失。

6.5 如果借款人要求取消全部或部分尚未提取的贷款,应在约定的提款日前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向代理行提出申请,经银团会议同意后方可取消。

6.6 借款人逾期未提交提款通知书且未申请推迟提款的,贷款人有权取消未提取的贷款。

第七条 还款

7.1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分_________次还款,具体还款时间与金额如下:

_________。

7.2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在到期日前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向代理行提前展期申请,经过银团会议决定同意后,由银团所有贷款人与借款人共同签订展期还款合同。

7.3 借款人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_________。

第八条 提前还款

8.1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前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向代理行提交申请,经过银团会议决定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提前偿还的款项借款人不能重新提用。

8.2 借款人提前还款人,必须在贷款付息日进行;本金金额不得少于_________元,并应是_________万元的整数倍。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一并归还。

8.3 借款人提前归还的本金,应按本合同7.1条规定的还款计划倒顺序减少贷款本金。

第九条 支付

9.1 在每一提款日,各贷款人应将参与放款金额于当日划到借款人在代理行的银团贷款专用账户。

9.2 在每一还本日(含提前还款日)、付息日,借款人应于当日上午10:00前将应当归还的本金、利息存入银团贷款专用账户并主动归还,或由代理行扣收。代理行应于当天将款项按贷款承担比例划往各贷款人。

9.3 借、贷款人支付款项的,应于付款日当天通知代理行。

9.4 若某个提款、还款、付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若下一个银行营业日为下一个公历年度或月份的第一天,则该还款日提前至上一个银行营业日。顺延或提前的,相应加收或减少利息。

第十条 担保

10.1 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可能发生的借款人违约金、赔偿金、银团实现债权的费用,由_________向银团提供方式的担保,并与各贷款人共同签订编号为_________的银团贷款担保合同。

10.2 代理行认为发生了银团贷款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足以影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的有关事项、提交银团会议讨论决定后,借款人应重新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但在新的担保合同生效前,原银团贷款担保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一条 借款人承诺

11.1 借款人承认和遵循贷款人和代理行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惯例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

11.2 按照本合同和每次提款通知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11.3 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_________日和每个季度结束后_________日内,借款人应向代理行提交该阶段的财务报表,并保证真实、完整、准确。年终财务报表需经济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

11.4 借款人允许代理行及其委托的单位或个人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等情况。

11.5 借款人实行承、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债务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的,应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前_________日内向代理行提出报告,并与银团就贷款清偿或者落实达成协议后实施。

11.6 借款人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章程及其它工商登记事项时,应在变更后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代理行。

11.7 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或出现财务恶化的情况,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贷款债权安全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代理行。

11.8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处置账面总值超过_________元的资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_________元以上担保以及以本合同项下贷款形成的资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应当通过代理行征得银团同意。

11.9 借款人应当及时就已发生或者将发生的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向代理行通报。

第十二条 贷款人承诺

12.1 各贷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承诺款项。

12.2 各贷款人对获悉的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等情况保密。

第十三条 银团关系

13.1 各贷款人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应按照贷款承担比例各自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任一贷款人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其他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也不免除其他贷款人在本合同中的义务。

13.2 各贷款人授权_________为代理行,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代理职责,代理行履行代理职责的行为对各贷款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贷款人应通过代理行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

13.3 作为牵头行,应当协助代理行跟踪了解贷款使用、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现问题,应当尽快以书面形式通报贷款人,并视情况决定召开银团会议,商讨解决办法。

13.4 各贷款人均是在各自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独立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自主决定订立本合同。牵头行对借款人在项目评审中提供的资料,应当如实向其它贷款人通报,但对其真实性、准确性不承担责任。

13.5 贷款人有权向代理行了解借款人的贷款使用、生产经营和财务等情况。

13.6 代理行认为必要时,可书面要求牵头行召开银团会议。贷款承担比列合计达三分之一以上的银团贷款人认为必要时,可以书面要求牵头行召开银团会议。牵头行应在接到召开银团会议的书面要求后_________日内,向各贷款人发出召开银团会议的通知,说明议题、时间、地点。

13.7 下列事项应当贷款承担比例合计达三分之二以上的贷款人同意,其决定对所有贷款人均具有约束力:

13.7.1 宣布借款人违约、并依照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13.7.2 决定停止贷款;

13.7.3 决定取消未提贷款;

13.7.4 决定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

13.7.5 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

13.7.6 决定向借款人、担保人起诉或仲裁;

13.7.7 其他有关事宜。

13.8 下列事项应通过银团会议并由全体贷款人一致同意;

13.8.1 修改本合同;

13.8.2 贷款数额的增加;

13.8.3 提前或者推迟提款;

13.8.4 贷款展期;

13.8.5 担保人或者担保方式的变更。

13.9 银团会义的决定,由人理行负责实施。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的,代理行为维护各贷款人利益而采取行动所发生的合理支出,各贷款人应按贷款承担比例向代理行进行支付。

第十四条 代理行

14.1 代理行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4.1.1 指定专人负责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具体事务;

14.1.2 办理银团贷款担保手续;

14.1.3 建立专门的登记台账,对审定同意发放的银团贷款总额及各贷款人分担的贷款金额,逐笔进行登记(收回时亦同);

14.1.4 确认借款人满足提款先决条件;

14.1.5 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按贷款承担比例于下一次交换划回各贷款人(付款人支付不足时亦同);

14.1.6 监督、检查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

14.1.7 将借款人或贷款人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文件、证明等资料及时传达给各贷款人或借款人;

14.1.8 必要时向贷款人通报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有紧急情况的,随时通报;

14.1.9 根据本合同规定和银团会议决定采取相应的行动;

14.1.10 办理贷款人委托办理的有关银团贷款的其他事项。

14.2 代理行怠于行使职责的,牵头行或其它贷款人可以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开银团会议,决定要求代理行限时改正;情况紧急的,也可以直接指定一贷款人代行代理行的职责。代理行未按银团会议的决定改正的,经贷款承担比例合计达三分之二以上的贷款人决定,可以更换代理行,代理行应将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资金及时移交给新的代理行。但在银团未选定新的代理行之前,代理行仍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4.3 除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外,代理行对下列事项不承担法律责任:

14.3.1 其他缔约方或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

14.3.2 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不真实;

14.3.3 本合同或担保合同无效;

14.3.4 未能及时发现其他缔约方或担保人违约;

14.3.5 其他代理行无法预见或者无法控制的事由。

第十五条 变更、解除与转让

15.1 缔约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解除的,必须经协商一致。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15.2 借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必须经贷款人一致同意并重新确认担保。在全体贷款人与受让方的合同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15.3 任一贷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应及时通过代理行书面通知其他贷款人、借款人有及担保人。

第十六条 通讯

16.1 除9.3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履行中各贷款人间的任何通知和沟通均应直接送交,或者采用挂号信函、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但是采取除持号信函之外的其它书面形式送达的,应在事后三天内以挂号信函方式补寄对方。

16.2 本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送达,均以收件人收到时间为送达时间。

16.3 本合同各方的通讯地址,以本合同缔约人栏中的记载为准;缔约各方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其它缔约方。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7.1 借款人逾期未提款的,应按日向贷款人支付未提取贷款金额部分的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借款人拒约提款的,应向贷款人支付拒绝提取金额的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17.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_________的利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17.3 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可以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计收万分之_________的利息。

17.4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二条、10.2条、和第十一条的,应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17.5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情况严重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不能收回的,视为贷款逾期,贷款人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逾期贷款利息。

17.6 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的规定归还贷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的,各贷款人均有权从借款人在各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上直接扣收,再由代理行按本合同的规定分配。

17.7 贷款人或代理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向借款人按日偿付违约部分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17.7.1 成员行收到代理行发出的放款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推迟放款的;

17.7.2 成员行擅自提前收回贷款的;

17.7.3 代理行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提款手续期限传递凭证,造成放款迟延的。

17.8 贷款人或代理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及时改正,并向其他贷款人按日偿付违约部分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17.8.1 贷款人收到代理行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推迟放款的;

17.8.2 代理行违反划款时间的规定,拖延支付其他成员行资金的;

17.8.3 贷款人依照本合同17.6 条的规定扣款后,擅自收回自己的贷款本息的。

17.9 贷款人违反本合同6.2条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并向借款人和其它贷款人分别偿付违约部分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18.1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后,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

18.2 借款人与某一贷款人有纠纷的,可以直接与之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该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3 各贷款人之间及其与代理行之间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召开银团会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第十九条 其他

19.1 本合同自各缔约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经各缔约方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本合同生效后十日内,代理行应将副本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所有缔约方各执一份。

19.2 各缔约方可以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约定其它事项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盖章):_________贷款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牵头行(盖章):_________代理行(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推荐第8篇:银团贷款合同(流动资金)

合同编号:______年______字第____号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牵头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录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第三条 贷款

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

第五条 提款前提条件

第六条 提款

第七条 还款

第八条 提前还款

第九条 支付

第十条 担保

第十一条 借款人承诺

第十二条 贷款人承诺

第十三条 银团关系

第十四条 代理行

第十五条 变更、解除与转让

第十六条 通讯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第十九条 其它

借款人因_________,向以上各家银行组成的银团申请_________期流动资金贷款。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各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1.1 “承担金额”指每个贷款人各自承诺的贷款额。

1.1.2 “贷款承担比例”提款前指各贷款人的承担金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提款后指各贷款人的贷款余额占贷款总余额的比例

1.1.3 “银行营业日”指全体贷款人各自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1.1.4 “结息日”指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

1.2 本合同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含义。

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和保证

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或是经法人合法授权的分支机构)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为项目评审而向牵头行和其他贷款人提供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3 此前无重大经济纠纷诉讼发生。

2.4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与借款人其它无物权担保的债务处于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贷款

3.1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的贷款。各贷款人承担金额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各贷款人根据其贷款承担比例参与每次放款。

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_________。

3.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其记载事项本合同有低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

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年息百分之_________。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并且本合同项下的利率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的,则由代理行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提前还款

8.1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前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向代理行提交申请,经过银团会议决定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提前偿还的款项借款人不能重新提用。

8.2 借款人提前还款人,必须在贷款付息日进行;本金金额不得少于_________元,并应是_________万元的整数倍。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一并归还。

8.3 借款人提前归还的本金,应按本合同7.1条规定的还款计划倒顺序减少贷款本金。

第九条 支付

9.1 在每一提款日,各贷款人应将参与放款金额于当日划到借款人在代理行的银团贷款专用账户。

9.2 在每一还本日(含提前还款日)、付息日,借款人应于当日上午10:00前将应当归还的本金、利息存入银团贷款专用账户并主动归还,或由代理行扣收。代理行应于当天将款项按贷款承担比例划往各贷款人。

9.3 借、贷款人支付款项的,应于付款日当天通知代理行。

9.4 若某个提款、还款、付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若下一个银行营业日为下一个公历年度或月份的第一天,则该还款日提前至上一个银行营业日。顺延或提前的,相应加收或减少利息。

第十条 担保

10.1 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可能发生的借款人违约金、赔偿金、银团实现债权的费用,由_________向银团提供方式的担保,并与各贷款人共同签订编号为_________的银团贷款担保合同。

10.2 代理行认为发生了银团贷款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足以影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的有关事项、提交银团会议讨论决定后,借款人应重新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但在新的担保合同生效前,原银团贷款担保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一条 借款人承诺

11.1 借款人承认和遵循贷款人和代理行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惯例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

11.2 按照本合同和每次提款通知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11.3 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_________日和每个季度结束后_________日内,借款人应向代理行提交该阶段的财务报表,并保证真实、完整、准确。年终财务报表需经济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

11.4 借款人允许代理行及其委托的单位或个人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等情况。

11.5 借款人实行承、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债务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的,应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前_________日内向代理行提出报告,并与银团就贷款清偿或者落实达成协议后实施。

11.6 借款人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章程及其它工商登记事项时,应在变更后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代理行。

11.7 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或出现财务恶化的情况,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贷款债权安全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______日内书面通知代理行。

11.8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处置账面总值超过_________元的资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_________元以上担保以及以本合同项下贷款形成的资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应当通过代理行征得银团同意。

11.9 借款人应当及时就已发生或者将发生的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向代理行通报。

第十二条 贷款人承诺

12.1 各贷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承诺款项。

12.2 各贷款人对获悉的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等情况保密。

第十三条 银团关系

13.1 各贷款人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应按照贷款承担比例各自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任一贷款人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其他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也不免除其他贷款人在本合同中的义务。

13.2 各贷款人授权_________为代理行,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代理职责,代理行履行代理职责的行为对各贷款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贷款人应通过代理行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

13.3 作为牵头行,应当协助代理行跟踪了解贷款使用、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现问题,应当尽快以书面形式通报贷款人,并视情况决定召开银团会议,商讨解决办法。

13.4 各贷款人均是在各自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独立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自主决定订立本合同。牵头行对借款人在项目评审中提供的资料,应当如实向其它贷款人通报,但对其真实性、准确性不承担责任。

13.5 贷款人有权向代理行了解借款人的贷款使用、生产经营和财务等情况。

13.6 代理行认为必要时,可书面要求牵头行召开银团会议。贷款承担比列合计达三分之一以上的银团贷款人认为必要时,可以书面要求牵头行召开银团会议。牵头行应在接到召开银团会议的书面要求后_________日内,向各贷款人发出召开银团会议的通知,说明议题、时间、地点。

13.7 下列事项应当贷款承担比例合计达三分之二以上的贷款人同意,其决定对所有贷款人均具有约束力:

13.7.1 宣布借款人违约、并依照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13.7.2 决定停止贷款;

13.7.3 决定取消未提贷款;

13.7.4 决定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

13.7.5 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

13.7.6 决定向借款人、担保人起诉或仲裁;

13.7.7 其他有关事宜。

13.8 下列事项应通过银团会议并由全体贷款人一致同意;

13.8.1 修改本合同;

13.8.2 贷款数额的增加;

13.8.3 提前或者推迟提款;

13.8.4 贷款展期;

13.8.5 担保人或者担保方式的变更。

13.9 银团会义的决定,由人理行负责实施。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的,代理行为维护各贷款人利益而采取行动所发生的合理支出,各贷款人应按贷款承担比例向代理行进行支付。

第十四条 代理行

14.1 代理行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4.1.1 指定专人负责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具体事务;

14.1.2 办理银团贷款担保手续;

14.1.3 建立专门的登记台账,对审定同意发放的银团贷款总额及各贷款人分担的贷款金额,逐笔进行登记(收回时亦同);

14.1.4 确认借款人满足提款先决条件;

14.1.5 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按贷款承担比例于下一次交换划回各贷款人(付款人支付不足时亦同);

14.1.6 监督、检查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

14.1.7 将借款人或贷款人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文件、证明等资料及时传达给各贷款人或借款人;

14.1.8 必要时向贷款人通报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有紧急情况的,随时通报;

14.1.9 根据本合同规定和银团会议决定采取相应的行动;

