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协议

2023-04-22 来源:协议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双方口头达成协议后

双方口头达成协议后,首当其冲签订协议,否则会有不利影响。物业管理接管验收应收资料一 项目建设资料 1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及红线图 复印件 2 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 复印件 3 建设用地批准书 复印件 4 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复印件 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复印件 6 市规划局《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 复印件 7 规划报建图 复印件 8 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复印件 9 物业各分项工程设计方案 复印件 10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复印件 1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认定书 复印件 12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审核意见书 复印件 13 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 复印件 14 工程建筑埋放线、验线、验收意见书 复印件 15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施使用证 复印件 16 通信管线等各分项工程竣工验收书/验收报告 复印件 17 供水协议书 复印件 18 供用电合同 复印件 19 同意供电通知 复印件 20 申请门牌呈批表 复印件 21 通邮申报表 复印件 22 其它相关资料 二 物业产权资料 1 拆迁资料 复印件 2 销售资料(业主、产权、位置、建筑面积等) 复印件 3 其它相关资料 三 建筑工程技术资料 1 地质勘察报告 复印件 2 工程合同及开、竣工报告 复印件 3 建筑施工图(结构、建施、水施、电施、防雷、弱电等) 原 件 4 图纸会审记录 复印件 5 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包括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复印件 6 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复印件 7 沉降观察记录 复印件 8 竣工验收证明书 复印件 9 主要建筑材料质量保证书(钢材、水泥等) 复印件 10 新材料、构配件的鉴定合格证书 复印件 11 砂浆、混凝土试块试压报告 复印件 12 建筑竣工图(包括总平面图、建筑、结构、水、电、防雷、弱电、设备安装、附属工程及隐蔽管线等) 原 件 13 其它项目竣工图(绿化、景观、二次装修等) 原 件 14 各分项工程施工单位资料 复印件 15 各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表/测试报告 复印件 16 其它相关资料 四 设备资料---供电系统 1 供电系统设备购买、安装合同 复印件 2 供电系统设备制造、安装单位、维护单位资料 复印件 3 供电系统设备产权所有者及用户的名称和地址 复印件 4 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直流控制屏等设备参数(型号、数量、重量、额定电压、电流、频率等) 原 件 5 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直流控制屏等设备随机资料(安装使用说明书、技术图纸、机房布置图、产品合格证、安装配件清单等) 原 件 6 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直流控制屏等设备主要配件资料(生产单位、技术参数、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 原 件 7 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直流控制屏等设备试运行检验记录、运行许可证 原 件 8 配电箱、电缆、插接母线、电表等资料(生产单位、技术参数、说明书、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等) 原 件 9 灯具、末端用电器具资料(生产单位、技术参数、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 原 件 10 配套装置、仪表、电度表资料(检验记录、测试报告、原始数据记录等) 复印件 11 其它相关资料 五 设备资料---给排水系统 1 给排水系统设备购买、安装合同 复印件 2 给排水系统设备制造、安装单位、维护单位资料 复印件 3 给排水系统设备产权所有者及用户的名称和地址 复印件 4 水泵等配套设备参数(型号、额定功率、扬程、编号等) 原 件 5 设备随机资料(安装使用说明书、维护保养手册、机房布置图、产品合格证、随机配件清单、主要配件资料等) 原 件 6 设备运行检验记录、管道水压及闭水试验记录、给水管道的冲洗及消毒记录 原 件 7 主要材料和制品的合格证或试验记录 复印件 8 配套装置、仪表、水表资料(检验记录、测试报告、原始数据记录等) 复印件 9 水、暖、卫生器具检验合格证书; 原 件 10 其它相关资料 六 设备资料---电梯系统 1 电梯设备购买安装合同 复印件 2 电梯制造、安装单位、维护单位资料 复印件 3 电梯产权所有者及用户的名称和地址 复印件 4 电梯设备参数(型号、数量、额定载重、额定速度、乘客数、电梯行程、层站数、轿厢及对重的质量、机器编号等) 原 件 5 随机资料(安装使用说明书、维护保养手册、电梯机房井道布置图、产品合格证、随机配件清单、主要配件资料等) 原 件 6 设备安装调试记录 原 件 7 电梯设备检验记录、运行许可证 原 件 8 国家特种设备档案 复印件 9 其它相关资料 六 设备资料---消防系统 1 消防设备购买安装合同 复印件 2 消防设备制造、安装单位、维护单位资料 复印件 3 消防设备产权所有者及用户的名称和地址 复印件 4 消防自动报警、消防广播、消防栓、消防喷淋等设备参数(型号、数量、水泵额定功率、扬程等) 原 件 5 随机资料(安装使用说明书、维护保养手册、机房布置图、产品合格证、随机配件清单、主要配件资料等) 原 件 6 设备、仪表调试运行检验记录、管道冲洗、水压及闭水试验检验记录 复印件 7 消防系统主要材料和制品的合格证或试验记录 复印件 8 消防验收合格证书 复印件 9 其它相关资料 七 设备资料---弱电系统 1 弱电系统设备购买、安装合同 复印件 2 弱电系统设备制造、安装单位、维护单位资料 复印件 3 弱电系统设备参数(系统、型号、规格、数量) 原 件 4 弱电系统随机资料(安装使用说明书、维护保养手册、产品合格证、随机配件清单、主要配件资料等) 原 件 5 弱电系统设备调试运行检验记录、安装检验合格证书、智能化等设备国家许可使用证明 原 件 6 宽频接入协议 复印件 7 有线电视及电话协议 复印件 8 其它相关资料 这些资料是很基本的,虽然复杂了些,但主要为了你下一步管理的实施,一定要仔细要求啊!

