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范文 财产

2022-07-21 来源:协议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离婚协议书

男方:________,男,汉族,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女,汉族,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男方与女方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生育_______子女,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因双方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先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定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儿女由双方共同拥有探望权。

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

2:

3: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有债务的,由负责方共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故意转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明确列明。除上述之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六: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离婚证》之日起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男方:女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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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的道路上没有坦途,让我们昂首迎接更美好的明天!腾讯网友@怀玉王离 婚 协 议 书

男方:汉族年月日生

住住址:

身份证号码:

女方:汉族年月日生

住址:

身份证号码 :

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子,姓名 。现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绝无可能挽回,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①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且女方现今并未怀孕。

②双方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于每月5日前支付元人民币抚养费。在不影响女方正常生活以及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双方婚生子女。男方每月可探望儿子一次,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月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③双方无共同财产。

④双方无共同债务以及债权。

⑤个人债务、债权归个人独自承担和享有。

⑥双方均有住所,有工作,且生活并无任何困难。离婚后双方承诺互不干涉对方生活。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真实有效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并经离婚登记机关办法《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立协议人:

男方:女方: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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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X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XXXX年XX月XX日生育儿子XXXX。因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与乙方自愿离婚,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二、甲、乙双方均同意儿子XXXX随甲方生活,抚养费由甲方承担,乙方配合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儿子的户籍登记手续。乙方对儿子拥有探视权,但乙方要求探视时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

三、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及双方个人日常用品归各自所有。

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开设的个人联名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伍万元及利息为甲方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前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上述账户的销户手续,上述账户的全部款项归甲方所有。

四、甲、乙双方无其它任何共同债权及债务,如果有债务,各自名下债务则各自承担。

五、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甲方:乙方:

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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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及诉讼时效

作者|五花马最近有朋友提到离婚后财产纠纷问题,大意是,一对夫妻协议离婚,对财产分割进行了约定,但办理离婚登记后,财产方面保持原状,未按分割协议履行,双方相安无事十几年,至2018年,一方打算按协议约定把属于自己的财产收归己有,担心另一方已琵琶别抱,掉首无情,一旦对薄公堂,是否涉及诉讼时效?时效问题,不能一概而论。窃以为,这里首先要区分的是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要求履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一、离婚后财产纠纷财产分割协议未包括的财产(遗漏的、暂时搁置未处理的),或对协议反悔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按照目前《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夫妻作为共有人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引起了夫妻共有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时,才会存在一方原来拥有的物权共有权受到侵害的情形。双方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以另一方侵害自己对夫妻财产的共有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2.离婚后,对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反悔,要求撤销、变更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一年内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据统计,在我国离婚有60%一70%是登记离婚的,也就是说离婚中的大多数人是通过双方协议登记离婚,而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协议并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协议离婚后,当事人反悔想要重新分割财产的,必须在登记离婚后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婚姻涉及人身关系,离婚后还可以无休止地被缠讼,显然对当事人不利,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是不利的。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在办理登记离婚手续时所提交的“协议”,是已经生效的协议,而不是在协商离婚事宜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在没有离婚之前,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协议,如果没有离婚,协议就没有生效。3.离婚后,对未约定处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属于共有财产分割,无时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夫妻双方有特别约定外,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即“一物一权,数个所有权人”,夫妻双方都是物权的所有权人。物权具有追击效力,即物权成立后,不论其标的物辗转至何人之手,权利人都可以追击标的物之所在,并直接行使权利。如果夫妻离婚时尚有部分共同财产没有处理,该部分未分割的财产仍然属于双方共有的物权,也就是说,双方是在没有配偶身份的情况下共有物权,一方可根据物权的追击效力,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离婚后,该物权共有权没有实际发生变动,即没有被原夫妻共有人之外的其他人善意取得时,没有被侵权行为改变共有权属状态,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以分割夫妻财产的共有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未处理过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4.其他⑴离婚后,请求损害赔偿,应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⑵子女抚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可分为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请求权和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请求权,域外有关规定一般将前者排除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而对后者适用诉讼时效。在《民法总则》颁布之前,学界对于此类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争议较大,未形成通说意见。比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抚养费数额,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履行给付义务,另一方以子女名义起诉请求该方负担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协议应经明确约定抚养费给付期限,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务界主流意见主张此类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只是应以特定身份关系存续为前提。可见,《民法总则》第196条第3项不是法律移植或接受学界通说的结果,而是反映了司法实务界的主流意见。

二、财产分割协议履行问题离婚未经诉讼,离婚后一方反悔或拒绝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实践中,多为一方拒绝给付房屋或者车辆折价款,或对另一方提出的房屋、车辆过户要求不予配合。离婚协议没有法律强制执行力,法院只有执行自己生效判决的义务,而没有执行当事人自行协议的义务。如果一方拒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请求履行协议要获得法律的支持,也必须在纠纷发生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那么争议来了,一种意见认为,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不适用诉讼时效,理由是基于身份关系性质。另一种意见认为,财产分割协议履行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当然适用诉讼时效。

三、诉讼时效及适用范围1.凡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当然适用诉讼时效受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的影响,我国学界普遍认为,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是请求权。在各种请求权中,除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之外,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以及知识产权请求权中,凡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当然适用诉讼时效;凡不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则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而形成权等程序性权利以及继承权等资格性权利均不得适用诉讼时效。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可见,对诉讼时效的立法采取了排除列举方式,及“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的兜底条款,即,不适用诉讼时效须依法律规定明确列举确定。3.人民调解工作相关规定之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与之类似的是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关规定。《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调解协议的诉讼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包括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范围内,是特别与普通的关系。现行法律未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适用诉讼时效做除外规定的情况下,理应适用适用诉讼时效。4.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文件之解读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2012年第8期(总第92辑)《民事法律文件解读》《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

(五)》第十:“问:婚姻法有关司法解释对当事人登记离婚后出现纠纷,起诉到法院的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是如何规定的?答:1.协议离婚后,当事人反悔想要重新分割财产的,必须在登记离婚后1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离婚协议没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拒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请求履行协议要获得法律的支持,也必须在纠纷发生之日起2年内提起诉讼;3.协议离婚后,一方新发现被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在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登记离婚后当事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应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1年内提出,否则法院不予支持。”⑵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理解与适用