14.1.10 办理贷款人委托办理的有关银团贷款的其他事项。

14.2 代理行怠于行使职责的,牵头行或其它贷款人可以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开银团会议,决定要求代理行限时改正;情况紧急的,也可以直接指定一贷款人代行代理行的职责。代理行未按银团会议的决定改正的,经贷款承担比例合计达三分之二以上的贷款人决定,可以更换代理行,代理行应将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资金及时移交给新的代理行。但在银团未选定新的代理行之前,代理行仍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4.3 除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外,代理行对下列事项不承担法律责任:

14.3.1 其他缔约方或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

14.3.2 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不真实;

14.3.3 本合同或担保合同无效;

14.3.4 未能及时发现其他缔约方或担保人违约;

14.3.5 其他代理行无法预见或者无法控制的事由。

第十五条 变更、解除与转让

15.1 缔约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解除的,必须经协商一致。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15.2 借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必须经贷款人一致同意并重新确认担保。在全体贷款人与受让方的合同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15.3 任一贷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应及时通过代理行书面通知其他贷款人、借款人有及担保人。

第十六条 通讯

16.1 除9.3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履行中各贷款人间的任何通知和沟通均应直接送交,或者采用挂号信函、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但是采取除持号信函之外的其它书面形式送达的,应在事后三天内以挂号信函方式补寄对方。

16.2 本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送达,均以收件人收到时间为送达时间。

16.3 本合同各方的通讯地址,以本合同缔约人栏中的记载为准;缔约各方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其它缔约方。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7.1 借款人逾期未提款的,应按日向贷款人支付未提取贷款金额部分的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借款人拒约提款的,应向贷款人支付拒绝提取金额的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17.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_________的利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17.3 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可以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计收万分之_________的利息。

17.4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二条、10.2条、和第十一条的,应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17.5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情况严重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不能收回的,视为贷款逾期,贷款人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逾期贷款利息。

17.6 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的规定归还贷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的,各贷款人均有权从借款人在各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上直接扣收,再由代理行按本合同的规定分配。

17.7 贷款人或代理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向借款人按日偿付违约部分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17.7.1 成员行收到代理行发出的放款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推迟放款的;

17.7.2 成员行擅自提前收回贷款的;

17.7.3 代理行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提款手续期限传递凭证,造成放款迟延的。

17.8 贷款人或代理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及时改正,并向其他贷款人按日偿付违约部分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17.8.1 贷款人收到代理行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推迟放款的;

17.8.2 代理行违反划款时间的规定,拖延支付其他成员行资金的;

17.8.3 贷款人依照本合同17.6 条的规定扣款后,擅自收回自己的贷款本息的。

17.9 贷款人违反本合同6.2条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并向借款人和其它贷款人分别偿付违约部分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18.1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后,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

18.2 借款人与某一贷款人有纠纷的,可以直接与之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该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3 各贷款人之间及其与代理行之间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召开银团会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第十九条 其他

19.1 本合同自各缔约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经各缔约方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本合同生效后十日内,代理行应将副本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所有缔约方各执一份。

19.2 各缔约方可以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约定其它事项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盖章):_____________贷款人(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牵头行(盖章):_____________代理行(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推荐第9篇:浅析银团贷款内地前景

内容提要:本文在分析香港银团贷款市场发展状况和银团贷款运作模式的基础上,对国内银团贷款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前景进行探讨,从监管部门、商业银行角度提出加快发展我国银团贷款市场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信贷市场 银团贷款 香港模式 内地运作 前景

历经数十年的演变,银团贷款已经成为国际化商业银行具有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核心业务,更成为全世界各主要金融市场最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在银团贷款方面,香港已形成成熟稳定的市场;韩国、台湾、澳洲、新西兰、菲律宾和印度的跨境融资主要通过香港银团贷款市场进行。亚洲银团贷款超过60%是通过香港市场安排的。

银团贷款尽管在主要金融市场已经是成熟产品,但在国内还处于起步阶段,监管当局如何为发展银团贷款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外部监管保障,商业银行如何转变传统观念和经营模式、发挥后发优势、加快发展银团贷款,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银团贷款的运作模式和香港市场发展状况

(一)银团贷款的运作模式

银团贷款是指获准经营信贷业务的多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组成银团,基于相同的贷款条件,采用同一贷款协议,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

尽管银团贷款的结构、定价、还款安排及其他条款可能各有不同,但银团贷款通常具备以下特点:

1、银团贷款通常受到同一协议文件约束。该协议会列明各签署方,即借款人及所有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贷款人的贷款义务互相独立。

2、借款人会任命一位或多位贷款人为经办人(agent bank)。该经办人会按其与借款人确定的条款安排信贷融资。经办人通常也会包销或者承诺提供全部或者部分贷款。

3、银团成员之间实行“银团民主”(syndicate democracy)。当违约事件发生,在是否加速偿还贷款、是否强制执行、是否放弃承诺、是否同意借款人重组等问题上,各银团成员遵循由多数成员控制管理的观念,实行“银团民主”。

4、银团贷款所涉及的金额一般都较庞大,同时各参与方一般不会超过其原本设定额度、额外单独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5、短期银团贷款较为普遍。

在银团贷款中银行的称谓很多,如:牵头行、安排行、承销行、参与行、代理行、托管行等。根据参加到银团的时间先后和在银团中所处的地位,以及承担的份额与责任不同,可以把银团成员划分为牵头行和参加行。其中,牵头行在银团中地位重要,并且贯穿银团贷款流程始终。以下以牵头行为例,介绍银团贷款运作的流程。根据香港市场惯例,牵头行在银团贷款中的工作一般主要涉及五个阶段:

1、取得牵头行地位。牵头行凭借自身的专业能力、市场地位、银企关系、价格竞争,采用单独或者联合的方式,向客户竞争牵头行地位。在牵头行地位确定后,经过牵头行内部达成共识和客户同意,对贷款的总额、价格、条件、各家行承销份额等要素形成承诺函(commitment letter),并完成贷款条款摘要(summary of terms and conditions)和信息备忘录(information memorandum)。

2、落实副承销商。为进一步分散包销风险,在牵头行及其承销份额基本确定后,还可能邀请银行作为副承销商参加银团。在超额认购的情况下,根据客户、牵头行和副承销商的意愿重新分配银团份额。

3、落实参与行。同落实副承销商类似,银团成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邀请其他银行作为参与行参加银团。需要说明的是,最终银行在银团中的地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银行认购的份额,银行在银团中的地位也决定了在银团中利息收入及非利息收入的高低。

4、签订银团贷款协议。香港的惯例是首先由代表银团的律师根据贷款条款摘要草拟贷款协议,然后由客户和各家银行根据商业考虑、市场惯例和法律条款的含义,提出不同看法。原则上,任何一方有权以条款争议为由退出。在各方对协议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最终签订协议。

5、协议后管理。签约后,各家银行根据协议和市场惯例运作。

(二)香港银团贷款市场的发展状况

1、香港银团贷款市场概况

在银团贷款方面,香港在亚洲市场中一枝独秀。根据香港资本市场杂志《基点》(Basis point)的统计,2002年亚洲境内银团贷款740亿美元,其中香港251亿美元。包括韩国、台湾、澳洲、新西兰、菲律宾和印度的很多跨境融资都通过香港银团贷款市场进行。亚洲银团贷款超过60%是通过香港市场安排的。2005年香港地区(含澳门)银团贷款发行宗数为97宗,总发行额度为233.8亿美元。

2、2005年香港银团贷款市场的主要特点

得益于2004年香港经济的复苏,香港银团贷款市场在2005年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整体规模增长了11%,总发行额度达到230亿美元左右。其中,最主要的驱动因素包括:(1)与兼并有关的资本支出贷款大幅增长;(2)受香港房地产市场信心复苏影响,带动房地产开发贷款需求上升。

2005年度,香港银团贷款市场大致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购并贷款大幅增长。2005年,香港并购贷款比2004年猛增492%。当年筹组7宗银团贷款,融资达到16.5亿美元。2005年融资额最多的为联想收购IBM笔记本电脑的6亿美元银团贷款。

二是红筹股企业贷款出现反弹。有中国大陆背景的红筹股企业贷款在连续两年下降后,在2005年达43亿美元,比上年增长44%。包括中信泰富、联想等企业成功筹组银团。此外,希望购买海外石油、天然气和其他矿产资源的中国企业也把香港作为筹资的首选地区。

三是房地产开发贷款成为银团贷款的重要部分。2005年的大额银团融资主要来自香港房地产开发商再融资和日常资金需求。房地产贷款总额较2004年几乎翻番,共筹组15宗,融资额28亿美元。

四是贷款利率处于历史最低水平。2005年香港银团贷款总额的44%都属于再融资(refinancing)。受到市场资金过剩的影响,银团利率持续降低。以香港天然气垄断企业——香港电灯银团贷款为例,在花旗银行牵头的一年期30亿港元银团贷款中,各参与行只能得到LIBOR上浮22个基点的贷款利率。

经过数十年的历练,香港已经形成了成熟稳定的市场,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和成熟的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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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银团贷款发展现状及前景分析

(一)发展国内银团贷款的重要意义

1、有效改善银行风险管理

银团贷款在风险管理方面具有双边贷款无法比拟的优点,具体表现为:

(1)在风险评估方面,银团贷款由多家银行共同参与对借款人和债项的风险评估。由于各家银行实行独立评估,对于信贷风险的识别效果必然会好于个别银行自行判断。这种风险判断机制有效地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度,也极大提高了银行整体风险判断能力。

(2)在风险控制方面,银团贷款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银团利用其风险判断方法更为准确地对风险进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选择更为适当的风险缓释工具,如通过追加合格的担保物或者保证人的担保降低风险;此外,银团以多家银行的参与争取得更好的谈判地位,并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贷款回报;银团贷款在国际市场运作数十年,相应债权人保障机制非常健全,借款人通过严密的合同条款,形成了一套完善的银行债权保护机制,确保银团贷款这艘超级航母得以平稳地运作。

(3)在风险转嫁方面,与国内银行固守的传统的“承诺并持有(take and hold)”的观念相比,银团贷款注重信贷资产的流动性,强调通过贷款分销和转让等方式谋求信贷结构优化和风险分散。这就避免了国内银行资金运用趋向长期化带来的资金来源短缺和期限结构不匹配的矛盾。在风险转嫁方面,银团贷款形成了以下机制:一是分销机制。银团贷款承销商(underwriter)通过向其他银行发出要约,争取由其他银行分担其承销的授信份额,以分摊风险和提高信贷资产的流动性。二是贷款的转让机制。利用银团资产二级市场可以优化信贷结构,调整资产组合。银团贷款协议中通常都有关于允许贷款转让(transferable)的条款,标准化的银团贷款二级市场也已经形成。

2、积极创新盈利模式

在银团贷款中,借款人除了支付贷款利息,还要支付如承诺费、管理费、代理费、安排费及杂费等费用。按照香港银团贷款惯例,安排银团的费用最高可达筹资总额的1—2%。这种中间业务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利息收入的下降空间。在香港银团贷款市场上,牵头行往往采取压低贷款利率和提高手续费收入的策略,达到既分散风险又提高收益水平的目的。

实际上,目前香港贷款市场面临与国内同样的资金过剩问题,贷款利率持续下降。花旗、汇丰等银行的利息收入占比仅在40—50%,而由于牵头银团带来的手续费收入和出让银团贷款的差价在其收入中占比则不断上升。

3、有效提升市场地位

目前国内信贷市场属于典型的买方市场,为了争夺优质客户或重点项目,商业银行的竞争往往体现为价格战或者主动降低融资条件,过度竞争的结果是银行被迫降低准入和回报要求。与之相比,银团贷款由于是多家银行参与银团,融资条件相对合理。拒绝一家银行的后果也许并不严重,但对银团提出的贷款条件和价格,客户需要慎重考虑。二者相比较,银团贷款的价格发现机制更加科学。众多银行的参与避免了同业恶性竞争,提高了银行同借款人谈判的议价能力,也有利于在银企博弈中取得更好的效果。

4、促进银行协作和积累经验

由于不同银行的发展战略与市场定位不尽相同,不同的银行关注的行业与熟悉的客户组合也有所区别。银团贷款能实现银行之间的信息共享,使银行在角色分工的基础上互相协作。

5、积极化解资本约束困境

资本充足监管已经成为限制国内银行发展的重要瓶颈。而资本充足问题的解决,不仅要从分子(资本)上做文章,更要主动进行资产组合管理,调整风险资产结构。银团贷款通过各家银行的参与,降低贷款集中度和单家份额,有助于化解资本约束困境。

发展银团贷款,除了对国内商业银行转变经营模式有重要帮助,更对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和金融稳定具有一定意义。

(二)国内银团贷款发展滞后的原因

尽管目前缺乏国内银团贷款统计数据,但据估计,银团贷款在每年银行新增贷款中的占比不足1%。银团贷款在境内发展相对缓慢,主要原因包括:

第一,尽管银团贷款在欧美已经成功运行数十年,但在国内仍属于较新的信贷产品。银团贷款尚未得到国内银行和企业的充分认可。观念上的落后制约着银团贷款市场的发育程度。

第二,商业银行传统经营模式没有发生根本转变。在大型优质客户相对稀缺的情况下,很多商业银行仍倾向于追求规模扩张,恶性价格战、“垒大户”的现象依然存在。

第三,银团贷款制度建设落后。1997年人民银行出台的《银团贷款暂行办法》过于原则化,甚至某些规定同国际惯例完全违背,如“除利息外,银团贷款成员行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该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得到执行)。《贷款通则》规定“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而银团贷款一个重要的使用目的就是为企业并购提供资金。制度障碍影响了银行参与银团贷款的积极性。

第四,缺乏配套金融市场环境。规范、灵活、透明和标准的信贷二级市场尚未建立,分销、回购和资产证券化等手段严重匮乏,银团贷款的快速、高效流动难以实现,还无法及时分散和转移信贷风险。

第五,流动性过剩困扰中国银行业。2005年末,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30万亿元,同比增长18.2%,比年初增加4.4万亿元;而本外币贷款余额20.7万亿元,同比增长12.8%,比年初增加2.5万亿元。存贷差将近10万亿元。至2006年4月底,我国金融机构的存贷差额突破10万亿人民币。目前银行资金运用渠道仍然不宽,迫于股东回报和盈利方面的考虑,商业银行只能加大信贷投放,而不愿以银团方式分散宝贵的信贷资源。

(三)国内银团贷款的发展空间

1、阻碍银团贷款市场发展的因素在逐步消融

事实上,随着国内金融体系的稳步改革开放,阻碍银团贷款发展的因素正在日渐消融。

首先,《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中以大量篇幅对银团贷款做了符合国际惯例的详细规定,并明确提出“银团贷款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有关银团贷款费用,银团贷款费用的分配方案应当由参加银团的各贷款人协商确定。”银监会目前正在制订《银团贷款监管指引》。此举将为国内银团贷款的开展扫清制度障碍。

