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资收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姓名:职务:职称:学历:身份证号码:单位:工作岗位:法定退休年龄:岁目前执行工资标准:月工资收入(大写)元
单位公积金帐号:个人公积金帐号:自年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现已连续缴存至年月,目前缴存比例为单位:%;个人:%,月缴存额为元,公积金存储余额为元。
经办人签字(章):单位(章):
联系电话:年月日
业务信贷科意见:□属实 □不属实
经办人签字(章):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业务信贷科(章)
年月日
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
缴存人: ,身份证号码: 。 缴存单位名称: 。 单位公积金帐号: ,个人公积金帐号: 。 缴存起止日期: 年 月至 年 月。单位缴存比例: %,个人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大写) , 月缴存额(大写):
,月补贴缴存额(大写):
,缴存余额(大写): 。
特此证明。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缴存单位名称:。单位公积金账号:,个人公积金账号:。缴存起止日期:年月至年月。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大写):,职工月缴存额(大写):/月,单位月缴存额(大写):/月,缴存余额(大写):。 该缴存人目前在我中心(有、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最近12个月的缴存情况(正常、不正常)。
公积金开户银行:经办人联系电话:
年月日(管理中心加盖公章)
备注:
1.该证明适用于异地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向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适用。
2.此证明涂改无效。
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证明
(本证明由借款人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配偶使用)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同志,身份证号码已在我中心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个月以上,且当前正常缴存,并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如下:
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元;
公积金缴存额为元/月;
公积金帐户余额为元;
公积金帐号为。
特此证明。
联系电话:管理中心(盖章)
20年月日
注意事项:附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并盖章确认的缴存明细。
附件1
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异地转移缴存职工专用)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缴存人: ,身份证号码: 。 缴存单位名称: 。单位公积金 帐号: ,个人公积金帐号: 。 缴存起止日期: 年 月至 年 月。单位缴存比例: %,个人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大写) , 月缴存额(大写): ,缴存余额(大写): 。
特此证明。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章)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此证明涂改无效。
异地住房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将我中心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证明如下:
职工姓名 ,身份证号 , 工作单位名称 ,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 。
该同志自 年 月至 年 月在我中心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现在月缴存基数 元,缴存比例 %,月缴存额 元,账户余额: 元。
是否在公积金缴存地使用过公积金贷款(包括异地贷款) , 是否还清 。
经办人: ,电话: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1、本证明有效期为出具之日起1个月。
2、附近期6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明细账页。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证明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兹证明我单位职工,身份证号码,在武汉市自年月起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至今,单位公积金帐号,开户银行,单位地址,单位固定联系方式,职工个人联系方式,特此证明。
该职工以前在北京工作,并在当地连续缴纳公积金,目前已经回到武汉工作,因有购房需求,须要将北京公积金余额全部转移并入到武汉公积金帐户,请给予办理,望接洽为盼。
单位名称(公章):
年月日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兹证明职工身份证号码,其住房公积金账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元,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年月至年月日,当前正常缴纳公积金。
特此证明。
(公章)
年月日
证明
编号:
兹证明(申请出证单位全称)(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号:),该单位在我中心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发现有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特此证明。
分中心或管理部(公章)
年月日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兹证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 职工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其住房公积金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__________元,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__________元,连续缴 存住房公积金时间_____年____月至_____年____月。 该职工配偶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在我中心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债务。
特此证明
(公章)
年月日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兹证明我单位职工:XXX,身份证号:XXXXXX,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XXXXX,个人公积金账号:XXXX,缴存起止日期:XXXX年XX月至XXXX年XX月,缴存人目前在贵中心最近XX个月的缴存情况正常(正常、不正常)。
单位电话: 经办人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证明
系我市(单位) 公司职工,身份证号是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开户时间为 年 月,单位缴存比例 ,个人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为 元,月缴存额为 元,个人账户余额为 元,在我中心因购房 次累计支取 元,累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次(未曾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截至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特此证明。
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公章)
备注:
1、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涂改无效,贷款次数要求大写如:零次、壹次或贰次。
2、需提供从开户日到贷款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
个人收入及公积金缴存证明
兹证明(身份证件号码)系我单位(
1、正式
2、合同
3、临时)职工,职务为,近一年度该职工税的月均收入为人民币元。
该职工当前
1、已
2、否)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 元。
特此证明。
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签字)单位人事部门固定电话
单位公章
年月日
注:
1、公积金不在余杭区缴存的,须同时提供缴存地公积中心出具的近12个月公积金缴存情况以及是否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证明。
2、若出具《个人收入及公积缴存证明》的单位与区外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存单位不一致的,需公积金缴存单位说明原因并加盖公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兹证明单位职工,身份证号码,住房公积金在我市自年月起连续缴存至年月,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共为元,缴存比例单位 为%,个人为%,月缴存基数为元。
特此证明。
出具人盖章年月日
填表说明:
1、办理异地贷款和异地提取公积金的需要填写此证明。
2、需携带材料: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2份、此证明表3份(1份抬头填写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单位盖章,2份抬头填写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盖章)。
个人收入及公积金缴存证明
