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审查证明

2021-08-12 来源:证明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广告审查证明

广告审查证明

当中需要一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件,想请问一下这个文件是医院自己去办还是由广告公司帮其搞定呢?谢谢还有说是自己去办,要花钱啊,

医疗机构

第一名称保定现代女子医院

《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登记号036453130602310635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陈金祥

医疗机构地址保定市七一西路199号

所有制形式私人医疗机构类别专科医院

诊疗科目妇产科(妇科专业、计划生育专业、优生学专业、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内科,外科,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

接诊时间8:00-22:00

床位数40张联系电话3053609

广告发布

媒体类别影视广播报纸户外广告时长(影视、声音)5秒

审查结论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10日发布)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发布该医疗广告(具体内容和形式以经审查同意的广告成品样件为准)。

本医疗广告申请受理号:7

5本审查证明有效期:壹年(自2007年02月9日至2008年02月9日止)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冀医广第02-9-62号

注:本审查证明原件须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查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

山东省卫生厅提出,这些医疗机构擅自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决定撤销14家医疗机构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自发文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医疗广告审查申请。

山东省卫生厅近日撤销了12家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医疗广告审查申请。

这12家机构是:青岛肛泰肛肠医院、青岛伊美尔国宾整形外科医院、青岛市北博士(医学美容)医院、淄博昌国医院、淄博世纪长城医院、烟台新安总医院、聊城王令喜中医医院、德州交通医院、青岛民建医院、青岛京北安氏医院、淄博丽人医院和淄博康明眼科医院。

因为这些医疗机构擅自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内容,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山东省卫生厅决定撤销他们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医疗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

第一名称保定现代女子医院

《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登记号036453130602310635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陈金祥

医疗机构地址保定市七一西路199号

所有制形式私人医疗机构类别专科医院

诊疗科目妇产科(妇科专业、计划生育专业、优生学专业、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内科,外科,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

接诊时间8:00-22:00

床位数40张联系电话3053609

广告发布

媒体类别影视广播报纸户外广告时长(影视、声音)5秒

审查结论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10日发布)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发布该医疗广告(具体内容和形式以经审查同意的广告成品样件为准)。

本医疗广告申请受理号:75

本审查证明有效期:壹年(自2007年02月9日至2008年02月9日止)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冀医广第02-9-62号

注:本审查证明原件须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查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

山东省卫生厅提出,这些医疗机构擅自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决定撤销14家医疗机构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自发文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医疗广告审查申请。

山东省卫生厅近日撤销了12家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医疗广告审查申请。

推荐第2篇:广告审查制度

广告承接审查制

1、坚持预防为主,充分认识广告审查工作是广告业务合法、顺利开展的保证。坚持依法办事,不因人情、合同额、口头许诺等原因违反原则。

2、广告审查的范围及应提供的文件:

⑴广告客户主体资格的审查。对委托承办或代理广告业务的客户能否做广告和做某项广告的合法资格进行审查,需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存档备案。

⑵审查证明文件。必须要求客户提供证明其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生产许可证、技术合格证、销售许可证、代理委托书、专利证明、商标证明等(上述证明复印件即可)。对不能出示证明或证明文件不全、不真实的,在未征得业务部经理的同意前,不能与客户签订合同。

⑶审查广告内容是否符合《广告法》规定,特别是广告表现形式、诉求对象、广告语等有无引起消费者误解,引发企业间不正当竞争、损害国家主权及其他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内容。

⑷业务代表应同广告审查员一起,了解、审查广告客户的声誉及履约能力,避免与有可能影响合作双方企业形象、信誉或不能履约的客户签约。

3、由广告审查员在广告制作、发布前进行广告审查,在定稿后的样搞上签署审查意见,并监督审查意见的执行。

山西及时语商贸有限公司

2011年12月28日

推荐第3篇:广告审查制度

广告审查制度

一、审查广告客户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即审查广告客户能否做某项内容的广告,这需要了解有关广告和客户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审查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客观是否会使人们产生错觉或误解。

三、审查广告的内容和表现形式是否合法。广告中不得出现的内容:

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

三、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

、国歌音响的;

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

五、弄虚作假的;

六、贬低同类产品的。

阿克苏市曙光广告装饰部

广告合同管理制度

一、为了规范广告经营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广告市场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制度。

二、凡由经营部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均须签订广告代理合同。

三、客户签定合同时必须出具营业执照,产品〈商品〉合格证明,广告发布的许可证明。

四、合同需证明:广告内容,图片等,并说明发布起止日期。

五、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

六、合同执行完毕后,甲乙双方各自妥善保管。

七、合同签订后如有改动,须另附补充合同说明。

阿克苏市曙光广告装饰部

广告档案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公司发布的所有广告,必须在经审查后,签订广告发布合同。

二、合同由专人进行建档,并负责保管。

三、根据“广告管理条例”规定,广告发布档案至少保存两年以上。

四、档案中所保存的“三证”应当齐全,不得丢失。

五、不能将原件存档的,应将其复印件存档。

六、对广告档案定期进行整理,建立健全广告档案,建立广告档案登记台帐,以备随时检查。

七、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对所存档案认真清点,接手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接管,并将签字后的移交手续上报总经理室。

阿克苏市曙光广告装饰部

统计报表制度

广告经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报表工作,并在每年元月15日和7月15日之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半年、年度《广告经营情况统计表》,统计表中的各项内容必须如实填写。

阿克苏市曙光广告装饰部

法规学习制度

本经营部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各项广告管理法规必须组织人员进行学习,做到守法懂法,依法经营。经营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随时向工商行政机关汇报,以便正确实施。

(1)规定每周学习一次,时间为周五下午15:00开始,时间2小时。

(2)熟悉掌握广告法及其他内容中的规定,尤其要严格掌握,熟知规定中的禁止内容。

(3)每季度组织考试一次,对不合格者扣罚部门奖金外,还要求在进行补习。

阿克苏市曙光广告装饰部

送样备案制度

一、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广告公司必须按规定日期将发布后的广告样报、样刊、样带或样图送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备案审查(具体报送日期由各地定)。

二、其他广告经营单位发布的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定期地通知其备案审查。

(1)在客户要求登记进行发布企业广告时,必须对其广告入手,广告内容是否健康进行严格把关,并对其进行登记备案。

(2)当与客户把广告方案确定不来后,必须进行备案并将其一切合法手续及样稿送至工商部门进行备案。

(3)经工商部门审批合格后,并颁发审批手续后,方可发布广告。

阿克苏市曙光广告装饰部

广告业务登记审查制度

一、凡是承办或代理广告,都要在代理或发布之前对广告进行审查,未审查的广告不能代理或发布。

二、对广告进行审查是政府赋予广告经营者的一种法律义务,不论是广告公司还是广告媒介单位,都有权利和义务对其代理或发布的广告进行审查,这是我国广告审查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三、对广告进行审查,应当按照广告管理法规的规定办,并且不能只收取、查验一个证明,建立广告业务档案。

