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协议

2022-06-01 来源:协议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借贷协议

借贷协议 甲方(借贷方):

乙方(出资方):

因贵州六盘水的工程项目,甲方资金短缺,乙方愿出资帮助甲方缓解压力,特签订本协议:

1、出资金额,时间年月

2、乙方的回报年收益 分十二个月返利具体数字如下:

3、返利时间因工程在月份开工,返利时间固定在月开始,每月的号为返利日

4、本协议暂定一年,如要续订,甲乙双方共同协商。

甲方: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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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借贷协议

甲方:

身份证

联系电话

乙方: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手机电话:

甲, 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资金借贷方面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自有资金(大写:人民

币)借于,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期个月。

二乙方承诺将按资金总额的10%/年收益支付甲方作为投资回报。

三乙方付给甲方收益方式为月结算0.833%/月,即每月协议签订日期之日,乙方将收益划入甲方指定帐户。户名银行帐号

四甲方为本协议借方主体,乙方为贷方主体,法定代表人为。为贷方担保人。

五在协议有效期间,甲方不得提出撤资要求,否则乙方有权不履行本协议第二款的规定。

六借款期限届满,乙方保证返还全额借款及全部承诺收益,否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七甲方在本协议书签订后一日内划入乙方指定帐号。户名银行帐号

八甲方未按时将款交付乙方或者乙方未按时还款,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按借款总金额的1%天计算。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乙方:公司

签字:代表人:

日期: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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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协议

贷款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借款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乙方向甲方申请借款,甲方经审查同意向乙方发放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将用于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贷款用途。

第二条 贷款金额与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 贷款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分期划款的,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实际放款时间分别计算起止日期。

第三条 贷款利率

本贷款按月计息,实行固定利率,为月息百分之 ,贷款期间内不作变动调整。

第四条 贷款发放

甲、乙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

乙方授权甲方将贷款划入以下指定账户: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第五条 还款

1、按月结息,乙方收到贷款后5日内为每月结息支付时间,贷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本金,并结清剩余利息:

2、支付利息或者归还本金时,应支付至甲方授权的以下账户: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3、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任何还款,甲方均有权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而由甲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偿还。

4、乙方提前还款,应提前一周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甲方同意。提前还款申请不可撤销,一经提出即对乙方产生约束力:甲方有权收取提前还款部分一个月的利息作为补偿金。另有约定的遵从本合同的其他约定。

5、按月结息的,贷款结息的每月30日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 担保措施

第七条 承诺与保证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承诺与保证:

1、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提供与贷款有关的证明材料,真实披露收入来源、收入状况、资产以及负债情况等甲方需要的信息,并保证所作的陈述和提供的材料是真实、完整、合法并且有效;

2、截止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当真实披露任何未了结的仲裁、诉讼或对其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争议;真实披露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其承担本合同债务的情祝;

3、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 拾 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事业单位为收入支出表)并于年度末提供当年现金流量表等甲方所需的乙方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

4、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对贷款使用情况及乙方资产、经营或收入状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并保证给予充分协助和配合;

5、乙方未清偿贷款本息之前,乙方为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向金融机构、其他单位、个人借款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6、当发生经营亏损、财务状况恶化、遭受行政处罚、涉及重大法律纠纷、涉及刑事犯罪、被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等可能影响借款人、担保人偿债能力的情况时,乙方或担保人应当按甲方要求提前清偿贷款或落实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能够全额清偿的保障措施;

7、保证人履约能力下降,或抵押、质押财产价值减少、毁损、灭失的,乙方应立即将该情况书面通知甲方,共同协商解决方案或由乙方或担保人及时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8、乙方或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发生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歇业、解散、清算、注销以及其他改制行为,乙方应当提前30 日书面通知甲方,并由乙方或担保人按甲方要求提前清偿贷款或另行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9、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章程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甲方;乙方为自然人的,工作单位、职务调整等事项发生变更的,亦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10、乙方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资信调查、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违约情形

1、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足以影响甲方放贷决策的重要信息;2、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3、乙方未清偿甲方及其他债权人的到期债务;

4、乙方拒绝或不配合甲方对贷款使用情况及资产、经营或收入状况的监督检查;

5、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移资产或抽逃资金;

6、乙方经营或财务状况恶化,甲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乙方偿债能力的;

7、乙方或担保人未按第七条第5 至8 项约定履行义务,甲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贷款安全的;

8、抵押物、质押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抵押人或质押人未按担保合同约定处置损害赔偿金或保险金的;

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抵押人或质押人赠与、转让、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的;

10、虽经甲方书面同意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但抵押人、质押人未按担保合同约定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处置价款的;

11、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者权属发生争议;

12、保证合同、抵押权、质权未生效、无效、被撤销,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提供其他担保的。

13、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乙方或担保人未按甲方要求提供其他有效担保的;

14、借款人、担保人出现其他甲方认为可能损害贷款安全的事实或行为。

(二)违约救济措施

如出现第八条第一款所列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行使以下一项或多项权利:

1、停止发放贷款并解除合同,宣布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到期,要求立即清偿并行使担保权利;

2、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对挪用部分应按贷款利率上浮100%计收罚息,自违约使用之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实际天数计算;

3、乙方迟延偿还本合同项下任何到期贷款利息或本金的,应按贷款利率上浮100%计收罚息,自延迟偿还之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实际天数计算。

4、乙方为签订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信息与资料有任何一项虚假的或故意隐瞒足以影响甲方放贷决策的重要信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贷款金额的_10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如乙方未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中所做承诺和保证或其他义务,乙方应对其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贷款金额 10% 的违约金。

第九条 争议解决与费用承担

1、本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当借款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乙方逾期偿还贷款本息,乙方应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执行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等费用。

第十条 文本份数及生效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及所涉债务完全清偿时终止。本合同一式 贰 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涉及的资产、股权复印件及其他合同、协议均为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送达

l、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以本合同首页载明的通讯方式及联系地址为准,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有效到达。乙方承诺在通讯方式及联系地址变更时,以书面形式于变更后__10__日内通知甲方。如因一方通讯方式或联系地址变更未按约告知对方,导致未收到对方有关通知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2、获得乙方授权与申方接洽的人员,除乙方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甲方该人员无权签收往来资料、法律文书或有关通知的以外,该人员对往来资料、法律文书或有关通知的签收均视为已到达乙方。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让予第三人。

2、乙方承诺,乙方对甲方贷款的清偿顺序优先于乙方对乙方股东所负的债务,并且不亚于其他债权人的同类债务。

3、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甲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帐务记载,甲方制作或保留的乙方办理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甲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乙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甲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4、其它约定:

第12条 声明条款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推荐第4篇:民间借贷合伙协议

民间借贷合伙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互信共赢的合作原则,为更好的明确风险责任、享有权利义务及利润,签订如下协议:

一、合作方式:

1.乙方建立民间借贷操作平台,甲方参与部分出资,乙方接洽客户、管理每项款项风险控制,乙方独立完成借款及催收本息操作流程。

2.借款及抵押合同板本由乙方提供,出借人及抵押权人均由甲方委托给乙方代为操作,每笔借款均应由甲方授权后进行;

3.乙方为甲方提供债权数额的担保并相应承担风险以及利润。若甲方本金受到损失,乙方则以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做为补偿。

付加:甲方提供的原始本金为 元整。乙方承诺给甲方的月息不低于 %

二、风险防范及承担

1.乙方应严格按照规范的操作流程完成放贷业务; 2.乙方应建立借款客户跟踪调查机制; 3.每笔借款偿还本息的宽限期为伍至柒天;