兹证明 (身份证件号码 )系我单位 (
1、正式
2、合同
3、临时)职工,职务为 ,近一年度该职工税后月均收入为人民币 元。
该职工当前 (
1、已
2、否) 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当前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个人) 元。
特此证明。
单位地址 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签字) 单位人事部门固定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
1、公积金不在余杭区缴存的,须同时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近12个月公积金缴存情况以及是否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证明。
2、若出具《个人收入及公积金缴存证明》的单位与区外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存单位不一致的,需公积金缴存单位说明原因并加盖公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委托书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铁分中心:
兹委托
(身份证号码:
)前往贵中心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事宜,委托时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请予以接洽。
委托人(签名、手印):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公积金缴存
单位公积金新开户(缴存登记)
一、办理地点
新开户单位应一次性带齐所需材料到昆山公积金中心,咨询电话:
二、所需材料
1.各类企业
(1)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提供单位社保编号
(4)社保部门盖章的当月或上月《社会保险费缴款通知单》一份
(5)《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6)《住房公积金职工帐户设立清册》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适用于新设立职工帐户,且该职工以前在苏州大市(工业园区除外)范围内未办理过个人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住房公积金职工帐户转移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帐户启封清册》各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适用于转入职工帐户,该职工在苏州大市(工业园区除外)范围内已办理过个人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7)《xxx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和《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一式两份(加盖财务印鉴章)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1)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设立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单位社保编号(如有需提供)
(3)社保部门盖章的当月或上月《社会保险费缴款通知单》一份(如有需提供)
(4)《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5)《住房公积金职工帐户设立清册》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适用于新设立职工帐户,且该职工以前在苏州大市(工业园区除外)范围内未办理过个人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住房公积金职工帐户转移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帐户启封清册》各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适用于转入职工帐户,该职工在苏州大市(工业园区除外)范围内已办理过个人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6)《xxx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和《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一式两份(加盖财务印鉴章)
三、办理流程
1、单位缴存登记
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核、设立单位公积金账户,并办理单位委托收款协议签订手续。
2、职工帐户设立
单位经办人员到缴存银行办理职工帐户设立或转入,领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卡。
3、办结委托收款
单位经办人员持《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和《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到单位的付款开户银行进行付款授权。
四、材料准备
登陆网站,在“下载中心”—“缴存类”栏目下载《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住房公积金职工帐户设立清册》、《住房公积金职工帐户转移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帐户启封清册》,在“下载中心”—“缴存托收”栏目下载《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和《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或携带单位印章到公积金中心直接填写相关表格。
单位合并、封存、注销
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员带齐材料至办理场所进行业务申请→工作人员审核材料→进行业务处理 办理要件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多缴退缴须知
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携带所需材料至公积金中心进行申请→中心工作人员按流程审批通过后,返回相关材料给单位经办人→单位经办人携带材料到指定缴存银行网点,银行工作人员办理退缴手续
办理所需材料
1、《住房公积金多缴、退缴退款核准表》;
2、退款职工在职的,需本人签名;如职工已离职,附该职工离职证明。
友情提示
1、单位发生因年度调整、未及时办理封存等原因多缴、错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可以申请办理退缴业务;
2、多缴款项退还到缴存单位指定账户。
公积金基数调整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流程
一、已开通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的单位
1.确定缴存基数单位按照职工上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2.登录网站点击的“网上单位业务”进入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系统,然后按系统指示自行进行缴存基数的调整操作。
3.单位将相关调整情况及时告知职工。
4.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汇缴住房公积金。
二、没有开通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的单位
1.确定缴存基数单位按照职工上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2.下载表格或拷贝数据登录网站点击的年度基数调整图标,下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或自带U盘到承办银行缴存业务网点拷贝调整所需的职工数据信息。
3.办理调整申报单位将填好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电子文档和加盖公章的纸质文档一式二份报承办银行缴存网点,由银行办理调整操作。
4.单位将相关调整情况及时告知职工。
5.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汇缴住房公积金。
三、在调整的同时应办理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年检,具体年检的手续和流程见年检。
四、缴存基数调整自每年7月1日起执行,7月至办理调整手续当月期间少缴的单位和职工个人两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作一次性补缴。具体补缴办理要求见基数调整补缴。
友情提示
1、公积金中心相关部门每年度(公积金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负责将依据相关文件发布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通知,以委托银行网点发放、公积金中心网站公告、邮寄等方式传送到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2、职工个人基数调整相关规定以公积金中心发文为准,常规一年一次,调整月份从当年度7月开始算起。
单位资料变更
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员带齐材料至办理场所进行业务申请→工作人员审核材料→进行业务处理
●办理要件
●办理场所
基数调整后的补缴(操作说明)
缴存基数调整后,通过单位网上业务办理补缴的操作说明
登录分中心网站,点击右边图标“网上单位业务”,进入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系统。
第一步,在“客户服务”—“批量模板下载”中下载“个别补缴清册”Excel表格,根据填表说明填写清册并保存。
填写清册注意事项:
1.序号必须填写,准备补缴的职工个人帐号和姓名可以从“基数调整表”Excel文件中粘贴。
2.在第C列第4行输入10位数字的单位公积金代码。
3.如果补缴人数较多,超过表格默认行,请在表格中间插入行,不要在表尾添加,以免格式不对,导入系统时出错。
4.填写完成后,请删除表格下方“合计:补缴人数:补缴金额”行及以下的所有行,包括填表说明,如不删除会出现导入错误。
第二步,在“单位批量业务”—“个别补缴申报”界面中,点击“导入”按钮,将修改好的“个别补缴清册”Excel表格“导入”,再点击红色的“全部提交”按钮,提交后系统后会自动产生一笔个别补缴记录内含“个别补缴清册”中的明细信息。