四、对广告进行审查是要保证向社会所发布的广告真实、合法,防止危害国家、社会和损害用户、消费者利益的广告出现。不得刊登、设置、张贴违反广告管理法规的广告。

阿克苏市曙光广告装饰部

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财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会计制度,严格执行《会计法》。

二、财务人员必须做到“三懂”、“四会”即懂财经制度、懂会计原理、懂业务知识;会记财、会算帐、会报表、会用帐。

三、财务人员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完成本职工作,要有大局观念,发扬相互协作精神,实事求是。不准隐瞒,不准弄虚作假。及时、准确完整的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并积极协助企业加强财务管理。

阿克苏市曙光广告装饰部

推荐第4篇:广告合同审查

篇1:广告发布合同审核审查要点 广告发布合同审核审查要点

一、合同简评

广告发布合同在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的过程中非常普遍,但作为广告发布合同有区别与其他一般合同的特点,如广告的合法性审查、广告牌的安全性保证等,因此对广告发布合同的审查修改在这方面更是重点。

二、合同审查修改要点

1、注重审查广告的发布位置,建议以照片的形式将委托方所要发布的位置在合同附件中固定下来;

2、注重审查广告的制作要求,明确委托方提供的广告设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修改;

3、对广告费用的审查,必须明确该费用包括了广告制作费、维护费、报批费、工商管理费、保险费、税费等本合同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4、对广告费用支付的审查,通常分期付款为宜。

5、对受托方权利义务的审查,主要包括下列事项:取得政府批文的义务、提供广告制作明细的义务、广告牌设置、维护的义务、广告牌的安全性保证义务、保证委托发布的广告内容完整的义务等。

6、对不可抗力条款的审查,在实践中在城市发布的广告往往受到政府部门政策的影响,导致广告发布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对于这种情况在广告发布合同中一定要明确受托方的责任。

7、根据受托方的义务,设定受托方的违约责任。【示范文本】 广告发布合同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发布 户外广告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广告发布的位置、面积、规格、形式

1、广告发布的位置:

2、广告发布的数量:

3、广告发布的规格: 净画面尺寸: 材料要求:

4、广告发布的形式: 第二条:广告制作要求

1、乙方应在广告牌制作施工前提供工程制作明细表给甲方确认,乙方按甲方确认的工程制作明细表施工;

2、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广告画面设计样稿,乙方需在 7 天内审核完毕,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动设计样稿;

3、其它约定(应根据个案情况对工期等做出相应补充要求) 第三条:广告发布期限

1、广告发布期限:_____个月: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续约权。第四条:广告费用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项下的广告费用为:

单价:___________,总计 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金额:肆万伍仟圆整;

上述费用包括广告制作费、维护费、报批费、工商管理费、保险费、税费等本合同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2、甲方以按照下列方式支付广告发布费: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费用的 30 %(即 元人民币)广告费;广告制作发布完毕验收合格后 7 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费用的 60 %(即 元人民币)广告费;余款元人民币在发布结束当日支付完毕。 第五条:双方的义务

1、甲方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广告费;

2)及时向乙方提供广告设计样稿、营业执照、预售/销售许可证以及其它必要的证件; 3)在乙方通知甲方验收广告牌的 5 天内,按工程明细表及广告设计样稿验收广告牌,并拍照存档;

4)广告制作发布后,甲方如需更换画面,甲方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2、乙方的义务

1)对甲方提供的广告文件内容进行审核,使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相关政府部门的批文。若有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告知甲方,乙方不得对广告文件内容擅自进行修改或自行制作发布。

2)在制作广告牌前,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确认的工程明细表要求的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尺寸、材质、照明等,以备做验收标准;

3)负责提供设置场所,并负责广告牌的设置申报、制作施工、维修保养、管理、保险、拆除等业务;负责广告安装所需一切材料,包括广告铁架、照明线路、灯具等; 4)广告制作发布前乙方须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审核及送交相关政府部门审核并取得发布许可等法律手续义务。否则若由于该广告内容未经工商局审核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5)在甲方验收广告牌时,即使甲方已尽必要的注意但仍暂时难以发现的问题,则不得视为广告牌已通过甲方的验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负责修改且无须另行支付费用; 6)在施工期间和广告发布期间必须保证广告牌(包括广告铁架、电源照明系统等)的安全性,如非甲方原因而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与甲方无关,概由乙方负责;

7)保证在合同期内甲方所委托发布的户外广告完好无缺(包括射灯完好,灯光正常且亮度达到甲方要求的技术标准、广告画面清晰完整等),以保障甲方的利益,如有损坏,乙方应在两天内修复(从损坏之日起计),费用由乙方负责;若超过期限,应当顺延广告发布时间; 8) 合同期内,乙方负责路旗制作喷画一次,若甲方超出更换次数,乙方画面按 _ 元/杆收取喷画制作安装费用。

9)在收取广告费时向甲方出具等额发票。 第六条:验收标准

乙方在广告牌制作施工完毕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广告牌除需满足本合同第一条的约定及甲方确认的工程制作明细表及认可的详细施工方案要求外,还需符合:

1、广告牌钢架抗12级风力;

2、整体效果清晰亮丽,起到应有的广告宣传效果;第七条:不可抗力

1、合同期内,如因城建、市政设施改造、自然灾害或政府清拆行为等不可抗力造成广告发布终止,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则广告发布费用按实际发布时间收取,乙方应在广告拆除后 十 天内向甲方一次性退回剩余款项,剩余款项的计算方法以合同总额÷30×日剩余时间。

2、合同期内,如因遇政府指令性拆建、道路改建等造成本合同短期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广告发布时间相应顺延,或由乙方提供与原位置相当的广告位(须经甲方同意)继续发布本广告。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按合同约定付款,乙方有权停止发布甲方的广告;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后,若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法取得广告登记证,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在甲方解除合同后 十 天内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

2、在甲方对广告牌进行验收后,认为不符合标准的,乙方应修改或重做,为此付出的费用,甲方概不负责;若修改或重做仍不符合标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广告制作发布后,若由于广告制作发布不符合规定或广告内容未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等原因导致广告不能发布或发布的广告被拆除,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广告费,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其它损失。

4、广告正式发布后,因乙方不及时履行日常维修、清洁义务导致广告不能达到应有宣传效果,或乙方无故停止广告发布,则乙方应退还未能发布期间的广告费,或应顺延因此而延误的广告天数。

5、如遇政府大型公益宣传活动,须短期发布公益广告内容,乙方相应延长甲方的发布日期,不视为乙方违约。第九条: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本市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它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广告设计样稿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附件:(附上所要展示的广告位置)篇2:广告投放合同审核审查要点 广告投放合同审核审查要点

1、审查合同费用及结算方式,应约定清楚明确。

2、审查投放广告具体内容确认方式,一般约定经广告发布单位审查同意后才可发布。

3、发生广告延误投放、误放、漏放后处理方式及违约责任,一般约定采用补播的方式或缺一罚多的补播方式,具体方式可根据广告发布单位发现或被发现上述情况后约定。

4、其他条款可根据双方情况,具体约定,一般无固定格式。 [示范文本]: 广告代理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之相关规定,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友好协商、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就甲方标准厂房项目的广告代理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说明