4.一旦借款人出现不良还款的状况,乙方可自主启动抵押物处理方案,与此同时甲方作为抵押权人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抵押物买卖过户手续;

三、权利义务

1.乙方应及时掌握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资产状况,积极协助甲方收取本息;在约定期限日把利息打入甲方账户。

2.甲方作为实际出资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寻找债权,经乙方担保后的债权必须由乙方独立操作该笔款项流程。

3.若甲方存在本金的损失,而由乙方的过失,且有乙方的书面担保等方式的,乙方需补偿甲方损失的金额的百分之五十。

4.甲、乙双方都应履行客户资料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漏客户信息资料,如由此引起纠纷由泄密的一方单独承担责任。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推荐第5篇:相互借贷协议格式

借款合同

贷款方:××

借款方:××

一、借款用途

*××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万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间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立合同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兹因借款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如下:

一、甲方愿贷与乙方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于订立本约之同时,由甲方给付乙方,不另立据。

二、借贷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利息每万元月息________元,乙应于每月____日给付甲方,不得拖欠。

四、届期未能返还,乙方除照付利息外,并按利率一倍加计的违约金给付甲方。

五、本契约书的债权,甲方可自由让与他人,乙方不得异议。

六、乙方应觅保证人一名,确保本契约的履行。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本利的责任,并

抛弃先诉抗辩权。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

个人借款合同

甲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借款用途: 借款方(乙方)要从事______________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甲方贷给乙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于 ____年 ____月 ____日前交付乙方。借款利息:利息每万元月息________元,乙应于到期日本金和利息一并给付甲方, 不得拖欠。

借款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还款日期: ____年 ____月 ____日。 还款方式:现金/__________支付。

违约责任:

1、借款方的违约责任(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届期未能返还,乙方除照付利息外,并按利率一倍加计的违约金给付甲方。并从到期日起付日息1% .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提交__________人民法院。

本合同自 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附身份证复印件):

合同签订日期 : 合同签订日期:

推荐第6篇:调解协议(民间借贷案件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王三诉杨玲、李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被告杨玲、李仪于2016年1月20日之前共同连带偿还原告王三借款款项19.5万元,款项共分十期支付;其中第一期2万元于2015年4月20日前支付; 第二期2万元于2015年5月20日前支付; 第三期2万元于2015年6月20日前支付; 第四期2万元于2015年7月20日前支付; 第五期2万元于2015年8月20日前支付; 第六期2万元于2015年9月20日前支付;

第七期2万元于2015年10月20日前支付;

第八期2万元于2015年11月20日前支付; 第九期2万元于2015年12月20日前支付; 第十期1.5万元于2016年1月20日之前支付。(王三接收上述款项的银行账号:62220*****************,持卡人王三,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分行城南支行)。

2、如果两被告未能按照上述任意一期还款计划按时、足额付款,原告可就全部款项立即申请执行,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本案立案之日起计算利息至款项的实际支付之日时止。

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125元,减半收取2562.5元,保全费计1795元,两项合计4357.5元,由原告负担2178.75元,被告负担2178.75元(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原告: 被告: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南京律师咨询QQ:2426672690

南京债务律师咨询QQ:2426672690

推荐第7篇:证券资金借贷协议(材料)

友情提示:证券的融资(借贷)交易,收益和风险同样放大

证 券 资 金 借 贷 协 议

甲方(出借资金方):__________乙方(借入资金方):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证券资金借贷协议”(以下简称为: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一、双方的资金投入和使用

甲方出资自有资金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整,作为“借贷资金”(以下简称为:借贷资金),借给乙方供其投资证券交易使用,乙方出资自有资金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整,作为“风险保证金”(以下简称为:风险保证金)。以上的甲方、乙方的自有资金必须共同投入甲方开设在__________证券公司__________营业部的证券资金帐户号码_____________内(以下所称证券资金账户皆为本账户),双方均得保证各自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协议的有效期为: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协议期间如遇股票停牌乙方可自动续约,协议顺延至期满,顺延产生的固定月利息收益由乙方负责支付。

二、证券资金账户的管理和使用

在本协议生效期间,证券资金帐户由乙方按协议规定的内容完全、自由操作,甲方不能在本协议规定禁止的内容外,干涉乙方的交易操作。若发生甲方干涉乙方的正常交易,乙方可在1个交易日内,提出合法的证据,要求甲方停止干涉,并赔偿月利息的200%。乙方不能违反协议规定,操作交易亏损ST股票、权证。

在证券资金账户的总资产值超过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整,且乙方要求转出超出总资产值的部份资金,甲方必须于3个交易日内,把超出总资产值的部份资金转入乙方的指定接收账户: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__(以下所称乙方指定接收账户皆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凭证为法定依据。证券资金账户的密码_______在协议生效期间,由甲、乙双方共同掌握,若任何一方在对方遵守协议的情况下,擅自更改交易密码,视同违约,须赔偿守约方当月利息的200%。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更改证券资金账户的相关设置。

三、交易的收益和分配

甲方完全不承担证券资金帐户内任何交易亏损,也不享受该证券资金帐户内任何交易盈利,只能于____月____日收取乙方支付的_____固定月利息(______元整),乙方完全承担证券资金帐户内任何交易亏损,完全享受证券资金帐户内任何交易盈利,且必须按时支付给甲方规定的固定月利息。

四、资金和证券的风险控制

证券资金帐户设置警戒线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整,当证券资金帐户的总资产值低于警戒线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整,乙方必须于次日开市前增加风险保证金,使证券资金帐户的总资产值高于警戒线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整,否则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平仓。

证券资金帐户设置平仓线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整,当证券资金帐户的总资产值低于平仓线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整,甲方有权未经乙方同意,强行平仓,并更换密码,乙方必须遵守协议,不得异议。若 1

友情提示:证券的融资(借贷)交易,收益和风险同样放大

平仓后,证券资金账户的资产仍不足甲方的权益(包括借贷资金、利息),乙方必须3个交易日内补足差额部份,否则以2%计算月息,并承担全部的借贷法律责任。

五、终止协议后的财产处分

协议终止后,甲方在清算、扣除证券资金账户内的权益(包括全部借贷资金、利息收益)后,于5个交易日内,全部返还乙方的权益(包括剩余的风险保证金和其它收益),以银行转账凭证为法定依据。乙方从本帐户所获收益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自行申报并承担税赋责任,于甲方无任何关系。乙方必须归还所持有的本协议文本,否则按规定赔偿给甲方1月利息。

六、法律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协议规定,任何一方都不得违反。若因为市场交易原因(如证券资金账户的总资产值低于平仓线)终止协议,乙方必须支付当月的全部利息给甲方。若因为甲、乙双方无故违约,违约方必须支付规定的月利息的200%给守约方。若甲、乙双方发生不可抗力损害,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若任何一方对此协议有异议,可申请法院仲裁。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有争议,可申请法院仲裁。后附身份证复印件、印章(手印)。其它事项,以另行规定为准。

甲方(出借资金方)签名: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借入资金方)签名: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推荐第8篇:证券资金借贷协议格式二

借款协议书

甲方(融资方):

乙方(出资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借入资金用于证券投资,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出资金额为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RMB250万元)

乙方:,出资金额为人民币 伍佰万元(RMB500 万元)

甲乙双方共同约定把资金汇入乙方指定帐户:(身份证号

码:),乙方保证该帐户有完整的授权委托,帐户安全可靠。 期限从2012年04月日起到2013年04月日止,年利率为12%,每季支付利息为拾伍万元(RMB 15万元)。付息方式是由甲方从另外自有帐户汇入乙方指定帐户。在2013年07月日、2013年10月日各付当季利息拾伍万元(RMB 15万元)。