其次,国内银行追求规模扩张的时代已经过去,风险管理和资本约束的理念逐渐树立。银监会2006年4月颁布的《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中明确要求各家国有商业银行加强资本约束和风险管理,并把总资产净回报率、股本净回报率、成本收入比、不良贷款比率、资本充足率、大额风险集中度和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等七项指标纳入评估与监测指标。各家上市银行也都开始摒弃片面追求规模和速度的观念,把资本回报和市值最大化作为其终极目标。

再次,中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正在进一步提高。随着大量外资银行、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企业对银团贷款的认可度正在提高。

2、发展银团贷款已经成为国内银行业的共识

大力发展国内银团贷款,已经成为中国银行业的共识。银监会刘明康主席多次在各种场合强调,要求各商业银行采取行动,发展银团贷款。从实际情况看,银团贷款发展已经驶入快车道。

一是国内各主要银行已达成共识,并一致采取行动。以工商银行为例,该行已经明确把银团贷款作为重点发展的信贷产品。工商银行2005年全年共签约银团贷款64笔,涉及贷款金额2931.9亿元人民币。其中,工行负责承贷金额482.8亿元人民币,比2004年翻了一番。2005年5月10日,工商银行与建设银行举行了银团贷款合作章程的签约仪式。双方将组成银团,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共同采用银团贷款方式,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贷款或其他授信。

二是银行同业协会在发展银团贷款方面作用日益增强。2005年初,广东、上海两地银行同业协会牵头省内主要银行签署《银团贷款合作章程》。有关章程约定:广东省内固定资产贷款15亿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组织银团贷款;在上海融资总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中长期贷款原则上要求组织银团贷款。2006年5月,中国银行业协会成立了“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China Syndication and loan-trading Aociation, CSLA ),制订了《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规则》,推动各会员单位拓展银团贷款。

三是大型银团贷款项目不断出现。以南水北调工程、上海轨道交通、奥运工程、三峡项目等为代表的大型银团贷款项目在国内大量出现。2004年,由国家开发银行牵头,国内9家金融机构为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提供总额达488亿元的银团贷款。2006年4月,上海轨道交通项目,由工农中建交等11家银行筹组300亿元银团贷款,用于新建4条线路。截至2006年4月,上海地铁项目共通过银团贷款筹资1610亿元。

四是银团贷款在不同区域发展不平衡。据上海银监局统计,2006年上半年,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银团贷款项目共17个,合同金额629.28亿元,与2004年同期相比增长285.66%,两年增长近三倍。 其中,中资银行组建的银团贷款项目10个,合同金额569.08亿元,占比90.43%;由外资银行组建的银团贷款项目7个,合同金额60.2亿,占比9.57%。而根据无锡银监分局统计,至2006年4月,当地金融机构仅有5个项目发放了银团贷款,实际发放91亿元,发放额仅占当地企业贷款的3.4%。各地银团贷款市场发展程度参差不齐。

(四)未来国内银团贷款的发展预测

从香港银团贷款的发展情况看,银团贷款目前主要运用于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企业并购融资和大型企业整体融资需求等。从目前国内银团贷款市场发展情况看,银团贷款的业务领域也从以前的以大型市政建设项目为主逐步向大型制造业投资项目、大型社区开发项目及国际型大企业循环流动资金贷款等多领域扩展。银团的类型也呈现中资、外资和中外资混合银团的多样性,充分发挥了中外资银行各自的市场优势。

未来国内银团贷款的市场将主要集中于以下方面:一是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基础产业贷款;二是世界级跨国企业在国内的控股公司和投资公司融资;三是国内大型企业集团整体融资;四是沿海发达地区出现的具备发展潜力的中型民营企业贷款;五是企业并购、重组及海外拓展融资需求;六是通过二级市场盘活存量中长期项目贷款和行业、区域集中度过高的贷款。

三、发展国内银团贷款的政策建议

为促进国内商业银行大力发展银团贷款业务,鼓励和规范银团贷款市场发育,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尽快出台《商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金融体系的健康、高效运转需要健全法律机制的支持,银团贷款市场发展需要相应法律体系的配套。监管部门应尽快对现有法规进行梳理,制定《商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对银团贷款的形式、协议主要条款、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业务流程与风险管理、业务监管要求做出全面规定,为银团贷款规范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鼓励和规范银团贷款二级市场发展。银团贷款二级市场是提高银团贷款流动性的重要媒介。应充分发挥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力量,推动银团贷款二级市场的规范发展。对于以资产转让为形式,以规避资本监管、变相扩大信贷规模为目的的“假回购”必须坚决制止,严厉惩戒。

(三)建立银团贷款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管部门应对银团贷款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并考虑适当进行信息披露。有关信息大致包括:银团贷款一级市场的包销量、二级市场的分销量、转让量,银团贷款的利率水平、费率水平、贷款期限、担保条件、借款人信用评级等。

(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我国银行业协会应效仿亚太银行协会的做法,制定银团贷款的格式文本,组织各会员银行签订自律协议,并为银团贷款筹组提供平台,创造良好的同业合作机制,引导银团贷款市场有序良性健康发展。

(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控制机制。银团贷款中的债权银行除了承担双边贷款中的有关风险,还要承担因“国际性”和“银团性”带来的风险。商业银行必须建立起有关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计量和管理的控制体系和管理流程。在银团贷款中,要重点关注其特有的承销风险和声誉风险。

(六)建立“事业部制”的投资银行部。商业银行应探索建立“事业部制”(strategic busine union)的投资银行部,专门负责银团贷款的推介、谈判和销售。该部门应当成为独立的利润中心,整合相对独立的产品研发、产品营销、风险管理的业务流程。商业银行应结合银团贷款的参与额度、风险承担情况、利息收入、非利息收入等因素,对银团贷款产品单元建立以事业部为核算主体的有效的预算管理系统、财务核算系统和分析评价系统,对银团贷款业务收入、成本和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费用的完整数据进行绩效考核。

推荐第10篇:国际银团贷款的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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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银团贷款的基本形式

国际银团贷款根据各参与行在银团中承担tot1利和义务的不同,可分为直接型银团贷款和间接型银团贷款。

(1).直接型银团贷款

直接型银团贷款是在牵头银行的统一组织下,由借款人与各个贷款银行直接签订同一个贷款协议,根据贷款协议规定的条件,按照各自事先承诺的参加份额,通过委托代理行向借款人发放、收回和统一管理的银团贷款。

直接型银团贷款具有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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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牵头银行的有限代理作用。在直接型银团贷款中,牵头银行的确立仅仅是为了组织银团的目的,一旦贷款协议签订,即银团组成,牵头银行即失去了代理作用,和其它银行处于平等地位。b.参与银行权利和义务相对独立。在直接型银团贷款形式下,每个参与银行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是独立的,没有连带关系,即每个贷款银行的贷款义务仅限于其事先承诺的部分,一旦某一个贷款银行无法履行其贷款义务时,其它银行没有义务追加贷款以弥补贷款总额的空缺。同时,各贷款银行只能享受按其在银团中的参与份额所确定的权利,如按比例取得费用、利息、本金等。c.银团参与行相对稳定。在直接型银团贷款中,尽管贷款协议规定贷款银行有权转让其在贷款中所享受的权利,但这种转让要受到种种限制,如转让须经有关当事人的同意、转让时不得增加借款人的负担、转让优先在银团成员行之间进行等等,这样使得银团中贷款人组成相对较为稳定,即使有变化,也是债务在借款人所熟悉的债权人之间进行变动。d.代理银行的责任明确。在直接型银团贷款中,由于各参与银行的贷款是通过代理行来统一发放、收回和管理的,因此在贷款协议中都明确规定了代理行的责任和义务,如对借款人的资信和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和监督,并按其它参与行提供反映借款人财务情况的资料,判断违约并处理违约事件,负责向参与行按比例分付借款人的还款和利息等。

(2).间接型银团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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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型银团贷款是指由牵头银行直接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向借款人单独发放贷款,然而再由牵头银行将参与的贷款权分别转售给其它愿意提供贷款的银行,事先不必经借款人的同意,全部贷款的管理工作均由牵头行承担。在这种贷款形式中,牵头银行将贷款权利转让给其它参与银行的转让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a.更新。更新是指在借款人的参与下或事先同意的前提下,牵头银行将本身的贷款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参与行。实际上,这是借款人、牵头银行和参与银行三者通过订立新的贷款协议而实现这种转让的。转让的结果是借款人与参与银行重新确立了债务、债权关系,并同时解除与牵头银行的债务、债权关系。因此严格他讲,更新一词在这里是一种误用,这种形式违背了间接型银团贷款定义本身所包含的借款人只和牵头银行发生关系的基本含义。b.再贷款。这种形式指的是参与银行在取得牵头银行以借款人归还的贷款作为偿还保证的前提下,直接向牵头银行贷款,再由牵头银行将此款项贷与借款人。在这种方式下,参与银行只与牵头银行存在债务、债权关系,而与借款人没有直接联系,即与借款人不存在抵消权。借款人直接从牵头银行取得贷款,向牵头银行还本付息,与参与银行不发生关系。在这种方式下,参与银行所承担的风险是双重的:首先是借款人不能向牵头银行偿还本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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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风险,其次是牵头银行不愿将借款人偿还的款项归还参与行的违约风险。c.让与。这种方式是指牵头银行将贷款合同中规定的一部分贷款义务和权利一起再售给其它贷款银行,使受让银行取得贷款参与权,成为参与银行。而牵头银行通过转让相应取得对等的资金。这种让与方式可以发生在贷款发生前或部分发生时或全部贷款发生后,但无论在贷款的什幺阶段发生转让,,也不管是全部贷款还是部分贷款转让,一个共同的特点是,与贷款的银行可以取得对借款人的直接请求权,即在贷款到期不能归还时,参与银行能够直接起诉借款人,要求归还到期未付贷款本金和利息及相关费用。这种方式必须征得借款人的同意,若借款人不同意,则这种让与就不能进行。因此,一般在贷款协议中对此种让与均有严格的限制。d.代理。这种转让方式是指在牵头银行和借款人债务、债权关系未确立前,牵头银行已经组成了一定数量银行参与的银团,并已经取得整个银团参与银行的代理授权,但这种代理授权是不公开的,然而由牵头银行代表银团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这种方式的后果是牵头银行要对所有的贷款义务承担责任,而其它参与银行则负有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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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银团贷款的操作流程

银团贷款的操作流程

组织银团贷款一般须围绕三条主线来进行,具体内容包括:

1、制定融资方案;

2、筹组银团和准备文件;

3、协议谈判、签署和执行。

有关内容简述如下:

1、银行和客户签署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是指借贷双方在整个银团贷款过程中应遵循的相关信息披露、传递等方面的规则,一般由客户和牵头银行签署,有时顾问银行和参加行也参与签署。

2、客户提交《银团贷款申请书》

银团贷款申请书内容大致包括项目名称、性质、借款用途、借款金额与币种、期限(提款期、宽限期、还款期)、利率水平(浮动或固定)、提供的担保等。

3、银行进行初步调查和市场测试

即银行对项目情况、客户和担保人的资信情况等进行初步分析,并有选择地拜访数家银行,以测试其对主要贷款条件的反应和了解其加入银团或包销团的兴趣。

4、向客户正式发出《贷款建议书》

经过市场测试和了解国内外银行对借款项目和初步贷款条件的反应后,银行根据客户的需求、条件及项目情况,特别是贷款金额、利率等,向客户发送贷款建议书,并要求客户在一定时间内确认《贷款建议书》。

5、客户接受贷款建议书后,正式向银行出具筹资委托书。

6、银行聘请专业律师并与借款人一起编制信息备忘录(Information Memorandum)。信息备忘录是银团贷款重要的基础文件,是牵头行邀请各银行参加银团的主要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的经济、财务、组织结构,以及项目的投资环境、技术问题、市场前景、资金需求、现金流量分析等信息。

7、银行经过研究与借款人草签贷款条件清单。贷款条件清单(Term Sheet)是牵头行向借款人提出的贷款要约,主要内容包括组织银团的基本条件,如贷款金额、利率、期限、币种等等。

8、银行向潜在参加行发出邀请函并发出信息备忘录,供参加行评估审查。

9、各银团成员进行内部评审和审批。

10、银团成员确定各自贷款额度并确定牵头行、副牵头行、参加行等层次和地位;确定贷款期限、利率、费用(安排费、管理费、承诺费、代理费及杂费)等。

11、银团贷款协议的谈判。

12、银团贷款协议的签署以及执行。

13、贷后管理。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内容适用于银行担当牵头行时的工作流程,但银行如果仅仅是参加行的角色,工作内容将相对简单。

第12篇:从双边贷款走向银团贷款

从双边贷款走向银团贷款

——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巨大空间

来源:金时网 日期:2004年2月17日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全球银团业务发展迅猛,已经成为现代商业银行最具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核心业务之一。2003年银团融资金额高达1.9万亿美元。在金融创新推动下,银团贷款不仅成为现代商业银行最具有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核心业务之一,而且显示出与全球资本市场强烈的融合趋势,广泛用于收购兼并、资产证券化等投资银行业务。中国工商银行从2001年开始率先在国内金融界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开展银团贷款业务。2003年,英国《新兴市场》杂志按照牵头银团贷款的额度,将工商银行在新兴市场上的银团贷款业务列为第七位;同年工商银行牵头组织的南海石化44亿美元银团贷款被《亚洲金融》评为年度最佳项目融资奖。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银行业需要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尤其需要对信贷业务进行重新审视,构架新的业务结构、盈利模式和组织体系。因此,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把握银团贷款业务发展趋势,提出发展壮大中国银团贷款市场的战略思路和工作思路,促进中国的银团贷款市场尽快与国际市场接轨。

一、国内外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现状

(一)国际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状况

银团贷款是国际金融市场最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根据资本数据公司(Capital Data)提供的数据,全球银团贷款融资额从1995年的1.4万亿美元发展到2003年的1.9万亿美元左右;按照地区划分:美国银团贷款市场占69%,欧洲约占22%,亚洲占5%,加拿大占4%;从借款人来看,78%的为非金融企业,20%为金融机构,2%为政府部门;按照承销量,2002年JP摩根、花旗集团、美洲银行、巴克莱银行以及德意志银行分列前五名。银团贷款在全球资本市场发行中一直占最大比例,根据汤姆森财务公司(Thomson Financial)统计,从1995年到2003年,银团贷款大大超过债券和股票融资。以2000年全球资本市场发行为例:银团贷款2.3万亿美元,约为公开市场债券(1.26万亿美元)的1.8倍,公开市场股票发行(7010亿美元)的3.3倍。

美国是全球最重要的银团贷款市场,银团贷款总发行额从1991年的2410亿美元发展到2003年9796亿美元,年增长率超过10%。在美国的银团贷款市场上,牵头行领导地位突出,2003年JP摩根、美洲银行、花旗集团等排名前五名的牵头行牵头包销额度共占当年银团贷款市场的70%。从行业分布看,银团贷款集中投向电信石化、交通城建等基础设施产业,其中:电信占24%,化工占10%,航空和公用设施占9%,制造业占9%,食品饮料、保健各占7%,其余占34%。银团贷款与资本市场结合紧密,主要用于结构融资、债务重组、兼并收购以及杠杆收购(包括过桥贷款),其中:结构融资占70%左右,与兼并收购和杠杆收购密切相关的银团贷款占30%左右。在经济周期上升期,银团贷款以新建的项目融资和结构融资为主;在经济周期调整期,银团贷款以收购兼并融资为主。