乙方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向甲方提供以下广告服务: 1.企业vi系统手册设计及制作 媒体计划及媒体投放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甲方依据本合同的条件及规格,在合同期限内,享有本合同规定的服务。 3.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及金额向乙方支付费用。 4.向乙方提供广告内容及必要的公司资料。 5.对广告发布的内容承担责任。 6.甲方所支付的款项仅限于本合同所列明的金额,甲方有权拒绝任何未在本合同中列明的费用(见本合同第五条)。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合同期内,向甲方提供合同规定的服务(详见附件)。 2.及时提供收款发票。

3.依据甲方提供的材料,制作广告的内容,并在取得甲方的书面确认后方可投放。

4.乙方有权核对甲方的广告内容,依照广告管理条例核对有关证明,如有不符不予发布,但乙方对广告的任何删改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的同意。

5.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完成甲方委托的企业vi系统手册设计及制作工作。

6.合同期内,乙方应根据甲方确认的内容,在东方商厦顶楼电子显示屏上连续投放。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签约后,本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须严格履行各项条款,任何单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若确有一方遇有不可抵抗的客观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需提前30天提出并经双方同意方可解除。

五、费用

1.vi系统手册设计及制作 万元人民币 2.媒体计划及媒体投放 万元人民币

六、结算方式

本合同分三次付款。 具体付款时间及金额为:

第一次付款及金额: 年 月 日以前支付 万元人民币。第二次付款及金额: 年 月 日以前支付 万元人民币。

第三次付款及金额: 年 月 日以前支付 万元人民币。

七、违约责任

1.若因乙方之差错造成广告内容产生歧义或误解或与事实不符,乙方除在10日内在同样媒体同样版面更正、致歉外,还应在10日内重新刊登或播放该次广告或将该次广告费用一次性退还甲方。

2.若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日期前完成企业vi系统手册设计及制作工作,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企业vi系统手册设计及制作服务费总价10%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完成企业vi系统手册设计及制作工作,且无需向乙方就企业vi系统手册设计及制作工作支付服务费,由此造成甲方的增加费用支出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3.若乙方未能按约向甲方提供东方商厦顶楼电子显示屏的广告投放服务,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东方商厦顶楼电子显示屏年租金的0.05%,逾期超过30天的,甲方还有权终止该项委托内容,在此情况下,乙方应返还就该项服务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并向甲方支付10%的违约金。

八、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正本一份。

九、协议争议解决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在履行中发生争议,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 方: 乙 方: 代 表: 职 务:

签订日期: 代 表:职 务: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篇3:广告合同注意事项 广告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广告业务活动的内容,广告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1、标的和数量、质量。标的的指承办或代理的广告项目;数量是指完成广告项目的多少;质量是指广告项目满足规定要求的特性的总和。

2、广告内容及交验、查验广告证明文件。以此认定广告内容是否经过审查和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履行了法规规定的签约程序,如发生违法问题,各自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广告费用。广告费用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广告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与其为完成广告项目所提供的财产相当的货币;二是广告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完成委办的广告项目完成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4、广告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质量、交付期限。

5、技术资料、图纸或广告作品提供的期限、质量、数量及保密要求。

6、广告项目验收标准、办法、期限和违约责任及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签订广告合同应注重的问题

有句法谚: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合同一经签订,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非经裁判机关宣告无效或撤销,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因此,当事人应重视合同的签订。实践证实,签订一份合法有效、可操作性强的合同,有利于预防纠纷,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实现签约的预期目的。针对广告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当事人在签订广告合同时应注重以下问题。

一、广告经营者应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首先要审查对方是否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有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者;是否具有承办或代理自己广告业务的经营范围;对无合法经营资格或超出经营范围的;不能与之签订合同。其次,了解对方有无“广告业专用发票”。如果没有“广告业专用发票”,不能与之签订合同。第三,了解对方广告服务水平、广告设计制作能力、设备和人员素质等情况,判断对方能否完成自己委办的广告项目。 广告法及其相关法规对广告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有严格要求,并非任何人或单位都可以从事广告活动。第六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根据该条规定,经营广告业务的,应当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取得合法经营资格。违反规定与他人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的,合同无效,双方不得履行;已开始履行或已履行完毕的,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将根据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取缔广告经营者的非法经营活动,并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合同约定的广告内容应合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十六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诸如此类的禁止性规定,在广告法及其相关法规中随处可见。因此,广告经营者在签订广告发布合同时,必须审查广告内容,不得发布违法广告。否则,广告监督治理机关将没收广告经营者的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取消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应约定违约后的处理方式。只要有利益,就会有纠纷。所有的纠纷皆因利益而引起。在广告合同中,由于双方的利益并非一致,因此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也就不可避免。非凡是广告活动受外界因素影响较大,更轻易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导致一方或双方违约。从理论上讲,即使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后的处理方式,当一方违约后,守约方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但从事法律实务的律师非常清楚,假如在法庭上拿不出充分的证据证实损失的存在,哪怕有一百万的损失,法官也可能“爱莫能助”,一分钱也不予支持,而要证实损失的存在有时并非易事。 为避免因举证困难导致得不到合理的赔偿,最好的办法是在合同中约定违约后的处理方式。这不仅有利于违约后及时得到处理,而且有利于预防纠纷,因假如一个清楚自己违约后将承担什么责任时,他往往不会轻易违约。 需指出的是,根据广告合同的性质,广告设计/制作合同属规定的合同类型中的承揽合同。而根据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揽合同的委托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此,为防止广告主行使法定的权利随时解除合同给广告经营者造成损失,广告经营者应非凡重视在合同中约定广告主解除合同后的处理方式。

四、合同条款应明确,避免产生歧义。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并非像计算机那样只要输入相同的数据就能输出相同的结果,法官是根据自己对“法律”的解释作出判决的。按照学者刘星的观点,每个人都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解释法律。当法官偏离其公正立场,站在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来解释法律时,偏袒便不可避免。为防止被人钻空子,最好的办法是尽量使合同条款明确,避免产生歧义。下面这个案例,很值得我们吸取教训。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由甲方为乙方制作发布广告。双方约定,广告发布期一年,乙方在合同签订时支付合同总额的20%作为定金,广告制作完毕开始发布后15天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广告发布至3个月时支付合同总额的40%;广告发布完毕后15天内支付余额即合同总额的10%。双方还约定,如乙方超过付款期限30天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除收取乙方应支付的广告费外,还可收取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方为乙方制作发布了广告,但乙方除按期支付了定金外,对后来的到期广告费却一拖再拖。

为此,甲方于广告发布5个月后按照合同约定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诉至法院要求乙方支付已到期广告费即合同总额的90%和违约金。乙方应诉后,对自己违约不持异议,并同意承担违约责任,但主张应支付的广告费是指合同总额÷合同总发布天数×实际发布天数。最后,法院判决乙方按合同总额÷合同总发布天数×实际发布天数向甲方支付广告费,并按合同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从事广告经营的人非常清楚,该广告发布合同实际上包括广告制作与广告发布,甲方的成本支出并非按日平均支出,而是大部分在前期支出。相应地,乙方的广告费也应在前期支付大部分。因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应支付的广告费”系指依据合同约定已到付款期限尚未支付的广告费,而非乙方主张的合同总÷合同总发布天数×实际发布天数。法院作出不利甲方的判决,不管是出于客观上的法律熟悉,还是出于主观上的有意偏袒,有一点不可否认的是,双方约定的“应支付的广告费”给了法官解释的余地。假如甲方当时在合同中约定“如局方超过付款期限30天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除收取乙方已到付款期限尚未支付的广告费外,还可收取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便不会被人钻空子。

