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与合同的区别

2022-06-06 来源:协议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合同与协议的区别

合同与协议的区别

合同与协议虽然有其共同之处,但两者也有其明显区别。那么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是合同,什么是协议。

合同简单来讲就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协议的定义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相互之间为了某个经济问题,或者合作办理某项事情,经过共同协商后,订立的共同遵守和执行的条文。

从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协议。但根据逻辑学的原理,协议是合同的种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协议,但并非所有的协议都是合同,所以说合同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

当然也不能只从名称上来区分,而应该根据其实质内容来确定。如果协议的内容写得比较明确、具体、详细、齐全,并涉及到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协议,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内容写得比较概括、原则、很不具体,也不涉及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合同,也不能称其为合同,而是协议。

以下列出几条合同和协议明显区别:

1.合同是一种比较正式化比较严谨的契约,而协议更趋向于口头化。

2.合同有违约责任的规定,协议书没有。

3.经济合同有“合用法”作为依据,协议书暂时没有具体法规规定。

4.协议书比合同应用范围广,项目往往比合同项目要大,内容不如合同具体。因此,

协议书签订以后,往往还要分项签订一些专门合同。

5.协议是经双方协商以后的决定 ,合同是执行方所提出的要求,必须让对方执行的。

简而言之来说便是:你情我愿,然后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来,说明白,说清楚,那么达成一致的这个事项就是协议,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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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于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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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首先,我们来看看什么是《合同法》上的合同。

《合同法》上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对这个概念的理解,有以下四点:

1)平等主体;对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比方说基于行政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之间就某一事项的所达成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上的合同;

2)变动民事法律关系;从内容上来看,这一协议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说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了物权关系、债权关系、身份关系;

3)协议;合同首先是一个协议,所谓协议就是指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4)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这里排除了身份协议由《合同法》来调整;实际上,根据我国《担保法》以及即将出台的《物权法》,物权协议也是排除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之外的;结合前面第2)点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实际上它的内容只剩下一点,有关债权关系的协议;

明确了《合同法》上合同的概念,对于“协议”我们也就能够有一个更清晰的了解了。实际上,《合同法》对于“合同”的定义,其中心词还是“协议”,只是在此基础上加了三个限定而已。换句话说,合同首先是协议,但是协议未必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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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和协议的区别?

合同与协议是同一概念,协议是人们一种习惯上的叫法,类似的提法还有契约,如房契、地【例题·案例分析】契。我国《合同法》第2条对合同所作的定义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可见,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用来约定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同样具备上述特征的协议就是合同。 实践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称出现,如合同,合同书,协议,协议书,备忘录,名字并不重要,关键是看其内容。

关于撤销权的总结,下面按章节归纳:

(1)第一章,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如果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超过1年,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第六章,破产企业放弃自己的债权等5种行为中:①如该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

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清算组有权行使撤销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②如该行为于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年内被查出,则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

(3)第八章,可撤销合同: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第八章,合同保全措施中的撤销权:①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②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5)第九章,赠与合同的撤销:①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保证的诉讼时效和保护期间的理解

1.保证期间的界定

(1)一般情况下,保证期间在保证合同中订明。

(2)特殊情况下保证期间的法律界定。

①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②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2.保证期间的作用

保证期间的作用主要在于界定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如果在保证期间行使权利的,保证人需要按照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行使一定权利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①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一般保证的“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解释】由于一般保证方式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因此,债权人不能直接向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只能向债务人提起,法律认定,只要债权人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的责任就不能免除。

②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保证的诉讼时效计算时间

①正常情况下,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计算时间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

【举例】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04年1月1日,C为一般保证人,保证期间为3个月。A到期不归还银行贷款,由于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因此B银行只能先向A提起诉讼,如果B银行在2004年2月1日对A提起诉讼,由于在保证期间内提起的诉讼,因此保证人的责任不能免除。人民法院在3月1日作出判决,那么B银行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为从3月1日起计算的2年。 ②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计算时间为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

【举例】沿用上例,如果保证合同约定的是连带责任保证,A到期不归还银行贷款。B银行在2004年2月1日要求保证人C承担保证责任,那么B银行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为2004年2月1日起计算的2年。

关于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

(1)要约是当事人向他人发出的,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

表示行为,一经发出就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让对方对自己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种预备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对方依邀请对自己发出了要约,自己也没有承诺的义务。因此,要约邀请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在实际生活中,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都为要约邀请。

关于承诺是否可以撤销的问题

根据要约撤销的的条件,可以看出,撤销是在生效之后作出的。从这个角度来讲,承诺是不能撤销的。因为,承诺一旦生效,其最直接、最具有法律效力的后果就是合同的成立。合同一旦成立,就只能是合同如何变更或是解除的问题,而撤销的问题是单方面法律行为。合同的成立后是不允许单方面行为使其失效的,所以承诺是不能撤销的。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而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

(2)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在订立合同过

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而当事人违约责任是因为在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

(3)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因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否则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责任);而当事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取决于损害的发生。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无论违约的当事人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违约金。

推荐第4篇:1022合同协议意向书的区别

合同 协议 意向书的区别

从本质上说,合同和协议没有什么区别。《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协议。但根据逻辑学的原理,协议是合同的种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协议,但并非所有的协议都是合同,所以说合同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

所谓协议是指有关国家、政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具有政治、经济或其他关系的契约。协议,在其所表示的意义、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与合同是相同的。经济合同和以经济为内容的协议,都可以称为契约,两者都是确立当事人双方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书。

合同与协议虽然有其共同之处,但两者也有其明显区别。合同的特点是明确、详细、具体,而协议的特点是简单、概括、原则。

合同与协议这两个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的概念,不能只从名称上来区分,而应该根据其实质内容来确定。如果协议的内容写得比较明确、具体、详细、齐全,并涉及到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协议,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内容写得比较概括、原则、很不具体,也不涉及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合同,也不能称其为合同,而是协议。

协议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相互之间为了某个经济问题,或者合作办理某项事情,经过共同协商后,订立的共同遵守和执行的条文。与合同的区别是: 经济合同有“合用法”作为依据,协议书暂时没有具体法规规定。协议书比合同应用范围广,项目往往比合同项目要大,内容不如合同具体。因此,协议书签订以后,往往还要分项签订一些专门合同。

由此可见,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用来约定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样具备上述特征的协议就是合同。

实践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称出现,如合同,合同书,协议,协议书,名字并不重要,关键是看其内容。

实际上,协议和合同之间的区别不大,而意向书和前两者的区别就太大了。真正的意向书不具有法律约束效力,而协议和合同都具有法律约束效力。

意向书和协议、合同的区别

意向书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初步洽商,就各自的意愿达成一致认识而签定的书面文件,是双方进行实质性谈判的依据,是签订协议(合同)的前奏。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但是,有些意向书实际上已经很接近协议或合同了。不能只从名称上来区分,而应该根据其实质内容来确定。如果意向的内容写得比较明确、具体、详细、齐全,并涉及到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意向,实际上也是合同。

推荐第5篇:合作协议和合作合同的区别

篇1:合伙协议与一般合同的异同

合伙协议与一般合同的异同

【案例介绍】

甲、乙、丙、丁四人准备合伙兴办一家饮食店。他们共同拟订了一份合伙协议,但是不知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去请教某律师。该律师看后指出合伙协议中以下内容存在的一些问题。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其中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以一批桌椅出资,作价1.8万元;丁以劳务出资,作价1.2万元。甲、乙、丙实际缴付各自出资的70%以上即可。未缴付部分何时缴付视情况而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以下列约定份额承担责任,并以合伙企业财产为限。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甲45%,乙35%,丙20%进行;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照甲35%,乙25%,丙15%,丁25%。

甲和丁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权限为:①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②对外交易、订立合同;③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④必要时,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乙和丙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但有权了解经营状况,监督甲和丁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情况。

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之规定退伙的,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在退伙后两年内,须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两年后,则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其余内容略)

四人非常不解,他们认为,协议应该是合伙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只要他们自己同意,还会有什么问题?法律何必管得太多呢。 【几种观点】

1、四人的观点是正确的。合伙协议只要合伙人各方均同意(即承诺),协议就发生法律效力。

2、四人的观点是错误的,合伙协议是由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一切内容必须以法律规定的为准。合伙人不能自由约定。

3、合伙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即有一般合同的特点,又有它不同于一般合同的一面。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依法进行,法律无强制性规定的,可以由合伙人自行约定。 【评析意见】

首先,合伙协议具有合同的基本特征。合同的当事人地位平等,订立合同遵循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即使各合伙人出资不等也不允许违反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公平等原则,任何人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合同的订立过程由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构成;合伙协议的订立同样要经历这些过程,当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协议的各项条款均无异议时合伙协议即告成立。合同订立后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进行修改、补充;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可以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合同成立生效后,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合伙协议经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风险。 其次,尽管合伙协议与一般合同有着许多相同之处,但是它们也存在着重大的差异。订立合伙协议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有利于各合伙人的营利联盟,各合伙人追求的利益是共同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往往是一致的。而一般的合同中双方签定合同的目的各异,一方想要得到的利益需要对方当事人的付出,即权利和义务具有相对性。另一方面,合伙协议是设立合伙企业的前提条件和必要条件,合伙企业是订立合伙协议的结果。合伙协议使各合伙人成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并使各个独立的主体成为一个团体(合伙企业)的成员,各自的利益捆绑在一起。正是由于合伙协议的重要性和不同一般合同的目的,所以法律对它的规定比一般合同要多。除了合伙人可以自由约定的任意性事项外,有些关系到合伙人的责任,合伙企业前途的事项法律作出了限制性甚至禁止性的规定。 再次,合伙协议是双务有偿合同,但一般合同中的抗辩权不适用于合伙协议,合伙人对出资、承担债务等方面按照法律规定须承担连带责任;但合伙人之间并不存在相互清偿。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即享有权利又都承担义务。合伙协议又是诺成要式合同。一般的合同可以要式或者不要式,而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了合伙协议必须载明的事项。