引用268页双方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总的来讲:一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请求,属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夫妻对其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是绝对权利,只要没有因出现共有基础丧失或重大事由的情形而分割过就一直拥有共同的物权,不应当再规定诉讼时效。离婚后,经审查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二是夫妻作为共有人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引起了夫妻共有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时,才会存在一方原来拥有的物权共有权受到侵害的情形。双方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以另一方侵害自己对夫妻财产的共有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才能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按新规定为三年)。如果双方离婚后,该物权共有权没有实际发生变动,即没有被原夫妻共有人之外的其他人善意取得时,没有被侵权行为改变共有权属状态,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以分割夫妻财产的共有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未处理过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三是夫妻双方对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可以作出约定。对当事人关于共同财产分割有协议暂不分割的,或者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未作分割处理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的,则应另当别论。如有的属于对案件中止审理,而告知另行起诉则成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至于双方在离婚时明知有未分割的财产而约定不予分割的情形,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基于原夫妻共有财产而形成的新的财产部分,当然已不再是婚姻法意义上的夫妻共同财产,毋庸繁证,这部分只能按照约定或一般的财产分割进行处理。若就此发生争议,则属于协议离婚后的夫妻财产分割纠纷,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处理,适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一年除斥期间。可见,离婚后可能涉及的财产分割范围为:离婚时未涉及的财产(无时效);未处理过的夫妻共同财产(三年/无时效);基于原夫妻共有财产而形成的新的财产部分(一年)。综上,离婚协议履行与财产分割是两个概念:1.履行财产分割协议,适用诉讼时效。离婚协议已对财产进行了分割,离婚后,一方拒不履行离婚协议或者不完全履行离婚协议财产给付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2.分割共有财产,无时效限制。共有财产分割,属于物权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上述已有明文规定时效期限限制除外)我国诉讼时效制度在价值上具有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保护债务人免于举证困难、避免无益的诉讼和节约司法成本的基础。在制度设计上也努力贯彻多重价值追求:其一,诉讼时效的期间和起算,兼顾权利人的保护与债务人的举证困难;其二,基于不同基础关系而发生的请求权,值得保护的程度不尽相同,在诉讼时效方面体现出了差异;其三,对于诉讼时效障碍事由的认定宽松,充分考虑到了我国民众对于诉讼时效的心理接受程度、社会信用环境不足以及厌讼文化;其四,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效果采“抗辩权发生说”,体现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利益动态平衡。之所以在不同类别的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方面产生争议,一个原因或许是,中德两国分别采“债权——民事责任”两分法模式与“债务与责任结合”模式,导致两国在请求权适用范围、债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定位等方面存在差异。我国民法上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保护的权利。这种救济请求权,与德国法中的请求权及日本法中的债权和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的含义及范围并不完全相同。所以,我以前有个比方,民法复杂精深程度如代数,商法有型有款如几何,几何可以考满分,代数则永远有解不出的难题。在暗礁密布的民事法律的深海中航行,负荷的是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庞杂社会关系,浅薄认知让我们殚精竭虑,如履薄冰,而这也正是探索的乐趣和职业的价值。风物长宜放眼量,不畏浮云遮望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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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哪些财产是离婚财产呢?离婚财产应怎么分割呢?下面法律快车婚姻法栏目为您详细介绍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案件较为常见,离婚案件主要解决感情、财产、子女抚养三个问题,特别是财产分割问题极为重要。那么离婚如何分割财产呢?

一、离婚分割财产范围

夫妻财产分为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离婚分割主要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在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范围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6)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7)公司企业的出资额、股份以及个人独资公司;(8)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9)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10)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11)一方对婚后取得财产主张属个人财产但是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财产;(12)其他婚后应归双方的财产。

2、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夫妻个人财产包括:(1)一方婚前(结婚登机前取得)财产;(2)一方身体受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个人财产永远属于个人所有(原婚姻法曾有夫妻结婚一定期限个人财产即转化为共同财产的规定已经废除),不属于离婚分割的范围。

二、分割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3)照顾无过错方,对于婚外情、家庭暴力、赌博吸毒恶性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适当多分财产或获得补偿。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对于不便分割的财产要折价、变卖或者合理补偿。

三、一般财产分割方法

(1)双方均等分割;

(2)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

(3)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4)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可协商分配、按市价分配、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5)股份或出资额可以变卖或者股权转让来分配;

(6)无法分割的财产可评估后按照评估价分配;

(7)财产拍卖或者双方竞价取得财产。

四、房屋的分割办法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双方竞价分割;

(2)一方要求房屋所有权的,根据房屋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分割;

(3)双方均不要求房屋所有权的,拍卖房屋并分割拍卖款;

(4)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可协商分割,或者暂分割使用权,待产权取得后可另行起诉;

(5)结婚前父母出资买房视为其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属于该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不予分割,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6)结婚后父母出资买房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可分割,但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7)婚前一方名义全款买房属于个人财产不需分割,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婚前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房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属于共同财产;

(8)婚前以一方贷款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原则上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对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应当对另一方给予补偿;

(9)婚后贷款购房,婚后领取房产证房屋属于共同财产应当分割,这类房屋主要分割房屋净价值,即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减去尚未偿还的贷款数额;

(10)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双方共同还款,离婚时尚未领取房产证此种情况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法院不就产权归属进行判决,只对房屋使用权作判决。等到领取房产证后,另行起诉来确定房屋归属;

(11)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产权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如果另一方有充足证据证明自己曾出资,则属于共同财产,按照共有关系处理;

(12)离婚时,一方提出买房时曾向父母借款,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进行实质性审查,通常会告诉主张借钱的一方另行起诉;

(13)夫妻共同所有房产房产证上记载有第三人名字(子女、父母的名字)时,法院一般采取对该房屋的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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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评析

李红钊1

(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北京 100013)

内容摘要:近几年我国离婚率一直呈上升趋势,而且绝大部分都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及过错赔偿等问题。夫妻采用协议方式约定双方财产归属的,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依其约定;而关于婚前一方的个人房产,约定与另一方共有或者由另一方单独拥有,财产权利是否转移为其有效要件。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在诉讼中如果有一方反悔的,该协议没有生效。至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等情形。