推荐第5篇:广告审查所需证明文件

影院媒体广告发布须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药品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3.《药品广告审批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须在北京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4.进口药品需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

5.法律法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二、医疗广告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法律法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三、医疗器械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产品注册证书或产品批准证书,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还应提供生产许可证

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生产者所在省级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还须到北京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还应提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国政府批准该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文件(中文译本)

5.产品使用说明书

6.法律法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四、农药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

3.农药登记证(临时登记有效期为一年,正式登记有效期为五年)、产品标准号、农药产品标签

4.产品合格证明或检测报告

5.《农药广告审查表》

6.境外生产的农药广告,还需提交中文译本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药登记证、农药产品标签

7.法律法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五、兽药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文件

3.兽药广告主须提供农牧行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兽药广告证明》

4.省级兽药监察所近期(3个月内)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5.经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发布的兽药质量标准,产品说明书

6.境外生产的农药广告

A) 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相应的中文译本

B) 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

C) 境外兽药生产企业办理的兽药广告委托书

D) 该兽药的产品说明书

E) 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件(需提供国家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F) 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7.法律法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六、保健用品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保健用品卫生鉴定证书

3.法律法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七、食品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卫生许可证

3.生产许可证

4.产品合格证明或检测报告

5.法律法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八、酒类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3.产品合格证明或检测报告

4.发布境外生产的酒类商品广告,应当有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批准核发的卫生证书

5.法律法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九、化妆品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4.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有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站(中心)或者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

证的证明

5.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

6.化妆品如宣称为科技成果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轻工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

7.关于进口化妆品广告

A)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品进口的有关批件,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证明文件

B) 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化妆品合格的证明,即该化妆品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出口国(地

区)批准生产该化妆品的证明文件(应附中文译本)

8.法律法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十、交通类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及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

3.中国强制性认证证书(3C认证)

4.进口车则须提供《进口许可证》

5.对于“省油”、“节能”的说法,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6.对于技术术语的简称要有注释

7.法律法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十一、条轮胎、润滑油、车载电器、电动自行车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生产许可证

3.产品合格证明或检测报告

4.法律法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十二、清洁用品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生产许可证

3.卫生许可证

4.产品合格证明或检测报告

5.法律法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十三、消毒用品、洗涤用品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卫生许可证

3.实行生产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如:餐具洗涤剂,等等)

4.省级卫生厅颁发的国产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凭证

5.由省级卫生监督所审查核发的《健康相关产品广告技术审查证明书》(不属硬性规定)

6.产品合格证明或检测报告

7.法律法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十四、报纸、书刊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新闻出版署核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或《期刊出版许可证》

3.图书出版发行广告还须提供新闻出版管理机关批准成立出版社的证明文件

4.法律法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十五、房地产

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

2.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5.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

可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6.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

十六、电脑及配件

1.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须交验生产许可证

3.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如信息技术设备:计算机,学习机,复印机,服务器,

电子设备等等)

4.产品合格证明或检测报告

5.法律法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十七、金融

1.发布储蓄、信贷广告,应提交上一级人民银行出具的批准文件

2.发布保险、信托、租赁广告,应提交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银行出具的批准文件

3.发布批发金银及其制品广告,应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批准文件;发布零售金银及其

制品广告,应提交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出具的批准文件

4.股票发行、上市广告,应分别情况,提交下列证明:

A) 中央企业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广告,须提交其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省级或计划单

列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复审同意的证明和上市地(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准予上市的批准文件

B) 地方企业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广告,须提交省级或计划列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准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复审同意的证明和上市(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准予上市的批准文件

5.发布其他与股票有关的广告(如新股认购权利证书、分红派息、股配说明书、年度业绩

报告等)应当提交当地省级和计划单列市证券主管机关,及上市地证券主管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

6.发布投资基金证券广告,须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批准文件

7.法律法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8.发布股票广告应在显著位置标注“股市有风险,投资者需谨慎入市”或含有类似内容的

忠告性语言

十八、娱乐及休闲广告

(范围:健身场所/体育馆、宾馆、学习机、玩具、旅行社、报业、书店、学校、饭店、公园、照相器材、体育用品等)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须交验生产许可证

3.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的企业和产品,须交验卫生许可证

4.检验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

5.报刊出版发行广告,应提交新闻出版署核发的报纸登记证或期刊登记证

6.图书出版发行广告,应提交新闻出版管理机关批准成立出版社的证明

7.文艺演出广告,应提交县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准许演出的证明

8.文化补习班的招生广告,应提交县以上(含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

9.职业技术培训班招生广告、招工招聘广告,应提交县以上(含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

人事部门同意刊播的证明

10.大专院校招生广告,跨省招生,学制在一年以上的,须经学校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

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发布。民办高校依法将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审批备案,交验招生广告批准文件,广告内容必须与审批备案相一致

11.中等专业教育广告,应提交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刊播广告证明。

12.外国来华的招生广告,应提交国家教育委员会的证明

13.展销会、定货会、交易会广告,应提交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

十九、服装服饰

发布服装服饰广告须提交的证明文件有: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须交验生产许可证

3.检验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

4.法律法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发布零售服务业广告须提交的证明文件有: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经营许可证

3.涉及餐饮企业卫生许可证

4.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

5.法律法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十、家具用品

(范围:床上用品,厨卫用品,厨用灶具,燃气具,家具,地毯等等)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生产许可证

3.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

4.法律法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二十一、工厂/办公文仪用品

(范围:原料,电梯,锅炉,办公用品,设备,器材,仪器,普通机械等等)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生产许可证

3.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

4.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

5.法律法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二十二、个人用品

(范围:眼镜,珠宝首饰,箱包,剃须刀,个人健康产品等等)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生产许可证(如,眼镜)

3.卫生许可证

4.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如,电路开关,插头,插座)

5.珠宝鉴定证书

6.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

7.法律法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推荐第6篇:兽药广告审查办法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和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施行。

一九九五年四月七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 形式发布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含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广告,包括企业产品介绍材料等,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第三条 兽药广告审查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二)、《兽药管理条例》、国家有关兽药管理的规定及兽药技术标准;

(三)、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规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广告审查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下,对兽药广告进行审查。

第五条 利用重点媒介(见目录)发布的兽药广告,以及保护期内新兽药、境外生产的兽药的广告,需经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并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其它兽药广告需经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并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需在异地发布的兽药广告,须持所在地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的批准文件,经广告发布地的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换发广告发布地的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第六条 兽药广告审查的申请

(一)、申请审查境内生产的兽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兽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其它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文件;