二、在协议生效期内,帐户不得办理资金划拨、转托管和撤销指定交易等事项,在未到平仓线时,帐户不得修改证券帐户密码。帐户的具体买卖操作由甲方负责进行,同时投资收益和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甲乙双方确认要求证券公司不得办理资金划拨业务,除非甲乙双方书面确认。

三、甲乙双方承诺:

1、甲乙双方汇入帐户资金完全为自有资金,来源清楚合法。在借款期间,如因任意一方原因导致帐户的资金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或其他情况,甲乙双方将对对方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2、双方约定总金额的90%为警戒线,即人民币 陆佰柒拾伍 万元(RMB 675 万元),总金额的80%为平仓线,即人民币 陆佰 万元(RMB 600 万元)。

甲方应密切注意抵押帐户的资产变动情况,在连续三次碰触警戒线人民币陆佰柒拾伍万元(RMB 675 万元)时,甲方应及时追加抵押资产。确保帐户资产总额(有价证券市值及保证金之和)柒佰 万元(RMB 700 万元),否则乙方有权卖出帐户中的股票,并收回本金及应付利息,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辩。该证券账户的总资产超过人民币825万元以上的部分甲方可随时提取,乙方无条件给予配合办理。

1 /

3四、权利与责任:

1、乙方:有权随时了解帐户的操作情况,并打印对帐单,乙方承诺不向

任何第三人透露所知悉的甲方的投资操作情况,到期收回本息。

2、甲方:有权操作乙方帐户,并承诺不向任何第三人透露本协议情况,按本合同到

期还本付息。获取投资收益及承担投资损失。

3、发生帐户低于平仓线,乙方强行平仓的情况时,甲方不得以平仓的种

类、数量、价格等任何理由向乙方提出异议。

4、在协议执行期间内,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如双方同意提前终止

本协议,须就此达成新的书面协议。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本借款协议书终止,乙

方应配合甲方先将帐户除本金及应付利息部分的盈余取出,支付到甲方的指定帐户。当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履行完毕后,帐户不再被限制取款、转托管和撤销指

定交易。

5、甲方承诺因本借款协议发生乙方需缴纳税费问题均由甲方承担。

6、的开户资料,甲方对帐户的不可撤销授权委托书,以及甲方预先给帐户填报的卖出委托单、资金取款单均作为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五、本协议经双方签章为具有强制执行权利的债权文书,甲方若违反本协议,在甲乙

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该强制执行并放弃抗辨权,由此产生的法律费用和律师费用均由

甲方承担。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

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原借款协议的延续,若本协议与原协议有

抵触内容,则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年月日中国深圳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不可撤销授权委托书

协议书编号:201304

兹委托全权代理甲方履行以下事项:

1、2012年04 月日至2013 年 04 月日(以下简称上述期限内)甲方使用乙方帐户进行证券交易但无权提取保证金,且不能买进权证、期货,买入ST股票不得超过账户总资产三分之一;若上述期限内甲方在帐户内买入权证、期货或买入ST股票超限,则甲方应立即停止对帐户的操作,乙方有权在上述期限内卖出帐户的全部或部分股票,以确保帐户的保证金余额为甲方应付乙方的本金及利息(以下简称应付款项)。

2、上述期限内除甲方同意外,乙方不得将帐户内的任何股票及保证金转出,不得撤销该帐户的指定交易。

3、上述期限内的任意时间,帐户的股票及保证金总资产低于人民币柒陆佰 万元(RMB 600 万元)时,甲方即终止对账户的操作,合同终止,乙方有权卖出帐户的全部或部分股票,以确保收回帐户应付款项。

4、2012 年 04 月日前甲方必须将帐户上的所有股票卖出,否则乙方有权自行卖出帐户的所有股票。

5、2013 年04 月日,甲方如已履行完上述条款或经协商甲方提前支付完乙方本金及应得收益,乙方恢复对帐户的全权操作。

6、本委托书一式二份,甲、乙各执一份。

附:三方存管账户

户名:开户行:卡号:

付息账户

户名:开户行:卡号:

甲方:乙方:

委托日期:年月

推荐第9篇:借贷

1、什么是金融企业会计?包括哪些银行的会计?

(1) 1.商业银行(含信用社):①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工农中建) ②股份制商业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③合作性银行(城市合作商业银行,农村合作商业)2.非银行金融机构 :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

2、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而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是什么?基本存款账户

3、什么叫逾期贷款和展期贷款?他们的核算如何进行?

⑴核算:会计部门收到后,不需要办理转账,只在贷款凭证上批注展期日期,其中第二联展期申请书附于借款凭证后面专夹保管。第三联加盖业务公章后交给借款单位,作为同意贷款展期的通知。每笔贷款展期只限一次。展期后按未到期的正常贷款处理。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的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的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⑵核算:A.当贷款逾期时,借款单位存款账户无力归还贷款时,银行会计部门应于贷款到期日营业终了,通过会计分录将贷款转入“贷款—逾期贷款户”账户。核算时由会计部门填制两联特种转账借方传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贷款——××借款单位逾期贷款户

贷:贷款——××借款单位贷款户

B.计提到期贷款正常期间产生的利息.

借:应收利息——借款人利息户

贷:利息收入——借款人利息户 C.贷款逾期后的处理

等借款单位存款帐户有款支付时,应主动一次或分次扣收,除按规定的利率计息外,还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罚息。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会计分录如下:

借:吸收存款—借款人一般存款户

贷:贷款—借款人××贷款户

应收利息—借款人××贷款利息户

利息收入—借款人××贷款逾期利息户

“应收利息”为贷款正常期间应收的利息。

D.贷款本金逾期超过90天未收回,或贷款利息挂账超过90天没有收到,则该笔贷款成为非应计贷款。

借:贷款——非应计贷款××户

贷:贷款——逾期贷款××户

5、支付结算的原则包括哪些?

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使用  银行不垫款

6、每种支付结算方式的使用特点,含义。

1、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根据划转款项的不同方法以及传递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 信汇是汇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同时交存一定金额及手续费,汇出行将信汇委托书以邮寄方式寄给汇入行,授权汇入行向收款人解付一定金额的一种汇兑结算方式。  电汇是汇款人将一定款项交存汇款银行,汇款银行通过电报或电传给目的地的分行或代理行(汇入行),指示汇入行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一种汇款方式。

 信汇费用较低,但速度相对较慢,而电汇具有速度快的优点,但汇款人要负担较高的电报电传费用,因而通常只在紧急情况下或者金额较大时适用。

2、托收承付是收款人根据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主要用于异地,金额上有限制。

3、委托收款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包括邮划和电划。

7、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账户的含义及核算。核算:

1、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存入现金的核算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应收金额=提出借+提入贷

贷:库存现金

应付金额=提出贷+提入借

2、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支取现金的核算

应收差额: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借:库存现金

贷:清算资金往来)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8、银行汇票及汇兑业务的核算。出票银行的账务处理

A.申请转账签发的,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申请人户)

贷:开出汇票

B.交付现金的,以第三联作贷方传票。

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现金

贷:开出汇票

(1)持票人在代理付款行开户的处理

 开户银行汇票第二联作借方凭证附加,进账单第二联作转账贷方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清算资金往来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持票人户 (2)持票人不在代理付款行开户

以持票人姓名开立应解汇款账户,以第二联进账单作转账贷方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清算资金往来

贷:应解汇款-持票人户  支取现金时:

借:应解汇款-持票人户 

贷:库存现金  A.银行汇票全额结清  借: 汇出汇款

贷:清算资金往来 B.银行汇票非全额结清

 借:开出汇票

贷:清算资金往来

吸收存款-活期存款-申请人户 银行汇票有多余款,原申请人不在本行开户的

 借:汇出汇款

贷:清算资金往来

其他应付款-申请人户

 申请人取款时,以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作转账借方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

借:其他应付款-申请人户 

贷:库存现金 银行汇票的退款

 借:开出汇票

贷:吸收存款——其它存款

10、存放同业账户和同业存放账户的特点。①存放同业的核算

(1)商业银行增加在同业的存款,应按照实际增加存款金额,

借:存放同业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2)商业银行减少在同业的存款: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贷:存放同业 ②同业存放的核算

金融企业增加在本行的存款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贷:同业存放 金融企业减少在本行的存款

借:同业存放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11、构成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往来内容的业务有哪些? ① 向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库提取,缴存现金 ② 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③ 向中国银行办理再贴现,再贷款 ④ 与其他商业银行的资金清算

⑤ 系统内上下级行之间资金头寸的调拨,借入和借出 ⑥ 跨系统汇划款项和系统内50万元以上的大额汇划款项

12、通过中央银行异地汇划款项所涉及的相关银行有哪些? 中央银行,汇入行,汇出行

13、商业银行现金的管理和短长款的核算。1.短期贷款的本息核算

短期贷款本金按实际贷出的贷款金额入账,期末按照贷款本金和适用的利率计算应收利息。

2.中、长期贷款的本息核算 (1)本息分别核算

(2)政策性贷款与商业性贷款分别核算 (3)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分别核算 (4)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 借:吸收存款

贷:利息收入

14、利随本清的含义及其核算。核算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

15、贷款损失准备的特点和核算。

① 特点:贷款损失准备必须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足额提取。 ② 核算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贷款损失准备——专项准备

16、我国目前的政策性银行包括哪些?

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

17、存款及其利息的核算。存款核算 借:库存现金

贷:吸收存款——××户 利息核算 借: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

18、贷款及其贷款损失准备的核算。借:贷款

贷:吸收存款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贷款损失准备——专项准备

19、单位外汇存款的核算。1.存入款项的核算

(1)单位以外币现钞存入现汇户

因单位外汇存款只有现汇户,所以应通过货币兑换科目进行钞买汇卖处理。银行应以当日的现钞买入牌价和现汇卖出牌价折算成外汇入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现金

(外币)

贷:货币兑换(钞买价)

(外币)

借:货币兑换(钞买价)

(人民币)

\"钞买汇卖\"

贷:货币兑换(汇卖价)

(人民币)

借:货币兑换(汇卖价)

(外币)

贷:吸收存款—活期外汇存款(××户) (外币) (2)直接以国外汇入汇款或国内转汇款存入,应根据结算专用凭证办理存入核算。

①以汇入原币种存入时,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汇入汇款 (外币)

贷:吸收存款—活期外汇存款(××户) (外币)

②汇入币种与存入币种不同时,通过套汇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汇入汇款

(甲外币)

贷:货币兑换(汇买价)

(甲外币)

借:货币兑换(汇买价)

(人民币)

\"汇买汇卖\"

贷:货币兑换(汇卖价)

(人民币)

借:货币兑换(汇卖价)

(乙外币)

贷:吸收存款—活期外汇存款(××户) (乙外币) 2.支取款项的核算

(1)支取外币现钞,通过套汇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活期外汇存款(××户) (外币)

贷:货币兑换(汇买价)

(外币)

借:货币兑换(汇买价)

(人民币)

\"汇买钞卖\"

贷:货币兑换(钞卖价)

(人民币) 借:货币兑换(钞卖价)

(外币)

贷:库存现金

(外币)

支取外币现钞与存入外汇币种不同时,同样通过套汇处理,会计分录略 。

(2)支取原币汇往境外或国内异地,收到单位提交的汇款申请书,经审核后,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活期外汇存款

贷:吸收存款—汇出汇款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或是按规定收取等值本币邮电费、手续费: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人民币户

(或)库存现金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3)支取存款兑取人民币现金(结汇)

借:吸收存款—活期外汇存款

(外币)

贷:货币兑换(汇买价)

(外币)

借:货币兑换

(汇买价) (人民币)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

(人民币)

(或)库存现金 20、结汇、售汇和套汇的核算。 ①结汇

(买入外汇,付人民币) 借:吸收存款—汇入汇款(现汇)

吸收存款—活期外汇存款(现汇)

库存现金-外币户(现钞)

贷:货币兑换

借:货币兑换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人民币户

库存现金—人民币户 ②售汇

(卖出外汇,收人民币) 库存现金—人民币户

吸收存款-活期存款

贷:货币兑换 借:货币兑换

贷:吸收存款-活期外汇存款

吸收存款-汇出汇款

库存现金—外币户 ③ 套汇

借: 吸收存款

贷:货币兑换—美元套汇户

借:货币兑换—美元现汇套汇户

贷:货币兑换—美元现钞套汇户

借:货币兑换—美元套汇户

贷:库存现金

21、联行往来的核算。

发报方:填制贷方报单分录为(代收划出——债务)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付款人户

贷:联行往账

填制借方报单分录为:(代付划入——债权)

借:联行往账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收款人户

USD 美元 CNY人民币

EUR欧元

HKD港币 GBP英镑

推荐第10篇:借贷

民间借贷配套试题

一、判断题(每题2分,对的打√,错的打×)

1、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f )

2、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t )

3、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凭借据就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F )

4、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T )

5、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T )

6、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T )

7、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 T )

8、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继续审。( F )

9、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T )

10、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继续审理。( F )

11、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F )

12、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 F )

13、法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F )

1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T )

15、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T )

16、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T )

17、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T)

18、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T )

19、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T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T )

20、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T )

21、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可以认定。( F )

2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人民可以认定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F )

23、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F )

24、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T )

25、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F )

26、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T )

27、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T )

28、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FF )

29、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 F )

30、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T )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

1、民间借贷,是指( D )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 ) A自然人 B法人

C其他组织 D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 )公布。( A )

A 2015年6月23日 B 2009年5月14日 C 2015年2月20日 D 2016年6月23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 )起施行。 ( C )

A 2015年10月1日 B 2009年9月1日 C 2015年9月1日 D 2015年12月1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 ( )制定。( D ) A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D都不对

5、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 )。( A )

A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B公安机关 C检察机关 D纪委

6、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 )。( B )

A继续审理 B中止诉讼 C驳回诉讼 D驳回诉讼请求

7、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 )。(B )

A不予受理 B应予受理 C建议移送公安机关 D建议移送检察机关

8、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 )。( A )

A应予支持 B不予支持 C不予受理 D驳回起诉

9、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民间借贷合同( )。( B ) A有效 B无效 C效力待定 D可撤销

10、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 A )。( ) A 应予支持 B不予支持 C 驳回诉讼 D 移送其他机关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ABCD ),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A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B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C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D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ABCD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A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B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C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D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3、民间借贷,可以适用于( ABC )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A自然人 B法人 C其他组织 D银行

4、下列民间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的是( ABD )。 A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的。

B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人违反金融秩序转借牟利的。

3、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下列约定的民间借贷的利率有效的是( AB )

A 民间借贷的年利率原则上不能超过24%。

B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已给付的不能再要求对方返还,未给付的也不能再要求对方给付。

C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但已给付的不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D民间借贷的年利率未约定的按年利率6%计算。

6、出借人与借款人可以约定( ABCD ) A 利率 B逾期利率 C违约金 D其他费用。

7、下列延长借贷诉讼时效的方法正确的由( ABCD )