最后,在本案中,四人订立的合伙协议中存在以下违法之处:①合伙企业的出资必须是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该合伙协议中对出资的规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②每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不能以合伙协议排除这一责任,否则约定无效;③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而且分配利润承担亏损的比例应当相同,这样规定是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的一致性;④法律规定,某些事项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同意,如改变企业的名称、聘用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因此这些事项合伙企业的部分合伙人不能自行决定;⑤按照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协议不能减轻合伙人的负担,而使企业的债权人蒙受损失、增加风险。篇2:合同与协议的区别

合同与协议的区别

从本质上说,合同和协议没有什么区别。《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协议。但根据逻辑学的原理,协议是合同的种概念(这个是普通逻辑学的基本概念。当两个概念是包含关系时,被包含的概念就是种概念,包含种概念的概念就是属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协议,但并非所有的协议都是合同,所以说合同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

所谓协议是指有关国家、政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具有政治、经济或其他关系的契约。协议,在其所表示的意义、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与合同是相同的。经济合同和以经济为内容的协议,都可以称为契约,两者都是确立当事人双方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书。

合同与协议虽然有其共同之处,但两者也有其明显区别。合同的特点是明确、详细、具体,而协议的特点是简单、概括、原则。

合同与协议这两个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的概念,不能只从名称上来区分,而应该根据其实质内容来确定。如果协议的内容写得比较明确、具体、详细、齐全,并涉及到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协议,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内容写得比较概括、原则、很不具体,也不涉及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合同,也不能称其为合同,而是协议。

由此可见,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用来约定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样具备上述特征的协议就是合同。

实践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称出现,如合同,合同书,协议,协议书,名字并不重要,关键是看其内容。

实际上,协议和合同之间的区别不大,而意向书和前两者的区别就太大了。真正的意向书不具有法律约束效力,而协议和合同都具有法律约束效力。 意向书和协议、合同的区别

意向书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初步洽商,就各自的意愿达成一致认识而签定的书面文件,是双方进行实质性谈判的依据,是签订协议(合同)的前奏。《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但是,有些意向书实际上已经很接近协议或合同了。不能只从名称上来区分,而应该根据其实质内容来确定。如果意向的内容写得比较明确、具体、详细、齐全,并涉及到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意向,实际上也是合同。

亦称“下位概念”。与“属概念”(上位概念)相对。具有从属关系的两个概念中外延较小的概念。如“工具书”和“词典”这两个概念中,“词典”的外延较小,是种概念。 外延大的概念叫属概念,外延小的概念叫种概念 “概念”的种属关系

逻辑学术语。概念外延间五种关系中的一种。

种属关系,又称包含于关系、下属关系,是指一个概念的全部外延与另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重合的关系。这就是说,在概念a和概念b的关系上,如果所有的a都是b,但有的b不是a,那么a和b这两个概念之间就是种属关系。

这时,是外延大的概念叫属概念,或上位概念;外延小的概念叫种概念,或下位概念。 “法官”与“人”,就是具有种属关系的两个概念。篇3:合资与合作的区别是什么 合资与合作的区别是什么?

二者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组织形式不同。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而

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则分为两种:符合法人条件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称法人合作企业),采取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作企业(称非法人合作企业),采取的是无限责任的形式。

二、出资方式不同。合资企业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非货币的建筑物、厂

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各方出资额以货币形式表示,并折算成股权;而合作企业各方的出资,属投资的以货币形式表示,属提供合作条件的,则不以货币的形式表示,且均不必计算成股权。

三、权力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不同。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而合作企

业中只有法人合作企业才能设立董事会;非法人合作企业则设立联合管理机构,此种权力机构虽有权决定合作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但它不是最高权利机构。合资企业的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合作企业则不一定,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经营管理上,合资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而合作企业中的法人合作企业经合作各方同意还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经营管理;非法人合作企业在联合管理机构下,可设经营管理机构,也可以不设经营管理机构而由联合管理机构直接管理企业。

四、盈亏分担方法不同。合资企业合资各方只能按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来

分配收益、承担风险和亏损;而合作企业则依照合同的约定来分配收益、承担风险和亏损。

五、经营期满后企业财产的归属不同。合资企业合营期满,清偿债务后企业的剩余

财产一般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而合作企业的合作期满,清偿债务后的财产则按合作合同约定确定其归属,如果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则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六、投资回收方式不同。合资企业不采取让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期限内提前回收其投

资的方式,其投资的回收靠的是:在合营期限内按出资比例分取的利润和在企业依法解散时划分的财产;而合作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则可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

七、调整的法律不同。合资企业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执行,而合作企 业则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执行。

八、双方的关系不同。合资公司在双方的关系上,强调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

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和亏损,即“四共”原则。而合作公司在双方的关系上,强调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即合作者之间,只要对于投资的条件、产品的分配、收益分配的方式、经营管理方式,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就是达成一种合同约定,法律一般是认可的。

推荐第6篇: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区别

盘点: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要求:“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指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

那么,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两者之间有什么样的相同之处与不同之处呢?今天,就让广州新东方烹饪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的汪主任给大家做个简单分析:

1、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相同之处:

就业协议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就确立劳动关系这一点来说,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相通的,可以这样认为,就业协议的实质就是准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们的相通表现在以下方面:

(1)合同的性质一致。用人单位对大学毕业生这类劳动者,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劳动者,在培养、使用、待遇等方面可能有所不同,但从确立劳动关系这一点来说,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一致的。

(2)主体的意思表达一致。签订就业协议的双方在表达主观愿望,意思表示真实、无强制胁迫这一点上,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的主观意思表达所处的状态完全一致。

(3)法律依据一致。由于就业协议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一种协议,用人单位对毕业生录用、接收之后,要有见习期(或试用期),最低劳动年限的规定,这与劳动合同的要求相一致,因此就业协议应当遵循《劳动法》中劳动合同等有关规定,发生争议纠纷,应依法解决。

2、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不同之处:

(1)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及劳动人事部门颁布的有关劳动从事方面的规章。而就业协议因目前无《就业法》,也无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毕业生就业方面的法规,因此只能适用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政策。

(2)适用主体不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无欺诈、胁迫等手段,经双方签字盖章,合同即生效。目前的就业协议除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盖章外,尚需学校和签证机关(人事部门)介入。

(3)内容不同。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比较详细,而就业协议的条款就比较简单,主要是毕业生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情况,愿意在规定期限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如实向毕业生介绍本单位情况,同意录用该毕业生等,另外还有一些简单条款。

(4)适用的人员不同。劳动合同可以适用于各类人员。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有劳动能力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经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一经录用都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就业协议适用的人群相对单一,只适用于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

(5)签订时间不同。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找工作过程中,落实用人单位后签订的,就业协议的签订在学生离校前。劳动合同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订立的。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工资待遇,住房等方面有事先约定,可在就业协议的约定条款中注明,附后补

充,日后订立

【摘要】:就业协议是用人单位与求职人员之间签订的关于未来劳动聘用关系及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的书面文件。由于许多大学生都需要在正式毕业前寻找工作,而用人单位也担心应聘人员脚踩多只船,所以,在当前毕业生求职过程中广泛适用。由于就业协议本身不是劳动合同,关于就业协议的相关法律规定也不多见,实践中就业协议的法律效力受到挑战。本文主要比较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异同,从而为认清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顺利解决关于就业协议纠纷提供借鉴。

【作者单位】: 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关键词】: 就业协议 劳动合同 劳动纠纷 法律责任

【分类号】:D922.5

【正文快照】:

近年来,随着大学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毕业大学生在到用人单位报到工作之前都要签定《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就业协议书》和《聘用协议》。其中,《就业协议书》通常涉及三方当事人:高校毕业生、学校、用人单位;而聘用协议是对就业协议的补充,聘用协议就是劳动合同,对聘用协议

推荐第7篇:协议号与端口号区别

协议号与端口号区别

协议号和端口号的区别

网络层-数据包的包格式里面有个很重要的字段叫做协议号。比如在传输层如果是tcp连接,那么在网络层ip包里面的协议号就将会有个值是6,如果是udp的话那个值就是17-----传输层 传输层--通过接口关联(端口的字段叫做端口)---应用层,详见RFC 1700

协议号是存在于IP数据报的首部的20字节的固定部分,占有8bit.该字段是指出此数据报所携带的是数据是使用何种协议,以便目的主机的IP层知道将数据部分上交给哪个处理过程。也就是协议字段告诉IP层应当如何交付数据。

而端口,则是运输层服务访问点TSAP,端口的作用是让应用层的各种应用进程都能将其数据通过端口向下交付给运输层,以及让运输层知道应当将其报文段中的数据向上通过端口交付给应用层的进程。 端口号存在于UDP和TCP报文的首部,而IP数据报则是将UDP或者TCP报文做为其数据部分,再加上IP数据报首部,封装成IP数据报。而协议号则是存在这个IP数据报的首部.