3、省级兽药监察所近期(三个月内)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单。

4、经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发布的兽药质量标准,产品说明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二)、申请审查境外生产的兽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兽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及相应的中文译本:

1、申请人及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

3、该兽药的产品说明书;

4、境外兽药生产企业办理的兽药广告委托书;

5、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提交本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当由原出证机关签章或者出具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第七条 申请兽药广告审查,可以委托中国的兽药经销者或者广告经营者代为办理。 第八条 兽药广告的审查

(一)、初审

兽药广告审查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广告制作前文稿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于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做出初审决定,发给《兽药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

(二)、广告申请人凭初审合格决定,将制作的广告作品送交原广告审查机关,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做出终审决定。对终审合格者,签发《兽药广告审查表》及广告审查批准号;对终审不合格者,应当通知广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广告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终审,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审查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终审决定。第九条 兽药广告审查机关发出的《兽药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和带有广告审查批准号的《兽药广告审查表》,应当由广告审查机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兽药广告审批专用章。

兽药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将带有广告审查批准号的《兽药广告审查表》寄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第十条 兽药广告审查批准号的有效期为一年。

《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足一年的,兽药广告审查批准号的有效期以上述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准。

第十一条 经审查批准的兽药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广告审查机关可以调回复审;

(一)、该兽药在使用中发生畜禽死亡,以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二)、兽药广告审查依据发生变化的;

(三)、兽药产品标准发生变化的;

(四)、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认为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的批准决定不妥的;

(五)、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发布地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复审建议的;

(六)、广告审查机关认为应当调回复审的其他情况;复审期间,广告停止发布。

第十二条 广告发布地的广告审查机关对生产者所在地的审查机关做出的终审决定持有异议的,应当提请上级广告审查机关进行裁定,并以裁定结论为准。

第十三条 经审查批准的兽药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申请审查:

(一)、广告审查批准号有效期满的;

(二)、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

第十四条 经审查批准的兽药广告,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收回《兽药广告审查表》,撤销广告审查批准号:

(一)、兽药生产、经营者被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兽药经营许可证》的;

(二)、兽药产品在使用中发生严重问题而被撤销生产批准文号的;

(三)、被国家列为淘汰或者禁止生产、使用的兽药产品的;

(四)、兽药广告审查批准号有效期内,经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统计兽药抽检不合格次数累计达三批次以上的;

(五)、广告复审不合格的;

(六)应当重新申请审查而未申请或者重新审查不合格的;

第十五条 兽药广告审查机关做出撤销广告审查批准号的决定,应当同时寄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第十六条 兽药广告经审查批准后,应当将广告审查批准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未注明广告审查批准号或者该批准号已过期、被撤销的兽药广告,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七条 广告发布者发布兽药广告,应当查验《兽药广告审查表》原件或者经原审查机关签章的复印件,并保存一年。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兽药广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和《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反广告审查依据的广告做出审查批准决定,致使违法广告得以发布的,由国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向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通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7篇:药品广告审查标准

药品广告审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7号令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八日发布)

为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一、发布药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符合国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

二、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二)治疗肿瘤、爱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计划生育用药,防疫制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劣药; (四)戒毒药品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特殊药品; (五)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和试生产的药品; (六)卫生行政部门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 (七)除中药饮片外,未取得注册商标的药品。

三、药品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四、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安全 无副作用\"等。药品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药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不得进行药品使用前后的比较。

五、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绝对化的语言和表示;得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等内容。

六、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七、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八、药品广告不得使用儿童的名义和形象,不得以儿童为广告诉求对象。

九、药品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病理和医疗诊断的画面,不得令人感到已患某种疾病,不得使人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药品。

十、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十一、药品广告中不得声称或者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需要,标明或者暗示能增强性功能。

十二、药品商品名称不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广告宣传需使用商品名称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的通用名称。

十三、国家规定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的广告中,必须标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十四、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十五、违反本标准的药品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药品广告,包括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产品宣传材料,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药品广告审查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三)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法规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广告审查标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为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广告审查机关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对药品广告进行审查。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有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对违法药品广告进行查处的责任。

利用重点媒介发布的药品广告,新药、境外生产的药品的广告,需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取得药品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其他药品广告,需经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取得药品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需在异地发布的药品广告。须持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文件,经广告发布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换发广告发布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凡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申请,填写《药品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申请人及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

(二)《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三)该药品的生产批准文件、质量标准、说明书、包装;

(四)该药品的《商标注册证》或其他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出具的证明该商标注册的文件;

(五)有商品名称的药品,必须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该商品名称的批准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证明文件。

第七条 凡申请发布境外生产的药品的广告,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定《药品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及相应的中文译本:

(一)申请人及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二)该药品的《进口药品注册证》; (三)该药品的质量标准、说明书、包装;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申请发布境外生产的药品的广告,可以由申请者委托中国境内的药品经销者或者广告经营者代为办理审查手续。

第八条 药品广告的初审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广告制作前文稿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于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做出初审决定,发给《药品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

第九条 药品广告的终审 广告申请人凭药品广告初审合格决定,将制作的广告作品送交原广告审查机关,原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做出终审决定。对终审合格者,签发《药品广告审查表》,并发给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对终审不合格的,应当通知广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广告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终审。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做出终审决定。

第十条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发出的《药品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和《药品广告审查表》,应当由广告审查机关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药品广告审查专用印章。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将通过终审的《药品广告审查表》,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第十一条 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发布的,应当在期满前二个月向原审查机关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调回复审,复审期间,停止发布该药品广告:

(一)广告审查批准依据发生变化的;(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省级广告审查批准机关的批准不妥的; (三)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复审建议的;

(四)广告审查机关认为应当调回复审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药品广告,原审查机关应当收回《药品广告审查表》,撤销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一)临床发现药品有新的不良反应的;

(二)《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三)药品被撤销生产批准文号的;

(四)药品广告内容超出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的内容的;(五)被国家列为淘汰的药品品种的; (六)药品广告复审不合格的; (七)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不宜发布的; (八)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立案查处的。

第十四条 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药品的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药品广告,应当重新申请审查。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做出撤销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决定,应当同时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第十六条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发现药品广告未经审查批准核发药品审查批准文号,或者超出审查批准内容等违法事实的,应当及时填写《违法药品广告通知书》,提请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查处情况及时通知同级药品广告审查机关。

第十七条 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和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第十八条 按初审程序申请的广告,广告经营者应当依据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核发的《药品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内容设计、制作。

第十九条 广告发布者发布药品广告,应当查验《药品广告审查表》,核实广告内容。《药品广告审查表》应当为原件或者经原审查机关签章的复印件,并保存一年。未经批准的药品广告,不得发布。

第二十条 非药品宣传对疾病治疗作用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查处,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假药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对违反本办法及《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发布药品广告的,按照《中华条 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广告审查机关违反广告审查依据,做出审查批准决定,致使违法广告条 发布的,由国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条