A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或协议。这样诉讼时效从还款计划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再开始计算,就可以延长即将过去的诉讼时效。

B与债务人对账。既便于诉讼又能延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对账之日起再开始计算。

C起草与债务人清欠会谈纪要。对于一时还不上债的单位,采用这种方法,既不伤和气,又能掌握清欠的主动权,也能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D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逾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诉讼时效从还债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8、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的条件未( ABCD )

A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B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C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D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9、借款人就是赖着不还钱,下列哪些规定是正确的( ABCD )

A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将限制其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B 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C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D “老赖”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挖煤

10、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 BCD )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A出借人有出借能力。

B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C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D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参考答案

三、多选选择题

1ABCD 2ABCD 3ABC 4ABD 5AB 6ABCD 7ABCD 8ABCD 9ABCD 10BCD

第11篇:个人借款协议(民间借贷含担保)

个人借款合同

甲方(贷款人):身份证号码: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连 带 保 证 人:(1)身份证号码:

(2)身份证号码:特别提示:

借款人(乙方)、连带保证人请认真阅读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借贷条款,对于不理解的条款,可以向贷款人(甲方)征询,贷款人(甲方)将进行解释。借款人(乙方)、保证人一旦签订本合同,即认为借款人(乙方)、保证人已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所有借贷条款。

借贷条款:

一、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并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各方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二、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其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三、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借款偿还: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的约定一次性归还所有借款,还款日期为年月日。如逾期乙方愿意承担一切法律经济责任。

五、保证条款

1、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自愿为本借款提供担保,自愿以现在和将来

的私人财产及所有收益为此笔借款提供连带借款偿还责任保证。

2、保证责任的发生:如果乙方在约定还款日未按约定向甲方进行清偿,甲方有权要求保

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甲方向保证人提出履行保证责任要求时,保证人不得援引任何理由

加以抗辩和拒绝,并无条件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3、保证范围:本合同连带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仅限于本合同

项下的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甲方主张实现债权的费用(包

括但不仅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评估

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因乙方及保证人违约而给甲方造成

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六、违约责任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借款本息,乙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借款本息,除借款

本息外,尚应支付本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约定的所有费用,并支付本金%的违约

金给甲方,作为对甲方的经济损失补偿。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

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以及连带保证人各执一份;本合同附件:乙方出具的借据。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连带保证人(签字盖章):

第12篇:个人借款协议(民间借贷含担保)

个人借款合同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二、借款期限及还款期限,自年月

三、借款的偿还:乙方保证在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归还借款,否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经济责任。

四、借款利息

自借款之日起,按实际数额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______。利息于每月________之前支付;乙方如果不按期支付利息以及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_________。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保证条款

1、本协议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协议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自愿为本借款提供担保,自愿以现在和将来的私人财产及所有收益为此笔借款提供连带借款偿还责任保证。

2、保证责任的发生:如果乙方在约定还款日未按约定向甲方进行清偿,甲方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甲方向保证人提出履行保证责任的要求,保证人不得援引任何理由加以抗辩和拒绝,并无条件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3、保证范围:本协议合同担保的范围为主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因债务人、保证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七、违约责任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息,乙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息,除借款本息外,尚应支付逾期利息(见第四条),并赔偿%的违约金作为经济损失补偿。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3份,双方以及连带保证人各执1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3篇:个人借款协议(民间借贷含担保)

个人借款合同

甲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住址:

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住址:

担保人:身份证号码:住址:

现甲乙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伍万圆整 (¥50000.00元)。

二、借款期限及还款期限,自 2011 年 11 月3 日起,至 2012 年2 月2日止。

三、借款的偿还:乙方保证在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归还

借款,乙方如不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除借款外,并加赔偿甲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金额每天3%计算。否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经济责任。

四、担保条款

1、本协议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人自愿为本借款提供担保,自愿以现在和将来的私人财产及所有收益为此笔借款提供连带借款偿还责任保证。

2、保证责任的发生:如果乙方在约定还款日未按约定向甲方进行清偿,甲方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甲方向保证人提出履行保证责任的要求,保证人不得援引任何理由加以抗辩和拒绝,并无条件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一式3份,双方以及担保人各执1份。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乙方:__________ _____联系电话: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

第14篇:民间借贷债权转让协议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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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债权转让协议怎么写

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可以不经债务人的同意,将自己合法所有能够进行转让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此时需要及时通知债务人,否则的话对债务人不产生法律效力。那么民间借贷债权转让协议该怎么写呢?赢了网小编提供一份范本,仅供参考。

民间借贷债权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人):

乙方(受让人):

甲、乙双方为妥善解决债务问题,经友好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拖欠乙方借款共计人民币元(小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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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对C的债权共计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乙方行使,乙方按照本协议直接向C主张债权。

三、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四、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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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甲方仍继续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义务。

六、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做出全面赔偿。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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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时间:年

签订地点:

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债权都是能够进行转让的,必须是这个债权符合相应的条件规定。同时,在转让时虽然不用经过债务人同意,但法律要求必须要及时通知债务人,否则的话对债务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这样对债权受让人来讲是不利的。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向赢了网在线律师进行咨询,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问题。

来源:(民间借贷债权转让协议怎么写http://s.yingle.com/) 债权债务.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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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债券借贷交易主协议

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债券借贷交易主协议

第一条 为维护债券借贷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下列名词在本协议中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借贷:债券借出方将债券借给债券借入方的同时,债券借入方提供一定数量债券作为质押,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债券借入方归还债券借出方相等数量同种债券并支付一定费用的交易行为。

(二)成交日期:交易双方订立成交确认书的日期。

(三)债券借出方名称:首期结算时借出债券机构的全称。

(四)债券借入方名称:首期结算时借入债券机构的全称。

(五)借贷债券:债券借贷的标的债券,在成交确认书中以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标识。

(六)质押债券:债券借贷过程中,债券借入方质押给债券借出方的债券,在成交确认书中以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标识。

(七)借券数量:借贷债券面值的总量,为百万元整数倍。

(八)质押数量:质押债券面值的总量,为百万元整数倍。

(九)首期结算日:债券借出方将借贷债券过户到债券借入方的日期。

(十)到期结算日:债券借入方将借贷债券归还债券借出方并支付债券借出方借贷费用的日期。

(十一)借券期限:首期结算日至到期结算日的实际天数,含首期结算日,不含到期结算日。

(十二)借贷债券付息日:借贷债券下次付息日。

(十三)应计利息总额:借贷债券下次付息日付息总额。

(十四)借贷费率:债券借入方支付给债券借出方的费用/借券数量,以年化收益率标记,计息规则为ACT/365。

(十五)结算方式:交易双方约定采用的资金支付和债券交割方式,包括首期结算方式和到期结算方式,具体分为券券对付(DVD)、返券付费解券(BLDAP)和券款对付(BLDVP)三种方式。

券券对付是指在交易双方只完成借贷债券过户和质押债券冻结及解押,融券费用的资金收付由结算双方自行解决的一种结算方式。

返券付费解券是指交易双方中的债券借出方在确认收到债券借入方归还的借贷债券以及借贷费用后发出解押质押债券指令的结算方式。

2 券款对付是指结算双方债券过户、质押券解押和借贷费用资金收付通过薄记系统和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同步完成的结算方式。

(十六)债券账户:交易双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清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开立的用于托管和交割债券的账户。

(十七)资金账户:交易双方指定的用于资金支付的账户,包括开户行名称、账户名称和账号。

第三条 陈述与保证

债券借贷交易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以及在交易存续期内,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一)其系依据设立地法律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主体。