比方来说:

端口你在网络上冲浪,别人和你聊天,你发电子邮件,必须要有共同的协议,这个协议就是TCP/IP协议,任何网络软件的通讯都基于TCP/IP协议。如果把互联网比作公路网,电脑就是路边的房屋,房屋要有门你才可以进出,TCP/IP协议规定,电脑可以有256乘以256扇门,即从0到65535号“门”,TCP/IP协议把它叫作“端口”。当你发电子邮件的时候,E-mail软件把信件送到了邮件服务器的25号端口,当你收信的时候,E-mail软件是从邮件服务器的110号端口这扇门进去取信的,你现在看到的我写的东西,是进入服务器的80端口。新安装好的

个人电脑打开的端口号是139端口,你上网的时候,就是通过这个端口与外界联系的。关于端口,再做一些补充

现在假设我们有一台服务器,别人可以用一种tcp/ip协议的一种如ftp登录上我们的机器上进行文件的上传下载,但是同时我们又希望别人能够浏览我们的web服务器,如果要是没有端口,那末很显然,我们无法区分这两种不同的服务,同时客户端也无法区分我们给他提供了那种服务。我们现在采用端口来解决这个问题,在使用tcp/ip协议在主机上建立服务之前,我们必须制定端口,指定端口号将表示运行的是那种服务。

比如,客户端发送一个数据包给ip,然后ip将进来的数据发送给传输协议(tcp或者udp),然后传输协议再根据数据包的第一个报头中的协议号和端口号来决定将此数据包给哪个应用程序(也叫网络服务)。也就是说,协议号+端口号唯一的确定了接收数据包的网络进程。由于标志数据发送进程的\'源端口号\'和标志数据接受进程的\'目的端口号\'都包含在每个tcp段和udp段的第一个分组中,系统可以知道到底是哪个客户应用程序同哪个服务器应用程序在通讯,而不会将数据发送到别的进程中

推荐第8篇:劳动合同与聘用合同区别

劳动合同与聘用合同区别

1.合同本身的法律性质不同。聘用合同调整的是政府对公共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行为和行为规范,属于公法调整的范畴。而企业的劳动合同规范的是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私法调整范畴。

2.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企业的劳动合同是纯粹的民事合同,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对当事人来讲基本上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强调契约的自由性,一般不会发生不确定的权利或义务关系,即使发生,双方均可自由协调解决。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履行一定的公益责任或义务,西方理论称为“特别权利关系”。因为聘用合同在实际履行中权利与义务常常不对等。国家有权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一定的公益性责任和义务。而且,这种国家要求具有强制性,如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将会受到惩戒处置。此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岗位工作,其性质本身也是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一般来讲,企业职工是不承担公益责任的。

3.争议处理时审查的内容不同。由于聘用合同所具有的不同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法律意义,在涉及人事争议时,对事业单位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审查,不仅要以合同规定为依据,在某些情况下,还要对其“特别权利关系”(是否履行公共责任与义务)进行审查,而企业的普通劳动者对此点审查是可以免除的。

4.合同中用人单位的主体权利不同。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时具有较为完整的主体权利。而事业单位在与个人签订合同时,表面上看具有完整的主体权利。但实际上这种权利是不完整的,主要表现在用人的许多环节上。事业单位的主体权利要受到政府的许多控制。如招聘是在政府编制确定的基础上发生的,办理进人手续要受到政府规定的程序控制,否则便不能发生正式的人事法律关系。事业单位在确定工作人员的薪酬上。权利也是不完整的,要受到来自政府的财政控制。因此,事业单位用人的主体权利要受到政府的一定限制。

当然,聘用合同需要完善与调整,为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性质与工作人员的管理特点。聘用合同的条款规定应当在以下几方面做出明确规定:1)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履行国家公益职责的义务。2)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时要按国家编制指导或计划进行,人事关系要经过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程序之后才能正式确立,人事关系的消除也要经过相关规定的程序。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报酬在一定程度上要接受国家财政预算的调控。4)规定公益责任违约专门条款,发生人事争议时,审查范围不限于合同规定的内容。如涉及到特定的公益事件时,还要对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履行公益职责和义务情况进行审查,以确定违约方及其责任承担。

推荐第9篇:合作意向书与合作协议的区别

合伙协议与一般合同的异同

【案例介绍】

甲、乙、丙、丁四人准备合伙兴办一家饮食店。他们共同拟订了一份合伙协议,但是不知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去请教某律师。该律师看后指出合伙协议中以下内容存在的一些问题。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其中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以一批桌椅出资,作价1.8万元;丁以劳务出资,作价1.2万元。甲、乙、丙实际缴付各自出资的70%以上即可。未缴付部分何时缴付视情况而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以下列约定份额承担责任,并以合伙企业财产为限。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甲45%,乙35%,丙20%进行;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照甲35%,乙25%,丙15%,丁25%。

甲和丁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权限为:①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②对外交易、订立合同;③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④必要时,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乙和丙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但有权了解经营状况,监督甲和丁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情况。

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之规定退伙的,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在退伙后两年内,须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两年后,则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其余内容略)

四人非常不解,他们认为,协议应该是合伙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只要他们自己同意,还会有什么问题?法律何必管得太多呢。 【几种观点】

1、四人的观点是正确的。合伙协议只要合伙人各方均同意(即承诺),协议就发生法律效力。

2、四人的观点是错误的,合伙协议是由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一切内容必须以法律规定的为准。合伙人不能自由约定。

3、合伙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即有一般合同的特点,又有它不同于一般合同的一面。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依法进行,法律无强制性规定的,可以由合伙人自行约定。 【评析意见】

首先,合伙协议具有合同的基本特征。合同的当事人地位平等,订立合同遵循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即使各合伙人出资不等也不允许违反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公平等原则,任何人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合同的订立过程由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构成;合伙协议的订立同样要经历这些过程,当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协议的各项条款均无异议时合伙协议即告成立。合同订立后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进行修改、补充;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可以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合同成立生效后,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合伙协议经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

担风险。

其次,尽管合伙协议与一般合同有着许多相同之处,但是它们也存在着重大的差异。订立合伙协议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有利于各合伙人的营利联盟,各合伙人追求的利益是共同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往往是一致的。而一般的合同中双方签定合同的目的各异,一方想要得到的利益需要对方当事人的付出,即权利和义务具有相对性。另一方面,合伙协议是设立合伙企业的前提条件和必要条件,合伙企业是订立合伙协议的结果。合伙协议使各合伙人成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并使各个独立的主体成为一个团体(合伙企业)的成员,各自的利益捆绑在一起。正是由于合伙协议的重要性和不同一般合同的目的,所以法律对它的规定比一般合同要多。除了合伙人可以自由约定的任意性事项外,有些关系到合伙人的责任,合伙企业前途的事项法律作出了限制性甚至禁止性的规定。

再次,合伙协议是双务有偿合同,但一般合同中的抗辩权不适用于合伙协议,合伙人对出资、承担债务等方面按照法律规定须承担连带责任;但合伙人之间并不存在相互清偿。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即享有权利又都承担义务。合伙协议又是诺成要式合同。一般的合同可以要式或者不要式,而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了合伙协议必须载明的事项。

最后,在本案中,四人订立的合伙协议中存在以下违法之处:①合伙企业的出资必须是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该合伙协议中对出资的规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②每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不能以合伙协议排除这一责任,否则约定无效;③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而且分配利润承担亏损的比例应当相同,这样规定是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的一致性;④法律规定,某些事项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同意,如改变企业的名称、聘用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因此这些事项合伙企业的部分合伙人不能自行决定;⑤按照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协议不能减轻合伙人的负担,而使企业的债权人蒙受损失、增加风险。篇2:合同协议意向书的区别

合同 协议 意向书的区别

从本质上说,合同和协议没有什么区别。《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协议。但根据逻辑学的原理,协议是合同的种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协议,但并非所有的协议都是合同,所以说合同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

所谓协议是指有关国家、政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具有政治、经济或其他关系的契约。协议,在其所表示的意义、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与合同是相同的。经济合同和以经济为内容的协议,都可以称为契约,两者都是确立当事人双方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书。

合同与协议虽然有其共同之处,但两者也有其明显区别。合同的特点是明确、详细、具体,而协议的特点是简单、概括、原则。

合同与协议这两个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的概念,不能只从名称上来区分,而应该根据其实质内容来确定。如果协议的内容写得比较明确、具体、详细、齐全,并涉及到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协议,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内容写得比较概括、原则、很不具体,也不涉及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合同,也不能称其为合同,而是协议。 协议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相互之间为了某个经济问题,或者合作办理某项事情,经过共同协商后,订立的共同遵守和执行的条文。与合同的区别是: 经济合同有“合用法”作为依据,协议书暂时没有具体法规规定。协议书比合同应用范围广,项目往往比合同项目要大,内容不如合同具体。因此,协议书签订以后,往往还要分项签订一些专门合同。

由此可见,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用来约定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样具备上述特征的协议就是合同。

实践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称出现,如合同,合同书,协议,协议书,名字并不重要,关键是看其内容。

实际上,协议和合同之间的区别不大,而意向书和前两者的区别就太大了。真正的意向书不具有法律约束效力,而协议和合同都具有法律约束效力。

意向书和协议、合同的区别

意向书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初步洽商,就各自的意愿达成一致认识而签定的书面文件,是双方进行实质性谈判的依据,是签订协议(合同)的前奏。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但是,有些意向书实际上已经很接近协议或合同了。不能只从名称上来区分,而应该根据其实质内容来确定。如果意向的内容写得比较明确、具体、详细、齐全,并涉及到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意向,实际上也是合同。篇3:国内外合伙协议的差别