第三步,在“单位业务受理”—“汇补缴业务申报”界面中,选中第二步提交的这一笔个别补缴,然后点击上面红色的“加入托收队列”按钮,把该笔个别补缴加到银行托收队列中,系统将在每个工作日的12:00自动到单位的付款银行扣款转帐,然后分配到职工帐户。 友情提醒:1.个别补缴每月只能采用一次银行托收方式付款,请尽量合并申报。2.提交的个别补缴当月必须申报并加入托收,否则次月会作废。
单位全体补缴公积金
单位全体人员补缴住房公积金须知
一、办理流程
补缴:补缴时段≤24个月——单位经办人员携带所需材料至缴存银行网点进行业务申请→工作人员审核材料→进行业务处理
补缴时段>24个月——单位经办人员携带所需材料至公积金中心进行业务申请→中心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审批通过后,单位经办人员携带材料至缴存银行网点→银行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处理
二、办理要件
(一)单位整体补缴从单位公积金账户设立之后的,携带以下材料:
1、《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2、支票或现金;
3、《住房公积金个别补缴清册》;
(二)单位整体补缴从单位公积金账户设立之前的,,携带以下材料:
1、《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2、支票或现金;
3、《住房公积金个别补缴清册》;
4、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设立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
(三)如补缴时段超过24个月,另附《住房公积金个人补缴汇总核准表》。
三、注意事项
1、职工补缴的月工资基数不应当超过补缴年度的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
2、因计算错误等需办理补缴的,应提供补缴职工工资清单和单位补缴说明;
3、如单位与中心签订《网上业务系统使用协议书》的,单位经办人可进入中心网站的网上单位业务系统进行单位补缴申报。
为部分职工补缴
单位为部分职工补缴公积金(个别补缴)办理须知
办理流程
补缴:补缴时段≤24个月—单位携带所需材料至缴存银行网点进行业务申请→银行审核办理 补缴时段>24个月—单位携带所需材料至公积金中心进行业务申请→中心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审批通过后,单位经办人员携带材料至缴存银行网点→银行进行业务处理
办理所需材料
1、《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2、支票或现金;
3、《住房公积金个别补缴清册》;
4、与补缴月份相对应的职工劳动合同(人事调动通知单或工资发放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如补缴时段超过24个月,另附《住房公积金个人补缴汇总核准表》。
友情提示
1、职工补缴的月工资基数不应当超过补缴年度的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
2、因计算错误等需办理补缴的,应提供补缴职工工资清单和单位补缴说明;
3、如单位与中心签订《网上业务系统使用协议书》的,单位经办人可进入中心网站的网上单位业务系统进行单位补缴申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3‟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
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2日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城镇个体工商户等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
房储金。
第四条 在职职工为下列人员: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并领取工资人员;
(二)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劳动者(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
(三)经有权部门认定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或
者伤残津贴的劳动者。
单位中领取“居住证”的外籍及港、澳、台籍人员按照
相关规定办理。
劳务派遣企业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协议时,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中的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承担和缴存方式在协议中明确;未明确的,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由劳务派
遣企业承担。
第五条 本市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受委托银行应当严格履行与管理中心签订的委托合同,规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业务。受委托银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业务的,由管理中心依法追究受委托银行的相
关责任。
第七条 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等场所设立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服务网点),为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
供便捷服务。
第二章 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及变更 第八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服务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单位账户设立手续:
(一)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
本;
(三)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
证》;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
管理中心为单位制发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单位应当自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到服务网点办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第九条 单位录用在本市未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到服务网点为职工申请办理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
续:
(一)《南京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等录用
证明文件;
(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
第十条 本市自由职业者携带下列材料及其复印件到服务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并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约定缴存基数、比例、金额、方式、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一)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为失业);
(四)本人单独缴存社会保险证明。
第十一条 每个职工、自由职业者只设一个住房公积金
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信息变更相关证明材料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到服务网点申请办理变更
登记。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职工或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信息变更相关证明材料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到服务网点申请办
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撤销、解散、破产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及所辖分中心(管理部)办理注销登记和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注销手续:
(一)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的,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
(二)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
(三)单位解散的,提供工商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经办人身份证。
第十五条 注销登记前,单位应当按下列要求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清理完毕:
(一)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办理
提取手续;
(三)不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到管理中心集中管理。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
度月平均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总额组成和本市的工资总额规定确定
职工工资总额。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拟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十八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职工住房公积金专户,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
户内。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逾期或者少缴的部分应当由单位按规定补
足。