从国际银团贷款的发展看,大致经历了三个大的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以支持基础设施为主的项目融资阶段(20世纪60年代-80年代中期)。早期的银团贷款是以发展中国家和欧洲国家的公路、电力、石化和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为代表的项目融资为主。1968年银团贷款创立,当年银团贷款总额为20亿美元;1973年银团贷款迎来了第一个高峰,达到195亿美元;1981年银团贷款达1376亿美元,占国际资本市场长期贷款融资额的74%。从1982年到1986年,由于拉美国家债务危机、石油输出国银行存款大量减少、以及西方工业国家国内经济复苏对资金需求量增加等原因,国际银团贷款锐减,1985年下降到189亿美元,以基础设施为代表的项目融资银团贷款进入缓慢发展时期。

第二阶段,以并购杠杆交易推动银团贷款业务进入第二个发展高潮(20世纪80年代中期-90年代末)。二十世纪80年代初期,由于一系列杠杆融资活动的出现,美国国内的银团贷款市场异常火爆。1989年随着科尔伯格〃克拉维斯〃罗伯茨公司(Kohlberg Kravis Roberts,KKR)筹组的金额为250亿美元的RJR纳比斯克公司(RJR Nabisco)融资交易的完成,这类活动达到了顶峰。二十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在杠杆融资领域快速增长,特别是并购融资成了90年代末期市场的主流。由于高倍杠杆融资的复苏及高收益债券市场的重新开放,美国的并购融资活动特别活跃。1999年,沃达丰和美国电报电话公司都发起了创纪录的并购交易,其融资额分别为300亿欧元和300亿美元。

第三阶段,以资产证券化和贷款交易二级市场为主的金融创新促进银团贷款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融合(20世纪90年代末至今)。二十世纪90年代末,银行业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银行希望更灵活地管理自己的贷款投资组合。这种对资金流动性的需求导致了银团贷款二级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美国、欧洲和亚洲分别成立了正式的机构银团及贷款转让协会(Loan Syndications and Trading Aociation,LSTA)、贷款市场协会(Loan Market Aociation,LMA)和亚太贷款市场协会(Asia Pacific Loan Market Aociation,APLMA),以提供操作程序和格式规范的贷款文本。贷款协议中都规定了可转让条款,其目的是要借款人同意贷款的转让从而使贷款银行获得更大的自由度。同时机构投资者将银团贷款作为一种资产买进并持有,增加了银团贷款二级市场的贷款交易。正常贷款交易量急剧上升,由1991年的近40亿美元上升到了1999年的580亿美元。机构投资者引进资产证券化、风险评级和随行就市定价等技术,使银团贷款向透明度高、流动性强和标准化方向发展。

根据贷款定价公司(Loan Pricing Corporation,LPC)的统计,2003年亚太区金融市场的银团贷款额为439亿美元,其中香港银团贷款融资总额为199亿美元。2003年,在亚洲银团贷款承销排行榜上,排名前五名的分别为汇丰、渣打、花旗、中国银行(香港)和中国工商银行(亚洲)。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成为亚洲银团贷款市场成长最快的银行,其在亚洲银团贷款承销排行榜的排名由1999年的第36名跃居2003年的第5名。

(二)国内银团贷款的发展状况

国内银团贷款(不包括香港、台湾地区)起步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中国银行从1983年开始办理此项业务,最初采取中行担保向海外借入银团贷款转贷给国内企业的形式,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大亚湾核电站”项目。境内银团贷款以外币为主,人民币银团贷款业务发展相对缓慢,据估算,目前银团贷款在每年银行新增贷款中的占比不足1%。中国工商银行第一笔本外币银团贷款是1991年上海分行牵头组织的上海东方明珠电视塔项目银团贷款。截至2003年底,中国工商银行共牵头和参与了南海石化、东深供水、上海BP、扬子巴斯夫、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中国移动等476个银团贷款,共涉及银团贷款融资金额22726.61亿元人民币,其中工商银行承贷金额1181.84亿元人民币,目前余额约328.56亿元人民币。

总体来看,国内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还存在着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是银团贷款发展所需的市场环境尚未完全形成。目前国内银团贷款发展缓慢,关键在于理念的滞后和市场环境不成熟。银团贷款是国际金融市场普遍采用的一种贷款方式,市场化程度要求高,而我国金融市场中银团贷款仍属一种新兴贷款形式,相对于外资银行和企业来讲,中资银行和国内企业对此种贷款形式的认可程度不高。

二是银行分散贷款风险的观念不强。目前我国企业活动链条的不确定性急剧增加,且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滞后,企业信用观念淡薄,贷款风险加剧,尽管客户普遍具有借款愿望,但能够满足银行贷款条件的有效信贷需求相对不足,优质客户、优质项目少,银行资金运用渠道相对狭窄,同业竞争激烈。因此,商业银行一旦寻找到贷款机会,首先考虑自己能不能消化全部贷款需求,追求独家承贷或高份额贷款,而不是通过银团方式分散和规避风险。

三是银团贷款的制度建设滞后。1997年10月,人民银行出台了《银团贷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银团贷款如何评审、银团贷款承销方式、银团贷款成员行的利益分配等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暂行办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化,且要求“除利息外,银团贷款成员行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这一规定使得牵头行无法通过收费来弥补组织银团所付出的成本及包销贷款所承担的风险,也与国际银行业的惯例和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不一致,严重影响了银行参与银团贷款的积极性。

二、发展中国银团贷款市场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国内银行的信贷业务主要采用双边贷款方式,即银行与借款人进行单独谈判,银行独立进行尽职调查、审批贷款,并签订一对一的借款合同。双边贷款的优势在于各银行可以保持较强的独立性和灵活性,进行独立评审与判断。但目前国内企业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多家银行的双边贷款即成为多头授信,使一些集团性企业获得的授信远超过其承债能力,导致银行风险。此外,借款人还利用各家银行的过度竞争,迫使银行简化必要的审批手续,压低贷款利率,加长还本付息期限,放松抵押担保条件等,实际上增加了银行的贷款风险。而借款人也必须分别与各家银行反复谈判,接受多次评估、审查,因而筹资时间长、交易成本高。

银团贷款是指获准经营信贷业务的多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组成银团,基于相同的贷款条件,采用同一贷款协议,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或其它授信。与传统的双边贷款相比,银团贷款具有以下特点:

1、基于相同的贷款条件,使用同一贷款协议。

2、牵头行将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资料编辑形成信息备忘录,供其他成员行决策参考,同时聘请律师对借款人、担保人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在此基础上,银团各成员行进行独立的判断和评审,做出贷款决策。

3、贷款法律文件签署后,由代理行统一负责合同的执行和贷款管理。

4、各成员行按照银团协议约定的出资份额提供贷款资金,并按比例回收贷款本息。如果某成员行不按约定发放贷款,其他成员行不负有替其出资的责任。概括来讲,发展银团贷款业务具有以下十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信用风险的识别。多双眼睛优于一双眼睛的判断。从银行的角度来看,多家银行参与风险评估要比一家效果好很多。在银团组建过程中,安排行要考虑所有参贷银行的信贷标准,在贷款评审时更加谨慎、更加全面;参贷行一方面参考安排行的推介意见以及包销额度,另一方面要在安排行、律师行提供的信息备忘录和法律意见书基础上进行独立审查,增强了整个银团识别和控制风险的能力。

2、有利于信贷资产的风险分散。一般来讲,贷款集中度与贷款风险水平是相关的,贷款集中程度越高,贷款风险越大。为避免因信贷集中带来“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的风险,《商业银行法》规定,“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比率不得超过10%。”巴塞尔协议对各商业银行信贷集中也有明确的要求。目前在国外,通过银团贷款分销、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信用衍生品不仅有效地分散信贷集中带来的风险,而且通过投资组合,可以有效地优化信贷资产结构,将各种不同风险收益配比的资产按照权重组合起来,规避由于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获取不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率的投资回报。

3、有利于避免银行内部的道德风险。双边贷款模式给银行内部员工的败德行为提供了某种程度的便利,在资源分配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的个别银行人员,更容易采用非法的手段,利用职务之便,提供人情贷款,影响信贷独立决策,左右信贷评审。在金融犯罪案件中,内外勾结类案件造成的损失最大。采用银团贷款,利用多家银行参与,多边审查,可以减少贷款决策中单家银行和个别人独断的机会,降低银行内外勾结、内外合谋、内外牵连的可能性。这种内嵌在业务流程中的多边制衡、多边监督机制,可有效地约束信贷业务中银行内部员工的败德行为。

4、有利于增加中间业务收入、转变盈利模式。按照国际惯例,银团贷款一般可收取相当于筹资额1-2%的银团安排费,这对商业银行来说是一笔不菲的中间业务收入。外资银行对银团费用给予高度重视,在牵头组织中长期银团贷款时,在充分考虑收益的时间价值和信贷流动性风险的情况下,甚至采取以较低的贷款利率来换取高水平的银团手续费收入策略。在外资行牵头的境内银团贷款中,外资银行赚走了没有风险的手续费收入,国内银行往往以追求贷款占比与贷款规模为目标,一般只获得了以承担信用风险为代价的低利率水平的利差收益。近年来,国内银行逐步认识到银团手续费收入的重要性,开始转变观念,要求收费,银团手续费收入在中间业务收入中的占比有所提高。2003年,工商银行银团安排费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占中间业务收入的1%左右。大力发展银团贷款,争取合理的手续费收入,对商业银行盈利模式的改变将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5、有利于降低信息不对称度、遏制客户信贷欺诈行为。有些上市公司运用兼并、重组、贸易、资产臵换等关联交易手段,规避税负、转移利润或支付,隐蔽信息、调节利润,从而达到金融欺诈目的,出现如蓝田股份等案例。单个银行由于信息缺失,容易作出错误的信贷决策。对于非上市公司,由于不具有信息披露义务,其关联交易更加隐蔽,更容易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粉饰财务报表,掩盖投资风险,影响银行对企业前景的正确判断和作出科学的信贷决策,也加大了贷后管理的难度。银团贷款往往由于几家甚至十几家银行共同参与,便于掌握关联企业的开户情况、资金流向、盈利水平等信息。通过“同伴监督”,可以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度,对于防范客户利用关联交易等手段实施的信贷欺诈具有积极作用。

6、有利于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按照国际经验,利率市场化最关键的是贷款定价市场化,而科学的贷款定价体系应当包括:贷款利息、前端费用、代理行费和承诺费等因素。在银团贷款定价过程中,费率与利率的确定过程是透明的,是银团与客户沟通的结果,是由市场决定的,容易得到客户认可。在利率市场化的国家中,有些客户常常筹组金额较小的一笔银团贷款业务,通过与多家银团成员银行沟通,从而确定自己在市场上的融资成本,银团贷款业务由此起到价格指示作用。其次,银行在费率与利率的定价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客户的风险水平,可以形成优质低价、劣质高价的客户选择机制。从而使贷款重组正常化、规范化,进而形成贷款市场对企业优胜劣汰的市场进退机制。再次,费率与利率的结构设计可以有效地遏制银团外银行的恶意臵换,防止优质贷款被其他银行以低利率方式臵换。因此,通过银团贷款,有利于培育和发展我国贷款市场定价体系,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

7、有利于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随着资本市场对商业银行储蓄分流的日益扩大,商业银行资金来源短期化特征更为明显,而商业银行资金运用趋向长期化,使得商业银行面临资金来源短缺和期限结构不匹配的矛盾,保持和增强流动性的压力正逐步显现。通过银团贷款的分销,可以降低存贷比、套取现金、腾出一部分信贷规模用于发放新的贷款,从而提高信贷资产的流动性。银团贷款操作比较规范,使用标准化的合同文本,并在融资协议中都明确约定贷款份额可以在银行间自由转让,这大大方便了信贷资产在各金融机构间的流转。因此,通过银团贷款的分销,商业银行可以快速回笼资金,改善和增强流动性,并迅速形成中国信贷流通市场。

8、有利于信贷市场专业化分工协作。差异化是取得竞争优势的基础,而中国银行业近年来的服务趋向同质化。这是商业银行过度竞争的根源之一,因为同质化后唯一的竞争手段就是价格竞争。商业银行如果选择自己熟悉的客户、专注的行业牵头组织银团,并向其他银行推介业务,有利于彼此共享信息资源和信贷资源,共担信贷风险,从而促进银行明确市场定位,实施市场细分,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相对稳定的行业分工和银团组织中的角色分工,形成市场品牌,遏制目前的同质化趋势,避免过度竞争。

9、有利于金融市场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由于中国近年来的高储蓄率、资本市场发展滞后、有效贷款需求相对不足等因素,造成中国信贷市场处于买方市场,商业银行竞争重点项目和优质企业时,互相压价或降低融资条件的恶性竞争时有发生,不利于防范风险。而银团贷款业务从受理、承诺、融资、服务到收回的全过程中,多家银行要相互沟通,达成统一意见,形成统一的利率、期限等贷款条件,必然要加强相互合作,这样就可以防止各商业银行争夺项目时恶性竞争。银团贷款业务有利于促进银行间关系从单纯的竞争走向竞合,有利于防止相互压价竞争或者降低融资条件损害银行业利益,防范信贷风险,改善金融秩序。

10、有利于提高核心竞争力,确立中国国内银行在国内银团贷款市场中的领导地位。面对加入世贸组织后竞争更为激烈的金融环境,参与国际银团贷款项目有利于国内商业银行了解国际惯例,熟悉国外法律,掌握信贷业务的国际规则,为迎接外资银行参与国内竞争做好准备,为走出去参与国际项目创造条件,为建立国际化的专业化队伍奠定基础。发展银团贷款业务有利于确立中国国内银行在国内银团贷款市场的领导地位,并逐步跻身国际银团贷款市场领导者行列。由于银团贷款受市场关注程度较高,担任重要项目安排行角色,一些国内领先银行可以在同业中树立起市场领导者地位和形象,扩大市场影响。国际著名商业银行都积极争当银团贷款的牵头行,通过银团牵头行的身份树立和培育无形品牌和商誉,提高高端市场控制力,从而获得更多的市场机遇和发展空间。