关键词:离婚财产分割个人财产共同财产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提高,伴随而来的却是生活节奏不断不加快和生活压力的不断增大,由此而导致夫妻之间缺乏必要的交流与沟通,无疑成为双方离婚的重要原因。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几年我国离婚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而且绝大部分都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及过错赔偿等问题。对夫妻共同财产尤其是对婚前个人财产的约定如何处理,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着较为详细的规定,而对于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只有在对方具备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时,其主张才有可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一、夫妻财产协议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作用

(一)案情简介

某男肖某与某女田某为研究生同学,肖某温文尔雅又刻苦上进,在两人就读硕士研究生期间,由于家庭经济条件与田某相比有很大的差距,面对田某的多次追求始终不肯答应。田某为了获得肖某的爱情,承诺婚后把父母赠与自己的两套房产与肖某共有。田某的父母看到肖某彬彬有礼,对自己的女儿也疼爱有加,也同意了女儿对该房产分割的请求。毕业后田某经过考试如愿以偿当上了国家公务员,肖某则继续攻读博士学位。

肖某博士毕业后被一家著名外企录用,2006年2月双方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规定田某的两套房产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由两人各占一半的份额,并决定在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到有关机关办理过户手续。2006年10月两人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田某便把其中一套房产过户到了双方的名下,后因为肖某工作很忙,另外一套房产过户的事情就一直耽搁了下来。2007年7月,为了田某上班方便,他们又在田某单位附近贷款购买了一套房产。由于肖某的薪金比较高,再加之田某父母赠与双方一部分资金,住房贷款在三年后还清。婚后购买的房产由夫妻两人共同居住,其余的两套用来出租。

两人结婚后,由于肖某工作积极努力被领导赏识,两年后很快被聘用为部门经理,经常被派往国内外处理各种事务,出差少则几天多则两三个月,不出差时加班则成为家常便饭,几乎没有正点回过家。而田某则渴望娴静的生活,更希望两人能够平常多呆在一起。工作型的肖某与生活型的田某越来越不能调和,最终走上了离婚的道路。由于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田某将肖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并主张与肖某结婚前的两套房产及出租的收入归自己所有。

(二)不同意见

对于婚后双方购买的房产,其出资及所还贷款绝大部分为夫妻的共同双方收入,虽然女方父母也赠与一部分资金用于提前还贷,但该房产已经在肖某和田某的名下,其赠与应当属于对双方的赠与,该房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没有异议。而另外两套房产及租金的收益如何分配,1李红钊(1969-),北京人,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研究方向:诉讼代理与辩护。

对离婚财产分割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离婚财产分割应当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这两套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出租的收入也应当作为的共同收入。理由是虽然该房产属田某婚前所有,但在2006年2月田某就与肖某签订了婚前协议,约定与肖某共同拥有,该协议应当具备法律效力;既然这两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出租的收入也应当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收入。

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财产分割应当以协议生效条件为基础,这两套房产及其出租收入应当属于田某婚前的个人财产。理由是虽然田某与肖某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这两套房产由双方共同拥有,可其生效的条件是共同婚姻生活,该协议实质是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如果所附的条件不存在的话,该合同当然就不再具备法律约束力。故这两套房产应当属于田某婚前的个人财产,因其出租收入属于孳息性质,也应当归田某个人所有。

最后一种意见认为,离婚财产分割既要考虑到财产协议的意思自治,又要考虑物权转移的要求。已经过户到双方名下的那套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过户仍在田某名下的应属女方个人婚前财产;共有房产的出租收入属夫妻共有,婚前个人房产的出租收入归个人所有。理由是婚前田某约定将自己房产的一半赠与肖某,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的这套房产,说明其财产权利已经合法转移,应当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另外一套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应当属于田某的个人婚前财产。而对于这两套房产的出租收入,因其属于孳息性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属于房产的所有者。

(三)律师评析

对于本案的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婚姻法》相对于《合同法》而言属于特别法,因而应当优先适用,只有在特别法没有具体规定时才适用一般法。因此本案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不太确切。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夫妻关于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前财产协议关于一方财产的约定无外乎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个人财产完全属于自己,二是一方财产部分或全部赠与另一方;而对于赠与部分涉及到财产特别是不动产的权力转移问题,该条却没有涉及,为如何处理留下了争论的空间。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此做出了准确规定,婚前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至于房产出租收入,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应当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法院认定

最终人民法院认定,肖某与田某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婚前已经约定将田某个人的两套房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属于田某的赠与行为,在其权利转移前田某可以撤销赠与。婚后已经过户到双方名下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出租收入亦应属于夫妻共同收入;没有过户到双方名下的田某仍然具有其所有权,其出租收入仍然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二、离婚财产协议的效力及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一)案情简介

丈夫罗某与妻子王某八十年代初在一家国有建筑企业打工,不久罗某便组织了一只装修队自己开展业务,随着生意的不断增多,夫妻俩在2000年5月又以罗某名义注册了一家以生产橱柜为主的独资企业。经过夫妻多年的打拼,企业总资产额达到一千多万元。随着装饰企业的蒸蒸日上和日子的逐渐富裕,夫妻之间没有了创业时的相濡以沫,在企业经营及家庭生活等方面的矛盾逐渐增多,为此经常吵闹甚至动手,以至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2009年10月新应聘到公司的女硕士走进了罗某的视线,在一次酒后罗某与这位美丽的女下属超越

了上下级的界限,而妻子王某对此却全不知情。罗某为了与这位女硕士过上享受的生活,用尽各种欺骗、恐吓等手段与妻子王某签订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双方约定离婚时把企业90%的总资产划归罗某所有。等王某知道事情真相后,后悔不已。2011年10月双方进入了离婚诉讼程序,妻子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以罗某不履行夫妻忠贞义务存在过错为由,要求赔偿其损失180万元。

(二)不同意见

本案对离婚财产分割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夫妻之间的离婚财产协议有效,理由是夫妻可以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比例,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另一种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理由是以离婚为条件的离婚财产分割,在诉讼中一方不同意的,该协议没有效力;并且该协议是在王某不知道罗某存在第三者的情况下双方鉴定,在签订过程中罗某使用了恐吓、欺骗等手段。

罗某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样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不应当承担,理由是丈夫罗某虽然存在一定过错,却没有达到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程度,虽然丈夫罗某存在婚外恋或婚外性行为,但这并不是引起双方离婚的真正原因,真正原因是双方在经营及家庭生活中性格的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另一种则认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罗某的在夫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具有相互忠贞义务的规定,给婚姻的另一方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精神负担。