多缴的部分由单位申请、管理中心及所辖分中心(管理部)审核后,由单位办理提取手续,划回单位账户。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7月至8月进行调整。缴存基数的调整方案由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管委会批准,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执行时间从当年7月起
至次年6月止。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按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方案调整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并将调整结果告知职工。职工对调整结果无异议的,单位应当携带下列材料到服务网点办理缴存基数变更手续: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花名册》;
(三)《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及复
印件;
(四)单位上一年度发生的《南京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
人员花名册》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单位确有困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管理中心及所辖分中心(管理部)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
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发生严重亏损或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二)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三)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单位需要提高、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携带下列材料,在当年6月30日前到管理中心及所辖分中心(管理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一)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或全体职工签字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二)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董事会、股东会同意
该事项的决议;
(三)经税务部门审核的单位上一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全体职工签字的上一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明细表或其它困难情形的证明材料。
提高缴存比例的,单位提供第
(二)项材料。单位应当自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服务网点
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
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 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先按原缴存额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至当年6月,再按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当年7月起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职工逐月应缴
住房公积金明细表。
第二十七条 单位合并、分立时,原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后,才能办理合并、分立手续。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历年的缴存比例,以相应的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存基数,计算应补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均无法提供职工工资情况证明材料的,按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工资。
第二十九条 自由职业者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的规定,按时到管理中心指定的服务网点缴存住房公积
金。
自由职业者月缴存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或养老保险缴存基数计算,缴存比例等于本市规定的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加单位缴存比例。自由职业者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按管理中心每年公布的文件进行。 第三十条 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
工设立明细账。
第三十一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利息结算、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执行年度均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
6月30日。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管理中心每年7月1日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利息计入职工个人
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转移 封存
第三十三条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及其复印件到服务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或转移手续:
(一)《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申报表》或职工
工作调动证明文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在本市新单位工作的,单位持上述材料、新单位的接收证明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出手续;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到外省市单位工作的,单位持上述材料、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接收证明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出手续。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暂未就业或新单位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的,单位持上述材料办理封存手续,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保存在原单位,若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到管理中心集中管理。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重新就业的,职工应当自被录用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及所辖分中心(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并到服务网点办理转入手续:
(一)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录用证明文件;
(二)新单位的接收证明;
(三)职工身份证。
第三十五条 职工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不领取工资的或因其他原因暂不领取工资的,单位应当自停发工资之日起30日内,携带相关材料、经办人身份证到服务网点为该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登记。恢复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单位应当持相关材料、经办人身份证到服务网点为该职工申请办理启封登记。
第三十六条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变更登记、封存、转移、启封手续的,职工可以按照《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管理中心及所辖分中心(管理部)申请督促办理。经督促,单位在15日内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及所辖分中心(管理部)可以依职工申请予以办理。
第五章 查询 对账
第三十七条 管理中心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作为缴存凭证。职工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到服务网点查询打印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信
息。
管理中心向办理网上业务的缴存单位发放数字证书,单位持此证书到服务网点查询打印单位住房公积金信息。其他缴存单位持单位证明到服务网点查询打印单位住房公积金
信息。
第三十八条 管理中心向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电话、网络查询服务,向《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持有职工
提供短信提醒服务。
第三十九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单位证明到服务网点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单位证明和银行的复核结果到管理中心及所辖分中心(管理部)
申请重新复核。
第四十条 管理中心每年与缴存单位核对单位和职工账户信息。管理中心在每年7月31日前向缴存单位发放信息核对单。缴存单位在每年8月31日前将信息核对情况书面