推荐第8篇: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广告审查管理,规范药品广告发布行为,保证药品广告真实、合法,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广告是指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介绍具体药品品种,直接或间接地进行以药品销售为目的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 发布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第四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药品广告,包括企业面向消费者宣传的非处方药资料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批准,药品生产企业面向医药专业人员的药品宣传材料除外,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药品广告的审查批准。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广告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有权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 药品广告的申请 第七条 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必须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发布进口药品广告,必须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一家境外药品生产厂商只能确定一个省(区、市)作为进口药品广告的申请地。

第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单位可以作为药品广告申请单位。

第九条 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广告申请单位应当填写《药品广告审查表》(附表1),并提交如下证明文件:

(一)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药品生产批件(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质量标准、说明书的复印件和实际使用的包装及说明书;

(三)非处方药品广告需提交非处方药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药品经营企业做广告主时,必须提交药品生产企业的委托书原件。

(五)药品广告内容出现药品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六)药品经营企业办理药品广告申请时,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的委托书原件;广告经营单位或者广告发布单位办理药品广告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药品生产企业的委托书原件;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申请药品广告时,应当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第三章 药品广告的审查

第十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依据《广告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标准及有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药品广告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受理药品广告申请:

(一)擅自更改经批准的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

(二)撤销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不满一年的;

(三)提交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十二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对审查合格的药品广告,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加盖药品广告审查专用章,并将已批准的《药品广告审查表》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查。 对审查不合格的药品广告,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广告申请单位在3个月内未将修改后的广告如期报回的,该广告应重新申报。

第十三条 仅出现药品名称的药品广告,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第十四条 经审查核发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内容发布时不得擅自更改变动,药品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查。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继续发布的,应当在期满前两个月向原药品广告审查机关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互联网发布的药品广告,必须经过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对已经批准的药品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药品广告调回复审通知书》(附表2),调回复审: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调回复审的;

(三)广告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审建议的。 第十八条 药品的质量标准、说明书等药品广告审查依据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停止发布已审查的药品广告,需要继续发布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质量标准、说明书重新申请审查。

第四章 药品广告审查标准

第十九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下列药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广告: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特殊管理的药品;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令停止或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三)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试生产的药品。

第二十条 国内外政府部门及社会团体、中介服务组织确认的各种资格的内容不得在药品广告中发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特许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禁忌症、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及广告主名称。

只出现药品名称的药品广告,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和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第二十二条 药品质量标准和使用说明书中规定有禁忌内容的,必须在广告中醒目标示。不能全部标示的,除注明主要内容外,应当标示“其他禁忌详见药品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广告宣传需使用商品名称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的通用名称。

注册商标包含药品商品名称的,不得以注册商标名义单独进行广告宣传。商标使用范围既包括药品又包括其他商品的,使用商标名称宣传时,必须标明商品种类。 第二十四条 药品广告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含有药到病除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使用不恰当的表现形式,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或恐惧,或使公众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

(二)夸大药品的功能疗效或者把药品的功能疗效神秘化;

(三)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等承诺的内容;

(四)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

第二十五条 药品广告应当鼓励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药品。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声称免费治疗、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的;

(二)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不复发、不反弹、永葆青春、显著、消除、解除、根治、根除、药到病除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示的;

(三)有奖销售、让利销售及馈赠、降价、指定产品、专用产品、以药品作为礼品或奖品的;

(四)声称或暗示药品为正常生活或治疗病症所必须,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或升学、考试的需要,能帮助改善或提高成绩,能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等。

第二十六条 药品广告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和患者的名义和形象做证明。

第二十七条 药品广告不得与其它药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含有药品有效率、治愈率、排序、评比等综合评价或者获奖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非处方药品广告的忠告语是:“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处方药药品广告的忠告语是:“请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处方药广告在《药品广告审查表》中必须注明“仅限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发布”。 第二十九条 非处方药广告必须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电视药品广告中非处方药专用标识必须始终出现。

第三十条 非处方药品广告的批准文号、忠告语、禁忌内容必须醒目标示,在电视广告中出现的时间不得少于5秒。

第三十一条 非处方药不得在儿童节目和儿童出版物上发布广告,不得以儿童名义介绍药品,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得出现儿童不在成人监护下单独用药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大众媒介发布的药品广告不得含有标明或者暗示能增强性功能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第三十四条 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的广告,可以介绍药品的药效学、药理学及临床研究的有关数据或结果,其依据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资料和参考文献为准,在广告发布中必须注明其来源。

第五章 药品广告的备案

第三十五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应当同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以下简称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发布广告的企业应当在发布前向发布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发布。

第三十七条 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备案时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和复印件;

(二)药品生产批件、质量标准、说明书的复印件和实际使用的包装及说明书;

(三)非处方药品需提交非处方药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进口药品需提交《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药品进口代理机构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电视广告需提交录像带或光盘;

(六)广播广告需提交录音磁带;

(七)异地申请备案时,需提交药品生产企业的委托书原件;

(八)药品广告内容涉及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等内容的,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八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备案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对符合药品广告审查规定的,准予备案,并在《药品广告审查表》上签注“准予备案”和加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广告审查专用章,并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填写《药品广告不予备案意见书》(附表3)说明理由,交由原审批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通知广告申请单位。

第三十九条 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备案的药品广告有异议的,原审批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诉。广告主或者广告申请单位也可直接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诉、投诉。

第六章 药品广告的审查监督

第四十条 违反药品广告审查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广告审查管理规定的,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发现后及时填写《违法药品广告移送通知书》(附表4),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报告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异地发布药品广告未向发布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发布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责令限期办理备案通知书》(附表5),责令广告主限期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发布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停止发布药品广告决定书》(附表6),通知广告主和媒介停止该药品广告在发布地的发布活动,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 篡改经批准和经备案的药品广告内容的,发布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停止发布药品广告决定书》(附表6),责令广告主和媒介停止该药品广告发布,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上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属于异地发布的药品广告,由发布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写《违法药品广告处理通知书》(附表7),通知原审批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违反药品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同时,异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备案。

同企业同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被撤销一次以上的,一年内不受理广告申请的时限按最后一次撤销的时间计算。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药品广告,原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

(二)药品生产批准文号被撤销的;

(三)已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四)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劣药。

第四十五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制度,定期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并及时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总后定期印发《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汇总》。

《违法药品广告公告》中收载的违法发布行为包括:篡改审批内容已被撤销广告批准文号的,未经审批擅自发布,伪造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和相关证明文件,冒用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使用过期失效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异地发布未经备案,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的处方药发布广告,禁止发布广告的药品发布广告。

《违法药品广告公告》中应当包括药品名称、广告主(广告申请单位)名称、广告批准文号、发布媒介名称、发布时间、违法原因、撤销广告批准文号日期、处理方式。《违法药品广告公告》中内容发布不当的,发布部门应当自确认公告不当之日起5日内,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

第四十六条 广告发布媒介在发布药品广告前,应当查验《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按照审查批准的内容发布,并将该《药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保存三年备查。

第七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四十七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对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事先告知书》(附表8),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 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当场制作《陈述、申辩笔录》(附表9),当事人提出的事宜、理由或者依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五十条 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法作出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办人应提出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意见,填报《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审批表》(附表10),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第五十一条 作出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决定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决定书》(附表11)。