国内外有限合伙协议的主要差别

目录 limited partnership agreement --- 有限合伙协议简单介绍 ...........2 有限合伙协议基本框架结构图 ....................................3 sample limited partnership agreement (海外公司合伙协议模板) ......4 国内合伙协议案例模板 .........................................5 国内外合伙协议的差别所在 ......................................6 出资额 ...................................................................6 loans 贷款 ..............................................................7 management authority and powers 基金管理者权威与权力 .....................7 investment polocy guidelines ............................................11 解散与清算 ..............................................................12 advisory board ..........................................................13 国外融资文件所包含的主要条款与填写习惯 .........................14 房地产项目融资资料清单........................................17 limited partnership agreement --- 有限合伙协议简单介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制,其中私人股权投资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基金整体作为有限合伙存在。基金主要从有限合伙人处募集款项,并由普通合伙人做出全部投资决策。基金在其存续周期中一般会做出15项到25项不同的投资,每项投资的金额一般不超过基金总金额的10%。普通合伙人报酬的主要来源是基金管理费,另外还包括业绩佣金。一般情况下,普通合伙人可获得基金总额2%到4%的年度管理佣金以及20%的基金利润。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回报率常超过20%,如从事杠杆收购或早起投资则回报率更高。 国内外的有限合伙协议都详细列载了投资者(有限合伙人)与基金管理方(普通合伙人)之间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纽带关系。合作伙伴同意有限合伙协议中所列举的商业条款,有限合伙人可能不会参与到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中,如果它这样做了,它将会失去它所承担的有限责任。同时,有限合伙协议明确指明了每个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并寻求多个层次的掌控;不光涉及到关键商业问题(如投资策略,利润共享,开支等),也囊括了详细的行政问题。

有限合伙协议基本框架结构图 下图是关于合伙协议基本框架结构的一个简单介绍:

从图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有限合伙人(主要投资者)通过箭头1指示向有限合伙企业提供资本或贷款,来资助合伙企业对目标公司进行相应的投资活动(箭头2).作为回报,有限合伙人会得到应有的利益分配以及贷款的偿还(箭头4)。通常来说,管理费用可能会被归类为有限合伙企业利润的份额(通常被称为优先支付的利润份额)。 sample limited partnership agreement (海外公司合伙协议模板) contents(目录) clause (款项)

1.definitions (定义) place of busine and co-investment (遵守法律的声明,公司名称,经营范围,业务地点等)

3.capital contributions (出资额) 4.loans (贷款)

5.rights and duties of the manager (基金管理者的权利与义务) 6.investment policy guidelines (投资政策指导方针) 7.allocation of liabilities, profits and loes (责任分配,利益与亏损) 8.distributions 9.aignment of interests (权益转让) 10.termination and liquidation (终止与结算) 11.accounts, reports and auditors (会计,报告与审计) 12.meetings of limited partners and the advisory board (有限合伙人与咨询委员会)

13.erisa investors (erisa的意思是美国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 14.bhc partners (阐述了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机构的要求) 15.miscellaneous (杂项补充) schedule 2 investment focus (附表2,投资重点)

国内合伙协议案例模板

目录 1 2 3 4 5 6 7 8 9 定义 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总认缴出资额及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新有限合伙人入伙 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会计及报告 合伙事务的执行 10 权益转让 11 解散和清算 12 不可抗力 13 争议解决 14 其他

附件一:合伙人名称/姓名、住所、认缴出资额清单

通过对比国内外这两种合伙协议的模板,我们可以看出二者总体框架所陈述的内容都是一致的,如果与国外资本有合作的情况,为了减少谈判中的阻力以方便对接,我们需要着重了解美国合伙人协议中的如下几方面差异内容:capital contribution (出资额方面的差异);loans (贷款); management – authority and powers (管理中的权利与权威);investment policy guidelines ( 投资的政策性指导);termination and liquidation (解散与清算中的续约合伙关系);advisory board (咨询委员会)。篇4:战略合作协议的法律解析

战略合作协议的法律解析

发布日期:2011-02-15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网络财富》2010年第8期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协议作为当事人对将来事项安排的形式,种类繁多,不一而足。尽管如此,在合同法理论上,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预约与本约是合同的两个基本分类。我国《合同法》分则明定的15种有名合同,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大致可以区分为移转财产的协议与提供服务的协议两种主要形态。合同法奉行合同自由主义原则,在不损害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法规强行性规范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订立任何内容的协议。因此,当事人订立合同法未规定的无名合同实属常态。而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交易关系日益复杂,当事人在有名合同之外,另创设新类型的合同,以满足不同需要,又为各种无名合同的存在和发展奠定了正当性的社会基础。无名合同经过一定的发展阶段,具备成熟性和典型性时,合同立法应当适时地加以调整规范,使之成为有名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有学者认为合同法的历史是无名合同不断地变成有名合同的过程。

当前,各式各样的战略合作协议充斥于社会之中。当事人动辄以战略合作协议之名订立内容各异的协议,大有使战略合作协议成为协议形式一般化的趋势。果真如此吗?唯有对其进行法律上的分析,方能得出结论。

战略合作协议为无名合同。我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未规定其为有名合同。因此,也就没有战略合作协议法定概念之规定。但区分协议之不同性质,并非仅依据其名称,主要应根据其内容,即权利义务关系确定。 从实务角度看,战略合作协议的主体具有广泛性。有政府与政府间订立的;有政府与企业间订立的;有政府与高校(科研机构)间订立的;有企业与高校间订立的;也有企业与企业间订立的等等。但鲜有个人作为战略合作协议主体的实例。与主体的广泛性相对应,战略合作协议的内容亦具有相当的差异性。如有的只是原则性的约定,无具体内容;有的则在原则性约定的基础上,又以补充协议约定了相对具体的内容;有的在原则性约定的前提下,又约定将来订立具体的协议以落实原则性约定的内容等等。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相比较,战略合作协议内容具有抽象性,或者说欠缺具体性是其共同特征。由此看来,战略合作协议内容的抽象性与战略合作协议之名倒是名实相符。

协议根据调整规范的不同,有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分。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

间的合同,主要受行政法调整;民事合同则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主要受合同法规范。以此为标准,上述政府与企业间的战略合作协议除具有行政内容的性质外,应当归属于民事合同之列。至于政府与政府间的协议主要是各自行政管理权相互协作的结果,亦应纳入行政合同的范畴。

战略合作协议内容抽象性是与《合同法》15种有名合同内容具体性的主要区别所在。协议内容抽象与具体区分的意义主要在于得否确定权利义务关系而受《合同法》规范。如果内容抽象至无法确定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可能就不受《合同法》的调整。因为,《合同法》 第2条调整的合同应当是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非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协议。如果协议内容虽具有抽象性,但是仍可确定权利义务的内容,则可以纳入《合同法》规范之列。

即使归属于《合同法》调整的战略合作协议,也与《合同法》规范的以具体权利义务内容为主的15种有名合同有别,其主要区别还是在于战略合作协议内容的抽象性。这种抽象性不仅体现在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上,而且在于法律适用上,即战略合作协议应当归入何种有名合同,以便为战略合作协议争议的解决找到妥当的准据法。即使在有具体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协议中,亦不缺少具有抽象性内容的协议种类,如预约,再如架构契约等。以下将战略合作协议与预约、架构契约进行比较,看能否将其纳入其中。

先看预约。预约,又称预备性协议,是谈判当事人为将来订立确定性本约而达成的书面协议。预约是在有事实或法律上的障碍,暂无订立本约的条件时,约定将来订立本约的协议。其目的在于订立本约。由此,预约当事人因预约而负有缔结本约的义务。预约的权利人只能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得请求依预定的本约内容请求履行。由此可见,一方面,预约也是协议,属协议的一种类型;另一方面,预约与本约相比,其内容具有抽象性,但就其自身内容来看一般有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战略性合作协议的抽象性体现为其自身的内容,其抽象性是与《合同法》明定的15种有名合同比较而言的。尽管预约不是我国法上的有名合同,但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认可其为合同之一种,只不过是无名合同的一种罢了。从这个角度上说,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相同性,但是在抽象性的程度上还是有所差别。其最主要的区别在于预约的目的是为了订立本约,是为了订立本约而预先订立协议(预约),而战略合作协议的目的是当事人共同利益的直接体现,并非为了将来订立一个具体的类似于本约的协议。实务中的确有当事人订立战略合作协议后,另行签订具体的协议的情形,但是,另行签订具体协议的主体已与战略合作协议的主体不同。如政府与企业订立的战略合作协议约定,政府的相关部门还要与企业订立具体的协议。据此,政府的有关部门与企业另行订立协议,尽管本协议的内容与战略合作协议的内容完全或大致相同,但是,由于两个协议的主体不完全相同,从合同法的角度,我们应当认定两个合同为独立的合同而非前者为预约,后者为本约。因此,将战略合作协议归入预约之中与法理不合。 再看架构契约。架构契约是为了双方当事人将来缔结的同一类型契约而提供契约基本框架的契约。架构契约的当事人间,或者在架构契约的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间,或者在第三人 间成立契约时,这些个别契约均以架构契约确定其内容。因此,架构契约与个别契约是相对应的概念。战略合作协议的抽象性与架构契约的原则性相契合。实务运行中通常需要其所属单位或机构来落实战略合作协议的抽象性约定,尤其是政府作为战略合作协议主体时更是如此,其涉及第三人与相对人(如企业)之间订立具体的协议,即个别协议,个别协议的内容要以战略合作协议来确定的特点也与架构契约与个别契约的关系相符。由此可以认定,战略合作协议可以纳入架构契约之中。

综上,我们认为,战略合作协议为架构契约的一个种类。尽管我国法上架构协议为无名合同,但是,参照《合同法》第124条无名合同的处理规则,根据战略合作协议的内容,妥当的将其归入最相类似的合同,以便找到正确的规范,处理相应的争议。 【作者简介】

孙瑞玺,男,1965年出生,汉族,山东省寿光市人,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石油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兼职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硕士。东营市首届十届律师。篇5: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

甲方:杭锦后旗xxx面粉有限公司

乙方:乌拉特中旗xxx有机农业专业合作社

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方针,经双方充分协商,就合作生产有机面粉(包括转换期面粉)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负责面粉的生产,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接受乙方的全程监督。并负责有机生产的认证.。

2、乙方负责原料(小麦)的种植与收储,[这句话指的是《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二)标的;]需要生产时将原料送往甲方。[

(三)数量;

(六)地点和方式;]乙方生产的原料必须按有机小麦的规程进行操作。并负责有机小麦的认定证。 [

(四)质量;]