通知管理中心。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红河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以下简称缴存),是指按《条例》规定的对负有缴存公积金义务的单位为其职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汇缴、核定比例、结算利息等一系列缴存行为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以下简称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符合《条例》规定的提取条件,把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取出来使用,从而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价值,发挥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住房消费作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红河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四条:红河州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均须到红河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及下设(市)管理部为其所属职工(合资、独资企业中的外国人除外)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单位,中心可依照《条例》规定追究单位的法律责任:首先,责令限期办理。其次,逾期不办的应予以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中心可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中心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每月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中心可根据逾期天数和缴存金额,按千分之五给予滞纳金处罚。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程序
一、单位缴存登记。职工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属职工个人所有。职工依据《条例》的规定,要求单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是职工应享有的合法权利。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单位应当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义务。
中心负责办理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工作。
为了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准确和资金安全,单位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应当填报《住房公积金登记申请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名册》、《住房公积金单位代扣代缴汇总表》,如实反映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基本情况。
二、单位代扣代缴。缴存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和单位应履行的义务。其缴存行为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三、单位汇缴。单位在办妥职工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后,即可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汇缴。住房公积金采取单位按月汇缴方式。单位在发放职工工资时,代为扣缴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连同单位应缴存的部分,在发工资五日内,到中心和其所属县(市)管理部办理汇缴手续。
单位在办理各月住房公积金汇缴时,均应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名册》和《住房公积金单位代扣代缴汇总表》交中心和其所属县(市)管理部审核确认后,签发转帐支票办理存储。若缴存职工和缴存金额发生变动,单位应根据其变动情况向中心办理注册登记、核准、审定、缴存变更手续。
单位申请办理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程序。
(一)提交单位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或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
(二)单位向中心提交调整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意见;
(三)中心审核;
(四)提交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单位应依据实际情况提出降低缴存的比例或缓缴的期限,缴存比例不得降低于3%,批准缓缴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的基本缴存比例由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定,报经州人民政府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即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为5%,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为5%。
对有条件或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可以通过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适当提高缴存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
[1990]1号文)的内容为准。职工工资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
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七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指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全面反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增减、变动及结存情况的证明。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采用住房公积金磁卡。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消费,职工有提取和使用的权利。红河州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坚持定向使用、安全运作、严格时限、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
第九条 根据《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第十条 职工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条件申请提取使用自己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时间须是在近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房消费行为,且中心审批核准提取数额为其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上年度归集存储余额。
第十一条 符合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三个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首先须由原工作单位向中心或所属县(市)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停止缴存登记注册,而后职工才能凭据符合各项条件的有关材料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提取自己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二条 职工在偿还购房贷款,必须在购房贷款合同有效期限内。中心审批核准提取数额为其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上年(历年)归集存储余额。建房、大修住房贷款,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并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只是辞职、辞退、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不允许提取,只能由职工原所在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
封存手续。当职工找到新工作时,中心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但若职工的户口不在红河州行政区域内的,可以照“出境定居的”情况处理,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帐户。
鉴于红河州的实际,目前对由于各种原因已进行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的职工,在近一个年度内因购买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贷款合同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四条 职工支付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的比例,由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红河州的经济发展情况、住宅市场状况、收入水平、房租水平等因素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依次经过以下程序:
(一)凡是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首先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由单位对职工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进行初审;