第五十二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应同时将《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决定书》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被撤销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在异地发布广告的,发布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是指境外药品生产厂商驻华办事机构,或者该品种国内销售代理商以及该品种申请进口注册代理机构。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广告申请单位,是指广告主或者受广告主委托,具体办理药品广告审查申请的机构。

第五十五条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为“X药广审(视)第0000000000号”“X药广审(声)第0000000000号”“X药广审(文)第0000000000号”。其中“X”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0”为由十位数字组成,前六位代表审查年月,后4位代表广告批准序号。“视”、“声”、“文”代表用于广告媒介形式的分类代号。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 月 日起施行。

推荐第9篇: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为防止医疗机构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广大患者,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执业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淫秽、迷信、荒诞;贬低他人;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日照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拟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均应先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广告审查申请,经初审合格后,再向山东省卫生厅提出医疗广告审查申请。审查合格的,由山东省卫生厅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拟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医疗机构需持有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距校验期满前三个月以上;

(二)医疗机构申请前3个月内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不良记录;

(三)医疗机构一年内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受到行政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在最后一次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申请;

(四)医疗机构受到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处理的,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但必须同时满足前述三个条件;

(五)《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到期或变更医疗广告相关内容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并符合上述条件。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均属于非法医疗广告。

推荐第10篇:政治审查证明

证明

XXX是我所辖区居民,身份证号:XXXXXXXX,经查该居民遵纪守法,无任何犯罪记录,且未参加任何邪教组织。

特此证明。

签名:

年月日(盖章)

往届毕业生(无正式工作单位的考生)持政审表到本人所在乡镇(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本人现实表现的证明(思想政治素质、能力素质、道德品质修养、人际沟通能力、心理调适能力、日常工作(学习)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加盖印章,并由所在辖区派出所出具有无违法违纪行为(遵纪守法情况)的证明并加盖印章;

证明

兹有我村村民***,19***年*月*日出生,汉族。20**年*月毕业于****学院**专业,大学文化,共青团员。该村民历史清白,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其父:***,48岁,政治面目党员,曾任村党支部书记。其母:***,……

大哥:***,……

妹妹:***,……

……

以上人员,均政治历史清白,无违纪违法记录。

特此证明

*****村民委员会(盖章)

二零一零年*月*日

第11篇: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一、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有关

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符合《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

二、下列医疗器械不得发布广告:

(一)未经国家医药管理局或盛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

医药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入市场的医疗器械;

(二)未经生产者所在国(地区)政府批准进入市场的境外生产的医疗器

械;

(三)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医疗器

械;

(四)扩大临床试用、试生产阶段的医疗器械;

(五)治疗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医疗器械。

三、医疗器械广告应当与审查批准的产品市场准入说明书相符,不得任意

扩大范围。

四、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

、“保证治愈”等。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医疗器械进行功效和安

全性对比。

五、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最高技术”,“最先进科学”等绝对化语

言和表示。

六、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七、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医疗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

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八、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理的画面,不得令人感

到已患某种疾病,不得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者

加重病情。

九、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消费者缺乏医疗器械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

弱点,以专业术语或者无法证实的演示误导消费者。

十一、推荐给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标明“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十二、医疗器械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十三、违反本标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

布者不得发布。

第12篇:保密审查证明

稿件保密审查意见回执

《 》编辑部:

我单位 同志为你刊撰写的题目为 (稿件编号: )经审查,不涉及保密问题,可以公开发表。

作者签字 单位保密机构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13篇:保密审查证明

稿件编号:

保密审查证明

《激光与红外》编辑部:

我单位赵凤梅撰写的文章《全息正交二维亚波长抗反射光栅的制作与特性分析》,经审查无涉及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内容,可以在《激光与红外》杂志上公开发表。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福建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盖章)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说明:盖章须是第一作者所在单位具有对文章承但保密审查责任的单位或部门)

第14篇:政治审查证明

关于 XX 同志的政治审查证明 XX 同志在 XX 年 XX 月至 XX 年 XX 月在我单位工作, 担任办 XXXX。 该同志能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不断提高政 治理论水平。注重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思想和行为时刻与党 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该同志能以身作则,为人表率,吃苦在前。作风 正派,扎实工作,善于团结同志,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受到了领导 和同事们的好评。 该同志在单位工作期间表现良好,从无不良表现,未曾违反单位 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在*期间并未出生,“八九”政治风 波尚未成年,政历清白,未参加过任何邪教组织。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XXXX 有限公司 XXX 年 XX 月 XX 日

第15篇:保密审查证明

保密审查证明

关于附件材料的保密审查证明

经审查,我单位同志被推荐为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候选人附件材料》(1-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的有关法规,不涉及国家秘密。

特此证明。

材料提供者所在单位保密部门(签字、盖章):

年月日

正根据保密制度和科技期刊管理的有关规定,请作者在向我刊投稿时务必在本单位做好保密审查,尤其各研究所来稿,作者做好后可随投稿一起通过传真(传真号:0816—2282073)或将保密证明清晰扫描后E—mail寄给我刊。所有来稿在文章被录用发表前必须做好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证明

由我单位,用文撰写的关于

的科学研究学术论文篇份,共页,磁(光)盘张。经专业审查,不涉及保密范围,同意在

公开发表。

项目负责人(导师):学院负责人:

年月日单位印章

备注:若申请公开发表论文作者中含有涉密人员,需经校科研院或国防院审核签字、盖印后,校保密办才能出具不涉及国家秘密,可以公开发表的证明。

在保密认证审查末次会议上,林左鸣代表中航工业完全接受审查组的审查意见,同意审查结论,并表示中航工业将认真研究问题和隐患,举一反三,尽快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人,严格落实整改要求和奖惩办法,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林左鸣同时要求总部各部门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巩固总部保密认证成果,建立保密管理长效机制,推进总部保密工作科学发展,同时促进全行业保密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总部保密认证工作组在准备过程中,对中航工业保密管理工作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提炼,总结提出了打造具有航空特色的保密管理体系,就是本着“保核心、保重点”的原则,结合航空工业科研生产实际,确保做到“贯彻一条主线、推动两个促进、突出三个重点、落实四项措施、实现五化目标”。“一条主线”是保密工作为航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顺利进行保驾护航。“两个促进”是积极推动以保密管理促进综合管理,以总部保密管理促进行业保密管理。有效开展保密管理工作,能够有力支撑企业综合管理水平的提高;做好总部的保密工作,能够影响和引领行业保密管理的方向。“三个重点”是抓好人员意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安全、载体管控。培养全员良好的保密素养,使保密文化深入人心;加强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安全防范,确保涉密信息输出可控、可查、可追溯;实现涉密载体全过程闭环管理。“四项措施”是落实好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开展形式多样、重点突出的宣传教育,提升涉密人员保密意识,提高保密干部解决问题的能力;制定评价办法,明确评价指标,将保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开展多形式监督检查,排查保密隐患,提升综合能力;完善奖惩措施,对违规者严惩不贷,绝不姑息。“五化目标”是努力实现保密干部专业化、保密管理信息化、保密组织体系化、规章制度科学化、教育监督常态化。畅通保密干部成长渠道,提升专业化技能;加强保密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率;构建科学组织体系,发挥业务部门保密能动性;完善规章制度,将保密要求融入流程环节;强化监督检查,使其成为促进能力、提升素养的有效手段。