(三)律师评析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方式约定财产归属,但其要求的条件比较苛刻,只有离婚时双方都同意才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如果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王某已经不同意先前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显然该协议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

至于离婚一方的损害赔偿,法律对赔偿过错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虽然罗某与女硕士发生恋情并超越了一般的上下级关系,却没有法律规定的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妻子王某要求丈夫罗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法院认定

最终人民法院认定,罗某与妻子的财产分割协议,以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且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已经反悔,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由于罗某主张对企业的经营权,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委托评估机构对该企业资产进行了评估,以此为基础由罗某对王某进行了相应补偿;驳回了王某关于罗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友情提示

结婚需要以感情为基础,婚后同样需要相互之间的体谅与宽容,否则就有可能使婚姻很快就走到尽头。一旦不可避免地进入离婚程序,由此而带来个人及共同财产分割等许多问题。双方关于财产的约定,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却往往由于其法律效力等问题,最终还是不能很好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故在签订或诉讼时一定要谨慎对待,更要注意在内容及形式方面,是否真正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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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如何区分

1.债务形成时间在离婚财产分割中,若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相关债务,首先要考虑的便是,债务形成的时间。一般来说,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在婚前形成的债务,为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其人承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这里仍要注意的是,有些情况虽然债务的形成在婚前,但若该借款系用于婚后生活,或如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为购置财物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2.发生债务的原因债务的…… 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如何界定

1.财产约定夫妻双方是否存在婚姻财产约定,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是首先要考虑的内容。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需要强调的是,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判定。2.一般性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 夫妻忠诚协议如何签

1.忠诚协议三个适用前提(1)违规事实明确忠诚协议,顾名思义是围绕夫妻间忠诚义务而设定的协议。何为不忠,由于这毕竟更多的是一个道德上的范畴,在认定上显然就会有争议。为此,对于忠诚协议的订立,应将可能想到的违规事实都约定明确、细化,便于认定,否则,便会无法适用。(2)财产各自所有违反忠诚协议的后果,常常面临的是经济上的惩罚。但若在婚姻生活中,未另行订有其他婚姻财产约定,而所有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任何的经济惩罚,实际都是左口袋放人右口袋,惩罚性的约定就…… 婚内财产协议如何签

1.婚内财产协议五大益处(1)体现夫妻关爱毋庸置疑,婚内财产协议能够最有效地承载结婚前的海誓山盟。如何信守一方对另一方的关爱、呵护承诺,婚内财产协议给伴侣提供了一个可行的表现方式。一份好的婚内财产协议,犹如给车辆上了一份包括各类附加险的全险,能够让驾乘者消除各种担忧。(2)体现个人价值对于既希望享受两性生活的愉悦,又追求个性独立,品味人生价值的人士而言,婚内财产协议同样能够提供最有效的保障。(3)家务分工补偿如何消除对于家庭全身心付出,到头来一无所获…… 婚前财产协议如何签

婚前财产协议,顾名思义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签订的协议,就各自婚前的财产(既包括实物性财产,也包括财产性权利)在婚后的归属做出约定,可以是各自所有、共同所有,也可以是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还可以是归一方所有。双方亦可对婚后获得的财产归属做出约定,约定方式同上。1.婚前财产协议三大特点(1)协议的生效以签署协议的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前提。若协议签订后,双方因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分手了,则该协议会因生效条件未具备而自动归于无效。(2)协议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

推荐第8篇: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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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

作者:张洋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1期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许多疑点,完善了原来立法的不足,并回应了一些当下的热点问题。对原先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作出了一些解释。尽管如此,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理论界仍然存在很多争议。

【关键词】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法律拘束力;法律行为基础障碍

参照我国现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离婚协议是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基于离婚的意思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等问题达成的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就是指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此协议一般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

一、现行司法实践中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相关规定

目前来说,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产生的纠纷,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情况中都存在。

前者,在协议离婚中,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由于一方反悔,另一方要求按照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对于这种情况,婚姻法虽然未作出明文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8条有所涉及。①最高人民法院释义认为其包含了以下几层意思:(1)第8条的前提是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间存在一个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有涉及财产分割的部分,并且双方当事人采取在登记机关协议离婚这一方式;

(2)规定了离婚协议中当事人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或者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于男女双方都是有法律拘束力的;(3)离婚后一年,当事人因为履行财产分割协议而又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解释二》第8条第1款提到了两种关于财产分割协议的形式: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协议和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后者于离婚之时达成,因此其成立、生效应与离婚协议一致,其法律拘束力只能指离婚后的效力。前者虽达成于离婚前,个人认为其法律拘束力也仅指离婚后的效力。因为关于财产分割,双方是基于离婚这一意思,只有离婚成功,该协议才生效,而且根据法律的意义脉络,第8条第2款“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的规定对于两种财产分割协议都适用,由此得出,只有离婚后才能发生财产分割的事情。而且前述最高法院的释义显然也认为第8条适用于离婚登记后,其法律拘束力也指的是离婚后的效力。

后者,在诉讼离婚中,婚姻双方当事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任何一方请求法院按之前已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判决,而另一方存在异议。对于此种情况下,法院该如何进行判决,以前没有统一的标准,但是2011年7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以下简称《解释三》)第14条对此作了相关的解释。②该条司法解释明确规

定了婚姻双方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未成,后在诉讼离婚中对先前的财产分割协议有异议的情况下,该财产分割协议是不能生效的,法官应重新根据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时,该财产协议对婚姻双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拘束力,也不能成为法官断案的依据。

二、诉前离婚协议的性质

在《解释三》没有出台前,对于诉前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问题,学界有争议。有人认为是有效的,也有人认为是无效的。《解释三》虽明确规定了在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在诉讼离婚中对财产分割协议有异议时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但大家对于诉前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仍没有达成统一的意见。要研究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问题,必须要在诉前离婚协议的性质中探讨。对于诉前离婚协议的性质,主要有以下一些学说:

(一)离婚协议是一种混合型民事合同[2]

离婚协议中既有人身关系性质的内容,又有关于财产性质的内容,前者包括离婚和子女抚养关系的内容,后者则是关于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离婚协议中关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只能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后发生效力。而关于财产关系的约定是一般的民事合同性质,按照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该约定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时就具备效力。此种说法将离婚协议的内容进行了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划分,试图以合同法的原理来解决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问题;但是,财产分割协议很有可能在离婚合意生效前生效这一点不合理,而且其与《解释三》的规定不一致,因此可以排除。