三、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对策和政策建议

银团贷款的发展与国民经济的整体增长密切相关。1991-2003年中国宏观经济数据显示,中国国民经济的增长最重要的推动力来自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加,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加又相当程度地依赖于国内金融机构资金的注入,特别是银行信贷资金的注入,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将在相当一个时期保持高位运行的态势。2003年,中国金融市场融资增量中,债券市场(包括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约增加4700亿元,股票市场(包括可转债)筹资1358亿元,而全部金融机构新增贷款为2.99万亿元,占三项合计的83%。从中长期贷款→银团贷款→银团贷款转让市场,将与个人按揭贷款证券化一起,从两个方面推动中国最大的金融市场———信贷交易市场的形成,建立起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连接的纽带。国际商业银行的批发贷款中有较大比重是银团贷款组合,中国工商银行(亚洲)近40%的贷款采用银团贷款方式。中国银行业若每年新增贷款有10%是银团贷款,将达到3000亿元的规模。若全部贷款余额中有10%为银团贷款,将达到1.7万亿元的银团贷款市场,因此中国银团贷款市场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坚实的发展基础。为此,提出以下发展对策和政策建议。

(一)银团贷款业务发展对策

1、提高思想认识,转变经营理念。国有商业银行的综合化改革已经到了攻坚阶段,要在短期内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整体上市,建立现代金融企业的公司治理机制,必须在认识上有重大突破和飞跃。银团贷款作为国际金融市场普遍采用的多边贷款方式,无论从分散贷款风险、加强对借款人的制约,还是规范操作等方面都明显优于其他贷款方式。国内银团贷款发展缓慢的关键在于理念的滞后。为了优化资产质量和收益结构,切实有效地防范经营风险,提高银行核心竞争力,各家银行需要转变思想观念和经营理念,树立正确的风险观、竞争观和收益观,要学会在竞争中合作,在合作中竞争,积极争取市场竞争中的共赢局面,并充分认识到再优质的贷款也存在劣变的可能,面对优质信贷市场也要有所取舍,自觉地把开展银团贷款业务作为防范信贷风险、改善经营结构的重要手段,予以高度重视。

2、大力发展项目融资银团及财务顾问,开拓优质增量贷款市场。为稳步开拓优质信贷市场,项目融资银团要重点抓好以下三方面客户的中长期贷款:一是现金流稳定、具有长期良好综合回报的、对国计民生至关重要的交通能源等基础产业领域公司集团和基础设施项目;二是世界500强及标准普尔评级A级、穆迪评级A3以上的跨国公司及其在华控股公司;三是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培育一批信用良好、管理规范、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优秀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为保持信贷总量适度增长,严把新增信贷质量关,不仅要考虑新增银团贷款的投向,保持贷款在行业和客户的合理分配,而且要把握贷款总的投量,按照本行的资本金实力、风险拨备和贷款管理水平,科学计算贷款投入总量和同业占比。对贷款期限较长、融资金额较大的集团客户和项目融资,原则上应采取包销和分销结合方式,整体留贷比例不能过高。要注重银团的前端服务,为优质客户设计结构化融资方案,提供票据贴现、项目融资、企业债券、信托计划等复合选择权方案,提高银团贷款业务的技术含量和智力附加值,并以此作为竞争优质高端市场的重要手段,避免利率恶性竞争,同时增加非利差收益,提高核心客户的综合贡献度。

3、利用间接银团盘活存量贷款,实施贷款分散策略。目前应引起重视的贷款组合有:一是贷款期限超过5年的中长期项目贷款,存在一定的流动性和利率风险;二是贷款过多、占比过多的部分优质客户贷款;三是部分经营正常,但因缺乏资本金,依靠贷款展期维持周转的企业贷款;四是在某些行业和地区占比过高的贷款。对于这些贷款组合,应前瞻性地建立起贷款分散策略和通畅的退出通道。为此,国内银行要借鉴国外银团贷款二级市场的分销、回购和资产证券化等技术,建立规范、灵活、透明和标准的信贷二级市场,积极推行间接银团贷款,运用拆分、回购、信托化、证券化等多种手段实现银行信贷资产的快速、高效流动,分散和转移信贷风险。

4、探索利用重组并购银团激活不良贷款,创新处臵新模式。要充分发挥银团贷款的工具和杠杆作用,主动参与国企改革和企业单个的债务重组,寻求以最少的银团贷款增量资金,最大限度地激活银行存量不良资产的新途径。特别是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新变化,为国企批量债务重组、资产重组、股权转让与收购提供服务,实现信贷资源由劣质资产向优质资产的转化。重点尝试通过债务重组、股权收购和企业兼并银团,使用新增融资激活原负债主体,放大处臵不良资产存量的能力,将企业改制、债务重组和项目融资三个链条紧密衔接,形成快速、批量处臵不良资产的工作通道。

5、建立专业化的银团人才队伍。银团贷款业务的业务创新、市场开拓、风险管理和制度建设,最终都要具体落实和细化至具体的人,因此,建立一支专门化的银团人才队伍势在必行。一是对银团贷款业务实行从业资格制,按照银团贷款业务岗位的要求,设计、开发培训内容和考试科目,建立岗位上岗资格认证和岗位等级认证;二是按照一个流程一个制度、一个岗位一套操作规程的要求,健全和完善银团贷款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用缜密的制度控制每个具体人员的每项业务和每个操作环节;三是建立项目主牵头人制,按照市场原则对重大银团贷款业务进行招投标,将业绩考核和分配激励组合捆绑,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逐渐培育一支稳定的银团职业化队伍。

(二)发展银团贷款业务的政策建议

为促进银团贷款业务发展,建议政府部门和监管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具体建议如下:

1、修改相关金融法规。我国适用于银团贷款的法规主要是《贷款通则》和《银团贷款暂行办法》。这两个法规制定之初对银团贷款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由于《银团贷款暂行办法》是在我国金融市场不够发达、银行监督行政色彩相对较浓的条件下产生的,从某种意义上限制了当前银团贷款市场的发展。因此建议尽快建立和完善银团贷款相关的法律法规,删除不符合国际惯例和不适宜银团贷款市场发展的条款。

2、建立银团贷款统计信息系统和信息披露制度。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需要强大的信息系统支撑。目前,国内没有专门的机构对银团贷款进行分类统计和归纳分析,不利于监管部门对业务的监管和客户对贷款银行的选择,也不利于商业银行主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因此,建议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国内金融机构建立银团统计和信息披露系统,对银团贷款一级市场的包销量、二级市场的分销量,银团贷款的利率水平、费率水平、贷款年限、担保条件以及借款人的信用评级进行统计并公开披露。

3、研究并制定银团新规章制度。目前银团贷款在国内的发展日新月异,主要有两个趋势,一是与境内外银行合作,按照国际惯例组织的跨国银团越来越多;二是与资本市场结合,银团二级市场向银团信托化和证券化方向发展。为保证银团贷款市场的健康、平稳和有序发展,我们建议有关部门对跨国银团涉及的司法管辖问题和银团证券化的立法问题尽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工行建行银团贷款合作 创国内银行额信贷新模式

来源:国际金融报

5月10日,中国工商银行与中国建设银行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了银团贷款合作章程的签约仪式。据了解,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强强联手,签署规模化银团贷款协议,在全行系统范围内开展银团贷款合作业务,这在国内银行业界尚属首次,此举开创了国内银行业大额信贷的崭新模式。

银团贷款是指获准经营信贷业务的多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组成银团,基于相同的贷款条件,采用同一贷款协议,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它是国际上通行的贷款组织方式。

“工商银行与建设银行银团贷款的业务合作,是基于国际银行业贷款业务发展趋势和国内贷款市场现状作出的具有前瞻性的战略举措,是在股改上市过程中转变经营模式和效益增长方式的积极探索。”中国工商银行行长姜建清在签约仪式上说。

记者在签约仪式上获悉,根据合作章程,工商银行与建设银行将组成银团,对符合约定条件的项目,共同采用银团贷款方式,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贷款或其他授信。双方将根据业务需要,积极接受或向市场推荐银团贷款,通过加强业务合作、信息沟通和知识交流,在银团筹组、角色安排、份额分销以及费用分配等方面加强合作,鼓励有序竞争,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为我国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两家银行表示,希望通过双方的合作,推动国内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使这一国际通行的多边贷款方式逐步成为大额信贷的主要方式。双方希望能够探索出一套科学、有效的银团贷款业务合作机制,并诚挚地希望更多的银行同业加入银团贷款业务合作,不断扩大合作范围及影响力,通过各家银行的共同努力建立良好的金融秩序,创造和谐的金融环境。

据了解,截至2004年末,国内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达到18.9万亿元,其中95%以上都是双边贷款,即各家银行与借款人进行单独谈判并签订一对一借款合同的贷款方式。虽然双边贷款可以使各家银行保持较强的独立性和灵活性,但在国内信用环境和企业信息披露制度都不健全的情况下,多家银行各自对客户的双边贷款容易形成多头授信,借款人可以利用信息不对称以及银行同业间的信息沟通不畅获得远远超过其自身承债能力的授信,并导致各家银行竞相通过压低贷款利率、延长还本付息期限、放松担保条件等手段进行竞争,既不利于形成理性的信贷市场竞争环境,又增加了银行经营风险。 与传统的双边贷款相比,银团贷款对于解决双边贷款的缺陷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银团方式组织贷款,各家银行分别评审借款人的风险并相互沟通信息,通过相互协调的多边审查、多边制衡、多边监督机制,可以有效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识别并分散贷款风险;参加银团的各家银行要就利率、期限等贷款条件形成一致意见,可以有效防止各行竞相降低贷款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银团贷款可以比较全面地反映客户资金需求与银行资金供给的整体情况,有利于形成市场化的贷款利率形成机制;对于客户来说,采用银团贷款方式也可以省去与各家银行反复谈判,缩短筹资时间,降低筹资成本。

第13篇:国内银团贷款之银行间协议若干实务问题初探

国内银团贷款之银行间协议若干实务问题初探

[ 发表时间:2010-1-12 ]

(此论文获2009山东律师论坛经济类二等奖)

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济南)高健、王海东

摘要:银团贷款这一新型融资方式最早出现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后期,在我国则起步于八十初目前已成快速发展之势,但由于国内银团贷款立法的相对滞后,虽在地方重大非国有投资项目中也有应用实例,但银团参加行数量和贷款规模相对较小,银团贷款的主要对象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且大规模银团贷款主要应用于诸如核电站、重大水利工程、高速公路等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中。海阳核电工程是目前我省采用银团贷款方式建设的国家重点商用核电工程,贷款规模之巨、银团规模之大、建设周期之长为我省银团贷款之首例,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2009年3月至7月,我所作为山东海阳核电一期工程项目银团贷款银团方律师,全程参与了银团组建及包括银行间协议、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及相关融资文件的起草、谈判与修订工作,对银团法律实务有了较为全面的接触和了解,此文以组建银团贷款诸多重要法律文件中的《银行间协议》为节点,围绕银行间协议的效力及协议部分关键条款设计为中心,做一探讨,以供资鉴。

关键词:银团贷款银团银行间协议

引言:

自1968利曼兄弟银行与银行家信托公司作为牵头行(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或包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银团贷款合同签订后,除非有特别约定,牵头行一般转变为银团参加行),联合其他10家银行对奥地利发放1亿美元银团贷款以来,银团贷款作为国际金融市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得以快速发展。我国银团贷款业务初现于二十世纪80年代初,起步相对较晚,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综合国力的不断加强,银团贷款业务发展较快,被广泛应用于商用核电工程、重大水利工程、电网、高速公路等关乎国计民生的重大基础工程项目建设,并成为为这些重大项目建设提供信贷资金支持的重要融资方式。随着银团贷款业务证券化发展,目前银团贷款一般分为国际直接银团贷款、国际间接银团贷款、国内直接银团贷款和国内间接银团贷款四个基本类型,笔者参加的海阳核电一期工程项目银团贷款业务属于国内直接银团贷款,此项目中的人民币长期贷款、多币种外币长期贷款均由国内银行承贷。因此,本文以国内直接银团贷款为基准,针对银团组建过程中遇到的主要法律问题,特别是在签订银行间协议时,各方分歧较大且比较突出的几个重要问题做一简要阐述和探讨。

一.银团贷款的特点

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第3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据此,与常规状态下单一银企贷款合同相较,银团贷款有以下特点:

首先,合同主体多 既有借款人和贷款人主体,其中借款人主体具有单一性,而贷款人主体则为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金融机构,且各该金融机构应为独立法人单位,或属不同法人主体的分支机构。同一法人主体下的多家分支机构不能同时成为银团贷款人主体,同时纯粹由一个银行下属的多家分支机构联合向一个借款人放贷的,亦不能成立银团。而贷款人必须是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例如,此次海阳核电一期工程贷款银团有九家银行组成,几乎包括了省内主要的政策与商业性银行。其次,贷款规模大 向同一项目贷款规模达到10亿元人民币的,须组建银团承贷,低于此额度的,倡导以银团融资方式提供金融服务,目的主要在于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避免同业恶性竞争。第三,贷款周期长 银团贷款均为中长期贷款,平均贷款期限在十年以上。

第四,法律关系复杂 银团贷款即包括借款人与贷款人间的贷款合同、担保等基本民事法律关系,也

包括以银行间协议建立起来的贷款人之间的合作合同关系,还包括牵头行与贷款人间的代理关系和银团代理行与银团成员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等。同时,根据不同业务需要,还会不断出现新的法律关系,如海阳核电一期项目,还存在保险权益和建设工程权益转让等法律问题。

银团贷款除了具备以上主要特点外,还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殊性。

一是协商谈判的代表性 银团贷款项下各融资文件主要由牵头行代表全体贷款人根据业已达成的主要条件与借款人进行具体协商、谈判、起草、修订,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代表性。协议签订后,各该合同条款对全体贷款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是贷款合同的同一性 全体银团成员行作为贷款人一方,按照同一贷款条件与借款人签订同一贷款合同,即贷款合同文本一体,非分别形成各自独立的契约。

三是业务联系的单一性 贷款发放由代理行负责,包括对借款人首次及各批次提款先决条件的审查,贷款资金的归集、发放,贷款利息、本金回收与分配,借款人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全部都有代理行负责,借款人只与相关代理行联系、沟通,除非一个或多个贷款人发生违约事件,因此,银团贷款具有简约、高效的特征。

四是贷款人权利义务的独立性 各贷款人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独立享有银团贷款项下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对任何一方或多方的违约行为不承担连带责任,即使承担包销义务的牵头行,仅对违约成员行尚未发放的承贷金额承担包销义务。

二.关于银团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一)我国银团贷款的立法严重滞后银团贷款实践

银团贷款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形式,在国家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中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认真分析银团贷款业务现状,我们发现,一方面,在金融服务领域,银团业务发展迅速,而另一方面,我国银团贷款立法严重滞后,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银团贷款暂行办法》是目前调整银团贷款活动唯一的一部行政法规,银团贷款的立法基本属于空白。作为调整和规范金融法律关系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突出对具体金融业务的规范与机构管理,对银团贷款没有涉及。承办银团法律事务,主要依据前述暂行办法,而该办法只有39条原则性规定,缺少操作性,远不能满足业务发展和实际需要。中国银行业协会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于2007年制定了《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和相关合同范本及附件,部分省市的银行业协会结合自身实际也以《公约》形式陆续出台了相关文件,鉴于前述文件仅为一般性规范文件,且属于行业指导性文件,没有强制力,不能形成有效规制,迫切需要以特别立法或法律修订方式尽快建立并完善有关银团贷款的立法工作。