(二)已经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有必要的授权,且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其应当适用的法律、章程性文件以及其已作为一方参与签署的协议。

(三)具备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的资格,以其名义或代表其参与债券借贷交易的交易员具备参与交易的所有必要资质。

(四)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构成对其合法、有效且有约

3 束力的义务。

(五)不存在任何针对其发生的诉讼、仲裁或类似事件,可能实质性地负面影响本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或将实质性地负面影响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六)其具备独立评估债券借贷交易风险的能力,且充分认识并愿意承担相关交易风险。

(七)其对根据本协议约定需要向另一方交付或用于出质的债券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和/或处臵权,并且未设定任何形式的第三方权益。

(八)债券借入方承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通过债券借贷交易借入债券总额不超过其在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清所自有债券托管总额的30%(含30%)或单只债券融入总额不超过该只债券发行量的15%(含15%),一旦超过,即按照监管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条 本协议与交易双方订立的成交确认书共同构成完整的债券借贷合同。

第五条 成交确认书是交易双方就每笔债券借贷交易所达成的协议。成交确认书应采用书面形式,可以是本币交易系统打印的成交单,也可以是双方单独签署的确认书。债券借贷成交确认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成交日期、交易双方名称、交易方向、借贷债券名称、借贷债券数量、借贷期限、借贷费率等。本协议与成交确认书不一致的,以成交确认书

4 为准。

第六条 债券借入方的权利和义务: 债券借入方的权利:

(一)在首期结算日,按合同约定取得借贷债券。

(二)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债券借入方的义务:

(一)按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借贷结算指令和辅助指令。

(二)在到期结算日,按合同约定归还借贷债券以及支付借贷费用。

(三)借贷债券付息日在交易存续期内的,在借贷债券付息日划付应计利息总额给债券借出方。

(四)根据债券借出方要求,债券借入方应向债券借出方提供足额的自有债券用于质押。

(五)借入债券余额超过自有债券托管总量的30%(含30%)或单只债券借入余额超过该只债券发行量15%(含15%)起,每增加5个百分点,应及时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或上清所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七条 债券借出方的权利和义务 债券借出方的权利:

(一)在到期结算日,按合同约定收回借贷债券并收取

5 借贷费用。

(二)在借贷债券付息日从债券借入方收取应计利息总额。

(三)收取质押债券。

(四)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债券借出方的义务:

(一)按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借贷结算指令和辅助指令。

(二)在首期结算日,按合同约定划付借贷债券。

(三)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第八条 交易双方中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债券借贷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所称违约包括以下情形:

(一)首期结算日,债券借入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结算指令或相关辅助指令,或没有提供足额质押债券用于结算。

(二)到期结算日,债券借入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结算指令或相关辅助指令,或没有足额借贷债券用于结算。

(三)到期结算日,债券借入方没有足额资金用于结算借贷费用。

(四)借贷债券付息日,债券借入方未及时向债券借出方划付应计利息总额。

(五)首期结算日,债券借出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结算

6 指令或相关辅助指令,或没有提供足额借贷债券用于结算。

(六)到期结算日,债券借出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结算指令或相关辅助指令解押债券借入方质押的债券。

(七)到期结算日债券借入方未归还原借贷债券。

(八)当事人违反“陈述与保证”。

(九)当事人被接管,或者进入破产、清算、解散程序。

(十)当事人出现了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其他状况等事项约定为违约事件。

(十一)其他违约情形。

第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债券和资金结算的延误或中断,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条 进行债券借贷时发生违约,交易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若交易双方在违约事实和责任明确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对违约处理不能达成协议,须执行以下相应的违约处理条款。

(一)债券借入方发生第八条第

(一)项违约行为的,债券借出方有权要求债券借入方继续履行债券借贷合同,也有权书面通知债券借入方终止债券借贷合同;同时,债券借出方有权向债券借入方收取借贷费用并征收罚息。

7 借贷费用以及罚息以借券数量为基数,以债券借入方实际占用借贷债券天数为期限。借贷费率按合同约定执行。罚息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

(二)债券借入方发生第八条第

(二)项违约行为的,债券借出方有权要求债券借入方继续履行债券借贷合同并于两个工作日内提供足额借贷债券用于结算;同时,债券借出方有权向债券借入方收取借贷费用以及征收罚息。借贷费用以及罚息以借券数量为基数,以债券借入方实际占用借贷债券天数为期限。借贷费率按合同约定执行。罚息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

(三)债券借入方发生第八条第

(三)项违约行为的,债券借出方有权要求债券借入方继续履行债券借贷合同并于两个工作日内提供足额借贷费用用于结算;同时,债券借出方有权保持质押债券状态不变直到债券借入方支付借贷费用并向债券借入方征收罚息。

罚息以借贷费用为基数,以实际延迟支付天数为期限,罚息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

(四)债券借入方发生第八条第

(四)项违约行为的,债券借出方有权要求债券借入方继续履行债券借贷合同并于两个工作日内支付应计利息总额;同时,债券借出方有权向债券借入方征收罚息。

罚息以应计利息总额为基数,以实际延迟支付天数为期

8 限,罚息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

(五)债券借出方发生第八条第

(五)项违约行为的,债券借入方有权要求债券借出方继续履行债券借贷合同,也有权书面通知债券借出方终止债券借贷合同;同时,债券借入方有权向债券借出方征收罚息。

罚息以借券数量为基数,以债券借出方实际保持质押债券质押状态天数为期限。罚息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

(六)债券借出方发生第八条第

(六)项违约行为的,债券借入方有权要求债券借出方继续履行债券借贷合同并于两个工作日内解押质押债券;同时,债券借入方有权向债券借出方征收罚息。

罚息以双方正常履约产生借贷费用为基数,以债券借出方逾期解除质押状态的天数为期限。罚息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

(七)债券借入方发生第八条第

(七)项违约行为的,比照本条第

(二)项违约行为处理。

(八)债券借贷双方发生第八条第

(八)项、第

(九)项、第

(十)项和第

(十一)项违约行为的,按照本协议相应违约条款处理;本协议未有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九)违约事实和责任明确后的第三个工作日起,债券借入方不执行未按合同约定交割借贷债券、支付借贷费用、

9 支付应计利息总额等违约情形相应处理条款的,守约的债券借出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处臵质押债券,按有关合理费用、借贷费用、罚息和到期债券偿还价值顺序依次抵扣后,剩余部分返还给债券借入方,不足部分向债券借入方追索。

(十)违约事实和责任明确后的第三个工作日起,违约的债券借出方不执行本条第

(六)项违约处理条款的,守约的债券借入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保留向债券借出方因未及时解押质押债券给债券借入方造成损失的追索权利。

(十一)本条第

(九)项中到期债券偿还价值可以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时,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或由守约方委托同业中心或中央结算公司通过招标出售(或购入)确定。

(十二)本条所规定的各项违约赔偿可单独或合并适用违约方。

第十一条 债券借入方承诺在债券借贷单笔交易中提供的质押债券用以向债券借出方担保该笔交易项下债券借入方的相关债务。

第十二条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及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当事人因履行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达成的各笔债券借贷交易而产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当事人应当选择以下第_____种方

10 式解决纠纷:

(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第十三条 债券借贷交易中的任何一方被终止或暂停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资格,须继续履行已达成的债券借贷交易,并执行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第十四条 当债券借贷交易双方在本协议约束下有单笔或多笔交易发生违约时,须参照本协议相应违约情形处理条款进行处理,其余存续交易须继续履行,并执行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交易双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甲方(中国工商银行):(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11