(二)离婚协议是附条件的协议

离婚协议性质上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约定条件成就时,即夫妻双方在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生效的合约。在其生效问题上,参照《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作为离婚协议的一部分,只有在婚姻双方当事人离婚后才生效。此种说法产生的关于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与《解释三》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是从法理上来说,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条件没有成就之前,对于双方当事人仍有拘束力,表现在当事人不能恶意促使条件成就。如果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而离婚协议的法律拘束力仅在离婚后才显现,不符合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特征,因此该说法也不能解释离婚协议的性质。

(三)离婚协议就是一个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3]

只有登记机关登记这一唯一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的离婚协议没有效力,对于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也没有任何拘束力,任何一方都有反悔的权利。在该种说法下关于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与司法解释也相符。可是,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协议中不仅仅有解除夫妻关系的协议,还有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内容。不是一个简单的身份关系的协议就能概括的。根据法律行为的基本理论,离婚协议中包含数个意思表示:有解除夫妻关系的意思,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意思,确定子女抚养问题的意思,由于包含了数个效果意思,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因此,离婚协议以一个法律行为来界定是不符合法理的,是不正确的。

(四)《解释三》出台后,有学者认为离婚协议的内容具有复合性,根据包含的效果意思进行判断,其是数个法律行为的混合,有涉及到解除夫妻关系的内容,也有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但其都是身份法律行为,在效力上具有关联性。

身份法律行为是指以身份以及身份引起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形成行为和附随行为两类。所谓形成行为是指直接以一定亲属身份的发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等行为。所谓附随行为是指以形成的行为为前提,附随此等行为而为的法律行为,如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约定、离婚时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协议等。离婚协议中既有形成的身份法律行为,即解除夫妻关系的协议,也有附随的身份法律行为,即关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协议。[3]形成行为为要式行为,以登记为生效条件。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为内容,具有财产法律关系的特点,但其有特殊性,即它是以离婚这一行为为前提的,是一附随行为。形成行为不生效,附随行为也不生效,即当离婚不成时,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也不生效。这种说法与《解释三》的规定基本一致。但是根据《解释三》第14条当事人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的,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是因为对其他条款如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统一意见,而对财产分割协议无异议,此时该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又如何呢?《解释三》对此没有规定。一般来说,根据法理,关于财产分割的法律行为,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此时财产分割协议应该是有效的,但是按照附随身份法律行为这一性质来说,形成行为(解除身份关系的协议)不生效,附随行为(财产分割协议)也还是不生效的,这与意思自治相矛盾。此时关于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仍然存在争议。

三、诉前离婚协议性质新解:法律行为基础理论笔者认为对婚前协议的性质,还可以用法律行为基础理论来解释。法律行为基础理论起源于温德萨伊德在1850年的一篇论文中提出的“前提假设论”,认为行为人通常假定其所欲发生的法律效果在一定环境下才能发生,然而,此种关于事物特定状态的持续的假定并未成为合同条款。如果相对人已经意识到这种“预想”已经根本影响了行为人的意思,则这一基本的假设(前提)被证明是错误的,则不应当令行为人受其诺言的拘束。也近似说合同本身所缔结的是附条件的,条件即被假定的事物状态在合同有效期内保持不变。

一战爆发后,厄尔特曼教授在1921年提出了“行为基础丧失理论”,依厄尔特曼的解说,所谓“行为基础”,指行为缔结之际表现出来的、且当时相对人明知这种前提观念的重要性而未作反对表示的一方当事人的前提观念,或者多方当事人的共通的前提观念,是行为意思得以构筑其上的、对特定情事的存在或者发生具有的前提观念。二战后,拉伦茨提出“修正行为基础说”。对于法律行为基础障碍制度的规定,可见于《德国民法典》新债法第313条。③

法律行为基础(Geschaeftsgrundlage)指成为合同基础的那些情况。具体有哪些,法律并未明确说明。拉伦茨将“行为基础”区分为主观的行为基础和客观的行为基础。前者指在订立合同时,存在于双方当事人间,为双方所明知的以某一条件存在、继续存在或将来发生为前提的观念。后者指作为合同的客观基础,为了实现合同客观目的而在逻辑上必须存在的全部情事。[4]

《德国民法典》新债法第313条适用于双务合同,但也适用于和解以及适用于不完全双务合同和单方负担合同,如赠与、借贷或者保证等。由于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体现诚实信用原则,而诚实信用原则贯穿民法始末,故法律行为基础理论应不仅适用于债法上的合同,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上的合同应都可以予以适用。[4]

我们可以将离婚协议看成一个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基于离婚的立场上所订立的合同,无论有没有体现在合同中,合同的基础都是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协议离婚。离婚这一合同基础仍然适用身份法律关系,以登记为要件,一方当事人在离婚未成时,可以任意反悔,离婚协议因为合同基础不能达成可以解除,但并非一定无效。其效力由当事人决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协议仍愿意继续履行,其仍然为有效。由此可知,法律行为基础理论的行为模式完全可以涵摄《解释三》第14条的行为模式。由此看来法律行为基础理论对于《解释三》具有很强的解释力。

注 释:

①《婚姻法解释

(二)》第8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14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③《德国民法典》新债法第313条:“(1)成为合同基础的情况在订约之后发生重大变更,并且当事人在预见此种变更的情形将不会订立、或者将以其他内容订立合同的,以在考虑具体情形下的一切情况、特别是在考虑约定或者法定的危险分配时,不能够苛求一方当事人坚持履行不变的合同为限,可以请求调整合同。(2)成为合同基础的重大观念被表明为错误的,视同情势变更。(3)合同的调整为不可能、或者不能够苛求当事人一方调整合同的,受到不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对于继续性债务关系,以终止权替代解除权。”参考文献:

[1]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78.

[2]孙经纬.论诉前离婚协议的性质与效力[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4.[3]许莉.离婚协议效力探析[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1).