(二)银团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由于暂行办法没有关于银团法律地位的规定,也没有关于银团登记的要求,因此银团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到底为何,在学术界和实务界观点各异:学术界争议较大,主要有合伙关系、合资关系和信任关系三种学说;实务界对此不值可否,不管是牵头行还是参加行,关注的是贷款风险的控制和本息回收与收益率,无意于对银团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的理性思考,而对于银行间协议这一纲领性法律文件,则以突出贷款人的独立权利和义务而忽视银行间协议的有效性与约束力。限于篇幅,笔者不再引述学术界三个主要学说的内容。

我们认为:

首先,银团是以信任为主要内容,以人和为要素,以银行间协议或贷款合同中银团管理条款为纽带形成起的一种合作合同关系。虽然银团没有资和的财产属性,贷款人拥有对借款人独立的合同权利义务,彼此亦不发生对借款人的任何连带承贷及违约赔偿责任,但分贷及信息共享比个贷特有的风险控制模式;代理行高效简约的代理业务方式;集体决策凸显的银团整体合力;发生借款人违约事件采取集体行动的经济性及实现贷款安全最大化与贷款收益最大化等诸多优势因素,是催生银团贷款并实现强势发展的关键,因此,银团首先是贷款人以合同为纽带组成的贷款人经济联合体,在法律对其性质和法律地位规定不明的情况下,需要通过银行间协议的合同效力,特别是对诸如代理行的职责、权限、贷款人的转让、抵消、分摊、

违约与违约救济、违约责任等条款的周密设计,在全体贷款人中形成有约束力的合作合意。在承办海阳核电项目过程中,为突出这种合作关系,我们在条款设计时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一是在明确贷款代理行、结算代理行、担保代理行的职责分工的同时,应突出各代理行采取相关行动时须依多数贷款人意见行事的权限范围和程序,避免擅自行事或从维护个体利益损害其他成员行的行为出现,例如,约定“全体成员行根据融资文件所取得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保险赔偿金等,以及根据相关融资文件所支付的费用均应贷款代理行收取和支付”,可保持银团行动的一致性。另外,在海阳核电项目相关条款设计中,我们借鉴公司法并在参考其他核电项目成功经验基础上,明确了银团会议的权限、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与表决权构成,如规定了借款人本金延期、展期时,需全体贷款人一致同意等具体条款。

二是针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借款人利用与个别贷款人特殊的业务关系,发生成员行在银团外为借款人提供其他融资服务,或借款人以其他对个别贷款人享有的权利抵消其对该贷款人银团项下债务等影响银团稳定的情形,我们在银行间协议中明确约定,成员行不得在银团外与借款人发生任何融资服务,禁止抵消及发生此种情势抵消金额或收益按照承贷比例分摊等条款,并将该等情形明确为违约事件,规定了具体的违约责任。如:“任何成员行无论对其享有的到期还是未到期债权向借款人主张抵销而取得借款人的存款或债权后,应当按全体成员行承担贷款比例分配清偿”,并将“成员行与借款人和/或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抵销其本协议和银团贷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权的”约定为严重的违约事件。

三是需突出借款人发生违约事件时银团行动的一致性,如约定“贷款代理行与担保代理行应按照约定或银团指示行使救济措施,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多数贷款人同意,不应当以代理行身份代表银团行使任何救济权利”条款,为使此条款的操作性和约束力,还应在违约责任条款中进一步明确,若任一或多个成员行违反本协议提前收贷的,应将提前收贷所得依协议约定分摊进行分摊外,还应按提前收贷本息的一定比例向其他成员行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在除违约行以外的成员行间进行分配等内容。设定违约条款目的不再惩罚,在于通过此条款的约定,保持银团工作的有序和稳定,进而实现组建银团的最终目的。其次,银团是通过代理行依银行间协议、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融资文件等明确约定的职权、职责的有效行使保持运转的,代理行的产生是基于全体成员行的委派或授权,此种委派或授权在代理行与银团成员行之间形成的是委托代理关系,也就是部分学者提出的信任关系。

根据国内外银团业务实践和相关惯例,银团通常由代理行和参加行组成,代理行的选任、辞职或罢免需取得借款人的同意。而代理行通常由组建银团时的牵头行或主要贷款人担任,此时,其具有代理行和参加行双重身份。虽然实践中不同规模的银团对代理行的设立做法各异,但贷款的归集发放、贷款本息的回收分配、担保事务的代理、银团的管理及代表银团与借款人为具体业务往来是其主要职能。

三.银行间协议的独立性与法律效力

(一)银行间协议是由银团贷款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签订的规定代理行权利义务、银团会议组织、贷款归集发放及本息回收、代理行辞职及承贷额转让、抵消、分摊、违约救济、违约责任等规范银团及成员行相互关系的协议。

根据以上协议内容,签约主体和协议内容均不同决定了银行间协议与贷款合同应分属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应该分别签订,虽然在贷款合同中需明确代理行的相关内容,这是突出代理行工作对借款人的行为效力。现行的《银团贷款暂行办法》对此未作区分,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合同范本对此亦混同,这是明显的不当。实践中,特别是以开发行为牵头行的银团贷款业务中,已将银行间协议和贷款合同分别订立,且正逐步成为行业惯例。我们认为,不管银团规模大小,应突出银行间协议从体例到内容的合同独立性。

(二)银行间协议是规范银团成员行相互关系的重要法律基础,银行间协议以贷款合同生效为其生效的前提条件,签订时间一般早于贷款合同,银行间协议的签订是银团成立的标志,由于银团贷款周期较长,且贷款期限在合同中难以确定,因此,银行间协议条款设计过程中最大的特点就是协议期限条款难以把握,鉴于以上原因,我们认为一方面可以在协议中忽略此条款,另一方面可通过协议提前解除条款安排对此做出默示性安排,例如“本协议在银团贷款合同有效期内,不因任一或多个成员行退出而提前解除,除非发

生下述任何情形之一:(1)借款人与成员行因任何原因协商解除了银团贷款合同。(2)银团成行行数量少于法定人数或,因出现银团贷款合同约定或法定情形,银团贷款合同提前解除。”

(三)银行间协议主要确立代理行与贷款人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进行代理行职责和权限相关条款安排时,银团律师对下列四个方面的事项应给予特别注意:

1.如果银团规模较大或另签银行间协议时,代理行的职责和权限即是银行间协议的重要条款,也是在贷款合同中需特别约定条款。理由很简单,银行间协议作为银团贷款融资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该协议前签订前需征得借款人同意,但借款人不是银行间协议的签约主体,其作为协议准据法的效力低于贷款及担保合同,因此,各代理行职责必须在贷款合同中予以明示约定。

2.如果承办具体代理事项的是签约代理行的分支机构,须在相关协议中明确此项授权,例如,在代理行委派或委任条款中约定,“在不免除代理行责任的前提下,代理行可自行指定其任何下属分支机构行使全部或部分权利或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等特别约定内容。

3.银团贷款业务中的代理行虽然具有合同法意义上的代理特征,但还不完全与其一致,银团贷款情形下的代理行的代理权限类同于律师民事诉讼业务中的一般代理,不应视为民事上的特别授权,因此在相关代理行职责设计时,在明确代理权限、义务,赋予其在出现借款人违约事件时采取不要行动的酌情权的同时,通过代理行义务豁免、代理行免责、不起诉等条款安排,体现其作为仅享有一般代理权的代理人地位。

4.为避免代理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借款人串谋损害其他贷款人利益或做出危害银团稳定的事情,银行间协议应对代理人不能成为借款人的代理人及可能借款人发生任何关联性交易做出特别限制,实践中,律师通常由牵头行聘任,牵头行在银团中往往担任代理行,对于此类限制,特别不愿接受关联业务往来限制条款,但作为银团律师,应做有效的说服工作,或在协议中做出变通性安排,例如“代理行可接受借款人的任何股东和/或借款人的任何关联公司的存款,向它们提供贷款,与它们从事银行业务或任何种类的其他”。

银团贷款法律服务属新型法律事务,我们将陆续将承办银团业务中的心得与认识形成文字,和各位同仁探讨交流。

第14篇:复杂银团贷款的法律安排

大型项目采用银团贷款融资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68号第三条规定:“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银团贷款一般适用于大型集团客户和大型项目的融资以及各种大额流动资金的融资,或者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的融资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0%的,或者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5%的,或者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情形。

根据大型项目融资的规模和用款的进度安排,大型项目融资有时会同时采用人民币银团贷款、外币银团贷款,以及人民币循环额度银团贷款(统称为“银团”)的方式进行融资,由于牵头行、联合牵头行、担保代理行、结算代理行,以及各参加行作为银团贷款主体,各自平衡自身的利益,考虑各自的业务模式,使得银团贷款无论在法律框架设计还是信用结构设计等方面都变得相对复杂。对于处理此类复杂的银团贷款合同,分析各参加行的业务特点,设计借款人可以接受的信用结构,结合各参加行的放款政策,设计简练且实用的法律条款,专业的法律服务尤为重要,金融律师的作用是将法律、金融学和具体项目的专业知识相结合,在符合法律监管的框架内,为贷款人和借款人设计最优的贷款方案。为了保证建设项目在不同阶段的对资金的需求,同时兼顾项目整体的资金监管和落实担保措施,一个项目项下不同类型的银团贷款可以统筹安排在一个贷款合同里。首先,对于大型项目在银团贷款合同的主体安排上要符合相关法律规范的要求,由于人民币银团贷款、外币银团贷款,以及人民币循环额度银团贷款的牵头行未必参与所有的银团的融资,比如中国进出口银行由于政策性银行的特点和营业网点的限制一般不参加人民币循环额度银团贷款,为了满足《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第十条的规定,一般而言,会采用联合牵头行的模式设计贷款合同,以避免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的情况,如果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唯一牵头行却不参与人民币循环额度银团贷款,则受到该条款的约束;其次,在贷款条款的设计上,可以将贷款合同分成若干部分,如共有条款、专有条款、附件等,不同性质的银团贷款中的共性内容可以统一安排在共有条款部分。如定义、银团贷款额度、提款的先决条件、支付、还款、项目资本金、保险、招标投标、工程监理、信息披露、项目监管、账户开立及账户监管、结算和结售汇、担保、借款人授权、银团成本和费用、贷款监管、法律及环境变化、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联合牵头行的责任、代理行的责任、银团会议、借款人的陈述和保证、贷款人的陈述和保证、贷款人的义务、贷款人的独立责任、各贷款人之间的分摊、借款人的违约事件和违约责任、贷款人的违约事件和违约责任、借款人的负债及融资、融资主体及贷款转变、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转让贷款份额、合同修改、税费、通知、保密、反腐败条款、管辖法律、争议解决、生效、可分割性等条款。对于人民币银团贷款、外币银团贷款,以及人民币循环额度银团贷款各自专有部分的条款,可以单独设定专有条款对不同事项进行约定,如果人民币银团贷款和美元银团贷款的专有条款相同,则可以作为专章行文,以避免合同条款过于臃肿,如贷款额度的调整、贷款用途、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和利息、提款和还款等。由于人民币循环额度银团贷款在贷款用途、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提款等方面的特殊性,一般而言,该部分应当以专章约定各参加行的权利义务。如“短期授信的提款期为1年,自第一笔贷款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至最后一笔还款日止。借款人可以使用短期授信额度办理贷款和票据承兑业务,其中票据承兑业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贷款的贷款期限为1年,且贷款业务和票据承兑的最后还款日或到期日均不得晚于提款期结束日”,该等约定仅应出现在银团贷款的人民币循环额度银团贷款专有条款中。在一份银团贷款合同中统一安排各种银团贷款的条款和条件需要律师对银行的业务有很深入的了解。采用统一的贷款合同对不同银团贷款进行约定,该等设计不但顾及了银团合同的整体性,也便于贷款人和借款人一起解决贷款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或者商务问题,而不是分成三份独立的贷款合同分别约定。

如何降低贷款人的法律风险,对于大型项目的银团贷款而言,信用担保结构的安排十分重要,除了银团贷款合同和银团贷款银行间合作协议外,担保信用结构涉及的法律文件一般包括保险权益转让协议、收益权质押协议、股权质押协议、资产抵押协议等。我们有必要分析担保信用结构的合理安排,以使贷款人可以合理规避风险。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变更只有经过登记方发生法律效力,而且不动产登记属于实质审查,登记方需提供相应合同等支持性文件办理登记手续,因此签署银团贷款合同前,贷款人必须委托律师对担保物的权属进行全面的调查,确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贷款人不应接受异议登记期间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在此期间,不动产登记的内容处于不确定状态,其内容的最终取决于异议登记申请人是否在申请异议登记后的15日内向法院起诉以及法院的判决结果,如果贷款人接受异议登记期间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抵押权的效力将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如果贷款人发现抵押物处于异议登记期间的,则不应接受,要求借款人更换抵押物,或待异议登记失效后再进行办理,我们建议贷款人把抵押登记的完成作为贷款合同生效要件或者放款的前提条件。《物权法》第20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如果贷款人接受办理了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为抵押物,一旦抵押人未能在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及时办理正式登记,则抵押人的所有权预告登记将失效,抵押人需要重新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这增加了抵押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确定性和第三方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贷款人在接受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为抵押物的,如预售的房屋等,除应要求抵押人办理预告登记之外,还应当督促抵押人及时办理正式的登记手续,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物权法》规定了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的抵押登记,如:浮动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登记对于实现抵押权时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的影响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就有土地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等,而且这些部门都具有管理不动产的行政职能。这些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以部门划界,条块分割,职能交叉重叠、界限不明,权利和义务、责任不统一,必须会带来诸多的矛盾和问题。另外,上文提及的浮动抵押问题,由于最高额质押担保是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的质押担保,一般适用于主合同最高债权金额不确定的情况,如连续的借款和票据承兑等,而在银团贷款中,银团贷款的最高金额是确定的,银团贷款合同作为主合同,其项下的质押担保所担保的范围已经涵盖了银团贷款的各次提款及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其他业务,因此,银团贷款一般不采用最高额质押的担保方式。

对于银团贷款,无论是境内主体还是境外主体作为借款人,采取境内、外联合担保是金融机构采用的一般担保模式。通过单一银行贷款或者银团贷款将人民币或外币贷款贷给境外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收益权质押,同时境内的第三方提供资产抵押或者权益质押。如果境外项目公司的母公司在境内,为了保障金融机构的债权,一般会要求母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将母公司从项目公司获得的固定资产折旧或者股权投资收益抵押或质押给银行。在该等担保模式下,尽管可以通过协议安排使母公司的某些权益可以对外提供担保,然而对于贷款方,却没有相应的机关受理该等质押或抵押登记,该等情况下,质押合同成立而质押并未生效。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然而,更多的收益权是否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法律或者法规没有规定。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第13条明确规定:“扩大以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范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农村电网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可以设定质押。尽管法律法规规定众多权益可以抵押或者质押,然而,采矿权抵押、股权投资收益权质押、资产投资收益权质押、固定资产折旧收益权质押、股东分红收益权质押、移动电话收费权质押、农村电网收益权质押等担保措施,目前尚无具体的法律或者法规明确具体的登记机关,该等法律缺失严重阻碍了经济发展和交易安全。对于该等登记部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我们建议贷款人在设计担保信用结构时排除在外以达到规避法律风险的目的。