3、在产品包装上需注明生产商为甲方,原料基地为乙方,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这条进一步说明产品的所有权是被告的,所有权是物权(权利人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与债权相对应)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 是指所有人依法享有对自己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排他性是指一种物品具有可以阻止其他人使用该物品的特性。] 双方共同享有产品的销售权。

4、双方为长期合作关系,[

(六)履行期限、]甲方无乙方的原料和监督生产不得擅自标注乙方为原料基地,乙方不准在非甲方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甲方的名称,商标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进一步确定产品的所有权归被告]

5、双方在新产品开发时应共同投入,公担风险,共同受益。[这一点新产品的所有权归原告和被告的,那就需要协议条款,从以上条款内容被告以完美无缺确定了产品所有权,原告只有产品销售权。不能因这句话确定否定上面的内容和条款,主要是看内容和条款]

6、在合作过程中如有其它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协议。

7、本协议一设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等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杭锦后旗大发公面粉有限公司 乙方:乌拉特中旗好联丰有机农业专业合作社

法人代表:xxx 法人代表:xxx 签订日期:2012年8月10日

有机小麦粉加工销售协议

甲方:杭锦后旗xxx面粉有限公司

乙方:乌拉特中旗xxx有机农业专业合作社

经双方协议,就“生态小麦粉”销售事宜达成下列协议:

1、“生态小麦粉”由甲方生产,乙方给甲方出加工费。[其中是一项结算方法]

2、乙方原料按每斤5元计价,折合面粉每斤7元,甲方每销售一斤按7元付给乙方货款。[这一条是《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五)价款或者报酬;原告的有机种植成本,原告的目的是长期合作。]

3、“生态小麦粉”副产品麸皮由乙方自行销售。[其中是一项结算方法]

4、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议。

甲方代表:xxx 乙方代表:xxx 2013年1月3号

合作就是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之间为达到共同目的,相互配合的一种联合行动、方式。供货合作协议

合伙是法律概念,合作是一个生活概念。广义地理解,合伙可以包括合伙经营和共同投资设立公司、以及联营、特许代理等等。你们如果系合伙投资,则应当以合伙协议的方式约定投资的范围、经营的方式、盈亏分担、违约责任等事项, 个人合伙的合伙人为自然人。这一点区别于法人合伙,前者适用于《民法通则》后者适用于《合伙企业法》

合作是说两个不同的主体的经济业务关系,而合伙是说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

3、我国合伙制度立法 合伙的概念既可以从法律行为的角度给出,也可以从组织形态的角度给出。就法律行为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就组织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形态。由此可知,无论是从法律行为角度还是从组织形态角度,都强调合伙的主要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一、合同的法律法规 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农副产品买卖合同,供货合作协议,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

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3.由于被告未及时付款,应赔偿逾期付款利息。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

(四)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合伙的法律法规

依据《民法通则》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条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三、垫支现款:x总说“全国各地有我二十多个经销商,销售一万斤生态面粉基本没有多大的问题,2012年春节销售完面粉后给付款。”我想也就是两三个月的时间给付款。

四、商标和委托加工

1、依据《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委托加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双方必须分别到所在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提交双方营业执照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委托加工已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被委托方必须是已取得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全部交由委托方进行销售,备案时还应当提交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装或者标识上还应当按照产品标识标注的规定,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7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80号令)、对委托加工备案工作做出了新的规定。为了贯彻落实79号令、80号令,方便企业做好委托加工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企业和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产品的企业,委托双方应按照79号令、第80号令分别申请备案。已在2005年11月1日前申请备案的企业,应于2005年12月31日前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备案。

(二)、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提出申请备案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

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加盖企业公章);

3、公正的委托加工合同和公正书复印件。

4、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产品标注委托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时);对委托加工未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仅提供

1、

2、3。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公正的委托加工合同和公正书需提供原件确认。

( 三)、工业产品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有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编号或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

2、无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3、委托企业名称和被委托企业名称为同一字号;

(四)、食品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有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者(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可选择标注。

2、无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3、委托企业名称和被委托企业名称为同一字号

( 五)、委托加工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2、合同中应有委托加工产品标注方式条款;

3、依照《合同法》应包括的内容。如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综上所述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和有机小麦粉加工销售协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属于《合伙》。被告简直是牵强附会,无稽之谈!依据合作协议书和有机小麦粉加工销售协议,原告供应原料有机小麦,被告支付货款,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自发生货款未付,长期合作业务中断,一切都是被告不履行合同买卖造成的,违反合同义务,被告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全部货款和赔偿因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

(四)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最后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9696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3年1月3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按年利率6.15%计算),责令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推荐第10篇: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的区别

\"合同\"与\"协议\"

协议是合同的同义词,但在法律规范上多用合同一词。我国合同法上所说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可见,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同样具备上述特征的协议就是合同。 实践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称出现,如合同,合同书,协议,协议书,备忘录,名字并不重要,关键是看其内容。但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协议”是个特定的概念合同,也叫协议,契约。

这三个概念除了名称不一样外,在法律上的含义是完全一样的,没有任何实质的区别。

《合同法》对合同的定义是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但根据逻辑学的原理,协议是合同的种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协议,但并非所有的协议都是合同,所以说合同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

协议的定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相互之间为了某个经济问题,或者合作办理某项事情,经过共同协商后,订立的共同遵守和执行的条文。与合同的区别是:

1、合同有违约责任的规定,协议书没有。

2、经济合同有“合用法”作为依据,协议书暂时没有具体法规规定。

3、协议书比合同应用范围广,项目往往比合同项目要大,内容不如合同具体。因此,协议书签订以后,往往还要分项签订一些专门合同。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一) 主体不同

就业协议适用于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之间,学校是就业协议的鉴证方或签约方,就业协议对用人单位的性质没有规定,适用任何单位;而劳动合同只适用于劳动者(含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不含公务员单位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军队系统)之间,与学校无关。

(二) 内容不同

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受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方案,而不涉及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应享有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三) 时间不同

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就业协议应在毕业生就业之前签订,而劳动合同往往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才签订。

(四) 目的不同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是对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的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将来双发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据。

(五) 适用法律不同

就业协议发生争议,除根据协议本身内容之外,主要依据现有的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法律对合同的一般规定来加以解决,尚没有专门的一部分法律对毕业生就业协议加以调整。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依据《劳动法》来处理。

二、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

1、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并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用人单位应在协议书上注明可以接收毕业生档案的名称和地址。

2、用人单位进人,如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则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如当地的人事局、去上海、北京、深

圳、广州则另有要求)

3、毕业生将签订好的协议书直接送到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处。

4、学校会及时将协议书的审核情况反馈给用人单位和毕业生。

5、对于考研、专升本的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定协议时要说明情况,如用人单位在知情后同意签约,毕业生在录取研究生或升入本科后不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签约的考研、专升本的毕业生将就业协议书统一交到就业处。

6、在2005年5月20日前签完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将协议书及时交到就业处,确保在毕业时能及时拿到就业派遣证。

三、落实了就业单位,如何派遣?

(1)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到当地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并在审核备案表或就业协议书上盖章:此种情况毕业生的所有关系将直接派到毕业生工作单位。

(2)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当地人事部门不能审核备案:本人可在单位工作,但户口、档案可回原籍,也可挂在人才服务中心。

(3)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只是暂时没有到所在地政府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审核备案:可先提供工作证明,作为学院了解毕业生就业去向和统计就业率。待审核备案手续办完后,再办派遣。

四、由于各种原因暂时不能签约,怎么办?

(1)由于各种原因暂时不能签约,必须提供工作证明,以作为学院了解毕业生就业去向和统计就业率所用,户口、档案暂时保留在学院。

(2)毕业生须将工作证明和“要求把户口、档案保留在学院的申请”在2005年5月20日前由系部收起统一交到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这样,户口、档案方可保留在学院两年。

五、签订协议时应注意的问题

1、查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指标和录用自主权。

2、按规定的程序签订协议

毕业生凭学校发放的就业协议书,在与用人单位签约后交学校就业指导工作处。

3、有关条款的内容必须明确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约时,尽量采用示范条款。如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增加,亦应在内容上必须明确。

4、注意与劳动合同的衔接

由于毕业生就业协议签订在先,为避免在日后订立劳动合同时产生纠纷,应尽可能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就业协议的约定条款中,并明确表示在今后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予以确认。

5、对合同的解除条件做事先约定

毕业生就业协议一经订立,就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解除,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就业协议的解除

就业协议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

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以协议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属违约行为。单方依法或以协议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上或协议上的依据,此类单方解除,解除方无须对另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双方解除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取消原订立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但须征求学校同意。

七、违约责任及毕业生违约的后果

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在:

第一, 就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往往为录用一名毕业生作了大量的工作,一旦学生违约,会给用人单位造成被动。

第二, 就学校而言,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行为认为是学校的管理不严,从而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的

长期合作关系。

第三, 就其他毕业生而言,违约会影响其他毕业生的就业,造成就业信息的浪费。

什么是意向书,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他们有什么区别?