推荐第2篇:工伤赔偿达成协议后还能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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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达成协议后还能反悔吗?

工伤事故发生后,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私下就工伤待遇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的情形,俗称工伤“私了”。发生工伤“私了”现象,有用人单位逃避安全生产与工伤待遇给付责任,积极寻求私了的原因。也有劳动者不愿经历漫长的诉讼,希望尽快拿到补偿的原因。但劳动者在签订“私了”协议后,往往又会以“私了”协议赔偿数额过低为由,要求确认协议无效,那么对该协议的效力我们应当如何认定呢?

首先一个问题是,工伤赔偿协议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属不属于劳动合同,对于它的效力的判断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应当说,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就订立劳动关系而达成的协议,是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而工伤赔偿协议是对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后有关赔偿方面的约定,与劳动合同的订立无关。而且,劳动合同的一个根本性特征就是继续性,而工伤赔偿协议是一次性履行合同,顶多约定分期给付而已。

所以,工伤赔偿协议其性质并非是劳动合同,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断其效力。但也不能适用《合同法》上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判断,因为《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是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那么,由于双方系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属于民事行为,故对这种民事行为的效力要在《民法通则》的框架下,予以判断。所以,对它效力的判断应当是适用《民法通则》第五十

八、五十九的规定,也就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情形下签订的赔偿协议应为无效,而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则是可撤销的协议。

我们再看一下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条是关于双方达成的解除劳动合同结算协议效力的规定。结算协议和工伤赔偿协议一样,与劳动合同的订立无关,是关于合同解除后双方权利义务的重新安排,所以也不属于劳动合同。而且如果其性质为劳动合同的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种的规定,劳动合同是不存在可撤销情形的,其效力要不有效、要不无效。而司法解释三规定,结算协议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下可以撤销,显然适用是就不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是民法通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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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体的案件处理过程中,对于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应当区分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签订的,这说明劳动者当时对赔偿的标准还是比较清楚的,这种情况下,除非劳动者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否则一般应认定赔偿协议有效。