当律师将法律知识融入产业资本或者金融资本时,社会交易将变得更加安全。在执法不严、区别对待上已经形成社会分配的不公,如果在立法上存在诸多缺陷,如何能为社会交易主体提供安全保障?我国目前的登记制度,无法满足上述大型项目复杂银团贷款融资中信用结构方面的要求。在复杂的银团贷款中,一项复杂的担保结构可能涉及到股权质押、大型机械设备抵押、电费收费权质押、项目投资收益质押、股权投资收益质押、林地权抵押、海域权抵押等多项担保措施,该等情况下,贷款人和借款人在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和解除抵押或质押登记时,需要到多个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但面临有些质押没有登记机关的被动局面,而且对于可以抵押或者质押的权利亦要分别办理,劳民伤财。根据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条例,电费收益权登记管理部门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质押机关一般为省、市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路及国道公路的经营权质押,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经交通部登记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登记。由于《物权法》没有对担保登记机关做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或条例对物权抵押或者权利质押登记机关的规定是否合法尚有待验证。作者认为,我国物权登记机关的分散模式极大浪费了社会资源,建议由某一个机关统一对各项登记进行管理,如国家工商总局及地方各级工商管理局。担保信用结构的合理设计,对于保障银团贷款各参加行的利益至关重要,律师应当结合项目和借款人的特点,设计适合的信用结构。

律师在处理银团贷款中需要主要一些的特殊规定或者特殊事项,以达到保护贷款人或者借款人的利益,如银团贷款的公证事宜,尽管在实践中应用较少,但对此特殊规定在本文中亦做简要介绍。如司法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关于在三峡工程移民中加强法律服务工作的通知》和《关于三峡工程移民法律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三峡工程移民工作中的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办理公证:

(四)工程融资、抵押担保、银团贷款、国际借款合同,工程项目的分包合同;

(六)移民资金包干使用合同,搬迁周转金、补偿金使用协议,移民项目开发合同,开发项目贷款合同。为了避免银团贷款中各参加行行内政策或者法律环境的变化,要对此作出特殊约定以规避法律及环境变化的法律风险。一般建议贷款人在银团贷款中约定,“在合同签署之后的任何时候,由于中国法律的变化致使贷款人在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承诺额,或其全部或部分放款义务,或其根据适用利率征收或收取利息的权利成为非法或趋于非法或与任何政府部门的指令相违背时,结算代理行应通知借款人并提交经结算代理行,通知该等法律变化的详情,该等通知和声明一经发出,该等贷款人已做出的有关提供承诺额的承诺应立即被全部或部分取消或遵照政府部门的指令做出相应的修改。借款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或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获悉该等通知后尽快提前偿还尚欠贷款人的所有未偿付债务且无需向银行支付任何罚金或提前还款补偿金。”对于期限较长的银团贷款合同,融资金额的监管、受托支付的履行等情形,皆应在银团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规避法律风险。

法学与哲学学科、政治学学科、经济学学科、社会学学科一直形影相伴,渐行分化成为一门具有科学研究方法的独立学科,但如果律师希望更好的为交易方提供法律服务,应当成为具有复合知识的专业认识。例如,如果银行等金融机构涉及金额较大、复杂计算机软硬件系统的采购时,选聘律师的主要标准应当要求律师具有计算机专业背景,而不应该是一般的职业律师。笔者在为国家开发银行采购资金管理系统、中国光大银行采购风险管理系统、厦门国际国家银行采购“新一代”软件系统中提供法律服务时,经常出现要求交易对手更换律师的尴尬局面。对于复杂的银团贷款,我们需要将法学的研究方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与金融学完美结合,方可设计出优质服务于贷款人或借款人的法律条款,好的贷款方案不但可以促成交易,降低贷款人的法律风险,亦可以顺利执行的商业条款和落实后期担保措施。

第15篇:南通市银行业银团贷款合作公约

南通市银行业银团贷款合作公约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同业合作,更好地为本辖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国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江苏银监局关于推进江苏银行业银团贷款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南通市银行业协会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银团贷款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信项目,均应组织银团贷款:

(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的融资总额超过拟授信行资本净额10%的,或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拟授信行资本净额15%的;

(二)单一借款人的单一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总额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非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总额超过8亿元(含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中长期贷款项目;

(三)已出现大额授信风险、需要进行债务重组的企业或项目,原则上应由授信额度最大的银行机构作为牵头行,以银团方式进行重组。牵头行亦可不限于原授信行;

(四)政府或监管部门其他明确要求采用银团贷款方式的。

第四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信项目,积极鼓励采取银团贷款方式:

(一)以上第三条第二项约定额度之下的大型集团客户和大型项目的融资以及各种大额流动资金的融资;

(二)已经发放且多家授信已超过组团约定额度的大客户贷款;

(三)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

第五条 银团贷款的各成员行应独立评审、自主决策,遵循自愿参与、平等协商、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合作原则,按实际贷款比例或协议约定,享受权益、承担风险,做到重合同、守信用。

第六条 银团贷款可由牵头行、代理行和参贷行组成。在同等条件下本地会员行优先考虑;根据业务需要,银团角色可以重叠。代理行可视具体情况由牵头行担任或由银团贷款成员行协商确定。银团贷款的各成员行应自觉遵守《银团贷款业务指引》、《江苏银监局关于推进江苏银行业银团贷款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认真按照组建银团贷款的原则、范围、角色分工、各方职责义务及业务流程规操作,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的权利、义务。具体职责如下:

(一)牵头行的主要职责

1、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2、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意向参贷行推荐;

3、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

4、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

5、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协议;

6、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

7、银团协议确定的其他职责。

(二)代理行的主要职责

1、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

2、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3、制作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

4、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贷款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

5、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协议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贷款成员指定的账户;

6、负责银团贷款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贷款成员通报;

7、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特别是贷款期间发生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时,代理行应在获借款人通知之日起三个营业日内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以专项报告形式通知各银团贷款成员;

8、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代理行应及时组织银团贷款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

9、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调银团贷款成员之间的关系;

10、接受各银团贷款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

(三)参贷行的主要职责

1、参加银团会议,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

2、在贷款续存期间应了解掌握借款人的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代理行。

第七条 银团成员行要积极提高信息共享度,推进银团筹组和贷后管理效率。在项目评审期内,牵头行要按照《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和授信职责的相关要求,对各意向参贷行严格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和信息告知义务;意向参贷行要在确保独立评审和明确牵头行尽职调查责任的基础上,改进银团项目的内部评审流程,充分利用牵头行提供的评审报告和信息备忘录,提高内部评审效率。各意向参贷行在独立评审中发现的新问题,要及时反馈牵头行,牵头行核实确认后要在信息备忘录中补充有关情况并及时告知全体意向参贷行。在银团存续期内,成员行发现有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不利信息后,要及时告知代理行,并根据银团内部协议约定采取相应对策,代理行核实确认后要及时告知全体成员行。

第八条 银团贷款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可在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也可另行签订《银团内部协议》(或称《银团贷款银行间协议》)。银团贷款成员间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银团贷款成员内部员工,权利与义务,银团贷款成员的退出和银团解散;违约行为及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法律法规要求银团贷款成员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贷款总额的20%,最高不超过银团贷款总额的50%(包销承诺除外),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第十条 银团贷款的操作流程

(一)银团贷款的发起。经借款人同意或选定的牵头行与借款人谈妥银团贷款的初步条件,并出具银团贷款牵头委托函;

(二)牵头行对借款人或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并编制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

(三)牵头行经与借款人协商,向意向参贷行发出包括银团贷款邀请函和保密承诺函,在意向参贷行签署保密承诺函后向其提供贷款条件清单、信息备忘录、贷款承诺函等文件。原则上给意向参贷行至少30天的承诺回复时间,对于融资规模在20亿元以上的银团项目至少给意向参贷行45天的承诺回复时间;

(四)收到贷款邀请函的银行应按照“信息共存、独立审贷、自主决策、风险承担”的原则,根据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的内容,在全面掌握借款人相关消息的基础上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起行回复意见,做出是否参加银团贷款的决定;

(五)牵头行根据被邀请行实际反馈的情况,合理确定银团贷款参贷行及其贷款份额;

(六)邀请成功后,牵头行应及时召开协调会议,商定成立项目协调委员会或工作小组,起草银团贷款协议;

(七)签订银团贷款协议。牵头行在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副本抄报南通市银行业协会备案。银团贷款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当事人基本情况;

2、与贷款有关的约定,包括贷款金额与币种、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用途、还款方式及还款资金来源、贷款担保组合、贷款展期条件、提前还款约定等;

3、银团各成员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的时间;

4、提款先决条件;

5、费用条款;

6、税务条款;

7、财务约束条款;

8、非财务承诺,包括资产处置限制、业务变更和信息披露等条款;

9、违约事件及处理;

10、适用法律;

11、其他附属文件。

(八)贷款的发放、管理、收回

1、银团贷款成员应严格按照贷款的约定,及时足额划付贷款款项,按照贷款合同履行职责和义务;

2、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负责。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对银团贷款实行封闭运行管理;

3、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应按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至少在一个预定还款日的60个营业日前通知代理行,并在征得银团贷款成员同意后,根据银团贷款协议所列的相关贷款余额的到期次序,按后到期先还的原则偿还最后期贷款本息。双方当事人对还款次序和原则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银团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低于当期基准利率(外汇市场利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牵头行代表各参贷行与借款人进行银团贷款的统一谈判时,其他非成员行不得通过降低融资项目价格或融资条件,在同一项目上与牵头行构成竞争;各意向参贷行在收到牵头行发出的组团邀请函后,对同一项目在约定期内不得接受其他行的银团邀请;在银团续存期内,成员行不得擅自对已组银团的项目另行提供个别授信,如确需个别授信的,应提前告知其他成员行。各成员行签订银团贷款协议时应与借款人约定在银团存续期内,借款人就已组银团项目向银团以外的银行申请融资的必须征得银团同意。

第十三条 利益分配

(一)成员行按贷款比例享受权益、承担义务;

(二)银团贷款所发生的各种合理费用支出,按照“自愿协商、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由银团成员和借款人协商具体确定,由借款人向有关牵头行、代理行、参贷行支付。

第十四条 银团发起后,因意向参贷行对项目风险的判别标准不一或因其他因素不能成功筹组的,视为组团失败,由项目业主自行决定采取其他的筹资方式。

第十五条 各签约行应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贷款重组的形式,逐步将符合银团贷款条件的存量项目贷款转化为银团贷款,并积极组织与项目配套的流动资金及保函、信用证等或有资产银团。

第十六条 银团成员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如有以下行为,经协会信贷专业委员会审核并报请协会常务理事会认定违约的,可对违约社团贷款成员根据《南通市银行业协会章程》及有关自律规定,采取扣罚5000-30000元自律保证金等自律方式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银团贷款成员收到代理行按协议规定时间发出的通知后,未按协议约定时限足额划付款项的;

(二)银团贷款成员擅自提前收回贷款或违约退出银团的;

(三)不执行银团会议决议的;

(四)借款人归还银团贷款本息而代理行不如约及时划付银团贷款成员的;

(五)其他违反本公约、银团贷款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银团成员之间的上诉纠纷,不得影响银团与借款人所定贷款协议的执行。代理行有义务为此目的采取提供临时授信等合理措施,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和承担的风险由违约方补偿。

第十七条 银团贷款成员依据银团贷款协议规定转让贷款的,应当提前通知借款人和代理行。如果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必须经借款人同意的,应事征得借款人同意。

第十八条 根据《银团贷款业务指引》要求,各签约行应按时向银行业协会报送银团贷款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 本约定未尽事宜,由银团贷款成员行在银团贷款项目协议中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由南通市银行业协会信贷专业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公约的变更和修改须经全体签约行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16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公司信贷银团贷款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公司信贷银团贷款

产品定义

指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适用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事)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贷款期限

客户可以根据项目投资、现金流回流、还款能力等情况自主选择贷款期限。贷款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基准适当浮动。

还款方式

一次还本分期付息,或分期还本付息。

办理渠道

客户可在当地提供公司信贷业务服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办理流程

1、申请和委托。客户可以向邮储银行各级对公营业机构提出银团贷款申请并委托邮政储蓄银行作为牵头行筹组银团贷款,提出时需填写银团贷款申请书和银团贷款委托书。

2、调查评价和市场测试。根据客户所申请的贷款评估情况和市场测试结果,提出相应贷款条件。

3、审批和筹组。银团贷款经邮政储蓄银行审批同意后,即可开展银团贷款筹组工作,邀请参加行,确定贷款份额,修订贷款条件。

4、签署协议和提款。拟订并签署贷款合同,落实提款先决条件后可支用贷款,同时,代理行按约定进行贷款管理。

申请材料

1、经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公司章程;贷款卡及密码;

2、近三年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含附注);

3、预留印鉴卡、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理人签字式样;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或核准等的相关文件;

5、项目在环保、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许可文件;

6、资本金和其他建设、生产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

7、办理贷款所需的其他材料。

产品特色

1、筹款金额大。由于银团贷款是由多家银行组成的,所以它能提供较大金额的信贷资金,而不像双边贷款那样受自身贷款规模的限制。

2、贷款风险分散。多家银行共同承担一笔贷款比一家银行单独承担要稳妥得多,各贷款行只按各自贷款得比例分别承担贷款风险,而且还可以加速各贷款行的资金周转。

温馨提示

1、客户是否能通过邮储银行贷款申请,以及能获得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综合决定。

2、本页面提供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业务以当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点的公告与规定为准,最终解释权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第17篇:银团贷款签约仪式上的致辞

在*****有限公司

银团贷款签约仪式上的致辞

* CEO&总裁

尊敬的*银行行长*先生、*银行*行长*女士

尊敬的*银行总经理*先生、*协理

尊敬的*银行行政总裁*先生、*行长*先生

各位朋友:

上午好!