意向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含义:意向书是国家、单位、企业以及经济实体与个人之间,对某项事务在正式签订条约、达成协议之前,由一方向另一方表明基本态度或提出初步设想的一种具有协商性的应用文书。

作用 : 意向书的主要作用是传达“意向”,提请对方注意或供参考,可以约束双方的行动,保证双方的利益;意向书能反映业务工作上的关系,能保证业务朝着健康有利的方向发展;意向书可为正式签订协议或合同打下基础。

特点:

1。协商性。写意向书多用商量的语气,不带任何强制性。有时还用假设、询问的语气。

2。灵活性。意向书的灵活性主要在两个方面:

一是可以随口才改变自己的主张。意向书发出后,对方如有更好的意见,可以直接采纳,部分改变或全盘改变都是可能的;二是在同一份意向书里可以提出多种方案供对方选择。或者对其中的某项某款同时提出几种意见或调查,让对方比较和选择。

3。临时性。意向书是协商过程中各方基本观点的记录,一旦达成正式协议,便完成了意向性的使命。意向书不像协议、合同那样具有法律效力。

写法意向书的一般结构:包括标题、双方出席代表、时间、地点,以及协商经过,快商的主要事项,最后署名及具体日期等。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写作意向书,它的基本格式和内容与协议书大体相同,仍然是回答“为什么”;“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

注意事项

1。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不分国家大小、单位大小和资本多少,都应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既不能迁就对方,也不能把自己的要求无原则地强加给对方。

2。是非要分明,态度要诚恳,做到不卑不亢,礼貌客气。

3。内容要明确,条款要具体,用词要准确,不能含混不清,模棱两可。

第11篇:SMAC协议与TMAC协议的区别

S-MAC协议和T-MAC协议的区别

摘要:介绍无线传感网络MAC协议的性能要求,S-MAC协议与T-MAC协议的特点,以及对无线传感网络MAC未来发展的展望。

关键词:无线传感网络,S-MAC协议,T-MAC协议

Comparison of S-MAC protocol and T-MAC protocol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of wirele sensor network MAC protocols, S-MAC protocol with T-MAC protocol characteristics, as well as the outlook for wirele sensor networks MAC future development.Keywords: wirele sensor networks, S-MAC protocol, T-MAC protocol

引言:当前集信息采集、处理、无线传输等功能于一体的无线传感器网络(wirele sensor network,简称WSN)的发展正在给人类生产和生活的各个领域带来深远的影响。但是WSN的现阶段的发展也有自己的难题,比如网络协议、能量、定位、可靠性、网络架构以及数据处理等问题。本文主要就网络协议中的竞争型协议S-MAC和T-MAC的优缺点进行介绍。

1 无线传感网络MAC协议概述

无线传感器网络MAC协议的设计重点在于:能量效率(空闲监听、冲突、控制开销、串扰)、开拓展和适应性、网络效率、算法复杂程度、与其它层协议的协同等。其中能量效率尤其重要。在WSN中的能量消耗主要集中在通信能耗、感知能耗和计算能耗,在这其中,通信能耗又占很大比重。基于上述原因,无线传感网络MAC协议通常采用“侦听/休眠”交替的信道访问策略。而根据信道访问策略的不同,我们又可以把MAC协议分为竞争协议、调度协议和混合协议。S-MAC协议和T-MAC协议都是竞争型协议。

2 S-MAC协议

S-MAC协议的关键技术一是周期性的睡眠和监听:在S-MAC协议中,一个周期内有睡眠和监听两种状态,节点之间协同,保持监听同步,为建立协调或同步的休眠调度,每个节点需要向直接相邻节点广播SYNC消息。二是自适应监听:在一次通信过程中,通信节点的邻居在此次通信结束后唤醒并保持监听一段时间,如果节点在这段时间接收到RTS帧,则可以立即接收数据,而不需要等到下一个监听周期,从而减少了两个节点间的数据传输延迟。三是消息传递:将长的信息包分成若干个短的DATA段,突发式传输。

S-MAC周期性睡眠和监听

3 T-MAC协议

T-MAC协议的关键技术:由于S-MAC协议调度占空比固定,不能很好的适应网络流量的变化,所以T-MAC动态调整调度周期中的活跃时间长度,在TA时间内没有发生激活事件则进入睡眠,同时T-MAC也延用S-MAC协议思想,周期性的广播SYNC帧,固定周期调度后全监听周期,发现邻居。在RTS操作和TA的选择上:发现RTS未收到CTS,应再发送一次,TA>竞争信道时间+RTS发送时间+CTS准备时间。但是T-MAC有早睡(节点在邻居准备向其发送数据时进入睡眠状态)的问题,解决方法有两种:未来请求发送帧和满缓冲区优先。

normalactive timesleep timeTMACTATATA

T-MAC基本机制

AContendRTSCTSDATAACKBCContendContendTA

RTS的操作与TA的选择 AContendRTSCTSDATAACKBCContendContendDActiveTASleepRTS?

早睡问题

AContendRTSCTSDATAACKBCContendContendDActiveFRTSTAActiveRTS

未来请求发送(Future request-to-send,FRST)

AContendBContendCContendRTSDRTSCTSTADATAACK

满缓冲区优先(接收RTS节点优先)

4 S-MAC协议与T-MAC协议的优缺点

S-MAC协议的优点是通过睡眠机制减少了空闲侦听的能量损耗,实现简单,交换交换时间表减少了同步所需要的开销;缺点是广播数据包并没有使用RTS-CTS,这样就增大了冲突碰撞的可能性,自适应可能会导致空闲侦听和窃听,睡眠和监听的周期是预先定义的,并且是固定的,这样在复杂多变的网络负载条件下,这种策略的效率会大大降低。同时S-MAC协议主要适用在数据量少,可进行数据的处理和融合,节点协同完成共同的任务,网络可以容忍一定程度的通信延迟的环境下。

T-MAC协议的优点是减少了空闲侦听功耗,适用于可变负载的场景,缺点是FRTS可以减少延时和提高吞吐率,但是DS分组和FRTS分组带来额外的通信开销,FBP发法减少了早睡发生的可能性,并具有简单的流量控制作用,但是当网络流量较大时增加了冲突的概率。

5总结与展望

无线传感网络MAC协议的发展趋势并没有呈现收敛性,不存在通用MAC协议,也无法形成标准。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1)提高能量效率是现有WSN MAC协议的首要设计目标,但是不应该是唯一的目标;(2)WSN的应用特点使得流量类型具有特殊性;(3)现有WSN MAC 协议的完全性仍然十分脆弱,安全问题不容忽视;(4)现有WSN MAC协议对节点动态加入、退出网络和失效的考虑以及对节点移动性的支持明显不足,限制了MAC协议的扩展性和可用性;(5)现有无线通信模型和假设过于简单和理想,极大地限制了MAC协议研究转化为生产力,因此需要研究更加接近真实物理世界的通信模型。

参考文献:

[1] 郑军,张宝贤.无线传感器网络技术[M].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06-01.[2] 蹇强,龚正虎,朱培栋,桂春梅.无线传感器网络MAC协议研究进展[J].Journal of Software,2008,2-2: 389-403.[3] Wei Ye,John Heidemann,Deborah Estrin.Medium Acce Control With Coordinated Adaptive Sleeping For Wirele Sensor Networks[J].IEEE/ACM Transactions on Networking,NO.3,June 2004:493-506.

第12篇: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的区别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均为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是所订立的书面协议,再就业过程中,有些毕业生有时犯错误地将两者等同或割裂开来,因而有必要对两者进行分析,比较。

相对于就业协议,劳动合同有下列几方面的不同。第一,主体不同。就业协议适用于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就业协议对用人单位的位,学校三方

之间,学校是就业协议的签证与签约方,就业协议对用人单位的性质没有规定,适用于任何

单位;而劳动合同只适用于劳动者(含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不含公务员单位与比照实

行公务员制度的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军队系统)之间,与学校无关。

第二,内容不同。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

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愿意接受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方案,而不涉

及毕业生的到用人的那位报到后所享受的权利与义务。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

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面,其内容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明确。

第三,时间不同。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而劳动合同往往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

报到后才签订。

第四,目的不同。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就业意向的出不约定,是对双方的

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的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

签字盖章,既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编制毕业生的就业方案和将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依

据。劳动合同则是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签订的合同,是表明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劳动关系的依据。

第五,适用法律不同。就业协议发生争议时,除根据协议本身内容之外,主要依据现有

的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法律对协议的一般规定来加以解决,尚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是针对毕业

生就业协议的,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而依据《劳动法》来处理。

第13篇: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一、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一) 主体不同

就业协议适用于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之间,学校是就业协议的鉴证方或签约方,就业协议对用人单位的性质没有规定,适用任何单位;而劳动合同只适用于劳动者(含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不含公务员单位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军队系统)之间,与学校无关。

(二) 内容不同

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受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方案,而不涉及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应享有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三) 时间不同

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就业协议应在毕业生就业之前签订,而劳动合同往往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才签订。

(四) 目的不同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是对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的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将来双发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据。

(五) 适用法律不同

就业协议发生争议,除根据协议本身内容之外,主要依据现有的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法律对合同的一般规定来加以解决,尚没有专门的一部分法律对毕业生就业协议加以调整。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依据《劳动法》来处理。

二、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

1、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并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用人单位应在协议书上注明可以接收毕业生档案的名称和地址。

2、用人单位进人,如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则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如当地的人事局、去上海、北京、深圳、广州则另有要求)

3、毕业生将签订好的协议书直接送到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处。

4、学校会及时将协议书的审核情况反馈给用人单位和毕业生。

5、对于考研、专升本的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定协议时要说明情况,如用人单位在知情后同意签约,毕业生在录取研究生或升入本科后不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签约的考研、专升本的毕业生将就业协议书统一交到就业处。

6、在2005年5月20日前签完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将协议书及时交到就业处,确保在毕业时能及时拿到就业派遣证。

三、落实了就业单位,如何派遣?

(1)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到当地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并在审核备案表或就业协议书上盖章:此种情况毕业生的所有关系将直接派到毕业生工作单位。

(2)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当地人事部门不能审核备案:本人可在单位工作,但户口、档案可回原籍,也可挂在人才服务中心。

(3)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只是暂时没有到所在地政府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审核备案:可先提供工作证明,作为学院了解毕业生就业去向和统计就业率。待审

核备案手续办完后,再办派遣。

四、由于各种原因暂时不能签约,怎么办?