推荐第9篇:离婚协议中财产协议反悔的处理

离婚协议中财产协议反悔的处理

——浙江宁波中院判决陈秀芬诉李其何财产纠纷案

发布时间:2009-05-01 10:11:28

裁判要旨

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财产权利的自由处分,一方当事人反悔而要求撤销的,如不存在法定的欺诈、胁迫等情形,不予支持。

■案情

陈秀芬(女)和李其何于198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李洁。婚前李其何有坐落在宁海县桃源街道唐安李村四间平房、一间附房,婚后双方将四间平房中的东首二间升建了楼上一层。2007年3月13日双方在宁海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1.双方现居住房屋归儿子李洁所有。2.乙方(陈秀芬)愿意付给甲方(李其何)现金5000元,其中包括还给陈为东债务3000元。3.儿子李洁已有独立生活能力。

2007年5月17日陈秀芬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陈秀芬和李其何在2007年3月13日订立的离婚协议中的第一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现要求分得坐落在宁海县桃源街道唐安李村二间两层砖混结构楼房、两间平房、一间附房中的两间平房与一间附房。

李其何不同意变更双方于2007年3月1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裁判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陈秀芬和被告李其何于2007年3月13日签订并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约定该房屋归儿子李洁所有。现原告要求分割该房屋,但是没有提供有效证据。综上,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秀芬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陈秀芬不服上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称:1.原审法院程序违法,违反审理期限的规定。

2.诉争之房产应视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3.原审法院认定讼争房屋已赠与子女不可撤销属误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答辩称:1.原审扣除鉴定时间并不存在超审限的违法情形。2.讼争房屋是被上诉人的婚前财产。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07年3月13日离婚,并就财产分割作出约定,是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双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情形,故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解释

(二)》)第八条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上诉人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重新分割财产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难以支持。鉴于在原审期间,被上诉人提出过司法鉴定,故上诉人诉称原审法院在程序上存在超审限的违法情形,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难以采信。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判决正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适用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分割协议,应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财产分割协议与身份关系有关,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但是也不能忽视的是,财产分割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基于这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发生纠纷的,同样应适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否则,婚姻法及相关法律中未对财产分割协议做出规定的部分,则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二、离婚协议中财产协议的效力

《解释

(二)》第八条第一款明确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共同的房屋赠与第三人(双方当事人之子),现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该财产赠与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

三、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反悔的处理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赠与,但其与一般的赠与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一般的赠与行为仅仅是一种单纯的财产处分关系,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分割共同财产的一种方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行使撤销权。《解释

(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以撤销的情形。因此,原告要求撤销赠与协议于法无据,应当予以驳回。本案案号:(2007)宁民一初字第1679号;(2008)甬民一终字第906号

案例编写人: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王翠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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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夫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书

男方: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XX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

女方:XXX,女,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同上。 男女双方于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一女(儿子XXX, XXXX年X月X日出生;女儿XXX,XXXX年X月X日出生)。因双方生活方式各异,感情不合,夫妻感情确已达到破裂程度。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2、考虑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女儿XXX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元。抚养费给付方式:自离婚登记之日预付三个月抚养费,即

儿子XXX由男方抚养,抚养费由男方独立承担。

儿子XXX和女儿XXX的高中、大学教育费用全部由男方承担。

3、座落于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楼房(产权证号)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XX牌轿车(车牌号:)归男方所有;家用电器及家庭生活用品,归女方所有。各自日常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4、元归X方所有,债权(其中)归X方所有。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债务经女方手借元,双方应各负担一半即元。其中男方偿还,女方偿还

5、双方无其它争议。

6、本协议自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男方:女方:

年月日年月日

第11篇:离婚协议范本(抚养权、探视权、财产分割)

离婚协议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考虑、协商,现就自愿离婚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因性格不合,生活中存在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已经丧失共同生活的基础。因此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二、女儿(身份证号:)归抚养,另一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元,直至18周岁。每月日打入银行账户(开户行:;账户名:;账户号:)。

三、儿子(身份证号:),归抚养,另一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元,直至18周岁。每月日打入银行账户(开户行:;账户名:;账户号:)。

四、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于每月日,探望子女。探望地点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安排。

五、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每月接回子女共同生活天,具体时间由甲乙双方临时协商。

六、关于甲乙双方现有房产做如下分割:

(一)位于房产(房产证号:)。

(二)位于房产(房产证号:)。

上述的四处房产中,归乙方所有,归甲方所有,甲乙双方如上约定配合对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七、关于甲乙双方现有股票分割做如下约定:

结婚后甲方以双方共同财产所购买的上市公司(证券代码:)股票股,归所有。

八、甲乙双方在结婚后共同购买的一部汽车(车牌号:)归所有。

九、需另行补偿人民币万元。

十、以上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如有其它未尽事宜或有其他财产尚未分割的,再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

年月日乙方:

第12篇: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公平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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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公平可以撤销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要建立在基本公平的基础上,如果离婚时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显失公平,可以申请撤销。在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要注意些什么问题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有哪些呢?

一、离婚财产分割需注意的问题

离婚财产分割需要注意几个问题。现代人离婚,不仅仅涉及到双方家人以及孩子的问题了,更多人关注的是离婚财产的分割,如何正确处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涉及到一些财产收益的法律确定,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本文列举了离婚财产分割需要注意的问题,为你解释如何协议离婚财产。

如何正确处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

(1)财产分割协议不能随便反悔现在,不少夫妻为避免法庭上的“唇枪舌剑”,愿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尤其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今年10月1日实施,自愿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不用再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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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地找单位开证明,离婚登记将会成为更多人的选择。

但问题是,有的人在登记离婚后,不主动履行离婚协议,或拿到离婚证后又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比如,有的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约定房屋由一方居住,另一方在三个月内搬出。可离婚后另一方却“按兵不动”,迟迟不愿按协议履行。遇到这种情况,一方当事人可根据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协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签订协议并非儿戏,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为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判定双方履行协议。还有一种情况,当初离婚登记时心甘情愿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比如有的人为了尽快离婚,表示愿意放弃所有的财产。离婚后却反悔了,越想心里越不平衡,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2)离婚财产分割不是逃债“法宝”一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买了一辆高级轿车,后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这笔债务还没有清偿。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所有的财产归女方,而男方承担债务。当债权人向男方主张债权时,男方却说自己没有偿还能力。在实际生活中,类似夫妻恶意逃债的问题已多有出现。为了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专门规定:“当事人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就财产分割的处理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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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偿责任。”也就是说,离婚时无论当事人如何约定或人民法院如何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内部有约束力。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夫妻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任何一方进行清偿。针对此案,男方没有偿还那辆高级轿车债务的能力,债权人还有权向女方要求清偿。