今天,*****有限公司与沪、港、台三地“*银行”签署等值*万美元银团贷款协议,共同开启沪、港、台三地“*银行”面向境外企业跨境融资服务的先河,携手进入国际化发展的快车道,意义深远。在这具有跨越性意义的历史时刻,我谨代表*****的全体同仁,向*银行、*分行、*银行、*银行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对此次合作的乐观前景充满希望和期待。 *****作为国内*产业的领军企业, 立足长三角,坐拥江海优势。随着2010年8月*入股,年轻的中国企业顺利实现了与国际资本的完美对接,集*集团60年卓越管理精髓于一身,聚亚太区*界各路精英,凭借强大的国际销售网络, 趁第五届国际*大会暨(上海)展览会的东风,审时度势、顺势而为,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最快捷的方式达到资源重组的最优化.目前企业综合竞争力已位居全球同行前列,其品牌影响力、产业发展潜力均达世界领先水平,2010年更是创下公司成立以来的最好业绩。

在这个资源短缺、竞争激烈的时代,在最恰当的时候,*集团适时进入*行业,以提供全球领先的能源解决方案为切入点,积极挑战世界新能源的产业格局。和大多数跨国并购企业一样,快速发展中的*****也面临技术、资金、市场等各方面的考验,尤其是融资压力,已日益成为公司持续发展的瓶颈。在此关键时刻, *与*强强联手,创造了银企合作的又一奇迹.感谢*银行,在风云变幻的世界经济环境下,以敏锐的觉察力、专业金融的智慧,勇敢

而坚定地选择了*,选择了信赖*,选择了与*互惠互利、合作共赢,为双方带来了更为宽广更为绿色的发展空间。

放眼未来,融资成功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的国际化进程任重道远。2011年,我们将以此次银团贷款合作为契机,依托沪港台三地金融服务平台,不断提升产品档次、提高品牌知名度、推进服务水准;我们将努力打造世界一流的优秀团队,形成*最核心的竞争优势,树立国际化的品牌形象。我相信随着*的不断壮大,彼此的信任将与日俱增,彼此的合作将更加亲密无间。在此,我代表*****,再次感谢沪港台三地“*银行”在筹建银团过程中的卓越贡献,感谢你们带来的个性化金融创新产品,促成了此次成功签约。

我相信,公司与*银行的此次合作,完全实现了银行“点滴用心、相伴成长”的服务理念;我相信,有了沪港台三地“上海银行”的鼎力相助,*将很快实现国际化发展战略的宏伟目标;我相信,上海银行与*****的友好合作必将成为跨境金融服务业一场“财富带来财富”的盛宴!

最后,衷心祝愿各位身体健康,工作顺利!谢谢大家。

第18篇:银团单选

单选

1、本行独家担任银团贷款牵头行时,本行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贷款总金额的( )并须符合授信集中度监管要求;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 )。B

A.20% 60% B.20% 50% C.30% 50% D.30% 60%

2、本行经营机构(包括分行、直属支行、总行营业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总行公司团队,下同)应积极寻求市场机会,针对优质客户或项目的大额融资需求主动开展银团业务营销,并力争担任银团贷款的( )和( )。C A.牵头行 参加行 B.代理行 经办行 C.牵头行 代理行 D.经办行 参加行

4、总行( )牵头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制定并完善银团贷款业务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负责对银团贷款业务进行相应的贷后检查和管理。 B A.公司业务部 B.风险管理部 C.授信审查部 D.内控合规部

5、总行( )及各级授信审查部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对银团贷款进行授信审批。C A.公司业务部 B.风险管理部 C.授信审查部 D.内控合规部

6、总行( )负责对全行银团贷款业务进行合规性管理,制定并修订全行银团贷款业务标准格式合同文本;对于需签署非本行标准格式合同文本的银团贷款业务,应报( )审查。 D A.运营管理部 B.风险管理部 C.授信审查部 D.内控合规部

7、总行( )负责制定、修订银团贷款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则。A A.运营管理部 B.风险管理部 C.授信审查部 D.内控合规部

8、总行( )负责定期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内部审计工作。D A.内控合规部 B.风险管理部 C.授信审查部 D.审计部

10、银团贷款参加行是指接受( )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C A.代理行 B.贷款人 C.牵头行 D.借款人

11.银团贷款( )主要职责是参加银团会议,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在贷款续存期间应了解掌握借款人的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 )。 D A.牵头行 参加行 B.参加行 牵头行 C.牵头行 代理行 D.参加行 代理行 12.( C )是指在担保结构比较复杂的银团贷款中,负责落实银团贷款的各项担保及其抵(质)押物转让、管理等工作的银行。

A.牵头行 B.参加行 C.担保代理行 D.经办行

13.银团贷款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 )和( B )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

A.金额 时间 B.金额 进度 C.方式 时间 D.方式 进度

14、银团贷款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多家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用(B),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A、相同的贷款合同; B、同一贷款协议;

C、条件相同但各自的贷款合同; D、条件基本相同的贷款合同

15、银团贷款是指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两家(含)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基于(B),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A、不同贷款条件,采用同一贷款协议 B、相同贷款条件,采用同一贷款协议 C、不同贷款条件,采用不同贷款协议 D、相同贷款条件,采用不同贷款协议

16、银团贷款主要适用于客户的大额融资需求,不包括(D)。

A流动资金贷款 B、固定资产贷款 C、项目融资 D、个人消费贷款

17、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贷款成员。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角色通常不包括(C)。

A、牵头行 B、代理行 C、开户行 D、参加行

18、牵头行的主要职责不包括(D)

A、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

B、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协议 C、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

D、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19根据我行规定,负责银团贷款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贷款成员通报是(A)的主要职责

A、代理行 B、牵头行 C、参加行D、各成员行

21、牵头行与借款人进行前期谈判,商谈贷款的用途、额度、利率、期限、担保方式、提款条件、还款方式和相关费用等,并据此编制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牵头行向潜在参加金融机构发出组团邀请函,待收到潜在参加金融机构发出的(A)复函后,牵头行向其发送《信息备忘录》。 A、《保密承诺函》 B、《同意参与银团贷款通知函》 C、《贷款承诺函》 D、《银团贷款协议书》

22、符合条件(B),我行可采取银团贷款方式办理。A、5亿元的项目贷款

B、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本行资本净额15%的大额贷款 C、政府平台贷款

D、单一客户授信总额超过本行资本净额15%的大额贷款

23、对于本行牵头组织的银团贷款,业务流程主要包括(B)五个阶段。

A业务营销和前期调查、授信审查审批、银团筹组、方案制定与协议签订、贷款发放

B业务营销和前期调查、授信审查审批、银团筹组、协议签订与贷款发放、贷后管理

C业务营销和前期调查、授信审查审批、银团筹组、方案制定与贷款发放、贷后管理

D业务营销和前期调查、授信审查审批、方案制定、协议签订与贷款发放、贷后管理

24、为确保信息备忘录等银团资料的( A ),本行亦可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相关技术专家负责评审编写有关信息及资料、出具意见书,作为信息备忘录附件。 A独立性、公正性和真实性 B合法性、公正性和真实性 C独立性、有效性和真实性 D合法性、有效性和真实性

25、银团贷款中贷款发放后,经营机构应根据贷款协议通过(B)向借款人催收本息。

A、牵头行 B、代理行 C、开户行 D、参加行

26、银团贷款中本行若担任(A),则应根据需要组织银团定期进行现场检查。A、牵头行 B、代理行 C、开户行 D、参加行

27、我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执行本行信贷政策和信贷信管理制度,坚持(A)的原则,与其他金融机构共同防范授信风险。

A“平等互利、自主决策、恪守信用、风险自担” B“平等互利、自主决策、恪守信用、风险共担” C“平等互利、共同决策、恪守信用、风险自担” D“平等互利、共同决策、恪守信用、风险共担”

28、经营机构对银团贷款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时,须核实借款人及项目资料的( C )。

A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B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C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D独立性、公正性和真实性

1、搭桥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拟拨款项的( B ) A 60% B 70% C 80% D 50%

2、搭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年,最长不超过( B )年。 A 一年、一年 B一年 两年 C 两年、一年 D两年、两年

3、(A)主要适用于已落实的计划内资金暂时无法到位,因正常业务活动需要先行垫付资金的借款人。

A 搭桥贷款 B委托贷款 C银团贷款 D借新换旧

4、搭桥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拟拨款项的( C )。 A 50% B 60% C 70% D 80%

5、搭桥贷款贷前调查要以( B )为核心。

A核实未来企业现金流 B核实未来拨款资金 C核实未来项目回款 D核实拆借资金

1、承兑业务(纸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C) A一个月 B三个月 C六个月 D一年

2、客户在我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应控制在其上年或最近12个月(截至申请日前一月)销售收入的(C)以内。

A10% B15% C20% D30%

3、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存入保证金比例应不低于(D)比例,确需降低保证金比例的,须报经总行同意。

A20% B30% C40% D50%

4、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须规范管理,逐笔对应,并实行(C)。A专业管理 B专人管理 C专户管理 D专项管理

5、银行承兑汇票审批权按(A)信贷业务授权权限办理。

A总行 B调查人所属直属行 C调查人所属支行 D总行公司金融部 ,

7、根据《晋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承兑业务,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和我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保证金部分按(C)收取手续费

A千分之五 B.万分之一 C.万分之五 D.千分之五

8、根据《晋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B),承兑行应通知客户将票款足额存入其账户用于付款。A.15天 B.10天 C.5天 D.7天

9、根据《晋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客户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款的,不足部分由承兑行垫付,并按日( D )向客户收取利息 A.千分之五 B.万分之一 C.千分之五 D.万分之五

10、根据《晋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能降低风险的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可以办理重组,重组期限最长不超过( B) A.6个月 B.1年 C.3个月 D.1个月

11、根据《晋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承兑后,承兑行应及时跟踪交易合同执行情况,在双方约定时间内收集加盖税务认证章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或普通发票,一般不超过(B),且不得超过银行承兑汇票期限。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4个月

13、根据《晋商银行信贷业务督查工作管理办法》,不是表内授信的业务是(B) A.贷款 B.票据承兑 C.项目融资 D.贸易融资

14、对于核准通过的项目,由客户经理在几个工作日内将电子准贷证、借据或银行承兑汇票交档案管理员归档?(B) A、1;B、2;C、3;D、5

15、根据《晋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承兑业务(纸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B )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16、根据《晋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差额敞口部分根据承兑期限、金额、客户信用状况按(B)收取敞口承诺费 A.1%—2.5% B.0.5%—2.5% C.0.5%—2% D.1.5%—2%

20、根据《晋商银行信贷业务督查工作管理办法》,不是表外授信的业务是(C) A.贷款承诺 B.保证 C.贴现 D.信用证

22、( B )业务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会员单位的票据行为。 A承兑B贴现C票据D转贴现

1、物业通贷款期限不超过(C); A 3年 B 5年 C 10年 D 20年

2、物业通贷款到期日须至少早于借款人对特定资产的经营期限终止日(C) A 1年 B 2年 C 3年 D 5年

3、物业通贷款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在(C)以上

A B级(含) B BB级(含) C BBB级(含) D C级(含)

4、( A )业务,是指以借款人自有的、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优质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特定资产)未来经营所产生的持续稳定现金流(租金收入、运营收入等)作为第一还款来源,为满足借款人在生产经营中正常的流动资金或购置固定资产而发放的贷款。

A物业通 B租金贷 C房租贷 D物业贷

5、物业通业务中以写字楼作为贷款的特定资产的,该写字楼的主要租户的租约期限一般为( C )以上,租金水平合理。 A 1年 B 2年 C 3年 D 4年

7、物业通业务中以标准厂房作为贷款的特定资产的,该标准厂房建筑面积原则上应在( )平方米(含)以上。

A 3000 B 5000 C 8000 D 10000

8、物业通以优质资产作抵押担保,符合总行《晋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抵押率最高不超过( B )含,并须办理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 A50% B60% C70% D80%

10、办理物业通贷款业务,若借款人累计( C )次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我行有权立即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或处置抵(质)押物。 A 1 B 2 C 3 D 4

11、根据《晋商银行物业通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贷款到期日须至少早于特定资产运营年限终止日( C )。

A 1年 B 2年 C 3年 D 5年

13、根据《晋商银行物业通贷款管理办法》,适宜办理物业通贷款的特定资产不包括(D)

A.写字楼 B.宾馆酒店 C.商场 D.普通住宅

1、( A )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A委托贷款 B搭桥贷款 C银团贷款 D经营性贷款

2、人民币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贷款金额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月手续费率(B);委托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的,年手续费率不低于() A 0.3‰-15‰,1.5‰; B 0.15‰-3‰,1.5‰; C 0.15‰-3‰,3‰; D 0.3‰-3‰,3‰;

3、贷款金额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月手续费率( );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的,年手续费率不低于( ) A A 0.1‰-2‰,1‰ B 0.15‰-3‰,1.5‰ C 0.1‰-2‰,1.5‰ D 0.15‰-3‰,1‰

4、在每笔委托贷款结息日期前()个工作日或贷款到期前()个工作日,受托人可通过电话、传真、公函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按时支付利息或到期还本付息,并做好通知记录。A A

3、10 B

2、5 C

3、5 D

2、10

5、委托贷款的档案保留时间为()年 C A 3—5 B 3—10 C 5—10 D 5—20

6、如果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在委托贷款逾期满()年后,受托人可根据相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B A 1 B 3 C 5 D 10

7、根据《晋商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受托人(A),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 A.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 B.承担所有贷款风险 C.承担信用风险 D.承担本金回收风险

8、根据《晋商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委托贷款单笔手续费按不低于(B)执行

A.500元 B.1000 元 C.3000元 D.2000元

9、出让方的哪类贷款可以办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A)

A、自营贷款; B、委托贷款; C银团贷款 D、其他特定贷款

第19篇:北京奔驰26亿元发动机项目银团贷款签约

北京奔驰26亿元发动机项目银团贷款签约

2012年12月13日 13:21 来源:汽车网 作者:黄晓天

本报讯记者黄晓天北京报道2012年12月11日,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26亿元发动机项目银团贷款在北京签约。

北京汽车集团代总经理张夕勇,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胡海默,北京奔驰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戴斯,北京汽车集团副总经理、北京奔驰高级执行副总裁、党委书记蔡速平,以及中信银行、北京银行的相关领导出席了签约仪式。

此次由中信银行牵头、北京银行参与的26亿元银团贷款,将主要用于北京奔驰新发动机工厂一期建设。作为戴姆勒在德国以外地区建立的首个发动机工厂,北京奔驰新发动机工厂是北京奔驰战略规划中的重点项目之一,一期建设计划于2013年投产。新工厂将进行发动机主要零部件加工及发动机总成的装配和试验、检测;另外,其总成、零部件的国产化工作也已制订计划。

全新发动机工厂的建立将成为北京奔驰发展道路上的又一个里程碑。早在2011年7月9日北京奔驰新发动机工厂奠基仪式上,北京汽车集团董事长兼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董事长徐和谊表示:“新发动机工厂的建立不仅标志着汽车合资企业核心技术领域的重大突破,也将大幅提升北京奔驰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优势。”发动机项目建成投产后,将提高北京的汽车发动机配套能力,进一步整合北京汽车配套产业资源,优化汽车产品结构,促进北京汽车的国际化发展需要。此次北京奔驰与中信银行、北京银行针对发动机项目的银团贷款合作,势必为奔驰发动机项目的成功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20篇:银行从业考试《公司信贷》每日一练:银团贷款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培训 http://edu.21cn.com/kcnet2150/2014年银行从业考试《公司信贷》每日一练:银团贷款 单选题

( )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A.特定贷款

B.银团贷款

C.自营贷款

D.委托贷款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银团贷款的概念。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银团贷款协议.doc》
银团贷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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