(2)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那么受理案件时,应当以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为受理案件的条件,并按照评定的伤残等级判断赔偿数额是否显失公平,如果赔偿数额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之间确实差距大,已显失公平、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可视情况作出变更或撤销的处理,裁决用人单位补充双方协议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但是实践中我们还会遇到另一种情形,就是“老工伤”的问题。一般的,我们把96年实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之前发生的工伤称为“老工伤”。对于已经就“老工伤”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但劳动者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或《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又进行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者就此认为原来的补偿协议的赔偿标准过低,要求确认补偿协议无效,并要求按现行法律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的,如何认定补偿协议的效力?这种情况下就不能按前面所提到的两种情形下的处理原则去套了。因为,我们国家在96年以前是没有全国统一的工伤评残标准的,有些企业当时是参照军人的评残标准对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有时则是根据医生判断,大致确定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一直到96年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以后,才首次对“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进行了专门的规定,规定受伤职工在医疗期满仍未能痊愈的,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据《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进行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的等级鉴定。而《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最早也是96年才制定的。

所以,对于“老工伤”,我们就不能要求双方应当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以后再达成赔偿协议,而是应当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依据51年实施、53年修订的《劳动保险条例》里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来判断双方的赔偿协议是否过分低于这个标准,以及是否存在用人单位欺诈、乘人之危等情形来认定协议的效力。而不是以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为由,依据多少年后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和法定待遇标准重新确定用人单位的赔偿数额。

关于工伤赔偿协议,举个张某和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案件。

张某93年起在公司工作,95年5月洗泵车的时候受伤,95年11月底,双方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协议订立后,公司全面履行了协议中约定的义务,2002年底,张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03年6月,劳动部门认定张某系因工负伤。8月,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张某工伤为伤残四级。9月,张某申请仲裁,仲裁驳回张某全部请求。2004年1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95年与公司签订的协议无效,并求按工伤等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享受一次性工伤待遇20万。

一、二审以双方就工伤赔偿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不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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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自愿原则,并已完全履行,该协议并不违反订立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驳回了张某所有的诉讼请求。这个案子就涉及有关老工伤赔偿协议效力认定的问题。95年时还没有伤残等级鉴定的统一标准,不能苛求当事人在鉴定之后再进行协商,只要协议不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欺诈或乘人之危的,就应当认定协议有效,至于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还 考虑是否超过法定的撤销期间。

推荐第3篇:俄罗斯与中国天然气集团公司250亿美元供气预付款达成协议

俄罗斯与中国天然气集团公司250亿美元供气预付款达成协议

梅德韦杰夫当天在俄气总部举行的记者会上表示,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中石油将在俄气对华供气前,向后者支付250亿美元预付款,但支付细节尚未敲定。他强调,对华供气协议将给俄气带来盈利,有关协议给俄气造成损失的质疑声是“一派胡言”。

梅德韦杰夫说,俄气将在4至6年内实现对华供气,这取决于中国境内天然气接收配套设施的准备情况。他认为,中方将在最短时间内完成相关设施建设。梅德韦杰夫表示,俄气近期将与中方就西线供气和液化天然气供应等问题继续展开谈判。他说,尽管已经与中方签署管道供气协议,但俄气不会拒绝对华出口液化天然气的机会。

中俄两国政府5月21日在上海签署《中俄东线天然气合作项目备忘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签署了《中俄东线供气购销合同》。根据合同,从2018年起,俄罗斯开始通过中俄天然气管道东线向中国供气,输气量逐年增长,最终达到每年380亿立方米,累计合同期30年。

推荐第4篇:造成人身损害后达成协议却又不不执行的法律程序

造成人身损害后达成协议却又不不执行的

法律程序

一,就《协议》起诉的话,依《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规定,除协议约定有管辖法院外,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协议履行的地的县(区、县级市)法院起诉,二者任你选择,住所地所与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二,法律程序:

1、去法院立案庭立案,交起诉状,书写书状有困难的,可口头起诉;

2、收到法院立案通知;

3、交诉讼费用;

4、收到举证通知书和开庭时间通知;

5、举证;

6、按时出庭,在此之前均可撤诉,也可对反诉进行答辩;

7、收到法院裁决或判决文书;

8、向有管辖权的上级法院上诉,是否上诉由自己决定;

9、出庭二审,有时书面审理不通知开庭;

10、申诉,对不服一审或二审的已生效的判决而提起,可以不用申诉,不是必经程序;

11、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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