(二)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
(三)职工向中心或所属县(市)管理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具体包括: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翻建,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须提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大修自住住房的,(指需要牵动或折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折除住房)须提供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等。对住房进行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都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2、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证、退休证等;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此特殊情况的提取必须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是部分丧失,并且还必须同时具备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条件,二者缺一不可)。
4、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出境证明等;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贷款合同等;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租赁合同等;
7、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存储余额的,提供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等。
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除提供上述证明外,还应当提供其本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身份证等证件。
(五)中心审核、决定是否允许提取并通知申请人;
(六)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
第十六条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由申请提取人填写《红河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附提取证明资料交其工作单位进行符合提取条件及有关情况的核实,签署单位意见,加盖印章后,申请提取人到中心或县(市)管理部办理提取申请审批手续。非申请提取人办理他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必须凭据申请提取人的有效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无工作单位且住房公积金帐户已封存的职工提取,不要求签署单位意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批准之日起施行。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
二00三年二月二十日 管理心中
住房公积金缴存
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和对象?
本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属于谁?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3、新设立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
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4、一个职工能否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5、如何确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1)自2007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5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内容为准,由以下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本缴存年度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6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即3027元×5=15135元。
6、如何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个人缴存部分,二是单位缴存部分。职工个人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7、目前执行的缴存比例是多少?
从2007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
(1)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20%,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缴存比例。每个单位只能选择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整数。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需按现行政策文件要求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再进行缴存额调整。
缴存比例确定后,在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内不得变更。
8、职工可否免缴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低于或等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780元的职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职工个人部分可以不缴存。
9、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10、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手续?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必须每年核定一次(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为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单位应到受委托银行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申报表》、《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明细表》,于每年4月至6月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11、如何确定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起缴时间和月缴存额?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2、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如何计息?
根据国务院《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结息后转入上年结转户;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3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的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13、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列支?
根据国务院《条例》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下列方式列支: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14、单位经济困难,能否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国务院《条例》规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不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条件的单位,不得随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15、如何办理申请缓缴和降低缴存比例手续?
申请单位需填写《广州市缓缴住房公积申请表》或《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且已在单位内部公示7日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无上级部门的可以直接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持有关资料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需提交的资料为:
(1)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报告;
(2)《广州市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或《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 (3)单位申请年度及上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报表;
(4)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未作审计的单位,需提交书面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5)单位申请年度及上年度的劳动情况表; (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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