(1)由于各种原因暂时不能签约,必须提供工作证明,以作为学院了解毕业生就业去向和统计就业率所用,户口、档案暂时保留在学院。

(2)毕业生须将工作证明和“要求把户口、档案保留在学院的申请”在2005年5月20日前由系部收起统一交到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这样,户口、档案方可保留在学院两年。

五、签订协议时应注意的问题

1、查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指标和录用自主权。

2、按规定的程序签订协议

毕业生凭学校发放的就业协议书,在与用人单位签约后交学校就业指导工作处。

3、有关条款的内容必须明确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约时,尽量采用示范条款。如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增加,亦应在内容上必须明确。

4、注意与劳动合同的衔接

由于毕业生就业协议签订在先,为避免在日后订立劳动合同时产生纠纷,应尽可能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就业协议的约定条款中,并明确表示在今后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予以确认。

5、对合同的解除条件做事先约定

毕业生就业协议一经订立,就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解除,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就业协议的解除

就业协议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

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以协议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属违约行为。单方依法或以协议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上或协议上的依据,此类单方解除,解除方无须对另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双方解除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取消原订立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但须征求学校同意。

七、违约责任及毕业生违约的后果

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在:

第一, 就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往往为录用一名毕业生作了大量的工作,一旦学生违约,会给用人单位造成被动。

第二, 就学校而言,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行为认为是学校的管理不严,从而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

第三, 就其他毕业生而言,违约会影响其他毕业生的就业,造成就业信息的浪费。

第14篇:三方协议与实习协议的区别

三方协议与实习协议的区别

同学们:

大家目前正面临毕业,除了应付毕业论文外,很多同学都在积极的找工作,对于大家的压力我感同身受。因为有压力,很多同学的心情和状态都不是很好。

找工作是大家走向社会的第一步,现在企业招聘的渠道很多,大家也都是通过不同方式找到的工作,由于大多同学属于大专以上统招学历,因此,毕业的时候学校会发给大家三方协议。

由于大家还没有拿到毕业证,因此在去单位工作的时候会与企业签订实习协议,这两个协议有什么区别,是否能相互替代,我在这里向大家做一下简要说明。

一、三方协议:

三方是指学校、个人、企业三方,签订三方协议的目的除了确认学生毕业后有单位接收,更根本的问题是档案的归属。由于目前大多数单位都不为同学解决户口,因此,很多单位都不签订三方协议,因此三方中的企业一方形同虚设。这也是困扰大家的一个问题,但是随着国家政策的出台,各地的人才机构具备了保存毕业生档案并做转正定级工作的资格,因此现在的三方协议实际是学校、个人、人才机构三方的协议。大家只要在毕业前将三方协议和档案交与户口所在地市一级以上的人才,那么档案就可以顺利回到原籍,转正定级工作在一年后将顺利完成。

二、实习协议:

实习协议的签订是因为大家没有拿到毕业证,无法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在工作期间,为了保障企业和个人的权益,很多企业都会和同学签订实习协议,规定实习的期限等内容。这个协议是企业和学生双方的约定,不牵扯学校,和三方协议是根本不同的。

签订实习协议的学生毕业后不保证能在实习企业顺利就业,还希望大家在实习期间好好表现,在自己理想的企业顺利就业。

第15篇: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一、主体资格的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从而实现劳动的社会化,而且劳动者已经成为该经济组织中的一员,他与用人单位具有身份上的从属性和依附性,这也是其与雇佣合同最大区别之所在。在雇佣合同中,其主体并不具有上述的限制,雇佣合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独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性和依附性。

二、国家干预的力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建立虽然也体现了当事人的合意性,但它更强调国家意志的主体地位。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干预贯穿于劳动合同履行的始终。而在雇佣合同中,主体双方是完全平等的 ,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的过程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主,国家基本不做干预。

三、争议的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争议的处理受《劳动法》的调整,而且其处理的程序是仲裁前置,即对于劳动争议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当事人方可起诉。而在雇佣关系中发生的争议则主要由《民法通则》进行调整,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直接诉诸于法院,而勿需受仲裁前置之限。

四、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存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义务;而在雇佣合同中,其稳定性较差,雇主也没有为受雇人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定义

在古罗马法中,对合伙的性质及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已有相当明确的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合伙从家族共有发展为企业主的联合,以扩大经营规模,适应竞争和增加利润的需要,合伙遂形成较独资更进一步的经营方式,经常为各国中小企业所采用。罗马法的有关规定也为大陆法系诸国所沿袭。建立在合伙合同基础上的企业称合伙企业。

特征

①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包括合伙人只提供劳务或技艺而不提供资金,但资金、劳务或技艺三者必有其一。

②合伙人必须参加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只提供资金而不参加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不能成为合伙人。

③合伙人必须有共同的经济目的,否则不能订立合伙合同。这是合伙合同与一般以财产关系为内容的合同的显著区别之一。

④合伙人之间负连带无限责任。合伙财产的性质基本上属于共同共有的性质。合伙财产包括出资和经营期间取得的财产。

《民法通则》第31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合伙企业法》第18条规定了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有: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6)合伙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

第16篇: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定的区别:

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从属关系。而劳务合同则不具备上述特征。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虽然合同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调整。

6、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定的区别:

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

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从属关系。而劳务合同则不具备上述特征。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虽然合同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调整。

6、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第17篇: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

(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 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

(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

第18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区别

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田洪峰日照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揽合同/区别

内容提要: 准确认定合同的性质,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对合同纠纷案件行使管辖权,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审理案件的前提。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来就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且两者之间存在很多共同的法律属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把两类合同混淆,并据此作出错误的裁判。学术界对此也无明确的观点。本文从合同的标的物、合同主体、结算方式等方面入手,论述如何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

2008年10月,日照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案情大致是:申请人某钢厂委托被申请人某起重机制造公司制造一个悬梁起重机,包括起重机的制作和安装。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07年5月1日,每延误一天,需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5的延期违约金;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一切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解决等。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支付工程款,被申请人未能按期交工,直到2007年9月14日才将起重机调试合格后交付申请人使用。工程交付后,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计算发生争议,申请人向日照仲裁委员会(起重机的安装地)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延期违约金40余万元。被申请人则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实质内容是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完成一个起重机的制作,而起重机的制作是在被申请人所在地进行的,因此该合同是承揽合同,被申请人住所地才是合同履行地”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现行的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承揽合同纠纷通常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界定该合同的性质,决定了该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是否享有管辖权。对此,该仲裁委员会内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由此引起笔者的注意,特撰此小文。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设计合同与承揽合同较易区分,因此本文重点阐述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现实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可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合同、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和安装工程合同三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都具有以下相同的法律属性:

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也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或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完成一项工程,发包人的目的,也不是工作过程,而是按期得到一项完整的、合格的工程。

2、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标的物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这是与买卖合同的最大区别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样也是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与众不同的图纸,为满足发包人建设一项与其他建筑物不一样的建筑物订立的。

3、承揽人或施工人的工作均具有独立性。两类合同中,承揽人和承包人都是以自己

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合同对方的指挥,独立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等责任,在工作成果和工程交付前,对标的物的灭失或工作条件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4、均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承揽人或承包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工作或工程,并承担风险,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或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工程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

5、均是双务、有偿合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定作人则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两者的义务是相互的、对流的、有偿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负有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并交付工程的义务,发包人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两者的义务也是相互、有偿的。

对以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共同法律属性,大家的意见是一致的,但对两类合同的不同之处,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网上搜到的以下两个案例,也反映出两种不同的观点。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2000年在审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方公司)破产案时(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网),就债权人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研究所)申请优先受偿工程欠款一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特指基本建设工程,如果是为完成不能构成基本建设的一般工程的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因此破产申请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应属于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而非《合同法》286条所指的建设工程合同。浦东法院最终以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是承揽合同为由,裁决债权人不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乙方为甲方承建一块大型户外显示屏,一审法院从合同名称入手,认为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二审法院采纳了被告的上诉意见认为:当事人双方标明为“定制人”、“承揽人”,合同标的为可拆分物,主要依赖承揽人之技术特点进行施工,最终之安装仅是制作过程之延续,并最终认定该案为“承揽合同纠纷”。

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最大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合同标的物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完全不动产物和大部分类不动产物,而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则不构成不动产的,即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

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三类工程,三类工程的共同点就是:工程施工完成后,均构成了不动产物,包括完全不动产物和类不动产物。

(1)完全不动产物是指在物理上固定在土地上、不能随便移动的构筑物。不动产物一般是指比较大而复杂、建设工程的要求比较高的土木建筑物和基础建设项目,如办公楼、厂房、码头、公路等,但也包括投资额小、工程技术要求比较简单的建设项目,如民宅、垃圾站、传达室等。

不动产物的建设,通常要涉及对土地利用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例如,发包人拟投资建设一座厂房,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办理土地使用、占用手

续,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办理开工许可证等。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类别及等级中,把工程类别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林业及生态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十四类,从中可以看到,上述工程的共同点是,工程完成后均成为了完全不动产物。因此,凡是为施工完全不动产物而签订的合同,均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那么在不动产物上的施工行为,是否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呢?笔者认为:在不动产物上的施工行为,如果行为的后果添附在不动产物上,并最终形成了与不动产物一体的、不可分割、不可拆分的部分,由此签订的合同,笔者认为也应当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不能认定为承揽合同。例如室内装修活动。该类工程虽然可能技术要求比较低、投资较小,但装修行为的后果,通常成为了不动产物上不可分割的部分,因此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而不是承揽合同的内容。