第16篇:保密审查证明

稿件保密审查意见回执

《》编辑部:

我单位同志为你刊撰写的题目为(稿件编号:)经审查,不涉及保密问题,可以公开发表。

作者签字单位保密机构

年月日年月日

第17篇:电视台广告播出审查制度

XX电视台广告审查制度

为了加强我台广告内容审查,规范广告播出管理,严格执行各类广告发布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台所有的广告发布,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61号令)和《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

二、凡在XX电视台广告部办理广告播出手续时,广告客户应提前办理和准备好应当提交和交验的广告证明文件,并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提供相关依据和保证。

三、经审查合格的,方可办理发布手续;对内容失实、违法的不得承办。广告审查的程序分为三级审查,四个阶段:

1.初审:业务经办员审核。广告部业务经办员准备齐全该客户(药品、保健品需有:广告审查表、生产许可证、产品说明书。医疗广告需有:广告审查证明、执业许可证)资料,填写《安宁电视台广告承接审核表》,在对广告内容初审后交由广告部主任复审。

2.复审:广告部主任审核。广告部主任审核该广告播出内容是否与批文内容一致、批文是否过期,通过后安排制作,然后交广告审查员三审。

3.三审:广告审查员审核。广告审查员对上述文件审查通过

并对广告播出画面进行上述审查后,交由台领导决定是否同意播出。

4.电视台领导对以上审查提出意见,最终做出审查是否合格,决定是否同意播出,并签署意见。经台领导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安排播出。特殊情况,应报工商部门审批。

四、医疗广告须提供由XX省卫生厅审批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药品广告须提供厂家所在地省级药监局审批的药品广告批文。医疗药品广告不得出现治疗恶性肿瘤、乙肝、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等涉性内容,不得含有包皮包茎、阳痿早泄、阴道炎、宫颈炎、宫颈糜烂等词句,不得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内容。

五、企业招工须出具由劳动局审批的证明文件,学校招生须出具由教育局审批的证明文件,并出示有效证件,否则不予播出。

六、严格审查广告的制作质量和整体效果。确认其不致引起消费者误解,确保全台节目的播出质量。

七、有关承接登记和审查过程的记录材料在决定承办或不予承办后,须将上述材料收集归档保存,以备查验。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XX广播电视台负责解释。

XXXX广播电视台

2012年10月

第18篇:wl31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编号:Wl-31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广告管理,保证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广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医疗器械名称、产品适用范围、性能结构及组成、作用机理等内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仅宣传医疗器械产品名称的广告无需审查,但在宣传时应当标注医疗器械注册证号。

第三条 申请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

(一)《广告法》;

(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三)《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四)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医疗器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 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同意。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代办人应当熟悉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第七条 申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申请进口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中列明的代理人所在地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如果该产品的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境内设有组织机构的,则向该组织机构所在地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第八条 申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填写《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医疗器械广告电子文件,同时提交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人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原件;

(四)代办人代为申办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办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五)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含《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等)的复印件;

(六) 申请进口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供《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中列明的代理人或者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境内设立的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广告中涉及医疗器械注册商标、专利、认证等内容的,应当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提供本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证件持有人签章确认。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该品种医疗器械广告的

编号:Wl-31 申请:

(一)属于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不受理情形的;

(二)撤销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行政程序正在执行中的。

第十条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收到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的,发给《医疗器械广告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器械广告,发给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器械广告,应当作出不予核发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备案中存在问题的医疗器械广告,应当责成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予以纠正。

对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1年。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在发布时不得更改广告内容。医疗器械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广告申请人自行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应当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原件保存2年备查。

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受广告申请人委托代理、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应当查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原件,按照审查批准的内容发布,并将该《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第十五条 已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复审。复审期间,该医疗器械广告可以继续发布: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二)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复审建议的;

(三)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认为应当复审的其他情形。

经复审,认为医疗器械广告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予以纠正,收回《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该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作废。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注销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一)医疗器械广告申请人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被吊销的;

(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被撤销、吊销、注销的;

(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终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况。

第十七条 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医疗器械广告的发布,撤销该企业该品种的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第十八条 向个人推荐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任意扩大医疗器械适用范围、绝对化夸大医疗器械疗效等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内容的,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在违法发布广告的企业消除不良影响前,暂停该医疗器械产品在辖区内的销售。

违法发布广告的企业如果申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在相应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启示,且连

编号:Wl-31 续刊播不得少于3天;同时向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一)发布《更正启示》的媒体原件或光盘;

(二)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企业的整改报告;

(三)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申请。

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企业提交的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第十九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器械广告审批,被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发现的,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第二十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器械广告审批,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在发现后应当撤销该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并在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收回、注销或者撤销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立即停止发布。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收回、注销或者撤销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及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该广告继续发布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审查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检查。对违法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写《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移送通知书》,连同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等样件,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

属于异地发布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发布地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还应当向原审批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撤销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对违法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予以公告,并及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总发布。

对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情节严重的,必要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未经审查批准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以及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广告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违法医疗器械广告案件,涉及到医疗器械专业技术内容需要认定的,应当将需要认定的内容通知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的结果反馈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人员和广告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广告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为“X医械广审(视)第0000000000号”、“X医械广审(声)第0000000000号”、“X医械广审(文)第0000000000号”。其中“X”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0”由10位数字组成,前6位代表审查的年月,后4位代表广告批准的序号。“视”“声”“文”代表用于广告媒介形式的分类代号。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1995年3月8日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令第24号)同时废止。

编号:Wl-31

第19篇: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承诺书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承诺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本企业对药品广告申请、发布行为负责,在取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含备案)的药品广告批准文件后,保证严格按照以下条款执行:

一、本企业在媒体或媒介(包括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传单、招贴、车体等传播形式,下同,略)刊播的药品广告的内容、样式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内容、样式完全一致,不作任何修改和变更。

二、本企业实际刊播药品广告的媒体或媒介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媒体或媒介完全一致。

三、本企业已制定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约束本企业的销售人员或代理宣传本企业药品的任何机构或个人,在全国任何媒体或媒介发布的药品广告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完全一致。

四、本企业保证不将药品广告批准文件提供给任何机构或个人从事非法药品宣传活动。

五、本企业全部承担由本企业的销售人员或代理宣传本企业药品的任何机构和个人因刊播违法药品广告形成的法律责任。

六、企业负责追究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机构及个人的责任。

以上承诺,本企业保证严格执行,如发生刊播违法药品广告等行为,企业完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药品的审批或备案及暂停药品销售等处理的决定。

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第20篇:论文保密审查证明

稿件编号:

保密审查证明

《激光与红外》编辑部:

我单位×××、×××等×人撰写的文章《××××××××××××》,经审查无涉及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内容,可以在《激光与红外》杂志上公开发表。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

二〇××年××月××日

(说明:盖章须是第一作者所在单位具有对文章承但保密审查责任的单位或部门)

《广告审查证明.doc》
广告审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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