第16篇:民间借贷之协议违约金条款的法律效力

民间借贷之协议违约金条款的法律效力违约金条款是民间借贷合同的重要条款,是担保合同全面履行、补偿守约方的损失、惩罚违约方违约行为的重要措施。因为违约金是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体现私权自治的法治原则;同时因为违约金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基于公权力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以保障合同正义性。平衡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原则的适用,违约金调整应当以尊重当事人约定为原则,以公权力干预调整为例外补充。违约金的过高或过低的比较标准是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应当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违约金的调整幅度体现着惩罚的程度和合同实质正义,因此违约方受到惩罚的程度应当同其过错程度相关联。

案情回访:

2010年6月2日,被告吴某向原告徐某借款5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0天,如果吴某到期不还将承担借款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后吴某未按期还款,徐某经多次催讨无果,于2010年8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返还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徐某与被告吴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协议的约定。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归还,显属违约,应当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现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主张违约金,因合同约定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示,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某归还原告徐某借款5万元,支付原告违约金1.5万元。

关于约定违约金条款的效力认定争议:

民间借贷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法院在审理中是否应当认定其效力,存在两种相反的观点。持肯定意见的认为,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在借贷合同中约定违约金,那么就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持否定意见的则认为,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限定了借贷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仅为支付逾期利息,而且借贷合同的标的物为货币本身,因此,出借人的损失只能是利息损失。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性质规定是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这种对违约金双重属性的折中认可,决定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的合法性,并且允许当事人约定惩罚性的违约金。实践中,多数法院也对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效力予以承认。因此,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应当允许当事人就逾期还款约定违约金,作为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

本文由 上海小额贷款 整理发布。

第17篇:民间借贷

■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

邹挺骞

博客地址:fourcourt.blog.wzdsb.net 温州金融**发生后,坊间关于民间借贷的疑问很多,也产生一些不同看法。故将主要问题梳理解答如下:

1、利率以何为限?

银行贷款利率由国家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约定,但利率以何为限?国家法律与行政法规对此都未作规定。只有司法解释对此有作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如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年6.56%,则民间借贷不能超过6.65的四倍,即26.24%,换算为温州民间的通俗算法,也就月息2分2厘左右。因此,从法院审判的角度考察,借贷双方可以约定高利率,但法律保护的仅仅是四倍利率以内,超过部分不予保护。有人认为,四倍的“红线”是民间借贷和高利贷之间的“分水岭”。虽然这个提法仍有待商榷,但在没有更好的区分方法之前,可以采用这一标准。

2、无约定利率的借贷怎样计息?

公民个人之间的借贷,往往由于多种原因,没有约定利率。对此,应严格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处理,即“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在实践中,一些人提出,在《合同法》施行前,无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法院是按照银行贷款利息判决的,现在变成了对利息不予支持,是否不公平?我们认为,法院以前的做法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即“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这一规定属于司法解释,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相抵触,故该条款自然归于无效,不再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在出借人催讨利息或起诉后仍不付息的,可予支持此后的利息。依据是上述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息计息。”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当事人对是否催告发生争议,不好确定,故法院将起诉日作为催告日,从此日开始计息。这一做法,虽不一定科学,但仍不失为一种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好的办法,体现了司法审判中的利益平衡原则。

3、利息预先扣除,本金怎么算? 在民间借贷中,利息预先扣除的做法比较常见,尤其是在一些担保公司发放贷款中较为普遍。如借款人向出借人借入500万元,出借人在出借时就先行扣除第一期利息50万元,而借款人实际只得到45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计算借款本金应该是多少呢?出借人主张的是500万元,应否得到法院支持?在《合同法》出台前,该问题多具争议,《合同法》出台解决了这一问题,该法第二百条明文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年立法的这一规定,有力地保护了借款人的正当权益,且符合公平正义精神,在实践中执行效果较好。

4、对复利的计算有何规定?

复利是指将利息计入本金,再产生利息。《合同法》没有对复利应否支持作出规定。在人民法院传统的民事审判实践中,大多对复利也是不予支持的。由于银行的信贷合同可以按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计算复利。因此,也有观点要求放宽民间借贷复利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吸收了这一观点,其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此可见,我国法院的态度是,在民间借贷方面,原则上限制复利计息,但在四倍利率之内,出借人计息入本,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对超出限额部分不予保护。

5、利率和利息有什么区别?

利率和利息是两个既有关联又有不同的概念,在实务中,一些人两者不分,造成混淆。通俗地说,利率是指利息和本金的比率,而利息是指因存款、放款而得到本金以外的钱。由此可知,利率是一个具体的数字,利息是指具体的金钱,两者并不相同。而在温州民间,两者有时会混用,比如“月息三分”的说法,实际上是指一元钱的借款一个月产生3分钱的利息,换成利率则为每月3%或每年36%。科学地区分利息和利率,可以对一些民间借款上的借条进行科学甄别,从而作出合理判断。如在一起民间互助会式的借款中,借据上写着息3分,又写着月利率为30%,那么这很可能是30‟的笔误。又如在正常范围内,既约定利率又约定具体利息数额的,两者冲突时,应当认真予以查清,探究双方借款时的实际意图和真实约定。

6、典当行如发放贷款,能按月综合费率计算吗?

按照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典当行不能从事存、贷款业务,也不能经营民间借贷。对于一些名为典当实为高利贷的行为,应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一些名为典当合同实为民间借贷的案件,对于典当行收取的月综合费,则不能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动产质押月综合费率不能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月综合费率不能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月综合费率不能超过当金24‟),只能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执行,即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以内。

7、民间借贷的生效时间怎样界定?

金融机构的信贷合同可以约定生效时间,可以是签字时、成立时、批准时、放贷时等时间,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只有一个时间,即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合同法》在第二百一十条中作出这一规定,其意义在于针对民间借贷的复杂性和无序性,出台一个统一的生效时间有利于对权利人的保护。如合同签订后至贷款提供前,贷款人的资金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再出借,故其可以合同未生效而不借。又如口头约定借款则合同成立,贷款人后了解到借款人资信极差出借有重大风险,也可重新磋商借款事宜。法律设定提供借款时生效这个节点,就是针对民间借款的随意性而设立的,允许借贷双方有一个反悔和重新协商的过程,是法律应对纷繁复杂社会生活而作出的一项灵活性的制度安排。当然,这种反悔也不是随意的,如果在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因一方过错导致他方受损,仍可以请求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

8、诉讼时效“两年过期”吗?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诉讼时效是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民间广泛流传着债权“两年过期”的不准确的说法。《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适用这一条文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如果没有提出,人民法院就不应该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另一个问题是,许多民间借贷的借条上并没有写明还款日期,债权人也没有进行催讨,债权人提出适用二十年的长期诉讼时效期间,也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从近年来审判实践看,在债权人债务人就时效利益产生对抗时,法院一般侧重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这不仅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精神,也体现了我国传统文化对现代司法审判的影响。

温州都市报 2011-10-26

第18篇:借贷证明

借贷证明

今贷到金人民币(¥元),月息自二0年月日开始计息。

贷款人:

担保人:

二0年月日

借贷证明

今贷到现金人民币元(¥元),月息分。自二0年月日开始计息。

贷款人:

担保人:

二0年月日

第19篇:借贷保证书

2016借贷保证书

借贷保证书

致:出借人______________ 为保障贵方债权的实现,本保证人愿意为贵方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债务人)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___)借字第______号的《个人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借款债务向贵方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保证书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贵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且不限于交通费、诉讼费、律师费用等)。 本保证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保证担保期限为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本保证人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贵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方式),贵方均有权直接要求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保证人放弃要求贵方先行主张抵押、质押担保的权利。