实践中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有个误区,即有人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限于比较大而复杂的土木建筑等工程,建设工程的要求较高,因此为完成一般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应属于承揽合同,如为个人建造住房与建筑队订立的合同就是承揽合同,而不是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笔者对此持不同看法:个人建造的住房,也构成不动产;个人住房虽然工程较小、难度比较小,建设要求不高,但也是房屋建筑,《建筑法》中已将建筑活动范围明确界定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应当包括个人住房在内的各类建筑。另外,个人建造住房,同样需要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施工中同样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同样需要具有一定资质的人员进行施工,因此,为完成一般建设项目而签订的合同也应当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部分类不动产物,包括铁塔、管道、室外超大型显示屏、平面及立体广告牌以及或简单拆除之钢板车间等。有人认为:室外超大型显示屏、平面及立体广告牌以及或简单拆除之钢板车间等属于类不动产物,不构成民法意义上的不动产物,归属于可拆分物,因此,该类合同主要是依据加工方的技术而签订,应当认定为加工承揽合同,方符合立法之精神。笔者认为:施工上述类不动产物时,不能孤立的只从物的分类来分析,还要结合下面第2个不同之处,即对合同主体的要求来分析。

2、合同主体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为特殊主体,法律对承包人有特殊要求,即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资质的法人。而一般承揽合同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双方为一般主体。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由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一般较长,施工中需要一定的技术,过程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建设工程体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需要由有技术、有能力的队伍来建设,另外建设工程的质量的好坏,可能会涉及到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国家对施工单位实行资质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因此,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对建筑业企业实行资质管理,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

(2)《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29

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招标投标法》第26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3条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此外法律对建筑从业技术人员也有相应的条件限制。以上都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无效。

由此可见,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不但有要求,而且对承包人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企业承揽工程,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反过来讲,凡是需要取得建筑业资质证书才能施工的项目,都是工程的范畴,围绕工程签订的合同都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建设部会同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将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三大部分。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等12个专业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60个专业资质;劳务分包工程包括木工作业、砌筑等13各专业资质。从上述资质分类看,国家对从事上述工程的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均实行资质管理,企业均需办理相应的资质证书,否则,不能承揽工程,也不能承担工程施工任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才能承揽工程,否则,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因为承包人没有施工资质而无效。因此也可以说:凡是必须具备上述资质才能施工的项目,就是建设工程,为此签订的合同,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现实中,当事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装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最容易混淆。从国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的特殊要求可以看出:安装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国家对合同中的承包人有无资质的要求。如果无资质的要求,就是承揽合同;反之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装工程合同。

还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或超越资质订立的合同,只能认定合同为无效合同,而不能因为承包人没有资质就认定合同是承揽合同。

3、结算方式的区别。通常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合同价款是不确定的、暂定的,需要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通过专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依据国家或地方编制的结算定额,计算出合同的最终价款。而承揽合同往往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了明确的价款或价款的计算方式,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不需要通过专门的审计机关结算就能轻易计算出合同的最终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要进行工程结算才能确定最终价款。所谓工程结算是指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承包合同中关于付款条款的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工程结算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直接经济利益,它是建设单位控制建设投资的最终环节和关键环节,同时也是施工单位实现经营收益的最终环节和关键环节。国家为此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工程结算的规定: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

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为了统一工程造价的结算标准,国家建设部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制定了《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全国统一装饰工程定额》《全国统一建筑消耗量定额》等计价依据。另外,国家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人员也进行资质管理。

由于建设工程的结算比较复杂,而建设单位一般没有专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所以建设单位一般要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承包人编制的结算书。审核结果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后,才具有效力。通常情况下,如果依据约定不能直接计算出最终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反之就是承揽合同。

以上三个方面,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最大不同之处。一般情况下,只要对照上述三个方面,就能很容易的区别两种合同。现在再看前文提到的两个案例。第1个案例中,

(1)浦东法院既然认定债权人建筑研究所与上海东方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又否定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然是前后矛盾;(2)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均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包括装修工程,而浦东法院引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特指基本建设工程,如果是为完成不能构成基本建设的一般工程的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显然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3)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从事装修(包括装潢)工程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也说明装修工程就是建设工程的一个分类。由此看出,浦东法院的认定和裁判是值得商榷的。

第2个案例中,乙方为甲方承建户外显示屏的合同,既包括了制作显示屏的内容,也包括了安装显示屏的内容。户外显示屏的制作,可能对制作主体并无特殊的要求,但是户外显示屏的安装,不是任何单位都可以施工的,也需要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来进行,但二审法院忽视了这个关键,由此作出的裁判也值得商榷。对此,其实最高人民法院早于2003年3月26日《关于山东省青岛东方铁塔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延津县广播电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中,就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该《通知》中的案例与上述案件案情基本一致,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发射塔大部分零部件的加工行为是为履行施工合同而做的部分准备工作,因此双方所签合同不是承揽合同,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无疑是正确的,但却没有从根本上指出区别两种合同的办法,导致下级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仍无明确的依据,不能不说是个遗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除了从上述三个最明显的不同之处外,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

1、合同形式上的差异。承揽合同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这是国家对基本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的需要,也是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特点决定的。《合同法》第270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法律对承揽合同并无规定。

2、订立合同方式上的差异。一般承揽合同在订立时经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即可成立。而根据《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一般应当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还应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建筑法》第19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合同法》第273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招标投标法》

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第7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

动实施监督”。因此,无论是订立合同的前提,还是订立合同的方式,建设工程合同都比一般承揽合同严格许多。从意思自治方面来说,建设工程合同所受的限制比一般承揽合同要多得多,很多合同条款都由国家法律和法规,甚至规章都规定好了的。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就是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国建设工程实际以及相关国际惯例制定,现在已广泛应用到建筑工程领域。

3、合同内容上的差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比承揽合同的内容范围更窄,专业性更强。前者是进行工程建设,从狭义上讲只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三类合同,但无论是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还是装饰装修工程,均需交由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而后者是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其外延更为广阔。承揽合同中,国家对承揽人的资质并无强制性的要求。

4、监理制度的差异。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建设工程施工根据《建筑法》第30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规定强制推行监理制度,而承揽合同不强制性推行监理制度。

5、标的物的质量标准要求的差异。承揽合同的双方可以自行约定标的物质量,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说,标的物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标准的要求。如《建筑法》第

58、

59、60、61条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等等。

6、标的物保修的差异。承揽合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修问题,由合同双方自行约定是否保修,以及保修期限,而国家对建设工程保修,包括保修范围和保修年限,都有明确的规定。如《建筑法》第62条规定的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等。

7、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8、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一般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

以上就是笔者的拙见,如有不对之处,欢迎各位专家指正。

第19篇:代理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代理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代理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分

一、从个人代理人的工作性质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5条明确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他们并不加入保险公司成为其成员而且独立地完成自己的劳动或工作工作上没有定量的目标和工作时限人员流动性和脱落率非常高只要不想为这家公司代理业务合同自然废止代理人立即就可以离司。而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成为其雇员履行相应的合同规定的权力和义务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与个人代理人的关系同劳动合同关系根本不是一码事根本不是劳动合同关系。

二、从个人代理人取得劳动报酬的方式看个人代理人的劳动报酬是按所收取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手续费佣金收入的高低完全取决于自己的劳动成果保费数额就是说无论代理人付出了多大的努力若是没有保费进帐就得不到任何报酬。这与劳动合同的内容也不相同劳动合同的标的是一定的劳动行为劳动者只需要按规定参加用人单位的集体劳动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而不论单位的经营成果如何劳动者都应享受规定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因此保险公司与个人代理人的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

三、从个人代理人的佣金构成看保险个人代理人实行佣金制是国际通用的付酬方式首年佣金比例占新单保费的20-40左右尔后逐年降低连续领取3-5年。这一比例远远高于公职人员或企业员工正常的劳动报酬。这是因为代理人佣金包括他在展业时所需要的全部费用以及对长期保单客户的售后服务所需费用。并且在佣金发放时除按政策正常扣税外保险公司没有扣留他们的任何费用。而在一般公职人员或企业员工的工资构成中除基本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奖励工资外尚有交通补贴、住房补贴、养老补贴等等他们除工资之外从劳动积累中还应提留公积金、福利基金等为将来退休养老筹集资金。而个人代理人不享受社会福利待遇人老了只能靠自己平时积蓄支付老年生活费用。这也说明保险公司与个人代理人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四、从对个人代理人管理方式看个人代理人在展业过程中实行的是单兵作战的形式无论他到哪里去展业以及去多长时间每天有什么工作量化标准保险公司不能完全掌握和控制唯一能够掌握和考核的就是其工作业绩即收取保费的数额。尽管各家保险公司强调加强对其个人代理人的管理例如实行早会制、夕会制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强化业务培训实行团队编制等等但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科学的、规范的管理模式。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同一单位尽管每个劳动者的职责可能不同但其工作时间、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都是相同的并且大多属于集体劳动需要互相配合、协作其管理是按章有序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保险公司与个人代理人的关系也不是劳动合同关系。

五、从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看《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的签订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整个合同书没有一处体现劳动合同字样在合同内容尤其是双方的权利义务方面规定的是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在违约责任方面规定的也只是一方给予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为对方承担经济损失责任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可直接到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而《劳动合同书》签订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的内容完全是调整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权利、义务也集中于劳动的付出获取和工资、福利待遇的获得支出在违约责任方面规定的是获得解除劳动的权力或赔偿相关对应损失在合同争议处理上明确规定需到本企业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服仲裁可到法院起诉。两者本质上完全不同因此保险公司与个人代理人的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综上所述按照《保险法》第六章有关规定保险公司与

个人代理人所签订的《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只构成保险代理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

第20篇:合同中止与合同终止的区别

合同中止与合同终止的区别

合同的终止,即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的终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中止履行是指债务人依法行使抗辩权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暂处于停止状态。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在抗辩权消灭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原来的效力。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有何区别?

所谓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根据定义来看,二者极为相似,即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效力。但是二者还是有区别的,其区别主要必须在:

(1)二者的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即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2)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合同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合同的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双方协商一致、抵销、混同等终止。由此可见,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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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与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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