(3)明确房屋所有权以免日后起纠纷住房问题关系到一个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

离婚双方对房屋争执不下,也是可以理解的。怎样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有章可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几个方面: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虽产权办在一方名下,仍属夫妻共有“双方争议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取得所有权,产权证办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非常普遍,房屋虽然是一方婚前承租其单位的,产权证也是办在一方名下,但不能就此认定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因为双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所有权,买房的价款往往也是在夫妻双方的工龄等因素上确定的,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公平。

当然,除非双方已有其他约定。对单位福利分房,离婚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按市价评估后双方竞价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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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

财产分割协议,是指财产共有人经协商一致,对其共有的财产达成分割意见的书面协议。分割系共有人分配共有财产的行为,常见的财产分割有: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共同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分割合资(合作)或联营的财产等。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分割共有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当由当事人住所地、分割行为地的公证机构管辖;涉及不动产的分割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

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2)财产分割协议文本;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

财产分割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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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1)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2)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4)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5)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6)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

(7)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

(8)违约责任;

(9)其他事宜,例如办理登记和批准手续的问题,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

以上就是律师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要注意些什么问题和离婚财产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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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割协议的内容的解答。

来源:(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公平可以撤销http://s.yingle.com/) 合同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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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离婚协议财产赠与应依法履行

离婚协议财产赠与应依法履行

——衢州中院判决王小平等诉徐忆兵离婚协议履行案

裁判要旨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履行,但不能以受赠人为未成年人为由而拒绝履行。

案情

原告王小平与被告徐忆兵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06年11月1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同意将共有的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丹桂小区7幢3单元401室房屋赠送给女儿徐晨辰所有。后因徐忆兵未履行房屋过户手续,王小平、徐晨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徐忆兵依约将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丹桂小区7幢3单元401室房屋过户至徐晨辰名下。

裁判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王小平与被告徐忆兵于2006年11月16日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衢州市柯城区丹桂小区7幢3单元401室房屋赠送给徐晨辰,该协议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合法有效,应当全面完整地履行。不动产物权的移转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只有将房屋的产权过户至受赠人的名下,赠与人的受赠行为才算完整地履行。现原告王小平要求依协议,将衢州市柯城区丹桂小区7幢3单元401室房屋的产权过户至徐晨辰名下,属于对双方离婚后财产约定继续履行的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对此,被告提出应等到婚生女儿徐晨辰十八周岁才同意过户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徐忆兵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王小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坐落于衢州市柯城区丹桂小区7幢3单元401室房屋协助办理过户到徐晨辰名下。

徐忆兵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没有考虑到徐晨辰系未成年人现在还不能独立监管自己的

财产。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因此,王小平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要求徐忆兵将坐落于衢州市柯城区丹桂小区7幢3单元401室房屋过户到徐晨辰名下,符合法律规定,徐忆兵以徐晨辰系未成年人为由拒绝履行,与《离婚协议书》的约定不符,亦缺乏法律依据。

2011年3月10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是否应当履行以及履行的具体时间。

1.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是否应当履行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由此可见,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既然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对离婚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那么财产赠与作为财产处理的一种特殊形式,赠与条款同样对离婚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九条还规定,离婚协议一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发现另一方在订立财产分割条款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思情形的,可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也就是说,只要离婚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人民法院都应当认可其效力。

第二,本案王小平与徐忆兵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有房屋过户到女儿名下,这意味着双方对财产进行了共同处分,也就是将房屋赠与给女儿所有。女儿通过起诉的方式,是对父母亲赠与行为的接受。一般的赠与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赠与的房屋尚未过户至受赠人(即双方女儿)的名下,财产权利尚未移转,赠与人(王小平和徐忆兵)是否也可依据合同法上述条款的规定,撤销赠与?法院认为,本案的赠与行为和一般赠与行为有所不同,这是通过离婚协议进行约定的,并非一个单独的赠与合同,而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等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不能任意分割,也不能任意撤销。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于法无据,也系不诚信的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协议履行的具体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

(四)项明确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本案中徐晨辰可以随时要求父母双方将房屋过户到其名下,徐忆兵认为女儿还未成年,不能过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因此,徐忆兵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以女儿未成年为由不履行赠与的行为,一审法院判决徐忆兵将房屋过户到女儿名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且,一审法院要求徐忆兵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过户,给予了其三十天的必要准备时间,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14篇:离婚协议

协议书

甲 方:卢晓,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 ,身份证号: 。乙 方:孙颖,女,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于年 月 日在成都市金牛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家庭矛盾升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无法再共同生活。现经平等协商,双方自愿就离婚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卢晓与孙颖自愿离婚。

二、共同财产分割:

1、双方在结婚期间以男方的名义共同出资购买的川A3J770海马机动车一辆归女方所有,男方自愿放弃对该车辆的全部权利,并自愿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双方共有存款二万五千元整,扣除孩子1到4个月生活费4800元后,由双方平均分配。

3、双方确认个人生活用品归各人所有,互不干涉。

4、双方确认再无其他任何共同财产。

三、甲乙双方确认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四、双方婚后生育一子,名叫卢朗毅(2010年11月15日出生),儿子监护权归乙方并与乙方共同生活。

1、甲方承诺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人民币1200元整,生活费用随当地时间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相应增加。甲方自愿承诺孩子的抚养费按月支付,并保证于每月5日前将孩子的抚养费交到乙方手中或乙方指定的银行帐号:,直 1

到孩子大学毕业或参加工作为止。

2、孩子的教育费根据实际产生的数额(以教育机构出具的发票为准)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3、孩子的医疗费若是二千元以下的(即孩子每次生病花费的医疗费用总额,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为准)由乙方自行承担,超过二千元的,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4、在不影响孩子学习和生活的前提下,甲方可以探望孩子,探望的方式为:甲方可以在每个月的第一个星期天,到乙方住处探望孩子(需先通过电话与乙方取得联系)。

5、如孩子卢朗毅在未成年期间对外发生侵权行为,赔偿责任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发生法律效力。本协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权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事由向另一方提出任何其它要求。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内容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

六、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协议人:协议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第15篇: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书

甲方(男方):年月日,现居住:身份证号码:

乙方(女方):年月日,现居住: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民政局(婚姻登记所)登记结婚,现因双方感情却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且没有和好可能,故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经双方充分协商后,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自愿达成

双方协商离婚:

双方至结婚以后有儿子一个,儿子(孙义雷)归女方拥有,房子一套过户给儿子(过户费由女方支付),

但修理厂和车由男方拥有,男方付女方儿子抚养费一次性50万。 以上几项由双方协商议定:

甲方:(签名)年月日

乙方:(签名)年月日

第16篇:离婚协议

离 婚 协 议 书

男方: XX

女方: SS

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吵闹,经多次调解无

效,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现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双方无子女、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三、男女双方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

四、XX住房B组团B2栋1单元4层2号房屋壹套归女方所有;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备案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内容均系男女方的真实意愿并签字,双方亦无其它不

同意见。

男方:女方: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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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

男方:XXX,男,汉族, X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 女方:XXX,女,汉族,XXX年 XX月XX 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

男方与女方婚后于XXX 年XX 月 XX日生育XX儿子,名XXX。因双方个性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XXX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XXX元,男方应于每月的XXX日前将儿子XXX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银行帐号。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月可探望儿子一次或带儿子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月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四、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家具、家电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五、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XX年来几乎都是XX方在工作,家具、家电归女所有。

六、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七、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XXX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女方:

签名: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第18篇:离婚协议

男方:_________,_________族,_________岁,_________省_________人。

女方:_________,_________族,_________岁,_________省_________人。

男女双方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结婚,_________年_________月生一女(子)_________,现就离婚事议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1.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

2.婚生女_________跟随男方_________共同生活,女方_________每月给付生活费_________元,以现金形式月初给付,男方保证女方每月至少可探望女儿一次,时间定为每月最后一个星期日,由女方负责接送。

3.夫妻共同财产中电视机一台(_________),冰箱一台(_________),洗衣机一台(_________)、组合音响一套、缝纫机一台归女方_________所有;组合家具一套(床、床头柜、大衣柜、梳妆台)、沙发一套、茶几一个、床上用品一套、厨具一套(包括锅、碗、液化汽灶及抽油烟机)归男方_________所有;各人衣服归个人所有,个人生活用品(女方首饰、化妆品、男方剃须刀等)归个人所有。无共同债务。

4.夫妻双方不存在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情况。

5.此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男方(签字):_________女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19篇:离婚协议

自愿离婚协议书范本

男方:×××,×年×月×日出生,民族:×族,工作单位:×××,现住址:×××。女方:×××,×年×月×日出生,民族:×族,工作单位:×××,现住址:×××。

双方于 ×年×月×日在×市×城区(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注:指感情不和等)的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与女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

1、双方于×年×月×日生育有一儿子/女儿,取名:×××,离婚后儿子/女儿随男方/女方直接抚养生活,由女方/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元,在每月×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2、男方/女方(注:指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可在每月的第×周星期六起至周日接儿子/女儿随其生活或娱乐。如临时或节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儿子/女儿十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儿子/女儿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房产:a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路×号×小区×栋×单元×号的楼房一套,登记在男方/女方(或双方)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

费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

b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路×号×小区×栋×单元×号的楼房一套,购房时以男方/女方为主贷人向×银行按揭贷款购买,首付及按揭还款都来源于夫妻共有存款,该房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内付清。

夫妻共有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万元,归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内付清。

2、机动车辆:×年×月×日购有×牌汽车一辆,离婚后归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内付清。

3、股权、股票、债券等:(如前述 依协议详定)

4、债权与债务:(如前述 依协议详定)

5、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如首饰、衣服等)归各自所有。

四、离婚后住房的安排:

男方住:××××××

女方住:××××××

五、其他协议事项:××××××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

男方:×××(签章) 女方:×××(签章)

×年×月×日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

怎样写离婚协议书(附范本)

在协议离婚中,离婚协议书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因为,对协议离婚来说,“双方自愿”是基本条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必要条件。而离婚协议书中它不仅应明确是表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同时还应明确双方离婚后比较重要的问题,如孩子如何抚养,财产如何分割等。离婚协议书写得好,将为双方日后的平静生活创造良好基础。反之,可能会婚虽然离了,但是还有许多遗留问题给双方带来麻烦。

离婚协议书中除了写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双方结婚证的号码外,还应当写明:(1)、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2)、子女抚养,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的负担与给付方式;(3)、财产处理,包括家中物品、金钱、债权等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

等;(4)、其他事宜,如住房问题、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或者其他双方认为有必要在协议书上明确的内容。

由于女方一般对法律所知有限,不清楚自己在法律上有哪些权利,不知道如何很好地保护自己,同时由于离婚时女方往往由于太伤心、太难过而情绪波动较大,在达成离婚协议时常常感情用事,以至容易造成事后追悔的情况。因此,为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避免离婚后追悔莫及或者再起纠纷,建议女性在达成离婚协议前先向有关专业人士咨询,或者请律师代表自己与男方协商,或者请律师居中调处,在双方发生争议时请律师阐述有关法律规定,再由双方提出自己的意见,然后在律师的帮助下达成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书范本

男方:某某,男,汉族, 年 月 日生,住 ,身份证号码:

女方:某某,女,汉族, 年 月 日生,住 ,身份证号码:

男方与女方于 年 月认识,于 年 月 日在 登记结婚,婚后于 年 月 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 。因 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 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 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元,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XX银行帐号:)。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⑴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 元,双方各分一半,为 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 元给女方/男方。

⑵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X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 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 元给男方。

⑶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方于 年 月 日向XXX所借债务由 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 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 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 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 元给对方(/按 支付违约金)。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XX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 女方:

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20篇: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

协议人:李 某, 男,××年×月×日出生,住×县××××××号,身份证号:。

协议人:王 某, 女,××年×月×日出生,住×县×××××号,身份证号:。

协议人李某王某双方于××年×月×日在××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年×月×日生育女儿×××。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二、儿子李××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在每月5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抚养费)。女儿李××由男方抚养 。

三、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坐落在××路××小区××室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30万元,现协商归男方李某所有,由男方一次性给付女方方某现金18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的第二天付清;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女方所有。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五、李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时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下午五时送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协议人:协议人:

年月日

《离婚协议范文 财产.doc》
离婚协议范文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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