贵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及其项下相关附属合同的条款的,除增加借款金额外,其他变更均无须征得本保证人的同意,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因此而减免。

本保证书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本保证书的效力。即在主合同或其项下任一相关附属合同或文件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无效的情况下,本保证书仍然有效。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则本保证人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本保证书自本保证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签字/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借款保证书

借款人因处理公司业务,需要从财务部借款时,借款人保证自愿遵守公司的财务制度,并保证做到按规定办事。

1、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总裁或总裁授权人批准后可预支差旅费,返回后于5个工作日内报销。

2、计划外费用由总裁或总裁授权人审批

3、费用支付及报销要求

(1)报销票据必须为国家统一发票,经营性收款收据一律不能报销入帐; (2)各种开支必须符合国家财税法规,报销时经办人应尽可能注明用途; (3)手写发票必须书写清楚,数量、金额等必须完整; (4)发票上单位名称必须和报销单位一致,否则不能报销;

(5)各部门预借的支票及现金,结算款项业务处理完毕,应及时执有关凭证(发票)、支出凭单等)在一周内到财务部报帐销帐。

(6)所有借款及预付款,必须在前帐结清之后方可再借付。确因业务需要而来不及结清前帐,必须向财务主管讲明原因,经同意后方可再借付。试用期人员不许借款,由该部门经理代借。

4、逾期未报销、未清帐,借款由当月工资中扣除 借款人:

年 月 日

第20篇:借贷合同纠纷

借贷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原告:某汽车公司

被告某汽车板厂、江苏某集团公司

案由:企业之间借贷纠纷

案情: 2000年8月,原告与被告某汽车板厂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将600万元借给被告某汽车板厂,期限两年,时间从2000年8月31日至2002年8月3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借款600万元给付被告某汽车板厂,合同到期后,某汽车板厂未履行还款义务。

2002年9月30日,江苏某集团公司向某汽车公司出具《承诺函》,写明:其所辖汽车板厂共欠某汽车公司600万元,由江苏某集团公司负责归还,最后还款时间为2002年11月。同日,某汽车板厂也同时向某汽车公司出具《承诺函》,表示其与某汽车公司发生借款600万元,分期分批于2002年底归还。二被告承诺后,均未如约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600万元;

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法院判决要旨

某汽车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与某汽车板厂签订的借款合同,违反了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汽车板厂应返还某汽车公司的欠款600万元。江苏某集团公司主动向某汽车公司出具还款承诺函,该行为应认定是江苏某集团公司志愿加入履行还款责任。由于江苏某集团公司和某汽车板厂未约定还款份额,故江苏某集团公司和某汽车板厂应连带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据此判决:

一、原告某汽车公司与被告某汽车板厂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

二、被告某汽车板厂和江苏某集团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某汽车公司人民币六百万元。

三、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1、合同第三人

合同第三人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发生一定法律联系的、享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其行为影响到合同当事人或其他地位受合同当事人行为影响的独立的民事主体。合同第三人在法律上的表现形态多种多样,概括起来主要有五类:第一类是合同内容涉及的第三人。该类主要表现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即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此类合同在保险业、运输业信托业中较普遍。第二类是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该类第三人主要指合同履行中涉及到的双方当事人以外的、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合同权利或承担合同义务的人。我国合同法第6

4、65条涉及到履行中第三人的情况:一是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二是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类是合同权利义务转移时的第三人。这类第三人主要表现为:一是合同当事人在不变更合同内容的基础上变更权利义务主体并维持原合同关系;二是变更合同主体,即合同的权利人或义务人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第四类是合同保全中的第三人。第五类是合同侵权时的第三人。

本案中江苏某集团公司的法律地位应属于上述合同第三人中的第二类,即在借款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因在本案所涉合同签订时,江苏某集团公司并非合同一方当事人,只是在合同履行中,江苏某集团公司主动向本案原告承诺承担还款责任,履行合同中债务人应履行的义务。

2、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涉及的就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问题。第三人在债务履行承担中只是履行主体,并未成为合同的当事人。一般是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债务人与第三人协议或三方协议由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在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中,债务人是明知的,第三人也是依约定承担履行债务人的义务。如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仍应由合同的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不能直接将第三人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江苏某集团公司主动向某汽车公司出具承诺函,自愿承担向某汽车公司还款责任的行为显然不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因本案无证据证明债权人某汽车公司与债务人某汽车板厂协议、债务人某汽车板厂与第三人江苏某集团公司协议或三方协议约定由第三人江苏某集团公司代债务人某汽车板厂履行债务,且债务人某汽车板厂并不知道第三人江苏某集团公司愿代其履行合同义务,在第三人江苏某集团公司向某汽车公司出具承诺函的同时,债务人某汽车板厂也向某汽车公司出具承诺函继续表示履行合同义务。

3、债务转移给第三人

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涉及的是债务转移给第三人问题。即债务人与第三人协商并经债权人同意,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在债务转移中,债务人退出债的关系,第三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由第三人作为新的债务人承担履行债务的义务。债务转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要达成债务转移的协议,二是该转移要经债权人同意。

本案中江苏某集团公司主动向某汽车公司出具承诺函,自愿承担向某汽车公司还款责任的行为显然亦不属于债务转移。因本案无证据证明债务人某汽车板厂与第三人江苏某集团公司达成了债务转移的协议。

4、第三人主动加入履行债务

第三人主动加入履行债务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即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主动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目前,在理论上对第三人主动承诺履行债务的性质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认为第三人的行为是保证,第三人是保证人;二是认为属于免责债务转移,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独立成为新的债务人;三是认为属于并存债务加入,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四是认为第三人的行为属独立的代位清偿行为,第三人独立承担责任。笔者认为,第三人主动承诺履行债务的行为应根据案情区分不同情况加以认定,本案中江苏某集团公司向债权人某汽车公司主动承诺还款的行为应属于上述第三种观点,即第三人主动加入,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因江苏某集团公司

主动承诺还款的行为符合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法律要件,即本案所涉合同的债务人某汽车板厂并没有脱离合同关系,仍承担向债权人某汽车公司还款的责任,第三人江苏某集团公司主动加入本案所涉合同关系,并与债务人某汽车板厂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某汽车公司承担债务。第三人主动加入履行债务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了还款份额,第三人按自己的份额与债务人一起履行债务,属第三人部分履行债务;第二种是第三人未与债务人约定还款份额,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本案中江苏某集团公司因未与债务人某汽车板厂约定还款份额,故应属于第三人主动加入履行债务的第二种情况,即江苏某集团公司和债务人某汽车板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5、江苏某集团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本案判决江苏某集团公司和某汽车板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主要依据在:第一,本案借款合同所涉债务并未发生转移。由于江苏某集团公司既没有和某汽车板厂,又没有三方共同签订债务转让协议,故本案所涉合同的债务并未转移给江苏某集团公司,江苏某集团公司和某汽车板厂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第二,江苏某集团公司承诺还款的行为不符合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法律要件,债务人某汽车板厂不知道合同外的第三人江苏某集团公司代其履行债务;第三,江苏某集团公司承诺还款的行为符合第三人主动加入履行债务的第二种情况,即债务人某汽车板厂并未退出合同之债,第三人江苏某集团公司主动加入合同,与债务人某汽车板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目前,我国民事立法在第三人主动履行债务方面仍属空白,本案只能从民法理论上加以分析并作出判决,无明确的法条可引用,希望在今后我国即将出台的民法典中能对此加以明确规定,以弥补现有法律在第三人主动履行债务方面的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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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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